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庫竹書紀年

竹書紀年第 1 / 6 頁

古本竹書紀年輯證

夏紀

[一]《汲冡書》:禹都陽城。

《續漢書·郡國志》二注

臣瓚曰:……《汲郡古文》亦云居之,不居陽翟也。

《漢書·地理志》注

《汲冡古文》並云:“禹都陽城。”

《禮記·緇衣》正義

案:《漢書·地理志》注:“臣瓚曰:《世本》禹都陽城,《汲郡古文》亦云居之,不居陽翟也。”《禮記》正義所引,本作“咸陽”,阮元校勘記引齊召南說“‘咸陽’當作‘陽城’”,據改。《存真》作“禹都陽城”。《輯校》作“居陽城”。《訂補》云:“朱本正文作‘禹都陽城’。誤引《世本》文,王氏改之,是。”《輯校》、《訂補》似僅據《漢書》注,《續漢書》注所引明作“禹都陽城”。至臣瓚所云“《汲郡古文》亦云居之”,即承所引《世本》之“禹都陽城”而來,是《紀年》、《世本》之文本同,《禮記》正義謂“《世本》及《汲冡古文》並云‘禹都陽城’”,可證。《存真》本不誤,《輯校》、《訂補》似以不誤爲誤。《禮記·緇衣》正義所引,《存真》、《輯校》、《訂補》皆失收。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二注,見本書附錄。

[二]《紀年》曰:禹立四十五年。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三](《紀年》):益干啟位,啟殺之。

《晉書·束晳傳》

《汲冡書》云:……益爲啟所誅。

《史通·疑古》

(《竹書紀年》):后啟殺益。

《史通·雜說上》

案:《存真》、《輯校》作“益干啟位,啟殺之”。《輯校》云:“《史通》《疑古篇》、《雜說篇》兩引‘益爲后啟所誅’。”所引與《史通》原文不合。

  《韓非子·外儲說右下》“潘壽言禹情”注:“言禹傳位於益,終令啟取之。”《戰國策·燕策一》:“禹授益,而以啟人爲吏。及老,而以啟爲不足任天下,傳之益也。啟與支黨攻益,而奪之天下,是禹名傳天下於益,其實令啟自取之。”(《史記·燕召公世家》略同)《楚辭·天問》:“啟代益作后。”王夫之《楚辭通釋》卷三云:“《竹書紀年》載益代禹立,拘啟禁之,啟反起殺益以承禹祀。蓋列國之史,異說如此。”《漢書·律歷志》:“張壽王言,化益爲天子代禹。”皆與《紀年》略同,而傳統之說則與此異。《孟子·萬章上》:“禹薦益於天,七年,禹崩。三年之喪畢,益避禹之子於箕山之陰。朝覲訟獄者,不之益而之啟,曰:‘吾君之子也。’謳歌者不謳歌益而謳歌啟,曰:‘吾君之子也。’”(《史記·夏本紀》略同)後世多宗此說,而以《紀年》等書爲“妄”。實際益、啟之間爭奪王位,乃原始社會轉變爲階級社會之反映。

[四]《竹書》曰:夏后開舞九招也。

《山海經·大荒西經》注

案:《存真》、《輯校》作“九年,舞九韶”。所據爲《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夏后開”即夏后啟,漢景帝名啟,避“啟”字諱,漢人因改“啟”爲“開”。吳大澂《韶字說》云:“古文召﹑紹﹑韶﹑招﹑佋﹑昭爲一字。”(《字說》,據《說文解字詁林》補遺卷三上)是“九招”即“九韶”。《帝王世紀》:“啟升后十年,舞九韶。”(《太平御覽》卷八二引)《山海經·大荒西經》:“開上三嬪于天,得九辯與九歌以下。”又《海外西經》:“夏后啟于此舞九代。”《楚辭·離騷》:“啟九辯與九歌兮,下康娛以自縱。”又《天問》:“啟棘賓帝,九辯九歌。”“九招”﹑“九韶”﹑“九歌”﹑“九辯”,當爲一事。

[五]啟征西河。《紀年》云。

《北堂書鈔》卷一三帝王部

案:《存真》、《輯校》作“二十五年,征西河”。所據爲《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帝王世紀》︰“(啟)三十五年,征河西。”(《御覽》卷八二引,“河西”當即“西河”。)啟征西河必有史實。今本《紀年》:“(帝啟)十五年,武觀以西河叛,彭伯壽帥師征西河,武觀來歸。”其說當出於《逸周書·嘗麥》:“其在啟之五子,忘伯禹之命,假國無正,用胥興作亂,遂凶厥國,皇天哀禹,賜以彭壽,思正夏略。”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云:“五子,五觀也,亦曰武觀,啟子。”《呂氏春秋·音初》:“殷整甲徙宅西河。”古本《紀年》:“河亶甲整即位,自囂遷於相。”(見後)是西河即相,今之河南安陽,與觀地(觀在衞)相近。所謂“啟征西河”,疑即指啟誅五觀。

[六]《竹書》云:即位三十九年亡,年七十八。

《真誥》卷一五注

案:《存真》作“二十九年【陟】,年九十八”,所據爲《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輯校》從《真誥》注。《真誥》云:“夏啟爲東明公,領斗君師。”注:“禹之子也,姓姒。”下即引《竹書》云云。

《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輯校》云:“《太平御覽》八十二引《帝王世紀》:‘啟升后十年,舞九韶。三十五年征河西。’而《通鑑外紀》:‘皇甫謐曰:啟在位十年。’則《世紀》不得有三十五年之文,疑本《紀年》而誤題《世紀》也。此與《真誥》所引‘啟三十九年亡’符同。《路史》注既引《紀年》‘啟在位二十九年’,故‘征西河’亦云‘在二十五年’矣,未知孰是?”

[七]薛瓚《漢書集注》云:(《汲郡古文》)又云:太康居斟尋。

《水經·巨洋水注》

臣瓚曰:……《汲郡古文》云:太康居㘰尋。

《漢書·地理志》注

臣瓚云:……《汲冡古文》云:太康居斟尋。

《史記·夏本紀》正義

《汲冡古文》云:太康居斟尋。

《史記·周本紀》正義

案:《巨洋水注》等書引《汲郡古文》云:“太康居斟尋,羿亦居之,桀又居之。”乃隱括之辭,非原文。

  《水經注》稱薛瓚《漢書集注》,裴駰《史記集解序》、顏師古《漢書敍例》作“臣瓚”,以爲“莫知姓氏”,裴氏又稱其書名《漢書音義》,皆與酈氏異。《穆天子傳》敍錄有校書郎傅瓚者曾參與校理之役,《史記索隱》以爲即臣瓚,又引劉孝標說以爲于瓚。《敍例》謂臣瓚“舉駮前說,喜引《竹書》”。《索隱》以爲傅瓚,疑是。臣瓚所引《竹書》,稱《汲郡古文》或《汲冡古文》。

[八]薛瓚《漢書集注》:……(《汲郡古文》)又云……羿亦居之。

《水經·巨洋水注》

臣瓚曰:……《汲郡古文》云:……羿亦居之。

《漢書·地理志》注

臣瓚云:……《汲冡古文》云:……羿亦居之。

《史記·夏本紀》正義

《汲冡古文》云:……羿亦居之。

《史記·周本紀》正義

案:《巨洋水注》等書引《汲冡古文》云:“太康居斟尋,羿亦居之,桀又居之。”《存真》、《輯校》據此作“【羿居斟尋】”。

[九]《紀年》曰:帝相即位,處商丘。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案:《輯校》“帝相”作“后相”(《存真》同),“處”作“居”,影宋刻及鮑刻《御覽》皆與所引異。

  《左傳·僖公三十一年》:“冬,狄圍衞,衞遷於帝丘。卜曰三百年。衞成公夢康叔曰:‘相奪予享。’公命祀相,甯武子不可,曰:‘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杞、鄫何事?相之不享於此,久矣!非衞之罪也。’”是帝相曾處帝丘。王應麟《通鑑地理通釋》卷四因謂“今按‘商丘’當作‘帝丘’”。《存真》云:“‘商’當爲‘帝’。帝丘,秦漢之濮陽,……《左傳》‘衞遷帝丘,衞成公命祀相’,是也。”(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二說同)疑是。

[一0]《紀年》曰:(帝相)元年,征淮夷。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案:《存真》、《輯校》作“元年,征淮夷、畎夷”。據《路史》增“畎夷”二字。《輯校》又引《後漢書·西羌傳》:“后相即位,元年,乃征畎夷。”《存真》未收。《訂補》云:“按《西羌傳》云:‘后相即位,乃征畎夷’,注不云出《紀年》,王氏蓋以《西羌傳》三代事多本《紀年》而推定之,惟欠釋明,偶失。”《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甲骨文所記方國有“隹尸”(《殷虛書契後編》下三六·六),郭沫若同志云:“卜辭有隹尸,殆即淮夷。”(《殷契粹編》考釋頁五)有關“淮夷”史事,屢見西周金文及先秦典籍。

[一一]《紀年》:二年,征風夷及黃夷。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竹書紀年》曰):后相即位,二年,征黃夷。

《後漢書·東夷傳》注

《竹書紀年》曰:(相)二年,征黃夷。

《通鑑外紀》卷二

案:《輯校》所引尚有《路史·後紀》卷一三注一條,見本書附錄。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八云:“《後漢書·東夷傳》曰:‘夷有九種,曰畎夷、于夷、方夷、黃夷、白夷、赤夷、玄夷、風夷、陽夷。’……黃白赤玄以服色而別者,與方風等皆近海之夷。”

[一二](《竹書紀年》曰):(后相)七年,于夷來賓。

《後漢書·東夷傳》注

《紀年》曰:(相)七年,(干夷來賓)。

《通鑑外紀》卷二

案:《通鑑外紀》作“干夷”,誤。《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甲骨文中所記方國有“盂方”(《殷虛書契後編》上一八·六),且屢見,郭沫若同志云:“所謂盂方者,可知乃殷東方之國也。……宋地亦有名盂者,《春秋·僖二十一年》‘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曹伯會于盂’。杜注:‘宋地,襄邑西北有盂亭。’地在河南睢縣。又《左傳·哀二十六年》:‘六子在唐盂’,顧棟高謂與睢縣之盂爲一地。余意卜辭之盂方當即此附近之古國。”(《卜辭通纂》考釋頁一二七)“盂方”當即“于夷”。楊樹達《積微居甲文說》云:“于夷即卜辭之盂方。”(卷下頁四四)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一0、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八皆謂“于夷”即《禹貢》之“嵎夷”。《禹貢》戰國時人所爲,距商代已遠,且地在今山東蓬萊一帶濱海之地(顧頡剛先生說,見《中國古代地理名著選讀》頁一三),地望亦不甚合。

[一三]薛瓚《漢書集注》云:按《汲郡古文》:相居斟灌。

《水經·巨洋水注》

案:《存真》、《輯校》均引有《漢書·地理志》注,《訂補》云:“《漢書·地理志》注無引臣瓚此注,朱、王二氏偶失檢,誤引。”又《輯校》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帝王世紀》:“帝相一名相安,自太康已來,夏政凌遲,爲羿所逼,乃徙商丘,依同姓諸侯斟灌、斟尋氏。”(《御覽》卷八二引)

[一四](《竹書紀年》曰):後少康即位,方夷來賓。

《後漢書·東夷傳》注

案:《存真》後有“獻其樂舞”四字。《輯校》云:“《路史·後紀》十三注引此,下有‘獻其樂舞’四字,疑涉帝發時事而誤。”《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後紀》注,見本書附錄。

  楊樹達《積微居甲文說》云:“卜辭關涉方族者至多,……方在殷時爲一至強之國族,其事灼灼甚明。……《後漢書·東夷傳》……李注引《竹書紀年》曰:‘少康即位,方夷來賓。’據此知方族之立國,遠在夏時,少康中興,方嘗效順。”(卷下頁四二至四四)

[一五]《紀年》曰:帝宁居原,自遷于老丘。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案:《御覽》影宋刻本“老丘”作“老王”,鮑刻本作“老丘”,是。《存真》、《輯校》作“老丘”,並據《路史·後紀》卷一三注,于“自”字下補“原”字。《路史》注所引見本書附錄。

  “帝宁”或作“帝予”(《史記·夏本紀》),或作“帝杼”(《世本》、《夏本紀》索隱引),或作“后杼”(《左傳·襄公四年》),或作“伃”(《墨子·非儒下》)。

[一六]《汲郡竹書》曰:柏杼子征于東海及王壽,得一狐九尾。

《山海經·海外東經》注

《汲冡竹書》:伯杼子往于東海,至于三壽,得一狐九尾。

《稽瑞》

《書紀年》曰:……夏伯杼子東征,獲狐九尾。

《太平御覽》卷九0九獸部

案:《稽瑞》原引作《汲冡周書》,據《山海經》郭注,“周書”當爲“竹書”之誤。本條《存真》、《輯校》、《訂補》失收。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九云:“三壽,東海之國名也。郭璞《山海經》注引作王壽,《路史》注云:‘即平壽也。’《逸書·王會》曰:‘青丘狐九尾。’孔晁注云:‘青丘,海東地名。’《山海經》曰:‘青丘國,其狐四足九尾。’《淮南子·本經訓》曰:‘繳大風於青丘之澤。’《抱朴子》云:‘黃帝東至青丘,過風山。’當即紀中風夷之國,三壽蓋近之。”

[一七]《竹書紀年》曰:后芬即位,三年,九夷來御,曰畎夷、于夷、方夷、黃夷、白夷、赤夷、玄夷、風夷、陽夷。

《太平御覽》卷七八0四夷部

《竹書紀年》曰:后芬發即位,三年,九夷來御。

《後漢書·東夷傳》注

《竹書紀年》曰:(槐)三年,(九夷來御)。

《通鑑外紀》卷二

案:《後漢書》注,影宋紹興本作“后芬發即位”,殿本無“發”字。《存真》作“后芬發”。《輯校》云:“《御覽》‘芬’作‘方’,所據爲鮑刻本,影宋本作“芳”,當爲“芬”字之譌。又《御覽》所引“曰畎夷”等十九字,《輯校》引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三之說,以爲“疑本注文,誤入正文”。《存真》有,《輯校》刪。《訂補》云:“以文義觀之,此十九字似屬正文。”是。《輯校》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九夷”之稱,典籍恆見。《墨子·非攻中》:“九夷之國,莫不賓服。”孫詒讓《墨子閒詁》卷五云:“《爾雅·釋地》云:‘九夷、八狄、七戎、六蠻,謂之四海。’《王制》孔疏云:‘九夷依《東夷傳》九種,曰:畎夷、于夷、方夷、黃夷、白夷、赤夷、玄夷、風夷、陽夷。’……此九夷與吳楚相近,蓋即淮夷,……《書敍》云:‘成王伐淮夷,遂踐奄。’《韓非子·說林上篇》云:‘周公旦攻九夷而商蓋伏。’‘商蓋’即‘商奄’,則九夷亦即淮夷……。”孫氏之說近是。

