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庫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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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

卷一 食貨一

通典卷第一[一]

京 兆 杜 佑 字 君 卿 纂[二]

佑少嘗讀書,而性且蒙固,不達術數之藝,不好章句之學。所纂通典,實采羣言,徵諸人事,將施有政。夫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易稱聚人曰財。洪範八政,一曰食,二曰貨。管子曰:「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夫子曰:「既富而教。」斯之謂矣。夫行教化在乎設職官,設職官在乎審官才,審官才在乎精選舉,制禮以端其俗,立樂以和其心,此先哲王致治之大方也。故職官設然後興禮樂焉,教化隳然後用刑罰焉,列州郡俾分領焉,置邊防遏戎敵焉。[三]是以食貨爲之首,十二卷。選舉次之,六卷。職官又次之,二十二卷。禮又次之,百卷。樂又次之,七卷。刑又次之,大刑用甲兵,十五卷。其次五刑,八卷。州郡又次之,十四卷。邊防末之。十六卷。或覽之者庶知篇第之旨也。本初纂錄,止於天寶之末,其有要須議論者,亦便及以後之事。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一 食貨一

目錄

食貨第一、[四]田制上

第二、田制下 水利田 屯田

第三、鄉黨土斷、版籍並附

第四、賦稅上

第五、賦稅中

第六、賦稅下

第七、歷代盛衰戶口 丁中

第八、錢幣上

第九、錢幣下

第十、漕運 鹽鐵

第十一、鬻爵 榷酤 算緡 雜稅 平準均輸附

第十二、輕重

田制上

食貨一

田制上唐 周 秦 漢 後漢 晉 宋 後魏[五]穀者,人之司命也;地者,穀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穀則國用備,辨其地則人食足,察其人則徭役均。知此三者,謂之治政。夫地載而不棄也,一著而不遷也,安固而不動,[六]則莫不生殖。聖人因之設井邑,列比閭,使察黎民之數,賦役之制,昭然可見也。自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雖獲一時之利,而兼并踰僭興矣。降秦以後,阡陌既弊,又爲隱覈,隱覈在乎權宜,[七]權宜憑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衆功,藉衆功則政由羣吏,政由羣吏則人無所信矣。夫行不信之法,委政於衆多之胥,欲紀人事之衆寡,明地利之多少,雖申商督刑,撓首總算,亦不可得而詳矣。不變斯道而求理者,未之有也。夫春秋之義,諸侯不得專封,大夫不得專地。若使豪人占田過制,富等公侯,是專封也;賣買由己,[八]是專地也。欲無流宂,[九]不亦難乎!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一 食貨一·田制上

陶唐以前,法制簡略,不可得而詳也。及堯遭洪水,天下分絕,使禹平水土,別九州,其分別疆理所在,具州郡篇。冀州,厥土惟白壤,無塊曰壤。厥田惟中中。田第五。兖州,厥土黑墳,色黑而墳起。厥田惟中下。第六。青州,厥土白墳,厥田惟上下。第三。徐州,厥土赤埴墳,土黏曰埴。厥田惟上中。第二。揚州,厥土惟塗泥,地泉濕。厥田惟下下。第九。荊州,厥土惟塗泥,厥田惟下中。第八。荊河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高者壤,下者壚。壚,疎也。厥田惟中上。第四。梁州,厥土青黎,色青黑,沃壤也。厥田惟下上。第七。雍州,厥土惟黃壤,厥田惟上上。第一。九州之地,定墾者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頃。虞夏殷三代凡千餘載,其閒定墾,書冊不存,無以詳焉。

周文王在岐,今扶風郡岐山縣。用平土之法,以爲治人之道,地著爲本,地著謂安土。故建司馬法:「六尺爲步,步百爲畝,畝百爲夫,夫三爲屋,屋三爲井,井十爲通,通十爲成,成十爲終,終十爲同,同方百里,同十爲封,封十爲畿,畿方千里。故丘有戎馬一匹,[一0]牛三頭,甸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萬井,戎馬四百匹,車百乘,此卿大夫釆地之大者,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謂之千乘之國。天子之畿內,方千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戎卒七十二萬人,故曰萬乘之主。」小司徒之職,「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鄭玄曰:[一一]「均、平也。周猶徧也。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衆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爲率者,有夫有婦,然後爲家,自二人以至于十爲九等,七、六、五者爲其中。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爲井,四井爲邑,四邑爲丘,四丘爲甸,四甸爲縣,四縣爲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此謂造都鄙也。釆地制井田,異於鄉遂,重立國,小司徒爲經之。立其五溝五塗之界,其制似井之字,[一二]因取名焉。謂隰皋之地,九夫爲牧,二牧而當一井。[一三]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當一,是之謂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衆一旅。一旅之衆而田一成,則井牧之法,先古然矣。九夫爲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四井爲邑,方二里;四邑爲丘,方四里;四丘爲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則方十里,爲一成。積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四甸爲縣,方二十里,四縣爲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爲一同也。積萬井九萬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稅,二千三百四井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萬二千四百夫治澮,井田之法,備於一同。今止於都者,釆地食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國凡四都,一都之田稅入於王。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一縣之田稅入於王。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一甸之田稅入於王。地事謂農牧衡虞也,貢謂九穀山澤之材也,賦謂出車徒給徭役也。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職,而待其政令。任土者,任其力勢所能生育,且以制貢賦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農牧衡虞,使職之。以廛里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謂廛里者,若今云邑居里矣。[一四]廛,民居之區域也。里,居也。圃樹果蓏之屬,[一五]季秋於中爲場。樊圃謂之園。[一六]宅田者,致仕之家所受之田也。[一七]士相見禮曰:「宅者在邦,則曰市井之臣;在野,則曰草茅之臣。」士讀爲仕,仕者亦受田,[一八]所謂圭田也。孟子曰:「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賈田,在市賈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賞田者,賞賜之田。公邑謂六遂餘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釆地;小都,卿之釆地;大都,公之釆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王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實不方平如圖,受田邑者遠近不得盡如制,其所生育職貢,[一九]取正於是耳。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爲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爲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爲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爰,於也。更謂三歲即改與別家佃,以均厚薄。[二0]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衆男爲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比。比,例也。必寐反。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口二十畝。[二一]此謂平土可以爲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鹵之地,淳,盡也,澤鹵之田不生穀。各以肥磽多少爲差。磽,磽确,謂瘠薄之田。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二二]上所強也。勉強勸之,令習事。

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

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晉地狹人貧,三晉,韓趙魏三卿,今河東道之地。秦地廣人寡,故草不盡墾,地利不盡出。於是誘三晉之人,利其田宅,復三代無知兵事,而務本於內,而使秦人應敵於外。故廢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孝公十二年之制。數年之閒,國富兵強,天下無敵。

漢孝文時,民近戰國,皆多背本趨末。賈誼說上曰:「古之治天下,至孅至悉,故其畜積足恃。今背本而趨末,遊食者甚衆,是天下之大殘也。本,農桑也。末,工商也。言人已棄農而務工商矣,其食米粟者又甚衆也。殘謂傷害。漢之爲漢,幾四十年矣,幾,近也。公私之積,猶可哀痛。言年載已多,而無儲積。即不幸有方二三千里之旱,國胡以相恤?卒然邊境有急,數十萬之衆,[二三]國胡以餽之?兵旱相乘,天下大屈。今敺人而歸之農,皆著於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伎遊食之民轉而緣南畝,言皆趨農作。則畜積足而人樂其所矣。」帝感誼言,始開籍田,躬耕以勸百姓。

詔曰:[二四]「夫度田非益寡,而計民未加益,度謂量計。以口量地,其於古猶有餘,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無乃百姓之從事於末以害農者蕃,蕃,多也。爲酒醪以靡穀者多,靡,散也。靡讀曰縻。六畜之食焉者衆與?細大之義,吾未能得其中。竹仲反。其與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議之,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遠思,無有所隱也。」

晁錯復說上曰:[二五]「聖王在上而民不凍飢者,非能耕而食之,織而衣之,食讀曰嗣。爲開其資財之道也。故堯禹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亡捐瘠者,捐,謂人饑相棄捐也。瘠,瘦病也。言無相棄捐而瘦病者。以畜積多而備先具也。今海內爲一,土地人民之衆不避湯、禹,加以亡天災數年之水旱,而畜積未及者,何也?地有遺利,民有餘力,生穀之土未盡墾,山澤之利未盡出也,遊食之民未盡歸農也。民貧則姦邪生,貧生於不足,不足生於不農,不農則不地著,不地著則離鄉輕家。民如鳥獸,雖有高城深池,嚴法重刑,猶不能禁也。夫寒之於衣,不待輕暖;苟禦風霜,不求靡麗。飢之於食,不待甘旨;旨,美也。飢寒至身,不顧廉恥。夫腹飢不得食,膚寒不得衣,雖慈父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明主知其然也,故務民於農桑,[二六]薄賦斂,[二七]廣畜積,以實倉廩,備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是故明君貴五穀而賤金玉。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服,事也。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穫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徭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閒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來,弔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復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價而賣,[二八]本直千錢者,[二九]價得五百。亡者取倍稱之息,取一償二爲倍稱。稱,舉也。[三0]今俗所謂舉錢。[三一]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方今之務,莫若使民務農而已矣。欲民務農,在於貴粟;貴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爲賞罰。」帝從之。其後務敦農本,倉廩充實。

孝景元年,制曰:「閒者歲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絕天年,朕甚痛之。郡國或磽陿,[三二]無所農桑繫畜;或地饒廣,薦草莽,草稠曰薦,草深曰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後元三年,詔曰:「農,天下之本也。黃金珠玉,飢不可食,寒不可衣,以爲幣用,不識其終始。閒歲或不登,意爲末者衆,農民寡也。其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食物。」

孝武外事四夷,內興功利,役費並興,而民去本。董仲舒說上曰:「春秋它穀不書,至於麥禾不成,則書之,以此見聖人於五穀最重麥與禾也。今關中俗不好種麥,是歲失春秋之所重,而損生民之具也。願陛下幸詔大司農,使關中民益種宿麥,令毋後時。」宿麥,謂苗經冬。仲舒又說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三三]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難卒音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名田,占田也。各爲立限,不使富者過制,則貧弱之家可足也。塞并兼之路,然後可善治也。」竟不能用。

元狩三年,遣謁者勸有水災郡種宿麥,[三四]舉吏人能假貸貧人者以名聞。及末年,帝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田千秋爲富民侯。下詔曰:「方今之務,在於力農。」以趙過爲搜粟都尉。過能爲代田,一畮三甽,甽,壟也,音工犬反,字或作畎。歲代處,故曰代田,代,易也。古法也。后稷始甽田,以二耜爲耦,併兩耜而耕。廣尺深尺曰甽,長終畝。一畝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種於甽中。播,布也。種謂穀子。苗生葉以上,稍耨隴草,耨,鉏也。因隤其土以附苗根。隤謂下之。音頹。故其詩曰:「或芸或秄,黍稷儗儗。」音擬。小雅甫田之詩。儗儗,盛貌。秄音子。芸,除草也。秄,附根也。言苗稍壯,每耨輒附根,比必寐反盛暑,隴盡而根深,能風與旱,能讀曰耐。故儗儗而盛也。其耕耘下種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爲田一井一屋,故畝五頃,九夫爲井,三夫爲屋。

夫百畝,於古爲十二頃。古百步爲畝,漢時二百四十步爲畝,古千二百畝,則得今五頃也。用耦犂,二牛三人,一歲之收常過縵田畝一斛以上,縵田,謂不甽者。音莫幹反。善者倍之。善爲甽者,又過縵田二斛以上。過使教田太常、三輔,太常主諸陵,有民,故亦課田種。[三五]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爲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長、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學耕種養苗狀。爲法意狀。民或苦少牛,無以趨澤,趨讀曰趣,及也。澤,雨之潤澤。故平都令光教過以人輓音晚犂。輓,引也。史失光姓。過奏光以爲丞,教民相與庸輓犂。庸,功也,言換功共作也。義與傭賃同。率多人者田日三十畮,少者十三畮,以故田多墾闢。過試以離宮卒田其宮壖而緣反地,離宮,別處之宮,非天子所常居也。壖,餘也。宮壖地,謂外垣之內,內垣之外也。諸緣河壖地,廟垣壖地,其義皆同。守離宮卒,閑而無事,因令於壖地爲田。課得穀皆多其旁田畮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輔公田。令,使也。命者,教也。令離宮卒教其家田公田也。又教邊郡及居延城。居延,張掖縣也。時有甲卒也。是後邊城、河東、弘農、三輔、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穀多。至孝昭時,流民稍還,田野墾闢,頗有畜積。

孝宣地節三年,詔曰:「郡國宮館,勿復修治。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種,五穀種。

孝元初元元年,以三輔、太常、郡國公田及苑可省者振業貧民,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建昭五年,詔曰:「方春農桑興,百姓勠力自盡之時也。故是月勞農勸桑,[三六]無使後時。今不良之吏,覆按小罪,徵召證按,興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時之作,亡終歲之功,公卿其明察申敕之。」

孝成帝之時,張禹占鄭白之渠四百餘頃,他人兼并者類此,而人彌困。陽朔四年正月,詔曰:「夫洪範八政,以食爲首,斯誠家給刑錯之本也。先帝劭農,薄其租稅,寵其強力,令與孝弟同科。閒者,民彌惰怠,鄉本者少,趨末者衆,將何以矯之?方東作時,其令二千石勉勸農桑,出入阡陌,致勞來之。書不云乎,『服田力嗇,乃亦有秋』。其勗之哉!」

孝哀即位,師丹輔政,建言:「古之聖王莫不設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亡周亂秦兵革之後,天下空虛,故務勸農桑,帥以節儉,民始充實,未有并兼之害,故不爲民田及奴婢爲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數鉅萬,而貧弱逾困。蓋君子爲政,貴因循而重改作,所以有改者,將以救急也。亦未可詳,宜略爲限。」天子下其議。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請:「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公主名田縣道,及關內侯、吏民名田皆毋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期盡三年,犯者沒入官。」時田宅奴婢賈爲減賤,丁、傅用事,董賢隆貴,皆不便也。詔書且須後,須,待也。遂寢不行。孝平元始元年,置大司農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勸農桑。二年,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頃。蓋紀漢盛時之數。據元始二年戶一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每戶合得田六十七畝百四十六步有奇。

王莽篡位,下令曰:「古者設井田,則國給人富而頌聲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爲無道,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并起,貪鄙生,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於是「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與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衆者,投諸四裔」。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百姓涕泣於市道。坐賣買田宅奴婢,自諸侯卿大夫至於庶人,抵罪者不可勝數。經二年餘,中郎區博諫曰:「井田雖聖王法,其廢已久。周道既衰,而人不從。秦順人心,改之可以獲大利,故滅廬井而置阡陌,遂王諸夏,訖今海內未厭其弊。今欲違人心,追復千載絕迹,雖堯舜復生,而無百年之漸,不能行也。」莽知人愁,乃以許賣。[三七]其後百姓日以凋弊。

後漢

後漢之初,百姓虛耗,率土遺黎,十纔一二。光武建武十五年,詔下州郡檢覆墾田頃畝及戶口年紀。河南尹張伋及諸郡守十餘人,坐度田不實下獄死。順帝建康元年,定墾田六百八十九萬六千二百七十一頃五十六畝九十四步。據建康元年戶九百九十四萬六千九百九十,每戶合得田七十畝有奇。

荀悅論曰:「昔文帝十三年六月,詔除人田租。且古者十一而稅,以爲天下之中正。今漢人田,或百一而稅,可謂鮮矣。然豪富強人占田逾多,其賦太半,官收百一之稅,而人輸豪強太半之賦。官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於亡秦,是以惠不下通,而威福分於豪人也。今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適足以資富強也。孝武皇帝時董仲舒嘗言,宜限人占田。至哀帝時,乃限人占田不得過三十頃,雖有其制,卒難施行。然三十頃又不平矣,且夫井田之制,不宜於人衆之時,田廣人寡,苟爲可也。然欲廢之於寡,立之於衆,土地布列在豪強,[三八]卒而革之,並有怨心,則生紛亂,制度難行。由是觀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興之後,人衆稀少,立之易矣。既未悉備井田之法,宜以口數占田爲之立限。人得耕種,不得賣買,以贍貧弱,以防兼并,且爲制度張本,不亦宜乎!雖古今異制,損益隨時,然紀綱大略,其致一也。」

崔寔政論曰:「昔聖人分口耕耦地,各相副適,使人飢飽不變,勞逸齊均。富者不足僭差,貧者無所企慕。始暴秦隳壞法度,制人之財,既無綱紀,[三九]而乃尊獎并兼之人。烏氏以牧豎致財,寵比諸侯;寡婦清以攻丹殖業,禮以國賓。於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巨億之貲,斥地侔封君之土,行苞苴以亂執政,養劒客以威黔首。專殺不辜,號無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擬人主。故下戶踦𨄅,無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帥妻孥,爲之服役。故富者席餘而日熾,貧者躡短而歲踧,歷代爲虜,猶不贍於衣食,生有終身之勤,死有暴骨之憂,歲小不登,流離溝壑,嫁妻賣子。其所以傷心腐藏、失生人之樂者,蓋不可勝陳。故古有移人通財,以贍蒸黎。今青、徐、兖、冀,後漢青州,今北海、濟南、淄川、東萊、東牟、高密、平原等郡地。徐州,今東海、琅邪、彭城、臨淮、廣陵等郡地。兖州,今陳留、靈昌、濮陽、東平、濟陽、濟陰、魯等郡地。冀州,今魏郡、鄴郡、鉅鹿、清河、常山、趙郡、博陵、信都、景城等郡地。人稠土狹,不足相供。而三輔左右及涼、幽州,內附近郡,涼州,今安定、彭原之北、天水、隴西並其地。幽州,今上谷、范陽之北,東至遼東並其地。皆土曠人稀,厥田宜稼,悉不墾發。[四0]小人之情,安土重遷,寧就飢餒,無適樂土之慮。故人之爲言瞑也,謂瞑瞑無所知。猶羣羊聚畜,須主者牧養處置,置之茂草,則肥澤繁息,置之磽鹵,則零丁耗減。是以景帝六年,下詔郡國,[四一]令人得去磽狹,就寬肥。至武帝,遂徙關東貧人於隴西、北地、西河、上郡、會稽,隴西,今隴西、天水、金城、會寧、安鄉等郡地。北地,今安定、彭原、安化、平原、靈武、五原等郡地。西河,今銀川、新秦、[四二]西河、昌化等郡地。上郡,今延安、咸寧、洛交、中部等郡地。會稽,今浙江東晉陵郡以東,直至信安、永嘉郡地。凡七十二萬五千口。後加徙猾吏於關內。今宜復遵故事,徙貧人不能自業者於寬地,此亦開草闢土,振人之術也。」

