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庫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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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九十七 禮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禮十九·長殤中殤變三年之葛議

宋庾蔚之謂:「服問云『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既練,遇麻斷本者,於免絰之』,次云『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因說麻之有本,乃能變上服之葛。[一六]方云『殤長中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爲其無卒哭之稅,下殤則不。』當是論周殤之大功。若是大功之殤,記當明之。周殤最在上,所以不言周耳。鄭玄當謂周殤長中已自大功,[一七]不復指明殤服之異,不於卒哭而變上服之葛。又明下殤之麻,雖不斷本,以其幼賤,亦不能變上服之葛。閒傳大明斬縗變受之節,因備列五服麻葛之分。緦小功之麻,不變上服之葛,已自別見,故此雖連言,而在兼服之例,是以不復曲辨。若如鄭說,謂大功親之殤者,其如緦小功之絰,麻既斷本,又與三年之葛大小殊絕,安得相變邪?」

通典·~·卷九十七 禮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禮十九·居親喪既殯遭兄弟喪及聞外喪議

居親喪既殯遭兄弟喪及聞外喪議周 魏 晉

周制,檀弓曰:「有殯,聞遠兄弟之喪,有殯,父母之喪也。遠兄弟者,有兄弟親而道遠也。哭於側室。嫌哭殯也。無側室,哭於門內之右。近南者,爲之變位也。東爲右,就主人位也。同國則往哭之。」又曰:「有殯,聞遠兄弟之喪,雖緦必往。親骨肉也。非兄弟,雖鄰不往。」疏無親也。雜記曰:「有殯,聞外喪,哭之他室。明所哭者異也。哭之爲位也。[一八]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謂後日之哭也。朝入奠於其殯,既乃更即位就他室,[一九]如始哭之時也。

魏王肅云:「往哭而退,不待斂也。」

鄭記問曰:「或言往哭,或言側室,或言他室,不同何也?又雜記云:[二0]『三年之喪,雖功縗不弔。如有服,服其服而往,雖緦必往。』亦當服其服不?」王瓚答曰:「檀弓言往哭,不言輕重,通三年當往也。雜記斬縗言功縗乃服其服而往,則齊縗亦於功縗乃服其服也。哭他室者,爲外兄弟,明皆當先哭乃行耳。異國則不往也。吴射慈云:「雖緦必往,親骨肉也。雖鄰不往,疏無親也。」蜀譙周云:「禮,哭於門內之右,明爲變位也。後日之哭,既朝奠其殯,卒事出,改服即位如初,亦三日五哭也。」

晉束皙問曰:「有父母之喪,遭外緦麻喪,往奔不?」步熊答曰:「不得也。若外祖父母喪,非嫡子可往。若姑姊妹喪,嫡庶皆宜往奔也。」

傅純云:「禮,先重後輕,則輕服臨之。輕服臨者,新亡新哀,以表新情,亦明親親不可無服。及其還家復著重者,是輕情輕服已行故也。今新死者在千里表,應服者以官役爲限,奔臨無由,乃以重包之。夫重服自前亡,非關新死,則新死無服也。豈應服之親,卒爲無服,宜制新輕之縗,以當往臨之服。若新亡除既了,則反服先重,自然包之,前後二喪,人情與服,兩得濟乎。或難曰:[二一]『服以禮爲主,禮有往臨之縗,而無便制之服。如便制輕縗,恐非禮也。』答曰:『禮是經通之制,而魯築王姬之館於外,春秋以爲得禮之變,明變反合禮者,亦經之所許也。』」

通典·~·卷九十七 禮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禮十九·居親喪除旁親服議

居親喪除旁親服議周 晉

周制,雜記曰:「雖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雖有親之大喪,猶爲輕服者除,骨肉之恩也。雖君之喪不除私服。[二二]言當者,期大功之喪,[二三]或終始皆在三年之中。小功緦麻則不除。殤長中乃除。

晉賀循云:「雖有父母之喪,皆爲周大功之服祥除,各服其除喪之服,如常除之節。小功以下則不除,轉輕也。降而爲小功則除之。」

殷允有兄子喪,應除兄服,與徐邈書云:「其晨當著吉服除服不?當竟此日以吉服接客?當兄舊服見客邪?」又云:「禮曰:『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庾太尉大喪中除妻服,白帢對客終日。今齋服既同,且下流,益無嫌於變吉服也。竟此一日,然後反喪服邪?」

通典·~·卷九十七 禮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禮十九·婦人有夫喪而母亡服議

婦人有夫喪而母亡服議

晉羊祖延問曰:「外生車騎婦,先遭車騎喪,斬縗服也。後遭母喪,齊縗服也。禮爲兩制,服有所變易邪?按曾子問曰『君喪已殯,臣有父母喪,歸家,殷事即往』。應依此不?往服何服?家服何服?」賀彥先即循也。答曰:「禮,女子適人,服夫三年,而降其父母。傳曰『不貳斬』。既不貳斬,則不得捨其所重,服其所降,有分明矣。國妃有車騎斬縗之服,宜以包母齊縗,無兩服之義。唯初奔,當有母初喪之服,以明本親之恩。成服之日,故宜反斬縗之服,此輕重之義也。又禮,君不厭臣。君既殯,又有父母之喪,與君俱三年,故有歸家之義。而猶云有君喪者,不敢私服,何除之有。以此言之,雖君父兩服,當其兼喪,以君縗爲主,而不以己私服爲重也。」

通典·~·卷九十七 禮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禮十九·居所後父喪有本親喪服議

居所後父喪有本親喪服議晉 宋

晉韓康伯問荀訥云:「有人奉其伯後,服制未除,復有本父喪,當復應還所生,兩處作喪位不?若作堊室,今當服斬,先斬以居堊邪?」答曰:「今身有所後重服,未練,雖有所生之喪,無所改易。既練則當服周,布冠幘,首絰,齊縗。先喪既練,已有堊室,唯當服周以居之耳,不復還本家作喪位。」韓重問:「既爲人後,先服重制,豈當有改。然今要當有時還本,哭臨其本親,[二四]赴弔不設喪位,情爲不安。可於本親兄弟次作堊室歸來處之不?」荀重答:「意謂身有所後重服,當不得復於本兄弟廬次作堊室,[二五]歸可設哭位而已。」

宋庾蔚之謂:「禮,齊縗斬縗之受服,大功變既練之服,計縗升數,從其麤者。若升數同則不變,絰帶而已。今代則不然,應別制本親周服,還本家則著之。時代不同,不得全依禮。今以堊室爲對弔之所,故應還本家,立堊室,在諸弟之下以受弔。設使本家遠,便當於別室。不得於所後靈前受本親喪之弔。」

通典·~·卷九十七 禮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禮十九·有祖喪而父亡服議

有祖喪而父亡服議宋孟氏問曰:「嗣子今爲孟使君持重,光祿喪庭便無復主位,於禮云何?」周續之答:「禮無曉然之文,然意謂嗣子宜兼持重正位之喪,豈可闕三年正主邪!」又問曰:「若嗣子兼持重者,光祿喪次,親有廬邪?」又答曰:「禮之倚廬在東牆下,蓋是寢苫枕凷之處,非接賓位也。謂寢息之所,宜在親之殯宮。於光祿喪庭,若賓客饋奠,凡是有事,然後之喪所,已則還廬次。然今代皆以廬爲接賓之位,位則二處,從禮之變,亦宜兩設耶。」又問:「葬奠之禮,何先何後?」又答:「禮云『父母之喪偕,其葬也先輕而後重,其虞也先重而後輕,其葬服斬縗』。以例而推,光祿葬及奠虞皆宜先。於情則祖輕,於尊則義重。」[二六]

通典·~·卷九十七 禮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禮十九·祖先亡父後卒而祖母亡服議

祖先亡父後卒而祖母亡服議周 後漢 晉[二七]

周制,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爲祖母後者三年。」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爲母也。

後漢

後漢劉表及侍中成粲云:「父母亡在祖後,則不爲祖母三年。」吴商駁之曰:「嘗見表所作喪服後定,變除爲婦人之服,不踰男子;孫爲祖父服周,父亡之後,爲祖母服,而云不得踰祖也。又見成侍中云,以爲己自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二八]祖母服不應三年。商按:假使子爲人後,爲本父服周,而所後者更自有子,己則還家,而母後亡,當可以不得踰父不三年乎?又從祖祖父先亡,己爲小功五月而已;後爲從父後,從父又先亡;祖母後卒,可復以己先爲祖父小功,今爲祖母不踰祖父復服五月乎?諸如此比,婦服重於夫甚衆,不可具記。不得踰夫之說,經傳無據。嫡行庶服,義又不通。粲又云:『己自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今服祖母亦當周。』又齊縗章,臣爲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從君所服而降一等,臣從服周,則君爲三年也。據爲國君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君也。其繼體則父與祖,並有廢疾不立者也。有廢疾不立,則君受國於曾祖,不受國於祖也。不受國於祖,猶服三年。此則經之明例,非從傳記之說也。其義如此,則凡爲後者皆應三年,何必受重然後服斬。」

通典·~·卷九十七 禮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禮十九·爲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議

爲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議晉 宋

晉雷孝清問曰:「爲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制云何?別開門,更立廬不?言稱孤孫,爲稱孤子?」范宣曰:「按禮應服後喪之服。承嫡居諸父之上,一身爲兩喪之主,無緣更別開門立廬,以失居正之意。至祖母練日,則變除居堊室,事畢反後喪之服。禮無書疏稱孤子孤孫之文,今代行之,合於人情。稱孤孫,存傳重之目。宜卒祖母訖服,[二九]然後稱孤子。」

宋庾蔚之謂:「若如范說,非爲反後喪之服,亦應還毀堊室,立廬在諸父堊室之上。但二喪共位,廬堊室雜處,恐非適時之禮。謂宜始有後喪,便別室爲廬,兼主二喪。」

通典·~·卷九十七 禮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禮十九·既練爲人後服所後父服議

既練爲人後服所後父服議宋何承天問曰:「婦人夫先亡,無男,有女已出嫁。婦人亡後未周,宗從之家乃以兒繼其後。[三0]今既更制廬杖,未知當及亡月一周便練,爲取出後日爲制服之始?」荀伯子答曰:「出後晚異於聞喪晚稅服也。應以亡月爲周,不以出後日爲制服之始。假使甲有婦及男女,甲死,甲兒持重服,已練,甲兒復死,甲弟乙方以子景後甲,景以爲伯持周年服訖,便更制二十五月服,甲婦、女不合先景除服,何容持三周服邪!難者或疑若使甲服將除而景始出後,景便是服斬,旬日而除。意謂若服將訖,宜待除服方出後耳,不可使甲婦、女制四周服也。」何重問:「出適之女周而除,心制既過,既吉之後,而來繼之弟,不爲喪始,門庭凶素,靈筵未毀,舛錯深淺,豈稱人情。今謂宜待除服爲後是也。今問不待除者耳。[三一]若不服其殘月,便當如知喪晚,特一人未即吉。[三二]二條何者爲安?」荀重答曰:「意謂出後未及練者,宜服其殘月,以亡月爲周。若將服出後,[三三]宜延待服竟。至於去廬即練,綅縞從輕,此自降殺以漸,[三四]所謂送死有已,服生有節,非明出後始爲喪主也。又謂爲人後者,在練則練,在綅則綅,何疑服旬便除。然謂此語不通。設使甲死,其婦女持服已再周,甲弟乙持二子從遠還,始聞喪,以長子景後甲,景弟丁爲伯父追周服,景以出後之故,更綅縞旬日除:所謂深淺舛錯,[三五]不是過也。譬如知喪晚,特一人未即吉,此又所疑也。凡出後晚,異知喪晚也。[三六]既已制本服,今日月已過,無緣更居再周。若甲之婦女無事不吉,而來繼之子門庭凶素,此婦女無容避此凶居,別卜吉宅。又不可使婦女歌於內,而繼子哭於外。謂應服其殘月。」

司馬操難:「爲人後者盡禮於彼,致降於此,所以全受重之道,成若子之義,豈以真假殊其事,早晚異其制哉!豈不父子之名定於受命之辰,[三七]加崇之恩起於辭親之日,大義昭然,無厭奪之變。而使情節伸而有餘,歲月屈於不足,未知輕重,將欲何附。[三八]論云:『甲死,甲兒持服,已練,甲兒死,甲弟乙方以子景後之,景無緣爲伯持周服畢,復更制二十五月服。』難曰:『景以甲練後方來後甲,彼喪雖殺,我重自始,更制遠月,於義何傷。且昔以旁尊,服不踰齊,今爲其子,禮窮於制,事乖義異,深淺殊絕,豈宜相蒙,共爲三年。若是大功小功之親,本服已訖,乃爲之後,亦可計本服之月,以充再周之限。若無服之親,今爲甲嗣,其義云何?」論云:『甲婦女無緣持三周服,又不合先景除服。』[三九]難曰:『甲婦女二周終訖,何事三周。吉凶有期,何必顧景。亦猶自遠之兄,始及袒免,居室之弟,久已笙歌,[四0]豈得同一!』論云:『或疑甲服垂除,而景出後,景應服斬,旬日而除。意謂延待服除而出後耳。』難曰:『景以禮而行,不及甲始喪,蓋由事趣。且夫堂階絕構,喪位無主,行路悽愴,骨肉悼心,既爲置後,宜及三年之內,情事有寄,豈得持疑以俟吉,視再周之徒過哉!』論曰:『甲死,婦女持服再周,弟乙二子遠還,以長子景後甲,景弟丁爲伯父追稅服周,而景以出後之故,[四一]更居綅縞,旬日而除,舛錯淺深,不復是過。』難曰:『乙之子景今來後甲,既不可與弟丁同稅周服,又不可暫居綅縞,旬日而除,則景於甲之喪,終闕徵服。親爲甲子,而反不如丁有周月之制,處之於三年之地,而絕之於一日之哀,待吉之義,於此爲躓。』論曰:『甲婦女無緣避出此凶居,[四二]別卜吉宅;又不可婦女歌於內,繼子哭於外。』難曰:『甲婦雖復縗麻去身,號咷輟響,然素服嫠居,與代長戚,夫何圖於吉宅,何務於謳歌。』」

荀伯子答司馬操:[四三]「難曰:『爲人子者奉亡事存,如所生不異,盡禮於彼,而致降於此。』答曰:『同所生者,謂出後及所養耳,不謂垂除而追責使同也。設使所繼者是絕服之親,而繼父有兄弟喪未周,豈可悉追制伯叔周服乎!故知及生則同,[四四]已死則異。若本服大功之親,雖數十載之後,猶追爲稅服。至於出後之子,在三年之外,便不爲繼父追服,明既往不可得同也。』難曰:『乙子景今來後甲,既不可與其弟丁同稅周服,又不可制居綅縞旬日而除,既爲甲子而反不如丁,豈有處三年之地而絕於一日之哀乎?』答云:『謂景應先稅周服畢,然後可出後耳。設使甲死已三十年,乙將景丁從絕域還,始聞甲喪,豈可使景丁二子同稅周服,然後議出後之事乎!若猶使景居重,甲婦女平吉已來,或是朝市改易,豈可方納一孝居喪乎!雖復三十年,而丁猶稅服,景不可以反不如丁,得不待稅服畢乎!設使周公更生,不能違此言也。』」[四五]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九十七 禮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禮十九·兼親服議

兼親服議

宋庾蔚之謂:「一人身而內外兩親,論尊卑之敍,[四六]當以己族爲正,昭穆不可亂也;論服當以親者爲先,親親之情不可沒也。或族叔而是姨弟,若此之類皆是也。禮云:『夫屬父道,妻皆母道;夫屬子道,妻皆婦道。』此言本無親也。若本有外屬之親,則當推其尊親之宜。外親不關母婦之例,無嫌其昭穆之亂,故可得隨其所親而服之。若外甥女爲己子婦,則不用外甥之服,是從親者服也。外姊妹而爲兄弟之妻,[四七]亦宜用無服之制,兄弟妻之無服,乃親於外親之有服也。至若從母而爲從父昆弟之子婦,則不可以婦禮待之,由外親之屬近而尊也。其餘皆可推而知矣。」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九十七 禮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禮十九

校勘記[一] 並謂父母若親同者同月死也 「謂」原作「爲」,據禮記曾子問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 或已兩三月日 「日」字疑衍。

[三] 則三年 原脫「則」,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四] 同之平存 「平」原作「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按:明抄本、王吴本作「乎」,顯係「平」字之形訛。

[五] 言重者以明今皆有周以下固皆有矣 禮記閒傳鄭注同。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作「言重明以今皆自周以下固皆有矣。」

[六] 男子以麻爲腰帶 「以」原訛「亦」,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七] 縗或八升 原脫「縗」,據禮記服問鄭注補。

[八] 周喪既葬爲母縗七升 「喪」原訛「縗」,「縗」原訛「緦」,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按:王吴本「喪」字不誤。

[九] 無所變於大功以上之服 殿本、局本無此十字,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0]服問云 下文從「既練遇麻斷本者」至注文「其麻有本者乃變上耳」,係禮記服問正文與鄭注,不屬雜記,故增補「服問云」。

[一一]易服者易輕者 下「易」原訛「先」,據禮記閒傳及北宋本改。

[一二]然則言未沒喪者 原脫「言」,據禮記雜記下鄭注補。

[一三]顈音苦迥反 「苦」原作「口」,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一四]謂若從父昆弟姪庶孫之長殤中殤在小功 「姪」原訛「絰」,據諸本改。「庶」原訛「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一五]婦人爲夫叔父之長殤在小功中殤在緦麻者也 「父之」原訛脫作「又」,據儀禮喪服改正。

[一六]乃能變上服之葛 「上」原訛「正」,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七]鄭玄當謂周殤長中已自大功 原脫「當」,據北宋本、傅校本補。

[一八]哭之爲位也 「之爲」原倒,據禮記雜記下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一九]既乃更即位就他室 原脫「既」,據諸本補。

[二0]又雜記云 「又」原訛「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二一]或難曰 「或」原訛「服」,據諸本改。

[二二]唯君之喪不除私服 「除」原訛「服」,據禮記雜記下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三]言當者期大功之喪 禮記雜記下鄭注同。北宋本無「期」,蓋杜氏避玄宗嫌名而省。

[二四]哭臨其本親 「其」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作「并」。

[二五]廬次作堊室 「次」原訛「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二六]於尊則義重 「義」原作「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二七]晉 此節所載以吴商駁議爲主,吴商晉人,故於此補「晉」字。

[二八]以爲己自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 原脫「父不受重於」五字,據北宋本、傅校本補。

[二九]宜卒祖母訖服 「卒」原作「至」,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三0]宗從之家乃以兒繼其後 「從」原作「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按:集韻用韻:「從,同宗也。」

[三一]今謂宜待除服爲後是也今問不待除者耳 原「者」在上「除」字下,誤。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移正。

[三二]特一人未即吉 「特」北宋本作「持」。下同。

[三三]若將服出後 原「服」下有「竟」,據北宋本、傅校本刪。

[三四]此自降殺以漸 「漸」北宋本作「斬」。

[三五]所謂深淺舛錯 「謂」原作「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三六]凡出後晚異知喪晚也 「後」北宋本、傅校本作「稅」。

[三七]豈不父子之名定於受命之辰 原「不」下有「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刪。

[三八]未知輕重將欲何附 「何」北宋本作「阿」。

[三九]又不合先景除服 北宋本、傅校本無「除」字。

[四0]亦猶自遠之兄始及袒免居室之弟久已笙歌 「袒」原訛「祖」,「居」上衍「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刪。

[四一]而景以出後之故 「出後」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乙。

[四二]甲婦女無緣避出此凶居 原脫「出」,據北宋本、傅校本補。

[四三]荀伯子答司馬操 原脫「司」,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補。

[四四]故知及生則同 「生」原訛「喪」,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四五]不能違此言也 「違」原作「易」,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四六]論尊卑之敍 「尊卑」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乙。

[四七]外姊妹而爲兄弟之妻 「姊」原訛「娣」,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卷九十八 禮五十八 沿革五十八 凶禮二十

通典卷第九十八

禮五十八 沿革五十八 凶禮二十

通典·~·卷九十八 禮五十八 沿革五十八 凶禮二十·生不及祖父母不稅服議

生不及祖父母不稅服議 小功不稅服議 庶祖母慈祖母服議 君父乖離不知死亡服議 父母乖離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議

生不及祖父母不稅服議周 晉 北齊

周制,喪服小記曰:「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盧植曰:「謂父客他所,子生,服竟乃歸,父追服,子生所不見,恩淺,不追服也。」鄭玄云:「父以他故居異邦而生己,己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今其死,[一]於喪服年月已過乃聞之。父爲之服己則否者,不責非時之恩於人所不能也。當其時則服。稅喪者,喪與服不相當之言。」王肅云:「謂父與祖離隔,子生之時,祖父母已死,故曰生不及祖父母。若至長大,父稅服,己則不服也。諸父,伯叔也。昆弟,諸父之昆弟也。」

晉賀循云:「生於他方,不及見祖父母、[二]諸父、昆弟,若聞喪之月,日已過,不爲稅服,以未嘗相見恩情輕也。若日月未過,服之如常。」按魏時諸儒問云:「日月已過,或父已亡,獨聞喪,當稅之不?若宜稅,稅何服?」答曰:「父卒而爲祖後,服斬,與父在異者也。」

淳于纂問淳于睿云:「按小記:『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注云:『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於喪服年月已過乃聞之,父服,己則否者,不責非時之恩於人所不能也。』纂省此注,良謂賢聖失之甚矣。據降而緦小功者稅之,蓋正親而重骨肉也。今父在則祖周,父亡則三年,此非重與!若但以不見則割其正親之本愛,而忍惻怛之痛,使與諸父昆弟同制,此其可乎!尊祖之義,於是疏矣。又禮,爲慈母之父母無服,亦云恩不能及。恩不及者,慈母之父母則可也。今以他故,生不見祖,而以爲非時之恩,意實不厭。」睿答曰:「賢聖及先儒初無疑怪此者,以其緣人情而恕之。降在小功不稅,自正也,非不相識者也。聽當依就,莫不厭也。禮記明文,先師之議,可信者也。不信聖賢而欲意斷,直而勿有,正防此輩。周三年者,傳重焉故也。而不識見,何所傳乎!何所重乎!」

