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卷第九十一
禮五十一 沿革五十一 凶禮十三
五服年月降殺之四
大功殤服九月七月不爲殤議附 大功成人九月 爲衆子婦
大功殤服九月七月不爲殤議附
周制,喪服:「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大功小功皆謂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縗之殤中亦從上,此主謂大夫之爲殤者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又曰:「齊縗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齊縗大功皆謂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也。此主謂妻爲夫之親服也。五服之中,親者上附,疏者下附。年十九至十六爲長殤,十五至十二爲中殤,十一至八歲爲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爲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殤也。以日易月者,生子一月,哭之一日。殤而無服者,哭之而已。丈夫冠而不爲殤,婦人笄而不爲殤。盧植云:「女年十五笄。」鄭玄曰:「成人也。婦人許嫁而笄。未許嫁,[一]與丈夫同。」公羊傳云:「許嫁則笄而字之,死以成人之喪服之。」
齊魯戰於郎,魯哀公十一年,齊師伐我也。公叔禺人遇負杖入保者,[二]邊界小城曰保。歎曰:「君子不能爲謀也,士不能死也,不可,我則既言矣。」欲敵齊師踐其言。與其鄰童汪踦往,皆死焉。魯人欲勿殤童汪踦,問於仲尼。仲尼曰:「能執干戈以衞社稷,雖欲勿殤,不亦可乎。」
凡臣不殤君,子不殤父,妻不殤夫。
漢戴德云:「七歲以下至生三月,殤之,以日易月。生三月哭之。朝夕即位哭。葬於園。既葬,止哭,不飲酒食肉。畢喪各如其日月。此獨謂父母爲子與昆弟相爲耳。」吴徐整問射慈曰:「八歲以上爲殤,有服,[三]未滿八歲爲無服。假令子以元年正月生,七歲十二月死,此爲七歲,則無服也。或以元年十二月生,以八年正月死,以但跨八年,[四]計其日月,適六歲耳。然號爲八歲,日月甚少;全七歲者,日月爲多。若人有二子,各死如此,其七歲者獨無服,則父母之恩有偏頗。」答曰:「凡制數自以生月計之,不以歲也。」問曰:「無服之殤,以日易月,哭之於何處?有位無?」答曰:「哭之無位。禮,葬下殤於園中,則無服之殤亦於園也。其哭之就園也。」
晉袁準喪服傳曰:「按孔子家語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按左氏傳曰:『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然則十五十六可以爲成人矣。女七歲男八歲而墮齒,此墮齒之大例也。以是而處殤之義,則七歲至九歲宜爲下殤,十歲至十二宜爲中殤,十三至十五宜爲長殤,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義。十九以下,四歲之差,傳所記言,非經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無不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則舜適爲得禮矣,奚爲稱鰥哉!」
崇氏問云:「舊以日易月,謂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學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殤之周親者,則以十三日爲之制。二義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傳之發正於周年之親,而見服之殤者,以周親之重,雖未成殤,應有哭日之差。[五]大功以下,及於緦麻,未成殤者,無復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長殤中殤俱在大功,下殤小功,無服之殤,無容有在緦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隨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長殤俱在小功,下殤緦麻,無服之殤則已過絕,[六]無復服名,不應制哭。故傳據周親以明之。且緦麻之長殤,服名已絕,不應制哭,豈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
范甯與戴逵書,問馬、鄭二義。逵答曰:「夫易者,當使用日則廢月,可得言易耳。鄭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謂之易。且無服之殤,非唯周親七歲以下也,他親長中,降而不服,故傳曰『不滿八歲以下,皆爲無服之殤也』。如馬義,則以此文悉關諸服降之殤者。若如鄭義,諸降之殤當作何哭邪?若復哭其生月,則緦麻之長殤,決不可二百餘日哭。鄭必推之於不哭,則小功之親,以志學之年,成童而夭,無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甯又難逵曰:「傳云不滿八歲爲無服,則八歲已上不當引此也。尋制名之本意,父之於子,下殤小功,猶有緦麻一階,非爲五服已盡。而不以緦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
長史姜輯議安平嗣孫服曰:「諸侯體國,嗣孫至重,欲其胤嗣早繼者。文王之爲世子,在於王季之時,亦猶凡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則禮許世子以早冠。禮,男子冠而不爲殤。既冠婚姻,不復得以殤服服之。謂以爲嗣孫,年已十八,備禮冠娶,當從成人之例。」
宋庾蔚之謂:「漢戴德云『獨謂父母爲子昆弟相爲』,當不如鄭以周親爲斷。周親七歲以下,容有緦麻之服,而不以緦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於禮,故有哭日之差耳。他親有三殤之年而降在無服者,此是服所不及,豈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戴逵雖欲申馬難鄭,而彌覺其躓,范甯難之,可謂當矣。按束皙通論無服之殤云:『禮,緦麻不服長殤,小功不服中殤,大功不爲易月哭,唯齊縗乃備四殤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許嫁而笄,二十而出,並禮之大斷。至於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鄭玄曰:『殤年爲大夫,乃不爲殤,爲士猶殤之。』今代則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周制,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馬融曰:「子者男子之已爲子及女子子之殤服也。成人服周,長中殤降一等,服大功也。不書男子女子者,男女異長也。男子二十而不爲殤,女子十五許嫁笄而不爲殤也。其未嫁,[七]如男子二十,乃不爲殤。」叔父、姑姊妹、昆弟、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嫡孫,大夫之庶子爲嫡昆弟,公爲嫡子,大夫爲嫡子,以上並長殤、中殤,馬融曰:「公謂諸侯也,重嫡也,大夫亦重嫡,故皆不降服大功也。」鄭玄曰:「公,君也。諸侯大夫不降嫡殤,重嫡也。天子亦如之。」其長殤皆九月,纓絰;其中殤七月,不纓絰。馬融曰:「長殤以成人,其絰有纓。中殤賤,禮略,其絰無纓也。」鄭玄曰:「絰有纓者,爲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絰有纓,以一條繩爲之。小功已下絰無纓。」王肅曰:「大功已上,以繩爲絰之纓也。」陳銓曰:「長中殤唯以絰有纓無纓爲異耳。」
大功成人九月
周制,爲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大功,以出也。[八]出必降之者,蓋有受我而厚之者。爲從父昆弟。其姑姊妹在室亦如之。爲人後者爲其昆弟,何以大功?爲人後者降其昆弟。馬融曰:「昆弟在周而降之,以所後爲親也。」爲庶孫。鄭玄曰:「男女皆是也。」陳銓曰:「自非嫡孫一人,皆爲庶孫也。」爲嫡婦嫡子之妻大功,不降其嫡也。馬融曰:「重嫡,故不降之爲服也。」鄭玄曰:「婦言嫡者,從夫名也。」陳銓曰:「婦爲舅姑服周,舅姑爲婦宜服大功。而庶婦小功者,以尊降之也。此爲婦大功,故傳釋不降。」
大唐貞觀十四年,侍中魏徵奏:「嫡子婦,舊服大功,請加爲周。」
周制,女子子適人者爲衆昆弟、父在則同,父沒乃爲父後者服周也。姪,丈夫婦人報。鄭玄曰:「爲姪男女同也。」[九]馬融曰:「適人降其昆弟,故大功也。嫁姑爲嫁姪服也,俱出也。」陳銓曰:「此言昆弟,非父後者也。」謂吾姑者,吾謂之姪也。父叔兩留,服無降周,事無所敦,[一0]故謂之兄弟之子而不別制焉。姨母兩出,服加小功,情無出內,故爲姊妹之子而名不章焉。言丈夫婦人以明男女皆同也。[一一]姪服既明,甥服兼女可知矣,故於甥不復云丈夫婦人也。爲夫之祖父母、伯父母、叔父母大功,從服也。馬融曰:「從夫爲之服,降一等也。」陳銓曰:「凡從服,皆降一等。」大夫爲伯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一二]昆弟之子爲士者大功,馬融曰:「子謂庶子也。皆周也,大夫尊降士,故服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也。馬融曰:「尊同者,亦爲大夫,服周也。」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爲其母、妻、昆弟大功,鄭玄曰:「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爲母,謂妾子也。」馬融曰:「言庶者,[一三]謂諸侯異母兄弟也。庶子,大夫妾子也。諸侯貴妾子,父在爲母周,父沒伸服三年。大夫貴妾子,父在爲母周;賤妾子,父在爲母大功,所從大夫而降也。」[一四]以先君餘尊之所厭,服不過大功。[一五]雷次宗曰:「公羊傳云『國君以國爲體』,是以其人雖亡,其國猶存,故許有餘尊以厭降人。」[一六]大夫之庶子,則從大夫而降之矣。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鄭玄曰:「言從大夫而降,則於父卒如國人也。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者,謂嫡也。」[一七]陳銓曰:「從乎大夫而降,謂父在者。」皆爲其從父昆弟之爲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爲服也。尊同則不相降矣。其爲士者,降在小功。嫡子爲之亦如之也。[一八]爲夫之昆弟之婦人子適人者。馬融曰:「在室者周,適人者降大功也。」
鄭玄曰:「婦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疎也。」陳銓曰:「婦人者,夫之昆弟之子婦也。子者,夫之昆弟之女子子適人者也。此是二人,皆服大功。先儒皆以婦人子爲一人,此既不辭,且夫昆弟之子婦,復見何許耶。」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馬融曰:「此上四人者,各爲其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服也。在室大功,嫁於大夫大功,尊同也。按在室大功,以在大夫尊降之限。嫁大夫尊同,故不復重降。嫁士則小功。」君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馬融曰:「君,諸侯也。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服也。不言諸侯者,[一九]關天子元士卿大夫也。上但言君者,欲關天子元士卿大夫嫁女諸侯,[二0]皆爲大功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馬融曰:「諸侯絕周,姑姊妹在室,無服也。嫁於國君者,尊與己同,故服周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爲國君者,則代代祖是人也,不得祖公子,[二一]此自尊別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故君之所爲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代代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謂後代爲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復祀別子也。[二二]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也。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鄭玄謂:「下傳曰『何以大功,妾爲君之黨服與女君同』,指謂此也。[二三]妾爲君之長子亦三年,自爲其子周,異於女君也。士之妾爲君之衆子亦周。」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馬融曰:「合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爲此三人同服。」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爲伯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鄭玄曰:「此不辭。即實爲妾自服其私親,此當言『其』以明之。齊縗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其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明之。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耳。[二四]女子子成人有出道,則可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
魏王肅云:「大夫之妾爲他妾之子大功九月,自諸侯以上不服。」
晉孫略議以爲:「伯叔父母、姑姊妹,皆夫家也。妻體夫尊,降其夫伯叔父母、姑姊妹小功。妾賤,不敢降也。」張祖高難以爲:「妻爲夫之黨服,降夫一等,夫之姑姊妹宜小功,妾服君之黨,得與女君同,豈以貴賤之故而異之?縱妻之貴而可以略君之姑姊妹者,則應妾服每當與君同也。君之爲父母三年,妾何以無其制乎?」按孫略云妾賤,不可以恩輕從略,故宜在大功耳。又不敢與君同服,何三年之制乎?又有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不嫌過夫者,以各其義故也。
周制,同母異父昆弟相爲服。檀弓云:「公叔朱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二五]問於子游。子游曰:『其大功乎。』鄭玄曰:「親者屬,大功者是。」[二六]王肅云:「母嫁則外祖父母無服,[二七]所謂絕族無施服也。唯母之身有服,所謂親者屬也。異父同母昆弟不應有服,此謂與繼父同居,爲繼父周,故爲其子大功也。禮無明文,是以子游疑而答也。」盧植曰:「子游爲近是也。」狄儀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魯人則爲之齊縗。』狄儀行齊縗。今之齊縗,狄儀之問也。」盧植曰:「未聞有服也,齊縗非也。游、夏不親問夫子,是以疑也。禮家推之,以爲當在小功,以母親極於小功。」
魏明帝景初中,尚書祠部問:「同母異父昆弟服,應幾月?」太常曹毗述博士趙怡據子游鄭注大功九月。高堂崇云:「聖人制禮,外親正服不過緦,殊異外內之明理也。[二八]外祖父母以尊加,從母以名加,皆小功;舅緦服而已。外兄弟異族無屬,疎於外家遠矣,故於禮序不得有服。若以同居從同爨服,無緣章云大功,[二九]乃重於外祖父母,此實先賢之過也。」
王肅聖證論云:「孔子但說宜服與不,未說服之輕重,故子游處以大功也。」所執如前注。又引孔子家語曰:「邾人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將爲之服,因顏亥而問禮於孔子。曰:『繼父同居者,則異父昆弟從爲之服;不同居者,[三0]繼父且猶不服,況其子乎!』」蜀譙周云:「凡外親正服皆緦,加者不過小功。今異父兄弟,父沒母嫁,所生者皆相報服。」
晉淳于睿以:「游、夏,文學之俊也。游習於禮者,曰大功;夏廣學者,曰齊縗。二者推之,明非無服與緦可知也。繼父無親,立廟祭祀,尚爲之周;以比夫共胞,豈有絕道,而欲絕之,謂其無親。據繼父同居異居有輕重,同母昆弟,蓋亦宜矣。異居大功,同居有相長養之恩,服齊縗,似近人情矣。」
按魏尚書郎武竺有同母異父昆弟之喪,以訪王肅。肅據子思書曰,言氏之子,達於禮乎。繼父同居服周,則子宜大功也。
宋庾蔚之謂:「自以同生成親,繼父同居,由有功而致服,二服之來,其禮乖殊。以爲因繼父而有服者,失之遠矣。馬昭曰:『異父昆弟,恩繫於母,不於繼父。[三一]繼父,絕族者也。母同生,故爲親者屬,雖不同居,猶相爲服。王肅以爲從於繼父而服,又言同居,乃失之遠矣。』子游、狄儀,或言齊縗,或言大功,趨於輕重,不疑於有無也。家語之言,固所未信。子游古之習禮者也,[三二]從之不亦可乎。」
齊張融云:「與己同母,故服大功。而肅云從繼父而降,豈人情哉!」
爲衆子婦
大唐貞觀十四年,加與兄弟子婦同爲大功九月。[三三]
校勘記[一] 未許嫁 原「未」上有「其」,據禮記喪服小記鄭注刪。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未」作「不」。
[二] 公叔禺人遇負杖入保者 禮記檀弓下「者」下尚有「息」字。蓋杜氏有意刪省者。
[三] 八歲以上爲殤有服 「有」原訛「者」,據北宋本改。
[四] 以但跨八年 「跨」原作「踐」,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 應有哭日之差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日」字。
[六] 無服之殤則已過絕 「過」原作「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 其未嫁 原「未」下有「許」,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八] 以出也 原脫「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九] 爲姪男女同也 原「女」下有「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0]事無所敦 「敦」原作「報」,據北宋本改。
[一一]言丈夫婦人以明男女皆同也 原脫「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二]昆弟 原涉下而脫,據儀禮喪服補。
[一三]言庶者 原脫「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四]所從大夫而降也 「所」原作「則」,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五]服不過大功 原作「不得過大功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改。
[一六]故許有餘尊以厭降人 「人」原作「之」,據北宋本改。
[一七]父所不降者謂嫡也 「也」北宋本作「子」。
[一八]嫡子爲之亦如之也 上「之」北宋本作「士」。
[一九]不言諸侯者 「侯」原訛「國」,據通典考證改。
[二0]欲關天子元士卿大夫嫁女諸侯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元士」二字。
[二一]不得祖公子 原脫「得」,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二]不復祀別子也 「復」原作「得」,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二三]指謂此也 「謂」原作「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四]文爛在下耳 「爛」原訛「濫」,據儀禮喪服鄭注及北宋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二五]公叔朱 「朱」原作「木」,據禮記檀弓上鄭注及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北宋本訛「未」。
[二六]大功者是 原無「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七]母嫁則外祖父母無服 原「外」誤在「母」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正。
[二八]外親正服不過緦殊異外內之明理也 「殊」原作「麻」,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二九]無緣章云大功 「章」原作「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0]不同居者 原句下有「否」,清人擅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三一]不於繼父 北宋本作「不繼於父」。
[三二]子游古之習禮者也 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無「者也」,二字蓋清人所增。