仲長統昌言曰:「遠州縣界至數千,而諸夏有十畝共桑之迫。遠州有曠野不發之田,代俗安土有死無去。君長不使,誰能自往緣邊之地。亦可因罪徙人,便以守禦。」

晉武帝泰始八年,司徒石苞奏:「州郡農桑未有殿最之制,宜增掾屬令史,有所循行。」[四三]帝從之。苞既明勸課,百姓安之。平吴之後,有司奏:「王公以國爲家,京城不宜復有田宅。今未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之處,近郊有芻稾之田。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宅一處。近郊田,大國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有者,皆聽留之。」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其官第一品五十頃,每品減五頃以爲差,第九品十頃。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代。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士人子孫亦如之。而又得蔭人以爲衣食客及佃客,量其官品以爲差降。[四四]自西晉則有蔭客之制,至東晉其數更加,具賦稅上篇。

宋孝武帝大明初,羊希爲尚書左丞。時揚州刺史西陽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雖有舊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熂許氣反山封水,保爲家利。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託。至漁採之地,亦又如茲。斯實害理之深弊。請損益舊條,更申恒制。」有司檢壬辰詔書:「擅占山澤,強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四五]希以「壬辰之制,其禁嚴刻,事既難遵,理與時弛。而占山封水,漸染復滋,更相因仍,便成先業,一朝頓去,易致怨嗟。今更刊革,立制五條。凡是山澤,先恒熂爈力居反。種養竹木雜果爲林仍,[四六]及陂湖江海魚梁鰌鮆七由反,即移反。場恒加工修作者,[四七]聽不追奪。[四八]官品第一、第二品,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

第九品及百姓,一頃。[四九]皆依定格,條上貲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闕少,依限占足。[五0]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並計贓,依常盜律論。[五一]除晉咸康二年壬辰之科」。從之。

時山陰縣人多田少,孔靈符表請徙無貲之家於餘姚、鄮、莫侯反鄞銀音三縣界,墾起湖田。[五二]餘姚,今會稽郡縣。鄮、鄞則今餘姚郡地。帝令公卿博議,咸曰:「夫訓農修政,有國所同。土著之人,習翫日久,如京師無田,不聞徙居他縣。尋山陰豪族富室,頃畝不少,貧者肆力,非爲無處。又緣湖居人,魚鴨爲業,小人習始既難,勸之未易。遠廢之疇,方翦荊棘,率課窮乏,其事彌難,資徙粗立,徐行無晚。」帝違衆議,徙人並成良業。

後魏

後魏明帝永興中,頻有水旱。神瑞二年,又不熟,於是分簡尤貧者就食山東。敕有司勸課田農曰:「前志有之,人生在勤,勤則不匱。凡庶人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死無槨,不蠶者衣無帛,不績者喪無縗。教行三農,生殖九穀。」自是人皆力勤,歲數豐穰,畜牧滋息。

景穆帝初爲太子監國,[五三]曾令有司課畿內之人,使無牛家以人牛力相貿,墾殖鋤耨。其有牛家與無牛家一人種田二十畝,償以耘鋤功七畝,如是爲差。至與老小無牛家種田七畝,老小者償以鋤功二畝。皆以五口下貧家爲率。各列家別口數、所種頃畝,明立簿目。

所種者於地首標題姓名,以辨播殖之功。

孝文太和元年三月,詔曰:「去年牛疫,死傷太半,[五四]今東作既興,人須肄業。[五五]有牛者加勤於常歲,無牛者倍傭於餘年。一夫制理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時李安世上疏曰:「臣聞量地畫野,[五六]經國大式,邑地相參,致理之本。井稅之興,其來日久,田萊之數,制之以限。蓋欲使土不曠功,人罔遊力。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竊見州郡之人,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代。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涼,[五七]桑榆改植。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彊宗豪族,肆其侵淩,遠認魏晉之家,[五八]近引親舊之驗。[五九]年載稍久,鄉老所惑,羣證雖多,莫可取據。各附親知,互有長短,兩證徒具,聽者猶疑,爭訟遷延,連紀不判。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而不採,欲令家豐歲儲,人給資用,其可得乎!愚謂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其徑術,令分藝有準,力業相稱。細人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無私之澤,乃播均於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積於比戶矣。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然後虛詐之人,絕於覬覦,守分之士,免於淩奪。」帝深納之,均田之制起於此矣。

九年,下詔均給天下人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不栽樹者謂之露田。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休及還受之盈縮。人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還田,[六0]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六一]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諸桑田皆爲代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諸有舉戶老小殘疾無受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疾者,[六二]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六三]諸還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諸土廣人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人種蒔。後有來居者,依法封授。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六四]則以其家桑田爲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無桑之鄉,準此爲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諸人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爲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進丁受田者,恒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再倍之田,放此爲法。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爲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閒,亦借其所親。諸宰人之官,各隨近給公田:[六五]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職分田起於此。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

卷一 食貨一

校勘記[一] 通典卷第一 原無「第」,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以後逕補不出校。

[二] 京兆杜佑字君卿纂 原「京」上有「唐」,「佑」下脫「字」,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刪補。

[三] 戎敵 「敵」原作「狄」,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四] 第一 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第」字。下同。

[五] 唐周秦漢後漢晉宋後魏 此等題下朝代名稱,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無,乃後人所加。下同。

[六] 安固而不動 「安」原訛「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七] 又爲隱覈隱覈在乎權宜 「爲」原訛「謂」,下「隱覈」涉上而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補。

[八] 賣買由己 「賣買」原倒,據北宋本、明抄本乙。

[九] 欲無流宂 「宂」原作「竄」,後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按:漢書成帝紀有「關東流宂者衆」之語。

[一0]故丘有戎馬一匹 「丘」原作「邱」,清人避孔子諱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以後逕改。

[一一]鄭玄 「玄」原作「元」,清人避康熙諱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以後逕改。

[一二]其制似井之字 原脫「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按:周禮小司徒注、冊府元龜(下簡稱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一八頁引周禮注俱有「之」。

[一三]二牧而當一井 原脫「牧」,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四]若今云邑居里矣 「邑居里」,周禮載師注作「邑里居」。阮元周禮校勘記云:「岳本、嘉靖本作『邑居里』。按:當作『若今云邑居矣』。『里』,衍文。下云『民之邑居在都城者』可證。」

[一五]圃樹果蓏之屬 「圃」原訛「園」,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改。按:周禮載師注作「圃」。

[一六]樊圃謂之園 「謂」原訛「爲」,據周禮載師注改。

[一七]致仕 「仕」原訛「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周禮載師注作「仕」。

[一八]仕者亦受田 原脫「者」,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按:周禮載師注有「者」。

[一九]其所生育職貢 「職」,周禮載師注作「賦」。

[二0]即改與別家佃以均厚薄 原脫「改」,據北宋本補。按: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一八頁引通典有「改」。

[二一]口二十畝 「口」下原有「田」,據北宋本刪。按: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一八頁引通典亦無「田」字。

[二二]十一以上 「一」原訛「二」,據北宋本改。按: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二0頁、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一八頁均作「一」。

[二三]數十萬之衆 按: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二九頁「十」下尚有「百」字。

[二四]詔曰 按:漢書文帝紀,文帝始開籍田在其即位後二年正月,而此詔則頒於後元二年三月,二者相隔十六年。通典於此「詔曰」上未曾繫年,而與上文「始開籍田躬耕以勸百姓」連書,則似事發同時矣。

[二五]晁錯復說上曰 原脫「上」,據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三0頁補。

[二六]故務民於農桑 原脫「民於」,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按: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三一頁有「民於」。

[二七]薄賦斂 「賦」原作「稅」,據北宋本改。按: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三一頁作「賦」。

[二八]當具有者 「具」原訛「其」,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改。按: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三一頁作「具」。

[二九]本直千錢者 「錢」原作「金」,據漢書食貨志上師古注一一三三頁改。

[三0]稱舉也 「稱」原涉上而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按:漢書食貨志上師古注一一三三頁有「稱」。

[三一]今俗所謂舉錢 「舉錢」原作「舉債」,後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回。按:漢書食貨志上師古注一一三三頁作「舉錢」。

[三二]郡國或磽陿 原「或」下衍「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刪。按:漢書景帝紀一三九頁無「地」。

[三三]民得賣買 「賣買」原倒,據北宋本乙。按: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三七頁作「賣買」。

[三四]遣謁者勸有水災郡種宿麥 「有水災郡」原脫,據漢書武帝紀一七七頁補。

[三五]故亦課田種 「課」原訛「謂」,據漢書食貨志上蘇林注一一四0頁及王吴本改。

[三六]勞農勸桑 「桑」漢書元帝紀二九六頁作「民」,通典避太宗諱改。

[三七]乃以許賣 原作「乃許買賣」,後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三八]土地布列在豪強 「地」原作「田」,據北宋本改。

[三九]既無綱紀 「綱紀」原作「紀綱」,據北宋本乙。

[四0]悉不墾發 「墾發」原訛「肯墾」,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一]下詔郡國 原脫「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

[四二]新秦 「秦」原訛「泰」,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新秦郡屬關內道,見新唐書地理志一九七五頁。

[四三]有所循行 「循行」原訛「巡幸」,據晉書食貨志七八七頁改。

[四四]量其官品以爲差降 「其」原訛「給」,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四五]贓一丈以上皆棄市 「丈」原訛「貫」,「上」原訛「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宋書羊希傳一五三七頁、南史羊希傳九三五頁、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頁引宋書均作「丈」「上」。

[四六]先恆熂爈種養竹木雜果爲林仍 原脫「養」,「雜」原訛「薪」,據宋書羊希傳一五三七頁、南史羊希傳九三五頁補改。按:「仍」南史作「芿」,古今字。集韻:「芿,草不剪也。」林仍猶林薄也。

[四七]及陂湖江海魚梁鰌鮆場 「鮆」原訛「●」,並脫「場」,據宋書羊希傳一五三七頁、南史羊希傳九三五頁改補。按: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頁引宋書亦作「鮆」有「場」。

[四八]聽不追奪 「奪」原訛「舊」,據宋書羊希傳一五三七頁、南史羊希傳九三五頁改。

[四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 「及」原作「與」,據北宋本改。按:宋書羊希傳一五三七頁、南史羊希傳九三五頁均作「及」。

[五0]先占闕少依限占足 原脫「闕少依限占」五字,據宋書羊希傳一五三七頁、南史羊希傳九三五頁補。

[五一]依常盜律論 原脫「律」,據宋書羊希傳一五三七頁、南史羊希傳九三五頁補。按: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頁亦有「律」字。謂依處置常盜之律條論罪也。

[五二]孔靈符表請徙無貲之家於餘姚鄮莫侯反鄞銀音三縣界墾起湖田 「銀音」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補。原脫「界」,據宋書孔靈符傳一五三三頁補。「起」原作「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宋書孔靈符傳亦作「起」。

[五三]景穆帝初爲太子監國 「景穆」原訛「太武」,據魏書世祖紀下一0七——一0九頁訂正。按:彼紀云:「恭宗景穆皇帝諱晃,太武皇帝之長子也。延和元年春正月丙午,立爲皇太子。及長好讀經史,皆通大義。太武西征涼州,詔恭宗監國。」又載「初,恭宗監國,曾令有司課畿內之民,使無牛家以人牛力相貿」云云,與通典下文所引俱同。

[五四]死傷太半 原脫「傷」,據魏書高祖紀上一四四頁補。

[五五]人須肄業 「肄」原作「肆」,據魏書高祖紀上一四四頁改。

[五六]量地畫野 「地」原訛「人」,據魏書李安世傳一一七六頁改。按: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頁亦作「地」。周禮縣師:「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禮記王制:「量地遠近,興事任力。」

[五七]荒涼 「涼」魏書李安世傳一一七六頁作「毀」。

[五八]遠認魏晉之家 「魏晉」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按:魏書李安世傳一一七六頁、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四頁均作「魏晉」。

[五九]近引親舊之驗 「引」原訛「因」,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魏書李安世傳一一七六頁、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四頁作「引」。

[六0]沒則還田 此四字原脫,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三頁補。

[六一]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榆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二十六字,原涉上「蒔」而脫,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三頁、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三頁補。

[六二]及疾者 原「疾」上有「廢」,據北宋本刪。按:魏書食貨志二八五四頁作「及癃者」,通典避玄宗嫌名而改「疾」。「廢」是後人臆增。

[六三]亦授婦田 「授」原作「受」,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魏書食貨志二八五四頁作「授」。

[六四]進丁受田 「受」原作「授」,據北宋本改。按:魏書食貨志二八五四頁、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四頁均作「受」。

[六五]各隨近給公田 「近」原訛「匠」,據冊府卷五0五六0六四頁改。

王永興點校 王文錦覆校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二 食貨二·田制下

北齊

田制下 水利田 屯田

田制下北齊 後周 隋 大唐

北齊給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轉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聽賣易。文宣帝天保八年,議徙冀、定、瀛無田之人,謂之樂遷,於幽州寬鄉以處之。秦漢州郡則大,魏晉年代又遠,改移分析,或未易知,以此要有解釋。近代制置,今多因習,則不假繁敍,他皆類此。

武成帝河清三年詔:每歲春月,各依鄉土早晚,課人農桑。自春及秋,男子十五以上,皆布田畝。[一]蠶桑之月,婦女十五以上,皆營蠶桑。孟冬,刺史聽審邦教之優劣,[二]定殿最之科品。人有人力無牛,或有牛無人力者,須令相便,皆得納種。使地無遺利,人無遊手。又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京城四面諸坊之外,[三]三十里內爲公田。受公田者,三縣代遷戶執事官一品以下,[四]逮於羽林武賁,各有差。其外畿郡,華人官第一品以下,羽林武賁以上,各有差。職事及百姓請墾田者,名爲永業田。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五]奴婢限外不給田者,皆不輸。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六]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爲桑田。其田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關東風俗傳曰:「其時強弱相淩,恃勢侵奪,富有連畛亙陌,貧無立錐之地。昔漢氏募人徙田,恐遺墾課,令就良美。而齊氏全無斟酌,雖有當年權格,時蹔施行,爭地文案有三十年不了者,此由授受無法者也。其賜田者,謂公田及諸橫賜之田。魏令,職分公田。不問貴賤,一人一頃,以供芻秣。自宣武出獵以來,始以永賜,得聽賣買。遷鄴之始,濫職衆多,所得公田,悉從貨易。又天保之代,曾遙壓首人田,以充公簿。比武平以後,橫賜諸貴及外戚佞寵之家,亦以盡矣。又河渚山澤有可耕墾肥饒之處,[七]悉是豪勢,或借或請,編戶之人不得一壟。糾賞者,依令,口分之外知有買匿,聽相糾列,還以此地賞之。至有貧人,實非賸長買匿者,苟貪錢貨,詐吐壯丁口分,以與糾人,亦既無田,即便逃走。[八]帖賣者,[九]帖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錢還地還,依令聽許。露田雖復不聽賣買,賣買亦無重責。貧戶因王課不濟,率多貨賣田業,至春困急,輕致藏走。亦有懶惰之人,[一0]雖存田地,不肯肆力,在外浮遊。三正賣其口田,以供租課。比來頻有還人之格,欲以招慰逃散。假使蹔還,即賣所得之地,地盡還走,雖有還名,終不肯住,正由縣聽其賣帖田園故也。廣占者,依令,奴婢請田亦與良人相似。以無田之良口,比有地之奴牛。宋世良天保中獻書,請以富家牛地先給貧人,其時朝列,稱其合理。」宋孝王撰。

後周

後周文帝霸政之初,創置六官。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畝,口七以上宅四畝,[一一]口五以下宅三畝。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隋文帝令,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百頃,少者至四十畝。[一二]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一三]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一四]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至五品則爲田三頃,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爲差,至九品爲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用。開皇九年,任墾田千九百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隋開皇中,戶總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按定墾之數,每戶合墾田二頃餘也。開皇十二年,文帝以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衆,衣食不給,議者咸欲徙就寬鄉。帝乃發使四出,[一五]均天下之田。其狹鄉,每丁纔至二十畝,老小又少焉。至大業中,天下墾田五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四十頃。按其時有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一六]則每戶合得墾田五頃餘,恐本史之非實。

大唐

大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田廣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爲畝,百畝爲頃。自秦漢以降,即二百四十步爲畝,非獨始於國家,蓋具令文耳。國家程式雖則具存,今所存纂錄,[一七]不可悉載,但取其朝夕要切,冀易精詳,乃臨事不惑。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黃、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戶者,[一八]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應給寬鄉,並依所定數;若狹鄉新受者,[一九]減寬鄉口分之半。其給口分田者,易田則倍給。寬鄉三易以上者,仍依鄉法易給。[二0]其永業田,親王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郡王及職事官從一品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品二十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二一]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各十頃,子若職事官正五品各八頃,男若職事官從五品各五頃,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十頃,輕車都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尉、飛騎尉各八十畝,雲騎尉、武騎尉各六十畝。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職事給,兼有官爵及勳俱應給者,唯從多,不並給。若當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狹鄉者,並即迴受,有賸追收,不足者更給。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畝課種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三年種畢。鄉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樹充。所給五品以上永業田,皆不得狹鄉受,任於寬鄉隔越射無主荒地充。即買蔭賜田充者,雖狹鄉亦聽。其六品以下永業,即聽本鄉取還公田充,願於寬鄉取者亦聽。應賜人田,非指的處所者,不得狹鄉給。其應給永業人,若官爵之內有解免者,從所解者追。即解免不盡者,隨所降品追。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給,自外及有賜田者並追。若當家之內有官爵及少口分應受者,並聽迴給,有賸追收,其因官爵應得永業,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子孫不合追請也。諸襲爵者,唯得承父祖永業,不合別請。若父祖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減始受封者之半給。其州縣界內所部受田,[二二]悉足者爲寬鄉,不足者爲狹鄉。諸狹鄉田不足者,聽於寬鄉遙受。應給園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給一畝,每三口加一畝,賤口五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並不入永業口分之限。其京城及州郡縣郭下園宅,不在此例。諸京官文武職事職分田:一品一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頃五十畝,九品二頃,並去京城百里內給。其京兆、河南府及京縣官人職分田亦準此。即百里外給者亦聽。諸州及都護府、親王府官人職分田:二品一十二頃,三品一十頃,四品八頃,五品七頃,六品五頃,京畿縣亦準此。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畝。鎮戍關津岳瀆及在外監官五品五頃,六品三頃五十畝,七品三頃,八品二頃,九品一頃五十畝。三衛中郎將、上府折衝都尉各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下府及郎將各五頃,上府果毅都尉四頃,中府三頃五十畝,下府三頃,上府長史、別將各三頃,中府、下府各二頃五十畝。親王府典軍五頃五十畝,副典軍四頃,千牛備身左右、太子千牛備身各三頃。親王府文武官隨府出藩者,於在所處給。諸軍上折衝府兵曹二頃,中府、下府各一頃五十畝。其外軍校尉一頃二十畝,旅帥一頃,[二三]隊正副各八十畝,皆於領側州縣界內給。[二四]其校尉以下在本縣及去家百里內領者不給。諸驛封田皆隨近給,每馬一匹給地四十畝。若驛側有牧田之處,[二五]匹各減五畝。其傳送馬,每匹給田二十畝。諸庶人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樂遷就寬鄉者,并聽賣口分。賣充住宅、邸店、碾磑者,雖非樂遷,亦聽私賣。諸買地者,不得過本制,雖居狹鄉,亦聽依寬制,其賣者不得更請。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若無文牒輒賣買,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諸以工商爲業者,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不給。諸因王事沒落外藩不還,有親屬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身還之日,隨便先給。即身死王事者,其子孫雖未成丁,身分地勿追。其因戰傷及篤疾廢疾者,亦不追減,聽終其身也。諸田不得貼賃及質,違者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若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者,聽貼賃及質。其官人永業田及賜田,欲賣及貼賃者,皆不在禁限。諸給口分田,務從便近,不得隔越。若因州縣改易,隸地入他境及犬牙相接者,聽依舊受。其城居之人,本縣無田者,聽隔縣受。雖有此制,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寬,[二六]兼并之弊,有踰於漢成哀之閒。又田令,在京諸司及天下州府縣監、[二七]折衝府、鎮戍、關津、嶽瀆等公廨田、職分田,各有差。諸職分陸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並入後人,以後上者入前人。其麥田以九月三十日爲限。若前人自耕未種,後人酬其功直;已自種者,准租分法。其價六斗以下者,依舊定;以上者,不得過六斗。並取情願,不得抑配。親王出藩者,給地一頃作園。若城內無可開拓者,於近城便給。如無官田,取百姓地充,其地給好地替。

