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日夙興,陳酒齊等室中,近北陳鬱鬯,鬱鬯之南陳明水,明水之南室戶之內陳泛齊、醴齊、盎齊,室戶之外堂上陳醍齊而已。次堂下陳沈齊,沈齊之南陳玄酒,玄酒之南陳事酒、昔酒、清酒。於是大宗伯出高祖以下木主,守祧出先王先公祧主,皆入太祖后稷廟中。於室中之奧西壁下,[五七]東面布太祖后稷位,尸在東,北面。太祖之子於席前之北,南面,爲昭。次昭之子在南方北面相對,[五八]爲穆。以次而東,孫與王父並列,直至禰。其尸各居木主之左,凡七尸。七尸者,逸禮文。按禮器云「周旅酬六尸」。鄭玄云「后稷尸發爵不受旅」是也。
用九獻。王服袞冕而入,奏王夏;后服副褘從王而入,則奏齊夏;次尸入,奏肆夏。祭統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別嫌也。」王乃珪瓚酌斝彝鬱鬯以授尸,尸受之,灌地祭之以降神,乃啐之,奠之,此爲求神之始也。此爲一獻。樂章歌九功之德,詩用清廟。次后以璋瓚酌黃彝之鬱鬯以亞獻,尸亦祭之,啐之,奠之。此爲二獻。次奏黃鍾爲宮,大呂爲角,太蔟爲徵,應鍾爲羽,路鼓路鼗,陰竹之管,龍門之琴瑟,九德之歌,九韶之舞,於宗廟之中奏之。若樂九變,則人鬼可得而禮矣。人鬼則主后稷。先奏是樂以致其神,然後合樂而祭焉。路鼓,四面鼓也。[五九]九德之歌,春秋所謂六府三事也。九功之德皆可歌樂。陰竹,生山北者。龍門,山名。九韶當爲大韶。前祼及樂,皆爲求神,謂之二始。以周人尚臭,故以鬯臭。次王出迎牲,入,奏昭夏。郊特牲云:「既灌然後迎牲。」王親牽牲,大夫贊,執幣而從。禮器注云:「納牲於庭時也,當用幣以告神而殺牲。」乃以牲告庭云「博碩肥腯。」禮器云「納牲詔於庭」是也。王乃親執鸞刀,啟其血毛,謂耳傍毛也。以授於祝,祝入,告神於室,幽全之義也。禮器云「血毛詔於室」是也。[六0]幽謂血,全謂色純也。乃延太祖尸主,坐於室戶外之西,南面,主在其右,亦南面。昭在東,穆在西,相向而坐,主各在其右。王乃親射牲而殺之,以行朝事之禮。乃延尸於戶西,南面。取牲膟膋燎於爐炭,洗肝於鬱鬯而燔之,入,以詔神於室,又出,以隳於主。隳謂分減肝膋以祭主。隳音許規反。次乃升牲首於室中,置於北墉下。尊首尚氣。[六一]乃薦腥肉於尸主前,謂之朝踐之禮。王乃以玉爵酌泛齊以獻尸,謂之朝踐之獻。凡三獻也。后於是薦朝事之籩豆,時堂上以大呂之調歌清廟之詩,堂下以黃鍾之調作大武之樂。奏大武之時,則歌維清及大武之詩。詩序云:「維清,奏象舞也。武,奏大武也。」獻后稷尸時,樂同降神,樂章則歌思文。詩序云:「思文,后稷配天也。」獻先王先公,則大司樂云「奏無射,歌夾鍾,舞大武,以享先祖」。先王先公。樂章則歌天作。[六二]詩序云:「天作,祀先王先公。」獻文王尸,歌清廟,詩序云:「清廟,祀文王。」獻武王尸,歌執競,詩序云:「執競,祀武王。」樂同先王先公。凡歌,皆大司樂帥瞽人登歌之。將時,[六三]小師先擊拊。堂下管奏時,先鼓朄。音胤。[六四]后薦之後,遂以瑤爵酌著罇之醴齊以亞獻。凡四獻也。於是堂下樂亦作,時王從東階而西酌以獻尸,后則從西而東酌獻尸。按禮器云:「君西酌犧象,夫人東酌罍樽,禮交動乎上,樂交應乎下。」至將薦熟時,先以所薦之饌設於堂以告尸主。禮器云:「設祭於堂。」鄭玄云:「設饌於堂,人君禮。」時祝以斝爵酌奠於饌之右。鄭玄注郊特牲云:「天子奠斝。」[六五]此時又取膟膋及黍稷焫於薌蒿,令臭陽達於牆室,既乃迎尸入室,各即席。祝取向時所奠斝爵將祭之,祝乃詔王拜尸以安之,尸遂坐,祭酒,啐之,奠之。於是王又以玉爵酌壺罇盎齊以獻尸,謂之再獻。凡五獻也。[六六]時后薦饋食之籩豆,薦訖,乃以瑤爵酌壺罇醍齊以亞獻。凡六獻也。每獻作樂如初。尸乃食,食訖,王以玉爵酌朝踐著罇之泛齊以酳尸。謂之朝獻。凡七獻也。司罇彝云:「朝獻用兩著罇。」鄭玄云:「變朝踐爲朝獻,罇相因。」后乃薦加事豆籩,尸飲訖,授祝,祝酌清酒以授尸,尸以酢王,乃設酢席於戶內。司几筵云:「祀先王,酢席亦如之。」鄭玄注云:「尸卒食,王酳之,卒爵,祝受之,又酌授尸,尸以酢王,[六七]於是席王於戶內。后及諸臣已下致爵乃設席。」於是后以瑤爵酌壺罇醍齊以獻尸,謂之再獻。凡八獻也。鄭玄注司罇彝云:「王酳尸之後,后酌亞獻。」尸乃酢后,后飲酢酒。次諸臣爲賓酌壺罇沈齊,以備卒食三獻。凡九獻。司罇彝注:「王及后各四,諸臣一,祭之正也。」[六八]大祝乃設饌於廟門外之西室以索祭,名爲祊。郊特牲云「索祭祝於祊」是也。緣此處生平待賓客之處,故廣求。既九獻,王乃冕而摠干戚,率羣臣,王在東,舞大武樂皇尸。所謂八佾。又皮弁而舞大夏,兼作六代之樂,遂行加爵,爲旅酬之始。禮器云「周旅酬六尸」是也。加爵者,謂太子所謂上嗣舉奠。及三公之長一人、九卿之長一人,用璧角酌沈齊,各行一加爵。按少牢、特牲之祭,加爵但止於三也,通前凡十二獻,亦得倣天數也。明堂位云「加以璧散璧角」也。然後煇、胞、上許眷反,[六九]下音炮。翟、閽等皆有所賜予。於來日又祭,名爲繹,亦謂之祊。爾雅云:「繹,又祭也。」春秋云:「壬午猶繹。」杜注云「先日辛巳有事於太廟」是也。又鄭玄注禮器云:「祊,祭明日之繹祭也。謂之祊者,以於廟門之傍,因名焉。」其禮,先設饌於廟門外之西室,而事尸於堂。其祭室之禮簡,而事尸禮大,以孝子求神非一處也,[七0]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
其禘祭,前期十日,肆師、[七一]太宰以下卜日之儀,如祫祭。其典祀糞洒,充人展牲,太宰眂濯,前夕告期,掌次設次,三公奉牲牢,司烜共明水,及籩人等共醯醢,幂人共巾幂,[七二]烹人陳鼎鑊,告人共簠簋,甸師氏共齍盛、蕭茅,九嬪、內宰共后玉齍、玉敦,典瑞共祼珪璋,天府陳國實,司几筵陳几席,司服共祭服,典輅出玉輅,司樂宿懸,王及牲尸等用樂,王后副褘九獻之節,廟堂之樂所用樂章,祼獻之儀,璧角之加爵,朱干玉戚之親舞,血腥爓熟之先後,告堂告室之差次,膟膋制祭,祊室繹堂,一如祫祭。所異者,但祭毀廟以上,不及親廟。詩周頌云「雍,禘太祖也。」鄭箋云:「禘,大祭也。大於四時而小於祫也。」又逸禮記禘於太廟禮云:「毀廟之主皆升合食,而立二尸。」[七三]又韓詩內傳云:「禘,取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廟。」是也。其神主位,按鄭玄禘祫志云:「太王王季以上遷主,祭於后稷之廟,其坐位與祫祭同。文武以下遷主,若穆之遷主,祭於文王之廟,文王居室之奧,東面。文王孫成王居文王之東而北面。以下穆主直至親盡之祖,[七四]以次繼而東,皆北面,無昭主。若昭之遷主,祭於武王之廟,武王亦居室之奧,東面。其昭,孫康王亦居武王之東而南面。[七五]亦以次繼而東,直至親盡之祖,無穆主也。」其尸:后稷廟中后稷尸一,昭穆尸各一;文王廟中,文王尸一,穆尸共一;武王廟中,武王尸一,昭尸共一。逸禮稱二尸者,[七六]據文武之廟及太祖昭穆而言也。其實太祖文武廟三尸也。故云「獻昭尸如穆尸之禮」。其五齊,自醴齊而下四齊而已,無泛齊。酒亦三酒。所陳設之處,所加之明水玄酒等,一如禘祭於文王之廟,無降神之樂。故大司樂云黃鍾爲宮以下等樂云「若九變,人鬼可得而禮矣」。鄭玄云:「人鬼謂后稷也。先奏是樂以致其神,禮之以玉而祼焉,[七七]然後合樂而祭焉。」則不據文武也。其祼罇用雞彝、鳥彝,司罇彝云「春祠夏礿祼,用雞彝鳥彝」,以禘在夏故也。朝踐用兩犧罇,再獻用兩象罇。其迎尸出在堂之時,其后稷文武之尸,皆南向,餘尸主如室中之左右也。[七八]謂后稷以下昭穆,昭西面,穆東面,文王以下穆主在西,東面;武王以下昭主在東,西面也。合樂時,作四代之樂。其祭禮,后稷、文王、武王廟中,每廟各一日。凡祭之禮,質明行祼,謂之晨祼。次朝踐,次乃饋熟以下,是則每廟各行此禮。[七九]以其禮煩,難可一日而畢,又乖朝踐之義。繹祭則同一日。以其禮略,故可同日而畢。
議曰:聖人制禮,合諸天道,使不數不怠,故有四時之祭焉。而又設殷祭者,因天道之成,以申孝敬之心,用盡事終之禮。禘祫二禮,俱是大祭,先賢所釋,義各有殊。馬融、王肅皆云禘大祫小;鄭玄注二禮,以祫大禘小;賈逵、劉歆則云一祭二名,禮無差降。數家之說,非無典據,至於弘通經訓,鄭義爲長。嘗試論之。以禮經及春秋所書,皆祫大於禘。按春秋公羊傳云:「大事於太廟,大事者祫也,祫者,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至於禘,則云「禘於莊公」、「禘於僖公」。既不於太祖,則小於祫也。又按逸禮記祫於太廟之禮云「毀廟之主升合食而立二尸」,[八0]又按韓詩內傳云「禘,取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則禘小於祫也。祫則羣廟之主悉升於太祖廟,禘者各於其廟而行祭禮,二祭俱及毀主。禘之時,文王以上毀主,自在后稷廟而祭;文王以下毀主,自在二祧之廟而祭。禘之以祫,用得爲殷,禘則小於祫而大於四時也。曾子問主,夫子云:「自非祫祭,七廟五廟無虛主。」而不言禘,小於祫明矣。其祫則備五齊三酒,禘惟四齊三酒;祫則備用六代之樂,禘則四代而下,又無降神之樂,以示其闕也。
後漢光武建安二十六年,詔問張純,禘祫之禮,不行幾年。純奏:「舊制,三年一祫,毀廟之主合食高廟,存廟主未嘗合。元始中,始行禘禮。父爲昭,南嚮;子爲穆,北嚮。父子不並坐,而孫從王父。決疑要注曰:「始祖東面。父南面,故曰昭。昭,明也。子北面,故曰穆。穆,順也。」禘之爲言諦也,是審諦之義。以夏四月陽氣在上,陰氣在下,故正尊卑之義。祫以冬十月,五穀成熟,物備禮成,故合聚飲食。祖宗廟未定,且合祭高廟爲常。」後以三年冬祫五年夏禘之時,但就陳祭毀廟主而已,謂之殷。太祖東面,惠文武元四帝爲昭,景宣二帝爲穆。惠景昭三帝非殷祭時不祭也。
魏明帝太和六年,尚書難王肅以「曾子問唯祫於太祖,羣主皆從,而不言禘,知禘不合食。」肅答曰,以爲:「禘祫殷祭,羣主皆合,舉祫則禘可知也。」袁準正論曰:[八一]「先儒或爲同,或爲異,然『祫及壇墠,禘及郊宗石室』,此所及近遠之殺也。大傳曰:『禮不王不禘』。諸侯不禘,降於天子也。若禘祫同貫,此諸侯亦不得祫,非徒不禘也。」
武宣皇后太和四年六月崩,至六年三月,有司以今年四月禘告。王肅議曰:「今宜以崩年數。按春秋魯閔公二年夏,禘於莊公。是時縗絰之中,至二十五月大祥便禘,不復禫,故譏其速也。去四年六月,武宣皇后崩,二十六日晚葬,除服即吉,四時之祭,皆親行事。今當計始除服日數,當如禮須到禫月乃禘。」趙怡等以爲:皇帝崩二十七月之後,乃得禘祫。
王肅又奏:「如鄭玄言各於其廟,則無以異四時常祀,不得謂之殷祭。以粢盛百物豐衍備具爲殷之者,夫孝子盡心於事親,致敬於四時,比時具物,不可以不備,無緣儉齊其親,累年而後一豐其饌也。[八二]夫謂殷者,因以祖宗並陳,昭穆皆列故也。設以爲毀廟之主皆祭謂殷者,夫毀廟祭於太祖,而六廟獨在其前,所不合宜,非事之理。近尚書難臣以『曾子問唯祫於太祖,羣主皆從,而不言禘,知禘不合食』。臣答以爲『禘祫殷祭,羣主皆合,舉祫則禘可知也』。論語孔子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所以特禘者,以禘大祭,故欲觀其盛禮也。[八三]禘祫大祭,獨舉禘,則祫亦可知也。於禮記則以祫爲大,於論語則以禘爲盛,進退未知其可也。漢光武時下祭禮,[八四]以禘者毀廟之主皆合於太祖,祫者唯未毀之主合而已矣。鄭玄以爲禘者各於其廟。原其所以,夏商夏祭曰禘,然其殷祭亦名大禘。商頌長發,是大禘之歌也。至周改夏祭曰礿,以禘唯爲殷祭之名。周公以聖德用殷之禮,故魯人亦遂以禘爲夏祭之名。是以左傳所謂『禘於武宮』,又曰『烝嘗禘於廟』,是四時祀,非祭之禘也。鄭斯失矣。至於經所謂禘者,則殷祭之謂。鄭據春秋,與大義乖。」按太和八年用王肅議。
袁準曰:「『祫及壇墠,禘及郊宗石室』,此所及遠近之殺也。大傳曰『禮不王不禘』,諸侯不禘,降殺於天子也。若禘祫同貫,此諸侯亦不得祫也,然則禘大而祫小。謂祫爲殷祭者,大於四時,皆大祭也。國語曰:『禘郊不過繭栗,烝不過把握。』明禘最大,與郊同也。公羊傳曰:『大事者何?祫也。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乎太祖。』[八五]何謂也?曰:夫禘及壇墠,則毀廟也,俱祭毀廟,但所及異耳。所及則異,毀與未毀則同。此論者所惑。鄭謂不同是也,謂禘不及毀廟則非也。劉歆、賈逵同毀與未毀是也,不別禘祫遠近則非也。」
晉武帝泰始中,尚書杜元凱議稱:「易曰『上古之代,喪期無數』。自殷高宗諒闇三年,不稱服喪三年,而稱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謂。大戴篇曰:『昔武王崩,成王十三而嗣立,周公居冡宰攝政。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以見諸侯,命祝雍作頌。』是三年之內時明矣,故今礿祠烝嘗於是行焉。[八六]昔仲尼之制春秋也,因魯史以明王法,喪中之祥祫,譏貶之文著焉。」徐禪按:杜議行武皇盛明之朝,其左傳解云亦三年之喪禮畢而禘。
東晉升平五年五月,[八七]穆帝崩,十月殷。興寧三年二月,哀皇帝崩,廢帝太和元年五月,[八八]皇后庾氏崩,廢帝海西公后也。十月殷。此哀皇帝再周之內,庾氏既葬之後殷也。太元二十一年十月應殷,其年九月孝武崩,至隆安三年,國家大吉,乃循殷事。元興三年夏,應殷,太常博士徐乾等議,應用孟秋,進用孟冬時。孔安國云:自太和四年已後,殷祭皆用冬夏。復詳徐乾議用孟秋,非失也。安帝義熙三年,當殷,御史中丞范泰議,以章后喪未一周,不應殷祠。時從太常劉瑾議「小君之喪,不以廢大禮」。泰議曰:「今雖既祔之後得以烝嘗,而無殷祭之禮,有喪則廢吉祭,[八九]祭新主於寢。今不設別寢,既祔遂祭於廟。故四時烝嘗,以寄追遠之思;三年一禘,以習昭穆之序。義本各異。三年喪畢,則合食太祖,過時而殷,無取於限三十月也。隆安之初,以喪而廢矣。」瑾議曰:「臣尋升平已後殷祭,皆在周內。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載,三十月輒殷,是依禮五年再殷,而泰言非當。若臣啟不允,則責失奏彈。」往安帝元興三年四月,[九0]不得殷祀,進用十月。若計常限,今當用冬;若更起端,則應四月。時尚書奏從領司徒王謐議,反初四月爲殷祠之始。謐議曰:「有非常之慶,必有非常之禮。殷祭舊准不差,至於義熙之慶,經古莫二,雖曰反正,理同受命。愚謂履運唯新,於是乎始,宜用四月。」太常劉瑾議:「殷無定日,考時致敬,且禮意尚簡。[九一]去年祠雖於日有差,而情典允備。宜仍以爲正。」徐乾議:「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經傳記籍,不見補殷之文。」著作郎徐廣議:「若用三十月,今則應用四月。於時有殷而遷在冬,從太元元年十月殷祠。若依常三十月,[九二]今則應用二年四月,是追計辛未歲十月,未合六十月而再殷。」劉澗之等議:「太元元年四月應殷,而禮官情失,逮用十月,[九三]本非正朝以失爲始。」尚書奏從謐議。博士陳舒表:「三歲一閏,五年祭,八年又殷,兩頭如四,實不盈三。又十一年殷,十四年殷,凡間含二,則十年四殷,與禮五年再殷其義合矣。」[九四]博士徐禪議:「春秋左氏傳曰:『歲祫及壇墠,終禘及郊宗石室。』許慎稱舊說曰:『終者,謂孝子三年喪終則禘於太廟,以致新死者也。』」徐邈議:「禮五年再殷,凡六十月,分中,每三十月殷也。」太學博士曹述初難云:「三年之喪,其實二十五月,則五年何必六十月。禮,天子特礿,三時皆祫。禘祫雖有定年,而文無定月。」按明堂位「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則今之四月。「七月日至,[九五]孟獻子禘其祖」,則今之五月。春秋文公二年「大事於太廟」,則今之六月。邈答曰:「五年再殷,象再閏,無取三年喪也。祫三時皆可者,蓋喪終則吉而祫,服終無常,故祫隨所遇,唯春不祫,故曰特礿,非殷祀常也。禮,大事有時日,故烝嘗以時,況祫之重,無定月乎!」今據徐邈議,每三十月當殷祀。賀循祫祭圖:太祖東向,昭北行,南向;穆南行,北向。
校勘記[一] 所以詔告於天地之間也 「詔」原訛「昭」,據禮記郊特牲改。
[二] 臭陰達於淵泉 原脫「泉」,據禮記郊特牲補。
[三] 王反於室 「反」原訛「及」,據北宋本改。
[四] 啐之奠之 原「啐之」誤在下,據北宋本、傅校本移正。按:尸例啐而後奠。
[五] 朝踐之時 「時」原訛「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 謂朝事時 「事」原作「踐」,據禮記郊特牲鄭注改。
[七] 迎尸於戶外 原脫「戶」,據北宋本、明抄本補。
[八] 以玉爵酌獻素何反下同罇中醴齊以獻此三獻也 「素何反」原訛「后獻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通典考證云:禮疏作「以玉爵酌著尊泛齊以獻尸」。按:禮疏謂禮記禮運孔疏。疏引崔靈恩說大祫九獻,杜佑據崔說而有修改,故罇齊有異。下同。
[九] 朝事之籩 原「籩」下衍「豆」,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0]時堂下之樂亦作也 「作」原訛「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一]設席之後更設尸主之席於堂在戶內西方 疑上「席」字應作「饌」,「堂」應作「室」,按:於室故云在戶內,於堂不得言在戶內。上文已言設饌於堂,此設饌之後,又更設尸主之席於室。後遂遷堂上之饌於室,繼而有迎尸主入室之節。
[一二]於是王以玉爵酌象罇盎齊以獻尸此五獻也 「象」通典考證云禮疏禮運孔疏作「壺」。「此」字原脫,今據上下文例增。
[一三]饋食之籩 原「籩」下衍「豆」,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四]醴齊以酳尸 通典考證云:「醴」禮記注疏作「泛」。
[一五]以玉爵酌盎齊 通典考證云:禮記注疏作「以瑤爵酌壺尊醍齊」。
[一六]加以璧散璧角 原訛脫作「用璧角」,據禮記明堂位補改。
[一七]登餕受爵以上嗣 「餕」原訛「飲」,據禮記文王世子及北宋本改。
[一八]上嗣祖之正統 原作「上嗣祖之上」,不成語,據禮記文王世子鄭注補改。
[一九]其四時新物初登 「初登」原脫,據北宋本補。
[二0]氣尤盛 「尤」原訛「方」,據禮記月令鄭注及北宋本改。
[二一]光武帝 原脫「帝」,據後漢書祭祀志下三一九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補。
[二二]餘帝四時春以正月 原「餘帝」下衍「不祀」,據後漢書祭祀志下三一九三頁刪。
[二三]少帝三陵 「少」原訛「成」,據後漢書祭祀志下三一九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二四]四之日 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作「四月」。按:詩七月作「四之日」。
[二五]仲夏之月天子乃嘗魚 按:禮記月令天子嘗魚薦寢廟在季冬,此云仲夏,蓋高氏誤記。
[二六]二祧之廟 原脫「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補。
[二七]五穀新熟 「新」原訛「成」,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二八]百官應齋從駕留守填街先置者 原脫「街」,據宋書禮志一三四九頁補。
[二九]理禮 宋書禮志一三四九頁作「治禮」,杜氏諱改。
[三0]齊永明九年正月 「九」原訛「元」,據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三頁、通鑑卷一三七四三0五頁、通考卷九七改。
[三一]此皆當時所尚 「尚」原作「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三二]處內合堂奉祠二帝二后 原訛脫作「處內合嘗奉二后」,據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三頁改補。
[三三]義爲未盡 「爲」原訛「猶」,據隋書禮儀志二一三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三四]於是起至敬殿景陽臺 原脫「起」,據隋書禮儀志二一三四頁、通考卷九七補。
[三五]祭服冠屨 「屨」原作「履」,據魏書禮志一二七四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三六]無田之士 「士」原訛「祀」,據魏書禮志一二七四九頁、通考卷九七及北宋本改。
[三七]特禴於太廟 「特」原訛「時」,據魏書禮志一二七四九頁、通考卷九七及北宋本改。按:魏書作「犆礿於太廟」。「犆礿」爲「特禴」之異體。
[三八]祔祭之禮 「祭」原訛「祫」,據隋書禮儀志二一三六頁及北宋本改。
[三九]約春秋魯僖公宣公定公皆八年而禘 「約」原訛「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四0]每至三年 「三」原訛「二」,據北宋本改。
[四一]故祫者合也 原脫「故」,據北宋本、傅校本補。
