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高帝初起,禱豐枌榆社。枌,白榆。社在豐東北十五里。或曰:枌榆,鄉名,高帝里社。二年,東擊項籍還入關,因命縣爲公社。後四年,天下定,詔御史令豐謹理枌榆社。其後,又令縣常以春三月及臘,[四六]祠后稷以羊彘。人里各自裁以祠。隨豐儉也。平帝時,王莽奏「帝王建立社稷,百王不易。漢興,禮儀稍定,已有官社」,以后稷配食官稷。高帝除秦社稷,立漢社稷,禮所謂大社也。時又立官社,配以夏禹,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稷種穀樹。楮樹也。其子類穀。徐州牧歲貢五色土一㪷。
後漢光武建武二年,立太社稷於洛陽,在宗廟之右。周禮曰:「社稷在右,宗廟在左。」皆方壇。蔡邕獨斷曰:「天子大社,封諸侯者,皆取土苞白茅授之,以立社於其國,故謂之授茅土。漢惟有皇子封爲王者得茅土,其他功臣以戶數租入爲節,不受茅土立社。」無屋,有牆門而已。必受霜露風雨。二月、八月及臘,一歲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漢儀「使者監祠,南向立,不拜」。郡縣皆置太守、令、長侍祠。牲用羊豕。唯州所理,有社無稷,以其使官也。
魏自漢後,但太社有稷,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至明帝景初中,立帝社。博士孔晁議,[四七]漢氏及魏初,皆立一社一稷。至景初之時,更立太社、太稷,又特立帝社。云:「禮記祭法云『王爲羣姓立社曰大社』,言爲羣姓下及士庶,皆使立社,非自立也。今並立二社,一神二位,[四八]同時俱祭,於事爲重,於禮爲黷。宜省除一社,以從舊典。」劉喜難曰:「祭法『爲羣姓立社』,若如晁議,當言『王使』,不得言『爲』。下云『王爲羣姓立七祀』『諸侯自爲立五祀』,[四九]若是使羣姓私立,何得踰於諸侯而祭七祀乎!知爲羣姓立七祀,[五0]乃王之祀也。夫人取法於天,取財於地,普天率土,無不奉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以爲煩黷耶?」明帝祭社,但稱皇帝。王肅議:「太尉等祭祀,但稱名,不稱臣。每有事須告,皆遣祝史。」
晉武帝太康九年,詔曰:社實一神,其并二社之祀。[五一]車騎司馬傅咸表曰:「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義。穀梁傳曰『天子親耕』,故自立社爲籍而報也。國以人爲本,人以穀爲命,[五二]爲百姓立社而祈報焉。事異體殊,此社之所以有二。景侯王肅之論王社,[五三]亦謂春祈籍田,秋而報之也。其論大社,則曰『王者布下圻內,爲百姓立之,謂之大社,不自立之於京師也』。景侯此論,據祭法『大夫以下,成羣立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太社,天子爲人而祀,故稱天子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夫以羣姓之衆,王者通爲立社,故稱太社。若夫置社,[五四]其數不一,蓋以里所爲名。左氏傳盟於清丘之社是也。人閒之社,不稱太矣。若復不立之京都,當安所立乎?前被敕,尚書召誥云『社於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義也。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據一牢之文,以明社之無二,則稷無牲矣。說者則曰,舉社則稷可知。苟可舉社以明稷,何獨不舉一以明二?『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若有過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存之有義,除之無據。周禮封人『掌設社壝』,無稷字。今帝社無稷,蓋出於此。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稱社稷。[五五]周禮『王祭社稷則絺冕』,此王社有稷之文也。封人『設社壝』之無稷字,說者以爲約文,從可知也。謂宜仍舊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禹貢『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爲大社,封四方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大社復爲立京都也。」詔曰:「社實一神,而相襲二位,衆議不同,何必改作。其便仍舊,一如魏制。」
東晉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宋仍晉舊,無所改作。
齊武帝永明十一年,脩儀:[五六]其神一,位北向。稷東向。齋官社壇東北南向立,以西爲上,[五七]諸執事西向立,以南爲上。稷名太稷。兼祠部郎中何佟之議:「按禮記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陰氣也,君南向於北墉下,荅陰也』。王肅云『陰氣北向,故君南向以荅之。荅之爲言是相對之稱』。[五八]知古祭社,北向設位,齋官南向明矣。近代相承,帝社南向,太社及稷並東向,而齋官在帝壇北,西向,於神背後行禮。又名稷爲稷社,甚乖禮意。謂二社,語其義則殊,論其神則一,位並宜北向。稷若北向,則成相背。稷是百穀之總神,非陰氣之主,[五九]宜依先東向。齋官在社壇東北,南向立,以西爲上;諸執事西向立,以南爲上。稷依禮無兼稱,若欲尊崇,正可名太稷,豈得稷社耶?」治禮學士議曰:「郊特牲云『君南向,荅陽也。臣北向,荅君也』。若以陽氣在南,則立應北向,陰氣在北,[六0]則立宜向南。今二郊一限南向,皇帝黑瓚階東西向,[六一]故知壇墠無係於陰陽,設位寧拘於南北。羣神小祠,類皆南面,[六二]薦饗之時,北向行禮,蓋欲申靈祇之尊,表求幽之義。」[六三]與佟之相難,凡三往反。有司議「治禮無的然明據」,佟之議乃行也。
梁社稷在太廟西。天監四年,以太常省牲,太常丞牽牲,太祝令贊牲。其初蓋晉元帝建武元年所刱,有太社、帝社、太稷,凡三壇,門牆並隨其方色。每以仲春、仲秋,并令郡國縣祠社稷、先農。及臘,又各祠社稷於壇。百姓則二十五家爲一社,其舊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春秋祠,水旱禱祈,祠具通其豐約。舊太社,廩犧吏牽牲,司農省牲,大祝吏贊牲。[六四]天監中,明山賓議:「郊特牲云『社者神地之道』,國主社稷,實爲重。今公卿貴臣,親執盛禮,而令微吏牽牲,頗爲輕末。且司農省牲,又非其義,太常禮官,實當斯職。禮,祭社稷,無親牽牲之文。謂宜以太常省牲,廩犧令牽牲,太祝令贊牲。」帝唯以太祝贊牲爲疑,又以司農省牲,於理似傷。廩犧吏執紖,即事誠卑,議以太常丞牽牲。餘依山賓議,於是遂定。至大同初,又加官社、官稷,并前爲五壇。[六五]
陳依梁而帝社以三牲首,餘以骨體。薦粢盛爲六飯:粳以敦,稻以牟,黃粱以簠,白粱以簋,黍以瑚,粢以璉。其儀本之齊制。敦音對。
後魏天興二年,置太社、太稷、帝社於宗廟之右,爲方壇四陛。以二月、八月,日用戊,皆太牢。勾龍配社,周棄配稷,皆有司侍祠。
北齊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壇於國右。每仲春仲秋元辰及臘,各以一太牢祭焉。皇帝親祭,[六六]則司農卿省牲進熟,司空亞獻,司農終獻。
後周立社稷於左。帝親祠,則冡宰亞獻,宗伯終獻。
隋文帝開皇初,建社稷,並列於含光門之右。[六七]仲春仲秋吉戊,各以一太牢祭。牲色用黑。孟冬下亥,又臘祭之。郡縣二仲月,並以少牢各祭,百姓亦各爲社。
大唐社稷亦於含光門內之右。仲春、仲秋二時戊日,祭太社、太稷。社以勾龍配,稷以后稷配。
武太后天授三年九月爲社,至長安四年三月,制社依舊用八月。
神龍元年,改先農壇爲帝社壇,於太壇西立帝稷壇,[六八]禮同太社、太稷,其壇不備方色,異於太社。時祝欽明與禮官等奏:「經典並無先農之文,永徽年中,猶名籍田。垂拱以後,改爲先農。然先農與社本是一神,其先農壇請改爲帝社,以應王社之義。其祭先農改爲帝社。仍請准令用孟春吉亥,祀后土,以勾龍配。」制從之。又其年五月,詔於東都建置太社,令禮官議立社主。[六九]太常少卿韋叔夏等引呂氏春秋及鄭玄義,[七0]以爲社主用石。又按後魏天平四年四月,太社石主遷於社宮,是社主用石矣。又檢舊社主長一尺六寸,方一尺七寸。禮官博士議:「社主制度長短,在禮無文。按韓詩外傳云:『天子太社方五丈,諸侯半之。』蓋以五是土數,故壇方五丈。其社主,請准五數,長五尺;准陰之二數,方二尺。剡其上以象物生,[七一]方其下以象地體,埋其半,以根在土中,而本末均也。則神道設教,法象有憑。其尺請用古尺。」又檢舊社稷壇上四方布以方色,唯中央數尺飾以黃土。禮官韋叔夏等又議曰:「韓詩外傳云:『天子太社廣五丈,各分置四方色,訖,上冒以黃土。』說者云『冒以黃土,象王者覆被四方』。據此,合用黃土徧覆壇上。今檢舊壇之上,亦備方色,唯中央數尺,飾以黃土,則是覆被之道,有所不及。既乖舊制,請准古改造。」於是以方色飾壇之四面及四陛,其上則以黃土覆之。
天寶三載二月,詔:「社稷列爲中祀,頗紊大猷。自今已後,社稷升爲大祀。」大曆六年十一月,敕中祀並用少牢。至貞元五年九月,國子祭酒包佶奏請社稷復依正禮用太牢。詔從之。
校勘記[一] 煦嫗德一 「嫗」原訛「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禮記樂記云:「煦嫗覆育萬物。」鄭注:「以氣曰煦,以體曰嫗。」
[二] 林鍾生於未之氣 「生」原訛「主」,據周禮大司樂鄭注及北宋本改。
[三] 靈鼓靈鼗六面鼓也 原脫「靈鼓」,據周禮大司樂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四] 禹受地統書 「統」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皆作「說」。
[五] 土地高著 北宋本作「土中高者」。
[六] ●音昌絹反 句下原有「兩足相向之義」六字,清人擅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七] 幣色無文 「色」上原衍「黑」,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八] 必爲昭明之名 原脫「必爲」,據禮記祭法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九] 以獻尸 「尸」下原衍「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0]大宗伯以匏爵酌醍齊以亞之 原脫「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一一]江南 「江」原訛「河」,據後漢書祭祀志中三一八一頁改。
[一二]方丘所祭曰皇皇后地 「皇皇后地」原作「皇后」,據三國志魏書明帝紀裴松之注一一0頁、晉書禮志上五八三頁補。
[一三]爲配北郊 「北」原訛「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四]泰始二年定郊祀地郊先后配 按:晉書禮志上五八三頁云「地郊又除先后配祀」。疑此脫「除」字。
[一五]因舊不改 「因」原作「依」,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六]武帝永明五年議 「五」北宋本作「三」。按:此議南齊書禮志上一二三頁謂在「二年」,冊府卷五七七六九二九頁謂在「三年」。
[一七]已注天郊 按通典文例應作「已注郊天篇」。
[一八]省除四望座松江浙江五湖鍾山白石山並留之如故 按:據隋書禮儀志一一一0頁,天監六年,明山賓建議省四望,久議不決。至十六年,有事北郊,八座奏省四望、松江、浙江、五湖等座,其鍾山、白石,並留如故。通典節錄彼文,盡失原意。
[一九]以武明皇后配 「明」原訛「德」,據隋書禮儀志一一一四頁改。按:此指神武明皇后婁氏。
[二0]儀同圜丘 「儀」原訛「犧」,據隋書禮儀志一一一五頁改。
[二一]上崇五尺方四丈 「丈」原訛「尺」,據隋書禮儀志一一一五頁、通考卷七六及北宋本改。
[二二]營州 「營」原訛「宮」,據隋書禮儀志一一一七頁改。
[二三]營州北方 「營」原訛「宮」,並脫「北方」,據隋書禮儀志一一一七頁改補。
[二四]揚州東方 原「東」下衍「南」,據隋書禮儀志一一一七頁刪。
[二五]各依方面八陛之閒 「依」原訛「以」,據隋書禮儀志一一一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六]丘陵墳衍 「陵」原訛「林」,據隋書禮儀志一一一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七]日月皇地祇 「皇」原訛「星」,據隋書禮儀志一一一七頁改。按:據下文知星辰屬中祀,諸星屬小祀。
[二八]祀神州 「祀」原作「祭」,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九]神州用黝犢一 原脫「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三0]奉常博士陸遵楷張統師 「奉」原訛「太」,「統」原訛「羅」,據舊唐書禮儀志一八二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三一]永徽中廢神州之祀 檢舊唐書禮儀志一八二三頁至八二五頁,廢神州之祀在顯慶二年。
[三二]謂之北郊 「北」原訛「地」,據舊唐書禮儀志一八二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三]續議請設皇地祇位 「請」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明抄本作「而」。按:時賈曾建議未被採納,「請」字義優。
[三四]故在右也 原脫「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五]與人族合居百家以上 「人族」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按:禮記祭法鄭注作「與民族居百家以上」。通典避太宗諱改「民」爲「人」,又以意增「合」字。
[三六]故特於吐生物處 原脫「特」,「吐」訛「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改。
[三七]春秋文義 「文」原作「大」,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明抄本改。按:「春秋文義」「春秋大義」,兩唐書不見著錄。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均有崔靈恩春秋立義十卷。疑「文」是「立」之形訛。
[三八]以石爲土類故也 「故」原訛「是」,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九]每獻作 「作」原訛「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四0]亳社北牖 「牖」原訛「墉」,據禮記郊特牲及北宋本改。
[四一]殷始都亳也 原脫「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四二]祭祀禱祠 「祠」原訛「祀」,據周禮喪祝職文及北宋本改。
[四三]不可徧敬 「徧」原訛「偏」,據北宋本改。
[四四]以血祭祭社稷五祀 上「祭」原訛「食」,據周禮大宗伯職及北宋本改。
[四五]以鄭爲長當矣 原「當」上衍「稱」,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四六]春三月 漢書郊祀志上一二一二頁作「春二月」。
[四七]博士孔晁議 「議」原訛「謂」,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八]一神二位 「一」原訛「二」,據北宋本改。按:下文及通考卷八二亦作「一神二位」。
[四九]諸侯自爲立五祀 「爲立」原倒,據禮記祭法及北宋本乙。
[五0]知爲羣姓立七祀 「知」原訛「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一]其并二社之祀 原脫「二」,據晉書禮志上五九一頁、宋書禮志四四七九頁、冊府卷五七四六八九九頁補。
[五二]人以穀爲命 「命」原訛「本」,據晉書禮志上五九一頁、宋書禮志四四七九頁、冊府卷五七四六八九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三]景侯王肅之論王社 原作「武帝引景侯王肅之論曰王社」。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作「武帝外祖王肅景侯之論曰王社」,皆誤。據晉書禮志上五九一頁、宋書禮志四四七九頁、冊府卷五七四六八九九頁刪「武帝引」「曰」四字。按:傅咸上表於司馬炎,表中斷無預稱其謚號之理。
[五四]若夫置社 「置」原訛「里」,據晉書禮志上五九一頁、宋書禮志四四七九頁、冊府卷五七四六八九九頁改。
[五五]故經傳動稱社稷 七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五六]脩儀 原作「何佟之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七]南向立以西爲上 「西」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七頁作「東」。下同。
[五八]荅之爲言是相對之稱 「荅之」原涉上而脫,據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七頁補。
[五九]非陰氣之主 「氣」原訛「陽」,據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七頁、冊府卷五七八六九三五頁改。
[六0]陰氣在北 「在」原訛「向」,標點本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七頁據南監本、毛本、殿本、局本改。今從改。
[六一]皇帝黑瓚階東西向 原訛作「皇帝奠幣東西向」,北宋本作「皇帝黑幣東西向」。據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七頁、冊府卷五七八六九三五頁改。
[六二]類皆南面 原「皆」下衍「向」,據北宋本刪。按:冊府卷五七八六九三五頁、通考卷八二亦無「向」字。
[六三]表求幽之義 原訛作「表求幽之理議」,據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七頁、冊府卷五七八六九三五頁刪改。
[六四]大祝吏贊牲 「吏」原訛「史」,據隋書禮儀志二一四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六五]至大同初又加官社官稷并前爲五壇 原脫「官社」,據隋書禮儀志二一四二頁補。按:前有太社、帝社、太稷三壇,又加官社、官稷,共爲五壇。
[六六]皇帝親祭 原「親」下衍「祠」,據隋書禮儀志二一四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六七]並列於含光門之右 「列」原訛「立」,據隋書禮儀志三一四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八]於太壇西立帝稷壇 「稷」原訛「社」,據舊唐書禮儀志四九一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九]令禮官議立社主 原脫「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七0]鄭玄義 「義」原訛「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一]剡其上以象物生 原脫「生」,據唐會要卷二二補。
