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何獨責於中人哉 「責」原訛「貴」,據晉書劉毅傳一二七四頁及諸本改。
[二六]使在凡品之下 「凡」原訛「九」,據晉書劉毅傳一二七五頁及北宋本改。
[二七]皆以爲軍吏 「吏」原訛「校」,據三國志張溫傳一三三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二八]揚州歲舉二人 「舉」原作「貢」,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按:冊府卷六三九七六六六頁、通考卷二八均作「舉」。
[二九]丹陽吴會稽吴興四郡 原「會」誤重,據宋書百官志下一二五八頁及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刪。
[三0]隨羣議制 「羣」原訛「部」,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三一]吾徒不復厝懷 「厝」原訛「屆」,據宋書蔡廓傳一五七二頁、南史蔡廓傳七六四頁改。
[三二]十八至二十 「八」原訛「七」,據宋書周朗傳二0九三頁改。
[三三]即更求其言行 「即」原作「便」,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四]九流之難 「難」原訛「雜」,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宋書謝莊傳二一七0頁、南史謝弘微傳附子莊傳五五五頁均作「艱」。
[三五]先王言之尚矣 「尚」原作「詳」,據北宋本改。按:通鑑卷一二八四0三六頁亦作「尚」。
[三六]擇言觀行猶懼弗周 「擇」原訛「釋」,「周」原訛「同」,據通鑑卷一二八四0三七頁改。按:北宋本、明抄本、王吴本「擇」字不誤。
[三七]努力窺窬 「窬」原訛「覦」,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三八]況後之官人者哉 「官」原訛「哲」,據通鑑卷一二八四0三七頁改。
[三九]不能反之於周漢 原脫「於」,據北宋本補。按:通鑑卷一二八四0三七頁有「於」。
[四0]孔論興替 「替」原訛「言」,據南齊書謝超宗傳六三五頁改。
[四一]析理之會 「析」原訛「折」,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南齊書謝超宗傳六三五頁、通考卷二八均作「析」。
[四二]梁武帝 原脫「帝」,據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補。
[四三]難於進用 「於」原作「以」,據梁書武帝紀上二三頁及北宋本、遞修本、王吴本改。
[四四]冠屨無爽 「屨」原作「履」,據梁書武帝紀上二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四五]天監中又制凡九流常選 原脫「又」「凡」,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四六]州置州重 「重」梁書武帝紀中四七頁作「望」,杜佑避家諱改「重」。
[四七]郡置郡宗 「宗」原訛「崇」,據梁書武帝紀中四七頁、南史梁本紀上一九一頁、冊府卷六二九七五四二頁改。
[四八]凡州歲舉二人 「舉」原訛「貢」,據梁書武帝紀下七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九]仍舊訪選舉 原脫「訪」,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五0]別降恩旨敍用者 原脫「者」,據隋書百官志上七四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
[五一]列數十人名 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數十」作「十數」。按:隋書百官志上七四八頁作「錄數十人名」。
[五二]又畫可付選司行召 「畫」原訛「書」,「召」原訛「名」,據隋書百官志上七四八頁改。
[五三]不必皆待召到 「待召」原訛「行名」,據隋書百官志上七四八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待」字不誤。
[五四]豈所謂彝倫攸敍者也 「者」原脫,據魏書高宗紀一二0頁及北宋本補。
[五五]今可先補前召 「今可」原訛脫作「令」,據魏書高允傳一0六九頁、北史高允傳一一一九頁補改。
[五六]又守令宰人 「令」原脫,據魏書高允傳一0六九頁、北史高允傳一一一九頁補。
[五七]苟逞其非 「逞」原訛「遂」,據魏書高允傳一0六九頁、北史高允傳一一一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八]李孝伯 「李」原訛「季」,據魏書李孝伯傳一一六七頁、北史李孝伯傳一二三0頁及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五九]持身潔清 「身」原脫,據魏書郭祚傳一四二三頁、北史郭祚傳一五七一頁及遞修本補。
[六0]由是事頗爲稽滯 「滯」原訛「遲」,據魏書郭祚傳一四二三頁、北史郭祚傳一五七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六一]勵精求理 「理」原作「治」,據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改。通典諱「治」爲「理」。
[六二]年未十五 原脫「未」,據冊府卷六三九七六六七頁補。
[六三]皇甫光兄子瑒爲吏部郎 「皇甫光」原訛「韋伯昕」,據魏書裴叔業傳一五七九頁訂改。按:裴叔業傳後附韋伯昕、皇甫光等人事,杜佑鈔纂失察,致有此誤。
[六四]無人任據者 「任據」原作「保任」,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改。
[六五]以瓦礫投擊臺門 「門」原作「閣」,據魏書張彝傳一四三二頁、北史張彝傳一五七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改。
[六六]又置中正 「又」原訛「乃」,據魏書崔亮傳一四七九頁、北史崔亮傳一六三二頁及北宋本改。
[六七]吾兼正六爲吏部郎 「兼」原訛「廉」,「郎」下衍「中」,據魏書崔亮傳一四八0頁、北史崔亮傳一六三三頁及北宋本改刪。按:傅校本、明抄本「中」字不衍。
[六八]時宜須異 「須」原作「復」,據魏書崔亮傳一四八0頁、北史崔亮傳一六三三頁改。
[六九]何異以管窺天而求其溥哉 「溥」原作「博」,據北宋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0]未嘗操刀 「刀」原訛「刃」,據魏書崔亮傳一四八0頁、北史崔亮傳一六三三頁及北宋本改。
[七一]德我者春秋 「德」原作「知」,據魏書崔亮傳一四八0頁、北史崔亮傳一六三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七二]但令當來君子 「來」原訛「今」,據魏書崔亮傳一四八0頁、北史崔亮傳一六三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七三]歲久先敍 原作「歲久敍用」,後人擅改。今據魏書辛雄傳一六九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回。
[七四]禁制雖煩 「禁」原作「其」,據魏書辛雄傳一六九六頁改。
[七五]會帝崩 「會」原訛「惠」,據魏書辛雄傳一六九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七六]及孝莊帝初 「初」原脫,據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七七]得三人以上 「得」原脫,據魏書孝莊紀二五八頁及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補。
[七八]集書策貢士 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策」下有「考」字。
[七九]每在二年之內 「二」原訛「三」,據北齊書孝昭紀八三頁、北史齊本紀中二七一頁改。
[八0]表薦之文 「表」原作「舉」,據冊府卷六二九七五四四頁改。按:北宋本、遞修本作「未」,蓋「表」形訛。
[八一]三周之內 「周」原作「載」,據北宋本、遞修本改。
[八二]刑年以上 「年」原作「罪」,據北宋本、遞修本改。按:冊府卷六二九七五四四頁也作「年」。
[八三]州官州都主簿以下 「都」上原衍「官」,據冊府卷六二九七五四五頁刪。
[八四]吏部下大夫一人以貳之 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吏」上有「小」字。
[八五]至宣帝大成元年至上州上郡歲一人 查周書宣帝紀,宣政元年六月高祖宇文邕崩,宣帝宇文贇即位,此詔頒於八月。翌年春正月始改元大成。則通典不得繫此詔於大成元年。冊府卷六三九七六六八頁此詔上冠以「宣政元年八月」,是。又按:「上州上郡歲一人」,周書宣帝紀一一六頁作「上州上郡歲一人下州下郡三歲一人」,冊府作「上州上郡歲三人下州下郡歲一人」。當以周書爲正。
[八六]最爲稱職 原句上有「選舉先德行次文才」七字,係後人所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刪。
[八七]府史之任 原脫「任」,據隋書儒林傳一七二一頁、北史儒林傳下二七六五頁補。
[八八]鍛鍊若不密 原作「鍛鍊辛苦甚密」,乃後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回。按:隋書儒林傳一七二一頁、北史儒林傳下二七六五頁「若」下有「其」。
[八九]今則不遑寧舍 「舍」原作「處」,據隋書儒林傳一七二一頁、北史儒林傳下二七六五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訛作「捨」。
[九0]炫對曰 原脫「對」,據隋書儒林傳一七二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
[九一]州唯置綱紀 「綱紀」原倒,據隋書儒林傳一七二一頁、北史儒林傳下二七六五頁及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乙正。
[九二]其所具僚 「所」下原衍「事」,據隋書儒林傳一七二一頁、北史儒林傳下二七六五頁刪。
[九三]而不能用之 「用」原作「行」,據隋書儒林傳一七二一頁、北史儒林傳下二七六五頁及北宋本改。
[九四]初盧愷攝吏部尚書 「初」原作「及」,清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九五]異乎 此二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九六]必懸法以示 原「示」下有「人」,後人擅增。今據北宋本刪。
[九七]自今以後 原脫「今以」,據隋書煬帝紀下八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九八]並不得因授文官職事 原作「並不得授文官之職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補刪。按:隋書煬帝紀下八三頁作「並不得回授文武職事」。冊府卷六二九七五四五頁作「並不得因授文武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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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制下 考績
歷代制下大唐
大唐貢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歲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無常數。其常貢之科,有秀才,有明經,有進士,有明法,有書,有算。自京師郡縣皆有學焉。並具學篇。每歲仲冬,郡縣館監課試其成者,長吏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絃,牲用少牢,行鄉飲酒禮,歌鹿鳴之詩,徵耆艾、敍少長而觀焉。既餞,而與計偕。其不在館學而舉者,謂之鄉貢。舊令諸郡雖一、二、三人之限,而實無常數。到尚書省,始由戶部集閱,而關于考功課試,可者爲第。武德舊制,以考功郎中監試貢舉。貞觀以後,則考功員外郎專掌之。律曰:「諸貢舉非其人,謂德行乖僻,不如舉狀者。及應貢舉而不貢舉者,謂才堪利用,蔽而不言也。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初,秀才科等最高,試方略策五條,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貞觀中,有舉而不第者,坐其州長,由是廢絕。[一]開元二十四年以後,復有此舉。其時以進士漸難,而秀才本科無帖經及雜文之限,反易於進士。主司以其科廢久,不欲收獎,應者多落之,三十年來無及第者。至天寶初,禮部侍郎韋陟始奏請,有堪此舉者,令官長特薦,其常年舉送者並停。自是士族所趣嚮,唯明經、進士二科而已。其初止試策,貞觀八年,詔加進士試讀經史一部。
至調露二年,[二]考功員外郎劉思立始奏二科並加帖經。其後,又加老子、孝經,使兼通之。永隆二年,詔明經帖十得六,進士試文兩篇,識文律者,[三]然後試策。
武太后載初元年二月,策問貢人於洛城殿,數日方了。殿前試人自此始。長壽三年制,[四]始令舉人獻歲元會,列於方物前,以備充庭。因左拾遺劉承慶上疏奏:「四方珍貢,列爲庭實,而舉人不厠,甚非尊賢之意。」上從之。長壽二年,太后自製臣軌兩篇,令貢舉習業,停老子。
長安二年,教人習武藝,其後每歲如明經、進士之法,行鄉飲酒禮,送於兵部。開元十九年,詔武貢人與明經、進士同行鄉飲酒禮。其課試之制,畫帛爲五規,置之於垛,去之百有五步,內規廣六尺,橛廣六尺;餘四規,每規內兩邊各廣三尺。懸高以三十尺爲限。列坐引射,名曰「長垛」。弓用一石力,箭重六錢。又穿土爲埒,其長與垛均,綴皮爲兩鹿,歷置其上,馳馬射之,名曰「馬射」。鹿子長五寸,高三寸。弓用七斗以上力。又斷木爲人,戴方版於頂。[五]凡四偶人,互列埒上,馳馬入埒,運槍左右觸,必版落而人不踣,名曰「馬槍」。槍長一丈八尺,徑一寸五分,重八斤。其木人上版,方三寸五分。[六]皆以儇好不失者爲上。兼有步射、穿札、翹關、負重、身材、言語之選,通得五上者爲第。其餘復有平射之科,不拘色役,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類升。又制爲土木馬於里閭閒,教人習騎。天寶六載正月制:「文武之道,既惟並用,宗敬之儀,不可獨闕。其鄉貢武舉人上省,先令謁太公廟。每拜大將及行師尅捷,亦宜告廟。」
神龍二年二月,制貢舉人停臣軌,依舊習老子。
開元八年七月,國子司業李元璀上言:[七]「三禮、三傳及毛詩、尚書、周易等,並聖賢微旨。生人教業,必事資經遠,則斯道不墜。今明經所習,務在出身,咸以禮記文少,人皆競讀。周禮經邦之軌則,儀禮莊敬之楷模,公羊、穀梁,歷代崇習,今兩監及州縣,以獨學無友,四經殆絕。事資訓誘,不可因循。其學生請各量配作業,[八]并貢人參試之,日習周禮、儀禮、公羊、穀梁。[九]並請帖十通五,許其入策。[一0]以此開勸,即望四海均習,九經該備。」從之。二十一年,玄宗新注老子成,詔天下每歲貢士,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老子焉。二十四年,制移貢舉於禮部,以侍郎掌之。因考功員外郎李昂詆訶進士李權文章,大爲權所陵訐,[一一]朝議以郎官地輕,故移於禮部,遂爲永制。二十五年二月,制:「明經每經帖十,取通五以上,免舊試一帖;仍按問大義十條,取通六以上,[一二]免試經策十條;令答時務策三道,取粗有文理者與及第。其進士停小經,準明經帖大經十帖,取通四以上,然後準例試雜文及策,考通與及第。其明經中有明五經以上,試無不通者;進士中兼有精通一史,能試策十條得六以上者:奏聽進止。其應試進士等,唱第訖,具所試雜文及策,送中書、門下詳覆。」禮部侍郎姚奕奏。玄宗方弘道化,至二十九年,始於京師置崇玄館,諸州置道學,生徒有差,京、都各百人,諸州無常員。習老、莊、文、列,謂之四子。蔭第與國子監同。謂之「道舉」。舉送、課試與明經同。凡舉司課試之法,帖經者,以所習經掩其兩端,中閒開唯一行,裁紙爲帖,凡帖三字,隨時增損,可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六者爲通。後舉人積多,故其法益難,務欲落之,至有帖孤章絕句,疑似參互者以惑之。甚者,或上抵其注,下餘一二字,使尋之難知,謂之「倒拔」。既甚難矣,而舉人則有驅聯孤絕、索幽隱爲詩賦而誦習之,[一三]不過十數篇,則難者悉詳矣。其於平文大義,或多牆面焉。
天寶元年,明經停老子,加習爾雅。十一載,禮部侍郎楊浚始開爲三行,不得帖斷絕、疑似之言也。明經所試一大經及孝經、論語、爾雅,帖各有差;帖既通而口問之,一經問十義,得六者爲通;問通而後試策,凡三條。三試皆通者爲第。進士所試一大經及爾雅,舊制,帖一小經并注。開元二十五年,改帖大經,其爾雅亦并帖注。帖既通而後試文試賦各一篇,文通而後試策,凡五條。三試皆通者爲第。經策全通爲甲第,通四以上爲乙第。通三帖以下及策全通而帖經文不通四,或帖經通四以上而策不通四,皆爲不第。明法試律令各十帖,試策共十條,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爲甲,通八以上爲乙,自七以下爲不第。書者試說文、字林凡十帖,說文六帖,字林四帖。口試無常限,皆通者爲第。算者試九章、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綴術、緝古,帖各有差,九章三帖,五經等七部各一帖,綴術六帖,緝古四帖。兼試問大義,皆通者爲第。凡衆科有能兼學,則加超獎,不在常限。
按令文,科第秀才與明經同爲四等,進士與明法同爲二等。然秀才之科久廢,而明經雖有甲乙丙丁四科,進士有甲乙二科,自武德以來,明經唯有丁第,[一四]進士唯乙科而已。先試之期,命舉人謁於先師,有司卜日,宿張於國學,宰輔以下皆會而觀焉。博集羣議講論,而退之禮部。閱試之日,皆嚴設兵衞,荐棘圍之,搜索衣服,譏訶出入,以防假濫焉。其進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經倍之,得第者十一二。其制詔舉人,不有常科,皆標其目而搜揚之。試之日,或在殿廷,天子親臨觀之。試已,糊其名於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與出身。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無賢不肖,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詔而舉者,多則二千人,少猶不減千人,所收百纔有一。禮部員外郎沈既濟曰:「初,國家自顯慶以來,高宗聖躬多不康,而武太后任事,參決大政,與天子並。太后頗涉文史,好彫蟲之藝,永隆中始以文章選士。及永淳之後,太后君臨天下二十餘年,當時公卿百辟無不以文章達,因循遐久,[一五]寖以成風。以至於開元、天寶之中,[一六]上承高祖、太宗之遺烈,下繼四聖治平之化,賢人在朝,良將在邊,家給戶足,人無苦窳,四夷來同,海內晏然。雖有宏猷上略無所措,奇謀雄武無所奮。百餘年閒,生育長養,不知金鼓之聲,爟燧之光,[一七]以至於老。故太平君子唯門調戶選,徵文射策,以取祿位,此行己立身之美者也。父教其子,兄教其弟,無所易業,大者登臺閣,小者仕郡縣,[一八]資身奉家,各得其足,五尺童子,恥不言文墨焉。是以進士爲士林華選,四方觀聽,希其風采,每歲得第之人,不浹辰而周聞天下。故忠賢雋彥韞才毓行者,咸出於是,而桀姦無良者或有焉。故是非相陵,毀稱相騰,或扇結鉤黨,私爲盟歃,[一九]以取科第,而聲名動天下;或鉤摭隱匿,嘲爲篇詠,以列於道路,迭相談訾,無所不至焉。」
寶應二年六月,禮部侍郎楊綰奏,諸州每歲貢人,依鄉舉里選,察秀才、孝廉。勑旨:「州縣每歲察孝廉,取在鄉閭有孝悌、廉恥之行薦焉。委有司以禮待之,試其所通之學。五經之內,精通一經,兼能對策,達於理體者,並量行業授官。其明經、進士、道舉,並停。」旋復故矣。
