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庫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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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七 禮四十七 沿革四十七 凶禮九·喪制之五·祔祭

晉賀循云:「卒哭祭之明日,以其班祔於祖廟,各以昭穆之次,各有牲牢,所用卒哭。今無廟,其儀:於客堂設亡者祖坐,東向;又爲亡者坐於北,少退。平明持饌具設及主人之節,皆如卒哭儀。先向祖座拜,次向祔座拜,訖,西面南上伏哭。主人進酌祖座,祝曰:『曾孫某,敢用潔牲嘉薦於曾祖某君,以隮祔某君之孫某。』[七六]又酌亡者座,祝曰:『哀子某,夙興夜處不寧,敢用潔牲嘉薦,祔事於皇祖某君,適明祖某君,尚饗。』皆起再拜,伏哭盡哀,復各再拜,以次出。妻妾婦女以次向神座再拜訖,南向東上,異等少退,哭盡哀,各再拜還房。遂徹之。自祔之後,唯朔日月半殷奠而已,[七七]其饌如來時儀,即日徹之。」

宋崔凱云:「祔祭於祖廟,祭於祖父,以今亡者祔祀之也。[七八]以卒哭明日,其辭曰:『哀子某,敢用潔牲剛鬣普淖普薦醴酒,用薦祔事,適爾皇祖某甫以隮祔。』女子祔於祖姑,此皆於今亡者爲祖姑也。今代皆無廟堂,於客堂設其祖座,東面,今亡者在其北,[七九]亦東面而共此饌也。若祖父母生存,無亡祖可祔者,當中一以上祔高祖父母姑也。」

大唐

大唐元陵儀注:

祔廟前二日告遷,其禮如常告之儀。宗正起科申牒所由,祝文出祕書省。所由先備腰輿等并舁人。帝以三衞充,后以中官充。[八0]告訖,太祝先匱代祖神主,奉遷於西夾室埳中,鏁閉如式。次腰輿遷第三室神主,二主各一腰輿。凡主出則帝主先出,[八一]其入室則后主先入。入第二室;宮闈令捧后主先置於埳室,太祝捧帝主復置於埳室,俱東向。次遷第四室入第三室,次遷第五室入第四室,次遷第六室入第五室,次遷第七室入第六室,室有二后,昭成於前,[八二]肅明於後。次遷第八室入第七室,次遷第九室入第八室,皆如上儀。入埳室各鏁閉訖,[八三]次所司移幄帳等物,依次各遷入本室訖,其九室應緣幄帳、香案、斧扆、席褥等所司先造,其日陳設於室中。其代祖室舊帳幄等物,並移於西夾室中,虛設鏁閉如式。

將遷代宗睿文孝武皇帝,所司先擇日,奏定,散下所由,各供其職。應用法駕鹵簿,黃麾大仗,前一日陳設,及太廟四門量設方色兵仗如儀。[八四]將作監先清掃廟之內外。京兆府修路,從承天門向南至太府寺南街,向東入太廟三門,又向南,又向東至廟南門。宗正具祔饗料,差三公及應行事官齋戒,如常饗儀。其祝文具祔饗意,出祕書省。[八五]又申太極殿告靈座料如常式。[八六]其祝文出祕書省。太樂令設登歌於太廟殿上,[八七]並如常式。尚舍於廟南門道西設神主幄座,東向,幄內設牀、席、褥、黼扆、香案如式。內中尚先造栗木主并匱及趺,其制度並如常儀。[八八]祔前一日盛以箱,覆以帕,置於腰輿,詣廟南門幄帳中;太祝捧置於座上,乃下簾帷。內侍省量差中官侍衞。禮儀使奏請差題神主官,即以饗前一日,尚舍具香湯并題神主席褥;內中尚具浴神主盆并白羅巾、光漆、筆墨等詣於幄帳所。[八九]禮儀使與題神主官等,其日質明,詣幄下。太祝以香湯浴栗主,拭以羅巾。題栗主官盥洗,[九0]捧栗主就褥,[九一]題云『代宗睿文孝武皇帝神主』,墨書訖,以光漆重摸之,[九二]遂捧授;太祝受,詣帳座,置於匱中所,侍衞如式。[九三]

前一日,尚舍與西內使、計會、鴻臚除太極殿上白幕,[九四]並以吉幕代之。殿中省除版城。太僕進玉輅於承天門外,當中南向,及諸輦輅、羽儀、仗衞、繖扇陳列於玉輅前,[九五]左右金吾引駕,所由陳布如式。太常奏前一日之夕,嚴警於承天門外之南;皇城留守奏祔饗日質明,開朱雀門;大內留守與內檢校使奏開太極殿門、嘉德門、承天門。衞尉於太極殿門外廊下,量設文武百官次;又於太廟南門外,量設百官次於道東,如在太極殿庭儀。

先奏靈座祔之日,質明,宗正卿帥執饌齋郎,光祿卿帥太官良醞實罇俎籩豆并應行事官,皆祭服序列於左延明門以俟。至祭時,應行事官詣太極殿東階下,西向序立,典儀於太極殿庭布文武官、皇親、諸親位如常儀。俟祭官欲升殿行事時,通事舍人引文武百僚等常服入就位,[九六]禮生贊衆官再拜,在位者皆再拜。尚輦帥腰輿、香案、繖扇入詣殿庭階下,分東西立。侍從官攝侍中中書令以下,並列位於左右序立。太僕進玉輅於嘉德門外,當中南向。禮生引祭官等行告禮如常儀。告訖,宗正卿、光祿卿帥齋郎長祠徹饌。禮官引侍中升,尚輦帥腰輿升詣帳座前,其繖扇侍臣等夾於階間。[九七]侍中進跪於幄前,西向奏:『請降座升輿祔廟。』內侍捧几置輿上,太祝匱神主,捧置輿上几後,扶侍降自西階,繖扇侍臣夾引以出,自太極殿門中門出,在位文武百官及皇親、諸親等便從神輿而出。至嘉德門,分左右序立,神輿至玉輅後。侍中跪奏:『請降輿升輅。』內侍捧几置輅中,太祝捧匱升輅,其太祝便於輅中侍奉。千牛將軍夾輅而趨。出承天門五十步,侍中進,當輅前跪奏『請敕侍臣上馬』,侍臣等皆上馬,鼓吹振作。其文武百官等候玉輅出承天門,各逐便路先赴太廟南門次,以俟神輿。鹵簿至廟門西三門,鼓吹止,分左右以俟饗訖,退。[九八]其儀仗等並於廟南門分左右列位,俟饗禮畢,退。玉輅既發赴廟,尚舍收拆殿上帷幄及版城等,[九九]應合收者,與內檢校使、計會處置。[一00]西宮內人縗裳,[一0一]其日並焚之。

其日,太廟祔饗應緣齋戒齋官、陳設罇彝酒醴坫爵、省牲告潔、進署祝版、陳設樂器,並如東饗常儀。[一0二]玉輅將至廟西門,尚舍奉御設奉謁褥位於廟庭橫階南,[一0三]當中北向。奉禮郎於廟南門外稍南,設文武百官及皇親諸親位,如太極殿庭之儀,又於廟庭橫階南,設文武百官及皇親諸親位,亦準此。其六品以下非常參官,並列位於廟南門外。通事舍人引文武百官、皇親諸親等,[一0四]常服就南門外位。禮生引應饗官俱祭服立於廟東門外,北向西上位立。又禮生引禮儀使、御史以下執事官等先入,當中階,北向立於褥位之南。[一0五]禮生贊再拜,禮儀使、御史以下皆再拜訖,引自東階升,[一0六]各就位。次引司空入就位,再拜,行掃除訖,降復位。禮官與太祝自西第一室開埳室,捧神主匱,置於幄中近東,啟匱出神主,捧置於座几後趺上;次宮闈令入室,捧后主匱,置於幄中近西,啟匱出后主,置於座几後趺上。自第一室至第八室,皆如上儀。訖,並齋郎室長各於本室依儀出入,[一0七]須知次序。太祝退立於罇坫所,宮闈令退就階下執事位。

玉輅既至廟南門,迴輅南向。侍臣等序列於輅前。神輿入幄,則侍臣列於幄門外。尚輦帥腰輿進輅後,侍中跪奏『請降輅升輿詣幄座』。內侍捧几置輿上,太祝捧神主匱置輿上几後,遂舁詣幄座;內侍捧几置座上,東向,太祝捧匱置几後。訖,禮生於廟東門引行事官、太尉以下入就廟庭位,西向立。其殿上御史、禮官、太祝、樂官等,各逐便自東西階下相向序立,[一0八]候神主升殿,卻復階上位。[一0九]

侍中進於幄座前,跪奏『請降座升輿祔謁』。內侍捧几置輿上,太祝捧栗木神主匱置几後。禮官引入,通事舍人引文武百官、皇親、諸親自南門外,分左右從入,就東西班位立。神輿至廟門,繖扇分左右立於門外。神輿至廟庭褥位,侍中各退就本班。[一一0]其侍中未退。太祝捧匱跪置於褥,啟匱出神主,置於趺上。訖,侍中進於褥位西,北面跪奏稱『以今吉辰,代宗睿文孝武皇帝祔謁』。奏訖,俛伏,興,退。

少頃,侍中詣褥之西,東面跪奏『請升輿祔饗』。俛伏,興,退降就位本班。[一一一]太祝進跪於褥位,捧神主匱於輿。其匱蓋亦置輿上近後。腰輿既升,禮官奉引神輿,詣玄宗室,[一一二]太祝跪捧神主匱,置於東壁下祔位褥上西南,退立戶外。少頃,太祝進就褥跪,捧神主置於輿,奉引入第九室;至帷座前,內侍捧几置於座,如幄中別有几,其几留於腰輿而退。太祝捧神主置於曲几後趺上,以題處向北也。其匱置於几東近後。腰輿退於幄座之西近北,舁腰輿所由並降自東階,[一一三]由廟東門出。神主置座訖,禮生贊再拜,太尉以下及應在位官並再拜。

禮生詣太尉之左,白『有司謹具,請行事』。[一一四]登歌,奏永和之樂九成畢,禮生贊再拜,太尉以下及在位者皆再拜。禮生引太尉盥洗,執瓚升,詣從西第一室,酌鬱鬯,登歌作,太尉入室神座前,祼訖,奠瓚於饌席,俛伏,興,退出戶,北向再拜。次引詣第二室,次引詣第三室,以至第九室,皆如上儀。[一一五]訖,登歌止,引太尉降復位。太祝奠毛血之豆,禮生引司徒執俎入自正門。俎初入門,雍和之樂作;饌升階,樂止。禮生徹毛血之豆,降自東階以出。諸太祝取蕭蒿焚於鑪炭。饌升設訖,齋郎降自東階,由廟東門以出。禮生引太尉盥洗,執爵奏自第一室至第八室,各奏本室樂;至第九室,奏保大之樂。行饗禮亞獻終獻,並如常饗之儀。[一一六]訖,降復位。登歌作。太祝各入室徹豆,還罇所,登歌止。禮生唱賜胙,又唱再拜,衆官應在位者皆再拜。其三獻官不拜。永和之樂作,禮生又唱再拜,在位者皆再拜,樂一成止。禮生進太尉之左,白『禮畢』。禮生引饗官自東門出,通事舍人引在位羣官南門出。太祝入室,各匱神主納於埳室如常儀。禮官帥腰輿詣廟門南幄下,太祝捧桑木主并匱置於輿,遂自廟門南西偏門舁入,詣廟殿北簾下兩階之閒。[一一七]將作先具鍬钁穿坎,方深令可容木主匱,遂埋之而退。明日,百僚及皇親諸親詣延英門,進名奉慰如常儀。

其百官之制,如開元禮。若祔曾祖妣,則不告祖。若父在,不可遞遷祖、祖妣、先妣,宜於廟東北,別立一室藏其主,待後者同祔也。嫡殤者時享,皆祔食祖,別無祝文,亦不拜。設祔食之座於祖座之左,西向,獻一而已,[一一八]以其從祖祔食。祝辭末云「孫某祔食」。庶子不祔食,庶子之嫡祔如嫡殤。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七 禮四十七 沿革四十七 凶禮九·喪制之五·小祥變

小祥變周 大唐

周制,士喪,周而小祥。小祥,祭名。祥,吉也。筮日、筮尸、視濯,皆腰、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臨事去杖,敬也。濯謂溉祭器也。辭曰「薦此常事」。祝辭之異於虞祔者也。言常者,周而祭禮也。古文常爲祥。[一一九]周之喪,二年也。故周祭,禮也;周而除喪,道也。祭不爲除喪也。此謂練祭也。禮,正月存親,親亡至今而周,周則宜祭。周,天道一變,哀惻之情益衰,衰則宜除,不相爲也。十三月而練冠。又云:周之喪,十一月而練,自諸侯達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嚌之,衆賓兄弟皆啐之。嚌啐皆嘗也。嚌至齒,啐入口。既練,居外寢堊室,不與人居。君謀國政,大夫謀家事。始食菜果,飯素食。哭無時。外寢,中門之外,大門之內,壘墼爲之,[一二0]不塗塈,謂之堊室。哭無時者,不復朝夕哭也,或數日哀至而哭。戴德云:「哭時,隨其哀殺,五日十日可哭矣。」寢有席。練冠縓緣,腰絰不除,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所除服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婦人葛絰不葛帶。易服謂爲後喪所變也。婦人重帶,帶在下體之上,婦人重之,避男子也。其爲帶,猶五分絰去一耳。又云:練,練衣黃裏,縓緣,小祥練冠練中衣,以黃爲內。縓爲飾者,黃之色卑於纁。縓,纁之類也,明外除也。葛腰絰,繩屨,無絇,角瑱,瑱,充耳也。[一二一]吉時以玉,人君有瑱也。鹿裘衡長袪,衡當爲橫。袪謂褎緣袂口也。[一二二]練而爲裘,橫廣之,又長之,又爲袪,則先時狹短無袪可知也。袪,裼之可也。裼,表裘也。有袪而裼之,備飾也。玉藻曰:「麛裘青豻褎,絞衣以裼之。」鹿裘亦用絞衣也。

通典·~·卷八十七 禮四十七 沿革四十七 凶禮九·喪制之五·小祥變

大唐

大唐元陵儀注:「前二日,[一二三]內所司先具八升練布冠、縗裳、腰絰等,光祿卿具太牢饌,宗正進署祝版。前一日之夕,毀廬爲堊室,高七尺五寸,長丈二尺,[一二四]闊一丈,將作監句當。尚舍奉御設蒲席於室內,[一二五]內所由陳練冠於別次。其日,依時刻內所由先入,整拂几筵,薦香燭於靈前。內外及百僚俱服縗服,去杖,通事舍人引就位。侍中版奏『外辦』,皇帝服縗裳絰,去杖,近侍扶就位,西面哭,[一二六]內外在位者皆哭,十五舉聲。禮儀使奏請再拜,皇帝再拜,內外在位者皆再拜。近侍扶皇帝就次,所司以練布冠縗裳進內,服訖,內外及百僚各服其服。兩省五品以上及卿,御史大夫、中丞,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正員長官,準禮合除首絰,練八升而爲冠,[一二七]以六升布爲縗裳,今荊州布也。其幞頭及衫袴等,亦準此。藏其所換初服,[一二八]以俟山陵時卻服。通事舍人引百僚入就位,立定。近侍扶皇帝就位哭踊,內外百僚皆哭踊。光祿卿引饌升設於靈幄前,太祝以爵酌醴酒。禮儀使奏請止哭,內外俱止哭。太祝以酒爵授禮儀使,禮儀使受酒,跪進,皇帝受酒,跪奠於饌前,俛伏,興,少退。太祝持版,跪於饌前近南,北向讀祝版曰:『維年月日,子哀子嗣皇帝臣某,敢昭告於考大行皇帝,天禍所鍾,攀號無及,以日易月,奄及小祥,煩冤荼苦,觸緒縻潰。謹以一元大武、柔毛、剛鬣、明粢、薌合、薌萁、嘉蔬、嘉薦、醴齊,祗薦祥事,尚饗。』讀訖,禮儀使奏請再拜,皇帝哭踊再拜,內外在位者皆哭踊再拜。皇帝還次。通事舍人引羣官退。其奉慰如常儀。」其百官儀制具開元禮。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七 禮四十七 沿革四十七 凶禮九·喪制之五·大祥變

大祥變周 大唐

周制,自小祥又周而大祥,吉服而筮尸,祝曰「薦此祥事」。凡變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一二九]不以凶臨吉也。主人之除也,於夕爲期,朝服。祥因其故服。爲期,謂祭期也。朝服以期,至明日而祥祭,[一三0]亦朝服,始即吉,正祭服也。又曰:「祥而縞。」縞冠,素紕。[一三一]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祭猶縞冠,未純吉。既祭,乃服大祥素縞麻衣。大祥有醯醬,居復寢,[一三二]素縞麻衣。大祥除縗杖。禮,既祥,白屨無絇,[一三三]素冠縞纓。有子既祥,而絲屨組纓,[一三四]時譏其早也。有子,有若也。其祭時,尸酢主人,主人啐之,衆賓兄弟皆飲之可也。啐,嘗也。啐,入口也。凡侍祭喪者,告賓祭薦而不食。薦,脯醢也。吉祭,告賓祭薦,[一三五]賓既祭而食之。喪祭,賓不食之。

通典·~·卷八十七 禮四十七 沿革四十七 凶禮九·喪制之五·大祥變

大唐

大唐元陵儀注:「祭前二日,內所司先具大祥服,淺黑絁幞頭,[一三六]帽子,[一三七]巾子,大麻布衫,白皮腰帶,麻鞋。光祿卿具太牢饌,宗正進署祝版。前一日之夕,[一三八]將作除堊室,[一三九]內所由陳大祥服於別次。其日,未明,內所由先整拂几筵,薦香燭於靈幄前,內外百僚俱服縗裳,去杖。至傳點時,通事舍人各引入就位。侍中版奏『外辦』,皇帝服縗裳,去杖,近侍扶就位,西向哭踊,內外在位者皆哭踊,十五舉聲。禮儀使奏請再拜,皇帝再拜;贊者承傳內外在位者皆再拜。訖,禮儀使奏『請止哭就次變服』。奏訖,與禮官等趨出。[一四0]近侍扶皇帝就次,變大祥服。內外百僚皆就次,變服素服訖,黑絁幞頭,[一四一]腰帶,白衫,麻鞋。各入就位立定。近侍扶皇帝就位哭踊。禮官省饌,光祿卿引饌升設靈幄前,太祝五品以上供奉官一人攝。[一四二]執爵酌醴酒。禮儀使奉引皇帝稍進,詣饌前。禮儀使請止哭,內外俱止哭。太祝以酒授禮儀使,禮儀使受酒跪進,皇帝受酒,跪奠於饌前,俛伏,興,少退。太祝持版於饌南,北向讀祝文訖,禮儀使奏請再拜,皇帝哭踊再拜。贊者承傳內外在位者皆哭再拜,十五舉聲。禮儀使奏禮畢,與禮官等趨出。近侍扶皇帝還次。通事舍人引羣官序出太極門。[一四三]其奉慰如常儀。百僚奉慰訖,以素服詣延英門起居。」謹按:禮云「大祥素縞麻衣」。又云「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今所司具淺墨絁,此即古之綅冠也。按禮云「禫而綅」,黑經白緯曰綅,[一四四]則宜施之於禫。今於大祥服之,蓋從當時宜。其百官儀制,具開元禮。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七 禮四十七 沿革四十七 凶禮九·喪制之五·禫變

禫變周 大唐周制,士喪,既大祥,中月而禫。鄭玄曰:「中猶閒也。禫,祭名也。與大祥閒一月。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禫而纖,無所不佩。舊說纖冠者,綵纓也。無所不佩,紛帨之屬如平常也。黑經白緯曰纖。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是禫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一四五]猶未以某妃配,哀未忘也。少牢饋食禮曰:「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鬣,嘉薦普淖,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一四六]尚饗。」是月禫,徙月樂。言禫明月可以用樂。孟獻子禫,懸而不樂,比御而不入。可以御婦人矣,尚不復寢也。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孔子曰:「獻子加於人一等矣。」加猶踰也。周之喪,十五月而禫。此謂父在爲母。