劉智按:「禮小記云:『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子則否。』智以爲生不相及,二文相害,必有誤字。『昆弟』,相連之語,易用爲衍。衍,賸也。至親並代,不得以不相見而無相服之恩也。若令生不相及者稅服,則父雖已除,後生者不得追服也。凡不服者不服,[三]則父雖稅,其子孫無緣服也。以此推之,『弟』衍字可知也。」

虞喜通疑曰:「據文云父稅子不,當其時則服之可知也。當時雖服,猶生不相見,則恩義疏,不責非時之恩於人,以情恕之也。若父以他故居異邦生己,復更居一邦生弟,然則例不稅服,以生不相見故也。文上言不及而下有弟字者,明生不及相見,理中可有弟矣。已死而兄亦不稅,此義兩施,非衍也。」

蔡謨以爲:「禮,大功猶稅,況此三親,情次於所生,服亞於斬縗。雖不相見,或者音問時通,而絕其稅服,豈稱情乎!夫言生不及者,謂彼已沒、己乃生耳,豈是同時並存之名哉!若鄭說不以生年爲主,但不相見便爲不及,則此祖父即復可言生不及孫,而父亦生不及子,兄復生不及弟也。此之不辭,[四]亦已甚矣,自古及今,未有此言也。鄭君見禮文有弟,弟不得先己生,[五]不知所以通其義,故因而立此說,非禮意也。[六]吾謂此直長一弟字耳。長音直兩反。書歷千載,又逮暴秦,[七]錯謬非一。王氏說云:『己生之時,祖父母已卒也。諸父謂伯叔也。昆弟者,伯叔之子也。』此於情爲允,又生不及之名亦得通。然既謂諸父爲伯叔,而復稱伯叔之兄弟,於文煩重。又不說己聞兄喪當稅與否,於制亦闕,未盡善也。然猶賢乎鄭氏以同時並存爲生不及。」

荀訥答曰:「別示并曹主簿書,其中兄在南娶,喪亡已三年,其兄子該等未曾相見,應爲服否?記云:『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先儒以爲父異邦而生己,不及祖在時歸見之,故過時則不服也。記云不及,而諸儒以爲不見,文義各異。然則不及當謂生不及此親在時也。意謂音問既通,情義已著,雖未相見,禮疑從重,猶稅服。」

孫略議曰:「記云不及祖,謂不及並代而不相服。略昔親行其事,時人咸不見許。」

北齊

北齊張亮云:「小功兄弟居遠不稅,曾子猶歎之,而況祖父母、諸父、兄弟,恩親至近,而生乖隔。而鄭君云『不責人所不能』,此何義也!生不及者,則是己未生之前已沒矣。乖隔斷絕,父始奉諱居服而己否者。尋此文意,蓋以生存異代,後代之孫不復追服先代之親耳。豈有並代乖隔,便不服者哉!」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九十八 禮五十八 沿革五十八 凶禮二十·小功不稅服議

小功不稅服議晉 宋

晉元帝制曰:「小功緦麻,或垂竟聞問,宜全服,不得服其殘月,以爲永制。」束皙問步熊,熊答曰:「禮,已除不追耳。未除,當追服五月。」賀循曰:「小功不稅者,謂喪月都竟乃聞喪者耳。若在服內,則自全五月。」徐邈答王詢曰:「鄭玄云『五月之內追服』。王肅云『服其殘月。小功不追,以恩輕故也』。若方全服,與追何異?宜服餘月。」

宋庾蔚之謂:「鄭王所說,雖各有理,而王議容朝聞夕除,或不容成服,求之人心,未爲允愜。若服其殘月,官人得寧,[八]則應多少不同。今喪寧心制,既無其條,則是前朝已自詳定,無服殘月之制。」

通典·~·卷九十八 禮五十八 沿革五十八 凶禮二十·庶祖母慈祖母服議

庶祖母慈祖母服議晉 宋

晉劉系之問:「爲庶祖母服,經無其文,不知爲有服否?」王冀答曰:「庶祖母服,經誠無文,然亦無不服之制。以情例推之,謂自應服。何以言之?禮,妾子父沒,爲母伸三年。子既得伸,孫無由獨屈。假令嫡祖在,禮,婦人不厭,則無復所屈。按禮唯有祖母文,無嫡庶之別,蓋以明尊尊之義,而人莫敢卑其祖也。禮記云:『爲慈母後者,爲庶母可也,爲庶祖母可也。』此謂二妾無子,[九]父命子爲之後,或子或孫,唯其班第。既受命爲後,則服之無嫌。由此言之,妾之無後而託後於人者,猶爲之服,況親之己之孫而可有不服之義邪![一0]制服爲允。」

又劉智釋疑:「問云:『按喪服小記「慈母之父母無服」,孫宜無服慈祖母矣。又曰「慈母與妾母不代祭」,孫不祭慈祖母,何服之有。』智曰:『禮,爲親母黨服,爲繼母之黨不服。不妨孫服繼祖母也。禮,孫爲祖後如子。所言妾母不代祭者,據奉之者身終則止耳,豈有妾子先亡孫持喪事而終喪便不祭也。』」

虞喜通疑云:「慈母賤,雖服之如母而明矣,若其父先亡,[一一]己養於祖,以祖母之服服之周可也,不得復傳重三年同於繼祖母也。」

宋庾蔚之云:「按喪服傳釋慈母如母,以爲妾之無子,妾子無母,父命以爲母子,然後慈母之義全也。智云有子之妾,有母之子,並乖經傳所說,如母之義,何由而生,子不違父之命,豈從失禮之命。小記云『慈母之父母無服』,今子服慈母如母,猶無所從,況可得從父服慈祖母乎?且先儒所云婦人不服慈姑者,婦從夫尚猶不服,則子不從明矣。」

通典·~·卷九十八 禮五十八 沿革五十八 凶禮二十·君父乖離不知死亡服議

君父乖離不知死亡服議魏 晉

魏劉德問田瓊曰:「失君父終身不得者,其臣子當得婚否?」瓊答曰:「昔許叔重作五經異義,已設此疑。鄭玄駮云:『若終身不除,是絕祖嗣也。除而成婚,違禮適權也。』」

晉博士徐宣瑜云:「君亡宜從公羊,窮舟車人履所至不得者,按代子即位。鄭玄注云:『君父亡,令臣子心喪終身,深所甚惑。[一二]心喪是也,終身非也。』謂從玄心喪可也。」荀組云:「至父年及壽限,中壽百歲。行喪制服,立宗廟,於事爲長。禮無終身之制。」

通典·~·卷九十八 禮五十八 沿革五十八 凶禮二十·父母乖離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議

父母乖離知死亡及不知死亡服議[一三]晉 東晉

晉蔡謨曰:「甲父爲散騎侍郎,在洛軍覆,奔城皋,病亡。一子相隨,殯葬如禮。甲先與母、弟避地江南,聞喪行服,三年而除。道險未得奔墓,而其弟成婚。或謂服可除,不宜以婚者。謨以爲凶哀之制除,[一四]則吉樂之事行矣。且男女之會,禮之所急。故小功卒哭,可以娶事;三年之喪,吉祭而復寢。魯文於祥月而納幣,晉文未葬喪而納室。春秋左氏傳曰:『婦,養姑者也。』又曰:『娶元妃以奉粢盛。』由此言娶妻者,所爲義大矣,所奉事重矣。又夫冠者,加己之服耳,非若婚娶有事親、奉宗廟、繼嗣之事,而冠有金石之樂,婚則三日不舉。金石之樂,孰若不舉之戚?加己之事,孰若奉親之重?今譏其婚而許其冠,斯何義也?不亦乖乎!」又曰:「或疑甲省墓稽留者。謨以爲奔墓者,雖孝子罔極之情,然實無益之事,非亡身之所也。故禮,奔喪不以夜行,[一五]避危害也。今中州喪亂,道路險絕,墳墓跌發,[一六]名家人士皆有之,而無一人致身者,蓋以路險體弱,有危亡之憂,非孝子之道故也。而曾無譏責,何至甲獨云不可乎!且甲尋已致身,非如不赴之人也。塋兆平安,非如毀發之難也。又是時甲母篤病,營醫藥而不可違闕侍養,投身危險,必貽老母憂勤哉!昔鄭有尉止之亂,子西、子產父死於朝。子西不儆而先赴,見譏於典籍;子產成列而後出,見善於春秋:此經典之明義也。按吴雷思進參太傅軍事,亡在新汲,[一七]爲賊焚燒失喪,其子不得奔迎。[一八]禮云『久喪不葬,主人不變』者,謂停柩在殯者耳,[一九]不得施於所聞。」[二0]

左丞熊遠啟云:「父母死河北賊中,如襄國、平陽,可依此制。若王化所被,人跡所及,可往而不往,非以篤孝道也。詩人喪馬,猶求之林下,不得漫依東關。吴平之初,如此例皆詣東關尋求,唯桓陵不往求,宋岱不迎母,並加清議。[二一]今爲其制,[二二]且有準則。」

又司徒李胤祖父敏,[二三]浮海避公孫度,不知存亡,尋求積年不得。胤父見鄉里與父同年者亡,乃制服。徐景山勸娶而生胤。

劉智釋疑曰:「遇亂離析,計父母之年,已過百年,可終卒矣,而不得音問,計同邑里同年者,於其死日,便制喪服。或以爲終身,或不許者,如何?智答曰:父母死生未定,則凶服不宜在身,繼祀爲重。然則言不宜制服必繼代祀者,吾以爲得之矣。凡服喪而無哀容,得以不孝議之。處厭降不得服其親,而哀情至者,吾得以孝篤稱之。」雖虞喜通疑云:「或以當終身服喪,如是曾閔所能僅行,非凡人之所逮也。謂宜三年求之,不得乃制服居廬,祥禫而除。」

孔衍乖離論曰:「聖人制禮以爲經常之教,[二四]宜備有其文,以辨彰其義。即今代父子乖離,不知自處之宜,情至者哀過於有凶,情薄者習於無別。[二五]此人倫大事,禮所宜明。謂莫測存亡則名不定,名不定不可爲制,孝子憂危在心,念至則然矣。自然之情,必有降殺。故五服之章,以周月爲節。況不聞凶,何得過之。雖終身不知存亡,無緣更重於三年之喪也。故聖人不別爲其制也。」

御史中丞劉隗奏上:「諸軍敗亡失父母未知吉凶者,不得榮宮歡樂,[二六]皆使心喪。有犯,君子廢,小人戮。」

東晉

東晉元帝建武元年,征南大將軍王敦上言:「自頃中原喪亂,父子生乖,或喪靈客寄,奔迎阻隔。而皆制服,將向十載,終身行喪,非禮所許,稱之者難,空絕娉娶。[二七]昔東關之役,事同今日,三年之後,不廢婚宦。苟南北圮絕,非人力所及者,宜使三年喪畢,率由舊典也。」

太常賀循上尚書:「二親生離,吉凶未分,服喪則凶事未據,從吉則疑於不存,[二八]心憂居素,蓋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右丞蔡謨引奔喪禮,有除喪而後歸,則未有奔除服之文也。宜申明告下。若直據東關之事,非聖人所行,恐不足以釋疑也。」循重議:「禮奔喪除而後歸者,自謂喪葬如禮,限於君命者耳。若屍靈不收,葬禮不成,則在家與在遠俱不得除也。況或必須求覓,以其喪禮待己而成者邪!若引以爲義,[二九]未足以服人心也。直以禍難未銷,不可終身居服,故隨時立制,爲之義斷,使依東關故事,大將軍上事,謂可從也。」帝告下曰:「若亡於賊難,求索理絕者,皆依東關故事,行喪三年而除,不得從未葬之例也。唯親生離,吉凶未定,心憂居素,出自人情,如此者非官制所裁。普下奉行。」

中郎李幹自上:父母分迸,不知所在,今妻亡不婚,吉事不接。丞相王導上:幹情事難奪,可更選代。詔曰:「前敦、循所爲,唯聞哀不得奔者作制。[三0]如李幹比,竟未決之,宜急議定。」

荀組表曰:「有六親相失,及不知父母沒地者,以未指得死亡之聞,[三一]沒地處所,情慮無異。然以未審指的,希萬一之存,未忍舉哀,則有終身之戚,不涉吉事。或惟一身承一宗之重,[三二]傳祖考遺體,無心婚娶,遂令宗祀絕滅於一人,又犯不孝莫大無後之罪。[三三]此實難處,然臣猶謂此非聖人不以死傷生之教也。[三四]西路粗通,義無音問,[三五]殯可知矣,但不了死地耳。如此之徒,宜以王法斷之,令舉哀制,服勤三年,凶不過三年,此近亡於禮者之禮也。」

詔曰:「組所陳,不知父母存亡者令行服。此於有情,其尚有疑。然要當詳議此理,令可經通。不得以難安隱而直爾置之。皆一代事理,道所宜先明。」

杜夷議曰:「荀組難慮宗胤永絕,[三六]魂靈餒而莫祀,亦何可不念父母之或餬口於四方?或已死而不服,視死猶生也;或未死而服之,[三七]視生猶死也。恐視死猶生,賢於視生猶死也。且又死之與生,非意所度。春秋甲戌、己丑,陳侯鮑卒,信則傳信,疑則傳疑。謂此宜疑之,以避不敏。」

博士江泉議[三八]:「流迸離隔,便令行喪,按舊事未覩其例。昔宰咺致賵,春秋譏其豫凶事。子路赴衞,仲尼雖知必死,須使者至而哭之。然則吉凶事大,存亡應審。方今王道始通,[三九]各令尋求之理盡,乃後行喪,於禮未失。」

虞豫議曰:「子當越他境以求,其舟檝所經,人跡所至,可前而進,見難而退。若山川之險,非身所涉,雖欲沒命,則孝道不全。宜廢榮利之勢,居憔悴之慼,此慘怛之行表,德義之所先也。」

征西司馬王愆期議:「今雖父子分乖,存亡不定,昔宋岱與母離隔,吴平,其母尚存,推此,安可必其無冀乎?[四0]故先明授受不廢,謂宜使婚宦及時也。」

孫綽議云:「三千之責,莫大於不祀之痛。必俟河清而婚,[四一]或有絕嗣之門矣。」

虞譚議曰:「諸失父母者,疑行服之制。以禮除喪而歸,未奔者無不除之制。若廢祭絕嗣,皆不可行。宜詳條制,萬代可述。」

蔡謨議:「父子流離,存亡未分,吉凶無問,人道不可終凶,宜制立權禮。其過盛年之女,可聽許嫁;其男宜尋求,理極道窮,乃得聘娶。魯文公以大祥之月納幣於齊,春秋善之,傳曰『孝也』。今乖離之子,不廢婚禮,而末俗多有歡宴之會,致貽譏議,以成疑惑。今慎行之士,莫知所從。求下禮官考詳,永爲典式。」

博士環濟議云:「春秋之義,納室養姑,承繼宗祀。聘納事在可許,仕進須俟清平。」[四二]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九十八 禮五十八 沿革五十八 凶禮二十

校勘記[一] 今其死 原無此三字,據禮記喪服小記鄭注補。

[二] 不及見祖父母 「祖」原訛「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 凡不服者不服 上「服」疑當作「及」,蓋涉上下而誤者。

[四] 此之不辭 原作「此辭不順」,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五] 弟不得先己生 「己」原作「兄」,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 非禮意也 「意」原作「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 又逮暴秦 「逮」原作「更」,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八] 官人得寧 「官人」王吴本、殿本、局本竄改作「人心」,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寧,喪假也。漢書高帝紀注,李斐曰:「休謁之名,吉曰告,凶曰寧。」

[九] 此謂二妾無子 「二」原訛「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二妾指上文之庶母、庶祖母。

[一0]況親之己之孫而可有不服之義邪 「親之己之孫」,王吴本竄改作「親之子之孫」,殿本、局本又改作「親子之孫」,俱誤。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正。按:己,身也,本身也。「親之己之孫」謂親之本身之孫也。

[一一]慈母賤雖服之如母而明矣若其父先亡 「賤雖」原倒,又脫「而」「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補。

[一二]深所甚惑 「惑」原訛「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三]不知死亡服議 原脫「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四]謨以爲凶哀之制除 「以爲」原作「謂」,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五]奔喪不以夜行 「以」原訛「可」,據禮記奔喪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六]墳墓跌發 「跌」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作「毀」,此明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正。按:跌者,肆也。公羊莊公二十二年傳云:「肆者何?跌也。」何注云:「跌,過度。」

[一七]按吴雷思進參太傅軍事亡在新汲 「太傅」王吴本、殿本、局本訛作「方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史無「方傳」其人。太傅蓋指東海王司馬越。通鑑卷八八載永嘉四年十月,太傅越請討石勒,且鎮集兗豫。十一月,越帥甲士十四萬向許昌。越旋屯於項。五年二月,石勒進拔許昌。三月,越病死於項。王衍等奉越喪還葬東海。四月,石勒輕騎追及於苦縣寧平城,大敗晉兵,殺軍民十餘萬人。新汲地處許昌、苦縣間,雷思進當死於永嘉五年二月至四月之戰事中。

[一八]其子不得奔迎 原脫「得」,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九]謂停柩在殯者耳 原脫「謂」,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二0]不得施於所聞 「聞」北宋本作「問」。

[二一]並加清議 「清」北宋本作「請」。

[二二]今爲其制 原作「其爲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乙。

[二三]李胤 「胤」原作「允」,清人諱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下同。

[二四]聖人制禮以爲經常之教 原「常」下衍「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二五]情薄者習於無別 原「者」下有「禮」,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二六]不得榮宮歡樂 「榮」原作「營」,清人妄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按:荀子大略:「宮室榮與。」

[二七]空絕娉娶 「娉」原作「婚」,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八]從吉則疑於不存 北宋本句下有「者」。

[二九]若引以爲義 「引」原訛「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三0]前敦循所爲唯聞哀不得奔者作制 「爲」原作「奏」,「哀」原作「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一]以未指得死亡之聞 「聞」原訛「閒」,據北宋本改。

[三二]或惟一身承一宗之重 「惟」原訛「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三]又犯不孝莫大無後之罪 「又」原訛「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四]然臣猶謂此非聖人不以死傷生之教也 「猶謂」原作「以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五]西路粗通義無音問 「西」原訛「兩」,「義」原作「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按:義爲據理決事之詞。

[三六]荀組難慮宗胤永絕 「難」原作「雖」,據北宋本改。按:史記五帝本紀索隱云:「難猶說也。」

[三七]或未死而服之 「未」原訛「云」,據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改。

[三八]江泉 即江淵,通典諱改。

[三九]方今王道始通 「王」原訛「正」,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0]安可必其無冀乎 「冀」原訛「異」,據北宋本改。

[四一]必俟河清而婚 「俟河清」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候河清」,王吴本擅改作「候何時」,殿本、局本又改作「候清平」,今據北宋本改。

[四二]仕進須俟清平 「俟」原作「候」,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卷九十九 禮五十九 沿革五十九 凶禮二十一

通典卷第九十九

禮五十九 沿革五十九 凶禮二十一

通典·~·卷九十九 禮五十九 沿革五十九 凶禮二十一·爲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服議

爲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服議 叔母寡姑遣還未嫁而亡爲服議 寡叔母守志兄迎還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議 已拜時而夫死服議夫父母喪附 郡縣守令遷臨未至而亡新舊吏爲服議 吏受今君使聞舊君薨服議 與舊君不通服議 秀孝爲舉將服議 郡縣吏爲守令服議

爲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服議周 漢 晉 宋

周制,齊縗不杖周章,昆弟相爲服,及姑姊妹適人無主者,與孫之爲祖父母同,姑姊妹報。則天子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王者後及無主者,其服與士爲姑姊妹適人無主者同;天子之卿大夫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諸侯及卿大夫無主者,與士爲姑姊妹適人無主者同;諸侯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天子元子及諸侯卿大夫無主者,與士爲姑姊妹適人無主者同;諸侯之卿大夫爲姑姊妹女子子爲命婦無主者亦如之;命婦之無主者爲其昆弟之爲士者亦如之。

漢石渠禮議曰:「經云大夫之子爲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爲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何?戴聖以爲:『唯子不報者,言命婦不得降,故以大夫之子爲文。唯子不報者,言猶斷周,不得申其服也。』宣帝制曰:『爲父母周是也。』」吴射慈云:「士爲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齊縗周。」

東晉

東晉征西庾亮府倉曹參軍王羣從父姊喪,無主後,繼子俄而又卒。羣以爲:「姑姊妹無主後者,反歸服,經雖不及從,設教必自親始。以經言則宜不降,以記論例在加服。又與此姊同在他邦,無餘親,情所不忍,準經不降,不亦可乎!」通諮府主及僚寀詳斷。[一]

荀訥曰:「若從姊夫沒無子,無主後,反服可也。今已立後,殯葬有主祭,足下制小功之服,方以爲後者沒,更與本親之情。尋其始則喪非無主,論其終則五月之末,繼以大功之受,於制則情禮已降,於服則非輕重之序。」

庾亮答曰:「存沒禮終而喪其嗣,此之無後,雖復可哀,然非復本宗之所知矣。故不得以小功之末,以亡者喪後而反服大功也。」

宋庾蔚之謂:「王羣從姊喪亡之初,有繼兒,羣已制小功之服。凡服皆定於始制之日,豈得以葬竟兒亡方欲追改其服乎!異於女子爲夫所出申服於父母也。經文多略,可以類推,舉近親之有服,[二]則疏者知無服。[三]凡經於五服之內,文有未備,皆於公子章發凡以明例。無主後之不降文不及從,又無發凡以明之,是知相矜止於周服而已。晉朝喪亂,移都於江南,郡之所仕,[四]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乎?」

通典·~·卷九十九 禮五十九 沿革五十九 凶禮二十一·叔母寡姑遣還未嫁而亡爲服議

叔母寡姑遣還未嫁而亡爲服議晉[五]