天寶中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頃十三畝。按十四年有戶八百九十萬餘,計定墾之數,每戶合一頃六十餘畝。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墾田田數,都得百十餘萬頃。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二 食貨二·水利田

水利田周 秦 漢 後漢 晉 東晉 宋 後魏 大唐

魏文侯使李悝作盡地力之教,以爲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爲田六百萬畝。理田勤謹則畝益三斗,不勤則損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減,輒爲粟百八十萬石。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力耕數耘,收穫如寇盜之至。謂促遽之甚,恐爲風雨損之。還廬樹桑,還,遶也。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木實曰果,草實曰蓏。茹,所食之菜。畦,區也。殖於疆埸。[二八]至曾孫襄王,以史起爲鄴令,起進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賦田之法,一夫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漳水在其旁,西門豹爲鄴令不知用,是不知也。」[二九]於是,遂引漳水溉鄴,[三0]以富魏之河內。民歌之曰:「鄴有賢令兮爲史公,決漳水兮灌鄴旁,終古瀉鹵兮生稻粱。」瀉鹵,即斥鹵也,鹵,鹹苦也,謂鹹鹵之地。[三一]史記云西門豹引漳水溉鄴,誤。

其後,韓聞秦之好興事,欲疲之,無令東伐。乃使水工鄭國閒說秦,令鑿涇水,自仲山西抵瓠口爲渠,並蒲浪反北山,東注洛,三百餘里,欲以溉田。中作而覺,秦欲殺國,國曰:「始臣爲閒,然渠成亦秦之利也。」秦以爲然,卒使就渠。渠就,用注填閼之水,溉澤鹵之地四萬餘頃,[三二]收皆畝一鍾。於是關中爲沃野,無凶年,命曰鄭國渠。閼讀與淤同。[三三]

秦平天下,以李冰爲蜀守,冰壅江水作堋,部用反。穿二江成都中,雙過郡下,以通舟船,因以溉灌諸郡,於是蜀沃野千里,號爲陸海。

漢文帝以文翁爲蜀郡太守,穿煎㳛羊朱反口,溉灌繁田千七百頃,人獲其饒。

武帝元光中,大司農鄭當時言:「引渭穿渠,起長安,並南山下,至河三百餘里。渠下民田萬餘頃,又可得以溉田,益肥關中之地,得穀。」天子以爲然,令齊水工徐伯表,巡行表記之。

悉發卒數萬人穿漕渠,三歲而通。渠下民頗得以溉田矣。

其後,河東守番係請「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陰下,引河溉汾陰、蒲坂下,皮氏,今龍門縣地,屬絳郡。汾陰,今寶鼎縣地。蒲坂,今河東縣地。並屬河東郡。度可得五千頃。五千頃故盡河壖棄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穀二百萬石以上」。天子以爲然,發卒數萬人作渠田。數歲,河移徙,渠不利,則田者不能償種。久之,河東渠田廢,與越人,令少府以爲稍入。時越人有徙者,以田與之,其租稅入少府也。稍,漸也。其入未多,故謂之稍。

其後莊熊羆言:「臨晉民即今馮翊縣也。願穿洛以溉重泉以東萬餘頃重泉在今馮翊郡界,今有乾坑,即熊羆之所穿渠。[三四]故惡地。誠得水,可令畝十石。」於是爲發卒萬餘人穿渠,自徵音懲引洛水至商顏下。徵在馮翊,即今郡之澄城縣。商顏,今馮翊縣界。岸善崩,洛水岸。乃鑿井,深者四十餘丈。往往爲井,井下相通行水。水頹以絕商顏,下流曰頹。東至山嶺十餘里閒。井渠之開自此始。穿渠得龍骨,故名曰龍首渠。作之十餘歲,渠頗通,猶未得其饒。

是時,用事者爭言水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關中輔渠、[三五]靈軹引諸水,汝南、九江引淮,東海引鉅定澤名。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爲溉田,各萬餘頃。佗小渠陂山通道,不可勝言。

自鄭國渠起,至元鼎六年,百三十六歲,而倪寬爲左內史,奏請穿鑿六輔渠,在鄭國渠之裏,今尚謂之輔渠,亦曰六渠。以益溉鄭國傍高仰之田。素不得鄭國之溉灌者。仰謂上向。帝曰:「農,天下之本也。泉流灌𥧲,所以育五穀也。左、右內史地,名山川原甚衆,細民未知其利,故爲通溝瀆,畜陂澤,所以備旱也。今內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租挈,收田租之約令。[三六]郡謂四方諸郡。[三七]其議減。令吏民勉農,盡地利,平徭行水,勿使失時。」平徭者,均齊渠堰之力役,謂俱得水之利。

後十六歲,趙中大夫白公此時無公爵,蓋相呼尊老之稱也。復奏穿渠,引涇水,首起谷口,尾入櫟音藥陽,谷口,今雲陽縣冶谷是。注渭中,袤二百里,溉田四千五百餘頃,因名曰白渠。[三八]民得其饒,歌之曰:「田於何所?池陽、谷口。鄭國在前,白渠起後。鄭國興於秦時,故云前也。舉鍤爲雲,決渠爲雨。鍤,鍬。涇水一石,其泥數斗。且溉且糞,長我禾黍。水停淤泥,可以當糞。衣食京師,億萬之口。」言此兩渠饒也。

元帝建昭中,邵信臣爲南陽太守,於穰縣理南六十里造鉗盧陂,累石爲隄,傍開六石門以節水勢。澤中有鉗盧王池,因以爲名。用廣溉灌,歲歲增多,至三萬頃,人得其利。及後漢杜詩爲太守,復修其業。時歌之曰:「前有邵父,後有杜母。」

後漢

後漢章帝建初中,王景爲廬江太守。郡部安豐縣有楚孫叔敖所起芍陂,先是荒廢,景重修之,境內豐給。其陂徑百里,灌田萬頃。芍音鵲。今壽春郡安豐縣界。

順帝永和五年,馬臻爲會稽太守,始立鏡湖,築塘周迴三百十里,灌田九千餘頃,至今人獲其利。

晉武帝咸寧元年,詔曰:「今年霖雨過差,又有蟲災。潁川、襄城,自春以來,略不下種,深以爲慮。主者何以爲百姓計。」當陽侯杜元凱上疏曰:「臣輒思惟,今者水災,東南特劇,非但五穀不收,居業并損。[三九]下田所在渟汙,高地皆多墝塉,百姓困窮,方在來年。雖詔書切告長吏二千石爲之設計,而不廓開大制,[四0]定其趣舍之宜,恐徒文具,所益蓋薄。當今秋夏蔬食之時,而百姓已有不贍,前至冬春,野無青草,則必指仰官穀,以爲生命。此乃一方之大事,不可不早爲思慮。臣愚謂既以水爲田,[四一]當恃魚菜螺蜯,而洪波汎濫,[四二]貧弱者終不能得。今者宜大壞兗及荊河州東界兗州東界,今濟陽、濟陰、東平、魯郡之閒。荊河州東界,今汝南、汝陰、譙郡之閒也。諸陂,[四三]隨其所歸而宣導之。令饑者盡得水產之饒,百姓不出境界之內,朝暮野食,此目下日給之益也。水去之後,填淤之田,畝收數鍾。至春大種五穀,五穀必豐,此又明年之益也。」杜君又言:「諸欲修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爲便,非不爾也。然此施於新田草萊,與百姓居相絕離者耳。往者東南草創人稀,故得火田之利。頃來戶口日增,而陂堰歲決,良田變生蒲葦,人居沮澤之際,水陸失宜,放牧絕種,樹木立枯,皆陂之害也。陂多則土薄水淺,潦不下潤。故每有水雨,[四四]輒復橫流,延及陸田。言者不思其故,因云此土不可陸種。臣計漢之戶口,以驗今之陂處,皆陸業也。其或有舊堰,則堅完修固,非今所謂當爲人害也。臣見尚書胡威啟宜壞陂,其言懇至。臣又見宋漢侯相應遵上便宜,[四五]求壞泗陂,徙運道。時下都督度支共處當,各據所見,不從遵言。臣按遵上事,運道東詣壽春,有舊渠,可不由泗陂出。[四六]泗陂在彼地界,壞地凡萬三千餘頃,傷敗成業。遵縣領應佃二千六百口,可謂至少,而猶患地狹,[四七]不足肆力,此皆水之爲害也。當所共卹,而都督度支方復執異,非所見之難,直以不同害理也。[四八]人心所見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異,軍家之與郡縣,士大夫之與百姓,其意莫有同者,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此理之所以未盡,而事之所以多患也。臣又按,荊河州界中度支所領佃者,[四九]州郡大軍雜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餘頃耳。計三年之儲,不過二萬餘頃。以常理言之,無爲多積無用之水。況於今者水澇瓮溢,大爲災害,臣以爲宜發明詔,勅刺史二千石,漢氏舊堰及山谷私家小陂,皆當修繕以積水。其諸魏氏以來所造立及諸因雨決溢蒲葦馬腸陂之類,皆決瀝之。長吏二千石躬先勸功,[五0]諸食力之人並一時附功令,比及水凍,得粗枯涸。其所修功實之人,皆以俾之。[五一]其舊陂堰溝渠當有所補塞者,比尋求微跡,[五二]一如漢時故事,早爲部分列上,須冬閒東南休兵交代,各留一月以佐之。夫川瀆有常流,地形有定體,漢氏居人衆多,猶以無患,今因其所患而宣瀉之,跡古事以明近,大理昭然,可坐論而得。[五三]臣不勝愚意,嘗竊謂最是今日之實益也。」

朝廷從之。

東晉

東晉張闓音開爲晉陵內史,時所部四縣並以旱失田,闓乃立曲阿新豐塘,今丹陽郡丹陽縣界。溉田八百餘頃,每歲豐稔。葛洪爲其頌,乃徵入拜大司農。

宋文帝元嘉七年,劉義欣爲荊河刺史,鎮壽陽。今壽春郡也。于時土境荒毀,[五四]百姓離散。義欣綱維補緝,隨宜經理。芍陂良田萬頃,隄堰久壞,秋夏常苦旱。義欣遣諮議參軍殷肅循行修理,有舊溝引渒匹詣反水入陂,[五五]渒,水名,在汝南。伐木開榛,水得通涇,[五六]由是遂豐稔。

後魏

後魏刁雍爲薄骨律鎮將,至鎮,上表曰:「富平西三十里,薄骨律鎮,今靈武郡。富平,今迴樂縣。有艾山,南北二十六里,東西四十五里,鑿以通河,似禹舊迹。其兩岸作溉田大渠,廣十餘步,山南引水入此渠中。計昔時高於河水不過一丈,河水激急,沙土漂流。今日此渠高於河水二丈三尺,又河水侵射,往往崩頹。渠既高懸,水不得上,雖復諸處按舊引水,水亦難求。今艾山北,河中有洲渚,[五七]水分爲二。西河小狹,水廣百四十步。臣今請入來年正月,於河西高渠之北八里,分河之下五里,平地鑿渠,[五八]廣十五步,深五尺,築其兩岸,令高一丈。北行四十里,還入古之高渠,即修高渠而北,[五九]復八十里,合百二十里,大有良田。計用四千人,四十日功,渠得成就。所欲鑿新渠口,河下五尺,水不得入。今求從小河東南岸斜斷到西北岸,計長二百七十步,廣十步,高二丈,[六0]絕斷小河。二十日功,計得成畢,合計用功六十日。小河之水盡入新渠,水則充足,溉官私田四萬餘頃。旬日之閒,則水一徧,水凡四溉,穀得成實。」從之,公私獲其利。

裴延儁爲幽州刺史,范陽郡有舊督亢渠,[六一]徑五十里。漁陽燕郡有故戾陵諸堰,[六二]廣袤三十里。皆廢毀多時,莫能修復,水旱不調,人多饑餒。延儁自度水形營造,未幾而就,溉田萬餘頃,爲利十倍。

大唐

大唐貞觀十八年,李襲稱爲揚州大都府長史,[六三]乃引雷陂水,又築句城塘,以溉田八百餘頃,百姓獲其利。徵拜太府卿,人至今賴之。

永徽六年,雍州長史長孫祥奏言:「往日鄭、白渠溉田四萬餘頃,今爲富商大賈競造碾磑,堰遏費水,渠流梗澀,止溉一萬許頃。請修營此渠,以便百姓。至於鹹鹵,亦堪爲水田。」高宗曰:「疏導渠流,使通溉灌,濟沷炎旱,[六四]應大利益。」太尉無忌對曰:「白渠水帶泥淤,灌田益其肥美。又渠水發源本高,向下枝分極衆。若使流至同州,則水饒足。比爲碾磑用水,洩渠水隨入滑;加以壅遏耗竭,所以得利遂少。」於是遣祥等分檢渠上碾磑,皆毀之。至大曆中,水田纔得六千二百餘頃。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二 食貨二·屯田

屯田漢 魏 晉 東晉 齊 後魏 北齊 隋 大唐

漢昭帝始元二年,詔發習戰射士詣朔方,調徒釣反故吏將子亮反屯田張掖郡。調,發選之也。故吏,前爲官職者。令其部率習戰射士於張掖爲屯田。[六五]

孝宣帝神爵元年,遣後將軍趙充國將兵擊先零羌。充國以擊虜殄滅爲期,乃欲罷騎兵屯田,以待其弊。奏曰:「臣所將吏士馬牛食,月用糧穀十九萬九千六百三十斛,鹽千六百九十三斛,茭藁二十五萬二百八十六石。石,百二十斤。難久不解,徭役不息。又恐他夷卒有不虞之變。且羌虜易以計破,難用兵碎也,故臣愚心以爲擊之不便。計度臨羌東至浩音告亹,[六六]音門。即金城郡廣武縣地。臨羌在今西平郡也。羌虜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墾,可二千頃以上。願罷騎兵,留弛刑應募,及淮陽、汝南步兵與吏私從者,合凡萬二百八十一人,用穀月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三斛,鹽三百八斛,分屯要害處。冰解漕下,繕鄉亭,浚溝渠,漕下,以水運木而下也。繕,補也理湟音皇陿音陜。[六七]以西道橋七十所,令可至鮮水左右。田事出,賦人二十畝。田事出,謂至春人出營田也。賦謂班與之。至四月草生,發郡騎及屬國胡騎伉健各千,倅馬什二,就草,倅,副也。什二者,千騎則與副馬二百匹也。爲田者遊兵。以充入金城郡,益積蓄,省大費。今大司農所轉穀至者,足支萬人一歲食。謹上田處及器用簿,唯陛下裁許之。」上報曰:「如將軍之計。」充國又奏曰:「今留步士萬人屯田,地勢平易,臣愚以爲屯田內有亡費之利,外有守禦之備。騎兵雖罷,虜見萬人留田爲必禽之具,其土崩歸德,宜不久矣。」詔罷兵,[六八]獨充國留屯田,大獲地利。明年遂破先零。

魏武既破黃巾,欲經略四方,而苦軍食不足。羽林監潁川棗祗建置屯田,於是以任峻爲典農中郎將,募百姓屯田於許下,今潁川郡許昌縣也。得穀百萬斛。郡國例置田官,數年之中,所在積粟,倉廩皆滿。

廢帝齊王芳正始四年,司馬宣王督諸軍伐吴,時欲廣田畜穀,爲滅賊資。乃使鄧艾行陳、項以東至壽春。自今淮陽郡項城縣以東至壽春郡。艾以爲田良水少,不足以盡地利,宜開河渠,可以大積軍糧,又通漕運之道,乃著濟河論以喻其指。又以爲:「昔破黃巾,因爲屯田,積穀於許都以制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南,每大軍征舉,運兵過半,功費巨億,以爲大役。陳、蔡之閒,土下田良,可省許昌左右諸稻田,并水東下。令淮北屯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六九]水豐,常收三倍於西,計除衆費,歲完五百萬斛以爲軍資。六七年閒,可積三千萬斛於淮上,此則十萬之衆五年之食也。以此乘吴,無往而不克矣。」宣王善之,皆如艾計。遂北臨淮水,自鍾離而南,橫石以西,盡沘旁脂反水四百餘里,[七0]五里置一營,營六十人,[七一]且田且守。兼循廣淮陽、百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潁。大理諸陂於潁南北,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頃,[七二]淮南、淮北皆相連接。自壽春到京師,農官兵田,雞犬之聲,阡陌相屬。每東南有事,大軍興衆,汎舟而下,達於江淮,資食有儲,而無水害,艾所建也。

晉羊祜爲征南大將軍,鎮襄陽。吴石城守去襄陽七百餘里,每爲邊害,祜患之,竟以詭計令吴罷守。於是戍邏減半,分以墾田八百餘頃,大獲其利。祜之始至也,軍無百日之糧,及至季年,有十年之積。

太康元年平吴之後,當陽侯杜元凱在荊州,今襄陽郡。修邵信臣遺蹟,邵信臣所作鉗盧陂、六門堰,並今南陽郡穰縣界,時爲荊州所統。激用滍音蚩淯音育諸水以浸原田萬餘頃,分疆刊石,使有定分,公私同利。衆庶賴之,號曰「杜父」。舊水道唯沔、漢達江陵千數百里,北無通路。又巴丘湖,沅湘之會,表裏山川,寔爲險固,荊蠻之所恃也。預乃開楊口,[七三]起夏水達巴陵千餘里,夏水、楊口在今江陵縣界。巴陵即今郡。內瀉長江之險,外通零、桂之漕。零陵、桂陽並郡。南土歌之曰:「後世無叛由杜翁,孰識智名與勇功。」

東晉

東晉元帝督課農功,二千石長吏以入穀多少爲殿最。其非宿衞要任,皆令赴農,[七四]使軍各自佃作,[七五]即以爲廩。大興中,三吴大饑,後軍將軍應詹上表曰:「魏武帝用棗祗、韓浩之議,廣建屯田,又於征伐之中,分帶甲之士,隨宜開墾,故下不甚勞,大功剋舉。閒者流人奔東吴,東吴今儉,皆已還返。江西良田,曠廢來久,[七六]火耕水耨,爲功差易。宜簡流人,興復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與百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則倉庾盈億,可計日而待之。」