通典卷第四十六
禮六 沿革六 吉禮五
山川 籍田 先蠶
山川黃帝 虞 周 秦 漢 後漢 魏 宋 梁 後魏 後周 隋 大唐
黃帝祭於山川,與爲多焉。與,比也。比吉祭,祀山川黃帝最多。
虞氏秩於山川,徧於羣神。秩,序也。以次序而祭之。五岳視三公,四瀆視諸侯。
周制,四坎壇祭四方,四方即謂山林、川谷、丘陵之神。祭山林丘陵於壇,川谷於坎,則每方各爲壇爲坎。以血祭祭五岳,陰祀自血起,貴氣臭。以埋沈祭山林山澤。祭山林曰埋,川澤曰沈。各順其性之含藏。一歲凡四祭:一者謂迎氣時,二者郊天時,三者大雩時,四者大蜡時,皆因以祭之。禮神之玉,兩珪有邸,五寸。牲用少牢,各隨方色,幣亦隨牲色。牧人云:「望祀各以其方之色牲,毛之。」注云:「望祀謂五岳、四鎮、四瀆。」器用蜃。鬯人云:「凡四方山川用蜃。」用五獻。禮器云:「五獻察。」[一]注云:「謂祭四望山川。」祭日,王及尸皆服毳冕。司服注云:「毳冕,畫虎蜼,謂宗彝。其衣三章,裳二章,凡五也。」史記云「周公祀太山,以召公爲尸,」[二]是有尸也。樂奏姑洗,歌南呂,舞大韶,以祀四望,姑洗,陽聲第三者,南呂爲之合。四望:五岳、四鎮、四瀆。奏蕤賓,歌函鍾,舞大夏,以祀山川。蕤賓,陽聲次四。其祭之岳鎮,則升血爲始,四瀆則沈血爲始。覲禮云「祭山升,祭川沈」也。[三]爾雅云「祭山曰庋懸,祭川曰浮沈」也。庋音久委反。次薦豆籩及爓肉,爲朝踐。故大祭用腥,則次祀用爓也。爓謂沈肉於湯也。故鄭云「沈肉曰爓」。時王酌盎齊以獻,所謂朝踐之獻也。大宗伯亞獻,亦以盎齊。至熟,[四]王酌清酒以獻尸,亞者亦清酒,所謂饋食之獻。通前四獻也。尸食訖,王又酌清酒以酳尸。凡五獻也。
秦并天下,令祠官所常奉名山川鬼神可得而序。於是自崤以東,名山大川祠。崤即今之陝郡二崤。曰太室,太室,嵩高也。恒山,泰山,會稽,湘山。水曰濟,曰淮。春以脯酒爲歲禱,因泮凍;解凍也。秋涸凍;涸讀與沍同。涸,凝也。[五]春解秋凝。冬塞先代反禱祠。謂報其所祈。下禱塞同。其牲用牛犢各一,牢具圭幣各異。[六]自華以西,名山七:曰華山,薄山,薄山,襄山也。說者云在河東。一曰在潼關北十餘里。而此云自華以西者,今則閿鄉之南山,連延西出,並得華山之名。嶽山,岐山,吴山,鴻冡,瀆山。瀆山,蜀山之㟭也。[七]周禮職方氏「雍州,其山曰嶽。」爾雅云「河西曰嶽」。說者咸云嶽即吴嶽也。今此有嶽山,又有吴山,則吴嶽非一山,但未詳嶽之所在。徐廣云「嶽山在武功」。地理志武功無嶽,但有垂山。岐山在今之岐山縣也。[八]其山兩岐,[九]故俗呼爲箭闊嶺。[一0]吴山在今汧陽郡之吴山縣。[一一]鴻冡者,黃帝臣鬼臾區,號大鴻,葬雍,故鴻冡是也。蘇林曰:「今雍有鴻冡。」㟭在湔氐道也。[一二]名川四:曰河,祠臨晉;即今之馮翊郡朝邑縣界。沔,祠漢中;沔,漢水之上名也。漢中,今漢中郡也。湫泉,[一三]祠朝那;湫泉在安定郡界,[一四]清徹可愛,不容穢濁,或有諠污,輒興雲雨。土俗亢旱,[一五]每於此求之,相傳云龍所居也。天下山川隈曲,[一六]亦往往有之。江水,祠蜀。亦春秋泮涸禱塞如東方山川,[一七]而牲亦牛犢牢具圭幣各異。而四大冡鴻、岐、吴、嶽,[一八]皆有嘗禾。以新穀祭。其河加有嘗醪。皆在雍州之域,近天子都,故加車一乘,駠駒四。灞、滻、灃、澇、涇、渭、長水,皆不在大山川數,[一九]以近咸陽,盡得比山川祠,而無諸加。謂加車及駠駒之屬。
漢孝文十二年,五穀不登,詔增修山川羣祀。詔曰:「比年五穀不登,欲增諸神祀。按王制曰:『山川神祇有不舉者,爲不敬。』今恐山川百神應典禮者,[二0]尚未盡秩。其議增修羣祀宜享祀者,以祈豐年。」武帝因巡狩,禮其名山大川,用駒者悉以木偶馬代,行過親祠者乃用駒。[二一]
後漢章帝元和二年,詔祀山川百神應禮者。
魏文帝黃初二年,[二二]禮五岳四瀆,咸秩羣祀,瘞沈珪璋。
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二三]有司奏奠祭霍山。殿中郎丘景先議:「宜使太常持節,牲以太牢之具,羞用酒脯時穀,禮以赤璋纁幣,器用陶匏,藉用茅席。[二四]爲壇兆。」時不用蜃,同郊祀以爵獻。凡肴饌種數,依社祭。
梁令郡國有五岳者,置宰祀三人,及有四瀆若海應祀者,皆以孟春仲冬祀之。
後魏景穆帝立五岳四瀆廟於桑乾水之陰,春秋遣有司祭。其餘山川諸神三百二十四所,[二五]每歲十月,遣祠官詣州鎮徧祀。有水旱災厲,則牧守各隨其界內而祈謁。王畿內諸山川,有水旱則禱之。太武帝南征,造恒山,祀以太牢。浮河、濟,祀以少牢。過岱宗,祀以太牢。遂臨江,登瓜步而還。
後周大將出征,遣太祝以羊一,祭所過名山大川。
隋制,祀四鎮:東鎮沂山,西鎮吴山,南鎮會稽山,北鎮醫無閭山,在東夷中,遙祀。冀州鎮霍山。並就山立祠。祀四海:東海於會稽縣界,南海於南海鎮南,並近海立祠。及四瀆,並取側近巫一人,主知灑掃,並令多植松柏。
大唐武德、貞觀之制,五岳、四鎮、四海、四瀆,年別一祭,各以五郊迎氣日祭之。東岳岱山,祭於兗州;東鎮沂山,祭於沂州;東海,於萊州;東瀆大淮,於唐州。南岳衡山,於衡州;南鎮會稽山,於越州;南海,於廣州;南瀆大江,於益州;中岳嵩山,於洛州。西岳華山,於華州;西鎮吴山,於隴州;西海及西瀆大河,[二六]於同州。北岳恒山,於定州;北鎮醫無閭山,於營州;北海及北瀆大濟,於洛州。其牲皆用太牢。祀官以當界都督刺史充。先天二年,封華岳神爲金天王。開元十三年,封泰山神爲天齊王。天寶五載,封中岳神爲中天王,南岳神爲司天王,北岳神爲安天王。六載,河瀆封爲靈源公,濟瀆封爲清源公,[二七]江瀆封爲廣源公,淮瀆封爲長源公。會稽山爲永興公,岳山爲成德公,[二八]霍山爲應聖公,醫巫閭山爲廣寧公。八載閨六月,封太白山爲神應公。其九州鎮山,除入諸岳外,並宜封公。[二九]十載正月,以東海爲廣德王,南海爲廣利王,西海爲廣潤王,北海爲廣澤王。分命卿監詣岳瀆及山,[三0]取三月十七日一時備禮,兼冊祭。儀具開元禮。武德二年十月,上親祀華岳。舊儀,岳瀆以上祝版,御署訖,北面再拜。武太后證聖元年十月,有司上言曰:「謹按『五岳視三公,四瀆視諸侯』,天子無拜公侯之禮。請依舊儀。[三一]五岳以下,署而不拜。」制可之。開元元年,[三二]太常奏:「伏准唐禮,祭五岳四瀆皆稱嗣天子,祝版皆進署。竊以舜典[三三]『五岳視三公,四瀆視諸侯』,則不合稱嗣天子及親署其祝文。伏請稱皇帝謹遣某乙,敬祭於某岳瀆之神。」從之。貞元四年五月,太常卿董晉奏:[三四]「五岳四瀆,其神版並合御署。至上元元年,中祠小祠,一切權停。自後因循,不請御署其祝版。欲至饗祭日,所司准程先取署,附驛發遣。敕旨宜依,仍委所司,每至時先奏,附中使送。」初,開元九年十二月,天台道士司馬承禎言:「今五岳神祠,是山林之神也,非正真之神也。五岳皆有洞府,有上清真人降任其職,山川風雨陰陽氣序,是所理焉。冠冕服章,佐從神仙,皆有名數。請別立齋祠之所。」上奇其說,因敕五岳,各置真君祠一所。
籍田周 漢 後漢 魏 晉 東晉 宋 齊 梁 後魏 北齊 隋 大唐
周制,天子孟春之月,乃擇元辰,親載耒耜,置之車右,帥公卿諸侯大夫,躬耕籍田千畝於南郊。籍,借也。謂借人力以理之。勸率天下使務農也。[三五]春秋傳曰「郊而後耕」,遂籍人力以成歲功,故謂之帝籍。天子籍田千畝於南郊,[三六]諸侯百畝於東郊。[三七]冕而朱紘,躬秉耒,天子三推。推,發也。諸侯三公冕而青紘,躬秉耒,三公五推,諸侯九推。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先古,先祖。以爲醴酪粢盛,於是乎取之。敬之至也。內宰詔后,帥六宮之人,生穜稑之種,以獻於王。使後宮藏種而又生之。太常條穀種黍稷穜稑,使內宰後宮生之者,示種類孳息之祥,[三八]且佐王於耕事,所以俱自盡於郊廟也。稑,早也。穜,晚也。先種後熟謂之穜,後種先熟謂之稑。甸師掌帥其屬而耕耨王籍,以時入之。其屬,庶人也。耨,鋤也。王籍謂王者籍田千畝,所親帥公卿以下親耕農人耕之處也。[三九]庶人終於千畝,故曰帥其屬耕耨王籍,入其收也。
漢文帝制曰:「農,天下之本,遂開籍田,朕躬耕,以給宗廟粢盛。」粢,黍稷也。盛,器,謂簠簋。舊儀「春始東耕於籍田,[四0]官祠先農,[四一]以一太牢,百官皆從。先農,神農也。五經要義云:「立壇於田所,祠之,其制度如社之壇。」賜三輔二百里孝悌、力田、三老帛。[四二]種百穀萬斛,爲立籍田倉,置令、丞。穀皆以給天地、宗廟、羣神之祀,[四三]以爲粢盛。」景帝詔曰「朕親耕爲天下先」。昭帝幼即位,耕於鉤盾弄田。鉤盾,宦者近署,故往試耕爲戲弄。
後漢明帝永平中二月,東巡耕於下邳。章帝元和中正月,北巡耕於懷縣。其籍田儀:正月始耕,常以乙日,祠先農及耕於乙地。晝漏上水初納,執事告祠先農,已享。耕日,以太牢祭先農於田所。耕時,有司請行事,就耕位,天子、三公、九卿、諸侯、百官以次耕。推數如周法。力田種各耰訖,有司告事畢。是月,命郡國守皆勸人始耕。
魏氏天子親耕籍田。藩鎮闕諸侯百畝之禮。
晉武帝泰始四年正月丁亥,帝躬耕籍田於東郊。詔曰:「近代以來,耕籍田於數步之中,空有慕古之名,曾無供祀訓農之實,而有百官車徒之費。今循千畝之制,當與羣公卿士躬稼穡之艱難,[四四]以帥先天下。於東郊之南,洛水之北。」去宮八里,遠十六里爲此千畝。帝御木輅以耕,太牢祀先農。自惠帝後,禮廢矣。
東晉元帝將修耕籍事,[四五]竟不行。時朝議:至尊應躬祠先農不?[四六]賀循曰:「漢儀無躬祭之文,然王祭四望則毳冕,祭社稷五祀則絺冕,[四七]以此不爲無親祭之義。」
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四八]將親耕。時史學生山謙之以私鳩集其儀,[四九]因以奏聞。[五0]詔言酌斟衆條,造定圖注。[五一]先立春九日,司空、大司農、京尹、令、尉,度宮之辰地八里之外,整制千畝,中開阡陌。立先農於中阡西陌南,御耕壇於中阡東陌北。將耕,宿設青幕於耕壇之上。[五二]皇后帥六宮之人出穜稑之種,付籍田令。耕日,太祝令以一太牢祠先農,一如帝社儀。孟春上辛後吉亥,御乘耕根三蓋車,駕蒼駟,建青旂,[五三]著通天冠,青幘,[五四]青衮,佩蒼玉。藩王以下至六百石皆衣青。唯三臺武衞不耕,不改章服。駕出如郊廟儀。至籍田,侍中跪奏:「至尊降車。」臨壇,大司農跪奏:「先農已享,請皇帝親耕。」太史贊曰:「皇帝三推三反。」於是羣臣以次耕,王公及諸侯五推五反,孤卿大夫七推七反,士九推九反。籍田令率其屬耕,[五五]竟畝,洒種即耰,禮畢。乃班下州縣,悉備其禮焉。
齊武帝永明中,[五六]耕籍田用丁亥。時有司奏:正月丁亥,可祀先農。比來並用立春後亥。王儉以爲亥日籍田,經記無文。助教周山文議曰:「蔡邕月令章句解元辰云『日,幹也。[五七]辰,支也。有事於天,用日;有事於地,用辰』。」何佟之云:「少牢饋食禮云『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五八]鄭以爲『不必丁亥,今但直舉一日以言之耳。[五九]禘太廟禮日用丁亥,若不得丁亥,[六0]則用己亥、辛亥,苟有亥焉可也』。漢文用此日耕籍祠先農,後王相承用之,非有別義。」班固序亥位云「陰氣應無射,該藏萬物,而雜陽閡種」也。且亥既水辰,含育爲性,[六一]播厥取吉,其在茲乎!使御史乘馬車,載耒耜,從五輅後。
梁初,依宋齊禮,以正月用事,不齋不祭。天監十二年,以啟蟄而耕。時在二月內,尚書云「以殷仲春」,籍田理在建卯,於是改用二月。與百官御事並齋三日,沐浴祼饗。侍中奉耒耜,載於象輅,以隨木輅之後。禮云「親載耒耜,措於參保介之御閒。」則置所乘輅上。普通二年,又移籍田於建康北岸,築兆域如南北郊。別有親耕臺,[六二]在壇東。帝親耕畢,登此臺以觀公卿之推反。
後魏太武帝天興三年春,始躬耕籍田,祭先農,用羊一。
北齊籍於帝城東南千畝內,種赤粱、白穀、大豆、赤黍、小豆、黑穄、麻子、大麥、小麥,色別一頃。自餘一頃,地中通阡陌,作祠壇於陌南阡西,廣輪三十尺,[六三]四陛三壝四門。又爲大營於外,設御耕壇於阡東陌北。[六四]每歲正月上辛後吉亥,祠先農神農氏於壇上,無配饗。祭訖,親耕。
隋制,於國南十四里啟夏門外,置地千畝,爲壇行禮。播殖九穀,納於神倉,以擬粢盛。穰藁以餉犧牲。
大唐貞觀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太宗親祭先農,籍於千畝之甸。初,議籍田方面所在,給事中孔穎達曰:「禮,天子籍田於南郊,諸侯於東郊。晉武帝猶於東南。今於城東,不合古禮。」太宗曰:「禮緣人情,亦何常之有。且虞書云『平秩東作』,巳在東矣。又乘青輅、推黛耜者,所以順於春氣。且朕見居少陽之地,[六五]田於東郊,蓋其宜也。」於是遂定。武后改籍田爲先農壇。神龍初,復改先農壇爲帝社壇。[六六]祝欽明奏曰:「按祭法:『王自爲立社曰王社。』先儒以爲其社在籍田之中,詩載芟篇序云『春籍田而祈社稷』是也。」具社稷篇中。開元二十三年二月,[六七]親祀神農於東郊,句芒配。禮畢,躬御耒耜籍於千畝之甸。時有司進儀注:天子三推,公卿九推,庶人終畝。玄宗欲重勸耕籍,遂進耕五十餘步,盡壠乃止。耕畢,輦還齋宮,大赦。侍耕、執牛官皆加級賜帛。其儀備開元禮。
先蠶周 漢 後漢 魏 晉 宋 北齊 後周 隋 大唐
周制,仲春,天官內宰詔后帥外內命婦,[六八]始蠶於北郊,以爲祭服。蠶於北郊,婦人以純陰也。天子、諸侯必有公桑蠶室,近川而爲之。築宮仞有三尺,棘牆而外閉之。后妃齋戒,享先蠶而躬桑,以勸蠶事。季春吉巳,王后享先蠶。先蠶,天駟也。享先蠶而後躬桑,示率先天下也。及大昕之朝,君皮弁素積,卜三宮之夫人、世婦之吉者。使入蠶於蠶室,[六九]奉種浴於川。桑於公桑,風戾以食之。是月也,命有司無伐桑柘。愛蠶食也。有司,主山林之官也。乃修蠶器,薄槌鈎筐之類。[七0]禁原蠶。原,再也。天文,辰爲馬。蠶與馬同氣,物莫能兩大,禁原蠶,爲傷馬。
漢皇后蠶於東郊。其儀:春桑生,而皇后親桑於苑中。蠶室養蠶千薄以上,祀以中牢羊豕。祭蠶神曰苑窳婦人、寓氏公主,凡二神。羣臣妾從桑還,獻於繭館,皆賜從桑者絲。皇后自行。窳音以主反。[七一]
後漢皇后四月,帥公卿列侯夫人蠶。皇后出,乘鸞輅,青羽蓋,駕四馬,龍旂九斿。大將軍妻參乘,太僕妻御,前鸞旂車,皮軒闟音翕戟,雒陽令奉引,千乘萬騎。車府令設鹵簿駕,公、卿、五營校尉、司隸校尉、河南尹妻皆乘其官車,帶夫本官綬,從其官屬導從皇后。置武賁、羽林騎,戎頭、黃門鼓吹,五帝車,女騎夾轂,執法御史在前後,亦有金鉦黃鉞,五將導。桑於蠶宮,手三盆於繭館,畢,還宮。祀先蠶,禮以少牢。凡蠶絲絮,織室以作祭服。[七二]祭服者,冕服也。天地宗廟羣神五時之服。其皇帝得以作縷縫衣,皇后得以作巾絮而已。[七三]置蠶宮令、丞,諸天下官下法皆詣蠶室,與婦人從事,故舊有東西織室作治。[七四]
魏文帝黃初七年,皇后蠶於北郊,依周典也。
晉武帝太康六年,蠶於西郊。蓋與籍田對其方也。先蠶壇高一丈,方二丈,四出陛,陛廣五尺,在皇后采桑壇東南帷宮外門之外,而東南去帷宮十丈,在蠶室西南,桑林在其東。取列侯妻六人爲蠶母。蠶將生,擇吉日,皇后著十二笄步搖,依漢魏故事,衣青衣,乘油畫雲母安車,駕六騩音貴馬。女尚書着貂蟬佩璽陪乘,載筐鉤。公主、三夫人、[七五]九嬪、世婦、諸太妃、太夫人及縣鄉君、郡公侯特進夫人、外世婦、命婦皆步搖,衣青,各載筐鉤從蠶。先桑二日,蠶宮生蠶著簿上。躬桑日,皇后未到,太祝令質明以太牢告祠,謁者一人監祠。祠畢,徹饌,頒餘胙於從桑及奉祠者。皇后至西郊升壇,公主以下陪列壇東。皇后東面躬桑,采三條,諸妃公主各采五條,縣鄉以下各采九條,[七六]悉以桑授蠶母,還蠶室。事訖,皇后還便座,[七七]公主以下乃就位,設饗宴,賜絹各有差。
宋孝武大明四年,始於臺城西白石里爲蠶所,設兆域,置大殿,又立蠶觀。其禮皆循晉氏。
北齊爲蠶坊於京城北之西,去皇宮十八里外。有蠶宮,方九十步,牆高一丈五尺。其中起蠶室二十七,別殿一區。置蠶宮令、丞,宦者爲之。路西置皇后蠶壇,高四尺,方二丈,四陛,陛各廣八尺。置先蠶壇於桑壇東南,大路東,橫路南。壇高五尺,方二丈,四陛,陛各五尺。外兆方四十步,面開一門。有綠襜襦、[七八]褠衣、黃履,以供蠶母。每歲季春,穀雨後吉日,使公卿以一太牢祠先蠶黃帝軒轅氏於壇上,無配,如祀先農。禮訖,皇后因親桑於壇。備法駕,服鞠衣,乘重翟,帥六宮升桑壇東陛,即御座。女尚書執筐,女主衣執鉤,[七九]立壇下。皇后降自東陛,執筐者處右,執鉤者居左,[八0]蠶母在後。乃躬桑三條,訖,升壇即御座。內命婦以次就桑,服鞠衣者采五條,展衣者七條,[八一]褖衣者九條,以授蠶母。還蠶室,切之,授世婦,洒一簿。凡應桑者並復本位。后乃降壇,還便殿,設勞酒,頒賚而還。
後周制,皇后乘翠輅,率六宮三妃、三㚤、音弋,婦官名。[八二]御媛、御婉、三公夫人、三孤內子至蠶所,以一少牢親進,祭奠先蠶西陵氏神。[八三]禮畢,降壇,令二嬪爲亞獻終獻,因以躬桑。
隋制,先蠶壇,於宮北三里爲壇,高四尺。季春上巳,皇后服鞠衣,以一太牢、制幣,祭先蠶於壇上,用一獻之禮。祭訖,就桑位於壇南,[八四]東面。尚功進金鉤,典制奉筐。皇后采三條,反鉤。命婦各依班采五條九條止。世婦於蠶母受切桑,洒訖,皇后乃還。自齊及周隋,其典法多依晉儀,亦時有損益。
大唐顯慶元年三月辛巳,皇后武氏;先天二年三月辛卯,皇后王氏;乾元二年三月己巳,皇后張氏:並有事於先蠶。其儀備開元禮。
校勘記[一] 五獻察 「察」原訛「祭」,據禮記禮器及北宋本改。鄭注:「察,明也。」
[二] 史記云周公祀太山以召公爲尸 通典考證云:「此出白虎通,非史記,注誤引。」
[三] 祭川沈 原「沈」上衍「曰浮」,據儀禮覲禮及北宋本、傅校本刪。
[四] 至熟 「熟」上疑脫「薦」字。
[五] 涸讀與沍同涸凝也 原「同」下衍「音」字,據漢書郊祀志上顏注一二0七頁刪。
[六] 牢具圭幣各異 「牢」原訛「年」,「圭」訛「牲」,據漢書郊祀志上一二0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七] 瀆山蜀山之㟭也 「瀆山」原涉上而脫,據漢書郊祀志上一二0六頁、通考卷八二補。
[八] 岐山在今之岐山縣也 原脫「在」,據漢書郊祀志上顏注一二0七頁補。
[九] 其山兩岐 「其」原作「岐」,據漢書郊祀志上顏注一二0七頁、通考卷八三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一0]箭闊嶺 「闊」,漢書郊祀志上顏注一二0七頁作「括」。蓋杜氏避德宗嫌名而改。
[一一]吴山在今汧陽郡之吴山縣 「在今」原倒,據漢書郊祀志上顏注一二0七頁乙。
[一二]㟭在湔氐道也 「湔」原作「隴」,據漢書郊祀志上顏注一二0七頁、通考卷八三及傅校本改。
[一三]湫泉 「泉」,漢書郊祀志上一二0六頁、通考卷八三作「淵」,杜佑諱改。
[一四]湫泉在安定郡界 原脫「泉」,據通典考證補。
[一五]土俗 「土」原訛「士」,據殿本改。北宋本作「止」,誤。
[一六]天下山川隈曲 「隈」原訛「猥」,據漢書郊祀志上顏注一二0八頁、通考卷八三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一七]亦春秋泮涸禱塞如東方山川 「塞」原訛「祠」,據漢書郊祀志上一二0六頁及上文注改。
[一八]而四大冡鴻岐吴嶽 「冡鴻」原誤倒,「嶽」原訛「山」,據漢書郊祀志上一二0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乙改。
[一九]皆不在大山川數 原脫「不」字,據漢書郊祀志上一二0六頁、通考卷八三及王吴本補。
[二0]應典禮者 「應」原訛「因」,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二一]行過親祠者乃用駒 「過」原訛「遇」,據漢書郊祀志下一二四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二]黃初二年 「二」原訛「三」,據三國志魏書文帝紀七八頁、宋書禮志四四八二頁改。
[二三]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 原脫「孝」,據宋書禮志四四八三頁、通考卷八三及北宋本補。
[二四]藉用茅席 原脫「席」,據宋書禮志四四八三頁、通考卷八三及北宋本、傅校本補。
[二五]其餘山川諸神 原脫「餘」,據魏書禮志一二七三七頁、通考卷八三及北宋本、傅校本補。
[二六]西海及西瀆大河 原脫「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二七]清源公 「源」原訛「泉」,據舊唐書禮儀志四九三四頁、通考卷八三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二八]岳山爲成德公 「岳山」,舊唐書禮儀志四九三四頁作「吴嶽山」。
[二九]並宜封公 「宜」原訛「宣」,據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改。按:通考八三亦作「宜」。