[四二]司烜氏以夫燧取明火於日 「夫」原訛「大」,據周禮司烜氏及殿本改。
[四三]●生魚爲大臠 「●」原訛「膴」,據周禮籩人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四]恐餌餈粘著籩 原脫「籩」,據周禮籩人賈疏及北宋本、傅校本補。
[四五]茆葅麇臡 「茆」原作「茅」,「麇」原訛「麋」,據周禮醢人改。下同。
[四六]蠃醢 「蠃」原訛「羸」,據周禮醢人改。
[四七]豚膊肩 「肩」原訛「骨」,據周禮醢人鄭注及北宋本改。
[四八]箈箭萌音臺 「箭」原訛「筍」,據周禮醢人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音」原訛「甘」,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九]酏音嗣 「嗣」原訛「移」,據經典釋文卷八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0]臅音昌欲反 原脫「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五一]司罇彝共斝彝黃彝 原「共」下衍「牢」,據周禮司尊彝刪。
[五二]鄭玄注 原脫「鄭玄」,據北宋本、傅校本補。
[五三]即尚書顧命者是也 「者」原訛「篇」,據諸本改。
[五四]其几筵 「其」原訛「共」,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五]吉事變几 「吉」原訛「台」,據周禮司几筵及諸本改。
[五六]畫謂雲氣 「畫」原訛「書」,據周禮司几筵鄭注改。
[五七]於室中之奧西壁下 原脫「中」,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八]次昭之子在南方 「次」原訛「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九]路鼓四面鼓也 上「鼓」原訛「鼗」,據周禮鼓人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六0]禮器云血毛詔於室 原「器」下衍「註」,今刪。按:「血毛詔於室」爲禮記禮器正文,非注,故刪。
[六一]尊首尚氣 「首」原訛「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二]樂章則歌天作 「天」原訛「大」,據北宋本改。按:「天作」,詩周頌篇名。
[六三]將時 原脫「將」,據北宋本、傅校本補。
[六四]音胤 「胤」原作「允」,清人諱改。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六五]天子奠斝 原「奠」下衍「純」,據禮記郊特牲鄭注及北宋本刪。
[六六]謂之再獻凡五獻也 「再」當作「饋」。按:九獻之禮,王行第五獻,謂之饋獻;后行第八獻,始謂之再獻。
[六七]尸以酢王 原脫「尸」,據周禮司几筵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六八]尸乃酢后后飲酢酒次諸臣爲賓酌壺罇沈齊以備卒食三獻凡九獻司罇彝注王及后各四諸臣一祭之正也以上正文二十七字,注文十六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補。
[六九]許眷反 「眷」原訛「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0]以孝子求神非一處也 原脫「子」,據北宋本、傅校本補。
[七一]肆師 據前祫祭文,此「肆師」下似脫「告具」二字。
[七二]幂人共巾幂 原脫「巾」,據北宋本、傅校本補。
[七三]而立二尸 「二」原訛「一」,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七四]以下穆主直至親盡之祖 「主」原訛作「王」,各本同誤,據陳祥道禮書卷七一改。按:據史記三代世表五0一頁文王孫成王,成王孫昭王,皆屬穆;武王孫康王,康王孫穆王,皆屬昭。此若指實爲穆王且躋之入穆位,則昭穆紊矣。
[七五]孫康王亦居武王之東而南面 「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北」。按:武王主東面,諸昭主似不宜居其正前而南面也,宜在其左前方而南面。古本作「居武王之東北南面」,疑是。若然,則前之「文王孫成王居文王之東而北面」之「而」亦「南」字之形訛矣。
[七六]逸禮稱二尸者 「者」原訛「圖」,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七七]先奏是樂以致其神禮之以玉而祼焉 原「先」訛「迭」,又脫「而祼焉」,據周禮大司樂鄭注改補。
[七八]餘尸主如室中之左右也 「如」原訛「於」,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九]是則每廟各行此禮 原脫「則」,「此」訛「上」,據北宋本、傅校本補改。
[八0]又按逸禮記祫於太廟之禮云毀廟之主升合食而立二尸 原脫「逸」,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按:以上節禘祭注文校之,則此「祫」應作「禘」,「升」上應有「皆」。
[八一]袁準正論曰 按:以下數行與下文重複。
[八二]無緣儉齊其親累年而後一豐其饌也 原「齊」訛「於」,下脫「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補。按:詩楚茨鄭箋云:「齊,減取也。」
[八三]欲觀其盛禮也 「盛」原訛「成」,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八四]漢光武時下祭禮 「下」原訛「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五]皆升合食乎太祖 「祖」原訛「廟」,據春秋文公二年公羊傳改。
[八六]故今礿祠烝嘗於是行焉 「祠」原訛「祀」,按「礿祠烝嘗」一語始見詩小雅天保,據改。
[八七]東晉升平五年五月 「升」原訛「昇」,據北宋本改。下同。按「升平」爲東晉穆帝年號。
[八八]廢帝太和元年五月 「廢」原訛「明」,太和爲廢帝年號,故改。下同。
[八九]有喪則廢吉祭 「則」原訛「薦」,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九0]往安帝元興三年四月 「往」原訛「初」,據北宋本改。又「安」各本俱訛「元」,據上文改。按:大興爲元帝年號,元興爲安帝年號。改上「元」爲「安」而不改下「元」爲「大」者,因上文云「元興三年夏應殷,太常博士徐乾等議應用孟秋,進用孟冬時」也。
[九一]殷無定日考時致敬且禮意尚簡 「日」原訛「月」,「且」原訛「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九二]若依常三十月 「依」原訛「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九三]而禮官情失逮用十月 「情」原訛「墮」,「逮」原訛「遂」,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九四]其義合矣 「義」原訛「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九五]七月日至 原脫「日」,據禮記雜記下及北宋本、明抄本補。
通典卷第五十
禮十 沿革十 吉禮九
祫禘下 功臣配享
祫禘下宋 梁 後魏 大唐
宋制,殷祭皆即吉乃行。武帝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議,權制即吉,聖代宜耳。文帝元嘉六年,祠部定十月三日殷祀,十三烝禮。[一]太學博士徐道娛議曰:「按祫禘之禮,三年一,五年再。在四時,禮也。周禮仲冬享烝,月令季秋嘗稻。晉以春烝曲沃,齊十月嘗太公,此並孟仲區分不共之明文矣。[二]尋殷烝祀重,祭薦禮輕,輕尚異月,重寧反同?且祭不欲數,數則黷,今隔旬頻享,於禮爲煩。」孝武孝建元年十二月,[三]有司奏:依舊令,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領曹郎范義參議:「依永初三年例,須再周之外殷祭。尋祭再周,來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則猶在禫內。」下禮官議正。國子助教蘇瑋生議:[四]「按禮,三年喪畢,然後祫於太祖。又云『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紼而行事』。且不禫即祭,見譏於春秋。求之古禮,喪服未終,固無祼享之義。[五]自漢文以來,[六]一從權制,宗廟朝聘,莫不皆吉。」太學博士徐宏譏:「三年之喪,雖從權制,再周祥變,猶服縞素,未爲純吉,無容以祭。謂來年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則允。」太常丞朱膺之議:「虞禮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謂二十七月既禫祭,當四時之祭月,則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未禫不得祭也。春秋閔公二年『吉禘於莊公』。鄭注云:『閔公心懼於難,務自尊成以厭其禍,[七]凡二十二月而除喪,又不禫。』明禫內不得禘也。按舊說,三年喪畢,遇禘則禘,遇祫則祫。鄭玄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亦以魯閔因紀制耳,[八]何必全許素冠。可吉禘。」郎中周景遠參議:「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傅亮議曰『權制即吉,聖代宜耳。宗廟大禮,宜依古典』。[九]則是皇宋開代成準。[一0]謂徐宏朱膺之議用來年十月殷祀爲允。」[一一]詔可。大明七年二月,有司奏,四月應殷祠,[一二]若事中未得,用孟秋。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按禮記云『天子祫禘祫嘗祫烝』,則夏秋冬皆殷。晉義熙初,僕射孔安國議『自太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又云『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年,用三十月輒殷祀』。博士徐乾據禮難安國,[一三]又引晉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專用冬夏。時雖不從乾議,而安國無以奪之。今若以來年四月未得殷祀,遷用孟秋,於禮無違。」詔可。
梁武帝初,用謝廣議,三年一禘,五年一祫,謂之殷祭。禘以夏,祫以冬。
後魏孝文帝太和十三年詔:「鄭玄云:『天子祭圓丘曰禘,祭宗廟大祭亦曰禘。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則毀廟羣廟之主於太祖廟,合而祭之。禘則增及百官配食者,審諦而祭之。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明年而禘。圓丘、宗廟大祭俱稱禘,祭有兩禘明也。』王肅又云:『天子諸侯皆禘於宗廟,非祭天之祭。郊祀后稷不稱禘,宗廟稱禘。禘祫一名也,合祭故稱祫,禘而審諦之故稱禘,非兩祭之名。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總而互舉,故稱五年再殷祭,不言一禘一祫,斷可知矣。』諸儒之說,大略如是。公卿可議其是非。」
尚書游明根言曰:「鄭氏之義,[一四]禘者大祭之名。大祭圓丘謂之禘者,審諦五精星辰也;大祭宗廟謂之禘者,審諦其昭穆、百官也。[一五]圓丘常合不言祫,宗廟時合故言祫。斯則宗廟祫禘並行,圓丘一禘而已。宜於宗廟俱行禘祫之禮。二禮異,故名殊。依禮,春廢祫,特礿,於禘則祫禘,於嘗於烝則祫嘗祫烝,不廢三時,三時皆行禘祫之禮。」[一六]
中書監高閭又言:「禘祭圓丘與鄭義同者,以爲有虞禘黃帝,黃帝非虞在廟之帝,不在廟,非圓丘而何?又大傳云禘其所自出之祖,[一七]又非在廟之文。論語稱『禘自既灌以往』,爾雅稱『禘,大祭也』。諸侯無禘。禮唯夏祭稱禘,又非宗廟之禘。魯行天子之儀,不敢專行圓丘之禘,改殷之禘,取其禘名於宗廟,因先有祫,遂生兩名。其宗廟禘祫之祭,據王氏之義,祫而禘,禘止於一時,一時者,祭不欲數。[一八]一歲三禘,愚以爲過數。」
詔曰:「明根、閭等,據二家之義,[一九]論禘祫詳矣。至於事取折衷,猶有未允。閭以禘祫爲名,義同王氏,禘祭圓丘,事與鄭同。無所閒然。明根與鄭氏同,[二0]兩名兩祭,並存並用,理有未稱。俱據二義,一時禘祫,而闕二時之禮,事有難從。先王制禮,內緣人子之情,外協尊卑之序。故天子七廟,數盡則毀,藏主於太祖之廟,三年而祫祭之。代盡則毀,以示有終之義;三年而祫,以申追遠之情。禘祫既是一祭,分而兩之,事無所據。毀廟三年一祫,又有不盡四時,於禮爲闕。七廟四時常祭,祫則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時,於情爲簡。王以禘祫爲一祭,[二一]王義爲長;鄭以圓丘爲禘,與宗廟大祭同名,義亦爲當。今互取鄭、王二義。禘祫并爲一名,從王;禘是祭圓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從鄭。若以數則黷,五年一禘,改祫從禘。五年一禘,則四時盡禘,以稱今情。禘則依禮文,[二二]先禘而後時祭。便即施行,著之於令,永爲代法。」
宣武帝景明中,祕書丞孫惠蔚上言:「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廢帝正始二年,積二十五晦爲大祥。有司以爲禫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禮應祫。王肅以爲禫在祥月,[二三]至其年二月,宜應祫祭。雖各異議,至於喪畢之祫,明年之禘,其義一焉。請取鄭捨王,禫終此晦,來月中旬,禮應大祫。六室神祏,[二四]升食太祖。明年春享,咸禘羣廟。自茲以後,五年爲常。又古之祭法,時祫並行,天子先祫後時,諸侯先時後祫。此於古爲當,[二五]在今則煩。且禮有升降,事有文質,適時之制,聖人弗違。當祫之月,宜減時祭。」從之。
延昌四年正月,宣武帝崩,孝明即位。三月,時議來秋七月應祫祭於太祖。太常卿崔亮上言曰:「今宣武皇帝主雖入廟,然烝嘗時祭,猶別寢室,至於殷祫,宜存古典。按禮,三年喪畢,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羣廟。又按杜元凱云:『卒哭而除,三年喪畢而禘。』魏武皇后以太和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除服即吉,四時行事,[二六]而猶未禘。王肅以爲今除即吉,[二七]故特時祭,至於禘祫,宜存古禮。高堂隆如肅議,於是停不殷祭。[二八]又仰尋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孝文帝崩,其年十月祭廟,景明二年七月祫於太祖,[二九]三年春禘於羣廟,亦三年乃祫。準古禮及晉魏之議,并景明故事,愚謂來秋七月,祫祭應停,宜待年終而後祫禘。」[三0]從之。
大唐前上元三年,有司祫享於太祖廟。時議者以禮緯「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公羊傳云「五年而再殷祭」,兩義互文,莫能决斷。太學博士史玄璨議曰:「按禮記正義引鄭玄禘祫志云:[三一]『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享於太廟。公羊傳云:大享者何?祫也。』是三年喪畢,新君二年當祫,明年春禘於羣廟。[三二]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則後禘去前禘五年。以此定之,則新君二年祫,三年禘。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則六年當祫,八年當禘。又昭公十年,齊歸薨,至十三年喪畢當祫,爲平丘之會,冬,公如晉。至十四年祫,十五年禘,傳云『有事於武宮』是也。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有事於襄宮』是也。如上所云,則禘後隔三年祫,以後隔二年禘。此則有合禮經,不違傳義。」自此禘祫之祭,依璨議。
開元六年秋,睿宗皇帝喪畢,祫享於太廟。自後相承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各自計年,不相通數。至二十七年,凡經五禘七祫。其年夏禘訖,冬又當祫。太常議曰:
禘祫二禮,俱爲殷祭,祫謂合食祖廟,禘謂諦序尊卑。申先君逮下之慈,成羣嗣奉親之孝,事異常享,有時行之。而祭不欲數,數則黷;亦不欲疏,疏則怠。故王者法諸天道,制祀典焉。烝嘗象時,禘祫如閏。五歲再閏,[三三]天道大成,宗廟法之,再爲殷祭者也。謹按禮記王制、鄭玄注周官宗伯,並云「國君嗣位,三年喪畢,祫於太祖。明年禘於羣廟。自爾以後,五年再殷,一祫一禘」。漢魏故事,貞觀以後,並用此禮,以爲三年一閏,天道小備,五年再閏,[三四]天道大備故也。此則五年再殷,通計其數,一祫一禘,[三五]迭相乘矣。今太廟禘祫,各自數年,兩岐俱下,不相通計。[三六]或比年頻合,或同歲再序,或一禘之後,併爲再祫,或五年之內,驟有三殷。法天象閏之期,既違其度;五歲再殷之制,[三七]數又不同。求之禮文,頗爲乖失。夫以法天之度,既有指歸,稽古之禮,若茲昭著。禘祫二祭,通計明矣。今請以開元二十七年己卯四月禘,至辛巳年十月祫,至甲申年四月又禘,[三八]至丙戌年十月又祫,至己丑年四月又禘,至辛卯年十月又祫。自此五年再殷,周而復始。
又禘祫之說,非唯一家,五歲再殷之文,既相師矣,法天象閏之理,大抵亦同。而禘後置祫,或近或遠,盈縮之度,有二法焉:鄭玄、高堂隆則先三而後二;徐邈之議,則先二而後三。謹按鄭氏所序先三之法,約三祫五禘之文,以爲甲年既禘,丁年當祫,己年又禘,壬年又祫,甲年又禘,丁年又祫,周而復始,以此相承。祫後去禘,十有八月而近,禘後去祫,四十二月而遙,分析不均,粗於算矣。假如攻乎異端,置祫於秋,則三十九月爲前,二十一月爲後,雖小有愈,其閒尚偏。竊據本文,皆云象閏,二閏相去,則平分矣,兩殷之序,何不等耶?且又三年之言,本舉全數,二周有半,實枕三年,於此置祫,不違文矣,何必拘滯隔三正乎?蓋千慮一失,通儒之蔽。徐氏之議,有異於是,研覈周審,[三九]最爲憑準。以二禘相去,爲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若甲年夏禘,[四0]丙年冬祫,己年夏禘,辛年冬祫,有象閏法,毫釐不偏。三年一祫之禮,既無乖越;五歲再殷之制,疏數又均。校之諸儒,義實長矣。今請依據以定二殷,先推祭月,周而復始。
時皆以其議爲允。
十七年四月十日,禘享太廟九室,命有司攝行禮。初,唐禮,祫,序昭穆;禘各於其室。時禮官太常卿韋縚等奏曰:「準古禮,五年再殷祭,一祫一禘。其義合聚昭穆,定次序。又孔安國、王肅等先儒皆以爲序昭穆。[四一]唯鄭玄云『禘,各於其室』。若如鄭旨,即與常享不異,恐鄭說謬於周經。請依古禮、王肅等議,序列昭穆。」
天寶八載閏六月五日,赦文:[四二]「禘祫之禮,以存序位,質文之變,蓋取隨時。國家系本仙宗,業承聖祖。重熙累盛,既錫無疆之休;合享登神,思弘不易之典。自今以後,每禘祫並於太清宮聖祖前設位序正,上以明陟配之禮,欽若玄宗,[四三]下以盡虔恭之誠,無違至道。比來每緣禘祫,則時享暫停,事雖適於從宜,禮或虧於必備。以後每緣禘祫,其常享無廢,享以素饌,三焚香以代三獻。」
建中二年九月,太常博士陳京上疏言:「今年十月,祫享太廟,并合享遷廟獻祖、懿祖二神主。春秋之義,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則太祖之位,在西而東嚮,其下子孫,昭穆相對,南北爲別,無毀廟遷主不享之文。徵是禮也,自於周室,而國朝祀典,當與周異。周以后稷配天,爲始封之祖,[四四]而下乃立六廟。廟毀主遷,皆在太祖之後。禘祫之時,無先於太祖者,故太祖東嚮之位,全其尊而不疑。然今年十月祫饗太廟,伏請據魏晉舊制爲比,[四五]則構築別廟。東晉以征西等四府君爲別廟,至禘祫之時,則於太廟正太祖之位以申其尊,別廟登高皇、太皇、征西等四府君以序其親。[四六]伏以國家若用此義,則宜別爲獻祖、懿祖立廟,禘祫祭之以重其親,則太祖於太廟遂居東向以全尊。伏以德明、興聖二皇帝,曩既立廟,至禘祫之時,常用享禮,[四七]今別廟之制,便就興聖廟藏祔爲宜。」敕下尚書省集百僚議。