穆帝升平初,荀羡爲北部都尉,[七七]鎮下邳,今臨淮郡縣。屯田於東陽之石鼈,亦在今臨淮郡界。公私利之。

齊高帝敕桓崇祖修理芍陂田,曰:「卿但努力營田,自然平殄虜寇。昔魏置典農,而中都足食;晉開汝潁,而河汴委儲。卿宜勉之。 」

後魏

後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大旱,十二年,祕書丞李彪上表:[七八]「請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爲屯田人。相水陸之宜,料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其正課并征戍雜役。[七九]行此二事,數年之中則穀積而人足矣。」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豐贍,雖有水旱,不爲害也。

北齊

北齊廢帝乾明中,尚書左丞蘇珍芝又議修石鼈等屯,歲收數十萬石,[八0]自是淮南軍防糧足。

孝昭帝皇建中平州刺史嵇曄建議,開幽州督亢舊陂,今范陽郡范陽縣界。長城左右營屯,歲收稻粟數十萬石,北境得以周贍。[八一]又於河內置懷義等屯,以給河南之費。自是稍止轉輸之勞。

武成帝河清三年詔:「緣邊城守堪墾食者營屯田,置都子使以統之。一子使當田五十頃,歲終課其所入,以論襃貶。」

隋文帝開皇三年,突厥犯塞,吐谷渾寇邊,轉輸勞弊,乃令朔方總管趙仲卿於長城以北大興屯田。

大唐

大唐開元二十五年令:諸屯隸司農寺者,每三十頃以下、二十頃以上爲一屯。隸州鎮諸軍者,每五十頃爲一屯。應置者,皆從尚書省處分。其舊屯重置者,一依承前封疆爲定。新置者,並取荒閑無籍廣占之地。其屯雖料五十頃,易田之處各依鄉原量事加數。其屯官取勳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并前資邊州縣府鎮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內,簡堪者充。據所收斛斗等級爲功優。諸屯田應用牛之處,山原川澤,土有硬軟,至於耕墾用力不同。土軟處每一頃五十畝配牛一頭,彊硬處一頃二十畝配牛一頭。即當屯之內有硬有軟,亦準此法。其稻田每八十畝配牛一頭。諸營田若五十頃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皆準頃畝折除。其大麥、蕎麥、乾蘿蔔等,準粟計折斛斗,以定等級。

天寶八年,天下屯收百九十一萬三千九百六十石,[八二]關內五十六萬三千八百一十石,河北四十萬三千二百八十石,河東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八十石,河西二十六萬八十八石,隴右四十四萬九百二石。後上元中於楚州古謝陽湖置洪澤屯,壽州置芍陂屯,厥田沃壤,大獲其利。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

卷二 食貨二

校勘記[一] 男子十五以上皆布田畝 原「布」上有「營蠶桑孟冬」,係涉下文而衍,據隋書食貨志六七八頁、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五頁刪。

[二] 刺史聽審邦教之優劣 原脫「邦」,據隋書食貨志六七八頁補。

[三] 京城四面諸坊之外 「坊」原訛「方」,據隋書食貨志六七七頁、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五頁改。

[四] 執事官一品以下 「執」原作「職」,據隋書食貨志六七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五頁也作「執」。

[五] 八品以下至庶人 「下」原訛「上」,據隋書食貨志六七七頁、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五頁及王吴本改。

[六] 限數與在京百官同 原「與」下衍「者」,據隋書食貨志六七七頁、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五頁刪。

[七] 有可耕墾肥饒之處 「可」原訛「司」,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五頁亦作「可」。

[八] 即便逃走 「便」原訛「使」,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五頁也作「便」。

[九] 帖賣者 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五頁同。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帖」作「怗」,下同。

[一0]亦有懶惰之人 原脫「有」,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按: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五頁有「有」。

[一一]口七以上宅四畝口五以下宅三畝 疑「七」係「六」字之訛。

[一二]隋文帝令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百頃少者至四十畝 「四十畝」原訛作「三十頃」,據隋書食貨志六八0頁改。按:隋書百官志載高祖置勳官十一等,最高者爲上柱國,最低者爲都督。唐勳官制即本於此。唐之上柱國相當於隋之上柱國,得永業田三十頃。唐之武騎尉相當於隋之都督,得永業田六十畝。據此可知隋之都督與上柱國等級懸殊,兩者受田畝數決不能相近。

[一三]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 「園」原訛「田」,據隋書食貨志六八0頁改。

[一四]奴婢則五口給一畝 此八字原涉上而脫,據隋書食貨志六八0頁補。

[一五]帝乃發使四出 原「四」下衍「方」,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按:隋書食貨志六八二頁無「方」字。

[一六]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 「三」隋書地理志上八0八頁作「四」,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六頁作「二」。

[一七]今所存纂錄 「存」原訛「在」,據北宋本改。

[一八]黃小中丁男女 「女」原訛「子」,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七頁也作「女」。

[一九]若狹鄉新受者 「新」原作「所」,據北宋本改。按: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七頁也作「新」。

[二0]寬鄉三易以上者仍依鄉法易給 按:上文「易田則倍給」,即一易之田倍給,則三易之田自應再倍給。魏書食貨志云:「三易之田再倍之」,可資參證。疑此「易給」有誤。

[二一]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 下「四」字,新唐書食貨志五一三九四頁作「二」,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七頁作「五」。

[二二]其州縣界內所部受田 原「縣」字誤重,「所」下衍「有」,據唐六典三、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八頁刪。

[二三]旅帥 「帥」原訛「師」,今改。按:旅帥見舊唐書職官志三諸府條下一九0六頁。

[二四]領側 「側」原作「所」,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二五]若驛側有牧田之處 「田」原訛「馬」,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八頁也作「田」。

[二六]法令弛寬 「寬」原作「壞」,據北宋本改。按:冊府卷四九五五九二八頁作「寬弛」。

[二七]天下州府縣監 原訛作「天下府州縣兼」,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改。

[二八]必雜五種至殖於疆埸 「埸」原訛「場」,據北宋本改。按: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二0頁追述「先王制土處民富而教之之大略」中,有此段文字,事在戰國之前。通典編置於「李悝作受地力之教」中,誤。

[二九]是不知也 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四字,殿本、局本據漢書溝洫志一六七七頁增補。

[三0]於是遂引漳水溉鄴 「於是」下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有「以史起爲鄴令」六字,與上文重複,爲殿本、局本所刪。

[三一]謂鹹鹵之地 原脫「鹵」,據漢書溝洫志師古注一六七八頁補。

[三二]溉澤鹵之地 「澤」原作「舄」,據史記河渠書一四0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三三]閼讀與淤同 原脫「讀」,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三四]即熊羆之所穿渠 「即」原作「是」,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北宋本作「而」。

[三五]輔渠 「輔」原作「湋」,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作「輔」,與史記河渠書一四一四頁合,據改。

[三六]租挈收田租之約令 「令」原訛「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漢書溝洫志顏注一六八五頁、冊府卷四九六五九三七頁均作「令」。

[三七]郡謂四方諸郡 「謂」原作「爲」,據北宋本改。按:漢書溝洫志顏注一六八五頁作「謂」。

[三八]因名曰白渠 原脫「曰」,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按:漢書溝洫志一六八五頁有「曰」字。

[三九]居業并損 「業」原訛「積」,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晉書食貨志七八七頁作「業」。

[四0]而不廓開大制 原脫「而」,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按:晉書食貨志七八七頁也有「而」。

[四一]既以水爲田 「田」晉書食貨志七八七頁作「困」。

[四二]洪波汎濫 「濫」原作「溢」,據北宋本改。按:晉書食貨志七八七頁作「濫」。

[四三]荊河州東界諸陂 按:「荊河州」即「豫州」,通典避代宗諱改。尚書禹貢:「荊河惟豫州。」

[四四]每有水雨 「水雨」原作「雨水」,據晉書食貨志七八八頁及北宋本乙。

[四五]臣又見宋漢侯相應遵上便宜 晉書食貨志七八九頁無「漢」字。

[四六]可不由泗陂出 晉書食貨志七八九頁無「出」字。

[四七]而猶患地狹 「猶」原訛「無」,據晉書食貨志七八九頁改。

[四八]直以不同害理也 原脫「同」,據晉書食貨志七八九頁補。

[四九]荊河州界中度支所領佃者 「中」晉書食貨志七八九頁作「二」。

[五0]長吏二千石躬先勸功 「功」原訛「戒」,據晉書食貨志七八九頁及傅校本、遞修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北宋本、明抄本作「切」,顯係「功」之形訛。

[五一]皆以俾之 「俾」原訛「畀」,據北宋本改。按:晉書食貨志七八九頁作「俾」。

[五二]比尋求微跡 「比」晉書食貨志七八九頁作「皆」。

[五三]可坐論而得 晉書食貨志七九0頁同。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論而」作「而論」。

[五四]于時土境荒毀 「于時」原作「於是」,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宋書宗室傳一四六五頁作「于時」。

[五五]有舊溝引渒水入陂 「有」原作「因」,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宋書宗室傳一四六五頁作「有」。

[五六]水得通涇 「涇」宋書宗室傳一四六五頁作「注」。

[五七]今艾山北河中有洲渚 原脫「河」,據魏書刁雍傳八六七頁補。按:冊府卷四九七五九四七頁引通典亦有「河」字。

[五八]平地鑿渠 原脫「地」,據魏書刁雍傳八六七頁補。按:冊府卷四九七五九四七頁亦有「地」字。

[五九]即修高渠而北 「修」魏書刁雍傳八六七頁、冊府卷四九七五九四七頁作「循」。

[六0]高二丈 「丈」原訛「尺」,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魏書刁雍傳八六八頁、冊府卷四九七五九四七頁均作「丈」。

[六一]范陽郡有舊督亢渠 「督亢」原訛脫作「沈」,據魏書裴延儁傳一五二九頁補改。

[六二]漁陽燕郡有故戾陵諸堰 原脫「陵」,據魏書裴延儁傳一五二九頁補。

[六三]李襲稱 即李襲譽,通典避代宗嫌名而改爲「稱」。彼修水利事見舊唐書李襲志傳二三三二頁。

[六四]濟沷炎旱 「沷」原作「汲」,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改。按:明抄本、王吴本作「沃」。

[六五]令其部率習戰射士於張掖爲屯田 「部」原訛「郡」,又脫「習」「田」二字。據漢書昭帝紀顏注二二一頁改補。

[六六]計度臨羌東至浩亹 「亹」原訛「舋」,據北宋本改。按:漢書趙充國傳二九二六頁作「亹」。亹音門,峽中兩岸對出若門也。舋音問,器皿裂縫也。二字音義俱殊。

[六七]音陜 「陜」原作「夾」,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六八]詔罷兵 漢書趙充國傳二九九二頁同。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作「詔罷其見萬人留田」,王吴本無「見」。

[六九]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 「田」原作「耕」,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下同。

[七0]自鍾離而南橫石以西盡沘水四百餘里 「而」原作「西」,據晉書食貨志七八五頁改。「沘」原訛「泚」,據晉書及北宋本、王吴本改。按:水無名「泚」者。

[七一]五里置一營營六十人 原上脫「五里」,下脫一「營」,據晉書食貨志七八五頁補。

[七二]溉田二萬頃 「二」原訛「三」,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晉書食貨志七八五頁作「二」。

[七三]楊口 「楊」原作「揚」,據北宋本、傅校本改。按:晉書杜預傳一0三一頁也作「楊」。

[七四]其非宿衛要任皆令赴農 原脫「非」,據晉書食貨志七九一頁補。按:冊府卷五0三六0三三頁亦有「非」。

[七五]使軍各自佃作 原脫「作」,據晉書食貨志七九一頁補。按:冊府卷五0三六0三三頁有「作」。

[七六]江西良田曠廢來久 「來」原作「未」,據北宋本改。按:晉書食貨志各本原亦作「來」。來者,表示某種事態之時間延伸。

[七七]荀羡爲北部都尉 「部」晉書食貨志七九二頁作「府」。

[七八]後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大旱十二年祕書丞李彪上表 原脫「孝」,「太和」原訛「大統」,今據史補訂。按:「大統」乃西魏文帝年號,非北魏孝文帝之年號也。魏書高祖紀下一六二頁太和十一年詔云「春旱至今,野無青草」。食貨志二八五六頁云太和「十一年,大旱,京都民飢」。下載有司上言即此李彪上表也。李彪表全文見魏書本傳,此係節引。李彪後魏孝文帝時朝官,卒於景明二年,過三十三年始有西魏文帝建元大統之事。

[七九]甄其正課并征戍雜役 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七頁同。而李彪傳一三八六頁「甄」作「蠲」,義長。

[八0]歲收數十萬石 隋書食貨志六七六頁無「十」字。

[八一]北境得以周贍 「北」原訛「比」,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按:隋書食貨志六七七頁作「北」。按:上言幽州,則「北境」是。

[八二]天下屯收 原「收」下衍「者」,據北宋本刪。

王永興點校 王文錦覆校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三 食貨三·鄉黨土斷 版籍並附

上古

鄉黨土斷 版籍並附○上古[一] 周 東晉[二] 宋 齊 梁 陳 後魏 北齊 隋 大唐

昔黃帝始經土設井以塞諍端,立步制畝以防不足,使八家爲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於中。一則不洩地氣,二則無費一家,三則同風俗,四則齊巧拙,五則通財貨,六則存亡更守,七則出入相司,[三]八則嫁娶相媒,九則無有相貸,十則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親,生產可得而均,均則欺陵之路塞,親則鬭訟之心弭。既牧之於邑,故井一爲鄰,鄰三爲朋,朋三爲里,里五爲邑,邑十爲都,都十爲師,師十爲州。夫始分之於井則地著,計之於州則數詳。迄乎夏殷,不易其制。

周制:大司徒令五家爲比,使之相保;五比爲閭,使之相受;四閭爲族,使之相葬;五族爲黨,使之相救;五黨爲州,使之相賙;五州爲鄉,使之相賓。鄭玄曰:「此所以勸民者也。使之者,皆謂立其長而教令使之。保,猶任也。救,救凶災也。賓,賓客其賢者也。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託也。賙者,謂禮物不備相給足也。閭二十五家,族百家,黨五百家,州二千五百家,鄉萬二千五百家。」此總謂郊內者也。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人數及其財物也。受邦國之比要,則亦受鄉遂矣。鄭司農云:「五家爲比,故以比爲名。今時八月按比是也。要謂其簿。」遂人掌邦之野,郊外曰野。此野謂甸稍縣都。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五家爲鄰,五鄰爲里,四里爲酇,作管反。五酇爲鄙,五鄙爲縣,五縣爲遂,皆有地域溝樹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穡。經、形體,皆謂制分界也。鄰、里、酇、鄙、縣、遂猶郊內比、閭、族、黨、州、鄉也。鄭司農云:「田野之居,其比伍之名與國中異制,故五家爲鄰。」鄭玄謂異其名者,示相變耳。遂之軍法、追胥、起徒役如六鄉。[四]里有序而鄉有庠,序以明教,[五]庠則行禮而視化焉。夫均其厚薄則生產平,統之於鄙則其數舉,[六]家於鄉遂則其戶可詳,五人爲伍則人之衆寡可知。故管子曰:「欲理其國者必先知其人,欲知其人者必知其地。」自昭穆之後,王室中衰,井田廢壞,不足以紀人之衆寡。宣王是以料人於太原,由茲道失之。

齊桓公用管仲,管仲曰:「夫善牧者,非以城郭也,輔之以什,司之以伍。伍無非其里,什無非其家,[七]故奔亡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不求而得,不召而來,故人無流亡之意,吏無備追之憂。故主政可行於人,人心可繫於主。」是以制國,郊內則以五家爲軌,軌十爲里,里四爲連,連十爲鄉,鄉五爲帥,國內十五鄉,自五至帥。郊外則三十家爲邑,邑十爲卒,[八]卒十爲鄉,鄉三爲縣,縣十爲屬。屬有五,自五至屬各有官長,以司其事,以寓軍政焉。[九]而齊遂霸。

徐偉長中論曰:「夫治平在庶功興,庶功興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數周,民數周爲國之本也。先王周知其萬民衆寡之數,乃分九職焉。九職既分,則劬勞者可見,勤惰者可聞也,[一0]然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事役既均,故上盡其心而人竭其力,[一一]然而庶功不興者未之有也。庶功既興,故國家殷富,大小不匱,百姓休和,下無怨疾焉,[一二]然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故泉有源,治有本,道者審本而已矣。故周禮,孟冬,司寇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司會、冡宰貳之。其重之也如是。今之爲政者,未之知卹已也。譬猶無田而欲樹藝,雖有農夫,安能措其強力乎!是以先王制六鄉六遂之法,所以維持其民而爲之綱目也。使其鄰比相保愛,[一三]賞罰相延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逆順可得而知也。及亂君之爲政也,戶口漏於國版,夫家脫於聯伍,避役逋逃者有之,弃損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一四]於是姦心競生而偽端並作,小則濫竊,大則攻劫,嚴刑峻令不能救也。人數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貢賦,以造器用,以制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國以建典,家以立度,五禮用修,九刑用措,其唯審人數乎?」

東晉

東晉哀帝興寧二年三月庚戌,[一五]天下所在土斷。

孝武時,范甯陳時政曰:「昔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挾注本郡。自爾漸久,人安其業,丘壠墳柏,皆以成行,無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實。今宜正其封疆,土斷人戶,明考課之科,修閭伍之法。難者必曰:『人各有桑土之懷,下役之慮。』斯誠并兼之所執,[一六]而非通理之篤論也。古者失地之君,猶臣所寓之主,列國之臣,亦有違適之禮。[一七]隨會仕秦,致稱春秋;樂毅宦燕,[一八]見襃良史。且今普天之人,原其氏出,皆隨代移遷,何至於今而獨不可。」帝善之。

安帝義熙九年,宋公劉裕緣人居土,上表曰:「臣聞先王制理,[一九]九土攸序,分境畫野,[二0]各安其居。故井田之制,三代以崇。[二一]秦革其政,漢遂不改,富強兼幷,於是爲弊。在漢西京,大遷田、景之族,以實關中。即以三輔爲鄉閭,不復係之於齊、楚。九服不擾,所託成舊。自永嘉播越,爰託淮、海,朝運匡復之算,人懷思本之心,經略之圖,日不暇給。是以寧人綏理,猶有未遑。及至大司馬桓溫,以人無定本,傷理爲深,庚戌土斷,以一其業。於時財阜國豐,實由於此。自茲迄今,彌歷年載,畫一之制,漸用頹弛。雜居流寓,閭伍不修,王化所以未純,人瘼所以猶在。自非改調,無以濟理。夫人情滯常,難與慮始。謂父母之邦以爲桑梓者,誠以生焉,敬愛所託。請依庚戌土斷之科,庶存其本,稍與事著。然後率之以仁義,鼓之以威聲,[二二]超大江而跨黃河,撫九州而復舊土。則戀本之志,乃速申於當年,在始暫勤,要終必易。」於是依界土斷,唯徐、兖、青三州人居晉陵者,不在斷限。諸流寓郡縣,多被併省。