[三0]分命卿監詣岳瀆及山 「詣」原訛「諸」,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三一]請依舊儀 「儀」原訛「議」,據舊唐書禮儀志四九一四頁、唐會要卷二二及北宋本改。
[三二]開元元年 北宋本作「開元九年」。
[三三]竊以舜典 「竊」原訛「切」,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三四]太常卿董晉奏 「董」原訛「苗」,據唐會要卷二二、通考卷八三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三五]勸率天下使務農也 原「勸」作「倡」,「也」作「田」,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三六]天子籍田千畝於南郊 原脫「籍」,據通考卷八七及北宋本、傅校本補。
[三七]諸侯百畝於東郊 原「畝」下衍「謂借」,據傅校本刪。
[三八]示種類孳息之祥 「種」原作「衆」,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三九]親耕農人耕之處也 原脫「農人耕」,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四0]春始東耕於籍田 「東」原訛「親」,據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0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四一]官祠先農 「祠」原作「祀」,據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0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四二]賜三輔二百里孝悌力田三老帛 原脫「帛」,據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0七頁補。
[四三]羣神之祀 「神」原訛「望」,據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0七頁、通考卷八七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四四]當與羣公卿士躬稼穡之艱難 原脫「與」,據晉書禮志上五八九頁補。
[四五]東晉元帝 「帝」原訛「年」,據晉書禮志上五八九頁及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六]躬祠先農不 「祠」原作「祀」,據晉書禮志上五八九頁及北宋本改。
[四七]祭社稷五祀則絺冕 「祀」原訛「兆」,據周禮司服、晉書禮志上五八九頁及北宋本改。
[四八]元嘉二十一年 「二十一」,宋書禮志一三五四頁作「二十」。
[四九]以私鳩集其儀 「私」原訛「科」,據宋書禮志一三五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五0]因以奏聞 「以」原訛「史」,殿本訛「自」,據宋書禮志一三五四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已」,以已字通。
[五一]造定圖注 「圖注」原訛「國法」,據宋書禮志一三五四頁及諸本改。
[五二]宿設青幕於耕壇之上 原脫「設」,據宋書禮志一三五四頁補。
[五三]建青旂 「旂」原訛「旗」,據宋書禮志一三五四頁及諸本改。
[五四]青幘 「青」原訛「蒼」,據宋書禮志一三五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五]籍田令率其屬耕 原脫「田」,據宋書禮志一三五五頁、通考卷八七補。
[五六]齊武帝永明中 「明」原訛「平」,齊武帝年號爲永明,今改。
[五七]日幹也 「日」原訛「甲」,據南齊書禮志上一四二頁及北宋本改。下同。
[五八]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 原脫「伯某」,據儀禮少牢饋食禮、南齊書禮志上一四二頁補。
[五九]今但直舉一日以言之耳 「今」原訛「令」,據北宋本、傅校本改。按:通考卷八七亦作「今」。
[六0]若不得丁亥 原脫「亥」,據儀禮少牢饋食禮鄭注補。
[六一]含育爲性 「爲性」原作「有生」,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同。今據南齊書禮志上一四三頁改。按:北宋本作「爲生」,通考卷八七及傅校本、明抄本作「爲主」。
[六二]親耕臺 「親」隋書禮儀志二一四四頁作「望」,通考卷八七作「觀」。
[六三]廣輪三十尺 隋書禮儀志二一四四頁「十」下有「六」。
[六四]設御耕壇於阡東陌北 原脫「耕」,據隋書禮儀志二一四四頁、通考卷八七及北宋本、傅校本補。
[六五]見居少陽之地 「居」原訛「在」,據舊唐書禮儀志四九一二頁及北宋本改。
[六六]帝社壇 「壇」原訛「稷」,據舊唐書禮儀志四九一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七]開元二十三年二月 「二月」,舊唐書玄宗紀上二0二頁、通鑑卷二一四六八一0頁、通考卷八七均作「正月」。
[六八]外內命婦 「外內」原倒,據周禮內宰及北宋本乙。
[六九]使入蠶於蠶室 原兩「蠶」字俱脫,據禮記祭義補。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有下「蠶」字。
[七0]乃修蠶器薄槌鈎筐之類 此正文四字、注文六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七一]窳音以主反 原作「窳音俞」,清人臆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七二]織室以作祭服 「室」原訛「飾」,據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三一一0頁、通考卷八七改。
[七三]皇后得以作巾絮而已 原脫「皇后」,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同。標點本後漢書三一一0頁據孫星衍校漢舊儀補,今從補。
[七四]諸天下官下法皆詣蠶室與婦人從事故舊有東西織室作治 原脫「下法」,「與」訛「亦」,「治」訛「法」,後漢書禮儀志上劉昭注同。標點本後漢書三一一0頁據盧文弨羣書拾補、孫星衍校漢舊儀補改,今從之。
[七五]公主三夫人 原脫「三」,據北宋本、傅校本補。按:通考卷八七亦有「三」。
[七六]縣鄉以下各采九條 「縣鄉」原倒,據晉書禮志上五九0頁及傅校本、明抄本乙。
[七七]皇后還便座 原「座」上衍「即御」二字,據晉書禮志上五九0頁及北宋本刪。
[七八]有綠襜襦 「綠」原訛「緣」,據隋書禮儀志二一四五頁改。
[七九]女主衣執鉤 「主」原訛「尚」,據隋書禮儀志二一四五頁及北宋本改。
[八0]執筐者處右執鉤者居左 原「右」「左」互訛,據隋書禮儀志二一四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移正。按:執筐者處右,於事爲順。
[八一]展衣者七條 原脫「者七條」,據隋書禮儀志二一四五頁補。
[八二]婦官名 「官」原訛「宮」,據諸本改。
[八三]以一少牢親進祭奠先蠶西陵氏神 隋書禮儀志二一四五頁「少牢」作「太牢」,「進祭」作「祭進」。
[八四]就桑位於壇南 原訛脫作「親桑於位壇」,據隋書禮儀志二一四六頁補改。
通典卷第四十七
禮七 沿革七 吉禮六
天子宗廟 后妃廟 皇太子及皇子宗廟
天子宗廟唐 虞 夏 殷 周 漢 後漢 魏 晉 東晉 宋 齊 梁 陳 後魏 北齊 後周隋 大唐
昔者先王感時代謝,思親立廟,曰宗廟。廟,貌也。宗廟者,先祖之尊貌也。因新物而薦享,以申孝敬。遠祖非一,不可徧追,故親盡而止。
唐虞立五廟。鄭玄按禮緯元命苞云:「天子五廟,二昭二穆,以始祖而五。」[一]其祭尚氣,先迎牲,殺於庭,取血告於室以降神。然後奏樂,尸入,王祼以鬱鬯。血腥爓祭,用氣者也。尚謂先薦之。
夏氏因之。夏太祖無功而不立。自禹與二昭二穆也。
殷制,七廟。商書云:「七世之廟,可以觀德。」王制云「天子七廟。」鄭玄復云:「殷制六廟,[二]自契及湯,二昭二穆。」
周制,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左宗廟。庫門內,雉門外之左。王立七廟,一壇一墠。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皆月祭之。遠廟爲祧,有二祧,享嘗乃止。去祧爲壇,去壇爲墠。壇墠,有禱焉祭之,無禱乃止。去墠曰鬼。王、皇,皆君也。顯,明也。[三]祖,始也。名先人以君明始者,所以尊本之意。祧之爲言超也,超然上去意也。封土曰壇,除地曰墠。天子遷廟之主,以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
鄭玄云:「周制七廟,太祖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并而七。」太祖,后稷。王肅云:「尊者尊統於上,故天子七廟。其有殊功異德,非太祖而不毀,不在七廟之數,其禮與太祖同,則文武之廟是。」按玄注王制據禮緯元命苞云「唐虞五廟,殷六廟,周七廟」。[四]又注祭法云:「天子遷廟之主,以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王肅非之曰:「周之文武,受命之主,不遷之廟。殷之三宗,宗其德而存其廟,並不以爲常數也。凡七廟者,不稱周室,不及文武,[五]而曰天子諸侯,是同天子諸侯之名制也。孫卿子曰:『有天下者事七廟。有一國者事五代,所以積厚者流澤廣,積薄者流澤狹也。』祭法云『遠廟曰祧』,親盡之上,猶存二廟也。文武百代不遷者,祭法不得云『去祧爲壇』。又曰『遷主所藏曰祧』,『先公遷主藏后稷之廟,先王遷主藏文武之廟』,是爲三祧,[六]而祭法云『有二祧』焉。祭法親廟四與太祖皆月祭之,二祧享嘗乃止,是后稷月祭,文武則享嘗,非禮意也。祭法又曰『王下祭殤五,嫡子、嫡孫、嫡曾孫、嫡玄孫、嫡來孫』。[七]此爲下祭五代來孫,則無親之孫也,而上祭何不及無親之祖乎?」馬昭非王曰:「喪服小記『王者立四廟』,王制曰『天子七廟』。是則立廟之正,以爲親限不過四也。親盡爲限,不過四也。親盡之外,有大功德,可祖宗者也。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少。故夏氏無太祖則五,殷人祖契而宗湯則六,周尊后稷、文、武則七。禮器『周旅酬六尸』,一人發爵,[八]周則七廟矣。肅言文武不得稱遠廟,不得爲二祧者,凡別遠近以親爲限,親內爲近,親外爲遠,文武適在親外當毀,故言遠廟。自非文武,親外無不毀者。」孔晁曰:「夫無功德則以親遠近爲名。文武以尊重爲祖宗廟,何取遠近。故后稷雖極遠,以爲太祖,不爲遠也。」
試評曰:禮有以多爲貴,王制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廟。』祭法云:『遠廟爲祧,有二祧焉,享嘗乃止。』而鄭玄以文武之廟曰祧,不亦疏乎!若以天子之祖功德則不立二祧,二祧不廟數,與諸侯同,何以爲降殺哉![九]虞喜云:『七廟不始於周,伊尹已言七代之廟矣。』成王六年制禮,七廟亦已有見數。文王爲祖,武王爲禰,祖非遠廟也。周官掌宗廟而職曰守祧,周公不稱祖禰爲遠祧也。當須逆數成,[一0]然後廟得別出,不可於成王之代以文武逆云爲遷主所藏矣。
漢高帝令諸侯都,皆立上皇廟。高帝崩,孝惠即位,令奉常叔孫通定宗廟儀法。帝東朝太后長樂宮,及間往,數音朔蹕煩人,作複道武庫南。通奏曰:「陛下何自築複道高帝寢,衣冠月出遊高廟,謂從高帝陵寢出衣冠,遊於高廟,每一月爲之,其道正值今之所作複道。子孫奈何乘宗廟道上行哉!」帝懼曰:「急壞之。」通曰:「人主無過舉。舉事不當有過失也。今已作,百姓皆知之矣。願陛下爲原廟原,重也。先有廟,今更立之,故云重也。渭北,衣冠出遊之,益廣宗廟,大孝之本。」帝乃立原廟。又尊帝廟爲太祖廟。景帝尊孝文廟爲太宗廟,所常幸郡國各立太祖、太宗廟。至宣帝本始二年,[一一]復尊孝武廟爲世宗廟,凡所巡狩亦立焉。凡祖宗在郡國者六十八,合百六十七所。而京師自高祖下至宣帝,與太上皇、悼皇考各自居陵旁立廟,悼皇考,宣帝之父,即史皇孫也。并爲百七十六。又園中各有寢、便殿。凡言便殿便室者,[一二]皆非正大之處也。寢者,陵上正殿,若平生路寢矣。便殿者,寢側之別殿。日祭於寢,月祭於廟,時祭於便殿。寢,日四上食;廟,歲二十五祠;漢儀:宗廟一歲十二祠。又每月一太牢,如閏,加一祠,與此共二十五祠也。[一三]便殿,歲四祠。又月一游衣冠。而昭靈后、武哀王、昭哀后、孝文太后、孝昭太后、衞思后、戾太子、戾后各寢,與諸帝合,三十一所。[一四]凡一歲祠,上食二萬四千四百五十五,用衞士四萬五千一百二十九人,祝宰樂人一萬二千一百四十七人,養犧卒不在數。[一五]元帝罷昭靈后、武哀王、昭哀后、衞思后、戾太子、戾后園,皆不奉祠,裁置吏卒守焉。罷郡國廟。時丞相韋玄成等曰:「臣聞唯聖人爲能饗帝,孝子爲能饗親。立廟京師之居,躬親承事。春秋之義,父不祭於支庶之宅,君不祭於臣僕之家。臣等以爲宗廟在郡國,宜勿復修。」奏可。以高皇帝爲太祖,孝文皇帝爲太宗,孝景皇帝爲昭,孝武皇帝爲穆,孝昭皇帝與孝宣皇帝俱爲昭。[一六]皇考廟親未盡。太上、孝惠廟皆親盡,宜毀。太上廟主宜瘞園,孝惠帝爲穆,主遷於太廟,寢園皆罷修。玄成等又奏議曰:「禮,王者始受命,諸侯始封之君,皆爲太祖。繼太祖以下,五廟而迭毀,毀廟之主藏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言一禘一祫也。」禘者,各當其廟而行,祭法始有功之臣,以毀廟之主升於太祖。祫者,毀廟之主皆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父爲昭,子爲穆,孫復爲昭,古之正禮也。」昭,明也;穆,美也;父子易號序也。[一七]「禮,廟在大門內,不敢遠親也。臣愚以爲高皇帝受命定天下,宜爲帝者太祖之廟,代代不毀,承後屬盡者宜毀。今宗廟異處,昭穆不序,宜入就太祖廟,而序昭穆如禮。太上皇、孝惠、孝文、孝景廟,皆親盡宜毀,皇考廟親未盡,如故。」悼皇考於元帝爲祖也。大司馬許嘉等以爲孝文皇帝除誹謗,去肉刑,躬節儉,宜爲太宗之廟。諫大夫尹更始等以爲皇考廟上序於昭穆,[一八]非正禮,宜毀。帝乃下詔曰:「高皇帝爲漢太祖,孝文皇帝爲太宗,代代承祀,傳之無窮。孝宣皇帝爲孝昭皇帝後,於義一體。」一體者,俱爲昭也。禮,孫與祖俱爲昭,孝宣於昭爲從孫,故云一體也。「孝景皇帝廟及皇考廟皆親盡,其正禮儀」。玄成等又奏以高皇爲太祖,文爲太宗等,詔從之。王莽制九廟:一曰黃帝太初祖廟,二曰帝虞始祖昭廟,三曰陳胡王統祖穆廟,四曰齊敬王代祖昭廟,五曰濟北愍王王祖穆廟,[一九]六曰濟南伯王尊禰昭廟,[二0]七曰元城孺王尊禰穆廟,八曰陽平頃王昭廟,九曰新都顯王穆廟。殿皆重屋。太祖廟東西南北各四十丈,高十七丈,餘廟半之。爲銅薄櫨,飾以金銀琱文,窮極百工之巧。工費數百鉅萬,卒徒死者萬數。
後漢光武皇帝建武二年,立高廟於雒陽。高帝爲太祖,文帝爲太宗,武帝爲世宗,如舊。三年正月,立親廟雒陽,祀父南頓君以上至舂陵節侯。節侯名買,買生鬱林太守外,外生鉅鹿都尉回,回生南頓令欽,欽即光武父。時寇賊未平,祀儀未設。至十九年,議立平、哀、成、元帝廟,代今親廟。兄弟以下,使有司祠。宜爲南頓君立皇考廟,祭上至舂陵節侯,羣臣奉祠。時五官中郎將張純、太僕朱浮等奏議:「禮,爲人之子事大宗,降其私親。當除今親廟四。[二一]孝宣皇帝以孫後祖,爲父立廟於奉明,曰皇考廟,獨羣臣侍祠。願下有司議先帝四廟當代親廟者,及皇考廟事。」下公卿議,時從大司徒戴涉奏。詔曰:「以宗廟處所未定,且祫祭高廟。其成、哀、平且祠祭長安故高廟。其南陽舂陵歲時各且因故園廟祭祀。園廟去太守理所遠者,在所令長行太守事侍祠。宗廟在章陵,南陽太守稱使者往祭。不使侯王祭者,諸侯不得祖天子,凡臨祭宗廟,皆爲侍祠。惟孝宣帝有功德,其上尊號曰中宗。」於是雒陽高廟四時加祭孝宣、孝元,凡五帝。其西廟成、哀、平三帝主,四時祭於故高廟。東廟京兆尹侍祠,冠衣車服如太常祠陵廟之禮。皇考南頓君以上至曾祖祭,皆就園廟。張純又云:「禮,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父爲昭,南向;子爲穆,北向。父子不並坐,而孫從王父。」後以三年冬祫五年夏禘之時,但就陳祭毀廟之主而已,謂之殷。太祖東面,惠、文、武、元帝爲昭,景、宣帝爲穆。惠、景、昭三帝,非殷祭時不祭。按周制三年一禘,五年一祫,至此則革周制。
明帝以光武撥亂中興,更爲起廟,上尊號曰世祖廟。蔡邕曰:「孝明帝立世祖廟,以明再受命祖有功之義,後嗣遵儉,不復改立,皆藏主其中。聖明所制,一王之法也。自執事之吏,下至學士,莫知所以兩廟之意。」以元帝於光武爲穆,故雖非宗,不毀也。後遂爲常。明帝遺詔,遵儉無起寢廟,藏主於世祖廟更衣。孝章初,不敢違,以更衣有小別,上尊號曰顯宗廟,間祠於更衣,四時合祭於世祖廟。章帝遺詔,無起寢廟,如先帝故事。和帝初,不敢違,上尊號曰肅宗。後帝承遵,皆藏主于世祖廟,積多無別,是後顯宗但爲陵寢之號。靈帝時,京都四時所祭高廟五主,世祖廟七主,少帝三陵,殤、沖、質,三少帝。追尊后三陵,安帝追尊祖妣宋貴人曰敬隱皇后、皇妣左氏曰孝德皇后。順帝追尊皇妣李氏恭愍皇后。凡牲用十八太牢,皆有副倅。故高廟三主親毀之後,亦但殷祭之歲奉祠。毀廟之主,藏於始祖之廟。[二二]一世爲祧,祧猶四時祭之。二世爲壇,三世爲墠,四世爲鬼,祫乃祭之,有禱亦祭之。祫於始祖之廟,禱則迎主出,陳於壇墠而祭之,事訖還藏故室。迎送皆蹕。
獻帝初平中,董卓與蔡邕等以和帝以下,功德無殊,而有過差,不應爲宗,及餘非宗者追尊三后,皆奏毀之。蔡邕論曰:「漢承亡秦滅學之後,宗廟之制,不用周禮。每帝即世,輒立一廟,不止於七,不列昭穆,不定迭毀。孝元帝時,丞相匡衡、御史大夫貢禹始建大議,請依典禮。孝文、孝武、孝宣皆以功德茂盛,爲宗不毀。孝宣尊崇孝武,廟稱世宗。中正大臣夏侯勝等猶執異議,不應爲宗。至孝成帝,議猶不定。太僕王舜、中壘校尉劉歆,據不可毀,[二三]上從其議。古人據正重順,不敢私其君父,若此其至也。後遭王莽之亂,光武受命中興,廟稱世祖。孝明帝聖德聰明,政參文、宣,廟稱顯宗。孝章帝至孝烝烝,仁恩博大,廟稱肅宗。比方前代,得禮之宜。自此以下,政事多釁,權移臣下,嗣帝殷勤,各欲褒崇至親而已。[二四]臣下懦弱,莫能執夏侯之直。[二五]今聖朝遵古復禮,以求厥中,誠合事宜。元帝世在第八,光武世在第九,故以元帝爲考廟,尊而奉之。孝明遵述,亦不敢毀。孝和以下,穆宗、恭宗、敬宗、威宗之號,[二六]皆宜省去。五年而再殷祭,合食于太祖,[二七]以遵先典。」議遂施行。四時所祭,高廟一祖二宗,及近帝四,凡七帝。
魏文帝受禪,追尊大父曰大皇帝,諱嵩,後漢太尉大長秋曹騰養子也。考曰武皇帝。以洛京宗廟未成,乃祠武帝於建始殿,親執饋奠,如家人禮。按禮,將營宮室,宗廟爲先,庶人無廟,則祭於寢。帝者行之,非禮甚矣。明帝太和三年,又追尊高祖大長秋曰高皇,夫人吴氏曰高皇后,並在鄴廟。[二八]之所祠則文帝之高祖處士、沛國譙人曹萌。曾祖高皇、萌之子騰。祖大皇帝共一廟,考太祖武皇帝特一廟,百代不毀,然則所祠止於親廟四室也。其年十一月,洛京廟成,則以親盡遷處士主置園邑,使宗正曹恪持節迎高皇以下神主,[二九]共一廟,猶爲四室而已。景初元年六月,羣公更奏定七廟之制,曰武皇帝肇建洪基,爲魏太祖。文帝繼天革命,爲魏高祖。上集成大命,宜爲魏烈祖。於太祖廟北爲二祧,其左爲文帝廟,號曰高祖昭祧,其右擬明帝,號曰烈祖穆祧。其明帝時見存,[三0]造廟及稱祖,當時之制,非前代舊規也。三祖之廟,萬世不毀。其餘四廟,親盡迭遷,一如周后稷、文、武廟祧之禮。吴孫權不立七廟,以父堅嘗爲長沙太守,乃於臨湘縣立堅廟,依後漢奉南頓故事,令太守奉祠。後又尊堅廟曰始祖廟,而不在京師。又以吴芮冡材爲屋,[三一]未之聞也。於建業立兄長沙桓王策廟朱雀橋南。權疾,令太子禱焉。子亮立,明年於宮東立權廟曰太祖廟,既不在宮南,又無昭穆之序。蜀劉備稱帝號於成都,[三二]立宗廟。備雖紹代而起,[三三]亦未辨繼何帝爲禰,[三四]亦無祖宗之號。及劉禪面縛降魏,北地王諶哭於昭烈之廟,[三五]則備廟別立也。
