文獻庫齊民要術

齊民要術第 7 / 12 頁

齊民要術校釋·卷八

作酢法第七十一

(19)院刻、金抄作“醋漿”;明抄倒錯作“漿醋”,湖湘本又誤作“●醋”。

(20)院刻、金抄作“剋”,明抄、湖湘本作“尅”,字同,指醋量減少。

(21)明抄、湖湘本作“北蔭”;院刻作“比蔭”,金抄不清楚,似“比蔭”,誤。

(22)金抄作“利嚴”;院刻、明抄、湖湘本作“科麗”,誤。按“嚴”是峻烈的意思,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22《瑜珈師地論》卷21:“酢之甚者曰釅。”下文“香美淳嚴”和這裏同樣,都借作“釅”字用。茲從金抄。

(23)“米消”,院刻、金抄同;明抄作“水清”。

(24)“二日三日”,院刻、明抄同;金抄、湖湘本作“一日三日”。

(25)“投”,院刻、金抄、湖湘本同;明抄誤作“攪”。

(26)院刻、金抄作“四五投”,明抄作“四五度投”。

(27)“諸麵餅”,連上文“薄餅緣”成句,即指有薄邊的各種餅,明抄作“諸麴餅”,譌,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28)“撣”,明抄、湖湘本作“攤”,但明抄的地位偏在右邊,是抄成之後後人據明代刻本添進去的,茲據院刻、金抄改正。

(29)院刻、金抄、湖湘本作“每日”,明抄誤作“每杷”。

(30)院刻、金抄作“臥”,明抄、湖湘本誤作“用”。

(31)“清”,明抄誤作“漬”,院刻、金抄、湖湘本不誤。

(32)院刻、金抄作“澆”,明抄、湖湘本作“澆之”。

(33)“穰”,院刻作“蘘”,金抄誤作“萁”,但下條“以穰茹甕”,院刻、金抄仍作“穰”,明抄一律作“穰”。茲從明抄。

(34)院刻、金抄、湖湘本作“日”,明抄誤作“月”。

(35)“法”,院刻、金抄作“者”,茲從明抄、湖湘本等作“法”。

(36)卷 7《笨麴并酒》篇有“頤酒法”,這裏“頤”字,院刻、明抄、湖湘本正作“頤”,金抄作“順”,誤。又“酒”,明抄、湖湘本誤作“須”,據院刻、金抄改正。

(37)“辣”字下明抄有“郎葛切”小字音注(湖湘本誤作“部著切”,又誤作正文),院刻、金抄沒有,顯然是後人加注的,茲刪去(別處也有這種情況,如校記(1))。

(38)院刻、金抄、明抄作“半”,茲從明清刻本作“拌”。

(39)“●”,院刻、金抄、明抄均作“酳”(下文“●孔”,同),譌。明清刻本此處作“酢”,下一“●”字,湖湘本《津逮》本、漸西本作“●”,《學津》本作“醑”,均譌。“酳”是“以酒漱口”,“●”是“以孔下酒”。從“肙”字,古也寫作“●”,因而錯成“●”,茲改正。

(40)院刻、金抄作“淋”,明抄、湖湘本作“淋之”。

(41)“春糟”,疑應作“春酒糟”。

(42)院刻、金抄作“酒”,明抄、湖湘本誤作“須”。

(43)院刻、金抄、湖湘本作“熱”,明抄作“熟”。

(44)院刻、金抄作“三七”,明抄、湖湘本作“二七”。

(45)“地”字下明抄、湖湘本有“之處”二字,多餘。但明抄的字形較小(雙行小字至“地”字止,適空一格,二字即寫在空格處),顯然是後人據明代刻本添進去的,和校記(28)是同樣的情況,院刻、金抄無此二字,茲刪去。

(46)“汰”,院刻、金抄同,指淘洗;明抄、湖湘本作“沃”,非。

(47)自此條以下至“外國苦酒法”條,均係採自《食經》文。不但稱醋爲“苦酒”和《要術》本文不同(烹調各篇也常稱“苦酒”,也是《食經》文),行文用語及名物稱謂亦多有不同(如“泲取汁”、“女麴”等),並且“卒成苦酒法”條有“已嘗經試,直醋亦不美”,尤爲明證。

(48)這個“汰”字,院刻、金抄仍作“汰”,湖湘本同,明抄仍作“沃”,茲從院刻。

(49)“著堈”,院刻、金抄如文。按“堈”,《廣韻》、《集韻》音剛,“甕也”,也寫作“●”。這是《食經》用語。明抄作“者”,湖湘本作“者堈”,均誤。

(50)“泲”,明抄如文;院刻作“”,字同;金抄作“練”,湖湘本、《津逮》本等作“沸”,均誤。按“泲”,古文“濟”字,《周禮·天官》“酒正”鄭玄注:“清,謂醴之泲者”,即押出酒液,這裏指隔出麴汁。卷 7《笨麴》《并酒》篇引《食經》文有二處用“濟”字,都是《食經》的特用詞。

(51)院刻、金抄作“及熱”,即趁熱;明抄作“極熱”,湖湘本等作“極熟”,均誤。

(52)院刻、金抄作“酘”,作酢各法,此處僅見,但明抄、湖湘本仍作“投”。茲從院刻保存《食經》文的原樣。

(53)“土泥邊,開中央”,院刻、金抄如文;明抄、湖湘本誤作“土張邊,間中央。”

(54)院刻、金抄作“夏月”,明抄、湖湘本誤作“下居”。

(55)“以熟好泥”,有脫誤。上篇“卒成肉醬法”有“熟泥密封”,所謂“熟好泥”,意同“熟泥”,則“泥”下當脫“密封”一類字。又本條沒有交代粥和麴怎樣放在一起,黃麓森校記:“‘以熟’,……乃‘入粥’音近之訛”。但《食經》文往往簡闕不明,不止此處,茲仍其舊。

(56)“已嘗經試”這一小段是賈氏依據《食經》所載“卒成苦酒法”來進行試作的記錄,結果醋也並不好。經改進後,要經過二七日後纔變好,已經不是“卒成”快醋了。

(57)院刻、金抄、湖湘本作“一”,明抄作“壹”。

(58)院刻、金抄作“密”,明抄、湖湘本誤作“蜜”。又本條上文二“蜜”字,金抄均誤作“密”,院刻、明抄、湖湘本不誤。

(59)院刻、金抄作“升”,明抄、湖湘本作“斤”。

(60)“銅匕”,即銅匙、銅瓢,院刻、金抄誤作“銅上”;湖湘本誤作“同七”;吾點校改作“銅匕”,與明抄合,茲改正。

【一】 “酢”是“醋”的本字。古時酬酢的“酢”,本作“醋”,而酸醋的“醋”,本作“酢”,後來二字互易,以“酢”作爲酬酢字,“醋”作爲酸醋字。一般說來,《要術》中作名詞用時,多作“酢”,而“醋”多作爲形容詞的“酸”字用。

【二】 《要術》中二十三種醋,大多用麥●作爲糖化和醋發酵的催化劑,此外也用笨麴、黃蒸等。另外則加入酒糟、酒醅、醋醅或醋漿等。除水以外不用任何配料者,有“動酒酢”一例和引《食經》的蜜醋二例。南方米醋一般不用任何麴類或醋母,光用米和水在高溫季節釀成。此種釀法,《要術》中尚無記載。

【三】 “溢即加甑”,此醋水少料多,下釀後飯粒吸水膨脹,醋醅上浮,爲了不使溢出甕外,故加甑圈防止。

【四】 “饙黍”,這裏泛指炊熟的飯,即“再溜飯”。

【五】 “栲栳”,柳條編製的圓形盛物器。

【六】 “移動”,據下文“移甕”及“動酒酢法”的“但停置,勿移動、撓攪之”,是指移甕。

【七】 一般的醋,含有3–5%的醋酸,最濃的也不過6–8%,如著名的山西陳醋和四川麩醋。《要術》此醋醋醅較稠,而成醋“美釅少澱”,說明出醋率和醋酸含量都相對地高。下文“大麥酢”一盞醋對一碗水才能吃,酸度很高。

【八】 “已”有“隨即”的意思,“已熟”,意即將熟,快熟。

【九】 “醋漿”,澱粉質的酸化漿液。山西陳醋用一種特製的醋漿(用粟米、高梁和醋麴混合製成)作爲醋母投入生產。其醋的釀造過程除原料用粟糠並係固態發酵與《要術》不同外,其調和醋醅專用醋漿不用水一點與《要術》相似。

【一0】“經用”,曾經實際釀造應用過。

【一一】唐韓鄂《四時纂要》“七月”篇“麥醋”條:“取大麥一石,舂取一糙”。“一糙”的程度是:“取一半完人(仁),一半帶皮便止。”即一半舂成米,一半帶着外皮。《農事幼聞》:“或一舂即止,謂之大一糳。或篩後再舂,則米愈白淨,謂之雙糙。他處有三糙、四糙者。”《廣雅·釋言》:“草,……造也。”《要術》的“造”,要求“不用作米”,說明草草不求精純,比“一糙”、“一糳”還要粗糙些。所謂“細造”,只是比“造”較細,但仍不要求成米。大麥的外皮是不容易舂去的。但保存外皮有利於釀醋,使醋“利嚴”。所以“細造”決不是舂成細末。“造”、“糙”等都是舂到某種程度的羣衆口語。舂的久暫不同,現在也有各種不同的名稱,如浙東稱稍舂爲“滑”,半舂爲“●”(音惴)。玉篇:“●,半舂也。”音湊。“造”、“糙”、“糳”、“●”、“●”,實際都是半舂或不到半舂的特用詞。

【一二】“白醭”,長在醋醅上面的白色菌醭。

【一三】“●”,同“爆”,《玉篇》:“灼也。”“燒●”,意即燒烤。

【一四】醋酸菌產生一種特殊的,會促使乙醇(酒精)和氧起氧化作用而生成乙酸(醋酸)。由於醇液的天然氧化現象,使人類很早就知道利用酒來釀醋。“迴酒酢法”就是重新加入麴米的配料,使醋酸菌大量繁殖,將酸敗的酒釀成好醋。

【一五】上條“迴酒酢法”是黃酒的發酵醪或成熟醪酸敗改釀成醋的方法,此條是經壓榨後的成品酒酸敗改釀成醋的方法。

【一六】“蒸乾黃蒸”,對黃蒸的一種特殊處理法,即將乾黃蒸重新加蒸。

【一七】“䴸”,同“麩”。《要術》本文在此條以上均直接用糧食釀醋,自此條以下四條均用糧食加工的副產品釀醋。四川各地釀醋亦多用麩皮,其釀造法採用固態發酵,成熟後加水淋醋,過濾出醋液。

【一八】此酢用酒糟和粟糖釀成,不加其他固體物質的配料。著名的江蘇鎮江醋作酒糟、礱糠爲原料,加入成熟醋醅,採用固態發酵的方法釀成。山西醋以粟糠爲原料,和入粟米、高粱和大麥豌豆麴製成的醋漿釀成,亦採用固態發酵法。這二種醋的釀造過程都比《要術》複雜進步。

【一九】“●”,音秋,隔糟取酒的長圓形籠子,俗稱“酒籠”。此字作酒籠用始見於《集韻》、《玉篇》、《廣韻》則均作“篘”,唐韓鄂《四時纂要》“七月”篇亦所“篘”。

【二0】“糟熟”,糟、糠調製的醋醅,發酵將成熟。

【二一】“辣”,和“造”同樣,也是舂、磨到某種程度的特用口語。“石磑子”即石磨。在磨穀物時,由於在磨眼中一次所添穀物的數量多少不同,其粉碎程度亦不同。添得愈多,磨得愈粗。再多再多,就僅僅脫殼,稍稍軋破而已。有時需要這樣做,就採用這樣的磨法。這個磨法,正字應作“揧”,音辣,《玉篇》及《廣韻》“十二曷”均釋爲“研破”,意思相符。後見唐韓鄂《四時纂要》“七月”篇作麥醋法正作“磨中揧破”。現在浙東方言中還有這樣的口語,其語音與●相近(有音無字),實際是“揧”的轉音。《要術》的“辣”,亦借音而已。

【二二】“臥於●瓮中”,將醋料投入●甕中,覆被甕口,以利保溫發酵。●甕是近底部的甕壁上開有孔的甕。《要術》中唯此醋爲固體狀態發酵,故醋醅成熟後採取“淋醋法”淋取醋液,●孔即爲淋醋而設,即上面淋水,下面●孔中流出醋。下文“夏日作者,宜冷水淋;春秋作者,……湯淋之”,是淋法的申說。固態發酵的醋,通常多採取此法,惟孔子內外的裝置有不同。其液態發酵者,則多採用壓榨法。

【二三】“苦酒”,即醋。《釋名·釋飲食》:“苦酒,淳毒甚者,酢苦也。”《名醫別錄》“醋”下陶弘景注:“以有苦味,俗呼爲苦酒。”唐梅彪《石藥爾雅》卷上《釋諸藥隱名》:“酢,一名苦酒。”

【二四】既沒有交代酒醅的用量,也沒有提到灌醅的稀稠程度,怎樣“任性多少,以此爲率”?如無脫漏,過於疏簡,《食經》文常如此。

【二五】“女麴”,《食經》、《食次》地區的習俗名稱,下篇引《食經》有“秫米女麴”,是指糯米麴,但也可以是麥麴,見卷 9《作菹藏生藥法》篇引《食次》“瓜菹法”。

【二六】釀醋原料有大麥、小麥、高粱、粟米、玉蜀黍、豆類、米、粟糠、穀殼、麩皮、酒、酒糟等。《要術》各醋自篇首至此條止,所用原料有粟米、秫米、黍米、大麥、麵粉、酒醅、酒、麩皮、酒糟、粟糠、大豆、小豆、小麥和這裏的粗米等,除高粱、玉蜀黍外,已完全用到。最後二條引《食經》則用蜜釀醋。

【二七】“炊米麴飯”,指女麴和米一起浸過一宿後漉出來的“米麴”炊成飯。

【二八】本篇《食經》的各種“苦酒”,概用液態發酵。此一例爲米醋,具有南方釀醋的特色。

【二九】“直”,但,仍然,簡直。

【三0】“烏梅”,青梅在烟突上熏乾成黑色的。卷 4《種梅杏》篇有“作烏梅法”。

【三一】“荾”,音綏,同“荽”。《文選》潘岳《閒居賦》:“蓼、荾芬芳”。“荾”,六臣注本即作“荽”。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24《阿毗達磨俱舍論》卷 1“香荾”:“又作荽,……《韻略》云:‘胡荾,香菜也。’……今江南謂胡●。”是“胡荾”,即繖形科的胡荽 (Coriandrum sativum L。)。卷10也有“胡荾[五九]”,那是葈耳,非《食經》所指。

作豉法第七十二

作豉法(1)第七十二

作豉法(2):先作暖蔭屋,坎地深三二尺【一】。屋必以草蓋,瓦則不佳【二】。密(3)泥塞屋牖,無令風及蟲鼠入也。開小戶,僅得容人出入。厚作藁籬【三】以閉戶。

四月、五月爲上時,七月二十日後八月爲中時;餘月亦皆得作,然冬夏大寒大熱,極難調適。大都每四時交會(4)之際,節氣未定,亦難得所。常以四孟月【四】十日後作者,易成而好。大率常欲令溫如人腋下爲佳。若等【五】不調,寧傷冷,不傷熱:冷則穰覆還暖,熱則臭敗矣。

三間屋,得作百石豆。二十石爲一聚。常作者,番次【六】相續,恒有熱氣,春秋冬夏,皆不須穰覆。作少者,唯須(5)冬月乃穰覆豆耳。極少者,猶須十石爲一聚;若三五石,不自暖,難得所,故須以十石爲率。

用陳豆彌好;新豆尚濕,生熟難均故也。淨揚簸,大釜煮之,申舒【七】如飼牛(6)豆,掐軟便止,傷熱則豉爛。漉著淨地撣(7)之,冬宜小暖,夏須極冷,乃內蔭屋中聚置。一日再入,以手刺豆堆中候看:如人腋下暖,便須(8)飜【八】之。飜法:以杷杴略取【九】堆裏冷豆爲新(9)堆之心,以次更略,乃至於盡。冷者自然在內,暖者自然居外。還作尖堆,勿令婆陀【一0】。一日再候,中暖更飜,還如前法作尖堆。若熱湯【一一】人手者,即爲失節傷熱矣。凡四五度飜,內外均暖,微著白衣,於新飜訖時,便小撥峯頭令平,團團如車輪,豆輪(10)厚二尺許乃止。復以手候,暖則還飜。飜訖,以杷平豆,令漸薄,厚一尺五寸許。第三飜,一尺;第四飜,厚六寸。豆便內外均暖,悉著白衣,豉爲粗定(11)。從此以後,乃生黃衣。復撣【一二】豆(12)令厚三寸,便閉戶三日。自此以前,一日再入。

三日開戶,復以杴東西作壠耩(13)豆,如穀壠形,令稀●(14)均調。杴剗法,必令至地——豆若著地,即便爛矣。耩遍,以杷耩豆,常令厚三寸。間日耩之。後豆著黃衣,色均足(15),出豆於屋外,淨揚簸去衣。布豆尺寸之數,蓋是大率中平之言矣。冷即須微厚,熱則須微薄,尤須以意斟量之。

揚簸訖,以大甕盛半甕水,內豆著甕中,以杷急抨之使淨。若初煮豆傷熟者,急手抨淨即(16)漉出;若初煮豆微生,則抨淨宜小停之。使豆小軟(17)則難熟,太軟則豉爛。水多則難淨【一三】,是以正須半甕爾。漉出,著筐中,令半筐許,一人捉筐,一人更汲水於甕上就筐中淋之,急斗擻(18)筐,令極淨,水清乃止。淘不淨,令豉苦。漉水盡,委著席上。

先多收穀●【一四】,於此時內穀●於蔭(19)屋窖中,掊【一五】穀●作窖底,厚二三尺許,以蘧蒢蔽窖【一六】。內豆於窖中,使一人在窖中以脚躡豆,令堅實。內豆盡,掩席覆之,以穀●埋【一七】席上,厚二三尺許,復躡令堅實。夏停十日,春秋十二三日,冬十五日,便熟。過此以往則傷苦;日數少者,豉白而用費;唯合熟(20),自然香美矣。若自食欲久留不能數作者,豉熟則(21)出曝之,令乾,亦得周年。

豉法難好易壞,必須細意人,常一日再看之。失節傷熱,臭爛如泥,豬狗亦不食;其傷冷者,雖還復暖,豉味亦惡:是以又須留意,冷暖宜適,難於調酒。

如冬月初作者,須先以穀●燒地令暖,勿焦,乃淨掃。內豆於蔭屋中,則用湯澆黍穄穰(22)令暖潤,以覆豆堆。每飜竟,還以初用黍穰周匝(23)覆蓋。若冬作,豉少屋冷,穰覆亦不得暖者,乃須於蔭屋之中,內微燃煙火,令早暖,不爾則傷寒矣。春秋量其寒暖,冷亦宜覆之。每人出,皆還謹密閉戶,勿令泄其暖熱之氣也。

《食經》作豉法:“常夏五月至八月,是時月也。率一石豆,熟澡【一八】之,漬一宿。明日,出,蒸之,手捻其皮破則可,便敷於地——地惡者,亦可席上敷之——令厚二寸許。豆須通【一九】冷,以青茅覆之,亦厚二寸許。三日視之,要須通得黃爲可。去(24)茅,又薄撣之,以手指畫之,作耕壟。一日再三如此。凡三日作此,可止。更煮豆,取濃汁,并秫米女麴【二0】五升,鹽五升,合此豉中。以豆汁灑溲之,令調,以手摶,令汁出指間,以此爲度。畢,納瓶(25)中,若不滿瓶,以矯桑【二一】葉滿之,勿抑。乃密泥之中庭【二二】。二十七日,出,排曝【二三】令燥。更蒸之時,煮矯桑葉汁灑溲(26)之,乃蒸如炊熟久,可復排之。此(27)三蒸曝則成。”

作家理食豉法(28):隨作多少,精擇豆,浸一宿,旦炊之,與炊米同。若作一石豉,炊一石豆。熟,取生茅臥之,如作女麴形【二四】。二七日,豆生黃衣,簸去之,更曝令燥。後以水浸(29)令濕,手摶(30)之,使汁出——從指歧(31)間出——爲佳,以著瓮器中。掘地作埳(32),令足容瓮器。燒埳中令熱,內瓮著埳中。以桑葉蓋豉上,厚三寸許,以物蓋瓮頭,令密塗之。十(33)許日成,出,曝之,令浥浥然。又蒸熟,又曝。如此三徧,成矣(34)。

作麥豉法:七月、八月中作之,餘月則不佳。●(35)治小麥,細磨爲麵,以水拌而蒸之。氣餾好熟,乃下,撣(36)之令冷,手挼令碎。布置覆蓋,一如麥●、黃蒸法。七日衣足,亦勿簸揚,以鹽湯周徧灑潤之。更蒸,氣餾極熟,乃下,撣去熱氣,及暖內甕中,盆蓋,於蘘(37)糞【二五】中燠之。二七日,色黑,氣香,味美(38),便熟。摶作小餅,如神麴形,繩穿爲貫【二六】,屋裏懸之。紙袋盛籠,以防青蠅、塵垢之污。用時,全餅著湯中煮之,色足漉出。削去皮粕,還舉【二七】。一餅(39)得數遍煮用。熱、香、美,乃勝豆豉(40)。打破,湯浸研用亦得;然汁濁,不如全煮汁清也。

( 1)原無“法”字,據卷首總目加。

( 2)本篇“作豉法”、“《食經》作豉法”、“作家理食豉法”及“作麥豉法”四條,均僅標目作大字,內容均係雙行小字,茲一律改爲大字。

( 3)院刻、金抄、湖湘本作“密”,明抄誤作“蜜”。

( 4)院刻、金抄、湖湘本作“交會”,明抄誤作“文會”。

( 5)院刻、金抄作“須”,明抄、湖湘本作“至”。

( 6)院刻、金抄作“牛”,明抄、湖湘本誤作“生”。

( 7)院刻、金抄、湖湘本作“撣”,明抄誤作“擇”。

( 8)“便須”,院刻、金抄同;明抄、湖湘本脫“須”字。

( 9)院刻作“新”,金抄誤作“雜”,明抄、湖湘本誤作“心”。

(10)“豆輪”,各本同。按撥平峯尖後的豆堆雖說“團團如車輪”,但逕稱之爲“豆輪”,究竟有些牽強。黃麓森校記:“豆乃至之訛。”有可能。

(11)院刻、金抄作“粗定”,明抄、湖湘本作“初定”。

(12)院刻、金抄作“豆”;明抄誤作“且”,湖湘本誤作“具”。

(13)“耩”,將平舖著的豆耩成壠形,院刻、金抄作“●”,字同,但下文“以杷耩豆”仍作“耩”,茲從明抄、湖湘本一律作“耩”。

(14)“●”,院刻、金抄作“●”,是“●”的俗寫。“●”是“穊”的或體字,稠密的意思,和“稀”相對。明抄、湖湘本等作“”,誤。

(15)院刻、金抄作“足”,明抄、湖湘本誤作“是”。

(16)院刻、金抄作“即”,明抄、湖湘本作“則”。《要術》中“則”常作“即”字用。

(17)“小軟”,可以解釋爲不夠軟。但就上下文語氣看,“使豆小軟”,以連上文爲句較順,則“小軟”應解釋爲“稍軟”。如果這樣,下句“則難熟”不成句,上面應脫“不軟”一類字。

