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庫竹書紀年

竹書紀年第 3 / 6 頁

古本竹書紀年輯證

魏紀

案:干寶:《搜神記》卷六:“周烈王六年,林碧陽君之御人產二龍。”當本《紀年》。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云:“‘碧陽’二字費解,《山海經·東山經》云:‘孟子之山,其上有水出焉,名曰碧陽。’郝懿行疑碧陽君即斯水之神。”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云:“碧陽,地名;君,僭號也。是時諸國封其臣皆稱君,此碧陽君不知是魏臣否?《山海經》有碧陽山,荒遠,疑非是。”

[一0七]《紀年》又云:子之殺公子平。

《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五年。《存真》云:“《燕策》:‘燕王噲既立三年,舉國屬子之。子之三年,燕國大亂,將軍市被、太子平謀攻子之。儲子謂齊宣王曰:因而仆之,破燕必矣。王因令章子將五都之兵,因北地之衆,以伐燕。燕王噲死,子之亡。二年,而燕人立太子平,是爲昭王。’《齊策》:‘韓、齊爲與國,張儀以秦、魏伐韓,齊將救之。田臣思曰:不如聽之。子噲與子之國,百姓弗戴,諸侯不與,秦伐韓,楚、趙必救之,是天以燕賜我也。王曰:善。因起兵攻燕,三十日而舉燕國(“三”當作“五”)。’則伐燕之爲齊宣,本自明白。自太史公作《史記》,於齊之世系奪去兩代,遂使齊宣不與燕噲相當,自不得不以伐燕屬之齊湣。生史遷後者,唯遷是從,於是《荀子》之文可以改,(《王霸篇》齊湣敗燕,蓋劉向所改。)《孟子》之書不可讀。自宋以來,紛如聚訟,若《黃氏日鈔》、(以《梁惠王篇》伐燕,爲易王初立齊取十城;《公孫丑篇》伐燕,爲湣王乘子之之亂。不知燕文公卒於梁惠王後二年,乃齊威王之二十五年,則取燕十城者,是威王非宣王也。)《資治通鑑》(移宣王之年以就《孟子》),或節外生枝,或斷鶴續鳧,豈知真古文《紀年》確乎伐燕者,是宣非湣也。此《紀年存真》之所以不可不輯也。請爲讀《孟子》者正告曰:伐燕之役在周赧王元年,燕王噲七年,齊宣王六年。”

[一0八]《汲冡紀年》曰:齊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

《史記·燕世家》集解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五年。

  《史記·燕世家》:“王因令章子將五都之兵,以因北地之衆,以伐燕。士卒不戰,城門不閉,燕君噲死,齊大勝,燕子之亡。”集解:“徐廣曰:‘《年表》云:君噲及太子、相子之皆死。’駰案:《汲冡紀年》曰:‘齊人禽子之而醢其身也。’”《史記》所據者爲《國策·燕策》,誤改“宣王”爲“湣王”。《國策·齊策》亦記是役,見前條。《史記·田敬仲完世家》據策文,又改“齊王”爲“桓公”,以爲“桓公五年”事。或謂“桓”、“宣”字相近,司馬遷既以伐燕之役爲湣王事,乃以意移於桓公,當時所據本或有宣王五年之說,又移以爲桓公之五年,疑是。

  金文有《陳璋壺》,銘爲:“隹主五年,奠□陳●再立事歲,孟冬戊辰,大臧□孔陳璋內(入)伐匽(燕)亳邦之隻(獲)。”(見陳夢家《美帝國主義劫掠的我國殷周銅器集錄》A746)所記爲齊伐燕之役,陳璋入燕都,獲此戰利品。器爲燕物,刻欵乃齊人所加。陳夢家以“隹主五年”爲宣王之五年,所記即是役(同上書)。唐蘭先生則以爲齊湣王五年事(見《戰國縱橫家書》頁一四一)。疑莫能定。近河北平山發現中山國大墓,所出銅器,銘文亦記是役,如方壺銘中有“郾(燕)故君子徻(噲),新君子之,不用禮義,不顧逆順,故邦亡身死”之語,蓋中山預於是役,“擇郾吉金,鑄爲彝壺”,蓋以俘獲之物改鑄爲器者。

[一0九]徐廣曰:《紀年》云:立燕公子職。

《史記·六國年表》集解

徐廣曰:《紀年》亦云爾。

《史記·趙世家》集解

且《紀年》之書,其說又同。

《史記·趙世家》索隱

案:《史記·趙世家》:“(趙武靈王)十年,……齊破燕,燕相子之爲君,君反爲臣。十一年,王召公子職於韓,立以爲燕王,使樂池送之。”集解:“徐廣曰:‘《紀年》亦云爾。’”索隱:“《燕系家》無其事,蓋是疏也。今此云‘使樂池送之’,必是憑舊史爲說,且《紀年》之書,其說又同。”《存真》據此作“【趙召燕公子職于韓,立以爲燕王,使樂池送之】”;《輯校》作“趙立燕公子職”。皆列於今王五年。

  《國策·燕策一》:“子之三年,燕國大亂,百姓恫怨。將軍市被、太子平謀,將攻子之。……太子因數黨聚眾,將軍市被圍公宮,攻子之,不克。(將軍市被及)百姓乃反攻,太子平、將軍市被死已殉國。……二年,燕人立公子平,是爲燕昭王。”楊寬先生以“將軍市被及”五字爲衍文(《戰國史》頁一0三),是《史記·燕世家》集解、索隱引《六國年表》云:“君噲及太子、相子之皆死。”(詩銘案:今本刊去“太子”二字,誤。)是《紀年》、《國策》、《六國年表》皆稱太子平已死,其後被立爲昭王之公子平,自不得爲太子平。《國策》簡札訛舛,《史記·燕世家》照錄策文,又有竄改,以致聚訟紛紜,莫衷一是。實則市被本太子平之黨,攻子之不克,百姓乃反攻太子平及將軍市被,二人皆“死已(以)殉國”。《燕策》稱所立者爲“公子平”,稱“公子”而不稱“太子”,其誤當在“平”字,《燕世家》則改“公子”爲“太子”,益滋混亂。(《戰國策》鮑彪、吳師道校注本更據《燕世家》之文改“公子”爲“太子”,誤。)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云:“《燕策》立太子平句,本是立公子職之誤,《燕世家》又承其譌也。”是。

近世出土燕國兵器,有“郾(燕)王職”欵,器多出燕下都,亦曾出於山東之益都、臨朐,此“郾王職”即公子職,亦即燕昭王,兵器之出於山東,當爲伐齊時所遺留。

[一一0]《紀年》曰:……周隱王二年,齊地暴長,長丈餘,高一尺。

《太平御覽》卷八八0咎徵部

案:干寶《搜神記》卷六:“周隱王二年四月,齊地暴長,長丈餘,高一尺五寸。”當本《紀年》。今本《紀年》以隱王爲赧王,注云:“《史記》作赧王,名延,蓋赧、隱聲相近。”《搜神記》卷六所記,多錄自他書,按時間先後爲次,見於《紀年》者凡五條,屬宣王、惠王、隱王、哀王、烈王。隱王次於惠王之後,哀王之前,當非赧王。東周諸王多異稱,《世本》、《史記》、《漢書·古今人表》、《帝王世紀》所記往往不同,此隱王當爲惠、哀之間某王之異稱,今已不詳。以隱王爲赧王,蓋始於今本《紀年》,所據當亦爲《御覽》。《御覽》此條所引凡二事,第一事爲“梁惠成王七年,地忽長十丈有餘,高尺半”,第二事即此。輯今本《紀年》者繫第一事於周顯王五年,《史記·六國年表》魏惠成王七年當周顯王五年,爲輯者所據。至第二事,輯者之意以爲《御覽》既列於惠成王七年之後,則隱王自當爲顯王以次之周王。顯王之次爲慎靚王,與隱王不似;慎靚王之次爲赧王,赧、隱聲近,遂以隱王爲赧王。輯者亦非有意作偽,觀注自明。案《御覽》引《紀年》一條兩事者,非有先後之別,如卷九六八所引兩事,第一事在晉昭公六年,第二事在周幽王十年,與此條同。昔之治《紀年》者習於今本之說,皆以隱王即赧王,疑非。《存真》、《輯校》列於今王六年。蓋據今本《紀年》以隱王即赧王,現從舊說,姑繫於此。

[一一一]徐廣曰:……《紀年》於此亦說楚景翠圍雍氏。韓宣王卒。秦助韓共敗楚屈丐。又云:齊、宋圍煑棗。

《史記·韓世家》集解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七年。韓宣王二十一年卒,當魏襄王六年,應繫於此。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云:“《戰國策·楚策》曰:‘齊、秦約攻楚,楚令景翠以八城賂齊。’《秦策》:‘周君謂景翠曰:公爵爲執珪,官爲柱國。’蓋翠亦楚之顯者也。”《存真》云:“《六國表》:‘韓宣惠王二十一年,秦助我攻楚,圍景痤。’痤,即翠也。”《史記·越世家》作景翠。《存真》又云:“案《楚世家》:‘張儀誑楚,楚攻秦,與秦戰丹陽。秦大敗我軍,斬甲士八萬,虜我大將軍屈匄(楚懷王十七年)。’《韓世家》:‘與秦共攻楚,敗楚將屈匄,斬首八萬於丹陽(宣惠王廿一年)。’然則《紀年》當云韓助秦,今云秦助韓,傳鈔譌也。”屈匄即屈丐。據《秦本記》,是役以秦爲主,不記韓事,《存真》說是。

  一九七三年,湖南長沙所出帛書《戰國縱橫家書·蘇秦謂陳軫章》:“齊、宋攻魏,楚回(圍)翁(雍)是(氏),秦敗屈匄,胃(謂)陳軫曰:……今者秦立于門,客有言曰:魏王胃(謂)韓倗、張義(儀):煮棗將榆(渝),齊兵有(又)進,子來救寡人可也,不救寡人,寡人弗能枝(支)也。……”此章亦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齊宋攻魏”,《世家》無“齊宋”二字,“煮棗將榆”作“煮棗將拔”,說陳軫者爲蘇代而非蘇秦。所記是役與《紀年》合。

[一一二]王劭案:《紀年》云:……(齊)宣王八年,殺王后。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七年。《史記·田敬仲完世家》:“(威王)三十三年,殺其大夫牟辛。”索隱:“徐廣曰:‘一作夫人。’案《年表》亦作夫人。王劭案:《紀年》云:‘齊桓公十一年,殺其君母;宣王八年,殺王后。’然則‘夫人’之字,或如《紀年》之說。”今本《六國年表》作“大夫”,已爲後人所改。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云:“據《世家》,桓公稱公,威王稱王,則王后似謂宣王之母、威王之妃矣。”

