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庫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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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

卷十 食貨十

[二七]一車布遠者八十疋 原「布」上衍「有」,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八頁刪。

[二八]汾州有租調之處 原「租」下有「庸」,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九頁刪。

[二九]倉門 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九頁作「倉庫」。

[三0]若以門兵造舟 「舟」原作「船」,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三一]便爲闕彼防城 「城」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九頁作「禦」。通典避代宗嫌名改作「城」。

[三二]十月初旬 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九頁同。北宋本「十」作「七」。

[三三]十車之中 「中」原訛「牛」,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九頁及北宋本改。

[三四]崔休 「休」原訛「林」,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三五]以利關中之漕 原脫「以」,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0頁補。

[三六]若船數有闕 「數」原訛「所」,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0頁改。

[三七]交成息耗 「成」原訛「代」,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八]高平今平涼郡 「涼」,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原」,誤。

[三九]一歲不過二運 「二」原訛「三」,據魏書刁雍傳八六八頁改。按:每次運十萬斛,五十萬斛乃經三年。是一歲不過二運。

[四0]笄頭山 「笄」原作「算」,據傅校本改。

[四一]一船勝穀二千斛 原脫「穀」,據魏書刁雍傳八六八頁補。

[四二]一冬即成 原脫「成」,據魏書刁雍傳八六八頁補。

[四三]邵 「邵」原訛「汾」,據隋書食貨志六八三頁改。下同。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邠」,亦誤。

[四四]洛州置河陽倉 六字原脫,據隋書食貨志六八三頁補。

[四五]從黃河不入漕洛 原作「船從黃河不入洛水」,清人竄改。今據舊唐書食貨志下二一一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四六]若無船運 「船」原作「般」,據舊唐書食貨志下二一一五頁、冊府卷四九八五九六七頁及王吴本改。

[四七]納江東租米 「東」原訛「南」,據舊唐書食貨志下二一一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八]便放船迴 原作「便令江南船迴」,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北宋本等「放」訛「於」,據舊唐書食貨志下二一一五頁訂改。

[四九]每運至倉 「至」原訛「置」,據舊唐書食貨志下二一一五頁、冊府卷四九八五九六七頁及王吴本改。

[五0]候水調浮 「調浮」原作「漲涸」,清人妄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按:冊府卷四九八五九六七頁也作「調浮」。

[五一]省腳三十萬貫 「三」舊唐書食貨志下二一一六頁作「四」。

[五二]緣北運險澀 「北」原作「邊」,據冊府卷四九八五九六七頁改。

[五三]天寶二年 「二」頁訛「三」,據舊唐書玄宗紀二一六頁、唐會要卷八七訂改。按:通鑑卷二一五謂廣運潭成於天寶二年三月。

[五四]每夏大雨 「夏」原訛「憂」,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五五]至天寶七載滿二百五十萬石 「載」「滿」原作「年」「運」,後人擅改。今據北宋本改回。下「載」字同。

[五六]周 自此以下朝代名稱,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

[五七]萬乘之國正九百萬也 「國」原脫,據管子海王篇補。

[五八]則當一國 原脫「則」,據管子海王篇尹注及北宋本補。

[五九]又不籍於小男小女 原兩「小」均作「少」,據管子海王篇尹注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0]其常籍人之數 「人」原訛「入」,據管子海王篇尹注及北宋本改。

[六一]令天給之鹽筴 「令天」管子海王篇作「今天」。

[六二]今鍼之重加一也 「今」管子海王篇作「令」。

[六三]成三萬六千鍾 原脫「六千」,據管子輕重甲篇補。

[六四]釱左趾 「釱」原訛「{釒犬}」,據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六六頁改。下同。

[六五]一家聚衆 原脫「衆」,據鹽鐵論復古篇補。

[六六]大抵盡放流之人 「放流」原倒,據鹽鐵論復古篇及北宋本乙。

[六七]況天地之山海乎 「天地」鹽鐵論禁耕篇作「人主」。

[六八]遠浮利務民之義義禮立則人化上 鹽鐵論禁耕篇同。北宋本作「遠孚利務之義禮立而人怨上」。

[六九]不以鹽冶 「鹽冶」,鹽鐵論禁耕篇作「鹽鐵」。

[七0]禮行則道有讓 原作「教之以禮則行道有讓」,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改。

[七一]倨勾之宜 「倨勾」鹽鐵論禁耕篇作「居局」。

[七二]有益於用 「用」鹽鐵論非鞅篇作「國」。

[七三]所出於人間而爲之百倍 「所出」原作「一取」,「爲」原作「謂」,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七四]而況於人乎 鹽鐵論非鞅篇「人」下有「事」。

[七五]猶陰陽之不並曜 原脫「曜」,據鹽鐵論非鞅篇補。

[七六]宜罷郡國榷酤關內鐵官 鹽鐵論鹽鐵取下篇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酤」

下有「酒」,「鐵」下無「官」。

[七七]奏可 原作「詔曰可」,後人妄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按:鹽鐵論鹽鐵取下篇即作「奏可」。

[七八]後漢章帝時 「章」原訛「明」,據後漢書朱暉傳一四六0頁訂改。

[七九]鹽食之急者 原「鹽」下衍「鐵」,據後漢書朱暉傳一四六0頁刪。

[八0]今宜如舊置使者監賣 「如」原作「依」,據三國志衛覬傳六一0頁改。按:北宋本脫「如」,後人臆補「依」字。

[八一]必多競還 原作「必多還境」,後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八二]先是罷之 「先是」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二頁作「是時」,冊府卷四九三五八九四頁作「既而」。

[八三]八斛四斗 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三頁作「二斛四升」。

[八四]二曰盬鹽 「盬」原訛「監」,據隋書食貨志六七九頁改。下同。

[八五]凡盬鹽形鹽每地爲之禁 原脫「形鹽」,「地」訛「池」,據隋書食貨志六七九頁補改。

[八六]開元元年十一月 「一」原訛「二」,據北宋本、傅校本改。按:唐會要卷八八、冊府卷四九三五八九六頁均作「一」。

[八七]劉彤論鹽鐵上表曰 原「上」在「鹽」上,據唐會要卷八八乙正。

[八八]實倍當今 「實」原作「十」,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按:舊唐書食貨志上二一0七頁、冊府卷四九三五八九六頁作「實百當今」,唐會要卷八八作「什百當今」。

[八九]採山鑄錢 「錢」原作「金」,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一0七頁、唐會要卷八八、冊府卷四九三五八九六頁改。

[九0]農餘之輩也 「農」原訛「豐」,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下同。按:舊唐書食貨志上二一0七頁、冊府卷四九三五八九六頁均作「農」。

[九一]調斂重徭 原「調」上有「寬」,後人妄增。據北宋本刪。按:冊府卷四九三五八九六頁也無「寬」字。

[九二]收興利貨於人 原作「各收其利貿遷於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改。

[九三]九百石以上 原脫「以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九四]課都當錢二千六十一貫 原脫「錢」,據傅校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四九三五八九七頁補。

[九五]資州井六十八所 「六」原訛「二」,據北宋本改。按:冊府卷四九三五八九七頁作「六」。

[九六]榮州井十二所 「二」原訛「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冊府卷四九三五八九七頁作「二」。

[九七]任以錢銀兼納 「銀」原訛「糧」,據北宋本改。按:冊府卷四九三五八九七頁作「銀」。

王永興點校 王文錦覆校

卷十一 食貨十一

通典卷第十一

食貨十一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十一 食貨十一·鬻爵

鬻爵 榷酤 算緡 雜稅 平準均輸附

鬻爵漢[一] 後漢 晉 後魏 大唐

漢孝文時,晁錯說上曰:「欲人務農,在於貴粟;貴粟之道,在於使人以粟爲賞罰。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農人有錢,粟有所洩。洩,散也,先列反。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餘者也;取於有餘以供上用,則貧人之賦可損,所謂以有餘補不足,令出而人利者也。順於人心,所補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賦少,三曰勸農功。爵者,上之所擅,出於口而無窮;粟者,人之所種,生於地而不乏。夫得高爵與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入粟於邊,以受爵免罪,不過三歲,塞下之粟必多矣。」於是從錯言,令人入粟邊,六百石爵上造,第二等爵。稍增至四千石爲五大夫,第九等爵。萬二千石爲大庶長,第十八等爵。各以多少級數爲差。錯復奏言:「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以拜爵,甚大惠也。竊恐塞卒之食,不足用大洩天下粟。邊食足以支五歲,可令入粟郡縣矣。入諸郡縣,以備凶災。足支一歲以上,可時赦,勿收農人租。如此,德澤加於萬人矣。」從之。

孝景時,上郡以西旱,復修賣爵令,而裁其價以招人,裁謂減省。及徒復作,得輸粟於縣官以除罪。

孝武元朔元年,外事四夷,內興功利,國用空竭,乃募人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爲郎增秩及入羊爲郎,[二]始於此。五年,有司議,令人得買爵及贖禁錮,免臧罪;[三]請置賞官,名曰武功爵。茂陵中書有武功爵:[四]一級曰造士,[五]二級曰閑輿衞,三級曰良士,四級曰元戎士,五級曰官首,六級曰秉鐸,七級曰千夫,八級曰樂卿,九級曰執戎,十級曰政戾庶長,十一級曰軍衞,此武帝所制以寵軍功也。顏師古云:「此下云級十七萬,凡直三十餘萬金。[六]所引茂陵書止十一級,則計數不足,與本文乖矣。或者茂陵書說之不盡乎。」級十七萬,凡直三十餘萬金。諸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五大夫,舊二十等爵之第九級也,至此以上,始免徭役,故每先選以爲吏。千夫者,武功十一等爵之第七也,亦得免役,今則先除爲吏,比於五大夫也。其有罪,又減二等。爵得至樂卿,樂卿者,武功爵第八,言買爵唯得至第八。以崇軍功。軍功多用超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道雜而多端,則官職耗廢矣。元鼎初,豪富皆爭匿財,不助縣官,唯卜式數求入財。天子乃超拜式爲中郎,賜爵左庶長,田十頃,告天下,以風百姓。始令吏得入粟補官,郎至六百石。[七]後桑弘羊請令民得入粟補官及罪人贖。[八]令民能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復終身。所忠又言:「世家子弟富人或鬭鷄走狗,弋獵博戲,亂齊人。」乃徵諸犯令,相引數千人,名曰「株送徒」,入財者得補郎。

後漢

後漢孝安永初三年,天下水旱,用度不足,三公奏請,令吏人入穀得關內侯。

靈帝懸鴻都之牓,開賣官之路,公卿以降,悉有等差。廷尉崔烈入錢五百萬,以買司徒。其子鈞曰:「大人不當爲三公,論者嫌其銅臭。」則刺史二千石遷除,皆責助理宮室錢,大都至二三千萬。錢不畢,至自殺。羊續爲太尉,時拜三公者,皆輸東園禮錢千萬,[九]令中使督之,名爲「左騶」。其所往,輒迎致禮,厚加贈賂。續乃坐使人於單席上,舉縕袍以示之。

晉武帝太康三年,問劉毅曰:「卿以吾可方漢何主也?」對曰:「桓靈之主。」帝曰:「吾雖德不及古人,猶克己爲理,南平吴會,一同天下。方之桓靈,不亦甚乎?」對曰:「桓靈賣官,錢入官庫。陛下賣官,錢入私門。以此言之,乃不如也。」

後魏

後魏莊帝初,[一0]承喪亂之後,倉廩虛罄,遂班入粟之制。輸粟八千碩,賞散侯;六千碩,散伯;四千碩,散子;三千碩,散男。職人輸七百碩,賞一大階,授以實官。白人輸五百碩,聽依第出身;千碩,加一大階。諸沙門有輸粟四千碩入京倉者,授本州統,各有差。

大唐

大唐至德二年七月,宣諭使侍御史鄭叔清奏:「承前諸使下召納錢物,[一一]多給空名告身,雖假以官,賞其忠義,[一二]猶未盡才能。今皆量文武才藝,兼情願穩便,據條格擬同申奏聞,便寫告身。諸道士、女道士、僧、尼如納錢,請準敕迴授餘人,并情願還俗,授官勳邑號等,亦聽。如無人迴授及不願還俗者,準法不合畜奴婢、田宅、資財,既助國納錢,不可更拘常格。其所有資財能率十分納三分助國,餘七分並任終身自蔭,身歿之後,亦任迴與近親。又準敕,納錢百千文,與明經出身,如曾受業,粗通帖策,修身慎行,鄉曲所知者,量減二十千文。如先經舉送,到省落第,灼然有憑,帖策不甚寥落者,減五十千文。若粗識文字者,準元敕處分。未曾讀學,不識文字者,加三十千。應授職事官并勳階邑號及贈官等,[一三]有合蔭子孫者,如戶內兼蔭丁中三人以上免課役者,加一百千文。每加一丁中,累加三十千文。其商賈,準令所在收稅,如能據所有資財十分納四助軍者,便與終身優復。如於敕條外有悉以家產助國,嘉其竭誠,待以非次。如先出身及官資,並量資歷好惡,各據本條格例,節級優加擬授。如七十以上情願授致仕官者,[一四]每色內量十分減二分錢。」時屬幽寇內侮,天下多虞,軍用不充,權爲此制,尋即停罷。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十一 食貨十一·榷酤

榷酤漢 陳 隋 大唐

漢孝武天漢三年,初榷酒酤。韋昭曰:「以木渡水曰榷。謂禁人酤釀,獨官開置,如道路設木爲榷者,[一五]獨取利。」顏師古曰:「榷者,步渡橋,爾雅謂之石杠,今之略彴是也。禁閉其事,總利入官,而下無由以得,若渡水之榷。彴音酌。」

孝昭始元末,丞相車千秋奏罷酒酤,賣酒升四錢。[一六]

孝元時,賈捐之上書曰:「昔孝文時,天下人賦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今天下人賦數百,造鹽鐵榷酒之利,以佐用度,猶不能足,而人困矣。」

王莽時,羲和魯匡言:「名山大澤,鹽鐵錢布帛,五均賒貸,斡在縣官,[一七]斡,謂主領之,音管。唯酒酤獨未斡。酒者,天之美祿,帝王所以頤養天下,享祀祈福,扶衰養疾。百禮之會,非酒不行。故詩曰『亡酒酤我』,酤,買也。言王於族人恩厚,要在燕飫,[一八]無酒則買而飲之也。論語云『酤酒市脯不食』,二者非相反也。夫詩據承平之代,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御也。旨,美也。御,進也。論語孔子當周衰亂,酒酤在人,薄惡不誠,是以疑而弗食。今絕天下之酒,則無以行禮相養;放而無限,則費財傷人。請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爲一均,率開一壚以賣,壚,謂賣酒之區也,[一九]以其一邊高,形如鍛家壚,[二0]故取其名也。讐五十釀爲準。[二一]一釀用麤米二斛,麴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麴三斛,并計其價而參分之,參,三。以其一爲酒一斛之平。除米麴本價,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糟酨灰炭酨,酢漿也。酨,才代反。給工器薪樵之費。」而人愈怨。

陳文帝天嘉中,虞荔等以國用不足,奏請榷酤,從之。

隋文帝開皇三年,罷酒坊,與百姓共之。

大唐

大唐廣德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斷。大曆六年二月,量定三等,逐月稅錢,並充布絹進奉。建中三年制,禁人酤酒,官司置店自酤,[二二]收利以助軍費。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十一 食貨十一·算緡

算緡漢 晉 宋 齊 梁 陳[二三]

漢孝武元狩四年,自作皮幣鑄白金後,商賈以幣之變,多積貨逐利。於是公卿言:「商賈滋衆,貧者蓄積無有,皆仰縣官。異時算軺車賈人緡錢皆有差,請算如故。緡,絲也,以貫錢。一貫千錢,出二十爲算也。詩云:「維絲伊緡。」軺,小車。諸賈人末作貰貸賣買,居邑貯積諸物貰,賒也。貸,假與。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占,隱度也,各隱度其財物多少,而爲名簿送之於官也。占,音之贍反。率緡錢二千而算一。率計有二千錢者,則出一算也。諸作有租及鑄,以手力所作而賣也。率緡錢四千算一。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軺車一算。比,例也。身非爲吏之例,非爲三老,非爲北邊騎士,而有軺車,皆令出一算也。商賈人軺車二算。商賈人有軺車,又使多出一算,[二四]重其賦也。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戌邊一歲,沒入緡錢。悉,盡也。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有不輸稅者,令人得告言,[二五]以半與之也。天子既下緡錢令而尊卜式,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於是楊可告緡徧天下。楊可,人姓名。按義縱傳云:「時楊可方受告緡,縱以爲此亂人,部吏捕其爲可使者。」楊可據令而發動之,故天下皆被告也。商賈居積及工巧之家,非桑農所出,謂之緡。茂陵中書有緡田奴婢是也。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憲司理之,[二六]獄少反者。理匿緡獄,少有反者。反,音幡,謂從輕而出。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監分曹分曹,言曹輩而出爲使也。往,往即理郡國緡錢。就其所在而理也。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二七]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抵破。人偷甘食好衣,不事蓄藏之產業,[二八]而縣官以鹽鐵緡錢之故,用少饒矣。初,大農管鹽鐵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鹽鐵。及楊可告緡,上林財物衆,乃令水衡主上林。上林既充滿,益廣。乃分緡錢諸官,而水衡、少府、大農、太僕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即,就也。比,謂比者沒入也。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官益雜置多,謂新置官員分掌。徒奴婢衆,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碩,及官自糴乃足。其後令吏得入粟補官及罪人贖,入粟甘泉,不復告緡。

晉 宋 齊 梁 陳

晉自過江,至於梁陳,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二九]名爲散估。歷宋齊梁陳,如此以爲常。[三0]以人競商販,不爲田業,故使均輸,欲爲懲勵。雖以此爲辭,其實利在侵削。此亦算緡之類。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十一 食貨十一·雜稅

雜稅漢 後漢 宋 齊 梁 陳[三一] 後魏 北齊 後周 隋 大唐

漢高帝十一年,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三二]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

孝武元光六年冬,初算商車。始稅商賈船車,令出算也。太初四年冬,行回中,徙弘農都尉理武關,稅出入者,以給官吏卒食。

孝昭元鳳二年,[三三]令郡國無斂今年馬口錢。往時有馬口出斂錢,今省之。所謂租及六畜。[三四]

宣帝時,耿壽昌奏請增海租三倍,天子從其計。御史大夫蕭望之奏言:「故御史屬徐宮,御史大夫屬也。家在東萊,言往年加海租,魚不出。長老皆言,武帝時縣官嘗自漁,海魚不出,後予人,[三五]魚乃出。夫陰陽之感,物類相應,萬事盡然,宜且如故。」上不聽。

王莽令諸取鳥獸魚鼈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嬪婦桑蠶織絍紡績補繨,工匠醫巫卜祝及他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里區謁舍,區謁舍,若客館。皆各自占所爲於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爲貢。末年,盜賊羣起,匈奴侵寇,大募天下囚徒人,名曰猪突豨勇。一切稅吏人,貲三十而取一。

後漢

後漢靈帝時,南宮災。中常侍張讓、趙忠等說帝,令斂天下田稅十錢,[三六]以治宮室。蜀李雄薄賦,其人口出錢四十文,[三七]巴人謂賦爲賨,因爲名焉,[三八]賨之名舊矣。其賦錢四十,[三九]則始於李雄也。

宋元嘉二十七年,後魏南侵,軍旅大起,用度不充,王公妃主及朝士牧守各獻金帛等物,以助國用。下及富室小人,亦有獻私財數千萬者。揚、南徐、兖、江四州富有之家貲滿五十萬,僧尼滿二十萬者,並四分借一。[四0]過此率計,事息即還。

齊武帝時,王敬則爲東揚州刺史,[四一]理今會稽郡也。[四二]以會稽邊帶湖海,人無士庶,皆保塘陂。敬則以功力有餘,悉評斂爲錢,[四三]以送臺庫,帝納之。竟陵王子良上表曰:「臣昔忝會稽,[四四]粗閑物俗,塘丁所上,本不入官。良由陂湖宜壅,橋路須通,均夫訂佗頂反[四五]直,人自爲用。若甲分毀壞,則年一脩改;乙限堅完,則終歲無役。今乃通課此直,悉以還臺,租賦之外,更生一調。致令塘路崩蕪,湖源洩散,害人損政,實此爲劇。建元初,軍用殷廣,浙東五郡,丁稅一千,乃質賣妻子,以充此限,所逋尚多,尋蒙蠲原。而此年租課,三分逋一,明知徒足擾人,實自弊國。愚謂課塘丁一條,宜還復舊。」

