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庫竹書紀年

竹書紀年第 2 / 6 頁

古本竹書紀年輯證

晉紀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皆作“周”,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同。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六作“周陽”。案《水經》云:“西過周陽邑南。”作“周陽”者是。《存真》、《輯校》皆作“周陽”。

[二五]《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邱。

董逌《廣川書跋》卷四

《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邱。

《古文苑》卷一注引王順伯《詛楚文跋》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惠公二年。王順伯跋云:“‘亞駞’即呼沲河。顧野王考其地在靈丘,《竹書紀年》穆公十一年取靈丘,故亞駞自穆公以來爲秦境也。”(《書跋》同)則《紀年》之文疑出顧野王《輿地志》所引。本輯斷限迄於北宋中,厚之爲乾道進士,董逌亦靖康間人,以所引《紀年》似轉引而來,姑次於此。

[二六](《竹書紀年》):隕石于宋五。

《史通·惑經》

案:《春秋·僖公十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於宋五。”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於晉惠公六年。

[二七](《紀年》):惠公見獲。

《史通·惑經》

案:據《史通·惑經》,此條亦見《瑣語·晉春秋》。《春秋·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於韓,獲晉侯。”即此事。《存真》、《輯校》列於晉惠公六年。

[二八]《汲郡竹書紀年》曰:晉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

《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皆作“十五年”。趙一清校本引沈氏說:“晉惠公以十四年卒,無十五年,……《涑水篇》誤同。”戴震校本仍作“十五年”,《涑水注》所引(見下條)則改作“十四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十五年’,諸本從《左傳》、《史記》文作‘十四年’,甚誤。案《春秋》經文,里克弒其君卓,在魯僖公十年正月,以夏正言之,則九年之十一月也。國君踰年改元,而晉用夏正,則魯僖公之十年三月,即晉惠公之元年正月矣。至僖公二十四年冬,經始書曰‘晉侯夷吾卒’。通計之,是惠公在位實十五年。《外傳·晉語》亦云‘十五年十月惠公卒’,而《水經》《河水》、《涑水》二注引《紀年》亦皆有晉惠公十五年之文。唯《左氏內傳》誤以惠公之卒繫於僖公二十三年,又誤以秦納重耳事繫於僖公二十四年春正月,史遷作《世家》、《年表》從其說。而世之爲左學諛遷書者遂奉其誤而不悟。……今據《春秋》、《國語》及《水經注》文改正。”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四從雷說,於河水、涑水二注皆作“十五年”。

  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皆以惠公無十五年,當爲十四年之誤。《存真》作“十四年”,云:“‘四’,一作‘五’,誤也。”《輯校》仍作“十五年”。

[二九]《竹書紀年》云:晉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圍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師。狐毛與先軫禦秦,至於廬柳,乃謂秦穆公使公子縶來與師言,退舍,次於郇,盟於軍。

《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皆作“十有五年”,戴震校本改作“十四年”。《存真》作“十四年”,《輯校》作“十五年”。參上條。《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戊,見本書附錄。

[三0](《紀年》):周襄王會諸侯於河陽。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冬,天王狩於河陽。”即此事。《存真》、《輯校》列於晉文公五年。

[三一]《汲冡古文》:文公城荀。

《漢書·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又云:文公城郇。

《文選·北征賦》注

案:本條無年次,《存真》、《輯校》列於文公五年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元年,皆無確證。現姑從《存真》、《輯校》。

[三二]《竹書紀年》:齊師逐鄭太子齒奔城張陽南鄭。

《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作“城張陽南鄭”,戴震校本改作“張城南鄭”。《涑水注》云“涑水又西南逕張陽城東”,下即引《書紀年》云云,似“陽”字非衍。今本《紀年》作“城張南鄭”,戴校據之刪“陽”字,又乙“城張”爲“張城”。《存真》、《輯校》皆據戴校。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張陽南鄭”,刪“城”字。現據大典本。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引鄭環說,以“‘齊’乃‘晉’之訛,‘逐’乃‘送’之訛,‘齒’乃‘蘭’之訛,‘奔’乃‘于’之訛,‘南’乃‘歸’之訛”,即《左傳·僖公三十年》所記晉文公圍鄭,納公子蘭事。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0繫於晉獻公二十四年,云:“齊師即伐鄭之師,太子齒即世子華也。‘華’、‘齒’二字形似,故誤。……據《左傳》:‘是年春,齊人伐鄭。夏,鄭殺申侯以說於齊。秋,盟於寧毌。鄭伯使太子華聽命於會,華謂齊侯:若去洩氏、孔氏、子人氏,我以鄭爲內臣。齊侯將許之,管仲斥言子華之姦,使無列於會,子華由是得罪於鄭。’蓋齊桓因管仲之言,惡華之爲人,逐之,不使在會。華知其言已洩,難以復國,乃奔於晉之張城,又徙於秦之南鄭,卒且歸鄭而嬰戮也。”皆屬猜擬之辭,未足取信。疑《涑水注》所引文有譌舛。

  《存真》與上條同列於文公五年後,云:“以上二條不詳何年。”《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今本《紀年》繫於周襄王二十二年,當晉文公七年。現姑從《存真》編次。

[三三]《竹書紀年》:晉襄公六年,洛絕於●。

《水經·洛水注》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三九云:“案字書無‘●’字,當是‘泂’字。泂音熒,衞地。否則是‘向’字誤添水旁。案《小雅》‘作都於向’,注謂‘向在東都畿內’。”《存真》改作“泂”,《輯校》仍作“●”。

[三四](《紀年》):齊國佐來獻玉磬、紀公之甗。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左傳·成公二年》:“齊侯使賓媚人賂以紀甗、玉磬與地。”即此事。賓媚人,《春秋·成公二年》作國佐。杜注,賓媚人即國佐。國佐亦稱國武子,齊之上卿。金文有《國差●》,首云:“國差立事歲。”許瀚云:“齊國佐所爲器,‘差’,‘佐’古通用。佐亦曰賓媚人,諡武子,詳《春秋左氏傳》。”(于省吾《雙劍誃吉金文選》卷上三引)《存真》、《輯校》列于晉景公十一年。

[三五]《竹書紀年》曰:楚共王會宋平公於湖陽。

《水經·沘水注》

案:《存真》云:“案楚共王立於晉景公九年,卒於晉悼公十四年。宋平公立於晉厲公五年。檢《春秋》,是時宋皆從晉,惟魯成公六年,魯、衞兩以晉命侵宋,然是宋共公之世,非平公也。當闕疑。”現姑據《存真》列於晉厲公元年後。《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

[三六]《竹書紀年》:晉昭公元年,河赤於龍門三里。

《水經·河水注》

案:戴震校本云:“案近刻‘河’下有‘水’字。”《存真》、《輯校》作“河水”。此據永樂大典本。

[三七]《書紀年》曰:昭公六年十二月,桃杏花。

《太平御覽》卷九六八果部

案:《訂補》云:“按《御覽》引此文在‘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實’上,同爲一條,則昭公疑非晉昭公,當是昭王之誤。今本《紀年》:昭王‘六年,冬十二月,桃李華’,所據尚不誤。”案今本《紀年》景王十九年“冬十二月,桃杏花”,當晉昭公六年,所據與今傳《御覽》同。又今本昭王六年條作“桃李花”,與此作“桃杏花”者亦異。《訂補》所疑非是。

[三八]《書紀年》曰:晉定六年,漢不見于天。

《太平御覽》卷八七五咎徵部

案:《輯校》作“晉定公”,影宋本、鮑刻本皆無“公”字。

[三九](《竹書》):楚囊瓦奔鄭。

《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原注:“因曰是子常。”《春秋·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柏舉,楚師敗績,楚囊瓦出奔鄭。”《左傳》作“子常奔鄭”。《訂補》列於晉定公六年。

[四0]《紀年》曰:晉定公十八年,青虹見。

《太平御覽》卷一四天部

[四一]王劭按:《紀年》簡公後次孝公,無獻公。

《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史記》《燕世家》及《十二諸侯年表》於簡公、孝公之間有獻公一代,《紀年》無。《存真》、《輯校》據此作“【燕簡公卒,次孝公立】”,列於晉定公十八年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十九年,云:“索隱於《史記》所言在位年數,凡與《紀年》異者,多引紀文校正之,今於簡公下唯引王劭此說,是紀謂簡公亦在位十二年也。”是。王劭之說當出所著《讀書記》,見《隋書·王劭傳》。

[四二]《竹書紀年》:晉定公二十年,洛絕於周。

《水經·洛水注》

[四三]《紀年》曰:晉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爲丈夫,與之妻,能生子。其年,鄭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

《開元占經》卷一一三

案:《搜神記》卷六:“周哀王八年,鄭有一婦人,生四十子,其二十人爲人,二十人死。”干寶曾見《紀年》,所記當本此條。《輯校》脫“二十死”三字。

[四四]《竹書紀年》曰:晉定公二十八年,淇絕於舊衞。

《水經·淇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二十八年”,趙一清、戴震校本刪“二”字。《存真》、《輯校》皆據戴校。今本《竹書紀年》繫於周敬王三十六年,當晉定公二十八年,是所據與大典本《水經注》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列於二十八年。現據永樂大典本。

[四五]《竹書紀年》:晉定公三十一年,城頓丘。

《水經·淇水注》

[四六]《竹書紀年》曰:宋殺其大夫皇瑗於丹水之上。又曰:宋大水,丹水壅不流。

《水經·獲水注》

案:《存真》合爲一條,刪“又曰”二字。《輯校》仍分二條,前條繫於晉定公三十五年,後條附“無年世可繫者”。現姑據《存真》編次。《左傳·哀公十八年》:“春,宋殺皇瑗。”《存真》、《輯校》繫年據此。

[四七]《竹書紀年》曰:晉出公五年,澮絕於梁。

《水經·澮水注》

[四八]《竹書紀年》曰:晉出公五年,丹水三日絕不流。

《水經·沁水注》

[四九]《竹書紀年》:晉出公六年,齊、鄭伐衞。荀瑤城宅陽。

《水經·濟水注》

《竹書》云:宅陽一名北宅。

《史記·穰侯列傳》正義

案:“宅陽一名北宅”,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並以爲注文,《輯校》同。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九云:“此當是荀勖、束晳輩校正之語”,是。

[五0]《紀年》云:晉出公十年十一月,於雩子句踐卒,是爲菼執。

《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後有“次鹿郢立”,四字乃他條之文。《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一九六五年,湖北江陵望山一號楚墓,曾出土越王勾踐劍,銘文爲:“越王鳩淺自作用鐱。”勾踐、鳩淺同聲相通。

[五一]《紀年》云:(衞悼公)四年卒於越。

《史記·衞世家》索隱

案:《存真》云:“立悼公事,見《左傳·魯哀公二十六年》,當晉出公之六年,則悼公之卒,應在晉出公之十年也。”《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訂》卷四亦皆據此補於出公十年。

[五二]《紀年》云:於雩子句踐卒,次鹿郢立,六年卒。

《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金陵局本於“勾踐卒”下有“是菼執”三字,宋耿秉本、黃善夫本、元彭寅翁本迄清殿本皆無(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一頁一四)。今據耿秉等本。《存真》、《輯校》列於晉出公十六年,作“【於雩子鹿郢卒,子不壽立】。”《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鹿郢,《史記·越世家》作“鼫與”,索隱引樂資云:“《越語》謂鹿郢爲鼫與也。”當出所爲《春秋後傳》(見《隋書·經籍志》),書今佚,據殘存佚文,頗引《紀年》以證史,此云“鹿郢”蓋亦本《紀年》。《左傳·哀公二十四年》作“適郢”,《越絕書》卷八作“與夷”,《吳越春秋》卷一0作“興夷”。金文有《者●鐘》,銘曰:“隹戉十有九年,王曰:者●”,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謂爲勾踐十九年器,疑作器者“者●”即與夷,亦即鹿郢(《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八七)。

[五三]《竹書紀年》曰: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

《水經·巨馬水注》

《竹書》曰:晉荀瑤伐中山窮魚之丘。

《初學記》卷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曰:晉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

《太平御覽》卷六四地部

《竹書紀年》云:晉荀瑤伐中山,取窮魚之丘。

《太平寰宇記》卷六七易州易縣

案:《存真》云“此未詳何年”,次於晉出公十六年後,《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列於十八年,蓋從今本。現姑據《存真》列此。

[五四]《竹書紀年》:晉出公十九年,晉韓龍取盧氏城。

《水經·洛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無“取盧”二字,今據戴校。《存真》作“龍”,云:“‘龍’,一作‘龐’。”《輯校》作“龐”。戴校云:“‘龍’,今《竹書紀年》作‘龐’。”“龍”、“龐”古音同相通。

[五五]《竹書紀年》:晉出公二十年,智伯瑤城高梁。

《水經·汾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作“三十年”,晉出公在位僅二十三年,顯誤。趙一清、戴震校本據今本《紀年》改作“十三年”,《存真》、《輯校》從之。又今本本條附注云:“一本晉出公二十年。”今本已將《紀年》晉年全改爲周年,則所謂“一本”,絕非指今本《紀年》之另一本。蓋今本此條當亦輯自《水經注》,見“三十年”有誤,乃肊定爲“十三年”,當周貞定王七年。注者見他本《水經注》有作“二十年”者,因注於下,則所謂“一本”當指《水經注》。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云:“出公無三十年,當以二十年爲是。”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二亦云:“酈注云:……《竹書紀年》:晉出公二十年,智伯瑤城高梁。”即據此注語改正,幷列於出公二十年,是。