[一一三]《竹書紀年》曰:襄王七年,韓明率師伐襄丘。

《水經·濟水注》

[一一四]《竹書紀年》:魏襄王七年,秦王來見於蒲坂關。四月,越王使公師隅來獻乘舟,始罔及舟三百,箭五百萬,犀角象齒焉。

《水經·河水注》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云:“秦王即秦惠文王也。蒲版,舜舊都,其北有長版,爲邑之險要,故曰蒲版。魏既獻河西之地於秦,因險設關以備秦寇,故曰蒲版關,此魏之界上關也。後其地入秦,改曰臨晉關。……《秦本紀》曰:‘惠王後元十二年,王與梁王會臨晉。’《魏世家》亦云:‘六年,與秦會臨晉。’蓋會在此年孟春,《史記》誤以爲前年。”

[一一五]《紀年》云:褚里疾圍蒲,不克,而秦惠王薨。

《史記·樗里子列傳》索隱

又按《紀年》,則謂之褚里疾也。

《史記·樗里子列傳》索隱

案:《存真》、《輯校》列於今王八年。

  《史記·樗里子列傳》:“昭王元年,樗里子將伐蒲。”索隱:“按《紀年》云:褚里疾圍蒲,不克,而秦惠王薨,事與此合。”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二九云:“或謂惠王是武王之誤,則事又在武四年,非昭元年矣。”《訂補》云:“考秦惠王後爲武王,武王後爲昭王。若此信是惠王,則與《史記》不同,索隱不當云:‘事與此合。’故此‘惠王’疑是‘武王’之誤。如此,據《六國表》紀年推算,事當繫在今王十二年,與秦圍皮氏役亦相合。”蒲爲衞邑,《史記·六國年表》周赧王四年所記有魏“圍衞”,又秦惠王死,是此年秦、魏均圍攻衞國。《戰國策·衞策》:“秦攻衞之蒲,胡衍謂樗里疾曰:‘公之伐蒲,以爲秦乎?以爲魏乎?爲魏則善,爲秦則不賴矣。衞所以爲衞者,以有蒲也。今蒲入於秦,(詩銘案:原作“魏”,據《史記·樗里子列傳》索隱改。)衞必折而入於魏(又案:“而入”據索隱引補)……。’”策文所記正謂衞處於秦、魏圍攻之下,秦圍攻蒲急,衞必降魏。魏得衞則強,即所謂“爲魏則善,爲秦則不賴”,樗里疾因解蒲圍去。據《紀年》、《國策》、《六國年表》,秦、魏圍衞,秦解蒲圍,以及秦惠王死,均在同年,是《紀年》之文不誤,而誤在“事與此合”之“合”字,疑“合”爲“異”字之誤。胡衍之說樗里疾,《樗里子傳》亦繫於秦昭王元年,蓋誤圍蒲與圍皮氏在同一年。秦圍皮氏,《紀年》在秦昭王元年,與《史記》合,詳後。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云:“褚里疾,秦孝公子,惠公弟。褚里地名,疾名也。《史記》作‘樗里’、‘㯉里’。疾居褚里,故曰‘褚里疾’。後爲庶長,曰‘庶長疾’;受封于嚴,曰‘嚴君疾’。”

[一一六]《紀年》云:八年,翟章伐衞。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戰國策·趙策四》:“翟章從梁來,甚善趙王。趙王三延之以相,翟章辭不受。”是翟章本魏將,後入趙。

[一一七]《竹書紀年》:魏襄王九年,洛入成周,山水大出。

《水經·洛水注》

[一一八]《紀年》云:(張儀)梁安僖王九年五月卒。

《史記·張儀列傳》索隱

案:汲古閣單索隱本作“安僖王”,宋黃善夫本、清殿本作“哀王”,宋耿秉本、明游明本作“令王”。索隱引《紀年》當作“安僖王”,所據爲束晳本。後人以束晳所云《紀年》終於魏安僖王之說不可信從,因改爲“哀王”或“今王”。“令王”爲“今王”之譌,今本《穆天子傳》荀勖序錄亦誤“今王”爲“令王”,“今”之爲“令”形近而誤。現從《存真》、《輯校》列於今王九年。

  《存真》、《輯校》皆引《史記·韓世家》索隱,爲“集解”之誤。集解引徐廣曰:“《周本紀》赧王八年之後云:楚圍雍氏。此當韓襄王十二年、魏哀王十九年,《紀年》於此亦說楚入雍氏,楚人敗,然爾時張儀已死十年矣。”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四以“張儀已死十年”爲《紀年》文,《存真》、《輯校》同。然細繹集解所引,《紀年》文當止於“楚人敗”,此後爲徐廣之語。《史記·六國年表》:魏哀王十年,張儀死,《秦本紀》及本傳同。魏哀王十年迄十九年,正當十年,徐廣所據當爲《史記》。古人記年,非如今人之實算,如據《紀年》則當爲十一年。《校正》、《存真》、《輯校》疑誤。

[一一九]《竹書紀年》:(襄王)十年,楚庶章率師來會我,次于襄丘。

《水經·濟水注》

案:永樂大典本、朱謀㙔本作“十年”,趙一清、戴震校本改爲“九年”。戴校云:“案近刻訛作十年。”《存真》、《輯校》列於九年,所據爲戴校本。

[一二0]《竹書紀年》曰:魏襄王十年十月,大霖雨,疾風,河水溢酸棗郛。

《水經·濟水注》

[一二一]《竹書紀年》:魏襄王十二年,秦公孫爰率師伐我,圍皮氏,翟章率師救皮氏圍。疾西風。

《水經·汾水注》

案:《存真》云:“疾蓋人名,西風地名。(《魏策》:秦、楚攻圍皮氏,楚背秦而與魏,樗里疾怒,欲與魏攻楚。)”其意蓋以“疾”即樗里疾。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以“公孫爰”爲樗里疾。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亦云:“《紀年》或稱之褚里疾,或稱之爲公孫爰,爰假作緩疾之緩,與疾名字相應。”(《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九四)果如此說,則本條“救皮氏圍”之“圍”字當屬下讀,作“圍疾西風”。《訂補》云:“按此文‘公孫爰帥師’,明非樗里疾爲將,則‘疾’不當指樗里子也。且上文無褚里疾名,此言疾,於文例亦不合。西風地名,亦未見他證。疑此文當讀‘翟章救皮氏圍。句。疾西風。句。’疾西風是記天異,與上‘大霖雨,疾風’文相類,可證。本與救皮氏事不相涉,魏史記異在同年遂併書於下,《水經注》引或誤及之。”《訂補》之說較長,從其標點。

  魏襄王十二年當秦昭王元年。一九七五年,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號秦墓所出秦簡《大事記》繫“攻皮氏”於昭王二年。意此役或延續二年,次年魏“城皮氏”(見後),即此,非如《史記·六國年表》魏哀王十三年(表當秦昭王元年)所記“秦擊皮氏,未拔而解”,僅在一年之內。

[一二二](《竹書紀年》):(魏襄王)十三年,城皮氏。

《水經·汾水注》

[一二三]《紀年》云:秦內亂,殺其太后及公子雍、公子壯。

《史記·穰侯列傳》索隱

案:《史記·秦本紀》:“(昭王二年)庶長壯與大臣諸公子爲逆,皆誅,及惠文后皆不得良死。”(詩銘案:“諸”下原有“侯”字,據日本藏古鈔本刪。)《存真》、《輯校》據此列於今王十四年,應爲十三年。

[一二四]《竹書紀年》曰:楚吾得帥師及秦伐鄭,圍綸氏。

《水經·伊水注》

《竹書紀年》云:楚及秦伐鄭綸氏。

《後漢書·黃瓊傳》注

《竹書紀年》云:楚及秦伐鄭,圍綸氏。

《太平寰宇記》卷四西京潁陽縣

案:《存真》、《輯校》、《訂補》所引《路史·後紀》卷一三注及《國名紀》丁注,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於今王十五年,云:“元文未引何年,雷氏本移此。”雷氏本指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今姑從《存真》繫此。《訂補》云:“《黃瓊傳》作‘楚及秦伐鄭’。”案《黃瓊傳》:“瓊至綸氏,稱疾不進。”李賢注因引《竹書紀年》“楚及秦伐鄭綸氏”以釋“綸氏”二字。如以此屬下讀爲“綸氏今洛州故嵩陽縣城也”,則注引《紀年》失指,亦與他書所引《紀年》不合,疑筆誤。《伊水注》,《訂補》誤爲《潁水注》,《存真》、《輯校》不誤。

  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卷四0亦列於今王十五年,與“翟章救鄭”(見下條)合爲一條,云:“《戰國策·周策》曰:‘楚師在山南,吾得將爲楚王屬怨於周。’《趙策》曰:‘秦有楚而伐韓,有韓而伐楚,此天下之所明見也。’又曰:‘秦攻楚,休而復之,已五年矣,攘地千里,今謂楚王苟來,舉玉趾而見寡人,必與楚爲兄弟之國,必爲楚攻韓、梁,反楚故地。’又曰:‘秦、楚爲一,東面而攻韓。’《楚世家》曰:‘懷王二十年,合齊而善韓。二十四年,倍齊而合秦。秦昭王初立,乃厚賂於楚,楚往迎婦。二十五年,懷王入與秦昭王盟約於黃棘,秦復與楚上庸。’據策記諸說與《紀年》皆符,蓋此時秦楚復合,故同往伐韓也。”吾得楚將,《存真》云:“案《渚宮舊事》:‘張何謂吾得曰:何能令公貴於三柱國,請爲公說王曰:吾得出於晉國,好廉而善劍,不如使其掌客。遂言於懷王,王從之。’是吾得爲懷王時人也。”

[一二五]《汲郡古文》曰:翟章救鄭,次于南屈。

《水經·河水注》

臣瓚曰:《汲郡古文》:翟章救鄭,次于南屈。

《漢書·地理志》注

《汲冡古文》:翟章救鄭,次于南屈。

《太平寰宇記》卷四八慈州

案:《訂補》所引《路史·國名紀》戊,見本書附錄。《存真》列於今王十五年,云:“元文未引何年,今從雷氏本。”指雷學淇《考定竹書紀年》。《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今姑從《存真》繫此。

[一二六]《紀年》作晉陽、封谷。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史記·魏世家》:“(哀王)十六年,秦拔我蒲阪、陽晉、封陵。”索隱:“《紀年》作晉陽、封谷。”《存真》作:“十六年,秦拔我蒲阪、晉陽、封谷。”《輯校》同,唯於“晉陽”前所錄《魏世家》文加〔〕號。

[一二七]《竹書紀年》云:魏襄王十七年,邯鄲命吏大夫奴遷於九原,又命將軍、大夫、適子、戍吏皆貉服。

《水經·河水注》

[一二八]徐廣曰:《紀年》云:魏救山,塞集胥口。

《史記·蘇秦列傳》集解

按《紀年》作胥。

《史記·蘇秦列傳》索隱

案:《史記·蘇秦列傳》:“決宿胥之口。”集解:“徐廣曰:《紀年》云:‘魏救山,塞集胥口。’”索隱:“按《紀年》作‘胥’。”《史記》作“宿胥”,《紀年》作“集胥”,其異不在“胥”字。疑索隱所引“胥”,本作“集胥”。《存真》列於今王十七年,云:“未詳何年事。”《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趙紹祖《校補竹書紀年》卷二隱王元年“燕子之殺公子平”條云:“按《戰國策·燕策》蘇代說燕王決宿胥之口下,鮑彪引徐廣注曰:‘《紀年》魏救中山,塞集胥口。’不知何年,附識於此。”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卷下亦據鮑彪所引,附於周顯王三十一年下。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則繫於梁惠成王十二年。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現姑從《存真》列此。