[一八]《竹書紀年》曰:洛伯用與河伯馮夷鬥。

《水經·洛水注》《竹書》作馮夷。

《山海經·海內北經》注

案:《存真》列於“后芬發即位”後,《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今從《存真》。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九云:“河、洛二國名,即西河有洛之類,《周禮》所謂澤國也。‘用’與‘馮夷’二君名。鬥者,《說文》曰‘遇也’,《玉篇》曰‘爭也’,謂相遇而爭,初非有心于戰也,猶《孟子》言鄒與魯鬨矣。《歸藏易》曰:‘昔者,河伯筮與洛伯戰而枚占,昆吾占曰:不吉。’(《路史》、《玉海》並引之)即此事。蓋主兵者,洛伯也。《水經·洛水注》據《太公金匱》、《河圖》、《樂錄》以二伯爲河洛之神,非是。”

[一九]《紀年》曰:后芬立四十四年。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案:《輯校》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二0]《紀年》云:“后荒即位,元年,以玄珪賓于河,命九東狩于海,獲大鳥。”

《北堂書鈔》卷八九禮儀部

《紀年》曰:后荒即位,元年,以玄璧賓于河,狩于海,獲大魚。

《初學記》卷一三禮部上

《紀年》曰:后芒即位,元年,以玄珪賓于河,東狩于海,獲大魚。后芒陟位,五十八年。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案:《書鈔》所引,《存真》刪“命九東”三字,“鳥”作“魚”。《輯校》云:“‘九’字下,或奪‘夷’字,疑謂后芬時來御之九夷。”《訂補》云:“案各書所引皆作‘獲大魚’,《書鈔》‘鳥’字當是‘魚’誤。”《存真》、《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史記·三代世表》索隱:“帝芒,音亡,一作荒。”諸書所引《紀年》或作“后芒”,或作“后荒”。

  雷學淇《義證》卷九釋“以玄珪賓于河”爲“以玄珪沉祭”,是。《左傳·昭公二十四年》:“冬十月癸酉,王子朝用成周之寶珪沈于河。”(“沈”字據《史記·周本紀》正義引《左傳》補,見洪亮吉《春秋左傳詁》卷一八。)以珪璧沈于河以祭河神,爲古代宗教迷信表現之一。《爾雅·釋天》:“祭川曰浮沈。”《儀禮·覲禮》:“祭川沈。”其俗起源頗早,甲骨文所記即有“沈”祭,多以祭河,且用珪璧之屬。《殷虛書契後編》上二三、四:“丁巳卜,其尞于河牢,沈嬖。”又《鐵雲藏龜》一二七·二:“丙子卜,賓貞:嬖珏●河。”珏即瑴,二玉爲一瑴,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云:“嬖珏疑即璧一雙,沈嬖疑即沈璧。”(頁五九八)緯書《尚書中候》歷舉“堯沈璧于河”、“舜沈璧于河”(《古微書》卷四),“周成王舉堯舜之禮沈璧于河”(同上卷一三),亦即此俗。

[二一]《竹書》曰:殷王子亥賓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緜臣殺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師于河伯以伐有易,滅之,遂殺其君緜臣也。

《山海經·大荒東經》注

河伯僕牛,皆人姓名託寄也,見《汲郡竹書》。

《山海經·大荒東經》注

案:《大荒東經》:“王亥託于有易河伯僕牛。”注即見《汲郡竹書》云云。《存真》下條作“王亥託于有易河伯僕牛”。上條“主甲微”作“上甲微”。《輯校》下條作“河伯僕牛”。《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存真》引於“后泄二十一年”條前,《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今從《存真》。

  王亥,見甲骨文與先秦典籍,王國維《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收《觀堂集林》)、吳其昌《卜辭所見殷先公先王三續考》(《燕京學報》第十四期)及顧頡剛先生《周易卦爻辭中的故事》(同上刊第六期)論證甚詳,辭繁不具引。《訂補》云:“徐文靖《統箋》四、陳逢衡《集證》十二皆以僕牛爲地名。王國維《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以僕牛即服牛,論證極詳,今標點從之。”《大荒東經》注以河伯僕牛皆爲人名,與正文頗不合,疑誤,現亦從王說,河伯僕牛之間不加頓號。

[二二]《竹書紀年》曰:后泄二十一年,命畎夷、白夷、赤夷、玄夷、風夷、陽夷。

《後漢書·東夷傳》注

《紀年》曰:帝泄二十一年,加畎夷等爵命。

《通鑑外紀》卷二

案:《存真》據《路史·後紀》卷一三注,後補“繇是服從”四字。據《後漢書·西羌傳》,非《紀年》之文,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二。《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後紀》注,見本書附錄。

[二三]《紀年》曰:不降即位,六年,伐九苑。立十九年。其弟立,是爲帝扃。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案:“立十九年”,據影宋本《御覽》,鮑刻本作“六十九年”,《存真》、《輯校》、《訂補》所據皆鮑刻。《路史·後紀》卷一三注亦作“六十九”。今姑據影宋本。“其弟立”七字,影宋本、鮑刻本皆作夾注,《訂補》僅以“是爲帝扃”四字爲夾注。

  不降,《世本》作“帝降”(《史記·夏本紀》索隱引)。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九云:“九苑,國名,地系未詳。《逸周書·王會篇》載伊尹獻令正南有‘九菌’,明本或作‘九薗’,豈即此歟?”

[二四]《汲冡書》曰:胤甲居於河西,天有妖㜸,十日並出。又言:本有十日,迭次而運照無窮。

《太平御覽》卷四天部

《汲郡竹書》曰:胤甲即位,居西河,有妖孽,十日竝出。

《山海經·海外東經》注

《汲冡書》曰:胤甲居西河,天有孽,日並出。

《開元占經》卷六

《紀年》曰:帝廑一名胤甲,即位居西河,天有祅孽,十日竝出。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汲冡紀年》曰:胤甲即位,居西河,十日竝出,其年胤甲陟。

《通鑑外紀》卷二

案:《輯校》云:“‘又言:本有十日,迭次而運照無窮’十三字,則恐是注文。”不入輯。《紀年》有注,古籍無徵,疑爲《竹書同異》之文。《隋書·經籍志》著錄有《紀年》十二卷,注云:“汲冡書,幷《竹書同異》一卷。”當爲記荀勖、和嶠本與束晳本之同異。《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見本書附錄。

  天有十日,十日並出,本爲古代神話傳說。《莊子。齊物論》“昔者十日並出,萬物皆焦。”(“焦”原作”照”,據《山海經。海外東經》郭注引改。)《楚辭。招魂》:“十日並出,流金鑠石些。”《淮南子。本經訓》:“逮至堯之時,十日並出,焦禾稼,殺草木,而民無所食。”聞一些多先生《楚辭校補》云:“案古言天有十日,更番運照,則一時仍只一日,此猶常態也。又言十日並出,則十日同時俱出,故其爲熱酷烈,異於常時。”(《聞一多全集》第二冊頁四五三》

[二五]《紀年》曰:后昊立三年(帝臯也)。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案:《存真》、《輯校》未引“帝臯也”三字,《訂補》亦未及,蓋以爲注文。疑此爲《竹書同異》之語。《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二六]《紀年》曰:后發一名后敬,或曰發惠(其子立,爲桀)。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案:“其子立爲桀”五字,《存真》未引,蓋以爲注文,疑爲《竹書同異》之語。《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二七]《紀年》云:后發即位,元年,諸夷賓于王門,再保庸會于上池,諸夷入舞。

《北堂書鈔》卷八二禮儀部

《竹書紀年》曰:后發即位,元年,諸夷賓于王門,諸夷入舞。

《後漢書,東夷傳》注(《竹書紀年》)又曰:后發即位,元年,諸夷賓于王門,諸夷入舞。

《太平御覽》卷七八0四夷部

《紀年》曰:(發)元年,(諸夷賓于王門,獻其樂舞)。

《通鑑外紀》卷二

案:孔本《書鈔》卷八二兩引《紀年》此文,一見於“會於上池”條,一見於“會於上池諸夷入舞”條,前條作“保庸”,後條“庸”字作“墉”,其餘全同。《存真》、《輯校》、《訂補》未指出。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二八]薛瓚《漢書集注》……(《汲郡古文》)又云:……桀又居之。

《水經·巨洋水注》

臣瓚曰:……《汲郡古文》云:……桀又居之。

《漢書·地理志》注

臣瓚云:……《汲冡古文》云:……桀又居之。

《史記·夏本紀》正義

《汲冡古文》云:……桀又居之。

《史記·周本紀》正義

案:《巨洋水注》等書引《汲郡古文》云:“太康居斟尋,羿亦居之,桀又居之。”《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二九]《汲冡竹書》曰:不窋之晜孫。

《爾雅·釋親》注

案:《釋親》:“玄孫之子爲來孫,來孫之子爲晜孫。”注:“晜,後也。”下即引《汲冡竹書》云云。《存真》列於后桀之世,云:“晜孫者,玄孫之孫,己之六世孫也。此云‘不窋之晜孫’,不知所指,意者其指公劉乎?漢劉敬對高帝曰:‘周之先自后稷,堯封之邰,積德累善,十有餘世,公劉避桀居豳’,然則公劉正當夏桀之世也。《周本紀》所記代系本不足信。《周語》:‘祭公謀父曰: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云世后稷,則非一世可知。不窋既非棄子,則公劉亦非棄之曾孫可知。湯伐桀至紂十七世,《世本》公劉至文王十六世(《史記》止十二世),世數略相當,故附著之。”《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現姑從《存真》。

[三0]《紀年》曰:后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受二女,無子,刻其名于苕華之玉,苕是琬,華是琰。而棄其元妃于洛,曰末喜氏。末喜氏以與伊尹交,遂以間夏。

《太平御覽》卷一三五皇親部

《汲冡書》所謂苕華之玉。

《山海經·西山經》注

郭璞曰:《汲冡竹書》曰:桀伐岷山,得女二人,曰琬,曰琰。桀愛二女,●其名于苕華之玉,苕是琬,華是琰也。

《史記·司馬相如傳》集解

●苕華。《紀年》。

《北堂書鈔》卷二一帝王部

《紀年》曰:桀伐珉山,珉山莊王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受二女,無子,斷其名于苕華之玉,苕是琬,華是琰。

《藝文類聚》卷八三寶玉部

《紀年》曰:后桀命扁伐山民,山民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愛二人,女無子焉,●其名于苕華之玉,苕是琬,華是琰,而棄其元妃于洛,曰妹喜。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書紀年》曰:桀伐珉山,獻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受女,刻其名于苕華之玉,苕是琬,華是琰。

《太平御覽》卷三八一人事部

燉煌高納之郡府《紀年》曰: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愛二女,無子,刻其名于苕華之玉,苕是琬,華是琰。

《太平御覽》卷八0五珍寶部

燉煌《紀年》曰: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女,曰琬,曰琰。桀愛二女,無子,刻其名於苕華之玉,苕是琬,華是琰。

《事類賦》注卷九玉

案:《輯校》、《訂補》所據《御覽》蓋爲鮑刻本。卷一三五所引之“進女于桀二人”,鮑本如此,影宋本“進”字作“岷山”二字,與卷八二引“山民(岷山)女于桀二人”,《類聚》引“岷山莊王女于桀二女”同。“女”字作動詞用,《國語·晉語》韋昭注:“以女進人曰‘女’。”“進”字當爲後人所改。《輯校》云:“‘琰’,《御覽》引皆作‘玉’。”鮑本如此,影宋本皆作“琰”,不誤。《御覽》卷八0五一條、《事類賦》注卷九一條,《存真》、《輯校》、《訂補》失收。“燉煌高納之郡府”或爲《紀年》之收藏者,待考。

  《韓非子·難四》:“是以桀索㟭山之女,……而天下離。”“㟭山”即“岷山”。《左傳·昭公十一年》:“桀克有緡以喪其國。”是“㟭山”亦即“有緡”。《楚辭·天問》:“桀伐蒙山,何所得焉?”“岷”、“蒙”又一聲之轉。諸書所記,皆當以《紀年》爲其注脚。“末喜氏以與伊尹交遂以間夏”,《國語·晉語一》“妹喜有寵,於是乎與伊尹比而亡夏”,與此合。又《訂補》云:“按《孫子·用間篇》:‘昔殷之興也,伊摯在夏……。故明君賢將能以上智爲間者,必成大功。’伊摯即是伊尹,與此‘遂以間夏’語相合,可以互證。”《管子·輕重甲》:“女華者,桀之所愛也。”《呂氏春秋·慎大》:“桀迷惑於末嬉,好彼琬、琰。”所謂“女華”、“琬琰”,即岷山二女。

[三一]《汲冡古文》曰:夏桀作傾宮、瑤臺,殫百姓之財。

《文選·東京賦》注

《汲郡地中古文冊書》曰:桀築傾宮,飾瑤臺。

《文選·吳都賦》注

《汲冡古文》曰:桀作傾宮,飾瑤臺。

《文選·七命》注

《紀年》曰:……桀傾宮,飾瑤臺,作瓊室,立玉門。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案:《訂補》所引《路史·發揮》卷六,見本書附錄。

  《晏子春秋·內篇諫下》:“及夏之衰也,其王桀背棄德行,爲璿室、玉門。”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一0云:“《汲冡瑣語》曰:‘桀築傾宮,起瑤臺’,《春秋繁露》所謂充傾宮之志也(《王道篇》)。傾宮者,傾危之義,言高也。高誘《淮南·墬形》注云:‘宮滿一頃’,此言大矣。”