(18)院刻、金抄、湖湘本作“斗擻”,明抄作“抖擻”,卷 2《胡麻》篇作“斗藪”,“斗”、“抖”古互用,都是顛動、振盪的意思。

(19)院刻、金抄作“陰”,但上文仍作“蔭”,此從明抄、湖湘本。

(20)“合熟”,院刻、金抄同,指成熟合宜;明抄、湖湘本作“食此”,誤。

(21)院刻、金抄作“則”,明抄、湖湘本作“取”。又“則”上“熟”字,金抄脫。

(22)“穰”,院刻、金抄作“蘘”,明抄、湖湘本誤作“裏”。下文“黍穰”、“穰覆”,院刻、金抄、明抄均作“蘘”,湖湘本作“穰”、“襄”。但上文三處“穰覆”,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仍作“穰”,茲一律改作“穰”。

(23)院刻、金抄作“帀”,明抄作“匝”,字同,本書統一作“匝”。

(24)院刻、金抄作“去”,明抄、湖湘本誤作“出”。

(25)院刻、金抄作“瓶”,明抄、湖湘本作“缾”,字同,茲從院刻作今寫。下一“瓶”字,同此情況。

(26)“灑溲”,院刻、金抄作“洒溲”,明抄倒作“溲灑”,湖湘本誤作“溲漉”,應先灑後溲,茲從院刻。“灑”、“洒”同字,本書統一作“灑”。

(27)“此”上疑脫“如”字。

(28)“作家理食豉法”這條是淡豆豉,仍是《食經》文(上條是鹹豆豉),從“如作女麴形”等可證。但下條“作麥豉法”是用小麥作原料的麥豉,是另一項目,仍是賈氏文,從“一如麥●、黃蒸法”等可證。

(29)院刻、金抄作“浸”,明抄、湖湘本誤作“濕”。

(30)“摶”,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誤作“投”,《津逮》本及清刻本作“摶”。按上條亦作“摶”,茲從《津逮》本。

(31)院刻、明抄作“岐”,金抄也像,湖湘本作“歧”。二字古通用。自六朝以後,歧路字多從止,《唐韻》明白分爲二字:“岐,山名”,“歧,歧路”。以後也就這樣分用。《要術》他處多作“歧”,本書統一作“歧”。

(32)院刻、金抄作“埳”,同“坎”,明抄、湖湘本譌作“塪”(下二處同。金抄下二處及院刻的“燒埳”亦譌作“塪”)。這也是《食經》用詞,《要術》本文沒有。

(33)院刻、金抄作“十”,明抄誤作“卜”。湖湘本脫自“甕頭”至“又曝”二十二字。

(34)“三徧成矣”,院刻如文,明抄、湖湘本脫“矣”字,金抄誤作“三宿成矣”。

(35)“●”,院刻誤作“●”,金抄誤作“●”,明抄誤作“●”,湖湘本誤作“味”。

(36)此處及下文“撣去熱氣”的“撣”,明抄亦均作“撣”(同院刻、金抄、湖湘本),不作“揮”。

(37)“蘘”,院刻、金抄、明抄同,湖湘本誤作“蓑”。

(38)院刻、金抄有“美”字,明抄、湖湘本脫。

(39)“餅”,明抄誤作“併”,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40)“豉”,明抄譌作“●”,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一】 “坎地深三二尺”,掘地離地面深二三尺,作成半地下室形的密閉暖屋。

【二】 “瓦則不佳”,瓦屋不如草屋溫暖。

【三】 “藁籬”,稭稈編成的門苫。

【四】 “四孟月”,四季的頭一個月,即正、四、七和十月。

【五】 “溫如人腋下”,指罨製豆豉的品溫。“若”有“此”義,“若等”,猶言“這等”,“這樣”;“若等不調”就是說不能掌握到“如人腋下”這樣的溫度時。

【六】 “番次”,前番和下次,就是更番相接的意思。

【七】 “申舒”,指豆漲開。

【八】 “飜”,這裏借作“翻”字。下同,他處(如本卷《蒸缹法》篇“淨洗羊肚飜之”)亦同。

【九】 “杷杴略取”,用杷和杴同時操作,即先用杷扒開豆堆外層的一些冷豆,再用杴鏟聚成一堆,使外層冷豆在新堆的中心,內層熱豆在新堆的外面。“略”,這裏意思同“掠”,即從外層掠取。

【一0】“婆陀”即“陂陀”,指斜面平緩而不陡。《廣雅·釋詁二》:“陂、陀……衺也。”“衺”同“邪”,今寫作“斜”。

【一一】“湯”,現在寫作“燙”。

【一二】“撣”,此處作“攤”字用。下文引《食經》“又薄撣之”,義同。

【一三】“水多則難淨”,照理水多容易淨,但此處不同,因水少容易在抨擊時摩擦去外層污物,水多則浮盪不相冲擊,污物不易冲去,反使豆豉沖淡冲爛。

【一四】“●”,據字書同“蘵”(《玉篇》、《廣韻》、《集韻》),是一種植物名,僅此一義,這裏當然不是這個意思。卷前《雜說》有字書不載的“●”字,“●”可能與“●”同字異寫,指穀殼及斷莖殘葉之類。

【一五】“掊”,扒開鋪平。

【一六】粗席古名“蘧蒢”,參看卷 7《白醪麴》篇校記(2)。“蔽窖”,蔽覆在作爲窖底的穀●之上。

【一七】“埋”,用穀●將席埋覆在下面。這個窖罨豆豉的方法是豆豉的上下二面都用席襯隔着,席的上下二面都用二三尺厚的穀●墊著或覆蔽着。上文“掩席覆之”的席,就是原先墊在底下的“蘧蒢”把它卷覆過來蓋在豆豉上面的。

【一八】“澡”,淘洗。《食經》用詞,《要術》本文無此用例。

【一九】“通”,周遍,統統。

【二0】卷 9《作菹藏生菜法》篇有引《食次》作“秫稻米女麴”法,是一種糯米作的餅麴。這裏“秫米女麴”,即指此麴。《食經》、《食次》內容極相似,所稱“秫米”,是指糯米,和《要術》本文的“秫米”不同。

【二一】“矯桑”,未詳。《藝文類聚》卷88“桑”引陸機《桑賦》有“矯千條而上征,……崇條蔓而增尋(“增”原誤作“曾”,據《太平御覽》卷 955引陸《賦》改正)”,只是形容桑條長而茂盛,恐未必“矯桑”即指長條茂盛的高桑,存疑。

【二二】“乃密泥之中庭”,就在院子中泥封。唐韓鄂《四時纂要·六月》篇“作豆豉”:“密泥於日中。”其操作相同。

【二三】“排曝”,攤開來晒。

【二四】“取生茅臥之,如作女麴形”,“女麴”的臥法,據卷 9《作菹藏生菜法》篇引《食次》是:“以青蒿上下奄之,置牀上,如作麥麴法。”“奄”即“罨”字,《食次》的“罨”,就是《食經》的“臥”。

【二五】“蘘糞”,指稿稈秕殼等作的堆肥。“糞”是掃除起來的廢物,不是真正的糞屎。

【二六】“爲貫”,穿連成一串一串地,作錢貫字解釋。

【二七】“還舉”,依舊掛起來(原係“屋裏懸之”)。卷 7《造神麴并酒》篇“又造神麴法”的“任意舉、閣”,卷 9《餅法》篇“切麴粥”的“袋盛舉置”,“舉”,都是指懸空掛着。

八和韲第七十三

八和韲【一】初稽反第七十三

蒜(1)一,薑二,橘三,白梅四,熟栗黃五,粳米飯六,鹽七,酢八。

韲臼欲重,不則傾動起塵,蒜復跳出也。底欲平寬而圓。底尖擣不著,則蒜有麤成。以檀木爲韲杵臼,檀木(2)硬而不染汗(3)。杵頭大小,令(4)與臼底相安可,杵頭著處廣者,省手力,而韲易熟,蒜復不跳也。杵長四尺。入臼七八寸圓之;以上,八稜作。平立,急舂之。舂緩則葷臭。久則易人。舂韲宜久熟,不可倉卒。久坐疲倦,動則塵起;又辛氣葷灼,揮汗或能灑污(5),是以須立舂之。

蒜(6):淨剝,掐(7)去強根【二】,不去則苦。嘗經渡水【三】者,蒜味甜美,剝即用;未嘗渡水者,宜以魚眼湯●銀洽反(8)半許半生【四】用。朝歌大蒜【五】,辛辣(9)異常,宜分破去心——全心(10)——用之,不然辣(9)則失其食味也。

生薑:削去皮,細切,以冷水和之,生布絞去苦汁。苦汁(11)可以香魚羹。無生薑,用乾薑。五升韲,用生薑一兩,乾薑則減半兩耳。

橘皮:新者直用,陳者以湯洗去陳垢。無橘皮,可用草橘子;馬芹子【六】亦得用。五升韲,用一兩【七】。草橘、馬芹,准此爲度。薑、橘取其香氣,不須多,多則味苦。

白梅:作白梅法,在《梅杏篇》【八】。用時合核用。五升韲,用八枚足矣(12)。

熟栗黃:諺曰:“金韲玉膾【九】”,橘皮多則不美,故加栗黃,取其金色,又(13)益味甜。五升韲,用十枚栗。用黃軟者;硬黑者,即不中使用也。

秔米飯:膾韲【一0】必須濃,故諺曰:“倍著韲”。蒜多則辣,故加飯,取其甜美耳。五升韲,用飯如雞子許大。

先擣白梅、薑、橘皮(14)爲末,貯出之。次擣栗、飯使熟;以漸下生蒜,蒜頓難熟,故宜以漸。生蒜難擣,故須先下。舂令熟;次下●蒜。韲熟,下鹽復舂,令沫(15)起。然後下白梅、薑、橘末復舂,令相得。下醋解之。白梅、薑、橘,不先擣則不熟;不貯出,則爲蒜所殺,無復香氣,是以臨熟乃下之。醋必須好,惡則韲苦。大醋經年釅者,先以水調和,令得所,然後下之。慎勿著生水於中,令韲辣而苦。純著大醋,不與水調醋,復不得美也。

右件法,止爲膾韲耳。餘即薄作,不求濃。

膾魚,肉裏(16)長一尺者第一好;大則皮厚肉(17)硬,不任食,止可作鮓魚耳。切膾人,雖訖亦不得洗手,洗手則膾濕;要待食罷,然後洗也。洗手則膾濕,物有自然相厭,蓋亦“燒穰殺瓠”之流,其理難彰矣。

《食經》曰:“冬日橘蒜韲,夏日白梅蒜韲。肉膾不用梅【一一】。”

作芥子醬法(18):先曝芥子令乾;濕則用不密【一二】也。淨淘沙【一三】,研令(19)極熟。多作者,可碓擣,下絹簁,然後水(20)和,更研之也。令悉著盆【一四】,合(21)著掃帚(22)上少時,殺其苦氣——多停則令(23)無復辛味矣,不停則太辛苦。摶作丸(24),大如李,或餅子,任在人意也。復曝乾。然後盛以絹囊,沈之於美醬中,須則取食。

其爲韲者,初殺訖,即下美酢解之。

《食經》作芥醬法:“熟擣芥子,細篩取屑,著甌(25)裏,蟹眼湯洗之。澄去上清,後(26)洗之。如此三過,而去(27)其苦。微火上攪之,少熇【一五】,覆甌瓦(28)上,以灰圍甌邊。一宿即成。以薄酢解,厚薄任意。”

崔寔曰:“八月,收韭菁【一六】,作擣韲。”

( 1)本篇內各“蒜”字,明抄、湖湘本如文;院刻、金抄多作“●”,俗偽字。本書統一作“蒜”。

( 2)“檀木”,院刻、金抄、明抄作“粳米”,湖湘本作“稉米”,均誤;僅漸西本作“檀木”,是。漸西本是根據湖湘本的眉上原刻校語“稉米作檀木”改正的。丁國鈞校本即據漸西本的原始校本(即吾點系統校勘本,詳見附錄《宋以來齊民要術校勘始末述評》)轉錄,其校語是湖湘本刻錯自校的校改,並非另有一個明本作“檀木”。

( 3)院刻、明抄作“汗”,金抄、湖湘本等作“汙”,恐均非,疑應作“汁”,指韲汁。

( 4)“令”,明抄、湖湘本脫,據院刻、金抄補。

( 5)“揮汗或能灑污”,“汗”,金抄誤作“汙”,明抄誤作“汁”,院刻、湖湘本不誤。“灑污”,院刻誤作“灑汗”,金抄誤作“麗汙”,明抄不誤(“污”,明抄原作“汙”,本書統一作“污”)。

( 6)本段以下六段,原只“蒜”、“生薑”、“橘皮”、“白梅”、“熟栗黃”、“秔米飯”六種韲料的名稱是大字,內容均作雙行小字。但實際這些都是對各種韲料的處理和用量,應作正文大字,茲均改爲大字。原不分段,亦分段以醒眉目。

( 7)“掐”,明抄誤作“稻”。

( 8)“銀洽反”,院刻、金抄同,但金抄“洽”字竄作正文;明抄作“錄洽反”;湖湘本誤合成“●合”二字(“●”字是“反錄”二字誤“反”爲“石”又誤合成一字),作正文。按“●”,同“煠”,《廣雅·釋詁二》“煠”字的曹憲音注有“弋涉”、“士合”等切,《集韻》作“側洽切”,茲姑從院刻。

( 9)院刻、金抄作“●”,但“蒜多則辣”,仍作“辣”;明抄、湖湘本全作“辣”。二字同。本書一律作“辣”。

(10)“全心”,各本同,當有脫誤。黃麓森校記:“乃‘全’上脫‘勿’耳”,有可能。

(11)“苦汁”,院刻、金抄重文,明抄、湖湘本不重,茲據補。

(12)“矣”上院刻、金抄、明抄有“之”字,明清刻本沒有,茲刪去。

(13)“又”,院刻、金抄誤作“人”,明抄、湖湘本不誤。

(14)院刻、金抄作“橘”,明抄、湖湘本作“橘皮”,茲從明抄。

(15)“沫”下明抄、湖湘本有“之”字,衍,據院刻、金抄刪去。

(16)“肉裏”,據下篇作魚鮓法“肉長尺半以上,皮骨堅硬,不任爲膾者”,是指去掉頭尾後的魚身。“裏”,明抄作“裹”,誤,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膾魚”即指作膾的魚。《要術》無作膾專篇,八和濃韲是用於食膾的韲,所以連帶述及膾魚法。另外的膾,見於下面《羹臛法》篇。

(17)明抄、湖湘本作“肉”,院刻、金抄作“骨”。

(18)“芥子醬法”是另一項目,雖在《食經》文後,仍是《要術》本文。下條芥子醬出自《食經》,故再予標明《食經》。

      “作芥子醬法”和“《食經》作芥醬法”,原均僅標目作大字,內容均係雙行小字,茲一併改爲大字。

(19)院刻、金抄、湖湘本作“令”,明抄誤作“今”。

(20)院刻、金抄、湖湘本作“水”,明抄誤作“氷”。

(21)院刻、金抄、湖湘本作“合”,明抄誤作“令”。

(22)院刻作“箒”,湖湘本作“●”,明抄作“帚”,字同;金抄脫。本書統一作“帚”。又“掃帚”,指炊事上用的刷洗用具,或者竟是“炊帚”之誤。

(23)院刻、金抄作“令”,明抄、湖湘本誤作“冷”。

(24)院刻、金抄作“丸”;明抄、湖湘本作“圓”,是宋理宗以後避趙桓(宋欽宗)的同音字改的。又“丸”下明抄、湖湘本有“子”字,院刻、金抄無。

(25)“甌”是小盂,明抄作“瓮”,湖湘本作“甕”,均誤,據院刻、金抄改正。

(26)“後”,各本同,黃麓森校記:“乃‘復’之訛”,應是“復”字。

(27)院刻、金抄、湖湘本作“去”,明抄誤作“失”。

(28)院刻、金抄作“瓦”,指將甌倒覆在瓦器上,就放着不移開,外周用灰圍着,使吸去水份;明抄誤作“瓮”,湖湘本誤作“房”。

【一】 “韲”,字亦作“虀”、“齏”,本字作“●”。鄭玄注《周禮·天官》“醢人”,酸菜細切的叫做“韲”,全物的叫做“菹”;字從韭,《通俗文》:“淹韭曰韲”(《太平御覽》卷 855引),說明和辛、酸等味分不開。本篇有芥子韲,卷 3《荏蓼》篇有“蓼可爲韲”,卷 9《飧飯》篇“胡飯法”有胡芹、蓼加醋作成的“飄韲”,卷 3《種蘘荷芹●》篇有“馬芹子,可以調蒜韲”,配料都比較簡單。這裏“八和韲”用八種物料搗爛調製而成,是一種比較複雜混合的調味品。

【二】 “強根”,蒜瓣底部硬結的瘢。

【三】 “渡水”,察其用意,似在解去大蒜的辛辣味,所指似是泡醃過的蒜。

【四】 “許”是約計數量或混統地指說質量的詞,如少許,多許,幾許,如許等。所謂“半許半生”,意即一半的程度是生的,亦即“半生半熟”之意。從“●”的含義,也可說明。“●”,《集韻》:“側洽切”,是在湯中暫沸即撈出,目的在解去某種蔬菜和肉類的苦澀或腥羶的氣味,正係半生半熟。當然生熟的程度,決定於沸的時間的長短,過嫩的只能用滾湯泡。這樣的處理法,現在羣衆還叫“●”,方言地區相當廣(當然也有相近的轉音)。再沸到熟,就是“煮”了。此字有多種寫法和借用字,《要術》中有“渫”、“煠”、“●”等。例如卷3《種胡荽》篇作胡荽菹:“湯中渫出之”,卷 9《素食》篇“缹茄子法”:“湯煠去腥氣”,特別是本卷《羹臛法》篇對蓴的處理:“熱湯暫●之,然後用,不●則苦澀”,說得更明白,正是這種半生半熟地去苦澀或辣味的●法。

【五】 “《朝歌》大蒜”,見卷 3《種蒜》篇。《要術》中的菜餚,幾乎和酸分不開。關於辛辣,以大蒜論,在本篇和《種蒜》篇一再提到嫌辣,但沒有提到嫌葷氣。這和陶弘景相反,陶是南方人。他注《名醫別錄》的“葫”(大蒜)認爲:“性最熏臭,不可食。”

【六】 “草橘子”,未詳,參看本卷《作醬等法》篇注釋【六】。“馬芹子”,見卷 3《種蘘荷斤●》篇注釋【七】。

【七】 “用一兩”,承上文橘皮而言,指橘皮的用量。

【八】 “《梅杏篇》”,即卷 4《種梅杏》篇,有“作白梅法”,說到“調鼎和韲,所在多入。”

【九】 《論語·鄉黨》:“膾不厭細。”《說文》:“膾,細切肉也。”它的切法,《禮記·少儀》說:“牛與羊魚之腥,聶而切之爲膾。”鄭玄注:“聶之言●也。先藿葉切之,復報切之則成膾。”是說先批成大片(“●”,也就是“藿葉切”),再回頭細切成膾。本卷《作醬等法》篇“作魚醬法”的“如膾法,披破,縷切之”,正是這樣的切法。膾常和魚腥分不開,故字也寫作“鱠”。唐段公路《北戶錄》卷 1“乳穴魚”下記載說:“吴王江行食鱠,有餘,棄江中爲魚,今江中有魚名‘吴王餘鱠’者,長數寸,大如簪,是也。”南宋范成大《吴郡志》卷29“鱠殘魚”引《博物志》“吴王”指孫權,並說:“今有魚,猶名‘吴王餘鱠’者,長數寸,大如筋,尚類鱠形。”按所指爲銀魚,所以銀魚又名“鱠殘魚。”膾法是細切的肉,這是很好的說明。

【一0】“膾韲”,指膾中用的韲。下文“止爲膾韲耳”,義同。

【一一】“肉膾不用梅”,指肉膾所用的韲,不加白梅。則上文“白梅蒜韲”,顯然用於魚膾。

【一二】“用不密”,未詳。或有脫譌,待進一步查證。

【一三】“淘沙”,淘洗沙汰。

【一四】“令悉著盆”,使調水研熟的芥子末全貼在盆底,以便於倒覆在炊帚上,使其散失和揮發一部分辛辣的芥子油,所謂“殺其苦氣”。

【一五】“熇”,音臛,又音考,指火乾;“少熇”,待稍稍乾燥。此亦《食經》用語。

【一六】卷 3《種韭》篇引《四民月令》“藏韭菁”注:“菁,韭花也。”即韭菜薹。

作魚鮓第七十四

作魚鮓第七十四

凡作鮓【一】,春秋爲時,冬夏不佳。寒時難熟。熱則非鹹不成,鹹復無味,兼生蛆;宜作裛(1)鮓也。

取新鯉魚,魚唯大爲佳。瘦魚彌勝,肥者雖美而不耐久。肉長尺半以上,皮骨堅硬,不任爲膾者,皆堪爲鮓也。去鱗訖,則臠【二】。臠形長二寸,廣一寸,厚五分,皆使臠別有皮。臠大者(2),外以過熟傷醋,不成任食(3);中始可噉;近骨上,生腥不堪食:常三分收一耳。臠小則均熟。寸數者,大率言耳,亦不可要【三】。然脊骨宜方斬,其肉厚處薄收皮【四】,肉薄處,小【五】復厚取皮。臠別斬過,皆使有皮,不宜令有無皮臠也。手擲著盆水中,浸洗(4)去血。臠訖,漉出,更於清水中淨洗。漉著盤中,以白鹽散之。盛著籠中,平板石上迮【六】去水。世名“逐水”。鹽水不盡,令鮓臠爛。經宿迮之(5),亦無嫌也。水盡,炙一片(6),嘗鹹淡。淡則更以鹽和糝【七】;鹹則空下糝,不復(7)以鹽按之。

炊秔米飯爲糝,飯欲剛,不宜弱;弱則爛鮓。并茱萸、橘皮、好酒,於盆中合和之。攪令糝著魚乃佳。茱萸全用,橘皮細切:並取香氣,不求多也。無橘皮,草橘子亦得用。酒,辟諸邪惡,令鮓美而速熟。率一斗鮓,用酒半升(8),惡酒不用。