晉王景平問:「婦人夫沒無男,其姑愍其少寡,欲令更出,要其兄迎歸,未有所適而亡,伯叔之子應爲服否?」谷士風議曰:「婦人夫沒無子,有歸宗更出之義。今姑愍彼無嗣,令還其黨,欲令更出,則衞莊姜遣陳媯之比也。於兄弟之家者,兄弟宜服周。受姑命而歸宗,夫之餘親,不應有服。」虞子卿駁曰:「士風所議,婦人夫沒無子,有歸宗更適之義。昔姜氏以殺適立庶,歸齊怨魯,陳媯以子死君卒,於禮宜歸。此婦非姜氏義絕之倫,無陳媯應出之事,宜姑愍其守寡,[六]欲令更適,此蓋代俗之常意,非教訓之道也。衞共伯之妻,父母欲奪而嫁之,誓而不去,就有姑命,未可要謂之必出也。」李思龍以爲:[七]「谷氏所據之徵雖失,然所執之意未爲非也。婦人之體,[八]執箕箒、養舅姑、供祭祀者也。今歸母氏,缺此三事,何婦禮之有!姑以宜出而遣,兄以可出而迎,辭姑從兄,是爲欲出之意定也。」李彥仲以爲:「姑有嫁婦之文,故令歸母氏之黨,已絕之理,理自灼然。」

通典·~·~·寡叔母守志兄迎還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議

寡叔母守志兄迎還密受聘未知而亡服議晉 宋

晉有問曰:「甲叔母乙寡,守節十餘年,其母在,兄壬迎乙還家,景求婚於壬,壬意許定,已剋吉日而乙暴亡,甲應有服否?」裴主簿議:「凡秉節遂志、義不二醮者,固必杜漸慮始,專於夫家,何得假跡晨昏,以之媒幣。余以爲景壬交幣之辰,則甲乙義絕之日。」許參軍駁曰:「乙喪夫無子,勵操十載,心期同穴,志固金石。雖潛交媒幣,而乙不與知,苟聘至之非我,則無愧於幽明矣。昔宋姬守志,梁寡高行,焚身毀形。焉知景至之時,乙無若人之絜?疑必從重,重則宜服。余固以爲不應絕也。」

宋庾蔚之云:「甲叔母乙便是執操之人,直是母欲奪而嫁之。乃逆責杜漸防微,古賢不足貴也。許君之言,當附於理。」

通典·~·~·已拜時而夫死服議夫父母喪附

已拜時而夫死服議夫父母喪附○晉[九]

晉鄭澄問:「弟女當適武留繇兒,留去年自將兒來拜時,其兒今卒,不知弟女當奔弔否?若弔,著何服?」范甯答曰:「禮,曾子問:『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齊縗而往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謂斬縗也。謂既親拜舅,寧當重於吉日耳。」鄭又問:「若拜舅爲重於吉日,應服斬,誠如來告。若拜傍親,復云何?昔荀啟拜時而卒,庾家女不往弔,不被譏,何也?」再答曰:「三代殊制,禮有因革。意爲娶女有吉日,理輕於拜舅,復重於拜餘人。荀氏海內名族,庾則異行之門,想其不奔弔,必有所據。」

又陳仲欣拜時婦奔喪議曰:「夫拜時出於末代,或恐歲有忌,[一0]而吉日不辰,辰,時也。言難逢吉日。有此變禮。既無文於古,及其損益,故當使今之情制,不失古之義旨,亦宜以前事之得中者,爲後事之元龜。輒尋今人拜時,壻身發蒙交拜者,往往長迎而盡婦人之禮。按記『婦至,壻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夙興沐浴,質明贊見婦於舅姑』。[一一]則與拜而長迎然後婦禮乃備者,而相依準。[一二]至於三月廟見,鄭玄云『以舅姑沒者耳』。若以三日擬三月,施之二親,沒則可;若其親尚存,豈容措言。[一三]乃以衆人所行失禮之事,反譏許長迎而爲非,[一四]則是賤於準禮,而貴於衆失,可得然乎?又記云『娶女有吉日而死,壻以齊縗而弔,既葬而除,夫死亦然』。又『在塗之女而夫父母沒,布深衣以赴喪』。又記云『女未廟見而死,雖不祔於王姑,而壻不杖,歸葬於女氏,示未成婦』。鄭玄云『雖不備喪禮,猶爲服齊縗』。依準古義,無不赴哀之文。若苟以今失爲是,而以古禮先儒爲非,[一五]人則末如之何。夫拜時雖非古,既女交拜,亦敬慎重正,但未親婦於姑,[一六]然夫妻之分定矣。若謂猶非定,則女子可冒絳紗,使他丈夫發而相見,拜以爲壻,輒可委去,子女之分,[一七]固若是乎!夫稱妻者,係夫之言;稱婦者,有舅姑之辭。[一八]凡娶妻誠盡婦禮,所以事其所生,而代中有三日行敬,或上堂見姑。又設有甲乙二親不存,娶妻雖已三日,無可致敬,又未烝嘗,則與拜時未敬舅姑,事殊而理同,豈聞今人以爲非妻乎!由斯而言,迎婦入家,發蒙交拜,夫妻之禮定;致敬舅姑,爲婦之禮畢,以明婦順耳。情禮不相背,故可推情以言禮。凡人有喪,猶或悽愴;況已入夫門,而不卹其哀乎!若謂與古禮相準而合情者,夫家尚中祥,祥日可赴哀,赴哀而情敬伸矣。」

仲欣又書曰:「庾揚州以拜舅姑擬之廟見,同先配而後祖。尋陳鍼子之譏鄭忽,『是不爲夫婦,誣其祖矣』。鄭云:『配謂同牢食。後祭,無其敬神心,[一九]故曰誣其祖。未三月而祭,非禮也。』又記曰:『婦入,牢食,[二0]沐浴,俟明乃見舅姑,以明婦順。』今當思禮傳所以同異,而謬以拜時爲先配後祖,未是尋書之意也。且代人三日先配,及同牢行婦禮,[二一]不以爲嫌。又今人拜時,皆未施敬舅姑,誠準婚已交禮未及三日故也。設有婚未三日而夫有大喪,必盡哀而婦義已成矣。既以拜時準婚未三日,[二二]則是俱已入門交禮,同未致敬舅姑情義赴哭之例,不得云異。」

通典·~·~·郡縣守令遷臨未至而亡新舊吏爲服議

郡縣守令遷臨未至而亡新舊吏爲服議魏 宋魏河南尹丞劉綽問曰:「士孫德祖以樂陵太守被書遷陳留,已受印綬,發邁迎吏,雖未至,左右已達,未入境而亡。不知樂陵送故吏當持重乎?陳留迎吏當持重乎?」河南尹司馬芝答曰:「德祖見陳留太守,故樂陵守耳。樂陵吏以舊君服,復何疑也。」劉綽難云:「雖去樂陵,其義未絕;陳留雖迎,其恩未加。今使恩未加而服重,恩未絕而服輕乎?禮:『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壻齊縗而弔,既葬除之。』謂樂陵宜三年矣。」芝答:「德祖已受帝命,君名已定,乃欲以已成名之君,比未成之婦,何邪?」綽又難:「陳留之吏既未相見,而使三年,是責非時之恩。禮云:『仕而未有祿,違而君薨,弗爲之服。』明服以恩不以名也。」

宋庾蔚之謂:「爵位以受命爲判。德祖已受陳留之印,則於樂陵爲舊君矣,不俟迎至乃相見也。陳留君吏之名雖判,而恩實未接,同吉日之婦,於情爲安。今吏爲君齊縗以弔。」[二三]

按宛令遷爲元城,已來在道,元城左右奉圖籙,主簿衆吏在後,未到令死,二縣吏疑所服。馬博士以爲宛君臣未絕,舊吏不得不服,元城宜弔服加麻。賈博士以爲已正名元城,然未入境,可依女在塗之服,宛當爲舊君之服。

或問長吏遷在傳舍而死,彼迎吏未至,此二國吏服誰當輕重?孫叔然答曰:「古者諸侯以國爲家,衞出其君於襄牛,不書出奔,以未出境也。衞侯奔死鳥,傳曰:『猶在境內,則衞君也。』雖出傳舍,固當以君服之;彼迎吏依娶女有吉日,夫死,斬縗而弔,既葬除之。」

通典·~·卷九十九 禮五十九 沿革五十九 凶禮二十一·吏受今君使聞舊君薨服議

吏受今君使聞舊君薨服議晉[二四]

晉范甯答問者曰:「禮,銜命出使而君薨,在道則反,入境則遂其事。然則聞舊君之喪,反命而後赴也。」又問曰:「仕今君之朝,欲奔舊君之喪,而今君不許,可以輒去乎?」甯答:「事君,當不義則爭之,三諫不從去之可也。君有戎役之事,王命所制,此禮權也。」

通典·~·卷九十九 禮五十九 沿革五十九 凶禮二十一·與舊君不通服議

與舊君不通服議周 晉

周制,檀弓:「魯穆公問於子思曰:『爲舊君反服,古歟?』對曰:『古之君子,進人以禮,退人以禮,故有爲舊君反服之禮。今之君子,進人若將加諸膝,退人若將墜諸泉,[二五]無爲戎首,不亦善乎,又何反服之有!』」鄭玄云:「言放逐之臣不服舊君也。爲兵主來攻伐曰戎首也。」[二六]盧植曰:「戎,兵也。言人君待臣不以禮,不舉兵爲行陳之首誅之,則善矣,又何反服之有!」

戰國時,齊宣王問孟子曰:「禮爲舊君有服,何如?」答曰:「諫行言聽,膏澤下於人,有故而去,綦毋邃云:「謂有他故,不得不行,或避怨仇者也。」[二七]君使人導之出疆,又先安其所往,[二八]如此則爲之服。若諫不行,又搏執,若送囚徒然也。此之謂寇讐,何服之有耶!」

晉或問云:「君無道而臣見黜放,君薨,爲服否?」許猛答曰:「君無道則當三諫,不從則適他國。若既亡不越境,[二九]君雖無道,猶責以臣禮。」

惠帝元康中,趙郡吏蘇宙不奔弔於郡將,中郎、關中侯曹臣移冀州大中正:「臣以元康四年,爲先定公薨背,還濟北穀城墓宅安厝。太學博士趙國蘇宙,昔先公臨趙,以宙爲功曹,後爲察孝。前臣遭難,宙爲鎮東司馬;趙之故吏,有致身敍哀者,有在職遣奉版者,唯宙名諱不至。宙今典禮學之官,口誦義言,不可廢在三之義。於宙應見論貶。」博士蘇宙移國子博士:「被符下省請議。[三0]郡將曹公,昔臨敝國,見接有布衣之交,高遊盡歡,謂千年可畢。不意後會,逼爲功曹,尋被州召,不爲公察孝也。欲深其罪,崇飾虛名,以惑明時。宙雖不德,數受教於君子,寧有故將之喪,而忘奔赴之哀。過蒙殊恩,忝佐方岳,銜命守制,無因致身。禮,聞父母喪,不得奔赴,爲位斂髮,成踊襲絰,割孝子之心,以終君之命,謂之禮也。往聞喪設位盡哀,仰則先哲,俯順王度,儀刑古典,不失舊物。若此爲罪,不敢逃刑。聞凶則因洛健步,[三一]書弔嫡孫,健步迴說,喪已還東阿,留書付其從子綜。宙尋被召爲博士,王事敦我,不遑啟處。加宙凶薄,[三二]天討其罪,孤獨無子,代之哀人也。按穀梁傳曰:『周人有喪,魯人有喪,周人弔,魯人不弔。魯人曰:「吾君,親之者也,使大夫則不可。」周人喪,魯人不弔,是其下成康未爲久也。』下猶去也,言去成康之時不遠,無愧於不往也。[三三]禮無臣祭君之文,時俗之所行,非先王之令典也。庶子不得祭父,臣之祭君也,求之禮傳,無弔祭之文。」國子博士謝衡議云:「大夫去國,其妻、長子爲舊君服。傳曰:『妻言與人同,長子言未去也,言去則無服矣。』是違諸侯之天子不反服,違天子之諸侯亦不反服,以在外也。今之官長,皆自外來,假借一時,共相臨尹,去則在外,體遠事絕,恩輕義疏。至於死亡,隔限遠路,或有難故,不得時往,奔赴之義,無所犯也。」[三四]博士周裒議云:[三五]「事君之道,資於事父,委質之日,貳乃辟也。宙受署而退,義已周矣。諸侯五月而葬,同盟至,所以哀其喪、矜其孤也。苟能致書唁,弔祭闕之可也。」河內太守孫兆議曰:「秦罷侯置守,漢氏因循,郡守喪官,有斬縗負土成墳,此可謂竊禮之不中,過猶不及者也。至於奔赴弔祭故將,[三六]非禮典所載,是末代流俗相習,委巷之所行耳,非聖軌之明式也。今之郡守內史,一時臨宰,轉移無常,君遷於上,臣易於下,猶都官假合從事耳。又當故將未殯之前,已受天子肅命之任,王事敦我,密勿所職,詩不云乎,『王事靡盬,不遑將父』。夫繫之情,[三七]猶不得將養父母,而況遠赴弔祭故將乎!其議貶者,可謂行人失辭。仲尼所以非子路,『由爾責於人,終無已也』。」

元康中,又南陽張觀告太常,稱其父「昔爲丹陽郡,有二臣主簿劉亶、留頌等,理罪除名。今觀父亡,居在郡下,亶等不來臨喪,又不奔葬。凡人有喪,匍匐救之,況於君臣之義乎!而亶等敢懷讎君之心,公肆夷狄之行。」按亶、頌告太常自理云:「近爲陳事犯忤,加鞭付獄,亶、頌默然待放。戮辱放退,君臣道絕,抱罪之人,不敢見靈柩也。」博士馬平議云:「按禮,君臣之道,有合離之義。亶等昔爲君所棄,是爲義絕。義絕之臣,責其自親於君,已見放逐,求還親臨喪事,於事則近偽,於禮無此制也。」

又梅陶爲章郡太守,孫虛爲功曹,虛怏怏不欲。時有蜀賊偵邏,誤爲賊至,陶及虛皆散走。曉知非賊至,悉還。陶大怒書佐還晚,欲斬之,虛執據不聽。陶後移邑,虛詣郡自理,駁陶七事。戴邈爲州都言依。事絕,太尉留虛爲從事中郎,不復與陶相聞。

溫縣領校向雄送犧牛,不呈郡太守吴奮。送牛值天大熱,多渴死。奮召雄與杖,雄不受,曰「呈,牛亦死」。奮下雄獄。後雄爲黃門郎,奮爲侍中,同省不相見。武帝敕雄詣奮。王隱議曰:「禮雖云『君不君,臣不可以不臣』,當爲小惡也。三諫不從則去,[三八]不見齒於其君,則不敢立其朝。至如仲子稱『人以國士遇我,我以國士報之;人以凡人遇我,我以凡人報之』。此猶輕於戎首,則可逢而避之,至死不往可也。雄無詔敕逢避,未可非也。」

通典·~·卷九十九 禮五十九 沿革五十九 凶禮二十一·秀孝爲舉將服議

秀孝爲舉將服議魏 宋

魏景元元年,傅玄舉將僕射陳公薨,以諮時賢。光祿鄭小同云:「宜準禮而以情義斷之,服弔服加麻可也,三月除之。」司徒鄭公云:「昔王司徒爲諫議大夫,遭舉將喪,雖有不反服,今不同古,便制齊縗三月。漢代名臣皆然。」

宋庾蔚之謂:「白衣舉秀孝,既未爲吏,故不宜有舊君之朝。尊卑不同,則無正服,弔服加麻可也。今人爲守相刺史又無服,但身蒙舉達,恩深於常,謂宜如鄭小同弔服加麻爲允。今已違適爲異,與舊君不通議論,不奔弔故郡將喪。」

通典·~·卷九十九 禮五十九 沿革五十九 凶禮二十一·郡縣吏爲守令服議

郡縣吏爲守令服議魏 晉[三九] 宋

魏令曰:「官長卒官者,[四0]吏皆齊縗,葬訖而除之。」蜀譙周云:「大夫受畿內采邑,有家臣,雖又別典鄉遂之事,其下屬皆上相屬其吏,[四一]非臣也。秦漢無復采邑之家臣,郡縣吏權假斬縗,代至則除之。」

晉喪葬令曰:「長吏卒官,吏皆齊縗以喪服理事,若代者至,皆除之。」武昌太守徐彥與征西桓溫牋云:「蔡徐州薨,主簿服斬。王征北薨於京都,王丞相時在喪庭。徐州主簿以服事諮公,公謂輕重可依蔡侯。時北中郎劉公薨於淮陰,[四二]州主簿相承持重。至郄太宰薨,州主簿改服齊縗。中興以來,江南皆從之。公卿以下至邑宰,吏服其君齊縗,吏服其君齊縗,[四三]則無從服之文,而由來多有從服者。陶大司馬遭兄子喪,府州主簿從服。時卞光祿經過,自說爲太傅主簿,太傅喪母,已不從服,此是用晉令也。郄太宰遭姊喪,吏服惟疑,[四四]郄問譙秀,言不應從服,諸主簿仍便從服。既服君旁親,則服君便應重矣,乃二公之薨,府州主簿服齊縗。」

宋庾蔚之謂:「晉令云『代至而除』,施之州郡縣員吏,[四五]宜用齊周之制。禮代殊事異,理有大斷。今州府之君既不久居其位,蹔來之吏不得以爲純臣,則齊周之制不爲輕也。君齊矣,豈有從乎!母妻其猶不從,本無義於傍親,[四六]卞光祿所行是也。二公使吏從服姪姊,[四七]可謂恢疏,罔其乖遠矣。」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九十九 禮五十九 沿革五十九 凶禮二十一

校勘記[一] 通諮府主及僚寀詳斷 「主」原訛「王」,據諸本改。

[二] 舉近親之有服 「之」原訛「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 則疏者知無服 「知」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之」,恐誤。

[四] 郡之所仕 「所仕」原作「卿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 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此字。

[六] 宜姑愍其守寡 「宜」原訛「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七] 李思龍 「李」原作「季」,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八] 婦人之體 「體」原作「禮」,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 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此字。

[一0]或恐歲有忌 「恐」北宋本作「怨」。

[一一]質明贊見婦於舅姑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贊」,儀禮士婚禮有。

[一二]而相依準 「而」原訛「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三]豈容措言 「措」原訛「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四]反譏許長迎而爲非 「譏」原訛「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五]而以古禮先儒爲非 「非」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罪」。

[一六]但未親婦於姑 「親」原作「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七]子女之分 「子女」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一八]舅姑之辭 「舅姑」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一九]配謂同牢食後祭無其敬神心 原「食」下衍「而」,「無」下脫「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補。

[二0]婦入牢食 「入」原訛「共」,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一]及同牢行婦禮 原脫「婦」,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二]既以拜時準婚未三日 「日」原作「月」,據北宋本改。

[二三]今吏爲君齊縗以弔 「今」原作「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四]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此字。

[二五]退人若將墜諸泉 「泉」原作「淵」,乃後人據禮記檀弓下所改。通典例諱「淵」爲「泉」,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復原。

[二六]爲兵主來攻伐曰戎首也 原脫「爲」,據禮記檀弓下鄭注補。

[二七]或避怨仇者也 以上十八字注文,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均置之於下句「君使人導之出疆」下。

[二八]又先安其所往 「安」孟子離婁下作「於」。

[二九]若既亡不越境 「若」,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昔」。

[三0]被符下省請議 「下」原作「不」,據北宋本改。

[三一]聞凶則因洛健步 「洛」原作「發」,據北宋本、傅校本改。明抄本作「浴」,亦「洛」之形訛。

[三二]加宙凶薄 「加」原作「如」,據北宋本改。

[三三]無愧於不往也 「往」原訛「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四]無所犯也 「犯」原作「施」,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三五]博士周裒 「裒」原作「衷」,據北宋本、傅校本改。按: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訛「哀」。

[三六]至於奔赴弔祭故將 「奔赴」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三七]夫繫之情 「夫繫」原作「孝子」,王吴本、殿本同,蓋後人臆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三八]三諫不從則去 北宋本無「去」字。

[三九]晉 此字原無,據本節內容增。

[四0]官長卒官者 「官者」原倒,官屬下讀,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四一]其下屬皆上相屬其吏 「上」原作「止」,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二]北中郎 「北」原訛「比」,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四三]吏服其君齊縗 此六字原涉上而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四四]吏服惟疑 「惟」原作「爲」,據北宋本改。

[四五]施之州郡縣員吏 「員」原訛「長」,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六]母妻其猶不從本無義於傍親 「母」原訛「子」,「義」原訛「議」,據北宋本改。

[四七]二公使吏從服姪姊 「使」原訛「是」,據諸本改。

卷一百 禮六十 沿革六十 凶禮二十二

通典卷第一百

禮六十 沿革六十 凶禮二十二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 禮六十 沿革六十 凶禮二十二·喪遇閏月議

東晉

喪遇閏月議 忌日議子卯日附 納后值忌月議

喪遇閏月議東晉 宋 齊 梁 後魏

東晉孝武帝寧康二年七月,簡文帝崩,再周而遇閏。博士謝攸、孔粲議:「按左氏春秋經,魯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卒。其閒相去四十二日,是則乙未閏月之日也。經不書閏月而書十二月,明閏非正,宜附正之文。其不曰二十九年正月,是附前月之證。又禮記曰『喪事先遠日』,則祥除應在閏月。」尚書左丞劉遵議:「喪紀之制,歲數者沒閏,而三年之喪閏在始末者,用舍之論,時有不同,唯當本乎閏之所繫,可以明折衷。經傳具四時以編年,一時無事,經書首月,及其有事,隨月而載,初不書閏者,以閏附正月,不應特見也。[一]唯魯文公六年,書閏月不告朔,指見告朔之餘無事也。又文公元年閏三月後,故傳曰『於是閏三月』,欲審所附,此明證。設此閏遭喪者,取其周忌,應用來年三月,既合喪期大數,[二]得周忌定日。何休亦以爲然,朝同論之不嫌。[三]原其所由,在乎閏附前月而不屬後故也。始喪在閏月,以附前,祥除遇之,豈得屬後。立閏有定所,而施用有彼此,求之理例,殊不經通。且喪疑從重,[四]不貳之道,祥用遠日,禮之正典。愚謂周忌故當用七月二十八日,[五]大祥應用閏月晦,既得周忌之正,不失遠日之義。禮之遠日,誠非出月遇閏而然,蓋隨時之變耳。」劉遵用閏月祥。