宋孝武大明中,王玄謨請土斷雍州諸僑郡縣。今襄陽、漢東等郡也。

齊高帝建元二年,詔朝臣曰:「黃籍,人之大紀,國之理端。自頃氓偽已久,乃至竊注爵位,盜易年月,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記死叛,[二三]停私而云隸役,身強而稱六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雖卻改籍書,終無得實。若約之以刑,則人偽已遠;若綏之以德;又未易可懲。諸賢並深明理體,各獻嘉謀,以何科算能革斯弊也?」

虞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衆巧之所始也。元嘉中,故光祿大夫傅崇,年出七十,猶手自書籍,躬加隱校。崇何必有石建之慎,高柔之勤,蓋以時屬休明,服道修身故耳。古之共理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理取正,[二四]其在勤明令長。凡受籍,縣不加檢勘,但封送州。州檢得實,方卻歸縣。[二五]吏貪其賂,人肆其奸,奸彌深而卻彌多,賂逾厚而答逾緩。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揚州等九郡黃籍,共卻七萬一千餘戶。於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猶未四萬。神州奧區,尚或如此,江、湘諸郡,倍不可念。愚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爲正。人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書籍,[二六]宜更立明科,一聽首悔。迷而不返,依制必戮。使官長審自檢校,切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爲正。若有虛昧,州縣同咎。

今戶口多少,不減元嘉,而版籍頓闕,弊亦有以。自孝建以來,入勳者衆,其中操干戈衞社稷者,三分殆無一焉。尋蘇峻平後,庾亮就溫嶠求勳簿,而嶠不與,以爲陶侃所上,多非實錄。物之懷私,無代不有,宋末落紐,此巧尤多。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昔爲人役者,今反役人。又生不長髮,便謂爲道。[二七]或抱子并居,竟不編戶。遷徙去來,公違土斷。屬役無滿,[二八]流亡不歸。法令必行,自然競反。爲理不患無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帝省表,納之。乃別置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數巧,以防懈怠。

至武帝永明八年,讁巧者戍緣淮各十年,百姓怨咨。帝乃詔曰:「既往之𠎱,不足追咎,自宋昇明以前,皆聽復注。其有讁役邊疆,各許還本。自此後有犯,嚴加其罰。」

梁武帝時所司奏,南徐、江、郢逋兩年黃籍不上。尚書令沈約上言曰:「晉咸和初,蘇峻作亂,版籍焚燒。此後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二九]並皆詳實,朱筆隱注,紙連悉縫。而尚書上省庫籍,唯有宋元嘉中以來,以爲宜檢之日,即事所須故也。晉代舊籍,並在下省左人曹,謂之晉籍,有東西二庫。[三0]既不係尋檢,主者不復經懷,狗牽鼠齧,雨濕沾爛,解散於地,又無扃縢。此籍精詳,實宜保惜,位高官卑,[三一]皆可依按。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既立此科,苟有迴避,姦偽互起,歲月滋廣,以至於齊。於是東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壞矣。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競行姦貨,落除卑注,更書新籍,通官榮爵,隨意高下。以新換故,不過用一萬許錢,昨日卑微,今日仕伍。凡此姦巧,並出愚下,不辨年號,不識官階。或注義熙在寧康之前,或以崇安在元興之後。[三二]此時無此府,此年無此國。元興唯有三年,而猥稱四年。又詔書甲子,不與長曆相應。如此詭謬,萬緒千端。校籍諸郎亦所不覺,不才令史更何可言。且籍字既細,難爲眼力,尋求巧偽,莫知所在,徒費日月,未有實驗。假令兄弟三人,分爲三籍,卻一籍父祖官,其二初不被卻,同堂從祖以下固自不論,諸如此例,難可悉數。或有應卻而不卻,不須卻而卻。所卻既多,理無悉當。懷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辭請訴,充曹牣府,既難領理,交興人怨。於是悉聽復注,普停洗卻,既蒙復注,則莫不成官。此蓋核籍不精之巨弊也。臣謂宋齊二代,士庶不分,雜役減闕,職由於此。自元嘉以來,籍多假偽。景平以前,既不係檢,凡此諸籍,得無巧換。今雖遺落,所存尚多,宜有徵驗,可得信實。其永初、景平籍,宜移還上省。竊以爲晉籍所餘,須加寶愛,若不切心留意,[三三]則還復散失矣。不識冑胤,[三四]非謂衣冠,凡諸此流,罕知其祖。假稱高曾,莫非巧偽,質諸文籍,姦事立露,懲覆矯詐,爲益實弘。又上省籍庫,雖直郎題掌,而盡日料校,唯令史獨入,籍既重寶,不可專委羣細。若入庫檢籍之時,直郎、直都,應共監視。寫籍皆於郎、都目前,並加掌置,私寫私換,可以永絕。事畢郎出,仍自題名。臣又以爲,巧偽既多,並稱人士,百役不及,高臥私門,致命公私闕乏,是事不舉。宜選史傳學士諳究流品者,爲左人郎、左人尚書,專共校勘。所作卑姓雜譜,[三五]以晉籍及宋永初景平籍在下省者,對共讎校。若譜注通籍有卑雜,則條其巧謬,下在所科罰。」帝以是留意譜籍,詔御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譜。由是有令史書吏之職,譜局因此而嚴。[三六]

始晉太元中,員外散騎侍郎賈弼好簿狀,大披羣族,所撰十八州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無遺闕。其子孫代傳其業。宋王弘、劉湛並好其書。弘日對千客,而不犯一人諱。湛爲選曹,始撰百家譜以助銓序,傷於寡略。齊王儉復加,[三七]得繁省之衷。僧孺爲八十卷,東南諸族則爲一部,[三八]不在百家之數。

陳文帝天嘉初,詔曰:「自頃編戶播遷,良可哀惕。其亡鄉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內隨其適樂,來歲不問僑舊,悉令著籍,同土斷之例。」

後魏

後魏初不立三長,唯立宗主督護,所以人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爲一戶,謂之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於公賦矣。

孝文太和十年,給事中李沖以三正理人,所由來遠,於是刱三長之制,曰:「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黨長取鄉人強謹者。[三九]鄰長復一夫,里長二,黨長三。所復復征戍,餘若人。[四0]三長三載亡愆則陟用之一等。」太后覽而稱善,引見公卿議之。中書令鄭羲、祕書令高祐等曰:「沖求立三長者,乃欲混天下爲一法,言似可用,事實難行。」太尉元丕曰:「臣謂此法若行,公私有益。」咸稱方今有事之月,[四一]校比人戶,新舊未分,人心勞怨。請過今秋,至冬閑月,徐乃遣使,於事爲宜。沖曰:「『人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調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課調之月,令知賦稅之均。既識其事,又得其利,因人之欲,爲之易行。」著作郎傅思益進曰:「人俗既異,險易不同,九品差調,爲日已久,一朝改法,恐成擾亂。」太后曰:「立三長,則課有常準,賦有恆分,苞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何爲而不可?」遂立三長,公私便之。

北齊

北齊令人居十家爲鄰比,[四二]五十家爲閭,[四三]百家爲族黨。一黨之內則有黨族一人,[四四]副黨一人,閭正二人,鄰長十人,合有十四人,共領百家而已。至於城邑,一坊僑舊或有千戶以上,唯有里正二人,里吏二人。里吏不常置。隅老四人,非是官府,私充事力,坊事亦得取濟。若論外黨,便是煩多。

時宋孝王撰關東風俗傳,曰:「昔六國之亡,豪族處處而有,秦氏失馭,競起爲亂。及漢高徙諸大姓齊、田、楚、景之輩以實關中,蓋所以強本弱末之計也。文宣之代,政令嚴猛,羊、畢諸豪,頗被徙逐。至若瀛、冀諸劉,清河張、宋,并州王氏,濮陽侯族,諸如此輩,一宗近將萬室,煙火連接,比屋而居。獻武初在冀郡,大族蝟起應之。侯景之反,河南侯氏幾爲大患,有同劉元海、石勒之衆也。凡種類不同,心意亦異,若遇閒隙,先爲亂階。時宋世良獻書,以爲『魏氏十姓八氏三十六姓,皆非齊代腹心,請令散配郡國無士族之處,給地與人。一則令其就彼仕宦,全其門戶,二則分其氣勢,使無異圖』。文宣不納。數年之後,乃濫戮諸元。與其酷暴誅夷,未若防其萌漸,分隸諸郡。」

隋文帝受禪,頒新令:五家爲保,保五爲閭,閭四爲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閭正,黨長比族正,以相檢察。蘇威奏置五百家鄉正,令理人閒詞訟。李德林以爲:「本廢鄉官判事,爲其里閭親識,剖斷不平,今令鄉正專理五百家,恐爲害更甚。且今時吏部總選人物,天下不過數百縣,於六七百萬戶內銓簡數百縣令,猶不能稱才,迺欲於一鄉之內選一人能理五百家者,[四五]必恐難得。又即要荒小縣有不至五百家者,復不可令兩縣共管一鄉。」勅內外羣官,就東宮會議。自皇太子以下,多從德林議。蘇威又言廢郡,德林語之云:「修令時,公何不論廢郡爲便。令纔出,其可改乎!」然高熲同威之議,遂置之。十年,虞慶則等於關東諸道巡省使還,[四六]並奏云:「五百家鄉正專理詞訟,不便於人,黨與愛憎,公行貨賄。」乃廢之。

大唐

大唐令:諸戶以百戶爲里,五里爲鄉,四家爲鄰,五家爲保。[四七]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量置。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在邑居者爲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姦非,並免其課役。在田野者爲村,別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滿十家者,隸入大村,[四八]不須別置村正。天下戶爲九等,三年一造戶籍,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一送戶部。常留三比在州縣,五比送省。儀鳳二年二月勅,自今以後裝潢省籍及州縣籍也。[四九]諸里正,縣司選勳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強幹者充。其次爲坊正。若當里無人,聽於比鄰里簡用。其村正取白丁充,無人處,里正等並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殘疾等充。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

卷三 食貨三

校勘記[一] 上古 從「上古」到「大唐」等朝代名稱,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無,爲後人所增。

[二] 東晉 原脫「東」,據王吴本補。

[三] 出入相司 「司」原訛「同」,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司」與「伺」通,察視也。

[四] 軍法 「法」原訛「旅」,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按:周禮遂人注作「法」。

[五] 序以明教 「明」原訛「名」,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 統之於鄙則其數舉 「鄙」北宋本、明抄本、明刻本作「都」。

[七] 伍無非其里什無非其家 按管子禁藏篇作:「伍無非其人,人無非其里,里無非其家。」通典所引蓋誤本。

[八] 邑十爲卒 「卒」管子小匡篇作「率」。下同。

[九] 以寓軍政焉 原脫「以」,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一0]劬勞者可見勤惰者可聞也 「勤」徐幹中論民數篇作「怠」,義長。

[一一]上盡其心 「上」徐幹中論民數篇作「民」。

[一二]下無怨疾焉 「疾」徐幹中論民數篇作「疚」。

[一三]使其鄰比相保愛 「愛」原訛「受」,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徐幹中論民數篇作「愛」。

[一四]弃損者有之浮食者有之 此二句原涉上而脫,據徐幹中論民數篇補。

[一五]東晉哀帝興寧二年三月庚戌 「興寧二年」原訛「崇和元年」,今據史書訂改。按:晉書哀帝紀云:「興寧二年三月庚戌朔,大閱戶人,嚴法禁,稱爲庚戌制。」通鑑卷一0一三一九四頁晉哀帝興寧二年云:「三月,庚戌朔,大閱戶口,令所在土斷,嚴其法制,謂之庚戌制。」

[一六]斯誠并兼之所執 「誠」原訛「成」,據晉書范甯傳一九八六頁改。

[一七]亦有違適之禮 「禮」原訛「理」,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晉書范甯傳一九八六頁作「禮」。

[一八]樂毅宦燕 「宦」原訛「逭」,據晉書范甯傳一九八六頁改。

[一九]先王制理 「理」宋書武帝紀中二九頁作「治」,通典避高宗諱改。下同。

[二0]分境畫野 「野」宋書武帝紀中二九頁作「疆」。

[二一]三代以崇 「崇」宋書武帝紀中三0頁作「隆」,通典避玄宗諱改。

[二二]鼓之以威聲 「聲」宋書武帝紀中三0頁作「武」。

[二三]或人在而反記死叛 「叛」原訛「版」,據南史虞玩之傳一一七八頁改。謂人現存而籍注死叛也。

[二四]今欲求理取正 原脫「取」,據南齊書虞玩之傳六0八頁補。

[二五]州檢得實方卻歸縣 「實」原作「知」,文義不確,據南齊書虞玩之傳六0九頁改。

[二六]今建元元年書籍 下「元」原訛「二」,據南齊書虞玩之傳六0九頁改。按:南齊書高帝紀下三五頁建元元年冬十月辛巳詔云:「若四州士庶,本鄉淪陷,簿籍不存,尋校無所,可聽州郡保押,從實除奏。」

[二七]便謂爲道 原「道」下有「人」,後人妄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二八]屬役無滿 「滿」原訛「漏」,據南齊書虞玩之傳六0九頁改。

[二九]咸和三年 「三」南史王僧孺傳一四六一頁作「二」。

[三0]有東西二庫 「有」原訛「自」,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南史王僧孺傳一四六一頁亦作「有」。

[三一]位高官卑 南史王僧孺傳一四六一頁作「位宦高卑」,義長。

[三二]崇安 「崇」南史王僧孺傳一四六二頁作「隆」,通典避玄宗諱改。

[三三]若不切心留意 「心」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以」。

[三四]不識冑胤 「胤」原作「允」,清人避雍正諱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以後逕改,一般不再出校。

[三五]所作卑姓雜譜 「作」原訛「貴」,據北宋本改。按: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作「責」,亦誤。

[三六]譜局因此而嚴 「嚴」原作「置」,後人妄改。今據北宋本改回。

[三七]齊王儉復加 南史王僧孺傳一四六二頁「加」下有「去取」。

[三八]東南諸族則爲一部 「則」原作「別」,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三九]黨長取鄉人強謹者 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五頁無「黨」,義長。

[四0]所復復征戍餘若人 上「復」原訛「取」,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五頁改。按:此言惟蠲除三長征戍,餘課調與民同。

[四一]咸稱方今有事之月 原脫「咸稱」,據魏書李冲傳一一八0頁補。按:元丕語止於「公私有益」。「方今有事之月」云云,乃衆公卿意見。

[四二]十家爲鄰比 「鄰比」,隋書食貨志六七七頁作「比鄰」。

[四三]五十家爲閭 隋書食貨志六七七頁「閭」下有「里」。

[四四]黨族一人 「族」疑當作「正」字。

[四五]迺欲於一鄉之內選一人 原脫「於」,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四六]虞慶則等 原脫「等」,據隋書李德林傳一二00頁補。

[四七]五家爲保 「五」原訛「三」,據北宋本、王吴本改。按:唐六典卷三載開元七年戶令作「五」。

[四八]其村居如滿十家者隸入大村 疑「如」下脫「不」。

[四九]裝潢省籍及州縣籍也 原訛作「省黃籍及州縣籍也」。按:唐會要卷八云:「儀鳳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後,裝潢省籍及州縣籍。」據改。

王永興點校 王文錦覆校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四 食貨四

賦稅上

賦稅上唐[一] 殷 周 秦 漢 魏 晉 宋

古之有天下者,未嘗直取之於人。其所以制賦稅者,謂公田什之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二]稅以供郊廟社稷、天子奉養、百官祿食也,賦以給車馬甲兵士徒賜予也。[三]言人君唯於田及山澤可以制財賄耳。其工商雖有技巧之作,行販之利,是皆浮食不敦其本,蓋欲抑損之義也。古者,宅不毛有里布,地不耕有屋粟,人無職事出夫家之征。言宅不毛者出一里二十五家之泉,[四]田不耕者出三家之稅粟,人雖有閒無職事,猶出夫稅家稅。夫稅者謂田畝之稅,家稅者謂出士徒車輦給徭役也。蓋皆罰其惰,務令歸農。是故歷代至今,猶計田取租稅。古者人君上歲役不過三日,是故歷代至今,雖加至二十日,數倍多古制,猶以庸爲名。既免其役,日收庸絹三尺,共當六丈,更調二丈,則每丁壯當兩匹矣。夫調者,猶存古井田調發兵車名耳,此豈直斂人之財者乎!什一者,天下之正中,多乎則大桀小桀,寡乎則大貊小貊。故什一行而頌聲作,二不足而碩鼠興。古之聖王以義爲利,不以利爲利,寧積於人,無藏府庫,百姓不足,君孰與足。是故鉅橋盈而殷喪,成皋溢而秦亡。記曰:「人散則財聚,財散則人聚。」此之謂也。漢武攘四夷,平百越,邊用益廣,杼軸其空。於是置平糴,[五]立均輸,起漕運,興鹽鐵,開鬻爵,設榷酤,收算緡,納雜稅,更造錢幣,蕃貨長財。雖經費獲濟,而下無聊矣。夫文繁則質衰,末盈則本虧,反散淳朴之風,[六]導成貪叨之行,是以惡其啟端也。賢良文學,辯論甚詳,然處昇平之代,是古則理高;居多務之時,非今則事闕。一臧一否,故悉存焉。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四 食貨四·賦稅上

陶唐制:冀州,厥賦唯上上錯。孔安國曰:「賦謂土地所生,以供天子。上上,第一。錯,雜。雜出第二之賦。」[七]兖州,厥賦貞,貞,正也。州第九,賦正與九相當。[八]厥貢漆、絲,厥篚織文。地宜漆林,又宜桑蠶。織文,錦綺之屬,盛之筐篚而貢。青州,厥賦中上,第四。厥貢鹽、絺,海物惟錯,絺,細葛。錯,雜,非一種。岱畎絲、枲、鈆、松、怪石,畎,谷也。怪異好石似玉者。岱山之谷出此五物,皆貢之。厥篚檿絲。檿桑蠶絲中琴瑟絃。檿,於斂反。徐州,厥賦中中,第五。厥貢惟土五色,王者封五色土爲社,建諸侯,則各割其方色土與之,使立社。燾以黃土,苴以白茅。茅取其絜,黃取王者覆四方。泗濱浮磬,淮夷蠙珠暨魚,泗水涯水中見石,可以爲磬。蠙珠,珠名,淮夷二水出蠙珠及美魚。厥篚玄纖縞。玄,黑繒。縞,白繒。纖,細也。纖在中,明二物皆細。

