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庫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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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七十九 禮三十九 沿革三十九 凶禮一

[三七]請哭止哭如儀 下「哭」原脫,後漢書禮儀志下同。標點本後漢書三一四七頁據盧文弨校補,今從補。

[三八]逢上欲下 「逢」原訛「塗」,據後漢書禮儀志下劉昭注三一四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九]並䡰騎皆從容車玉帳下 「䡰」原訛「輦」,據後漢書禮儀志下三一四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0]凡下用漏十刻 「凡」原訛「几」,據後漢書禮儀志下三一四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一]又太皇太后皇太后崩 「又」原訛「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二]伏哭止如儀 「止」原訛「上」,據後漢書禮儀志下三一五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三]中常侍授仗 「授」原訛「受」,據後漢書禮儀志下三一五二頁改。

[四四]晏駕詔曰 原無「晏駕」,蓋被清人所刪。今據後漢書禮儀志下劉昭注三一五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回補。

[四五]女騎夾轂悉導 原脫「女騎夾轂」,後漢書禮儀志下劉昭注同。標點本後漢書三一五一頁據集解引惠棟說補,今從補。

[四六]曰有不諱 「曰」晉書禮志中六三二頁作「日」。

[四七]黃初三年 「三」原訛「二」,據三國志魏書文帝紀八一頁、晉書禮志中六三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八]亦謂此也 「謂」原訛「爲」,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九]而合於如事存之義 「義」原作「意」,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0]卞搉 「搉」原作「榷」,據北宋本改。下同。

[五一]又問 二字原脫,據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二]今御倚廬爲當在太極殿不 「不」原訛「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三]權琳 原作「榷雍」,亦清人妄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五四]方相玄衣朱裳 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脫「朱」字。按:此「朱」字係殿本、局本據周禮方相氏增補者。

[五五]此鹵簿所依出也 「依」原作「從」,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六]又士喪禮有道車乘車 「道」晉書禮志中六二六頁作「稾」。按:儀禮既夕禮記乘車、道車、稾車俱有。

[五七]既有吉駕則宜有導從 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既有導從」。按:殿本、局本據晉書禮志中六二六頁補「吉駕則宜有」五字。

[五八]其凶服鼓吹宜除 「凶服」原脫,據晉書禮志中六二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九]明陽端門 「明」晉書禮志中六三三頁作「顯」,杜氏避中宗諱改。

[六0]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 原脫「盛」,據晉書禮志中六三三頁補。

[六一]名爲重 「名」原訛「門」,據晉書禮志中六三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二]禮既虞而作主 「既」原訛「記」,據晉書禮志中六三三頁改。

[六三]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 「之門」原倒,據晉書禮志中六三三頁乙。按:宋元明各本無「之」字。

[六四]簿帳 「簿」晉書禮志中六三三頁作「薄」。按:簿薄字通,簾幕也。

[六五]已稱某謚皇帝 「某」原訛「其」,據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一頁改。下同。

[六六]崇高光明 「明」唐會要卷二0、全唐文卷一三八作「顯」,通典避唐中宗諱改。

[六七]割其常情以定之耳 「以」上原衍「均」,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按:唐會要卷二0、全唐文卷一三八並無「均」字。

[六八]爲棺椁足以藏骨爲衣衾足以朽肉 原「藏」訛「朽」,句下有「而已」,據唐會要卷二0、全唐文卷一三八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刪。按:王吴本「藏」字不誤。

[六九]吾爲戮屍於地下 「吾」原訛「是」,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全唐文卷一三八亦作「吾」。

[七0]非所依也 唐會要卷二0、全唐文卷一三八作「恐非所宜」,較勝。

[七一]遠者五十年 「五十」原倒,據唐會要卷二0、全唐文卷一三八乙正。

[七二]此臣所以致疑也 原脫「以」,據唐會要卷二0、全唐文卷一三八補。

[七三]太宗乃令中書侍郎岑文本謂曰 唐會要卷二0作「太宗乃謂中書侍郎岑文本曰」。

[七四]漢高祖 原脫「漢」,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七五]仰遵顧命 「遵」原訛「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卷八十 禮四十 沿革四十 凶禮二

通典卷第八十

禮四十 沿革四十 凶禮二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 禮四十 沿革四十 凶禮二

總論喪期

總論喪期 奔大喪奔山陵附 未踰年天子崩諸侯薨議 天子爲繼兄弟統制服議 天子不降服及降服議 天子爲皇后父母服議皇后爲父服附

總論喪期虞 殷 周 漢[一] 後漢 魏 晉 東晉 宋 後魏 後周 隋 大唐

易云「古者喪期無數」。賈公彥曰:「此黃帝時也。是其心喪終身者也。」[二]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 禮四十 沿革四十 凶禮二·總論喪期

虞書稱「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按唐虞雖行心喪,更三年爲限,三王乃制喪服。

殷高宗諒闇,三年不言。檀弓云:「子張問曰:『書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讙。有諸?』時人君無行三年之喪禮者,問有此歟,怪之也。讙,喜悅也。言乃喜悅,則民臣望其言久。[三]仲尼曰:『胡爲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王世子聽於冡宰。』」冡宰,天官卿,貳王理事者也。三年之喪,使之聽朝。喪服四制曰:「王者莫不行此禮,何以獨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賢王也。繼世即位而慈良於喪。當此之時,殷衰而復興,禮廢而復起,故善之。善之,故載之於書中而高之,故謂之高宗。」

周武王崩,成王十三而嗣立,周公居冡宰攝政。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以見諸侯,祝雍作頌。又春秋,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則無此稱。此皆既葬除喪之證也。

漢文帝遺制,革三年之喪,「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顏師古曰:「令謂此詔文。」殿中當臨者,皆以旦夕各十五舉音,禮畢罷。非旦夕臨時,禁無得擅哭。[四]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釋服。服虔曰:「皆當言大功、小功布也。纖,細布衣也。」應劭曰:「凡三十六日而釋服矣,此以日易月也。」晉灼曰:「漢書例以紅爲功。」師古曰:「紅與功同。服、晉二說是也。此喪制者,文帝自率己意創而爲之,非有取於周禮也,何爲以日易月乎?三年之喪,其實二十七月,豈有三十六月之文!禫又無七月也。應氏既失之於前,而近代學者因循謬說,未之思也。」他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類從事。師古曰:「言此詔中無文者,皆以類比而行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喪期之制,自後遵之不改。宣帝地節四年詔:「今百姓或遭縗絰凶災,[五]而吏徭事,使不得葬,[六]傷孝子之心。自今諸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徭事,使得收斂送終,盡其子道。」成帝時,丞相翟方進母終,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視事,自以爲身備漢相,不敢踰國典。然而原涉行父喪三年,名章天下;河閒惠王行母喪三年,詔書褒稱,以爲宗室儀表:是則喪制三年,能行者貴之矣。及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吏六百石已上,皆服喪三年。莽母死,但服天子弔諸侯之服,一弔再會而已,令子新都侯宗服喪三年。及元后崩,莽反自服三年。顛倒姦謬若此。

後漢

後漢鄭玄云,「書云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又曰「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注引孝經說云「言不文者指士人也」。

陳鑠問:「『高宗諒闇,三年不言,言乃讙』,此則所言也。又喪大記云『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言公事,不言家事』。此天子諸侯俱有言矣。而獨謂臣下上句云『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七]注云『謂卿大夫也』。孝經云『言不文指士人也』。義似不同,引之何明?」趙商答曰:「三年之喪,天子諸侯不言而事成者,冡宰存也。雖亦有所言,但希耳。至於臣下,須言而辨,爲可謂言,但不文耳。各有所施,不相妨也。言臣下時,所包者廣。孝經云士人,注引之者,欲微見其小異,其大趣亦同也。」

安帝初,長吏多避事棄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職。是後吏又守職居官,不行三年喪服矣。建光元年,[八]尚書孟布奏:「宜復如建武、永平故事,謂光武、明帝時。絕刺史二千石告寧及父母喪服。」又從之。至桓帝永興二年,復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壽二年,又使中常侍已下,行三年服。至延熹二年,又皆絕之。[九]

魏武帝遺詔:「百官當臨殿中者,十五舉音。葬畢便除。」文帝崩,國內服三日。蜀劉備,臣下發喪滿三日,除服,至葬復如禮。[一0]此則魏蜀又異於漢也。吴孫權令諸有居任者遭三年之喪,皆須交代,犯者定大辟之科。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其後吴令孟仁聞喪輒去,陸遜陳其素行,得減死一等,自此遂減。

晉武帝泰始元年詔:「諸將吏二千石已下遭三年喪者,聽歸終寧。庶人復除徭役。」二年,帝遵漢魏,改葬除服,按文帝以魏咸熙二年八月辛卯崩,九月癸酉葬。武帝以十二月景寅受魏禪,[一一]改元泰始。猶深衣素冠,[一二]降席徹膳。太宰司馬孚等奏曰:「臣聞禮典,豐殺隨時,期於足以興化而已,故未得皆返上古也。陛下俯遵漢魏,素冠深衣,降席徹膳,雖武丁行之於殷代,未足以踰。方今荊蠻未殄,[一三]萬機事殷,臣等以爲宜割哀情以康時俗,敕御府太官,易服改膳如舊。」詔曰:「每念幽冥,不終苴絰,一朝便易此情於所天,相從已多。」[一四]孚等重奏:「干戈未戢,天下至衆。陛下察愚款,[一五]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詔:「重覽奏議,益以悲割。[一六]三年之喪,自古達禮,不宜反覆,重傷其心。」遂以此禮終三年。後居太后之喪亦如之。

文帝之崩也,皇太后王氏泰始四年三月戊子崩。羊祜謂傅玄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自天子達,而漢文毀禮傷義。[一七]今上至孝,[一八]有曾、閔之性,實行喪禮,除服何爲。若因此興先王之法,[一九]不亦善乎?」玄曰:「漢文以末代淺薄,不能行國君之喪,故因而除。已數百年,一朝復古,[二0]恐難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由爲善乎?」[二一]玄曰:「若主上不除,而臣下除,[二二]此謂但有父子,無復君臣,三綱之道虧矣。」習鑿齒曰:「傅玄知無君臣之傷教,而不知無父子之爲重。且漢廢君臣之喪,不崇父子之服,況四海黎庶,莫不盡情於其親,三綱之道,二服恆用於私室,而王者獨盡廢之,豈所以孝理天下乎?」

僕射盧欽、尚書魏舒等奏:「謹按天子之與羣臣,雖哀樂之情若一,其所居之宜實異,故禮不得同。虞書曰『三載遏密八音』,至周公,乃稱『殷之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周景王有后、嗣子之喪,既葬除喪而樂。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王雖不遂,燕樂已早,亦非禮也。』稱高宗不云服喪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譏景王不議其喪,而議其燕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堯崩,舜諒闇三年,[二三]故稱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制,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三年無改父道,聽於冡宰。喪服已除,故更稱不言之美,明不復寢苫枕凷以荒大政也。」摯虞以爲:「古者無事,故喪三年,非訖葬除心喪也。後代一日萬機,故魏權制,晉氏加以心喪,非三年也。」杜元凱以爲:「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同齊斬,既葬除服,[二四]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漢氏承秦,率天下爲天子終服三年。[二五]文帝見其不可久行,[二六]而不知古典,[二七]更以意制祥禫,除喪即吉。魏氏直以訖葬爲節,嗣君皆不復諒闇終制。學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經傳,考其行事,專謂王者三年之喪,當以縗麻終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則天下羣臣皆不得除。[二八]雖志在居篤,更逼而不行。至今嗣主皆從漢文輕典,[二九]由處制者非制也。」袁準曰:「周禮『太祝祔練祥,掌國事』。若無縗服,焉得祥?孔子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禮記曰:『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云:『公之喪,大夫俟練,士卒哭而歸。』此終喪縗麻之言也。春秋傳曰:[三0]『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言雖貴,不得與賤者有異也。言服而不言喪,縗麻可知也。凡春秋傳諸稱除喪,[三一]皆因時宜耳。高宗信默,何以是心喪?」

博士段暢重申杜元凱議曰:「尚書毋逸云『高宗亮陰,三年不言』。諸儒皆云『亮陰,默也』。唯鄭玄獨以亮闇爲凶廬。今據諸儒爲正,明高宗既卒哭,即位之後,除縗麻,躬行信默,聽於冡宰,以終三年也。言即位,以明免喪之後,素服心喪,謂之諒闇。故杜議曰『天子居喪,齊斬之情,菲杖絰帶,[三二]當其遂服,葬而除服,諒闇以終三年也』。國語楚語及論語、[三三]禮記坊記坊音防喪服四制,皆說高宗之義,大體無異。唯尚書大傳以諒闇爲凶廬。蓋東海伏生所說,鄭玄之所依。博而考之,義既不通。據經所言,是唯天子居凶廬,豈合禮制?代俗皆謂大祥後禫時爲諒闇。漢記稱和熹鄧皇后居母喪,縞素,不食肉,亦曰諒闇。此乃古今之通言,信默者爲得之也。」范宣曰:「所以知諒闇爲凶廬者,按禮,葬後柱楣,楣則梁也,明葬後居廬,所以爲義。」暢曰:「昔武王崩,成王立,周公攝政,明年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以見諸侯。此天子卒哭除喪之證也。春秋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則無此稱。此除服證也。」范宣難曰:「禮,葬後飲食衣服,[三四]皆有降殺。設君臣之稱,安得不異?」暢曰:「春秋文八年秋八月,襄王崩。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曰:『不書王命,未葬也。』」范宣曰:「禮既葬王,政入於國,即君名有漸,非一朝頓除除服之義。多引益惑耳。」暢引僖王崩未再周,惠王享晉、虢失禮,以名位不同,不議喪享,而譏公侯同禮。又享有籩豆之薦,聘則陳幣太廟,授玉兩楹。此聞樂不樂,食旨不甘,除服證也。范宣曰:「朝聘之禮,國有喪,皆有撤損,不與平同也。周禮掌客職『賓客有喪,唯芻稍之受』,是明主人設饗是儀,有等級之品,客受芻稍,循情之事,是以往往有享文耳。且或有急尊王室,或有安衞社稷,事出無方,歸於時宜,事訖反服,於禮何傷?於啐嚌示儀,[三五]而信以爲食旨,亦其昬矣。」暢引春秋僖七年閏月,惠王崩。九年夏,王使宰孔賜齊侯胙,曰「天子有事於文武」。以爲王喪再周少五月,而猶事文武,明王者卒哭除喪,即位而祭廟矣,所謂烝嘗禘於廟也。宣曰:「夫祭祀之禮,有正有變。所以然者,或時有所施,不必一也。禱類祈禡,豈一道乎?武王出祔以燎,[三六]豈是常郊耶?天地猶然,況宗廟乎?禮不墓祭,而尚祭乎畢。又不於宗廟,而祀在坶室。坶音牧。鄭玄云「牧野之室」。且禮『去祧爲壇,去壇爲墠』,而周公請命,告太王以下,而三壇同墠,此豈非變禮乎?當襄王之時,逼於王子帶,不敢發喪,潛使告於齊。[三七]常有憂懼之色,故或爲權禮於文武。告請之祀,非其常典,故云有事於文武,而不稱禘祫於宗廟也。能究變正之義,始可與談春秋耳。」段暢引經傳,以爲諸侯諒闇,申杜議云:「按春秋僖公九年,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傳發宋公,而因釋王。在喪未葬,稱在喪;葬訖卒哭,已除縗麻,故不復名在喪:此諸侯除服之證也。按禮記,諸侯元子既葬,見於天子,曰類見。將嗣父位,除喪見王,以受瑞命,由嗣而見,故曰類見。於是天子禮之太廟,[三八]賜以命服。此諸侯不以麻終三年之證也。雜記『麻者不紳,執玉不麻,麻不加於綵』。諸侯既卒哭即位,則有聘享朝會之禮。既執玉服綵,不宜復以服麻,故去縗麻,[三九]服縞素。縞素之制,可以雜於吉也。此除縗麻諒闇之文也。喪大記云:『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避也。』然則大夫士皆以縗麻終三年,故雖卒哭,稱弁絰帶,以服金革之事。諸侯以上,卒哭除縗麻諒闇,故特不言弁絰。此諸侯縗麻除之證也。又春秋魯隱公元年:『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左傳曰:『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既卒哭,除服諒闇,此爲免喪。免喪之後來弔,故曰『弔生不及哀』。[四0]此諸侯卒哭除縗之證也。文公元年:『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公羊傳曰:『命者何?加我服也。』賈逵以爲『諸侯踰年即位,[四一]天子賜以命珪,合瑞爲信也』。然則皆得行吉禮。文公元年:『公孫敖如齊。』左傳曰:『穆伯如齊,始聘焉,禮也。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修舊好,要結外援,好事鄰國,以衞社稷也。』僖公之喪未三年,嫌於不可以接吉事,故傳發明大義,以正諸侯之禮也。春秋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晉悼公;三月,公會晉侯於湨梁。左傳曰:『葬晉悼公,平公即位,改服修宮,烝於曲沃,與諸侯宴於溫,使諸大夫舞,曰歌詩必類。』諸侯五月而葬,今晉悼三月便葬,遂合諸侯燕會,使大夫歌舞,皆非喪禮也。羊舌肸、祁奚、韓襄,皆晉之賢大夫也。平公尚幼,宰傅相之,命諸賢傅幼君而若此,[四二]蓋繼好繼信,謀事補闕,禮之大者,[四三]故傳其行事也。晉子墨縗絰征秦,遂墨縗以葬。書春秋時,[四四]卒哭之後,御軍甚多,無縗墨文明其服也。弁絰金革,禮所權許,皆爲救危亡者也。哀公五年秋九月,齊侯杵臼卒。六年,公羊傳曰:『除景公之喪,諸大夫皆在朝。』又禮會於陳乞之家,明其皆免喪無復所制也。」

博士謝況議:[四五]「杜元凱注春秋左傳云:『天子諸侯雖卒哭除喪,至於當其練祥之日,必設位而哭,明不復禫也。』且先朝故事,無有禫儀,蓋君子行禮,不求變俗。而博士徐禪,意欲以來六月二十二三大祥,[四六]二十五六而禫。三日之中,衣服無異,而立二節,皆背先儀,又非簡易之法也。忌日舉哀,如昔成制。禮云:『除喪者卜其遠日,避不懷也。』謂當擇月末以還大祥,除四起縞冠,受以白㡊,徙月復吉,[四七]不宜立異屢改也。仲尼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服以是斷者,豈不送死有已,復生有節也哉!』又云『天地已易,四時已變,是以象之』,而欲二十二三日除縞弁,二十五六日禫哭。禮玉藻曰:『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也。』所謂大祥而素縞麻衣也。釋禫之禮云,禫祭則黃衣玄冠矣。既祭乃服禫,朝服綅冠,踰月玄端以居,復平常焉。如士禮之條,又無禫哭也。且日時未改,忌月未過,便復常節,[四八]恐非天王情禮、大晉之典也。今無受禫之服,又無改易之祭,三日之閒,哀樂未變,[四九]而立無名之哭,近背先帝畫一之美,遠違仲尼殊月之說。」

議曰:詳按前儀,[五0]則禮經云「三年之喪,自天子達」。雖有其說,無聞服制。所引武王崩,既葬,成王冠;襄王崩,嗣王未再周,賜齊侯胙:皆可爲明徵。當以萬機至繁,百度須理,如同臣庶喪制,唯祀與戎多闕。漢文彌留之際,不詳前代舊規,深慮大政之廢,遂施易月之令。若俟同軌畢至,[五一]嗣君然後免喪,俗薄風澆,或生釁難。執古道者,則云齊斬三年;適權宜者,遂稱以日易月。禮經雖云七月而葬,漢魏以降,多一兩月內,山陵禮終。窀穸之期,不必七月;除服之制,止於反虞。魯史足徵,可無致惑。庶情禮兩得,政教無虧矣。

東晉

東晉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周年應改服。詔曰:「君親,名教之重也,權制出於近代耳。」於是素服如舊。非漢魏之典。[五二]

興寧元年,章皇太妃薨,哀帝欲服重。江虨啟:[五三]「先王制禮,應在緦麻服。」詔欲降周,虨又啟:「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於是制緦麻三月。