[三三]加與兄弟子婦同爲大功九月 原脫「同」,據唐會要卷三七補。
通典卷第九十二
禮五十二 沿革五十二 凶禮十四
五服年月降殺之五
小功殤服五月 小功成人服五月 嫂叔服 緦麻殤服三月 緦麻成人服三月 舅之妻及堂姨舅 兩妾相爲服
小功殤服五月
周制,爲叔父、嫡孫、昆弟、大夫之庶子爲嫡昆弟、爲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殤。馬融曰:「本皆周服,下殤降二等,故小功也。」爲人後者爲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殤。馬融曰:「成人服大功也。長殤降一等,故小功也。」爲夫之叔父之長殤。鄭玄曰:「不見中殤者,明中從下也。」馬融曰:「成人大功,長殤降一等,故服小功也。」爲昆弟之子、女子子、爲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馬融曰:「伯叔父母爲之服也。成人在周,下殤降二等,故服小功也。」陳銓曰:「妻爲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與夫同。」爲姪、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
馬融曰:「適人故還爲姪,祖爲庶孫,成人大功,長殤降一等,故小功也。言丈夫婦人者,明姑與姪、祖與孫疎遠,故以遠辭言之。」雷次宗曰:「前大功章爲姪已言丈夫婦人,今此自指爲庶孫言,不在姪。」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爲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馬融曰:「大夫以尊降,公之昆弟以尊厭,大夫子以父尊厭,各降在大功,[一]長殤復降一等,故復小功也。大夫無昆弟之殤,此言殤者,關有罪若畏厭溺,當殤服之。」鄭玄曰:「大夫爲昆弟之長殤在小功,[二]謂爲士者若不仕者也。[三]以此知爲大夫無殤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無母服,[四]無所見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關嫡子亦服此殤也。又云公之昆弟爲庶子之長殤,[五]則知公之昆弟猶大夫也。」大夫之妾爲庶子之長殤。馬融曰:「除嫡子一人,其餘皆庶子也。男女有成人,[六]同在大功。長殤降一等,故小功也。不言君者,殤賤,見妾亦得子之也。」鄭玄曰:「君之庶子也。」
小功成人服五月
周制,爲從祖祖父母、馬融曰:「曾祖之子,祖之昆弟也,正服小功。」從祖父母,報。馬融曰:「從祖祖父之子,是父之從父昆弟也。云報者,恩輕,欲見兩相爲服,故云報。」鄭玄曰:「祖之昆弟之親也。」[七]爲從祖昆弟。馬融曰:「俱曾祖孫也,[八]於己爲再從昆弟。同出曾祖,故言從祖昆弟。正服小功也。」鄭玄曰:「父之從父昆弟之子。」陳銓曰:「從父祖之子,[九]同出曾祖也。」從父姊妹、馬融曰:「伯叔父之女。」孫適人者。鄭玄曰:「孫者,子之子也。女孫在室,亦大功也。」馬融曰:「祖爲女孫適人者降一等,故小功也。」爲人後者爲其姊妹適人者。馬融曰:「在室者齊縗周,適人大功。以爲大宗後,疎之,降二等,故小功也。不言姑者,明降一體,不降姑也。」鄭玄曰:「不言姑,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也。」陳銓曰:「累降也。姑不見者,[一0]同可知也。猶爲人後者爲其昆弟,而不載伯父,同降不嫌。」[一一]爲外祖父母小功,以尊加也。馬融曰:「母之父母也。本親緦,[一二]以母所至尊,加服小功,故曰以尊加。」爲從母,丈夫婦人報。馬融曰:「母之姊妹也。言丈夫婦人者,異姓無出入降,皆以丈夫婦人成人之名名之也。」小功者,以名加也,外親之服皆緦也。鄭玄曰:「外親異姓正服不過緦。丈夫婦人,姊妹之子,男女同。」馬融曰:「外祖、從母,其親皆緦也。以尊名加,故小功也。」雷次宗曰:「夫二親恩等,而中表服異。君子類族辨物,本以姓分爲判,[一三]故外親之服不過於緦。於義雖當,求情未愜,[一四]苟微有可因,則加服以伸心。外祖有尊,從母有名,故皆得因此加以小功也。舅情同二人,而名理闕無,因故有心而不獲遂也。然情不止於緦,亦以見於慈母矣。至於餘人,雖有尊名而不得加者,服當其義,情無不足也。」爲夫之姑姊妹,娣姒婦,報。[一五]爾雅云:「長婦謂稚婦爲娣婦,娣婦謂長婦爲姒婦。」鄭玄曰:「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因恩輕,略從降也。」[一六]馬融曰:「妻爲夫之姊妹服也。娣姒婦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長稚自相爲服,不言長者,婦人無所專,以夫爲長幼,不自以年齒也。妻雖少,[一七]猶隨夫爲長也。先娣後姒者,明其尊敵也。報者,姑報姪婦也。言婦者,廟見成婦,乃相爲服。」王肅曰:「按左氏傳曰,魯之穆姜,晉子容之母,皆有稚婦爲娣婦,長婦爲姒婦。此婦二義之不同者。今據傳文與左氏正合,宜即而從之。」[一八]傳曰:「娣姒婦者,弟長也,何以小功也?以爲相與居室中,則生小功之親焉。」蜀譙周曰:「父母既歿,兄弟異居,又或改娶,則娣姒有初而異室者矣。若不本夫爲論,唯取同室而已,則親娣姒與堂娣姒不應有殊。經殊其服以夫之親疎者,是本夫與爲倫也。婦人於夫之昆弟,本有大功之倫;從服其婦,有小功之倫;於夫從父昆弟,有小功之倫;從服其婦,有緦麻之倫也。夫以遠之而不服,故婦從無服而服之。然則初而異室,猶自以其倫服。」
晉徐邈答范甯問,以爲:「報服在娣姒下,則知姑姊之服,亦是出自恩紀,同非從夫之服,[一九]報也所發在於姑姊耳。」
宋庾蔚之謂:「傳以同居爲義,豈從夫謂之同室,以明親近,非謂常須共居。[二0]設夫之從父昆弟,少長異鄉,二婦亦有同室之義,聞而服之緦也。今人謂從父昆弟爲同堂,取於此也。婦從夫服,降夫一等,故爲夫之伯叔父大功,則知夫姑姊妹皆是從服。夫之昆弟無服,自別有義耳。非如徐邈之言出自恩紀者。」
周制,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爲從父昆弟、庶孫、姑姊妹女子子適士者。鄭玄曰:「從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爲士者。」馬融曰:「謂上三人各自爲其從父昆弟、庶孫、姑姊妹女子子適士者服也。從父昆弟、庶孫,正親大功也,以尊降,故服小功。姑姊妹女子適人大功,適士降一等,故服小功也。」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女子子適人者。鄭玄曰:「女子在室大功,其嫁於大夫者亦大功。」馬融曰:「嫡夫人庶子也。在室大功,出降一等,故服小功。」王肅曰:「適士降一等,在小功。」庶婦。鄭玄曰:「夫將不受重者。」馬融曰:「庶子婦也,舅姑爲之服也。」
大唐貞觀十四年,侍中魏徵奏:「衆子婦舊服小功,今請與兄弟子婦同爲服大功九月。」
周制,君母之父母從母小功,鄭玄曰:「君母,父之嫡妻也。從母,君母姊妹也。」馬融曰:「君母者,母之所君事者。從母者,君母之姊妹也。妾子爲之服小功也。自降外祖服緦麻,外無二統者。」從服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不在則不服。鄭玄曰:「不敢不服者,恩輕也。凡庶子爲君母,如嫡子。」馬融曰:「從君母爲親服也。君母亡,無所復厭,則不爲其親服也。自得伸其外祖小功也。」王肅曰:「君母,庶子之嫡母。」君子子爲庶母慈己者。鄭玄曰:「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嫡妻子也。」馬融曰:「爲慈養己者服小功。」君子子者,貴人之子也。爲庶母小功,以慈己加也。鄭玄曰:「云君子子則父在也,[二一]父卒,不服之。以慈己加,則君子子亦以士禮爲庶母緦也。內則曰:『異爲孺子室於宮中,擇於諸母與可者,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爲子師。其次爲慈母,其次爲保母,皆居子室。他人無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此之謂也。其可者賤於諸母,謂傅姆之屬者。[二二]其不慈己,則緦可也。不言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國君嗣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養其子,三年而後出,見於公宮,則劬,非慈母也。[二三]士妻自養其子也。」馬融曰:「貴人者,嫡夫人也。子以庶母慈養己,加一等小功也。爲父賤妾服緦。父歿之後,貴賤妾皆小功也。」陳銓曰:「君子子者,大夫之美稱也。貴人者,謂公卿大夫也。謂貴人之子,父歿之後,得行士禮,爲庶母緦也。有慈養己者,乃加服小功。」雷次宗曰:「大夫不服凡妾,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安得爲庶母緦哉!大夫雖服姪娣,[二四]今所服者,將姪娣之庶母。」
漢石渠禮議:「戴聖對曰:君子子爲庶母慈己者,大夫之嫡妻之子,養於貴妾,大夫不服賤妾,慈己則緦服也。其不言大夫之子而稱君子子者,君子猶大夫。」
後漢陳鑠問氾閣:「爲庶母慈己。鄭注引內則,國君之子有子師、慈母、保母。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此之謂也。內則人君養子之法,禮,人君之庶母尚無服,何以爲慈母服乎?若欲施大夫,大夫無此禮,但有食母耳。」氾閣答曰:「內則實總國君及大夫養子之禮。」按內則云:大夫見子之禮,入門,升阼階也,遂左旋授師。師,子師也。喪服有庶母慈己,禮有子師,此明大夫之子有庶母慈己。
嫂叔服
周制,嫂叔不相爲服。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故名者,人理之大者也,可無慎乎!道猶行也。言婦人棄姓無常秩,嫁於父行則爲母行,嫁於子行則爲婦行。弟妻,卑遠之,故謂之婦。兄妻嫂者,尊嚴之,是嫂亦可謂之母乎,[二五]言不可。嫂猶叟,老人之稱也,是爲序男女之別爾。[二六]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父母兄弟夫婦之理,人倫之大者。[二七]大傳曰[二八]「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理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是也。無服而爲位者唯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雖無服,猶弔服加麻,袒免,爲哭位也。正言嫂叔,尊嫂也。兄妐於弟之妻,則不能。妐音公。[二九]
魏太尉蔣濟萬機論以:「禮記嫂叔無服,誤。據小功章娣姒婦,此三字,嫂服之文也。[三0]古者有省文互體,言弟及兄并婦矣。[三一]娣姒者,兄弟之妻相名也。蓋云夫之昆弟、昆弟之妻相與,皆小功者。」
尚書何晏、太常夏侯泰初難曰:「夫嫂叔宜服,誠自有形。然以小功章娣姒婦爲嫂叔文,[三二]則恐未是也。禮之正名,母婦異義。今取弟於姒婦之句,以爲夫之昆弟,雖省文互體,恐未有及此者也。凡男女之相服也,非有骨肉之親,則有尊卑之敬、受重之報。今嫂叔同班並列,無父子之降,則非所謂尊卑也;他族之女,則非所謂骨肉也。是以古人謂之無名者,豈謂其無嫂叔之字,或無所與爲體也。夫有名者,皆禮與至尊爲體,而交與正名同接也。有其體,有其交,故以其名名之,故服之可也。苟無斯義,其服焉依?夫嫂叔之交,有男女之別,故絕其親授,禁其通問。家人之中,男女宜別,未有若嫂叔之至者也。彼無尊卑之至敬,故交接不可不疎;彼無骨肉之不殊,故交疎而無服:情亦微矣。」
蔣答曰:「記云『小功無位,是委巷之禮也』。子思哭嫂有位,蓋謂知禮。制禮者小功當有位也。然則嫂叔服文,統見於經而明之,可謂微而著,婉而成章也。」
中領軍曹羲申蔣濟議,以爲:「敵體可服,不必尊卑;緣情制禮,不必同族。兄弟親而伯叔疎,周服者何?以尊服也;伯叔母無有骨肉之親,有緣尊之義,故亦服周;何獨不可緣親而服嫂乎?苟以交報數然後服,則妻母異域,交亦疎矣,緣愛制服,恩亦微矣;豈若嫂叔共在一門之內,同統先人之祀,有相奉養之義,而無服紀之制,豈不詭哉!且防嫌之道,推而遠之,孰與制服,引而重之?推之則同他人,引之則親親者矣。」吴徐整問射慈云:「子思哭嫂爲位,在何面加麻袒免爲位?不審服此有日數乎?」慈答云:「凡喪位皆西面。服此麻者,[三三]謂大殮及殯之時,已畢而釋之。」
晉傅玄云:「先王之制禮也,使疎戚有倫,貴賤有等,上下九代,別爲五族。骨肉者,天屬也,正服之所經也。義立者,人紀也,名服之所緯也。正服者本於親親,名服者成於尊尊。名尊者服重,[三四]親殺者轉輕,此近遠之理也。尊崇者服厚,尊降者轉薄,此高下之敍也。記曰:『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人紀准之,兄不可以比父,弟不可以爲子。嫂之與叔,異族之人,本之天屬,嫂非姊,叔非弟也,則不可以親親理矣。校之人紀,嫂非母也,叔非子也。稽之五服,體無正統;定其名分,不知所附。」
袁準正論云:「或人云:嫂,親者也。長嫂少弟,有生長之恩,而云無服者,近非古也,殆秦燔詩書之所失也。」
太常成粲云:「嫂叔應有服,[三五]作傳者橫曰無服。蔣濟引娣姒婦,證非其義。論云:喪服云『夫爲兄弟服,妻降一等』,則專服夫之兄弟,固已明矣。尊卑相侔,服無不報。由此論之,嫂叔大功,可得而從。」
宋庾蔚之云:「蔣濟、成粲,排棄聖賢經傳,而苟虛樹己說,可謂誣於禮矣。」
大唐貞觀十四年,太宗謂侍臣曰:「同爨尚有緦麻之恩,而嫂叔無服。宜集學者詳議。」侍中魏徵等議曰:「嫂叔之不服,蓋推而遠之也。禮『繼父同居則爲之周,未嘗同居則不爲服』。又『從母之夫,舅之妻,二人不相爲服』。或曰『同爨緦』。然則繼父之徒,並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輕在乎異居,故知制服雖繼於名,[三六]亦緣恩之厚薄也。或有長年之嫂,遇孩童之叔,劬勞鞠養,情若所生,分饑共寒,契闊偕老,譬同居之繼父,方他人之同爨,情義之深淺,寧可同日哉!在其生也,愛之同於骨肉;及其死也,則推而遠之。求之本源,深所未喻。若推而遠之爲是,不可生而共居,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輕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其義安在?且事嫂見稱載籍非一,鄭仲虞則其見必冠,孔伋則哭之爲位。此躬踐教義,仁深孝友,察其所行之旨,豈非先覺者歟?但於時上無哲王,禮非下之所議,遂使深情,鬱乎千載,至理藏於萬古。今屬欽明在辰,聖人有作,五禮詳洽,一物無遺,詳求厥中,申明聖旨。謹按嫂叔舊無服,今請小功五月。」報制可。
開元五年,刑部郎中田再思議:「同爨之服緦,禮經明義。嫂叔遠別,同諸路人。引而進之,觸類而長。猶子咸依苴枲,季父不服緦麻。推遠之情有餘,睦親之義未足。」左常侍元行沖議曰:「嫂叔不服,避嫌疑也。若引同爨之緦,以忘推遠之跡,既乖前聖,亦謂難從。」
至二十年,中書令蕭嵩奏依貞觀禮爲定。
緦麻殤服三月
周制,爲庶孫之中殤。鄭玄曰:「庶孫者,成人大功也,其殤中從上。此當爲下殤,言中者,字之誤耳。諸言中者,皆連上下。」馬融曰:「祖爲孫,成人大功,長殤降一等,中下殤降二等,故服緦也。言中則有下,文不備,疎者略耳。」王肅曰:「此見大夫爲孫服之異也。士爲庶孫大功,則大夫爲之小功。降而小功者,則殤中從上,故舉中以見之。」從祖昆弟之長殤。馬融曰:「成人服小功,長殤降一等,故緦也。[三七]中下殤無服,故不見也。」鄭玄曰:「不見中殤者,明中從下也。」從父昆弟姪之下殤。馬融曰:「降二等,故服緦也。」夫之叔父之中殤、下殤。馬融曰:「妻爲之服也。成人在大功,中下殤降二等,故服緦也。」鄭玄曰:「言中殤者,明中從下也。」陳銓曰:「本服與從父昆弟同。」從母之長殤,報。馬融曰:「成人小功,長殤降一等,故緦也。」從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孫長殤。[三八]馬融曰:「成人小功,長殤降一等,故服緦也。」夫之姑姊妹之長殤。馬融曰:「成人服小功,長殤降一等,故服緦也。中下殤,降一等,無服也。禮三十乃娶,而夫之姊殤者,關有畏厭溺者。」陳銓曰:「夫未二十而娶,[三九]故有姊殤然矣,夫雖未二十則成人。」孔倫曰:「蓋以爲違禮早娶者制,非施畏厭溺也。」吴徐整問射慈曰:「古者三十而娶,何緣當服得夫之姊殤服?經文特爲士作,若說國君,皆別言君若公。」慈答曰:「三十而娶,禮之常制也。古者七十而傳宗事與子,年雖幼,未滿三十,自得少娶。故曾子問曰:『宗子雖七十,無無主婦。』此言宗子已老傳宗事與子,則宜有主婦。」
緦麻成人服三月
周制,爲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鄭玄曰:「祖父之從父昆弟之親。族祖父母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四0]馬融曰:「族祖父,祖之從父昆弟也。族父,從祖昆弟之親也。族祖父,亦高祖之孫。」爲從祖父從祖姑姊妹適人者,報。[四一]馬融曰:「從祖姑姊妹,於己再從,在室小功,適人降一等,故緦也。」庶孫之婦。馬融曰:「祖父母爲嫡孫之婦小功,庶孫婦降一等,故服緦。」外孫。馬融曰:「女子子之子。」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緦,[四二]以其與尊者爲一體,[四三]不敢服其私親也。馬融曰:「承父之體,四時祭祀,不敢申私親服,廢尊者之祭,故服緦也。」[四四]有死於宮中者,則爲之三月不舉祭,因是以服緦也。鄭玄曰:「君卒,庶子爲母大功。大夫卒,庶子爲母三年。士雖在,庶子爲母皆如衆人。」[四五]馬融曰:「緣先人在時,哀傷臣僕有死宮中者,爲缺一時不舉祭,因是服緦也。」士爲庶母緦,以名服也。大夫以上庶母無服。馬融曰:「以有母名,爲之服緦也。」雷次宗曰:「爲五服之凡不稱其人者,皆士也。若有天子諸侯下及庶人,則指其稱位,未有言『士爲』者。此獨言士何乎?蓋大夫以上庶母無服,庶人無妾則無庶母,爲庶母者,唯士而已,故詭常例,以著唯獨一人也。」
晉賀循云:「庶母,士父之妾也,服緦麻。大夫以上無服。按馬融引喪服云,大夫以上庶母無服。」
宋袁悠問雷次宗曰:「喪服『大夫爲貴臣貴妾緦』,何以便爲庶母無服?又按檀弓云:『悼公之母死,哀公爲之齊縗。有若曰:諸侯爲妾齊縗,禮歟?』鄭注云:『妾之貴者,爲之緦耳。』左傳云:晉少姜卒,明年正月既葬,齊使晏平仲請繼室。叔向對曰『寡君以在縗絰之中』。按此,諸侯爲妾,便有服也。」次宗答曰:「大夫爲貴妾緦。按注,貴妾,姪娣也。夫姪娣實貴,而大夫尊輕,故不得不服。至於餘妾,出自凡庶,故不服也。又天子諸侯,一降旁親,豈容媵妾更爲服也。鄭注喪服無服是也。又注檀弓哀公爲悼公母齊縗云:『妾之貴者,爲之緦耳。』此注謂諸侯爲貴妾緦,既與所注喪服相連,且諸侯庶子母卒無服,皆以父所不服,亦不敢服,未喻檀弓注云何以服,言諸侯爲貴妾緦邪?左傳所言,云少姜之卒,有縗絰之言者,是春秋之時,諸侯淫侈,至於甚者,乃爲齊縗。此蓋當時之弊事,非周公之明典也。」
大唐顯慶二年,修禮官長孫無忌等奏:「庶母古禮緦麻,新禮無服。謹按庶母之子,即是己之昆弟,爲之不杖齊縗,而己與之無服。同氣之內,凶吉頓殊,求之禮情,深非至理。請依典故,爲服緦麻。」制從之。具開元禮。
周制,貴臣貴妾緦,馬融曰:「君爲貴臣貴妾服也。天子貴公,諸侯貴卿,大夫貴室老。貴妾謂姪娣也。」陳銓曰:「天子貴臣三公,貴妾三夫人。諸侯貴臣卿大夫,貴妾姪娣。大夫貴臣室老。士貴妾亦爲娣姪。然則天子諸侯絕周,於臣妾無服明矣。大夫非其同尊,每降一等,而己爲上妾貴者有緦麻三月也。」以其貴也。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四六]殊其臣妾貴賤而爲之服。爲乳母緦,鄭玄曰:「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者也。」[四七]馬融曰:「士爲乳母服。」以名服也。馬融曰:「以其乳養於己,有母名。」大夫之子有食母。喪服所謂乳母服也。
漢石渠禮議:「問曰:『大夫降乳母邪?』聞人通漢對曰:『乳母所以不降者,報義之服,故不降也。則始封之君及大夫,皆降乳母。』」
魏劉德問田瓊曰:「乳母緦。注云:『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今時婢生口,使爲乳母,得無甚賤不應服也?」瓊答曰:「婢生口故不服也。」
晉袁準云:「保母者當爲『保姆』,春秋宋伯姬待姆是也,[四八]非母之名也。母者,因父得稱。且保傅,婦人輔相,婢之貴者耳。而爲之服,不亦重乎!先儒欲使公之庶子爲母無服,而服乳母乎?此時俗之名,記者集以爲禮,非聖人之制。」賀循云:「爲乳母緦三月,士與大夫皆同,不以尊卑降功服故也。」梁氏云:「服乳母緦者,謂母死莫養,親取乳活之者,[四九]故服之報功也。」
周制,從祖昆弟之子。族父母爲之服也。再從兄弟之子者也。爲曾孫。孫之子也。爲父之姑。謂孫爲祖父之姊妹。爲從母昆弟,馬融曰:「姊妹子相爲服也。」皆緦,以名服也。馬融曰:「以從母有母名,以子有昆弟名。」爲壻緦,報之服也。[五0]馬融曰:「從女來爲己服緦,故報之以緦也。」[五一]爲妻之父母緦,從服也。馬融曰:「壻從妻而服緦也。」爲姑之子緦,外兄弟也。報之也。爲舅緦,從服也。從於母而服也。
晉袁準論曰:「從母小功五月,舅緦麻三月,禮非也。從母緦,時俗所謂姨母者也。[五二]舅之與姨,俱母之姊妹兄弟,焉得異服。從母者,從其母而爲庶母者也。親益重,故小功也。凡稱父母者,皆同乎父母之例者也。舅非父列,姨非母列,故舅不稱父,姨不稱母也。可稱姨,不應稱母。謂姨母爲從母者,此時俗之亂名,書之所由誤也。春秋傳蔡哀侯娶於陳,息侯亦娶焉。息媯將歸,過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享之,爾雅曰『妻之姊妹同出爲姨』,此本名者也。左傳臧宣叔娶於鑄,生賈及爲而卒。繼室以其姪,穆姜之姨子也。以蔡侯、爾雅言之,穆姜焉得言姨?此緣妻姊妹之姨,因相謂爲姨也。姊妹相謂爲姨,故其子謂之姨子,其母謂之姨母。從其母而來,故謂之從母。從母、姨母,爲親一也,因復謂之從母,此因假轉亂而遂爲名者也。又左傳宋景曹卒,季康子使冉有弔且會葬,曰『以肥之得備彌甥』。先儒曰『彌,遠也,姊妹之孫爲彌甥』。此臨時說事,而遂可爲名乎?亦猶從母轉相假也。」