禮儀使太子少師顏真卿議曰:「伏以太祖景皇帝以受命始封之功,處百代不遷之廟,配天崇享,是極尊嚴。且至禘祫之時,暫居昭穆之位,屈己申孝,敬奉祖宗,緣齒族之禮,廣尊先之道,此實太祖明神烝烝之本意,亦所以化被天下,率循孝悌。請依晉蔡謨等議,奉獻祖神主居東面之位,自懿祖、太祖洎諸祖宗,遵左昭右穆之列。」
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奏曰:「禘祫之禮,殷周以遷廟皆出太祖之後,故得合食有序,尊卑不差。及漢高受命,無始封祖,以高皇帝爲太祖。太上皇,高帝之父,立廟享祀,不在昭穆合食之列,爲尊於太祖故也。魏武創業,文帝受命,亦即以武帝爲太祖。其高皇、太皇、處士君等,並爲屬尊,不在昭穆合食之列。晉宣創業,武帝受命,亦即以宣帝爲太祖。其征西、潁川等四府君,亦爲屬尊,不在昭穆之列。國家誕受天命,累聖重光,景皇帝始封唐公,實爲太祖。中閒代數既近,在三昭三穆之內,故皇家太廟,唯有六室。其弘農府君、宣光二祖,尊於太祖,親盡則遷,不在昭穆之數。著在禮志,可舉而行。開元中,加置九廟,獻、懿二祖皆在昭穆,是以太祖景皇帝未得居東向之尊。今二祖已祧,九室惟序,則太祖之位又安可不正。伏以太祖上配天地,百代不遷,而居昭穆,獻、懿二祖,親盡廟遷,而居東向,徵諸故實,深所未安。請下百僚僉議。」
八年正月,太子左庶子李嶸等七人議:
按王制曰:「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而七。」周制也。七者,太祖、文王及武王之祧,與親廟四也。太祖,后稷也。殷則六廟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也。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晉朝博士孫欽議云:「王者受命太祖及諸侯始封之君,[四八]其以前神主,據以上數,過五代即毀其廟,禘祫不復及也。禘祫所及者,謂受命太祖之後,迭毀主升藏於二祧者。[四九]雖百代,禘祫及之。」伏以獻、懿二祖,則太祖以前親盡之主也。據三代以降之制,則禘祫不及矣。代祖神主,則太祖以下毀廟之主也,則公羊傳所謂「已毀廟之主,陳於太祖」者是也。謹按:漢元帝下詔,議罷郡國廟及親盡之祖,丞相韋玄成議太上、孝惠廟,皆親盡宜毀,太上廟主宜瘞北園,孝惠神主遷於太祖廟。奏可。太上,則太祖以前之主,瘞北園,禘祫不及故也,則今獻、懿二祖之比也。孝惠遷於太祖廟,明太祖以下子孫,則禘祫所及,則今代祖元皇帝神主之比也。自魏晉及宋齊陳隋相承,始受命之君皆立六廟,虛太祖之位。自太祖之後,至七代君,則太祖當東向位,乃成七廟。太祖以前之主,魏明帝則遷處士主置於園邑,歲時使令丞奉薦,代數猶近故也。至東晉明帝崩,以征西等三祖遷入西除,名之曰祧,以準遠廟。至康帝崩,穆帝立,於是京兆遷入西除,同謂之祧,如前之禮,並禘祫不及。
國朝始饗四廟,宣、光并太祖、代祖神主祔於廟。至貞觀九年,將祔高祖於太廟,朱子奢請準禮立七廟,其三昭三穆,各置神主。太祖,依晉宋以來故事,虛其位,待遞遷方處之東嚮位。於是始祔弘農府君及高祖爲六室,虛太祖之位而行禘祫。至二十三年,太宗祔廟,[五0]弘農府君乃藏於西夾室。文明元年,高宗祔廟,始遷宣皇帝於西夾室。[五一]開元十年,玄宗特立九廟,於是追尊宣皇帝爲獻祖,復列於正室,光皇帝爲懿祖,以備九室。禘祫猶虛太祖之位。祝文於三祖不稱臣,明全廟數而已。至德二載克復後,新作九廟神主,[五二]遂不造弘農府君神主,[五三]明禘祫不及故也。至寶應三年,祔玄宗、肅宗於廟,遷獻、懿二祖於西夾室,始以太祖當東嚮位次,獻、懿二祖爲是太祖以前親盡神主,準禮禘祫不及,凡十八年。
至建中二年十月,將祫饗,禮儀使顏真卿狀奏:合出獻、懿二祖神主行事,其布位次第及東面尊位,[五四]請準東晉蔡謨等議爲定。遂以獻祖當東嚮,以懿祖於昭位南嚮,以太祖於穆位北嚮,以次左昭右穆,陳列行事。且蔡謨當時雖有其議,事竟不行,而我唐廟祧,豈可爲準?臣嶸等伏以嘗禘郊社,尊無二上,瘞毀遷藏,禮有義斷。獻、懿已爲親盡之主,[五五]太祖以當東嚮之尊,一朝改移,實非典故。請宜復先朝故事,[五六]獻、懿神主藏於西夾室,以類祭法所謂「遠廟爲祧,去祧爲壇,去壇爲墠,壇墠有禱則祭,無禱則止」。太祖既昭配天地,位當東嚮之尊。庶上守貞觀之首制,[五七]中奉開元之成規,下遵寶應之嚴式,符合經義,不失舊章。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議曰:
天子受命之君,諸侯始封之祖,皆爲太祖。[五八]故雖天子,必有尊也,是以尊太祖也。故太祖以下,親盡而毀。洎秦滅學,漢不及禮,不列昭穆,不建迭毀。晉既失之,宋又因之。於是有違王廟之制,[五九]於是有虛太祖之位。不列昭穆,非所以示人有序也;不建迭毀,非所以示人有殺也;違王廟之制,非所以示人有別也;虛太祖之位,非所以示人有尊也。此禮之所由廢也。謹按:禮「父爲士,子爲天子,祭以天子,葬以士」。今獻祖祧也,懿祖亦祧也,唐未受命,猶士禮也。是故高祖、太宗以天子之禮祭之,不敢以太祖之位易之。今而易之,無乃亂先王之序乎?昔周有天下,追王太王、王季以天子之禮,及其祭也,親盡而毀之。漢有天下,尊太上皇以天子之禮,及其祭也,親盡而毀之。唐有天下,追王獻、懿二祖以天子之禮,及其祭也,親盡而毀之。則不可代太祖之位明矣。
又按:周禮有先公之祧,先王之祧。先公之遷主,藏乎后稷之廟,其周未受命之祧乎?先王之遷主,藏之文武之廟,其周已受命之祧乎?故有二祧,所以異廟也。今獻祖以下之祧,猶先公也;太祖以下之祧,猶先王也。請築別廟以居二祖,則行周之禮,復古之道。故漢之禮,因於周也;魏之禮,因於漢也;隋之禮,因於魏也。皆立三廟,有二祧。又立私廟四於南陽,亦後漢制也。爲人之子,事大宗降其私親,故私廟所以尊本宗也,太廟所以尊正統也。雖古今異時,文質異禮,而知禮之情與問禮之本者,莫不通其變,酌而行之。故上致其崇,則太祖屬尊乎上矣;下盡其殺,則祧主親盡於下矣;中處其中,則王者主祧於中矣。
工部郎中張薦等議曰:「昔殷周以稷、契始封,爲不遷之祖,其毀廟之主,皆稷、契之後,所以昭穆合祭,尊卑不差。如夏后氏以禹始封,遂爲不遷之祖。故夏五廟,禹與二昭二穆而已。此則鯀之親盡,其主已遷。左氏既稱『禹不先鯀』,足明遷廟之主,雖屬尊於始封祖者,亦在合食之位矣。又據晉、宋、齊、梁、北齊、周、隋史,其太祖以上,並同禘祫,未嘗限斷遷毀之主。伏以南北八代,非無碩學巨儒,宗廟大事,議必精博,驗於史冊,其禮僉同。又詳魏晉宋齊梁北齊周隋故事,[六0]及貞觀、顯慶、開元禮所述,禘祫並虛東嚮。既行之已久,實羣情所安。且太祖處清廟第一之室,其神主雖百代不遷,永歆烝嘗,上配天地,位於郊廟,無不正矣。[六一]若至禘祫之時,暫居昭穆之列,屈己申孝,以奉祖禰,豈非伯禹烝烝敬鯀之道歟?亦是魏晉及周隋之太祖,不敢以卑厭尊之義也。議者或欲遷二祖於興聖廟,及請別築室,至禘祫年饗之。夫祫,合也。此乃分食,殊乖禮意。又欲藏於西夾室,永不及祀,無異漢代瘞園,尤爲不可。輒敢徵據正經,考論舊史,請奉獻、懿二祖與太祖並從昭穆之位,而虛東嚮。」
司勳員外郎裴樞議曰:「禮之必立宗子者,蓋爲收是族人,東嚮之主,亦由是也。若祔於遠廟,無乃中有一閒,等上不倫。西位常虛,則太祖永厭於昭穆;異廟別祭,則祫享何主乎合食?永閟比於姜嫄,則推祥禖而無事。禮云:『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由是言之,太祖之上復有追尊之祖,則親親尊祖之義,無乃乖乎?太廟之外,輕置別祭之廟,[六二]則宗廟無乃不嚴,社稷無乃不重乎?且漢丞相韋玄成請瘞於園,晉徵士虞喜請瘞於廟兩階之閒。喜又引左氏說,古者先王日祭於祖考,月祀於曾高,時享及二祧,歲祫及壇墠,終禘及郊宗石室。是爲郊宗之上,復有石室之祖,斯最近矣。但當時議所處石室,未有準的。喜請於夾室中。愚以爲石室可據,所以處之之道未安。何者?夾室謂居太祖之下毀主,非是安太祖之上藏主也。未有卑處正位,尊在傍居,考理即心,恐非允叶。今若建石室於園寢,遷神主以永安,採漢晉之舊章,依禘祫之一祭,修古禮之殘缺,爲國朝之典故,庶乎春秋變之正禮,[六三]動也中者焉。」
京兆府同官縣尉仲子陵議曰:「今儒者乃援『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之語,欲令已祧獻祖,權居東嚮,配天太祖,屈居昭穆,此不通之甚也。凡左氏『不先食』之言,且以正文公之逆祀,[六四]儒者安知非夏氏廟數未足之時,而言禹不先鯀乎!且漢之禘祫,蓋不足徵。魏晉已還,太祖皆近。是太祖之上,皆有遷主。歷代所疑,或引閟宮之詩而永閟,或因虞主之義而瘞園,或緣遠廟爲祧以築宮,或言太祖實卑而虛位。唯東晉蔡謨憑左氏『不先食』以爲說,欲令征西東嚮。均之數者,此最不安。且蔡謨此議,非晉所行。前有司不本謨改築之言,取『征西東嚮』之一句爲萬代法,此不可甚也。臣又思之,永閟瘞園,則臣子之心有所不安;權虛正位,則太祖之尊無時而定。則別築一事,[六五]義差可安。且興聖之於獻祖,乃曾祖也,昭穆有序,饗祀以時。伏請奉獻、懿二祖遷祔於德明、興聖廟,此其大順也。或以祫者合也,今二祖別廟,是分食也,何合之爲?臣以爲德明、興聖二廟,每禘祫之年,亦皆饗薦,是以分食,奚疑於二祖乎?」
左司郎中陸淳奏曰:「臣竊尋七年百僚所議,考其意有四:一曰藏諸夾室,二曰置之別廟,三曰遷於園寢,四曰祔於興聖。藏諸夾室,是無饗獻之期,異乎周人藏於二祧之義,禮不可行也。置之別廟,始於魏明之說,禮經實無其文。晉義熙九年,雖立此議,以後亦無行者。遷於園寢,是亂宗廟之儀,既無所憑,殊乖禮意,事不足徵也。唯有祔於興聖之廟,禘祫之歲乃一祭之,庶乎合於禮者之體,[六六]而得變之正也。」
功臣配享殷 周 漢 魏 晉 梁 大唐
殷盤庚云:「茲予大享於先王,爾祖其從與享之。」
周制,夏官司勳掌六鄉賞地之法,以等其功。賞地,賞田。在遠郊之內,屬六鄉焉。等猶差也,以功大小爲差。王功曰勳,輔成王業,若周公。國功曰功,保全國家,若伊尹。民功曰庸,法施於人,若后稷。事功曰勞,以勞定國,若禹。治功曰力,制法成理,若咎繇。戰功曰多。克敵出奇,若韓信、陳平。司馬法曰「尚多前虜」,[六七]謂勝敵功多。[六八]凡有功者,銘書於王之太常,祭於大烝,司勳詔之。銘之言名,生則書於王旌,以識其人與其功,死則於烝先王祭之。詔謂告其神以辭,若盤庚告其卿大夫曰「茲予大享於先王,爾祖其從與享之」是也。大功司勳藏其貳。貳猶副也。功書藏於天府,又副於此者,以其主賞。
漢制,祭功臣於庭。生時侍讌於堂,死則降在庭位,與士庶爲列。
魏高堂隆議曰:「按先典,祭祀之禮,皆依生前尊卑之敍,以爲位次。功臣配食於先王,象生時侍讌。讌禮,大夫以上皆升堂,以下則位於庭,其餘則與君同牢,至於俎豆薦羞,唯君備。公降於君,[六九]卿大夫降於公,士降於大夫。使功臣配食於烝祭,所以尊崇其德,明其勳,以勸嗣臣也。議者欲從漢氏祭之於庭,此爲貶損,非寵異之謂也。貴者取貴骨,賤者取賤骨。凡牲體,前貴後賤。今使配食者因君之牢,以貴賤爲俎,庶合事宜。周志曰:『勇則害上,不登於明堂。共用謂之勇。』共用,死國用。言有勇而無義,死不登堂而配食。此即配食之義,位在堂之明審也。下爲北面三公朝立之位耳,讌則脫屨升堂,不在庭也。凡獻爵,有十二、九、七、五、三之差,君禮大夫三獻,太祝令進三爵於配食者可也。」
晉散騎常侍任茂議:「按魏功臣配食之禮,敍六功之勳,祭陳五事之品,[七0]或祀之於一代,或傳之於百代。蓋社稷五祀,所謂傳之於百代者。古之王臣有明德大功,若句龍之能平水土,[七一]柱之能植百穀,則祀社稷,異代不廢也。昔湯既勝夏,欲遷其社,不可,乃遷稷,而周弃德可代柱,而句龍莫廢也。若四敍之屬,分主五方,則祀爲貴神,傳之異代,載之春秋。非此之類,則雖明如咎繇,勳如伊尹,功如呂尚,各於當代祀之,不祭於異代也。然則伊尹於殷,雖有王功之茂,不配食於周之清廟矣。今之功臣,論其勳績,比咎繇、伊尹、呂尚,猶或未及。凡云配食,各配食於主也,[七二]今主遷廟,臣宜從饗。」大司馬石苞等議,魏氏代功臣,宜歸之陳留國,使脩常祀,允合事理。
梁武帝初,何佟之議曰:「禘於夏首,物皆未成,故爲小祫。於冬,萬物皆成,其禮斯大。近代禘祫,並及功臣,有乖古典。請唯祫祭,乃及功臣。」從之。
大唐貞觀十六年,有司言:禮,祫享,功臣配享於廟庭,[七三]禘享則不配。依令禘祫之日,功臣並得配享。請集禮官學士等議。太常卿韋挺等議曰:「古者臣有大功享祿,其後子孫率禮,絜粢豐盛,礿祠烝嘗,四時不輟,國家大祫,又得配焉。所以昭明其勳,尊崇其德,以勸嗣臣也。其禘及時享,功臣皆不應享。故周禮六功之官,皆配大烝而已。先儒皆以大烝爲祫祭。梁初誤禘功臣,左丞何佟之駮議,武帝允而依行。降暨周、齊,俱遵此義。竊以五年再殷,合諸天道之大小,小則人臣不與,大則兼及有功。禮禘無配功臣,誠謂禮不可易。」[七四]從之。其儀具開元禮。
校勘記[一] 十三烝禮 宋書禮志四四六二頁作「十二日烝祀」。
[二] 齊十月嘗太公此並孟仲區別不共之明文矣 原「十」下衍「一」,「明文」誤倒,據宋書禮志四四六三頁刪乙。
[三] 孝武孝建元年十二月 原「孝建」訛「建元」,「二」訛「一」,據宋書禮志三四五五頁改。
[四] 蘇瑋生 「瑋」原訛「偉」,據宋書禮志三四五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 固無祼享之義 「固」原作「故」,據宋書禮志三四五五頁改。
[六] 自漢文以來 原脫「文」,據宋書禮志三四五五頁補。
[七] 務自尊成以厭其禍 「成」原訛「大」,據宋書禮志三四五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八] 如宏所上公羊之文亦以魯閔因紀制耳 宋書禮志三四五六頁作「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爲有疑,以魯閔設服,因言喪之紀制爾」。
[九] 宜依古典 原「依」下衍「舊」,據宋書禮志三四五六頁刪。
[一0]則是皇宋開代成準 此句原脫,據宋書禮志三四五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按:北宋本等脫「宋」字。
[一一]用來年十月殷祀爲允 原「來」下衍「二」,據宋書禮志三四五六頁刪。
[一二]四月應殷祠 「祠」原訛「祀」,據宋書禮志三四五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下同。
[一三]博士徐乾據禮難安國 原脫「禮」,據宋書禮志三四五六頁補。
[一四]鄭氏之義 「義」原作「議」,據魏書禮志一二七四二頁、冊府卷五八0六九五四頁及北宋本、明抄本改。
[一五]審諦其昭穆百官也 魏書禮志一二七四二頁、冊府卷五八0六九五四頁無「百官」。
[一六]依禮春廢祫特礿於禘則祫禘於嘗於烝則祫嘗祫烝不廢三時三時皆行禘祫之禮 原作「依禮春廢特礿於嘗於烝則祫嘗祫烝不於三時皆行禘祫之禮」,魏書禮志一二七四二頁作「依禮春廢犆礿於嘗於烝則祫不於三時皆行禘祫之禮」,脫訛略同。冊府卷五八0六九五四頁作「依禮春廢祫犆礿於禘則禘祫嘗則禘嘗於烝則祫烝不廢三時三時皆行禘祫」,稍有倒誤。標點本魏書禮志一校勘記一四條二七四四頁以禮記王制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之文,訂正如摘句,甚是。今據改。
[一七]禘其所自出之祖 「禘」原訛「祖」,據禮記大傳改。
[一八]據王氏之義祫而禘禘止於一時一時者祭不欲數 魏書禮志一二七四二頁作「據王氏之義,祫而禘祭之,故言禘祫,總謂再殷祭,明不異也。禘祫一名也。其禘祫止於一時,止於一時者,祭不欲數」。冊府卷五八0六九五四頁略同。通典苟簡,難於索解。
[一九]據二家之義 「義」原訛「議」,據魏書禮志一二七四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0]明根與鄭氏同 原作「明根以鄭氏等」,據魏書禮志一二七四二頁、冊府卷五八0六九五四頁改。冊府誤脫「與」字。
[二一]王以禘祫爲一祭 原脫「禘」,據魏書禮志一二七四三頁、冊府卷五八0六九五四頁補。
[二二]禘則依禮文 原訛作「則旅天禮文」,據魏書禮志一二七四三頁、冊府卷五八0六九五四頁補改。
[二三]王肅以爲禫在祥月 原脫「禫在」,據魏書禮志二二七六0頁補。
[二四]六室神祏 「神」原訛「宗」,據魏書禮志二二七六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五]此於古爲當 「於」原訛「施」,據魏書禮志二二七六0頁改。
[二六]四時行事 「時」原訛「月」,據魏書禮志二二七六二頁改。
[二七]王肅以爲今除即吉 「今」原訛「既」,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八]於是停不殷祭 原脫「不」,據魏書禮志二二七六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二九]景明二年七月祫於太祖 「二」原訛「元」,按:元年七月距文帝死僅十五月,不合「三年乃祫」之義。據魏書禮志二二七六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0]宜待年終而後祫禘 原「年」上有「三」,後人擅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刪。
[三一]按禮記正義引鄭玄禘祫志云 「引」原訛「列」,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九九六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八六七0一一頁改。
[三二]明年春禘於羣廟 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八六同。舊唐書禮儀志六九九六頁「春」作「當」。按:似唐志爲是。
[三三]五歲再閏 原脫,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九九七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八九七0四一頁及北宋本、明抄本補。
[三四]天道小備五年再閏 此八字原脫,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九九七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八九七0四一頁補。
[三五]一祫一禘 原倒作「一禘一祫」,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九九七頁、冊府卷五八九七0四一頁乙。
[三六]兩岐俱下不相通計 原脫作「兩岐俱不通計」,北宋本、傅校本脫作「兩岐俱下通計」,今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九九八頁、冊府卷五八九七0四一頁補。
[三七]五歲再殷之制 「制」原訛「祭」,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九九八頁、冊府卷五八九七0四一頁改。
[三八]至辛巳年十月祫至甲申年四月又禘 原兩「年」字脫,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九九八頁及北宋本補。
[三九]研覈周審 「覈」原作「覆」,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九九九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八九七0四二頁改。
[四0]若甲年夏禘 「夏」原訛「既」,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九九九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八九七0四二頁改。
[四一]先儒皆以爲序昭穆 原脫「序」,據北宋本補。
[四二]天寶八載閏六月五日赦文 「赦」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0頁、唐會要卷一三作「敕」。據唐大詔令集卷九則作「赦」是。又「五」舊唐書、唐會要作「六」。
[四三]欽若玄宗 「宗」原訛「象」,據唐大詔令集及諸本改。
[四四]爲始封之祖 「爲」上原衍「廟」,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0頁、唐會要卷一三刪。
[四五]伏請據魏晉舊制爲比 「制」原作「事」,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0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八九七0四六頁改。
[四六]別廟登高皇太皇征西等四府君以序其親 冊府卷五八九七0四六頁同。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0頁、唐會要卷一三「登」作「祭」。