[三二]《書紀年》曰:夏桀末年,社坼裂,其年爲湯所放。

《太平御覽》卷八八0咎徵部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存真》正文刪“其年爲湯所放”六字,云:“《淮南子》云:‘桀之時,植社槁而㙤裂’,即謂此也。《御覽》引此云:‘其年爲湯所放。’”

[三三]《紀年》曰:……湯遂滅夏,桀逃南巢氏。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三四]《紀年》曰:……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與無王,用歲四百七十一年。

《太平御覽》卷八二皇王部

《汲冡紀年》曰:有王與無王,用歲四百七十一年矣。

《史記·夏本紀》集解

徐廣曰:……案《汲冡紀年》曰:有王與無王,用歲四百七十一年。

《史記·夏本紀》索隱

《紀年》曰:凡夏自禹以至於桀,十七王。

《文選·六代論》注

《汲冡紀年》曰:(夏十七王)四百七十一年。

《通鑑外紀》卷二

案:《史記·夏本紀》索隱引徐廣《史記音義》一條,《存真》、《輯校》、《訂補》失收。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見本書附錄。

殷紀

[一]《紀年》曰:湯有七名而九征。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御覽》影宋刻及鮑刻本皆作“七名”,《存真》、《輯校》同,《訂補》改作“七命”,無說。

  湯有“七名”,古有此說,《金樓子·興王篇》云:“(成湯)凡有七號:一名姓生,二云履長,三云瘠肚,四云天成,五云天乙,六云地甲,七云成湯。”或出於緯書,不盡可信。楊樹達《積微居甲文說》云:“按《太平御覽》八十三引古本《竹書紀年》云:‘湯有七名而九征。’今湯名可知者,湯(卜辭作唐)、太乙、履三名而已。”(頁三五)《孟子·滕文公下》:“(湯)十一征而無敵于天下。”《帝王世紀》:“(成湯)凡二十七征,而德施于諸侯。”(《御覽》卷八三引)《廣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對傅奕廢佛僧事》所云:“湯凡九征二十七戰”,則綜合《紀年》、《世紀》之文。所謂“九征”、“十一征”、“二十七征”,皆言其征伐之頻繁,《存真》一一爲之從典籍勾稽“九征”之名,以征葛、有洛、豕韋、顧、昆吾、夏、三朡當之,而以“餘二征未詳”,似泥。

  甲骨文作“唐”或“大乙”。

[二]《紀年》曰:外丙勝居亳。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於“外丙勝”下增“即位”二字,《輯校》同,《訂補》“據《御覽》刪”,是。

  甲骨文作“卜丙”,郭沫若同志云:“羅振玉云:‘卜丙,《孟子》及《史記》均作外丙。《尚書序》云:成湯既沒,大甲元年。不言有外丙、仲壬,太史公采《世本》有之。今卜丙之名屢見於卜辭,則孟子與史公爲得實矣。’按此片以卜丙、大甲、大庚、大戊爲次,卜丙之爲外丙無疑。”(《卜辭通纂》頁四六)《廣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對傅奕廢佛僧事》:“伊尹立湯子勝”,勝即外丙,似亦據《紀年》。

[三]《紀年》又稱: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引杜預《春秋後序》同)

《紀年》云: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

《尚書·咸有一德》正義

《汲冡紀年》曰: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

《通鑑外紀》卷二

案:“其卿士”,《存真》作“命卿士”,《輯校》同,云:“《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尚書·咸有一德》疏、《通鑑外紀》二引《紀年》,《太平御覽》八十三引杜《後序》,均作‘其卿士伊尹’。”《存真》、《輯校》蓋據今本。

  甲骨文無仲壬,董作賓云:“卜辭中不見中壬,疑南壬即是中壬。卜辭中帝王名稱,日干上一字,多與後世所傳者異,如示之與主,虎之與沃,羌之與陽,康之與庚,皆是,而其他先祖皆有祭,中壬不能獨無。《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引《紀年》‘仲壬即位,居亳’,亳在殷南,稱曰南壬,或即以此。”(《甲骨文斷代研究例》,刊《慶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歲紀念論文集》上冊第三三二至三三三頁。)

  伊尹,甲骨文有“伊尹”、“伊”、“伊奭”諸稱。又有“黃尹”,亦即伊尹。郭沫若同志云:“黃尹,余謂即阿衡伊尹。或說阿衡與伊尹乃二人,舉《君奭》以伊尹隸于成湯,以保衡隸于大甲爲證。然《商頌·長發》‘允也天子,降予卿士,實維阿衡,實左右商王’。敍在成湯伐夏之次,則又非伊尹莫屬。舊說爲一人,恐仍不能易。”(《殷契粹編》考釋頁三三)先秦典籍記伊尹者至多,齊靈公時之《叔夷鐘》銘文亦云:“●=成唐(湯),又(有)敢(嚴)才(在)帝所,尃受天命,●伐●(夏)司(祀),●●(厥)靈師,伊少(小)臣隹輔,咸有九州,處●(禹)之堵(土)。”(《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二0三)所謂“伊小臣”即伊尹。

[四]《紀年》又稱:……仲壬崩,伊尹放大甲于桐,乃自立也。伊尹即位,放大甲七年,大甲潛出自桐,殺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奮,命復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引杜預《春秋後序》略同)

(《紀年》):太甲殺伊尹。

《晉書·束晳傳》

《紀年》云:……仲壬崩,伊尹放太甲於桐而自立也。

伊尹即位於太甲七年,太甲潛出自桐,殺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奮,命復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尚書·咸有一德》正義

《紀年》曰:太甲潛出自桐,殺伊尹。

《文選·豪士賦》注

《汲冡書》云:……太甲殺伊尹。

《史通·疑古》

(《竹書紀年》):太甲殺伊尹。

《史通·雜說上》《汲冡書》云:伊尹自篡立後,太甲潛出,親殺伊尹而用其子。

《廣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對傅奕廢佛僧事》

《汲冡紀年》稱:伊尹放太甲于桐,尹乃自立,暨及位于太甲七年,太甲潛出自桐,殺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奮,命復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柳開《河東集》卷三《太甲誅伊尹論》

《汲冡紀年》曰:……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也。伊尹即位於太甲七年,太甲潛出自桐,殺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奮,命復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通鑑外紀》卷二

案:《尚書·咸有一德》正義、《御覽》引《春秋後序》、《通鑑外紀》等皆作“於太甲七年”。《存真》刪“於太甲”三字,《輯校》“於”作“放”,校語云:“《外紀》‘放大甲’作‘於大甲’。”似他書皆作“放”,誤。《存真》所引《路史·發揮》卷五,見本書附錄。

  甲骨文作“太甲”。據史籍,太甲,太丁之子,湯孫。《孟子·萬章上》:“伊尹相湯以王於天下,湯崩,大丁未立,外丙二年,仲壬四年。太甲顛覆湯之典刑,伊尹放之於桐。三年,太甲悔過,自怨自艾,於桐處仁遷義,三年以聽伊尹之訓己也,復歸於亳。”《史記·殷本紀》:“湯崩,太子太丁未立而卒,於是迺立太丁之弟外丙,是爲帝外丙。帝外丙即位三年崩,立外丙之弟中壬,是爲帝中壬。帝中壬即位四年崩,伊尹迺立太丁之子太甲。……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湯法,亂德,於是伊尹放之於桐宮。三年,伊尹攝行政當國,以朝諸侯。帝太甲居桐宮三年,悔過自責反善,於是伊尹迺迎帝太甲而授之政。”此傳統之說,與《紀年》異。《御覽》卷八三引《瑣語》云:“仲壬崩,伊尹放太甲,乃自立四年。”所引過簡,但所反映之史事,與《紀年》同,可證戰國時有此種傳說存在。湯死後,其長子太丁已前卒,伊尹乃立太丁之弟外丙;外丙死,繼立其弟仲壬,政權皆爲伊尹所控制。仲壬死,按商朝繼承之制,應由太丁之子太甲即位。伊尹囚太甲篡立。伊尹統治七年,太甲從被囚之桐宮潛出,殺死伊尹,恢復王位。太甲不承認伊尹篡立七年,故其殺伊尹時稱爲“太甲七年”。

[五]按《紀年》太甲唯得十二年。

《史記·魯世家》索隱

案:《存真》據此作“大甲十二年,陟”,《輯校》無“大甲”二字。《尚書·無逸》:“肆祖甲之享國,三十有三年。”《偽孔傳》以祖甲爲“湯孫太甲”。王肅說同。馬融、鄭玄則以爲“武丁子帝甲”(見《史記·魯世家》集解及索隱)。《無逸》述祖甲事在武丁之次,當非太甲。《廣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對傅奕廢佛僧事》引《陶公年紀》:“太甲治十年”,近於《紀年》。

[六]《紀年》曰:沃丁絢即位,居亳。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丁”,或釋“羌丁”。郭沫若同志云:“●丁此片僅見(指《殷虛書契後編》上二一·一三)以沃甲作●甲例之,則此乃沃丁也。”(《卜辭通纂》考釋頁六四)陳夢家以此片●丁爲父丁誤釋,別舉《殷虛書契前編》五·八·五及善齋舊藏甲骨二三三一片爲說,認爲“可能是沃丁”(《殷虛卜辭綜述》頁四二三)。

[七]《紀年》曰:小庚辯即位,居亳(即太庚也)。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輯校》未引夾注“即太庚也”四字。《訂補》已指出。

  《史記·殷本紀》作“太庚”。《吉石盦叢書》影印日本高山寺藏古鈔本《殷本紀》作“大庚”。甲骨文作“大庚”。

[八]《紀年》曰:小甲高即位,居亳。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小甲”。

[九]《紀年》曰:雍己伷即位,居亳。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邕巳”。

[一0]《紀年》曰:仲丁即位,元年,自亳遷于囂。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影宋本及鮑刻本“囂”皆作“嚚”,《存真》始改爲“囂”。《訂補》云:“案《史記·殷本紀》:‘帝仲丁遷於隞。’索隱云:‘隞亦作囂。’《通鑑外紀》二:‘仲丁自亳遷都囂’,即作‘囂’。隞與囂音近相通,囂與嚚爲字形之訛,此改作‘囂’,是。”

  甲骨文作“中丁”。

[一一]《竹書紀年》曰:仲丁即位,征于藍夷。

《後漢書·東夷傳》注

(《竹書紀年》)又曰:仲丁即位,征于藍夷。

《太平御覽》卷七八0四夷部]

案:據《後漢書》注,《御覽》影宋本及鮑刻本皆脫“征”字,補。

[一二]《紀年》曰:外壬居囂。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御覽》影宋本及鮑刻本皆作“居嚚”,《存真》、《輯校》改“嚚”爲“囂”,是(參前條)。甲骨文作“卜壬”。

[一三]《紀年》曰:河亶甲整即位,自囂遷于相。征藍夷,再征班方。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囂”原作“嚚”,據《存真》、《輯校》改。

  《呂氏春秋·音初》:“殷整甲徙宅河西,猶思故處,實始作爲西音。”“整甲”即“河亶甲整”,“徙宅河西”,即“遷于相”,“故處”即“囂”,所記爲一事。甲骨文作戔甲,郭沫若同志云:“戔甲當即河亶甲,河亶者戔之緩言也。”(《卜辭通纂》考釋頁四一)

[一四]《紀年》曰:祖乙勝即位,是爲中宗,(居庇)。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輯校》皆作“祖乙滕”,蓋據今本。《輯校》云:“《路史·國名紀》丁引‘滕’作‘勝’。”似《御覽》作“滕”,《路史》作“勝”,影宋本及鮑刻本《御覽》皆作“勝”。《輯校》所引《路史》見本書附錄。

  《尚書·無逸》:“昔在殷王中宗,嚴恭寅畏,天命自度,治民祗懼,不敢荒寧。肆中宗之享國,七十有五年。”《偽孔傳》、《史記·殷本紀》及鄭玄《詩·烈祖》箋皆以中宗爲太戊。王國維云:“戩壽堂所藏殷契文字中,有斷片,存字六,曰:‘中宗祖乙牛,吉。’稱祖乙爲中宗,全與古來尚書學家之說違異,惟《太平御覽》八十三引《竹書紀年》曰:‘祖乙滕即位,是爲中宗,居庇。’今由此斷片知《紀年》是而古今尚書學家非也。”(《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續考》,見《觀堂集林》。)王氏之說,又見所著《戩壽堂所藏殷虛文字考釋》及《古史新證》。甲骨文亦作“下乙”,見胡厚宣《卜辭下乙說》(見《甲骨學商史論叢》初集)。

  《史記·殷本記》:“帝祖乙立,殷復興。”《晏子春秋·內篇諫上》:“湯、太甲、武丁、祖乙,天下之盛君也。”祖乙之稱“中宗”或即以此。

[一五]《紀年》曰:帝開甲踰即位,居庇。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開甲,《史記·殷本紀》作“沃甲”。《世本》作“開甲”(《史記》《殷本紀》、《三代世表》索隱引),與《紀年》同。

  甲骨文作“●甲”,或釋“羌甲”。

[一六]《紀年》曰:祖丁即位,居庇。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且(祖)丁”。

[一七]《紀年》曰:南庚更自庇遷于奄。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丁,見本書附錄。

  甲骨文作“南庚”。

[一八]《紀年》曰:陽甲即位,居奄。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竹書》曰:和甲西征,得一丹山。

《山海經·大荒北經》注

案:《山海經》注引《竹書》,《存真》入輯。《輯校》改列祖甲下,云:“‘和’、‘祖’二字,形相近,今本《紀年》繫之陽甲,乃有‘陽甲名和’之說矣。”此僅以“和”、“祖”形近爲說,無確證,其《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上則云:“隸書‘和’、‘祖’二字形相近,和甲疑即祖甲之譌。”尚作疑似之詞。楊樹達云:“今本《紀年》云:‘陽甲名和。’按《山海經·大荒北經》郭注引古本《紀年》云:‘和甲西征,得丹山。’按和甲之稱,與《呂氏春秋》稱河亶甲爲整甲者辭例同,非後人所能杜撰,此可證今本《紀年》陽甲名和之說爲可信。王靜安略無證據,謂郭注和甲爲祖甲之誤,疑撰今本《紀年》者據誤字造爲陽甲名和之說,徑以西征得丹山之事屬之祖甲,武斷甚矣。”(《積微居甲文說》卷下頁三八)現從《存真》,仍列入陽甲。