孝武太元中,崇德太后褚氏崩。[五四]后於帝爲從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議,以爲:「資父事君而敬同。又,禮,其夫屬父道者,妻皆母道。則夫屬君道,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資母之義。魯譏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五五]致敬同於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於本親?謂宜服齊縗期。」於是帝制周服。

安帝隆安四年,太后李氏崩。李氏生孝武,即帝之祖母。帝服齊縗三年,百寮疑所服。尚書左僕射何澄等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制備盡,情禮合伸。[五六]春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宜從正。[五七]故成風著夫人之號,[五八]文公服三年之喪。[五九]子於父之所生,體義情重。[六0]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無屈,而緣情立制。嫌文不明,則宜從重,[六一]應同爲祖母後齊縗周。永安皇后無服,但一舉哀,百官亦一周。」詔可。[六二]於西堂設菰廬,神武門施凶門柏歷。

宋武帝永初元年,[六三]黃門侍郎王準之議:「鄭玄喪制,[六四]二十七月而終,學者云得禮。按晉初用王肅議,祥禫共月,遂以爲制。江左以來,唯晉朝施用;縉紳之士,猶多遵鄭義。宜使朝野一體。」詔可。

永初三年,武帝崩,蕭太后制三年之服。

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元皇后崩。兼司徒給事中劉溫持節監喪。神武門設凶門柏歷至西上閤,[六五]皇太子於東宮崇正殿及永福省並設廬。諸皇子未有府第者,於西廨設廬。[六六]太子心喪三年。心喪有禫無禫,禮無成文,代或兩行。[六七]皇太子心喪畢,詔使博議。有司奏:「喪禮有禫,以祥變有漸,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閒服以綅縞也。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變除,禮畢餘情一周,不應復有再禫。宣下以爲永制。」詔可。

後魏

後魏自道武及諸帝,悉依漢魏,既葬公除。

文帝太和十四年,祖母文明馮太后崩,將營山陵,安定王休等率百寮詣闕表曰:「臣等聞先王制禮,必隨代變。三年之喪,雖自上古,中代以後,未之能行。陛下欲依上古,萬機事殷,不可暫曠。三代以下,豈無至孝之君?皆以義存百姓,是以君喪即位,踰月而葬,葬而即吉。」詔曰:「自遭禍罰,恍惚如昨。山陵遷厝,所未忍聞。」十月,又表曰:「伏惟大行皇太后,明誥垂於典冊。陛下雖欲終上達之禮,其如黎元何?」詔曰:「仰尋遺旨,俯聞所奏,山陵可依典冊,縗服情所未忍。」既葬,[六八]又表曰:「天下之至尊,莫尊於王業;皇極之至重,莫重於萬機。今山陵告終,百禮咸畢,願陛下愍億兆之心,抑恩割哀,[六九]遵奉終制。謹依前式,求定練日,以備禫禮。」高閭曰:「君不除服於上,臣則釋服於下,從服之義有違,爲臣之道不足。[七0]縗麻朝政,吉凶事雜。」詔曰:「公卿所議,皆服終三旬;釋縗襲吉,情實未忍。遂服三年,重違旨告。今將至周,一經忌日,情結差申。按禮,卒哭之後,將授服。於受日,庶人及小官皆令即吉。內職羽林中郎已下,虎賁郎已上,及外職五品以上無縗服者,素服以終三月;內職及外臣縗服者,[七一]變從練禮。外臣三月而除;諸王、三都駙馬及內職,至來年三月晦朕之練也,[七二]除而即吉;侍臣,君服斯服,隨朕所降。此雖奪式,推情即理,有貴賤之差,遠近之別。」游明根曰:「聖慕深遠,所奏已不蒙許,願得踰年即吉。既歷冬正,[七三]又近遺詔。」[七四]詔曰:「若不許朕縗服,則當除縗闇嘿,委政冡宰。二事之中,惟公卿所擇。」東陽王丕曰:「臣與尉元,[七五]歷事五帝。自聖代以來,大諱之後三月,[七六]必須迎神於西,禳惡於北,具行吉禮。」詔曰:「太尉國老,誠如所陳,恐是先朝萬得一失,朕情未忍。」遂號慟,羣官亦哭而辭出。壬午,詔:[七七]「公卿屢上啟事,依據金冊遺旨。朕仰惟恩重,不勝罔極之痛。今依既虞卒哭,剋此月二十日授服,以葛易麻。既表縗服在上,[七八]公卿不得獨釋於下。故於朕之授變從練,以下復爲節降。斷度今古,以情制哀。[七九]但取遺旨速除之一節,便及變禮也。」

延昌四年正月,宣武帝崩於式乾殿。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等奉迎太子於東宮,[八0]入自萬歲門,至昭陽殿,哭踊久之。欲待明乃行即位之禮,太尉崔光曰:「天位不可暫曠,何待至明?」光等請太子止哭,立於東序。于忠、元昭扶太子西面哭十數聲,止。光奉冊進璽綬,太子跪受,服皇帝衮冕之服,御太極前殿。[八一]光等降自西階,夜直羣臣立於庭中,北面稽首稱萬歲。

孝明帝神龜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崩於瑤光寺。[八二]詔曰:「崇憲皇太后,德協坤儀,徽符月晷,[八三]萬融一化,[八四]奄至遐崩。但朕幼集荼蓼,夙憑德訓,乃戡虣定難,是賴深謀。夫禮沿情制,義循事立,可特爲齊縗三月,以申追仰之心。」有司奏:「按舊事,皇太后崩儀,自復魄斂葬,[八五]百官哭臨,其禮甚多。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八六]憑居道法。凶事簡速,不依配極之典;寺庭局狹,非容百官之位。但因葬日,衢路奉接,義成君臣,[八七]終始情禮,[八八]理無廢絕。輒立儀如別。內外羣臣,權改常服,單衣袤巾,奉迎之墓,列位哭拜,事訖而除。止在京師,更不宣下。」詔可。

後周

後周武帝母叱奴太后崩,帝居倚廬,朝夕供一溢米。羣臣表請,累旬乃止。及葬,帝袒跣陵所,行三年之制,五服內並依禮,斯近古無儔。[八九]

天元帝宣政元年,令天下遭父母喪,許終制。

隋制,皇帝本服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諸官正一品喪,帝不視事三日。本服五服內親、[九0]百官正二品以上喪,並一舉哀。太陽虧,國忌日,本服小功緦麻親、百官三品以上喪,不視事一日。皇太后、皇后爲本服五服內親,一舉哀。皇太子爲本服五服內親及東宮三師、三少、宮臣三品以上,一舉哀。

大唐

大唐元陵遺制:其喪儀及山陵制度,務從儉約,並不以金銀錦綵飾。天下節度觀察團練使、刺史等,並不須赴哀。祀祭之禮,[九一]亦從節儉。其天下人吏,敕到後,出臨三日,皆釋服。無禁婚娶、祠祀、[九二]酒肉。其宮殿中當臨者,朝夕各十五舉音。禮固從宜,喪不可久。皇帝宜三日聽政,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而釋服。皇帝本服周者,凡二朝哭而止。[九三]本服大功者,晡哭而止。本服小功以下,一舉哀而止。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 禮四十 沿革四十 凶禮二·奔大喪奔山陵附

奔大喪奔山陵附○周 後漢 魏 晉 東晉 大唐

周制,穀梁傳云:「周人有喪,魯人亦有喪,周人弔,魯人不弔。周人曰:『固吾臣也,使人可也。』魯人曰:『吾君也,親之者也,使大夫則不可也。』故周人弔,魯人不弔,以其下成康爲未久。」周道尚明,無愧於不往。[九四]五經通義云:[九五]「凡奔喪,[九六]近者先聞先還,遠者後聞後還。諸侯未葬,嗣子聞天子崩,不奔喪。王者制禮,緣人心而爲之斷文,[九七]孝子之恩,[九八]不忍去棺柩,故不使奔也。」

後漢

後漢許慎異義云:「按左氏說,諸侯,藩衞之臣,不得棄其封守。諸侯,千里之內奔,千里之外不奔。四方不可空虛,[九九]故遣大夫也。」鄭玄駮云:「禮,天子於諸侯無服,諸侯爲天子斬縗三年,是尊卑異者也。春秋文四年,夫人成風薨,王使榮叔來歸唅且賵;又王使毛伯來會葬。[一00]傳曰『禮也』。至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則傳無言焉。天子於魯既唅賵,又會葬,爲得禮,是則魯於天子,一大夫會葬而已,爲不得禮可知矣。按昭三十年,晉侯去疾卒,秋葬晉頃公。傳曰:鄭游吉弔,且送葬。魏獻子使士景伯詰之。其對辭有『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我先大夫印段實往,敝邑之少卿也。王吏不討,恤所無也』。晉人不能詰。[一0一]豈非左氏諸侯奔天子之喪及會葬之明文也?」

大鴻臚眭生眭音雖說:「諸侯踰年即位,[一0二]乃奔天子喪。春秋之義,未踰年,君死,不成以人君禮。言王者未加其禮,故諸侯亦不得供其禮於王者,相報也。」許氏又按:「禮不得以私廢公、卑廢尊。如禮得奔喪,今以私喪廢奔天子之喪,非也。又人臣之義,不得校計天子未加禮於我,亦執之不加禮也。眭生之說,非也。」鄭玄按:「孝經『資於事父以事君』,言能爲人子,乃能爲人臣也。服問『嗣子不爲天子服』,[一0三]此則嫌欲速,不一於父也。喪服四制曰『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此言在父則爲父,在君則爲君也。春秋莊三十二年,子般卒,時父未葬也。子者,繫於父之稱也。言卒不言崩,未成君也。未成君猶繫於父,則當從門內之治恩掩義。禮者在於所處。此何以私廢公?何以卑廢尊?」

魏時禮官議奔喪禮,有除喪而後歸哭於墓者,皆聽哭於陵。尚書盧毓以禮言遂除者,謂有服者耳;無服者則不哭。王肅曰:「既言除喪,豈有服哉?雖除,始見墳,斂髮袒絰,[一0四]言除斂髮袒絰耳。記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一0五]明友未踰年,[一0六]雖無服猶哭之,有天子之喪未踰時始奔赴而得不哭者乎?今雖權宜即吉,吾本三年之喪也,故三年之後,行禘祫之禮。又,遠方弔貢表,皆宜通,若有禁,乃止,此不得與哭陵相妨害也。」又答難云:「前說遂除,謂除斂髮袒絰耳,不謂今之奔者皆須斂髮也。責以玄衣冠,又其所不能具,自可服深衣白帢也。」

晉惠帝崩,司徒左長史江統議奔赴山陵曰:「往者蕩陰之役,羣僚奔散,義兵既起,而不附從,主上旋宮,又不歸罪。至於晏駕之日,山陵即安,而猶不到。自臺郎御史以上,應受義責,[一0七]加貶絕,注列黃紙,不得敍用。至於先有他故去職,[一0八]或以喪疾免散,仍遇兵隱遁山澤者,宜與上牒異制。春秋傳曰:『君子避內難,不避外難。』[一0九]孫、寧之變,蘧瑗出關,陳力就列,不能者止,未足多責也。及至奔赴,不及在哀,致身後於山陵,故當從時宜以立褒貶,依王政而正準繩,[一一0]不可偏抗古義以傷今實也。承詔書而制奔赴之期,以爲分別遠近,則典而不暢;檢校險易,則密而不弘。故擬七月之典,以議今事。達官名問特通者,過期不到,宜依退免法,注列黃紙,三年乃得敍用。又自非盟主所授,而諸侯州伯所以用,故不得奔赴,宜與下牒同罰。春秋傳曰『不以家事辭王事』,此上之行乎下也。諸侯州伯輒留應赴之人,而令失節於王庭,坐於周官九代之法,應在犯令陵政之條,諸臺平處,正其削黜。」

東晉

東晉成帝咸康中,恭皇后山陵,[一一一]司徒西曹屬王濛議立奔赴之制曰:「三代垂文,觀時損益。今服教之地,遠於古之九服,若守七月之斷,遠近一槩者,違實,[一一二]懼非通制。請王畿以外,南極五嶺,非守見職,周年不至者,宜勒注黃紙,有爵土者削降。永嘉中,江統議不奔山陵,但三年不敍,於義爲輕。今更立如牒。若方伯授用,雖未有王命,猶不與停散同。今見在官即吉之後去職,不及凶事,無所貶責。萬里外以再周爲限。自此以內,明依前牒,雖在父母喪,其責不異。」黃門郎徐衆等駮濛云:「若如濛議,見在官者,已拘於制度,不得奔赴。至於既去,雖不及哀,臣子之情,何得不暫致身哉!臣謂喪紀雖過,去職者故宜還赴。」詔可。濛又申述前議曰:「喪紀有數,吉凶有斷,豈可當於縞素既終而制無限之責哉!若除喪使奔,當以何服?素服敍哀,則在廷已吉,陵無哭禮;若玄冠致敬,宜曰朝謁,非奔喪之謂;若服外更立限斷,則不知所準;若不計遠近同服內,則立制漫而無斷。」詔又付尚書左丞王彪之議,云:「昔太寧之難,奔赴無過三年之限。恭皇后不宜踰先制。禮,爲君之母、妻,居處飲食衎爾。[一一三]『君已除喪而後聞喪,不稅』,而責有奔,[一一四]此臣所疑也。且宜一依濛所上。」詔曰:「今輕此制,於名教爲不盡矣。今直以或者衆致於此事,[一一五]不必改先制,如濛所上施行。」[一一六]

八年,成帝崩,尚書殷融上言:「司徒西曹屬王濛以周年爲限,不及者除名,付之鄉論。

臣以爲夫名教興於義厚,[一一七]忠孝發於自然,不嚴而著,不肅而成者也。舊禮,國有大諱,外任不得離部,冗散之人,發哀公巷,初無課限有不奔之制。按永平初,先帝稱宣帝遺詔,乃不得令子弟詣陵。唯蕩陰奔赴,多不逮及,始爲其制,以篤一時。顧觀人情,未有肅媿,徒興簡默,正足以彰至道之不弘,表臣子之不義。宜遵前代,聞凶行喪三日而已。」詔曰:「孝慈起於自然,忠厚發於天成,[一一八]若道不喪,豈有今弊。弊至醨薄,反之何期?況以今日之弊,而欲廢準式於頹俗,求自仁於吾朝,[一一九]其於理化也,無乃迂乎?」融又重啟,[一二0]依王濛所上爲條制。

康帝建元初,融又議定不應奔赴山陵:「據周魯有喪,而魯人不弔。孔子所答曾子,當謂國內卿大夫耳,非如今日見在方外者也。」[一二一]尚書僕射顧和議:「按禮記曾子問:『父母之喪,既引及塗,聞君薨,如之何?』穀梁傳曰:『周人魯人各有喪,周人弔,魯人不弔。』周人雖有喪,遣人可也;魯人當親行事,故不弔也。」

大唐

大唐元陵儀注,詔問:「宗子在外州府,合赴京師不?」所司奏曰:「按禮文『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爲庶人,冠、娶妻必告,死必赴,練祥則告,不忘親之義也』。又曰『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又傳云『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據此,則宗子五等以上,不限遠近,盡同奔赴山陵。」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 禮四十 沿革四十 凶禮二·未踰年天子崩諸侯薨議

後漢

未踰年天子崩諸侯薨議後漢

後漢安帝崩,立北鄉侯,未踰年薨,以王禮葬。於春秋何義也?何休答曰:「春秋,未踰年,魯君子野卒,降成君稱卒,[一二二]從大夫禮可也。」孝順皇帝永和中,詔公卿、校尉、尚書曰:「昔者周公攝天子事,成王欲以公禮葬,天爲動變,更以天子之禮,天即反風,歲即大熟。北鄉王親爲天子,而以王禮葬,故天數災異,宜加尊謚,列於昭穆。」羣臣皆疑,謂當如常。司隸校尉周舉議以爲:「北鄉本非正統,姦臣所授,立未踰載,年號未改。孔子作春秋,王子猛不稱崩,魯子野不書葬。昔周公有請命之功,太平之勳,故薨之日,天動威以彰其德,故成王以王者禮葬之,以應天命。北鄉王無他功德,恐非所以應天消災。北鄉本侯也,已加王禮,於禮已崇,不宜追加尊謚。」詔從之。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 禮四十 沿革四十 凶禮二·天子爲繼兄弟統制服議

東晉

天子爲繼兄弟統制服議東晉

東晉穆帝升平五年五月崩,皇太后令立瑯琊王丕。哀帝也。儀曹郎王琨議:「今立之,於大行皇帝屬則兄弟,凡奠祭之文,皆稱哀嗣。斯蓋所以仰參昭穆,自同繼體,[一二三]在茲一人,不以私害義,專以所後爲正。今皇太后德訓弘著,率母儀於內,主上既纂業承統,亦何得不述遵於禮。」尚書謝奉議:「夫帝位自以君道相承。[一二四]至於昭穆之統,禮『兄弟不相爲後』,明義也。今應上繼康帝,意謂不疑。此國之大事,將垂之來代。」僕射江虨音斌議:[一二五]「兄弟不相爲後,雖是舊說,而經無明據,此語不得施於王者。王者雖兄弟,既爲君臣,則同父子。故魯躋僖公,春秋所譏。[一二六]左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閔公,弟也,而同於父;僖公,兄也,而齊於子。既明尊之道,不得復敍親之本也。公羊傳曰:『逆祀奈何?[一二七]先禰而後祖。』穀梁傳曰:『先親後祖,逆祀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兄弟也由君臣而相後,三傳之明義如此,則承繼有敍,而上下洽通,於義爲允。應繼大行皇帝。」揚州刺史藍田侯臣述議:[一二八]「推宗立君,以爲人極,上古風淳,必託有道。洎乎後代,爭亂漸興,故繼體相傳,居正守位,以塞奔競,[一二九]非私其親。或時有艱難,而嗣胤幼劣,故有立長。成皇帝深達帝道,不私親愛,越授天倫,廟無毀遷,統業恒固。[一三0]康皇帝既受命於成帝,宗廟社稷之重,已移於所授,主上宜爲康皇嗣。」[一三一]謝奉又議:「五帝之道,以天下爲公,唯德與賢,不私其親。逮殷周,則繼代承業,雖百王迭建,[一三二]而典謨不易,所以鎮係人心,閑邪息亂。今大晉宗祀配天,成帝疾痛,皇嗣幼沖,深惟社稷,遷於康皇,軌同唐虞,高義大行。天祚不永,遷嗣本位。考之先典,求之人情,咸謂主上應繼成帝。」太常臣夷等五人議曰:「夫大道之行,天下爲公。成皇帝捨胤嫡之受,而授重天倫,[一三三]道崇先代。康皇帝祗承明命,正統既移,至尊應繼康帝嗣。」詔從述議。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 禮四十 沿革四十 凶禮二·天子不降服及降服議

天子不降服及降服議

魏田瓊云:「天子不降其祖父母、曾祖父母、后、太子、嫡婦、姑姊妹嫁於二王後,皆如都人。按白虎通云:『天子絕周者何?示同喪於百姓,[一三四]明不獨親其親也。』」吴射慈云:「天子之子封爲諸侯,[一三五]天子皆不服也。」

通典·~·卷八十 禮四十 沿革四十 凶禮二·天子爲皇后父母服議皇后爲父服附

東晉

天子爲皇后父母服議皇后爲父服附[一三六]○東晉 宋 陳 後魏

東晉王朔之問范甯云:「至尊爲后之父有服不?[一三七]意謂雖居尊位,亦當不以己尊而便降也。」甯答曰:「王者之於天下,與諸侯之於一國,義無以異。今謂粗可依準。」孝武太元元年正月,[一三八]王鎮軍薨,按即后父也。剋舉哀而不成出,制服三日。僕射已下皆從服。

宋孝武孝建三年,[一三九]有司奏:「義陽王師王偃喪逝,至尊爲服緦麻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詳當服除服與不?[一四0]又皇后依朝制服心喪,[一四一]行喪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臨喪當著何服?[一四二]又舊事,皇后心喪,服終除之日,更還著未公除時服,然後就除。