散騎常侍鄭襲議云:「中宗、肅祖皆以閏崩,祥除之變皆用閏之後月。先朝尚爾,閏附七月,用之何疑。荀司徒亦以閏薨,荀家祥亦用閏之後月。諸荀名德相繼,習於禮學,故號爲名宗。議者引周官、左氏而非公羊、穀梁。今按周官、左氏傳而書,[六]自書閏月中事,閏月長三十日,長音直兩反。三十日中何得無事,不明閏月,非附月之理也。議者稱,三年之喪二十五月,遇閏之年,便二十六月。三年之喪,不應以閏爲月。議者稱,禮傳終身之哀,忌日之謂,不唯周年子卯之謂。代不用子卯。閏月及大月三十日亡,至於無閏之年及與小盡,都是無忌,所以古人用子卯也。簡文皇帝七月二十八日崩,己未之日。今年己未在閏月十日。時不用子卯而用二十八日久矣。若己未在他月,今者不能變改。閏附七月,己未在閏,今者用閏,益合遠日之情也。」[七]

吏部郎中劉耽議以爲:「喪禮之制,周年沒閏者,議以閏非正月,故略而不數。是以丘明謂之閏三月,公羊則曰天無是月。由此言之,閏無定所,隨節而立,其名稱則在上月。是以卒於閏者,則以所附之月爲周;至於祥變,理不得異。豈有始喪則附之於前,祥變則別之於後?以例推之,情所未安。且夫禮雖制情,亦復因情制禮,若情因事伸,則古人順而不奪。是以每於祥葬,咸用遠日,斯所以即順物情,因可伸之。故數年則沒閏,喪禮所不嫌,附於前月,春秋之明義。愚謂國祥用閏月晦,既合經傳附前之義,又得遠日伸情之旨。且喪疑從重,古今所同,詳尋理例,謂此爲允。」

太常丞殷合議謂:「忌不可遷,存終月也。祥不必本月,尚遠日也。謂宜以七月二十八日爲忌,閏月晦而祥。」

尚書右丞戴謐議:「尋博士所上祥事,是專用吴商議也。商之所言,依公羊何氏注及禮之遠日也。禮稱三年之喪,十三月而小祥,二十五月而畢。春秋傳曰:『三年之喪,其實二十五月。』此喪服之大數,周月之正文也。又云『喪以月者數閏,以歲者不數閏』。是爲有閏則十四月而祥,二十六月而除,不用喪月之常數,所以重周忌之正也。夫練除之節,喪禮之大;終身之哀,忌日之謂。喪中遇閏,禮不可略,周忌之月,不可而移,故緣情以立制,變文而示義也。至閏在喪表,三年之限已全,周忌之正已得,何故於此而復延月邪?議者據左氏之閏三月,公羊無是月,穀梁附月餘日,以明閏非月數,皆應屬前之證。按推考分度,隨以置閏,閏月之所在,年中無常,要當有繫,以名其所在。三月後謂之閏三月,閏三月非三月也。[八]天無是月,非常月也。非無此月,所在無常也。穀梁亦云『積分以成月』。經傳之文,先儒舊說,並不謂閏是餘日不別月數而以六十日爲一月也。三年之喪,禮之所重,其爲節文,不專一制。亡在於閏,喪者之變,祥除之事,無復本月,應有所附,以正所周。閏在三月後,附於三月,喪紀無違,順序有節,合三傳、三禮意也。若閏非月數,皆屬以前,功服葬月,何以數之?於葬則數,於祥則否,用舍二義,未知安也。凶事遠日,言月中之遠耳;若遷一月,當是遠月,豈遠日之義邪!卜葬之遠,不出於月,卜祥之遠,而乃包閏,卜同遠異,復非所宜也。按何休云『閏死者數閏以正周月』,非死月不得數,大較粗同。但其年無閏,而以乙未爲閏之日,考校經傳,[九]未之詳耳。吴商采尋,[一0]便爲正義,不亦謬乎!閏在喪中,略而不計,祥除值閏,外而不取,重周忌也。閏亡無正,推以附前,喪期不闕,順序不悖,合禮變也。」

鄭襲難范甯曰:「以閏三月五日死者,當以來年何月祥?何月爲忌日?」答曰:「謂之閏月者,以餘分之日閏益月耳,非正月也。非正月,則吉凶大事皆不可用,故天子不以告朔,而喪者不數以閏月死。既不數之,禮十三月小祥,二十五月大祥,自然當以來年四月小祥,明年四月大祥也。所謂忌日者,死者之日月耳。今以閏月,來年無閏月,安得有忌日邪!當以後歲閏月五日爲忌,是五年再有忌日也。」難曰:「忌日之感,終身之慼,罔極之恩,不離一日。今須後閏,則三年之忌,不亦遠乎!傳稱子卯不樂,謂之疾日。先儒以爲甲子、乙卯。誠如是,自宜以日辰爲忌,遇之而感耳。」

御史中丞譙王臣恬議云:「夫閏非正數,故附前月爲稱。至於月也,豈得爲一。臣請以宿度論之。閏所附月盡之夕,寧猶見乎?又閏之初,豈不始魄?以茲言之,可不謂兩月邪!天無是月正數耳,非無此月也。若用閏祥,則虧二十五月之大斷,失周忌之正典,出於祥月,非卜遠日之謂。二三無據,義實致疑。愚謂正周而除,於禮爲允。」

會稽內史郄愔書云:「省別書并諸議具。三禮證據,誠所未詳,然恐祥忌異月,於理既爲不安,又十三月而祥,二十五月而畢,明文煥然。而閏在周內,合而不數者,則閏正月遭艱,便應以十二月祥,於時則未及周年,於忌則時尚平吉。若由天無是月,故略而不計,則凡在五服,皆應包閏,具如足下所論。若云情重則宜包,情輕故宜數,是爲制之由情,而未本乎曆數。苟本乎曆數,[一一]必天無是月,則雖情有輕重,而含閏宜一。且齊縗之制,遇閏而包,降爲大功,則數而除,天性攸同,而包數異制。以月爲斷者數閏,以年爲斷者除閏,推此而言,則除數所由,蓋以所遇爲分斷,非情本之所以。[一二]以後月爲周者,故是上之所論,以吉爲忌,於理不通故耳。云閏在周後,將非其喻。至於凶事尚遠,蓋施於卜日祥葬,制無定期,故不得即伸物情,務從其遠耳。若理例坦然,義無疑昧,豈得不循成制,而以過限爲重。或謂閏者蓋年中餘分,故宜計其正限,以補不足。今再周無閏,則不補小月之限。閏在周後,便欲以六十日爲一月者,當以既已遇閏,便宜在盡其月節故也。月節之難,足下釋之。且節必在閏月之中,則含月從節,[一三]即復進退致闕。」按鄭玄云:「以月數者則數閏,以年數者雖有閏不數之。」[一四]又射慈云:「三年、周喪,歲數沒閏,三九月以下數閏也。」

尚書僕射謝安等參詳:「宜準經典。三年之喪,十三月而練,二十五月而畢,禮之明文也。祥除必正周月。請依禮用七月晦,至尊釋除縞素,俯就即吉。」詔可。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湘東國刺稱:「國太妃以去三十年閏六月二十八日薨,[一五]未詳周忌當在六月?爲取七月?」博士丘邁之議:「閏月亡者,[一六]應以本正之月爲忌。謂正閏論雖各有所執,[一七]商議爲允。宜以今六月爲忌。」左僕射建平王宏謂:「邁之議不可準據。按晉代及皇代以來,閏月亡者,皆以閏之後月祥。宜以來年七月爲祥忌。」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十八日薨。今爲何月末祥除?」下禮官議正。博士孫休議:[一八]「尋三禮,喪遇閏,歲數者沒閏,閏在周內故也。鄱陽哀王去年閏三月薨,月次節物,則是四月之分,應以今年四月末爲祥。按晉元、明二帝,並以閏月崩,以閏後月祥。先代成準,則是今比。」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正月存親,故有忌日之感。四時既變,人情亦衰,故有二祥之殺。是則祥忌皆以周月爲議,[一九]而閏亡者,明年無其月,不可以無其月而不祥忌,[二0]故必宜用所附之月。閏月附正,公羊明義,故班固以閏九月爲後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時亦不異。若用閏之後月,則春夏永革,節候亦殊。縱然人以閏臘月亡者,若用閏後月爲祥忌,[二一]則祥忌應在後年正月。祥涉三載,既失周歲之義,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親尚存,[二二]則應用後年正朝爲忌,此必不然。若其不然,則閏亡者亦可知也。通關並用閏附於正,[二三]而正不假閏,得周便祥,何待於閏。且祥忌異月,亦非禮意。」

齊高帝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妃穆以去年七月薨,[二四]其年閏九月,未審當數閏月?爲應以閏附正月?若數閏者,南郡王兄弟便應以此四月晦小祥。按杖周服十一月小祥。至於祥月,不爲有疑否?」

左僕射王儉議:「三百六旬,尚書明義;文公納幣,春秋致譏。穀梁云『積分而成月』。先儒咸謂三年周喪,歲數沒閏,大功以下,月數數閏。夫閏者,蓋是年之餘日,而月之異朔,所以吴商云『含閏以正周,[二五]允協情理』。[二六]今杖周之喪,雖以十一月而小祥,至於祥縞,必須周歲。凡厭屈之禮,要取象正服。祥縞相去二月,厭降小祥,[二七]亦以則之。又且求之名義,則小祥本以年限,考於倫例,則相去必應二朔。今以厭屈而先祥,不得謂此事之非周,事既同條,情無異貫,沒閏之理,固在言先。縱然祥在此晦,則去縞三月,依前準例,益復爲疑。[二八]謂應須五月晦乃祥。此國之大典,八座丞郎研盡同異。」

尚書令褚淵難儉議曰:「厭屈之典,由所尊奪情,故祥縞備制,而年月不伸。今以十一月而祥,從周可知。[二九]既計以月數,則應數閏以成典。若猶含之,何以異於縞制。疑者正以祥之當閏,[三0]月數相懸。積分餘閏,曆象所弘。[三一]計月者數閏,故有餘月,計年者包含,故致盈積。據理從制,有何不可。」

儉又答曰:「含閏之義,[三二]通儒所難。但祥本應周,屈而不遂。語事則名體具存,論哀則情無以異。迹雖數月,義實計年,閏是年之歸餘,故宜總而包之。周而兩祥,緣尊故屈,[三三]祥則沒閏,象年所伸,屈伸兼著,二途具舉。經紀之旨,其在茲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閏,則祥之去縞,事成三月,[三四]是爲十一月以象前周,二朔以放後歲,名有區域,不得相參。魯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唯書上月,初不言閏,此又附上之明義也。[三五]鄭、射、王、賀唯云周則沒閏,初不復區別杖周之中祥,將謂不俟言矣。成休甫云『大祥後禫,[三六]有閏別數之』。明杖周之祥,不得方於綅縞之末。即恩如彼,就例如此。」

祠部郎中王珪之議謂:「喪以閏施,功縗以下小祥值閏,則略而不言。今雖厭屈,祥名猶存,異於餘服。[三七]計月爲數,屈追慕之心,[三八]以遠爲近。日既餘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於情唯允。儉議理據詳博,[三九]謹所附同。褚淵始雖議難,[四0]再經往返,未同儉議。依舊八座丞郎通共博議爲允。以來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奏御,班下內外。」[四一]詔可。

梁天監四年,掌凶禮嚴植之定儀注,以亡月遇閏,後年中祥,疑所附月。帝曰:「閏蓋餘分,月節則各有所隸。若節屬前月,則宜以前月爲忌;節屬後月,則宜以後月爲忌。祥逢閏則宜取遠日。」

後魏

後魏宣武帝延昌二年春,偏將軍乙龍武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龍武數閏月詣府求仕。領軍將軍元珍上言:「按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龍武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衞,刑五歲。」三公郎中崔鴻駮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大祥。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義,未知何者會聖人之旨。龍武居喪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鄭玄二十七月,禫中復可以從御職事。」珍復上言:「龍武居喪二十六月,始是素縞麻衣,大祥之中,何謂禫乎?三年沒閏,理無可疑。麻衣在體,冒仕求榮,是爲大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四二]祥禫同月,全乖鄭義。喪凶尚遠,而欲速除。」鴻又駮曰:「按三年之喪,沒閏之義,儒生學士,猶或病諸。龍武生自戎馬之鄉,不蒙稽古之訓,數月成年,便懼違緩。原其本心,非貪榮求仕,而欲責以義方,未可便爾也。喪事尚遠日,誠如鄭義。龍武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衞,幸彼昧識,欲加之罪,豈是遵禮敦風之致乎?正如鄭義,武罪宜科。」

通典·~·卷一百 禮六十 沿革六十 凶禮二十二·忌日議子卯日附

忌日議子卯日附○周 漢 大唐

周制,檀弓云:「忌日不樂。」謂死日也。言忌日不用舉吉事。祭義云:「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忌日不用,[四三]非不祥也,言夫日志有所至,[四四]而不敢盡其私也。」忌日,親亡日。謂之忌者,不用舉他事,如有時日之禁也。祥,善也。志有所至,至於親以此日亡,其哀心如喪時也。「忌日必哀」。

漢翼奉上疏曰:「北方之情,好行貪狼,申子主之。東方之情,怒行陰賊,亥卯主之。貪狼必待陰賊而後動,陰賊必待貪狼而後用,二陰並行,是以王者忌子卯也。」北方水,水生於申,盛於子。水性觸地而行,觸物而潤,多所好,[四五]多所好則貪而無厭,故爲貪狼也。東方木,木生於亥,盛於卯。木性受水氣而生,貫地而出,故爲怒,而陰氣賊害土,[四六]故爲陰賊也。張晏曰:「子卯相刑,故爲忌也。」鄭玄曰:「紂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王者謂之疾日,不以舉樂爲吉事,所以自戒懼。」

大唐

大唐武太后天冊萬歲中,建安王攸宜平契丹迴,欲以十二月入城,時以爲凱旋,合有樂,既屬先帝忌月,請備而不奏。王方慶議曰:「按禮經但有忌日而無忌月。若有忌月,即有忌時、忌歲,益無理據。」具音樂篇。[四七]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 禮六十 沿革六十 凶禮二十二·納后值忌月議

納后值忌月議晉

晉穆帝納后值忌月,范汪與王彪之書云:「尋起居注,九月是康皇帝忌月。禮止云『忌日不樂』,都無忌月語,不審是疑不?若當疑於九月,建八月其閒當下六禮,便爲至逼,不復展,如此當伸至十月。忌不應以爲忌邪?足下可以示曹諸賢取定也。」博士曹耽爲不見禮有忌月,學淺,不敢以所不見,便言無之。[四八]博士荀訥按:「禮唯云『忌日不樂』,無忌月之文。所謂忌日,當是子卯。今代所忌,更以周年日數,此似與古不同。」[四九]王洽曰:[五0]「若有忌月,當復有忌時、忌歲。[五一]輒共視禮無忌月,今者所據,正當以禮經爲明。」僕射周閔等云:「禮止有『忌日不樂』,了無忌月語。王者當仗經典,存遠體,君舉必書,動爲代法。故當如皇太后令旨,[五二]剋此九月,宜以爲定。」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一百 禮六十 沿革六十 凶禮二十二

校勘記[一] 不應特見也 「特」原訛「時」,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二] 既合喪期大數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喪」下尚有「合」字。

[三] 朝同論之不嫌 「同論」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乙。

[四] 月喪疑從重 「疑」原訛「宜」,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下同。

[五] 當用七月二十八日 原脫「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六] 周官左氏傳而書 「而」原訛「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 今者用閏益合遠日之情也 原脫「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八] 閏三月非三月也 「閏三月」原涉上而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九] 考校經傳 「校」原作「較」,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0]吴商 原脫「吴」,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一]苟本乎曆數 此五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一二]非情本之所以 「情本」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一三]則含月從節 「含」原作「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四]以年數者 原脫「年」,據諸本補。

[一五]去三十年閏六月二十八日薨 原脫「三十」,據宋書禮志二四0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六]閏月亡者 「閏」原訛「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七]正閏論雖各有所執 「正」原訛「三」,據宋書禮志二四0二頁改。

[一八]博士孫休 「孫」宋書禮志二四0二頁作「傅」。不知孰是。

[一九]是則祥忌皆以周月爲議 「周」宋書禮志二四0二頁作「同」。

[二0]不可以無其月而不祥忌 原脫「忌」,據宋書禮志二四0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一]若用閏後月爲祥忌 原脫「爲」,據宋書禮志二四0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二二]若以去年二十九日親尚存 原脫「以」,據宋書禮志二四0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三]通關並用閏附於正 「關」原訛「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宋書禮志二四0三頁亦有「通關」一詞。

[二四]皇太子妃穆以去年七月薨 南齊書禮志下一五九頁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七」作「九」。

[二五]含閏以正周 「含」原訛「合」,據南齊書禮志下一五九頁改。

[二六]允協情理 原「允」上有「閏」,據南齊書禮志下一五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二七]厭降小祥 原脫「厭」,據南齊書禮志下一五九頁補。

[二八]益復爲疑 「疑」南齊書禮志下一五九頁作「礙」。

[二九]從周可知 「周」原訛「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0]疑者正以祥之當閏 原「當」在「以」上,據南齊書禮志下一六0頁乙。

[三一]曆象所弘 「弘」原訛「私」,據南齊書禮志下一六0頁改。

[三二]含閏之義 「含」原訛「三」,據南齊書禮志下一六0頁改。

[三三]緣尊故屈 「緣」原訛「沿」,據南齊書禮志下一六0頁改。

[三四]事成三月 「三」南齊書禮志下一六0頁作「二」。

[三五]此又附上之明義也 「上」原訛「正」,據南齊書禮志下一六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六]大祥後禫 原「後」下衍「常」,據南齊書禮志下一六0頁刪。

[三七]異於餘服 「服」原訛「復」,據南齊書禮志下一六0頁改。

[三八]屈追慕之心 「屈追」原倒,據南齊書禮志下一六0頁乙。

[三九]理據詳博 「理據」原倒,據南齊書禮志下一六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四0]始雖議難 「議」南齊書禮志下一六一頁作「疑」。

[四一]其祥禫自依常限奏御班下內外 原脫作「其祥禫自依常班下內」,不成文理,據南齊書禮志下一六一頁補。

[四二]又省依王杜 原脫「王」,據魏書禮志四二七九七頁補。

[四三]忌日不用 禮記祭義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用」下有「樂」。

[四四]言夫日志有所至 禮記祭義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夫」下有「忌」。

[四五]多所好 原「多」上有「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四六]而陰氣賊害土 原脫「土」,據漢書翼奉傳孟康注三一六八頁補。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而陰氣賊亥土」,「亥」係「害」之音訛。

[四七]具音樂篇 「具」原作「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四八]不敢以所不見便言無之 下「不」原脫,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九頁補。

[四九]此似與古不同 「似」原作「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0]王洽 原脫「洽」,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九頁補。

[五一]若有忌月當復有忌時忌歲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上「有」字,無「當」字。晉書禮志下六六九頁作「若有忌月,當復有忌歲」。

[五二]皇太后令旨 「令」原訛「今」,據諸本改。

卷一百一 禮六十一 沿革六十一 凶禮二十三

通典卷第一百一

禮六十一 沿革六十一 凶禮二十三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一 禮六十一 沿革六十一 凶禮二十三·爲廢疾子服議

爲廢疾子服議 罪惡絕服議 師弟子相爲服議 朋友相爲服議 除心喪議 周喪察舉議

爲廢疾子服議晉 宋

晉劉智釋疑:「問曰:『今有狂癡之子,不識菽麥,又能行步,[一]起止了無人道,年過二十而死者。或以爲禮無廢疾之降殺,父當正服服之邪?以爲殤之不服,爲無所知邪?此疾甚於殤,非禮服所加也。禮之所不及,以其從例所知故也,不宜服矣。此二者將焉從?』智答曰:『無服之殤,至愛過於成人,以其於生性自然未成,因斯而不服,以漸至於成人,順乎其理者也。至於廢疾,多感外物而得之,父母養之,或不盡理而使之然,仁人痛深,不忍不服。故禮不爲作降殺,不得同殤例也。』」

王徽之問劉玢廢疾兄女服:「記云『其夫有廢疾又無子傳重者,舅爲之服小功』。又云『長子有廢疾,降傳重也』。此二條皆以其廢疾降嫡從庶。謂如此雖非嫡長而有廢疾,既無求婚許嫁理,且慶弔烝嘗皆不得同之於人,不知當制服不?」劉玢答:「若嫡子有廢疾,不得受祖之重,則服與衆子同在齊縗,蓋以不堪傳重,故不加服,非以廢疾而降也。子婦之服,例皆小功,以夫當受重,則加大功。若夫有廢疾,則居然小功,亦非降也。喪服經齊縗章,爲君之祖父。傳曰『從服也』。[二]鄭注曰:『爲君有祖之喪者,祖有廢疾不立也。』從服例降本親一等,君服斬,故從服周。唯孫不敢降祖,此亦是廢疾不降之一隅也。」

宋庾蔚之以爲:「疾病者不愈而亡,彌加其悼,豈有禮無降文,情無所屈,而自替其服者邪!殤服本階梯以至成人,豈可以病者準之!篤其愛者,以病彌可悲矣。薄其恩者,以病則宜棄矣。病有輕重,參差萬緒,故立禮者深見其情,杜而不言,無降之理,略可知矣。嫡不爲後,是其去傳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劉智、劉玢所言,近爲得理矣。」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一 禮六十一 沿革六十一 凶禮二十三·罪惡絕服議