  《義證》云:“智伯瑤即荀瑤,詳見上。智本邑名,《左傳》自荀首以下皆以‘知’稱。”

[五六]按《紀年》:成侯名載。

《史記·燕世家》索隱

按《紀年》:智伯滅,在成公二年也。

《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宋黃善夫本迄清殿本皆作“成侯”,金陵書局本作“成公”(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三四頁一二)。

  此以智伯滅在燕成公二年,《晉世家》索隱引《紀年》以爲在晉出公二十二年(見下),則成公元年當出公二十一年。逾年改元,孝公之卒,成公之立,當在出公二十年。《存真》據此列爲“【二十年,燕侯載立】”,是。《輯校》作“燕孝公卒,次成侯載立”,繫於出公十九年。金文多郾(燕)侯載器,《三代吉金文存》卷一九、二0著錄有《郾侯載戈》、《郾侯載矛》,與《紀年》可互證。

[五七]《竹書紀年》:晉出公二十二年,河絕於扈。

《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作“二十二年”,趙一清、戴震校本據今本《紀年》改作“十二年”,《存真》、《輯校》據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二十二年,是。《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丁,見本書附錄。

[五八]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

《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史記·晉世家》:“哀公四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知伯,盡幷其地。”索隱:“如《紀年》之說,此乃出公二十二年事。”《存真》據此作“【二十二年,魏桓子、韓康子、趙襄子共殺智伯,幷其地】”,《輯校》作“【二十二年,趙襄子、韓康子、魏桓子共殺智伯,盡幷其地。】”皆據《史記·晉世家》,《輯校》更全錄《史記》之文。

[五九]《紀年》又云:出公二十三年奔楚,乃立昭公之孫,是爲敬公。

《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史記·晉世家》:“出公十七年,知伯與趙、韓、魏共分范、中行地以爲邑。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出公奔齊,道死。故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爲晉君,是爲哀公。哀公大父雍,晉昭公少子也,號爲戴子。戴子生忌,忌善知伯,蚤死,故知伯欲盡幷晉,未敢,乃立忌子驕爲君。”《趙世家》:“襄子立四年,知伯與趙、韓、魏盡分其范、中行故地。晉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共攻出公。出公奔齊,道死。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是爲晉懿公。”據《晉世家》,出公之後爲哀公,《趙世家》則出公之後爲懿公,《六國年表》之世次又爲出公錯、哀公忌、懿公驕,(今本脫懿公一代,蓋後人據《晉世家》刪之,《晉世家》索隱、《六國年表》正義所引皆有。)又皆無《紀年》之敬公一代,似莫可究詰。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二云:“《晉世家》明云:‘立昭公曾孫驕爲哀公。’《趙世家》又謂驕是懿公,則哀懿自是一人之諡,猶周之貞定王,《左傳》正義引《世本》,或稱貞王,或稱定王也,《竹書》又謂哀懿公即敬公耳。傳謂敬公是昭公之孫,孫即曾孫,猶《魯頌》謂僖公爲周公之孫,蓋孫是後裔之大名,非必皆子之子也。奔齊奔楚及在位年數,與《史記》各殊,此聞見異詞,而《竹書》以晉人紀晉事,當不誤也。”是。

[六0]《紀年》云:不壽立十年見殺,是爲盲姑,次朱句立。

《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敬公三年。《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金文有“越王州勾矛”及“越王州勾劍”,銘文爲“越王州勾自作用矛”或“越王州勾自作用劍”,皆鳥書,見容庚《鳥書考》(《中山大學學報》一九六四年第一期)。一九七三年,湖北江陵藤店一號楚墓亦出土越王州勾劍一,鳥書,銘文與過去發現者同。“州勾”即“朱勾”。朱勾,《史記·越世家》、《越絕書》卷八、《吳越春秋》卷一0皆作“翁”。

[六一]按《紀年》: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

《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晉敬公十八年,於晉烈公十五年“魏文侯卒”下云:“索隱云:‘《紀年》文侯五十年卒。’考文侯立於晉敬公十八年,《晉世家》索隱有明文可據。是歲當周考王七年,至此歷三十八年,當周安王五年。《魏世家》云:‘文侯三十八年卒。’是也。若果有五十年,則文侯初立應在晉敬公六年,又與《晉世家》索隱所引不合,應闕疑。”是《紀年》文侯立於敬公十八年與在位五十年卒,二者之間不合,如朱氏所疑。《輯校》列於敬公六年,云:“案《魏世家》索隱引《紀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則文侯初立,當在敬公六年。索隱作‘十八年’,‘十八’二字乃‘六’字誤離爲二也。”此說實本於雷學淇《介庵經說》,所著《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繫“魏文侯立”於晉敬公六年,云:“‘十八’即‘六’字之訛,蓋‘六’字點形少長,出於畫下,即似‘十八’。”

  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以《紀年》兩條本無不合,云:“魏斯在位五十年,立十二年而自稱侯,故《晉世家》索隱云:‘按《紀年》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據《紀年》,敬公十八年當周考王七年,魏斯既立之十二年也;其明年,周考王八年、晉幽公元年,文侯改元稱元年,下至周安王六年,爲稱侯之三十八年,在位之五十年。由此上推五十年至周定王二十四年爲魏斯元年。此所考訂,本《紀年》魏斯(文侯)在位五十年卒之記載,分前十二年爲未稱侯而後三十八年爲稱侯改元。稱侯改元之年又據《晉世家》索隱所引《紀年》文,而此‘文侯初立’應在稱侯改元之前一年。”(見《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八)此折衷之論,可備一說。現從《輯校》列於敬公六年。

[六二]《紀年》云:晉幽公七年,大旱,地長生鹽。

《北堂書鈔》卷一四六酒食部

[六三]《竹書紀年》曰:(晉)幽公九年,丹水出相反擊。

《水經·沁水注》

[六四]《竹書紀年》: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幽公於楚丘,取葭密,遂城之。

《水經·濟水注》

《竹書紀年》:幽公十三年,魯季孫會晉侯于楚,取葭密,遂城之。

《太平寰宇記》卷一三曹州乘氏縣

案:永樂大典本《水經注》“幽公十三年”朱謀㙔本作“幽王”,箋云:“舊本作‘幽公’。”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元公三年”。戴校本云:“案近刻訛作幽王十三年。”《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三年,“幽公”從舊本,“三年”從戴校。現據大典本《水經注》及《太平寰宇記》列於幽公十三年。

[六五]《紀年》云:夫人秦嬴賊公於高寢之上。

《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幽公十二年,無雲而雷,至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于高寢。”

  《存真》云:“今《史記》無之,當是《紀年》文也。”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亦以爲引《紀年》而誤。此《史記》非《紀年》,詳本書附錄。《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八年,繫年據此,則是。

[六六]《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

《水經·沁水注》

《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

《太平寰宇記》卷四四澤州高平縣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又所補《寰宇記》一條僅見清萬廷蘭刻本,清乾隆樂氏本、晚清金陵書局本皆無,《存真》、《輯校》亦未收。

[六七]《竹書紀年》:晉烈公元年,韓武子都平陽。

《水經·汾水注》

[六八]《紀年》:於雩子朱句三十四年滅滕。

《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見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四年,誤。案晉敬公在位僅十八年,此誤從今本《紀年》,以敬公在位爲二十二年。(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下,見本書二七六頁。)其間相差四年,故本條應列於晉烈公元年。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一六),《訂補》本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二年。現從《訂補》。

[六九]按《紀年》作(燕)文公二十四年卒,簡公立。

《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四年,誤,當列於晉烈公元年,說詳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七五)雷學淇《考證竹書紀年》亦繫於烈公元年。

[七0]《紀年》內……無“肅”字。

《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隱

案:《秦始皇本紀》:“肅靈公,昭子子也。”索隱:“《紀年》及《系本》無‘肅’字。立十年,《表》同。《紀》十二年。”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三據此補“秦靈公卒”,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補“秦靈公立十年卒”。《存真》、《輯校》亦作“【秦靈公卒】”。是皆以索隱所引“立十年”爲《紀年》之文。案索隱僅以《紀年》無“肅”字,與《始皇本紀》異。“立十年”即《本紀》之“享國十年”,與《六國年表》同,而與《秦本紀》作“十二年”者異,索隱之意如此,是此三字當非《紀年》所有,似不應補爲“秦靈公卒”。《紀年》之文已不可知,但索隱繫此於靈公即位之下,疑《紀年》本有秦靈公初立之文,或可書爲“秦靈公立”。

  《考訂》列於晉烈公二年,《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五年。《訂補》云:“按靈公卒,《史記·六國表》在威烈王十一年,則當在晉烈公元年,見附表。此因敬公年歲之差異,遂誤前四年。”此說雖是,但本條是否可補爲“秦靈公卒”,尚在疑似之間,現姑從舊輯,列於烈公元年。

[七一]《竹書紀年》:晉烈公四年,越子朱句滅郯,以郯子鴣歸。

《水經·沂水注》

《紀年》:於雩子朱句……三十五年滅郯。

《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云:“《水經·沂水注》引作晉烈公四年,疑傳刻譌也。”《輯校》亦以《沂水注》所引繫年與索隱不合。《存真》、《輯校》皆列於晉幽公十五年。《訂補》云:“據《越世家》索隱所引越紀年排算,此事當在晉烈公二年,見附表。疑《沂水注》‘四’字或爲‘二’之誤。《通鑑外紀目錄》:‘晉烈公四年,越滅郯。’當即本《紀年》,則四年之譌相傳已久。”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三年,云:“蓋古文‘三’‘四’皆積畫成字,故‘三’誤爲‘’也。”現從《訂補》列於二年。

[七二]《竹書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水經·丹水注》《竹書紀年》云: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太平寰宇記》卷一四一商州上洛縣

《竹書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輿地廣記》卷一四商州上洛縣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七三]《竹書紀年》: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

《水經·河水注》

《竹書》曰:晉列公四年,趙城平邑。

《初學記》卷八州郡部

《竹書紀年》云:晉烈公四年,趙城平邑。

《太平寰宇記》卷五四魏州南樂縣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水經注》皆作“四年”,戴震校本改作“二年”,蓋據今本《紀年》。《存真》列於二年,《輯校》列於四年。

  《史記·趙世家》:“(獻侯)十三年,城平邑。”《六國年表》趙獻侯十三年亦列有“城平邑”。《水經·{氵櫐}水注》:“{氵櫐}水又東逕平邑縣故城南,趙獻侯十三年,城平邑。”據《紀年》,獻侯十三年當晉烈公五年,與此相差一年。

[七四]《紀年》:三十七年朱句卒。

《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存真》、《輯校》列於晉幽公十七年,誤。《訂補》云:“案此事當在晉烈公四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五年。現從《訂補》。

[七五](《竹書紀年》):(晉烈公)五年,田公子居思伐趙鄙,圍平邑。

《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趙鄙”,趙一清、戴震校本改爲“邯鄲”,蓋據今本《紀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趙鄙”。《存真》、《輯校》據戴校作“邯鄲”,誤。

  《輯校》云:“田居思即《戰國策》之田期思,《史記·田敬仲世家》之田臣思(巨思之訛)。《水經·濟水注》引《紀年》作田期,《史記·田敬仲世家》索隱引《紀年》謂之徐州子期。而據《濟水注》:‘齊田期伐我東鄙。’在惠成王十七年,距此凡五十三年,且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疑《河水注》所引‘晉烈公五年’,或有誤字也。”《輯校》沿戴校據今本改“趙鄙”爲“邯鄲”之誤,以“三家尚未分晉,趙不得有邯鄲之稱”;又以田居思即田期,因疑《水經注》所引《紀年》之晉烈公五年或有誤字。(《存真》亦云:“趙都邯鄲,《世家》在敬侯元年,當魏武侯十一年,此蓋追書也。”)

  《通鑑外紀》卷一0:“(周威烈王)九年,齊伐趙東鄙,圍平邑。”據《外紀目錄》爲晉烈公五年。金履祥《通鑑前編》卷一八:“威烈王十一年,齊田居思伐晉趙氏鄙,圍平邑。”據《史記·六國年表》亦在烈公五年(今本《紀年》此條亦繫於威烈王十一年)。所據皆當爲《河水注》引《紀年》,可證兩宋人所見之本皆作“趙鄙”及“晉烈公五年”,與永樂大典本合。《存真》、《輯校》所疑非是。又田居思亦非田期,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三、四六,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四、三七皆曾指出。《義證》卷三四云:“居思者,陳公子完之裔孫也,其系未詳。”“居思乃田氏支庶仕於齊者。”田期即田忌,乃桂陵之戰齊軍統帥,別爲一人,見後。

[七六]案《紀年》:齊宣公四十五年,田莊子卒。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子太公和立。”索隱:“案《紀年》:齊宣公十五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是莊子後有悼子,蓋立年無幾,所以作《系本》及記史者不得錄也。而莊周及鬼谷子亦云:田成子殺齊君,十二代而有齊國。今據《系本》、《系家》,自成子至王建之滅,唯只十代,若如《紀年》則悼子及侯剡,即有十二代,乃與《莊子》、《鬼谷》說同,明《紀年》亦非妄。”莊周之說見《莊子·胠篋篇》,今本《鬼谷子》無此語。