  甲骨文作“象甲”,或釋“兔甲”。郭沫若同志云:“象、●與陽同部,則象甲若●甲即陽甲矣。”(《卜辭通纂》考釋頁三一)

[一九]《紀年》曰:盤庚旬自奄遷于北蒙,曰殷。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竹書紀年》曰:盤庚即位,自奄遷于北蒙,曰殷。

《水經·洹水注》

瓚曰:……《汲冡古文》曰:盤庚遷于此汲冢,曰殷虛。南去鄴三十里。

《史記·項羽本紀》集解

《汲冡古文》云:盤庚自奄遷于殷。殷在鄴南三十里。

《尚書·盤庚》正義

《汲冡古文》云:盤庚自奄遷於殷。

《尚書·祖乙書序》正義

《汲冡古文》云:盤庚自奄遷于北蒙,曰殷虛。南去鄴州三十里。

《史記·項羽本紀》索隱

《括地志》云:……《竹書紀年》云:盤庚自奄遷于

北蒙,曰殷墟。南去鄴四十里。

《史記·殷本紀》正義

《汲冡古文》云:盤庚自奄遷于殷。殷在鄴南三十里。

《通鑑外紀》卷二

案:《項羽本紀》集解所引《汲冡古文》,諸本同,張文虎《札記》云:“據索隱及《水經·洹水注》‘此冢’當爲‘北蒙’之譌,妄人增‘汲’字。”又《殷本紀》正義所引《竹書紀年》,諸本亦同,《札記》云:“原譌‘字也北冢’四字,吳校改,與《項羽紀》索隱引《汲冡古文》合。”金陵書局本據改爲“盤庚自奄遷于北蒙”,今從之。《尚書·祖乙書序》正義所引《汲冡古文》,《存真》、《輯校》、《訂補》失收。“殷在鄴南三十里”,《輯校》云:“此七字乃注文。”《存真》、《輯校》入輯。《紀年》有注,載籍無徵,有此等字樣者皆出《汲冡古文》,乃引自“臣瓚”書,當爲臣瓚注《漢書》之語,非《紀年》文。《殷本紀》正義所引“南去鄴四十里”,亦爲李泰《括地志》之文。現姑附於此。《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丁,見本書附錄。

  《存真》云:“《尚書序》:‘盤庚五遷,將治亳殷。’正義曰:‘束晳云:孔子壁中《尚書》云:將始宅殷,是與古文同也。’段玉裁《尚書今古文撰異》云:‘此《晉書》所謂晳在箸作,得觀《竹書》,隨疑分釋,皆有義證也。’”

[二0]《括地志》云:……《竹書紀年》:自盤庚徙殷,至紂之滅,七百七十三年,更不徙都。紂時稍大其邑,南距朝歌,北據邯鄲及沙丘,皆爲離宮別館。

《史記·殷本紀》正義

案:《輯校》云:“案此亦注文,或張守節隱括本書之語。”“七百七十三年”,除晚清金陵書局本作“二百五十三年”外,諸本同(見日本水澤利忠《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三頁三0)。《存真》據趙紹祖《校補竹書紀年》卷一、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九改作“二百七十三年”,《輯校》仍作“七百七十三年”。日本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卷三作“二百七十五年”,《訂補》云:“瀧川本正義多據古鈔本,比較可信,而二百七十五年與下文‘湯滅夏至于受,用歲四百九十六年’語不悖,當近得實,宜從之。”《考證》“雖博勘諸本,而其所主在金陵書局本”(水澤利忠書自序)。且其書誤字頗多,水澤利忠云:“按瀧本‘二百五十三’誤作‘二百七十五’。”(《會注考證校補》卷三頁三0)瀧川所據原爲金陵書局本之“二百五十三”,作“二百七十五”,非有古鈔本爲據,《訂補》誤信。金陵書局本之“二百五十三年”,《訂補》亦云:“係據吳春照依今本《紀年》所改,不足憑。”是。至《校補》、《集證》、《存真》之“二百七十三年”,雖僅憑理校,然較可信。“紂時稍大其邑”以下,《存真》入輯,《輯校》云:“蓋誤以張守節釋《史記》語爲《紀年》本文。”《訂補》云:“陳氏《集證》亦作《紀年》本文。疑此與上文均爲《紀年》注語,張守節引以釋《史記》‘益廣沙丘苑臺’句,王說似覺未安。”案《正義》所引,實出自李泰《括地志》,乃隱括《紀年》之文,非張守節釋《史記》語,更非《紀年》注。現從《存真》。

[二一]《汲郡古文》:殷時已有應國。

《水經·滍水注》

《括地志》云:……《汲冡古文》云:殷時已有應國。

《史記·梁孝王世家》正義

臣瓚曰:……(應),《汲郡古文》殷時已自有國。

《漢書·地理志》注

《汲冡古文》:商時已有應國。

《輿地廣記》卷九汝州葉縣

案:《梁孝王世家》所引一條,《存真》、《輯校》、《訂補》失收。《存真》、《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己,見本書附錄。《存真》云:“《水經·滍水注》、臣瓚《漢書·地理志》注並云:《汲郡古文》殷時已自有應國,《路史·國名紀》亦云爾。然則今本《紀年》云:‘盤庚七年,應侯來朝’,或是《竹書》本文,但未見古籍援引,未敢信也。”次於前條案語中。《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現姑從《存真》。

[二二]《紀年》曰:小辛頌即位,居殷。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小辛”。

[二三]《紀年》曰:小乙斂居殷。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小乙”。

[二四]《紀年》曰:祖庚躍居殷。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輯校》作“曜”,所據《御覽》爲鮑刻本,影宋本作“躍”。

  甲骨文作“且(祖)庚”。

[二五]《紀年》曰:帝甲載居殷。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存真》、《輯校》作“帝祖甲”,所據《御覽》爲鮑刻本,影宋本作“帝甲”。

  《尚書·無逸》作“祖甲”。《國語·周語下》:“帝甲亂之,七世而隕。”韋昭注:“至紂七世而亡也。”祖甲至紂正當七世,是“帝甲”即“祖甲”。《史記·殷本紀》:“祖甲立,是爲帝甲。”(《吉石盦叢書》影印日本高山寺藏古鈔本《殷本紀》作“帝祖甲”)《三代世表》作“帝甲”。甲骨文作“且(祖)甲”。

[二六]《紀年》曰:馮辛先居殷。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世本》作“祖辛”(《史記·三代世表》索隱引)。《史記》《殷本紀》及《三代世表》作“廩辛”。《世表》索隱:“或作馮辛”,是唐代一本有作“馮辛”者,《漢書·古今人表》亦作“馮辛”。《帝王世紀》作“憑辛”(《史記·殷本紀》索隱引),“憑辛”即“馮辛”。甲骨文作“且(祖)辛”。

[二七]《紀年》:庚丁居殷。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康且(祖)丁”或“康丁”,郭沫若同志云:“康祖丁或作康丁,羅振玉云:‘《史記》作庚丁,爲康丁之譌,商人以日爲名,無一人兼用兩日者。’”(《卜辭通纂》考釋頁一五)

[二八]《紀年》曰:武乙即位,居殷。三十四年,周王季歷來朝,武乙賜地三十里,玉十瑴,馬八疋。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甲骨文作“武且(祖)乙”,晚殷金文《肄●》(《三代吉金文存》六·五二·二)、《豐彝》(《薛氏鐘鼎彝器欵識》二·三八)作“武乙”。

[二九]《竹書紀年》曰:武乙三十五年,周王季伐西落鬼戎,俘二十翟王。

《後漢書·西羌傳》注

《竹書紀年》曰:武乙三十五年,周俘狄王。

《通鑑外紀》卷二

案:“西落鬼戎”即甲骨文、西周金文及《易》、《詩》等典籍之“鬼方”,詳王國維《鬼方昆夷玁狁考》(見《觀堂集林》)等書。《易·未濟九四》:“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昔人多以爲係武丁時事,與《既濟九三》之“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同。《尚書·召誥》:“嗚呼!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茲大國殷之命。”《大誥》:“天休于寧(文)王,興我小邦周。”周人稱殷爲“大國”,自稱“小邦”。因此,“有賞于大國”,即有賞於殷,非指殷高宗武丁伐鬼方,其事甚明。《詩·魯頌·閟宮》:“不虧不崩,不震不騰。”鄭箋:“震、騰,皆謂僭踰相侵犯。”《易》之“震”,亦當作如是解。此役因鬼方入犯,周人大舉出擊,歷時三年,始獲勝利,報捷於殷,復得殷王之賜。《未濟》爻辭所述史實當如此,與《紀年》同,且可互證。

[三0]《竹書紀年》曰:太丁二年,周人伐燕京之戎,周師大敗。

《後漢書·西羌傳》注

《紀年》曰:太丁二年,(周公季伐燕京之戎,周師大敗)。

《通鑑外紀》卷二

案:《後漢書·西羌傳》注及《太平御覽》引《紀年》作“太丁”,《晉書·束晳傳》及《史通》《疑古》、《雜說》二篇引《紀年》及《汲冡書》,皆作“文丁”。《史記·殷本紀》作“太丁”。《帝王世紀》:“帝文丁,一曰大丁。”(《御覽》卷八三引)甲骨文作“文武丁”,當以作“文丁”爲是。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一四云:“《淮南子·墬形訓》曰:‘汾出燕京。’高誘注云:‘燕京,山名也,在太原汾陽,水所出。’《十三州志》曰:‘汾出武州之燕京山。’(《水經注》六)《水經》曰:‘汾水出太原汾縣北管涔山。’酈注云:‘燕京山亦管涔之異名也。’……據此,是燕京之山當殷末政衰爲戎所據。”

[三一]《紀年》曰:太丁三年,洹水一日三絕。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洹水在殷都之旁。甲骨文有“洹其乍(作)茲邑禍”(《殷虛書契續編》四·二八·四)。謂洹水泛濫,殷都受災,此武丁時所卜。“其尞於洹泉大三牢,宜●”(《殷虛文字甲編》九0三)。謂以牛羊尞祭於洹水,祈其不爲災禍,此武乙、文丁時所卜。洹水固可以泛濫,亦可以因旱而絕流,此次祭祀洹水,與《紀年》所記“洹水一日三絕”,可能爲一事。

[三二]《竹書紀年》曰:太丁四年,周人伐余無之戎,克之。周王季命爲殷牧師。

《後漢書·西羌傳》注

《紀年》曰:武乙即位,周王季命爲殷牧師。

《文選·典引》注

《紀年》曰:太丁四年,(周伐余無之戎,克之。太丁命公季爲牧師)。

《通鑑外紀》卷二

案:《通鑑外紀》所引,《存真》、《輯校》、《訂補》失收。存真》云:“《文選·典引》注稱《紀年》云:武乙即位,周王季命爲殷牧師。案:據《後漢書·西羌傳》則牧師之命在太丁四年,李善誤也,故不錄。”《輯校》引《文選》注,亦認爲“與此(詩銘案:指《後漢書·西羌傳》注)異”。《訂補》云:“《孔叢子·居衞篇》云:‘殷王帝乙之時,王季以功,九命作伯。’與此又異。”是王季爲牧師有武乙、文丁、帝乙三說,武乙、文丁兩說當屬荀勖、和嶠與束晳釋文之異。

[三三]《竹書紀年》曰:太丁七年,周人伐始呼之戎,克之。

《後漢書·西羌傳》注

《紀年》曰:太丁七年,(又伐克始呼之戎)。

《通鑑外紀》卷二

案:《通鑑外紀》所引,《存真》、《輯校》、《訂補》失收。

[三四]《竹書紀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人伐翳徒之戎,捷其三大夫。

《後漢書·西羌傳》注

《紀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伐翳徒戎。

《通鑑外紀》卷二

案:《帝王世紀》:“太丁之世,王季伐諸戎。”(《通鑑前編》卷五注引》與《紀年》合。

[三五](《紀年》):文丁殺季歷。

《晉書·束晳傳》

《紀年》云:文丁殺周王云云。

《北堂書鈔》卷四一政術部

《汲冡書》曰:文丁殺季歷。

《史通·疑古》

《竹書紀年》:文丁殺季歷。

《史通·雜說上》

案:《訂補》云:“《書鈔》標目爲‘殺季歷’,……則原文當爲‘文丁殺周王季歷’。”是。

  《呂氏春秋·首時》:“王季歷困而死,文王苦之。”高誘注:“王季歷,文王之父也。勤勞國事,以至薨沒,故文王哀思苦痛也。”許維遹《呂氏春秋集釋》卷一四云:“《晉書·束晳傳》引《竹書紀年》,稱季歷爲殷王文丁所殺,與《史記·周本紀》及此注不同。”(案《周本紀》云:“季歷立,是爲公季。公季修古公遺道,篤於行義,諸侯順之。公季卒,子昌立。”)《呂氏春秋》所記,與《史記·周本紀》等傳說不同,高注依《史記》爲說,與正文更了不相應。《史記·龜策列傳》:“(紂)殺周太子歷,囚文王昌。”索隱:“按‘殺周太子歷’,文在‘囚文王昌’之上,則近是季歷。季歷不被紂誅,則其言近妄,無容周更別有太子名歷也。”《列傳》所述亦即文丁殺季歷事。“太子”二字爲“季”字之譌,“季”上部“禾”與“太”字形近,校勘學上二字合爲一字,或一字析爲二字,其例極多。原文當爲“殺周季歷”,後世以季歷不能爲紂所殺,因析“季”爲“太子”二字。“索隱”指出“文在‘囚文王昌’之上,則近是季歷”,是。《龜策列傳》爲褚少孫“問(太卜官)掌故文學長老習事者”所補,文丁誤爲紂,當爲傳說之誤。

[三六]《紀年》曰:帝乙處殷。二年,周人伐商。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尚書》《酒誥》、《多士》、《多方》皆作“帝乙”。金文《●其卣》(帝辛時器)作“文武帝乙”。

[三七]《紀年》曰:帝辛受居殷。

《太平御覽》卷八三皇王部

案:《尚書·牧誓》:“今商王受惟婦言是用。”孫星衍云:“史遷作殷王紂。……史公作紂者,《漢書·五行志》亦作紂。凡今文俱作紂,古文或作受。”(《尚書今古文注疏》卷一一《牧誓》)