未詳今皇后除心制日,當依舊更服?爲但釋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一四三]勒禮官詳正。[一四四]太學博士王膺之議:「尊卑殊制,輕重有級,五服雖同,降厭則異。禮,天子止降旁親,[一四五]外舅緦麻,本在服例,但縗絰不可以臨朝饗,故有公除之議。[一四六]雖釋麻襲冕,尚有緦麻之制。[一四七]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猶宜除釋。」又議:「吉凶異容,情禮相稱。皇后一月之限雖過,二紅之服已釋,哀哀所極,[一四八]莫深於尸柩,親見之重,不可以無服。按禮,爲兄弟既除喪,及其葬也,反服其服。[一四九]輕喪雖除,猶畜縗以臨葬,[一五0]舉輕明重,則其理可知也。[一五一]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齊縗。」又議:「喪禮即遠,變除漸輕,情與日殺,服隨時改。權禮既行,服制已變,豈容終制之日而更重服乎?按晉泰始二年,武帝以周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朝議不遂。」太常丞朱膺之議:「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稱。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猶自窮其本制。膺之云,晉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是權制,既除縗麻,不可以重制耳,與公除不同。愚謂皇后除心制日,[一五二]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一五三]以申創巨之情。」餘同膺之議。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按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喪三十日,禮無其文。若並謂之公除,則可粗相依準。凡諸公除之設,蓋以王制奪禮。葬及祥除,皆宜反服。未有服之於前,不除於後。雖有齊斬重制,猶爲功緦除喪。[一五四]夫公除蹔奪,豈可遂以即吉邪?愚謂至尊三月服竟,故應準禮除釋。皇后臨祖及一周祥除,並宜反服齊縗。」尚書令、建平王宏議謂:「至尊緦制終,止舉哀而已,不須釋服。」餘同朱膺之議。大明二年,有司奏:「故光祿大夫王偃喪,[一五五]依格皇后服周,心喪三年,應再周來二月晦。檢元嘉十九年舊事,武康公主出適,二十五月心制終盡,從禮即吉。昔國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諸公主心制終,則應從吉。於時猶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領儀曹郎朱膺之議:[一五六]「詳尋禮文,心喪不應再禫,[一五七]皇代考檢,[一五八]已爲定制。元嘉季年,[一五九]禍難深酷,聖心天至,喪紀過哀。是以出適公主,還同在室,即情變禮,非革舊章。今皇后二月晦,[一六0]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釋素即吉,以爲永準。」詔可。

陳文帝天嘉元年,尚書儀曹請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儀注。[一六一]沈洙謂:[一六二]「至親周斷,加崇故再周,而再周之喪,[一六三]斷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頓除,故變之以纖縞,創巨不可便愈,故稱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漸祛至情。[一六四]如父在爲母、出嫡後之子,[一六五]則屈降之以周。周而除服,[一六六]無復縗麻,緣情有本同之義,許以心制。心制既無杖絰可除,不容復改玄綅。既是心憂,則無所更淡其心也。宜禫杖周者,十五月已有禫制。今申其免懷之感,正斷以再周,止二十五月而已。所以宋元嘉立義,心喪以二十五月爲限。大明中,王皇后父喪,又申明其制。按齊建元中,太子穆妃喪,亦同用此禮。惟王儉古今集記云,心制終二十七月,又爲王逡所難。何佟之儀注用二十五月而除。按古循今,宜以再周二十五月爲斷。[一六七]今皇太后於安吉君心喪之周,宜除於再周,無復心禫之禮。」[一六八]詔可。

後魏

後魏神龜二年元會,高陽王雍以靈太后臨朝,太上秦公喪制未畢,欲罷百戲絲竹之樂。清河王懌以爲萬國慶集,天子臨享,宜應備設。太后訪之於侍中崔光,光從雍所執。懌謂光曰:「宜以經典爲證。」光據禮記「縞冠玄武,子姓之冠」,父母有重喪,子不純吉。安定公親爲外祖,又有師恩,太后不許公除,縗麻在體。正月朔日,還家哭臨,至尊輿駕奉慰。禮云「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是則朋友有周年之哀。子貢云,夫子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顏回之喪,饋祥肉,夫子出受之,入彈琴而後食之。若子之喪,則容一周不舉樂也。孔子曰既祥,五日彈琴,父母之喪也。是弟子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心喪三年,由此而制。雖古義難追,比來發詔,每言師、祖之尊,是則一周之內,猶有餘哀。且禮,母有喪服,聲之所聞,子不舉樂。今太后更無別宮,嘉福去太極不爲太遠。[一六九]鼓鐘於宮,聲聞於外,況在內密邇也。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智悼子之喪未葬,杜蕢所以諫晉平公也。[一七0]今相國雖已安厝,[一七一]纔三月矣,陵墳未乾。懌以理證爲然,乃從雍議。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八十 禮四十 沿革四十 凶禮二

校勘記[一] 漢 原作「前漢」,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前」字。

[二] 是其心喪終身者也 原作「是以其心喪終身」,今據儀禮喪服賈疏及王吴本刪補。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脫「者」字。

[三] 則民臣望其言久 「久」原訛「矣」,據禮記檀弓下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 禁無得擅哭 原「哭」下有「臨」,漢書文帝紀同。標點本漢書據李慈銘說刪,今從刪。

[五] 今百姓或遭縗絰凶災 「今」原訛「令」,據漢書宣帝紀二五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 使不得葬 原脫「使」,據漢書宣帝紀二五0頁補。

[七] 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 原訛作「不言而事行者杖而起」,今據禮記喪服四制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刪「不」補「後」。

[八] 建光元年 「光」原訛「元」,據後漢書安帝紀二三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 至延熹二年又皆絕之 「二」原訛「元」,據後漢書桓帝紀三0四頁改。按:桓帝紀延熹二年三月「復斷刺史、二千石行三年喪」。

[一0]至葬復如禮 「如」原訛「加」,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一一]武帝以十二月景寅受魏禪 「景」原訛「庚」,據北宋本改。按:司馬炎泰始元年冬十二月丙寅受魏禪事見晉書武帝紀五0頁。通典諱「丙」爲「景」。

[一二]猶深衣素冠 原「冠」下衍「服」,據晉書禮志中六一三頁刪。

[一三]方今荊蠻未殄 「殄」原作「殲」,後人所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一四]每念幽冥不終苴絰一朝便易此情於所天相從已多 「從」原被清人改作「違」,今據晉書禮志中六一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晉志原詔作:「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終苴絰於草土,以存此痛,況當食稻衣錦,誠詭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吾本諸生家,傳禮來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於所天!相從已多,可試省孔子答宰我之言,無事紛紜也。言及悲剝,奈何,奈何!」通典節寫過當,原意盡晦。

[一五]陛下察愚款 原「愚」下有「衷」,清人擅增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一六]益以悲割 「割」晉書禮志中六一四頁作「剝」。

[一七]而漢文毀禮傷義 原「漢文」下有「除之」,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一八]今上至孝 原「今」下有「主」,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一九]若因此興先王之法 「興」原作「復」,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0]一朝復古 「朝」原作「旦」,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一]由爲善乎 原被改作「不猶愈乎」,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回改。

[二二]而臣下除 原作「而天下除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刪。

[二三]堯崩舜諒闇三年 「崩」原訛「喪」,據晉書禮志中六二一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脫「崩」,殿本、局本臆補「喪」字。

[二四]始同齊斬既葬除服 原「同」作「服」,「除」下有「喪」,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刪。

[二五]爲天子終服三年 「終」晉書禮志中六一九頁作「修」。

[二六]文帝見其不可久行 原「文」上有「漢」,「其」下有「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二七]而不知古典 「典」原作「制」,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八]則天下羣臣皆不得除 原「下」作「子」,「除」下有「喪」,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刪。

[二九]至今嗣主皆從漢文輕典 「嗣」原訛「世」,「輕」原訛「經」,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0]春秋傳 原「秋」下有「左」,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三一]凡春秋傳諸稱除喪 原「稱」下有「職」,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三二]菲杖絰帶 原「菲」作「苴」,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明抄本作「非」,顯係「菲」之訛字。

[三三]國語楚語 「國」原訛「周」,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四]飲食衣服 「衣」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之」。

[三五]於啐嚌示儀 「儀」原訛「義」,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六]武王出祔以燎 殿本同。北宋本、遞修本「祔」作「侯」,傅校本、明刻本作「●」,明抄本、王吴本作「俯」。

[三七]潛使告於齊 原「使」字重,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三八]於是天子禮之太廟 「太」北宋本作「末」。

[三九]故去縗麻 「去」原訛「云」,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四0]免喪之後來弔故曰弔生不及哀 「免喪」原涉上而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生」原訛「主」,據諸本改。

[四一]賈逵 「逵」原訛「達」,據諸本改。

[四二]命諸賢傅幼君而若此 原「此」下有「者」,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四三]蓋繼好繼信謀事補闕禮之大者 下「繼」字原作「講」,「禮」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王吴本改補。

[四四]書春秋時 「書」北宋本作「當」。

[四五]博士謝況 「況」原訛「玩」,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嚴可均疑「況」「玩」皆誤,謂當作「沉」。

[四六]意欲以來六月二十二三大祥 「來」原訛「求」,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改。按:王吴本刪此字,明抄本訛作「夾」。

[四七]徙月復吉 「復」原訛「後」,據北宋本改。

[四八]便復常節 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常」下有「之」字。

[四九]哀樂未變 「未」原作「不」,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0]詳按前儀 原脫「詳」,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一]若俟同軌畢至 「俟」原作「候」,據北宋本改。

[五二]非漢魏之典 原作正文,句下有「也」,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作注文,並刪「也」字。

[五三]江虨 「虨」原訛「霦」,據晉書禮志中六二四頁改。

[五四]孝武太元中崇德太后褚氏崩 「太元」原訛「寧康」,據晉書孝武紀二二三頁、后妃傳下九七七頁、宋書禮志二三九四頁改。

[五五]靖后之祀 「祀」原訛「禮」,據晉書禮志中六二四頁、后妃傳下九七七頁、宋書禮志二三九四頁改。

[五六]情禮合伸 「合」原作「彌」,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七]禮服宜從正 原脫「宜」,「正」訛「政」,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改。

[五八]故成風著夫人之號 「著」晉書禮志中六二四頁、宋書禮志二三九四頁作「顯」,通典避中宗諱改。

[五九]文公服三年之喪 「文」原作「昭」,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作「僖公服之三年」。今據晉書后妃傳下九八二頁改。按:錢大昕廿二史考異云:「成風之薨,不在僖公之世。且安帝於李后爲祖母,非僖公於成風之比。竊謂當是文公之訛也。」

[六0]體義情重 原作「體尊義重」,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一]嫌文不明則宜從重 原作「若嫌明文不存則疑從重」,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改。

[六二]詔可 原「詔」上有「制」,據晉書禮志中六二四頁、宋書禮志二二九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六三]宋武帝永初元年 原「元」訛「九」,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二頁改。按:永初無九年。

[六四]鄭玄喪制 「玄」原訛「云」,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五]神武門 「武」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作「虎」,通典諱改。

[六六]於西廨設廬 原脫「於」,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六七]代或兩行 原句下有「禫禮」,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六八]既葬 原脫,據魏書禮志三二七七九頁補。

[六九]抑恩割哀 「恩」魏書禮志三二七七九頁作「思」。

[七0]爲臣之道不足 原脫「不足」,據魏書禮志三二七八三頁補。

[七一]素服以終三月內職及外臣縗服者 此十四字原涉上而脫,據魏書禮志三二七八四頁補。

[七二]外臣三月而除諸王三都駙馬及內職至來年三月晦朕之練也 「外臣三月而除」原訛脫作「官三月除」,「駙馬」原作「尉」,「晦」原脫,並據魏書禮志三二七八四頁改補。

[七三]既歷冬正 「正」原訛「政」,據魏書禮志三二七八四頁改。

[七四]又近遺詔 「詔」魏書禮志三二七八四頁作「誥」。

[七五]臣與尉元 「元」原訛「光」,「尉」上又衍「太」,據魏書禮志三二七八七頁、通考卷一二一刪改。按:北宋本「元」字不誤。

[七六]大諱之後三月 「月」原訛「日」,據魏書禮志三二七八七頁、通考卷一二一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七]壬午詔 原「詔」上有「又」,據魏書禮志三二七八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七八]既表縗服在上 魏書孝文紀下一六六頁、禮志三二七八八頁無「表」字。

[七九]以情制哀 魏書孝文紀下一六六頁作「以制厥衷」,禮志三二七八八頁作「以情制衷」。

[八0]太子少傅崔光等奉迎太子於東宮 「奉」原訛「奏」,據魏書禮志四二八0六頁改。

[八一]御太極前殿 「前殿」原倒,據魏書禮志四二八0六頁乙。

[八二]瑤光寺 「瑤」原訛「搖」,據魏書禮志四二八0七頁改。

[八三]徽符月晷 「晷」原訛「景」,王吴本、殿本同。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訛「略」。今據魏書禮志四二八0七頁改。

[八四]萬融一化 魏書禮志四二八0七頁作「方融壼化」。疑通典誤。方万、壼壹形近致訛。

[八五]自復魄斂葬 「魄」原作「魂」,據魏書禮志四二八0八頁及北宋本改。

[八六]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 原「俗」下有「損」,據魏書禮志四二八0八頁刪。

[八七]義成君臣 「義成」原倒,據魏書禮志四二八0八頁乙。

[八八]終始情禮 「終始」原倒,據魏書禮志四二八0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八九]並依禮斯近古無儔 原「斯」在「禮」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九0]本服五服內親 原脫「親」,據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二頁補。

[九一]祀祭之禮 「祀祭」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九二]祠祀 「祀」原作「祭」,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三]凡二朝哭而止 「二」北宋本作「三」。

[九四」無愧於不往 「愧」原作「嫌」,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同。據穀梁傳定公元年范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九五]五經通義 「義」原訛「議」,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六]凡奔喪 原句下有「者」,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九七]緣人心而爲之斷文 「斷」原作「節」,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八]孝子之恩 「恩」原訛「思」,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九]四方不可空虛 「空虛」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室空」。

[一00]又王使毛伯來會葬 穀梁傳文公五年同。左傳、公羊傳「毛」作「召」,禮記王制疏引鄭玄駁異義亦作「召」。

[一0一]晉人不能詰 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無此五字。

[一0二]諸侯踰年即位 原脫「侯」,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0三]服問嗣子不爲天子服 上「服」原作「禮」,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殿本同。今據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世子不爲天子服」一語見禮記服問。通典改「世」爲「嗣」者,避太宗諱。

[一0四]斂髮袒絰 「袒」原訛「組」,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下同。

[一0五]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 「墓」原訛「喪」,據禮記檀弓上改正。

[一0六]明友未踰年 「明」原作「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改。

[一0七]應受義責 「義」原訛「議」,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0八]至於先有他故去職 原脫「於」,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0九]春秋傳曰君子避內難不避外難 原句上有「按」,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外難」原脫,據公羊傳文公五年文補。

[一一0]依王政而正準繩 原無「正」字,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殿本同。今據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增。

[一一一]恭皇后山陵 原句下有「禮得奔喪今以私喪廢奔」十字,殿本同。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一一二]違實 此二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一三]居處飲食衎爾 「衎」原訛「衍」,據禮記檀弓上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一四]而責有奔 「有」原作「其」,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一五]今直以或者衆致於此事 原作「今宜以議者既衆」,後人竄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正。

[一一六]如濛所上施行 原「如」作「宜依」,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一七]夫名教興於義厚 原脫「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一八]忠厚發於天成 「厚」原訛「孝」,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一九]求自仁於吾朝 「自」原訛「慈」,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0]融又重啟 「又」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作「曰」,傅校本、明刻本作「乃」。

[一二一]非如今日見在方外者也 「如」原訛「奔」,據諸本改。

[一二二]降成君稱卒 「卒」原訛「子」,據北宋本改。

[一二三]自同繼體 「體」原訛「統」,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四]夫帝位自以君道相承 「夫帝位」原訛作「太常位次」,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改。

[一二五]江虨 「虨」原訛「霦」,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二六]春秋所譏 「譏」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作「議」。

[一二七]逆祀奈何 「奈」原訛「者」,據公羊文公二年傳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八]藍田侯臣述 「臣」北宋本作「追」。

[一二九]以塞奔競 「奔競」原訛「旁統」,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三0]統業恒固 「恒」原訛「桓」,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三一]主上宜爲康皇嗣 「皇」原作「帝」,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三二]雖百王迭建 「建」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王吴本作「逮」。嚴可均謂「逮」誤。按:逮,及也。

亦通。

[一三三]成皇帝捨胤嫡之受而授重天倫 「受」原作「愛」,「授」原作「義」,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王吴本先改「授」爲「義」,殿本又改「受」爲「愛」,踪跡可尋。

[一三四]天子絕周者何示同喪於百姓 原作「天子爲諸侯絕期者何示同愛百姓」,王吴本、殿本同,非通典之舊。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一三五]吴射慈云天子之子封爲諸侯 上「子」原誤重,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又「吴」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蜀」,誤。按:射慈即謝慈,見三國志吴書孫奮傳一三七四頁。

[一三六]皇后爲父服附 原「父」下有「母」,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三七]至尊爲后之父有服不 「有」原訛「母」,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三八]孝武太元 「太」原訛「泰」,據晉書孝武帝紀二二七頁改。

[一三九]宋孝武孝建三年 「孝建」原訛「建安」,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一頁改。

[一四0]未詳當服除服與不 「與不」原倒,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按:宋志無上「服」字,是。

[一四一]又皇后依朝制服心喪 原脫「依」,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一頁補。

[一四二]至祖葬日臨喪當著何服 原「祖」下衍「喪」,「服」上衍「衣」,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按:王吴本惟衍「衣」。

[一四三]爲但釋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 原脫「中所」,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一頁補。

[一四四]勒禮官詳正 「勒」原作「敕」,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四五]天子止降旁親 「止」原訛「正」,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改。按: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一頁作「心」,乃「止」之形訛。

[一四六]故有公除之議 「除」原訛「降」,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又「議」,宋志及王吴本同,而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儀」。

[一四七]尚有緦麻之制 「緦麻」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同。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作「緦月」,王吴本作「緦麻月」,而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一頁作「思月」。

[一四八]哀哀所極 下「哀」原作「情」,清人臆改者。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回改。按: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一頁作「喪」。

[一四九]反服其服 原脫「其服」,據宋書禮志二三九六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一頁補。

[一五0]猶畜縗以臨葬 「畜」原作「齊」,據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畜猶言留存,謂爲兄弟既除喪,猶留存齊縗,以備葬時重服此服也。

[一五一]則其理可知也 「理」原作「禮」,據宋書禮志二三九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改。

[一五二]愚謂皇后除心制日 原脫「愚」,據宋書禮志二三九六頁補。

[一五三]反服未公除時服 原脫「時」,據宋書禮志二三九六頁補。

[一五四]猶爲功緦除喪 原「緦」下衍「麻」,據宋書禮志二三九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五五]故光祿大夫王偃喪 原脫「故」,據宋書禮志二三九六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按:遞修本訛「改」。

[一五六]領儀曹郎 原脫「儀」,據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二頁補。

[一五七]心喪不應再禫 「再」宋書禮志二三九七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二頁作「有」,義長。

[一五八]皇代考檢 「檢」百衲本宋書禮志二、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二頁作「驗」。

[一五九]元嘉季年 「季年」原倒,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七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二頁及北宋本、王吴本乙。

[一六0]今皇后二月晦 「二」原訛「三」,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七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二頁改。

[一六一]尚書儀曹請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儀注 「請」原訛「謂」,據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一頁改。

[一六二]沈洙謂 「洙」原訛「深」,據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又隋志「謂」上有「議」。

[一六三]而再周之喪 「而再周」原涉上而脫,據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一頁補。

[一六四]所以漸祛至情 「至」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二頁作「其」。

[一六五]出嫡後之子 「出」原訛「屈」,據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六六]周而除服 原脫「服」,據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二頁補。

[一六七]宜以再周二十五月爲斷 原脫「再」,據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六八]無復心禫之禮 「禫」原訛「喪」,據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二頁改。

[一六九]嘉福去太極不爲太遠 魏書禮志四二八0九頁「嘉福」上有「所居」。

[一七0]杜蕢 「蕢」原作「蒯」,據魏書禮志四二八0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七一]今相國雖已安厝 「相國」原倒,據魏書禮志四二八0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正。