或曰:「按準以經云從母是其母姊妹,從其母來,爲己庶母,其親益重,故服小功,非通謂母之姊妹也。」宣舒曰:「二女相與,行有同車之道,坐有同席之禮,其情親而比,其恩曲而至。由此觀之,姊妹通斯同矣,兄妹別斯異矣。同者親之本,異者疎之源也。」「然則二女之服,何其不重邪?兄妹之服,何其不輕邪?」曰:「同父而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故二女不敢相與重。」「然則舅何故三月邪?從母何故小功邪?」曰:「故母取其愛,是以外王父之尊,禮無厭降之道。爲人子者,順母之情,親乎母之類,斯盡孝之道也,是以從母重而舅輕也。」曰:「姑與父異德異名,叔父與父同德同名,何無輕重之降邪?」曰:「姑與叔父,斯王父愛之所同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此叔父與姑所以服同而無降也。」
宋庾蔚之謂:「傳云以名服,及云以名加,皆是先有其義,故施以此名,尋名則義自見矣。外親以緦斷者,抑異姓以敦己族也。緦服既不足以申外甥外孫之情,故聖人因其有伸之義而許其加也。外祖以尊加、從母以名加者,男女異長,伯季不同,由母於姊妹有相親之近情,故許其因母名以加服。兄弟姊妹,同氣之懷不異,故其服不得殊。由若同在他邦,[五三]小功加一等,而大功以上則不加也。」
大唐貞觀十四年,太宗謂侍臣曰:「舅之與姨,親疎相似,而服紀有殊,理未爲得,集學者詳議。」於是侍中魏徵等議曰:「禮所以决嫌疑,別同異,隨恩以薄厚,稱情以立文。然舅與姨,雖爲同氣,論情度義,先後實殊。何則?[五四]舅爲母族之本,姨乃外成他姓,[五五]求之母族,姨不與焉。考之經文,舅誠爲重。故周王念齊,稱舅甥之國;秦伯懷晉,切渭陽之詩。[五六]在舅服止一時,爲姨居喪五月,循名求實,逐末棄本,蓋古人或有未達。謹按舅服緦麻,請與從母同小功。」制可。具開元禮。
周制,爲甥。姊妹之子。甥者何也?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何以緦?報之也。馬融曰:「甥從其母而服己緦,故報之。」
大唐貞觀年中,八座議奏:「令舅服同姨小功五月,而律疏舅報於甥服猶三月。謹按旁尊之服,禮無不報,己非正尊,不敢降也。故甥爲從母五月,從母報甥小功;甥爲舅緦麻,舅亦報甥三月:是其義矣。今甥爲舅使同從母之喪,則舅宜進甥以同從母之報。修律疏人不知禮意,舅報甥服,尚指緦麻,[五七]於例不通,理須改正。今請修改律疏,舅報甥亦小功。」制可。具開元禮。
周制,爲舅之子緦,報,馬融曰:「姑之子爲舅之子服,今之中外兄弟也。」從服也。馬融曰:「從其母來服舅之子緦。」爲夫之諸祖父母,報。馬融曰:「妻爲夫之諸祖父母服,所服者四,其報者二。曾祖正小功,故妻服緦,不報也。從祖祖父旁尊,故報也。」鄭玄曰:「夫之諸祖父母者,夫之所爲小功,爲從祖祖父母,即祖之兄弟也;從祖父母,即父之堂兄弟也;[五八]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孫之婦無服,而云報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從服緦麻。」
於夫皆有名,於己從輕遠,故不復條目,而總言諸祖也。唯曾祖、外祖父母不報。爲君母之昆弟緦,馬融曰:「妾子爲嫡夫人昆弟服也,[五九]君母卒則不服也。」從服也。鄭玄曰:「從於君母而舅服之,[六0]君母在則不敢不從,卒則不服。」馬融曰:「從母往爲之服。」[六一]爲夫之從父昆弟之妻緦,賈公彥曰:「此同堂娣姒,降於親娣姒,故服緦也。」以爲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馬融曰:「娣姒以同室相親,生以縗緦之服。」
舅之妻及堂姨舅大唐[六二]
大唐開元二十三年,制曰:「朕以爲親姨舅既服小功五月,則舅母於舅有三年之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則舅母之服不得全降於舅也,宜服緦麻。堂姨舅,今古未制服,朕思敦睦九族,引而親之,宜服袒免。又鄭玄注禮記云『同爨緦』,若比堂姨舅於同爨親則厚矣。又喪服傳云『外親之服皆緦』,是亦不隔於堂姨舅也。」
侍中裴耀卿、中書令張九齡等奏曰:「臣等謹按大唐新禮,親舅加至小功,與從母同服。此蓋當時特命,不以輕重遞增,蓋不欲參於本宗,慎於變禮者也。今聖制親姨舅小功,更制舅母緦麻、堂姨舅袒免等服,取類新禮,垂示將來,通於物情,自我作則,羣儒夙議,徒有稽留,並望准制施行。」制從之。
兩妾相爲服晉[六三]
晉祕書監謝靖問:「兩妾相爲服否?」徐邈答云:「禮無兩妾相爲服之文,然妾有從服之制。士妾有子,則爲之服緦也,妾可得從服緦麻。又有同室之恩,則有緦服義也。」[六四]
校勘記[一] 各降在大功 「各」原訛「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 大夫爲昆弟之長殤在小功 原脫「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 謂爲士者若不仕者也 儀禮喪服鄭注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謂仕者若不仕者」。
[四] 此無母服 原脫「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 又云公之昆弟爲庶子之長殤 原脫「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六] 男女有成人 「有」原作「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 祖之昆弟之親也 原「祖」下有「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八] 俱曾祖孫也 「俱」原訛「謂」,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九] 從父祖之子 原脫「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0]姑不見者 原脫「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一]猶爲人後者爲其昆弟而不載伯父同降不嫌 原脫「其」,「伯」下衍「叔」,據北宋本補刪。按: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亦無「叔」字。
[一二]本親緦 「親」原作「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三]本以姓分爲判 「姓」原訛「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四]求情未愜 「求」原訛「於」,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五]娣姒婦報 「報」原訛「服」,據儀禮喪服及北宋本改。
[一六]略從降也 原「從」下衍「嫁」,據儀禮喪服鄭注刪。
[一七]妻雖少 「少」原作「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八]今據傳文與左氏正合宜即而從之 「據」原訛「按」,「從」原訛「據」,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明刻本「據」字亦不誤。
[一九]同非從夫之服 原脫「同」,據北宋本補。
[二0]豈從夫謂之同室以明親近非謂常須共居 「豈」原作「蓋」,「常」原作「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明刻本亦作「常」。
[二一]云君子子則父在也 原脫「云」,據儀禮喪服鄭注補。
[二二]其可者賤於諸母謂傅姆之屬者 原訛作「其所謂擇於諸母謂傅御之屬者」,據儀禮喪服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三]非慈母也 「非」原訛「於」,據儀禮喪服鄭注改。
[二四]大夫雖服姪娣 「雖」原作「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五]是嫂亦可謂之母乎 「謂」原作「爲」,據儀禮喪服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六]是爲序男女之別爾 「爾」原作「也」,據儀禮喪服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七]人倫之大者 「者」原訛「也」,據儀禮喪服鄭注改。
[二八]大傳 原脫「大」,據儀禮喪服鄭注補。按:大傳是禮記篇名。
[二九]兄妐於弟之妻則不能妐音公 「兄妐」原訛「兄婦」,「妐音公」原訛「如婦」,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0]嫂服之文也 「服」原訛「叔」,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一]言弟及兄并婦矣 「婦」原訛「嫂」,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二]然以小功章娣姒婦爲嫂叔文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以」字。
[三三]服此麻者 「此」原作「加」,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四]名尊者服重 「名」原訛「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五]嫂叔應有服 原脫「叔」,據北宋本補。
[三六]故知制服雖繼於名 「繼」原作「係」,據北宋本改。
[三七]長殤降一等故緦也 原「緦」下有「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三八]從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孫長殤 下「昆」字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及」。
[三九]夫未二十而娶 「二」原訛「三」,據北宋本、明抄本改。
[四0]祖父之從父昆弟之親族祖父母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 原作「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親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祖父之從父昆弟之親也則高祖有服明矣」。乃清人參照儀禮喪服鄭注增修者,非通典之舊,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按:北宋本等「從父昆弟」下復有「父昆弟」三字,阮元儀禮注疏校勘記謂是衍文,今刪之。
[四一]爲從祖父從祖姑姊妹適人者報 各本同。按:從祖父即父之從父昆弟,亦即堂伯叔也。服見小功成人五月,不應再見緦麻三月。疑「從祖父」三字爲衍文。
[四二]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緦 原脫「其」,據儀禮喪服補。
[四三]以其與尊者爲一體 原脫「一」,據儀禮喪服補。
[四四]故服緦也 「服」原訛「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五]庶子爲母皆如衆人 原脫「爲」,據儀禮喪服鄭注補。
[四六]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 「謂」原作「爲」,據儀禮喪服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七]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者也 「也」原在上「者」字下,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移正。
[四八]春秋宋伯姬待姆是也 「待」原訛「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左傳襄公三十年云:「甲午,宋大災,宋伯姬卒,待姆也。」
[四九]親取乳活之者 「活」原作「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0]爲婿緦報之服也 原無「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五一]從女來爲己服緦故報之以緦也 原「從」上有「婿」,「來」作「而」,「之」下有「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改。按:王吴本亦無「服」字。
[五二]從母緦時俗所謂姨母者也 按文義不當有「緦」,疑涉上而衍。
[五三]由若同在他邦 「邦」原作「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四]然舅與姨雖爲同氣論情度義先後實殊何則 原脫「論情度義先後實殊」八字,文不成義,「何」又訛「然」,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一九頁、冊府卷五八五七00一頁補改。按:北宋本「何」字猶不誤。
[五五]姨乃外成他姓 「成」原訛「戚」,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六]切渭陽之詩 「詩」原訛「思」,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一九頁、冊府卷五八五七00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七]尚指緦麻 「指」原作「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八」即祖之兄弟也從祖父母即父之堂兄弟也 此十七字原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增補。按:「即祖之兄弟也」、「即父之堂兄弟也」,係杜佑錄鄭注時附加之解釋,殿本、局本輒據儀禮喪服鄭注刪之,非是。
[五九]妾子爲嫡夫人昆弟服也 「也」原作「緦」,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0]從於君母而舅服之 原脫「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六一]從母往爲之服 「往」原訛「在」,據北宋本改。
[六二]大唐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二字。
[六三]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字。
[六四]則有緦服義也 「有」原訛「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通典卷第九十三
禮五十三 沿革五十三 凶禮十五
王侯兄弟繼統服議 未踰年大喪不立廟議 未踰年君稱議 三公諸侯大夫降服議 諸侯大夫子降服議 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議 貴不降服議 諸侯爲所生母服議 公子爲其母服議爲妻附
王侯兄弟繼統服議晉 東晉 宋
晉武帝咸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上繼獻王後,移太常問應何服。博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閔三年例。尚書符詰靖曰:「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與閔僖不同。」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侯,不應三年。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周而除,主穆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毓云:「禮,君之子孫所以臣諸兄者,以臨國故也。禮又與諸侯爲兄弟服斬者,謂鄰國之臣於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於閔僖,如符旨也。但喪無主,敦既奉詔紹國,受重主喪,典其祭祀。記云:『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鄭氏注云:『謂死者從父昆弟來爲喪主也。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大小祥也。』穆妃及國臣,於禮皆當三年,此爲有三年者,敦當爲之主大小兩祥祭也。且哀樂不相雜,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宮,哭泣未絕,敦遽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本親服除而吉祭獻王也。」
四年,陳留國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一]今於王爲從祖父。有司奏:「應服周,不以親疎尊卑爲降。」詔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親。」
東晉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踰年,嗣王乃來,[二]不復追服,羣臣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詔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三]以王事奪之,非爲臣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安託。」於是國妃終三年之禮。孫盛以爲:「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奪王事,[四]婦人可終本服,是爲吉凶之儀雜陳於宮寢,[五]綵素之制乖異於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代子卒,無嗣,求進次息爲代子,檢無其例。」下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按晉濟北侯荀勖長子運卒,[六]以次子輯拜代子。[七]先代成准,宜爲今例。」博士傅郁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行;[八]仲子捨孫,姬典攸貶。歷代遵循,靡替於舊。今君存而代子卒,厥嗣未育,非捨孫之謂。愚以爲次子有子,自宜紹爲嗣孫;若其未有,無容遠搜輕屬。承統繼體,[九]傳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稱情典。」[一0]曹郎諸葛雅之議:「按春秋傳云:『代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一一]年均擇賢,義均則卜,古之制也。』今長子早卒,無嗣,進立次息以爲代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又孫武所據荀勖長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採比,竊所允安。謂宜開許,以爲永制。」參議爲允。詔可。
大明四年,有司奏陳留王曹虔嗣薨,以弟虔秀襲後,秀又薨。今依例應拜代子,未詳應以秀長子銑爲代子?爲應立次子鍇?」太學博士王溫之、江長議,並謂應以銑爲正嗣。太常丞陸澄議謂立鍇。[一二]右丞徐爰謂:「禮後大宗,[一三]以其不可乏祀,諸侯代及,春秋成義。[一四]虔嗣承家傳爵,身爲國王,雖薨歿無子,猶列昭穆。立後之日,便應即纂國統。於時既無承繼,虔秀以次襲紹。虔嗣既列廟饗,故自與代數而遷,豈容烝嘗無闕,橫取他子爲嗣。爲人胤嗣,又應恭祀先父。按禮,公子不得禰諸侯。虔嗣無緣降廟就寢,銑亦不得援祭先王。徵禮考事,虔嗣不應立後。銑本長息,宜還爲虔秀代子。」詔如爰議。
未踰年大喪不立廟議後漢
後漢許慎五經異義曰:「未踰年之君立廟否?春秋公羊說云:『未踰年,君有子則書葬立廟,無子則不書葬,恩無所錄也。』左氏說云:『臣之奉君,悉心盡恩,不得緣君父有子則爲立廟,[一五]無子則廢也。』或議曰,許君按:[一六]『禮云「臣不殤君,子不殤父」。君無子而不爲立廟,是背義棄禮,罪之大者也。』」鄭玄駁云:「未踰年君者,魯子般、子惡是也。皆不稱公,書卒弗諡,不成於君也。廟者,當序於昭穆,不成於君,則何廟之立?凡無廟者,爲壇祭之。近漢諸幼少之帝,尚皆不廟祭而祭於陵。云罪之重者,此何故不罪?殤者十九向下,未踰年之君,未必未冠,引殤欲以何明也?」蔡邕云:「見孝殤、孝沖、孝質皇帝,以幼弱在位未踰年,不列於廟,太尉、司徒分祀三陵,皆宗廟典制也。」
未踰年君稱議漢 後漢
