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如禮謁見 「禮」原作「儀」,據後漢書禮儀志上三一0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二0]謁見按世祖廟 「廟」原訛「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按」字疑衍。閱晉書禮志下六六三頁似可知此「按」字致衍之故。
[二一]至於天子諸侯加數無文者 原脫「加」脫「者」,據王吴本補。
[二二]以授侍中常侍 原脫「授」,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三頁及王吴本補。
[二三]太保加冕 原脫「加冕」,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三頁補。
[二四]太尉跪讀祝文曰 原脫「跪」,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三頁補。
[二五]令日吉辰 晉書禮志下六六三頁作「令月吉日」。
[二六]永永無極 「極」原訛「斁」,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七]侍中繫玄紘 「紘」原訛「紞」,據王吴本改。
[二八]加衮服 原脫,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二九]太保率羣臣奉觴上壽 「保」原訛「祝」,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四頁及王吴本改。
[三0]玄冠朱組纓 「纓」原訛「緌」,據禮記玉藻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三一]諸侯即位爲成君位豈不定 原脫「君位」,據王吴本補。
[三二]明無定時 原脫「明」,據北宋本、王吴本補。
[三三]侍中繫玄紘 「紘」原訛「紞」,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六頁及王吴本改。
[三四]會而不上壽 原脫「會」,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六頁補。
[三五]文武羣官 「官」原作「臣」,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三六]又擇日 原脫「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七]冠頌 「頌」下原有「篇」字,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三八]泰始六年 「六」晉書禮志下六六四頁、宋書禮志一三三五頁作「十」。
[三九]依舊 此下自「應冠有司議奏」至「東西答拜贊者奉」原共四十行,局本未刻,錯將卷五七自「號水有盛德之祥」至「大唐因之其纓改以翠緌」四十行刻入。下據殿本刪補。
[四0]有司議奏 「議奏」原倒,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四頁、宋書禮志一三三五頁乙。
[四一]以明可冠之宜 「宜」原訛「儀」,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四頁、宋書禮志一三三五頁改。
[四二]於是制儀王十五而冠 「儀」晉書禮志下六六四頁、宋書禮志一三三五頁作「諸」。
[四三]宮臣亦詣門稱慶 「慶」南齊書禮志上一四六頁作「賀」。
[四四]實惟國重 「重」南齊書禮志上一四五頁作「裔」。
[四五]則明祖在父不爲主也 原脫「父」,據南齊書禮志上一四五頁補。
[四六]武安侯蕭惠本 「本」南齊書禮志上一四六頁作「基」,通典諱改。
[四七]筮日戒賓 「戒」南齊書禮志上一四六頁作「筮」。
[四八]克崇景福 「崇」南齊書禮志上一四六頁作「隆」,通典諱改。
[四九]淑慎儀形 「形」原訛「型」,據南齊書禮志上一四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0]永永眉壽 下「永」南齊書禮志上一四六頁作「屆」。
[五一]諸儒忽司馬彪志 「忽」原訛「惑」,據魏書禮志四二八一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二]受詔訖 原脫「詔」,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六頁補。
[五三]各設筵於阼 原「阼」下衍「階」,據北宋本刪。按:階非設筵之處。
[五四]帝衮冕即御座 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七頁「即」上有「入拜」二字。
[五五]賓揖太子進 原脫「賓」,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七頁及王吴本補。
[五六]贊冠進設頍纓 原脫「贊冠」,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七頁及王吴本補。
[五七]賓受醴 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七頁「賓」下有「進」字。
[五八]贊者奉 到此,以殿本刪補畢,以下仍用浙江書局本爲底本。
[五九]與賓贊俱復位 原脫「贊」,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七頁及王吴本補。
[六0]賓贊又拜 原脫「贊」,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七頁補。
[六一]太子以下皆拜 原脫「皆」,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六二]太子從至闕 「闕」原訛「閣」,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三]因入見皇后拜而還 原脫「拜」,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七頁補。
[六四]貞觀五年正月 「五年」唐會要卷二六作「三年」。
[六五]皇太子將行冠禮 原脫「行」,據唐會要卷二六補。
[六六]令改用十月 「令」原訛「今」,據唐會要卷二六及北宋本、王吴本改。
[六七]臣伏以太常狀准東宮典記 唐會要卷二六「狀」下有「以皇太子冠」五字,則文義顯明。
[六八]上臺東宮兩處宴會 原脫「兩」,據唐會要卷二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六九]庶子冠於房戶外 原「房」下衍「內」,據禮記冠義鄭注刪。
[七0]字所以相尊也 「字」原訛「因」,據禮記冠義鄭注改。
[七一]大夫季武子對曰 原脫「季」,據左傳襄公九年及王吴本補。
[七二]君可以冠矣 此句原脫,據左傳襄公九年及王吴本補。
[七三]請及兄弟之國而假備焉晉侯曰諾公還 原脫「而假備焉晉侯曰諾公」九字,據左傳襄公九年及王吴本補。
[七四]主人玄冠 自此至「卒進告吉若」凡正文一百一十九字,注文八十五字,原脫,據儀禮士冠禮及王吴本補。
[七五]故就告使來 原脫「來」,據儀禮士冠禮及諸本補。
[七六]前期三日 「期」原脫,據儀禮士冠禮補。
[七七]隋方曰篋 「隋」原作「墮」,據儀禮士冠禮改。下同。
[七八]主人賓俱升 自此至「尊于主人之贊者」,凡正文十五字,注文三十四字,原脫。據儀禮士冠禮及王吴本補。
[七九]執冠者升一等東面授賓 此十字原脫,據儀禮士冠禮補。
[八0]行翔而前蹌焉 原脫「前」,據儀禮士冠禮鄭注及王吴本補。
[八一]贊者洗于房中側酌醴加柶覆之面葉 原作「贊者房中酌醴」,據儀禮士冠禮及王吴本增補。
[八二]就筵筵西南面 原脫一「筵」,據儀禮士冠禮補。
[八三]由闈門也 「由」下原衍「西」,據儀禮士冠禮鄭注及王吴本刪。
[八四]受脯於西階下 原脫「下」,據儀禮士冠禮鄭注及北宋本補。
[八五]冠者見於兄弟兄弟再拜冠者答拜見贊者西面拜亦如之 此二十三字原脫,據儀禮士冠禮及王吴本增補。
[八六]入入寢門 原脫一「入」字,據儀禮士冠禮鄭注及王吴本補。
[八七]無亞獻者獻酢酬賓與主人各兩爵而禮成 原脫「者獻」,「酢酬」倒,據儀禮士冠禮及王吴本補乙。
[八八]飲賓客而從之以財貨曰酬 原脫「飲賓客而從之以」七字,據儀禮士冠禮鄭注增補。
[八九]一獻之禮有薦有俎 原「禮」上衍「爲」,據儀禮士冠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九0]使人歸諸賓家 原脫「賓」,據儀禮士冠禮補。
[九一]鄉大夫 劉端臨、王引之考定「鄉」當作「卿」,詳胡培翬儀禮正義卷一。
[九二]廢吉禮而因喪冠俱成人之服也 「因」原訛「用」,「俱」訛「得」,據禮記曾子問鄭注及王吴本改。
[九三]天子賜諸侯大夫冕弁服於太廟歸設奠服賜服 原「於」上脫「服」,「奠」下脫「服賜」,據禮記曾子問及王吴本補。
[九四]肅拜今揖也尊屬欣其備禮 「今」北宋本、傅校本作「已」,明抄本作「以」;「也」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而」。
[九五]在理非爽 「理」原作「禮」,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九六]授冠以篋器設於兩筵 王吴本「冠」下有「者」。
[九七]執事白請行事 「白」原訛「曰」,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八]聽命行禮 原訛「聽命之禮賓」,據王吴本刪改。
[九九]冠者北嚮筵坐伏 「伏」原訛「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00]若諸父羣從父及兄應答拜者 原脫下「父」字,據王吴本補。
[一0一]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矣 「矣」禮記雜記下鄭注作「子」。
[一0二]己大功卒哭可以冠 原脫「可」,據王吴本補。
[一0三]道父爲子嫌 王吴本作「道父子爲嫌」。
[一0四]而鄭孫二家注並云己大功卒哭可以冠 按:禮記雜記下鄭注未嘗言「己大功卒哭可以冠」,惟言「己大功卒哭可以冠子」。下同。
[一0五]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 原脫「父」,據禮記雜記下補。
[一0六]小功之餘 「餘」原作「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0七]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 原「婦言」在下,據禮記昏義、儀禮士昏禮鄭注移正。
[一0八]酌以成之 「之」原訛「人」,據禮記雜記下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0九]其儀如冠男也 「冠男」原作「男子」,據儀禮士昏禮賈疏改。
[一一0]不許嫁者 原脫「者」,據儀禮士昏禮賈疏及王吴本補。
通典卷第五十七
禮十七 沿革十七 嘉禮二
君臣冠冕巾幘等制度上古衣毛帽皮,後代聖人見鳥獸冠角,乃作冠纓。黃帝造旒冕,[一]始用布帛,冕者,冠之有旒。唐虞以上,冠布無緌,緌,纓飾。夏后以牟追,音丁回反。以收,所以收斂髮。殷制章甫,或以冔,[二]章,明也,言以表明丈夫。甫或爲父。冔,覆也,自覆飾。冔音況甫反。[三]形制並無文。至周六冕,章數始備,故孔子曰「服周之冕」,言中禮也。洎乎幽厲衰微,秦焚六籍,圖寫紛雜,記注混淆。今徵其實錄,捃拾沿革,爲冠冕篇云。
冕大裘冕 衮冕 鷩冕 毳冕 絺冕 玄冕 通天平冕 平天冕 蒼冕 青冕 赤冕 黃冕 素冕 黑冕 象冕 山冕 火冕 藻冕 方冕 祀冕○有熊氏 周 秦 後漢 魏 晉 東晉宋 齊 梁[四] 陳 北齊 後周 隋 大唐
黃帝作冕,垂旒,目不邪視也。充纊,示不聽讒言也。[五]事見世本。
周制,弁師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裏,綖紐。冕服有六而言五者,大裘之冕蓋無旒,不聯數也。綖,冕之覆,在上,是以名焉。紐,小鼻在武上,笄所貫。五采繅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玉笄朱紘。繅,雜文之名,合五色絲爲繩,垂之綖前後。各十二,所謂邃綖也。就,成也。繩之每匝貫五采玉十二旒,旒則十二玉。每就閒一寸。朱紘,以朱組爲紘,紘一條繩屬兩端於武。此謂衮衣之冕十二旒,則用玉二百八十八。鷩冕繅九旒,用玉二百一十六。毳冕七旒,用玉一百六十八。絺冕五旒,用玉一百二十。玄冕三旒,用玉七十二。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各以其等爲之。各以其等者,繅玉如其命數。冕則侯伯繅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繅五就,用玉五十。繅玉皆三采。孤繅四就,用玉三十二。三命之卿繅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繅再就,玉八。繅玉皆朱綠。禁令不得相僭踰。
秦滅禮學,郊社服用,皆以袀玄,[六]以從冕旒,前後邃綖。蔡邕獨斷云:「袀,紺繒也。」班固東都賦注云:「袀,皁也。」袀音鈞。
後漢光武踐祚,祀天地明堂,皆冠旒冕。孝明帝永平初,詔有司採周官、禮記、尚書皋陶篇夏侯氏說,冕皆廣七寸,長尺二寸,前圓後方,朱綠裏,玄上,前垂四寸,後垂三寸,繫白玉珠爲十二旒,蔡邕獨斷云「九旒」也。以其綬采色爲組纓。禮記曰:「玄冠朱組纓,天子之冠也。」[七]其旒珠,用真白玉。三公諸侯七旒,青玉珠;卿大夫五旒,黑玉珠。皆有前無後,各以其色綬爲組纓,旁垂黈纊。助天子郊祀天地、明堂則冠之。[八]
魏因漢故事。明帝好婦人之飾,冕旒改用珊瑚珠。
晉因之。
東晉元帝初過江,服章多闕,[九]而冕飾以翡翠珊瑚珠。[一0]侍中顧和奏:「舊禮,冕旒用白玉珠。今美玉難得,[一一]不能備,可用白璇珠。」[一二]從之。後帝郊祀天地明堂宗廟,元會臨軒,改服黑介幘,通天冠,平冕。冕,皁表,朱綠裏,[一三]廣七寸,長一尺二寸,加於通天冠上,前圓後方,垂白玉珠十二旒,以朱組爲纓,無緌。王公卿助祭郊廟,冠平冕。王公八旒,卿七旒,組爲纓,色如綬也。
宋因之,更名曰平天冕,天子郊祀及宗廟服之,王公並用舊法。
齊因之。
梁因之。其制,前垂四寸,後垂三寸,旒長齊肩,以組爲纓,色如其綬,旁垂黈纊,充耳珠以玉瑱。乘輿郊祀天地明堂、享宗廟、元會臨軒則服之。五等諸侯助祭,平冕九旒,青玉爲珠,有前無後,各以其綬色爲組纓,旁垂黈纊。
陳因之,以爲冕旒。皇太子朝服遠遊冠,[一四]侍祭則平冕九旒。五等諸侯助祭郊廟,皆平冕九旒,青玉爲珠,有前無後,各以其綬色爲組纓,旁垂黈纊。
北齊採陳之制,旒玉用五采,以組爲纓,色如其綬。其四時郊祀封禪大事,皆服衮冕。皇太子平冕,黑介幘,白珠九旒,飾以三采玉,以組爲纓,色如其綬;未加元服,則空頂黑介幘,雙童髻,雙玉導。
後周設司服之官,掌皇帝十二冕。祀昊天則蒼冕,五帝各隨方色,朝日用青冕,夕月用素冕,地祇用黃冕,神州、社稷用玄冕,享先皇、加元服等以象冕,[一五]享先帝、[一六]食三老、耕籍等以衮冕,視朔、大射等以山冕,視朝、臨法門、適宴等以鷩冕,皆十有二旒。[一七]韋弁、皮弁,見在下文。諸公之冕九,方、衮、山、鷩、火、毳等六,皆九旒;韋弁、皮弁、玄冠三,合上爲九。諸侯八,無衮冕。諸伯七,又無山冕。諸子六,又無鷩冕。諸男五,又無火冕,冕五旒。三公之冕九,祀、火、毳、藻、繡、爵弁等冕六,韋弁、皮弁、玄冠,合上九。三孤自祀冕而下八,無火冕。公卿七,又無毳冕。上大夫六,又無藻冕。中大夫五,又無皮弁。下大夫四,又無爵弁。士服三,祀弁、爵弁、玄冕。庶士玄冠而已。其弔服,諸侯當事則弁絰,不則皮弁。以下亦如之。
隋採北齊之法,衮冕垂白珠十二旒,以組爲纓,[一八]色如其綬,黈纊充耳,玉笄。太子庶子裴政奏:[一九]「色並用玄,旒齊於膊,纊齊於耳。唯應著幘者,任依漢晉法。」皇太子衮冕,垂白珠九旒,青纊充耳,犀笄。國公冕,青珠九旒,初受冊命、執贄、入朝、祭祀、親迎、三公助祭,並服之。侯伯則鷩冕,子男則毳冕。五品以上繡冕,九品以上爵弁。
大唐依周禮,制天子之六冕,有大裘冕、衮冕、鷩冕、毳冕、繡冕、玄冕。大裘冕,無旒,廣八寸,長一尺六寸,玄表纁裏,以下廣狹准此。金飾,玉簪導,釋名云:「簪,建也,所以建冠於後也。亦謂之笄,所以拘冠使不墜也。導以擽鬢,使入巾幘之中。」以組爲纓,色如其綬。祀天神地祇服之。衮冕,加金飾。垂白珠十有二旒,以組爲纓,色如其綬,黈纊充耳,玉簪導,諸祭祀及踐祚、享廟、遣上將、[二0]征還、飲至、加元服、元日受朝等服之。鷩冕,有事遠主服之。按周禮,遠主謂先公。毳冕,祭海嶽服之。繡冕,祭社稷、帝社服之。玄冕,蜡百神、朝日夕月服之。自衮冕以下,旒數並依周禮。皇太子衮冕,白珠九旒。諸臣衮冕,青珠九旒,青纊充耳,簪導,第一品服之。[二一]鷩冕七旒,第二品服之。毳冕五旒,第三品服之。繡冕四旒,第四品服之。玄冕三旒,第五品服之。[二二]龍朔二年九月,司禮少常伯孫茂道奏稱:「准令諸臣九章服,君臣服冕,[二三]章數雖殊,飾龍名衮,尊卑相亂。今請諸臣九章衣以雲及麟代龍,昇山爲上,[二四]仍改冕名。」當時紛議不定。至儀鳳二年十一月,太常博士蘇知機上言曰:「去龍朔中,[二五]孫茂道奏請諸臣九章服,當時竟未施行。今請制大明冕十二章,乘輿服之,加日、月、星辰、龍、虎、山、火、麟、鳳、玄龜、雲、水等象。鷩冕八章,三公服之。毳冕六章,三品服之。繡冕四章,五品服之。」詔下有司詳議,崇文館學士楊炯奏曰:「謹按虞書:『予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繪,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繡。』由此言之,則其所從來者尚矣。逮及有周,乃以日月星辰爲旌旗之飾,又登龍於山,登火於宗彝,於是制衮冕以祀先王也。九章者,法陽數也。以龍爲首章者,衮者卷也,龍德神異,應變潛見,表聖王深沈遠智,卷舒神化也。又制鷩冕以祭先公也,鷩者雉也,有耿介之志,表公有賢才,能守耿介之節也。夫以周公之多才也,故化定制禮,功成作樂。夫以孔宣之將聖也,故行夏之時,服周之冕。先王以法服,乃此之自出也;天下之能事,於是乎畢矣。今蘇知機『請制大明冕十二章乘輿服之』者。謹按,日月星辰者,已施於旌旗矣;龍虎山火者,[二六]又不踰於古矣。而云麟鳳有四靈之名,玄龜有負圖之應,雲有紀官之號,水有盛德之祥,[二七]此蓋別表休徵,終是無踰比象。[二八]然則皇王受命,天地興符,仰觀則璧合珠連,俯察則銀黃玉紫,此固不可畢陳於法服也。若夫禮唯從俗,則命爲制,令爲詔,乃秦皇之故事,猶可以適於今矣。若夫義取隨時,則出稱警,入稱蹕,乃漢國之舊儀,猶可以行於代矣。亦何取於變周公之軌物,改尼父之法度者哉!」由是竟寢知機所請。
緇布冠進賢冠○周 後漢 晉 宋 齊 梁 陳 北齊 隋 大唐
周制,士冠禮云緇布冠,頍項,青組纓屬於頍。緇布冠無笄者,著頍,圍髮際,結項中,隅爲四綴以固冠。項中有●,亦由固頍爲之耳。今未冠笄者,著卷幘,頍象之所生也。以爲始冠之冠,冠而弊之可也。初加緇布冠,再加皮弁,次加爵弁。加皮弁後而棄之。
後漢改之,制進賢冠,爲儒者之服。前高七寸,後高三寸,長八寸。公侯三梁,中二千石以下至博士兩梁,蔡邕獨斷云:「千石以下一梁。」小吏私學子皆一梁。
晉因之。天子元服,始加則冠五梁進賢冠。三公及封郡公、縣侯、鄉亭侯則三梁。卿大夫下至千石則兩梁。中書門下至門郎小吏,並一梁。
宋因之,爲儒冠。
齊因之,爲開國公侯下至小吏之服,其以梁數爲降殺,則依晉制。
梁因之,以爲乘輿宴會之服,則五梁進賢冠。
陳因之,爲文散內外百官所服,以梁數爲高卑,天子所服則五梁。
北齊進賢五梁冠,不通於下。