東晉至陳

自東晉至陳,都西有石頭津,[四六]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四七]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荻炭魚薪之類過津者,[四八]並十分稅一以入官。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四九]小市十餘所,大市備置官司,[五0]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後魏

後魏明帝孝昌二年,稅市入者,[五一]人一錢。其店舍又爲五等,收稅有差。

北齊

北齊黃門侍郎顏之推奏請立關市邸店之稅,開府鄧長顒贊成之,後主大悅。於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聲色之費,軍國之用不在此焉。稅僧尼令曰:「僧尼坐受供養,游食四方,損害不少,雖有薄斂,何足爲也。」[五二]

後周

後周閔帝初,除市門稅。及宣帝即位,復興入市之稅,每人一錢。

隋文帝登庸,又除入市之稅。

大唐

大唐開元十八年,御史大夫李朝隱奏請薄百姓一年稅錢充本,[五三]依舊令高戶及典正等捉,隨月收利,將供官人料錢。自天寶末年,盜賊奔突,克復之後,府庫一空。又所在屯師,用度不足,於是遣御史康雲閒出江淮,陶銳往蜀漢,豪商富戶,皆籍其家資,所有財貨畜產,或五分納一,謂之「率貸」,所收巨萬計。蓋權時之宜。其後諸道節度使、觀察使多率稅商賈,以充軍資雜用,或於津濟要路及市肆閒交易之處,計錢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數稅之。自是商旅無利,多失業矣。上元中,敕江淮堰埭商旅牽船過處,[五四]準斛斗納錢,[五五]謂之埭程。大曆初,諸州府應稅青苗錢,每畝十文,充百司手力資課。[五六]三年十月十六日,臺司奏,緣兵馬未散,百司支計不給,每畝更加五文。貞元九年制,天下出茶州,商人販者,十分稅一。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十一 食貨十一·平準均輸附

平準均輸附○周 漢 後漢

周制,司市掌市之理教政刑,量度禁令,鄭玄曰:「量,豆區斗斛之屬。度,丈尺也。」以次敍分地而經市,次謂吏所治舍,思次、介次也。若今市亭然。敍肆,行列也。經,界也。以陳肆辨物而平市,陳猶列也。辨物,物異肆也。肆異則市平。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物靡者,易售而無用,禁之則市均。鄭衆云:「靡謂侈靡。」以商賈阜貨而行布,通物曰商,居賣曰賈。阜猶盛也。以量度成賈而徵儥,徵,召。儥,買也。物有定價,則買者來。儥音鬻。以質劑結信而止訟,質劑,謂兩書一札而別之,若今下手書,言保物要還矣。[五七]大市以質,小市以劑。音子隨反。以賈人禁偽而除詐,賈人,胥師、賈師之屬也。必以賈人爲之者,知物之情偽與實詐爾。以泉府同貨而斂賒。[五八]同,共也。同者,謂人貨不售,則爲斂而買之。人無貨,則賒貰而與之。大市日仄而市,百族爲主;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爲主;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爲主。仄,日昳也。市者,雜聚之處。言主者,謂其多者。百族謂百姓也。必容來去。商賈家於城市。販夫販婦,朝資夕賣。因其便而分爲三時之市,所以了物極衆也。凡理市之貨賄,六畜珍異,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利,利於人,謂物實厚者也。害,害於人,謂物行苦者也。使有,使阜,起其賈以徵之也。使亡,使微,抑其賈以卻之也。侈靡細好,使富人好奢,微之而已。鄭衆云:「亡者使有,無此物則開利其道,使之有。」凡通貨賄,以璽節出入之。璽節印章,[五九]如今斗檢封矣,使人執之,以通商。以出貨賄者,王之司市也。以內貨賄者,邦國之司市也。國凶荒札喪,則市無征而作布泉矣。[六0]有災害物貴,市不可以稅,爲人乏困也。金銅無凶年,因物貴大鑄泉,[六一]以饒人。凡市,偽飾之禁在人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賈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鄭玄曰:「王制云:『用器不中度,兵車不中度,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度廣狹不中量,[六二]姦色亂正色,五穀不時,果實未熟,木不中伐,禽獸魚鼈不中殺,皆不鬻於市。』亦其類也。於四十八,則未聞數十二焉。」[六三]凡天患,[六四]禁貴儥者,使有恒賈。恒,常也,謂若貯米穀棺木而睹久雨而有疫病者,貴賣之。因災害阨人,使之重困,故令有常賈也。四時之珍異亦如之。薦宗廟之物也。

漢武帝征伐四夷,國用空竭,興利之官自此始也。[六五]桑弘羊爲大農中丞,管諸會計事,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矣。謂諸當所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價,官更於他處賣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漢書百官表,大司農屬有平準令。元封元年,弘羊爲治粟都尉,領大農,盡管天下鹽鐵。以諸官各自市,相與爭物,以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爲賦,而相灌輸。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理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無所牟大利,牟,取也。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踊。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準」。天子以爲然而許之。時南越初置郡,數反,發南方吏卒往誅之,閒歲萬餘人。帝數行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疋,錢金以鉅萬計,皆取足大農。諸均輸一歲之中,帛得五百萬疋,人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孝昭即位,霍光輔政,令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使丞相御史相與語,問以人所疾苦。

文學曰:「理人之道,防淫佚之原,廣教道之端,[六六]抑末利而開仁義,無示以利,然後教化可興而風俗可移也。今郡國有均輸,與人爭利,散敦厚之樸,成貪鄙之行,是以百姓就本寡而趨未衆。夫末脩則人侈,本脩則人懿,[六七]懿則財用足,侈則饑寒生。願罷均輸以進本退末。」

大夫曰:「匈奴背叛,數爲寇暴,備之則勞中國,不備則侵盜不止。先帝哀邊人之愁苦,爲虜所俘,乃脩鄣塞,飾烽燧屯戌以備之。邊用不足,故置均輸,蕃貨長財,以助邊費。今議者欲罷之,是內空府庫之藏,外乏執備之用,罷之不便。夫國有沃野之饒,而人不足於食者,器械不備也。有山海之貨,而人不足於財者,商工不備也。隴西之丹砂毛羽,荊揚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柟梓竹箭,燕齊之魚鹽氊裘,兖、荊河之漆絲絺紵,[六八]養生奉終之具也。待商而通,待工而成。故聖人作爲舟檝之用,以通川谷;服牛駕馬,以達陵陸;致遠窮深,所以交庶物而便百姓也。」

文學曰:「有國有家者,不患貧而患不安,故天子不言多少,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失。蓄仁義以風之,勵德行以化之,是以近者親附,遠者說德。[六九]王者行仁政,無敵於天下,惡用費哉!夫導人以德則人歸厚,示人以利則人俗薄,俗薄則背義而趨利,趨利則百姓交於道而接於市。夫排困市井,防塞利門,而民猶爲非,況上爲之利乎!傳曰:『諸侯好利則大夫鄙,大夫鄙則士貪,士貪則庶人盜。』是開利孔,爲人罪梯也。夫古之賦稅於人也,因其所工,不求其拙。農人納其穫,工女效其織。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百姓賤賣貨物以便上求。閒者郡國或令作布絮,吏恣留難,與之爲市。吏之所入,非獨齊陶之縑、蜀漢之布也,[七0]亦人閒之所爲耳。行姦賣平,農人重苦,女工再稅,未見輸之均也。縣官猥發,闔門擅市,則萬物並收;並收則物騰踊,騰踊則商賈牟利。自市則吏容姦,豪吏富商,積貨儲物,以待其急。輕賈姦吏,收賤以取貴,未見準之平也。蓋古之均輸,所以齊勞逸而便貢輸,非以爲利而賈物也。」

大夫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難,[七一]物多苦惡,不償其費。故郡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開委府於京師,以籠貨物,賤則買,貴則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牟利,故命曰平準。準平則民不失職,均輸則人不勞,故平準均輸所以平萬物而便百姓也。古之立國家者,開本末之塗,通有無之用。故易曰『通其變』,使人不倦。故工不出則農用乏,商不出則寶貨絕。農用乏則穀不殖,寶貨絕則財用匱。故均輸所以通委財而周緩急,[七二]是以先帝開均輸以足人財。王者塞天財,[七三]禁關市,執準守時,以輕重御人。豐年則貯積以備乏絕,凶年歲儉則行幣物,流有餘而拯不足也。往者財用不足,戰士或不得祿。[七四]今山東被災,賴均輸之蓄,倉廩之積,戰士以奉,饑人以振,故均輸之蓄,非所以賈萬人而專奉兵師之用,亦所以振困乏而備水旱也。古之聖賢理家非一室,富國非一道。理家養生必於農,則舜不甄陶,而伊尹不爲庖。故善爲國者,以末易本,以虛易實。今山澤之材,均輸之藏,所以御輕重而役諸侯也。」

司馬遷曰:

夫山西饒材、竹、榖、纑、旄、玉石,[七五]榖纑,紵屬,可以爲布。旄,罽之屬。纑音盧。山東多魚、鹽、漆、絲、聲色,江南多柟、梓、薑、桂、金、錫、連、音蓮,鈆之未鍊者。丹砂、犀、象、瑇瑁、珠璣、齒、革,龍門、碣石北多馬、牛、羊、㫋裘、筋、角,銅鐵則千里往往山出棊置,[七六]此其大較也。皆中國人之所喜好,謠俗被服飲食奉生送死之具也。故待農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寧有政教發徵期會哉?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故物賤之徵貴,貴之徵賤,各勸其業,樂其事,若水之趨下,日夜無休時,不召而自來,不求而人出之。豈非道之所符,符,謂合於道也。而自然之驗邪?

周書曰:「農不出則乏其食,工不出則乏其事,商不出則三寶絕,虞不出則財匱少而山澤不辟矣。」此四者,人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則饒,原小則鮮。上則富國,下則富家。貧富之道,莫之奪予,巧者有餘,拙者不足也。

越王句踐用范蠡、計然。計然,蠡師文子。計然曰:「知鬭則修備,時用則知物,二者形則萬貨之情可得而觀已。故歲在金,穰;水,毀;木,饑;火,旱。旱則資舟,水則資車,物之理也。六歲穰,六歲旱,十二歲一大饑。夫糶,二十病農,九十病末。末病則財不出,農病則草不闢矣。上不過八十,下不減三十,則農末俱利。平糶齊物,關市不乏,理國之道也。論其有餘不足,則知貴賤。貴上極則反賤,賤下極則反貴。貴出如糞土,賤取如珠玉。財幣欲其行如流水。」

魏文侯時,李悝務盡地力,而白圭樂觀時變,故人棄我取,人取我予。夫歲熟取穀,與之絲、漆;繭出取帛絮,與之食,率歲倍。欲長錢,取下穀;長石斗,取上種。能薄飲食,忍嗜欲,節衣服,與用事僮僕同苦樂,趨時若猛獸鷙鳥之發。故曰:「吾理生產,猶伊尹、呂尚之謀國,孫吴之用兵,商鞅之行法也。」

自汧、雍以東至河華,膏壤沃野千里,自虞夏之貢,以爲上田。而公劉適邠,太王、王季在岐,文王作酆,武王理鎬,[七七]故其人猶有先王之遺風,好稼穡,殖五穀。及秦文、繆居雍,●音卻,地居隴蜀之關要,故曰●。●爲要路之閒。隴蜀之貨物而多賈。獻公徙櫟邑,[七八]左馮翊。北鄰戎翟,東通三晉。孝、昭理咸陽,[七九]因以漢都,長安諸陵,四方輻湊並至而會,地小人衆,故其人益玩巧而事末。南則巴蜀。巴蜀亦沃野,地饒卮、薑、丹砂、石、銅、鐵、邛都出銅,臨邛出鐵。竹木之器。南御滇僰,[八0]蒲北反[八一]僰僮;西近邛笮,在各反[八二]笮馬、旄牛。然四塞,棧道千里,無所不通,唯褒斜綰轂其口,在漢中。以所多易所鮮。天水、隴西、北地、上郡與關中同俗,然西有羌中之利,北有戎狄之畜,畜牧爲天下饒。然地亦窮險,唯京師要其道。故關中地於天下三分之一,而人衆不過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

昔唐人都河東,堯都晉陽也。殷人都河內,周人都河南。夫三河在天下之中,若鼎足,王者所更居也,建國各數百千歲。土地小狹人衆,[八三]都國諸侯所聚會,故其俗纖儉習事。楊、平陽楊及平陽,在趙之西。陳西賈秦翟,[八四]北賈種、代,石北也,石邑縣,在常山。地邊胡,數被寇。人矜懻忮,懻音冀,忮音之致反。今以土名強直爲懻中。好氣,任俠爲姦,不事農商。然迫近北夷,師旅亟往,中國委輸,時有奇羡。其人羯羠不均,羯,九竭反,羠音兕,皆健羊名。自全晉之時,固已患其●匹妙反悍,[八五]而武靈王益厲之,其謠俗猶有趙之風也。

諺曰:「百里不販樵,千里不販糴。」居之一歲,種之以穀;十歲,樹之以木;百歲,來之以德。[八六]德者,人物之謂也。今有無秩祿之奉、爵邑之入,而樂與之比者,命曰「素封」。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即二十萬,而更繇租賦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故曰陸地牧馬二百蹄,五十匹。牛千蹄角,百六十七頭,馬貴而牛賤,以此爲率。千足羊,二百五十頭。澤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魚陂,魚以斤兩爲計。山居千章之萩,萩木所以爲轅也,音秋。安邑千樹棗,燕、秦千樹栗,蜀、漢、江陵千樹橘,淮北滎南河濟之閒千樹萩,[八七]陳、夏千畝漆,齊、魯千畝桑麻,渭川千畝竹,[八八]及名國萬家之城,帶郭千畝,畝鍾之田,六斛四斗。若千畝卮茜,音倩,其花染繒赤黃色。千畦薑韭:千畦,二十五畝。畦,猶隴也。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然是富給之資也,不窺市井,不行異邑,坐而待收,身有處士之義而取給焉。若至家貧親老,妻子耎弱,歲時無以祭祀進醵,渠略反。徐廣曰:「會聚飲食。」飲食被服不足以自通,如此不慙恥,則無所比矣。是以無財作力,少有鬭智,既饒爭時,此其大經也。今理生不待危身取給,則賢人勉焉。是故本富爲上,末富次之,姦富最下。無巖處奇士之行,而長貧賤,好語仁義,亦足羞也。

凡編戶之人,富相什則卑下之,伯則畏憚之,千則役,萬則僕,物之理也。夫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此言末業,貧者之資也。通邑大都,酤一歲千釀,醯醬千瓨,[八九]長頸甖也。漿千甔,甖缶也。[九0]都甘反。屠牛羊彘千皮,穀糶千鍾,薪稾禾車,船長千丈,木千章,漢書音義曰:「洪洞方稾。[九一]章,材也。舊將作大匠掌材者曰章曹掾也。」竹竿萬箇,其軺車百乘,馬車也。牛車千兩,木器髹徐廣曰:「音休,漆也。」者千枚,銅器千鈞,三十斤爲一鈞。[九二]素木、鐵器若卮茜千石,石,百二十斤。素木,素器。馬蹄噭千,噭音口弔反。牛千足,羊彘千雙,[九三]僮手指千,僮,奴婢。古者無空手,皆有作務,作務須手指;[九四]故曰手指,以別馬牛蹄角也。筋角丹砂千斤,其帛絮細布千鈞,文采千疋,荅布皮革千石,[九五]荅音土合反,荅布,白疊也。漆千斗,糵麴鹽豉千荅,[九六]或作台,[九七]器名有瓵。孫叔敖云:「瓵,瓦器,受斗六升。」合爲瓵乎?[九八]鮐●千斤,鮐音台。●音自泚反。鯫千石,鮑千鈞,鯫音在垢反。棗栗千石者三之,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旃席千具,他果菜千種,子貸金錢千貫,節駔會,駔音祖朗反。[九九]駔,儈也。會亦儈也。[一00]節,節物貴賤也。謂除估儈,利比於千乘之家也。貪賈三之,廉賈五之。貪賈,未當賣而賣,未可買而買,故得利少,而十得三。廉賈,貴乃賣,賤乃買,故十得五。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

吴楚七國兵起時,長安中列侯封君行從軍旅,[一0一]齎貸子錢,子錢家以爲侯邑國在關東,關東成敗未決,莫肯與。唯無鹽氏出捐千金貸,其息什之。三月,吴楚平。一歲之中,則無鹽氏息什倍,用此富埒關中。關中宿商大賈,大底盡諸田,田嗇、田蘭。

韋家栗氏,安陵、杜杜氏,安陵及杜二縣,各有杜也。亦巨萬。此其章章尤異者也,皆非有爵邑俸祿弄法犯姦而富也,盡推理去就,[一0二]與時俯仰,獲其贏利,以末致財,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變化有概,故足術也。若至力農畜,工虞商賈,爲權利以成富,不可勝數。

夫纖嗇筋力,理生之正道也,而富者必用奇勝。田農,[一0三]拙業也,而秦楊以蓋一州;[一0四]掘冡,姦事也,而曲叔以起;[一0五]博戲,惡業也,而嵇發用之富;行賈,丈夫賤行也,而雍樂成以饒;販脂,辱處也,而雍伯千金;「雍」一作「翁」。賣醬,[一0六]小業也,而張氏千萬;酒削,薄伎也,理刀劒名。而郅氏鼎食;胃脯,簡微也,而濁氏連騎;馬醫,淺方也,而張里擊鍾。此皆誠壹之所致也。

由是觀之,富無經業,則貨無常主,能者輻湊,不肖者瓦解。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萬乃與王者同樂,豈所謂「素封」者耶?非也?

