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檀祗爲廣陵相,亡命司馬國璠兄弟自北徐州界聚衆數百,潛過淮,因天夜陰暗,率百許人緣廣陵城得入,呌喚直上廳事。祗驚起,出門將處分,賊射之,傷股,[三二]卻入。祗密語左右曰:「賊乘暗得入,掩我不備。但打五鼓,懼曉,必走矣。」賊聞鼓鳴,將謂曉,[三三]於是奔散。追討,盡獲之。
宋將宗慤征林邑,圍區粟城。林邑王范陽邁遣將范毗沙達率萬餘人來救。慤謂諸將曰:「寇衆我寡,難與爭鋒。」乃分軍爲數道,偃旗臥鼓,慤潛進令曰:「聽吾鼓噪乃出。」山路榛深,賊了不爲備,卒見軍至,驚懼退走,慤乘勝追討,散歸林邑,[三四]仍攻區粟,拔之。汎海陵山,徑入象浦,有大渠南來注浦,宋軍阻渠置陣,林邑王傾國來逆,限渠不得渡,[三五]以具裝被象。諸將憚之,請待前後軍集,然後擊。慤曰:「不然。吾已屠其堅城,破其銳衆,我氣方厲,彼已破膽,一戰可定,何疑焉!」慤以爲外國有師子威服百獸,乃製其形與象相禦,象果驚奔,衆皆潰亂。慤率兵直渡渠奮擊,陽邁遁走,其衆奔散,遂克林邑。
蕭齊將魯康祚、趙公政衆號一萬,侵後魏荊河州之太倉口。魏將傅永率三千人擊之。時康祚等軍於淮南,永舍於淮北十有餘里。永量吴楚之兵好夜斫營,即夜分兵爲二部,出於營外。又以賊若夜來,必應於渡淮之所,以火記其淺處。永既設伏,仍密令人以瓠盛火,渡淮南岸,當深處置之,教之云:「若有火起,即亦然之。」其夜,康祚、公政等果親領兵來斫永營。東西二伏夾擊之,康祚等奔趨淮水。火既競起,不能記其本濟,遂覩永所置之火而爭渡焉。水深,溺死、斬首者數千級,[三六]生擒公政。康祚人馬墜淮,曉而獲其屍。
梁將侯景反,兵逼建業,衆皆危懼。梁將羊侃爲守城督,因偽稱得外射書,云「邵陵王、西昌侯兵已至近路」,衆乃少安。賊爲尖頭木驢攻城,矢石所不能制。侃作雉尾炬,施鐵鏃,以油灌之,擲驢上,焚之俄盡。賊又東西兩面起土山以臨城,城中震駭。侃命爲地道,潛倒其土,山不能立。賊又作登城樓車,高十餘丈,欲臨射城內。侃曰:「車高塹虛,彼來必倒,可臥而觀之,不勞設備。」及車動果倒,衆皆服焉。賊頻攻不捷,會侃病死,城方陷。[三七]
後魏雍州刺史蕭寶夤據州反,魏大將長孫雉討之,軍次弘農。副將楊侃曰:「昔魏武與韓遂、馬超挾關爲壘,勝負之理,久而無決。豈才雄相類,算略抗衡,當以河山嶮阻,難用智力。今賊守潼關,全據形勢,縱曹操復出,亦無所逞奇。必須取蒲坂,飛棹西岸,置兵死地,人有鬭心,潼關之賊必覩風而散。諸處既平,長安自剋。」雉曰:「賊黨薛循義已圍河東,薛鳳賢又保安邑,[三八]都督宗正孫珍停師虞坂,[三九]又不能進,雖有此計,猶用爲疑。」侃曰:「孫珍本行陣一夫,因緣進達,可爲人使,未可使人。一朝受元帥之任,處分三軍,精神亂矣,寧堪圖賊!河東治在蒲坂,西帶河湄,所部之人,多在東境。循義驅率壯勇,西圍郡邑,父老妻弱,尚保舊村。若步卒一臨,方寸各亂,人人思歸,則郡圍自解。不戰而勝,昭然在目。」雉從之,令其子彥等領騎與侃於弘農北渡,所統悉是騎士,習於野戰,未可攻城,便據石錐壁。侃乃班告曰:「今且停軍於此,以待步卒,兼觀人情向背,然後行。若送降名者,各自還村,候臺軍舉烽火,亦應之,以明降款。其無應烽者,即是不降之村,理須殄戮,賞賚軍士。」人遂轉相告報,[四0]未實降者,亦詐舉烽,一宿之間,火光遍數百里內。寶夤將時圍河東,不測所以,各自散歸。長安賊平,侃頗有力。
後魏末,河北賊葛榮別帥韓樓、郝長等有衆數萬人,屯據薊城,[四一]魏將侯泉率騎七百討之。[四二]遂廣張聲勢,多設供具,親以數百騎深入樓境,欲執行人以問虛實。去薊百餘里,值賊帥陳周馬步萬餘,泉遂潛伏以乘其背,大破之,虜其卒五千餘人。尋還其馬仗,縱令入城。左右諫曰:「既獲賊衆,何爲復資遣之?」泉曰:「我兵既少,不可力戰,事須爲計以離隙之。」泉度其已至,遂率騎夜進,昧旦,叩其城門。韓樓果疑降卒爲泉內應,遂遁走,追擒之。
葛榮率衆將向洛陽,衆號百萬。魏將爾朱榮自太原討之,率精騎七千,馬皆有副,倍道兼行,東出滏口。葛榮自鄴以北列陣數十里,箕張而進。榮潛軍山谷爲奇兵,分督將以上三人爲一處,處有數百騎,令所在揚塵鼓譟,使賊不測多少。又以人馬逼戰,刀不如棒,密勒軍士各齎棒一枚,置於馬側。至戰時,不聽斬級,以棒棒之而已,慮廢騰逐。乃分命壯勇所當衝突,號令嚴明,將士同奮。榮身自陷陣,出於賊後,表裏合擊,大破之,於陣擒葛榮。
西魏將王羆爲華州刺史,嘗修城未畢,梯在城外。齊神武遣將韓軌從河東宵濟襲羆,羆不知覺。比曉,軌衆已乘梯入城。羆尚臥未起,聞閤外洶洶有聲,[四三]羆袒身露髻徒跣,持一白梃,大呼而出。敵見之驚退,逐至東門,[四四]左右稍集,合戰破之。軌衆遂投城遁走。
東魏遣將斛律金寇洛陽,師至於河北。周文帝患其渡河,乃於上流縱火船而下,以燒河橋。金先備小艇,半盛以水,鐵鎖連之,亘絕中流。[四五]火船至而不前,須臾火滅,而橋獲全。遂進軍洛陽。
西魏將韋孝寬守玉壁,東魏大將齊神武命攻之。連營數十里,至於城下,乃於城南起土山,[四六]欲乘之以入。當其山處,城上先有兩高樓。孝寬更縛木接之,令極高峻,多積戰具以禦之。敵人以樓高不得入,遂於城南壍地道,又於城北起土山,且作且攻,晝夜不息。孝寬復掘長壍,截其道,仍置戰士屯於壍上。城外每穿至壍,戰士即擒殺之。又於壍外積柴貯火,[四七]敵人有在地道內者,便下柴火,以皮鞴吹,火氣一衝,咸即灼爛。城外又造攻車,車之所及,莫不摧毀。雖有排楯,莫之能抗。孝寬乃縫布爲幔,隨其所向則張設之。布既懸於空中,其車竟不能壞。城外又縛松麻於竿,灌油加火,規以燒布,并欲焚樓。孝寬復長作鐵鈎,[四八]利其鋒刃,火竿每來,以鈎遙割之,松麻俱落。又於城四面穿地,[四九]作二十一道,分爲四路,於其中各施梁柱,復以油灌柱,放火燒之,柱折而城並崩壞。孝寬又隨壞處豎木柵以扞之,敵不得入。城外盡其攻擊之術,孝寬咸拒破之,城竟以全。
西魏末,蠕蠕侵魏,魏大將元纂禦之,蠕蠕遂逃出塞。纂令將士于謹率二千騎追之,至郁對原,[五0]前後十七戰,[五一]盡降其衆。率輕騎出塞覘賊,屬鐵勒數千騎奄至,[五二]謹以衆寡不敵,退必不免,乃散其衆騎,使匿叢薄間,又遣人升山指麾,若分部軍衆者。賊遙見,雖疑有伏兵,既恃其衆,不以爲慮,乃進軍逼謹。謹常乘駿馬,一紫一騧,[五三]音瓜。賊先所識,乃使二人各乘一馬,[五四]突陣而出。賊以爲謹也,皆爭逐之。謹乃率餘軍擊追騎,賊遂奔走,因得入塞。
西魏將王思政守潁川城,東魏太尉高岳率步騎十萬來攻。思政臥鼓偃旗,寂若無人者,岳恃衆,謂一戰可屠,乃四面鼓譟而上。思政選城中勇騎,開門出戰。岳衆不能當,引軍亂退。思政登城遙見岳陣不整,乃率步騎三千出邀擊之,殺傷甚衆,然後還城,設守禦之備。岳知不可卒攻,乃多備營壘,又隨地勢高處,築土山以臨城中,飛梯火車,盡攻擊之法。思政亦作火䂎,子算切。因迅風便投之土山。又射以火箭,燒其攻具。仍募勇士,縋而出戰。岳衆披靡,其守土山人亦棄山而退。思政即命據其兩土山,置折堞以助防守。[五五]岳等於是奪氣,不敢復攻。齊文襄更益岳兵,堰洧水以灌城。雖有怪獸,每衝壞其堰,然城被灌已久,多亦頹壞。岳悉衆苦攻,分任迭進,一旬之中,晝夜不息。思政身當矢石,與士卒同勞苦。又屬大雪,平地三尺,衆斃於鋒刃及凍餓死者不可勝數。岳乃更修堰,[五六]作鐵龍雜獸,用厭水怪。堰成,水大至。城中水泉湧溢,不可防止。懸釜而炊,糧力俱竭。不敢逼城。齊文襄乃率步騎十萬來攻,[五七]自於堰下督勵士卒,增功築堰。時盛夏水壯,城北面遂壞。頃之,水便溢滿,無措足之地,遂被擒。文襄義而禮之。
後周將賀若敦率騎六千渡江,取陳湘川,陳將侯瑱討之,江路遂斷。糧援既絕,人懷危懼,敦於是分兵抄掠,[五八]以充資費。恐瑱等知其糧少,乃於營內聚土,覆之以米,集諸營軍士,各持囊,遣官司部分,若欲給糧者。[五九]因召側近村人,佯有所訪問,令於營外遙見,遂即遣之。瑱等聞之,良以爲實,[六0]乃據守要險,欲曠日老敦。敦又增修營壘,造廬舍,示以持久。敦軍數有叛人乘馬投瑱者,遂納之。敦又別取一馬,牽以趨船,船中逆以鞭之。如是者再三,馬即畏船不上。後伏兵於江岸,遣人乘畏船馬以招瑱軍,詐稱投附。瑱便遣兵迎接,競來牽馬。馬既畏船不上,敦發伏掩之,盡殪。又湘、羅之人乘輕船,載米粟及籠雞鴨以餉瑱軍。敦患之,乃偽爲土人,[六一]裝船伏甲士於中。瑱兵人見之,謂餉船至,逆來爭取,敦甲士出而擒之。此後實有饋餉及亡命奔瑱者,猶謂之設詐,逆遣扞擊,並不敢受。相持歲餘,瑱不能制。
後周末,隋文帝輔政,周大將尉遲迥在河北拒命,河南州縣多從迥。隋文帝遣將于仲文討之。迥將檀讓屯成武,別將高士儒以萬人屯永昌。仲文詐移書州縣曰:「大軍將至,可多積粟。」[六二]讓謂仲文未能卒至,方椎牛享士,仲文知其怠,選精騎襲之,一日便至,遂拔成武。迥將席毗羅衆十萬,屯於沛縣,將攻徐州。其妻子住金鄉。仲文遣人詐爲毗羅使者,謂金鄉城主徐善淨曰:「檀讓明日午時到金鄉,將宣蜀公令,即尉遲迥。賞賜將士。」金鄉人以爲信然,皆喜。仲文簡精兵,偽建迥旗幟,倍道而進。善淨遙見仲文軍且至,以爲檀讓,乃出逆謁。[六三]仲文執之,遂取金鄉。諸將多勸屠之,仲文曰:「此城是毗羅起兵之所,當寬其妻子,其兵可自歸。如即屠之,彼意絕矣。」衆皆稱善。於是毗羅恃衆來薄官軍,仲文背城結陣,出軍數里,設伏於麻田中。兩陣纔合,伏兵俱發,曳柴鼓噪,塵埃張天。毗羅軍大潰,仲文乘之,賊皆投洙水而死,[六四]水爲之不流。獲檀讓,轞送京師,河南悉平。寬毗羅之衆妻子,如呂蒙襲剋南郡,恤關羽之衆戚屬同。
隋開皇中,文帝大議伐陳,諸將皆云大江闊遠,兵不習水,以此爲疑,若一登南岸,秦兵一可當百。襄邑公賀若弼獻十策。其一事,請多造船。須船既多,賊必防擬更甚。今南地無馬,請付傍江諸州二十歲以上老馬,令秣飼,以平陳爲名,賊必懼而求馬擬戰。密敕刺史,令私買博大船。江南下濕,特不宜馬,不逾周年,並當死盡,然終不爲彼用。陳主叔寶果大造船市馬,輸船既多,方覺不便而止。高熲請所博得船運諸州米,貯壽陽;穿大池,以魚蓮遨遊爲名,造船教水戰。仍以賀若弼爲壽州總管,終以此平陳也。
隋煬帝初,漢王諒據并州反,代州總管李景爲諒將喬鍾馗所圍,隋將楊義臣率兵救之。義臣自以兵少,悉取軍中牛驢,得數千頭,復令兵數百人,人持一鼓,潛驅山谷,出其不意。義臣晡後復與鍾馗戰,兵初合,驅牛驢者疾進,一時鳴鼓,塵埃張天,鍾馗軍不知,以爲伏兵發,[六五]擊之,因而大潰。
隋將劉方率兵討林邑國,其王梵志率其徒乘巨象而戰,方軍不利。[六六]於是掘小坑,以草覆其上,因以兵挑之。梵志悉衆而陣,方詐爲奔北,梵志逐之,至坑所,其象多陷,[六七]轉相驚駭,軍遂亂,方縱兵擊之,大破。
大唐貞觀中,北狄鐵勒薛延陀發同羅、僕骨、回紇等衆,合二十萬,度漠,屯白道川,據善陽嶺,以擊突厥可汗李思摩之部。思摩引其種落走朔州,留精騎以拒戰。延陀乘之,及塞。太宗令張儉、李勣等率兵,數道擊之。太宗誡之曰:「延陀負其兵力,踰漠而來,經途數千,馬已疲瘦。夫用兵之道,見利速進,[六八]不利速退。吾先敕思摩,燒薙秋草,延陀糧肉日盡,[六九]野無所獲。頃者,偵人來云,其馬畜齧噉林木,枝皮略盡。卿等掎角思摩,不須前戰,俟其將退,[七0]一時奮擊,制勝之舉也。」於是李勣擊延陀之衆,破之。先是,延陀擊突厥沙鉢羅及社爾,皆以步兵戰而勝。及其將來寇也,先講武於國中,教習步戰,每五人,以一人經習戰陣者使執馬,而四人前戰,克勝,即授馬以追奔。[七一]失於應接,罪至於死,沒其家口,以賞戰人。至是遂行其法。突厥先合輒退,延陀乘勝而逐之。勣兵拒擊之,而延陀弓矢俱發,[七二]傷我戰馬。李勣乃令去馬步陣,率長矟數百爲隊,齊奮以衝之,其衆潰散。副總管薛萬徹率數千騎,收其執馬者。其衆失馬,莫知所從,因擊之,乃大敗。
高宗遣將軍裴行儉討突厥於黑山,至朔州,[七三]謂其下曰:「兵法尚詐者,謂以權謀制敵也。若御其下,則非誠信,不可行也。前遣副將蕭嗣業運糧被掠,兵多餒死,所以敗也。狡寇狃忕,不可以不備。」乃詐爲糧車三百乘,每車伏壯士五人,各齎陌刀、勁弩,以羸兵數百人援之,兼伏精兵,居險以待之。賊果大下,羸兵棄車散走。賊驅車就泉井,解鞍牧馬,方擬取糧,車中壯士齊發,伏兵亦至,殺獲殆盡,賊衆奔潰。自是續遣糧運,無敢近者。
多方誤之
春秋時,吴子闔廬問於伍員曰:「伐楚何如?」員音筠。對曰:「楚執政衆而乖,莫適任患。若爲三帥以肄焉,肄,猶勞也。一帥至,彼必皆出。彼出則歸,彼歸則出,楚必道弊。罷弊於道。亟肄以罷之,亟音器。罷音疲。多方以誤之。既罷而後以三軍繼之,必大克之。」闔廬從之,楚於是乎始病,終於吴師入郢。郢,楚都也。
春秋時,吴伐越,越子句踐禦之,陣於檇李。檇,將遂切。句踐患吴之整也,使死士再擒焉,不動。使敢死之士往,輒爲吴師所擒,欲使吴師亂取之,而吴不動矣。使罪人三行,屬劒於頸,以劒注頸。[七四]行,戶郎切。而辭曰:[七五]「二君有治,治軍旅也。臣干旗鼓。[七六]犯軍令也。不敏於軍之行前,不敢逃刑,敢歸死。」[七七]遂自剄也。師屬之目,越子因而伐之,大敗吴師。
後漢末,曹公征關中,進軍渡渭。馬超、韓遂數請戰,不許;因請割地,求送任子,公用賈詡計,偽許之,韓遂請與公相見,公與遂交馬語移時,不及軍事,但說京都故舊,拊手歡笑。既罷,超等問遂:「公何言?」遂曰:「無所言也。」超等疑之。他日,公又與遂書,多所點抹,如遂改定者,超等愈疑遂。公與剋日會戰,先以輕兵挑之,戰良久,乃縱驍騎夾擊,大破之,遂、超等走涼州。
魏將田國讓率兵擊鮮卑軻比能,[七八]單將銳卒,深入虜庭。胡人衆多,抄軍前後,斷截歸路。國讓乃進軍,去虜十餘里結屯營,多聚牛馬糞燃之,從他道引去。胡見煙火不絕,以爲尚在,行數十里乃知之。
魏末,諸葛誕、文欽反,據壽春,招吴請援。司馬文王總兵討之,[七九]謂諸將曰:「彼當突圍,決一朝之命。或謂大軍不能久,省食減口,冀有他變。料賊之情,不出此二者。今當多方以亂之,備其越逸,此勝計也。」因命合圍,分遣羸疾就穀淮北,廩軍士大豆,[八0]人三升。欽聞之,果喜。文王愈羸形以示之,[八一]多縱反間,揚言吴救方至。誕等益寬恣食,俄而城中乏糧。諸將並請攻之。文王曰:「誕聚糧完守,外結吴人,自謂足據淮南,必不便走。今若急攻之,損遊軍之力。外寇卒至,表裏受敵,此危道也。且堅守三面。若賊陸道而來,軍糧必少,吾以遊兵輕騎絕其轉輸,可不戰而破外賊。[八二]外賊破,欽等必爲我擒矣。」誕、欽等出攻長圍,諸軍逆擊,走之。初,誕、欽內不相協,及至窮蹙,轉相疑貳。誕殺欽,欽子鴦踰城降,以爲將軍,封侯,使巡城而呼。文王見城上持弓者不發,因令攻而拔之。
東晉初,前燕慕容廆胡罪切封略漸廣,據棘城。晉平州刺史、東夷校尉崔毖陰結高句麗及宇文、段國等,謀滅廆以分其地。太興初,三國伐廆,廆曰:「彼信崔毖虛說,邀一時之利,烏合而來耳。既無統一,莫相歸伏,吾今破之必矣。然彼軍初合,其鋒甚銳,幸我速戰。若逆擊之,落其計矣。靖以待之,[八三]必懷疑貳,迭相猜防。一則疑吾與毖譎而覆之,[八四]二則自疑三國之中與吾有韓魏之謀者,待其人情沮惑,然後取之必矣。」於是三國攻棘城,廆閉門不戰,遣使送牛酒以犒宇文,大言於衆曰:「崔毖昨有使至。」於是二國果疑宇文同於廆也,引兵而歸。宇文悉獨官曰:「二國雖歸,吾當獨兼其國,何用人爲。」盡衆逼城,連營三十里。廆簡銳士配皝,音晃。推鋒於前;[八五]翰領精騎爲奇兵,從傍出,直衝其營;廆方陣而進。悉獨官自恃其衆,不設備,見廆軍之至,方率兵拒之。前鋒始交,翰已入其營,縱火焚之,衆遂大敗。皝、翰皆廆之子。
十六國後燕慕容盛據遼東,其遼西太守李朗陰引後魏軍,[八六]上表請發兵以拒寇。盛曰:「此必詐也。」召其使而詰之,果驗,滅其族,遣將李旱率騎討之。[八七]師次建安,召旱旋師。朗聞其家被誅也,[八八]擁三千餘戶以自固。[八九]及聞旱中路而還,謂有內變,不復爲備,留其子養守令支,迎魏師於北平。旱候知之,襲剋令支,遣裨將追朗,及于無終,斬之。盛謂羣臣曰:「前以追旱還者,[九0]朗新爲叛逆,必忌官威,一則鳩合同類,劫害良善,二則亡竄山澤,未可卒平,故非意而還,以盈其怠,卒然掩之,必剋之理也。」羣臣皆曰:「非所及也。」
齊末,東昏侯以劉山陽爲巴西太守,配精兵三千,使過荊州就行事蕭穎冑以襲襄陽。梁武帝時爲雍州刺史,知其謀,乃遣參軍王天獸、[九一]龐慶國詣江陵,徧與州府人書。及山陽西上,梁武謂諸將曰:「荊州本畏襄陽,又加以唇亡齒寒,自有傷弦之急,寧不闇同邪?我若總荊、雍之兵,[九二]掃定東夏,韓、白重出,不能爲計,況以無算之昏主哉!我能使山陽至荊州便即授首,諸軍試觀何如。」及山陽至巴陵,[九三]梁武復令天獸齎書與穎冑兄弟。去後,梁武謂張弘策曰:「夫用兵之道,攻心爲上,攻城次之,心戰爲上,兵戰次之,今日是也。先遣天獸往州府,[九四]人皆有書。今段乘驛甚急,止有兩封與行事兄弟,云『天獸口具』。及問天獸,而口無所說。行事不暗相聞,[九五]不容矯有所道。天獸是行事心膂,彼聞必謂行事與天獸共隱其事,[九六]必人人生疑。山陽惑於衆口,判相嫌貳,[九七]則行事進無以自明,必恐漏吾謀內,是馳兩空函定一州矣。」[九八]山陽至江安,聞之,果疑不上。穎冑大懼,乃斬天獸,送首山陽。山陽信之,將數十人馳入,穎冑伏甲斬之,送首梁武,以州歸之。
東魏初,齊神武破爾朱兆,兆奔保秀容,分兵守險,出入抄掠。每揚聲云欲討之,師出復止,如此者數四。神武揣兆歲首必應會飲,使將竇泰率精騎先驅,一日一夜行三百里。兆軍人因宴休惰,忽見泰軍,莫不奪氣,因而克之。
後周陵州木籠獠恃險,[九九]每行抄劫,周將陸騰討之。獠因山爲城,攻之不可拔。遂於城下多設聲樂及諸雜伎,示無戰心。諸獠果棄其兵仗,或擕妻子臨城觀樂。知其無備,密令衆軍俱上,諸賊惶懼,不知所爲。遂縱兵討擊,盡破之。
後周將周法尚初自陳來歸,陳將樊猛濟江討之,法尚遣部曲督韓朗詐爲背己奔於陳,[一00]偽告猛曰:「法尚部兵不願降北,[一0一]人皆竊議,盡欲叛還。若得軍來,[一0二]必無鬭者,自當於陣倒戈耳。」猛以爲然,引師急進。[一0三]法尚乃佯爲畏懼,自保於江曲。猛陳兵挑戰,法尚先伏輕船於浦中,又伏精銳於古村之北,自張旗幟,逆流拒之。戰數合,偽退登岸,投古村。猛捨舟逐之,法尚又疾走,行數里,與村北軍合,復前擊猛。猛退走赴船,既而浦中伏船取其舟楫,[一0四]建周旗幟。猛於是大敗,僅以身免矣。
隋高熲獻取陳之策曰:「江北地寒,田收差晚,江南土熱,水田早熟。量彼收穫之際,徵集士馬,聲言掩襲,必屯兵禦守,足得廢其農時。彼既聚兵,我便解甲,再三若此,賊以爲常。後雖集兵,彼必不信,持疑之頃,我乃濟師,登陸而戰,兵氣益壯。」文帝行其策,陳人益弊。
隋賀若弼鎮淮南。先是,弼請沿江防人每交代之際,必集歷陽。於是大列旗幟,營幕被野,陳人以爲大兵至,悉發國中士馬。既知防人交代,其衆復散。後以爲常,不復設備。其後,弼以大軍濟江,陳人弗之覺也,遂滅陳。
大唐武德中,突厥突利、頡利二可汗到原州,太宗率兵拒之。[一0五]兩陣將交,太宗以數騎出,謂之曰[一0六]:「不念昔日香火之言,乃來相侵。」知二可汗外同內異,故以此言疑之。
頡利見太宗輕出,又聞香火之言,乃陰猜突利,因遣使曰:「王不須慮,我無惡意,更欲與王自斷當耳。」[一0七]於是殿軍引卻也。
孫子曰:「上兵伐謀。」敵方設謀欲舉衆師,伐而抑之,是其上。故太公云「善除患者,慮其未生;善保勝者,出於無形」也。
先攻其心
戰國齊將孫臏謂齊王曰:「凡伐國之道,攻心爲上,務先服其心。今秦之所恃爲心者,燕、趙之權。今說燕、趙之君,勿虛言空辭,必將以實利以回其心,所謂攻其心也。」
漢王既破項羽於垓下,羽兵尚衆,漢兵圍之,而皆爲楚歌,楚人久苦征戰,因敗思鄉,遂潰。斯亦攻心之機。
蜀大將諸葛孔明率衆定南夷帥孟獲,七縱七擒,獲曰:「公,天威也,南人不復反矣。」斯攻心服之。具邊防南蠻篇。
晉大將司空劉琨守太原,羣胡攻圍,久未下。琨計窘,吹笳,聲悲寥亮,胡夜聞之,[一0八]愁思,遂潰散。斯亦攻心之機也。
奪敵心計
後漢初,寇恂征隗囂,囂將高峻守第一,鎮守處也。遣軍師皇甫文出謁恂,辭禮不屈。[一0九]恂怒,斬之,遣其副歸告峻曰:「軍師無禮,已戮之矣。欲降,急降;不欲,固守。」峻惶恐,即日開城降。諸將皆賀,因曰:「敢問殺其使而降其城,何也?」恂曰:「皇甫文,峻之腹心,[一一0]其所取計者。今來,辭意不屈,必無降心。全之則文得其計,殺之則峻亡其膽,是以降耳。」諸將皆曰:「非所及也。」
校勘記[一] 水因地而制形 「形」孫子虛實篇作「流」。銀雀山漢墓竹簡孫子兵法實虛篇作「行」,義長。
[二] 言兵有變化 「兵」原訛「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 依山南行 「山南」原倒,據左傳昭公二十三年杜注乙。
[四] 遂取邾師 「取」原訛「敗」,據左傳昭公二十三年及北宋本改。
[五] 又克 「又」下原衍「烏」,據左傳昭公元年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六] 而齊七十餘城皆復爲齊 上「齊」原訛「燕」,據史記田單傳二四五五頁及北宋本、王吴本改。
[七] 袁尚征袁譚於平原 「征」原作「擊」,清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八] 以還而外圍益急 「以」原作「將」,清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九] 無用老弱爲 「弱」原作「幼」,據三國志賈逵傳裴注引魏略列傳四八五頁及北宋本、王吴本改。
[一0]明日曹公聞孚已得去 「日」原訛「曰」,「孚」原訛「爭」,據諸本改。
[一一]婁子伯 「子伯」原倒,據三國志武帝紀裴注引曹暪傳三六頁乙。
[一二]行遇柴道 「遇」原訛「過」,據三國志呂蒙傳一二七四頁改。
[一三]林歷山 「山」原脫,據三國志賀齊傳一三七八頁補。
[一四]不容刀楯 「刀」原作「方」,據三國志賀齊傳一三七八頁改。
[一五]齊身出周行 「周」原脫,據三國志賀齊傳一三七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王吴本作「營」,臆改。
[一六]爲作鐵弋 「弋」原訛「戈」,據三國志賀齊傳一三七八頁改。下同。
[一七]賊中有善禁術者 「賊」原訛「其」,「者」字原脫,據三國志賀齊傳一三七九頁裴注引抱朴子改補。
[一八]列陣四面羅布 原「布」在上,「列」在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移換。
[一九]留將桃豹守譙城 「桃」原訛「姚」,據晉書祖逖傳一六九六頁改。
[二0]又令數人擔米 「令」原作「使」,據晉書祖逖傳一六九六頁及北宋本改。
[二一]而胡戎饑久 「戎」晉書祖逖傳一六九六頁作「戍」。
[二二]慕容垂等率步騎五萬救襄陽 「等」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三]後稱力少不能得致 「後」原脫,據晉書盧循傳二六三五頁補。
[二四]豫章諸郡 「諸郡」原倒,據晉書盧循傳二六三五頁、宋書武帝紀上一八頁乙正。
[二五]鵝青 「鵝」原作「俄」,據宋書朱齡石傳一四二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六]常有數千騎 「常」原訛「帝」,據宋書朱齡石傳一四二五頁改。
[二七]即退 「退」原訛「率」,據諸本改。
[二八]羽毛飾 「飾」原訛「節」,據北宋本改。
[二九]魏人見營陣立 「立」原脫,據宋書朱齡石傳一四二五頁、南史朱齡石傳四五九頁補。
[三0]敵以衆少兵弱 「敵」原涉上而脫,參照宋書朱齡石傳一四二六頁訂補。
[三一]超石初行 「初」原訛「遂」,據宋書朱齡石傳一四二六頁、南史朱齡石傳四五九頁改。
[三二]傷股 「股」原訛「敗」,據宋書檀祗傳一四一六頁、南史檀祗傳四四八頁改。
[三三]將謂曉 疑當作「謂將曉」。
[三四]散歸林邑 「散」原作「敗」,清人臆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三五]限渠不得渡 「限」原作「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六]斬首者數千級 「數」原脫,據魏書傅永傳一五五一頁、北史傅永傳一六六八頁補。
[三七]城方陷 「方」原作「乃」,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三八]薛鳳賢 「鳳」原作「風」,據魏書楊侃傳一二八二頁改。
[三九]都督宗正孫珍停師虞坂 「虞」原訛「蒲」,據魏書楊侃傳一二八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0]人遂轉相告報 「轉」原作「傳」,非,據魏書楊侃傳一二八二頁改。
[四一]屯據薊城 「薊」原訛「蒯」,據魏書侯淵傳一七八六頁、北史侯深傳一七九三頁改。下同。