隋因陳制,內外文官通服之,降殺一如舊法。
大唐因之,若親王則加金附蟬爲飾。[二九]復依古制,緇布冠爲始冠之冠,進賢、緇布二制存焉。
牟追冠章甫冠 委貌冠○夏 殷 周 漢 宋
夏后氏牟追冠,長七寸,高四寸,廣五寸,後廣二寸,制如覆杯,前高廣,後卑銳。
殷因之,制章甫冠,高四寸半,後廣四寸,前櫛首。
周因之,制委貌,司服云「凡甸,冠弁服」。甸,田獵也。冠弁,委貌。
漢制,委貌以皁繒爲之,形如委穀之貌,上小下大,長七寸,高四寸,前高廣,後卑銳,無笄有纓。行大射禮於辟雍,諸公卿大夫行禮者冠之。
宋依漢制。
通天冠秦 漢 晉 宋 齊 梁 陳 北齊 隋 大唐
秦制通天冠,其狀遺失。
漢因秦名,制高九寸,正豎,頂少邪卻,[三0]乃直下爲鐵卷梁,前有山,展筩爲述,筩駮犀簪導,[三一]乘輿所常服。
晉依漢制,前加金博山述,乘輿常服。述即鷸也。鷸知天雨,故冠像焉。前有展筩。
宋因之,又加黑介幘。舊有冠無幘。幘,冠理展筩。前代古圖,畫三皇五帝,或有服通天冠,深誤矣。
齊因之,東昏侯改用玉簪導。
梁因之,復加冕於其上,爲平天冕。[三二]此復依晉冕法。
陳因之。
北齊依之,乘輿釋奠所服。
隋因之,加金博山,附蟬十二首,施珠翠,黑介幘,玉簪導。朔日、元會、冬朝會、[三三]諸祭還則服之。
大唐因之,其纓改以翠緌。
長冠劉氏冠 齋冠○漢 晉 梁
漢高帝採楚制,長冠形如板,以竹爲裏,亦名齋冠,後以竹皮爲之,高七寸,廣三寸。以高帝所制,曰劉氏冠,故爲享廟之服,敬之至也。鄙人或謂之鵲尾冠。
晉依之,去竹用漆纚,救日蝕諸祀則冠之。
梁天監中,祠部郎中沈宏議:「竹葉冠是漢祖微時所服,不可爲祭服,宜改用爵弁。」司馬褧云:「若必遵三王,則所廢非一。」武帝竟不改矣。
遠遊冠具服遠遊冠 公服遠遊冠○秦 漢 晉 梁 陳 北齊 隋 大唐
秦採楚制。楚莊王通梁組纓,似通天冠,而無山述,有展筩橫之於前。
漢因之。天子五梁,太子三梁,諸侯王通服之。
晉皇太子及王者後常冠焉,以翠羽爲緌,綴以白珠。帝之兄弟、帝之子封郡王者通服之,[三四]則青絲爲緌。
梁爲皇太子朝服,加金博山、翠緌。
陳因之,其藻飾服用,依晉故事也。
北齊依之,制五梁冠,乘輿所服,不通於下。
隋依之,制三梁,加金附蟬九首,施珠翠,黑介幘,翠緌,犀簪導。皇太子元朔、入朝、釋奠則服之。[三五]
大唐因之,其制具開元禮序例。
高山冠側注冠○秦 漢 魏 晉 宋 齊 梁 陳 隋 大唐
秦滅齊,獲其君冠而制之。形如通天冠,頂不邪卻,直豎,鐵爲卷梁,高九寸,無山述展筩。[三六]一名側注冠。其體側立而曲注,因名之。以賜近臣,中外官、[三七]謁者、僕射、行人、使者等所服。
漢舊儀云:「乘輿冠高山冠,飛月之纓,一云飛翮之纓。丹紈裏。」按此高山冠亦通天子之服。[三八]
魏明帝因改之,卑下於通天、遠遊,除去卷筩,加介幘,幘上加物以象山,行人使者服之。
晉宋齊梁陳,歷代因之。
隋依魏制,參用之,形如進賢冠,加三峰,[三九]謁者大夫以下服之,梁數依其品降殺。
大唐因之,內侍省內謁者監及親王司閤等服之。
法冠獬豸冠 柱後惠文冠○秦 漢 晉 宋 齊 梁 陳 隋 大唐
秦滅楚,獲其君冠,賜御史。以纚爲展筩,鐵爲柱卷。取其不曲撓也。一名柱後惠文冠。執法者服之,或謂之獬豸冠。獬豸,神羊,一角,能別曲直。楚王獲之,以爲冠。
漢晉至陳,歷代相因襲不易。
隋開皇中,於進賢冠上加二真珠,爲獬豸角形。大業中,改制一角。或云:獬豸,神獸,蓋一角。今二角者,非也。執法者服之。
大唐法冠,一名獬豸冠,一角,爲獬豸之形,御史臺監察以上服之。
建華冠鷸冠○漢 晉 宋 齊 梁[四0] 陳
漢制,以鐵爲柱卷,貫大銅珠九枚,形似縷鹿。薛綜曰[四一]「下輪大,上輪小」也。記曰:「知天者冠述,知地者履絇。」左氏傳曰:「鄭子臧好聚鷸冠。」建華是也。天地、五郊、明堂育命舞,樂人服之。[四二]
晉及陳,代相因不易,餘並無聞。
趙惠文冠武冠 武弁 大冠 鵕鸃冠 鶡冠 繁冠 建冠 籠冠[四三]○秦 漢 晉 宋齊 梁 陳 北齊 隋 大唐
秦滅趙,以其君冠賜近臣。胡廣曰:「趙武靈王效胡服,以金璫飾首,前插貂尾,爲貴職。或以北土多寒,胡人以貂皮溫額,後代效之。」亦曰「惠文」。惠者,蟪也。其冠文細如蟬翼,故名「惠文」。或曰:「齊人見千歲涸澤神,名之曰慶忌,冠大冠,乘小車,好疾馳,因象其冠。」
漢因之,曰武弁,一名大冠,[四四]諸武官冠之。侍中、中常侍加黃金璫,[四五]附蟬爲文,貂尾爲飾。侍中插左貂,常侍插右貂,用赤黑色。王莽用黃貂,各隨服色所尚。後漢應劭漢官儀曰:「金取堅剛,百鍊不耗。蟬居高飲潔,[四六]貂內勁捍而外溫潤。」又名鵕鸃冠。倉頡解詁曰:「鵕鸃,鷩,即翬翟,山雞之屬,尾彩鮮明,是將飾冠以代貂。」幸臣閎孺爲侍中,皆服大冠。天子元服,亦爲先加。又加雙鶡尾豎左右,[四七]名鶡冠。鶡,鷙鳥之暴疏者也,每所攫撮,應爪摧碎。天子武騎故冠之。徐廣曰:「鶡似黑野雞,出上黨。」
晉依之,名繁冠,一名建冠,一名籠冠,即惠文冠也。
宋因之不易。
齊因之,侍臣加貂蟬,餘軍校武職、黃門散騎等皆冠之,唯武騎武賁插鶡尾於武冠上。
梁因制遠遊平上幘武冠。[四八]
陳因之不易,後爲鶡冠,武者所服。
北齊依之,曰武弁,季秋講武、出征告廟則服之。
隋依名武弁,武職及侍臣通服之。侍臣加金璫附蟬,以貂爲飾。侍左者左珥,侍右者右珥。[四九]天子則金博山,三公以上玉枝,[五0]四品以上金枝,文官七品以上毦白筆,八品以下及武官皆不毦筆。[五一]
大唐因之,乘輿加金附蟬,平巾幘。侍中、中書令則加貂蟬。侍左者左珥,侍右者右珥。[五二]諸武官府衞領軍九品以上等亦准此。
方山冠漢 晉
漢制,似進賢,以五采縠爲之。祠宗廟,八佾、四時、五行樂人服之,冠衣各如其方之色而舞焉。
晉因之。
巧士冠漢 晉
漢制,高七寸,要後相通,[五三]直豎,似高山冠。不常服,唯郊天,黃門從官者四人冠之,在鹵簿中,次乘輿車前,以備宦者四星云。
晉因之。自後無聞。
卻非冠漢 梁 隋 大唐
漢制,似長冠,皆縮垂五寸,有纓緌,宮殿門吏僕射等冠之。[五四]
梁北郊圖,執事者縮纓緌。
隋依之,門者禁防伺非服也。
大唐因之,亭長門僕服之。
樊噲冠漢 晉 宋 齊 陳
漢將樊噲造次所冠,以入項羽軍。其制似平冕,廣九寸,高七寸,[五五]前後出各四寸,司馬殿門衞士服之。或曰:「樊噲常持鐵楯,聞項羽有意殺漢王,噲裂裳以裹盾,[五六]冠之入軍門,立漢王傍,視項羽。」
晉宋齊陳,不易其制,餘並無聞。
術氏冠[五七]漢 晉漢制,前圓,差池四重。趙武靈王好服之。今不施用。[五八]或曰「楚莊王解冠」是也。[五九]
晉因之。宋以後無聞。
卻敵冠晉 陳
晉制之,[六0]前高四寸,通長四寸,後高三寸,似進賢冠。凡當殿門衞士服之。
陳依之,餘並廢。
進德冠大唐
大唐制,九琪,加金飾。皇太子侍從皇帝祭祀及謁見、加元服、納妃則服之。[六一]
翼善冠大唐
大唐貞觀中,制,月一日、十五日視朝,常服之。又與平巾幘通用。太宗初服翼善冠,賜貴臣進德冠,因謂侍臣曰:「幞頭起於周武帝,蓋取便於軍容耳。今四海無虞,此冠頗採古法,兼類幞頭,乃宜常服。」開元十七年,廢不行用。乾元元年十月,知司天臺事韓穎奏:[六二]「五官正,奉敕創置,其官職配五方,上稽五緯。臣請冠上加一星珠,衣從本方正色。每至正冬朔望朝會及諸大禮,即服以朝見,仍望永爲恒式。」奉敕旨宜依。
皇收 冔 爵弁 廣冕○虞 夏 殷 周 漢 晉 隋 大唐
有虞氏皇而祭,其制無文,蓋爵弁之類。
夏后氏因之,曰收,收之言所以收斂髮。純黑,前小後大。
殷因之,曰冔,冔名出於幠。幠,覆也。所以自飾覆。[六三]黑而微白,前大後小。
周因制爵弁,爵弁,冕之次。赤而微黑,如爵頭然,前小後大。三代以來,皆廣八寸,長尺二寸,如冕無旒,皆三十升布爲之。士冠禮三加,成人服之。
漢依周制。或云「中古以下,其制用絲」。祠天地五郊明堂,雲翹舞樂人服之。[六四]
晉依漢制,更名廣冕,有收持笄,服用如舊。
隋依,以角爲簪導,士助君祭服之。
大唐因之,以紬代布,用玄纓、簪導。九品以上冠、親迎、助祭、家私祭祀服之。
皮弁周 晉 後周 隋 大唐
周禮弁師云:「王之皮弁會五采玉𤪌,象邸玉笄。」會,縫中也。𤪌,結也。皮弁之縫中,每貫結五采玉十二以爲飾,謂之𤪌。邸,下柢也,以象骨爲之。司服云:「視朝則皮弁服。」[六五]士冠禮曰:「三王共皮弁。」按皮弁,韋弁,[六六]侯伯𤪌飾七玉,子男𤪌飾五玉,三采。孤𤪌飾四,三命之卿𤪌飾三,再命之大夫𤪌飾二玉,二采。皮弁以鹿皮爲之。𤪌音其。
晉依舊制,以鹿淺毛黃白色者爲之,[六七]其服用等級並准周官。
後周田獵則服之,以鹿子皮爲之。
隋因之。大業中所造,通用烏漆紗,前後二傍如蓮葉,四閒空處又安拳花,頂上當縫安金梁。梁上加𤪌,天子十二真珠爲之。[六八]皇太子及一品九𤪌,二品八𤪌,下六品各殺其一𤪌,[六九]以玉爲之,皆犀簪導。六品以下無𤪌,皆象簪導。唯天子用含稜。[七0]後制鹿皮弁,以賜近臣。[七一]
大唐因之,以鹿皮爲之,玉簪導,十二𤪌,朔日受朝則服之。
韋弁周 晉 宋 後周
周官司服云:「凡兵事韋弁服。」以韎韋爲弁。[七二]齊人名蒨爲韎韐,[七三]以染韋爲絳色,曰「韎韋」。
晉以韋爲之,頂上少尖。[七四]
宋因之,或爲車駕親戎、中外戒嚴之服。
後周巡兵即戎則服之。自此以來,無復其制。
幘童子幘 空頂幘 納言幘 赤幘 緗幘 素幘 黑幘 紺幘 綠幘 青幘[七五]○秦 漢晉 東晉 宋 齊 梁 陳 隋 大唐
古者有冠無幘,其戴也加首有頍,所以安物,故詩曰「有頍者弁」,此之謂也。幘者,賾也。頭首嚴賾。
秦雄諸侯,乃加其武將首爲絳袙,以表貴賤,其後稍稍作顏題。袙音盲百切。
漢因,續其顏,卻摞之,施巾連題,卻覆之。至孝文乃高其顏題,續之爲耳,崇其巾爲屋,上下羣臣貴賤皆服之。文者長耳,武者短耳,稱其冠也。尚書幘收,方三寸,[七六]名曰納言,示以忠正,明近職也。迎氣五郊,各如其色,從章服也。武吏常赤幘,成其威也。未冠童子幘無屋者,示未成人也。入學小童幘句卷屋者,[七七]示尚幼小,未遠冒也。喪幘卻摞,反本禮也。蔡邕獨斷曰:「幘,古者之卑賤執事不冠者所服也。漢元帝額有壯髮,不欲使人見,始進幘服之,[七八]羣臣皆隨焉。然尚無巾,王莽頂禿,幘上施屋。」壯髮謂當額前,侵下而生,今俗呼爲「主頭」者是。制,紺幘以齋,青幘以耕,緗幘以獵。綠幘,漢董偃召見服之。
晉因之。
東晉哀帝從博士曹弘之等議,[七九]立秋御讀月令,改用素幘。[八0]
宋因之,以黑幘,騎吏、鼓吹、武官服之;其救日蝕,文武官皆免冠著赤幘。[八一]
齊因之,以黑幘拜陵所服。
梁因之,以黑介幘爲朝服,元正朝賀畢,還儲更出所服。[八二]未加元服,則空頂介幘。[八三]
陳因之,諸軍司馬服平巾幘,長吏介幘,御節郎、黃鉞郎朝服,赤介幘,簪筆。
隋依之,天子畋獵、御戎,文官出遊,武官一品以下,并流外吏等,上下通服黑介幘、平巾黑幘。又制綠幘,庖人服之。其平巾黑幘之制,玉枝金花飾,犀簪導,紫羅褶。其御五輅人,逐其車色。
大唐因制,乘輿空頂黑介幘,雙玉導,加寶飾,祭還及冬至朔日受朝會、臨軒拜王公則服之。[八四]黑介幘,拜陵則服之。平巾幘,金寶飾。導簪冠支皆以玉,乘馬則服之。皇太子平巾幘,乘馬則服之。空頂介幘,雙玉導,加寶飾,謁廟還宮、元日冬至朔日入朝、釋奠則服之。[八五]冠幘,五品以上陪祭服之。[八六]
㡊白㡊 烏紗㡊○魏 晉 齊[八七] 梁 陳 隋 大唐
魏武以天下凶荒,資財乏匱,擬古皮弁,裁縑帛以爲㡊,苦洽切。合乎簡易隨時之義,以色別其貴賤,本施軍飾,非爲國容。或云:「本未有岐,荀文若巾之行,觸樹枝成岐,因之爲善,遂不改。」因通以慶弔。㡊與帢同。
晉因之,咸和中,制聽尚書八座丞郎、門下三省侍官乘車白㡊。[八八]
齊依,以素爲之,舉哀臨喪服之。
梁因之,以代古疑縗爲弔服,爲羣臣舉哀臨喪則服之。[八九]
陳因之,而初婚冠送餞亦服之。[九0]
隋依梁不易。
大唐因之。
帽皮帽 皁帽[九一] 翠帽 黑帽 高屋白紗帽 高頂帽 岑帽 突騎帽○周 魏 晉 宋齊 梁 陳 後魏 隋 大唐
上古穴居野處,衣毛帽皮,以此而言,不施衣冠明矣。玄中記云「旬始作帽」。
周成王問周公曰:「舜之冠何如焉?」曰:「古之人上有帽而句領。」[九二]或云:「帽名猶冠也,義取於加覆其首,本纚也。古者冠下有纚,以繒爲之。後世施幘於冠,因裁纚爲帽。自乘輿宴居,下至庶人無爵者,皆得服之。」
魏管寧在家,嘗著皁帽。吴書云:「陸遜破曹休於石亭,還,當反西陵,朝廷燕賜終日,[九三]上脫翠帽以賜遜。時同羣臣朝謁而服之。」
晉因之。
宋制,黑帽,綴紫標,[九四]標以繒爲之,長四寸,廣一寸,後制高屋,白紗帽。
齊因之。
梁因制,頗同,[九五]至於高下翅之卷小異耳。皆以白紗爲之。
陳因之,天子及士人通冠之。白紗者,名高頂帽。皇太子在宮則烏紗,在永福省則白紗。又有繒皁雜紗爲之,高屋下裙,蓋無定准。又制岑帽,鞉角五音帥長服之。
後魏咸著突騎帽,[九六]如今胡帽,垂裙覆帶,蓋索髮之遺象也。又文帝項上瘤疾,不欲人見,每常著焉。時爲雅服,小朝公宴,咸許戴之。
隋文帝開皇初,嘗著烏紗帽,自朝貴已下,至於冗吏,通著入朝。後復制白紗高屋帽,接賓客則服之。大業中,[九七]令五品以上通服朱紫,是以烏紗帽漸廢,貴賤通服折上巾。按後漢郭林宗行遇雨,霑巾角折。後周武帝建德中,因制折上巾。
大唐因之,制白紗帽,又制烏紗帽,視朝、聽訟、宴見賓客則服之。
葛巾角巾○東晉 齊 陳 北齊
東晉制,以葛爲之,形如帢,而橫著之,尊卑共服。太元中,國子生見祭酒博士,冠角巾。
齊依之。其角巾,宋不存,至齊立學,王儉議更存焉。
陳依之。
北齊依之。自後無聞。
幅巾縑巾 黃巾○後漢 後周 大唐
後漢末,王公名士以幅巾爲雅,是以袁紹、崔鈞之徒雖爲將帥,[九八]皆著縑巾。時有妖賊,以黃爲巾,時謂之黃巾賊。按巾,六國時,趙魏之間,通謂之承露。袁紹戰敗,幅巾渡河。按此則庶人及軍旅皆服之。用全幅皁而向後幞髮,謂之頭巾,俗人謂之幞頭。
後周武帝因裁幅巾爲四腳。
大唐因之。
巾子大唐大唐武德初,始用之初,尚平頭小樣者。天授二年,武太后內宴,賜羣臣高頭巾子,呼爲「武家諸王樣」。景龍四年三月,中宗內宴,賜宰臣已下內樣巾子。其樣高而踣,皇帝在藩時所服,人號爲「英王踣樣」。
校勘記[一] 黃帝造旒冕 「旒冕」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二] 或以冔 「冔」原訛「哻」,據儀禮士冠禮改。下同。
[三] 冔音況甫反 「況」原訛「沈」,據陸德明經典釋文卷一0及北宋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 梁 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 示不聽讒言也 「示」原作「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 郊社服用皆以袀玄 「社」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二頁作「祀」。
[七] 天子之冠也 「冠」原訛「服」,據禮記玉藻改。
[八] 助天子郊祀天地明堂則冠之 原「祀」在「天地」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九] 服章多闕 「服章」原訛作「帝服」,據晉書輿服志七六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0]而冕飾以翡翠珊瑚珠 晉書輿服志七六六頁「珠」上有「雜」字。
[一一]今美玉難得 「玉」原訛「石」,據晉書輿服志七六六頁改。
[一二]可用白璇珠 原作「可用白玉旋珠」,據晉書輿服志七六六頁刪改。
[一三]通天冠平冕冕皁表朱綠裏 原脫「冠」,脫一「冕」,據晉書輿服志七六五頁增補。
[一四]皇太子朝服遠遊冠 「服」原訛「冠」,據隋書禮儀志六二一八頁改。
[一五]加元服等以象冕 原脫「以」,據王吴本補。
[一六]享先帝 「帝」原訛「聖」,據隋書禮儀志六二四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七]皆十有二旒 原脫「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明抄本補。
[一八]以組爲纓 原脫「以」,據隋書禮儀志七二五四頁及王吴本補。
[一九]太子庶子裴政奏 「政」原作「正」,據隋書本傳改。
[二0]遣上將 原脫「上」,據舊唐書輿服志一九三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一]衮冕青珠九旒青纊充耳簪導第一品服之 「第一品服之」原脫,據舊唐書輿服志一九四二頁補。
[二二]玄冕三旒第五品服之 按:舊唐書輿服志載武德令一九四三頁作「玄冕衣無章裳刻黻一章餘同繡冕第五品服之」。未言三旒,果「餘同繡冕」,則亦當四旒。
[二三]君臣服冕 「服冕」舊唐書輿服志一九四六頁作「冕服」。
[二四]以雲及麟代龍昇山爲上 「麟」原訛「鱗」,「昇」原訛「昊」,據舊唐書輿服志一九四六頁改。按:諸本「昇」字不誤。
[二五]去龍朔中 「去」原作「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六]龍虎山火者 原脫「山」,據舊唐書輿服志一九四八頁、唐會要卷三一補。唐會要「山火」倒。
[二七]水有盛德之祥 「盛」舊唐書輿服志一九四八頁、唐會要卷三一作「感」。
[二八]終是無踰比象 「踰」原訛「餘」,據舊唐書輿服志一九四八頁、唐會要卷三一及王吴本改。
[二九]若親王則加金附蟬爲飾 按:唐遠遊冠有親王加金附蟬之制,進賢冠則無此制。此蓋杜佑編寫之誤。
[三0]頂少邪卻 「頂」原訛「項」,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五頁及諸本改。
[三一]筩駮犀簪導 按: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五頁無此句,集解引惠棟說,謂脫「筩緌犀簪導」五字。
[三二]爲平天冕 「冕」隋書禮儀志六二一五頁作「冠」。
[三三]冬朝會 「冬」原訛「各」,據隋書禮儀志七二五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四]帝之兄弟帝之子封郡王者通服之 下「帝」原脫,據晉書輿服志七六七頁補。
[三五]皇太子元朔入朝釋奠則服之 「朝」原訛「廟」,據隋書禮儀志七二五六頁改。
[三六]無山述展筩 原脫「述」,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六頁補。
[三七]中外官 原脫「官」,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六頁補。
[三八]按此高山冠亦通天子之服 「亦」原訛「以」,據後漢書輿服志下劉昭注三六六六頁改。
[三九]形如進賢冠加三峰 隋書禮儀志七二七一頁「冠」下有「前」。
[四0]宋齊梁 三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一]薛綜 「綜」原訛「宗」,據後漢書輿服志下劉昭注三六六八頁改。
[四二]育命舞樂人服之 原脫「育命」,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八頁補。
[四三]鶡冠繁冠建冠籠冠 原作「繁冠籠冠建冠鶡冠」,今據文中敍次移正。
[四四]曰武弁一名大冠 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八頁作「武冠一曰武弁大冠」。
[四五]侍中中常侍 原脫一「中」字,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六]居高飲潔 「居高」原倒,上又衍「取」,據後漢書輿服志下劉昭注三六六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乙。
[四七]又加雙鶡尾 原脫「加」,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四八]梁因制遠遊平上幘武冠 「上」原訛「土」,據隋書禮儀志六二一六頁及諸本改。按:隋書禮儀志六梁制天子冕服則用通天冠平冕,朝服用通天冠,此外又有五梁進賢冠、遠遊、平上幘武冠三種,杜佑誤合二爲一。
[四九]侍左者左珥侍右者右珥 「珥」原作「耳」,據隋書禮儀志七二五七頁改。
[五0]三公以上玉枝 「玉枝」隋書禮儀志七二六五頁作「玉冠枝」。