晉武帝即位,追尊皇祖宣王爲宣皇帝,伯考景王爲景皇帝,考文王爲文皇帝,權立一廟。初有司奏置七廟,帝重其勞役,權立一廟。後用魏廟追祭征西將軍、名鈞,字升平。章郡府君、鈞之子,名景,章郡太守,字公度。章郡上一字,爲代宗廟諱除也。潁川府君、景之子,名雋,潁川太守,字元異。京兆府君,雋之子,名防,京兆尹,字建公,生宣帝。與宣帝、景帝、文帝爲三昭三穆。羣臣奏曰:「上古清廟一宮,尊遠神祇。逮至周室,制爲七廟,以辨宗祧。聖旨深弘,遠跡上世,捨七代之繁華,尊一宮之遠旨。昔舜承堯禪,受終文祖,遂陟帝位,蓋三十載,月正元日,又格於文祖,此則虞氏不改唐廟。可依虞氏故事,即用魏廟。」奏可。是時宣皇未升,太祖虛位,所以祠六代,與景帝爲七廟。其禮據王肅說。廟制,於中門外之左,通爲屋,四阿。殿制,堂高三尺,隨見廟數爲室,代滿備遷毀。太常博士孫毓議云:「考工記『左祖右社』。孔子曰:『周人敬鬼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禮,諸侯三門,立廟宜在中門外之左。宗廟之制,外爲都宮,內各有寢廟,別有門垣。太祖在北,左昭右穆,次而南。今宜爲殿,皆如古典。」太康元年,靈壽公主修麗祔於太廟。按周漢未有其准,至魏明帝則別立平原主廟,晉又異魏也。六年,廟陷,[三六]當改修創,羣臣議奏曰:「古者七廟異所,自宜如禮。」詔又曰:[三七]「古雖七廟,自近代以來,皆廟七室,於禮無廢,於情爲敍,亦隨時之宜也。」
東晉元帝上繼武帝,於禮爲禰。如漢光武上繼元帝故事。時西京神主,陷於虜庭,江左建廟,皆更新造。尋登懷帝之主,又遷潁川府君。位雖七室,其實五代。蓋從刁協議以兄弟爲代數故也。於時三祖毀主,權居別室。太興三年,將祭愍帝之主,乃更定制,還復章郡、潁川於昭穆之位。
以同惠帝嗣武故事,而惠、懷、愍三帝自從春秋尊尊之義,[三八]在廟不替也。元帝崩,則章郡復遷。元帝神位猶在愍帝之下,故有坎室者十也。至明帝崩,而潁川又遷,猶十室也。於時續廣太廟,故三遷主並還西儲,名之曰祧,以準遠廟。成帝咸康五年,[三九]始作武悼皇后神主,祔廟,配饗世祖。成帝崩而康帝承統,以兄弟一代,故不遷京兆,始十一室也。康帝崩,穆帝立,京兆遷入西儲,同謂之祧,如前三祖遷主之禮,故正室猶十一也。穆帝崩,而哀帝、海西並爲兄弟,無所登除。咸安之初,簡文皇帝上繼元皇帝,於是潁川、京兆二主復還昭穆之位。簡文崩,潁川又遷。孝武帝太元十六年,[四0]始改作太廟殿,正室十四間,東西儲各一間,合十六間,棟高八丈四尺。備法駕遷神主於行廟,征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孫,[四一]各用其位之儀服。四主不從帝者儀,是與太康異也。及孝武崩,京兆又遷,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
宋武帝即尊位,祠七代爲七廟。永初初,追尊皇考晉陵郡功曹翹,即武帝父。晉陵,本郡。爲孝穆皇帝,[四二]皇妣趙氏爲穆皇后。三年,孝懿蕭皇后崩,又祔廟。高祖崩,神主升廟,猶昭穆之序,如魏晉之制,虛太祖之位。文帝元嘉初,追尊所生胡婕妤爲章皇太后,立廟於太廟西。其後,孝武昭太后、明帝宣太后並祔章太后廟。
齊高帝追尊父爲宣皇帝,右軍將軍承之。母爲昭皇后,七廟。蕭子顯曰:「晉用王肅之議,以文、景爲共代,上至征西,其實六也。尋此意,非以兄弟爲後,當以立主之義,可容於七室。及楊元后崩,征西之廟不毀,則知不以元后爲代數。廟有七室,數盈八主。晉太常賀循立議以後,弟不繼兄,故代必限七,主無定數。宋臺初立五廟,以臧后爲代室。就禮而求,亦親廟四矣。若據伊尹之言,必及七代,則子昭孫穆,不列婦人。若依鄭玄之說,廟有親稱,妻者言齊,豈或濫享。且閟宮之德,周七非數,[四三]楊元之祀,晉八無傷。今謂之七廟,而止唯六祀,[四四]使受命之君,流光之典不足。若謂太祖未登,[四五]則昭穆之數何繼,斯故禮官所宜詳也。」
梁武帝受禪,遷神主於太廟,爲三昭三穆,凡六廟。追尊皇考爲文皇帝,丹陽尹,順之。皇妣爲德皇后,廟號太祖。皇祖以上,皆不追尊。擬祖遷於上,而太祖之廟不毀,與親廟爲七,皆同一堂,共庭而別室。
陳依梁制,七廟如禮。初,文帝入嗣,而皇考始興昭烈王廟在始興國,謂之東廟。天嘉中,徙神主祔於梁之小廟,改曰國廟。祭用天子儀。
後魏之先,居於漠北,鑿石爲祖宗之廟於烏洛侯國西北。明元帝永興四年,立太祖道武帝廟於白登山。歲一祭,具太牢,帝親奉,無常月。又於白登西,太祖舊遊之處,立昭成、獻明、太祖廟,常以九月十月之交,帝親祭,牲用馬牛羊,又親行貙劉之禮。
孝文太和三年六月,親謁七廟。[四六]時羣官議曰:「大魏舊事,多不親謁。今陛下孝誠發中,思親執祀。謹按舊章,集爲親拜之儀。」制可。
十五年四月,改營太廟。詔曰:「祖有功,宗有德,後者不得擅祖宗之名,居二祧之廟。
今述遵先志,宜制祖宗之號。烈祖有創業之功,代祖有開拓之德,宜爲祖宗,百代不遷。而遠祖平文功未多於昭成,然廟號爲太祖;道武建業之勳,高於平文,廟號爲烈祖。比校似爲未允。朕今奉尊道武爲太祖,與顯祖爲二祧,[四七]餘皆以次而遷。平文既遷,廟唯有六,如今七廟,一則無主。唯當朕躬此事,亦臣子所難言。朕以不德,忝承洪緒,若宗廟之靈,獲全首領以沒於地,爲昭穆之次,心願畢矣。必不可先設,可垂文示後。」司空長樂王穆亮等奏言:「升平之會,事在於今。推功考德,實如明旨。但七廟之祀,備行日久,無宜闕一,虛有所待。臣等愚謂依先尊祀,可垂文示後。俚衷如此,不敢不言。」八月,詔郡國有時果可薦者,並送京師,以供廟享。其白登山、雞鳴山廟,唯遣有司行事。十一月,釋禫祭太和廟。帝袞冕,與祭者朝服。丁卯,遷廟之神主於太廟,百官陪從。奉神主於齋車,至新廟。有司升神主於太廟,諸王侯牧守、蕃附等,[四八]各以其職來祭。
十六年十月詔:[四九]「先王制禮,經綸萬代。白登廟者,有爲而興,昭穆不次。太祖有三層之宇,已降無方丈之室。又常用季秋,躬駕虔祀。今授衣之月,享祭明堂;立冬之始,奉烝太廟。若復齋白登,便爲一月再駕。緬詳二理,謂宜省一。可廢東山之祀,成此二享之敬。可敕有司,但命內典神者,攝行祭事。獻明、道武各有廟稱,可具依舊式。」自太宗諸帝,昔無殿宇,因停之。
十九年,遷都洛邑。二月,詔曰:「太和廟已就,神儀靈主,宜時奉寧。可剋五月奉遷於廟。[五0]其出金墉之儀,一准出代都太和之式。入新廟之典,可依近至金墉之軌。其威儀鹵簿,如出代廟。百官奉遷,宜可省之。但令朝官四品以上、侍官五品以上、宗室奉迎。」
北齊文宣帝受禪,置六廟。獻武以下不毀,以上則遞毀。並同廟而別室。既而遷神主於太廟。文襄、文宣,並太祖之子,文宣初疑其昭穆之次,欲別立廟,衆議不同。至二年秋,始附太廟。五祭同梁制。
後周閔帝受禪,而右宗廟。追尊皇祖爲德皇帝名肱,生泰。父文王爲文皇帝,廟號太祖。太師周國公,名泰。擬祖以上三廟遞遷,至太祖不毀。其下相承置二昭二穆爲五焉。[五一]明帝崩,廟號代宗,武帝崩,廟號高祖,並爲祧廟不毀。
隋文帝受命,遣兼太保宇文善奉策詣同州,告皇考桓王廟,兼用女巫,同家人禮。追尊號爲武元皇帝,大司空名忠。皇妣爲元明皇后,迎神歸於京師。改立左宗廟。未言始祖,又無受命之祧,自高祖以下,置四親廟,同殿異室。一、皇高祖太原府君廟,二、皇曾祖康王廟,三、皇祖獻王廟,四、皇考太祖武元皇帝廟。擬祖遷於上,而太祖之廟不毀。至煬帝,立七廟。太祖、高祖各一殿,[五二]准周文、武二祧,與始祖而三。餘並分室而祭。始及祧之外,從迭毀之法。時禮部侍郎許善心等議:「案周制,自太祖以下,各別立廟,至於禘祫,皆食於太祖。是以前漢亦隨處而立。後漢光武新平寇亂,務從省約,乃總立一堂,而羣主異室。自此以來,因循不變。今請立七廟。」詔可。既營洛邑,後有司奏,請於東京建立宗廟。帝謂祕書監柳䛒曰:「今始祖及二祧已具,令後子孫,處朕何所?」[五三]又下詔,准議別立高祖之廟,屬有行役,復寢。
大唐武德元年,追尊高祖曰宣簡公,曾祖曰懿王,祖曰景皇帝,考曰元皇帝,法駕迎神主,祔於太廟,始享四室。
貞觀九年,高祖崩,增修太廟。中書侍郎岑文本議曰:「祖鄭玄者則陳四廟之制,述王肅者則引七廟之文,貴賤混而莫辨,是非紛而不定。春秋穀梁傳及禮記王制祭法禮器、孔子家語,並云『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尚書咸有一德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至於孫卿、孔安國、劉歆、班彪父子、孔晁、虞喜、干寶之徒,商較今古,咸以爲然。故其文曰『天子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是以晉、宋、齊、梁,皆依斯義,立親廟六,豈非有國之茂典,不刊之休烈乎![五四]然若使違羣經之正說,從累代之疑議,背子雍之篤論,遵康成之舊學,則天子之禮,下逼於人臣,諸侯之制,上僭於王者,非所謂尊卑有序,名位不同者也。臣等參詳,請依晉宋故事,立親廟六,其祖宗之制,式遵舊典。」制從之。於是增修太廟,始崇祔弘農府君及高祖神主,[五五]并舊四室爲六室。
太宗崩,遷弘農府君神主於夾室,太宗神主祔太廟。高宗崩,神主祔太廟,又遷宣皇帝神主於夾室。
睿宗垂拱四年正月,[五六]又於東都立高祖、太宗、高宗三廟,四時享祀,如京廟之儀。別立崇先廟以享武氏祖考。武太后又令議崇先廟室數,所司議,遂止。博士周悰請立七廟,其皇家太廟,請減爲五室。春官侍郎賈太隱奏曰:「秦漢太后臨朝稱制,並據禮經正文,天子七廟,諸侯五廟。今周悰別引浮議,廣述異文,直崇權儀,[五七]不依常度。其崇先廟,合同諸侯之數,[五八]國家宗廟不可移變。」太后遂止。既革命稱帝,改大唐京太廟爲享德廟,四時唯享高祖以下三室,餘四室閉其門,廢享祀之禮。又於東都改制太廟爲七室,祔武氏七代神主。又改京崇先廟爲崇尊廟,[五九]其享祀如太廟之儀。仍改太廟署爲清廟臺,加官員,崇其班秩。
神龍元年,改享德廟依舊爲京太廟。遷武氏七廟神主於西京崇尊廟。東都置太廟,以景皇帝爲太祖,廟崇六室。
時太常博士張齊賢建議曰:「始封之君,謂之太祖。太祖之廟,百代不遷,商之玄王、周之后稷是也。但商自玄王以後,十有四代,至湯而有天下。周自后稷以後,十有七代,至武王而有天下。其間代數既遠,遷廟親廟皆出太祖之後,[六0]故得合食有序,尊卑不差。其後漢高受命,無始封祖,即以高祖皇帝爲太祖。魏武創業,文帝受命,亦以武帝爲太祖。晉宣創業,武帝受命,亦以宣帝爲太祖。宇文以文皇帝爲太祖,隋室以武元皇帝爲太祖。國家景皇帝始封唐公,實爲太祖。中間代數既近,列在三昭三穆之內,故皇家太廟,唯有六室。其弘農府君、宣光二帝,尊於太祖,親盡則遷,不在昭穆合食之數。奉敕『七室以下,依舊號尊崇。』續又奉敕『既立七廟,須尊崇始祖,速令詳定』者。伏尋禮經,始祖即太祖,太祖之外,更無始祖。後周太祖之外,以周文王爲始祖,不合禮經。或有引白虎通義云『后稷爲始祖,文王爲太祖,武王爲太宗』,及鄭玄注詩雍序云[六一]『太祖謂文王』以爲說者。其義不然。何者?彼以禮『王者祖有功而宗有德,周人祖文王而宗武王』,以謂文王爲太祖耳,非祫祭羣主合食之太祖。今議者,或有欲立涼武昭王爲始祖者,殊爲不可。何者?昔在商周,稷、禼始封,湯武之興,祚由稷、禼,故以爲太祖,即皇家之景帝是也。涼武昭王勳業未廣,後主失守,國土不傳。景皇始封,實本明命。今乃捨封唐之盛烈,崇西涼之遠構,[六二]求之前古,實乖典禮。魏氏不以曹參爲太祖,晉氏不以殷王卬爲太祖,宋氏不以楚元王爲太祖,齊、梁不以蕭何爲太祖,陳、隋不以胡公、楊震爲太祖,則皇家安可以涼武昭王爲太祖乎?漢之東京,大議郊祀,多以周郊后稷,漢當郊堯。唯杜林議,獨以爲『周室之興,祚由后稷。漢業特起,功不緣堯。祖宗故事,所宜因循。』竟從林議。又傳稱『欲知天上,事問長人』,以其近之。武德、貞觀之時,去涼武昭王,蓋亦近於今矣。當時不立者,不可立故也。今既年代寖遠,方復立之,實恐景皇失職而震怒,武昭虛位而不荅,非社稷之福也。請准敕加太廟爲七室,享宣皇帝以備七代。其始祖不合別有尊崇。」
太常博士劉承慶議曰:「夫太祖以功建,昭穆以親崇,有功百代而不遷,親盡七葉而當毀。或以太祖代淺,廟數非備,更於昭穆之上,遠立合遷之君,曲從七廟之文,深乖迭毀之制。景皇帝濬德基唐,代數猶近,號雖崇於太祖,親尚列於昭穆,[六三]且臨六室之位,未申七代之尊。是知太廟當六,未合有七。故先朝唯有宣、光、景、元、神堯、文武六代親廟。大帝登遐,神主升祔於廟室,以宣皇帝代數當滿,准禮復遷。今止有光皇帝以下六代親廟,非是天子之廟數不當有七,本由太祖有遠近之異,故初建有多少之殊。宣皇既非始祖,又廟無祖宗之號,親盡既遷,其廟不合重立。恐違王制之文,不合先朝之旨。光崇六室,不虧古義。」
時有制,令宰臣更加詳定。禮部尚書祝欽明等奏言:「張齊賢以始同太祖,[六四]不合更祖昭王;劉承慶以王制三昭三穆,不合重崇宣帝。臣等商量,請依張齊賢以景皇帝爲太祖,依劉承慶尊崇六室。」制從之。
三年,改武氏崇尊廟爲崇恩廟,依天授時享祭。其廟齋郎將用五品子,後却止。時武三思用事,密令安樂公主諷中宗,故有此制。尋又特令崇恩廟齋郎取五品子充。[六五]太常博士楊孚奏曰:[六六]「太廟齋郎只取七品子。[六七]今崇恩廟既取五品子,太廟齋郎作何等級?」帝曰:「亦准崇恩。」孚曰:「崇恩爲太廟之臣,以臣准君,猶爲僭逆,以君准臣,天下疑懼。」乃止。
睿宗廢崇恩廟。
開元四年,改題則天神主云「則天皇后武氏」。太常卿姜皎復與禮官上言曰:「今太廟中則天皇后配高宗題云『天后聖帝武氏』。神龍之初,已去帝號。岑羲不閑正禮,[六八]復題帝名,恐非通典。請直題云『則天皇后武氏』。」[六九]從之。
十年,制移中宗神主就正廟,仍創立九室。其後制獻祖、懿祖、太祖、代祖、高祖、太宗、高宗、中宗、睿宗太廟九室也。中宗、睿宗,兄弟相繼。孫平子上書論之。具兄弟昭穆篇中。
二十三年正月,赦文:[七0]「宗廟致享,務在豐潔。禮經沿革,必本人情。籩豆之薦,或未能備物。宜令禮官學士詳議具奏。」太常卿韋縚奏:「宗廟之奠,每座籩豆各加十二。又酒爵制度全小,僅無一合,執持甚難,請稍令廣大。」付尚書省集衆官詳議。
太子賓客崔沔議曰:「竊聞識禮樂之情者能作,知禮樂之文者能述。述作之義,聖賢所重,禮樂之本,古今所崇,變而通之,所以久也。所謂變者,變其文也;所謂通者,通其情也。祭禮之興,肇於太古,人所飲食,必先嚴獻。未有火化,茹毛飲血,則有毛血之薦;未有麴糵,汙樽抔飲,則有玄酒之奠。施及後王,禮物漸備,作爲酒醴,伏其犧牲,[七一]以致馨香,以極豐潔,故有三牲八簋之盛,五齊九獻之殷。然以神道至玄,可存而不能測也,[七二]祭禮至敬,[七三]可備而不可廢也,是以毛血腥爓,玄罇犧象,靡不畢登於明薦矣。然而薦貴於新,味不尚褻,雖則備物,猶存節制,故禮云『天之所生,地之所長,苟可薦者,莫不咸在』。備物之情也。又曰『三牲之俎,八簋之實,美物備矣;昆蟲之異,草木之實,陰陽之物備矣』。此節制之文也。[七四]鈃俎籩豆,簠簋罇罍之實,皆周人之時饌也,其用通於讌饗賓客,而周公制禮,咸與毛血玄酒,同薦於先。晉中郎盧諶,近古知禮者也。著家祭禮,[七五]皆晉時常食,不復純用舊文。然則當時飲食,不可闕於祀祭明矣,是變禮文而通其情也。我國家由禮立訓,因時制範,考圖史於前典,稽周漢之舊儀。清廟時享,禮饌畢陳,用周制也而古式存焉;園寢上食,時膳具設,遵漢法也而珍味極焉。職貢來祭,致遠物也;有新必薦,順時令也。苑囿之內,躬穡所收,蒐狩之時,親發所中,莫不割鮮擇美,薦而後食,盡誠敬也。若此至矣,復何加焉?但當申敕祭如神在,毋或簡怠,增勗虔誠。其進珍羞,或時鮮美,考諸祠典,有所漏略,[七六]皆詳擇名目,編諸甲令,因宜而薦,以類相從,則新鮮肥醲盡在是矣,不必加於籩豆之數也。至於祭器,隨物所宜。故太羹,古食也,盛於㽅;㽅,古器也。和羹,時饌也,盛於鈃;鈃,時器也。亦有古饌而盛於時器,故毛血盛於盤,玄酒盛於罇。未有薦時饌而追用古器者。古質而今文,便於事也。雖加籩豆十二,未足以盡天下美物,而措諸清廟,有兼倍之名,近於侈矣。又據漢書藝文志,墨家之流,出於清廟,是以貴儉。由此觀之,清廟之不尚於奢,舊矣。太常所請,恐未可行。又稱『酒爵全小,須加廣大』。竊據禮文,有以小爲貴者,獻以爵,貴其小也。小不及制,敬而非禮,是有司之失其傳也。固可隨失釐正,無待議而後革。未知今制,何所依准,請兼詳令式,據文而行。」
上曰:[七七]「享祀實思豐潔,不應法制者,亦不可用。」於是更令太常量加品味。韋縚又請「每室加籩豆各六,每四時異品,以當時新果及珍羞同薦」。制可之。又酌獻酒爵,上令用龠升一升,[七八]合於古義,而多少適中。自是常依行焉。
天寶三載詔:「頃四時有事於太廟,兩京同日告享。雖卜吉辰,俱遵上日,而義深如在,禮或有乖。自今以後,兩京宜各別擇吉日告享。」
五載詔:「祭神如在,傳諸古訓,以多爲貴,著自禮經。膟膋之儀,葢昔賢之尚質;甘旨之品,亦孝子之盡誠。既切因心,方資變禮。[七九]其以後享太廟,宜料外每室加常食一牙盤。仍令所司,務盡豐潔。」
九載七月,制曰:「承前有事宗廟,皆稱告享。茲乃臨下之辭,頗虧尊上之義。靜言斯稱,殊未爲允。自今以後,每親告獻太清太微宮,改爲朝獻,有司行事爲薦獻。親告享廟,改爲朝享,有司行事爲薦享。親巡陵改爲朝拜,有司行事爲拜陵。應緣諸事告宗廟者,並改爲奏。其郊天后土及諸祝文云『敢昭告』者,並改爲『敢昭薦』。」乾封元年,詔曰:「每惟宗廟至敬,虔誠祼享,而二等一奠,惟有未安。[八0]思革舊章,用崇嚴配。自今以後,宗廟薦享爵及簠簋㽅鈃,各宜別奠。其餘牢饌,[八一]並依恒典。」貞元九年十一月九日,謁太廟,有敕:「至廟行禮,不得施褥。至敬之所,自合履地而行。南郊亦宜准此。」
后妃廟周 魏 東晉 宋 齊 梁 大唐
周祭先妣之廟,姜嫄履大人跡,感神靈而生后稷,是周之先母也。周立廟自后稷爲始祖,而姜嫄無所配,是以特立廟祭之,謂之閟宮。閟,神之。[八二]四時薦。禘祫與七廟皆祭。樂奏夷則,歌小呂,[八三]舞大濩。夷則,陽聲次五,小呂爲之合。
魏文思后依周姜嫄廟禘祫。高堂隆議。文帝甄后賜死,故不列廟。明帝即位,有司奏請追諡曰文昭皇后,使司空王朗持節奉策告祠於陵。時三公又奏曰:「自古周人歸祖后稷,[八四]又特立廟以祀姜嫄。今文昭皇后於後嗣,聖德至化,豈有量哉!夫以皇家世妃之尊,神靈遷化,而無寢廟,非以報顯德,昭孝敬也。宜依周禮,別立寢廟。」太和元年二月,立廟於鄴。四月,洛邑初營宗廟,掘地得玉璽,方一寸九分,其文曰「天子羨思慈親」。明帝爲之改容,以太牢告廟。景初元年十二月,有司又奏:文昭皇后立廟京師,永傳享祀,樂舞與祖廟同,廢其在鄴廟。
東晉元帝初爲晉王,妃虞氏先亡。王導與賀循書,論虞廟元帝爲琅琊王,納虞氏爲妃,永嘉中亡,帝爲晉王,追諡爲后。而元帝子明帝自有母,時以此疑,故比兄弟昭穆之義也。云:「王所崇惜者體也,未敢當正位入廟及毀廢之數,[八五]不知便可得爾不?」循答曰:「漢光武於屬,以元帝爲父,故於昭穆之敍,便居成帝之位,而遷成帝之主於長安高廟。今聖上於惠帝爲兄弟,亦當居惠帝之位,而上繼武帝,惠帝亦宜別廟,則虞妃廟位,當以此定。」導又云:「戴若思欲於太廟立后別室。」循答曰:「愚以尊王既當天之正統,而未盡宸居之極稱,既名稱未極,更於事宜爲難。或謂可立別廟,使進退無犯。意謂以尊意所重施於今,宜如有可爾理。若全尊尋備,昭穆既正,則俯從定位,亦無拘小別。然非常禮,無所取准。於名則未滿,於禮則變常。竊以戴所斟酌,於人情爲未安。」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於章太后。博士孫武議:「祭統曰:『有事於太廟,則羣昭羣穆咸在,不失其倫。』殷祀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八六]章太后既屈於上,不列正廟。[八七]若迎主入太廟,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聞於昭穆之外別立爲位。章太后廟,四時享薦,雖不於孫止,若太廟禘祫,獨祭別宮,與四時烝嘗不異,則非禘大祭之義,又無取於祫合食之文。謂不宜與太廟同殷祭之禮也。」詔曰:「章皇太后追尊極號,禮同七廟,豈容獨闕殷薦,隔茲盛祀?閟宮遙祫,既行有周,魏晉從饗,式範無替。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博士王燮之議:[八八]「按禘祫小廟,[八九]禮無正文,求之情例,如有可准。推尋祫之爲名,雖在合食,而祭典之重,於此爲大。[九0]夫以孝享親,尊愛罔極,既殷薦於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廟。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故魏高堂隆所謂猶以祫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文思,晉之宣后,雖不並序於太廟,[九一]而猶均禘於姜嫄,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不祫,就而祭之,以爲別饗之例,斯其證矣。愚謂章太后廟,亦宜殷薦。」從之。