大唐

大唐元陵儀注:「其日,百僚早集西內,入就位,侍中進辦,[一四七]並如大祥之儀。皇帝服大祥服,近侍扶就位哭,十五舉聲。禮儀使奏請再拜,皇帝再拜,贊者承傳百僚在位者皆再拜。禮儀使奏請就次變服,皇帝就次,除大祥服,服素服。細火麻衫,[一四八]腰帶,細麻鞋,黑絁幞頭,[一四九]巾子等。百僚趨入就位,立定。近侍扶皇帝入,[一五0]哭踊,內外百僚皆哭踊。禮官省饌,光祿卿引饌升,陳設酌奠,亦如大祥之儀。太祝讀祝文,祭訖,禮儀使奏請再拜,皇帝哭再拜,贊者承傳內外百僚皆哭再拜。訖,禮儀使奏禮畢,遂與禮官趨出。近侍扶皇帝還次。通事舍人引百僚序出至太極門外,進名奉慰訖,各服慘公服,便詣延英門起居。明日平明,皇帝改服慘吉服。淡淺黃衫,細黑絁幞頭,巾子,麻鞋,吉腰帶。伏準貞觀、永徽、開元故事,服此服至山陵事畢,則純吉服。其中間朔望視朝及大禮,並純吉服,百僚亦純吉服。自後朝謁如常儀。其百官慘公服,至山陵事畢,乃服常公服。」

今上初欲禫服終制,下詔曰:「朕聞禮貴緣情,因心展孝。高宗得說,其代予言。今朝有股肱,濟爲舟檝,出納惟允,足以保邦。況荼蓼在懷,日時猶淺,欲遂權奪,抑就公除,攀號痛心,實所未忍。朕將從禫服,以終喪紀,百辟卿士,宜悉哀懷。」禮儀使、吏部尚書顏真卿奏曰:「哀號在疚,開闢所無,誠懇尚違,庶僚增懼。伏見百辟並已釋除,事既合權,禮無獨異,不可以吉凶兼制,臣子殊儀。伏乞奉顧命之文,節因心之孝,順時即吉,屈己臨朝,則萬姓心安,四方事集。臣典司儀注,不敢輕移,犯冒宸嚴,無任懇迫。」

又下詔欲以素服練巾聽政,詔曰:「昔高宗諒陰三年,舜爲堯,禹爲舜,亦服喪三年,故禮曰『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是知罔極之恩,昊天難報。朕虔奉遺詔,又迫於羣議,將欲從吉,未忍割哀。其百僚宜以今月十七日釋服,朕以素服練巾,銜哀聽政。凡百在位,知朕意焉。」禮儀使又奏曰:「孝德動天,事踰前古,德音俯降,感咽載深。臣伏守遺詔,禮從易月,祥禫變除,儀注皆備。若陛下未忍即吉,更服練巾,則遺詔不得奉行,羣僚無以覲見。伏乞俯順人望,仰遵先旨,實大孝不虧,萬方幸甚。臣職在典禮,愚守如前,無任懇迫之至。」

其百官儀制,具開元禮。

議曰:祥禫之義,按儀禮云:「中月而禫。」鄭玄以中月爲閒月,王肅以中月爲月中,致使喪期不同,制度非一。歷代學黨,議論紛紜。宗鄭者則云:祥之日,鼓素琴,孔子彈琴笙歌,乃省哀之樂,[一五一]非正樂也。正樂者八音並奏,使工爲之者也。按鄭學之徒,不云二十五月六月七月之中無存省之樂也,但論非是禫後復吉所作正樂耳。故鄭注喪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云『爾以存樂也』。君子三年不爲樂,樂必崩;三年不爲禮,禮必壞。故祥日而存之,非有心取適而作樂。三年之喪,君子居之,若駟之過隙,[一五二]故雖以存省之時,猶不能成樂。是以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禮記所云『二十五月而畢』者,[一五三]論喪之大事畢也,謂除縗絰與堊室耳。餘哀未盡,故服素縞麻衣,著未吉之服。爲伯叔無禫,十三月而除;爲母妻有禫,則十五月而畢;爲君無禫,二十五月而畢;爲父、長子有禫,二十七月而畢。明所云『喪以周斷』者,禫不在周中也。禮記二十五月畢者,則禫不在祥月,此特爲重喪加之以禫,非論其正祥除之義也。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者,論其正;二十七月而禫者,明其加。宗王者按禮記云「三年之喪再周,二十五月而畢」。又,檀弓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又,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踰月則其善也」。又,夫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又,「祥之日,鼓素琴」。以此證無二十七月之禫也。按王學之徒難曰:「若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作樂,則二十五月、二十六月、二十七月,三月之中不得作樂者,何得禮記云『祥之日,鼓素琴』,『孔子既祥,五日彈琴,十日笙歌』?又喪大記云『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孟獻子禫,懸而不樂』。此皆禫月有樂之義,豈合二十八月然始樂乎?」[一五四]鄭學之徒,嫌祥禫同月,卜用遠日,[一五五]無中月之義者,祥禫之祭雖用遠日,若卜遠日不吉,則卜近日,若卜近得吉,[一五六]便有中月之義也。所以知卜遠不得吉得用近日者,以吉祭之時,卜近不吉,得卜遠日。故禮記云『旬之內曰近某日,旬之外曰遠某日』。特牲饋食云『近日不吉則筮遠日』。若吉事得用遠,則凶事得用近,故有中月之義也。禮記作樂之文,或在禫月,或在異月者,正以祥禫之祭,或在月中,或在月末故也。喪事先遠日,不吉則卜月初。禫在月中,則得作樂,此喪大記『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一五七]『孟獻子禫,懸而不樂』之類皆是也。祥之日鼓琴者,特是存樂之義,非禫後之樂也。夫人倫之道,以德爲本,至德以孝爲先。上古喪期無數,其仁人則終身滅性。其衆庶有朝喪暮廢者,則禽獸之不若。中代聖人,緣中人之情,爲作制節,使過者俯而就之,不及者跂而及之,至重者斬縗以周斷。後代君子居喪,以周若駟之過隙,而加崇以再周焉。禮記云「再周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至於祥禫之節,焚爇之餘,其文不備。先儒所議,互有短長,遂使歷代習禮之家,翻爲聚訟,各執所見,四海不同,此皆不本禮情而求其理故也。夫喪本至重以周斷,後代崇加以再周,豈非君子欲重其情而彰孝道者也,何乃惜一月之禫而不加之,以膠柱於二十五月者哉!或云「孝子有終身之憂,何須過聖人之制」者。二十七月之制,行尚矣,遵鄭者乃過禮而重情,遵王者則輕情而反制,斯乃孰爲孝乎?且練祥禫之制者,本於哀情,不可頓去而漸殺也。故閒傳云「再周而大祥,[一五八]素縞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纖,無所不佩」。中猶閒也,謂大祥祭後閒一月而禫也。據文勢足知除服後一月服大祥服,後一月服禫服。今俗所行,禫則六旬,既祥縞麻,闕而不服,稽諸制度,失之甚矣。今約經傳,求其適中,可二十五月終而大祥,受以祥服,素縞麻衣。[一五九]二十六月終而禫,受以禫服。二十七月終而吉,吉而除。徙月樂,無所不佩。夫如此求其情而合乎禮矣。

通典·~·卷八十七 禮四十七 沿革四十七 凶禮九·喪制之五·五服成服及變除

五服成服及變除[一六0]

周制,

喪服斬縗裳、苴絰、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者,謂既殯成服。斬縗裳三升。苴絰大搹音厄九寸,[一六一]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爲腰絰,大七寸二分,絞垂兩結閒,相去四寸。竹杖大如腰絰,長齊心,本在下。絞帶大五寸七分半,偶結於前。皆三重。三重,四股絞之。冠六升,外縪,條屬右縫。菅屨外納。納其餘外也。縪音必。居倚廬,中門外東壁下,倚木爲廬,[一六二]北向開戶。寢苫枕凷。哭晝夜無時。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寢不說絰帶。義服所異者,縗裳三升半,繩屨,餘與正同。斬者,不緝也。苴者,麻之有蕡也。服上曰縗,下曰裳。在首在腰皆曰絰。絰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一六三]故爲制此服焉。首絰象緇布冠之頍項,[一六四]腰絰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縗以下用布。盈手曰搹,搹,扼也。[一六五]中人之扼,圍九寸。以五分一以爲殺者,象五服之數也。屬猶著也。通屈一條繩爲武,垂下爲纓,著之冠也。布八十縷爲一升。升,登也。雜記曰:「喪冠條屬,以別吉凶。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小功以下左縫。」外縪者,[一六六]冠前後屈而出縫於武也。[一六七]二十兩爲溢。一溢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也。

公士大夫之衆臣爲其君,布帶繩屨。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衆臣布帶繩屨。貴臣得申,不奪其正也。公卿大夫室老,貴臣也;其餘皆衆臣也。君謂有采地者,皆曰君。[一六八]衆臣杖,不以即位。女子子在室爲父,布總六升,長六寸,箭笄長一尺,髽縗三年。女子子者,女子也,[一六九]加一子別於男子也。在室,關已許嫁。[一七0]此女子之喪服之異於男子也。總,束髮也。六升,象冠數也。[一七一]長六寸者,出紒後垂爲飾。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也。箭,篠也。髽,露紒也,猶男子之斂髮也。[一七二]斬縗斂髮以麻,則髽亦用麻矣。以麻者,自項而前交於額上,[一七三]卻繞紒後,如著幓頭焉。凡服上曰縗,下曰裳。此言縗不言裳,婦人不殊裳也。縗如男子縗,下如深衣。深衣則縗無帶,[一七四]下又無袵矣。陳銓曰:「總,束髮。笄,支紒也。不曰縗裳,婦人縗而不裳。」雷次宗曰:「縗者,當心六寸布也。在衣則衣爲縗,在裳則裳爲縗。男子離其縗裳,故縗獨在衣上。婦人同爲一服,故上下共其稱也。」繰音七焦反。[一七五]三月而卒哭,男子受以六升布爲縗裳;七升布爲冠,纓帶亦如之;一辟博三寸,偶結於前;藨屨內納;葛絰:首絰大七寸五分寸之一,右本在上;五分首絰去一以爲腰絰,大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參摎之。[一七六]食麤食,水飲。翦屏,柱楣,寢蒲席,翦而不納。朝夕即位哭。婦人亦以六升布爲連裳,七升布爲總。葛洪云:「子爲父,三月既葬,草屨內納,廬則柱楣翦屏。屏者,廬前屏也,其廬所爲之屏也,而更作外障以爲之。作廬:先橫一木長梁著地,因立細木於上,以曲就東墉,以草被之。既葬,則翦去此草之拍地。以短柱柱起此橫梁之著地,[一七七]謂之柱楣。楣一名梁。既舉此梁,[一七八]乃得於廬外作障,但不用泥之。諸侯始作廬者,便有屏而未泥之,既葬乃泥之。既柱起梁,又立小障以辟風,[一七九]凶事轉輕。」十三月小祥而練,除首絰,受以七升布爲縗裳,練冠素纓,中衣黃裏,縓爲領袖,緣以練帶,繩屨無絇,其腰絰縮一股去之。飯素食,自葬蔬食,至練得卻素食也。[一八0]有菜茹鹽酪之和,未有醯醬。居堊室,[一八一]在中門外屋下,西向開戶。[一八二]嫡子在前,庶子在後。哭無時,思哀殺,[一八三]十日五日可也。葛洪云:「小祥,中衣,黃爲裏,縓爲領袖緣。縓者,紅之多黃者也。」宋凱云:「小祥,祥者,吉也。故縗裳無負版及心前縗,辟領,去首絰。小祥祭則櫛,稍自飾。」[一八四]二十五月大祥,朝服縞冠。既祥,改服十五升布深衣,領袖緣皆然;縞冠素紕,[一八五]素中衣,領袖緣帶皆然。去腰絰,棄杖,白麻屨無絇。食醯醬乾肉。出堊室,始居內寢。杜元凱云:「二十五月大祥祭,主人夕爲期。朝服縞冠訖祭,而受以布深衣十五升。外無哭者,謂哀至入即位而哭也。」崔凱云:「大祥居外寢,平常所聽外寢事也。縞冠素紕,紕者,以素緣冠兩邊,各二寸。」二十七月而禫,玄衣黃裳而祭。祭畢,更服朝服,以黑經白緯爲冠而綵纓,[一八六]縞帶,緣中衣,吉屨無絇,革帶得佩紛帨之屬,如其平常。寢有牀,猶別內。始飲醴酒。踰月復吉,三年之禮成矣。

疏縗裳齊、牡麻絰、[一八七]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三年者,謂齊縗三年,既殯成服。以麤縗四升爲縗裳,六升爲冠纓,布帶代絞帶。牡麻絰大七寸二分,右本在上;五分去一,大五寸六分,[一八八]以爲腰絰。削桐木爲杖,杜元凱云:「圓削之,象竹,取其便也。」王肅云:「削爲四分。」長與心齊,下本大如腰絰。藨蒯爲屨。食粥居廬,與爲父同,五不食。齊者,緝也。牡麻者,麻之無子者。馬融曰:「在上指右,故曰右本。」鄭玄云:「齊縗不書受月者,亦天子諸侯及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也。」[一八九]王肅曰:「疏以名哀,輕乎斬也。[一九0]斬不同數,麤可知也。承裳以齊,制而後齊也。因縗以斬,斬而後縗也。」陳銓曰:「右本在上者,[一九一]麻本從左來,[一九二]加右之上也。藨蒯,草名也。」孔倫曰:「右本在上者,爲母本於陰而統外也。」女子子在室,白布總七升,長八寸,一辟博一寸,惡笄用榛木,長尺,用白布絇之,博五分;白布七升爲帶,無腰絰。深衣不裳。居房中,張帷爲次。至虞不變者,三笄總帶也。既卒哭,受以八升布爲縗裳,冠九升布,纓帶、中衣領袖緣亦然。服葛絰,首絰大五寸七分半,腰絰四寸六分。十三月小祥,除首絰,練九升布爲冠,纓武亦如之。其他祥禫變除與斬縗同。踰月復平常。

疏縗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周者,謂齊縗杖周。降服四升爲縗裳,冠纓皆七升;正服五升爲縗裳,冠纓皆八升;義服六升爲縗裳,冠纓皆九升。冠皆右縫內縪。絰帶與三年同。

不杖麻屨者,謂不杖周成服。五升布爲縗裳,八升布爲冠纓,絰帶大小與杖周同。居堊室,食素食,水飲。寢有席薦,不納;斷木爲枕,不脫絰帶。朝夕即位哭。

殤大功布縗裳、牡麻絰、[一九三]無受者,謂殤降大功成服。七升布爲縗裳,十升布爲冠纓、帶、中衣領袖緣。牡麻爲首絰,大五寸七分半,腰絰四寸六分,不絞其垂。唯中殤七月者不纓絰。繩屨。張帷爲次於內門外屋下,哀至而哭。素食,有醯鹽。既葬,除絰帶,食菜果,寢居內。凡殤大功以上,中從上;小功以下,中從下。

大功布縗裳、牡麻絰、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縗即葛九月者,謂成人大功成服。八升布爲縗裳,冠十升;義服九升布爲縗裳,其冠十一升。絰帶與殤同。既葬,皆受以十升布爲縗裳,冠十一升,變麻絰服葛絰,絞之。九月除,朝服素冠,吉屨無絇。踰月復吉。

殤小功布縗裳、澡麻帶絰五月者,謂殤降小功。十升布爲縗裳,冠十二升。[一九四]澡麻去莩垢也。絕本去本邊惡處也。爲絰,大四寸六分;腰絰大三寸七分,散垂。唯周之下殤降在此者,其帶不絕本,屈而反至腰而絞之。張帷爲次,哀至而哭。食有醯醬菜茹。葬而除絰,食乾肉,飲醴酒,寢有牀。五月除。

小功布縗裳即葛五月者,謂成人小功成服。十一升布爲縗裳,義服十二升布爲縗裳,冠同十二升,亦澡麻絕本爲絰帶,寢有牀,哀至而哭。既葬,除麻受葛絰,大三寸六分,腰絰大二寸九分,縗裳如故,寢居內。至除,受以朝服素冠。踰月復吉。

緦麻三月者,謂緦麻之喪成服,降正義同。以七升半布,緦而疏之,爲縗裳及冠纓帶,首絰亦澡麻絕本,大三寸七分,腰絰大二寸九分,吉屨無絇。寢有牀。飲酒食肉,不至變色。既葬,受以朝服素冠。踰月復吉。

大唐

大唐之制,杖絰升縷,皆約周禮,直書其儀。歷代通儒,皆有著述,[一九五]開元之制,最爲詳備。

通典·~·卷八十七 禮四十七 沿革四十七 凶禮九·喪制之五·五服縗裳制度

五服縗裳制度周 大唐[一九六]

周制,凡五服,在上曰縗,在下曰裳。縗縫外殺,裳縫內殺。經云:「凡縗外削幅,裳內削幅。」鄭玄云:「削猶殺也。太古衣,先知爲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後知爲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後代聖人易之,而以此爲喪服。」是也。其制,身長二尺二寸,合前後爲四尺四寸,兩邊凡八尺八寸。經云「衣二尺有二寸」,鄭玄云「衣自領至腰二尺二寸」是也。鄭亦以此爲袂中之數,則袂亦正方二尺二寸也。以古布幅廣二尺二寸,禮記所云「端縗」,謂此也。繼袂之末,又綴以廣尺二寸布,謂之袪。經云:「袪尺二寸。」[一九七]馬融云:「袂末也,尺二寸,足以容拱手也。喪拱上右手下。」[一九八]又衣下施腰,取半幅橫綴身下,長短隨衣。經云:「衣帶下尺。」鄭云:「謂腰也。廣尺,足以掩裳上際。」又於腰兩傍,當縫各綴一袵。經云:「袵二尺有五寸。」鄭云:「袵所以掩裳際。」其制,上正方一尺,於方一尺之下,角斜向下,長尺五寸,末頭闊六寸。今但取三尺五寸布,交解相沓裁之,即可亦謂之燕尾。令闊頭向上,取象與吉服之袵相反。又取布方尺八寸,置背上,上縫著領,下垂之,謂之負。經云:「負廣出於適寸。」鄭云:「負,在背上者也。適,辟領也。負出於辟領外旁一寸也。」今據辟領廣尺六寸,負各出一寸,故知尺八寸。其開領處,左右各開四寸,向外辟厭之,謂之適。經云:「適博四寸,[一九九]出於縗。」鄭云:「適,辟領。廣四寸,則與闊中八寸也。[二00]兩之爲尺六寸。」又取布長六寸,博四寸,綴於衣外衿上,謂之縗。經云:「縗長六寸,博四寸。」鄭云:「廣袤當心也。前有縗,後有負板,左右有辟領,[二0一]孝子哀戚,無所不在。」其裳之制,前三幅,後四幅,開兩邊,故以袵蔽之於腰上。每一幅爲三辟積,其辟積相向爲之,謂之袧,[二0二]苦侯反。[二0三]其袧大小隨人腰麤細爲之。經云:「裳內削幅,幅三袧。」鄭云:「袧謂辟兩側空中央也。凡裳前三幅後四幅。」按稱幅不必全幅,蓋中破爲之。故禮記深衣篇云「制十有二幅,以應十二月」,是六幅交解之也。若斬縗,即縗與裳不緶緝;若齊縗以下,縗則外緶之,裳則內緶之,謂之齊。經云:「若齊,裳內縗外。」鄭云:「齊,緝也。凡五服之縗,一斬四緝。緝裳者內展之,緝縗者外展之。」展則緶緝也。按喪服本文,甚難曉悟。[二0四]歷代著述,[二0五]悉皆平寫本經。[二0六]今先言其制,[二0七]次引經文,所冀後學,易爲詳覽。

大唐

大唐之制,一據喪服之文,具開元禮。

通典·~·卷八十七 禮四十七 沿革四十七 凶禮九·喪制之五·斬縗喪既葬緝縗議

斬縗喪既葬緝縗議[二0八]晉 宋[二0九]