[五一]八品以下及武官 「下」原訛「上」,據隋書禮儀志七二六六頁改。
[五二]侍左者左珥侍右者右珥 原訛脫作「侍左右珥」,據舊唐書輿服志一九四三頁增補。
[五三]要後相通 「要」原訛「前」,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四]宮殿門吏僕射等冠之 原脫「殿」,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五]高七寸 原脫,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九頁及王吴本補。
[五六]噲裂裳以裹盾 「噲」下原有「即」,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五七]術氏冠 「氏」原訛「士」,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九頁、晉書輿服志七七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五八]今不施用 原「不」下衍「以」,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九頁刪。
[五九]或曰楚莊王解冠是也 後漢書輿服志下劉昭注三六六九頁作「淮南子曰楚莊王所復讎冠者是」(標點本據殿本改「復」爲「服」)。晉書輿服志七七0頁作「或曰楚莊王復讐冠是也」。
[六0]晉制之 按:卻敵冠始見於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九頁。「晉」應作「漢」,「衞士服之」下應補「晉因之」。小目「晉」上亦應補「漢」字。此編纂之疎。
[六一]大唐制九琪加金飾皇太子侍從皇帝祭祀及謁見加元服納妃則服之 「見」爲「廟」字之訛。按:舊唐書輿服志引武德令一九四0頁及本書卷一0八所載開元禮皆謂皇太子侍從皇帝祭祀及謁廟、加元服、納妃服衮冕。此謂服進德冠,誤。進德冠乃太子常服或服袴褶所用。
[六二]知司天臺事韓穎奏 原脫「事」,據北宋本補。按:唐會要卷三0亦有「事」字。
[六三]所以自飾覆 「所」原訛「覆」,據儀禮士冠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四]雲翹舞樂人服之 「舞樂」原倒,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六五頁乙。
[六五]視朝則皮弁服 「則」原作「即」,據周禮司服及王吴本改。
[六六]按皮弁韋弁 「韋弁」原訛「韋皮」,據周禮弁師鄭注及王吴本改。
[六七]以鹿淺毛黃白色者爲之 晉書輿服志七七0頁「鹿」下有「皮」字。
[六八]十二真珠 原脫「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六九]下六品各殺其一𤪌 觀隋書禮儀志七二六六頁文意,此處應作「下至五品,各殺其一𤪌」。
[七0]唯天子用含稜 「含」王吴本作「金」。
[七一]後制鹿皮弁以賜近臣 「弁」原訛「者」,據隋書禮儀志七二六六頁改。
[七二]以韎韋爲弁 「韎」原訛「韐」,據周禮司服鄭注及北宋本改。
[七三]齊人名蒨爲韎韐 「蒨」原訛「舊」,據儀禮士冠禮鄭注改。
[七四]頂上少尖 「少」原訛「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五]青幘 以上十幘之次序,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作:「童子幘、空頂幘、赤幘、紺幘、納言幘、綠幘、青幘、緗幘、素幘、黑幘。」與此差互,而均與正文敍次不甚切合,且有遺漏,蓋杜氏原即隨手標列之者。
[七六]尚書幘收方三寸 原脫「方」,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七一頁補。
[七七]入學小童幘句卷屋者 「入」上原衍「未」,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七一頁刪。
[七八]始進幘服之 「進」原訛「用」,據後漢書輿服志下三六七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九]曹弘之 原無「之」,據晉書輿服志七七一頁補。
[八0]改用素幘 晉書輿服志七七一頁作「改用素白㡊。」
[八一]宋因之以黑幘騎吏鼓吹武官服之其救日蝕文武官皆免冠著赤幘 按:宋書禮志五五0四頁所記「又有赤幘、騎吏、武吏、乘輿鼓吹所服。救日蝕,文武官皆免冠,著赤幘,對朝服,示威武也」,乃追敍漢制,於宋制唯云「宋乘輿鼓吹,黑幘武冠」。通典糅合爲一,謂爲宋制,失之遠矣。
[八二]還儲更出所服 「儲」原訛「宮」,據隋書禮儀志六二一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三]未加元服則空頂介幘 原脫「介」,據隋書禮儀志六二一六頁補。
[八四]大唐因制乘輿空頂黑介幘雙玉導加寶飾祭還及冬至朔日受朝會臨軒拜王公則服之 按:舊唐書輿服志一九三七頁及本書卷一0八開元禮所載,天子諸祭還及冬至朔日受朝、臨軒拜王公、元會、冬會,服通天冠;若天子未加元服,則雙童髻,空頂黑介幘。可知已冠天子本不用空頂黑介幘。通典於此未加分別。
[八五]空頂介幘雙玉導加寶飾謁廟還宮元日冬至朔日入朝釋奠則服之 「朝」原訛「廟」,據舊唐書輿服志一九四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通典此條之失與上條同。
[八六]冠幘五品以上陪祭服之 檢舊唐書輿服志載武德令一九四四頁及本書卷一0八載開元禮,知羣臣之朝服、公服中均有冠幘,只朝服用於陪祭、朝享、拜表大事。且朝服冠幘以陪祭朝享拜表者不限五品以上,六品以下亦同,惟去劍、珮、綬爲異耳。通典所云未晰。
[八七]齊 原訛「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八]門下三省侍官 原脫「省」,據晉書輿服志七七一頁、宋書禮志五五二0頁補。又「官」宋書作「郎」。
[八九]爲羣臣舉哀臨喪則服之 原脫「爲」,據隋書禮儀志六二一六頁補。
[九0]陳因之而初婚冠送餞亦服之 「亦」原作「以」,據隋書禮儀志六二三五頁改。按:據隋志,齊、梁以白㡊爲弔服,陳則「通爲慶弔之服」,而「初婚冠送餞亦服之」。可知陳制與齊、梁制本異,通典未晰。
[九一]皁帽 「皁」原訛「白」,據正文改。按:三國志管寧傳也作「皁帽」。
[九二]古之人上有帽而句領 「句領」王吴本作「勾額」。
[九三]朝廷燕賜終日 「廷」原訛「臣」,據王吴本改。
[九四]綴紫標 「標」,宋書禮志五五0四頁作「褾」,下同。
[九五]梁因制頗同 「制」原作「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九六]後魏咸著突騎帽 「後魏」隋書禮儀志七二六六頁作「後周」。按:此節文字即採自隋志。下言「文帝」,乃指宇文泰,非後魏之文帝;「時爲雅服」之「時」,即隋志之「有周一代」,則作「後周」自是。蓋杜佑以宇文泰相魏,雖大權在握,而終其身未嘗爲帝,遂遽改「周」爲「魏」,殊不知顧此而失彼。
[九七]大業中 「中」原訛「年」,據王吴本改。
[九八]是以袁紹崔鈞之徒 「鈞」原訛「豹」,據晉書輿服志七七一頁改。按:崔鈞與袁紹俱起兵山東,見後漢書崔駰傳一七三二頁。
通典卷第五十八
禮十八 沿革十八 嘉禮三
天子納后冊后附 天子冊妃嬪夫人 皇太子納妃皇子諸王附 公侯大夫士婚禮
天子納后[一]冊后附○遂皇 伏犧 五帝 夏 殷 周 漢 後漢 魏 晉 東晉 北齊 大唐
遂皇氏始有夫婦之道。[二]人皇是。[三]
伏犧氏制嫁娶以儷皮爲禮。
五帝馭時,娶妻必告父母。
夏氏親迎於庭。[四]
殷迎於堂。[五]
周制,限男女之歲,定婚姻之時。媒氏云:「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婚姻之時,即仲春之月。親迎於戶。何休曰:「後代漸文,而迎於戶,示其親。」六禮之儀始備。一曰納采,用鴈,謂始語言采擇可不。二曰問名,用鴈,謂問女名目,將卜之也。三曰納吉,用鴈,謂卜得吉,往告之也。四曰納徵,用束帛。徵,成也,謂婚姻禮成也。五曰請期,用鴈,娶婦日也。六曰親迎,用鴈。天子聘女,納徵加穀珪。鄭玄云:「納徵加於束帛。」賈公彥曰:「士以上皆用玄纁束帛,天子加以穀珪也。」靈王求婚於齊,遣使稱制拜后。靈王求婚於齊,大夫晏桓子對曰,「夫婦所生若而人」,姑姊妹則稱,「先守某公之遺女若而人」。此則天子之命,[六]自得下達,臣下之答,徑自上通,故遣使稱制拜后。魯桓公八年,祭音債[七]公來,遂逆王后于紀。祭公,諸侯爲天子三公者也。王使魯主婚,故祭公來受命而迎也。[八]天子無外,故稱王后矣。春秋左氏說:「王者至尊無敵,無親迎之禮。諸侯禮合親迎,有故則使上卿迎之也。祭公逆之,[九]王后未至京師稱后,知天子不行而禮成也。公子翬如齊逆女,春秋不譏,知諸侯有故得使卿逆。」
說曰:禮記婚義云:[一0]「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代也,[一一]故君子重之。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所以合體同尊卑而親之也。成男女之別,立夫婦之義,而後父子親,君臣正,故曰婚禮者禮之本也。」公羊說,天子至庶人,皆親迎。左氏說,王者至尊,無敵體之義,不親迎。鄭玄駁之曰:「文王親迎於渭,則天子親迎也。天子雖尊,其於后,夫婦也。夫婦無判,禮同一體,所謂無敵,豈施於此哉!禮記哀公問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爲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已重焉!』此言繼先聖之後,以爲天地之主,[一二]非天子則誰乎?」是鄭以天子當親迎也。杜元凱以爲天子不親迎。按:春秋祭公逆王后於紀。傳曰「禮也」。劉夏逆王后,譏卿不行,皆不譏王不親行,明是天子不當親迎也。文王之迎太姒,身爲公子,迎在殷代,未可據此以爲天子之禮。孔子之對哀公,自論魯國之法,魯以周公之後,得郊祀上帝,故以先聖天地爲言耳,非說天子之禮。
漢惠帝納后,納采鴈璧,乘馬束帛,聘黃金二萬斤,馬十二疋。呂氏爲惠帝娶魯元公主女,故特優其禮。平帝立,王莽納女爲后以固權。遣宗正劉宏、尚書令平晏納采,太師孔光、大司徒馬宮等四十九人,賜皮弁素積。皮弁,鹿皮爲冠也。素積,以十五升布爲衣,積素以爲裳。以禮雜卜筮,太牢告宗廟,封后父百里,尊而不臣。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黃金二萬斤,爲錢二萬萬」。[一三]莽深辭讓,受四千萬,而以其三千三百萬予十一媵家。有詔,復益二千三百萬,合爲三千萬。莽復以其千萬分予九族貧者。遣甄豐奉璽綬,拜帝母衞姬爲中山孝王后。四年春,遣大司徒宮等奉乘輿法駕,迎皇后於安漢公第。授皇后璽紱,顏師古曰「紱,所以繫璽。」登車稱警蹕,便時取日時之便。上林延壽門,[一四]入未央宮前殿。羣臣就位行禮,大赦天下。益封安漢公地滿百里,賜迎皇后及行禮者,自三公以下至騶宰執事皆增秩,[一五]賜金帛各有差。皇后立三月,以禮見高廟。尊父號曰宰衡,位在諸侯王上。王莽篡立後,聞劉伯升及聖公立爲帝,莽恐。欲外示安,進所徵天下淑女杜陵史氏女爲皇后,[一六]聘黃金三萬斤,[一七]車馬奴婢雜帛珍寶以鉅萬計。莽親迎於前殿兩階間,[一八]成同牢禮於上西堂。[一九]備和嬪美御,其和人三,位視公;[二0]嬪人九,視卿;美人二十七,視大夫;御人八十一,視元士:凡百二十人,皆佩印紱,執弓韣。月令「仲春,后親祠高禖,乃帥嬪御,禮天子所御,帶以弓韣,授以弓矢於高禖之前」。求男子之祥。莽故祈之。韣,弓衣。
後漢桓帝立,明年,有司奏:「太后曰:『春秋迎皇后於紀,在塗則稱后。今大將軍冀女弟,膺紹聖善,結婚之際,有命既集,桓帝爲蠡吾侯,梁太后徵,欲與后爲婚,未及嘉禮,會質帝崩。后即順烈皇后女弟。宜備禮進徵幣。』請下三公、太常,按禮儀奏可。」於是悉依孝惠皇帝納后故事,聘黃金二萬斤,納采鴈璧,乘馬束帛,一如舊典。周禮「王者以穀珪」。此云璧,形制雖異,爲玉同也。乘馬,四疋也。雜記曰:「幣一束,束五兩,[二一]兩,五尋。」然則每端二丈。靈帝冊宋貴人爲皇后,天子御章德殿軒,百官陪位。太尉襲使持節奉璽紱,皇后北面,帝南面,太尉立階下東向,宗正大長秋西向,宗正讀冊。文曰:「惟建寧四年七月乙未,制詔:皇后之尊,與帝同體,[二二]供奉天地,祗承宗廟,母臨天下。故有莘興殷,姜任母周,二代之崇,蓋有內德。長秋宮闕,中宮曠位。宋貴人秉淑媛之懿,體河山之儀,威容昭曜,德冠後庭。羣僚所咨,人曰宜哉;[二三]卜之蓍龜,卦得坤乾;[二四]有司奏議,宜稱紱組,以母兆人。今使太尉襲使持節奉璽紱,宗正祖爲副,立貴人爲皇后。后其往踐爾位,敬遵禮典,肅慎中饋,無替朕命,永終天祿。」冊文畢,皇后拜稱臣妾畢,任位。[二五]太尉授璽紱,中常侍、長秋太僕、高鄉侯覽長跪受璽紱,奏於殿前,女使授,婕妤長跪受以授,昭儀受,長跪以帶皇后。皇后伏,起,拜稱臣妾畢,黃門鼓吹三通。鳴鼓畢,羣臣以次出。后即位,大赦天下。皇后秩比國王即位威儀,赤紱玉璽也。漢志:乘輿黃赤綬,四采,黃赤縹紺,純黃質,長二丈九尺九寸。太子、太后與乘輿同。
魏制,天子冊后,以皮馬庭實加穀珪。齊王正始四年,立后甄氏,其儀不存。
晉武帝咸寧二年,[二六]臨軒遣太尉賈充冊立皇后楊氏,因大赦,賜王公以下各有差,百僚上禮。納悼后。太康八年,有司奏,大婚納徵,用玄纁束帛加穀珪,馬二駟,羊鴈酒米如故。尚書朱整議:按魏婚故事,天子以皮馬爲庭實,加以穀珪。
東晉成帝咸康二年,帝臨軒,遣使持節、兼太保、領軍諸葛恢,兼太尉、護軍孔愉,六禮備物,拜皇后杜氏。即日入宮,帝御太極殿,羣臣畢賀。賀,非禮也。王者婚禮,禮無其制。春秋「祭公逆王后於紀」,穀梁、左氏說與公羊又不同。而況漢魏遺事,闕畧者衆。晉武、惠納后,江左又無儀注。故成帝將納杜后,太常華恒始與博士參定其儀。據杜元凱左氏傳說,主婚是供其婚禮之幣而已。又,周靈王求婚於齊,先儒以爲丘明詳錄爲王者婚禮。故成帝臨軒,遣使稱制拜后,然其儀注,又不具存。
康帝建元元年,納后褚氏,而儀注陛者不設旄頭。殿中御史奏:「今迎皇后,依昔成恭皇后入宮御物,而儀注至尊衮冕升殿,旄頭不設。昔迎恭皇后,唯作青龍旂,其餘皆即御物。今臨軒遣使,而立五牛旂,[二七]旄頭畢罕並出。即用舊制,今闕。」詔曰:「今所以正法服、升太極者,以敬其始,故備禮也。今何闕所重而撤法物邪?又恭后神主入廟,先帝詔后禮宜有降,不宜建五牛旂,既不設五牛旂,[二八]則旄頭畢罕易具也。」又詔:「舊制既難準,[二九]且於今而備法服,儀飾麤舉,兼副雜器停之。」
穆帝永和十年,臺符問:「六禮版文,舊稱皇帝,今太后臨朝,當何稱?」博士曹耽云:「公羊傳,婚禮不稱主人,母命諸父爲主。」傳:紀裂繻來迎女,不稱使也。無母,辭窮,乃命使者耳。太常王彪之云:「三傳異義,不可全據。今皇后臨朝稱制,文告所達,國之大典,皆仰稟成命,非無外事也。豈婚聘獨不通乎!六禮版文,應稱皇太后詔。」彪之又曰:「天子嫁女使同姓之國爲主者,以受體於皇極,則有虧婚姻之敵禮。至於迎后之制,必禮成而後入,雖復戚屬之尊,亦臣妾也。天王之后,寧可先之蕃國,然後入臨六宮乎?是以祭公來迎王后於紀,使我爲媒,不云爲主。」符又問:「今后還政,不復臨朝,當何稱?」彪之云「當稱皇帝詔」。
升平元年,將納皇后何氏,彪之正禮始更大引經傳及諸故事,深非公羊「婚禮不稱主人」之義。曰:「王者之於四海,無不臣妾,雖復父兄之親,師友之賢,皆純臣也。夫崇三綱之始,定乾坤之儀,安有天父之尊,而稱臣下之命以納伉儷;安有臣下之卑,而稱天父之名以行大禮。遠尋古禮,於義不通。按咸寧二年,納悼皇后時,弘訓太后母臨天下,[三0]而無命戚屬之臣爲武皇父兄主婚之文。考咸寧故事不稱父兄師友,則咸康華恒所上合於舊也。[三一]謂今納后儀制,宜一依咸康故事。」[三二]從之。華恒定六禮,云宜依舊及大晉已行之制,此恒猶識前事,故王彪之言從咸康,[三三]由此也。唯以「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而咸康羣臣賀爲失禮,故但依咸寧上禮,不復賀也。[三四]其告廟六禮版文等,皆彪之所定。博士荀納云:「凡六禮版,長尺二寸,以應十二月;博四寸,以象四時;厚八分,以象八節。皆真書。后家答則以鮫腳書之。」納采,用鴈一頭,白羊一口,酒十二斛,米十二斛。文曰:「皇帝咨前太尉參軍、都鄉侯何:渾元資始,肇經人倫,爰及夫婦,以奉宗廟天地社稷。謀於公卿,咸以爲宜。率由舊典,今使使持節、[三五]崇德衞尉、領太常彪之,兼宗正、散騎侍郎綜,以禮納采。」后家答曰:「皇帝嘉命,訪婚陋族,備數采擇。臣之先臣散騎侍郎準之遺女,未嫻教訓,衣履若而人。[三六]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前太尉參軍、都鄉侯糞土臣何琦稽首頓首,[三七]再拜承制詔。」問名,用鴈羊酒米如前。[三八]文曰:「皇帝曰:咨前某官某侯何:兩儀配合,承天統物,正位乎內,必俟令族。重申舊典,今使使持節、某官彪之,某官綜,以禮問名。」后家答:「皇帝嘉命,使者彪之重宣中詔,問臣名族。臣族女父母所生,[三九]先臣故光祿大夫、雩婁侯楨之遺玄孫,[四0]先臣故蔡州刺史、[四一]關內侯惲之曾孫,[四二]先臣故安豐太守、關內侯叡之孫,[四三]先臣故散騎侍郎準之遺女。外出自於先臣故尚書左丞孔冑之外曾孫,[四四]先臣故侍中、關內侯夷之外孫女,年十七。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四五]前某官某侯糞土臣何琦稽首頓首,再拜欽承制詔。」納吉,用鴈羊酒米如前。[四六]文曰:「皇帝曰:咨前某官某侯何:人謀龜從,僉曰貞吉。敬順典禮,今使使持節、某官彪之,某官綜,以禮納吉。」后家答:「皇帝嘉命,使者彪之重宣中詔,[四七]大卜元吉。臣陋族卑鄙,憂懼不堪,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前某官某侯糞土臣何琦稽首頓首,再拜承制詔。」納徵,用白羊一口,玄纁帛三疋,[四八]絳二疋,絹二百疋,獸皮二枚,錢二百萬,玉璧一枚,酒十二斛,白米十二斛,馬六匹。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侯何之族女,有母儀之德,窈窕之姿,如山如河,宜奉宗廟,永承天祚。以玄纁皮帛,馬羊錢璧,[四九]以彰典禮。今使使持節、兼司徒、光祿勳、關內侯恪,崇德衞尉、領太常彪之,以禮納徵。」后家答:「皇帝嘉命,使者恪重宣中詔,降婚卑陋,命以上公,[五0]寵以豐禮,備物典冊。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前某官某侯某云云,再拜承制詔。」請期,用鴈羊酒米如初。文曰:「皇帝曰:咨前某官某侯何:謀於公卿,大筮元龜,罔有不臧。率遵典禮,今使使持節某官彪之,某官綜,以禮請期。」后家答:「皇帝嘉命,使者彪之重宣中詔,吉日惟八月壬子可迎。臣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前某官某侯某,再拜承制詔。」迎用鴈羊酒米如初。文曰:「皇帝曰:咨前某官某侯何:歲吉月令,吉日惟某,率禮以迎。今遣使持節、兼太保、侍中、太宰、武陵王晞迎。」后家答:「皇帝嘉命,使者晞重宣中詔,令月吉辰,備禮以迎。上公宗卿兼至,副介近臣百兩。臣螻蟻之族。[五一]猥承大禮,憂懼戰悸。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前某官某侯糞土臣某,謹因使者兼某官某王晞上謹答。」冊皇后文曰:「惟升平元年八月,皇帝使使持節、兼太保、侍中、太宰、武陵王晞冊命故散騎侍郎女何氏爲皇后。咨爾易本乾坤,詩首關雎,王化之本,實由內輔。是故皇英嬪虞,帝道以光;任姒母周,胤嗣克崇。皇后其祗勖厥德,以肅承宗廟,虔恭中饋,盡敬婦道,帥導六宮,作軌儀於四海。[五二]皇天無親,惟德是依,可不慎歟!」