  《史記》諸本皆作“魏救山”,無作“中山”者,且中山在河北,而宿胥在河南,相去遼遠,無由塞集胥之口以救中山。鮑彪所據亦爲徐廣注,非有他本,“中”字當係臆補。吳師道知此非是,其引徐廣注又改“救”爲“敖”,刪“魏”字,作“敖山塞集胥口”,亦不詞。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云:“今當從作敖山爲是,第上文必有一二闕字,今不可考。”亦非是。此條當有訛脫。

[一二九]《竹書紀年》:魏襄王十九年,薛侯來,會王于釜丘。

《水經·濟水注》

[一三0]徐廣曰:……《紀年》於此亦說楚入雍氏,楚人敗。

《史記·韓世家》集解

案:《史記·韓世家》:“於是楚解雍氏圍。”集解:“徐廣曰:……《周本紀》赧王八年之後云:楚圍雍氏。此當在韓襄王十二年、魏哀王十九年。《紀年》於此亦說楚入雍氏,楚人敗。”又《甘茂列傳》:“楚懷王怨前秦敗楚於丹陽,而韓不救,乃以兵圍韓雍氏。韓使公仲侈告急於秦,秦昭王新立,太后楚人,不肯救。”索隱:“按秦惠王二十六年,楚圍雍氏,至昭王七年,又圍雍氏,韓求救於秦,是再圍也。劉氏云:此是前圍雍氏,當赧王之三年。《戰國策》及《紀年》與此並不同。”索隱引《戰國策》、《紀年》及本傳以證劉伯莊《史記音義》之非。所稱《紀年》當即集解引文,事在魏襄王十九年,即所謂“又圍雍氏”。《甘茂列傳》:“(秦)乃下師於殽,以救韓,楚兵去。”與《紀年》合。《存真》、《輯校》皆列於今王十九年。

[一三一]其《紀年篇》……下至魏哀王之二十年。……哀王二十三年乃卒,故特不稱諡,謂之今王。

《春秋經傳集解後序》

按《汲冡紀年》終于哀王二十年。

《史記·魏世家》索隱

[附一]無年世可繫者

案:《存真》、《輯校》列於五帝部分“昌意降居若水”條後。《輯校》云:“此昌黎隱括本書之語,非原文。”《訂補》云:“案此條似不應列於此。”“沒”,《存真》、《輯校》皆作“崩”。今本《紀年》注作“崩”,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一云:“韓昌黎《黃陵廟碑》引注文首句‘崩’作‘沒’。”《存真》、《輯校》或據今本改。《訂補》所引《路史·發揮》卷五,見本書附錄。

[二]獲君曰“止”,誅臣曰“刺”,殺其大夫曰“殺”(其事並出《竹書紀年》)。

《史通·惑經》

案:《訂補》云:“案此乃劉知幾隱括本書之語,非原文。”補於“無年世可繫者”。

[三]執我行人(其事並出《竹書紀年》)。

《史通·惑經》

案:《輯校》附於“無年世可繫者”。《春秋·昭公二十三年》:“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據此列於晉頃公七年,作“執魯行人叔孫婼”。原《史通》之意,以爲《紀年》書法多與《春秋》同,不必實指某事。此“執我行人”之“我”應爲晉而非魯,雷氏之說非是。

[四]王恢,一,魏思成王時。《紀年》。

《古今同姓名錄》卷上

案:《訂補》云:“案‘思’乃‘惠’之誤。”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附錄已收,《訂補》補於“無年世可繫者”。《古今同姓名錄》二卷,梁元帝蕭繹撰。此爲元人葉森所增補,然所綴入者皆爲標注,不相淆雜,原書尚可考見。見《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子部類書類。

[五]王莽,一,魏惠王時人。《紀年》。

《古今同姓名錄》卷上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附錄已收,與上條合爲一條,云:“二人姓系未詳,事亦失考,《古今同姓名錄》引,云梁惠成王時人也。”《訂補》補於“無年世可繫者”。

以上五條皆爲唐代以前著述所引《紀年》,應可信從,唯或爲隱括之詞,或屬簡略過甚,即強爲編次,亦無年可繫,因附於此。

[附二]《存真》《輯校》《訂補》等所引《紀年》存疑

[一]劉子玄又引《竹書》云:舜篡堯位,立丹朱城,俄又奪之。

《蘇氏演義》卷上

案:《演義》云:“今濮州有偃朱城,一云丹朱城,學者又云:舜偃塞丹朱之所,遂謂之偃朱城,誤也。……劉子玄又引《竹書》云:舜篡堯位,立丹朱城,俄又奪之,皆非也。”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以所引《竹書》爲《瑣語》文。《存真》、《輯校》未收,《訂補》以爲《紀年》,補於五帝部分。案所謂“劉子元”云云,出《史通·疑古》。《疑古》云:“據《山海經》,謂放勳之子爲帝丹朱,而列君於帝者,得非舜雖廢堯,仍立堯子,俄又奪其帝者乎?”此乃劉知幾據《山海經》推論之語,蘇氏誤記,以爲係所引《竹書》,誤。此條似不當補。

[二]《汲冡竹書》乃云:堯禪位後,爲舜王之。舜禪位後,爲禹王之。

《蘇氏演義》卷上

案:《演義》云:“堯禪位於舜,舜復禪位於禹,史稱其盛德。《汲冡竹書》乃云:堯禪位後,爲舜王之,而相州湯陰縣遂有堯城。舜禪位後,爲禹王之,任昉云:朝歌有獄基,爲禹置虞舜之宮。劉子元引《竹書》以爲摭實,非也。”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五0、《存真》卷上“后稷放帝朱於丹水”條案語,皆以爲《瑣語》文。《輯校》未收,《訂補》以爲《紀年》,補於五帝部分。案《演義》之文甚明,所謂《汲冡竹書》蓋引自劉知幾《史通·疑古》,加以隱括。《疑古》云:“案《汲冡瑣語》云:舜放堯於平陽,而書云某地有城,以‘囚堯’爲號,識者憑斯異說,頗以禪授爲疑。然則觀此二書,已足爲證者矣。”即所謂“劉子元引《竹書》以爲摭實”。《藝海珠塵》本謂《演義》之“王之”有脫誤。案“王”疑爲“放”字之誤,即《疑古》所云之“舜放堯於平陽”。《疑古》又以《虞書·舜典》:“(舜)五十載,陟方乃死。”是舜爲禹所放,不得其死,亦即《演義》所云:“舜禪位後,爲禹王之。”劉知幾此條未引《竹書》,不得云“引《竹書》以爲摭實”,蓋出蘇氏誤記。此條似不當補。

[三]后桀之亂,畎夷入居豳、岐之間。

《後漢書·西羌傳》

案:《存真》據此於后桀下列“畎夷入居豳、岐之間”。《輯校》加【】號,示非《紀年》原文,并云:“案《西羌傳》三代事多本《汲冡紀年》,而語有增損。”李賢注未云此出《紀年》,蓋《輯校》揣擬之辭。今本《紀年》于桀三年繫“畎夷入於岐以叛”。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一即據《西羌傳》此文爲證,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上同。《存真》、《輯校》所據似即今本。

[四]《紀年》曰:十一年。

《通志》卷三《三王紀》

案:《三王紀》:“太丁在位三年,崩。”注:“《紀年》曰:十一年。”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二云:“《通志》三又引《紀年》曰:‘太丁十一年’,異。”(今本作“十三年陟”。)《訂補》據此補爲“(大丁)十一年【陟】”。案:《通鑑外紀》卷二:“太丁崩。”注云:“在位三年。《紀年》曰‘太丁十一年,周伐翳徒戎’,與《帝王本紀》不同。”劉氏之意蓋以《帝王世紀》作太丁在位三年,而《紀年》尚記其十一年伐翳徒戎事,與之異。鄭樵誤讀《外紀》之文,遂以《紀年》作太丁十一年死,此似不應補。

[五]《竹書紀年》曰:紂六祀,周文王初禴于畢。

《通鑑前編》卷五

案:《存真》、《輯校》皆入輯。《輯校》云:“《唐書·歷志》:‘紂六祀,周文王初禴于畢。’雖不著所出,當本《紀年》。”《通鑑前編》作者金履祥已不及見《紀年》原本。今本《紀年》於帝辛六年繫“西伯初禴于畢”。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上亦舉《歷志》。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二則引《易·未濟》“西鄰之禴祭”爲證。參見商紀“畢西于豐三十里”條。

[六]臣瓚曰:周自穆王以下都于西鄭。

《漢書·地理志》注

案:《存真》、《輯校》皆據此注於穆王元年列“穆王以下都于西鄭”。《輯校》云:“‘臣瓚曰’云云,不言出何書。然其下所云‘鄭桓公滅鄶居鄭’事,皆出《紀年》,則此亦宜然。”今本《紀年》附於注中,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卷下、郝懿行《竹書紀年校正》卷一0、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三俱引瓚注爲證,洪頤煊云:“瓚同校《汲冡古文》,正據此條爲說。”此似爲《紀年》之文,以乏確據,附此。

[七]《史記》曰:周孝王七年,厲王生,冬大雹,牛馬死,江漢俱動。

《太平御覽》卷八七八咎徵部

案:《存真》、《輯校》入輯。《輯校》云:“案《史記》無此事,殆《紀年》文也。”《存真》、《輯校》“大”下有“雨”字,“動”作“凍”。《輯校》又刪“厲王生”三字,《訂補》云:“朱氏蓋誤從今本《紀年》,王氏刪去,是也。”案影宋本、鮑刻本《御覽》皆有此三字,《訂補》之說非是。《存真》又注云“《通鑑外紀》”。《外紀》卷三云:“孝王七年,大雹,牛馬死,江漢俱凍。”不明著何書,以爲《紀年》,亦非是。案《御覽》引《史記》而不見於《太史公書》者頗多,《存真》、《輯校》凡采錄九條。其標准爲與古本《紀年》近似,或見於今本者。然《御覽》卷八七六連續引此《史記》者三條,一在晉莊伯八年,一在晉幽公十二年(以上皆見《存真》、《輯校》),,一在秦二世時,三條皆記“無雲而雷”,顯爲一書。《紀年》戰國時魏史,安能記秦二世時事,此《史記》自不得爲《紀年》。陳夢家云:“此《史記》似作於《紀年》出土以後,間錄《紀年》的記事於其天時異象之中。故不能因此《史記》曾應用《紀年》材料,即視作《紀年》。”(《六國紀年表》,《燕京學報》第三四期頁一八五)此亦非是。考《漢書·五行志》所錄劉向《洪範五行傳》,即曾引此《史記》,上引秦二世一條亦見該書,自不能謂此《史記》“作於《紀年》出土以後”。此《史記》自《史記》,《紀年》自《紀年》,其間固毫無淵源可尋。其書蓋作於西漢早期,雜記災異,正其時流行之天人感應說的反映。詳詩銘所作《<漢書·五行志>所引<史記>考》。

