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宗時,詔中書門下選律學之士,取至德以來制、敕、奏讞,掇其可爲法者藏之,而不名書。
憲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縣人梁悅爲父執讎殺人,自投縣請罪。敕:“復讎殺人,固有彞典。以其申冤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於天性,志在徇節,本無求生。寧失不經,特減死,宜決一百,配流循州。”於是史官、職方員外郎韓愈獻《復仇議》曰:“伏奉今月五日敕:‘復仇,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徵法令則殺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大端。有此異同,固資論辯,宜令都省集議聞奏者。’伏以子復父仇,見於《春秋》,見於《禮記》,見於《周官》,見於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詳於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蓋以爲不許復仇,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仇,則人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於聖人,然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也。如百姓相仇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之相殺者也。又《周官》曰:‘凡報仇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仇,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羣下。臣愚以爲復仇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爲官吏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又《周禮》所稱,將復仇,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以爲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復父仇者,事發,具其事由,下尚書省集議奏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旨矣。”
柳宗元爲柳州刺史,民莫誠救兄莫蕩,以竹刺莫果右臂,經十二日身死,其莫誠禁在龍城縣。準律,以他物毆傷,十二日辜辜內死者,依殺人論。宗元《上桂管觀察府狀》:“右奉牒準律文處分者,竊以莫誠赴急而動,事出一時,解難爲心,豈思他物。救兄有急難之戚,中臂非必死之瘡。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當恭守,撫事似可哀矜。斷手方追於深衷,周身不遑於遠慮。律宜無赦,使司明至當之心;情或未安,守吏切惟輕之願。伏乞俯賜興哀,特從屈法,去全微命,以慰遠黎。”
穆宗長慶二年四月,刑部員外郎孫革奏:“準京兆府申,雲陽力人張涖欠羽林官騎康憲錢米,憲徵理之,涖乘醉拉憲,氣息將絕。憲男買得年十四,將救其父,以涖角觝力人,不敢揮解,遂持木鍤擊之首見血,後二日致死者。準律,父爲人所毆,子往救,擊其人折傷,減凡鬭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則買得合當死刑。伏以律令者用防兇暴,孝行者以開教化。今買得救父難是性孝,非暴;擊張涖是心切,非兇。以髫丱之歲,正父子之親,若非聖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稱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親;《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周書》所訓,諸罰有權。今買得生被皇風,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聖慈。職當讞刑,合申善惡。謹先具事由陳奏,伏冀下中書門下商量。”敕旨:“康買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爲父可哀。若從沈命之科,恐失原情之義,宜付法司,減死罪一等處分。”
長慶二年,白居易上言:“據刑部及大理寺所斷:‘準律,非因鬭爭無事而殺者,名爲故殺。今姚文秀有事而殺者,則非故殺。’據大理寺直崔元式所執:
‘準律,相爭爲鬭,相擊爲毆,交鬭致死,始名鬭殺。今阿王被打狼籍,以致於死;姚文秀檢騐身上,一無傷損,則不得名爲相擊。阿王當夜己死,何名相爭?既非鬭爭,又蓄怨怒,即是故殺者。’又按《律疏》云:‘不因鬭爭無事而殺,名爲故殺。’此言事者,謂鬭爭之事,非該他事。今大理、刑部所執,以姚文秀怒妻有過,即不是無事,既是有事,因而毆死,則非故殺者。此則唯用“無事”兩字,不引“爭鬭”上文。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殺人,殺人了,即曰:
‘我有事而殺,非故殺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豈有無事而殺人者?足明事謂爭鬭之事,非他事也。又,凡言鬭毆死者,謂事素非憎嫌,偶相爭鬭,一毆一擊,不意而死。如此,則非故殺,以其本原無殺心。今姚文秀怒妻頗深,挾恨既久,毆打狼藉,當夜便死,察其情狀,不是偶然。此非故殺,孰爲故殺?若以先因爭駡,不是故殺,即如有謀殺人者,先引相駡,便是交爭,一爭之後,以物毆殺,即曰:‘我因事而殺,非故殺也。’如此可乎?況阿王既死,無以辨明;姚文秀自云相爭,有何憑據?伏以獄貴察情,法須可久。若崔元式所議不用,大理寺所執得行,實恐被毆死者自此長冤,故殺人者從今得計。”奉敕:“姚文秀殺妻,罪在十惡,若從宥免,是長兇愚。其律縱有互文,在理終須果斷。宜依白居易狀,委所在重杖一頓處死。”
敬宗寶曆三年,京兆府有姑鞭婦致死者,奏請斷以償死。刑部尚書柳公綽議曰:“尊毆卑,非鬭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遂減死論。
後唐明宗天成二年,御史臺、刑部、大理等奏:“準《名例律》:‘諸斷罪而無正條者,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疏云:
‘斷罪無正條,謂一部律內,犯無罪名者。’準《雜律》:‘不應得爲而爲者,笞四十;謂律令無條,事理不可爲者杖八十。’疏云:‘雜犯輕罪,觸類弘多,金科玉條,包羅難盡。其有在律、在令無有正條,若不輕重相明,無文可以比附,臨時處斷,量情爲罪,庶補遺闕,故立此條。其情輕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奉敕宜依。
其年七月,洺州平恩縣百姓高弘超,其父暉爲鄉人王感所殺,弘超挾刀殺感,擕其首自陳,大理寺以故殺論。尚書刑部員外郎李殷夢復曰:“伏以挾刃殺人,按律處死;投獄自首,降罪垂文。高弘超既遂報仇,固不逃法,戴天罔愧,視死如歸。歷代以來,事多貸命。長慶二年,有康買得父憲爲力人張涖乘醉拉憲氣息將絕,買得年十四,以木鍤擊涖,後三日致死。敕旨:‘康買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爲父可哀。若從沈命之科,恐失度情之義,宜減死處分。’又元和六年,富平人梁悅殺父之仇,投縣請罪。敕旨:‘復仇殺人,固有彞典以其伸冤請罪,自詣公門,發於天性,本無求生,寧失不經,特宜減死。’方今明時,有此孝子。其高弘超若使須歸極法,實慮未契鴻慈。”奉敕:“可減死一等。”
長興二年四月,大理正劇可久奏:“準《開成格》,應盜賊須得本賍,然後科決;如有推勘因而致死者,以故殺論。臣請起今已後,若因而致死,無故,即請減一等。別增病患而死者,從辜限,正賊,減本罪五等。”中書門下覆奏:
“今後凡關賊徒,若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以故殺論;無故,減一等。如拷次因增疾患,候騐分明,如無他故,雖辜內致死,亦以減等論。”從之。至晉天福六年五月十五日,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奏:“據《刑法統類》節文云:‘盜賊未見本賍,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者,以故殺論;無故者,減一等。’又云:‘今後或有故者,以故殺論;無故者,或景跡顯然,支證不謬,堅恃奸惡,不招本情,以此致死,請減故殺罪三等;其或妄被攀引,終是平人,以此致死,請減故殺罪一等。’臣按上文云‘有故者,以故殺論,’此即是矣。其無者,亦坐減一等罪,即恐未當。假如官司或有刑獄,未見本情,不可全不詰問。據言有故者,則是曾行拷捶及違令式,或粗枷大棒,彊相抑壓,以此致死者,並屬有故;無故者,則是推勘之司不曾拷掠,又不違法律,亦不堅有抑壓,此則並屬無故,不可坐刑。假若有犯事人舊患疾病。推勘之際,卒暴身亡,不可亦坐推司減等之罪。又據《斷獄律》云:‘若依法使杖,依數拷決,而邂逅致死者,勿論。’邂逅,謂不期致死而死。且彼言拷決,尚許勿論,此云無故,郤令坐罪,事實相背,理有未通。請今後推勘之時致死者,若實無故,請依邂逅勿論之義。”詳定院奏:“臣等參詳,若違法栲掠及託法挾情以致其死,但有情故者,依故殺論。若雖不依法拷掠,郤非託法挾情以致其死,而無情故者,請減故殺一等。若本無情故,又依法栲掠,或未栲掠,或詰問未詰問,及不抑壓,因他故致死,並屬邂逅勿論之義。”從之。
按:有罪者拘滯囹圄,官不時科決而令其瘐死,此誠有國者之所宜矜憫。然既曰盜賊,則大者可殺,小者可刑,其推勘淹時而不即引伏者,皆大猾鉅蠹也。
邂逅致死而以故殺論,過矣!
宋太祖皇帝開寶三年,詔諸道州府,應大辟罪決論,錄其案,朱書格律、斷辭、禁儀月日、官典姓名以聞,委刑部覆視。
五代用兵以來,藩侯跋扈,率多枉法殺人,朝廷務行姑息之政,多置不問,刑部按覆之制遂廢。至是,乃有是詔。又,金州防禦使仇超等坐故入人死罪,除名,流海島。自是,人知奉法矣。
五年,陝州言:民范義超,周顯德中,以私怨殺同里人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脫走得免,至是長大,擒義超訴於官。有司引赦當原,上曰:“豈有殺一家十二口而可以赦論?”即命斬之。
太宗興國二年,涇州言:定縣婦人怒夫前妻之子婦,斷其喉而殺之。下詔曰:
“刑憲之設,蓋厚於人倫,孝慈所生,實由乎天性。矧乃嫡繼之際,固有愛憎之殊。法貴原心,理難共貫。自今繼母殺傷夫前妻之子及姑殺婦者,並以凡人論。”
九年,鳳翔司理楊酀、許州司理張睿並坐掠治平人及亡命卒致死,大理處酀等公罪,刑部覆以私罪。詔曰:“法寺以酀等本非用情,宜從公過議法;刑部以其擅行掠治,合以私罪定刑。雖所執不同,亦未爲乖當。國家方重惜人命,欽恤刑章,豈忍無辜之人死於酷吏之手!宜如刑部之議,自今諸道敢有擅掠囚致死者,悉以私罪論。”
端拱元年,廣安軍民安崇緒錄禁軍,訴繼母馮嘗與父知逸離,今來占奪父貲產,欲與己子。大理定崇緒訟母,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寺張佖固執前斷,遂下臺省集議。徐鉉議曰:“伏詳安崇緒詞理雖繁,今但當定其母馮與父曾離與不離。如已離異,即須令馮歸宗;如不曾離,即崇緒準法訴母處死。今詳案內不曾離異,其證有四:崇緒所執父書,只言遂州公論後母馮自歸本家便爲離異,固非事實;又知逸在京,阿馮却來知逸之家,數年後知逸方死,豈可並無論訴遣斥?