布魚於瓮子中,一行魚,一行糝,以滿爲限。腹腴【八】居上。肥則不能久,熟須先食故也。魚上多與糝。以竹篛(9)交橫帖【九】上,八重乃止。無篛,菰【一0】、蘆葉並可用。春冬無葉時,可破葦【一一】代之。削竹插瓮子口內,交橫絡之。無竹者,用荊也。著屋中。著日中、火邊者,患臭而不美。寒月(10)穰厚茹,勿令凍也。赤漿出,傾却。白漿出,味酸,便熟。食時手擘,刀切則腥。

作裹鮓法(11):臠魚,洗訖,則鹽和糝。十臠爲裹(12),以荷葉裹之,唯厚爲佳,穿破則蟲入。不復須水浸、鎮迮之事(13)。只三二日(14)便熟,名曰“暴【一二】鮓”。荷葉別有一種(15)香,奇相發起香氣,又勝凡鮓。有茱萸、橘皮則用,無亦無嫌也。

《食經》作蒲鮓【一三】法:“取鯉魚二尺以上,削,淨治之。用米三合,鹽二合,醃(16)一宿。厚與糝。”

作魚鮓法(17):剉魚畢,便鹽醃。一食頃,漉汁【一四】令盡,更淨洗魚,與飯裹,不用鹽也。

作長沙蒲鮓法:治大魚,洗令淨,厚鹽,令魚不見。四五宿,洗去鹽,炊白飯【一五】,漬清水中(18)。鹽飯釀。多飯無苦(19)。

作夏月魚鮓法:臠一斗,鹽一升八合,精米三升,炊作飯,酒二合,橘皮、薑半合,茱萸二十顆,抑(20)著器中。多少以此爲率。

作乾魚鮓法:尤宜春夏。取好乾魚——若(21)爛者不中,截却頭尾,暖湯淨疏洗,去鱗,訖,復以冷水浸。一宿一易水。數日肉起【一六】,漉出,方四寸斬。炊粳米飯爲糝,嘗鹹淡【一七】得所;取生茱萸葉布甕子底;少取生茱萸子和飯——取香而已,不必多,多則苦。一重魚,一重飯,飯倍多早熟。手按令堅實。荷葉閉口,無荷葉,取蘆葉;無蘆葉,乾葦葉亦得。泥封,勿令漏氣,置日中。春秋一月,夏二十日便熟,久而彌好。酒、食俱入。酥塗火炙特精,●【一八】之尤美也。

作豬肉鮓法:用豬肥豵【一九】肉。淨爓(22)治訖,剔去骨,作條,廣五寸。三(23)易水煮之,令熟爲佳,勿令太爛。熟,出,待乾,切如鮓臠:片之皆令帶皮。炊粳米飯爲糝,以茱萸子、白鹽調和。布置一如魚鮓法。糝欲倍多,令早熟。泥封,置日中,一月熟。蒜、韲、薑、鮓,任意所便。●之尤美,炙之珍好。

( 1)“裛”,院刻、明抄、湖湘本同;金抄不清楚,像“裹”。黃麓森校記:“乃裹之訛”。日譯本改爲“裹”字。按《要術》中並無“裛鮓”法,下條就是“作裹鮓法”,此字可能是“裹”字之誤。不過考慮到下篇有“作浥魚法”,注明可以“作鮓”,“浥”同“裛”,茲仍從院刻作“裛鮓”存疑。

( 2)院刻、金抄作“者”,明抄、湖湘本誤作“長”。

( 3)“不成任食”,院刻、金抄、明抄同,“成”,疑衍;湖湘本“任”作“佳”,亦欠妥。

( 4)“洗”,明抄、湖湘本同;院刻、金抄作“法”,誤。但從“法”推測,疑“洗”亦誤。按“去”本作“●”(見《說文》),因亦寫“法”爲“●”。“●”和“汰”字極像,極易致誤,疑原係“汰”字,院刻承底本誤作“●”而作“法”,明抄又誤作“洗”。因爲此時並沒有“洗”,只是浸着自然汰去腥血,等切完臠塊,然後纔是“淨洗”,故字應作“汰”。

( 5)院刻、金抄作“之”,明抄、湖湘本作“者”。

( 6)院刻、金抄作“片”,明抄、湖湘本誤作“半”。

( 7)湖湘本作“不復”,院刻、金抄、明抄作“下復”。按“不復”是說用淡糝不再加鹽,“下復”則指淡糝下去後仍下鹽,與魚塊淡時沒有分別了,而且“下復”在行文上也很別扭,應以“不復”爲合理,故從湖湘本。

( 8)院刻、金抄、湖湘本作“升”,明抄誤作“斤”。

( 9)“篛”即“箬”字(《食經》、《食次》作“箬”),各本均從艸作“蒻”(注同),譌,茲改正。

(10)院刻、金抄作“寒月”;明抄誤作“寒者”,湖湘本脫“寒”字,只一“者”字。

(11)自“作裹鮓法”至“作夏月魚鮓法”五條,原均僅標目作大字,內容均係雙行小字,茲一律改爲大字。

(12)“十臠爲裹”,僅院刻如文;“十”,明抄誤作“一”;“裹”,金抄誤作“漿”,明抄誤作“裏”,湖湘本誤作“穰”,均據院刻改正。

(13)“之事”,院刻、金抄無,明抄有(湖湘本亦有,但誤作“之畢”),以有較完整,卷 7《造神麴并酒》篇“又造神麴法”有“無復……之事”句例,茲據明抄加。

(14)“只三二日”,明抄、湖湘本作“三日”,茲據院刻、金抄補正。

(15)明抄、湖湘本作“一種”,院刻、金抄作“十種”,誤。

(16)“醃”,明抄誤作“酸”,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17)這條以下的三條,都是《食經》文。“作乾魚鮓法”以下二條,換了項目,是賈氏本文。

(18)“漬清水中”,應在“洗去鹽”的下面,指將魚塊漬在清水中。全文應作“……洗去鹽,漬清水中。炊白飯,鹽飯釀”。

(19)明抄作“苦”,院刻、金抄、湖湘本作“若”。“無苦”,猶言“無患”、“無妨”,茲從明抄。

(20)“抑”,金抄誤作“擇”,湖湘本誤作“仰”,明抄譌作“●”,據院刻改正。

(21)明抄、湖湘本作“若”,院刻、金抄誤作“苦”。

(22)院刻、金抄作“爓”(參看卷 6《養豬》篇校記);明抄、湖湘本作“爛”,誤。

(23)“三”下明抄、湖湘本衍“分”字,據院刻、金抄刪去。

【一】 “鮓”,音炸,《釋名·釋飲食》:“鮓,滓也,以鹽米釀之如菹,熟而食之也。”則所指不僅是釀魚,凡用鹽米釀魚、肉類,都是“鮓”。《玉篇》:“藏魚也”,則專指藏魚,但可以有各種藏法,如醃藏、醬藏、糟藏等。《要術》所稱的“鮓”,完全和《釋名》相同,類似糟魚、糟肉。

【二】 “臠”,塊切肉。這裏作動詞用,即切成稍厚成片的塊肉。更大的臠塊,古稱“胾”,音置。

【三】 “要”,必,呆定,拘泥。

【四】 “薄”,指狹,即橫面的寬度,不是縱面的厚度;斬得狹一點,橫面帶皮的寬度就相應的狹了,所以說,“薄收皮”。下文“厚取皮”,同例。據此,“方斬”是指豎斬,不是斬成方塊。《要術》烹飪、醃藏各篇所稱的“方”,有時即指正割的寬度,不是正方的塊。

【五】 “小”,古與“少”通用,意即稍微,略微。

【六】 “迮”,音責,又音作,也寫作“笮”,《玉篇》“迫迮也”。卷10“甘蔗【二一】”引《異物志》:“迮取汁”,實際即今“榨”字。本卷《羹臛法》篇“槧淡”,卷 9《炙法》篇“●炙●法”,《作●奧糟苞》篇“作犬●法”、“苞●法”均有此字(均《食經》、《食次》文),本篇下條還有“鎮迮”,都是壓榨的意思。

【七】 “糝”,讀如散音,同“●”,《說文》:“以米和羹也。”由此義引申,凡攙和在魚肉、菜餚中的米飯都叫“糝”。在《要術》中,本篇是用以醃釀魚、肉,下文羹臛、蒸缹、煎消、菹綠等篇,則用以烹調各種羹餚,都叫做“糝”。

【八】 “腴”,音俞,《說文》:“腹下肥也。”

【九】 “帖”通“貼”,意即鋪貼上去。《多能鄙事》卷 1“魚鮓方”:“入磁罐捺實,箬蓋,竹簽插定。”就是這裏的“以竹篛交橫帖上,削竹插瓮子口內,交橫絡之”。

【一0】“菰”(音姑),禾本科的 Zizania latifolia Hance。 ,亦名“蔣”(見卷 4)《種棗》篇及卷10“蔣【七一】”),俗名茭筍、茭白。這裏是用它的葉。

【一一】“葦”就是蘆,但分開來,古時稱秀前爲“蘆”,秀成後爲“葦”,好像荻的稱秀前爲“薍”,秀成後爲“萑”。下文稱新鮮的爲“蘆葉”,老的爲“乾葦葉”,卷 6《養羊》篇稱“初草實成時”的爲“蘆、薍”,本卷《黃衣黃蒸及糵》篇稱六月的荻爲“薍”,《要術》中對於蘆、荻二種的名稱,還保留着這樣的界限。

【一二】“暴”,速成,快熟。

【一三】本篇二條“蒲鮓法”,都沒有提到怎樣用蒲。按卷 9《作菹藏生菜法》篇“蒲菹”條引《詩義疏》吴人以“蒲蒻”爲菹,“又以爲鮓”,《圖經本草》也說香蒲“可以爲鮓”。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22中的卷23“菹鮓”:“藏魚笋爲鮓”。《食經》是南方人作品,這裏所稱“蒲鮓”,應是指在魚中雜以蒲筍爲鮓,未知《食經》是否有脫漏或略去不提?

【一四】在水中隔出固體物叫做“漉”(參看本卷《黃衣黃蒸及糵》篇注釋【二】),不但《要術》本文沒有含混,古人著述,也多如此。但這裏“漉汁”,指漉去水液,不指固體物。這是《食經》文,賈氏本文,無此用例。

【一五】“白飯”,意即《羹臛法》篇“鱧魚湯”的“白米糝”。

【一六】“起”,發漲。

【一七】“嘗鹹淡”,當是指糝,省去以鹽和糝一類字。

【一八】“炙”,卷 9有《炙法》篇。“●”,本卷有《●腤煎消》篇,其篇首各條就是●魚鮓法,見各該條注釋。“火炙特精,●之尤美”,與下文“●之尤美,炙之珍好”相同。

【一九】“豵”,《說文》:“生六月豚。……一曰,一歲曰豵。”“豬肥豵肉”,意即肥豵的猪肉。

脯腊第七十五

脯腊第七十五

作五味脯【一】法:正月、二月、九月、十月爲佳。用牛、羊、麞(1)、鹿、野豬、家豬肉。或作條,或作片,罷【二】,凡破肉,皆須順理,不用斜斷。各自別搥(2)牛羊骨令碎,熟煮取汁,掠去浮沫,停之使清。取香美豉,別以冷水淘去塵穢。用骨汁煮豉,色足味調,漉去滓。待冷,下【三】:鹽;適口而已,勿使過鹹。細切葱白,擣令熟;椒、薑、橘皮,皆末之,量多少。以浸脯,手揉令徹。片脯三宿則出,條脯須嘗看味徹乃出。皆細繩穿,於屋北簷下陰乾。條脯浥浥時,數以手搦令堅實。脯成,置虛靜庫【四】中,著煙氣則味苦。紙袋籠【五】而懸之。置於甕則鬱浥;若不籠,則青蠅(3)、塵污。臘月中作條者,名曰“瘃脯【六】”,堪度夏。每取時,先取其肥者。肥者膩,不耐久。

作度夏白脯【七】法:臘月作最佳。正月、二月、三月,亦得作之。用牛、羊、麞、鹿肉之精者。雜膩則不耐久。破作片,罷,冷水浸,搦去血,水清乃止。以冷水淘白鹽,停取清,下椒末,浸。再宿出,陰乾。浥浥時,以木棒輕打【八】,令堅實。僅使堅實而已,慎勿令碎肉出。瘦死牛羊及羔犢彌精。小羔子,全浸之。先用暖湯淨洗,無復腥氣,乃浸之。

作甜【九】脆脯法(4):臘月取麞、鹿肉,片,厚薄如手掌。直陰乾,不著鹽。脆如凌雪也。

作鱧魚脯法:一名鮦魚也。十一月初,至十二月末作之。不鱗不破,直以杖刺口中(5),令到尾。杖尖頭作樗蒱(6)之形【一0】。作鹹湯,令極鹹,多下薑、椒末,灌魚口,以滿爲度。竹杖穿眼,十箇一貫,口向上,於屋北簷下懸之,經冬令瘃。至二月三月,魚成。生刳取五臟,酸醋浸食之,儁美乃勝“逐夷【一一】”。其魚,草裹泥封,煻灰中爊(7)【一二】烏刀切之。去泥草,以皮、布裹而搥之。白如珂雪,味又絕倫,過飯下酒,極是珍美也。

五味腊(8)法:臘月初作。用鵝、鴈、雞、鴨、鶬、鳵、鳧【一三】、雉、兔、𪁟 (9)鶉、生魚,皆得作。乃淨治,去腥竅及翠上“脂瓶”【一四】。留“脂瓶”則臊也。全浸,勿四破。別煮牛羊骨肉取汁,牛羊則(10)得一種,不須並用。浸豉,調和,一同五味脯法。浸四五日,嘗味徹,便出,置箔上陰乾。火炙,熟搥。亦名“瘃腊”,亦名“瘃魚”,亦名“魚腊”。雞、雉、鶉三物,直去腥藏,勿開臆。

作脆腊(11)法:臘月初作。任爲五味腊(12)者,皆中作,唯魚不中耳。白湯熟煮,接(13)去浮沫;欲出釜時,尤須急火,急火(14)則易燥。置箔上陰乾之。甜脆殊常。

作浥魚法:四時皆得作之。凡生魚悉中用,唯除鮎、 鱯【一五】上,奴嫌反;下,胡化反。耳。去直(15)鰓,破腹作【一六】,淨疏洗,不須鱗。夏月特須多著鹽;春秋及冬,調適(16)而已,亦須倚鹹【一七】;兩兩相合。冬直積置,以席覆之;夏須甕盛泥封,勿令蠅蛆。瓮須鑽底數孔,拔引去腥汁,汁盡還塞。肉紅赤色便熟。食時洗却鹽,煮、蒸、炮【一八】任意,美於常魚。作鮓、醬、爊(17)、煎【一九】悉得。

( 1)“麞”,院刻、金抄作“獐”,字同,但他處仍作“麞”,茲從明抄、湖湘本一律作“麞”。

( 2)本篇各“搥”字,明抄從手從木不一致,湖湘本全從木,院刻、金抄全從手字通用。本書一律從手。

( 3)“青蠅”,明抄、湖湘本同;院刻、金抄倒作“蠅青”。

( 4)本條原僅“作甜脆脯法”的標目作大字,餘爲雙行小字,茲改爲大字。

( 5)明抄脫“中”字,據院刻、金抄補。湖湘本脫“之不鱗不破……作樗蒱之形作”二十三字。

( 6)“樗蒱”,從院刻;明抄作“樗蒲”,字通;金抄作“樗●”,誤。

( 7)院刻、金抄作“爊”;明抄、湖湘本作“熝”,誤。

( 8)“腊”及下條“脆腊”的“腊”,各本均作“脯”,誤。黃麓森校記舉出四點理由:(一)下條注文“任爲五味腊者”,即指此“五味腊”,字應作“腊”;(二)篇首已有“五味脯”,又名“瘃脯”,而此條則云又名“瘃腊”,又名“魚腊”,明是“腊”字;(三)本條說“一同五味脯法”,正說明本條不叫“五味脯”;(四)《周禮·天官》“腊人”鄭玄注,大物薄析叫做“脯”,小物全乾叫做“腊”,篇首“五味脯”是用牛羊等大物作成條片,這裏是用鵝鴨等小物全作,明是腊法。所言極有理,而且本篇以脯腊爲題,不能沒有腊法,前文是脯法,以下二條正接寫腊法,無疑是“腊”字之誤,故爲改正(日譯本本條也改了,但下條仍舊)。

( 9)院刻作“𪁟”,是“●”的簡寫字,今通作“鵪”,即鵪鶉;金抄、明抄作“鴿”,則指“鴿”和“鶉”,亦未始不可,但院刻自作“𪁟”,茲從院刻。

(10)“則”,院刻、金抄、明抄原作“科”,湖湘本作“料”(脫“一種”二字),均誤。按《說文繫傳》:“則,節也,取用有節,刀所以裁制之也。”故“則”有“僅”、“只”義,詞曲中多用之。這裏是說或牛或羊,“只得一種,不須並用,”顯係“則”字之誤,故改正。

(11)“脆腊”,原作“脆脯”,據注文“五味腊”改,參看校記(8)。“脆”,院刻、金抄作“”,字同(明抄誤作“”,湖湘本誤作“●”),本書統一作“脆”。

(12)“五味腊”,院刻、金抄同;明抄作“三味哺”,湖湘本作“五味哺”,均誤。

(13)院刻、金抄作“接”,明抄、湖湘本作“掠”。

(14)明抄、湖湘本脫“火”字,據院刻、金抄補。

(15)“去直”,疑“直去”倒錯,是說只去鰓,和下文“不須鱗”(不去鱗)相應。

(16)明抄、湖湘本作“調適”,院刻、金抄作“調釋”。

(17)“爊”,明抄、湖湘本仍誤作“熝”,院刻墨糊不清,金抄脫,據《學津》本、漸西本改正。

【一】 “五味脯”,即五香腊肉。五味即下文的葱白、花椒、生薑、橘皮和豉汁。下文“五味腊法”,也是用這五味來調和。關於脯和腊,混稱時都是乾肉,分指則有別。《周禮·天官》“腊人”鄭玄注“乾肉”說:“薄析曰脯。棰之而施薑桂曰鍛脩。腊,小物全乾。”同是乾肉,大動物析成條片的叫做“脯”,小動物全作的叫做“腊”,加薑桂等辛香作料並輕搥使乾實的叫做“鍛脩”(“脩”也是乾肉)。脯、腊的名稱和“鍛脩”的作法,均見本篇。

【二】 “罷”,應作“訖”講,即完了。又讀若迫音,《集韻》同“副”:“判也”。《禮記·曲禮》鄭玄注:“副,析也。”則“罷”可作剖析講,即切成片。不過“罷”字“同副”的解釋,不見於唐以前字書,而且已經說“作片”,何必重言“罷”這個僻典?本卷末《菹綠》篇“白瀹豚法”有“`斑b令淨,罷”的句例,“罷”即作“訖”講,很通俗。這裏也應以通俗講法爲宜,即切肉“完了”之後接着就各別搥破各種的骨,用以煮汁浸漬各該同種的肉。

【三】 “下”的對象,逕貫下文葱白、椒、薑、橘皮。將單一的名詞和複雜的子句並列著,一起作爲動詞“下”的賓詞,這樣的句法,在《要術》中雖有,但不多。

【四】 “虛靜庫”,閒靜潔淨的儲藏間。《釋名·釋宮室》:“庫,舍也,物所在之舍也。故齊魯謂庫曰舍也。”

【五】 “籠”,套起來。

【六】 肉受凍叫“瘃”。所謂“瘃脯”,實際就是經臘月風凍而成的“臘肉”。

【七】 單純一色不雜他物叫做“白”,如下文“作脆腊法”的“白湯熟煮”,就是用白開水淡煮。這裏“白脯”,對“五味脯”說,就是只用鹽、椒,不加五味的。

【八】 “以木棒輕打”,這就是鄭玄所說的“鍛脩”,見注釋【一】。下文“鱧魚脯”、“五味腊”,也採用此法。

【九】 “甜”,對不加鹽說。不加鹽的原來味道,在南方叫做“淡”,在北方多叫“甜”。

【一0】“樗蒱之形”,指杖的上端削成尖銳形。“樗蒱”,亦名“五木”。宋程大昌《演繁露》:“五木之形,兩頭尖銳。”

【一一】“逐夷”,即《作醬等法》篇的“鱁鮧”。這也是吃魚腸五臟的。

【一二】“煻灰”,即熱灰。“爊”,音熬,就是在熱灰中煨。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13“煻煨”注:“《通俗文》:‘熱灰謂之煻煨。’煨,亦爊也。”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謂埋物熱灰中令熟也。”

【一三】“鶬”,亦名鶬鴰,鶬雞。“●”,音寶,《玉篇》:“與鴇同”。“鳧”是野鴨。

【一四】“腥竅”,指生殖腔。“翠”,廣韻:“鳥尾上肉。”“脂瓶”,指尾上的脂腺。

【一五】“鮎”即鮎魚。“ 鱯”,音獲,也叫●魚、鮠魚,也是一種無鱗而多黏液的魚。又王念孫《廣雅疏證》:“今揚州人謂大鮎爲 鱯子。”

【一六】“”,音披,破魚叫“”,據下文“兩兩相合”,是將一魚破成兩片,上鹽後依舊兩片合攏成一魚。

【一七】“倚鹹”,偏鹹,稍稍多放些鹽。

【一八】“炮”,肉外用物包裹,在火中烤炙。參看本卷《蒸缹》篇注釋【十二】。

【一九】“作鮓”,將這個醃魚再作成鮓,上篇有“裛鮓”,或即指此。“醬”,指作成醬魚。“爊”是火煨。“煎”是油炸。

羹臛法第七十六

羹臛【一】法第七十六(1)

《食經》作芋子酸臛法(2):“豬羊肉各一斤,水一斗,煮令熟。成治芋子一升——別蒸之——葱白一升,著肉中合煮,使熟。粳米三合,鹽一合,豉汁一升,苦酒五合,口調其味,生薑十兩(3)。得臛一斗。”

作鴨臛法:用小鴨六頭,羊肉二斤,大鴨五頭。葱三升,芋二十株【二】,橘皮三葉,木蘭【三】五寸,生薑十兩,豉汁五合,米一升,口調其味。得臛一斗(4)。先以八升酒煮鴨也。

