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平郡貢人參三十兩 今儀州
雁門郡貢白鵰翎五具[四八] 熟青二十兩 熟綠二十兩 今代州
樓煩郡貢麝香十顆 今嵐州
安邊郡貢松子一石 今蔚州
馬邑郡貢白鵰翎五具 今朔州
河南府貢瓷器十五事陝郡貢栢子仁、瓜樓根各三十斤 今陝州
陳留郡貢絹二十疋 今汴州
滎陽郡貢絹二十疋 麻黃二十斤 今鄭州
臨汝郡貢絁二十疋 今汝州
睢陽郡貢絹二十疋 今宋州
靈昌郡貢綾二十疋並方文 今滑州
潁川郡貢絹十疋 蔗心蓆六領 今許州
東海郡貢楚布十疋 今海州
濟陽郡貢阿膠二百小斤 鹿角膠三十小斤 今濟州
瑯琊郡貢紫石英二十兩 今沂州
高密郡貢貲布十端 牛黃一斤 海蛤二十兩 今密州
東牟郡貢牛黃百二十八銖 水葱蓆六領 今登州
范陽郡貢綾二十疋 今幽州
河內郡貢平紗十疋 今懷州
魏郡貢白綿紬八疋 白平紬八疋 今魏州
汲郡貢綿三百兩 今衞州
鄴郡貢紗十疋 鳳翮蓆六領 胡粉百團[五0] 今相州[五一]廣平郡貢平紬十疋 今洺州
清河郡貢氊十領 今貝州
信都郡貢絹二十疋 綿二十屯 今冀州
張掖郡貢野馬皮十張 枸杞子六斗 葉二十斤 今甘州
伊吾郡貢陰牙角五隻 胡桐淚二十五斤 今伊州
廣陵郡貢蕃客錦袍五十領 錦被五十張 半臂錦百段 新加錦袍二百領 青銅鏡十面 莞蓆十領 獨窠細綾十疋 蛇床子七斗[六0] 蛇床仁一斗 鐵精一斤 兔絲子一斤 白芒十五斤[六一] 空青三兩 造水牛皮甲千領并袋 今揚州
安陸郡貢青紵十五疋 今安州
弋陽郡貢葛十疋 生石斛六十斤 今光州
義陽郡貢葛十疋 今申州
廬江郡貢絲布十疋 石斛六十斤 今廬州
蘄春郡貢白紵布十五端[六二] 烏蛇脯 今蘄州
同安郡貢蠟五十斤[六三] 石斛六十斤 今舒州
歷陽郡貢麻布十疋 今和州
鍾離郡貢絲布十疋 今濠州
壽春郡貢絲布十疋 生石斛五十斤 今壽州
齊安郡貢紫紵布十端 䖟虫二斤 今黃州
淮陰郡貢貲布十疋 今楚州
漢陽郡貢麻貲布十疋 今沔州
江陵郡貢白方文綾二十疋 橘皮九十斤 ●子五斤 貝母七斤[六四] 覆盆子三斤 石龍芮一斤 烏梅肉十斤今荊州
永陽郡貢紵練布十五疋 今滁州[六五]
襄陽郡貢五盛碎石文庫路真二具[六六] 十盛花庫路真二具[六七] 今襄州
南陽郡貢絲布十疋 今鄧州
淮安郡貢絹十疋[六八] 今唐州
上洛郡貢麝香三十顆 今商州
安康郡貢麩金五兩 乾漆六斤 杜仲二十斤 椒目十斤 黃蘗六斤 枳實六斤 枳殼十四斤 茶芽一斤 椒子一石 雷丸五兩 今金州
武當郡貢麝香二十顆 今均州
房陵郡貢麝香二十顆 雷丸 石膏 蒼礬石 今房州
漢東郡貢綾十疋 葛五疋 覆盆子 今隋州
南浦郡貢金五兩 今萬州
澧陽郡貢柑子四百顆 橘子七百顆 龜子綾十疋 五入簟四領[六九] 恆山八斤[七0] 蜀漆一斤 今澧州
雲安郡貢蠟百斤 今夔州
竟陵郡貢白紵布一端 今復州武陵郡貢紵練布十端 今朗州
夷陵郡貢茶二百五十斤 柑子二千顆 五加皮二斤[七一] 杜若二斤 芒硝四十斤 鬼臼二斤 蠟百斤 今峽州
南賓郡貢蘇薰蓆四領 綿紬五疋 今忠州
富水郡貢白紵布十端 今郢州
巴東郡貢蠟四十斤 今歸州
漢中郡貢紅花百斤 燕脂一升 今梁州
通川郡貢綿紬三疋 蜂香五斤 藥子二百顆 今通州
順政郡貢蠟六十斤 今興州
巴川郡貢牡丹皮十斤 藥子二百顆 今合州
清化郡貢綿紬十疋 今巴州
洋川郡貢白交梭十疋[七二] 今洋州
河池郡貢蠟百斤 今鳳州
益昌郡貢絲布十疋 今利州
咸安郡貢綿紬十疋 今蓬州
盛山郡貢蠟四十斤 車前子一升[七三] 今開州始寧郡貢綿紬十疋 今壁州[七四]
南平郡貢葛五疋 今渝州
符陽郡貢蠟五十斤 藥子二百顆 今集州
天下諸郡每年常貢,按令文,諸郡貢獻皆盡當土所出,[三七]准絹爲價,不得過五十疋,並以官物充市。所貢至薄,其物易供,聖朝恒制,在於斯矣。[三八]其有加於此數者,蓋修令後續配,[三九]亦折租賦,不別徵科。
濛陽郡貢交梭二十疋 今彭州
德陽郡貢彌布十疋 紵布十疋 今漢州
通義郡貢麩金八兩 柑子不限多少 今眉州梓潼郡貢綾十六疋 今梓州
巴西郡貢雙紃二十疋 今綿州
普安郡貢絲布十疋 蘇薰蓆六領 今劒州
閬中郡貢重連綾二十疋 今閬州
資陽郡貢麩金七兩 柑子不限多少 今資州
臨邛郡貢絲布十疋 今邛州
通化郡貢麝香六十枚 扇香十枚[八六] 齊香十枚 顆香二十枚[八七] 今茂州
交川郡貢麝香三十枚[八八] 當歸七斤 羌活五斤 野狐尾五枚 今松州
越巂郡貢絲布十疋 進刀子靶六十枚 今巂州
潾山郡貢紬十疋[七五] 買子木十斤,子一升 今渠州
丹陽郡貢方文綾七疋 水文綾八疋 今潤州
晉陵郡貢細青紵布十疋 今常州
吴郡貢絲葛十疋 白石脂三十斤 蛇床子仁三升[七六] 鯔魚皮三十頭 ●魚䱜五十頭[七七] 𡑅胞七升[七八] 肚魚五十頭 春子五升[七九] 嫩藕三百段 今蘇州
餘杭郡貢白編綾十疋 橘子二千顆 蜜薑二石[八0] 今杭州
會稽郡貢朱砂十兩[八一] 白編綾十疋 交梭十疋 輕調十疋 今越州
餘姚郡貢附子百枚 今明州
東陽郡貢紙六千張 綿六百兩 葛粉二十石 今婺州
新定郡貢交梭二十疋 竹簟一合 今睦州
信安郡貢綿百屯 紙六千張 今衢州
吴興郡貢紵布三十端 今湖州臨海郡貢鮫魚皮百張 乾薑百斤 乳柑六千顆 金漆五升三合 今台州
永嘉郡貢鮫魚皮三十張 今溫州
新安郡貢紵布十五端 竹簟一合 今歙州
長樂郡貢蕉二十疋[八二] 海蛤一斤[八三] 今福州
清源郡貢綿二百兩 今泉州
建安郡貢蕉二十疋 練十疋 今建州
臨汀郡貢蠟燭二十條 今汀州
漳浦郡貢鮫魚皮二十張 甲香五斤 今漳州
潮陽郡貢蕉十疋 蚺虵膽十枚 鮫魚皮十張 甲香五斤 石井 銀石 水馬 今潮州
宣城郡貢白紵布十疋 今宣州
豫章郡貢葛五十疋 柑子六千顆 今洪州
鄱陽郡貢麩金十兩 簟一合 今饒州
長沙郡貢葛十五疋 今潭州
南康郡貢竹布二十疋 今虔州
南溪郡貢葛十疋 六月進荔枝煎 今戎州
遂寧郡貢樗蒲綾十五疋 乾天門冬百一十斤 今遂州
南充郡貢絲布十疋 今果州
仁壽郡貢細葛五疋 今陵州
犍爲郡貢麩金五兩 今嘉州
盧山郡貢金 落雁木 今雅州瀘川郡貢葛十疋 今瀘州
陽安郡貢綿紬十疋 柑子不限多少 今簡州
安岳郡貢葛十疋 天門冬煎四斗 今普州
洪源郡貢蜀椒一石 今黎州[八九]
陰平郡貢麝香二十顆 白蜜一石 今文州
同昌郡貢麝香十顆 今扶州
江油郡[九0]貢麩金六兩 羚羊角六具 今龍州
臨翼郡貢麝香三十四顆 氂牛尾五斤 當歸十斤 今翼州
歸誠郡[九一]貢麝香六顆 氂牛尾五斤 當歸二十斤 今悉州
靜川郡貢麝香六顆 當歸十斤 羌活十斤 氂牛尾五斤 今靜州
恭化郡貢麝香十五顆[九二] 當歸十斤 羌活十斤 今恭州
維川郡貢麝香二十顆 氂牛尾十斤 今維州
和義郡貢班布六疋 今榮州
雲山郡貢麝香十顆 黑氂牛尾二斤[九三] 今奉州
蓬山郡貢麝香十顆 當歸十斤 羌活十斤 今柘州黔中郡貢蠟五十斤[九四] 今黔州
盧溪郡貢光明砂四斤 今辰州
靈溪郡貢朱砂十斤 茶芽一百斤[九五] 今溪州
潭陽郡貢麩金八兩 今巫州
盧陽郡貢光明砂一斤 今錦州
清江郡貢黃連一斤[九六] 蠟十斤 黃子二百顆 今施州
涪陵郡貢連頭獠布十段 今涪州
寧夷郡貢蠟五十斤 今思州
義泉郡貢蠟燭十條 今夷州
龍標郡[九七]貢蠟二十斤 今業州
南川郡貢布五端 今南州
南海郡貢生沈香七十斤 甲香三十斤 石斛二十斤 鼊皮三十斤[九八] 蚺蛇膽五枚 詹糖香二十五斤[九九] 藤簟二合 竹簟五領 今廣州
始安郡貢銀百兩 今桂州
安南都護府貢蕉十端 檳榔二千顆 ●魚皮二十斤[一00] 蚺蛇膽二十枚 翠毛二百合[一0一]普寧郡貢朱砂二十斤 水銀二十斤 今容州
始興郡貢鍾乳二十四斤十二兩二分 竹子布十五疋 石斛二十斤 今韶州
臨賀郡貢銀三十兩 今賀州
連山郡貢細布十疋 鍾乳十兩 今連州
高要郡貢銀二十兩 今端州
平樂郡貢銀二十兩 今昭州
新興郡貢銀五十兩 蕉五疋 今新州
南潘郡貢銀二十兩 今潘州
陵水郡貢銀二十兩 今辨州[一0二]
高涼郡貢銀二十兩 蚺蛇膽二枚 今高州
海康郡貢絲電四疋 今雷州
臨江郡貢銀二十兩 今龔州
潯江郡貢銀二十兩 今潯州
蒙山郡貢麩金十兩 今蒙州
開江郡貢班布五端 今富州修德郡[一0三]貢銀二十兩 今嚴州
臨封郡貢銀二十兩 石斛十小斤 今封州
南陵郡貢銀二十兩 石斛十小斤 今春州
招義郡貢銀二十兩 今羅州
日南郡貢象牙二根 犀角四根 沈香二十斤 金薄黃屑四石 今驩州
定川郡貢銀二十兩 今牢州
懷德郡貢銀二十兩 今竇州
寧浦郡貢銀二十兩 今橫州
象郡貢銀二十兩 今象州
開陽郡貢石斛三斤 銀二十兩 今瀧州
感義郡貢銀二十兩[一0四] 今藤州
平琴郡貢銀二十兩 今平琴州
合浦郡貢銀二十兩 今廉州
連城郡貢銀二十兩 今義州
玉山郡貢玳瑁二具 鼊皮六十斤 翠毛三百合 甲香二斤 今陸州寧仁郡貢銀二十兩 今黨州
懷澤郡貢細白紵布十端 今貴州
龍城郡貢銀二十兩 今柳州
銅陵郡[一0五]貢石斛二十小斤 銀二十兩 今勤州
海豐郡貢五色藤鏡匣一具 蚺蛇膽三枚 甲煎二兩[一0六] ●魚皮三 筌臺一 今循州
晉康郡貢銀二十兩 今康州
恩平郡貢銀二十兩 今恩州
珠崖郡[一0七]貢銀二十兩 真珠二斤 玳瑁一具 今崖州
萬安郡貢銀二十兩 今萬安州
延德郡貢藤盤一[一0八] 今振州
北平郡貢蔓荊子四斤 今平州
密雲郡貢人參五斤 今檀州
媯川郡貢麝香十顆 今媯州
漁陽郡貢鹿角膠十斤 今薊州
柳城郡貢麝香十顆 今營州
歸德郡貢豹尾三枚[五三] 今燕州
安東都護府貢人參五斤
武威郡貢野馬皮五張 白小麥十石 今涼州
天水郡貢龍鬚蓆六領 芎藭四十斤 今秦州
安西都護府貢硇砂五十斤[五四] 緋氊五領
北庭都護府貢陰牙角五隻 速藿角十隻 阿魏截根二十斤
交河郡貢氎布十端 今西州
晉昌郡貢草鼓子 野馬皮 黃礬 絳礬 胡桐淚[五五] 今瓜州
校勘記[一] 大唐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此二字。
[二] 大唐武德元年詔曰至不在徭役之限 檢舊唐書高祖紀八頁、新唐書高祖紀八頁、通鑑卷一八七五八四0頁知此優惠宗室詔頒于武德二年二月丙戌。此云「元年」,誤。又按:新唐書云武德二年二月乙酉,初定租庸調法。通鑑亦置初定租庸調法於優惠宗室詔前。通典此詔在前,而「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在後,時序不合。
[三] 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 按:冊府卷四八七五八二八頁云:「唐高祖武德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絹二疋,綿三兩,自茲以外,不得橫有調斂。」唐會要卷八三、通鑑卷一八七五八四0頁同。通典但云「每一丁租二石」,過于簡略。
[四] 若嶺南諸州則稅米至損七以上課役俱免 原「六」「七」字下俱有「分」,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刪。按:此一節賦役令乃武德七年所定,見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八八頁、冊府卷四八七五八二八頁。通典繫於武德二年下,誤。武德五年,嶺南諸州方先後歸唐,有關嶺南諸州令文,自不能於武德二年制定。又按:此項賦役令文,冊府謂定於三月,唐會要卷八三謂定於三月二十九日,通鑑卷一九0五九八二頁謂定於四月。
[五] 至九年三月至宜爲九等 唐會要卷八五、冊府卷四八六五八0九頁同。舊唐書太宗紀四五頁、通鑑卷一九四六一一0頁皆繫此詔於貞觀九年三月庚寅。
[六] 其粟麥粳稻之屬 原脫「粳」,據舊唐書食貨志下二一二三頁、唐會要卷八八補。按:本書卷一二亦有「粳」字。
[七] 至大曆四年正月制 原「制」下衍「下」,據北宋本刪。
[八] 一品至九品 「至」下原有「於」,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刪。
[九] 任土作貢 「土」原訛「士」,據北宋本、王吴本改。按: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0頁、唐會要卷八三均作「土」。
[一0]幕士 「幕」原訛「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按: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0頁、唐會要卷八三均作「幕」。
[一一]任此色役 「色」原訛「免」,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0頁、唐會要卷八三改。
[一二]無絹之鄉絁布參𠂢 「參𠂢」原作「三尺」,係後人妄改。今據北宋本改回。按:「𠂢」乃「派」之本字。參派者,分別徵收之謂也。
[一三]日別絁絹各三尺 原脫「日別」,據北宋本、傅校本補。
[一四]送至京逐要支用 「逐」原訛「遂」,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0頁、唐會要卷八三、冊府卷四八七五八二九頁改。
[一五]河南河北 原倒作「河北河南」,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0頁、唐會要卷八三、冊府卷四八七五八二九頁乙。
[一六]其侍丁孝假者免差科 「孝」原訛「老」,「假者」原倒,今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一頁、唐會要卷八三、冊府卷四八七五八三0頁、唐大詔令集卷四改元天寶赦改乙。按:改元天寶赦云:「侍丁者令其養老,孝假者矜其在喪。」
[一七]百姓及客等 「等」唐會要卷八三作「戶」。
[一八]一尺二寸爲大尺 原涉上而脫,據唐六典卷三、舊唐書職官志二一八二七頁補。
[一九]二籥爲合 「二」原訛「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唐六典卷三及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八九頁、職官志二一八二七頁均作「二」。
[二0]三升爲大升三斗爲大斗 原脫,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八九頁補。
[二一]若是軍國所須 原脫「是」,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須」原訛「輸」,據諸本改。
[二二]庸調車舟未發閒 「庸」原作「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二三]五月三十日內納了 「了」原作「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二四]皆徵發當年課役 「發當」原誤倒,今乙正。按:凡向民閒徵集夫役及物品以給公用,謂之徵發。北史魏宣武帝紀:「詔諸州蠲停徭役,不得橫有徵發。」可證。
[二五]不得更移 「得」原訛「復」,據北宋本改。
[二六]天下百姓單貧交不存濟者租庸 「交不」原作「不能」,後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二七]停郡縣官白直課錢 「白」原訛「日」,據唐會要卷九一改。下同。按:白直是唐代色役名目之一。
[二八]兩漢每戶所墾田不過七十畝 「兩」原作「西」,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九]五千二百三十餘萬端疋屯貫石 「三」原訛「二」,據冊府卷四八七五八三0頁改。按:上文各類稅收數字之和爲五千二百三十餘萬。
[三0]計稅錢地稅庸調折租得五千三百四十餘萬端疋屯 此句疑有脫誤。按:歲入中包括租,「庸」上蓋脫「租」,此數字即正文之大凡都計數字,「三」當作「二」,「四」當作「三」。五千二百三十餘萬與下文四百七十餘萬之和,正爲五千七百餘萬。據上文例,「屯」下應有「貫石」。
[三一]并遠小州使充官料郵驛等費 「使」原作「便」,據北宋本改。
[三二]三百六十萬疋段 「六」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四」。按:計注文數字之和,作「六」是。
[三三]給衣則五百二十萬 「二」原作「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四]安西五十萬 「五」原作「三」,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三五]羣牧二十萬 「二」原作「五」,據北宋本改。「羣」北宋本、傅校本同,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郡」。
[三六]大凡一千二百六十萬 「一」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均作「二」。按:上文四項數字之和應爲一千二百八十萬。
[三七]諸郡貢獻皆盡當土所出 「盡」原作「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三八]聖朝恒制在於斯矣 「恒」原作「常」,「在於斯矣」,原倒作「於斯在矣」,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乙。
[三九]其有加於此數者蓋修令後續配 「數者蓋修令後續配」八字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四0]二十一領 「二」原作「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一]印盛鹽 新唐書地理志一九七六頁無「盛」字。
[四二]青地鹿角 「地」新唐書地理志一九七五頁作「他」。
[四三]貢鋼鏡兩面 「鋼」原作「銅」,據北宋本改。
[四四]貢人參三百小兩 「三」原作「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五]粱穀 「粱」原訛「梁」,據北宋本改。
[四六]硯瓦 新唐書地理志二九八六頁作「瓦硯」。
[四七]豹尾十枚 「豹」北宋本、王吴本作「豺」。
[四八]白鵰翎 「鵰」原訛「雁」,據北宋本改。按:新唐書地理志三一00六頁也作「鵰」。
[四九]紫石英二十二兩 後「二」原作「五」,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五0]胡粉百團 「團」原作「圓」,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五一]相州 原脫「州」,據諸本補。
[五二]景城郡 景城郡及注文二十七字原在常山郡及注文十二字後,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移前。
[五三]貢豹尾三枚 北宋本「豹」作「豺」,「枚」作「枝」。明抄本、王吴本作「犲」。
[五四]硇砂 「硇」原訛「碙」,據北宋本改。
[五五]胡桐淚 「淚」新唐書地理志四一0四五頁作「律」。下同。
[五六]牸羊 「牸」原訛「㹀」,據諸本改。
[五七]秦膠 元和郡縣志卷三九九八三頁、新唐書地理志四一0四一頁作「秦艽」。
[五八]柏脈二十斤 「柏」原訛「相」,又脫「斤」,據北宋本改補。按:新唐書地理志四一0四五頁作「柏脈根」。
[五九]蜜蠟 「蜜」原訛「密」,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0]蛇床子七斗 「七」原作「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一]白芒十五斤 「芒」疑當作「芷」。蓋「●」「芷」形近而誤。本草綱目卷一四白芷條,集解引蘇頌曰:「所在有之,吴地尤多。」
[六二]貢白紵布十五端 「端」原作「疋」,據北宋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六三]貢蠟五十斤 「貢」原訛「貲」,據諸本改。
[六四]貝母七斤 「七」原作「十」,據北宋本改。
[六五]今滁州 「滁」北宋本、明刻本作「條」,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作「滌」,殿本作「淅」,並誤。
[六六]貢五盛碎石文庫路真二具 「石」原訛「古」,據北宋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新唐書地理志四一0三0頁作「石」。又,新唐志「盛」作「乘」。下同。
[六七]十盛花庫路真二具 原「盛」字處爲空白,今據諸本補字。
[六八]貢絹十疋 「十」原訛「千」,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六九]五入簟四領 原在「恆山八斤」後,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移前。
[七0]恆山八斤 「八」原作「一」,據北宋本改。
[七一]五加皮二斤 「加」北宋本、傅校本作「茄」。
[七二]貢白交梭十疋 「白交梭」原訛脫作「白椶」,今據新唐書地理志四洋州條一0三四頁改。按:此種絲織品,蓋以交梭方法織成,故據以名之。除新唐書地理志外,元和郡縣圖志亦屢見「交梭」之名,如卷二五睦州條六0七頁、卷二六越州條六一八頁即是。下文「交椶」亦據改作「交梭」,不再出校。
[七三]車前子一升 「升」原作「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四]壁州 「壁」原訛「璧」,據北宋本改。
[七五]貢紬十疋 原「紬」上有「綿」,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刪。
[七六]蛇床子仁三斤 原脫「仁」,據北宋本、王吴本補。
[七七]●魚䱜五十頭 「䱜」原訛「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七八]𡑅胞七升 「𡑅」原作「鴨」,「升」原作「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王吴本也作「𡑅」。