罪惡絕服議周 晉 宋

周制,公族有死罪,則磬於甸人。盧植曰:「公族,諸侯同族也。磬,麗繫也。郊外曰甸,去天子城百里內也。不與國人同慮兄弟,故繫之甸人。」鄭玄曰:「不於市朝,隱之也。縣縊殺之曰磬。」公三宥之,有司不對,走出,致刑於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反命於公。白已刑殺。[三]公素服,不舉,爲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盧植曰:「變飲食,終其月,如其等之喪也。」鄭玄曰:「素服,於凶事爲吉,吉事爲凶,非喪服也。卿大夫死,則皮弁錫縗以弔。[四]同姓則緦縗以弔。[五]今無服,不往弔也。倫謂親疏之比。親哭之。不往弔,爲位哭之而已。

晉劉智釋疑:「問曰:『昆弟骨肉以罪惡徒流死者,諸侯有服不?』智答曰:『凡以罪惡徒者,絕之;國君於兄弟有罪者,亦絕也。舊說,諸侯於兄弟有弔服,服縗絰。此不服,則無縗絰,素服而已,不弔臨其喪也。諸侯之身,體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盡其情於所絕耳。然則不爲父後者,則服之矣。』」

御史中丞裴祗兄弟等乞絕從弟儀曹郎耽喪服表曰:[六]「耽受性凶頑,往因品署未了,怨恨親親,言語悖逆,讐絕骨肉。其兄司空秀、二息從纂、昶以下薨亡,耽皆不制服發哀。昔二叔放流,鄭段不弟,皆經典所絕。耽應見流徙,未及表聞之。頃耽憂恚荒越,遂成狂病,前即檻閉,今以喪亡。罪慝彰聞,穢辱宗冑。耽見周親以下,皆宜絕服,葬不列墓次。請處斷。」戶曹屬韓壽議云:「祗表稱二叔放流,鄭段不弟,大義滅親,至公之道。然猶作鴟鴞之詩,成王封其子胡於蔡,明王篤愛親親無已之意也。今耽真由病喪神,[七]故有悖言,非管、蔡、鄭段之元惡,而祗等心棄引致,不加痛傷。於禮不喪,於情不安。」東閤祭酒李彝議:「昔公孫敖爲亂而亡,襄仲猶帥兄弟而哭,不廢親愛,春秋所善也。耽狂疾積年,亡歿之後,追論往意,絕不爲服,竊所未安。」主簿劉維議以爲:「先王制禮,因情而興,五服之義,[八]以恩爲主。是以明親親之分,正恩紀屬,恩崇則制重,意殺則禮降。昔周公誅管蔡,鄭伯克叔段,皆正以王法,絕不爲親。耽凶頑悖戾,背義忘親,存無歡接之恩,絕無禮服之制,循名責實,不服當矣。宜如祗所上。」記室督田岳議以爲:「五服之制,本乎親屬,故賢不加崇,愚不降禮。昔公孫敖既納襄仲之妻,又以幣奔莒。至其卒也,仲欲勿哭。傳曰:『喪親之終也,情雖不同,無絕其愛,親親之道也。』叛君爲逆,納弟妻爲亂,亂逆之罪,猶不廢喪。故胤子啟明,[九]而唐堯不絕;象之傲佷,[一0]有虞加矜;周公戮弟,義先王室;鄭伯滅段,傳不全與。議者稱此,皆非所據。又諸侯絕周,公族爲戮,然猶私喪之也。私喪猶言心喪。喪禮大制,動爲典式,與其必疑,寧居於重。」學官令徐亶議云:「昔閼伯實沈,親尋干戈,而遷於商夏,朱象頑傲,凶國害家。然唐無絕姓之文,虞有封鼻之厚,[一一]斯以重天姓、篤所承也。[一二]周公刑叔,罪在黨協祿父,欲周之亡,蓋爲王室耳,非以流言毀公爲戮也。召公猶懼天下未解,特使兄弟之義薄,乃作棠棣之詩,以示恩親也。耽以凶愚命卒,骨肉所哀,夫行過乎仁,喪過乎哀,未宜絕也。」

宋庾蔚之謂:「夫聖人設教,莫不敦風尚俗、睦親糾宗者也。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悌之誨。[一三]公族有罪,素服不舉,恩無絕也。若凶悖陷害,則應臨事議其罪,豈但不服而已。裴耽以狂病致卒,無罪可論,田岳之議,足爲允也。」

通典·~·卷一百一 禮六十一 沿革六十一 凶禮二十三·師弟子相爲服議

師弟子相爲服議周 魏 晉 宋

周制,禮記檀弓云: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無喪師之禮。子貢曰:「昔者夫子之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無服,不爲縗也。弔服而加麻,心喪三年。又曰:「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喪三年。」鄭玄曰:「心喪,戚容如喪父母而無服也。」又曰:「師,吾哭諸寢。」[一四]盧植曰:「有父道,故於所寢哭之。」奔喪云:「哭師於廟門外。」

魏王肅曰:「禮,師弟子無服,以弔服加麻臨之,哭之於寢。」蜀譙周曰:「爲師,如本有服降而無服者。其爲師少長所成就者,雖服除,心喪皆三年。」曹弁敏問曰:「弔服加麻者幾時而除?」鄭稱答曰:「凡弔服加麻者,[一五]三月除之。師、朋友、嫂、叔、族姑姊妹嫁者,皆弔服加麻者。爲師出入常絰,出則變服。」

晉賀循謂:「如朋友之禮。異者,雖出行,猶絰,所以尊師也。按禮記:『夫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曰:「昔夫子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於是門人廬於墓所,心喪三年。』蓋師徒之恩重也。無服者,謂無正喪之服也。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注曰『爲師也』。然則凡弔服加麻者,出則變服矣。」

新禮:「弟子爲師齊縗三月。」摯虞駁曰:「仲尼聖師,止弔服加麻,心喪三年。淺教之師,蹔學之徒,不可皆爲之服。或有廢興,悔吝生焉。宜定新禮,無服如舊。」

范甯問曰:「奔喪禮『師,哭於廟門外』,孔子曰『師吾哭之寢』,何邪?」徐邈答曰:「蓋殷周禮異也。」

宋庾蔚之謂:「今受業於先生者,皆不執弟子之禮。唯師氏之官,王命所置,故諸王之敬師,國子生之服祭酒,猶粗依古禮,弔服加麻,既葬除之,但不心喪三年耳。」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一 禮六十一 沿革六十一 凶禮二十三·朋友相爲服議

朋友相爲服議周 漢 魏 晉

周制,檀弓云:「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鄭玄曰:「宿草謂陳根也。爲師心喪三年,於朋友期可也。」王肅曰:「謂過周不復哭。」又曰:「朋友吾哭諸寢門之外。」

漢戴德云:「以朋友有同道之恩,加麻三月。」

魏劉德議問曰:[一六]「小記云『朋友虞祔而已』,此謂主幼而爲虞祔也。若都無主族,神不歆非類,當爲虞祔不?」田瓊答曰:「虞,安神也。祔,以死者祔於祖也。既朋友恩舊歡愛,固當安之祔之,然後義備也。但後日不常祭之耳。」又問:「朋友無所歸,於我殯,若此者當迎彼還己館,皆當停柩於何所?」答曰:「朋友無所歸,故呼而殯之,不謂已殯迎之也。於己館而殯之者,殯之而已,不於西階也。」

晉曹述初問:「有仁人義士,矜幼攜養積年,爲之制服,當無疑邪?」徐邈答曰:「禮緣情耳。同爨緦,又朋友麻。」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一 禮六十一 沿革六十一 凶禮二十三·除心喪議

除心喪議晉

晉蔡眇之問徐野人云:「從弟心喪,當除此月,不知猶應設祭者?爲應施牀爲地席邪?其大兄昔在西,知喪晚,心制乃應除臘月。其妹先除,不知便可著綵衣不?」徐答曰:「禫者,喪事之極也,故於此日設祭而告終。自爾之後,沈哀在心,故謂之心喪。外無節文,故服祭並闕也。晦日唯哭以寫哀而已。既各盡其服,從禮而除矣。著綵衣,無所疑。」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一 禮六十一 沿革六十一 凶禮二十三·周喪察舉議

周喪察舉議晉

晉武帝泰始中,楊旌有伯母服未除而應孝廉舉。天水中正姜鋌言:「太常楊旌遭伯母之喪幾時而被孝廉舉?又已葬未?及爲人後不?按:旌以去六年二月遭伯母喪,其年十一月葬,十二月應舉,不爲人後。鄉閭之論,以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必不謂在哀之人,禮之所責也。」

博士祭酒劉喜議:「禮,周之喪,卒哭而從政。進貢達士,爲政之務也。此敬君之命,爲下之順,禮因殺而順君命可也。今旌十二月被舉,過既葬之後,因情哀殺而順君命。三年之喪則終其服,周之喪一月而已,明情有輕重也。[一七]又按律令,無以喪廢舉之限。」

博士爰幹議:「按禮,周喪之未,可以弔人也。君子之仕,行其義也。今以喪在四科之一,雖無善稱,亦應無咎。」

博士韓光議:「孝廉清白克讓爲德,旌本周喪之戚,猥當貢舉,不能辭退,詩人有言,『受爵不讓』,旌應貶矣。」

毘陵內史論江南貢舉事:「江表初附,未與華夏同,貢士之宜,與中國法異。前舉孝廉,不避喪孝,亦受行不辭以爲宜。訪問餘郡,多有此比。按天水太守王孔碩舉楊少仲爲孝廉,有周之喪而行,甚致清議。今欲從舊,則中夏所禁,欲不舉,則方士所闕。闇塞意淺,甚以爲疑。」

震議曰本論無姓:「孝舉,古之名貢。尋名責實,模格宜高。夫以宜高之姿,[一八]必以邁俗爲稱,動擬清流,行顧禮典。況齊縗之喪,身有伯叔之痛,腰麻貫絰,對而不言,不處大夫之位,不統邑宰之官,時無盟戰,代無寇戎,[一九]不受聘使之命,不率師旅之役,喪禮宜備,哀情宜畢。古者周喪,過三月而從政。謂若今之職司,有公除也。公除之制,蓋由近者多事,在官不復從禮,權宜之事耳。今當舉者,咸出布衣,或在吏次。且貢選之道,在不苟之地,[二0]推讓之宜,得順其心。官無推讓之刑,法無必行之制。平日且猶遜讓,況周年之憂乎!若從公除,則非正官之例也。若從高貢之舉,於情爲慢喪,於舉爲昧榮,考之於禮,義則未聞。今戎車未息,禮制與古不同。今諸王官司徒吏未嘗在職者,其高足成,有一舉便登黃散,其次中尚書郎,被召有周喪,正假一月耳,何至孝廉獨不可耳!爲孝廉之舉美於黃散耶?如所論以責孝廉之舉,則至朝臣復何以恕之?宜依據經禮,分別州國之吏,與散官不同。」

又議曰:「震以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貢,而後升在王廷,策名委質,列爲帝臣,選任唯命,義不得辭。故遭周喪,得從公奪之制,周則迫命俯就。至於州郡之吏,未與王官同體,其舉也以孝順爲名,以廉讓爲務,在不制之限。於時可得固讓,於宜可得不行,況兼周喪,焉可許乎!據情責實,於義不通。苟居容退之地,雖小必讓;苟在不嫌之域,雖大不辭:是黃散可受而孝廉可拒也。故孝在得申之位,動則見恕。是以州國之與王官不同之理,在乎此矣。若乃權時制宜,越常從變,則孝非特命之徵,舉非應務之首,慶代無縱橫之務,校禮則不覩其事,唯宜折之以理,[二一]從其優者也。」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一百一 禮六十一 沿革六十一 凶禮二十三

校勘記[一] 又能行步 「又」原作「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 從服也 「從」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絕」,非。

[三] 白已刑殺 「白」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曰」,非。

[四] 卿大夫死則皮弁錫縗以弔 按:禮記文王世子鄭注原作:「卿大夫死則皮弁錫縗以居,往弔當事則弁絰。」杜佑節取失當。

[五] 同姓則緦縗以弔 「縗」原訛「麻」,據禮記文王世子鄭注改。

[六] 儀曹郎耽 「耽」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皆作「●」。「●」不見字書,姑從王吴本、殿本、局本作「耽」。

[七] 今耽真由病喪神 「真」原作「直」,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八] 五服之義 「義」原訛「議」,據北宋本改。

[九] 胤子啟明 「胤」原作「允」,清人諱改。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一0]象之傲佷 「佷」原作「狠」,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一]虞有封鼻之原 「鼻」原作「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斯以重天姓篤所承也 「姓」原訛「性」,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一三]深仁悌之誨 「悌」原作「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四]又曰師吾哭諸寢 亦禮記檀弓文。與下之「奔喪云哭師於廟門外」九字,按本書編例,都應作正文。

[一五]凡弔服加麻者 原「服」下衍「皆」,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六]劉德議問曰 「議」疑爲衍文。

[一七]明情有輕重也 「輕重」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一八]夫以宜高之姿 「姿」原作「資」,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九]代無寇戎 「代」北宋本作「伐」,非。

[二0]在不苟之地 「苟」原訛「拘」,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二一]唯宜折之以理 「理」原訛「禮」,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卷一百二 禮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禮二十四

通典卷第一百二

禮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禮二十四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二 禮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禮二十四·改葬服議

改葬服議 嫡孫有父喪未練改葬祖服議 有小功喪及兄喪在殯改葬父母服議 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議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議 母非罪被出父亡後改葬議 改葬反虞議 父母墓毀服議曾祖從祖墓毀附

改葬服議周 漢 魏 晉 東晉 宋 後魏

周制,喪服曰:「改葬緦。」馬融曰:「棺有弛壞,將亡尸柩,故制改葬。棺物敗者,設之如初,其奠如大斂時。不制斬者,禮已終也。從墓之墓,事已而除,不必三月。唯三年者服緦,周以下無服。」鄭玄曰:「云服緦者,臣爲君,子爲父,妻爲夫。親見屍柩,不可無服,服緦三月而除之。」王肅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遠近,或有艱故,既葬而除,不得待有三月之限。」春秋穀梁傳:魯莊公三年,葬桓王。傳曰:「改葬也。范甯曰:「改葬,當言改以明之,猶郊牛之口傷,改卜牛是也。傳當以七年乃葬,故謂之改葬。」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范甯曰:「緦者,五服最下。言舉下緬,上從緦,皆反其故服。因葬桓王記改葬之禮,不謂改葬桓王當服緦也。」江熙曰:「薨稱公,舉五等之上。改葬之禮緦,舉五服之下,以喪緬邈遠也。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之。禮以其爲交神明者也,不可以純凶,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唯輕。言緬,所以釋緦。」[一]

漢戴德云:「制緦麻具而葬,葬而除,謂子爲父、妻妾爲夫、臣爲君、孫爲祖後也。無遣奠之禮。其餘親皆弔服。」陳鑠問趙商云:「親見尸柩,不可吉服,既虞可除,何爲乎三月?」商答曰:「經云『改葬緦』,三月而除。三月一時,無他變易。今既緦,無因便除,故待三月除,以順緦之數。」

魏王肅云:「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於子思。子思曰:『禮,父母改葬,緦而除,不忍無服送至親也。』」肅又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遠近,或有艱故,既葬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弔服加麻。」吴徐整問射慈云:[二]「改葬緦,其奠如大斂,從廟之廟,從墓至墓,禮宜同也。又此大斂,謂如始死之大斂邪?從廟悉謂何廟?牲物何用?」慈答:「奠如大斂奠,士大斂特豚。從禰廟朝祖廟,從故墓之新墓,皆用特豚。大夫以上,其禮亡。以此推之,大夫奠用特牲,[三]天子太牢,諸侯少牢。」

晉袁準正論云:「喪無再服,然哀甚,不可無服。若終月數,是再服也。道遠則過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問何親服緦,大功以上可也。」

東晉

東晉賀循答傅純云:「鄭玄云三月者,以親覩尸柩,故三月以序其餘懷。[四]但遲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畢而除,且無正文。鄭得從重,故要記從之。」

殷仲堪問范甯曰:「從兄道林營遷改事,先儒並不疑緦服,代所多用,且當依行。至於釋除,王鄭不同,何者爲允?」甯答曰:「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葬遲者自當以畢事爲斷,亦猶久喪服踰三年。」又云:「父喪未葬,主喪者不除。當其爲主,五服皆然。苟有事故,葬必踰期,此非常之通服也。」

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服齊縗。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亦然。蔡謨以爲改葬斬縗,禮言緦者,謂緦親以上皆反服也。

范汪與江惇書曰:「孝子重覩靈櫬,哀心慟踊,何以緦服臨至親之喪,三月而除。此乃儀禮數字,了無首尾,今人有疑。孫放改葬其祖,放開壙,服斬縗,一門反服。從行者待柩至,以縗絰迎於郊。二月事畢,放父四月晦除,放兄弟二月晦除,此皆反服。」孟陋難放曰:「未嘗有斬服旬月而除者。」放答曰:「禮亦有積年而無變,久喪是也。或再以表哀,親屬臨壙是也。或旬月而除,訖葬即吉是也。或服重而月促,齊縗三月是也。」

何琦云:「皇祖恩遠,猶不敢以輕服服之,況以緦臨父母之葬乎!若傳重之孫改葬其父,則爲二斬,於禮亦違順。鄭玄三月之義,則進退有疑。從王肅虞除之文,則就吉倉卒。從蔡謨,則關於二斬。且喪服齊縗三月之例,而緦無異條也。」

王濛曰:「改葬緦,奪之以斬可也。今若極重制於旬日,同至痛於始哀,而就吉不漸,於禮有疑。」于濟答曰:「蔡謨云:傳云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乃始喪正服耳。且斬縗之末,便自縞冠麻衣,乃輕於緦麻,然猶以服至尊矣。」

范宣曰:「斬縗,既葬則布同於齊縗,既練則同大功,大祥之後,略如緦麻,禮之次序也。安得反服始服不從其變?又改葬緦,服三月者非也,直訖葬爲斷矣。若改葬不過一旬,安可便脫乎。禮云一時,時踰思變,故取節焉。若道遠艱故,不得時畢,則猶禮云久喪不葬,主喪者不除,可待葬訖而除。」

元帝建武初,以溫嶠爲散騎侍郎,嶠以母亡值寇,不臨殯葬,欲營改葬,固讓不拜。詔曰:「溫嶠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議又頗有異同。[五]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盡,存亡有斷,不以死傷生耳。腰絰而服金革之役者,豈營官邪?隨王事之緩急也。今桀逆未梟,平陽道斷,奉迎諸軍猶未得徑進,[六]嶠特一身,於何濟其私艱,而以理閡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詳議。」於是太宰、西陽王羕等議:[七]「昔伍員挾弓去楚,爲吴行人以謀楚,志在報讐,不苟滅身也。溫嶠遭難,昔在河朔,日尋干戈,志刷讐惡,萬里投身,歸赴朝廷,將欲因時竭力,憑賴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嶠之志也。」有司奏:「按去建武元年辛未詔書,[八]依禮久喪未葬,唯喪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殯而除,故期於畢葬,無遠近之斷也。[九]若亡遇賊難,喪靈無處,求索理絕,固應三年而除,不得固從未葬之例也。按辛未之制,已有成斷,皆不得復遂私情,不服王命,以虧法憲。參議可如前詔嶠受拜,重告中丞司徒,諸如嶠比者,依東關故事、辛未令書之制。」[一0]嶠不得已,乃拜。

宋庾蔚之謂:「改葬所以緦而不重者,當以送亡有已,復生有節。若用始亡之服,則是死其親,故制緦以示變吉。既有其服,若旬月而葬,則當如鄭玄說,卒緦之限,三月而除。若葬過三月者,須葬畢釋服,服爲葬設故也。」

後魏

後魏明帝神龜元年,侍中、國子祭酒崔光上言:「被臺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議至尊、皇太子、羣臣服制輕重。四門博士劉季明議:按喪服記雖云『改葬緦』,文無指據,至於注解,乖異不同。又太常博士鄭六議云:[一一]『竊謂鄭玄得服緦之旨,謬三月之言。如臣所見,請依服緦,既葬爲除。』實以爲允。」詔可。

通典·~·卷一百二 禮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禮二十四·嫡孫有父喪未練改葬祖服議

嫡孫有父喪未練改葬祖服議晉

晉段疑問:[一二]「嫡孫居父喪未練而改葬祖,當何服?又出養子居所生父喪齊縗,改葬合當何服?」荀訥云:「禮,父母喪偕,葬先輕後重。謂便當以重服而葬也。若服重可以臨葬,則爲人後者亦當著齊縗耳。禮無的文,此意决耳。」

步熊問:「改葬但言臣、子、妻爲君父夫三者,而孫爲祖後亦宜緦,不審受重於祖,父亡後,祖墓崩,不知云何?」許猛云:「按經文以謂諸有三年者皆當緦,如注意舉此三者,明唯斬者耳。今父卒,孫爲祖後而葬祖,雖不受重於祖,據爲主,雖不爲祖斬,亦制緦以葬也。」

通典·~·卷一百二 禮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禮二十四·有小功喪及兄喪在殯改葬父母服議

有小功喪及兄喪在殯改葬父母服議魏 晉

魏荀俁云:[一三]「有小功喪服,改葬父母,服以重包輕,宜便服小功。」王肅以爲宜服改葬緦,卒事反故服。

晉蔡謨答或問:「改葬服緦。今甲當遷葬,而先有兄喪在殯,爲當何服?謨答:『亦應服緦。禮,三年之喪既練,而遭緦麻之喪,則服其服往哭之。凡喪相易,皆以重易輕。至於此事,則以輕易重。所以然者,臨其喪故也。卑者猶然,況至尊乎!謂甲臨葬,應改服緦麻。』」

通典·~·卷一百二 禮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禮二十四·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議