晉魏休寧云:「以大功之縗,易既練之服,是中祥宜緝其縗也。若不緝,爲重大功,不得奪之。」魏顗云:「按卒哭更以六升布爲縗,但齊。既葬,還服既虞之縗。若如斯言,以大功之喪,奪既練之服。尋詳三年之喪及大功之服,皆喪之重者也,而使斬縗但止三月,殆非立禮之意。禮大功以上服降,皆以布升數爲差,故大喪初縗三升,既虞六升,中祥七升。縗以三變,非不降也,何必期於緝縗然後爲殺。愚謂服相易奪,正以升數重輕,不係縗之齊斬。」休寧又言:「三年之喪,笄杖不易,其餘皆變,中祥緝縗,是輕之也。且爲父初以三升之縗,既虞受六升之布,輕於母也。齊縗既葬而虞,以七升布爲縗,輕於爲父也。」顗又難曰:「禮云女子子適人,有父母之喪,既成齊縗之服而夫出之,不改服而待既虞更服斬縗之服,受笄總屨帶如故終三年。以此徵之,不緝縗亦可知也。緝與不緝,別齊斬耳。今斬止一周,稱爲三年,未爲先見。」[二一0]休寧又云:「三年之喪再周耳,數月不合稱三年。斬者舉大數之名,一周大喪之正禮。自轉降中祥,安得不緝,[二一一]不緝則無變,明不應終喪斬者可知也。」虞喜云:「斬縗,因喪之稱,非爲終三年也。按禮爲母喪縗四升,而父喪既虞縗六升,此爲齊制,不復斬也。今代人既葬之後無改易,唯小祥而變,故緝在此月。父母情等,服俱三年,父斬縗,母緝縗,以別尊卑。斬止三月,未爲怪也。女子出,待既虞受以斬縗之受,非更斬也。」魏顗又云:「要記稱母爲長子齊縗三年,其服節如父爲子者。未有明徵,而便緝之,斬名何得復存?禮雖言餘皆易,不言滅斬。」喜又云:「父爲長子斬縗,母爲齊縗,若不言齊其下,恐母與父俱當斬縗,所以別耳,非謂明終斬之議耶。」

孔汪問徐邈云:[二一二]「斬縗三年,或既虞縗緝,[二一三]行者往往不同。意常謂既以斬表重其喪,應有變降;爲使終喪服斬,釋斬便縞,非漸殺意邪?」邈答曰:「凡喪服雜變,備載經記,而變斬以緝,都無經明證。此服之大節,豈記者所遺,蓋本無其制也。禮稱斬縗三年,此不易之文也。禮大功布三等,先儒以爲降服七升,正服八升,又同則不易,[二一四]此變受之通例。故謂大功不得變斬。」

周續之釋禮:「或問曰:『斬縗終三年乎?』答曰:『不也。卒哭而服齊縗。』[二一五]又問:『若不終三年,則喪服禮何故云「髽三年」?又云「三年之喪若斬」?則是居情理之極,所謂致喪者也,焉得卒哭而奪情?』答曰:『但尋名教者,宜求其本,本正則條目自明。聖王雖總企及俯就以爲之制,要以滅牲爲深憂,是以節哀順變,每受以輕也。』」

宋庾蔚之謂:「昔賀循以爲,夫服緣情而制,故情降則服輕。既虞,哀心有殺,是故以細代麤,以齊代斬耳。若猶斬之,則非所謂殺也。若謂以斬縗命章,便謂受猶斬者,則疏縗之受,復可得猶用疏布乎?是知斬疏之名,本生於始死之服以名其喪耳,不謂終其日月皆不變也。」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八十七 禮四十七 沿革四十七 凶禮九

校勘記[一] 側烹於廟門外之右 原脫「外」,據儀禮士虞禮補。

[二] 罇於室中北墉下 「罇」原訛「奠」,據儀禮士虞禮及諸本改。

[三] 始鬼神之 「之」原訛「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 澡理也 「理」儀禮士虞禮鄭注作「治」,杜佑避唐高宗諱改。下同。

[五] 主人北旋 「主」原訛「室」,據儀禮士虞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 哀明相 「明」原作「顯」,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儀禮士虞禮記作「顯」,通典避唐中宗諱改。注同。

[七] 相 字上原有「顯」,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八] 敢昧冒之辭也 「昧冒」原倒,據儀禮士虞禮記鄭注及北宋本乙。

[九] 饗 此字下原有「勸強之告神饗此祭也」九字注文,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刪。

[一0]饗告神饗此祭 此注文六字原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一一]主道也 此三字注文原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一二]主婦洗足爵於房中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洗足爵於」,王吴本、殿本、局本據儀禮士虞禮補。

[一三]西面告告主人也 原脫一「告」,據儀禮士虞禮鄭注補。

[一四]主人禮畢也不言禮畢於尸嫌之也 「主人」原作「言養」,「嫌之」原作「閒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五]丈夫婦人於主人哭 原「主人」下衍「入」,據儀禮士虞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六]祝前尸 「祝」原訛「視」,據儀禮士虞禮及諸本改。

[一七]隱之者從其幽暗者也 原作「厞隱之處從其幽暗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八]哭者止 原脫「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九]門外未入位 「未」原訛「末」,據儀禮士虞禮鄭注及諸本改。

[二0]賓執事者皆去則徹室中之饌 此十二字注文原脫,據儀禮士虞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二一]啟牖嚮 「嚮」原訛「饗」,據諸本改。注同。

[二二]葬之日日中也 原脫一「日」,據儀禮士虞禮記鄭注補。

[二三]士則庚日三虞壬日卒哭 「士」原訛「是」,「壬」原訛「王」,據儀禮士虞禮記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王吴本、殿本「壬」字不誤。

[二四]報虞者 原脫「者」,據儀禮士虞禮記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二五]景剛丁柔其餘皆倣此 「景」原作「丙」,原無「其」「皆」,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補。按:通典諱「丙」爲「景」,避李昞之嫌名。

[二六]贈以其幣送死者於壙也 原「贈」下有「謂」,「以」下無「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補。

[二七]於主人贈祝先歸 原脫「於」,據禮記檀弓下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八]於主人必降 此注文五字原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二九]女尸必使異姓 「女尸」原涉上而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三0]謂庶孫之妾也 「謂」原作「爲」,據儀禮士虞禮記鄭注改。

[三一]報葬者報虞者 原脫下「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三二]腰絰散垂如小斂時 「斂」原訛「幼」,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儀禮士喪禮敍小斂陳絰帶云:「苴絰大鬲,下本在左,要絰小焉,散帶垂,長三尺。牡麻絰右本在上,亦散帶垂。」

[三三]上士於皇考廟 「於」原訛「以」,據諸本改。

[三四]東面哭踊 「面」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西」,恐非。

[三五]北向西上 「向西」原倒,據諸本乙。

[三六]升就位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位」。

[三七]光祿卿帥進饌捧饌司徒捧俎 原上「捧」作「奉」,又脫「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補。

[三八]禮生引太尉亞獻終獻訖 北宋本無「終獻」,王吴本「亞獻」「終獻」間有「訖降後位」四字。按:上文云「典儀設太尉、司徒、宗正卿、禮儀使及諸行事官位於東階之東」,下文注云「如不親行事,則宗正卿亞獻,光祿卿終獻」。參互校之,疑「終獻」上當有「宗正卿」三字。

[三九]飲餞于禰 「禰」原訛「濔」,據詩經泉水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0]尸將祔於皇祖 儀禮士虞禮記鄭注「尸」下有「旦」字。通典避睿宗諱而省。

[四一]尸拜受主人拜送哭復位 儀禮士虞禮記同。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九字。

[四二]朐在南 儀禮士虞禮記同。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無此三字。王吴本無「在南」二字。

[四三]主婦洗足爵亞獻尸 儀禮士虞禮記同。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無「洗足爵」三字。

[四四]賓長洗繶爵三獻踊如初 儀禮士虞禮記同。北宋本脫此句。傅校本、明刻本無「洗繶爵」三字。

[四五]猶廟門外無事尸之禮也 「猶」原作「由」,據北宋本改。

[四六]尸出大門哭則止 原無「大」,「則」作「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改。

[四七]變於主婦之質也 原「婦」下衍「人」,據儀禮士虞禮記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刪。

[四八]丈夫婦人亦從几席而出 「亦」原訛「以」,據諸本改。

[四九]是月也卒哭 「也」原訛「而」,據禮記雜記下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五0]將明旦而祔 儀禮士虞禮記無「明」字。北宋本「旦」作「卑」,蓋「早」字之形訛。按:通典避睿宗諱,不應出現「旦」字。

[五一]女孫祔於皇祖母也 原無「皇」「也」,據北宋本補。按: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亦有「皇」字。

[五二]芐翦不納 「芐」原訛「●」,據禮記閒傳改。

[五三]君既卒哭而服王事 「服」原訛「復」,據禮記喪大記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五四]變喪服而弔服 原訛作「喪變服也弔服」,據禮記喪大記鄭注乙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而」字不誤。

[五五]周而神之 「周」原作「期」,參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訂改。按:此注採自禮記檀弓下鄭注,鄭注作「期而神之」,然通典例諱「期」爲「周」,杜佑原書固當作「周而神之」也。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周人神之」,「周」字不誤,「人」字誤。

[五六]其以幣告之乎 「其以」原倒,又脫「乎」,據傅校本、明刻本乙補。按:北宋本「其以」不倒,王吴本「乎」字不脫。

[五七]不忍一日末有所歸也 「末」原訛「未」,據禮記檀弓下及諸本改。注同。

[五八]辭曰哀薦成事也 「辭」禮記檀弓下鄭注作「祝」。

[五九]謂公子公孫爲士大夫者也 「謂」原訛「爲」,據禮記喪服小記鄭注及諸本改。

[六0]謂舅之母死 「之」原訛「嫡」,據禮記喪服小記鄭注及傅校本、明刻本改。按:北宋本、明抄本作「謂舅母之死」,亦誤。

[六一]祔於其妻 原脫「於」,據禮記喪服小記補。下同。

[六二]此謂始來仕無廟者也 「仕」原訛「上」,據禮記喪服小記鄭注及諸本改。

[六三]自卑別於尊者也 「別」原訛「則」,據禮記雜記上鄭注及諸本改。「者」諸本俱脫,據雜記上鄭注補。

[六四]妾祔於妾祖姑 「祔」原訛「婦」,據禮記雜記上鄭注及諸本改。

[六五]女子祔於王母則不配 「女」原訛「天」,據禮記雜記上及諸本改。

[六六]配謂并祭王母 「謂」原訛「爲」,據禮記雜記上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七]不敢援尊 「援」原訛「授」,據禮記雜記上鄭注及諸本改。

[六八]嫁未三月而死猶歸葬於女氏之黨 「三」原訛「二」,又脫「歸」,據禮記雜記上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補。王吴本、殿本「三」字不誤。

[六九]祔則舅主之 「主」原訛「祖」,據禮記喪服小記及北宋本改。

[七0]猶是祔於王父也 「猶」原作「由」,據禮記雜記下改。

[七一]喪之崇 「崇」原作「隆」,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禮記喪服小記鄭注作「隆」,杜佑避玄宗諱,改作「崇」。

[七二]以是時而祔大功親以下之殤 「而祔大功親以下之殤」九字原脫,據禮記雜記上鄭注補。

[七三]己明年因喪而冠 「己」原訛「以」,據禮記雜記上鄭注改。

[七四]宗子則曰陰童童未成人之稱也 原無「則」,「童」字不疊,據禮記雜記上鄭注增補。

[七五]某父且字也 「且」原訛「其」,據禮記雜記上鄭注改。按:彼孔疏云:「五十以伯仲,是正字;二十之時曰某甫,是且字,言且爲之立字。」

[七六]以隮祔某君之孫某 上「某」原訛「其」,據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北宋本、明抄本亦誤作「其」。

[七七]唯朔日月半殷奠而已 「日」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明抄本誤作「月」。按:杜佑避家諱,凡「朔望」皆改作「朔日月半」也。

[七八]祭於祖父以今亡者祔祀之也 「今」原訛「合」,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作「令」,亦漢。今據北宋本、明抄本改。又,王吴本無「父」字。

[七九]今亡者在其北 「今」原訛「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八0]帝以三衛充后以中官充 「三」傅校本、王吴本作「二」。下「充」原脫,據諸本補。

[八一]凡主出 「凡」北宋本作「九」。

[八二]昭成於前 「於」原訛「以」,據諸本改。

[八三]入埳室各鏁閉訖 「入」原訛「八」,據諸本改。「各」原作「皆」,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八四]量設方色兵仗如儀 原「如」下衍「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八五]其祝文具祔饗意出祕書省 「意」原訛「章」,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六]如常式 「常」原訛「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八七]太樂令 「令」原訛「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八八]其制度並如常儀 「度」原訛「亦」,據諸本改。

[八九]詣於幄帳所 「所」原訛「中」,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九0]題栗主官盥洗 原脫「栗」,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按:明抄本作「粟」,顯係「栗」

之形訛。

[九一]捧栗主就褥 原「主」下有「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九二]以光漆重摸之 「摸」原訛「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三]置於匱中所侍衛如式 原「所」下有「在」,清人誤增,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九四]尚舍與西內使計會鴻臚除太極殿上白幕 「與」原訛「於」,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九五]陳列於玉輅前 「列」原作「設」,據北宋本改。

[九六]常服入就位 「入」原訛「人」,據諸本改。

[九七]其繖扇侍臣等夾於階間 「間」原訛「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八]分左右以俟饗訖退 原「饗」下有「禮」,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九九]尚舍收拆殿上帷幄及版城等 「拆」原訛「折」,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00]與內檢校使計會處置 原脫「內」,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一0一]西宮內人縗裳 「西」原訛「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裳」原訛「常」,據諸本改。

[一0二]並如東饗常儀 「饗」原訛「嚮」,據北宋本改。

[一0三]尚舍奉御 「舍」原訛「設」,據諸本改。

[一0四]引文武百官皇親諸親等 原「官」下有「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一0五]北向立於褥位之南 「北」原訛「比」,據諸本改。

[一0六]引自東階升 原脫「階」,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0七]齋郎室長 「室」原訛「宮」,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0八]各逐便自東西階下相向序立 「下」原訛「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0九]候神主升殿卻復階上位 「候」原訛「後」,據諸本改。「上」原訛「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一0]侍中各退就本班 「中」原作「衛」,「就」原脫,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補。按:北宋本亦有「就」字,唯「侍」下字作「●」,似「內」之殘體。然作「侍內」亦不通,或「內侍」之倒文歟?

[一一一]退降就位本班 原脫「位」,據北宋本補。

[一一二]詣玄宗室 「詣」原訛「請」,「玄」原作「元」,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一三]舁腰輿所由並降自東階 「舁」北宋本作「升」。

[一一四]白有司謹具請行事 「白」原訛「自」,據諸本改。

[一一五]以至第九室皆如上儀 原句上有「次引詣第四室」六字,「上」原訛「常」,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刪改。

[一一六]行饗禮亞獻終獻並如常饗之儀 北宋本無「終獻」。「儀」原作「禮」,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一七]詣廟殿北簾下兩階之閒 「兩」原訛「西」,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簾」疑爲「廉」字之訛。儀禮鄉飲酒禮:「設席于堂廉。」鄭注云:「側邊曰廉。」

[一一八]獻一而已 「獻一」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明抄本乙。

[一一九]古文常爲祥 原倒作「古文祥爲常」,據儀禮士虞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正。

[一二0]壘墼爲之 「墼」原訛「塹」,據儀禮喪服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一二一]瑱充耳也 「充」原訛「克」,又脫「也」,據禮記檀弓上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補。

[一二二]袪謂褎緣袂口也 「褎」原訛「裦」,據禮記檀弓上鄭注改。下同。

[一二三]前二日 原「日」下有「之」,後人誤增,今據北宋本、傅朗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二四]長丈二尺 原「丈」上有「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二五]尚舍奉御設蒲席於室內 「內」原涉下而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補。

[一二六]西面哭 「面」原作「向」,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二七]練八升而爲冠 「而」原訛「布」,據北宋本改。

[一二八]藏其所換初服 「藏」原訛「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九]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 「事」原作「祀」,據北宋本改。

[一三0]至明日而祥祭 原脫「日」,據禮記雜記下鄭注補。

[一三一]縞冠素紕 原誤倒作「素冠縞紕」,據禮記檀弓上鄭注乙正。

[一三二]大祥有醯醬居復寢 「醯」原訛「醢」,「復」原訛「服」,據禮記閒傳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三三]白屨無絇 「屨」原作「履」,據北宋本、傅校本改。下同。

[一三四]有子既祥而絲屨組纓 「祥」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蓋」,非。按禮記檀弓上云:「有子蓋既祥,而絲屨組纓。」蓋,疑辭也,不得省「祥」而云「既蓋」。

[一三五]吉祭告賓祭薦 原脫「吉」,據禮記雜記下補。

[一三六]淺黑絁幞頭 原「絁」上有「純」,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一三七]帽子 「帽」原作「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三八]前一日之夕 「一」北宋本作「二」。

[一三九]將作除堊室 「除」原訛「塗」,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四0]與禮官等趨出 「禮官等」北宋本作「禮儀使」,非。

[一四一]黑絁幞頭 「黑」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墨」。

[一四二]五品以上 「品」原訛「官」,據諸本改。

[一四三]引羣官序出太極門 「出」原訛「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四四]黑經白緯曰綅 「黑」原作「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下同。

[一四五]當四時之祭月則祭 原脫「當」,據儀禮士虞禮鄭注補。

[一四六]以某妃配某氏 原「妃」下衍「某」,據儀禮少牢饋食禮、士虞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四七]侍中進辦 「進」原作「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四八]細火麻衫 「火」原作「大」,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一四九]黑絁幞頭 「黑」原作「墨」,據諸本改。下同。

[一五0]近侍扶皇帝入 「侍」原訛「持」,據諸本改。

[一五一]乃省哀之樂 「省哀」原作「存省」,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五二]若駟之過隙 「駟」原訛「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下同。按:此語見禮記三年問。

[一五三]禮記所云二十五月而畢者 原脫「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五四]豈合二十八月然始樂乎 「然」原作「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五五]卜用遠日 「卜」原訛「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五六]若卜近得吉 原脫「卜」,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五七]樂作矣故也 原脫「也」,據禮記喪大記補。

[一五八]再周而大祥 「而」下原衍「禫」,據禮記閒傳刪。

[一五九]素縞麻衣 「縞」原訛「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六0]五服成服及變除 原「除」下有「附」,卷四一禮典目錄各本無,茲據刪。

[一六一]苴絰大搹九寸 「搹」原訛「槅」,據儀禮喪服改。

[一六二]倚木爲廬 「木」原訛「本」,據諸本改。

[一六三]明孝子有忠實之心 「忠」原訛「終」,據儀禮喪服鄭注改。

[一六四]首絰象緇布冠之頍項 原脫「項」,據儀禮喪服鄭注補。

[一六五]盈手曰搹搹扼也 原脫一「搹」,「搹」「扼」又皆誤從木,據儀禮喪服鄭注補改。

[一六六]外縪者 「縪」原訛「繹」,據儀禮喪服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六七]冠前後屈而出縫於武也 原脫「出」,據儀禮喪服鄭注補。

[一六八]君謂有采地者皆曰君 此句詞費而欠通,宜刪上二字,或刪下三字。此蓋杜氏偶失刪削者。

[一六九]女子子者女子也 「女子」儀禮喪服鄭注賈疏作「子女」。

[一七0]在室關已許嫁 「關」原訛「閒」,據儀禮喪服賈疏及傅校本、明刻本改。

[一七一]六升象冠數也 「數」原訛「素」,據儀禮喪服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七二]猶男子之斂髮也 「斂」儀禮喪服鄭注作「括」,此作「斂」者,蓋避德宗之嫌名。

[一七三]以麻者自項而前交於額上 原脫「者」,「項」訛「頂」,據儀禮喪服鄭注補改。

[一七四]深衣則縗無帶 「深衣」原涉上而脫,據儀禮喪服鄭注補。

[一七五]繰音七焦反 上文「如著幓頭焉」,北宋本「幓」作「繰」,殿本、局本已據儀禮喪服鄭注改作「幓」,而於此音釋留而未刪。按:「繰」似應作「幧」,揚雄方言云:「絡頭,●頭也。自河以北,燕趙之間曰幧頭。」

[一七六]參摎之 「摎」原訛「樛」,據北宋本改。按:摎,絞也。

[一七七]以短柱柱起此橫梁之著地 原「短」字誤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七八]既舉此梁 「既」原訛「即」,據諸本改。

[一七九]既柱起梁又立小障以辟風 「柱」原訛「注」,「又」原訛「有」,據諸本改。

[一八0]至練得卻素食也 原脫「得」,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一八一]居堊室 原訛作「居室之堊」,「居堊室」語見禮記閒傳,今據刪乙。按:北宋本作「居室乙堊」,「乙」初係讀書人加於「室堊」旁者,謂兩字當乙轉,傳刻者不察,誤併之於正文,後人見其不通,竟又改「乙」爲「之」矣。

[一八二]西向開戶 北宋本無「開」字。

[一八三]思哀殺 原脫「思」,據北宋本補。

[一八四]稍自飾 「稍」原訛「梢」,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八五]縞冠素紕 原倒作「素縞冠紕」,誤。「縞冠素紕」見禮記玉藻及檀弓上鄭注。玉藻云:「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也。」今據乙。北宋本作「素冠乙縞紕」,本係學者加「乙」於語側,謂有倒文也。傳刻者不悟,遂將「乙」誤入正文;後人覺其不通,逕刪「乙」字,而不知其誤。幸有北宋本在,致誤之迹猶可推尋也。