[三八]臣瓚曰:《汲郡古文》:畢西於豐三十里。

《漢書·劉向傳》注

案:《存真》、《輯校》據金履祥《通鑑前編》引《紀年》,列有“六年,周文王初禴于畢”一條。《前編》卷五云:“《竹書紀年》曰:紂六祀,周文王初禴于畢。”金氏宋末元初人,未能見古本《紀年》,其所引或爲當時輯錄之本,此不入輯。《新唐書·曆志》:“後六百一算至紂六祀,周文王初禴於畢。”文字與金氏所引同,《輯校》謂此“雖不著所出,當本《紀年》”。《漢書·劉向傳》:“文、武、周公葬于畢。”臣瓚即引此《汲郡古文》之語爲注,似古本《紀年》有文王葬畢之語,(今本《紀年》有“周文王葬畢,畢西於豐三十里”。)存此志疑。

[三九]《汲冡古文》曰:殷紂作瓊室,立玉門。

《文選·東京賦》注

《汲郡地中古文冊書》曰:紂作瓊室,立玉門。

《文選·吳都賦》注

案:《存真》云:“《世紀》:‘紂造傾宮,作瓊室,七年乃成。’《六韜》:‘紂作瓊室、鹿臺。’《呂覽》:‘作爲璇室,築爲傾宮。’《韓非子》:‘文王見詈於玉門,顏色不變。’《賈子》:‘紂死棄玉門之外。’”

[四0]《紀年》曰:帝辛受時,天大曀。

《開元占經》卷一0一

案:《存真》作“周大曀”,《輯校》改“周”爲“天”。《訂補》云:“朱本作‘周大曀’,次在‘帝辛受居殷’後。案徐文靖、郝懿行、陳逢衡、雷學淇等引此條皆作‘周大曀’。今所見河南刻小字本《占經》則作‘天大曀’,王氏當即據此。然疑舊抄本必有作‘周大曀’者,故諸家書所引如此。”今所據恆德堂本仍作“天大曀”。

[四一]《汲冡紀年》曰:湯滅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用歲四百九十六年。

《史記·殷本紀》集解《紀年》曰:殷自成湯滅夏以至于受,二十九王。

《文選·六代論》注

《汲冡紀年》曰:二十九王,四百九十六年。

《通鑑外紀》卷二

案:《史記·殷本紀》所引“用歲四百九十六年”,日本高山寺藏古抄本(《吉石盦叢書》影印)“用”作“周”。

  《晉書·束晳傳》:“(《紀年》)夏年多殷。”夏年爲四百七十一年,而殷年爲四百九十六年,非“夏年多殷”,而是殷年多夏,與束晳語不合。《存真》云:“案《束晳傳》云:‘夏年多殷。’今據諸書所引,仍殷年多夏,未詳。”疑今所見《紀年》夏殷年數,爲和嶠、荀勖所釋,故與束晳之語不合。

  《存真》云:“《易緯·稽覽圖》亦云:‘殷年四百九十六’,與此同。”今所見《稽覽圖》,收《古經解彙函·易緯八種》,稱鄭康成注。

周紀

[一]《竹書》:十一年庚寅,周始伐商。

《新唐書·曆志》

案:此唐代一行《曆議》所引,“庚寅”二字爲一行推算所得,非《紀年》原文。唐蘭先生云:“唐代一行根據《尚書·武成》的月日,用他的‘大衍曆’來推算,認爲伐紂應該是庚寅。”(《中國古代歷史上的年代問題》,刊《新建設》一九五五年三月號。)是。

  《尚書·泰誓書序》:“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一月戊午,師渡孟津。”與《紀年》合。

[二]《竹書紀年》曰:周武王率西夷諸侯伐殷,敗之于坶野。

《水經·清水注》

案:《尚書·牧誓》:“時甲子昧爽,王朝至于商郊牧野。”《書序》:“武王戎車三百兩,虎賁三百人,與受戰于牧野,作《牧誓》。”鄭康成曰:“‘牧’一作‘坶’。”孫星衍云:“‘牧’作‘坶’者,《說文》云:‘朝歌南七十里地。’《詩·大明》疏引《書序》注云:‘牧野’,紂南郊地名,《禮記》及《詩》作‘坶野’,古字耳。……據此則知《禮記》及《詩》舊本皆作‘坶野’,故《水經注》引《詩》亦作‘坶野’,今本爲後人改從近字也。”(《尚書今古文注疏》卷一一《牧誓》)

  《存真》云:“‘西夷諸侯’即《牧誓》之庸、蜀、羌、髳、微、盧、彭、濮也。”  近出周初金文《利●》,記武王伐紂事,云:“珷(武)征商,隹(唯)甲子朝。”即爲是役。此稱“甲子朝”,與《牧誓》“時甲子昧爽,王朝至于商郊牧野”合。《逸周書·世俘》:“維一月丙午旁生魄,若翼日丁未,王乃步自于周,征伐商王紂,越若來。二月既死魄,越五日甲子,朝至接于商,則咸劉商王紂,執矢惡臣百人。”《呂氏春秋·簡選》:“武王虎賁三千人,簡車三百乘,以要甲子之事于牧野,而紂爲禽。”又《首時》:“(武王)立十二年,而成甲子之事。”武王以甲子日敗紂于牧野,所謂“甲子之事”,金文、《尚書》以及《呂氏春秋》所記皆合。

[三]《竹書紀年》曰:武王親禽帝受于南單之臺,遂分天之明。

《水經·淇水注》

晉束晳《汲冡書抄》云:周武王親禽受於南單之臺。

《初學記》卷二四居處部

《郡國志》曰:……《紀年》曰:武王擒紂于南單之臺。

《太平御覽》卷一七八居處部

《紀年》曰:武王擒紂于南單之臺。

《太平寰宇記》卷五六衞州衞縣

案:永樂大典本、黃省曾本《水經注》作“帝受”,戴震校本作“帝受辛”,《輯校》同,所據即戴校。《存真》作“帝受”。他書所引皆作“受”或“紂”,無作“帝受辛”者,當以大典本爲是。《御覽》所引,《存真》、《輯校》、《訂補》失收。此《郡國志》非《續漢書·郡國志》,《新唐書·藝文志》史部地理類著錄有《郡國志》十卷,當即其書。

  《水經·淇水注》:“南單之臺,蓋鹿臺之異名也。”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二三云:“‘分天之明’,‘分’疑作‘受’,謂受天之明命,觀《史記》‘受天明命’自見。鄭環云:明,明命也。”疑是。(《史記·周本紀》:“武王再拜稽首,曰:‘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即受天命之意。)

[四]《竹書》云:年四十五。

《真誥》卷一五注

案:《真誥》云:“武王發今爲鬼官北斗君。”注:“文王之子周武王也,……”後即引《竹書》云云。《路史·發揮》卷四、金履祥《通鑑前編》卷六皆引《竹書紀年》:“武王年五十四。”羅氏父子及金履祥雖未見古本《紀年》,或據當時輯錄之本。《存真》作“王陟,年五十四”。《輯校》作“武王年五十四”。皆據《路史》。所引該書,見本書附錄。

[五]《紀年》曰:康王六年,齊太公望卒。

《太公呂望表》,《金石萃編》卷二五

[六]晉侯築宮而美,康王使讓之。《紀年》云。

《北堂書鈔》卷一八帝王部

案:“築宮”,《輯校》作“作宮”。《存真》作“築宮”。

[七]《紀年》曰:成、康之際,天下安寧,刑措四十年不用。

《文選·賢良詔》注

《紀年》曰:成、康之際,天下安寧,刑措四十餘年不用。

《文選·永明九年策秀才文》注《紀年》曰:成、康之際,天下安寧,刑措四十餘年不用。

《太平御覽》卷八五皇王部

案:《御覽》卷八五,《輯校》誤作八四,《存真》不誤。《史記·周本紀》:“成、康之際,天下安寧,刑錯四十餘年不用。”與《紀年》同。

[八]《紀年》曰:周昭王十六年,伐楚荊,涉漢,遇大兕。

《初學記》卷七地部下

案:《左傳·僖公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復,寡人是問”,“昭王之不復,君其問諸水濱。”此齊桓公伐楚,管仲與楚使訊答之辭。《呂氏春秋·音初》:“周昭王親將征荊,辛餘靡長且多力,爲王右。還反涉漢,梁敗,王及祭公抎於漢中,辛餘靡振王北濟,又反振祭公。”西周金文多記昭王南征伐楚事,《●馭●》:“●馭(御)從王南征,伐楚荊。”《過伯●》:“過白(伯)從王伐反荊。”《貞●》:“貞從王伐荊。”唐蘭先生以爲均昭王南征時器(《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五四)。是。

  《楚辭·天問》:“昭后成遊,南土爰底,厥利維何,逢彼白雉。”聞一多先生云:“‘雉’當爲‘兕’,聲之誤也。《呂氏春秋·至忠篇》:‘荊莊襄王獵于雲夢,射隨兕。’《說苑·立節篇》作‘科雉’,《史記·齊太公世家》‘蒼兕,蒼兕’,索隱曰:‘一本或作蒼雉’,《管蔡世家》‘曹惠伯兕’,《十二諸侯年表》作‘雉’,並其比。……《初學記》七引《紀年》曰:‘昭王十六年,伐楚荊,涉漢,遇大兕’,本篇所問,即指斯役。然則昭王所逢,是兕非雉,又有明徵矣。”(《楚辭校補》,《聞一多全集》第二冊頁四0四。)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0以“兕,水獸,與陸地者異”。皆是。

[九]《紀年》曰:周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喪六師於漢。

《初學記》卷七地部下

《紀年》曰:周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

《開元占經》卷一0一

《書紀年》曰: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

《太平御覽》卷九0七獸部

案:此亦記昭王南征事。西周金文屢見“六●”或“西六●”之稱,徐中舒先生云:“西六●爲王之禁軍,《大雅·樸棫》之詩云:‘周王于邁,六師及之’,此六師應即金文的西六●。西六●爲王禁衞,隨時皆在王之左右,所以王行而‘六師及之’。”(《禹鼎的年代及其相關問題》,《考古學報》一九五九年第三期。)

[一0]《書紀年》曰:周昭王末年,夜有五色光貫紫微。其年,王南巡不返。

《太平御覽》卷八七四咎微部

案:《存真》、《輯校》作“夜清,五色光貫紫微”,所據《御覽》爲鮑刻本。《輯校》云:“《路史·發揮》三注引‘清’作‘有’。”與影宋本《御覽》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注,見本書附錄。

  “王南巡不返”,即《左傳·僖公四年》之“昭王南征而不復”。《史記·周本紀》:“昭王南巡狩不返,卒於江上。其卒不赴告,諱之也。”

[一一]《紀年》:穆王元年,築祗宮于南鄭。

《穆天子傳》注

案:《左傳·昭公十二年》:“昔穆王欲肆其心,周行天下,將皆必有車轍馬跡焉。祭公謀父作《祈招》之詩,以止王心,王是以獲沒於祗宮也。”正義:“馬融曰:‘祗宮,圻內游觀之宮也。’”

[一二](《紀年》):自周受命至穆王百年,非穆王壽百歲也。

《晉書·束晳傳》

案:《尚書·呂刑》:“惟呂命,王享國百年,耄荒。”《偽孔傳》:“言呂侯見命爲卿時,穆王以享國百年耄亂荒忽。”《論衡·氣壽》:“周穆王享國百年。”束晳隱括《紀年》之語,以駁傳統所謂穆王壽百歲之說。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一云:“傳云自武王至穆王享國百年,謂武王在位十七年,成王三十七年,康王二十六年,昭王十九年,至穆王元年,共享國百年也。”《存真》同。此據今本《紀年》爲說,除昭王十九年外,其餘年數未見徵引,是否可信,今不敢必。

[一三]《紀年》曰:穆王所居鄭宮、春宮。

《太平御覽》卷一七三居處部

鄭宮、春宮。見《紀年》,穆王所居室。

《初學紀》卷二四居處部

[一四]《紀年》曰:北唐之君來見,以一驪馬是生綠耳。

《穆天子傳》注

郭璞曰:《紀年》云:北唐之君來見,以一驪馬是生綠耳。

《史記·秦本紀》集解

《紀年》曰:北唐之君來見,驪馬是生綠耳。

《爾雅·釋畜》正義

案:《存真》作“獻一驪馬”。《輯校》“驪馬”作“騮馬”,蓋據明刻本《穆天子傳》,現從洪頤煊校本。《爾雅正義》所引,《存真》、《輯校》、《訂補》失收。

  《逸周書·王會》:“北唐以閭。”孔晁注:“北唐,戎之在西北者。”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卷七云:“案《穆天子傳》注引《竹書紀年》云:‘北唐之君來見,獻一驪馬是生騄耳。’即此戎也。”

[一五]《竹書》亦曰:穆王北征,行流沙千里,積羽千里。

《山海經·大荒北經》注

《紀年》曰:穆王北征,行積羽千里。

《穆天子傳》注

《竹書》曰:穆王北征,行流沙千里,積羽行千里。

《文選·江賦》注

案:《存真》云:“《大荒北經》云:‘有大澤,方千里,羣鳥所解。’《穆天子傳》云:‘北至廣厚之野,飛鳥所解其羽乃于此中,鳥獸絕羣,載羽百車。’即謂此也。”

[一六]【天子北征于犬戎】。《紀年》又曰:取其五王以東。

《穆天子傳》注

案:《穆天子傳》:“天子北征于犬戎。”注:“《紀年》又曰:取其五王以東。”《存真》作“征犬戎,取其五王以東”,云:“《後漢書·西羌傳》亦引此,而云‘遂遷戎于太原’,疑亦《竹書》本文,而注不詳,未敢羼入。”《輯校》亦云:“《後漢書·西羌傳》:‘王乃西征犬戎,獲其五王,遂遷戎于太原。’考《西羌傳》前後文皆用《紀年》,此亦當隱括《紀年》語。”作“【西征犬戎】,取其五王以東,【王遂遷戎于太原】”。