[四七]常用享禮 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一頁同。「常」唐會要卷一三作「當」,冊府卷五八九七0四六頁作「尚」。
[四八]王者受命太祖及諸侯始封之君 「王」原訛「五」,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二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九0七0五七頁及諸本改。
[四九]迭毀主升藏於二祧者 「主」原訛「上」,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二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九0七0五七頁改。
[五0]太宗祔廟 「宗」原訛「祖」,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三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九0七0五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一]始遷宣皇帝於西夾室 原脫「帝」,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三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九0七0五七頁補。
[五二]至德二載克復後新作九廟神主 「二」原訛「三」,「廟」原訛「室」,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三頁、冊府卷五九0七0五七頁改。
[五三]遂不造弘農府君神主 「遂」原作「唯」,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四]東面尊位 「面」原訛「西」,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五五]獻懿已爲親盡之主 「已」原訛「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五六]請宜復先朝故事 「復」原訛「效」,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四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九0七0五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七]上守貞觀之首制 「首」原訛「定」,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四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九0七0五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八]皆爲太祖 「祖」原訛「廟」,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四頁、唐會要卷一三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九]於是有違王廟之制 「王」原訛「五」,據諸本改。下同。
[六0]又詳魏晉宋齊梁北齊周隋故事 「周」原誤在「北齊」上,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六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九0七0五八頁乙正。
[六一]位於郊廟無不正矣 「郊」原訛「太」,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六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九0七0五八頁及北宋本改。
[六二]輕置別祭之廟 「置」原訛「制」,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七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九0七0五八頁及北宋本改。
[六三]變之正禮 原作「變禮之正」,據冊府卷五九0七0五九頁及北宋本、明抄本、王吴本、殿本乙。
[六四]且以正文公之逆祀 「文」原訛「僖」,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八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九0七0五九頁及北宋本改。
[六五]則別築一事 「事」舊唐書禮儀志六一00八頁、唐會要卷一三、冊府卷五九0七0五九頁作「室」,兩通。
[六六]庶乎合於禮者之體 「合」原訛「亡」,據北宋本、明抄本、殿本改。「體」原訛「禮」,據諸本改。
[六七]尚多前虜 「虜」原訛「勇」,據周禮司勳鄭注改。
[六八]謂勝敵功多 原脫「勝」,據北宋本補。
[六九]公降於君 「公」北宋本、傅校本作「以」。
[七0]祭陳五事之品 「事」原訛「祀」,據北宋本改。按:文獻通考卷一0三亦作「事」。
[七一]若句龍之能平水土 「平」原作「治」,據北宋本改。按:文獻通考卷一0三、五禮通考卷一二二亦作「平」。
[七二]各配食於主也 「主」原訛「王」,據北宋本、明抄本、殿本改。按:文獻通考卷一0三、五禮通考卷一二二亦作「主」。
[七三]禮祫享功臣配享於廟庭 原脫「祫享」,據舊唐書禮儀志六九九六頁、唐會要卷一八、冊府卷五八五七00二頁及殿本補。
[七四]誠謂禮不可易 「禮」原作「理」,據舊唐書禮儀志六、唐會要卷一八、冊府卷五八五七00二頁改。
通典卷第五十一
禮十一 沿革十一 吉禮十
天子七祀諸侯附 宗室助祭議 庶子攝祭 庶子在他國不立廟議 兄弟不合繼位昭穆議 兄弟俱封各得立禰廟議 遭難未葬入廟議 亡失其親立廟議
天子七祀諸侯附○殷 周 漢 後漢 魏 晉 隋 大唐
殷制,天子祭五祀:戶一,竈二,中霤三,門四,行五也。[一]歲徧。凡祭五祀於廟門。戶主出入,竈主飲食,中霤主堂室居處。韋昭云:「古者穴居,故名室曰中霤。」行主道路行作者。諸侯大夫與天子同。
周制,王爲羣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泰厲,曰戶,曰竈。此小神居人之閒,[二]司察小過作譴告者。司命,督察三命。[三]厲主殺罰。司命與厲其時不著,是則春祀司命,秋祀厲也。或者合而祀之也。諸侯爲國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公厲。大夫立三祀:曰族厲,曰門,曰行。適士立二祀:曰門,曰行。庶人立一祀:或立竈,[四]或立戶。
漢立五祀。白虎通云:「戶一祀,春萬物觸戶而出,亦爲陽氣之生,欲留之,[五]即祭戶。戶者,人所出入者。竈二祀,夏火主長養萬物,即祭竈。竈者火之主,人所以自養也。門三祀,秋萬物成熟,將內之,從外而入內自守而祭門。門者所以閉藏。井四祀,冬水主萬物伏藏而祭井。[六]井者水主,藏在冬。中霤五祀。六月土王,而祭中霤者,象土位在中也。歲一徧,有司行事,禮頗輕於社稷。」祭五祀,[七]天子諸侯以牛,因四時祭牲也。一說戶以羊,[八]竈以鷄,中霤以豚,[九]門以犬,井以豕。或曰:中霤用牛,不得用牛者用豕,井用魚也。
後漢建武初,有五祀之祭:門,戶,井,竈,中霤也。有司掌之,其祀簡於社稷矣。人家祀山神、門、戶。山即厲也。鬼有所歸,乃不爲厲。
魏武王始定天下,興復舊祀,而造祭五祀:門、戶、井、竈、中霤也。
晉傅玄云:「帝之都城宜祭一門,正宮亦祭一門,正室祭一戶,井、竈及中霤,各擇其正者祭之。」以後諸祀無聞,唯司命配享於南郊壇。
隋制,其司命、戶以春,竈以夏,門以秋,行以冬,各於享廟日,中霤則以季夏祀黃帝日,夏季土德王。各命有司祭於廟西門道南,牲以少牢。
大唐初,廢七祀,唯季夏祀祭中霤。開元中制禮,祭七祀,各因時享,祭之於廟庭。司命、戶以春,竈以夏,門、厲以秋,行以冬,中霤以季夏。其儀具開元禮。
說曰:天子諸侯必立五祀。五祀者,爲其有居處出入飲食之用,祭之所以報德也。歷代同,或五或七。周禮,天子祭七,諸侯祭五,降殺之差也。殷天子、諸侯、大夫皆五。鄭注云殷禮者,以祭法差降殊異故言之。鄭又云:「祭竈,祀老婦人,古之始炊者也。」以此推之,七祀皆應古之始造者焉。馬融以七祀中之五:門、戶、竈、行、中霤,即句芒等五官之神配食者。句芒食於木,祝融食於火,該食於金,脩及玄冥食於水,[一0]句龍食於土。月令五時祭祀,[一一]只是金木水火土五行之祭也。許慎云:「月令孟夏祀竈。王者所祭古之有功德於人,非老婦也。」鄭玄云:「爲祭五祀,竈在廟門外之東,祀竈禮,設主於竈陘。」祝融乃古火官之長,猶后稷爲堯司馬,上公也。今但就竈陘而祭之,屈上公之神,何其陋也!又月令云「其帝炎帝,其神祝融」,文列在上,與祀竈絕遠,而推合之,文義不次,焉得爲義也!又左傳云:「五官之神,生爲上公,死爲貴神。」若祭之竈陘,豈傳謂貴神乎![一二]特牲饋食禮云「尸謖而祭饎爨」,[一三]以謝先炊者之功。知竈神是祭老婦,報先炊之義也。臧文仲燔柴竈,夫子譏之云「盛於盆,罇於瓶」,若是祝融之神,豈可以盆瓶之器,置於陘而祭之乎?鄭沖云:「五祀雖出天地之閒,陰陽之氣,實非四時五行陰陽之正者也。月令春祀戶,祭先脾;秋祀門,祭先肝。此順氣所宜,藏所值耳。又司命則司命星下食人閒,司譴過小神矣。」袁準著正論,[一四]以爲:「五行之官祭於門、戶、行、竈、中霤。中霤,土神也。[一五]火正祀竈,而水正不祀井,非其類也,且社奚爲於人家之屋棟閒哉!禮記王七祀,諸侯五,大夫三,冬其祀行,是記之誤也。井不輕於竈,行不唯冬。白虎通云『月令冬祀井』是也。」秦靜云:「今月令謂行爲井,是以時俗或廢行而祀井。魏武興復舊祀,而祭門、戶、井、竈、中霤,凡五祀焉。按漢諸儒戴聖、聞人通漢等白虎通議五祀則有井之說,蓋當時已行,中閒廢闕,至魏武重修舊典而祭井焉。高堂生月令仲冬,祀四海井泉。祭井自從小類,不列五祀,儒家誤以井於五祀,宜除井而祀行。」傅玄曰:「七祀五祀,月令皆云祀行而無井。月令先儒有直作井者。既祭竈而不祭井,於事則有闕,於情則不類,謂之井者近是也。」[一六]又按白虎通曰:「共工之子曰修,好遠遊,舟車所至,足跡所達,靡不窮覽,故祀以爲祖神。」祖者,徂也。徂即行之義也。
宗室助祭議後魏
後魏孝明帝熙平二年,侍中江陽王繼表言:「臣功緦之內,太祖道武皇帝之後,於臣始是曾孫。道武帝受命之主,配天郊祀,百代不遷。而曾玄之孫,烝嘗之薦,不獲拜於廟庭,霜露之感,闕陪奠於階席。伏見孝文皇帝著令銓衡,取曾祖之服,以爲資蔭;而況曾祖爲帝,而不見錄。請付外博議,永爲定準。」
小學博士王僧奇等議:「按孝經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然則太祖不遷者,尊王業之初階;[一七]二祧不毀者,旌不朽之洪烈。其旁枝遠冑,豈得同四廟之親哉?而四廟者,在當代服屬之內,可以與於子孫之位,若廟毀服盡,豈得同於此例乎?請以四廟爲斷。」
國子博士李琰之議:「按祭統曰:『有事於太廟,羣昭羣穆咸在。』謂宜入廟之制,率從議親之條,[一八]祖祧之裔,各聽盡其玄孫。[一九]使得駿奔堂壇,肅承禘礿,則情理差通,事無舛駮。」
侍中任城王澄等奏:「臣等參議,江陽之於今帝也,計親則枝宗三易,數代則廟應四遷,吉凶尚不告聞,拜薦寧容輒與。高祖孝文皇帝聰明玄覽,師古立政,陪拜止於四廟,哀恤斷自緦宗。即之人情,冥然符一;推之禮典,事在難違。此所謂明王相沿今古不革者也。」[二0]
太常少卿元端議:[二一]「祭法云:王立七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遠廟爲祧,有二祧。而祖考以功重不遷,二祧以盛德不毀。迭遷之義,其在四廟。記云『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爲有所援引,然與朝儀不同。如依其議,[二二]匪直太祖曾玄,諸廟子孫,悉應陪列。既無正據,竊謂太廣。」
靈太后令曰:「議親律注云:『非唯當代之屬籍,歷謂先帝之五代。』此乃明親親之義篤,骨肉之恩重。公卿衆議,以遠及諸孫太廣致疑,百僚助祭,可得言狹也?祖廟未毀,曾玄不與壇堂之敬,便是宗人之昵,反外於附庸,王族之近,更疏於羣辟。先朝舊儀,草刱未定,刊制律憲,垂之不朽。琰之援據,甚允情理。可依所請。」
庶子攝祭周
周制,曾子問:「宗子爲士,庶子爲大夫,其祭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貴祿重宗也。上牲,大夫少牢。祝曰『孝子某爲介子某薦其常事』。介,副也。不言庶,使若可以祭然。若宗子有罪,居於他國,庶子爲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此謂宗子攝大夫也。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嘏,不綏祭,不配。皆避正主也。厭,厭飫神也。[二三]厭有陰有陽,迎尸之前,祝酌奠,奠之且饗,[二四]是陰厭也。尸謖之後,徹薦俎敦,設於西北隅,是陽厭也。此不厭者,不陽厭也。不旅,不旅酬也。不嘏,不嘏主人也。不綏祭,謂今主人也。今主人,謂攝主也。若正主人,即得綏。綏,謂減毀神前饌,[二五]若神有饗也。不配者,祝辭不言以某妃配某氏也。[二六]綏,許恚切。[二七]敦音對。布奠於賓,賓奠而不舉。布奠謂主人酬賓,奠觶於薦北也。[二八]賓奠謂取觶奠於薦南也。此酬之始也。奠之不舉,[二九]止旅也。不歸肉。肉,俎也。謂與祭者留之共燕耳。[三0]其辭於賓曰『宗兄、宗弟、[三一]宗子在他國,使某辭』。」辭猶告也。宿賓之辭也。與宗子爲列,則曰宗兄若宗弟。昭穆異者,曰宗子而已。其辭若云「宗兄某在他國,使某執其常事,使某告」也。曾子問:「宗子去在他國,庶子無爵而居者,可以祭乎?」孔子曰:「祭哉!」有子孫存,不可以乏先祖之祀。「請問其祭如之何?」孔子曰:「向墓而爲壇,[三二]以時祭。不祭於廟,無爵者賤,遠避正主。若宗子死,告於墓,而後祭於家。言祭於家,容無廟也。宗子死,稱名不言孝,孝,宗子之稱,不敢與之同也。其辭但言「子某薦其常事」也。身歿而已。至子可以稱孝者也。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以,用也。用此禮祭也。若義也。若,順也。今之祭者,不首其義,故誣於祭也。」首,本也。
庶子在他國不立廟議晉
晉劉氏問蔡謨曰:「非小宗,及一家之嫡分張不在一處,得立廟不?」答曰:「禮,宗子在他國,而庶子在家,則祭。先儒說曰:『有子孫在,不可以乏先祖之祀也。』不乏祀者,[三三]明宗子在他國,不得廟祭,故令庶子祭於家也。苟在他國,雖是宗子,猶不得立廟,況非嫡長乎!」
兄弟不合繼位昭穆議晉 東晉 大唐
晉武帝泰始四年,詔荀崧紹高祖彧封爵,繼崧兄敬侯。崧父太尉顗以爲宜依文帝、景帝,同爲一穆。崧顧命子蕤垂範,遵而奉焉。
東晉元帝建武中,尚書符云:「武皇帝崩,遷征西府君;惠皇帝崩,遷章郡府君;懷帝入廟,當遷潁川府君。」
賀循議:「古者帝各異廟,廟之有室,以象常居,未有二帝共處之義也。如惠懷二主,兄弟同位,於禘祫之禮,會於太祖,自應同列異坐而正昭穆。至於常居之室,不可以尊卑之分,義不可黷故也。昔魯夏父弗忌躋僖公於閔上,春秋謂之逆祀。僖公,閔之庶兄,閔公先立,嘗爲君臣故也。左氏傳曰:『子雖齊聖,不先父食。』懷帝之在惠帝代,居藩積年,君臣之分也;正位東宮,父子之義也。雖同歸昭穆,尊卑之分與閔僖不異,共室褻黷,非殊尊卑之禮。以古義論之,愚謂未必如有司所列,惠帝之崩,當已遷章郡府君,又以懷帝入廟,當遷潁川府君,此是兩帝兄弟各遷一祖也。又,主之迭毀,以代爲正,下代既升,則上代稍遷,代序之義也。若兄弟相代,則共是一代,昭穆位同,不得兼毀二廟,禮之常例也。又殷之盤庚,不序陽甲之廟,而上繼先君,以弟不繼兄故也。既非所繼,則廟應別立。由此言之,是惠帝應別立,上祖宜兼遷也。故漢之光武,不入成帝之廟,而上繼元帝,義取於此。今惠懷二帝,不得不上居太廟,[三四]潁川未遷,見位餘八。非祀之常,不得於七室之外假立一神位。」庾蔚之謂:「爾時愍帝尚在關中,元帝爲晉王,立廟猶以愍帝爲主,故上至潁川爲六代。懷、景二帝雖非昭穆之正數,而廟不合毀,是以見位餘八也。」循又議曰:「殷人六廟,比有兄弟四人襲爲君者,便當上毀四廟乎?如此四代之親盡,無復祖禰之神矣。又按殷紀,成湯以下至於帝乙,父子兄弟相繼爲君,合十二代,而正代唯六。易乾鑿度曰:『殷帝乙,六代王也。』以此言之,明不數兄弟爲正代。」
大唐開元四年,太常卿姜皎及禮官太常博士陳貞節、蘇獻等上七廟昭穆議曰:「禮,天子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爲七,而太祖常存,聖人之大典也。若禮名不正,則奠獻無序矣。謹按中宗孝和皇帝在廟,七室已滿。今太上皇是中宗之弟,以六月升遐,甫及仲冬,禮當遷祔。但兄弟入廟,古則有焉,遞遷之禮,昭穆須正。謹按晉太常賀循議:『兄弟不相爲後也。故殷之盤庚,不序於陽甲,而上繼於先君;漢之光武,不嗣於孝成,而上承於元帝。』又曰:『晉惠帝無後,懷帝承統,懷帝自繼於代祖,而不繼於惠帝。其惠帝當同陽甲、孝成,[三五]別出爲廟。』又曰:『若兄弟相代,則共是一代,昭穆位同,不可兼毀二廟,此蓋禮之常例。』荀卿子曰『有天下者事七世』,謂從禰以上。尊者統廣,故恩及遠祖。若旁容兄弟,上毀祖考,此則天子有不得全事七代之義也。孝和皇帝有中興之功,而無後嗣,請同殷之陽甲、漢之成帝,出爲別廟,時祭不虧,大祫之辰,合食太祖。奉睿宗神主升祔太廟,上繼高宗,則昭穆永貞,獻祼長序,禮也。此萬代之典,[三六]敢不颺言。」從之。改造中宗廟於太廟之西。
時河南人孫平子上封事曰:[三七]「臣竊見今年正月,太廟毀,此乃躋聖賢之所致也。臣按左傳云:『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嘗禘於廟。』今日有違於此也。昔魯文公二年,宗伯弗忌躋僖公於閔公上,後致太室壞,春秋異而書之,今日有同彼也。君子以弗忌爲失禮。又按五行志書,[三八]僖公雖閔公之兄,嘗爲閔公臣,臣在君上,是爲失禮,遂令太室壞。且兄臣於弟,猶不可躋之弟上,弟臣於兄,可躋弟於兄上耶!昔莊公三十二年薨,閔公二年吉禘。自薨至禘,尚有二年,春秋猶非之失禮,況夏崩冬禘,不亦太速乎!諸議云太廟中央曰太室,[三九]尊高象也。魯自是陵夷,[四0]將墜周公之祀。以此斷之,即太廟毀,亦今日將欲陵夷之象,墜先帝之祀也。斯亦上天祐我唐國,乃降此災。以陛下去年禘孝和於別室,吉祭於太廟。[四一]未祭孝和,先祭太上皇,此乃與僖閔事同,先臣後君也。昔躋兄弟上,[四二]今弟先兄祭,過有甚於古也;昔登臣君上,[四三]今亦如之,事豈不同耶?昔太室壞,今聖朝太廟毀,變豈不同耶?若以兄弟同昭,則不合出致別廟;[四四]若以臣子一例,則孝和合進爲昭。昔武氏篡國十五餘年,[四五]孝和挺劒龍飛,再興唐祚,此則有大功於天下也。今禘於別室,是廢先聖之訓,棄中興之功,下君上臣,[四六]輕長重幼。昔晉太康五年,宣帝廟地陷梁折。[四七]八年正月,太廟毀陷,改作殿,築階下及泉。更營新廟,遠致名材,雜以銅柱,自八年九月造,至十年四月乃成。十一月,又梁折毀壞。以此言之,天降災譴,非枯朽也。晉不知過,天下分崩,王室大亂。特望天恩,少垂詳察,速召宰相以下謀議,移孝和入廟,何必苦違禮典,以同魯、晉哉!」詔下禮官議。蘇獻固執前議。平子口辨,所稱咸有經據。蘇頲爲宰相,獻即頲從祖兄。平子竟被貶爲康州都城尉,至任,尋卒。
兄弟俱封各得立禰廟議晉 宋
晉中山王睦上言乞依六蓼之祀皋陶,杞鄫之祀相立廟。按睦,譙王之弟,兄弟俱封,[四八]今求各立禰廟,下太常議。
博士祭酒劉熹等議:[四九]「王制諸侯五廟,是則立始祖,謂嫡統承重一人,得立祖禰之廟,羣弟雖並爲諸侯始封之君,未得立廟也。唯今正統當立祖廟,中山不得並也。後代中山乃得爲睦立廟,爲後代子孫之始祖耳。」[五0]
司徒荀顗議以爲,宜各得立廟。時詔從顗議。又詔曰:「禮,諸侯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太祖即始封君也,其廟不毀。前詔以譙王、中山王父非諸侯,尊同,禮不相厭,故欲令各得祭以申私恩也。然考之典制,事不經通。若安平王諸子並封,皆得立廟祭禰,親盡數終,其廟當毀,無故下食支庶之國,猥更隨昭穆而廢,非尊祖敬宗之義也。其如前奏施行。」
虞喜曰:「譙與中山俱始封之君,父非諸侯,尊同體敵,[五一]無所爲厭,並立禰廟,恩情兩伸,荀議是也。詔書所喻,恐非禮意。今上祭四代,自以諸侯位尊,得申其恩,祭及四代,不論毀且不毀,爲始封之君,則譙王雖承父統,禰廟亦在應毀之例,不得長立也。又安平獻王自爲始封,諸子雖別封,而同爲諸侯,諸侯尊同,故不復各立,此則公子爲諸侯不得立禰廟也。而譙王父非諸侯,使與諸侯同列,不得並祭。或難曰:『禮,庶子不祭禰,明其宗也。若俱得祭父,則並統二嫡,非明其宗也。』答曰:『若宗子與庶子位俱爲士,禰已有廟,無爲重設,與公子爲諸侯不立禰廟同也。若尊卑不同,則己恩得施,並祭無嫌也。禮,大夫三廟,太祖百代不遷者也。使大夫之後有庶統爲諸侯者,當上祭四代,四代之前不得復祭。若當奪宗,則大夫太祖爲廢其祀。以此推之,明得兼祭。一者恩得伸,隨代而毀;一者繼太祖百代不替也。』」