其證一也。本軍初勘,有族人安景泛證云‘己曾離異,諸親具知’,及欲追尋諸親,景泛便自引退,其證二也。知逸有三處莊田,馮却後來,自占兩處,小妻高占一處。高來取馮莊課,曾經論訟,高即自引退。不曾離,其證三也。本軍曾收崇緒所生母蒲勘問,亦稱不知離絕,其證四也。又自知逸入京之後、阿馮却歸以來,凡經三度官司勘鞫,並無離異狀況。不孝之刑,教之大者,崇緒請依刑部、大理寺元斷處死。”右僕射李昉等四十三人議曰:“據法寺定斷,以安崇緒論嫡母馮罪便合處死,臣等深爲不當。若以五母皆同,即阿蒲雖賤,乃是安崇緒之親母,崇緒本以田業爲馮強占,親母衣食不充,所以論訴。若從法寺斷死,則知逸負何辜而絕嗣?阿蒲處何地而託身?臣等參詳:田業並合歸崇緒,馮亦合與蒲同居,終身供侍,不得有闕。馮不得擅自貨易莊田,並本家親族亦不得來主崇緒家務。如是,則男雖庶子,有父業可安,女雖出嫁,有本家可歸,阿馮終身又不乏養。所有罪犯,並準赦原。”詔從昉等議,鉉、佖各奪一月俸。
真宗咸平四年,天下斷死罪八百人,上覽囚簿,憮然動容,語宰執曰:“雜犯死罪條目至多,官吏倘不用心,豈無枉濫邪!故事,死罪獄具,三覆奏,蓋其重慎,何代罷之?遂命檢討沿革。終慮淹繫,不克行也。
仁宗天聖初,燕肅判刑部,上奏,言:“唐大理卿胡演進月囚帳,太宗曰:
‘其間有可矜者,豈宜一以律斷?’因詔:凡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又詔:
凡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自是全活甚衆。貞觀四年,斷死罪二十九,開元二十五年,財五十八。今天下生齒未加於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京師大辟雖一覆奏,而州郡之獄有疑及情可憫者,至上請,而法寺多所舉駁,官吏率得不應奏之罪,故皆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失朝廷欽恤之意。望準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一覆奏。議者必曰‘待報淹延’,臣則以爲,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又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刑,未聞淹延以害漢、唐之冶也。”下其章中書,王曾以謂:“天下皆一覆奏,則必死之人,徒充滿狴犴而久不得決。請獄疑若情可矜者,聽上請。”遂下詔曰:“朕念生齒之蕃,抵冒者衆。法有高下,情有重輕,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毋得舉駁。”時天聖四年也。其後,雖法不應奏、吏當坐罪者,審刑院貼奏草,率以恩釋,著爲例,名曰“貼放”。
於是吏無所牽制,請讞者率多爲減死,賴以生者,蓋莫勝數焉。
慶曆間,寧州童子年九歲,毆殺人,當棄市。帝以童孺爭鬭,無殺心,止命罰金入死者家。開封民聚童子教之,有因榎楚死者,爲其父母所訟。府上具獄,當民死。宰相以爲可矜,帝曰:“情雖可矜,法亦難屈。”命杖脊,捨之。
神宗熙寧元年,詔:“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初,登州言:有婦云於母服嫁韋,惡韋寢陋,謀殺不死,按問欲舉,自首。審刑、大理論死,用違律爲婚奏裁,貸之。知州許遵言:“當減謀殺罪二等,請論如敕律。”乃送刑部刑部,斷如審刑、大理。遵不服,請下兩制議。詔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二人不同,遂各爲奏。光言:‘凡議法者,當先原立法之意,然後可以斷獄。’按律:‘其於人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釋謂‘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者,蓋以與人損傷,既不在自首之例,而別因有犯,如爲盜、劫囚、略賣人之類,本無殺傷之意而致殺傷人者,慮有司執文,並不許首,故申明‘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然殺傷之中,自有二等:其處心積慮,巧詐百端,掩人不備,則謂之謀;直情徑行,略無顧慮,公然殺害,則謂之故。謀者重,故者輕。今因犯他罪致殺傷人,他罪得首,殺傷不原,若從謀殺則太重,若從鬭殺則太輕,故參酌其中,從故殺傷法也。其直犯殺傷,更無他罪者,惟未傷可首,已傷不在首限。今許遵欲以謀與殺分爲兩事。按謀殺、故殺皆是殺人,若以謀與殺爲兩事,則故與殺亦爲兩事也。彼平居謀慮,不爲殺人,當有何罪而可首者?以此知‘謀’字止因‘殺’字生文,不得別爲所因之罪。若以劫、鬭與謀皆爲所因之罪,從故殺傷法,則是鬭傷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云獲貸死,已是寬恩;遵爲之請,欲天下引以爲例,開奸兇之路,長賊殺之源,非教之善者也。臣愚以爲宜如大理寺所定。”安石言:“《刑統》殺傷罪名不一,有因謀,有因鬭,有因劫囚竊囚,有因略賣人,有因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有因強奸有因厭魅咒咀,此殺傷而有所因者也。惟有故殺傷則無所因,故《刑統》‘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其意以爲,於法得首,所因之罪既已原免,而法不許首殺傷,刑名未有所從,唯有故殺傷爲無所因而殺傷,故令從故殺傷法。至今因犯過失殺傷而自首,則所因之罪已免,唯有傷殺之罪未除。過失殺傷,非故殺傷,不可亦從故殺傷法,故《刑統》令過失者,從本過失法。至於鬭殺傷,則所因之罪常輕,殺傷之罪常重,則自首合從本法可知。此則《刑統》之意,唯過失與鬭當從本法。其餘殺傷,得免所因之罪,皆從故殺傷罪科之,則於法所得首之罪皆原,而於法所不得首之罪皆不免;其殺傷之情本輕者,自從本法,本重者,得以首原。今刑部以因犯殺傷者,謂別因有犯,遂致殺傷。竊以爲律但言‘因犯’,不言‘別因’,則謀殺何故不得爲殺傷所因之犯?又刑部以始謀專爲殺人,即無所因之罪。竊以爲,律:‘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謀殺與已傷、已殺自爲三等刑名,因有謀殺徒三年之犯,然後有已傷、已殺絞、斬之刑名,豈得稱別無所因之罪?今法寺、刑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謀殺,與法不得首免之已傷合爲一罪,其失律意明甚。臣以爲亡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合從謀殺減二等論。然竊原法寺、刑部所以自來用例斷謀殺已傷不許首免者,蓋爲《律疏》但言‘假有因盜殺傷,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遂引爲所因之罪,止謂因盜殺傷之類,盜與殺傷爲二事,與謀殺殺傷類例不同。臣以爲,《律疏》假設條例,其於出罪,則當舉重以包輕,因盜傷人者斬,尚得免所因之罪,謀殺傷人者絞,絞輕於斬,則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也。然議者或謂,謀殺已傷,情理有甚重者,若開自首,則或啟奸。臣以爲有司議罪,惟當守法,情理輕重,則敕許奏裁。若有司輒得捨法以論罪,則法亂於下,人無所措手足矣。”御史中丞滕甫猶請再選官定議,詔送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於是公著等言:“安石、光所論,敕律悉己明備,所爭者,惟謀爲傷因不爲傷因而已。臣等以爲,律著不得自首者凡六科,而於人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釋謂‘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蓋自首者,但免所因之罪,而尚從故殺傷法,則所因之謀罪雖原免,而傷者還得傷之罪,殺者還得殺之刑也。且律於器物至不可備償則不許首,今於人損傷,尚有可當之刑,而必使償之以死,不已過乎!古初立法,殺人者死,傷人者抵罪。後世因劫殺而傷者,則增至於斬,因謀殺而傷者,則增入於絞。倘有不因先謀,則不過徒、杖三等之科而已,豈深入於絞斬乎?若首其先謀,則傷罪仍在,是傷不可首,而因可首,則謀爲傷因,亦已明矣。律所以設首免之科者,非獨開改惡之路,恐犯者自知不可免死,則欲遂其惡心至於必殺。今若由此著爲定論,塞其原首之路,則後之首者,不擇輕重,有司一切按文殺之矣,朝廷雖欲寬宥,其可得乎!苟以爲謀殺情重,律意不通其首,則六科之中,當著謀殺已傷不在自首之例也。《編敕》所載,但意在致人於死並同,己及傷與不傷,情理、兇惡不至死者,許奏裁。今令所因之謀,得用舊律而原免,已傷之情,復以後敕而奏決,則何爲而不可也!臣等以爲宜如安石所議便。”制曰:“可。”大理寺、審刑、刑部法官皆釋罪。於是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皆以公著等所議爲不當。又詔安石與法官集議,安石與師元、冠卿反覆論難,師元等益堅其說。明年二月庚子,詔:“自今謀殺人已死自首及按問欲舉,並奏取敕裁。”而判部劉述、丁諷奏庚子詔書未盡,封還中書。於是安石奏以爲:“律意,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若己殺,從故殺法,則爲首者必死,不須奏裁;爲從者,自有《編敕》奏裁之文,不須復立新制。”與唐介等數爭議於帝前,卒從安石議。是月甲寅,詔:“自今謀殺人自首及按欲舉,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其謀殺人已死,爲從者雖當首減,依《嘉祐敕》:兇惡之人,情理鉅蠹及誤殺人傷與不傷,奏裁。”收還庚子詔書。劉述等又奏,以爲不當以敕頒御史臺、大理寺、審刑院及開封府而不頒之諸路,入誤引刑一司敕,請中書、樞密院合議。中丞呂誨、御史劉琦、錢顗皆請如述等奏,下之二府。帝以爲律文甚明,不須合議。而曾公亮等皆以博盡同異、厭塞言者爲無傷,乃以衆議付樞密院。文彦博以爲:“殺傷者,欲殺而傷也,即已殺者不可首。”呂公弼以爲:“殺傷於律不可首。請自今已後,殺傷依律,其從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陳升之、韓絳議與安石略同。時富弼入相,帝令弼與安石議。弼謂安石以“謀與殺分爲二事,以破析律文,盍從衆議”,安石不可,弼乃辭以病。
八月,遂詔謀殺人自首及按問欲舉,並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詔開封府推官王堯臣劾劉述、丁諷王師元以聞,述等皆貶。司馬光言:“阿云之獄,中材之吏皆能立斷,朝廷命兩制、兩府定奪者各再,敕出而復收者一,收而復出者一,爭論從橫,至今未定。夫執條據例者,有司之職也;原情制義者,君相之事也。分爭辨訟,非禮不決,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云之事,陛下試以禮觀之,豈難決之獄哉!彼謀殺爲一事爲二事,謀爲所因不爲所因,此苛察繳繞之論,乃文法俗吏之所爭,豈明君賢相所當留意邪!今議論歲餘而後成法,終爲棄百代之常典,存三綱之大義,使良善無告,奸兇得志,豈非徇其枝葉而忘其根本之所致邪!不報。初,安石議行,司勳員外郎崔臺符舉首加額曰:“數百年誤用刑名,今乃得正!”安石喜其附已,明年六月,擢判大理寺。
蘇州民張朝之同堂兄以槍戳死朝父逃去,朝執而殺之。審刑、大理當朝十惡不睦死罪。案即上,參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爲從兄所殺,而朝報殺之,罪止加役流,會赦應原。”帝從安石議,特釋朝不問。
初,曾公亮以中書論正刑名爲非,安石曰:“有司用刑名不當,則審刑、大理當論正;審刑、大理用刑名不當,則差官定議;議既不當,即中書自宜論奏,取決人主。此乃所謂國體。豈有中書不可論正刑名之理。”
五年,洪州民有犯徒而斷杖者,其餘罪會恩免。官吏失出,當劾。中書堂後官劉袞駁議,以爲:“律,因罪人以致罪,罪人遇恩者,準罪人原法。洪州官吏當原。”又請自今官司出入人罪者,皆用此令。而審刑院、大理寺以謂:出入人罪,乃官司誤致罪於人,難用此令。其失出者,宜如袞議。”從之。