[四二]侯泉 魏書一七八六頁作「侯淵」,通典避高祖諱改。下同。
[四三]聞閤外洶洶有聲 「聞」原脫,據周書王羆傳二九二頁補。
[四四]逐至東門 「逐」原訛「遂」,據周書王羆傳二九二頁改。
[四五]亘絕中流 「亘」原誤析作「一旦」,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四六]乃於城南起土山 「乃」原訛「及」,據周書韋孝寬傳五三六頁改。
[四七]又於壍外積柴貯火 「壍」下原衍「上」,據周書韋孝寬傳五三七頁刪。
[四八]孝寬復長作鐵鈎 「長作」原倒,據周書韋孝寬傳五三七頁及北宋本、王吴本乙。
[四九]又於城四面穿地 「四」原訛「西」,據周書韋孝寬傳五三七頁改。
[五0]郁對原 「對」原作「郅」,據周書于謹傳二四四頁、通鑑卷一四九四六七三頁改。
[五一]前後十七戰 「十七」原倒,據周書于謹傳二四四頁、北史于謹傳八四六頁乙。
[五二]屬鐵勒數千騎奄至 「鐵勒數千」原無,據周書于謹傳二四四頁、北史于謹傳八四六頁增補。
[五三]謹常乘駿馬一紫一騧 下「一」原脫,據周書于謹傳二四四頁、北史于謹傳八四六頁補。
[五四]乃使二人各乘一馬 「一」原脫,據北宋本補。按:周書于謹傳二四四頁、北史于謹傳八四六頁均有「一」。
[五五]置折堞以助防守 「折」北史王思政傳二二0七頁作「樓」。
[五六]岳乃更修偃 「岳」原脫,據北史王思政傳二二0七頁補。
[五七]齊文襄乃率步騎十萬來攻 「攻」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八]敦於是分兵抄掠 「抄掠」原倒,據周書賀若敦傳四七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五九]若欲給糧者 「若欲」原訛脫作「各」,據周書賀若敦傳四七五頁改補。
[六0]良以爲實 「良」原訛「量」,據周書賀若敦傳四七五頁改。
[六一]乃偽爲土人 「偽」原脫,「土」原訛「士」,據周書賀若敦傳四七五頁補改。
[六二]可多積粟 「多」原訛「移」,據隋書于仲文傳一四五二頁改。
[六三]乃出逆謁 「逆」原作「迎」,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四]賊皆投洙水而死 「洙」原訛「漆」,據隋書于仲文傳一四五三頁改。
[六五]以爲伏兵發 「以」原訛「所」,據隋書楊義臣傳一五00頁改。
[六六]方軍不利 「軍」原訛「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隋書南蠻傳一八三三頁作「軍」。
[六七]其象多陷 「象」隋書南蠻傳一八三三頁作「衆」,疑非。
[六八]見利速進 「見」原訛「先」,據御覽卷二八九改。
[六九]糧肉日盡 「肉」原作「餉」,後人臆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七0]俟其將退 「俟」原作「候」,據北宋本、王吴本改。按:御覽卷二八九也作「俟」。
[七一]即授馬以追奔 「即授」原訛「則援」,據御覽卷二八九改。
[七二]弓矢俱發 「弓」御覽卷二八九作「萬」。
[七三]討突厥於黑山至朔州 「突厥」原倒,「州」原訛「川」,據舊唐書裴行儉傳二八0三頁訂改。按:北宋本、王吴本「突厥」未倒。
[七四]以劒注頸 「注頸」原訛「主頭」,據左傳定公十四年杜注改。
[七五]而辭曰 「而」原訛「面」,據左傳定公十四年及北宋本改。
[七六]臣干旗鼓 「干」原訛「千」,據諸本改。
[七七]敢歸死 「敢」原作「將」,據左傳定公十四年改。
[七八]田國讓 即田豫,三國志有傳。通典避代宗諱,故稱其字。
[七九]司馬文王總兵討之 「文」原訛「景」,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0]分遣羸疾就穀淮北廩軍士大豆 「廩」原誤在「淮北」上,據晉書文帝紀三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正。
[八一]文王愈羸形以示之 「文」原訛「景」,諸本同。今據晉書文帝紀三四頁訂改。下同。
[八二]可不戰而破外賊 「外」原訛「水」,據晉書文帝紀三五頁改。下同。
[八三]靖以待之 「靖」原作「靜」,據晉書慕容廆載記二八0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四]疑吾與毖譎而覆之 「覆」原訛「復」,據晉書慕容廆載記二八0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五]廆簡銳士配皝推鋒於前 「配」原訛「令」,「推」原作「摧」,據晉書慕容廆載記二八0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六]李朗陰引後魏軍 「陰」原脫,據晉書慕容盛載記三一0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八七]遣將李旱率騎討之 「旱」原作「早」,據晉書慕容盛載記三一0三頁改。下同。
[八八]朗聞其家被誅也 「朗」下原有「既」,「被」原作「盡」,據晉書慕容盛載記三一0三頁及北宋本、明抄本刪改。按:明刻本脫「被」,王吴本「被」作「已」。
[八九]三千餘戶 「三」原作「二」,據晉書慕容盛載記三一0三頁改。
[九0]前以追旱還者 「以」上原有「所」,清人擅增。今據晉書慕容盛載記三一0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九一]王天獸 梁書武帝紀上四頁「獸」作「虎」,下同。通典避李虎諱而改「獸」。
[九二]我若總荊雍之兵 「若」字原脫,「雍」原作「州」,據梁書武帝紀上四頁補改。按:北宋本有「若」字。
[九三]及山陽至巴陵 「陵」原訛「邱」,各本訛「丘」,據梁書武帝紀上四頁、南史梁本紀上一七二頁改。
[九四]先遣天獸往州府 「先」上原有「迺」,據北宋本、王吴本刪。
[九五]行事不暗相聞 「暗」梁書武帝紀上五頁作「得」。
[九六]彼聞必謂行事與天獸共隱其事 「彼」原脫,據梁書武帝紀上五頁、南史梁本紀上一七二頁補。
[九七]判相嫌貳 「判」原訛「迭」,明刻本、王吴本同。據梁書武帝紀上五頁、南史梁本紀上一七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九八]是馳兩空函定一州矣 「函」原訛「亟」,據諸本改。
[九九]木籠獠 「獠」原訛「㺐」,據周書陸騰傳四七一頁改。下同。
[一00]部曲督韓朗 「朗」北史周法尚傳二五九九頁同,隋書周法尚傳一五二六頁作「明」。
[一0一]法尚部兵不願降北 「部」原作「步」,據隋書周法尚傳一五二六頁、北史周法尚傳二五九九頁改。
[一0二]盡欲判還若得軍來 「欲」「若」原互訛,據隋書周法尚傳一五二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轉。
[一0三]引師急進 「師」原作「軍」,據隋書周法尚傳一五二六頁及北宋本改。
[一0四]既而浦中伏船取其舟楫 「舟」原脫,據隋書周法尚傳一五二六頁補。
[一0五]太宗率兵拒之 「率」原作「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0六]謂之曰 「之」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0七]更欲與王自斷當耳 「自斷當」,原作「固盟約」,清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按:舊唐書突厥傳上五一五六頁也作「自斷當」。
[一0八]胡夜聞之 「胡」上原有「羣」,清人擅加,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一0九]辭禮不屈 「禮」原訛「理」,據北宋本改正。按:後漢書寇恂傳六二五頁即作「禮」。
[一一0]峻之腹心 「腹心」原倒作「心腹」,據後漢書寇恂傳六二六頁及北宋本、王吴本乙。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二
兵十五
敵無固志可取之 歸師勿遏 大陣動則亂因乘之而敗 先設伏乘勢逐敵敗之 乘勝 乘勢先聲後實 因敵懼遂取之 推人事破災異 散衆 風雲氣候雜占
孫子曰:「必生,可虜。」[一]將怯弱,[二]則有必生之意,可急擊而取之。
敵無固志可取之
春秋時,晉師伐楚,至於邲。毗必切。楚師出陣。楚將孫叔敖曰:「進之!寧我薄人,無人薄我。詩云:『元戎十乘,以先啟行。』先人也。元戎戎車在前,詩小雅言,王者軍行,則必有戎車十乘,在前開道,先人爲備也。軍志曰:『先人有奪人之心。』薄之可也。」奪敵戰心。先,蘇見切。遂疾進師,車馳,卒奔,乘晉軍。晉帥荀林父不知所爲,鼓於軍中曰:「先濟者有賞!」中軍、下軍爭舟,舟中之指可掬。兩手曰掬。中軍裨將趙嬰齊使其徒先具舟於河,[三]故敗而先濟。先具舟,有必生之意。
春秋時,晉侯伐齊,齊侯駕,將走郵棠。郵棠,齊邑。太子與郭榮扣馬,太子,光也。榮,齊大夫也。曰:「師速而疾,略也。言欲行略其地,無久攻意。將退矣,君何懼焉?且社稷之主,輕則失衆。君必待之!」將犯之。太子抽劒斷鞅,乃止。於是晉師東侵至濰,南及沂。齊侯納太子諫,遂不敗。
春秋時,吴伐楚,楚師敗,及清發,水名。將擊之。夫槩王曰:[四]「困獸猶鬭,況人乎?若知不免而致死,必敗我。若使先濟者知免,後者慕之,蔑有鬭心矣。半濟而後可擊也。」從之,又敗之。楚人爲食,吴人及之,奔食而又從之,敗諸雍澨。五戰,及郢。奔食,食者走不陣。澨音誓。
漢將趙充國討先零羌,羌久屯聚,解弛,覩見大軍,棄車重,[五]欲渡湟水,道阨狹,充國徐行驅之。或曰逐利行遲,充國曰:「此窮寇不可迫也。緩之則走不顧,急之則還致死。」諸將校皆曰:「善。」虜果赴水,溺死者數百,於是破之。
後漢涼州賊王國圍陳倉,不拔而去。漢將皇甫嵩進兵擊之。董卓曰:「不可。兵法,窮寇勿追,歸衆勿迫。[六]今我追國,是迫歸衆,追窮寇也。困獸猶鬭,蜂蠆有毒,況大衆乎!」嵩曰:「不然。前吾不擊,避其銳也。今而擊之,待其衰也。所擊疲師,非歸衆也。國衆且走,莫有鬭志。以整擊亂,非窮寇也。」遂獨進擊之,使卓爲後拒。連戰大破,斬首萬餘級,國走而死矣。
晉將劉毅泝江追桓玄,戰於崢嶸洲。於時官軍數千,玄兵甚盛,而玄懼有敗衂,常漾輕舸於舫側,故其衆莫有鬭心。官軍乘風縱火,盡銳爭先,玄衆大潰。
隋煬帝征高麗,大將宇文述與九軍過鴨綠水,又東濟薩水,去高麗平壤城三十里,因山爲營。高麗國相乞支文德遣使偽降,[七]請述曰:「遂旋師者,奉其主高元朝行在所。」述見士卒疲弊,不可復戰,又平壤險固,卒難致力,遂因其詐而還。半濟,賊擊後軍,於是大潰不可禁止,九軍敗績,一日一夜還至鴨綠水,行四五百里。初,渡遼九軍三十萬人,還至遼東城,唯二千七百人耳。[八]
孫子曰:「歸師勿遏。」若窮寇遠還,依險而行,人人懷歸,敢能死戰。徐觀其變,而勿遠遏截之。[九]
歸師勿遏後漢末,曹公圍張繡於穰,劉表遣兵救繡,以絕軍後。公將引還,繡兵來追,公軍不得進,連營稍前。到安衆,繡與表兵合守險,公軍前後受敵。公乃夜鑿險爲地道,悉過輜重,設奇兵。[一0]會明,賊謂公爲遁也,悉軍來追。縱奇兵步騎夾攻,大破之。公謂荀彧曰:「虜遏吾歸師,而與吾死地戰,[一一]吾是以知勝矣。」
十六國前秦苻堅自伐晉,於壽春敗還長安,慕容泓起兵於華澤,堅將苻叡、以芮反。竇衝、姚萇討之。苻叡勇果輕敵,不恤士衆。泓聞其至也,懼,率衆將奔關東,叡驅兵要之。姚萇諫曰:「鮮卑有思歸之心,宜驅令出關,不可遏也。」叡弗從,[一二]戰於華澤,叡敗績,被殺。
十六國夏赫連勃勃伐南涼禿髮傉檀,大敗之,[一三]驅掠二萬七千口、牛馬羊數十萬而還。傉檀率衆追之,其將焦朗謂曰:「勃勃天姿雄鷔,御軍齊肅,未可輕也。今因抄掠之資,率思歸之士,人自爲戰,難與爭鋒。不如從溫圍北度,趣萬斛堆,[一四]阻水結營,制其咽喉,百戰百勝之術也。」傉檀不從。勃勃聞而大喜,乃於陽武下峽鑿淩埋車以塞路。勃勃乃勒衆逆擊,大敗之,殺傷萬計。
十六國後涼呂弘攻段業於張掖,不勝,將東走,業議欲擊之。其將沮渠蒙遜諫曰:「歸師勿遏,窮寇勿追,此兵家之戒也。不如縱之,以爲後圖。」業曰:「一日縱敵,悔將無及。」遂率衆追之,爲弘所敗。業嘆曰:「不能用子房之言,以至於此。」
孫子曰:「兵以詐立,以利動,以分合爲變者也。兵一分一合,以敵爲變。兵法詐詭,以利動敵心,或合或離,爲變化之術。故其疾如風,進退應機。其徐如林,不見利不前,如風吹林,小動而其大不移。侵掠如火,猛烈也。不動如山,守也。不信敵之誑惑,安固如山。難知如陰,莫測如天之陰雲,不見列宿之象。動如雷霆。疾速不及應也,故太公曰「疾雷不及掩耳,疾電不及瞑目」也。指嚮分衆,[一五]因敵而制勝也。旌旗之所指嚮,則分離其衆。先知迂直之計者勝,此軍爭之法也。」
大陣動則亂因乘之而敗違不動如山之義也。
東晉,前秦苻堅率兵來伐晉,晉將謝石、謝玄拒之。堅遣其將朱序說石等以衆盛,欲脅而降之。序謂石曰:「若秦百萬之衆皆至,則莫可以敵也。及其衆未集,宜在速戰,若挫其前鋒,可以得志。」晉將遣使請戰,許之。堅師列陣逼淝水,晉師不得渡。晉將使謂堅將苻融曰:「君懸軍深入,[一六]置陣逼水,此持久之計,豈欲戰者乎?若小退師,令將士周旋,僕與明公緩轡而觀之,不亦美乎?」堅衆皆曰:「宜阻淝水,莫令得上,我衆彼寡,勢必萬全。」堅曰:「但卻軍,令得過,我以鐵騎向水逼而殺之。不然,因其濟水而覆之。」於是麾軍卻陣,軍遂奔退,制之不可止。玄以八千精卒度淝水逼之,融馳騎略陣,馬倒,被殺,軍遂大敗。晉師乘勝追擊,死者相枕。堅爲流矢所中,單騎遁走。
後周末,隋文帝作相輔少主,相州總管尉遲迥舉兵不從。隋文帝遣將韋孝寬討之。迥男惇都昆切率衆十萬人入武德,軍於沁東拒之,沁,七鴆切。與孝寬隔水相持,乃布兵二十餘里,麾軍小卻,欲待孝寬軍半渡而擊之。孝寬因其卻,乃鳴鼓齊進,惇遂大敗。
大唐光宅初,武太后臨朝稱制,徐敬業於揚州起兵,以匡復皇家爲辭,月餘日間,致精卒數萬。太后遣將軍李孝逸領兵討之。敬業率軍拒於下阿谿,方成列,敬業謂其徒曰:「自知衣甲非厚者,居後。」衆乃爭退。[一七]孝逸之師因其動噪而奔擊,乃大敗焉。
先設伏乘勢逐敵敗之
東晉末,盧循率衆數萬,方艦而下。晉相宋武帝率兵拒之,出輕利鬭艦,躬提幡鼓,命衆軍齊力擊之。又上步騎於西岸。右軍參軍庾樂生乘艦不進,斬而殉之。於是衆軍騰踊爭先。軍中多萬鈞神弩,所至莫不摧陷。宋武自於中流蹙之,因風水之勢,賊艦悉泊西岸。岸上軍先備火具,乃投火焚之,煙焰翳天,賊衆大敗,追奔至夜乃歸。循等還潯陽。初,分遣步兵,莫不疑怪,及燒賊艦,衆乃悅服。
乘勝
後漢末,曹公征張魯,定漢中,劉曄進說曰:「明公以步卒五千,將誅董卓,北破袁紹,南征劉表,九州百郡,十并其八,威振天下,勢慴內外。今舉漢中,蜀人覩風,破膽失守,推此而前,蜀可傳檄而定也。劉備,人傑也,有智度而遲,新得蜀,人猶未附。今破漢中,蜀人震恐,其勢自傾。以公之神明,因其傾而壓之,無不剋也。若少緩之,則諸葛亮明於理而爲相,關羽、張飛勇冠三軍而爲將,蜀人既定,據險守要,則不可犯也。今不取,必爲後憂。」曹公不從。居數日,蜀降者說:「蜀中一日數十驚,備斬之而不能禁也。」曹公悔之,又問曄曰:「今尚可擊否?」曄曰:「今已小定,未可擊也。」曹公違之而失。
晉鎮南將軍、都督荊州杜元凱,襲吴樂鄉,在今江陵郡松滋縣東六十里。虜都督孫歆。沅、湘以南,至於交、廣,覩風送款。時衆會議,或曰:「百年之寇,未可盡克。今將暑熱,水潦方降,疾疫將起,宜俟來冬大舉。」元凱曰:「昔燕樂毅藉濟西一戰,以併強齊。今王師兵威已震,譬如破竹,數節之後,皆迎刃而解也。」遂指授羣帥,[一八]直詣秣陵。所過城邑,莫不束手,遂平吴國。先議者慙而謝焉。
十六國蜀李特攻晉將張徽,[一九]徽軍潰。特議欲釋徽還涪,音浮。諸將進曰:[二0]「徽軍連戰,士卒傷減,智勇俱竭,宜因其弊遂擒之。若舍而寬之,徽養病收亡,餘衆更合,圖之未易也。」特從之,復進攻,徽潰圍走。特遣將水陸追之,遂害徽,生擒徽子存,以徽喪還之。
東晉將周訪討賊杜曾,曾大潰,殺千餘人。訪夜追之,諸將請待明日,[二一]訪曰:「曾驍勇能戰,向之敗也,彼勞我逸,是以克之。宜及其衰乘之,可滅。」鼓行而進,遂定漢沔。
大唐武德初,劉武周據太原,使其將宋金剛屯於河東。太宗往征,金剛遁走。太宗追擊,大破之,乘勝逐北,一日一夜行二百餘里,轉戰數十合,士卒疲弊。至高壁嶺,總管劉弘執馬而諫曰:[二二]「糇糧已竭,士卒疲頓,願且停營,待兵糧咸集,而後決戰。」太宗曰:「功者,難成易敗;機者,難得易失。金剛走到汾州,衆心已沮,我及其未定,當乘其勢擊之,[二三]此破竹之義也。如更遲留,賊必生計,此失機之道。」遂策馬而去。諸軍乃進,莫敢以飢乏爲辭,夜宿於雀鼠谷之西原。太宗不食二日,不解甲三日,軍中苦飢。此夕唯有一羊,太宗撫將士,與之同食,三軍感恩,皆飽而思奮。明日,趨汾州。金剛列陣,南北七里,以抗官軍。太宗遣總管李勣等當其北,翟長孫等當其南,親御大軍以臨之。諸軍戰小卻,[二四]爲賊所乘,太宗率精騎三千直趨金剛,賊衆大潰。
武德初,太宗征薛仁杲,大破之,乘勝遂逼折墌城。竇抗等苦諫曰:「賊主猶據堅城,[二五]雖破其將宗羅睺,未可即逼。請按兵以候其變。」太宗曰:「算之久矣。破竹之勢,不可失也。賊大軍已敗,[二六]餘衆何足爲虞,凶魁之計盡於此矣。」遂率衆而進。至夜半,軍臨賊城,守陴者皆亂,爭自投而下。仁杲窮蹙,開門請降。
乘勢先聲後實
春秋,晉侯伐齊。齊侯禦諸平陰,壍防門而守之,廣里。晉將范宣子告齊大夫析文子,曰:「吾知子,敢匿情乎?魯人、莒人皆請以車千乘自其鄉入,既許之矣。若入,君必失國。子盍圖之!」子家以告公。公恐。晏嬰聞之,曰:「君固無勇,而又聞是,弗能久矣。」不能久敵。齊師夜遁。
漢王遣韓信破陳餘,後信購致廣武君李左車,師事之。韓信曰:「僕欲北攻燕,東伐齊,若何而有功?」對曰:「今將軍涉西河,虜魏王,擒夏說閼與,一舉而下井陘,不終朝破趙二十萬衆,[二七]誅成安君,名聞海內,威振天下。此將軍之所長也。然而衆勞卒罷,音疲。其實難用。今將軍欲舉倦弊之兵,頓之燕堅城之下,欲戰恐力不能拔,[二八]情見勢屈,曠日糧竭。而弱燕不服,齊必距境以自強也。燕齊相持而不下,[二九]劉項之權未有所分也。若此者,將軍所短也。臣聞善用兵者不以短擊長,而以長擊短。爲將軍計,莫如按甲休兵,鎮趙,撫其孤弱,百里之內,牛酒日至,以饗士大夫醳兵。魏都賦曰:「肴醳順時。」[三0]劉逵曰:[三一]「醳,酒也。」北首燕路,而後遣辯士奉咫尺之書,暴所長於燕,燕必不敢不聽從。燕已從,使者東告齊,齊必從風而服,雖有智者,亦難爲齊計矣。如是,則天下事可圖也。兵固有先聲而後實者,此之謂也。」韓信並從之。燕、齊從風而靡也。
因敵懼遂取之
春秋時,晉侯圍曹,門焉,多死。攻曹城門。曹人尸諸城上,磔晉死人於城。晉侯患之。聽輿人之誦,稱「舍於墓」。舍墓,謂將發塚也。師遷焉。曹人兇懼,遷至曹人墓也。兇,恐懼聲也。音吁勇反。爲其所得者,棺而出之。因其兇也而攻之,[三二]遂入曹。
晉將朱齡石伐蜀賊譙縱,縱將譙道福重兵守涪。齡石師次平模,去成都二百餘里。縱遣將侯暉、譙詵屯平模,[三三]夾岸連城立柵。齡石謂裨將劉鍾曰:「天方暑熱,賊今固險,攻之難拔,衹困我師。吾欲蓄銳息兵,伺隙而進,卿以爲何如?」鍾曰:[三四]「不然。前揚聲言大衆由內江,故譙道福不敢捨涪,今重軍逼之,出其不意,侯暉之徒已破膽矣。衹可因其兇懼而攻之,勢當必剋。剋平模之後,自可鼓行而前,成都必不能守。若緩兵相持,虛實相見,涪軍復來,難爲敵也。進不能戰,退無所資,二萬餘人悉爲蜀子虜耳。」[三五]從之。翌日,進攻皆剋,斬侯暉等,縱之城守相次瓦解。
推人事破災異
周武王伐紂,師至汜水牛頭山,[三六]風甚雷疾,鼓旗毀折,王之驂乘惶震而死。太公曰:「用兵者,順天之道未必吉,逆之不必凶,若失人事,則三軍敗亡。且天道鬼神,視之不見,聽之不聞,智將不法,而愚將拘之。若乃好賢而能用,舉事而得時,此則不看時日而事利,不假卜筮而事吉,不待禱祀而福從。」[三七]遂命驅之前進。周公曰:「今時逆太歲,龜灼告凶,卜筮不吉,星變爲災,請還師。」太公怒曰:「今紂刳比干,囚箕子,以飛廉爲政,伐之有何不可?枯草朽骨,安可知乎!」[三八]乃焚龜折蓍,援枹而鼓,率衆先涉河,武王從之,遂滅紂。
大唐武德中,淮南道行臺僕射輔公祏據丹陽反,遣趙郡王孝恭爲行軍元帥討之。將發,與諸將宴集,命取水,忽變爲血,在座者皆失色,孝恭舉止自若,徐諭之曰:「禍福無門,惟人所召。自顧無負於物,諸君何憂懼之深![三九]公祏惡積禍盈,今承廟算以致討,盌中之血,乃公祏授首之徵。」遂盡歡而罷。時人服其識度而能安衆。竟平公祏焉。
散衆
後漢初,河南賊張步據齊地,漢將耿弇討敗之,步肉袒負斧鑕於軍門。鑕,鍖也。示必死。
鑕,之日反。鍖,竹林反。弇傳步詣行在,而勒兵入據其城。樹十二郡旗鼓,弇凡平城陽、[四0]琅琊、高密、膠東、東萊、北海、齊、千乘、濟南、平原、泰山、臨淄。令步兵各以郡人詣旗下,衆尚十餘萬,輜重七千餘輛,皆罷遣歸鄉里。齊地悉平。
後魏末,河北賊葛榮爲爾朱榮所擒,餘衆悉降。榮以賊徒既衆,[四一]若即分割,恐其疑懼,或更結聚,乃普告勒各從所樂,[四二]親屬相隨,任所居止。於是羣情喜悅,登即四散,數十萬衆,一時散盡。待出百里之外,乃始分道押領,隨便安置,咸得其宜。擢其渠帥,量才受用,新附者咸安。時人服其處分機速。[四三]
孫子曰:「天者,陰陽、寒暑、時制也。」[四四]謂順天行誅,因陰陽四時剛柔之制。故司馬法曰:「冬、夏不興師,所以兼愛吾民。若細雨沐軍,臨機必有捷;迴風相觸,道還而無功。雲類羣羊,必走之道;氣如驚鹿,必敗之勢;黑雲出壘,赤氣臨軍,皆敗之兆。若烟非烟,此慶雲也,必勝;若霧非霧,是泣軍也,必敗。」是知風雲之占,[四五]其來久矣。
風雲氣候雜占語曰:「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故附於末篇。
太公曰:「凡興軍動衆陳兵,天必見其雲氣,示之以安危,故勝敗可逆知也。」其軍中有知曉時氣者,厚寵之,常令清朝若日午,察彼軍及我軍上氣色,皆須記之。若軍上氣不盛,加警備守,輒勿輕戰,戰則不足,守則有餘。察氣者,軍之大要,常令三五人參馬登高若臨下察之,[四六]進退以氣爲候。
凡興兵動衆,忌大風雷,而陰不見日。
凡氣初出,如甑上氣,勃勃上積爲霧,霧爲陰,陰氣結爲虹霓暈珥之屬。如不積不結,散漫一方,不能爲災,必和。雜殺氣,森森然疾起,乃可論占,常以平旦下晡日出沒時候之,期內有風雨,災不成。或有黑氣如幢,出於營中,上黑下黃,敵欲來求戰,無誠實言,及九日內必覺,備之吉。或日月陰沉,無光不雨,或十日晝夜不見日月,名曰蒙日。久陰不雨,下謀上也。
凡敵上氣黃白潤澤者,將有威德;或軍上氣發,漸漸如雲,變作山形,將有深謀;或敵上氣黑中赤在前者,將精悍:皆不得擊。
凡氣上與天連,軍中將賢良。
凡氣如龍如虎,如火煙之形,或如火光之狀,或如山林,或如塵埃頭尖而卑,或氣黑如門上樓,[四七]皆猛將氣。
凡敵上氣青而疏散者,將怯弱。前大後小,將怯不明。
凡軍上氣渾渾圓長,赤氣在其中,或有氣如赤杵在黑雲中,皆有伏兵。或兩軍相當,赤氣在前後左右者,有伏兵。隨氣所在防之。或有雲絞絞綿綿,此以車騎爲伏兵;或有雲如布席之狀,此以步卒爲伏兵;或有雲如山岳,在外有伏兵。不可不審察也。
凡降人之氣,如人十十五五,皆叉手低頭,降之象。或有氣上黃下白,名曰喜氣,所臨之軍,欲求和退。若風不旁勃,旌旗暈暈順風而揚舉,或向敵終日,軍行有功,勝候也。
凡敵軍上氣如山隄上林木,不可與戰;在吾軍,大勝。或如火光,亦大勝。或敵上白氣坌沸如樓,緣以赤氣者,兵勁不可擊;在吾軍,必大勝。
或敵上氣黃白,厚潤而重者,勿與戰。
或遙視軍上雲如鬭雞,赤白相隨,在氣中,得天助,不可擊。兩軍相當,上有氣如蛇,舉頭向敵者,戰必勝。
凡軍營上有五色氣,上與天連,此應天之軍,不可擊。有赤黃氣干天,亦不可攻。或有雲如日月,而赤氣繞之,如日暈狀有光者,所見之地大勝,不可攻。敵上氣如虎狀,其軍不可攻。
若逆風來,應氣旁勃,牙旗折,陰不見日,旌旗激揚,敗候也。
若雲氣從敵所來,終日不止,[四八]吾軍不可出,出則不利。若風氣俱來,此爲敗候,在急也。
凡敵上氣色如馬肝,如死灰,或類偃蓋,皆敗徵。或黑氣如壞山墮軍上者,軍必敗。或軍上氣昏發,連夜照人,則軍士散亂。
或軍上有氣,五色雜亂,東西南北不定者,其軍必敗。
或軍上有赤氣,炎炎降天,將死,衆亂。
或軍上有黑氣,如牛馬形,從氣霧中下,漸漸入軍,名曰天狗下食血,敗軍也。
或有雲氣蓋道,蒙蔽盡山,此敗候。