徐禪非荀是虞曰:「愚等謂尊祖敬宗,禮之所同。若列國秩同,則祭歸嫡子,所以明宗也;嫡輕庶重,禮有兼享,所以致孝也。今譙王爲長,既享用重祿,中山之祀,無以加焉,二國兩祭,禮無所取,詔書禁之是也。詔稱安平獻王諸子並封,不可各全立廟,[五二]是荀暢之義美矣。然愚謂中山父非諸侯,[五三]而祭更闕疑如禮意也。虞徵士答衞將軍虞喜以嫡爲大夫,庶爲諸侯,諸侯禮重,應各立廟,禪謂爲允矣。喜曰尊同體敵,恩情兩伸,諸兄弟俱始爲諸侯,命數無降。今士庶始封之君,尚得上祭四代,不拘於嫡,以貴異之。況已尊同五等,更嫌不得其均用豐禮,並祭四代,所以寵之,理非替宗。此蓋先王以孝理天下,肅恭明祀之達義也。昔周公有王功,魯立文王之廟,鄭有平王東遷之勳,特令祖厲,是爲榮之,非計享之祭在於周室,魯鄭豈得過之哉!」
宋庾蔚之謂:大夫、士,尊不相絕,故必宗嫡而立宗,承別子之嫡謂之宗子,收族合食糾正一宗者也。故特加齊縗三月之服。至四小宗則服無所加,唯昆弟之爲人後,姊妹雖出,一降而已。曾子問「宗子爲士,庶子爲大夫,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鄭云「貴祿重宗也」。上牲,大夫少牢者也。小記「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明尊宗,不敢別祭也。至諸侯尊絕大夫,不得以太牢祭卿大夫之家,是以經無諸侯爲宗服文,則知諸侯奪宗各自祭,不復就宗祭也。又諸侯別子封爲國君,亦得各祭四代。何以知其然?諸侯既不就祭,人子不可終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別祭四代。或疑神不兩享,舉魯鄭祭文祖厲足以塞矣。[五四]徐以弟祿卑於兄,[五五]不得兩祭;虞以爲可兩祭,由於父非諸侯:又未善也。
遭難未葬入廟議晉
晉懷帝蒙塵,崩於平陽,梓宮未反京師。元帝立廟之時,欲遷入廟,喪已過三年。太常賀循議云:「懷帝梓宮未反,遭時之故,事難非常,[五六]不得以常禮自拘,宜以時入太廟,修祭祀之禮。」
亡失其親立廟議晉晉劉智釋問曰:「『亡其親者,不知其死生則不敢服,然則終身不祭乎?』智曰:『唯疑其生,故不敢服也;必疑死焉,可不祭乎!古之死者必告於廟。今亡其親,必告其先廟,使咸知之。求之三年,若不得也,則又告之。告之者,欲令其生也,則隨而祐之。其後疑,祭必告,令知其疑,不受他鬼,[五七]死者終歸饗也。祝辭以告疑,則遠廟不遷矣。[五八]憑靈之心,加崇於尊,此孝子之情也。』」
校勘記[一] 行五也 「也」原訛「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 此小神 「小」原訛「七」,據禮記祭法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 督察三命 原「三」上衍「人」,據禮記祭法鄭注刪。
[四] 或立竈 原「立」下衍「霤」,據禮記祭法刪。
[五] 欲留之 「留」原作「由」,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 萬物伏藏 「伏」原訛「歸」,據白虎通卷一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 祭五祀 原脫「五」,據白虎通卷一補。
[八] 一說戶以羊 「一說」原作「祀」,據白虎通卷一補改。
[九] 中霤以豚 「豚」原訛「牛」,據白虎通卷一改。
[一0]該食於金脩及玄冥食於水 原作「蓐收食於金玄冥食於水」,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改。
[一一]月令五時祭祀 原「月」上衍「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二]豈傳謂貴神乎 「傳」原訛「得」,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三]尸謖而祭饎爨 特牲饋食禮原文作「尸卒食而祭饎爨」。
[一四]袁準著正論 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作「袁準正論者」。
[一五]中霤土神也 「中霤」原涉上而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六]於情則不類謂之井者近是也 「則」下原涉上衍「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又「近」下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有「日」,疑衍。
[一七]尊王業之初階 「階」魏書禮志二二七六三頁作「基」,杜佑諱改。
[一八]率從議親之條 「議親」原倒,據魏書禮志二二七六四頁乙。
[一九]祖祧之裔各聽盡其玄孫 「裔」原訛「旁」,「聽」原脫,據魏書禮志二二七六四頁、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八頁改補。
[二0]此所謂明王相沿今古不革者也 原脫「相沿」,據魏書禮志二二七六五頁、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九頁補。
[二一]太常少卿元端議 「元」原訛「玄」,據魏書禮志二二七六五頁及北宋本、殿本改。按:殿本避清諱「玄」均作「元」,局本間有回改。然作爲古服之「元端」改爲「玄端」則是;而此處作爲人名之「元端」改爲「玄端」,則非。後魏拓跋氏改姓「元」,元端魏書有傳。
[二二]如依其議 「議」原訛「儀」,據魏書禮志二二七六五頁、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九頁改。
[二三]厭飫神也 「飫」原訛「飲」,據禮記曾子問鄭注及北宋本改。按:陸德明釋文云:「飫,於去反。」孔穎達正義云:「以其無尸,設饌欲神之歆饗而厭飫是也。」
[二四]祝酌奠奠之且饗 原脫一「奠」字,據禮記曾子問鄭注補。
[二五]綏謂減毀神前饌 「綏」原訛「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六]以某妃配某氏也 原脫「妃」,據禮記曾子問鄭注補。
[二七]許恚切 「切」原作「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八]奠觶於薦北也 「奠觶」原倒,據禮記曾子問鄭注乙。
[二九]奠之不舉 「之」原訛「而」,據禮記曾子問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0]謂與祭者留之共燕耳 「謂」原訛「諸」,「留」原訛「召」,據禮記曾子問鄭注改。
[三一]宗兄宗弟 原脫下「宗」,據禮記曾子問補。
[三二]向墓而爲壇 「向」禮記曾子問本作「望」,杜氏避家諱改。
[三三]不乏祀者 原「祀」下有「云」,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三四]不得不上居太廟 「上」北宋本作「止」。
[三五]其惠帝當同陽甲孝成 原脫「同」,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五0頁、唐會要卷一二、冊府卷五八八七0二八頁補。
[三六]此萬代之典 原脫「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補。
[三七]時河南人孫平子上封事曰 按:唐會要卷一七孫平子於開元五年十月七日上封事,與上文載事已隔年餘。
[三八]五行志書 「志書」原倒,據唐會要卷一七、冊府卷五八八七0二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乙。
[三九]諸議云太廟中央曰太室 「諸議云」,唐會要卷一七、冊府卷五八八七0二九頁作「且」。
[四0]魯自是陵夷 原脫「是」,據唐會要卷一七、冊府卷五八八七0二九頁補。
[四一]吉祭於太廟 「吉」唐會要卷一七作「告」。
[四二]昔躋兄弟上 「躋兄」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四三]昔登臣君上 「登臣」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四四]則不合出致別廟 「致」唐會要卷一七作「置」。
[四五]昔武氏篡國十五餘年 「五」原作「有」,據唐會要卷一七、冊府卷五八八七0二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六]下君上臣 原倒作「君下臣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正。
[四七]宣帝廟地陷梁折 原脫「帝」,據唐會要卷一七、冊府卷五八八七0二九頁補。
[四八]兄弟俱封 原脫「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四九]劉熹 「熹」原訛「喜」,據晉書宗室傳一一一二頁、冊府卷五七五六九一四頁改。
[五0]後代中山乃得爲睦立廟爲後代子孫之始祖耳 原脫「山」脫「祖」,據晉書宗室傳一一一二頁、冊府卷五七五六九一四頁補。
[五一]尊同體敵 「體敵」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五二]不可各全立廟 「全」原作「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三]然愚謂中山父非諸侯 「愚」原訛「虞」,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四]足以塞矣 原脫「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五五]徐以弟祿卑於兄 「徐」原訛「余」,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六]遭時之故事難非常 原「難」在「故」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正。
[五七]令知其疑不受他鬼 「他」原訛「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八]則遠廟不遷矣 「遠」原訛「還」,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通典卷第五十二
禮十二 沿革十二 吉禮十一
喪廢祭議 旁親喪不廢祭議 緦不祭議 奪宗議 殤及無後廟祭議 祭殤 未立廟祭議 公除祭議 上陵拜掃及諸節上食附
喪廢祭議晉 宋 齊 梁 大唐
晉武帝咸寧五年十一月,弘訓羊太后崩,宗廟廢一時之祀,天地明堂去樂,且不上胙。[一]孝武帝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亡,應烝祠,[二]中書侍郎范甯奏:「按禮喪服傳『有死宮中者,三月不舉祭』,不別長幼之與貴賤也。皇女雖曰嬰孩,臣竊以爲疑。」於是使三公行事。賀循祭議云:「禮,在喪者不祭。祭,吉事故也。其義不但施於生人,亦祖禰之情,同其哀戚,故云於死者無服則祭也。今人者有服祭祀如故,吉凶相干,[三]非禮意也。」
宋文帝元嘉七年四月,有司奏:「禮云『有死於宮中者,三月不舉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詳正。[四]領祠部郎謝元議,以爲『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事,於義爲安』。」從之。
齊高帝建元四年,武帝在諒闇。尚書令王儉奏曰:「權典既行,喪禮斯奪,事興漢代,源由甚遠。殷宗諒闇,非有服之稱,周王即吉,唯宴樂爲譏。[五]春秋之義,[六]嗣君踰年則會聘。左氏云『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踐修舊好』,『謀事補闕,禮之大者』。自斯而談,朝聘烝嘗之典,卒哭而備行,婚禘蒐樂之事,三載而後舉,通塞興廢,各有由然。按禮稱武王崩,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以見諸侯。又曾子問『孔子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羣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左氏傳『凡君卒哭而祔,祔而後特祀於主,烝嘗禘於廟』。先儒云:『特祀於主者,特以喪禮奉新亡者主於寢,不同於吉。烝嘗禘於廟者,卒哭成事,羣廟之主,各反其廟。則四時之祭,皆即吉也。』三年喪畢,吉禘於廟,躋羣主以定新主也。皆著在經誥。晉宋因循,同規前典,卒哭公除,親奉烝嘗,率禮無違,因心允協。爰至宋明帝時,禮官立議,不宜親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達庶人』,曾不知本在至情,既葬釋除,事以權奪,越紼之旨,事施未葬,卒哭之後,何紼可越?晉武在喪,每欲伸寧戚之懷,不全依諒闇之典,至於四時烝嘗,蓋以哀疚未堪,非便頓改舊式。江左通儒,守而弗革。又且即心而言,[七]公卿大事,[八]則負扆親臨,三元告始,則會朝萬國,[九]豈曰能安,國家故也。宗廟烝嘗,孝敬所先,寧容吉事備行,斯典獨廢?就令必宜廢祭,則應三年永闕,乃復同之他故,有司攝禮,進退二三,彌乖喪典。謂宜依禮親奉。」從之。
梁武帝天監四年,安成國稱:欲遷立所生吴太妃神主。國王既有妃喪,欲使臣下代祭。明山賓議,以爲:「宜待王妃服竟,[一0]親奉盛禮。」
大唐元陵之制,未殯,遇夏至,祭皇地祇,禮官議停祭。時監察御史張朔牒禮儀使:「伏準遺詔,皇帝已聽政,合告郊廟,所司祭地祇無文,合廢。又按曾子問:『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所言五祀不行,即明天地之祭不合廢。又,王制:『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紼而行事。』注云:『不敢以卑廢尊。』又按春秋杜氏注:[一一]『天王崩,未葬而郊者,不以王事廢天事也。』[一二]今禮儀使牒引祠令,『諸饗廟官有緦麻以上喪,不得充饗官』,此蓋指私喪,不足爲今日之證。請更參詳。報禮儀使。」報:「來牒稱,天子崩,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所言五祀不行,即明天地之祭不合廢者。謹按:曾子問:『天子崩,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鄭玄注云『郊社亦然』,然則五祀之與郊社之祭同也。則來牒所言『五祀不行,則明天地之祭不合廢』,與鄭玄所云『郊社亦然』之義乖也。又按:曾子問上文曰:『天子嘗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陳,天子崩,后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廢。』下文云:『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孔穎達云:『以初崩哀戚,未遑祭祀,雖當五祀祭時,不得行也。既殯,哀情殺而後祭也。』又云:『自啟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此言無事時則祭,有事時則廢。未殯以前,是有事;既殯已後,未啟已前,爲無事。故王制云『越紼而行事』。紼者,屬於龍輴之轅索也。天子攢塗龍輴,謂殯時所設也。今百官成服,準祠令,諸祀齋之日,[一三]平明赴祠所。又開元禮云:『祀前七日,[一四]受誓戒,散齋四日,致齋三日。散齋之內,不得弔死問病;致齋之內,唯祀事則行,其餘悉斷。』苟或違此,則非爲祭,所以崇嚴潔也。今若斂髮赴廟,則嚴潔之道於是乎廢也。成服而行,則祀典之文可得而踰也。且哀戚之殺,大斂孰與夫自啟?凶穢之甚,緦麻孰與夫斬縗?未殯之時,非謂無事;扱袵之祭,可謂不遑。況皇帝即位,未告太廟,哀戚在疚,未許聽政,如何告太祖以配北郊乎?參詳古今,實難議祭也。」
旁親喪不廢祭議東晉
東晉穆帝永和六年五月九日,安平王薨。[一五]博士孫欽議:「禮,有死於宮中,闕一時之祀。又按魏高堂隆議,平原公主薨,二月春祠,不宜闕。[一六]臣聞伯叔父、同產昆弟、庶子、庶孫及次妃以下,天子諸侯則降而不服,於四時之祭無闕廢,禮也。漢文帝前代盛德之君也,猶不忍以三年之喪,妨廢孝享,割損年月,早葬速除,追思祖考,念在烝嘗,所以重宗廟也。且宮中有死者,三月不舉祭,傳發於緦麻三月之章,天子諸侯周大功,皆降而不服,何緦麻之有乎!誠亦儒者之迷誤也。」
緦不祭議晉 宋
晉荊州刺史殷仲堪問:「禮文如是,此指釋有緦麻服而猶得祭者也?當不普言新喪之親於所祭者耶?」別駕庾叡、功曹滕惔、主簿劉恬答:[一七]「尋禮文,當是指明有緦服可以祭耳,不以新喪之親於所祭者有服爲疑。今世中傳重者,而有從祖小功之服,服既除,恐不得以二祖服近而不祭也。」
宋庾蔚之謂:「殷庾釋文句甚允,但未統立言大意。記所明重其已與神交而不終,外喪尸殯不在此,可得少申其事。故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內喪小功緦麻,外喪齊縗以下,行。特爲已與神交,故隨輕重各有所行。又云『士之所以異緦不祭』者,加大夫,有小功緦麻皆廢。故鄭云『然則士不得成禮者十一』也。又云『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者,[一八]言所異於未與神交唯有此,[一九]則外內之喪通廢,士卑故也。言有始末,義統有本。尋禮者多斷取義,不辯已與神交之異,故申之云。」
奪宗議晉
晉元帝建武初,孫文上事:宣帝,支子,不應祭章郡、[二0]京兆二府君。僕射刁協云:「諸侯奪宗,聖庶奪嫡,豈況天子乎![二一]自皇祚以來,五十餘年,宗廟已序,而文攻乎異端,宜加議罪。」按漢梅福云「諸侯奪宗」。此謂父爲士,庶子封爲諸侯,則庶子奪宗嫡,主祭祀也。在諸侯尚有奪義,豈況天子乎!所言聖庶者,謂如武王庶子,有聖德,奪代伯邑考之宗嫡也。
殤及無後廟祭議宋
宋孝武皇帝孝建元年,有司奏:「東平沖王年幼無後,唯殤服五月。雖臣不殤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未詳毀靈立廟,爲當他祔?」太學博士徐宏議:「王既無後,追贈無臣,殤服既竟,靈便合毀。記曰:『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又曰:『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諸祖之爲士大夫者。』按沖王則宜祔諸祖之爲王者,應祔長沙景王廟。」詔可。大明六年,有司奏:「故晉陵孝王子雲未有嗣,安廟後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晦朔周忌,[二二]應還臨哭與不?又祭之日,誰爲主?」[二三]太常丞庾蔚之議:「靈筵存,諸臣宜還臨哭,變服,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周親服除,而國尚存,便宜立廟,爲國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暫祔食祖廟。還居新廟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時饗薦,常使上卿主之。」詔可。七年十一月,有司奏:「晉陵國刺:[二四]孝王廟依廬陵等國例,一歲五祭。二國以王有衡陽王服,今年內不祠。尋國未有嗣王,三卿主祭。應同無服者之例與不?」左丞徐爰議:「嗣王未立,將來承胤未知疎近。[二五]豈宜空計服屬,以虧祭敬。」詔可。八年,有司奏:「故齊敬王子羽未立後,未詳便應作主立廟?爲須有後之日?[二六]未立廟者,爲於何處祭祀?」爰議以爲:「國無後,於制服除罷。始封之君,實存繼嗣。皇子追贈,爲始祖。臣不殤君,事著前準,[二七]豈容虛闕烝嘗以俟有後?謂宜立廟作主,三卿主祭依舊。」
祭殤周 晉