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議晉

晉庾龢問:「女子適人,今改葬,兒既服緦,女子當有服不?」王翼答云:「按禮改葬緦,[一四]鄭氏以爲臣、子、妻。以例推之,女子雖降父母,即亦子也。今男女皆緦,於義自通。」

通典·~·卷一百二 禮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禮二十四·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議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議晉

晉胡濟改葬前母服議云:「今禮無其章,不復特爲之法。[一五]故取繼母以準事目下,[一六]得申孝養之情。推此所奉,前繼一也。以爲前母改葬,宜從衆子之制。」

又劉鎮之問:「父尚在,母出嫁亡,今改葬,應有服不?」徐廣答云:「改葬服緦,唯施極重。此既出嫁,未聞兒有服之文。然緣情立禮,令制服奉臨,就從重之義,合即心之理,亦當無疑於不允也。」

通典·~·卷一百二 禮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禮二十四·母非罪被出父亡後改葬議

母非罪被出父亡後改葬議晉

晉王澹、王沈與其叔征南將軍昶書曰:「亡母少修婦道,事慈姑二十餘年,不幸久寢篤疾,會東郡君按東郡君,沈父。初到官而李夫人亡。按李夫人,沈祖母。是時亡母所苦困劇,不任臨喪。東郡君自痛遠不得嘗藥,而婦宜親侍疾而不得臨終,手書責遣,載病大歸,按大歸謂被遣還本也。遂至殞亡。東郡君後深悼恨之。慈妣存無過行,沒荷出名。春秋之義,原心定罪。乞迎亡母神柩,改葬墓田。上當先姑慈愛之恩,次釋先君既往之恨,下蠲亡靈無負之恥。」

博士薛諝議以爲:「春秋原心定罪,仲尼稱父有諍子,[一七]然則論罪不可以不原心,爲子不可以不義諍。來書云尊親以不幸遘疾,不任理喪。禮,疾則飲酒食肉,蓋急於性命而權正禮也。夫厚養忘哀,禮之所許,況尊親嬰沉篤疾而被七出之罰乎!向使曩時家有壯子,明證本末,直道而爭,豈令慈母以非罪受不義哉!考諸典禮,稽之原情,其昭告先靈,先靈,東郡君。還安兆域,使嚴父無違理之舉,慈母雪沒代之恥,不亦可乎!」沈重與叔昶書述薛議,其叔答許之。

沈祭先考東郡君文云:「孝子沈敢昭告烈考東郡君:沈亡母郭氏,恪勤婦道,齊孝之節,克順於先姑。天降氛氣,鴈門太夫人遘疾歷旬,郭時又遇篤疾,弗獲嘗禱,夫人不幸,遂至殞沒。烈考卒承大變,憂慟荒迷,未詳聽察,謂郭供養有闕,遂載病大歸,尋便殞亡,烈考深用悼恨。澹及沈仰惟烈考舊心,鑒亡妣素行,不迎之議,考禮度哀,[一八]未及施行,澹不幸夭沒。沈敢述澹意,謀之通儒,咨之邦族,咸以爲亡妣宜時改葬。[一九]沈輒受命於征南君,[二0]按謂叔王昶。謹詣鄴迎郭靈柩,以某月日安厝,庶順烈考之舊心,全祖親之慈愛者也。」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二 禮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禮二十四·改葬反虞議

改葬反虞議晉 宋

晉尚書下問改葬應虞與不。按王肅喪服記云:「改葬緦,既虞而除之。」傅純難曰:「夫葬以藏形,廟以安神,改葬之神在廟久矣,安得退之於寢而虞之乎?若虞之於寢,則當復還祔於廟,不得但虞而已。」國子祭酒荀訥以爲:「虞,安神之祭。神已在廟,改葬不應復虞,虞則有主。訥謂純言爲當。」

韓虯問賀循曰:「按傅純曰問鄭氏改葬三月,[二一]又譏王氏以既虞爲節,云『改葬之神在廟久矣,不應復虞』。見府君所答,唯云宜三月,謂王氏爲短,鄭爲長,而不答應虞之義,此爲應虞否也?」循答曰:「凡移葬者,必先設祭告墓而開塚,從墓至墓皆設奠,如將葬朝廟之禮。意亦有疑。既設奠於墓,所以終其事,必爾者,雖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但不得如常虞還祭殯宮耳。故不甚非王氏,但不許其便除。然禮無正文,是以不明言也。」

殷仲堪問范甯曰:「荀訥議太后改葬,既據言不虞,朝廷所用,賀要記云三月便止,何也?」甯答曰:「賀無此文,或好事者爲之邪?不見馬、鄭、賀、范說改葬有虞。神已在廟,虞何爲哉!」吴射慈答徐整問改葬虞曰:「不在殯宮,又不爲位,何反虞之有。」

宋庾蔚之謂:「神已在廟,無所復虞。但先祭而開墓,將窆而奠,[二二]事畢而祭靈,遂毀靈座。若棺毀更斂,則宜有大斂之奠。若移喪遠葬,又有祖奠、遣奠也。」

通典·~·~·父母墓毀服議曾祖從祖墓毀附

東晉

父母墓毀服議曾祖從祖墓毀附○東晉 宋 梁

東晉大興二年,司徒荀組表言:「王路漸通,士人得視塚墓,多聞凶問,朝野所行不同,或有制重斬杖者,[二三]復有制齊縗三月、緦麻三月者,直素服盡哀者。人生不同,性有厚薄,是以聖人制禮居中,使賢者俯就,不肖者企及。臣謂墓毀之制,改葬緦麻,當包之矣。鄭康成、王子雍皆云棺毀見屍,痛之極也。今遇賊見毀,理無輕重也。[二四]以禮無明文,行者致異。臣以爲宜使明禮大臣議爲正制。」詔:「司徒表,禮雖無墳墓毀廢正文,然依附名例,不爲無準。吾謂改葬緦,通制也。已修復,不臨尸柩,素服可也。而士大夫率意輕重不同,其下太常議定。」國子祭酒杜夷議:「墓既脩復而後聞問,宜依春秋新宮之災,哭而不服。」博士江淵議:「凡所以改葬者,必由丘墓崩壞露殯,其痛一也。愚以爲發墓依改葬,服緦三月。漢時有盜高廟寶器者,達理之士以爲其罪輕於長陵之土。[二五]雖同至於敬,[二六]事實有異。愚以爲墓毀更復不應比廟災而不行服也。」侍中黃門侍郎江啟表:「按鄭玄云:『親見尸柩,不可無服。』如鄭義以見而服,不見不服也。司徒臨潁前表改葬之緦,[二七]不以吉臨凶。今聽其墳墓毀發,依改葬服緦麻,不得奔赴。及已修復者,唯心喪縞素,深衣白幘,哭臨三月。」

孔仰墓毀論曰:「按禮,聖人制殯葬之意,蓋以死者不可復存,而孝子不忍棄其親,故爲棺槨葬埋。推其本心,固在棄之,棄之中爲禮節以順孝子情耳。原聖人之意,蓋以無知處之形骸,故以幽閉長久爲安;以有知爲神靈,故以清陽博廟尊嚴爲顯。[二八]尊嚴故可修,潛隱故不犯,比之丘陵,同之自然而不敢修。若遇寇發露,可以補復其外,而不可改內。哭泣之日,以事訖爲節。故廟災有三日哭之之文,墓毀無制哭之日。篤推大理,恐不加異於廟災也。苟以無知處之,則雖加開發,不能益死者之苦,但人情不忍見聞。見聞之日有哭泣,一日、五日或十日,過者不足褒,不及不足貶,故聖人不爲之禮。」

永和十二年,修復峻平四陵。大使開陵表,至尊及百官皆服緦。尚書符問:皇太后應何服。博士曹耽、胡訥議:「爲人後者爲之子,元帝繼武帝,於康帝爲曾祖。禮,爲曾祖後斬縗三年,小記與諸侯爲兄弟者斬縗,則無齊。皇太后宜正服斬縗,改葬當緦。鄭注止於臣、子、妻,王氏通謂三年者。王氏近情,則宜緦。」領國子博士荀訥議:「如鄭玄注,則皇太后不應有服緦。謂今皇太后上奉宗廟,下臨朝臣,宜有變禮,不得準之常制。」太常王彪之上言:「二學博士荀訥、曹耽等議如右,[二九]臣雖與之同議,議各有辭。太后臨朝稱制,體同皇極,則亦宜服緦,議有二君之嫌。」尚書范汪亦同彪之,云「太后臨朝,君禮有何不盡,而君何疑於服?」[三0]遂上皇太后緦服。

或問曰:「曾祖墓、從祖墓毀發,哭制云何?」范宣曰:「禮不見在遠,直聞墓發,制唯經見改葬緦。此施臣、子、妻,是承嫡者當依此禮。非嫡有降,但三日哭,從祖一日哭可也。」

宋庾蔚之謂:「人子之情無可輟,聖人以禮斷之,故改葬所服,不過於緦。緦服雖輕,而用情甚重。意謂聞其親屍柩毀露,及更葬,便應制服奔往。縱已修復,亦應臨赴。苟途路阻礙,猶宜制服緦,[三一]依三月而除。豈可以不及葬事便宴然不服乎!」

梁天監元年,齊臨川獻王所生妾謝墓被發,[三二]不至埏門。蕭子晉傳重,咨禮官何佟之。[三三]議以爲:[三四]「改葬服緦,見柩不可無服故也。此止侵土墳,不及於槨,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三五]帝以爲得禮也。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一百二 禮六十二 沿革六十二 凶禮二十四

校勘記[一] 言緬所以釋緦 「所以」原在「釋」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二] 吴徐整問射慈云 「吴」原訛「哭」,據諸本改。

[三] 大夫奠用特牲 「牲」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豚」。

[四] 故三月以序其餘懷 「懷」原作「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 朝議又頗有異同 原脫「又頗有異同」,據晉書禮志中六四0頁補。

[六] 奉迎諸軍猶未得徑進 「軍」原訛「君」,據晉書禮志中六四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 於是太宰西陽王羕等議 此十字原涉上而脫,據晉書禮志中六四一頁補。

[八] 按去建武元年辛未詔書 「去」原訛「云」,據北宋本改。按:晉書禮志中六四一頁作:「按如衆議去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書。」

[九] 無遠近之斷也 「無」原脫,據晉書禮志中六四一頁補。

[一0]依東關故事 「關」原訛「閤」,據晉書禮志中六四一頁改。

[一一]鄭六議云 四字原脫,據魏書禮志四二八0八頁補。

[一二]段疑 「疑」原作「凝」,清人臆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一三]荀俁 「俁」原訛「侯」,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按:荀俁爲荀彧之子。

[一四]按禮改葬緦 「按」原作「喪」,據北宋本改。

[一五]不復特爲之法 「復」原訛「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六]故取繼母以準事目下 「以」原作「服」,據北宋本改。

[一七]父有諍子 「諍」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作「爭」。

[一八]不迎之議考禮度哀 「不」原作「還」,「哀」原作「衷」,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王吴本上字作「不」,下字作「衷」。按:「不」同「丕」,助詞,置於動詞上,表示此項行爲之莊重,詞例猶尚書之「丕顯」、「丕承」。殿本、局本之校者不知,遂臆改爲「還」矣。

[一九]以爲亡妣宜時改葬 「宜時」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二0]沈輒受命於征南君 「輒」原訛「轉」,據北宋本改。

[二一]按傅純曰問鄭氏改葬三月 疑衍「曰」字。

[二二]將窆而奠 「窆」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定」,疑非。

[二三]或有制重斬杖者 「制」原訛「輕」,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四]理無輕重也 「理」原訛「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五]達理之士 「理」原作「禮」,據北宋本改。

[二六]雖同至於敬 「至」原作「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按:明抄本作「致」。

[二七]臨潁 「潁」原訛「穎」,據北宋本改。

[二八]故以清陽博廟尊嚴爲顯 「清陽博廟」原作「寢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改。

[二九]二學博士荀訥曹耽等議如右 「右」原作「有」,義不可通,據全晉文卷二一一五七五頁改。

[三0]而君何疑於服 「君」原作「若」,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三一]猶宜制服緦 原脫「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三二]齊臨川獻王 原脫「齊」,據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三三]咨禮官何佟之 原脫「咨」,據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三頁補。

[三四]議以爲 「議」原訛「謹」,據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三頁及北宋本改。

[三五]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 「處」原訛「災」,「假」原訛「服」,據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卷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

通典卷第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

通典·~·卷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假葬牆壁閒三年除服議

假葬牆壁閒三年除服議 三年而後葬變除議 久喪不葬服議 父母死亡失屍柩服議 婦喪久不葬服議 禁遷葬議 招魂葬議 疑墓議修墓附

假葬牆壁閒三年除服議晉

晉武帝太康中,尚書令衞瓘表:「前太子洗馬濟陰郄詵寄止衞國文學講堂十餘年,母亡不致喪歸,便於堂北壁外下棺,謂之假葬。三年即吉,詔用爲征東參軍。或以爲城寺之內,[一]屋壁之閒無葬處,不成葬,則不應除服。主者連欲明用權不過其舉,[二]下司徒部博士評議。」詵表自理曰:「臣生三月而孤,隨母依外祖,舅爲縣悉將家。[三]以咸寧二年母亡,家自祖以下十四墳在緱氏,而墓地數有水,規悉遷改,常多疾病,遂便留此。此方下濕,唯城中高,故遂葬於所居之宅,祭於所養之堂,不知其不可也。」詔問山濤,濤答言:「詵前喪母,得疾不得葬送,[四]於壁後假葬,服終,爲平輿長史。論者以爲不正合禮,[五]是以臣前疑之。詵文義可稱,又甚貧儉,訪其邑黨,亦無有他。」詔問應清議與否。濤云:「自爲不與常同,便令人非,恐負其孝慕之心,宜詳極盡同異之論。」兖州大中正魏舒與濤書:「郄詵至孝,中閒去郎,正爲母耳。居喪毀瘁,殆不自全。其父喪在緱氏,欲改葬,不能自致,故過時不葬。後於家堂北假葬,埏道通堂中,不時閉,服欲闋乃閉。葬後經年乃見用,作平輿監軍長史。任意傷俗,以葬不時閉,常爲作口語。其事灼然,無所爲疑。」瓘書云:「凡以意相是非者,不可輕以相貶也。」

通典·~·卷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三年而後葬變除議

三年而後葬變除議周 晉 宋

周制,喪服小記曰:「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盧植曰:「謂逢變三年後乃葬者,虞祔後必行小祥大祥祭也。」鄭玄云:「再祭,練祥也。」其祭之閒不同時而除喪。」王肅曰:「不同者,異月也,謂葬後一月練,後一月大祥也。除重服宜有漸,閒一月若異時矣,故言不同時者,但不同月耳。」鄭玄同。

晉杜元凱云:「自天子諸侯以下,若赴時速葬則赴虞,至於平坐,必須其哀殺也。[六]若過時不葬,則以麻終喪而除,至葬復修服,既祔,明一月練而祭,又明一月大祥而祭。必再祭者,象本當再歲故也。若二十五月而葬,則便祥除不復練也。」

束皙問步熊曰:「三年喪不葬,五年後復葬,當練否?」熊答曰:「禮云練祥之閒必異月,與此同也。」

袁準正論曰:「先儒以爲再祭,小祥大祥也。而喪者已祥則除,大祥不應復禫。[七]且虞在既葬,不在日月,禫在喪終,不在早晚,故宜禫不宜祥。」

虞喜釋疑曰:「若如鄭意,既祔明月練而祭,又明月祥,此則葬至祥,合爲三月,適足爲一時,何得言不同時而除?練祥皆周之正數,再祭當爲練祥,不得闕而用禫。又按:袁準云『有練無祥』,失之矣。鄭玄言練祥是也。余謂喪服既終,葬已踰月,然猶再祭者,存其大制耳。此二祭,蓋同日而異時,時謂日也,非三月之時。禮亦有一日再祭,檀弓云『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王薈問范甯曰:「人有父在遭母喪,十七月乃得葬,便當頓除,更復練祥邪?」答曰:「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練祥之祭也。主喪不除,未葬不變也。十七月既祥,即除服,不禫可知也。」

宋庾蔚之問答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復有虞祔之禮。便用晦祥,於理爲速,此與久喪復異。取後月祥練,於情允否?』答曰:『三年後葬,祥不在葬月耳。今未爲絕久,祥理取後月也。』又問曰:[八]『葬與練祥三事各月,猶未足申漸殺之情,況乃練祥三變而可共在一月邪!虞喜之言,不近人情。盧、鄭、王皆以此不同時日,良有由也。言各有當,亦不嫌同辭。春夏秋冬既各爲一時,一日有十二時,然十二月何爲不得各爲一時之言也!』」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久喪不葬服議

久喪不葬服議周 漢 晉 東晉 梁

周制,禮記喪服小記曰:「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鄭玄曰:「其餘謂旁親也。以麻終月數,不葬者喪不變也。」盧植云:「子孫皆不除,以喪主爲正身。[九]其餘旁親者,以麻各終其月數除。」

漢石渠禮議:「蕭太傅云:『以麻終月數者,以其未葬,除無文節,故不變其服爲稍輕也。已除喪服未葬者,皆至葬反服。庶人爲國君亦如之。』宣帝制曰:『會葬服喪衣是也。』或問蕭太傅:『久而不葬,唯主喪者不除。今則或十年不葬,主喪者除否?』答云:『所謂主喪者,獨謂子耳。雖過期不葬,子義不可以除。』」[一0]

鄭志:「趙商問:『主喪者不除,且以今言之,人去邦族,假葬異國,禮不大備,要者有反舊土之意,[一一]三年闋矣,可得除否?明爲改葬緦之例乎?爲久不葬也?』或答云:『葬者送亡之終,假葬法後代巧偽,反可以難禮乎!』」吴徐整問射慈曰:「久喪不除,小祥練可知耳。有故未得葬,遂至二十八月,服制已過,可得變否?豈服十年五年至葬乃止乎?」答云:「主雖不得變,其餘旁親亦不除,日月竟,自釋之耳。」

晉陳氏問劉世明曰:「其餘以麻終月數者,注云謂旁親,不指言衆子當除也。然人皆分斷之於意否耳?」劉答云:「父謂衆子爲庶子,庶子不謂父爲庶父也;父得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其父也。然子之於親,體同服等,非旁親之謂也。喪服大功章:女子之嫁者,降伯叔父母及姑姊妹。注謂此旁親。而經無降父之文,明衆子及女雖不承嫡,猶非旁親也。故記云『兄弟之喪內除,親喪外除』。外除者,謂由外設飾以散其哀也。故靈柩未安則服不變,服不變則哀未衰,未衰之喪,不可卒除也。然則未葬而除,自謂旁親得以麻終者耳。」又問:「久而不葬,葬後幾月日便可除?世人有踰月者,有既虞便除者。夫改葬猶三月乃除,情爲不輕於改葬也。若應三月乃除者,廬帳亦當三月乃毀,復有先後邪?」答曰:「記云『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注云:『謂練祥也。葬月虞,明月練,又明月祥。』計此亦得三月,[一二]不爲輕於改葬也。禮,虞而柱楣翦屏,練而毀廬,居堊室,祥而席,禫而牀。今此虞及練祥雖爲局促,猶追償其事。若在異月,以其本異歲也。練祥之服,變除之宜,宜如其節也。」又問云:「三年而後葬,及父在爲母過期乃葬,亦當復日中反虞安神位與否?」答云:「凡久而不葬,則包諸過葬節者也。爲母既周,亦爲久而不葬矣。夫虞,所以安神也。葬者動棺舉柩,新離常處,懼鬼神無所依歸,所以將窆之閒,[一三]奠於墓左,成壙而歸,虞於殯宮,不忍一日末有歸也。[一四]今久而不葬,棺槨動移,鬼神不安,無以爲異。練祥皆追,此亦宜然。又記云『葬日虞』,是明文也。毀除之節,在士虞禮。練而後遷廟,不復在殯。今此既葬,明月練,亦當以其月遷廟。」

通典·~·卷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久喪不葬服議

東晉

東晉徐靈期問張憑云:「親喪未葬,出適女應除否?」答曰:「禮云『久喪不葬,主喪者不除』。又云『主人不除』。此無緣獨施男子正嫡一人,故當總謂男女衆子耳。又無明文別言已出之女猶應除也。今論者據已服周,故謂宜從除例,然緣情處意,猶有所疑。女隨外出,降從周制,至於居喪之例,同於重者,誠以天性難可盡奪,本重不得頓輕,何必既降盡與周同。禮者人情而已,疑則從重。若當釋縗絰以處殯宮,襲吉服以對棺柩,非孝子之所安也。」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久喪不葬服議

梁劉昭難劉世明云:「喪無二孤,廟無二主,受弔之禮,唯喪主拜稽顙,餘人哭踊而已。諸言喪主,唯謂一人,不斥衆子。」世明答云:[一五]「若屍柩無所葬者,則爲後者與衆子同除矣。」

通典·~·卷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父母死亡失屍柩服議

後漢

父母死亡失屍柩服議後漢 晉

後漢桓翺問氾閣云:「久喪不除者,爲當衆子盡然邪?故質焉爾。」答云:「昔嘗送鄭君到代陵。代陵有人其父死,不得其屍,其子行喪,隨制降殺。閣與亡者相知而往弔之。還問鄭君所駁異義之事,不孝莫大於無後,終身不除,此爲絕先人之統,無乃重乎?鄭君答云:『庶子自可攝祭。』閣覆云:『無庶子,當何以?』又云:『族人可以其倫代之。』閣又覆言云:『無族人云何?』則不復相答。推此而詳,但使一嫡子不除耳。」