凡城中有白氣如旗者,不可攻。[四九]或有黃雲臨城,有大喜慶。或有青色如牛頭觸人者,城不可攻屠。或城中氣出東方,其色黃,此天鉞也,不可伐,伐者死。或城上氣如火烟,主人欲出戰;其氣無極者,不可攻。或氣如杵,從城中向外者,內兵突出,主人勝,不可攻。或城上有雲,分爲兩彗狀者,攻不可得。凡攻城圍邑,過旬日不雷雨者,城有輔助,疾去之,勿攻也。此皆勝氣。
凡攻城圍邑,赤氣在城上,黃氣四面遶之,城中有大將死,城降。城上有赤氣如飛鳥,擊之,可破矣。[五0]或有氣出入者,人欲逃。或有氣如灰,氣出如覆其軍上者,士多病,[五一]城屠。或城上無雲氣,士卒散。或城營上有赤雲,狀如衆人頭,下多死喪,流血。攻城,有白氣繞城而入者,急攻可得。若有曲蛇從城外入城者,三日內城屠。此皆敗氣。
敵上有雲如車蓋,不可擊。若有雲如雙青蛇,雲去,可擊,大勝。
伏兵氣如幢節,在黑雲中轉高,銳不可擊。
城營上見有雲如雄雞,城必降。
邊城雲如蛟龍,所見處軍將失魄。敵上有雲,長如引素,如陣前銳,或白黑色,有謀;青色,有兵;赤色,有反;黃色,急去。
敵上有氣如牽牛,未可擊。有雲如坐人,赤色,所臨必有卒兵來至,驚恐,須臾而去。
凡占軍氣,與敵相對,將當訪軍中善相氣者,厚寵之,當令清朝若日中時,[五二]察彼軍及我軍上氣,皆紙筆錄記,上將軍,將軍察之。若我軍上氣不善,但警備鎮守,勿接戰。敵在東,日出時候之。在南,日中候之。在西,日入候之。在北,夜半候之。每庚子日及辰戌午未,登五丈高臺,去一里占,百人以上便有氣。
氣如塵埃,前卑後高者,將士精銳,不可擊。
氣如隄阪,前後摩地,避之勿擊。
見彼軍上氣如塵埃沸粉,其色黃白,如旗旛,暉暉然無風而動,將士勇猛,不可擊。我軍如此,亦不用戰。
對敵,或有氣來甚卑,不蔭覆人,上下掩搆蓋道者,大賊必至,食不及飽,嚴備之。[五三]
凡雲起,王相者吉,[五四]囚死者凶。有勝無,實勝虛,高勝下,澤勝枯,長勝短,厚勝薄。我軍在西,賊軍在東,西高東下,西厚東薄,西澤東枯,西長東短,則我軍勝也。他皆倣此。
兩軍相對,遙見軍上有氣,紛紛勃勃,如烟如塵,賊凶敗。
軍上下日無氣者,其軍必敗。若我軍無氣,將修德,撫士衆,存問寒暑,警誡固守。
有赤色氣如火,從天下入軍,軍亂,將死。有黑氣如牛、猪者,瓦解之氣,軍必敗。[五五]有白雲如瓜蔓連結,部隊相逐,須臾罷而復出,[五六]及至八九而不斷者,賊必至,嚴守之。
若兩氣蒙圍城有入處者,外兵當攻入;若有出者,內兵當突出。
凡氣安,即軍安也;氣動搖,則軍不安;氣四散去,軍破且敗。其氣如羣羊,擊之,必大剋。
兩軍相當,有氣如飛鳥,徘徊在其城上,或來而高者,兵銳,不可擊。
兩軍相去十里內、三里外,軍上無氣,是死兵,擊之,必大勝也。
兩軍欲戰,視彼軍氣氛氳,如焚生草之煙者,初必精銳不可當,待其氣散擊之,必勝。其氣黑出如山帶黃,是謝氣,敵人自降。
軍敗之氣,如羣鳥亂飛,疾伐之,[五七]必大勝。
氣乍明乍暗,皆有詐謀。氣過旬不散,城有大輔,即去之,勿攻。
凡敵上氣如雙蛇、飛鳥,如缺垣,如壞屋,如人無頭,如驚麞,如走鹿相逐,如雞相向,皆爲敗軍殺將之氣。
敵上氣如囷倉,正白,見日益明者,將士猛銳,不可擊之。
敵上氣黑中有赤氣在前,精悍不可當。
敵上氣如轉蓬者,擊之立破。
天子雲,如千石倉,如高樓,如城門、華蓋,或赤黃,正四方。
遊兵氣,如彗雲掃除,或數百丈,萬萬無根本。
敗軍之氣,如破車,如人無足無臂。
若下輕其將,妖怪並作,衆口相惑,當修德審令,繕礪鋒甲,勤誠誓士,以避天怒。然後復擇吉日,祭牙旗,具太牢之饌,震鼓鐸之音,誠心啟請,以備天問,[五八]觀其祥應矣。
若人馬喜躍,旌旗皆前指,金鐸之聲揚以清,鞞鼓之音宛以鳴,此得神明之助,持以安衆心,乃可用矣。雖云用賢使能則不占而事利,令明法審則不筮而計成,封功賞勞則不禱而福從,共苦同甘則犯逆而功就,然而臨機制用,亦有此爲助焉。[五九]
校勘記[一] 孫子曰必生可虜 此引孫子語,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皆置於下題「敵無固志可取之」後另起,後文引孫子「歸師勿遏」、「兵以詐立」云云、「天者陰陽寒暑時制也」亦置有關各題之後,並與兵典纂例不合。殿本、局本皆移置題前,是。
[二] 將怯弱 「怯弱」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三] 中軍裨將趙嬰齊 「中」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下」。
[四] 夫槩王曰 原「王」上衍「謂」,據左傳定公四年刪。
[五] 棄車重 「棄」原訛「乘」,據漢書趙充國傳二九八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六] 窮寇勿追歸衆勿迫 「追」「迫」原互訛,據後漢書皇甫嵩傳二三0五頁乙改。
[七] 乞支文德 「乞」隋書宇文述傳一四六六頁作「乙」。
[八] 唯二千七百人耳 「二」原訛「三」,據隋書宇文述傳一四六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 若窮寇遠還至而勿遠遏截之 上「遠」北宋本、傅校本作「追」,王吴本作「迢」。按:十一家注孫子軍爭篇杜佑注作「人人有室家鄉國之往不可遏之徐觀其變而制之」,與此不盡同。
[一0]設奇兵 「奇」原訛「守」,據三國志武帝紀一五頁改。
[一一]而與吾死地戰 「吾」下原有「爭」,據北宋本、王吴本刪。「戰」原脫,據三國志武帝紀一六頁補。
[一二]叡弗從 「弗」原訛「復」,據晉書苻堅載記下二九二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三]大敗之 「敗」原作「破」,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四]趣萬斛堆 「斛」原訛「解」,據晉書赫連勃勃載記三二0三頁改。
[一五]指嚮分衆 「指響」孫子軍爭篇作「掠鄉」。
[一六]君懸軍深入 「君」原訛「若」,據晉書苻堅載記下二九一八頁及北宋本改。
[一七]居後衆乃爭退 「後衆」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乙。
[一八]遂指授羣帥 「帥」原訛「師」,據諸本改。
[一九]張徽 御覽卷三一四引崔鴻十六國春秋同。晉書惠帝紀九九頁作「張微」,李特載記三0二八頁作「張徵」。下同。
[二0]諸將進曰 原訛作「諸葛亮曰」,據諸本改。
[二一]諸將請待明日 「日」原脫,據晉書周訪傳一五八一頁補。
[二二]劉弘 即劉弘基,通典避玄宗諱而省稱「劉弘」。
[二三]當乘其勢擊之 「擊」原作「逐」,清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二四]諸軍戰小卻 「卻」原脫,據舊唐書太宗紀上二五頁、御覽卷三一四補。
[二五]賊主猶據堅城 「據堅」原倒,據御覽卷三一四乙。
[二六]賊大軍已敗 「敗」原作「破」,清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二七]不終朝破趙二十萬衆 「終」原作「旬」,據史記淮陰侯傳二六一八頁改。
[二八]欲戰恐力不能拔 「拔」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二九]燕齊相持而不下 「燕齊」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三0]肴醳順時 「肴醳」原訛「醳者」,據文選左思魏都賦、史記淮陰侯傳二六一九頁集解引魏都賦改。
[三一]劉逵 「逵」原訛「達」,據諸本改。
[三二]因其兇也而攻之 「因」上原有「晉侯」,清人擅增,今據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三三]譙詵屯平模 「詵」原作「悅」,據晉書譙縱傳二六三七頁、通鑑卷一一六三六六0頁改。
[三四]鍾曰 原「鍾」上有「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三五]悉爲蜀子虜耳 「子」原作「所」,據晉書譙縱傳二六三七頁及北宋本改。
[三六]牛頭山 十一家注孫子計篇杜牧注作「共」。
[三七]不待禱祀而福從 「待」原脫,據十一家注孫子計篇杜牧注補。
[三八]安可知乎 「可」原訛「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九]諸君何憂懼之深 「深」下原有「耶」,清人擅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四0]弇凡平城陽 「弇」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一]榮以賊徒既衆 「榮」原作「魏將」,據魏書爾朱榮傳一六五0頁改。按:北宋本、王吴本脫「榮」,「魏將」乃後人臆增。
[四二]乃普告勒各從所樂 原「乃」上有「榮」,「勒各」原作「衆聽」,乃後人增改者。今據魏書爾朱榮傳一六五0頁改正。按:北宋本、王吴本作「乃普告勒從所樂」,惟脫「各」字。
[四三]時人服其處分機速 原「分」下有「之」,「速」下有「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按:王吴本脫「速」。
[四四]天者陰陽寒暑時制也 原「時」下有「節」,衍文,據孫子計篇刪。按:銀雀山漢墓竹簡孫子兵法也無「節」字。
[四五]是知風雲之占 「雲」原作「雨」,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四六]常令三五人 「常」原作「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七]或氣黑如門上樓 「門」原訛「明」,據諸本改。
[四八]終日不止 「止」原訛「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九]凡城中有白氣如旗者不可攻 「白」原訛「曰」,「不」原訛「下」,據諸本改。
[五0]可破矣 原作「可敗也」,清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五一]氣出如覆其軍上者士多病 「如」原訛「入」,「士」原訛「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殿本「士」字不誤。
[五二]當令清朝若日中時 「當」原作「留」,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三]嚴備之 「備」原訛「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四]王相者吉 「王」原訛「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五]軍必敗 「敗」原訛「散」,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六]須臾罷而復出 「出」原作「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七]疾伐之 「疾」原訛「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八]以備天問 「問」原訛「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九]雖云用賢使能至亦有此爲助焉 此五十四字,北宋本爲雙行小字注文。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三
刑法一
刑法序 刑制上
刑法序[一]
前志曰:「夫人,有生萬物之最靈者也。然而爪牙不足供其欲,趨走不足避其害,無毛羽以禦寒暑,[二]必役物以爲養,任智而不恃力者也。故不仁愛則不能羣,不能羣則不能勝物。羣而聚之,[三]是爲君矣;歸而往之,是爲王矣。人既羣居,不能無喜怒交爭之情,乃有刑罰輕重之理興矣。刑於百度,[四]其最遠乎!」又曰:「聖人因天討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扑。大者陳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又曰:「鞭扑無弛於家,刑罰無廢於國,征伐無偃於天下;但用之有本末,行之有次第爾。」[五]歷觀前躅,善用則治,不善用則亂。在乎無私絕濫,不在乎寬之與峻。又病斟酌以意,變更屢作。今捃掇經史,該貫年代,若前賢有誤,雖後學敢言,亦庶幾成一家之書爾。前代搢紳之徒,多設三皇之言,又不載其刑法,故以五帝爲首云。
第一 刑制上
第二 刑制中
第三 刑制下
第四 雜議上
第五 雜議下
第六 肉刑議 詳讞 決斷 考訊附
第七 守正 赦宥 禁屠殺贖生附
第八 寬恕 囚繫 舞紊 峻酷 開元格[六]
刑制上[七]黃帝 虞 夏 殷 周 秦 漢 後漢 魏
黃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陶唐以前,未聞其制。
虞舜聖德聰明,[八]建法曰:「象以典刑,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流宥五刑,宥,寬也。以流放之法寬五刑。鞭作官刑,以鞭爲治官事之刑。扑作教刑,扑,榎楚也。不勤道業則撻之。金作贖刑。誤而入刑,出黃金以贖。眚災肆赦,怙終賊刑。眚,過也。災,害也。賊,殺也。過而有害,當緩赦也。怙姦自終,當刑殺之。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舜陳典刑之義,勑天下敬之,憂不得其中也。於是流共工於幽洲,幽洲,北裔。水中可居者曰洲。放驩兜於崇山,黨於共工,故放之崇山。崇山,南裔。竄三苗於三危,[九]三苗,國名,縉雲氏之後,時爲諸侯。三危,西裔。殛鯀於羽山,羽山,東裔也,在海畔。按司馬遷曰:「舜流四凶於四裔,以禦魑魅。」此一明四凶不死也。又,舜典云「流宥五刑」者,五刑中有死,既以流放代死,此二明四凶不死也。又舜典言,舜美皋陶作士曰:「五流有宅。」孔安國注云:「五流有宅者,謂不忍加刑,則流放之,若四凶。」此三明四凶不死也。按洪範:「鯀則殛死,禹乃嗣興。」[一0]或者謂便殺之,所以辨鯀至羽山而自死者也。四罪而天下咸服。又「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謂不忍加刑,則流放之,若四凶也。五流各有所居之差,[一一]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惟明克允。」言咎繇能明五刑,施之遠近。前古五帝之代,[一二]據左氏載晉叔向所言,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一三]言九刑,以墨一、劓二、剕三、宮四、大辟五,又流六、贖七、鞭八、扑九,故曰九刑也。三辟者,言三王始用五刑之法,故謂之三辟也。班固又云:「五帝畫象而人知禁。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始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以俗薄於唐、虞故也。」而孝經緯亦云:「五帝畫象,三王肉刑。畫象者,上罪黑蒙赭衣,中罪赭衣雜故屨,下罪雜屨而已。」若如三家之言,則前五帝皆同畫象,不用肉刑矣。佑以爲不然。[一四]何也?按舜典云:「流宥五刑。」五刑者,以傷刻肌肉,亦謂之肉。蓋書美大舜以流放之寬,代刀鋸之毒。若如三家之言,五帝不用五刑矣,則帝舜何得言以流放代之?足明帝舜以前行五刑,明矣。其後舜又贊美皋陶曰:「汝作士,五刑有服。」又知帝舜初立之時,暫廢五刑,後又用耳。且尚書經正聖哲所傳,左氏、班書向恐而不據,其讖緯之言,同不足徵也。[一五]荀卿曰:「肉刑者,蓋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來者矣。」誠哉是言。
夏啟即位,有扈不道,誓衆曰:「不用命,戮於社。」載社主有奔北者,則戮之主前。以社主陰,陰主殺。後又作禹刑。
殷作湯刑。晉叔向曰:「夏、殷作刑,皆叔世也。」言晚時。洎紂無道,迺重刑辟,有炮烙之刑。具峻酷篇。
周秋官之職之三典,[一六]「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人觀之,浹日而斂。」[一七]正月朔日布五刑於天下,又懸書,重之。浹日,十日也。又「執旌節以宣布於四方,而憲邦之刑禁。」憲,表也。刑禁者,國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罰者。司寇正月布刑於天下,又懸其書於象魏,布憲則以旌節出宣令之,亦懸書於門閭及都鄙邦國。刑者王政所重,故丁寧焉。「一曰刑新國,用輕典;新國,新闢土、立君之國。用輕法,爲其未習教也。二曰刑平國,用中典;承平守成之國。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也。三曰刑亂國,用重典」。亂國,篡弒叛逆。「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謂盜賊羣輩若軍,共攻盜鄉邑家人者,殺之無罪。若今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無罪。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無罪」。謂同國不避者,將報之,必先言於士,無罪也。士,主獄官也。「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親,緦服以內。焚,燒也。辜之言枯也,謂磔之。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一八]踣,謂斃之,音妨付反。「傷人見血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告而誅之」。謂吏人相殺傷見血耳。攘獄者,距不受也。遏訟者,遏止訟者也。坐爲賊盜者,「其孥,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槀。舂人、槀人,此二官之役。今之奴婢,古之罪人,箕子爲之奴。罪隸,奴也,從坐沒入縣官者。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齓者,皆不爲奴」。有爵,謂命士以上也。齓,毀齒也。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一九]凡二千五百,所謂刑平邦用中典者也。「墨者使守門,黥面人,無妨禁衞也。劓者守關,以醜貌遠之也。宮者守內,人道既絕,於事便也。刖者守囿,驅禽獸,無急行。髡者守積」。王之同族,不處宮刑,是不翦其類也,但髡頭而已。凡王族皆於隱處罰之,故使守積。音恣。
穆王享國百年,耄荒,孔安國曰:「王即位過四十年,而耄亂忽荒。言百年大期,[二0]雖老而能用賢以揚名。」命呂侯度作刑。度時代所宜也。訓夏贖刑:穆王命呂侯作書,訓暢夏禹贖刑之法。[二一]從輕也。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多於初制五百章。其後,又作九刑。正刑五及流、贖、鞭、扑。
孔子曰:「大罪有五,而殺人爲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代;誣鬼神者,罪及四代;逆人倫者,罪及三代;亂教化者,罪及二代;手殺人者,罪止其身。」又曰:「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者,殺;作淫聲,造異服,設怪伎奇器以盪上心者,殺;行偽而固,言偽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惑衆者,殺;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人者,殺。此四誅者,不待時,不以聽。」
春秋時,子產相鄭,[二二]鑄刑書。鑄刑法於鼎。晉叔向遺書強非之,[二三]子產報曰:「吾以救世弊也。」具雜議篇上。
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罪。張晏曰:「父母、兄弟、妻子。」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武公三年,誅三父等而夷三族,以其殺出子。寧公子三人,長武公,爲太子;次德公;次出子。寧公卒,大庶長弗忌、威罍、三父廢太子,而立出子爲君。後三父等復共殺出子,立武公。
孝公初,衞鞅請變法令,令人爲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二四]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人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二五]爲私鬭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戮力本業,耕織玫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爲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爲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尊榮,[二六]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令既具,未布。恐人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人有能徙置北門者與十金。人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與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與五十金,以明不欺。秦人初言令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衞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二七]令初下,有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衞鞅曰:「此皆亂化之人也。」盡遷於邊城。其後人莫敢議令。甘龍、杜摯極非之。具雜議上篇。[二八]令之初作,一日臨渭,刑七百餘人,百姓皆苦之。居三年,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勇於公戰,怯於私鬭,秦人大治而大悅。魏文侯師李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具魏代語中。
始皇即位,遣將成蟜擊趙,反,死屯留,軍吏皆斬,及戮其屍。士卒死者,皆戮其屍。其後,嫪毐作亂,敗,其徒二十人皆梟首。懸首於木上,曰梟。車裂以徇,[二九]滅其宗。輕者爲鬼薪。取薪給宗廟,爲鬼薪。律曰:「鬼薪作三歲。」後又體解荊軻。及平六國,制夫人藏詩書及偶語,[三0]棄市;禁人聚語,畏其謗也。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爲城旦。律說:論決爲髡鉗,輸邊,築長城。城旦,四歲刑也。燕人盧生竊言「始皇樂以刑殺爲威」,因亡去。始皇聞之怒,諸生在咸陽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其後東郡星隕爲石,或刻其石曰:「始皇死。」始皇盡誅石旁人。