  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卷下、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據此補於貞定王二十四年,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二補於貞定王二十八年。《存真》、《輯校》列於晉敬公十一年。此皆據齊宣公十五年推算,誤。

  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作“齊宣公四十五年,田莊子卒”,繫於晉烈公五年,云:“考索隱此段所引紀文,‘宣公’下蓋落一‘四’字。《紀年》之說本亦謂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明年悼子立,立六年,至晉烈公十一年即卒,故索隱曰‘立年無幾’。若莊子於宣公十五年卒,是悼立三十六年矣,豈得云‘無幾’乎?”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二四亦云:“按《史記·田齊世家》:‘宣公四十五年,莊子卒。’索隱引《竹書》作‘十五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悼子卒,乃次立田和’。索隱所引蓋脫一‘四’字,若是宣公十五年,不得在晉烈公十一年也。”(《紀年》謂“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見後,故雷、楊二氏云然。)說是,今據增“四”字,並列於晉烈公五年。

[七七]案《紀年》:齊宣公四十五年,……明年,立田悼子。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敬公十三年。據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應繫於晉烈公六年,說詳見上條。

[七八]《紀年》云:(秦)簡公九年卒,次敬公立。

《史記·秦本紀》索隱

王劭按:《紀年》云:(秦)簡公後,次敬公。

《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隱

案:《秦始皇本紀》索隱所引一條,《存真》、《輯校》失收。《存真》、《輯校》列於晉烈公六年。《訂補》云:“當在烈公十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繫於烈公十一年。現從《訂補》。

  《史記·六國年表》秦簡公在位十五年,簡公之後爲惠公,惠公在位十三年。據《紀年》則簡公、惠公之間尚有敬公一代,年數亦異。但《六國年表》本於《秦記》,《秦始皇本紀》後所附《秦記》亦同,當以《史記》爲正。

[七九]《竹書紀年》: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田布殺其大夫公孫孫,公孫會以廩丘叛於趙。田布圍廩丘,翟角、趙孔屑、韓師救廩丘,及田布戰於龍澤,田布敗逋。

《水經·瓠子水注》

《紀年》:宣公五十一年,公孫會以廩丘叛於趙。十二月,宣公薨。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紀年》:悼子卒,乃次立田和。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改晉烈公十一年爲七年,《輯校》仍列於烈公十一年。《訂補》云:“朱本‘十一年’改作‘七年’。蓋據《田敬仲世家》索隱引‘(齊)宣公五十一年’,合算晉年,而誤以晉敬公爲二十二年,相差四年,遂改《瓠子水注》‘十一年’爲‘七年’,以求符合。王氏不取。甚是。”

  《史記·六國年表》:“(齊宣公五十一年),田會以廩丘反。”《齊太公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子康公貸立,田會反廩丘。”《田敬仲完世家》:“宣公五十一年卒,田會自廩丘反。”田會即公孫會,齊大夫,與《紀年》合。《呂氏春秋·不廣》:“齊攻廩丘,趙使孔青將死士而救之,與齊人戰,大敗之。齊將死,得車二千,得尸三萬,以爲二京。”《孔叢子·順勢》:“齊攻趙,圍廩丘,趙使孔青師五萬擊之,剋齊軍,獲尸三萬。”即記是役,孔青亦即孔屑。

[八0]《竹書》云:烈公十二年,王命韓景子、趙烈子、翟員伐齊,入長城。

《水經·汶水注》

案:《呂氏春秋·下賢》:“(魏文侯)故南勝荊於連隄,東勝齊於長城,虜齊侯,獻諸天子,天子賞文侯以上聞。”與《紀年》所記爲一事。翟員即上條之“翟角”,魏帥。晉烈公十二年當魏文侯四十二年。時三晉之中,文侯最強,此役實以魏爲主,故《呂氏春秋》僅舉文侯。金文有《●羌鐘》銘文爲:“唯廿有再祀,●羌作戎,厥辟韓宗●率征秦迮齊,入長城,先會于平陰。武侄寺力,●敓楚京。賞于韓宗,命于晉公,邵于天子。用明則之于銘。武文咸刺,永●毋忘。”(《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二三四)此“廿有再祀”爲周威烈王二十二年,當晉烈公十二年。據前條,晉烈公十一年當齊宣公五十一年;又據《史記·六國年表,齊宣公五十一年當周威烈王二十一年,則威烈王二十二年正當晉烈公十二年,《紀年》與《●羌鐘》所記全合。●羌,韓將。所謂“賞于韓宗”指韓景子,“命于晉公”指晉烈公,“邵于天子”指周威烈王。由《紀年》可以釋《●羌鐘》之文,由《●羌鐘》亦可以證《紀年》之確。

[八一]《紀年》……作景子,名處。

《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史記·韓世家》:“十六年,武子卒,子景侯立。”索隱:“《紀年》及《系本》皆作景子,名處。”諸本皆作“處”,明凌稚隆本、清殿本改作“虔”(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五頁八)。《史記·六國年表》及《韓世家》皆作“虔”。《史記》作“景侯”,名“虔”,《紀年》、《世本》則作“景子”,名“處”,與之異,索隱之釋本在於此。如改爲“虔”,與《史記》同,則與索隱原意不合。《存真》、《輯校》作“虔”,非是。現從《存真》、《輯校》列於晉烈公十二年。

魏紀

[一]按《紀年》:……(燕)簡公立十三年,而三晉命邑爲諸侯。

《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烈公九年,《訂補》云:“當在晉烈公十三年。”案應列於魏文侯四十三年。

  《太平御覽》卷八七九引《史記》云:“晉烈公二十三年,(詩銘案:《存真》、《輯校》作“二十二年”,未詳何據。)國大風,晝昏,自旦至中。明年,太子喜出奔也。”《存真》、《輯校》入輯,以“今《史記》無此文,當出《紀年》”。《輯校》云:“《史記·晉世家》索隱引《紀年》:‘魏武侯以晉桓公十九年卒。’以武侯之年推之,則烈公當卒於是年。(詩銘案:即二十二年。)烈公既卒,明年,大子喜出奔,立桓公,後二十年爲三家所遷。是當時以桓公爲未成君,故《紀年》用晉紀元蓋訖烈公。明年,桓公元年,即魏武侯之八年,則以魏紀元矣。《御覽》引晉烈公二十二年,知《紀年》用晉紀元訖於烈公之卒。《史記》索隱引魏武侯十一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六年,而無七年以前年數,知《紀年》以魏紀元自武侯八年後始矣。”《輯校》以《御覽》所引《史記》爲晉紀最後一條,其下即爲魏紀。《存真》亦引《史記》此條,云:“誤衍一‘二’字。”列於晉烈公十二年,因以魏紀始於武侯元年”。案所引《史記》決非《紀年》,原作“二十三年”亦非“二十二年”,詳本書附錄,不足以證魏紀起於何時。《晉書·束晳傳》:“三家分晉,仍述魏事。”束晳親預整理之役,當以其言爲可據,魏紀應始於晉烈公十三年,即本條燕簡公十三年“三晉命邑爲諸侯”條。此說本甚分明,然以《存真》、《輯校》誤繫此條於晉烈公九年,復見其後尚有烈公十一年、十二年諸條,遂避而不論,徒兢兢於魏武侯元年或八年爲魏紀始年之爭。至於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所謂“晉國滅,獨記魏事”,蓋以晉桓公之前,《紀年》仍記晉事,以後方獨記魏事,與諸書所引《紀年》之文亦合。《紀年》魏紀應從魏文侯四十三年開始,當周威烈王二十三年、晉烈公十三年,即《資治通鑑》之第一年,舊時所謂戰國之始。

[二]《紀年》齊康公五年,田侯午生。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晉烈公十二年,蓋誤以齊宣公卒年當烈公七年,見上。《輯校》改列於烈公十六年,是。此應列於魏文侯四十六年。

[三]《紀年》云:(魏文侯)五十年卒。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晉烈公十五年,誤。案文侯初立在晉敬公六年,逾年改元,爲敬公七年。敬公在位十八年,幽公亦十八年,合共三十六年,減六年則爲三十年,是烈公元年爲文侯之三十一年。由此下推十九年,文侯五十年卒時應在烈公二十年。

[四]按《紀年》云:(魏)武侯元年,封公子緩。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存真》云:“公子緩,武侯之子、惠成王之弟公仲緩也。”列於魏武侯元年。《輯校》以爲係“當作惠成王元年”,改列該年,非是,詳後。

[五]《紀年》云:魏武侯元年,當趙烈侯之十四年。

《史記·魏世家》索隱

[六]《紀年》云:……(秦)敬公立,十二年卒,乃立惠公。

《史記·秦本紀》索隱

王劭按:《紀年》云:……(秦)敬公立十三年,乃至惠公。

《史記·秦始皇本紀》索隱

案:《訂補》引《秦始皇本紀》索隱,誤爲“集解”,又改敬公立十三年”爲“十二年”,(諸本皆作“十三年”,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六。)期與《秦本紀》索隱合。實則所謂“十二年卒”,自敬公即位次年改元起算;所謂“敬公立十三年”,乃自即位之年起算。十二年或十三年乃計算方法之異。《存真》列於魏武侯三年,《輯校》列於晉烈公十八年。案應列於魏武侯二年,當晉烈公二十二年。

[七]《紀年》以孝公爲桓公。

《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史記·晉世家》:“二十七年,烈公卒,子孝公頎立。”索隱:“《系本》云:孝公傾。《紀年》以孝公爲桓公,故《韓子》有晉桓侯。”《存真》據此作“【(魏武侯)七年,晉烈公卒,次桓公立】”,云:“桓公,《韓非子》作桓侯,《世本》作孝公傾,見《史記》索隱。”《輯校》失收。

  《韓非子·喻老》有“蔡桓侯”,《文選·七發》李善注引《韓子》作“晉桓侯”,與索隱合。《新序·雜事》有“齊桓侯”,據《文選·養生論》李善注引《新序》,亦爲“晉桓侯”之誤。蓋昔人已不知晉有桓侯,遂誤改爲蔡爲齊。

  《史記·扁鵲倉公列傳》記扁鵲曾爲趙簡子療疾,後“過齊,齊桓侯客之”。束晳云:“齊桓在簡子前且二百歲,小白後無齊桓侯,田和子有桓公午,去簡子首末相距二百八年。《史記》自爲舛錯。”(見《文選·養生論》李善注引)“二百八年”,時間不合,影宋尤袤刻本如此作,疑誤。此當屬束晳考證竹書時隨疑分釋之語,蓋據《紀年》晉桓侯以駁《史記》舛誤。

[八]《紀年》:(魏武侯)十一年,城洛陽及安邑、王垣。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史記·魏世家》:“(魏武侯)二年,城安邑、王垣。”《存真》云:“洛陽當作洛陰,《史記》‘文侯攻秦,還築洛陰’,是也。”《訂補》云:“案《魏世家》‘築洛陰、合陽’,《六國表》作洛陽。”

[九]《紀年》爲十八年。

《史記·宋世家》索隱

案:《史記·宋世家》:“悼公八年卒。”索隱:“《紀年》爲十八年。”《存真》列於魏武侯十一年,作“宋悼公(十八年)卒”。《輯校》同。《訂補》云:“案《史記》《宋世家》及《六國表》,悼公皆作八年卒,當周安王六年,即《紀年》魏武侯之元年也。《紀年》悼公十八年卒,此即據《史記》卒年推後算得,當周安王之十六年。”

[一0]《紀年》:(齊康公)二十二年,田侯剡立。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魏武侯十四年,《輯校》列於十八年,皆無說。現從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列於魏武侯十三年。

[一一]《紀年》曰:翳三十三年,遷於吳。

《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魏武侯十七年。

  《淮南子·原道》:“越王翳逃山穴,越人薰而出之,遂不得已。”注:“翳,越太子也,賢不欲爲王,逃於山穴之中,越人以火熏出而立之,故曰遂不得已。”《論衡·命祿》、《抱朴子·逸民》略同。此又見《莊子·讓王》、《呂氏春秋·貴生》,並作“王子搜”。《貴生》:“越人三世殺其君,王子搜患之,逃乎丹穴。”畢沅云:“案《竹書紀年》,翳之前,唯有不壽見殺;次朱句立,即翳之父也。翳爲子所弒,越人殺其子,立無余,又見弒,立無顓。是無顓之前,方可云三世殺其君,王子搜似非翳也。”案《史記·越世家》索隱據樂資說,以搜爲翳子無顓。此種傳說,或爲翳,或爲搜,本無一定,不可執此以疑彼。

[一二]《十道志》曰:……《竹書紀年》作魴子。

《太平御覽》卷一六一郡部

《竹書紀年》作魴子。

《太平寰宇記》卷六0趙州高邑縣

案:《御覽》引《十道志》:“高邑縣,趙房子之邑。《竹書紀年》作魴子。漢以爲鄗縣(鄗音犬各反),後漢復改爲高邑。”《新唐書·藝文志》著錄有“梁載言《十道志》十六卷”,當即此書。本條《存真》、《輯校》、《訂補》失輯。《寰宇記》:“《史記》云:‘趙敬肅侯救燕,燕與中山公戰于房。惠文王四年,城之。’是也。《竹書紀年》作魴子。”《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於魏武侯二十年,作“趙與中山公戰於訪子”。《輯校》作“魴子”附於“無年世可繫者”。現從《存真》繫此。