王莽篡位,國師公劉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售,與欲得,言賣不售者,官爲收取之。無而欲得者,官出與之。易所謂「理財正辭,禁人爲非」者也。莽乃下詔曰:「夫周禮有賒貸,[一0七]周禮泉府之職曰:「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凡民之貸者,[一0八]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爲之息。」謂人以祭祀、喪紀故從官賒買物,[一0九]不過旬日及三月而償之。其從官貸物者,共其所屬吏定價而後與之,各以其國服事之稅而輸息也,謂若受園廛之田而貸萬錢者,一周之月,出息五百也。貸音土得反。樂語有五均,[一一0]樂語,樂元語。河閒獻王所傳,道五均事。按其文:「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一一一]則市無二價,四時常均,[一一二]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息,恩及小人也。」傳記各有斡焉。[一一三]斡音管也。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衆庶、抑并兼也。」[一一四]遂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雒陽、邯鄲、臨淄、宛、成都邯鄲,故趙郡,今廣平郡縣。臨淄,故齊郡,今北海郡縣。宛,今南陽縣。兼雒陽、成都,所謂五都也。市長皆爲五均司市。[一一五]東市稱京,西市稱畿,雒陽稱中,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爲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工商能采金銀銅連錫、[一一六]登龜取貝者,登,進也。龜有靈,故言登也。皆自占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各以其所采取之物,自隱實於司市錢府也。占音之贍反。

諸司市常以四仲月,實定所掌,爲物上中下之價,各自用爲其市平,無拘他所。衆人買賣五穀布帛絲綿之物,[一一七]周於人用而不售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價取之,無令折錢。萬物卬貴,過平一錢,卬,物價起也,音五岡反。則以平價賣與人。其價低賤減平者,聽人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庾,積也。以防人積物待貴也。人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但,空也。空賒與之,不取息利。[一一八]祭祀無過旬,喪紀無過三月。人或乏絕,欲貸以理產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無過歲什一。均謂各依先後之次也,除其費,謂衣食之費已用者。

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雒陽薛子仲、張長叔,[一一九]臨淄姓偉等,姓姓,名偉也。乘傳求利,交錯天下。因與郡縣通姦,多張空簿,簿,計簿也。府藏不實,百姓愈病。莽知人苦之,復下詔曰:「夫鹽,食肴之將;爲食肴之將帥。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藏;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仰以給贍;仰,音牛向反。錢布銅冶,通行有無,備人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人所能家作,必仰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人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爲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姦吏猾人並侵衆庶,各不安生。

後漢

後漢章帝時,尚書張林上言:「宜自交趾、益州上計吏來市珍寶,收採其利,武帝時所謂均輸也。」[一二0]謂租賦并僱運之直,官總取而官轉輸於京,故曰均輸。詔議之。尚書僕射朱暉奏曰:「按王制:『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食祿之家不與百姓爭利。』今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鹽利歸官,則下人窮怨;布帛爲租,則吏多姦盜。[一二一]誠非明主所當宜行。」[一二二]帝不從。其後用度益奢。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

卷十一 食貨十一

校勘記[一] 漢 自此以下朝代名稱,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無。

[二] 及入羊爲郎 原「羊」下有「馬」,據漢書食貨志下一一五八頁刪。按:冊府卷五0九六一0四頁亦無「馬」字。

[三] 免臧罪 漢書食貨志下一一五九頁同。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臧」作「減」,冊府卷五0九六一0四頁同。

[四] 茂陵中書 「中書」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乙。按:漢書食貨志下臣瓚注一一六0頁、冊府卷五0九注六一0四頁均作「中書」。

[五] 一級曰造士 「士」原訛「十」,據諸本改。按:漢書食貨志下臣瓚注一一六0頁、冊府卷五0九注六一0四頁均作「士」。

[六] 凡直三十餘萬金 漢書食貨志下師古注一一六0頁同。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三」作「四」。

[七] 始令吏得入粟補官郎至六百石 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六八頁置此二句於「桑弘羊爲大司農中丞」之後,與此不同。

[八] 及罪人贖 「人」漢書食貨志下一一七五頁作「以」。下同。

[九] 皆輸車園禮錢千萬 原脫「皆」,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0]後魏莊帝初 原作「後魏明帝孝昌二年初」,誤。今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一頁、冊府卷五0九六一0八頁刪改。按:此係通典鈔錄魏志時,涉上文「孝昌二年冬」而誤者。

[一一]承前諸使下召納錢物 「召」原訛「詔」,據北宋本改。按:冊府卷五0九六一0九頁作「召」。

[一二]賞其忠義 「忠」原訛「惠」,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冊府卷五0九六一0九頁作「忠」。

[一三]并勳階邑號 原脫「邑」,據冊府卷五0九六一0九頁補。

[一四]七十以上 原脫「上」,據冊府卷五0九六一0九頁補。

[一五]如道路設木爲榷者 原脫「設」,據漢書武帝紀韋昭注二0四頁補。

[一六]賣酒升四錢 「升」原訛「斗」,據漢書昭帝紀二二四頁、冊府卷五0四六0四0頁改。

[一七]斡在縣官 「斡」原訛「幹」,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下同。按: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八二頁作「斡」。

[一八]要在燕飫 「飫」原訛「飲」,據北宋本改。按:漢書食貨志下師古注一一八二頁作「飫」。

[一九]壚謂賣酒之區也 原脫「謂」,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

[二0]形如鍛家壚 原脫「鍛家」,據漢書食貨志下師古注一一八三頁、冊府卷五0四六0四0頁補。

[二一]讐五十釀爲準 原句上有「月」,據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八二頁、冊府卷五0四六0四0頁刪。

[二二]官司置店自酤 原脫「自酤」,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三]晉宋齊梁陳 原作「晉以後」,清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二四]又使多出一算 「一」原訛「二」,據北宋本改。按:漢書食貨志下如淳注一一六七頁作「一」。

[二五]令人得告言 原脫「言」,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

[二六]憲司理之 「憲」原作「有」,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七]奴婢以千萬數 漢書食貨志下一一七0頁同。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千」作「十」。

[二八]不事蓄藏之產業 漢書食貨志下一一七0頁無「產」字。

[二九]亦百分收四 「分」原訛「文」,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隋書食貨志六八九頁作「分」。

[三0]如此以爲常 「以」原訛「亦」,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隋書食貨志六八九頁作「以」。

[三一]梁陳 原作「東晉」,清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三二]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 原脫「王通侯」三字,據漢書高帝紀下七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三三]孝昭元鳳二年 「二」原訛「六」,據漢書昭帝紀二二八頁改。

[三四]所謂租及六畜 「所謂」原作「武帝時」,後人擅改。今據漢書昭帝紀如淳注二二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回。

[三五]後予人 原作「後復與民」,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刪改。

[三六]令斂天下田稅十錢 「田稅」原訛「口四」,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後漢書靈帝紀三五一頁作「稅天下田畝十錢」。後漢書張讓傳三五三五頁作「令斂天下田畝稅十錢」。晉書食貨志七八一頁作「收天下田畝十錢」。

[三七]其人口出錢四十文 原脫「其人」,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八]因爲名焉 四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九]賨之名舊矣其賦錢四十 「矣其」原作「焉」,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補。

[四0]並四分借一 「借」北宋本、傅校本作「換」。

[四一]王敬則爲東揚州刺史 按:南齊書王敬則傳四八二頁、南史王敬則傳一一三0頁齊永明二年,王敬則評斂帶海人民塘役餘錢,其官爲會稽太守,非東揚州刺史。

[四二]理今會稽郡也 「理」原訛「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四三]悉評斂爲錢 「評」原作「課」,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改。按:南齊書王敬則傳四八二頁、南史王敬則傳一0三0頁作「評」。

[四四]臣昔忝會稽 原脫「昔」,據南齊書王敬則傳四八二頁補。

[四五]佗頂反 「佗」原作「陀」,據北宋本改。

[四六]都西有石頭津 原脫「都」,據隋書食貨志六八九頁補。

[四七]賊曹 「賊」原訛「賦」,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隋書食貨志六八九頁作「賊」。

[四八]荻炭魚薪之類過津者 「過」原作「出」,據隋書食貨志六八九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訛「小」。

[四九]淮水北有大市百餘 「百」原訛「自」,據隋書食貨志六八九頁、冊府卷五0四六0四六頁及王吴本改。

[五0]大市備置官司 「大市」原脫,據隋書食貨志六八九頁、冊府卷五0四六0四六頁補。

[五一]稅市入者 「市入」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王吴本乙。

[五二]何足爲也 「爲」原作「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三]御史大夫李朝隱奏請薄百姓一年稅錢充本 「薄」唐會要卷九三作「籍」。按:廣雅釋言:「薄,致也。」釋詁:「薄,聚也。」通典作「薄」未必誤。冊府卷五0六六0七一頁亦作「薄」。

[五四]江淮堰埭 「埭」原訛「塘」,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改。

[五五]準斛斗納錢 原脫「斗」,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五六]充百司手力資課 「手」原作「工」,據北宋本改。

[五七]言保物要還矣 原脫「言」,據周禮司市注補。

[五八]以泉府同貨而斂賒 按:周禮司市此句上尚有「以刑罰禁虣而去盜」八字。

[五九]璽節印章 「節」原訛「即」,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周禮司市注作「節」。

[六0]而作布泉矣 原脫「泉矣」,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六一]大鑄泉 「泉」原作「錢」,據周禮司市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六二]幅度廣狹不中量 「度」原作「之」,據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六三]則未聞數十二焉 原脫「數十二」,據周禮司市注補。

[六四]凡天患 此句上原有「賈師掌其次之貨賄之理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賈然後令市」二十八字,係清人據周禮增入,非通典之舊,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六五]興利之官 「官」原作「臣」,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六]廣教道之端 「教道」鹽鐵論本議篇作「道德」。

[六七]本脩則人懿 「懿」鹽鐵論本議篇作「慤」。下同。

[六八]兖荊河之漆絲絺紵 「荊河」鹽鐵論本議篇作「豫」,通典避代宗諱改。

[六九]遠者說德 「德」鹽鐵論本議篇作「服」。

[七0]齊陶之縑 「齊」原訛「濟」,據北宋本改。按:鹽鐵論本議篇作「齊」。

[七一]往來煩難 「難」鹽鐵論本議篇作「雜」。

[七二]周緩急 「周」鹽鐵論本議篇作「調」。

[七三]王者塞天財 「天財」原作「兼幷」,據鹽鐵論力耕篇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七四]往者財用不足戰士或不得祿 原作「往時戰士或不得祿」。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戰士或不得祿」。今據鹽鐵論力耕篇增補。

[七五]材竹榖纑 「材」原作「林」,「榖」原訛「穀」,據史記貨殖列傳三二五二頁改。按:明刻本「材」字不誤,北宋本「榖」字不誤。

[七六]銅鐵則千里往往山出棊置 史記貨殖列傳三二五四頁同。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棊置」作「異珍」。

[七七]武王理鎬 「理」原作「都」,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史記貨殖列傳三二六一頁作「治」,通典避高宗諱改。

[七八]獻公徙櫟邑 「公」原作「孝」,據史記貨殖列傳三二六一頁改。

[七九]孝昭理咸陽 「孝」原訛「武」,史記貨殖列傳同。標點本史記貨殖列傳三二六一頁據梁玉繩說,改「武」爲「孝」。今從之。

[八0]滇僰 「僰」原訛「𤏡」,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下同。按史記貨殖列傳三二六一頁作「僰」。

[八一]蒲北反 「蒲」原訛「滿」,據北宋本改。

[八二]在各反 「在」原訛「右」,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八三]土地小狹人衆 「狹」原作「民」,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八四]楊平陽陳西賈秦翟 史記貨殖列傳索隱三二六三頁云:「『陳』蓋衍字,以下有『楊平陽陳掾』,此因衍也。」

[八五]固已患其●匹妙反悍 原脫「固」,「妙」訛「抄」,據北宋本補改。

[八六]百歲來之以德 史記貨殖列傳三二七一頁同。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一生脩之以德」。

[八七]淮北滎南 原作「淮北常山以南」,據漢書貨殖傳三六八六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滎」下衍「山」。

[八八]渭川千畝竹 原「渭」上有「汧」,據史記貨殖列傳三二七二頁、漢書貨殖傳三六八六頁刪。

[八九]醯醬千瓨 「瓨」原訛「𡊝」,據北宋本改。按:史記貨殖列傳三二七四頁、漢書貨殖傳三六七八頁均作「瓨」。

[九0]甖缶 「甖」原訛「甔」,據北宋本改。

[九一]洪洞方稾 「稾」原訛「言」,據史記貨殖列傳集解引漢書音義三二七四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脫「稾」,清人臆補「言」字。

[九二]三十斤爲一鈞 「三」原訛「二」,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史記貨殖列傳集解三二七五頁、漢書貨殖傳孟康注三六八八頁均作「三」。

[九三]羊彘千雙 「雙」原訛「隻」,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史記貨殖列傳三二七四頁、漢書貨殖傳三六八七頁作「雙」。

[九四]作務須手指 原脫「作」,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原脫「指」,據史記貨殖列傳集解引漢書音義三二七五頁、漢書貨殖傳孟康注三六八八頁補。

[九五]荅布皮革千石 「荅」原作「搨」,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注文同。

[九六]糵麴鹽豉千荅 「荅」原作「瓵」,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史記貨殖列傳三二七四頁作「荅」。

[九七]或作台 「台」原作「合」,據北宋本改。按:史記貨殖列傳集解三二七六頁作「台」。

[九八]合爲瓵乎 「乎」原作「也」,據北宋本改。

[九九]駔音祖朗反 「朗」原訛「即」,據北宋本改。按:史記貨殖列傳集解三二七七頁作「朗」。

[一00]會亦儈也 此四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一0一]行從軍旅 原脫「行」,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按:史記貨殖列傳三二八0頁有「行」字。

[一0二]盡推理去就 「推理」,史記貨殖列傳三二八一頁作「椎埋」。

[一0三]田農 「農」原訛「畝」,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0四]秦楊 「楊」原作「陽」,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一0五]而曲叔以起 「曲」原作「田」,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0六]賣醬 「醬」原作「漿」,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0七]夫周禮有賒貸 「賒」原訛「餘」,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王吴本改。

[一0八]凡民之貸者 原脫「凡」,據周禮泉府補。

[一0九]謂人以祭祀喪紀故從官賒買物 「故」原訛「之」,據北宋本改。按:漢書食貨志下師古注一一八0頁作「故」。

[一一0]樂語有五均 原脫「有」,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按: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八0頁有「有」字。

[一一一]取諸侯之土 「土」原訛「二」,北宋本訛「工」。據漢書食貨志下臣瓚注一一八0頁改。

[一一二]四時常均 「時」漢書食貨志下臣瓚注一一八0頁作「民」,通典避太宗諱改。

[一一三]傳記各有斡焉 「斡焉」原訛「幹馬」,據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八0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斡」字不誤。下「幹」逕改「斡」。

[一一四]抑幷兼也 「幷兼」原倒,據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八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乙。

[一一五]市長皆爲五均司市 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八0頁「司市」下有「稱師」二字。

[一一六]金銀銅連錫 原脫「連」,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按: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八0頁有「連」字。

[一一七]布帛絲綿之物 「之」原訛「衣」,據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八一頁改。

[一一八]不取息利 「息利」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按:漢書食貨志下師古注一一八二頁作「息利」。

[一一九]張長叔 「叔」原訛「督」,據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八三頁改。

[一二0]武帝時所謂均輸也 原脫「時」,據後漢書朱暉傳一四六0頁補。

[一二一]則吏多姦盜 原作「則利吏姦盜」,據後漢書朱暉傳一四六0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作「則吏姦盜」。

[一二二]誠非明主所當宜行 原脫「當」,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按:後漢書朱暉傳一四六0頁有「當」字。

王永興點校 王文錦覆校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十二 食貨十二·輕重平糴 常平 義倉

輕重平糴 常平 義倉○周 戰國[一] 漢 後漢 晉 宋 齊 後魏 北齊 後周 隋 大唐

太公爲周立九府圜法,解在錢幣篇。太公退又行之於齊。

戰國

至管仲相桓公,通輕重之權曰:「歲有凶穰,故穀有貴賤;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上令急於求米,則民重米;緩於求米,則民輕米。所緩則賤,所急則貴。人君不理,則畜賈游於市,謂賈人之多蓄積也。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矣。給,足也,以十取百。故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千乘之國必有千金之賈者,利有所并也。國多失利,則臣不盡忠,士不盡死矣。計本量委則足矣,委,積也。然而民有飢餓者,穀有所藏也。謂富人多藏穀也。民有餘則輕之,故人君斂之以輕;民不足則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民輕之之時,官爲斂糴;民重之之時,官爲散之。凡輕重斂散之以時,即準平,守準平,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藏,藏鏹千萬;六斛四斗爲鍾。鏹,錢貫。千室之邑必有千鍾之藏,藏鏹百萬。春以奉耕,夏以奉耘,奉謂供奉。耒耜、器械、種饟、糧食必取贍焉。故大賈畜家不得豪奪吾民矣。」豪謂輕侮之。

管子曰:「夫物多則賤,寡則貴,散則輕,聚則重。人君知其然,故視國之羡羡,餘也,羊見反。不足而御其財物。穀賤則以幣與食,布帛賤則以幣與衣,視物之輕重而御之以準,故貴賤可調,而君得其利,則古之理財賦,未有不通其術焉。」穀賤以幣與食,布帛賤以幣與衣者,「與」當爲「易」,隨其所賤而以幣易取之,則輕重貴賤由君上也。周易損卦六五云:「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沙門一行注曰:「十朋者,國之守龜,象社稷之臣,能執承順之道,以奉其君。龜之爲物,則生人之重寶,[二]爲國之本,損而奉上,則國以之存;損而益下,則人以之存。言於法,[三]則調盈虛御輕重中和之要,若伊尹、太公、管仲之所執。」夫龜者,上達神祇之情,下乃不言而信於人也。斯故往昔用之爲幣,則一行深知其道矣。[四]

齊桓公問於管子曰:「自燧人以來,其大會可得而聞乎?」[五]對曰:「燧人以來,未有不以輕重爲天下也。共工之王,帝共工氏,繼女媧有天下。水處什之七,陸處什之三,乘天勢以隘制天下。至於黃帝之王,謹逃其爪牙,不利其器。藏祕鋒芒,不以示人,行機權之道,使人日用而不知。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沛,大澤也。一說水草兼處曰沛。逐禽獸,實以益人,然後天下可得而牧也。至於堯舜之王,所以化海內者,北用禺氏之玉,禺氏,西北戎名,玉之所出。南貴江漢之珠,其勝禽獸之仇,[六]以大夫隨之。」勝猶益也。[七]禽獸之仇者,使其逐禽獸,如從仇讎也。以大夫隨之者,使其大夫散邑粟財物,隨山澤之人,求其禽獸之皮。公曰:「何謂也?」對曰:「令諸侯之子將委質者,諸國君之子,若衞公子開方、魯公子季友之類。皆以雙武之皮,[八]雙武之皮以爲裘。卿大夫豹飾,卿大夫,上大夫也。袖謂之飾。列大夫豹幨,列大夫,中大夫也。襟謂之幨,音昌詹反。大夫散其邑粟與其財物,以市武豹之皮,故山林之人刺其猛獸,刺音七亦反。若從親戚之仇。此君冕服於朝,而猛獸勝於外,大夫以散其財物,萬人得受其流,此堯舜之數也。」言堯舜嘗用此數。[九]

管子曰:「夫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爲天下。富者能奪,抑其利,貧者能贍,恤其乏,乃可君人。[一0]國有十年之蓄因之蓄積,[一一]常餘十年。而不足於食,皆以其技能冀君之祿也。[一二]故人君挾其食,據有餘而制不足,故人無不繫於上也。食者,人之司命,言人君唯以食能制其事,所以人無不繫於號令。且君引錣錣,籌也,丁劣反。量用,耕田發草,上得其數矣。人之所食,人有若干步畝之數,計本量委委,積。則足矣。然而人有飢餓不食音嗣者何也?穀有所藏也。言一國之內耕墾之數,君悉知。凡人計口授田,[一三]家族多少,足以自給。而人乏於食者,謂豪富之家收藏其穀故。然則人君不能散積聚,均羡餘也。不足,則君雖強本趨耕,本則務農。趨讀爲促。乃使人下相役耳,惡音烏能以爲理?」人君若不能散豪富之積,[一四]均有餘以贍不足,雖務農事,督促播植,適所以益令豪富驅役細人,終不能致理,[一五]所謂須有制度於其閒,兼輕重之術。

管子曰:「利出於一孔者,凡言利者,不必貨利,慶賞威刑皆是。其國無敵;出二孔者,其兵不詘,詘與屈同。屈,窮也,求物反。出三孔者,不可以舉兵;出四孔者,其國必亡。先王知其然,故塞人之養,養,利也。羊向反。隘其利途。故予之在君,予音與。奪之在君,貧之在君,富之在君,故人之戴上如日月,親君若父母。凡將爲國,不通於輕重,不可以守人,不能調通人利,不可以語制爲大理。分地若一,強者能守;分財若一,智者能收。智有什倍人之功,以一取什。愚有不賡賡猶償也。[一六]音庚。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調,故人有相百倍之生也。[一七]夫人富則不可以祿使也,貧則不可以罰威也。[一八]法令之不行,萬人之不理,貧富之不齊也。且天下者處茲行茲,謂塞利途。若此而天下可一也。夫天下者,使之不使,用之不用。故善爲天下者,無曰使之,[一九]使不得不使;無曰用之,用不得不用。使其不知其所以然,若巨橋之粟貴糴,[二0]則設重泉戍之類是。故善爲國者,天下下我高,天下輕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後可以朝天下。」常以數傾之,若服魯梁綈之類是。[二一]

桓公問曰:「不籍而贍國,爲之有道乎?」管子曰:「軌守其時,有官天財,何求於人。泰春、泰夏、泰秋、泰冬,泰猶當也。令之所止,令之所發,令之所止,令之所發,謂山澤之所禁發。此物之高下之時,此人之所以相并兼之時也。君素爲四備以守之,[二二]泰春人之且所用者,泰夏人之且所用者,泰秋人之且所用者,泰冬人之且所用者,皆已廩之矣。」廩,藏也。言四時人之所要,皆先備之,所謂耒耜、器械、種饟、粮食必取贍焉,則豪人大賈不得擅其利。