作鼈臛法:鼈且完全煮【四】,去甲藏。羊肉一斤,葱三升,豉五合,粳米半合(5),薑五兩,木蘭一寸,酒二升,煮鼈。鹽、苦酒,口調其味也。

作豬蹄酸羹一斛(6)法:豬蹄三具【五】,煮令爛,擘去大骨。乃下葱、豉汁、苦酒、鹽,口調其味。舊法用餳六斤,今除也。

作羊蹄臛法:羊蹄七具,羊肉十五斤。葱三升,豉汁五升,米一升,口調其味,生薑十兩,橘皮三葉也。

作兔臛法:兔一頭,斷,大如棗。水三升,酒一升,木蘭五分,葱三升,米一合,鹽、豉、苦酒,口調其味也。

作酸(7)羹法:用羊腸二具,餳六斤,瓠葉六斤。葱頭二升,小蒜三升,麵三升,豉汁、生薑、橘皮,口調之。

作胡羹法:用羊脇六斤,又肉四斤,水四升,煮;出脇,切之。葱頭一斤,胡荽一兩【六】,安石榴汁數合,口調其味。

作胡麻羹法:用胡麻一斗,擣,煮令熟,研取汁三升。葱頭二升,米二合,著(8)火上。葱頭、米熟,得二升半在。

作瓠葉羹法:用瓠葉五斤,羊肉三斤。葱二升,鹽蟻【七】五合,口調其味。

作雞羹法:雞一頭,解骨肉相離,切肉,琢【八】骨,煮使熟。漉去骨,以葱頭二升,棗三十枚合煮。羹一斗五升。

作笋●【九】鴨羹法:肥鴨一隻,淨治如糝羹法(9),臠亦如此。●四升,洗令極淨;鹽淨,別水煮數沸,出之,更洗。小蒜白及葱白、豉汁等下之,令沸便熟(10)也。

肺(11)【一0】蘇本切(12)法:羊肺一具,煮令熟,細切【一一】。別作羊肉臛,以粳米二合,生薑煮之。

作羊盤腸雌解(13)法:取羊血五升,去中脈麻跡【一二】,裂之。細切羊胳肪(14)二升,切生薑一斤(15),橘皮三葉,椒末一合,豆醬清一升,豉汁五合,麵一升五合和米一升作糝,都合和,更以水三升澆之。解大腸,淘汰,復以白酒一過洗腸中,屈申以和灌腸。屈長五寸【一三】,煮之,視血不出,便熟。寸切,以苦酒、醬食之也。

羊節解法:羊●【一四】一枚,以水雜生米三升,葱一虎口【一五】,煮之,令半熟。取肥鴨肉一斤,羊肉一斤,豬肉半斤,合剉,作臛,下蜜令甜。以向熟【一六】羊●投臛裏,更煮,得兩沸便熟。

治羊,合皮如豬㹠(16)法【一七】善矣。

羌煮法:好鹿頭,純【一八】煮令熟。著水中洗,治作臠,如兩指大。豬肉,琢,作臛。下葱白,長二寸一虎口,細琢薑及橘皮各半合,椒少許;下苦酒、鹽、豉適口。一鹿頭,用二斤豬肉作臛。

食膾魚蓴羹(17):芼【一九】羹之菜,蓴爲第一。四月蓴生,莖而未葉,名作“雉尾蓴”,第一肥美。葉舒長足,名曰“絲蓴”。五月六月用絲蓴【二0】。入七月,盡九月十月內,不中食,蓴有蝸蟲【二一】著故也。蟲甚微細,與蓴一體,不可識別,食之損人。十月,水凍蟲死,蓴還可食。從十月盡至三月,皆食“瓌蓴”。瓌蓴者,根上頭、絲蓴下茇也(18)。絲蓴既死,上有根茇,形似珊瑚,一寸許肥滑處任用;深取即苦澀。

凡絲蓴,陂池種【二二】者,色黃肥好,直淨洗則用;野取,色青,須別鐺中熱湯暫●【二三】之,然後用,不●則苦澀。絲蓴、瓌蓴,悉長用不切。

魚、蓴等並冷水下。若無蓴者,春中可用蕪菁英【二四】,秋夏可畦種芮(19)菘、蕪菁葉,冬用薺葉(20)以芼之。蕪菁等宜待沸,接去上沫,然後下之【二五】。皆少著,不用多,多則失羹味。乾蕪菁無味,不中用。豉汁於別鐺中湯煮一沸,漉出滓,澄而用之。勿以杓抳【二六】,抳則羹濁——過【二七】不清。煮豉但作新琥珀色而已,勿令過黑,黑則●【二八】苦。

唯蓴芼而不得著葱、薤及米糝、菹、醋等。蓴尤不宜鹹。羹熟即下清冷水,大率羹一斗,用水一升,多則加之,益羹清儁甜美(21)。下菜、豉、鹽,悉不得攪,攪則魚蓴碎,令羹濁而不能好。

《食經》曰:“蓴羹:魚長二寸,唯蓴不切。鱧魚,冷水入蓴;白魚【二九】,冷水入蓴,沸入魚。與鹹豉。”又云:“魚長三寸,廣二寸半。”又云:“蓴細擇,以湯沙【三0】之。中破(22)鱧魚,邪截令薄,准【三一】廣二寸,橫盡也,魚半體(23)。煮三沸,渾下【三二】蓴。與豉汁、漬鹽【三三】。”

醋菹鵝鴨羹(24):方寸准,熬【三四】之。與豉汁、米汁。細切醋菹【三五】與之,下鹽。半奠【三六】。不醋【三七】,與菹汁。

菰菌【三八】魚羹:“魚,方寸准。菌,湯沙中出,擘(25)。先煮菌令沸,下魚。”又云:“先下,與魚、菌(26)、䒩(27)、糝、葱、豉。”又云:“洗,不沙。肥肉亦可用。半奠之。”

筍思尹反(28)●【三九】古可反魚羹:●,湯漬令釋,細擘。先煮●,令煮沸。下魚、鹽、豉。半奠之。

鱧魚臛:用極大者,一尺巳下不合用。湯鱗治,邪截,臛葉【四0】方寸半准。豉汁與魚,俱下水中。與研米汁【四一】。煮熟,與鹽、薑、橘皮、椒末、酒。鱧澀,故須米汁也。

鯉魚臛:用大者。鱗治,方寸,厚五分。煮,和,如鱧(29)臛。與全米糝。奠時,去米粒,半奠。若過米奠,不合法也。

臉●【四二】:上,力減切;下,初減切。用豬腸。經湯出,三寸斷之,決破,細切,熬。與水,沸,下豉清、破(30)米汁,葱、薑、椒、胡芹【四三】、小蒜、芥——並細切鍛(31)【四四】。下鹽、醋。蒜子細切血,將奠與之(32)——早與血則變。大可增米奠(33)。

鱧魚湯:●【四五】,用大鱧,一尺已下(34)不合用。淨(35)鱗治,及霍葉(36)斜截爲方寸半,厚三寸(37)。豉汁與魚,俱下水中(38)。與白米糝。糝煮熟,與鹽、薑、椒、橘皮屑末(39)。半奠時,勿令有糝。

●【四六】臛:湯燖徐廉切,去腹中,淨洗,中解,五寸斷之,煮沸,令變色。出,方寸分(40)准,熬之。與豉清、研汁(41),煮令極熟。葱、薑、橘皮、胡芹、小蒜,並細切鍛與之。下鹽、醋。半奠。

槧七豔切淡【四七】:用肥鵝鴨肉,渾煮。研爲候(42),長二寸,廣一寸,厚四分許。去大骨。白湯別煮槧,經半日(43)久,漉出,淅箕中杓迮去令盡(44)。羊肉,下汁中煮,與鹽、豉。將熟,細切鍛胡芹、小蒜與之。生熟如爛(45),不與醋。若無槧,用菰菌——用地菌,黑裏不中。槧,大者中破,小者渾用。槧者,樹根下生木耳,要復接地生,不黑者乃中用。米奠(46)也。

損(47)腎:用牛羊百葉,淨治令白,薤葉切【四八】,長四寸,下鹽、豉中(48),不令大沸——大熟則肕,但令小卷止(49)。與二寸蘇,薑末,和肉。漉取汁【四九】,盤滿奠。又用腎,切長二寸,廣寸,厚五分,作如上。奠,亦用八【五0】。薑、薤,別奠隨之也。

爛熟:爛熟肉,諧【五一】令勝刀,切長三寸,廣半寸,厚三寸半。將用,肉汁中葱、薑、椒、橘皮、胡芹、小蒜並細切鍛,並鹽、醋與之,別作臛。臨用,寫臛中和奠。有沈【五二】,將用乃下,肉候汁中小久則變,大可增之。

治羹臛傷鹹法:取車轍中乾土末,綿(50)篩,以兩重帛作袋子盛之,繩繫令堅堅【五三】,沈著鐺中。須臾則淡,便引出。

( 1)自本篇以下至卷 9《餳餔》篇共十三篇(《醴酪》篇除外),引用大量《食經》文,《食次》文也不少,文字簡闕,句法迥異,名物、用語有突出的差異,尤其有一些特殊的“禮制”,都表現出它們的特徵。例如“琢”、“鍛”、“屈”、“准”、“沙”、“●”、“諧”、“熬”乃至“苦酒”、“女麴”等等,特別是“奠”的種種限制,都是《食經》、《食次》的特有用語和成規。此外“又云”、“一本”,在各篇中錯見雜出,其非《要術》本文,更爲明顯。即以本篇論,只有篇中部的“食膾魚蓴羹”條是《要術》本文,篇末的“治羹臛傷鹹法”,可能也是,其餘都是《食經》文。該書等所有同字異寫的字和俗譌字等,均仍其舊。

( 2)《太平御覽》卷 861“臛”引《食經》:“有芋子酢臛法。”但只有名稱,沒有作法。

( 3)“口調其味,生薑十兩”,調味後生薑後下,當然可以,但“十兩”,似太多,疑有誤。

( 4)“得臛一斗”,本條所下材料很多,不可能只得一斗臛,應有誤字。又所下水液只有“豉汁五合”,而“八升酒”也不夠煮許多鴨,又沒有放鹽。下文“作羊蹄臛法”等條,有類似情況。這些都是《食經》文簡闕不明確或有錯漏的地方。

( 5)“粳米半合”,“半合”只合到現在的1%升,即約10毫升,似太少,未知是否有誤。

( 6)“斛”,院刻、明抄、湖湘本同,金抄作“解”,均不可解。這條也沒有提到用水量,舊法還用六斤飴糖,也許水包括在豉汁中。另據《太平御覽》卷861“羹”引《食經》有“豬蹄酸羹法”,無“一斛”二字,存疑。

( 7)“酸”,各本同,但內容並沒有用酸料,却用飴糖六斤,疑脫“苦酒”或酸菜之類的配料,或者“酸”字有誤。

( 8)院刻、金抄作“著”,明抄、湖湘本作“煮”。此處“著”上應重複“合”字,作“合著火上”,即將葱頭與米一起合和在胡麻汁中,放在火上煮。下篇《蒸缹法》引《食經》“蒸肫法”有“合著甄中”,用例相同。

( 9)“糝羹法”,據下文“臠亦如此”,是一種羹法的名稱,但《要術》中並無此法。據《太平御覽》卷 861“羹”引《食經》有“豬蹄酸羹法、胡羹法、雞羹法、筍笴鴨羹法”,則不但說明本篇中和這些名稱相同的羹法是引自《食經》,同時也可能《食經》中另有“糝羹法”,《要術》未引。

(10)“熟”,明抄誤作“熱”,院刻、金抄、湖湘本不誤。

(11)本條二“肺”字,院刻、明抄均作“胏”,俗譌字,金抄譌作“●”、“胏”,湖湘本均作“肺”,是正字。

(12)“切”,金抄、明抄、湖湘本作“反”,院刻作“切”。下文“筍●”、“臉●”、“燖”、“槧”六字的音切,明抄、湖湘本均作“反”,院刻、金抄均作“切”。茲均從院刻。

(13)“雌解”二字,暫從金抄,但也只有“解”字對;院刻、明抄作“雌斛”,湖湘本作“●斛”,二字都錯。按“雌”,乖謬已甚,“●”更不成字,此字應是“●”字之誤。“●”,音勘,同“●”。《說文》:“●,羊凝血也。”《釋名·釋飲食》:“血●(按應是“●”字之誤,《太平御覽》卷 859引《釋名》即作“●”),以血作之,增其酢、豉之味使苦,苦以消酒也。”唐段公路《北戶錄》卷 2“食目”:“廣之人食品中有……●。”崔龜圖注(原題崔龜圖注,但實際已和段公路自注有混淆。崔亦唐時人):“今廣人生以五味酢食之。按《證俗音》云:‘南人謂凝牛羊鹿血爲●,以虀噉之消酒也。’”本條以凝固羊血加豉、苦酒等的作法,正與《說文》、《釋名》、《北戶錄》所說相同。字的從血從●,也和這裏的以血爲餡相合。《神農本草經》“藕實...

(14)“胳肪”,“胳”是“腋下”,即肋骨兩側,但羊脂不在腋下,而在腰部。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 3“肪●”引《通俗文》:“在腰曰肪,在胃曰●。”在腰部的,在猪就是“板油”,在羊也叫“腰油”。“●”即“●”字,卷 9《炙法》篇賈氏本文“肝炙”條有“羊絡肚●脂”,即《通俗文》所謂“在胃曰●”,描狀正確,即指“花油”,也叫“網油”。這裏“胳肪”顯係“絡肪”之誤。但這是《食經》文,卷 9《炙法》篇引《食經》(?)“啗炙”條還有所謂“羊豬胳肚●”,仍然以“胳”爲“絡”。《食經》、《食次》這類書,頗有借用譌字的特色,這種地方恐未必是後人抄錯,故均仍其舊不改。

(15)“生薑一斤”,本條所有配料均以升合計,同時似乎也多了些,未知是否“一升”之誤。

(16)“㹠”是小猪,本作“豚”,或作“●”,均同字異寫。在《要術》這三種寫法都有,但作“㹠”極少。這裏院刻、湖湘本作“㹠”,明抄作“●”,金抄誤作“●”。這是《食經》文,茲仍院刻之舊。

(17)“魚蓴羹”這條是另一項目,敍述周詳,反復交代,和別處一樣,表現出賈氏本文的特色。《食經》中也有魚蓴羹的饌治法,所以引在這一條的後面...

(18)“也”,明抄、湖湘本脫,據院刻、金抄補。

(19)“芮”,音銳,字書解釋爲“小貌”,在這裏雖可解釋爲菜秧或小菘菜(如卷9《作菹藏生菜法》篇引《食次》“湯菹法”有“少菘”),但這個名稱很特別,可能仍是錯字。日譯本作“小菘”解釋。

(20)院刻、金抄作“薺葉”,明抄、湖湘本作“薺菜”。陸游《食薺詩》:“挑根擇葉無虛日”,作“葉”自可,故從院刻。

(21)“儁”,院刻、金抄作“儁”,俗字;明抄作“携”,誤;湖湘本作“雋”,字同。本書統一作“儁”。“美”,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漸西本誤作“羹”,《津逮》本、《學津》本作“美”,茲改正。

(22)明抄、湖湘本作“中破破”,多一“破”字,據院刻、金抄刪去。

(23)“橫盡也”,指橫批魚片,但連着“魚半體”,不好解釋,疑“也”是衍文,或者應在句末作“橫盡魚半體也”,差可解釋。“半體”指中破後的半片魚身,“橫盡”就是就半片魚身橫批出頭。

(24)自此以下至“爛熟”條,都是《食經》文。供奠上有一定的裝法,爲《食經》、《食次》的特色。這些大概都是宴饗上的食饌,所謂“經”、“次”,應與此有關。

(25)院刻、金抄、明抄作“劈”,湖湘本作“擘”,實際應是“擘”字,茲從湖湘本。

(26)“先下,與魚、菌……”,“與魚”二字應倒錯。因爲“先下”,承上文後下魚而言,這裏又法的不同,是先下魚,後下蕈等,應作“先下魚,與菌……”。

(27)“䒩”,院刻、金抄、明抄同,湖湘本作“菜”。按“䒩”,同“莫”。《詩經。魏風·汾沮洳》:“言采其莫。”據孔穎達疏引陸璣《疏》,“莫”是蓼科的酸模(Rumex acetosa L。)(參看卷10“藄[九一]”注釋【二】)。但在這個魚蕈羹中,忽然採用這種野菜作和頭,很覺突兀,仍疑是“米”字之訛。

(28)“尹”,明抄、湖湘本誤作“丑”,據院刻、金抄改正。

(29)“鱧”,明抄、湖湘本作“鯉”,誤,據院刻、金抄改正。

(30)“破”,雖亦可通,仍應是“研”字之訛。唐段公路《北戶錄》卷 2“食目”稱:“南朝食品中,有……臉●(原誤作“臨臉”,陸心源據宋本校勘的《北戶錄》本,據《要術》改正)”。崔龜圖注:“臉●法:用豬腸,經沸湯出,三寸斷之,決破,細切,熬之。與水,沸,下豉汁、研米,葱、薑、椒、胡芹、蒜。下鹽、醋。蒜子細切血,將奠與之—...

(31)所有“鍛”字,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等均作“鍜”,誤。按“鍜”,只有“錏鍜”一個解釋,是指“頸鎧”,在這裏毫不相干。“鍛”是錘鍊,引申爲細斫,茲一律改正(漸西本已改作“鍛”)。

(32)“下鹽、醋。蒜子細切血,將奠與之”,“血,將”,原倒作“將血”,無法解釋。按這裏是說血要在將盛供時才下鍋,下早了,會變老,所以說:“早與血則變”,必須是“血,將”,茲據《北戶錄》崔龜圖注改正(引文見校記(30))。關於“下鹽、醋。蒜子細切血”,不讀成:“下鹽、醋、蒜子。細切血”,或讀成:“下鹽、醋、蒜子細切。血,……”,是因爲上面已經用了小蒜,《食經》、《食次》文只有先下胡芹、小蒜,再下鹽、醋的例子,沒有重複下小蒜的,而且小蒜已經“並細切鍛”,不可能又來“細切”;如果“蒜子”指大蒜,則全書中全是用“小蒜”,沒有重複用大蒜。“蒜子細切血”,意即切血如蒜子大,猶下文“捐腎”條的“薤葉切長四寸”,或卷 9《作●奧糟苞》篇引《食次》的“柳葉細切”。

(33)“大可增米奠”,很難理解;《北戶錄》崔龜圖注“大”作“也”,屬上句(引文見校記(31)),倒可以解釋。不過考慮到下文“爛熟”條還有“大可增之”,卷9《炙法》篇“餅炙”條又有“用則班,可增”,這些都是《食經》、《食次》文,應一併解決。劉壽曾懷疑“餅炙”條的“可增”是“可憎”之誤。這樣該條可以解釋,本條也可講得通,即應讀成:“早與血則變,大可憎”,下文“米奠”是“半奠”之誤。“爛熟”條改成“大可憎之”,仍無法解釋,則“之”應是衍文,或是“也”字之誤。這樣改了,雖可解釋,但也只是推測而已。總之,《食經》、《食次》文有很多是當時在祭饗上的無聊“禮制”,而且文字又極簡澀,還可能有錯脫,我們不去追究,姑仍其舊存疑。

(34)“已下”,原作“巳上”,誤,據上文“鱧魚臛”條“一尺已下不合用”改正。

(35)鱧魚有黏液,上文“鱧魚臛”是“湯鱗治”,下文“●臛”,也用“湯燖”。這裏“淨鱗治”當然可以解釋,但可能仍應作“湯鱗治”。現在羣衆“褪”多黏液的魚類也常用熱湯。

(36)“藿葉”,《食經》又寫作“霍葉”、“臛葉”,參看注釋【四0】。

(37)“三寸”,疑係“半寸”之誤(“半”字爛了一直,就容易錯成“三”)。

(38)“水中”下院刻、金抄、明抄又有一“水”字,據“鱧魚臛”條例及從湖湘本刪去。

(39)“屑末”,原作“屑米”,與“白米糝”重複,“米”應是“末”字之誤,茲改正。

(40)“分”,疑“半”之誤。日譯本改爲“半”字。

(41)“研汁”,應是“研米汁”,脫“米”字。

(42)“研爲候”,不可解,黃麓森以爲是“斫爲條”之誤,據下文“長二寸,廣一寸,厚四分許”,很合理。

(43)“日”,金抄、湖湘本誤作“月”,院刻、明抄不誤。

(44)“漉出,淅箕中,杓迮去令盡”,“箕”,原作“其”,誤。按卷 9《作菹藏生菜法》篇“木耳菹”條,木耳經過煮五沸後,漉出再在冷水和酸漿水中洗過幾道纔用。這裏漉出後再加淘淅,應該就在淅箕中淘洗,並用杓底壓去腥水。卷 9各篇引《食次》文“淅箕”屢見。“杓”指舀水的瓢杓。“淅箕”即淘米箕,俗亦稱“筲箕”。“其”應是“箕”字之誤,茲改正。“迮去”下應有“水”字,但這是《食經》文,它就是這樣含糊的。

(45)“爛”,院刻、金抄譌作“●”,明抄、湖湘本不誤。“如”作如像、如同解釋。

(46)“米奠”,疑“半奠”之誤。

(47)“損”,其義未詳。日譯本據猪飼校記改爲“胘”(音賢)字,則是牛百葉,雖可解釋,但未說明根據。

(48)“豉中”,疑係“豉汁”之誤。

(49)明抄、湖湘本作“止”;院刻、金抄作“上”,連下句讀。茲從明抄。

(50)“綿”,疑應作“絹”。

【一】 《說文》:“羹,五味盉羹也。”“盉”即“和”字。“𦞦,肉羹也。”“𦞦”即“臛”字。王逸注《楚辭招魂》:“有菜曰羹,無菜曰臛。”大體上可以這樣說。孔安國注《尚書說命》的“若作和羹,爾惟鹽梅”說:“羹須鹽醋以和之。”以雜和爲羹,與許、王二說相通,並且是帶酸味的。另一種解釋,《釋名·釋飲食》:“羹(按原作“嘆”,此據《太平御覽》卷 861引改),汪也,汁汪郎也。”“●(按同“臛”),蒿也,香氣蒿蒿也。”則羹是多湯的,臛是濃重少汁的。《廣雅·釋器》:“●謂之●。”“●”即“羹”字。“●”即“湆”字,音泣,也寫作“湆”,從泣從肉,正是《釋名》所說的“汁汪郎”,現在浙東還叫多湯的肉羹爲“湆”。綜上所說,羹是有菜的,多汁的,帶酸的;反之爲臛。本篇所稱的羹臛,雖未必完全如此,大體上也還是羹是比較多菜的,多汁的;臛可以是帶汁帶酸的,也可以是乾炒的。《重修政和證類本草》卷19“丹雄雞”引《食醫心鏡》:“雞腸一具,治如常,炒作臛。”本篇的臛,有煮的,炒的,酸的,甜的,塊肉的,細切或琢碎的,都以禽畜的肉爲主要材料。

【二】 “株”,《藝文類聚》卷91“雞”引《莊子》逸篇:“羊溝之雞,三歲爲株。”司馬彪注:“羊溝,鬭雞處。株,魁帥也。”是“株”有“魁”義,又直根爲“株”,這裏當是指芋魁,即芋頭,恐未必是二十叢芋。

【三】 木蘭 (Magnolia denudata Desr。),木蘭科,落葉喬木,古時用其樹皮作香味料,如用桂皮。《名醫別錄》:“木蘭,……皮似桂而香。”陶弘景注:“零陵諸處皆有。狀如楠樹,皮甚薄而味香辛。今益州有皮厚狀如厚朴,而氣味爲勝。今東人皆以山桂皮當之,亦相類。”