  《訂補》云:“案《趙世家》:‘趙敬侯九年,齊伐燕,趙救燕。十年,與中山戰於房子。’是救燕與戰房子爲二事,《寰宇記》引《史記》疑誤。敬侯十年當周安王二十五年,《紀年》當魏武侯之二十年,朱氏繫年即據之。”

[一三](《紀年》曰):(於雩子翳)三十六年七月,太子諸咎弒其君翳;十月,雩殺諸咎雩滑,吳人立孚錯枝爲君。

《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記》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存真》、《輯校》列於魏武侯二十年。

  《訂補》云:“‘雩滑吳’三字應屬下讀,滑吳當是地名。”非是。金文有《越王鐘》、《越王予》,稱“戉(越)王者(諸)召於●”(見《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補錄頁一至二),復有劍二(見容庚《鳥書考》)。一九五九年,淮南市八公山區蔡家崗更二戈。郭沫若同志以“諸咎雩滑蓋即此者召於●”(同上書頁一),是。此以翳遷於吳,故謂之“吳人”。

[一四]《紀年》云:……明年,大夫寺區定雩亂,立初無余之。

《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作“初無余之”,《輯校》作“無余之”。宋耿秉本、黃善夫本、元彭寅翁本皆有“初”字(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一頁一五)。《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存真》、《輯校》列於魏武侯二十一年。

  “初無余之”,《史記·越世家》作“之侯”,索隱引樂資云“王之侯即初無余之”,當出《春秋後傳》,所云“初無余之”,即本《紀年》。

[一五]按《紀年》魏武侯二十一年,韓滅鄭,哀侯入于鄭。

《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魏武侯二十二年。《訂補》云:“案《韓世家》索隱明載爲武侯二十一年,《史記》各本皆同。朱氏偶失察,其《周年表》亦同誤。”宋黃善夫本、元彭寅翁本皆作“二十二年”(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五頁九),與《存真》合,此所謂“各本皆同”,疑不盡然。但“二十二年”當誤,從下文又云“二十二年”可知,見後。

[一六]《紀年》云:晉桓公邑哀侯于鄭。韓山堅賊其君哀侯,而立韓若山。

《史記·韓世家》索隱

按《紀年》:(魏武侯)二十二年,晉桓公邑哀侯于鄭。

《史記·韓世家》索隱

按《紀年》:……韓哀侯、趙敬侯並以(晉)桓公十五年卒。

《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魏武侯二十三年。《訂補》云:“索隱明作‘二十二年’,朱氏或據譌本《史記》,王氏偶未察,從之而誤。”《存真》所據《史記》與上舉黃善夫本、彭寅翁本同,前後皆作“二十二年”,其中必有一誤,朱氏因改後“二十二年”爲“二十三年”。石印《遺書》本《輯校》作“二十二年”,不誤。案晉桓公立於魏武侯七年,則桓公十五年當武侯二十二年,是年韓哀侯卒,韓若山立,《存真》誤改。

  《史記·韓世家》:“韓嚴弒其君哀侯,而子懿侯立。”索隱:“若山即懿侯也,則韓嚴爲韓山堅也。”嚴古當作巖,故字爲山堅。懿侯,《史記·六國年表》作“莊侯”,《紀年》又作“韓共侯”(見後)。懿侯以哀侯被殺而立,應在當年改元,晉桓公十五年當韓懿侯元年。

  《史記》《六國年表》及《趙世家》皆謂趙敬侯在位十二年,卒於周烈王元年,相當於晉桓公十四年。據《紀年》,卒於桓公十五年,在位則應爲十三年。《存真》列“趙敬侯卒”於魏武侯二十三年,云:“《紀年》桓公十五年,韓哀侯卒,趙敬侯卒。今推校是桓公十六年。”以誤改《史記》索隱“二十二年”爲“二十三年”,此亦誤推後一年。《輯校》繫於二十二年,是。

[一七]《紀年》:……後十年,齊田午弒其君及孺子喜而爲公。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云:“索隱曰:‘在田侯剡立後十年。’又云:‘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又引《春秋後傳》曰:‘田午弒田侯及孺子喜而兼齊,是爲桓侯。’是所弒者即侯剡也。”列於魏武侯二十二年。《輯校》列於二十一年,云:“《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紀年》:齊康公五年,田侯午生。二十二年,田侯剡立。後十年,齊田午弒其君及孺子喜而爲公。’又據索隱引《紀年》齊宣公薨與公孫會之叛同年,而據《水經·瓠子水注》引,則公孫會之叛在晉烈公十一年。宣公於是年卒,則康公元年當爲晉烈公十二年,二十二年當爲魏武侯十八年。此事又後十年,當爲梁惠成王二年。然索隱又引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後威王始見。(又案《魏世家》索隱引“齊幽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幽公或桓公之譌。)則桓公(即田午)十八年當惠成王十三年,其自立當在是年矣。年代參錯,未知孰是。”《輯校》以晉烈公十二年當齊康公元年,本無誤,然誤從今本《紀年》以晉敬公在位爲二十二年(實僅十八年)之故,下推相差四年,遂誤以齊康公二十二年當魏武侯十八年,因謂此後十年爲梁惠王二年,實則此年應爲魏武侯二十二年,與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語合。《訂補》云:“王氏既據索隱所引梁惠成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推算桓公立年,則當在魏武侯二十二年,與朱氏相同,不應在二十一年。”是。又以晉年誤推、計算參錯之故,遂疑《紀年》年代不合,誤。

[一八]按《紀年》作桓侯璧兵。

《史記·宋世家》索隱

案:《史記·宋世家》:“休公田二十三年卒,子辟公辟兵立。”索隱:“按《紀年》作桓侯璧兵。”《存真》列於魏武侯二十四年,作“【宋桓侯璧兵立】”。《輯校》作“宋桓侯璧兵”,附於“無年世可繫者”。又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卷下補此條於周烈王三年,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三補於周烈王五年,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亦補於周烈王三年,或更謂桓侯元年當周安王二十二年。宋國國君年次,《紀年》多闕,《宋世家》與《六國年表》亦多歧異。《六國年表》宋辟公元年當周烈王四年,即位當在前一年,洪氏、林氏本此。烈王三年於《紀年》當魏武侯二十三年,現姑列於此。

  《宋世家》索隱云:“《莊子》云:‘桓侯行,未出城門,其前驅呼辟,蒙人止之,後爲狂也。司馬彪云:‘呼辟,使人避道,蒙人以桓侯名辟,而前驅呼辟,故爲狂也。’”《太平御覽》卷七三九引《莊子》略同。此不見今本,爲《莊子》佚文。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七云:“‘辟’、‘璧’古今字,猶‘圭’與‘珪’耳。”洪頤煊《讀書叢錄》卷二云:“辟公既名辟兵,不得諡爲辟公,當從《紀年》作桓公,‘辟’字即涉其名而譌。”《史記》誤,《紀年》爲是。

[一九]按《紀年》云:魏武侯以桓公十九年卒。

《史記·晉世家》索隱

按《紀年》:武侯二十六年卒。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作“二十六年,武侯卒”。

[二0]《紀年》作(燕)簡公四十五年卒。

《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燕簡公元年當晉烈公二年,四十五年當魏武侯二十六年,《存真》、《輯校》列於是年。

[二一]《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元年,韓共侯、趙成侯遷晉桓公於屯留。

《水經·濁漳水注》

《紀年》云:桓公二十年,趙成侯、韓共侯遷桓公於屯留。已後更無晉事。

《史記·晉世家》索隱

案:韓共侯即韓懿侯。據《水經注》所引,索隱之“已後更無晉事”句,當屬隱括之詞,非《紀年》文。

[二二]《紀年》曰:惠成王元年,晝晦。

《開元占經》卷一0一

案: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通考》引作“烈王六年”,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仍引作“惠成王元年”,與今所據恒德堂本同。《占經》或有兩本,一本將魏紀年換算爲周年,後惠成王十六年“邯鄲四曀”條同。

[二三]按《紀年》云:……七月,公子緩如邯鄲以作難。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七年。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四云:“此條當在魏武侯卒後。是役也,趙助公子緩,故趙謂韓除魏君立公中緩也。據《世家》爲趙成侯、韓懿侯,……則此條當繫於烈王六年,是爲魏惠王元年。……中緩爭立,當在此時。……余謂當在‘烈王六年,趙成侯、韓懿侯伐我葵’之上。”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改“七年”爲“七月”,亦列於梁惠成王元年。《魏世家》索隱所引《紀年》全文爲:“武侯元年,封公子緩。趙侯種、韓懿侯伐我,取蔡,而惠王伐趙,圍濁陽。七年,公子緩如邯鄲以作難。”《輯校》云:“案‘武侯元年’當作‘惠成王元年’,據本文自明。”因繫此條於惠成王七年。據《水經·沁水注》所引(見下條),索隱之誤不在“武侯元年”,而在“趙侯種”之前脫“梁惠成王元年”六字,以及如《考訂》所說,誤“七月”爲“七年”,其爲鈔刻之譌,抑司馬貞節取《紀年》時之疏,今已不可知。參下條。

[二四]《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元年,趙成侯偃、韓懿侯若伐我葵。

《水經·沁水注》

按《紀年》云:……趙侯種、韓懿侯伐我,取蔡,而惠成王伐趙,圍濁澤。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史記·魏世家》所引,諸本作“濁陽”,日本南化本、伊佐早謙藏本所據古鈔校記作“濁澤”(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四頁一二),從之。《史記·魏世家》亦作“濁澤”。《水經注》所引“伐我葵”,酈道元並引“司馬彪《郡國志》‘山陽有鄈城’”爲證。今《續漢書·郡國志》作山陽有“蔡城”,劉昭注:“蔡叔邑”,則顯非誤字,與《魏世家》索隱所引“取蔡”合。此亦《紀年》和嶠、荀勖本與束晳本之異。蓋山陽之古城或作“葵”或作“蔡”,古文二字形近,釋《紀年》者因一釋“葵”,一釋“蔡”,兩本皆流傳,故一本作“葵”,一本作“蔡”。(“葵”、“蔡”之異,反映在續漢書·郡國志》上亦一本作“鄈”,一本作“蔡”,其爲司馬彪書先後之異,抑傳錄者各據所知以改,今已不詳,至少在南北朝時已有此異文。)《輯校》云:“索隱引作‘蔡’乃字之誤”,非是。趙成侯名“種”,見《史記·趙世家》,《世本》亦云:“成侯名種”(《史記·魏世家》索隱引),與《魏世家》索隱所引《紀年》合,而《水經注》引《紀年》作“偃”,或爲二名。

  《史記·魏世家》:“惠王元年。初,武侯卒也,子罃(詩銘案:即惠王。)與公中緩爭爲太子,公孫頎自宋入趙,自趙入韓,謂韓懿侯曰:‘魏罃與公中緩爭爲太子,君亦聞之乎?今魏罃得王錯,挾上黨,固半國也,因而除之,破魏必矣,不可失也。’懿侯說,乃與趙成侯合軍,并兵以伐魏。戰於濁澤,魏氏大敗,魏君圍。”《趙世家》:“(成侯)六年,伐魏,敗湪澤,圍魏惠王。”湪音濁,湪澤即濁澤。此與《紀年》所記爲一事,所謂“惠成王伐趙,圍濁澤”,即惠成王被圍於濁澤,與《魏世家》、《趙世家》合。

[二五]《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元年,鄴師敗邯鄲師於平陽。

《水經·濁漳水注》

《竹書紀年》云:梁惠成王敗邯鄲之師于平陽。

《太平寰宇記》卷五五相州臨漳縣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六云:“平陽乃近鄴地名,蓋韓以少卒夜去,而邯鄲之師亦取道於鄴而歸,鄴之守令要而擊之,故敗之於平陽。《漢書·郡國志》云:‘鄴有平陽城。‘《水經·濁漳水注》云:‘漳水又逕平陽城北。’”

[二六]《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二年,齊田壽率師伐趙,圍觀,觀降。

《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皆作“伐趙”,趙一清、戴震校本改爲“伐我”。戴校云:“案近刻訛作‘趙’”,所據實今本《紀年》。《存真》、《輯校》亦從趙、戴校本作“伐我”。《訂補》云:“案《史記·六國表》魏表:‘惠王三年,齊伐我觀津。’齊表:‘威王十一年,伐魏取觀。’今本《紀年》與《史記》合,諸家皆據之。然《紀年》異於《史記》者甚多,似以不改字爲是。”《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丁注,見本書附錄。

[二七]徐廣曰:《及冡紀年》:惠王二年,魏大夫王錯出奔韓也。

《史記·魏世家》集解

案:《呂氏春秋·長見》:“吳起治西河之外,王錯譖之於魏武侯。”《觀表》同。《國策·魏策一》有“王鍾”,“鍾”,一作“錯”。前引《史記·魏世家》:“今魏罃得王錯,挾上黨,固半國也。”皆當爲此魏大夫王錯。錯本罃黨,其“出奔韓”之故未詳。或說《魏世家》之“得”當訓爲“失”,古得失互訓,則“得王錯”當爲魏罃失王錯,致王錯挾上黨半國之力降韓與罃爲敵,牽合《史記》、《紀年》,文字亦扞格難通,似迂曲。