北齊皇帝納后之禮,納采、問名、納徵訖,告圓丘方澤及廟。是日,皇帝臨軒,命太尉爲使,司徒副之。持節詣后行宮,東向,奉璽綬冊以授中常侍。[五三]皇后受冊於行殿。使者出,[五四]與公卿以下皆拜。有司備迎禮。太保、太尉受詔而行。[五五]主人公服,迎拜於門。使者入,升自賓階,東面。主人升自阼階,西面。禮物陳於庭。設席於兩楹間,[五六]童子以璽書版升,主人跪受。[五七]送使者,拜於大門外。有司先於昭陽殿兩楹間供帳,爲同牢之具。皇后服大嚴繡衣,帶綬珮,加幜。幜音景。女長御引出,升畫輪四望車。女侍中負璽陪乘。鹵簿如大駕。皇帝服衮冕出,升御座。皇后入門,大鹵簿住門外,[五八]小鹵簿入。到東上閤,施步障,降車,席道以入昭陽殿。前至席位,姆去幜,皇后先拜後起,皇帝後拜先起。升自西階,詣同牢座,與皇后俱坐。各三飯訖,又各酳二爵一巹。奏禮畢,后興,南面立。皇帝御太極殿,王公以下拜,皇帝興,入。明日,后展衣,於昭陽殿拜表謝。[五九]又明日,以榛栗棗脩,[六0]見皇太后於昭陽殿。擇日,羣官上禮。[六一]又擇日,謁廟。[六二]皇帝使太尉,先以太牢告,[六三]而後徧見羣廟。
大唐皇帝納后,卜日,告天地,臨軒命太尉爲使,宗正卿爲副,並如開元禮。
天子冊妃嬪夫人周 後漢 晉
周制,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女,[六四]以聽天下之內治。天子六寢,而六宮在後,六官在前,所以承副,施外內之政也。[六五]三夫人以下百二十人,周制也。三公以下百二十人,似夏時也,以治外。而六宮內政,取其相應焉。又三小者爲次妃,帝堯因焉。至舜不告娶,不立正妃也。但立三妃而已,謂之三夫人,離騷所歌三夫人,舜妃也。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合十二人,春秋說云,天子娶十二,即夏制也。以虞夏及周等差之,則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嚳立正妃,又三九二十七人爲八十一以增之,[六六]合百二十人。其位:后也,夫人也,嬪也,世婦也,御女也。五者相參,定尊卑也。公羊云:「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從。」公羊說曰:「天子諸侯娶三國,凡九女,法地有九州,是以承天之施。娶三國者,廣異類也。恐一國有血脉相似,俱無子也。姪娣媵者,不相妬嫉也。年雖幼,待年於父母之國。古者女嫁則姪娣從,謂之媵。」
後漢獻帝建安十八年,曹操進三女憲、節、華爲夫人。聘以束帛玄纁,絹五萬疋。[六七]小者待年於國。留住於國,待年長。二十年,並拜貴人。
晉武帝泰始十年,將聘三夫人、九嬪,有司奏:「禮,皇后聘以穀珪,無妾媵禮贄之制。」詔曰:「拜授可依魏氏故事。」於是臨軒,使使持節兼太常拜三夫人,兼御史中丞拜九嬪。
皇太子納妃皇子諸王附○漢 晉 東晉 宋 齊 北齊 隋 大唐
漢制,皇太子納妃,奉常迎。時叔孫通定禮,以天子無親迎之義,皇太子以奉常迎也。
晉太康中,有司奏:太子婚,納徵用玄纁束帛,加羊馬二駟。[六八]
東晉太子婚,納徵禮用玉璧一,虎皮二。王彪之上書曰:「或者獸取威猛有斑彩,[六九]玉象德而有溫潤。尋珪璋亦玉之美者,[七0]豹皮彩蔚,以譬君子。」王肅納徵辭云:「玄纁束帛,儷皮鴈羊。」前漢亦無用羊之禮。鄭氏婚物贊曰「羊者祥也」,婚之有羊,自漢末始。
宋文帝元嘉十五年四月,皇太子納妃,六禮文與納后不異。百官上禮。其月壬戌,於太極殿西堂敍宴二宮隊主副、司徒征北鎮南三府佐、揚兗江三州綱、彭城江夏南譙始興武陵廬陵南豐七國侍郎以上,[七一]諸二千石在都邑者,並在會。又詔今小會可停伎樂。[七二]時有臨川曹太妃喪。
明帝泰始五年,有司奏:「按晉江左以來,太子婚,納徵禮,用璧一,[七三]獸皮二,未詳所准。今法章徽儀,方將大備,宜憲範經籍。今皇太子婚,納徵,禮合用珪璋豹皮熊羆皮與不?[七四]下禮官詳議,依經記更正。[七五]若應用者,爲各用一?爲用兩?」[七六]博士裴昭明議:[七七]「按周禮,納徵,玄纁束帛儷皮。鄭玄曰:「束帛以致命。兩皮,庭實。皮,鹿皮。」晉納妃以獸豹皮二。獸豹雖文,禮所不用。熊羆吉祥,婚典不及。珪璋雖美,[七八]爲用各異。今儲皇聘納,宜准經誥。」兼太常丞孫詵議以爲:「聘幣之典,損益惟義。[七九]今儲后崇聘,禮先訓遠,[八0]皮玉之美,宜盡輝備。禮稱束帛儷皮,[八一]則珪璋數合同璧,[八二]熊羆文豹,各應用二。」博士虞龢音和議:「按儀禮直云『玄纁束帛儷皮』。禮記郊特牲云虎豹皮與玉璧,非虛作也。虎豹皮居然用兩,珪璋宜仍舊各一。」[八三]參議詵、龢二議不異,今加珪璋各一,豹熊羆皮各二,龢議爲允。詔可。
齊武帝永明年中,以婚禮奢費,[八四]敕諸王納妃,上御及六宮,依禮上棗栗腶脩,[八五]加以香澤花粉,其餘衣物皆停。唯公主降嫁,則上遺舅姑。
北齊皇太子納妃禮,皇帝遣使納采,有司備禮物。會畢,使者受詔而行。主人迎於大門外。禮畢,會於廳事。其次問名、納吉,並如納采。[八六]納徵,則使司徒及尚書令爲使,備禮物而行。請期,則以太常宗正卿爲使,如納采。親迎,則太尉爲使。三日,妃朝皇帝於昭陽殿,又朝皇后於宣光殿。擇日,羣臣上禮。他日,妃還。又他日,皇太子拜閤。皇太子及王聘禮,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皆用羔羊一口,鴈一隻,酒黍稷稻米麪各一斛。[八七]納徵,用玄三疋,纁二疋,束帛十疋,大璋一,虎皮二,錦采六十疋,絹二百疋,羔羊一口,羊四口,犢二頭,酒黍稷稻米麪各十斛,從車百乘。
隋皇太子納妃禮,皇帝臨軒,使者受詔而行。主人俟於廟門。使者執鴈,主人迎拜於大門之東。使者入,升自西階,立於楹間,南面。納采訖,乃行問名儀。[八八]事畢,主人請致禮於從者。禮有幣馬。其次擇日納吉。又擇日,以玉帛乘馬納徵。又擇日告期。[八九]又擇日,命有司以特牲告廟冊妃。皇太子將親迎,皇帝臨軒,醮而誡曰:「往迎爾相,承我宗事,勖帥以敬。」對曰:「謹奉詔。」既受命,[九0]羽儀而行。主人几筵於廟,妃服褕翟,立於東房。主人迎於門外,[九一]西面拜。皇太子答拜。主人揖皇太子先入,主人升,立於阼階,西面。皇太子升進,當房戶前,北面,跪奠鴈,俛伏,興,拜,降出。妃父少進,[九二]西面戒之。母於西階上,施衿結帨,及門內,施鞶申之。出門,妃升輅,乘以几。姆加幜。皇太子乃馭,輪三周,馭者代之。皇太子出大門,乘輅,羽儀還宮。妃三日,[九三]雞鳴夙興以朝。[九四]奠笲音煩於皇帝,皇帝撫之。又奠笲於皇后,皇后撫之。席於戶牖間,妃立於席西,祭奠而出。
大唐皇太子納妃禮,臨軒命使,行納采,問名,納吉,納徵,[九五]請期,告廟,臨軒醮戒,親迎,同牢,朝見,並如開元禮。
公侯大夫士婚禮周 漢 後漢 魏 晉 東晉 齊 梁 北齊 大唐
周制,婚禮下達,納采用鴈。[九六]達,通也。將合婚,必先媒氏下通其言,乃使納采。采,擇也。鴈取順陰陽往來之義,如有從夫之道。主人筵於戶西,西上,右几。主人,女父也。筵,爲神布席,將以先祖遺體許人,故受於禰廟。席西上,右設几,神不統於人。席有首尾。使者玄端至,[九七]使者,夫家之屬,若羣吏使往來者。儐者出,請事。曰:「吾子有惠,貺室某也。吾子,女父也。有惠,明下達。貺,賜也。室,妻也。某,婿名。[九八]某有先人之禮,使某請納采。」上某,婿父名。下某,使者名。女父對云:「某之子憃愚,又弗能教,[九九]吾子命之,某不敢辭。」吾子,使者。主人如賓服,迎於門外,再拜。賓不答拜,揖入。不答拜,奉使不敢當其盛。賓升西階,當阿東面。阿,棟也。入堂深,示親。[一00]使者致命曰:「敢納采。」主人阼階上,北面再拜。授於楹間,南面。授於楹間,明爲合好,其節同也。南面並授之。[一0一]賓降出,主人降,授老鴈。老,羣吏之尊者。又執鴈,請問名,如初禮。曰:「某既受命,將加諸卜,敢請女爲誰氏?」某,使名也。誰氏,謙也,不必斥其主人之女。對曰:「吾子有命,且以備數而擇之,某不敢辭,曰某氏。」儐者出,請醴賓曰:「子爲事故至於某室,某有先人之禮,請醴從者。」言從者,謙不敢斥。賓對曰:「某既得將事矣,敢辭。」儐者曰:「先人之禮,敢固以請。」賓曰:「某辭不得命,敢不從。」醴賓以醴酒,薦以脯醢,略如一獻之禮。禮畢,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
納吉用鴈,如納采禮。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往告之,婚姻此始定。曰:「吾子有貺,命某加諸卜,卜曰吉,使某也敢告。」上某,壻父名。對曰:「某之子不教,唯恐不堪,子有吉,我與在,不敢辭。」與猶兼也。
納徵用玄纁束帛儷皮,如納吉禮。徵,成也。使使者納幣以成婚禮。[一0二]用玄纁者,象陰陽備也。[一0三]雜記曰:「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則每端二丈。兩兩合其卷,因謂之匹,猶匹偶之云。玄三匹,纁二匹,取三天兩地之義也。曰:「吾子有嘉命,貺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禮,儷皮束帛,使某也請納徵。」對曰:「吾子順先典,貺某重禮,某不敢辭,敢不承命。」
請期用鴈,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徵禮。主人辭者,陽唱陰和,期日宜由夫家來也。夫家必先卜,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辭即告。曰:「吾子有賜命,某既申受命矣。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請吉日。」三族謂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也。[一0四]虞,度也,不億度,謂卒有死喪。此三族者,己及子皆服周,[一0五]周則踰年,欲及今之吉。對曰:「某既前受命矣,惟命是聽。」前受命者,申前日事。使者曰:「某命某聽命於吾子。」上某,壻父名。對曰:「某固惟命是聽。」使者曰:「某使某受命於吾子,[一0六]吾子不許,某敢不某期,曰某日。」對曰:「某敢不敬須。」
凡使者歸反命曰:「某既得將事矣,敢以禮告。」禮,所執脯。主人曰:「聞命矣。」凡行事必用昏昕。賈公彥曰:「行此五禮,皆用昕時。昕,早朝也。親迎一禮用昏時。」鄭玄曰:「必昏時,陽往陰來之義,故名爲昏。日入二刻半爲昏,未盡二刻半爲明。」[一0七]
親迎期日,父醮子,命之曰:「往迎爾相,承我宗事。相,助也。宗事,宗廟之事。勖帥以敬,先妣之嗣,若則有常。」勖,勉也。若猶汝也。勉導以敬其爲先妣之嗣。[一0八]汝之行則當有常,深戒之也。子曰:「諾。唯恐不堪,不敢忘命。」期,初昏,陳三鼎於寢門外東方,北面北上;設洗於阼階東南;洗所以承盥弃水者。饌於房中,醯醬二豆,葅醢四豆;罇於室中北墉下,有禁,玄酒在西,綌幂,加勺,皆南柄;墉,牆也。禁,所以庋甒也。玄酒,不忘古也。庋音居委反。罇於房戶之東,無玄酒,篚在南,實四爵合巹。無玄酒,畧之。夫婦酌於內罇,其餘酌於外罇。合巹,破匏也。四爵兩巹,凡六,爲夫婦各三酳。一升曰爵。記曰:「共牢而食,同尊卑也。器用陶匏,尚禮然也。」主人爵弁,纁裳,緇袘,乘墨車,從車二乘,執燭前馬。
主人,壻也。壻爲婦主。爵弁而纁裳,玄冕之次也。大夫以上,親迎冕服。冕服迎者,[一0九]鬼神之。鬼神之者,重之親之也。纁裳者,衣緇衣。不言衣與帶而言袘者,明與袘俱用緇。[一一0]袘謂緣,袘之言施,[一一一]以緇緣裳,象陽氣下施也。墨車,漆車也。士而乘墨車,[一一二]攝盛也。袘,以豉切。婦車亦如之,有裧。車同等。士妻之車,夫家共之。大夫以上嫁女,則自以車送之。裧,車裳帷也。周禮謂之容車,有容固有蓋也。裧音昌占切。至婦氏大門外,儐者出請。曰:「吾子命某以茲初昏,使某將請承命。」上某,壻父名。下某,壻名。茲,此也。將,行也。使某行昏禮來迎。對曰:「某固敬具以須。」主人筵於戶西,西上,右几。主人,女父也。筵,爲神布席。[一一三]女次,純衣,纁袡,立於房中,南面。次,首飾也,今時髲也。袡,緣也,袡之言任也,以纁緣其衣,象陰氣上任也。凡婦人,不常施袡之衣,盛昏禮,爲此服耳。喪大記曰「復衣不以袡」,明非常服。袡,汝占切。姆纚,笄,宵衣,在其右。姆,婦人年五十無子,出而不復嫁,能以禮教人者。纚,縚髮纚也。笄,今時簪也。纚,廣充幅,長六尺。宵讀爲綃。詩云「素衣朱綃」。綃,綺屬。姆亦玄衣,以綃爲領,在女右,詔以婦禮。主人玄端迎賓於門外,西面再拜,賓東面答拜。賓,壻也。主人揖入,賓執鴈從。至廟門,揖入,三揖,至於階,三讓,主人升,西面。賓升,北面,當楣北面。奠鴈,再拜稽首,降出,婦從降自西階。主人不降送。賓升奠鴈拜,主人不答拜,明主爲授女耳。主人不降送,禮不參。初,女出於母左,父西面戒之,必有正焉,若衣若笄,言如衣如笄,恒在身不忘。曰:「戒之敬之,夙夜無違命。」命,舅姑之教令。母戒諸西階上,不降,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帨,佩巾。庶母及門內,施鞶,申之以父母之命,曰:「敬恭聽宗爾父母之言,夙夜無愆,視諸衿鞶。」庶母,父之妾。鞶,囊也。女子鞶絲,所以盛帨巾之屬,[一一四]爲謹敬也。申,重也。宗,尊也。諸,之也。示以衿鞶,託戒使識之也。壻御婦車,授綏,姆辭不受,曰:「未教,不足與爲禮也。」婦乘以几,從者二人坐,持几相對。持几者,重慎也。乘以几,尚安舒。姆加幜,乃驅,御者代。幜之制,如明衣,加之以爲行道禦塵。驅,行也。輪三周,御者乃代壻。壻乘其車,先俟於門外。乘之先,導之也。男率女,女從男,夫婦剛柔之義。俟,待也。門外,[一一五]壻家大門外。婦至,主人揖婦以入。及寢門,揖入,婦入寢門,[一一六]升自西階。媵布席於奧。夫入於室,即席。婦罇西,南面。升自西階,導婦入。[一一七]贊設同牢饌,卒食,三酳用巹。[一一八]主人脫服於房,媵受。婦脫服於室,御受。姆授巾。巾所以自潔清。[一一九]御衽於奧,媵衽良席在東,皆有枕,北趾。袵,臥席也。婦人稱夫曰良。趾,足也。主人入,親脫婦之纓。入者,從房還入室也。婦人十五許嫁,笄而禮之,因著纓,明有繫屬也。蓋以五采爲之,其制未聞。燭出。昏禮畢。
見舅姑盥饋。夙興,婦沐浴,纚,笄,宵衣,以俟見。昏明日之晨也。待見於舅姑寢門之外。[一二0]古者命士以上,年十五,父子異宮。質明,贊見婦於舅姑,席於阼,[一二一]舅即席。席於房外,南面,姑即席。質,平也。房外,房戶外之西。婦執笲棗栗,自門入,升自西階,進,拜,奠於席。笲,竹器有衣者,其形如今之筥●籚也。記曰:「笲,緇被纁裏,加於橋。」被,表也。橋制未聞。笲音煩。●音羌居切。舅坐撫之,興,答拜。婦還,又拜。還於先拜之處。又拜,婦人與丈夫爲禮,則俠拜。降階,受笲腶脩,升,進,北面拜,奠於席。姑坐,舉以興,拜,授人。人,有司也。贊禮婦。[一二二]席於戶牖之間。室戶西,[一二三]牖東,南面位。婦立於席西。贊者酌醴,[一二四]加柶,面柄,出房,席前北面。婦東面拜受,贊西階上,北面拜送,婦又拜。薦脯醢,婦拜,[一二五]贊者答拜,婦又拜。奠於薦東,北面,坐,取脯,降出,授人於門外。奠於薦東,升席奠之。取脯降出授人,親徹且榮得禮。人謂婦氏人。舅姑入於室,婦盥饋特豚。饋者,婦道既成,成以孝養。舅姑共饗婦以一獻之禮,舅獻爵,姑薦脯醢。[一二六]舅姑先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授之室,使爲主,明代己也。歸婦俎於婦氏人。言俎,則饗禮有牲矣。婦氏人,丈夫送婦者。使有司歸俎,當以反命於女之父母,明其得禮。舅饗送者以一獻之禮,酬以束錦。送者,女家之有司。姑饗婦人送者,酬以束錦。婦人送者,隸子弟之妻妾。凡婦人相饗無降。姑饗婦人送者於房。無降者,以北洗、篚在上。
漢平帝詔光祿大夫劉歆等雜定婚禮。四輔、公卿、大夫、博士、郎、吏家屬皆以禮娶,親迎立軺●馬。[一二七]軺,立乘小車也。[一二八]●馬,儷駕也。新定此制也。●音步幸切。
後漢鄭衆百官六禮辭,大略因於周制,[一二九]而納采,女家答辭末云「奉酒肉若干,再拜」。反命,其所稱前人,不云吾子,皆云君。六禮文皆封之,先以紙封表,又加以皁囊,著篋中。又以皁衣篋表訖,以大囊表之。題檢文言:謁篋某君門下。其禮物,凡三十種。各內有謁文,外有贊文各一首。封如禮文,篋表訖,蠟封題,用皁帔蓋於箱中,無大囊表,[一三0]便題檢文言:謁篋某君門下。便書贊文,通共在檢上。禮物按以玄纁、羊、鴈、清酒、白酒、粳米、稷米、蒲、葦、卷柏、嘉禾、長命縷、膠、漆、五色絲、合歡鈴、九子墨、金錢、祿得香草、鳳皇、舍利獸、鴛鴦、受福獸、魚、鹿、烏、九子婦、陽燧,總言物之所衆者。[一三一]玄象天,纁法地,羊者祥也,羣而不黨,鴈則隨陽,清酒降福,白酒歡之由,粳米養食,稷米粢盛,蒲衆多性柔,葦柔仞之久,[一三二]卷柏屈卷附生,嘉禾頒祿,[一三三]長命縷縫衣延壽,膠能合異類,漆內外光好,五色絲章采屈伸不窮,合歡鈴音聲和諧,九子墨長生子孫,金錢和明不止,祿得香草爲吉祥,鳳皇雌雄伉合,舍利獸廉而謙,鴛鴦飛止須匹,鳴則相和,受福獸體恭心慈,魚處淵無射,鹿者祿也,烏知反哺,孝於父母,九子婦有四德,陽燧成明安身。又有丹爲五色之榮,青爲色首,東方始。
魏制,諸侯娶妃以皮馬爲庭實,加以大璋。王娶妃、公主嫁之禮,[一三四]用絹百九十匹。
晉太康八年,有司奏:王侯婚禮玄纁束帛,加璧、乘馬。大夫用玄纁束帛,加羊。奏曰:「古者以皮馬庭實,天子加穀珪,諸侯加大璋。可依周禮改璧用璋。其羊鴈酒米玄纁如故。」[一三五]諸侯婚禮,加納采、告期、親迎各帛五匹,及納徵馬四匹。皆令夫家自備,唯璋,官爲具足。尚書朱整議:「按魏氏故事,王娶妃、公主嫁之禮,天子諸侯以皮馬爲庭實,天子加以穀珪,諸侯加以大璋。漢高后制,聘后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聘夫人金五十斤,馬四匹。[一三六]魏制,娶妃、公主嫁之禮,用絹一百九十匹。晉興,[一三七]故事用絹三百匹。」詔曰:「公主嫁由夫氏,不宜皆備物,賜錢使足而已。唯給璋,餘如故事。」[一三八]
東晉王堪六禮辭,並爲贊頌。儀云:「於版上各方書禮文、壻父名、媒人正版中,納采於版左方。裹於皁囊,白繩纏之,如封章,某官某君大門下封,某官甲乙白奏,無官言賤子。禮版奉案承之。酒羊鴈繒采錢米,別版書之,裹以白繒,同著案上。羊則牽之,豕鴈以籠盛,繒以笥盛,采以匳音廉盛,米以黃絹囊盛。米稱斛數,酒稱器,脯腊以斤數。媒人齎禮到女氏門,使人執鴈,主人出,相對揖畢,以鴈付主人侍者,媒人進,主人侍者執鴈立於堂下,從者以奉案入。媒人退席,當主人前跪曰:『甲乙使某敬薦不腆之禮。』按禮,唯婚辭云不得稱不腆,故婚記云:「幣必誠,辭無不腆。」此恐王堪之誤。[一三九]主人跪答曰:『君之辱,不敢辭。』事畢還座。從者進奉案主人前,主人侍者以鴈退,禮物以次進中庭。主人設酒,媒人跪曰:『甲乙使某獻酒。』却,再拜,主人答拜,還座。主人酢媒人,媒不復答。」
齊東昏侯永元元年,尚書令徐孝嗣上議曰:「按婚禮實篚以四爵,加以合巹,既崇尚質之禮,又象判合之義。[一四0]三王作之,而用大古之器,重夫婦之始也。今雖以方樏示約,而彌乖昔典。又連巹以鎖,蓋出近俗。復別有牢燭,雕費彩飾,[一四一]亦虧曩制。[一四二]請除金銀連鎖,自餘雜器,悉用埏陶。堂人執燭,足充焫燎,[一四三]牢燭華侈,亦宜停省。」奏可。
梁大同五年,臨城公婚,公夫人於皇太子妃爲姑姪,進見之制,[一四四]議者互有不同。皇太子令曰:「纁鴈之儀,既稱合於二姓,酒食之會,亦有姻不失親。[一四五]若使榛栗腶脩,贄饋必舉,副笄編珈,盛飾斯備,不應婦見之禮,獨以親闕。頃者敬進酏醴,已傳婦事之則,而奉盤沃盥,[一四六]不行侯服之家。是知繁省不同,質文異代。臨城公夫人於妃既是姑姪,宜停省。」
北齊娉禮,[一四七]第一品以下至三品,用玄三匹,纁二匹,束帛十匹,璧一,四品以下皆無璧。豹皮二。六品以下至從九品用鹿皮。錦采四十匹,二品三十匹,三品二十匹。四品雜采十六匹,五品十匹,六品七品五匹。絹百四十匹,二品百二十匹,三品百匹。六品以下至九品,遞降二十匹。[一四八]羔羊一口,羊二口,犢二頭,酒黍稷稻米麪各四斛。四品五品犢一,酒黍以下各二斛。六品以下無犢,酒黍以下各一斛。[一四九]