桓公曰:「行幣乘馬之數柰何。」即臣乘馬,[二三]所謂篋乘馬者,臣猶實也。篋者,以幣爲篋,而洩重射輕。管子對曰:「士受資以幣,大夫受邑以幣,人馬受食以幣,則一國穀貲在上,幣貲在下,國穀什倍數也。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財物苟合於國器君用者,皆有矩券於上,矩券,常券。君實鄉州藏焉。周制,萬二千五百家爲鄉,二千五百家爲州。齊雖霸國,尚用周制。曰某月日苟從責者,責讀爲債。鄉決州決,故曰就庸,一日而決。國筴出於穀軌,國之筴,貨幣乘馬者也。」貲,價也。言應合受公家之所給,[二四]皆與之幣,則穀之價君上權之,其幣在下,故穀倍重。其有皮革之類堪於所用者,所在鄉州有其數,若今官曹簿帳。人有負公家之債,若耒耜種糧之類者,官司如要器用,[二五]若皮革之類者,則與其準納。如要功庸者,令就役,一日除其簿書耳。此蓋君上一切權之也。詳輕重之本旨,摧抑富商兼并之家,隘塞利門,則與奪貧富,悉由號令,然可易爲理也。此篇經秦焚書,潛蓄人閒。自漢興,晁、賈、桑、耿諸子,猶有言其術者,其後絕少尋覽,無人注解,或編斷簡蠹,或傳訛寫謬,年代綿遠,詳正莫由。今且梗槩粗知,固難得搜摘其文字。凡閱古人之書,[二六]蓋欲發明新意,隨時制事,其道無窮,而況機權之術,千變萬化,若一二模楷,則同刻舟膠柱耳,他皆類此。

桓公問於管子曰:「吾欲守國財而無稅於天下,[二七]而外因天下,可乎?」對曰:「昔武王有巨橋之粟,貴糴之數,[二八]武王即勝殷,得巨橋粟,欲使糴貴。巨橋倉在今廣平郡曲周縣也。立重泉之戍。戍,名也。假設此戍名,[二九]欲人憚役而競收粟也。重,丈恭反。令曰:『人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三0]鼓,十二斛也。人舉所最粟,舉,盡也。最,聚也,子外反。以避重泉之戍。而國穀二什倍,巨橋之粟亦二什倍。武王以巨橋之粟二什倍而市繒帛,軍五歲無籍衣於人;以巨橋之粟二什倍而衡黃金,衡,平也。終身無籍於人。」

桓公曰:「與天子提衡爭秩於諸侯,提,持也。合衆弱以事一強者,謂之衡。秩,次也。爲之有道乎?」管子曰:「唯籍於號令爲可。請以令發師置屯籍農,屯,戍也。發師置戍,人有粟者則不行。十鍾之家不行,六斛四斗爲鍾。百鍾之家不行,千鍾之家不行,行者不能百之一,千之十,而囷窌之數囷,丘倫反。窌,力救反。皆見於上矣。君按囷窌之數,令之曰:『國貧而用不足,請以平價取之,子皆按囷窌而不得挹損焉。』挹猶謂減其數。[三一]君直幣之輕重以決其數。直猶當也。謂決其積粟之數。[三二]使無券契之責,分之曰券,合之曰契。責讀曰債。使百姓皆稱貸於君,則無契券之債。則積藏囷窌之粟皆歸於君。」

桓公曰:「齊西水潦而人飢,齊東豐庸而糴賤,[三三]庸,用也。謂豐稔而足用。欲以東之賤被西之貴,爲之有道乎?」管子曰:「今齊西之粟釜五鍾爲釜。百泉,則鏂二十也。斗二升八合曰鏂。烏侯反。泉,錢也。齊東之粟釜十泉,則鏂二錢也。請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穀菽粟決其籍。若此,則西出三斗而決其籍,東出三釜而決其籍,然則釜十之粟皆實於倉廩。西之人飢者得食,寒者得衣,若此則東西之相被,遠近之準平矣。」君下令稅人三十錢,準以五穀,令齊西之人納三斗,東之人納三釜,以振西之人,則東西俱平矣。管子智用無窮,以區區之齊一匡天下,[三四]本仁祖義,成其霸業,所行權術,因機而發,[三五]非爲常道。故別篇云「偏行而不盡」也。

桓公曰:「糴賤,寡人恐五穀之歸於諸侯,寡人欲爲萬民藏之,爲此有道乎?」管子曰:「今者夷吾過市,有新成囷京者二家,大囷曰京。[三六]君請式璧而聘之。」式,用也。璧,石璧也。聘,問也。使玉人刻石爲璧,尺萬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是也。賜之以璧,仍存問之。行令半年,萬民舍其業而爲囷京以藏菽粟者過半。

管子謂桓公曰:「北郭有掘闕得龜者,[三七]掘,穿也,求物反。[三八]穿地至泉曰闕,求月反。[三九]此檢數百里之地也。檢,猶比也。以此龜爲用者,其數可比百里之地。[四0]令過之平盤之中。令,力呈反。過之,猶置之也。平盤者,大盤也。君請起十乘之使,百金之提,起,發也。提,裝也。使,色吏反。命北郭得龜之家曰:[四一]「賜若服中大夫。」若,汝也。中大夫,齊爵也。曰:「東海之子類於龜,東海之子,其狀類龜,假言此龜東海之子耳。東海之子者,海神之子也。託舍於若,託舍,猶寄居也。賜若大夫之服,[四二]以終而身,而,若也。勞若以百金勞,賜也。之龜爲無貲,之,是也。是龜至寶而無貲也。無貲,無價也。而藏諸泰臺,泰臺,高臺也。立珤曰無貲。」立龜爲珤,號曰無貲。還四年,伐孤竹。還四年,後四年。丁氏之家粟丁氏,齊之富人,所謂丁惠也。可食三軍之師行五月。食音嗣。下以意取。行五月,經五月。召丁氏而命之曰:「吾有無貲之珤,吾今將有大事,請以珤爲質,[四三]音致。下皆同。以假子之邑粟。」即家粟也。丁氏北鄉再拜,革築室賦籍藏龜。革,更也。賦,敷也。籍,席也,才夜反。孤竹之役,丁氏之粟中食三軍五月之食。中,當也,丁仲反。下皆同。

桓公曰:「吾欲西朝天子而賀獻不足,爲此有數乎?」管子曰:「請以令城陰里,城者,築城也。陰里,齊地也。使其牆三重而門九襲。襲亦重也。[四四]欲其事密而人不知,又先託築城。[四五]因使玉人刻石爲璧,刻石,刻其●石。[四六]尺者萬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千,丁仲反。瑗中五百。」好倍肉曰瑗。璧之數已具,管子西見天子曰:「弊邑之君欲率諸侯而朝先王之廟,觀於周室,請以令使天下諸侯,不以彤弓石璧者,彤弓,朱弓也,非齊之所出。蓋不可獨言石璧,兼以彤弓者,猶藏其機。不得入朝。」天子許之。天下諸侯載黃金珠玉、五穀、文采布帛輸齊,[四七]輸,音式樹反。以收石璧。石璧流而之天下,天下財物流而之齊,[四八]故國八歲而無籍,陰里之謀也。

桓公曰:「吾欲殺商賈之利,而益農夫之事,爲此有道乎?」管子對曰:「請重粟之價,若是則田野大闢,而農夫勸其事矣。請以令使卿藏千鍾,大夫藏五百鍾,列大夫藏百鍾,列大夫,中大夫也。富商蓄賈藏五十鍾,內可以爲國委,於偽反。外可以益農夫矣。」

桓公曰:「崢丘之戰,崢丘,地名,未聞,一說即葵丘。人多稱貸負息以給上之急,寡人欲復業產,業產者,本業也。此何以洽?」洽,通也。言百姓爲戎事失其本業,今欲復之,何以通於此也。管子曰:「唯繆數爲可耳。」[四九]繆讀曰謬,[五0]假此術以陳其事也。令表稱貸之家,[五一]表,旌也皆堊白其門而高其閭,亦所以貴重之。使八使者式璧而聘之,[五二]以給鹽菜之用。令使者齎石璧而與,仍存問之,謙言鹽菜之用。

稱貸之家皆齊首稽顙問曰:「何以得此?」使者曰:「君令曰:寡人聞之,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寡人有崢丘之戰,吾聞子假貸吾貧萌,[五三]萌與氓同。使有以給,子之力也。」稱貸之家皆折其券而削其書,舊執之券皆折毀之,所書之債皆削除之,不用。發其積藏,出其財物以振貧。國中大給,崢丘之謀也。

桓公曰:「魯梁之於齊也,蠭螫也。[五四]蠭,古蜂字。螫音尸亦反。[五五]言魯梁二國,常爲齊患也。吾欲下魯梁,何行而可?」管子對曰:「魯梁之民俗爲綈,徒奚反,[五六]繒之厚者謂之綈。公服綈,令左右服之,人從而服之,因令齊勿敢爲,必仰於魯梁,則是魯梁釋其農事而作綈矣。」桓公即爲服於泰山之陽,魯梁二國在泰山之南,故爲服於此,近其境也,欲魯梁人速知之。十日而服之。管子告魯梁之賈人曰:「子爲我致綈千匹,賜子金三百斤,子十至而金三千斤,則是魯梁不賦於人,財用足也。」魯梁之君聞之,則教其人爲綈,十三月,魯梁郭中之人,[五七]道路揚塵,十步不相見,絏繑而踵相隨,絏繑謂連續也。絏,息列反。繑,丘喬反。車轂●、騎連伍而行。●,齧也,士角反。言其車轂往來相齧,而騎東西連而行,皆趨綈利耳。[五八]管子曰:「魯梁可下矣。公宜服帛,率民去綈,閉關無與魯梁通使。」後十月,魯梁人餓餒相及,[五九]相及,猶相繼。應聲之正,無以給上。應聲之正,謂急速之賦。正音征。魯梁之君即令其人去綈修農,穀不可以三月而得。魯梁之人糴十百,穀斗千錢,齊糶十錢。穀斗十錢。周月,[六0]魯梁之民歸齊者十之六。

管子曰:「夫人予音與則憙,奪則怒,先王知其然,故見予之形,見,賢遍反。而不見奪之理,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故民愛可洽於上也。[六一]洽,通也。租籍者,所以強求,在工商曰租籍。強音其兩反。租稅者,所慮而請也。在農曰租稅。慮,猶計也。請,求也。[六二]王霸之君,[六三]去丘呂反其所以強求,廢其所慮而請,故天下樂雅教反從也。春賦以斂繒帛,夏貸以收秋實,蓋方春蠶,家闕乏,而賦與之,約收其繒帛也。方夏,農人闕乏,亦賦與之,約取其穀實也。是故人無廢事,[六四]而國無失利也。人之所乏,君悉與之,[六五]則豪富商人不得擅其利。凡五穀者,萬物之主也。穀貴則萬物必賤,穀賤則萬物必貴。兩者爲敵,則不俱平,故人君御穀物之秩相勝,而操事於其不平之閒,秩,積也。食爲人天,故五穀之要,可與萬物爲敵,其價常不俱平。所以人君視兩事之委積,可彼此相勝,輕重於其閒,則國利不散也。故萬民無籍而國利歸於君也。夫以室廡籍謂之毀成,小曰室,大曰廡,音武。是使人毀壞廬室。以六畜籍謂之止生,畜,許救反。[六六]是使人不競牧養也。以田畝籍謂之禁耕,是止其耕稼也。以正人籍謂之離情,正數之人,若丁壯也。離情,謂離心也。以正戶籍謂之養贏。贏謂大賈蓄家也。[六七]正數之戶既避其籍,[六八]則至浮浪爲大賈蓄家之所役屬,增其利耳。五者不可畢用,故王者偏行而不盡。[六九]故天子籍於幣,諸侯籍於食。中歲之穀,石十錢,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大女食三石,月有三十之籍;吾子食二石,月有二十之籍。歲凶穀石二十,則大男有八十之籍,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六十爲大男,五十爲大女,吾子爲小男小女也。按古之石,準今之三斗三升三合。平歲每石稅十錢,凶歲稅二十者,非必稅其人,謂於操事輕重之閒,約收其利也。[七0]是人君非發號令收嗇而戶籍也,[七一]彼人君守其本委謹,[七二]而男女諸君吾子無不服籍者也。」嗇,斂也。委,所委積之物也。謹,嚴也。言人君不用下令稅斂於人,但嚴守利途,輕重在我,則無所逃其稅也。[七三]

齊之北澤燒火,獵而行火曰燒,式照反。光照堂下。管子入賀曰:「田野闢,農夫必有百倍之利矣。」是歲租稅九月而具。桓公問管子曰:[七四]「此何故也?」對曰:[七五]「萬乘、千乘之國,不能無薪而炊,今北澤燒,莫之續,則是農夫得居裝而賣其薪蕘,大曰薪,小曰蕘。一束十倍,則春有以事耜,夏有以決芸,耘同。此租稅所以九月而具也。」

桓公問管子曰:「終身有天下而勿失,有道乎?」對曰:「請勿施於天下,獨施之於吾國。國之廣狹,壤之肥墝,有數;終歲食餘,有數。彼守國者,守穀而已矣。曰某縣之壤廣若干,某縣之壤狹若干,國之廣狹肥磽,人之所食多少,其數君素皆知之。則必積委幣,委,蓄也。各於縣州里積蓄錢幣,[七六]所謂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藏,藏鏹千萬;千室之邑,必有千鍾之藏,藏鏹百萬。於是縣州里受公錢。公錢即積委之幣。泰秋國穀去參之一。[七七]去,減也,丘呂反。君下令謂郡縣屬大夫里邑,皆籍粟入若干,穀重一也,以藏於上者,一其穀價而收藏之。國穀三分則二分在上矣。言先貯幣於縣邑,當秋時,下令收糴也。則魏李悝行平糴之法,上熟糴三捨一,中熟糴二捨一,下熟中分之,蓋出於此。今言去三之一者,約中熟爲準耳。泰春國穀倍重數也,泰夏賦穀以理田土,[七八]泰秋田穀之存子者若干,今上斂穀以幣,人曰無幣,以穀,則人之三有歸於上矣。言當春穀貴之時,計其價以穀賦與人,秋則斂其幣,雖設此令,本意收其穀,人既無幣,請輸穀,故歸於上。重之相因,時之化舉,無不爲國筴。重之相因,若春時穀貴與穀也。時之化舉,若秋時穀賤收穀也。因時之輕重,無不以術權之。則彼諸侯之穀十,吾國穀二十,則諸侯穀歸吾國矣。諸侯穀二十,吾國穀十,則吾國穀歸於諸侯矣。故善爲天下者。謹守重流,重流,謂嚴守穀價,不使流散。而天下不吾洩矣。洩,散也。吾穀不散出。彼重之相歸,如水之就下。吾國歲非凶也,以幣藏之,故國穀倍重。諸侯之穀至也,是藏一分而致諸侯之一分也。利不奪於天下。大夫不得以富侈以重藏輕,國常有十國之筴也。此以輕重御天下之道也。」

魏文侯相李悝曰:「糶甚貴傷人,此人謂士工商。[七九]甚賤傷農,人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善爲國者,使人無傷而農益勸。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爲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爲粟九十石,餘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爲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少四百五十,不足。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於甚貴者也。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熟。上熟其收自四,餘四百石;平歲百畝收百五十石,今大熟四倍,收六百石。計人食終歲長四百石,[八0]官糴三百石,此爲糴三舍一也。中熟自三,餘三百石;自三,四百五十石也。終歲長三百石,官糴二百石,此爲糴二而舍一也。下熟自倍,餘百石。自倍,收三百石,終歲長百石,官糴其五十石,云下熟糴一,謂中分百石之一也。[八一]小飢則收百石,平歲百畝之收,收百五十石,今小飢收百石,收三分之二也。中飢七十石,收二分之一也。大飢三十石。收五之一也。以此推之,大小中飢之率。故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中熟則糴二,下熟則糴一,使人適足,價平則止。小飢則發小熟之所斂,官以斂藏出糶。中飢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飢則發大熟之所斂,而糶之。故雖遇飢饉水旱,糶不貴而人不散,取有餘而補不足也。」行之魏國,國以富彊。

漢宣帝時,歲數豐穰,穀至石五錢,農人少利。大司農中丞耿壽昌請令邊郡皆築倉,以穀賤時增其價而糴以利農,穀貴時減價而糶,名曰「常平倉」,人便之。上乃下詔賜壽昌爵關內侯。元帝即位,罷之。

後漢

後漢明帝永平五年,作常平倉。

晉武帝欲平一江表,時穀賤而布帛貴,帝欲立平糴法,用布帛市穀,以爲糧儲。議者謂軍資尚少,不宜以貴易賤。泰始二年,帝乃下詔曰:「古人權量國用,取贏散滯,有輕重平糴之法。此事久廢,希習其宜,而官蓄未廣。言者異同,未能達通其制。更令國寶散於穰歲而上不收,貧人困於荒年而國無備,豪人富商挾輕資,蘊重積,以管其利,故農夫苦其業而末作不可禁也。今宜通糴,主者平議,具爲條制。」然事未行,至四年,乃立常平倉,豐則糴,儉則糶,以利百姓。

宋文帝元嘉中,三吴水潦,穀貴人飢。彭城王義康立議,以「東土災荒,人凋穀踊,富商蓄米,日成其價。宜班下所在,隱其虛實,令積蓄之家,聽留一年儲,餘皆勒使糶貨,[八二]爲制平價,此所謂常道行於百代,權宜用於一時也。又緣淮歲豐,邑地沃壤,麥既已登,黍粟行就。可折其估賦,仍就交市,三吴飢人,即以貸給,使強壯轉運,以贍老弱。」並未施行,人賴之矣。[八三]

齊武帝永明中,天下米穀布帛賤,上欲立常平倉,市積爲儲。六年,詔出上庫錢五千萬,[八四]於京師市米,買絲綿紋絹布。[八五]揚州出錢千九百一十萬,揚州,理建業,今江寧縣也。[八六]南徐州二百萬,[八七]南徐州,理京口,今丹陽郡。各於郡所市糴。南荊河州二百萬,南荊河州,理壽春,今郡。市絲綿紋絹布米大麥。[八八]江州五百萬,江州,理潯陽,今郡。市米胡麻。荊州五百萬。荊州,理南郡,今江陵。郢州三百萬,郢州,理江夏,今郡。皆市絹、綿、布、米、大小豆、大麥、胡麻。[八九]湘州二百萬,湘州,理長沙,今郡。市米、布、蠟。司州二百五十萬,司州,理汝南,今義陽郡。西荊河州二百五十萬,西荊河州,理歷陽,今郡。南兖州二百五十萬,南兖州,理廣陵,今郡。雍州五百萬,雍州,理襄陽,今郡。市絹綿布米。[九0]使臺傳並於所在市易。

後魏

後魏孝文時,[九一]祕書丞李彪上表曰:「昔之哲王,莫不殷勤稼穡,[九二]故堯湯水旱,人無菜色,蓋由備之也。漢家乃設常平,魏氏以兵糧制屯田,軍國取濟。光武一畝不實,罪及牧守。皆明君恤人若此。今山東飢,京師儉,臣以爲宜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九三]各立官司。年豐糴積於倉,時儉則減私之十二糶之。[九四]如此,人必力田以買官絹,又務貯錢以取官粟,年豐則常積,歲凶則直給。」明帝神龜、正光之際,自徐揚內附之後,徐,今彭城郡。揚,今壽春郡。收內兵資,與人和糴,積爲邊備也。

北齊

北齊河清中,令諸州郡皆別置富人倉。初立之日,準所領中下戶口數,得支一年之糧,[九五]逐當州穀價賤時,斟量割當年義租充入。齊制,歲每人出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墾租送臺,義租納郡,以備水旱。穀貴,下價糶之,賤則還用所糴之物,依價糴貯。

後周

後周文帝刱制六官,司倉掌辨九穀之物,以量國用。足,蓄其餘,以待凶荒;不足,則止餘用。用足,則以粟貸人,春頒秋斂。

隋文帝開皇三年,衞州置黎陽倉,洛州置河陽倉,[九六]陝州置常平倉,華州置廣通倉,轉相灌注,漕關東及汾、晉之粟,以給京師。京師置常平監。

五年,工部尚書長孫平奏:「古者三年耕而餘一年之積,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儲,雖水旱爲災,人無菜色,皆由勸導有方,蓄積先備。請令諸州百姓及軍人勸課當社,共立義倉,收穫之日,隨其所得,勸課出粟及麥,於當社造倉窖貯之。即委社司,執帳檢校,每年收積,勿使損敗。若時或不熟,當社有饑饉者,即以此穀振給。」自是諸州儲峙委積。