六年,御史臺言:“大理寺斷邵武軍、興元府奏案,刑部郎中杜紘議以爲不當。詔下御史臺審定,自侍郎崔臺符以下三人皆無所可否,獨紘獻議。”詔臺符等各罰金,初,邵武軍奏讞,婦與人奸,謀殺其夫已定,夫因醉歸,奸者殺之。
法寺當婦謀殺爲從,而紘議婦加功,罪應死。又興元府奏讞,梁懷吉往視出妻之病,因寄粟,其子輒取食之,懷吉毆其子死。法寺以盜粟論,而當懷吉雜犯死罪,引赦原。而紘議出妻受寄粟,而其子輒費用,不入捕法。議既上,御史臺論紘議不當,亦詔罰金,仍展年磨勘。
八年,尚書省言:“諸獲盜,有已經殺人,及元犯強奸、強盜貸命斷配之人再犯捕獲者,有司例用知人欲告或按問自首減免法。且律文‘知人欲告’及‘按問者欲舉自首’之類減等斷遣者,爲其情非鉅蠹,有改過自新之心,故行寬貸。
至於奸、盜,與餘犯不同,難以例減。請諸強盜已殺人,並強奸或元犯強盜貸命,若持杖三人以上,知人欲告、按問欲舉而自首,因人首告應減者,並不在減等之例。”從之。
元豐八年詔:“自今應諸州鞫訊強盜,情理無可愍,刑名無疑慮,而輒奏請,並令刑部舉駁,重行朝典,無得用例破條。”從司馬光之請也。
光言:“殺人不死,傷人不刑,堯、舜不能以致治。近刑部奏鈔兗、懷、耀三州之民有鬭殺者,皆當論死,今乃妄作情理可憫或刑名疑慮奏裁,刑部即引舊例一切貸之。凡律、令、敕、式或不盡載,則有司引例以決。今鬭殺當死,自有正條,而刑部承例,不問可否,盡免死決配,作奏鈔施行,是殺人者不死,其鬭殺條律無所用也。請自今諸州所奏大辟,情理無可憫,刑名無疑慮,令刑部還之,使依法處斷。實有可憫、疑慮,令刑部具其實於奏鈔後,先擬處斷,令門下省審覆。如或不當,及用例破條,即令門下省駁奏,取旨勘之。從之。
元祐元年閏二月,給事中范純仁言:“四方奏讞,去年未改法以前,歲奏大辟凡二百六十四,死者止二十五人,所活垂及九分。自去年改法,至今未及百日,所奏案凡一百五十四,死者乃五十七人,所活纔及六分已上。臣固知未改法前全活數多,其間必有曲貸,然猶不失‘罪疑惟輕’之仁。自改法後,所活數少,其間必有濫刑,則深虧‘寧失不經’之義。請自今四方奏大辟案,並令刑部、大理寺再行審覆,略具所犯及元奏因依,令執政取旨裁斷,或所奏不當,亦原其罪。
如此則無冤濫之獄。”詔:“大辟刑名疑慮、情理可憫,令刑部看詳,無得枉濫。”四月,尚書省言:“遠方奏讞待報,淹繫甚衆,請川、廣、福建、荊南路罪人,情輕法重當奏斷者,申安撫或鈐鎋司酌情決斷訖奏。”從之。
門下侍郎韓維言:“天下奏案,必斷於大理,詳議於刑部,然後上之中書,決於人主。近歲有司昧於知法,便文自營,但因州郡所請,依違其言,即上中書貼例取旨,故四方奏讞日多於前。欲望刑清事省,難矣。自今大理寺受天下奏案,其有刑名疑慮、情理可憫,須具情法輕重條律,否則,指所斷之法,令刑部詳審,次第上之。”詔刑部立法以聞。
紹聖元年,權刑部侍郎杜紘言:“諸州大辟,本非疑慮,其間有因奏裁遂獲免死,而已決者不得蒙宥,是因之生死,惟奏與否而已。”詔刑部、大理寺申明立法。
徽宗崇寧三年,大理寺言:“熙寧四年,詔獄案不當奏而奏者,大辟疑慮、可憫,免勘,其餘並具官吏所坐刑法於案後,取旨原之。元祐初,流罪以下,不應奏而奏者,勿坐。故有司皆知免戾,不復詳法用刑,率多奏上,是致奏牘滋多,有煩朝廷處斷。請自今並依熙寧法。”從之。
五年,詔:“民以罪麗法,情有重輕,則法有增損。故情重法輕,情輕法重,舊有取旨之令。今有司惟以情重法輕則請加罪,而法重情輕則不聞奏減,是樂於罪人,而難於用恕,非所以爲欽恤也。自今宜遵舊法取旨,使情法輕重,各適其中,否則以違制論。”
宣和六年,臣僚言:“元豐舊法,有情輕法重,情重法輕,若大辟刑名疑慮,並許奏裁。比來諸路以大辟疑慮決於朝廷者,大理寺類以‘不當’劾之。夫情理鉅蠹,罪狀明白,裁奏以幸寬貸,固在所戒;然有疑而難決者,一切劾之,則官吏莫不便文自營。臣恐天下無復以疑獄奏矣。願詔大理寺並依元豐法。”從之。
高宗紹興元年,以道路不通,諸死囚應奏讞者,權令降等斷遣,慮滯獄也。
三年,詔諸路大辟應奏者,從提刑司具因依繳奏。
四年,詔宣州奏檀偕殺人疑慮獄案,令刑部重行擬斷,申尚書省。
初,宣州民葉全三者,盜檀偕窖錢,偕令耕夫阮授、阮捷殺全二等五人,棄屍水中,當斬,屍不經騐,奏裁。詔授、捷並杖脊,流三千里,偕貸死,杖脊,配瓊州。孫近爲中書舍人,駁之命更擬。始近之提點浙東刑獄也,紹興民俞富捕盜而並殺盜妻,近奏富與盜別無私仇,願貸死。詔從之。法寺援以爲比,執前擬不變。近又言:“富執本縣判狀捕劫盜,殺拒捕之人並及妻;偕乃私用威力,被殺者五人,所犯不同。”乃詔御史臺看詳。侍御史辛炳等言:“偕繫故殺,衆證分明,以近降申明條法,不應奏裁。”輔臣進呈,朱勝非曰:“疑獄不當奏而輒奏者,法不論罪。”緣近以宣州有觀望,欲並罪之。上曰:“宣州可貸,今若加罪,則後來實有疑慮者,亦不復奏陳矣。”乃詔偕論如律,法寺當職丞、評,刑部郎官,各贖金有差。
二十六年,詔申嚴州郡妄奏出人死罪之禁。
右正言淩哲上疏曰:“臣聞高祖入關,悉除秦法,與民約三章耳。所謂殺人者死,實居其首焉。司馬光有言:‘殺人者不死,雖堯、舜不能致治。’斯言可謂至當矣。臣竊見諸路州軍勘到大辟,雖刑法相當者,類以爲可憫奏裁,遂獲貸配。前此臣僚累當論列,而比年尤甚。無他,居官者無失入坐累之虞,爲吏者有放意鬻獄之幸,上下相蒙,莫之悛革。貸死愈衆,殺人愈多,殆非以辟止辟之道也。臣嘗取會到自去歲郊祀後距今大辟奏裁者,無慮五十有餘人,姑撫其略而言之,汀州雷七、處州徐環兒、常州郭公彦、夔州冉臯,此四人者,情理兇惡,實犯故殺、鬭殺之條,蓋常赦所不原者,於法既無疑慮,於情又無可憫。今各州勘結,刑、寺看詳,並皆奏裁貸減。彼殺人者可謂幸矣,顧被殺者銜恨九原,不知何時而已也!臣恐強暴之風,日益滋長,善良之人,莫能自保,其於刑政,爲害非細。欲望特降睿旨,應今後諸州軍大辟,若情犯委實疑慮,方得具奏。其情法相當,實無可憫者,自合依法申本路憲司詳覆施行,當職官吏及刑、寺,日後將別無疑慮、情非可憫奏案輒引例減貸以破正條,並許臺臣彈劾,嚴置典憲,庶使用刑平允,惡人重於犯法。”上覽奏曰:“但恐諸路滅裂,實有疑慮、情理可憫之人,一例不奏,有失欽恤之意。”令刑部坐條及前後指揮行下。
容齋洪氏《隨筆》曰:“州郡疑獄許奏讞,蓋朝廷之仁恩。然不問所犯重輕及情理蠹害,一切縱之,則爲壞法。耿延年提點江東刑獄,專務全活死囚,其用心固善。然南康婦人謀殺其夫甚明,曲貸其命,累勘官翻以失入被罪。予守贛,一將兵逃至外邑,殺村民於深林,民兄後知之,畏申官之費,即焚其屍,事發繫獄,以殺時無證、屍不經騐奏裁,刑、寺輒定爲斷配。予持敕不下,復奏論之,未下而此兵死於獄。因記元豐中,宣州民葉元,以同居兄亂其妻而殺之,又殺兄子,而強其父與嫂約契不訟於官。鄰里發其事,州以情理可憫,爲上請。審刑院奏欲貸,神宗曰:‘罪人已前死,奸亂之事,特出於葉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民雖爲無知,抵冒法禁,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愛,既殺其兄,仍戕其姪,又罔其父,背逆天理,傷敗人倫,宜以毆兄至死律論。’此旨可謂至明矣。”
二十七年十月,盜發烏江縣王公袞母冢,有司釋之,公袞手殺盜。事聞,其兄佐爲吏部員外郎,乞納官以贖公袞之罪。詔令給、舍議。時給、舍楊椿等大略謂:“發冢開棺者,律當絞。公袞始獲盜,不敢殺而歸之吏,獄成而吏出之,使揚揚出入閭巷,與齊民齒,則地下之辱,沉痛鬱結,終莫之伸,爲人子者,尚得自比於人!椿等謂公袞殺掘冢法應死之人爲無罪,納官贖弟之請當不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罪,宜如律。”上是之。詔公袞降一官,佐依舊供職,紹興府當職官皆抵罪。
孝宗乾道六年,臣僚言:“國家立法,議罪最爲詳備。大抵共毆傷殺人,必有首有從,甲爲首,則乙以下皆從,甲於法合坐死罪,自乙而下並當先次決遣。
在外州郡,如甲情理可憫,方許奏裁;如駐蹕之地,凡罪應死者必奏;徒、流以下,申御史臺取旨施行。此定制也。今有司不務遵行成法,纔事涉大辟,不問首從俱奏。又流、徒以下,多作情重看詳取旨,則合先次決遣之人,豈得不例遭禁繫。請今後大辟,只許以爲首坐應死罪者奏,爲從而不應坐死者,先次決遣;流、徒罪不許牽引,情重取旨。不然,則坐以不應奏而奏之罪。”從之。
淳熙十三年,臣僚言:“恭睹國朝法令,諸大辟情理昭然不應奏者,具奏款申提刑司詳覆論決;其有情輕法重、情重法輕、刑名疑慮應奏裁者,徑從本州申奏,錄副本申提刑司。訪聞諸路憲臣,間有固執偏見,凡所部獄案不問應奏,皆令申上俟其看詳之後,方許聞奏。推其本心,固欲審克,力不逮志,竟成淹滯,至有一郡之獄凡十八案申上,累月不報,遂致一路之獄積四百餘件,終歲待報而不決。請令刑部檢坐《慶元敕令》,徧符諸路州軍,合應奏者,州郡徑自照條聞奏,不必俟憲司回報,庶使獄無淹滯。”從之。
中書舍人葛邲言:“乾道六年指揮,強盜並依舊法。議者以爲,持杖脅人以盜財者亦死,是脅人與殺人等死,恐非所以爲良民地。後來遂立六項並依舊法處斷外,餘聽依刑名疑慮奏裁。自此指揮已行之後,非特刑名疑慮者不死,而在六項者亦爲不死。法出奸生,徒爲胥吏受賍之地。若犯強盜者不別輕重而一於死,則死者必多,又非所以示好生之德也。乞下有司詳議,立爲定法。”從之。其後言者又謂,強盜苟不犯六項,雖累行劫至十數次以上,並賍至百千貫,皆可以貸命。謂宜除六項指揮外,其間行劫至兩次以上,雖是爲從,亦合依舊法處斷。乃詔:“自今應強盜除六項指揮外,其間有累行劫至兩次以上,雖是爲從,亦依舊法處斷。有情實可憫者,方行奏裁。”所謂六項者,謂爲首及下手傷人、下手放火、因而行奸、殺人加功、已曾貸命再犯之人也。
寧宗開禧元年八月,知衡州張訢言:“國家斷獄,備極詳審,苟有疑慮,奏裁別推。又有殺人無證一條,《斷獄》注云:‘殺人屍不經騐與無證佐者,若勘鞫證佐逃、死,及雖有證而於法不許爲證者,同夫屍不經騐與證佐逃、死。’事因顯然,往往州郡引用失當,遂致牴牾。蓋謀殺、劫殺則有佐而必無證,鬭殺、故殺則有證必無佐。夫謂之證者,旁證之謂也,謂之佐者,助已之謂也。曰證曰佐,自是二事,苟有其一,皆可以表殺人之然否。至於不許爲證,正謂殺害人親屬等人,慮其私於黨與,法故不許。近日曲法者,凡是重囚,多作無證具奏。且行兇之時相助協力,到官之後自相供通,謂之有佐可也,何必更求有證。至如行兇之人,親屬旁援,到官固無由證之理,例拘親屬,不許爲證。承舛襲訛,浸失本意。請行下刑、寺及敕令所,明施行。”刑、寺奏:“實如訢請,行下諸路,自今後不許將無證有佐、無佐有證之獄入疑慮之色奏裁。”從之。
三年三月,吳曦以反逆誅族屬悉當連,坐詔付從官給、舍、刑部、法寺集議合得刑名。吏部尚書兼給事中陸峻等議曰:“竊詳反逆罪,父子年十六已上皆絞,伯叔父兄弟之子合流三千里,自有正條外,所有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孫兄弟姊妹,敕無罪名,律止沒官,比之伯叔父兄弟之子,服屬尤近,即顯沒官重於流三千里。蓋緣坐沒官,雖貸而不死,世爲奴婢,律比畜產。此法雖存而不見於用。其母女妻妾、子妻妾、祖孫兄弟姊妹,合於流罪上議刑。竊緣上條所載,止爲謀反,疏文云:‘臣下將圖逆節者。’今吳曦建號稱元,備極僭擬,反逆已成,上件條未足以盡其罪,請特出睿斷施行。”詔:“吳曦叛逆,族屬悉合誅戮,朕念其先世,不忍夷滅,除曦妻男並決重杖處死外,其男十五以下並女及生子之妾,並分送二廣遠惡州軍編管,內女已出嫁者免,親兄弟有官人除名勒停;應吳璘位下子孫,並移徙出蜀,分往湖廣諸州居住;吳玠位下子孫與免連坐,通主吳璘墳墓祭祀,令四川宣撫制、置司取見服屬官職,照應施行訖聞奏。”
○贖刑
虞舜,金作贖刑金,黃金。誤而入刑,出金以贖罪。《周官》,職金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給治兵及工直也。貨,泉貝也。罰,贖也。《書》曰“金作贖刑”是也。
穆王《呂刑》,墨辟疑赦,其罰百鍰,閱實其罪。刑辟疑赦,其罰惟倍,閱實其罪。剕辟疑赦,其罰倍差,閱實其罪。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
大辟疑赦,其罰千鍰,閱實其罪注並見《刑制門》。
蔡氏曰:“《舜典》之‘金作贖刑’,蓋官府學校鞭扑之刑爾。夫刑莫輕於鞭扑,入於鞭扑之刑,而又情法猶有可議者,則是無法以治之,故使之贖,特不欲遽釋之也。五刑之寬,惟處以流;鞭扑之寬,方許其贖。今穆王贖法,則皆及五刑,雖大辟亦許其贖免矣。漢張敞以討羌兵食不繼,建爲入穀贖罪之法,初亦未嘗及夫殺人及盜之罪,而蕭望之等猶以爲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恐開利路,以傷治化。曾謂唐虞之時而有是贖法哉?”