貞元二年六月,勑:「自今以後,其諸色舉選人中,有能習開元禮者,舉人同一經例,[二0]選人不限選數,許集。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條,策通兩道以上者放及第,以下不在放限。[二一]其有散、試官能通者,亦依正員例處分。」五年五月,勑:「自今以後,諸色人中有習三禮者,前資及出身人依科目選例,吏部考試;白身依貢舉例,禮部考試。每經問大義三十條,試策三道。所試大義,仍委主司於朝官、學官中,揀擇精通經術三五人聞奏,主司與同試問。義策全通爲上等,特加超獎;大義每經通二十五條以上,策通兩道以上爲次等,[二二]依資與官。如先是員外、試官者,聽依正員例。其諸學生願習三禮及開元禮者,並聽。仍永爲常式。」九年五月,勑:「其習開元禮人,問大義一百條,試策三道,全通者爲上等;大義通八十條以上,策兩道以上爲次等;[二三]餘一切並準三禮例處分。仍永爲常式。」
其選授之法,亦同循前代。凡諸王及職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之在京師者,冊授。諸王及職事二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一品,並臨軒冊授;其職事正三品,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並朝堂冊。訖,皆拜廟。冊用竹簡,書用漆。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視五品以上,皆勑授。凡制、勑授及冊拜,皆宰司進擬。自六品以下旨授。其視品及流外官,皆判補之。凡旨授官,悉由於尚書,文官屬吏部,武官屬兵部,謂之銓選。唯員外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則否。供奉官,若起居、補闕、拾遺之類,雖是六品以下官,而皆敕授,不屬選司。開元四年,始有此制。
凡吏部、兵部文武選事,各分爲三銓,尚書典其一,侍郎分其二。文選,舊制尚書掌六品、七品選,侍郎掌八品、九品選。景雲初,宋璟爲吏部尚書,始通其品員而分典之,遂以爲常。凡選,始於孟冬,終於季春。先時,五月頒格於郡縣,示人科限而集之。初,皆投狀於本郡或故任所,述罷免之由,而上尚書省,限十月至省。乃考覈資緒、[二四]郡縣鄉里名籍、父祖官名、內外族姻、年齒形狀、優劣課最、譴負刑犯,必具焉。以同流者五五爲聯,以京官五人爲保,一人爲識,皆列名結欵,不得有刑家之子、工賈殊類及假名承偽、隱冒升降之徒。應選者有知人之詐冒而糾得三人以上者,優以授之。其試之日,除場援棘,譏察防檢,如禮部舉人之法。
其擇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體貌豐偉。二曰言,取其詞論辯正。[二五]三曰書,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優長。四事可取,則先乎德行;[二六]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其六品以降,計資量勞而擬其官;五品以上,不試,列名上中書、門下,聽制敕處分。凡選,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詢其便利,而擬其官。已注而唱示之,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他日,更其官而告之如初。又不厭者,亦如之。三唱而不服,[二七]聽冬集。服者以類相從,攢之爲甲,先簡僕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不審者,皆得駮下。既審,然後上聞,主者受旨而奉行焉。各給以符,而印其上,謂之「告身」。其文曰「尚書吏部告身之印」。自出身之人,至於公卿,皆給之。武官,則受於兵部。兵部武選亦然,課試之法如舉人之制,取其軀幹雄偉,應對詳明,有驍勇材藝及可爲統帥者。若文吏求爲武選,取身長六尺以上,籍年四十以下,強勇可以統人者。武夫求爲文選,取書判精工,有理人之才而無殿犯者。凡官已受成,皆殿庭謝恩。其黔中、嶺南、閩中郡縣之官,不由吏部,以京官五品以上一人充使就補,御史一人監之,四歲一往,[二八]謂之「南選」。凡居官以年爲考,六品以下四考爲滿。武德初,因隋舊制,以十一月起選,至春則停。至貞觀二年,[二九]劉林甫爲吏部侍郎,以選限既促,多不究悉,遂奏四時聽選,隨到注擬,當時以爲便。十九年十一月,馬周爲吏部尚書,以吏部四時提衡,略無休暇,遂請取所由文解,十月一日起省,三月三十日畢。
自高宗麟德以後,承平既久,人康俗阜,求進者衆,選人漸多。總章二年,裴行儉爲司列少常伯,始設「長名姓歷牓」,引銓注之法;又定州縣官資高下升降,以爲故事。其後莫能革焉。至玄宗開元中,行儉子光庭爲侍中,以選人既無常限,或有出身二十餘年而不獲祿者,復作「循資格」,定爲限域。凡官罷滿以若干選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選,高官少選,賢愚一貫,必合乎格者,乃得銓授。自下升上,限年躡級,不得踰越。久淹不收者,皆荷之,謂之「聖書」。雖小有常規,而掄材之方失矣。此起於後魏崔亮停年之制也。其有異才高行,聽擢不次,然有其制,而無其事。有司但守文奉式,循資例而已。
初,吏部選才,將親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縣案牘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此所以爲判也。按:顯慶初,黃門侍郎劉祥道上疏曰:「今行署等勞滿,唯曹司試判,不簡善惡,雷同注官。」此則試判之所起也。後日月寖久,選人猥多,案牘淺近,不足爲難,乃采經籍古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既而來者益衆,而通經正籍又不足以爲問,乃徵僻書、曲學、隱伏之義問之,惟懼人之能知也。佳者登於科第,謂之「入等」;其甚拙者謂之「藍縷」,各有升降。選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詞」;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亦曰「超絕」。詞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職。
初州縣混同,無等級之差,凡所拜授,或自大而遷小,或始近而後遠,無有定制。其後選人既多,敍用不給,遂累增郡縣等級之差,郡自輔至下凡八等,縣自赤至下凡八等。其折衝府亦有差等。按格、令,內外官萬八千八十五員。而合入官者,自諸館學生以降,凡十二萬餘員。弘文、崇文館學生五十員,國子、太學、四門、律、書、算凡二千二百一十員,[三0]州縣學生六萬七百一十員;兩京崇玄館學生二百員,諸州學不計;太史曆生三十六員,天文生百五十員,太醫童、針、呪諸生二百一十一員,太卜卜筮生三十員;千牛備身八十員,備身二百五十六員,進馬十六員,[三一]齋郎八百六十二員;諸三衞監門直長三萬九千四百六十二員;諸屯主、副千九百八十四員;[三二]諸折衝府錄事、府、史千七百八十二員,[三三]校尉三千五百六十四員,執仗、執乘每府六十四員,親事、帳內一萬員;集賢院御書手一百員;翰林藥童數百員;諸臺、省、寺、監、軍、衛、坊、府之胥吏,[三四]及上州市令、錄事,[三五]省司補授者約六千餘員。其外文武貢士及應制、挽郎、輦腳、軍功、使勞、徵辟、奏薦、神童、陪位,諸以親蔭并藝術百司雜直,或恩賜出身受職不爲常員者,不可悉數。大率約八、九人爭官一員。
初,武德中,天下兵革方息,萬姓安業,士不求祿,官不充員,吏曹乃移牒州府,課人應集,至則授官,無所退遣。四五年閒,求者漸多,方稍有沙汰。
貞觀時,[三六]京師穀貴,始分人於洛州選集,參選者七千人,而得官者六千人。時太宗謂吏部尚書杜如晦曰:「今吏部取人,獨舉其言辭刀筆,而不詳才行,或授職數年,然後罪彰,雖刑戮繼及,而人已弊矣。如之何?」對曰:「昔兩漢取人,必本於鄉閭選之,然後入官,是以稱漢爲多士。今每歲選集,動踰數千人,厚貌飾辭,何可知也。選曹但校其階品而已。若掄才辨行,未見其術。」上由是將依漢法,令本州辟召,會功臣議行封建,事乃寢。他日,上又曰:「夫古今致理,在於得賢。今公等不能知,[三七]朕不徧識,日月其逝,而人遠矣。吾將使人自舉,如之何?」魏徵曰:「知人則智,自知者明。[三八]知人誠難矣,而自知豈易乎?且自媒自衒,士女之醜行,是長澆競也。不可。」復寢。是時,吏部之法行始二十餘年,雖已爲弊矣,而未甚滂流,故公卿輔弼或有未之覺者。貞觀十七年,吏部侍郎高季輔知選,凡所銓綜,[三九]時稱允愜,十八年獨知選事,太宗賜金背鏡一面,以表其清鑒焉。太宗初知其微而未及更,因循至於永徽中,官紀已紊,迨麟德之後,不勝其弊。
及武太后臨朝,務悅人心,不問賢愚,選集者多收之,職員不足,乃令吏部大置試官以處之,故當時有「車載」、「斗量」之謠。又以鄧玄挺、有唐以來,掌選之失,無如玄挺者。時患消渴疾,選人因目爲「鄧渴」,作鄧渴詩以謗之。許子儒爲侍郎,無所藻鑑,委成令史,依資平配。其後,諸門入仕者猥衆,不可禁止,有偽立符告者,有接承他名者,有遠人無親而買保者,有試判之日求人代作者,如此假濫,不可悉數。武太后又以吏部選人多不實,乃令試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也。有司不能詳求故實,剗革其弊,神功元年敕:「自今以後,本色出身,解天文者,進官不得過太史令;音樂者,不得過太樂、鼓吹署令;醫術者,不得過尚藥奉御;陰陽卜筮者,不得過太卜令;解造食者,不得過司膳署令。有從勳官、品子、流外、國官、參佐、視品等出身者,自今以後,不得任京清要等官;若累限應至三品,不須進階,每一階酬勳兩轉。」而乃繁設等級,遞立選防,苟以抑之。
及神龍以來,復置員外官二千餘人,兼超授閹官爲員外官者又千餘人。時李嶠居選部,引用權勢,以取聲名,故爾其員外官悉憑恃與正官紛競,至相毆擊者。及嶠復入相,乃深悟之,上疏請惜班榮,稍減除授。時中宮用事,恩澤橫出,除官有不由宰司,特敕斜封便拜。於是內外盈溢,居無廨署,時人謂之「三無坐處」,言宰相、御史及員外官也。時以鄭愔爲吏部侍郎,大納貨賄,留人過多,無闕注擬,逆用三年闕員,於是綱紀大紊。
及先天以後,宋璟爲尚書,李乂、盧從愿爲侍郎,方革前弊,量闕留人。雖資高考深而非才實者,並罷選。當時選者十不收一,由是吏曹之職復理矣。自有唐以來,居吏部者,唯馬載、裴行儉、崔玄暐、韋嗣立最爲稱職。
開元十三年,玄宗又以吏部選試不公,乃置十銓試人。禮部尚書蘇頲,刑部尚書韋抗,工部尚書盧從愿,右常侍徐堅,御史中丞宇文融,朝集使、蒲州刺史崔琳,魏州刺史崔沔,荊州長史韋虛心,鄭州刺史賈曾,懷州刺史王丘,各掌其一。時左庶子吴兢上表,諫曰:「易稱『君子思不出其位』,言各止其所,不侵官也。此實百王準的。伏見敕旨令韋抗等十人,分掌吏部銓選,及試判將畢,遽召入禁中決定。[四0]雖有吏部尚書及侍郎,皆不得參其事。議者皆以陛下曲受讒言,不信於有司也。然則居上臨人之道,經邦緯俗之規,必在推誠,方能感物。抑又聞用天下之智力者,莫若使天下信之,故漢光武置赤心於人腹,良有旨哉。昔魏明帝嘗卒至尚書省,尚書令陳矯跪問曰:[四一]『陛下欲何之?』帝曰:『欲按行省司文簿。』矯曰:『此是臣之職分,非陛下所宜臨。[四二]若臣不稱職,則就黜退,陛下宜即還宮。』帝慙而返。又,陳平、丙吉者,漢家之宰相也,尚不對錢穀之數,不問鬭死之人。[四三]故知自古天子至于卿士,[四四]守其職分,而不可輒有侵越也。況我大唐萬乘之君,卓絕千古之上,豈得下行選事,頓取怪於朝野乎?凡是選人書判,並請委之有司,仍停此十銓分選,依舊以三銓爲定也。」[四五]明年,復故。二十三年七月,吏部尚書李暠奏曰:[四六]「伏見告身印與曹印文同,行用參雜,難以區分,[四七]請準司勳、兵部印文,加『告身』兩字。」從之。
至天寶八載六月,敕「旨授官宜立攢符,下諸郡府」。十一載,楊國忠爲吏部尚書,以肺腑爲相,懼招物議,取悅人心,乃以選人非超絕當留及藍縷當放之外,其餘常選,從年深者率留,故憃愚廢滯者咸荷焉。[四八]其明年,三銓注官,皆自專之,於尚書都堂與左相相偶唱注,二旬而畢,不復經門下省審,侍郎不得參其議。
其內常參官八品以上及外官五品以上正員并停使郎官御史丁憂廢省者,舊制中書、門下便除授,貞元四年正月制「春秋舉薦」。至五年六月,敕:「在外者,委諸道觀察使及州府長史;其在京城者,委中書、門下、尚書省、御史臺。常參清官并諸使三品以上官,左右庶子,少詹事,少卿,監,司業,少尹,諭德,國子博士,長安、萬年縣令,著作郎,郎中,中允,中舍人,祕書太常丞,贊善,洗馬等,每年一度薦聞。」至八年正月,敕:「比來所舉,人數頗多,自今以後,中書、門下兩省及御史臺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應合舉人,各令每人薦不得過兩人。餘官,不得過一人。」至九年十一月,敕:「每年冬薦官,吏部準式檢勘,成者宜令尚書左右丞、本司侍郎引於都堂,訪以理術兼商量時務狀,考其理識通者及考第事,疏定爲三等,[四九]并舉主名錄奏。試日,仍令御史一人監試。」
考績周 漢 魏 晉 後魏 大唐
周制,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其訓曰:「三歲而小考其功也。小考者,正職而行事也。九歲而大考有功也。大考者,黜無職而賞有功也。」
漢元帝建昭中,西羌反,日蝕,又久青無光。召京房問,對曰:「古帝王以功舉賢,則萬化成,瑞應著。末代以毀稱取人,故功業廢而致災異。宜令百官各試其功,災異可息。」詔房作其事,房奏考功課吏法。晉灼曰:「令、丞、尉理一縣,崇教化、亡犯法者,輒遷。有盜賊,滿三日不覺者,尉事也。令覺之,自除,二尉負其罪。率相推如此法也。」帝令公卿與房會議,皆以房言煩碎,令上下相伺,不可許。上意嚮之。時部刺史奏事京師,[五0]帝召見,令房曉以課事,諸刺史復以爲不可行。唯御史大夫鄭弘、光祿大夫周堪言善。是時,中書令石顯專權,顯友人五鹿充宗爲尚書令,[五一]與房同經,議論相非。時充宗嫉房,出爲魏郡太守,唯許房至郡自行考課法。
魏明帝時,以士人毀稱是非,混雜難辨,遂令散騎常侍劉劭作都官考課之法七十二條,考覈百官。其略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效,然後察舉,或辟公府爲親人長吏,轉以功次補郡守者,或就秩而加賜爵焉。至於公卿及內職大臣,率考之。事下三府。
是時大議考課之制,散騎黃門侍郎杜君務伯名恕。以爲,用不盡其人,雖文具無益。上疏曰:「書稱『明試以功,三考黜陟』,帝王之盛制。然歷六代而考績之法不著,[五二]關七聖而課試之要未立。臣誠以爲其法可粗依,其詳難備舉故也。語曰:『世有亂人而無亂法。』若使法可專任,則唐虞可不須稷契之佐,殷周無貴伊呂之輔矣。[五三]今奏考功者,陳周、漢之云爲,[五四]掇京房之本旨,可謂明考課之要;至於崇揖讓之風,興濟濟之理,臣以爲未盡善也。古之三公,坐而論道,內職大臣,納言補闕,無善不紀,無過不舉。且天下至大,萬機至衆,誠非一明所能徧照。故君爲元首,臣爲股肱,[五五]明一體相資而成也。」後考課竟不行。
晉武帝泰始初,務崇理本,詔河南尹杜君元凱爲黜陟之課,其略曰:「臣聞上古之政,因循自然。虛己委誠,而信順之道應;神感心通,而天下之理得。其後淳樸漸散,彰美顯惡,設官分職,以頌爵祿,弘宣六典,以詳考察。然猶倚明哲之輔,建忠貞之司,使名不得越功而獨美,功不得後名而獨隱,皆疇咨博訪,敷納以言。及至末代,不能紀遠而求於密微,疑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簡書。簡書愈繁,官方愈偽,法令滋彰,巧飾彌多。昔漢之刺史,亦歲終奏事,不制算課,而清濁粗舉。魏氏考課,[五六]即京房之遺意,其文可謂至密。然由於累細,故歷代不能通也。豈若申唐堯之舊典,去密就簡,則簡而易從也。今科舉優劣,莫若委任達官,各考所統。在官一年以後,每歲言優者一人爲上第,劣者一人爲下第,因計偕以名聞。如此六載,主者總集采案,其六歲處優舉者超用之,[五七]六歲處劣舉者奏免之,其優多劣少者敍用之,劣多優少者左遷之。今考課之品,所對不均,誠有難易。若以難取優,以易而否,主者固當準量輕重,微加降殺,不足復曲以法盡也。」[五八]
後魏孝文帝太和中,詔曰:「三載考績,自古通經;三考黜陟,以彰能否。今若待三考然後黜陟,可黜者不足爲遲,可進者大成賒緩。是以朕今三載一考,考即黜陟,欲令愚滯無妨於賢者,才能不壅於下位。各令當曹,考其優劣爲三等。六品以下,尚書重問;五品以上,朕將親與公卿論其善惡。上上者遷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時否臧必舉,賞罰大行,其薄賞者猶賜車馬器服,以申獎勸。後帝臨朝堂,顧謂錄尚書兼廷尉卿、廣陵王羽曰:「凡考績,上下二等,可爲三品;中等,但爲一品。所以然者,上下是黜陟之科,故旌絲髮之美惡;中等守本,事可大通。」[五九]帝又謂尚書等曰:「卿等在任,年垂二周,未嘗進一賢,退一不肖,此二事罪之大者。」謂羽曰:「汝居樞端之任,在職以來,功勤之績不聞於朝,阿黨之音頻干朕聽。今黜汝錄尚書、廷尉,但居特進、太保。」自尚書令、僕射以下,凡黜退二十餘人,皆略舉遺闕。諸如此黜官者,令一年之後,任官如初。
宣武帝時,太尉、侍中、高陽王雍上表曰:「竊惟三載考績,百王通典。今任事上中者,[六0]三年升一階;散官上第者,四載登一級。閒冗官本非虛置,或以賢能而進,或因累勤而舉。如其無能,不應忝茲高選。以勤以能,進之朝伍,或征官外戍,遠使絕域,催督逋懸,察檢卅鎮,皆是散官,以充劇使。乃於考陟,排同閒伍。檢散官之人,才非皆劣,稱事之輩,未必悉賢。而考閒以多,課煩以少,上乖天澤之均,下生不等之苦。復尋正始之格,汎後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階;汎前任事上中者,六年進一級。三年一考,自古通經。今以汎前六年升一階,檢無愆犯,[六一]倍年成級。以此推之,明以汎代考也。」
徐州刺史蕭寶夤又論曰:「方今守令,厥任非輕。及考課,悉以六載爲程,既而限滿代還,復經六年而敍。是則歲周十二,始得一階。於東西兩省、文武閒職、公府散佐、無事冗官,或數旬方應一直,[六二]或弦朔止於暫朝,及其考日,更得四年爲限。是則一紀之內,便登三級。彼以實勞劇任,而遷貴之路至難;此以散位虛名,而升陟之方甚易。何內外之相懸,令厚薄之如是?」
孝明帝延昌二年,又將大考百僚。散騎常侍、領三公郎中崔鴻以考令於體例不通,乃建議曰:「竊惟王者爲官求才,使人以器,黜陟幽明,揚清激濁。故績効能官、才必稱位者,朝升夕進,年歲數遷。豈拘一階半級,閡以同僚等位者哉!二漢以降,太和以前,苟必官須此人,人稱其職,或超騰轉陟,數歲而至公卿,或長兼試守,稱允而遷進者,披卷則人人而是,舉目則朝貴皆然。故能時收多士之稱,國號豐賢之美。竊見景明以來考格,三年成一考,轉一階。貴賤內外,萬有餘人,自非犯罪,不問賢愚,莫不上中,才與不肖,比肩同轉。雖有善政如龔、黃,儒學如王、鄭,史才如班、馬,[六三]文章如張、蔡,得一分一寸,必爲常流所攀,選曹亦抑爲一槩,不曾甄別。琴瑟不調,改而更張,雖明旨已行,猶宜消息。」時不從。
大唐考課之法,有德義清慎、公平恪勤各一善,自近侍至於鎮防,並據職事目爲之最,凡二十七焉。一最以上,有四善,爲上上;一最以上,有三善,或無最而有四善,爲上中;一最以上,有二善,或無最而有三善,爲上下;一最以上,有一善,或無最而有二善,爲中上;一最以上,或無最而有一善,爲中中;職事麤理,善最弗聞,爲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爲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爲下中;居官諂詐及貪濁有狀,爲下下。若於善最之外別有可嘉尚,及罪雖成殿而情狀可矜,或雖不成殿而情狀可責者,省校之日,皆聽考官臨事量定。諸州縣官人,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戶爲十分論,每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一等。增戶口,謂課丁,率一丁同一戶法。增不課口者,每五口同一丁例。其有破除者,得相折。其州戶口不滿五千,縣戶不滿五百者,各準五千五百戶法爲分。苦撫養乖方,戶口減損者,各準增戶法,亦每減一分降一等。課及不課,並準上文。其勸課農田能使豐殖者,亦準見地爲十分論,每加二分,各進考一等。此謂永業、口分之外,別能墾起公私荒田者。其有不加勸課以致減損者,謂永業、口分之內有荒廢者。[六四]每損一分,降考一等。若數處有功,並應進考者,並聽累加。
貞觀六年,監察御史馬周上疏曰:「今流內九品以上,有九等考第,自比年不過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臣謂所設九等,[六五]正考當今之官,必不施之於異代也。縱使朝廷實無好人,猶應於見在之內,[六六]比校其尤善者,[六七]以爲上第,豈容皇朝士人遂無堪上下之考。朝廷獨知貶一惡人可以懲惡,不知襃一善人足以勸善。臣謂宜每年選天下政術尤最者一二人爲上上,其次爲上中,其次爲上下。則中人以上,可以自勸矣。」