周制,曾子問:「『祭殤必厭,蓋弗成也。厭飫而已,不成其爲人也,[二八]故其禮不備。祭成喪而無尸,是殤之也。』與不成人同也。孔子曰:『有陰厭,有陽厭。』言祭殤之禮,有於陰厭之者,有於陽厭之者。曾子問曰:『殤不備祭,何謂陰厭陽厭?』言殤乃不成人,祭之不備禮也,而云陰厭陽厭乎?失孔子旨也。祭成人始設奠於奧,[二九]迎尸之前,謂之陰厭。[三0]尸謖之後,改饌於西北隅,謂之陽厭。殤則不備也。孔子曰:『宗子爲殤而死,庶子弗爲後也。族人以其倫代之,明不序於昭穆立之廟也。其祭之,就其祖而已。代之者主其禮也。按此殤未成人,無立後之道,故取於族人之中兄弟之倫而主其祭。其祭之就所祭者之祖,服除乃止。其吉祭特牲。尊宗子,從成人也。凡殤則特豚。自卒哭成事之後,爲吉祭也。祭殤不舉,無肵俎,無玄酒,不告利成,此其無尸及所降也,其他如成人。舉肺脊、肵俎、利成,禮之於尸也。肵音祈。是謂陰厭。是宗子而殤,祭之於奧之禮也。小宗爲殤,其祭禮亦如之。凡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當室之白,罇於東房,是爲陽厭。』」凡殤,謂庶子之嫡也,或昆弟之子,或從父昆弟。無後者,如有昆弟及諸父。此則今死者,皆宗子大功之內親共祖禰者也。言祭於宗子之家者,爲有異居之道也。無廟者爲墠祭之,親者供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禮。當室之白,罇於東房,異於宗子之爲殤也。當室之白,謂西北隅得戶明者也。明者曰陽。凡祖廟在小宗之家,小宗祭之亦然。宗子之嫡亦爲凡殤,過此以往則不祭也。祭法:「王下祭殤五:嫡子,嫡孫,嫡曾孫,嫡玄孫,嫡來孫。[三一]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嫡士及庶人祭子而止。」祭嫡殤者,重嫡也。祭嫡殤於廟之奧,謂之陰厭。王子公子祭其嫡殤於其黨之廟。大夫以下庶子祭其嫡殤於宗子之家。[三二]皆當室之白,謂之陽厭。凡庶殤不祭也。蜀譙周云:「庶子之爲殤者,祔祠於祖廟,庶子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禮。[三三]士庶人之庶子,雖成子而無後,亦祔祠於祖,其主之如祭殤。殤及無後雖祔祠於祖廟,[三四]皆異日別祭於其處耳。天子諸侯之庶子無子,不得祔祠於其廟,當從其庶祖,昭穆同也。」
晉范甯祭殤議云:「祭法王祭嫡殤,下及五代。愍懷太子、殤太子、哀太孫、沖太孫,自是先帝嫡殤,歷代彌久,而廟祀之禮,於今未廢,謂非禮典之意,宜從埋主之例。」
未立廟祭議晉
晉安昌公荀氏祠制云:「荀氏進封大國,今祭六代,暫以廳事爲祭室,須立廟如制備物。」
殷仲堪問庾叡:「綱紀有承重之身,身服已除,其應祭,吾尚有服,當得於廳事上祭不?」按殷宗有五等封。庾叡等答曰:「宜在別室。」又問云:「依禮,祭皆於宗子之家,支子每往助祭耳。[三五]又如吾家五等封,乃應有廟。今既無廟,而共家常以廳事爲烝嘗之所。今一朝忽移別室,意殊不安。」劉功曹答云:「昔魯襄公尚於兄弟之廟,假鐘磬以成禮,[三六]今於廳事當無嫌也。」
公除祭議東晉 宋
東晉成帝咸和七年,虞潭上表云:「今之諸侯服其親,皆與士同,無復降殺。大宗之家,喪服累仍,若皆不祭,是先人之享嘗,永爲有廢。或難曰:「士獨非孝子也?」答曰:「士賤,不得伸其意也。」臣謂三月之後,禮情漸殺,若非父母之喪,尚通內外,服踰月,既葬,可祭宗廟。」博士通議,宜如潭所上,會有軍事,未及施行。
咸康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虞潭有嗣子喪,既葬,依令文行喪三十日,至十二月十日公除,其日䄍祭宗廟。潭自爲論曰:「余身受公除,歲終大䄍,至敬兼興,如當遂闕,心所不安,故諮之有識。[三七]難曰:『禮,素衣芻席,[三八]不入廟門,不以凶干神明之位。[三九]緦喪雖輕,脫服而祭,況嗣子當承祚者乎?』答曰:『高宗三年諒闇,今則不爾,帝王既葬,縞素躬親宗廟之獻,不以喪遂闕者,蓋國之大事,在祀與戎也。且吉祭廷有金石鏗鏘之和,今去凶制而奉烝嘗,干戚戢而不振,慎終之情不遠,隨時之義亦通也。』」
徐藻議云:「古無公除,吉凶之服不可相干,故緦不祭耳。今既公除,吉服而行,則可吉祭。今既吉服,無事不可,而大事反可闕耶?若以心喪爲疑者,則出母子爲父後,得以含悲而祭矣。又禮有死宮中,三月不舉祭;齊縗之禮,三月不從政。意者雖速公除,猶宜待滿三月。又問:『同宮之喪而未葬,雖公除,可以祭不?』答曰:『公除不祭,本與於外喪耳。若同宮之喪,雖未葬,此不可也。』」
宋庾蔚之謂:「公除是公家除其喪服,以從公家之吉事。若公家無齋禁,則其受弔臨靈,及私常著喪服,豈得輒釋凶服以執吉祭乎?徐藻乃云外喪公除,雖停殯,可吉祭,恐此非祖禰之所享也。兄弟別居,便爲外喪,未葬公除而可以烝嘗,未之聞也。」
上陵拜掃及諸節上食附○漢 後漢 魏 晉 東晉 宋 後魏 大唐三代以前無墓祭,至秦,始起寢殿於墓側。
漢因秦,上陵皆有園寢,故稱寢殿。起居衣服象生人之具,古寢之意也。
後漢都雒陽,以關西諸陵久遠,但四時特牲祀,每帝西幸,即親謁。其雒陽陵,每正月上丁,祀郊廟畢,以次上陵。百官、四姓親家婦女、公主、諸王大夫、[四0]袁宏漢紀曰:「明帝永平九年,爲外戚樊氏、郭氏、陰氏、馬氏諸子弟立學,號曰四姓小侯。」獨斷曰:「凡與先后有瓜葛者。」外國朝者侍子、郡國計吏會陵。晝漏上水,大鴻臚設九賓,隨立寢殿前。薛綜曰:[四一]「九賓謂王、侯、公、卿、二千石、六百石下及郎、吏、匈奴侍子,凡九等也。」鐘鳴,謁者、理禮引客,[四二]羣臣就位如儀。乘輿自東廂下,太常導出,西向拜,折旋升阼階,[四三]拜神座,退。後公卿羣臣謁神座,太官上食,太常樂奏食舉,舞文始、五行之舞。文始舞者,本舜韶舞也。高祖更名文始,以示不相襲也。五行舞者,本周舞也,秦始皇更名五行之舞也。樂闋,羣臣受賜食畢,郡國上計吏以次前,當神軒告其郡國穀價,[四四]人所疾苦,欲神知其動靜。孝子事親,盡敬愛之心也。謝承漢書曰:「靈帝建寧五年正月,車駕上原陵,蔡邕爲司徒掾,從公行,到陵,見其儀,愾然謂同座者曰:『聞古不墓祭。朝廷有上陵之禮,始謂可損,[四五]今見其儀,察其本意,乃知孝明至孝惻隱,不可易舊。』或曰:『本意云何?』『昔在長安時,其禮不可盡得聞也。光武即世,始葬於此。明帝嗣位,踰年,羣臣朝正,感先帝不復聞見此禮,[四六]乃帥公卿百僚,[四七]就園陵而刱焉。尚書階西祭設神座,天子事亡事存之意也。以帝聖孝之心,親服三年,久在園陵,初興此儀,仰察几筵,下顧羣臣,悲切之心,必不可堪。』邕見太傅胡廣曰:『國家禮有煩而不省者,昔不知先帝用心周密之至於此也。』廣曰:『然。子當載之,以示學者。』邕退而記焉。」最後親陵,遣計吏,賜之帶佩。八月飲酎,上陵,禮亦如之。丁孚漢儀曰:「酎金律,文帝所加,以正月朝作酒,八月成,名酎酒。因令諸侯助祭貢金。」漢律金布令:「諸侯、列侯各以人口數,率千口奉金肆兩,奇不滿千口至五百口亦四兩,[四八]皆會酎,少府受。又九真、交趾、日南者,[四九]用犀角二,長九寸以上,若玳瑁甲一,鬱林用象牙長三尺以上,[五0]若翡翠各二十,[五一]準以當金。」漢舊儀曰:「皇帝於八月酎。[五二]皇帝暮視牲,以鑑燧取水於月,以火燧取火於日,[五三]爲明水火。左袒,以水沃牛右肩,手執鸞刀,以切牛尾之毛,[五四]即更衣,侍中上熟,乃祀。」至靈帝,皆以弦、晦、二十四氣、伏、社、臘及四時祀祠廟。日上飯,太宮人隨鼓漏,理被枕,盥水,陳嚴具。
魏文帝詔曰:「先帝躬履節儉,遺詔省約。子以述父爲孝,臣以繫事爲忠。[五五]古不墓祭,皆設於廟。先帝高平陵上殿皆毀壞,車馬還廄,衣服藏府,以從先帝儉德之志。」遂革上陵之禮。及齊王在位九載,始一謁高平陵。
晉宣王遺令「子弟羣官皆不得謁陵」,景、文遵旨。武帝猶再謁崇陽陵,景帝陵。一謁峻平陵,文帝陵。然遂不敢謁高原陵,宣帝陵。至惠帝復止也。
東晉元帝崩後,諸公始有謁陵辭陵之事,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也。成帝時,中宮亦年年拜陵,議者以爲非禮,遂止。穆帝時,褚太后臨朝,又拜陵,帝時幼也。孝武崩,驃騎將軍會稽王道子曰:「今雖權制釋服,[五六]至於朔日月半諸節,自應展情陵所,以一周爲斷。」於是至陵,變服單衣,煩瀆無準,非禮也。及安帝元興元年,左僕射桓謙奏:「百僚拜陵,起於中興,非晉舊典,積習生常,遂爲近法。尋武帝詔,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及義熙初,又復江左之舊。
宋文帝每歲正月謁初寧陵,武帝陵。孝武、明帝亦每歲拜初寧、長寧陵。文帝陵。
後魏太和十六年九月辛未,孝文帝哭於文明太后陵左,終日不絕聲。素幕越音活席爲次,侍臣侍哭。壬申,孝文又哭如昨。帝二日不御食。癸酉,朝中夕三時,哭拜於陵前。夜宿鑒玄殿,是夜徹次。[五七]甲戌,帝拜哭辭陵,還永樂宮。
大唐貞觀十三年,太宗朝於獻陵。先是日,宿設黃麾仗周衞陵寢,[五八]至是質明,七廟子孫及諸侯百僚、蕃夷君長,皆陪列於司馬門內。太宗至小次,降輿納履,哭於闕門,西面再拜,[五九]慟絕不能興。禮畢,改服入於寢宮,[六0]親執饌,閱視高祖先后服御之物,悲慟,左右侍御者莫不歔欷。禮畢,太宗出自寢宮,步過司馬門,泥行二百餘步。[六一]上入寢,[六二]哭踊,絕於地。進至東階,西面再拜,號慟久之。乃進太牢之饌,加珍羞具品。引大尉無忌、司空勣、越王貞、趙王福、曹王明及左屯衞將軍程知節,並入執爵進俎。上至神座前,拜哭,奠饌,閱先帝先后衣服,拜辭訖,行哭出寢北門,乃御小輦還宮。
高宗永徽二年,有司言:「謹按獻陵三年之後,每朔及月半上食,其冬夏至、伏、臘、清明、社等節日,亦上食。其昭陵請依獻陵故事。」上從之。六年正月,謁於昭陵。有司先設儀衞於陵寢,質明,七廟子孫、二王後、百僚、州鎮藩牧、四夷君長等並陪列於位。皇帝降輦,入次,易服出次,行哭就位,再拜,擗踊慟絕。禮畢,又改服,奉謁寢宮。其妃嬪、公主先於神座左右侍列如平生。帝入寢門即哭,瞻視幄座,踊絕於地。進至東階,西面再拜,號哭。乃進牢饌珍羞,引三公、諸王並入執爵進俎。帝至神座前,再拜哭,自奠饌,閱先帝先后衣服,更增感絕,拜辭訖,行哭出寢北門。
景龍二年,[六三]是時每日奠祭。太常博士彭景直上疏曰:「謹按三禮正文,無諸陵日祭之事。又按禮論譙周祭志云:『天子之廟,始祖及高祖、曾祖、祖、考,[六四]皆每月朔加薦新,以象平生朔食也,謂之月祭。二祧之廟,時祭,無月祭。』[六五]此譙周所著,與古禮義合,本無日祭之文。今諸陵月祭,[六六]有朔日月半并諸節日料,則古禮殷事之義矣,諸節日猶薦新之義矣。故鄭玄注禮記云:『殷事,朔日月半薦新之奠也。』又注儀禮云:『月朔月半,猶平常之朝夕也。大祥之後,即四時祭焉。』[六七]此則古者祭皆在廟。近代以來,始分月朔月半及諸節日,祭於陵寢。至後漢陵寢致祭,無明文以言。自魏三祖以下,不於陵寢致祭,並符於古禮。至於江左,亦不崇園寢。及宋齊梁陳,[六八]其祭無聞。今參詳以爲三禮者,不刊之書,懸諸日月。外傳所記,不與經合,不可依憑。其諸陵請準禮停日祭。」帝曰:「禮因人情,事有沿革,陵寢如昨,祗薦是常。乍覽此奏,但增哀慕。乾陵宜依舊朝晡進奠,昭獻二陵,每日一進,以爲恆式。」
舊制,每年四季之月,常遣使往諸陵起居。是日太常博士唐紹上疏曰:[六九]「自安宅兆,禮不祭墓。當謂送形而往,山陵爲幽靜之宮;迎精而返,宗廟爲享薦之室。但以春秋仲月,[七0]命使巡陵,鹵簿衣冠,禮容必備。自天授以後,時有起居,因循至今,乃爲常事。起者以起動爲稱,居者以居止爲名,參候動止何如,義非陵寢之法。生事以禮,必勤於定省;死葬以禮,當閟於安厝。[七一]豈可以事居之道,行送往之時?[七二]敢辭命使勞繁,但恐不安靈域。又降誕之日,穿針之辰,皆以續命爲名,[七三]時人多有進奉。今聖靈日遠,仙駕難攀,進止起居,恐乖先典。請停四季及降誕并節日起居陵使,但準式二時巡陵,庶義合禮經,陵寢安謐。」不從。
開元二十年四月,制曰:「寒食上墓,禮經無文,近代相傳,浸以成俗,士庶有不合廟享,何以用展孝思?宜許上墓同拜掃。禮於塋南門外,奠祭饌訖,泣辭。食餘饌任於他處。不得作樂。仍編入五禮,永爲恆式。」
二十三年四月,敕:「獻昭乾定橋恭六陵,朔望上食,歲冬至寒食日,各設一祭,如節祭共,朔望日相逢,依節祭料。橋陵除此日外,仍每日進半口羊食。」
天寶二年七月敕:[七四]「朕承丕業,肅恭祀事,至於諸節,常修薦享。且詩著授衣,令存休澣,在於臣子,猶及恩私,恭事園陵,未標令式。自今以後,每至九月一日,薦衣於陵寢。貽範千載,庶展孝思。且仲夏端午,事無典實,傳之淺俗,遂乃移風,況乎以孝道人,因親設教,變游衣於漢紀,成獻服於禮文,宜宣示庶僚,令知朕意。」初,顯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高宗以每年二時,太常少卿分行二陵,事重人輕,又不備鹵簿,威儀有闕,乃詔三公行事,太常卿少卿爲副。太常造鹵簿。事畢則納於本司,仍著於令。
校勘記[一] 且不上胙 「胙」原訛「阼」,據晉書禮志上六0八頁改。
[二] 應烝祠 「祠」原訛「祀」,據晉書禮志上六0八頁、冊府卷五七五六九一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 今人者有服祭祀如故吉凶相干 「者」原訛「若」,據北宋本改。「干」原訛「于」,據諸本改。
[四] 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詳正 原「今」在「太」上,據宋書禮志四四六三頁及諸本移正。
[五] 唯宴樂爲譏 「唯」原訛「雖」,據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一頁及王吴本改。
[六] 春秋之義 「義」原訛「議」,據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 又且即心而言 「且」原訛「宜」,據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三頁改。
[八] 公卿大事 「事」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三頁作「夫」。
[九] 會朝萬國 「會朝」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三頁作「朝會」。
[一0]宜待王妃服竟 「竟」原作「除」,此後人擅改者。據隋書禮儀志三一五三頁及北宋本改回。
[一一]春秋杜氏注 「氏」原作「預」,此亦後人改者。通典例避代宗諱,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回。
[一二]不以王事廢天事也 原「以」下衍「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三]準祠令諸祀 原倒作「準令祀諸祠」,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改。
[一四]祀前七日 「祀」原訛「祠」,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五]東晉穆帝永和六年五月九日安平王薨 「永」原訛「太」,永和爲穆帝年號,故改。按:晉書宗室傳一0八五頁言安平王司馬隆咸寧二年薨,無子絕國。此安平王蓋東晉紹封者。
[一六]二月春祠不宜闕 「祠」原訛「祀」,又「闕」下衍「祭」,據北宋本改刪。
[一七]主簿劉恬答 原「答」下有「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八]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者 「所祭於」原訛作「於所」,據禮記曾子問補正。按:北宋本唯脫「祭」
字。
[一九]言所異於未與神交唯有此 「唯」原訛「時」,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二0]章郡 原作「豫章」,清人所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按:通典避代宗諱,例改「豫章」、「豫章郡」爲「章郡」。
[二一]豈況天子乎 「豈」原作「而」,清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回改。
[二二]晦朔周忌 宋書禮志四四七六頁作「朔望周忌」,杜氏避家諱改。
[二三]誰爲主 原「誰」下衍「與」,據宋書禮志四四七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二四]晉陵國刺 「刺」原訛「制」,據宋書禮志四四七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五]將來承胤 「胤」原作「允」,清人諱「胤」爲「允」,據宋書禮志四四七八頁及北宋本回改。
[二六]爲須有後之日 「須」原作「復」,據宋書禮志四四七八頁改。
[二七]事著前準 原作「著在前經」,後人擅改者。北宋本、明抄本、明刻本作「著前准」,脫「事」。今據宋書禮志四四七八頁補正。
[二八]不成其爲人也 「不」原作「弗」,後人擅改者。今據禮記曾子問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二九]祭成人始設奠於奧 「祭」原訛「爲」,據禮記曾子問鄭注改。
[三0]謂之陰厭 原脫「謂之」,據禮記曾子問鄭注補。
[三一]嫡玄孫嫡來孫 兩「嫡」字原脫,據禮記祭法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三二]大夫以下庶子祭其嫡殤於宗子之家 原脫「庶子」,脫「嫡」,據禮記祭法鄭注補。
[三三]而宗子主其禮 「子」北宋本作「兄」。
[三四]雖祔祠於祖廟 「雖」原訛「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三五]支子每往助祭耳 「每」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無」,疑非。
[三六]魯襄公尚於兄弟之廟假鐘磬以成禮 「公」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作「仲」,非。事見左傳襄公九年。
[三七]故諮之有識 「識」原訛「議」,據北宋本改。
[三八]素衣芻席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衣」字。
[三九]不以凶干神明之位 原脫「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四0]諸王大夫 原脫「王」,據後漢書禮儀志上三一0三頁補。
[四一]薛綜 「綜」原訛「琮」,據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0三頁改。
[四二]謁者理禮引客 「理」原作「贊」,後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改回。按:後漢書禮儀志上三一0三頁本作「治」,唐人諱「治」爲「理」。
[四三]折旋升阼階 原脫「阼」,據後漢書禮儀志上三一0三頁補。
[四四]告其郡國穀價 「告」後漢書禮儀志上三一0三頁作「占」。
[四五]始謂可損 「謂」原作「爲」,後漢書禮儀志上三一0三頁盧文弨校改「爲」作「謂」,今從改。
[四六]羣臣朝正感先帝不復聞見此禮 「正」原訛「士」,「此」下脫「禮」,據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0四頁補改。
[四七]乃帥公卿百僚 原「乃」下有「躬」,據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0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四八]奇不滿千口至五百口亦四兩 「口亦四兩」原訛作「以下者」,據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0四頁改。
[四九]日南者 「者」原訛「則」,據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0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0]鬱林用象牙 原「林」下衍「邑」,據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0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五一]若翡翠各二十 原脫「翡」,據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0四頁補。按:翡爲赤羽,翠爲青羽,故言各。
[五二]皇帝於八月酎 「皇」原訛「武」,據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0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三]以火燧取火於日 原脫「以火燧」三字,據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0四頁補。