愚論見《刑制門》。
漢惠帝元年,令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應劭曰:“一級直錢二千,凡爲六萬,若令贖罪入三十疋縑矣。”師古曰:“令出買爵之錢以贖罪。”。
孝文時,納鼂錯之說,募民入粟塞下,得以除罪。
武帝天漢四年,令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
時大司農陳藏錢經用,賦稅既竭,不足以奉戰士。有司請令民得買爵、贖禁錮、免賍罪。
宣帝時,西羌反,遣師征之京兆尹張敞議:“國兵在外,吏民並給轉輸,田事頗廢,雖羌虜已破,來春民食必乏,縣官穀度不足以振之。願令各諸有罪,非盜、受財、殺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穀此八郡贖罪差,次也。八郡者,隴西以北,安定以西。務益致穀以豫備百姓之急。”事下有司,左馮翊蕭望之等以爲不可,乃止。
望之等言:“今欲令民量粟以贖罪,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是貧富異刑而法不壹也。人情,貧窮,父兄囚執,聞出財得以生活,爲人子弟者將不顧死亡之患,敗亂之行,以赴財利,求救親戚。一人得生,十人以喪,如此,伯夷之行壞,公綽之名滅。政教一傾,雖有周召之佐,恐不能服。古者藏富於民,不足則取,有餘則與。《詩》曰‘爰及矜人,哀此鰥寡’,上惠下也。又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下急上也。今有西邊之役,民夫作業,雖戶賦口斂以贍其困乏師古曰:“率戶而賦,計口而斂也。”,古之通義,百姓莫以爲非。以死救生,恐未可也師古曰:“子弟竭死以救父兄,令其生也。”。陛下布德施教,教化既成,堯舜亡以加也。今議開利路以傷既成之化,臣竊痛之。”於是天子復下議兩府。丞相、御史以難問張敞,敞曰:“少府、左馮翊所言,常人之所守耳。
昔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餘年,百姓猶不加賦,而軍用給。今羌虜一隅小夷,跳梁於山谷間,漢但令罪人出財減罪以誅之,其名賢於煩擾良民,橫興賦斂也師古曰:“橫音胡孟反。”。又諸盜及殺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贖;首匿、見知縱、所不當得爲之屬,議者或頗言其法可蠲除師古曰:“以其罪輕而法重,故常欲除此條科。”,今因此令贖罪,其便明甚,何化之所亂?《甫刑》之罰,小過赦,薄罪贖師古曰:“呂侯爲周穆王司寇,作贖刑之法,謂之《呂刑》。後改爲甫侯,故又稱《甫刑》。”,有金選之品應劭曰:“選音刷,金銖兩名也。”師古曰:“音刷是也。字本作鋝,鋝即鍰也,其重十一銖二十五分銖之十三,一曰重六兩。《呂刑》曰:‘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劓辟疑赦,其罰惟倍;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是其品也。”,所從來久矣,何賊之所生?敞備皂衣二十餘年如淳曰:“雖有五時服,至朝皆著皂衣。”,嘗聞罪人贖矣,未聞盜賊起也。竊憐涼州被寇,方秋饒時,民尚有饑乏,病死於道路,況至來春將大困乎!不早慮所以振救之策,而引常經以難,恐後爲重責。常人可與守經,未可與權也。敞幸得備列卿,以輔兩府爲職,不敢不盡愚。”望之、復彊對曰:“先帝聖德,賢良在位,作憲垂法,爲無窮之規,永惟邊竟之不贍師古曰:“惟,思也。竟讀曰境。其下亦同。”,故《金布令》甲曰師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庫金錢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邊郡數被兵,離饑寒師古曰:“離,遭也”,夭絕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給其費師古曰:“同共給之也。自此以上,《令甲》之文。”’,固爲軍旅卒暴之事也師古曰:“卒讀曰猝。言此令文專爲軍旅猝暴而施設。”。聞天漢四年,常使死罪人入五十萬錢減死罪一等,豪彊吏民請奪假貣,師古曰:“貣音士得反。”
至爲盜賊以贖罪。其後奸邪橫暴,羣盜並起師古曰:“橫音胡孟反。”,至攻城邑,殺郡守,充滿山谷,吏不能禁,明詔遣繡衣使者以興兵擊之師古曰:“軍興之法也。”,誅者過半,然後衰止。愚以爲此使死罪贖之敗也,故曰不便。”時丞相、魏相御史大夫丙吉亦以爲羌虜且破,轉輸略足相給,遂不施敞議。
元帝時,貢禹上疏,請除贖罪之法。
禹言:“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汙,賈人贅婿及吏坐賍者皆禁錮不得爲吏,賞善罰惡,不阿親戚,罪白者伏其誅師古曰:“白,明也。”,疑者以與民師古曰:“罪疑從輕也。”,亡贖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內大化,天下斷獄四百,與刑措亡異。武帝始臨天下,尊賢用士,辟地廣境數千里,自見功大威行,遂從耆欲師古曰:“從讀曰縱。耆讀曰嗜。”。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變,使犯法者贖罪,入穀者補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盜賊並起,亡命者衆。郡國恐伏其誅,則擇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能欺上府者,以爲右職師古曰:“上府謂所屬之府。右職,高職也。”;奸軌不勝則,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師古曰:“操,持也。切,刻也。操音干高反。”。
故亡義而有財者顯於世,欺謾而善書者尊於朝師古曰:“謾,誑也。謾音慢,又武連反。”,誖逆而勇猛者貴於官。師古曰:“誖,亂也,音布內反。”故俗皆曰:‘何以孝弟爲?財多而光榮。何以禮義爲?史書而仕宦?何以謹慎爲?
勇猛而臨官。’故黥劓而髡鉗者猶復攘臂爲政於世,行雖犬彘,家富勢足,目指氣使,是爲賢耳師古曰:“動目以指物,出氣以使人。”。故謂居官而置富者爲雄桀,處奸而得利者爲壯士,兄勸其弟,父勉其子,俗之壞敗,乃至於是!
察其所以然者,皆以犯法得贖罪,求士不得真賢,相守崇財利師古曰:“相,諸侯相也。守,郡守也。崇,尚也。”,誅不行之所致也。今欲興至治,致太平,宜除贖罪之法。相守選舉不以實,及有賍者,輒行其誅,亡但免官師古曰:“不止免官而已。”,則爭盡力爲善,貴孝弟,賤賈人,進真賢,舉實廉,而天下治矣。”
後漢光武建武二十九年,令天下罪囚殊死以下及徒各減本罪一等,其餘贖罪輸作有差。
明帝即位,詔罪囚中二千石下至黃綬,貶秩贖論者,悉皆復秩還贖。又詔天下亡命殊死以下,聽得贖論:死罪入縑二十疋,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舂至司寇作三疋。其未發覺,詔書到日先自告者,半入贖。
八年,詔犯罪亡命者贖罪各有差。
十五年,詔亡命殊死以下贖:死罪縑四十疋,右趾及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至司寇五疋;犯罪未發覺,詔書到日自告者,半入贖。
十八年,詔天下亡命自殊死以下贖:死罪縑三十疋,右趾、髡鉗以下各有差。
肅宗建初七年,詔亡命贖:死罪入縑二十疋,餘各有差。
永元六年,廷尉陳寵言:“今律令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七十九事詳見《刑制門》。”
順帝漢安二年,令罪囚殊死以下出縑贖,各有差;其不能入贖者,遣詣臨光縣居作二歲。
桓帝建和三年,詔死罪及亡命以下贖,各有差。
靈帝建寧元年,令天下繫囚未決入縑贖,各有差。
熹平三年六年,光和三年、中和四年俱有此令。
橋元乞天下“凡有劫質,皆並殺之,不得以財寶,開張奸路”。詔下其章。
魏明帝改士庶罰金之令,男聽以罰代金。
太和四年,令罪非殊死聽贖各有差。
魏律,贖刑十一,贖金六。
晉《新律》,意善功惡,以金贖之。金等不過四兩。
梁武帝依周、漢故事,有罪者贖。其科:凡在官身犯,罰金。鞭扑杖督之罪,悉入贖停罰。其臺省令史、士卒欲贖者,聽之。五歲刑笞二百,收贖絹,男子六十疋。又有四歲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歲刑,男子三十六疋。又有二歲刑,男子二十四疋。罰金一兩以上爲贖罪。贖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贖髡鉗五歲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兩,男子十四疋。贖四歲刑者,金一斤八兩,男子十二疋。贖三歲刑者,金一斤四兩,男子十疋。贖二歲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罰金十二兩者,男子六疋。罰金八兩者,男子四疋。罰金四兩者,男子二疋。罰金二兩者,男子一疋。罰金一兩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以贖論。故爲此十四等之差。將吏以上及女子應有罰者,以罰金代之。
致堂胡氏曰:“按《舜典》五刑之目,一曰‘象以典刑’,二曰‘鞭作官刑’,三曰‘扑作教刑’,四曰‘金作贖刑’,五曰‘怙終賊刑’何爲設贖?謂罪之疑者也。三代相承,至周穆王,其法尤密,乃有罰鍰之數,皆爲疑刑也。鞭施於官,蓋胥吏徒隷也。扑施於教,蓋學校夏楚也。是則鞭重而扑輕,鞭以痛懲,扑以愧恥而已。夫當官典刑教,臨時之用,有何可疑,而使贖乎?無疑而贖,則頑者肆,怠者縱,法不嚴而人易犯,其末流乃至於惟贖之利,變亂正刑,其弊有不可勝言者。且使士流與卒伍同條,豈‘刑不上大夫’之義乎?
案:《虞書》言“金作贖刑”而已,九峰蔡氏則以爲贖特爲鞭扑輕刑設,五刑本無贖法,而以穆王贖鍰之事爲非;致堂胡氏則以爲贖本爲五刑之疑者,而鞭扑輕刑,則無贖法。二論正相反。然以《書》之本文考之,固未見其專爲五刑設或專爲鞭扑設也。愚嘗論之,五刑,刑之大者,所以懲創其罪愆;鞭扑,刑之小者,所以課督其慵怠。五刑而許之論贖者,蓋矜其過誤之失,《書》所謂“罪疑惟輕”,所謂“五刑之疑有赦”是也。鞭扑而許其論贖者,蓋養其愧恥之心,《記》所謂“刑不上大夫”,東坡所謂“鞭撻一行,則豪傑不出於其間”,故士之刑者不可用,用者不可刑是也。二者皆聖人忠厚之意也。
天監三年,詔以“金作權典,宜在蠲息”。於是除贖罪之科。十一年,復開贖罪之科。
陳存贖罪之律。其三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餘一年贖。若公坐過誤,罰金。其二歲刑,有官者,贖論。一歲刑,無官亦贖論。
後魏起自朔方,其初刑法甚峻,死罪致多,後乃令當死者,其家獻金、馬以贖。
北齊律,贖罪舊有金,皆代以中絹。死百疋,流九十二疋,刑五歲七十八疋,四歲六十四疋,三歲五十疋,二歲三十六疋。各通鞭笞論。一歲無笞,則通鞭二十四疋。鞭杖每十,贖絹一疋。無絹之鄉,皆準絹收錢。自贖笞十以上至死,又爲十五等之差。當加減次,如正決法。合贖者,謂流內官及爵秩比視、老小閹癡並過失之屬。犯罰絹一疋及杖十以上,皆各爲罪人。
後周制,其贖杖刑五,金一兩至五兩。贖鞭刑五,金六兩至十兩。贖徒刑五,一年金十二兩,二年十五兩,三年一斤二兩,四年一斤五兩,五年一斤八兩。贖流刑,一斤十二兩。贖死刑,金二斤。婦人當笞者,聽以贖論。應贖金者,鞭、杖十,收中絹一疋。流、徒者,依限歲收絹十二疋。死罪者百疋。其贖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輸者,歸於法。貧者請而免之。
隋志,官品第九以上犯罪者,聽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銅一斤爲負,負十爲殿。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則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每等加銅十斤,三年則六十斤。流千里,贖銅八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三千里則百斤。絞、斬二死刑,皆贖銅百二十斤。
煬帝即位,以文帝禁網深刻,每加減降,然斗秤皆小舊二倍,其贖銅亦加二倍爲差,其實不異開皇舊制。
唐元宗天寶六載敕節文:“其贖銅如情願納錢,每斤一百二十文。若久負官物、應徵正賍及贖物無財,以備官役折庸,其物雖多,止限三年。一人一日,折絹四疋。若會恩旨,其物合免者,停役。
僖宗乾符三年,敕:“應殘疾篤疾犯徒、流罪,或是連累,即許徵贖;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以下者,準律文處分。”
晉天福六年,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奏:“請今後凡是散官,不計高低,若犯罪不得當贖,亦不得上請詳定院覆奏。應內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無品官有散試官者,應內外帶職廷臣賓從、有功將校等,並請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軍巡使及諸道州府衙前職員、內外雜任鎮將等,並請準律,不得上請當贖。其巡司、馬步司判官,雖有曾歷品官者,亦請同流外職。準律,杖罪已下,依決罰例,徒罪已上,仍依當贖法。”
宋太祖皇帝開寶四年,大理正高繼申上言:“準《刑統》,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親屬犯罪,各有等用蔭減贖。伏恐年代已深,子孫不肖,爲先祖曾有官品,不畏憲章。欲請自今犯罪人用祖、父親屬蔭減贖者,即須祖、父曾任望朝官,據品秩得使;前代官,即須有功及國,有惠及民,爲時所推,官及三品,方得上請。”從之。
端拱二年,詔:“諸州民犯薄罪,或入金以贖,長吏得以任情而輕重,自今後並決杖遣之,不得以贖論。”
真宗景德二年,審刑院、大理寺上折杖贖金條:犯加役流而下,一罪先發,已經論罰,餘罪後發,又計前杖科決。上以細民膚革薦傷,殊非哀矜之意,詔申定其制,止贖金以滿餘數;若情理兇惡者,即復決杖。
仁宗慶曆三年,詔曰:“先王用法簡約,使人知禁而易從。後代設茶、鹽、酒稅之禁,奪民厚利,刑用滋章。今之《編敕》,皆出律外,又數改更,官吏且不能曉,百姓安得聞之?而一陷於理,身體髮膚以之毀傷,父母妻子以之離散,情雖可哀,法不得贖。豈禮樂之化未行,而專用刑罰之敝歟?孔子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漢文帝使天下人入粟於邊,以受爵免罪,而幾於刑措。其後京師之錢累百鉅萬,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其議科條有非著以律者,或細民難知,或人情不免,或冒利犯禁,或奢侈違令,或過誤可閔之類,別爲贖法。鄉民以穀麥,市人以錢帛。使人重穀帛,免刑罰,則農桑自勸,富壽可期矣。”詔下,論者以爲富人皆得贖罪而貧者不能以自免,非朝廷用法之意。不果行。
至和初,詔:“前代帝王后,嘗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聽贖。雖不仕而嘗被賜予者,有罪,非鉅蠹,亦如之。”
神宗熙寧四年,前單州碭山縣尉王存立言:“嘉祐中,同學究出身,以父坐事配隷,納官贖自便,而鄉縣不免丁役,願同舉人例。”詔復賜出身,仍注合入官。