神龍中,御史中丞盧懷慎上疏曰:「臣聞孔子曰:『爲邦百年,可以勝殘去殺。』又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六八]三年有成。』故書云『三載考績』,校其功也。子產,賢者也。其爲政尚累年而化成,況其常材乎?竊見比來州縣官佐,下車布政,有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遷除,不論課考。或歷時未改,便傾耳而聽,企踵而覩,爭求冒進,不顧廉恥,亦何暇宣風布化、求瘼恤人哉!戶口流散,百姓凋弊,職爲此也。何則?人知吏之不久,則不從其吏;吏知遷之不遙,又不盡其能。偷安苟且,脂韋而已。又古之爲吏者長子孫,倉氏、庾氏即其後也。臣請都督、刺史、上佐、兩畿縣令等,在任未經四考,不許遷除。察其課効尤異,或錫以車裘,或就加祿秩,[六九]或降使臨問,并璽書慰勉。若公卿有闕,則擢以勸能。政績無聞,抵犯貪暴者,放歸田里,以明賞罰。致理救弊,莫過於此。」
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論曰:「昔周公使伯禽理魯,三年而後報政。周公曰:『何遲?』伯禽曰:『變其禮,[七0]易其俗,難,所以遲。』太公理於齊,三月而後報政。周公曰:『何疾?』曰:『因其俗,簡其禮,易,所以速。』故孔子論之曰:『齊一變至於魯,魯一變至於道。』由是而言,勞不甚者理不極,功不積者澤不深。故堯舜三年而考,三考而黜陟,所以能盡其智術也。近古人情敦厖,未淳乎堯舜;禮正樂和,未愈於虞夏;官賢吏能,未稱於殷周。或一年而考,或四考黜陟,或比年而巡狩,或歲時便遷,或旬月升擢令長。今日既上,明日部內有犯名義者即坐之,不其速歟?」
開元二十五年十二月,命諸道采訪使考課官人善績,三年一奏,永爲常式。至二十七年二月,赦文:「三載考績,黜陟幽明,允叶大猷,以勸天下。比來諸道所通善狀,但優仕進之輩,與爲選調之資,責實循名,或乖古義。自今以後,諸道使更不須通善狀。每至三年,朕自擇使臣,觀察風俗,有清白政理著聞者,當別擢用之。」
校勘記[一] 貞觀中有舉而不第者坐其州長由是廢絕 按:新唐書選舉志上一一六三頁、通考卷二九皆云「高宗永徽二年始停秀才科」。
[二] 調露二年 按:新唐書選舉志上一一六三頁、通考卷二九皆作「永隆二年」。
[三] 識文律者 「識」原作「通」,據唐會要卷七五、冊府卷六三九七六六九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職」,當是「識」之形訛。
[四] 長壽三年制 按:此記長壽三年事,下文記長壽二年事,時序顛倒,疑爲錯簡。
[五] 戴方版於頂 「頂」下原衍「上」,據北宋本、遞修本刪。
[六] 方三寸五分 「三」原訛「二」,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七] 李元璀 「璀」原作「瓘」,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八] 其學生請各量配作業 原「請」下衍「停」,據唐會要卷七五、冊府卷六三九七六七0頁刪。
[九] 日習周禮儀禮公羊穀梁 「日」下原衍「凡」,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按:冊府卷六三九七六七0頁亦無「凡」。
[一0]許其入策 「策」原訛「第」,據北宋本、遞修本改。按:冊府卷六三九七六七0頁也作「策」。
[一一]大爲權所陵訐 「訐」原作「詬」,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改。
[一二]取通六以上 「通」原脫,據唐會要卷七五、冊府卷六三九七六七一頁補。
[一三]驅聯孤絕 「聯」原訛「懸」,據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冊府卷六三九注七六七二頁也作「聯」。
[一四]明經唯有丁第 冊府卷六四0七六七四頁「丁」上有「丙」。
[一五]因循遐久 「遐」原作「日」,據北宋本改。
[一六]以至於開元天寶之中 原脫「以」,據北宋本補。
[一七]爟燧之光 「爟」原作「烽」,據北宋本改。
[一八]小者仕郡縣 「仕」原作「任」,據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九]毀稱相騰或扇結鉤黨私爲盟歃 「毀」、「歃」原互訛,據諸本移正。
[二0]舉人同一經例 「舉」下原衍「一」,據唐會要卷七六、冊府卷六四0七六七八頁刪。
[二一]策通兩道以上者放及第以下不在放限 「放及第以下」原脫,據唐會要卷七六、冊府卷六四0七六七八頁補。
[二二]策通兩道以上爲次等 「等」原訛「第」,據唐會要卷七六、冊府卷六四0七六七九頁改。
[二三]策兩道以上爲次等 「等」原訛「第」,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二四]考覈資緒 「緒」原作「敘」,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五]取其詞論辯正 原作「取其言詞辨正」,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六]四事可取則先乎德行 原「事」下有「皆」,脫「乎」,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刪補。
[二七]三唱而不服 「服」原作「厭」,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下同。
[二八]四歲一往 冊府卷六二九七五四六頁同。按:唐六典卷二、舊唐書職官志二一八二0頁皆云「三年一置選補史」。而唐會要卷七五引上元三年八月敕,有「自今已後,宜準舊制,四年一度」等語。通典作「四」,未必誤。
[二九]貞觀二年 「二」原訛「三」,據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新唐書選舉志下一一七四頁、冊府卷六二九七五四六頁均作「二」。
[三0]算凡二千二百一十員 「二百」原作「六百」,據北宋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三一]進馬十六員 「十六」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正。按:新唐書選舉志下一一八0頁、通考卷三七均作「十六」。
[三二]諸屯主副 「主」原訛「生」,據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按:新唐書選舉志下一一八0頁也作「主」。
[三三]府史 「史」原訛「吏」,據唐六典卷二四、新唐書百官志四上一二八八頁及傅校本、遞修本改。
[三四]諸臺省寺監軍衞坊府之胥吏 「軍」原訛「市」,「坊府」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乙。按:新唐書選舉志下一一八0頁、通考卷三七與以上各本同。
[三五]上州市令錄事 「市」原訛「軍」,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六]貞觀時 「時」原作「中」,據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三七]今公等不能知 原脫「等」,據貞觀政要卷三、唐會要卷五三、新唐書選舉志下一一七五頁補。
[三八]自知者明 「者」原訛「則」,據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貞觀政要卷三、唐會要卷五三均作「者」。
[三九]凡所銓綜 「綜」原作「錄」,據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冊府卷六三七七六四一頁作「綜」。
[四0]遽召入禁中决定 「决」原訛「次」,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唐會要卷七四、冊府卷六三0七五五二頁也作「决」。
[四一]陳矯跪問曰 「跪」原訛「詭」,據北宋本改。按:唐會要卷七四、冊府卷六三0七五五二頁也作「跪」。
[四二]非陛下所宜臨 「非」原誤倒在「下」下,據唐會要卷七四、冊府卷六三0七五五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正。
[四三]不問鬭死之人 「鬭」原作「路」,據北宋本改。按:冊府卷六三0七五五二頁作「鬭」。
[四四]故知自古天子至于卿士 「故知自古」原訛脫作「故上自」,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補。
[四五]依舊以三銓爲定也 原作「復以三銓還有司」,後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四六]吏部尚書李暠奏曰 「暠」原訛「嶠」,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事見舊唐書李暠傳三三三六頁。
[四七]難以區分 「區」原作「辨」,據舊唐書李暠傳三三三六頁、唐會要卷七四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八]故憃愚廢滯者咸荷焉 「憃」原訛「惷」,據北宋本改。
[四九]疏定爲三等 「疏」原作「跡」,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0]時部刺史奏事京師 「部」原訛「諸」,據漢書京房傳三一六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一]顯友人五鹿充宗爲尚書令 原脫「顯」,據漢書京房傳三一六一頁及北宋本補。
[五二]然歷六代而考績之法不著 「六」原訛「三」,據三國志杜恕傳五00頁、通鑑卷七三二三二七頁及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五三]殷周無貴伊呂之輔矣 「貴」原訛「資」,據三國志杜恕傳五00頁、通鑑卷七三二三二八頁及北宋本、明抄本改。
[五四]陳周漢之云爲 「云」三國志杜恕傳五00頁作「法」。
[五五]臣爲股肱 「股」原訛「脫」,據諸本改。
[五六]魏氏考課 「考」原訛「孝」,據諸本改。
[五七]其六歲處優舉者超用之 「歲」原作「載」,據晉書杜預傳一0二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下同。
[五八]不足復曲以法盡也 「盡」原訛「書」,據晉書杜預傳一0二七頁、通鑑卷七九二五0六頁、冊府卷六三五七六一五頁改。
[五九]事可大通 「可」原作「理」,據魏書廣陵王傳五四七頁、冊府卷六三五七六一七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脫「可」,清人臆增「理」字。
[六0]今任事上中者 「今」原訛「令」,據魏書高陽王傳五五三頁及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六一]檢無愆犯 「愆」原訛「僭」,據魏書高陽王傳五五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六二]或數旬方應一直 「旬」原訛「月」,據魏書蕭寶夤傳一三一九頁、北史蕭寶夤傳一0五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三]史才如班馬 「史才」原倒,據魏書崔光傳附崔鴻傳乙正。
[六四]謂永業口分之內有荒廢者 「內」原訛「外」,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唐六典卷二、冊府卷六三五注七六二一頁也作「內」。
[六五]臣謂所設九等 「謂所」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正。
[六六]猶應於見在之內 「見在」冊府卷六三五七六二0頁作「見任」,義勝。
[六七]比校其尤善者 「尤」原訛「猶」,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唐會要卷八一、冊府卷六三五七六二0頁也作「尤」。
[六八]期月而已 「而已」原訛「已可」,據舊唐書盧懷慎傳三0六四頁、新唐書盧懷慎傳四四一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九]或就加祿秩 「祿秩」原倒,據舊唐書盧懷慎傳三0六五頁、新唐書盧懷慎傳四四一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正。
[七0]變其禮 「禮」原訛「理」,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史記魯周公世家一五二四頁、冊府卷六三五七六二一頁均作「禮」。
劉俊文點校 王文錦覆校
雜議論上
齊景公問晏子任人,對曰:「地不同宜,任之一種,[一]責其俱生,不可得也。人不同能,而任之一事,[二]不可責徧成。責焉無已,智者不能給;求焉無饜,天地不能贍也。」
漢哀帝初立,欲匡成帝之政,多所變動。匡,正也。正其乖失。時丞相王嘉上疏曰:「臣聞聖王之功在於得人。孔子曰:『才難,不其然與!』才難,謂有賢才難得。故『繼代立諸侯,象賢也』。象其先父祖之賢耳,非必其人皆有德也。雖不能盡賢,天子爲擇臣,立命卿以輔之。命卿,命於天子者。居是國也,累代尊重,然後士人之衆附焉,[三]是以教化行而理功立。今之郡守重於古諸侯,往者致選賢材,賢材難得,[四]拔擢可用者,或起於囚徒。昔魏尚坐事繫,文帝感馮唐之言,拜雲中太守,匈奴忌之;武帝擢韓安國於徒中,拜爲梁內史,骨肉以安;言梁孝王得免罪也。張敞爲京兆尹,免,亡命數十日,宣帝徵拜爲冀州刺史,卒獲其用:前代非私此三人,貪其材器有益於公家也。孝文帝時,吏居官者或長子孫,以官爲氏,倉氏、庾氏則倉庾吏之後也。其二千石長吏亦安官樂職,然後上下無苟且之意。其後稍稍變易,公卿以下轉相促急,又數以改更政事,司隸、部刺史察過悉劾,發揚陰私,悉,盡也。言無大小,盡皆舉劾,過於所察之條。吏或居數月而退,送故迎新,交錯道路。中材苟容求全,不敢操持羣下。下材懷危內顧,常恐獲罪,每爲私計。一切營私者多。二千石益輕賤,吏人慢易之,或至上書章下,依其所上之章,而下令理之。衆庶知其易危,言易可傾危。小失意則有離叛之心。前山陽亡徒蘇令等縱橫,吏士臨難,莫肯伏節死義,[五]以守相威權素奪也。素奪,謂先不假之威權也。孝成皇帝悔之,下詔書,二千石不爲縱,二千石不以故縱爲罪,所以優之。遣使者賜金,慰厚其意,誠以爲國家有急,[六]取辦於二千石,二千石尊重難危,乃能使下。孝宣愛良人吏,良,善也。良人吏,善理百姓者。有章劾,事留中,會赦一解。不即下理其事,恐爲擾動,故每留中;或經赦令,一切皆解散也。故事,尚書希下章,爲煩擾百姓,證驗繫理,或死獄中,章文必有『敢告之』字迺下。所以丁寧告者之辭,絕其相誣。惟陛下留神擇賢,記善忘過,容忍臣子,勿責以備。不求備於一人。二千石、部刺史、三輔縣令有材任職者,人情不能不有過差,宜可闊略,當寬恕其小罪。令盡力者有所勸。此方今急務,國家之利也。前蘇令發,謂蘇令初發起爲盜賊。欲遣大夫使逐問狀,時見大夫無可使者,謂見在大夫皆不堪爲使。召盩厔令尹逢,拜爲諫大夫遣之。今諸大夫有材能者甚少,宜先蓄養可成就者,則士赴難不愛其死。臨事倉卒乃求,非所以明朝廷也。」嘉因薦儒者公孫光、滿昌及能吏蕭咸、薛修等,[七]皆故二千石有名稱。天子納而用之。
後漢光武時,陳事者多言:「郡國貢舉,率非功次,故守職益懈,而吏事寖疏。咎在州郡。」有詔下公卿朝臣議。韋彪上議:[八]「夫國以簡賢爲務,賢以孝行爲首。孔子曰:『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是以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夫人才行少能相兼,是以孟公綽優於趙、魏老,不可以爲滕、薛大夫。忠孝之人,持心近厚;鍛鍊之吏,持心近薄。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士宜以才行爲先,不可純以閥閱。然其要歸,[九]在於選二千石,二千石賢,則貢舉皆得其人矣。」[一0]帝深納之。
張衡上疏曰:「古者取士,[一一]諸侯歲貢。孝武之代,郡舉孝廉,又有賢良文學之選,於是名臣皆出,文武並興。漢之得人,數路而已。夫書畫辭賦,才之小者,匡國理政,未有其能。[一二]陛下即位之初,先訪經術,聽政餘日,觀省篇章,聊以游意,當代博弈,非以教化取士之本。而諸生競利,作者鼎沸,其高者頗引經訓風喻之言,[一三]下則連偶俗語,有類俳優,或竊成文,虛冒名氏。臣每受詔於盛化門差次錄第,其未及者,亦復隨輩皆見拜擢。既加之恩,難復收改,但守俸祿,於義已加,不可復使理人及仕州郡。[一四]昔孝宣會諸儒於石渠,[一五]章帝集學士於白虎,通經釋義,其事優大,文武之道,所宜從之。若乃小能小善,[一六]雖有可觀,孔子以爲『致遠則泥』,君子故當志其大者遠者也。」[一七]
魏文帝時詔曰:「選舉莫取有名。名如畫地作餅,不可啖也。」吏部尚書盧毓對曰:「名不足以致異人,而可以得常士。常士畏教慕善,然後有名。」其後士人多務進趨,廉遜道闕。時劉寔乃著崇讓論以矯之,其辭曰:
古之聖王之化天下,[一八]所以貴讓者,欲以出賢才,息爭競也。夫人情莫不皆欲己之賢,故勸令讓賢以自明賢,豈假讓不賢哉!故讓道興,賢能之人不求而自出矣,至公之舉自立矣,百官之副亦先具矣。[一九]一官闕,擇衆官所讓最多者而用之,審之道也。在朝之士相讓於上,草廬之人咸皆化之,推能讓賢之風從此生矣。爲一國所讓,則一國士也;天下所共推,則天下士也。推讓之風行,則賢與不肖殊矣。此道之行,在上者無所用其心,因成清議,隨之而已。賢人相讓於朝,大才之人恒在大官,小人不爭於野,天下無事矣。以賢才化無事,至道興矣。已仰其成,復何與焉!孔子曰,能以禮讓爲國乎,則不難也。
在朝之人不務相讓久矣,天下化之。自魏代以來,登進辟命之士,及縣在職之吏,[二0]臨見授敍,雖自辭不能,終莫肯讓有勝己者。夫推讓之風息,爭競之心生。孔子曰,上興讓則下不爭也。議者僉然言,[二一]代少高名之才,朝廷不有大才之人可以爲大官者。山澤人小官吏亦復云,[二二]朝廷之士雖大官名德,皆不及往時人也。余以爲此二言皆失之矣。非時獨乏賢也,時不貴讓。一人有先衆之稱,毀必隨之,名不得成使之然也。雖令稷、契復存,亦不復能全其名矣。能否混雜,優劣不分,士無素定之價,官職有闕,主選之吏不知所用,[二三]但按官次而舉之。同才之人先用者,非勢家之子,則必爲有勢者之所念也。非能獨賢,因其先用之資而復遷之無已,不勝其任之病發矣。
所以見用不息者,由讓道廢,因資用人之有失久矣。[二四]故自漢、魏以來,[二五]時開大舉,令衆官各舉所知,唯才所任,不限階次,如此者甚數矣。其所舉必有當者,不聞時有擢用,不知何誰最賢故也。所舉必有不當者,而罪不加,不知何誰最不肖也。所以不可得知,由當時之人莫肯相推,賢愚之名不別,令其如此。舉者知在上者察不能審,故敢漫舉而進之。[二六]或舉所賢,因及所念,一頓而至,人數猥多,言所舉賢,加之高狀,相似如一,難得而分矣。雖舉者不能盡忠之罪,亦由上開聽察之路濫,[二七]令其爾也。才高守道之士日退,[二八]馳走於有勢之門日多矣。雖國有典刑,弗能禁矣。
夫讓不興之弊,非徒賢人在下位,不得時進也,國之良臣荷重任者,亦將以漸受罪退矣。何以知其然也?孔子以爲顏氏之子不貳過耳,明非聖人皆有過。寵貴之地,欲之者多矣,惡賢能塞其路,過而毀之者亦多矣。夫謗毀之生,非徒空設,[二九]必因人之微過而甚之者也。毀謗之言數聞,在上者雖欲弗納,不能不杖所聞,因事之來而微察之,察之無已,其驗至矣。得其驗,安得不理其罪。若知而縱之,主威日衰,令之不行,自此始矣。知而皆理之,受罪退者稍多,大臣有不自固之心。夫賢才不進,貴臣日疏,此有國者之深憂也。
竊以爲改此俗甚易耳。何以知之?夫一時在官之人,雖雜有凡猥之才,其中賢明者亦多矣,豈可謂皆不知讓賢爲貴邪!直以其時皆不讓,習以成俗,故遂不爲耳。人臣初除,皆通表上聞,名之謝章,所由來尚矣。原謝章之本意,欲進賢能以謝國恩也。昔舜以禹爲司空,禹拜稽首,讓於稷、契及咎繇;使益爲虞官,讓於熊、羆;使伯夷典三禮,讓於夔龍:唐虞之時,衆官初除,莫不皆讓也。謝章之義,蓋取於此。書記之者,欲以永代作則。季代所用,不能讓賢,虛謝見用之恩而已。相承不變,習俗之失也。
夫敍用之官得通章表者,其讓賢推能,乃通其章;其不能有所讓,徒費簡紙者,皆絕不通。人臣初除,各思推賢能而讓之矣,讓文付主者掌之。三司有闕,擇三司所讓最多者而用之。此爲一公闕,三公已先選之矣。且主選之吏,不必任公而選三公,不如令三公自共選一公爲詳也。四征闕,擇四征所讓最多者而用之。此爲一征闕,四征已先選之矣,必詳於停闕而令主者選四征也。尚書闕,擇尚書所讓最多者而用之。此爲令諸尚書共選一尚書,詳於臨闕令主者選八尚書也。[三0]郡守闕,擇衆郡所讓最多者而用之,[三一]詳於任主者,此爲令百郡守共選一郡守也。
夫以衆官百郡之讓,與主者共相比,不可同歲而論也。賢愚皆讓,百姓耳目盡爲國耳目。夫人情爭則欲毀己所不知,[三二]讓則競推於勝己。故代爭則毀譽交錯,優劣不分,難得而讓也。夫貴讓則賢智明出,能否之美歷歷相次,不可得亂也。[三三]當此時也,能退身修己者,讓之者多矣。[三四]雖賢智欲守貧賤,不可得也。馳騖進取而欲人見讓,猶却行而求前也。夫如此,愚智咸知進身求通,非修之於己則無由進矣。遊外求者,[三五]於此相隨而歸矣。浮聲虛論,不禁而自止矣。人無所用其心,任衆人議,[三六]而天下自化。讓可以致此,豈可不務之哉!