揚州,厥賦下上上錯,賦第七,雜出第六。厥貢惟金三品,金、銀、銅。瑤琨篠簜,瑤琨皆美玉。篠,竹箭。簜,大竹。齒革羽毛惟木,齒,象牙。革,犀皮。羽,鳥羽。毛,旄牛尾。木,楩梓豫章。厥篚織貝,織,細紵。貝,水物。厥包橘柚錫貢。小曰橘,大曰柚,其所包裹而致者。錫命乃貢,言不常。荊州,厥賦上下,第三。厥貢羽、毛、齒、革,惟金三品,杶、榦、栝、柏,榦,柘也。柏葉松身曰栝。礪、砥、砮、丹,砥細於礪,皆磨石也。砮,石中矢鏃。丹,硃類。惟●、簵、楛,三邦底貢厥名,●、簵,美竹。楛,中矢榦。三物皆出雲夢之澤。近澤三國常致貢之,其名天下稱善。包橘柚。●菁、茅,匭,匣也。菁以爲菹,茅以縮酒。厥篚玄纁、璣、組,此州染玄纁色善,故貢之。璣,珠類。組,綬類。九江納錫大龜。尺二寸曰大龜,出九江水中。龜不常用,錫命而納之。豫州,厥賦錯上中,賦第二,又雜出第一。厥貢漆、枲、絺、紵,厥篚纖纊,纊,細綿。錫貢磬錯。治玉石曰錯,治磬錯。梁州,厥賦下中三錯,賦第八,雜出第七第九,三等也。厥貢璆、鐵、銀、鏤、砮、磬,璆,玉名。鏤,剛鐵也。熊、羆、狐、貍織皮。貢四獸之皮,織金罽。雍州,厥賦中下,第六。厥貢惟球、琳、琅玕。球、琳皆玉名。琅玕,石似珠。禹定九州,量遠近制五服,任土作貢,分田定稅,十一而賦,萬國以康。故天子之國內五百里甸服:爲天子服理田。[九]百里賦納總,禾稾曰總,供飼馬。二百里納銍,所銍刈謂禾穗。[一0]三百里納秸服,秸,稾也。服稾役。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所納精者少,麤者多。其外五百里曰侯服:侯,候也。斥候而服事。百里采,供王事,不主一。二百里男邦,男,任也。三百里諸侯。同爲王者斥候。又其外五百里曰綏服:服王者政教。三百里揆文教,度王者文教而行之。二百里奮武衞。奮武衞,天子所以安也。又其外五百里曰要服:要束以文教。三百里夷,守平常之教。二百里蔡。蔡,法也。法三百里而差簡。又其外五百里曰荒服:言荒,又簡略。三百里蠻,以文德蠻來之,不制以法。二百里流。流、移也,言政教隨其俗。堯命禹理水,因別九州,遂定貢賦。虞舜之化,及夏禹革命,不聞改作,蓋因也。

殷以天子之地,百里之內以供官。千里之內曰甸,以爲御。千里之外曰流,設方伯以爲屬。公田藉而不稅,稅,均取也。七十而助。助者,藉也,借力理公田也。是以其求也寡,其供也易。降及辛紂,暴虐,厚賦以實鹿臺,大斂以積巨橋。

周武王既誅紂,發其財,散其粟,反其失而人安。於是分九畿,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曰侯畿,亦曰服。其貢祀物。又外曰甸畿,其貢嬪物。任嬪以女事,貢布帛。又外曰男畿,其貢器物。任土以飭材事。又外曰采畿,其貢服物。絺纊也。又外曰衛畿,其貢財物。龜貝之具。又外曰蠻畿,又外曰夷畿,要服也,其貢貨物。絲枲。又外曰鎮畿,又外曰藩畿,藩,限也。自侯、甸、男、采、衞、蠻、夷、鎮、藩,各相去五百里爲限。其來朝之歲,具禮朝覲篇也。此荒服也,具職官封建篇。謂之蕃國,世一見,各以其所貴寶爲贄。司徒職,以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捨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捨。以歲時入其書。鄭玄曰:「登,成也,定也。國中,城郭中也。鄭司農云:『征之者,給公上事也。

捨者,謂有復除捨不收役事也。貴者,謂若今宗室及關內侯皆復也。服公事者,謂若今吏有復除也。老者,謂若今八十、九十復羨卒也。疾者,謂若今癃不可事者,復之。』玄謂入其書者,言於大司徒。」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征,稅也,言征者以供國政也。任地,謂任土地以起稅賦也。國宅,凡官所有宮室吏所治者也。周稅輕近而重遠,近者多役也。園廛亦輕之者,廛無穀,園少利也。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宅不毛者,謂不樹桑麻也,罰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空田者,罰以三家之稅粟,以供吉凶二服及喪器也。民雖有閒無職事者,猶出夫稅、家稅也。夫稅者,百畝之稅。[一一]家稅者,出士徒車輦給徭役。掌國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數,[一二]以任其力,待其政令,以時徵其賦。自廛里至遠郊也,掌六畜數者,農事之本也。賦謂九賦及九貢。凡任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牧以畜事,貢鳥獸。任嬪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物。任虞以澤事,貢其物。貢草木,謂葵、韭、果、蓏之屬。凡庶民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無槨,不蠶者不帛,不績者不縗。[一三]掌罰其家事也。盛,黍稷也。槨,周棺也。不帛,不得衣帛也。不縗,喪不得衣縗也。皆所以恥不勉也。又因其比鄰,以五人爲伍,五伍爲兩,四兩爲卒,五卒爲旅,五旅爲師,五師爲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夫役人歲不過三日。任其土,所以紀地宜也。分五服,設九畿,所以別遠近也。五人爲伍,所以知衆寡也。因井廬以定賦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謂計口發財,稅謂收其田入也。[一四]什一,謂什取其一也。工商衡虞雖不墾殖,亦取其稅者,工有伎巧之作,商有行販之利,[一五]衡虞取山澤之財產。賦謂供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皆因其所工,不求其所拙。農人納其穫,工女效其織,是以黔首安本而易贍,下足而上有餘也。

魯宣公十五年,初稅畝。公羊傳曰:「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宣公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故履踐按行,擇其善畝穀最好者稅取之。[一六]初稅畝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履畝而稅也。何譏乎始履畝而稅?據用田賦,不言初亦不言稅畝。古者什一而藉。什一以借民力,以什與民,自取其一爲公田。古者曷爲什一而藉?據數非一。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頌聲作矣。」頌聲者,太平歌頌之聲,帝王之高致也。春秋經傳數萬,指意無窮,至此獨言頌聲作者,民以食爲本也。是故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爲一家,公田十畝,即所謂什一而稅也。廬舍二畝半。凡爲田一頃十二畝半。八家而九頃,共爲一井,故曰井田也。[一七]穀梁傳曰:「私田稼不善則非吏,非,責也。吏,田畯也。言吏急民,使不得營私田。公田稼不善則非民。民勤私也。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爲已悉矣。」悉謂盡其力。

左傳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周禮:九夫爲井,[一八]四井爲邑,四邑爲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爲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賦。今魯使丘出之,譏重斂,故書。

哀公十二年春,用田賦。公羊傳曰:「何以書?據當賦稅,爲何書。譏。何譏爾?譏始用田賦也。」田,謂一井之田。賦者,斂取其財物也。言用田賦者,若今漢家斂民錢以田爲率矣。不言井者,城郭里巷亦有井,嫌悉賦之。禮,稅民公田,不過什一。軍賦十井,不過一乘。哀公外慕彊吴,空盡國儲,故復用田賦過什一。公問於有若:「年饑,用不足,如之何?」對曰:「盍徹乎。」公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有若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古什取一,時什取二。又問孔子,孔子曰:「薄賦斂則人富。」公曰:「若是,寡人貧矣。」對曰:「愷悌君子,人之父母。未見子富而父貧也。」

管子曰:「地之生財有時,人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無窮。以有時與有倦,養無窮之君,而度量不生於其閒,度量不生,則賦役無限也。則下上相疾也。」

孟獻子曰:「畜馬乘不察於雞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斂之臣。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此謂國不以利爲利,以義爲利也。」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詩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唯助爲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又曰:「尊賢使能,則天下之士皆悅,而願立於其朝矣。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悅,而願藏於其市矣。廛,市宅也。古者無征,衰世征之。王制曰:「市廛而不稅。」周禮曰:「國宅無征。」法而不廛者,當以什一之法征其地耳,不當征其廛宅也。關譏而不征,則天下之行旅皆悅,而願出於其路矣。言關禁異服異語耳,不征稅也。周禮曰「關市之賦」,司關門之征,猶譏。王制不譏,謂文王以前也。文王亦不征也。耕者助而不稅,則天下之農皆悅,而願耕於其野矣。助者,井田什一助佐公家理公田,不橫稅賦若履畝之類也。[一九]廛無夫里之布,則天下之人皆悅,而願爲之氓矣。」里,居也。布,錢也。夫,一夫也。周禮曰,「宅不毛者有里布,田不耕者有屋粟」,凡人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衰代緣是賦之重。故孟子欲使反古,寬廛夫,[二0]去里布,則人皆樂爲之也。

白圭問孟子曰:「吾欲二十而稅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貊道也。萬室之國而一人陶,則可乎?」曰:「不可。器不足用也。」「夫貊,五穀不生,唯黍生之。無城郭宮室宗廟祭祀之禮,無諸侯幣帛饔飧,無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也。今居中國,去人倫,無君子,如之何其可也?」

孫武曰:「夫帝王處四海之內,居五千里之中,焉能盡專其利,是以分建諸侯,以其利而利之,使食其土毛之實,役其民氓之故。賦稅無轉徙之勞,徭役無怨曠之歎。」

魏文侯時,租賦曾倍於常,[二一]或有賀者。文侯曰:「今戶口不加,而租賦歲倍,此由課多也。譬如彼治冶,令大則薄,令小則厚,治人亦如之。夫貪其賦稅不愛人,是虞人反裘而負薪也。徒惜其毛,而不知皮盡而毛無所附。」

秦孝公十二年,初爲賦。納商鞅說,開阡陌,制貢賦之法。始皇建守,罷侯,貴以自奉。提封之內,撮粟尺布,一夫之役,盡專於己。徂春歷秋,往還萬里,是所得者至寡,所苦者至大。人用無聊,海內咸怨。夫夏之貢,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蓋因地而稅。秦則不然,舍地而稅人,故地數未盈,其稅必備。是以貧者避賦役而逃逸,富者務兼并而自若。加之以內興工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竭天下之資財以奉其政,猶未足以贍其欲也。二世承之,不變其失,反更益之。海內愁怨,遂用潰畔。

漢高帝接秦之敝,諸侯竝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纔取足。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二二]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爲私奉養,不領於天下之經費。言各收其所賦稅以自供,不入國朝之倉廩府庫也。經,常也。又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四年八月,初爲算賦。漢儀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爲一算,爲治庫兵車馬。」[二三]

孝惠元年,減田租,復十五稅一。漢家初十五稅一,儉於周,[二四]中閒廢,今復之。六年,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二五]五算。國語:越王句踐令國中女子年十七不嫁者,[二六]父母有罪,欲人民繁息也。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唯賈人與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謫之也。

孝文人賦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如淳曰:「常賦歲百二十,歲一事。時天下之人多,故出賦四十,三歲而一事。」晁錯說上,[二七]令人入粟得以拜爵,邊食足支五歲,可令入粟郡縣,足支一歲以上,可時赦,勿收農人租。如此德澤加於萬人。帝從其言。後天下充實,乃下詔賜人十二年租稅之半。[二八]十三年,詔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謂本末者無以異也。本,農也。末,賈也。言農與賈俱出租,無異也,故除田租。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其時亦以倉廩豐實之故也。

孝景帝二年,令人半出田租,[二九]三十而稅一。時上溢而下有餘。又禮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一子不事,蠲其賦役。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賦。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三0]舊法二十三,此二十,更爲異制。

孝武即位,董仲舒說上曰:「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供;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又加月爲更卒,已復爲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更卒,謂給郡縣一月而更者也。正卒,謂給中都官也。率計今人一歲之中,[三一]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於古也。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秦賣鹽鐵貴,故下民受其困也。既收田租,又出口賦,而官更奪鹽鐵之利。率計令人一歲之中,失其資產,二十倍多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言貧人自無田而耕墾豪富貴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本田主也。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矣。」建元元年,制:八十復二算,九十復甲卒。二算,二口之算也。復甲卒,不在革車之賦。[三二]

孝昭始元六年秋七月,罷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律,諸當占租者,家長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實,家長不身自書,皆罰金二斤,沒入所不自占物及賈錢縣官也。顏師古曰:「占謂自隱度其實,定其辭也。占音章贍反。蓋武帝時賦斂繁多,律外而取,今始復舊。」元鳳二年,三輔、太常郡得以菽粟當賦。太常主諸陵,別治其縣,[三三]爵秩如三輔郡矣。元帝永光五年,令各屬所在郡也。[三四]諸應出賦算租稅者,皆聽以菽粟當錢物也。四年,[三五]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迭爲之。一月一更,是爲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爲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爲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三六]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此漢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後遂改易,有謫乃戍邊一歲耳。毋收四年、五年口賦。[三七]漢儀注:「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三八]六年,詔曰:「夫穀賤傷農,今三輔減賤,減,少。其令以菽粟當今年賦。」元平元年,詔曰:「天下以農桑爲本。日者省用,罷不急官,減外徭,耕桑者益衆,而百姓未能家給,朕甚愍焉。其減口賦錢。」有司奏請減什三,上許之。

孝宣帝甘露二年,減民算三十。

孝成建始二年,減天下賦錢算四十。本算百二十,今減四十爲八十。

孝平元始元年,詔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出錢月三百。[三九]謂女徒論罪已定,竝放歸家,不親役之,但令一月出錢三百以顧人也。

王莽篡位,下令曰:「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音皮癃咸出,雖老病者皆復出口算也。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分田,謂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謂貧人賃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奪其稅,侵欺之也。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富者驕而爲邪,貧者窮而爲姦,俱陷於辜,刑用不措。今更名天下之田曰王田。」又以周官稅人,凡田不耕爲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爲不毛,出三夫之布。樹藝謂種果木及蔬菜也。人浮游無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者,宂作縣官,衣食之。宂,散。又分裂州郡,改職作官。邊兵二十餘萬,仰縣官衣食,用度不足,數橫斂賦。又一切調上公以下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錢三千六百,天下愈愁。

後漢

後漢光武建武中,田租三十稅一。有產子者復以三年之算也。明帝即位,人無橫徭,天下安寧。時穀貴,尚書張林上言:「穀所以貴,由錢賤故也。可盡封錢,一取布帛爲租,以通天下之用。」從之。

魏武初平袁紹鄴都,令收田租畝粟四升,戶絹二匹,綿二斤,餘不得擅興。

晉武帝平吴之後,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爲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在公反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斗,[四0]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是後頻年水旱,田稅不至。[四一]咸康初,算田稅米,[四二]空懸五十餘萬斛,尚書諸曹以下免官。[四三]

哀帝即位,乃減田租,畝收二升。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稅三斛,[四四]唯蠲在役之身。八年,又增稅米口五石。前燕慕容皝在柳城,以牧牛給貧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無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記室參軍封裕諫曰:「且魏晉雖道消之代,猶削百姓不至於七八。[四五]將官牛田者,官得六分,[四六]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得田者,與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悅樂。臣猶曰非明王之道。」蜀李雄賦丁歲穀三斛,女丁半之,調絹不過數丈,綿數兩。事少役稀,百姓富實,門閭不閉,無相侵盜矣。

宋文帝元嘉中,始興太守徐豁上表曰:[四七]「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四八]十五以下至十三,[四九]皆課三十斛,一戶內隨丁多少,悉皆輸米。且十三歲兒,未堪田作,或是單迥,便自逃匿,[五0]戶口歲減,實此之由。宜更量課限,使得存立。今若減其米課,雖有交損,考之將來,理有深益。」詔善之也。

孝武帝大明五年,制天下人戶歲輸布四匹。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

卷四 食貨四

校勘記[一] 唐 自此以下之朝代名稱,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無。

[二] 及工商衡虞之入 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二0頁及遞修本、殿本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入」作「人」。下同。

[三] 賦以給車馬甲兵士徒賜予也 「甲兵」原倒,據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二0頁乙正。下同。

[四] 宅不毛者出一里二十五家之泉 「泉」原訛「布」,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周禮載師注及下文注均作「泉」。

[五] 平糴 「糴」原訛「糶」,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

[六] 反散淳朴之風 明刻本、殿本同。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反」作「及」。

[七] 雜出第二之賦 「雜」原涉上而脫,據北宋本補。按:尚書禹貢偽孔傳及史記夏本紀集解引皆有「雜」。

[八] 賦正與九相當 「當」原訛「同」,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尚書禹貢偽孔傳作「當」。

[九] 爲天子服理田 「理」原訛「甸」,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按:尚書禹貢偽孔傳及史記夏本紀集解引均作「治」,通典避高宗諱改。

[一0]所銍刈謂禾穗 原脫「所」,據史記夏本紀集解引偽孔傳增。

[一一]夫稅者百畝之稅 「畝」原訛「家」,據北宋本改。按:周禮載師鄭注作「畝」。

[一二]掌國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數 原脫「掌」,據周禮閭師補。

[一三]不蠶者不帛不績者不縗 原前「者」下有「衣」,後「者」下有「喪」,清人妄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按:周禮閭師即無「衣」、「喪」二字。

[一四]稅謂收其田入也 「入」原訛「租」,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漢書食貨志上師古注一一二0頁作「入」。

[一五]商有行販之利 「行」原訛「興」,據北宋本改。按:漢書食貨志上師古注一一二0頁作「行」。

[一六]擇其善畝穀最好者稅取之 原脫「稅」,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按: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注有「稅」。

[一七]故曰井田也 原涉上而脫「故曰井」,今據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注補。

[一八]九夫爲井 原「井」上有「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按:左傳成公元年杜注無「一」字。

[一九]不橫稅賦若履畝之類也 原上脫「賦」,「類」下衍「者」,據北宋本、王吴本補刪。按:孟子公孫丑上趙注即有「賦」無「者」。

[二0]寬廛夫 「廛」原作「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孟子公孫丑上趙注作「獨」,杜佑蓋以意改之也。

[二一]租賦曾倍於常 「曾」原作「增」,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改。

[二二]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 「稅」原作「賦」,據北宋本、王吴本改。按:史記平準書一四一八頁、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二七頁作「稅」。

[二三]爲治庫兵車馬 「兵」原訛「并」,據漢書高帝紀如淳注四六頁改。

[二四]儉於周 「周」原訛「用」,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漢書惠帝紀鄧展注八七頁作「周」。

[二五]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 「五」原訛「六」,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按:漢書惠帝紀九一頁作「五」。

[二六]女子年十七不嫁者 原脫「者」,據北宋本、王吴本補。

[二七]晁錯說上 「說上」原倒,據漢書食貨志上一一三0頁乙。

[二八]乃下詔賜人十二年租稅之半 「二」原訛「一」,據漢書文帝紀一二四頁、食貨志上一一三五頁改。

[二九]孝景帝二年令人半出田租 此事漢書景帝紀一四0頁繫於元年五月,而食貨志上一一三五頁謂孝景二年也。

[三0]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傅」原訛「傳」,據史記孝景本紀四三九頁、漢書景帝紀一四一頁改。按:史記索隱曰:「音附。荀悅云:『傅,正卒也。』」漢書高帝紀上注三七頁服虔曰:「傅音附。」師古曰:「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