胡亥立,以趙高爲郎中令,更變律令,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羣盜起,胡亥責李斯,斯懼,上書請行督責,刑者相半。其後趙高譖斯,具五刑,腰斬,夷三族。具峻酷篇。
漢高帝初入咸陽,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傷人有曲直,盜賊有多少,故言抵。抵,至也,當也。蠲削秦法,兆人大悅。然大辟尚有三族之誅,三族,注已具上。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梟其首,葅其骨肉於市。葅,爲醢也。其誹謗詈詛,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戮。其後又制曰:「有耐罪以上,請之。」應劭曰:「此輕罪不髡,其耏鬢曰耐」。杜林以爲法度之字當從寸,故改耏爲耐。言耐罪以上,皆當先請也。顏師古曰:「耐,頰傍毛也,音而。」後以三章之法,不足禦姦,禦,止。遂令蕭何攈摭秦法,攈摭謂收拾。攈音九問反。摭音之石反。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三一]合爲九篇。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又制:「獄疑者,各讞所屬官長,皆移廷尉,廷尉不能決,具爲奏,附所當比律令以聞。」
惠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過誤之言,以爲妖言。是使衆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其除之。」[三二]又制:「上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城旦舂者,皆耐爲鬼薪、白粲。上造,爵滿十六者也。內外公孫,謂王侯內外孫也。[三三]耳孫,玄孫之子也,言已遠,但耳聞之也。今以上造有功勞,內外孫有骨血屬㜕,[三四]施德布惠,故事從其輕也。城旦,旦起行理城。[三五]舂者,婦人不參外徭,但舂作米。皆四歲刑也。今皆就鬼薪、白粲。鬼薪,已具上。白粲,坐擇米,使正白爲粲。皆三歲刑也。[三六]人年七十已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完之。」不加肉刑髡鬄也。[三七]若,參及之言也。[三八]謂七十以上及不滿十歲以下,皆完。除挾書律。挾,藏也。秦律:「敢挾書者,棄市。」
呂太后初,除三族罪。
文帝制:「人有犯法已論,其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孥,律令宜除之。孥,子也。秦法,一人有罪收其家。罪疑者與人。」從輕斷之。於是刑罰大省,[三九]斷獄四百。具寬恕篇。又感齊女淳于緹縈之言,除肉刑,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爲城旦舂;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釱左右趾代刖。今既曰完矣,不復云以完代完,此當言髡者完之矣。當黥者,髡鉗爲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及殺人先自告,謂殺人而自首得免罪者也。及吏受賕枉法,[四0]謂曲公法而受賂者。[四一]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今律所謂主守自盜者。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命者,名也,成其罪也。殺人害重,受賕、盜物,贓汙之身,故此三罪,已被論名而又犯笞,亦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爲城旦舂,滿三歲爲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爲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爲庶人。男子爲隸臣,女子爲隸妾。鬼薪白粲滿一歲,爲隸臣妾。[四二]隸臣妾滿二歲,爲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爲庶人。罪降爲司寇,故一歲。正司寇,故二歲。其亡逃及有罪耐已上,不用此令。」在本罪中又重犯者也。具肉刑議篇。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斬右趾者又當死。[四三]斬左趾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斬右趾者棄市,故入於死。以笞五百代斬左趾,笞三百代劓,笞數既多,亦不活也。
景帝制:「改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全。「自今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理、所行、所將,[四四]行,謂按察。夏孟反。[四五]其與飲食計償費,勿論。計所費而償其直,勿論罪。他物,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贓爲盜。他物,謂非飲食。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四六]奪爵爲士伍,免之。謂奪其爵,令爲士伍,又免其官職,即今律所謂「除名」也。士伍者,言從士卒之伍。無爵,罰金二斤,沒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贓」。畀,與也。以所受之贓與捕告者。其後,罷磔曰棄市。先此,諸死刑皆磔之於市,今罷之。若妖逆,則磔之。磔謂張其尸也。具寬恕篇。復下詔曰:「長老,人所尊敬也;鰥寡,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孕者未乳,乳,產。師、侏儒,樂師,瞽者。侏儒,短人,不能走。當鞫繫者,頌繫之。頌讀曰容。容寬不桎梏。罪死欲腐者,許之。」如腐木不生實矣。六年,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又以笞者或至死未畢,復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百。其定箠令,箠,策也,所以擊者也。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笞臀,先時笞背。畢一罪乃得更人」。更人,更易行笞人。自是笞者得全。然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人易犯之。
孝武徵發煩數,人窮犯法,遂令張湯、趙禹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見知人犯法不告爲故縱,而所監臨部主有罪并連坐。緩深故之罪,孝武欲急刑,吏深害及故入人罪者,皆寬緩之。急縱出之誅。吏釋罪人,疑以爲縱出,則急誅之。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蕭何本定律九篇,叔孫通又加十八篇,張湯又撰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撰朝律六篇,合爲六十篇。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以例相比況。文書既繁,主者不能徧睹,或罪同而論異。具舞紊篇。
孝宣制:[四七]「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凡首匿者,言爲謀首而藏匿罪人。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宣帝患刑法不一,置廷平四人平之。具雜議篇。
成帝鴻嘉初,又定令:「年未滿七歲,賊鬭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尉以聞,得減死。」合於三赦幼弱老眊之人。[四八]皆法令稍定,近古而便人者也。
哀帝綏和二年,除誹謗詆欺法。
平帝元始中,制曰:「前詔有司,復貞婦,歸女徒,誠欲以防邪僻,全貞信。及眊悼之人,人八十曰眊,言老昏暗也;七歲曰悼,言未成人,若死亡,可哀悼。刑罰所不加,聖王之所制也。惟苛暴吏多拘繫犯法者親屬婦女、老弱。其明敕百僚:婦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歲以下,家非坐不道,[四九]詔所名捕,他皆無得繫。名捕,謂下詔特所捕也。其當驗者,即驗問。就其所居而問之。定著令。」王莽居攝,翟義、劉信起兵討莽,莽敗之,夷三族。其後陳良、終帶叛入匈奴,莽求得,行焚如之刑。具峻酷篇。
後漢光武留心庶獄,然自王莽篡位之後,舊章不存,法網弛縱,無以懲肅。梁統上疏曰:「臣竊見元帝初元五年,輕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輕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五0]自後人輕犯法,吏易殺人。臣愚以爲刑罰不苟務輕,[五一]務其中也。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爲除殘去亂也。高帝定法,傳之後代。文帝遭代康平,因時施恩,省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幾平。武帝值中國全盛,征伐遠方,百姓罷弊,豪傑犯禁,姦吏弄法,故重遁匿之科,[五二]著知縱之律。宣帝履道握要,[五三]以御海內,臣下奉憲,不失繩墨,天下稱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淺,丞相王嘉等便以數年之間,[五四]虧除先帝舊約,穿令斷律,[五五]凡百餘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條奏。伏請擇其善者而從之,定不易之典。」時廷尉議,以爲崇刑峻法,非明王急務,遂罷之。
章帝時,郭躬條奏,請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五六]著於令。陳寵又代躬爲廷尉,帝納寵言,制除鉆鑽諸慘酷之科,解妖惡之禁,又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五七]著於令。寵復鉤校律令,刑法溢於甫刑者,[五八]奏除之,鉤,猶勘也,音工侯反。溢,出也。曰:「今律令,犯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五九]七十九贖罪。請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合爲三千。其餘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詳除。」會寵得罪,遂罷。並具寬恕篇。
安帝永初中,法稍苛繁,人不堪之,陳寵子忠復爲尚書,略依寵意,奏上三十三條,[六0]爲決事比,比,例也,必寐反。[六一]以省請讞之弊。又上除蠶室刑;西漢文、景已除宮刑,[六二]今復除蠶室刑者,是當時雖有文而未悉斷,武帝時,司馬遷犯法,下蠶室,即其事矣,今申明除之。解贓吏三代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狂易,謂狂而易性也。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六三]
獻帝初,應劭又刪定律令,撰具律本章句、尚書舊事、廷尉版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詔書及春秋折獄,凡二百五十篇。又集議駁三十篇,以類相從,凡八十二事。於是舊事存焉。
曹公秉政,欲復肉刑,陳羣深陳其便,鍾繇亦贊成之,孔融、王修不同其議,遂止。具肉刑議篇。於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六四]是時乏鐵,故易以木焉。又以漢律太重,故令依律論者聽得科半,使從半減也。[六五]
魏文帝受禪後,有大女劉朱,撾子婦酷暴,前後三婦自殺,論朱減死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殺人減死之令。[六六]
明帝改士庶罰金之令,男聽以罰代金,[六七]婦人加笞還從鞭督之例,以其形體裸露故也。[六八]時所用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六九]著法經,以爲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囚、捕二篇;[七0]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爲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七一]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傳習,以爲秦相。漢承其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七二]合爲九篇。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漢時決事,集爲令甲以下三百餘篇,又司徒鮑昱撰嫁娶辭訟決爲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代有增損,輕重乖異。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異篇,實相採入。盜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盜章之文,興律有上獄之法,廄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錯糅無常。後人生意,各爲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七三]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天子於是詔,但得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餘家。衞覬又奏曰:「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用者之所卑下。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然而律文煩廣,事比衆多,離本依末,決獄之吏如廷尉獄吏范洪受囚絹二丈,附輕法論之;獄吏劉象受屬偏考囚張茂物故,附重法論之。洪、象雖皆棄市,而輕枉者相繼。其後,天子又下詔改刑制,命陳羣、劉邵等刪約舊科,旁采漢律,定爲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餘篇。其序略曰:
舊律所以難知者,由於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則文荒,文荒則事寡,事寡則罪漏。故集罪例以爲刑名,冠於律首。
盜律有刼掠、恐喝、和賣買人,科有持質,皆非盜事,故分以爲刼掠律。賊律有欺謾、詐偽、踰封、矯制,囚律有詐偽生死,令丙有詐自復免,[七四]事類衆多,故分爲詐律。賊律有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及諸亡印,金布律有毀傷亡失縣官財物,故分爲毀亡律。囚律有告劾、傳覆,廄律有告反逮受,[七五]科有登聞道辭,故分爲告劾律。[七六]囚律有繫囚、鞫獄、斷獄之法,[七七]興律有上獄之事,科有考事報讞,宜別爲篇,故分爲繫訊、斷獄律。盜律有受所監臨受財枉法,雜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錢,[七八]科有使者驗賂,其事相類,故分爲請賕律。[七九]盜律又有㪍辱強賊,興律有擅興徭役,具律有出賣呈,[八0]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爲擅興律。興律有乏徭稽留,賊律有儲峙不辦,廄律有乏軍之興,及舊典有奉詔不謹、不承用詔書,漢氏施行有小愆乏及不如令,[八一]輒劾以不承用詔書之罪腰斬,[八二]不宜復爲法,[八三]故復別爲之留律。秦代舊有廄置、乘傳、副車、食廚,漢初承秦不改,後以費廣稍省,故後漢但設騎置,故除廄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爲郵驛令。[八四]其告反逮驗,別入告劾律。上言變事,以爲變事令。以驚事告急,[八五]與興律烽燧及科令者,[八六]以爲驚事律。盜律有還贓畀主,金布律有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爲償,[八七]科有平庸坐贓事,以爲償贓律。蓋律之初制,無免坐之文,張湯、趙禹始作監臨部主、見知故縱之例:其見知而故不舉劾者與同罪,失不舉劾各以贖論,其不見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約而例通。科之爲制,每條有違科,不覺不知,從坐之免不復分別,而免坐繁多,宜總爲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爲免坐律。諸律令中有教制,本條無從坐之文者,皆從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於正律九篇爲增,於旁章科令爲省矣。
更依古義,制爲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有七名,[八八]以爲律首。又改賊律,以言語及犯宗廟園陵,謂之大逆無道,腰斬,家屬從坐,不及祖父母、孫。至於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污瀦,或梟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嚴絕惡跡也。[八九]賊鬭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讎,所以止殺害也。殺繼母與親母同,[九0]防繼假之隙也。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也。毆兄姊加至五歲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誣告人反,罪及親屬,異於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誣也。改投書棄市之科,所以輕刑也。正篡囚棄市之罪,斷兇強爲義之蹤也。二歲刑以上,除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煩獄也。[九一]改諸郡不得自擇伏日,所以齊風俗也。
斯皆魏代所改。[九二]其大略如是。
司馬景王輔政時,犯大逆者,其法誅及已出之女。毌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顗通表魏帝,以乞其命。詔聽離婚。荀氏所生女芝,爲潁川太守劉子元妻,[九三]亦坐死,以懷姙繫獄。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爲官婢,以贖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議曰:「臣以爲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適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節也。而父母有罪則追刑,夫黨見誅又隨戮,一人之身,內外受辟。今女既嫁,則爲異姓之妻;如或產育,則爲他族之母。無辜受戮,傷孝子之心。且男既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於二門。臣以爲在室宜從父之誅,既醮可隨夫之罰。」於是有詔改定律令。
司馬文王繼秉魏政,患前代律令煩雜,陳羣、劉邵雖經改革,而科網太密,[九四]於是命賈充、鄭沖、荀顗、荀勖、羊祜、王業、杜友、杜元凱、裴楷、周雄、郭頎、成公綏、柳軌、榮邵等定法令,就漢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改舊律爲刑名、法例,辨囚律爲告劾、繫訊、斷獄,分盜律爲請賕、[九五]詐偽、水火、毀亡,因事類爲衞宮、違制,撰周官爲諸侯律,合二十篇,[九六]六百三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穢,歸於益時。[九七]其餘未宜除者,若軍事、田農、酤酒,未得皆從人心,權設其法,太平當除,故不入律,悉以爲令。施行制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入律也。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爲故事。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除謀反適養母出女嫁皆不復還坐父母棄市,省禁錮相告之條,去捕亡、亡沒爲官奴婢之制。輕過誤老小女人當罰金、杖者,皆令半之。重姦伯叔母之令,棄市。淫寡女,三歲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爲正,不理私約。峻禮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言,[九八]六十卷。故事三十卷。
校勘記[一] 刑法序 原無「法序」,今訂補。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刑法第一序」,明刻本作「刑法一」,王吳本作「刑制序」。
[二] 無毛羽以禦寒暑 「禦」下原有「其」,北宋本、傅校本有「之」,明刻本有「於」,俱是衍文。今據漢書刑法志一0七九頁及王吴本刪。
[三] 羣而聚之 漢書刑法志一0七九頁作「從之成羣」。
[四] 刑於百度 「刑」北宋本作「則」。
[五] 行之有次第爾 「次第」漢書刑法志一0九一頁作「逆順」。
[六] 開元格 「格」下原有「附」,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卷一七0卷目刪。
[七] 刑制上 此題右上方原有「刑一」二字,單占一行,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八] 虞舜聖德聰明 「虞」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九] 竄三苗於三危 「竄」原脫,據諸本補。
[一0]洪範鯀則殛死禹乃嗣興 「洪範」及「乃」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左氏傳」及「則」。按:左傳襄公二十一年作「鯀殛而禹興」,節引洪範。