晉始平王文學李重又以爲等級繁多,[三七]又外官輕而內官重,使風俗大弊,宜釐改,重外選,簡階級,使官久。議曰:「古之聖王,建官垂制,所以體國經野。自帝王以下,代有增損:舜命九官,周分六職,秦采古制,漢仍秦舊,[三八]倚丞相,任九卿。雖置五曹尚書令僕射之職,始於掌封奏以宣外內,事任尚輕,而郡守牧人之官重,故漢宣稱『所與爲理唯良二千石』,其有殊政者,或賜爵進秩,諒得爲理大體,所以遠比三代也。及於東京,尚書雖漸優重,然令、僕出爲郡守,鍾離意、黃香、胡廣是也;郡守入爲三公,虞延、第五倫、桓虞、鮑昱是也。[三九]近自魏朝名守杜畿、滿寵、田國讓、國諱改稱字。[四0]胡質等,居郡或十餘年,或二十年,或加秩假節而不去郡,此亦古人『苟善其事,雖沒代不徙官』之義也。漢魏以來,內官之貴,於今最崇,而百官等級遂多,遷補轉徙如流,能否無以著,黜陟不得彰,此爲理之大弊也。夫階級繁多而冀官久,官不久而冀理功成,不可得也。虞書云:『三考黜陟幽明。』周官,三年大計羣吏之理,而行其誅賞。漢法,官人或不真秩。[四一]魏初,用輕資以先試守。臣以爲今宜大并羣官等級,使同班者不得復稍遷;又簡法外議罪之制,明試守左遷之例,則官人之理盡,士必量能而受爵矣。居職者日久,則政績可考,人心自定,務求諸己也。」帝雖善之,竟不能行。
齊左僕射王儉請解領選,謂褚彥回曰:「選曹之始,近自漢末。今若反古,使州郡貢計,三府辟士,與衆共之,猶賢一人之意。古者選衆,今則不然,奇才絕智所以見遺於草澤也。」彥回曰:「誠如卿言。但行之已久,[四二]卒難爲改也。」
梁尚書左僕射沈約論曰:「漢末喪亂,魏武始創,[四三]軍中倉卒,權立九品。蓋以論人才優劣,[四四]非謂代族高卑。因此相沿,遂爲成法。自魏至晉,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舉代人才,升降蓋寡,徒以憑籍代資,用相凌駕。都正俗士,斟酌時宜,品目少多,隨事俯仰,劉毅所云『下品無高門,上品無賤族』也。歲月遷訛,斯風漸篤,[四五]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還,遂成卑庶。周漢之道,以智役愚,臺隸參差,用成等級。魏晉以來,以貴役賤,士庶之科,較然有辨。夫人君南面,九重奧絕,[四六]陪奉朝夕,義隔卿士,[四七]階闥之任,宜有司存。」
武帝天監中,約又上疏曰:「頃自漢代,本無士庶之別,自非仕宦,不至京師,罷公卿牧守,並還鄉里,小人瞻仰,以成風俗。且黌校棊布,傳經授業,學優而仕,[四八]始自鄉邑,本於小吏幹佐,方至文學功曹,積以歲月,乃得察舉。人才秀異,始爲公府所辟,遷爲牧守,入作台司。漢之得人,於斯爲盛。今之士人,並聚京邑,其有守土不遷,非直愚賤。且當今士子繁多,[四九]略以萬計,常患官少才多,無地以處。秀才自別是一種任官,非若漢代取人之例也。假使秀才對五問可稱,孝廉答一策能過,此乃雕蟲小道,非關理功得失。以此求才,徒虛語耳。」
鴻臚卿裴子野又論曰:「書云『貴貴』,爲其近於君也。天下無生而貴者,是故道義可尊,無擇負販;苟非其人,何取代族。周衰禮壞,政出臣下,卿士大夫自相繼及,非夫嗣嫡,猶等家臣。且徒步匹夫,見禮侯伯,軾閭擁篲,無絕於時。其後四方豪勢之家,門客千數,卑身折節,比食同袍,雖相傾倚,亦成風俗。迄於二漢,尊儒重道,朝廷州里,學行是先,雖名公子孫,還齊布衣之士,士庶雖分,而無華素之隔。有晉以來,[五0]其流稍改,草澤高士,猶厠清塗,降及季年,專稱閥閱。自是三公之子,傲九棘之家,黃散之孫,蔑令長之室,轉相驕矜,[五一]互爭銖兩,所論必門戶,所議莫賢能。苟且之俗成,傲慢之禍作,非所以敦弘退讓,勵德興化之道也。」宋明帝聰博,好文史,才思朗捷,省讀書奏,[五二]號七行俱下。每國有禎祥及行幸讌集,輒陳詩展義,且以命朝臣。其戎士武夫,則託請不暇,困於課限,或買以應詔焉。於是天下向風,人自藻飾,雕蟲之藝,盛於時矣。又論曰:「古者四始六義,總而爲詩。既形四方之風,[五三]且彰君子之志,勸美懲惡,[五四]王化本焉。而後之作者,思存枝葉,繁華蘊藻,用以自通。若夫徘惻芳芬,楚騷爲之祖;靡漫容與,相如扣其音。由是隨聲逐響之儔,弃指歸而無執,賦歌詩頌,百揆五車。蔡邕等之俳優,楊雄悔爲童子,聖人不作,雅鄭誰分。其五言爲詩家,則蘇、李自出,曹、劉偉其風力,潘、陸固其枝柯,爰及江左,稱彼顏、謝,[五五]箴繡鞶帨,無取廟堂。宋初迄於元嘉,多爲經史;大明之代,實好斯文。高才逸韻,頗謝前哲,波流同尚,滋有篤焉。自是閭閻少年,貴游總角,罔不擯落六藝,吟咏情性。學者以博依爲急務,謂章句爲『專魯』,淫文破典,斐爾爲曹;無被於管絃,非止乎禮義,深心主卉木,遠致極風雲,其興浮,其志弱,巧而不要,隱而不深,討其宗途,亦有宋之遺風也。若季子聆音,則非興國;鯉也趨室,必有不敦。荀卿有言:『亂代之徵,文章匿綵。』而斯豈近之乎?」蕭子顯曰:「自宋以來,謝靈運、顏延年以文章彰於代,謝莊、袁淑又以才藻係之,朝廷之士及閭閻衣冠,莫不仰其風流,競爲詩賦之事。[五六]五經文句,無復通其義者。」
後魏孝文帝時,[五七]高祐上疏云:「今之選舉,不采識理之優劣,專簡年勞之多少,斯非盡才之謂。宜停此薄藝,弃彼巧勞,[五八]唯才是取,官方斯穆。又勳舊之臣,[五九]雖年勤可錄,而才非撫人,則可加之以爵賞,不宜委之以方任。所謂王者可私人以財,不私人以官。」[六0]帝善之。
韓麒麟子顯宗上言:「前代取士,必先正名,故有賢良方正之稱。今州郡貢察,徒有秀、孝之名,而無秀、孝之實。而朝廷但檢其有門地,不復彈坐。[六一]如此則可別貢門地以敍士人,何假置秀、孝之名也!夫門地者,是其父祖之遺烈,[六二]亦何益於皇家。苟有奇才,雖屠釣奴虜之賤亦用之;苟非其人,雖三后之胤,[六三]自墜於皁隸矣。或云,代無奇才,[六四]不若取士於門。此亦失矣。[六五]豈可以代無周召,便廢宰相而不置哉!但當校其寸長銖重者,即先敍之,則賢才無遺矣。」
孝明帝時,清河王懌以官人失序,上表曰:「孝文帝制,出身之人,本以門品高下有恒,若準資蔭,自公卿令僕之子,甲乙丙丁之族,上則散騎祕著,下逮御史長兼,皆條例昭然,文無虧沒。自此,或身非三事之子,解褐公府正佐;地非甲乙之類,而得上宰行僚。自茲以降,亦多乖舛。且參軍事專非出身之職,今必釋褐而居,祕著本爲起家之官,今或遷轉以至:斯皆仰失先準,有違明令,非所謂式遵遺範,奉順成規。此雖官人之失,相循已久,然推其彌漫,抑亦有由。何者?信一人之明,當九流之廣,必令該鑑氏族,辨照人倫,才識有限,固難審悉。所以州置中正之官,清定門冑,品藻高卑,四海畫一,專尸衡石,任實不輕。故自置中正以來,暨於太和之日,莫不高擬其人,妙盡茲選,皆須名位重於鄉國,才德允於具瞻,然後可以品裁州郡,綜覈人物。今之所置,多非其人。乞明爲敕制,使官人選才,備依先旨,無令能否乖方,違才易務;并革選中正,一依前軌。庶清源有歸,流序允穆。」靈太后詔依表施行,而終不能用。
薛琡爲吏部郎中。[六六]先是,崔亮奏立停年之格,不簡人才,專問勞舊。琡乃上書曰:「若使選曹唯取年勞,不簡賢否,便即義均行雁,次若貫魚,勘簿呼名,一吏足矣。數人而用,何謂銓衡?今請郡縣之職,吏部先盡擇才,務取廉平淳直,素行有聞,并學通古今,曉達理體者,以應其選。不拘入職遠近,年勳多少。其積勞之中,有才堪牧人者,先在用之限。其餘不堪者,既壯藉其力,豈容老而弃之,將佐丞尉,去人積遠,小小當否,未爲多失,[六七]宜依次補序,以酬其勞。」書奏,不報。徐因引見,復陳言曰:「漢朝常令三公大臣,舉賢良方正、有道直言之士,[六八]以爲長吏,監撫黎元。自晉末以來,此風遂替。今四方初定,務在養人。臣請依漢氏,[六九]更立四科,令三公宰貴各薦時賢,以補郡縣。明立條格,防其阿黨之端。」詔下公卿議之,亦寢矣。
後周樂遜上疏論選舉曰:「選曹賞錄勳賢,[七0]補擬官爵,必宜與衆共之,[七一]有明揚之授。使人得盡心,如覩白日。其材有升降,其功有厚薄,祿秩所加,無容不審。即如州郡選置,猶集鄉閭,況天下選曹,不取人物。[七二]若方州列郡,自可內除。此外付選曹銓敍者,既非機事,何足可密?人生處代,以榮祿爲重,修身履行,以慕聲名。[七三]然逢時既難,失時爲易。其選置之日,宜令衆心明白,然後呈奏。使功勤見知,品物稱悅。」
隋文帝開皇中,持書侍御史李諤以選才失中,[七四]上書曰:「自魏之三祖,更尚文詞,忽君人之大道,好雕蟲之小藝。下之從上,有同影響,競騁浮華,遂成風俗。江左齊、梁,其弊彌甚,貴賤賢愚,唯務吟詠。遂復遺理存異,尋虛逐微,競一韻之奇,爭一字之巧。連篇累牘,不出月露之形;積案盈箱,唯是風雲之狀。代俗以此相高,朝廷據茲擢士。祿利之路既開,愛尚之情愈篤。於是閭里童昏,貴游總角,未窺六甲,先製五言。至如羲皇、舜、禹之典,伊、傅、周、孔之說,[七五]不復關心,何嘗入耳。以傲誕爲清虛,以緣情爲勳績,指儒素爲古拙,用辭賦爲君子。故文筆日煩,其政日亂,良由弃大聖之軌範,搆無用以爲用也。捐本逐末,流徧華壤,遞相師祖,澆漓愈扇。及大隋受命,聖道聿興,屏黜輕浮,遏止華偽。自非懷經抱質,志道依仁,不得引領搢紳,參厠纓冕。是以開皇四年,普詔天下,[七六]公私文翰,并宜實錄。其年九月,泗州刺史司馬幼之上表華豔,付所司理罪。由是公卿大臣,咸知正路,莫不鑽仰墳素,[七七]棄絕華綺,擇先王之令典,行大道於茲代。如聞在外州縣,仍踵弊風,選吏舉人,未遵典則。至於宗黨稱孝,鄉曲歸仁,學必典謨,交不苟合,則擯落私門,不加收齒;其學不稽古,逐俗隨時,作輕薄之篇章,結朋黨而稱譽,[七八]則選充吏職,舉送天朝。蓋由縣令、刺史,未行風教,猶挾私情,[七九]不存公道。臣既忝憲司,職當糾察。若聞風即劾,恐掛網者多,請勒諸司,普加搜訪,有如此者,具狀送臺。」
校勘記[一] 任之一種 「一」原訛「以」,據晏子春秋內篇問上改。
[二] 任之一事 「一」原訛「以」,據北宋本改。
[三] 士人之衆附焉 「人」原作「民」,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通典諱「民」爲「人」。
[四] 往者致選賢材賢材難得 二「賢材」原皆誤倒,據漢書王嘉傳三四八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正。
[五] 莫肯伏節死義 「伏」原訛「仗」,據漢書王嘉傳三四九0頁、通鑑卷三四一0九二頁改。
[六] 誠以爲國家有急 「以爲」原作「謂」,後人擅改者。今據漢書王嘉傳三四九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回。
[七] 薛修 漢書王嘉傳三四九二頁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薛循」。
[八] 韋彪上議 按:韋彪上議乃章帝元和元年事,見後漢書韋彪傳九一七頁、通鑑卷四六一四九六頁、通考卷八二。此繫於光武帝下,誤。
[九] 然其要歸 「其要」原倒,據後漢書韋彪傳九一八頁、通鑑卷四六一四九六頁及北宋本乙正。
[一0]二千石賢則貢舉皆得其人矣 「二千石」原涉上而脫,「貢舉」原倒,據後漢書韋彪傳九一八頁、通鑑卷四六一四九六頁補乙。按:北宋本「貢舉」未倒。
[一一]古者取士 「古者」下原有「以賢」,後人擅增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刪。
[一二]未有其能 原作「未有能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三]頗引經訓風喻之言 「經」原訛「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四]不可復使理人及仕州郡 「仕」原訛「任」,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一五]昔孝宣會諸儒於石渠 「於」原脫,據北宋本、王吴本補。
[一六]若乃小能小善 「若乃」原誤倒,據北宋本、王吴本乙正。
[一七]君子故當志其大者遠者也 「志」原訛「致」,據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改。
[一八]古之聖王之化天下 上「之」原作「者」,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一頁及北宋本改。
[一九]百官之副亦先具矣 「百官」上原衍「百官具任爲」五字,今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一頁、通考卷三六刪。
[二0]及縣在職之吏 「縣」原作「夫」,清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按:「在」北宋本作「佑」。
[二一]議者僉然言 「然」原脫,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二]山澤人小官吏亦復云 「人小」原倒,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二頁乙。
[二三]主選之吏不知所用 「主」原作「任」,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二頁、通考卷三六改。
[二四]因資用人之有失久矣 原作「因資用之人有得失矣」,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二頁刪補。
[二五]故自漢魏以來 「魏」原訛「氏」,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六]故敢漫舉而進之 「漫」原作「慢」,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謾」,今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三頁改。
[二七]雖舉者不能盡忠之罪亦由上開聽察之路濫 上「之」原訛「其」,「亦」下原衍「無」,「開」原訛「聞」,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三頁刪改。
[二八]才高守道之士日退 「退」原脫,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三頁補。
[二九]非徒空設 「設」原訛「說」,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三0]令主者選八尚書也 「八」原訛「入」,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五頁改。
[三一]擇衆郡所讓最多者而用之 「郡」下原衍「守」,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三二]夫人情爭則欲毀己所不知 「知」原作「如」,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五頁及北宋本、明抄本改。
[三三]不可得亂也 「可得」原作「能」,後人擅改者。今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回。
[三四]讓之者多矣 「讓之者」原脫,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五頁補。
[三五]遊外求者 「求」原脫,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五頁補。
[三六]任衆人議 「議」原訛「讓」,據晉書劉寔傳一一九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七]李重又以爲等級繁多 「又」原訛「乂」,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李重,晉書有傳。
[三八]秦采古制漢仍秦舊 原作「漢采古制仍秦舊」,乃清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三九]然令僕出爲郡守鍾離意黃香胡廣是也郡守入爲三公虞延第五倫桓虞鮑昱是也 「鍾離意黃香胡廣是也郡守」原脫,「入」上衍「便」,今據羣書治要卷二九、藝文類聚卷四五、太平御覽卷二0三補刪。
[四0]田國讓國諱改稱字 田豫字國讓,三國志有傳七二六頁。通典避代宗諱而稱字。
[四一]漢法官人或不真秩 原「不」下有「拘」,清人擅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四二]但行之已久 「但」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按:通考卷二八也有「但」。
[四三]魏武始創 「武」下原衍「時」,據北宋本刪。按:通考卷二八無「時」。
[四四]蓋以論人才優劣 「論」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按:通考卷二八也有「論」。
[四五]斯風漸篤 「風」原作「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按:通考卷二八也作「風」。
[四六]九重奧絕 「奧」原作「懸」,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通鑑卷一三四四二一一頁也作「奧」。
[四七]義隔卿士 「卿」原訛「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通鑑卷一三四四二一一頁也作「卿」。
[四八]傳經授業學優而仕 「業」原訛「受」,「學」上原衍「皆」,據北宋本、傅校本改刪。按:明抄本、明刻本亦作「業」。
[四九]且當今士子繁多 「子」原作「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通考卷二八也作「子」。
[五0]有晉以來 「有」原作「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一]轉相驕矜 原脫訛作「轉令」,據通鑑卷一二八四0三九頁補改。
[五二]省讀書奏 「省」原訛「少」,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五三]既形四方之風 「形」原訛「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五四]勸美懲惡 「美」原作「善」,據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改。
[五五]稱彼顏謝 「彼」北宋本作「被」。
[五六]競爲詩賦之事 「詩」原作「辭」,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五七]孝文帝時 「帝」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八]弃彼巧勞 「巧」魏書高祐傳一二六一頁、北史高允傳附高祐傳一一三六頁作「朽」。
[五九]又勳舊之臣 「臣」原訛「族」,據魏書高祐傳一二六一頁、北史高允傳附高祐傳一一三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六0]不私人以官 「不」下原衍「可」,據魏書高祐傳一二六一頁、北史高允傳附高祐傳一一三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六一]不復彈坐 「不」上原衍「遂」,據魏書韓麒麟傳一三三九頁、北史韓麒麟傳一四四六頁及北宋本、王吴本刪。
[六二]是其父祖之遺烈 「父祖」原誤倒,據魏書韓麒麟傳一三三九頁、北史韓麒麟傳一四四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乙正。
[六三]雖三后之胤 「胤」原作「允」,清人避雍正諱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六四]代無奇才 「代」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六五]不若取士於門此亦失矣 「門」原訛「文」,「此」上原衍「然」,據魏書韓麒麟傳一三四0頁、北史韓麒麟傳一四四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刪。