漢白虎通云:「父在稱代子,繫於君也。[一七]父歿稱子某者,屈於尸柩也。[一八]既葬稱子者,即尊之漸也。踰年稱公者,緣人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也。緣終始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故踰年即位,所以繼人臣之心也。[一九]三年然後受爵者,緣孝子之恩未忍安吉也。[二0]故魯僖公十二月乙巳薨於小寢,文公元年春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韓詩內傳曰:『諸侯代子三年喪畢,[二一]上受爵命於天子。所以名之爲代子何?言代代不絕也。』何以知天子之子亦稱代子也?[二二]春秋傳曰『會王代子於首止』。或曰天子之子亦稱太子,尚書傳曰『太子發升於舟』。代子三年喪畢,上受爵命於天子何?[二三]明爵者天子之所有,無自爵之義。童子當受爵命者,使大夫就其國而命之,明王者不與童子爲禮也。以春秋魯成公幼少,與童子爲禮者,諸侯會公不見經,以爲魯恥,[二四]明不與童子爲禮。代子上受爵命,依士服何?[二五]謙不敢自專也。故詩云『韎韐古洽反有赩許力反』,謂代子始行也。天子大斂之後稱王者,明人臣不可一日無君也。[二六]故尚書曰『王麻冕黼裳』,此大斂之後也。何以知不是後加王也?[二七]以上言迎子釗,不言迎王也。既殯而即繼體之位者,緣人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也。故先君不可得見,則後君繼體矣。[二八]故尚書曰『王再拜興對,乃受同』,[二九]明爲繼體君也。緣於終始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故尚書曰『王釋冕反喪服』,吉冕服受同稱王以接諸侯,明繼體爲王也。釋冕反喪服,明未稱王以統事也。不可曠年無君,故踰年乃即位改元,[三0]元以名年,年以記事矣,而未發號令也。何以知踰年即位改元也?春秋傳曰『以諸侯踰年即位,亦知天子踰年即位也』。又曰『天子三年然後稱王統事,發號施令也』。尚書曰『高宗諒闇三年』是也。論語曰:『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冡宰三年。』故三年除喪,乃即位統事,踐阼爲主,[三一]南面朝臣下稱王以發號令也。故天子諸侯凡三年即位,終始之義乃備。」
後漢許慎五經異義:「諸侯未踰年出朝會與不?出會何稱?春秋公羊說云:『諸侯未踰年不出境,在國中稱子,以王事出亦稱子,非王事而出會同,安父位,不稱子。鄭伯伐許,未踰年,以本爵,譏不子也。』左氏說:『諸侯未踰年,在國內稱子,以王事出則稱爵,詘於王事,不敢伸其私恩,鄭伯伐許是也。春秋不得以家事辭王事,諸侯藩衞之臣,雖未踰年,以王事稱爵是也。』」
鄭玄駁云:「昔武王卒父,業既除喪,出至孟津之上,猶稱太子者,是爲孝也。今未除喪而出稱爵,是與武王義反矣。春秋僖九年春三月丁丑,宋公禦說卒。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衞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宋子即踰年君也,出與天子大夫會,是非王事而稱子邪!」
「未踰年之君繫父不?[三二]公羊說云:『未踰年之君皆繫於父,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是也。』左氏說:『未踰年之君,未葬繫於父,殺奚齊於次時,父未葬。雖未踰年,稱子,成爲君,不繫於父,齊公子商人殺其君舍,父已葬。』按禮制,君喪未葬已葬,儀各有差,嗣君號稱亦宜有差,左氏說是也。」
三公諸侯大夫降服議周 漢 魏 晉
周制,諸侯絕旁周,卿大夫絕緦。
漢魏故事無五等諸侯之制,[三三]公卿朝士服喪,親疎各如其親。
魏制,縣侯比大夫。按大夫之庶妹,在室大功,適人降一等,當小功。
晉制,王公五等諸侯成國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旁親絕周,而旁親爲之服斬;卿校位從大夫者,皆絕緦。摯虞以爲:「古者諸侯君臨其國,[三四]臣諸父兄。今之諸侯不同於古,其尊未全,不宜便從絕周之制,而令旁親服斬縗服之重也。諸侯既然,則公孤之爵亦宜如舊。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漢朝依古爲制,事與古異,不皆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大晉採以著令。宜定新禮皆如舊。」詔從之。
又衞尉昌邑侯滿瑋問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否?」睿云:「喪服,諸侯以尊降不服。」孔瑄議:「天子諸侯,誠不應服。又大夫降緦,尊與己敵,則不降。」[三五]旁親降一等,緦麻絕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者,[三六]弔服加緦之絰帶而往哭之。姜輯議云:「三公爵命雖尊,班重諸侯,據在王朝,上厭天子,有由而屈,義不得伸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司空荀顗議以爲:「諸侯絕周,大夫絕緦,然則尊同,周以及緦,皆如本親。喪服經:『君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傳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又曰:『大夫爲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爲士者。』傳曰:『何以大功?尊不同也。』然則尊不同則降,不待所臣乃絕之。諸侯尊重,大夫尊輕,以大夫尊降其親,則知諸侯雖所不臣,絕不服也。」有司奏如顗議。
又姜輯議安平王嗣孫薨諸王應降服云:[三七]「禮,父在斯爲子,君在斯爲臣。安平嗣孫,雖已誓於天子,據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間豈復容他禮哉!君薨未踰年而代子卒者,猶稱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義也。苟不成君,則羣臣親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況安平王見在,而使諸王服嗣孫以諸侯之禮,未之敢安也。然諸侯以尊絕周,今嗣孫見在臣子之例,諸王公宜從尊降之禮,不應爲制服也。昔秦滅五等,更封列侯,以存舊制。稱列侯者,若云列國之侯也,故策命稱國,終沒稱薨。漢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晉又建五等,憲章舊物,雖國有大小,輕重不侔,通同大體,其義一也。故詔書亭侯以上與王公同。又以爲列侯以上策命建國者,皆宜依古諸侯,使絕周服。」
瑯琊中尉王奧問國王爲太宰武陵服事云:「太宰降爲庶人,諸侯貴,與庶人不敵,爲不降邪?昆弟俱仕,一人爲大夫,一人爲士,便降,況諸侯而全持庶人服乎?」徐邈答云:「按禮以貴降賤,王侯絕周。以尊降卑,餘尊所厭,則公子服其母、妻、昆弟,不過大功。以嫡別庶,則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此三者,舊典也。喪服傳又曰:『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先儒以爲不臣則服之。漢魏以來,王侯皆不臣其父兄,則事異於周,故厭降之節,與周不同。緦猶不降,況其親乎!既不以貴降,則餘尊之厭,[三八]故五服內外,通如周之士禮,而三降之典不行同矣。[三九]昔魏武在漢朝,爲諸侯制,而竟不立。荀公定新禮,亦欲令王公五等皆旁親絕周。而摯仲理駮以爲今諸侯與古異,[四0]遂不施行。此則是近代成軌也。記又云『古者不降』,故孟武、孟皮得全齊縗。[四一]然則殷周立制,已自不同,所謂質文異宜,不相襲禮。大晉世所行,遠同斯義。孔彭祖昔咨簡文帝諸王所服,聖旨以爲近代以來,無復相降。」[四二]
虞喜釋滯曰:「漢魏以來,先儒論禮及喪服變除者,皆言大夫降其旁親爲士者一等。時人或班駮行之,自謂合禮。按喪服經傳,始封之君不臣諸父兄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封君之孫盡臣之矣。夫始封之君尚服諸父昆弟,而始爲大夫便降旁親,尊者就重,而卑者即輕,輕重顛倒,豈禮意哉!然當有意,此爲據諸侯成例,包於大夫以相兼通也。如此,則一代爲大夫不降諸父,二代爲大夫不降兄弟,三代爲大夫皆降之。古者貴大夫有采邑,繼位不止一身。魯之三桓,鄭之七穆,皆其比也。[四三]或問曰:『今大夫雖不繼位,亦有三代皆爲大夫者,名例相准,必當隨古乎?』答曰:『古重今輕,位無常居,使吾處之,志不存降。』」
諸侯大夫子降服議魏
魏田瓊曰:「公子以厭降,公子厭於君,爲其母、妻、昆弟練冠麻縗,謂君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父卒,猶有先君餘尊所厭,不得過大功也。」瓊又曰:「喪服經不見大夫嫡子爲庶昆弟服者,與大夫爲庶子爲士者同,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蜀譙周云:「大夫之子,父在降旁親,亦如大夫,從父厭也。大夫庶子爲妻父母無服,爲其母、妻大功,父歿皆如國人。」吴徐整議:「問者云:『若父已卒,己未爲大夫,故猶士耳,未審庶子及昆弟當復降否?』[四四]答云:『大夫之子從乎大夫而降,至於父卒,則如國人也。』」
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議[四五]魏 晉
魏田瓊曰:「大夫女嫁於諸侯,降其家旁親一等,與出嫁降,并二等。爲外親,尊不同則降。諸侯夫人爲衆子無服。何以明之?據大夫於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諸侯於衆子無服,夫人何緣獨得服之。又大夫妻爲大夫之親,亦隨大夫而降一等。大夫之女嫁於大夫,還爲其族親,尊不同者亦降之,唯父母、昆弟爲父後者、宗子,亦不降也。士之女嫁於大夫者,亦降其族親不同尊者,如大夫也。又大夫之妻,爲庶子女子在室大功,女適於士小功。此爲大夫之妻尊與大夫同。大夫爲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爲士者,以尊降一等,爲之大功,其妻亦服大功。」吴射慈曰:「諸侯之女爲諸侯夫人,服諸侯之親,隨諸侯降一等,還爲族親,則皆降之。」蜀譙周曰:「諸侯夫人亦隨其君降旁親無服,爲其族亦降旁親,非諸侯,自周以下無服,爲其父母及祖如國人。又大夫命婦爲其旁親以大夫爵降又降一等;其服爲父後者,[四六]不以嫁降,但以尊降一等。」
晉賀循曰:「大夫妻,其娣姒其夫爲士者,[四七]服亦降一等。」
貴不降服議魏 晉
魏田瓊云:「大夫之妻爲長子三年,女子子嫁大夫大功。」吴射慈云:「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言尊同者,謂俱爲卿大夫,各隨本親,則不降也。諸侯女爲諸侯夫人,不降父母、昆弟之爲父後者。[四八]大夫妻唯父母、昆弟爲父後者、宗子不降也。」蜀譙周云:「諸侯降旁親。旁親若爲諸侯及女子嫁於諸侯者,服如國人。諸侯嗣子爲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國人。嗣子雖無正爵,與君爲體,其誓於天子,則下其成人一等。未誓,次小國君,其妻,君爲之主,故嗣子之所爲服,服如國人。舊說外祖父母,母族正統也。妻之父母,妻族正統也。母妻與己尊同,其所不降亦不降也。[四九]故嗣子亦不降妻之父母。諸侯夫人爲其父母祖如國人。大夫命婦爲其昆弟爲父後者、大宗,則服如國人也。」
晉虞喜釋滯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親,此殷以前也。降殺之禮,始之於周。然先所未臣,不忍即臣之,故爲之服也。此當出逸禮,采之以爲義。滕伯文爲叔父齊縗,此周代諸侯而從殷禮也。[五0]若殷時諸侯通爾,非獨一人,指論滕伯,欲以何明?明其在周,遠追於殷,引古徵今耳。」
賀循云:「諸侯於其旁親,一無所服,唯父母、妻、長子、長子之妻及爲父之後者、姑姊妹嫁於諸侯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爲其外親爲士者,尊雖不同,亦不降。大夫女爲國夫人,唯父母及昆弟爲父後者不降。士女爲大夫妻者,不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爲父後者及大宗子而已。」[五一]
諸侯爲所生母服議後漢 東晉
後漢許慎五經異義云:「諸侯有妾母喪,得出朝會否?春秋公羊說:『妾子爲諸侯,不敢以妾母之喪,廢事天子大國,出朝會,禮也。魯宣公如齊,有妾母之喪,經書善之。』左氏說云:『妾子爲君,當尊其母,有三年之喪而出朝會,非禮也。故譏魯宣公。』按禮,妾母無服,貴妾子不立,而他妾子立者也。不敢以卑廢事尊者,禮也。即妾子爲君,義如左氏。」鄭玄駮云:「喪服緦麻,庶子爲後,爲其母。此義自天子下至庶人同,不得三年。魯襄公所以得尊其妾母敬嬴爲夫人者,以夫人姜氏大歸齊不反故也。因是言妾子立,母卒得爲之三年,於禮爲通乎!其服之間,出朝會無王事,[五二]與鄭伯伐許何異!」
鄭志趙商問云:「按許氏異義駮以爲妾子爲其母,依喪服庶子爲後,爲其母緦麻三月。
按禘祫注稱春秋魯昭公十一年夏,夫人歸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而禫。是得爲妾母三年,經無譏文,得合下禘祫之數。若不三年,則禘祫事錯。」鄭玄答云:「春秋經所譏所善,皆於禮難明者也。其事著明,但如事書之,當按禮以正之。今以不譏爲是,亦寧有善之文歟?」
薛公謀議曰:「按春秋,庶子爲君,則母稱夫人。故昭公之母齊歸卒,經書曰『夫人歸氏薨』,言母以子貴也。及至國猶大喪,昭公不戚,叔向曰:『公室其卑乎!君有三年之喪,而無一日之戚。』明孔子以義書,叔向以禮譏也。」
東晉穆帝永和中,尚書令顧和表:「按江夏公衞崇,本由疎屬,繼開國之緒,近喪所生,復行重制,違冒禮度,肆其私情,宜以禮奪服。」奏可。
公子爲其母服議爲妻附○周
周制,練冠麻,麻衣,[五三]縓緣,公子爲其母。鄭玄曰:「公子者,君之庶子也。爲其母謂妾子也。麻,緦麻絰帶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五四]爲不制縗裳變也。詩云『麻衣如雪』。縓,淺絳也。一染謂之縓。練冠而麻衣縓緣,三年練之受飾也。[五五]檀弓曰『練衣之黃裏縓緣』。諸侯之子厭於父,不得爲其母伸,權爲制此服,不奪其恩也。」雷次宗曰:「令不以十一升布爲冠,恐入正服也。而得用練,雖重,以在周外,非復正服,故可著,亦名爲本重也。」[五六]爲妻亦同。馬融曰:「天子諸侯之庶子爲其妻。輕,故縓冠葛帶。」皆既葬而除之。馬融曰:「不見日月者,既葬而除之,無日月數也。」鄭玄曰:「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葬也。」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爲服,子亦不敢服也。
校勘記[一] 王出奉明帝祀 原訛作「王出奉命於帝祖」,據晉書禮志中六二七頁改。
[二] 嗣王乃來 晉書禮志中六二八頁「來」下有「繼」。
[三] 朝廷所以從權制者 原脫「以」,據晉書禮志中六二八頁補。
[四] 丈夫宜奪王事 「丈」原訛「大」,李慈銘晉書札記云「大夫」當作「丈夫」。今據改。
[五] 吉凶之儀 「儀」原訛「義」,據晉書禮志中六二八頁改。
[六] 長子運卒 「運」宋書禮志二四0九頁作「連」。
[七] 以次子輯拜代子 「輯」原訛「揖」,據晉書荀勖傳一一五七頁、宋書禮志二四0九頁改。
[八] 商禮斯行 「行」原訛「降」,據宋書禮志二四0九頁改。按:北宋本脫「行」,後人妄補「降」字。禮記檀弓上云:「微子舍其孫腯而立衍也。」鄭注云:「微子死,立其弟衍,殷禮也。」殷制兄終弟及,故云「商禮斯行」也。
[九] 承統繼體 「統」宋書禮志二四0九頁作「綱」。
[一0]允稱情典 原「情」上衍「禮」,據宋書禮志二四0九頁刪。
[一一]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 「則立之無」原涉下而脫,據左傳襄公三一年文補。
[一二]太常丞陸澄議謂立鍇 宋書禮志二四一0頁無「丞」字。「謂」原訛「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三]禮後大宗 「後」原訛「厚」,據宋書禮志二四一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四]春秋成義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脫「成」。王吴本竄改作「春秋正議」,殿本、局本又擅改作「春秋記之」,並非。今據宋書禮志二四一0頁改正。
[一五]不得緣君父有子則爲立廟 「緣」諸本作「錄」,武億校駁五經異義補遺謂作「錄」非。
[一六]或議曰許君按 此處疑有闕訛。武億校駁五經異義補遺於「或議曰」下注「原注闕文」,無「許君」二字。
[一七」繫於君也 「繫」原訛「厭」,盧文弨云:通典作「厭」,非。今據白虎通卷一改。
[一八]屈於尸柩也 原脫「於」,據白虎通卷一補。
[一九]所以繼人臣之心也 「繼」原作「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二0]孝子之恩 「恩」白虎通卷一作「心」。
[二一]諸侯代子三年喪畢 原脫「侯」,據白虎通卷一補。
[二二]天子之子亦稱代子也 「代」原訛「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三]上受爵命於天子何 原脫「子」,據白虎通卷一補。
[二四]與童子爲禮者諸侯會公不見經以爲魯恥 盧文弨云:白虎通舊本作「與諸侯會公,不見之經,不以魯恥」,通典作「與童子爲禮者,諸侯會公不見經,以爲魯恥」,文皆舛訛。詳盧校白虎通卷一、陳立白虎通疏證卷一。
[二五]依士服何 「依」白虎通卷一作「衣」。
[二六]天子大斂之後稱王者明人臣不可一日無君也 原脫「者」,據白虎通卷一補。原脫「人」,據白虎通卷一及下文補。
[二七]何以知不是後加王也 「是」白虎通卷一作「從死」。
[二八]則後君繼體矣 原脫「君」,據白虎通卷一補。
[二九]王再拜興對乃受同 原作「王再拜興祭嚌乃授宗人同」,王吴本、殿本同,此明人竄易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改。
[三0]故踰年乃即位改元 原作「故踰年乃稱即位改元之位」,盧文弨云「稱」、「之位」三字衍,今據刪。
[三一]踐阼爲主 「主」原訛「王」,據白虎通卷一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二]未踰年之君繫父不 原脫「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按:自此至「左氏說是也」,當是許慎五經異義文字,杜佑未曾標明。
[三三]漢魏故事 原脫「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四]古者諸侯君臨其國 「君臨其國」原訛作「臨君之國」,據晉書禮志中六三一頁改。
[三五]則不降 原「不」下有「敢」,據北宋本刪。
[三六]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者 「者」原作「著」,據北宋本改。
[三七]諸王應降服 「王」原訛「侯」,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三八]則餘尊之厭 詳上下文義,疑「則」下脫「無」。
[三九]而三降之典不行同矣 「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作「服」,明刻本作「復」。
[四0]摯仲理 「仲理」晉書摯虞傳一四一九頁作「仲洽」。世說新語文學篇及劉注引王隱晉書、南齊書文學傳論九0七頁並作「仲治」。通典從「仲治」,故諱改作「仲理」。
[四一]孟武 「武」禮記檀弓上本作「虎」,通典諱改。
[四二]無復相降 「復」原訛「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四三]皆其比也 「其比」原訛「自此」,據北宋本改。
[四四]未審庶子及昆弟當復降否 「復」原訛「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四五]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議 「夫人」原訛「大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六]其服爲父後者 原脫「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四七]其娣姒其夫爲士者 「姒其」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四八]不降父母昆弟之爲父後者 原「之」下有「服及」二字,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四九]其所不降亦不降也 上「不」原訛「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0]此周代諸侯而從殷禮也 「此」原訛「既」,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一]大宗子 原脫「子」,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五二]出朝會無王事 原句上有「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五三]練冠麻麻衣 原脫一「麻」,據儀禮喪服補。
[五四]如小功布深衣 原脫「如」,據儀禮喪服鄭注補。
[五五]三年練之受飾也 「受」原訛「采」,據儀禮喪服鄭注改。
[五六]亦名爲本重也 「名」王吴本作「明」。
通典卷第九十四
禮五十四 沿革五十四 凶禮十六
奔喪及除喪而後歸制 士爲所生母服議兩妾子相爲附 庶子父在爲出嫡母服議 爲父後出母更還依己爲服議 爲人後爲出母及出祖母服議 爲父後爲嫁母及繼母嫁服議 爲出繼母不服議 繼母亡前家子取喪柩去服議 出母父遺命令還繼母子服議 父卒繼母還前親子家繼子爲服議 父卒繼母還前繼子家後繼子爲服議 大夫士爲慈母服議
奔喪及除喪而後歸制周 晉
周制,奔喪之禮:始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又哭盡哀。[一]親,父母也。以哭答使者,驚怛之哀無辭也。問故,問親喪所由也。雖非父母,聞喪而哭,其禮亦然也。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