[七九]春子五升 「春」新唐書地理志五一0五八頁作「魚」,疑是。
[八0]蜜薑二石 「薑」原訛「姜」,「二」原作「十」,據北宋本改。傅校本、明抄本也作「薑」。
[八一]貢朱砂十兩 原「十」上有「一」,據北宋本、王吴本刪。
[八二]貢蕉二十疋 原「蕉」下有「布」,據北宋本、王吴本刪。下同。
[八三]海蛤一斤 「斤」原作「升」,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八四]郴州 「郴」原訛「彬」,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八五]潯陽郡 「潯」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尋」,殿本、局本作「皋」,均誤。據王吴本改。
按:元和郡縣圖志卷二八江州條六七五頁、新唐書地理志五一0六八頁均作「潯」。
[八六]扇香十枚 原在「齊香十枚」後,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移前。
[八七]顆香二十枚 「二」原作「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八]貢麝香三十枚 「枚」原作「顆」,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八九]黎州 「黎」原訛「當」,據通典考證改。
[九0]江油郡 「江油」原倒,據元和郡縣志卷三三、太平寰宇記卷八四乙。
[九一]歸誠郡 「誠」原訛「城」,據卷一七六改正。
[九二]貢麝香十五顆 「十五」原作「二十」,據北宋本改。
[九三]黑氂牛尾二斤 「黑」原作「墨」,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九四]貢蠟五十斤 原作「貢朱砂十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九五]茶芽一百斤 「一」原作「二」,據北宋本改。
[九六]貢黃連一斤 「一」原作「十」,據北宋本改。
[九七]龍標郡 「標」原訛「溪」,據卷一八三改正。
[九八]鼊皮三十斤 「鼊」原作「●」,據北宋本改。下同。
[九九]詹糖香二十五斤 「糖」原訛「沈」,據北宋本改。按:新唐書地理志七上一0九五頁作「糖」。
[一00]●魚皮二十斤 原脫「●」,「斤」作「張」,據北宋本補改。
[一0一]翠毛二百合 「毛」傅校本、明抄本作「尾」。
[一0二]辨州 「辨」原訛「辯」,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一0三]修德郡 「修」原作「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0四]貢銀二十兩 「二」原作「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0五]銅陵郡 「銅」原訛「同」,據卷一八四改。
[一0六]甲煎二兩 原脫「甲」,據北宋本補。
[一0七]珠崖郡 「珠」原訛「朱」,據卷一八四改。
[一0八]貢藤盤一 原脫「一」,據北宋本、傅校本補。
王永興點校 王文錦覆校
歷代盛衰戶口 丁中
歷代盛衰戶口周 秦[一] 漢 後漢 魏 晉 宋 齊 梁 陳 後魏 北齊 後周 隋 大唐
三皇以前尚矣,靡可得而詳也。孔子稱堯曰大哉,舜曰盡善,禹曰無閒。以三聖之德,地方不過數千里,故君臣歌德,含氣之類,各得其宜。禹平水土,爲九州,人口千三百五十五萬三千九百二十三。塗山之會,諸侯承唐虞之盛,執玉帛者萬國。男女耕織,不奪其時,故公家有三十年之積,私家有九年之儲。及其衰也,弃稷不務,續有有窮、孔甲之亂,[二]遭桀行暴,諸侯相兼,逮湯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餘國,方於塗山,十損其七。其後紂作淫虐,厚賦以實鹿臺,大斂以積巨橋,人庶苦而無憀,天下去之。
周武王致商之罪,罔有敵於我師,一戎衣天下大定,垂拱而天下治,定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國。又減湯時千三百國,人衆之損亦如之。周公相成王,致理刑措,人口千三百七十萬四千九百二十三,此周之極盛也。及昭王南征不還,穆王荒耄,加以幽之亂,[三]平王東遷,三十餘年。莊王十三年,齊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八十四萬一千九百二十三人。其後諸侯相并,尚有千二百國。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中,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更相征伐,奔走不保社稷者,不可勝數。齊桓救其難,孔子定其文,至於戰國,存者十餘。於是縱橫短長之說,相奪於時,[四]殘人詐力之兵,動以萬計。伊闕之敗,斬首二十四萬。長平之戰,血流漂鹵。周之列國,唯秦、楚、燕而已。齊及三晉,皆以篡亂。衞雖得存,不絕如綫。音線。然考蘇、張之說,計秦及山東六國戎卒,[五]尚踰五百餘萬,推人口數尚當千餘萬。[六]
秦兼諸侯,所殺三分居二,[七]猶以餘力北築長城四十餘萬,南戍五嶺五十餘萬,阿房、驪山七十餘萬。[八]十餘年閒,[九]百姓死沒,相踵於路。陳、項又肆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餘萬,彭城之戰,睢水不流。
漢高帝定天下,人之死傷亦數百萬,是以平城之卒不過三十萬,方之六國,十分無三。[一0]孝文偃武修文,與人休息,嘗欲作露臺,召工計之,[一一]直百金,曰:「百金,中人十家之產。吾奉先帝宮室,常恐羞之。」乃止。孝景承平,賦役減省,三十而稅一,人人自愛。每有詔命頒下鄉閭,垂白戴老扶疾策杖以聽之,思一見太平。至武帝元狩中,六十餘年,人衆大增,太倉之粟紅腐而不食,都內之錢貫朽而不校。孝武帝乘其資稸,乃厲兵馬以攘戎狄,廓地遐廣,征伐不休,十數年閒,天下之衆,亦減半矣。末年追悔,故下哀痛之詔,封丞相富人侯。[一二]昭宣之後,罷戰務農,戶口漸益。元帝時,貢禹上書曰:「古者宮女不過九人,秣馬不過八疋。高祖、孝文、孝景皇帝,修古節儉,[一三]宮女不過十餘,廏馬不過百餘疋。故時齊三服官輸物不過十笥。[一四]方今齊三服官作工各數千人,歲費數鉅萬。蜀廣漢主金銀器,歲各用五百萬,三工官官費五千萬,織室亦然。廏馬食粟將萬疋。百姓重困,請從省儉。」帝多采納之。至孝平元始二年,人戶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十五]此漢之極盛也。及王莽篡位,續以更始、赤眉之亂,率土遺黎,十纔二三。
後漢光武建武中,兵革漸息。至中元二年,戶四百二十七萬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萬七千八百二十。明、章之後,天下無事,務在養民。至於孝和,人戶滋殖。桓帝永壽三年,戶千六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六。[一六]靈帝遭黃巾爲寇,獻帝遇董卓稱亂,大焚宮廟,劫御西遷,是以興平、建安之際,海內荒殘,人戶所存,十無一二。
魏武據中原,劉備割巴蜀,孫權盡有江東之地。三國鼎立,戰爭不息。劉備章武元年,有戶二十萬,男女口九十萬。及平蜀,得戶二十八萬,口九十四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通計戶九十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萬二千八百八十一。除平蜀所得,當時魏氏唯有戶六十六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有四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八十一。孫權赤烏五年,有戶五十二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一七]
晉武帝太康元年,平吴,收其圖籍,戶五十三萬,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後宮五千餘人。九州攸同,大抵編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一八]口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此晉之極盛也。蜀劉禪炎興元年,則魏常道鄉公景元四年,歲次癸未,是歲魏滅蜀。至晉武帝太康元年,歲次庚子,凡一十八年。戶增九十八萬六千三百八十一,口增八百四十九萬九百八十二。則當三國鼎峙之時,天下通計戶百四十七萬三千四百三十三,口七百六十七萬二千八百八十一,以奉三主,斯以勤矣。後趙石勒,據有河北,初文武官上疏,請依劉備在蜀、魏王在鄴故事,魏王即曹公,以河內、魏、汲等十一郡,[一九]并前趙國合二十四,戶二十九萬爲趙國。前秦苻堅滅前燕慕容暐,入鄴,閱其名籍,戶二百四十五萬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百九十八萬七千九百三十五。[二0]徙關東豪傑及諸雜夷十萬戶於關中。[二一]平燕定蜀之稱,偽代之盛也。時關隴清晏,百姓豐樂,自長安至於諸州,[二二]二十里一亭,四十里一驛,[二三]旅行者取給於途,工商資販於道。
宋武帝北取南燕,平廣固,南燕,慕容超。廣固,即今北海郡。西滅後秦,平關洛,後秦,姚泓。長河以南,盡爲宋有。帝素節儉,有司嘗奏東西堂施局腳牀,用銀塗釘,帝以爲費,使用直腳牀,釘用鐵。公主出適,遣送不過二十萬,無錦繡金玉之費。文帝勵精臨人,江左數代帝王莫及,所以稱元嘉之理,比前漢之文、景焉。既而國富兵彊,更務經略。元嘉二十七年,後魏主太武帝以數十萬衆南伐,河上屯戍,相次覆敗。魏師至瓜步而還。宋之財力,自此衰耗。今按本史,孝武大明八年,戶九十萬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萬五千五百一。
齊氏六王,年代短促,其戶口未詳。
梁武之初,亦稱爲理,及精華耗竭,貪地邀功,侯景逆亂,竟以幽斃。元帝慘虐,骨肉相殘,纔及三年,便至覆滅,墳籍亦同灰燼。戶口不能詳究。
陳武帝,荊州之西,既非我有,淮肥之內,力不能加。宣帝勤恤人隱,時稱令主,閱其本史,戶六十萬。而末年窮兵黷武,遠事經略,吴明徹全軍隻輪不返,銳卒利器,從此殲焉。至後主滅亡之時,隋家所收戶五十萬,口二百萬。
後魏起自陰山,盡有中夏。孝文遷都河洛,定禮崇儒。明帝正光以前,時惟全盛,戶口之數,比夫晉太康倍而餘矣。按晉武帝太康元年平吴後,大凡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口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今云倍而餘者,是其盛時則戶有至五百餘萬矣。及爾朱之亂,政移臣下,或廢或立,甚於弈碁,遂分爲東西二國,皆權臣擅命,戰爭不息,人戶流離,官司文簿,又多散弃。今按舊史,戶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八。其時以征伐不息,唯河北三數大郡,多千戶以下,復通新附之郡,小者戶纔二十,口百而已。
北齊承魏末喪亂,與周人抗衡,雖開拓淮南,而郡縣褊小。文宣受禪,性多暴虐,而能委政宰輔楊遵彥,十數年閒,亦稱爲理。故其時以爲主昏於上,政清於下。及武成、後主,俱是僻王。至崇國諱改之化三年,爲周師所滅。[二四]有戶三百三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千萬六千八百八十。
後周閔、明二帝,主祭而已,俱以弒崩。武帝誅戮權臣,誅宇文護。方覽庶政,躬儉節用,[二五]考覈名實,五六年內,平蕩燕齊。滅高齊。嗣子昬虐,亡不旋踵。按大象中,有戶三百五十九萬,口九百萬九千六百四。
隋文帝始以外戚,遂受託孤,不踰數年,便享大位,克勤理道,克儉資費。至於六宮之內,常服浣濯之衣,供御故弊,隨令補用,非享燕,所食不過一肉。有司嘗進乾薑,用布袋盛,帝以爲費,大加譴責。後進香藥,復以氊袋盛,因笞所司,以爲後誡。其時宇內稱理,倉庫盈溢。至開皇九年平陳,帝親於朱雀門勞師行賞,自門外列布帛之積,達於南郭,[二六]以次頒給,所費三百餘萬段,而不加賦於人。煬帝大業五年,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二七]口四千六百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極盛也。後周靜帝末授隋禪,有戶三百九十九萬九千六百四。[二八]至開皇九年平陳,得戶五十萬,及是纔二十六七年,[二九]直增四百八十萬七千九百三十二。承其全實,遂恣荒淫。登極之初,即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萬人。導洛至河及淮,又引沁水達河北,通涿郡,築長城東西千餘里,皆徵百萬餘人。丁男不充,以婦人兼,役而死者大半。及親征吐谷渾,駐軍青海,遇雨雪,士卒死者十二三。又三駕東征遼澤,皆興百餘萬衆,餽運者倍之。又逆徵數年之賦,窮侈極奢,舉天下之人,十分九爲盜賊。身喪國滅,實自取之,蓋資我唐之速有天下也。
大唐貞觀戶不滿三百萬。三年,戶部奏,中國人因塞外來歸及突厥前後降附開四夷爲州縣,獲男女一百二十餘萬口。十四年,侯君集破高昌,得三郡、五縣、二十二城,戶八千四十六,口三萬七千三十一,馬四千三百匹。[三0]
永徽三年,[三一]戶部尚書高履行奏:「去年進戶一十五萬。」高宗以天下進戶既多,謂無忌曰:「比來國家無事,戶口稍多,三二十年,足堪殷實。」因問隋有幾戶,今有幾戶。履行奏:「隋大業中戶八百七十萬,[三二]今戶三百八十萬。」永徽去大業末三十六年。
顯慶二年十月,上幸許、汝州,問中書令杜正倫曰:「此閒田地極寬,百姓太少。」因又問隋有幾戶。正倫奏:「大業初有八百餘萬戶,[三三]末年離亂,至武德有二百餘萬戶。」
總章元年十月,司空李勣破高麗國,虜其王,下城百七十,戶六十九萬七千二百。二年,徙高麗民三萬,配江淮以南、山南、京西。[三四]
初,自貞觀以後,太宗勵精爲理,至八年、九年,頻至豐稔,米斗四五錢,馬牛布野,外戶動則數月不閉。至十五年,米每斗值兩錢。麟德三年,米每斗直五文。[三五]永淳元年,京師大雨,饑荒,米每斗四百錢,加以疾疫,死者甚衆。
武太后、孝和朝,太平公主、武三思、悖逆庶人,恣情奢縱,造罔極寺、太平觀、香山寺、昭成寺,遂使農功虛費,府庫空竭矣。
睿宗景雲初,又造金仙、玉真二觀,補闕辛替否上書極諫,不從。二年,監察御史韓琬陳時政上疏曰:「臣竊聞永淳之初,尹元貞任岐州雍縣令,[三六]界內婦人修路,御史彈免之。頃年婦人役,修平道路,蓋其常也。調露之際,劉憲任懷州河內縣尉,父思立在京身亡,選人有通索闕者,於時選司以名教所不容,頃者以爲見譏後人矣。頃年國家和市,所由以刻剝爲公,雖以和市爲名,而實抑奪其價,殊不知民足官孰與不足矣。往年兩京及天下州縣,學生、佐史、里正、坊正每一員闕,先擬者輒十人;頃年差人以充,猶致亡逸。往年選司從容安閑,而以禮數見待;頃年選司無復曩時接引,但如仇敵估道爾。往年效官交替者,必儲蓄什物以待之;頃年替人,必諠競爲隙,互執省符,紛然不已。往年召募之徒,人百其勇,爭以自效;頃年差點勒遣,逃亡相繼。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勝數。即知政令風化,漸已弊也。」
開元四年,山東諸州大蝗。紫微令姚崇奏言:「臣聞毛詩云:『秉彼蟊賊,以付炎火。』又漢光武詔曰:『勉順時政,勸督農桑,去彼螟蜮,以及蟊賊。』此並除蝗之義也。又蝗既解飛,[三七]夜必投火,臣請切勒所在夜中設火,[三八]火邊掘大坑,且焚且瘞,除之可盡。」乃遣使分道驅除瘞埋,朝臣多言不可。玄宗以問崇,崇對曰:「常人執文,不識通變。凡事有違經而合道者,亦有反道而適權者。[三九]魏時山東有蝗傷稼,緣小忍不除,遂使苗稼總盡,人至相食。後秦時有蝗,禾稼及木草俱盡,牛馬至相噉毛尾。今山東蝗蟲,所在充滿,儻不救其收穫,百姓豈免流離,[四0]事屬安危,不可膠柱。縱使除之不盡,猶勝養以成災。若驅逐不得,臣在身官爵,並請削除。」玄宗許之。黃門監盧懷慎謂崇曰:「蝗是天災,豈可制以人事。外議籍籍,咸以爲殺蟲太多,有傷和氣,[四一]猶可停罷。」崇曰:「楚王吞蛭,厥疾用瘳。叔敖斷蛇,其福乃降。趙宣子至賢也,恨用其犬。孔宣父將聖也,不愛其羊。皆志在安人,思不失禮。今既救人殺蟲,天道固應助順。若因此致禍,崇請以身當之。」懷慎更不能答。崇令埋瘞之,累月方盡。其後漸豐熟。
八年,天下戶口逃亡,色役偽濫,朝廷深以爲患。
九年正月,監察御史宇文融陳便宜,奏請檢察偽濫兼逃戶及籍外賸田。[四二]於是令融充使推句,獲偽勳及諸色役甚衆,特加朝散大夫,再遷兵部員外兼侍御史。融遂奏置勸農判官,長安尉裴寬等二十九人,並攝御史分往天下。慕容珣、王冰、張均、宋希玉、宋詢、[四三]韋洽、[四四]薛偘、喬夢松、王誘、徐楚璧、徐鍔、裴寬、崔希逸、[四五]邊冲寂、[四六]班景倩、郭廷倩、元將茂、劉日正、[四七]王燾、于孺卿、王忠翼、何千里、梁勛、盧怡、[四八]庫狄履溫、賈晉、李登、盛廙等,皆知名士。判官得人,於此爲盛,其後多至顯秩。所在檢責田疇,招擕戶口。其新附客戶,則免其六年賦調,但輕稅入官。陽翟縣尉皇甫憬、左拾遺楊相如並上疏,盛陳煩擾不便。寬等皆當時才彥,使還,得戶八十餘萬,田亦稱是。憬遂貶爲衢州盈川尉。融拜御史中丞。
融又上言:「天下所檢責客戶,除兩州計會歸本貫以外,便令所在編附。年限向滿,須准居人,更合所有優矜,[四九]即此輩徼幸,若徵課稅,即目擊未堪。[五0]竊料天下諸州,不可一例處置,且請從寬鄉有賸田州作法。竊計有賸田者減三四十州,[五一]取其賸田,通融支給。其賸地者三分請取其一分以下。其浮戶,請任其親戚鄉里相就,每十戶以上,共作一坊。每戶給五畝充宅,并爲造一兩口室宇,開巷陌,立閭伍,種桑棗,築園蔬,使緩急相助,親隣不失。丁別量給五十畝以上爲私田,任其自營種。率十丁於近坊更共給一頃,以爲公田,共令營種。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計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營公田一頃,不啻得之,計平收一年不減百石,便納隨近州縣。除役功三十六日外,更無租稅。既是營田戶,且免征行,安堵有餘,必不流散。官司每丁納收十石,其粟更不別支用,每至不熟年,斗別二十價,然後支用。計一丁年還出兩丁以上,[五二]亦與正課不殊。則官收其役,不爲矜縱,人緩其稅,又得安舒,倉廩日殷,久長爲便。其狹鄉無賸地客多者,雖此法未該,准式許移窄就寬,不必要須留住。若寬鄉安置得所,人皆悅慕,則三兩年後,皆可改圖,弃地盡作公田,狹鄉總移寬處,倉儲既益,水旱無憂矣。」
至十三年封泰山,米斗至十三文,青、齊穀斗至五文。自後天下無貴物,兩京米斗不至二十文,麵三十二文,絹一疋二百一十二文。[五三]東至宋、汴,西至岐州,夾路列店肆待客,酒饌豐溢。每店皆有驢賃客乘,倐忽數十里,謂之驛驢。南詣荊、襄,北至太原、范陽,西至蜀川、涼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遠適數千里,不持寸刃。二十年,戶七百八十六萬一千二百三十六,口四千五百四十三萬一千二百六十五。
天寶元年,戶八百三十四萬八千三百九十五,口四千五百三十一萬一千二百七十二。[五四]自十三載以後,安祿山爲范陽節度,多有進奉,駝馬生口,[五五]不曠旬月,郡縣供熟食酒肉草料。楊國忠任用之後,即與蠻王閤羅鳳結釁,徵關輔、河南、京兆人討之,去者萬不一全,連枷赴役,郡縣供食。於是當路店肆多藏閉,以懼撓亂,驢馬車牛,悉被虜奪,不酬其直,數年閒,因漸減耗。
十三載,京城秋霖,米價騰貴,官出太倉米,分爲十場出糶。其所在川谷泛溢,京城坊市牆宇崩壞向盡。東京瀍洛又溢,隄壞,飄損十九坊居人邑屋。二十日,[五六]遣京城諸坊人家,於門前作泥人,長三尺,左手指天,右手指地,十月方霽。
十四載,管戶總八百九十一萬四千七百九,應不課戶三百五十六萬五千五百一,應課戶五百三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管口總五千二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九,不課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九百八十八,課口八百二十萬八千三百二十一。此國家之極盛也。按後漢自建武初至桓帝永壽三年,凡百三十年,有戶千六十七萬。按自周武帝建德六年平齊,至隋文帝開皇九年滅陳,凡十四年,然後車書混一,甲兵方息。至大業二年,凡十八年,有戶八百九十萬。我國家自武德初至天寶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漢室,而人戶纔比於隋氏,蓋有司不以經國馭遠爲意,法令不行,所在隱漏之甚也。肅宗乾元三年,見到帳百六十九州,應管戶總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三十四。[五七]不課戶總百一十七萬四千五百九十二,課戶七十五萬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總千六百九十九萬三百八十六,不課口千四百六十一萬九千五百八十七,課口二百三十七萬七百九十九。自天寶十四年至乾元三年,損戶總五百九十八萬二千五百八十四,不課戶損二百三十九萬一千九百九,課戶損三百五十九萬六百七十五;損口總三千五百九十二萬八千七百二十三,[五八]不課口損三千七十一萬三百一,[五九]課口損五百二十一萬八千四百三十二。戶至大曆中,唯有百三十萬戶。[六0]建中初,命黜陟使往諸道按比戶口,約都得土戶百八十餘萬,客戶百三十餘萬。