[一八六]以黑經白緯爲冠而綵纓 「黑」原訛「墨」,據諸本改。

[一八七]牡麻絰 「牡」原訛「杜」,據諸本改。

[一八八]大五寸六分 「大」原訛「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八九]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也 「虞」原訛「庶」,據儀禮喪服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九0]輕乎斬也 「斬」原訛「輕」,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九一]右本在上者 原脫「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下同。

[一九二]麻本從左來 「來」原訛「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九三]牡麻絰 原脫「絰」,據儀禮喪服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九四]冠十二升 原脫「冠」,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九五]皆有著述 「著」原訛「署」,據諸本改。

[一九六]周大唐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此三字。

[一九七]又綴以廣尺二寸布謂之袪經云袪尺二寸 原兩「袪」皆訛作「袂」,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九八]喪拱上右手下 「下」字疑爲衍文。

[一九九]適博四寸 「適」原訛「過」,據儀禮喪服改。

[二00]則與闊中八寸也 「與」原訛「兩」,又脫「中」,據儀禮喪服鄭注改補。北宋本「與」字不誤。

[二0一]前有縗後有負板左右有辟領 原脫作「負左右有辟領」,據儀禮喪服鄭注補。

[二0二]其辟積相向爲之謂之袧 「袧」原訛「絇」,據儀禮喪服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下同。

[二0乾卦形]苦侯反 「苦侯」原訛「若候」,據北宋本改。

[二0四]按喪服本文甚難曉悟 原脫「悟」,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曉」下有「吾」,當是「悟」之殘字,姑訂補作「悟」。

[二0五]歷代著述 原句上有「今於」,清人妄增,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又「述」訛「迹」,據諸本改。

[二0六]悉皆平寫本經 「平」原訛「手」,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同。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改。明抄本雖訛作「乎」,從可知古本不作「手」。平寫本經者,謂簡單直接錄寫喪服經文也。

[二0七]今先言其制 原無「今」,蓋被清人妄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0八]斬縗喪既葬緝縗議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五服制度篇」,王吴本、殿本、局本作「五服制度變」,俱誤。卷四一禮典目錄各本作「斬縗喪既葬緝縗議」,與正文內容合,今據改。

[二0九]晉宋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此二字。

[二一0]未爲先見 「先」原訛「無」,據北宋本改。按:魏顗以爲,齊縗周年,斬縗三年,緝與不緝用以區別齊縗斬縗,今說斬縗三年而服斬只周年,此不是高見。作「未爲無見」適與顗意違戾。推其所以致誤之由,蓋初誤「先」爲「无」,後人遂又改作「無」矣。

[二一一]安得不緝 「得」原訛「行」,據北宋本改。

[二一二]孔汪 「汪」原訛「注」,據晉書孔愉傳改。

[二一三]或既虞縗緝 「虞」原訛「斬」,據諸本改。

[二一四]又同則不易 「又」原訛「文」,據諸本改。

[二一五]卒哭而服齊縗 「服」原訛「復」,據諸本改。

卷八十八 禮四十八 沿革四十八 凶禮十

通典卷第八十八

禮四十八 沿革四十八 凶禮十

通典·~·卷八十八 禮四十八 沿革四十八 凶禮十·五服年月降殺之一

斬縗三年

五服年月降殺之一

斬縗三年 孫爲祖持重議 孫爲庶祖持重議 嫡孫亡無後次孫爲祖持重議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

斬縗三年

周制,子爲父,父至尊也。諸侯爲天子,天子至尊也。

晉尚書問:「天子崩,今臺書令史以上,爲皆服斬縗之服不?」博士卞搉、[一]應琳議:「禮,命士以上皆服斬。臺書令史,列職天朝,皆應服斬。」又問:「天子崩,今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導從,應易服制不?」搉又答:「禮,庶人在官者服齊縗三月。又,近臣服斬。導從出入,皆應服。」[二]又問:「從服隨君輕重,今司隸服斬,下吏服齊,爲合禮意不?」搉又答:「凡從君服,皆降一等。今之牧守,皆古諸侯,以禮相况,輕重宜矣。」又問:「禮,義服不從。今司隸爲君斬縗,義服也。下吏爲從不?每降一等,當爲君喪其親者耳。古今行事復如何?」又答:「禮,庶人爲國君齊縗。今則不服。然吏若都官從事,有職司於喪庭者,故宜依庶人在官義耳。義服不從,謂近臣服君斬縗之服,[三]依降一等者之差耳。前稱導從,指謂近臣,不謂吏也。」

周制,臣爲君,君至尊也。馬融曰:「君,一國所尊也,故曰至尊也。」斬縗三年,子爲父,本周制。自後歷代更有議論,逐件更標臣爲君亦三年。若同入前科,恐非分明,所以重言周制以顯之,他皆類此。公士大夫之衆臣爲君。士,卿士。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衆臣布帶繩屨。[四]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也。其餘皆衆臣也。君,有采地者皆曰君也。衆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閽寺之屬。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從君喪服,無所降也。

魏尚書左丞王煚古鼎反。[五]除陳相,未到國而王薨。議者或以爲宜齊縗,或以爲宜無服。王肅云:「王國相,本王之丞相。按漢景帝時,貶爲相;成帝時,使理人。王則國家所以封,王相則國家使爲王臣,但王不與理人之事耳。而云相專爲理人,不純臣於王,非其義也。今煚至許昌而聞王薨,姓名未通,恩紀未交,君臣未禮,不責人之所不能,於義未正服君臣之服。[六]傳曰:『策名委質,貳乃辟也。』若夫未策名,未委質,不可以純君臣之義也。禮,婦人入門,未三月廟見死,猶歸葬於其黨;不得以六禮既備,又以入室,遂成其婦禮也。則臣之未委質者,亦不得備其臣禮也。曾子問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壻齊縗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各以其服,如服斬縗,斬縗而弔之,既葬而除之也。今煚爲王相,未入國而王薨,義與女未入門夫死同,[七]則煚宜服斬縗,既葬而除之,此禮之明文也。禮曰『與諸侯爲親者服斬』,雖有親,爲臣則服斬縗也。臣爲其君服之,或曰宜齊縗,不亦遠於禮乎?」詔如肅議。

司空陳羣議:「諸王相國不應爲國王服斬縗。古今異制,損益不同。古者諸侯,專國子人。至漢初,患諸王子強暴,奪之權,食租而已。乃選賢能,代王居國,相王爲善,否則彈糾。國家置王以下之吏,非陪臣之謂也。禮記雖有『與諸侯爲親服斬』者,蓋謂異於國臣,與有親於王斬耳。雖陪臣,不親,猶不爲服;豈專帝臣而爲藩王服斬?未有實不爲臣而名稱臣。若欲假虛名以優王者,欲崇君臣而復糾其罪,[八]名實既錯,君臣義乖,遺禮失教,難以爲典。近防輔小吏,尚不稱臣;况剖符帝臣而稱臣妾於藩王?若使正名爲王臣,則上書當稱陪臣。既王正臣,不可不服,則不宜還糾王罪。若不稱陪臣,俱言臣者,此爲王與天子同臣也。」

詔曰:「若正名實,司空議是也。且謂之國相,而不稱臣制服,則亦名實有錯。若去相之號,除國之名,則傷親親之恩也。宜釋輕從重,以彰優崇之大義也。」

喪葬令云:「王及郡公侯之國者薨,其國相官屬長史及內史下令長丞尉,皆服斬縗,居倚廬。妃夫人服齊縗,朝晡詣喪庭臨。以喪服視事,葬訖除服。其非國下令長丞尉及不之國者相內史及令長丞尉,其相內史吏,皆素服三日哭臨。其雖非近官而親在喪庭執事者,亦宜制服。其相、內史及以列侯爲吏令長者無服,皆發哀三日。」

晉惠帝元康中,秦王薨,秦國郎中令始平李含因王葬訖除服被貶。御史中丞傅咸表云:「秦王薨,含悲慟之哀,感於人心。含俯就王制,[九]如令除服,葬後十七日乃親中正職。時議謂之背戚居榮,奪其中正,而復閡於天子之喪既葬而除,便云『天朝殊尊,援以爲準,[一0]非所宜言』。若王者之喪,既葬不除,藩國之喪,既葬而除,藩國欲同不除,乃當云『天朝殊尊,[一一]援以爲準,非所宜言』耳。天朝釋乎上,[一二]而欲藩國服乎下,此爲藩國之義崇,[一三]而天朝之禮薄。未喻此旨。又云『諸公皆終喪,禮寧盡乃敍,明喪制宜崇,務在敦重也』。夫寧盡乃敍,以其哀慟,異於天朝,制使終喪,未見斯文。國制既葬而除,既除而祔。爰自漢魏,迄乎聖晉,皆所共行。文皇帝升遐,武帝崩殂,陛下毀頓,率土臣妾豈無攀慕遂服之心,[一四]實以國制不可而逾。天王之喪,釋除於上,[一五]藩國之心,[一六]獨遂於下,甚不可安。復以秦王無後,[一七]含應爲主,既使含應爲喪主,於今之制,既葬應除而祔,則應吉服以祭。因曰『王未有廟,主無所遷,不應除服』。秦王始封,無所連祔,靈主所居,[一八]即便爲廟。不問制云何,而以無廟爲貶含。[一九]今必也按放勳之殂,[二0]四海遏密八音,至於三載,太宗之崩,曾不數旬,釋然即吉,引古繩今,闔代皆應有貶,何但李含不應除服![二一]今也無貶,王制故也。前以含有王喪,上請差代。尚書敕王葬日在近,葬訖含應攝職,不聽差代。葬訖,含猶躊躇,[二二]不時攝職,司徒屢摘罰訪問以踧含,[二三]含乃視事。含承天臺之敕,逼司徒之符,然後攝職,含之適職,隨而擊之,此爲臺敕府符陷含於惡也。若謂臺敕府符爲傷教義,則當據正,不正符敕,而含是貶,含之困躓何足惜乎,[二四]國制不可偏耳!又含自以隴西之人,雖戶屬始平,非所綜悉。初見使爲中正,反覆言之司徒,說非始平國人,[二五]不宜爲中正。後爲郎中令,自以選官引臺府爲比,[二六]讓常山太守蘇紹,辭旨懇切,形於文墨。含之固讓,乃在王未薨之前,中正龐騰便割含品。臣見含爲騰所侮,不勝其憤,謹表以聞,乞朝廷以時博議,無令騰得濫行刀尺。」

咸又言:「臣以國之大制,不可而偏,秦國郎中令李含,承尚書之敕,奉喪服之命,既葬除服,而中正龐騰無所據仗,貶含品三等,謂此未值漢魏以來施行之制,具以表聞,未嘗朝廷當云何。騰等之論,以秦王無後,前又有詔,以此謂含不應除服。愚謂諸侯之制,不得異於天朝。就秦王有嗣,於制亦自應除;且秦王無後,乃前有詔,朝野莫不聞知。而尚書下敕,葬訖含自應攝職,不應差代,尋舉爲臺郎;又司徒摘罰訪問,催含攝職。如此,臺府亦皆謂含既葬應除也。相是純臣,羣臣之首,奏令釋服,亦無餘疑。[二七]至於含除,便獨爲罪,竊謂有負於情。臣之在事,[二八]小大欲盡,使在優崇。况國之大制,當垂將來,心所不安,而不敷寫,謹重以聞,乞中書見詰,[二九]猶百慮當一得也。」

周制,父爲長子。不言嫡子者,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也。正體在乎上,又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鄭玄云:「此言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容祖禰共廟。」馬融曰:「體者,嫡嫡相承也。正謂體在長子之上,[三0]上正於高祖體。重其正,故服三年。庶子賤,爲長子服,其不得隨父服三年,故言不繼祖也。」雷次宗曰:「父子一體也,而長嫡獨正,故曰體。既爲正體,又將傳重,兼有二義,乃加其服。自非親正,兼之情體俱盡,豈可凌天地、混尊親也。」

漢戴聖、聞人通漢皆以爲父爲長子斬者,以其爲五代之嫡也。馬融注喪服經用之。鄭玄注小記則以爲己身繼禰,便得爲長子斬。自後諸儒皆用鄭說。譙周五經然否曰:「小記曰『庶子不爲長子斬,不繼祖與禰也』,此尚但別庶子,[三一]而下言不繼祖禰者,[三二]謂庶子身不繼禰,故其長子爲不繼祖,合而言之也。」劉智釋疑亦同此議。[三三]

晉虞喜廣林難譙周曰:「禮文三發,二言繼祖,一言連禰。如但繼禰,則應三年,何緣須祖,煩而失要,合子於父,舍徑就迂,非事實也。然則繼祖者必繼禰,繼禰者不必繼祖。今連禰於祖,以己繼之,是繼祖者得三年,繼禰者不得也。至於連禰於祖以別高祖之祖,故因禰以繼祖別嫌也。」

宋庾蔚之云:「按禮鄭注曰:『用恩則父重,用義則祖重。』父之與祖,各有一重之義,故聖人制禮,服祖以至親之服,而傳同謂之至尊也。己承二重之後,而長子正體於上,將傳宗廟之重,然後可報之以斬,故傳記皆據祖而言也。若繼禰便得爲長子斬,則不應云不繼祖。喪服傳及大傳皆云不繼祖,以明庶子雖繼禰而不繼祖,則不服長子斬也。賀氏要記云:『庶子,父雖歿,猶不爲長子三年,以己不繼祖也。』是亦明己身繼祖,乃得爲長子斬也。既義由於繼祖,則不必須云及禰。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長,故此記特言不繼祖與禰,以明據庶子言之也。」

周制,[三四]爲人後者三年,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馬融曰:「受人宗廟之重,故三年。」雷次宗曰:「但言爲人後者,文似不足。下章有爲人後者爲其父母,當言『爲人後者爲所後之父』。今闕此五字者,[三五]以所後者,或爲祖父,或爲高曾,繁文不可備設,[三六]言一以包二,則凡諸所後,皆備於其中也。」何如而可爲之後?同宗則可爲之後。何如而可以爲人後?支子可也。爲所後者祖父母、妻、妻之父母、[三七]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爲所後之親如親子也。[三八]

周制,[三九]妻爲夫,夫至尊也。馬融曰:「婦人天夫,[四0]故曰至尊。」王肅曰:「言夫則可知。舉妻者,殊妾之文也。」孔倫曰:「以父服服之,故曰至尊。」雷次宗曰:「言妻以明其齊,所以得稱夫也。」妾爲君,君至尊也。馬融曰:「妾賤,事夫如君,故至尊也。」鄭玄曰:「不得體之,加尊焉,雖士亦然。」陳銓曰:「降於女君,故不敢稱夫。稱爲君者,同於人臣也。」雷次宗曰:「言妾以見其接,所以乃稱君也。」女子子在室爲父。女子子者,女子也,別於男子也。言在室,關已許嫁也。子嫁,反在父之室,爲父三年。馬融曰:「爲犯七出,還在父母之家。」鄭玄云:「謂遭喪而出者,始服齊縗周,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而出則已。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適人。」王肅曰:「嫌已嫁而反與在室不同,故明之。遭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未練而反則周,既練而反則遂之。」雷次宗曰:「不言女子子,上女子也。復言子者,欲見其外義以盡,子道復弘也。」

通典·~·卷八十八 禮四十八 沿革四十八 凶禮十·五服年月降殺之一·孫爲祖持重議

孫爲祖持重議

晉侍中庾純云:「古者所以重宗,諸侯代爵,代,國諱,改焉。下同。士大夫代祿,防其爭競,故明其宗。今無國士代祿者,[四一]防無所施。又古之嫡孫,雖在仕位,無代祿之士,猶承祖考家業,上供祭祠,[四二]下正子孫,旁理昆弟,敍親合族,是以宗人男女長幼,皆爲之服齊縗。今則不然,諸侯無爵邑者,嫡之子卒,則其次長攝家主祭,嫡孫以長幼齒,無復殊制也。又未聞今代爲宗子服齊縗者。然則嫡孫於古則有殊制,於今則無異等。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防與古無異,重嫡之制,不得不同。至於大夫以下,既與古禮異矣,吉不統家,凶則統喪,考之情理,俱亦有違。按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宜無承重之制。」

劉智以爲此說非從古制也,魏晉二代亦自行之。

劉寶以爲:「孫爲祖不三年。喪服云『孫爲祖周』,按小記『爲祖後者爲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爲正?答曰:經無孫爲祖三年之文,小記所云爲祖母三年,自謂無後養人子以爲孫者耳。[四三]喪服云『爲人後者三年』,爲人後者,或爲子,或爲孫,故經但稱爲人後,不列所後者名,所以通人無貴賤爲人後者用此禮也。若荀太尉無子,養兄孫以爲孫,是小記所謂爲祖後者也。夫人情不殊,祖所養孫猶子,而孫奉祖猶父,古聖人稱情以定制,爲人後者無復父祖之差,同三年也。喪服傳『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斬』,此謂嫡孫爲祖喪主,當服斬,不解傳意,小記與傳但解經意耳。傳稱者此祖後,謂父之長子,[四四]祖之嫡孫也。己上厭於父,[四五]父亡然後乃下爲長子斬,非孫上爲祖斬也。」[四六]

王敝難劉寶曰:「喪服小記『祖父卒,爲祖母後者三年』,此謂孫爲祖後者。喪服『父亡,爲母三年』。言爲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也。爲人後者,以當收族而嚴宗廟也,必以同宗支子,擇其昭穆之倫而立之,不得高祖無子而立玄孫之序。嚴宗廟者,亦可以在繼養,[四七]使鬼神有所享也。按士二廟,若立玄孫,則所嚴之祖,不及曾高,[四八]而祖禰無鬼,將何所饗乎?荀太尉秩尊,其統宜遠,親廟有四,孫之所得祭高祖也,則於太尉爲祖,子所得祭高祖也。今立孫但得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則先人將恐於爲厲,故知非立後之道也。又臣從君服,每降一等,喪服爲君之祖服周,制君服三年明之也。[四九]若如論意,謂小記所言是爲長子服者,又當言父卒然後爲子三年,不得言祖父卒而爲祖母後者三年。又養人子爲己孫,與己自有孫豈異哉?」

國子博士吴商答劉寶議曰:「按禮貴嫡重正,所尊祖禰,繼代之正統也。[五0]夫受重者,不得以輕服服之。[五一]是以孫及曾玄其爲後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且絕屬之宗,來爲人後者服之,如今嫡孫爲後,而欲使爲祖服周,與衆孫無異,既非受重之義,豈合聖人稱情之制耶?且孫爲祖正服周,祖爲孫正服九月,嫡孫爲後,則祖爲加服周,孫亦當加祖三年,此經之明據也。今欲使祖以嫡加孫,孫以庶服報祖,豈經意耶?又欲使絕屬之孫同於嫡孫,豈合人情。」

成洽論云:「嫡孫傳重,[五二]不服斬也。夫服以三年爲至重,故以至尊至親者處之。自此以往,上下降殺一等,經之例也。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傳云『父卒爲祖後者服斬』,爲嫡孫者,依此爲制,若其必然,越於常例。後祖服異,禮之重事,宜見斬縗之經,不應闕而不記也。且子爲父三年,父爲長子亦三年,若嫡孫爲祖如子,則祖爲嫡孫亦當如父爲長子,不得爲之周也。」

吴商曰:「凡人爲後者尚如父,今孫爲祖後,而欲使爲祖周,與衆孫無異,豈是爲後之謂乎?且祖爲孫正服九月,今嫡孫爲後,祖加之周,孫亦加祖三年,經之明義也。今使祖加孫服,而孫不加祖服,豈經義哉!且經云『臣爲君祖父母服周』,從服例降一等,則君爲祖服斬矣,此非經義邪,何責闕而不記也。[五三]論又云『孫爲祖,如子爲父,則祖爲孫亦當如父爲長子』者。[五四]且孫爲後加一等服三年,祖亦加孫一等服周。如論之意,欲使祖加孫二等,而孫加祖一等,此豈經例而云傳不通乎?」