中書言刑名未安者五條。其四,令州縣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爲衆所知者,給付身貼。偶有犯令,情輕可恕者,特議贖罰;其不悛者,科決。後竟不行。
○赦宥寬恤
虞舜,眚災肆赦眚,過。災,害也。肆,緩也。過而有害,當緩赦之。
《周官》,司敕掌三敕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壹剌曰訊羣臣,再剌曰訊羣吏,三剌曰訊萬民注見《刑制門》。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亡鄭司農云:“不識,謂愚民無所識,則宥之。過失,若今律過失殺人,不坐死。”元謂:“識,審也。不審,若今仇讎,當報甲,見乙誠以爲甲而殺之者。過失,若舉刃欲斫伐而軼中人者,遺亡,若間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憃愚。憃愚,生而癡騃童昏者。鄭司農云:“幼弱老耄,若今律令年未滿八年、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上服,殺與墨、劓;下服,宮、刖也。司約職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規識所刑之處,乃後行之。
穆王《呂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詳見《刑制》及《贖刑門》。
《王制》,疑獄,汛與衆共之,衆疑赦之。
管仲曰:“文有三侑,武無一赦。赦者,先易而後難,久而不勝其禍;法者,先難而後易,久而不勝其福。故惠者,人之仇讎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無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盜賊不勝則良人危,法禁不立則奸邪煩。故赦者,奔馬之委轡也。”
楚陶朱公中子殺人繫獄,乃令其長子賫千金遺楚王所信善莊生請之。莊生入見楚王,言“某星宿某,獨以德爲可以除之。”王乃使使者封三錢之庫。楚人告朱公長男曰:“王且赦。”曰:“何以也?”曰:“每王且赦,常封三錢之府。
昨暮王使使封之錢幣至重,慮人或逆知故盜竊之,故以封庫,備竊盜也。”朱公長男以爲赦,弟固當出,重千金虛棄莊生,以爲殊無短長也。乃復見莊生,以爲王且赦。莊生乃還其金,羞爲所賣,復入言王曰:“臣前言某星,王言欲修德報之。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殺人囚楚,其家多持金錢賂王左右,王非爲楚國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楚王大怒,令論殺朱公子,明日遂下赦令。
按:唐虞三代之所謂赦者,或以其情之可矜,或以其事之可疑,或以其在三赦、三宥、八議之列,然後赦之。蓋臨時隨事而爲之斟酌,所謂“議事以制”者也。至後世乃有大赦之法,不問情之淺深,罪之輕重,凡所犯在赦前,則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盜賊及作奸犯科者不詰。於是赦遂爲偏枯之物,長奸之門。今觀管仲所言及陶朱公之事,則知春秋戰國時已有大赦之法矣。
秦二世元年,陳涉將周文兵至戲下,二世大驚,少府章邯曰:“盜已至,衆彊,今發近縣不及矣。驪山徒多,請赦之,授兵以擊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免驪山徒、人奴產子,悉發以擊楚軍,大破之。
漢高帝二年正月,赦罪人。六月,立太子,赦罪人。五年正月,兵事畢,赦天下殊死以下。六月,都長安,大赦天下。六年,以豪傑未習法令故犯法,其赦天下。九年正月丙寅前有罪殊死以下,皆赦之。十一年正月,立代王,大赦天下。
七月,征央布,赦天下死罪以下,令從軍。十二年,帝崩,發喪,大赦天下。
右高帝在位十二年,凡九赦。
惠帝四年,皇帝冠,赦天下。
右惠帝在位七年,唯此一赦。
呂太后臨朝稱制,大赦天下。六年,赦天下。八年,遺詔大赦天下。
右呂后臨朝八年,凡三赦。
文帝初即位,赦天下。七年,赦天下。十五年,郊見五帝,赦天下。後四年,日食,赦天下。
右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凡四赦。
景帝元年,赦天下。四年,赦天下。中元年,赦天下。五年,赦天下。後元年,赦天下。
右景帝在位十六年,凡五赦。
武帝建元元年,赦天下。元光元年,赦天下。四年,地震,赦天下。元朔元年,赦天下,與民更始。三年,赦天下。六年,赦天下。元狩元年,赦天下。三年,赦天下。元鼎元年,赦天下。五年,赦天下。元封二年,甘泉產芝,赦天下。
五年,修封禪,赦天下。天漢元年,赦天下。三年,修封禪,赦天下。太始元年,赦天下。四年,修封,還,赦天下。征和三年,赦天下。後元元年,郊泰畤,赦天下。
右武帝在位五十五年,凡十八赦。
昭帝始即位,赦天下。始元元年,赦天下。四年,立皇后,赦天下。元鳳元年,赦天下。二年,赦天下。四年,赦天下。六年,赦天下。
右昭帝在位十三年,凡七赦。
宣帝即位,大赦天下。本始元年,鳳凰集,赦天下。四年,立皇后,赦天下。
地節二年,鳳凰集,赦天下。三年,立皇太子,赦天下。元康二年,赦天下,與士大夫厲精更始。神爵二年,鳳凰甘露降集,赦天下。四年,嘉瑞並見,赦天下。
五鳳三年,婁蒙嘉瑞,赦殊死以下。甘露二年,赦天下。
右宣帝在位二十五年,凡十赦。
元帝初元元年,大赦天下。三年,地動,赦天下。三年,白鶴館災,赦天下。
永光元年,赦天下。二年二月,大赦天下。六月,赦天下。四年,赦天下。建昭二年,赦天下。四年,斬郅支,赦天下。五年,赦天下。
右元帝在位十五年,凡十赦。
元帝時,匡衡上疏曰:“陛下躬聖德,開太平之路,閔愚吏民觸法抵禁,比年大赦,使百姓得改行自新,天下幸甚。臣竊見大赦之後,奸邪不爲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隨入獄,此始導之未得其務也。蓋保民者,‘陳之以德義’,‘示之以好惡’,觀其失而制其宜,故動之而和,綏之而安。今天下俗貪財賤義,好聲色,上侈靡,廉恥之節薄,淫僻之意縱,綱紀失序,疏者逾內,親戚之恩薄,婚姻之黨隆,苟合徼幸,以身設利。不改其原,雖歲赦之,刑猶難使錯而不用也。”
成帝即位,大赦天下。建始元年,火災,大赦天下。河平元年,赦天下。陽朔二年,大赦天下。四年,赦天下。鴻嘉三年,赦天下。永始元年,赦天下。元延元年,赦天下。綏和元年,大赦天下。
右成帝在位二十六年,凡九赦。
成帝時,王尊劾奏“丞相衡、御史大夫譚、知中書謁者令顯等專權擅勢,皆不道,在赦令前。赦後,衡、譚舉奏顯”云云。天子下御史問狀。劾奏尊“妄詆欺非謗赦前事”。有詔左遷。
哀帝即位,大赦天下。建平元年,赦天下。二年六月,改元,赦天下。元壽元年,大赦天下。
右哀帝在位六年,凡四赦。
平帝即位,詔有司無得舉赦前往事。
平帝即位,大赦天下。元始元年,日食,大赦天下。四年,立皇后,大赦天下。
五年,帝崩,大赦天下。
右平帝在位五年,凡四赦。
帝即位,詔曰:“夫赦令者,將與天下更始,誠欲令百姓改行潔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舉奏赦前事,累增罪過,誅陷亡辜,殆非重信審刑,灑心自新之意也。自今以來,有司毋得陳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詔書,爲虧恩,以不道論。定著令,佈告天下,使明知之。”
△赦徒
文帝二年,民謫作縣官及貨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
景帝中四年,赦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
武帝元封二年,封泰山,赦所過徒。
宣帝元康元年,鳳凰集,赦天下徒。五鳳元年,赦徒作杜陵者。
元帝初元四年,祠后土,赦汾陰徒。永光元年,幸甘泉,赦雲陽徒。
成帝建始二年,祀南郊,赦奉郊縣及中都官耏罪徒。三年,赦天下徒。河平四年,單于朝,赦天下徒。陽朔元年,赦天下徒。鴻嘉元年,幸初陵,赦作徒。
哀帝建平二年,赦天下徒。
平帝元始元年,赦天下徒。二年,赦天下徒。
△別赦
漢高帝五年,遣使者赦田橫。八年,吏有罪未發覺者,赦之。十年,太上皇崩,葬萬年,赦櫟陽囚死罪以下臣瓚曰:“萬年陵有櫟陽縣界。”。十二年,擊盧綰居,去來歸者,赦之。
惠帝六年八月,赦降。司馬氏《大事記》
文帝三年七月,詔:濟北吏民兵未至先自定,及以軍城邑降者,皆赦之,復官爵。與王興居去來者,亦赦之。八月,赦諸與興居反者。
景帝三年,赦襄平侯及妻子當坐者。六月,詔:吳王濞已滅,吏民當坐濞等及逋逃亡軍者,皆赦之。
武帝建元元年,赦吳楚七國孥輸在官者。元光六年,赦雁門、代郡軍吏不循法者。
元封四年,祭后土,赦汾陰、夏陽、中都死罪以下。益州、昆明反,赦京師亡命,令從軍。太初二年,用事介山,祭后土,赦汾陰、安邑殊死以下。
昭帝元鳳元年,赦燕王太子建、公主子文信及宗室子與燕主、上官桀等謀反父母同產當坐者,皆免爲庶人。其吏爲桀等所詿誤,未發覺在吏者,除其罪。
宣帝地節四年,諸爲霍氏所詿誤未發覺者,皆赦之。元康二年,諸觸諱在令前者,赦之。
後漢光武建武元年,大赦天下即位。二年三月,大赦天下。六月戊戌,大赦天下立太子。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六月壬戌,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五年正月,大赦天下。七年四月,大赦天下日食。中元元年,大赦天下封禪。
明帝永平二年,自殊死以下,謀反大逆,皆赦除之祀明堂。十年四月,大赦天下。十五年四月,大赦天下,其謀反大逆及諸不應宥者,皆赦除之。
章帝建初三年,大赦天下祀明堂。元和二年,大赦天下祀明堂。
時赦天下繫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郭躬上封事曰:“聖恩所以減死罪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無慮萬人,又自赦以來,捕得甚衆,而詔令不及,皆當重論。伏惟天恩莫不蕩宥,死罪已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臣以爲赦前犯死罪而繫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邊。”肅宗善之,即下詔赦焉。
和帝永元十一年,大赦天下。十四年三月,大赦天下臨辟雍。元興元年,大赦天下改元。
殤帝延平元年,大赦天下。
安帝永初元年,大赦天下。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加元服。四年四月,大赦天下。元和三年二月,大赦天下。永寧元年,大赦天下立太子。建光元年,大赦天下。延光元年,大赦天下改元。四年六月,大赦天下。
順帝永建元年,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陽嘉元年,大赦天下。三年五月,大赦天下。永和三年四月,大赦天下。漢安元年,大赦天下改元。
建康元年,大赦天下。
質帝即位,大赦天下。本初元年六月,大赦天下。
桓帝建和元年,大赦天下。二年,大赦天下加元服。和平元年,大赦天下。
元嘉元年,大赦天下。永興元年,大赦天下。永壽元年正月,大赦天下改元。
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延熹元年六月,大赦天下。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四年六月,大赦天下。六年三月,大赦天下。八年三月,大赦天下。九年六月,大赦天下。
靈帝建寧元年,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熹平元年五月,大赦天下。
二年二月,大赦天下。三年二月,大赦天下。四年五月,大赦天下。五年四月,大赦天下。六年正月,大赦天下。光和元年三月,大赦天下。二年四月,大赦天下。五年正月,大赦天下。四年四月,大赦天下。五年正月,大赦天下。六年三月,大赦天下。中平元年十二月,大赦天下。三年二月,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六年四月,大赦天下。八月辛未,大赦天下。
獻帝初平元年,大赦天下。二年正月,大赦天下。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四年正月,大赦天下。興平元年正月,大赦天下。二年正月,大赦天下。建安元年正月,大赦天下。二年正月,大赦天下。
光武時,吳漢言:“願陛下謹勿赦而已。”
安帝永初中,尚書陳忠上言:“母子兄弟相代死者,聽,赦所代者。”從之。
王符《述赦篇》曰:“凡療病者,必知脈之虛實,氣之所結,然後爲之方,故疾可愈而壽可長也。爲國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禍之所起,然後爲之禁,故奸可塞而國可安也。今日賊良民之甚者,莫大於數赦贖。赦贖數,則惡人昌而善人傷矣。何以明之哉?夫謹敕之人,身不蹈非,又有爲吏正直,不避彊禦,而奸猾之黨橫加誣言者,皆知赦之不久故也。善人君子,被侵怨而能至闕庭自明者,萬無數人;數人之中得省問者,百不過一;既對尚書而空遣去者,復十六七矣。其輕薄奸宄,既陷罪法,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蓄憤,而反一概悉蒙赦釋,令惡人高會而誇咤,老盜服臧而過門,孝子見讎而不得討,遭盜者睹物而不可取,痛莫甚焉!夫養稂莠者傷禾稼,惠奸宄者賊良民。《書》曰:‘文王作罰,刑兹無赦。’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傷人肌膚斷人壽命也;貴威奸懲惡,除人害也。故《經》稱‘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詩》刺‘彼宜有罪,汝反脫之’。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亂之極,寇賊奸宄,難爲法禁,故不得不有一赦,與之更新,頤育萬民,以成大化。非以養奸活罪放縱大賊也。夫性惡之民,民之豺狼,雖得放宥之澤,終無改悔之心。旦脫重梏,夕還囹圄,嚴明令尹,不能使其斷絕。何也?凡敢爲大奸者,才必有過於衆,而能自媚於上者也。多散誕得之財,奉以諂諛之辭,以轉相驅,非有第五公之廉直,孰不爲顧哉?論者多曰:‘久不赦則奸宄熾而吏不制,宜數肆眚以解散之。’此未昭亂之本源,不察禍福之所生也。”
昭烈章武元年,即皇帝位,大赦。
後主元年,即位,大赦。建興十二年,丞相亮北征,卒於軍中,師還,大赦。
延熙元年,立皇后,大赦。九年秋,大赦。
大司農河南孟光責大將軍費禕曰:“夫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
衰敝窮極,必不得已,然後乃可權而行之耳。今主上仁賢,百僚稱職,何有旦夕之急而數施非常之恩,以惠奸宄之惡?”禕謝之。初,丞相亮時,有言公惜赦者,亮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吳漢不願爲赦。先帝亦言:‘周旋陳元方、鄭康成間,每見啟告治亂之道悉矣,曾不語赦也。若劉景昇、季玉父子,歲歲赦宥,何益於治!’”由是蜀人稱亮之賢,知禕不及焉。
陳壽評曰:“諸葛亮爲政,軍旅數興而赦不妄下,不亦卓乎!”