[三一]率計今人一歲之中 「今」原作「令」,據北宋本改。

[三二]不在革車之賦 「賦」原訛「式」,據漢書武帝紀張晏注一五六頁及明抄本、王吴本改。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誤作「武」。按:張晏注「在」作「豫」,通典避代宗諱而改作「在」。

[三三]別治其縣 原脫「縣」,據北宋本、王吴本補。按:漢書昭帝紀如淳注二二八頁有「縣」。

[三四]令各屬所在郡也 「也」原訛「邑」,據北宋本改。按:漢書昭帝紀如淳注二二八頁作「也」。

[三五]四年 原脫,據漢書昭帝紀二二九頁訂補。

[三六]因便住一歲一更 「便住」原訛脫作「作」,明刻本、殿本同。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改補。按:漢書昭帝紀如淳注二三0頁作「便住」。

[三七]毋收四年五年口賦 原脫訛作「四年出口賦」,今據漢書昭帝紀二二九頁補改。

[三八]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 兩「三」字原皆訛「二」,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漢書昭帝紀如淳注二三0頁皆作「三」。

[三九]詔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出錢月三百 「出」漢書平帝紀三五一頁作「山」,如淳曰:「已論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遣歸。說以爲當於山伐木,聽使入錢顧功直,故謂之顧山。」杜氏蓋以意改之。

[四0]戶三斛遠者五斗 「戶」原脫,「斗」原訛「十」,據晉書食貨志七九0頁及北宋本、明抄本補改。

[四一]田稅不至 「稅」晉書食貨志七九二頁作「收」。

[四二]咸康初算田稅米 晉書食貨志七九二頁「算」下有「度」。

[四三]尚書諸曹以下免官 「諸曹」晉書食貨志七九二頁作「褚裒」,而成帝紀一八0頁作「謝褒」。

[四四]王公以下 「王公」原倒,據晉書食貨志七九二頁乙。

[四五]不至於七八 「七」原訛「十」,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改。按:晉書慕容皝載記二八二三頁作「七」。

[四六]官得六分 原脫「官」,據晉書慕容皝載記二八二三頁補。

[四七]徐豁 「徐」原訛「孫」,據北宋本改。按:宋書良吏傳二二六六頁作「徐」。

[四八]便課米六十斛 「六十」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按:宋書良吏傳二二六六頁作「六十」。

[四九]十五以下 「十五」原倒,據宋書良吏傳二二六六頁及傅校本、明刻本乙。

[五0]便自逃匿 「自」原訛「是」,據北宋本、王吴本改。按:宋書良吏傳二二六六頁作「自」。

王永興點校 王文錦覆校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五 食貨五·賦稅中

賦稅中齊 梁[一] 後魏 北齊 後周 隋[二]

齊高帝初,竟陵王子良上表曰:「宋文帝元嘉中,皆責成郡縣,孝武徵求急速,以郡縣遲緩,始遣臺使,自此公役勞擾。[三]凡此輩使人,既非詳慎,貪險崎嶇,以求此役。朝辭禁門,情態即異,暮宿村縣,威福便行,驅迫郵傳,侮折守宰。瞻郭覩境,飛下嚴符,但稱行臺,未明所督,攝總曹署,震驚郡邑。深村遠里,俄刻十催。[四]或尺布之逋,曲以當匹;百錢餘稅,且增爲千。誑云質作尚方,[五]寄繫東冶。百姓駭迫,不堪其命。恣意贓賄,無人敢言。貧薄禮輕,[六]即生謗讟。愚謂凡諸檢課,宜停遣使,明下符旨,審定期限,如有違越,隨事糾坐,則政有恆典,人無怨咨。」子良又啟曰:「今所在穀價雖和,室家飢嗛,[七]苦簟反。縑纊雖賤,駢門躶質。而守宰務在裒刻,圍桑品屋,以准貲課。致令斬樹發瓦,以充重賦,破人敗產,要利一時。東郡使人,年無常限,郡縣相承,准令上直。每至州臺使命,切求縣急,乃有畏失嚴期,自殘軀命,亦有斬絕手足,以避徭役。守長不務先富人,而唯言益國,豈有人貧於下而國富於上耶?又泉鑄歲遠,類多翦鑿,江東大錢,十不一在。公家所受,必須輪郭。遂買本一千,加子七百,猶求請無地。且錢布相半,[八]爲制永久,或聞長宰須令輸錢,[九]進違舊科,退容姦利,欲人康泰,豈可得乎!」又啟曰:「諸賦稅所應納錢,[一0]不限大小,但令所在兼折布帛,若雜物是軍國所須者,[一一]聽隨價准直,不必盡令送錢。於公不虧其用,在私實荷其渥。昔晉氏初遷,江左草刱,絹布所直,十倍於今。賦調多少,因時增減。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錢一千,而人所輸,聽爲九百。漸及元嘉,物價轉賤,私貨則匹直六百,官受則匹准五百。所以每欲優人,必爲降落。今入官好布,匹下百餘,其四人所送者,猶依舊制。昔爲刻上,今爲刻下,甿庶空儉,豈不由之。救人拯弊,莫過減賦。略其目前小利,取其長久大益,無患人貲不殷,國用不阜也。」

武帝時,[一二]豫章王嶷上表曰:「宋氏以來,州郡秩俸及雜供給,多隨土所出,無有定准。[一三]夫理在夙均,政由一典。伏尋郡縣長尉俸祿之制,雖有定科,而其餘資給,復由風俗,東北異源,西南各序,習以爲常,因而弗變。順之則固匪通規,澄之則靡不入罪。豈約法明章,先令後刑之謂也。臣謂宜使所在,各條件公田秩俸迎送舊典之外,守宰相承,有何供課。尚書精加勘覆,務存優衷,事在可通,隨宜頒下,四方永爲恆制。」帝從之。

自東晉寓居江左,百姓南奔者,並謂之僑人,往往散居,無有土著。而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濕,無有蓄積之資。諸蠻陬俚洞,霑沐王化者,各隨輕重收財物,以裨國用。又嶺外酋帥,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饒,雄於鄉曲者,朝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歷宋齊梁陳,皆因而不改。其軍國所須雜物,隨土所出,臨時折課市取,乃無恆法定令。列州郡縣,制其任土所出,以爲徵賦。其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一四]謂之浮浪人,樂輸亦無定數任量,惟所輸終優於正課焉。都下人多爲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無過四十戶,每品減五戶,至第九品五戶。其佃穀皆與大家量分。其典計,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參軍、殿中監、監軍、長史、司馬、部曲督、關外侯、材官、議郎以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數中。官品第六以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及轝輦、[一五]跡禽、前驅、強弩司馬、[一六]羽林郎、殿中冗從武賁、[一七]殿中虎賁、持椎斧武騎虎賁、[一八]持鈒色立反宂從虎賁、命中武賁武騎,[一九]一人。其客皆注家籍。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祿米二石。[二0]丁女並半之。男年十六亦半課,年十八正課,六十六免課。其男丁,每歲役不過二十日。其田,畝稅米二升。[二一]蓋大率如此。其度量三升當今一升,秤則三兩當今一兩,尺則一尺二寸當今一尺。今謂即時。

自梁武帝末侯景之亂,國用常褊,京官文武,月別唯得廩食,[二二]多遙帶一郡縣官而取其祿秩焉。揚、徐等大州,比令僕班。揚州督王畿,理在建康,徐州督重鎮,理在京口,並外官刺史最重者。尚書令、僕射,官品第三也。寧、桂等小州,比參軍班。寧州理建寧,今雲南郡。桂州理始安,今郡。並外官刺史最輕者。府參軍,官品第六也。丹陽郡、[二三]吴郡、會稽等郡,並同太子詹事、尚書班。丹陽郡理建康,吴郡、會稽即今郡,並列郡最重者。詹事、尚書,官品第三也。高涼、晉康等小郡,三班而已。高涼、[二四]晉康即今郡,並列郡最輕者。梁武帝定九品後,其內官更爲十八班,以班多者爲貴。同班者則以居下爲劣,則與品第高下不倫。當是其時更以清濁爲差耳。本史既略,不可詳也。大縣六班,[二五]小縣兩轉方至一班,品第既殊,不可委載。其州郡縣祿米絹布絲綿,當處輸臺傳倉庫。若給刺史守令等,先准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凡如此祿秩,既通所部兵士給之,其家得蓋少。諸王諸主出閣就第,婚冠所須及衣裳服飾并酒米魚鮭香油紙燭等,並官給之。王及主壻外祿者不給。解任還京,仍亦公給。[二六]

後魏

後魏道武帝天興中,詔採諸漏戶,令輸綸綿。自後諸逃戶占爲紬繭羅縠者甚衆,於是雜營戶帥徧於天下,不隸守宰,賦役不同,戶口錯亂。景穆帝即位,[二七]一切罷之,以屬郡縣。

魏令:[二八]每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人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二九]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三0]以此爲降。大率十匹中五匹爲公調,二匹爲調外費,三匹爲內外百官俸。人年八十以上,聽一子不從役。孤獨病老篤貧不能自存者,三長內迭養食之。[三一]

舊制,人閒所織絹布,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爲一匹,六十尺爲一端。後乃漸至濫惡,不依尺度。

孝文帝延興三年秋,更立嚴制,令一准前式,違者罪各有差。冬十月,詔州郡人十丁取一以充行,[三二]戶收租五十石,[三三]以備軍糧。[三四]

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祿,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三五]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至是,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爲官司之祿。復增調外帛滿二匹,所調各隨其土所出。其司、冀、雍、華、定、相、泰、[三六]洛、荊河、[三七]懷、兖、陝、徐、青、齊、濟、南河、[三八]東兖、[三九]東徐等州,貢綿絹及絲,其餘郡縣少桑蠶處,皆以麻布充。

孝明帝時,張普惠上疏曰:「伏聞尚書奏復綿麻之調,遵先皇之令軌,復高祖之舊典。仰惟高祖廢大斗,去長尺,改重秤,所以愛百姓,從薄賦。知軍國須綿麻之用,故立幅度之規,[四0]億兆荷輕賦之饒,不憚於綿麻而已,[四一]故歌舞以供其賦,奔走以役其勤,天子信於上,億兆樂於下。自茲以降,漸漸長闊,百姓怨嗟,聞於朝野。宰輔不尋其本,知天下之怨綿麻,不察其幅廣、度長、秤重、斗大,革其所弊,存其可存,[四二]而特放綿麻之調,以悅天下之心。此所謂悅之不以道,愚臣所以未悅者也。尚書既知國少綿麻,不惟法度之翻易,人言之可畏,便欲去天下之大信,弃已行之成詔,遵前之非,遂後之失,奏求還復綿麻,以充國用。不思庫中大有綿麻,而羣官共竊利之。[四三]愚臣以爲於理未盡。何者?今官人請調度造衣物,必度量,絹布匹有尺丈之盈,猶不計其廣,絲綿斤兩兼百銖之賸,未聞依律罪州郡者。若一匹之濫,一斤之惡,則鞭戶主,連及三長。此所謂教人以貪也。今百官請俸,只樂其長闊,并欲厚重,無復准極。得長闊厚重者,便云其州能調,絹布精闊且長,橫發美稱,以亂視聽。此百司所以仰負聖明者也。今若必復綿麻,謂宜先令四海知其所由,明立嚴禁,復本幅度,新綿麻之典,依太和之稅。其在庫絹布并及絲綿不依典制者。請遣一尚書與太府卿、左右藏令,依今官度官秤,計其斤兩廣長,折給請俸之人。總常俸之數,年俸所出,以布綿麻,[四四]亦應周其一歲之用。使天下知二聖之心,愛人惜法,如此則高祖之軌中興於神龜,[四五]明明慈信昭布於無窮,孰不幸甚。」

正光後,國用不足,乃先折天下六年租調而徵之,百姓怨苦。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斗,[四六]糱穀六千九百六十斛,麴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百神羣祀,依式供營。遠蕃客使,不在斷限。爾後寇賊轉衆,諸將出征,相繼奔敗,所亡器械資糧,不可勝數,而關西喪失尤甚,帑藏空竭。有司又奏,內外百官及諸蕃客廩食及肉悉三分減一,[四七]計歲終省肉百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孝昌二年冬,稅京師田租畝五升,借賃公田者畝一斗。

莊帝即位,因人貧富,爲租輸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內納粟,千里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四八]

靖帝天平初,諸州調絹不依舊式。興和三年,各班海內,悉以四十尺爲度,天下利焉。元象、興和之中,頻歲大穰,穀斛至九錢。法網寬弛,百姓多離舊居,闕於徭賦矣。[四九]齊神武秉政,乃命孫騰、高崇之分責無籍之戶,[五0]得六十餘萬,於是僑居者各勒還本屬,[五一]是後租調之入有加焉。及侯景背叛,河南之地,困於兵革。尋而侯景亂梁,乃命行臺辛術略有淮南之地。其新附州郡[五二],羈縻輕稅而已。

北齊

北齊文宣受禪,多所草刱。六坊內從者,更加簡練,每一人必當百人,任其臨陣必死,然後取之,謂之百保鮮卑。又簡華人之勇力絕倫者,謂之勇士,以備邊要。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後南征,頻歲陷沒,士馬死者以數十萬計。重以修創臺殿,[五三]所役甚廣,兼并戶口,益多隱漏。[五四]舊制,未娶者輸半牀租調。有妻者輸一牀,無者半牀。陽翟一郡,戶至數萬,籍多無妻。有司劾之,帝以爲生事,不許。由是姦欺尤甚,戶口租調,十亡六七。是時用度轉廣,賜予無節,府藏之積,不足以供,乃減百官之祿,徹軍人常廩,併省州郡縣鎮戍之職。又制刺史守宰行兼者,並不給幹,南齊以有僮幹,[五五]若今驅使門僕之類。以節國用之費焉。

河清三年,定令:乃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率人一牀,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調二尺,[五六]墾租一斗,義租五升。墾租送臺,義租納郡,以備水旱。墾租皆依貧富爲三梟。其賦稅常調,則少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上梟輸遠處,[五七]中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三年一校。租入臺者,五百里內輸粟,五百里外輸米。入州鎮者,輸粟。人欲輸錢者,准上絹收錢。是時頻歲大水,州郡多遇沈溺,穀價騰踴,朝廷遣使開倉以糶之,而百姓無益,飢饉尤甚矣。

後主天統中,勞役鉅萬,財用不給,乃減朝士祿料,斷諸曹糧膳及九州軍人常賜以供之。[五八]武平之後,權幸並進,賜予無限,乃料境內六等富人,調令出錢。

後周

後周文帝霸府初開,制:司賦掌賦均之政令。[五九]凡人自十八至六十四,與輕疾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徵焉。若艱凶札,則不徵其賦。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五十九,皆任於役。豐年不過三旬,中年則二旬,下年則一旬。起徒役,無過家一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從役;百年者,家不從役;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役。若凶札,又無力征。

武帝保定元年,改八丁兵爲十二丁兵,率歲一月役。建德二年,改軍士爲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縣籍,是後夏人半爲兵矣。

宣帝時,發山東諸州兵,增一月功爲四十五日役,以起洛陽宮。并移相州六府於洛陽,稱東京六府。

隋文帝霸府初開,尉遲迥、王謙、司馬消難相次阻兵,興師誅討,賞費鉅萬。及受禪,又遷都,發山東丁,毀造宮室。仍依周制,役丁爲十二番,匠則六番。丁男一牀,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調以布。絹絁以匹,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僕隸各半之。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

開皇三年,減十二番每歲爲二十日役,[六0]減調絹一匹爲二丈。初,蘇威父綽在西魏,[六一]以國用不足,爲征稅之法,頗稱爲重。既而歎曰:「今所爲者,正如張弓,非平代法也。後之君子,誰能弛乎!」威聞其言,每以爲己任。至是,威爲納言,奏減賦役,務從輕典,帝悉從之。時百姓承平漸久,雖遭水旱,而戶口歲增。諸州調物,每歲河南自潼關,河北自蒲坂,至於京師,相屬於路,晝夜不絕者數月。帝又躬行節儉。九年,親御朱雀門,勞凱旋師,因行慶賞頒給,所費三百餘萬段。帝以江表初定,給復十年,自餘諸州並免當年租賦。[六二]十年五月,又以宇內無事,益寬徭賦,[六三]百姓年五十者,輸庸停防。[六四]十一年,江南反,越國公楊素討平之。師還,賜物甚廣。其餘出師命賞,亦莫不優崇。十二年,有司上言,庫藏皆滿。帝曰:「朕既薄賦於人,又大經賜用,何得爾也?」對曰:「用處常出,納處常入。略計每年賜用至數百萬段,曾無減損。」乃更開左藏之院,搆屋以受之。詔曰:「既富而教,方知廉恥,寧積於人,無藏府庫。河北、河東今年田租,三分減一,兵減半,功調全免。」十四年,關中大旱,人饑,帝幸洛陽,因令百姓就食。從官並准見口賑給,不以官位爲限。

開皇八年五月,[六五]高熲奏,諸州無課調處及課州管戶數少者,官人祿力,承前以來,恆出隨近之州。今請於所管內計戶徵稅。帝從之。先是京官及諸州,並給公廨錢,迴易生利,以給公用。十四年六月,[六六]工部尚書蘇孝慈等以爲,所在官司,因循往昔,皆以公廨錢物出舉興生,惟利是求,煩擾百姓,奏皆給地以營農,迴易取利皆禁止。十七年十一月,[六七]詔外內諸司公廨在市迴易及諸處興生並聽之,唯禁出舉收利。

煬帝即位,戶口益多,府庫盈溢,乃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其後將事遼、碣,增置軍府,埽地爲兵,租賦之人益減矣。又頻出朔方,西征吐谷渾,三度討高麗,[六八]飛芻輓粟,水陸艱弊。又東西巡幸,無時休息,六宮及禁衞行從常十萬人,皆仰給州縣,天下怨叛,以至於亡。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

卷五 食貨五

校勘記[一] 梁 原作「東晉」,今據正文內容改。

[二] 隋 以上朝代名稱,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無。

[三] 宋文帝元嘉中皆責成郡縣孝武徵求急速以郡縣遲緩始遣臺使自此公役勞擾 按:南齊書武十七王傳六九二頁、南史齊武帝諸子傳一一0一頁此三十二字乃史家敍述之詞。通典闌入蕭子良表中,誤。

[四] 俄刻十催 「俄」原作「頃」,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五] 誑云質作尚方 「誑」原訛「●」,據諸本改。按:南齊書武十七王傳六九二頁作「誑」。

[六] 貧薄禮輕 南齊書武十七王傳六九二頁作「禮輕貨薄」。

[七] 室家飢嗛 「室家」南齊書武十七王傳六九六頁作「比室」。

[八] 且錢布相半 「布」南齊書武十七王傳六九六頁作「帛」。

[九] 須令輸錢 「錢」南齊書武十七王傳六九六頁作「直」。

[一0]諸賦稅所應納錢 「賦稅」原倒,據北宋本、王吴本乙。

[一一]若雜物是軍國所須者 原脫「若」,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一二]武帝時 原「武」上有「迨」,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刪。