試評曰:庾純云:「古者重宗,防其爭競,今無所施矣。」又云:「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宜無承重之制也。」劉寶亦云:「經無爲祖三年之文。」王敞難曰:「小記云『祖父卒,而爲祖母後者三年』,則爲祖父三年可知也。」博士吴商云:「禮貴嫡重正,其爲後者皆服三年。」夫人倫之道有本焉,重本所以重正也,重正所以明尊祖也,尊祖所以統宗廟也,豈獨爭競之防乎?是以宗絕而繼之,使其正宗百代不失也。其繼宗者,是曰受重,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若不三年,豈爲尊重正祖者耶?[五五]傳曰:「爲人後者,同宗支子可也。」下云爲嫡孫,言不敢降其正也。是乃宗絕則嫡孫,[五六]無孫則支子承重,其所承重皆三年也。而議者或云「嫡子卒,不以孫繼,以其次長攝主祭」者,則昭穆亂矣。又云「今代無孫爲祖三年之文,吉不統家,凶則統喪,禮有違也」者,是時失之,非無其義也。又云「傳言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斬,是父亡乃下爲長子斬,非孫上爲祖斬也」者,亦非義也,何者?凡孫,父在不得爲祖斬,父亡則爲祖斬。故傳曰「有嫡子者無嫡孫」,[五七]其文甚明。而云「下爲長子斬」者,則經不但言爲祖後者斬矣。成洽云「若嫡孫爲祖如父三年,則祖亦爲孫如長子三年也」者,[五八]且祖重嫡孫,服加一等,孫承重而服祖不加,是爲報服,何乃孫卑反厭祖尊?[五九]非禮意也。以情求理,博士吴商議之當矣。

通典·~·卷八十八 禮四十八 沿革四十八 凶禮十·五服年月降殺之一·孫爲庶祖持重議

孫爲庶祖持重議[六0]

晉劉智釋疑:「問者曰:『禮孫爲祖後三年者,以其當正統也。庶子之長孫,既不繼曾高祖,此孫爲庶祖承重三年不?』答曰:『繼祖者,不唯謂大宗也。按喪服傳與小記皆云:「庶子不爲長子三年,不繼祖與禰也。」兩舉之者,明父之重長子,以其當爲禰後也。其所繼者,於父則禰,於子則祖也。父以己當繼祖,故重其服,則孫爲祖後者,不得輕也。然則孫爲祖後,皆三年矣。且甲,衆子也,生乙。乙生景而乙先卒,[六一]景爲長子孫而後甲。甲亡,景爲甲三年。則甲是庶子,無嫡可傳,若不三年,則景爲乙之嫡子,而闕父卒爲祖後之義也。』」

博士杜琬云:「曾祖是庶,而祖父是嫡,又是嫡孫矣。若庶祖無嫡可傳,則非正體乎上傳重之義也。既無大夫士之位,無嫡統之重,孫爲庶人,父雖亡而有諸父,其孫生不主養,祭非所及,而所攝一家之重,居諸父之右,祖無重可傳,而孫以重自居,[六二]爲父長子而以嫡孫繼祖,推情處禮,於義爲乖。凡祖是庶而父爲長,宜服齊縗。」

王敞議曰:「凡所重,明是先祖之體,蓋非爵土財計之謂。至於庶子之子爲繼禰之宗,則得爲其子三年矣。父尊其禰而子替祖服,不貴正體而必云爵土,忽其敬宗而重其財計,[六三]承財計則爲之服斬縗,無產業則廢三年,此非義矣。又經有爲君之祖服周,是爲臣從君服。從服例降一等,此則君爲祖三年矣。既爲君而有父祖之喪,謂父祖並有廢疾不得受國,而己受位於曾祖者也。祖不受國,無重可傳而猶三年,斯蓋正統貴體之義,不必以爵土傳己也。體存則就養無方,亡則庶子不祭,所以達孝明宗,吉凶異制,故知生不主養者,無害死掌其祀也。而云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意爾,人無祖矣。」[六四]

束皙議曰:[六五]「經云『臣服君之祖周』,此君爲祖三年也,是祖有廢疾不襲統也。然則無爵可傳,身不主祭,與庶子何異?而孫猶服斬,義例昭然。大宗之弟皆稱祖立廟,而自爲其子孫所奉,即所謂小宗之緒,主其祖父之祀,豈可自同衆孫不服三年哉!」

宋庾蔚之謂:「祖庶父嫡,己承父統,而不謂之繼祖,則祖誰當祭之?所謂繼,是承其後,爲之祭,故云傳重而服之斬。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繼曾祖耳。祖雖非嫡,而是己之所承,執祭傳統,豈得不以重服服之乎?己服祖以斬,故祖亦服己以周。長子之服,義則不同,要須己身承祖禰之正,乃得爲長子斬。按小記云『庶子不得爲長子斬,[六六]不繼祖與禰』,是明庶子不繼祖禰,故不得爲長子斬,非據子之身。若據長子身,不得云不繼禰也。必須身承祖禰之正,乃得服長子斬者,以尊加卑異於卑加尊也。劉智分此不繼祖與禰之言,以爲庶子不繼禰,故其長子不繼祖。書記未有此連言之比。且庶子不繼禰,其子居然不繼祖矣。」

通典·~·~·五服年月降殺之一·嫡孫亡無後次孫爲祖持重議

嫡孫亡無後次孫爲祖持重議

晉萬蔣問范宣:「嫡孫亡,無後,次子之後可得傳祖重不?」宣答曰:「禮『爲祖後者三年』,不言嫡庶,則通之矣。無後猶取繼,况見有孫而不承之邪?庶孫之異於嫡者,但父不爲之三年,祖不爲之周,而孫服父祖不得殊也。」

通典·~·~·五服年月降殺之一·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

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晉或人問徐邈:「嫡孫承重,在喪中亡,其從弟已孤,又未有子姪相繼,疑於祭事。」[六七]邈答:「今見有諸孫,而事無後,[六八]甚非禮意。禮『宗子在外,則庶子攝祭』,可依此使一孫攝主,[六九]攝主則本服如故。禮,大功者主人之喪,猶爲之練祥再祭,况諸孫耶?若周既除,當以素服臨祭,依心喪以終三年。」

宋江氏問:「甲兒先亡,甲後亡,甲嫡孫傳重,未及中祥,嫡孫又亡,有次孫,今當應服三年不?」何承天答曰:「甲既有孫,不得無服三年者,謂次孫宜持重也。但次孫先以制齊縗,今得便易服,當須中祥乃服練居堊室耳。昔有問范宣云:[七0]『人有二兒,大兒無子,小兒有子,疑於傳重。』宣答:『小兒之子應服三年。』亦粗可依。」

裴松之答何承天書云:「禮,嫡不傳重,傳重非嫡,皆不加服,明嫡不可二也。范宣所云次孫,本無三年之道。若應爲服後,次孫宜爲喪主,終竟三年,而不得服三年之服也。」

何承天與司馬操書論其事,操云:「有孫見存,而以疎親爲後,則不通。既不得立疎,豈可遂無持重者,此孫豈不得服三年邪?嫡不傳重,傳重非嫡,自施於親服卑,無關孫爲祖也。」

按庾蔚之謂:「嫡孫亡,無爲後者,今祖有衆孫,不可傳重無主,次子之子居然爲祖持重,[七一]范宣議是也。嫡孫已服祖,三年未竟而亡,此重議已立,正是不得卒其服耳。猶父爲嫡居喪而亡,孫不傳重也,次孫攝祭如徐邈所答。何承天、司馬操並云接服三年,未見其據。」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八十八 禮四十八 沿革四十八 凶禮十

校勘記[一] 卞搉 「搉」原訛「榷」,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下同。

[二] 皆應服 卷八一「應」下有「從」字。

[三] 謂近臣服君斬縗之服 原訛脫作「謂近臣服君斬服之」,據本書卷八一補乙。

[四] 故降其衆臣布帶繩屨 「屨」原作「履」,據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北宋本、傅校本無「其」,無「布帶繩屨」。

[五] 古鼎反 「古」原訛「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六] 於義未正服君臣之服 北宋本「正」作「止」。

[七] 義與女未入門夫死同 「夫」原訛「未」,據諸本改。

[八] 欲崇君臣而復糾其罪 「復」原訛「服」,據諸本改。

[九] 含俯就王制 「含」原訛「舍」,據諸本改。

[一0]援以爲準 「援」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別」。

[一一]天朝殊尊 「殊」原訛「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二]天朝釋乎上 「釋」晉書李含傳一六四一頁及北宋本、明抄本作「告」,傅校本、明刻本作「吉」。

[一三]此爲藩國之義崇 「爲」原作「謂」,據晉書李含傳一六四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崇」晉書作「隆」,杜氏諱改。下同。

[一四]率土臣妾豈無攀慕遂服之心 原脫「豈」,據晉書李含傳一六四一頁補。

[一五]釋除於上 原脫「除」,據晉書李含傳一六四二頁補。

[一六]藩國之心 「心」晉書李含傳一六四二頁作「臣」。

[一七]復以秦王無後 原脫「以」,據晉書李含傳一六四二頁補。

[一八]靈主所居 「主」原訛「王」,據晉書李含傳一六四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九]而以無廟爲貶含 「貶」上原有「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二0]今必也按放勳之殂 「今必也」原作「也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一]何但李含不應除服 原脫「何」,據晉書李含傳一六四二頁補。

[二二]含猶躊躇 「猶」原訛「應」,據諸本改。

[二三]司徒屢摘罰訪問以踧含 「踧」原作「催」,係清人擅改者。據晉書李含傳一六四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四]含之困躓何足惜乎 「足」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之」。

[二五]說非始平國人 原脫「平」,據晉書李含傳一六四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六]自以選官引臺府爲比 原句下有「不應爲中正」,據晉書李含傳一六四二頁刪。

[二七]奏令釋服亦無餘疑 「令」下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有「含」。「餘」北宋本、傅校本作「惟」。

[二八]臣之在事 「在」王吴本及全晉文卷五二一七五七頁作「任」。

[二九]乞中書見詰 「詰」原訛「諸」,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殿本及全晉文卷五二一七五七頁作「諾」,疑非。

[三0]正謂體在長子之上 「謂」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作「爲」。

[三一]此尚但別庶子 原脫「尚」,據北宋本補。

[三二]而下言不繼祖禰者 「下」原訛「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又脫「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三三]亦同此議 「議」原作「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四]周制 自此至注文「如親子也」,此一節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皆誤歸入下題「孫爲祖持重議」中,置于「晉侍中庾純」條之前。按:爲人後者三年,亦係斬衰三年中之一項,與孫爲祖持重無涉,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移正。

[三五]今闕此五字者 原脫「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三六]繁文不可備設 原「可」下衍「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三七]妻妻之父母 原脫一「妻」字,據儀禮喪服補。

[三八]爲所後之親如親子也 原「所」下衍「爲」,據北宋本、傅校本刪。

[三九]周制 自此至注文「子道復弘也」,此節各本皆誤置於本卷最後一題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正文之後。按:斬縗三年一題內容凡五:子爲父一也,臣爲君二也,父爲長子三也,爲人後者爲所後者四也,妻妾爲夫五也。妻妾爲夫斬縗三年與嫡孫持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題旨毫無關涉,杜氏編纂意圖必不如是,顯爲錯簡無疑。今參照儀禮喪服斬縗三年章移前。

[四0]婦人天夫 原作「婦人以夫爲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乙。

[四一]今無國士代祿者 「士」原訛「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二]上供祭祠 「祠」原作「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三]自謂無後養人子以爲孫者耳 「無」原訛「其」,據諸本改。

[四四]謂父之長子 「謂」原作「爲」,據諸本改。

[四五]己上厭於父 「己」原訛「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六]父亡然後乃下爲長子斬非孫上爲祖斬也 「上」原訛「所」,據諸本改。「非」北宋本作「耳」,屬上讀;然下文引此,北宋本亦作「非」。

[四七]亦可以在繼養 「在」全晉文卷七五一八九五頁作「任」。

[四八]不及曾高 「高」原訛「祖」,據諸本改。

[四九]喪服爲君之祖服周制君服三年明之也 「周」原訛「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0]按禮貴嫡重正所尊祖禰繼代之正統也 「統」原在前「正」之下,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移正。

[五一]不得以輕服服之 原脫「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五二]嫡孫傳重 原句上有「使」,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五三]何責闕而不記也 「責」原訛「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四]則祖爲孫亦當如父爲長子者 「祖」原訛「記」,據諸本改。

[五五]豈爲尊重正祖者耶 「耶」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作「焉」。

[五六]是乃宗絕則嫡孫 「則」原訛「在」,據諸本改。

[五七]故傳曰有嫡子者無嫡孫 原脫「故」,據北宋本補。

[五八]則祖亦爲孫如長子三年也者 原脫「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五九]何乃孫卑反厭祖尊 「厭」原訛「嚴」,據諸本改。

[六0]孫爲庶祖持重議 原脫「議」,據王吴本補。按:北宋本此卷卷目亦有「議」字。

[六一]乙生景而乙先卒 「景」原作「丙」,後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下同。

[六二]而孫以重自居 「自」原訛「曰」,據諸本改。

[六三]忽其敬宗而重其財計 「敬」原訛「故」,據諸本改。

[六四]人無祖矣 王吴本「人」上有「斯」,蓋臆增。

[六五]束晳 「晳」原訛「哲」,據晉書本傳改。

[六六]庶子不得爲長子斬 原脫「得」,據禮記喪服小記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六七]疑於祭事 「事」原作「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六八]今見有諸孫而事無後 「事」原作「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六九]可依此使一孫攝主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句下有「耶」字。

[七0]當須中祥乃服練居堊室耳昔有問范宣云 原「室」下有「者」,「有」上脫「昔」,據諸本刪補。

[七一]次子之子居然爲祖持重 原脫「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卷八十九 禮四十九 沿革四十九 凶禮十一

通典卷第八十九

禮四十九 沿革四十九 凶禮十一

通典·~·卷八十九 禮四十九 沿革四十九 凶禮十一·五服年月降殺之二

齊縗三年

五服年月降殺之二

齊縗三年 後妻子爲前母服議前母卒在異國 前妻被掠沒賊後得還後妻之子爲服議 爲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 齊縗杖周 父卒母嫁復還及庶子爲嫡母繼母改嫁服議 父在爲出母服議 父卒爲嫁母服

齊縗三年

周制,父卒爲母。馬融曰:「父卒,無所復屈,故得伸重服三年也。」今與父在同義,見杖周章。繼母如母,言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因猶親也。慈母如母,謂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汝以爲子」,命子曰「汝以爲母」,若是則生養之,終身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此主謂大夫士之妾,妾子之無母者,[一]父命爲母子者也。其使養之,不命爲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爲其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爲母周矣。父卒則皆得伸也。子游問曰:「喪慈母如母,禮歟?」如母謂父卒三年也。子游意以爲國君亦當然。禮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養妾子。孔子曰:「非禮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言無服也。此指謂國君之子也。大夫士之子爲庶母慈己者小功,父卒乃不服。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良,善。及其死也,公弗忍,欲喪之。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據國君也。今也君爲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司將書之以遺後代,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公之言又非也。天子練冠以燕居,蓋謂庶子爲其母也。[二]公弗忍,遂練冠以喪慈母。喪慈母,自魯昭公始也。」

周制,母爲長子,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馬融曰:「父不傳重,無五代之義,而服三年,隨父從於夫也。不在斬縗章者,以子當服母齊縗也。」鄭玄曰:「不敢降者,謂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也。」雷次宗曰:「父之重長,以居正嫡之胤,當爲先祖之主故也。母亦以此義而加崇焉。夫父之服長,以其仰述祖禰,堂構斯荷;母亦以其承夫嗣業,三從是寄。父尚不以大夫之嚴,降祖禰之主,母亦安敢以婦人之尊,降所天之嫡?故曰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以父況母,明父猶屈體,母宜無嫌。如舊說妻從服,[三]則當云『夫所不降,妻亦不敢降』。今言父母者,豈非自子而言也。」妾爲女君之長子,與女君同。不敢以輕服服君之正體。盧植曰:「與女君喪長子俱三年。」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爲女君之子服。盧植曰:「謂俱有過而出,女君爲其子服,嫌妾當從服,故言不也。」鄭玄曰:「妾與女君俱出,女君猶爲子服周,妾於義絕,無施服也。」王肅曰:「非屬從,故不服。」孔穎達云:「姪娣從女君而入,若女君犯七出,則姪娣亦從而出。」

漢戴德云:「父卒,爲繼母、君母、慈母;孫爲祖後者,父卒爲祖母,上至高祖母,自天子達於士;爲人後者爲所後之祖父母;母爲長子,妾爲君之長子,繼母爲長子:竝與父卒爲母同。」

周制,[四]祖父卒而後爲祖母後者三年。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爲母也。

後漢荊州牧劉表云:表字景升。「父亡在祖後,則不得爲祖母三年,以爲婦人之服,不可踰夫。孫爲祖服周,父亡之後,爲祖母不得踰祖也。」

晉或問曰:「若祖父先卒,父自爲之三年,己爲之服周矣。而父卒祖母後卒,當服三年不乎?」劉智答云:「嫡孫服祖三年,誠以父卒則己不敢不以子道盡孝於祖,爲是服三年也。謂之受重於祖者,父卒則祖當爲己服周,此則受重也。己雖不得受重於祖,然祖母今當服己周,己不得不爲祖母三年也。小記曰『祖父卒而後爲祖母後者三年』,特爲此發也。」

侍中成粲云:「禮有嫡子則無嫡孫,然則己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不得爲祖母三年。

禮,舅沒則姑老,爲傳家事於長婦也。亦爲祖沒,則己父受重於祖父,己不受之於祖父母,故無祖父母三年之理也。」

賀循又引小記,自釋爲祖母後者,[五]服之如母,不爲祖父母後,不得爲祖母三年,未見其驗,但以父在無二嫡,父沒祖存,己位則正,不得爲祖父後,乃爲祖母嫡也。

宋崔凱云:「時人或有祖父亡,而後己母亡,孫奉養祖母,祖母卒則爲之齊縗三年者。凱以爲祖母三年,自謂己父母早亡,受重於祖,故爲祖斬縗三年,祖母齊縗三年。今己父後亡,則受重於父,不受重於祖,孫雖奉養祖母,固自當如禮齊縗周耳。」

庾蔚之謂:「劉景升以婦人之不可踰夫,既已乖矣。按成粲云『己自受重於父,不受於祖,爲祖母不應三年』,可謂殊途而同謬者矣。」

通典·~·~·五服年月降殺之二

後妻子爲前母服議前母卒在異國

後妻子爲前母服議前母卒在異國[六]

後漢末,長沙人王毖上計至京師,值吴魏分隔,毖妻子在吴,身留中國,爲魏黃門郎,更娶妻生昌及式。毖卒後,昌爲東平相。至晉太康元年吴平時,毖前妻已卒,昌聞喪,求去官行服。東平王楙上臺評議。

博士謝衡云:「毖身不幸,去父母,遠妻子。妻於其家,執義守節,奉宗祀,養舅姑,育稚子。後得歸還,則固爲己妻。父既爲妻,子豈不爲母。昌宜追服三年。」

博士許猛云:「絕有三道。有義絕者,爲犯七出也。有法絕者,以王法絕。有地絕者,以殊域而絕。且夫絕妻,如紀叔姬,其逼以王法,隔以殊域而更聘嫡室者,亦爲絕矣。是以禮有繼母服,無前母制。[七]是以前母非沒則絕也。以昌前母雖在猶不應服,若昌父在,則唯命矣。依禮記,昌唯宜追服其兄耳。」

尚書都令史虞溥言:「臣以爲禮不二嫡,重正也。苟正嫡不可以二,則昌父更娶之辰,即前婦義絕之日,固不待言而可知矣。議者以昌父無絕遣之言,尚爲正嫡。恐犯禮虧教,難以示後。按昌父既冊名魏朝,更納後室,豈得懷舊君於江表,存外妻於讐國乎?非徒時政之所禁,乃臣道所宜絕。設使昌父尚存,今始會同,必不使兩妻專堂,二嫡執祭。以此驗之,故知後嫡立宜前嫡廢也。即父使有兩立之言,[八]猶將以禮正之,況無遺命,可以服乎?溥以爲宜如猛議。」

博士秦秀議云:「按議者以禮無前妻之名,依名絕之不爲之服,斯乃是也。今兄弟不同居,而各以路人相遇其母,恐一體之愛,從此絕矣。古人之爲,未必按文,唯稱情耳。以爲二母之子,宜各相事皆如所生。雖無成典,期於相睦,得禮意也。若前妻之子不勝母之哀,來言曰『我母自盡禮於事夫,爲夫先祖所歆享,爲父志所嘉,爲人倫所欽敬』,便迎父喪,歸於舊塋,以其母祔葬;[九]則後妻之子,寧可以據儒者之言以距之邪?禮,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而三年之恩便同所生矣。昌父何義不令二嫡依此禮乎?然禮無明制,非末學者所敢用心;必不得已,與其意而絕之,不若意而事之。故以爲昌宜追前母三年,二母之祔,以先後爲敍。」