[六六]薛琡 「琡」原作「淑」,據北齊書本傳三六九頁、北史薛彪子傳九二一頁改。下同。
[六七]未爲多失 「失」原訛「矣」,據北史薛彪子傳九二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改。
[六八]有道直言之士 「直言」下原有「極諫」,據北齊書薛琡傳三七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刪。
[六九]務在養人臣請依漢氏 「人」原訛「賢」,「臣」原脫,據北齊書薛琡傳三七0頁、北史薛彪子傳九二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補。
[七0]選曹賞錄勳賢 「賞」原作「掌」,據北周書儒林傳八一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七一]必宜與衆共之 「之」原訛「知」,據北周書儒林傳八一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二]不取人物 北周書儒林傳八一六頁作「不取物望」,通典避家諱改。
[七三]以慕聲名 「聲」北宋本作「身」。按:北周書儒林傳八一六頁作「以纂身爲名」。
[七四]持書侍御史李諤 「持」原作「治」,據北宋本、傅校本改。通典例避高宗諱。「諤」原訛「鍔」,據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改。
[七五]伊傅周孔之說、「說」原訛「業」,據隋書李諤傳一五四四頁及北宋本、王吴本改。
[七六]普詔天下 「普」原訛「並」,據隋書李諤傳一五四五頁及北宋本、王吴本改。
[七七]莫不鑽仰墳素 「素」原訛「索」,據北史李諤傳二六一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八]結朋黨而稱譽 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無「譽」,杜佑避代宗嫌名而省。此「譽」乃清人據隋書、北史而補者。
[七九]猶挾私情 「挾」原訛「挍」,據隋書李諤傳一五四五頁、北史李諤傳二六一五頁及北未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劉俊文點校 王文錦覆校
雜議論中[一]
大唐貞觀八年三月,詔進士讀一部經史。二十二年九月,[二]考功員外郎王師明知貢舉,[三]時冀州進士張昌齡、王公理並有俊才,[四]聲振京邑,而師明考其文策全下,[五]舉朝不知所以。及奏等第,太宗怪無昌齡等名,因召師明問之,對曰:「此輩誠有詞華,然其體輕薄,文章浮艷,必不成令器。臣若擢之,恐後生相倣傚,有變陛下風雅。」帝以爲名言,後並如其言。其年,馬周上書曰:「自古郡守、縣令,皆妙選賢德,欲有擢升,必先試以臨人,或從二千石入爲丞相。今朝廷獨重內官,縣令、刺史,頗輕其選,[六]刺史多是武夫、勳人,或京官不能職,方始外出;而折衝、果毅之內,身材強壯者,先入爲中郎將,其次始補州任。邊遠之處,用人更輕,其才堪宰莅,以德行見擢者,十不能一。所以百姓未安,殆由於此。」
高宗顯慶初,黃門侍郎劉祥道以選舉漸弊,陳奏。其一曰:
吏部比來取人,傷多且濫:每年入流數過千四百人,是傷多;永徽五年,一千四百三十人;六年,一千十八人;顯慶元年,一千四百五十人。不簡雜色人即注官,是傷濫。雜色解文:三衞、內外行署、內外番官、親事、帳內、品子任雜掌、伎術、直司、書手、兵部品子、兵部散官、[七]勳官、記室及功曹、參軍、檢校官、屯副、驛長、校尉、牧長。經學時務等比雜色,三分不居其一。經明行修之士猶罕有正人,多取胥徒之流,豈可皆求德行。即知天下共釐百姓之務者,善人少而惡人多。爲國以來四十餘載,尚未刑措,豈不由此!且官人非材者,本因用人之源濫;濫源之所起,復由入流人失於簡擇。今行署等勞滿,唯曹司試判,不簡善惡,雷同注官。但服膺先王之道者,奏第然始付選;[八]趨走几案之閒者,不簡便加祿秩。稽古之業雖信難成,斗筲之材傷於易進。其雜色應入流人,請令曹司試判訖,簡爲四等奏聞。量有材用,兼有景行者爲第一等;[九]身品強壯,及第八上,并兵部所送人不沾第一等,及準例合送兵部者,[一0]爲第二等;餘量簡爲第三、第四等。第一等付吏部,第二等付兵部,第三等付主爵,第四等付司勳,並準例處分。其行署等私犯下第公坐下下,[一一]雖經赦降,情狀可責者,亦量配三司,不經赦降者,放還本貫。冀入流不濫,官皆得人,非材不取,不至冗雜;且令胥徒之輩知有銓擇,雖復素非廉謹,[一二]必將漸自飭勵。[一三]古之選者,爲官擇人,不聞擇人多而官員少。今之選者亦擇人,但擇之無準約。官員有數,入流無限,以有數供無限,人隨歲積,豈得不賸。謹準約所須人,量支年別入流數:今內外文武官一品以下,九品以上,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五員,略舉大數,當一萬四千人。人之賦命,自有修促。弱冠而從宦,[一四]懸車而致仕,五十年食祿者,罕見其人。壯室而仕,耳順而退,取其中數,不過支三十年。此則一萬四千人,三十年而略盡。若年別入流者五百人,經三十年便得一萬五千人,定須者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五人,足充所須之數。況三十年之外,在官者猶多,此便足有賸人,不慮其少。今每年入流者遂至一千四百餘人,應須五百數外,常賸一倍以上。又比來放還者,見停亦千餘人,更復年別新加,實非搜揚之法。
雜色人請與明經、進士通充入流之數,以三分論,每二分取明經、進士,一分取雜色人。
儒爲教化之本,學者之宗,儒教不興,風俗將替。今庠序徧於四海,儒生溢於三學,勸誘之方,理實爲備,而獎進之道,事或未周。但永徽以來,於今八載,在官者以善政粗聞,論事者以一言可采,莫不光被綸旨,[一五]超升不次。而儒生未聞恩及,臣故以爲獎進之道未周。
國家富有四海,於今已四十年,百姓官寮未有秀才之舉。未知今人之不如昔,將薦賢之道未至?豈使方稱多士,遂闕斯人。請六品以下,爰及山谷,特降綸言,更審搜訪,仍量爲條例,稍加優獎。不然,赫赫之辰,斯舉遂絕,一代盛事,實爲朝廷惜之。
唐虞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兩漢用人,亦久居其職,所以因官命氏,有倉、庾之姓。魏晉以來,事無可紀。今之在任,四考即遷。官人知將秩滿,豈無去就;百姓見官人遷代,必懷苟且。以去就之人,臨苟且百姓,責其移風易俗,必無得理。請四考,依選法就任所加階,至八考滿,然後聽選。嶺南及瘴癘之所,四考不得替者,不在此限例。若計至五品,及有中上以上私犯,中下公坐,下上以下考者,四考滿,依舊置替,得替人依式聽選。還淳反朴,雖未敢期;送故迎新,實減其勞擾。
尚書省二十四司及門下、中書主事等,比來選補,皆取舊任流外有刀筆之人。欲參用經學時務之流,皆以儔類爲恥。前後相承,遂成故事。但禁省崇峻,王言秘密,尚書政本,人物攸歸,而多用胥徒之人,恐未盡銓衡之理。請降進止,稍清其選。
奉敕付所司,集羣官詳議。議者多難於改作,事竟不行。
三年七月,上謂宰臣曰:「四海之廣,唯在得賢。卿等用人,多作形迹,護避親知,[一六]不得盡意,甚爲不取。昔祁奚舉子,古人以爲美談。即使卿等兒姪有才,亦須依例進奉。」
乾封二年八月,[一七]上引侍臣,[一八]責以不進賢良,宰相李安期進曰:「臣聞聖帝明王,莫不勞於求賢,逸於任使。且十室之邑,必有忠信,況天下至廣,[一九]豈無英彥?但比來公卿有所薦引,即遭囂謗,以爲朋黨,沉屈者未申,而在位者已損,所以人思苟免,競爲緘默。若陛下虛己招納,務於搜訪,不忌親讐,唯能是用,讒毀不入,誰不竭誠?此皆事由陛下,非臣等所能致也。」上深然之。
上元元年,劉嶢上疏曰:「國家以禮部爲考秀之門,考文章於甲乙,故天下響應,驅馳於才藝,不務於德行。夫德行者可以化人成俗,才藝者可以約法立名,故有朝登甲科而夕陷刑辟,[二0]制法守度使之然也。陛下焉得不改而張之!至如日誦萬言,何關理體;文成七步,未足化人。昔子張學干祿,仲尼曰:『言寡尤,行寡悔,祿在其中矣。』又曰:『行有餘力,則以學文。』今捨其本而循其末。況古之作文,必諧風雅,今之末學,不近典謨,勞心於卉木之閒,[二一]極筆於煙雲之際,以此成俗,斯大謬也。昔之采詩,以觀風俗,詠卷耳則忠臣喜,誦蓼莪而孝子悲,溫良敦厚,詩教也。豈主於淫文哉!夫人之愛名,如水之務下,[二二]上有所好,下必甚焉。陛下若以德行爲先,才藝爲末,必敦德勵行,以佇甲科,豐舒俊才,沒而不齒,陳寔長者,拔而用之,則多士雷奔,四方風動。風動於下,聖理於上,豈有不變者歟!」
武太后臨朝,垂拱中,納言魏玄同以爲吏部選舉未盡得人之術,上疏曰:
昔之列國,今之州縣,[二三]士無常君,人有定主,自求臣佐,各選英賢,大臣乃命於王朝耳。秦并天下,罷侯置守。漢氏因之,有沿有革:諸侯得自置吏四百石以下,其傅相大官則漢爲置之;州郡掾史、督郵、從事,悉任之於牧守。爰自魏晉,始歸吏部,遞相因循,以迄於今。以刀筆求才,以簿書察行,法之弊久矣。
蓋君子重因循而憚改作,有不得已者,亦當運獨見之明,定卓然之議。如今選司所行者,非上皇之令典,乃近代之權道,所宜遷革,實爲至要。何以言之?夫尺丈之量,所及不永;鍾庾之器,所積不多。非其所及,焉能度之;[二四]非其所受,何以容之。況天下之大,士人之衆,而可委之數人之手乎?假使平如權衡,明如水鑑,力有所極,照有所窮,銓綜既多,紊失斯廣。況比居此任,時有非人而徇於勢利者哉!使贓貨交易,同乎市井,加以厚貌深衷,險如丘陵,使百行九流,折之於一面,具僚庶品,專斷於一司,不亦難矣![二五]
且前古以來,亂多理少。[二六]武德、貞觀,與今亦異,皇運之初,庶事草刱,豈唯日不暇給,亦乃人物稀少。天祚大聖,享國永年,比屋可封,異人閒出,咸以爲有道恥賤,得時無怠,諸色入流,年以千計。羣司列位,無復新加,官有常員,人無定限。選集之始,霧積雲屯,擢敍於終,十不收一。淄澠混淆,玉石不分,用捨去留,得失相半。既即事爲弊,致後來滋甚。
夫夏殷以前,制度多闕,周監二代,煥乎可睹。豈諸侯之臣,[二七]不皆命於天子;王朝庶官,亦不可專於一職。故穆王以伯煚爲太僕正,命之曰:「慎簡乃僚,無以巧言令色便僻側媚,其唯吉士。」此則令其自擇下吏之文也。太僕正,中大夫耳,尚以僚屬委之,則三公九卿亦然矣。周禮,太宰、內史,並掌爵祿廢置;司徒、司馬,別掌興賢詔事。當是分任於羣司,而統之以數職,各自求其小者,而王命其大者也。昔區區宋朝,尚爲裴子野所歎,而況於當今乎!
又夫從政莅官,[二八]不可以無學。書曰:[二九]「學古入官,議事以制。」傳曰:「我聞學以從政,不聞以政入學。」今貴戚子弟,例早求官,或齠齔之年,已腰銀艾;或童丱之歲,已襲朱紫。弘文、崇賢之生,千牛、輦腳之徒,課試既淺,藝能亦薄,[三0]而門閥有素,資蔭自高。[三一]夫象賢繼及,古之道也。所謂冑子,必裁諸學,修六禮以節其性,明七教以興其德,少則受業,長而出仕,並由德進,必以才升,然後可以利用賓王,移家事國。少仕則廢學,輕試則無才,於其一流,良足惜也。又勳官三衞流外之徒,不待州縣之舉,直取之於書判,恐非先德行而後言才之義也。
臣竊見制書,每令三品薦士,下至九品,亦令舉人,此聖朝仄席旁求之意也。但以褒貶不甚明,得失無大隔,故人上不憂黜責,下不盡搜揚,苟以應命,莫慎所舉。且惟賢知賢,聖人篤論;伊、臯既舉,[三二]不仁咸遠。復患階秩雖同,人才異等,身且濫進,鑒豈知人?今欲務得實才,兼宜擇其舉主。流清以源潔,影端由表正,不詳舉主之行能,而責舉人之庸濫,不可得也。
武太后不納。
天授三年,右補闕薛謙光以其時雖有學校之設,禁防之制,而風俗流弊,皆背本而趨末,矯飾行能,[三三]以請託奔馳爲務,上疏曰:
自七國以來,雖雜以縱橫,而漢興求士,猶徵百行。是以禮讓之士,砥才毓德,既閭里推高,然後爲府寺所辟。而魏氏取人,好其放達。晉、宋之後,衹重門資,獎爲人求官之風,乖授職惟賢之義。梁、陳之閒,特好詞賦,[三四]故其俗以詩酒爲重,未嘗以修身爲務。降及隋室,餘風尚存,開皇中李諤奏於文帝曰:「昔魏之三祖,更好文詞,忽君人大道,好雕蟲小藝,連編累牘,盈箱積案,獨有月露風雲之狀而已。代俗以之相高,朝廷以茲擢人,故文筆日煩,其政日亂。」帝納其言,乃下制禁文筆之爲浮詞者。其年,泗州刺史司馬幼之以表詞不質書罪。於是風俗改勵,政化大行。及煬帝,又變前法,置進士等科,故後生復相倣效,皆以浮虛爲貴。
有唐纂曆,漸革前弊,陛下君臨,樹本崇化。而今之舉人,有乖事實,鄉議決小人之筆,行修無長者之論,策第喧競於州府,祈恩不勝於拜伏。或明制適下,試令搜揚,則驅馳府寺,請謁權貴,陳詩奏記,希咳唾之澤,摩頂至足,冀提携之恩。故俗號舉人爲「覔舉」。夫覔者,自求之稱,非人知我之謂也。察辭度材,則人品可見矣。故選曹授職,諠囂於禮闈;州郡貢士,諍訟於陛闥。謗議紛紜,寖成風俗。今夫舉人,詢於鄉閭,歸於里正而已。雖跡虧名教,罪加刑典,或冒籍竊資,邀勳盜級,假其賄賂,即爲無犯鄉閭。
設如才應經邦,唯令試策;武能制敵,只驗彎弧。文擅清奇,則登甲科;藻思小減,則爲不第。以此收人,恐乖事實。何者?樂廣假筆於安仁,靈運詞高於穆之,平津文劣於長卿,子建藻麗於荀彧。若以射策爲官,則潘、謝、曹、馬必居孫、樂之右;協贊機猷,則安仁、靈運亦無裨附之益。由此言之,固不可一槩而取也。其武藝亦然。故謀將不長於弓馬,良相寧資於射策。伏願陛下降明制,頒峻科,[三五]文則試以理官,武則令其守禦,使僥名濫吹之伍,無所藏其庸謬。
臣謹按吴起臨戰,左右進劒,吴子曰:「夫臨難決疑,乃將事也。一劒之任,非將事也。」又按諸葛亮臨戎,不親戎服,頓蜀兵於渭南,司馬宣王持劒,勁卒不敢當,此豈弓矢之用乎?又按楊得意誦長卿之文,武帝曰:「恨不得與此人同時。」及相如至,終於文園令,不以公卿之位處之者,蓋非其任故也。
又按漢法,所舉之主,終身保任。楊雄之坐田儀,責其冒薦;成子之居魏相,酬於得賢。賞罰之令行,則請謁之心絕;退讓之義著,[三六]則貪競之路塞矣。仍請寬立年限,容其采訪簡汰,堪用者令試守,[三七]以觀能否,參檢行事,以覈是非。稱職者受薦賢之賞,濫舉者抵欺罔之罪,自然舉得才行,而君子之道長矣。
聖曆三年二月,武太后令宰相各舉尚書郎一人,狄仁傑獨薦男光嗣,由是拜地官尚書郎,莅事有聲。太后謂仁傑曰:「祁奚內舉,果得人也。」長安二年,武太后下求賢令,狄仁傑曰:「荊州長史張柬之,其人雖老,真宰相才也。」乃召爲洛州司馬。他日,又求賢,仁傑曰:「臣前言張柬之。」太后曰:「已遷之矣。」對曰:「臣薦之請爲相也,今爲洛州司馬,非用之。」又遷秋官侍郎。四年,夏官尚書、靈武大總管姚元之將赴鎮,[三八]太后令舉堪爲宰相者。元之對曰:「秋官侍郎張柬之沈厚有謀,[三九]能斷大事,且其人年老,惟陛下急用之。」遂爲相。
開元三年,左拾遺張九齡上書曰:[四0]
夫元元之衆,莫不懸命於縣令,宅生於刺史,此其尤親於人者也。是以親人之任,宜得賢才;用人之道,宜重其選。而今刺史、縣令,除京輔近處之州刺史猶擇其人,縣令或備員而已;其餘江、淮、隴、蜀、三河諸處,除大府之外,稍稍非才。[四一]但於京官之中,出爲州縣者,[四二]或是緣身有累,在職無聲,用於牧宰之閒,[四三]以爲斥逐之地;因勢附會,遂忝高班,比其勢衰,亦爲刺史;至於武夫、流外,積資而得官,成於經久,不計有才,[四四]諸若此流,盡爲刺史。其餘縣令以下,固不可勝言。[四五]蓋甿庶所繫,國家之本。務本之職,反爲好進者所輕,承弊之邑,每遭非才者所擾,[四六]而欲天下和洽,固不可得也。古者刺史入爲三公,郎官出宰百里,莫不互有所重,勸其所行。臣竊怪近俗偏輕此任。今朝廷卿士入而不出,於其私情,甚自得計。何則?京華之地,衣冠所聚,子弟之閒,身名所出,從容附會,不勞而成。一出外藩,有異於是。人情進取,豈忘之於私,但法制之不敢違耳,原其本意,固私是欲。今大利於京職,而不在外郡,如此則智能之士,欲利之心,日夜營營,安肯復出爲刺史、縣令?而國家之利,方賴智能之人,此輩既自固而不行,在外者又技癢而求入,如此,則智能之輩常無親人之者,[四七]今又未革之以法,無乃甚不可乎!故臣以爲欲理之本,莫若重刺史、縣令,此官誠重,智能者可行。正宜懸以科條,定其資歷:凡不歷都督、刺史,雖有高第者,[四八]不得入爲侍郎、列卿;不歷縣令,雖有善政者,亦不得入爲臺郎、給、舍;雖遠處都督、刺史,至於縣令,遞次差降,以爲出入,亦不十年頻任京職,又不得十年盡任外官。如此設科以救其失,則內外通理,萬姓獲安。如積習爲常,遂其私計,天下不可爲理也。
又古之選用賢良,取其稱職,或遙聞而辟召,或一見而任之,是以士修素行,不圖僥倖。今天下未必理於上古,而事務日倍於前,誠爲不正其本而設巧於末。[四九]所謂末者,吏部條章,動盈千萬,刀筆之吏,辨析毫釐,節制搶攘,溺於文墨;胥徒之猾,又緣隙而起。臣以爲始造簿書,以備用人之遺忘耳,[五0]今反求精於案牘,不急於人才,亦何異遺劒中流,而刻舟以記。去之彌遠,可爲傷心。凡稱吏部之能者,則曰從縣尉與主簿,從主簿與縣丞,斯選曹執文而善知官次者也,唯據其合與不合,而多不論賢與不肖,大略如此,豈不謬哉!陛下若不以吏部尚書、侍郎爲賢,必不授以職事;尚書、侍郎既以賢而受委,豈復不能知人?[五一]人之難知,雖自古所慎,而拔十得五,其道可行。
今則執以格條,貴於謹守,幸其心能自覺者,每選所拔亦有三五人;若又專固者,則亦一人不拔。據資配職,自以爲能,爲官擇人,初無此意,故使時人有「平配」之議,官曹無得賢之實。[五二]故臣以爲選部之法,弊於不變。變法甚易,[五三]在陛下渙然行之。假如今之銓衡,欲自爲意,亦限行之以久,動必見疑,遂用因循,益爲浮薄。今若刺史、縣令精覈其人,即每年當管之內,應有合選之色,且先委曲考其才行,堪入品流,然後送臺,臺又推擇,[五四]據所用之多少,爲州縣之殿最,一則州縣慎於所舉,必取入官之才;二則吏部因其有成,無多庸人干冒。縱有不任選者,謬起怨端,且猶分謗於外臺,不至諠譁於南省。今則每歲選者動以萬計,京師米物爲之空虛,豈多士若斯,蓋渝濫至此。[五五]而欲仍舊致理,難於改制,衹益法之煩碎,[五六]賢愚混雜,就中以一詩一判定其是非,適使賢人君子從此遺逸,斯亦明代之闕政,有識之所歎息也。
又天下雖廣,朝廷雖衆,而士之名賢,誠可知也。若使毀稱相亂,聽受不明,事將已矣,無復可說。如知其賢能,各有品第,每一官闕,而不以次用之,則是知而不爲,焉用彼相。借如諸司清要之職,當用第一之人,及其要官闕,時或以下等叨進,以故時議無高無下,唯論得與不得,自然清議不立,名節不修,上善則守志而後時,[五七]中人則躁求而易操。其故何哉?朝廷若以令名進人,士子亦以修名獲利,[五八]而利之所出,衆則趨焉。已而名利不出於清修,所趨多歸於人事,其小者苟求取得,一變而至阿私;其大者許以分義,再變而成朋黨:斯並教化漸漬,使之必然。故於用人之際,不可不第其高下;若高下有次,不可謬干。夫士必刻意修飾,思齊日衆,刑政自清。此皆興衰之大端,安可不察也。
十七年三月,國子祭酒楊瑒上言:[五九]「伏聞承前之例,每年應舉常有千數,及第兩監不過一二十人。[六0]臣恐三千學徒,[六一]虛費官廩;兩監博士,濫縻天祿。臣竊見入仕諸色出身,[六二]每歲向二千餘人,方於明經、進士,多十餘倍,自然服勤道業之士不及胥吏,以其効官,豈識先王之禮義。陛下設學校務以勸進之,有司爲限約務以黜退之,臣之微誠,實所未曉。今監司課試,十已退其八九,考功及第,十又不收一二,長以此爲限,恐儒風漸墜,小道將興。[六三]若以出身人多,應須諸色都減,豈在獨抑明經、進士也。」上然之。
左監門衞錄事參軍劉秩論曰:
王者官人,必視國之要,杜諸戶,一其門,安平則尊經術之士,有難則貴介胄之臣。