雖有哀戚,猶避害也。哭則遂行者,不爲位也。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后行。謂以君命有所爲者也。成喪服,得行則行。過國至境哭,盡哀而止。感此念親。哭辟市朝。爲驚衆也。向其國境哭。[二]此斬縗者也。自是哭且遂行。至於家,入門左,升自西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斂髮袒,[三]斂髮袒者,去飾也。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已成服者,固自喪服矣。降堂東,即位,西向哭,成踊。已殯者位在下。襲絰於序東,絞帶。反位,拜賓,成踊。襲,服衣也。不於來日又哭乃絰者,發喪已踰日,節於是可也。其未小斂而至,與在家同耳。不散帶者,不見尸柩也。凡拜賓者就其位,既拜,反位哭踊。送賓,反位。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皆如初。[四]衆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闔門,相者告就次。次,倚廬也。於又哭,斂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斂髮袒成踊。[五]三日成服,拜賓送賓皆如初。三日,三哭之明日也。既哭,成其喪服,杖於序東也。[六]
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爲之拜賓、送賓。奔喪者,自齊縗以下,入門左,中庭北面哭,盡哀,免麻於序東,既位袒,與主人哭,成踊。不升哭者,[七]非父母之喪,統於主人也。麻亦絰帶。於又哭、三哭,皆免袒。[八]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丈夫婦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無變也。[九]
奔母之喪,[一0]西面哭,盡哀,斂髮袒,降堂東,即位西向哭,成踊,襲免絰於序東,拜賓送賓皆如奔父之禮。於又哭,不斂髮。爲母,於又哭而免,輕於父也。其他則同。
婦人奔喪,升自東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東髽,即位,與主人拾踊。婦人謂姑姊妹女子子也。[一一]東階,東面階也。婦人入者由闈門。東髽,髽於東序也。不髽於房,變於在室者也。去纚大紒曰髽。拾,更也。主人與之更踊,賓客之。
奔喪者不及殯,先之墓,北面坐,哭盡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成踊,盡哀。斂髮,東即主人位,絰絞帶,哭,成踊。拜賓,反位,成踊。相者告事畢。主人之待之,謂在家者也。哭於墓,爲父母則袒。告事畢者,於此後無事也。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斂髮袒,成踊。東即位,拜賓,成踊。賓出,主人拜送。[一二]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如初。衆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相者告就次。[一三]於又哭,斂髮成踊;於三哭,猶斂髮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一四]爲母所以異於父者,一斂髮,其餘免以終事,他如奔父之禮。一斂髮謂歸入門哭時也。
齊縗以下不及殯,先之墓,西面哭盡哀,不北面者,亦統於主人也。免麻於東方,即位,與主人哭,成踊,襲。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賓有後至者,拜之如初。[一五]相者告事畢。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免袒成踊。東即位,拜賓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於又哭,免袒成踊;於三哭,猶免袒成踊。[一六]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一七]
聞喪不得奔喪,[一八]哭盡哀。問故,又哭盡哀。乃爲位,斂髮袒,成踊,襲,絰絞帶,即位。拜賓,反位,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於門外,反位。若有賓後至者,拜之成踊,送賓如初。於又哭,斂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斂髮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拜賓、送賓如初。
凡奔喪,齊縗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麻即位而哭。奔喪哭親疎遠近之差也。
若除喪而後歸,則之墓,哭成踊。東,斂髮袒絰,拜賓,成踊,送賓,反位,又哭盡哀,遂除。於家不哭。東者,東即主人位,如不及殯者也。遂除,除於墓而歸也。[一九]主人之待之也,無變於服,與之哭,不踊。無變於服,自若時服也。亦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也。自齊縗以下所以異者免麻。
晉董勛答問:[二0]「或人問曰:『己在遠聞喪,除服乃歸,至家之禮云何?』勛按奔喪禮,若除服而後歸,先之墓,斂髮袒絰,不制麤衣及杖也。哭盡哀,遂除於墓,歸不哭也。家人待之自如常,[二一]不變服也。自齊縗以下,至墓哭,盡哀而歸。若服未除而歸,不及殯,先至墓。及歸,斂髮,如今人椎髻,以麻爲幓頭,免以布,闊一寸。或問曰:[二二]『己在遠,初不聞喪,或日月已過乃聞,或至家乃聞,其禮云何?』勛按奔喪禮,不及殯,先至墓,乃成服。檀弓曰『小功不稅』。稅者,喪與服不相當之言也。小功緦麻,在遠聞喪,服制已過,但舉哀而已,不復追服也。大功以上,聞喪日爲始,不計死者初亡之日數也。若兄弟及從父兄弟大功以上降緦麻小功者,雖日月已過,乃以聞日爲服制,亦不計初死之日數,以本親重也。」
范堅答問:「周大功服既終,而奔赴云何?范云:未葬者反服而臨喪,已葬者素服而之墓。」
士爲所生母服議兩妾子相爲附○周 晉
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則爲其母不禫。鄭玄曰:「妾子父在厭也。」王肅曰:「士庶子。」
晉解遂問司徒蔡謨曰:「庶子喪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輕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與凡人喪母同。」
鍾陵胡澹所生母喪,自嫡兄承統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問范宣。答曰:「按禮,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春秋傳曰『大夫有側室,士有二宗』,皆斯之謂。是以庶子有母之喪,自居其室而遂其情。經載稟命爲慈母,且猶三年,況親所生乎!嫡母雖貴,然厭降之制,父所不及,婦人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爲比而屈降支子也。」
謝奉問范汪云:「吾兒服所生,[二三]至今四月應大祥。禮云『庶子爲其母無禫』,如此當以四月下旬祥,踰月便除,居心喪邪?」汪答:「禮自天子達於庶人也。」
虞君賓云:「從兄益子,昔遭所生喪,張帷爲次,諸弟居廬,未知此何所依?今兄子先有周喪,今應緦麻。如即先服,則情重而無變;若釋齊縗著緦麻,又是以輕奪重。又得稱哀子以不?」賀隰答云:「時人所行,皆是士禮。大夫庶子,父在以尊厭降其母。士賤,[二四]其庶子爲母則不降。若士庶子一身,有君在堂,唯可杖,不得居廬稱哀子也。」不釋齊縗緦麻兼喪之義也。
徐邈答謝靜云:「漢魏以來,通用士禮。庶子父在,爲所生周,心喪三年。如諸侯大夫之子乃厭降,而近代所不行。夫爲有子之妾緦,而妾有從夫之制。又兩妾之子,依禮宜兩相爲庶母緦。」
庶子父在爲出嫡母服議晉[二五]
晉徐邈答劉閏之問庶子服出嫡母,邈以經言出妻之子爲母,明非所生則無服也。邈又答范甯問曰:「若但言出母,嫌妾子亦服,故言出妻之子,則非所生也。」
殷仲堪答宗氏庶子服出母:「按王賀以父在服齊縗周,父沒不服。故以爲父喪之服。父在齊縗周,本自心喪,終二十五月。今雖無服,當不應減三年之節也。」
爲父後出母更還依己爲服議魏 宋
魏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鍾毓爲父後,以出母無主後迎還,輒自制服。郡丞武申奏云:「禮,出母與父母在爲母周。[二六]記曰『爲父後者無服』。按如記言,蓋謂族別家異,自有主後者無服,非謂毓出母無緦麻之親,還毓家者也。禮,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不爲降,哀其無繼也。」
成洽難:「喪服傳曰:『出妻之子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與尊者爲體,不敢服其私親也。』經爲繼父服者,亦父後者也。爲父後服繼父服,則自服其母可知也。出母之與嫁母俱絕族,今爲嫁母服,不爲出母服,其不然乎!經證若斯其謬耳。」
吴商答曰:「出母無服,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爲繼父服者,爲其父沒年幼,隨母再適,己無大功之親,與繼父同財共居,爲築宮廟,四時祭祀其先,此恩由繼父,所以爲服耳。且妾之無子,妾子之無母,父命爲母子,則生事之如母,喪則服之三年,貴父命也。而今欲以出母同於嫁母,違廢父命,豈人子所行,又引繼父云經謬也?又出母之黨無服,嫁母之黨自應服之,豈可復同乎?」
宋庾蔚之謂:[二七]「爲父後不服出母,爲廢祭也。母嫁而迎還,是子之私情。至於嫡子,不可廢祭。鍾毓率情而制服,非禮意也。禮云繼母從爲之服,非父後者也。」
爲人後爲出母及出祖母服議晉
晉步熊問曰:「己出爲人後而母在,後見出,應服不?己爲人後,所後之母出,得與繼母出同不?復與親母同邪?父亡,己爲祖後,祖母見出,服之云何?祖父亡與在,服之有異不?」許猛答曰:「禮,爲人後者,爲所後者若子,則不應復服親母出,以廢所後者之祭也。爲人後者若子,繼母言如母,夫言若言如者,明其制如親,其情則異也。繼母如母,則異親母。爲人後者若子,母出,亦當異於親子矣。爲父後者不得服出母,則足明祖後。母子至親無絕道,則非母子者,出則絕矣。是以經文不見出祖母之服。若苟無服,則無繼祖存亡。」[二八]又問:「爲人後者爲母,出妻之子爲母,皆至親,何以有不杖邪?」許猛云:「爲人後者爲父猶不杖,何嫌母乎!奉雖同於至親,己出與母出,義則異也。」
爲父後爲嫁母及繼母嫁服議晉 宋
晉袁準云:「爲父後猶服嫁母,據外祖異族,猶廢祭行服,知父後應服嫁母。」據劉智云:「雖爲父後,猶爲嫁母齊縗,訖葬卒哭乃除,踰月乃祭。」按譙周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絕,爲之服周可也。」
又石苞問淳于睿曰:「聞嫁繼親凶諱,便制服,議者所難。以爲父後者,不爲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爲嫁與見出異,[二九]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君爲詳正也。」睿答曰:「按禮檀弓:子思之母死於衞。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喪之禮如子。[三0]云子聖人之後,即父後也,如此經父卒爲繼母嫁者服而已。聖人之後爲父後者,服嫁母也。二者分明,無可嫌。」
宋崔凱云:「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鄭玄云:『嘗爲母子,貴終其恩也。』按王肅云:『若不隨則不服。』凱以爲『出妻之子爲母』及『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此皆爲庶子耳,爲父後者皆不服也。傳云『與尊者爲體,不敢服其私親』,此不獨爲出母言,爲繼母發。繼母嫁己隨,則爲之服,則是私也。爲父後者,亦不敢服也。鄭玄云『嘗爲母子,貴終其恩』,不別嫡庶。王肅云『隨嫁乃爲之服』。此二議,時人惑焉。凱以爲齊縗三年章『繼母如母』,則當終始與母同,不得隨嫁乃服,不隨則不服,如此者不成如母。爲父後者則不服,庶子皆服也。」
庾蔚之謂:「王順經文,鄭附傳說。王即情易安,於傳亦無礙。繼嫁則與宗廟絕,爲父後者安可以廢祖祀而服之乎!」
爲出繼母不服議後漢 魏 晉
後漢鄭玄答趙商問云:「繼母而爲父所出,不服也。」
魏王肅云「無服」。季祖鍾云:[三一]「繼母在,如母;出則爲父所去,不服也。」
晉范宣曰:「夫繼母之所以出者,非身有穢釁,則必犯逆於父,是以致此斥黜。恩不生己,義距於父,非恩非義,何以得服。」
河內從事史糜遺議曰:「夫禮緣人情而爲之制,雖以義督親,然實以恩斷。[三二]按繼母如母,謂其在父之室,事之猶母,見育猶子,故同之所生。齊服下章云『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此明父在繼母出則不服矣。繼母出自他族,與己無名,徒以配父,有母之尊,親撫養己,故亦喪之如母。及其出也,既不終養育之恩,又棄爲母之名,[三三]若不從而見育,則不服亦其宜矣。」
繼母亡前家子取喪柩去服議晉 宋
晉束皙問:「有婦人再嫁爲人繼母而亡,前家子取母柩,父與之去,繼子之服如何?」步熊云:「當爲服周,亡取去亦服周。」
宋庾蔚之謂:「子當以父服爲正。父若服以爲妻,則子亦應服之如母。若父與去而不服,則子宜依繼母出不服也。」
出母父遺命令還繼母子服議晉 宋晉傅玄曰:「征南軍師北海矯公智父前取夾氏女,生公智後而出之。未幾,重取王氏女,生公曜。父終之日,謂公智曰:『公曜母年少,必當更嫁。可迎還汝母。』及父卒,公智以告其母。母曰:『我夾氏女,非復矯氏婦也。今將依汝居,然不與矯氏家事。』夾氏來至,王氏不悅,脫縗絰而求去。夾氏見其如此,即還歸夾舍。三年喪畢,王氏果嫁。夾氏乃更來。每有祭祀之事,夾氏不與。及公智祖母并姑亡,夾氏並不爲制服。後夾氏疾困,謂公智:『我非矯氏婦,乃汝母耳,勿葬我矯氏墓也。』公智從其母令,別葬之。公智以父昔有命,母還,於是爲服三年。公曜以夾氏母始終無順父命,竟不爲服。
博士劉喜云:「公智之父,棄夾納王,其在戶庭,尚爲己配,苟有變悔,自由可也。還歸夾氏,則他人矣,去就出處,各從所執,豈復矯父所得制乎?故出妻之禮,夫使人致曰:『某不敏,不能從而供粢盛,使某也敢告。』主人曰:『某子不肖,不敢避誅。』又曰『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然則相與之禮,於是絕矣。」
少府劉克義以爲:[三四]「父者子之天,違父與違天同。公曜父臨亡,知其母無守志,故敕公智還其母,此爲臨亡情正慮審也。[三五]公曜幼小在此母懷抱,其見慈長以至成人,過於所生。而母之亡,哀不過啁噍之頃,衣不釋綵,食不損味,居處自若,古今未之有也。夫孝子事其親,事亡若事存也。女子從人,出之則歸,命之則反,上奉夫母以爲姑,下育夫兒以爲子,制矯氏之家政,修母氏之教命,而怡然無戚,言非我母也?」[三六]
宋庾蔚之謂:「臨亡使子迎母,自是申子之私情耳。[三七]此母自處不失禮,而子不用出母之服,非也。公曜不服,當矣。」
父卒繼母還前親子家繼子爲服議晉 宋
晉摯虞決疑云:「父亡,服竟,繼母還前親子家,當爲何服?此有問:[三八]『有夫婦生男女三人,遭荒亂離散,不知死生。母後嫁,有繼子。後夫未亡,得親子信,請就親子家,[三九]後夫言可爾。後數年,夫亡,喪之如禮,服竟,隨親子去,別繼子云:「我則爲絕,死不就汝家葬也。」而名戶籍如故。母今亡,繼子當何服?服之三年則不來葬,服之周則無所嫁。』博士淳于睿等以爲,當依繼母嫁,從爲服周。博士孫綽議曰:『父答雖有可爾之語,夫妻枕席相順之意,固非決絕之辭也。繼母喪父如禮,服竟之後,不還私家,踰歲歷年,循養無二,[四0]母恩不衰。適見親子,專自任意,無所關報,私隨其志,絕亡夫,背繼子,違三從正義,亦爲大矣。今母雖不母,子何緣得計去留輕重而降之哉![四一]夫五服有名,不可謬施。施之爲出,出義不全;施之於嫁,嫁義不成。欲降服周,於禮何居?名在夫籍,私歸親子,喪柩南北,禮律私法,訂其可知,便決降服。許令制周,頗在可怪。』博士弟子北海徐叔中難孫云:『以前問不立甲乙爲名稱,於議不便。[四二]今以母爲甲,[四三]先夫爲乙,後夫爲丙,先子爲丁,繼子爲戊。丙言可爾,必慮事宜,順其至情,非虛欺也。臨終不命,知死之後,制不在己故也。甲不重求,信之前言也。本有求還之計,去誓不還葬之辭。生則己不得養,死則不與己父同穴,就不成嫁,當爲去母,附之於嫁,不亦宜乎?』」
宋庾蔚之謂:「繼母持服竟後乃去,不得謂之爲遣;比之繼母嫁,於情爲安。」
父卒繼母還前繼子家後繼子爲服議東晉 宋
東晉元帝大興三年,淮南小中正王式繼母先嫁有繼子,後嫁式父。式父臨終,繼母求出,式父許有遺命。及式父亡,母制服積年,後還前繼子家。及亡,與前夫合葬,式追服周。
國子祭酒杜夷議以爲:「宰我欲減三年之喪,[四四]孔子謂之不仁。今王式不忍哀愴之情,率意違禮,服已絕之服,可謂觀過知仁。伯魚、子路親聖人之門,子路有當除不除之過,[四五]伯魚有既除猶哭之失。以式比之,亦無所愧。勵薄之義,矯枉過正,苟在於厚,恕之可也。」
博士江泉議曰:「繼父嘗同居而後別者,繼子猶制齊縗三月。按王式母之事式父,存則崇敬,妻道無愆;歿則制服,畢葬乃歸。伉儷之義,大較爲舉,但不能遂居哀次,以此爲失。
方之繼父,恩義爲崇。式爲人子,慎終志篤,豈忍以母節小闕而不行服哉!是以俯仰,寧從其重,今報以周,推心乃安。觀過知仁,式近有也。昔季路服姊周而不除,仲尼抑而不貶,將君子以情恕物,謂式之所行,免於戾矣。」
太常曲陵公荀崧,丞、騎都尉蕭輪議曰:「禮,繼母嫁,從爲之服,報。其犯出者無服。按式母之求去,式父之遣,並無名例。若以父母之過,非式所得言,及式奉親盡禮,而母自求去者,過在母矣。式之追服,可謂過厚。若乃六親有違,去就非禮,宜訪之中正、宗老,非禮官所得逆裁。」
御史中丞卞壼議:「王式繼母前嫁夫終,後嫁式父,式父終,持服葬訖,還前夫家。前家亦有繼子,養至終,遂合葬於前夫。式爲制出母周服。式辭以父臨終,母求去,父許諾。就如其辭,必也正名,依禮爲無所據。若父在與亡,臧否有命,明七出之責,[四六]則當存時受遣,告宗廟而棄之,無緣以絕義之妻,留家制服。若式父不及禮義,或以情相許,或疾在困亂,聽去留自由者,爲相要非禮。相要非禮,則存亡無所得從,式宜正之以禮。魏顆從其禮命,[四七]陳乾昔屬其子尊己殉殯二婢子,尊己以非禮不從,春秋善之。[四八]況其母乎!禮,婦人三從。式母於夫,事生奉終,居喪以禮,非爲既絕之妻;及亡制服,不爲無義之婦。不絕之驗,彰於制服;自去守節,非爲更嫁。考行無絕於夫,離絕繼在夫沒之後。[四九]夫既沒,是其從子之日,而式以爲出母,此即何異子出其母![五0]而使存無所從以居,沒無所歸以託,寄命於他人之門,[五一]埋尸於無名之冡。若式父亡後,母尋沒於式家,不可以出明矣。許諾之命一耳,以爲母於同居之時,至沒於前子之門,所處不同,而以爲出母。母依前子,非爲更嫁,日月遠近,理不有異。[五二]禮,長子不爲出母服,出繼母又不應服。式長子也。又母非所生,不應服坦然,而式乃制服,明前絕無徵,違禮莫據,內愧於心,欲以詐眩視聽,託過厚以制飾非。[五三]尋其事情,考之禮正,[五四]義不容恕。式母再嫁,前後俱繼,何慈於彼,不慈於此?受之者應有過禮之貶,[五五]出之者宜受莫大之責。式禮義之闕,發於事親,傷孝敬之道,虧損時教,不可以居人倫銓正之任。式宜請議,即下禁止。」司徒揚州大中正陸曄、淮南大中正胡弘等並貶爵免官。
宋庾蔚之謂:「式父許後妻之請,是無相責之情,不得謂之爲遣妻。制服依禮,葬畢乃還家,積年方就前家子,比之繼嫁,不亦可乎!然式是長子,則不得服繼嫁以廢祭。」
大夫士爲慈母服議後漢 晉[五六]
後漢鄭志:「趙商問鄭玄曰:『慈母嫁,亦當爲服如繼母不?』鄭玄答:『慈母賤,何得如繼母耶!』」蜀譙周云:「妾不得有繼母名。慈母但慈己無父命者,不過小功也。」
晉崔諒父命妾祝撫養諒爲子,祝亡,鉅鹿公裴頠議,依禮服慈母如母。
劉智釋疑:「或問曰:『喪服傳云「妾之無子,妾子無母,父命爲母子,是名慈母」。今一妾自有子,一子以無母,父命爲母子,當如慈母服齊縗三年不?』答曰:『父有兩妾,一妾無子,一妾有二子,分其一子令爲無子妾作子,不敢違父命也,而不得終爲子之道。』」
按譙周集圖云:「喪服齊縗三年條曰:『慈母如母』,父在爲慈母,則條不見。今文載所說,慈於貴妾,父在齊縗周;慈於賤妾,父在大功九月。古文鄭氏說,此主大夫士之妾子,父命爲母子者也。大夫之妾子,以父在爲母大功,士之妾子爲母周矣。其大夫降爵一等,[五七]士無爵降例也,父卒皆伸。按經『大夫之妾子,父在爲其母大功』,不別貴賤。自非祖嫡,大夫以爵降一等,故妾之子從父例,降母一等。爲大夫妾雖有貴者,不得體君,何得不爲爵降。凡此之類,今文說不如古也。」
校勘記[一] 又哭盡哀 此四字原在注文之後,今據禮記奔喪及北宋本移前。
[二] 向其國境哭 「向」原作「望」,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禮記奔喪作「望」,杜佑避其父諱故改「向」,殿本、局本輒據奔喪改「向」爲「望」,非是。
[三] 斂髮袒 「斂」原作「括」,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通典爲避唐德宗嫌名,例將喪禮之「括髮」改作「斂髮」,殿本、局本據禮記奔喪改「斂」爲「括」,違杜編諱例,今恢復通典之舊,下同。
[四] 送賓反位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皆如初 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十九字,殿本、局本據禮記奔喪增。
[五] 於又哭斂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斂髮袒成踊 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十七字,殿本、局本據禮記奔喪增。
[六] 杖於序東也 原脫「杖」,據禮記奔喪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補。