侍中程咸言:「諸侯無更娶致夫人之制,大夫妻死改室,不拘立嫡。昌父前妻,守德約身,幸值開通,[一0]而固絕之,此禮不勝情而漸入於薄也。昌母後聘,本非庶賤,橫加抑黜,復不然矣。若令二母之子,交相爲報,則並尊兩嫡,禮之大禁。昔舜不告而娶,婚禮蓋闕,傳記以二妃夫人稱之,明不足立正后也。聖人之弘,猶權事而變,而諸儒欲聽立兩嫡,並未前聞。且趙姬而讓叔隗以爲內子,黃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堂,皆欲以正家統而分嫡妾也。昌父已亡,無正之者,若追服前母,則自黜其親;交相爲報,則固非嫡。就使未達,追爲之服,猶宜刑貶,以匡失謬,況可報楙施行,正爲通例,則兩嫡之禮始於今矣,開爭長亂,不可以訓。臣以爲昌等當各服其母者。」

著作郎陳壽等議:「春秋之義,不以得寵而忘舊,是以趙姬請逆叔隗而己下之。若昌父及二母於今並存,則前母不廢,有明徵矣。設使昌父昔持前婦所生之子來入中國而尚在者,[一一]恐不謂母已黜遣,從出母之服。苟昌父無棄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則昌無疑於不服。」

司馬李苞議:「禮重一統,[一二]所以正家,猶國不可二君。雖禮文殘缺,大事可知。昌父遇雖,與妻隔絕,夫得更娶,妻當更嫁,此通理也。今之不去,此自執節之婦,不爲理不絕矣,[一三]適可嘉異其意,不得以私善羈縻已絕之夫。議者以趙姬爲比,愚以爲不同也。重耳適齊,志在必還,五年之間,未爲離絕。衰納新寵,於禮爲廢嫡,於義爲棄舊,姬氏固讓,得禮之正,是以春秋善之,明不得並也。古無二嫡,宜如溥駮。」

中書監荀勖議曰:「昔鄭子羣娶陳司空從妹,後隔呂布之亂,不知存亡,更娶蔡氏女。徐州平後,陳氏得還,遂二妃並存。蔡氏之子元疊,[一四]爲陳氏服嫡母之服,族兄宗伯曾責元疊,謂抑其親,鄉里先達以元疊爲合宜。」

通典·~·~·五服年月降殺之二·前妻被掠沒賊後得還後妻之子爲服議

前妻被掠沒賊後得還後妻之子爲服議

晉成帝咸康中,零陵李繁姊先適南平郡陳詵爲妻,產四子而遭賊。姊投身於賊,請活姑命,賊將姊去。詵更娶嚴,[一五]生子暉等三人。繁後得姊歸,詵求迎李還,更育一女子。詵籍,[一六]母張在上,以妻李次之,嚴次之。李亡,詵疑暉服,以其事言於征西大將軍庾亮府評議。

司馬王愆期議曰:「按禮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卒,繼室以聲子。諸侯猶然,況庶人乎?士喪禮曰,繼母本實繼室,稱繼母者,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詵不能遠慮避難,以亡其妻,李非犯七出見絕,終又見逆,養姑於堂,子爲首嫡,列名黃籍,則詵之妻也。爲詵也妻,則爲暉也母,暉之制服無所疑矣。詵雖不應娶,要以嚴爲妻,[一七]妻則繼室,本非嫡也。若能下之,則趙姬之義;若云不能,官當有制。先嫡後繼,有自來矣。」

倉曹參軍王羣議:「李投身於賊,則名義絕矣。辱身污行,喪禮違義,雖有救母之功,宜以路人之恩相報。不可以奉承宗廟,嚴子不宜以母服服之,李子宜以出母居之。」

倉曹參軍虞眕之忍反議[一八]:「庶人兩妻,不合典制,財之法則,[一九]應以先婦爲主,服無所疑。漢時黃司農爲蜀郡太守,得所失婦,便爲正室,使後婦下之,載在風俗通。今雖貴賤不同,猶可依准。」

行參軍諸葛瑒議:[二0]「詵既不能庇其伉儷,又未審李之吉凶,無感離之慘,便歡會納妻,悖禮傷教,皆此之由。又詵協嚴迎李,籍注二妻,李亡之日,乃復疑服。若小人無知,不應有疑;及其有疑,明知妻不可二。生亂其名,沒疑其服,喪亂以來,多有此比,宜齊之以法。」

戶曹掾談劌等白:「奉教博議,互有不同,按禮無二嫡之文,李爲正嫡應服,居然有定。」

通典·~·~·五服年月降殺之二·爲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

爲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晉[二一] 宋 後魏

晉劉智釋疑答問云[二二]:「高曾祖母與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則當厭屈不?昔魯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書曰『葬我小君齊姜』。舊說云,妻隨夫而成尊,姑不厭婦,婦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體,無疑於服重也。」

宋庾蔚之謂:「婦從夫,嫡曾高祖母,正體所傳,並有重,何疑其亡先後。」

後魏

後魏永平四年,尚書都令史陳終德祖母之喪,欲服齊縗三年,以無代爵之重,不可上陵諸父,[二三]若下同衆孫,恐違後祖之義,請求詳正。

國子博士孫景邕等議:「嫡孫後祖,持重三年,終德宜先諸父。」

太常劉芳議:「按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二四]其中時復下同庶人者,皆別標明。至嫡孫傳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繼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廟。先儒多云『嫡孫之傳重,下通庶人』。以爲差謬。何以明之?傳重專主宗廟,非謂庶人祭於寢也。兼累代承嫡,方得爲嫡子嫡孫耳。不爾者,不得繼祖也。按鄭玄云『爲三代長子服斬也』。[二五]魏晉以來,不復行此禮。按喪服經無嫡孫爲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爲長子三年,嫡孫周,故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今世既不復爲嫡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二六]且准終德資階,[二七]方之於古,未登士秩,庶人在官,復無斯禮。[二八]考之舊典,驗之於今,則茲範罕行。且諸叔見存,喪主有寄,宜依諸孫服周爲允。」

景邕等又議云:「喪服雖以士爲主,[二九]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論之?自大夫以上,每條標列,逮於庶人,合而不述,[三0]此同士制,[三一]不復疑也。唯有庶人之爲國君,此則明義服之輕重,不涉於孫祖。且受國於曾祖,廢疾之祖父亦無重可傳,而猶三年,不必由重也。喪服經雖無嫡孫爲祖三年正文,而有祖爲嫡孫周,豈祖以嫡服己,己與庶孫同爲祖周,於義可乎?[三二]服祖三年,此則近代未嘗變也。准古士官,不過二百石也,終德即古之士也。且官族者謂有其功,食舊德者謂德繼於位,興滅繼絕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絕者耳。金貂七珥,[三三]楊氏四公,雖以位相承,豈得言代祿乎?按晉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朔不及所繼,[三四]求還爲祖母三年。時政以禮無代父追服之文,亦無不許三年之制,此則晉之成規也。」

尚書邢鑾奏依芳。

詔曰:「嫡孫爲祖母,禮令有據,士人通行,何勞芳致疑請也。[三五]可如國子博士孫景邕所議。」

通典·~·卷八十九 禮四十九 沿革四十九 凶禮十一·五服年月降殺之二

齊縗杖周

齊縗杖周

周制,父在爲母周,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馬融曰:「屈者,子自屈於父,故周而除母服也。父至尊,子不敢伸母服三年。」

大唐前上元元年,武太后上表曰:「父在爲母服止一周,雖心喪三年,服由尊降。竊謂子之於母,慈愛特深,所以禽獸之情,猶能知母,三年在懷,理宜崇報。今請父在爲母終三年之服。」詔依行焉。

開元五年,右補闕盧履冰上言:「准禮,父在爲母一周除靈,三年心喪。太后請同父沒之服,三年然始除靈。雖則權行,有紊彝俗。[三六]今請仍舊章,庶叶通禮。」於是下制令百官詳議。[三七]

刑部郎中田再恩建議云:「降殺之喪,貴賤無隔,以報免懷之德,思酬罔極之恩。[三八]稽之上古,喪期無數,暨乎中葉,方有歲年。自周公制禮之後,孔父刊經以來,方殊厭降之儀,以標服紀之節。重輕從俗,斟酌隨時。子思不聽其子服出母,子游謂同母異父昆弟之服大功,[三九]子夏謂合從齊縗之制。此等並四科之數,十哲之人,高步孔門,親承聖訓,及遇喪事,猶此致疑,即明自古以來,升降不一。今去聖漸遠,殘缺彌多,會禮之家,名爲聚訟,寧有定哉!而父在爲母三年,傳之已踰二紀,出自高宗大帝之代,不從則天皇后之朝。大帝御極之辰,中宮獻書之日,往時參議,將可施行,編之於格,服之已久。前主所是,疏而爲律;後主所是,著而爲令。何必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與伯叔母、姑姊妹同焉?若以庶事朝儀,一依周制,則古臣之見君也,公卿大夫贄羔鴈珪璧,今何故不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宮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侯甸男衞,[四0]朝聘有數,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井邑丘甸,以立征稅,今何故不行乎?周則分土五等,父死子及,今何故不行乎?周則冠冕衣裘,乘車而戰,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三老五更,膠序養老,今何故不行乎?諸如此例,不可勝述,何獨孝思之事,愛一年之服於其母乎?可爲痛心,可爲慟哭者也。[四一]詩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勞。』阮嗣宗,晉代之英才,方外之高士,以爲母重於父。據齊縗升數,麤細已降,何忍服之節制,減至於周?豈後代之士,盡慙於枯骨?[四二]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

履冰又上疏曰:「上元中,武太后上表,請同父沒之服,初亦未有行用。垂拱年,[四三]始編入格,錫氏之後,[四四]俗乃通行。臣開元五年,頻請仍舊。恩敕并嫂叔舅姨之服,亦付所司詳議。[四五]諸司所議,同異相參。臣竊見新修之格,猶依垂拱之偽,至有祖父母安存,子孫之妻亡歿,下房几筵,亦立再周,甚無謂也。據『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則喪服四制云:『天無二日,土無二君,[四六]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所以父在爲母服周者,避二尊也。』臣恐後代復有婦奪政之敗者。」疏奏未報。

履冰又上表曰:「臣聞夫婦之道,人倫之始。自家刑國,牝雞無晨,四德之禮不愆,三從之義斯在。故父在爲母服周者,見無二尊也。准舊儀,父在爲母一周立靈,再周心喪。父必三年而後娶者,達子之志焉。豈先聖無情於所生,固有意於家國者矣。原夫上元肇年,天后請升慈愛之喪,以抗尊嚴之禮,雖齊斬之儀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數年之間,尚未通用。垂拱之初,始編入格。臣謹尋禮意,防杜實深,若不早圖刊正,何以垂戒於後?[四七]且臣所獻者,蓋請正夫婦之綱,豈忘母子之道。復云母屬所謂『與伯叔姑姊服同』者,伯叔姑姊豈有筵杖之制、三年心喪乎?齊斬足爲升降者,母齊父斬,不易之禮。故父加至再周,父在爲母加三年心喪。今者同父歿之制,則尊厭之律安施?臣前狀單略,議者未識臣之懇誠。」

左散騎常侍元行沖奏議:「古之聖人,徵性識本,緣情制服,有伸有厭。天父天夫,故斬縗三年,情禮俱盡者,因心立極也。[四八]生則齊體,死則同穴,比陰陽而配合。同兩儀之化成。[四九]妻喪杖周,情禮俱殺者,[五0]蓋遠嫌疑,尊乾道也。父爲嫡子三年斬縗,而不去職者,蓋尊祖重嫡,崇禮殺情也。資於事父以事君,孝莫大於嚴父。故父在爲母罷職齊周而心喪三年,[五一]謂之尊厭者,則情伸而禮殺也。斯制也,可以異於飛走,別於華夷,[五二]羲農堯舜莫之易也,文武周孔所同尊也。今若捨尊厭之重,虧嚴父之義,略純素之嫌,貽非聖之責,則事不師古,有傷名教矣。謹詳前者之疑,並請依古爲當。」自是百僚議竟不决。

至七年,下敕曰:「惟周公制禮,當歷代不刊;況子夏爲傳,乃孔門所受。格條之內,有父在爲母齊縗三年,此有爲而爲,非尊厭之義。與其改作,而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文。」自是卿士之家,父在爲母行服不同:或既周而禫,禫服六十日釋服,心喪三年者;[五三]或有既周而禫,禫服終三年者;或有依上元之制,齊縗三年者。議者是非紛然。元行沖謂人曰:「聖人制厭降之禮,豈不知母恩之深也?但尊祖貴禰,欲其遠別禽獸,近異夷狄故也。人情易搖,淺俗者衆。一紊其度,其可正乎!」[五四]

二十年,[五五]中書令蕭嵩與學士改修五禮,又議請依上元敕,[五六]父在爲母齊縗三年爲定,遂爲成典。

周制,爲妻,妻至親也。鄭玄曰:「嫡子父在,則爲妻不杖,以父爲之主也。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婦。』父在,爲妻以杖即位,謂庶子也。」[五七]馬融曰:「妻與己共承宗廟,所以至親也。」陳銓曰:「以其至親,故服同於母。」雷次宗曰:「不直云至親而言妻者,明其爲齊體判合之親,[五八]以別至極之稱而言。」出妻之子爲母。鄭玄曰:「出猶去也。」馬融曰:「犯七出,爲之服周。」雷次宗曰:「不直言爲出母,嫌妾子及前妻之子爲之服。子無出母之義,故繼夫而言。」出妻之子爲母周,則爲外祖父母無服也。絕族無施服,親者屬也。出妻之子爲父後者則爲出母無服。與尊者爲一體,[五九]不敢服其私親。在旁而及曰施。親者屬也,母子至親,無絕道也。施音以豉反。

晉束皙問:「嫡子爲出母無服,母爲子有何服?」步熊答:「但爲父後,故不得服耳。母爲之服周。嫡子雖不服外祖,外祖猶爲服緦麻也。」[六0]

袁準正論:「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喪者不祭故也。其以出,不得不降。安有母子至親而無服乎?釋服而祭可也。」

大唐神龍元年五月,皇后表請,天下士庶出母終者,令制服三年。[六一]至天寶六載正月赦文:「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齊縗之紀,[六二]雖存出母之制,顧復之慕,何伸孝子之心。其出嫁之母,宜終服三年。」

周制,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貴終也。馬融曰:「繼母爲己父三年,喪禮畢,嫁後夫,重成母道,故隨爲之服。繼母不終己父三年喪,則不服也。」鄭玄云:「嘗爲母子,貴終其恩也。」王肅曰:「服也則報,不服,則不報。」雷次宗曰:「凡言報者,繼母服亦如此。」

魏王肅云:「從乎繼而寄育則爲服,不從則不服。」吴射慈云:「爲廬當就繼母之家。若遠不得往者,則別爲異室,亦有廬,變除堊室及禫,如親子也。亦報子周。[六三]不言報者,凡經中之文悉報也。」

晉束皙問曰:「繼母嫁從服,當立廬不?」步熊答曰:「父卒,繼母嫁,如母,應居倚廬。」[六四]

皇密云:「且經稱繼母如母者,[六五]蓋謂配父之義,恩與母同,故孝子之心不敢殊也。傳云繼母何以如母,明其不同也。是以出母服周而繼母無制,不同之驗也。夫一與之齊,則終身不改,故死則同穴,無再醮之義。然則禮許其嫁,謂無大功之親,[六六]己稚子幼,不能自存,故攜其孤孩與之適人,上使祖宗無曠祀之闕,下令弱嗣無窮屈之難,故曰貴終也。若偏喪之日,志存爽貳,不遵恭姜靡他之節,而襲夏姬無厭之欲,輕忽先亡,棄己如遺,無顧我之恩,何貴終之有也。如禮之旨,則子無不從。且非禮而嫁,則義之所黜,何服之有哉!」

通典·~·~·五服年月降殺之二·父卒母嫁復還及庶子爲嫡母繼母改嫁服議

父卒母嫁復還及庶子爲嫡母繼母改嫁服議[六七]

宋庾蔚之云:「母子至親,本無絕道,禮所親者屬也。出母得罪於父,猶追服周;若父卒母嫁而反不服,則是子自絕其母,豈天理邪!宜與出母同制。[六八]按晉制,寧假二十五月,是終其心喪耳。」

大唐

大唐龍朔二年,所司奏:「同文正卿蕭嗣業,嫡繼母改嫁身亡,請伸心制。據令,繼母改嫁不解官。」既而有敕:「雖云嫡母,終是繼親,據禮緣情,須有定制。付所司議定奏聞。」

司禮太常伯隴西郡王博乂等奏稱:「緬尋喪服,唯出母制,特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己,則皆無服。是以令云母嫁,又云出妻之子。出言其子,[六九]以著所生;嫁則言母,通苞養嫡,俱當解任,並合心喪。其不解者,唯有繼母之嫁。繼母爲名,止據前妻之子。[七0]嫡於諸孼,禮無繼母之文。甲令今既見行,[七一]嗣業理伸心制。竊以嫡繼慈養,皆非所生,爲並同行路。[七二]嫁雖比出稍輕,於父終爲義絕。繼母之嫁,既殊親母,慈嫡義絕,豈合心喪?今請凡非所生父卒而嫁,爲父後者無服,非承重者杖周,並不心喪,一同繼母,有符情禮,無黜舊章。又心喪之制,唯施服屈,杖周之服,不悉解官。[七三]而令文三年齊斬,亦入心喪之例;杖周解官,交有妻服之舛。[七四]又依禮,庶子爲其母緦麻三月。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合解官。令文漏而不言,於事終須修附。[七五]既與嫡母等嫁同一令條,總議請改,理謂允愜者。依集文武官九品以上議,得司衞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議,請一依司禮狀,嗣業不解官。」詔從之也。

通典·~·卷八十九 禮四十九 沿革四十九 凶禮十一·五服年月降殺之二·父在爲出母服議

父在爲出母服議

晉賀循云:「父在爲母,厭尊,故屈而從周。出母服不減者,以本既降,義無再厭故也。

父在爲母既已杖矣,若父在母出宜重降者,[七六]則宜在不杖條。今在杖條,明不再降。杖者必居廬,居廬者必禫。」吴徐整問曰:「出妻之子爲其母,及父卒繼母嫁,爲之服、報,皆周也。二母既出,則爲絕族。今子爲之服,皆當於何處爲位?有廬堊室不?出母亦當報其子不 繼母報子於何處制服?豈止所適者之家爲哭位事乎?[七七]又當有禫不?」射慈答曰:「當就出母之家。若遠不得往者,可別爲異室,亦有廬。變除、堊室及禫,如親子也。母亦報子周也。」

通典·~·卷八十九 禮四十九 沿革四十九 凶禮十一·五服年月降殺之二·父卒爲嫁母服

父卒爲嫁母服

漢石渠議:「問:『父卒母嫁,爲之何服?』蕭太傅云:『當服周。爲父後則不服。』韋玄成以爲:『父歿則母無出義,王者不爲無義制禮。若服周,則是子貶母也,故不制服也。』宣帝詔曰:『婦人不養舅姑,不奉祭祀,下不慈子,是自絕也,故聖人不爲制服,明子無出母之義,玄成議是也。』」

石渠禮議:「又問:『夫死,妻稚子幼,與之適人,子後何服?』韋玄成對『與出妻子同服周』,或議以爲子無絕母,應三年。」蜀譙周據繼母嫁猶服周,[七八]以親母可知,故無經也。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八十九 禮四十九 沿革四十九 凶禮十一

校勘記[一] 大夫士之妾妾子之無母者 原脫一「妾」,據儀禮喪服鄭注及傅校本、明刻本補。

[二] 蓋謂庶子王爲其母也 「王」原訛「主」,據禮記曾子問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 如舊說妻從服 「說」原訛「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 周制 自此至「殊途而同謬者矣」,凡正文四百五十六字,注文十六字,王吴本、殿本、局本皆闌入本卷第四題「爲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中,置之於「晉劉智釋疑答問」之前,誤。今據禮意移前。按:本卷第一題「齊縗三年」中內容有三,父卒爲母,一也;母爲長子,二也;祖父卒而後爲祖母後者三年,三也。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將「母爲長子」節及此節皆歸入本卷第三題「前妻被掠沒賊後得還後妻之子爲服議」中,置之於「李爲正嫡應服居然有定」之後;王吴本「母爲長子」節如宋本仍在第三題正文之後,而移此節入第四題正文之前:並誤。殿本、局本將「母爲長子」節移入「齊縗三年」題中,甚是,惟仍不知此節爲錯簡也。