[二八]《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三年,鄭城邢丘。

《水經·濟水注》

[二九]《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年,秦子向命爲藍君。

《水經·渭水注》

《竹書紀年》云:惠王命秦子向爲藍田君。

《太平寰宇記》卷二六雍州田縣

《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命太子向爲藍田君。

《長安志》卷一六藍田縣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五云:“藍爲秦地,魏不得命太子往爲藍君也。當是‘秦’與‘泰’近,而‘泰’又與‘太’通,故《長安志》引《紀年》訛爲梁惠成王命太子向耳。”《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三0]《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四年,河水赤于龍門三日。

《水經·河水注》

[三一]《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五年,公子景賈率師伐鄭,韓明戰于陽,我師敗逋澤北。

《水經·濟水注》

案:《存真》、《輯校》皆作“我師敗逋”,今本《紀年》同,疑皆誤讀《水經注》所致。或謂《水經注》此文上下不言有藪澤,以“澤北”屬下無主名。案“逋澤”即“圃田澤”,《水經·渠水注》云:“(渠水)歷中牟縣之圃田澤。”所引《紀年》亦有“入河水於甫田”、“以行圃田之水”等文(見下),皆可爲證。昔人習見《紀年》所記戰役常有“敗逋”之語,因改“甫”或“圃”爲“逋”。圃田澤在濁澤之北,地理亦合。

  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八云:“《箋》曰:謝云‘陽’一作‘韓’。守敬按:今本《竹書》作戰於韓。徐文靖謂《水經注》戰於陽,當是濮陽,而今本戰於韓,蓋濮陽本衞地,至是屬之韓也。余謂酈氏所見《竹書》必是濮陽,故引證於此,若是韓字,非其引書之旨。”是。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云:“韓明疑即韓朋,字相似,故誤。明乃韓之公族,氏公仲名朋,相宣王者也。”《訂補》亦云:“案‘明’字疑爲‘朋’之誤,韓朋見《戰國策·韓策》,即公仲,《韓非子·十過篇》作公仲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作韓憑。‘憑’、‘朋’聲近,通。又按韓朋見於《戰國策》及《史記·韓世家》,在韓宣惠王、襄王之時。《濟水注》又引‘今王七年,韓明帥師伐襄邱’。當韓宣惠王之二十一年,與《史記》、《國策》相合,距此五十四年;《韓世家》襄王十二年,公仲尚在,則距此又六十六年,恐無此長壽。疑此‘惠王五年’或是‘後五年’之誤。”黃丕烈覆刻宋姚氏本《國策》作“公仲明”、“韓明”,黃氏校勘札記云:“鮑改‘明’作‘朋’。”是作“朋”者爲鮑彪校注本所改。一九七三年湖南長沙馬王堆所出帛書《戰國從橫家書·公仲倗謂韓王章》作“韓傰”、“公仲倗”。

[三二]《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六年四月甲寅,徙邦于大梁。

《水經·渠水注》

《汲冡紀年》曰:梁惠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也。

《史記·魏世家》集解

臣瓚曰:……《汲郡古文》云:惠王之六年,自安邑遷於大梁。

《漢書·高帝紀》注

《紀年》以爲惠王九年。

《史記·魏世家》索隱《汲冡紀年》云:梁惠成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

《孟子·梁惠王上》正義

案:《水經注》所引,永樂大典本作“徙邦”,戴震校本改“邦”爲“都”,今本顯王四年亦作“邦”,所據與大典本合。(所據今本爲明天一閣本,王國維《疏證》作“都”。)《史記·魏世家》:“惠王三十一年,徙治大梁。”此說之誤,昔人考辨甚明。然《紀年》所記雖可信,亦有“六年”、“九年”之異。《存真》、《輯校》列於六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列於九年。《水經注》、《史記》集解所引皆有“四月甲寅”之語,或據此推算,惠王六年夏正四月丙午朔,九日甲寅,與《水經注》所引合;至九年四月己未朔,是月有甲子、甲戌、甲申而無甲寅。共和以後年曆較明,《紀年》用夏正,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已指出,似屬可信。現列於六年。

  惠王遷梁以後稱梁,載籍仍梁、魏並用,金文則稱梁,如《梁上官鼎》(《三代吉金文存》二·五三)、《梁廿又七年鼎》(同上三四三),所鑄布幣,文爲“梁充釿五十二尚溆”、“梁充釿金尚溆”、“梁半尚二金尚溆”(見《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卷首插圖六),亦皆稱梁,似尚未見稱魏者。

[三三]臣瓚曰:《汲郡古文》:梁惠王發逢忌之藪以賜民。

《漢書·地理志》注

臣瓚案:《汲郡古文》:梁惠王廢逢忌之藪以賜民。

《左傳·哀公十四年》正義

臣瓚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廢逢忌之藪以賜民。

《太平御覽》卷一五八州郡部《竹書紀年》云:梁惠王發逢忌之藪以賜民。

《輿地廣記》卷五東京開封縣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注,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於梁惠成王六年徙都大梁之後,作“王發蓬忌之藪以賜民”。《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作“梁惠王廢逢忌之藪以賜民”。今本《紀年》繫於周顯王四年“徙邦于大梁”條後,《存真》據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亦列於徙都大梁之後,唯雷氏以徙都在九年,以此與遷都有關,因列入該年。現姑列於“徙邦于大梁”條後。

  《漢書·地理志》:“(河南郡)開封,逢池在東北,或曰宋之逢澤也。”注:“臣瓚曰:《汲郡古文》:梁惠王發逢忌之藪以賜民,今浚儀有蓬陂忌澤是也。”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六云:“逢忌之藪一名逢澤,此乃圃田之餘波,被于梁城東北者,非宋之逢澤矣。《秦本紀》集解引徐廣《音義》云:‘開封東北有逢澤。’正義引《括地志》云:‘逢澤一名逢池,在汴州浚儀縣東南十四里。’”本條或引作“發”,或引作“廢”,聲同相通。

[三四]王劭案《紀年》云:齊桓公十一年弒其君母。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七年,《輯校》列於八年,應在惠成王六年。

[三五]《紀年》云:……十二年,寺區弟思弒其君莽安,次無顓立。

《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越世家》索隱引樂資云“號曰無顓”,當出其所爲《春秋後傳》,亦本《紀年》。《存真》、《輯校》列於梁惠成王六年,應爲七年。《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三六]《紀年》曰: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

《太平御覽》卷八0九珍寶部

《紀年》曰: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

《廣韻》卷五(二十二昔)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發揮》卷二,見本書附錄。

[三七]《紀年》曰:梁惠成王七年,地忽長十丈有餘,高尺半。

《太平御覽》卷八八0咎徵部

[三八]《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八年,惠成王伐邯鄲,取列人。

《水經·濁漳水主》

[三九]《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八年,伐邯鄲,取肥。

《水經·濁漳水注》

[四0]《紀年書》曰:惠成王八年,雨黍。

《太平御覽》卷八四二百穀部

案:《御覽》卷八七七引《史記》曰:“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齊。”《存真》、《輯校》皆以爲即《紀年》,誤,詳本書附錄。

[四一]《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九年,與邯鄲榆次、陽邑。

《水經·洞過水注》

[四二]《竹書紀年》曰:梁惠王九年,晉取泫氏。

《太平御覽》卷一六三州郡部

《竹書紀年》謂:梁惠王九年,晉取泫氏縣。

《太平寰宇記》卷四四澤州高平縣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訂補》云:“案萬廷蘭刻本《寰宇記》有‘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而無此條,或別本《寰宇記》有之。”案清乾隆樂氏本、金陵書局本皆有此條,《存真》、《輯校》入輯。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云:“《紀年》自烈王六年,韓、趙遷晉桓公於屯留,以後更無晉事矣。此焉得云晉取乎?……‘晉’字疑衍。”《存真》云:“晉即魏也,以榆次、陽邑易泫氏也。”《訂補》亦云:“案《孟子·梁惠王篇》梁惠王自稱晉國。《戰國策》稱晉國者甚多,皆指魏國而言,與《孟子》相同。劉寶楠《愈愚錄》四云:‘戰國時晉地多入魏,故其稱晉國也有四:有指魏境內晉地言者,有指魏境內晉都言者,有指魏國言者,有指魏都言者。’舉證頗備,因文長不錄。此‘晉’字殆亦是指魏國。”《存真》、《訂補》說是。

[四三]《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九年,王會鄭釐侯于巫沙。

《水經·濟水注》

案:《史記·韓世家》:“懿侯卒,子昭侯立。”《呂氏春秋》《任數》、《蕃爲》、《處方》,《莊子·讓王》,《國策·韓策》皆稱韓昭釐侯,《韓非子·內儲說下》作昭僖侯、昭侯或僖侯,蓋兩字謚。《紀年》此稱鄭釐侯,他處亦稱鄭昭侯,見後。

[四四]《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年,入河水于甫田,又爲大溝而引甫水。

《水經·渠水注》

案:《太平御覽》卷七二引《水經注》,作梁惠成王十五年,與傳世各本異。

[四五]《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年,瑕陽人自秦道岷山青衣水來歸。

《水經·青衣水注》

案:《存真》云:“瑕音近雅,雅山之南,梁州之邊徼也。……瑕陽人浮青衣水至蜀,自蜀至秦,又自秦來梁也。”

[四六]徐廣曰:《紀年》東周惠公傑薨。

《史記·六國年表》集解

案:《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十一年。《存真》云:“《史記》考王封其弟揭於河南,是爲西周桓公;桓公子威公;威公子惠公;惠公封其子於鞏,是爲東周惠公。《世本》名班,與此異。”金文有《東周左軍矛》(《三代吉金文存》二0·三五)、《東周左●壺》(《善齋吉金錄》三·五0),所鑄圜幣,文亦爲“東周”。

[四七]《竹書紀年》云:秦師伐鄭,次于懷,城殷。

《水經·沁水注》

《竹書紀年》云:秦師伐鄭,至于懷、殷。

《太平寰宇記》卷五四三懷州

案:《輯校》、《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戊及丁,見本書附錄。

  《存真》列於惠成王十一年,蓋據今本《紀年》,云:“此未詳何年事。”現姑據《存真》繫此。《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

[四八]《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二年,龍賈率師築長城於西邊。

《水經·濟水注》

案:《史記·魏世家》:“(襄王)五年,秦敗我龍賈軍四萬五千於雕陰。”《秦本紀》:“(惠文君)七年,公子卬與魏戰,虜其將龍賈,斬首八萬。”即此龍賈。

[四九]《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二年,楚師出河水以水長垣之外。

《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出”,朱謀㙔本“出”作“山”,箋曰:“謝兆申云:宋本作楚師決河。”全祖望校本改爲“決水”,趙一清、戴震校本仍作“出”。此條疑有脫譌。

[五0]《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十二年,鄭取屯留、尚子、涅。

《水經·濁漳水注》

《竹書紀年》曰:梁惠王十二年,鄭取屯留、尚子。即長子之地也。

《太平御覽》卷一六三州郡部

《竹書紀年》云:梁惠成王十二年,鄭取屯留、長子。

《太平寰宇記》卷四五潞州長子縣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丁注,見本書附錄。

  《御覽》所引“即長子之地也”,當爲《竹書同異》之文。“涅”,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皆作“沮”,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涅”。楊守敬云:“按涅城在武鄉縣西,距屯留、長子不遠,‘沮’又與‘涅’形近,則改‘涅’是。今本《竹書》無‘涅’字,《御覽》(一百六十三)、《寰宇記》引亦無‘涅’字,或因已誤爲‘沮’,不可解而刪之。”

[五一]《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三年,鄭釐侯使許息來致地:平丘、戶牖、首垣諸邑及鄭馳地。我取枳道,與鄭鹿。

《水經·河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皆作“十三年”,戴震校本改作“十一年”,云:“案近刻訛作十三年。”《訂補》云:“趙一清《朱箋刊誤》云:‘《竹書紀年》是十一年。此即據之。’但今本《紀年》爲周顯王十一年,乃梁惠成王之十三年,與朱本《水經注》相同,趙氏亦偶失考。”《存真》、《輯校》據戴校本,列於惠成王十一年,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繫十三年。永樂大典本作“馳地”,全祖望、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馳道”。《存真》云:“馳道,近刻《紀年》及《水經注》並作‘馳地’。王引之《經義述聞》以爲馳地者弛地也,弛,易也。”(見《爾雅》)《存真》、《輯校》皆作“馳道”,蓋據戴校本。

[五二]《竹書紀年》曰:惠成王十三年,王及鄭釐侯盟于巫沙,以釋宅陽之圍,歸釐于鄭。

《水經·濟水注》

[五三]按《紀年》:齊桓公之十八年而威王立。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紀年》: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後威王始見。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魏世家》索隱所引“齊幽公”,當爲“齊桓公”之誤。《存真》據此作“【齊桓公卒,次威王立】”。《輯校》作“齊威王立”。

  《紀年》以桓公在位十八年,《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及《六國年表》皆作在位六年,相差十二年。金文有《陳侯午敦》,銘文首稱:“隹十又四年,陳侯午以羣諸侯獻金作皇妣孝大妃●器●●。”郭沫若同志云:“‘隹十又四年’者田齊桓公午之十四年。翁同書云:‘《史記·田敬仲完世家》:齊侯太公和卒,子桓公午立,六年卒。索隱曰:【《紀年》】梁惠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後威王始見,則桓公十九年而卒。以此銘考之,桓公實不止六年,索隱之言是也。所稱孝大妃即太公和之妃。’(《●古》三之一·八引)……要之,有本銘之‘十又四年’,足證《紀年》爲是,而《史記》實非也。”(《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二一八至二一九)