丁中漢 晉 宋 北齊 隋 大唐[六一]
漢孝景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而始傅。傅音附。傅,著也。著名籍,給公家徭役。
晉武帝平吴後,有司奏,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爲正丁;[六二]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爲次丁;[六三]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爲老、小,不事。
宋文帝元嘉中,王弘上言:[六四]「舊制,人年十三半役,[六五]十六全役,當以十三以上能自營私及公,故以充役。考之見事,猶或未盡,體有彊弱,不皆稱年。[六六]循吏恤隱,可無甚患,庸愚守宰,必有勤劇,況值苛政,豈可稱言。至令逃竄求免,[六七]胎孕不育,乃避罪憲,實亦由茲。[六八]今皇化惟新,四方無事,役名之宜,應存消息。十五至十六,宜爲半丁,[六九]十七爲全丁。」帝從之。
北齊武成河清三年,[七0]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爲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爲中,六十六以上爲老,十五以下爲小。
隋文帝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爲黃,十歲以下爲小,十七以下爲中。十八以上爲丁,以從課役。六十爲老,乃免。開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煬帝即位,戶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成丁。高熲奏以人閒課稅,雖有定分,年常徵納,除注恆多,長吏肆情,文帳出沒,既無定簿,難以推校。乃爲輸籍之樣,請徧下諸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各隨近五黨三黨共爲一團,依樣定戶上下。帝從之,自是姦無所容矣。
大唐武德七年定令,男女始生爲黃,四歲爲小,十六爲中,二十一爲丁,六十爲老。
神龍元年,韋皇后求媚於人,上表,請天下百姓年二十二成丁,五十八免役,[七一]制從之。韋庶人誅後,復舊。
玄宗天寶三載十二月制,自今以後,百姓宜以十八以上爲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戶主皆以家長爲之。戶內有課口者爲課戶,無課口者爲不課戶。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爲不課戶。[七二]無夫者爲寡妻妾。餘准舊令。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三人,[七三]皆先盡子孫,次取近親,[七四]皆先輕色。無近親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內中男者,并聽。諸以子孫繼絕應析戶者,[七五]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繼處有母在,雖小亦聽析出。諸戶欲析出口爲戶及首附口爲戶者,非成丁皆不合析。應分者不用此令。諸戶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徵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令貌形狀以爲定簿。一定以後,不須更貌,若有姦欺者,聽隨事貌定,以附於實。」
九載制:[七六]「天下雖三載定戶,每載亦有團貌,自今以後,計其轉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退團貌。」[七七]廣德元年制,天下「百姓二十五成丁,[七八]五十五入老。」[七九]
論曰:「昔賢云:『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夫子適衞,冉子僕。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故知國足則政康,[八0]家足則教從,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夫家足不在於逃稅,國足不在於重斂。若逃稅則不土著而人貧,重斂則多養贏而國貧,不其然矣。管子曰:「以正戶籍,謂之養贏。」贏者,大賈蓄家也。正數之戶既避其賦役,則至浮浪,以大賈蓄家之所役屬,[八一]自收其利也。三王以前,井田定賦。秦革周制,漢因秦法。魏晉以降,名數雖繁,亦有良規,不救時弊。昔東晉之宅江南也,慕容、苻、姚,迭居中土,人無定本,傷理爲深,遂有庚戌土斷之令。財豐俗阜,實由於茲。其後法制廢弛,舊弊復起,義熙之際,重舉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隋受周禪,得戶三百六十萬。開皇九年平陳,又收戶五十萬。洎於大業二年,干戈不用,惟十八載,有戶八百九十萬矣。自平陳後,又加四百八十餘萬。其時承西魏喪亂,周齊分據,暴君慢吏,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網隳紊,姦偽尤滋。高熲覩流冗之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爲浮客,被彊家收太半之賦,爲編甿奉公上,蒙輕減之征。浮客,謂避公稅、依強豪作佃家也。昔漢文三年,除人田租,荀悅論曰:「古者什一而稅,天下之中正。漢家或百而稅一,可謂至輕矣,而豪強占田踰多,浮客輸大半之賦。公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於亡秦,是惠不下通,威福分於豪人也。不正其本,適足以資富強矣。」高熲設輕稅之法,浮客悉自歸於編戶,隋代之盛,實由於斯。先敷其信,後行其令,烝庶懷惠,姦無所容。隋氏資儲遍於天下,人俗康阜,熲之力焉。功規蕭、葛,道亞伊、呂,近代以來未之有也。隋氏西京太倉,東京含嘉倉、洛口倉,華州永豐倉,陝州太原倉,儲米粟多者千萬石,少者不減數百萬石。天下義倉又皆充滿。京都及并州庫布帛各數千萬,而錫賚勳庸,並出豐厚,亦魏晉以降之未有。國家貞觀中有戶三百萬,至天寶末百三十餘年,纔如隋氏之數。聖唐之盛,邁於西漢,約計天下編戶合踰元始之閒,而名籍所少三百餘萬。自貞觀以後,加五百九十萬,其時天下戶都有八百九十餘萬也。漢武黷兵,人戶減半,末年追悔,方息征伐。其後至平帝元始二年,經七十餘載,[八二]有戶千二百二十餘萬。大唐百三十餘年中,[八三]雖時起兵戎,都不至減耗,而浮浪日衆,版圖不收。若比量漢時,[八四]實合有加數,約計天下人戶少猶可有千三四百萬矣。直以選賢授任,多在藝文,才與職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責實之義,闕考言詢事之道。崇秩之所至,[八五]美價之所歸,不無輕薄之曹,浮華之伍。習程典,親簿領,謂之淺俗;務根本,去枝葉,目以迂濶。風流相尚,奔競相驅,職事委於羣胥,貨賄行於公府,而至此也。自建中初,天下編甿百三十萬,賴分命黜陟,重爲案比,收入公稅,增倍而餘。諸道加出百八十萬,共得三百一十萬。[八六]遂令賦有常規,人知定制,貪冒之吏,莫得生姦,狡猾之甿,皆被其籍,誠適時之令典,拯弊之良圖。舊制,百姓供公上,計丁定庸調及租,其稅戶雖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自兵興以後,經費不充,[八七]於是徵斂多名,且無恆數,貪吏橫恣,因緣爲姦,法令莫得檢制,烝庶不知告訴。其丁狡猾者,即多規避,或假名入仕,[八八]或託跡爲僧,或占募軍伍,或依倍豪族,[八九]兼諸色役,萬端蠲除。鈍劣者即被徵輸,困竭日甚。建中新令,並入兩稅,恆額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規避無所。而使臣制置各殊,或有輕重未一,仍屬多故,兵革薦興,浮冗之輩,今則衆矣。徵輸之數,亦以闕矣。舊額既在,見人漸艱,詳今日之宜,酌晉隋故事,版圖可增其倍,征繕自減其半。賦既均一,人知稅輕,免流離之患,益農桑之業,安人濟用,莫過於斯矣。計諸道簿帳所收,可有二百五十餘萬戶。按歷代戶口,多不過五,少不減三,約計天下,除有兵馬多處食鹽,是知見在之數。若採晉、隋舊典制置,[九0]可得五百萬矣。以五百萬戶共出二百五十萬戶稅,自然各減半數。古之爲理也,在於周知人數,乃均其事役,則庶功以興,國富家足,教從化被,風齊俗和。夫然,故災沴不生,悖亂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閭、族、黨、州、鄉、縣、遂之制,維持其政,綱紀其人。孟冬司徒獻民數於王,王拜而受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及理道乖方,版圖脫漏,人如鳥獸,飛走莫制,家以之乏,國以之貧,姦冗漸興,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遠者,將求理平之道,非無其本歟?」[九一]
校勘記[一] 秦 原無,據正文內容增。
[二] 續有有窮孔甲之亂 下「有」原訛「二」,今訂改。按:蓋杜氏原稿作「●」,表示「有」字重疊,抄胥不查,誤寫作「二」。
[三] 加以幽之亂 原「幽」下有「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刪。
[四] 相奪於時 原脫「時」,據後漢書郡國志一劉昭注引帝王世紀三三八七頁補。
[五] 計秦及山東六國戎卒 原脫「秦」,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按:後漢書郡國志一劉昭注引帝王世紀三三八七頁有「秦」。
[六] 尚當千餘萬 「千」原訛「十」,據諸本改。按:後漢書郡國志一注引帝王世紀三三八七頁作「千」。
[七] 所殺三分居二 「二」原作「一」,據後漢書郡國志一注引帝王世紀三三八八頁改。
[八] 驪山七十餘萬 原脫「餘」,據後漢書郡國志一注引帝王世紀三三八八頁補。
[九] 十餘年閒 原訛作「三十年閒」,據後漢書郡國志一注引帝王世紀三三八八頁改。按:上文「北築長城」云云,皆秦併六國後所爲,至始皇末年,不過十一二年。
[一0]十分無三 後漢書郡國志一注引帝王世紀三三八八頁作「五損其二」。
[一一]召工計之 「工」原作「匠」,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二]富人侯 「人」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三八頁作「民」。通典避太宗諱改。
[一三]修古節儉 「修」原作「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四]故時齊三服官輸物不過十笥 「三」原訛「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下同。按:漢書貢禹傳三0七0頁作「三」。
[一五]至孝平元始二年人戶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 與漢書地理志下一六四0頁合。後漢書郡國志一劉昭注引帝王世紀三三八八頁則作「民戶千三百二十三萬三千六百一十二,口五千九百一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人」。
[一六]桓帝永壽三年戶千六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六 與晉書地理志上四一四頁合。後漢書郡國志一劉昭注引帝王世紀三三八八頁作「戶千六百七萬九百六,口五千六萬六千八百五十六人」。
[一七]男女口二百三十萬 「三」晉書地理志上四一四頁作「四」。
[一八]大抵編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 原脫後「十」,據晉書地理志上四一五頁補。
[一九]以河內魏汲等十一郡 「一」原訛「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晉書石勒載記上二七三0頁作「一」。
[二0]口九百九十八萬 原「口」下衍「九千」,據晉書苻堅載記上二八九三頁刪。
[二一]十萬戶 「戶」原訛「口」,據晉書苻堅載記上二八九三頁改。
[二二]自長安至於諸州 「州」原訛「路」,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按:晉書苻堅載記上二八九五頁作「州」。
[二三]四十里一驛 原脫「驛」,據晉書苻堅載記上二九八五頁補。
[二四]崇化三年爲周師所滅 高緯年號爲隆化,通典避玄宗諱改「隆」爲「崇」。按:高緯於武平七年十二月丁巳改元隆化,翌日,高延宗即帝位,改元德昌。明年正月乙亥朔,高恆即帝位,改元承光。正月壬辰(十八日),周師入鄴;己亥(二十六),擒高緯,齊亡。北齊十九天中三次改元,高緯自改元至被俘,不過四十三天。通典云「崇化三年,爲周所滅」,不確。
[二五]躬儉節用 「躬」原作「恭」,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六]達於南郭 「達」原訛「圍」,據隋書食貨志六八二頁改。
[二七]煬帝大業五年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 「五年」原作「二年」,據隋書地理志上八0八頁改。通鑑亦繫此戶數於大業五年。按:隋志唯「三」作「四」,與此小異耳。
[二八]三百九十九萬九千六百四 上「九」原訛「五」,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二九]及是纔二十六七年 按:開皇盡二十年,仁壽盡四年,加大業五年,應云「二十八九年」。
[三0]口三萬七千三十一馬四千三百匹 原「口」下脫「三」,「馬」下脫「四」。據舊唐書高昌傳五二九五頁、唐會要卷九五、冊府卷一000一一七四0頁補。
[三一]永徽三年 「三」原訛「元」,據舊唐書高宗紀上七0頁、唐會要卷八四、通鑑卷一九九六二七九頁、冊府卷四八六五八0九頁改。
[三二]戶八百七十萬 「七」原訛「九」,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舊唐書高宗紀上七0頁亦作「七」。
[三三]大業初有八百餘萬戶 「初」原訛「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四]二年徙高麗民三萬配江淮以南山南京西 原無「二年徙高麗民三萬」八字,據新唐書東夷傳六一九七頁訂補。
[三五]米每斗直五文 「直」原訛「折」,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六]岐州雍縣令 「岐」原訛「陜」,據北宋本改。
[三七]又蝗既解飛 「又」原訛「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八]臣請切勒所在夜中設火 「勒」原訛「敕」,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九]凡事有違經而合道者亦有反道而適權者 原脫作「凡事有違經合道而適權者」,據舊唐書姚崇傳三0二四頁補。
[四0]百姓豈免流離 「豈」原作「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四一]咸以爲殺蟲太多有傷和氣 「蟲」原作「蝗」,據北宋本改。「有傷和氣」倒作「和氣有傷」,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乙。
[四二]奏請檢察偽濫 原脫「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三]宋詢 「詢」原訛「珣」,據北宋本、王吴本改。此人見唐郎官石柱題名考卷三。
[四四]韋洽 「洽」原訛「治」,據北宋本、明刻本改。此人見唐郎官石柱題名考卷二。
[四五]崔希逸 「崔」原訛「岑」,據北宋本、傅校本改。此人見唐郎官石柱題名考卷三。
[四六]邊冲寂 「冲」原訛「仲」,據北宋本、傅校本改。此人見唐御史臺精舍題名考卷一。
[四七]劉日正 「日」原訛「白」,據北宋本、傅校本改。此人見唐郎官石柱題名考卷三。
[四八]盧怡 「怡」原訛「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此人見唐郎官石柱題名考卷四。
[四九]更合所有優矜 「合」原作「令」,「有」原作「在」,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0]即目擊未堪 原脫「即」,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一]竊計有賸田者減三四十州 疑「減」上脫「不」字。
[五二]計一丁年還出兩丁以上 下「丁」北宋本、明抄本作「千」,傅校本作「石」。
[五三]絹一疋二百一十二文 原脫後「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五四]戶八百三十四萬八千三百九十五口四千五百三十一萬一千二百七十二 冊府卷四八六五八一二頁同。舊唐書玄宗紀下二一六頁、通鑑卷二一五六八五六頁均作「戶八百五十二萬五千七百六十三,口四千八百九十萬九千八百」。關於戶數唐會要卷八四與冊府卷四八六注引或說皆謂「計戶八百五十三萬五千七百六十三」,多出舊紀、通鑑一萬戶。
[五五]駝馬生口 「生」原作「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六]二十日 原脫「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五七]一百三十四 「三」原作「七」,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八]三千五百九十二萬八千七百二十三 兩「二」原皆作「三」,據北宋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五九]七十一萬三百一 上「一」原作「二」,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六0]唯有百三十萬戶 「三」原作「二」,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六一]大唐 以上朝代名稱,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
[六二]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爲正丁 「女」原訛「子」,據晉書食貨志七九0頁改。按:西晉男女皆有占田課田,皆輸調絹綿,故有丁男丁女之稱。
[六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爲次丁 原脫「一」,據晉書食貨志七九0頁補。
[六四]宋文帝元嘉中王弘上言 原訛作「宋孝武大明中王敬弘上言」。今據宋書王弘傳一三二一頁、南史王弘傳五七一頁訂改。按:上言改革丁中制度者爲王弘,非王敬弘,其時間當在元嘉六年至八年之間。
[六五]人年十三半役 「三」原訛「二」,據宋書王弘傳一三二一頁、南史王弘傳五七一頁改。
[六六]不皆稱年 「年」原訛「耳」,據宋書王弘傳一三二一頁改。
[六七]至令逃竄求免 「令」原訛「今」,據宋書王弘傳一三二一頁改。
[六八]實亦由茲 「茲」原作「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六九]宜爲半丁 「宜」原訛「且」,據北宋本改。按:宋書王弘傳一三二一頁也作「宜」。
[七0]河清三年 「河清」原倒,今乙正。按:北齊武成帝年號爲「河清」。
[七一]請天下百姓年二十二成丁五十八免役 冊府卷四八六五八一0頁同。舊唐書韋庶人傳二一七二頁、新唐書韋皇后傳三四八七頁、通鑑卷二0八六五九三頁下「二」作「三」,「八」作「九」。
[七二]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爲不課戶 此句蓋有訛誤。「上」當作「下」,「疾」下疑脫「篤疾寡」三字。「爲」「戶」恐係衍文。
[七三]給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三人 原脫「丁」,「三」原訛「五」,據唐六典卷三補改。
[七四]次取近親 原作「聽取先親」,文義難解。據唐六典卷三改正。
[七五]應析戶者 「析」原訛「折」,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下同。
[七六]九載制 「載」原作「年」,據唐會要卷八五、冊府卷四八六五八一二頁改。
[七七]五十九者任退團貌 原脫「九」,「退」訛「追」,據唐會要卷八五、冊府卷四八六五八一二頁補改。
[七八]天下百姓二十五成丁 原脫「天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七九]五十五入老 原脫「入」,據冊府卷四八六五八一二頁補。
[八0]故知國足則政康 「故」原訛「固」,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八一]以大賈蓄家之所役屬 「以」原作「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二]經七十餘載 原脫「經」,據北宋本、王吴本補。