晉劉智釋疑云:「問者曰:『久而不葬,喪主不除。若其父遠征,軍敗死於戰場,亡失骸骨,無所葬,其服如何?』智云:『此禮文所不及也。以理推之,凡禮使爲主者不除,不謂衆子獨可無哀。誠以既變,人情必殺,喪雖在殯,不爲主者可以無服。然則爲主者之服,可以哀獨多也。[一六]以喪柩在,不可無凶事之主故也。今無所葬,是無屍柩也,凶服無施,則爲後者宜與衆子同除矣。訖葬而變者,喪之大事畢也,若無屍柩,則不宜有葬變。寒暑一周,正服之終也,是以除首絰而練冠也。亡失親之骸骨,孝子之情所欲崇也,可令因周練乃服變縗絰。雖無故事,而制之所安也。」

通典·~·卷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婦喪久不葬服議

婦喪久不葬服議晉 宋

晉夏侯盛議曰:「婦喪既周而未葬,服當除否?答云:凡婦喪,夫爲主,子不以杖即位,避父之尊也。主喪不變,禮有明文,然子亦不除。」魏孟叔難盛曰:「嫡子婦死,舅亦爲喪主,[一七]家貧,經年不葬,舅及子孫並不得除邪?豈可爲一嫡婦使三代累載不釋服乎?」盛答:「仲由傷貧之言,啜菽飲水盡其懽,還葬而無槨,豈有非之者哉!若知禮者,自當不淹久。」魏又難曰:「舊時夫爲妻杖,居倚廬,服並如三年之制。今人通所不行,即自宜隨時而除,何應以喪主爲斷。」盛答曰:「棄先王之教而令隨俗,意所未可。今人不禫不杖,蓋失禮耳。」

顧氏問王廙云:[一八]「從外弟婦亡未葬。今服訖,又無子,其夫便是喪主,當時除服否?」答曰:「禮云『主喪者不除』,其文不別喪之輕重。須俟葬訖。不知世人有妻喪用此禮否。」

杜挹問徐邈曰:「亡婦遂未得葬,挹服便周,既無別喪主,多云未應得除,今定云何?」答曰:「無子爲主,按禮夫不應除,[一九]即於下流,多不能備禮。今且宜變,至葬反服,亦無不可之理也。」

宋蔡廓問雷次宗云:「禮稱唯主喪不除,恐此正施於嫡傳重者耳。按漢蕭太傅云『主喪獨謂子也』。[二0]又按王肅云斬縗之喪未葬,直云主喪不除。而王舉重爲言,明正謂孝子不變,餘皆除也。今世人爲妻亦不除主喪,將宜除邪?」雷次宗曰:「不言三年而云主喪,是不必唯施子孫也。吉凶異道,不得相干。殯柩尚在,豈可弁冕臨奠。夫主妻喪,以本重故也。謂不宜除。」

庾蔚之曰:「喪服小記云:『爲兄弟既除喪,及葬反服其服。』此是至葬反服之明文,未解漢宣帝何故復爲祥制。集禮論者不記至葬反服之禮,而載諸變除以明之,可謂棄本逐末。雜記云:『姑姊妹之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不爲主。夫若無族,則東西家。若又無,則里尹主之。』喪大記云:『喪有無後,無無主。』此皆謂喪事之主也。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婦。』此謂君雖尊統一家,但爲嫡者主喪耳。而小記又云『久喪不葬者不除』,是居周功之喪也。若女子適人及男子爲人後者,皆隨其服而釋除,緣其出有所屈故也。素服心喪,以至過葬。但今世輕於下流之喪,妻猶去其杖禫,不容復有未葬不除也。議者疑不得以下流之未葬,以廢祖禰之烝嘗。且未葬亦可十年五歲,嘗試言之。[二一]夫子許貧者便葬而無槨,[二二]是明亡者急於送往,不容甚久可知。若事遲過於服限,亦不得停殯在宮,而響樂在廟,[二三]既吉凶不可以相干,亦在心所不忍也。」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禁遷葬議

禁遷葬議周 魏

周禮地官媒氏:「禁遷葬者與嫁殤者。」鄭玄曰:「遷葬謂生時非夫婦,死既葬,遷之使相從也。殤,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禮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亂人倫者也。」鄭衆云:「嫁殤者謂嫁死人,今時娶會是也。」則俗謂之冥婚也。

魏武帝愛子倉舒歿,司空掾邴原女早亡,時帝欲求合葬,原辭曰:「合葬,非禮也。原之所以自容於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訓典而不易也。若聽明公之命,則是凡庸也,明公焉以爲哉!」帝乃止。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招魂葬議

東晉

招魂葬議東晉 宋

東晉元帝建武二年,袁瓌上禁招魂葬表云:「故尚書僕射曹馥歿於寇亂,嫡孫胤不得葬屍,[二四]招魂殯葬。伏惟聖人制禮,因情作教,故槨周於棺,棺周於身,然則非身無棺,非棺無槨也。胤無喪而葬,招幽魂氣,於德爲愆義,於禮爲不物。監軍王崇、[二五]太傅司馬劉洽皆招魂葬。請臺下禁斷。」博士阮放、傅純、張亮等議如瓌表。大興元年,[二六]詔書下太常詳處。賀循:「今啟辭宜如瓌所上,[二七]自今以後禁絕,犯者依禮法。」

荀組非招魂葬議,據亦如前。或引屈原招魂,答曰:「屈原本非折衷。」或引漢之新野公主、魏之郭循皆招魂葬,[二八]答曰:「末代所行,豈禮也。」又引周易載鬼以爲證,答曰:「此可以定有神,未足以通招魂也。」或引橋山有黃帝之塚,是葬神也,答曰:「時人思帝,葬其衣冠,非葬神也。」治中王裳同組意。裳引墓中靈座爲證,以形神本相依,而設座不謂靈可藏也。今無形可依,則當唯存於廟耳。組子奕附組意云:「夫葬既下柩,將闔戶還迎神反虞,則墓中之座無神可知。」

干寶駁招魂葬議云:「時有招魂葬,[二九]考之經傳,則無聞焉。近太傅公既屬寇亂,屍柩不反,時奕議招魂葬,東海國學官令魯國周生以爲宜爾,[三0]盛陳其議,皆多無證。寶以爲人死神浮歸天,[三一]形沉歸地,故爲宗廟以賓其神,衣衾以表其形,棺周於衣,槨周於棺。今失形於彼,穿塚於此,知亡者不可以假存,而無者獨可以偽有哉!未若之遭禍之地,備迎神之禮,宗廟以安之,哀敬以盡之。周生議云:『魂堂几筵設於窆寢,豈唯斂屍,亦以寧神也。』答者曰:『古人有言,夫禮者,其事可陳也,其義難知也。是以君子重於儀禮。[三二]夫別嫌明疑,原情得旨者,不亦微乎!故其爲制,有以順鬼神之性,有以達生者之情。然則塚壙之閒有饋席,本施骸骨,未有爲魂神也。若乃釘魂於棺,閉神於槨,居浮精於沉魄之域,匿遊氣於壅塞之室,豈順鬼神之性而合聖人之意乎!則葬魂之名,亦幾於逆矣。』周生又云:『昔黃帝體仙登遐,其臣扶微等斂其衣冠,殯而葬焉,則其證也。』答曰:『孔子論黃帝曰:「生而人利其化百年,死而人畏其神百年,亡而人用其教百年。」此黃帝亦死,言仙,謬也。就使必仙,何議於葬?』」

孔衍禁招魂葬議云:「時有歿在寇賊,失亡屍喪,皆招魂而葬。吾以爲出於鄙陋之心,委巷之禮,非聖人之制,而爲愚淺所安,遂行於時,王者所宜禁也。何則?聖人制殯葬之意,本以藏形而已,不以安魂爲事,故既葬之日,迎神而返,不忍一日離也。況乃招其魂而葬之,反於人情而失其理,虛造斯事以亂聖典,[三三]宜可禁也。」李瑋宜招魂葬論難孔衍,引「禮祖祭是送神也。既葬三日,又祭於墓中,有靈座几筵飲燕之物,非唯藏形也」。引「周武尚祭於畢,季子復命於墓,成公夢康叔相奪余饗。既葬迎神而返,博求神之道,孝子未忍離其親耳。且宗廟是烝嘗之常宇,非爲先靈常止此廟也;[三四]猶圓丘是郊祀之常處,非爲天神常居此丘也。詩曰『祖考來格』,知自外至也。又曰『神保聿歸』,歸其幽冥也。卜宅安厝,亦安神也。伯姬火死,而叔弓如宋葬恭姬,皆其證也。宋玉先賢,光武明主,[三五]伏恭、范逡並通義理,亦主招魂葬,[三六]豈皆委巷乎」!孔衍答曰:「祭必立壇,不可謂神必墓中也。若神必墓中,則成周雒邑之廟,皆虛設也。又帝丘及詩『來格』『聿歸』,皆所以明魂無不從耳。既葬三日祭墓,亦猶飯含不忍其虛耳。恭姬之焚,以明窮而彌正,不必灰燼也。就復灰燼,骨肉雖灰,灰則其實;何緣舍埋灰之實而反當葬魂乎!此皆末代失禮之舉,非合聖人之舊也。」

北海公沙歆宜招魂論云:「神靈止則依形,出則依主,墓中之座,廟中之主,皆所綴意髣髴耳。若俱歸形於地,歸神於天,則上古之法是而招魂之事非也。若吉凶皆質,宮不重仞,墓不封樹,則中古之制得而招魂之事失也。若五服有章,龍旂重旒,事存送終,班秩百品,即生以推亡,依情以處禮,則近代之數密,招魂之理通矣。招魂者何必葬乎,蓋孝子竭心盡哀耳。」

陳舒武陵王招魂葬議云:「先太保生沒虜場,求依太傅故事招魂葬。按禮無招魂葬之文,時人往往有招魂葬者,皆由孝子哀情迷惑。宜以禮裁,不應聽遂。」

張憑新蔡王招魂葬議云:「新蔡王所繼先王,昔永嘉之難,覆歿寇虜,靈柩未返,今求招魂靈安厝。謹按禮典,無招靈之文。若藏虛棺以奉終,則非原形之實,埋靈爽於九泉,則失事神之道,懼非古人之情,禮所未安也。」

博士江淵議:「凡葬之言藏,所以閉藏屍柩,非爲魂也。今招魂而葬,無屍而殯,或無殯而窆,各任近情以長虛事,非禮所許。宜如司徒所上,以明永制。」蜀譙周論:「或曰:『有人死而亡其屍者,爲招魂葬,何如?』曰:『夫葬所以藏屍柩也。若魂氣則無不之焉,得與藏諸?』」

宋庾蔚之論:「葬以藏形,廟以饗神。季子所云『魂氣無不之』,寧可得招而葬乎!」

通典·~·卷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疑墓議修墓附

疑墓議修墓附○周 魏 晉 齊

周制,檀弓曰:「孔子少孤,不知其墓,孔子之父鄹叔梁紇與顏氏之女徵在野合,生孔子。後叔梁紇亡,徵在恥焉,不告。殯於五父之衢。母徵在亡,欲有所就而問也。孔子亦爲隱焉,殯於家,則知之者無由怪己欲發問諯也。五父,衢名,蓋鄹曼父之隣。人之見者,皆以爲葬也。見柩行於路。其慎也,蓋殯也。慎當爲引,聲之誤也。殯引飾棺以輤,葬引飾棺以柳翣。孔子是時以殯引,[三七]不以葬引。時人見者謂不知禮也。引,以刃反。問於鄹曼父之母,然後得合葬於防。曼父之母與徵在爲隣,相善也。曰:『吾聞之古者墓而不墳。墓謂兆域也。今時封塋也。古,殷時也。土之高者曰墳。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不識也。』於是封之,崇四尺。東西南北,言居無常也。聚土曰封。封之,周禮也。周禮曰『以爵等爲丘封之度』。崇,高也。高四尺,蓋周之士制也。識音志,孔子先反。當修虞事。門人後,雨甚至。後,待封也。孔子問焉曰:『爾來何遲?』曰:『防墓崩。』言所以遲者,修之而來也。孔子不應。以其非禮。三,三言之,以孔子不聞。孔子泫然流涕曰:『吾聞之,古不修墓。』」

魏王肅聖證論曰:「孔子少孤,不知其墓。肅解曰:聖人而不知其父死之與生,生不求養,死不奉祭,斯不然矣。」

晉賀循論以爲:「防是舊墓也。夫子葬又新其墳,故謂之修,非墓崩後之言也。墳新雨甚故頹毀,頹毀故悵怛不應耳。所以言不修墓者,言由己修之,故倒毀也。」

又蔡謨論曰:「學者疑此久矣,王氏又以爲不然。謨以爲聖人雖鑒照,至於訓世言行,皆不聖之事也。故咨四岳,訪箕子,考蓍龜,每事問,皆其類也。不知墓者,謂兆域之閒耳。防墓崩者,謂墳土耳。言古不修墓者,謂本不崩,無所修,非崩而不修也。今崩而後修,故譏焉。此自譏崩,非譏修也。夫子言此者,稱古以責躬也。」

又范宣禮二墓論曰:「史記及孔安國說,皆爲實錄。未生之前,不可以逆責夫子也。既長謁墓,固以識其外矣。但母不告其內,義無強請。然祔葬宜詳,是以問焉。記但言不知其墓,非都不知也。所以不應者,欲言非禮,則弟子有忘敬之情;欲言是禮,則墓不須防而固。然言及宅兆,是以流涕耳。防亦防虞,此豈地名。猶傳言『文公之入也無衞』,非無康叔之國也。」

齊張融評:「孔子既得合葬於防,言『既得』,明未葬時未知墓處也。雖仲由之言,亦孔子不知其墓。若徵在見娉,則當言墓以告,孔子何得不知其墓。」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一百三 禮六十三 沿革六十三 凶禮二十五

校勘記[一] 詔用爲征東參軍或以爲城寺之內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詔用爲司空何武以爲城寺之內」。按: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作「詔用爲征東參軍」,與晉書本傳一四四三頁合。疑「爲」字下古本有脫文。晉書亦不見「何武」其人。

[二] 主者連欲明用權不過其舉 「連」王吴本作「今」。

[三] 舅爲縣悉將家 原脫「將」,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 得疾不得葬送 「送」原作「遂」,屬下讀。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五] 論者以爲不正合禮 「正合」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六] 至於平坐必須其哀殺也 「平坐」原作「卒哭」,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平坐」蓋指堂上座位,穆天子傳有「乃升平坐」之語。杜預意謂雖速葬赴虞,然居喪者去倚廬而居止于堂上,則必俟哀情殺減乃可耳。

[七] 大祥不應復禫 「復」原訛「服」,據北宋本改。

[八] 又問曰 疑「問」字衍。

[九] 以喪主爲正身 「身」原作「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0]子義不可以除 「義」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議」。

[一一]要者有反舊土之意 「者」原作「亦」,據北宋本改。

[一二]計此亦得三月 「計」原訛「記」,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一三]所以將窆之閒 「窆」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定」,疑非。

[一四]不忍一日末有歸也 「末」原訛「未」,據禮記檀弓下及傅校本改。

[一五]世明答云 「答」原作「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六]可以哀獨多也 「可」原作「何」,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七]舅亦爲喪主 原「舅」上有「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一八]王廙 「廙」原訛「虞」,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九]按禮夫不應除 「夫」原訛「本」,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0]主喪獨謂子也 「主」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所」,非。按:本卷久喪不葬服議引石渠禮議,蕭太傅答云:「所謂主喪者,獨謂子耳。」

[二一]嘗試言之 「嘗」原訛「常」,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二]夫子許貧者便葬而無槨 「便」原作「還」,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三]而響樂在廟 「響」原訛「饗」,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四]嫡孫胤不得葬屍 「胤」原作「允」,清人諱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下同。

[二五]王崇 即王隆,見晉書孝懷帝紀一二0頁,通典避玄宗諱改。

[二六]大興元年 「大」原訛「元」,晉元帝建武後之年號爲「大興」,據改。按:元興爲晉安帝年號,較此晚八十三年。

[二七]賀循今啟辭宜如瓌所上 「今」原作「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明抄本作「令」。

[二八]皆招魂葬 原脫「皆」,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九]時有招魂葬 原脫「葬」,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0]學官令 「令」原訛「今」,據北宋本、王吴本改。按:學官令見晉書職官志七四四頁。

[三一]寶以爲人死神浮歸天 「寶」原訛「實」,據全晉文卷一二七二一九0頁改。

[三二]是以君子重於儀禮 「儀」原作「義」,據北宋本改。

[三三]反於人情而失其理虛造斯事以亂聖典 「理」原訛「禮」,「斯」原訛「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四]非爲先靈常止此廟也 「先」原訛「仙」,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三五]光武明主 「主」原作「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六]亦主招魂葬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公主亦招魂葬」,非。

[三七]孔子是時以殯引 原脫「以」,據禮記檀弓上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卷一百四 禮六十四 沿革六十四 凶禮二十六

通典卷第一百四

禮六十四 沿革六十四 凶禮二十六

通典·~·卷一百四 禮六十四 沿革六十四 凶禮二十六·帝王諡號議

有熊氏

帝王諡號議 皇后諡及夫人諡議國妃命婦附 太子無諡議國君嗣子附 諸侯卿大夫諡議 君臣同諡議 單複諡議 卒哭後諱及七廟諱字議 上書犯帝諱及帝所生諱議 山川與廟諱同應改變議 已遷主諱議 上表稱太子名議 父諱與府主名同議 授官與本名同宜改及官位犯祖諱議 內諱及不諱皇后名議

帝王諡號議有熊氏 顓頊 堯 舜 周 大唐

黃帝之號。按白虎通云:「先黃後帝者,古者質,生死之稱各特行,合而言之,美者在上。黃帝始制法度,得道之中,萬代不易,後代雖盛,[一]莫能與同。後代德與天同,亦得稱帝;不能制作,故不得復稱黃也。」黃者中和美色,黃承天德,最盛淳美,故以尊色爲諡也。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四 禮六十四 沿革六十四 凶禮二十六·帝王諡號議

顓頊

顓頊。按五經通義曰:「顓頊者,顓猶專,頊猶愉。幼少而王,以致太平,時年十三。常自愉儉,嗛苦蕈反約自小之意,故兩字爲諡。」

通典·~·卷一百四 禮六十四 沿革六十四 凶禮二十六·帝王諡號議

堯、舜

帝堯、帝舜,先號後諡也。帝者德盛,與天同,號諡雖美,終不過天也,故如其次道之。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四 禮六十四 沿革六十四 凶禮二十六·帝王諡號議

周制,春官太師掌大喪,帥瞽而廞作柩諡。廞,興也,興言王之行,謂瞽諷誦其治功之詩也。廞音許金反。[二]文王、武王,先諡後號。王者德薄,傳位與子,賢不肖同稱王,號者所共,諡者所專,故上諡下號,上其美者。

說曰:按大戴禮云:「諡者行之跡也,號者功之表也。」樂記曰:「聞其諡,知其行。」白虎通曰:「號,法天也,法日也,日未出而明。諡,法地也,法月也,月已入有餘光。是以大行受大名,細行受小名。行生於己,名生於人。」五經通義曰:「號者亦所以表功德號令天下也。諡之言列,陳列所行。善行有善諡,惡行有惡諡,[三]以爲勸戒也。問曰:天子有天下大號,諸侯寧有國大號乎?答曰:天子居無上之位,下無所屈,故立大號以勸勉子孫。諸侯有爵祿之賞,削絀之義,鈇鉞之誅,故無所有國之號也。」趙商問鄭志曰:[四]「曲禮云『已孤暴貴,不爲父作諡』,而武王即位,追王太王、王季、文王,改諡爵,何也?」答曰:「周道之業,興於二王,功德由之,王迹初焉。凡爲人父,豈能盡賢乎?若夏禹、殷湯則不追諡矣。」郊特牲云:「死而諡之今也,古者生無爵,死無諡。」古謂殷以前也。大夫以上乃謂之爵,[五]死有諡。周制爵及命士,雖及之猶不諡也。當記時死則諡之,非禮也。質家兩言爲諡,[六]成湯是也。文者一言爲諡,文、武是也。號無質文,諡有質文。號者,始也。爲本,故不可變。周以後尤文,以爲本生習事善故有善諡,故合言文王、武王。或以名配者,德薄因名配諡,祖甲是也。質家不連號諡,生則爲號,死則言諡,故不連號諡,[七]成湯是。文家連號。欲但言諡,不忍死之;欲但言號,又是實死,故以號諡,文王、武王是。桀、紂先號後諡者,別誅絕不嫌也。禮記曰:「唯天子稱天以誄之。」以其無尊者也。曾子問曰:「賤不誄貴,幼不誄長。」天子至尊,故稱天以誄之。又白虎通云:「天子崩,大臣至南郊諡之。五經通義曰:「大臣吉服之南郊告天,還素服,稱天而諡之。」以爲臣子莫不欲褒稱其君,掩惡揚美者,[八]故於郊,明不得欺天也。」

大唐

大唐元陵諡冊文:「維某年月日,哀子嗣皇帝臣諱,伏以聖德之大,上與天合,人道近暱,鮮克究知,敢盡其所見,注以敍財成之業。伏惟大行皇帝,紹休七聖,臨照八極,以至道御羣有,以至化懷遠方,登假於上,敷聞在下。肇加元服,頃昇儲闈,生知之敏,動與神契。承順玄宗也,齊栗之容著;奉養肅宗也,愛敬之禮深。履蒸蒸,躬翼翼,不絕馳道,日朝寢門,此則首冠百王,大舜、周文之孝也。其於崇儒尚齒,尊道貴德,窮理盡性之學,經天緯地之文,包荒含垢之量,迪哲允龔之善,斯又睿聖不測,同符乎三五,無得而稱也。當祿山叛亂,陷覆二京,以天人之重,授元戎之律,師之所及,狂寇殲夷,復宗社之阽危,拯生靈於焚燎,則乾維重搆,宸極以安。及史盜閒釁,三河屢梗,在撫軍之際,思明隕命,乘踐祚之初,朝義授首,則梁陳底定,朔易從風。其或屈強於大梁,背誕於南越,莫不朝爲梟鏡,夕爲鯨鯢,此高光之功,神武之略也。自是肅勿羣后,賓延萬靈,洿瀦鬱沒之刑寢,焚瘞懸沉之禮備。衣冠有淪於脇從者,釋而靡問;靈祇有闕於禋祀者,秩而致享。堲讒說,求讜言,扇以祥風,浸以膏澤,九譯奉貢,四夷將賓,丕冒出日,[九]罔不率俾。猶復嚴恭寅畏,顧省闕遺,兢兢業業,日昃不暇,故得玄功廣運,[一0]協氣旁流,靈契畢發,元符洊至,則瑞璧出於泗,清瀾變於河。[一一]其餘見祉鱗羽、呈祥草木者,不可殫記。方議櫜弓偃伯,[一二]臻於太和,告禪於石閭,鏤功於金版,遽承憑几之命,奄遘綴衣之酷,號天叩地,罔所依歸。今龍攢就啟,蜃輅將駕,釆鴻儒碩生之議,考公卿百辟之請,僉以盛德大業,匪號諡莫宣,是用虔奉古訓,發揚茂實,謹遣攝太尉某奉冊上尊諡曰:睿文孝武皇帝,廟曰代宗。伏惟明靈降格,膺茲典禮,誕錫純嘏,貽宴後昆。嗚呼哀哉!」