[八]厲王無道,淮夷入寇,王命虢仲征之,不克。

《後漢書·東夷傳》

案:《輯校》據此列於周厲王下,云:“案此條章懷太子注不云出《紀年》,然范史四裔傳三代事皆用《史記》及《紀年》修之。此條不見《史記》,當出《紀年》也。”今本《紀年》厲王三年有“淮夷侵洛,王命虢公長父伐之,不克”。王國維《今本竹書紀年疏證》卷下亦據此爲說。《存真》未收,《訂補》云:“終屬揣測之詞,不能確定其必爲《紀年》文。”是。

[九](《史記》)又曰:共和十四年,大旱,火焚其屋。伯和篡位立,故有大旱。其年,周厲王奔彘而死,立宣王。

《太平御覽》卷八七九咎徵部

案:《存真》、《輯校》入輯。《輯校》云:“《史記》無此文,當出《紀年》。”《存真》、《輯校》“故有大旱”作“秋又大旱”,蓋據鮑刻,此從影宋本。《存真》、《輯校》刪“奔彘而”三字,《存真》又刪“伯和篡位立”五字。《訂補》云:“疑《御覽》與《路史》注所引之《史記》或爲《世紀》,聲近致誤,恐非《紀年》。”案《帝王世紀》記此事作“共伯和干王位”(《史記·三代世表》索隱引),與此異,《訂補》之說非是。

[一0]《汲冡紀年書》曰:懿王元年,天再啟。殤帝升平二年,天一夕再啟於鄭,又有天裂,見其流水人馬。

《開元占經》卷三

案:“懿王元年”條已見周紀。“殤帝升平二年”條,《存真》、《輯校》未收,《訂補》補於晉殤叔二年,云:“《開元占經》三引《汲冡紀年》,作‘殤帝升平二年’。按《紀年》書至魏哀王止,不當有殤帝及升平年號。《占經》此文在‘懿王元年,天再啟’下,同爲一條,詳上下文詞相似,亦非他書羼入之語。但升平是晉穆帝年號,殤帝僅有後漢一君,年號爲延平,延平祇一年,兩不相涉,此必有誤。疑‘殤帝升平’原爲‘殤叔’二字。草書叔字與升字相似,‘叔’遂誤爲‘升’。後人見‘殤升’二字不文,因下‘二年’語,以爲脫去帝號與年號字,乃於殤下妄增帝字,升下增平字爲年號,不知與《紀年》相悖也。今辨於此,並補輯之。”所辨似嫌迂曲。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四亦引及此條,“殤帝”作“穆帝”,“再啟于鄭”作“再旦于鄭”,不知是否有別本《占經》爲據,抑屬逕改,云“近本(詩銘案:指今本《紀年》。)及《太平御覽》二、《事類賦》注一引紀俱作‘天再旦于鄭’”,下即引《占經》云云,以爲“據此是天再旦于鄭乃晉穆帝時事,非懿王時事也”。則《考訂》以此非《紀年》文甚明。案據《御覽》、《事類賦》注所引,《占經》原文似爲“懿王元年,天再旦于鄭。穆帝升平二年,天一夕再啟,又有天裂,見其流水人馬”。《考訂》所引“穆帝”如無版本依據,“穆”、“殤”形近,亦易致譌。

[一一]臣瓚曰:……四年而滅虢。

《漢書·地理志》注

案:《存真》、《輯校》未收。《訂補》據此補爲“(晉文侯)【十四年,鄭】滅虢”,云:“《漢書·地理志》臣瓚注:‘鄭桓公寄帑與賄於虢、會之間。幽王既敗,二年而滅會,四年而滅虢。’本書文侯二年伐鄶條下,王氏引之以爲與《水經·洧水注》語略同,亦本《紀年》。……案《洧水注》伐鄶在晉文侯二年,與臣瓚說異。滅虢後於滅鄶二年,依上例推之,則爲文侯四年,然瓚注明言幽王既敗之後,似不應移前。或伐鄶在文侯二年,而未滅之,滅鄶在幽王敗後二年歟?今姑次此事於幽王敗後四年。今本《紀年》作‘平王四年,鄭人滅虢’。年次相同。”案滅鄶事當在晉文侯十二年,《洧水注》所引脫一“十”字,見晉紀。《訂補》繫此條於文侯十四年,是。此似出《紀年》,以乏確據,附此。

[一二](《史記》)又曰:晉莊伯元年,不雨雪。

《太平御覽》卷八七九咎徵部

案:《存真》、《輯校》入輯。《輯校》云:“案《史記》無此語,又不以莊伯紀元,當出《紀年》也。”非是。

[一三](《史記》)又曰:……(晉莊伯)二年,翟人俄伐翼,至于晉郊。

《太平御覽》卷八七九咎徵部

案:《存真》、《輯校》入輯。《存真》刪“俄”字。

[一四]《史記》曰:晉莊伯八年,無雲而雷。十月,莊伯以曲沃叛。

《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咎徵部

案:《存真》、《輯校》作“十月”,蓋據鮑刻本,影宋本作“十年”。此仍從鮑刻,參見晉紀“莊伯以曲沃叛”條。《訂補》云:“案《御覽》引《史記》同條下,又有‘幽公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于高寢’,與《史記·晉世家》索隱所引《紀年》文合,而與《晉世家》:‘十八年,幽公淫婦人,夜竊出邑中,盜殺幽公’不同。以此推之,則均爲《紀年》之譌,似屬可信。”疑非是。

[一五]《史記》曰:晉惠公二年,雨金,至六年,秦穆公涉河伐晉。

《太平御覽》卷八七七咎徵部

案:《存真》、《輯校》析爲二條,分列惠公二年及六年,刪“至”字。此《史記》所述皆屬天人感應之迷信,故《御覽》入咎徵部,前者爲咎,後者爲徵,似不容割截爲二條。

[一六]按《紀年》:成侯名載。

《史記·燕世家》索隱

案:此條已見晉紀,爲說明問題,重引。《輯校》于晉敬公十二年下列有“燕成公十六年卒,燕文公立”。注:“《史記·晉世家》索隱。”《訂補》云:“案《晉世家》索隱無此文。《燕世家》云:‘成公十六年卒,湣公立。’索隱:‘《紀年》:成侯名載。’未言及在位年數。此當是以《紀年》與《史記》相同而推定之。……《晉世家》當是《燕世家》之誤。《史記》湣公,《紀年》作文公,亦見索隱。”《存真》無此條。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五亦列有“(晉敬公)十二年,燕成侯載卒,次文公立”。當爲《輯校》所據。以諸書所引《紀年》無明文,存疑。

[一七](《史記》)又曰:幽公十二年,無雲而雷,至十八年,晉夫人秦嬴賊君于高寢。

《太平御覽》卷八七六咎徵部

案:《存真》、《輯校》析爲二條,刪“至”字,後條引《史記·晉世家》索隱。

[一八]《史記》曰:晉烈公二十三年,國大風,晝昏,自旦至中。明年,太子喜出奔也。

《太平御覽》卷八七九咎徵部

案:《輯校》作“二十二年”,不知何據,影宋本、鮑刻本皆作“二十三年”,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四所引《御覽》亦作“二十三年”。《訂補》未指出,並改《補證》所引爲“二十二年”。《存真》列於十二年,云:“《太平御覽》八百七十九引《史記》以爲晉烈公二十二年,誤衍一‘二’字耳。”亦不詳所據。

[一九]《史記》曰:梁惠成王八年,雨黍於齊。

《太平御覽》卷八七七咎徵部

案:《輯校》云:“《太平御覽》八百四十二引‘惠成王八年雨黍’七字。又八百七十七引全文,作‘《史記》’。”

[二0]按《紀年》云:……十八年,趙又敗魏桂陵。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存真》、《輯校》繫於魏惠成王十八年。《存真》作“邯鄲之師敗我師于桂陵”,蓋據今本。《輯校》作“趙敗魏桂陵”。《史記·魏世家》索隱云:“按《紀年》:二十八年,與齊田朌戰于馬陵。又上二年,魏敗韓馬陵;十八年,趙又敗魏桂陵。桂陵與馬陵異處。”《存真》、《輯校》據此,列此條於十八年,又以“又上二年”爲二十八年之上二年,即二十六年,列“敗韓馬陵”。(《存真》列於十八年,係筆誤。)其實所謂“又上二年”之“上”指《史記·魏世家》,非指《紀年》,司馬貞引之以釋“桂陵與馬陵異處”。《魏世家》云:“二年,魏敗韓于馬陵。”索隱之“又上二年,魏敗韓馬陵”,即指此,文字亦同。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六云:“夫所謂‘又上二年’者,蓋指惠成王之二年而言,非謂在戰馬陵上二年也,輯《紀年》者似誤會此語。”是,然仍以此爲《紀年》文則非。《魏世家》又云:“十八年,拔邯鄲,趙請救于齊,齊使田忌、孫臏救趙,敗魏桂陵。”索隱所謂“十八年,趙敗魏桂陵”,亦即指此。其間似有脫文,因敗魏桂陵者是齊非趙,“趙敗魏桂陵”與《魏世家》末五字同,“趙”爲前句最後一字,不能屬下。此二條非《紀年》文,附列於此。

[二一]按《紀年》云……又上二年,魏敗韓馬陵。

《史記·魏世家》索隱

案:《輯校》繫於魏惠成王二十六年,作“敗韓馬陵”。《存真》在十八年,作“敗韓於馬陵”,“十八年”顯係涉後條“十八年”筆誤。參上條。

[二二]陰司馬敗燕公子翌于武垣。

《元豐九域志》

案:《訂補》云:“此條今所見聚珍版叢書本、馮集梧校刻本《九域志》皆無之,故王氏不錄。但孫之騄、洪頤煊、郝懿行、陳逢衡、雷學淇、朱右曾等皆引之,當有所據。考《四庫提要》史部地理類存目有《新定九域志》十卷,云:‘與宋王存等所撰《元豐九域志》文並相同,惟府、州、軍、監、縣下多出古蹟一門。’疑即此書。其書罕見,姑存錄待證。”