[一七]《紀年》曰:穆王十三年,西征,至于青鳥之所憩。

《藝文類聚》卷九一鳥部《竹書》曰:穆王西征,至于青鳥所解。

《山海經·西山經》注

《紀年》曰:穆王十三年,西征,至于青鳥之所解。

《太平御覽》卷九二七羽族部

案:《存真》云:“《西山經》云:‘三危之山,三青鳥居之。’注曰:‘今在敦煌郡,三青鳥主爲西王母取食者,別自棲息于此山也。’《藝文類聚》引郭璞贊曰:‘山名三危,三鳥所憩。往來崑侖,王母是隸。穆王西征,旋軫斯地。’”是《紀年》原文當作“憩”。

[一八]《紀年》:穆王十七年,西征昆侖丘,見西王母。其年來見,賓於昭宮。

《穆天子傳》注

《紀年》曰:穆王見西王母,西王母止之曰:“有鳥●人。”

《穆天子傳》注

《竹書》:穆王(五)十七年,西王母來見,賓于昭宮。

《山海經·西山經》注

《紀年》云:穆王十七年西征,見西王母,賓于昭宮。

《列子·周穆王》釋文

郭璞曰:《紀年》云:穆王十七年,西征於崑崙丘,遂見西王母。

《史記·秦本紀》集解

《紀年》曰:周穆王十七年,西征,至崑崙丘,見西王母,王母止之。

《藝文類聚》卷七山部

《紀年》曰:穆王十七年,西征,至于崑崙丘,見西王母,乃宴。

《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崑崙山

《紀年》曰:周穆王十七年,西征,至崑崙丘,見西王母。

《太平御覽》卷三八地部

案:《輯校》云:“《山海經》注引作‘穆王五十七年’,然《穆傳》注引作‘其年來見’。其年即承上文‘十七年’,則《山海經》注所引,衍一‘五’字。”《訂補》亦云:“《列子·周穆王篇》釋文引作‘穆王十七年,西征,見西王母,賓于昭宮’,可證《山海經》注‘五’字之譌。”是。日本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所收日本古鈔正義:“《穆天子傳》曰:……(穆王)西征,至于崑崙之丘,見西王母。其年王母來見,賓于昭宮。”(《趙世家》)實爲郭注引《紀年》文,可補今本之脫。《史記·秦本紀》集解所引,日本慶長活字本、朝鮮刊本,“見”上有“遂”字(《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五頁一一),據補。《輯校》誤《秦本紀》爲《周本紀》,《訂補》未指出。《白氏六帖事類集》所引,《存真》、《輯校》、《訂補》失收。

  《存真》、《輯校》據諸所引文,析併爲兩條,其一作“十七年,西征崑崙丘,見西王母,西王母止之,曰:‘有鳥●人。’”其一作“西王母來見,賓于昭宮”。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二云:“‘王見’至‘●人’,此魏史附紀所聞之詞也。《穆天子傳》不載其事,蓋竹簡薶沈,韋編希落,非完籍矣。‘丁未,天子飲于溫山’,下有‘考鳥’二字,郭注引此傳文謂疑說此鳥,脫落不可知也。愚案:‘●’字本或作‘●’,字書無此字。《爾雅·釋訓》曰:‘甹夆,掣曳也。’司馬相如《上林賦》曰:‘適足以甹君自損。’晉灼注曰:‘甹,古貶字。’然則●或是●,即古砭字,謂以喙刺人如針石也,否則即掣曳之矣。蓋王見西王母,猶欲西征,故西王母止之曰:‘有鳥●人’,而王始由西而北也。”《存真》云:“字書無‘●’字,疑‘●’之譌。《說文》:‘●,使也。’通作‘甹’。《爾雅·釋訓》:‘甹夆,掣曳也。’”

[一九]留昆國見《紀年》。

《穆天子傳》注

案:《存真》列於穆王,作“【留昆氏來賓】”。《輯校》作“留昆”,附於“無年世可繫者”。《穆天子傳》:“留昆歸玉百枚。”注即引《紀年》以釋“留昆”,郭璞往往以《紀年》證《穆傳》,此所述自當爲一事。今本《紀年》作“十五年春正月,留昆氏來賓”。《存真》據此。現姑次於穆王西征之後。

[二0]《紀年》曰:穆王十七年,起師至九江,以黿爲梁。

《廣韻》卷一(二十二元)

《紀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大起九師,至於九江,比黿鼉爲梁。

《藝文類聚》卷九水部

《紀年》曰:周穆王七年,大起師,東至于九江,架黿鼉以爲梁。

《太平御覽》卷七三地部

《紀年》曰:周穆王四十七年,伐紆,大起九師,東至于九江,比黿以爲梁。

《太平御覽》卷三0五征伐部

北龜爲梁。《紀年》。

《北堂書鈔》卷一六帝王部

《紀年》云:周穆王伐大越,起九師,東至九江,駕黿鼉以爲梁也。

《北堂書鈔》卷一一四武功部

《紀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東至于九江,比黿鼉以爲梁。

《初學記》卷七地部下

《紀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征伐,大起九師,東至于九江,叱黿鼉以爲梁。

《文選·江賦》注

《紀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伐紂,大起九師,東至于九江,叱黿鼉以爲梁。

《文選·恨賦》注

《紀年》曰:周穆王三十七年,伐荊,東至九江,比黿鼉爲梁而渡。

《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三橋

《紀年》:周穆王東至于九江,叱黿鼉以爲梁。

《事類賦》注卷六江

《書紀年》曰:穆王三十七年,起師,至九江,以黿爲梁也。

《太平御覽》卷九三二鱗介部

《汲冡紀年》曰:(穆王)三十七年,(王起六師,至于九江,伐楚)。

《通鑑外紀》卷三

案:《事類賦》注所引,《存真》、《輯校》、《訂補》失收。諸書所引,年次或作“七年”、“十七年”、“三十七年”、“四十七年”,地名或作“越”、“楚”、“荊”、“紆”。除其間有訛舛外,如《輯校》所引《御覽》卷三0五之“伐紂”,據鮑刻本、影宋本“紂”作“紆”,以此證《文選·恨賦》注所引“紂”亦當爲“紆”字之誤。然“越”、“楚”、“紆”之間,决無致誤之理,其歧異當爲所據本釋文之異。

  《存真》云:“‘紆’當作‘紓’,形近而譌,‘紓’、‘舒’通用。(《周禮·士師》釋文:“紓”本亦作“舒”。《詩》“彼交匪紓”,《荀子·勸學篇》作“匪交匪舒”。)”洪亮吉《春秋左傳詁》卷二0云:“《史記·齊世家》:‘常執簡公於徐州’,索隱:‘徐字从人。’《說文》作‘䣄’,音舒。《戰國策》:‘楚威王戰勝於徐州。’高誘注:‘徐州或作舒州,是時屬齊。’案舒、徐、䣄古字通。”是穆王之伐紆當即伐徐。

  《史記·秦本紀》:“造父以善御幸於周繆王,得驥溫驪、驊駵、騄耳之駟,西巡狩,樂而忘歸。徐偃王作亂,造父爲繆王御,長驅歸周,一日千里以救亂。”《趙世家》:“造父幸於周繆王,造父取驥之乘匹,與桃林盜驪、驊騮、綠耳,獻之繆王。繆王使造父御,西巡狩,見西王母,樂之忘歸。而徐偃王反,繆王日馳千里馬,攻徐偃王,大破之。”則《紀年》所記穆王之伐徐,或即攻徐偃王事。

《楚辭·離騷》:“麾蛟龍使梁津兮。”王逸注:“似周穆王之越海,比鼉黿以爲梁也。”王氏漢人,生當《紀年》出土之前,必源於他書。《書鈔》引作“伐大越”者,或爲王注所云“越海”之誤。

  意者穆王南征似有一大段故事,如架黿鼉以爲梁,君子爲鶴,小人爲飛鴞(見下),以及《左傳·昭公四年》之“穆有塗山之會”。(塗山,杜注在壽春東北。)此種種有關南征之傳說,當與《穆天子傳》所記西征相類。

[二一]《紀年》曰:穆王南征,君子爲鶴,小人爲飛鴞。

唐寫本《修文殿御覽》殘卷

案:《藝文類聚》卷九0、《太平御覽》卷九一六引《抱朴子》:“周穆王南征,一軍盡化,君子爲猿爲鶴,小人爲蟲爲沙。”《御覽》卷七四、八五同,惟卷八八八所引“鶴”作“鵠”。今本《抱朴子·釋滯》云:“三軍之衆,一朝盡化,君子爲鶴,小人成沙。”不云穆王南征,當有脫文。

  《修文殿御覽》出敦煌石室,現存法國巴黎國民圖書館(伯字二五二六號),羅振玉影入《鳴沙石室佚書》,定爲北齊《修文殿御覽》。洪業《所謂〈修文殿御覽〉者》一文(見《燕京學報》第十二期),認爲係蕭梁之《華林遍略》,似可信。現姑從舊稱。

[二二]《紀年》曰:穆王西征,還里天下,億有九萬里。

《穆天子傳》注

《紀年》曰:穆王東征天下二億二千五百里,西征億有九萬里,南征億有七百三里,北征二億七里。

《開元占經》卷四

案:郭璞《注山海經序》云:“案汲郡《竹書》及《穆天子傳》,……穆王駕八駿之乘,右服盜驪,左驂騄耳,造父爲御,犇戎爲右,萬里長騖,以周歷四荒。名山大川,靡不登濟。東升大人之堂,西燕王母之廬,南躒黿鼉之梁,北躡積羽之衢,窮歡極娛,然後旋歸。”所論即穆王四征,西南北皆見《紀年》,唯“東升大人之堂”未見徵引,(《山海經·大荒東經》云:“有大人之國,有大人之市,名曰大人之堂。”)亦不見《穆傳》,疑出《紀年》,以無確證,姑識於此。

  《楚辭·天問》:“穆王巧梅,夫何爲周流?環理天下,夫何索求?”是《紀年》之“還里”應作“環理”,“還”、“環”古通,即周行天下之意。

[二三]《汲冡紀年書》曰:懿王元年,天再旦于鄭。

《太平御覽》卷二天部

《汲冡紀年書》曰:懿王元年,天再啟。

《開元占經》卷三

《汲冡紀年》:懿王元年,天再旦于鄭。

《事類賦》注卷一天

[二四]《紀年》曰:夷王二年,蜀人、呂人來獻瓊玉,賓于河,用介珪。

《太平御覽》卷八五皇王部

《紀年》云:夷王二年,蜀人、呂人來獻瓊玉。

《北堂書鈔》卷三一

案:《御覽》卷八五,《輯校》誤作八四,《訂補》未指出。《存真》不誤。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三云:“《爾雅·釋詁》曰:‘介,大也。’《釋器》曰:‘圭大尺二寸,謂之介。’蓋此猶夏后芒以玄珪賓于河矣。”

[二五]《紀年》云:【夷王】三年,致諸侯,烹齊哀公于鼎。

《史記·周本紀》正義

《紀年》曰:……【夷王】三年,王致諸侯,烹齊哀公于鼎。

《太平御覽》卷八五皇王部

案:《史記》正義所引,宋黃善夫本迄清殿本“烹”皆作“翦”,“鼎”作“昴”,金陵書局本據《御覽》改,今從之。《御覽》卷八五,《輯校》誤作八四,《訂補》未指出。《存真》不誤。

[二六]《書紀年》云:夷王獵于杜林,得一犀牛。

《太平御覽》卷八九0獸部

案:《存真》作“桂林”,云:“‘桂’一作‘社’。”《輯校》亦作“桂林”。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四云:“‘杜林’,近本(詩銘案:指今本《紀年》。)俱訛作‘社林’,《太平御覽》八百九十引作‘桂林’。案《漢書·地理志》曰:‘鄠杜竹林,……’據此,則王之行獵,在杜林甚明,‘桂’、‘社’皆字誤也。”《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三同。《御覽》鮑刻本作“社林”,然據《存真》、《考訂》,似有一本作“桂林”。雷氏以爲當作“杜林”,是,影宋本《御覽》正作“杜林”。影宋本所據爲日本所藏宋蜀刻本,文字多勝於今本,見張元濟跋。本條作“杜林”,足證鮑刻之誤。

[二七]夷王衰弱,荒服不朝,乃命虢公率六師,伐太原之戎,至于俞泉,獲馬千匹。(注:見《竹書紀年》。)

《後漢書·西羌傳》注

案:《存真》、《輯校》皆從“命虢公”始引。“夷王衰弱,荒服不朝”,爲此次戰役之因,後有“乃”字甚明,似此九字不應刪。

[二八]《紀年》云:夷王七年,冬,雨雹,大如礪。

《北堂書鈔》卷一五二天部

《紀年》云:夷王七年,冬,雨雹,大如礪。

《初學記》卷二天部下

夷王七年,雹如礪。

《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一雹《紀年》曰:夷王七年,冬,雨雹,大如礪。

《太平御覽》卷一四天部

案:《白氏六帖》所引,《存真》、《輯校》、《訂補》失收。

[二九]厲王無道,戎狄寇掠,乃入犬丘,殺秦仲之族。

王命伐戎,不克。(注:“並見《竹書紀年》。”)

《後漢書·西羌傳》注

案:《後漢書·西羌傳》:“幽王命伯士伐六濟之戎,軍敗,伯士死焉。”注云:“並見《竹書紀年》。”由本條上溯至“夷王衰弱”一條,又注云“見《竹書紀年》”。因此,除“夷王衰弱”條外,其間皆應屬“並見《竹書紀年》”。本條稱“殺秦仲之族”,下條云“及宣王立四年,使秦仲伐戎”,二條之間聯繫甚明,然《存真》、《輯校》、《訂補》皆自“宣王四年”條起始作爲《紀年》之文,而不及本條,今入輯。