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

通典卷第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

通典·~·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天子爲庶祖母持重服議

天子爲庶祖母持重服議 天子立庶子爲太子薨服議 天子爲母黨服議 天子弔大臣服議 天子爲大臣及諸親舉哀議 國有大喪使者章服及不爵命議 天子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爲母服議 公主服所生議 諸王子所生母嫁爲慈母服議 諸侯及公卿大夫爲天子服議 諸侯之大夫爲天子服議 皇太后長公主及三夫人以下爲天子服杖議諸王女孫女爲天子服議 宗室童子爲天子服制議 童子喪服議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 皇后爲親屬舉哀議 爲皇后大祥忌日臨哭議 皇后親爲皇后服議 諸侯及公卿妻爲皇后服議 蕃國臣爲皇后服議天子將吏爲皇后附天子爲庶祖母持重服議漢 東晉 宋

漢文帝所生薄太后,以景帝前二年崩,天子朝臣並居重服。

東晉

東晉安帝崇安四年,[一]太皇太后李氏崩。祠部郎徐廣議:[二]「左氏春秋母以子貴,成風稱夫人,文公服三年之喪。凡子於父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若嫌禮文不存,則宜從重,[三]同於爲祖母後齊縗三年。[四]百官一周。」廣又尋按漢文所生薄太后亡,朝臣亦居重服。[五]太常殷茂曰:「太皇太后名稱雖尊,而據非正體,主上纂承宗祖,不宜持重。謂齊服爲安。」徐野人云:「若以魯侯所行失禮者,左傳不見譏責,[六]而漢代持服,與正嫡無異。殷太常所上服事,於禮中尋求,俱無明文。然僕之所言,專據春秋也。」車胤答云:「漢代皆服重。且大體已定,此當無復翻革耶!」於是安帝服齊縗三年,百寮並服周。於西堂設菰廬,神武門施凶門柏歷。

宋庾蔚之謂:「公羊明母以子貴者,明妾貴賤,若無嫡子,則妾之子爲先立。又子既得立,則母隨貴,豈謂可得與嫡同耶?成風稱夫人,非禮之正,穀梁已自爲通。小記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此謂凡庶子,故鄭玄云『祖不厭孫』耳,非謂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庶子爲後,不得服其母,以廢祭故也。則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記言『妾子不代祭』,穀梁傳言『於子祭於孫止』,此所明凡妾,非謂有加崇之禮者也。古今異禮,三代殊制。漢魏以來,既加庶以尊號徽旗章服,爲天下小君,與嫡不異,故可得服重而廟祭,[七]傳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議也。」

通典·~·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天子立庶子爲太子薨服議

天子立庶子爲太子薨服議晉 宋

晉惠帝愍懷太子以庶子立爲太子,及薨,議疑上當服三年。司隸王堪議:「聖上統緒,無所他擇,踐祚之初,拜於南郊,告於天地,謁於祖廟,明皇儲也。正體承重,豈復是過。」司隸從事王接議:「愍懷太子雖已建立,所謂傳重而非正體者也。依喪服及鄭氏說,制服不得與嫡同,應從庶例。天子諸侯不爲庶子服,聖上於愍懷無服之喪。難者曰:『君父立之,與后所生同矣。焉有既爲太子而復非嫡乎?』答曰:『嫡庶定名,非建立所易。喪服,庶子爲其母緦,不言嫡子爲其妾母,而曰庶子爲其母,許其爲後,庶名猶存矣。』」

宋庾蔚之謂:「王堪以爲拜爲太子,則全同嫡正。王接據庶子爲後,爲其母緦,庶名不去,故雖爲太子,猶應與衆子同,天子不爲服。可謂兩失其衷,嘗試言之。按喪服傳通經,長子三年,言以正體乎上,又將所傳重。明二義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爲太子,雖將所傳重,而非正體,安得便同嫡正爲之斬縗乎?既拜爲太子,則是將所傳重,寧得猶與衆庶子同其無服乎?天子諸侯絕傍周。今拜庶子爲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正嫡,但無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爲後,不得全與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與嫡不異,[八]是與嫡同者也。祖曾爲己服無加崇,是與嫡異者也。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與衆子不同矣。」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天子爲母黨服議

後漢

天子爲母黨服議後漢 魏 宋

後漢光武舅光祿大夫樊宏薨,帝親臨喪送葬。和熹鄧太后新野君薨,時安帝服緦,百官素服。

魏太和六年四月,明帝有外祖母安成鄉敬侯夫人之喪。即甄后母也。太常韓暨奏:「天子降周,爲外祖母無服。」尚書奏:「漢舊事亡闕,無外祖制儀。三代異禮,可臨畢,御還寢,明日反吉便膳。」尚書趙咨等奏:「哭敬侯夫人,張帷幕端門外之左。羣臣位如朝。皇帝黑介幘,進賢冠,皂服。十五舉聲則罷。」詔問漢舊云何?[九]散騎常侍繆襲奏:「後漢鄧太后新野君薨時,安帝服緦,百官素服。安帝繼和帝後,鄧太后母即爲外祖母也。但太后臨朝,安帝自藩見援立故也。又按,後漢壽張恭侯樊宏以光祿大夫薨,宏即光武之舅也,親臨喪葬。準前代,宜尚書、侍中以下弔祭送葬。」博士樂詳議:[一0]「周禮,王弔,弁絰,錫縗。禮有損益,今進賢冠,練單衣。」又詔:「當依周禮,無事更造。」蜀譙周云:「天子、諸侯爲外祖父小功,諸侯嫡子爲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國人。舊說外祖父母,母族之正統;妻之父母,亦妻族之正統也。母、妻與己尊同,母、妻所不敢降,亦不降。」

宋庾蔚之謂:「禮,父所不服,子不敢服。嫡子爲妻之父母服,則天子、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妻之父母猶服,況母之父母乎!」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天子弔大臣服議

天子弔大臣服議周 魏 晉 大唐

周制,司服職:「掌王之吉凶衣服,王爲三公六卿錫縗,[一一]爲諸侯緦縗,爲大夫士疑縗。其首服皆弁絰。」[一二]君爲臣服弔服。鄭司農云:「錫,麻之滑易者,[一三]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無事其縷也。緦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也。疑縗,十四升縗也。」鄭玄謂:「無事其縷,[一四]哀在內也。無事其布,哀在外也。疑之言擬也,[一五]擬於吉。」[一六]

魏蔣濟奏:「會喪不宜去冠。奏事者上言,前會故鎮軍朱鑠喪,自卿以下皆去冠,以布巾帕額,使者、侍中、散騎則不。皆非舊法。夫冠成德之表,於服爲尊。唯君親之喪,小斂之前,與服罪之人去冠。其餘禮儀,雖齊縗之痛,有變無廢。今爲弔去冠,甚違禮意。」下博士評議。博士杜布議,以爲:[一七]「論語曰:『羔裘玄冠不以弔。』故周人去玄冠代以素弁。[一八]漢去玄冠代以布巾,亦王者相變之儀,未必獨非也。古禮野夫著巾,古者軍禮韋弁冠,今者赤幘,此明轉相變易,不可悉還反古。[一九]今宜因漢氏故事。又按漢儀注,諸侯王薨,天子遣使者往,皆言使者素服。又禮自天子下達於士,臨殯斂之事,去玄冠,以素弁。君子臨喪,必有哀素之心,是以去玄冠,代之以素。是以漢中興,臨喪之事與禮合。自是之後,或言臨喪,使者常吉服布巾。以爲使者亦宜去玄冠,代以布巾,示不純吉。侍中、散騎諸會喪,亦宜去玄冠,代以布巾。」詔從布議。吴射慈喪服圖:[二0]「天子弔三公,弁絰錫縗。弔大夫士,皆弁絰疑縗。弔畿內諸侯,弁絰緦縗服。」

晉摯虞云:「凡使弔祭,同姓者,素冠幘,白練深衣,器用皆素。異姓者,服色器用皆不變。」

大唐

大唐之制,如開元禮。

通典·~·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天子爲大臣及諸親舉哀議

後漢

天子爲大臣及諸親舉哀議後漢 魏 晉 東晉 大唐

後漢明帝時,東海恭王薨,帝出幸津門亭發哀。

魏大司馬曹真薨,王肅爲舉哀表云:「在禮,大臣之喪,天子臨弔。諸侯之薨,又庭哭焉。同姓之臣,崇於異姓。自秦逮漢,多闕不修。暨光武頗遵其禮,於時羣臣莫不競勸。博士范升上疏稱揚以爲美。可依舊禮,爲位而哭之,[二一]敦睦宗族。」於是帝幸城東,[二二]張帳而哭之。及鍾太傅薨,又臨弔焉。

晉武帝咸寧二年詔:「諸王公大臣薨,應三朝發哀者,踰月舉樂;其一朝發哀者,三日不舉樂。」按摯虞決疑注云:「國家爲同姓王、公、妃、主發哀於東堂,爲異姓公、侯、都督發哀於朝堂。」

東晉

東晉元帝姨廣昌君喪,[二三]未葬,中丞熊遠表云:「按禮『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惻隱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書符,冬至後二日小會。[二四]臣以爲廣昌君喪殯日,[二五]聖恩垂悼。禮,大夫死,廢一時之祭。祭猶可廢,而況餘事。冬至唯可奉賀而已,未便小會。」詔以遠表示賀循。循答云:「按古者君臣義重,雖以至尊之義,降而無服,三月之內猶錫縗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晉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樂,杜蕢譏之。咸寧詔書,宜爲定制。」

大唐

大唐之制,如開元儀。

通典·~·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國有大喪使者章服及不爵命議

魏 晉

國有大喪使者章服及不爵命議魏 晉

魏晉故事:「問:『今以宗室爲監公主喪使者,應著何服?』卞搉答:『國有大喪,使者所服,禮無正文。事義相準,以爲奉命監喪,宜服練素。』又問博士:『濟北嗣子應襲封,今有大喪,爲故應遣使者拜?』卞搉答:[二六]『按春秋之義,國有喪,未葬,不爵大夫。自非有故不得已,皆須葬畢。』」

通典·~·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天子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爲母服議

天子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爲母服議漢 晉

漢戴德喪服變除曰:「天子諸侯之庶昆弟與大夫之庶子,爲其母大功九月,哭泣飲食思慕猶三年。」

晉賀循喪服要記曰:「公之庶兄弟父卒爲其母,大夫之庶子父在爲母,皆大功九月。凡降服,既降,心喪如常月。又天子諸侯賤妾子爲其母,厭於父,不得制縗麤之服,三月而葬,葬已而除,居處飲食言語,心喪三年。」劉智釋疑曰:「凡屈不得服者,皆有心喪之禮。小功以下不稅服,乃無心喪耳。」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公主服所生議

公主服所生議宋

宋庾蔚之云:「公主爲其母,應周。何以言之?在室有餘尊之厭,服不得過大功,故服母及兄弟,不得有異。既出則無厭,故爲母得周。所以知既出則無厭者,禮,尊降、出降,親疏不異,尊降唯不及其嫡耳。至於厭降,唯子而已。在室,父在爲母周;既出,服母與父同。是故知既出則無厭也。又,正尊不報,禮之大例。而女子適人,父報以周,使其移重於夫族,推旁親也。以此推之,出則無厭,理據益明。」

通典·~·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諸王子所生母嫁爲慈母服議

諸王子所生母嫁爲慈母服議晉 宋

晉譙王司馬恬問范甯曰:「妾有二子而出嫁,君命他妾兼子爲其母,所命妾今亡,子當有服不?」答曰:「昔男子外有傅,內慈母。君命教子,何服之有。」恬自斷云:「禮疑從重,篤至敬也。存同所生,沒成路人,於情未可。今勒小功,長奉烝嘗,以同子道。[二七]再周,乃參吉事。言制則不虧禮文,言情即不乖師資也。」徐邈云:「此庶子所生出嫁,受命爲他妾子,便當始終如所生,其親母則同出母耳。若用古禮,當練冠麻衣,既葬除之。」車胤云:「大夫爲庶母慈己者,[二八]小功也。」

宋庾蔚之云:「母出,無相鞠養,便爲無母,不必限其母亡。譙王所命,不爲乖禮。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按晉朝諸王用士禮,則應附父在爲母之條。凡慈母以功勤致服,本無天屬之愛,寧有心喪之文乎!」

通典·~·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諸侯及公卿大夫爲天子服議

諸侯及公卿大夫爲天子服議周 漢 晉 大唐

周制,喪服斬縗章:「諸侯爲天子,天子至尊也。」馬融曰:「天下所尊,故曰至尊也。」

漢戴德喪服變除云:「臣爲君,笄纚,不徒跣,始死,深衣素冠,其餘與子爲父同。」鄭玄變除云:「臣爲君,不笄纚,不徒跣。」

張祖高問:「士服天王云何?要記唯道大夫服君及家臣服大夫耳,不說士,恐有脫誤。鄭云『士服君亦斬縗』,無明文,而雜記云『士居堊室』,此則士制周耶?士下吏服士,恐亦應同。」謝沈答曰:「朝廷之士服天王斬縗,禮之明文也。邑宰外任之士居堊室,制周。要記非脫誤,是簡略耳。」[二九]

晉尚書問:「天子崩,於今臺書令史以上,爲皆服斬縗之服不?」[三0]博士卞搉、應琳議:「禮,命士以上皆服斬。臺書令史,列職天朝,皆應服斬。」又問:「天子崩,令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導從,[三一]應易服制不?」卞搉答:「禮,庶人在官者服齊縗三月。又,近臣服斬。導從出入,皆應從服。」又問:「服隨君輕重,今司隸服斬,下吏服齊,爲合禮意不?」卞搉答:「凡臣從君,皆降一等。今之牧守,皆古諸侯,以禮相況,輕重宜矣。」又問:「禮,義服不從。今司隸爲君斬縗,義服也,下吏爲從不?每降一等,當謂君喪其親者耳。[三二]古今行事復云何?」

搉答:「禮,庶人爲國君齊。今則不服。然吏若都官從事,[三三]有職司於喪庭者,故宜依庶人在官義耳。義服不從,謂近臣服君斬服之縗,依降一等者之差耳。前稱導從,指謂近臣。」

魏晉故事云:「又問:『諸二千石長吏見在京城,皆應制服不?』博士卞搉、楊雍、應琳等上云:『禮,臣爲君斬縗。自士以上見在官者,皆應制服。』」

大唐

大唐元陵遺詔:天下人吏,敕到後,三日釋服。晉賀循云:「吏者,官長所署。」[三四]伏以公卿百寮,不同人吏,準禮,臣爲君服斬縗三年。按高宗實錄,昭陵臣下喪服,皆準漢文帝故事三十六日。又按高宗崩,服紀輕重,亦依太宗故事。中宗、睿宗時,臣下喪制,並所遵守。據禮及故事,今百官並合準遺詔二十七日釋服。其小祥內,百官並無假日,每日平明,詣延英門,進名起居,不入正衙。至臨時,赴西內,哭訖各歸。至小祥日,去首絰,著布冠。其日早,集於西內哭。望日及大祥,又赴西內哭。大祥日,除縗冠杖等,服慘公服,至山陵時,却服本縗服,事畢除之。

通典·~·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諸侯之大夫爲天子服議

諸侯之大夫爲天子服議周 漢 東晉

周制,喪服:「繐縗裳,牡麻絰,既葬除之。」馬融曰:「絰帶從大功制度。小功言澡麻,是言牡麻,知從大功也。既葬除其服,天子七月葬,不言七月者,言同時而除也。」繐者小功之繐。[三五]理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

繐細其縷者,以恩輕也。[三六]升數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細而疏者謂之繐,今南陽有鄧繐也。繐縗四升有半,其冠八升。此繐縗也。其服在小功之上,欲著其縷之精粗。升數在齊縗之中者,[三七]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諸侯之大夫爲天子。傳曰:「何以繐縗也?諸侯之大夫接見於天子。」接猶會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則其士庶人不服可知。

漢戴德云:「繐縗七月之服。諸侯之大夫,始聞天子之喪,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屨無絇,從諸侯哭於朝。張帷爲次於官舍門外,別外內,食蔬食,有鹽酪之和。凡再不食。既成服,服繐布縗裳,十一升白布冠,纓、緣皆十一升,帶亦如之,一辟廣三寸,偶結於前。絰用枲麻。首絰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右本在上,[三八]五分寸之三。七月而葬,葬已而除,受以朝服素冠。踰月復故。」

石渠禮曰:「『諸侯之大夫爲天子、大夫之臣爲國君服何?』戴聖對曰:『諸侯之大夫爲天子當繐縗,既葬除之。以時接見於天子,故既葬除之。大夫之臣無接見之義,不當爲國君也。』聞人通漢對曰:『大夫之臣,陪臣也,未聞其爲國君也。』又問:『庶人尚有服,大夫臣食祿,反無服,何也?』聞人通漢對曰:『記云「仕於家,出鄉不與士齒」,是庶人在官也,當從庶人之爲國君三月服。』制曰:『從庶人服是也。』又問曰:『諸侯大夫以時接見天子,故服。今諸侯大夫臣,亦有時接見於諸侯不?』聖對曰:『諸侯大夫臣,無接見諸侯義。諸侯有時使臣奉賀,乃非常也,不得爲接見。至於大夫有年,獻於君,君不見,亦非接見也。』侍郎臣臨、待詔聞人通漢等皆以爲有接見義。」吴射慈云:「始聞喪,去吉冠,著素弁,十五升布深衣,從其君哭太廟阼階下,袒絻即位,成踊,襲絰,吉屨無絇。張帷爲次於其所舍,別內外,蔬食飲水,牡麻絰。至成服,服四升半繐布縗,縷裳細而踈,其冠八升,纓帶中衣領袖緣亦如之。七月而除,受以朝服素冠。踰月復吉。」又徐整問射慈曰:「諸侯之大夫,時會見乎天子,故爲繐縗七月,不知此大夫時以何事而得見也?若遠國大夫在蕃荒服者,[三九]未嘗及見天子,亦爲服不?」答曰:「諸侯之大夫,有出朝聘之事,會見天子,故言時會。雖未會見,猶服此服。士已下則無服。」

東晉

東晉簡文帝崩,鎮軍府問參佐綱紀服。邵戩答曰:「禮,臣爲君服,皆斬縗。大夫居廬,士居堊室。又禮,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先儒以爲,非達官謂官長所自除人在官者也。庶人在官服天子,與畿內之人同,齊縗三月。按參佐無除者,宜用此禮。又禮,諸侯之大夫會見天子者,爲天子服繐縗七月。按今綱紀,雖或被除敕,猶古諸侯之卿命於天子比耳。見北面時君,無二君之道,[四0]宜依繐縗之制。其無除敕,又未嘗會見,則宜無服。」

通典·~·~·皇太后長公主及三夫人以下爲天子服杖議

魏 晉

皇太后長公主及三夫人以下爲天子服杖議魏 晉 東晉 宋 大唐

魏晉故事:「問:『皇太后、三夫人以下皆服斬,諸長公主及諸君崇陽園循容服制之宜。』卞搉等議:『按禮,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依禮則公主宜服斬而不杖。禮,君夫人爲長子三年,妾爲君之嫡子與夫人同。則崇陽園循容宜三年。』又問:『太后及公主應杖不?』卞搉、應琳議:『禮,爲夫杖,自天子達,皇太后應杖明矣。婦爲舅姑,禮無杖文,皇后不應杖也。君之喪,夫人、世婦在次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如禮。三夫人已下皆杖。』」

東晉

東晉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服。

宋永初三年,武帝崩,蕭太后制三年之服也。

大唐

大唐天寶七載五月,宗正卿褒信王璆奏:[四一]「皇妹及女準禮出嫁後,各降本親一等,今並降爲第二等,臣以爲執禮故親,有虧恆典。伏請一切依服屬等第爲定,不在降服限,仍請永爲恆式。」奉敕依。