【四】 “且”,姑且,暫且,意即暫且先作處理。“煮”,在這裏也只能是“●”一下,目的在去甲臟。

【五】 “具”,就是“副”,大概以四蹄爲一副。

【六】 卷 3有《種胡荽》篇。胡荽的子實是辛香可作香味料的。這裏“胡荽一兩”,即用子實。

【七】 “鹽蟻”,未詳,也許是一種細鹽。《今釋》疑“鹽豉”或“鹽●”之誤。日譯本逕改爲“鹽豉”。

【八】 “琢”和“切”不同,“切”是用手按着順次地切,“琢”是不拘怎樣亂刀地斬。斬得很碎,就是下文常見的“細琢”。字亦寫作“斮”。

【九】 “䕩”,讀如過音,《廣韻》上聲“三十三哿”:“筍●,出南中。”據下文洗淨鹽後還要經過煮洗手續,是相當鹹的筍乾。

【一0】“”,音損,《廣韻》上聲“二十一混”:“,切熟肉更煮也。”《釋名·釋飲食》:“肺,,饡也,以米糝之如膏饡也。”據本條所述,則是羊肺煮熟細切,下羊肉臛中加米糝再煮,兼有《釋名》、《廣韻》所說的二種作法。

【一一】就烹飪各篇仔細比對,所稱“細切”,一般是指切成細絲。

【一二】“去中脈麻跡”,未詳。《玉篇》“脈,……血理也。”也許是指去掉血液凝固後結在表層的血纖維。

【一三】“屈”是物件個數的名稱,猶言“一捲”、“一筒”。唐段公路《北戶錄》卷2記載有廣州的一種“規白可愛,薄而復明”的“米䴵”說:“按梁劉孝威謝官賜交州米䴵四百屈。詳其言屈,豈今之數乎。”所謂“四百屈”,其實就是“四百捲”。這裏“屈長五寸”,就是截成五寸長的一屈,也就是一筒。劉孝威和《食經》的“屈”,都是南方的方言,我們懷疑《食經》出於南人的手筆,這也是一個佐證。但上文的“屈申”,如字,指腸的一屈一申以灌餡子。“和”,指灌腸的“和頭”,即和合成的血餡子。

【一四】“●”,本作“膍”,反芻類的重瓣胃,即俗所謂“百葉”。

【一五】“一虎口”,拇指和食指間的一圍。

【一六】“向”是“趨向於”;“向熟”,即將熟,亦即上文的“半熟”。

【一七】“治羊,合皮如豬㹠法”,指宰治羊隻,要連皮不剝,同燖猪法一樣。這一句是治羊法的總交代,不僅關於本條。

【一八】“純”,單純,整個。

【一九】“芼”,音帽,是雜在羹裡面的菜,因亦稱在羹裡面加菜爲“芼”。南宋范成大《吴郡志》卷29“菰葉羹”:“今人作鱸魚羹,乃芼以蓴,尤有風味。”

【二0】蓴在春夏間,其嫩莖、葉尚未開展時採摘者,品質最好,稱爲“稚蓴”。其後葉稍舒長,品質次之,今亦名“絲蓴”。至秋季植株衰老,葉小而味苦,不堪蔬食,僅可作爲飼料,則稱“猪蓴”。

【二一】“蝸蟲”,據下文當是寄生於蓴的一種小蟲。唐韓鄂《四時纂要·七月》篇採《要術》則作“蠋蟲”。

【二二】卷 6《養魚》篇“種蓴法”提到在陂湖中種蓴。

【二三】“●”,本作“煠”,也寫作“渫”、“●”,均與“●”同,是在湯中暫沸即出,去其苦澀,詳見《八和韲》篇注釋【四】。

【二四】“英”,指嫩葉。

【二五】“接去上沫,然後下之”,所指應是冷水先下魚,待水沸後撇去上層浮沫,然後下菜。

【二六】“抳”,音尼,《集韻》“六脂”:“研也。”

【二七】“過”,指過掉渣滓,也就是澄取清汁。因研攪過的豉汁,過滓不清,所以使羹渾濁。

【二八】“●”,音干,《玉篇》:“鹹也。”但《要術》是淡豆豉,而且特別用這個字,應與鹹有別,應是指苦澀味。

【二九】“白魚”,也叫●魚、鱎魚。《本草綱目》卷44:“●,形窄,腹扁,鱗細,頭尾俱向上。”王念孫《廣雅疏證》:“今白魚生江湖中,鱗細而白,首尾俱昂,大者長六七尺。”

【三0】“沙”,下文屢見,是《食經》的特用詞,不一定是錯字。按“煠”、“●”等字,也有用“汋”字和借用“淖”、“焯”等字的,郭璞《詩義疏》等常用“汋”字,如卷 6《養魚》篇“蓴”下引《詩義疏》:“又可汋,滑美”,即上文“凡絲蓴,……熱湯暫●之”的“●”字。這裏引《食經》對蓴的處理法相同,“沙”就是“煠”的借音字。《食經》兼有南北口味和南北方產物,而南方的味道特別濃重;上菜有嚴謹的“成規”;蒸全熊、全牲,派頭大;文字簡闕(不是簡潔),頗有“想當然”的地方,用詞不嚴謹,並多借用俗譌字等等,有很多特色。《食次》也和《食經》相像,而南方的味道更濃厚些。《北戶錄》卷 2“食目”中,記載有許多“南朝食品”和“《經》云”的食品,有不少和《食經》、《食次》相同,而且也有“奠”法,都可以作爲《食經》、《食次》是出於南人手筆的參證。

【三一】“准”,照字面解釋,即是“準”字,“准廣二寸”,意即“以廣二寸爲準”,例如下面《●腤煎消法》篇引《食經》有“成治准此”。但細檢《食經》、《食次》用這字時,只表明了長和廣,沒有說厚度,和一般的“準”,似有不同。按“准”有平衡義,懷疑這和“屈”同樣是一種塊形上的特用名詞。“屈”是圓捲形的一筒,“准”是平而廣的片塊,大概和“軒”、“藿”略相當。

【三二】“渾”,全物的,整個的。《要術》中多用這字,如“渾下”、“渾用”、“渾奠”、“渾豉”等,都是全物不分割、不研碎的意思。

【三三】“漬鹽”,浸漬後澄去渣滓的濃鹽汁,避免攪拌使羹渾濁。

【三四】古時乾炒叫“熬”。下文“臉●”條:“熬,與水”,熬過以後才加水,也是炒。另外,油煎也叫“熬”,如下面《●腤煎消法》篇引《食經》“膏油熬之”。

【三五】“醋菹”,即酸泡菜。

【三六】“奠”的原義是“置着”的意思,《儀禮》、《禮記》中凡置着都叫“奠”。鄭玄注《禮記·玉藻》“奠繭”:“奠,猶獻也。”孔穎達疏:“凡獻物必先奠於地,故云‘奠,猶獻也’。”說明“奠”也是“置”。置就是放置,碗放在桌上是置,菜放進碗裏面也是置,現在浙東方言尚有稱裝盛爲“置”,如盛飯、盛菜等,概稱“置飯”、“置菜”。這個還保存着古義的方言,在浙東用“奠”的本義字“置”,在《食經》、《食次》即用“奠”的本字。唐段公路《北戶錄》卷 2“食目”:“又按南朝食品中有奧肉法,奧即褒類也。又有●腤煎消法,陷炙,糟肉,範炙,純蒸魚,白瀹肫法,……蜜純煎魚,臉●,下淡。奠有蟬臛,……。《經》云:跳丸炙,……。”列有多種羹、餚、餅、炙的“食目”,多與本卷和卷 9各篇引《食經》、《食次》所稱相同。所謂“南朝食品”,所謂“《經》”,當出《食經》一類的書。可注意的,其下文並稱:“又果奠合子有寒具……。”卷 3“紅梅”崔龜圖注:“按梁朝上饌糝奠合子內有枸櫞”。“饌”是菜餚,“糝”是蜜餞(這裏不是米糝,參看卷10“枸櫞[三五]”注釋【二】),“寒具”是油炸饊子,這些菜果都裝在“奠合子”內供上席,證明“奠”是裝盛食物的容器,因亦稱其裝盛法爲“奠”。《多能鄙事》則逕稱爲“供”,如卷 2“入楪供”、“入芥末供之”等。“奠”字下文用得很多,有多種的奠法,無非是各種不同的盛供方法而已。《太平御覽》卷 859及卷 856引盧諶《祭法》有“四時祠,皆用肺●”,“春夏秋祠,皆用●血”,“秋祠有菹消”。“肺●”即“肺”,“●血”即“●血”,“菹消”即《菹綠》篇的“菹肖”。古時的宴饗和祭祀分不開,《食經》、《食次》的“奠”,原由祭奠上演變而來,從盧諶的記載,也可能這些食饌是先祭奠而後供膳。

【三七】“不醋”,不夠酸。

【三八】“菰菌”,指菇菌,就是蕈,不是茭白。《名醫別錄》草部下品有“菰根”,《圖經本草》:“即江南人呼爲茭草者。……又謂之茭白。其歲久者,中心生白薹,如小兒臂,謂之‘菰手’,今人作‘菰首’,非是。《爾雅》所謂‘蘧蔬’,注云:‘似土菌,生菰草中’,正謂此也。故南方人至今謂‘菌’爲‘菰’,亦緣此義也。”“菌”指蕈,由於蕈柄肥白,頗像茭白,故亦稱蕈爲“菰”,即今“菇”字。《食經》是南方作品,其所謂“菰”,正是指蕈,所稱“菰菌”,即指“菇菌”,不是茭白。王禎《農書》卷 8“菌子”項下有“赤菰”,也將“菇”字寫作“菰”。現在“香菇”、“蘑菇”,也可以寫作“香菰”、“蘑菰”。卷 9《素食》篇“缹菌法”:“取即湯煠去腥氣,擘破”,和本條“菌,湯沙中出,擘”的處理法完全相同。可是茭白不需要煠,也不用手擘。又本條內容有“菌”無“菰”,都說明所指是蕈,不是茭白。又下文“槧淡”條有“用菰菌”重說就是“用地菌”,尤爲明證。作茭白解釋是錯的。

【三九】“●”,《集韻》:“與●同”,則即謂“筍●”,即上文的“笋●”,不過在製法上有鹹淡程度的不同。

【四0】“臛葉”,鄭玄注《禮記》作“藿葉”,卷 9《作●奧糟苞》篇引《食次》“苞●法”亦作“藿菜”。“臛”或“霍”,也是《食經》的借用字。《禮記·內則》:“麋、鹿、田豕、麕,皆有軒。”鄭玄注:“軒,讀爲憲;憲謂藿葉切也。”又:“肉腥,細者爲膾,大者爲軒。”鄭注:“膾者必先軒之,所謂‘聶而切之’也。”則所謂“軒”、“●”、“聶”,都和“藿菜切”相當,即切成濶大而較薄的片,以別於細切的膾。《食經》、《食次》的特用語“准”,大概也是和“軒”、“藿”同類相似的一種切法。

【四一】“研米汁”是經過粉碎的米的汁,當然沒有問題,但粉碎到什麼程度,無從確知。卷 9《素食》篇引《食次》有“研米糝,粒大如粟米”,大概“研米汁”也可能粉碎到碎米的程度。

【四二】“臉●”,《玉篇》:“羹也。”二字分別解釋時,字書多解釋爲臛。只有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15《僧祇經》“令臉”下解釋“臉”爲“生血也”,和本條用血相合。大概這裏“臉”指紅色的血,“●”指纖長的腸,故二物並用,合名“臉●”。

【四三】“胡芹”,宋鄭樵《通志》卷75“蔬類”:“馬芹,《爾雅》曰:‘茭,牛蘄’,俗謂胡芹。其根葉不可食,惟子香美,可調飲食。”是“胡芹”即“馬芹”。根葉不可食的說法,與唐孟詵《食療本草》所說的“不堪食”相同。郭璞注《爾雅》及其他本草書多說葉可食,卷 9《作菹藏生菜法》篇引《食次》“胡芹”與“胡芹子”並舉,則所稱“胡芹”似亦用葉。但《多能鄙事》醃鮓烹餁各條用馬芹講錢兩,則用子實不用葉。

【四四】“鍛”是錘鍛,由這一意義引申,當是指不斷地細斫,和“細琢”大略相當。這也是《食經》、《食次》特用語,《蒸缹法》篇引《食次》有“切鍛爲屑”,可作說明。

【四五】“●”,音蔗,也是臠割的意思。

【四六】“●”,據《玉篇》是“鮀”的異寫字。《說文》:“鮀,鮎也。”鮎魚多黏液,用熱湯燖治,現在也還有這樣處理的。《要術》稱“鮎”,這裏稱“●”,也是《食經》的名物稱謂和《要術》不同的地方。

【四七】“槧”,音漸,歷來的解釋都是“牘板”,但本條說明是木耳,也是《食經》的特用字。“淡”,無意義,《廣雅·釋器》:“●,……肉也。”《玉篇》:“●,肴也。”“淡”應是“●”的同音借用字。

【四八】“薤葉切”,指將牛羊百葉切成薤葉那樣闊的細條,不是切薤葉。下文“薑、薤”,才真正用薤。

【四九】“漉取汁”,取出液汁叫“漉”,也是《食經》用詞的特色,致使涵義不明確:究竟是取去肉汁不要?還是挹取肉汁澆在肉裡面?

【五0】“八”,指八片腰子裝在一盤中。卷 9《炙法》篇“炙蚶”條有大件用六,小件用八。“別奠隨之”,是另外裝一小碟的調味薑薤跟上去。

【五一】“諧”是諧合、恰好的意思,指爛到恰好受得起刀切。卷 9《素食》篇引《食次》有“諧可走蝦”,也是恰好容得下蝦子在上面游走的意思。《食經》、《食次》用語往往相同,而與《要術》迥異。

【五二】“沈”,未詳。據《集韻》同“瀋”,可以解釋爲酸漿汁。下文“大可增之”,改爲“大可憎也”,差可解釋(參看校記(33)),但仍和早下“瀋”要引起變化聯繫不上。存疑。

【五三】“堅堅”,猶言堅實。

蒸缹法第七十七

蒸缹【一】方九切(1)法第七十七

《食經》曰:“蒸熊法:取三升肉,熊一頭【二】,淨治,煮令不能半熟(2),以豉清漬之一宿。生秫米二升,勿近水,淨拭,以豉汁濃者二升漬米,令色黃赤,炊作飯。以葱白長三寸一升,細切薑、橘皮各二升,鹽三合,合和之,著甑中蒸之,取熟。”

“蒸羊、肫(3)、鵝、鴨,悉如此。”

一本(4):“用豬膏三升,豉汁一升,合灑之【三】。用橘皮一升。”

蒸肫法(5):好肥肫一頭,淨洗垢,煮令半熟,以豉汁漬之。生秫米一升,勿令近水,濃豉汁漬米,令黃色,炊作饙,復以豉汁灑之【四】。細切薑、橘皮各一升,葱白三寸四升,橘葉一升,合著甑中,密覆,蒸兩三炊久。復以豬膏三升,合豉汁一升灑,便熟也。

蒸熊、羊如肫法,鵝亦如此。

蒸雞法:肥雞一頭,淨治;豬肉一斤,香豉一升,鹽五合(6),葱白半虎口,蘇葉一寸圍,豉汁三升,著鹽。安甑中,蒸令極熟。

缹豬肉法(7):淨燖豬訖,更以熱湯遍洗之,毛孔中即有垢出,以草痛揩,如此三遍,梳洗令淨。四破,於大釜煮之。以杓接取浮脂,別著瓮中;稍稍添水,數數接脂。脂盡,漉出,破爲四方寸臠【五】,易水更煮。下酒二升,以殺腥臊——青、白【六】皆得。若無酒,以酢漿代之。添水接脂,一如上法。脂盡,無復腥氣,漉出,板切(8)【七】,於銅鐺中缹之。一行肉,一行擘葱、渾豉、白鹽、薑、椒。如是次第布訖,下水缹之,肉作琥珀色乃止。恣意飽食,亦不●【八】烏縣切,乃勝燠【九】肉。欲得著冬瓜、甘瓠者,於銅器中布肉時下之。其盆(9)中脂,練白如珂雪,可以供餘用者焉。

缹豚法:肥豚一頭十五斤,水三斗,甘酒三升,合煮令熟。漉出,擘之。用稻米四升,炊一裝【一0】;薑一升,橘皮二葉,葱白三升,豉汁涑【一一】饙,作糝,令用醬清調味。蒸之,炊一石米頃,下之也。

缹鵝法:肥鵝,治,解,臠切之,長二寸。率十五斤肉,秫米四升爲糝(10)——先裝如缹豚(11)法,訖,和以豉(12)汁、橘皮、葱白、醬清、生薑。蒸之,如炊一石米頃,下之。

胡炮【一二】普教切肉法:肥白羊肉——生始周年者,殺,則生縷切如細葉(13),脂亦切。著渾豉、鹽、擘葱白、薑、椒、蓽撥、胡椒【一三】,令調適。淨洗羊肚,飜之。以切肉脂內(14)於肚中,以向滿爲限,縫合。作浪中坑【一四】,火燒使赤,却灰火。內肚著坑中,還以灰火覆之,於上更燃火,炊一石米頃,便熟。香美異常,非煮、炙之例。

蒸羊法:縷切羊肉一斤,豉汁和之,葱白一升著上,合蒸。熟,出,可食之。

蒸豬頭法:取生豬頭,去其骨,煮一沸,刀細切,水中治之。以清酒、鹽、肉(15),蒸,皆口調和。熟,以乾薑、椒著上食之。

作懸熟法(16):豬肉十斤(17),去皮,切臠。葱白一升,生薑五合,橘皮二葉,秫米(18)三升,豉汁五合,調味。若蒸(19)七斗米頃下。

《食次》曰:“熊蒸:大,剝,大爛(20)。小者去頭脚。開腹(21),渾覆蒸。熟,擘之,片大如手。——又云:方二寸許。——豉汁煮秫米;薤白寸斷,橘皮、胡芹、小蒜並細切,鹽,和糝。更蒸:肉一重,間米(22),盡令爛熟。方六寸,厚一寸。奠,合糝。”

又云:“秫米、鹽、豉、葱、薤、薑,切鍛爲屑,內熊腹中,蒸。熟,擘奠,糝在下,肉在上。”

又云:“四破,蒸令小熟。糝用饙,葱、鹽、豉和之。宜肉下【一五】,更蒸。蒸熟,擘(23),糝在下;乾薑、椒、橘皮、糝,在上【一六】。”

“豚蒸,如蒸熊。”

“鵝蒸,去頭,如豚。”

“裹蒸生魚:方七寸准。——又云:五寸准。——豉汁煮秫米如蒸熊(24)。生薑、橘皮、胡芹、小蒜、鹽,細切,熬糝。膏油塗箬,十字裹之(25),糝在上,復以糝屈牖篸祖咸反之(26)。——又云:鹽和糝,上下與。細切生薑、橘皮、葱白、胡芹、小蒜置上。篸箬蒸之。——既奠,開箬,●【一七】邊奠上。”

“毛【一八】蒸魚菜:白魚、●音賓魚【一九】最上。淨治,不去鱗。一尺已還,渾。鹽、豉、胡芹、小蒜,細切,著魚中,與菜,並蒸。”

又:“魚方寸准——亦云‘五六寸’——下鹽、豉汁中。即出,菜上蒸之。奠,亦菜上。”又云:“竹籃盛魚,菜上,蒸(27)。”又云:“竹蒸(28)並奠。”

“蒸藕法:水和稻穰、糠(29),揩令淨,斫去節,與蜜灌孔裏(30),使滿,溲蘇【二0】麵,封下頭,蒸。熟,除麵,寫去蜜,削去皮,以刀截,奠之。”又云:“夏生冬熟。雙奠亦得。”

( 1)明抄作“反”,從院刻、金抄作“切”。

( 2)“半熟”,明抄誤作“羊熟”,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不能半熟”,猶言不到半熟。湖湘本“不”下空一格,“能”作“熊”。

( 3)“肫”,這裏實際是“豚”字,即仔猪。按“豚”,也寫作“㹠”、“●”,但“肫”是鳥胃,即雞肫字,不能用作“豚”字。但這是《食經》文,原多俗譌借用字,故仍其舊。

( 4)“一本”是《食經》的不同本子,說明當時以《食經》爲名的書不止一種,或者同一書經過後人的傳抄損益已有差異。此種情況,別處還有。

( 5)“蒸肫法”及下條“蒸雞法”,仍是《食經》文。“豚”仍作“肫”,均仍其舊。

( 6)“鹽五合”,太多,而且和下文“著鹽”重複,也許應作“米五合”。

( 7)本條是缹法,係《要術》本文,從用語和敍述法上,一看即明。

( 8)“切”,明抄、湖湘本誤作“初”,據院刻、金抄改正。

( 9)上文作“瓮”,此處作“盆”,當有一誤。

(10)“糝”,明抄誤作“穇”,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11)院刻、金抄作“㹠”,明抄、湖湘本譌作“肫”。上條標目作“豚”,茲改使一致。

(12)“豉”,明抄誤作“治”,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13)“葉”,明抄、湖湘本譌作“菜”,據院刻、金抄改正。

(14)“內”,明抄誤作“肉”,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15)“鹽、肉”,各本同,應是“鹽、豉”之誤。

(16)《北堂書鈔》卷 145引《食經》有“作懸肉”說:“以豬肉和米三升,豉五升,調味而蒸之。七升米下之。”末句有脫誤。其名稱和作法與本條有不同。

(17)“十斤”,明抄誤作“十片”,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18)“米”,明抄、湖湘本脫,據院刻、金抄補。

(19)“若蒸”,從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倒作“蒸若”,均通。

(20)“爛”,疑應作“爓”。

(21)“腹”,明抄誤作“復”,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22)“米”,原作“未”,應是“米”字之誤,茲改正。

(23)“擘”,指擘奠,應脫“奠”字。

(24)“熊”,院刻、金抄脫,明抄、湖湘本不脫。

(25)“裹之”,指裹魚,明抄、湖湘本誤作“裏之”,據院刻、金抄改正。

(26)“復以糝屈牖篸之”,“牖”,明抄、湖湘本誤作“牗”,金抄不清楚,據院刻改,但這句仍不好講。按“篸”,《集韻》同“簪”、“鍼”,《篇海》:“以針篸物也。”這裏是指一種細竹籤,用以串連竹箬,則“糝”應是“篸”字之誤。下一“篸”字是動詞,作串連講。“牖”,指竹箬空隙,用竹籤來別牢。

(27)“竹籃盛魚,菜上,蒸”,意謂竹籃放在甑裏面蒸,菜在魚上面。“蒸”,原在上文“奠,亦菜上”的下面作“奠,亦菜上蒸”,不可解,故爲移正。

(28)“竹蒸”,應是“竹籃”之誤。

(29)“糠”,明抄、湖湘本誤作“糟”,據院刻、金抄改正。

(30)“裏”,金抄、明抄誤作“裹”,據院刻、湖湘本改正。

【一】 “缹”音缶,《通俗文》:“燥煮曰缹。”玄應《一切經音義》卷17《出曜論》“缹煮”下解釋:“字書:少汁煮曰缹。”由這一意義引申,蒸、●、腤也得叫“缹”。又《集韻》解釋同“炰”,則是炮炙,本篇有“胡炮肉法”。