至十五年,以義倉貯在人閒,多有費損,詔曰:「本置義倉,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計,輕爾費損,於後乏絕。又北境諸州,異於餘處,靈、夏、甘、瓜等十一州,所有義倉雜種,並納本州。若人有旱儉少糧,先給雜種及遠年粟。」

十六年,又詔,秦、渭、河、廓、豳、隴、涇、寧、原、敷、丹、延、綏、銀等州社倉,並於當縣安置。又詔,社倉準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過四斗。

大唐

大唐武德五年,廢常平監。八年敕,諸州斗秤,京太府校。

貞觀初,尚書左丞戴冑上言曰:「水旱凶災,前聖之所不免。國無九年儲蓄,禮經之所明誡。今喪亂之後,戶口凋殘,每歲租米,未實倉廩,[九七]隨即出給,纔供當年。若遇凶災,將何振恤?故隋開皇立制,天下之人,節級輸粟,名爲社倉。終於文皇,得無饑饉。及大業中,國用不足,並取社倉,以充官費,故至末塗,無以支給。今請自王公以下,爰及衆庶,計所墾田稼穡頃畝,每至秋熟,準其見苗,[九八]以理勸課,盡令出粟。[九九]稻麥之鄉,亦同此稅。各納所在,爲立義倉。年穀不登,百姓饑饉,當所州縣,隨便取給。」太宗曰:「既爲百姓,先作儲貯,官爲舉掌,以備凶年。非朕所須,橫生賦斂,利人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有司,議立條制。」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以下墾田,畝納二升。其粟麥粳稻之屬,各依土地。[一00]貯之州縣,以備凶年。」制從之。自是天下州縣始置義倉,每有饑饉,則開倉振給。

高宗永徽二年九月,[一0一]頒新格:「義倉據地取稅,實是勞煩,宜令率戶出粟,[一0二]上上戶五石,餘各有差。」六年,京東西市置常平倉。高宗、武太后數十年閒,義倉不許雜用,其後公私窘迫,貸義倉支用。自中宗神龍之後,天下義倉,費用向盡。

開元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戶別據所種田,畝別稅粟二升,以爲義倉。其商賈戶若無田及不足者,上上戶稅五石,上中以下遞減各有差。諸出給雜種準粟者,稻穀一斗五升當粟一斗。其折納糙米者,稻三石折納糙米一石四斗。

天寶八年,凡天下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萬二千二百二十石。

和糴一百一十三萬九千五百三十石:

關內五十萬九千三百四十七石,

河東十一萬二百二十九石,

河西三十七萬一千七百五十石,

隴右十四萬八千二百四石。[一0三]

諸色倉糧總千二百六十五萬六千六百二十石:

北倉六百六十一萬六千八百四十石,太倉七萬一千二百七十石,

含嘉倉五百八十三萬三千四百石,

太原倉二萬八千一百四十石,

永豐倉八萬三千七百二十石,

龍門倉二萬三千二百五十石。

正倉總四千二百一十二萬六千一百八十四石:

關內道百八十二萬一千五百一十六石,

河北道百八十二萬一千五百一十六石,[一0四]

河東道三千五十八萬九千百八十石,[一0五]

河西道七十萬二千六十五石,

隴右道三十七萬二千七百八十石,

劒南道二十二萬三千九百四十石,

河南道五百八十二萬五千四百一十四石,

淮南道六十八萬八千二百五十二石,

江南道九十七萬八千八百二十五石,山南道十四萬三千八百八十二石。[一0六]

義倉總六千三百一十七萬七千六百六十石:

關內道五百九十四萬六千二百一十二石,

河北道千七百五十四萬四千六百石,

河東道七百三十萬九千六百一十石,

河西道三十八萬八千四百三石,

隴右道三十萬三十四石,

劒南道百七十九萬七千二百二十八石,

河南道千五百四十二萬九千七百六十三石,

淮南道四百八十四萬八百七十二石,

江南道六百七十三萬九千二百七十石,

山南道二百八十七萬一千六百六十八石。[一0七]

常平倉總四百六十萬二千二百二十石:

關內道三十七萬五千五百七十石,[一0八]

河北道百六十六萬三千七百七十八石,河東道五十三萬五千三百八十六石,

河西道三萬一千九十石,[一0九]

隴右道四萬二千八百五十石,

劒南道七萬七百四十石,

河南道一百二十一萬二千四百六十四石,

淮南道八萬一千一百五十二石,

山南道四萬九千一百九十石,

江南道闕。

論曰:昔我國家之全盛也,約計歲之恒賦,錢穀布帛五千餘萬,其數具食貨賦稅篇下。經費之外,常積羡餘。遇百姓不足,而每有蠲恤。[一一0]自天寶之始,邊境多功,寵錫既崇,給用殊廣,出納之職,支計屢空。於是言利之臣繼進,而道行矣。[一一一]割剝爲務,岐路多端。[一一二]每歲所入,增數百萬。既而隴右有青海之師,范陽有天門之役,朔方布思之背叛,劒南羅鳳之憑陵,或全軍不返,或連城而陷。先之以師旅,因之以薦饑,凶逆承隙構兵,[一一三]兩京無藩籬之固,蓋是人事,豈唯天時。緬惟高祖、太宗,開國刱業,作程垂訓,薄賦輕徭,澤及萬方,黎人懷惠。是以肅宗中興之績,周月而能成之,雖神算睿謀,[一一四]舉無遺策,戎臣介夫,能竭其力,抑亦累聖積仁之所致也。夫德厚則感深,感深則難搖,人心所繫,故速戡大難,少康、平王是也。若斂厚則情離,情離則易動,人心已去,故遂爲獨夫,殷辛、胡亥是也。今甲兵未息,經費尚繁,重則人不堪,輕則用不足,酌古之要,適今之宜,[一一五]既弊而思變,乃澤流無竭。夫欲人之安也,在於薄斂,斂之薄也,在於節用。若用之不節,寧斂之欲薄,[一一六]其可得乎?先在省不急之費,定經用之數,使下之人,[一一七]知上有憂恤之心,取非獲已,自然樂其輸矣。古之取於人也,唯食土之毛,謂什一而稅;役人之力,謂一歲三日。未有直斂人之財,而得其無怨,況取之不薄,令之不均乎!自燧人氏逮於三王,皆通輕重之法,以制國用,以抑兼并,致財足而食豐,人安而政洽,誠爲邦之所急,理道之所先,豈常才之士而能達也。民者,瞑也,可使由之,不可使因之。[一一八]審其衆寡,量其優劣,饒贍之道,自有其術。歷觀制作之者,[一一九]固非易遇其人。周之興也得太公,齊之霸也得管仲,魏之富也得李悝,秦之強也得商鞅,後周有蘇綽,隋氏有高熲。此六賢者,上以成王業,興霸圖,次以富國強兵,立事可法。其漢代桑弘羊、耿壽昌之輩,皆起自賈豎,雖本於求利,猶事有成績。自茲以降,雖無代無人,其餘經邦正俗,興利除害,懷濟時之略,[一二0]韞致理之機者,蓋不可多見矣。農者,有國之本也。先使各安其業,是以隨其受田,稅其所植。焉可徵求貨幣,捨其所有而責其所無者哉!天下農人,皆當糶鬻,豪商富室,乘急賤收,旋致罄竭,更仍貴糴,[一二一]往復受弊,無有已時,欲其安業,不可得也。故晁錯曰:「欲民務農,在於貴粟,貴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爲賞罰。如此農民有錢,粟有所洩。」謂官以法收取之也。[一二二]誠如是,則天下之田盡闢,[一二三]天下之倉盡盈。然後行其軌數,度其輕重,化以王道,扇之和風,率循禮義之方,皆登仁壽之域,斯不以難矣。[一二四]在昔堯湯,水旱作沴,[一二五]而人無捐瘠,以國有儲蓄。若賦斂之數重,黎庶之力竭,而公府之積,無經歲之用,不幸有一二千里水旱蟲霜,或一方興師動衆,廢於藝殖,寧免賦闕而用乏,人流而國危者哉!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

卷十二 食貨十二

校勘記[一] 戰國 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 則生人之重寶 「生」原訛「主」,據北宋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三] 言於法 「言」原作「明」,清人妄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回。

[四] 斯故往昔用之爲幣 「昔」原訛「者」,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五] 其大會可得而聞乎 「大」原訛「要」,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改。按:管子揆度篇作「大」。

[六] 其勝禽獸之仇 原脫「其勝」,據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按:管子揆度篇有「其勝」。

[七] 勝猶益也 四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按:管子揆度篇尹注有此四字。

[八] 皆以雙武之皮 「武」原作「虎」,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下同。按:通典諱「虎」爲「武」。

[九] 嘗用此數 「嘗」原作「常」,據北宋本改。

[一0]乃可君人 「君人」原作「爲君」,據北宋本、明抄本改。

[一一]因之蓄積 「因」原訛「用」,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二]冀君之祿也 「冀」管子國蓄篇作「望」。通典避家諱改。

[一三]凡人計口授田 「授」原作「受」,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四]人君若不能散豪富之積 原脫「若」,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

[一五]終不能致理 「致」原訛「治」,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管子國蓄篇尹注作「致」。

[一六]賡猶償也 「償」原訛「賞」,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管子國蓄篇尹注作「償」。

[一七]然而人君不能調故人有相百倍之生也 「故人有相百倍之生」原脫,據管子國蓄篇補。

[一八]貧則不可以罰威也 「罰威」原倒,據管子國蓄篇乙。

[一九]無曰使之 「曰」原訛「日」,據管子揆度篇改。下同。

[二0]貴糴 「糴」原作「糶」,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一]若服魯梁綈之類是 「類」原訛「數」,「是」下有「也」,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改刪。

[二二]君素爲四備以守之 原「素」下衍「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二三]即臣乘馬 「臣」原訛「筐」,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下「臣猶實也」同。按:管子山至數篇尹注作「臣」。

[二四]言應合受公家之所給 原脫「家」,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按:管子山至數篇尹注有「家」字。

[二五]官司如要器用 「器」原訛「其」,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管子山至數篇尹注作「器」。

[二六]凡閱古人之書 「閱」原訛「問」,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二七]吾欲守國財而無稅於天下 原脫「財」,據管子地數篇補。

[二八]貴糴之數 「糴」原訛「糶」,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管子地數篇作「糴」。

[二九]假設此戍名 原脫「此」,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按:管子地數篇尹注有「此」字。

[三0]人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 「鼓」原訛「穀」,據管子地數篇改。注同。按:冊府卷五0二六0一0頁亦作「鼓」。

[三一]挹猶謂減其數 「減」原訛「滅」,據北宋本改。按:管子輕重乙篇尹注作「減」。

[三二]謂決其積粟之數 原脫「決」,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按:管子輕重乙篇尹注有「決」。

[三三]齊東豐庸而糴賤 管子輕重丁篇「糴」作「糶」。

[三四]一匡天下 原脫「一」,據北宋本、明抄本、王吴本補。按:管子輕重丁篇尹注及冊府卷五0二六0一0頁均有「一」。

[三五]因機而發 「因機」原作「有因」,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管子輕重丁篇尹注及冊府卷五0二注六0一0頁均作「因機而發」。

[三六]大囷曰京 「大」原訛「太」,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管子輕重丁篇尹注作「大」。

[三七]北郭有掘闕得龜者 「郭」原訛「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管子山權數篇作「郭」。

[三八]求物反 「反」原訛「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按:管子山權數篇尹注作「反」。

[三九]求月反 「月」原訛「曰」,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管子山權數篇尹注作「月」。

[四0]以此龜爲用者其數可比百里之地 「此」原訛「比」,「可」原訛「百」,據管子山權篇尹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四一]命北郭得龜之家曰 此八字原脫,據管子山權數篇補。

[四二]賜若大夫之服 此六字原脫,據管子山權數篇補。

[四三]請以珤爲質 「質」原訛「貲」,據北宋本改。按:管子山權數篇作「質」。

[四四]襲亦重也 原「亦」在「也」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乙。

[四五]又先託築城 「託」原訛作「記其」,據管子輕重丁篇尹注及北宋本、王吴本刪改。

[四六]刻其●石 「●」原訛「美」,據管子輕重丁篇尹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改。按:明刻本、王吴本作「留」。

[四七]載黃金珠玉 「載」原訛「戴」,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按:管子輕重丁篇作「載」。

[四八]天下財物流而之齊 「天下」原涉上而脫,據管子輕重丁篇及北宋本、王吴本補。

[四九]唯繆數爲可耳 「繆」原訛「膠」,據管子輕重丁篇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0]繆讀曰謬 原訛作「膠讀曰繆」,據管子輕重丁篇尹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改。

[五一]令表稱貸之家 「令」原訛「今」,據管子輕重丁篇及北宋本改。

[五二]使八使者 「八」原訛「入」,據管子輕重丁篇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三]吾聞子假貸吾貧萌 原脫「子」,據管子輕重丁篇補。

[五四]蠭螫也 原脫「也」,據管子輕重戊篇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

[五五]螫音尸亦反 「尸」原訛「尺」,據管子輕重戊篇尹注及北宋本改。

[五六]徒奚反 「徒」原訛「陵」,據管子輕重戊篇尹注及北宋本改。

[五七]魯梁郭中之人 「郭」原訛「國」,據管子輕重戊篇改。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作「廓」,字同。

[五八]皆趨綈利耳 原脫「綈」,據管子輕重戊篇尹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五九]餓餒相及 「餓」原作「饑」,據管子輕重戊篇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六0]周月 管子輕重戊篇作「二十四月」。

[六一]故民愛可洽於上也 「愛」原訛「憂」,據管子國蓄篇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改。

[六二]請求也 「請」下原有「猶」,後人臆增。今據管子國蓄篇尹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刪。

[六三]王霸之君 「王」原訛「五」,據管子國蓄篇及北宋本、明抄本改。

[六四]是故人無廢事 原「人」下衍「君」,據管子國蓄篇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六五]君悉與之 「悉」原訛「即」,管子國蓄篇尹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六六]許救反 「救」原訛「牧」,據管子國蓄篇尹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六七]贏謂大賈蓄家也 原脫「謂」,據管子國蓄篇尹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

[六八]既避其籍 「既」原訛「已」,據管子國蓄篇尹注及北宋本改。

[六九]故王者偏行而不盡 原「者」下有「當」,據管子國蓄篇刪。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故王者偏行行而不盡」。

[七0]約收其利也 「收」原訛「放」,據管子國蓄篇尹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七一]是人君非發號令收嗇而戶籍也 「嗇」原作「穡」,據管子國蓄篇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注同。

[七二]彼人君守其本委謹 「彼」原訛「使」,據管子國蓄篇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三]則無所逃其稅也 「所逃」原作「不遂」,後人妄改者。今據管子國蓄篇尹注及北宋本改正。

[七四]桓公問管子曰 原脫「問管子」,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七五]對曰 原作「管子曰」,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六]積蓄錢幣 「幣」原作「帛」,據管子山至數篇尹注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七七]泰秋國穀去參之一 原脫「泰」,據管子山至數篇補。

[七八]以理田土 「田土」原倒,據管子山至數篇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乙正。

[七九]此人謂士工商 「士」原訛「世」,據漢書食貨志上韋昭注一一二五頁及北宋本、王吴本改。

[八0]計人食終歲長四百石 原脫「食」,據漢書食貨志上張晏注一一二五頁補。

[八一]謂中分百石之一也 原「謂」下衍「之」,據漢書食貨志上張晏注一一二六頁及北宋本刪。

[八二]餘皆勒使糶貨 「勒」原作「敕」,據北宋本改。

[八三]人賴之矣 原無此四字,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八四]詔出上庫錢五千萬 冊府卷五0二六0一八頁同。北宋本、明抄本「千」作「十」。

[八五]買絲綿紋絹布 「紋」冊府卷五0二六0一八頁作「綾」。下同。

[八六]今江寧縣也 「縣」原作「郡」,據北宋本改。

[八七]南徐州二百萬 「二」冊府卷五0二六0一九頁作「三」。

[八八]大麥 「大」冊府卷五0二六0一九頁作「菽」。

[八九]大麥胡麻 冊府卷五0二六0一九頁無「麥」字。

[九0]市絹綿布米 冊府卷五0二六0一九頁於此句下尚有「南兖州兼大麥大豆」八字。

[九一]後魏孝文時 「文」原訛「莊」,今據魏書訂改。按:李彪傳載彪上表一三八五頁,高祖孝文帝覽而善之一三八九頁。食貨志二八五六頁繫此表於太和十二年。

[九二]莫不殷勤稼穡 「殷」原作「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九三]京都度支歲用之餘 原「京」下衍「師」,據魏書李彪傳一三八五頁、食貨志二八五六頁刪。

[九四]時儉則減私之十二糶之 原脫「時」,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補。按:魏書李彪傳一三八六頁作「時儉則加私之二糶之於人」。食貨志二八五六頁作「時儉則加私之一糶之於民」。

[九五]得支一年之糧 原脫「支」,據隋書食貨志六七八頁補。

[九六]洛洲置河陽倉 六字原脫,據隋書食貨志六八三頁補。

[九七]未實食廩 「未」原作「不」,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九八]準其見苗 原作「準見田苗」,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九九]盡令出粟 「粟」原作「穀」,據北宋本、明抄本改。按:舊唐書食貨志下二一二三頁作「粟」。

[一00]各依土地 「土地」原倒,據北宋本、明抄本乙。按:舊唐書食貨志下二一二三頁作「土地」。

[一0一]永徽二年九月 「九」舊唐書食貨志下二一二三頁作「六」。唐會要卷八八作「永徽二年閏九月六日。」

[一0二]宜令率戶出粟 原脫「率」,據舊唐書食貨志下二一二三頁、唐會要卷八八補。

[一0三]十四萬八千二百四石 「二」原訛「一」,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0四]五百一十六石 「一」原作「四」,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0五]三千五十八萬 「千」原訛「百」,據諸本改。

[一0六]十四萬三千八百八十二石 按:以上十道正倉糧數累計爲四千三百一十六萬七千三百七十石,比前載總數多出一百零四萬一千一百八十六石。

[一0七]二百八十七萬一千六百六十八石 按:以上十道義倉糧數累計爲六千三百一十六萬七千六百六十石,較前載總數少一萬石。

[一0八]五千五百七十石 「五」原作「三」,據北宋本改。

[一0九]三萬一千九十石 原涉上河北道誤作「百六十六萬三千七百七十八石」,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一0]而每有蠲恤 原「每」下衍「月」,「恤」又訛「息」,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刪改。

[一一一]而道行矣 原脫「矣」,據文苑英華卷七四七三九0六頁補。

[一一二]岐路多端 此四字原脫,據文苑英華卷七四七三九0六頁補。

[一一三]承隙構兵 「構」原訛「恃」,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文苑英華卷七四七三九0六頁作「構」。

[一一四]雖神算睿謀 原「雖」上有「是」,據北宋本刪。按:文苑英華卷七四七三九0六頁無「是」。

[一一五]適今之宜 「適」原作「通」,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一六]寧斂之欲薄 「寧」原作「而」,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文苑英華卷七四七三九0六頁作「寧」。

[一一七]使下之人 原「下」上有「天」,後人臆增。今據北宋本刪。按:文苑英華卷七四七三九0六頁無「天」。

[一一八]不可使因之 「因」原作「知」,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改。按:文苑英華卷七四七三九0六頁作「因」。

[一一九]歷觀制作之者 「者」原訛「旨」,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文苑英華卷七四七三九0六頁作「者」。

[一二0]懷濟時之略 「時」原作「世」,據北宋本改。按:文苑英華卷七四七三九0六頁作「時」。

[一二一]更仍貴糴 「糴」原作「糶」,據文苑英華卷七四七三九0七頁改。

[一二二]謂官以法收取之也 原訛作「謂官以治之也」,據文苑英華卷七四七三九0七頁改補。按:北宋本作「謂官以法之也」,亦誤。

[一二三]則天下之田盡闢 「則」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作「利」。

[一二四]斯不以難矣 「以」原作「爲」,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二五]水昊作沴 原「水」上衍「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刪。

王永興點校 王文錦覆校

通典·選舉典凡六卷

卷十三 選舉一

通典卷第十三

選舉一幷序[一]

通典·選舉典凡六卷·卷十三 選舉一

選舉序

自昔羲后,因以物命官,[二]事簡人淳,唯以道化,上無求欲於下,下無干進於上,百姓自足,海內乂安,不是賢而非愚,不沽名而尚行,推擇之典,無所聞焉。爰洎唐、虞之官人也,俾乂水土,緝熙帝載,敷五教,正五刑,播百穀,典三禮,咨于四嶽,明揚側陋,詢事考言,故舉無失德。然猶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流四凶族,不仁者遠,斯則選賢任能之大略也。三王之代,朴散俗澆,難以道馭,務勤其教,立庠塾於鄉閭,建黌學於都邑,訓公卿大夫之子弟,設俊、造之目而勖勉成之。自幼年入學,至四十方仕,然後行備業全,事理績茂。秦漢以降,乃異於斯。其行教也不深,其取材也務速,欲人浸漬於五常之道,皆登仁壽之域,何可及已。夫上材葢寡,中材則多,有可移之性,敦其教方善。[三]若不敦其教,欲求多賢,亦不可及已。[四]非今人多不肖,古人多材能,在施政立本,使之然也。而況以言取士,既已失之,考言唯華,失之愈遠。若變茲道,材何遠乎?