[二三]梁四公子,……一人姓𩆊名杰,天齊人,……昭明太子曰:……杰出《竹書紀年》。

《文昌雜錄》卷六

案:雷學淇《竹書紀年義證》附錄見收,《訂補》據以補入“無年世可繫者”。所謂“梁四公子”見《太平廣記》卷八“梁四公”條所引《梁四公記》。《直齋書錄解題》卷七傳記類著錄有“《梁四公記》一卷”,云:“唐張說撰。按《館閣書目》稱梁載言纂。《唐志》作盧詵,注云一作梁載言。《邯鄲書目》云:‘載言得之臨淄田通’,又云:‘別本題張說,或爲盧詵。’今按此書卷末所云田通事蹟,信然,而首題張說,不可曉也。其所記多誕妄,而四公名姓尤怪異無稽,不足深辨。載言,上元二年進士也。”《文苑英華》卷七三七顧況《戴氏廣異記序》亦作張說撰。《廣記》、《御覽》所引《梁四公記》皆無此語。此所謂“梁”爲南朝之蕭梁,非戰國之“梁”(魏),《梁四公記》亦唐代傳奇文,不足爲據,以《訂補》入輯,姑附此。

[二四]《竹書》有宋景公。

《廣川書跋》卷三

案:《訂補》補於“無年世可繫者”。宋黃伯思《東觀餘論》卷上《周宋公鼎說》引《汲冡師春書》云:“宋之世次曰景公者,昭公子。”《書跋》作者董逌與黃伯思俱北宋末人,是此《竹書》乃北宋時所傳之《師春書》。

[二五]案《紀年》:梁惠王乃是齊湣王爲東帝,秦昭王爲西帝時。……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索隱

案:《史記·田敬仲完世家》:“明年,復會甄,魏惠王卒。”索隱即引《紀年》云云。據此,索隱此文“梁惠王”下當脫一“卒”字。《紀年》迄於今王二十年,據《史記·六國年表》,齊、秦爲東西帝,尚在其後十一年,時惠王已死三十七年。案束晳以今王爲安釐王,王隱《晉書》以下皆引之,然不得其詳,疑此爲束晳隨疑分釋之語,今附於此。《存真》、《輯校》、《訂補》未收。

案:《史記·樗里子列傳》:“秦惠王八年,爵樗里子右更,使將而伐曲沃,盡出其人取其城,地入秦。”索隱:“按《年表》云:‘十一年,拔魏曲沃,歸其人。’又《秦本紀》:‘惠文王後元八年,五國共圍,秦使庶長疾與戰脩魚,斬首八萬。十一年,樗里疾攻魏焦,降之。’則焦與曲沃同在十一年拔明矣,而傳云八年拔之,不同。王劭按:《本紀》、《年表》及此傳,三處記秦伐國並不同,又與《紀年》不合,今亦殆不可考。”《紀年》所記當與秦取曲沃及焦有關,《路史·國名紀》戊注引《紀年》:“魏襄王六年,秦取我焦。”《史記·六國年表》:秦惠文王九年“圍焦降之”,當魏襄王六年,與《路史》所引合,詳本書附錄三。王劭所云今已不詳,姑附於此。《存真》、《輯校》、《訂補》未收。

[附三]《路史》所引《紀年》輯證

[一]《汲紀年》:帝王之沒皆曰陟。

《發揮》卷五

案:韓愈《黃陵廟碑》云:“舜陟方乃死。……余謂《竹書紀年》帝王之沒皆曰陟。陟,昇也。”此引《紀年》乃韓氏隱括之語。《路史》所引見《辨帝舜塚》條,又引《黃陵廟碑》文,所本即此。

[二]《汲書》亦云:黃帝死七年,其臣左徹乃立顓頊。

《後紀》卷六

《汲書》云:左徹乃立顓帝。

《後紀》卷五注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九云:“案《博物志》云:‘黃帝登仙,其臣左徹者,削木象黃帝,帥諸侯以朝。七年不還,左徹乃立顓頊,左徹亦仙去也。’……夫顓頊之於黃帝,世代懸隔,焉得云七年即立顓頊乎?”“疑羅氏誤引《博物志》以爲《汲書》也。”

[三]《竹紀年》云:堯元年丙子。

《後紀》卷一0注

案:《隋書·律曆志》引《竹書紀年》曰:“堯元年景(丙)子。”

[四]《竹書紀年》以爲堯之末年,德衰,爲舜所囚。

《發揮》卷五注

案:羅氏云:“鄄城東北五里有堯城。”其下即引《竹書紀年》云云,又云:“《寰宇記》以載言所錄,不欲去。”蓋轉引自《太平寰宇記》。參見《五帝紀》。

[五]《竹書》謂舜既囚堯,偃塞丹朱於此,使不得見。

《發揮》五注

案:羅氏云:“濮陽有偃朱城。”其下即引《竹書》云云,亦轉引自《太平寰宇記》,參上條。

[六]《竹書》云:放帝丹朱于丹水。

《後紀》卷一0注

案:《山海經·海內南經》郭注引《竹書》曰:“后稷放帝朱于丹水。”

[七]《竹書》、《郡國志》等皆言帝葬蒼梧。

《發揮》卷五

案:《史通·疑古》云:“《虞書·堯典》又云:‘五十載陟方乃死。’注云:‘死蒼梧之野,因葬焉。’”《路史》所云見《辨帝舜塚》條,又云“人風婐劃,地氣高瘴”,即《疑古》語,疑本《史通》而誤。

[八]癸北氏虞帝之第三妃,而二女者,癸北氏之出也,一曰宵明,一曰燭光。見諸《汲簡》。

《餘論》卷九

[九]《紀年》、《墨子》言:龍生廣,夏冰,雨血,地坼,及日夜出,晝不見。

《後紀》卷一二注

案:《通鑑外紀》卷一注引《汲冡紀年》曰:“三苗將亡,天雨血,夏有冰,地坼及泉,青龍生于廟,日夜出,晝日不出。”《訂補》以爲《路史》注疑有誤字,“廣”當是“庿”,即“廟”字。

[一0]《汲古文》云:聞不居陽翟。

《後紀》卷一二注

案:陳逢衡《竹書紀年集證》卷四九云:“《漢書·地理志》:‘潁川郡陽翟,夏禹國。’臣瓚曰:‘《世本》:禹都陽城。《汲郡古文》亦云:居之。不居陽翟也。’竊意‘不居陽翟’當是瓚語,所以釋陽城之爲禹都,而辨《地志》陽翟爲夏禹國之誤也。羅苹不察,乃於《路史·夏后紀》‘封之高密以處於櫟’下注云:‘《地志》:陽翟,夏禹國,或云都之,非也。故《汲古文》云:聞不居陽翟。’竟以此語爲《紀年》本文,誤矣。”《訂補》亦據此爲說。《路史》此條本於《漢書·地理志》注,而誤讀瓚語。

[一一]《竹書紀年》:黃帝至禹,爲世三十。

《發揮》卷三

[一二]《紀年》:禹立四十五年。

《後紀》卷一二注

案:《太平御覽》卷八二引《紀年》曰:“禹立四十五年。”《輯校》、《訂補》失輯。

[一三]帝啟曰會。注:見《紀年》。

《後紀》卷一三上

[一四]《紀年》:啟登后九年,舞九韶。

《後紀》卷一三上注

案:《山海經·大荒西經》注引《竹書》曰:“夏后開舞九招也。”“九招”即“九韶”。

[一五]既征西河。注:《紀年》在二十五年。

《後紀》卷一三上西河。后啟征之。見《紀年》。

《國名紀》己

案:《北堂書鈔》卷一三引《紀年》云:“啟征西河。”

[一六]《紀年》:啟二十九年,年九十八。

《後紀》卷一三上注

案:《真誥》卷一五引《竹書》云:“(啟)即位三十九,亡年七十八。”《路史》當本此,互有誤字。

[一七]《汲冡古文》:太康居斟尋。乃失邦。

《後紀》卷一三上注

案:《水經·巨洋水注》、《漢書·地理志》注、《史記》《夏本紀》《周本紀》正義引《汲郡古文》或《汲冡古文》云:“太康居斟尋。”“乃失邦”三字,當本《尚書·五子之歌》序:“太康失邦。”

[一八]《汲書》:羿、桀皆居斟尋。

《後紀》卷一三上注

案:《水經·巨洋水注》、《漢書·地理志》注、《史記》《夏本紀》《周本紀》正義引《汲郡古文》或《汲冡古文》云:“太康居斟尋,羿亦居之,桀又居之。”

[一九]征淮、畎。注:淮夷、畎夷。《紀年》云:元年。

《後紀》卷一三上

案:《太平御覽》卷八二引《紀年》云:“帝相即位,……元年,征淮夷。”《後漢書·西羌傳》云:“后相即位,元年,乃征畎夷。”

[二0]二年,征風、黃夷。七年,于夷來賓。注:並《紀年》。

《後紀》卷一三上

案:《太平御覽》卷八二引《紀年》云:“帝相即位,……二年,征風夷及黃夷。”《後漢書·東夷傳》注引《竹書紀年》云:“七年,于夷來賓。”

[二一]《汲古文》云:相居斟灌。

《後紀》卷一三上注

案:《水經·巨洋水注》引《汲郡古文》云:“相居斟灌。”

[二二]方夷來賓,獻其樂舞。注:《後漢書》及《汲紀年》。

《後紀》卷一三下注

案:《後漢書·東夷傳》注引《竹書紀年》云:“后少康即位,方夷來賓。”又《東夷傳》云:“自少康已後,世服王化,遂賓於王門,獻其樂舞。”

[二三]《紀年》:帝宁居原,自原遷于老王。

《後紀》卷一三下注

案:影宋蜀刻本《太平御覽》卷八二引《紀年》云:“帝宁居原,自遷于老王。”“老王”爲“老丘”之誤,鮑刻本作“老丘”。(所據他宋本作“老丘”,或鮑氏所改,今不可知。)《路史》沿蜀刻《御覽》之誤,可證所據確爲《御覽》。

[二四]《紀年》云:夏柏杼子之東征,獲狐九尾。

《後紀》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覽》卷九0九引《書紀年》云:“夏伯杼子東征,獲狐九尾。”

[二五]帝槐,一曰芬,是爲祖武,立三歲而東九夷來御。注:畎、于、方、黃、白、赤、玄、風、陽凡九,見《竹書》及《後漢書》。

《後紀》卷一三下

案:《後漢書·東夷傳》云:“夷有九種,曰畎夷、于夷、方夷、黃夷、白夷、赤夷、玄夷、風夷、陽夷。”注引《竹書紀年》曰:“后芬發即位,三年,九夷來御。”

[二六](帝槐)二十有六歲陟。注:《紀年》:四十四年。

《後紀》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覽》卷八二引《紀年》曰:“后芬立四十四年。”

[二七]芒如之元年,首以玄圭賓于河。注:見《紀年》。《紀年》云:東狩于海,獲大魚。

《後紀》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覽》卷八二引《紀年》曰:“后芒即位,元年,以玄珪賓于河。東狩于海,獲大魚。”

[二八]《紀年》:后亡陟,年五十八。

《後紀》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覽》卷八二引《紀年》曰:“后芒陟位,五十八年。”

[二九](帝洩)二十有一歲,六夷來御,於是始加爵命。注:畎、白、赤、玄、風、陽之六夷也。《紀年》云:繇是服從。

《後紀》卷一三下注

案:《後漢書·東夷傳》注引《竹書紀年》曰:“后泄二十一年,命畎夷、白夷、赤夷、玄夷、風夷、陽夷。”又《西羌傳》云:“至於后泄,始加爵命,由是服從。”《路史》所引“繇是服從”四字,乃《後漢書·西羌傳》文,誤爲《紀年》。