通典·~·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諸王女孫女爲天子服議

魏 晉

諸王女孫女爲天子服議魏 晉

魏晉故事:「博士卞搉、應琳等議:『按禮,諸侯之夫人爲天子,其服齊縗,本無服者也,猶從夫而同。今王始於大行皇帝本服周,以輕明重,依諸兄弟之義;所服至尊,疑當服重。王諸女,依諸侯兄弟禮,則應服斬也。孫女幼,未及於禮;若欲服,宜依諸侯之制。』」

通典·~·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宗室童子爲天子服制議

魏 晉

宗室童子爲天子服制議魏 晉 大唐魏晉故事曰:「『皇子廣陵王年十一,孫爲祖服周,當爲臣服?從本親服?皇弟吴王年十,章郡王年七,又當倚廬,服成人禮,著何幘服?』應琳議:『按禮喪服,諸侯爲天子斬。今廣陵王列土建國,古之諸侯,宜從臣例。又禮,童子不居廬,不杖不菲。廣陵王未冠,吴王、章郡王卑幼,不應居廬。古但有冠無幘,漢始制幘,可如今服卷幘。』」

大唐

大唐元陵之制,孫爲祖齊縗周年,臣爲君斬縗三年。今伏準遺詔,皇帝服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釋服。臣下並從釋服。皇孫既是齊縗周年服,禮「有嫡子無嫡孫」,其服並合從皇帝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釋服。釋服後,以慘公服,至山陵時,卻服初齊縗服,事畢即吉服。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童子喪服議

童子喪服議周 漢 晉 宋

周喪服經曰:「童子唯當室緦。」馬融曰:「童子未成人也。」鄭玄云:「童子,未冠之稱。」室宗之嫡子。[四二]雜記曰:「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廬。」未成人者,不能備禮。當室則杖。

漢戴德變除曰:「童子當室,謂十五至十九,爲父後,持宗廟之重者。其服深衣,不裳,其餘與成人同。禮,不爲未成人制服者,爲用心不能一也。其能服者,亦不禁。縗絰不以制度,唯其所能勝。」

晉劉智釋疑曰:「嬰兒無知,然於其父母之喪,則以縗抱之。其餘親,八歲則制服矣。七歲曰悼,過此有罪,則入於刑;可刑必致之於禮,故在下殤之年,爲之制服。按小功章昆弟之殤,服昆之下殤,是以下殤之年則行服也。」蜀譙周喪服圖:[四三]「童子不降成人,小功親以上皆服本親之縗。童子不杖不廬,不絻不麻。當室者絻麻,[四四]十四已下不堪麻則不。」吴徐整問:「爲姑姊長殤在大功,下殤在小功,爲姊下殤已下絻。[四五]六七歲未成童子,爲父母不杖不廬不菲,至重猶尚不備。[四六]今此何以越得爲姊殤服,備大功小功之制乎?十七八尚可,恐六七歲兒未能稱此縗麻。 」[四七]射慈答:「六七歲雖未爲童,其姊死,故宜著布深衣。」

宋庾蔚之謂:「馬融以童子爲未成人,鄭玄以爲未成人之稱,並不明下至幾歲。戴德以童子當室,十五至十九。譙周云『十四已下不堪麻,則不』。記云十五成童舞象耳,豈是經所云童子當室者耶?按禮稱童子,參差不一,以事推之,則大小可知矣。愚謂當室與族人爲禮,若是八歲以上及禮之人,[四八]以其當室,故令與成人同。昔射慈以爲未八歲者,服其近屬布深衣,或合禮意。」

通典·~·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魏 晉

魏田瓊云:「諸侯女嫁爲天王后,降其旁親一等,與出降爲二等,爲外親尊不同則降。天子后爲衆子無服。何以明之?[四九]據大夫於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諸侯於衆子無服,后何緣獨服之耶?」

晉賀循云:「諸侯女以爲天王后,以尊還降其族人。」吴射慈云:「諸侯之女爲天子后,爲天王之親服,隨天王而降一等。諸侯之女爲后,爲其父母及昆弟爲父後者服齊縗。其宗子亦不降。」徐整云:「諸侯女嫁爲天王后,爲外親尊同,則如邦人爲君之長子三年也。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皇后爲親屬舉哀議

皇后爲親屬舉哀議晉 隋 大唐

晉褚太后爲從弟舉哀,博士王臻等議:「於至尊是族舅,雖不及舉哀,可從太后舉哀於朝堂。」又云:「太后前爲褚衞軍劉夫人舉哀於式乾殿,至尊於朝堂,今宜依故事。」

尚書王彪之議:「若至尊自應舉哀外族於朝堂,是也。自若不舉哀,唯應從太后遠出朝堂。未喻其禮,謂從舉哀之禮,自中朝迄於中興,朝廷已粗有常儀。至尊爲內族於東堂舉哀,則三省從臨;爲外族及大臣於朝堂舉哀,則八座丞郎從臨。至尊之奉太后,既率朝臣之儀,又盡家人之禮。二三情敬,實兼參臣子。今不應自舉哀者,謂應從太后臨於式乾殿,太后位西面東向,至尊位北面南向。」

隋制,皇太后、皇后爲本服內親及賓,一舉哀。

通典·~·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皇后爲親屬舉哀議

大唐

大唐制,如開元禮。

通典·~·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爲皇后大祥忌日臨哭議

爲皇后大祥忌日臨哭議[五0]晉

晉博士徐禪上恭皇后大祥忌日臨哭事:「太學禮官謂至尊行先后之喪,亦同齊縗,今再周及忌日,無復祥變之事,謂不可躬行。臣按無經傳明文,則不應出。若晦日東堂舉哀,由朝廷參議,而事無指條。」

兼侍中徐衆議:[五一]「按博士議,恭皇后再周,欲依三年之議,至尊東堂舉哀,羣臣詣陵哭。臣按禮爲王后服,無三年之制。左傳叔向云『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謂三年而後娶,達子之志耳。禮喪大記曰:『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文子之喪既除,越人來弔,受於廟門之外,垂涕洟而不哭,明喪既過無哭。禮不詣墓,而接於廟外。今后服既過,至尊無緣舉哀,羣臣不應詣陵而哭也。」

博士許翰等議:「按禮小記曰:『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鄭玄曰:『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練祥也。凡人子之生,必有天父地母之道,故記有君薨而生子之禮。今二皇子之育,雖在恭后崩後,[五二]於禮是爲有三年子幼少者也,則必爲之有二祥之祭。杜元凱云:『天子諸侯雖卒哭除服,其練祥日,必有位矣。』今皇子出承國蕃,故王后喪,諸侯卑,不得爲主。夫喪無主,禮有正文,至尊統天承重,則爲主在聖躬也。

乃同先帝先后於考妣,哀禮終於今晦,吉禘始於來朔,非人臣之所主也。記云:『爲王后周,服母之義。』虞書曰:『百姓如喪考妣,三載遏密。』[五三]恭后母育天下,臣子有喪妣之恩。古門人於師無服,心喪三年,祥日之哭,所以終哀,非服喪三年矣。今聖代不可守以循常之名例,當博納同異,斟酌而用焉。」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皇后親爲皇后服議

皇后親爲皇后服議晉 宋

晉國子博士王翼云:「按禮無明文,依準鄭制齊縗。諸婦誠非五屬,然緣成親,夫屬子道,則妻亦婦道矣,不得不制親屬之服。」

故孝后崩,庾家訪服。博士王崑議:「五服之內,一同臣妾,宜準小君服周。」侍中高崧答以爲,皆準五屬爲夫人周。祠部郎孔恢云:「庾家男女宜齊縗,庾家諸婦雖非五屬女,今見在五屬之內,亦服周。」護軍江虨音斌云:「按賀公記,天子諸侯,五屬之內,雖不服職爲臣,皆服斬縗,[五四]爲夫人則齊縗周。天子諸侯既同,后夫人亦不可得異,但文有詳略耳。子姪服周,諸婦非復五屬之例,謂當從降夫一等。」鄭彌云:「諸婦宜從夫。若其夫自同人臣,婦亦宜同於臣之妻。與王后無準,雖欲寧戚,於大典有闕。」

宋庾蔚之謂:「與天子有服,既爲之斬縗,與王后有服則宜齊縗周也。雖婦亦宜以有服爲斷,應如孔恢議。」

通典·~·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諸侯及公卿妻爲皇后服議

諸侯及公卿妻爲皇后服議晉 宋

晉孝武帝太元中,[五五]瑯琊王納妃,裁登車而定后凶禍至,即依在途遭喪,改服即位哭。徐邈以爲有服,記有其證:「君爲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爲君。」又曰:「外宗爲君夫人,猶內宗也。」吴徐整問云:「經言爲夫人、君,不道爲其妻,然則公卿諸侯之妻,不爲皇后服耶?」射慈答云:「皇后,天下之母,則宜服周。禮,君命其夫,后夫人亦宜命其婦。其受命,則不宜無服。」

宋庾蔚之謂:「服問云:『君爲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爲君。』按鄭玄注云:『外宗,君外親之婦也。其夫與諸侯爲兄弟,服斬,妻從服周。諸侯爲天子服斬,夫人亦從服周。』按王肅注云:『外宗,外女之嫁於卿大夫者也,爲君服周。』今鄭、王雖小異,而同謂夫服君斬縗,故妻從服周耳。未聞王妃服后與不。雜記云:『外宗爲君夫人,猶內宗也。』鄭注:『皆謂嫁於國中者也。爲君服斬縗,夫人齊縗,不敢以其親服服至尊也。外宗謂姑姊妹之女、[五六]舅之女及從母,皆是也。內宗,五屬之親也。其無服而嫁於諸臣者,從爲夫之君。』按先儒皆以有親服之故,成以君臣之服。瑯琊王妃者,是司馬道子妻,於孝武定后,本娣姒小功之服。王者絕旁親,故宜成以臣妾齊縗之周。」

通典·~·~·蕃國臣爲皇后服議天子將吏爲皇后附

蕃國臣爲皇后服議天子將吏爲皇后附○晉 宋

晉恭皇后崩,時東海國臣弘據刺問禮官。太學博士謝詮按:「儀禮,諸侯之大夫爲周王繐縗,至葬除,有正文。傳曰:『諸侯之大夫,時接見於天子也。』至於周王后崩,無喪服之制。周王天下父,周后天下母,諸侯大夫宜服繐縗,稱情爲得。」又刺問云:「昔元、明二帝崩時,朝臣皆服斬縗,諸國臣繐縗七月。今朝臣既爲皇后齊周,則國臣宜有差降,不得亦繐縗也。」謝詮答曰:「繐縗止於七月,故無降。錯綜記例,亦謂應有服,正疑於無降耳。按伯叔母與伯叔父,恩義有深淺,而服亦同齊。曾祖與宗子母、妻,服無差降。推此,則何必皆降乎,將以取節於既葬,故無等耶?」

宋庾蔚之謂:「經但云諸侯大夫爲天子,而不及后,則知於后無服也。若有服,則當連言。且傳云『時接見乎天子』,益知后不在其例矣。弘據引大夫之祭不成禮者,[五七]凡后之喪在其數,以明后必有服。蔚之按,記云:『士之所以異,緦不祭。』鄭氏云『然則士不得成禮』,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后,[五八]而亦不成禮。明不成禮不必爲服,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喪,以宜隨例哀致,[五九]故亦同廢祭耳。」文明皇后及武元楊后崩,天下將吏發哀,三日止。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

校勘記[一] 東晉安帝崇安四年 安帝年號爲「隆安」,通典避玄宗諱,改「隆」爲「崇」。

[二] 祠部郎徐廣 原「郎」下衍「中」,據晉書禮志中六二四頁、職官志七三二頁、后妃傳下九八二頁刪。

[三] 則宜從重 「從」原訛「存」,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 同於爲祖母後齊縗三年 原脫「於」,「後」訛「服」,據晉書禮志中六二四頁、后妃傳下九八二頁補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後」字不誤。

[五] 朝臣亦居重服 原脫「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六] 左傳不見譏責 「譏」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議」。

[七] 故可得服重而廟祭 「得服」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八] 與嫡不異 「與」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九] 詔問漢舊云何 原「舊」下有「儀」,後人妄增。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0]博士樂詳 「詳」原訛「祥」,據三國志魏書杜恕傳五0七頁改。按:裴注引魏略云,樂詳字文載,黃初中徵拜博士。

[一一]王爲三公六卿錫縗 原脫「王」,據周禮司服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二]其首服皆弁絰 原脫「服」,據周禮司服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三]麻之滑易者 「滑易」原訛「謂錫」,據周禮司服注改。

[一四]無事其縷 「無」原訛「有」,據周禮司服鄭注及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五]疑之言擬也 原「之」下有「爲」,據周禮司服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一六]擬於吉 「於」原訛「其」,據周禮司服鄭注改。

[一七]下博士評議博士杜布議以爲 原脫「評議博士」,據卷八三天子諸侯大夫士弔哭議補。又「布」卷八三作「希」,不知孰是。

[一八]故周人去玄冠代以素弁 原脫「去」,據本書卷八三天子諸侯大夫士弔哭議補。

[一九]不可悉還反古 「反」原訛「及」,據本書卷八三天子諸侯大夫士弔哭議改。

[二0]吴射慈 「射」原作「謝」,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又「吴」,上列各本作「蜀」,誤。

[二一]爲位而哭之 「爲」北宋本作「臣」。

[二二]於是帝幸城東 原脫「帝」,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三]廣昌君 晉書禮志中六三0頁「昌」下有「鄉」,下同。

[二四]冬至後二日小會 原脫「後」,據晉書禮志中六三0頁補。

[二五]廣昌君喪殯日 「殯日」原訛「未殯」,據晉書禮志中六三0頁改。

[二六]爲故應遣使者拜卞搉答 王吴本「卞」作「不」,屬上讀。

[二七]以同子道 「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固」。

[二八]大夫爲庶母慈己者 原「爲」下有「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二九]張祖高問至是簡略耳 按:此節張祖高與謝沈之問答,應置於下文魏晉故事一節之後,卞搉爲晉武帝末博士,謝沈爲晉成帝時博士故也。杜氏輯入漢代,誤。

[三0]爲皆服斬縗之服不 「爲皆」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三一]令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導從 卷八八「令」作「今」,義長。

[三二]當謂君喪其親者耳 「謂」原作「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三]都官從事 「事」原訛「士」,據卷八八改。

[三四]官長所署 「長」原訛「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五]繐者小功之繐 按:儀禮喪服傳云:「繐衰者何?以小功之繐也。」疑上「繐」下脫「縗」。

[三六]繐細其縷者以恩輕也 「繐」原訛「縷」,又脫「也」,據儀禮喪服鄭注改補。按: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繐」字不誤。

[三七]升數在齊縗之中者 原脫「齊」,據儀禮喪服鄭注補。

[三八]右本在上 「右」原訛「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九]若遠國大夫在蕃荒服者 原脫「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0]見北面時君無二君之道 原「見」上有「會」,「時」下無「君」,係清人妄增刪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四一]宗正卿褒信王璆 「璆」原訛「樛」,據舊唐書高宗中宗諸子傳二八二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明刻本、王吴本誤作「摎」,殿本、局本遂改作「樛」矣。

[四二]室宗之嫡子 「室宗」原倒,據北宋本乙。

[四三]喪服圖 「喪」原訛「縗」,據北宋本改。

[四四]當室者絻麻 「者」原訛「著」,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五]爲姊下殤已下絻 「絻」原訛「纔」,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六]至重猶尚不備 「重」原訛「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七]恐六七歲兒未能稱此縗麻 「恐」原訛「恕」,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八]若是八歲以上及禮之人 「若」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君」,王吴本作「均」。

[四九]何以明之 「何」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作「可」。

[五0]爲皇后大祥忌日臨哭議 「臨哭」原倒,卷四一禮典目錄各本作「臨哭」,今據乙。

[五一]兼侍中徐衆議 「兼」原訛「按」,據北宋本改。又,各本「徐」下皆有「邈」字,誤。按:徐邈爲晉孝武帝太元年間禮官,死於晉安帝隆安元年,年五十四。成恭杜皇后死於咸康七年,此時徐邈尚未出世,安得與議恭皇后大祥忌日臨哭之禮。徐衆爲建元初侍中。「邈」字乃唐宋之際傳抄者所誤增,今刪。

[五二]雖在恭后崩後 「在」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有」。

[五三]三載遏密 「載」原作「年」,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四]皆服斬縗 原脫「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五]晉孝武帝太元中 「太」原訛「泰」,據晉書孝武紀改。

[五六]外宗謂姑姊妹之女 原脫「妹」,據禮記雜記下鄭注補。

[五七]引大夫之祭不成禮者 「祭」原訛「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八]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后 原「不」下有「得」,清人妄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五九]隨例哀致 「哀致」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

通典卷第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皇太子降服議

皇太子降服議 皇太子爲太后不終三年服議 皇太子爲所生母服議皇子附 諸王傳重爲所生母服議 諸王出後降本父母及所生母服議 爲皇太子服議 爲太子妃服議諸王妃附 爲太子太孫殤服議 爲諸王殤服議 王侯世子殤服議 繼殤後服議

皇太子降服議晉 宋

晉孔安國問徐邈云:「皇太子爲新安公主當何服?」邈答云:「禮,父母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諸侯之嗣子及大夫之嫡,皆降絕旁親,唯父母之所服,子乃敢服。王侯絕周,不爲姊妹服;太子體君之尊,亦同無服;皇子厭其君,又不敢服。」

宋庾蔚之謂:「今唯太子從君所服,皇子、公子則無厭降。」

通典·~·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皇太子爲太后不終三年服議

皇太子爲太后不終三年服議晉 宋

晉武帝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及將遷於峻陽陵,依舊制,既葬,帝及羣臣除喪即吉。先是,尚書祠部奏從博士張靖議,皇太子亦從制俱釋服。博士陳逵議,以爲:「今制所施,[一]蓋漢文權制,興於有事,非禮之正。皇太子無有國事,[二]自宜終服。」詔更詳議。尚書杜元凱以爲:「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同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其議並具喪禮卷中。[三]禮官博士張靖等議,以爲:「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崇,[四]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陳逵等議,以爲:「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制禮,自上達下。是以今制,將吏諸遭父母喪,皆假寧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於內,而縗服除於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宜其不除。」尚書魏舒等奏,以爲:「靖、逵等各見所學之一端,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體也。皇太子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事也。喪服妻爲夫,妾爲君,皆三年。揆孝景即吉於未央,薄后、竇后必不得齊斬於別宮,此可知也。況於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爲體,宜遠遵古禮,近同時制,屈除以寬諸下。今將吏雖蒙二十五月之寧,至於大臣,亦奪其制。昔翟方進自以身爲漢相,居喪三十六日,不敢踰國典,而況於皇太子耶?謂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終制。」

於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從國制除縗麻,諒闇終制。

杜既定皇太子諒闇議,摯虞答杜書曰:「僕以爲除服誠合事宜,附古則意有未安。五服之制,成於周室。周室以前,仰迄上古,雖有在喪之哀,未有行喪之制。故堯稱遏密,殷曰諒闇,各舉其事而言,非未葬降除之名也。禮有定制,孝景之即吉,方進之從時,皆未足爲準。蓋聖人之於禮,譏其失而通其變。今皇太子未就東宮,猶在殿省之內,故不得伸其哀情,以宜奪制。何必附之於古,欽以舊義哉!」

於時外內卒聞杜議,或者謂其違禮以合時,杜亦不自解說,退使博士段暢採典籍爲證,[五]令大義著明,足以垂示將來。暢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言,以爲定證。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喪三年。禮,心喪有禫無禫無成文,[六]代或兩行。皇太子心喪畢,詔使博議。[七]有司奏:「喪禮有禫,以祥變有漸,不宜頓除即吉,故其閒服以綅縞也。[八]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變除,禮畢餘情一周,[九]不應復有再禫。[一0]宣下以爲永制。」[一一]詔可。