致堂胡氏曰:“赦之無益於治道也,前賢言之多矣,而終不能革,至按以常典而行之於其間,有吉慶、克捷、祥瑞、祈禱之事,則又赦焉。不信二帝三王之法而循後世之制是何也?其說多矣。始受命則赦,改年號則赦,獲珍禽奇獸則赦,河水清則赦,刻章璽則赦,立皇后則赦,建太子則赦,生皇孫則赦,平叛亂則赦,開境上則赦,遇災異則赦,有疾病則赦,郊祀天地則赦,行大典禮則赦。或三年一赦,或比歲一赦,或一歲再赦三赦。赦令之下也,有罪者除之,有負者蠲之,有滯者通之;或得以蔭補子孫,或得以封爵祖考,大概如是而已耳。明哲之君則赦希而實,昏亂之世則赦數而文。希者尚按故事而不能盡去也,數者則意在邀福而歸諸已也;實者有罪必除有負必蠲也,文者雖有是言而人不被其澤也。復有奸宄擅權者,以急征暴賦多獄無罪歸之上,而施行寬宥,布宣惠心,自我請之。由是數者而論,赦爲有益乎?爲無益乎?人君誠以明哲自期而以昏亂爲戒,則所謂按故事而釋有罪者尚在所議。故事有是有非,豈可盡循?罪人若審有罪,豈可盡貸有罪,豈可而貸?則善人奈何?甲殺乙而遇赦,乙巳不可復生,而甲得不死,以赦爲偏枯者,此也。若曰乙巳不辜而死矣,吾未知甲之果當殺之乎,抑疑似也,則援‘寧失不經’之文而赦之,以爲從厚,而終不恤乙之無辜,以赦爲偏枯者,此也。百姓負租,或以旱,或以貧,或以已納而不爲之除籍,或爲官司所抑,代人而輸,其事非一。每下赦令,未嘗不蠲也,而百姓有‘黃紙放,白紙催’之言,自古如此。則以著於甲令者曰:‘凡蠲旱稅,不得過若干分。’而赦令則曰:
‘歲大旱,其盡蠲之。’百姓喜於盡蠲之文,而不知令甲之有限也,則相與怨其上曰:‘黃紙之放,特紿我耳!’此又偏枯之甚者也。奸宄亂賊之人,知赦之可擬也。則甫期而爲奸宄亂賊之事,僥倖貸釋,不可勝數矣。亦或病其然,則下令曰:‘凡距赦若干日而殺人,是待赦也,不得以赦原。’先爲遠期焉。而奸宄亂賊之人,有財可行,有力可援,有反可恃,有來可使。一入囹圄,用是數者,遷延稽故,終以無事。而捕寇之吏,被傷之主,發覺之人,往往反坐。於是良善困於奸宄,閭里怵於亂賊,喑鳴飲氣,無路伸吐,此又偏枯之甚者也。靈帝行冠禮,大赦天下,而黨人不與焉。自是後凡五赦,而益增五族之錮,又五赦而黃巾起。不得已,乃赦黨人。黨人縱有罪,不輕於十赦之惡逆乎?況黨人無罪,而願忠於君,志除奸兇,以清天下者也;乃經十赦,不得已而後赦,此豈直偏枯而已!
舉四肢皆廢矣。四肢盡廢,頭首兀然,其能不爲人所捽擊曳挽而僕乎?於是董卓角之,袁紹掎之,曹操靡之。獻帝爲所挾而不得赦,伏后爲所弑而不得赦,二皇子爲所弑而不得赦。語赦至此,無益明矣。明哲之君,監失而思得,捨非而從是,莫若兼用虞舜、《大易》、《呂刑》、《周官》之法,則雖曠歲而不一赦,一年而十百赦,無不可者。舜之法曰‘眚災肆赦’,謂有目病而害加乎人者也。《大易》之法曰‘君子以赦過宥罪’,過誤則直肆之,罪咎則稍寬之而已。《呂刑》之法曰,五刑五罰之疑而不明者則赦,無疑則不赦矣。周公之法曰,赦幼弱、老耄、憃愚,非此三者則不赦矣。魯國肆大眚,《春秋》非之以,其無謂而盡赦也。取正乎孔子,略法乎虞、周、《大易》之訓,則刑罰盡道,可以代天之春生秋殺矣。夫吳漢,攻戰之士也,臨終獻言,勸光武以勿赦;陳壽,於孔明有憾者也,而稱譽不赦之卓。況爲天下國家者,可不如吳漢、陳壽之見乎!”
十二年四月,大赦。十四年冬,大赦。十七年春,大赦。十九年,大赦。二十年,大赦。景耀元年,大赦改元。四年冬,大赦。六年,大赦改元炎興。
○赦宥
魏文帝即位,改元黃初,大赦。五年,東巡,幸許昌宮。爲水軍,親御龍舟,循蔡、潁,浮淮,幸壽春。揚州界將吏士民,犯五歲刑以下,皆原除之。至廣陵,赦青、徐二州。
明帝即位,大赦。二年,赦繫囚非殊死以下。五年,皇子生,大赦。青龍二年,大赦。景初元年,大赦。二年,大赦。
齊王即位,正月大赦。八月,以帝親政,大赦。四年,立皇后,大赦。嘉平元年,誅曹爽,大赦。三年,大赦。四年,立皇后,大赦。六年二月,誅李豐、夏侯元大赦。四月,立皇后,大赦。
高貴鄉公即位,大赦。二年,誅母邱儉、文欽,特赦淮南士民爲儉、欽所詿誤者。又以隴右四郡及金城連年受敵,或亡叛投賊,其親留在本土不安者,特赦之。
甘露二年五月,誅諸葛誕,赦淮南將吏士民爲誕所詿誤者。九月,大赦。
陳留王即位,大赦。景元四年,平蜀,特赦益州士民。咸熙元年,誅鍾會,特赦諸在益土者。二年,大赦。
晉武帝泰始元年,受禪即位,大赦。逋債負皆勿收,除舊嫌,解禁錮,亡官失爵者悉復之。四年,大赦。五年,曲赦交阯、九真、日南五歲刑。六年,赦五歲刑以下。七年,雍、梁、秦三州饑,赦其境內殊死以下。又曲赦益州南中四郡殊死以下。八年,大赦。咸寧元年春,大赦,改元。二年二月,赦五歲刑以下。
十月,立皇后,大赦。五年,大赦。太康元年,平吳,大赦。五年,大赦。十年,太廟成,祫祭,大赦。
惠帝即位,大赦。永平元年,誅楊駿,大赦。二年,大赦。四年,赦壽春、上谷居庸、上庸地震被災者。六年,大赦。十年,曲赦雍、涼二州。八年,大赦。
永康元年正月,大赦。四月,趙王倫等廢賈后,大赦。八月,曲赦洛陽。十一月,立皇后,大赦。永寧元年四月,趙王倫誅,帝復位,大赦。六月,立皇太孫,大赦。
八月,大赦。泰安元年,赦司、冀、兗、豫四州。十二月,河間王顒表誅齊王冏。大赦。二年,赦五歲刑。九月,張方入京師,大赦。十二月,張方殺長沙王乂,大赦。
永興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三月,立成都王穎爲皇太弟,大赦。七月戊戌,陳昣討穎,大赦。庚申,穎敗王師,大赦。八月,張方迎帝幸其營,大赦。十一月,方劫帝幸長安,大赦。十二月,立豫章王熾爲太弟,大赦是歲大赦凡七。二年,大赦。光熙元年,大赦。
懷帝即位,大赦。永嘉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三月,立皇太子,大赦。二年正月,大赦。十二月,大赦。三年,曲赦河南郡。四年正月,大赦。
愍帝,永嘉六年,入長安爲皇太子,大赦。建興元年,即位,大赦。二年,大赦。三年四月,大赦。六月,大赦。
元帝建武元年,即晉王位,大赦。大興元年,即皇帝位,大赦。二年,大赦。
永昌元年,大赦,改元。四月,王敦反,入石頭。大赦。
明帝即位,大赦。二年正月,赦五歲刑以下。十月,誅王敦,大赦;惟敦黨不原。三年,立皇太子,大赦。
成帝即位,大赦。咸和元年二月,大赦,改元。十月,赦百里內五歲以下刑。
三年二月,蘇峻反,入石頭,大赦。四年,誅蘇峻,大赦。五年正月,大赦。七年正月,大赦。八年正月,赦五歲刑以下。咸康元年,加元服,大赦。二年,立皇后,大赦。五年正月,大赦。六年三月,大赦。八年正月,大赦。
康帝即位,大赦。建元元年十一月,大赦。
穆帝即位,大赦。永和二年正月,大赦。三年,大赦。五年正月,大赦。九年正月,大赦。升平元年正月,帝加元服,大赦。八月,立皇后,大赦,逋租宿負皆勿收。五年正月,大赦。
哀帝即位,大赦。隆和元年正月,大赦。興寧元年二月,大赦。
廢帝即位,大赦。太和元年,曲赦梁、益二州。三年三月,大赦。六年四月,大赦。
簡文帝即位,大赦。
孝武帝即位,大赦。寧康二年正月,大赦。三年正月,大赦。太元元年正月,帝加元服,大赦。五月,以地震大赦。四年正月,大赦。五年四月,赦五歲刑以下。六月,以比歲荒歉,大赦,自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債蠲除之。六年赦五歲刑以下。七年八月,大赦。八年三月,大赦。十二月,以破苻堅,大赦。
九年十月,以元象乖度,大赦。十一年三月,大赦。十二年正月,大赦。十五年三月,大赦。十七年正月,大赦,除逋租宿債。
安帝即位,大赦。隆安二年十月,大赦。四年正月,大赦。七月,大赦。元興元年正月,大赦。十二月,桓元擅政,曲赦廣陵、彭城大逆以下。三年三月,劉裕討桓元,置留臺,承制大赦,惟桓元一族不宥。五月,帝反政於江陵,大赦,凡諸畏逼屈事逆命者,一無所問。義熙元年,大赦,改元,唯桓元、桓振一族及同黨不在原例。三年春,大赦。五年正月,大赦。六年五月,大赦。八年九月,大赦。十一年正月,大赦。九月,大赦。十二年,以伐姚泓,大赦。十四年正月,大赦。
恭帝即位,大赦。
宋武帝即位,大赦,改元。逋租宿債勿收。其犯鄉論清議、賍汙淫盜,一皆蕩滌,與之更始。長徒之身,特皆原遣。亡官失爵,禁錮奪勞,一依舊準。
裴子野論曰:“昔重華受終,四兇流放;武王克殷,頑民遷洛:天下之惡一也。鄉論清議,除之過矣。”
其年八月,立皇太子,赦見罪人。二年正月,祀南郊,大赦。
裴子野曰:“夫郊祀天地,修歲事也。赦彼有罪,夫何爲哉!”