[七] 不升哭者 「升」原訛「外」,據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改。按:禮記奔喪鄭注作「不升堂哭者」。
[八] 於又哭三哭皆免袒 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八字,殿本、局本據禮記奔喪增。
[九] 丈夫婦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無變也 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十七字,殿本、局本據禮記奔喪增。
[一0]奔母之喪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句上有「若」字。
[一一]婦人謂姑姊妹女子子也 原脫「妹」,據禮記奔喪鄭注補。
[一二]主人拜送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送」下有「於門外」。殿本、局本據禮記奔喪刪。
[一三]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如初衆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相者告就次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三十一字,殿本、局本據禮記奔喪增。
[一四]於五哭相者告事畢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八字,殿本、局本據禮記奔喪增。
[一五]賓有後至者拜之如初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九字,殿本、局本據禮記奔喪增。
[一六]免袒成踊東即位拜賓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於又哭免袒成踊於三哭猶免袒成踊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三十二字,殿本、局本據禮記奔喪增。
[一七]於五哭相者告事畢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八字,殿本、局本據禮記奔喪增。
[一八]聞喪不得奔喪 自此至本段末「拜賓送賓如初」,凡九十字,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殿本、局本據禮記奔喪增。
[一九]遂除除於墓而歸也 下「除」原訛「之」,據禮記奔喪鄭注改。
[二0]晉董勛答問 原脫「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一]家人待之自如常 原脫「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二]或問曰 原脫「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三]吾兒服所生 「吾」原訛「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四]士賤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士」上有「其」,衍文。
[二五]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字。
[二六]出母與父母在爲母周 原作「出妻之子爲母周」,殿本同,此清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按:謂爲出母服周,父及嫡母在而生母死亦爲之服周。言「與」者,明兩事並列。「周」字雙承出母與所生母,文本無誤,清人妄糾耳。
[二七]宋庾蔚之謂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謂」上有「問」,衍文。
[二八]則無繼祖存亡 「繼」原作「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二九]或者以爲嫁與見出異 原「出」下有「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三0]喪之禮如子 原「之」字誤重,據禮記檀弓上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三一]季祖鍾 「季」北宋本作「李」。然卷九五北宋本亦作「季」。
[三二]然實以恩斷 原「斷」下有「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三三]又棄爲母之名 原脫「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四]劉克義 嚴可均全晉文卷七三作「劉克」,不知何據。晉書人名索引「劉克義」「劉克」均不見。
[三五]此爲臨亡情正慮審也 「亡」原作「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六]言非我母也 「我母」王吴本臆改作「我命」,殿本、局本又臆改作「逆命」,並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回改。
[三七]自是至私情耳 「私情」原倒,「耳」原訛「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改。
[三八]決疑至此有問 「決」原訛「理」,據通典考證改。「此」原作「比」,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九]請就親子家 「就」原作「還」,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四0]循養無二 「循」原作「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一]子何緣得計去留輕重而降之哉 原「留」下有「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明抄本刪。
[四二]以前問不立甲乙爲名稱於議不便 「議」原訛「義」,據北宋本改。按:上「不」字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下」,非。
[四三]今以母爲甲 「今」原訛「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四]宰我欲減三年之喪 「減」原作「短」,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五]子路有當除不除之過 下「除」北宋本作「降」。
[四六]明七出之責 晉書卞壼傳一八六八頁作「須顯七出之責」。
[四七]魏顆從其禮命 「禮」原作「理」,據北宋本改。
[四八]春秋善之 晉書卞壼傳一八六九頁「春秋」下尚有「禮記」。
[四九]離絕繼在夫沒之後 「繼」晉書卞壼傳一八六九頁作「斷」。
[五0]此即何異子出其母 「異」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以」。
[五一]寄命於他人之門 「寄」原作「終」,據晉書卞壼傳一八六九頁改。按:北宋本作「終既命於他人之門」,「既」蓋「寄」之音訛。
[五二]理不有異 原脫「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三]託過厚以制飾非 原脫「非」,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四]考之禮正 「禮正」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五五]受之者應有過禮之貶 「者」原訛「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六]後漢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三字。
[五七]其大夫降爵一等 各本同。按下文文例此「降爵」似亦當作「爵降」。
通典卷第九十五
禮五十五 沿革五十五 凶禮十七
前母黨爲親及服議 親母無黨服繼母黨議 母出有繼母非一當服次其母者議 從母被出爲從母兄弟服議 繼君母黨服議 娶同堂姊之女爲妻姊亡服議 妻已亡爲妻父母服議 從母適族父服議 爲內外妹爲兄弟妻服議 族父是姨弟爲服議 妾爲先女君黨服議 庶子爲人後其妻爲本舅姑服議
前母黨爲親及服議晉[一]
晉蔡謨答王濛問曰:「前母之黨應爲親,不疑喪服,但問尊卑長幼拜敬之禮也。代多此事,而所不同。[二]惠帝時,尚書令滿武秋是曹彥真前母之兄,而不爲內外之親,相見如他人。吾昔以問江思悛,悛以爲:『人不疑繼母之黨而疑前母者,以不相及也。繼祖母亦有不相及者,而皆與其黨爲親,何至前母而獨疑之。』吾謂此言是。魏時長沙人王毖身在中國,遇吴魏隔絕,更娶妻生昌。昌父母亡後,吴平,聞毖前妻久亡,昌爲前母追服。時人疑之,武皇帝詔使朝臣通議。安平獻王孚以爲『禮,與祖父母離隔未嘗相見者,不追』。如獻王此議,則前母之黨不應爲親也。獻王所據是鄭氏之說,吾謂鄭義爲失。時卞仁、劉叔龍議謂昌應服三年,吾以卞、劉議爲允。」
何琦前母黨議曰:「夫子曰:『必也正名乎!』正名者,理道之本,禮之大者也。文條或闕,而附例可明。禮云:『生不及祖父母昆弟,而父稅喪,己則不。』若與祖乖違,父既歿而聞喪,豈可拘以本制不稅而廢其正服乎?若未生而伯叔母終,今爲伯叔父後,繼嗣之道雖同,原情之實則異,今必從於所養,而反疑於爲本乎?諸侯國人,生不及先代之君,於其陵廟,亦必曰君也,此公義之正名也。前母之尊,固家人正稱也,其易了如皦日。太康初,博議王昌前母服。公府卞粹以爲,『母之非親而服三年者非一也。前母名同尊正,義存配父,蓋以生不及故無其制,非於義不可也』。元康中,有改葬前母而疑其服,司徒左長史胡濟以爲,『前母父之元妃,所生則家之嫡長,應制如改葬之服』。于時二代,無曰不允,自茲以來,行之不殊。禮,母卒,自爲母之黨服。母出則不爲母之黨服,而爲繼母之黨服。故尊其所從,則不敢不服;服有所逼,則不得自伸。外服無二,而必宜有一。如向所論,必所繼不及伯叔母之黨,居然可見矣。明以名禮爲制者,不計恩逮與否也。」
荀訥曰:「人有與前母家爲親者,有否者,訥直率意而答之,謂不應親。又問:『傳曰「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三]然則前母之配父,理不異於繼母,何以不爲親也?』答曰:『所以不與前母之黨爲親者,恩情不相及故也。縱令有母之父母尚存,父執子壻之禮而敬事之,則其子固不可以不拜之,猶不得以外祖父母爲名。名之不正,則非親也。』」
親母無黨服繼母黨議後漢 宋
後漢鄭志:「趙商問鄭玄曰:『禮,母亡則服其黨,不服繼母黨,以外氏不可貳也。若母黨先滅亡無親,己所未服,服繼母黨不?』玄答曰:『此所問,權也,非禮之正。假令母在,本自都無親黨,何所服邪?權者由心。』」
宋庾蔚之謂:「母亡,禮應服其母之黨,不服繼母之黨。不可以母黨先已滅亡,而服繼母之黨。若服繼母之黨,則亂於己母之出也。」
母出有繼母非一當服次其母者議晉 宋
晉劉智釋疑曰:「親母出則服繼母之黨。繼母既卒,則不服也。」虞喜通疑曰:「縱有十繼母,則當服次其母者之黨也。」蜀譙周云:「其母沒,自服其母之黨,則繼母之黨無服。出母之子爲繼母之黨服,則爲其母之黨無服也。」
宋庾蔚之曰:「禮,己母被出,則服繼母之黨。繼母雖亡,己猶自服,不得捨前以服後也,當如喜議,服次其母者之黨也。」
從母被出爲從母兄弟服議晉 宋
晉王愷與褚粲兩姨兄弟。王愷母被出,後愷亡,粲疑於服,因車胤以問博士宋濤之,曰:[四]「據禮服問云『母出則爲繼母之黨服』,[五]褚服當無疑也。」車胤難曰:「爲其母黨服,則不服繼母之黨,明無二外氏。王今服繼母黨,則不得服出母黨明矣。王既不服周氏,周氏,二母之姓。褚無服王之理。」[六]濤答曰:「禮有從無服而有服,不必要以相報爲名。王不服褚,以其母被出,絕於外族。[七]褚之從母,在王之室,及停庾之家,王愷母更嫁庾氏。同曰從母。禮云『以名服不答以報服』。褚若不服王,則是卒不爲其母黨服,便成違禮。[八]王既一絕周氏,不得服褚母,故其子亦然。褚今睹王之母,[九]何得不服王乎?」
宋庾蔚之曰:「出母絕族,唯親者屬,母子無絕道,餘親不得有服,此禮之明文。褚所以服王,由乎周氏。王既絕周,不復服褚矣,褚何容獨服王邪?禮有從無服而有服,蓋是厭降所致,豈得與義絕者同乎?從母昆弟以名服者,蓋明服之由,不關義絕之後。從母在王及與在庾,[一0]誠無以異;但在庾則絕王,故褚不得從親者屬而服王也。褚以王絕己故不服,何嫌褚母之出也!不服之理,各有其義者也。」
繼君母黨服議[一一]晉 宋
晉車胤問臧燾曰:「今此妾子既服先嫡之黨,又服繼嫡母之黨否?」燾答曰:「庶子以賤不敢不從服耳。既服前嫡母黨,則後嫡母黨義無以異。疑於三四耶。」[一二]燾又問徐藻,藻答曰:「庶子若及先嫡母,[一三]則服其黨;若不及,則服後嫡母黨。外服無二,此之謂也。」
賀循問徐邈曰:「禮,嫡母爲徒從,嫡母亡則不服其黨。今庶子既不自服所生外氏,亦以嫡黨爲徒從乎?」答曰:「古者庶子自服所生之黨,故以嫡母黨爲徒從,[一四]故嫡母亡則不服其黨。今庶子既不自服其外氏,而敍嫡母之親矣,謂宜以名而服,應推重也。古今不同,何可不因事求中。」
宋庾蔚之按:「禮,嫡母之黨徒從。徒從者,所從亡則已。嫡母雖有三四,應服見在者之黨。但今人復服所生之黨,則嫡母之黨非復徒從,嫡雖沒,猶宜服之。但外氏無二統,不可悉服,宜以始生所遇嫡母之黨。若己生悉不及,宜服最後者之黨也。」
娶同堂姊之女爲妻姊亡服議晉 大唐
晉李嵩行事記云:「有娶同堂姊子爲婦,婦母亡,不制婦母服,猶制同堂姊服。常謂三綱之義不可得而無服多。以內外姊妹爲婦,則絕其本服,服絕而情重,何嫌不減從姊之服月數作婦母之服耶!又以謝沈所言舅爲外舅事,訪魏君思,難云:『舅本緦麻,與外舅之服,自可得同。然娶姑之女,姑亡,豈可累降爲三月耶?』太常劉彥祖云:『譬如父母服本斬齊,至於改葬而制緦麻也。近羊彭有叔父服,而改葬其父,更叔之服而著改葬之服,[一五]此豈以緦麻爲輕也?[一六]蓋禮所謂以輕爲重者也。姑服雖重,而天下何可無婦之父母乎!禮不可闕,行之何嫌。但當計姑之本服,以心喪居之耳。』」
大唐永徽元年制:堂外甥,雖外姻無服,不得爲婚姻耳。
妻已亡爲妻父母服議晉 宋
晉穆帝永和中,司徒下問太常云:[一七]「若妻已沒,猶應服其父母不?」太常杜潛等答曰:「何以緦?從服也。明伉儷判對,恭承宗廟。推此言之,意謂不以存亡爲異也。」司徒又問國子博士:「按禮云『君母之父母服小功』。傳曰:『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不在則不服。』喪服小記曰:『爲君母後者,君母卒,則不服其黨。』又曰『爲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徒從者,所從亡則已』也。若母猶然,妻可知矣。今云不以存亡爲異,何所據耶?」博士張憑議曰:「『徒從者,所從亡則已』,按鄭玄曰『謂君母之黨』。又云『有從重而輕者』,鄭玄曰『妻之父母也』。然則從重而輕,與徒從者本別。禮,天子諸侯服妻之父母,明其義重也。若謂徒從服必同者,則妻從夫,明與夫從妻其正對,寧可復夫沒則已乎?所據君母爲異者。且外祖之服,本是親假而恩疏。妻之父母,本由義合。」
劉系之問荀訥曰:「禮云『母黨不二服,親無二統故也』。以例准,則妻黨不二服明矣。然母有親繼之別,又有出有卒,故服外氏有降殺之理。[一八]今妻義一也,無繼出之殊。今服其黨,孰先孰後耶?」訥答曰:「妻黨不二服,禮所不載。母黨有出有繼,情事不同。謂前妻雖卒,終當同穴,今妻配己,理無異前,不以存亡爲異也。且禮無其文,當俱有服也。」
或以爲同於徒從,妻沒則不從服。若夫所不服,妾何得於徒從君母之黨耶?步熊曰:「妻死更娶,爲前妻父母服不?答:此皆徒從服耳,所從亡則已,不服也。」季祖鐘駮曰:「夫婦應屬從也。又夫婦合葬皆爲妻,妻之父母不得不服也。」
曹述初問范甯曰:「有人再娶,後妻無父母,而前妻父母亡,當有服不?」甯答曰:「禮小記云:『從服者,所從亡則已。』今妻既卒,則無所從,不應服也。」述初又難曰:「妻爲夫黨既爲屬從,至於夫卒,服之無虧。妻之父母,而妻卒則已。統例准情,不見其義。若以妻之父母,不得准夫之旁親,實所疑也。小記所稱,自謂臣爲君黨,妾子爲君母黨服耳。」甯又答曰:「世閒行事,鮮有同者。此亦無准據,殆是率心而行也。」
宋庾蔚之謂:「夫妻一體之親,而謂妻之父母徒從,失之甚矣。言應服者,辨之已詳。或疑外氏二統,則妻之父母亦不宜二。意以爲,母之兩三,親假不同,妻之三四,於己猶一。非其例也。」
從母適族父服議晉[一九]
晉邵戢議:「按禮記:『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理際會。』[二0]從母嫁於絕屬族父,則無復從母之名,謂不宜有服。戢以爲理際會者,患班序易位及嫂叔無名耳。夫服以恩生,班以義斷,雖門外之事義掩恩,至於門內之事,[二一]恩掩義矣。同宗之道,處恩義之閒,故宜資之恩義。令彼此獲中,[二二]據易位無名,便廢骨肉之服,實是所疑。既有屬從,鄭玄說『子爲母黨之服』。按屬從者,自非出母黨,及庶子受重自於其所生之黨,則初無厭降之文。又記云『六代親屬竭矣』,鄭說六代之外親盡。爾雅,族昆弟之子爲親同姓。按從母嫁於無屬名者,即與嫁他姓不異,則宜服從母嫁於他姓之服矣。又嘗見賀公書,稱賀新渝夫人爲族姨母。[二三]尋所以不主名於際會者,亦是有恩掩義,謂宜服也。」
爲內外妹爲兄弟妻服議晉 大唐
晉徐衆論云:「徐思龍娶姨妹爲婦,[二四]婦亡,而諸弟以姨妹爲嫂,嫂叔無服,不復爲姨妹行喪。右丞徐萬謂宜然。今議者以嫂無服,不得爲姨妹服,[二五]不解服之爲害義邪?爲傷情邪?爲尊厭邪?所謂尊厭者,父在爲母,尊卑體異,故可得厭耳。今嫂妹一人之體,兼此尊卑,何所厭邪?齊縗之葛,與大功之麻同,皆兩服之,所以敍親親之情。今以嫂叔之嫌,不爲姨妹制服,絕有親之義,傷恩昵之道,殆非聖人爲服之本意乎!」徐彥難曰:「本雖中外姨兄弟之親,一爲嫂叔,便當以公義厭私,不謂尊卑之厭也。」衆曰:「女人外屬,以夫氏爲公,以公厭,不爲叔服可也。叔以嫂是姨妹,復何公厭而不服邪?」彥重難曰:「若以此服爲親,則不聞親服無報。又公義在於夫氏,豈在嫂邪?」衆曰:「就如難旨,制公在叔不在嫂,雖有姨之親,就於公義,不得服之,猶可也。若叔有厭,則嫂無厭,雖姨妹爲嫂,必服之,爲叔之姨兄而見服,則爲嫂之姨妹何獨不見服哉?若兩不相服,則絕此一親,[二六]豈聖人之意乎?苟姨妹得服姨兄,兄亦應服,何無報哉?」彥重難曰:「若姨妹爲嫂而爲之服,必也正名,將謂之何?」衆答曰:「今姨妹爲嫂可服者,以正名故也。言嫂則姨妹不從焉,言姨妹則嫂不與焉。名別若此,故可服也。嫂自無服,吾不爲之服。姨妹有服,吾爲之緦麻。吾自服姨妹,奚爲強謂之服嫂也哉!見嫂應拜,見姨妹不拜也。今嫂妹同體,今我自拜嫂,而謂我拜姨妹,不亦惑哉!」彥重難曰:「彥以爲姨妹爲嫂而不服者,正以無復姨妹之名故耳。」衆答曰:「不解姨妹爲嫂,便無復姨妹之名,削其氏族,滅其名號邪?爲變化分離,嫂留而妹去邪?爲我嫂者,是姨妹也,何不得兩全哉!」彥難曰:「若如告,言嫂則姨妹不從,言姨妹則嫂不從,未審定言嫂邪?言姨妹邪?」衆答曰:「一人兼兩親,[二七]似一人兼兩官,當其事,則舉其名以應其義,何拘以一名一稱哉!言嫂則拜之,言姨妹則服之,各有所施,不以此而滅彼耳。」彥曰:「平存,許其稱嫂而拜,則非姨妹也;[二八]至於亡歿,便稱姨妹不拜,則非復嫂也。懼一人之身,不得以昨日平安爲嫂,明日終亡爲姨妹也。」衆曰:「吾得存之與亡,爲嫂爲妹,不復異也。爲我嫂故拜之,是姨妹故服之,情理自通,何以云拜便不得制服,制服便不得拜乎?」彥重難曰:「若隨其名,別其義,則著服臨尸不復拜也。」衆答曰:「見姨妹之尸,不可以不服;臨亡嫂之喪,不可以不拜。拜自爲嫂,服施爲妹,[二九]服隨其親,拜應其名。別其義,斯之謂矣。」
大唐之制,兩姨姑舅姊妹,並不得通婚。嫂叔相爲小功。
義曰:按袁準正論云:[三0]「中外之親,親於同姓。同姓且猶不可婚,而況中外之親乎!」
誠哉斯旨。何者?按婚禮娶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附遠者,欲令敦睦異宗;厚別者,蓋以別於禽獸。則姨舅之女於母,可謂至親矣,以之通婚,甚黷情理。然有若晉徐思龍者,或識昧一時,不詳典故,姨妹既納之爲婦,諸弟安得不謂之嫂乎!且男女之際,必在正名,名正而男女有別。安有存時拜之爲嫂,沒則服之爲妹。徐衆乃云「一人兼兩親,似一人兼兩官」。誠如所見,兩名兼行,是則公許名稱混淆,[三一]婚姻無別矣。或者以服疑從重,亦謂不然。按喪服有或引或推,各存正義。故庾蔚之云:「外姊妹而爲兄弟之妻,宜用無服之制。」兄弟之妻無服,乃親於外親之有服也。[三二]況彼既棄本親,來爲我族之婦,我安得棄正禮而強徇私服哉!徐彥之論當矣。
族父是姨弟爲服議晉[三三]
晉蔡謨答族父爲姨弟。問者曰:「乙是甲族兄子也,二人之母則姊妹也。以外親言之,則是從母之子,應服緦麻。以同宗言之,則六代之親,知禮無服。今甲亡,乙應制服否?」乙者庾元靖,甲者庾仁也。謨按:「禮記云:『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理際會。』先儒說曰:『異姓謂來嫁者也,正其母與婦之名也。』記又云:『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今甲之父與乙於班爲族祖,則其妻亦有祖母之名,不復得爲從母也。凡親屬之名,妻從其夫,子從其母。
不得爲從母,則子亦不得爲從母之子也。親名正,服亦隨之。謂乙應從同宗六代之制,不應服也。」難者曰:「禮所云『異姓主名理際會』,本是他人,唯以來嫁爲親,故尊卑親疏從其所適。至於從母者,骨肉之親,小功之服也。今以所適無服之親,便從無服之制,是爲以疏奪親也。適他人者猶爲之服,來適同宗而便絕之,豈其理乎?」答曰:「禮,大夫之娶,皆有姪娣,而大夫之子於庶母無服。若論本親,則此庶母亦是從母也。今來爲父妾,則廢從母之名,而從庶母之稱,絕小功之服,而從無服之制,此禮之成典也。推此而論,知適他人者,從其本親;來適同宗,則從其所適,不得係本:此所謂『異姓主名理際會』者也。」
或有族父絕服而又是姨弟,今叔親當云何?徐邈答曰:「書稱『以親九族』,禮『親親以三爲五,以五爲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故上極四代,旁親四等,每服有降。自五代以往,則是九族之外,謂之同姓而已。其長幼之班,拜起之節,有時而可改,無必不移之道也。姨弟爲無服之宗人,今若繫疏宗服外之名,以奪母黨有服之親,則未見其義也。謂宜從姨弟例服。」