通典·~·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皇太子爲所生母服議皇子附

皇太子爲所生母服議皇子附○晉

晉孝武帝太元中,太子所生陳淑媛薨,[一二]尚書疑所服。徐邈以爲:「宜依公子爲母練冠麻衣,既葬除之。」殷仲堪以爲:「當依庶子爲後,服所生母緦,皇子服乃練冠耳。按緦麻章中有『庶子爲後,爲其母』,傳曰『與尊者爲體』。今皇太子繼體宸極,正位儲宮,猶可同稱庶乎?當與尊者爲體。」徐邈又曰:「嫡子服所生,禮無其文者,蓋不異於庶子,故總以公子爲言,推義可知。既曰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服,則正庶均於降奪,雖登位儲宮,而上厭所天,義不異也。至於既孤,則餘尊之厭輕矣。故諸庶子服其母大功,而爲後者服其母緦。此存亡異禮,何可一其制耶?」殷又曰:「伯父與尊者爲體,諸無子者立宗人爲子,便當降其本親。尋爲後之言,將關於存亡也。」徐又按:「喪服傳三月不舉祭,因而服緦,明已主烝嘗,非復嫡子之時也。」

姜輯議渤海王服范太妃事:「喪服云『君爲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傳曰:『尊同,則得服其親服』。然則君之庶子有封爲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一三]士之妾子不降母者,以其與父貴賤不足殊也。然則尊與父同,不見厭者,亦宜伸其情,盡禮於其母。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寵,成太妃之號。愚謂太妃之尊,但當自降於渤海,不得配食於安平之廟耳。至於渤海三王,自宜盡爲母之制,不復厭於安平,以從公子降等之禮。」按薛公謀議:「皇子以封爲王,列土守蕃,不得戚於天子者,父卒爲母三年。」

通典·~·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諸王傳重爲所生母服議

諸王傳重爲所生母服議[一四]晉 宋

晉穆帝永和中,尚書令顧和表云:「爲人後者,降其所生,奪天屬之性,明至公之義。降殺節文,著於周典。按濟南王統昔爲庶母居廬持重,違冒禮度,肆其私情,宜以禮奪服。」奏可。

至孝武太元中,太常車胤上事:「禮,庶子爲後,爲其母緦麻三月。自頃公侯卿士,庶子爲後,爲其庶母,同之於嫡。禮記云:『爲父後,爲出母無服。無服也者,不祭故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廢烝嘗之事,求之情禮,失莫大焉。」胤又上事云:「經年未被告報。若以所陳或繆,則經有明文;若以古今不同,則晉有成典。又升平年中,[一五]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表求齊縗三年,詔聽依樂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興寧中,故梁王㻱所生母喪,[一六]亦求三年,詔書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並無居廬三年之文。謹以重上,請臺參詳。」尚書奏:「依樂安王大功爲正。」詔可。

宋庾蔚之謂:「『庶子爲後,爲所生服緦』,此禮之正文。近遂爲三年,失之甚也。按晉樂安王所生母喪,議者謂應小功,孝武詔令大功,乃合餘尊之義。但餘尊之厭,不言爲後者也。即今猶皆三年。」

通典·~·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諸王出後降本父母及所生母服議

東晉

諸王出後降本父母及所生母服議東晉 宋

東晉瑯琊王爲前太宰武陵王服,郎中令王奧問徐邈曰:「昆弟俱仕,一人爲大夫,一人爲士,便降。太宰是爲庶人,諸侯而全持庶人之服乎?元皇帝入承大宗,孝王出嗣宗國,殿下出後孝王,於元帝故得爲子不?」邈答曰:「議者多謂瑯琊孝王應從出爲人後,例降一等。今瑯琊當爲武陵王服大功。按禮,受重必以尊服服之,而降本親,此誠然矣。今所疑者,元皇帝本瑯琊嗣王,既光啟中興,命孝王委重傳祀,實受之於元皇,非別有承繼者。不旁繼而內自奪,是無所天也。今孝王猶以子道嗣位本國,豈與出爲人後者同哉!按漢宣帝雖上繼昭帝,而史皇孫猶稱皇考,父子之道全,即一代成事。」又曰:「始疑武陵出嗣,既以廢放,不成爲人後,則當還服本親。若以武陵先王祀不宜絕,自應更命承繼。」

侍中孔汪問徐邈曰[一七]:「漢宣帝謂史皇孫爲皇考,此是稱謂耳,未足以明服之輕重也。假令宣帝登祚後,有本父母喪,自當不得行重服。又君服父祖廢疾不立者,故斬而不降。賀循云:『雖不立,位在嫡正,父之所繼,己之所承,故爲三年。』恐此與出後相喻。」[一八]邈答曰:「祖考之名,非可謬立。且於時立非一帝,德皇、恭皇皆不得稱考,明史皇孫稱考,當實有義。君超繼上代,猶爲父祖之重,無別所承,故本親不降也。元皇、孝王所承既異,則大制宜降,故論者據此爲斷。子之離父,父之捨子,其所承繼不同,何得復全其本?故吾無易衆議。」

穆帝升平中,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表乞齊縗三年;詔聽依昔樂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太常江夷上博士孔恢議:「禮云:『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緦。』又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爲母九月。』鄭云:『君卒,子爲母大功。大夫卒,子爲母三年。』經文則一,而鄭有二疑。太宰若從三年之制爲重,則應從九月,無應從緦麻之理。且太宰以天子之庶出繼諸侯,本無應厭降之道。太宰今承諸侯別祀,又不同庶姓相後,有承繼大宗之義,應從降一等之制。從九月亦降一等,應服五月。出後者之子,亦皆還降其本親、祖父母、伯叔一等。又禮無蕃王出後本親與庶姓有異之制。」尚書謝奉:「按禮,爲人後者三年,必以尊服服之。庶子爲後,[一九]爲其母服緦。傳曰:『何以緦?與尊者爲體,不敢服其私親。』禮唯大宗無繼支屬之制。[二0]太宰出後武陵,受命元皇,[二一]則纂承宗廟,策名有在,禮制既明,豈容二哉!夫禮有仰引而違情者,故有君服而廢私喪。屈伸明義,非唯一條,所謂以義斷恩。況貴賤之禮既正,豈得不率禮而矯心。當依庶子爲後之例,服緦而已。」倉部郎許穆議:「母以子貴。王命追崇夫人,視公爵,秩比諸侯。凡諸侯之禮,服斷旁親,以國內臣妾並卑故也。姑姊妹女子子嫁於諸侯,則各以其服服之,尊同故也。卑則服闕,尊則禮行。太宰封王,繼於蕃國,出離其本,仰無所厭。夫人諸侯,班爵不殊,緣天然之恩,伸王子之厭,薄出禮之降,制服周可也。」吏部郎崧重議云:「考之禮文,太宰應服齊縗周。今以春秋條例以廣其喻。母以子貴,庶子爲君,母爲夫人,薨卒赴告,皆以成禮,不行妾母之制,夫人成風是也。此則身爲父後,服應緦麻,猶以子貴,得遂私情,經有明文,三傳不貶,況於太宰,貴同古例,不爲父後者耶!且禮有節文,因革不一。[二二]自漢以來,皇子皆爲始封君,始封君則私得伸。設令太宰不出後,必受始封,服無厭降。出後降一等,復何嫌而不周乎?」祠部郎曹處道云:「禮,庶子爲父後,爲其母緦,與尊爲體,不敢伸恩於私親。爲人後,以所後爲父,亦是尊者爲體;其所生母,俱是私親。爲父後及爲人後,義不異。」詔常侍割喻太宰,[二三]從緦麻服制。累表至切。又遣敦喻。太宰不敢執遂私懷,以闕王憲,乃制大功之服。

咸和中,瑯琊王昱簡文皇帝母鄭氏薨,王服重朝。以出繼,宜降。國相諸葛頤坐不正諫,[二四]被彈。王表曰:「亡母生臨臣宮,[二五]沒留臣第。臣雖出後,[二六]而上無所厭,則私情得伸。昔敬后崩時,孝王先出後,[二七]亦還服重,此則明比,[二八]臣所憲章也。」二年,徙封會稽,追贈建平國夫人鄭氏爲會稽太妃。

宋庾蔚之謂:「晉簡文愛其膝下之慕,不尋爲後移天之重。」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皇太子服議

爲皇太子服議齊

齊武帝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僕射王晏等奏:「按喪服經『爲君之父、長子,同齊縗周。』[二九]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止服周制,[三0]羣臣應降一等,便應大功。九月功縗,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至尊。臣等參議,謂宜重其縗裳,減其月數,並同服齊縗三月。至於太孫,三年既申,南郡國臣,宜備齊縗周服。臨汝、曲江既非正嫡,不得禰先儲,[三一]二公國臣,並不得服。」詔依所議。又奏:「按喪服經雖有『妾爲君之長子,從君而服』,二漢以來,此禮久廢,請因循前準,不復追行。」詔曰:「既久廢,便停。」[三二]又奏:「伏尋御服文惠太子周,周內不奏樂,諸王雖本服周,而儲皇正體宗廟,服者一同,釋服,奏樂姻娶,便應並通。竊謂二事,俱是嘉禮,輕重有異。娶婦思嗣,事非全吉,三日不樂,禮有明文。宋代周喪降在大功者,婚禮廢樂,[三三]以伸私戚,以從前典。」詔「依議」。又奏:「按禮,祥除皆先於今夕易服,明日乃設祭。雜記曰:「祥,主人之除也。於夕爲期,朝服,祥因其故服。」按今則祥日朝服,臨訖,易服而祭也。尋比代服臨然後改服,與禮爲乖。今東宮公除日,若依七刻皇太孫方易服。[三四]臣等參議,謂先哭臨竟而後臨祭。凡應公除者,皆於府第變服,而後入臨,行奉慰之禮。」詔可。

通典·~·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爲太子妃服議諸王妃附

爲太子妃服議諸王妃附○宋 後魏

宋孝武帝大明五年,有司奏:「依禮,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右丞徐爰參議:「宮人從服者,若二御哭臨應著縗時,從服者著縗,非其日如常儀。太子既有妃周服,召見之日,還著公服。若至尊非哭臨日幸東宮,太子見亦如之。宮臣見至尊,皆著朱衣。」

大明五年,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后並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詳三御何當得作鼓吹及樂?」博士司馬興之議:「按禮『齊縗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今臨軒拜授,[三五]則人君之大典,今古既異,賒促不同。愚謂皇太子妃祔廟之後,便可臨軒作樂及鼓吹。」右丞徐爰議,謂:「皇太子妃雖未山塋,臨軒拜官,舊不爲礙。樟棺在殯,[三六]應懸而不作。祔後三御樂宜作矣,使學官據禮上。」[三七]興之又議:「按禮,大功至則避琴瑟,誠無自奏之理。但王者體大,理絕凡庶。故漢文既葬,悉皆復吉,唯懸而不樂。今準其輕重,侔其降殺,則下流大功,不容徹樂以終服。夫金石賓饗之禮,簫管警塗之衞,實人君之盛典,當陽之威飾,[三八]固亦不可久廢於朝。又禮無天王服嫡婦之文,直後學推貴嫡之義耳。既已制服成喪,虛懸終窆,亦足以甄崇冡正,標明禮婦矣。」爰議:「皇太子周服內,不合作樂及鼓吹。」

後魏

後魏宣武帝延昌三年,司空清河王懌叔母北海王祥妃劉氏薨,司徒平原郡公高肇兄子太子洗馬貞卒,並上言未知出入猶作鼓吹不?音否,他皆倣此。[三九]請下禮官議。太學博士封祖冑議:「禮云:『鼓無當於五聲,五聲不得不和。』竊惟今者加台司之儀,蓋欲兼廣威華;若有哀用之,無變於吉,便是一人之身,悲樂並用,求之禮情,於理未盡。二公雖受之於公,用之非私,出入聲作,亦以娛己。今既有喪,心不在樂,笳鼓之事,明非欲聞。宜從寧戚之義,廢而勿作。但禮崇公卿出入之儀,至有趨以采齊,在禮反。行以肆夏,和鑾之聲,佩玉之飾者,所以明槐鼎之至貴,彰宰輔之爲重。今二公地處尊親,儀殊百辟,[四0]鼓吹之用,無容全去。禮有懸而不樂,宜今陳之以備威儀,[四一]不作以示哀痛,準禮即情,[四二]愚謂爲允。」詔曰「可」。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爲太子太孫殤服議

爲太子太孫殤服議晉

晉惠帝無嫡子,以庶子爲太子,亡,謂應降。永寧中,沖太孫亡,議者謂應爲殤。中書侍郎高齊議:「太孫自是無服之殤,不應制服,此禮之明義,宜從以日易月之制。」博士蔡克議以爲:「臣子不殤君父者,此謂臣子尊其君父,不敢殤之耳,非爲有臣子便爲成人不服殤也。按漢平帝年十四而崩,羣臣奏臣不殤君,宜加元服。後漢許慎、鄭玄論立廟,亦唯謂臣子不上殤耳。又長子自以正體於上,不以命誓也。又命庶孫四歲則誓之,古嫡子何獨十九不誓?喪服『君爲嫡子長殤大功』,鄭玄曰『天子亦如之』。所言臣不殤君者,自謂如太孫等之臣不殤耳。太子唯尊於東宮,東宮臣不殤之耳。今太孫未冠婚,四歲,而齊縗成人之禮於太廟,愚謂不可。愍懷若在,太孫當依庶殤不祭。」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爲諸王殤服議

爲諸王殤服議晉 宋 梁

晉新蔡王年四歲而亡,東海王移訪太常。博士張亮議:「聖人因親以教愛,親不同而殤有降殺,蓋由知識未同成人故也。七歲以下,謂之無服之殤。記曰:『臣不殤君,子不殤父。』東海與新蔡,別國旁親,尊卑敵均,宜則同殤制而無服也。」[四三]國子祭酒杜夷議:「諸侯體國,備物典事,不異成人,宜從成人之制。」

宋庾蔚之謂:「嗣子之體,不以成人爲義,故經有諸侯嫡子之殤服。臣子不殤君父,宮臣得服斬耳。自餘親自依其本服。記云:『能執干戈以死社稷,則以成人服之。』先儒又推年未二十而冠婚及爲大夫者,皆不爲殤。至若諸侯繼體象賢,君臨一國,事過大夫遠矣,而可反殤之乎?」

孝武帝孝建元年,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四四]年始及殤,追贈諡東平沖王。服制未有準,[四五]輒下禮官詳議。」太學博士陸澄議:「按禮有成人道,則不爲殤。今既追祚土宇,遠崇封秩,珪韍備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殤名去矣。夫嘉偶在室,元服表身,猶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義;安有名頒爵首,而可服以殤禮?」有司尋澄議,無明證,卻使秉正更上。澄重議:「竊謂贈之爲義,所以追加名器,故贈公者便成公,贈卿者便成卿,贈之以王,得不爲王乎?然則有在生而封,[四六]或既歿而爵,俱受帝命,不爲吉凶殊典;同備文物,豈以存亡異數。今璽策咸秩,是成人之禮;羣后臨哀,非下殤之制。若喪用成人,[四七]親以殤服,末學含疑,未之或辨。」左丞羊希參議:「尋澄議,既無畫然前例,[四八]不合準據。按禮云:『子不殤父,臣不殤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又曰:『尊同則服其親服。』推此文旨,旁親自宜服殤,所不殤者唯施臣子而已。」詔可。

大明五年,有司奏:「故永陽縣開國侯劉叔子夭喪,[四九]年始四歲,旁親服制有疑。」太常丞庾蔚之等議,並云「宜同成人之服。東平沖王服殤,實由追贈,異於已受茅土」。[五0]博士司馬興之議:「應同東平殤服。」左丞荀萬秋等參議:「南面君國,繼體承家,雖則佩觿,未闕成德,[五一]君父名正,臣子不容服殤,故云『臣不殤君,子不殤父』。推此,則知旁親故依殤制。東平沖王已經前議。若升仕朝列,則爲大成,[五二]故鄱陽哀王追贈太常,親戚不降。愚謂下殤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無服之殤,以登官爲斷。今永陽國臣,自應全服,至於旁親,宜從殤禮。」詔可。[五三]

梁天監十四年,舍人朱异議:「禮,年雖未及成人,已有爵命者,則不爲殤。封陽侯年雖中殤,已有拜封,不應殤服。」帝可之。於是諸王服封陽侯,依成人之服。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王侯世子殤服議

王侯世子殤服議晉 宋

晉有問者曰:某國中尉虞某按本論無國名,亦無虞名。訪太常王冀云:「臺贈國王第二郎,年在殤,爲世子,臣當有服不?」冀云:「禮無從君服殤之文。夫臣從君而服,以其體尊承緒,非繼成人與殤也。苟爲代嫡,君爲之服,則臣以何而不從服乎?若以禮無文者,亦可不服,長子之下殤也。」

宋庾蔚之謂:「臣以義服,故所從極於三年。經舉重服必從,則輕不從可知也。若從服世子之殤,亦可從服嫡婦,豈其然乎?唯小君非從,故與君同。」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繼殤後服議

繼殤後服議晉

晉劉系之問荀訥:「禮喪服小記『爲殤後者,服以其服』。按鄭玄云:『言爲後者,據承之也。殤無爲人父之道,以本親之服服之。』按禮取後,或可緦麻之親,或五服之內。若如鄭旨,各從本親,則爲殤後者,可有無服之理。殤雖無爲人父之道,今既承之,不得不稱之爲父。稱之爲父而無服之處喪,即情尋義,無服之理有疑。」訥答曰:「今相承繼,在殤者既歿之後,主人近親,皆以殤服服之,疏族爲後,更當斬縗三年,輕重殊駮,非稱情立文也。且後大宗,當爲祭主,於先人輕降之服,不可久廢祭祀。若應重服者,記當曰服斬,[五四]文約而旨明。今之所服,似非服重也。當以爲後之故,本施成人,而不從殤耳。」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八十二 禮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禮四

校勘記[一] 今制所施 「施」晉書禮志中六一八頁作「依」。

[二] 皇太子無有國事 原脫「事」,據晉書禮志中六一九頁補。

[三] 其議並具喪禮卷中 「具」原作「見」,據北宋本改。

[四] 道有污崇 「崇」晉書禮志中六二0頁作「隆」,通典諱改。

[五] 段暢採典籍爲證 「採」原訛「探」,據晉書禮志中六二三頁及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六] 心喪有禫無禫無成文 原脫「無禫」,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補。

[七] 詔使博議 原「博」下衍「士」,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刪。

[八] 故其閒服以綅縞也 「綅」原訛「紺」,北宋本、明抄本訛「綬」,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及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 禮畢餘情一周 「周」原訛「同」,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作「朞」,通典避玄宗嫌名例改「朞」爲「周」。「周」顯係「周」之形訛,故改。按:宋志無「情」字。

[一0]不應復有再禫 「復」原訛「服」,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一一]宣下以爲永制 「宣」原作「宜」,據宋書禮志二三九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晉孝武帝太元中太子所生陳淑媛薨 「晉孝武帝太元中」原訛作「晉廢帝海西公太和中」,諸本同。今據晉書禮志中六二四頁、宋書禮志二三九七頁訂改。按:晉書海西公紀海西公未嘗立太子,后妃傳海西公除庾后外,未見其他妃嬪。

[一三]其父亦不降之明矣 「父」原訛「公」,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四]諸王傳重爲所生母服議 「傳」原作「持」,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五]又升平年中 「升」原作「昇」,據諸本改。下同。

[一六]梁王㻱 「㻱」原訛「逢」,據晉書禮志中六二九頁改。

[一七]孔汪 「汪」原訛「注」,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一八]恐此與出後相喻 「喻」原訛「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九]庶子爲後 原「爲」下有「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二0]禮唯大宗無繼支屬之制 「支」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之」。

[二一]受命元皇 「皇」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王」。

[二二]因革不一 「不」原訛「其」,據諸本改。

[二三]詔常侍割喻太宰 「割」原作「敦」,後人所竄易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割者析也,分析曉喻謂之割喻。

[二四]諸葛頤 「頤」原訛「賾」,據晉書后妃傳下九七九頁及王吴本改。

[二五]亡母生臨臣宮 「宮」原訛「官」,據北宋本改。

[二六]臣雖出後 原脫「臣」,據晉書后妃傳下九七九頁補。

[二七]孝王先出後 晉書后妃傳下九八0頁作「孝王已出繼」,俱通。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孝王先亡後出」,失原意,疑「後出」二字誤倒。

[二八]此則明比 「比」原訛「典」,據晉書后妃傳下九八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九]爲君之父長子同齊縗周 原脫「父」,據南齊書禮志下一六二頁補。