[一一]五流各有所居之差 「差」原訛「地」,據尚書舜典偽孔傳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前古五帝之代 「前古」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古前」。
[一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 原脫訛作「夏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刑興皆叔世也」,今據左傳昭公六年補刪。
[一四]不用肉刑矣佑以爲不然 「矣佑」原作「其後」,後人妄改。今據北宋本改回。
[一五]左氏班書向恐而不據其讖緯之言同不足徵也 「向恐」原作「何忽」,「同」原作「固」,據北宋本改。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向」字不誤。按:恐,疑也。
[一六]周秋官之職之三典 下「之」原作「建」,後人擅改,今據北宋本改回。
[一七]浹日而斂 「日」原訛「旬」,據周禮大司寇改。注同。
[一八]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 「凡」與「肆之」原脫,據周禮掌戮增補。
[一九]殺罪五百 「殺」原訛「髡」,據周禮司刑改。
[二0]言百年大期 「期」原作「其」,據尚書呂刑偽孔傳改。
[二一]訓暢夏禹贖刑之法 「暢」原訛「楊」,據尚書呂刑偽孔傳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二二]子產相鄭 原「鄭」下有「國」,清人擅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二三]叔向遺書強非之 「強」原作「以」,清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二四]而相牧司連坐 「牧」原訛「收」,據史記商君傳二二三0頁改。按:索隱云:「牧司謂相糾發也。」
[二五]各以率受上爵 「率」原訛「律」,據史記商君傳二二三0頁改。
[二六]有功者尊榮 「尊」史記商君傳二二三0頁作「顯」,通典避中宗諱改。
[二七]秦人皆趨令 「令」下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有「行之」。按:史記商君傳二二三一頁此句下有「行之十年,秦民大悅」。「行之」本屬下,杜佑誤讀。
[二八]具雜議上篇 「上篇」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二九]車裂以徇 「以」原無,據史記秦始皇本紀二二七頁增補。
[三0]制夫人藏詩書及偶語 「夫」原作「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三一]益事律興廄戶三篇 「興」上原衍「擅」,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二頁、唐六典卷六注、唐律疏議卷一刪。按:疏議卷一六云:「漢相蕭何創爲興律,魏以擅事附之,名爲擅興律。晉後去擅爲興。又至高齊,改爲興擅律。隋開皇改爲擅興律。」
[三二]惠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衆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其除之 「惠」原作「文」,從北宋本改。按:詳上下文,前云高帝,後云呂后,此自當作惠帝。然此制見漢書文帝紀一一八頁,杜佑誤繫於惠帝名下耳。
[三三]內外公孫謂王侯內外孫也 「內外公孫謂王」原脫,據漢書惠帝紀應劭注八七頁補。
[三四]內外孫有骨血屬㜕 「血」原作「肉」,「㜕」原脫,據漢書惠帝紀應劭注八七頁改補。
[三五]旦起行理城 「旦」原涉上而脫,據漢書惠帝紀應劭注八七頁補。
[三六]皆三歲刑也 「三」原訛「二」,據漢書惠帝紀應劭注八七頁及王吴本改。按:鬼薪白粲爲三歲刑,見漢舊儀。
[三七]不加肉刑髡鬄也 「鬄」下原衍「剃」,據漢書惠帝紀孟康注八八頁刪。
[三八]若參及之言也 「參」漢書惠帝紀師古注八八頁作「預」,通典避代宗諱改。
[三九]於是刑罰大省 「罰」原訛「法」,據漢書刑法志一0九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0]及吏受賕枉法 「賕」原作「贓」,據漢書刑法志一0九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下同。
[四一]謂曲公法而受賂者 原脫「公」,據漢書刑法志師古注一一00頁補。按:北宋本、傅校本有「公」無「法」。
[四二]鬼薪白粲滿一歲爲隸臣妾 「一」原作「三」。標點本漢書刑法志師古注一一00頁據王先謙說改作「一」,今從改。
[四三]斬右趾者又當死 「死」原訛「刑」,據漢書刑法志一0九九頁、冊府卷六0九七三一八頁改。
[四四]受其官屬所監所理所行所將 「所監」原脫,據漢書景帝紀一四0頁、冊府卷六0九七三一八頁補。
[四五]夏孟反 「夏孟」原作「下更」,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六]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 「送」原脫,據漢書景帝紀一四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七]孝宣制 「宣」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昭」,誤。以下制文見漢書宣帝紀二五一頁。
[四八]合於三赦幼弱老眊之人 「幼」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劣」。
[四九]家非坐不道 「家」原脫,據漢書平帝紀三五六頁補。
[五0]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 「死」原脫,據後漢書梁統傳並李注引東觀記一一六六頁、晉書刑法志九一八頁及王吴本補。
[五一]刑罰不苟務輕 「罰」原作「法」,據北宋本改。按:晉書刑法志九一八頁作「罰」。
[五二]故重遁匿之科 「遁」原作「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晉書刑法志九一八頁作「遁」。
[五三]宣帝履道握要 「握」原脫,據晉書刑法志九一八頁補。
[五四]孝元孝哀即位日淺丞相王嘉等便以數年之間 「孝元孝哀」晉書刑法志九一八頁作「孝成孝哀」,而後漢書梁統傳一一六七頁作「哀平」。按:漢書王嘉傳三四八八頁說王嘉於哀帝建平三年代平當爲丞相,則作「哀平」爲是。此云「孝元孝哀」,乃杜佑編寫失誤。
[五五]穿令斷律 「穿」原訛「定」,據晉書刑法志九一八頁改。
[五六]請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 後漢書郭躬傳一五四四頁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四」作「三」。
[五七]又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 「之」原脫,據後漢書陳寵傳一五四九頁、晉書刑法志九一九頁補。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請」作「詰」。
[五八]刑法溢於甫刑者 「刑」原訛「條」,據北宋本、王吴本改。按:晉書刑法志九二0頁作「刑」。
[五九]千五百耐罪 「百」下原衍「七」,據後漢書陳寵傳一五五四頁、晉書刑法志九二0頁刪。
[六0]奏上三十三條 「三十三」王吴本及後漢書陳寵傳一五五六頁、通考卷一六四均作「二十三」。
[六一]必寐反 「寐」原訛「寤」,據北宋本、王吴本改。按:後漢書陳寵傳李賢注即作「寐」。
[六二]西漢文景已除宮刑 「已」原訛「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六三]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 後漢書陳忠傳一五五六頁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聽」及「所」。
[六四]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 「犯」原訛「記」,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二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三頁改。
[六五]使從半減也 「從」原脫,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二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三頁補。
[六六]因是下怨毒殺人減死之令 「怨」原訛「愁」,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二頁改。
[六七]男聽以罰代金 晉書刑法志九二二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四頁作「男聽以罰金」。
[六八]以其形體裸露故也 「形」原訛「刑」,據諸本改。
[六九]悝撰次諸國法 「悝」原涉上而脫,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二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四頁補。
[七0]盜賊須劾捕故著囚捕二篇 「盜賊」原涉上而脫,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二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四頁補。按:「須劾捕」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訛作「頃刻追捕」。「囚」原訛「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唐律疏議卷二九、唐六典卷六注、御覽卷六三八二八五六頁均作「囚」。
[七一]又以具律具其加減 「具律」原訛「其律」,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二頁、唐六典卷六注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脫此二字。
[七二]益事律興廄戶三篇 「興」上原衍「擅」,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二頁刪。
[七三]家數十萬言 「家」原涉上而脫,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三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四頁補。
[七四]令丙有詐自復免 「令丙有」原脫,據晉書刑法志九二四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四頁補。
[七五]廄律有告反逮受 晉書刑法志九二四頁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反」作「及」。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四頁「告反」作「獄之」。
[七六]故分爲告劾律 「劾」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按:晉書刑法志九二四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四頁均有「劾」。
[七七]囚律有繫囚鞫獄斷獄之法 「斷獄」原脫,據晉書刑法志九二四頁補。
[七八]令乙有呵人受錢 「有」下原衍「所」,據晉書刑法志九二四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四頁刪。
[七九]故分爲請賕律 「賕」原訛「贓」,據晉書刑法志九二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四頁也作「賕」。
[八0]具律有出賣呈 「具」原訛「其」,據晉書刑法志九二四頁及北宋本改。
[八一]漢氏施行有小愆乏及不如令 「乏及」晉書刑法志九二四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四頁作「之反」。王吴本「乏」作「之」。
[八二]輒劾以不承用詔書之罪腰斬 「之罪」晉書刑法志九二四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四頁作「乏軍」。
[八三]不宜復爲法 晉書刑法志九二四頁此句上有「又減以丁酉詔書丁西詔書漢文所下」十五字。
[八四]以爲郵驛令 「驛」原訛「騎」,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五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五頁改。
[八五]以驚事告急 「驚」原作「警」,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下同。
[八六]與興律烽燧及科令者 沈家本律目考疑「令」爲「合」之訛。
[八七]以呈黃金爲償 「償」晉書刑法志九二五頁作「價」。
[八八]凡三十有七名 「名」原訛「各」,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五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五頁改。
[八九]所以嚴絕惡跡也 「跡」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路」。
[九0]殺繼母與親母同 「與」原訛「於」,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一]省所煩獄也 「省所」原誤作「所以省」,據晉書刑法志九二六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五頁刪乙。
[九二]斯皆魏代所改 「斯」原作「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三]潁川太守 「潁」原訛「穎」,諸本訛「頴」,據晉書刑法志九二六頁改。
[九四]而科網太密 「太」晉書刑法志九二七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六頁作「本」。
[九五]分盜律爲請賕 「賕」原訛「贓」,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六]合二十篇 晉書刑法志九二七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六頁同。北宋本、王吴本「二」作「三」。
[九七]歸於益時 「歸」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存」。
[九八]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言 「二千」原訛「三千」,「三百」原訛「二百」,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七頁及北宋本改。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四
刑法二[一]
刑制中晉 東晉 宋 齊 梁 陳 後魏 北齊 後周 隋
晉武帝泰始三年,賈充等修律令成,帝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頒新律。其後,明法掾張斐又注律,[二]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終於諸侯者,所以畢其政也。
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三]正加減之等差,明發衆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其犯盜賊、詐偽、請賕者,[四]則求罪於此,作役、水火、畜養、守備之細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訊爲之心舌,捕繫爲之手足,斷獄爲之定罪,名例齊其法制。[五]自始及終,往而不窮,變動無常,周流四極,上下無方,不離於法律之中。
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不以爲然謂之「失」,[六]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相趣謂之「鬭」,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七]不意誤犯謂之「過」,[八]逆節絕理謂之「不道」,陵上僭貴謂之「惡逆」,將害未發謂之「戕」,倡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制衆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強」,攻惡謂之「略」,三人謂之「羣」,取非其物謂之「盜」,貨財之利謂之「贓」:凡二十者,律義之較名也。
夫律者,當慎其變,審其理。若不承用詔書,無故失之刑,當從贖。謀反之同伍,實不知情,當從刑。此故失之變也。卑與尊鬭,皆爲賊,鬭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爲戲,戲之重也。向人室廬道逕射,不得爲過,失之禁也。都城人衆中走馬殺人,當爲賊,[九]賊之似也。過失似賊,戲似鬭,鬭而殺傷傍人又似誤,盜傷縛守似強盜,呵人取財似受賕,囚辭所連似告劾,[一0]諸勿聽治似故縱,持質似恐喝:如此之比,爲無常之格也。
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意善功惡,以金贖之。故律制,生罰不過十四等,[一一]死刑不過三,徒加不過六,囚加不過五,累作不過十一歲,累笞不過千二百,刑等不過一歲,金等不過四兩。月贖不計日,日作不拘月,歲數不疑閏。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復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數;不可并數,乃累其加。以加論者,但得其加;與加同者,連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論。以人得罪與人同,以法得罪與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齊其防;親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禮樂崇於上,故降其刑;刑法閑於下,[一二]故全其法。是故尊卑敍,仁義明,九族親,王道平也。
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勢下手取財爲強盜,不自知亡爲縛守,將中有惡言爲恐喝,不以罪名呵爲呵人,以罪名呵爲受賕,刼召其財爲持質:此六者,以威勢得財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與爲受求,所監求而後取爲盜贓,輸入呵受爲留難,斂人財物積藏於官爲擅賦,加毆擊之爲戮辱:諸如此類,皆爲以威勢得財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則情動於中,而形於言,暢於四支,發於事業。是故姦人心愧而面赤,內怖而色奪。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後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奪,捧手似謝,擬手似訴,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鬭,矜莊似威,怡悅似福,喜怒憂懼,[一三]貌在聲色;姦貞猛弱,候在視息。出口有言當爲告,下手有禁當爲賊,喜子殺怒子當爲戲,怒子殺喜子當爲賊:諸如此類,自非至精不能極其理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殺傷人,他皆勿論,即誣告謀反者反坐。十歲,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謁殺之。[一四]賊燔人廬舍積聚,盜贓五疋以上,棄市;即燔宮府積聚盜,亦當與同。毆人,教令者與同罪;即令人毆其父母,不可與行者同得重也。若得遺物強取強乞之類,無還贓法隨例畀之文。法律中諸不敬,違儀失式,及犯罪爲公爲私,贓入身不入身,皆隨事輕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奧,不可以一體守也。或計過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一五]或隨事以盡情,或取舍以從時,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輕以就下。公私廢避之宜,除削重輕之變,皆所以臨時觀釁者。用法執詮者幽於未制之中,采其根芽之微,致之機格之上,稱輕重於毫銖,考輩類於參伍,然後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聖典者若操刀執繩,刀妄加則傷物,繩妄彈則侵直。梟首者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贖罰者誤之誡: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寶君子而逼小人也,故爲敕慎之經,皆擬周易有變通之體焉。
夫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一六]推而行之謂之通,舉而措之謂之格。[一七]刑殺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似秋彫落之變,贖失者是春陽悔吝之疵也。五刑成章,輒相依准,法律之義也。