[三0](后洩)二十歲陟。注:《紀年》:二十一。

《後紀》卷一三下

[三一](帝不降)六歲,伐九苑。注:《紀年》。

《後紀》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覽》卷八二引《紀年》曰:“不降即位,六年,伐九苑。”

[三二](帝不降)五十有九歲陟。注:《紀年》六十九。

《後紀》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覽》卷八二引《紀年》:“不降即位,……六十九年。”

[三三]帝胤甲。注:見《汲紀年》。

《後紀》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覽》卷八二引《紀年》曰:“帝廑一名胤甲。”《路史》同卷又云:“帝廑一曰頓,立二十歲而陟,子胤甲立。”以胤甲爲帝廑子,與《紀年》異。《存真》誤引《路史》文,以爲出於《紀年》,反以《御覽》所引爲誤。《輯校》從《御覽》之說,不列胤甲一代,補以孔甲,是。《訂補》改從《存真》。

[三四]胤甲在位四十歲,後居西河,天有祅孽,十日並照於東陽,其年胤甲陟。注:以上《紀年》。

《後紀》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覽》卷四引《汲冡書》曰:“胤甲居於河西,天有妖孽,十日並出。”又卷八二引《紀年》曰:“帝廑一名胤甲,即位,居西河,天有妖孽,十日竝出。”《通鑑外紀》卷二注引《汲冡紀年》曰:“胤甲即位,居西河,十日竝出,其年胤甲陟。”

[三五]《紀年》云:后昊立三年。

《後紀》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覽》卷八二引《紀年》曰:“后昊立三年。”

[三六]帝敬發一曰惠。注:見《紀年》。是爲后敬。注:同上。

《後紀》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覽》卷八二引《紀年》曰:“后發一名后敬,或曰發惠。”

[三七](帝敬發)其始即繼,諸夷式賓,獻其樂舞。注:《紀年》云:元年。

《後紀》卷一三下

案:《太平御覽》卷七八0引《竹書紀年》曰:“后發即位,元年,諸夷賓于王門,諸夷入舞。”《後漢書·東夷傳》云:“少康已後,世服王化,遂賓于王門,獻其樂舞。”《通鑑外紀》卷二云:“發,諸夷賓于王門,獻其樂舞。”注:“《紀年》曰:元年。”是“獻其樂舞”四字,乃《外紀》襲自《東夷傳》,《路史》又襲自《外紀》,非《紀年》原文。

[三八](帝履癸)又命扁伐岷山氏,岷山莊王以二女御焉。愛而無子,乃刻之苕華,而弃元妃于洛。注:二女曰琬,曰琰,刻名苕華之玉。詳《焞煌紀年》。

《後紀》卷一三下

案:《事類賦》注卷九引《燉煌紀年》:“桀伐岷山,岷山女於桀二女,曰琬,曰琰。桀愛二女,無子,刻其名於苕華之玉,苕是琬,華是琰。”《燉煌紀年》之稱僅見《事類賦》注此條,《路史》顯從該書轉引。《太平御覽》卷八0五引此條作《燉煌高納之郡府紀年》,燉煌高納之郡府或是藏書者。

[三九]《汲冡古文冊書》云:桀飾傾宮,起瑤臺,作瓊室,立玉門。

《發揮》卷六

案:《文選·吳都賦》注:引《汲郡地中古文冊書》云:“桀作傾宮,飾瑤臺,紂作瓊室,立玉門。”此爲李善所采劉淵林舊注。淵林名逵,西晉惠帝時人,當目覩《竹書》,《汲郡地中古文冊書》之稱亦僅見此。所謂《汲冡古文冊書》即源於《汲郡地中古文冊書》,本條亦係引自劉注。

[四0]關龍逢,……其在《竹書》,始以爲諫瑤臺。……逮汲冡張華書則更以爲諫長夜之宮,而薦之以必亡之語。

《發揮》卷六

案:《存真》云:“《路史·發揮》曰:‘關龍逢之死,《竹書》以爲諫瑤臺。’又云:‘汲冡張華書更以爲諫長夜之宮。’今案《博物志》曰:‘夏桀之時,爲長夜宮于深谷之中,男女雜處,十旬不出聽政。天乃大風揚沙,一夕填此宮谷。又飾瑤臺,關龍逢諫桀曰:吾之有民,如天之有日,日亡我則亡。以龍逢爲妖言而殺之。其後山復于谷,下反在上。耆老相與諫桀,又以爲妖言而殺之。’據《路史》,是《博物志》此條本於《竹書》也。”朱右曾本不信羅氏父子得見《竹書》,今反據《路史》以證《博物志》此條本於《竹書》,誤。《路史》稱“汲冡張華書”,蓋誤以爲《博物志》一書出於汲冡,前引“黃帝死七年”條亦以《博物志》爲《汲書》,與此同誤。

[四一]《汲紀年》:桀末年,社坼裂。

《後紀》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覽》卷八八0引《書紀年》曰:“夏桀末年,社坼裂,其年爲湯所放。”

[四二]《汲紀年》:并窮、寒四百七十二年。

《後紀》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覽》卷八二引《紀年》曰:“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與無王,用歲四百七十一年。”

[四三]《紀年》:湯七年九征。

《後紀》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覽》卷八三引《紀年》曰:“湯有七名而九征。”

[四四]《竹紀年》云: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

《發揮》卷五注

案: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云:“《紀年》又稱: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

[四五](《竹紀年》云):仲壬崩而立太甲,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

《發揮》卷五注

案: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云:“《紀年》又稱:……仲壬崩,伊尹放大甲于桐,乃自立也。”

[四六](《竹紀年》云):伊尹即位,太甲三年,太甲潛出自桐,殺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奮,命復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發揮》卷五注

案: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引《紀年》云:“太甲七年,太甲潛出自桐,殺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奮,命復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四七]庇,祖乙勝即居之。注:《紀年》。

《國名紀》丁注

案:《太平御覽》卷八三引《紀年》云:“祖乙勝即位,是爲中宗,居庇。”

[四八]南庚更自庇遷奄。注:《紀年》。

《國名紀》丁

案:《太平御覽》卷八三引《紀年》曰:“南庚更自庇遷于奄。”

[四九]《紀年》:盤庚旬自奄遷于北冡,曰殷虛。

《國名紀》丁

案:《太平御覽》卷八三引《紀年》曰:“盤庚旬自奄遷于北蒙,曰殷。”

[五0]《竹書紀年》:武王年五十四。

《發揮》卷四

案:《訂補》云:“《真誥》十五引《竹書》作‘年四十五’,疑有倒誤。今本《紀年》亦作‘年五十四’。”案所見今本《紀年》多作“九十四”,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四云:“年九十四,……《路史》及《通鑑前編》引作‘年五十四’。何本、陳本同。閣本作‘年八十四’,大字本、吳本、張本作‘年九十四’。”其作“五十四”者,疑據《路史》、《通鑑前編》所改。

[五一]《汲紀年》云:昭王末年,夜有五色光貫于紫微。其年,王南巡不返。

《發揮》卷三注

案:《太平御覽》八七四引《書紀年》曰:“周昭王末年,夜有五色光貫紫微。其年,王南巡不返。”

[五二]䊸,穆王伐之,大起九師,東至九江,蚖蟬爲梁,在江東矣。注:《紀年》:四十七年。

《國名紀》己

案:《太平御覽》卷三0五引《紀年》:“周穆王四十七年,伐紆,大起九師,東至於九江,比黿以爲梁。”

[五三](《汲冡紀年》云):共伯和即干王位。

《發揮》卷二注

案:《莊子·讓王篇》釋文引《紀年》:“共伯和即干王位。”

[五四]《紀年》:晉武公七年,芮伯萬之母芮姜逐萬,萬奔魏。

《國名紀》戊注

案:《水經·河水注》引《紀年》云:“晉武公七年,芮伯萬之母芮姜逐萬,萬出奔魏。”

[五五](《紀年》):(晉武公)八年,周師、虢師圍魏,取芮伯而東之。

《國名紀》戊注

(《紀年》)又云:桓王十二年秋,秦侵芮。冬,王師、秦師圍魏,取芮伯而東之。

《國名紀》戊注

案:《路史》同時所引兩條,第一條本《水經·河水注》引《紀年》:“(晉武公)八年,周師、虢師圍魏,取芮伯萬而東之。”此屬古本。第二條所引除多一“冬”字外,則全同今本。似羅氏父子當日確見有《紀年》一書,其本於東周仍用周年,與古本用晉年者異;周王之軍作“王師”,與古本作“周師”者亦異,然與今本則皆同。洪頤煊《校正竹書紀年》卷下因謂:“羅泌已見今本。”《路史》一書成於乾道庚寅,即宋孝宗乾道六年(公元一一七0年),上距南宋建立之始不過四十四年,而此書卷帙繁重,博徵羣籍,又决非短期內可成,果如洪氏所論,則今本《紀年》當在南宋初已出現。羅氏父子所引除此條外,復引“桓王十七年”一條(見後),以周王紀年與今本同,然不見現存今本,或爲後世刻本所脫。洪氏所論疑是。

[五六](《紀年》云):(晉武公)九年,戎人逆之郟。

《國名紀》戊注

案:《水經·河水注》引《紀年》:“(晉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萬于郟。”

[五七]《紀年》:桓王十七年,楚及巴伐鄧。

《國名紀》戊注

案:此又以周年紀事,與今本《紀年》同,然不見現存刻本。

[五八]《汲古文》:晉武公滅荀,以賜大夫原氏。

《後紀》卷九下注

案:《水經·汾水注》引《汲郡古文》:“晉武公滅荀,以賜大夫原氏。”

[五九]《紀年》:晉獻公十九年,會虞師伐虢,滅夏陽,虢公醜奔衞,乃命瑕父、呂甥邑于虢都。

《國名紀》己注

案:《水經·河水注》引《竹書紀年》曰:“晉獻公十有九年,獻公會虞師伐虢,滅下陽,虢公醜奔衞,獻公命瑕父、呂甥邑于虢都。”

[六0]《竹紀年》“次於郇”者,或云邠之三水栒邑,非也。

《國名紀》戊

案:《水經·涑水注》引《竹書紀年》云:“晉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師送公子重耳,圍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師。狐毛與先軫禦秦,至于廬柳,乃謂秦穆公使公子縶來與師言,退舍,次于郇,盟于軍。”

[六一]《紀年》:句踐以晉出公十年卒,鹿郢立,是爲鼯與,六年卒。盲姑立,是爲不壽,十年卒。朱旬立,是爲王翁,三十七年卒。王翳立,三十六年卒,子諸咎殺之。諸枝立,是爲孚錯枝。一年,其大夫寺區定亂,立初無余。十二年,寺區之弟思復弒其君莽而立無顓八年。