[三0]止服周制 「止」原訛「正」,據南齊書禮志下一六二頁改。

[三一]不得禰先儲 「禰」原訛「稱」,據南齊書禮志下一六二頁改。

[三二]便停 南齊書禮志下一六二頁作「停便」。

[三三]婚禮廢樂 原「廢」上衍「不」,據南齊書禮志下一六三頁刪。

[三四]若依七刻皇太孫方易服 「七刻」南齊書禮志下一六三頁作「例」。

[三五]今臨軒拜授 「今」原訛「令」,據宋書禮志二三九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三六]樟棺在殯 「樟棺」原訛「梓宮」,據宋書禮志二三九八頁改。按:宋志云:「皇太子妃薨,樟木爲櫬,號曰樟宮。」

[三七]使學官據禮上 「學」原訛「樂」,據宋書禮志二三九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八]當陽之威飾 「威飾」原訛「盛節」,據宋書禮志二三九八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飾」字不誤。

[三九]音否他皆倣此 此注文六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0]儀殊百辟 「儀」原訛「宜」,據魏書禮志四二八0一頁改。

[四一]宜今陳之以備威儀 「今」原作「令」,據魏書禮志四二八0一頁及北宋本改。

[四二]準禮即情 魏書禮志四二八0一頁作「述禮節情」。

[四三]宜則同殤制而無服也 「宜則」嚴可均全晉文二一八九頁逕乙作「則宜」。按:則,例也。嚴校無據。

[四四]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 「夭」原訛「天」,據宋書禮志二四0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五]服制未有準 「服」原訛「哭」,據宋書禮志二四0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四六]然則有在生而封 原脫「有」,據宋書禮志二四0一頁補。

[四七]若喪用成人 「成人」原訛「未成」,據宋書禮志二四0一頁改。

[四八]既無畫然前例 「畫」原訛「盡」,據宋書禮志二四0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四九]故永陽縣開國侯劉叔子夭喪 「叔」原訛「升」,「夭喪」原脫,據宋書禮志二四0三頁改補。按:叔子又見宋書武三王傳一六五三頁,彼云「仲容弟叔子,封永陽縣侯」。「叔」之俗體與「升」相近,故通典由此而致誤。

[五0]異於已受茅土 「異於」原脫,據宋書禮志二四0三頁補。

[五一]未闕成德 「闕」原訛「關」,據宋書禮志二四0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二]則爲大成 「大」原訛「文」,據宋書禮志二四0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三]詔可 按:宋書禮志二四0三頁云「詔景遠議爲允」。周景遠議與庾蔚之議同,則詔所可者乃周庾等人「宜同成人之服」之議,非荀萬秋等人「永陽國臣,自應全服,至於旁親,宜從殤禮」之議也。杜佑書「詔可」於荀議後,未確。

[五四]記當曰服斬 「曰」原訛「日」,據諸本改。

卷八十三 禮四十三 沿革四十三 凶禮五

通典卷第八十三

禮四十三 沿革四十三 凶禮五

通典·~·卷八十三 禮四十三 沿革四十三 凶禮五·喪制之一·初喪終稱附

喪制之一

初喪終稱附 復始卒事位及奠訃告等附 天子諸侯大夫士弔哭議君遣使弔他國君附 三不弔議

初喪終稱附○東周政衰,諸侯踰僭,或已削去周典。重遭秦皇焚書,舊制遂多蕩滅。漢魏以降,儒者乃推士禮,制當時之儀耳。他皆類此。○周 漢 魏

周制,天子之制,具大喪初崩卷。國君、大夫疾病,外內皆掃。疾困曰病。外內皆掃,爲賓客來問疾。掃,悉報反。徹懸。聲音動人,病者欲靜也。凡樂器,天子宮懸,諸侯軒懸,大夫判懸,士特懸也。寢東首於北牖下,[一]病者恆居北牖下也。廢牀,徹褻衣,加新衣,體一人。廢,去也。人始生在地,去牀,庶其生氣反也。徹褻衣,則所加者新朝服矣。加朝服者,明其終於正也。體,手足也。四人持之,爲其不能自屈伸也。男女改服。爲賓客來問病。亦朝服也。屬纊以俟絕氣。[二]纊,新綿也。易動搖,置口鼻之上以爲候也。屬音燭。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君子重終,爲其相褻。士死於適音的室,幠音呼用斂衾。適室,正室。疾音齊,故於正寢焉。疾時處北牖下,死而遷之當牖下,[三]有牀袵。幠,覆也。斂衾,大斂所用之衾。小斂衾當陳也。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代婦卒於適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尸於寢。士之妻皆死於寢。內子,卿之妻。下室,其燕處。天子死曰崩,崩者,自上顛墜之名。諸侯曰薨,薨,顛壞之聲。[四]大夫曰卒,卒,終也。君子曰終。士曰不祿,不祿,不終其祿。庶人曰死。死之言澌也。精神澌盡也。[五]死寇曰兵。異於凡人,當饗錄其後也。王肅曰:「兵,死也。」

漢石渠議:「聞人通漢問云:『記曰:「君赴於他國之君曰不祿,夫人曰寡小君不祿,大夫士或言卒死。」皆不能明。』戴聖對曰:『君死未葬曰不祿,既葬曰薨。』又問:『尸服卒者之上服。士曰不祿,言卒何也?』聖又曰:『夫尸者,所以象神也。其言卒而不言不祿者,通貴賤尸之義也。』通漢對曰:『尸,象神也,故服其服。士曰不祿者,諱辭也。孝子諱死曰卒。』」

五經通義云:「春秋說題辭曰:『大夫曰卒,精耀終也。卒之爲言絕於邦也。[六]士曰不祿,不祿爲言削名章也。』」[七]

白虎通曰:「天子稱崩何?別尊卑、異生死也。[八]崩之爲言●然僵天下也。庶人曰死,魂魄去心,死之爲言澌,精氣窮也。」[九]又曰:「人死謂之喪何?言其喪亡不復得見。[一0]不直言死稱喪者,孝子之心不忍言也。」

魏明帝詔亭侯以上稱薨:「夫爵命等級,貴賤之序,非徒偏制,[一一]蓋禮關存亡。故諸侯大夫既終之稱,以薨卒爲別。今縣鄉亭侯不幸稱卒,非也。禮,大夫雖食采不加爵。即縣亭侯既受符策茅土,[一二]名曰列侯,非徒食采之比也。於通存亡之制,豈得同稱卒耶?其亭侯以上,當改卒稱薨。」

三府上事博士張敷等追議:[一三]「諸王公大將軍縣亭侯以上有爵土者,依諸侯禮皆稱薨。關外侯無土、銅印,當古稱卒。[一四]千石、六百石下至二百石,皆詣臺受拜,[一五]與古士受命同,依禮稱不祿。」高堂崇議:[一六]「諸侯曰薨,亦取隕墜之聲也。禮,王者之後公及王之上公九命爲二伯者,侯伯皆執珪,子男及王之公皆執璧,其卒皆曰薨。今可使二王後公及諸國王執珪,大將軍縣亭侯有爵土者,車騎衞將軍辟召掾屬與三公俱執璧者,卒皆稱薨。禮,大夫曰卒者,言陳力展志,功成事卒,無遺恨也。今太中大夫秩千石,諫議、中散大夫秩皆六百石,此正天子之大夫也;而使下與二百石同列稱不祿,生爲大夫,[一七]死貶從士,殆非先聖制禮之意也。云士不祿者,[一八]言士業未卒,不終其祿也。」

尚書曹訪云:「官僚終卒,依禮各有制。至於其閒,令長以下,通言物故,不知物故之名本所依出。」[一九]高堂崇曰:「聞之先師,物,無也,故,事也,言無復能於事者也。」

通典·~·~·喪制之一·復始卒事位及奠訃告等附

復始卒事位及奠訃告等附○周 大唐

周制,司服供服。隸僕復於小寢、大寢。小寢,高祖以下廟之寢。始祖曰大寢也。夏采掌大喪以冕服復於太祖,[二0]以乘車建綏復於四郊。求之王平生常所有事之處也。[二一]乘車,玉輅。於太廟,以冕服不出宮也。四郊以綏,出國門此行道也。鄭司農云:「復謂始死招魂復魄也。」夏采,天子之官也。故以冕服。太祖,始祖之廟也。綏,以旄牛尾爲之,綴於幢上,所謂注旄於竿首者也。王祀四郊,乘玉輅,建太常。今以之復,去其旒,異之於生也。復曰「天子復矣」。始死呼魄辭也。不呼名,臣不名君也。告喪曰「天王登遐」。告,赴也。登,上也。遐,已也。上已者,若言仙去。諸侯大夫復,其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復者,招魂復魄也。階,所乘以升屋者也。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樂吏之賤者也。階,梯也,簨簴之類。[二二]諸侯小臣復,復者朝服,君以衮,夫人以闕狄,大夫以玄赬,代婦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褖衣。復者以簪裳於衣,左荷之,扱領於帶。皆升自前東榮,中屋履危,北面,招以衣,三號曰:「皋!某復!」捲衣投於前,司服受之用篋,升自阼階,以衣尸。小臣,君之近臣也。朝服而復,所以事君之衣也。復用死者之祭服,以其求神也。君以衮,謂上公也。夫人以屈狄,[二三]互言之耳。上公用衮,則夫人用褘衣,侯伯用鷩,其夫人用褕狄;子男以毳,其夫人乃用屈狄矣。赬,赤也。玄衣赤裳,所謂卿大夫自玄冕而下之服也。其婦亦以襢衣。[二四]雜記云:「內子以鞠衣,襃衣素沙。[二五]下大夫以襢衣。其餘如士。」注云:「內子,卿之適妻也。下大夫,謂下大夫之妻也。」榮,屋翼也。升東榮者,謂卿大夫士也。天子諸侯言東霤。危,棟上也。號,若云「皋某復」也。北面,招求諸幽之義。皋,長聲也。某,死者之名也。復,反也。司服以篋待衣於堂前。[二六]衣尸者,覆之,若得魂魄然。[二七]復者降自西北榮。[二八]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降,因徹屋西北之厞,[二九]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其薪,用爨沐。其爲賓,則公館復,私館不復。私館,卿大夫之家也。不於之復,爲主人之惡。其在野,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復。左轂,象屋東榮。凡復衣,不以衣尸,不以斂。不以衣尸,謂不以襲也。復者庶其生也,若以其衣襲斂,是用生施死,於義相反。婦人復,不以袡。[三0]袡,嫁時上服,非事鬼神之衣也。凡復,男子稱名,婦稱字。婦人不以名行。復,盡愛之道也,有禱祠之心焉。復謂招魂。且分禱五祀,庶幾其精氣之反。望反諸幽,求諸鬼神之道也。鬼神處幽闇,望其從鬼神所來。北面,求諸幽之義也。向其所從來也。禮,復者升屋北面。唯哭先復,復而後行死事。氣絕則哭,哭而復,復而不蘇,可以爲死事矣。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踊。悲哀有深淺也。若嬰兒中路失母,能勿啼乎。既遷尸於牀,幠用斂衾,去死衣。小臣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綴,拘也。爲將屨,恐其辟戾也。校,脛也。尸南首,几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牀謂所設之牀笫當牖者。去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去之以俟沐浴也。楔齒,爲將唅,恐其口閉急也。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階,奠於尸東。即牀而奠,當腢,五口反,又五侯反。[三一]用吉器,若醴若酒,無巾柶。鬼神無象,設奠以馮依也。腢,肩頭也。用吉器,器未變也。[三二]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不容改新也。閣,庋藏食物處。凡喪奠之禮,始死未設黍稷,爲死者不食糧故也。士即日而襲,其奠不易。大夫以上則明日而襲,是經宿奠也。自始死至虞,凡奠皆經宿,明日而徹,爲憑神故也。帷堂。事小訖也。

乃訃於君。主人西階東,南面命訃者,[三三]拜送。曰「君之臣某死」。訃,告也。臣死,其子使人至君所告之。檀弓云:「父兄命赴者。」注云:「謂大夫以上也。士,主人親命之。」父、母、妻、長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此臣於其家喪所主者。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大夫訃於同國,敵者曰「某不祿」。訃於士,亦曰「某不祿」。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訃於敵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至」。[三四]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至」。士訃於同國大夫,曰「某死。」訃於士,亦曰「某死。」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訃於大夫,曰「吾子之外私某死」。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

既正尸,諸侯之喪子入坐於東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面;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正尸者,謂遷尸牖下,南首也。子姓,謂衆子孫也,姓之言生也。其男子立於主人後,女子立於夫人後。世婦爲內命婦,卿大夫之妻爲外命婦。外宗,姑姊妹之女也。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命夫命婦來哭者,同宗父兄子姓,[三五]婦姑姊妹子姓也。凡此哭者,尊者坐,卑者立。士之喪,主人坐於牀東,衆主人在其後,西面。婦人夾牀,東面。衆主人,庶昆弟也。婦人謂妻妾子姓,亦嫡妻在前也。親者在室。[三六]親謂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三七]室中唯主人主婦坐,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別尊卑也。衆婦人戶外,北面。衆兄弟堂下,北面。衆婦人、衆兄弟,小功以下者。衆婦人謂姑姊妹及內外之親也。

大唐

大唐元陵儀注:「將復於太極殿內,高品五人皆常服,以大行皇帝衮冕服左荷之,升自前東霤,[三八]當屋履危,北面西上,三呼而止,以衣投於前;承之以篋,自阼階入,以覆大行皇帝之上。復者徹殿西北厞,降自後西霤。其復衣不以襲斂,浴則去之。既復,乃設御牀於殿內楹閒,去腳,舒單簟,置枕。遷大行皇帝於牀,南首,以衣覆體,去死衣。楔齒用角柶,綴足以燕几,校在南。其殿內東西哭位,嗣皇帝以下舒草薦焉。奠用酒脯醢,器用吉器,如常儀。其告喪之禮:使至所在,集州縣官及僧道、將吏、百姓等於州府門外,並素服,各以其方向京師重行序立。百姓在左,僧道在右。男子居前,婦人居後。立訖,使者立於官長之右,告云『上天降禍,大行皇帝,今月某日奄棄萬國』。刺史以下撫膺哭踊,盡哀。止哭,使者又告云『大行皇帝有遺詔』。遂宣詔,[三九]訖,刺史以下又哭,十五舉聲。使者又告『皇帝伏準遺詔,以今月某日即位』。刺史以下再拜稱萬歲者三。百姓及州縣佐史朝夕巷哭,各十五舉聲。三日釋服。節度觀察團練使、刺史並斬縗絰杖,諸文武官吏服斬縗,無絰杖。大小祥、釋服,並準遺詔。其有敕書,使者宣告如常禮。」其三品以下儀制,並具開元禮。

通典·~·~·喪制之一·天子諸侯大夫士弔哭議君遣使弔他國君附

天子諸侯大夫士弔哭議君遣使弔他國君附○周 漢 後漢 魏 晉 宋 大唐

周制,凡弔事,弁絰服。弁絰者,如爵弁而素,加環絰也。弁師云:[四0]「王之弁絰,弁而加環絰。」天子之哭諸侯也,爵弁,純衣。[四一]服士之祭服以哭之,明爲變也。天子至尊,不見尸柩,不弔服,麻不加於采。純音側其反。或曰使有司哭之。非也,哀戚之事,不可虛也。爲之不以樂食。蓋謂殯斂之閒。

諸侯使人弔他國之君,弔者即位於門西,東面。其介在其東南,北面西上,西於門。賓立門外,不當門也。主孤西面。立阼階之下也。相者受命曰:「孤某使某請事。」客曰:「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受命,受主人之命以出也。不言儐者,喪無接賓也。淑,善也。如何不善,言君痛之甚,使某弔也。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稱其君名者,君薨稱子某,欲使人知嫡嗣也。須矣,不出迎也。弔者入。主人升堂,西面。弔者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子拜稽顙。弔者降出,反位。子,孤子也。

大夫、士之喪,既殯而君往焉,使人戒之。主人具殷奠之禮,俟於門外,見馬首,先入門右。巫止於門外,祝代之先。君釋采於門內。祝先升自阼階,負墉南面。君即位於阼,小臣二人執戈立於前,二人立於後。殷,猶大也。朝夕小奠,至月朔則大奠。君將來,則具大奠之禮以待之,榮君之來也。[四二]祝負墉南面,直君北,[四三]房戶東也。小臣執戈先後君,君升而夾階立。大夫殯即成服,成服則君亦成服錫縗而往弔之。儐者進。當贊主人也。始立門東,北面。主人拜,稽顙。君稱言,視祝而踊。主人踊。稱言,舉所以來之辭也。視祝而踊,祝相君之禮,當節之也。

諸侯弔,必皮弁錫縗。所弔雖已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亦不錫縗。必免者,尊人君,爲之變也。未喪服,未成服也,既殯成服矣。

凡君使人弔,徹帷,主人迎於寢門外,見賓不哭,先入門右,北面。使人,大夫、士也。禮,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將命,乃出迎之。寢門,內門也。[四四]徹帷,●之也,事畢則下。[四五]●音差據反。弔者入,升自西階,東面。主人進中庭,弔者致命。主人不升,賤也。致命曰「寡君聞子之喪,使某如何不淑」也。主人哭拜,稽顙,成踊。稽顙,頭觸地。成踊,三者三。[四六]賓出,主人拜送於外門外。[四七]

大夫之喪未小斂,爲君命出。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父母始死悲哀,非處尊不出也。[四八]出者,或至庭,或至門。[四九]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階。君弔,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不散麻者,自若絞垂之,[五0]爲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既啟之後。親者,大功以上也。尸在室,有君命,衆主人不出。不二主人也。

大夫之喪,大夫弁絰。[五一]弁絰者,大夫錫縗相弔之服。如爵弁而素加環絰,曰弁絰也。大夫弔,當事而至,則辭焉。辭猶告也,儐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無事爲大夫出也。大夫之喪,庶子不受弔。不以賤者爲有爵者主。

喪,公弔之,必有拜者,往謝之。雖朋友州里舍人可也。謂無主後。弔曰「寡君承事」。示亦爲執事來。[五二]主人曰「臨」。君辱臨其臣之喪。[五三]君遇柩於路,必使人弔之。君於人臣,有父母之恩也。孔穎達曰:「君於臣,當特弔於家。其或小臣及庶人,君不先知,[五四]造次遇柩於路,必使人弔之。」諸侯弔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爲主。君爲之主,弔臣,恩爲己也。子不敢當主,中庭北面哭,不拜。

滕成公之喪,魯昭三年。使子叔敬叔弔,進書,子叔敬叔,叔弓也。進書,奉君弔書。子服惠伯爲介。惠伯,慶父玄孫之子,名椒。[五五]介,副也。

魯哀公使人弔蕢尚,蕢尚,魯人。音苦怪反。遇諸道,避於路,畫宮而受弔焉。畫宮,畫地爲宮象也。曾子曰:「蕢尚不如杞梁之妻之知禮也。」行弔禮於野,非也。

知生者弔,知死者傷。知生而不知死,弔而不傷;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弔。人恩各施於所知也。弔、傷,皆謂致命辭也。雜記云「諸侯使人弔,辭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者,此施於生者也。傷辭未聞。說者有弔辭云:「皇天降災,子遭離之,如何不淑。」此施於死者也。蓋本傷辭。

始死,羔裘玄冠,易之而已矣。羔裘玄冠,夫子不以弔。不以吉服弔喪。三年之喪,雖功縗不弔,自諸侯達諸士。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功縗,既練之服也。諸侯服新死者之服而往哭,謂所不臣也。練則弔。父在爲母功縗,可以弔人者,以父在,故輕於出也。然則凡齊縗十一月,皆可以出者也。

子張死,曾子有母之喪,齊縗而往哭之。或曰「齊縗不弔」。以其無服非之。曾子曰:「我弔也與哉?」於朋友哀痛甚,而往哭之,非若凡弔者也。

既葬,大功弔,哭而退,不聽事焉。聽,猶待也。事,謂襲斂執紼之屬也。周之喪未葬,弔於鄉人,哭而退,不聽事焉。功縗弔,待事不執事。謂爲姑姊妹無主,殯不在己族者也。小功、緦,執事不與於禮。禮,饋奠也。

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此弔者恩薄厚、去遲速之節也。相趨,謂相聞姓名而來會喪事也。相揖,嘗會於他也。相問,嘗相惠遺也。相見,嘗執贄相見也。