散騎常侍徐衆論云:「庾左丞孫見遭族父喪,[三四]父已絕服,又是姨弟,見問當服不?余答以爲當服。」[三五]右丞徐彥重難曰:「禮云:『尊祖故敬宗,敬宗則收族。』收族者,序以昭穆也。何得以姨弟之服加於宗父乎?於情乃可無傷,於義實爲有害也。」衆答曰:「禮爲曾祖高祖三月。又改葬緦麻,服所尊。及臨至親之喪,[三六]而服之最輕者,豈損父祖之尊乎![三七]今族父無服,姨弟有服,自謂姨服,[三八]何爲輕服服宗父乎!難云於義有害者,不解害何義邪?天生族父爲吾姨弟,非吾貶退所爲,何不敬宗之有!族父應拜,而姨弟不應拜。今族父爲姨弟,今不可以姨弟不應得拜,而不爲族父拜也;猶不可以族父無服,而不爲姨弟服也。若姨弟犯過,吾不顧族父與姨弟共身同體,怒而笞之,[三九]此不可也。於其死亡,以姨弟服之,正合禮記『絕族無施服而親者屬』文。」
妾爲先女君黨服議晉[四0]
晉有問者曰:「雜記云:『女君死,則妾爲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爲先女君之黨服。』此爲妾子爲徒從,妾身爲屬從,於理通否?」虞喜通疑:「凡稱妾者,皆大夫之禮,非天子諸侯文也。按雜記云『女君死,則妾爲女君之黨服』,明屬從也。『攝女君則不爲先女君之黨服』,此攝當爲相代攝,是謂繼室,則妾之後女君也。有後女君則不復服先女君之黨者,以當服後女君之黨故也。」
荀訥答劉系之問曰:「禮,妾從服女君之黨如女君,此則同於近臣君服斯服,不與服君母黨同也。」
庶子爲人後其妻爲本舅姑服議晉[四一]
晉賀循云:「庶子爲人後,爲其母緦麻三月。庶子之妻自如常禮,尊所不降也。自天子通於大夫皆然。」[四二]
孔瑚問虞喜曰:「愚謂庶子不得如禮服其私親者,[四三]以爲身爲宗主,奉修祭祀,以別尊卑故也。凡婦服夫黨皆降一等,唯公子厭至尊,故其妻從輕而服重,盡禮於皇姑,則人情所許。愚謂不得以公子爲例。」喜答曰:「謂庶子爲人後,上繼祖禰,此則厭於承統,[四四]不得伸其私情,故爲所生服止緦麻。[四五]其婦當依公子之妻,盡禮皇姑,從輕服重,不繫於夫。」
哀帝興寧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喪。尚書奏:「至尊緦麻三月,皇后齊縗周。按禮有從輕而服重,[四六]公子爲公所厭,故不得申。舅不厭婦,故得以本服。」綦毋邃駁:「父子不繼祖禰,故妻得伸。皇姑夫人致齌而會於太廟,后服不宜踰至尊,亦當緦也。」[四七]
校勘記[一] 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此字。
[二] 代多此事而所不同 「而」原作「但」,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 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 「因」原訛「前」,據儀禮喪服傳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 因車胤以問博士宋濤之曰 「宋」原作「朱」,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宋濤之」「朱濤之」均不見晉書,姑從古本。又按:觀下文「濤答曰」,疑此「之」字,原爲「●」,「●」乃表示文字重疊之記號。此句原稿本似作「因車胤以問博士宋濤,濤曰」。「●」號因草寫連書遂訛成「之」矣。
[五] 據禮服問云母出則爲繼母之黨服 「服問云」被王吴本、殿本、局本竄改作「爲服否答曰」,「爲」字被殿本、局本竄改作「服」,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六] 褚無服王之理 「理」原訛「禮」,據北宋本改。
[七] 絕於外族 「絕」原訛「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 便成違禮 「違」原訛「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九] 褚今睹王之母 「睹」原訛「服」,據北宋本改。
[一0]從母在王及與在庾 「與」原訛「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一]繼君母黨服議 「君」原作「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疑於三四耶 「耶」原作「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三]庶子若及先嫡母 「及先」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一四]故以嫡母黨爲徒從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句下有「乎」,蓋涉上而衍。
[一五]更叔之服而著改葬之服 北宋本、傅校本無「更」字。
[一六]此豈以緦麻爲輕也 「輕」原訛「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七]司徒下問太常云 「下」原作「符」,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八]故服外氏有降殺之理 「理」原作「禮」,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九]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此字。
[二0]異姓主名理際會 「理」禮記大傳本作「治」,通典諱改。
[二一]至於門內之事 原無「於」,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二二]令彼此獲中 「令」原訛「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二三]族姨母 「族」原作「從」,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四]徐思龍 「思」原作「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下同。按「徐思龍」「徐恩龍」均不見晉書,姑從古本。
[二五]不得爲姨妹服 「姨」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姊」,蓋形近致訛。
[二六]則絕此一親 「一」原作「正」,據北宋本改。
[二七]一人兼兩親 「兼」原作「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八]則非姨妹也 原脫「非」,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九]服施爲妹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爲」字。
[三0]按袁準正論云 原脫「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一]是則公許名稱混淆 「許」傅校本、明刻本訛「計」,王吴本、殿本、局本訛「私」,據北宋本、明抄本改。
[三二]乃親於外親之有服也 「外親」原訛「姨妹」,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三]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此字。
[三四]庾左丞孫見遭族父喪 「見」北宋本作「兒」。
[三五]余答以爲當服 「余」原訛「徐」,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六]及臨至親之喪 「及」原訛「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七]豈損父祖之尊乎 王吴本、殿本、局本竄改作「豈損所尊之服乎」,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三八]自謂姨服 傅校本、明刻本作「自爲姨服」,王吴本、殿本作「自爲姨弟服」,局本作「自爲姨不服」,今據北宋本、明抄本改正。
[三九]怒而笞之 全晉文卷一三一作「恕而容之」,蓋嚴可均臆改,失徐衆原意。
[四0]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字。
[四一]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字。
[四二]自天子通於大夫皆然 「通」原作「達」,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三]愚謂庶子不得如禮服其私親者 王吴本、殿本、局本在「庶子」下妄增「之妻」,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四四]此則厭於承統 「統」原作「重」,據北宋本改。
[四五]故爲所生服止緦麻 「服止」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四六]皇后齊縗周按禮有從輕而服重 「周按」原誤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正。
[四七]亦當緦也 「緦」下原有「麻」,後人臆增,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通典卷第九十六
禮五十六 沿革五十六 凶禮十八
總論爲人後議 夫爲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 出後者卻還爲本父服及追服所後父議 出後者爲本父母服議 出後子爲本親服議 出後子爲本庶祖母服議 父爲高祖持重子當何服議 爲庶子後爲庶祖母服議 所後之母見出服議 爲族曾祖後服議
總論爲人後議周 漢 魏 晉
周制,爲人後者。子夏曰:「何如而可爲之後?同宗則可爲之後。何如而可以爲人後?支子可也。」又曰:「爲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爲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筭焉』,[一]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嫡子不得後大宗也。」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者,近政化也。太祖,始封君也。始祖,感神靈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二]及始祖之所自出,謂祭天南郊也。上猶遠也,下猶近也。收族者,謂別親疏、序昭穆也。大傳曰:「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代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漢石渠議:「大宗無後,族無庶子,己有一嫡子,當絕父祀以後大宗不?戴聖云:『大宗不可絕。言嫡子不爲後者,不得先庶耳。族無庶子,則當絕父以後大宗。』聞人通漢云:『大宗有絕,子不絕其父。』宣帝制曰:『聖議是也。』」
魏劉德問以:[三]『爲人後者,支子可也,長子不以爲後。同宗無支子,唯有長子,長子不後人則大宗絕,後則違禮,如之何?」田瓊答曰:「以長子後大宗,則成宗子。禮,諸父無後,祭於宗家,後以其庶子還承其父。」[四]
晉范汪祭典云:「廢小宗昭穆不亂,廢大宗昭穆亂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豈得不廢小宗以繼大宗乎!漢家求三代之後弗得,此不立大宗之過也。豈不以宗子廢絕,圖籍莫紀。若常有宗主,雖喪亂,要有存理。或可分布掌錄,或可藏之於名山,設不盡在,[五]決不盡失。且同姓百代不婚,周道也。而姓自變易,何由得知。一己不知,[六]或容有得婚者,此大違先王之典,而傷自然之理。由此言之,宗子之重於天下久矣。」
汪子甯以爲:「父母生之,續莫大焉。三千之罪,無後爲重。夫立大宗,所以銓序昭穆,彌綸百代,繼之以姓而弗別,[七]綴之以食而弗殊。禮盡於此,義誠重矣。方之祖考,於斯爲薄。若令捨重適輕,違親就疏,[八]則是生不敬養,沒不敬享,生人之本不盡,孝子之事靡終,非所以通人子之情,爲經代之典。夫嫡子存則奉養有主,嫡子亡則烝嘗靡寄,是以支子有出後之義,而無廢嫡之文。故嫡子不得後大宗,但云以支子繼大宗,則義已暢矣。不應復云嫡子不得繼大宗,此乃小宗不可絕之明文也。若無大宗,唯不得收族耳。小宗之家,各統昭穆,何必亂乎!」
汪又曰:「大宗者,人之本也,尊之統也。人不可以無其本,所以立大宗也。上理祖禰,尊尊之道著矣;下理子孫,親親之義明矣;旁理昆弟,天倫之理達矣。存則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導以德行,別以禮義;沒則禘祭太祖,陳其親疏,殤與無服,莫不咸在。此則孝子之事終矣,立人之道竭矣。小宗之家,五代則遷,安知始祖之所從出,宗祀之所由來?敬宗所以尊祖禰,不爲重乎。然要當以穆繼昭。既明大宗不可以絕,則支子當有繼祖,是無父者矣。」
夫爲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晉 宋晉賀循云:「其夫爲祖、曾祖、高祖後者,妻從服如舅姑。」[九]齊縗周也。
孔瑚問虞喜曰:「假使玄孫爲後,玄孫之婦從服周;曾孫之婦尚存,纔緦麻。近輕遠重,情實有疑。」虞喜答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又,若爲宗子母服,則不服宗子婦。以此推玄孫爲後,若其母尚存,玄孫之婦猶爲庶,不得傳重;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
宋庾蔚之謂:「舅沒則姑老,是授祭事於子婦。至於祖服,自以姑爲嫡,所謂有嫡婦無嫡孫婦也。祖以嫡統唯一,故子婦尚存,其孫婦以下未得爲嫡,猶以庶服之。孫婦及曾玄孫婦,自隨夫服祖降一等,故宜周也。」
出後者卻還爲本父服及追服所後父議晉 宋
晉或問許猛云:「爲人後時有昆弟,後昆弟亡,無後,當得還否?若得還,爲主否?」猛答云:「喪服傳曰:『何如而可以爲人後?支子可也。嫡子不得後大宗。』然大宗雖重,[一0]猶不奪己之正以後之也。推此而論,小宗無支子,則大宗自絕矣。子不絕父之後。本家無嗣,於義得還,出後者還本追服。」
或曰:「甲有子景,後叔父乙。甲死,景以降服周。涉數年,乙之妻又亡,景服父在爲母之服。今叔父自有子,景既還本,當追報甲三年服否?[一一]若遂即吉,則終身無斬縗之服。」
博士曹述初議曰:「禮,大宗無子,族人以支子後之。不爲小宗立後,明棄親即疏。叔非大宗,又年尚少,自可有子。甲以景後,非禮也。子從父此命,不得爲孝。父亡則周,叔妻死,制母服,於義謬也。今歸本,宜制重,以全父子之道。」
或難曹曰:「禮,日月過而後聞喪,則有稅服。當聞喪之日,哀情與始遭喪同。是以聞喪或在數十年後,猶追服重。甲死,景即知喪,哀情已敍爲出後降周者服制耳。三年之喪,稱情而立文。[一二]父喪積年,哀戚久除,今更制重,[一三]是服非稱情之義。若依稅服,失其類矣。且子爲父,不過再周。景嘗爲甲已服周矣,今復制重,是子爲父服三周也。豈禮意乎?」
答曰:「景於禮無後乙之義,景既不得成重制於乙,又闕父子之道,人子之情,豈得無追遠之至戚乎?就使情輕,於日月已過而後聞喪,服父之禮,寧可便廢?今以哀戚久除方制重服爲難,過矣。父之於子,兼尊親之至重,禮制斬縗三年,明其兼重也。齊縗周服,非所以崇尊親之至重。景雖嘗爲甲服周,豈禮也哉,而數以爲父三周乎!」
或難曰:「禮,婦人有父喪未練,而夫家遣之,則爲父服三年;既練而見遣,則已。猶如爲人後者,亦爲所後斬縗三年,爲父服周。服制既同,則義可相准。若甲死未練而景歸,則應爲三年。今喪已久,於禮不應追服。」
答曰:「禮,婦人適人,則降父服周。爲夫三年,既練而見遣,父服除矣。重制已成於夫,故雖及父母之家,父亡不得復爲父服三年,不二斬之義也。婦人於禮,得成其重制於夫。景於禮無後乙之義,雖甲喪久除,而景歸,既已不得成重於乙,今又不爲甲追制重服,是景爲人子終無服父之道也。」
張湛謂曹曰:「禮所稱爲人後,後大宗,所以承正統。若非大宗之主,所繼非正統之重,無相後之義。今乙雖無子,於禮不應取後於甲。甲之命景,景之從甲,皆爲違禮。若如前議,則兄弟以子相養者,代代有之,此輩甚衆,時無譏議。蓋同繫一祖,兄弟所生,猶如己子,非犯禮違義故也。雖非禮之正義,亦是一代成制,由來故事,豈可以甲命獨爲非禮,景從便爲失道。此之得失,自當與代人共之耳。今所疑於景既當持服與不,議者以爲景歸宜制重。引稅服爲例,恐非明證。夫稅服者,自謂日月已過而後聞喪,聞喪之日,即初死之時,爲制服之始。今月數得全,哀情得敍,爲人後者,父終則盡心極哀,但逼於所後,抑情降服,以尊父命。及其還歸,論喪則已積年,即事則必有降殺,而方復追,所謂不稱情者矣。過時而不知喪,則是平吉之人;既初聞之,則同於始死。與喪過而歸,何得爲例!若謂景既不得全重制於乙,又闕子道於甲,故更服重,即所謂全父子之道,猶非稅服乎。」又設難云:「婦人父喪,既練而見遣,爲父服周,以準爲人後者,既還所生,父喪已久,於禮不追,此議何疑?」
答曰:「正以婦人得成制於夫,景不得成重制於乙。今景於禮,誠無後乙之義。然據受父命爲人子,與婦人出適者,皆爲本親降服一等,爲所後及夫制服三年,其義正同也。今以婦人既練見遣,重制已成於夫,故不爲父三年。今謂景本不應爲乙後,然景既奉命爲乙子,則許其降本親之服,及其喪過而歸,則重制成於所後矣。若不服重制其本親,乃豈可終身無斬縗之服?直是率懷而言,無所依據耳。」
又范甯問孔德澤云:「甲無子,取其族子乙爲後。所生父沒,降服周。甲晚自生子,乙歸本家。後甲終,乙當有服否?若服,[一四]當制何服?」孔答曰:「代人行之,似當無服。繼母嘗爲母子,既出服周。推此粗可相況。」
范又難:「必當有服,未辨服之定準。云繼母既出服周,此禮所出爲分明釋耳。」[一五]孔又答云:「繼母出爲服周,是父沒而嫁,賀循要記亦謂之出。當以舍此適彼,不獨在嫁,可以意領,故不必繼於本也。」
江熙難范云:「往因禮親,反因禮疏,何嫌頓盡乎?未若相遺於江湖,既還,宜各反服也。」
宋庾蔚之云:「嘗爲父子,愛敬兼加,豈得事改,便同疏族?方之繼母嫁,於情爲安。」
出後者爲本父母服議晉[一六]
晉王冀按:「喪服云:『爲人後者爲其父母,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按經傳爲人後者,固自降其親也。所以降其親者,己受重於大宗,必爲所後之父服斬故也。制其體例,若受重於大宗,而不爲所後之父服斬,則自非經所謂爲人後者之義也。凡既受命出爲人後,而不爲所後之父制服,固非禮也。還爲其親斬,亦非禮也。均其失,寧居過重,無居過輕。夫恩由義厭,情爲禮黜,是以五服之疏屬,有相爲重者矣;天性之父子,有相爲輕者矣。屈伸進退,有自來也。今奉義則己不爲所後之父服,崇恩復不成所生之喪,二者並闕,未知其詳,將何所居。且傳敍經意,但爲既後大宗,無二斬之道,非不斬之制也。談者不疑爲後而不爲所後制服爲非禮,乃謂反服其親爲傷教,斯蓋惑之大者也。若不服所後之父,復抑其反崇本恩,則是凡爲後之子,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一七]愚謂爲後之子及所後服重,則宜如禮降其所生。若不及爲所後制服,則宜還爲其親服斬。考之義例,即之人心,[一八]在可通矣。」
出後子爲本親服議晉 宋
晉武帝太康中,尚書令史遂殷表云:「父翔,少繼叔父榮。榮早終,不及持重。今祖母姜亡,主者以翔後榮,從出降之制,斷殷爲大功,[一九]假二十日。愚以爲翔既不及榮持重服,雖名戶別繼,奉養姜故如親子,便依降例,情制爲輕。且殷是翔之嫡子,應爲姜之嫡孫。乞得依令,遣寧去職。」尚書奏:「禮無不及還重之制,翔自應降姜,殷無緣還重。」詔可。
賀循爲後服議:[二0]「按喪服制曰,爲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二一]於所爲後之子兄弟若子。[二二]時人論者,多以爲後者子孫,皆計本親而降。意所不安。或曰:『嫡子不爲人後者,宜謂己嫡不以出後,當以支子耳,無明於後者之子見舍本親,何以言不得爲人後邪?』答曰:『五服之術,[二三]其屬有六。一去本繫,以名爲正。名正則男女有別,上下不悖。若假之以號者則輕其權,定之以名者則尊其統。故曰有嫡子者無嫡孫。何爲言無?正以不得名之。不得名之則卑其服,若得名之則重其制。此之有無尊卑之宜,則是彼之後者嫡庶之例也。至於庶子爲後,稱名不言孝,爲墠而祭,以其尚有貳志,不專故也。其子則定名而處廟,以爲彼情可制,此義宜惇故也。豈非顧本有已,復統有節哉!』或曰:『所後在五服之外,父制周年,而己無服,疏親戚之恩,非先聖之意也。』[二四]答曰:『何爲其然?禮有節權,恩義相顧,爲所生無絕道,其餘皆宜權制也。夫初出後者,離至親之側,爲別宗之冑,闕晨昏之歡,廢終養之道,顧復之恩靡報,罔極之情莫伸,義雖從於爲後,恩實降於本親,故有一降之差。若能專心所繼,後者之子,上有所承,於今爲同財之密,顧本有異門之疏。若以父服輒當後者,[二五]至於生不及祖父母諸昆弟,父有重制,而己無服,又出母齊縗而杖,其子又不從服。今出後者於父母乃爲不杖之周,恐其子不得反重也。禮失於煩,故約以取通,是以後者之子,出母之孫,其禮闕而不載。生在他邦,父稅己不,其義幽而必彰,[二六]既以不疑父之出母,何獨遲遲別宗之祖邪?[二七]服之所降,其品有四: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爲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四降之名,同止一身。出者之子,豈當獨以爲傳代稱乎?生長於外,不得言出,猶繼父未嘗同居,不爲異也。又父報出子,誠是疏己稠彼。子以父爲旁尊,則知所天在此。初出情重,故不奪其親而與其降;承出之後,義漸輕疏而絕其恩。絕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則所後親,所後親則祭祀敬,祭祀敬則宗廟嚴,宗廟嚴則社稷重,重社稷以尊百姓,齊一身以肅家道:此殆聖人之意也。』」