《後紀》卷一三下注

案:陳夢家《六國紀年表考證》云:“此隱括《越世家》索隱所引而雜采《越世家》名諡者。”(《燕京學報》第三七期頁一八六)《史記·越世家》索隱所引《紀年》,文繁,不具錄。

[六二]《汲紀年》:晉出公二十二年,河絕于扈。

《國名紀》丁

案:《水經·河水注》曰:“《竹書紀年》:晉出公二十二年,河絕于扈。”永樂大典本作“二十二年”,趙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十二年”,蓋據今本《紀年》。《路史》所據《水經注》,與大典本同。

[六三]《紀年》:越王朱句二十年,滅滕。

《國名紀》甲

案:《史記·越王句踐世家》索隱引《紀年》:“於雩子朱句三十四年,滅滕。”《訂補》云:“‘二十’字疑有脫誤。”

[六四]《紀年》:梁惠九年,晉取泫氏,即《汲書》趙獻子城泫氏者。

《國名紀》己

案:《水經·沁水注》引《竹書紀年》曰:“晉烈公元年,趙獻子城泫氏。”《太平御覽》卷一六三引《竹書紀年》曰:“梁惠王九年,晉取泫氏。”

[六五]《紀年》: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國名紀》己

案:《水經·丹水注》引《竹書紀年》曰:“晉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六六]《紀年》:梁惠成元年,趙成侯偃、韓懿侯若伐我鄈。

《國名紀》己

案:《水經·沁水注》引《竹書紀年》曰:“梁惠成王元年,趙成侯偃、韓懿侯若伐我葵。”

[六七]《竹紀年》:梁惠成二年,齊田壽帥師伐趙,圍觀,觀降。

《國名紀》丁注

案:《水經·河水注》引《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二年,齊田壽帥師伐趙,圍觀,觀降。”此據永樂大典本《水經注》,趙一清、戴震校本皆據今本《紀年》改“趙”作“我”,《路史》所引與大典本合。

[六八]梁惠王三年,秦子向命爲藍君。注:《紀年》。

《國名紀》己

案:《水經·渭水注》引《竹書紀年》曰:“梁惠王三年,秦子向命爲藍君。”

[六九]惠成七年,雨碧于郢。見《紀年》。

《發揮》卷二注

案:《太平御覽》卷八0九引《紀年》:“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

[七0]梁惠成八年,雨骨于赤髀,後國飢兵疫。

《發揮》二注

案:雷學淇《考訂竹書紀年》卷六、朱右曾《存真》及王國維《輯校》皆據《路史》入輯。《訂補》云:“所見嘉慶六年酉山堂刻本、四部備要本《路史》皆如此,不云出《紀年》。但此條自孫之騄、洪頤煊以下皆引作《紀年》,或《路史》舊本有著明出《紀年》者。”《太平御覽》卷八七七引《史記》云:“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齊。”陳夢家據此,以爲“‘骨’‘赤’二字乃‘黍’‘齊’之誤,審其體例亦是出於此《史記》而未言所出。”(《六國紀年表》,《燕京學報》第三四期頁一八三。)疑是。

[七一]長子,紂大史辛申國,今潞之長子縣,《紀年》之尚子也。注:梁惠成十二年,鄭取屯留、尚子。

《國名紀》丁

案:《太平御覽》卷一六三引《竹書紀年》:“梁惠王十二年,鄭取屯留、尚子。”

[七二]《紀年》:秦封衞鞅于鄔,改曰商。注:梁惠成三十年。

《國名紀》己注

案:《水經·濁漳水注》引《竹書紀年》:“梁惠成王三十年,秦封衞鞅于鄔,改名曰商。”

[七三]《紀年》:鄭侯使韓辰歸晉陽、向,二月城陽、向。注:更名陽爲河雝,向爲高平。

《國名紀》甲

案:《水經·濟水注》引《汲郡竹書紀年》:“鄭侯使韓辰歸晉陽及向,二月城陽、向,更名陽爲河雍,向爲高平。”

[七四]《紀年》:魏襄王六年,秦取我焦。

《國名紀》戊注

案:《史記·六國年表》秦惠文王九年:“度河取汾陽、皮氏,圍焦,降之。”正當魏襄王六年,似與此條合,然據《紀年》年次,秦惠文王九年當爲魏惠成王後元五年,此條疑非《紀年》文。

[七五]《竹書》云:殷王子亥賓于有易淫焉,有易之君綿臣殺而放之,是故殷上甲微假師于河伯伐有易,威之,殺綿臣。

《國名紀》己

案:《山海經·大荒東經注》引《竹書》曰:“殷王子亥賓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緜臣殺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師于河伯以伐有易,滅之,遂殺其君緜臣也。”

[七六]應,《汲古文》云,商時國。

《國名紀》己

案:《水經·滍水注》云:“按《汲郡古文》:殷時已有應國。”

[七七]《汲冡紀年》:梁惠王發逢忌之藪以賜民。

《國名紀》甲注

案:《漢書·地理志》注引臣瓚曰:“《汲郡古文》:‘梁惠王發逢忌之藪以賜民。’”

[七八]《紀年》秦伐鄭,次于懷,城殷。

《國名紀》丁注

《紀年》:秦伐鄭,圍懷、殷。

《國名紀》戊

案:《水經·沁水注》引《竹書紀年》云:“秦師伐鄭,次于懷,城殷。”

[七九]《紀年》作魴,即高邑之地。注:《十道志》云:高邑,趙房子也。

《國名紀》己

案:《太平御覽》卷一六一引《十道志》曰:“高邑縣,趙房子之邑。《竹書紀年》作‘魴子’。”

[八0]《竹紀年》:楚吾得及秦師伐鄭,圍綸。

《後紀》卷一三下注

秦、楚伐鄭,圍綸氏者。注:《汲紀年》三。

《國名紀》丁

案:《水經·伊水注》引《竹書紀年》曰:“楚吾得帥師及秦伐鄭,圍綸氏。”《路史》所引“《汲紀年》三”,“三”疑爲“云”字之誤,見《訂補》。

[八一]翟章救鄭,次南屈者。注:《汲古》。

《國名紀》戊

案:《水經·河水注》引《汲郡古文》曰:“翟章救鄭,次於南屈。”

今本竹書紀年疏證(王國維)

《疏證》除廣倉學宭叢書本外,有《遺書》本,曾兩次印布;初名《王忠慤公遺書》,所收《疏證》係鉛印本;續印名《海寧王靜安先生遺書》,係石印本。今據《遺書》兩本互校,有初印不誤而續印諸誤者,亦有續印改正者,皆擇是而從,其有兩本皆誤,或所據今本有誤爲王氏所未正者,略出案語,以爲說明。

昔元和惠定宇徵君作《古文尚書考》,始取偽古文《尚書》之事實文句,一一疏其所出,而梅書之偽益明。仁和孫頤谷御復用其法,作《家語疏證》,吾鄉陳仲魚孝廉敍之曰:“是猶捕盜者之獲得真贓。”誠哉是言也。余治《竹書紀年》,既成《古本輯校》一卷,復怪今本《紀年》爲後人蒐輯,其跡甚著,乃近三百年學者疑之者固多,信之者亦且過半。乃復用惠、孫二家法,一一求其所出,始知今本所載殆無一不襲他書。其不見他書者,不過百分之一,又率空洞無事實,所增加者年月而已。且其所出,本非一源,古今雜陳,矛盾斯起。既有違異,乃生調停,糾紛之因,皆可剖析。夫事實既具他書,則此書爲無用;年月又多杜撰,則其說爲無徵。無用無徵,則廢此書可,又此《疏證》亦不作可也。然余懼後世復有陳逢衡輩爲是紛紛也,故寫而刊之,俾與《古本輯校》並行焉。丁巳孟夏,海寧王國維。

古本竹書紀年輯證·今本竹書紀年疏證(王國維)·卷上

黃帝軒轅氏

黃帝軒轅氏(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後序》云:“《紀年》篇起自夏、殷、周。”《晉書·束晳傳》云:“《紀年》十三篇,記夏以來。”惟《史記·魏世家》集解引和嶠云:“《紀年》起自黃帝。”)母曰附寶,見大電繞北斗樞星,光照郊野,感而孕。二十五月而生帝於壽丘。弱而能言,龍顏,有聖德,劾百神朝而使之。應龍攻蚩尤,戰虎豹熊羆四獸之力。以女魃止淫雨。天下既定,聖德光被,羣瑞畢臻。有屈軼之草生於庭,佞人入朝,則草指之,是以佞人不敢進。(以上《宋書·符瑞志》。案《宋志》此節雜采《大戴·五帝德》、《春秋元命苞》、《山海經》、《史記·五帝本紀》、《帝王世紀》諸書爲之,但偽爲附志者,實襲《宋志》,故但引《宋志》證之,不復旁及他書,以下放此。)

元年,帝即位,居有熊。(《白虎通·爵篇》:“黃帝有天下,號爲有熊。”《史記·五帝本紀》集解:“譙周曰:黃帝,有熊國君少典之子也。”)

初制冕服。(《易·繫辭傳》:“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士冠禮》疏引《世本》:“黃帝作冕旒。”)

二十年,景雲見。(《藝文類聚》一、《太平御覽》七十一引《春秋演孔圖》:“黃帝將興,黃雲升於堂上。”《左傳·昭十七年》疏引服虔曰:“黃帝將興,有景雲之瑞。”)

以雲紀官。(《左氏·昭十七年傳》:“昔者黃帝氏以雲紀,故爲雲師而雲名。”)

有景雲之瑞,赤方氣與青方氣相連,赤方中有兩星,青方中有一星,凡三星,皆黃色,以天清明時見於攝提,名曰景星。帝黃服齋於宮中,坐於玄扈、洛水之上,有鳳凰集,不食生蟲,不履生草,或止帝之東園,或巢於阿閣,或鳴於庭,其雄自歌,其雌自舞。麒麟在囿,神鳥來儀,有大螻如羊,大螾如虹。帝以土氣勝,遂以土德王。(《宋書·符瑞志》。)

五十年秋七月庚申,鳳鳥至,帝祭於洛水。(《宋書·符瑞志》“五十年秋七月庚申,天霧三日三夜”云云,均見附注,此條即隱括爲之。)

庚申,天霧三日三夜,晝昏。帝問天老、力牧、容成曰:“於公何如?”天老曰:“臣聞之,國安,其主好文,則鳳凰居之。國亂,其主好武,則鳳凰去之。今鳳凰翔於東郊而樂之,其鳴音中夷則,與天相副。以是觀之,天有嚴教以賜帝,帝勿犯也。”召史卜之,龜燋。史曰:“臣不能占也,其問之聖人。”帝曰:“已問天老、力牧、容成矣。”史北面再拜曰:“龜不違聖智,故燋。”霧既降,游於洛水之上,見大魚,殺五牲以醮之,天乃甚雨,七日七夜,魚流於海,得圖書焉。《龍圖》出河,《龜書》出洛,赤文篆字,以授軒轅,接萬神於明庭,今塞門谷口是也。(《宋書·符瑞志》。)