[三0](《竹書》):秦無曆數,周世陪臣。《竹書》云:自秦仲以前,本無年世之紀。

《廣弘明集》卷一一《對傅奕廢佛僧事》

[三一](《紀年》):厲王既亡,有共伯和者攝行天子事。

《晉書·束晳傳》

《汲冡紀年》則云:共伯和干王位。

《史記·周本紀》索隱

《紀年》云:共伯和即干王位。

《莊子·讓王》釋文

《竹書紀年》:……共伯名和。

《史通·雜說上》《汲冡書》:共伯名和。

《國語補音》卷一

《汲冡紀年》曰:共國之伯名和,行天子政。

《通鑑外紀》卷三

案:《史記·周本紀》索隱:“共,國;伯,爵;和,其名;干,篡也。言共伯和攝王政,故云‘干王位’也。”《莊子·讓王》:“共伯得乎共首。”司馬彪注:“共伯名和,修其行,好賢人,諸侯皆以爲賢。周厲王之難,天子曠絕,諸侯皆請以爲天子,共伯不聽,即干王位。”《史記·周本紀》正義引《魯連子》:“共伯名和,好行仁義,諸侯賢之。周厲王無道,國人作難,王奔于彘,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號曰‘共和元年’。”《呂氏春秋·開春》:“共伯和修其行,好賢仁,而海內皆以來爲稽矣。周厲之難,天子曠絕,而天下皆來謂矣。”皆述共伯和事,與《紀年》同。《帝王世紀》:“共伯和干王位。”(《史記·三代世表》索隱引)當本《紀年》。

  金文有《師●●》,稱“白龢父若曰”,《師●●》、《師兌●》稱“師龢父”,郭沫若同志以爲即共伯和(見《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頁一一四),是。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至於厲王,王心戾虐,萬民弗忍,居王於彘,諸侯釋位,以間王政。”顧炎武《日知錄》卷二五“共伯和”條以爲即指共伯和干王位事,疑是。

  共伯和干王位爲西周末年大事,而《史記·周本紀》綜述儒家傳統之說,以爲“召公、周公二相行政,號曰‘共和’”。則顯與史實不合。

[三二]及宣王立,四年,使秦仲伐戎,爲戎所殺。王乃召秦仲子莊公,與兵七千人,伐戎破之,由是少卻。(注:“並見《竹書紀年》。”)

《後漢書·西羌傳》注

案:《存真》、《輯校》所引無“由是少卻”四字,“使秦仲伐戎”作“使秦仲伐西戎”。

[三三]《書紀年》曰:宣王三十年,有兔舞鎬。

《太平御覽》卷九0七獸部

《紀年》曰:宣王三囗年,有兔舞鎬。

《初學記》卷二九獸部

《紀年》曰:宣王四十年,有兔舞鎬。

《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九

案:《輯校》引有《通鑑外紀》卷三所收一條,然《外紀》未注明出《紀年》,現不入輯。《輯校》云:“《初學記》二十九引作‘宣王三年……’。”據明晉府刻本《初學記》“三”“年”之間空一字,當爲“十”字,非“三年”,《輯校》誤。

[三四]後二十七年,王遣兵伐太原戎,不克。(注:“並見《竹書紀年》。”)

《後漢書·西羌傳》注

案:《存真》云:“《西羌傳》伐太原戎在秦仲伐西戎後二十七年;條戎之役在伐太原戎後五年;下敗北戎,滅姜邑,在此後二年。據此差次以補之。”因列此役於宣王三十一年,《輯校》同。

[三五]《紀年》曰:周宣王三十三年,有馬化爲狐。

《開元占經》卷一一八

《紀年》曰:周宣王時,馬化爲狐。

《廣韻》卷四(四十禡)《紀年》曰:周宣王時,馬化爲狐。

《太平御覽》卷八八七咎徵部

《書紀年》曰:宣王時,馬化爲狐。

《太平御覽》卷九0九獸部

案:干寶《搜神記》卷六云:“周宣王三十三年,幽王生,是歲有馬化爲狐。”當本《紀年》。

[三六]後五年,王伐條戎、奔戎,王師敗績。(注:“並見《竹書紀年》。”)

《後漢書·西羌傳》注

案:《存真》、《輯校》列於宣王三十六年。

[三七]後二年,晉人敗北戎于汾隰,戎人滅姜侯之邑。(注:“並見《竹書紀年》。”)

《後漢書·西羌傳》注

案:《存真》、《輯校》列於宣王三十八年。

[三八]明年,王征申戎,破之。(注:“並見《竹書紀年》。”)

《後漢書·西羌傳》注

案:《存真》、《輯校》列於宣王三十九年。

[三九]後十年,幽王命伯士伐六濟之戎,軍敗,伯士死焉。(注:“並見《竹書紀年》。”)

《後漢書·西羌傳》注

案:《訂補》云:“案《西羌傳》作‘後十年’,謂周宣王三十九後十年。宣王四十六年卒,又三年即當幽王三年。”是。《存真》、《輯校》、《訂補》均泥於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惟特記晉國,起自殤叔”之語,因自殤叔始即列晉國年次,而以幽王之事附見。《後序》之語,當與《晉書·束晳傳》參證,傳文明言:“其《紀年》十三篇,記夏以來至周幽王爲犬戎所滅,以【晉】事接之。”是《紀年》記周事當至幽王之亡爲止,《太平御覽》所引有“幽王八年”,“幽王十年”事(見下),可證。昔人誤會《束晳傳》之“以事接之”,即爲《後序》所云“編年相次”之意,實則《晉書》當脫“晉”字,所謂“以事接之”,指幽王死後方接以晉事。此處脫“晉”字,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一三“竹書紀年”條及《二十二史考異》卷二一已指出:“‘事’上當有‘晉’字,刊本脫。”至《後序》所云“起自殤叔”,當謂《紀年》記晉國事起自殤叔,殤叔以前《紀年》無晉事而已。本條《存真》、《輯校》列於晉文侯元年,《訂補》以爲“當作‘二年’”。

[四0]《紀年》曰:幽王八年,立褒姒之子曰伯服,爲太子。

《太平御覽》卷一四七皇親部

《紀年》曰:幽王立褒姒之子伯盤,以爲太子。

《太平御覽》卷八五皇王部

《汲冡紀年》云:平王奔西申,而立伯盤以爲太子。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正義

案:《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正義引束晳云:“案《左傳》‘擕王奸命’,舊說擕王爲伯服。伯服,古文作伯盤,非擕王。”此束晳校正《紀年》之語。《國語·鄭語》、《史記·周本紀》皆謂褒姒之子名伯服,舊釋《左傳》者亦稱之爲伯服,並以伯服爲擕王。和嶠、荀勖初釋《紀年》時,當據《國語》等書釋作伯服,故束晳正之。案《紀年》原文應作“般”,“般”即古文“盤”字。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七云:“《尚書》甘盤,《史記·燕世家》作甘般。《商書》盤庚,《國語》作般庚。”甲骨文盤庚亦作般庚。“般”、“服”形近,《國語》等書因誤般爲服,和、荀循舊誤以釋《紀年》,束晳正之,是。古本《紀年》當已據束晳之說作“伯盤”,後人復據《國語》、《史記》等書臆改爲“伯服”,今影宋本引此一作“伯盤”,一作“伯服”,猶改之未盡者,而清代鮑刻本乃全改爲“伯服”。《存真》、《輯校》未見宋本,仍作“伯服”,《訂補》已及見影宋本,亦未指出。又《輯校》、《訂補》所引《御覽》皆訛作卷八四,《存真》作八五,不誤。

  《存真》、《輯校》改“幽王八年”爲晉文侯七年。

[四一]《書紀年》曰:幽王十年九月,桃杏實。

《太平御覽》卷九六八果部

案:《訂補》云:“朱本無此條。”實則《存真》改“幽王”爲“幽公”,列入晉幽公十年,注云:“《太平御覽》九百六十八。”《輯校》既錄此“幽王十年”條,又據《存真》收幽公十年條,誤。《存真》、《輯校》列於晉文侯九年。

[四二]盟於太室。《紀年》。

《北堂書鈔》卷二一帝王部

案:《輯校》誤作卷二二,《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同誤。

  《左傳·昭公四年》:“周幽爲大室之盟,戎狄叛之。”《紀年》所記當即此事。《存真》未收,《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今本《紀年》云:“(幽王)十年春,王及諸侯盟於太室。”現姑從今本列此。

[四三]《汲冡竹書紀年》:(伯盤)與幽王俱死於戲。先是,申侯、魯侯及許文公立平王於申,以本大子,故稱天王。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於擕。周二王並立。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正義《汲冡紀年》曰:幽王死,申侯、魯侯、許文公立平王於申,虢公翰立王子余,二王並立。

《通鑑外紀》卷三

案:《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至於幽王,天不弔周,王昬不若,用愆厥位,擕王奸命。”此擕王即王子余臣。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七云:“擕,地名,未詳所在。《新唐書》:《大衍曆議》謂豐岐驪擕皆鶉首之分,雍州之地,是擕即西京地名矣。”《國語·魯語上》:“幽滅于戲。”韋昭注:“幽,幽王,爲西戎所殺。戲,戲山,在西周也。”與《紀年》同。

  《存真》、《輯校》列於晉文侯十年。《訂補》云:“《左傳》疏引原不繫年,此據《國語》與《史記》幽王十一年死,繫之於此。”現列於幽王十一年。

[四四]《汲冡紀年》曰:自武王滅殷,以至于幽王,凡二百五十七年。

《史記·周本紀》集解

《汲冡紀年》:西周二百五十七年。

《通鑑外紀》卷三

《汲冡紀年》曰:自武王至幽王二百五十七年。

《通鑑外紀》卷三

案:日本高山寺藏古鈔本《周本紀》“以至幽王”作“以至于幽王”(見《史記會注考證校補》卷四頁六0),以《集解》所引“湯滅夏以至于受”(見上)例之,是,據補。

[附]五帝紀

[一]《竹書》云:昌意降居若水,產帝乾荒。

《山海經·海內經》注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一云:“《大戴禮·帝繫》曰:‘黃帝居軒轅之丘,娶于西陵氏之子,謂之嫘祖氏,產青陽及昌意。青陽降居泜水,昌意降居若水。’《史記·五帝本紀》‘泜’作‘江’,餘同。索隱曰:‘降,下也,言帝子下爲諸侯。’……《海內經》曰:‘黃帝妻雷祖,生昌意。昌意降居若水,生韓流。……’郭注引此紀證之,謂乾荒即韓流也。”

[二]《汲冡書》云:黃帝仙去,其臣有左徹者,削木作黃帝之像,帥諸侯奉之。

《意林》卷四(《抱朴子》)

(《抱朴子》又曰:《汲郡冡中竹書》言:黃帝既仙去,其臣有左徹者,削木爲黃帝之像,帥諸侯朝奉之。

《太平御覽》卷七九皇王部

《抱朴子》曰:張華《博物志》曰:黃帝仙去,其臣左

徹者削木爲黃帝像,帥諸侯奉之。亦見《汲冡書》。

《太平御覽》卷三九六人事部

案:此不見今本《抱朴子》,平津館本《抱朴子》以爲外篇佚文。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九云:“案《博物志》云:‘黃帝仙去,其臣左徹者削木象黃帝,帥諸侯以朝。七年不還,左徹乃立顓頊,左徹亦仙去也。’其說與《紀年》注亦同亦異,疑非事實。夫顓頊之於黃帝,世代懸隔,焉得云七年即立顓頊乎?”所云《紀年》注指今本。

  《意林》一條、《御覽》卷三九六一條,《存真》、《輯校》、《訂補》失收。

[三]《竹書》曰:顓頊產伯鮌,是維若陽,居天穆之陽。

《山海經·大荒西經》注

案:《史記·夏本紀》:“鯀之父曰帝顓頊。”索隱:“皇甫謐云:‘鯀,帝顓頊之子,字熙。’……《系本》亦以鯀爲顓頊子。”《山海經·海內經》注引《世本》同,與《竹書》合。

[四]《竹書紀年》曰:堯元年景子。

《隋書·律曆志》

案:“景”本爲“丙”,避唐諱改。《存真》云:“古人不以甲子名歲,自王莽下書言:‘始建國五年,歲在壽星,倉龍癸酉。’又云:‘天鳳七年,歲在大梁,倉龍庚辰。’是始變古。原古人之法,以歲星定太歲之所舍,星有超辰,則太歲亦與俱超,故不可以甲子名歲也。東漢以來,步曆家廢超辰之法,乃以甲子紀年,以便推算。此‘丙子’二字,疑荀勖、和嶠等所增也。”

[五]《括地志》云:……《竹書》云:昔堯德衰,爲舜所囚也。

《史記·五帝本紀》正義

《汲冡竹書》云:舜囚堯于平陽,取之帝位。

《廣弘明集》卷一一法琳《對傅奕廢佛僧事》

《汲冡書》云:舜放堯於平陽。

《史通·疑古》

案:《存真》未收,僅於案語中謂《史記·五帝本紀》正義引《竹書》云云、《廣弘明集》十一引《汲冡竹書》云云,云:“案《史通·雜說篇》引此以爲《瑣語》文,故不錄,《路史》注以爲《紀年》文,妄也。”其說蓋本於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云:“趙紹祖曰:‘其言不似《紀年》本文’,此論甚確,(劉)知幾定以爲《瑣語》,信也。”案劉知幾《史通·疑古》兩引“舜放堯於平陽”,一云出《汲冡瑣語》,一云出《汲冡書》。其云出《汲冡書》者尚有“益爲啟所誅”、“太甲殺伊尹”、“文丁殺季歷”三事,據《晉書·束晳傳》及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此三事皆出《紀年》,則“舜放堯於平陽”一條當亦爲《紀年》之文。其又云出《汲冡瑣語》者,蓋此事又見《瑣語》,不能執此即定其非《紀年》。《存真》誤以《疑古》爲《雜說》,與陳逢衡《集證》同,蓋本此而未檢視原書,所誤亦同。趙紹祖《校補竹書紀年》卷一引作《史通·疑古篇》,不誤。《輯校》不錄,《訂補》補輯。

  《訂補》云:“《太平寰宇記》濮州鄄城縣下有‘堯城在城北五里’。又有‘偃朱城在縣西北十五里’。萬廷蘭校注云:‘案原本二城下皆引《紀年》云云,且云:《十道志》已錄,今不欲去之。究竟事涉荒誕,不見經傳,非聖者無法,不如去之。’是萬氏所見《寰宇記》原本有引《紀年》二則,而爲萬氏所刪去,刻本遂不見此文。乾隆癸丑樂氏刻本亦脫去之。此二則文雖不見,然以萬校語詞觀之,可確信其與《五帝本紀》正義所引相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中之《辨〈太平御覽〉、〈寰宇記〉之誤》條,所引《寰宇記》文,即萬氏所見之原本。案《寰宇記》所云“堯城在城北五里”、“偃朱城在縣西北十五里”,與正義所引《括地志》之文同,《括地志》於此文後即兩引《竹書》云云。原本所云“《十道志》已錄”,疑《十道志》亦錄自《括地志》,並改《竹書》爲《竹書紀年》。以未見原本,不入輯。