議曰:上古人食禽獸之肉,而衣其皮毛,周氏尚文去質,玄衣纁裳,猶用皮爲韡,所以制婚禮納徵,用玄纁儷皮,充當時之所服耳。秦漢以降,衣服制度與三代殊,乃不合更以玄纁及皮爲禮物也。又有用虎皮豹皮者,王彪之云「取威猛有斑彩」,尤臆說也。彪之當時有學知禮者。且婦人主中饋,婦道本柔順,乃云取其威猛,何乃謬誤。人之常情,非今是古,不詳古今之異制,禮數之從宜。今時俗用五色,信頗謂得禮之變也。或曰:「近代所以尚循玄纁儷皮之制,男女配合,教化大倫,[一五0]示存古儀,務重其禮,安可捨棄,有類去羊。」答曰:「玄纁及皮,當時之要。詳觀三代制度,或沿或革不同,皆貴適時,並無虛事。豈今百王之末,畢循往古之儀?如三代制,天子諸侯至庶人,祭則立尸,秦漢則廢。又天下列國,唯事征伐,志存於射,建侯擇士,皆主於斯。秦漢以降,改制郡縣,戰爭既息,射藝自輕,唯祀與戎,國之大事,今並豈要復舊制乎!其朝宗覲遇,行朝享禮畢,諸侯皆右肉袒於廟門之東,乃入門右,北面立、告聽事,今豈須行此禮乎!賓禮甚重,兩楹間有反爵之坫,[一五一]築土爲之,今會客豈須置坫乎!又並安能復古道邪?[一五二]略舉數事,其餘可知也。何必納徵猶重無用之物!徒稱古禮,是乖從宜之旨。易曰「隨時之義大矣哉」!先聖之言,不可誣也。
大唐顯慶四年十月詔:「天下嫁女受財,三品以上之家,不得過絹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過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過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過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資裝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門之財。」李義府奏。
太極元年十一月,左司郎中唐紹上表曰:「士庶親迎之禮,備諸六禮,所以承宗廟,事舅姑,當須昏以爲期,詰朝謁見。往者下俚庸鄙,時有障車,邀其酒食,以爲戲樂。近日此風轉盛,上及王公,乃廣奏音樂,多集徒侶,遮擁道路,留滯淹時,邀致財物,動踰萬計。遂使障車禮貺,過於聘財,歌舞喧譁,殊非助感,既虧名教,又蠹風猷。請一切禁斷。」[一五三]從之。
開元十九年四月,敕於京城置禮會院,屬司農寺,其什物各令所司供。院在崇仁坊南街。
建中元年十一月,禮儀使顏真卿等奏:「郡縣主見舅姑,請於禮會院過事。明日早,舅姑坐堂,行執笲之禮。其觀華燭,伏以婚禮主敬,竊恐非宜。並請停障車下壻、却扇等。[一五四]行禮之夕,可以感思,至於聲樂,竊恐非禮,並請禁斷。相見儀制,近代設以氊帳,擇地而置,此乃虜禮穹廬之制。合於堂室中置帳,請准禮施行。俗忌今時以子卯午酉年,[一五五]謂之當梁年,其年娶婦,舅姑不相見,蓋理無所據,[一五六]亦請禁斷。」並從之。
其制多因周禮,以三品以上,五品以上,六品以下爲降殺,並如開元禮。
校勘記[一] 天子納后 原「后」上衍「妃」,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卷四一禮典目錄刪。
[二] 遂皇氏 原脫「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三] 人皇是 「是」原作「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 夏氏親迎於庭 原脫「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 殷迎於堂 原脫「迎」,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六] 此則天子之命 原脫「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七] 音債 「債」原訛「幘」,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八] 受命而迎也 「也」原作「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九] 祭公逆之 「逆」原作「迎」,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0]禮記婚義云 原脫「禮」,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一]後代 「代」原作「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唐人諱「世」爲「代」。
[一二]以爲天地之主 原脫「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三]爲錢二萬萬 「二」原作「一」,據漢書王莽傳上四0五二頁改。
[一四]上林延壽門 「林」原訛「臨」,據漢書外戚傳四0一0頁及北宋本改。
[一五]自三公以下至騶宰執事 原脫作「三公以下宰執」,據漢書外戚傳四0一0頁補。
[一六]進所徵天下淑女杜陵史氏女爲皇后 「進」原訛「靜」,「史」原脫,據漢書王莽傳下四一八0頁改補。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進」字不誤。
[一七]聘黃金三萬斤 「三」原作「二」,據漢書王莽傳下四一八0頁改。
[一八]前殿兩階間 「前殿」原倒,據漢書王莽傳下四一八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一九]成同牢禮於上西堂 「上西堂」原訛脫作「四堂」,據漢書王莽傳下四一八0頁補改。按:「西」字諸本不誤。
[二0]備和嬪美御其和人三位視公 原訛脫作「備其嬪御其夫人三視公」,據漢書王莽傳下四一八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改。
[二一]幣一束束五兩 原脫一「束」,據禮記雜記下及北宋本補。
[二二]與帝同體 「同」原作「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三]人曰宜哉 「人」原作「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四]卦得坤乾 「坤」原作「承」,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五]任位 「任」原作「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六]咸寧二年 「二」原訛「三」,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七]而立五牛旂 原脫「立」,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五頁、宋書禮志一三三七頁補。
[二八]既不設五牛旂 「設」原訛「說」,又脫「牛」字,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六頁、宋書禮志一三三七頁改補。
[二九]舊制既難準 原脫「準」,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六頁、宋書禮志一三三八頁補。
[三0]弘訓太后母臨天下 原脫「母」,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六頁、宋書禮志一三三八頁補。
[三一]則咸康華恒所上合於舊也 晉書禮志下六六六頁「合」上有「禮」,「舊」下無「也」。冊府卷五七五「禮」在「舊」下。
[三二]宜一依咸康故事 「宜」原脫,「康」原訛「寧」,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六頁、宋書禮志一三三八頁補改。
[三三]故王彪之言從咸康 「康」原訛「寧」,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六頁、宋書禮志一三三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四]故但依咸寧上禮不復賀也 「寧」原訛「康」,原「不」上衍「羣臣」,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六頁、宋書禮志一三三八頁改刪。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羣臣」。
[三五]今使使持節 原脫一「使」字,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六頁、宋書禮志一三三八頁補。
[三六]衣履若而人 原脫「而」,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六頁、宋書禮志一三三八頁補。
[三七]稽首頓首 「稽」「頓」原倒,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七頁移正。
[三八]問名用鴈羊酒米如前 原脫「酒米」,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八頁、宋書禮志一三三九頁補。
[三九]臣族女父母所生 原脫「臣族」,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七頁、宋書禮志一三三八頁補。
[四0]先臣故光祿大夫雩婁侯楨之遺玄孫 「雩」原訛「呼」,「楨」原訛「偵」,據宋書禮志一三三八頁改。按:宋書「楨」原作「禎」,標點本宋書三三八頁據三國志魏書管寧傳注引文士傳「何楨字元榦,廬江人,入晉爲尚書、光祿大夫」,改爲「楨」。今從改。
[四一]先臣故蔡州刺史 「蔡」晉書禮志下六六七頁、宋書禮志一三三八頁作「豫」,杜佑諱改。
[四二]關內侯惲之曾孫 「內」晉書禮志下六六七頁、宋書禮志一三三八頁作「中」。
[四三]關內侯叡之孫 原「內」下衍「中」,據王吴本刪。「叡」原作「友」,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七頁、宋書禮志一三三八頁改。
[四四]外出自於先臣故尚書左丞孔冑之外曾孫 「冑」原訛「曹」,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七頁、宋書禮志一三三八頁改。
[四五]肅奉典制 「肅」原作「謹」,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七頁、宋書禮志一三三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六]納吉用鴈羊酒米如前 原脫「米」,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八頁、宋書禮志一三三九頁補。
[四七]重宣中詔 「詔」原作「制」,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七頁、宋書禮志一三三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下同。
[四八]玄纁帛三疋 「三」原訛「二」,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八頁、宋書禮志一三三九頁及北宋本、明抄本改。
[四九]以玄纁皮帛馬羊錢璧 原脫「帛」,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七頁、宋書禮志一三三九頁補。
[五0]命以上公 「命」原訛「崇」,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一]臣螻蟻之族 原脫「臣」字,據晉書禮志下六六八頁、宋書禮志一三三九頁及北宋本補。
[五二]帥導六宮作軌儀於四海 「帥」北宋本作「伸」,明刻本作「師」。「軌」原作「範」,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三]奉璽綬冊以授中常侍 「冊以」原倒,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七頁乙。
[五四]使者出 原脫「出」,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七頁補。
[五五]太保太尉受詔而行 原「太保」在下,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七頁乙正。
[五六]設席於兩楹間 原脫「設」,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七]主人跪受 原「主人」下衍「升」,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七頁刪。按:上文已言「主人升自阼階」。
[五八]大鹵簿住門外 「住」原訛「位」,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八頁及王吴本改。
[五九]王公以下拜皇帝興入明日后展衣於昭陽殿拜表謝 原訛脫作「王公以下拜表謝」,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八頁增補。
[六0]以榛栗棗脩 原作「奉栗棗腶修」,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一]羣官 「官」原訛「臣」,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二]又擇日謁廟 「又擇日」原脫,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六三]先以太牢告 原脫「先」,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六四]八十一御女 「女」禮記昏義作「妻」。
[六五]施外內之政也 「外內」原作「內外」,據禮記昏義鄭注乙。
[六六]又三九二十七人爲八十一以增之 疑「九」涉上而衍,「三二十七」謂三個二十七也。「以」原訛「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七]束帛玄纁絹五萬疋 原脫「絹」,據三國志魏書武帝紀裴注四二頁補。
[六八]加羊馬二駟 原「加」下衍「璧」,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九頁刪。
[六九]有斑彩 原「斑」下衍「文」,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九頁刪。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有斑彩蔚」。
[七0]尋珪璋亦玉之美者 原脫「尋」,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九頁、宋書禮志一三四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七一]司徒征北鎮南三府佐揚兖江三州綱彭城江夏南譙始興武陵廬陵南豐七國侍郎以上 原作「司徒侍郎以上」,脫二十九字。據宋書禮志一三四0頁補。
[七二]又詔今小會可停伎樂 「今」原訛「令」,據宋書禮志一三四0頁改。
[七三]納徵禮用璧一 「禮」下衍「合」,據宋書禮志一三四0頁及王吴本刪。
[七四]禮合用珪璋豹皮熊羆皮與不 原脫「珪」,上「皮」下衍「及」,據宋書禮志一三四0頁刪補。
[七五]依經記更正 「經」下原訛「史」,據宋書禮志一三四0頁刪。
[七六]爲用兩 宋書禮志一三四0頁作「爲應用兩」。
[七七]博士裴昭明議 原脫「議」,據宋書禮志一三四0頁補。
[七八]珪璋雖美 原脫「雖」,據宋書禮志一三四0頁補。
[七九]損益惟義 「義」原訛「我」,據宋書禮志一三四一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三頁改。
[八0]禮先訓遠 「先」原訛「光」,據宋書禮志一三四一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三頁改。
[八一]禮稱束帛儷皮 原「禮」上有「儀」,據宋書禮志一三四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八二]則珪璋數合同璧 原脫「合」,據宋書禮志一三四一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三頁補。
[八三]珪璋宜仍舊各一 原脫「珪」,據宋書禮志一三四一頁、冊府卷五七六六九二三頁補。
[八四]以婚禮奢費 「費」原訛「貴」,據南齊書禮志上一四七頁改。
[八五]依禮上棗栗腶脩 「上」,南齊書禮志上一四七頁作「止」。下同。
[八六]並如納采 「如」原訛「於」,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七]酒黍稷稻米麪各一斛 原脫「稻」,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九頁補。
[八八]乃行問名儀 「乃」原作「仍」,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八頁及王吴本改。
[八九]又擇日告期 「期」原訛「命」,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八頁及王吴本改。
[九0]既受命 原脫「受」,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八頁補。
[九一]主人几筵於廟妃服褕翟立於東房主人迎於門外 原訛脫作「主人几筵於門外」,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八頁補。
[九二]妃父少進 原脫「少」,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八頁補。
[九三]妃三日 原脫,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八頁補。
[九四]夙興以朝 原「以」下衍「妃」,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九五]納吉納徵 原「納吉」在下,與禮次不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正。
[九六]納采用鴈 原脫「納」,據儀禮士昏禮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九七]使者玄端至 原脫「玄端」,據儀禮士昏禮及王吴本補。
[九八]某婿名 「名」原訛「也」,據儀禮士昏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九九]某之子憃愚又弗能教 「憃」原訛「蠢」,又脫「又」,據儀禮士昏禮改補。
[一00]入堂深示親 儀禮士昏禮鄭注疊「親」字。
[一0一]南面並授之 「南面」原倒,據儀禮士昏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一0二]使使者納幣以成婚禮 原脫一「使」,據儀禮士昏禮鄭注補。
[一0三]用玄纁者象陰陽備也 原脫「備」,據儀禮士昏禮鄭注補。
[一0四]三族謂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也 原脫「謂」,據儀禮士昏禮鄭注及明抄本、王吴本補。