[八三]大唐百三十餘年中 原脫「大」,據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補。
[八四]若比量漢時 「比」原訛「此」,據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改。
[八五]崇秩之所至 「秩」原訛「佚」,據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改。
[八六]三百一十萬 「一」原作「二」,據北宋本改。
[八七]經費不充 「充」原訛「完」,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八八]假名入仕 「仕」原訛「任」,據北宋本、王吴本改。
[八九]或依倍豪族 「倍」原作「信」,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九0]若採晉隋舊典 「若」原訛「者」,據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改。
[九一]非無其本歟 原脫「無」,據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補。
王永興點校 王文錦覆校
錢幣上周[一] 秦 漢 後漢 晉
貨幣之興遠矣,夏商以前,幣爲三品。珠玉爲上幣,黃金爲中幣,白金爲下幣。白金爲銀。太公立九府圜法。周景以母子相權。秦用黃金銅錢爲上下二等。漢興爲八銖,或爲莢錢,或作白金,或作赤仄,八銖五分,迭廢迭用。王莽又設錯刀金銀龜貝凡數十品。公孫述始作鐵錢。魏文帝穀帛相貿。劉備以一當百。孫權以一當千。理道陵夷,則有鵝眼、線環之別;[二]王綱解紐,又有風飄、水浮之異。名目繁雜,不能遍舉,緬徵損益,可略而言。原夫立錢之意,誠深誠遠。凡萬物不可以無其數,既有數,乃須設一物而主之。其金銀則滯於爲器爲飾,穀帛又苦於荷擔斷裂,唯錢但可貿易流注,[三]不住如泉。若穀帛爲市,非獨提挈斷裂之弊,且難乎銖兩分寸之用。歷代錢貨,五銖爲中,一品獨行,實臻其要。今錢雖微重於古之五銖,大小斤兩,便於時矣。
太公既立之於周,退行之於齊,曰:「知開塞之術者,其取天下如化,是謂政之大端也。」又管仲曰:「三幣握之,非有補於溫飽也,捨之非有切於飢寒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與奪貧富,皆在君上,是以人戴君如日月,親君若父母,用此道也。夫生殖衆則國富而人安,農桑寡則人貧而國危。使物之重輕,由令之緩急。權制之術,實在乎錢,鍵其多門,利出一孔,摧抑浮浪,歸趣農桑,可致時雍,躋於仁壽,豈止於富國強兵者哉!」具輕重篇。
其後言事者,或惜銅愛工,改作小錢,或重號其價,以求贏利,是皆昧經通之遠旨,令盜鑄滋甚,弃南畝日多,雖禁以嚴刑,死罪日報,不能止也。昔賢有云:「銅不布下,乃權歸於上。」誠爲篤論,固有國之切務,救弊之良算也。況當今人疲賦重,康俗濟用,莫先於斯矣。自昔言貨幣者,在於圖史,無之,皆不達其要,[四]唯漢賈生、國朝劉錄事秩,頗詳其旨。
自神農列鄽於國,以聚貨帛,日中爲市,以交有無。虞夏商之幣,金爲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或錢,或布或刀,或龜貝。凡貨金錢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詳靡記。
周制:以商通貨,以賈易物。太公又立九府圜法。周官制太府、[五]玉府、內府、外府、泉府、天府、職內、職幣、職金,皆掌財幣之官,故云九府。圜,謂均而通也。[六]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外圜而內孔方。輕重以銖。黃金以斤爲名,錢以銖爲重也。布帛廣二尺二寸爲幅,長四丈爲疋。故貨寶於金,利於刀,流於泉,流行如泉。布於布,布於民閒。束於帛。束,聚也。
周景王時,患錢輕,將更鑄大錢。錢者金幣之名,先曰泉,後曰錢。大於舊錢,其價重也。班固以爲文曰寶貨。唐注國語云:[七]「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泉五十。」未詳孰是,故兩存焉。大夫單旗曰:「不可。古者天降災戾,戾,惡氣也。一曰:戾,至也。於是乎量資幣、權輕重以救民。[八]民患輕,則爲之作重幣以行之,於是有母權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則多作輕而行之,亦不廢重,於是乎有子權母而行,小大利之。民患幣重,則多作輕錢而行之,亦不廢去重者,言重者行其貴,輕者行其賤。今王廢輕而作重,民失其資,能無匱乎。民若匱,王用將有所乏,乏將厚取於民,民不給,將有遠志,謂去其本居而散亡。[九]是離民也。且絕民用以實王府,猶塞川原爲潢洿也,原謂水泉之本。潢音黃,洿音烏。竭亡日矣,王其圖之。」弗聽,卒鑄大錢,文曰「寶貨」,肉好皆有周郭,內郭爲好,外郭爲肉。韋昭曰:「肉,錢形也。好,孔也。」以勸農贍不足,百姓蒙利焉。單旗雖有此言,王終自鑄錢,果有便,故百姓蒙利。
管子曰:「人君鑄錢立幣,人庶之通施也。錢幣無補於饑寒之用,人君所立,以均制財物,通交有無,使人之所求,各得其欲。人有若干百千之數矣,[一0]然而人事不及、用不足者何?利有所藏也。人事謂常費也。言人之所有多少,各隨其分而自足。君上不能均調其事,則豪富并藏財貨,專擅其利,是故人之常費不給,以致匱乏。然則人君非能分并財利而調人事也,則君雖自爲鑄幣而無已,乃使人下相役耳,惡能以爲理乎?」言人君若不能權其利門,制其輕重,雖鑄幣無限極而與人,徒使豪富侵奪貧弱,終不能致理也。惡音烏。又曰:「湯七年旱,禹五年水,人之無●,●,糜也。●,章延反。有賣子者。湯以莊山之金鑄幣而贖人之無●賣子者,[一一]禹以歷山之金鑄幣以救人之困。夫玉起於禺音虞氏,金起於汝漢,珠起於赤野。[一二]東西南北去周七八千里,水絕壤斷,舟車不能通。爲其途之遠,其至之難,故託用於其重。以珠玉爲上幣,以黃金爲中幣,以刀布爲下幣。三幣,握之則非有補於煖也,食之則非有補於飽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調也。」若五穀與萬物平,則人無其利。故設上中下之幣而行輕重之術,使一高一下,乃可權制利門,悉歸於上。
楚莊王以爲幣輕,更以小爲大,百姓不便,皆去其業。孫叔敖爲相,市令言於相曰:「市亂,人莫安其處,行不定。」叔敖白於王,遂令復如故,而百姓乃安也。
荀卿曰:「北海則有走馬吠犬焉,然而中國得而畜使之。南海則有羽翮齒革繒菁焉,[一三]然而中國得而賦之。東海則有紫蛤魚鹽焉,然而中國得而衣食之。西海則有皮革文純焉,[一四]然而中國得而用之。故天之所覆,地之所載,財貨流通,無不盡致其用,四海之內,若一家也。凡理,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王之所寶者六,聖人能制議百姓,以輔相國家,則寶之;玉足以庇廕嘉穀,使無水旱之災,則寶之;龜足以獻臧否,則寶之;珠足以禦火災,則寶之;金足以禦兵亂,則寶之;山林藪澤足以備財用,則寶之。」
秦一中國之幣爲二等,[一五]黃金以鎰爲名,上幣。二十兩爲鎰。改周一斤之制,更以鎰爲金之名數。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爲下幣。言錢之形質如周錢,唯文異耳。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爲器飾寶藏,不爲幣,然各隨時而輕重無常。
漢興,以爲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如榆莢也。錢重銖,半徑五分,文曰「漢興」。黃金一斤。復周之制,更以斤名金。[一六]
高后二年,行八銖。秦錢文曰「半兩」,即八銖也。初,漢以其太重,更鑄榆莢,人患太輕,至此復行八銖錢。六年,行五分錢。徑五分,所謂莢錢。
孝文五年,爲錢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爲「半兩」。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賈誼諫曰:「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銅錫爲錢,敢雜以鉛鐵爲他巧者,其罪黥。顧租,謂顧庸之直,或租其本。然鑄錢之情,非殽雜爲巧則不可得贏,而殽之甚微,爲利甚厚。微謂精妙也。其術精妙,不可覺知,而得利甚厚,故令人輕犯之,姦不可止也。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姦,今令細民操造幣之勢,操,持也。各隱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姦,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報,論也。夫懸法以誘民,使入陷阱,孰積於此!曩禁鑄錢,死罪積下;下,報也。積累下報論之也。[一七]今公鑄錢,黥罪積下。爲法若此,上何賴焉?賴,利也,恃也。又民用錢,郡縣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干,時錢重四銖,法錢百枚,當重一斤十六銖。輕則以錢足之若干枚,令滿平也。若干,且設數之言也。干猶箇,謂當如此箇數耳。或用重錢,平稱不受。用重錢,則平稱有餘,不能受也。法錢不立,依法之錢也。吏急而壹之乎,則大爲煩苛而力不能勝;縱而弗呵乎,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呵,責怒也。苟非其術,何嚮而可哉!今農事弃捐而采銅者日蕃,釋其耒耨,冶鎔炊炭,鎔,形容也,謂作錢模也。姦錢日多,五穀不爲多。言皆采銅鑄錢,廢其農業,故五穀不爲多。國知患此,吏議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術,其傷必大。令禁鑄錢則錢必重,重則其利深,盜鑄如雲而起,弃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姦數不勝而法禁數潰,銅使之然也。故銅布於天下,則人鑄錢者大抵必雜以鉛鐵,黥人日繁,一禍也。偽錢無止,錢用不信,人愈相疑,二禍也。采銅者弃其田疇,鑄者捐其農事,五穀不爲多,則隣於飢,三禍也。故不禁鑄錢則錢常亂,[一八]黥罪日積,是陷阱也。且農事不爲,有類爲災,故人鑄錢不可不禁,四禍也。上禁鑄錢,必以死罪。鑄錢者禁,則錢必還重,則盜鑄者起,則死罪又復積矣,其禍五也。故銅布於天下,其爲禍博矣。今博禍可除,而七福可致也。何謂七福?上收銅勿令布,則民不鑄錢,黥罪不積,一矣。偽錢不蕃,民不相疑,二矣。采銅鑄作者反於耕田,三矣。銅畢歸於上,上挾銅積以御輕重,銅積謂多積銅。錢輕則以術斂之,重則以術散之,貨物必平,四矣。以作兵器,古者以銅爲兵也,秦銷鋒鏑鑄金人十二是也。以假貴臣,多少有制,用別貴賤,五矣。以臨萬貨,以調盈虛,以收奇羡,奇,殘餘。羡,饒溢。則官富實而末民困,六矣。末謂工商之業也。制吾弃財,以與匈奴逐爭其民,則敵必壞,[一九]七矣。末業既困,農人敦本,倉廩實,布帛有餘,則招胡人,多來降附,故言制吾弃財也。弃財,謂可弃之財。逐,競也。今久退七福而行博禍,臣誠傷之。」上不聽。是時,吴以諸侯即山鑄錢,富埒天子,埒,等也。所鑄文字與四銖同,微重耳。後卒叛逆。鄧通,大夫也,以鑄錢文字秤兩同四銖。財過王者。故吴、鄧錢布天下。
孝武帝有事於四夷,又徙平民七十萬口於新秦中,用度廣,出御府錢以贍不足,而冶鑄或累萬金,不佐公家之急。於是天子與公卿議,更造錢幣以贍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是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是歲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閒亦盜鑄,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鑄錢者多,故錢輕,輕亦賤也。物益少而貴。民但鑄錢,不作餘物故也。[二0]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黃金爲上,白金爲中,赤金爲下。今半兩錢法重四銖,文爲半兩,實重四銖。而姦或盜磨錢質而取鋊,民盜磨錢質而取鋊。鋊,銅屑也。磨錢漫面以取其屑,更以鑄錢。西京黃圖敍曰「民磨錢取屑」是也。鋊音浴。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一作「紫繢」,繡繪五采而爲。爲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管子曰:「桓公朝周,請天子號令諸侯,以石璧賀獻。」此亦鹿皮銀錫爲幣之義也。諸具輕重篇。又造銀錫爲白金,雜鑄銀錫以爲白金。以爲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曰「白選」,或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以半斤之重差爲三品,此重六兩,則下品重四兩。三曰復小,橢之,其文龜,直三百。橢,圜而長。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有司言三銖錢輕,易姦詐,乃更請郡國鑄五銖錢,周郭其下,[二一]令不可磨取鋊焉。周匝爲郭,文漫皆有。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二二]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計,赦自出者百餘萬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無慮皆鑄金錢矣。抵,歸也。大歸猶言大凡也。無慮亦謂大率無小計慮也。犯法者衆,吏不能盡誅,於是遣博士褚大、徐偃等分行郡國,舉并兼之徒、守相爲利者劾之。時張湯用事。初,帝既與湯造白鹿皮幣,以問大司農顏異,對曰:「今王侯朝賀以蒼璧,直數千,而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上不悅。會有人告異以他議事,下湯理異。[二三]異與客語,客語初令下有不便者,異不應,微反脣。湯奏異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誹,遂誅。於是公卿大夫多諂諛取容。郡國多姦鑄錢,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仄,以赤銅爲其郭。今錢見有赤側者,不知作法云何。一當五,賦官用非赤仄不得行。充賦及給官用,皆令以赤側。白金稍賤,民不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餘終廢不行。其後二歲,赤仄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於是悉禁郡國無鑄錢,[二四]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漢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水衡都尉,掌上林苑,屬官有上林均輸,鍾官,辦銅令,然則上林三官,其是此三令乎?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入其銅三官。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姦乃盜爲之。
宣帝時,貢禹言:「鑄錢采銅,一歲十萬人不耕,民坐盜鑄陷刑者多。富人藏錢滿室,猶無厭足。民心動搖,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姦邪不可禁,原起於錢。疾其末者絕其本,宜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復以爲幣,除其販賣租銖之律。租銖,謂計其賣物價,平其錙銖而收租也。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穀,使百姓壹意農桑。」議者以爲交易待錢,布帛不可尺寸分裂,禹議亦寢。
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銖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云。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始造大錢,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此錢今並尚在,形質及文與漢書相合,無差錯也。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
莽即真,以爲書「劉」字有金刀,乃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小錢,徑六分,重一銖,文曰「小錢直一」。次七分,三銖,曰「么錢一十」。么,小也。次八分,五銖,曰「幼錢二十」。次九分,七銖,曰「中錢三十」。次一寸,九銖,曰「壯錢四十」。因前「大錢五十」,是爲錢貨六品。直各如其文。黃金重一斤,直錢萬。朱提銀重八兩爲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朱提,縣名,屬犍爲,出善銀。朱音殊,提音上支反。他銀一流直千。是爲銀貨二品。元龜岠冉長尺二寸,冉,龜甲緣也。岠,至也。度背兩邊緣尺二寸也。[二五]直二千一百六十,爲大貝十朋。兩貝爲朋。朋直二百一十六,元龜十朋,故二千一百六十。公龜九寸,直五百,爲壯貝十朋。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爲么貝十朋。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爲小貝十朋。是爲龜寶四品。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爲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爲一朋,直五十。么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爲一朋,直三十。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爲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爲朋,率枚直錢三。是爲貝貨五品。大布、次布、第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么布、小布。小布長寸五分,[二六]重十五銖,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銖,文各爲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是爲布貨十品。布亦錢。凡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鑄作錢布,皆用銅,殽以鏈錫,許慎云:「鏈,銅屬也。」然則以鏈及錫雜銅而爲錢也。[二七]鏈音連。文質周郭放漢五銖錢云。放,依。其金銀與他物雜,色不純好,龜不盈五寸,貝不盈六分,皆不得爲寶貨。元龜爲蔡,非四民所得居,有者入太卜受直。
其後百姓憒亂,其貨不行,民私以五銖錢市買,莽患之,下詔「敢挾五銖錢者爲惑衆,投諸四裔」。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於市道。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稱數。莽知民愁,迺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並行,龜貝布屬遂廢。
莽天鳳元年,復申下金銀龜貝之貨,頗增減其價直,而罷大小錢。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圓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閒廣二分,其文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銖,直貨泉二十五。貨泉徑一寸,重五銖,文右曰「貨」,左曰「泉」,枚直一。與貨布二品並行。又以大錢行久,罷之,恐民挾不止,迺令民且獨行大錢,與新貨泉俱枚直一,並行,盡六年,毋得復挾大錢矣。每壹易錢,民用破業而大陷刑。莽以私鑄錢死及非沮寶貨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勝行,迺更輕其法: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爲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舉告,與同罪;比音頻未反。非沮寶貨,民罰作一歲,吏免官。犯者愈衆,及五人相坐皆沒入,郡國檻車鐵璅,傳送長安鍾官,鍾官,主鑄錢者。愁苦死者十六七。