[六]《括地志》云:……《竹書》云:舜囚堯,復偃塞丹朱,使不與父相見也。

《史記·五帝本紀》正義

案:《存真》未收,僅于案語中引之,以爲《瑣語》文。《輯校》不錄,《訂補》補輯。參前條。

[七]《括地志》云:……《汲冡紀年》云:后稷放帝子丹朱于丹水。

《史記·高祖本紀》正義

《竹書》亦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

《山海經·海內南經》注

《汲冡紀年》云:后稷放帝子丹朱。

《史記·五帝本紀》正義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0注見本書附錄。

[八]命咎陶作刑。《紀年》云。

《北堂書鈔》卷一七帝王部

[九]《汲冡紀年》曰:三苗將亡,天雨血,夏有冰,地坼及泉,青龍生於廟,日夜出,晝日不出。

《通鑑外紀》卷一注

案:《外紀》注引作《隨巢子》、《汲冡紀年》云云。《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二注,見本書附錄。

  《墨子·非攻下》:“昔者三苗大亂,天命殛之。日妖宵出,雨血三朝,龍生於廟,犬哭乎市,夏冰,地坼及泉,五穀變化,民乃大振。高陽乃命玄宮,禹親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與《紀年》略同。

晉紀

[一](《竹書紀年》):鄭桓公(厲)宣王之子。

《史通·雜說上》

案:《史通·雜說上》:“《竹書紀年》出於晉代,學者始知……鄭桓公厲王之子,則與經典所載乖剌甚多。”趙紹祖《竹書紀年校補》卷二云:“按《史通》所引本皆與經典乖剌者,若桓公爲厲王之子,則正與《史記》合,劉知幾不應云乖剌也,疑《史通》有誤字耳。”浦起龍《史通通釋》卷一六云:“句有誤,厲王疑本作宣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云:“《史通·雜說篇》又誤‘宣’作‘厲’,……案劉氏所謂經典,即《世本》、《史記》等書及漢晉人傳注也。秦漢以後著述家皆以鄭桓爲厲王子,而《紀年》獨以爲宣王子,故曰乖剌,若《竹書》本是厲王,何乖剌之有乎?”是,據改。

[二]《竹書紀年》:晉文侯二年,周宣王子多父伐鄶,克之。乃居鄭父之丘,名之曰鄭,是曰桓公。

《水經·洧水注》

案:“周宣”,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皆作“同惠”。戴震校本改“同”爲“周”。楊守敬《水經注疏》卷二二據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改作“周宣”。案《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近本《水經注》‘周宣’多誤作‘同惠’,或更脫‘惠’字,……‘同’‘周’、‘惠’‘宣’字形相似,故鈔錄鋟板者多誤。”《存真》改作“周厲”,《輯校》亦云:“‘同惠’疑‘周厲’之譌。”非是。現從雷說,幷據《注疏》本。《史記·鄭世家》桓公名友,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三五、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六及《存真》皆以“友”、“多”字形相近,因或作“友”,或作“多”。

  《水經·渭水注》引《漢書》薛瓚注:“幽王既敗,虢儈又滅,遷居其地,國於鄭父之丘,是爲鄭桓公。”《漢書·地理志》注亦引臣瓚曰:“幽王既敗,二年而滅會,四年而滅虢,居於鄭父之丘,是以爲鄭桓公。”顏注所引爲詳,當係臣瓚原文,《水經注》爲約舉之辭。《輯校》云:“傅瓚親校《竹書》,其言又與《洧水注》所引《紀年》略同,蓋亦本《紀年》。然臣瓚以伐鄶爲在幽王既敗二年,《水經注》以爲晉文侯二年,未知孰是。”案幽王既敗二年,據《史記·十二諸侯年表》當晉文侯十二年,則《洧水注》所引本爲“十二年”,脫一“十”字。《存真》、《輯校》列於晉文侯二年,現改列於十二年。

  《國語·鄭語》及《史記·鄭世家》皆謂鄭桓公與幽王同死驪山之下,與《紀年》異。

[三]《汲冡竹書紀年》:二十一年,擕王爲晉文公所殺。以本非適,故稱“擕王”。

《左傳·昭公二十六年》正義

《汲冡紀年》曰:余爲晉文侯所殺,是爲擕王。

《通鑑外紀》卷三

案:《輯校》以二十一年屬晉文侯,是。《存真》以爲周平王二十一年,當晉文侯三十一年,誤從今本。

[四]《竹書紀年》曰:莊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萬救翼,荀叔軫追之,至于家谷。

《水經·澮水注》

案:《存真》據《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引《史記》:“八年,無雲而雷。十月,莊伯以曲沃叛。”列於曲沃莊伯八年。《輯校》同。所據爲鮑刻,影宋本《御覽》“十月”作“十年”。今本《紀年》繫“無雲而雷”於周平王四十八年,當莊伯八年;又以“十月,莊伯以曲沃叛”與本條及下條併,列於桓王元年,當莊伯十二年,繫年據下條,是今本所據亦作“十月”。現仍從《存真》、《輯校》。

[五]《竹書紀年》曰:莊伯十二年,翼侯焚曲沃之禾而還。作爲文公。

《水經·澮水注》

案:《存真》刪“作爲文公”四字。戴震校本云:“案此句有訛舛,未詳。”趙一清校本則以爲“‘作’字疑誤”。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作’蓋‘是’字之訛。此惠公十五年公子重耳入於曲沃下傳文也,誤衍於此。”

[六](《紀年》):魯隱公及邾莊公盟於姑蔑。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春秋·隱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即此事。《輯校》云:“據《後序》在莊伯十二年正月。”是。《存真》同。

[七](《竹書》):鄭莊公殺公子圣。

《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訂補》列於莊伯十二年。原注:“《春秋》作‘段’。”是“公子圣”即《左傳》之“共叔段”。《春秋·隱公元年》“鄭伯克段於鄢”,即此事。《公羊傳》:“鄭伯克段於鄢。克之者何?殺之也。”以段爲莊公所殺,與《紀年》同,與《左傳》異。

[八]《竹書》:紀子伯、莒子盟於密。

《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春秋·隱公二年》:“紀子伯、莒子盟於密。”《公羊》、《穀梁》同,《左傳》作“子帛”,即此事。《訂補》列於莊伯十三年。

[九]《汲冡竹書紀年》曰:晉武公元年,尚一軍。芮人乘京,荀人董伯皆叛。

《水經·河水注》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九云:“乘即《周語》‘乘人不義’、《書序》‘周人乘黎’之乘,韋注訓乘爲陵,鄭注訓乘爲勝。《周禮》曰:‘馮弱犯寡則眚之。’鄭注云:‘馮猶乘陵也。’京是邑名。”

[一0]《竹書紀年》曰: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請成于翼,至桐乃返。

《水經·涑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作“洞庭”,朱箋云:“一讀作‘桐’。”戴震校本改爲“桐”,云:“案近刻‘桐’訛作‘洞’,下衍‘庭’字。”《存真》作“桐”,蓋據戴校本。《輯校》作“桐庭”。《存真》列於曲沃武公元年,云:“《涑水注》不引何年,以文勢論之,當在此。”《輯校》同。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云:“案此紀不可確知何年,然既云‘武公請成’,則非莊伯時事甚明。過此以往,沃日強,翼日弱,翼縱伐沃,無大捷之理,當是武公初立,翼伐其喪,報莊伯復攻之役也。”繫於莊伯十五年“曲沃莊伯卒”後,較《存真》所論爲詳,亦合於事理,唯繫於莊伯十五年不如武公元年之明白,現從《存真》。

[一一]《紀年》又云:晉武公七年,芮伯萬之母芮姜逐萬,萬出奔魏。

《水經·河水注》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

  《左傳·桓公三年》:“芮伯萬之母芮姜,惡芮伯之多寵人也,故逐之,出居於魏。”即此事。

[一二](《紀年》又云):(晉武公)八年,周師、虢師圍魏,取芮伯萬而東之。

《水經·河水注》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

  《左傳·桓公四年》:“冬,王師、秦師圍魏,執芮伯以歸。”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二九云:“據《紀年》則是役也有虢無秦,以芮伯歸者乃王師、虢師,故紀曰取芮伯萬而東之,周在魏東四百餘里也。”

[一三](《紀年》又云):(晉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萬于郟。

《水經·河水注》

案:《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戊注,見本書附錄。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作“郟”,趙一清校本、戴震校本並改作“郊”。郟,王城;郊,周邑,見《左傳》桓公七年及昭公十三年杜注。楊守敬《水經注疏》卷四云:“是作‘郊’作‘郟’並通。”《存真》、《輯校》作“郊”,蓋據戴校本。現從大典本。

[一四](《竹書》):魯桓公、紀侯、莒子盟於區蛇。

《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春秋·桓公十二年》:“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於毆蛇。”《公羊》、《穀梁》皆作“紀侯”,《左氏》作“杞侯”;《公羊》“毆蛇”,《穀梁》、《左氏》皆作“曲池”。區蛇、毆蛇、曲池同聲相通。《訂補》列於晉武公十六年。

[一五](《竹書》):鄭殺其君某。

《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案:原釋曰:“是子亹。”《左傳·桓公十八年》:“七月戊戌,齊人殺子亹而轘高渠彌。”此云鄭子亹爲齊人所殺,與《竹書》異。《訂補》列於晉武公二十二年。

[一六]《竹書》云:齊襄公滅紀郱、鄑、郚。

《史記·秦始皇本紀》正義

《竹書》云:齊襄公滅紀遷紀。

《史記·齊太公世家》正義

案:《齊太公世家》正義一條,見日本古鈔本所存正義佚文(《史記會注考證》卷三頁一四),《存真》、《輯校》未及見,《訂補》失收。

  《春秋·莊公元年》:“齊師遷紀郱、鄑、郚。”與《竹書》同。《存真》、《輯校》列於晉武公二十三年。

[一七](《竹書》):齊人殲于遂。

《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竹書紀年》:齊人殲于遂。

《新唐書·劉貺傳》

案:《春秋·莊公十七年》:“秋,齊人殲于遂。”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於晉武公三十九年。

[一八]《汲冡古文》:晉武公滅荀,以賜大夫原氏黯,是爲荀叔。

《漢書·地理志》注

《汲郡古文》:晉武公滅荀,以賜大夫原氏。

《水經·汾水注》

《汲郡古文》:晉武公滅郇,以賜大夫原(點)黯,是爲郇叔。

《文選·北征賦》注

案:《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九注,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此於晉武公九年,云:“此未詳何年事,姑附於此。”現據《輯校》列於三十九年。

[一九]《紀年》: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鄭。鄭人入王府,多取玉,玉化爲蜮射人。

《開元占經》卷一二0

《書紀年》曰: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鄭。鄭人入王府多取玉焉,玉化爲蜮射人。

《太平御覽》卷九五0蟲豸部

《紀年》云:晉獻公二年春,周惠王居于鄭。鄭人入王府取玉焉,玉化爲蜮以射人也。

《太平廣記》卷四七三昆蟲部引《感應經》所引

案:《輯校》、《訂補》所據爲鮑刻《御覽》,脫“春”字,影宋本有。《廣記》所引,原注“出《感應經》”。《宋史·藝文志》著錄有李淳風《感應經》三卷,當即其書。書今佚,《廣記》尚略有徵引,皆鈔錄古籍,《紀年》此條即所錄古籍之一。

  干寶《搜神記》卷六云:“晉獻公二年,周惠王居於鄭。鄭人入王府多脫,化爲蜮射人。”原注“脫”字,示有脫文,據《御覽》當爲“取玉焉玉”四字。干寶曾據《紀年》體例以修《晉紀》,見《史通·申左》,本條當即鈔自《紀年》。

[二0](《紀年》):衞懿公及赤翟戰于洞澤。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左傳·閔公二年》:“冬十二月,狄人伐衞。衞懿公好鶴,鶴有乘軒者。將戰,國人受甲者皆曰:‘使鶴,鶴實有祿位,余焉能戰!’公與石祁子玦,與寧莊子矢,使守,曰:‘以此贊國,擇利而爲之。’與夫人繡衣,曰:‘聽於二子。’渠孔御戎,子伯爲右,黃夷前驅,孔嬰齊殿。及狄人,戰於熒澤,衞師敗績,遂滅衞。”即此事。《後序》云:“疑‘洞’當爲‘泂’,即《左傳》所謂熒澤也。”“泂”、“熒”音同,是。《存真》、《輯校》列於晉獻公十七年。

[二一](《竹書》):鄭棄其師。

《春秋啖趙集傳纂例》卷一

(《竹書紀年》):鄭棄其師。

《新唐書·劉貺傳》

案:《史通·惑經》亦引“鄭棄其師”,云:“出《瑣語·晉春秋》”,是此既見《紀年》,又見《瑣語》。《春秋·閔公二年》:“鄭棄其師”,與《紀年》同。《存真》、《輯校》列於晉獻公十七年。

[二二]《竹書紀年》曰:晉獻公十有九年,獻公會虞師伐虢,滅下陽。虢公醜奔衞。獻公命瑕父、呂甥邑于虢都。

《水經·河水注》

(《紀年》):晉獻公會虞師伐虢,滅下陽。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案:《存真》、《輯校》所引《路史·國名紀》己注,見本書附錄。

  《春秋·僖公二年》:“虞師、晉師滅下陽。”《左氏》“下陽”,《公羊》、《穀梁》皆作“夏陽”。《存真》列“虢公醜奔衞”以下於晉獻公二十二年,當據《左傳·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晉滅虢,虢公醜奔京師。”《輯校》並列入十九年。現從《輯校》。

[二三](《紀年》):重耳出奔。

《史通·惑經》

案:《史通·惑經》:“且案汲冡竹書《晉春秋》及《紀年》之載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見獲’,書其本國,皆無所隱。”《晉春秋》即《瑣語·晉春秋》,是《紀年》、《瑣語》二書皆載此事。

  《左傳·僖公四年》:“重耳奔蒲。”《存真》、《輯校》據此列於晉獻公二十一年。

[二四]《竹書紀年》:晉獻公二十五年正月,翟人伐晉,周陽有白兔舞於市。

《水經·涑水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