  《紀年》謂桓公十八年威王立,桓公十八年當魏惠成王十三年,語本甚明。又《田敬仲完世家》索隱於“威王始見”後注云“則桓公十九年而卒”,意謂因逾年改元之故,桓公雖僅十八年,在位實爲十九年,此亦甚明。然《訂補》據此,遂以威王即位於桓公十九年,逾年改元,謂“威王元年當在惠王十五年”,疑非。

[五四]按《紀年》:魯恭侯、宋桓侯、衞成侯、鄭釐侯來朝,皆在十四年。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十四年。

[五五]《紀年》云……無顓八年薨,是爲菼蠋卯。

《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十四年,應爲十五年。

[五六]徐廣曰:《紀年》一曰魯共侯來朝。邯鄲成侯會燕成侯于安邑。

《史記·六國年表》集解

案:《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十五年。據《史記》《六國年表》、《燕世家》,是時在位者爲燕文公,與《紀年》作燕成侯者異。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以爲應作成侯,并以《燕世家》“成公十六年卒”下索隱所引“按《紀年》成侯名載”,爲司馬貞“誤植于成公下”,更以金文《郾侯載●》等器,“字體不屬戰國初年,銘稱燕侯載當係《紀年》之成侯載無疑”,因謂“《紀年》前有成公,後有成侯,明爲二人。”(《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七六至一七七)此論似嫌武斷。《紀年》佚文無燕文公,不得謂《紀年》即無文公,而金文如《郾侯載●》等謂其字體不屬戰國初年,亦乏確證。郭沫若同志對《郾侯載●》早已指出:“此燕成侯之器,《史記·燕世家》有成公,當周定、考二王之際,在戰國初年。”(《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二二七)疑此處之“燕成侯”涉前之“邯鄲成侯”而誤,原文或爲“文侯”。

[五七]《竹書紀年》曰:惠王十五年,遣將龍賈築陽池以備秦。

《元和郡縣圖志》卷八鄭州原武縣

《竹書紀年》曰:梁惠王十五年,遣將龍賈築陽池以備秦。

《太平寰宇記》卷一0鄭州原武縣

[五八]《竹書紀年》云:是梁惠成王十五年築也。

《水經·濟水注》

案:《水經·濟水注》:“自亥谷以南鄭所城矣。《竹書紀年》云是梁惠成王十五年築也。”《存真》、《輯校》據此作“鄭築長城自亥谷以南”,不加【】號,似《紀年》原文如此,非是。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作“鄭築長城”。

[五九]《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六年,秦公孫壯率師伐鄭,圍焦城,不克。

《水經·渠水注》

[六0]《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六年,秦公孫壯率師城上枳、安陵、山氏。

《水經·渠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山氏”,全祖望、戴震校本改作“山民”。《存真》作“山民”,注云:“‘民’一作‘氏’”,蓋據戴校本。

[六一]《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六年,邯鄲伐衞,取漆富丘,城之。

《水經·濟水注》

[六二]《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六年,齊師及燕戰于泃水,齊師遁。

《水經·鮑丘水注》

[六三]《紀年》曰:惠成王十六年,邯鄲四曀,室壞多死。

《開元占經》卷一0一

案:《存真》作“邯鄲四曀,室多壞,民多死”。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通考》、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引同。《輯校》作“邯鄲四曀,室壞多死”,云:“《開元占經》一百一引作‘周顯王十四年’。”與今所據恒德堂本作“惠成王十六年”者異。郝懿行《通考》、《存真·補遺》亦引作“顯王十四年”,《集證》、《補證》則仍引作“惠成王十六年”,是《占經》或有兩本,一本將魏紀年換算爲周年,與前惠成王元年“晝晦”條同。

[六四]《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七年,宋景●、衞公孫倉會齊師,圍我襄陵。

《水經·淮水注》

案:《戰國策·齊策一》:“邯鄲之難,趙求救於齊。田侯召大臣而謀曰:‘救趙孰與勿救?’鄒子曰:‘不如勿救。’段干綸曰:‘弗救,則我不利。’田侯曰:‘何哉?’‘夫魏氏兼邯鄲,其於齊何利哉!’田侯曰:‘善。’乃起兵,曰:‘軍於邯鄲之郊。’段干綸曰:‘臣之求利且不利者,非此也。夫救邯鄲,軍於其郊,是趙不拔而魏全也。故不如南攻襄陵以弊魏,邯鄲拔而承魏之弊,是趙破而魏弱也。’田侯曰:‘善。’乃起兵南攻襄陵。七月,邯鄲拔,齊因乘魏之弊,大破之桂陵。”

  《存真》列此條於桂陵之戰後,《輯校》移於戰前,《訂補》從《存真》。據《戰國策》,襄陵之圍應在桂陵戰前,《輯校》是。

[六五]《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七年,齊田期伐我東鄙,戰于桂陽,我師敗逋。

《水經·濟水注》

《紀年》謂之徐州子期。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王劭按《紀年》云:梁惠王十七年,齊田忌敗梁于桂陵。

《史記·孫子吳起列傳》索隱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七云:“田期即田忌。《史記·孫子列傳》索隱謂王劭按《紀年》‘梁惠王十七年,齊田忌敗梁桂陵’。《田齊世家》索隱於‘田臣思’下注云:‘《戰國策》作田期思,《紀年》謂之徐州子期,蓋即田忌也。’王氏、司馬氏皆謂田期即田忌,是相傳之舊說如此。蓋名忌字期,邑於徐州,故云然也。”《義證》又謂《水經注》所說桂陽即桂陵,非是,以桂陽爲桂與陽二地,王劭乃誤據《水經注》之說,改桂陽爲桂陵。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從其說(《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六六)。案《水經注》云“又有桂城”,其下即引《紀年》“戰于桂陽”爲證,是桂城即桂陽;又在引《紀年》之後云“亦曰桂陵”,是桂陽亦即桂陵。據《水經注》之文“亦曰桂陵”一句,似指所引《紀年》而說,即一本“桂陽”作“桂陵”,酈道元兼見兩本,故有此語,而王劭所見,則僅爲作“桂陵”之本。此當爲和嶠、荀勖本與束晳本之異,作“桂陵”者疑非王劭所誤改。

  《史記·孫子列傳》:“其後,魏伐趙。趙急,請救於齊。齊威王欲將孫臏,臏辭謝曰:‘刑餘之人,不可。’於是乃以田忌爲將,而孫子爲師,居輜車中,坐爲計謀。田忌欲引兵之趙,孫子曰:‘夫解雜亂紛糾者不控捲,救鬭者不搏撠,批亢擣虛,形格勢禁,則自爲解耳。今梁、趙相攻,輕兵銳卒必竭於外,老弱罷於內。君不若引兵疾走大梁,據其街路,衝其方虛,彼必釋趙而自救。是我一舉解趙之圍,而收弊於魏也。’田忌從之。魏果去邯鄲,與齊戰於桂陵,大破梁軍。”一九七二年,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所出《孫臏兵法》竹簡,《擒龐涓》一篇記桂陵之戰,稱田忌爲“忌子”;《陳忌問壘》一篇稱“陳忌”,陳、田古通。

[六六]《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七年,東周與鄭高都、利。

《水經·伊水注》

[六七]王劭按《紀年》云:宋剔城肝廢其君璧而自立也。

《史記·宋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十七年,云:“洪氏本在烈王六年,惠成王元年。然惠王十四年,宋桓侯朝梁,則洪氏誤也。今移於此,俟考。”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卷下繫於烈王六年,云:“此條本脫,從《史記·宋世家》索隱引補,‘璧’下疑脫‘兵’字。”《存真》所謂洪氏本即此。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三補於烈王七年,與洪氏同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繫於惠成王十五年。《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今姑從《存真》。

  《史記·宋世家》:“辟公三年卒,子剔成立。”以剔城爲桓公之子,父子繼位,其間無廢奪事,與《紀年》、《韓非》等書大異。《韓非子·二柄》:“田常徒用德而簡公弒,子罕徒用刑而宋君刼。”又《內儲說下》:“戴驩爲宋太宰,皇喜重於君,二人爭事而相害也,皇喜遂殺宋君而奪其政。”《外儲說右下》:“子罕爲出彘,田恒爲圃池,故宋君、簡公弒。”韓非所云“子罕”、“皇喜”即剔城肝,子罕爲戴氏,戴氏奪宋猶田氏之代齊。蘇時學云:“戴氏篡宋之說,雜見於《韓詩》、《淮南》、《說苑》諸書,而莫始於《韓非子》。《韓非子》曰:‘戴氏奪子氏於宋’,又曰:‘司城子罕取宋’,又曰:‘戴驩爲宋太宰,皇喜重於君,二人者爭事而相害也,皇喜遂殺宋君而奪之政。’韓非於此事固屢言之,而必與齊之田氏並言,明田氏與戴氏皆篡之臣也。而《呂氏春秋》於宋偃之亡,亦曰‘此戴氏之所以絕也’,不言子氏而獨言戴氏,則戰國之宋爲戴氏之宋,而非前日子氏之宋固甚明。然韓非既言戴氏,又曰皇喜、曰子罕者何也?則戴其氏,而喜其名,子罕乃其字也。凡名喜者多字子罕,若鄭之公孫喜字子罕是也。……或曰:戴氏之篡宋固然矣,然則其篡宋當以何時歟?按《紀年》云:‘宋易城肝廢其君璧而自立。’璧者宋桓侯,而易城肝殆即司城子罕歟?”(見陳奇猷《韓非子集釋》卷二頁一一四至一一五)蘇說是。“司城”、“剔成”一聲之轉,“罕”與“肝”同聲通假。“司城子罕”、“皇喜”即剔城肝。

[六八]《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七年,鄭釐侯來朝中陽。

《水經·渠水注》

案:《國策·韓策三》:“昭釐侯,一世之明君也;申不害,一世之賢士也;韓與魏,敵侔之國也。申不害與昭釐侯,執珪而見梁君。……”即此事。

[六九]《紀年》曰:惠成王十七年,有一鶴三翔於郢市。

唐寫本《修文殿御覽》殘卷

[七0]《紀年》:“姬”亦作“玘”。

《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史記·韓世家》:“(昭侯)十年,韓姬弒其君悼公。”索隱:“《紀年》‘姬’亦作‘玘’,竝音羊之反。姬是韓大夫,而王劭亦云:不知悼公何君也。”宋耿秉本、黃善夫本、元彭寅翁本、清殿本,皆無《紀年》二字(《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五頁一0),惟汲古閣單刻本索隱有之,晚清金陵書局本、日本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據補。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補遺下列有“韓姬弒其君悼公”。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四、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並補於周顯王二十年,所據爲《史記·六國年表》。《存真》列於惠成王十七年,作“十七年,韓姬弒其君悼公”。諸家皆照錄《韓世家》文,《集證》、《存真》作“姬”,洪、郝、林三家改“姬”爲“玘”。

《輯校》刪,《訂補》補爲“韓玘【弒其君悼公】”。列於十八年。按韓昭侯十年,當魏惠成王十七年。

  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九云:“余謂韓姬乃別一韓大夫,非韓玘也,悼公非韓君也。考三晉遷晉靜公於屯留後之十二年,鄭取屯留,靜公遷爲家人。又歷十一年,爲昭侯十年。疑悼公即靜公,至是被弒也。各國之君有二諡者甚多,靜公在位二年而遷,故又諡悼。”《集證》更以“韓姬即是昭侯,韓爲姬姓,故云韓姬”。案《晉世家》索隱引《紀年》“韓共侯、趙成侯遷晉桓公于屯留”,謂“已後更無晉事”,是司馬貞所見《紀年》自此以後不記晉事,此處悼公自不得爲晉靜公。王劭見聞極博,已不知悼公爲何君,當存疑。

[七一](《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八年,惠成王以韓師敗諸侯師于襄陵。齊侯使楚景舍來求成。公會齊、宋之圍。

《水經·淮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有“公會齊、宋之圍”六字,全祖望、趙一清校本亦有,戴震校本刪,云:“原本及《竹書》皆無此語。”所謂“原本”即大典本,則固有此語,所據實僅今本《紀年》。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三0亦刪。《存真》、《輯校》改“公”爲“王”。

  《戰國策·楚策一》:“邯鄲之難,……楚因使景舍起兵救趙。邯鄲拔,楚取睢濊之間。”即此景舍。

[七二]《竹書紀年》:梁惠成王十九年,晉取玄武、濩澤。

《水經·沁水注》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謂“玄武”爲“泫氏”之誤,“蓋‘泫’以脫去水旁而爲‘玄’,‘武’與‘氏’又以形近相似而誤”。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九改“玄武”爲“泫氏”。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亦作“泫氏”。《集證》、《考訂》以“梁惠王九年,晉取泫氏”(見前),脫去“十”字,與此爲一事。