[五] 爲祖母後者 原「母」上有「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六] 前母卒在異國 原「國」下有「附」,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刪。按:此六字下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有「後漢」、「晉」三字。

[七] 是以禮有繼母服無前母制 原「服」下有「制」,「制」上有「服」,後人臆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刪。

[八] 即父使有兩立之言 「父使」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九] 以其母祔葬 「祔葬」原訛「葬矣」,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0]幸值開通 「開」原訛「聞」,據北宋本改。

[一一]來入中國而尚在者 「中國」原倒,據晉書禮志中六三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一二]禮重一統 原脫「一」,據北宋本補。

[一三]不爲理不絕矣 下「不」原作「所」,王吴本、殿本同,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一四]蔡氏之子元疊 「疊」晉書禮志中六四0頁作「釁」。下同。

[一五]詵更娶嚴 原「嚴」下有「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下文「迎李還」、「李非犯七出見絕」、「李投身於賊」同。

[一六]詵籍 「籍」原訛「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七]詵雖不應娶要以嚴爲妻 原「娶」誤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八]虞眕 「眕」原訛「●」,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九]財之法則 「財」原作「裁」,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財裁通。

[二0]諸葛瑒 「瑒」原訛「瑒」,據傅校本、明刻本改。按:字書無「瑒」字。

[二一]晉 原上有「周」「後漢」三字,據北宋本刪。

[二二]晉劉智釋疑答問云 「晉」原訛「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三]不可上陵諸父 「父」原訛「叔」,據魏書禮志四二七九三頁、冊府卷五八一六九六三頁改。

[二四]按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 原訛脫作「按喪服乃士之正體有天子諸侯卿大夫士」,齟齬不可通,今據魏書禮志四二七九三頁、冊府卷五八一六九六三頁補改。

[二五]爲三代長子服斬也 「三」魏書禮志四二七九三頁、冊府卷五八一六九六四頁作「五」。按:儀禮喪服賈疏謂爲五代長子服斬是馬融說,爲三代長子服斬是鄭玄說。

[二六]故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今世既不復爲嫡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 原「因」訛「同」,「陵」訛「附」,又脫「嫡孫傳重之義今世既不復爲」十二字,據魏書禮志四二七九三頁——二七九四頁、冊府卷五八一六九六四頁改補。

[二七]且准終德資階 「准」原訛「唯」,據魏書禮志四二七九四頁、冊府卷五八一六九六四頁及北宋本改。

[二八]庶人在官復無斯禮 「斯」原訛「斬」,據魏書禮志四二七九四頁、冊府卷五八一六九六四頁改。

[二九]喪服雖以士爲主 原脫「爲」,據魏書禮志四二七九四頁、冊府卷五八一六九六四頁補。

[三0]合而不述 「合」魏書禮志四二七九四頁、冊府卷五八一六九六四頁作「含」。

[三一]此同士制 「此」魏書禮志四二七九四頁作「比」。

[三二]於義可乎 原訛脫作「其義可」,據魏書禮志四二七九四頁、冊府卷五八一六九六四頁改補。

[三三]金貂七珥 「珥」魏書禮志四二七九五頁、冊府卷五八一六九六五頁作「毦」。

[三四]令史殷遂以父朔不及所繼 「朔」魏書禮志四二七九五頁作「祥」,冊府卷五八一六九六五頁作「詳」。

[三五]何勞芳致疑請也 原脫「何」,據魏書禮志四二七九五頁、冊府卷五八一六九六五頁補。

[三六]有紊彝俗 「俗」原作「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三頁作「典」。

[三七]於是下制令百官詳議 「詳」原訛「羣」,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八]降殺之喪貴賤無隔以報免懷之德思酬罔極之恩 按: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三頁田疏本作:「至若死喪之威,隆殺之等,禮經五服之制,齊斬有殊;考妣三年之喪,貴賤無隔,以報免懷之慈,以酬罔極之恩者也。」通典節改,殊失原恉。「降殺之喪,貴賤無隔」,已屬費解,復與「以報免懷之德,思酬罔極之恩」文意無涉。

[三九]子游謂同母異父昆弟之服大功 「謂」原訛「爲」,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四頁、冊府卷五八八七0三三頁改。又「昆弟之」原倒作「之昆弟」,據舊唐書禮儀志七、冊府卷五八八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四0]周則侯甸男衛 「則」原訛「制」,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下同。

[四一]可爲痛心可爲慟哭者也 「爲」原皆作「謂」,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五頁、冊府卷五八八七0三四頁及北宋本改。

[四二]盡慙於枯骨 「枯骨」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六頁、冊府卷五八八七0三四頁作「古」。

[四三]垂拱年 「年」原作「初」,據北宋本改。

[四四]錫氏之後 「錫氏」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六頁作「易代」。

[四五]恩敕并嫂叔舅姨之服亦付所司詳議 原「姨」訛「婦」,又脫「亦付所司詳議」,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六頁、冊府卷五八八七0三四頁改補。按:冊府「姨」作「姊」,顯係形訛。

[四六]土無二君 「土」原作「國」,據諸本改。

[四七]何以垂戒於後 原作「何以垂於後戎」,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七頁、冊府卷五八八七0三五頁乙改。

[四八]因心立極也 原脫「立」,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三0頁、唐會要卷三七、冊府卷五八八七0三六頁補。

[四九]同兩儀之化成 「化成」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三0頁、冊府卷五八八七0三六頁作「成化」。

[五0]情禮俱殺者 「禮」原訛「理」,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三0頁及北宋本改。

[五一]爲母罷職齊周而心喪三年 「齊」原訛「縗」,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三0頁、唐會要卷三七、冊府卷五八八七0三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二]別於華夷 「華夷」原作「夷狄」,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三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三]或既周而禫禫服六十日釋服心喪三年者 此十七字原脫,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三一頁、冊府卷五八八七0三六頁補。

[五四]一紊其度其可正乎 原「度」上衍「文」,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三一頁、唐會要卷三七、冊府卷五八八七0三七頁刪。「正」舊唐書禮儀志、冊府作「止」。

[五五]二十年 原脫「十」,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三一頁、唐會要卷三七、冊府卷五八八七0三七頁補。

[五六]又議請依上元敕 原脫「上」,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三一頁、唐會要卷三七、冊府卷五八八七0三七頁補。

[五七]爲妻以杖即位謂庶子也 「位謂」原訛「當爲」,據儀禮喪服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八]明其爲齊體判合之親 原脫「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五九]與尊者爲一體 原脫「一」,據儀禮喪服補。

[六0]外祖猶爲服緦麻也 「外祖」原涉上而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六一]天下士庶出母終者令制服三年 原脫「士庶」,「令」訛「全」,據唐會要卷三七補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猶有「庶」字。

[六二]齊縗之紀 「齊」原訛「斬」,「紀」原訛「文」,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王吴本「紀」字不誤。

[六三]亦報子周 「子」原訛「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四]應居倚廬 「應居」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六五]且經稱繼母如母者 原脫「且」,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六六]謂無大功之親 原脫「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六七]父卒母嫁復還及庶子爲嫡母繼母改嫁服議 此題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均置於上文「周制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節之前,誤。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移正。按:本卷第五題齊縗杖周,內容有三,父在爲母,一也;爲妻,出妻之子爲母,二也;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三也。明清各本之校刻者惑于此題前后文字之朝代順序,不辨內容差異,貿然認定錯簡,遽將此題前移,殊爲疎妄。

[六八]宜與出母同制 「與」原訛「於」,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九]出言其子 原脫「出」,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二頁、唐會要卷三七、冊府卷五八六七0一0頁、全唐文卷九九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補。

[七0]止據前妻之子 冊府卷五八六七0一0頁同。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二頁、唐會要卷三七、全唐文卷九九「止」作「正」。

[七一]甲令今既見行 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二頁、全唐文卷九九同。唐會要卷三七、冊府卷五八六七0一0頁「甲」作「申」。

[七二]爲並同行路 原脫「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七三]不悉解官 「不悉」唐會要卷三七、全唐文卷九九同。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二頁作「不應」,冊府卷五八六七0一0頁作「悉不」。

[七四]交有妻服之舛 「交」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二頁、唐會要卷三七、全唐文卷九九作「又」,冊府卷五八六七0一0頁作「文」。

[七五]於事終須修附 「事」原訛「是」,「修」原訛「條」,據舊唐書禮儀志七一0二二頁、唐會要卷三七、全唐文卷九九改。按:冊府卷五八六七0一0頁作「於事終須附入」。

[七六]若父在母出宜重降者 「出」原訛「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七]豈止所適者之家爲哭位事乎 原脫「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七八]蜀譙周據繼母嫁猶服周 原「譙周」下有「曰」,「母」上脫「繼」,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按:王吴本亦無「曰」。

卷九十 禮五十 沿革五十 凶禮十二

通典卷第九十

禮五十 沿革五十 凶禮十二

通典·~·卷九十 禮五十 沿革五十 凶禮十二·五服年月降殺之三·齊縗不杖周

五服年月降殺之三

齊縗不杖周 齊縗三月

齊縗不杖周

周制,爲祖父母周,至尊也。鄭玄曰:「此言其異於杖周耳。」王肅云:「言與杖周同制,唯杖屨異。」爲伯父母、叔父母周,與尊者一體也。馬融曰:「與父一體,故不降而服周。」陳銓曰:「尊者,父也。所謂昆弟一體也。」爲兄弟之子亦周,旁尊,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父子一體也,夫婦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夫婦判合,昆弟四體。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避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爲子。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於宗,不足則資之於宗。鄭玄云:「宗者,代父爲小宗典宗事者。資,取也。爲姑在室亦如之。」[一]賈公彥曰:「昆弟之義無分者,言凡昆弟如人身之手足,不可分離。」爲伯母、叔母亦周,以名服也。賈公彥云「以其配父而有母名,故服之如父。」大夫之嫡子爲妻周,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父在則爲妻不杖,以父爲之主也。鄭玄曰:「大夫不以尊降嫡婦者,重嫡也。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也。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爲人後者、女子子許嫁者以出降。」[二]馬融曰:「大夫重嫡,不降大功。子從父,不敢降其妻,故服周也。」爲昆弟。鄭玄曰:「昆,兄也。爲姑姊妹在室亦然。」[三]雷次宗曰:「經於伯叔父下無姑文,於昆弟下無姊妹文,於衆子下無女子子文者,以未成人則爲殤,已成人則當出,故皆不見於此。」士爲衆子。衆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也。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又降之爲大功,[四]天子國君則不服。爲昆弟之子周,報之也。鄭玄曰:「按檀弓曰:『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陳銓曰:「男女同耳。」大夫之庶子爲嫡昆弟周,鄭玄曰:「兩言之者,嫡子或爲兄,或爲弟。」陳銓曰:「大夫爲衆子大功,嫡子周。」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大夫雖尊,不敢降其嫡。嫡子爲庶昆弟,庶昆弟相爲,亦如大夫之爲。[五]爲嫡孫周,不敢降其嫡。有嫡子者無嫡孫,孫婦亦如之。周之道,嫡子死則立嫡孫,是嫡孫將上爲祖後者。長子在則皆爲庶孫。孫婦亦如之,嫡婦在,亦爲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爲後者,非長子,皆周也。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何以周?不貳斬也。馬融曰:「爲大宗後,當爲大宗斬,還爲小宗周,故曰不貳斬也。」王肅曰:「凡服不報,以嫡尊降也。既出爲大宗後,其父母不得服以加也,故不以出降而報之。」陳銓曰:「大宗爲尊者之正宗,故後之也。」雷次宗曰:「據無所厭屈則周爲輕。[六]言報者,明子於彼則名判於此,故推之於無尊,遠之以報服。女雖受族於人,猶在父子之名,故得加尊而降之。」

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昆弟之爲父後者周,馬融曰:「婦人以適人降,故服父母周,爲昆弟之爲父後者,亦爲之周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也。爲昆弟之爲父後者周,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故服周。馬融曰:「歸宗者,歸父母之宗也。昆弟之爲父後者曰小宗。」王肅曰:「嫌所宗者唯大宗,故曰小宗,明各自宗其爲父後者也。」鄭玄曰:「從者,從其教令。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爲父後持重者,[七]不自絕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者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爲小宗,各如其親之服服之[八],避大宗也。」繼父同居者周,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九]與之俱適人,馬融曰:「稚,少。幼,小也。無大功之親以收養之,故母與之俱行適人。」鄭玄曰:「妻稚,未五十也。子幼,十五以下也。大功之親,謂同財者。」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財爲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縗周,異居則服齊縗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爲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爲異居也。鄭玄曰:「築宮廟於家之門外,[一0]神不歆非族也。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夫不可二焉。此以恩服耳。[一一]未嘗同居則不服也。」馬融曰:「不敢與知之也。謂己自有宗廟,不隨母適人,初不同居,何異居之有也。」陳銓曰:「異居者,昔嘗同,今不同也。夫有大功之親,同財者也。子有大功,不可以隨母。彼有大功,不可以專財也。」爲夫之君周,從服也。馬融曰:「夫爲君服三年,妻從夫降一等,故服周。」爲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無主者,謂其無祭主,故周也。鄭玄曰:「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也。」雷次宗曰:「按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今無祭主者,是無子無夫,則無受我而厚之者也。既無受我之厚,則我不得降其本情,故哀發於無主而服於天倫也。今之不降,既緣亡者之煢獨,又因報身之無屈,二途俱伸,彼此兼遂,故父母兄弟,在室姊妹,咸得反服也。唯出適者,自以義結他族,事殺本宗,受我之厚,奪己亦深,至乃愛敬兼極者,猶抑斬以爲周,況餘人乎?[一二]雖則家庭莫主,[一三]兄弟絕嗣,無後之痛,路人所悲,而深心徒結,至服無反,良由既曰外志成,事無兩降故也。降由己身之出,不計前人應降與不應也。所謂反服者,反於昆弟伯叔耳。若無主服周,昆弟大功,則是過於昆弟也,豈所謂反服哉!問者曰:『女子云出適者,不得爲無主服周,斯則然矣。敢問兩無主,得交相反服不?』答曰:『經云姑姊妹報,明反服不由己身,[一四]人今哀己,不可無報,若兩俱無主,義無先服,則無服,安得交相爲周。』」爲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周,馬融曰:「父母長子,君服斬,故臣從降服一等周也。[一五]妻則小君,服母之義,故周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也。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服斬。此爲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也。父卒者,父爲君之子孫,宜嗣位而早卒也。妾爲女君周,妾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也。鄭玄曰:「女君,君嫡妻也。[一六]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則嫌。」雷次宗曰:「今抑妾使同婦,尊女君使同姑。女君於妾,不得同姑之降婦。不降則應報,所以不報者,欲伸聖人抑妾之旨。若復報之,則並后之誡,竟無所徵。[一七]故報之則違抑妾之義,降之則有舅姑之嫌,故使都無服,無重嫌之責。」婦爲舅姑周,從服也。馬融曰:「從夫而爲之服也。從服降一等,故夫服三年,妻服周也。」劉系之問:「子婦爲姑既周,綵衣邪?」荀訥答曰:「子婦爲姑既周除服,時人以夫家有喪,猶白衣。」爲夫之昆弟之子周,報之也。馬融曰:「伯母叔母報之。」鄭玄曰:「男女皆是也。」陳銓曰:「從於夫者宜服大功,[一八]今乃周者,報之也。」公妾,大夫之妾爲其子周,雷次宗曰:「嫌二妾從於君尊以降其子,故明之。所嫌者尊,故降。不言士妾也。」馬融曰:「公,諸侯也。」妾不得體君,爲其子得遂也。鄭玄曰:「此言二妾不得從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與君一體也,唯爲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與爲妾子同矣。」[一九]雷次宗曰:「夫人與君同體,以尊降其子也。公子與君同體,以厭其親也。妾無夫人之尊,故不降其子;[二0]無公子之厭,故得遂其親也。而事鄰於體君,跡幾於不遂,故每以『不體』『得遂』爲言也。」女子子爲祖父母周,不敢降其祖也。鄭玄曰:「經似在室,傳似已嫁,明雖有出道,猶不降也。」馬融曰:「不言女孫言女子子者,婦質者親親,故繫父言之。出入服同,故不言在室適人也。」陳銓曰:「言雖已嫁,猶不敢降也。」駮鄭玄曰:「『經似在室』,失其旨也。在室之女則與男同,已見章首,何爲重出?言不敢降者,明其已嫁,傳義詳之。」孔倫曰:[二一]「婦人歸宗,故不敢降其祖。」大夫之子爲伯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爲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鄭玄曰:「命者,加爵服之名也,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則后夫人命其婦也。此所爲者凡六大夫、六命婦。[二二]無主,無祭主者,爲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主,如衆人。唯子不報,男女同耳。傳以爲主謂女子子,似失之矣。」王肅曰:「姑姊妹本大功,今以無主爲之周,故亦報己以周。女子子亦大功,今以無主爲之周,女子子今爲父母周,今雖具報,自其本服,故曰唯子不報。」雷次宗曰:「以報之爲言二服如一,父母爲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周,女子子適人亦爲父母周,與報相亂,故經別其非報也。」大夫者,其男子之爲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之爲大夫妻者也。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也。何以言唯子不報?女子子適人者爲其父母周,故言不報也,言其餘皆報也。何以周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爲不降命婦也?夫尊於朝,妻貴於室也。大夫曷爲不降命婦,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在大功,其適於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夫尊於朝,與己同也。妻貴於室,從夫爵也。大夫爲祖父母、嫡孫爲士者周,大夫不敢降其祖與嫡也。馬融曰:「尊祖重嫡,自尊者始也,故不敢降。」鄭玄曰:「不降其祖與嫡,則可降其旁親也。」公妾以及士妾爲其父母周,妾不得體君,得爲其父母遂也。鄭玄曰:「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歟?春秋之義,雖爲天王后,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也。此傳似誤矣。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二三]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馬融曰:「公謂諸侯也。其間有卿大夫妾,故言以及士妾也,皆爲其父母得服周也。」陳銓曰:「以妾卑賤不得體君,又嫌君之尊不得服其父母,故傳明之卑賤不得體君。」雷次宗曰:「今明妾以卑賤不得體君,厭所不及,故得爲其父母遂也。」

通典·~·卷九十 禮五十 沿革五十 凶禮十二·五服年月降殺之三

齊縗三月

齊縗三月

周制,寄公失地之君也。爲所寓服齊縗三月,言與衆人同也。鄭玄曰:「寓亦寄也,爲所寄之國君服也。諸侯五月而葬而服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二四]既葬除之。」雷次宗曰:「既來受其惠,宜敬於所託,故與衆人同。」丈夫婦人爲宗子、宗子之母妻齊縗三月,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鄭玄曰:「婦人,女子子在室及歸宗者。宗子,繼別之後,百代不遷,所謂大宗也。」馬融曰:「丈夫婦人,謂一族男女,皆爲宗子母與妻。」王肅曰:「此謂族人無復五屬者,反爲其宗子服也。」雷次宗曰:「言尊祖故敬宗,明祖已歿也,無由施於尊,當因敬宗以致尊祖之心。」[二五]爲舊君,舊君之母、妻。[二六]舊君者,仕焉而已者也。服齊縗三月者,言與人同也。君之母、妻,則小君也。鄭玄曰:「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爲小君服者,恩深於民也。」陳銓曰:「仕焉,凡仕者。[二七]而已者,致仕也。」雷次宗曰:「身既反昔,服亦同人,蓋謙遠之情,居身之道也。然恩紀內結,實異餘人,故爰及母妻也。」

晉虞喜議云:「或問曰:『喪服經傳爲舊君謂仕焉而已者,鄭注曰:「仕焉而已謂老若廢疾而致仕者也。」今致仕與廢疾,理得同不?』喜正之曰:『廢疾沉淪,罔同人伍,不淪臣道,齊縗三月可也。老而致仕,臣禮既全,恩既無替,自應三年,不得三月。傳言仕焉而已者,謂既仕而去,義同人伍耳。』」

咸康末,殷泉源問天子諸侯臣致仕,[二八]服有同異。范宣答云:「夫禮制殘缺,天子之典,多不全具,唯國君之禮,往往有之。臣之致仕,則爲舊君齊縗三月;天子之臣,則亦然矣。天子之與國君,雖名號差異,至於臣子奉之,與王者無殊矣。[二九]何以明之?公羊傳曰:『以諸侯踰年稱即位,亦知天子之踰年稱即位;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比例如此,則臣服之制同矣。」