【二】 “熊一頭”,未詳。這裏用量都很少,當然不是一大熊,下文引《食次》的“熊蒸”,才是蒸大熊,和這裏有明顯的不同。日譯本讀爲“取三升肉熊一頭”,意即三升肉的仔熊一頭,合到今量,同剛生下的猪苗差不多,恐有可能。茲存疑。

【三】 “合灑之”,在汽蒸的過程中灑在熊肉中。

【四】 “復以豉汁灑之”,“饙”是一蒸飯,尚未熟透,再灑豉汁,除調味外,同於加水復蒸。

【五】 “四方寸臠”,四寸見方的臠。

【六】 “青、白”,指酒。“白”,如白醪酒之類;“青”,指清酒。

【七】 “板切”,指切成片。

【八】 “●”,《玉篇》:“厭也。”

【九】 “燠肉”,即“奧肉”(見卷 9《作●奧糟苞》篇),一種油煮油漬極油膩的肉。

【一0】《作醬等法》篇:“氣餾半日許,復貯出更裝之”,是第二次再蒸。蒸物要裝在甑中,因亦稱一蒸爲“一裝”。字亦寫作“●”,《玉篇》:“米入甑也。”後來纔寫作“焋”,集韻:“實米於甑也。”

【一一】“涑”,同“漱”,這裏引申爲加液汁溲和,即將薑、橘等雜和在饙飯中,再加豉汁一起溲和,然後又和入醬清汁調味。

【一二】“炮”,同“炰”,是裹着燒炙。《脯腊》篇的鱧魚脯是“草裹泥封,煻灰中爊之”,是最早的一種炮法。這裏裹在羊肚中燒烤,也是一種“裹燒”。唐段公路《北戶錄》卷 2“食目”有“褒牛頭”說:“南人取嫩牛頭,火上燂過,復以湯去毛根,再三洗了。加酒、豉、葱、薑煮之。候熟,切如手掌片大,調以蘇膏、椒、橘之類,都內於瓶甕中,以泥泥過。煻火重燒。其名曰‘褒’。”其炮法亦同類相似。

【一三】蓽撥、胡椒,見卷 7《笨麴並酒》篇注釋【五二】【六六】。

【一四】“浪中坑”,見本卷《作醬等法》篇注釋【二一】。

【一五】“宜肉下”,肉在下,糝在上。

【一六】“……糝,在上”,在下面已經用糝的熊肉上面,再加乾薑、糝等盛供上席。

【一七】“●”,《字彙補》:“音貯,裝衣也。”實際就是“褚”字,《玉篇》:“裝衣也。”指在衣裏面翻裝綿絮。這裏也就是裝進、褶進的意思,指將打開後的箬葉褶疊進去,不要擋在外面。

【一八】“毛”,指“不去鱗”,恐未必是“芼”字之誤(日譯本從豬飼校改作“芼”字)。

【一九】“●”,音邊,《集韻》:“鯿,或作●”,即鯿魚。

【二0】“蘇”,可能指用蘇油溲麵。

●、腤、煎、消法第七十八

●、腤、煎、消【一】法第七十八

●魚鮓法:先下水、鹽、渾豉、擘葱,次下豬、羊、牛三種肉,腤兩沸,下鮓。打破雞子四枚,瀉中,如瀹雞子法【二】。雞子浮,便熟,食之。

《食經》●鮓法:“破生雞子,豉汁,鮓,俱煮沸,即奠。”又云:“渾用豉。奠訖,以雞子、豉怗。”又云(1):“鮓沸,湯中與豉汁、渾葱白,破雞子寫中。奠二升。用雞子,衆物是停【三】也。”

五侯●【四】法:用食板零●(2),雜鮓、肉,合水煮,如作羹法。

純●魚法:“一名缹魚。用●魚。治腹裏(3),去腮不去鱗。以鹹豉、葱(4)、薑、橘皮、酢,細切(5),合煮。沸,乃渾下魚。葱白渾用。——又云:下魚中煮。沸,與豉汁、渾葱白。將熟,下酢。又云:切生薑令長。——奠時,蔥在上。大,奠一;小,奠二(6)。若大魚,成治准此【五】。”

腤雞:“一名‘缹雞’,一名‘雞●’。以渾。鹽,豉,葱白中截,乾蘇微火炙——生蘇不炙——與成治渾雞,俱下水中,熟煮。出雞及葱,漉出汁中蘇、豉,澄令清。擘肉,廣寸餘,奠之,以暖汁沃之。肉若冷,將奠,蒸令暖。滿奠。”又云:“葱、蘇、鹽、豉汁,與雞俱煮。既熟,擘奠,與汁,葱、蘇在上,莫安(7)下。可增葱白,擘(8)令細也。”

腤(9)白肉:“一名‘白缹(10)肉’。鹽、豉煮,令向熟,薄切:長二寸半,廣一寸准,甚薄。下新水中【六】,與渾葱白、小蒜、鹽、豉清。”又:“薤葉切【七】,長三寸(11)。與葱、薑,不與小蒜,薤(12)亦可。”

腤豬法:一名“缹(10)豬肉”,一名“豬肉鹽豉”。一如缹白肉之法。

腤魚法:用鯽魚,渾用。軟體魚不用。鱗治。刀細切葱,與豉、葱俱下,葱長四寸。將熟,細切薑、胡芹、小蒜與之。汁色欲黑。無酢者,不用椒。若大魚,方寸准得用。軟體之魚,大魚不好也。

蜜純煎魚法:用鯽魚,治復中,不鱗。苦酒、蜜中半,和鹽漬魚,一炊久,漉出。膏油熬之,令赤。渾奠焉。

勒鴨【八】消:細研熬如餅臛【九】,熬之令小熟。薑、橘、椒、胡芹、小蒜,並細切,熬黍米糝【一0】。鹽、豉汁下肉中復熬,令似熟(13),色黑。平滿奠。兔、雉肉,次好。凡肉,赤理(14)皆可用。勒鴨之小者,大如鳩、鴿,色白也。

鴨煎法:用新成子鴨極肥者,其大如雉。去頭,爓(15)治,卻腥翠【一一】、五藏,又淨洗,細剉如籠肉【一二】。細切蔥白,下鹽、豉汁,炒令極熟。下椒、薑末食之。

( 1)怗又云,院刻、金抄、明抄作“怗云”,明清刻本作“帖去”,均脫“又”字,而“去”應是“云”字之誤。按“怗”,通“帖”、“貼”,義同《作魚鮓》篇《要術》本文的“以竹篛交橫帖上”的“帖”,意即將鍋中的蛋和豉粒鋪在鮓的上面。“云”是又一種作法,應作“又云”,故補“又”字。

( 2)“●”,院刻、湖湘本如文;金抄作“●”,明抄作“●”,均譌。按“●”即“揲”字,音薛(又音牒,音葉),《說文》:“閱持也。”這裏作檢選解釋,所謂“零●”,意即“零擇”、“零●”,指零擇雜件作成“雜燴”式的食饌,《津逮》本、漸西本因逕改爲“●”字。

( 3)“裏”,明抄誤作“裹”(湖湘本殘剩半個,誤作“●”),據院刻、金抄改正。

( 4)院刻、金抄作“葱”,明抄、湖湘本作“葱白”。

( 5)“……酢,細切”,和上篇引《食次》“裹蒸生魚”的“……鹽,細切”一樣,細切竟包括了醋、鹽。《食經》、《食次》文往往這樣特別,未知是爲了敍述時連貫而下的貪圖方便,還是賈氏所見原本已多錯亂。但賈氏本文,沒有這種語病。

( 6)“二”,明抄、湖湘本脫,必須有,據院刻、金抄補。

( 7)“安”,明抄、湖湘本譌作“按”,據院刻、金抄改正。

( 8)“擘”,明抄、湖湘本脫,據院刻、金抄補。

( 9)“腤”,明抄誤作“腊”,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10)“缹”,湖湘本誤作“焦”,院刻、金抄、明抄不誤。“白缹”,據下文應倒作“缹白”。

(11)院刻、金抄作“三寸”,明抄、湖湘本作“二寸”。

(12)“薤亦可”,解釋爲不用小蒜時可用薤代替,當然可以,但仍疑“薤”字是襲上文“薤葉”而誤衍。

(13)“似熟”,丁國鈞校記:“上言‘小熟’,此當作‘極熟’。”

(14)“理”,指肌理,明抄、湖湘本作“鯉”,誤,據院刻、金抄改正。

(15)“爓”,明抄、湖湘本誤作“爛”,據院刻、金抄改正。

【一】 本篇四個烹飪上的名稱,“●腤”同類,都是用水液燴煮;“煎消”同類,是用油煎炒。

      “●”,音征,《集韻》:“煮魚煎肉曰●。”就是雜和魚、肉一起燴煮,頗像“雜燴”,如本篇引《食經》的“五侯●法”。又據《集韻》,字亦作“●”,《玉篇》釋爲“醋煮魚”。本篇引《食經》的“純●魚法”,即係一種“醋煮魚”。

      “腤”,音暗,《玉篇》:“煮魚肉。”《集韻》:“烹也。”據本篇所記,和“●”不同的是單純用一種肉來燴煮。又從“●魚鮓法”中稱“腤兩沸”,“腤雞”也叫“缹雞”等看來,“●”、“腤”、“缹”實際相似,有時並且相同。

      “煎”是油炸或炒。“消”是細斫的肉加油炒。

【二】 “瀹雞子法”,見卷 6《養雞》篇。

【三】 “衆物是停”,可能是指單用鮓,不和入別的肉類,也可能是指最後一道菜。

【四】 “●”,同“鯖”,《西京雜記》卷 2:“五侯(按指漢成帝時王氏五侯)不相能,賓客不得來往。婁護豐辯,傳食五侯間,各得其懽心,競致奇膳。護乃合以爲鯖,世稱‘五侯鯖’,以爲奇味焉。”是說雜合五家的餚饌一起來回煮,故名“五侯鯖”。這裏將魚肉零件等雜和着一起來燒煮,其實只是雜燴而已,可是還遺留着這個名稱。

【五】 “成治准此”,指更大的魚在成治時,要按着“大奠一,小奠二”的大小來臠割。

【六】 “下新水中”,省去“煮”、“腤”一類字,《食經》文往往如此。

【七】 “又”,是《食經》的又一法。這裏“薤葉切”,應仍如《羹臛法》篇“損腎”條的“薤葉切,長四寸”和下篇“菹肖”條的“薤葉細切”一樣,理解爲切成薤葉那樣寬的肉片。

【八】 “勒鴨”是一種水禽。《蜀本草》注:“野鴨與家鴨有相似者,有全別者;甚小小者,名刀鴨,味最重,食之補虛。”這裏說勒鴨有斑鳩、鴿子那麼大,和“甚小小者”符合,疑“刀鴨”是“力鴨”之誤,則“勒鴨”可能就是“力鴨”。此鴨僅見於《蜀本草》,應是南方的水禽,《食經》的內容,往往和南方暗合。

      《嘉祐本草》有“鸂●”,說是:“五色,尾有毛如船柂,小於鴨。《臨海異物志》曰:‘……水鳥,食短狐(按應作“短弧”,指“射工”)。’”此鳥大於鴛鴦而色多紫,《本草綱目》有“紫鴛鴦”的異名,雖“●”和“勒”音近形似,但不是《食經》所指的“勒鴨”。

【九】 “細研熬”,按“研”,《說文》:“䃺也”,“䃺”即今“磨”字,是“研”有細碎義;“細研”猶言“細琢”、“細斫”。“熬”,這裏是“研”的同義詞,即不斷地琢鍛,使成碎末。我們最初懷疑“研”是“斫”字之誤,但據卷 9《炙法》篇引《食經》(應是《食次》之誤)“●炙”、“擣炙”、“餅炙”三條接連有三處“細研熬”,則顯非誤字。從該三條得到啟示,“研熬”不但是細琢,而且還包括搗舂。因此,這裏的“熬”,決不是煎、炒(下文的“熬之”等,才是炒)。因爲“●炙”條是在“細研熬”後即團成肉丸,如果將肉餡子炒熟,就團不起來了;“擣炙”條惟恐“細研熬”後不相黏,還加調麵粉使相黏着,然後烤炙,炙到“欲熟”時,再塗上蛋白,幫助黏固,既是炙後纔“欲熟”,明非預先炒熟;“餅炙”條並且指在臼中舂碎爲“細研熬”,其爲碎末,更爲明顯。餛飩、包子,古時都叫“餅”,所謂“細研熬如餅臛”,意即細琢成如做“餅炙”或做餃子那樣的肉餡子。《重修政和證類本草》卷19“丹雄雞”引《食醫心鏡》說:“肥雌雞一隻,治如常法,細研爲臛,作麵餛飩,空心食之。”又卷18“豚卵”引《食醫心鏡》說:“猪腎一對,研,著胡椒、橘皮、鹽、醬、椒末等;溲麵,似常法,作餛飩。”這是麵皮包雞肉或腰子的水餃。(《北戶錄》卷 2崔龜圖注引顏之推說:“今之餛飩,形如偃月,天下通食也。”正是水餃。)據此,不但細琢也叫“細研”,而且肉餡子也正叫“臛”,說明“細研熬如餅臛”,就是細琢成像包餃子的肉臛(即肉餡)。

【一0】“熬黍米糝”,將薑、椒等炒進黍米作的糝裏。

【一一】“腥翠”,見《脯腊》篇注釋【一四】。

【一二】“籠肉”,餡子肉。古稱饅頭、包子爲“籠餅”。卷 9《炙法》篇《要術》本文“灌腸法”條稱:“細剉羊肉,令如籠肉。”

菹綠第七十九

菹綠【一】第七十九

《食經》曰:“白菹:鵝、鴨、雞白煮者,鹿(1)骨,斫爲准:長三寸,廣一寸。下杯【二】中,以成清紫菜【三】三四片加上,鹽、醋和肉汁沃之。”又云:“亦細切,蘇(2)加上。”又云:“准訖,肉汁中更煮,亦啖。少與米糝。凡不醋,不紫菜。滿奠焉。”

菹肖(3)法:用豬肉、羊、鹿肥者,薤葉細切,熬之,與鹽、豉汁。細切菜菹葉(4),細如小蟲絲,長至五寸,下肉裏(5)。多與菹汁令酢。

蟬脯【四】菹法:“搥之,火炙令熟。細擘,下酢。”又云:“蒸之。細切香菜【五】置上。”又云:“下沸湯中,即出,擘,如上香菜蓼法(6)。”

綠肉法:用豬、雞、鴨肉,方寸准,熬之。與鹽、豉汁煮之。葱、薑、橘、胡芹、小蒜,細切與之,下醋。切肉名曰“綠肉”,豬、雞、名曰“酸(7)”。

白瀹【六】瀹,煮也,音藥。豚法(8):用乳下肥豚。作魚眼湯,下冷水和之,●【七】豚令淨,罷。若有麤毛,鑷子拔却,柔毛則剔之。茅蒿葉揩洗,刀刮削令極淨。淨揩釜,勿令渝,釜渝則豚黑。絹袋盛豚,酢漿水煮之。繫小石,勿使浮出【八】。上有浮沫,數接去。兩沸,急出之,及熱以冷水沃豚。又以茅蒿(9)葉揩令極白淨。以少許麵,和水爲麵漿;復絹袋盛豚,繫石,於麵漿中煮之。接去浮沫,一如上法。好熟,出,著盆中,以冷水和煮豚麵漿使暖暖,於盆中浸之。然後擘食。皮如玉色,滑而且美。

酸豚法:用乳下豚。燖治訖,並骨斬臠之,令片(10)別帶皮。細切葱白,豉汁炒之,香,微下水,爛煮爲佳。下粳米爲糝。細擘葱白,並豉汁下之。熟,下椒、醋,大美。

( 1)“鹿”,院刻、金抄、明抄、湖湘本同,無法解釋,應是誤字。按此處是指去骨,卷 9《炙法》篇引《食經》“去骨”屢見,疑應作“去”。又《爾雅·釋器》:“肉曰脫之。”邢昺疏引李巡:“肉去其骨曰脫。”或應作“脫”。金抄作“庶”,實際是“鹿”的不同寫法,不是“庶”字。日譯本當作“庶”字,並據《周禮·秋官》“庶氏掌除毒蠱”解釋爲“驅除”,不免穿鑿。

( 2)“蘇”,明抄、湖湘本誤作“須”,據院刻、金抄改正。荏和紫蘇,古時都作香味料用。單稱“蘇”時,一般指紫蘇。

( 3)“菹肖”,即“菹消”,合消法和肉菹而成。消法上篇有“勒鴨消”。卷 9《作菹藏生菜法》篇有“作菹消法”,作法和本條相似。又《太平御覽》卷 856“菹”項引盧諶《祭法》:“秋祠有菹消。”原注:“《食經》有此法也。”說明此條引《食經》文正作“菹消”。又本條下面二條亦仍係《食經》文。

( 4)“葉”,明抄、湖湘本誤作“菜”,據院刻、金抄改正。

( 5)“裏”,明抄誤作“裹”,據院刻、金抄、湖湘本改正。

( 6)卷 9《飧飯》篇引《食經》“胡飯法”:“別奠‘飄韲’隨之。細切胡芹、蓼下酢中爲‘飄韲’。”這裏“如上香菜蓼法”,如果不是文字有錯誤,應是《食經》中另有“香菜蓼法”,《要術》未引。

( 7)“切肉名曰‘綠肉’,豬、雞名曰‘酸’,”在一條的末了補說某種名物,《食經》文往往這樣,例如“槧淡”條補說“槧”是木耳(《羹臛法》篇),“勒鴨消”條補說“勒鴨”的形色(上篇),“胡飯法”條補說什麼叫做“飄韲”(卷 9《飧飯》篇)等。

( 8)自此以下二條是《要術》本文。文中“豚”字原作“肫”,俗譌字,但“絹袋盛豚,酢漿水煮之”的“豚”,仍作“㹠”(“㹠”與“●”、“豚”通,但不通“肫”),本書統一作“豚”。

( 9)明抄、湖湘本作“蒿”,院刻、金抄作“藁”。但上文“茅蒿葉揩洗”,院刻、金抄亦作“蒿”,故從明抄使一致。古人有以青蒿等爲食物及用具的習慣,參看卷10“蒿[五四]”注釋【三】。

(10)至“片”字止,院刻剛剛滿葉,下文繫後半葉,但後半葉是缺葉,因此“別”字以下,院刻完全脫去。

【一】 “菹”有二義,即菜菹和肉菹。菜菹即醃泡菜,肉菹是加酸味的餚饌。《周禮·天官》“醢人”項下“七菹”鄭玄注:“凡醯、醬所和,細切爲韲,全物若●爲菹。《少儀》曰:‘糜、鹿爲菹,……’則韲、菹之稱,菜、肉通。”本篇的“菹”,就是這種切成片或條和以酸菜或醋的肉菹。

     “綠”,唯一的解釋是《食經》本文的說明:“切肉名曰‘綠肉’”。《禮記·內則》有“麋膚”,鄭玄注:“膚,切肉也。膚,或爲胖。”又:“麋、鹿、魚爲‘菹’,麕爲‘辟雞’,野豕爲‘軒’,兔爲‘宛脾’,切葱及薤,實諸醯以柔之。”《鄭玄》注:“此軒、辟雞、宛脾,皆菹類也,釀菜而柔之,以醯殺腥肉及其氣。近益州有‘鹿●’者,近由此爲之矣。菹、軒,聶而不切;辟雞、宛脾,聶而切之。軒,或爲胖。”由於所用肉類的不同,肉菹有各種不同的名稱,但都是肉菹。切法原是成片的,但也可以是“聶而切之”的細條。烹調法是雜以葱薤的香料,再加上醋(即“醯”)。所有這些,都和本篇的菹法完全符合,也和菹類的“綠肉”符合。則所謂“綠肉”,也不過是這類菹的一個特別名稱。“軒”是切成片,而“膚”、“軒”都是“或爲胖”,說明膚切法就是軒切法。《食經》說明“方寸准”,我們認爲准法是切成片,也正與膚、軒相合。則所謂“切肉名曰綠肉”,實際就是一種切成片的肉菹,配上“豬、雞名曰‘酸’”的作料,以成其爲酸菹,再加上醋,就成這個特別名目的“綠肉”了。

【二】 古所謂“杯”,不僅指杯子。《大戴禮記·曾子事父母》篇北周盧辯注:“杯,盤、盎、盆、盞之總名。”是古時對於杯、盤、羹器,乃至盥洗的器皿,通稱爲“杯”。《史記·項羽本紀》:“幸分我一杯羹”,即指盛羹器。

【三】 紫菜(Porphyra tenera Kjellm。 ),紅藻植物,生淺海岩石上,紅紫、綠紫或黑紫色。採乾以供食用。“成清”,指漬清的紫菜。

【四】 《禮記·內則》的菜餚中有“蜩、范”,鄭玄注:“蜩,蟬也;范,蜂也。”《神農本草經》“蚱蟬”陶弘景注:“此昔人噉之。”《北戶錄》卷又稱:“南朝食品中,……奠有蟬臛。”崔龜圖注:“乃古人‘爵、鷃、蜩、范’之類也。”說明古人食蟬。《名醫別錄》:“五月採,蒸,乾之。”這裏“蟬脯”,似應是蟬乾。

【五】 羅勒(即卷 3作專篇記述的蘭香)、胡荽(卷 3也有專篇)、香薷等古時都有“香菜”的名稱。現在一般指胡荽。

【六】 “瀹”的本義是“浸漬”。由此義引申爲肉在湯中暫煮即出,即《說文》所稱:“內肉及菜湯中,薄出之。”相當於“●”、“煠”。卷 6《養雞》篇“瀹雞子法”的“打破,瀉沸湯中,浮出即掠取”,瀹正指煠。本條的“兩沸急出之”,實際也還是煠,並且還帶有“湯燖”的意味(“燖”、“爓”一類字原和“瀹”、“煠”一類字相通,見玄應《一切經音義》卷 9“燂䐗”注)。後來再下鍋,“於麵漿中煮之”,纔是真正的煮。這裏注作“煮也”,對“瀹”的解釋並不完全。這字在“瀹雞子法”也有音注,但和這裏不同,說明這些都是後人加添的注。

【七】 “●”,本作“燅”,和“●”、“爓”、“燖”等是同一字,指褪去毛臟。

【八】 “繫小石,勿使浮出”,沈括《夢溪補筆談》:“古鼎中有三足皆空,中可容物者,所謂鬲也。煎和之法,常欲湆(按同“湇”,即湯汁)在下(指在三足中),體(指牲體,即肉臠或整件的大胾)在上,則易熟而不偏爛。及升鼎(意即“升俎”,即從鬲中盛出來),則濁滓皆歸足中。……今京師大屠善熟彘者,鈎懸而煮,不使著釜底,亦古人遺意也。”“鈎懸而煮”和沉石而煮,形式不同,實際作用相同,都在使整件的牲肉懸浮於沸湯中,不使着底,也不使上浮。