通典·~·卷一百四 禮六十四 沿革六十四 凶禮二十六

皇后諡及夫人諡議國妃命婦附

皇后諡及夫人諡議國妃命婦附○東晉

白虎通云:「后夫人諡,臣子共於廟定之。」[一三]或曰:出之於君,然後加之,婦人天夫,故由君而已。婦人本無外事,是故不於郊。五經通義云:「婦人以隨從爲義,夫貴於朝,婦貴於室,故得蒙夫之諡。」或曰:文王之妃曰文母,宋恭公妻恭姬是也。又云:[一四]「夫人無爵故無諡。或曰夫人有諡。夫人一國之母,修閨門之內,則下以化之,故設諡章其善惡。公羊曰:葬宋恭姬,稱其諡,賢之也。卿大夫妻,命婦也,無諡者,以賤也。妾無諡,亦以卑賤,無所能與,猶士卑小不得諡也。」

通典·~·~·皇后諡及夫人諡議國妃命婦附

東晉

東晉穆帝時,彭城國上言,爲太妃李求諡。太常王彪之以爲:「由於婦人無爵,既從夫爵,則己無實爵,以從爲稱也。以從爲稱,則無諡可知。春秋婦人有諡者,周末禮壞耳。故服虔注聲子之諡『非禮也』。杜氏注惠公仲子,亦云『非禮,婦人無諡』。泰始以來,藩國王妃無有諡者,中興,敬后登祚乃追諡耳。瑯琊武王諸葛妃、恭王夏侯妃,元帝猶抑蒸蒸之至,不追諡,今彭城太妃不應諡。」

通典·~·卷一百四 禮六十四 沿革六十四 凶禮二十六·太子無諡議國君嗣子附

太子無諡議國君嗣子附○周 東晉

周制,士冠禮云:「天子之元子,士也。士無諡。」是知太子無諡。以未得有所施行,故不得設諡。

東晉

東晉瑯琊世子未周而卒,大司農表瑯琊世子降君一等,宜諡哀愍。太常賀循云:「諡者,所以表功行之目也。故古者未居成人之年及名位未備者,皆不作諡也。是以周靈王太子聰哲明智,年過成童,亡猶無諡。春秋諸侯即位之年稱子,踰年稱君。稱子而卒,皆無諡,名未成也。未成爲君,既無君諡,時見稱子,復無子諡,明俱未得也。唯晉之申生以仁孝遭命,年過成人,晉人悼之,故特爲諡,諸國無例也。及至漢代,雖遵之義,[一五]過於古禮,然亦未有未踰年之君而立諡也。殤沖二帝,皆已踰年方立諡。按哀沖太孫,各以幼齡立諡,不必依古,然皆即位臨官,正名承重,與諸下定君臣之義,尊成體具,事無所屈。且天下之名至重,體其尊者亦宜殊禮,故隨時定制,有立諡之事也。瑯琊世子雖正體乎上,生而全貴,適可明嫡統之義,未足定爲諡之證也。」

通典·~·卷一百四 禮六十四 沿革六十四 凶禮二十六·諸侯卿大夫諡議

諸侯卿大夫諡議周 魏 東晉

周制,諸侯薨,臣子跡累其行以赴告王,王遣大夫會其葬,因諡之。春秋魯文公元年,天王使叔服來會葬是。春秋魯桓公七年,葬蔡桓侯。然得桓諡者,明諡天子所加,非獨臣子也。又太史掌小喪賜諡,小喪,卿大夫也。小史掌卿大夫之喪賜諡讀誄。其讀誄,亦以太史賜諡爲節,事相成。曲禮曰:「既葬言諡曰類。」王肅曰:「謂類象其行,言於天子,以求諡也。」又曰:[一六]「公叔文子卒,衞獻公之孫也,名拔。或作「發」。其子戍請諡於君盧植曰:「君,衞靈公也。」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葬者其時。請所以易其名者。』盧植曰:「無諡則當書名,故易其名也。」君曰:『昔者衞國凶饑,夫子爲粥與國之餓者,是不亦惠乎!諡法曰:「愛人好與曰惠。」昔者衞國有難,夫子以其死衞寡人,不亦貞乎!魯昭二十年,齊豹、北宮喜、褚師圃、公子朝作亂,靈公奔死鳥。是時文子爲政,靈公克復其國,故曰以其死衞寡人。諡法曰:「外內用情曰貞。」夫子聽衞國之政,修其班制,以與四隣交,衞國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班,次也,謂位祿之次,法令之制也。諡法曰:「道德稱聞曰文。」故諡貞惠文子。」後不言貞惠者,文足以兼之。白虎通曰:「卿大夫老歸有諡者,別尊卑、章有德也。大夫歸,無過,猶有祿位,故有諡也。士冠禮『生無爵,死無諡』。卿大夫有爵故有諡,士無爵故無諡。」

魏劉輔等啟論賜諡云:「古者存有號則沒有諡,必考行迹、論功業而爲之制。漢不修古禮,大臣有寵乃賜之諡。今國家因用未革。臣以爲今諸侯薨於位者可有諡,主者宜作得諡者秩品之限。」尚書衞覬奏:「舊制,諸王及列侯薨,無少長皆賜諡。古之有諡,隨行美惡,非所以優之。又次以明識昭穆,使不錯亂也。臣以爲諸侯王及王子諸公侯薨,可隨行迹賜諡;其列侯始有功勞,可一切賜諡;至於襲封者則不賜諡。」尚書趙咨又奏云:「其諸襲爵守嗣無殊才異勳於國及未冠成人,皆不應賜諡。」黃門侍郎荀俁議以爲:[一七]「古之諡,紀功懲惡也,故有桓文靈厲之諡。今侯始封,其以功美受爵土者,雖無官位,宜皆賜諡以紀其功,且旌奉法能全爵祿者也。其斬將搴旗,以功受爵,而身在本位,類皆比列侯。自關內侯以下及名號賜爵附庸,非諡所及,皆可闕之。若列侯襲有官位,比大夫以上;其不涖官理事,則當宿衞忠勤,或身死王事,皆宜加諡。其襲餘爵,[一八]既無功勞,官小善微,皆不足錄。」八座議以爲:「太尉荀顗所撰定體統,[一九]通敍五等列侯以上,嘗爲郡國太守、內史、郡尉、牙門將、騎督以上薨者,皆賜諡。」

東晉

東晉元帝大興三年詔:「古者皆諡,名實相稱。頃來有爵乃諡,非聖賢本意。通議之。」有司表云:「劉毅宜諡,以申毅忠允匪躬。贈右光祿大夫、儀同三司,斯誠聖朝考績以著勳之美事也。按諡者行之迹,而號者功之表。今毅功德並立,而有號無諡,於義不體。竊以春秋之事求之,諡主於行而不繫爵。然漢魏相承,爵非列侯,則皆沒其高行而不加之諡,至使三事之賢臣,不如野戰之將士。臣願聖代舉春秋之遠制,改近代之舊服。」[二0]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四 禮六十四 沿革六十四 凶禮二十六·君臣同諡議

君臣同諡議周 晉 東晉

周桓王時,蔡侯卒,諡桓侯。五經通義曰:「有德則善諡,無德則惡諡,故同也。」

晉武帝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諡故太常平陵男郭奕爲景侯。有司議奏,以爲:「大晉受命祖宗諡號,羣下末有同者。[二一]蓋因近代淺情,習於所見也。奕諡與景皇帝同,可改諡曰穆。」侍中王濟等議曰:「按主者議諡,避帝而不避后,既不脩古典,不嫌同稱,復乖近代不襲帝后之例。至於無窮之祚,若皆有避,於制難全。」侍中成粲等議,以爲:「號諡國之大典,[二二]使上下邁德,罔有荒怠。宜遠稽聖代,同符堯舜,不宜遵襲魏氏近制。」詔賜諡曰簡。

東晉

東晉孝武太元四年,光祿勳王欣之表:「伏尋太康中,郭奕諡曰景,有司執孝宗同號。臣聞姬朝盛明,父子齊稱,諸侯與周同諡,經諸哲王,不易之道也。宜遵古典,訓範來裔。」徐邈議:「按郭奕諡景,詔實不以犯帝諡而改也。又武帝永平元年詔書,[二三]貴賤不嫌同號。周公諡文,君父同稱,名行不殊,諡何得異。自今以後,其各如禮。」尚書奏:「文武舉其一致,聖賢有時而同,故文王經緯天地,孔文之不恥下問,所以爲文也。遠稽周典,嘉號通乎上下;近惟太康,改諡匪嫌同稱。自頃議者或乖體尚之實,非所以經綸無窮,永代垂式。王欣之所表,抑實舊典,宜如所陳。」詔可。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一百四 禮六十四 沿革六十四 凶禮二十六·單複諡議

東晉

單複諡議東晉 大唐

東晉時,太常蔡司空諡議云:「博士曹耽等議曰:謨可謂善始令終者矣。按諡法布德執義曰穆。」司空左長史孔嚴與王彪之書云:「博士引禮之義,以通高尚之事。穆,誠是美諡。然蔡公德業既重,又是先帝師傅,居總錄之任,則是參貳宰相。考行定名,義存實錄,不可不詳。」彪之答:「按諡法布德執義曰穆,謂此名目殊爲不輕。泰始初張皇后、太寧庾太后,並諡曰穆。魏司空陳泰、王昶、賀循,皆名士也,並諡曰穆。此與蔡公名體相應。中朝複諡亦不勝單,安平獻王孚、齊獻王攸並單諡。自頃複諡者,非大晉舊典必重複諡也,蓋是近來儒官相承近意耳,皆顧命重勳,或居分陝,或處阿衡。蔡公存謙素之懷,不當此任,於今詠之。所以不複諡,欲令異於數公,所以標沖虛述德美也。又中朝及中興曾居師傅及錄臺事者,亦皆不複諡。山、李二司徒,吾族父安豐侯,近賀司空、荀太尉顗、周光祿顗,或曾師傅,或曾總錄,並不複諡。吾謂此諡弘美,不應翻改。按諡法條有限,而應諡者無限,亦何得令名德必皆齊同。遠準周之文武,則後代不應復得通用此名;近校晉朝舊比,山濤、荀顗、周顗諡康,羊祜、荀勖同諡成。此例甚衆,不可悉載。近朱伯高諡簡,時尚書符却已不應與和嶠同諡。蔡爲太常,據上論可同,理甚有義,遂便施行。蔡家固當有此故事。[二四]準例如此,復無所爲疑。」

大唐

大唐之制,太常博士掌凡王公以下擬諡,皆跡其功德而爲之褒貶。諸諡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佐吏錄行狀,申考功勘校,下太常擬諡記,申省,議定奏聞。無爵稱子。沈約諡法云:「晉大興三年,始詔無爵者諡皆稱子。」養德丘園,聲實明著,則諡曰先生。大行則大名,小行則小名。舊有周書諡法、大戴禮諡法,又漢劉熙諡法一卷。晉張靖撰諡法兩卷,又有廣諡一卷。梁沈約總集諡法,凡一百六十五稱。告贈諡於柩,如開元禮。武德以來,通太常所諡有異議者,略件如後。

咸通三年,太常博士袁思古諡贈揚州大都督、高陽郡公許敬宗曰繆,議曰:「敬宗位以才昇,歷居清級,棄長子於荒徼,嫁少女於夷落。聞詩聞禮,事絕於趨庭;納采問名,唯聞於黷貨。白珪斯玷,有累清塵,易名之典,須憑實行。」敬宗孫、太子舍人彥伯訴屈。戶部尚書戴至德問博士王福畤其故,答曰:「昔晉司空何曾,既忠且孝,徒以日食萬錢,所以貶爲繆醜。況敬宗忠孝不逮於曾,飲食男女之累過之,而定諡爲繆,無負於許氏矣。」詔令尚書省集五品以上重議。禮部尚書楊思敬議稱:按諡法既過能改曰恭,請諡爲恭。

景雲元年,太常諡贈荊州大都督舒國公韋巨原曰昭,戶部員外郎李邕駮曰:「三思引之爲相,阿韋託之爲親,無功而封,無德而祿,同族則醜正安石,佗人則附邪楚客。諡之曰昭,良恐未當。」博士李處直請依前定。

開元七年,太常博士張星諡贈工部尚書宋慶禮曰專,議曰:「慶禮太剛則折,至察無徒。有事東北,所亡萬計,所謂害於家,凶於國。按諡法,好功自是曰專。」禮部員外郎張九齡駮之曰:「營州鎮彼戎夷,扼喉斷臂,逆則制其死命,順則爲其主人。是稱樂都,其來尚矣。尋罷海運,克廣歲儲,邊庭晏然,河朔無擾。與夫興師之費,轉輸之勞,較其優劣,孰爲利害?而云所亡萬計,一何謬哉!安有踐其迹以制實,貶其諡以徇虛,釆慮始之謗聲,忘經遠之權利,義非得所,孰謂其可。請以所議,更下太常。」乃諡曰敬。

十八年,太常寺諡贈太師燕國公張說爲文貞,左司郎中楊伯成駮曰:「諡者德之表,行之迹,將以激勵風俗,檢束名教,固無虛稱,是存實錄。準張說罷相制云,『不肅細微之人,頗乖周順之旨』。又致仕制云,『行虧半古,防闕周身,未免瓜李之嫌,而喧衆多之口』。且玉之有瑕,尚可磨也;人之斯玷,焉得逭諸。諡曰文貞,何成勸沮。請下太常,更據行事定諡。」工部侍郎張九齡又立議請依太常爲定,未決。玄宗爲製碑文,賜諡曰文貞。

永泰中,太常博士獨孤及諡贈涼州都督、太原郡公郭知運曰威,右司員外郎崔廈駮之曰:「郭知運承恩詔葬,向五十餘年,今請易名,竊謂非禮。謹按:禮經云『禮,時爲大』。又曰『過時不及爲,禮也』。[二五]昔衞公叔文子卒,將葬,其子戍請諡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蓋時不可踰也。節度既沒,名不浮行,數紀之前,門生故吏,已合謀諡。今乃申請,竊將有爲而作。嗣子英乂,頃屬多故,屢制方隅。朝廷冊勳位,表端揆。附從者竊不中之禮,會無妄之求。[二六]況今裂土者接軫,專征者百輩,若率而行之,誰曰無請。不唯有司疲於簡牘,抑恐名器等於草芥。雖欲曲全,竊將不可。又禮經云『已孤暴貴,不爲父作諡』。若知運合諡而不以其時,則嗣子廢先君之德。若不合諡而苟遂其志,則先君因嗣子而見尊。以僕射而言,恐貽越禮之讓;以國家而言,又殊旌善之體。請下太常寺重議。」及答曰:「禮,時爲大,順次之。將葬易名,時也。有故闕禮,追遠請諡,順也。公叔戍請諡,適當葬前。謹按三百禮經,三千威儀,曾不言已葬則不追諡,況三王殊途,不相沿禮。新禮則死必有諡,不云日月有時。今請易名者五家,無非葬後。苗太師一年矣,呂諲四年矣,盧奕五年矣,顏杲卿八年矣,並荷褒寵,無異同之論。獨知運不幸,遂以過時見抑。苟必以已葬爲節制,則八年與五十年,其緩一也。而與奪殊制,[二七]無乃不可乎!議云『已孤暴貴,不爲父作諡』,此謂其父無位而子居貴位,不當以子之貴,加榮於父。若知運者,處方面重寄,列位九卿,茂勳崇名與衞霍侔,飾終之禮,宜加於他將一等,豈待因嗣子之德然後作諡?今之征鎮者,率多起屠販皁隸之中,雖逢風雲化爲侯王,[二八]而其閒有祖父爵位與知運等當請諡者有幾何?乃懼名器等於草芥,以是廢禮。竊謂近誣。竊考載籍,徵諸舊章,易名之禮,請如前議。」

獨孤及又諡贈吏部尚書呂諲曰肅。[二九]度支員外郎嚴郢駁曰:「今所議荊南之政詳矣。而曰在台司齷齪,無匪躬之能者,乃抉瑕掩德,非中道之言也。國家故事,宰臣之諡皆有二字,以彰善旌德焉。夫以呂公,文能無害,武能禁暴,貞則幹事,忠則利人,盛烈宏規,不可備舉。傳敍八元之德,曰忠肅恭懿。若以美諡擬於形容,請諡呂公曰忠肅。」及重議曰:「謹按舊儀,凡沒者之故吏,得以行狀請諡於尚書省,而考行定諡,則有司存;朝廷辨可否,宜存衆議。今駁議撰諡,異同之說,並故吏專之,伏恐亂庖人尸祝之分,違公器不私之誡,且非唐虞師錫僉曰之道。諡法在懲惡勸善,不在字多。必稱其大而略其細,故言文不言武,言武不言文。三代以下,朴散禮壞,乃有二字之諡,非古也。其源生於衰周。漢興,蕭何、張良、霍去病、霍光俱以文武大略,佐漢致太平,其事業不一,謂一文不足以紀其善,於是有文終、文成、景桓、宣成之諡。雖黷禮甚矣,然猶褒不失人。唐興,參用周秦之制,以魏徵爲文貞,蕭瑀爲貞褊。其杜如晦、封德彝、陳叔達、溫彥博、岑文本、唐休璟、魏知古、崔日用並當時赫赫以功名居宰相者,諡不過一字,不聞子孫佐吏有以字少稱屈者,由此言之,二字不必爲褒,一字不必爲貶。若褒貶果在字數,則是堯舜禹湯文武成康不如周威烈、慎靚也,齊桓、晉文不如趙武靈、魏安釐也,杜如晦、王珪以下或成,或明,或懿,或憲,不如蕭瑀之貞褊也。然肅者,以諲之從政,威能閑邪,德可濟衆,故以肅易名而忠在其中矣。亦猶隨會、甯俞之不稱文,豈必因而重之然後爲美。魏晉以賈詡之籌算,賈逵之忠壯,張既之政能,程昱之智勇,[三0]顧雍之密重,[三一]王渾之器量,劉惔之鑒裁,[三二]庾翼之智略,彼八君子者,方之東平,宜無慙德,死之日並諡曰肅,當代不以爲貶,何嘗徵一字二字之降乎!上稽前典,下據甲令,參之禮經,而究其往事,請依前定。」

大曆十三年,太常諡贈司徒楊綰曰文貞。比部郎中蘇端駁曰:[三三]「夫道德博聞曰文,清白守節曰貞。且元載與司徒友敬殊深,推爲長者,首舉清要,人莫與京。及司徒寵望漸高,載畏其偪。旋又知載隳壞綱紀,心貳於君,既懼其疑,因爲疏簡。[三四]有口皆知載惡,而獨曾無一言。或有發載之惡,證告未明,抱誠坐法者,司徒時居上列,奏達非難,不能因此披衷正詞,[三五]全志士之命,露凶狡之私,而乃宴安自泰,優游過日,使元載禍大滅身,竟勞聖上防伺之慮,豈守節不隱邪?豈懷道無毒邪?非謂文貞明矣。洎元載嗇恩於下,招怨於上,使北塞人勞,有過時之戍;西郊虜入,無弔災之惠;磁邢堅義之士,將死復生;梁宋傷夷之人,或寒或餒。搜訪旌恤,中外所急,載皆絕之,使王澤不及於下,爲行路所嗟。而楊公當聖上惟新之時,[三六]居天下得賢之望,誠宜不俟終日,造次速言,乃寂寥啟悟,噤閉謀猷,貪食萬錢之賜,虛承一心之顧,豈慈惠愛人乎?既曰不慈不惠,何以謂之文!有隱有毒,何以謂之貞乎!古者諸侯有國,卿大夫有家,上以報祖宗,下以處子孫之義也。楊公歷處厚俸,人謂儒宗,曾不立家,又無私廟,寧使人老闕敬祖之禮,位極亡祭禰之宮,凡在衣冠,誰不歎恨,又乖大義克就愍仁接禮之義矣。曰文與貞,曷可以議!聖人立諡,盡公而無私之謂也。所以周宣不敢私於父,諡曰厲;漢宣不敢私於祖,諡曰戾。百王明制,歷聖通則。昔公叔文子有死衞之節,脩班制之勤,社稷不辱,方居此諡。爰及太宗初,魏公徵有匡救公直之忠,中宗末,蘇公瓌有保安不奪之節,所以諸賢甚衆,諡文貞者不過數公。至於燕國公張說,先朝輸能,名節昭著,省司尚謂不可,至今人故稱之。由是言之,焉可比德。請牒太常,更詳他諡,以守彝章。庶乎青史之筆,不乖於周漢;黃泉之魂,免慙於蘇魏。」別敕諡爲文簡。

贈司空陳國公竇抗諡曰博。贈左衞大將軍宇文士及初諡爲恭,黃門侍郎劉洎駁之曰:「士及居家侈縱,不宜爲恭。」竟諡爲縱。工部尚書楊昉諡曰恪。定州刺史定襄郡公于匡濟諡曰果。廣州都督謝方叔諡曰勤。以上五人,按諡法並無,乃有司一時之議,所以不具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