東晉元帝爲丞相,在江東承制。時百度草刱,議斷不循法,人立異議,高下無狀。主簿熊遠奏曰:「自軍興以來,臨事改制,朝作夕改,至於主者不敢任法,每輒關諮,委之大官,非爲政之體。若本曹處事不合法令,監司當以法彈違,不得動用開塞,以壞成事。按法蓋麤術,非妙道也,矯割物情,以成法耳。若每隨物情,輒改法制,此爲以情壞法。法之不一,是謂多門,開人事之路,廣私請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爲駮議者,若違律令節度,當合經傳及前比故事,[一八]不得任情以破成法。愚謂宜令錄事更立條制,諸立議者皆當引律令經傳,不得直以情言,無所依准,以虧舊典也。」是時帝以權宜從事,尚未能從。而河東衞展爲晉王大理,考擿故事有不合情者,又上書曰:「今施行詔書,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問子所在。近主者所稱庚寅詔書,舉家逃亡家長斬。若家長是逃亡之主,斬之雖重猶可;設子孫犯事,將考父祖逃亡,逃亡是子孫,而父祖嬰其酷。傷順破教,如此者衆。相隱之道離,則君臣之義廢;君臣之義廢,則犯上之姦生矣。今詔書宜除者多,有便於當今,著爲正條,則法差簡易。」元帝令曰:「先自元康以來,事故荐臻,刑禁滋蔓。大理所上,宜朝堂會議,蠲除詔書不可用者,此孤所虛心者也。」
宋文帝時,蔡廓爲侍中,建議以爲:「鞫獄不宜令子孫下辭,明言父祖之罪。虧教傷情,[一九]莫此爲大。自今但令家人與囚相見,無乞鞫之訴,[二0]便足以明伏罪,不須責家人下辭。」朝議咸以爲允,從之。
時王弘上疏曰:「主守偷五疋,常偷四十疋,並死,太重。請加主守至十疋,常偷至五十疋。」具寬恕篇。劉秀之爲尚書右僕射,請改定制令,疑部人殺長吏科,議者謂值赦宜加徙送,[二一]秀之謂:「律文雖不明部人殺官長之旨,若值赦但止徙送,便與悠悠殺人曾無一異。人敬官長,比之父母,行害之身雖遇赦,謂宜付尚方,窮其天命,家口令補兵。」從之。
謝莊爲都官尚書,奏改定州獄曰:[二二]「舊官長竟囚畢,郡遣督郵案驗,仍就施刑。[二三]督郵賤吏,非能異於官長,雖有案驗之名,而無研究之實。愚謂此制宜革。自今入重之囚,縣考正畢,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親臨覆辯,必收聲吞釁,然後就戮。若二千石不能決,乃度廷尉。神州統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歸臺獄。必令死者不怨,生者無恨。」
齊武帝令刪定郎王植之集注張、杜舊律,合爲一書,凡千五百三十條。事未施行,其文殆滅。
梁武帝制,依周、漢舊事,有罪者贖。其科,凡在官身犯,罰金。鞭杖杖督之罪,悉入贖停罰。其臺省令史士卒欲贖者,聽之。
時齊時舊郎蔡法度,能言齊王植之律,於是使損益舊本,以爲梁律。天監初,又令王亮等定爲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盜刼,四曰賊叛,五曰詐偽,六曰受賕,七曰告劾,八曰討捕,九曰繫訊,十曰斷獄,十一曰雜,十二曰戶,十三曰擅興,十四曰毀亡,十五曰衞宮,十六曰水火,十七曰倉庫,十八曰廄,十九曰關市,二十曰違制。其制刑爲十五等之差:棄市以上爲死罪,大罪梟其首,其次棄市。刑二歲以上爲耐罪,言各隨伎能而任使之也。有髡鉗五歲刑,笞二百,收贖絹男子六十疋;又有四歲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歲刑,男子三十六疋;又有二歲刑,男子二十四疋。罰金一兩以上爲贖罪。贖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贖髡鉗五歲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兩,男子十四疋;贖四歲刑者,金一斤八兩,男子十二疋;贖三歲刑者,金一斤四兩,男子十疋;贖二歲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罰金十二兩者,男子六疋;罰金八兩者,男子四疋;罰金四兩者,男子二疋;罰金二兩者,男子一疋;罰金一兩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以贖論,故爲此十四等之制。[二四]又制九等之差:[二五]有一歲刑,半歲刑,百日刑,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四十,鞭杖三十,[二六]鞭杖二十,鞭杖十。又有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奪勞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四十;[二七]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十。論加者上就次,當減者下就次。凡繫獄者,不即答款,應加測罰,不得以人士爲隔。若人士犯罰,違捍不款,宜測罰者,先參議牒啟,然後科行。斷食三日,[二八]聽家人進粥二升。女及老小,百五十刻乃與粥,滿千刻而止。囚有械、杻、斗械及鉗,[二九]並立輕重大小之差,而爲定制。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靼之舌反[三0]不去廉。皆作鶴頭紐,長尺一寸。[三一]梢長二尺七寸,廣三分,[三二]靶長二尺五寸。[三三]杖皆用生荊,長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大頭圍寸三分,[三四]小頭八分半。法杖圍寸三分,[三五]小頭五分;小杖圍寸一分,小頭極杪。諸督罰,大罪無過五十、三十,小者二十。當笞二百以上者,笞半,餘半後決,中分鞭杖。老小於律令當行鞭杖罰者,皆半之。其應得法鞭、杖者,以熟靼鞭、小杖。過五十者,稍行之。將吏以上及女人應有罰者,以罰金代之。其以職員應罰及律令指名制罰者,不用此令。其問事諸罰,皆用熟靼鞭、小杖。其制鞭、制杖,法鞭、法杖,[三六]自非特詔,皆不得用。詔鞭杖在京師者,皆於雲龍門行。女子懷孕者,勿得決罰。其反、叛、大逆以上,皆斬。父子同產男,無少長,皆棄市。母妻姊妹及應從坐棄市者,[三七]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爲奴婢。資財沒官。刼身皆斬,妻子補兵。遇赦降死者,[三八]黵面爲刼字,黵音都感反。髡鉗,補冶鎖士終身。其下又謫運配材官冶士、尚方鎖士,[三九]皆以輕重差其年數,其重者或終身。士人有禁錮之科,[四0]亦以輕重爲差。其犯清議,則終身不齒。耐罪囚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孕者、盲者、侏儒當械繫者,及郡國太守相、都尉、關中侯以下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四一]及所坐非死罪除名之罪,[四二]二千石以上非檻徵者,並頌繫之。丹陽尹月一詣建康縣,令三官參共錄獄,察斷枉直。其尚書當錄人之月者,與尚書參共錄之。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條。又有令三十卷。其後,除贖罪之科。舊獄法,夫有罪,逮妻子;子有罪,逮父母。十一年詔曰:「自今捕謫之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者,[四三]可停將送。」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帝優借朝士,有罪多屈法申之,百姓有犯則按法。具舞紊篇。
議曰:夫按法用刑,[四四]誠難差異,然酌於人情,通於物理,衣冠之與黎蒸,如草木之有秀茂,若戮一士族,雖或無冤,如摧茂林,薙翹秀,或覩其殄瘁,[四五]則多傷憫之懷,使人離心,皆如崩角;若戮一匹庶,縱或小屈,如斬叢撥,蹂荒蕪,未覺其彫殘,乃鮮嗟歎之議。免俗惶駭,不猶愈乎?儻謂不然,立覩其患。武帝深旨,未可爲尤。前志著八議之科,近法有收贖之制,豈比下俚,便令同儕。往事足徵,未可多咎。
陳武帝令尚書刪定郎范泉參定律令,[四六]又令徐陵等知其事,制律三十卷,科三十卷。[四七]其制唯重清議禁錮之科。若搢紳之族,犯虧名教,不孝及內亂者,終身不齒;先與士人爲婚者,[四八]許妻家奪之。其獲賊帥、士人惡逆,雖經赦免死付冶,[四九]聽將妻入役,不爲年數。又存贖罪之律,[五0]復父母緣坐之刑。自餘一用梁法。其有贓驗昭然而不款伏,則上測立。立測者,以土爲垜,高一尺,上圓,劣容囚兩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訖,著兩械及杻,上垜。一上測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測,七日一行鞭。[五一]凡經鞭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髡鞭五歲刑,降死一等,鏁二重。[五二]其五歲刑以下,[五三]並鏁一重。五歲四歲刑,若有官,准當二年,餘並居作。其三歲刑,若有官,准當二年,餘一年贖。若公坐過誤,[五四]罰金。其二歲刑,有官者,贖論。[五五]一歲刑,無官亦贖論。寒庶人,准決鞭杖。[五六]囚並著械,徒並著鏁,亦不計階品。[五七]死罪將決,乘露車,著三械,加拲手:[五八]至市,脫手械及拲手焉。拲,音拱,兩手曰拲。當刑於市者,夜須明,雨須晴;朔日,[五九]八節、六齋日,月在張心日,並不得行刑。廷尉寺爲北獄,建康縣爲南獄,並置正監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書、[六0]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錄冤屈;御史中丞、侍御史、蘭臺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後魏起自北方,屬晉室之亂,部落漸盛,其主乃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人乘寬政,多以違令得罪,死者以萬計。於是國落騷然。其後,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男女不以禮交,皆死。人相殺者,聽與死家牛馬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繫訊連逮之坐。[六一]盜官物一備五,私物一備十。及道武既平定中原,患舊制太峻,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約定科令。
至太武帝神䴥中,詔崔浩定律令。除五歲、四歲刑,增一年刑。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沒縣官。害其親者,轘之。爲蠱毒者,男女皆斬,焚其家。巫蠱者,負羖羊,抱犬,沈諸泉。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畿內人富者燒炭於山,貧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槀,其痼疾不逮於人,守苑囿。王官階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婦人當刑而孕,產後百日乃決。年十四以下,[六二]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十非殺人不坐。[六三]拷訊不踰四十九。
論刑者,部主具狀,[六四]公車鞫辭,而三都決之。當死者,定案奏聞,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刑之。諸州國之大辟,[六五]皆先讞報乃施行。其後,因官吏黷貨,太延中,詔吏人得舉告牧守之不法。於是兇悖者求得牧宰之失,乃貪暴於閭閻。真君中,以有司斷法不平,詔諸疑獄,皆付中書,依經義論決。初,盜律贓四十疋致大辟,人多慢政,乃減至三疋。十一年,誅崔浩。具峻酷篇。正平初,又令胡方回、游雅改定律制,凡三百七十條,[六六]門房之誅四,大辟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
文成帝太安中,以庶士多因酒致酗訟,[六七]制禁釀酒,沽、飲皆斬,吉凶賓親則開禁,有日程。[六八]增置候官,伺察諸違。犯贓二丈,皆斬。具峻酷篇。又增律七十九章,門房之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至獻文帝,[六九]除口誤,開酒禁。
故事,斬皆裸形伏櫍。砧也。孝文太和初,[七0]制不令裸形。又令高閭修改舊文,隨例增減,凡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誅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羣行剽刼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梟首。時法官及州縣多爲重枷,復以縋石懸於囚頸,傷肉至骨,[七一]勒以誣服,吏以爲能。帝聞而傷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證而不款辭者,[七二]不得大枷。」律:「枉法十疋,義贓二百疋,[七三]大辟。」既頒祿制,更定義贓一疋,[七四]枉法無多少,皆死。賕謁之路殆絕。帝哀矜庶獄,罪人多全命徙邊。其後,又詔:「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丁子孫,又無周親者,仰按後列奏以待報,著之令。」[七五]
宣武帝正始初,尚書令高肇等奏曰:[七六]「杖之小大,鞭之長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輕重,先無成制。請造大枷長丈三尺,[七七]喉下長丈,通頰木各方五寸,以擬大逆外叛。」自是枷杖之制,頗有定准。法例律:「五等爵及在官品令從第五以上,皆當刑二歲。[七八]免官者,三載之後聽仕,降先階一等。」邢巒奏:「官人若有罪本除名,[七九]以職當刑,猶有餘資,得降階而敍。至於五等封爵,除刑若盡,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於例實爽。愚謂至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後,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爲縣公,公爲侯,侯爲伯,伯爲子,子爲男,至於縣男則降爲鄉男。五等爵者,並依此而降,至於散男。其鄉男、散男,無可降授者,三年之後,聽依其本品之資出身。」從之。
齊神武秉東魏政,遷都於鄴,羣盜頗起,遂立嚴制:諸強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爲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疋,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爲樂戶。小盜贓滿十疋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驛,從者流。
北齊文宣帝受禪後,命羣官刊定魏朝麟趾格。又議造齊律,積年不成。其決獄猶依魏舊。[八0]
武成帝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衞,三曰婚戶,[八一]四曰擅興,五曰違制,六曰詐偽,[八二]七曰鬭訟,八曰賊盜,九曰捕斷,十曰毀損,十一曰廄牧,十二曰雜。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條。又上新令三十卷,[八三]大抵採魏、晉故事。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轘之,轘音患。其次梟首,並陳屍三日,無市者列於鄉亭;其次斬刑,殊身首;其次絞刑,死而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謂論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各百,髡之,投於邊裔,以爲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遠配者,男子長徒,女子配舂,並六年。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歲、四歲、三歲、二歲、一歲之差,凡五等。各加鞭百。其五歲者,又加笞八十,四歲者六十,三歲者四十,二歲者二十,一歲者無笞。並鏁輸作左校而不髠。[八四]無保者鉗之。婦人配舂及掖庭織。四曰鞭,有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十、二十、一十之差,凡三等。當加者上就次,當減者下就次。贖罪舊以金,[八五]皆代以中絹,死百疋,流九十二疋,刑五歲七十八疋,四歲六十四疋,三歲五十疋,二歲三十六疋。各通鞭笞論。一歲無笞,則通鞭二十四疋。鞭杖每十,贖絹一疋,至鞭百則絹十疋。無絹之鄉,皆准絹收錢。自贖笞十以上至死,又爲十五等之差。當加減次,如正決法。合贖者,謂流內官及爵秩比視、老小閹癡并過失之屬。犯罰絹一疋及杖十以上,皆名爲罪人。盜及殺人而亡者,即懸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驛戶。宗室則不注盜,不入奚官,不加宮刑。自犯流罪以下合贖者,及婦人犯刑以下,侏儒、篤疾、殘廢非犯死罪,皆頌繫之。罪刑年者鏁,無鏁以枷,[八六]流罪以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桁,戶郎反。決流刑鞭笞者,鞭其背。五十,一易執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稜。鞭瘡長一尺。笞者笞臀,而不中易人。杖長三尺五寸,大頭逕二分半,小頭逕一分半。決三十以下者,杖長四尺,大頭逕三分,小頭逕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爲一負,閑局六負爲一殿,平局八負爲一殿,繁局十負爲一殿,加於殿者,復計爲負焉。又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十者,[八七]不在八議論贖之限。是後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又勑仕門子弟,常講習之,故齊人多曉法律。其不可爲定法者,別制權令二卷,與之並行。具舞紊篇。
後周文帝秉西魏政令,有司斟酌今古通變,修撰新律。
革命後,武帝保定三年,司憲大夫拓拔迪奏新律,謂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會,五曰婚姻,六曰戶禁,七曰水火,八曰興繕,九曰衞宮,十曰市●,十一曰鬭競,十二曰刼盜,十三曰賊叛,十四曰毀亡,十五曰違制,十六曰關津,十七曰諸侯,十八曰廄牧,十九曰雜犯,二十曰詐偽,二十一曰請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繫訊,二十五曰斷獄。大凡定罪千五百三十七條。[八八]其制罪:一曰杖刑五,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流衞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八十;流鎮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百,笞九十;流藩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百,笞百。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絞,三曰斬,四曰梟,五曰裂。五刑之屬各有五,合二十五等。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也。凡惡逆,肆之三日。盜賊羣攻鄉邑及入人家者,殺之無罪。若報讐者,造於法造,七報反。而自殺之,不坐。經爲盜者,注其籍,唯皇宗則否。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斷。皇族及有爵者,死罪以下鏁之,徒以下散之。獄成將殺者,書其姓名及其罪於拲,而殺之市。唯皇族與有爵者隱獄。其贖杖刑五,金一兩至五兩。贖鞭刑五,金六兩至十兩。贖徒刑,一年金十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斤二兩,四年一斤五兩,五年一斤八兩。贖流刑,一斤十二兩,俱役六年,不以遠近爲差等。贖死刑,金二斤。鞭者以百爲限。加笞者,合二百止。應加鞭、笞者,皆先笞後鞭。婦人當笞者,聽以贖論。徒輸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以上,當加者上就次,數滿乃坐。當減者,死罪流藩服,藩服以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爲差。爲盜賊及謀反、大逆、降、叛、惡逆罪當流者,皆甄一房配爲雜戶。其爲盜賊事發逃亡者,懸名注配。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應贖金者,鞭杖十,收中絹一疋;流徒者,依限歲收絹十二疋;死罪者百疋。其贖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輸者,歸於法。貧者請而免之。大凡定法千五百三十七條。其大略滋章,條流苛密,比於齊法,煩而不要。又初除復讐之法,犯者以殺論。帝又以齊之舊俗,未改昏政,賊盜姦宄,頗乖憲章。其年,[八九]又爲刑書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杖羣盜一疋以上,不持杖羣盜五疋以上,監臨主掌自盜二十疋以上,盜及詐請官物三十疋以上,正長隱五戶及丁五以上,及地頃以上,[九0]皆死。自餘依大律。由是澆詐頗息焉。
宣帝虐忍無度,令撰刑書,謂之刑經聖制。具峻酷篇。