[一0五]此三族者己及子皆服周 原脫「此」「者」,據儀禮士昏禮鄭注補。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有「此」字。又「周」鄭注作「期」,通典諱改。期音基,玄宗嫌名。
[一0六]某使某受命於吾子 儀禮士昏禮無「於吾子」,杜佑以意加。
[一0七]未盡二刻半爲明 原訛作「日出二刻半爲昕」,據北宋本、明抄本改。
[一0八]勉導以敬其爲先妣之嗣 儀禮士昏禮鄭注作「勉帥婦道以敬爲先妣之嗣」。
[一0九]冕服迎者 原脫「迎」,據儀禮士昏禮鄭注補。
[一一0]明與袘俱用緇 儀禮士昏禮鄭注句上尚有「空其文」三字。
[一一一]袘謂緣袘之言施 「緣袘之言施」原脫,據儀禮士昏禮鄭注補。
[一一二]士而乘墨車 「而」原訛「人」,據儀禮士昏禮鄭注改。
[一一三]爲神布席 原作「布神席」,據儀禮士昏禮鄭注及王吴本補乙。
[一一四]所以盛帨巾之屬 原脫「所」,據儀禮士昏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一五]門外 原脫,據儀禮士昏禮鄭注補。
[一一六]婦入寢門 四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一一七]導婦入 「入」原訛「人」,據儀禮士昏禮鄭注及諸本改。
[一一八]卒食三酳用巹 節寫失當。按:前二酳用爵,惟第三酳用巹。
[一一九]巾所以自潔清 「清」原訛「淨」,據儀禮士昏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0]待見於舅姑寢門之外 原脫「待」,據儀禮士昏禮鄭注補。
[一二一]席於阼 原作「席於阼階」,非。據儀禮士昏禮刪。按:阼在堂上,北當房戶之東,南當阼階。無「席於阼階」之理。
[一二二]贊禮婦 「禮」原作「醴」,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三]室戶西 「室戶」原誤倒,據儀禮士昏禮鄭注及北宋本乙。
[一二四]贊者酌醴 原脫「者」,據儀禮士昏禮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二五]婦拜 按:儀禮士昏禮「婦」與「拜」之間尚有「升席左執觶右祭脯醢以柶祭醴三降席東面坐啐醴建柶興」二十四字。
[一二六]姑薦脯醢 「薦」原訛「獻」,據儀禮士昏禮鄭注改。
[一二七]親迎立軺●馬 原脫「親」,據漢書平帝紀三五五頁補。
[一二八]軺立乘小車也 原脫「軺」,據漢書平帝紀注三五五頁補。
[一二九]大略因於周制 「因」原作「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三0]無大囊表 原脫「大」,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三一]總言物之所衆者 「總」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作「鑽」。
[一三二]葦柔仞之久 原脫「仞」,據北宋本補。
[一三三]嘉禾頒祿 「頒」原訛「須」,據北宋本改。
[一三四]王娶妃公主嫁之禮 「之」原訛「五」,據宋書禮志一三三六頁改。
[一三五]其羊鴈酒米玄纁如故 原「纁」下衍「之禮並」,據宋書禮志一三三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刪。
[一三六]漢高后制聘后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聘夫人金五十斤馬四匹 原上「后」訛「祖」,「百」訛「萬」,「人」下衍「黃」,下「十」訛「千」,據宋書禮志一三三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刪。
[一三七]晉興 上原衍「及」,據宋書禮志一三三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一三八]餘如故事 原脫「事」,據宋書禮志一三三六頁補。
[一三九]此恐王堪之誤 原作「此恐王堪之說有誤云」,係後人增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刪正。
[一四0]又象判合之義 「又」原訛「及」,據南齊書禮志上一四七頁改。
[一四一]復別有牢燭雕費彩飾 「別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有別」。
[一四二]亦虧曩制 原脫「虧」,據南齊書禮志上一四七頁補。
[一四三]足充焫燎 原脫「焫」,據南齊書禮志上一四七頁補。
[一四四]公夫人於皇太子妃爲姑姪進見之制 「公」字原脫,「進」原訛「遂」,據隋書禮儀志四一八0頁增改。
[一四五]姻不失親 「姻」原訛「因」,據隋書禮儀志四一八0頁及北宋本改。
[一四六]而奉盤沃盥 「奉」原訛「舉」,據隋書禮儀志四一八0頁改。
[一四七]北齊娉禮 原訛作「北齊婚禮聘」,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九頁及北宋本改。
[一四八]六品以下至九品遞降二十匹 按:此漏書四品五品匹數。言「六品以下至九品遞降二十匹」,亦與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九頁所載不合。彼處云「四品八十匹,五品六十匹,六品、七品五十匹,八品、九品三十匹。」
[一四九]各一斛 原「各」上衍「俱」,據隋書禮儀志四一七九頁及北宋本、明抄本刪。
[一五0]教化大倫 「大」原訛「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五一]反爵之坫 「坫」原訛「𡊜」,據諸本改。下同。
[一五二]又並安能復古道邪 原「復」下衍「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五三]請一切禁斷 「請」上原衍「諸」,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五四]並請停障車下壻却扇等 唐會要卷八三「扇」下有「詩」字。
[一五五]子卯午酉 「卯午」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一五六]蓋理無所據 「理」原作「禮」,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通典卷第五十九
禮十九 沿革十九 嘉禮四
宗子父歿母命婚父母俱歿自命婚及支子稱宗弟稱宗兄等婚議 舅姑俱歿婦廟見 公主出降拜舅姑附 不親迎婿見外舅姑反馬送女附 婚禮不賀議上禮附 婚不舉樂議 男女婚嫁年幾議 嫁娶時月議 已拜時而後各有周喪迎婦遣女議 已拜時婿遭小功喪或婦遭大功喪可迎議 拜時婦三日婦輕重議
宗子父歿母命婚父母俱歿自命婚及支子稱宗弟稱宗兄等婚議[一]周
周制,宗子無父,母命之,[二]親皆歿,己躬命之。宗子,嫡長子也。命之,命使也。支子則稱其宗,支子,庶昆弟,稱其宗子命使者。弟稱其兄。弟,宗子母弟。春秋:「紀裂繻來逆女。」公羊傳云:「何以不稱使?據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稱使也。婚禮不稱主人。爲養廉遠恥也。然則何稱?稱諸父兄師友。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禮有母,母當命諸父兄師友,稱諸父兄師友以行。[三]宋公無母,莫使命之,辭窮,故自命之。自命之,故不得不稱使也。[四]然則紀有母乎?曰:有。以不稱使。[五]有則何以不稱母?據非主人可稱母通使。[六]母不通也。」禮,婦人無外事,但得命諸父兄師友,稱諸父兄師友以行事。[七]母命不得達,故不得稱母通使文,所以遠別也。
舅姑俱歿婦廟見周 漢 北齊
周制,若舅姑既歿,則婦入三月乃奠菜。[八]奠菜者,以篚祭菜也。蓋用堇。[九]三月一時,婦道可成也。孔穎達曰:「若舅歿姑在者,則當時見姑,三月亦廟見舅。若舅在姑歿,婦人無廟可見。或更有繼姑,自然如常禮。」席於廟奧,東面,右几。席於北方,南面。廟,考妣之廟也。北方,北墉下。[一0]祝盥,婦盥於門外,婦執笲菜,祝帥婦以入。祝告,稱婦之姓,曰:「某氏來婦,[一一]敢奠嘉菜於皇舅某子。」帥,導也。入,入室也。某氏,齊女則曰姜氏,魯女則曰姬氏。來婦,言來爲婦也。嘉,美也。皇,君也。某子者,若今言某官府君也。婦拜,扱地,坐,奠菜於几東席上,又拜,如初禮。扱地,手至地也。婦人扱地,猶男子稽首。賈公彥曰:「婦人肅拜爲正,今云手扱地,則婦人之重拜,猶男子稽首。扱地,首不至地,但手至地也。」扱音楚甲反。[一二]婦降堂,取笲菜以入,祝曰:「某氏來婦,敢告於皇姑某氏。」奠菜於席,如初禮。降堂,階上也。室事交於戶,今降堂者,敬也。於姑言敢告,舅尊於姑者也。婦出,[一三]祝闔牖戶。凡廟無事,戶則閉之。老醴婦於房中,南面,如舅姑醴婦之禮。因於廟見禮之。賈公彥曰:「如始至時,使贊醴婦之禮,處所則別也。」壻饗婦送者丈夫婦人,如舅姑饗禮。
漢平帝四年,以王莽女爲皇后,見於高廟。
北齊納后,以朝見後,又擇日謁廟。皇帝使太尉先以太牢告,而後徧見羣廟。
公主出降拜舅姑附○大唐
大唐貞觀五年,[一四]長樂公主出降,太宗以皇后所生,敕有司資送倍於永嘉長公主。祕書監魏徵諫曰:「不可。昔漢明帝欲封其子,[一五]云『我子豈得與先帝子等!可半楚、淮陽』。前史以爲美談。天子姊妹爲長公主,天子之女爲公主,既加長字,[一六]即是有所尊崇。或可情有淺深,無容禮有踰越。」上然其言。長孫皇后遣使齎絹四百疋,詣徵家送之。[一七]
貞觀中,侍中王珪子敬直尚太宗女南平公主。禮有婦見舅姑之儀,自王姬下降,此事多略。珪曰:「此禮之廢,由來久矣。今上欽明,動循法制,吾受公主謁見,豈爲身榮哉!所以成國家之美耳。」[一八]於是夫妻西向坐,公主親執笲,行盥饋之道,禮成而退。物議善之。是後公主有舅姑者,皆備婦禮,自珪始也。
明慶二年,[一九]詔曰:「比聞公主出適,王妃作嬪,舅姑父母皆降禮答拜。此乃子道云替,婦德不循,何以式序家邦,儀刑列辟!自今以後,可明加禁斷,使一依禮法。若更有以貴加於所尊者,令所司隨事糾聞。」[二0]
三年又詔曰:「古稱釐降,唯屬王姬。比聞縣主適人,皆云出降;娶王女者,亦云尚主。濫假名器,深乖禮經。其縣主出嫁宜稱適,[二一]取王女者稱娶。仍永以爲式。」開元十六年,唐昌公主出降,有司進儀注,於紫宸殿行五禮。右補闕施敬本等上疏曰:「竊以紫宸殿者,漢之前殿,周之路寢,陛下所以負黼扆,正黃屋,饗萬國,朝諸侯,人臣至敬之所,[二二]猶玄極可見不可得而升也。昔周女出降於齊,而以魯侯爲主,[二三]但有外館之法,而無路寢之事。今欲紫宸會禮,即當臣下攝行,馬入於庭,醴升於牖。主人授几,逡巡紫宸之間;賓使就筵,登降赤墀之地。又據主人辭稱『吾子有事,至於寡人之室』。言辭僭越,事理乖張,既黷威靈,深虧典制。其問名納采等事,並請權於別所。」從之。遂移於光順門外,設次行禮。
不親迎壻見外舅姑反馬送女附○周
周制,婚禮,壻若不親迎,則婦入三月,然後壻見,曰:「某以得爲外婚姻,請覿。」女氏稱婚,壻氏稱姻。覿,見也。若壻不親迎,三月後,壻往見婦之父母。主人對曰:「某以得爲外婚姻之數,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是以未敢見。今吾子辱,請吾子之就宮,某將走見。」主人,女父也。對曰:「某以非他故,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非他故,彌親之辭也。命謂將走見之言。[二四]對曰:「某以得爲婚姻之故,不敢固辭,敢不從。」不言外,亦彌親之辭也。主人出門左,西面。壻入門,東面,奠贄再拜,出。[二五]出門,出內門也。入門,入大門也。出內門不出大門者,異於賓客。壻見於寢。奠贄者,壻有子之道焉,不敢授之。贄,雉也。儐者以贄出,請受。欲使以賓客禮相見。壻禮辭許,受贄,入,主人再拜受,壻再拜送,出。出,已見女父。見主婦。主婦闔扉立於其內,主婦,主人之婦也。見主婦者,兄弟之道,宜相親也。闔扉者,婦人無外事也。扉,左扉也。爾雅曰:「母及妻黨爲兄弟。」壻立於門外,東面。主婦一拜,壻答再拜,主婦又拜。壻出。必先一拜者,婦人於丈夫則俠拜。主人請醴。及揖讓入,醴以一獻之禮。主婦薦,奠酬,無幣。及,與也。無幣,異於賓客。壻出,主人送,再拜。
春秋,齊大夫高固詣魯逆叔姬,又與子叔姬歸寧,反馬也。禮,送女留其送馬,謙不敢自安也。三月廟見,遣使反馬。高固遂與叔姬歸寧,[二六]故經傳具見,以示譏也。凡諸侯嫁女於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公子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尊不送卑。大夫亦遣臣送之。士則有司送之。
婚禮不賀議上禮附○周 東晉 宋 北齊
周制,記曰:「婚禮不賀,人之序也。」序猶代也。賀娶妻者曰:「某子使某,聞子有客,使某羞。」謂不在賓客之中,使人往者。羞,進也,言進於客,古者謂羞爲進,其禮蓋壺酒束脩若犬也。不斥主人,婚禮不賀故也。古者致禮於人用犬,即食犬也。
東晉成帝納后,羣臣畢賀,時謂非禮。議具納后篇。穆帝永和三年,納后,[二七]議賀不?王述曰:「婚是嘉禮,應賀。」述按:「春秋傳曰『娶者大吉,非常吉』。又傳曰:『鄭子罕如晉,賀夫人。』鄰國猶相賀,況臣下邪!如此,便應賀,但不在三日內耳。今因廟見成禮而賀,亦是一節也。」王彪之議:「婚禮不賀,[二八]無應賀之禮。」彪之按:「婚禮不賀不樂。傳稱子罕如晉賀夫人,既無明文,又傳不云禮也。禮,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至於不賀,無三日之斷。」撫軍答諸尚書云:「禮官所據,誠是古典。然禮亦隨時,今既已從近代而上禮,上禮即是稱慶,將是賀例。又恭后時已賀,今依舊,亦可通。」恭后,成帝后杜氏,即鎮南將軍元凱曾孫也。彪之云:「納悼后,起居注無賀文,而有上禮。武帝以長秋再建,感愴不敍,詔通斷之。納恭后,記注有賀文,時亦上禮。按禮云『婚禮不賀』,又云『賀娶妻者』,[二九]愚謂禮傳婚姻,無直相賀之禮,而有禮貺共慶會之義,[三0]今代所共行。」范汪云:「先朝所以上禮而不賀者,依傍賀娶妻也。雖名曰賀,實是酒食無慶語也;但是吉事,故曰賀耳。思親之序,故慶辭不可以達於主人;然吉禮宜有敍情,故獻酒食而已。先朝行之,近代得禮。至於恭后時賀,是王丞相導以明君臣之恩,本不以爲將來之法。」彪之云:「足下不賀意同,而敍之小異。吾謂婚禮不賀者,謂不如今三節特賀也。禮記所以復言賀娶妻者,因獻酒食而有慶語也。[三一]是不明然賀之,而於會同因有獻辭。足下今云都不應有慶辭,則何得獻酒肉會同邪?亦與足下上禮辭不同,自爲矛楯。又從伯丞相時賀,[三二]何必非失。足下以往賀爲美事,以今不賀爲得禮,亦不能兩濟斯義。」庾蔚之謂[三三]:「按禮文及鄭注,是親友聞主人有吉事,故遣人送酒肉以賀之,但婚有嗣親之感,故不斥主人以賀婚,唯云爲有客而已。今上禮既所爲者婚,亦不得都無慶辭。彪之議爲允。」於時竟不賀,但上禮。
升平元年,臺符問:「皇后拜訖,何官應上禮?上禮悉何用?」太常王彪之上書以爲:「上禮唯酒犢而已,犢十頭,酒十二斛。王公以下,名在三節祥瑞自簡慶賀錄者,悉賀。左傳曰:『會吴於鄫,[三四]吴徵百牢。子服景伯曰:周制,上物不過十二,天之大數也。』太學博士雖不在賀,而常小會者同,悉應上禮。」
宋皇太子納妃,上禮。語具本篇。
北齊納后太子納妃,羣臣上禮。語見本篇
婚不舉樂議東晉
東晉升平元年八月,符問:「迎皇后大駕,應作樂不?」博士胡訥議:「臨軒儀注,無施安鼓吹處所,又無舉麾鳴鐘之條。」太常王彪之以爲:「婚禮不樂。鼓吹亦樂之總名。儀注所以無者,依婚禮也。[三五]臣伏重詳禮云:『婚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三六]樂,陽氣也。』又云『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自王者下達。迎大駕鹵簿及至尊升太極,並闕此條,當是依三日不舉樂之禮。愚謂殿庭及大駕鹵簿鼓吹,[三七]並可備儀而已。」蘭臺太常主者按:「儀注云『皇后列人自閶闔掖門,鳴鐘鼓,填門露仗』。如儀注之條按諸門,唯有鼓無鐘。既云鳴鐘,則應施鐘,既施鐘則施建鼓。若如寺卿今意不作樂者,當復安懸而不作?」彪之又議:「魏晉舊制,晝夜漏既盡,門鳴鼓鳴鐘。吉凶鼓鐘常用,非樂也。舊儀,皇后乘輿列閶闔掖門,[三八]鳴鐘鼓,[三九]所以聲告內外耳。今自應施鐘。若他事會,黃門侍郎舉麾,舊應作宮懸金石之樂,鳴鐘鼓。[四0]中朝無宮懸,設軒懸。中興以來無此樂,故唯作鼓吹鳴鐘,以擬宮懸金石耳。婚禮三日不作樂,經典明文。愚謂宜如舊儀,至尊升殿,舉麾作樂;迎皇后大駕,不應鼓吹。」
男女婚嫁年幾議[四一]太古 周 大唐
太古男五十而娶,女三十而嫁。中古男三十而室,女二十而嫁。逸禮本命篇云然。堯舉舜曰「有鰥在人間」,鰥,三十也。以其二女妻之,二十而行之。
周文王十五生武王。左傳曰:「國君十五而生子,禮也。」許慎云:「文王十五生武王,武王已有兄,知人君早娶矣。」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判,半也,得耦爲合。言主合其半以成夫婦也。令男三十而娶,[四二]女二十而嫁,三二者,天地相承覆之數也。易曰:「參天兩地而倚數。」有故則二十三而嫁。故謂父母之喪。曲禮曰:「男子三十曰壯,有室。」許慎云包字,以爲:「象人懷姙,[四三]巳在其中,象子未成形也。元氣起於子,子人所生也。[四四]男左行三十,女右行二十,俱立於巳,爲夫婦。懷姙於巳,巳爲子也。十月而生男,起巳至寅,女起巳至申。故男年始寅,女年始申。」尚書大傳:「孔子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二十而通織絍績紡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則上無以孝於舅姑,下無以事夫養子也。」春秋穀梁傳:「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白虎通云:「男三十娶、女二十嫁何?[四五]陽數奇,陰數耦也。男長女幼何?陽道舒,陰道促。男三十,筋骨堅強,任爲人父;女二十,肌膚充盛,任爲人母。合爲五十,應大衍之數,可生萬物也。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笄而字,禮之稱字。故陰繫於陽,所以專一之節也。陽尊,無所繫,二十五繫者,就陰節也。陽舒而陰促。三十數三終,奇,陽節也;二十數再終,耦,陰節也。陽小成於陰,大成於陽,故二十而冠,三十而娶。陰小成於陽,大成於陰,故十五而笄,二十而嫁也。一說,春秋穀梁傳曰:『男二十五繫心,[四六]女十五許嫁,感陰陽也。』陽數七,陰數八,男八歲毀齒,女七歲毀齒。陽數奇,故三,三八二十四,加一,爲二十五而繫心也。陰數耦,故再成十四,加一爲十五,故十五許嫁也。各加一者,明其專一繫心,所以防淫佚也。」周末,越王句踐蕃育庶人,欲速報吴,使男二十而娶,女十七而嫁。[四七]春秋外傳云然。
議曰:鄭玄據周禮、春秋穀梁、逸禮本命篇等,男必三十而娶,女必十五乃嫁。王肅據孔子家語、服經等,以爲男十六可以娶,[四八]女十四可以嫁,三十、二十,言其極耳。又按家語:「魯哀公問於孔子曰:『男子十六而精通,女子十四而化育,是則可生人矣。而禮必三十而室,女必二十而嫁,豈不晚哉?』孔子曰:『夫禮言其極耳,不是過也。男二十而冠,有爲人父之端;女十五許嫁,有適人之道。』」又曰「孔子年十九,而娶於宋之幵官氏」。又曰「孔子七十三而終,伯魚年五十,先孔子而卒」。而服經有「爲夫姊之長殤」。據此,王鄭之說,義並未明。今按,三十二十而娶嫁者,[四九]周官云「掌萬民之判」,即衆庶之禮也。故下云「於是時也,奔者不禁」。服經「爲夫姊之長殤」,士大夫之禮也。左傳「十五而生子」,國君之禮也。且官有貴賤之異,而婚得無尊卑之殊乎!則卿士大夫之子,十五六之後,皆可嫁娶矣。
大唐貞觀元年二月詔:「其庶人男女無室家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其同類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貞潔,並任其情,無勞抑以嫁娶。」