宋崔凱喪服駮云:「代人或有出後大宗者,還爲其祖父母周,與女子子出適不降其祖同義。凱以爲女子出適人,有歸宗之義,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爲父後者。今出後大宗,大宗,尊之統,收族者也,故族人尊之,百代不遷,其父母報之周,所謂尊祖故敬宗也。」
又曰:「持重於大宗,降其小宗。降其小宗,還當爲其祖父母大功耳。」
又云:「代人有出爲大宗後,還爲其父母周,其子從服大功者。凱以爲經文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周,[二八]爲其兄弟降一等,此指謂後者身也。不及其子,則當以其父所後之家,還計其親疏爲服紀耳。按晉劉智釋疑:『或問:「禮爲人後者,爲當唯出子一身還本親也?」魯國孔正陽等議,以「爲人後者,服所後之親若子,爲其本親降一等。不言代降一等者,以其至其子以義斷,[二九]不復還本親故也。禮云若子者,則於本父母不若子矣」。』劉智又按:『禮爲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此出子及其子孫皆爲人後者也。甲無後,故乙爲之後。乙之子孫,皆去其親,往爲甲後,皆當稱爲人後,服本親不傷於後者。若子,則其孫亦然矣。[三0]本親有自然之恩,降一等,足以明所後者爲重,無緣乃絕之矣。』儒林掾謝襲稱:『學士張襜之從祖母丁喪亡,[三一]本是親祖母,亡父出後,求詳禮典。輒敕助教陳福籤,[三二]當諸出爲人後者,還服本親,皆降一等,自爲後者之身。文無後者之子追服大功。[三三]如福議,則襜之不應廢業。』王彪之答:『如所白,則族人後大宗者,出後者子,於父祖無服。孫不服祖,於情不安,是以諸儒之說義旨,總謂爲人後者雖在五服之外,皆降本親一等,無孫不服本祖之條。按記云:「夫爲人後,其妻爲舅姑大功。」鄭玄云:「不二降也。」其妻於舅姑義服,猶不二降,況其子孫,骨肉至親,便當無服乎!禮疑則重,義例亦明。如禮之例,諸出後者及子孫,還服本親,於所後者有服與無服,皆同降一等。謂襜之當服大功。』」
出後子爲本庶祖母服議晉 宋
晉劉氏問曰:「弟子遭所生母艱,弟子有兒出後伯父承嫡,當心喪三月否?」徐邈答曰:「庶祖母服,禮無正條。往年臨川王服太妃,已爲成制。今出後承嫡者,當依爲人後降本親一等,宜制大功九月。」
宋庾蔚之謂:「庶子爲父後,不得服其所生,以服廢祭故也。已出伯父,即爲祖嫡,何由得服父之所生乎?」
父爲高祖持重子當何服議晉[三四]
晉徐農人問殷仲堪曰:「禮,服高祖父母齊縗三月。若其父承重者,爲當服一周?[三五]爲故自服其本服邪?若服其本服,不以父重而增者,假如玄孫持高祖重,玄孫之子來孫本都無服,父服三年而子吉服,懼非喪紀差降之義。[三六]若來孫本無服而今有服,則曾玄孫宜以父承重而加也。進退迷惑,不知所行。」
殷答曰:「祖父在而祖母沒,則父服厭周。祖父後亡,則父服三年,而孫之服一定無變,是知孫之於祖,自有正服,不以父服爲升降。又疑玄孫承重,來孫無變。按禮記有子姓之服,[三七]苟恩盡親畢,縞冠玄武,非爲無變矣。」
徐又問曰:「父在爲母,雖服以周斷,至練禫廬杖,大制無虧,故孫得遂其本服。若父出後,降祖在不杖周,則孫不得同父之服明矣。若父還反重,又當從父升亦明矣。如此,升降由父,不得恆自定也。未有斬服不異至親,而子正制三月之外,或都無服者也。他人同爨,而爲之緦。縞冠玄武,微厠吉飾,求之五服,故爲無變。他人之不若,此所大惑也。」
殷又答曰:「父在爲母,先王明義,屈之以周服,而情未有異也。哀親故寢苫枕草,[三八]毀瘠,杖而後起,創巨痛深,弗可頓奪,故漸之以祥練,申之以禫月。此蓋有由。不變其本則降矣,子有降而孫得遂,仲堪所謂不隨父升降者也。」
爲庶子後爲庶祖母服議晉 宋
晉王冀答劉系之問云:「凡不繼大宗而立後,及爲後而不爲所後制服,皆非禮也。然據已爲後,則不得不從爲後之制。若庶子立後,不繼祖宗,己服無重可傳,亦有居而不服;[三九]庶子若先受重可傳,亦何居而不服。[四0]庶子若先受重承事,則制有疑,謂當與庶祖母同。」
宋庾蔚之謂:「所後父若承祖後,則己不得服庶祖母也。父不承重,己得爲庶祖母一周。庶無傳祭,故不三年也。」
所後之母見出服議晉[四一]
晉步熊問許猛曰:「爲人後而所後之母見出,當何服?」猛曰:「爲人後者若子,繼母言如母。夫言『若』『如』者,明其制如親,其情則異也。繼母如母,則異於親子矣。」
爲族曾祖後服議[四二]晉 宋
晉何琦議以爲:「卿士之家別宗無後,宗緒不可絕,若昆弟以孫若曾孫後之,理宜然也。禮緣事而興,不應拘常以爲礙也。魏之宗聖,遠繼宣尼;琦從父以孫紹族祖;荀顗無子,以兄孫爲嗣:此成比也。」
宋庾蔚之謂:「閒代取後,禮未之聞。宗聖,時王所命,以尊先聖,本不計數,恐不得引以爲比也。」[四三]
校勘記[一] 父母何筭焉 「筭」原訛「等」,據儀禮喪服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 自由也 「由」原訛「出」,據諸本改。
[三] 劉德 「德」原訛「得」,據北宋本改。
[四] 後以其庶子還承其父 「後」王吴本作「復」,全三國文亦作「復」。
[五] 設不盡在 「在」原作「存」,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 一己不知 「一己」原作「夫既」,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 繼之以姓而弗別 「繼」原作「繫」,據北宋本改。
[八] 違親就疏 「違」原訛「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 妻從服如舅姑 北宋本、傅校本「妻」上有「爲」,蓋衍文。
[一0]然大宗雖重 「然」原訛「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一]當追報甲三年服否 「報」原作「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二]三年之喪稱情而立文 「文」原訛「聞」,據禮記三年問改。
[一三]今更制重 「今」原訛「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四]若服 「若」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荅」。
[一五]此禮所出爲分明釋耳 「禮」原作「理」,據北宋本改。
[一六]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無此字。
[一七]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 「理」原訛「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八]即之人心 「之」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知」。
[一九]斷殷爲大功 「斷」原訛「繼」,據北宋本改。
[二0]爲後服議 「服」原訛「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一]爲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 「於」原訛「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二二]於所爲後之子兄弟若子 上「子」疑爲衍文。
[二三]五服之術 「術」原作「制」,據北宋本改。
[二四]非先聖之意也 「聖」原訛「賢」,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五]若以父服輒當後者 「後」疑「從」之形訛。
[二六]父稅己不其義幽而必彰 「父稅己不」原誤倒作「父己不稅」,「必」原訛「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改。
[二七]何獨遲遲別宗之祖邪 下「遲」原作「疑」,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八]凱以爲經文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周 上「爲」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二九]以其至其子以義斷 上「其」原作「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0]則其孫亦然矣 「孫」原訛「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一]從祖母丁喪亡 原脫「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三二]輒敕助教陳福籤 「籤」原訛「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籤猶牒也。
[三三]文無後者之子追服大功 「無」下原有「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三四]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字。
[三五]爲當服一周 原無「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三六]懼非喪紀差降之義 「懼」原作「俱」,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七]有子姓之服 「姓」原訛「姪」,據禮記玉藻訂正。
[三八]哀親故寢苫枕草 「草」原作「凷」,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九]亦有居而不服 「有」原作「何」,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四0]庶子若先受重可傳亦何居而不服 此十四字原脫,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增補。
[四一]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字。
[四二]爲族曾祖後服議 原脫「族」,卷四0禮典目錄及本卷卷首目錄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均有「族」字,今據補。
[四三]恐不得引以爲比也 原脫「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通典卷第九十七
禮五十七 沿革五十七 凶禮十九
並有父母之喪及練日居廬堊室議 父未殯而祖亡服議 父喪內祖亡作二主立二廬議 居重喪遭輕喪易服議變除附 長殤中殤變三年之葛議 居親喪既殯遭兄弟喪及聞外喪議 居親喪除旁親服議 婦人有夫喪而母亡服議 居所後父喪有本親喪服議 有祖喪而父亡服議 祖先亡父後卒而祖母亡服議 爲祖母持重既葬而母亡服議 既練爲人後服所後父服議 兼親服議
並有父母之喪及練日居廬堊室議周 晉 宋
周制,曾子問曰:「並有喪如之何?何先何後?」並謂父母若親同者同月死也。[一]孔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先重而後輕,禮也。自啟及葬不奠,不奠,務於當葬者也。行葬不哀次。不哀次,輕於在殯者。反葬奠,而後辭於賓,遂修葬事。辭於賓,謂告將葬啟期也。其虞也,先重而後輕,禮也。」
晉杜元凱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後父,皆服斬縗。其虞祔,先父後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已葬而母卒,則服母之服;至虞訖,反服父之服;既練,則服母之服;喪可除則服父之服以除之,訖而服母之服。」
賀循云:「父之喪服未竟,又遭母喪,當父服應竟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喪之禮,卒事,反母之喪服也。」
又荀訥答問云:「代人有向曙毀廬作堊室,祭畢,居堊室見客者。或有於廬前設位。謂今可於廬前設位,著練服,事畢,服母服居廬。」
庾氏問徐廣曰:「母喪已小祥而父亡,未葬,至母十三月,當伸服三年,猶厭屈而祥邪?」答曰:「按賀循云:『父未殯而祖亡,承嫡猶周,此不忍變父在也。』故自用父在服母之禮,靈筵不得終三年也。禮云:『三年之喪既葬,乃爲前喪練祥。』則猶須後喪葬訖,乃得爲前喪變服練祥也。」
宋庾蔚之謂:「前喪既周,應毀廬爲堊室,而後喪猶應居廬。古者受弔於庭階,廬堊室自是寢處之所。今雖以廬堊室爲喪位,然自異於縗絰矣。母喪既練而父亡,爲母伸服。乃問劉表諸儒及泰始制,皆云:『父亡未殯而祖亡,承祖嫡者不敢服祖重,爲不忍變於父在也。況父在之日,母久已亡,寧可以父亡而變之乎!』意謂立服之旨,皆定於始制之日。女子大功之末可嫁,既嫁,必不可五月而除其服;男子在周服之內,出爲族人後,亦不可九月而除矣。父爲大夫,子爲父後,降伯叔父大功,或已兩三月日而父亡,[二]寧可得伸服周乎?是知凡服皆以始制爲斷,唯有婦人於夫氏之親,被遣義絕,出則除之。」
父未殯而祖亡服議晉 宋
晉虞喜按:「賀循喪服記云:『父死未殯而祖父死,服祖以周;既殯而祖父死,則三年。[三]此謂嫡子爲父後者也。父未殯服祖以周者,父屍尚在,人子之義,未可以代重也。』喜以爲三禮無有此條,殆是脫失。祖父正統,非爲旁親。若父死未殯,服祖但周,則祖無倚廬,傳重在誰?假使祖爲國君,己爲嫡孫,祖歿己嗣,此受封於祖,祖之羣臣服祖三年,而己爲嫡孫,則服一周,齊縗送葬,斬杖無主,雖云屍在未忍,如大父何!」大父,祖也。
宋庾蔚之謂:「禮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故君薨未斂,入門,升自阼階,明以生奉之也。父亡未殯,同之平存,[四]是父爲傳重正主,己攝行事,事無所闕。虞喜何謂無倚廬乎?孝子之所寢處,不關於主,闕之何嫌?若祖爲國君,五屬皆斬,則孫無獨周之義。按賀循所記,謂大夫士也。」
父喪內祖亡作二主立二廬議晉 宋
晉韓伯爲殷靈符問或人,答云:「昔亡伯喪未除,而祖母見背,從兄不廢父喪主,而爲祖母居廬。郄太尉來弔,不以爲非禮也。」
宋庾蔚之謂:「父喪內祖又亡,則應兼主二喪。今代以廬爲受弔之處,則立二廬是也。人爲父喪來弔,則往父廬之所;若爲祖喪來弔,則往祖廬之所。」
居重喪遭輕喪易服議變除附○周 晉 宋
周制,閒傳云:「斬縗之喪,既虞卒哭,遭齊縗之喪,輕者包,重者特。說所以易輕者之義也。既虞卒哭,謂齊縗可易斬服之節也。輕者可施於卑,服齊縗之麻以包斬縗之葛,謂男子帶、婦人絰也。重者宜主於尊,謂男子之絰,婦人之帶,特其葛不變之也。言包特者,明於卑者可以兩施,而尊者不可貳也。吴射慈云:「斬縗,既葬,縗裳六升,男子絰帶悉易以葛。婦人易首絰以葛,腰帶故麻也,但就五分去一分,殺小之耳。仍遭母及伯叔昆弟齊縗之喪,其爲母,更以四升布爲腰帶,謂之包,言以包斬縗帶也;絰斬縗之葛絰,謂之重者,主於尊也。婦人易首絰以麻,亦謂之包;帶斬縗之麻帶,謂之特。周喪既葬,服上服六升之縗裳,男子帶上服之葛帶,婦人絰上服之葛絰也。」齊縗之喪,既虞卒哭,遭大功之喪,麻葛兼服之。此言大功可易齊縗周服之節也。兼猶兩也。不言包特而言兩者,包特著其義,兼者明有絰有帶耳。不言重者,三年之喪既練,或無絰,或無帶。言重者,以明今皆有,周以下固皆有矣。[五]兩者有麻有葛耳,葛者亦特其重,麻者亦包其輕也。服重者則易輕者也。」服重者,謂特之也。則者,則男子與婦人也。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帶,婦人反其故葛絰。其上服除,則固自受以下服之受矣。吴射慈云:「齊縗之喪,既虞卒哭,遭大功之喪,麻葛兼服之。齊縗既葬,爲母七升正服縗,八升絰帶,悉葛。婦人首絰以葛,腰帶故麻也,亦就五分去一,殺小之耳。又遭大功之喪,更制大功之喪縗裳,男子以麻爲腰帶,[六]絰周之葛絰。婦人易首絰以麻,帶周之葛帶。大功既葬,亦服其功縗,男子婦人悉反著周喪既葬之絰帶也。」服問云:「三年之喪既練矣,有周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周之絰,服其功縗。帶其故葛帶者,三年既練,周既葬,差相似也。絰周之葛絰,三年既練,首絰除矣。爲父既練,縗七升;母既葬,縗八升。凡齊縗既葬,縗或八升,[七]或九升。服其功縗,服其麤者也。吴射慈云:「三年之喪既練矣,有周之喪,既葬,則帶其故葛帶,絰周之絰,服其功縗,謂三年既練縗七升,男子首絰、婦人麻帶俱已除矣,又遭周喪,更制周縗裳,絰帶悉麻。周喪既葬,爲母縗七升,[八]正服縗八升,義服縗九升,謂之功縗。男子帶練之葛,絰周之麻,謂既葬之麻也。其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三年之喪既練矣,有大功之喪,服其功縗絰帶如周。大功之麻,變三年之練葛。周既葬之葛帶,小於練之葛帶。又當有絰,亦反服其故葛帶,絰周之絰。差降之宜也。此雖變麻服葛,大小同耳。亦服其功縗。凡三年之喪既練,始遭齊縗大功之喪,絰帶皆麻也。小功無變也。無所變於大功齊斬之服,不用輕累重也。無所變於大功以上之服。[九]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
有本,謂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澡麻斷本也。閒傳云:「既練,遭大功之喪,麻葛重。此言大功可易斬服之節也。斬縗已練,男子除絰而帶獨存,婦人除帶而絰獨存,謂之單。遭大功之喪,男子有麻絰,婦人有麻帶。又皆易其輕者以麻,謂之重麻。既虞卒哭,男子帶其故葛帶,絰周之葛絰,婦人絰其故葛絰,帶周之葛帶,謂之重葛也。吴射慈云:「既練,遭大功喪,麻葛重者既練,男子有葛帶,婦人有葛絰,男子首絰,婦人麻帶,俱已除矣,又遭大功之喪,亦更制縗裳,絰帶皆麻,謂之重麻。大功既葬,還服練縗,男子帶練之葛帶,絰周之葛絰;其婦人絰其練葛絰,帶周之葛帶,謂之重葛。檀弓曰『婦人不葛帶』,謂齊斬之婦人也。今此帶周之葛帶者,大功既葬,婦人得葛帶。不服大功之葛帶而帶周之葛帶者,斬縗既練,婦人除葛絰,大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若帶大功之葛帶,裁大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非絰帶五分去一之差也,故帶周之葛帶。周之葛帶,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與練首絰差之宜也。男子不絰大功葛絰而絰周之葛絰者,亦以非練帶之差也。」雜記云:「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謂既練而遭大功之喪者也。練,除首絰腰絰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言練冠易麻,互言耳。唯杖屨不易,言其餘皆易也。屨不易者,練與大功俱用繩耳。服問云:[一0]「既練,遇麻斷本者,謂小功以下也。於免絰之,既免去絰,每可以絰必絰,既絰則去之。雖無變,緣練無首絰,於有事則免絰如其倫。免無不絰,絰有不免。其無事則自若練服矣。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因其初葛帶。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以有本爲稅。」稅亦變易也。小功以下之麻雖與上葛同,猶不變也,此要其麻有本者乃變上耳。閒傳云:「除服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一一]易服謂爲後喪所變也。雜記云:「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沒猶竟也。其除服謂祥祭之服也。卒事,既祭也。反喪服,服後死者之服也。如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言今之喪既服顈,乃爲前三年者變除而練祥祭也。此主謂先有父母之服,今又喪長子者也。其先有長子之服,今又喪父母,其禮亦然。然則言未沒喪者,[一二]已練祥矣。顈,草名也。無葛之鄉,去麻則用顈,乃爲前喪行練祥祭也。顈音苦迥反。[一三]
晉謝奉議曰:「夫孝子之處喪,服勤三年,不懈不怠,情思所主無不在。曾子問:『三年之喪可以弔乎?』孔子曰:『三年之喪練,不羣立,不旅行。君子禮以飾情,三年之喪而弔哭,不亦虛乎!』蓋以爲彼興哀,則不專於所重也。而禮云『卒哭既練,遭周大功之喪,皆隨所服而變』。代行喪者,咸從此制,竊有所恨。夫人子之道,天屬之恩,可謂重矣。終身之憂,非一朝可消,故有祥練而爲其極。夫以資於事父之道,在公,尚有奪私服之制,況兼愛敬之重而更屈於支屬乎!奔喪之禮,赴哭輒備其絰帶,歸於本宮,即反正服。於權宜兼通,庶可知無大過矣。」
宋崔凱云:「斬縗既練而遭大功之喪,則著大功之冠及麻。麻謂男子首絰,婦人腰絰也。又易其故既練之葛以麻,謂男子腰、婦人首也。大功之喪,既葬卒哭,男子復其練冠,帶周之葛帶。男子首絰,婦人腰絰,皆言周者,斬縗練,男子除首,婦人除腰,今大功之喪既葬,首腰皆當有絰,大功既葬之葛絰,則小功之絰也,大四寸六分,小,不可以居三年之喪,故皆絰周絰也。」
長殤中殤變三年之葛議周 宋
周制,服問曰:「殤長中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爲其無卒哭之稅。下殤則不。」謂大功之親爲殤在緦小功者也。閒傳曰:「斬縗之葛與齊縗之麻同,齊縗之葛與大功之麻同,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則兼服之。」此言有上服,既虞卒哭遭下服之差也。唯大功有變三年既練之服,小功以下則於上服皆無易焉。此言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主爲大功之殤長中言也。吴射慈曰:「謂大功之親爲殤在小功緦麻者,皆易練葛,著麻絰帶,以終殤之月數,而反三年之葛。謂若從父昆弟、絰、庶孫之長殤、中殤在小功,[一四]婦人爲夫叔父之長殤在小功、中殤在緦麻者也。[一五]此殤麻亦斷本。變三年之葛者,正親親也。下殤則不言,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