隋文帝初,令高熲等更定新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二曰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怕減從輕,流役六年改爲五年,徒刑五年改爲三年。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又置十惡之條,多採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九一]雖會赦,猶除名。其在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減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聽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銅一斤爲負,負十爲殿。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則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三年則六十斤矣。流千里贖銅八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二千里則百斤矣。二死皆贖銅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皆比徒三年。[九二]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過九年者,流二千里。自前代相承,有司訊考,皆以法外。[九三]或有用大棒束杖,車輻鞵底,壓踝杖桄之屬。盡除之。訊囚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咸爲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又勑四方,敦理辭訟。[九四]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司錄狀奏之。帝又每季親錄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閱諸州申奏罪狀。後因覽刑部奏,斷獄數猶至萬條,以爲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又勑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餘條,[九五]定留唯五百條,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衞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鬭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自是刑網簡要,踈而不失。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員。斷決大獄,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其後,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駁,罪同論異,詔諸州死罪不得便決,悉移大理按覆,事盡,然後上取奏裁。[九六]十三年,改徒及流並爲配防。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後決。帝無學,以文法繩下。諸州有主典盜倉粟者,差人馳驛斬之。又於殿前決人,或有盜一錢亦死。具峻酷篇。
煬帝即位,以文帝禁網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惡之條。時斗秤皆小舊二倍,其贖銅亦加三倍爲差,[九七]杖百則三十斤矣;徒一年者六十斤,每等加三十斤爲差,三年則百八十斤矣;流無異等,贖二百四十斤;二死同贖三百六十斤。[九八]舊制,釁門子弟,不得居宿衞近侍之官。帝下制曰:「諸犯罪被戮之門,周以下親,仍令合仕,聽參宿衞近侍之官。」[九九]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條,爲十八篇。詔施行之,謂之大業律。一曰名例,二曰衞宮,三曰違制,四曰請求,五曰戶,六曰婚,七曰擅興,八曰告劾,九曰賊,十曰盜,十一曰鬭,十二曰捕亡,十三曰倉庫,十四曰廄牧,十五曰關市,十六曰雜,十七曰詐偽,十八曰斷獄。其五刑之內,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蓋並輕於舊。是時百姓久厭苛刻,喜於刑寬。其後,帝外征四夷,內窮嗜慾,兵革歲動,賦斂繁滋,盜賊蜂起,更爲嚴制。
校勘記[一] 刑法二 「法」原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下同。
[二] 明法掾張斐又注律 「斐」原訛「褧」,據南齊書孔稚珪傳八三五頁、隋書經籍志二九七二頁、北堂書鈔卷四五、御覽卷六三八改。按:晉書刑法志九二八頁作「裴」,斠注已明其誤。
[三] 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 「刑名所以」原作「是以」,據晉書刑法志九二八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六頁補改。
[四] 請賕者 「賕」原作「贓」,據晉書刑法志九二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本卷「賕」殿本、局本均作「贓」,以下逕改,不再出校。
[五] 名例齊其法制 晉書刑法志九二八頁無「法」字。
[六] 意不以爲然謂之失 晉書刑法志九二八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六頁無「不」字。
[七] 無變斬擊謂之賊 晉書刑法志九二八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六頁同。北宋本、傅校本無「斬」,「擊」作「繫」。
[八] 不意誤犯謂之過 晉書刑法志九二八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六頁「過」下有「失」。
[九] 當爲賊 「爲」原作「謂之」,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九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六頁刪改。按:北宋本、王吴本作「當爲之賊」,衍「之」。
[一0]囚辭所連似告劾 「囚」原訛「因」,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九頁改。
[一一]生罰不過十四等 「罰」晉書刑法志九二九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六頁作「罪」。
[一二]刑法閑於下 「法」原脫,據晉書刑法志九二九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六頁補。
[一三]喜怒憂懼 「懼」晉書刑法志九三0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六頁作「歡」。
[一四]主得謁殺之 「謁」原訛「渴」,據北宋本改。按:晉書刑法志九三0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七頁均作「謁」。
[一五]或化略以循常 「略」原訛「俗」,據晉書刑法志九三0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七頁改。
[一六]夫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 二「形」原訛「刑」,「器」原訛「變」,據易繫辭、晉書刑法志九三一頁改。
[一七]推而行之謂之通舉而措之謂之格 晉書刑法志九三一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七頁作「化而財之謂之格」。
[一八]當合經傳及前比故事 「比」原訛「此」,據北宋本、王吴本改。按:晉書刑法志九三九頁作「比」。
[一九]虧教傷情 「情」下原衍「義」,據宋書蔡廓傳一五七0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七頁刪。
[二0]無乞鞫之訴 「訴」原訛「詞」,據宋書蔡廓傳一五七0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七頁改。按:北宋本訛「詳」。
[二一]議者謂值赦宜加徙送 「徙」原訛「徒」,「送」原脫,據宋書劉秀之傳二0七五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七頁改補。下同。按:北宋本「徙」字不誤。
[二二]奏改定州獄曰 「州」宋書謝莊傳二一七二頁作「刑」。
[二三]仍就施刑 「刑」原訛「行」,據宋書謝莊傳二一七三頁改。
[二四]以贖論故爲此十四等之制 隋書刑法志六九八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九頁「四」作「五」,「制」作「差」。按:自上文「髡鉗五歲刑笞二百收贖絹男子六十疋」數之,至「罰金一兩者,男子二丈」,適爲十四等,通典未必誤。
[二五]又制九等之差 「制」原脫,據隋書刑法志六九八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九頁補。
[二六]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四十鞭杖三十 北宋本脫「鞭杖三十」。據隋書刑法志六九八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二九頁「鞭杖一百」上有「鞭杖二百」,而無「鞭杖四十」。
[二七]六曰杖督四十 「四」隋書刑法志六九八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三0頁作「三」。
[二八]斷食三日 「食」下原有「者」,據隋書刑法志六九九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三0頁刪。
[二九]囚有械杻斗械及鉗 「斗」原訛「升」,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按:隋書刑法志六九九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三0頁也作「斗」。
[三0]熟靼之舌反 「靼」原訛「靻」,隋書刑法志六九九頁訂改作「靼」,今從改。下同。「之舌」原訛「則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一]長尺一寸 「一」原作「二」,據隋書刑法志六九九頁、御覽卷六四九、冊府卷六一0七三三0頁改。
[三二]廣三分 原訛作「廉三寸」,據御覽卷六四九改。
[三三]靶長二尺五寸 「二」原脫,據隋書刑法志六九九頁、御覽卷六四九、冊府卷六一0七三三0頁補。
[三四]大杖大頭圍寸三分 下「大」原脫,據隋書刑法志六九九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三0頁補。
[三五]法杖圍寸三分 「三」原訛「二」,據隋書刑法志六九九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三0頁改。
[三六]法鞭法杖 原「法杖」在上,據隋書刑法志六九九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三0頁乙。
[三七]母妻姊妹及應從坐棄市者 隋書刑法志六九九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三0頁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及」作「未」。
[三八]遇赦降死者 「者」原脫,據隋書刑法志六九九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三0頁補。
[三九]其下又謫運配材官冶士尚方鎖士 「運」下原衍「謫」,據隋書刑法志六九九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三0頁刪。
[四0]士人有禁錮之科 「禁錮」原倒,據隋書刑法志七00頁、冊府卷六一0七三三0頁乙。
[四一]關中侯以下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 「下」隋書刑法志七00頁作「上」,非。
[四二]及所坐非死罪除名之罪 隋書刑法志七00頁「所」下有「生」。
[四三]若年有老小者 「小」原作「少」,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四]夫按法用刑 「夫」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五]或覩其殄瘁 「殄」原訛「疹」,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六]尚書刪定郎范泉參定律令 「泉」原訛「杲」,據隋書刑法志七0二頁、唐六典卷六、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二頁改。
[四七]制律三十卷科三十卷 隋書刑法志七0二頁作「制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唐六典卷六作「律三十卷,令三十卷,科三十卷」。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二頁作「制律三十卷,令科四十卷」。
[四八]先與士人爲婚者 「士」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0二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二頁補。
[四九]雖經赦免死付冶 隋書刑法志七0二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二頁無「雖經赦」三字。「冶」原訛「治」,據隋志及北宋本改。
[五0]又存贖罪之律 隋書刑法志七0二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二頁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又存」作「不在」。按:杜氏「免死付冶」上加「雖經赦」,於「又存」改作「不在」,使前後相承,殊不知贖罪云云更端另起,與上無涉也。
[五一]七日一行鞭 「日」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0三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二頁及王吴本補。
[五二]鏁二重 「二」原訛「三」,據隋書刑法志七0三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二頁改。
[五三]其五歲刑以下 「以」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0三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二頁補。
[五四]若公坐過誤 「公」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0三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二頁補。
[五五]有官者贖論 「論」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0三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二頁補。
[五六]准決鞭杖 「准」原訛「唯」,據隋書刑法志七0三頁及北宋本、王吴本改。
[五七]亦不計階品 隋書刑法志七0三頁同。北宋本「計」作「許」。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二頁無「不」,「計」亦作「許」。
[五八]加拲手 「拲」隋書刑法志七0三頁、唐六典卷六、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二頁並作「壺」。
[五九]朔日 隋書刑法志七0三頁作「晦朔」。
[六0]吏部尚書 隋書刑法志七0三頁「書」下復有「尚書」。
[六一]無繫訊速逮之坐 「之」原訛「人」,據魏書刑罰志二八七三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二頁改。
[六二]年十四以下 「下」原脫,據魏書刑罰志二八七四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三頁補。
[六三]八十及九十非殺人不坐 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三頁同。魏書刑罰志二八七四頁「九十」作「九歲」。
[六四]部主具狀 「具」原訛「言」,據魏書刑罰志二八七四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三頁改。
[六五]諸州國之大辟 「國」原訛「囚」,據魏書刑罰志二八七四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三頁改。
[六六]凡三百七十條 「七十」魏書刑罰志二八七五頁作「九十一」。
[六七]以庶士多因酒致酗訟 「致酗」原倒,據魏書刑罰志二八七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殿本乙。
[六八]有日程 「日程」原倒,據魏書刑罰志二八七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六九]至獻文帝 「獻」原訛「孝」,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0]孝文太和初 「孝文」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七一]傷肉至骨 「肉」魏書刑罰志二八七七頁作「內」,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四頁作「害」。
[七二]而不款辭者 「款」北宋本、王吴本作「疑」。魏書刑罰志二八七七頁「辭」作「辟」。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四頁「款辭」作「疑辟」。
[七三]義贓二百疋 「百」原訛「十」,據魏書刑罰志二八七七頁及北宋本、王吴本改。按: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四頁「二百」作「三百」。
[七四]義贓一疋 魏書刑罰志二八七七頁同。而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四頁「一疋」作「一百疋」。
[七五]著之令 魏書刑罰志二八七八頁「令」下有「格」。
[七六]宣武帝正始初尚書令高肇等奏曰 按:魏書刑罰志二八七八頁、世宗紀二0六頁,高肇等奏枷杖之制乃永平元年七月事。通典繫之於正始初,誤。
[七七]請造大枷長丈三尺 「造」原訛「送」,據諸本改。
[七八]五等爵及在官品令從第五以上皆當刑二歲 魏書刑罰志二八七九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五頁「爵」上有「列」。「以上皆」,冊府同,魏志作「以階」。
[七九]邢巒奏官人若有罪本除名 魏書刑罰志二八七九頁「官人若罪本除名」上有「詔議律之制,與八坐門下參論皆以爲」十五字,知此議非邢巒所獨奏。
[八0]其決獄猶依魏舊 「舊」下原衍「式」,據隋書刑法志七0四頁及傅校本、明刻本刪。
[八一]婚戶 原倒,據隋書刑法志七0五頁、唐律疏議卷一二、唐六典卷六乙。
[八二]詐偽 「偽」原訛「欺」,據隋書刑法志七0五頁、唐律疏議卷二五、唐六典卷六改。
[八三]又上新令三十卷 隋書刑法志七0五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七頁「三」作「四」,而唐六典卷六云「趙郡王叡等撰令五十卷」。
[八四]並鏁輸作左校而不髡 隋書刑法志七0五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七頁無「作」。
[八五]贖罪舊以金 「以」原訛「有」,據隋書刑法志七0五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七頁改。
[八六]無鏁以枷 「無鏁」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0六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八頁補。
[八七]其犯十者 原「十」下有「惡」,後人臆加,今據北宋本、王吴本刪。隋書刑法志七0六頁作「其犯此十者」,亦無「惡」。按:十惡之目,創自開皇律,齊律僅謂十條重罪。
[八八]大凡定罪千五百三十七條 「七」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0九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九頁補。
[八九]其年 承上文「其年」當指保定三年。檢隋書刑法志七0九頁「其年」上有「建德六年,齊平後,帝欲施輕典於新國」等語,則此「其年」實指建德六年也。通典節抄失照。
[九0]正長隱五戶及丁五以上及地頃以上 隋書刑法志、通鑑卷一七三五三八五頁同。而周書武帝紀下一0五頁、北史周本紀下三七0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九頁「丁五」作「十丁」,「頃」上有「三」。
[九一]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 隋書刑法志七一一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三九頁「十」上有「犯」。
[九二]三流同皆比徒三年 隋書刑法志七一一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四0頁無「皆」。
[九三]皆以法外 「以」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二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四0頁補。
[九四]敦理辭訟 「敦理」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二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四0頁補。
[九五]徒杖等千餘條 「杖」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二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四0頁補。
[九六]然後上取奏裁 「取奏」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按:隋書刑法志七一四頁「取」作「省」。
[九七]其贖銅亦加三倍爲差 「三」隋書刑法志七一六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四一頁作「二」。按:上文云「杖百則十斤」,下文云「杖百則三十斤矣」,是三倍於前也。
[九八]二死同贖三百六十斤 「二」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一六頁、冊府卷六一一七三四一頁補。
[九九]聽參宿衛近侍之官 「參」據隋書刑法志七一六頁作「預」,通典避代宗諱改。
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五
刑法三
刑制下大唐
大唐高祖起義至京師,約法十二條,唯制殺人、刼盜、背軍、叛逆者死,餘並蠲除之。及受禪,又制五十三條格,入於新律,武德七年頒行之。