夏、殷、周選士必於庠序,非其道者莫得仕進,是以誘人也無二,其應之者亦一。及周之末,諸侯異政,取人多方,故商鞅患之,說秦孝公曰:「利出一孔者王,利出二孔者強,利出三孔者弱。」於是下令:非戰非農,不得爵位。秦卒以是能并吞六國。漢室干戈以定禍亂,貴尚淳質。高后舉孝悌、力田,文景守而不變,故下有常業,而朝稱多士。及孝武察孝廉,置五經博士弟子,雖門開二三,而未失道德也。逮至晚歲,務立功名,銳意四夷,故權譎之謀設,荊楚之士進,軍旅相繼,官用不足。是以聚斂計料之政生,設險興利之臣起,番係、嚴熊羆等經淮造渠,[六四]以通漕運,東郭偃、孔僅建鹽鐵諸利策,富者冒爵射官,免刑除罪。公用彌多,而爲官者徇私,上下並求,百姓不堪刓弊。故巧法慘急之臣進,而見知廢格之法作,杜周、減宣之屬以峻文決理貴,而王溫舒之徒以鷹擊敢殺彰。而法先王之術,習俎豆之容者,無所任用,由是精通秀穎之士不遊於學,遊於學者率章句之儒也。是以昭帝之時,霍光問人疾苦,不本之於太常諸生,徵天下賢良文學以訪之,是常道不足以取人也。至於東漢,光武好學,不能施之於政,乃躬自講經。肅宗以後,時或祖効,[六五]尊重儒術,不達其意而酌其文;三公尚書雖用經術之士,而不行經術之道。是以元、成以降,迄於東漢,慷慨通方之士寡,廉隅立節之徒衆。無何,漢氏失馭,曹魏僭竊,中正取士,權歸著姓,雖可以鎮伏甿庶,非尚賢之術,蓋尊尊之道。於時聖人不出,賢哲無位,詩道大作,怨曠之端也。洎乎晉、宋、齊、梁,遞相祖習,其風彌盛。捨學問,尚文章;小仁義,大放誕。談莊周、老聃之說,誦楚詞、文選之言。六經九流,時曾閱目;百家三史,罕聞於耳。撮羣鈔以爲學,總衆詩以爲資。謂善賦者廊廟之人,雕蟲者台鼎之器。下以此自負,上以此選材,上下相蒙,持此爲業,雖名重於當時,而不達於從政。故曰:「取人之道,可以敦化。」周書曰:「以言取人,人竭其言;[六六]以行取人,人竭其行。」取人之道,不可不慎也。原夫詩賦之義,[六七]所以達下情,所以諷君上。上下情通而天下亂者,未之有也。近之作者,先文後理,詞冶不雅,既不關於諷刺,又不足以見情,蓋失其本,又何爲乎!隋氏罷中正,舉選不本鄉曲,故里閭無豪族,井邑無衣冠,人不土著,[六八]萃處京畿,士不飾行,人弱而愚。
夫古者以勳賞功,以才莅職,以才莅職,是以職與人宜;近則以職賞功,是以官與人乖。古者計人而貢士,計吏而用人,故士無不官,官無乏吏;近則官倍於古,士十於官,求官者又十於士,故士無官,後魏羽林士,今之萬騎、軍功是也。官乏祿,吏擾人。古者王畿千里,千里之外,封建諸侯,諸侯之吏,自卿以降,各自舉任。當乎漢室,除保傅將相,餘盡專之。州縣佐史,則皆牧守選辟。夫公卿者,主相之所任也;甸外之官吏者,又諸侯牧守之事也。然則主司之所選者,獨甸內之吏,公卿府之屬耳,豈不寡哉!所選既寡,則焉得不精!近則有封建而無國邑,五服之內,政決王朝;一命拜免,[六九]必歸吏部。按名授職,猶不能遣,何暇采訪賢良,搜覈行能耶?時皆共嗤其失,而不知失之所以,故備詳之。
夫官有大小,材有短長,長者任之以大官,短者任之以小職,職與人相宜,而功與事並理。是以孟公綽爲趙、魏老則優,不可以爲滕、薛大夫。近之任官,其選之也略,其使之也備,一人之身,職無不莅,若委游、夏以政事,責冉、季以文學也,何其謬歟!故人失其長,官失其理。
是以三代之制,家有代業,國有代官。孔子曰:「醫不三世,不服其藥。」史墨曰:「古之爲官,代守其業,朝夕思之。一朝失業,死則及焉。」是知業不代習,則其事不精。此周之所以得人也。昔羲氏、和氏掌天地,劉氏代擾龍,籍氏代司人,[七0]庾氏、庫氏代司出納,制氏代司鑄鐘,即其事也。至後代,[七一]以代卿執柄,益私門,卑公室,齊奪於田氏,魯弱於三桓。[七二]革代卿之失,而不復代業之制,醫、工、筮、數,其道浸微,蓋爲此也。
故老子曰:「聖人常善救人,故無弃人;常善救物,故無弃物。」不善用人者,譬若使驥捕鼠,令鷹守肉:驥之捕鼠,終不可獲,而千里之功廢矣;鷹之守肉,死有餘罪,而攫撮之効沒矣。夫裁徑尺之帛,刊方寸之木,[七三]不任左右,必求良工者,裁帛、刊木非左右之所能故也。徑尺之帛,方寸之木,薄物也,非良工不能裁之;況帝王之佐,經國之任,可不審擇其人乎?故構大廈者先擇木,然後揀材;理國家者先擇佐,然後守人。大匠構屋,必以大材爲棟梁,小材爲榱橑,[七四]苟有所中,尺寸之木無弃,此善理木者也。
洋州刺史趙匡舉選議曰:
昔三代建侯,與今事異。理道損益,請自漢言之。漢朝用人,自詔舉之外,其府、寺、郡國屬吏,皆令自署。故天下之士,修身於家,而辟書交至,以此士務名節,風俗用修。魏氏立九品之制,中正司之,於是族大者第高,而寒門之秀屈矣。國朝舉選,用隋氏之制,歲月既久,其法益訛。
夫才智因習就,固然之理。進士者時共貴之,主司褒貶,實在詩賦,務求巧麗,以此爲賢,不唯無益於用,實亦妨其正習;不唯撓其淳和,實又長其佻思。[七五]自非識度超然,時或孤秀,其餘溺於所習,悉昧本源。欲以啟導性靈,獎成後進,斯亦難矣!故士林鮮體國之論,其弊一也。又人之心智,蓋有涯分,而九流七略,書籍無窮。主司徵問,不立程限,故修習之時,但務鈔略,比及就試,偶中是期。業無所成,固由於此。故當代寡人師之學,其弊二也。疏以釋經,蓋筌蹄耳。明經讀書,勤苦已甚,其口問義,[七六]又誦疏文,徒竭其精華,習不急之業。而當代禮法,無不面牆,及臨人決事,取辦胥吏之口而已。所謂所習非所用,所用非所習者也。故當官少稱職之吏,其弊三也。舉人大率二十人中方收一人,故沒齒而不登科者甚衆,其事難,其路隘也如此。而雜色之流,廣通其路也。此一彼十,此百彼千,揆其秩序,無所差降,故受官多底下之人,修業抱後時之歎,待不才者何厚,處有能者何薄!崇末抑本,啟昏窒明,故士子捨學業而趨末伎,其弊四也。收人既少,則爭第急切,交馳公卿,以求汲引,毀訾同類,用以爭先。故業因儒雅,行成險薄,非受性如此,勢使然也。浸以成俗,虧損國風,其弊五也。大抵舉選人以秋末就路,[七七]春末方歸,休息未定,聚糧未辦,即又及秋。事業不得修習,益令藝能淺薄,其弊六也。羈旅往來,縻費實甚,非唯妨闕生業,[七八]蓋亦隳其舊產,未及數舉,索然以空,其弊七也。貧窶之士在遠方,欲力赴京師,而所冀無際,以此揆度,遂至沒身。使茲人有抱屈之恨,國家有遺才之闕,其弊八也。官司運江、淮之儲,計五費其四,乃達京邑,芻薪之貴,又十倍四方。而舉選之人,每年攢會,計其人畜,蓋將數萬,無成而歸,十乃七八,徒令關中煩耗,其弊九也。爲官擇人,唯才是待。今選司並格之以年數,合格者,判雖下劣,一切皆收;如未合格而應科目者,纔有小瑕,莫不見弃。故無能之士,祿以例臻;才俊之流,坐成白首。此非古人求賢審官之義,亦已明矣。其弊十也。選人不約本州所試,悉令聚於京師,人既浩穰,文簿繁雜,因此渝濫,其事百端。故俗閒相傳云:「入試非正身十有三四,赴官非正身十有二三。」此又弊之尤者。
今若未能頓除舉選,以從古制,且稍變易,以息弊源,則官多佳吏,風俗可變。其條例如後:
舉人條例
一、立身入仕,莫先於禮,尚書明王道,論語詮百行,孝經德之本,學者所宜先習。其明經通此,謂之兩經舉,論語、孝經爲之翼助。諸試帖一切請停,唯令策試義及口問。其試策自改問時務以來,[七九]經業之人鮮能屬綴,以此少能通者。所司知其若此,亦不於此取人,故時人云:「明經問策,禮試而已。」所謂變實爲虛,無益於政。今請令其精習,試策問經義及時務各五節,並以通四以上爲第。但令直書事義,解釋分明,不用空寫疏文及務華飾。其十節,總於一道之內問之。餘科準此。其口問諸書,每卷問一節,取其心中了悟,解釋分明,往來問答,無所滯礙,不用要令誦疏,亦以十通八以上爲第。[八0]諸科亦準此。外更通周易、毛詩,名四經舉。加左氏春秋,爲五經舉。不習左氏者,任以公羊、穀梁代之。其但習禮記及論語、孝經,名一經舉。既立差等,隨等授官,則能否區分,人知勸勉。
一、明法舉亦請不帖,但策問義并口問,准經業科。
一、學春秋者能斷大事,其有兼習三傳,參其異同,商搉比擬,[八一]得其長者,謂之春秋舉。策問經義并口問,並準前。
一、進士習業,亦請令習禮記、尚書、論語、孝經并一史。其雜文請試兩首,共五百字以上、六百字以下,試牋、表、議、論、[八二]銘、頌、箴、檄等有資於用者,不試詩賦。其理通,其詞雅,爲上;理通詞平,爲次;餘爲否。其所試策,於所習經史內徵問,經問聖人旨趣,史問成敗得失,并時務,共十節。貴觀理識,不用徵求隱僻、詰以名數,爲無益之能。言詞不至鄙陋,即爲第。
一、其有通禮記、尚書、論語、孝經之外,更通道德諸經、通玄經、孟子、荀卿子、呂氏春秋、管子、墨子、韓子,謂之茂才舉。達觀之士,既知經學,兼有諸子之學,取其所長,捨其偏滯,則於理道無不該矣。試策徵問諸書義理,并時務,共二十節。仍與之言論,觀其通塞。
一、其有學兼經史,達於政體,策略深正,[八三]其詞典雅者,謂之秀才舉。經通四經,或三禮,或三家春秋,兼通三史以上,即當其目。其試策,經問聖人旨趣,史問成敗得失,并時務,共二十節。仍與之談論,以究其能。
一、學倍秀才,而詞策同之,談論貫通,究識成敗,謂之宏才舉。以前三科,其策當詞高理備,不可同於進士。其所徵問,每十節通八以上爲第。
一、其史書,史記爲一史,漢書爲一史,後漢書并劉昭所注志爲一史,三國志爲一史,晉書爲一史,李延壽南史爲一史,北史爲一史。習南史者,兼通宋、齊志;習北史者,通後魏、隋書志。自宋以後,史書煩碎冗長,請但問政理成敗所因,及其人物損益關於當代者,其餘一切不問。國朝自高祖以下及睿宗實錄,并貞觀政要,共爲一史。
一、天文律曆,自有所司專習,且非學者卒能尋究,並請不問。唯五經所論,蓋舉其大體,不可不知。
一、每年天下舉人來秋入貢者,今年九月,州府依前科目,先起試其文策,[八四]通者注等第訖,試官、本司官、錄事、參軍及長吏連押其後。[八五]其口問者,題策後云口問通若干。即相連印縫,並依寫解爲先後,不得參差。封題訖,十月中旬送觀察使,觀察使差人都送省司,隨遠近比類,須合程限。省司重考定訖,其入第者,二月內符下諸道、諸州追之,限九月內盡到,到即重試之。其文策,皆勘會書跡詞理,[八六]與州試同即收之,偽者送法司推問。其國子監舉人亦準前例。
一、諸色身名都不涉學,昧於廉耻,何以居官?其簡試之時,雖云試經及判,其事苟且,與不試同。請皆令習孝經、論語。其孝經口問五道,論語口問十道,須問答精熟,知其義理,並須通八以上。如先習諸經書者,任隨所習試之,不須更試孝經、論語。其判問以時事,取其理通。必在責其重保,以絕替代。其合外州申解者,依舉選例處分。
一、一經及第人,選日請授中縣尉之類;判入第三等及蔭高,授上縣尉之類。兩經出身,授上縣尉之類;判入第三等及蔭高,授緊縣尉之類。用蔭止於此。其以上當以才進。四經出身,授緊縣尉之類;判入第三等,授望縣尉之類。五經,授望縣尉之類;判入第二等,[八七]授畿縣尉之類。明法出身,與兩經同資。進士及三禮舉、春秋舉,與四經同資。其茂才、秀才,請授畿尉之類。其宏才,請送詞策上中書、門下,[八八]請授諫官、史官等。禮經舉人,若更通諸家禮論及漢已來禮儀沿革者,請便授太常博士。茂才等三科,爲學既優,並準五經舉人,便授官。其雜色出身人,量書判,授中縣尉之類。判入第三等及蔭高者,加一等。凡蔭除解褐官外,不在用限。
一、其今舉人所習既從簡易,士子趨學必當數倍往時。每年諸色舉人,主司簡擇,常以五百人爲大限,此外任收雜色。
選人條例一、其前資官及新出身,並請不限選數任集,庶有才不滯,[八九]官得其人。
一、不習經史,無以立身;不習法理,無以効職。人出身以後,當宜習法。[九0]其判問,請皆問以時事、疑獄,令約律文斷決。其有既依律文,又約經義,文理弘雅,超然出羣,爲第一等;其斷以法理,參以經史,無所虧失,粲然可觀,爲第二等;判斷依法,頗有文彩,爲第三等;[九一]頗約法式,直書可否,言雖不文,其理無失,爲第四等。[九二]此外不收。但如曹判及書題如此則可,不得拘以聲勢文律,翻失其真。故合於理者數句亦收,乖於理者詞多亦捨。其倩人暗判,人閒謂之「判羅」,此最無恥,請牓示以懲之。[九三]
一、其授試官及員外官等,[九四]若悉不許選,恐抱才者負屈;若並令集,則僥倖者頗多。當酌事宜,取其折中。請令所在,審加勘責,但無渝濫,並準出身人例,試判送省。授官日,[九五]其九品、八品官請同黃衣選人例授官;七品、六品依前資解褐官例;五品、四品依前資第二正官例。其官好惡,約判之工拙也。[九六]
一、舊法,四品、五品官不復試判者,以其歷任既久,經試固多,且官班已崇,人所知識,不可復爲偽濫耳。[九七]自有兵難,仕進多門,僥倖超擢,不同往日,並請試判。待三五年,舉選路清,然後任依舊法。[九八]其曾經登科及有清白狀,[九九]并曾任臺省官并諸司長官判史者,已經選擇,並不試,依常例處分。
一、每年天下來冬選人,今秋九月,依舉人召集審勘,責絕其姦濫。[一00]試時,長吏親自監臨,皆令相遠,[一0一]絕其口授及替代。其第四等以上,封送省,皆依舉人例處置。吏部計天下闕員訖,即重考天下所送判,審定等第訖,從上等據本色人數收人,具名下本道觀察使追之,限十月內到,並重試之訖,取州試判,類其書蹤及文體。有偽濫者,[一0二]準法處分。其合留者,依科目資緒,隨穩便注擬。
一、其兩都選人,不比外州,請令省司自試。隔年先試,一同外州。東都選人,判亦將就上都,考定等第,兼類會人數。明年,依例追集重試之,還以去秋所試,驗其書蹤及詞理。則隔年計會替代,事亦難爲。
一、兵興以來,士人多去鄉土,既因避難,所在寄居,必欲網羅才能,隔年先試。令歸本貫,爲弊更深。其諸色舉選人,並請准所在寄莊寄住處投狀,[一0三]請試舉人。既不慮偽濫,其選人但勘會符告,並責重保,知非偽濫,即准例處分。
一、宏詞拔萃,以甄逸才;進士、明經,以長學業:並請依常年例。其平選判入第二等,亦任超資授官。
一、諸以廕緒優勞、准敕授官者,如判劣惡者,請授員外官。待稍習法理,試判合留,即依資授正員官。
一、諸合授正員官人,年未滿三十者,請授無職事京官及外州府參軍,不得授職事官。
後論:有司或詰於議者曰:「吏曹所銓者四,謂身、言、書、判。今外州送判,則身、言闕矣,如何?」對曰:「夫身、言者,豈非洪範貌、言乎?貌謂舉措可觀,言謂詞說合理,此皆才幹之士方能及此。今所試之判,不求浮華,但令直書是非,以觀理識,於此既蔽,則無貌、言,斷可知矣。書者,非理人之具,但字體不至乖越,即爲知書。判者,斷決百事,真爲吏所切,故觀其判,則才可知矣。彼身、言及書,[一0四]豈可同爲銓序哉!」有司復詰曰:「王者之盛,莫逾堯舜,書稱敷納以言,爲求才之通軌。今以言爲後,亦有說乎?」對曰:「夫敷納以言者,[一0五]謂引用賢良,升於達位,方將詢以庶政,非言無以知之,其唐、虞官百,[一0六]咨俞無幾;其下小吏,官長自求,各行敷納,事至簡易。今吏曹所習,輒數千人,三銓藻鑑,心目難溥,詶喧競之不暇,又何敷納之有乎?其茂才以上,學業既優,可以言政教,接以談論,近於敷納矣。」有司復曰:「士有言行不差而闕於文學,或頗有文學而言行未脩。但以諸科取之,無乃未備?」對曰:「吏曹所銓,必求言行,得之既審,然後授官,則外州遙試,未爲通矣。今銓衡之下,姦濫所萃,[一0七]紛爭劇於獄訟,偽濫深於市井,法固致此,[一0八]無如之何。豈若外州先試,兼察其行,苟居宅所在,則隣伍知之,官司耳目,易爲采聽。古之鄉舉里選,[一0九]方斯近矣。且今之新法,以學舉者,一經畢收;以判選者,直書可否:可謂易矣。修言行者,心當敦固,不能爲此,餘何足觀。若有志性過人,足存激勸,及躬爲惡行,不當舉用者,則典章已備,但舉而行之耳,故無云焉。」有司復曰:「其有効官公清,[一一0]且有能政,以其短於詞判,不見褒昇,無乃闕於事實乎?」對曰:「苟能如此,最爲公器。使司善狀,國有常規,病在不行耳。但令諸道觀察使,[一一一]每年終必有褒貶,不得僭濫,則善不蔽矣。」問曰:「試帖經者,求其精熟,今廢之,有何理乎?」對曰:「夫人之爲學,帖易於誦,誦易於講。今口問之,令其講釋,[一一二]若不精熟,如何應對?此舉其難者,何用帖爲!且務於帖,則於義不專,非演智之術,固已明矣。夫帖者,童稚之事,今方授之以職,而待以童稚,於理非宜。」有司復曰:「舊法,口問並取通六,今令通八,無乃非就易之義乎?」答曰:「所習者少,當務其精,止於通六,失在鹵莽,是以然耳。」復曰:「舉人試策,例皆五通,今併爲一,有何理?」對曰:「夫事尚實則有功,徇虛則益寡。試策五通,多書問目,數立頭尾,徇虛多矣,豈如一策之內并問之乎!」
校勘記[一] 雜議論中 「議論」原倒,據北宋本、王吴本乙。
[二] 二十二年九月 下「二」原訛「三」,據唐會要卷七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三] 王師明 「明」原作「旦」,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下同。按:本名王師旦,通典避睿宗諱,改作「明」。
[四] 王公理 「理」原訛「謹」,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即王公治,見新唐書文藝傳上五七三四頁。通典避高宗諱,改作「理」。
[五] 而師明考其文策全下 「全下」原作「黜之」,後人擅改者。今據唐會要卷七六、冊府卷六五一七七九九頁改正。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全不」,「不」乃「下」之訛。
[六] 頗輕其選 「頗」原訛「頓」,據北宋本改。按:唐會要卷六八、冊府卷五三一六三五一頁和卷五四二六五0七頁均作「頗」。
[七] 兵部散官 「散官」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八] 奏第然始付選 「然」原脫,據舊唐書劉祥道傳二七五一頁、冊府卷四七三五六四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九] 兼有景行者爲第一等 「景」原訛「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0]并兵部所送人不沾第一等及準例合送兵部者 「沾」原作「占」,「合」原作「給」,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一]其行署等私犯下第公坐下下 舊唐書劉祥道傳二七五一頁、冊府卷四七三五六四九頁無「下第」及「下下」。
[一二]知有銓擇雖復素非廉謹 「擇」原作「選」,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雖」原作「若」,據北宋本、明抄本改。
[一三]必將漸自飭勵 「飭」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飾」。
[一四]弱冠而從宦 「宦」原訛「政」,據北宋本改。按: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作「官」。
[一五]莫不光被綸旨 「綸」原作「諭」,清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按:舊唐書劉祥道傳二七五二頁、冊府卷四七三五六四九頁均作「綸」。
[一六]護避親知 「護」原作「讓」,據北宋本、傅校本改。按:冊府卷六七七五八頁也作「護」。
[一七]乾封二年八月 「二」原訛「八」,據唐會要卷五三、冊府卷六七七五八頁、通鑑卷二0一六三五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八]上引侍臣 「引」原作「列」,據舊唐書李百藥傳二五七八頁、唐會要卷五三、冊府卷六七七五八頁改。
[一九]況天下至廣 「至」原作「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舊唐書李百藥傳二五七八頁、唐會要卷五三、冊府卷六七七五八頁均作「至」。
[二0]故有朝登甲科 「故」原訛「致」,「甲科」原誤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乙。按:王吴本「故」字不誤。
[二一]勞心於卉木之閒 「卉」原作「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通鑑卷二0二六三七四頁也作「卉」。
[二二]如水之務下 「務」原作「就」,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二三]今之州縣 「州」原訛「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舊唐書魏玄同傳二八四九頁、文苑英華卷六九六均作「州」。
[二四]焉能度之 「焉」原作「曷」,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按:舊唐書魏玄同傳二八五0頁作「焉」。
[二五]不亦難矣 「矣」原作「乎」,據舊唐書魏玄同傳二八五0頁、文苑英華卷六九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六]亂多理少 「理」原作「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按:通典諱「治」爲「理」。
[二七]豈諸侯之臣 「豈」下原有「當」,清人擅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文苑英華卷六九六、全唐文卷一六八「豈」作「蓋」。按:作「豈」自通。舊唐書魏玄同傳各本原皆作「豈」。