[五四]以切牛尾之毛 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0四頁作「以切牛毛薦之」。
[五五]臣以繫事爲忠 「繫」原作「繼」,據晉書禮志中六三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六]今雖權制釋服 原脫「權」,據晉書禮志中六三四頁補。
[五七]夜宿鑒玄殿是夜徹次 原脫「徹」,據魏書禮志三二七九0頁補。
[五八]宿設黃麾仗周衛陵寢 舊唐書禮儀志五九七二頁、唐會要卷二0「宿」下有「衛」字。
[五九]西面再拜 原脫「面」,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七二頁、唐會要卷二0補。
[六0]改服入於寢宮 「宮」原訛「躬」,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七二頁、唐會要卷二0改。
[六一]泥行二百餘步 核舊唐書禮儀志五九七三頁、唐會要卷二0知此下有脫文。
[六二]上入寢 上方言「出寢宮」,何以「泥行二百餘步」,又忽「入寢」,殊令人不解。檢唐會要卷二0,知「上入寢」至「乃御小輦還宮」一節,乃高宗永徽六年謁拜昭陵禮文,編者誤繫於此。下文載六年正月高宗謁於昭陵,雖與此節文字有異,然實屬一事。
[六三]景龍二年 「景」唐會要卷二0作「神」。按:唐中宗年號有二:一爲神龍,一爲景龍。
[六四]始祖及高祖曾祖祖考 原脫「曾祖」,據唐會要卷二一補。
[六五]時祭無月祭 「月」原訛「日」,據唐會要卷二一、冊府卷五八七七0二一頁改。
[六六]今諸陵月祭 「陵」原訛「侯」,據唐會要卷二一、冊府卷五八七七0二一頁改。
[六七]即四時祭焉 原脫「祭」,據儀禮士喪禮鄭注補。
[六八]及宋齊梁陳 原脫「宋」,據唐會要卷二一、冊府卷五八七七0二一頁補。
[六九]是日太常博士唐紹上疏曰 據唐會要卷二一彭景直上疏在神龍二年二月,卷二0載唐紹此疏在景龍二年三月。據冊府卷五八七七0二0——七0二一頁則彭唐兩疏均在景龍二年。
[七0]但以春秋仲月 原脫「春秋」,據唐會要卷二0、冊府卷五八七七0二二頁補。
[七一]當閟於安厝 「當」原作「宜」,據冊府卷五八七七0二二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脫「當」,後人遂臆補「宜」。
[七二]行送往之時 「時」原訛「禮」,據冊府卷五八七七0二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三]皆以續命爲名 「續」原訛「贖」,據冊府卷五八七七0二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四]二年七月敕 原「敕」下衍「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大學小學庠序附 諸侯立學 釋奠 祀先代帝王名臣附 老君祠先賢附 孔子祠先儒及弟子附 太公廟
大學小學庠序附○虞 夏 商 周 漢 後漢 魏 晉 東晉 宋 齊 後魏 隋 大唐
有虞氏大學爲上庠,小學爲下庠。大學篇曰:「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尊師敬長而大學之道著焉。學記曰:「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學乎!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學,不知道。是故古之王者,建國君民,教學爲先。」魏文侯孝經傳曰:「大學,中學也。庠言養也,所以養雋德也。舜命夔曰:『汝典樂,以教冑子。』冑子,國子也。」
夏后氏大學爲東序,小學爲西序。次序先王之道而學之。
通典卷第五十三
禮十三 沿革十三 吉禮十二
殷制,大學爲右學,小學爲左學,又曰瞽宗。王制曰:「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鄭玄云:「學,所以學士之宮也。尚書傳曰:『百里之國,二十里之郊。七十里之國,九里之郊。五十里之國,三里之郊。』」宗,尊也。瞽,無目之名,以喻童蒙。又云「瞽矇之所宗也」。
周制,大學爲東膠,小學爲虞庠。膠之言糾也,所以糾收學士也。鄭注祭義云:「周有四郊之虞庠也。」以小學爲虞庠之制。又云「天子曰辟雍」。辟,明也。雍,和也。以明和爲名,化道天下之人,使之成士。或云[一]「辟者,圓璧也。雍之以水而圓象天,於陽德之施行,取流無極,[二]使學者進德而不已,亦所以明和政教之至」。崔靈恩云:「學制有二。一云制,與明堂同體。五室四堂在一基之上,四方堂則以其方名學,中央堂謂之大學。二云凡立學之法,有四郊及國中,在東郊曰東學,並方名之,在國中謂之大學。故鄭注祭義曰『周有四郊之虞庠』。」王太子,王子,羣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王子,王之庶子也。羣后,公及諸侯。樂正崇四術,立四教。樂正,樂官之長,掌國子之教。幼者教之於小學,長者教之於大學。尚書傳曰:「年十五始入小學,十八始入大學。」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春夏,陽也,詩樂者聲,聲亦陽也。秋冬,陰也,書禮者事,事亦陰也。師氏掌以媺詔王。馬融曰:「媺,媺道也。告王以善道。師者教人以事而喻諸德也。」媺音美也。以三德教國子:一曰至德,以爲道本;馬融曰:「德行,內外之稱,在心爲德,施之爲行。至德者,中德也。中庸曰『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失中庸則無以至道,故曰以爲道本。」鄭玄曰:「至德,中和之德,覆燾持載含容者也。」二曰敏德,以爲行本;敏德,仁義順時者也。三曰孝德,以知逆惡。馬融曰:「教以孝德,使知逆惡之不可爲也。」鄭玄曰:「孝德,尊祖愛親,守其所以生也。」[三]教三行:一曰孝行,以親父母;善事父母之行,盡其愛敬。
二曰友行,以尊賢良;馬融曰:「教以朋友之行,使擇益友。」三曰順行,以事師長。馬融曰:「師,德所不如也。長,老者。」凡國之貴游子弟學焉。王公之子弟游無官司者也。凡學必時,春夏學干戈,秋冬學羽籥,皆於東序。干,盾也。戈,句孑戟也。干戈,萬舞,象武也,用動作之時學之。羽籥,籥舞,象文,用安靜之時學之。詩云:「左手執籥,右手秉翟。」春誦夏絃,太師詔之瞽宗。秋學禮,執禮者詔之;冬讀書,典書者詔之。禮在瞽宗,書在上庠。周立三代之學,學書於有虞氏之學,典謨之教所興也。學舞於夏后氏之學,文武中也。[四]學禮樂於殷之學,功成治定,與己同也。誦謂歌樂也。絃謂以絲播詩。陽用事則學之以聲,陰用事則學之以事者也。大學之禮,雖詔於天子,無北面,所以尊師也。尊師,重道焉,不使處臣位也。武王踐阼,召師尚父而問焉,曰:[五]「昔黃帝、顓頊之道存乎?意亦忽而不可見與?」師尚父曰:「在丹書,王欲聞之則齊矣。」王齊三日,端冕。師尚父亦端冕,奉書而入,負屏而立。王下堂南面而立。師尚父曰:「先王之道不北面。」王行西折而南,[六]東面而立。師尚父西面道書之言。大戴禮保傅篇曰:「帝入東學,尚親而貴仁,親疏有序而恩相及也。[七]入西學,尚賢而貴德,聖智在位而功不匱也。[八]入南學,尚齒而貴信,長幼有差而人不誣也。入北學,尚貴而尊爵,貴賤有等而下不踰也。入大學,承師而問道,退習兩端則德智理矣。」[九]大學之教也,時教必有正業。業必先王經典。古之教者,家有塾,黨有庠,術有序,國有學。術當爲遂。古者仕焉而已者,歸教於閭里,朝夕坐於門側之堂,謂之塾。周禮,五百家爲黨,萬二千五百家爲遂。黨屬於鄉,遂在遠郊之外。比年入學,中年考校。中,閒也。閒歲則考學者之德行。三歲大比,乃考焉。一年視離經辨志,三年視敬業樂羣,五年視博習親師,七年視論學取友,謂之小成。九年知類通達,強立而不反,謂之大成。夫然後足以化民易俗,近者說音悅服,而遠者懷之,此大學之道也。王制:「耆老皆朝於庠,元日習射上功,習鄉上齒,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將習禮使之觀焉。此庠謂鄉學。又修六禮以節民性,明七教以興民德,齊八政以防民淫,一道德以同俗,養耆老以致孝,恤孤獨以逮不足,上賢以崇德,簡不肖以絀惡。司徒,地官卿,掌邦教者。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於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不變,王親視學。亦謂使習禮以化之也。不變,王又親臨視,重棄賢者之子孫也。此習禮皆於大學也。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中年考校而又不變,轉徙其居,覬其見新人有所化也。不變,移之郊。郊,鄉界之外也,稍出遠之。不變,移之遂。遂,郊外也。[一0]大夫掌使習禮也。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遠方,九州之外也。頃秦始皇焚書坑儒,大學從此缺矣。
漢高帝以叔孫通爲奉常,諸弟子共定禮儀者,咸爲選首,其後亦未遑庠序之事。至孝文時,頗登用,言少用文學之士也。然帝本好刑名之言。及孝景,不任儒學,竇太后又好黃老術,故諸博士具官待問,未有進者。具官,謂備員而已。武帝立,後竇太后崩,田蚡爲丞相,黜黃老、刑名百家之言,延儒者百數。自漢興,言易有淄川田生;言書有濟南伏生;言詩於魯則申培公,於齊則轅固生,燕則韓太傅嬰;言禮則魯高堂生;言春秋,於齊則胡毋生,於趙則董仲舒。而公孫弘爲丞相封侯,天下靡然向風矣。培音陪也。制曰:「蓋聞導人以禮,風之以樂。今禮廢樂崩,朕甚愍焉,故詳延天下方聞之士,咸登諸朝。詳,悉也。方,道也。有道及博聞之士也。其令禮官勸學,講議洽聞,舉遺興禮,以爲天下先。」舉遺,謂經典遺逸者,求而舉之。太常議曰:「聞三代之道,鄉里有教,勸學興禮,崇化厲賢,以風四方,太平之原也。」因舊博士置弟子五十人。太常擇年十八以上儀狀端正者,補博士弟子。事具選舉中。自景帝時,文翁爲蜀郡守,設學校,選張叔等十餘人入京就學。學既成,教蜀中子弟。[一一]自是蜀之學者,比於齊魯焉。昭帝舉賢良文學,增博士弟子員數滿百人。至成帝時,劉向請興辟雍,設庠序,帝下公卿議,會向病卒。成帝末,增弟子員三千人。歲餘如故。及王莽爲宰衡,欲耀衆庶,遂興辟雍,增元士之子得受業如弟子甲乙之科。具選舉中。
後漢質帝本初元年,詔大將軍以下至六百石,悉遣子弟就學,每春秋輒於鄉射月一會,有勸勉進用之端,於是遊學者增至三萬餘生。自本初後二十四年,高生皓首,見拔者少。桓帝建和初,詔諸學生課試補官。具選舉篇。元嘉二年,詔曰:「書生汝南胡憲、陳留恭幸爽睾,[一二]或六十以下,常以月朔會辟雍,垂白安貧。童子潁川王通通經,[一三]拜太子舍人。」因試憲等,補郎舍人。後皆限六十以上,七十以下,年有增減,不應得試。易:「凡天地之數,[一四]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令五十在試科,是應天地之數也。永壽二年,復課試諸生,補郎舍人。具選舉篇。獻帝建安中,侍中鮑衡奏:「按王制,立大學、小學,自王太子以下,皆教以詩書,而升之司馬,謂之賢者,任之以官,故能致刑措之盛,立太平之化也。今學博士並設表章,而無所教授,兵戎未戢,人並在公,而學者少。可聽公卿一千石、[一五]六百石子弟在家及將校子弟見爲郎舍人,皆可聽詣博士受業。其高才秀達,學通一藝,太常爲作品式。」從之。晉摯虞決疑云:[一六]「漢初置博士,而無弟子。後置弟子五十人,與博士俱共習肄禮儀。又增滿五百人,漢末至數千人。」
魏文帝黃初五年,立大學於洛陽。時慕學者,始詣大學爲門人。滿二歲,試通一經者,稱弟子;不通一經,罷遣。弟子滿二歲,試通二經者,補文學掌故;不通經者,聽須後輩試,試通二經,亦得補掌故。掌故滿二歲,試通三經者,擢高第爲太子舍人;不第者,隨後輩復試,試通亦爲太子舍人。舍人滿二歲,試通四經者,擢其高第爲郎中;不通者,隨後輩復試,試通亦爲郎中。郎中滿二歲,能通五經者,擢高第,隨才敍用;不通者,隨後輩復試,試通亦敍用。齊王正始中,劉靖上疏,[一七]簡高門子孫爲生曰:「黃初以來,崇立大學,二十餘年,而成者蓋寡。由博士選輕,諸生避役,高門子孫,[一八]恥非其倫,故學者雖有其名,而無其實,雖設其教,而無其功。宜高選博士,取行爲人表,經任人師者,掌教國子。依遵古法,使二千石以上子孫,年從十五,皆入大學。明制黜陟,陳榮辱之路。」[一九]不從。吴孫休永安元年,[二0]立學制曰:「古者建國,教學爲先,所以遵理爲時養器也。[二一]宜按舊制置學宮,立五經博士,覈取應選,加其寵祿。見吏之中及將吏子弟有志好者,各令就業。一歲課試,差其品第,加以位賞。使見之者樂其榮,聞之者羨其稱。[二二]以惇王化,以正風俗。」不行也。[二三]
晉武帝初,大學生三千人。泰始八年,有司奏:「大學生七千餘人,才任四品,聽留。」詔曰:「已試經者留之。大臣子弟堪受教者,令入學。其餘遣還郡國。」咸寧二年,起國子學。法周禮國之貴游子弟,國子受教於師者也。惠帝元康三年,以人多猥雜,欲辨其涇渭,於是制立學官品,第五以上得入國學。
東晉元帝時,太常賀循上言:「尚書被符,經置博士一人。又多故歷紀,儒道荒廢,學者能兼明經義者少。且春秋三傳,俱出聖人,而義歸不同,自前代通儒,未有能通得失兼而學之者也。況今學義甚頹,不可令一人總之。今宜周禮、儀禮二經置博士二人,春秋三傳置博士三人,其餘則經置一人,合八人。」太常車胤上言:「按二漢舊事,博士之職,唯舉明經之士,遷轉各以本資,初無定班。魏及中朝多以侍中常侍儒學最優者領之,職雖不同漢氏,盡於儒士之用,[二四]其揆一也。今博士八人,愚謂宜依魏氏故事,擇朝臣一人經學最優者,不繫位之高下,常以領之。每舉太常,共研厥中。其餘七人,自依常銓選。」太興初,欲脩立學校,唯周易王氏,尚書鄭氏、古文孔氏,毛詩、周官、禮記、論語、孝經鄭氏,春秋左傳杜氏、服氏,各置博士一人。其儀禮、公羊、穀梁及鄭易皆省,不置博士。太常荀崧上疏曰:「昔武皇帝崇儒術,以賈馬鄭杜服孔王何之徒,章句傳注衆家之學,置博士十九人。二十州之中,[二五]師徒相傳,學士如林,猶選張華、劉實居太常之官,以重儒教。伏聞節省之制,皆三分置二,博士舊員十有九人,今五經合九人,準古計今,猶未中半。九人以外,猶宜增置。[二六]周易有鄭氏注,其書根源,誠可深惜。儀禮,所謂曲禮也,鄭玄於禮特明,皆有證據。昔周之衰,孔子作春秋,左丘明、子夏造膝親受,孔子沒,丘明撰其所聞,爲之傳,微辭妙旨,無不精究。公羊高親受子夏,立於漢朝,多可採用。穀梁赤師徒相傳,諸所發明,或是左氏、公羊不載,亦足有所訂正。臣以爲宜各置一人,以傳其學。」遇王敦難,不行。訂音汀。[二七]孝武帝太元初,於中堂立行大學。於時無復國子生,置大學生六十人,國子生權銓大臣子孫六十人,事訖罷。其國子生見祭酒、博士,單衣角巾,執經一卷以代手板。自穆帝至孝武,並以中堂爲大學。太元九年,尚書謝石請興復國學,以訓冑子,頒下州郡,普修鄉校。帝納其言。明年,選公卿二千石子弟生,增造廟房屋百五十五閒。而品課無章,君子恥與其列。國子祭酒殷茂上言:「臣聞舊制,國學生皆取冠族華冑,比列皇儲。而中混雜蘭艾,遂令人情恥之。」詔雖褒納,竟不施行。
宋武帝詔有司立學,未就而崩。文帝元嘉二十年,立國學;二十七年,廢。明帝泰始中,[二八]初置總明觀祭酒一人,有玄儒文史四科,科置學士十人。[二九]
齊高帝建元四年,[三0]詔立國學,置學生百五十人。[三一]取王公以下子孫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家去都二千里爲限。帝崩,乃以國諱廢學。[三二]武帝永明三年,詔立學,乃省總明觀,召公卿以下子弟,置生二百二十人。[三三]其年秋中悉集。東昏侯永元初,詔依永明舊事廢學。時有司奏,國學大學兩存焉。領國子助教曹思文上表曰:[三四]「古之建國君人者,必教學爲先,將以節其邪情,化人裁俗。[三五]今制書既下,而廢學先聞,將恐觀國之光,有以闕也。若以國諱宜廢,昔漢武立學,爰洎元始,百餘年中,未嘗蹔廢,其閒豈無國諱矣。永明以無太子故廢,[三六]斯非古典。尋國之有學,本以興化致理,[三七]故記云『天子出征,受命於祖,受成於學』。今之國學,即古之大學,天子入國學,以行禮也;太子入國學,以齒讓也。大學之與國學,斯是晉代殊其士庶,異其貴賤耳。然貴賤士庶,皆須教,國學大學兩存之也。」[三八]時立學,太尉王儉復依晉代國子生,單衣角巾,執經代手板也。
後魏道武帝初定中原,始於平城立大學,置五經博士,生員千餘人。天興二年春,增國子、大學生員三千。[三九]太武始光三年,別起大學於城東。後徵盧玄、高允等,令州郡各舉才學,於是人多砥厲,儒術轉興。獻文帝天安初,立鄉學,郡置博士二人,助教二人,學生六十人。後令大郡立博士二人,助教四人,學生百人;次郡立博士二人,助教四人,學生八十人;中郡博士一人,助教二人,學生六十人;下郡立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學生四十人。郡縣學始乎此矣。孝文太和中,改中書爲國子,又開皇子之學。及遷都洛邑,立國子、大學、四門小學。
隋文帝開皇中,國子寺不隸太常。自前代皆屬太常也。
大唐武德元年,詔皇族子孫及功臣子弟,於祕書外省別立小學。七年,詔諸州縣及鄉,並令置學。有明一經以上者,有司試策,加階敍。貞觀五年,太宗數幸國學,遂增築學舍千二百閒。國學、太學、四門亦增生員,其書算各置博士,凡三千二百六十員。其屯營飛騎,亦給博士,授以經業。無何,高麗、百濟、新羅、高昌、吐蕃諸國酋長,亦遣子弟請入國學。於是國學之內八千餘人。[四0]國學之盛,近古未有。龍朔二年,東都置國子監、丞、主簿、錄事各一員,四門博士、助教、四門生三百員,俊士二百員。置弘文館於上臺,生徒三十人。置崇文館於東宮,生徒二十人。皆以皇族緦麻以上親,皇太后、皇后大功以上親,散官一品、中書門下平章事六尚書、功臣身食實封者、京官職事正三品、供奉官三品子孫,京官職事從三品、中書黃門侍郎子孫爲之。並尚書省補。西京國子監領六學:生徒皆尚書省補。[四一]一曰國子學,生徒三百人;分習五經,一經六十人。以文武官三品以上及國公子孫、從二品以上之曾孫爲之。二曰大學,生徒五百人;每一經百人。以四品五品及郡縣公子孫及從三品之曾孫爲之。三曰四門學,生徒千三百人;分經之制,與大學同。其五百人以六品七品及侯伯子男之子爲之,其八百人以庶人之俊造者爲之。四曰律學,生徒五十人;取年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以八品九品子孫及庶人之習法令者爲之。五曰書學,生徒三十人;以習文字者爲之。六曰算學,生徒三十人。以習計數者爲之。凡二千二百一十人。州縣生徒有差。州縣學生門蔭與律、書、算學同。諸生皆限年十四以上,十九以下,皆郡縣自補。京都八十員,大都督、中都督府、上郡各六十員,下都督府、中郡各五十員,下郡四十員,京縣五十員,上縣四十員,中縣三十員,下縣二十員也。凡諸學,皆有博士、助教授其經藝。[四二]每歲仲冬,郡縣館監課試,其成者,長吏會屬僚,設鄉飲之禮。開元七年十月,皇太子詣國學,行齒冑禮。[四三]二十六年正月,赦文:[四四]「古者鄉有序,黨有塾,將以弘長儒教,誘進學徒,化人成俗,率由於是。其天下州縣,每一鄉之內,里別各置一學,[四五]仍擇師資,令其教授。」又敕:諸州鄉貢見訖,令就國子監,謁先師,學官爲之開講,所司設食。弘文、崇文館學生及監內學生,亦許聽焉。天寶初,明經、進士習爾雅。九載,國子監置廣文館,知進士業博士助教各一人。十二載七月詔,舉人不得充鄉貢,[四六]皆補學生,四門俊士停之。永泰二年正月,國子祭酒蕭昕上言,請崇儒學,以正風教。敕曰:「頃以戎狄多虞,急於經略,大學空設,諸生蓋寡,絃誦之地,寂寥無聲,函丈之閒,殆將不掃,上庠及此,[四七]甚用憫焉。其諸道節度、觀察、都督、防禦使等,朕之腹心,久鎮方面,眷其子弟,各奉義方,并宰相朝官及神策六軍軍將子弟欲習業者,[四八]自今以後,並令補國子學生。欲其業重籯金,器成琢玉,日新厥德,代不乏賢。其中身雖有官,欲附學讀書者,聽。其學官,委中書門下即簡擇行業堪爲師範者充。學生員數多少,所習經業,考試等第,并所供糧料及緣學館破壞,要量事脩理,[四九]各委本司作事件聞奏。」
諸侯立學周 後漢 東晉
周制,諸侯學曰頖宮。頖之言班,所以班政教。五經通義云:「泮水者,泮之言半也。天子曰辟雍,謂以土雍水,外員如璧,故曰辟雍,義取四方來觀者平均耳。泮宮水雍其半,蓋東西門以南通水,北無水也。」頖音泮也。王制:「天子命之教,然後爲學。」崔靈恩云:「諸侯爲學之法,但一堂之上,不爲五室,唯南向爲之。置立之處,一如時王之法,貴尚是同。然則周之諸侯,大學東膠在王宮之左,小學虞庠在西郊。所以知一如時王之法者,鄭玄注王制『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云:『殷諸侯置學之處,得同天子。』[五0]魯立三代之學:米廩,有虞氏之庠也;序,夏后氏之序也;瞽宗,殷學也。庠、序,亦學也。庠之言詳也,於以考禮詳事也。魯謂之米廩,虞帝上孝,[五一]今藏粢盛之委焉。序,次序王事也。[五二]瞽宗,樂師瞽矇之所宗也。古者有道有德者教焉,[五三]死則以爲樂祖,於此祭之也。崔靈恩云:「凡諸侯之子入學之法,亦以十年而出就外傅,學書計。入學之時,祭先聖先師,釋奠之事如王子之法。」[五四]