目錄

第一 歷代制上

第二 歷代制中

第三 歷代制下 考績[五]

第四 雜議論上[六]

第五 雜議論中

第六 雜議論下

通典·選舉典凡六卷·卷十三 選舉一·歷代制上

歷代制上[七]周 秦 漢 後漢

周官大司徒職:「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二曰六行,三曰六藝。」[八]並具學篇中。詩、書、禮、樂,謂之四術。四術既脩,九年大成。凡士之有善,鄉先論士之秀者,升諸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諸學,曰俊士;既升而不征者,曰造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升諸司馬,曰進士。司馬論進士之賢者及鄉老、羣吏獻賢能之書于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藏於祖廟,內史書其貳而行焉。書其貳,謂寫其副本。在其職也,[九]則鄉大夫、鄉老舉賢能而賓其禮,司徒教三物而興諸學,司馬辯官材以定其論,太宰詔廢置而持其柄,內史贊與奪而貳於中,司士掌其版而知其數。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蓋擇材取士如此之詳也。[一0]

秦自孝公訥商鞅策,富國強兵爲務,仕進之途唯闢田與勝敵而已。以至始皇,遂平天下。

漢高祖初,未遑立制。至十一年,乃下詔曰:「賢士大夫既與我定有天下,而不與我共安利之,可乎?有肯從我遊者,吾能尊榮之。以布告天下。其有稱明德者,[一一]御史、中執法、郡守必身勸勉,遣詣丞相府,置其行、義及年。有其人而不言者,免官。」又制諸侯王得自除內史以下,漢獨爲置丞相也。

惠帝四年,詔舉人孝悌力田者,復其身。

高后元年,初置孝悌官二千石者一人。特置此官而尊其秩,欲以勸勉天下,各令敦行務本。

文帝因晁錯言,務農貴粟,詔許人納粟得拜爵及贖罪。

至景帝後元二年,詔曰:「有市籍貲多不得官,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貲算十以上乃得官,貲少則不得官,朕甚愍之。[一二]減至四算得官。」有市籍,謂賈人有財不得爲吏。貲萬錢,算百二十也。算十,十萬也。時疾吏之貪,以爲衣食足,知榮辱,故限貲十萬乃得爲吏。廉士無貲,減至四算,乃得官也。

武帝建元初,始詔天下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一三]其理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言,亂國政,皆罷之。申、商、韓刑名之學,蘇、張縱橫之說,並不用。[一四]

元光元年,舉賢良,董仲舒對曰:「今之郡守、縣令,民之師帥,所使承流而宣化也。故師帥不賢,則主德不宣,恩澤不流。今吏既無教訓於下,或不承用主上之法,暴虐百姓,與姦爲市,言小吏有爲姦欺者,守令不舉,乃反與之交易求利也。貧窮孤弱,冤苦失職,甚不稱陛下之意。夫長吏多出於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選郎吏,又以富貲,未必賢也。且古所謂功者,以任官稱職爲差,非謂積日累久也。故小材雖累日,不離於小官;賢材雖未久,不害爲輔佐。是以有司竭力盡智,務治其業而以赴功。今則不然,累日以取貴,積久以致官,是以廉恥貿亂,賢不肖混淆也。請令諸侯、列卿、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各二人以給宿衞,且以觀大臣之能;所貢賢者有賞,不肖者有罰。夫如是,諸侯、吏二千石皆盡心於求賢,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授之以官,以使其材也。無以日月爲功,實試賢能爲上,[一五]量材而授官,祿德而定位,錄,謂存視也。則廉恥殊路,賢不肖異處矣。」帝於是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孝,謂善事父母。廉,謂清潔廉隅。又制:「郡國口二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四十萬以上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限以四科:一曰德行高妙,[一六]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習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決斷,材任三輔縣令。」至五年,又詔徵吏人有明當代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給食,令與計偕。計者,上計簿使也。郡國每歲遣詣京師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徵之人與上計者俱來,[一七]而縣次給之食也。

元朔元年,又詔曰:「夫本仁祖義,裦德祿賢,勸善刑暴,本仁祖義,謂以仁義爲本始。五帝三王所繇昌也。故詔執事,興廉舉孝,庶幾成風。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並行,[一八]厥有我師』。今或至闔郡而不薦一人,闔,閉也。總一郡之中,故言闔郡也。是化不下究,而積行之君子壅於上聞也。究,竟也。言見壅遏,不得聞於天子也。且進賢受上賞,蔽賢蒙顯戮,古之道也。其與中二千石、禮官、博士議不舉者罪。」是時天下慎法,莫敢謬舉,而貢士蓋鮮,故有斯詔。有司奏請議曰:「古者,諸侯貢士,壹適謂之好德,適,得其人也。再適謂之賢賢,三適謂之有功,迺加九錫。九錫者,一曰車馬,二曰衣服,三曰樂懸,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賁百人,七曰鈇鉞,八曰弓矢,九曰秬鬯。此皆天子制度,尊之,故事事錫與,[一九]但數少耳。然九錫經本無文,周禮以爲九命,春秋說有之。凡九錫備物,[二0]伯者盛禮,齊桓、晉文猶不能備。今三進賢便受之,似不然也。當受進賢之賜。尚書大傳云:「三適謂之有功,賜以車服、弓矢。」不貢士,一則黜爵,再則黜地,[二一]三則黜爵削地畢矣。夫附下罔上者死,附上罔下者刑,與聞國政而無益於人者斥,在上位而不能進賢者退。其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爲其不求士報國也。不察廉,爲不勝任也,當免。」奏可。凡郡國之官,非傅相,其他既自署置。又調屬僚及部人之賢者,舉爲秀才、廉吏,而貢於王庭,多拜爲郎。居三署,無常員,或至千人,屬光祿勳。故卿、校、牧、守,居閑待詔,或郡國貢送,公車徵起,悉在焉。光祿勳復於三署中銓第郎吏,歲舉秀才、廉吏,出爲他官,以補闕員。後漢制同。

元封五年,又詔曰:「蓋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故馬或奔踶而致千里,踶,蹋也。奔,走也。奔踶者,乘之即奔,立則蹋人。踶,徒計反。士或有負俗之累而立功名。負俗,謂被世譏論也。累,力瑞反。夫泛駕之馬,泛,覆也,音芳勇反。覆駕者,言馬有逸氣而不循軌轍也。跅弛之士,跅者,跅落無檢局也。弛者,放廢不遵禮度也。跅,音吐各反。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縣察吏人有茂材異等,[二二]茂材異等者,超等軼羣不與凡同也。可爲將相及使絕國者。」絕遠之國。

初,公孫弘以儒術爲丞相,天下之學,靡然嚮風。時太常孔臧等曰:[二三]「請太常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二四]復其身。太常擇人年十八以上儀狀端正者,補博士弟子。郡國、縣道邑有好文學,[二五]敬長上,肅政教,順鄉里,出入不悖所聞者,二千石謹察可者,常與計偕,[二六]詣太常,得受業如弟子。一歲皆輒試,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第可以爲郎中者,太常籍奏。即有秀才異等,輒以名聞。其不事學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藝,輒罷之;而請諸不稱者,罰。」時外事四夷,內闕用度,仍募人入羊、穀、奴婢,得授官增秩,復役除罪,大至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繇是吏道雜而多端,官職耗廢矣。

孝昭始元初,遣故廷尉王平等五人,前爲此官,今不居官,皆謂之故。持節行郡國,舉賢良。

孝宣帝時,諫大夫王吉上言,[二七]曰:「今使吏得任子弟,子弟以父兄任爲郎也。率多驕驁,不通古今,驁與傲同。至於積功理人,無益於人,此伐檀所爲作也。伐檀,詩篇名,刺不用賢也。宜明選求賢,除任子弟之令。」黃龍初,制:「凡官秩六百石者,不得舉爲廉吏。」

孝元帝永光元年二月,詔丞相、御史舉質朴、敦厚,遜讓、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始令丞相、御史舉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見在郎及從官,又令光祿每歲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知其人賢否也。又詔列侯舉茂材。諫大夫張勃舉太官獻丞陳湯,[二八]獻丞,主貢獻物。湯有罪,勃坐削戶二百。會薨,故賜謚曰繆侯。以其所舉不得人,故加惡諡。繆者,妄也。其爲勸勵也如是,故官得其材,位必久安。爲吏者長子孫,居官者以爲姓號。三代以降,斯之爲盛。建昭中,因西羌反及日蝕,京房奏:「百官各試其功,災異可息。」遂詔房作考功課之法。具考績篇。

成帝建始四年,初置常侍曹尚書一人,主公卿;又有二千石曹尚書一人,掌郡國二千石。蓋選曹之所起也。

漢諸帝凡日蝕、地震、山崩、川竭,天地大變,皆詔天下郡國舉賢良方正極言直諫之士,率以爲常。又其有要任使,皆標其目而令舉之。王莽時,太常學子弟歲舉甲科四十人爲郎中,乙科二十人爲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爲文學掌故。

後漢

後漢光武建武十二年詔:[二九]「三公舉茂才各一人,廉吏各一人;[三0]左右將軍歲察廉吏各二人;光祿歲舉郎、茂才、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歲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農二人;將兵將軍歲察廉吏各二人;監御史、司隸、州牧歲舉茂才各一人。」改前漢常侍曹尚書爲吏曹尚書。[三一]其時,選舉於郡國屬功曹,於公府屬東西曹,於天臺屬吏曹尚書,亦曰選部,而尚書令總之。其所進用,加以歲月先後之次。凡郡國守相,視事未滿歲,不得察舉孝廉、廉吏;[三二]以其未久,不周知也。所徵舉率皆特拜,不復簡試。士或矯飾,謗議漸生。

章帝建初元年,詔曰:「夫鄉舉里選,必累功勞。今刺史、守相不明真偽,茂才、孝廉歲以百數,漢曰秀才;後漢避光武諱,故曰茂才。魏曰秀才。既非能著,而當授之政事,甚無謂也。每尋前代舉人貢士,或起畎畝,不繫閥閱。敷奏以言,則文章可采;明試以功,則理有異迹。文質斌斌,朕甚嘉之。」始復用前漢丞相故事,以四科辟士。武帝因董仲舒之言立制,故事在丞相府,今復用之。第一科補西曹、南閤、祭酒,二科補議曹,三科補四辭八奏,四科補賊決。凡所舉士,先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其德行尤異,不宜試職者,疏於他狀;舉非人兼不舉者,罪。

舊制,大郡口五六十萬舉孝廉二人,小郡二十萬并有蠻夷者亦舉二人,和帝以爲不均,下公卿會議。司徒丁鴻、司空劉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階品,蠻夷雜錯,不得爲數。自今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帝從之。又制:「緣邊郡口十萬以上,歲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二歲舉一人;五萬以下,三歲一人。」推校當時戶口,[三三]一歲所貢不過二百餘人。

安帝永初二年,詔:「王國官屬墨綬下至郎、謁者,經明任博士,[三四]居鄉里有廉清孝順之稱,才任理人者,國相歲移名,與計偕上尚書,公府通調,令得外補。」

順帝又增甲乙科員十人,除郡國耆儒,皆補郎、舍人。陽嘉元年,尚書令左雄議改察舉之制,[三五]限年四十以上,儒者試經學,文吏試章奏。如有顏回、子奇之類,不拘年齒。尚書僕射胡廣、尚書郭虔等駮之曰:「選舉因才,無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經學;鄭、阿之政,[三六]非必章奏。甘、奇著用,[三七]年乖強仕;終、賈揚聲,亦在弱冠。漢承周、秦,兼覽殷、夏,祖德師經,參雜霸軌,聖主賢臣,代以致理,貢舉之制,莫或迴革。今以一臣之言,不可剗戾舊章。」竟從雄議。於是雄上言:「郡國孝廉,古之貢士,出則宰人,宣協風教。若其面牆,則無所施用。孔子曰『四十不惑』,[三八]禮稱『強仕』。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三九]諸生試家法,儒有一家之學,故曰家法。文吏課牋奏,副之端門,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異行,自可不拘年齒。」帝從之,於是班下郡國。[四0]明年,有廣陵孝廉徐淑,年未及舉,臺郎疑而詰之,對曰:「詔書:『有如顏回、子奇,不拘年齒。』是故本郡以臣充選。」郎不能屈。雄詰之:「昔顏回聞一知十,孝廉聞一知幾?」淑無以對,乃遣還郡。於是濟陰太守胡廣等十餘人皆坐謬舉免黜,唯汝南陳蕃、潁川李膺、下邳陳球等三十餘人得拜郎中。自是牧守畏慄,莫敢輕舉。雄在尚書,迄于永憙,[四一]十餘年閒,察選清平,多得其人。雄又奏徵海內名儒爲博士,使公卿子弟爲諸生,有志操者,加其俸祿。及汝南謝廉、河南趙建,年始十二,各能通經,雄並奏拜童子郎。自是負書來學,雲集京師。

侍中張衡上疏曰:「自初舉孝廉,到今二百年,必先孝行,行有餘力,乃草文法耳。今詔書一以能誦章句、結奏案爲限,雖有至孝,不當其科,所謂損本而求末者也。自改試以來,累有妖星震裂之災,是天意不安於此法故也。」

後黃瓊爲尚書令,以雄前所上孝廉之選,專用儒學、文吏,於取士之義猶有所違,乃奏增孝悌及能從政者,爲四科。范曄曰:「漢初詔舉賢良、方正,州郡察孝廉、秀才,斯亦貢士之方也。[四二]中興以後,復增敦朴、有道、賢能、直言、獨行、高節、質直、清白、敦厚之屬。榮路既廣,[四三]自是竊名偽服,浸以流競。權門貴仕,請謁繁興。自左雄任事,限年試才,雖頗有不密,固亦因識時宜。而黃瓊、胡廣、張衡、崔瑗之徒,泥滯舊方,互相詭駮,循名者屈其短,算實者挺其效。雄在尚書,天下不敢謬選,十餘年閒,稱爲得人,斯亦效實之徵乎?」舊典,選舉委任三府,三府有選,參議掾屬。咨其行狀,度其器能,受試任用,責以成功。名無可察,然後付之尚書之舉刺,請下廷尉,覆案虛實,行其誅罰。

桓帝建和初,詔:「諸學生年十六以上,比郡國明經,試,次第上名。高第十五人、上第十六人爲中郎,中第十七人爲太子舍人,下第十七人爲王家郎。」

永壽二年甲午,[四四]詔復課試諸生,補郎、舍人。其後復制:「學生滿二歲,試通二經者,補文學掌故;其不能通二經者,[四五]須後試復隨輩試,試通二經者,[四六]亦得爲文學掌故。其已爲文學掌故者,滿二歲,試能通三經者,擢其高第,爲太子舍人;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隨輩試,第復高者,亦得爲太子舍人。已爲太子舍人,滿二歲,試能通四經者,擢其高第,爲郎中;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隨輩試,第復高者,亦得爲郎中。已爲郎中,滿二歲,試能通五經者,擢其高第,補吏,隨才而用;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隨輩試,第復高,亦得補吏。」

其後綱紀隳紊,凡所選用,莫非情故。時議以州郡相阿,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之人不得相臨。遂復有「三互」法,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不得交互爲官。[四七]是時史弼遷山陽太守,其妻鉅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轉拜平原相是也。禁網益密,選用彌艱。幽冀二州久闕,[四八]而公府限以三互,經時不補。議郎蔡邕上言曰:「伏見幽冀舊壤,鎧馬所出,比年兵飢,漸至空耗,闕職經時,吏人延屬。而三府選舉,逾月不定,以避三互。十二州有禁,[四九]當取二州而已。[五0]又二州之士,或復限以歲月,狐疑淹遲,以失事會。愚以爲三互之禁,禁之薄者。但申以威靈,明其憲令,在任之人,豈不戒懼,而坐設三互,自生留閡邪?昔韓安國起自徒中,朱買臣出於幽賤,[五一]並以才宜,還守本邦。豈復顧循三互,繼以末制者乎?臣願蠲除近禁,其諸州刺史器用可授者,無拘日月、三互,以差厥中。」靈帝不省。是時諸博士試甲乙科,爭第高下,更相告訟,頗行賄賂,改蘭臺漆書之經,以合其私文者。帝乃詔諸儒讐定五經,而鑴石以刊其文,使蔡邕等書爲古文、篆、隸三體,立於太學門,謂之「石經」。由是爭者乃息。[五二]凡學士不得有金痍、痼疾,督書其版,舉主保之。其督郵版狀曰:生事愛敬,喪沒如禮。通易、尚書、孝經、論語,[五三]兼綜載籍,窮微闡奧。師事某官,見授門徒五十人以上。隱居樂道,不求聞達。身無金痍、痼疾。三十六屬,不與妖惡,交通王侯賞賜。行應四科,經任博士。下署某官、某甲保舉。[五四]順帝諱保,改稱守。沈既濟曰:[五五]「初順帝推心虛己,延企天下之士,以玄纁玉帛徵魯陽樊英。既至,天子爲降寢殿,設壇席,待如神明。尚書奉引,[五六]延問得失。英所對唯常言,無宏謨博略可以動觀聽。繇是流俗諠囂,以爲處士純盜虛聲,聾俗而已,[五七]物議不允。是時閹宦秉政,姻黨徧天下,故士君子羞爲儕偶。太學諸生三萬餘人,郭泰、賈彪爲之冠,李、杜、陳、范爲其徒,更相褒重,危言高論,橫議得失,朝廷政刑必品裁之。公卿皆畏,迎門倒屣,折節自下。議者咸以爲文儒復興,唯申屠蟠曰:『不然。當戰國閒,處士干時,列國之君,至有擁篲爲前驅者,卒致焚書坑儒之禍,茲其兆矣。』既而羣士以善惡相驅,或譏誣相加,一彼一此,連爲鉤黨。而閹豎等搆成釁故,乃誣告羣士以交結訕謗,[五八]圖爲不軌。靈帝震怒,悉令逮捕之。於是遂有黨錮之獄。始自周福、房植,成於李膺、張儉,名士死獄中者百餘人。其支黨因緣或詞濫而誅徙禁廢者六七百人。[五九]從古以來,諸生之盛莫如是,善人喪敗亦莫如是。昔仲尼有言曰:[六0]『人而不仁,疾之以甚,亂也。』是以君子之道,貴闇然而日彰。故衣錦尚褧,惡其昭昭也。嗟乎!申屠子龍其知言歟?」

通典·選舉典凡六卷

卷十三 選舉一

校勘記[一] 選舉一幷序 原作「選舉」,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補。

[二] 因以物命官 原脫「因」,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 敦其教方善 「敦」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作「故」。

[四] 亦不可及已 「可」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 考績 原「績」下有「附」,今據北宋本通典補寫目錄刪。