至太宗即位,制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斷右趾。其後,蜀王府法曹參軍裴弘獻又駮律令不便者四十餘事,太宗遂令刪改之。除斷趾法,改爲加役流三千里,[一]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據有司定律五百條,分爲十二卷,於隋代舊律,減大辟入流九十二條,減入徒者七十一條。具寬恕篇。又定令千五百九十條,爲三十卷。貞觀十一年正月,頒行之。又刪武德、貞觀以來勅格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以爲格十八卷。國家程式雖則具存,今所纂錄不可悉載,取其朝夕要切,簡易精詳,則臨事不惑耳。[二]他皆類此。七年十二月,詔:「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送問日不須追身。」[三]
高宗永徽初,又令長孫無忌等撰定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隨有無刪改。遂分格爲兩部:曹司常務爲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爲散頒格。四年,有司又撰律疏三十卷,[四]頒天下。麟德二年,重定格式行之。儀鳳二年,又刪緝格式行之。及文明元年四月,勅:「律令格式,內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尋覽。仍以當司格令,書於廳事之壁,俯仰觀瞻,使免遺忘。」[五]貞觀二年七月,刑部侍郎韓回奏:「刑部掌律令,定刑名,[六]按覆大理及諸州應奏之事,並無爲諸司尋檢格式文。[七]比年諸司每有予奪,悉出檢頭,下吏得以生姦,法直因之輕重。又先有勅:當司格令並書於廳事之壁。此則百司皆合自有程式,不惟刑部獨有典章。訛弊日深,事須改正。」勅旨:「宜委諸曹,各以本司雜錢,置所要律令格式。其中要節,仍准舊例,錄郎官廳壁。左右丞勾當事畢,日奏其所請,諸司於刑部檢事,待本司寫格令等了日停。」
武太后臨朝,又令有司刪定格式,加計帳及勾帳式,通舊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以來、垂拱以前詔勅便於時者,編爲新格二卷,太后自製序。其二卷之外,別編六卷,[八]堪爲當司行用,爲垂拱留司格。時韋方質詳練法理,又委其事咸陽尉王守慎,又有經治之才,故垂拱格、式,識者稱爲詳密。其律唯改二十四條。
神龍中,又刪定垂拱格及神龍元年以來制勅,爲散頒格七卷。[九]又刪補舊式爲二十卷,頒於天下。景龍三年八月勅:「應酬功賞,須依格式,格式無文,然始比例。其制勅不言自今以後及永爲常式者,不得舉引爲例。」
景雲初,又勅刪定格式令。太極元年二月奏上,名太極格。
開元初,玄宗又令刪定格式令,名爲開元格。六年,又令刪定律令格式,[一0]名爲開元後格。至二十五年,又令刪緝舊格式律令及勅,總七千四百八十條。其千三百四條於事非要,並刪除之。二千一百五十條隨文損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條仍舊不改,總成律十二卷,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開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類四十卷,[一一]以類相從,便於省覽。二十五年九月奏上之,勅於尚書都省寫五十本,發使散於天下。略件文要節如後:開元十四年九月勅:「如聞用例破勅及令式,[一二]深非道理。自今以後,不得更然。」二十五年九月,兵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李林甫奏:「今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制勅,不入新格式者,望並不在行用。」
名例律曰:笞刑五。自十至五十。贖銅從一斤至五斤。杖刑五。自六十至百。其贖銅從六斤至十斤。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其贖從二十斤至六十斤。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其贖從八十斤至百斤。
十惡: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偽。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一三]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六曰大不敬。[一四]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一五]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一六]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七曰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一七]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九曰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一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一九]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二0]及與和者。
八議:一曰議親。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二一]皇后小功以上親。二曰議故。謂故舊。三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二二]四曰議能。謂有大才藝。五曰議功。謂有大功勳。六曰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七曰議勤。謂有大勤勞。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爲國賓者。
諸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二三]先奏請議,議定,奏裁。議者,原情議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流罪以下,減一等。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二四]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並免。餘條婦人應緣坐者,[二五]准此。伯叔父、[二六]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即雖謀反,辭理不能動衆,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斬。謂結謀真實而不能爲害者。若自述休徵,假託靈異,謬稱兵馬,虛說反由,傳惑衆人,而無真狀可驗者,自從妖法。父子、母女、妻妾流三千里。資財不在沒限。其謀大逆者,絞。
諸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而無狀可尋者,流二千里。
諸謀叛者,絞。已上道者,皆斬。[二七]謂協同謀計乃坐,被驅率者,非。餘條被驅率,准此。妻子流二千里。[二八]若率部衆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雖不滿百人,以故爲害者,以百人以上論。害,爲有所攻擊、擄掠之者。即亡命山澤,不從追喚者,以謀叛論。其抗拒將吏者,以已上道論。[二九]
諸謀殺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者,皆斬。犯姦而姦人殺其夫,所姦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謀殺緦麻以上尊長者,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即尊長謀殺卑幼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三0]已殺者,依故殺法。
諸部曲、奴婢謀殺主者,皆斬。謀殺主之周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已傷者,皆斬。
諸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部曲、奴婢謀殺舊主者,罪亦同。故夫,謂夫亡改嫁。舊主,謂主放爲良者。餘條故夫、舊主准此。」[三一]
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謂非緣坐之罪及謀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條准此。即嫡、繼、慈母殺其父,及所養者殺其本生,並聽告。
諸告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所犯雖不合論,告之者猶坐。即誣告重者,加所誣罪三等。告大功尊長,告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一等。即非相容隱,被告者論如律。若告謀反、逆、叛者,各不坐。其相侵犯,自理訴者,聽。下條准此。
諸告緦麻、小功卑幼,雖得實,杖八十;大功以上,遞減一等。誣告重者,周親減所誣罪二等,大功減一等,小功以下以凡人論。即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者,各勿論。
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缺者,徒二年。謂可從而違,堪供而缺者。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被告者,同首法。告主之周親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親,徒一年。誣告重者,緦麻加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遞加一等。[三二]即奴婢訴良,妄稱主壓者,[三三]徒三年。部曲,減一等。
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三四]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爲隱;部曲、奴婢爲主隱:皆勿論。[三五]即漏露其事及摘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三六]若犯謀叛以上,不用此律。
諸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
諸放部曲爲良,已給放書而壓爲賤者,徒二年。若壓爲部曲及放奴婢爲良而壓爲賤者,各減一等。[三七]各還正之。
諸同居卑幼,私輒用財者,十疋笞十,[三八]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同居應分,不均平者,計所侵,坐贓論減三等。
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三九]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共爲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周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減二等。妾,不坐。
諸居父母喪,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
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四0]造意者雖不行,仍爲首。僱人殺者,亦同。即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餘條不行,皆准此。
諸以毒藥藥人及賣者,絞。謂堪以殺人者。雖毒藥可以療病,買者將與毒人。賣者不知情,[四一]不坐。即賣買而未用者,流二千里。[四二]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
諸有所憎惡,而造厭魅及造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殺論減二等。於周親尊長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四三]各不減。以故致死者,[四四]各依本殺法。欲疾苦人者,[四五]又減二等。即子孫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減。即於祖父母、父母及主,直求愛媚而厭呪者,流二千里。若涉乘輿者,皆斬。
諸殘害死屍謂焚燒、支解之類。及棄屍水中者,各減鬭殺罪一等。緦麻以上尊長,不減。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又減一等。即子孫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者,各不減。皆謂意在於惡者。
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於塚墓燻狐狸而燒棺槨者,[四六]徒二年。燒屍者,徒三年。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等。[四七]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於主塚墓燻狐狸者,[四八]徒二年。燒棺槨者,流三千里。燒屍者,絞。
諸強盜,謂以威若力而取其財。先強後盜,先盜後強等。若與人藥酒及食,使狂亂取財,亦是。即得闌遺之物,[四九]毆擊財主而不還,及竊盜發覺,[五0]棄財逃走,財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類,事有因緣者,非強盜。不得財,徒二年。一疋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傷人者絞,[五一]殺人者斬。殺傷奴婢亦同。雖非財主,但因盜殺傷者,皆是。[五二]其持杖者,雖不得財,流三千里。五疋者,絞。傷人者,斬。
諸竊盜,不得財,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諸監臨主守自盜及盜所監臨財物者,[五三]若親王財物而監守自盜,[五四],亦同。加凡盜二等,三十疋絞。本條已有加者,[五五]累加之。
諸盜經斷後,仍更行盜,前後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絞。[五六]三盜,止數赦後爲坐。[五七]其於親屬相盜者,[五八]不用此律。
諸有事以財行求,得枉法者,坐贓論;不枉法者,[五九]減二等。即同事共與者,首則併贓論,從者依已分法。
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六0]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一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六一]無祿者,各減一等。枉法者,二十疋絞;不枉法者,四十疋加役流。
諸監臨之官,受所監臨財物者,[六二]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六三]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與者,減五等,罪止杖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強乞取者,准枉法論。
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遺及乞取者,與監臨同。經過處取者,減一等。糾彈之官不減。即強乞取者,[六四]各與監臨罪同。
諸貸所監臨財物者,坐贓論。授訖未上,[六五]亦同。餘條取受及相犯者,准此。若百日不還,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強者,各加二等。餘條強者,准此。若賣買有賸利者,計利以乞取監臨財物論。強市者,笞五十;有賸利者,[六六]計利准枉法論。即斷契有數,違負不還過五十日者,[六七]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即借衣服、器玩之屬,經三十日不還者,坐贓論,罪止徒一年。
諸監臨之官,私役所監臨及借奴婢、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磑、邸店之類,各計庸賃,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即役使非供己者,非供己,謂流外官及雜任應供官事者。計庸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其應供己驅使而收庸直者,[六八]罪亦如之。供己求輸庸直者,不坐。若有吉凶,借使所監臨者,不得過二十人,不得過五日。其於親屬,雖過限及受饋、乞貸,[六九]皆勿論。親屬,謂緦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七0]餘條親屬,准此。營公廨借使者,[七一]計庸賃,坐贓論減二等。即因市易賸利及懸欠者,亦如之。
諸監臨之官,受猪羊供饋,謂非生者。[七二]坐贓論。強者,依強取監臨財物法。
諸率斂所監臨財物,饋遺人,[七三]雖不入己,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諸監臨之官家人,[七四]於所部有受乞、借貸、役使、賣買有賸利之屬,各減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各減家人罪五等。其在官非監臨及家人有犯者,各減監臨及監臨家人一等。[七五]
諸去官而受舊官屬、士庶饋與,若乞取、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謂家口未離本任所者。
諸因官挾勢及豪強之人乞索者,坐贓論減一等。將送者爲從。親故相與,勿論。
諸監臨主守,以官物私自貸若貸人及貸之者,[七六]無文記,以盜論。有文記,准盜論。[七七]文記,謂取抄署之類。立判案,減二等。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七八]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減一等坐之。雖貸亦同。[七九]餘條公廨,准此。即主守私貸,無文記者,依盜法。所貸之人,不能備償者,徵判署之官。下條私借,亦准此。
諸坐贓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罪止徒三年。謂非監臨主司而因事受財者。[八0]與者,減五等。
諸於他人地內得宿藏物,[八一]隱而不送者,[八二]計合還主之分,坐贓論減三等。若得古器,形制異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諸鬭毆人者,笞四十。謂以手足擊人者。傷及以他物毆人者,杖六十。見血爲傷。非手足者,[八三]其餘皆爲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傷及拔髮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從耳目出及內損吐血者,[八四]各加二等。
諸鬭毆人,折齒、毀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八五]眇,謂虧損其明,[八六]而猶見物。若破骨及湯火傷人者,徒一年。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髡髮者,[八七]徒一年半。
諸鬭以兵刃,[八八]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兵刃,謂弓箭、刀矟、矛䂎之屬。即毆罪重者,從毆法。[八九]若刃傷,[九0]刃謂金鐵,無大小之限,堪以殺人者。[九一]及折人肋,眇其兩目,[九二]墮人胎,徒二年。●胎者,謂辜內子死乃坐。[九三]諸鬭毆,折跌人支體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折支者,折骨跌體者,骨蹉跌,[九四]失其常處。辜內平復者,各減二等。餘條折跌平復,准此。[九五]即損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至篤疾,[九六]若斷舌及毀敗人陰陽者,流三千里。
諸鬭毆殺人者,絞。以刃及故殺人者,[九七]斬。雖因鬭而用兵刃殺人者,與故殺同。謂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傷殺者,依鬭法。[九八]餘條用兵刃,准此。不因鬭,故毆傷人者,加鬭毆傷罪一等。[九九]雖因鬭,但絕時而殺傷者,從故殺傷法。謂忿競之後,各已分散,聲不相接,去而復來,是名絕時。
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一00]折跌支體及破骨者五十日。毆、傷不相須。餘毆傷及殺傷,各准此。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一0一]各依本毆傷法。他故,謂別增餘患而死者。[一0二]
諸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重者爲重罪,元謀減一等,從者又減一等。若元謀下手重者,[一0三]餘各減二等。至死者,隨所因爲重罪。其不同謀者,各依所毆傷殺論。[一0四]其事不可分者,以後下手爲重罪。若亂毀傷,不知先後輕重者,以謀首及初鬭者爲重罪,餘各減二等。
諸毆制使若本屬府主、刺史、縣令,[一0五]及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官長,[一0六]徒三年。傷者,流二千里。折傷者,絞。折傷,謂折齒以上。若毆六品以下官長,各減三等;減罪輕者,[一0七]加凡鬭一等。死者,斬。詈者,各減毆罪三等。須親自聞之,乃成詈。即毆佐職者,[一0八]徒一年。傷重者,加凡鬭傷一等。死者,斬。
諸造妖書及妖言者,絞。造,謂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說吉凶,涉於不順。傳用以惑衆者,亦如之。傳,謂傳言。用,謂用書。其不滿衆者,流三千里。言理無害者,杖一百。即私有妖書,雖不行用,徒二年。[一0九]言理無害者,杖六十。
諸夜無故入人家者,[一一0]笞四十。主人登時格殺者,[一一一]勿論。若知非侵犯而殺傷者,減鬭殺傷二等。其就拘執而殺傷者,各以鬭殺傷論,[一一二]至死者加役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