穆帝崩,前尚書郎曹躭等奔赴,皆服齊縗。詔書侍御史喻希表彈其失禮。[三0]博士孔恢等議云:「禮無解職厭降之文,令有去官從本官之品,[三一]典律並愆,軌訓有違。按躭等並以凡才,著蒙榮飾,[三二]或濯纓清波,不能仰遵王度,自同隸人,愆義違則,虧黷王猷。請以見事免躭等所覆除官。」[三三]曹躭上表自理曰:「臣聞君喪之禮,[三四]貴賤不同。禮,臣爲君斬縗,仕焉而已,爲舊君齊縗。爵祿既絕,朝見既替,蓋以疎賤於親貴,故降其制也。又國喪儀注,居職者朝夕臨,去職者朔望臨。禮,哭泣之節,各稱其服,哭輕則服不得重。據令,[三五]去職之臣朔望哭,宜爲舊君服齊縗。是以臣前率而行之,不敢有加。臣服齊縗,哭臨殿庭,踰月歷旬,外內監司,莫之或譏。及至梓宮將幸山陵,諸官來赴,服斬者多。此皆意存於重,而不原於制,遂使親疎貴賤,無有等差。曾參欲勿除父母之喪,仲尼患其過制。今去官者服在官者之服,固爲過制,非聖哲所許,而不推古今正禮難臣。若難者有證,臣對無據,甘受違制。」

周制,庶人爲國君。鄭玄曰:「不言人而言庶人者,或有自在官者,[三六]謂工匠之屬也。天子畿內人服天子亦如之。」馬融曰:「衆人爲國君服齊縗三月也。」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爲舊國君齊縗三月。妻言與人同也,長子言未去也。鄭玄曰:「在外,待放已去者。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來猶人也。春秋傳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禮。』君臣有合離之義,長子去,可以無服。」

漢石渠禮議:「戴聖曰:『大夫在外者,三諫不從而去,君不絕其祿位,使其嫡子奉其宗廟。言長子者,重長子也,承宗廟宜以長子爲文。』嫡妻之長子也。蕭太傅曰:『長子者,先祖之遺體也。大夫在外,不得親祭,故以重者爲文。』宣帝制曰:『以在故言長子。』」吴徐整問曰:「婦人爲君之服周,[三七]則諸侯夫人亦爲天子服此也。其聞喪之儀,衣麻之數,哭泣之位,變除之節,如周制將復有異耶?」[三八]射慈答曰:「其畿內諸侯夫人,有助祭之禮,則始喪之時,悉當到京師,復當還耳。其畿外諸侯聞喪,則當於路寢庭發喪,夫人當堂上也。變除之節,皆如周服之制也。」

晉賀循按:「鄭注喪服云:『凡妻從夫降一等。夫合三月,則妻宜無服,而猶三月者,古者大夫不外娶,其妻則本國之女也,雖從夫而出,婦人歸宗,往來猶人,故從人服也。長子有服,謂未去者也。』循以爲以道去君,非罪之重,其子尚可以留,值君薨則服也。」

戴逵謂:「鄭玄注喪服不通。何者?婦人義無二尊,故出嫁則降父而服夫,[三九]何至爲人去國乃兼服二君乎?若果宜兩服,夫經記應見。將謂大夫於君之母妻,本有齊斬之殊,乃仕焉而已,則俱在三月,蓋其義也。」鄭昕答曰:「按禮,妻爲周而長子三月。今夫雖在外,妻尚未去,恐或者嫌猶宜周,故言與人同,則出國無服可知也。所以別言之者,明夫既去位,妻便同於人耳。」

崇氏問曰:「齊縗三月,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爲舊君。大夫去適他國,便爲其所適國君服,於本國絕矣。妻從夫,當爲後君服,舊寧以爲人乎?以爲宜與長子未去者同耳。」淳于睿答:「若妻未去,自若人也,不爲舊君也。」

周制,繼父不同居者。嘗同居,今不同居也。

大唐聖曆元年,太子左庶子王方慶嘗書問太子文學徐堅曰:「女子年幼小而早孤,[四0]其母貧窶,不能守志,攜以適人,爲後夫之所鞠養,[四一]及長出嫁,不復同居。今母後夫亡,欲制繼父服,不知可不?人間此例甚衆。至於服紀,有何等差?前代通儒,若爲議論?」堅答曰:「儀禮喪服經:『繼父同居齊縗周,謂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所適亦無大功之親,而所適者以貨財爲之築宮廟,[四二]歲時使之祀焉者也。』[四三]鄭玄曰:『大功之親,同財者也。築宮廟於家之外,[四四]神不歆非族也。以恩服耳,未嘗同居即不服也。』小戴禮記繼父服,並有明文,斯禮經之正說也。至於馬融、王肅、賀循等,並稱大儒達禮,更無異文。唯傅玄著書,以爲父無可繼之理,不當制服,此禮,焚書之後俗儒妄造也。袁準作論,亦以爲此則自制父也,亂名之大者。竊以父猶天也,愛敬斯極,豈宜靦貌繼以他人哉!然而藐爾窮孤,不能自立,既隨其母,託命他宗,本族無養之人,因託得存其繼嗣。在生也實賴其長育,及其死也頓同之行路,重其生而輕其死,篤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豈應如是?故袁、傅之駮,不可爲同居者施焉。昔朋友之死,同爨之喪,並制緦麻,詳諸經典。比之於此,蓋亦何嫌?繼父之服,宜依正禮。今女子母攜重適,[四五]寄養他門,所適慈流,情均膝下,長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則笄總之儀,無不畢備,[四六]與築宮立廟無異焉,蓋有繼父之道也。戴德喪服記曰『女子子適人者,爲繼父服齊縗三月』,不分別同居異居。梁氏集說亦云:『女子子適人者,服繼父與不同居者服同。』今爲服齊縗三月,竊爲折衷。」方慶深善此答。

周制,曾祖父母。何以齊縗三月?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鄭玄曰:「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高祖宜緦麻,曾祖小功也。據祖周,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曾祖高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玄孫爲之服同也。重其縗麻,則尊尊之義也。減其日月,恩殺也。」王肅曰:「祖父周則曾祖大功,而傳以小功爲說者,服本以周爲正,父則倍之故再周,祖亦如焉故服周,曾祖恩輕,加所不及,正當小功,故傳曰以小功言之耳。傳言小功者兄弟之服,是據祖父而言也。從祖祖父、從祖父、從祖昆弟,[四七]此三者其親皆從祖父而來也,而己皆爲之小功。從祖昆弟同與己爲兄弟之族,而從祖父與己父爲從父兄弟者也,從祖祖父則與己祖父爲兄弟,故曰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祖父兄弟小功之服服祖父之尊者,故曰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

晉袁準正論:「按禮喪服云『爲曾祖父母齊縗三月』,自天子至於士,一也。祖周則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云三月者,此通遠祖之言也。今有彭祖之壽,無名之祖存焉。爾雅有來孫、雲孫、仍孫、昆孫,有相及者故也。十代之祖在堂,則不可以無服也。郯子曰『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非五代祖也。蒯聵禱康叔,自稱曾孫,非四代之曾孫。然則高遠也無名之祖,希及之矣,故不復分別而重言之也。故三月以著遠祖之祖,故齊縗以見高祖以上之服。遠祖尊,故以重服服之;恩殺,故減其月數。故舉三月,則知其遠祖;稱曾高,其服同也。儒者或以爲高祖無服五屬之文,而云無服乎?族祖祖父緦麻而曾祖三月乎?」

大唐貞觀十四年,侍中魏徵奏:「謹按曾祖高祖父母舊服齊縗三月,請加爲齊縗五月。」

周制,大夫爲宗子,不敢降其宗也。馬融曰:「五屬孫雖爲大夫,不敢降宗子者,故服齊縗三月。」大夫爲舊君。[四八]大夫去,君掃其宗廟,故服齊縗三月,言與人同也。何大夫之謂也?言以道去其君而猶未絕。鄭玄曰:「以道去君,謂三諫不從待放也。[四九]未絕者,言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妻子自若人也。」馬融曰:「大夫爲舊君,據不在列位,不敢自比於留臣,故自同於庶人也。」雷次宗曰:「經前已有爲舊君,今復有此舊君,傳所以知前經是仕焉而已,後經是待放未去者,蓋以兼服小君,知恩有深淺也。[五0]仕焉而退,君臣道足,恩義既施,恩及母妻。今被放而去,名義盡矣,若君不能掃其宗廟,則但不爲戎首而已。以其猶復未絕,故得同於人庶,[五一]適足以反服於君,不獲及其親也。」

晉崇氏問淳于睿曰:「凡大夫待放於郊三月,君賜環則還,賜玦則去,不知此服已賜環玦未?」答曰:「其待放已三月,[五二]未得環玦,未適異國,而君掃其宗廟,故服齊縗三月。」

或難曰:「今去官從故官之品,則同在官之制也,故應爲其君服斬。王肅、賀循皆言老疾三諫去者爲舊君服齊,則明今以老疾三諫去者不得從故官之品可知矣。今論者欲使解職歸者從老疾三諫去者例,[五三]爲君服齊,失之遠矣。」釋曰:「按令,諸去官者從故官之品,其除名不得從例。令但言諸去從故官之品,[五四]不分別老疾三諫去者,則三諫去得從故官之例。王賀要記猶自使老疾三諫去者爲舊君服齊,然則去官從故官之例,敢見臣服斬,皆應服齊明矣。[五五]夫除名伏罪不得從故官之例,以有罪故耳。老疾三諫去者,豈同除名者乎?又解職者嘗仕於朝,[五六]今歸家門,與老疾三諫去者豈異,而難者殊其服例哉!」

又難曰:「按禮及先儒說,爲君服齊,唯年老廢疾與待放之臣而已。老歸者無復爲臣之道,放退者終身不復入君之朝,臣之義絕,宜降而服齊縗。解職者後將復仕,無離絕之事,固應服斬。二者各異,豈得相准?」釋曰:「古者年老廢疾,乃得致仕。閔子騫曰『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善之。此非老而致仕之例。禮亦當爲舊君服齊縗,不唯年老廢疾待放而已也。夫君退臣,苟非墜諸淵之虐,臣雖去此仕彼,亦無絕道,況以老疾歸家不出國內而可絕乎?禮,臣三諫不從,不得已而去;若君能悔過納諫,聞命駿奔,何爲終身不入君朝乎?君爲人父母,人於君有子道,尊君之義,臣人一耳。而禮臣爲君服斬,云爲君服齊者,別親疎、明貴賤也。老疾待放之臣與人同服者,亦以疎賤故也。而難者不察疎賤厭降,乃云『絕其舊君』,悖於禮矣。解職者既已疎賤,與老疾去者無異,寧可必己後可還仕與自同於見臣爲其君服斬乎?如令後可還仕,便得同見臣之制,三諫去者,一時罷退,後可還仕,方於解職,未始有殊。二臣之服,例皆應齊,而難者偏許三諫去者服齊,使去職者行斬,[五七]難以言通論矣。」

又難曰:「王者無外,天子之臣雖致仕歸家,與在朝無異,不得稱君爲舊而服齊縗也。」釋曰:「京師方千里之地謂之畿,其餘以封諸侯。畿內之人服天子齊縗,畿外之人則不能以爲天子有內外之差。王者以天下爲家,夷狄之士,亦莫不統,故曰無外之義,非所以論服也。書曰『臣爲朕股肱耳目,宣力四方』,言君臣相與共政事,有一體之義。親而貴,故君臣之名生焉。[五八]致仕者疎賤,不得復託體至尊,故謂之舊君。凡在職稱君而俱服斬,去職亦宜稱舊而俱服齊。」

左丞鄭襲曰:[五九]「君非天子之稱。」博士答曰:「天生蒸人而樹之君,天子非君,君將焉在?」

周制,諸侯大夫之臣爲舊君服。記云:「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鄭玄曰:「君、大夫,尊卑異也。違,去也。去諸侯仕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得爲舊君反服。」王肅曰:「所適尊卑同,反服舊君。」

晉武帝泰始中,尚書令史恂本文姓闕等是故少府鮑融故吏,[六0]假詣喪所行服,散騎常侍何遵駁以爲:「禮云『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則之天子亦不反服矣。[六一]恂等已登天朝,反服舊主,典禮相違。」[六二]荀顗表云:「禮,臣爲君斬縗三年,與子爲父同。以進登天朝,絕無舊君之心,廢反服之禮,非所以敦風崇教。今使仕者反服舊君,於義爲弘。」詔曰:「可重下禮官評考。」尚書吴奮議以爲皆不應服。尚書何楨議以爲:[六三]「禮爲貴臣貴妾緦服三月。[六四]夫貴之施賤,猶論恩紀以制服,況嘗爲臣吏,禮遇恩紀,優劣不同,焉可同之一例。今以爲辟舉正職之吏,宜依古爲舊君服,不論違適之異,皆齊縗三月。其餘郡吏,聞喪盡哀而已。」衡陽內史曾瓌議以爲:[六五]「古者失地之君,託身造次,感一時之惠,猶齊縗以爲報;嘗爲臣吏,禮待優備,故依禮託情而弘教訓矣。」國子祭酒孔愉議:「應從弟子服師之制。昔夫子既喪,門人若喪父而無服,弔服加麻。今縱不能爾,自宜三月,加以環絰。未聞深衣之制。白帢布衣是今之吉服。[六六]君弔其臣猶錫縗,況臨故君而可奪情服乎!」范汪議:「當今刺史郡守幕府,事任皆重,與古諸侯不異也。按漢魏名臣爲州郡吏者,雖違適不同,多爲舊君齊縗三月。」范甯議云:「弔服加麻,輕末之服。臣爲君服斬縗,舊君齊縗三月,此古今所以得異。甯謂臣有貴賤,禮有降殺。[六七]州郡綱紀,察舉辟命之吏,聞舊君喪,應即奔赴。在官之人,亦宜棄職而去。雖不皆與禮合,稱情立文也。或曰:『州郡守牧喪,官吏爲之齊縗以終葬,[六八]故服舊君緦麻,所以爲輕重之殺也。』臣爲君服斬,三代之達禮。秦罷侯置守,雖不繼位,皆有吏臣,不得准古諸侯也?[六九]」

虞道恭問曰:「舊君齊縗三月。今見爲人吏,舊君喪,今同在此,未知禮猶得服不?」徐邈答曰:「若更仕一君,便絕前君,足下疑於今爲人吏是也。吾謂仕者豈以後絕前邪?正使仕於此君之朝,而追前君,亦何不可,況爲前君服舊君之服也。」

周制,曾祖父母爲士者,如衆人,服齊縗三月,大夫不敢降其祖也。馬融曰:「尊祖故不降也。」陳銓曰:「大夫不敢降其曾祖爲衆者,如衆人也。」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服齊縗三月者,不敢降其祖也。鄭玄曰:「言嫁於大夫,明雖尊猶不敢降也。[七0]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著不降,明有所降也。」馬融曰:「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服。[七一]嫁者,嫁爲大夫妻也。成人謂十五已上許嫁未行者也。以祖名曾,明婦人雖爲天王后,不降其祖宗也。」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九十 禮五十 沿革五十 凶禮十二

校勘記[一] 爲姑在室亦如之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爲姑」。儀禮喪服鄭注作「爲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二] 女子子許嫁者以出降 原無「許」,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 爲姑姊妹在室亦然 王吴本、殿本、局本作「爲姊妹在室亦如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改。

[四] 又降之爲大功 原脫「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 亦如大夫之爲 「之爲」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乙。

[六] 據無所厭屈則周爲輕 「屈」原訛「出」,據儀禮喪服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 宗其爲父後持重者 「持」原訛「服」,據儀禮喪服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八] 小宗者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爲小宗各如其親之服服之 原脫「者」、「服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九] 子無大功之親 原脫「子」,據儀禮喪服補。

[一0]築宮廟於家之門外 「之門」原作「門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一一]此以恩服耳 「服」原訛「報」,據儀禮喪服鄭注改。

[一二]況餘人乎 「餘」原作「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三]雖則家庭莫主 「則」北宋本作「服」。

[一四]明反服不由己身 「明」原訛「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五]故臣從降服一等周也 原脫「臣」,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六]女君君嫡妻也 原脫一「君」,據儀禮喪服鄭注補。

[一七]竟無所徵 「竟」原訛「意」,據北宋本改。

[一八]從於夫者宜服大功 「夫」原訛「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九]與爲妾子同矣 原脫「爲」,「矣」作「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改。

[二0]故不降其子 原「不」下有「敢」,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二一]孔倫 「倫」原訛「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孔倫見晉書卷七八孔愉傳。

[二二]凡六大夫六命婦 「大」原訛「命」,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阮元云:「經傳皆以大夫與命婦對言。」

[二三]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 原脫下「服」,據儀禮喪服鄭注補。

[二四]至葬又反服之 「反」原作「更」,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五]無由施於尊當因敬宗以致尊祖之心 「當因」傅校本、明刻本作「雷因」,王吴本、殿本、局本作「者但」,並誤,今據北宋本、明抄本改。

[二六]舊君之母妻 原脫「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二七]仕焉凡仕者 原脫「凡仕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二八]殷泉源 嚴可均云:「殷浩字淵源,唐人避諱改爲泉源耳。」

[二九]與王者無殊矣 「王」原訛「主」,據北宋本改。

[三0]詔書侍御史 「詔」原作「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杜佑避高宗諱。

[三一]令有去官從本官之品 「令」原訛「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二]著蒙榮飾 「著」原作「荷」,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三]請以見事免躭等所覆除官 「請」北宋本作「謂」。

[三四]臣聞君喪之禮 「君」原訛「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五]據令 「令」北宋本作「今」。

[三六]或有自在官者 原脫「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又傅校本、明刻本「官」作「宮」,恐非。

[三七]婦人爲君之服周 北宋本、明抄本「君之」作「之君」。

[三八]如周制將復有異耶 「如」原訛「知」,「耶」原訛「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王吴本「如」字不誤。

[三九]故出嫁則降父而服夫 原脫「父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王吴本擅改「夫」爲「大功」,誤。

[四0]女子年幼小而早孤 原脫「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四一]爲後夫之所鞠養 原脫「所」,據唐會要卷三七補。

[四二]而所適者以貨財爲之築宮廟 「貨財」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四三]歲時使之祀焉者也 「也」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有「異居者」三字,蓋衍文。

[四四]築宮廟於家之外 原「家」下有「門」,「外」下有「者」,據北宋本、明抄本刪。

[四五]今女子母攜重適 原「適」下有「人」,據北宋本刪。

[四六]無不畢備 「畢」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必」。

[四七]從祖昆弟 「從祖」原脫,據下文補。

[四八]大夫爲舊君 原句上有「周制」,殿本同,乃清人妄增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四九]謂三諫不從待放也 「也」原作「於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0]知恩有深淺也 「深淺」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五一]故得同於人庶 「人庶」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五二]其待放已三月 「放」原訛「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明抄本作「於」,顯係「放」字形訛。

[五三]欲使解職歸者從老疾三諫去者例 「使」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便」。

[五四]令但言諸去從故官之品 「令」原訛「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五]敢見臣服斬皆應服齊明矣 原「敢」作「其」,「皆」上有「去官」,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刪。

[五六]又解職者嘗仕於朝 「仕」原訛「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七]使去職者行斬 「行」原作「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八]故君臣之名生焉 「生」原訛「主」,據諸本改。

[五九]鄭襲 「襲」原訛「龔」,據諸本改。按:鄭襲見晉書禮志中及荀崧傳。

[六0]尚書令史恂 「恂」原訛「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六一]則之天子亦不反服矣 「之」原訛「知」,據北宋本改。按:此「之」與上文「之大夫」「之諸侯」之「之」意同。

[六二]典禮相違 「典」全晉文卷一八作「與」,疑嚴可均臆改。

[六三]尚書何楨 「楨」原訛「偵」,按:三國志魏書管寧傳注引文士傳云:「楨字元榦,廬江人,入晉爲尚書。」今據改。

[六四]禮爲貴臣貴妾緦服三月 「服」原作「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五]衡陽內史曾瓌 隋書經籍志四一0六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殿本、局本皆作「曾瓌」,惟王吴本及全晉文卷八九作「曾環」。

[六六]白帢布衣 「帢」原訛「袷」,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七]禮有降殺 「降」原作「隆」,據諸本改。按:「隆殺」「降殺」二詞,雖禮文俱有,然通典例避「隆」字,此處自應作「降」。

[六八]官吏爲之齊縗以終葬 「葬」原訛「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九]不得准古諸侯也 全晉文卷一二五二一七七頁句上有「豈」,蓋嚴可均臆增,非通典之舊。

[七0]明雖尊猶不敢降也 「猶」原訛「而」,據儀禮喪服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一]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服 原「母」訛「以」,「服」下有「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按:王吴本亦作「母」,不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