齊民要術校釋

卷九

( 1)原無“作”字,據卷內篇題加。

( 2)原無“法”字,據卷內篇題加。又“●”,原作“饐”,食物變壞叫“饐”,誤,據卷內篇題改正。

( 3)“飧”,明抄、湖湘本等均作“飱”,俗字,金抄作“飧”。

( 4)“作菹藏生菜法”,原作“作菹并藏生菜”,據卷內篇題改使一致。

齊民要術校釋·卷九

炙法第八十

炙【一】法第八十

炙豚法(1):用乳下豚極肥者,豶、牸【二】俱得。●(2)治一如煮法【三】,揩(3)洗、刮削,令極淨。小開腹,去五藏,又淨洗。以茅茹【四】腹令滿,柞木【五】穿,緩火遙炙,急轉勿住。轉常使周匝(4),不匝則偏焦也(5)。清酒數塗以發色。色足便止。取新豬膏極白淨者,塗拭勿住。若(6)無新豬膏,淨麻油亦得。色同琥珀,又類真金。入口則消,狀若凌雪(7),含漿膏潤,特異凡常也。

捧或作棒(8)炙:大牛用膂【六】,小犢用脚肉亦得。逼火偏炙一面,色白便割;割徧(9)又炙一面。含漿滑美。若四面俱熟然後割,則澀惡不中食也。

腩【七】奴感切炙:羊、牛、麞、鹿肉皆得。方寸臠切。葱白研令碎,和鹽、豉汁,僅令相淹。少時便炙,若汁多久漬,則肕。撥火開,痛逼火,迴轉急炙。色白熱食,含漿滑美。若舉而復下,下而復上,膏盡肉乾,不復中食。

肝炙:牛、羊、豬肝皆得。臠長寸半,廣五分,亦以葱、鹽、豉汁腩之。以羊絡肚●素干反(10)脂裹,橫穿炙之。

牛胘【八】炙:老牛胘,厚而脆。剗穿【九】,痛蹙【一0】令聚,逼火急炙,令上劈裂,然後割之,則脆而甚美。若挽令舒申,微火遙炙,則薄而且肕。

灌腸(11)法:取羊盤腸,淨洗治。細剉羊肉,令如籠肉【一一】,細切葱白,鹽、豉汁、薑、椒末調和,令鹹淡適口,以灌腸。兩條夾而炙之。割食甚香美。

《食經》曰:“作跳丸(12)炙法:羊肉十斤,豬肉十斤,縷切之,生薑三升,橘皮五葉,藏瓜【一二】二升,葱白五升,合擣,令如彈丸。別以五斤羊肉作臛,乃下丸炙煮之,作丸也(13)。”

●【一三】炙●法(14):小形●一頭,●開,去骨,去厚處,安就薄處,令調。取肥●肉三斤,肥鴨二斤,合細琢。魚醬(15)汁三合,琢葱白二升,薑一合,橘皮半合,和二種肉,著●上,令調平。以竹丳【一四】丳之,相去二寸下丳。以竹箬著上,以板覆上,重物迮【一五】之。得一宿。明旦,微火炙。以蜜一升合和(16),時時刷之。黃赤色便熟。先以雞子黃塗之,今世不復用也。

擣炙【一六】法:取肥子鵝肉二斤,剉之,不須細剉。好醋三合,瓜菹一合,葱白一合,薑、橘皮各半合,椒二十枚作屑,合和之,更剉令調。裹(17)著充竹丳上。破雞子十枚,別取白,先摩之令調【一七】,復以雞子黃塗之。唯急火急炙之,使焦,汁出便熟。作一挺【一八】,用物如上;若多作,倍之。若無鵝,用肥●亦得也。

銜炙【一九】法:取極肥子鵝一頭(18),淨治,煮令半熟,去骨,剉之。和大豆酢【二0】五合,瓜菹三合,薑、橘皮各半合,切小蒜一合,魚醬汁二合,椒數十粒作屑。合和,更剉令調。取好白魚【二一】肉細琢,裹(19)作丳,炙之。

作餅炙法:取好白魚,淨治,除骨取肉,琢得三升。熟豬肉肥者一升,細琢。酢五合,葱、瓜菹各二合,薑、橘皮各半合,魚醬汁三合,看鹹淡、多少,鹽之適口。取足(20)作餅,如升盞大,厚五分。熟油微火煎之,色赤便熟,可食。一本:“用椒十枚,作屑和之。”

釀【二二】炙白魚法:白魚長二尺,淨治,勿破腹。洗之竟,破背,以鹽之(21)。取肥子鴨一頭,洗治,去骨,細剉;酢一升,瓜菹五合,魚醬汁三合,薑、橘各一合,葱二合,豉汁一合,和,炙之令熟。合取從(22)背、入著腹中,丳之如常炙魚法,微火炙半熟,復以少苦酒雜魚醬、豉汁,更刷魚上,便成。

腩炙法:肥鴨,淨治洗,去骨,作臠。酒五合,魚醬汁五合,薑、葱、橘皮半合,豉汁五合,合和,漬一炊久,便中炙。子鵝作亦然。

豬肉鮓法(23):好肥豬肉作臠,鹽令鹹淡適口。以飯作糝,如作鮓法。看有酸氣,便可食。

《食次》(24)曰:“●(25)炙:用鵝、鴨、羊、犢、麞、鹿、豬肉肥者,赤白半,細研熬【二三】之。以酸瓜菹、筍菹、薑、椒、橘皮、葱、胡芹(26)細切、鹽、豉汁,合和肉,丸之。手搦汝角切爲寸半方,以羊、豬胳(27)肚●裹之。兩歧簇【二四】兩條簇炙之——簇兩臠——令極熟。奠,四臠。牛、雞肉不中用。”

擣炙:一名“筒炙”,一名“黃炙”【二五】。用鵝、鴨、麞、鹿、豬、羊肉。細研熬和調如“●炙”。若解離不成,與少麵。竹筒六寸圍,長三尺,削去青皮,節悉淨去。以肉薄【二六】之,空下頭,令手捉,炙之。欲熟,——小乾,不著手——豎塸【二七】中,以雞鴨子(28)白手灌之【二八】。若不均,可再上白。猶不平者,刀削之。更炙,白燥,與鴨子黃;若無,用雞子黃,加少朱,助赤色。上黃用雞鴨翅毛刷之。急手數轉,緩則壞。既熟,渾脫,去兩頭,六寸斷之。促奠二【二九】。若不即用,以蘆荻苞之,束兩頭——布蘆間(29)可五分(30)——可經三五日,不爾則壞。與麵則味少【三0】,酢(31)多則難著矣。

餅炙:“用生魚,白魚最好,鮎、鱧(32)不中用。下魚片:離脊肋(33)【三一】,仰●几(34)上,手按大頭,以鈍刀向尾割取肉,至皮即止。淨洗,臼中熟舂之,勿令蒜氣。與薑、椒、橘皮、鹽、豉和。以竹木(35)作圓範,格四寸面【三二】,油塗絹藉之。絹(36)從格上下以裝之,按令均平,手捉絹,倒餅膏油中煎之。出鐺,及熱置柈(37)上,盌子底按之令拗。將奠,翻仰之【三三】。若盌子奠,仰與盌子相應。”又云:“用白肉、生魚等分,細研熬和如上【三四】,手團作餅,膏油煎,如作雞子餅【三五】。十字解奠之,還令相就如全奠。小者二寸半,奠二。葱、胡芹(38)生物不得用,用則斑(39),可增(40)。衆物若是(41),先停此;若無,亦可用此物助諸物。”

範炙(42):用鵝、鴨臆肉【三六】。如渾,椎令骨碎。與薑、椒、橘皮、葱、胡芹、小蒜、鹽、豉,切,和,塗肉,渾(43)炙之。斫取臆肉,去骨,奠如白煮之者。

炙蚶【三七】:鐵●【三八】上炙之。汁出,去半殼,以小銅柈奠之。大,奠六;小,奠八。仰奠。別奠酢隨之。

炙蠣【三九】:似炙蚶。汁出,去半殼,三肉共奠。如蚶,別奠(44)酢隨之。

炙車熬(45):炙如蠣。汁出,去半殼,去屎,三肉一殼。與薑、橘屑,重炙令暖。仰奠四,酢隨之。勿太熟——則肕。

炙魚:用小●【四0】、白魚最勝。渾用。鱗治,刀細謹(46)。無小用大,爲方寸准,不謹。薑、橘、椒、葱、胡芹、小蒜、蘇、欓【四一】,細切鍛,鹽、豉、酢和,以漬魚。可經宿。炙時以雜香菜汁灌之。燥復與之,熟而止。色赤則好。雙奠,不惟用一。

( 1)本卷內十二篇中所有像“炙豚法”、“捧炙”這一類的小標目,除《學津》本外,各本均單獨一行,低三格(或二格)排列,和前面各卷不一樣,本書一律改如此式,使前後一致。

( 2)“●”,指淨去毛臟,俗稱“燙猪”或“褪猪”,金抄作“●”,俗譌字,茲從卷 8《菹綠》篇“白瀹豚法”作“●”。明抄作“擊”,湖湘本、《津逮》本等作“繫”,均誤。

( 3)“揩”,明抄誤作“楷”,他本不誤。

( 4)“周匝”,明抄誤作“用帀”,他本誤作“周而”,據金抄改正(金抄“匝”原作“帀”,本書統一作“匝”)。

( 5)“不匝則偏焦也”,金抄“焦”誤作“集”,湖湘本“偏”誤作“徧”,他本脫誤更甚,惟明抄如文不誤(“匝”亦作“帀”,“焦”作“燋”,本書統一作“匝”、“焦”)。

( 6)“若”,明抄、湖湘本、《津逮》本誤作“著”;金抄作“苦”,顯係“若”字之誤;《學津》本、漸西本作“若”,茲改正。

( 7)“凌”是冰,“凌雪”,明抄誤作“凌雷”,他本不誤。

( 8)金抄像“棒”,他本作“俸”。金抄從木從手不清楚,但不從人,茲姑作“棒”。

( 9)“徧”,作“盡”解釋,不是周徧,各本脫,據金抄補。

(10)“●脂”,指“花油”,又叫“網油”,和如板狀成片的“板油”相對。《要術》的音注,原作“素千反”,吾點校記:“●,《玉篇》作●,先安切;《廣韻》,蘇干切。此注‘千’字,乃‘干’之譌。”漸西本即據以改爲“干”字。《集韻》亦作“相干切”。茲改正。

(11)本條三“腸”字,金抄、湖湘本、《津逮》本均作“膓”,俗字,明抄、漸西本均作“腸”。本書統一作“腸”。

(12)“跳丸”,僅明抄如文;金抄作“脆丸”,明清刻本作“豉丸”,均譌。《文選》張衡《西京賦》:“跳丸、劍之揮霍。”薛綜注:“揮霍,謂丸、劍之形也。”是說如毬之丸上下跳落。本條的肉丸,圓如“彈丸”,形像戲具的“跳丸”,因有此名,故從明抄。又《北堂書鈔》卷 145“丸炙”引《食經》有“交趾丸炙法”,作法是:“丸如彈丸,作臛,乃下丸炙煮之。”

(13)“乃下丸炙煮之,作丸也。”本條至此沒有提到炙丸,疑“炙煮”二字有倒錯,應作:“乃下丸炙之,作煮丸也。”即先炙肉丸,然後下在羊肉臛中煮。否則“作丸也”,已經是肉丸,再說“作丸”爲費詞,而且本篇的“炙”,都是火烤或油煎,僅此條以煮爲炙,似亦有未協。

(14)自此條以下至“腩炙法”條,均《食經》文,不但名物不同,敍述晦澀,而“一本”云云(“作餅炙法”),“腩炙”重出,“今世”(“●炙●法”)怎樣等等,也很明顯。

(15)“魚醬”,明抄、湖湘本等作“魚漿”。按卷 8《作醬等法》篇有作“魚醬法”,“魚醬汁”即指魚醬的醬汁,字應作“醬”,據金抄、漸西本改正。

(16)“合和”,如果指蜜本身調和均勻,有些勉強;否則,沒有交代合和什麼東西,當有脫文,或者竟是衍文。

(17)“裹”,金抄作“裏”,他本作“聚”。下文引《食次》的“擣炙”,是裹在不到一寸半直徑(“六寸圍”)的竹筒外面,“裏”應是“裹”字之誤,茲參照金抄改作“裹”。

(18)金抄作“頭”,他本作“隻”。《要術》他處多稱“頭”(如卷 8《羹臛法》等篇),下文“釀炙白魚法”亦稱“肥子鴨一頭”,故從金抄。

(19)明抄、漸西本作“裹”,金抄、湖湘本等作“裏”。按“銜炙”以外用魚肉銜裹得名,字必須是“裹”,金抄等誤。上文“細琢”二字,金抄是一格空白(日譯本說“琢”下空白一格,並因此將這個空白補上“以”字,作“細琢以裹”,但我們所用金抄並無“細琢”二字,而是一格空白。),他本都有。

(20)“取足”,如果連上句讀,已經鹹淡“適口”,再“取足”足夠的鹽,重複牽強;如果連下句讀,同樣費解。懷疑“足”字是“之”字之誤。又,下條有“合取從背入著腹中”,“取足”也可能是“合取”之誤。“取之”或“合取”,均指和成的魚肉作料。

(21)“以鹽之”,意思是說加些鹽進去,“之”疑應作“入”,或作“入之”。

(22)金抄作“從”;他本作“後”,誤。

(23)“豬肉鮓法”這條和“炙法”毫不相干,應該放在卷 8《作魚鮓》篇,該篇末了賈氏本文正有“作豬肉鮓法”。這二條猪肉鮓的作法,同類相似,但並不完全相同,大概因爲這個緣故,所以也把《食經》中的這條收錄進來,可是卷8 已經完卷,不便插補,因此就放在這裏吧?否則,當出後人附益。

(24)《食次》原作“《食經》”,實是“《食次》”之誤。其證有四:一、上面剛引過《食經》,這裏不應重出;引過《食經》,接引《食次》,全書中都這樣。二、下文“擣炙”、“餅炙”二條,《食經》中已見,引一書不應這樣重沓錯出,可是這正說明其來源不同。三、“●炙”即“銜炙”,一書中不應同物異列。四、“餅炙”條提到“膏油煎,如作雞子餅”,《要術》中僅《餅法》篇有一條“雞鴨子餅”法,所稱“如作雞子餅”,即指如該條的作法,而該條正出《食次》。茲改正。

(25)“●”,金抄作“啗”,他本作“啖”,均誤。“啗”音淡,同“啖”、“噉”,在這裏講不通。“●”音陷,《釋名·釋飲食》:“●,銜也,……”,其作法和本條完全相符(參看注釋【一九】)。本條以花油裹肉餡,實際就是《食經》的“銜炙”,字應作“●”。《北戶錄》卷2 記載的“《南朝》食品”中作“陷炙”,也正是“●”字之誤。茲予改正。下條“擣炙”內“●炙”,金抄、明抄等均譌作“啗炙”,一併改正。

(26)“胡芹”,各本同;明抄作“葫芹”,“餅炙”條同,但“範炙”以下仍作“胡芹”。茲一律作“胡芹”。

(27)“胳”,各本同,正字應作“絡”。玄應《一切經音義》卷 3《摩訶般若波羅蜜經》卷 8“肪●”引《通俗文》:“在腰曰肪,在胃曰●”。“●”即“●”字。前面《要術》本文“肝炙”條有“絡肚●”,正是絡在胃上的“●”(即花油)。《要術》作“絡”纔是正確的。不過《食經》、《食次》文有借用俗譌字的特點,故存其舊。

(28)“子”,原脫,據下文“鴨子黃”、“雞子黃”,這裏很明顯是指“雞鴨子白”,“子”字必須有,故補正。

(29)“間”,明抄誤作“問”,他本不誤。

(30)“可五分”,不大好解釋,也許“分”作“份”字講,指五份束成一包(“苞”即古“包”字),也可能有脫誤。

(31)“酢”,金抄、明抄同,他本作“酸”。按本條作法說“和調如●炙”,可是“●炙”條並沒有用“酢”,只提到用“酸瓜菹”等,這字有問題。也許因爲“酢”字沒有根據,元、明時有某一個本子先據“酸瓜菹”改爲“酸”字,明清以後各本也就跟着錯作“酸”字。懷疑這字應是和“酢”字音近的“菹”字寫錯,酸瓜菹、筍菹都是滑硬的東西,多了不相黏是很自然的。

(32)金抄、明抄作“鱧”,和“鮎”都是有黏液的;他本作“鯉”,誤。

(33)“脊肋”,金抄作“春助”,明抄作“脊助”,均誤,據明清刻本改正。

(34)“●几”,金抄、湖湘本、《津逮》本作“●凡”(金抄從“扌”字概寫作“才”,這字仍是從手的“●”,不是從木的“●”),明抄作“●几”,均誤。按字書無“●”字,《篇海》:“●,音馨,機也。”吾點校記:“●几,蓋椹屬”,是。這裏即作椹案、椹板講。漸西本即據吾校改爲“●几”,《學津》本亦已改正。茲改正。

(35)“木”,明抄誤作“本”,他本不誤。下文“圓”,明抄、《津逮》本如字,金抄、湖湘本作“員”,字同。茲從明抄作今寫。

(36)據下文“裝之,按令均平”,實際是指肉餡,則此處“絹”字懷疑應在“從”字下面,指肉餡“從絹格上下以裝之”。

(37)“柈”,同“槃”,即“盤”字。明抄、湖湘本、《津逮》本作“拌”,金抄左旁仍寫作“才”,也是從手,均誤;吾點校改作“柈”,漸西本從之。按“炙蚶”條有“銅柈”(這個字金抄從木,極明晰)。字應從木,茲改正。

(38)金抄作“葱、芹”,無“胡”字;明抄作“葱、葫芹”;他本作“葱葫二斤”,“二斤”顯係“芹”字拆開錯成。茲暫從明抄改作“葱、胡芹”。

(39)“斑”,明抄、湖湘本、《津逮》本作“班”;劉壽曾校記:“班,似斑”,漸西本即據以改爲“斑”字。其實斑雜字,古常寫作“班”。這字金抄作“●”,就卷4《種棗》及《柰林檎》篇二處“斑駮”金抄均寫作“●”來比對,這字正是“斑”字寫漏或殘缺了一點,故從今寫作“斑”。

(40)“可增”,各本同。劉壽曾校記:“增,似憎”是說斑雜可憎,漸西本即據以改爲“憎”字。這樣差可解釋,但恐未必正確,故仍其舊存疑。

(41)“是”,黃麓森校記疑“足”之誤,可能對。則這整句可以解釋爲如果其他菜餚充足的,可以上其他菜餚,把這個停止不用;如果其他菜餚不足時,也可以將這個煎餅幫助其他菜餚的不足。

(42)“範炙”,找不出和“範”的絲毫關係,倒是上條有“以竹木作圓範”,懷疑這個小標目是由上條“餅炙”下原有一個“一名範炙”的小注而竄誤入此,而本條的原標目却被奪去。

(43)“渾”,僅金抄如字,他本均誤作“塗”。

(44)“奠”,明抄誤作“莫”,他本不誤。

(45)“熬”,金抄、明抄、湖湘本、漸西本同,《津逮》本作“●”,《學津》本作“螯”。按“車螯”,蛤屬,《本草綱目》卷46“車螯”:“其殼色紫,璀璨如玉,斑點如花。海人以火炙之,則殼開,取肉食之。”字應作“螯”。這裏作“熬”,大概也是《食經》、《食次》的習俗借音字。懷疑這些書出自南朝或更早一些的庖官手筆。

(46)“謹”與下文“不謹”,無法依本字解釋。細尋其義,應是指在渾用的魚上細劃成若干條裂痕,使作料易於浸入。“方寸准”的已經切成方寸的片,所以不需要再劃。如果這樣,這字應是“●”字,作割劃解釋。《食經》、《食次》多用同音(或音近)借用字,這大概也是一個。

【一】 “炙”,從肉在火上,指直接在火上烤。本篇《要術》本文各條,都是這個意思。自引《食經》、《食次》以下,就有不同:“炙蚶”、“炙蠣”等是隔着火鏟烤,“餅炙”則是以油炸爲“炙”。

【二】 “豶”,公猪;“牸”,雌猪。這個“炙豚法”,頗像西南有些地方的燒烤乳豬。

【三】 卷 8《菹綠》篇“白瀹豚法”有“●豚令淨”云云,所稱“●治一如煮法”,即指此。

【四】 “茹”,釀造各篇常用,作“包裹”講,原由“堵塞”的意思演變而來,這裏正作塞進講。字也寫作“袽”。

【五】 “柞木”,大概仍是殼斗科的櫟(Quercus acutissima Carr。)。卷5 有《槐柳楸梓梧柞》篇。

【六】 “膂”,同“呂”,是脊肉,參看卷 6《養牛馬驢騾》篇注釋【四八】。

【七】 “腩”,音南上聲,《廣雅·釋器》:“脯也”,和本條不相干;《廣韻》:“煮肉”,《集韻》:“臛也”,也和本條不切合。本條內容特點是將肉類在鹽、豉加香料的液汁中作短時間的浸漬,下文引《食經》“腩炙法”也是這樣,而次條“肝炙”並直接說明“亦以葱、鹽、豉汁腩之”,“腩”作爲浸漬講,可知“腩”是將肉類在香料加調味汁中暫漬。《釋名·釋飲食》有“脯炙”條,解釋是:“脯炙,以餳蜜豉汁淹之,脯脯然也。”作法和“腩炙”相同。而“腩”“脯”字形很像,未知是否是“腩炙”之誤。

【八】 “胘”,音賢,《說文》:“牛百葉也。”反芻類的重瓣胃,通名爲“胘”。

【九】 “剗”,同“鏟”,但不是鏟削,《廣雅·釋器》:“籤謂之鏟”,在這裏應作“籤”字解釋。按“丳”音剗,是一種炙肉的籤子,則“剗”實際就是“丳”字。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19“如丳”注:“今之炙肉丳也。經文作剗削之剗,非體也。”說明正是借“剗”爲“丳”的,而《廣雅》“籤謂之鏟”,則“丳”之作“剗”,亦自有據。據此,則所稱“剗穿”,就是《食經》文的“竹丳丳之”。對於“剗”、“丳”的不同,也是《要術》和《食經》文名物用詞不同的一例。

【一0】“痛蹙”,盡情地壓迫使縐縮。

【一一】“籠肉”,指餡子肉。

【一二】“藏瓜”,醃藏的瓜,即所謂“瓜菹”,也就是醃瓜。有鹽藏、糟藏、麴米藏、杬木汁藏各法,見《作菹藏生菜法》篇引《食經》、《食次》各條。

【一三】“●”,《廣韻》、《集韻》“與膊同”。《方言》卷 7:“●,……●也。……燕之外郊、朝鮮洌水之間,凡●肉,發人之私,披牛羊之五藏,謂之●。”“●”即“膊”字,這裏“●”,即作剖開胸腹,掏去五臟解釋。