嫁娶時月議夏 周
夏小正記曰:二月娶妻之時也。[五0]
周制,仲春之月,令會男女。仲春陰陽交,以成婚禮,順天時也。白虎通曰:「嫁娶以春者何?春天地交通,萬物始生,陰陽交接之時也。詩云:『士如歸妻,迨冰未泮。』」於是時也,奔者不禁。重天時,權許之。
議曰:按鄭玄嫁娶必以仲春之月。玄之所據周官媒氏「仲春之月,令會男女」。王肅以爲秋冬嫁娶之時也,仲春期盡之時矣。肅據詩云「三星在天」。[五一]三星謂參,十月見東方時,可以嫁娶矣。肅言三時務業,因向休息而合婚姻。孫卿云:「霜降迎女,冰泮殺止。」且霜降而婦功成,於時迎女。董仲舒書曰:「聖人以男女當天地之陰陽。天之道,[五二]向秋冬而陰氣來,向春夏而陰氣去。是故古之人霜降而迎女,冰泮而殺止,與陰俱近,與陽俱遠。詩云:『匪我愆期,子無良媒。將子無怒,秋以爲期』也。」將音七羊反。孔子家語云:「羣生閉藏於陰而育之始,故聖人因時以合偶男女。窮天數,霜降而婦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農桑起,婚禮殺於此焉。」又云:「冬合男女,春班爵位,皆謂順也。」馬昭非肅曰:「周禮:仲春,令會男女。殷頌:天命玄鳥,降而生商。月令:仲春玄鳥至之日,祀於高媒。玄鳥孚乳之月,[五三]以爲嫁娶之候。」孔晁答曰:「周官云『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此謂霜降之後,[五四]冰泮之時,正以禮婚者也。次言『仲春令會男女,奔者不禁』。此婚期盡,不待備禮。玄鳥至,祀高禖,求男之象,非嫁娶之候。」昭又難曰:「詩云『有女懷春,吉士誘之』。『春日遲遲,女心傷悲』。『嘒彼小星,三五在東』。『綢繆束芻,三星在隅』。『我行其野,蔽芾其樗』。『倉庚于飛,熠燿其羽』。凡此皆興於仲春,嫁娶之候。」晁曰:「『有女懷春』,謂女無禮,過時故思。『春日遲遲』,蠶桑始起,女心悲矣。『嘒彼小星』,喻妾侍從夫人。『三星在隅』,孟冬之月,參見東方,舉正昏以刺時。[五五]『蔽芾其樗』,喻行遇惡夫。[五六]『熠燿其羽』,喻嫁娶盛飾。皆非仲春嫁娶之候。玄據期盡之教,以爲正婚,則奔者不禁,過於是月。」昭又曰:「肅窮無經引,『秋以爲期』,[五七]此乃淫奔之時矣。」[五八]張融曰:「易泰卦:『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舊說,六五爻辰在卯,春爲陽中,萬物生育,嫁娶大吉也。春秋魯迎夫人,四時通用。家語限以冬,不符春秋,非孔子言也。三代嫁娶,以仲春爲期盡之言。且婚姻而合德天地配陰陽,會通之數,合於春女樂與公子同歸之志,符於南山採薇之歌,協於我行蔽芾之歎,同於行露厭浥之節,驗於夏小正綏多士女之制,不殊咸泰之卦,暢於周禮仲春之令矣。」庾蔚之謂:「王鄭皆有證據,以人情言之,王爲優矣。」嘒音乎銳反。芾音方味反。按束皙云:「春秋二百四十年,魯女出嫁,夫人來歸,大夫逆女,天王娶后,自正月至十二月,悉不以得時失時爲褒貶,何限於仲春季秋以相非哉!夫春秋舉秋毫之善,貶纖芥之惡,故春狩於郎,書時,禮也;夏城中丘,書不時也。此人間小事,猶書得時失時,況婚姻人倫端始,禮之大者,不譏得時失時不善者邪!若婚姻季秋,期盡仲春,則隱二年冬十月,夏之八月,未及季秋,伯姬歸於紀;周之季春,夏之正月也,桓九年春,季姜歸於京師;莊二十五年六月,夏之四月也,已過仲春,伯姬歸於杞。[五九]或出盛時之前,或在期盡之後,而經無貶文,三傳不譏,何哉?凡詩人之興,取義繁廣,或舉譬類,或稱所見,不必皆可以定時候也。又按桃夭篇敍美婚姻以時,蓋謂盛壯之時,而非日月之時,故『灼灼其華』,喻以盛壯,非爲嫁娶當用桃夭之月。其次章云『其葉蓁蓁』,『有蕡其實,之子于歸』,此豈在仲春之月乎!又摽有梅三章注曰,夏之向晚,迨冰未泮,正月以前。『草蟲喓喓』,未秋之時。[六0]或言嫁娶,或美男女及時,然詠各異矣。周禮以仲春會男女之無夫家者,蓋一切相配合之時,而非常人之節。曲禮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故日月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若萬人必在仲春,[六一]則其日月有常,不得前却,何復日月以告君乎?夫冠婚笄嫁,男女之節,冠以二十爲限,而無春秋之期,笄以嫁而設,不以日月爲斷,何獨嫁娶當繫於時月乎?王肅云『婚姻始於季秋,止於仲春』,不言春不可以嫁也。而馬昭多引春秋之證,以爲反詩,於難錯矣。[六二]兩家俱失,義皆不通。通年聽婚,蓋古正禮也。」今按:士婚禮請期之辭云「唯是三族之不虞」,卜得吉日,則可配合。婚姻之義,在於賢淑,四時通用,協於情禮,[六三]安可以秋冬之節,方爲合好之期?先賢以時月爲限,恐非至當,束氏之說,暢於禮矣。
已拜時而後各有周喪迎婦遣女議晉 東晉 宋[六四]
晉懷帝永嘉中,太常潘尼爲子娶黃門郎李循女,已拜時,後各有周喪,[六五]潘迎婦,李遣女。國子博士江統、侍中許遐同議:「已拜舅姑者,宜准女在塗之禮,齊縗大功三月既葬,可迎婦,按禮記,在塗而壻之父母死,則改服赴喪;女之父母死,則反而服周。今已拜舅姑,其義全於在塗也,[六六]降其親而服夫黨,非婦而何?禮,父母既歿而娶,三月廟見,成婦之義;舅姑存則盥饋特豚,以成婦道:皆明重其成婦,不繫其成妻也。然則未廟見,女死,還葬於女氏;若已見舅姑,雖無袵席之接,固當歸葬於夫家,此非可否之斷乎!禮『壻親迎,女未至,而有齊縗大功之喪,男不入,改服於外次,女入,改服於內次,即位哭』。又齊縗大功之喪,三月既葬,雖不可以納徵,而可正御矣。」何琦駮江、許議曰:「夫正名者,理道之本。然拜時非古,而行之歷代,遂以成俗。古者布其几筵,恭告祖禰,將納他族,以奉宗事,父親醮子而命之迎。女受父母之遣,以涉夫氏之庭。而交拜敬之禮。方之在塗,[六七]喪紀定矣,服制既正,齊功卒哭可迎。此不闕於古而通於今,議是也。然婚姻之道,公私急務,愚以爲拜時及一日二日之婦,婦名既正,即宜一揆。其衾幬未接,歸葬其黨。」
東晉廢帝太和中,平北將軍郄愔上言,功曹魏隲周喪內迎拜時婦,鄉曲以違禮譏之。謝奉與郄牋曰:「魏隲後來之良,足以日新其美,近聞邑有異議。從弟異,亦當拜時,婦家遭喪,即是其例。夫拜時之禮,誠非舊典,蓋由季代多難,男女宜各及時,故爲此制,以固婚姻之義也。雖未入壻門,今年吉辰拜後,歲俗無忌,便得以成婦迎之,正以策名委質有定故也。」謝安議:「拜時雖非正典,代所共行久矣。將以三族多虞,歲有吉忌,故逆成其禮。」
宋庾蔚之謂:「俗既流弊,故以拜時代三日,推其始意,當是貪得從省,以赴吉歲。若周大功之喪既葬,不可迎已拜之婦,則與始婚不異,非其旨也。」
已拜時壻遭小功喪或婦遭大功喪可迎議晉 東晉[六八]
晉中書郎范汪問劉惔曰:「從妹與荀始文婚,已及好歲拜時,有從叔父德度喪,會叔親患危篤,欲令荀氏迎從妹,盡婦敬於夫氏,以有此喪爲難,故爲此議。拜時出於近代,將以宗族多虞,吉事宜速,故好歲拜,新年便可迎也。惡歲可迎,是拜時已成婦也。在塗之婦,猶服夫氏,況已交拜禮成,便當迎是長還也。」惔答云:「荀今從叔喪五月小功之服,[六九]禮云『小功之末可以納妻』,如此自可比初婚,何疑!」蔡謨曰:「古人君爵命其臣,在遠則遣使。太公既封齊,五侯九伯,實得征之,即王使召康公所命也。至今詔使拜授,亦當如此,豈有疑乎?易曰『家有嚴君,父母之謂』。今壻父命使拜其婦,女父遣女拜受此命,即是太公受命於召康公,今人拜爵於詔使也。而云未拜舅姑,未爲成婦,然則太公未拜周王,亦非方伯乎?不修婦禮,是其失耳。至於是婦與非,自當以典禮爲正,安得從彼所行。假令太公不行臣禮,王者便當不臣之乎?謂拜壻之宗親與拜舅姑,於禮無異。」
又會稽王道子與王彪之書曰:「東海王來月欲迎妃,而女身有大功服,此於常禮,當是有疑。但先拜時,大禮已交,且拜時本意,亦欲通如此之閡耳!不得同之初婚,固當在於可通。」彪之答曰:「女有大功服,若初婚者,禮例無許;既已拜時,猶復不同。昔中朝許侍中等曾議此事,以爲拜時不應以喪爲疑,倚傍經禮,甚有理據,談者多謂是。殿下可視而量之。」
拜時婦三日婦輕重議
按禮經婚嫁無「拜時」「三日」之文,自後漢魏晉以來,或爲拜時之婦,或爲三日之婚。魏王肅、鍾毓、毓弟會、陳羣、羣子泰,咸以拜時得比於三日。晉武帝謂山濤曰:「拜於舅姑,可准廟見;三日同牢,允稱在塗。」濤曰:「愚論已拜舅姑,重於三日,所舉者但不三月耳。」張華謂:「拜時之婦,盡恭於舅姑;三日之婚,成吉於夫氏。准於古義,可爲成婦,已拜舅姑,即是廟見。」常侍江應元等謂:「已拜舅姑,其義全於在塗。或曰『夫失時之女,許不備禮,蓋急嫁娶之道也』。三日之婦,亦務時之婚矣。雖同牢而食,同衾而寢,此曲室袵席之情義耳,豈合古人亡則奠菜,存則盥饋而婦道成哉!且未廟見之婦,死則反葬女氏之黨,以此推之,貴其成婦,不係成妻,明拜舅姑爲重,接夫爲輕。所以然者,先配而後祖,陳鍼子曰:『是不爲夫婦,誣其祖矣,非禮也。』此春秋明義,拜時重於三日之徵也。」
議曰:有夫婦而後有父子,有父子而後有君臣,則婚姻王化所先,人倫之本。拜時之婦,禮經不載,自東漢魏晉及於東晉,咸有此事。按其儀,或時屬艱虞,歲遇良吉,急於嫁娶,權爲此制。以紗縠幪女氏之首,而夫氏發之,因拜舅姑,便成婦道。六禮悉捨,合巹復乖,隳政教之大方,成容易之弊法。王肅、鍾毓、陳羣、山濤、張華、蔡謨,皆當時知禮達識者,何謂不非之邪?豈時俗久行,因循且便,或彼衆我寡,議論莫從者乎?宋齊以後,斯制遂息,後之君子,無愧前賢。
校勘記[一] 稱宗兄 原脫「稱」,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二] 母命之 「命之」原倒,據儀禮士昏禮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正。
[三] 稱諸父兄師友以行 原脫「諸」,據公羊傳隱公二年何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四] 故不得不稱使也 公羊傳隱公二年何注「故」作「則」。
[五] 以不稱使 公羊傳隱公二年何注「使」下有「知有母」三字。
[六] 據非主人可稱母通使 公羊傳隱公二年何注作「據非主人何不稱母通使文」。
[七] 稱諸父兄師友以行事 「事」原作「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八] 則婦入三月乃奠菜 「入」原訛「人」,據儀禮士昏禮及諸本改。
[九] 以篚祭菜也蓋用堇 「菜也」原倒,據儀禮士昏禮鄭注乙正。
[一0]北方北墉下 「墉」原訛「牗」,據儀禮士昏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一一]某氏來婦 「婦」原訛「歸」,據儀禮士昏禮改。下同。
[一二]扱音楚甲反 「楚」原訛「禁」,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三]婦出 「出」原訛「坐」,據儀禮士昏禮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四]貞觀五年 「五」原訛「六」,據唐會要卷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五]漢明帝 原「帝」上衍「皇」,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六]既加長字 「字」原訛「主」,據唐會要卷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七]詣徵家送之 「送」原作「賜」,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八]所以成國家之美耳 原脫「所」,據唐會要卷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九]明慶二年 「明」原作「顯」,「二」原訛「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通典避中宗諱,改作「明」。
[二0]令所司隨事糾聞 「所」原訛「有」,「隨」原訛「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一]縣主出嫁 原脫「出」,據唐會要卷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二]人臣至敬之所 「人」原訛「大」,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三]而以魯侯爲主 原「魯」下衍「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二四]命謂將走見之言 「言」原訛「命」,據儀禮士昏禮鄭注改。
[二五]奠贄再拜出 原脫「出」,據儀禮士昏禮補。
[二六]高固遂與叔姬歸寧 「歸」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俱」。
[二七]穆帝永和三年納后 「三」晉書禮志下六六八頁作「二」。標點本晉書校勘記云:「諸史考異:永和二年,穆帝四歲,無納后之文。」
[二八]婚禮不賀 「禮」原訛「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九]按禮云婚禮不賀又云賀娶妻者 北宋本、傅校本無「又云賀」三字。
[三0]而有禮貺共慶會之義 「共」原訛「其」,據晉書禮志下六六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三一]因獻酒食而有慶語也 「因」原訛「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二]又從伯丞相時賀 原「時」下衍「相」,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三三]庾蔚之謂 「謂」原訛「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庾蔚之乃劉宋孝武帝時禮學名家,此引其評論耳,自應作「謂」。
[三四]會吴於鄫 「鄫」原訛「繒」,據左傳哀公七年文改。
[三五]依婚禮也 「依」原訛「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六]婚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 「用」原作「作」,原脫「也」,據禮記郊特牲改補。
[三七]殿庭及大駕鹵簿鼓吹 「及」原訛「設」,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八]皇后 「后」原訛「帝」,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九]鳴鐘鼓 「鐘鼓」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四0]舊應作宮懸金石之樂鳴鐘鼓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舊應作宮懸之樂金石鳴鼓鐘」。
[四一]男女婚嫁年幾議 「幾」原訛「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二]令男三十而娶 原脫「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三]象人懷姙 原脫「人」,據說文卷九上補。
[四四]子人所生也 原脫「子」,據說文卷九上補。
[四五]男三十娶女二十嫁何 原男女下均有「子」,後人臆加,據白虎通卷四上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四六]男二十五繫心 原脫「心」,據白虎通卷四上補。
[四七]女十七而嫁 「十八」原訛「二十」,據國語越語上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八]男十六可以娶 原脫「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九]三十二十而娶嫁者 「娶嫁」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五0]二月娶妻之時也 按:大戴禮夏小正「妻」作「婦」。
[五一]肅據詩云三星在天 「詩」原訛「書」,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三星在天」見詩經綢繆。
[五二]天之道 原「天」下衍「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五三]玄鳥孚乳之月 「孚」原訛「孕」,據諸本改。
[五四]霜降之後 「後」原訛「候」,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五]三星在隅孟冬之月參見東方舉正昏以刺時 此十八字原脫,據孫詒讓校文補。見周禮正義卷二六媒氏疏。
[五六]喻行遇惡夫 「夫」原作「人」,據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二六媒氏疏中校文改。
[五七]肅窮無經引秋以爲期 原作「肅引經秋以爲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改。
[五八]淫奔之時 「時」原訛「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九]伯姬歸於杞 「杞」原訛「紀」,據春秋莊公二十五年文改。
[六0]草蟲喓喓未秋之時 「未」原訛「末」,按:詩草蟲:「喓喓草蟲,趯趯阜螽。」鄭箋:「草蟲鳴,阜螽躍而從之。」草蟲阜蟲均活躍於夏季間,故改。
[六一]若萬人必在仲春 「萬」原作「常」,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二]多引春秋之證以爲反詩於難錯矣 原作「多引春秋以爲之證反詩相難錯矣」,係後人妄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改。
[六三]協於情禮 「情」原訛「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四]宋 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六五]後各有周喪 原無「周」,乃清人妄刪,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回。
[六六]其義全於在塗也 「全」原訛「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下同。
[六七]方之在塗 原脫「方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六八]東晉 原無,據正文內容增。
[六九]五月小功之服 「五」原訛「三」,據北宋本改。
通典卷第六十
禮二十 沿革二十 嘉禮五
周喪不可嫁女娶婦議斬縗公除附 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議 大功末可爲子娶婦議 祖無服父有服可娶婦嫁女議 降服大功末可嫁姊妹及女議 降服喪已除猶在本服月內可嫁議 同姓婚議 內表不可婚議 外屬無服尊卑不通婚議
周喪不可嫁女娶婦議斬縗公除附○晉 大唐