漢錢舊用五銖,自王莽改革,百姓皆不便之。及公孫述廢銅錢,置鐵官鑄鐵錢,百姓貨幣不行。[二八]皇甫謐高士傳曰:郭泰過史弼,送迎輒再屈腰,泰一傳揖而去。弼門人怪而問之,弼曰:「鐵錢也,故以二當一耳。」時童謠曰:「黃牛白腹,五銖當復。」好事者竊言:「王莽稱黃,述欲繼之,故稱白腹,五銖漢貨,言漢當復并天下。」
後漢光武除王莽貨泉。自莽亂後,貨幣雜用布帛金粟。建武十六年,馬援上書曰:「富國之本,在於食貨,宜如舊鑄五銖錢。」帝從之,於是復鑄五銖錢,天下以爲便。
及章帝時,穀價貴,縣官經用不足,朝廷憂之。尚書張林言:「今非但穀貴,百物皆貴,此錢賤故爾。宜令天下悉以布帛爲租,市買皆用之,封錢勿出,如此則百物皆賤矣。」帝用其言,少時復止。
和帝時,有上書言,人以貨輕錢薄,故致貧困,宜改鑄大錢。事下四府羣僚及太學能言之士。孝廉劉陶上議曰:「當今之憂,不在於貨,在乎民飢。蓋民可百年無貨,不可一朝有飢,故食爲至急也。議者不達農殖之本,多言鑄冶之便,或欲因緣行詐以賈國利,國利將盡,取者爭競,造鑄之端,於是乎生。蓋萬人鑄之,一人奪之,猶不能給,況今一人鑄之,則萬人奪之乎!夫欲民殷財阜,要在止役禁奪,則百姓不勞而足。陛下欲鑄錢齊貨以救其弊,此猶養魚沸鼎之中,棲鳥烈火之上。」帝竟不鑄錢。
及靈帝作五銖錢,而有四出道,連於邊緣,有識者尤之曰:「豈非京師破壞,此四出散於四方乎?」
至董卓焚宮室,乃劫鑾駕,西幸長安,悉壞五銖錢,更鑄小錢,大五分。盡取洛陽及長安銅人飛廉之屬充鼓鑄。其錢無輪郭文章,不便時人,由是貨輕而物貴,穀一斛至錢數百萬。
曹公爲相,於是罷之,還用五銖。是時不鑄錢既久,貨本不多,又更無增益,故穀賤而已。
魏文帝黃初二年,罷五銖錢,使百姓以穀帛爲市買。至明帝代,錢廢穀用既久,人閒巧偽漸多,競溼穀以要利,作薄絹以爲市。雖處以嚴刑,而不能禁也。司馬芝等舉朝大議,以爲用錢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今若更鑄五銖,於事爲便。帝乃更立五銖錢,至晉用之,不聞有所改創。蜀先主劉備攻劉璋,與士衆約:「若事定,府庫百姓,孤無取焉。」及拔成都,士衆皆捨干戈,赴諸庫藏取寶物,軍用不足,備甚憂之。西曹掾劉巴曰:「易耳,但當鑄錢,一直百錢,平諸物價,令吏爲官市。」備從之,數月之閒,府庫充實。文曰直百,亦有勒爲五銖者,大小秤兩如一焉。並徑七分,重四銖。吴孫權嘉平五年,鑄大錢,一當五百,文曰「大泉五百」,徑一寸三分,重十二銖。而使吏人輸銅,計鑄畢,設盜鑄之科。赤烏元年,鑄一當千大錢,徑一寸四分,重十六銖。故呂蒙定荊州,孫權賜錢一億。錢既太貴,但有空名,人閒患之。後權令曰:「往日鑄大錢,云以廣貨,故聽之。今聞人意不以爲便,其省之,鑄爲器物,官勿復出也。私家有者,並以輸藏,平畀其直,[二九]勿有所枉。」
晉元帝過江,用孫氏赤烏舊錢,輕重雜行。大者謂之比輪,中者謂之四文。吴興沈充又鑄小錢,謂之沈郎錢。錢既不多,由是稍貴。
孝武帝太元三年,詔曰:「錢,國之重寶,小人貪利,銷壞無已,監司當以爲意。[三0]廣州夷人,寶貴銅鼓,而州境素不出銅,聞官私賈人皆貪比輪錢斤兩差重,以入廣州,貨與夷人,鑄敗作鼓。其重爲禁制,得者科罪。」
安帝元興中,桓玄輔政,立議欲廢錢用穀帛。孔琳之議曰:「洪範八政,貨爲食次,豈不以交易之所資,爲用之至要者乎?若使百姓用力於爲錢,則是妨爲生之業,禁之可也。今農自務穀,工自務器,各肄其業,[三一]何嘗致勤於錢。故聖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既無毀敗之費,又省運致之苦,[三二]此錢所以嗣功龜貝,歷代不廢者也。穀帛本充於衣食,今分以爲貨,則致損甚多。又勞毀於商販之手,耗弃於割截之用,此之爲弊,著於目前。故鍾繇曰:『巧偽之人,競溼穀以要利,制薄絹以充資。』[三三]魏代制以嚴刑,弗能禁也。是以司馬芝以爲用錢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錢之不用,由於兵亂積久,自致於廢,[三四]有由而然,漢末是也。今既用而廢之,則百姓頓亡其利。今計度天下之穀,以周天下之食,或倉庫充溢,或糧靡斗儲,以相資通,則貧者仰富,致之之道,實假於錢。一朝斷之,便爲弃物,是有錢無糧之人,皆坐而飢困,此斷之又立弊也。且據今用錢之處不爲貧,用穀之處不爲富,又人習來久,革之怨惑。語曰:『利不百,不易業。』況又錢便於穀也。魏明帝時,錢廢穀用,四十年矣。[三五]以不便於人,乃舉朝大議,精才達政之士,莫不以宜復用錢,下無異情,朝無異論。
彼尚捨穀帛而用錢,足以明穀帛之弊,著於已試也。代或謂魏氏不用錢久,積藏巨萬,故欲行之,利公富國。斯殆不然。晉文取舅犯之謀,[三六]而先成季之信,以爲雖有一時之勳,不如萬代之益。於時名賢在列,君子盈朝,大謀天下之利害,將定經國之要術。若穀實便錢,義不昧當時之近利,而廢永用之通業,斷可知矣。斯實由困而思革,改而更張耳。近孝武之末,天下無事,時和年豐,百姓樂業,穀帛殷阜,幾乎家給人足,驗之事實,錢又不妨人也。愚謂救弊之術,無取於廢錢。」朝議多同琳之,故玄議不行。沈約曰:「人生所資,[三七]曰食與貨,貨以通幣,食爲人天。是以九棘播於農皇,十朋興於上代。昔醇人未離,[三八]情嗜疏寡,奉生贍己,事有異同。一夫躬耕,則餘餐委室;疋婦務織,則兼衣被體。雖貿遷之道,通用濟乏,龜貝之益,爲功蓋輕。而事有訛變,姦弊大起。昏作役苦,故穡人去而從商。商子事逸,[三九]末業流而浸廣。泉幣所通,非復始造之意也。於是競收罕至之珍,遠蓄未名之貨。明珠翠羽,無足而馳;綵罽文犀,飛不待翼。天下蕩蕩,咸以弃本爲事。豐衍則同多稔之資,饑凶又減田家之蓄。錢雖盈尺,且不療饑於堯年;貝或如山,[四0]信無救渴於湯代。其爲疵病,亦已深矣。固宜一罷錢貨,專用穀帛,使人知役生之路,非此莫由。夫千疋爲貨,事難於懷璧;萬斛爲市,未易於越鄉。斯可使末伎自禁,遊食知反。而年代推移,人興事替,[四一]或庫盈朽貫而高廩未充,或家有藏鏹而良疇罕闢。若事改一朝,廢而莫用,交易所寄,朝夕無待。雖致乎要術,而非可卒行。先宜削華止偽,還醇返古,抵璧幽峯,捐珠清壑。然後驅一代之人,反耕桑之路,使縑粟羡溢,[四二]同於水火。既而蕩滌圜法,[四三]銷鑄無遺,立制垂統,永傳於後。比屋稱仁,豈伊唐代。桓玄知其始而不覺其終,琳之覩其末而不統其本,豈慮開塞,將一往之談可然乎。」前涼張軌太府參軍索輔言於軌曰:「古以金貝皮幣爲貨,息穀帛量度之耗。二漢制五銖錢,通易不滯。晉泰始中,河西荒廢,遂不用錢。裂疋以爲段數,縑布既壞,市易又難,徒壞女工,不任衣用,弊之甚也。今中州雖亂,此方全安,宜復五銖,以濟通變之會。」軌納之,立制准布用錢,錢遂大行,人賴其利。
校勘記[一] 周 自此以下之朝代名稱,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
[二] 則有鵝眼線環之別 「線」原作「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 唯錢但可貿易流注 原脫「但」,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 在於圖史無之皆不達其要 「無之」原作「形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 周官制太府 「制」原作「有」,據北宋本改。
[六] 謂均而通也 「均」原訛「內」,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七] 唐注國語 「唐」原作「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 以救民 原「救」上有「振」,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按:漢書食貨志下一一五一頁無「振」字。
[九] 謂去其本居而散亡 原脫「亡」,據北宋本、王吴本補。按:漢書食貨志下師古注一一五二頁、冊府卷四九九注五九七五頁均有「亡」。
[一0]人有若干百千之數矣 「干」原訛「千」,「千」原訛「十」,據管子國蓄篇改。
[一一]而贖人之無●賣子者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贖」下有「贖猶用」小字注文三字。
[一二]珠起於赤野 管子揆度篇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野」作「墅」。
[一三]南海則有羽翮齒革繒菁焉 原脫「繒菁」,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一四]西海則有皮革文純焉 「純」原作「旄」,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五]秦一中國之幣爲二等 原作「秦兼天下幣爲二等」,清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一六]更以斤名金 原作「更以斤爲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七]積累下報論之也 「積累」原倒,據漢書食貨志下蘇林注一一五四頁乙。
[一八]故不禁鑄錢則錢常亂 下「錢」原脫,據新書銅布篇補。
[一九]則敵必壞 「壞」漢書食貨志下一一五六頁作「懷」。
[二0]不作餘物故也 「也」原訛「少」,據漢書食貨志下如淳注一一六三頁改。按:北宋本無「也」。
[二一]周郭其下 「下」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六五頁作「質」。
[二二]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 原脫「自」,據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六八頁補。
[二三]會有人告異以他議事下湯理異 「議事」原誤倒,據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六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乙。
[二四]於是悉禁郡國無鑄錢 原脫「無」,據漢書食貨志下一一六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二五]度背兩邊緣尺二寸也 「背」原作「甲」,據北宋本改。按:漢書食貨志下孟康注一一七八頁作「背」。
[二六]小布長寸五分 「小布」原涉上而脫,據漢書食貨志下一一七八頁補。
[二七]以鏈及錫雜銅而爲錢也 原脫「錫」,據漢書食貨志師古注一一七九頁補。
[二八]百姓貨幣不行 北宋本、傅校本無「不」字。
[二九]平畀其直 「平」原訛「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0]監司當以爲意 「司」原訛「可」,據諸本改。
[三一]各肄其業 「肄」原訛「隸」,據宋書孔琳之傳一五五九頁改。
[三二]又省運致之苦 「致」宋書孔琳之傳一五五九頁作「置」。
[三三]制薄絹以充資 「資」原訛「貨」,據北宋本改。按:宋書孔琳之傳一五五九頁作「資」。
[三四]自致於廢 宋書孔琳之傳一五五九頁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自致」作「用之」。
[三五]魏明帝時錢廢穀用四十年矣 「穀用」原倒,據宋書孔琳之傳一五六0頁乙。又,「四」孔琳之傳作「三」。按:上文言「魏文帝黃初二年,罷五銖錢,使百姓以穀帛爲市買。至明帝代,錢廢穀用既久」。黃初二年至明帝時,僅六七年。孔傳云「三十餘年」,通典引作「四十餘年」,均與史不合。
[三六]晉文取舅犯之謀 「取」宋書孔琳之傳一五六0頁作「後」。
[三七]人生所資 「資」宋書孔琳之傳一五六五頁作「貴」。
[三八]昔醇人未離 「離」原作「漓」,據北宋本改。按:宋書孔琳之傳一五六五頁作「離」。
[三九]商子事逸 「子」原作「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宋書孔琳之傳一五六五頁作「子」。
[四0]貝或如山 「山」宋書孔琳之傳一五六五頁作「輪」。
[四一]人興事替 原作「人事興替」,據北宋本乙。
[四二]使縑粟羡溢 原脫「使」,據宋書孔琳之傳一五六五頁補。
[四三]既而蕩滌圜法 「法」原訛「洪」,據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改。
王永興點校 王文錦覆校
錢幣下宋[一] 齊 梁 陳 後魏 北齊 後周 隋 大唐
宋文帝元嘉七年,立錢署,鑄四銖錢,[二]文曰「四銖」,重如其文。人閒頗盜鑄,多翦鑿古錢取銅,帝甚患之。錄尚書江夏王義恭建議,以一大錢當兩,以防翦鑿,[三]議者多同之。何尚之議曰:「夫泉貝之興,以估貨爲本,事存交易,[四]豈假數多。[五]數少則幣重,[六]數多則物重,多少雖異,濟用不殊。況復以一當兩,徒崇虛價者也。凡刱制改法,宜順人情,未有違衆矯物而可久也。泉布廢興,議自前代,赤仄白金,俄而罷息,六貨潰亂,人泣於市。良由事不畫一,難用遵行。夫錢之形,大小多品,直云大錢,則未知其格。若止於四銖五銖,則文皆古篆,既非庸下所識,加或漫滅,[七]尤難分明,公私交亂,爭訟必起,此最是深疑者也。命旨兼慮翦鑿日多,以致銷盡。鄙意復謂殆無此嫌,人巧雖密,要有蹤蹟,用錢貨銅,事可尋檢,直由糾察不精,致使立制以來,發覺者寡。今雖有懸金之名,竟無酬與之實。若申明舊科,擒獲即報,畏法希賞,不日息矣。」
中領軍沈演之以爲:「龜貝行於上古,泉刀興自周代,皆所以阜財通利,實國富人者也。但採鑄久廢,喪亂累仍,縻散湮滅,何可勝計。晉遷江南,疆境未廓,或土習其風,錢不普用。今封略開廣,聲教遐暨,金鏹布洽,爰逮邊荒,用彌廣而貨愈狹。加復競竊翦鑿,銷毀滋繁,刑雖重禁,姦弊方密。肆力之甿徒勤,不足以供贍。誠由貨貴物賤,常調未革。愚謂若以大錢當兩,則國傳難朽之寶,家贏一倍之利,不俟加憲,巧源自絕。」上從演之議,遂以一錢當兩,行之經時,公私非便,乃罷。
時言事者,多以錢貨減少,國用不足,欲禁私銅,以充官鑄五銖。范泰又陳曰:「夫貨存貿易,不在多少。昔日之貴,今者之賤,[八]彼此共之,其揆一也。但令官人均通,則無患不足。若使必資貨廣以收國用者,[九]則龜貝之屬,自古而行。銅之爲器,在用也博矣。鍾律所通者遠,機衡所揆者大。器有要用,則貴賤同資;物有適宜,則家國共急。今毀必資之器,而爲無施之錢,於貨則功不補勞,在用則君人俱困,校之以實,損多益少。良由階根未固,[一0]意存遠略。伏願思可久之道,賒欲速之情,[一一]則嘉謨日陳,聖慮可廣。」
先是元嘉中,鑄四銖錢,輪郭形制,與古五銖同價無利,百姓不資盜鑄。孝武孝建初,鑄四銖,文曰「孝建」,一邊爲「四銖」,其後稍去「四銖」,專爲「孝建」。三年,尚書右丞徐爰議曰:「貨薄人貧,公私俱罄,不有革造,將至大乏。[一二]宜應式遵古典,[一三]收銅繕鑄,納贖刊刑,著在往策。今宜以銅贖刑,隨罪爲品。」詔可之。所鑄錢形式薄小,輪郭不成就。於是人閒盜鑄者雲起,雜以鉛錫,並不牢固。又翦鑿古錢,以取其銅,錢既轉小,稍違官式。雖重制嚴刑,人吏官長坐死免者相係,而盜鑄彌甚。百物踊貴,人患苦之。乃立品格,薄小無輪郭者,悉加禁斷。
時議者又以銅轉難得,欲鑄二銖錢。顏竣曰:「議者將謂官藏空虛,宜更改變,[一四]天下銅少,宜減錢式,以救災弊,振國弔人。愚以爲不然。今鑄二銖,恣行新細,於官無解於乏,而人姦巧大興,天下之貨,將糜碎至盡。空立嚴禁,而利深難絕,不過一二年閒,其弊不可復救。此其不可一也。今鎔鑄獲利,不見有頓得一二倍之理,[一五]縱復得此,必待彌年。又不可二也。人懲大錢之改,兼畏近日新禁,市井之閒,必生紛擾,富商得志,貧人困窮。又不可三也。況又未見其利,而衆弊如此。失算當時,取誚百代。」上不聽。
廢帝景和元年,[一六]鑄二銖錢,文曰「景和」,形式轉細。官錢每出,人閒即模效之,而大小厚薄皆不及也。無輪郭,不磨鑢,如今之翦鑿者,[一七]謂之來子,[一八]尤薄輕者謂之荇葉,市井通用之。永光元年,[一九]沈慶之啟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改,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鵞眼錢。劣於此者,謂之綖環錢。入水不沈,隨手破碎,市井不復斷數。[二0]十萬錢不盈一掬,斗米一萬,商貨不行。
明帝泰始初,唯禁鵞眼、綖環,其餘皆通用,復禁人鑄,官署亦廢工,尋又普斷,唯用古錢。
齊高帝建元四年,奉朝請孔覬上書曰:「三吴國之關閫,比歲被水潦而糴不貴,是天下錢少,非穀穰賤,此不可不察也。鑄錢之弊,在輕重屢變。重錢患難用,而難用爲無累;輕錢弊盜鑄,而盜鑄爲禍深。人所盜鑄嚴法不禁者,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惜銅愛工也者,謂錢無用之器,以通交易,務欲令輕而數多,使省工而易成,不詳慮其患也。自漢鑄五銖錢,至宋文帝歷五百餘年,[二一]制度有廢興而不變五銖者,其輕重可法,得貨之宜也。以爲宜開置錢府,[二二]方督貢金,[二三]大興鎔鑄,錢重五銖,一依漢法。府庫以實,國用有儲,乃量俸祿,薄賦稅,則家給人足。頃盜鑄新錢者,皆效作翦鑿,不鑄大錢也。磨澤淄染,始皆類故,交易之後,渝變還新。良人不習淄染,不復行矣。所賣鬻者,皆徒失其物。盜鑄者復賤買新錢,淄染更用,反復生詐,循環起姦,明主尤所宜禁而不可長也。若官錢已布於人,使嚴斷翦鑿,小輕破缺無周郭者,悉不得行。官錢細小者,稱合銖兩,銷以爲大。利貧良之人,塞姦巧之路。錢貨既均,遠近若一,百姓樂業,市道無爭,衣食滋殖矣。」時議者以爲錢貨轉少,宜更廣鑄,重其銖兩,以防人姦。上乃使諸州大市銅,會上崩乃止。
武帝時,竟陵王子良上表曰:「頃錢貴物賤,殆欲兼倍,凡在觸類,莫不如茲。稼穡艱劬,斛直數十,機杼勤苦,疋纔三百。所以然者,實亦有由。年常歲調,既有定期,僮卹所上,[二四]咸是見直。東閒錢多翦鑿,鮮復完者,公家所受,必須圓大,以兩代一,困於無所,鞭捶質繫,益致無聊。」
梁初,唯京師及三吴、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則雜以穀帛交易,交、廣之域則全以金銀爲貨。荊州,今巴東、夷陵、雲安郡地。郢州,今江夏、齊安、竟陵、漢陽、富水郡地。江州今潯陽、鄱陽、章郡、[二五]廬陵、臨川郡地。湘州,今湘川之地。梁州,今漢川之地。益州,今蜀川之地。交、廣,今嶺南道之地。武帝乃鑄錢,肉好周郭,文曰「五銖」,重四銖三參二黍,其百文則重一斤二兩。又別鑄,除其肉郭,謂之公式女錢,徑一寸,文曰「五銖」,重如新鑄五銖,二品並行。百姓或私以古錢交易者,其五銖徑一寸一分,重八銖,文曰「五銖」,三吴屬縣行之。女錢徑一寸,重五銖,無輪郭,郡縣皆通用。太平百錢二種,並徑一寸,重四銖,源流本一,但文字古今之殊耳,文並曰「太平百錢」。定平一百,五銖,徑六分,重一銖半,文曰「定平一百」。[二六]稚錢五銖,徑一分半,重四銖,文曰「五銖」,[二七]源出於五銖,但狹小,東境謂之稚錢。五朱錢,[二八]徑七分半,重三銖半,文曰「五朱」,源出稚錢,但稍遷異,以銖爲朱耳,三吴行之,差少於餘錢。又有對文錢,其源未聞。豐貨錢,徑一寸,重四銖,代人謂之富錢,藏之令人富也。布泉錢,徑一寸,[二九]重四銖半,代謂之男錢,云婦人佩之即生男也。此等輕重不一。天子頻下詔書,非新鑄二種之錢,並不許用,而趨利之徒,私用轉甚。至普通中,乃議盡罷銅錢,更鑄鐵錢。人以鐵賤易得,[三0]並皆私鑄。及大同以後,所在鐵錢,遂如丘山,物價騰貴。交易者以車載錢,不復計數,而唯論貫。商旅姦詐,因之以求利。自破嶺以東,[三一]八十爲陌,名曰東錢。江、郢以上,七十爲陌,名曰西錢。京師以九十爲陌,名曰長錢。大同元年,天子乃詔通用足陌,詔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少。至於末年,遂以三十五爲陌。
陳初,承梁喪亂之後,鐵錢不行。始梁末有兩柱錢及鵞眼錢,於時人雜用,其價同,但兩柱重而鵞眼輕,私家多鎔鑄,又間以錫鐵,[三二]兼以粟帛爲貨。文帝天嘉五年,改鑄五銖。初出,一當鵞眼十。[三三]宣帝太建十一年,又鑄大貨六銖,以一當五銖之十,與五銖並行,後還當一。人皆不便,乃相與訛言曰:「六銖錢有不利縣官之象。」未幾而帝崩,遂廢六銖而行五銖,竟至陳亡。其嶺南諸州,多以鹽米布交易,俱不用錢。
後魏初至太和,錢貨無所用也。孝文帝始詔天下用錢。十九年,公鑄粗備,文曰「太和五銖」,詔京師及諸州鎮皆通行之。內外百官祿,皆准絹給錢,疋爲錢二百。在所遣錢工備爐冶,人有欲鑄,聽就鑄之。銅必精鍊,無所和雜。
宣武帝永平三年冬,又鑄五銖錢。京師及諸州鎮或不用,或有止用古錢,不行新鑄,致商賈不通,貿遷頗隔。[三四]延昌三年,有司奏,長安驪山今昭應縣是。有銀鑛,二石得銀七兩。其秋,恆州時恆州,今代郡安邊、馬邑。又上言,白登山今馬邑郡界。有銀鑛,八石得銀七兩、錫三百餘斤,其色潔白,有踰上品。詔並置銀官,常令采鑄。又漢中今郡地。舊有金戶千餘家,常於漢水沙淘金,[三五]年終輸之。後臨淮王彧爲梁州刺史,奏罷之。