三年,詔刑罪無輕重,悉原之。
少帝即位,大赦。景平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二年五月,傅亮等以太后令廢帝,是日,赦死罪以下。
文帝即位,大赦,改元。元嘉二年,帝親政,祀南郊,大赦。三年正月,討謝晦,大赦。四年正月,曲赦建業百里內。六年,立皇太子,大赦。八年六月,大赦。
十年正月,大赦。七月,曲赦梁、益、秦三州。十一年,曲赦梁、南秦二州劍閣以北。十二年正月,大赦。十三年三月,大赦。十四年正月,祀南郊,大赦。十六年,皇太子冠,大赦。十七年十月,大赦。十九年四月,大赦。二十一年,親耕籍田,大赦。二十三年四月,大赦。二十四年正月,大赦。二十六年三月,大赦。二十七年十一月,大赦。
孝武以元嘉三十年四月即位,大赦。五月,曲赦建業二百里內。孝建元年,大赦,改元。三年,皇太子納妃,大赦。大明元年,大赦,改元。三年,討誅竟陵正誕,大赦。七年二月,大赦。十一月,曲赦南豫州殊死以下。十二月,大赦。
前廢帝即位,大赦。景和元年正月,大赦,改元。十一月,大赦。
明帝即位,大赦。三年,曲赦豫、南豫、青、冀四州。
後廢帝即位,大赦。元徽元年,大赦,改元。
順帝即位,大赦。
齊高帝受禪即位,大赦。弛逋債及犯鄉論清議、賍汙淫盜者,蕩滌如宋初。
二年,大赦。
武帝即位,大赦。永明元年,祀南郊,大赦,改元。三年,祀南郊,赦三百里內,罪應入重者降一等,餘依赦制。四年,宥殊死以下。七年,祀南郊,大赦。
八年,大赦。十一年,曲赦南兗、兗、豫、司、徐五州。
廢帝即位,大赦。隆昌元年,大赦,改元。
海陵王即位,大赦。
明帝即位,大赦,改元。建武四年,大赦。
東昏侯永元元年,大赦,改元。二年,曲赦都下及徐、兗二州。三年,祀南郊,大赦。和帝即位,大赦。
梁武帝受禪即位,大赦一如宋齊。天監二年,祀南郊,降死囚以下,曲赦益州。三年,大赦。四年,祀南郊,大赦。五年,大赦。七年,以皇子繹生,赦大辟以下未結正者。八年,祀南郊,大赦。十年,祀南郊,大赦。十一年,曲赦揚、徐二州。十二年,祀南郊,赦大辟罪以下。十四年,皇太子冠,大赦。
十六年,耕籍田,赦罪人。十七年,大赦。十八年,受佛戒,赦罪人。普通元年正月,大赦。二年,祀南郊,大赦。三年,大赦。四年,祀南郊,大赦。六年正月,祀南郊,大赦。七月,大赦。七年,赦死罪以下。大通元年,曲赦東豫州。中大通元年正月,祀南郊,大赦。十月,設無遮會,大赦。三年,祀南郊,大赦。五年,祀南郊,大赦。大同元年,大赦。三年正月,祀南郊,大赦。八月,設無礙食,大赦。四年,大赦。六年,曲赦司、豫、徐、兗四州及都下。十年,大赦。中大同元年,大赦。太清元年正月,祀南郊,大赦。四月,捨身,大赦。二年,曲赦交、愛、德三州及南豫州。
簡文帝即位,大赦。大寶元年,大赦,改元。
元帝即位,大赦。
敬帝即位,大赦。太平元年,大赦。
陳武帝受禪即位,大赦一如宋、齊、梁故事。永定二年,祀南郊,大赦。
文帝即位,大赦。天嘉元年,大赦,改元。三年,大赦。四年九月,曲赦都下。
十二月,大赦。五年,曲赦都下及建安、晉陽二郡。六年,曲赦都下。天康元年,大赦。廢帝即位,大赦。光大元年,大赦。改元。
宣帝太建元年,即位,大赦。二年,大赦。三年,大赦。四年,大赦。六年,赦江右、淮北諸州。十年,大赦。十一年,大赦。
後主太建十四年正月即位,大赦。七月,大赦。至德元年,大赦,改元。二年十一月,大赦。三年,大赦。四年,大赦。正明元年,大赦。
後魏道武帝天興元年,定國號爲魏,大赦,改元,遷都平城。二年,曲赦京師。天賜元年,大赦。
明元帝永興元年即位,大赦,改元。神瑞元年,大赦。泰常元年,大赦。
太武帝即位,大赦。神䴥元年,大赦。延和元年,大赦。二年,大赦。太延元年,大赦。四年,大赦。太平真君元年,皇孫生,大赦。九年,大赦。十一年,曲赦定、冀、相三州死罪以下。正平元年,大赦。
文成帝即位,大赦。興光元年二月,曲赦京師。七月,皇子生,大赦。太安元年,曲赦京師死囚以下。二年,立皇太子,大赦。四年,大赦。五年,赦京師死罪已下。和平元年,大赦,改元。六年,大赦。
獻文帝即位,大赦。天安元年,大赦,改元。皇興元年,皇子生,大赦,改元。四年,大赦。
孝文帝元興二年,曲赦京師及河西,秦、涇、枹鷘、涼州及諸鎮。四年,曲赦仇池。
五年,曲赦京師死罪。承明元年六月,大赦。九月,曲赦京師。太和元年,大赦。二年,曲赦京師。三年三月,曲赦京師。十月,大赦。四年,曲赦京師。
五年,大赦。七年,皇子生,大赦。十年,大赦。十二年,大赦。十六年,頒新律令,大赦。十九年,曲赦徐、豫、梁、相四州。二十年,曲赦京師。
二十三年,大赦。
宣武景明元年,大赦,改元。二年二月,大赦。七月,大赦。正始元年,大赦。三年正月,皇子生,大赦。八月,曲赦涇、秦、岐、涼、河五州。永平元年,大赦。三年,皇子生,大赦。延昌元年,大赦。
孝明帝即位,正月,大赦。八月,大赦。熙平元年,大赦,改元。二年,大赦。神龜二年,大赦。正光三年,大赦。五年,大赦。孝昌元年,大赦。二年,大赦。武泰元年,大赦。
敬宗即位,大赦,改元。二年七月,大赦。三年,誅爾朱榮,大赦。
節閔帝即位,大赦,改元。
廢帝即位,大赦,改元。
孝武帝即位,大赦,改元。永熙三年,入長安,大赦。
文帝即位,大赦,改元。大統三年,以獲神璽大赦。四年,立皇后,大赦。
九年,大赦。十三年,大赦。十四年,皇孫生,大赦。十六年,大赦。
孝靜帝即位,大赦,改元。天平三年,大赦。四年,大赦。元象元年,大赦。
興和元年五月,立皇后,大赦。十一月,新宮成,大赦。二年,大赦。武定元年,大赦。三年,大赦。五年,大赦。六年,以旱赦罪人有差。七年,大赦。
齊文宣帝天保元年五月,即位,大赦,改元。十月,曲赦并州。
北齊赦日,武庫令設金鷄及鼓於閶闔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聲,脫枷鎖遣之。
九年四月,大赦。十一月,大赦。
廢帝即位,大赦。
孝昭帝即位,大赦。
武成帝即位,大赦。河清元年,立皇后、太子,大赦。四年,傳位太子,大赦。
後主天統三年二月,加元服,大赦。十一月,以大明殿成,大赦。四年,太上皇崩,大赦。武平元年,皇子生,大赦。三年,立皇后,大赦。五年,大赦。
七年正月,大赦。十二月,大赦。
周孝閔帝即位,大赦。
孝明帝即位,大赦。二年,大赦。武成元年,大赦。
武帝即位,大赦。保定四年,大赦。天和三年,大赦。建德元年三月,大赦,改元。
四月,立皇太子,大赦。三年,大赦。五年,以取齊并州,大赦。六年,平齊,詔去年大赦頒宣未及之處悉從赦例。
宣帝大成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二月,傳位皇太子,大赦。
時帝以高祖《刑書要制》爲太重而除之,又數行赦宥。京兆郡丞樂運上疏,以爲:“《虞書》所稱‘眚災肆赦’,謂過誤爲害,當緩赦之。《呂刑》云‘五刑之疑有赦’謂刑疑從罰,罰疑從免也。謹尋經典,未有罪無輕重溥天大赦之文,豈可數施非常之惠,以肆奸宄之惡乎!”帝不納。
靜帝二年,天元崩,大赦。
隋文帝受禪即位,大赦,改元。開皇三年正月,將遷新都,大赦。九月,大赦。
六年,大赦。七月,曲赦江陵及同州。八年,以伐陳曲赦陳國。九年,以平陳大赦。十五年正月,大赦。四月,大赦。十九年,大赦。
開皇末,王伽爲齊州參軍,被州使送流囚李參等七一餘人詣京師。時流人並枷鎖傳送。次滎陽,伽憫其辛苦,悉呼而謂之曰:“卿輩既犯國刑,虧損名教,身嬰縲紲,此其職也。今復重勞援卒,豈獨不愧於心哉!”參等辭謝。伽曰:
“汝等雖犯憲法,枷鎖亦大辛苦。吾欲與汝等脫去,行至京師總集,能不違期不?”皆拜謝曰:“必不敢違。”伽於是悉脫枷,停援卒,與期曰:“某日當至京師,如致前却,吾當爲汝受死。”捨之而去。流人感悅,依期而至,一無離叛。上聞而驚異,召見與語,稱善久之。於是悉召流人,並令擕負妻子俱入,賜宴於殿庭而赦之。乃下詔曰:“凡在有生,含靈稟性,咸知好惡,並識是非。若臨以至誠,明加勸導,則俗必從化,人皆遷善。往以海內亂離,德教廢絕,官人無慈愛之心,兆庶懷奸詐之意,所以獄訟不息,澆薄難理。朕受命上天,安養萬姓,思導聖法,以德化人,朝夕孜孜,意本如此。而伽深識朕意,誠心宣導。參等感悟,自赴憲司。明率土之人,非爲難教,良是官人不加示曉,致令陷罪,無由自新。若使官盡王伽之儔,人皆李參之輩,刑措不用,其何遠哉!”於是擢伽爲雍令,政有能名。
仁壽元年,大赦。二年,曲赦益州。
煬帝大業元年正月,大赦,改元。十月,赦江、淮以南。三年,頒律令,大赦。五年,大赦。九年,大赦。十年,大赦。十一年,曲赦太原、雁門死罪以下。
恭帝即位,大赦,改元。
唐制,赦日,武庫令設金鷄及鼓於宮城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聲訖,宣制放。其赦書頒諸州,用絹寫行下。《律》曰:“曾赦及降者,盜、者、準、枉法,猶徵正賍,餘賍非見在,收贖之物限內未送者,並從赦降原。諸赦前斷罪不當者,若處輕爲重,宜改從輕,處重爲輕,即依輕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常赦所不免,謂雖會大赦猶處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移鄉者。赦書定罪名合從輕者,不待引律比附入重,違者各以故失論。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爲理者,以故入人罪論;至死者,各加役流。若事須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謂婚姻良賤、赦限外蔽匿,應改正徵收及追見賍之類。
唐高祖武德元年五月,上受隋禪,即皇帝位,大赦,改元。四年七月,以王世充、竇建德既平,天下略定,大赦。
時赦令既下,而王、竇餘黨尚有遠徙者。治書侍御史孫伏伽請曰:“今兹大赦,既云常赦不原者皆赦除,非直赦其有罪,亦是與天下更新,因何既赦而復徙之?且世充尚蒙寬宥,況於餘黨,所宜縱釋。”上從之。
九年六月,秦王世民誅太子建成、齊王元吉,大赦天下。八月,太宗即皇帝位,赦天下。貞觀四年,以克突厥,赦天下。六年,上親錄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歸於家,令明年秋來就刑。其後應期畢至,乃詔悉赦之。
歐陽氏曰:“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爲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爲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兹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爲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然則何爲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爲恩德之致爾。
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爲之爾。若屢爲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爲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爲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爲高,不逆情以干譽。”
九年,赦天下。十四年,赦雍州、長安繫囚大辟以下。十七年,立晉王治爲皇太子,赦天下。二十三年三月,赦天下。六月,上崩。高宗即位,赦天下。
上嘗謂侍臣曰:“凡赦唯及不軌之輩。古言曰:‘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也。’‘一歲再赦,善人喑啞’。凡養稂莠者傷禾稼,惠奸宄者賊良人。昔‘文王作罰,刑兹無赦’。夫小仁者,大仁之賊。故我有天下以來,不甚放赦。今四海安靜,禮義興行,數赦即愚人常冀僥倖,唯欲犯法,不能改過,當須慎赦。”
高宗永徽三年,立陳王忠爲皇太子,赦天下。六年,立武氏爲皇后,赦天下。
顯慶元年,改元,赦天下。四年,太子加元服,赦天下。五年,平百濟,赦天下。
龍朔二年,赦天下。乾封元年,封泰山,赦天下。咸亨元年,赦天下。上元元年,赦天下。二年,立雍王賢爲皇太子,赦天下。儀鳳元年,赦天下。三年,赦天下。調露元年,赦天下。永隆元年,立英王哲爲皇太子,赦天下。永淳元年,赦天下。弘道元年,赦天下。
武后光宅元年正月,改元,赦天下。二月,睿宗立,赦天下。九月,赦天下。
垂拱元年,赦天下。二年,赦天下。四年,赦天下。天授元年十一月,赦天下。
九月,改唐爲周,赦天下是年用周正,以十一月爲歲首。長壽元年,赦天下。延載元年,赦天下。天冊萬歲元年正月,大赦。九月,加尊號,赦天下。
獲嘉縣主簿劉知幾上表言:“皇業權輿,天地開辟,嗣君即位,黎元更始,則時藉非常之慶,以申再造之恩。今六合清晏而赦令不息,近則一年再降,遠則每歲無遺,至於違法悖禮之徒,無賴不仁之輩,編戶則寇攘爲業,當官則賍賄是求。而元日之朝,指期天澤,重陽之節,佇降皇恩,如期忖度,咸樂釋免。咸爲各垂結正,罪當斷決,竊行貨賄,方便規求,故致稽延,畢泚寬宥。用使俗多頑悖,時罕廉隅,爲善者不預恩光,作惡者獨承徼幸。若乃方正直言之士,守善嫉惡之夫,每欲攬轡埋輪,效鷹鸇而報國;褰帷露冕,去蝥賊以安人。而遇赦無以效其功,閱恩無所施其巧。古語云:‘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斯之謂也。望今後頗節於赦,使黎民知禁,奸宄肅清。又海內具僚九品以上,每歲逢赦,必賜階勳,遂使緋服衆於青衣,象版多於木笏;皆榮非德舉,位罕才升。稍息私恩,使有善者愈效忠勤,無才者咸知勉勵。”疏奏,太后頗嘉之。