七年,詔立宣貴妃廟。時有司奏:「故宣貴妃既加殊禮,未詳應立廟不?」虞龢議曰:「婚義云『后立六宮』,后之有三妃,猶天子之有三公也。三公既尊於列國諸侯,三妃亦貴於庶邦夫人。據春秋,仲子得考彼別宮。今貴妃理應立此新廟。」詔可。龢音禾。[九二]其祀禮,王親執奠爵。有故,三卿行事。時有司又奏言:「新安王服宣貴妃齊衰周,十一月練,[九三]十三月縞,十五月禫,心喪三年。未詳宣貴妃祔廟在何時?[九四]入廟之日,當先有祔,爲但即入新廟而已?若在大祥未及禫中入廟者,[九五]遇四時便得祭不?又新安王在心制中,得親奉祭不?」左丞徐爰議以:「禮有損益,古今異儀。春秋傳雖云卒哭而祔,祔而作主,代之諸侯,皆禫終入廟。且麻衣縓緣,革服於元嘉;苫絰變除,申情於皇宋。[九六]況宣貴妃誕育叡蕃,[九七]葬加殊禮,靈筵廬位,皆主之哲聖,[九八]考宮創祀,不復問之朝廷。[九九]謂禫除之後,宜親執奠爵,王若有故,[一00]三卿行事。」詔可。縓音七絹反。
明帝泰始二年,[一0一]昭太后崩。有司奏:「太后於至尊無親,上特制義服。祔廟之禮,下禮官詳議。」乃躋新祏于上位,其祭使有司行禮。博士王略等奏:「昭皇太后正位母儀,尊號允著,祔廟之禮,宜備彝典則。愚謂神主應入章后廟。又宜依晉元皇之於愍帝,安帝之於永安后,祭祀之日,不親執觴爵,使有司行事。」時太宗宣后已祔章太后廟,[一0二]虞龢議以爲:「春秋之義,庶母雖名同崇號,而實異正嫡。是以猶考別宮,而公子主其祀。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無親奉之理。周禮宗伯職云『若王不與祭,則攝位』,然則使有司行其禮。又婦人無常秩,各以夫爲定,夫亡以子爲次。昭皇太后即正位於前,宣太后追尊在後,以次序而言,宜躋祏于上位。」[一0三]詔可。六月,有司奏:「七月嘗祠二廟,依舊車駕親奉。孝武皇帝室,至尊親進觴爵。又昭皇太后室應拜,[一0四]及祝文稱皇帝。御名。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見於禰,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並無明文。」禮官議曰:「今上既纂嗣文皇,於孝武進拜而已。觴爵使有司行事。昭皇太后祝文稱皇帝。御名。孝武、昭皇太后二室,廢薦告。」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后廟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雖親非正統,而嘗經北面,[一0五]宜執孝武皇帝觴爵,昭皇太后依舊三公行事。左丞孫緬議:「晉代祖宗孝宗、顯宗、烈宗、肅宗,並是晉帝之伯,今朝明准,而初無有司行事之文。愚謂主上親執孝武皇帝觴爵,有愜情敬。皇太后君母之貴,見尊一時,與章、宣二廟同享閟宮,非惟不可躬奉,乃宜議其毀替。請且依舊,三公行事。」從之。
齊明帝建武二年,有司奏遷景懿后於新廟。車服之儀,乘重翟車,服之褘衣,首飾以覆。侍中、散騎常侍、黃門侍郎、散騎侍郎各二人,分從前後部,同於王者。內職有女尚書、女長御啟引。
梁武帝立小廟。太祖、太夫人廟也。非嫡,故別立廟。皇帝每祭太廟訖,乃詣小廟,亦以一太牢,如太廟禮。
大唐立肅明皇后廟,時享,有司行事。如開元禮。
皇太子及皇子宗廟東晉 大唐
東晉孝武帝太元六年,詔曰:「亡大兄以司馬珣之爲國後,祭禮何儀?」[一0六]博士江熙議:「穀梁傳云『公子之重,視大夫』,則王子一例也。請皇子廟祭,[一0七]用大夫禮,三廟。博士沈寂等議:「禮,大夫三廟,無貴賤之別,然則上至皇子,下及陪臣,其禮無二。」牲用少牢。若繼嗣之身未准大夫,祭用士禮。按會稽王嗣子,即簡文帝長子。博士沈寂等議:「會稽王嗣子既以疾廢,當降從之公子,則皆如大夫,牲用少牢。」宜權立行廟,告嗣,而後迎繼嗣之身。江熙議:「皇子雖有廟,然無子不立廟,故詔使立後,烝嘗之祀,稱『皇帝有命,命某繼嗣』。」博士沈寂議:「皇子依如大夫禮,應立後,宜先告,權爲行廟。告,於禮無文。准先立廟告嗣,[一0八]而後迎繼嗣之身。案禮,君薨嗣子生,太祝裨冕告於殯。[一0九]既葬嗣子生,祝告於禰。[一一0]明夫宗廟者,神靈之所宅,是以存亡吉凶必先告於廟,古今不革之制,三代不易之典。豈有興滅繼絕,傳祀百代,而誣亡者之靈,疑告生之義耶?[一一一]緣情依禮,謂宜先告於靈,後迎於子。」[一一二]庾蔚之謂:「嗣子以無子不廟,今有嗣子,[一一三]乃立廟耶?告生者是先自有廟,不得引以爲例。」
大唐開元三年,右拾遺陳貞節以諸太子廟不合守供祀享,上疏:「伏見章懷太子等四廟,遠則從祖,近則堂昆,並非有功於人,立事於代,而寢廟相屬,獻祼連時,事不師古,以克永代,臣實疑之。今章懷太子等乃以陵廟,分署官寮,八處修營,四時祭享,物須官給,人必公糧,[一一四]合樂登歌,咸同列帝。謹按周禮,始祖以下,猶稱小廟,未知此廟,厥名維何?臣謂八署司存,[一一五]員寮且省,四時祭祀,供給咸停。臣又聞磐石維城,既開封建之典;別子爲祖,非無大小之宗。其四陵廟等應須祭祀者,並令承後子孫,自修其事。崇此正典,冀合禮經。」上令有司集禮官及羣臣詳議奏聞。
駕部員外郎裴子餘議曰:「謹按前件四廟等,並前皇嫡胤,[一一六]殞身昭代,聖上哀骨肉之深,錫烝嘗之享,憲章往昔,垂範將來。昔嫄廟列周,戾園居漢,並位非七代,置在一時,斯並前代宏規,後賢令範。又按春秋,狐突適下國,遇太子,使登僕,曰:『予將以晉畀秦,秦將祀予。』此則太子之言,無後明矣。對曰:『神不歆非類,人不祀非族,君祀無乃殄乎!』此則晉有其祀,立廟必矣。又定公元年,立煬宮。經傳更無異說。鄭玄注云:『煬公,伯禽之子,季氏禱而立其宮也。』考之漢儲晉嫡則如彼,言乎周廟魯宮則如此,豈可使晉求秦祀,戾匪漢思?[一一七]求枉者深,所直者鮮,黷神慢禮,理必不然。且尊以儲后,位絕諸侯,諡號既崇,官吏有典。去羊存朔,非理所安,狥利忘禮,何以爲國。」
太常博士段同泰議曰:「伏據隱太子等,皆稟殊恩,式創陵寢。一羞蘋藻,[一一八]驟移檀柘,豈非睦親繼絕,悼往推恩者歟!況漢置戾園,晉循虞祀,書稱咸秩,禮紀百神,紛綸葳蕤,可略言矣。隱太子等並特降絲綸,別營祠宇,義殊太廟,恩出當時。借如逝者之錫蘋蘩,亦猶生者之開茆土,寵章所及,誰謂非宜?且自古帝王,封建子弟,[一一九]寄以維城之固,咸登列郡之榮,[一二0]豈必有功於人,立事於代?生者曾無異議,逝者輒此奏停,雖存沒之跡不同,而君親之恩何別!此則輕重非當,情禮不均,神道固是難誣,人情孰云其可。」
開元二十二年七月敕:「贈太子頃年官爲立廟,并致享祀,雖欲歸厚,而情且未安。烝嘗之時,子孫不及,若專令官祭,是以疏間親,遂此爲常,豈云教孝。其諸贈太子有後者,但官置廟,各令子孫自主祭,其署及官悉停。若無後者,宜依舊。」
上元二年二月,禮儀使、太常卿杜鴻漸奏:「讓帝七廟等,請停四時享獻。每至禘祫之月,則一祭焉。樂用登歌一部,牲獻罇俎之禮,同太廟一室之儀。」
校勘記[一] 以始祖而五 「以」原作「與」,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 殷制六廟 「六」原訛「太」,據禮記王制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三] 顯明也 原脫,據禮記祭法鄭注補。
[四] 按玄注王制據禮緯元命苞云唐虞五廟殷六廟周七廟 孔穎達禮記正義謂鄭玄據禮緯稽命徵及鉤命決爲說,此誤爲元命苞。
[五] 不及文武 「不」原訛「下」,據北宋本改。
[六] 是爲三祧 「三」原訛「二」,據禮記王制孔穎達正義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七] 嫡子嫡孫嫡曾孫嫡玄孫嫡來孫 原脫「嫡曾孫嫡玄孫嫡來孫」,據禮記祭法補。
[八] 一人發爵 原脫「一人」,據禮記王制孔穎達正義引馬昭說補。
[九] 何以爲降殺哉 「降」原作「隆」,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0]當須逆數成 「逆」北宋本作「迭」。
[一一]至宣帝本始二年 「本」原訛「太」,宣帝年號爲本始,今改。
[一二]凡言便殿便室者 原脫下「便」字,據漢書韋賢傳顏注三一一六頁補。
[一三]宗廟一歲十二祠又每月一太牢如閏加一祠與此共二十五祠也 「十二」原訛「十三」,又脫「又每月一太牢」。據漢書韋賢傳晉灼注三一一六頁改補。
[一四]三十一所 漢書韋賢傳三一一六頁無「一」字。
[一五]養犧卒 「犧」原作「牲」,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漢書韋賢傳三一一六頁作「養犧牲卒」。
[一六]孝宣皇帝 原脫「皇」,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七]禘者各當其廟至父子易號序也 此七十四字,原作「祫祭者,毀廟與未毀廟之主皆合食於太祖,父爲昭,子爲穆,孫復爲昭,古之正禮也。祭法曰:『王者禘其祖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立親廟四,親親也。親盡而迭毀,親疏之殺,示有終也」。明刻本、殿本同。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按:觀北宋、傅校等本,知杜佑於此乃節引韋玄成奏議而隨文施注,明刻本之校刻者,僅見其與漢書韋奏不盡合,即據彼妄予刪增,遂失原貌,而殿本、局本誤沿之。又按:「王者禘其祖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一語,兩見于喪服小記和大傳,明刻本、殿本、局本冒以「祭法曰」,非;韋賢傳冠以「祭義曰」,或古本祭義亦有此語歟?
[一八]諫大夫尹更始 「諫」下衍「議」,「更」上脫「尹」,據漢書韋賢傳三一一九頁刪補。按: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有「尹」,北宋本、遞修本有「尹」無「更」。
[一九]濟北愍王王祖穆廟 下「王」原訛「玉」,據漢書韋賢傳、王莽傳四一六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二0]濟南伯王尊禰昭廟 「禰」原訛「祖」,據漢書王莽傳四一六二頁改。
[二一]當除今親廟四 原脫「當除」,據後漢書祭祀志下三一九三頁補。
[二二]始祖之廟 「始」原訛「世」,據後漢書祭祀志下劉昭注引三一九九頁及北宋本改。
[二三]據不可毀 原「據」下有「經傳義處」四字,後人臆增,今據後漢書祭祀志下劉昭注引三一九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刪。
[二四]褒崇至親而已 原脫「已」,據後漢書祭祀志下劉昭注引三一九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二五]莫能執夏侯之直 「能」原作「敢」,據後漢書祭祀志下劉昭注引三一九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二六]穆宗恭宗敬宗威宗之號 原脫「恭宗敬宗」,後漢書同。標點本後漢書祭祀志下三一九九頁據盧文弨校補。今從補。
[二七]合食于太祖 「合」原訛「祫」,據後漢書祭祀志下三一九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二八]並在鄴廟 「在」原訛「生」,據諸本改。
[二九]迎高皇以下神主 「皇」原訛「祖」,據三國志魏書明帝紀九六頁、晉書禮志上六0一頁改。按:上文亦作「高皇」。
[三0]其明帝時見存 「存」原作「在」,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一]以吴芮冡材爲屋 「冡」原訛「家」,據宋書禮志三四四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三二]蜀劉備稱帝號於成都 「蜀」原訛「獨」,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三三]備雖紹代而起 「紹代」原倒,據宋書禮志三四四六頁乙。
[三四]亦未辨繼何帝爲禰 「禰」原訛「稱」,據宋書禮志三四四六頁及傅校本改。
[三五]北地王諶哭於昭烈之廟 原脫「北地王諶」,據宋書禮志三四四六頁補。
[三六]六年廟陷 標點本宋書禮志三校勘記二五條四五九頁指出,據晉書武帝紀,太廟之壞在太康八年正月。
[三七]詔又曰 原脫「詔」,據晉書禮志上六0三頁補。
[三八]春秋尊尊之義 下「尊」原訛「卑」,據晉書禮志上六0四頁改。
[三九]成帝咸康五年 「五」晉書禮志上六0四頁作「七」。
[四0]孝武帝太元十六年 「六」原訛「二」,據晉書孝武帝紀二三八頁、禮志上六0七頁改。
[四一]征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孫 原脫「太子」,據晉書禮志上六0七頁補。
[四二]永初初追尊皇考爲孝穆皇帝 原脫一「初」,脫「穆」,據宋書禮志三四四九頁補。
[四三]周七非數 「周」原訛「用」,據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一頁改。
[四四]而止唯六祀 「止」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一頁作「上」,義長。
[四五]若謂太祖未登 「祖未」原訛「廟齊」,據南齊書禮志上一三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四六]孝文太和三年六月親謁七廟 「三年六月」,魏書禮志一二七四0頁作「六年十一月」。
[四七]與顯祖爲二祧 原脫「與」,據魏書禮志一二七四八頁補。
[四八]諸王侯牧守 「王侯」原倒,據魏書禮志一二七四九頁乙。
[四九]十六年十月詔 原脫「十六年」,據魏書禮志一二七五0頁補。
[五0]可剋五月奉遷於廟 「五月」,魏書禮志一二七五一頁作「三月三日己巳」。
[五一]其下相承置二昭二穆爲五焉 原脫「二昭」,據隋書禮儀志二一三六頁補。
[五二]太祖高祖各一殿 原脫「高祖」,據隋書禮儀志二一三九頁補。
[五三]處朕何所 原脫「朕」,據隋書禮儀志二一三九頁補。
[五四]豈非有國之茂典不刊之休烈乎 原脫「非」,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三頁、唐會要卷一二、文苑英華卷七六三補。
[五五]始崇祔弘農府君及高祖神主 原脫「祔」,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三頁、唐會要卷一二補。
[五六]睿宗垂拱四年正月 通考卷九三作「武太后垂拱四年」。通典標睿宗者,蓋不承認武則天政權耳。
[五七]直崇權儀 「儀」原訛「議」,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五八]合同諸侯之數 「合」原訛「今」,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五九]又改京崇先廟爲崇尊廟 「又」原訛「及」,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五頁及北宋本改。
[六0]遷廟親廟皆出太祖之後 原脫下「廟」,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七頁、唐會要卷一二、文苑英華卷七六三補。
[六一]鄭玄注詩雍序云 原脫「雍」,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六頁、唐會要卷一二、文苑英華七六三補。
[六二]崇西涼之遠構 「構」原作「搆」,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七頁、唐會要卷一二、通考卷九三改。
[六三]親尚列於昭穆 「尚」原訛「上」,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八頁、唐會要卷一二、文苑英華卷七六三、通考卷九三改。
[六四]張齊賢以始同太祖 殘宋本冊府卷五八七作「張齊賢以景帝始封爲唐太祖」。
[六五]尋又特令崇恩廟齋郎 原脫「特」,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六六]太常博士楊孚奏曰 「孚」原作「浮」,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九頁改。下同。
[六七]只取七品子 「只」原作「唯」,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六八]不閑正禮 舊唐書禮儀志五九五一頁、冊府卷五八八七0二八頁作「不閑政體」。
[六九]請直題云則天皇后武氏 「直」原訛「宜」,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五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七0]二十三年正月赦文 「三」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六九頁、唐會要卷一七作「二」。「赦」舊唐書作「制」,唐會要作「勅」。
[七一]伏其犧牲 「伏」原訛「嚴」,據文苑英華卷七六四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七二]可存而不能測也 「能」唐會要卷一七、唐文粹作「可」。
[七三]祭禮至敬 「至」原作「致」,據唐會要卷一七、文苑英華卷七六四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七四]此節制之文也 原脫「此」,據文苑英華卷七六四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七五]著家祭禮 原「家」下衍「廟」,據唐會要卷一七、文苑英華卷七六四及北宋本、傅校本刪。
[七六]有所漏略 「有所」,唐會要卷一七作「無有」。
[七七]上曰 「曰」原訛「日」,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七三頁、唐會要卷一七改。
[七八]上令用龠升一升 「上」原訛「止」,「龠升」原訛「藥汁」,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七二頁、唐會要卷一七改。
[七九]方資變禮 「變」原訛「慶」,據唐會要卷一七,唐大詔令集卷七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八0]而二等一奠惟有未安 唐大詔令集卷七五作「而一尊而止情有未安」。
[八一]其餘牢饌 「餘」原訛「惟」,據唐大詔令集卷七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八二]閟神之 「之」原訛「也」,據周禮大司樂鄭注及北宋本改。
[八三]歌小呂 三字原脫,據周禮大司樂鄭注及北宋本補。
[八四]周人歸祖后稷 「歸」原訛「既」,據晉書禮志上六0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八五]入廟及毀廢之數 「數」原訛「所」,據北宋本改。
[八六]殷祀是合食太祖 原脫「食」,據宋書禮志四四七一頁補。
[八七]章太后既屈於上不列正廟 「屈」原訛「居」,「列」原訛「立」,據宋書禮志四四七一頁改。按:北宋本「屈」字不誤。
[八八]王燮之 「燮」原訛「奭」,據宋書禮志四四七一頁改。
[八九]禘祫小廟 宋書禮志四四七一頁作「禘小祫大」。
[九0]於此爲大 原脫「於」,據宋書禮志四四七一頁補。
[九一]雖不並序於太廟 「不並」宋書禮志四四七一頁作「並不」,較長。
[九二]龢音禾 「禾」原訛「蘇」,據北宋本、傅校本改。按:通考卷九五亦作「禾」。
[九三]十一月練 「一」原訛「二」,據禮記雜記下、宋書禮志四四七七頁及北宋本改。