弔於人,是日不樂。君子哀樂不同日也。子於是日哭,則不歌。五十無車者,不越疆而弔人。氣力始衰。婦人不越疆而弔人。不通於外。行弔之日,不飲酒食肉。以全哀。弔於葬者,必執引。[五六]若從柩及壙,皆執紼。示助之以力也。車曰引,棺曰紼。

司徒敬子死,司徒,官氏,公子許之後。子夏弔焉,主人未小斂,絰而往。子游弔焉,主人既小斂,子游出,絰,反哭。皆以朋友之禮往,而二人異也。[五七]子夏曰:「聞之也與?」曰:「聞諸夫子,主人未改服,則不絰也。」

漢戴德曰:「君弔於卿大夫,錫縗以居,不聽樂。弔於士,皆服弁絰疑縗。君弔臣疑縗,素弁加絰,明日主人縗絰拜謝於朝。君若使人弔,其服疑縗,素裳素冠。諸侯會遇相弔,則錫縗,皮弁加絰,不舉。諸侯弔於寄公,亦錫縗。[五八]諸侯相弔,其同國大夫相弔,錫縗,十五升抽其半,素冠加絰。朋友弔服有絰,絰大與緦麻絰同,素冠素帶,既葬而除。皆在他國,則袒免。同國大夫命婦相服,錫縗素總加麻。同國之士相爲朝服加絰,其妻相爲亦如之,朝服不髽。」

後漢

後漢劉德問曰:「君弔,大夫迎於門外,又拜送於門外。大夫弔,不迎於門外。今時縣令長弔人臣,人臣待之,[五九]當依國君來弔禮歟?依大夫來弔也?又當去杖,其絰皆如故,[六0]無可捨耶?又今時丞尉來弔,待之當云何?」田瓊答曰:「今之君,與禮所云君,輕重不同。若必欲依之,令長宜依國君,丞尉宜依大夫。君於禮但見去杖戢杖,其餘不見也。[六一]今於君弔,以首絰貫臂。遣人則不,[六二]釋之而已。」

劉表後定喪服云:「既除喪,有來弔者,以縞冠深衣,於墓受之,畢事反吉。」又云:「君來弔臣,主人待君到,脫頭絰,貫左臂,去杖,出門迎。門外再拜,乃厭,還,先入門,東壁向君讓。君於前聽進,即堂先哭。乃止於廬外伏哭,當先君止。君起致辭,子對而不言,稽顙以答之。」

魏明帝弔陳羣詔曰:「司空今遭母憂,當遣使者弔祭如故事。」尚書司馬孚奏:「尋故事,自魏興,無三公喪母弔祭。」輒訪韋誕、王肅、高堂隆、秦靜等,云:「漢太傅胡廣喪母,天子使謁者以中牢弔祭、送葬。」王肅議:「禮,臣有父母之喪訃,君弔之。弔諸臣之母,當從夫爵。」

蔣濟奏:「會喪不宜去冠。奏事者上言,前會故領軍朱鑠喪,[六三]自卿以下皆去冠,[六四]以布帕額。[六五]使者、侍中、散騎則不。皆非舊法。夫冠成德之表,於服爲尊。唯君親之喪小斂之前,與服罪之人去冠。其餘禮儀,雖齊縗之痛,有變無廢。今爲弔去冠,甚違禮意。」下博士評議。

博士杜希議,[六六]以爲:「論語曰『羔裘玄冠不以弔』,故周人去玄冠,[六七]代以素弁。漢去玄冠,[六八]代以布巾。亦王者相變之儀,未必獨非也。古禮野夫著巾,古者軍禮韋弁冠,今者赤幘,此明轉相變易,不可悉還反古。今宜因漢氏故事。[六九]又漢儀注,諸侯王薨,天子遣使者往,皆言使者素服。又禮自天子達於士,臨殯斂之事,去玄冠,以素弁。君子臨喪,必有哀素之心,是以去玄冠,代之以素。漢中興,臨喪與禮合儀。自後或言臨,使者常吉服布巾。以爲使者亦宜去玄冠,[七0]代以布巾,示不純吉。侍中、散騎諸會喪,亦宜去玄冠,代以布巾。」詔從希議。

王肅云:「禮有親喪而君來弔,則免絰,貫左臂,去杖,迎拜於大門之外,見馬首,不哭,先入門右,庭中北面。君升自東階,南面哭,主人乃哭。君出,又拜送大門外。又按禮,三年之喪,終服不弔。期之喪,既練而弔。大功之喪,既葬而弔。」蜀譙周云:「國君爲卿大夫,皮弁錫縗以居,他事出,亦如之。其弔,則皆錫縗,布弁而絰,三月復吉。[七一]其弔士,則服弁絰疑縗,亦往則服,出則不。公及大夫弔衆妾,如君弔他國卿大夫,皮弁錫縗,不絰。君使人弔襚,主人迎於寢門外,見使者不哭也,先入門右,北面。弔者入,升自西階,東面。主人前至中庭,弔者致君命,主人哭拜稽顙成踊。弔者出去,主人拜送於門外。君使襚者左執領,右執要,致命訖,入室,衣尸乃出。他皆如弔。既斂之後不衣尸,委於尸東席上。凡主人出送,因拜賓;所來者拜訖,[七二]皆即位西階下,東面哭踊;哭訖反室。大夫弔,服以錫縗,用緦麻布而灰理之曰錫。[七三]士弔服以疑縗,用錫布爲衣而素裳,擬於吉也。其冠各以其縗。歸其家,猶弔服著絰以居。[七四]其以他事出,則脫絰。三月既葬,服吉。五代兄弟相爲亦然。凡大夫弔其臣,異者,主人不迎於門外,主君入,即位堂下,西面,主人北面,衆主人南面。」

晉摯虞決疑云:「凡使弔祭同姓者,素冠幘,白練深衣,器用皆素。異姓者,服色器用皆不變。」

陳舒議至尊臨溫公夫人喪:「按禮,天子哭諸侯則弁絰錫縗,哭大夫士則弁絰疑縗。此皆當時殯葬之閒服耳。今溫公喪已久遠,主人本應改葬之服,今之所服,大夫喪耳。天子於諸侯之妻,禮變。今以白帢深衣,當古弔服。今至尊臨喪,謂應深衣而已。著深衣者,不復變服。其餘侍官,謂當公服直衞,不應從哭。」[七五]

宋崔凱云:「禮,君自弔其臣,主人出迎於外,見君馬首,不哭,先入門右,北面。衆主人袒即位。升自阼階,西面。主人前,至中庭。君哭。主人哭,拜,稽顙成踊,先出。君去,主人哭,拜送於外門外。明日,主人縗絰拜謝於朝。今代人君弔,主人出迎,見馬首拜。君遣吏弔。主人布席於喪庭,孝子左貫首絰,待於席南,北面,不哭也。吏持版弔於席北,面向孝子。再拜訖,伏,吏跪讀版,孝子再拜。[七六]有弔賓,主人迎即位中門外,西面北上。衆賓東面者北上,門西北面者東上。主人拜賓,旁三拜,衆賓不答拜。主人入,即堂下朝夕哭位。衆隨入,如外位也。知生者弔,知死者傷。主人哭,弔者皆哭。退出,主人拜中門外如初。弔辭,至主人前曰:『聞君有某之喪,如何不淑。』傷辭,詣喪前曰:『子遭離之,如何不淑。』此各主於其所知也。若有知生又知死者,傷而且弔也。」又曰:「同僚賓客相弔也,因主人朝夕哭而往弔也。」又曰:「凡賓客來弔,孝凡言孝者,即喪主也。皆當位東階下,西面,不得廬中。長吏自弔,其人左貫首絰出迎,還入門。君至門,謝孝還位,乃從命還位。[七七]若不謝遣者,君向柩哭,則孝當伏。孝當後哭先止,所以不使君甚哀也,哭訖,君遣還位,乃從命還位則哭,不得入廬也。哭位在東階下。辭去,孝子哭也。君先出,孝後出,於門外見馬而拜,訖,哭而還也。若有命止令勿出,亦便隨從命也。羸可使人自扶,若病不能者,君至,自杖而已。」

樂亮問徐廣曰:「君弔之儀,雖在於禮,未審皇子之弔,受弔爲當迎送及拜以不?當於廬室坐,[七八]當別施位耶?若別施位者,應在何處?即位爲應立?應坐?『君弔,雖已葬,主人必絻』,此禮已廢,並未詳。既小祥,重服已除,正當即以練冠功縗受弔耶?」徐廣答曰:「皇子之儀,揖而不拜,然猶應以練冠功縗迎立於戶側。[七九]皇子向戶揖,揖訖,[八0]伏廬室而哭。及皇子前執手時,乃可長跪受之。去出室,還至戶,更哭。」

大唐

大唐之制,如開元禮。

通典·~·卷八十三 禮四十三 沿革四十三 凶禮五·喪制之一·三不弔議

三不弔議周 魏 宋

周制,檀弓曰:「死而不弔者三,畏、厭、溺。」鄭玄曰:「畏者,爲人以非罪加己,己無以說之死者也。[八一]厭者,行止危險之下。溺者,不乘橋船者也。」廬植曰:「畏者,兵刃所殺也。」王肅曰:「犯法獄死謂之畏。爾雅曰畏,刑者也。」

魏王肅聖證論難鄭玄曰:「孔子畏匡,德能自全也。設使聖人卒離不幸,[八二]可得不痛悼而罪之乎!非徒賢者,設有罪愚人,亦不得不哀傷之也。」

宋崔凱服節云:「有不弔者三:謂畏、厭、溺死也。欲弔者,不變服哭之已。」[八三]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

卷八十三 禮四十三 沿革四十三 凶禮五

校勘記[一] 寢東首於北牖下 禮記喪大記同。按:儀禮既夕禮記「牖」作「墉」,是。

[二] 屬纊以俟絕氣 禮記喪大記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俟」作「候」。

[三] 死而遷之當牖下 原脫「下」,據儀禮士喪禮鄭注補。

[四] 顛壞之聲 禮記曲禮下鄭注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之」下有「餘」。

[五] 精神澌盡也 原脫「澌」,據禮記曲禮下鄭注補。

[六] 卒之爲言絕於邦也 「絕於邦」原作「終於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 不祿爲言削名章也 「言削」原被竄改作「身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八] 別尊卑異生死也 白虎通崩薨篇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生死」作「王公」。

[九] 死之爲言澌精氣窮也 白虎通崩薨篇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死之爲言精窮也」。

[一0]言其喪亡不復得見 原脫「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一]非徒偏制 「徒」原訛「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二]即縣亭侯既受符策茅土 「即」原訛「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三]張敷等追議 「追」原訛「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四]當古稱卒 「卒」原訛作「不祿」,據嚴可均全三國文卷四一一二八四頁改。

[一五]皆詣臺受拜 「受拜」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乙。

[一六]高堂崇 唐人諱「隆」爲「崇」,下同。

[一七]生爲大夫 原脫「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八]云士不祿者 原脫「云」,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九]不知物故之名本所依出 「本所依出」原作「本何所出」,後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二0]以冕服復於太祖 「祖」原訛「廟」,據周禮夏采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下同。

[二一]求之王平生常所有事之處也 原脫「生」「所」,據周禮夏采鄭注補。

[二二]階梯也簨簴之類 禮記喪大記鄭注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作「以階梯爲簨簴之類」,非。

[二三]夫人以屈狄 「屈」原作「闕」,據禮記喪大記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下同。

[二四]其婦亦以襢衣 原「婦」上有「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按:通典避太宗諱而省。

[二五]襃衣素沙 「沙」原作「紗」,據禮記雜記上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六]司服以篋待衣於堂前 「服」原訛「衣」,據禮記喪大記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七]若得魂魄然 原「若」下有「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二八]復者降自西北榮 「西北」原作「後西」,誤,據禮記喪大記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九]因徹屋西北之厞 原脫「屋」「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明抄本補。按:王吴本有「屋」。

[三0]婦人復不以袡 「復」原訛「服」,據禮記喪大記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一]五口反又五侯反 北宋本、傅校本作「五回反」。

[三二]器未變也 原脫「器」「也」,據儀禮既夕禮鄭注補。

[三三]南面命訃者 原脫「命」,據儀禮士喪禮補。

[三四]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訃於敵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至 「死訃於敵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十五字原脫,據禮記雜記上補。

[三五]同宗父兄子姓 「子姓」原訛「弟子」,據禮記喪大記改。

[三六]親者在室 「室」原訛「堂」,據儀禮士喪禮改。

[三七]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者」原訛「也」,據儀禮士喪禮鄭注改。

[三八]升自前東霤 「升」原訛「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三九]遂宣詔 原脫「詔」,據北宋本補。

[四0]弁師云 「弁師」原訛「司服」。按:下引「王之弁絰弁而加環絰」九字,乃周禮弁師職文,故改。

[四一]爵弁純衣 原「弁」下有「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按:禮記檀弓上有「絰」字,而鄭注云:「此言絰,衍字也。」杜佑引檀弓據鄭意已刪「絰」字,後人復妄補。

[四二]榮君之來也 原「榮」上有「以」,清人妄增。據禮記喪大記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四三]直君北 「直」原作「立」,據禮記喪大記鄭注改。

[四四]寢門內門也 下「門」原脫,據儀禮士喪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五]事畢則下 「下」原訛「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儀禮士喪禮鄭注作「事畢則下之」。

[四六]成踊三者三 上「三」原訛「踊」,據儀禮士喪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七]主人拜送於外門外 上「外」原脫,據儀禮士喪禮補。

[四八]非處尊不出也 「處」禮記喪大記鄭注作「所」,杜佑改爲「處」,義似更勝。

[四九]或至門 「至」原訛「出」,據禮記喪大記鄭注改。

[五0]自若絞垂之 「自若」原倒,據禮記喪服小記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五一]大夫之喪大夫弁絰 「喪」禮記雜記上作「哭」,杜佑以意改之。

[五二]示亦爲執事來 「示亦」原訛「亦云」,據禮記檀弓下鄭注改。按:北宋本作「亦示」。

[五三]君辱臨其臣之喪 「其臣」原訛脫作「某」,據禮記檀弓下鄭注改補。

[五四]君不先知 「知」原訛「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禮記檀弓下孔疏作「君不先知其喪」。「其喪」爲杜佑節刪。

[五五]名椒 二字原脫,據禮記檀弓下鄭注補。按:北宋本尚有「名」字。

[五六]弔於葬者必執引 「引」原訛「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紖,牛鼻繩也。引,柩車引繩也。二義迥別。

[五七]皆以朋友之禮往而二人異也 「往而」原倒,據禮記檀弓下鄭注乙。

[五八]諸侯弔於寄公亦錫縗 原脫「亦」,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五九]今時縣令長弔人臣人臣待之 原作「今時縣令長弔主人待之」,此係後人竄易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六0]其絰皆如故 「絰」原訛「至」,據北宋本改。

[六一]其餘不見也 「餘」北宋本作「除」。

[六二]遣人則不 「遣」北宋本作「通」。

[六三]故領軍朱鑠喪 「領」本書卷八一天子弔大臣服議作「鎮」。

[六四]自卿以下皆去冠 「下」原訛「上」,又脫「去」,據本書卷八一天子弔大臣服議改補。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有「去」字。

[六五]以布帕額 本書卷八一天子弔大臣服議「布」下有「巾」。

[六六]杜希 「希」本書卷八一作「布」。未知孰是。

[六七]故周人去玄冠 「去」原訛「云」,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八]漢去玄冠 「去」原訛「云」,據北宋本、王吴本改。按:本書卷八一天子弔大臣服議作「去」。

[六九]今宜因漢氏故事 原「宜」下衍「所」,據本書卷八一天子弔大臣服議刪。

[七0]以爲使者亦宜去玄冠 原脫「玄」,據本書卷八一天子弔大臣服議補。

[七一]三月復吉 「復」原作「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二]所來者拜訖 「來」原訛「拜」,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三]用緦麻布而灰理之曰錫 「灰」原訛「夾」,據北宋本改。

[七四]猶弔服著絰以居 「著」原作「弁」,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七五]不應從哭 「從」原訛「後」,據北宋本改。

[七六]吏持版弔於席北面向孝子再拜訖伏吏跪讀版孝子再拜 「面」疑是「南」之形訛。若然,應斷作:「吏持版弔於席北,南向。孝子再拜訖,伏,吏跪讀版,孝子再拜。」

[七七]乃從命還位 「乃」原作「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下同。

[七八]當於廬室坐 「坐」原訛「主」,據北宋本改。

[七九]迎立於戶側 原脫「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八0]皇子向戶揖揖訖 原脫一「揖」,據北宋本、傅校本補。

[八一]畏者爲人以非罪加己己無以說之死者也 原被清人改作「畏者謂人以非罪攻己不能有以說之死之者也」,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八二]設使聖人卒離不幸 原脫「設」,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八三]不變服哭之已 原脫「哭」,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已」原訛「也」,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卷八十四 禮四十四 沿革四十四 凶禮六

通典卷第八十四

禮四十四 沿革四十四 凶禮六

通典·禮典凡一百卷·卷八十四 禮四十四 沿革四十四 凶禮六·喪制之二·沐浴

喪制之二

沐浴 含 襲 設冰 設銘 懸重 始死服變 始死襚大斂襚附 小斂

沐浴周 大唐

周制,大喪,肆師大渳音尾以鬯築䰞。[一]音煮。築香草,煮以爲鬯以浴尸。香草,鬱金也。渳謂浴尸。小宗伯掌大肆以秬鬯渳尸。大肆,始陳尸也。杜子春云以秬鬯浴尸。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

士喪,始卒,甸人掘坎於階閒,少西;爲垼於西牆下,東嚮。掘坎南順,[二]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甸人,有司主田野之官。垼,塊竈,在西牆下,中庭之西。南順,統於堂也。垼音役。新盆、盤、瓶、廢敦、音對重鬲音歷皆濯,[三]造於西階下。新此瓦器五種者,重死事。盆以盛水,盤承渜濯,[四]瓶以汲水。廢敦,敦無足者,所以盛米也。重鬲,鬲將懸於重。濯,滌溉也。造,至也。猶饌也,以造言之,喪事遽。沐巾一,浴巾二,皆用綌,實於笲,巾所以拭污垢。浴巾二者,上體下體異也。綌,麤葛也。笲音煩,下同。[五]櫛於簞,簞,葦笥也。浴衣於篋,浴衣,以布爲之,制如今通裁也。皆饌於西序下,南上。東西牆謂之序。中以南謂之堂。管人汲,不說繘,均必反。屈之,管人,有司主館舍者。不說繘,將以就祝濯米。[六]屈,縈也。盡階不升堂,授外御者。[七]外御者入浴。主人皆出戶外,北面。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襢笫。莊俟反。[八]抗衾,爲其裸裎,蔽之。襢笫,去席,盝水便也。裎,他頂反。[九]浴水用盆,沃水用枓,音主。浴用絺巾,挋音振[一0]用浴衣,如他日。小臣爪足。浴餘水棄於坎。婦人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抗衾者,蔽上,重形也。挋,拭也。爪足,斷足爪也。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七何反沐於堂上。士則祝淅米於堂,南面,用盆。管人盡階不升堂受潘,[一一]煮於垼,陶人出重鬲,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一二]盡階,三等之上也,差亦淅也。[一三]淅飯米取其潘,以爲沐也。喪禮士沐以稻,此云以粱,蓋天子之士也。率而上之,天子則沐黍與。[一四]祝,夏祝也。祝盛米於敦,奠於具北。管人授御者沐,乃沐用瓦盤,挋用巾,如他日。小臣爪手翦須。濡濯棄於坎。濡濯,沐浴餘潘水。巾櫛浴衣亦棄之。既夕記云:「甸人築坅坎。」注:「築,實土其中,堅之,穿坎之名,一曰坅。」音五錦反。君大夫鬊爪及斂實於角中,士埋之。[一五]鬊音舜,亂髮也。角中謂棺內四隅也。[一六]將實爪髮於棺中,必爲小囊盛之。鬠用組,乃笄,設明衣裳。用組束髮。鬠,斂也。鬠音膾,又音會也。主人入即位。已設明衣,可以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