【一四】“丳”,音剗,一種炙肉的器具。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22《瑜伽師地論》“鐵丳”引《字苑》:“以籤貫肉炙之曰‘丳’。”

【一五】“迮”,音責,壓榨的意思。

【一六】“擣炙”、“銜炙”、“餅炙”等條,都是將肉類斫碎來炙,不同的只是炙法:“銜炙”是外加魚肉或花油裹炙,“餅炙”實際是以炸爲“炙”,兩條“擣炙”(另一條見《食次》)都是直接裹在炙具上炙。爲了防止裹着不相黏,所以要加敷足夠的蛋白並和些麵粉進去。

【一七】“摩”,以手塗敷;“摩之令調”,指將蛋白塗敷在肉上使之均勻。

【一八】《儀禮·鄉飲酒禮》:“薦脯五挺。”鄭玄注:“挺,猶膱也。”《儀禮·鄉射禮》:“膱長尺二寸。”意謂腊肉一具爲一膱,一膱叫做一挺。後來也寫作從肉的“脡”。這裏“一挺”,意即一長條,也就是一管。

【一九】《釋名·釋飲食》:“●,銜也;銜炙,細密肉,和以薑、椒、鹽、豉,已,乃以肉銜裹其表而炙之也。”按照《釋名》解釋名物的通例,“銜炙”應作“●炙”,並應在最前面,作:“●炙,●,銜也,細密肉,……”(畢沅《釋名·疏證》即認爲前面脫去“●炙”二字)。本條作法是將薑椒等調和而成的碎鵝肉,外面用細琢的魚肉裹而炙之,和《釋名》所說完全相同,而引《食次》的“●炙”,則用花油裹着炙,也和《釋名》“銜裹其表而炙之”相符。說明“銜炙”就是“●炙”,都由“銜裹而炙”得義,而“●”從肉從舀,也含有餡中有餡的意思。

【二0】卷 8《作酢法》篇《要術》本文有多種的醋,但單獨沒有大小豆的醋,只有引《食經》有大豆和小豆作的“苦酒”。大豆“苦酒”即“大豆酢”,這裏用作烹調的作料,正是《食經》的內容。

【二一】“白魚”,也叫●魚。

【二二】《禮記·內則》:“鶉羹,雞羹,鴽,釀之蓼。”鄭玄注:“釀謂切雜之也。”在肉羹中雜和以切菜叫做“釀”。本條的“釀”,將鴨肉琢細爲餡,塞進魚腹裡面,情況也相像。

【二三】“細研熬”,細琢成碎肉,參看卷 8《●腤煎消法》篇注釋【九】。

【二四】“兩歧簇”,上端分成兩歧的炙肉器。“丳”,《字彙補》也寫作“●”,從字形上看,所謂“兩歧簇”,也應是丳的一種。

【二五】貼在竹筒上炙,故名“筒炙”。用蛋黃塗黃,故又名“黃炙”。“擣炙”,將肉琢爛着炙。竹筒的粗細是“六寸圍”,折合今尺,其直徑不到一寸半,其實只是一段不粗的竹筒。

【二六】“薄”,敷貼上去,即在竹筒外圍貼裹上一層肉料。

【二七】《藝文類聚》卷73“鉢”、“盤”二條之間有“塸”條,說明“塸”即借作“甌”字,即小盆、小鉢。這裏也是這個意思。但字書“塸”只有“墓”、“沙堆”的解釋,可是當作“甌”字用,《食次》已然,唐時類書亦然,字書失收。

【二八】“手灌之”,將蛋白用手塗敷在肉上面,結合下文“若不均,可再上白”,實際意思和上文引《食經》“擣炙法”條“摩之令調”相同。

【二九】“促奠二”,緊挨着裝上二份。

【三0】“味少”,味道差。

【三一】“離脊肋”,指就中脊對半破開,並去其脊骨。

【三二】有所界限稱爲“格”,這裏指圓範所圍成的圓圈;“四寸”,指圓圈的直徑;“面”,指圓面。下文“油塗絹藉之”,就是將這個直徑四寸的圓面,用油塗過的絹襯墊(“藉”)在底下,以便裝餅,即所謂“從絹格上下以裝之”。裝滿,按使均平。然後去格,手提絹子,倒餅在油鍋裏煎。絹上塗油,是爲了使餅不黏壞在絹上。

【三三】“翻仰之”,翻一個轉身,免去碗底印痕露在外面。

【三四】“細研熬和如上”,“和”指魚、肉與薑、椒等調和。但“熬”指什麼?如果作炒講,上文在成餅前根本沒有炒,只有在“臼中熟舂之”。這很明白的說明“細研熬”是指弄爛魚肉的過程,上文是細琢,這裏是舂搗。上文“擣炙”還說“若解離不成,與少麵”,明顯已成肉餡,加麵糊以使黏着不散。因此,“熬”決不是炒。

【三五】“如作雞子餅”,即下面《餅法》篇引《食次》的“雞鴨子餅”法。

【三六】“臆肉”,胸臆部的肉,色白肌厚,俗有“雞白肉”之稱。

【三七】“蚶”,蛤屬,一名魁蛤。閩浙近海處有人工殖蚶的蚶田。

【三八】“●”,《集韻》:“音謁,以鐵爲揭也。”“揭”是什麼東西,沒有解釋。唐陸羽《茶經》中有一種用具叫做“●”,說明:“其●,竹制,長四寸一分,闊九分。”則是一種短而闊的竹片。它的用途是在小鹽罐中挑取鹽花。“●”即“揭”字,意即揭取,因亦稱其器爲“●”。這裏“鐵●”,從它的用途和字的構造來推測,也只是一種鐵製的“●”。現在浙東方言有稱火鏟爲“火杴”,實際也只是一種“火●”。因此我們認爲“鐵●”是鐵火鏟一類的東西,也許可能是特製而專用於炙物的。這字是南方人造的俗音字,也是《食次》等書用詞的特色。《顏氏家訓·書證》篇記載有不少當時吴人新造的俗音字,如:“吴人……呼盞爲竹簡反,故以木旁作展,以代盞字;呼鑊字爲霍字,故以金旁作霍代鑊字。”說明造出“榐”字代替“盞”字,造出“●”字代替“鑊”字,則此器以鐵製,造出“●”字以代替“杴”字或“●”字,其例正同。

【三九】“蠣”,即牡蠣,一名蠓,棲淺海砂底。其殼燒灰,可以粉牆;也叫“古賁灰”,用以食檳榔,見卷10“扶留【四九】”。

【四0】“●”,即鯿魚。

【四一】“欓”,即食茱萸(Zanthoxylum ailanthoides S。et Z。),參看卷 4《種茱萸》篇。

作●、奧、糟、苞第八十一

作●、奧、糟、苞【一】第八十一

作●肉法:驢、馬、豬肉皆得。臘月中作者良,經夏無蟲;餘月作者,必須覆護,不密(1)則蟲生。麤臠肉,有骨者,合骨麤剉。鹽、麴、麥●合和,多少量意斟裁,然須(2)鹽、麴二物等分,麥●倍少於麴。和訖,內甕中,密泥封頭,日曝之。二七日便熟。煮供朝夕食,可以當醬。

作奧肉法:先養宿豬【二】令肥,臘月中殺之。●訖,以火燒之令黃,用暖水梳洗之,削刮令淨,刳【三】去五藏。豬肪●【四】取脂【五】。肉臠方五六寸作,令皮肉相兼,著水令相淹漬,於釜中●之。肉熟,水氣盡,更以向所●肪膏煮肉。大率脂一升,酒二升,鹽三升(3),令脂沒肉,緩火(4)煮半日許乃佳。漉出甕中【六】,餘膏仍瀉肉甕中,令相淹漬。食時,水煮令熟(5),而調和之【七】如常肉法。尤宜新韭(6)“爛拌”【八】。亦中炙噉。其二歲豬,肉未堅,爛壞不任作也。

作糟肉法:春夏秋冬皆得作。以水和酒糟,搦之如粥,著鹽令鹹。內捧炙(7)肉於糟中。著屋下陰地。飲酒食飯,皆炙噉之。暑月得十日不臭。

苞肉法:十二月中殺豬,經宿,汁盡浥浥時,割作捧炙形,茅、菅【九】中苞之。無菅、茅,稻稈亦得。用厚泥封,勿令裂;裂復上泥。懸著屋外北陰中,得至七八月,如新殺肉。

《食經》曰:“作犬●【一0】徒攝反法:犬肉三十斤,小麥六升,白酒六升,煮之令三沸。易湯,更以小麥、白酒各三升,煮令肉離骨,乃擘。雞子三十枚著肉中。便裹肉,甑中蒸,令雞子得乾【一一】。以石迮之。一宿出,可食。名曰‘犬●’。”

《食次》曰:“苞●法:用牛、鹿頭,肫(8)蹄,白煮。柳葉細切,擇去耳、口、鼻、舌,又去惡者,蒸之。別切豬蹄——蒸熟,方寸切——熟雞鴨卵、薑、椒、橘皮、鹽,就甑中和之。仍復蒸之,令極爛熟。一升肉,可與三鴨子,別復蒸令軟【一二】。以苞之:用散茅爲束附之,相連必致令裹。大如鞾雍【一三】,小如人脚●腸【一四】。大,長二尺;小,長尺半。大木迮之,令平正,唯重爲佳。冬則不入水。夏作,小者不迮,用小板挾之:一處與板兩重,都有四板,以繩通體纏之,兩頭與楔楔蘇結反之兩板之間,楔宜長薄,令中交度【一五】,如楔車軸法,強打不容則止。懸井中,去水一尺許。若急待,內水中。用時(9)去上白皮。名曰‘水●’。”

又云:“用牛、豬肉,煮切之如上。蒸熟,出置白茅上,以熟煮雞子白三重間之,即以茅苞,細繩穊束,以兩小板挾之,急束(10)兩頭,懸井水中。經一日許,方得。”

又云:“藿葉薄切,蒸。將熟,破生雞子,并細切薑、橘,就甑中和之。蒸、苞如初,奠如‘白●’【一六】——一名‘迮●(11)’是也。”

( 1)“不密”,如果解釋爲覆護不周密,則上文應作“必須覆護周密”,否則,應是“不爾”之誤。

( 2)“然須”,原作“然後”,講不通,“後”應是“須”字之誤,茲改正。

( 3)“鹽三升”,太多,“酒二升”,太少,應有誤。唐段公路《北戶錄》卷 2“食目”有“奧肉法”,崔龜圖注的內容與《要術》全同,應是引自《要術》,這裏也是“鹽三升”,而“酒二升”則作“酒三升”。崔龜圖亦唐時人,則其誤唐時已然。

( 4)“火”,原作“水”,應是“火”字之誤。《北戶錄》“奧肉法”崔龜圖注引《要術》正作“火”,茲改正。

( 5)“水煮令熟”下《北戶錄》崔龜圖注尚有“切作大臠子”句。

( 6)“新韭”,除金抄外,他本均重文作“尤宜新韭,新韭爛拌”,應是衍文,茲據金抄刪去。又“韭”,金抄、明抄作“韮”,他本作“韭”,本書統一作“韭”。

( 7)連下條的“捧炙”,金抄均如文(偏旁作“才”,在金抄是從手不是從木),明抄、漸西本均作“棒炙”,湖湘本此處從手,下條從木。上篇有“捧炙”條,茲從金抄。

( 8)“肫”,《食次》假借爲“豚”字,和《食經》一樣。

( 9)“用時”,原作“時用”,劉壽曾校記:“當作‘用時’”,是,茲改正。

(10)“束”,明抄、湖湘本等作“速”,非,據金抄、漸西本改正。“急束”,謂緊縛。

(11)“●”,明抄譌作“●”。

【一】 《集韻》:“胏,或作●”,音滓,《廣雅·釋器》:“胏,……脯也”,《玉篇》釋爲“脯有骨”,均與本篇不合。據“●肉法”的內容,實際是一種帶骨的肉醬。《爾雅·釋器》:“肉謂之醢,有骨者謂之臡。”則“●”與“臡”(音泥)相當,而這是經過釀製的。

      “奧”,同“●”,《釋名·釋飲食》:“●,奧也;藏肉於奧內,稍出用之也。”和本篇的油藏在甕中隨時取食相同。字又同“燠”,卷 8《蒸缹法》篇“缹豬肉法”即稱“燠肉”。

      “糟”,即糟肉。“苞”即“包”字,指用茅草之類裹着風藏或冷藏的肉。

【二】 “宿豬”,即隔年豬,據下文“二歲豬”不合用,指二歲以上的豬。

【三】 “刳”,音枯,挖去,掏去。

【四】 “●”,同“炒”,這裏作煎熬講。

【五】 《禮記·內則》:“脂膏以膏之”。孔穎達疏:“凝者爲脂,釋者爲膏。”這裏的“脂”,即下文的“●肪膏”,“脂”或“膏”都指熬成的油,在《要術》則二者通稱。

【六】 “漉出甕中”,漉出臠塊,傾入甕中,省去“內”、“著”一類字。卷 7《造神麴并酒》篇“若作糯米酒”條有“出饙甕中”,用例相同。

【七】 “調和之”,指用作料調和。

【八】 唐段公路《北戶錄》卷 2“食目”引“《經》云”有“爛畔”,列在“鹿角菜菹、紫菜菹”下面,可能是一種菹菜的特名。“爛畔”即“爛拌”。

【九】 菅(音姦)(Themeda triandra Forsk。) ,禾本科多年生草本。

【一0】“●”,或作“聶”,《說文》:“薄切肉也”,即鄭玄的所謂“藿葉切之”,即切成較大而薄的片。但也解釋爲“細切肉”(《廣韻》入聲“葉”),下條的“柳葉細切”即指此。

【一一】“乾”,指雞蛋凝固老熟。

【一二】“一升肉,可與三鴨子,別復蒸令軟”,是在上文的熟雞鴨蛋外,每一升肉再和上三個生鴨蛋再蒸,使軟熟。

【一三】“雍”即“●”字,《集韻》:“鞾靿也”,是指靴筩。《梁書》卷48《芮芮國傳》有“深雍鞾”,即指長筩靴。這裏是形容包好的●肉大的像靴筩那麼粗細。

【一四】“●”,正字作“●”,《說文》:“●,腓腸也。”《正字通》:“俗曰‘脚肚’。”這裏“脚●腸”是說包好的●肉小的像“脚肚”那麼粗細。

【一五】這個用板挾榨的方法是:每一面都用兩重板,上下兩面共四板。挾板的全部用繩纏牢。兩頭打進木楔,使挾得極緊,緊到用力打不進去爲止。打揳的方法:從兩重板的中間打進去,由兩頭向中央打。楔子要長而薄,使得兩頭打進去的楔子,在中央交相叉過,這就是所謂“楔宜長薄,令中交度。”

【一六】“白●”,即“迮●”,亦即上文的“水●”。

餅法第八十二

餅【一】法(1)第八十二

《食經》曰:“作餅酵【二】法:酸漿一斗,煎取七升;用粳米一升著漿,遲下火【三】,如作粥。

“六月時,溲一石麵,著二升;冬時,著四升作。”

作白餅【四】法:麵一石。白米七八升,作粥,以白酒六七升酵中(2),著火上。酒魚眼沸,絞去滓,以和麵。麵起可作。

作燒餅【五】法:麵一斗。羊肉二斤,葱白一合,豉汁及鹽,熬令熟,炙【六】之。麵當令起。

髓餅法(3):以髓脂、蜜,合和麵。厚四五分,廣六七寸。便著胡餅【七】鑪中,令熟。勿令反覆。餅肥美,可經久。

《食次》曰:“粲(4):一名‘亂積’。用秫稻米(5),絹羅之。蜜和水,水蜜中半,以和米屑。厚薄令竹杓【八】中下——先試,不下,更與水蜜。作竹杓:容一升許,其下節,穊作孔。竹杓中,下瀝(6)五升鐺裏(7),膏脂煮之。熟,三分之一鐺中也。”

膏環:一名“粔籹”【九】。用秫稻米屑,水、蜜溲之,強澤如湯餅【一0】麵。手搦團,可長八寸許,屈令兩頭相就,膏油煮之(8)。

雞鴨子餅:破寫甌中,不與鹽。鍋鐺中膏油煎之,令成團餅,厚二分。全奠一。

細環餅、截餅:環餅一名“寒具”【一一】。截餅一名“蝎子”【一二】。皆須以蜜調水溲麵;若無蜜,煮棗取汁;牛羊脂膏亦得;用牛羊乳亦好,令餅美脆。截餅純用乳溲者,入口即碎,脆如凌雪。(9)

鵶●【一三】:起麵如上法。盤水中浸劑【一四】,於漆盤背上水作者,省脂,亦得十日軟,然久停則堅。

乾劑於腕上手挽作,勿著勃【一五】。入脂浮出,即急飜,以杖周正之,但任其起【一六】,勿刺令穿。熟乃出之,一面白,一面赤,輪緣亦赤,軟而可愛。久停亦不堅。若待(10)熟始飜,杖刺作孔者,洩(11)其潤(12)氣,堅硬不好。法須甕盛,濕布蓋口,則常有潤澤,甚佳。任意所便,滑而且美。

水引【一七】、餺飥(13)【一八】法:細絹篩麵,以成調肉臛汁,待冷溲之。

水引:挼如箸大,一尺一斷,盤中盛水浸,宜以手臨鐺(14)上,挼令薄如韭葉,逐沸煮【一九】。

餺飥:挼如大指許,二寸一斷,著水盆中浸,宜以手向盆旁挼使極薄,皆急火逐沸熟煮。非直光白可愛,亦自滑美殊常。

切麵粥、一名“碁子麵(15)。●盧貨反●【二0】蘇貨反粥法:剛溲麵,揉令熟,大作劑,挼餅麤細如小指大。重縈於乾麵中,更挼如麤箸大。截斷,切作方碁。簸去勃,甑裏蒸之。氣餾,勃盡,下著陰地淨席上,薄攤令冷,挼散,勿令相黏。袋盛,舉置。須即湯煮,別作臛澆,堅而不泥。冬天一作得十日。

●●:以粟飯饙【二一】,水浸,即漉著麵中,以手向簸箕痛挼,令均如胡豆。揀取均者,熟蒸,曝乾。須即湯煮,笊籬【二二】漉出,別作臛澆,甚滑美。得一月日停。

粉餅法:以成調肉臛汁,接沸溲英粉(16),若用麤粉,脆而不美;不以湯溲,則生【二三】不中食。如環餅麵,先剛溲,以手痛揉,令極軟熟;更以臛汁溲,令極澤鑠鑠然【二四】。割取牛角,似匙面大,鑽作六七小孔,僅容麤麻綫。若作“水引”形者,更割牛角,開四五孔,僅容韭葉。取新帛細紬(17)兩段【二五】,各方尺半,依角大(18)小,鑿去中央,綴【二六】角著紬。以鑽鑽之,密綴勿令漏粉。用訖,洗,舉【二七】,得二十年用。裹盛(19)溲粉,斂四角,臨沸湯上搦出,熟煮。臛澆。若(20)著酪中及胡麻飲【二八】中者,真類玉色,稹稹【二九】著牙(21),與好麵不殊。一名“搦餅”(22)。著酪中者,直用白湯溲之,不須肉汁。

豚皮餅法:一名“撥餅”。湯溲粉【三0】,令如薄粥。大鐺中煮湯;以小杓子挹粉著銅鉢內,頓鉢【三一】著沸湯中,以指急旋鉢,令粉悉著鉢中四畔。餅既成,仍挹鉢【三二】傾餅著湯中,煮熟。令(23)漉出,著冷水中。酷似(24)豚皮。臛澆、麻(25)、酪【三三】任意,滑【三四】而且美。

治麵砂墋【三五】初飲反法:簸小麥,使無頭角【三六】,水浸令液。漉出,去水,瀉著麵中,拌使均調。於布巾中良久挻(26)動之,土末悉著麥,於麵無損。一石麵,用麥三升。

《雜五行書》曰:“十月亥日食餅,令人無病。”

( 1)唐段公路《北戶錄》卷 2“食目”記載有“曼頭餅”和“渾沌餅”。崔龜圖在“曼頭餅”下注:“《齊民要術》書上字。束晳《餅賦》作‘●頭’字。”在“渾沌餅”下又注:“《要術》書上字。……”這兩條注很重要。因爲從崔注中說明《要術》中原有“曼頭餅”和“渾沌餅”,但今本《要術》此二餅並無。又注內也有段氏自注,如卷 1“蛺蝶枝”下注有“公路嘗見”云云,實際有很多地方很像自注,不像別人的注,但不管這個注是段自注抑係崔注,都是唐人的注,則唐本《要術》原有此二餅,而今本佚闕。

( 2)“酵中”,不可解,應是“酘中”之誤。“白酒”指“白醪酒”之類。現在還有稱甜酒釀爲“白酒”。

( 3)我們認爲《要術》在引某書以下的各條,雖然沒有重標書名,一般仍是引自該書。以本條而論,《太平御覽》卷860 即記載有:“《食經》有‘髓餅法’,以髓脂合和麵。”說明本條和上面二條,也同樣出自《食經》。

( 4)“粲”是精舂的米,又與“燦”通;明抄譌作“●”,湖湘本譌作“●”,據金抄改正。

( 5)“秫稻米”是糯米,據下文作“米屑”,下條作“秫稻米屑”,《糉●法》篇引《食次》“●”條作“秫稻米末”,這裏“米”下應脫“屑”字或“末”字。

( 6)“瀝”,明抄誤作“澀”,他本不誤。

( 7)“裏”,明抄誤作“裹”,他本不誤。

( 8)“屈令兩頭相就,膏油煮之”,原作雙行小注,這是正文,茲改爲大字。

( 9)“入口即碎,脆如凌雪”,原作雙行小注,茲亦改爲大字正文。本條只說到溲麵,沒有說到怎樣弄熟,“寒具”是油炸食品,疑脫“油煎”的字句。

      本條上面的“膏環”、“雞鴨子餅”二條,仍是《食次》文。《食次》南方的味道很濃厚,“粲”和“膏環”都用“秫稻米”,和下篇“●”條、《作菹藏生菜法》篇“女麴”及《餳餔》篇“白繭糖法”等條相同,又“湯餅”再見,都是《食次》的名稱和特點。秫稻米餅之後,殿以完全和餅餌不相幹的“雞鴨子餅”(“全奠”也是《食次》的特用語),《食次》的引文告一段落。接着本條以後就是《要術》本文。敍述仍從麵粉餅開頭,後面是“英粉”餅,最後是治麵中雜砂屑的方法和引《雜五行書》,基本上還保存着《要術》的原有層次。此外“劑”、“停”、“飜”、“逐”、“痛”、“舉”等等,也是《要術》的習用語。但如校記(1)所指出,本篇既有整條的脫文,可能條目的安排上仍有錯亂,並有其他脫文。如下面“起麵如上法”,說明原有“起麵”法列在篇首,但連如校記(1)所指出的“曼頭餅”和“渾沌餅”一併被脫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