[九四]未詳宣貴妃祔廟在何時 「祔」原訛「立」,據宋書禮志四四七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九五]若在大祥未及禫中入廟者 「在」原訛「是」,據宋書禮志四四七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宋書禮志無「未」字。
[九六]申情於皇宋 「情於」原訛「行諸」,據宋書禮志四四七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九七]誕育叡蕃 「叡」原訛「獻」,據宋書禮志四四七八頁及北宋本改。
[九八]皆主之哲聖 「聖」宋書禮志四四七八頁作「王」。
[九九]不復問之朝廷 宋書禮志四四七八頁作「不得關之朝廷」。
[一00]王若有故 原脫「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一0一]明帝泰始二年 「泰」原訛「太」,宋明帝年號爲泰始。今改。
[一0二]時太宗宣后已祔章太后廟 「宗」原訛「后」,據宋書禮志四四七二頁、通考卷九五及北宋本改。
[一0三]宜躋祏于上位 宋書禮志四四七三頁作「宜躋新禰之上」。
[一0四]又昭皇太后室應拜 「又」原訛「及」,據宋書禮志四四七三頁改。
[一0五]而嘗經北面 「嘗」原作「常」,據宋書禮志四四六九頁改。
[一0六]祭禮何儀 「禮」原作「祀」,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0七]請皇子廟祭 「請」北宋本作「謂」。
[一0八]准先立廟告嗣 「准」原作「宜」,「立」原作「行」,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0九]太祝裨冕告於殯 「殯」原訛「廟」,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一0]祝告於禰 「禰」原訛「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一一]疑告生之義耶 「疑」原訛「滅」,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一二]後迎於子 原作「後迎繼嗣之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一三]今有嗣子 原訛脫作「合有嗣」,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補。
[一一四]人必公糧 「糧」唐會要卷一九作「差」。
[一一五]八署司存 「八」原訛「入」,據諸本改。
[一一六]前皇嫡胤 「胤」原作「允」,清人諱改,據北宋本改回。
[一一七]戾匪漢思 「思」原訛「恩」,據唐會要卷一九、文苑英華卷七六三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一八]一羞蘋藻 「羞」原訛「著」,據唐會要卷一九、文苑英華卷七六三及北宋本改。
[一一九]封建子弟 「弟」原訛「孫」,據文苑英華卷七六三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二0]咸登列郡之榮 「列」原訛「別」,據唐會要卷一九、文苑英華卷七六三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通典卷第四十八
禮八 沿革八 吉禮七
諸侯大夫士宗廟庶人祭寢附 天子皇后及諸侯神主 卿大夫士神主及題板 諸藏神主及題板制追加易主附 兄弟相繼藏主室 移廟主 師行奉主車立尸義
諸侯大夫士宗廟庶人祭寢附○周 後漢 晉 宋 後魏 東魏 北齊 大唐
周制,諸侯五廟,於中門外之左,考工記曰「左祖右社」。二昭二穆,與太祖廟而五。太祖,始封之君。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王肅曰:「諸侯五廟,又兩廟降於天子,不月祭也。」鄭玄曰:「王、皇,皆君也。顯,明也。祖,始也。名先人以君明始者,所以尊本也。享嘗,四時祭。」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廟而三。盧植云:「天子之大夫也。」鄭玄曰:「太祖,別子。始爵者亦然。」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享嘗乃止。王肅曰:「大夫無祖考廟,唯別子爲宗者,有祖考廟。然有祖考廟者,無皇考廟也。」[一]祭法云:「大夫三廟二壇。顯考祖考無廟,有禱焉,爲壇祭之。去壇爲鬼。」鄭玄曰:「大夫有祖考者,亦鬼其百代,不禘祫,無主耳。」適士二廟,曰考廟,王考廟,享嘗乃止。適士,上士。官師一廟,曰考廟。王肅曰:「官師,中、下士也。」
將祭,主人各服其服,筮於廟門外。五等諸侯皆服玄冕。二王後及方伯爲上公者,[二]與魯侯於周公廟服衮冕。大夫以朝服。士以玄冠玄端也。日用丁己,[三]內事用柔日。必丁己者,取其令名,自丁寧,自變改,皆以爲謹敬也。[四]必先諏此日,明日乃筮也。筮旬有一日,旬,十日也。以先月下旬之己,筮來月上旬之己。[五]曰「來日丁亥,用薦歲事」。[六]丁者未必遇亥也,直舉一日以言之。[七]則己亥、辛亥亦用之,苟有亥焉可矣。既得日吉,乃官戒,宗人命滌,宰命爲酒,宿戒尸。先宿尸者,重所用,又將筮。明日,朝服筮尸,吉,乃遂宿尸,祝儐。筮吉又遂宿尸,重尸也。祝爲儐者,尸神象也。明日,主人朝服,即廟門外東方位,南面。宰、宗人西面,北上。牲北首,東上。司馬刲羊,司士擊豕,宗人告備,乃退。刲、擊,皆殺也。此既省,告備乃殺。雍爨在門東南,北上。特牲饋食禮:「陳鼎於門外,北面。棜在南,實獸腊。牲在其西,北首東足。宗人視牲,告充,雍人作豕。」崔靈恩云:「二王後則自用其牲。」棜音於據反。司宮摡籩豆爵觶於東堂下。雍人陳鼎五。士禮:主婦視饎爨於西堂下,亨於門外東方,[八]罇於戶東,實籩豆於房中。司馬升羊右胖。骨十一體。腸、胃、祭肺,各三。舉肺一。升,上也。髀不升,[九]近竅,賤也。此據大夫也。若諸侯則太牢,士則特牲。胖音判。士升豕。如升胖之儀。雍人掄膚九,實於一鼎。掄,擇也。膚,脅革肉也。[一0]擇之取美。司士又升魚腊。司宮罇兩甒音武於房戶閒,[一一]有玄酒。小祝設槃匜餘之反於西階東。爲尸將盥。主人朝服立於阼階東。[一二]司宮設筵於奧,祝設几於筵上,右之。布神座也。室中西南隅謂之奧。主人出迎鼎,主人先入。尊導。有司各升,實籩、豆、罇、俎。祝盥,升西階。主人盥,升阼階。祝先入,南面。主人從入戶內,西面。將納祭也。祝先,接神也。士禮則主婦、宗人、宗婦升,實籩豆等。主婦被鬄,他計反。衣侈袂,薦自東房。士禮:主婦纚笄宵衣,盥,自房中薦豆。[一三]崔靈恩云:「二王後夫人各以本國盛服,侯伯夫人則服揄狄,子男及三公大夫夫人闕狄。」佐食、司士序升西階,相從設俎。主婦設稷,興,入房。祝酌,奠,祝,主人再拜。祝出,迎尸。尸升西階,祝從。尸升筵,祝、主人皆拜妥尸。尸不言,答拜,遂坐。拜之使安坐也。尸自此答拜,遂坐而卒食。尸祭,卒食,告飽。主人酌酒酳尸,尸拜受,主人拜送。尸祭,啐,卒爵。祝酌,授尸,尸酢主人,主人卒爵。祝與佐食盥手,取黍以授尸,尸執以命祝,祝受以東,嘏於主人。其辭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於汝孝孫,來汝孝孫,使汝受祿於天,宜稼於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一四]主人再拜稽首,受黍,嘗之,納諸內。嘗之者,重之至也。納,入也。主人獻祝,又酌,獻佐食。主婦酌,獻尸,受,主婦拜送。尸祭酒,卒爵,又酢主婦。主婦酌獻祝與上佐食,亦如之。及賓長獻尸,[一五]尸酢賓。主人出,立於阼階;祝立西階,告曰:「利成。」利,養也。成,畢也。孝子養禮畢。祝入,尸謖,主人降。謖,起也。謖音所六反。祝先,尸從,遂出於廟門。事尸之禮,訖於廟門。崔靈恩云:「二王後各得行其先王之禮,尸各服其君之服。尸、君、夫人入,皆作樂。殷人先樂降神,後酌鬱鬯以獻尸。方伯之祭,同服冕,行九獻之法,不得同二王後食前六獻,食後三,當食前四,至酳爲五,更行四獻爲九也。王之兄弟封爲侯伯,時祭則尸坐,南面,主在東面。[一六]侯伯則行七獻之禮,子男則行五獻,皆依其命數。凡五等之爵,自祭皆用玄冕。未賜珪瓚者,不以鬱鬯,直以酒灌神也。凡諸侯灌,用黃目爲上,齊則獻象以下。尸如君服以入,奏肆夏。君與夫人灌,各一獻。然後迎牲,[一七]麗於碑,鸞刀啟其毛血以授祝。祝入,詔於室。及殺,始行朝踐之事。尸南面,主在西,東面。取膟膋燎於爐炭,入,詔神於室。夫人酌盎齊以獻尸,爲三獻。至薦熟時,先以羹告,設饌於堂,後迎尸於奧。君拜妥尸,酌清酒以獻,爲四獻。至酳五獻,酬酢至七獻,禮成。」
庶人祭於寢。寢,適寢也。祭法曰:「庶人無廟,死曰鬼。」鄭玄曰:「庶人,府史之屬也。」
記曰[一八]:「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爲先,廏庫爲次,居室爲後。重先祖及國之用。凡家造,祭器爲先,犧賦爲次,養器爲後。大夫稱家,始造事也。犧賦,以稅出牲。無田祿者,不設祭器;有田祿者,先爲祭服。」祭器可假,祭服宜自有。「成廟則釁之。其禮,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廟新成必釁,尊而神之也。宗人先請於君曰:「請命以釁某廟。」[一九]君諾之,乃行。雍人拭羊,宗人視之,宰夫北面於碑南,東上。居上者,宰夫也。[二0]宰夫,攝主也。拭,靜也。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乃降。門、夾室皆用雞,先門而後夾室,其衈如志反皆於屋下。割雞,門當門,夾室中室。自,由也。衈謂將欲割牲以釁,先滅耳旁毛薦之。耳,聽聲者也,告神,欲其聽之。有司皆向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面。有司,宰夫、祝、宗人也。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告者,告宰夫也。反命於君曰『釁某廟事畢』。反命於寢,君南向於門內,朝服。既反命,及退。君朝服者,不至廟也。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釁屋者,交神明之道也。言路寢者,生人所居。不釁者,不神之也。[二一]考之者,設盛食以落之耳。晉獻文子成室,諸大夫發焉是。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宗廟名器,[二二]罇彝之屬。「凡宗廟之禮,牛曰一元大武,豕曰剛鬣,豚曰腯肥,羊曰柔毛,鷄曰翰音,犬曰羹獻,雉曰疏趾,兔曰明視,脯曰尹祭,槀魚曰商祭,鮮魚曰脡祭,水曰清滌,酒曰清酌,黍曰薌合,粱曰薌萁,稷曰明粢,稻曰嘉蔬,韭曰豐本,鹽曰鹹鹺,玉曰嘉玉,幣曰量幣」。此皆號牲物者,異於人用也。元,頭也。武,跡也。腯,肥。翰,長也。羹獻,食人之餘也。尹,正也。槀音考,乾也。商,量也。脡,直也。萁,辭也。嘉,善也。稻,菰蔬之屬。[二三]豐,茂也。大鹹曰鹺。「辨九拜,一曰稽首,二曰頓首,三曰空首,四曰振動,五曰吉拜,六曰凶拜,七曰奇拜,八曰襃拜,九曰肅拜」。稽首,頭至地。頓首,頭叩地。空首,頭至手,所謂拜手也。吉拜,拜而後稽顙,謂齊衰不杖以下者。言吉者,此殷之凶拜,周以其拜與頓首相近,故云吉拜。凶拜,稽顙而後拜,謂三年服者。杜子春云:「振讀爲振鐸之振。動音慟。奇讀爲奇偶之奇。謂先屈一膝,今雅拜也。」或曰:「奇讀爲倚。倚拜謂持節持戟拜,身倚之以拜是也。」鄭大夫云:「動讀爲董,書亦或爲董。振董,以兩手相擊也。奇謂一拜也。襃讀爲報,報拜,再拜是也。」鄭司農云:「襃拜,今時持節拜是也。肅拜,但俯下手,今時撎是也。介者不拜,故曰『爲事故,敢肅使者』。」鄭玄謂:「振動,戰慄變動之拜。書曰『王動色變』。一拜,答臣下拜;再拜,拜神與尸也。」撎音於志反。
後漢獻帝封曹操爲魏公,[二四]依諸侯禮立五廟於鄴。後進爵爲王,無所改易。
晉安昌公荀氏進封大國,祭六代。荀氏祠制云:「今祭六代,未立廟,暫以廳事爲祭室。須立廟,如制備。」
又張祖高問謝沈曰:「諸侯祭五廟,先諏日,卜吉而行事,爲祭五廟諸畢耶?按儀,視殺、延尸,厥明行事,晏朝乃闋。五廟盡爾,將終日不了;若異日,未見其義。」沈答曰:「五廟同時,助祭者多,晏朝乃闋。季氏逮闇,繼之以燭,雖有強力之容,肅敬之心,皆倦怠也。子路爲宰,與祭,室事交乎戶,堂事交乎階,晏朝而退。孔子聞之曰:『誰謂由不知禮。』」
賀循祭儀云:「祭以首時及臘,首時者,四時之初月。歲凡五祭。將祭,前期十日散齋,不御,不樂,不弔。前三日,沐浴改服,居於齋室,不交外事,不食葷辛,靜志虛心,思親之存。及祭,施位。范汪祀禮云:「凡夫婦者皆同席,貴賤同也。兄弟同席,謂未婚也。」牲,大夫少牢,士以特豕。祭前之夕,及腊鼎陳於門外,主人即位,西面。宗人袒,告充。主人視殺於門外,主婦視饎於西堂下。設洗於阼階東南,酒醴甒於房戶。牲皆體解。肩臂臑三骨,屬肱。肩次臂,臂次臑。膞骼二,屬股。不取髀,近竅不取。骼,股之本。膞次體,骼次膞。脊,以前爲正。脇,旁中爲正。周人尚右胖,俎以骨爲主,貴者取貴骨。羊一俎:十一體,舉肺一,祭肺三。豕一俎:十一體,舉肺一,祭肺三。腊,大夫全鹿一俎,魚一俎。麷蕡白黑,四物已廢,今之俱出稻麥者代之。[二五]此朝事之籩,大夫有之。腶脩,大夫賓尸,主婦薦之。糗餌粉餈四物,羞籩。酏食糝食,羞豆也。自糗以下六物,少牢主人酬尸而薦。以上皆大夫所加於士也。凡新物皆隨時有而薦,不可逆載。從獻上炙,主人以肝,主婦以肉,謂之燔,隨酒而行禮祭。主婦視饎爨於西堂下,遂親設黍稷及葅醢及棗栗之薦。今飯果出房,明婦職也。骼音古白反。臑音奴到反。[二六]平明,設几筵,東面,爲神位。進食,乃祝。祝乃酌,奠,拜,祝訖,拜退,西面立,少頃,酌酳。禮一獻畢,拜受酢,飲畢,拜。婦亞獻,薦棗栗,受酢如主人。凡獻皆有炙,主人以肝,主婦以肉。其次,長賓三獻,亦以燔從,如主人。次及兄弟獻,始進俎、庶羞。[二七]衆賓兄弟行酬,一徧而止。徹神俎羹飯爲賓食,食物如祭。餕畢,酌酳一周止。佐徹神饋,饌于室中西北隅,以爲厭祭。孝子不知神之所在,改置於此,[二八]庶幾見饗。既設,閉牖戶。以爲幽暗。宗人告畢,賓乃退。凡明日將祭,今夕宿賓。祭日,主人、羣子孫、宗人、祝、史皆詣廳事西面立,以北爲上。有薦新,在四時仲月。大夫士有田者,既祭而又薦;無田者薦而不祭。禮貴勝財,不尚苟豐,貧而不逮,無疑於降,大夫降視士,士從庶人可也。晉賀循云:「古者六卿,天子上大夫也,今之九卿、光祿大夫、諸秩中二千石者當之。古之大夫亞於六卿,今之五營校尉、郡守、諸秩二千石者當之。[二九]上士亞於大夫,今之尚書丞郎、御史及秩千石、縣令在官六品者當之。古之中士亞於上士,今之東宮洗馬、舍人、六百石、縣令在官七品者當之。古之下士亞於中士,今之諸縣長丞尉在官八品九品者當之。又不及,飯菽飲水皆足致敬,無害於孝。」
或問諸侯廟,博士孫毓議曰:「按禮,諸侯五廟,二昭二穆及太祖也。今之諸王,實古之諸侯也。諸侯不得祖天子,當以始封之君爲太祖,百代不遷,或謂之祧。其非始封,親盡則遷。其沖幼紹位未踰年而薨者,依漢舊制不列於宗廟,四時祭祀於寢而已。」
又王氏問謝沈云:「祖父特進、衞將軍海陵亭恭侯應立五廟不?」沈答:「亭侯雖小,然特進位高,似諸侯也。」又問:「曾祖父侍御史,得入特進恭侯廟不?」答:「父爲士,子爲諸侯,尸以士服,祭以諸侯之禮。御史雖爲士,應自入恭侯廟也。」
邵戢議桓宣武公立廟云:「禮,父爲士,子爲諸侯,祭以諸侯,則宜立親廟四。封君之子則封君高祖親盡廟毀,封君之孫則封君曾祖親盡廟毀,封君之曾孫則封君之祖親盡廟毀,封君之玄孫則封君之父親盡廟毀,[三0]封君玄孫之子則封君親盡廟宜毀,然以太祖不毀,五廟之數於是始備。至封君玄孫之孫則毀封君之子,封君之子玄孫之孫復毀封君之孫。如此隨代迭毀,以至百代。」
宋劉裕初受晉命爲宋王,建宗廟於彭城,從諸侯五廟之禮。
後魏孝明帝神龜初,靈太后父司徒胡國珍薨,贈太上秦公。太傅清河王懌議:「按禮記『二昭二穆與太祖而五』,並是後代追論備廟之文,皆非當時據立神位之事。今秦公初構國廟,追立神位,唯當仰祀二昭二穆,上極高曾,四代而已。何者?秦公身是始封之君,將爲不遷之祖。若以功業崇重,越居正位,恐以卑臨尊,亂昭穆也。如其權立始祖,以備五廟,恐數滿便毀,非禮意也。昔司馬懿立功於魏,爲晉太祖,及至子晉公昭,乃立五廟,亦祀四代,止於高祖、曾祖。太祖之位,虛俟宣、文,待其後裔,數滿乃止。此亦前代之成事,方今所殷鑒也。[三一]禮緯云:『夏四廟,至於孫五;殷五廟,至於孫六;周六廟,至於孫七。』明知當時太祖之神,仍依昭穆之序,要待子孫代代相推,[三二]然後太祖出居正位耳。」懌又議曰:「古者廟堂皆別,光武以來,異室同堂。是以相國構廟,惟制一室,周祭祖考。[三三]比來諸王立廟者,不依公令,或五或一,參差無准。相國之廟,已造一室,[三四]寔合朝令。宜即依此,展其享祀。」詔依懌議。
東魏靜帝武定六年,營齊獻武王廟,四室二間,兩頭各一夾室,廈頭徘徊鴟尾。開四門,南面開三門,餘面及外院四面皆一門。其內院墻,四面皆架爲步廊。南出夾門,各置一屋,以置禮器及祭服。內外門墻,並用赭堊。廟東門道南置齋坊;道北置二坊,西爲典祀廨並廚宰處,東爲廟長廨并置車輅;其北爲養犧牲之所。將營宮廟,崔昂等議:「按禮記,諸侯五廟,太祖及親廟四。今獻武王始封之君,便是太祖,既通在親廟,不容立五室。且帝王親廟,亦不過四。又按禮圖,諸侯廟止開南門,而二王後祔祭儀注云『執事者列於廟東門之外』。既有東門,明非一門。獻武禮數既崇,備物殊等。准據今廟,宜開四門。」
北齊,王及五等開國執事官、散從二品以上,皆祀五代。五等散官正三品以下,從五品以上,祭三代。三品以上,牲用太牢,以下少牢。執事官正六品以下,[三五]從七品以上,祭二代,用特牲。正八品以下,達於庶人,祭於寢。
大唐制,凡文武官二品以上,祠四廟。三品以上須兼爵,四廟外有始封祖,通祠五廟。五品以上,祠三廟。牲皆用少牢。六品以下,達於庶人,祭祖禰於正寢。縱祖、父官有高下,皆用子孫之牲,用少牢。如侍中王珪通貴漸久,而不營私廟,四時烝嘗,猶祭於寢。貞觀六年,坐爲法司所劾。太宗優容之,因官爲立廟,以媿其心。儀鳳三年正月,於文水縣置太原郡王廟,武太后父士彠。
天寶十年正月赦文[三六]:「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士一廟。今三品以上,[三七]乃許立廟,永言廣敬,載感於懷。其京官正員四品清望官,及四品五品清官,並許立私廟。」其廟享儀制,各具開元禮。
天子皇后及諸侯神主周 漢 晉 大唐
五經異義曰:「主者,神象也。孝子既葬,心無所依,所以虞而立主以事之。唯天子諸侯有主,卿大夫無主,尊卑之差也。卿大夫無主者,依神以几筵,故少牢之祭,但有尸無主。三王之代,小祥以前主用桑者,始死尚質,故不相變。既練易之,遂藏於廟,以爲祭主。凡虞主用桑。桑,猶喪也。公羊傳曰:「既虞而作主,至祔,奉而祔於祖廟。」左傳:「於祔始作之,至練則祔。」練主,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白虎通曰:「魯哀公問主於宰我,[三八]宰我對曰:『夏后氏以松,所以自竦動。殷人以柏,所以自迫促。周人以栗,所以自戰慄。亦不相襲。廟主以木爲之,木有終始,與人相似。題之,欲令後可知。』」春秋左氏傳曰:「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既葬反虞則免喪,[三九]故曰卒哭。卒,止也。以新死者之神祔於祖。尸柩已遠,孝子思慕,造木主立几筵焉,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於宗廟也。[四0]言凡君者,[四一]謂諸侯以上,不通於卿大夫。[四二]烝嘗禘於廟。」[四三]新主既特祀於寢,則宗廟四時常祀自如舊。三年禮畢,大禘乃皆同於吉也。主之制,四方,穿中央達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一尺,皆刻諡於背。集禮志云:在尸之南。
漢儀云:「帝之主九寸,前方後圓,圍一尺。后主七寸,圍九寸。木用栗。」
晉武帝太康中制,太廟神主尺二寸,后主一尺與尺二寸中間。木以栗。
大唐之制,長尺二寸,上頂徑一寸八分,四廂各剡一寸一分。[四四]上下四方通孔。徑九分。玄漆匱,玄漆趺。其匱,[四五]底蓋俱方,底自下而上,蓋從上而與底齊。趺方一尺,厚三寸。皆用古尺古寸。以光漆題諡號於其背。[四六]
卿大夫士神主及題板後漢 晉 後魏