孝明帝熙平初,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夏殷之政,九州貢金,以定五品,周仍其舊。太公立九府之法,於是圜貨始行,定銖兩之楷。齊桓循用,以霸諸侯。降及秦始、漢文,遂有輕重之異。吴濞、鄧通之錢,收利徧於天下,河南之地,猶甚多焉。逮於孝武,乃造五銖,其中毀鑄,隨利改易,[三六]故使錢有小大之品。[三七]竊尋太和之錢,孝文留心刱制,後與五銖並行,此乃不刊之式。臣竊聞之,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因其所宜,順而致用。太和五銖,雖利於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揚之市。徐今彭城、瑯琊郡地。揚今壽春郡地。土貨既殊,貿鬻亦異,便於荊郢之邦者,則礙於兖徐之域。[三八]荊今南陽郡地,郢今汝南郡地,兗今魯郡、東平郡地。致使貧人有重困之切,王道貽隔化之訟。去永平三年,敕不行之錢,雖有常禁,其先用之處,權可聽行,至來年末悉令斷之。[三九]暨延昌二年,徐州人儉,刺史啟奏求行土錢,旨聽權依舊用。謹尋不行之錢,律有明式,指謂鵞眼、環鑿,更無餘禁。計河南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昔來繩禁,愚竊惑焉。又河北州鎮,既無新造五銖,設有舊者,而復禁斷,並不行使。專以單絲之縑,[四0]疎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疋爲尺,以濟有無。[四一]至今徒成杼軸之勞,[四二]不免飢寒之苦。良由分截布帛,壅塞錢貨,實非救恤凍餒,子育黎元。謹惟自古以來,錢品不一,前後累代,易變無常。[四三]且錢之爲名,欲泉流不已。臣之愚意,謂今之太和與新鑄五銖及諸古錢方俗所便用者,雖有大小之異,并得通行。貴賤之差,自依鄉價。庶貨環海內,公私無壅。其不行之錢及盜鑄、毀大爲小、偽不如法者,據律罪之。」詔曰:「錢行已久,今東南有事,且可依舊。」
澄又奏:「謹詳周禮,外府掌邦布之出入。布猶泉也,藏曰泉,流曰布。然則錢之興也,始於一品,欲令代匠均同,圜流無極。爰暨周景,降逮亡新,[四四]易鑄相尋,參差百品。遂令接境乖商,連邦隔貿。今謹重參量,以爲太和五銖,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恆模,寧可專貿於京邑,[四五]不行於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爲便。至於京西京北域內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爲難,塞之則有乖通典。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穀則有負擔之難,錢之爲用,貫鏹相屬,不假斗斛之器,不勞秤尺之平,濟代之宜,便利於此。[四六]請並下諸方州鎮,其太和及新鑄五銖并古錢內外全好者,[四七]不限大小,悉聽行之。鵞眼、環鑿,依律而禁。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唯太和、五銖二錢得用公造新者。其餘雜種,一用古錢。生新之類,普同禁約。諸方之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之處,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銖並行。[四八]若盜鑄錢者,罪重常憲。既欲均齊物品,廛井斯和,若不繩以嚴法,無以肅茲違犯。」詔從之。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於市。
二年冬,尚書崔亮奏:「弘農郡銅青谷有銅鑛,計一斗得銅五兩四銖。葦池谷鑛,一斗得銅五兩。鸞帳山鑛,一斗得銅四兩。河內郡王屋山今王屋縣[四九]鑛,一斗得銅八兩。南青州苑燭山、[五0]齊州商山,並是往昔銅官,舊跡見在。謹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冶利,並宜開鑄。」[五一]詔從之。自後所行之錢,人多私鑄,錢稍小薄,價用彌賤。建義初,[五二]重制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
孝莊帝初,私鑄者益更薄小,乃至風飄水浮,米斗幾直一千。祕書郎楊偘奏曰:「昔馬援在隴西,嘗上書求復五銖錢,事下三府,不許。及援入爲武賁中郎,[五三]親對光武,釋其趨向,[五四]事始施行。臣頃在雍州,亦表陳其事,聽人與官並鑄五銖錢,使人樂爲而俗弊得改。旨下尚書八座。不許。以今況昔,爲理不殊。求取臣前表,經御披析。」[五五]偘乃隨宜剖說,帝從之,乃鑄五銖錢。
御史中尉高恭之又奏曰:「四民之業,錢貨爲本,救弊改鑄,王政所先。自頃以來,私鑄薄濫,官司糾繩,掛網非一。在今銅價,八十一文得銅一斤,私造薄錢,斤踰二百。既示之以深利,又隨之以重刑,得罪者雖多,姦鑄者彌衆。今錢徒有五銖之文,而無二銖之實,薄甚榆莢,上貫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沈。此乃因循有漸,科防不切,朝廷失之,彼復何罪。昔漢文以五分錢小,改鑄四銖,至孝武復改三銖爲半兩,此皆以大易小,以重代輕也。論今據古,宜改鑄大錢,文載年號,以記其始。則一斤所成七十六文。銅價至賤,五十有餘,其中人功、食料、錫炭、鉛沙,縱復私營,不能自潤。直置無利,應自息心,況復嚴刑廣設。以臣測之,必當錢貨永通,公私獲允。」後遂用楊偘計。
永安二年秋,詔更鑄,文曰「永安五銖」。[五六]官自立鑪,亦聽人就鑄,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官欲貴錢,[五七]乃出藏絹,分遣使人於三市賣之,[五八]絹疋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利之所在,盜鑄彌衆,巧偽既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時鑄錢都將長史高謙之,[五九]即高恭之兄,字道讓。上表求鑄三銖錢曰:「蓋錢貨之立,本以通有無,便交易。故錢之輕重,時代不同。太公爲周置九府圜法,至景王時更鑄大錢。秦兼海內,錢重半兩。漢興,以秦錢重,改鑄筴錢,至孝文五年,復爲四銖。孝武時,悉復銷壞,更鑄三銖,至元狩中,變爲五銖。又造赤仄,以一當五。王莽攝政,錢有六等:大錢重十二銖,次九銖,次七銖,次五銖,次三銖,次一銖。魏文帝罷五銖錢,[六0]至明帝復立。孫權江左鑄大錢,一當五百。權赤烏五年,復鑄大錢,一當千。輕重大小,莫不隨時而變。竊以食貨之要,八政爲首,聚財之貴,貽訓典文。是以昔之帝王,乘天地之饒,御海內之富,莫不腐紅粟於太倉,藏朽貫於泉府,儲畜既盈,[六一]人無困弊,可以寧謐四極,如身使臂者矣。昔孝武外事四夷,遂虛國用。鹽鐵既興,錢幣屢改,少府遂豐,上林饒積。外闢百蠻,不增賦者,皆計利之由也。今羣妖未息,四郊多壘,徵稅既煩,千金日費,資儲漸耗,財用將竭,誠楊氏獻說之秋,桑、兒言利之日。夫西京之盛,錢猶屢改,並行小大,子母相權。況今寇難未除,州郡淪沒,人物凋零,軍國用少,別鑄小錢,[六二]可以富益,何損於政,何妨於人也。且政興不以錢大,政衰不以錢小,唯貴公私得所,政化無虧,既行之於古,亦宜效之於今矣。昔禹遭大水,以歷山之金鑄錢,救人之困。湯遭大旱,以莊山之金鑄錢,贖人之賣子者。今百姓窮悴,甚於曩日,欽明之主豈得垂拱而觀之哉!臣今此鑄,以濟交乏,五銖之錢,任使並用,行之無損,國得其益。」詔將從之,事未就,會卒。
北齊神武霸政之初,猶用永安五銖。遷鄴已後,百姓私鑄,體制漸別,遂各以爲名。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緊錢、吉錢,[六三]河陽生澀、天柱、赤牽之稱。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以絹布。神武乃收境內之銅及錢,仍依舊文更鑄,流之四境。未幾之閒,漸復細薄,姦偽競起。
武定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銖,名須稱實,宜秤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用。計一百文重一斤四兩二十銖,自餘皆準此爲數。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秤,懸於市門。私人所用之秤,皆準市秤以定輕重。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銖,然後聽用。若入市之錢,不重五銖,或雖重五銖而多雜鉛鑞,並不聽用。若輒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其薄小之錢,若便禁斷,恐人交乏絕,畿內五十日,外州百日爲限。羣官參議,咸以爲時穀頗貴,請待有年,王從之而止。
文宣受東魏禪,除永安之錢,改鑄常平五銖,重如其文。其錢甚貴,而製造甚精。其錢未行,私鑄已興,一二年閒,即有濫惡,雖殺戮不能止。乃令市增長銅價,由此利薄,私鑄少止。至乾明、皇建之閒,往往私鑄。鄴中用錢,有赤郭、[六四]青熟、細眉、赤生之異。河南所用,有青薄鉛錫之別。青、齊、徐、兖、梁、荊河等州,輩類各殊。武平以後,私鑄轉甚,或以生鐵和銅,至於齊亡,卒不能禁。
後周之初,尚用魏錢。及武帝保定元年,乃更鑄布泉之錢,以一當五,與五銖並行。梁益之境,又雜用古錢交易。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漢書西域傳,罽賓國以金銀爲錢,[六五]文爲騎馬,幕爲人面。幕即漫也。烏弋山離國之錢,與罽賓國同,文爲人頭,幕爲騎馬,加金銀飾其仄。[六六]安息亦以銀爲錢,文爲王面,幕爲夫人面,王死即更鑄。大月氏亦同。而官不禁。建德三年,更鑄五行大布錢,以一當十,大收商賈之利,與布泉錢並行。四年,又以邊境之錢,人多盜鑄,乃禁五行大布不得出入四關。布泉之錢聽入而不聽出。[六七]五年,以布泉漸賤而人不用,遂廢之。初令私鑄者絞,[六八]從者遠配爲戶。齊平以後,山東之人,猶雜用齊氏舊錢。至宣帝大成元年,[六九]又鑄永通萬國錢,以一當十,[七0]與五行大布、五銖,凡三品並用。
隋文帝開皇元年,以天下錢貨輕重不一,乃更鑄新錢,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銖」,而重如其文。每錢一千,重四斤二兩。後魏食貨志云「齊文襄令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用」。計一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銖,則一千錢重十二斤以上,[七一]而隋代五銖錢一千重四斤二兩,當是大小秤之差耳。是時,錢既雜出,[七二]百姓或私有鎔鑄。[七三]三年,詔四面諸關,各付百錢爲樣,從關外來。勘樣相似,然後得過。樣不同者,則壞以爲銅,入官。詔行新錢以後,前代舊錢,有五行大布、永通萬國及齊常平,[七四]所在勿用。以其貿易不止,四年,詔仍舊不禁者,[七五]縣令奪半年祿。然百姓習用既久,猶不能絕。五年,詔又嚴其制。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是時見用之錢,皆須和以錫鑞,錫鑞既賤,求利者多,私鑄之錢,不可禁約。其年,詔乃禁出錫鑞之處,並不得私有采取。十年,詔晉王廣聽於揚州立五鑪鑄錢。其後姦猾稍多,漸磨鑢錢郭,取銅私鑄,又雜以鉛錫,遞相倣傚,錢遂輕薄,乃下惡錢之禁。京師及諸州邸肆之上,皆令立榜,置樣爲准,不中樣者不入於市。十八年,詔漢王諒聽於并州立五鑪鑄錢。又江南人閒錢少,晉王廣又請於鄂州白紵山有銅鑛處鑄錢,於是詔聽置十鑪鑄錢。又詔蜀王秀於益州立五鑪鑄錢。是時錢益濫惡,乃令有司檢天下邸肆見錢,非官鑄者皆毀之,其銅入官。而京師以惡錢貿易,爲吏所執,有死者。數年之閒,私鑄頗息。
大業以後,王綱弛紊,巨姦大猾,遂多私鑄,錢轉薄惡,初每千猶重二斤,[七六]後漸輕至一斤。或翦鐵鐷、裁皮、糊紙以爲錢,相雜用之。貨賤物貴,以至於亡。
大唐武德四年,廢五銖錢,鑄「開通元寶」錢。每十錢重一兩,計一千重六斤四兩,歐陽詢爲文書,含八分及隸體。每兩二十四銖,則一錢重二銖半以下,古秤比今秤三之一也,則今錢爲古秤之七銖以上,古五銖則加重二銖以上。輕重大小,最爲折衷,遠近便之。後盜鑄漸起。
顯慶五年,以天下惡錢轉多,所在官爲市取,五文惡錢,酬一好錢。其年,又改以好錢一文,易惡錢二文。
乾封元年,造「乾封泉寶」錢,直開元錢十。周年以後,舊錢並廢。[七七]二年詔,開元錢依舊施行,乾封錢貯。
儀鳳四年四月,令東都出遠年糙米及粟,就市糶,斗別納惡錢百文。其惡錢令少府、司農相知,即令鑄破。其厚重合斤兩者,任將行用。時米粟漸貴,議爲鑄錢漸多,所以錢賤而物貴,於是權停少府監鑄錢,尋而復舊。
永淳元年五月敕:「私鑄錢造意人及句合頭首者,並處絞,仍先決杖一百。從及居停主人加役流,各決杖六十。若家人共犯,坐其家長;老疾不坐者,則罪歸其以次家長。[七八]其鑄錢處,鄰保配徒一年;里正、坊正、村正各決六十。若有糾告者,即以所鑄錢毀破并銅物等賞糾人。同犯自首免罪,依例酬賞。」
武太后長安中,又令懸樣於市,令百姓依樣用錢。俄又簡擇艱難,交易留滯,又降敕,非鐵錫銅蕩穿穴者,並許行用。[七九]其熟銅、排斗、沙澀厚大者,皆不許簡。[八0]自是盜鑄蜂起,濫惡益衆。江淮之南,盜鑄尤甚,或就陂湖巨海深山之中鼓鑄。
神龍、先天之際,兩京用錢尤甚濫惡。其郴、衡私鑄小錢,[八一]纔有輪郭,及鐵錫之屬,亦堪行用。乃有買錫,以錢模之,[八二]斯須盈千,便齎用之。
開元五年,宋璟知政事,奏請一切禁斷惡錢。六年正月詔,又切禁斷天下惡錢,不堪行用者,并銷破覆鑄。由是四民擾駭,穀帛踴貴。二月又敕:「古者聚萬方之貨,設九府之法,以通天下,以便生人。若輕重得中,則利可和義;若真偽相雜,則官失其守。頃者用錢,不論此道,[八三]深恐貧窶日困,姦豪歲滋,所以申明舊章,懸設諸樣,欲其人安俗阜,禁止令行。」
十七年制曰:[八四]「古者作錢,以通有無之鄉,以平小大之價,以全服用之物,以濟單貧之資。錢之所利,人之所急,然絲布財穀,四民爲本,[八五]若本賤末貴,則人弃賤而務貴。故有盜鑄者,冒嚴刑而不悔,藏鏹者非倍息而不出。今天下泉貨益少,幣帛頗輕,欲使天下流通,焉可得也。且銅者餒不可食,寒不可衣,既不堪於器用,又不同於寶物,[八六]唯以鑄錢,使其流布。宜令所在加鑄,委按察使申明格文,禁斷私賣銅錫。仍禁造銅器,所有采銅錫鉛,[八七]官爲市取,勿抑其價,務利於人。」
二十年九月,制曰:「綾羅絹布雜貨等,交易皆合通用。如關市肆,[八八]必須見錢,深非道理。自今以後,與錢貨兼用,違者准法罪之。」[八九]
二十二年三月敕:「布帛不可以尺寸爲交易,菽粟不可以抄勺貿有無。古之爲錢,以通貨幣。頃雖官鑄,所入無幾,約工計本,勞費又多,公私之閒,給用不贍,永言其弊,豈無變通。往者漢文之時,已有放鑄之令,雖見非於賈誼,亦無廢於賢君。古往今來,代革時異。亦欲不禁私鑄,其理如何?」
中書侍郎張九齡奏請不斷鑄錢。上令百官詳議。黃門侍郎、平章事裴耀卿、黃門侍郎李林甫、河南少尹蕭炅等皆曰:「錢者通貨,[九0]有國之權,是以歷代禁之,以絕姦濫。今若一啟此門,但恐小人弃農逐利,而濫惡更甚,於事不便。」
左監門衞錄事參軍劉秩上議曰:「古者以珠玉爲上幣,黃金爲中幣,刀布爲下幣。今之錢,即古之下幣也。今若捨之,任人自鑄,則上無以御下,下無以事上,其不可一也。夫物賤則傷農,錢輕則傷賈。故善爲國者,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作法布之使輕。輕重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於人?其不可二也。夫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雜以鉛鐵則惡,如不重禁,不足以懲息。[九一]且方今塞其私鑄之路,[九二]人猶冒死以犯之,況啟其源而欲人之從令乎!是設陷穽而誘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許人鑄錢,無利則人不鑄,有利則人去南畝者衆,去南畝者衆則草不墾,草不墾又隣於寒餒,[九三]其不可四也。夫人富溢則不可以賞勸,貧餒則不可以威禁。故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貧富之不齊也。若許其鑄錢,則貧者必不能爲,臣恐貧者彌貧,而服役於富室,[九四]富室乘之而益恣。昔漢文之時,吴濞,諸侯也,富埒天子;鄧通,大夫也,財侔王者:此皆鑄錢之所致。必欲許其私鑄,是與人利權,其不可五也。今必以錢重而傷本,工費而利寡,[九五]則臣願言其失,以效愚計。夫錢重者,由人鑄日滋於前,而爐不加於舊。又公錢重,與銅之價頗等,故盜鑄者破重錢以爲輕錢,禁寬則行,禁嚴則止,止則弃矣。此錢之所以少也。夫鑄錢用不贍者,[九六]由乎銅貴,銅貴之由,在於采用者衆。夫銅之爲兵則不如鐵,以爲器則不如漆,禁之無害,陛下何不禁於人?禁於人則銅無所用,銅無所用則益賤,賤則錢之用給矣。夫銅不布下,則盜鑄者無因而鑄,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人不犯死刑,錢又日增,不復利矣。[九七]是一舉而四美兼也。」時公卿羣官皆建議以爲不便,事既不行,但勑郡縣嚴斷惡錢而已。
至天寶之初,[九八]兩京用錢稍好,米粟豐賤。數載之後,漸又濫惡。府縣不許好錢加價迴博,令好惡通用。富商姦人,漸收好錢,潛將往江淮南,每一錢貨得私鑄惡錢五文,假託公錢,將入京私用。京城錢日加碎惡,鵝眼、鐵錫、古文、綖環之類,每貫重不過三四斤。
十一載二月勑:「泉貨之用,所以通有無;輕重之權,所以禁踰越。故周立九府之法,漢備三官之制。永言適便,必在從宜。[九九]如聞京城行用之錢,頗多濫惡,所資懲革,絕其訛謬。然安人在於存養,化俗期於變通,法若從寬,事堪持久。宜令所司即出錢三數十萬貫,分於兩市,百姓閒應交易所用不堪久行用者,官爲換取,仍限一月日內使盡。庶單貧無患,商旅必通。其過限輒敢違犯者,一事以上,並作條件處分。」是時京城百姓,久用惡錢,制下之後,頗相驚擾。時又令於龍興觀南街開場,出左藏庫內排斗錢,許市人博換,貧弱者又爭次不得。俄又宣勑,除鐵錫、銅沙、穿穴、古文,餘並依舊行用,久之乃定。
乾元元年,有司以甲兵未息,給用猶費,奏鑄「乾元重寶」錢。每貫十斤,一文當開元通寶錢一十文。又鑄重稜錢,每貫重二十斤,一文當開通五十文。皆鑄錢使第五琦所奏也。[一00]姦猾之人,多破用舊錢,[一0一]私鑄新錢,雖獲深利,隨遭重刑,公私不便,尋總停廢,還用開元通寶錢。人閒無復有乾元、重稜二錢者,蓋並鑄爲器物矣。按天寶中,諸州凡置九十九鑪鑄錢。絳州三十鑪,揚、潤、宣、鄂、蔚各十鑪,益、鄧、郴各五鑪,洋州三鑪,定州一鑪。約每鑪役丁匠三十人。每年除六月七月停作,餘十月作十番。每鑄約用銅二萬一千二百一十斤,[一0二]白鑞三千七百九斤,黑錫五百四十斤。約每貫錢用銅鑞錫價約七百五十文,丁匠在外。每鑪計鑄錢三千三百貫,約一歲計鑄錢三十二萬七千餘貫文。[一0三]
校勘記[一] 宋 自此以下朝代名稱,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
[二] 立錢署鑄四銖錢 「署」原訛作「置法」,下脫「錢」,據宋書文帝紀七九頁、南史宋本紀中四一頁、冊府卷五00五九八四頁改補。
[三] 以防翦鑿 宋書何尚之傳一七三五頁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翦」作「穿」。
[四] 事存交易 「存」原作「在」,據宋書何尚之傳一七三五頁、冊府卷五00五九八四頁改。
[五] 豈假數多 「數多」原倒,據宋書何尚之傳一七三五頁乙。
[六] 數少則幣重 「重」原訛「輕」,據通鑑卷一二五三九三一頁改。
[七] 加或漫滅 「加」原訛「如」,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宋書何尚之傳一七三五頁作「加」。
[八] 今者之賤 「者」原作「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宋書范泰傳一六一八頁作「者」。
[九] 若使必資貨廣以收國用者 原脫「貨」,據宋書范泰傳一六一八頁補。
[一0]良由階根未固 「階」宋書范泰傳一六一八頁作「基」,通典避玄宗諱改。
[一一]賒欲速之情 「賒」原訛「贖」,據宋書范泰傳一六一八頁改。
[一二]將至大乏 原作「將大空乏」,據宋書顏竣傳一九六一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將大乏」,清人臆增「空」字。
[一三]宜應式遵古典 原脫「宜」,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四]宜更改變 「更」原作「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五]不見有頓得一二倍之理 「倍」宋書顏竣傳一九三六頁作「億」。
[一六]廢帝景和元年 「元」原訛「二」,據史訂改。按:景和爲廢帝劉子業年號,只有元年,無二年。
[一七]不磨鑢如今之翦鑿者 原脫「鑢如今之」四字,據宋書顏竣傳一九六三頁補。
[一八]謂之來子 「來」原作「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宋書顏竣傳一九六三頁作「耒」。
[一九]永光元年 按:宋書前廢帝紀一四四頁永光元年秋八月癸酉,改元爲景和元年。永光、景和爲同一年,而永光在前,景和在後。上文既舉景和,則此不應復稱永光。
[二0]市井不復斷數 「斷」宋書顏竣傳一九六三頁作「料」。
[二一]自漢鑄五銖錢至宋文帝歷五百餘年 原脫「歷」,下「五」訛「四」,據南齊書劉悛傳六五二頁補改。
[二二]以爲宜開置錢府 原脫「宜」,據南齊書劉悛傳六五二頁補。
[二三]方督貢金 「督」南齊書劉悛傳六五二頁作「牧」。
[二四]僮卹所上 「卹」原訛「賃」,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五]章郡 即豫章郡。通典避代宗諱而省稱章郡。
[二六]文曰定平一百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百」字。
[二七]文曰五銖 「銖」原訛「朱」,據諸本改。
[二八]五朱錢 「朱」原訛「銖」,據諸本改。
[二九]徑一寸 原脫「徑」,據上文例增。
[三0]鐵賤易得 「賤」原訛「錢」,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一]自破嶺以東 「破」原訛「陂」,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隋書食貨志六九0頁作「破」。