[六] 雜議論上 「議論」原倒,據北宋本、王吴本乙。下同。

[七] 歷代制上 此題前原有「選舉一」三字,單占一行,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八] 一曰六德二曰六行三曰六藝 此十二字原作小字注文,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作正文。

[九] 在其職也 「在」原作「任」,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0]蓋擇材取士如此之詳也 原脫「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一一]其有稱明德者 「德」原訛「法」,據漢書高帝紀下七一頁改。

[一二]朕甚愍之 漢書景帝紀一五二頁同。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愍」作「憐」。

[一三]武帝建元初始詔天下 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始」作「初」。

[一四]並不用 「用」原訛「可」,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一五]實試賢能爲上 「試」下原衍「用」,據漢書董仲舒傳二五一三頁刪。

[一六]一曰德行高妙 「妙」原訛「潔」,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後漢書孝和孝殤帝紀李賢注引漢官儀一七六頁、百官志一劉昭注引漢官儀三五五九頁均作「妙」。

[一七]與上計者俱來 原脫「上」,據漢書武帝紀師古注一六四頁、冊府卷六三九七六六三頁補。

[一八]三人並行 「並」原作「同」,據漢書武帝紀一六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一九]尊之故事事錫與 原脫一「事」,據漢書武帝紀應劭注一六八頁補。

[二0]凡九錫備物 原無「凡」,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二一]再則黜地 「黜」原作「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漢書武帝紀一六七頁作「黜」。

[二二]州縣 漢書武帝紀一九七頁作「州郡」。

[二三]時太常孔臧等曰 「曰」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四]請太常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 原「請」下有「爲」,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二五]郡國縣道邑有好文學 「縣道邑」漢書儒林傳三五九四頁作「縣官」。

[二六]常與計偕 「常」原訛「當」,據漢書儒林傳三五九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七]諫大夫王吉 原「諫」下衍「議」,據漢書王吉傳三0六二頁刪。

[二八]諫大夫張勃 原「諫」下衍「議」,據漢書張湯傳二六五四頁及北宋本刪。

[二九]後漢光武建武十二年詔 「建武」原涉上而脫,據後漢書百官志一劉昭注引漢官目錄三五五九頁、冊府卷六二九七五四0頁補。

[三0]廉吏各一人 冊府卷六二九七五四0頁同。後漢書百官志一劉昭注引漢官目錄三五五九頁「一」作「二」。

[三一]改前漢常侍曹尚書爲吏曹尚書 「吏曹尚書」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均作「吏部尚書」,疑誤。後漢書百官志三三五九七頁云:「常侍曹尚書主公卿事。」劉注引蔡質漢儀曰:「世祖改曰吏曹。」

[三二]不得察舉孝廉廉吏 原脫一「廉」,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三]推校當時戶口 「校」原作「核」,據北宋本、遞修本、王吴本改。

[三四]王國官屬墨綬下至郎謁者經明任博士 「國」、「明」原脫,據後漢書孝安帝紀二一一頁補。

[三五]左雄議改察舉之制 原脫「議」,據後漢書胡廣傳一五0六頁及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六]鄭阿之政 「阿」原作「產」,據後漢書胡廣傳一五0六頁及明刻本改。

[三七]甘奇著用 「著」原作「顯」,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後漢書胡廣傳一五0六頁作「顯」,通典避中宗諱改作「著」。

[三八]四十不惑 原「十」下有「而」,據後漢書左雄傳二0二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刪。

[三九]皆先詣公府 原「皆」下衍「請」,據後漢書左雄傳二0二0頁及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刪。

[四0]帝從之於是班下郡國 後漢書左雄傳二0二0頁同。北宋本、明抄本作「乃班下郡國」。

[四一]迄於永憙 「憙」原訛「嘉」,標點本後漢書左雄傳二0二0頁據錢大昭說改「憙」,今從改。

[四二]斯亦貢士之方也 原「亦」下有「古諸侯」三字,據後漢書左雄周舉黃瓊傳論二0四二頁刪。

[四三]榮路既廣 按:後漢書左雄周舉黃瓊傳論二0四二頁此句後尚有「觖望難裁」四字。杜氏以「望」犯家諱,遂捨而不錄。

[四四]永壽二年甲午 按:此有年有日而脫月。

[四五]其不能通二經者 原脫「能」,據北宋本補。

[四六]試通二經者 原脫「試」,據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補。下「試能通三經者」同。

[四七]不得交互爲官 「官」原訛「吏」,據後漢書蔡邕傳李賢注一九九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四八]幽冀二州久闕 「久」原訛「欠」,據後漢書蔡邕傳一九九0頁及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四九]十二州有禁 後漢書蔡邕傳一九九0頁「二」作「一」。

[五0]當取二州而已 「而已」原作「之士」,後人擅改。今據後漢書蔡邕傳一九九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五一]朱買臣出於幽賤 「朱」原脫,「賤」原訛「錢」,據後漢書蔡邕傳一九九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改。按:殿本「賤」字不誤。

[五二]由是爭者乃息 「由」原作「自」,據北宋本改。

[五三]通易尚書孝經論語 「尚書」下原有「詩禮春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按:北宋本作「如理易尚書孝經論語」。疑「如」涉上而衍,通典避高宗諱,「治」改「理」。督郵版狀原件應是「治易尚書孝經論語」。「通」乃後人臆改者。

[五四]下署某官某甲保舉 「署」北宋本、王吴本作「者」,傅校本、遞修本作「著」,明抄本作「着」。

[五五]沈既濟 「濟」原訛「徵」,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沈既濟,新、舊唐書皆有傳。

[五六]尚書奉引 「奉」原訛「奏」,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後漢書方術列傳二七二三頁作「奉」。

[五七]聾俗而已 「聾」原訛「襲」,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五八]誣告羣士 「羣」原訛「郡」,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五九]而誅徙禁廢者 「徙」原作「從」,據傅校本、遞修本改。按:北宋本、王吴本作「從」,明抄本作「徒」。

[六0]昔仲尼有言曰 「昔」原訛「者」,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劉俊文點校 王文錦覆校

通典·選舉典凡六卷·卷十四 選舉二·歷代制中

歷代制中魏 晉 東晉 宋 齊 梁 陳 後魏 北齊 後周 隋

魏文帝爲魏王時,三方鼎立,士流播遷,四人錯雜,詳覈無所。延康元年,吏部尚書陳羣以天朝選用不盡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選,擇州郡之賢有識鑒者爲之,區別人物,第其高下。又制:郡口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其有秀異,不拘戶口。初,曹公時,魏府初建,以毛玠、崔琰爲東曹掾史,[一]銓衡人物,選用先尚勤儉。於是天下士人皆砥礪名節,務從約損。和洽言於公曰:「天下大器,在位與人,不可以一節檢也。[二]儉素過中,自以處身則可,以此格物,所失或多。今朝廷之儀,吏有著新衣、乘好車者,不謂之廉潔。至令士大夫故污辱其衣,藏其輿服,朝府大吏或自挈壺飧,以入官寺。夫立教觀俗,貴處中庸,爲可繼也。今崇一槩難堪之行,以檢殊塗,勉而爲之,必有疲瘁。古之大教,務在通人情而已。凡激詭之行,則容偽矣。」其武官之選,俾護軍主之。黃初三年,始除舊漢限年之制,令郡國貢舉,勿拘老幼,儒通經術,吏達文法,到皆試用。[三]

自明帝太和之後,俗用浮靡,遞相標目,而夏侯、諸葛、何、鄧之儔,有四聰八達之稱,帝深所嫉之。[四]於是,惡士大夫之有名聲者,或禁錮廢黜以懲之。吏部尚書盧毓奏曰:「古者敷奏以言,明試以功。今考績之法久廢,而毀稱相進退,故真偽混雜也。」帝遂詔散騎常侍劉劭作都官考課之法,以考覈百官。具考績篇。

齊王嘉平初,曹爽既誅,司馬宣王秉政,詳求理本。中護軍夏侯玄言曰:「夫官才用人,國之柄也。故銓衡專於臺閣,上之分也;孝行考乎閭巷,優劣任之鄉人,下之敍也。夫欲清教審選,在明其分敍,不使相涉而已。今令中正但考行倫輩,輩當行均,斯可官矣。行有大小,比有高下,則所任之次亦渙然別矣。奚必使中正干銓衡之機於下,而執機柄者有所委仗於上,上下交侵,以生紛錯哉?且衆職之屬,各有官長,但使官長各以其屬能否獻之;臺閣則據官長能否之第,參以鄉閭德行之次,擬其倫比,勿使偏頗;中正則唯考行迹,別其高下,審定輩類,勿使升降,而總之於臺閣。官長所第,中正輩擬,[五]比隨次率而用之。如其不稱,責負在外。則內外相參,得失有所,庶可靜風俗而審官才矣。」兼請除重設之官,定服制之等。宣王辭不能改,請俟於他賢。按,九品之制,初因後漢建安中天下兵興,衣冠士族多離本土,[六]欲徵源流,慮難委悉,[七]魏氏革命,州郡縣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處人任諸府公卿及臺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爲之,[八]區別所管人物,定爲九等。其有言行修著,則升進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儻或道義虧闕,則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是以吏部不能審定覈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銓第等級,憑之授受,謂免乖失及法弊也。[九]唯能知其閥閱,非復辨其賢愚,所以劉毅云:「下品無高門,上品無寒士。」[一0]南朝至於梁、陳,北朝至於周、隋,選舉之法,雖互相損益,而九品及中正至開皇中方罷。討其根本,陳壽魏志言之太略,故詳辯之也。蜀先主既沒,諸葛孔明秉政,懲惡舉善,量材授任,不計資敍。時犍爲郡守李嚴以楊洪爲功曹,嚴未去郡,而洪已爲蜀郡守;洪門下書佐何祗有才策,洪未去郡,而祗已爲廣漢郡守。後李嚴、廖立皆得罪於亮,或廢或徙,聞亮卒,垂泣發疾,以至於死也。

晉依魏氏九品之制,內官吏部尚書、司徒、左長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國有小中正,皆掌選舉。若吏部選用,必下中正,徵其人居及父祖官名。

武帝泰始初,又議考課,具課績篇。散騎常侍傅玄、皇甫陶以爲政教頹弊,風俗不淳,上疏曰:「臣聞先王之臨天下也,明其大教,長其義節,道化崇於上,清議行於下,上下相奉,人懷義心。亡秦蕩滅先王之制,以法術相御,而義心亡矣。近者魏武好法術,而天下貴刑名;魏文慕通達,而天下賤守節。其後綱維不攝,而虛無放誕之論盈於朝野,使天下無復清議,而亡秦之病復發於今。陛下聖德,化鄰唐、虞,唯未舉清遠有禮之臣以敦風節,[一一]未退虛鄙以懲不恪也。」帝乃使玄草詔進之。

玄奏曰:「臣聞先王分士農工商以經國制事,各一其業,而殊其務。自士以上子弟,則爲之立太學以教之,選明師以訓之,隨才優劣以授用之。[一二]農以豐其食,工以足其器,商賈以通其貨。故雖天下之大,兆庶之衆,而無游人在其閒。漢魏不定其分,百官子弟不修經藝而務交遊,未知蒞事而坐享天祿,農工之業多廢,或逐淫利而離其事,[一三]徒繫名於太學,然不聞先王之風。今聖政資始,而漢魏之失未改,散官衆而學校未設,游手多而親農者少,工器不盡其宜。臣以爲宜亟定其制。前皇甫陶上事,欲令賜拜散官皆課使親耕,天下享足食之利。禹、稷躬稼,祚崇後代,是以明堂、月令著帝籍之制。伊尹,古之名臣,耕於有莘;晏嬰,齊之大夫,避莊公之難,亦耕於海濱。昔者聖帝明王,[一四]賢佐俊士,皆嘗從事於耕農矣。王人賜官,冗散無事者,不督使學,則當使耕,無緣放之使坐食百姓也。今文武之官既衆,而拜賜不在職者又多,加以服役爲兵,[一五]不得耕稼,當農者之半,南面食祿者參倍於前。使冗散之官爲農,而收其租稅,家得其實,而天下之穀可以無乏矣。夫家足食,爲子則孝,爲父則慈,爲兄則友,爲弟則悌。天下足食,則仁義之教可不令而行也。夫士農工商之分,不可斯須而廢。若未能精其防制,計天下文武之官足爲副貳者使學,其餘皆歸之於農。若百工商賈有長者,亦歸之農。[一六]務農若此,何有不贍乎!虞書曰:『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是爲九年之後乃有遷敍也。故居官久,則念立慎終之化;不久,則競爲一切之政。六年之限,日月淺近,不周黜陟。陶之所上,義合古制。惟陛下裁之。」武帝甚善之而終不能用。山濤爲吏部尚書十有餘年,每官闕,輒啟擬數人。曰:「侍中彭權遷,當選代。按,雍州刺史郭奕,高簡有雅量,在兵閒,少不盡下情;處朝廷,足以肅正左右。衞將軍王濟,才高美茂,後來之冠。此二人,誠顧問之秀。聖意儻惜濟主兵者,驍騎將軍荀愷,智器明敏,其典宿衞,終不減濟。博士祭酒庾純,[一七]強正有學義,亦堪此選。國學初建,王、荀已亡,純能其事,宜當小留,粗立其制,不審宜爾有當聖旨者不?又尚書令闕,[一八]宜得其人。征南大將軍祜,[一九]體義立正,可以肅整朝廷。」又云:「有疾苦者,大將軍雖不整正,須筋力戎馬閒,猶宜得健者。征北大將軍瓘,貞正靜一;中書監勖,達練物事。三人皆人彥,不審有可參舉者不?」皆隨帝意所欲然後明奏。而帝之用者,或非舉首,衆情不察,以濤輕重任意,或譖之於帝,故帝手詔戒濤曰:「夫用人惟才,不遺踈遠單賤,[二0]天下便化矣。」而濤行之自若,一年之後,衆情乃服。濤所奏甄拔人物,各爲題目,時稱山公啟事。[二一]又,王戎字濬沖,遷尚書左僕射,領吏部。戎始爲甲午制,[二二]凡選舉皆先理百姓,然後授用。司隸傅咸奏戎曰:「書稱『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今內外羣官,[二三]居職未周,而戎奏還,既未定其優劣,且送故迎新,相繼道路,欺巧由生,傷農害政。戎不仰依堯、舜典謨,而驅扇浮華,虧敗風俗,非徒無益,乃有大損。宜免戎官。」戎與賈、郭通親,竟得不坐。

於時雖風教頹失而無典制,然時有清議,尚能勸俗。陳壽居喪,使女奴丸藥,積年沈廢;郄詵篤孝,以假葬違常,降品一等。其爲懲勸也如是。

其後,中正任久,愛憎由己,而九品之法漸弊。遂計官資以定品格,天下惟以居位者爲貴。尚書僕射劉毅以九品者,始因魏初喪亂,是軍中權時之制,非經久之典也,因用土斷,復古鄉舉里選之法,上疏曰:「夫九品有八損,而官才有三難,皆興替之所由也。人物難知,一也;愛憎難防,二也;情偽難明,三也。今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榮辱在手,操人主威福,奪天朝權勢,愛惡隨心,情偽由己,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公無考校之負,私無告訴之忌。損政之道一也。置州都者,本取州里清議咸所歸服,[二四]將以鎮異同,一言議。不謂一人之身,了一州之才,一人不審,遂爲坐廢。若然,雖宣尼之聖,莫不有過,則可廢,何獨責於中人哉?[二五]使是非之論橫於州里,嫌隙之讎結於大臣。損政之道二也。本立格制,謂人倫有序,若貫魚成次,才德優劣,倫輩有首尾也。今之中正,坐徇其私,推貴異之器,使在凡品之下;[二六]負戴不肖,越在成人之首。損政之道三也。委以一國之重,而無賞罰之防,使得縱橫,無所顧憚。諸受枉者,抱怨積久,獨不蒙天地無私之德,長壅蔽於邪人之銓。損政之道四也。古先政教,崇鄉黨之義,故得天下之人退而修本。今一國之士,多者千數,或流徙異邦,或給事殊方,猶不識其面,況能盡其才乎!而中正知與不知,將定品狀,必采聲於臺府,納毀於流言。任己則有不識之弊,聽受則有彼此之偏。所知者以愛憎奪其平,所不知者以人事亂其度。既無鄉老紀行之議,又非朝廷考績之課,遂使爲官之人,弃近求遠,背本趨末。損政之道五也。凡所以立品設狀者,求人才而論功報也。今於限當報,雖職之高,還附卑品,無績於官,而獲高敍,是爲抑功實而崇虛名也。損政之道六也。凡官不同事,人不同能。今九品不狀才能之所宜,而以九等爲例。以品取人,或非才能之所長;以狀取人,則爲本品之所限。若狀得其實,猶品狀相妨,況不實者乎?損政之道七也。前九品詔書,善惡必書,以爲褒貶。今之九品,所下不彰其罪,所上不列其善,廢褒貶之義,任愛憎之斷,天下之人焉得不懈於德行而銳於人事乎?損政之道八也。職名中正,實爲姦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損。臣以爲宜罷中正,除九品,弃魏氏之弊法,立一代之美制。」司空衞瓘又表請除九品,復古鄉議里選。

時始平王文學李重復上疏曰:「九品始於喪亂軍中之政,誠非經國不刊之法也。且檢防轉碎,徵形失實,故朝野之論,僉謂驅動風俗,爲弊已甚。晉承魏氏凋弊之迹,人物播越,仕無常朝,人無定處,郎吏蓄於軍府,豪右聚於都邑,事體駮錯,與古不同。謂九品既除,宜先開移徙,聽相并就。且明貢舉之法,不濫於境外,則冠帶之倫將不分而自均,即土斷之實行矣。若使人思反本,修之於鄉,華競自息,而禮義日崇矣。」及劉頌爲吏部尚書,復建九班之制,令百官在職少遷。時賈、郭專朝,仕者務速進,故皆不行。孫氏有江東,選曹尚書主選舉。吴郡暨豔性峭刻,好清議,爲尚書,以郎署混淆,多非其人,豔欲激濁揚清,別其善否,乃覈選三署,皆貶高就下,降損數等。其居位貪婪、志節卑污者,皆以爲軍吏,[二七]置之營府。於是,怨聲囂然,競言豔用私情,虧公法,豔坐自殺。

東晉

東晉元帝制,揚州歲舉二人,[二八]諸州各一人。時以天下喪亂,務存慰勉,遠方孝、秀,不復策試,到即除署。既經略粗定,乃詔試經,有才不中舉者,免其太守。其後孝、秀莫敢應命,有送至京師,皆以疾辭。太興三年,尚書孔坦議請普延五歲,許其講習。乃詔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

宋制,丹陽、吴、會稽、吴興四郡歲舉二人,[二九]餘郡各一人。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試,天子或親臨之。及公卿所舉,皆屬于吏部,敍才銓用。凡舉得失,各有賞罰。失者,其人加禁錮,年月多少,隨羣議制。[三0]初,廢帝滎陽王時,以蔡廓爲吏部尚書。錄尚書徐羡之謂中書令傅亮曰:「黃門以下悉委蔡,吾徒不復厝懷,[三一]自此以上,故宜共參同異。」廓聞之曰:「我不能爲徐羡之署紙尾也。」遂辭不拜。選案黃紙,錄尚書與吏部尚書連名,故廓云「署紙尾」也。按,宋黃門,第五品也。

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郡縣以六周而代,刺史或十餘年。

及孝武即位,仕者不復拘老幼,守宰以三周爲滿。時中軍錄事參軍周朗上疏曰:「今爲政者,宜以二十五家選一長,百家置一師。男子十三至十七,皆令學經;十八至二十,[三二]皆令習武。訓以書記圖緯,忠孝仁義之禮,廉讓恭勤之則;授以兵經戰略,軍部舟騎之容,挽強擊刺之法。習經者五年有成,而言之司徒;習武者三年能藝,亦升之司馬。若七年而經不明,五年而勇不達,即更求其言行,[三三]考其事業,必不足取者,雖公卿子弟,長歸農畝,終身不得爲吏。」兼述農桑生植之本及禮教刑政之端。帝省之,不悅。