後漢許慎五經異義:「或曰:『卿大夫士有主不?』答曰:『按公羊說,卿大夫非有土之君,不得祫享昭穆,故無主。大夫束帛依神,士結茅爲菆。』」菆,則牛反。慎據春秋左氏傳曰:「衞孔悝反祏於西圃。祏,石主也。言大夫以石爲主。」鄭駮云:「少牢饋食,大夫祭禮也,束帛依神;特牲饋食,士祭禮也,結茅爲菆。」鄭志:「張逸問:『許氏異義駮衞孔悝之反祏有主者何謂也?』答:『禮,大夫無主而孔獨有者,或時末代之君賜之,使祀其所出之君也。諸侯不祀天而魯郊,諸侯不祖天子而鄭祖厲王,皆時君之賜也。」
晉劉氏問蔡謨云:「時人祠有板,板爲用當主,爲是神坐之榜題?」謨答:「今代有祠板木,乃始禮之奉廟主也。主亦有題,今板書名號,亦是題主之意。」安昌公荀氏祠制:「神板皆正長尺一寸,博四寸五分,厚五寸八分。大書某祖考某封之神座,夫人某氏之神座,以下皆然。書訖,蠟油炙,令入理,刮拭之。」徐邈云:「左傳稱孔悝反祏。又公羊,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注義以爲攝斂神主而已,[四七]不暇待祭也。皆大夫有主之文。大夫以下不云尺寸,雖有主,無以知其形制,然推義謂亦應有。按喪之銘旌,題別亡者,設重於庭,亦有所憑,祭必有尸,想像平存。[四八]此皆自天子及士,並有其禮,但制度降殺爲殊,何至於主,唯侯王而已?禮言重,主道也,埋重則立主。今大夫士有重,亦宜有主,主以紀別座位。[四九]有尸無主,何以爲別?將表稱號題祖考,何可無主?」今按,經傳未見大夫士無主之義,有者爲長。
後魏孝明帝孝昌中,清河王懌議曰:「原夫作主之禮,本以依神,孝子之心,非主莫展。今銘旌紀柩,設重憑神,祭必有尸,神必有廟,皆所以展事孝敬,想像平存。上自天子,下達於士,如此四事,並同其禮。何至於主,唯謂王侯?若位擬諸侯者則有主,位爲大夫者則無主,便是三神有主,[五0]一位獨闕,求諸情理,實所未安。宜通爲主,以銘神位。」
諸藏神主及題板制追加易主附○周 魏 東晉[五一] 大唐
周制,公羊說:主藏太廟室西壁中,以備火災。西方,長老之處,尊之也。春秋左氏傳說曰[五二]:「主祏於宗廟,言宗廟有祏室,[五三]所以藏神主。」
魏代,或問高堂隆曰:「昔受訓云,馮君八萬言章句,說正廟之主,各藏太室西壁之中。遷廟之主,於太祖太室北壁之中。按逸禮,藏主之處,似在堂上壁中。」答曰:「章句但言藏太祖北壁中,不別堂室。愚意以堂上無藏主,當室之中也。」蜀譙周禮祭集志:「四時祭各於其廟室中神位,[五四]奧西牆下,東嚮。諸侯廟,木主在尸之南,爲在尸上也。東嚮,以南爲上。」
東晉尚書符問太常賀循:「太廟制度,南向七室,北向陰室復有七。帝后應共處七室埳中,當別處陰室?」循上曰:「謹按后配尊於帝,神主所居,同太室。」循又按:「漢儀藏主於室中西牆壁埳中,去地六尺一寸。當祠則設座於埳下。禮,天子達嚮者牖也,謂夾戶之窗。古者帝各異廟,[五五]今者共堂別室,制度不同,疑室戶亦異。」又按:「古禮,神主皆盛以石函。餘薦藉,文不備見。摯虞決疑云:『廟主藏於戶之外西墉之中,有石函,名曰宗祏。函中笥,以盛主。』」
又瑯琊王妃敬后前薨,而王後纂統,追加諡號,改神主,訪賀循云:「瑯琊典祠令孫文立議:『使者奉主及冊命詣中閤,中人受取入內,易著石函中。故主留於廟閤。新主出廟,國官拜送。』如文議,則非於行廟受冊。」循答曰:「崇諡敬后,宜立行廟。以王后之號,有加常尊,輕重不同,則宜禮有變改。[五六]既立行廟,則常主宜出居座位。臨加冊諡而並易以新主,則故主宜還埋故廟兩階之閒。」[五七]
又穆帝永和二年,有司奏征西、章郡、潁川、京兆四府君毀主藏處。尚書郎徐禪議:「禮,去祧爲壇,去壇爲墠,[五八]歲祫則祭之。今四祖遷主,可藏之石室,有禱則祭壇墠。」又遣禪至會稽訪處士虞喜。曰:「漢代韋玄成等以毀主瘞於園。魏朝議者云應埋兩階間。且神主本在太廟,若今別室而祭,則不如永藏。又四君無追號之禮,益明應毀而無祭。」[五九]於是會稽王昱等奏四祖同居而祧,藏主石室,禘祫乃祭。按賀循與王導書云:「代祖武皇帝初成太廟,時正神既七,而有楊元后之神,時亦權立一室。永熙元年,告世祖諡於太廟八室。」刁協按,元皇后於太廟東陰室中安神主,不增立一室。
安昌公荀氏祠制,神板藏以帛囊,白縑裹盛,[六0]如婚禮囊板。板與囊合於竹箱中,以帛緘之,檢封曰「祭板」。
大唐永徽中,禮部尚書許敬宗奏:「皇祖弘農府君廟應迭毀。[六一]謹按舊議,漢丞相韋玄成以爲毀主瘞埋。萬國宗饗,有所從來,一朝埋藏,事不允愜。又按晉博士范宣欲別立廟宇,方之瘞埋,頗叶情理,然事無典故,亦未足依。今謹准量,去祧之外,猶有壇墠,祈禱所及,竊謂合宜。今廟制與古不同,共階別室,[六二]西方爲首。若在西夾之中,仍處尊位,[六三]祈禱則祭,未絕祗享,方諸舊儀,情實可安。弘農府君廟遠親殺,詳據舊章,禮合迭毀。臣參議遷奉神主,藏於夾室,本情篤教,[六四]在理爲弘。」詔從之。
兄弟相繼藏主室
晉太常華恒被符,宗廟宜時有定處。恒按前議以爲:「七代制之正也,若兄弟旁及,禮之變也。則宜爲神主立室,不宜以室限神主。今有七室,而神主有十,宜當別立。臣爲聖朝已從漢制。今聖上繼武帝,廟之昭穆,四代而已。前太常賀循等,並以爲惠、懷、愍三帝別立寢廟。臣以爲廟當以容主爲限,亦無常數。據殷祭六廟,而有二祖三宗不毀。[六五]又漢之二祖,寢廟各異。明功德之君,自當特立。若繫之七室,則殷之末代,當祭禰而已。准之前議,知以七爲正,不限之七室。故雖有兄弟旁及,至禘祫不越昭穆,則章郡、潁川宜全七代之禮。按周官有先公先王之廟,今宜爲京兆以上,別立三室於太廟西廂。宣皇帝得正始祖之位,[六六]惠、懷二帝不替,而昭穆不闕,於禮爲安。」
驃騎長史溫嶠議:「惠、懷、愍於聖上以春秋而言,因定先後之禮。夫臣子一例,君父敬同。故可以准於祖禰,然非繼體之數也。按太常恒所上,欲還章郡、潁川以全七代。[六七]愚謂是恒又求京兆以上三代在廟之西廂,臣竊不安。」
溫嶠爲王導答薛太常書曰:「省示并博士議,今明尊尊不復得繫本親矣。先帝平康北面而臣愍帝,及終而升上,懼所以取譏於春秋。今所論太廟坎室足容神主不耳,而下愍帝於東序,此爲違尊尊之旨。[六八]愍帝猶子之列,不可爲父,與兄弟之不可一耳。魯閔公,僖公兄弟也,[六九]而傳云『子雖齊聖,不先父食』。如此無疑,愍帝不宜先帝上也。今唯慮廟窄,更思安處,宜令得並列正室。」
又荀松與王導書曰:「三年當大禘,愍帝以居子位,復居父位。且『子雖齊聖,不先父食』。此君即父也。此爲愍帝是先帝之父,懷帝是愍帝之父,惠帝是懷帝之父,二代便重四代,所以爲疑處也。」答曰:「意謂君位永固,無復暫還子位之理。惠帝至先帝雖四君,今亦不以一君爲一代,何嫌二代之中重四君耶?今廟尚居上,祀何得居下!若暫下則逆祀也。」
孔衍議:「別廟有非正之嫌,似若降替,不可行也。」
博士傅純議云:「議者既欲據傳疑文,又欲安之陰室。據傳則所代爲禰,陰室非禰所處,此矛盾之說。夫陰室以安殤主,北向面陰,非人君正位。更衣者,帝王入廟便殿,當歸盛位。漢明以存所常居,故崩以安神。而議者謂卑於陰室,實所未喻。惠、懷、愍宜更別立廟。」
元帝崩,溫嶠答王導書云:「近詔以先帝前議所定,唯下太常安坎室數。今坎室窄,其意不過欲定先神主,存正室,故下愍帝也。廟窄之與本體,各是一事,那何以廟窄而廢本體也?」[七0]
明帝崩,祠部以廟過七室,欲毀一廟;又正室窄狹,欲權下一帝。溫嶠議:「今兄弟同代,已有七帝。若以一帝爲一代,則當不得祭於禰,乃不及庶人之祭也。夫兄弟同代,於恩既順,於義無否。至於廟室已滿,大行皇帝神主當登正室。又不宜下正室之主,[七一]遷之祧位。自宜增廟。權於廟上設幄坐,[七二]以安大行之主。若以今增廟違簡約之旨,或可就見廟直增坎室乎?此當問廟室之寬窄。」其廟室寬窄,[七三]亦所未詳。
移廟主
東晉孝武太元十六年,[七四]改新太廟,立行廟,移神主。祠部郎傅瑗問徐邈其儀。答曰:「禮,祫祭,祝迎四廟之主。又,國有大故,斂羣廟之主於祖廟。尋文求旨,蓋並同時。[七五]既出坎而不殊,謂可同時告奠。奠訖,次引大駕鹵簿列於外。左右侍衞各從神輿,不復待一主入室迎一主也。其陪位者,每神輿出,輒遙拜致敬。遷引既畢,乃辭退。特遷主之晨,宜依告以設奠,而啟鼓嚴之節。」瑗又問:「今既啟嚴,復應奏解嚴不?」邈云:「吉凶有事,可相比方者。山陵每啟嚴而不解嚴。嚴是遷主之節,不可以不告。解嚴自爲軍徒休息,[七六]何取於告神乎!」瑗又問:「四府君室狹,不容四座,可以戶外張幔不?」邈云:「室狹不容四座,戶外張幔,可謂禮從宜。」初,武帝咸寧三年,燕國遷廟主當之國,國子博士孫繁按:[七七]「禮,凡告事以特牲。又禮,盛主以簟笥,載以齋車,即古之金輅也。每舍奠焉。又禮,廟事考妣,同席共饌,一尸而祭,以神合爲一也。今王之國,迎廟主而行,宜以發日,夙興,告廟迎主。今無齋車,當以犢車,二主同車共祠,合於古。宗祀國遷,掌奉主祏當侍從。主車在王鹵簿前,設導從。每頓止,傳主車於中門外,左,設脯醢醴酒之奠,而後即安之。」
師行奉主車夏 周
夏啟與有扈氏戰於甘之野,誓師云:「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祖謂遷主。
周制,記曰:「『古者師行,必以遷廟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狩,必以遷廟主行,載于齋車,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廟之主以行,則失之矣。』曾子問曰:『古者師行無遷主,則何主?』孔子曰:『主命。天子諸侯將出,必以幣帛皮圭,告于祖禰。遂奉以出,載于齋車以行。每舍,奠焉,而后就舍。[七八]以脯醢禮神,乃敢即安也。所告而不以出,即埋。反必告,設奠。卒,斂幣玉,藏諸兩階閒,乃出。蓋貴命也。』」
立尸義夏 殷 周
尸,神象也。祭所以有尸者,鬼神無形,因尸以節醉飽,孝子之心也。夏氏立尸而卒祭。夏禮,尸有事乃坐。殷坐尸。無事猶坐。周坐尸,詔侑無方。其禮亦然,其道一也。言此亦周所因於殷也。方猶常也。告尸行節,勸尸飲食無常,若孝子之爲也。[七九]孝子就養無方也。又云「旅酬六尸」。使之相酌也。后稷之尸,發爵不受旅。曾子問曰:「祭必有尸乎?言無益,無用爲。若厭祭亦可乎?」厭時無尸。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尸。尸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使同姓可也。」人以有子孫爲成人。子不殤父,義由此也。夫祭之道,孫爲王父尸。所使爲尸者,於祭者爲子行戶郎反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子行猶子列也。祭祖則用孫列,皆取於同姓之嫡孫也。[八0]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戶外,[八一]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禮。君子抱孫不抱子,此言孫可以爲王父尸,子不可以爲父尸。以孫與祖昭穆同。[八二]爲君尸者,大夫、士見則下之。君知所以爲尸者,則自下之。尊尸也。下,下車也。[八三]國君或時幼小,不能盡識羣臣,[八四]有以告者,乃下也。尸必式,禮之也。乘必以几。尊者慎也。君迎牲而不迎尸。別嫌也。尸在廟門外則疑於臣,在廟中則全於君。君在廟門外則疑於君,入廟中則全於臣,全於子,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不迎尸者,欲全其尊也。尸,神象也。鬼神之尊,在廟中。人君之尊,出廟門則伸也。祝迎尸於廟門之外者,象神從外來也。天子宗廟之祭,以公卿大夫孫行者爲尸。一云:天子不以公爲尸,諸侯不以卿爲尸,爲其太尊,嫌敵君。故天子以卿爲尸,諸侯以大夫爲尸。周公祭太山而以召公爲尸者,外神,賓主相見敬之道,不嫌也。卿大夫不以臣爲尸,俱以孫者,避君也。天子諸侯雖以卿大夫爲尸,皆取同姓之嫡也。夫婦共尸者,婦人祔從於夫,同牢而食,故共尸也。始死無尸者,尚如生,故未立也。檀弓云:「既封,主人贈,而祝宿虞尸。」贈,以幣送死者於壙也。於主人贈,祝先歸也。封,彼驗反。白虎通曰:「祭所以有尸者,鬼神聽之無聲,視之無形,升自阼階,仰視榱桷,俯視几筵,其器存,其人亡,虛無寂寞,思慕哀傷,無所寫洩,故座尸而食之,毀損其饌,欣然若親之飽,尸醉若神之醉矣。詩云『神具醉止,皇尸載起。』」
說曰:按鳧鷖詩,美成王能持盈守成,神祇祖考安樂之也。其詩五章,每章有公尸。鄭玄以初章爲宗廟,其二爲四方百物,其三爲天地,其四爲社稷、山川,其五爲七祀,則是周代大小神祀皆有尸也。至於周人輕重各因其象類。又按周公祭太山,以召公爲尸,是三公之類也。又秋官職,祭亡國之社以士師爲尸,是刑戮之義,則其餘亦可知矣。
議曰:古之人樸質,中華與夷狄同,有祭立尸焉,有以人殉葬焉,有茹毛飲血焉,有巢居穴處焉,有不封不樹焉,有手摶食焉,[八五]有同姓婚娶焉,有不諱名焉。中華地中而氣正,人性和而才惠,繼生聖哲,漸革鄙風。今四夷諸國,地偏氣獷,則多仍舊。具邊防序中。自周以前,天地、宗廟、社稷一切祭享,凡皆立尸。秦漢以降,中華則無矣。或有是古者,猶言祭尸禮重,亦可習之,斯豈非甚滯執者乎!按後魏文成帝拓跋濬時,高允獻書云:「祭尸久廢。今風俗則取其狀貌類者以爲尸,祭之宴好,敬之如夫妻,事之如父母,敗損風化,黷亂情禮。」據文成帝時,其國猶在代北。又按周隋蠻夷傳巴、梁間俗,[八六]每秋祭祀,鄉里美鬢面人,送迎爲尸以祭之。[八七]今郴、道州人,[八八]每祭祀,迎同姓丈夫、婦人伴神以享,亦爲尸之遺法,有以知古之中華則夷狄同也。
校勘記[一] 皇考廟 「皇」原作「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 方伯爲上公者 原脫「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三] 日用丁己 「己」原訛「巳」,據儀禮少牢饋食禮改。下同。按:丁己俱爲柔日,非日辰相配之「丁巳」。
[四] 皆以爲謹敬也 「謹敬」原倒,據儀禮少牢饋食禮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五] 筮來月上旬之己 「己」原訛「以」,據儀禮少牢饋食禮鄭注改。
[六] 曰來日丁亥用薦歲事 「曰」原訛「有」,「日」原訛「月」,據儀禮少牢饋食禮改。
[七] 直舉一日以言之 「直」原訛「宜」,據儀禮少牢饋食禮鄭注改。
[八] 亨於門外東方 「亨」原訛「享」,據儀禮少牢饋食禮改。按:鄭注:「亨,煮也。」
[九] 髀不升 「髀」原訛「脾」,據儀禮少牢饋食禮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0]膚脅革肉也 「脅」原訛「負」,據儀禮少牢饋食禮鄭注改。
[一一]司宮罇兩甒於房戶閒 原脫「房」,據儀禮少牢饋食禮補。
[一二]主人朝服立於阼階東 原脫「東」,據儀禮少牢饋食禮補。按:主人將祭在堂下阼階東之位,祭在堂上室內,故下有「主人盥升阼階」之文。
[一三]自房中薦豆 「房中」原誤倒,據儀禮特牲饋食禮乙正。
[一四]勿替引之 原脫,據儀禮少牢饋食禮補。
[一五]及賓長獻尸 「及」疑「又」字之訛。
[一六]主在東面 以禮例衡量,此句不通。禮言「東面」皆謂「東向」。疑「在」下脫「西」,下文「尸南面,主在西東面」可證。
[一七]然後迎牲 原脫「後」,據通典考證補。
[一八]記曰 「記」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明抄本作「說」。按:以下所引皆禮記成文,作「記」義長。
[一九]請命以釁某廟 「請」上原衍「日」,據禮記雜記下刪。
[二0]居上者宰夫也 「居」原訛「東」,據禮記雜記下鄭注改。
[二一]不神之也 原脫「之」,據禮記雜記下鄭注補。
[二二]宗廟名器 「名」原訛「盟」,據禮記雜記下鄭注改。
[二三]稻菰蔬之屬 原脫「菰」,據禮記曲禮下鄭注補。
[二四]後漢獻帝封曹操爲魏公 原脫「獻」字,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二五]稻麥者代之 「者」原訛「羞」,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二六]臑音奴到反 原下有「醢音海」三字,後人擅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二七]庶羞 「羞」原訛「姜」,據諸本改。
[二八]改置於此 「此」原訛「北」,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九]諸秩二千石者當之 「秩」原訛「侯」,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0]親盡廟毀 「廟毀」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三一]方今所殷鑒也 「所」原訛「之」,據魏書禮志二七七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二]代代相推 「推」原訛「繼」,據魏書禮志二七七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三三]惟制一室周祭祖考 「周」魏書禮志二二七七一頁、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七頁作「同」。
[三四]已造一室 「已」原作「以」,據魏書禮志二二七七二頁、冊府卷五八二六九七七頁改。
[三五]正六品以下 「正」原訛「止」,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六]天寶十年正月赦文 「赦」唐會要卷一九作「敕」。
[三七]今三品以上 「今」原訛「士令」,據唐大詔令集卷六八、唐會要卷一九改。
[三八]問主於宰我 「主」原訛「社」,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改。
[三九]既葬反虞則免喪 「反」原訛「及」,據左傳僖公三十三年杜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0]特用喪禮祭祀於寢不同之於宗廟也 「用」原訛「別」,「祭」原訛「既」,「同」原訛「用」,據左傳僖公三十三年杜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四一]言凡君者 「言凡」原倒,據左傳僖公三十三年杜注乙。
[四二]不通於卿大夫 「通」原訛「逮」,據左傳僖公三十三年杜注及北宋本改。
[四三]烝嘗禘於廟 「禘」原訛「祔」,據左傳僖公三十三年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四四]各剡一寸一分 下「一」原訛「二」,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本書卷一三九亦作「一」。
[四五]其匱 「匱」原訛「匵」,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下同。按:本書卷一三九亦作「匱」。
[四六]題諡號於其背 原脫「其」,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四七]攝斂神主而已 「攝斂」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四八]想像平存 「平」原訛「乎」,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下同。按:魏書禮志二二七七一頁亦作「平」。
[四九]主以紀別座位 「主」原涉上而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五0]便是三神有主 「便是」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使是」,殿本、局本乙作「是使」,俱非。據魏書禮志二二七七一頁改。
[五一]東晉 原脫「東」,據諸本補。
[五二]春秋左氏傳說 「說」原訛「疏」,據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北宋本此字不清。