[三二]又間以錫鐵 「鐵」原訛「錢」,據隋書食貨志六九0頁改。
[三三]一當鵞眼十 原「眼」下有「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三四]京師及諸州鎮或不用至貿遷頗隔 此二十八字上,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三頁尚有「肅宗初」三字。按:此下杜佑纂入「延昌三年」銀礦、沙金二事。爲照應與上文「永平三年冬」之時間順序,乃於此刪「肅宗初」三字,遂使「京師及諸州鎮或不用」云云逕繫於「永平三年冬」下。誤將此項史事提前七年。
[三五]常於漢水沙淘金 原作「汰沙金」,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七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脫作「沙金」,清人臆補「汰」字。
[三六]隨利改易 「利」原作「時」,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三頁作「利」。
[三七]錢有小大之品 「小大」原倒,據北宋本乙。按: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三頁作「小大」。
[三八]則礙於兖徐之域 「徐」魏書食貨志二八六四頁作「豫」,通典避代宗諱改「徐」。
[三九]至來年末悉令斷之 魏書食貨志二八六四頁無「來」字。
[四0]專以單絲之縑 原脫「專」,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四一]以濟有無 「有無」原倒,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
[四二]至今徒成杼軸之勞 「今」原作「令」,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三]前後累代易變無常 原作「前後歷代交易無常」,後人妄改。今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四四]降逮亡新 「新」原訛「秦」,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四頁及傅校本改。
[四五]寧可專貿於京邑 「貿」原訛「貨」,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五頁改。
[四六]便利於此 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五頁作「謂爲深允」。
[四七]新鑄五銖 原脫「五銖」,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五頁補。
[四八]太和錢及新造五銖並行 原脫「及」,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五頁及北宋本補。
[四九]今王屋縣 「王屋」原訛「玉山」,據元和郡縣圖志卷五、新唐書地理志二九二四頁改。元和郡縣圖志云:「王屋山,在縣北十五里。」新唐志云:「王屋,有王屋山。」按: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訛作「王山」。
[五0]南青州 原「南」下衍「有」,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五頁刪。
[五一]並宜開鑄 「宜」原訛「許」,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五二]建義初 原訛作「於初乃」,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五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建初」,脫「義」字,清人遂妄改作「於初乃」。
[五三]入爲武賁中郎 「武」魏書楊偘傳一二八四頁作「虎」,通典避李虎諱改。
[五四]釋其趨向 魏書楊偘傳一二八四頁作「申釋其趣」。
[五五]經御披析 「析」原訛「折」,據魏書楊偘傳一二八四頁及北宋本改。
[五六]文曰永安五銖 原「銖」下衍「錢」,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五頁刪。
[五七]官欲貴錢 原訛作「官欲知貴賤」,據魏書食貨志二八六六頁改。
[五八]分遣使人於三市賣之 「三」魏書食貨志二八六六頁作「二」。
[五九]鑄錢都將長史 「將」原訛「督」,據魏書高謙之傳一七一一頁改。
[六0]魏文帝罷五銖錢 原脫「錢」,據魏書高謙之傳一七一一頁補。
[六一]儲畜既盈 四字原脫,據魏書高謙之傳一七一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六二]別鑄小錢 「別」原訛「則」,據魏書高謙之傳一七一二頁改。
[六三]吉錢 隋書食貨志六九0頁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古錢」。
[六四]赤郭 隋書食貨志六九一頁作「赤熟」。
[六五]以金銀爲錢 原脫「金」,據漢書西域傳上三八八五頁補。
[六六]加金銀飾其仄 按:漢書西域傳上三八八九頁作「以金銀飾杖」。杖,兵器也。以金銀飾杖,乃另爲一事。通典誤謂錢幣兩面圖案之側加以金銀之飾。錢幣既是金銀所鑄,焉能復加金銀之飾?其誤甚明。
[六七]聽入而不聽出 「出」原訛「日」,據隋書食貨志六九一頁改。
[六八]初令私鑄者絞 原脫「令」,據隋書食貨志六九一頁補。
[六九]至宣帝大成元年 「宣帝大成」原作「靜帝大象」,誤。據北宋本、明刻本改。
[七0]以一當十 「十」原訛「千」,據隋書食貨志六九一頁、冊府卷五00五九九三頁改。
[七一]重十二斤以上 「二」原訛「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七二]錢既雜出 「雜」原作「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三]或私有鎔鑄 「鎔」原訛「鋊」,據諸本改。
[七四]及齊常平 原脫「齊」,據隋書食貨志六九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七五]詔仍舊不禁者 「仍」原作「依」,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七六]初每千猶重二斤 原脫「初」,「猶」訛「宜」,據隋書食貨志六九二頁補改。按:北宋本、傅校本、王吴本「猶」字不誤。
[七七]周年以後舊錢並廢 原脫「舊錢並」,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五頁、唐會要卷八九補。
[七八]則罪歸其以次家長 原脫「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
[七九]並許行用 「行」原訛「令」,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八0]皆不許簡 原「簡」下有「擇」,後人擅增。今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六頁及北宋本刪。
[八一]其郴衡私鑄小錢 原脫「郴衡」,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六頁、新唐書食貨志四一三八四頁補。
[八二]乃有買錫以錢模之 按: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六頁作「乃有買錫鎔銷,以錢模夾之」。通典苟簡,有失原意。
[八三]不論此道 原訛作「不倫比後」,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六頁改。按:北宋本唯「論」訛「倫」。
[八四]十七年制曰 「七」原訛「一」,據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二禁鑄造銅器詔、冊府卷五0一五九九六頁改。按:通鑑卷二一三亦繫禁鑄造銅器詔於開元十七年八月辛巳。
[八五]四民爲本 「四」原作「人」,清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按: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二禁鑄造銅器詔「民」作「者」。
[八六]又不同於寶物 原脫「又」,據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二禁鑄造銅器詔、冊府卷五0一五九九六頁補。
[八七]所有采銅錫鉛 「有」原訛「在」,又脫「錫」字,據唐大詔令集卷一一二禁鑄造銅器詔、冊府卷五0一五九九六頁改補。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有」字不誤。
[八八]如關市肆 「關」原作「聞」,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八九]違者准法罪之 原「違」下衍「法」,據北宋本及冊府卷五0一五九九六頁刪。
[九0]錢者通貨 「貨」原訛「寶」,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九一]不足以懲息 「息」唐會要卷八九作「惡」。
[九二]且方今塞其私鑄之路 原脫「且」,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八頁及北宋本補。
[九三]草不墾又隣於寒餒 原「又」上有「則」,後人臆增。今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八頁及北宋本刪。
[九四]而服役於富室 「服」原訛「復」,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九五]工費而利寡 「工」原訛「貨」,據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八頁及北宋本改。
[九六]夫鑄錢用不贍者 舊唐書食貨志上二0九八頁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鑄」字。
[九七]不復利矣 「不」原訛「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八]至天寶之初 「之初」原作「初年」,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九九]必在從宜 「從」原作「隨」,後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回。
[一00]皆鑄錢使第五琦所奏也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無此十字注文。
[一0一]多破用舊錢 原誤作「多用破錢」,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補。
[一0二]二百一十斤 「一」原作「二」,據北宋本改。
[一0三]三十二萬七千餘貫文 「三」原訛「二」,據諸本改。按:每歲鑪鑄錢三千三百貫,九十九鑪則鑄三十二萬七千餘貫。
王永興點校 王文錦覆校
漕運 鹽鐵
漕運秦[一] 漢 魏 晉 後魏 隋 大唐
管子曰:「粟行三百里,則國無一年之積;粟行四百里,則國無二年之積;粟行五百里,則衆有飢色。」孫武曰:「千里饋粮,士有飢色。食敵一鍾,當吾二十鍾。」是言粟不可推移,則糴之者無利,糶之處受害。按:禹貢:「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納粟,五百里米。」則物重而麤者爲近賦,物輕而精者爲遠賦。若數千百里漕運,其費百倍。
秦欲攻匈奴,運粮,使天下飛芻輓粟,運載芻藁,令疾至,故曰飛芻也。輓粟,謂引車船也。[二]音晚。起於黃、腄、直瑞反,又音誰。琅琊負海之郡,轉輸北河,黃、腄二縣,並在東萊。言自東萊及琅琊緣海諸郡,皆令轉輸至北河也。黃即今黃縣,腄即今文登縣,並今東牟郡縣。琅琊,今高密琅琊郡地。北河今朔方之北河也。率三十鍾而致一石。六斛四斗爲鍾。計其道路所費,凡用百九十二斛乃得一石。
漢興,高皇帝時,漕轉山東之粟,以給中都官,歲不過數十萬石。謂京師之官府。
孝文時,賈誼上疏曰:「天子都長安,而以淮南東道爲奉地,鏹道數千,不輕致輸,郡或乃越諸侯而遠調均發徵,至無狀也。古者天子之地方千里,中之而爲都,輸將繇使,其遠者不在五百里而至。公侯地百里,中之而爲都,輸將繇使,遠者不在五十里而至。輸者不苦其繇,繇者不傷其費,故遠方人安。及秦,不能分人寸地,欲自有之,輸將起海上而來,一錢之賦,數十錢之費,不輕而致也。上之所得甚少,而人之苦甚多也。」帝不能用。
孝武建元中,通西南夷,作者數萬人,千里負擔饋粮,率十餘鍾致一石。[三]其後東滅朝鮮,置滄海郡,人徒之費,擬西南夷。又衞青擊匈奴,取河南地,今朔方之地。復興十餘萬人築衞朔方,轉漕甚遠,自山東咸被其勞。
元光中,大司農鄭當時言於帝曰:「異時關東運粟漕水從渭中上,[四]度六月而罷,而渭水道九百餘里,時有難處。引渭穿渠,起長安,傍南山下,至河三百餘里,徑,易漕,度可三月罷,此損漕省卒。」天子以爲然,發卒穿漕渠以漕運,大便利。
其後番係言,漕從山東西,歲百餘萬石,更底柱之險,敗亡甚多而亦頗費。[五]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陰下,引河溉汾陰、蒲坂下,皮氏,今絳郡龍門縣。汾陰、蒲坂,今河東郡寶鼎、河東二縣。度可得五千頃。故盡河壖弃地,壖,而緣反,謂緣河邊地。度可得穀二百萬石以上。穀從渭上,與關中無異,而底柱之東,可無復漕。」天子又以爲然,渠田數歲,河移徙,渠不到,[六]田者不能償種。久之,河東渠田廢。語在田制上篇。
其後人有上書,欲通褒斜道褒、斜,二水名。褒水東流南入沔,[七]今漢中郡褒城縣。斜水北流入渭,今武功縣及扶風郡。及漕,事下御史大夫張湯。湯聞其事,[八]因言「抵蜀從故道,多坂迴遠,今穿褒斜道,少坂,近四百里。而褒水通沔,斜水通渭,皆可以行船漕。漕從南陽上沔入褒,褒絕水至斜,[九]閒百餘里,以車轉,從斜入渭。[一0]如此漢中之穀可致,山東從沔無限,便於底柱之漕。且褒、斜材木竹箭之饒,擬於巴蜀。」天子然之,拜湯子昂爲漢中守,[一一]發數萬人作褒斜道五百餘里。道果便近,而水多湍石,不可漕。
孝宣即位,百姓安土,歲數豐穰,穀石五錢,農人少利。時耿壽昌以善爲算,能商功利,得幸於上。商,度也。五鳳中,奏言:「故事,歲漕關東穀四百萬斛以給京師,用卒六萬人。宜糴三輔、弘農、河東、上黨、太原等郡穀,三輔,今京兆、扶風、馮翊郡地。弘農,今陝郡地。河東,今河東絳郡、平陽郡地。上黨,今高平、上黨、樂平、平陽、[一二]燕城。太原,今太原、西河郡地。足供京師,可以省關東漕卒過半。」天子從其計。御史大夫蕭望之奏言:「壽昌欲近糴漕關內之穀,築倉理船,費直二萬萬餘,萬萬,億也。有動衆之功,恐生旱氣,人被其災。壽昌習於商功分銖之事,其深計遠慮,誠未足任,宜且如故。」帝不聽,漕事果便。
魏齊王正始二年,[一三]司馬宣王使鄧艾行陳、項以東至壽春。自今淮陽郡以至於今壽春郡。艾以爲「田良水少,不足以盡地利,宜開河渠,可以大積軍粮,又通運漕之道」。宣王從之,乃開廣漕渠,東南有事,興衆泛舟而下,達於江淮。資食有儲而無水害,艾所建也。語在屯田篇。蜀相諸葛孔明出軍至祁山,今扶風縣,始以木牛運。其後又出斜谷,以流馬運。按亮集,督軍龐力、杜叡、滿元、胡忠推意作一腳木牛,其法方腹曲頭,[一四]一腳四足,頭入領中,舌著於腹。載多而行少,宜住,可大用,不可小使。特行者數十里,羣行者二十里。曲者爲牛頭,雙者爲牛腳,橫者爲牛領,轉者爲牛足,覆者爲牛背,方者爲牛腹,垂者爲牛舌,曲者爲牛肋,刻者爲牛齒,立者爲牛角,細者爲牛鞅,攝者爲牛鞦●。[一五]牛御雙轅,人行六尺,牛行四步。載一歲糧,日行二十里,而人不大勞,牛不飲食。流馬法曰:「尺寸之數,肋長三尺五寸,廣三寸,厚二寸二分,左右同。前軸孔分墨去頭四寸,徑中二寸。前腳孔分墨去頭四寸,徑中二寸。前腳孔分墨去前軸孔四寸五分,長一寸五分,廣一寸。前扛孔去前腳孔分墨二寸七分,孔長二寸,廣一寸。後軸孔去前扛孔分墨一尺五寸,大小與前同。後扛孔去腳孔分墨二寸二分。[一六]後扛孔分墨四寸五分。前扛長一尺八寸,廣二寸,厚一寸五分。後扛與等板方囊二枚,板厚八分,長二尺七寸,高一尺六寸五分,廣一尺六寸。枚受米二斛三斗。[一七]從上扛孔去肋下七寸,前後同。上扛孔去下扛孔分墨一尺三寸。孔長一寸五分,廣七分,八孔同。前後四腳,廣二寸,厚一寸五分。形制如象,靬長四寸,[一八]徑面四寸三分。孔徑中三腳扛,長二尺一寸,廣一寸五分,厚一寸四分,扛同。」[一九]
晉武帝泰始十年,鑿陝南山,決河東注洛,以通運漕。雖有此詔,[二0]竟未成功。懷帝永嘉元年,修千金堨於許昌,以通運。堨,烏割反,擁也。成帝咸和六年,以海賊寇抄,運漕不繼,發王公以下千餘丁,[二一]各運米六斛。穆帝時,頻有大軍,粮運不繼,制王公以下十三戶共借一人,助度支運。
後魏自徐揚內附之後,徐州今彭城,揚州今壽州。仍代經略江淮,於是轉運中州,以實邊鎮,百姓疲於道路。有司請於水運之次,隨便置倉,乃於小平、石門、白馬津、漳涯、黑水、濟州、陳郡、大梁凡八所,各立邸閣。每軍國有須,應機漕引,自此費役微省。
時三門都將薛欽上言:「計京西水次汾華二州,恒農、河北、河東、正平、[二二]平陽等郡,年常綿絹及貲麻,皆折公物,僱車牛送京,道險人弊,費公損私。略計華州一車,官酬絹八疋三丈九尺,別有私人僱價布八十疋;[二三]河東一車,官酬絹五疋二丈,別有私人僱價布五十疋。自餘州郡,雖未練多少,推之遠近,應不減此。今求車取僱絹三疋,市材造船,不勞採斫。[二四]計船一艘,舉十三車,車取三疋,合有三十九疋。僱作手并匠及船上雜具食直,足以成船。計一船賸絹七十八疋,布七百八十疋。又租車一乘,官格二十斛成載,[二五]私人僱價,遠者五斗、布一疋,近者一石、布一疋。准其私費,[二六]一車布遠者八十疋,[二七]近者四十疋。造船一艘,計舉七百石,准其僱價,應有千四百疋。今取布三百疋造船一艘,并船上覆理雜事,計一船有賸布千一百疋。又其造船之處,皆須鋸材人功,并削船茹,依功多少,即給當州郡門兵,不假更召。汾州有租調之處,[二八]去汾不過百里,華州去河不滿六十,並令計程,依舊酬價,車送船所。船之所運,唯達㵢陂。其陸路從㵢陂至倉門,[二九]調一車僱絹一疋,租一車布五疋,則於公私爲便。」
尚書度支郎中朱元旭計稱:「今校薛欽之說,雖跡驗未彰,而指況甚善。所云以船代車,是策之長者。若以門兵造舟,[三0]便爲闕彼防城,[三一]無容全依。宜令取僱車之物,市材就作,及倉庫所須,悉以營辦。七月之始,十月初旬,[三二]令州郡綱典各受租調於所在,然後付之。十車之中,[三三]留車士四人佐其守護。粟帛上船之日,隨運至京,將共監慎,如有耗損,同其陪徵。河中缺失,專歸運司。輸京之時,聽其即納,不得雜合,違失常體。必使量上數下,謹其受入,自餘一如其例。計底柱之難,號爲天險,迅驚千里,未易其功。然既陳便利,無容輒抑。若效充其說,則附例酬庸;如其不驗,徵填所損。今始開刱,不可懸生減折,且依請營立。一年之後,須知贏費。歲遣御史,校其虛實,脫有乖越,別更量裁。」
尚書崔休:[三四]「按欽所列,實允事宜;郎中之計,備盡公理。但舟檝所通,遠近必至,苟利公私,不宜止在前件。昔人乃遠通褒斜以利關中之漕,[三五]南達交廣以增京洛之饒。況乃漳洹夷路,洹音桓。河濟平流,而不均彼省煩,同茲巨益?請諸通水之處,皆宜率同此式。縱復五百、三百里,車運水次,校計利饒,猶爲不少。其欽所列州郡,如請興造,東路諸州,皆先通水運,今年租調,悉用舟檝。若船數有闕,[三六]且賃假充事,比之僦車,交成息耗。[三七]其先未通流,宜遣檢行,閑月修葺,使理有可通,必無擁滯。如此則發召匪多,爲益實廣,一爾蹔勞,久安永逸。」詔從之,而未能盡行也。
孝文太和七年,薄骨律鎮將刁雍上表曰:「奉詔高平、安定、統萬薄骨律鎮,今靈武郡。高平,今平涼郡。[三八]安定即今郡。統萬,今朔方郡也。及臣所守四鎮,出車五千乘,運屯穀五十萬斛付沃野鎮,以供軍糧。臣鎮去沃野八百里,道多深沙,輕車往來,猶以爲難。設令載穀二十石,每至深沙,必致滯陷。又穀在河西,轉至沃野,越渡大河計車五千乘,運十萬斛,百餘日乃得一返,大廢生人耕墾之業,車牛艱阻,難可全至,一歲不過二運,[三九]五十萬斛乃經三年。臣聞鄭、白之渠,遠引淮海之粟,泝流數千,周年乃得一至,猶稱國有儲糧,人用安樂。求於●●山在今平涼郡高平縣,今笄頭山,[四0]語訛亦曰汧屯山,即●●山。河水之次,造船二百艘。二船爲一舫,一船勝穀二千斛,[四一]一舫十人,計須千人。臣鎮內之兵,率皆習水。一運二十萬斛,方舟順流,五日而至,自沃野牽上,十日還到,合六十日得一返。從三月至九月三返,運送六十萬斛。計用人工,輕於車運十倍有餘,不費牛力,又不廢田。」詔曰:「知欲造船運穀,一冬即成,[四二]大省人力,既不費牛,又不廢田,甚善。非但一運,自可永以爲式。」
隋文帝開皇三年,以京師倉廩尚虛,議爲水旱之備,詔於蒲、陝、虢、熊、伊、洛、鄭、懷、邵、[四三]衞、汴、許、汝等水次十三州,熊州,今福昌縣。伊州,今陸渾縣。邵州今絳郡垣縣。餘並今郡。置募運米丁;又於衞州置黎陽倉,洛州置河陽倉,[四四]陝州置常平倉,華州置廣通倉,衞、陝、華並今郡。轉相灌注。漕關東及汾、晉之粟,以給京師。又遣倉部侍郎韋瓚向蒲、陝以東募人能於洛陽運米四十石,經底柱之險,達於常平者,免其征戍。其後以渭水多沙,流有深淺,漕者苦之。
四年,詔宇文愷率水工鑿渠,引渭水,自大興城即今西京城也。東至潼關,三百餘里,名曰廣通渠。轉運通利,關內賴之。