[二八]又夫從政莅官 「夫」原脫,據舊唐書魏玄同傳二八一五頁、文苑英華卷六九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九]書曰 二字原脫,據舊唐書魏玄同傳二八五一頁、文苑英華卷六九六、冊府卷四七三五六五一頁補。
[三0]藝能亦薄 「藝」原作「技」,據舊唐書魏玄同傳二八五一頁、文苑英華卷六九六、冊府卷四七三五六五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一]資蔭自高 「蔭」原作「望」,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舊唐書魏玄同傳二八五一頁、文苑英華卷六九六、冊府卷四七三五六五一頁作「望」。通典避家諱而改作「蔭」。
[三二]伊臯既舉 「臯」原訛「尹」,據舊唐書魏玄同傳二八五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三]矯飾行能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能」字。
[三四]特好詞賦 「特」原訛「時」,據舊唐書薛登傳三一三八頁、文苑英華卷六九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五]頒峻科 「科」原訛「刑」,據舊唐書薛登傳三一四0頁、新唐書薛登傳四一七0頁、文苑英華卷六九六改。
[三六]退讓之義著 「退」原作「遜」,後人擅改者。據舊唐書薛登傳三一四0頁、新唐書薛登傳四一七0頁、文苑英華卷六九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三七]堪用者令試守 「令試守」原倒作「試守令」,據舊唐書薛登傳三一四0頁、文苑英華卷六九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乙正。
[三八]姚元之將赴鎮 「赴」原作「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三九]沈厚有謀 「謀」原訛「餘」,據舊唐書張柬之傳二九四一頁、新唐書張柬之傳四三二三頁、通鑑卷二0七六五七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四0]左拾遺張九齡上書曰 「曰」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一]稍稍非才 原作「稍非其才」,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四二]出爲州縣者 「出」原脫,「州縣」原訛「閒散」,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補改。
[四三]用於牧宰之閒 「宰」原作「守」,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四四]不計有才 「有」原訛「其」,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及北宋本改。
[四五]固不可勝言 「可」原脫,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六]每遭非才者所擾 「遭」原作「爲」,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及北宋本、明抄本改。
[四七]常無親人之者 「者」原訛「日」,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八]雖有高第者 「者」原脫,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及北宋本、傅校本補。下文「雖有善政者」同。
[四九]誠爲不正其本 「爲」原作「以」,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0]以備用人之遺忘耳 「用」原脫,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及北宋本補。
[五一]豈復不能知人 「知人」下原衍「之賢」,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新唐書張九齡傳四四二六頁刪。
[五二]官曹無得賢之實 「賢」原作「才」,據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改。
[五三]故臣以爲選部之法弊於不變變法甚易 上「法」原脫,「於」原作「在」,兩「變」間原衍「法」,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冊府卷五三三六三七一頁補刪。按:北宋本、傅校本惟兩「變」間衍「法」。
[五四]臺又推擇 「擇」原脫,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五]蓋渝濫至此 「渝」原作「冒」,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及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改。
[五六]衹益法之煩碎 「之」原作「令」,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五七]上善則守志而後時 「上善」原作「善士」,「後」原作「俟」,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五八]士子亦以修名獲利 「名」原訛「身」,據曲江集卷一六、文苑英華卷六七六、新唐書張九齡傳四四二七頁及北宋本改。
[五九]國子祭酒楊瑒 「子」下原衍「監」,據北宋本刪。「瑒」原訛「湯」,據唐會要卷七五、御覽卷六二九、冊府卷六0四七二五0頁和卷六三九七六七0頁、新唐書本傳四四九四頁改。
[六0]及第兩監不過一二十人 「十」原訛「千」,據唐會要七五、御覽卷六二九、冊府卷六0四七二五一頁和卷六三九七六七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改。
[六一]臣恐三千學徒 「學」原作「之」,據唐會要卷七五、御覽卷六二九、冊府卷六0四七二五一頁和卷六三九七六七一頁、新唐書楊湯傳四四九六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作「舉」。
[六二]臣竊見入仕諸色出身 原脫「臣」,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六三]小道將興 「將」原作「駸」,據唐會要卷七五、御覽卷六二九、冊府卷六0四七二五一頁和卷六三九七六七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六四]經淮造渠 原作「經營作渠」,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明刻本、王吴本作「經淮作渠」。
[六五]時或祖効 「効」原訛「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六]人竭其言 「竭」原訛「謁」,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下同。按:全唐文卷三七二也作「竭」。
[六七]原夫詩賦之義 「義」原作「意」,據北宋本改。
[六八]人不土著 「土」原訛「士」,據諸本改。
[六九]一命拜免 「拜免」原誤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正。
[七0]籍氏代司人 「人」原訛「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一]至後代 原脫「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七二]魯弱於三桓 「桓」原訛「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七三]刊方寸之木 「刊」原作「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下同。
[七四]小材爲榱橑 「橑」原作「桷」,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七五]實又長其佻思 「思」原作「薄」,據文苑英華卷七六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七六]其口問義 「其」原作「既」,據文苑英華卷七六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七七]以秋末就路 「末」原訛「初」,據文苑英華卷七六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七八]非唯妨闕生業 「生」原訛「正」,據文苑英華卷七六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九]其試策自改問時務以來 「試策」原倒,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八0]亦以十通八以上爲第 「十」下原衍「分」,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刪。
[八一]商搉比擬 「搉」原訛「確」,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八二]議論 「議論」原倒,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乙。
[八三]策略深正 「正」原訛「致」,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改。
[八四]先起試其文策 「策」原訛「章」,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五]參軍及長吏連押其後 「吏」原訛「史」,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八六]皆勘會書跡詞理 「詞」原訛「調」,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改。
[八七]判入第二等 「二」原作「三」,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八]請送詞策上中書門下 「請」原訛「諸」,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九]庶有才不滯 「不」原作「無」,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0]人出身以後當宜習法 「人」上原有「舉」,據北宋本刪。按:全唐文卷三五五無「舉」字。
[九一]頗有文彩爲第三等 「頗」、「第」原脫,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九二]其理無失爲第四等 「爲」上有「者」,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王吴本刪。
[九三]請牓示以懲之 「示」原脫,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九四]其授試官及員外官等 下「官」原脫,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九五]授官日 「日」原脫,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九六]約判之工拙也 「判」原脫,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九七]不可復爲偽濫耳 原脫「可」,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九八]然後任依舊法 「任」原訛「仍」,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九]其曾經登科及有清白狀 「經」原脫,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一00]責絕其姦濫 「責」原脫,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按:明刻本、王吴本訛作「則」。
[一0一]皆令相遠 「令」原訛「分」,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改。
[一0二]有偽濫者 「者」原脫,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0三]並請准所在寄莊寄住處投狀 下「寄」原脫,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補。
[一0四]彼身言及書 「彼」原訛「比」,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0五]夫敷以言者 「夫」原脫,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補。
[一0六]其唐虞官百 「官百」原倒,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乙。
[一0七]姦濫所萃 「萃」北宋本作「革」。
[一0八]法固致此 「致」原作「至」,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0九]古之鄉舉里選 「之」原訛「人」,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一0]其有効官公清 「有」原作「人」,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改。
[一一一]但令諸道觀察使 「令」原訛「今」,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改。
[一一二]令其講釋 「其」原訛「有」,據全唐文卷三五五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劉俊文點校 王文錦覆校
雜議論下
禮部員外郎沈既濟議曰:[一]
計近代以來,爵祿失之者久矣,其失非他,在四太而已。何者?入仕之門太多,代冑之家太優,祿利之資太厚,督責之令太薄。請徵古制以明之。
管子曰:「夫利出一孔者,其國無敵;出二孔者,其兵不屈;出三孔者,不可以加兵;[二]出四孔者,其國必亡。先王知其然,故塞人之養,隘其利途。」使人無游事而一其業也。而近代以來,祿利所出數十百孔,故人多歧心,疏瀉漏失而不可轄也。夫入仕者多,則農工益少,農工少則物不足,物不足則國貧。是以言入仕之門太多。
禮曰:「天子之元子,士也。天下無生而貴者。」則雖儲貳之尊,與士伍同。故漢王良以大司徒免歸蘭陵,[三]後光武巡幸,始復其子孫邑中徭役,丞相之子不得蠲戶課。而近代以來,九品之家皆不征,其高蔭子弟,重承恩獎,皆端居役物,坐食百姓,其何以堪之!是以言代冑之家太優。
先王制士,所以理物也;置祿,所以代耕也。農工商有經營作役之勞,而士有勤人致理之憂。雖風猷道義,士伍爲貴;其苦樂利害,與農工商等不甚相遠也。後代之士,乃撞鐘鼓,樹臺榭,以極其歡;而農工鞭臀背,役筋力,以奉其養。得仕者如昇仙,不仕者如沈泉。歡娛憂苦,若天地之相遠也。夫上之奉養也厚,則下之徵斂也重。養厚則上覬其欲,斂重則下無其聊。故非類之人,或沒死以趣上,構姦以入官,非唯求利,亦以避害也。是以言祿利之資太厚。
語曰:「陳力就列,不能者止。」昔李膺、周舉爲刺史,[四]守令畏憚,覩風投印綬者四十餘城。夫豈不懷祿而安榮哉?顧漢法之不可偷也。自隋變選法,則雖甚愚之人,蠕蠕然,第能乘一勞,結一課,獲入選敍,則循資授職,族行之官,隨列拜揖,藏俸積祿,四周而罷;因緣侵漁,抑復有焉。其罷之日,必妻孥華楚,僕馬肥腯,而偃仰乎士林之閒。及限又選,終而復始,非爲巨害,至死不黜。故里語謂「人之爲官若死然,未有不了而倒還」者。爲官如此易,享祿如此厚,上法如此寬,下斂如此重,則人孰不違其害以就其利者乎!是以言督責之令太薄。
既濟以爲當輕其祿利,重其督責,使不才之人,雖虛座設位,置印綬於旁,揖讓而進授之,不敢受。寬其征徭,安其田里,使農商百工各樂其業,雖以官誘之,而莫肯易。如此,則規求之志不禁而息,多士之門不扃而閉。若上不急其令,下不寬其徭,而欲以法術遮列,禁人姦冒,此猶坯土以壅橫流也,勢必不止。
夫古今選用之法,九流常敍,有三科而已,曰:德也,才也,勞也。而今選曹,皆不及焉。何以言之?且吏部之本,存乎甲令,雖曰度德居官,量才授職,[五]計勞升秩,其文具矣,然考校之法,皆在書判簿歷、言詞俯仰之閒,[六]侍郎非通神,不可得而知之。則安行徐言,非德也;麗藻芳翰,非才也;累資積考,非勞也。苟執此不失,猶乖得人,況衆流茫茫,耳目有不足者乎!蓋非鑒之不明,非擇之不精,法使然也。先朝數人以下言之詳矣,是以文皇帝病其失而將革焉。夫物盈則虧,法久終弊,雖文武之道,亦與時弛張,[七]五帝三王之所以不相沿也。是以王者觀變以制法,察時而立政。按前代選用,皆州府察舉,及年代久遠,訛失滋深。至於齊、隋,不勝其弊,凡所置署,多由請託。故當時議者以爲,與其率私,不若自舉;與其外濫,不若內收。是以罷州府之權而歸於吏部。此矯時懲弊之權法,非經國不刊之常典。
今吏部之法蹙矣,復宜掃而更之,無容循默,坐守刓弊。伏以爲當今選舉,人未土著,不必本於鄉閭;鑒不獨明,不可專於吏部。謹按詳度古制,[八]折量今宜,謂五品以上及羣司長官,俾宰臣進敍,吏部、兵部得參議焉;[九]其六品以下,或僚佐之屬,許州府辟用。則銓擇之任,悉委於四方;結奏之成,咸歸於二部。必先擇牧守,然後授其權:高者先署而後聞,卑者聽版而不命。其牧守、將帥或選用非公,則吏部、兵部得察而舉之。聖主明目達聰,逖聽懸視,[一0]罪其私冒不慎舉者,小加譴黜,大正刑典,責成授任,誰敢不勉。夫如是,則接名偽命之徒,菲才薄行之人,貪叨賄貨,懦弱姦宄,下詔之日,隨聲而廢。通計大數,十除八九,則人少而員寬,事詳而官審,賢者不獎而自進,不肖者不抑而自退。除隋權道,復古美制,則衆才咸得,而天下幸甚。
或曰:「當開元、天寶中,不易吏部之法,而天下砥平,何必外辟,方臻於理?」既濟以爲不然。夫選舉者,經邦之一端,雖制之有美惡,而行之由法令。[一一]是以州郡察舉,在兩漢則理,在魏、齊則亂;吏部選集,在神龍則紊,在開元、天寶則理。當其時,久承升平,御以法術,慶賞不軼,威刑必齊,由是而理,匪關吏部而臻此也。[一二]向以此時用辟召之法,則其理不益久乎!夫議事以制不以權,當徵其本末,計其遐邇,豈時得時失之可言耶!
或曰:「帝王之都,必浩穰輻輳,士物繁合,然後稱其大。若權散郡國,遠人不至,則京邑索矣,如之何?」又甚不然。自古至隋,數百千年,選舉之任,皆分郡國。當漢文、景、武帝之時,京師庶富,百廛九市,人不得顧,[一三]車不得旋,侈溢之盛,亦云極矣,豈待舉選之士爲其助哉![一四]又夫人有定土,土無賸人,浮冗者多,則地著者少。自隋罷外選,招天下之人聚於京師,春還秋往,鳥聚雲合,窮關中地力之產,奉四方游食之資,是以筋力盡於漕運,薪粒方於桂玉,是由斯人索我京邑,而謂誰索乎?且權分州郡,所在辟舉,則四方之人無有遐心,端居尊業,而祿自及;祿苟未及,業常不廢。若仕進外絕,要攢乎京,惜時懷祿,孰肯安堵。必貨鬻田產,竭家贏糧,糜費道路,交馳往復,是驅地著而爲浮冗者也![一五]夫京師之冗,孰與四方之實;一都之繁,孰與萬國之殷。況王者當繁其天下,豈廛閈之中校其衆寡哉!