後漢建安末,魏國作頖宮於鄴城南。
東晉穆帝永和中,征西將軍庾亮在武昌開置學官,起立講舍。亮家子弟及參佐大將子弟,悉令入學。四府博學識義,通涉文學經論者,建儒林祭酒,班同三署,厚其供給,皆妙選邦彥,必有其宜者,[五五]以充此舉。近臨川、臨賀二郡,並求修復學校。若非束脩之流,禮教所不及,而欲階緣免役者,不得爲生,明爲條制,令法清而人貴。教曰:「人情重交而忽財,好逸而惡勞。學業致苦,而祿荅未厚,[五六]由捷徑者多,故莫肯用心,洙泗邈遠,風雅彌替,後生放縱,不復憲章典謨。臨官宰政者,務目前之理,遂令詩書荒廢,頌聲寂寞。[五七]昔魯秉周禮,齊不敢侮;范會崇典,晉國以理。楚魏之君,皆阻帶山河,而不能保,禮義之固孰與金城湯池哉!今江表晏然,王道日崇,三時既務,五教並修,軍旅已整,俎豆無廢,豈非善哉!」[五八]便處分安學校處所,又繕造禮器,將行大射之禮,亮死,尋廢。
釋奠周 魏 晉 東晉 宋 齊 梁 北齊 隋 大唐
周制,凡始立學,必釋奠於先聖先師。及行事,必以幣。謂天子命之教始立學官者也。先聖,若周公、孔子也。凡釋奠者,必有合也,國無先聖先師,則所釋奠者,當與鄰國合也。有國故則不。故謂國有可爲先聖先師者。若唐虞有夔、伯夷,周有周公,魯有孔子。各自奠之,不合之也。凡學,春官釋奠於先師,秋冬亦如之。官謂禮樂詩書之官也。[五九]周禮「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則以爲樂祖,祭於瞽宗」,[六0]此之謂先師之類。不言夏,從春可知。釋奠者,設薦饌酌奠而已,[六一]無迎尸以下之事。始立學者,既釁器用幣,禮樂之器,成則釁之。又用幣告先聖先師以器成也。然後釋菜。告先聖先師以器成,有時將用也。[六二]學記曰:「太學始教皮弁祭菜,示敬道也。」鄭玄曰:「禮先聖先師也。菜,芹藻之屬也。」不舞,不授器。釋菜禮輕也。釋奠則舞,舞則授器。司馬之屬,司兵、司戈、司盾,祭祀授舞者兵也。乃退,儐於東序,一獻,無介語,可也。言乃退者,謂得立三代之學者,釋菜於虞庠,則儐賓於東序也。魯之學,有米廩、東序、瞽宗也。天子視學,大昕鼓徵,所以警衆也。早昧爽擊鼓,以召衆也。[六三]警猶起也。凡用樂,大胥以鼓徵學士。[六四]衆至,然後天子至。乃命有司行事,興秩節,祭先師先聖焉。興,猶舉也。秩,常也。節,猶禮也。使有司攝其事,舉常禮焉,祭先師先聖。不親祭之者,視學觀禮耳,非爲彼報也。有司卒事,反命。告祭畢也。祭畢,天子乃入。將出征,受命於祖,告祖也。受成於學。定兵謀也。出征,執有罪,反,釋奠於學,以訊馘告。釋菜奠幣,禮先師也。訊馘,所生獲斷耳者。詩云「執訊獲醜」,又曰「在頖獻馘」。馘或爲國。
魏齊王正始中,每講經徧,輒使太常釋奠於辟雍,以太牢祠孔子,以顏回配。
晉武帝泰始七年、惠帝元康三年,二釋奠,皆於大學。泰始六年、元康五年,[六五]二行鄉事,皆於辟雍。鄉事,鄉飲酒禮也。惠帝之爲太子,及愍懷太子講經竟,並親釋奠於大學。
東晉明帝之爲太子,亦行釋奠禮。成、穆、孝武三帝,皆親釋奠,惟成帝在辟雍,自是一時制也。孝武以大學在水南懸遠,有司議依穆帝升平元年,於中堂權立行大學。釋奠禮畢,會百官六品以上。時無國子生,有司奏:應須二學生百二十人。大學生取見人六十,國子生權銓大臣子孫六十人,事訖罷也。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太子釋奠,採晉故事。裴松之議:應舞六佾,宜設軒懸之樂,牲牢器用,悉依上公。祭畢,親臨學宴會,太子以上悉在。
齊武帝永明三年,有司奏:「宋元嘉舊事,學生到,先釋奠先聖先師,禮又有釋菜,未詳今當行何禮?用何樂及禮器?」時從喻希議,用元嘉故事,設軒懸之樂,六佾之舞,牲牢器用悉依上公。尚書令王儉議:「周禮『春入學,釋菜合舞』。記云『始教,皮弁祭菜,示敬道也』。又云『始入學,必釋奠先聖先師』。中朝以來,釋菜禮廢,金石俎豆,皆無明文。方之七廟則輕,比之五祀則重。陸納、車胤謂宣尼廟宜依亭侯之爵;范甯欲依周公之廟,用王者儀,范宣謂當其爲師則不臣之,釋奠日,宜備帝王禮樂。此則車、陸失於過輕,二范傷於太重。喻希云『若王者自設禮樂,則肆賞於致敬之所;若欲嘉美先師,則須所況非備』。[六六]細尋此說,守附情理。皇朝屈尊弘教,待以師資,[六七]引同上公,即事惟允。元嘉裴松之議故事可依也。」
梁武帝天監八年,皇太子釋奠。周捨議:「既惟大禮,請依東宮元會,太子著絳紗襮,音博,衣領也。樂用軒懸。合升殿坐者,皆服朱衣。」帝從之。又有司以爲,禮云「凡爲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階」。吏部郎徐勉議:「鄭玄云:『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宮室既異,[六八]無不由阼階之禮。請釋奠及宴會,太子升堂,並宜由東階。若轝駕幸學,自然中階。其會賓客,依舊西階。」大同七年,皇太子表其子寧國、臨城公入學,時議者以與太子有齒冑之議,疑之。僕射臣纘等以爲:「參、點、回、路,並事宣父,鄒魯稱盛,洙汶無譏。[六九]師道既光,得一資敬,[七0]無虧亞二。」制可。
北齊將講於天子,講畢,[七一]以一太牢釋奠孔宣父,配以顏回,列軒懸樂,六佾舞。皇太子每通一經,及新立學,必釋奠禮先聖先師,每歲春秋二仲,常行其禮。每月朔制,[七二]祭酒領博士以下及國子諸學生以上,大學、四門博士升堂,助教以下、大學諸生階下,拜孔聖,揖顏回。日出行事。其郡學則於坊內立孔、顏廟,博士以下,亦每月朝。張憑議曰:「不拜顏子者,按學堂舊有聖賢之像,既備禮盡敬,奉尼父以爲師,而未詳顏子拜揖之儀。臣以聖者,君道也。師者,賢臣道也。若乃推舜禹於君位,則稷契與我並爲臣矣。師玄風於洙泗,則顏子吾同門也。夫大賢恭己,既揖讓於君德;回也如愚,豈越分於人師哉!是以王聖佐賢,而君臣之義者;拜孔揖顏,而師資之分同矣。」
隋制,國子寺,每歲四仲月上丁,釋奠於先聖先師。年別一行鄉飲酒禮。州縣學則以春秋仲月釋奠,亦每年於學一行鄉飲酒禮。
大唐武德二年,於國子學立周公、孔子廟各一所,四時致祭。貞觀二十一年制,左丘明以下二十二人同享。初以儒官自爲祭主,直云博士姓名,昭告於先聖。又州縣釋奠,亦博士爲主。許敬宗奏曰:[七三]「秦漢釋奠無文,魏氏則太常行事。自晉宋以降,時有親行,而學官爲主,全無典實,在於臣下,理不合專。今請國學釋奠,令國子祭酒爲初獻,詞稱『皇帝謹遣』,仍令司業爲亞獻,博士爲終獻。其州學,刺史爲初獻,上佐爲亞獻,博士爲終獻。縣學,令爲初獻,丞爲亞獻,主簿及尉通爲終獻。修附禮令,以爲永制。」七年二月,高祖幸國子學,親臨釋奠。引道士、沙門,與博士雜相駮難久之。貞觀十四年二月,太宗幸國子學,觀釋奠。永隆二年二月,皇太子親行釋奠之禮。開耀元年二月,皇太子釋奠於國學。[七四]景雲二年七月,[七五]皇太子將親釋奠於國學,有司草儀注,令從臣皆乘馬,著衣冠。太子左庶子劉子玄進議曰:「古者,自大夫以上皆乘車,而以馬爲騑服。魏晉以降,迄於隋氏,朝士又駕牛車。至如李廣北征,解鞍憩息,馬援南伐,據鞍顧眄,[七六]斯則鞍馬之設,行於軍旅,戎服所乘,貴於便習者也。按江左官至尚書郎,而輒輕乘馬,則爲御史所彈。又顏延年罷官後,好騎馬出入閭里,當時稱其放誕。此則專車憑軾,可擐朝衣,[七七]單馬御鞍,宜從褻服,求之近古,灼然之明驗也。褒衣博帶,方履高冠,本非馬上所施,自是車中衣服。且長裙廣袖,[七八]襜如翼如,鳴佩紆組,鏘鏘奕奕,馳驟於風塵之內,出入於旌棨之閒,儻馬有驚逸,人從顛墜,遂使屬車之右,遺屨不收,清道之傍,絓驂相續,因以受嗤行路,有損威儀。其乘馬衣冠,竊謂宜從廢改。」皇太子令付外宣行,[七九]仍編入令,以爲常式。開元十一年,詔春秋釋奠用牲牢,其屬縣用酒脯而已。二十七年八月,因釋奠文宣王,始用宮懸之樂。二十八年二月,敕:「文宣王廟,春秋釋奠,宜令攝三公行禮,著之常式。」國子祭酒劉瑗奏:[八0]「準故事,釋奠之日,羣官道俗等,皆合赴監觀禮。請依故事,著之常式。」制可之。其儀具開元禮。
祀先代帝王名臣附○漢 後漢 魏 東晉 後魏 隋 大唐
漢武帝時,有人言,古者天子以春解祠,祠黃帝,用一梟破鏡。張晏曰:「黃帝,五帝之首也。春,歲之始也。梟,惡逆之鳥。方士虛誕,云以歲始祓除凶災,令神仙之帝食惡逆之物,使天下爲逆者破滅。」梟,鳥名,食母。破鏡,獸名,食父,[八一]如貙首而武眼。[八二]黃帝欲絕其類,使百吏祠皆用之。[八三]漢使東郡送梟,五月五日作羹以賜百官。解祠者,解罪求福也。
後漢章帝元和春,東巡狩,使使者奉一太牢,祠帝堯於濟陰。
魏武帝少時,漢太尉橋玄獨先禮異焉,故建安中,遣使祠以太牢。蜀主劉禪景耀六年,詔爲丞相諸葛亮立廟於沔陽。先是,所在各請立廟,不許,百姓遂私祭之,或以爲可立於京師,禪皆不納。步兵校尉習崇、[八四]中書侍郎向充等言於禪曰:「自漢以來,小德而圖形立廟者多矣。況亮德範遐邇,勳蓋季世,而烝嘗止於私門,廟貌闕而莫立,非所以存德念功,遠追在昔也。[八五]今若盡從人心,則黷而無典;建之京師,又逼宗廟。宜因近其墓,[八六]立之於沔陽,使所屬以時賜祭,凡其臣故吏欲奉祠者,[八七]皆限至廟,斷其私祀。」於是從之。何承天駮之曰:「周禮,凡有功者祭於大烝,故後代遵之,元勳配饗。充等曾不是式,禪又從之,蓋非禮也。」
東晉孝武帝寧康三年七月,[八八]故事,禮皋陶於廷尉寺,新禮移祀於律署,以同祭先聖於大學。舊祀以社日,新改用孟秋,以應秋政。摯虞按:「虞書皋陶作士,惟明克允,國重其功,人思其當,是以獄官禮其神,繫者致其祭,功在斷獄之成,不在律令之始也。大學之設,義重太常,[八九]故祭於大學。律之署,卑於廷尉,移祀於署,是去重而就輕。律非正署,[九0]廢興無常,宜如舊祀於廷尉。祭用仲春,義取重生,改用孟秋,以應刑殺,理未足以相易。宜定新禮,皆如舊制。」
後魏文成帝東巡,歷橋山,祀黃帝。孝文太和十六年,詔曰:「法施於人,祀有明典,立功垂惠,祭有常式。其孟春應祀者,頃以事殷,遂及今日。可令以仲月而饗祀焉。凡在祀令者有五。帝堯樹則天之功,興巍巍之治,可祀於平陽。虞舜播太平之風,致無爲之化,可祀於廣寧。夏禹禦洪水之災,建天下之利,可祀於安邑。周文公制禮作樂,垂範萬葉,可祀於洛陽。其宣尼廟已於中省,別敕有司行事。自文公以上,可令當界牧守,各隨所近,攝行祀事,皆用清酌尹祭也。」曲禮曰:「脯曰尹祭。」
隋制,使祀先代王公:帝堯於平陽,以契配;帝舜於河東,咎繇配;夏禹於安邑,伯益配;商湯於汾陰,伊尹配;文王、武王於灃渭之郊,周公、召公配;漢帝於長陵,[九一]蕭何配。各以一太牢而無樂。配者饗於廟庭。
大唐前修禮令,無祭先代帝王之文。禮部尚書許敬宗等奏:「謹按禮記祭法云:『聖王之制祭祀也,法施於人,以死勤事,以勞定國,能禦大災,能捍大患則祀之。』其漢高祖祭法無文,但以前代迄今,多行秦漢故事。始皇無道,所以棄之。漢祖典章,法垂於後。自隋以上,亦在祠例。今請聿遵故實,三年一祭,以仲春之月。」天寶六載正月,制:三皇置一廟,五帝置一廟,有司以時祭饗。至七載五月,詔:「三皇以前帝王,宜於京城內共置一廟,仍與三皇五帝廟相近,以時致祭。天皇氏、地皇氏、人皇氏、有巢氏、燧人氏其祭料及樂,請準三皇五帝廟,以春秋二時饗祭。歷代帝王肇跡之處,未有祠宇者,所由郡置一廟饗祭,[九二]仍取當時將相德業可稱者二人配饗。」
老君祠先賢附○後漢 大唐
後漢桓帝延熹八年,使中常侍之陳國苦縣,祠老子。九年,親祠老子於濯龍中。文罽爲壇,飾純金釦器,[九三]設華蓋座,用郊天樂。
大唐乾封元年,追號老君爲太上玄元皇帝。[九四]文明元年九月,冊玄元皇帝妻爲先天太后,立尊像於老君廟所。開元二年三月,[九五]親祠玄元皇帝廟,追尊玄元皇帝父周上御史大夫敬,追尊爲先天太皇,[九六]仍於譙郡置廟,歲餘一祀以上,[九七]準先天太后廟例。二十九年,兩京及諸州各置廟一所,并置崇玄館。天寶元年,親祠玄元廟,又於古今人表昇玄元皇帝爲上聖。其時同制莊子號南華真人,文子號通玄真人,列子號沖虛真人,庚桑子號洞靈真人,又以其所著之書並爲經。其年九月,改兩京玄元廟爲太上玄元皇帝宮。其告饗所奏樂,降神用混成之樂,送神用太一之樂。[九八]二載,西京改爲太清宮,東京改爲太微宮,天下諸郡爲紫極宮。三月,敕:「古之制禮,祭用質明,義兼取於尚幽,情實緣於既沒。我聖祖湛然常在,[九九]爲道之宗,既殊有盡之期,須展事生之禮。自今以後,每聖祖宮有昭告,宜改用卯時以前行禮。」四載四月,敕:「比太清宮行事官,皆具冕服,[一00]爰及奏樂,未易舊名,并告獻之時,仍陳冊祝,既非事生之禮,皆從降神之儀。且真俗殊倫,幽明異數,理有非便,亦在從宜。自今以後,每太清宮行禮官,宜改用朝服,兼停祝版,改爲清詞於紙上。其告獻辭,及所奏樂章,朕當別自修撰。仍令所司具儀注聞奏。」十三載正月,令有司,[一0一]每至孟月,[一0二]則修薦獻上香之禮。仍爲常式。七載五月,詔:[一0三]後漢張天師冊贈太師,梁貞白陶先生冊贈太保。興元元年十二月,詔:太清宮改太常卿亞上香,光祿卿終上香;改三禮拜爲再拜。貞元元年正月,敕:薦饗太清宮,亞獻太常卿充,終獻光祿卿充。仍永爲常式。
孔子祠先儒及弟子附○漢 後漢 魏 晉 宋 後魏 北齊 後周 隋 大唐
漢元帝時,孔霸以帝師賜爵,號褒成君,奉孔子後。平帝元始初,追謚孔子曰褒成宣尼公,追封孔均爲褒成侯。
後漢光武建武十三年,封均子志爲褒成侯。章帝元和二年二月,東巡狩,因幸魯,祠孔子七十二弟子。漢晉春秋曰:「闕里者,仲尼之故宅也,在魯城中。帝升廟,西面,羣臣中庭北面,皆再拜。帝進爵而後坐。」東觀書曰「既禮畢,[一0四]命儒者論難」也。和帝永元四年,徙封爲褒尊侯,相傳至獻帝初,國絕。
魏文帝黃初二年,以孔子二十一代孫議郎羡爲宗聖侯,邑百戶,奉孔子祠。令魯郡修舊廟,置百戶吏卒守衞。[一0五]
晉武帝泰始三年,改封孔子二十三代孫宗聖侯震爲奉聖亭侯。又詔大學及魯國,四時備三牲以祀孔子。明帝太寧三年,詔給奉聖亭侯四時祠孔子祭直,[一0六]如泰始故事。
宋文帝元嘉八年,奉聖侯有罪奪爵。至十九年,又授孔隱之。隱之兄子熙先謀逆,又失爵。二十八年,更以孔惠雲爲奉聖侯。後有重疾,失爵。孝武大明二年,又以孔邁爲奉聖侯。邁卒,子荂詡俱反嗣,[一0七]有罪,失爵。
後魏封孔子二十七葉孫乘爲崇聖大夫。孝文帝太和十九年,改封二十八葉孫珍爲崇聖侯。[一0八]文成帝詔:其宣尼之廟,當別敕有司行薦饗之禮。
北齊改封三十一葉孫爲恭聖侯。
後周武帝平齊,改封鄒國公。
隋文帝仍舊封鄒國公。煬帝改爲紹聖侯。
大唐貞觀十一年,封孔子裔德倫爲褒聖侯。二十一年,制:以左丘明、卜子夏、公羊高、穀梁赤、伏勝、高堂生、戴聖、毛萇、孔安國、劉向、鄭衆、杜子春、馬融、盧植、鄭玄、服虔、何休、王肅、王弼、杜元凱、范甯、賈逵,總二十二人,並爲先師。永徽中,制令:改周公爲先聖,黜夫子爲先師,顏回、左丘明從祀。顯慶二年,禮部尚書許敬宗等奏曰:「準貞觀二十一年詔,以孔子爲先聖,更添左丘明等二十二人,與顏子俱配宣父於大學,並爲先師。今據永徽令,改用周公爲先聖,黜孔子爲先師,顏回、左丘明並爲從祀。按禮記『凡學,春官釋奠於其先師』。鄭玄注曰:『官謂禮樂詩書之官也。[一0九]先師者,若禮有高堂生,樂有制氏,詩有毛公,書有伏生,可以爲之。』又曰『始立學,釋奠於先聖。』鄭注曰『若周公、孔子也。』聖則非周即孔,師則偏善一經。漢魏以來。[一一0]取捨各異。顏回、夫子互作先師,[一一一]宣父、周公更爲先聖,求其節文,遞有得失,所以貞觀之制,正夫子爲先聖,加衆儒爲先師。而今新令,輒事刊改,但周公攝政,制禮作樂,功比王者,祀之儒館,實貶其功。仲尼生衰周之末,拯文喪之弊,[一一二]祖述堯舜,憲章文武,弘聖教於六經,闡儒風於千載,[一一三]故孟軻稱生靈以來,一人而已。[一一四]自漢以降,奕葉繼侯,崇奉其聖,迄於今日,胡可降茲上哲,俯入先師?且又丘明之徒,見行其學,貶爲從祀,亦無故事。今請改令從詔,於義爲允。其周公仍依禮配饗武王也。」高宗乾封元年正月,東巡,次兖州鄒縣頓,祭宣父廟,贈太師。總章元年二月,皇太子詣學,贈顏回太子少師,曾參太子少保。神龍初,詔以鄒魯百戶封崇道公宣尼采邑,[一一五]用供薦饗。又授裔孫褒聖侯崇階朝散大夫,仍許子孫以相傳襲。開元八年,敕改顏生等十哲爲坐像,悉應從祀。曾參大孝,德冠同列,特爲塐像,坐於十哲之次。圖畫七十子及二十二賢於廟壁上。[一一六]以顏子亞聖,親爲之贊,以書於石。閔損以下,令當朝文士分爲之贊。時國子司業李元瓘奏稱:「先聖孔宣父廟,先師顏子配坐,今其像立侍,配饗合坐。十哲弟子,雖復列像廟堂,不應饗祀。[一一七]謹檢祠令:何休、范甯等二十二賢,猶霑從祀。其十哲請春秋釋奠,列享在二十二賢之上。七十子,請準都監廟堂圖形於壁,兼爲立贊。又曾參孝道可崇,獨受經於夫子,請準二十二賢應饗。」二十七年八月,制:「夫子追贈謚爲文宣王,宜令三公持節冊命,[一一八]並撰儀注。昔緣周公南面,夫子西坐,今位既有殊,坐豈仍舊,宜補其墜典,永作常式。自今以後,夫子南面而坐,內出王者衮冕之服以衣之。十哲等東西列侍。顏子淵既云亞聖,須優其秩。顏子贈兖國公,閔子騫贈費侯,冉伯牛贈鄆侯,冉仲弓贈薛侯,宰子我贈齊侯,端木子貢贈黎侯,[一一九]冉子有贈徐侯,仲子路贈衞侯,言子游贈吴侯,卜子夏贈魏侯。又夫子格言,參也稱魯,雖居七十之數,不載四科之目。頃雖參於十哲,終未殊於等倫,久稽先旨,俾修舊位。庶乎禮得其序,人焉式瞻。」命尚書右丞相裴耀卿攝太尉,[一二0]持節就國子廟冊贈,[一二一]冊畢,所司奠祭,亦如釋奠之禮。又遣太子少保崔琳往東都,就廟行冊禮。又敕兩京及兖州舊宅廟像,宜改服衮冕。其諸州及縣,廟宇既小,但移南面,不須改衣服。兩京樂用宮懸。春秋二仲上丁,令三公攝行事。七十子並宜追贈:曾參贈郕伯,顓孫師贈陳伯,澹臺滅明贈江伯,宓子賤贈單伯,原憲贈原伯,公冶長贈莒伯,南宮子容贈郯伯,[一二二]公晳哀贈郳伯,曾點贈宿伯,顏路贈杞伯,商瞿贈蒙伯,高柴贈共伯,漆雕開贈滕伯,公伯寮贈任伯,司馬牛贈向伯,樊遲贈樊伯,有若贈卞伯,公西赤贈郜伯,巫馬期贈鄫伯,梁鱣贈梁伯,顏柳贈蕭伯,冉孺贈紀伯,曹卹贈曹伯,伯虔贈聊伯,[一二三]公孫龍贈黃伯,冉季贈東平伯,秦子南贈少梁伯,漆雕子斂贈武城伯,顏子精贈瑯琊伯,一作子驕。[一二四]漆雕徒父贈須句伯,壤駟赤贈北徵伯,商澤贈睢陽伯,石作蜀贈石邑伯,任不齊贈任城伯,公夏守贈元父伯,[一二五]公良孺贈東牟伯,后處贈營丘伯,秦子開贈彭衙伯,奚容蒧贈下邳伯,[一二六]公肩定贈新田伯,顏襄贈臨沂伯,鄡單贈銅鞮伯,句井疆贈淇陽伯,罕父黑贈乘丘伯,秦商贈上洛伯,申黨贈邵陵伯,公祖子之贈期思伯,榮子期贈雩婁伯,[一二七]縣成贈鉅野伯,左人郢贈臨淄伯,燕伋贈漁陽伯,鄭子徒贈滎陽伯,[一二八]顏之僕贈東武伯,原亢贈萊蕪伯,樂顏贈昌平伯,一作欬。[一二九]廉潔贈莒父伯,[一三0]顏何贈開陽伯,叔仲會贈瑕丘伯,狄黑贈臨濟伯,邽巽贈平陸伯,[一三一]孔忠贈汶陽伯,公西與如贈重丘伯,[一三二]公西箴贈祝阿伯,[一三三]蘧瑗贈衞伯,施常贈乘氏伯,[一三四]林放贈清河伯,秦非贈汧陽伯,陳亢贈潁伯,申棖贈魯伯,琴牢,未詳。顏噲贈朱虛伯,步叔乘贈淳于伯,琴張贈南陵伯。
太公廟大唐
大唐開元十九年四月,兩京及天下諸州,各置太公廟一所,以張良配饗,春秋取仲月上戊日祭。諸州賓貢武舉人,準明經進士,行鄉飲酒禮。每出師命將,辭訖,發日,便就廟引辭,仍簡取自古名將,功成業者,弘濟生人者十人,準十哲例霑饗。至乾元元年九月十二日,太常少卿于休烈奏:「臣一昨因秋饗漢高祖廟,[一三五]見傍無侍臣;饗太公廟,有張良在側。伏以子房生於漢初,翊奉高祖,坐籌帷幄,佐定天下,考其年代,不接太公。自古配食廟庭,陪葬陵寢,皆取當時佐命,同受哀榮。太公人臣,不合以張良配饗,請移於漢祖廟。」從之。上元元年閏四月,敕:「昔周武創業,克寧區夏,[一三六]惟師尚父,實佐興王。況德有可師,義當禁暴,稽諸古昔,爰崇典禮。其太公望,可追封爲武成王,有司依文宣王置廟。仍委中書門下,擇古今名將,準文宣王置亞聖及十哲等。饗祭之典,一同文宣王。」貞元四年八月,兵部侍郎李紓奏曰:「太公廟準式以太常少卿充三獻官。[一三七]祝文云『皇帝遣某官,敢昭告』。至上元元年,追贈爲武成王,饗祭之典,一同文宣王。有司因差太尉充獻,兼進祝版親署。臣伏以太公,即周之太師;張良,漢之少傅。聖朝列在祀典,已極褒崇,載在祝詞,必資折中,理或過當,神何敢歆。今者屈禮於至尊,施敬於臣佐,每請御署,並稱昭告,竊謂非宜。一同文宣王,恐未爲允。臣以爲文宣垂訓,百代宗師,五常三綱,非其訓不明,有國有家,非其制不立,故孟軻稱,有生人以來,[一三八]一人而已。由是正素王之法,加先聖之名,樂用宮懸,獻差太尉,尊師崇道,雅合正經。且太公述作,[一三九]止於六韜,勳業形於一代,豈可擬其盛德,均其殊禮哉!前件祝文,請自今更不進署;其『敢昭告』,請改爲『致祭』;其獻官,請準式差太常卿以下。」[一四0]詔令百僚集議聞奏。兼大理卿于頎等四十六人議同李紓。左領軍大將軍令狐建等二十四人議曰:「當今兵革未偃,宜崇武教以尊古,重忠烈以勸今,欲有貶損,非激勸之道也。追尊王位,以時祠之,爲武教之主,若不尊其禮,則無以重其教也。文武二教,國宜並立,[一四一]廢一不可,況其典禮之制,已歷二聖,[一四二]今欲改之,恐非宜也。」至九月,有敕:以上將軍以下充獻官,餘事依李紓所奏。其祭饗獻儀,具開元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