[一三]宋氏以來州郡秩俸及雜供給多隨土所出無有定准 「州郡」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乙。按:南齊書豫章文獻王傳四0九頁、南史豫章文獻王傳一0六二頁,此二十一字乃史家敍述之詞,通典闌入蕭嶷表中,誤。

[一四]不樂州縣編戶者 原脫「戶」,據隋書食貨志六七四頁補。

[一五]第九品及轝輦 原脫「及」,「轝」訛「舉」,據隋書食貨志六七四頁補改。

[一六]強弩司馬 「強弩」上隋書食貨志六七四頁有「由基」,通典蓋避玄宗諱而有意省略。

[一七]殿中冗從武賁 此六字原涉下而脫,據隋書食貨志六七四頁補。

[一八]持椎斧 「椎」原訛「雄」,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訛「推」,今據隋書食貨志六七四頁及明抄本改。

[一九]命中武賁武騎 「武賁」原脫,據隋書食貨志六七四頁補。

[二0]祿米二石 此四字原脫,據隋書食貨志六七四頁補。

[二一]畝稅米二升 「升」隋書食貨志六七四頁作「斗」。下文「三升當今一升」亦然。

[二二]月別唯得廩食 「別」原訛「例」,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隋書食貨志六七五頁作「別」。

[二三]丹陽郡 「郡」原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二四]高涼 「涼」原訛「梁」,據正文改。

[二五]大縣六班 「縣」原訛「郡」,據隋書食貨志六七五頁改。

[二六]王及主壻外祿者不給解任還京仍亦公給 隋書食貨志六七五頁同。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並脫「不給解任還京仍亦公給」十字。

[二七]景穆帝即位 按:景穆帝拓跋晃,道武帝拓跋燾之太子也。晃死於正平元年六月,而燾死於正平二年三月,晃以太子終,平生未嘗爲帝。其子文成帝拓跋濬即位,追尊之景穆皇帝。通典書「景穆帝即位」,非。

[二八]魏令 自此至「三長內迭養食之」,此段文字見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五頁太和十年李冲上言中,下移「太和八年」段後始合,杜氏編排失次。

[二九]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 原脫「二」,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五頁、冊府卷四八七五八二六頁補。

[三0]下至牛 「牛」原訛「半」,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五頁、冊府卷四八七五八二六頁改。

[三一]三長內迭養食之 原訛作「亦一人不從役」,今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五頁改正。

[三二]冬十月詔州郡人十丁取一以充行 「冬十月」原作「四年」,誤。按:魏書高祖紀上一三九頁此事繫於延興三年冬十月,據改。又按:疑杜氏原稿本作「同年」,傳寫者訛「同」爲「四」耳。

[三三]戶收租五十石 「五十」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按:魏書高祖紀上一三九頁作「五十」。

[三四]以備軍糧 「軍」原訛「年」,據魏書高祖紀上一三九頁改。

[三五]又入帛一匹二丈 「入」原訛「人」,據北宋本改。按: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二頁作「入」。

[三六]泰 「泰」原訛「秦」,魏書食貨志各本同。標點本魏書校改爲「泰」,今從之。詳彼校勘記[二]二八六七頁。

[三七]荊河 指代豫州,通典避代宗諱改。按:尚書禹貢:「荊河惟豫州。」

[三八]南河 指代南豫,通典避代宗諱改。

[三九]東兖 原涉下而脫,據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二頁補。按: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有「東」脫「兖」。

[四0]故立幅度之規 魏書張普惠傳一七三六頁「立」作「云」,「規」作「間」。

[四一]不憚於綿麻而已 「憚」原作「但」,清人臆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按:魏書張普惠傳一七三六頁作「適」,通鑑卷一四八四六三六頁作「啻」。

[四二]存其可存 原作「存其所可」,清人擅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按:魏書張普惠傳一七三六頁作「存其所存」。

[四三]羣官 「羣」原訛「都」,北宋本訛「郡」,據魏書張普惠傳一七三六頁、通鑑卷一四八四六三六頁改。

[四四]以布綿麻 「布」原訛「市」,據魏書張普惠傳一七三七頁改。

[四五]高祖之軌 「軌」原訛「執」,據魏書張普惠傳一七三七頁改。

[四六]九斗 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一頁「斗」作「升」。

[四七]三分減一 「三」魏書食貨志二八六一頁作「二」。

[四八]莊帝即位至下三品入本州 按:「因人貧富」至「下三品入本州」二十三字,見魏書食貨志二八五二頁「顯祖即位」節中。通典將獻文帝政事置於莊帝名下,可謂張冠李戴。改莊帝爲獻文帝,且上移此段於「道武帝天興中」段後,始合。

[四九]徭賦 「賦」原作「役」,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隋書食貨志六七六頁作「賦」。

[五0]高崇之 即高隆之,通典避玄宗諱改。

[五一]各勒還本屬 原脫「屬」,據隋書食貨志六七六頁補。

[五二]其新附州郡 原脫「新」,據隋書食貨志六七六頁補。

[五三]重以修創臺殿 「重」原訛作「武成」,據隋書食貨志六七六頁改。按:以下所載政事均見北齊書文宣帝紀,與武成帝無關。

[五四]兼并戶口益多隱漏 隋書食貨志六七六頁原作:「而帝刑罰酷濫,吏道因而成姦,豪黨兼并,戶口益多隱漏。」杜氏未詳辨句讀,率爾截取最後八字,遂致不辭。

[五五]南齊以有僮幹 原脫「以」,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按:「以」「已」通用。

[五六]牛調二尺 「尺」原訛「丈」,據隋書食貨志六七八頁改。按:敦煌文書西魏大統十三年瓜州効毅計帳戶籍(斯六一三背)亦作「二尺」,可資參證。

[五七]上梟輸遠處 句上原有「戶」,係涉上文而衍,據隋書食貨志六七八頁、冊府卷四八九五八二七頁刪。

[五八]斷諸曹糧膳 原脫「斷」,據隋書食貨志六七九頁補。

[五九]司賦掌賦均之政令 「賦均」隋書食貨志六七九頁作「功賦」。

[六0]減十二番每歲爲二十日役 下「二」原訛「三」,據隋書食貨志六八一頁改。按:十二番役,原役三十天,今役二十日,故云「減」。

[六一]蘇威父綽在西魏 原「魏」下有「世」,據隋書蘇威傳一一八五頁刪。按:通典例避太宗諱,杜氏原稿必無「世」字。

[六二]並免當年租賦 「賦」原作「稅」,後人臆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按:隋書食貨志六八二頁作「賦」。

[六三]益寬徭賦 原「徭」下衍「役」,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按:隋書食貨志六八二頁無「役」字。

[六四]輸庸停防 「防」原訛「放」,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隋書食貨志六八二頁作「防」。

[六五]開皇八年五月 原作「十八年五月」,誤。據隋書食貨志六八五頁改。冊府卷五0五六0六六頁作「八年五月」。按:此下記官人祿力之事,與前不同。隋志「八年」上再標「開皇」,明更端另起也。

[六六]十四年六月 原脫「十四年」,據隋書食貨志六八五頁補。

[六七]十七年十一月 原脫「十七年」,據隋書食貨志六八六頁補。

[六八]三度討高麗 原脫「討」,據北宋本、傅校本、遞修本、明抄本、王吴本補。

王永興點校 王文錦覆校

通典·食貨典凡十二卷·卷六 食貨六·賦稅下

大唐

賦稅下大唐[一]

大唐武德元年,詔曰:「宗緒之情,義越常品,宜加惠澤,以明等級。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職任者,不在徭役之限。」[二]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三]若嶺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蕃人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凡水旱蟲霜爲災,十分損四分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四]六年三月令: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爲三等。至九年三月,詔:天下戶立三等,未盡升降,宜爲九等。[五]

貞觀二年四月,戶部尚書韓仲良奏:「王公以下墾田,畝納二升,其粟麥粳稻之屬,[六]各依土地,貯之州縣,以備凶年。」

永徽五年二月敕:二年一定戶。

龍朔三年秋七月制:衞士八等以下,每年五十八放令出軍,仍免庸調。

武太后長安元年十月詔:天下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稅戶。至大曆四年正月制,[七]一例加稅。其見任官一品至九品,[八]同上上至下下戶等級之數,并寄田、寄莊及前資勳蔭寄住家,一切並稅。蓋近如晉宋土斷之類也。上上戶四千,每等減五百,至下中七百,下下戶至於五百。

開元八年二月,制曰:「頃者以庸調無憑,好惡須准,故遣作樣,以頒諸州,令其好不得過精,惡不得至濫。任土作貢,[九]防源斯在。而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於斤兩,遂則加其丈尺,有至五丈爲疋者,理甚不然。闊尺八寸,長四丈,同文共軌,其事久行。立樣之時,已載此數。若求兩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所司簡閱,有踰於比年常例、尺丈過多者,奏聞。」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戶之時,百姓非商戶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將入貨財數。其雜匠及幕士并諸色同類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0]一戶之內,四丁以上,任此色役不得過兩人;[一一]三丁以上,不得過一人。」二十五年定令:「諸課戶一丁租調,准武德二年之制。其調絹絁布,並隨鄉土所出。絹絁各二丈,布則二丈五尺。輸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其絹絁爲疋,布爲端,綿爲屯,麻爲綟。若當戶不成疋端屯綟者,皆隨近合成。其調麻每年支料有餘,折一斤輸粟一斗,與租同受。其江南諸州租,並迴造納布。准令,布帛皆闊尺八寸、長四丈爲疋,布五丈爲端,綿六兩爲屯,絲五兩爲絢,麻三斤爲綟。諸丁匠不役者收庸,無絹之鄉,絁布參𠂢。」[一二]日別絁、絹各三尺,[一三]布則三尺七寸五分。三月敕:「關內諸州庸調資課,並宜准時價變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一四]其路遠處不可運送者,宜所在收貯,便充隨近軍糧。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一五]宜折租造絹,以代關中調課。」

天寶元年正月赦文:「如聞百姓之內,有戶高丁多,苟爲規避,父母見在,乃別籍異居,宜令州縣勘會。一家之中,有十丁以上者,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其侍丁、孝假者,免差科。」[一六]

建中元年制:「百姓及客等,[一七]約丁產,定等第,均率作,年支兩稅。其應稅斛斗,據大曆十四年見佃青苗地額均稅。夏稅六月內納畢,秋稅十一月內納畢。其舊租庸及諸色名目,一切並停。」

凡權衡度量之制: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爲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一尺二寸爲大尺,[一八]十尺爲丈。量,以秬黍中者容千二百爲籥,二籥爲合,[一九]十合爲升,十升爲斗,三升爲大升,三斗爲大斗,[二0]十斗爲斛。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爲銖,二十四銖爲兩,三兩爲大兩,十六兩爲斤。調鍾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制,用小升、小兩,自餘公私用大升、大兩。諸課役,每年計帳至尚書省,度支配來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訖。若須折受餘物,亦先支料,同時處分。若是軍國所須、[二一]庫藏見無者,錄狀奏聞,不得便即科下。諸庸調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輸,三十日內畢。九月上旬各發本州,庸調車舟未發閒有身死者,[二二]其物卻還。其運腳出庸調之家,任和雇送達。所須裹束調度,折庸調充,隨物輸納。諸租,准州土收穫早晚,斟量路程嶮易遠近,次第分配。本州收穫訖發遣,十一月起輸,正月三十日內納畢。若江南諸州從水路運送,冬月水淺,上埭艱難者,四月以後運送,五月三十日內納了。[二三]其輸本州者,十二月三十日內納畢。若無粟之鄉,輸稻麥,隨熟即輸,不拘此限。即納當州未入倉窖及外配未上道有身死者,并卻還。應貯米處,折粟一斛,輸米六斗。其雜折皆隨土毛,准當鄉時價。諸邊遠州有夷獠雜類之所,應輸課役者,隨事斟量,不必同之華夏。諸任官應免課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後注免。符雖未至,驗告身灼然實者,亦免。其雜任被解應附者,皆依本司解時日月據徵。諸春季附者課役並徵,夏季附者免課從役,秋季附者俱免。其詐冒隱避以免課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徵發當年課役。[二四]逃亡者附亦同之。諸人居狹鄉樂遷就寬鄉者,去本居千里外復三年,五百里外復二年,三百里外復一年。一遷之後,不得更移。[二五]諸沒落外蕃得還者,一年以上復三年,二年以上復四年,三年以上復五年。外蕃之人投化者復十年。諸部曲、奴婢放附戶貫復三年。諸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聞於鄉閭者,申尚書省奏聞,表其門閭,同籍悉免課役。諸丁匠歲役工二十日,有閏之年加二日。

須留役者,滿十五日免調,三十日租調俱免,從日少者見役日折免。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正役謂二十日庸也。

天寶三年制:每歲庸調徵收,延至九月三十日。五年制:天下百姓單貧交不存濟者租庸,[二六]每鄉通放三十丁。其年五月,停郡縣官白直課錢,[二七]但計數多少,同料錢加稅充用。即應差丁充白直并停。

上黨郡貢人參三百小兩[四四] 墨三梃 今潞州

河東郡貢綾絹扇四面 龍骨二十斤 棗八千顆 鳳栖梨三千五百顆 今蒲州

絳郡貢粱穀二十石[四五] 墨千四百七十梃 白縠五百疋 梨三千顆 今絳州平陽郡貢蠟燭三十條 今晉州

西河郡貢龍鬚蓆十領 石膏五十斤 消石五十斤 今汾州

弘農郡貢麝香十顆 硯瓦十具[四六] 今虢州

高平郡貢白石英五十小兩 人參三十兩 今澤州

大寧郡貢胡女布五端 今隰州

昌化郡貢胡女布五端 今石州

文城郡貢蠟二百斤 今慈州

陽城郡貢龍鬚蓆六領 今沁州

定襄郡貢豹尾十枚[四七] 今忻州

按天寶中天下計帳,戶約有八百九十餘萬,其稅錢約得二百餘萬貫。大約高等少,下等多,今一例爲八等以下戶計之。其八等戶所稅四百五十二,九等戶則二百二十二。今通以二百五十爲率。自七載至十四載六七年閒,與此大數,或多少加減不同,所以言約,他皆類此。其地稅約得千二百四十餘萬石。兩漢每戶所墾田不過七十畝,[二八]今亦准此約計數。課丁八百二十餘萬,其庸調租等約出絲綿郡縣計三百七十餘萬丁,庸調輸絹約七百四十餘萬疋,每丁計兩疋。綿則百八十五萬餘屯,每丁三兩,六兩爲屯,則兩丁合成一屯。租粟則七百四十餘萬石。每丁兩石。約出布郡縣計四百五十餘萬丁,庸調輸布約千三十五萬餘端。每丁兩端一丈五尺,十丁則二十三端也。其租:約百九十餘萬丁江南郡縣,折納布約五百七十餘萬端。大約八等以下戶計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則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爲率。二百六十餘萬丁江北郡縣,納粟約五百二十餘萬石。大凡都計租稅庸調,每歲錢粟絹綿布約得五千二百三十餘萬端疋屯貫石,[二九]諸色資課及句剝所獲不在其中,據天寶中度支每歲所入端屯疋貫石都五千七百餘萬,計稅錢地稅庸調折租得五千三百四十餘萬端疋屯,[三0]其資課及句剝等當合得四百七十餘萬。其度支歲計,粟則二千五百餘萬石,三百萬折充絹布,添入兩京庫。三百萬迴充米豆,供尚食及諸司官廚等料,並入京倉。四百萬江淮迴造米轉入京,充官祿及諸司糧料。五百萬留當州官祿及遞糧。一千萬諸道節度軍糧及貯備當州倉。布絹綿則二千七百餘萬端屯疋,千三百萬入西京,一百萬入東京,千三百萬諸道兵賜及和糴,并遠小州使充官料郵驛等費。[三一]錢則二百餘萬貫。百四十萬諸道州官課料及市驛馬,六十餘萬添充諸軍州和糴軍糧。

自開元中及於天寶,開拓邊境,多立功勳,每歲軍用日增。其費糴米粟則三百六十萬疋段,[三二]朔方、河西各八十萬,隴右百萬,伊西、北庭八萬,安西十二萬,河東節度及羣牧使各四十萬。給衣則五百二十萬,[三三]朔方百二十萬,隴右百五十萬,河西百萬,伊西、北庭四十萬,安西五十萬,[三四]河東節度四十萬,羣牧二十萬。[三五]別支計則二百一十萬,河東五十萬,幽州、劍南各八十萬。餽軍食則百九十萬石。河東五十萬,幽州、劍南各七十萬。大凡一千二百六十萬,[三六]開元以前每歲邊夷戎所用不過二百萬貫,自後經費日廣,以至於此。而錫賚之費此不與焉。其時錢穀之司,唯務割剝,迴殘賸利,名目萬端,府藏雖豐,閭閻困矣。尚書省度支,總天下經費。自安祿山反,至德、乾元之際,置度支使。永泰之後,度支罷使,置轉運使以掌其外。度支以掌於內。建中初,又罷轉運使,復歸度支。分命黜陟使往諸道收戶口及錢穀名數,每歲天下共斂三千餘萬貫,其二千五十餘萬貫以供外費,九百五十餘萬貫供京師;稅米麥共千六百餘萬石,其二百餘萬石供京師,千四百萬石給充外費。

京兆府貢葵草蓆 地骨白皮 酸棗仁

華陰郡貢鷂子十聯 烏鶻五聯 伏苓三十八斤 細辛四斤 伏神三十八斤 今華州

馮翊郡貢白裏皺文皮二十一領[四0] 今同州

扶風郡貢龍鬚蓆十領 今岐州

新平郡貢翦刀十具 蛇膽十斤 蓽豆澡豆五石 白火筯二十具 今邠州

安定郡貢龍鬚蓆十領 今涇州

彭原郡貢五色龍鬚蓆十領 莞菁 菴蕳子 亭長 假蘇 荊芥 今寧州

汧陽郡貢龍鬚蓆六領 今隴州

中部郡貢龍鬚蓆六領 今坊州

洛交郡貢龍鬚蓆六領 今鄜州

朔方郡貢白氊十領 今夏州

安化郡貢麝香二十五顆 今慶州

靈武郡貢鹿角膠 代赭 花蓯蓉 白鵰翎 今靈州榆林郡貢青鹿角兩具 徐長卿十斤 赤芍藥十斤 今勝州

延安郡貢麝香三十顆 今延州

咸寧郡貢麝香一顆 今丹州

銀川郡貢女稽布五端 今銀州

平涼郡貢九尺白氊十領 今原州

九原郡貢野馬胯皮二十一片 白麥麵 印盛鹽[四一] 今豐州

會寧郡貢駝毛褐兩段 今會州

五原郡貢鹽山四十顆 今鹽州

新秦郡貢青地鹿角二具[四二] 鹿角三十具 今麟州

單于都護府貢生野馬胯皮總十二片

安北都護府貢生野馬胯皮二十一片

太原府貢鋼鏡兩面[四三] 甘草三十一斤 礬石三十斤 龍骨三十斤 蒲萄粉屑 栢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