或曰:「仕門久開,入者已衆。若革其法,則舊名常調,不足以致身,使中才之人,進無所容,退無所習,其將安歸乎?」既濟以爲,人繫賢愚,業隋崇替,管庫之賢既可以入仕,則士之不肖寧愧乎出流?從古以然,非一代也。故傳云:「三后之姓,於今爲庶。」今士流既廣,不可以強廢,[一六]但鍵其舊門,不使新入;峻其宦途,不使濫登。十數年閒,新者不來,而舊者耗矣,待其人少,然後省官。夫人之才分,各有餘裕,自爲情欲所汨,而未嘗盡焉,引之則長,縈之則短,在勉而已。故凡士族,皆稟父兄之訓,根聰明之性,蓋以依倚官緒,無湮淪墊溺之虞,故循常不修,名義罕立,此教使然也。若惟善是舉,不才決弃,前見爵祿,後臨塗泥,人懷憤激,孰不騰進。則中品之人,悉爲長材,雖曰慎選,捨之何適。
選舉雜議凡七條
一、或曰:「按國家甲令,凡貢舉人,[一七]本求才德,不選文詞,故律曰:『諸貢舉人非其人者,徒。』注云:『謂德行乖僻者也。』居州郡則廉使昇聞,在朝廷則以時黜陟,用茲懲勸,足爲致理。有司因循,不修厥職,浸以訛謬,使其陵頹。今但修舊令,舉舊政,則人服矣,焉用改作?」答曰:「州郡以德行貢士,禮闈以文詞揀才,試官以帖問求學,銓曹以書判擇吏,俱存甲令,何令宜修?且惟德無形,惟才不器,搏之弗得,聆之弗聞,非在所知,焉能辨用?今禮部、吏部一以文詞貫之,則人斯遠矣。使臣廉舉,但得其善惡之尤者耳,每道累歲,罕獲一人。至如循常諄諄,蚩騃愚鄙者;或身甚廉謹,政爲人蔽者;或善爲姦濫,祕不彰聞者:一州數十人,曷嘗聞焉?若銓不委外,任不責成,不疏其源,以導其流,而以文字選士,循資授職,雖口誦律令,拳操斧鉞,[一八]以臨其人,無益也。非改之不可。」
二、或曰:「昔後漢貢士,諸生試經學,文吏試牋奏。則舉人試文,乃前王典故,而子獨非於今,何也?」答曰:「漢代所貢,乃王官耳。凡漢郡國每歲貢士,皆拜爲郎,分居三署,儲才待詔,無有常職,故初至必試其藝業,而觀其能否。至於郡國僚吏,皆府主所署,版檄召用,至而授職,何嘗賓貢,亦不試練。其遐州陋邑,一掾一尉,或津官戍吏,皆登銓上省,受試而去者,自隋而然,非舊典也。」
三、或曰:「若使外州辟召,必是牧守親故,或權勢囑託,或旁鄰交質,多非實才,奈其濫何?」答曰:「誠有之也。然其濫孰與吏部多?請較其優劣。且州牧郡守,[一九]古稱共理,政能有美惡之跡,法令有殿最之科,分憂責成,誰敢濫舉。設如年多人怠,法久弊生,天網恢疏,容其姦謬,舉親舉舊,有囑有情,十分其人,五極其濫,猶有一半,尚全公道。如吏部者,十無一焉。請試言之:凡在銓衡,唯徵書判,至於補授,衹校官資,善書判者何必吏能?美資歷者寧妨貪戾?假使官資盡愜,刀筆皆精,此爲吏曹至公之選,則補授之際,[二0]官材匪詳。或性善緝人,則職當主辨;或才堪理劇,則官授散員。或時有相當,亦幸中耳,非吏曹素得而知也。有文無賴者,計日可升;有用無文者,終身不進。況其書判,多是假手,或他人替入,或旁坐代爲,或臨事解衣,或宿期定估,才優者一兼四五,自製者十不二三。況造偽作姦、冒名接腳,又在其外。令史受賂,雖積謬而誰尤?選人無資,雖正名而猶剝。又聞昔時公卿子弟親戚,隨位高低,各有分數,或得一人、二人、三人、四人不在放限者,禮部明經等亦然,俗謂之『省例』,[二一]斯非濫歟?若等爲濫,此百而多者也。」[二二]
四、或曰:「吏部有濫,止由一門;州郡有濫,其門多矣。若等爲濫,豈若杜衆門而歸一門乎?」答曰:「州郡有濫,雖多門,易改也;吏部有濫,雖一門,不可改也。何者?凡今選法,皆擇才於吏部,述職於州郡。若才職不稱,紊亂無任,責於刺史,則曰:『官命出於吏曹,不敢廢也。』責於侍郎,則曰:『量書判資,考而授之,不保其往也。』責於令史,則曰:『按由歷出入而行之,不知其他也。』黎庶從弊,[二三]誰任其咎?若牧守自用,則罪將焉逃。必州郡之濫,獨換一刺史則革矣;如吏部之濫,雖更其侍郎,無益也。蓋九流浩浩,不可得知,法使之然,非主司之過。[二四]故云門雖多而易改,門雖一而不可改者,以此。」
五、或曰:「今人多情,故吾恐許其選吏,[二五]必綱紀紊失,不如今日之有倫也。」[二六]答曰:「不假古義,請徵目前以明之。今諸道節度、都團練、觀察、租庸等使,自判官、副將以下,皆使自銓擇,縱其閒或有情故,大舉其例,十猶七全。則辟吏之法見行於今,但未及於州縣耳。利害之理,較然可觀,何紀之失,何綱之紊?嚮令諸使僚佐,盡授於選曹,則安獲鎮方隅之重,理財賦之殷也。」
六、或曰:「頃年嘗見州縣有攝官,[二七]皆是牧守所自署置,政多苟且,[二八]不議久長,纔始到官,已營生計,迎新送故,勞弊極矣。今令州郡召辟,則其弊亦爾,奈何?」答曰:「國家職員,皆稟朝命,攝官承乏,苟濟一時,不日不月,必乎停省,[二九]人雖流而責不及,績雖著而官不成,便身而行,不苟何待?若職無移奪,命自州邦,[三0]所攝之官,便爲已任,上酬知己,下利班榮,爭謁智力,人誰不盡?今常調之人,遠授一職,已數千里赴集,又數千里之官,挈携妻孥,復往勞苦,必一周而在路,料閒歲而停官,成名非知己之恩,[三一]後任可計考而得,此之不苟,而誰爲苟!」
七、或曰:「今四方諸侯,或有未朝覲者。若天下士人既無常調,久不得祿,人皆怨嗟,[三二]必相率去我,入於他境,則如之何?」答曰:「善哉問乎!夫辟舉法行,[三三]則搜羅畢盡,自中人以上,皆有位矣。此祿之不及者,皆下劣無任之人,復何足惜!當今天下凋弊之本,實爲士人太多。何者?凡士人之家,皆不耕而食,不織而衣,使下奉其上不足故也。大率一家有養百口者,有養十口者,多少通計,一家不減二十人,萬家約有二十萬口。今有才者既爲我用,愚劣者盡歸他人,有萬家歸之,內則二十萬人隨之,食其黍粟,衣其縑帛,享其祿廩,役其人庶。我收其賢,彼得其愚;我減浮食之口二十萬,彼加浮食之人二十萬:則我弊益減,而彼人益困。自古興邦制敵之術,莫出於是。唯懼去我之不速也,夫何患焉!」
請改革選舉事條
內外文武官五品以上。應非選司注擬者。 右請宰相總其進敍,吏部、兵部得參議可否。[三四]
吏部尚書、侍郎。[三五] 右請掌議文官五品以上、除拜六品以下,攢奏兼察舉選用之不公者。諸京司長官及觀察使、刺史舉用僚佐,有才職不稱,背公任私者,得察舉彈奏。非選用濫失,不得舉。凡有所察,郎中刺舉,員外郎判成,侍郎、尚書署之,而後行。諸官長若犯他過,使司自當彈奏,[三六]即非吏部所察。故云非選用濫失,不得舉。餘所掌準舊。若官長選用濫失有聞,而吏部不舉,請委御史臺彈之。御史臺不舉,即左右丞彈之。[三七]按六典,御史有糾不當者,即左右丞得彈奏。
兵部尚書、侍郎。 右請掌議武官五品以上、除拜六品以下,攢奏兼察舉選用之不公者。諸軍衞長官及節度、都團練使舉用將校,才職不稱,背公任私者,得察舉彈奏。非選用濫失,不得舉。凡有所察舉及臺省糾彈,如吏部之法。餘所掌準舊。
禮部每年貢舉人。 右並請停廢。有別須經藝之士,[三八]請於國子監六學中銓擇。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算學。
兵部舉選。 右請停廢。昔隋置折衝府,分鎮天下,所以散兵。[三九]及武太后,昇平置武舉,恐人之忘戰。則武官、武選,本末可徵。今內外邦畿,皆有師旅;偏裨將校,所在至多。誠宜設法減除,豈復張門誘入。況若此輩,又非驍雄,徒稱武官,不足守禦,雖習弓矢,不堪戰鬭,而坐享祿俸,規逃王徭。[四0]今請悉停,以絕姦利。
京官六品以下。應合選司注擬者。 右請各委本司長官自選用,初補稱攝,然後申吏部、兵部,吏部、兵部奏成,乃下敕牒,并符告於本司,是爲正官。考從奏成日計。凡攝官,俸祿各給半。
州府佐官。[四一]別駕、少尹、五府司馬、赤令,不在此例。[四二] 右自長史以下,至縣丞、縣尉,[四三]諸州長史、司馬,或雖是五品以上官,亦同六品官法。請各委州府長官自選用,不限土、客。其申報正、攝之制,與京官六品以下同。其邊遠羈縻等州,請兼委本道觀察使,共銓擇補授。
上州省事、市令,中州參軍、博士,下州判司,錄事參軍不在此例。中下縣丞以下及關、津、鎮戍官等。 右請本任刺史補授訖,申吏部、兵部,吏部、兵部給牒,然後成官,並不用聞奏。其員數不得踰舊制。雖吏部未報,並全給祿俸。[四四]若承省牒,在任與正同,去任後不得稱其官。[四五]若州司以勞効未著而不申者,請不限年月並聽之。
州縣。 右請準舊令,州爲三等,上、中、下。縣爲五等,赤、畿、上、中、下。其餘緊、望、雄、輔之名請廢。夫等級繁多,則仕進淹滯,使其周歷,即務速遷,[四六]官非久安,政亦苟且。請減衆級,以懲僥心,則官達可期,[四七]羣才無壅。
六品以下官資歷。 右並請以五周爲滿,唐虞遷官,必以九載。魏晉以後,皆經六周。國家因隋爲四,近又減削爲三。考今三、四則太少,六、九則太多,請限五周,庶爲折中。其遷轉資歷,請約修舊制。修舊制,謂遷轉資次也。但以一官亦滿,即任召用,並無選數。若才行理績有尤異者,請聽超遷。每長官代換,其舊僚屬若有負犯及不稱職者,請任便替;若無負犯,皆待考滿,未滿者不得替。
諸道使管內之人及州縣官屬,有政理尤異,識略宏通,行業精修,藝能超絕及懷才未達,隱德丘園,或堪充內官,不稱州縣者;並申送吏部。將校偏裨有兵謀武藝,或堪充宿衞,或可爲統帥者。 右請不限少多,[四八]各令長官具述才行謀略,舉送朝廷,皆申上。吏部、兵部各設官署以處之,審量才能,銓第高下,每官職有闕及別須任使,[四九]則隨才擢用。如漢光祿勳領三署郎。稱舉者,舉主加階進爵;得賢俊者,遷其官。若自用僚屬,雖得賢不賞。
禁約雜條一、諸使及諸司州府長官舉用僚屬,請明書事跡、德行、才能、請授某官某職,皆先申吏部、兵部,若諸使奏官兼帶職掌者,即以職掌分其文武,不計本官。帶州縣職,即申吏部;帶軍職,即申兵部。吏部、兵部謄其詞而奏,云得某使、某曹司、某州府狀稱。[五0]以元狀人入,按每使、每司、每州,各爲一簿。
一、所舉官吏在任日,有行迹乖謬,不如舉狀及犯罪至徒以上者,請兼坐舉主,其所犯人,自依常法本條處分。一人奪祿一年,諸使無祿者,準三品官以料錢折納,依時估計。二人奪賜,無賜者貶其色,降紫從緋,降緋從綠,降綠從碧。三人奪階及爵,有爵無階、有階無爵者,加奪賜及勳。四人解見任職事官,已上任者,並追解之。五人貶官,節度、觀察使降爲刺史,刺史降爲上佐,皆以邊州。六人除名。雖六人以上,罪止除名。有犯贓罪至流以上者,倍論之。倍,謂一人從二人之法,二人從四人之法,三人從六人之法。罪止三人。若舉用後,續知過謬,具狀申述及自按劾者,請勿論。此謂所知不審,舉用失誤者。
一、所舉官有因姦納賂而舉者,有親故非才而舉者,有容受囑託而舉者,有明知不善而故舉者。有犯一科,請皆以罔上論,不在官贖限。囑託舉者,兩俱爲首,規求者爲從。
評曰:
夫人生有欲,無君乃亂。君不獨理,故建庶官。昔在唐、虞,[五一]皆訪於衆,則舜舉八元、八凱,四岳之舉夔龍、稷、契,此蓋用人之大略也。降及三代,擇於鄉庠,然後授任,其制漸備。秦漢之道,雖不師古,閭塾所推,猶本乎行。而郡國佐吏,並自獎擢,備嘗試効,乃登王朝;內官有僚屬者,亦得徵求俊彥。暨於東漢,初置選職,推擇之制,尚習前規,左雄議以限年,其時不敢謬舉,所以二漢號爲多士。魏晉設九品,置中正,蓋論閥閱,罕考行能,選曹之任,益爲崇重。州郡之刺史、太守,內官之卿、尹、大夫,咸吏部所署,而辟召及鄉里之舉,舊式不替。永嘉之後,天下幅裂,三百餘祀,方遂混同,中閒各承正號,凡有九姓,大抵不變魏晉之法,皆亂多理少,諒無足可稱。夫文質相矯,有如循環,教化所由,興衰是繫。[五二]自魏三主俱好屬文,晉、宋、齊、梁風流彌扇,體非典雅,詞尚綺麗,澆訛之弊,極於有隋。且三代以來,憲章可舉,唯稱漢室;繼漢之盛,莫若我唐。惜乎當創業之初,承文弊之極,可謂遇其時矣,羣公不議救弊以質,而乃因習尚文,風教未淳,慮由於此。
緬徵往昔,論選舉者,無代無之,或云「官繁人困,要省吏員」,或云「等級太多,患在速進」,或云「守宰之職,所擇殊輕」,或云「以言取人,不如求行」:是皆能知其失,而莫究所失之由。[五三]何者?按秦法,唯農與戰始得入官。漢有孝悌、力田、賢良、方正之科,乃時令徵辟;而常歲郡國率二十萬口貢止一人,約計當時推薦,天下纔過百數,則考精擇審,必獲器能。自茲厥後,轉益煩廣。我開元、天寶之中,一歲貢舉,凡有數千;而門資、武功、藝術、胥吏,衆名雜目,百戶千途,入爲仕者,又不可勝紀,比於漢代,且增數十百倍。安得不重設吏職,多置等級,遞立選限以抑之乎?常情進趨,共慕榮達,升高自下,由邇陟遐,固宜驟歷方至,何暇淹留著績。秦氏列郡四十,兩漢郡國百餘,[五四]太守入作公卿,郎官出宰縣邑,便宜從事,闕略其文,無所可否,責以成効,寄委斯重,酬獎亦崇。今之剖符三百五十,[五五]郡縣差降,復爲八九,邑之俊乂,不得有之;事之利病,不得專之。八使十連,舉動咨稟,地卑禮薄,勢下任輕,誠曰徒勞難階,超擢容易而授,理固然也。
始後魏崔亮爲吏部尚書,無問賢愚,以停解日月爲斷,時沉滯者皆稱其能,魏之失才,實從亮始。洎隋文帝,素非學術,盜有天下,不欲權分,罷州郡之辟,廢鄉里之舉,內外一命,悉歸吏曹;纔厠班列,皆由執政。則執政參吏部之職,[五六]吏部總州郡之權,罔徵體國推誠、代天理物之本意,是故銓綜失敍,受任多濫。豈有萬里封域,九流叢湊,掄才授職,仰成吏曹,以俄頃之周旋,定才行之優劣,求無其失,不亦謬歟!爾後有司尊賢之道,先於文華;辨論之方,擇於書判。靡然趨尚,其流猥雜。所以閱經號爲「倒拔」,徵詞同乎射覆,置「循資」之格,立選數之制,壓例示其定限,平配絕其踰涯,或糊名考覈,或十銓分掌。苟濟其末,不澄其源,則吏部專總,是作程之弊者;文詞取士,是審才之末者;書判,又文詞之末也。
凡爲國之本,資乎人甿;人之利害,繫乎官政。欲求其理,在久其任;欲久其任,在少等級;欲少等級,在精選擇;欲精選擇,在減名目。俾士寡而農工商衆,始可以省吏員,始可以安黎庶矣。誠宜斟酌理亂,詳覽古今,推仗至公,矯正前失,或許辟召,或令薦延,舉有否臧,論其誅賞,課績以考之,升黜以勵之,拯斯刓弊,其效甚速,實爲大政,可不務乎![五七]
校勘記[一] 沈既濟議曰 「議」原作「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 不可以加兵 「加」原作「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三] 故漢王良以大司徒免歸蘭陵 原「徒」下有「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四] 周舉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周乘」。
[五] 量才授職 「量」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作「任」。
[六] 皆在書判簿歷 「書判」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正。
[七] 亦與弛張 「弛張」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八] 謹按詳度古制 原脫「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九] 吏部兵部得參議焉 「兵部」原脫,據新唐書選舉志下一一七八頁補。按:下文云「結奏之成,咸歸於二部」,「吏部兵部得察而舉之」,知有「兵部」是。
[一0]逖聽懸視 「懸」原作「遐」,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一一]而行之由法令 「由」下原衍「於」,據新唐書選舉志下一一七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刪。
[一二]匪關吏部而臻此也 「關」原作「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三]人不得顧 「人」原脫,據全唐文卷四七六及北宋本改。
[一四]豈待舉選之士爲其助哉 「舉選」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乙正。
[一五]是驅地著而爲浮冗者也 「而」下原衍「安」,據北宋本、傅校本刪。
[一六]不可以強廢 「以」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七]凡貢舉人 「貢舉」原倒,據全唐文卷四七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一八]拳操斧鉞 「拳」原作「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九]且州牧郡守 「牧郡」原倒,據全唐文卷四七六及北宋本乙。
[二0]則補授之際 「則」原作「而」,據全唐文卷四七六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一]俗謂之省例 「俗」原脫,據北宋本、明抄本補。
[二二]此百而多者也 原「此」下有「則」,「百」下有「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二三]黎庶從弊 「從」原作「受」,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二四]非主司之過 「主」原訛「正」,據北宋本改。
[二五]故吾恐許其選吏 「吾」原訛「長」,據北宋本改。
[二六]不如今日之有倫也 「日」原訛「已」,據北宋本改。
[二七]頃年嘗見州縣有攝官 「嘗」原作「常」,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二八]政多苟且 「政」原訛「正」,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文獻通考卷三九也作「政」。
[二九]必乎停省 「必乎」原作「事必」,據北宋本改。
[三0]命自州邦 「邦」原作「郡」,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三一]成名非知己之恩 「恩」原訛「思」,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三二]人皆怨嗟 「怨嗟」原倒,據北宋本乙。
[三三]夫辟舉法行 「夫」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四]吏部兵部得參議可否 「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五]吏部尚書侍郎 「侍郎」北宋本作小字夾注。下「兵部尚書侍郎」同。
[三六]使司自當彈奏 「使」原訛「搜」,據唐會要卷八一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三七]即左右丞彈之 「丞」原脫,據北宋本補。
[三八]有別須經藝之士 「須」原訛「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三九]分鎮天下所以散兵 「所以」原在「分鎮」上,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乙正。
[四0]規逃王徭 「王」原訛「征」,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四一]州府佐官 「州府」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四二]不在此例 原作「皆不在此限」,係後人增易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刪改。按:王吴本亦作「例」。
[四三]至縣丞縣尉 下「縣」原脫,據北宋本補。
[四四]並全給祿俸 「祿俸」原倒,據北宋本乙。
[四五]去任後不得稱其官 原「官」下有「職」,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四六]即務速遷 「遷」原訛「選」,據諸本改。
[四七]則官達可期 「官達」原訛「宮僚」,據北宋本改。
[四八]右請不限少多 「少多」原倒,據北宋本乙。
[四九]別須任使 「須」原訛「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五0]某曹司 「曹」原訛「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五一]昔在唐虞 「在」原訛「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二]興衰是繫 「衰」原作「喪」,據北宋本改。
[五三]而莫究所失之由 「莫」下原衍「能」,據北宋本刪。
[五四]兩漢郡國百餘 「郡國」原作「列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五五]今之剖符三百五十 「剖」原訛「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五六]則執政參吏部之職 原脫「則」,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七]可不務乎 明刻本、王吴本於此句下有七十四字雙行夾注:「遂寧王氏曰:士爲四民之首,有關世務大矣。詩不云乎,濟濟多士,文王以寧。但當崇其實用,汰其浮文,士正患其不多也。今此論欲俾士寡而農工商衆,吏員可省,黎庶可安。因噎廢食,不思甚矣。」非通典原注,姑錄以存參。
劉俊文點校 王文錦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