五十九年,貫胸氏來賓,長股氏來賓。(《山海經·海外南經》注引《尸子》曰:“四夷之民有貫胸者,有深目者,有長肱者,黃帝之德常致之。”《路史·後紀》五注引“長肱”作“長股”,乃此條所本。)

七十七年,昌意降居弱水,產帝乾荒。(《海內經》注引古本《紀年》,無年數。)

一百年,地裂。(《開元占經》四引《尚書說》:“黃帝將亡則地裂。”)帝陟。(《戴記·五帝德》:“黃帝生而人得其利百年。”《史記·五帝本紀》集解、《類聚》十一、《御覽》七十九引《帝王世紀》:“黃帝在位百年而崩。”)

帝王之崩皆曰陟,(《韓昌黎集·黃陵廟碑》引《紀年》“帝王之崩曰陟”,不云出注中。)《書》稱“新陟王”,謂新崩也。帝以土德王,應地裂而陟。葬,羣臣有左徹者,感思帝德,取衣冠几杖而廟饗之,諸侯大夫歲時朝焉。(《御覽》七十九引《抱朴子》:“《汲郡冡中竹書》言:黃帝既仙去,其臣有左徹者,削木爲黃帝之像,帥諸侯朝奉之。故司空張茂先撰《博物志》亦云:黃帝仙去,其臣思戀罔極,或刻木立像而朝之,或取其衣冠而葬之,或立廟而四時祀之。”上注即本此。)

帝摯少昊氏

約案:帝摯少昊氏,(《左氏·昭十七年傳》:“我高祖少皡摯之立也。”)母曰女節,見星如虹,下流華渚,既而夢接意感,生少昊。帝登位,有鳳皇之瑞。(出《宋書·符瑞志》。)或曰名清,不居帝位,帥鳥師,居西方,以鳥紀官。(《逸周書·嘗麥解》:“乃命少皡清司馬鳥師,以正五帝之官,故名曰質。”《漢書·律歷志》引《帝考德》曰:“少昊曰清。”)

帝顓頊高陽氏

母曰女樞,見瑤光之星貫月如虹,感己於幽房之宮,生顓頊於若水。首戴干戈,有聖德。生十年而佐少昊氏,二十而登帝位。(《宋書·符瑞志》。)

元年,帝即位,居濮。(《左·昭十七年傳》:“衞,顓頊之虛也,故曰帝丘。”注:“衞,今濮陽縣。”《史記·五帝本紀》集解引皇甫謐曰:“顓頊都帝丘,今東郡濮陽是也。”)

十三年,初作歷象。(《漢書·藝文志》:《顓頊歷》二十一卷。)

二十一年,作承雲之樂。(《呂氏春秋·古樂篇》:“顓頊乃命飛龍作效八風之音,命之曰承雲。”)

三十年,帝產伯鯀,居天穆之陽。(《大荒西經》注引《竹書》曰:“顓頊產伯鯀,是維若陽,居天穆之陽。”無年。)

七十八年,帝陟。(《史記·五帝本紀》集解、《類聚》九、《御覽》七十九引《帝王世紀》:“顓頊在位七十八年。”)

術器作亂,辛侯滅之。(《海內經》:“共工生術器。術器首方顛,是復土壤,以處江水。”《周語》注:“賈侍中云:‘共工,諸侯,炎帝之後,姜姓也。顓頊氏衰,共工氏侵陵諸侯,與高辛氏爭而王也。’或云:‘共工,堯時諸侯,爲高辛所滅。’昭謂言爲高辛所滅,安得爲堯諸侯,又堯時共工,與此異也。”維案:此條實據《海內經》與《周語》注爲之。)

帝嚳高辛氏

生而駢齒,有聖德,初封辛侯,代高陽氏王天下。使瞽人拊鞞鼓,擊鐘磬,鳳皇鼓翼而舞。(出《宋書·符瑞志》,惟《志》無“初封辛侯”四字。)

元年,帝即位,居亳。(《尚書序》:“湯始居亳,從先王居。”孔傳:“契父帝嚳,都亳。”《水經·穀水注》引皇甫謐曰:“帝嚳作都於亳。”)

十六年,帝使重帥師滅有鄶。(《逸周書·史記解》:“昔有鄶君,嗇儉滅爵,損祿羣臣,卑讓上下,不臨後□小弱,禁罰不行,重氏伐之,鄶君以亡。”案:重氏,蓋國名,作偽者刪“氏”字,以爲重黎之重,遂繫之帝嚳時。)

四十五年,帝錫唐侯命。

六十三年,陟。(《御覽》八十引陶宏景云:“帝嚳在位六十三年。”《路史·後紀》九亦云:“帝六十有三載崩。”此條本之。《史記》集解、《類聚》九引《帝王世紀》則云:“帝嚳在位七十年。”《御覽》八十引又作“七十五年”。)

帝子摯立,九年而廢。(《史記》索隱引衞宏云:“摯立九年。”正義及《御覽》八十引《帝王世紀》亦云:“摯在位九年。”)

帝堯陶唐氏

母曰慶都,生於斗維之野,常有黃雲覆其上。及長,觀於三河,常有龍隨之。一旦,龍負圖而至,其文要曰:“亦受天祐。”眉八采,鬚髮長七尺二寸,面銳上豐下,足履翼宿。既而陰風四合,赤龍感之。孕十四月而生堯於丹陵,其狀如圖。及長,身長十尺,有聖德,封於唐。夢攀天而上。高辛氏衰,天下歸之。(出《宋書·符瑞志》。)

元年丙子。(《隋書·律歷志》、《路史·後紀》十注引古本《紀年》。)

帝即位,居冀。(《左氏·哀六年傳》引《夏書》:“惟彼陶唐,帥彼天常,有此冀方。”偽《書·五子之歌》同。)

命羲和歷象。(《書·堯典》:“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歷象日月星辰。”)

五年,初巡狩四岳。(《書·舜典》:“五載一巡狩。”此蓋據《舜典》推之。)

七年,有麟。(《路史·後紀》十:“堯在位七年,麒麟游於藪澤。”案《拾遺記》一:“堯在位七十年,有鸞雛歲歲來集,麒麟游于藪澤。”《路史》本之,而譌“七十年”爲“七年”。偽《紀年》遂云:“七年有麟”矣。)

十二年,初治兵。

十六年,渠搜氏來賓。(《書·禹貢》:“織皮、崑崙、析枝、渠搜,西戎即敍。”)

十九年,命共工治河。(《書·堯典》:“共工方鳩●功。”鄭注:“共工,水官名。”《周語》:“昔共工棄是道也,虞于湛樂,淫失其身,欲壅防百川,墮高堙庳,以害天下。”是共工本是水官,又曾治水,故遂有先鯀治河之說。)

二十九年春,僬僥氏來朝,貢沒羽。(《類聚》十一、《御覽》八十引《帝王世紀》:“堯時,僬僥氏來貢沒羽。”)

四十二年,景星出于翼。(《初學記》九、《御覽》八十、又八百七十二、八百九十三引《尚書·中候》:“帝堯即政七十載,景星出翼。”《論衡·是應篇》引作“堯時,景星見于軫”。《公羊傳·宣二年》疏引《春秋感精符》:“滅蒼者,翼也。”彼注云:“堯,翼星之精,在南方,其色赤。”)

五十年,帝游于首山。(《文選·宣德皇后令》注、《御覽》八十、《路史·餘論》七引《論語比考讖》:“堯率舜游首山。”)

乘素車玄駒。(《文選·辯命論》注、《初學記》九、又二十四、《御覽》八十引《尸子》:“君天下者,麒麟、青龍,而堯素車玄駒。”《五帝德》:“堯丹車白馬。”《五帝本紀》:“堯彤車,乘白馬。”)

五十三年,帝祭于洛。(《初學記》六、又九引《尚書·中候》:“堯率羣臣東沈璧于洛。”)

五十八年,帝使后稷放帝子朱于丹水。(《海內南經》注引古本《紀年》:“后稷放帝朱于丹水。”《史記·五帝本紀》及《高祖本紀》正義引:“后稷放帝子丹朱。”)

六十一年,命崇伯鯀治河。(《周語》:“其在有虞,有崇伯鯀,播其淫心,稱遂共工之過。”)

六十九年,黜崇伯鯀。(《書·堯典》:“帝曰:‘咨,四岳,湯湯洪水方割,蕩蕩懷山襄陵,浩浩滔天,下民其咨,有能俾乂。’僉曰:‘於,鯀哉。’帝曰:‘往,欽哉。’九載績用弗成。”是鯀治水凡九載,但此實以六十九年則妄矣。)

七十年,春正月,帝使四岳錫虞舜命。(《書·堯典》:“帝曰:‘朕在位七十載,汝能庸命,巽朕位。’岳曰:‘否德忝帝位。’曰:‘明明揚側陋。’師錫帝曰:‘有鰥在下,曰虞。’”)帝在位七十年,景星出翼,鳳皇在庭,朱草生,嘉禾秀,甘露潤,醴泉出,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廚中自生肉,其薄如箑,搖動則風生,食物寒而不臭,名曰“箑脯”。又有草莢階而生,月朔始生一莢,月半而生十五莢,十六日以後日落一莢,及晦而盡,月小則一莢焦而不落,名曰“蓂莢”,一曰“歷莢”。洪水既平,歸功於舜,將以天下禪之,乃潔齋修壇場於河、洛,擇良日率舜等升首山,遵河渚。有五老游焉,蓋五星之精也。相謂曰:“《河圖》將來告帝以期,知我者重瞳黃姚。”五老因飛爲流星,上入昴。二月辛丑昧明,禮備,至於日昃,榮光出河,休氣四塞,白雲起,回風搖,乃有龍馬銜甲,赤文綠色,緣壇而上,吐《甲圖》而去。甲似龜,背廣九尺,其圖以白玉爲檢,赤玉爲柙,(詩銘案:“玉”原作“土”,脫“柙”字,據林春溥《竹書紀年補證》卷一改補。“柙”,《宋書·符瑞志》作“字”。)泥以黃金,約以青繩。檢文曰:“闓色授帝舜。”言虞夏當受天命,帝乃寫其言,藏於東序。後二年二月仲辛,率羣臣東沈璧於洛。禮畢,退俟,至於下昃,赤光起,元龜負書而出,背甲赤文成字,止于壇。其書言當禪舜,遂讓舜。(出《宋書·符瑞志》。)

七十一年,帝命二女嬪于舜。(《書·堯典》:“釐降二女于媯汭,嬪于虞。”)

七十三年春正月,舜受終于文祖。(《書·舜典》:“帝曰:‘格汝舜,詢事考言,乃言底可績,三載,汝陟帝位。’舜讓于德,弗嗣,正月上日,受終于文祖。”)

七十四年,虞舜初巡狩四岳。(《尚書大傳》:“維元祀,巡狩四嶽八伯。”鄭注:“祀,年也。元年,謂月正元日,舜假于文祖之年也。”此以爲受終文祖之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