[七三]《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二十年,齊築防以爲長城。

《水經·汶水注》

《竹書紀年》云:梁惠王二十年,齊閔王築防以爲長城。

《史記·蘇秦列傳》正義

案:正義所引“齊閔王”距此甚遠,當誤。惠成王二十年當齊威王七年,“閔”疑爲“威”字之誤,或“閔王”二字衍。

[七四]臣瓚曰:《汲冡古文》謂:衞將軍文子爲子南彌牟,其後有子南固、子南勁。《紀年》:勁朝于魏,後惠成王如衞,命子南爲侯。

《漢書·武帝紀》注

《汲冡古文》謂:衞將軍文子爲子南彌牟,其後有子南勁。《紀年》:勁朝于魏,後惠成王如衞,命子南爲侯。

《水經·汝水注》

瓚曰:《汲冡古文》謂:衞將軍文子爲子南彌牟,其後有子南勁。《紀年》:勁朝于魏,後惠成王如衞,命子南爲侯。

《史記·周本紀》集解

案:《史記·周本紀》集解引文,諸本皆脫“紀年勁”三字,據日本高山寺藏古寫本補(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頁八四)。《存真》列於惠成王二十年,蓋從今本《紀年》,作“衞將軍文子爲子南彌牟,後有子南勁朝于魏。惠成王如衞,命子南爲侯”。《輯校》析爲二條,前條作“子南彌牟”;後條作“子南勁朝于魏,後惠成王如衞,命子南爲侯”。附於“無年世可繫者”。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則分列爲三條,一見卷五晉出公六年“衞子南彌牟”,云:“考《左傳》是年彌牟立悼公,《史記》索隱引《紀年》亦有悼公立四年卒於越之文,或‘彌牟’下更有‘立悼公’三字,俟考。”一見同卷晉烈公二十年“衞子南勁朝于魏”。一見卷六魏惠成王二十一年“王如衞,命子南爲侯”。諸書所引前爲《汲冡古文》,後爲《紀年》,析爲二條是,然前條係約舉之辭,今姑從《存真》合爲一條,同繫於惠成王二十年。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云:“案《大戴禮》有衞將軍文子篇,盧辯曰:‘文子,衞卿也。《世本》曰︰衞靈公生昭子郢,郢生文子木,《左傳》以爲彌牟也。’案魯哀公二十五年《傳》稱‘公孫彌牟’,又有‘奪南氏邑’之語,杜注謂南氏,子南之子公孫彌牟也。又彌牟字子之,亦見哀二十五年《傳》,杜注云:‘子之,公孫彌牟文子也。’又哀二十六年《傳》:‘衞悼公立,南氏相之。’即彌牟。然則子南其氏,彌牟其名,子之其字,將軍文子則其職與諡也。”

《韓非子·說疑》有“衞子南勁”,與齊田恒、宋子罕、楚白公、燕子之等並列,稱爲“皆朋黨比周以事其君,隱正道而行私曲,上逼君,下亂治,援外以撓內,親下以謀上”,當即其人。所謂“援外以撓內”,與《紀年》所云朝魏、惠成王命之爲侯合。田恒、白公、子之皆屬由奴隸制轉化爲封建期間的變革人物,(見郭沫若同志《中國古代史的分期問題》,《奴隸制時代》頁八至一0。)子南勁在衞國所爲當亦與之相同。

[七五]《竹書紀年》曰:魏殷臣、趙公孫裒伐燕,還,取夏屋,城曲逆。

《水經·滱水注》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二十年,云:“未詳何年。”《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八繫於惠成王二十三年,云:“此顯王二十一年,趙肅侯二年也。……自惠王二十年歸趙邯鄲,與之修睦,故此年會於陰晉(詩銘案:指惠成王二十三年),與謀伐燕。必燕或侵軼中山,故魏約趙師共伐之也。”語多懸揣,繫年亦本今本《紀年》。現姑從《存真》列於惠成王二十年。

[七六]《竹書紀年》:壬寅,孫何侵楚,入三戶郛。

《水經·丹水注》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二十年,云:“未詳何年。”《輯校》附於“無年可繫者”。今本作“(周顯王)二十二年壬寅”云云,蓋以其年干支爲壬寅。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卷下云:“《丹水注》引此本無年,壬寅是紀日,非紀年也。”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六云:“顯王元年爲癸丑,則是年爲甲戌,非壬寅也。……韓怡謂壬寅日也,上無時月,簡有脫落,亦非。余案‘壬寅’當是‘王命’二字之訛,王指惠成王,孫何蓋魏將也。”時尚無以干支紀年者,壬寅當指日,如前之“六年四月甲寅徙邦于大梁”,洪頤煊、韓怡說是。現姑從《存真》列此。

[七七]按《紀年》:粵子無顓薨,後十年,楚伐徐州。

《史記·越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二十四年,應爲二十五年。

[七八]《竹書紀年》曰:魏章率師及鄭師伐楚,取上蔡。

《水經·汝水注》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二十四年,云:“此未詳何年事。”《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現姑從《存真》列此。《史記·魏世家》:“(哀王)九年,與秦王會臨晉,張儀、魏章皆歸於魏。”索隱:“章爲魏將,後又相秦。”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八云:“魏章魏公族,後仕秦爲庶長,擊楚於丹陽,卒歸於魏而卒,詳見《秦本紀》及《六國年表》。”當即此魏章。

[七九]《竹書紀年》曰:孫何取㶏陽。

《水經·潁水注》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二十四年,云:“此未詳何年事。”《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現姑從《存真》列此。

[八0]《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二十五年,絳中地●,西絕於汾。

《水經·汾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皆作“梁武王”,朱箋云:“當作梁惠成王。”趙一清校本改,戴震校本仍作“梁武王”。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六云:“戴仍作‘武王’,當是刊板之誤。按梁有惠成王而無武王,今本《竹書》繫此於周顯王二十三年,適當惠成王二十五年。孔刻戴本作惠成王。”

[八一]《汲郡墓竹書紀年》作逢澤。

《水經·渠水注》

《紀年》作逢澤。

《史記·六國年表》集解

案:永樂大典本《水經注》云:“徐廣《史記音義》云:‘秦孝公會諸侯於逢澤陂。’陂,《汲郡墓竹書紀年》作‘逢澤’。”朱謀㙔本同。戴震校本改爲“《汲郡墓竹書紀年》作‘秦孝公會諸侯於逢澤’”,云:“案近刻脫‘秦孝公會諸侯於’七字。”今本《紀年》有“秦孝公會諸侯于逢澤”,實爲戴校所本,非有他本《水經注》爲依據。《史記·六國年表》秦孝公二十年“諸侯畢賀,會諸侯於澤,朝天子”。集解:“徐廣曰:《紀年》作逢澤。”據徐廣《史記音義》所引,《紀年》原文當與《史記》秦孝公會諸侯於逢澤有關,戴震有見於此,又以今本《紀年》爲可憑信,因託諸永樂大典本以改《水經注》舊文,雖作偽,然亦有見地。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二二據集解改爲“徐廣《史記音義》曰:秦孝公會諸侯於澤,《汲郡墓竹書紀年》作逢澤”。近是。

  《存真》據戴校本作“二十九年,秦孝公會諸侯于蓬澤。”云:“‘蓬’亦作‘逢’。”《輯校》亦列於惠成王二十九年,作“【秦孝公會諸侯于】逢澤”。繫年皆據《六國年表》。秦孝公二十年應爲惠成王二十八年。《訂補》云:“考徐廣《音義》‘《紀年》作逢澤’,蓋以明《史記》‘澤’之異文。不必《紀年》所記即此事,亦不必《紀年》記逢澤會與《史記》同年。”疑非是。

[八二]按《紀年》云:二十八年,與齊田朌戰于馬陵。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紀年》:威王十四年,田朌伐梁,戰馬陵。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王劭:《紀年》云:……(梁惠王)二十七年十二月,齊田朌敗梁於馬陵。

《史記·孫子吳起列傳》索隱

《紀年》當梁惠王二十八年。

《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案:《史記·孟嘗君列傳》:“宣王二年,田忌與孫臏、田嬰俱伐魏,敗之馬陵,虜魏太子申,而殺魏將龐涓。”索隱:“《紀年》當梁惠王二十八年。”

  《紀年》所記馬陵之戰,一作在惠成王“二十七年十二月”,一作“二十八年”。《存真》分列爲二條:“二十七年十二月,齊(威王十四年)田朌伐我”;“二十八年,與齊田朌戰于馬陵,【我師敗逋】”。《輯校》則合爲一條,云:“案《魏世家》索隱引‘二十八年,與田朌戰于馬陵’。二十七年十二月,在周正爲二十八年二月,是《魏世家》索隱已改算爲周正也。”《紀年》用夏正,何獨於此二條改用周正,且記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四條,皆爲司馬貞所引,何或改或不改?《輯校》之說實未允當。《訂補》云:“案此事《魏世家》、《孟嘗君列傳》索隱皆引作‘惠王二十八年’,則《孫吳列傳》之‘二十七年’,‘七’爲‘八’字之譌。”然索隱所引尚有馬陵之戰在“威王十四年”一條,威王元年當梁惠成王十四年(見前),威王十四年正當惠成王二十七年。以《訂補》推算威王元年在惠成王十五年,因謂惠成王二十八年“至此正得十四年”,此條亦成爲其二十八年說之佐證。《訂補》推算有誤,說已見前,“七”不得爲“八”字之譌。馬陵之戰爲當時一大戰役,始于惠成王二十七年十二月,決戰則在次年,《存真》分別錄爲兩條,是。

《孟子·梁惠王上》:“及寡人之身,東敗於齊,長子死焉。”長子爲太子申,所云即馬陵之戰。《戰國策·齊策一》:“田忌爲齊將,係梁太子申,禽龐涓。”亦指是役。《史記》、《國策》皆謂此役擒殺魏將龐涓。一九七二年,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孫臏兵法》竹簡,其《擒龐涓》一篇謂:“孫子弗息而擊之桂陵,而擒龐涓。”是龐涓早在桂陵之戰中見擒,與此異。

  《史記·六國年表》:“(周顯王二十八年、齊宣王二年)敗魏馬陵,田忌、田嬰、田朌將。”《田敬仲完世家》:“使田忌、田嬰將。”集解“徐廣曰:嬰,一作朌。”《戰國策·魏策二》:“魏惠王起境內衆,將太子申而攻齊,客謂公子理之傅曰:‘……太子年少,不習於兵,田朌宿將也,而孫子善用兵,戰必不勝,不勝必禽。’”是田朌爲齊之名將,聞於敵國,此役實以田朌爲主,《紀年》於三田之中特書田朌當得其實。田朌亦稱“朌子”,《史記·楚世家》:“王所以戰勝於徐州者,田朌子不用也。朌子者有功於國,而百姓爲之用。”《田敬仲完世家》:“(齊威王曰):吾臣有朌子者,使守高唐,則趙人不敢東漁於河。”《戰國策·齊策》同。

[八三]《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二十八年,穰疵率師及鄭孔夜戰於梁赫,鄭師敗逋。

《水經·渠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作“穰疪”,朱謀㙔本作“穰苴”。戴震校本改作“穰疵”,云:“近刻訛作‘苴’。”《韓非子·內儲說下》:“鄴令襄疵,陰善趙王左右。趙王謀襲鄴,襄疵常輒聞而先言之魏王。魏王備之,趙乃輒還。”又《呂氏春秋·無義》:“公孫鞅以其私屬與母歸魏,襄庛不受,曰:‘以君之反公子卬也,吾無道知君。’故士自行不可不審也。”注:“襄庛,魏人也。”畢沅校本即據《竹書紀年》爲說,謂“襄庛即穰庛”,是。《存真》作“穰疵”,據戴校本。《輯校》作“穰苴”,誤。

[八四]按《紀年》云:二十九年五月,齊田朌伐我東鄙;九月,秦衞鞅伐我西鄙;十月,邯鄲伐我北鄙。王攻衞鞅,我師敗績。

《史記·魏世家》索隱

《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二十九年,齊田及宋人伐我東鄙,圍平陽。

《水經·泗水注》

《紀年》曰:梁惠王二十九年,秦衞鞅伐梁西鄙。

《史記·商君列傳》索隱

[八五]《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年,城濟陽。

《水經·濟水注》

[八六]《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年,秦封衞鞅于鄔,改名曰商。

《水經·濁漳水注》

《竹書紀年》:衞鞅封于鄡。

《後漢書·光武紀》注

《紀年》云:秦封商鞅在惠文王三十年。

《史記·商君列傳》索隱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

  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七云:“《商君列傳》謂:‘鞅既破魏,封之於商十五邑。’‘於’讀爲烏,當即鄔也。舊名止鄔,今改曰商,故謂之商於。”《存真》云:“《漢書·地理志》鉅鹿郡有鄡縣,字亦作‘●’,音苦堯反,故城在保定府束鹿縣東,六國時爲趙地,非鞅所得封也。祇以字形相亂,《水經注》、《後漢書》注於鄡縣並引《竹書》,偽《紀年》亦改作‘鄡’,謬矣。”

[八七]《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一年三月,爲大溝於北郛,以行圃田之水。

《水經·渠水注》《竹書紀年》云:惠王爲大溝於北郛,以行圃田之水。

《輿地廣記》卷五東京祥符縣

[八八]《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一年,邳遷于薛,改名徐州。

《水經·泗水注》

《紀年》云:梁惠王三十一年,下邳遷于薛,改名曰徐州。

《史記·魯世家》索隱

《紀年》云:梁惠王三十一年,下邳遷于薛,改名徐州。

《史記·孟嘗君列傳》正義

案:《訂補》云:“會注考證本《史記》作‘俆’。張文虎《札記》云:‘案據集解、索隱,似即田常弒簡公之俆州。’”《孟嘗君列傳》正義所引當奪“一”字。

[八九]《紀年》云:與魏戰岸門。

《史記·秦本紀》索隱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云:“《秦本紀》:‘孝公二十二年,封鞅爲列侯,號商君。二十四年,與晉戰雁門。’索隱曰:‘《紀年》云:與魏戰岸門。此云雁門,恐聲誤也。’”補爲“秦與魏戰岸門”。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四、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作“與秦戰岸門”,改“魏”爲“秦”,《存真》、《輯校》同。《史記·六國年表》秦孝公二十三年“與晉戰岸門”,當惠成王三十二年,《考訂》、《存真》、《輯校》繫年據此。案應爲惠成王三十一年。