左衞將車謝莊以其時搜才路狹,又上表曰:「九服之曠,九流之難,[三四]提鈞懸衡,委之選部。一人之鑒易限,而天下之才難源。以易限之鑒,照難源之才,使國罔遺授,野無滯器,其可得乎?請普令大臣,各舉所知,以付尚書銓用。」不從。帝又不欲重權在下,乃分吏部,置兩尚書以散其權。裴子野曰:「官人之難,先王言之尚矣。[三五]居家視其孝友,鄉黨察其誠信,出入觀其志義,憂難取其智謀。煩之以事,以求其理;臨之以利,以察其廉。周禮,始於學校,論之州里,告諸六事,而後貢於王庭。其在漢家,尚猶然也。州郡積其功能,然後爲五府所辟;五府舉其掾屬,而升之於朝;三公參其得失,除署,尚書奏之天子。一人之身,所閱者衆;一賢之進,其課也詳。故能官得其才,鮮有敗事。魏晉易是,而所失弘多。夫厚貌深衷,險如谿壑;擇言觀行,猶懼弗周。[三六]況今萬品千羣,俄折乎一面;庶僚百位,專斷於一司。於是囂風遂行,不可止也。已擊轂攘袂,填彼寺臺,求者干進,以務必得,加之以諂黷。吏曹按閥閱而選舉,不遑訪采於鄉邑。父誨其子曰:『不索何獲。』兄勵其弟曰:『努力窺窬。』[三七]無廉恥之風,謹愿之操。官邪國敗,而不可紀綱。假使龍作納言,舜居南面,而治致平章,不可必也,況後之官人者哉![三八]孝武雖分曹爲兩,不能反之於周、漢,[三九]朝三暮四,其病愈甚也。」

齊尚書都令史駱宰議策秀才格,五問並得爲上,四、三爲中,二爲下,一不合與第。謝超宗議以爲:「片辭折獄,寸言挫衆,魯史褒貶,孔論興替,[四0]皆無俟繁而後秉裁。夫表事之深,析理之會,[四一]豈必委牘方切理道。非患對不盡問,患以常文弗奇。必使一通峻正,寧劣五通而常;與其俱奇,一亦宜采。」詔從宰議。因習宋代限年之制。然而鄉舉里選,不覈才德,其所進取,以官婚冑籍爲先,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三十試吏,故有增年矯貌,以圖進者。其時士人皆厚結姻援,奔馳造請,浸以成俗。

至和帝時,梁武帝爲丞相,[四二]上表曰:「前代選官,皆立選簿,應在貫魚,自有銓次,冑籍升降,行能臧否,或素定懷抱,或得之餘論,故得簡通賓客,無俟掃門。頃代陵夷,九流乖失,其有勇退忌進、懷質抱真者,選部或以未經朝謁,難於進用;[四三]或有晦善藏聲、自埋衡蓽者,又以名不表著,絕其階緒。必須書刺投狀,然後彈冠,則是驅迫廉撝,獎成澆競。愚謂自今選曹,宜精隱覈,依舊立簿,使冠屨無爽,[四四]名實不違,庶人識涯涘,造請自息。且聞中閒立格,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過立試吏,求之愚懷,抑有未達。何者?設官分職,惟才是務。若限歲登朝,必增年就官,故貌實幼童,籍已踰立。滓穢名教,於斯爲甚。」乃施行。

梁初無中正制,年二十有五方得入仕。天監中又制:「凡九流常選,[四五]年未三十,不通一經者,不得爲官。若有才同甘、顏,勿限年次。」至七年,州置州重,[四六]郡置郡宗,[四七]鄉置鄉豪,各一人,專典搜薦,無復膏粱寒素之隔。普通七年,詔凡州歲舉二人,[四八]大郡一人。敬帝太平二年,復令諸卅各置中正,仍舊訪選舉,[四九]皆須中正押上,然後量授,不然則否。

陳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唯經學生策試得第,諸州迎主簿,西曹左奏及嘗爲挽郎,得未壯而仕。諸郡唯正王爲丹陽尹經迎得出身者亦然,庶姓尹則否。有高才、異行、殊勳,別降恩旨敍用者,[五0]不在常例。凡選無定時,隨闕則補。官有清濁,以爲升降,從濁得清,則勝於遷。若有遷授,吏部先爲白牒,列數十人名,[五一]尚書與參掌者共署奏。敕或可或否。其可者,則下於選曹,量貴賤,別內外,隨才補用。以黃紙錄名,八座通署,奏可,乃出以付於典名。典名書其名帖鶴頭板,脩容整儀,送所授之家。其別發詔除者,即宣付詔局,詔局草奏聞。敕可,黃紙寫出門下。門下答詔,請付外施行。又畫「可」,付選司行召。[五二]得官者,不必皆待召到。[五三]但聞詔出,明日,即入謝後,詣尚書,上省拜受。若拜王公,則臨軒。凡拜官,皆在午後。

初,武帝承侯景喪亂之後,綱維頹壞,制度未立,百官無復考校殿最之法,但更年互遷,驟班進秩,法無可稱者。後徐陵、孔奐繼爲吏部尚書,差有其序。

後魏

後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選舉,每以季月,與吏部銓擇可否。其秀才對策,第居中上,表敍之。成帝和平三年,詔曰:「今選舉之官,多不以次,令班白處後,晚進居先,豈所謂彝倫攸敍者也。[五四]諸曹選補,宜各書勞舊才能。」初,崔浩爲冀州大中正,薦冀、定、相、幽、幷五州士數十人,各起家爲郡守。景穆帝謂浩曰:「先召之人,亦州郡選也,在職已久,勤勞未答。今可先補前召,[五五]外任郡縣;以新召者代爲郎吏。又守令宰人,[五六]宜使更事者。」浩固爭而遣之。高允聞之,謂東宮博士管恬曰:「崔公其不免乎!苟逞其非,[五七]而校勝於上,何以能濟。」又李孝伯,[五八]趙郡人。父曾,理鄭氏禮、左氏春秋,郡三辟功曹不就,門人勸之,曾曰:「功曹之職,雖曰鄉選高第,猶是郡吏耳,北面事人,亦何容易。」任郡主簿,到官月餘日,乃嘆曰:「梁叔敬有云:『州郡之職,徒勞人耳。』道之不行,身之憂也。」遂還家。又郭祚爲吏部尚書,持身潔清,[五九]重惜官位,至於銓授,假令得人,必徘徊久之,然後下筆,即云:「此人便以貴矣。」由是事頗爲稽滯,[六0]當時每招怨讟。然所拔用者,量材稱職,時又以此歸之。其後,中正所銓,但在門第,吏部彝倫,仍不才舉。至孝文帝,勵精求理,[六一]內官通班以上,皆自考覈,以爲黜陟。具考績篇。宣武帝詔:「庶族子弟,年未十五,[六二]不聽入仕。」任城王澄從幸鄴宮,除吏部尚書。及幸代,車駕自北巡,留澄銓簡舊臣。初,魏自公侯以下,迄於選臣,動有萬數,冗散無事。澄品爲三等,量其優劣,盡其能否之用,咸無怨者。又,皇甫光兄子瑒爲吏部郎,[六三]性貪婪,鬻賣吏官,皆有定價。自太和以前,精選中正,德高鄉國者充。其邊卅小郡,人物單鮮者,則併附他州。其在僻陋者,則闕而不置。當時稱爲簡當,頗謂得人。及宣武、孝明之時,州無大小,必置中正,既不可悉得其人,故或有蕃落庸鄙操銓覈之權,而選敍頹紊。至正始元年冬,乃罷諸郡中正。時有以雜類冒登清流,遂令在位者皆五人相保,無人任據者,[六四]奪官還役。

初,孝明嗣位幼沖,靈太后臨朝。征西將軍、冀州大中正張彝之子仲瑀上封事,事銓別選格,排抑武夫,不使在清品。於是武夫怨怒,聲諠道路,乃懸牓於衢,會期屠害。彝父子不以爲懷。神龜二年,羽林、虎賁相率千餘人,至尚書省詬詈,求彝長子、尚書郎始均不獲,以瓦礫投擊臺門,[六五]聲如雷霆,京師懾震,莫敢討遏。遂聚火就焚其第,拽彝於庭,捶辱恣心,而呼聲動京邑。其子叩頭流血,爲父請命,羽林乃執始均,生投火中,灼爲煨燼。仲瑀被創以竄免,彝信宿而死。既而詔斬其尤兇者八人,餘大赦以安之。天下冤痛,聞者驚駭。靈太后於是乃命武官得依資入選。既而官員少而應調者多,選曹無以處之。

及崔亮爲吏部尚書,乃奏爲格制,官不問愚賢,以停解日月爲斷,雖復官須此人,停日後者終不得取;庸才下品,年月久者則先擢用。時沉滯者皆稱其能。時亮外甥、司空諮議劉景安書規亮曰:「殷、周以鄉塾貢士,兩漢由州郡舉才,魏晉因循,又置中正。[六六]諦觀在昔,莫不審舉,雖未盡美,足應十收六七。朝廷貢才,止求其文,不取其理;察孝廉惟論章句,不及理道;立中正不考人才行業,空辨姓氏高下。至於取士之途不溥,沙汰之理未精。而舅屬當銓衡,宜須改張易調,如之何反爲停年格以限之?天下士誰復修厲名行哉!」亮答書曰:「汝所言乃有深致。吾昨爲此格,有由而然。今已爲汝所怪,千載之後,誰知我哉!可靜念吾言。吾兼正六爲吏部郎,[六七]三爲尚書,銓衡所宜,頗知之矣。但古今不同,時宜須異。[六八]何者?昔有中正,品其才第,上之尚書,據狀,量人授職,此乃與天下羣賢共爵人也。吾謂當爾之時,無濫舉矣,而汝猶云『十收六七』。況今日之選,專歸尚書,以一人之鑒,照察天下,劉毅所云一吏部、兩郎中而欲究鑒人物,何異以管窺天而求其溥哉![六九]今勳人甚多,又羽林入選,武夫崛起,而不解書計,唯可彍弩前驅,指蹤捕噬而已。忽令佩組乘軒,求其烹鮮之效,未嘗操刀,[七0]而使剸割。又武人至多,官員至少,不可周溥。設令十人共一官,猶無官可授,況一人冀一官,何由可不怨哉?吾近面執,不宜使武人入選,請賜其爵,厚其祿。既不見從,是以權立此格,限以停年耳。昔子產鑄刑書以救弊,叔向譏之以正法,何異汝以禮法難權宜哉!仲尼云:『德我者春秋,[七一]罪我者亦春秋。』吾之此指,其由是也。但令當來君子,[七二]知吾意焉。」後甄琛、元脩義、城陽王徽相繼爲吏部尚書,利其便己,踵而行之。自是賢愚同貫,涇渭無別。魏之失才,從亮始也。

及辛雄爲尚書右丞,轉吏部郎中,上疏曰:「自神龜以來,專以停年爲選。士無善惡,歲久先敍;[七三]職無劇易,名到授官。執案之吏,以差次日月爲功能;銓衡之人,以簡得老舊爲平直。且庸劣之人,莫不貪鄙。委斗筲以共理之重,託碩鼠以百里之命,皆貨賄是求,肆心縱意。禁制雖煩,[七四]不勝其欲。致令徭役不均,發調違謬,聚斂盈門,囚執滿道。蓋助陛下理天下者,唯在守令,最須簡置,以康國道。但郡縣選舉,由來所輕,貴遊儁才,莫肯居此。宜改其弊,以定官方。請上等郡縣爲第一清,中等爲第二清,下等爲第三清。選補之法,妙盡才具,如不可並,後地先才,不得拘以停年,竟無銓革。三載黜陟,有稱者補在京名官,如前代故事,不歷郡縣不得爲內職。則人思自勉,上下同心,枉屈可申,強暴自息。」書奏,會帝崩。[七五]

及孝莊帝初,[七六]詔求德行、文藝、政事強直者,縣令、郡守、刺史皆敍其志業,具以表聞。得三人以上,[七七]縣令、太守、刺史賞一階;舉非其人者,黜一階。凡官,郡守、縣令六年爲滿,滿後六年乃敍。

北齊

北齊選舉,多沿後魏之制,凡州縣皆置中正。其課試之法,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七八]考功郎中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輿出,坐於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對。字有脫誤者,呼起立席後;書有濫劣者,飲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席脫容刀。

初,東魏元象中,文襄王高澄秉政,攝吏部尚書,乃革後魏崔亮年勞之制,務求才實。自遷鄴以後,掌大選知名者,不過數四。文襄年少高朗,其弊也疏;袁聿脩沈密謹厚,所傷者細;楊遵彥風流辯給,所取失於浮華;唯辛術貞明簡實,新舊參舉,管庫必擢,門閥不遺,衡鑒之美,一人而已。

至孝昭帝皇建二年,詔:「內外執事官從五品以上、三府主簿錄事參軍、諸王文學、侍御史,廷尉三官、尚書郎中、中書舍人,每在二年之內,[七九]各舉一人。或夙在朝倫,沈屈未用;或先官後進,今見停散;或白屋之人,巾褐未釋。其高才良器,允文允武,理識深長,幹具通濟,操履凝峻,學業宏贍,諸如此輩,隨取一長,無待兼資,方充舉限。表薦之文,[八0]指論事實,隨能量用,必陳所堪,不得高談,謬加襃飾。所舉之人,止在一職。三周之內,[八一]有犯死罪以下、刑年以上,[八二]舉主準舉人之犯,各罰其金;自鞭以下,舉主勿論。若未經三載而更餘轉,通計後官日月,合滿三周。凡所舉人,必主事立功,裨益時政,不限年之遠近。

舉主之賞,亦當非次;被舉之人,別當擢授。其違限不舉,依式罰金。又擁旄作鎮,任總百城,分符共理,職司千里,凡其部統,理宜委悉刺史,於所管之內,下郡太守、縣令、丞、尉、府佐、錄事參軍以降,州官州都、主簿以下,[八三]但霑在吏職及前爲官并白人等,並聽表薦。太守則曹掾以下及管內之人,亦聽表舉。其大州、中州、下州,畿內,上郡、中郡,並三年之內各舉一人。其不入品州并自餘郡守,不在舉限。」

昔三代以前,天下列國有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大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國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公、侯、伯之大夫再命,子、男之大夫一命,其士以下不命,皆國君專之。漢初,王侯國百官皆如漢朝,唯丞相命於天子,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及景帝懲吴、楚之亂,殺其制度,罷御史大夫以下官。至武帝,又詔:「凡王侯吏職秩二千石者,不得擅補。其州郡佐吏,自別駕、長史以下,皆刺史、太守自辟。」歷代因而不革。洎北齊武平中,後主失政,多有佞倖,乃賜其賣官,分占州郡,下及鄉官,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自是之後,州郡辟士之權,浸移於朝廷。以故外吏不得精覈,由此起也。

後周

後周以吏部中大夫一人掌選舉,吏部下大夫一人以貳之。[八四]初霸府時,蘇綽爲六條詔書,其四曰「擢賢良」。綽深思本始,懲魏、齊之失,罷門資之制。其所察舉,頗加精慎。

及武帝平齊,廣收遺逸,乃詔山東諸州舉明經幹理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至宣帝大成元年,詔州舉高才博學者爲秀才,郡舉經明行脩者爲孝廉,上州、上郡歲一人。[八五]其刺史僚佐州吏則自署,府官則命於朝廷。

隋文帝開皇七年制,諸州歲貢三人,工商不得入仕。開皇十八年,又詔:「京官五品以上及總管、刺史,並以志行脩謹、清平幹濟二科舉人。」牛弘爲吏部尚書,高構爲侍郎,最爲稱職。[八六]當時之制,尚書舉其大者,侍郎銓其小者,則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內一命以上之官,州郡無復辟署矣。自後魏末、北齊以來,州郡僚佐已多爲吏部所授,至隋一切歸在省司。牛弘嘗問劉炫曰:「按周禮,士多而府史少,今吏百倍於前,判官減即不濟,其故何也?」炫對曰:「古人委任責成,歲終考其殿最,案不重校,文不繁悉,府史之任,[八七]掌要目而已。今之文簿,常慮覆理,鍛鍊若不密,[八八]萬里追證百年舊案。故諺云:『老吏抱案死。』今古不同,若此之相懸也。事繁政弊,職此之由。」弘又問:「魏、齊之時,令史從容而已,今則不遑寧舍,[八九]其事何由?」炫對曰:[九0]「往者,州唯置綱紀,[九一]郡置守、丞,縣唯令而已,其所具僚,[九二]則長官自辟,受詔赴任,每州不過數十。今則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纖介之迹,皆屬考功,所以繁也。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官事不省而欲從容,其可得乎!」弘甚善其言而不能用之。[九三]

自後周以降,選無清濁。初盧愷攝吏部尚書,[九四]與侍郎薛道衡、陸彥師等,甄別物類,頗爲清簡,而譖愬紛紜,愷及道衡皆除名。禮部員外郎沈既濟曰:「異乎![九五]選法之難行久矣。夫天產萬類,美寡而惡衆;人分九流,君子孤而小人羣。雖消長迭有,而善惡不常,此古今之通理然也。將退不肖而懲其濫,必懸法以示,[九六]而俾人知懼;舉善以勸,而不仁自遠。可以陰隲而潛移之,固難明斥其惡而強擠也。暨豔、張彝皆以不及是而敗,悲夫!斯理甚明,蓋非英明之君,不可以語焉。故崔、毛當魏武而政舉,盧、薛值隋文而身墜。時難,不其然乎?」

煬帝始建進士科。又制,百官不得計考增級,其功德行能有昭然者乃擢之。大業三年,始置吏部侍郎一人,分掌尚書職事。時武夫參選,多授文職。大業八年,詔曰:「頃自班朝治人,乃由勳敍,拔之行陣,起自勇夫,蠹政害人,寔由於此。自今以後,[九七]諸授勳官者,並不得因授文官職事。」[九八]

通典·選舉典凡六卷

卷十四 選舉二

校勘記[一] 東曹掾史 「史」,北宋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作「吏」。

[二] 不可以一節檢也 「檢」原作「儉」,據三國志和洽傳六五五頁改。

[三] 到皆試用 「到」原訛「則」,據三國志文帝紀七九頁、通鑑卷六九二二00頁、通考卷二八改。

[四] 帝深所嫉之 原脫「所」,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 中正輩擬 原「正」下衍「所」,據三國志夏侯玄傳二九六頁刪。

[六] 天下兵興衣冠士族多離本土 「兵興」原倒,「離」下衍「於」,據北宋本、遞修本、王吴本乙刪。

[七] 慮難委悉 「慮」原訛「遽」,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 各取本處人 「取」原作「以」,據北宋本、遞修本、王吴本改。

[九] 謂免乖失及法弊也 「失」原作「戾」,據北宋本、遞修本改。

[一0]下品無高門上品無寒士 原作「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一]以敦風節 「敦」原作「崇」,據晉書傅玄傳一三一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一二]隨才優劣以授用之 原「之」誤在「授用」上,據晉書傅玄傳一三一八頁乙正。

[一三]或逐淫利而離其事 「淫」原訛「輕」,據晉書傅玄傳一三一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一四]聖帝明王 「王」原作「皇」,據晉書傅玄傳一三一九頁及北宋本、遞修本、王吴本改。

[一五]而拜賜不在職者又多加以服役爲兵 「拜賜」原倒,「以」字原脫,據晉書傅玄傳一三一九頁乙補。

[一六]其餘皆歸之於農若百工商賈有長者亦歸之農 「於農」原誤倒,「若」原訛「是」,「有長者」原脫,並據晉書傅玄傳一三一九頁乙改增補。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其餘皆歸之於是百工商賈有長亦歸之農」。

[一七]博士祭酒庾純 原脫「博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一八]又尚書令闕 原脫「又」,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一九]征南大將軍祜 「祜」原訛「祐」,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0]不遺疎遠單賤 「單」原訛「卑」,據晉書山濤傳一二二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二一]山公啟事 「公」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作「翁」。

[二二]戎始爲甲午制 原脫「始」,據晉書王戎傳一二三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三]今內外羣官 「羣」原訛「郡」,據晉書王戎傳一二三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二四]置州都者本取州里清議咸所歸服 「都」原訛「郡」,據晉書劉毅傳一二七四頁、通鑑卷八一二五八七頁、玉海卷一一五改。「議」原訛「識」,據北宋本改。按:晉書劉毅傳、通鑑均作「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