[五三]宗廟有祏室 「有」原訛「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四]廟室中神位 原脫「室」,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五]古者帝各異廟 「各」原訛「后」,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六]則宜禮有變改 「改」原訛「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七]則故主宜還埋故廟兩階之閒 原脫上「故」,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八]去壇爲墠 原脫「去壇」,據晉書禮志上六0五頁及北宋本補。
[五九]益明應毀而無祭 原脫「無」,據晉書禮志上六0五頁補。
[六0]白縑裹盛 「裹」原訛「裏」,據北宋本改。
[六一]弘農府君廟應迭毀 原脫「應」,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四頁、唐會要卷一二、冊府卷五八五七00三頁補。
[六二]共階別室 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四頁、冊府卷五八五七00三頁作「共基別室」,通典諱「基」爲「階」。按:唐會要卷一二作「共堂別室」。
[六三]仍處尊位 「處」原訛「取」,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四頁、唐會要卷一二、冊府卷五八五七00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四]本情篤教 「教」原訛「敬」,據舊唐書禮儀志五九四四頁、冊府卷五八五七00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六五]而有二祖三宗不毀 「二」原訛「三」,據晉書禮志上六0四頁、宋書禮志三四四九頁改。
[六六]宣皇帝得正始祖之位 「正」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作「上」。
[六七]欲還章郡潁川 「還」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作「遣」。按:晉書禮志上六0四頁作「還」。
[六八]此爲違尊尊之旨 原訛作「若按尊尊之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六九]魯閔公僖公兄弟也 原作「按閔公僖公之弟也」,後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回。
[七0]廟窄之與本體各是一事那何以廟窄而廢本體也 原脫「那」,據北宋本補。按:「那」「奈」同。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形訛作「耶」,不可通,明刻本、殿本、局本遂刪之矣。
[七一]宜下正室之主 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無「室」字。
[七二]權於廟上設幄坐 「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作「止」。
[七三]其廟室寬窄 北宋本「室」下有「屋」字。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室」作「屋」。
[七四]東晉孝武太元十六年 「太」原訛「泰」,晉孝武帝年號作「太元」,今改。
[七五]蓋並同時 「並」原訛「亦」,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六]軍徒休息 「徒」原訛「從」,據諸本改。
[七七]燕國遷廟主當之國國子博士孫繁按 「國子博士」,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涉上脫「國」字,明刻本、王吴本、殿本、局本覺「子博士」不可通,遂改「子」爲「時」,殊不知「子」字不誤而誤在脫「國」也。今補改。又按:嚴可均全晉文卷六七校云:「繁疑毓之誤。」
[七八]而后就舍 「而后」原作「然後」,據禮記曾子問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七九]若孝子之爲也 原「子」下衍「就」,據禮記禮器鄭注刪。
[八0]皆取於同姓之嫡孫也 「皆」原訛「者」,據禮記祭統鄭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八一]朝事延尸於戶外 「事」原訛「士」,「戶外」原倒,據禮記祭統鄭注改乙。
[八二]以孫與祖昭穆同 「祖」原訛「子」,據禮記曲禮上鄭注及北宋本改。
[八三]下下車也 原脫訛作「下事也」,據禮記曲禮上鄭注補改。
[八四]不能盡識羣臣 原脫「能」,據禮記曲禮上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八五]有手摶食焉 「摶」原訛「搏」,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八六]巴梁間俗 原脫「俗」,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八七]送迎爲尸以祭之 「送」原訛「迭」,據北宋本改。
[八八]今郴道州人 「郴」原訛「柳」,據北宋本改。按:舊唐書地理志三一六一六——六一七頁郴州、道州兩州毗隣,同屬江南西道。
通典卷第四十九
禮九 沿革九 吉禮八
時享薦新附 祫禘上
時享薦新附○虞 夏 殷 周 漢 後漢 魏 宋 齊 梁 陳 後魏 北齊 後周 隋 大唐
先王制禮,依四時而祭者,時移節變,孝子感而思親,故奉薦味,以申孝敬之心,慎終追遠之意。故禮記云:「霜露既降,君子履之,必有悽愴之心;雨露既濡,君子履之,必有怵惕之感。」皆以孟月,無常日,擇月中柔日,卜,得吉則祭之,敬之至也。
有虞氏四時之祭名:春曰禴,夏曰禘,秋曰嘗,冬曰烝。其祭尚氣,郊特牲云「血、腥、爓祭,用氣也。」尚謂先薦之也。法先迎牲,殺之取血,告於室,以降其神,然後用樂而行祭事。其祭貴首。
夏氏時祭之名,因有虞。其祭貴心。
殷禴禘嘗烝,亦因虞夏之制。王制云「春禴,夏禘,秋嘗,冬烝」。鄭玄云「此夏殷之法」。其祭尚聲,郊特牲云:「臭味未成,滌蕩其聲,樂三闋,然後出迎牲,聲音之號,所以詔告於天地之間也。」[一]滌蕩猶搖動也。其祭貴肝。
周祭,春曰祠,夏曰禴,秋曰嘗,冬曰烝。以禘爲殷祭之名。其祭尚臭,郊特牲云:「周人尚臭,灌用鬯臭,鬱合鬯,臭陰達於淵泉,[二]既灌,然後迎牲,致陰氣也。」灌謂以珪瓚酌鬱鬯始獻神。已乃迎牲,於庭殺之。其祭貴肺。行九獻之禮。其禮備陳於下。
祭之日,王服袞冕而入廟,工則奏以王夏。王入,立於東序。后則副褘而入,立於西序,尸入之後,乃就於西房。轉就西房者,所以放陰陽之義。禮器云:「大明生於東,月生於西,陰陽之分,夫婦之位也。」尸服袞冕而入,工則奏肆夏。王反於室,[三]而不迎尸。祭統云:「君迎牲而不迎尸,所以別嫌也。」於是王以珪瓚酌雞彝之鬱鬯以獻尸,尸以祼地降神,尸祭之,啐之,奠之。此爲祼神之一獻也。后乃以璋瓚酌鳥彝之鬱鬯以獻尸,尸祭之,啐之,奠之。[四]此爲二獻也。王乃袒而迎牲於門,牲入門則奏昭夏。王親牽牲,公卿大夫執幣以從,入而告於庭云「博碩肥腯」。王乃麗牲於碑,親執鸞刀,啟其毛血以授於祝。祝入,告於幽全之義。遂乃殺牲,始行朝踐之事。凡牲,廟用一牢。公羊傳曰:「周公白牡,魯公騂剛,羣公不毛。」朝踐之時,[五]尸出於室,坐於戶西,南面。主在西,東面。郊特牲云:「詔祝於室,坐尸於堂。」鄭玄注云:「謂朝事時,[六]迎尸於戶外。」[七]時尸、主之前,薦以籩豆脯醢而已。乃取牲膟膋燎於爐炭,入以詔神於室。於時王親洗肝於鬱鬯而燔之,以隳於主。主人親制其肝,所謂制祭也。次乃升牲首於室中北墉下,尊首尚氣之義也。時又薦腥於尸、主之前,謂之朝踐。於時王乃以玉爵酌獻素何反,下同。罇中醴齊以獻。此三獻也。[八]后於是薦朝事之籩,[九]時堂上以夾鍾之調歌,堂下以無射之調作大武之樂。后於是亦以玉爵酌獻罇醴齊以獻尸。此四獻也。時堂下之樂亦作也。[一0]於時王自阼階而西酌獻,后從西階東酌獻。所謂「禮交動乎上,樂交應乎下」。至薦熟之時,謂之饋食。先薦熟於堂。視陳此設饌之禮,非謂即食。設饌之時,王及尸皆有倚住之處,設机於傍,故云變机也。設席之後,更設尸主之席於堂,在戶內西方,[一一]東面,尸在其北。布尸主席訖,乃遷所設於堂上之饌,置尸主坐前。時祝又以斝酌奠,奠於饌南,所謂天子奠斝。又取腸間脂焫之蕭合羶薌,鄭云:「羶當爲馨,字之誤。」燎於爐炭,所謂臭陽達於牆屋。乃迎尸主入室,即席,舉奠斝將祭之。時祝則詔王拜妥尸,郊特牲云「舉斝角詔妥尸」是也。拜訖,尸遂祭酒以菁茅,謂之縮酒。左傳云:「爾貢苞茅不入,王祭不供,無以縮酒。」尸遂啐之,奠之,尸乃坐。於是王以玉爵酌象罇盎齊以獻尸。此五獻也。[一二]時后薦饋食之籩,[一三]又以玉爵酌象罇醴齊以獻尸。此六獻也。王及后每獻,皆作樂如初。尸食訖,王以玉爵酌朝踐之獻罇醴齊以酳尸,[一四]謂之朝獻,亦罇相因。此七獻也。后薦加事之豆籩。尸飲七,王可以獻公。尸飲訖,授祝,祝酌清酒以授尸,尸以酢王,王及設酢席於戶內。尸少祭饌黍稷,并假福王,王乃以出,量人與鬱人受之。周禮宗伯職云:「量人與鬱人受舉斝之卒爵。」后以玉爵酌饋食象罇之盎齊以獻尸,曰再獻,亦罇之相因。尸酢后如王之法,后飲酢酒。此八獻也。尸飲八,王可以獻卿。諸侯爲賓者以玉爵酌盎齊,[一五]備卒食三獻。合九獻,凡王及后各四,諸侯爲賓者一也。尸飲九,王可以獻大夫、士。取惠均於下之義。尸飲訖,又酢諸臣,如后之法。自九獻之後,遂降,冕而撫干,舞大武之樂以樂尸。祭統云:「君執干戚就舞位,冕而總干,率其羣臣,以樂皇尸。」九獻之後,更爲嗣子舉奠,與諸臣進獻,更行三爵,皆謂之加爵,則用璧散璧角。明堂位云「加以璧散璧角」。[一六]即行旅酬無算之爵。樂作亦然。旅酬既訖,則尸出。尸出之後,則嗣子餕之。文王世子云:「登餕受爵以上嗣,[一七]尊祖之道。」鄭玄注云:「上嗣,祖之正統。」[一八]厥明,更以一牢繹於祊。於廟門之外而行其禮。
其四時新物初登,[一九]皆先薦寢廟而後食。二月獻羔開冰。春分方溫,獻羔以祭司寒,而後開冰。左傳曰:「北陸而藏冰,西陸朝覿而出之。」先薦寢廟而後食。四月以彘嘗麥,麥之新,氣尤盛,[二0]以彘食之,散其熱。七月登穀,黍稷之屬,於是月始熟,而先薦。八月嘗麻,九月嘗稻,皆初熟而薦之。十二月嘗魚。此時魚得陽氣,潔美。
漢惠帝時,叔孫通曰:「古者有春嘗果。方今櫻桃熟,可獻。」遂獻宗廟。顏師古曰:「禮記,仲夏月,羞以含桃,先薦寢廟,即此櫻柧也。」諸果之獻由此興。
後漢光武帝建武二年正月,[二一]立高廟於雒陽,漢舊儀曰:「故孝武廟。」古今注曰:「於雒陽校官立之。」四時祫祀,高帝爲太祖,文帝爲太宗,武帝爲世宗,如舊。餘帝四時春以正月,[二二]夏以四月,秋以七月,冬以十月及臘,一歲五祀。靈帝時,京都四時所祭高廟五主,世祖廟七主,少帝三陵,[二三]追尊后三陵,凡牲用十八太牢。
古不墓祭,漢諸陵皆有園寢,承秦所爲也。說者以爲古宗廟前制廟,後制寢,以象人君之居前有朝,後有寢。月令有「先薦寢廟」,詩稱「寢廟奕奕」,言相通也。廟以藏主,以四時祭。寢有衣冠几杖象生之具,以薦新物。秦始出寢,起於墓側,漢因而弗改,故陵上稱寢殿,起居衣服象生人之具,古寢之意也。建武以來,關西諸陵以轉久遠,但四時特牲祠;帝每幸長安謁諸陵,乃太牢祠。自雒陽諸陵至靈帝,皆以晦望、二十四氣、伏臘及四時祠。廟日上飯,大官送用物,園令、食監典省,其親陵所宮人,隨鼓漏理被枕,具盥水,陳嚴具。
魏初,高堂隆云:「按舊典,天子諸侯月有祭事,其孟,則四時之祭也,三牲、黍稷,時物咸備。其仲月、季月,皆薦新之祭也。大夫以上將之以羔,或加以犬而已,不備三牲也。士以豚。庶人則唯其時宜,魚雁可也。皆有黍稷。禮器曰:『羔豚而祭,百官皆足;太牢而祭,不必有餘。』羔豚則薦新之禮也,太牢則時祭之禮也。詩云『四之日,[二四]其蚤獻羔祭韭』。周之四月則夏之二月也。月令:仲春,天子乃獻羔開冰。季春之月,天子始乘舟薦鮪。仲夏之月,天子乃嘗魚。[二五]咸薦之寢廟。此則仲春季月薦新之禮也。」蜀譙周禮祭集志曰:「天子之廟,始祖及高、曾、祖、考,皆月朔加薦,以象平生朔食也,謂之月祭。二祧之廟,[二六]無月祭也。凡五穀新熟,[二七]珍物新成,天子以薦宗廟。禮,未薦不敢食新,孝敬之道也。其月朔薦及臘薦、薦新,皆奠,無尸。故羣廟皆一朝之間盡畢。」
宋四時祭祀,將祭必先夕牲。皇帝散齋七日,致齋三日。百官掌事者亦如之。致齋之日,御太極殿幄坐,著絳紗袍,黑介幘,通天金博山冠。祠之日,車駕出,百官應齋從駕留守填街先置者,[二八]各依宣攝從事。上水一刻,皇帝著平冕龍袞服,升金根車,到廟北門。理禮、[二九]謁者各引太樂令、太常、光祿勳、三公等皆入在位。皇帝降車,入廟,脫舄,盥及洗爵,訖,升殿。初獻,奠爵,樂奏。太祝令跪讀祝文,訖,進奠神座前,皇帝還本位。博士引太尉亞獻,訖,謁者又引光祿勳終獻。皇帝不親祠,則三公行事,而太尉初獻,太常亞獻,光祿勳終獻。
齊永明九年正月,[三0]詔太廟四時祭,薦宣皇帝麵起餅、鴨𦞦;孝皇后筍、鴨卵、脯醬、炙白肉;高皇帝薦肉膾、葅羹;昭皇后茗、粣、炙魚:皆所嗜也。此皆當時所尚,[三一]無典禮之制。先是,世祖夢太祖曰:「宋祖諸帝嘗太廟從我求食,可別爲吾祠。」帝乃敕章郡王妃庾氏四時還青溪宮舊宅,處內合堂,奉祠二帝二后,[三二]牲牢服章,用家人禮。
梁武帝宗廟四時及臘,一歲五享。天監十六年,詔曰:「夫神無常饗,饗於克誠,所以西隣禴祭,實受其福。宗廟祭祀,猶有牲牢,無益至誠,有累冥道。自今四時烝嘗外,可量代。」八座議:「以大脯代一元大武。」八座又奏:「既停宰殺,無復省牲之事,請立省饌儀。其衆官陪列,並同省牲。」帝從之。又詔:「今雖無復用腥,猶有脯脩之類,即之幽明,義爲未盡。[三三]可更詳定,悉薦時蔬。」左丞司馬筠等參議:「大餅代脯,餘悉用蔬菜。」帝從之。又舍人朱异議:「二廟祀,相承止有一鈃羹。蓋祭祀之禮,應有兩羹,相承止於一鈃,即禮爲乖。請加熬油蓴羹一鈃。」帝從之。於是起至敬殿、景陽臺,[三四]立七廟座。月中再設淨饌。自是訖於臺城破,諸廟遂不血食。
陳制,一歲五祠,謂春夏秋冬臘也。每祭共以一太牢,始祖以三牲首,餘唯骨體而已。
後魏孝文皇帝太和六年十一月,將親祀七廟,有司依禮具儀。於是羣官議曰:「昔有虞親虔,祖考來格;殷宗躬謁,介福攸降。大魏七廟之祭,依先朝舊事,多不親謁。今陛下孝誠發中,思親執祀,稽合古義,禮之常典。臣等謹按舊章,并采漢魏故事,撰祭服冠屨牲牢之具,[三五]罍洗簠簋俎豆之器,百官助祭位次,樂官節奏之引,升降進退之法,別集爲親拜之儀。」制可。於是帝乃親祭。其後四時常祀,皆親之。
十六年,詔曰:「夫四時享祀,人子常道。然祭薦之禮,貴賤不同。故有邑之君,祭以首時,無田之士,[三六]薦以仲月。況七廟之重,而用中節者哉!自頃烝嘗之禮,頗違舊義。今將仰遵遠式,以此孟月,特禴於太廟。[三七]但朝典初改,衆務殷凑,無遑齋潔,遂及於今。又接神饗祖,必須擇日。今禮律未宣,有司或不知此。可敕太常令尅日以聞。」
北齊制,春祠、夏禴、秋嘗、冬烝,皆以孟月,凡四祭。每祭,室一太牢。武成帝始以皇后亞獻。河清中定令,四時祭廟及元日廟庭,並設庭燎二所。
後周之制,其四時祭,各於其廟,亦以皇后亞獻。其儀與北齊同。所異者,皇后亞獻訖,又薦加豆之籩,其實菱、芡,芹葅、兔醢,冡宰終獻訖,皇后親徹豆,降還版位,然後太祝徹焉。
隋四時之祭,各以太牢。四時薦新於太廟,有司行事,而不出神主。祔祭之禮,[三八]並准時享。
大唐四時各以孟月享太廟,室各用一太牢。若品物時新堪進御者,有司先送太常,令尚食相知,簡擇務令潔淨,仍以滋味與新物相宜者配之。太常卿及少卿一人奉薦太廟。卿及少卿有故,即差五品以上攝。有司行事,不出神主。仲春薦冰,亦如之。
祫禘上虞 夏 殷 周 後漢 魏 晉 東晉
古者天子諸侯三年喪畢,皆合先祖之神而享之。以生有慶集之懽,死亦應備合食之禮。緣生以事死,因天道之成而設禘祫之享,皆合先祖之神而享之。
虞夏先王崩,新王元年二年喪畢而祫。三年春特禴,夏特禘,秋特嘗,冬特烝。四年春特禴,夏祫禘,秋祫嘗,冬祫烝。每間歲皆然,以終其代。高堂隆云:「喪以奇年畢則祫亦常在奇年,偶年畢則祫亦常在偶年。」
殷先王崩,新王二年喪畢而祫。三年春特禘,夏特禴,秋特嘗,冬特烝。四年春特禘,夏祫禴,秋祫嘗,冬祫烝。間歲奇偶如虞夏。按殷改虞夏春禴曰禘,又改禘爲禴。按郊特牲「春禘秋嘗」,則殷祭。
周制,天子諸侯三年喪畢,禫祭之後,乃祫於太祖,來年春禘於羣廟。祫,毀廟未毀廟皆合升於太祖。禘則不及親廟,但文武以下毀主依昭穆於文武廟中祭之,王季以上於后稷廟祭之。知先祫後禘者,約春秋魯僖公、宣公、定公皆八年而禘,[三九]以再殷祭推之。爾後五年再殷祭,一禘一祫,所以喪必有此禘祫者,爲後再殷之祭本也。喪畢之祫,祫之本;明年之禘,禘之本也。從此後各自數,每至三年,[四0]則各爲之,故得五年再殷祭。因以法五歲再閏,天道大成也。禘以夏,祫以秋。詩閟宮傳云「諸侯夏禘則不礿,秋祫則不嘗,唯天子兼之」是也。崔靈恩云:「禘以夏者,以審諦昭穆,序列尊卑,夏時陽在上,陰在下,尊卑有序,故大次第而祭之,故禘者諦也,第也。祫以秋者,以合聚羣主,其禮最大,必秋時萬物成熟,大合而祭之,故祫者合也。」[四一]
將祫祭,前期十日之前夕,肆師告具,太宰、太宗、太史帥執事而卜日,既卜,司隸隸僕修除糞洒其廟。將祭前夕,於太廟南門之外展牲,庖人告牷。太宰眂滌濯祭器。掌次於廟門外之東,設主人及公卿以下次幕,其尸次兼設幄。掌次云:「凡祭祀,張其旅幕,張尸次。」鄭玄云:「旅,衆也。公卿以下即位所祭祀之門外,以待事,爲之張大幕。尸則有幄。」鄭司農云:「尸次,尸所居,更衣帳。」次百司所供之物,皆至廟門外。司徒奉牛牲,司馬奉羊牲,司空奉豕牲,每廟各一牢。按公羊傳:「周公白牡,魯公騂剛,羣公不毛。」是各牲也。司烜氏以夫燧取明火於日,[四二]以照饌;以鑒取明水於月,以加五齊。欲得陰陽之潔氣也。加謂於上陳之。籩人陳四籩之實。朝事之籩有麷,熬麥也。音豐。蕡,熬枲實。白,熬稻。黑,熬黍。形鹽,鹽之似虎形者。膴,●生魚爲大臠。[四三]火吴反。鮑魚鱐。鮑者於●室中糗乾之魚。鱐者析乾之魚。鱐音所求反。饋食之籩:其實有棗,栗,桃,乾䕩,乾梅也。音老。榛實。似栗而小。加籩之實:菱,芡,栗,脯。四物各二籩,凡八籩也。羞籩之實:糗餌,粉餈。謂粉稻米、黍米,合烝之爲餌,餅之則爲餈。恐餌餈粘,著籩,[四四]故以糗粉藉之。糗,熬大豆也。醢人掌四豆之實。朝事之豆,其實:韭葅、醓醢,醓音毯,肉汁也。昌本、麋臡,昌本,昌蒲根也。切之四寸爲葅。醢之有骨者爲臡,音泥。菁葅、鹿臡,茆葅、穈臡。[四五]菁,蔓菁。茆,鳧葵。饋食之豆,其實:葵葅、蠃音騾醢,[四六]脾㭊、蠯蒲佳切醢,脾㭊,牛百葉。蠯,蛤也。蜃、蚳醢,蜃,大蛤也。豚拍、魚醢。豚膊肩。[四七]加豆之實:芹葅、兔醢,深蒲、醓醢,深蒲,蒲始生水中子。箈葅、鴈醢,箈,箭萌。音臺。[四八]筍葅、魚醢。筍,竹萌也。羞豆之實:酏食,糝食。酏,𩜾也。小切狼臅膏,以與稻米爲𩜾。糝,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與稻米二肉一,合以爲餌,煎之。酏音嗣。[四九]臅音昌欲反。[五0]醯人共音供,下同五齏、七葅、醯醬等。鹽人共苦鹽、顆鹽。散鹽。今海鹽也。小史敍昭穆之俎簋。酒正共五齊三酒,以實八罇。司罇彝共斝彝、黃彝。[五一]司罇彝云:「秋嘗冬烝祼,用斝彝黃彝。」鄭玄注:[五二]「斝彝,畫禾稼。黃彝,黃目罇也。」謂以黃金爲目,設於罇上,以祫在秋,故用。幂人共畫布巾以幂之。烹人共鼎鑊及大羹鈃羹。鑊,所以煮肉及魚腊之器。既熟,乃升於鼎。舍人共簠簋。甸師氏共齍盛及蕭茅。蕭茅則納於鄉師,鄉師得而束之,長五寸切之,以藉祭。凡后所陳薦玉齍、玉敦音對等物,皆九嬪共之。獻尸之瑤爵等,內宰共之。天府陳國之玉鎮大寶器,陳於東西序。即尚書顧命者是也。[五三]九服內諸侯及夷狄等來助祭,所貢方物珍異等,皆陳廟庭,其几筵,[五四]司几筵云:「吉事變几。」[五五]祼於室,饋食於堂,繹於祊,每事易几,神事文,示新也。席皆以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加次席黼純,左右玉几。紛,如綬有文而狹者。繅席則削蒲蒻,展之,編以五采,若今合歡矣。畫謂雲氣。[五六]次席,桃枝席,有次列成文。司服共,享先王則袞冕,享先公則鷩冕,尸服亦然。凡百司所共之物,皆太史校數之,及教所當置處。太史職云「祭之日,執書以次位常」是。王所乘輅,雞人呼晨,司樂宿懸等,一如圜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