[九0]《竹書紀年》曰:秦蘇胡率師伐鄭,韓襄敗秦蘇胡於酸水。

《水經·濟水注》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三十二年,云:“此未詳何年事。”《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現姑從《存真》列此。

[九一]古書《紀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從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汲冡竹書》:魏惠王亦有後元。

《史記·孝文本紀》索隱

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改元後十七年卒。

《史記·魏世家》集解

按《紀年》: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未卒也。

《史記·魏世家》索隱

《紀年》說: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稱後元一,十七年卒。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紀年》:……此時梁惠王改元稱一年,未卒也。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紀年》當梁惠王二十八年,至三十六年改爲後元也。

《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汲冡紀年》:魏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

《通鑑外紀》卷二

案:《史記·魏世家》集解、索隱所引作“惠成王十七年卒”,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作“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魏世家》集解之語,出自荀勖,爲《紀年》整理考釋之直接參與者,杜預亦曾親見竹書,二人之語當非臆說。司馬光《資治通鑑考異》卷一既引《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又引《魏世家》集解,主杜預說。《存真》、《輯校》亦從杜說,列惠成王一至三十六年,又列後元一至十六年,注亦僅引《後序》。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以惠成三十六年當年改元稱一年,其卒則在十七年,云:“案杜與荀、和同時,得見《竹書》,不應言有同異,《後序》‘十六年’,‘六’字自是‘七’字之訛,乃鈔錄鈐刻者有誤也。……今從和氏說校正。”雷氏改“六”爲“七”以牽就集解引文,實從荀勖之說。二說之歧異,一爲三十六年之次年改元,一爲當年改元。案《魏世家》集解云:“荀勖曰:和嶠云:‘《紀年》起自黃帝,終於魏之今王;今王者,魏惠成王子。’案《太史公書》惠成王但言惠王,惠王子曰襄王,襄王子曰哀王。惠王三十六年卒,襄王立十六年卒,并惠、襄爲五十二年。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改元後十七年卒,《太史公書》爲誤分惠成之世,以爲二王之年數也。《世本》惠王生襄王,而無哀王,然則今王者魏襄王也。”此蓋節錄荀勖《紀年敍錄》之文。《春秋經傳集解後序》云:“哀王於《史記》襄王之子,惠王之孫也。惠王立三十六年卒而襄王立,立十六年卒而哀王立。古書《紀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從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即惠王也。疑《史記》誤分惠成之世,以爲後王年也。”荀、杜皆用《紀年》以校正《史記》,以《史記》之惠王三十六年爲前元,襄王之十六年實爲惠王之後元,並無歧異。所不同者,惟一作惠成十七年卒,一作十六年卒而已。案惠成王三十六年采惠施之策,率諸侯朝齊威王於徐州,互尊爲王,即所謂“徐州相王”,見《史記·六國年表》,惠王改元之故實萌於此。其時慣例,如非特殊理由(即不承認前王,如奪位等事),皆逾年改元,惠成王以徐州相王而改元,具有慶祝之意,決無當年改元之理。此事可由秦惠文王之更元爲證。《史記·秦本紀》:“(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爲王,韓亦爲王。(詩銘案:“秦”原作“魏”,據《史記志疑》說改。)……十四年,更爲元年。”秦惠文王十三年稱王,十四年更元。案《周本紀》曰:“(顯王)四十四年,秦惠王稱王。”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三云:“乃秦惠十三年也,秦惠在位二十七年,改十四年爲元年,豈非以稱王之故歟。”荀、杜之異,疑因計算方法不同所致,如從惠成王三十六年稱王、决定改元時起算,其卒應爲此後之十七年。以荀勖語較含糊,疑有訛舛,“改元後十七年卒”之“改元”二字,似涉前“改元稱一年”而衍,(索隱所引“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稱後元一,十七年卒”,即無“改元”二字。)所謂“後十七年卒”,實自三十六年起計算,與《後序》所錄《紀年》原文十六年,惠成王卒,其間似無矛盾。

  現從《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九二]按《紀年》:鄭昭侯武薨,次威侯立。

《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後元二年。

案:《訂補》云:“按此乃王劭據《紀年》爲說之詞,當非原文,因昭侯卒事,附於此。”

[九四]薛瓚注《漢書》云……《汲冡古文》曰:齊師伐趙東鄙,圍中牟。

《水經·渠水注》

瓚曰:……《汲郡古文》曰:齊師伐趙東鄙,圍中牟。

《史記·趙世家》集解

《漢書音義》云:臣瓚案……《汲郡古文》曰:齊師伐趙東鄙,圍中牟。

《左傳·定公九年》正義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後元三年,云:“諸書未引何年,洪氏補在顯王三十一年(惠王三十三年),陳氏云:‘當是趙肅侯十八年事’(惠王後元三年),今從之。”洪氏指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陳氏指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集證》云:“余考《田完世家》湣王元年至四十年,並無伐趙之事,唯宣王十一年,與魏伐趙,趙决河水灌齊。《趙世家》肅侯十八年亦云:‘齊、魏伐我,决河水灌之。’大約俱在顯王末年。”是陳氏亦未確指此役當在肅侯十八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繫於惠成王後元四年,以推算不同,(《存真》以惠成王三十六年之後一年方爲後元元年,《考訂》即以三十六年爲後元元年。)有一年之差。現姑從《存真》繫此。

[九五](按《紀年》):威侯七年,與邯鄲圍襄陵。五月,梁惠王會威侯于巫沙。十月,鄭宣王朝梁。

《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鄭威侯即鄭宣王,《紀年》亦稱爲韓威王(見後)。《韓非子》《說林》、《外儲說右》、《難一》作韓宣王,《史記·韓世家》作宣惠王。《史記·秦本紀》:“(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爲王,韓亦爲王。”惠文君十三年當鄭威侯八年,此條十月已稱鄭宣王,自不得在七年。或謂“七年”不繫月,而後有“五月”、“十月”等字,“五月”上當脫“八年”二字,疑是。《存真》、《輯校》列於惠成王後元九年。

[九六]樂資據《紀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也。

《史記·衞世家》索隱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後元十一年,云︰“洪氏據《衞世家》索隱補。”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卷下:“(周顯王)四十四年,衞平侯卒,子孝襄侯立。”云:“此條本脫。《史記·衞世家》:‘平侯八年,子嗣君立。’索隱云:‘樂資據《紀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今據《年表》補。”《存真》本此,除加【】號並刪“四十四年”外,文與《校正》同。《輯校》作“衞孝襄侯”,附於“無年世可繫者”。《史記·六國年表》顯王四十五年當“衞嗣君元年”,其立當在四十四年,洪氏即據此補。顯王四十四年當惠成王後元九年,列此。

[九七](《竹書紀年》):十年,齊田肸及邯鄲、韓舉戰于平邑,邯鄲之師敗逋,獲韓舉,取平邑、新城。

《水經·河水注》

《紀年》云:韓舉,趙將。……又《紀年》云:其敗當韓威王八年。

《史記·韓世家》索隱

案:《水經注》此條所引《紀年》凡三事,第一事冠以“晉烈公”,似此三事皆屬烈公,誤。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作“十年”,戴震校本改作“九年”,云:“案近刻訛作十年。”《存真》云:“此事《水經注》引作晉烈公十年。索隱云:‘《紀年》敗韓舉當韓威王八年’,計相去七十八歲,不應有兩田朌,兩韓舉。考《趙世家》云:‘肅侯二十三年,韓舉與齊、魏戰,死於桑丘。’肅侯元年當梁惠王二十二年,下逮後元十年,爲肅侯之二十五年。蓋《趙世家》誤‘五’爲‘三’,《水經注》誤惠成後元十年爲晉烈公十年也。至《韓世家》以韓舉爲韓將,則更舛矣。”《存真》、《輯校》皆列入惠成王後元十年,是。

  《史記·韓世家》:“(宣惠王)八年,魏敗我將韓舉。”索隱:“韓舉則是韓將不疑,而《紀年》云:韓舉,趙將。蓋舉先爲趙將,後入韓。又《紀年》云:其敗當韓威王八年。是不同也。”《六國年表》韓宣惠王八年亦書“魏敗我韓舉”。是韓舉明爲韓將。司馬貞所據《紀年》當即《水經注》所引,以有“邯鄲韓舉”之文,因云“韓舉趙將”。案《紀年》敍戰役或以師舉,或以將舉。陳夢家謂“邯鄲韓舉”,“邯鄲”即趙師,“韓舉”即韓將韓舉,不得解爲“趙將韓舉”。《六國年表》本年於韓記“魏敗我韓舉”。於趙記“趙武靈王元年,魏敗我趙護”。邯鄲之師其將爲趙護,與韓舉顯爲兩人。(《六國紀年表考證》,《燕京學報》第三六期頁一三七。)此役實爲齊、魏聯師攻趙,《戰國策·魏策二》:“犀首、田朌欲得齊、魏之兵以伐趙,梁君與田侯不欲。……兵未出境,梁君、田侯恐其至而戰敗也,悉起兵從之,大敗趙氏。”據《紀年》,是役韓助趙,韓舉見獲。

[九八]《紀年》當惠王之後元十一年,作“平阿”。

《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案:《史記·孟嘗君列傳》:“(齊)宣王七年,田嬰使於韓、魏,韓、魏服於齊。嬰與韓昭侯、魏惠王會齊宣王東阿南,盟而去。”索隱:“《紀年》當惠王之後元十一年,作‘平阿’。”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云:“昭侯當爲威侯,宣王當爲威王。”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同。《存真》作“十一年,王會韓昭侯、齊宣王于平阿。”《輯校》作:“十一年,【會韓威侯、齊威王于】平阿。”

[九九](《紀年》)又云:(梁惠王)後元十三年,會齊威王于鄄。

《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案:《史記》諸本或作“鄄”,或作“甄”。《呂氏春秋·不屈》:“惠王布冠而拘於鄄。”高注:“鄄,邑名也。自拘於鄄,將服於齊也。”即此事。甄、鄄通用,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三九云:“甄,齊邑名,即《春秋》莊公十四年會于鄄者。本爲衞邑,趙成侯嘗取之,此時屬齊。字有涓堅真震四聲。”《存真》作“鄄”,《輯校》作“甄”。

[一00](《紀年》以爲):梁惠王後元十三年四月,齊威王封田嬰于薛。十月,齊城薛。……嬰初封彭城。

《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案:《輯校》列“嬰初封彭城”於惠成王後元十三年下,云:“此司馬貞據《紀年》爲說,非本文。”《存真》繫於十四年,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繫於十五年。現從《輯校》。

[一0一](《紀年》):(梁惠王後元)十四年,薛子嬰來朝。

《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一0二](《紀年》):(梁惠王後元)十五年,齊威王薨。

《史記·孟嘗君列傳》索隱

[一0三]《竹書紀年》曰:燕人伐趙,圍濁鹿。趙武靈王及代人救濁鹿,敗燕師于勺梁。

《水經·滱水注》

案:《存真》列於惠成王後元十五年,云:“元文不引何年,今姑附此。”《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訂補》云:“今本《紀年》此事在周顯王十七年,當梁惠王十九年。按趙武靈王即位在梁惠王後十一年,此時爲趙成侯二十三年,何得云‘武靈王’?其誤灼然。雷學淇《義證》四十據《趙世家》‘武靈王二十六年,攘地北至燕、代’語,繫於今王十九年,亦乏明證,疑難強定。”現姑從《存真》列此 。

[一0四]古書《紀年》篇,……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史記·魏世家》集解等所引《紀年》,已見前,此不具引。

[一0五]《汲郡竹書紀年》曰:鄭侯使韓辰歸晉陽及向。二月,城陽、向,更名陽爲河雍,向爲高平。

《水經·濟水注》

徐廣曰:《汲冡紀年》云:魏哀王四年,改宜晉陽曰河雍,改向曰高平。

《史記·秦本紀》集解

徐廣曰:《紀年》云:魏哀王四年,改陽曰河雍,向曰高平。

《史記·趙世家》集解

《括地志》云:……《紀年》云:鄭侯使辰歸晉陽、向,更名高平。

《史記·范睢列傳》正義

案:《史記·秦本紀》集解引作“魏哀王二十四年”,《輯校》云:“案《紀年》終於今王二十年,不得有二十四年,‘二十’字衍。”日本高山寺舊藏天養鈔本《秦本紀》正作“四年”(見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五頁五一),據刪。《史記·趙世家》集解所引,宋景祐本、蜀大字集解本、紹興本、耿秉本、明游明本、清殿本皆作“魏襄王”(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三頁四0),宋黃善夫本、晚清金陵書局本皆作“魏哀王”。《輯校》作“魏襄王”,蓋據殿本。案徐廣以今王爲哀王,作“魏哀王”者是。《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甲,見本書附錄。

[一0六]《紀年》曰:今王四年,碧陽君之諸御產二龍。

《開元占經》卷一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