煬帝大業元年,發河南諸郡男女百餘萬,開通濟渠,自西苑引穀、洛水達於河,又引河通於淮海,自是天下利於轉輸。四年,又發河北諸郡百餘萬衆,開永濟渠,引沁水南達於河,北通涿郡。今范陽郡。涿,竹角反。自是丁男不供,始以婦人從役。五年,於西域之地,置西海、鄯善、且末等郡,逐吐谷渾得其地,並在今酒泉、張掖、晉昌郡之北。今悉爲北狄之地。鄯音善。且,子餘反。讁天下罪人,配爲戍卒,大開屯田,發四方諸郡運粮以給之。七年冬,大會涿郡。分江淮南兵配驍衞大將軍來護兒,別以舟師濟滄海,舳艫數百里,並載軍粮,期與大兵會於平壤。高麗所都。
大唐咸亨三年,於岐州陳倉縣東南開渠,引渭水入昇原渠,通船栰至京故城。栰音伐。京故城,即長安城。漢惠帝所築,在今大興城之西北苑中。
開元十八年,玄宗問朝集使利害之事,宣州刺史裴耀卿上便宜曰:「江南戶口稍廣,倉庫所資,唯出租庸,更無征防。緣水陸遙遠,轉運艱辛,功力雖勞,倉儲不益。竊見每州所送租及庸調等,本州正月二月上道,至揚州入斗門,即逢水淺,已有阻礙,須停留一月以上。三月四月以後,始渡淮入汴,多屬汴河乾淺,又船運停留。至六月七月後,始至河口,即逢黃河水漲,不得入河。又須停一兩月,待河水小,始得上河。入洛即漕路乾淺,船艘隘閙,般載停滯,備極艱辛。計從江南至東都,停滯日多,得行日少,粮食既皆不足,折欠因此而生。又江南百姓,不習河水,皆轉僱河師水手,更爲損費。伏見國家舊法,往代成規,擇制便宜,以垂長久。河口元置武牢倉,江南船不入黃河,即於倉內便貯。鞏縣置洛口倉,從黃河不入漕洛,[四五]即於倉內安置。爰及河陽倉、栢崖倉、太原倉、永豐倉、渭南倉,節級取便,例皆如此。水通則隨近運轉,不通則且納在倉,不滯遠船,不憂欠耗,比於曠年長運,利便一倍有餘。今若且置武牢、洛口等倉,江南船至河口,即卻還本州,更得其船充運,并取所減腳錢,更運江淮變造義倉,每年剩得一二百萬石。即數年之外,倉廩轉加。其江淮義倉,多爲下溼,不堪久貯,若無船運,[四六]三兩年色變,即給貸費散,公私無益。」疏奏不省。
至二十一年,耀卿爲京兆尹,京師雨水害稼,穀價踴貴。耀卿奏曰:
伏以陛下仁聖至深,憂勤庶務,小有飢乏,降詔哀矜,躬親支計,救其危急。今既大駕東巡,百司扈從,諸州及三輔先有所貯,且隨見在發重臣分道振給,計可支一二年。從東都廣漕運,以實關輔,待稍充實,車駕西還,即事無不濟。
臣以國家帝業本在京師,萬國朝宗,百代不易之所。但爲秦中地狹,收粟不多,儻遇水旱,便即匱乏。往者貞觀、永徽之際,祿廩數少,每年轉運,不過一二十萬石,所用便足,以此車駕久得安居。今昇平日久,國用漸廣,每年陝洛漕運,數倍於前,支猶不給。陛下數幸東都,以就貯積,爲國大計,不憚劬勞,皆爲憂人而行,豈是故欲來往。若能更廣陝運支入京,倉廩常有二三年粮,即無憂水旱。今日天下輸丁約有四百萬人,每丁支出錢百文,充陝洛運腳,五十文充營窖等用,貯納司農及河南府、陝州,以充其費。租米則各隨遠近,任自出腳送納。
東都至陝,河路艱險,既用陸腳,無由廣致。若能開通河漕,變陸爲水,則所支有餘,動盈萬計。且江南租船,所在候水,始敢進發。吴人不便河漕,由是所在停留,日月既淹,遂生隱盜。臣請於河口置一倉,納江東租米,[四七]便放船迴。[四八]從河口即分入河洛,官自僱船載運。河運者至三門之東,置一倉。既屬水險,即於河岸傍山車運十數里;至三門之西,又置一倉。每運至倉,[四九]即般下貯納。水通即運,水細便止。漸至太原倉,泝河入渭,更無停留,所省巨萬。臣常任濟、定、冀等三州刺史,詢訪故事,前漢都關內,年月稍久,及隋亦在京師,緣河皆有舊倉,所以國用常贍。若依此行用,利便實深。」
上大悅,尋以耀卿爲黃門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敕鄭州刺史及河南少尹蕭炅,自江淮至京以來,檢古倉節級貯納。仍以耀卿爲轉運都使。於是始置河陰縣及河陰倉,河清縣置栢崖倉,三門東置集津倉,三門西置三門倉。開三門北山十八里,陸行以避湍險。自江淮西北泝鴻溝,悉納河陰倉。自河陰候水調浮,[五0]漕送含嘉倉,又取曉習河水者,遞送納於太原倉,所謂北運也。自太原倉浮渭以實關中。凡三年,運七百萬石,省腳三十萬貫。[五一]耀卿罷相後,緣北運險澀,[五二]頗有欺隱,議者又言其不便,事又停廢。
二十七年,河南採訪使、汴州刺史齊澣以江淮漕運經淮水波濤有沈損,遂開廣濟渠下流,自泗州虹縣至楚州淮陰縣北十八里,合於淮,不踰時畢功。既而以水流浚急,行旅艱險,旋即停廢,卻由舊河。
二十九年,陝州刺史李齊物避三門河路急峻,於其北鑿石渠通運船,爲漫流,河泥旋填淤塞,不可漕而止。
天寶二年,[五三]左常侍兼陝州刺史韋堅開漕河,自苑西引渭水,因古渠至華陰入渭,引永豐倉及三門倉米以給京師,名曰廣運潭。以堅爲天下轉運使。灞、滻二水會於漕渠,每夏大雨,[五四]輒皆填淤。大曆之後,漸不通舟。天寶中,每歲水陸運米二百五十萬石入關。舊於河南路運至陝郡太原倉,又運至永豐倉及京太倉。開元初,河南尹李傑始爲陸運使,從含嘉倉至太原倉,置八遞場,相去每長四十里。每歲冬初起,運八十萬石,後至一百萬石。每遞用車八百乘,分爲前後,交兩月而畢。其後漸加,至天寶七載,滿二百五十萬石。[五五]每遞用車千八百乘,自九月至正月畢。天寶九載九月,河南尹裴迥以遞重恐傷牛,於是以遞場爲交場,兩遞簡擇近水處爲宿場,分官押之,兼防其盜竊。大曆後,水陸運每歲四十萬石入關。
鹽鐵周[五六] 漢 後漢 陳 後魏 後周 隋 大唐
管子曰:「海王之國,海王者,言以負海之利而王其業。王音于況反。謹正鹽筴。正,稅也。音征。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終月大男食鹽五升少半,少半,猶劣薄也。大女食鹽三升少半,吾子食鹽二升少半,吾子,謂小男小女也。此其大曆也。曆,數。鹽百升而釜,鹽十二兩七銖一黍十分之一爲升,當米六合四勺也。百升之鹽,七十六斤十二兩十九銖二纍爲釜,當米六斗四升。今鹽之重,升加分強,釜五十也;分強,半強也。今使鹽官稅其鹽之重,每一斗加半合爲強而取之,則一釜之鹽,得五十合而謂之強。升加一強,釜百也;升加二強,釜二百也。鍾二千,十釜之鹽,七百六十八斤爲鍾,當米六斛四斗是。十鍾二萬,百鍾二十萬,千鍾二百萬。萬乘之國,人數開口千萬也。舉其大數而言之也。開口,謂大男大女之所食鹽也。禺筴之商,日二百萬,禺讀爲偶。偶,對也。商,計也。對其大男大女食鹽者之口數而立筴,以計所稅之鹽,一日計二百萬,合爲二百鍾。十日二千萬,一月六千萬,萬乘之國,正九百萬也。[五七]萬乘之國,大男大女食鹽者千萬人,而稅之,鹽一日二百鍾,十日二千鍾,一月六千鍾也。今又施其稅數,以千萬人如九百萬人之數,則所稅之鹽一日百八十鍾,十日千八百鍾,一月五千四百鍾。月人三十錢之籍,爲錢三千萬。又變其五千四百鍾之鹽而籍其錢,計一月每人人籍錢三十,凡千萬人,爲錢三萬萬矣。以此籍之數而比其常籍,則當一國而有三千萬人矣。[五八]今吾非籍之諸君吾子,而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諸君,謂老男老女也。六十以上爲老男,五十以上爲老女也。既不籍於老男老女,又不籍於小男小女,[五九]乃能以千萬人而當三千萬人者,蓋鹽官之利耳。鹽官之利既然,則鐵官之利可知也。鹽官之利當一國而三千萬人,鐵官之利當一國而三千萬人焉,故能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人耳。其常籍人之數,[六0]猶在此外。使君施令曰:吾將籍於諸君吾子,則必囂號,令天給之鹽筴,[六一]則百倍歸於上,人無以避此者,數也。今鐵官之數曰:一女必有一鍼一刀,若其事立。若猶然後。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銚,若其事立。大鋤謂之銚,羊昭反。行服連輦名,所以載作器,人挽者。軺羊昭反輂居玉反者,大車駕馬。必有一斤一鋸一錐一鑿,若其事立。不爾而成事者,天下無有。今鍼之重加一也,[六二]三十鍼一人之籍。鍼之重,每十分加一分,爲強而取之,則一女之籍得三十鍼也矣。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刀之重,每十分加六分,以爲強而取之,五六爲三十也,則一女之籍得五刀。耜鐵之重加七,三耜鐵一人之籍也。耜鐵之重,每十分加七分,以爲強而取之,則一農之籍得三耜鐵也。其餘輕重皆准此而行,其器彌重,其加彌多。然則舉臂勝音升事,無不服籍者。」
管子曰:「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國,雖無海而假名有海,則亦雖無山而假名有山。售鹽於吾國。彼國有鹽而糴於吾國爲售耳。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受,取也。假令彼鹽平價釜當十錢者,吾又加五錢而取之,所以來之也。既得彼鹽,則令吾國鹽官又出而糶之,釜以百錢也。我未與其本事也,與,用也。本事,本鹽也。受人之事,以重相推,以重相推,謂加五錢之類也。推猶度也。此人用之數也。」彼人所有而皆爲我用也。
又曰:「齊有渠展之鹽,渠展,齊地,泲水所流入海之處,可煑鹽之所也,故曰渠展之鹽。請君伐菹薪,草枯曰菹。釆居反。煑水爲鹽,煑海水。正音征而積之。十月始正,至於正月,成三萬六千鍾,[六三]下令曰:孟春既至,農事且起,大夫無得繕冡墓,理宮室,立臺榭,築牆垣。北海之衆無得聚庸庸,功也。而煑鹽。北海之衆,謂北海煑鹽之人。本意禁人煑鹽,下令託以農事,慮有妨奪,先自大夫起,欲人不知其機,斯爲權術。此則坐長十倍,以令糶之。梁、趙、宋、衞、濮陽彼盡餽食之國,本國自無鹽,遠餽而食。無鹽則腫,守圉之國,圉與禦同,古通用。用鹽獨甚。」桓公乃使糶之,得成金萬斤。
漢孝武中年,大興征伐,財用匱竭,於是大農上鹽鐵丞孔僅、東郭咸陽言:「山海,天地之藏,皆宜屬少府,陛下弗私,以屬大農佐賦。願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煑鹽,官與牢盆。牢,價直也,今世人言僱手牢。牢盆,煑鹽盆也。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貨,若人執倉庫之管籥。以致富羡,羡,饒也。役利細民。其沮事之議,沮,才據反。不可勝聽。敢私鑄鐵器煑鹽者,釱左趾,[六四]釱音徒計反,足鉗也。沒其器物。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鑄故鐵。使屬在所縣。」使僅、咸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舉,皆也。普天之下皆行之。作官府,主煑鑄及出納。除故鹽鐵家富者爲吏,吏益多賈人矣。
卜式爲御史大夫,元鼎六年。見郡國多不便縣官作鐵器苦惡,謂作鐵器民患苦其不好。價貴,或強令民買之,而船有算,商者少,物貴,乃因孔僅言船算事。上不說。
又董仲舒說上曰:「今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人必病之。」
孝昭元始六年,令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對曰:「願罷鹽鐵酒榷均輸官,無與天下爭利,示以儉節,然後教化可興。」
御史大夫桑弘羊難詰難議者之言。以爲:「此國家大業,所以制四夷、安邊足用之本。往者豪強之家,得管山海之利,采石鼓鑄煑鹽,一家聚衆或至千餘人。[六五]大抵盡放流之人,[六六]遠去鄉里,弃墳墓,依倚大家,相聚深山窮澤之中,成姦偽之業。家人有寶器,尚猶柙而藏之,況天地之山海乎?[六七]夫權利之處,必在山澤,非豪人不能通其利。異時鹽鐵未籠,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吴王,專山澤之饒,薄賦其人,贍窮乏以成私威,積而逆節之心作。今縱人於權利,罷鹽鐵以資強暴,遂其貪心,衆邪羣聚,私門成黨,則強禦日以不制,而幷兼之徒姦形成矣。鹽鐵之利,佐百姓之急,奉軍旅之費,不可廢也。」
文學曰:「人庶藏於家,諸侯藏於國,天子藏於海內,是以王者不蓄,下藏於人,遠浮利,務民之義。義禮立則人化上。[六八]若是,雖湯武生存於代,無所容其慮。工商之事,歐冶之任,何姦之能成?三桓專魯,六卿分晉,不以鹽冶。[六九]故權利深者不在山海,在朝廷;一家害百家,在蕭牆,不在朐邴。」
大夫曰:「山海有禁而人不傾,貴賤有平而人不疑,縣官設衡立準而人得其所,雖使五尺童子適市,莫之能欺。今罷之,則豪人擅其用而專其利也。」
文學曰:「山海者,財用之寶路也;鐵器者,農夫之死士也。死士用則仇讐滅,田野闢而五穀熟;寶路開則百姓贍而人用給,人用給則富國,而教之以禮,禮行則道有讓,[七0]而人懷敦朴以相接而莫相利也。夫秦、楚、燕、齊,士力不同,剛柔異氣,巨小之用,倨勾之宜,[七一]黨殊俗異,各有所便。縣官籠而一之,則鐵器失其宜而農人失其便,器用不便則農夫罷於野而草萊不闢,草萊不闢則人困乏也。」
大夫曰:「昔商君理秦也,設百倍之利,收山澤之稅,國富人彊,蓄積有餘,是以征伐敵國,攘地斥境,不賦百姓,軍師以贍。故利用不竭而人不知,地盡西河而人不苦。今鹽鐵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奉軍旅之費,務於積蓄,以備乏絕,所給甚衆,有益於用,[七二]無害於人。」
文學曰:「昔文帝之時,無鹽鐵之利而人富,當今有之而百姓困乏,未見利之所利而見其所害。且利非從天來,不由地出,所出於人閒,而爲之百倍,[七三]此計之失者也。夫李梅實多者,來年爲之衰,新穀熟,舊穀爲之虧。自天地不能滿盈,而況於人乎?[七四]故利於彼者,必耗於此,猶陰陽之不並曜,[七五]晝夜之代長短也。商鞅峭七呌反法長利,秦人不聊生,相與哭孝公,其後秦日以危。利蓄而怨積,地廣而禍搆,惡在利用不竭乎?」
於是丞相奏曰:賢良文學不明縣官事,猥以鹽鐵爲不便,宜罷郡國榷酤,關內鐵官。[七六]奏可。[七七]於是利復流下,庶人休息。
孝元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復之。
後漢章帝時,[七八]尚書張林上言:「鹽,食之急者,[七九]雖貴,人不得不須,官可自鬻。」
獻帝建安初,關中百姓流入荊州者十餘萬家。荊州,今襄陽南。及聞本土安寧,皆企願思歸,而無以自業。於是衞覬議以爲:「鹽者,國之大寶,自喪亂以來,放散,今宜如舊置使者監賣,[八0]以其直益市犂牛,百姓歸者以供給之。勸耕積粟,以豐殖關中。遠者聞之,必多競還。」[八一]魏武於是遣謁者僕射監鹽官,移司隸校尉居弘農,流人果還,關中豐實。
陳文帝天嘉二年,太子中庶子虞荔、御史中丞孔奐以國用不足,奏立煮海鹽稅,從之。
後魏宣武時,河東郡有鹽池,舊立官司以收稅利。先是罷之,[八二]而人有富彊者專擅其用,貧弱者不得資益。延興末,復立監司,量其貴賤,節其賦入,公私兼利。孝明即位,復罷其禁,與百姓共之。自後豪貴之家復乘勢占奪,近池之人又輒障●。神龜初,太師、高陽王雍,太傅、清河王懌等奏,請依先朝,禁之爲便,於是復置監官以監檢焉。其後更罷更立,至於永熙。自遷鄴後,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滄州置竈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竈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竈百八十,青州置竈五百四十六,又於邯鄲置竈四,計終歲合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八斛四斗,[八三]軍國所資,得以周贍矣。
後周文帝霸政之初,置掌鹽之政令。一曰散鹽,煮海以成之。二曰盬鹽,[八四]引池以化之。三曰形鹽,掘地以出之。四曰飴鹽,於戎以取之。凡盬鹽形鹽每地爲之禁,[八五]百姓取之皆稅焉。
隋開皇三年,通鹽池鹽井,並與百姓共之。
大唐開元元年十一月,[八六]左拾遺劉彤論鹽鐵上表曰:[八七]「臣聞漢孝武之時,外討戎夷,內興宮室,殫費之甚,實倍當今。[八八]然而古費多而貨有餘,今用少而財不足者,何也?豈非古取山澤而今取貧人哉!取山澤,則公利厚而人歸於農;取貧人,則公利薄而人去其業。故先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職,輕重有術,禁發有時,一則專農,二則饒國。夫煮海爲鹽,採山鑄錢,[八九]伐木爲室,農餘之輩也。[九0]寒而無衣,飢而無食,傭賃自資者,窮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奪農餘之人,調斂重徭,[九一]免窮苦之子,所謂損有餘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謂然乎?臣願陛下詔鹽鐵伐木等官收興利,貨於人,[九二]則不及數年,府有餘儲矣。然後下寬大之令,蠲窮獨之徭,可以惠羣生,可以柔荒服。雖戎狄未服,堯湯水旱,無足虞也。」玄宗令宰臣議其可否,咸以鹽鐵之利,甚益國用,遂令將作大匠姜師度、戶部侍郎強循俱攝御史中丞,與諸道按察使檢責海內鹽鐵之課。
二十五年倉部格:「蒲州鹽池,令州司監當租分與有力之家營種之,課收鹽。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萬石,仍差官人檢校。若陂渠穿穴,所須功力,先以營種之家人丁充。若破壞過多量力不濟者,聽役隨近人夫。
又屯田格:「幽州鹽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一年收率滿二千八百石以上,準營田第二等,二千四百石以上準第三等,二千石以上準第四等。大同橫野軍鹽屯配兵五十人,每屯一年收率千五百石以上準第二等,千二百石以上準第三等,九百石以上準第四等。[九三]又成州長道縣鹽井一所,並節級有賞罰。蜀道陵、綿等十州鹽井總九十所,每年課鹽都當錢八千五十八貫。陵州鹽井一所,課都當錢二千六十一貫。[九四]綿州井四所,都當錢二百九十二貫。資州井六十八所,[九五]都當錢一千八十三貫。瀘州井五所,都當錢一千八百五十貫。榮州井十二所,[九六]都當錢四百貫。梓州都當錢七百一十七貫。遂州四百一十五貫。閬州一千七百貫。普州二百七貫。果州二十六貫。若閏月,共計加一月課,隨月徵納,任以錢銀兼納。[九七]其銀兩別常以二百價爲估。其課依都數納官,欠即均徵竈戶。」自兵興,上元以後,天下出鹽,各置鹽司,節級權利,每歲所入九百餘萬貫文。
校勘記[一] 秦 自此以下朝代名稱,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無。
[二] 輓粟謂引車船也 「船」原作「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三] 率十餘鍾致一石 「率」原訛「至」,據漢書食貨志下一一五八頁及北宋本改。
[四] 異時關東運粟漕水從渭中上 「運粟漕水」原作「漕粟」,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 敗亡甚多而亦頗費 「亦頗」原作「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改。
[六] 渠田數歲河移徙渠不到 原「渠田」上有「發卒作」三字,「到」原作「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改。
[七] 褒水東流南入沔 「南入」原作「入於」,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八] 湯聞其事 「聞」原作「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九] 褒絕水至斜 原「褒」下衍「之」,據漢書溝洫志一六八一頁刪。
[一0]從斜入渭 「入」原作「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一]拜湯子昂爲漢中守 「昂」原訛「卭」,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漢書溝洫志一六八一頁作「卬」。「昂」「卬」同。
[一二]平陽 原倒作「陽平」,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正。
[一三]魏齊王正始二年 「二」原作「四」,誤。通鑑卷七四二三五二頁繫此事於正始二年,今據改。按:三國志鄧艾傳七七六頁有「正始二年,乃開廣漕渠」之語。
[一四]方腹曲頭 三國志諸葛亮傳裴注九二八頁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頭」作「脛」。
[一五]攝者爲牛鞦● 原脫「牛」,「●」訛「勒」,據北宋本、傅校本補改。按:三國志諸葛亮傳裴注九二八頁與北宋本同。
[一六]後扛孔去腳孔分墨二寸二分 下「二」字,三國志諸葛亮傳裴注九二八頁作「七」。
[一七]枚受米二斛三斗 「枚」原訛作「收板」,據北宋本刪改。
[一八]靬長四寸 「靬」原訛「軒」,據三國志諸葛亮傳裴注九二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
[一九]扛同 原「同」下有「前」,後人臆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刪。
[二0]雖有此詔 「詔」原作「議」,據北宋本改。
[二一]發王公以下千餘丁 晉書食貨志七九二頁無「千」字。
[二二]正平 原脫,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八頁補。
[二三]八十疋 「八」魏書食貨志二八五八頁作「六」。
[二四]不勞採斫 「斫」原作「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二五]官格二十斛成載 「二」魏書食貨志二八五八頁作「四」。
[二六]准其私費 「准」原訛「淮」,據諸本改。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