晉惠帝元康二年,司徒王渾奏云:「前以冒喪婚娶,傷化悖禮,下十六州推舉,今本州中正各有言上。太子家令虞濬有弟喪,嫁女拜時;鎮東司馬陳湛有弟喪,嫁女拜時;上庸太守王崇有兄喪,嫁女拜時;夏侯俊有弟子喪,爲息恒納婦,恒無服;國子祭酒鄒湛有弟婦喪,爲息蒙娶婦拜時,蒙有周服;給事中王琛有兄喪,[一]爲息稜娶婦拜時,并州刺史羊暨有兄喪,爲息明娶婦拜時;征西長史牽昌有弟喪,爲息彥娶婦拜時。湛職儒官,身雖無服,據爲婚主。按禮『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無齊縗嫁娶之文,虧違典憲,宜加貶黜,以肅王法。請臺免官,以正清議。」尚書符下國子學處議。國子助教吴商議:「今之拜時,事畢便歸,婚禮未成,不得與娶婦者同也。俊、琛、稜並以齊縗娶婦、娶妻,所犯者重。恒雖無服,當不義而不諍,[二]亦禮所譏,然其所犯者猶輕於稜也。湛身既平吉,子雖齊縗,義服之末,又不親迎,吉凶別處,[三]則所犯者輕。濬、暨爲子拜時,拜時禮輕當降也。」[四]國子祭酒裴頠議以爲:「吉凶之別,禮之大端,子服在凶,而行嘉禮,非所以爲訓。雖父兄爲主,事由己興,此悉人倫大綱,典章所慎也。」詔曰:「下殤小功,不可嫁娶,[五]俊等簡忽喪紀,輕違禮經,皆宜如所正。」
司直劉隗上言:「文學王籍有叔母服,未一月,納吉娶妻,虧俗傷化,宜加貶黜,輒下禁止。妻父周嵩知籍有喪而成婚,無王孫恥奔之義,失爲父之道。王廙、王彬,於籍親則叔父,皆無君子幹父之風,應清議者,任之鄉論。」主簿江啟曰:「夫風節不振,無以蕩弊俗;禮義不備,無以正人流。籍以名門,擢登賓友,不能率身正道,公違典憲,誠是愷悌垂恕,體例宜全。又東閣祭酒顏含,居叔父喪而遣女。[六]推尋舊事,[七]元康二年,[八]虞濬、陳湛各有弟喪,[九]嫁子拜時,司徒王渾奏免。竊謂弟喪不重於叔父,成婚之禮不輕。[一0]含犯違禮典。夫崇禮謂之有方之士,不崇禮謂之無方之人。況虧淳創薄,崇俗棄禮,請免官禁止。」從事中郎謝潛議:「鄭玄以爲女子成人,逆降旁親及將出者。昔陳湛以女年過二十,依鄭義不責,遷任徐州,不爲坐免,久爲成比。若含女未過二十,宜如隗奏;若謂鄭玄說與禮違,當先除而後禁,不宜制未下而責人也。」主簿孔夷議:「鄭玄以未嫁成人,降其旁親,以明當及時與不及時者同降,[一一]若嫁有時而遭喪,因喪而降之,非言齊縗之中可嫁女。學者多昧此旨,非獨在今。含應見原。」
王濛息叔仁兄十月亡,至十二月,詔其子與瑯琊王婚拜時,叔仁以喪辭。范尚書與會稽王牋,爲伸其意。會稽王答曰:「既有所准,情理可通,故人主權而行之,自君作故,古之制也。古人墨絰從時,[一二]豈情所安,逼於君命之所制,奪人臣之所屈,乃至於此。[一三]以今方之,事情輕重,豈得同日而欲執違耶?又今自拜時,未爲備禮,暫一致身,交拜而已,即之於情,有何不可?且今王氏情事,與國家正同,王命既定,事在必行。」太常王彪之與會稽王牋曰:「王濛女有同生之哀,[一四]計其日月,尚未絕哭,豈可成婚?凡在君子,猶愛人以禮,況崇化之主耶!以此爲聖人故事,[一五]寧可執訓,當令宣流後裔。[一六]忝備禮官,情有不安,謹具白所懷。」
大唐永徽元年正月,衡山公主欲出降長孫氏,議者以時既公除,[一七]合行吉禮。侍中于志寧上疏曰:「伏見衡山公主出降,欲就今秋成禮。竊按禮記云:『女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鄭玄云:『有故謂遭喪也。』固知須終三年。其有議者云『准制,公除之後,須並從吉』。此漢文創制其儀,爲天下百姓。至於公主,服是斬縗,縱使服隨例除,無宜情隨例改。心喪之內,方復成婚,非唯違於禮經,亦是人情不可。陛下方獎仁孝之日,[一八]敦崇名教之秋,此事行之若難,猶宜抑而守禮;況行之甚易,何容廢而受譏。伏願遵高宗之令軌,略孝文之權制,國家於法無虧,公主情禮得畢,則天下幸甚。」
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議晉 東晉 宋
晉范朗問蔡謨曰:「甲有庶兄乙爲人後,甲妹景已許嫁而未出。今乙亡,如鄭玄意已許嫁便降旁親者,景今應爲乙服小功,本是周親,甲今於禮可得嫁景不?」蔡答曰:「按禮『大功之末,可以嫁子』,[一九]不言降服復有異也。兄在大功,嫁降服小功之妹,猶父在大功,嫁小功之女也。謂甲今嫁景,於禮無違。」范難曰:「禮『小功不稅,降而小功則稅之』。又『小功不易喪之練冠,而長殤中殤之小功則變三年之葛』。又「小功之末可以娶妻,而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據此數事,則明降服正服,所施各異,今子同之,其理何居?」[二0]蔡答曰:「夫服有降有正,此禮之常也。若其所施,必皆不同,則當舉其一例,無爲復說稅與娶也。今而然者,明其所施有同有異,不可以一例舉,故隨事而言之也。鄭君以爲下殤小功不可娶者,本齊縗之親也。按長殤大功亦齊縗親,而禮但言下殤不可以娶,而不言長殤不可以嫁,明殤降之服,雖不可娶而可嫁也。所以然者,陽唱陰和,男行女從,和從者輕,唱行者重,二者不同,故其制亦異也。」范又難曰:「禮舉輕以明重,下殤猶不可娶,況長殤大功何可以嫁。[二一]知禮所謂大功末者,唯正服大功末耳。」蔡答曰:「下殤不可娶妻者,[二二]謂己身也。吾言長殤可以嫁子者,[二三]謂女父也。身自行之,於事爲重;但施於子,其理差輕。然則下殤之不娶,未足以明長殤之不嫁也。」
東晉臺符:[二四]「廬陵公主薨,瑯琊、東海二王,於禮爲應得婚與不?」太學博士袁矯之等按:「公主於二王屬爲姑,二王出爲人後,主又出適,今應降服小功。然本是周親,雖降而爲疎,本親情重,始薨方當制服,[二五]而疑可婚與不。」太常王彪之曰:[二六]「二王出後二國,禮,爲人後,降本親一等,又云『爲姑姊妹適人者小功』。二王應制小功之服。禮,小功絕哭,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先儒之說,本齊縗之親,故除喪而後可婚。今二王雖以出後降服,本亦齊縗之親,情例如禮,不應成婚。」彪之與會稽王牋曰:「王者君臨萬國,以禮義聲教也。今若皇子獨違規矩,恐遐邇之談,不必許也。[二七]且自元康以來,朝臣之家犯禮婚者,不見重責。故尚書僕射裴頠,當代名士,於時以兄弟子喪末,爲息拜時,其息服除也。議者謂父子並應貶責。兄弟子下流之喪,不同於姑。古者諸侯絕周,而卿大夫之喪,在殯猶不舉樂,不以本周喪未葬行嘉禮也。況廬陵長公主,於禮不應絕服,[二八]喪今未葬乎!」[二九]
宋庾蔚之謂:「禮云『下殤之小功則不可』,而不云再降之小功,則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
大功末可爲子娶婦議晉
晉御史中丞高崧有從弟喪,在服末欲爲兒婚,[三0]書訪尚書范汪曰:「禮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下章云『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喪,則父便應有大功喪。以義例推之,小功卒哭可以娶妻,則大功卒哭可以娶婦邪?」有舅姑曰婦。無舅姑曰妻。范答曰:「按禮『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於子已爲無服也。[三一]以己尚在大功喪中,猶未忍爲子娶婦,近於歡事也。故於冠子嫁子則可,娶婦則不可矣。己有緦麻之喪,於祭亦廢,婚亦不通矣,況小功乎!」崧又曰:「禮『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則父有大功。己既小功卒哭可娶妻,則父大功卒哭可娶婦,[三二]將不嫌邪?」汪曰:「五服之制,各有月數,月數之內,自無吉事,故曰『縗麻非所以接弁冕也』。春秋左氏傳:齊侯使晏子請繼室於晉,叔向對曰:『寡君之願也。縗絰之中,是以未敢請。』時晉侯有少姜之喪耳。禮貴妾緦,而叔向稱在縗絰之中。推此而言,雖輕喪之麻,[三三]猶無婚姻之道也,而敦本敬始之義,每於婚冠見之矣。[三四]雜記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按大功之末,猶未忍爲子娶婦,[三五]小功之末,乃爲子娶耳。而下章云『己雖小功,卒哭,可冠、娶妻也』。二文誠爲相代,尋此旨,爲男女失時或繼嗣未立者耳,非通例也。禮,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至於仲春會男女,[三六]便云『於此時也,奔者不禁』。此亦是權禮,非經常之典也。」崧又訪於江彪,彪答曰:「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又『己小功卒哭,[三七]可以娶妻』。此悉是明文正例,當不如范語。爲此議者,皆於爲婚之主也。娶婦則父爲主,娶妻則己爲主,故父大功之末不得行此嘉禮,至於己小功之末則可行之。又禮稱娶妻,則是無父之正文。謂大功之末娶婦,[三八]於禮例猶尚不安。今所爲者重,所虧者輕。又准時人由來之比,自不致嫌。」於是崧依議爲兒婚。
祖無服父有服可娶婦嫁女議晉 宋
晉劉嗣問徐野人曰:「嗣去年十二月,有周慘,欲用六月婚,兒服早已除。[三九]大人本無服,便是一家主,想無復異?」徐答曰:「此議本據祖爲孫兒婚,[四0]自平吉可得娶妻,不計兒之有慘也。」嗣弟損又重問野人曰:「諸賢唯云祖尊一家,得爲婚主。若便婚,損疑速也。」徐答曰:「今歸重於王父,理無取於遲速。」損重問曰:「禮云『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獨;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得不有輕不?又『大功之末,可以嫁女』,則男不得婚。向家是嫁女,今是兄子婚,[四一]男女詎無異邪?」向家亦是祖無服,而父有周慘,得嫁女。徐答曰:「秉燭寢樂,居然輕重,故嫁娶殊品。至於今事,理本分塗,唯取歸重極尊,而不別異男女也。」[四二]
宋向歆問何承天曰:「父有伯母慘,女服小功。祖尊統一家,年末可得嫁孫女不?」何答曰:「吾謂祖爲婚主,女身又小功服,不嫌於婚。」鄭尚書曰:「祖爲婚主,女父不與婚事,意謂可婚。」周續之曰:「禮,『己雖小功,可以冠、娶妻』,則女身雖有服,謂出門無嫌也。伯母義服,而祖爲家主,於理可通。」徐野人曰:「禮許變通。記所稱父大功者,當非有祖之家。[四三]又公羊傳云:『不以父命辭王父命。』[四四]推附名例,義在尊無二上,容或可通理邪!」
降服大功末可嫁姊妹及女議[四五]晉 宋
晉南陽中正張輔言司徒府云:「故涼州刺史揚欣女,[四六]以九月二十日出赴姊喪殯,而欣息俊因喪後二十六日,[四七]強嫁妹與南陽韓氏,而韓就揚家共成婚姻。韓氏居妻喪,不顧禮義,三旬內成婚,傷化敗俗,非冠帶所行。下品二等,本品第二人,[四八]今爲第四。請正黃紙。」梁州中正梁某言:[四九]「俊居姊喪嫁妹,犯禮傷義,貶爲第五品。」
宋江氏問裴松之曰:[五0]「從兄女先剋此六月與庾長史弟婚,其姊蔡氏去三月亡,[五一]葬送已畢。從兄無嗣,兄子簡爲後。今與從妹同服大功。大功末可以嫁子,不知無父而兄有大功服,可復嫁妹不?」答曰:「意謂父有大功,尚可嫁子;兄在大功,理無不可。今所未了者,未知女身大功,亦可得嫁不?又降而在大功,得與本服九月者同不?見宗濤答范超伯問,『娶婦之與嫁子,輕重有一等之差,己身小功可以娶妻,女身大功何爲不可以嫁』。謂此言爲是,但其論降在大功者,如爲不盡。吾以爲聘納禮重,故探其本情;適人差輕,故以見服爲斷。禮無降在大功不可嫁子之文,不應於外生疑。且有下殤小功之喪,[五二]過五月便可以娶,降在九月者,過三月而後嫁,計其日月,亦一等之謂也。」荀伯子難裴曰:「本不謂父可而兄反不可,今所疑謂父兄及女身並不可耳。按禮,小功之初,不妨嫁子,其末則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以所本是周服故也。[五三]今降在大功,亦本是周服,何容復於降殺之內以行婚姻之禮邪?[五四]禮云大功之末可以嫁子者,自是論本服耳;所以不明降在大功不可者,正以下殤之小功,足以包之也。若謂降與不降必其不殊者,其兄弟出後、姊妹出適,便再降爲小功矣,請問居此小功服,在始亦可即以嫁子乎?三月卒哭,又可以娶妻乎?奚獨慈於下殤而薄於出降之甚邪?」何承天通裴難荀曰:[五五]「婚禮吉而非樂,貴不失時。元康中有犯喪者,爲憲司所糾,都無降服大功嫁女之彈,彼豈輕犯周制,重犯功服邪?固於禮自通,不應致議耳!足下謂下殤小功不可娶,足以包降在大功不可嫁。[五六]夫徹樂興嗣親之感,繼燭發離別之悲。唱行重於和從,受禮輕於納聘,既有一等之差,本服周者雖不得娶,何疑得嫁邪?若本降爲大功不可嫁者,大功降爲小功亦不可娶,豈獨下殤小功而已乎?斯不然矣。」宗炳稱何議降大功可嫁子,爲人所疑,云:「要正以下殤小功不可娶,舉輕以包重,謂長殤大功亦不可嫁者,意謂非也。且子嫁降親,生離恆山之苦,[五七]禽鳥猶哀,況在人理。其哀既深,[五八]則吉實輕,故情安於大功之末。娶納吉慶爲重,吉重故可於小功卒哭。[五九]夫舉重之不可,何妨輕者初自可乎![六0]而反云舉輕明重,其義不例。夫銜孔懷之哀,從釐降之命,[六一]而與新婚者同,其不可哉。若使親表脫有其例,當斷其可乎?」[六二]
李嵩爲息邃婚張康女,未成禮而康有姊喪,已葬,二家婚皆務速,書問太常馮懷。懷曰:「降服不與正服同者,謂居處之節耳。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明冠宜時成,嫁宜及時。先儒云『末者,服半之後也』。[六三]張氏所服既半,將非所疑。」嵩又以父在大功則子應小功,父服在末則子服除者可也。[六四]今降服雖末,而子未除,以疑問丁纂。纂曰:「服末情殺,可行吉事。」
又魏放之問孔琳之曰:「降在大功,當得嫁女不?」答曰:「吾意,降者似不得婚。記稱『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六五]小功之末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按如此文,唯云降者不可娶妻,[六六]不云不可嫁子,此便是得嫁也。」傅都官駮孔議曰:[六七]「娶妻嫁子雖爲不同,然可以例求也。何者?小功絕哭之後可以娶妻,至於下殤之小功則不可也。本服重而降在小功,既不得同小功而娶妻,本服周而降在大功,豈可同大功而嫁子乎?」孔答曰:「娶妻事重,嫁子事輕。今若云不可納婦,容可以嫁子爲難耳。既不明不可以嫁子,而獨明不可以以娶妻,事重非其類矣。」傅難曰:「今舉重以明輕,何以謂之不類?」孔答曰:「傅意謂本周而在大功小功者,[六八]則不得冠子、嫁子、納婦、娶妻四事。夫冠嫁納婦三事,皆子身之吉事,事不在己;娶妻一事,非在他人,親己身之吉事。[六九]在子則輕,在身則重。輕故可行之於服末,重必卒哭而後可。以降殺之明義,亦既差降,則事何必齊。今若欲徵其文,觀雩知旱者,則應明輕者猶不可,[七0]則重者不言自彰。而今獨言小功之殤不可以娶妻,指是言重者不可也,[七一]重者自不可,輕者自可有差,何得輕必從重邪?」傅曰:「按禮葬後卒哭,之與服末,故是一語,直辭異耳。」[七二]孔答曰:[七三]「以葬後便爲末,虞畢乃卒哭。且未與卒哭若果實同而名異者,則當疊言小功之末可以納婦娶妻,[七四]如大功之末疊言可以冠子嫁子,何以別更起條云『己雖小功卒哭可以娶妻』邪?[七五]推文明矣。」
宋庾蔚之曰:「昔爲禮記畧解,已通此議。大功重而嫁輕,[七六]小功輕而娶重,故大功之末可以嫁,小功之末可以娶也。[七七]所以然者,下殤小功,本周親者,以其殤折之痛,既人情所哀,不可以娶。長殤大功,鄰於成人大功,接於齊縗,猶親服之內,於情差申,[七八]冠嫁之事可同於成人之大功,故不言長殤大功之不嫁也。」
降服喪已除猶在本服月內可嫁議晉[七九]
晉謝琰問車胤曰:「人有妹喪,降服已除,本服未周,可得嫁不?」答曰:「禮,小功不稅,音他外反。降在小功者則稅。是推本情,不計見服也。時人有以此婚嫁者,僕常疑之。」孫騰答:「人有卜日除服便以婚,況降服已除,禮有大斷,此都無疑。」
同姓婚議殷 周 漢 晉
昔人皇之代,始有夫婦之道。[八0]
殷以上而婚不隔同姓。
周制,則不娶宗族。禮記曰:「娶妻不娶同姓,以厚其別也。厚猶遠也。按禮記大傳云:「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婚姻可以通乎。」又云:「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八一]周道然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妾或時非媵,取於賤者,世無本繫。許慎五經異義:[八二]「諸侯娶同姓。今春秋公羊說:『魯昭公娶於吴,爲同姓也,謂之吴孟子。』春秋左氏說:『孟子,非小君也,不成其喪,不當譏。』又按易曰:『同人于宗,吝。』言同姓相娶,吝道也。即犯誅絕之罪,言五屬之內禽獸行,乃當絕。」
漢呂后妹嫁呂平。王莽娶宜春侯王咸女,後稱曰宜春氏。
晉劉頌,漢廣陵王後,臨淮陳矯本劉氏子,與頌近親,出養始改姓陳。頌女適陳氏,時人譏之。若同姓得婚,論如虞陳之類,禮所不禁,同姓不殖,非此類也。難者不能屈。
濮陽太守劉嘏與同姓劉疇婚。司徒下太常諸博士議,非之。嘏以爲:「同姓有庶姓,[八三]有正姓,有複姓,有單姓。鍾云出於鍾離之後,胡母與胡公同本。複鍾單鍾,複胡單胡,今年共婚,不以損一字爲疎,增一字爲親;不以共其本爲悔,取其同者爲吝。宜理在可通,而得明始限之別,故婚姻不疑耳。今並時比族,年齊代等,至於庶姓,禮記書其別於上,始祖正姓明其斷於下,以之通議,則人倫無闕。按太常總言博士議述敍姓變爲始祖者,始此姓爲祖也。此既非禮所謂始祖爲正姓之義,即便棄經從意,謂義可通,如今衆庶之家,或避國諱遁仇逃罪變音易姓者,便皆可言是始祖正姓,[八四]爲婚之斷,如此禮稱『附遠厚別』『百代不通』之義,復何所施乎?此惑之甚者也。論者又以爲開通同姓婚,則令小人致濫。按禮自有限禁,[八五]之外,[八六]本自禮所不責。不可以不禁、禮所不應責者,[八七]而云通禮所應責也。王皆、王沈、魏晉名儒,同周室之後共婚者,二門譜第皆存。[八八]昌黎張仲娶范陽張璉妹,諮張公而後婚。今日若考經據事,足以取正。唯大府裁之。」
嘏又與卞壼疏云:「堯妻舜女,其代不遠。又春秋云『畢原酆郇,文之昭;邘晉應韓,武之穆』。代俗之所惑,上惑堯舜之代,下惑應韓之昭穆,欲追過堯舜邪,則經歷聖人。[八九]論者或謂巍巍蕩蕩之德,[九0]可以掩堯舜之疵;或謂代近姓異,可以通應韓之婚:豈其然哉!若代近姓異,可以通應韓之婚,則周公立百代之限,禮記云『娶於異姓,附遠而厚別』,此二義復何所施?如其不然,則明始限之外,堯舜可以婚;理終之後,應韓可以通。堯舜之婚,以正姓分絕於上;應韓之通,庶姓異終於下也。絕則無繫,終則更始,斷可識矣。」
壼以嘏書示朝賢光祿大夫荀崧。[九一]答卞云:「如嘏所執,苟在限內,雖遠不可;苟在限外,不遠可通也。吾無以異之。王伯輿,鄭玄高雋弟子也,爲子稚賓娶王處道女,當得禮意,於時清談,盡無譏議。今難者雖苦,竟不能折其理。春秋不伐有辭,謂嘏不應見責。」
庾蔚之謂:「嘏據王者必有始祖,始祖爲正姓,共始祖之後,則百代不得通婚。故魯娶於吴,爲失禮。嘏云『堯舜之婚,以正姓分絕於上』者,當謂各立始祖則可通婚也。又云『應韓之通,以庶姓理終於下』者,[九二]當謂帝王遞代,[九三]始祖既謝,屬籍亦廢,則爲理終於下,亦可通婚也。嘏雖明始限之外與理終之後,皆可得通婚,而未有親疎之斷。昭穆祚胤,無代不有,若周代既遷,屬籍已息,應韓之婚,以其昭穆久遠。今所疑雖在始限之外理終之後而親未遠者,[九四]當以何斷?按禮云『六代親屬竭矣』。故當宜以此爲斷邪?若周室已遷,無復后稷之始祖,則當以別子及始封爲判。今宗譜之始,亦可以爲始祖也。古人數易姓,姓異不足明非親,故婚姻必原其姓之所出。末代不復易姓,異姓則胡越,不假復尋其由出,同姓必宜本其由。是以各從首易,不爲同姓之婚。且同姓之婚,[九五]易致小人情巧,又益法令滋章。嘏在邊地,無他婚處,居今行古,致斯云耳。」
內表不可婚議魏
魏袁準正論曰:「或曰:『同姓不相娶,何也?』曰:『遠別也。』曰:『今之人外內相婚,禮歟?』曰:『中外之親近於同姓,同姓且猶不可,而況中外之親乎!古人以爲無疑,故不制也。今以古之不言,因謂之可婚,此不知禮者也。』或云:『國語云:「同德則同姓,同姓雖遠,男女不相及;異德則異姓,異姓雖近,男女相及也。」[九六]斯言何故也?』曰:『此司空季子明有爲而言也。文公將求秦以反國,不敢逆秦故也。季子曰:「子於子圉,道路之人也。」咎犯曰:「將奪之國,而況妻乎!」趙衰曰:「有求於人,必先從之。」此不既了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