萬歲通天元年,赦天下。神功元年,赦天下。聖曆元年正月,大赦天下。九月,復立廬陵王爲皇太子,赦天下。二年,赦天下。久視元年五月,赦天下。
十月,赦天下。長安元年,赦天下。二年,祀南郊,赦天下。
中宗神龍元年正月壬午朔,赦天下。甲辰,太子監國,赦天下。丙午,中宗復位,赦天下。二年,甲子立皇后,赦天下。二年,赦天下。景龍元年,赦天下。
二年二月,赦天下。十一月,赦天下。三年,祀南郊,赦天下。
睿宗即位,赦天下。二年,制太子監國,赦天下。三年正月,耕籍田,赦天下。
五月,祭北郊,赦天下。
元宗即位,八月,赦天下即神龍三年改先天元年。十月,謁太廟,赦天下。開元元年,誅太平公主,赦天下。五月,赦天下。九年,赦天下。十一年,祀南郊,赦天下。十三年,封泰山,赦天下。十七年,赦天下。二十年祀后土汾陰,赦天下。二十七年,赦天下。天寶元年正月,大赦,改元。二月,合祀天地南郊,赦。
三載,祀九宮貴神,赦天下。六載,合祭南郊,赦天下。七載,上尊號,赦天下。
十載,合祭南郊,赦天下。
肅宗即位於靈武,赦天下。二載,克復兩京,赦天下,惟與安祿山同反及李林甫、王鉷、楊國忠子孫在不免例。乾元元年二月,赦天下,改元。四月,新太廟成,享廟,赦天下。上元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赦天下。寶應元年,上皇崩,赦天下。
代宗即位,赦天下。廣德元年,上尊號,改元,赦天下。二年,赦天下。永泰元年,改元,赦天下。大曆元年,赦天下,改元。五年,誅魚朝恩,赦京師囚繫。七年,赦天下。九年,赦天下。
德宗即位,赦天下。建宗元年,改元,赦天下。興元元年正月,上在奉天,大赦。七月,平朱泚,復長安,大赦。貞元元年,赦天下,改元。四月,赦天下。
九年,祀圜丘,赦天下。
順宗即位,赦天下。
德宗之末,十年無赦,羣臣以微過譴逐者,皆不復敘用,至是,始得量移。
憲宗元和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祀圜丘,赦天下。三年,受尊號,赦天下。十三年,赦天下。十四年,受尊號,赦天下。
穆宗長慶元年正月,赦天下,改元。七月,受尊號,赦天下。
敬宗即位,赦天下。寶曆元年,赦天下,改元。
文宗太和元年,赦天下,改元。三年,祀圜丘,赦天下。開成元年,赦天下,改元。
武宗即位,赦天下。會昌元年,祀圜丘,赦天下。二年,受尊號,赦天下。
五年,赦天下。
宣宗即位,赦天下。大中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受尊號,赦天下。四年,赦天下。七年,祀圜丘,赦天下。十三年,赦天下。
懿宗即位,赦天下。咸通二年,祀圜丘,赦天下。三年,受尊號,赦天下。
四年,祀圜丘,赦天下。十一年,受尊號,赦天下。
僖宗即位,赦天下。乾符二年,祀圜丘,赦天下。中和元年,上在成都,赦天下,改元。光啟元年,上還京,赦天下。文德元年,赦天下,改元。
昭宗龍紀元年,赦天下,改元。二年,赦天下。景福元年,大赦,改元。乾寧元年,大赦天下。光化元年五月,赦天下。天復元年,赦天下。
○赦宥
梁太祖開平元年即位,大赦,改元。開平三年正月,祀圜丘,大赦。十一月,告謝圜丘,大赦。乾化元年,大赦。郢王友珪即位,大赦。
均王乾化三年,祀圜丘,大赦。
唐莊宗同光元年即位,大赦。二年,祀南郊,大赦。
容齋洪氏《隨筆》曰:“赦過宥罪,自古不廢,然行之太頻,則惠奸長惡,引小人於大譴之域,其爲害固不勝言矣。唐莊宗同光二年大赦,前云:‘罪無輕重,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而又曰:‘十惡、五逆、屠牛、鑄錢、故殺人、合造毒藥、持杖行劫、官典犯賍,不在此限。’此制正得其中。當亂離之朝,乃能如此,亦可取也,而今時或不然。”
明宗天成元年即位,大赦。長興元年,祀圜丘,大赦。
閔帝即位,大赦。
潞王清泰元年即位,大赦。
晉高祖天福元年十一月即位,大赦。十二月,入洛陽,大赦。二年,至汴州,大赦。三年,大赦。
左散騎常侍張允進《駁赦論》,曰:“竊觀自古帝王,皆以水旱,則降德音而宥過,開狴牢而放囚,冀感天心,以救其災者,非也。假有二人訟,一人有罪,一人無罪,遇赦則有罪者幸免,無罪者銜冤。銜冤者何疏,見赦者何親,冤氣升聞,乃所以致災,非弭災也。小民遇天災則喜,皆勸爲惡,曰:‘國家好行赦,必赦我以救災。’如此,則赦者教民爲惡也。且天道福善禍淫,若以赦爲惡之人而變災爲福,是則天助惡民也。或曰天降之災,警誡人主,豈以濫捨有罪而能救其災乎!”上嘉納之。中書舍人李詳上疏,以爲:“十年以來,赦令屢降,諸道職掌,皆許推恩,而藩方薦,論動逾數百,乃至藏典、書吏、優伶、奴僕,初命則至銀青階,被服皆紫袍象笏,名器僭濫,貴賤不分。請自今諸道主兵將校之外,節度州聽奏朱記大將軍以上十人,他州止聽都押牙、都虞候、孔目官,自餘但委本道遷職名而已。”
按:赦之爲言,宥有罪之謂也。後來之赦,非獨宥罪而已,又從而推恩焉。
於是有罪者幸免,無功者超遷,刑賞俱失,皆由於赦,其無益而有害也明矣。
齊王即位,大赦。開運元年,大赦,改元。二年,大赦。四年,契丹主入汴,大赦。
漢高祖即位,大赦。乾佑元年,大赦,改元。
隱帝即位,大赦。二年,大赦。
周太祖廣順元年即位,大赦。顯德元年,祀圜丘,大赦。
世宗即位,大赦。二年克鳳州,曲赦秦、鳳、階、成境內。三年,赦淮南諸州繫囚。
恭帝即位,大赦。
宋朝赦宥之制,其非常覃慶,則常赦不原者咸除之;其次釋雜犯死罪以下,皆謂之大赦,或止謂之赦。雜犯死減等,而餘罪釋之;流以下減等,杖、笞釋之,皆謂之德音;亦有釋雜犯罪至死者。其恩霈之及,有止於京城、兩京、兩路、一路、數州、一州之地者,則謂之曲赦。
太祖皇帝建隆元年,受周禪,大赦,改元。二年,以皇太后疾,赦。乾德元年四月,平荊、湖,赦其地。十一月,郊,大赦。
詔:“兩京、諸道,自後犯竊盜不得預郊祀之赦,所在長吏當告諭下民,毋令冒法。”是後,將祀郊丘,必申此詔。
三年,平蜀,赦其地。開寶元年,郊,大赦。四年二月,平廣南,赦其地。
十一月,郊,大赦。八年,平江南,赦其地。九年,郊,大赦。
太宗即位,大赦,改元。太平興國三年,郊,大赦。
詔:“自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後即登極赦,京朝幕府州縣官犯入已賍除名配諸州者,縱逢恩赦,不在放還之限。”
帝嘗因郊禮議赦,有秦恩者,上書願勿赦,引諸葛亮佐劉備數十年不赦事。
上頗疑之。時趙普對曰:“凡郊肆眚,聖朝彞典,其仁如天,堯舜之道也。若劉備區區一方,臣所不取。”上善其對,赦宥之文遂定。
四年,平河東,赦其地。六年五月,以旱大赦。十一月,郊,大赦。雍熙元年,郊,大赦。端拱元年,大赦。
少府監言:“犯賍配役人郭冕等九人皆嘗任京朝官,會赦,當敘用。”上曰:
“冕等賍吏,不可復齒仕版。”止令釋遣之。
淳化四年,郊,大赦。五年,大赦。至道元年,立皇大子,大赦。二年,郊,大赦。
真宗即位,大赦。咸平二年,郊,大赦。
詔:“如聞小民知有恩赦故爲劫盜,自今不在原免之限。”
五年,郊,大赦。景德元年,大赦。二年正月,大赦。十一月,郊,大赦。
大理寺言:“郊禮在近,諸州奏按多不精詳,冀於覆駁延留,以俟恩宥。請自今有侵損賍私,事狀明白,公然抗拒,當駁退者,即具情實定斷,以絕僥倖。”詔可。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以天書降,大赦。十月,封禪禮成,大赦。四年,祀后土睢上,大赦。五年,聖祖降,大赦。七年,恭謝東郊,大赦。八年正月,上玉皇聖號,大赦。閏六月,以日食大赦。天禧元年,上玉皇、聖祖寶冊,大赦。
江南提點刑獄范應辰上言:“伏睹辛亥制書:‘常赦不原者咸除之。’謹按《呂刑》云:‘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於五刑。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繇是,‘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來詳矣。臣今所部州軍,過誤而被宥者雖多,竊害而蒙釋者亦衆。蓋以奸兇之輩,密斷赦期,百計是爲,萬端斯起,發其夙憾,狃於忿心,單弱受辜,強梁肆暴。或舉家隕命,罄室虜財;或持刃殺人,肝腦塗地;或縱火焚舍,蘊蓄蕩空。至有糾輕生之徒,爲強剽之盜,公行戕害,以奪資儲。巡警之官,上逼下逐,設謀緝捕,冒險鬭敵,科罰耆伍,薄責令尉,以兹敗獲,合正典刑。逢此霈恩,亦蠲其罪,悉又配爲卒伍,咸給衣糧。今力耕之人有受其寒餒者,而此輩季賜以服,月賦以粟,又何異賞人爲盜者邪?與夫疑則赦之言殊矣!望自今應有知赦在近而固爲罪戾,若赦後彰顯情理切害者,死罪以下,止遞減一等;赦前殺人剽財,赦後雖不復爲,若因事捕獲,決隷遠惡州軍;其殺人放火、虜劫財貨已依赦配本城者,如更配逃亡飲博之罪,依禁軍例科斷;其重罪該原而情理切害者,所在長吏籍其犯由,若再黷憲綱,不以罪之大小,禁錮奏裁;其州縣官吏侮刑受賂,望止原其罪,而削其官,以申警戒焉。”上覽之,頗嘉其盡心,然以赦數則不可,無之實難也。
二年七月,彗見,大赦。八月,立皇太子,大赦。三年八月,以天書再降,大赦。十一月,郊,赦。四年,大赦。五年,赦。乾興元年,大赦。
仁宗即位,大赦。天聖二年,郊,大赦。五年,郊,大赦。八年,郊,大赦。
明道元年八月,大赦。十一月,大赦,改元。二年二月,躬耕籍田,大赦。三月,以皇太后不豫,大赦。景祐元年,以星變大赦。二年,郊,大赦。寶元元年,郊,大赦。慶曆元年,郊,大赦。四年,郊,大赦。五年,大赦。皇祐二年,大享明堂,大赦。五年,郊,大赦。至和二年八月,赦京輔。
先是,正月已降德音,知諫院范鎮言:“京輔歲一赦而去歲再赦,今歲三赦;又在京諸軍歲再賜緡錢,姑息之政,無甚於此。夫歲一赦者,細民謂之“熱恩”,以其必在五、六月間也,奸猾爲過,指以待免,況再赦三赦乎!今備塞之兵五六十萬,使聞京師端坐受賜者,能不動心哉。請自今罷所請一赦,以摧奸猾而使善良得以立也,罷兵士之特賜,以均內外而使民得以寬也。”
嘉祐元年正月,大赦。七年,大享明堂,大赦。八年,上不豫,大赦。
帝在位久,明於人之情僞,尤惡人訐陰事,一時士大夫亦習爲惇厚。而小人乘間,密上書,疏人過失,又數按人赦前事。翰林學士張方平言:“中外官多發人積年罪狀,及奏劾事,輒請不以赦原,咸快一時之小忿,失天下之大信,相沿敝跡,浸成險俗,棄瑕錄善,義則不然。自今有類此者,請以故違制書坐之。”其後,御史呂誨復以爲言。詔曰:“比者中外多上章言人過失,暴揚難騐之罪,告案無證之辭,或外託公言,內緣私忿,詆欺曖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與天下更始,而有司多舉按赦前事,殆非信命令,重刑罰,使人灑心自新之意也。
自今有上章告人罪及言赦前事者,訊之。至於言事之官,宜務大體,非關朝政,自餘小過細故,勿須察舉。”
英宗即位,大赦。治平二年,郊,大赦。三年,大赦。
仁宗世,大赦二十二,曲赦五,德音十五,錄繫囚五十八。英宗世,大赦二,德音三,錄繫囚七。其赦常赦所不原罪,唯仁宗、英宗即位及明道中太后不豫行之。然明道所行,人以爲濫,既而詔殺人者雖會前赦皆刺隷千里外牢城。世或謂三歲一赦,於古未有。景祐中,言者以爲:“三王歲親祀圜丘,未嘗輒赦。自唐兵興以後,事天之禮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蕩亂獄。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無怨。不能自新,將復爲惡;不能無怨,將悔爲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長惡,政教之大患也。願罷三歲一赦,使良民懷惠,兇人知禁。或謂未可盡廢,即請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過誤者,引而赦之。州縣須詔到倣此。”疏奏,朝廷重其事,第詔:“自今罪人情重者,毋得一以赦免。”然亦未嘗行。
神宗即位,大赦。
詔曰:“夫赦令,國之大恩,所以蕩滌瑕穢,納於自新之地,是以聖王重焉。
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吏民,興起訟獄;苟有詿誤,咸不自安,甚非持心近厚之誼,使吾號令不信於天下。其申詔內外言事、按察官司,毋得依前舉劾,具按取旨,否則科違制之罪。”
知諫院司馬光上言:“竊惟按察之官以赦前事興起獄訟,枉繫平民,及以輕淺之罪奏乞不原,聖恩禁之,誠爲大善。至於言事之官,事體稍異,恐難以一例指揮。何則?御史之職,本以繩按百辟,糾擿隱伏。奸邪之狀,固非一日所爲。
國家素尚寬仁,數下赦令,或一歲之間,至於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言,則其可言者無幾矣。萬一有奸邪之臣,朝廷不知,誤加進用,御史欲言,則違今日之詔,若其不言,則陛下何從知之?臣恐因此言者得以箝口偷安,奸邪得以放心不懼。此乃人臣之至幸,非國家之長利也。請追改前詔,刊去‘言事’兩字。”光論復數至再,帝諭以“言者好以赦前事誣人”,光曰:“若言之得實,誠所欲聞;若其不實,當罪言者。”帝命光送詔於中書。
熙寧元年,郊,大赦。四年,大享明堂,大赦。
七年,帝以旱,欲降赦,時已兩赦,王安石曰:“湯旱以六事自責,曰:
‘政不節歟?’若一歲三赦,是政不節,非所以弭災也。”乃止。
七年,郊,赦。八年,彗出,大赦。十年,郊,赦。元豐三年,大享明堂,赦。五年,景靈宮成,大赦。六年,郊,赦。
大理少卿劉袞言:“赦書以赦降日昧爽以前爲限;非次恩霈,人難預期,請依德音例,以赦到日爲限。”從之。
八年,上不豫,大赦。立皇太子,大赦。
哲宗即位,大赦。元祐元年,大享明堂,赦。
門下省言:“當官以職事曠隳,雖去官不免,猶可言;至於赦降大恩,與物更始,雖劫盜殺人亦蒙寬宥,豈可以一事差失,負罪終身?今刑部所修不以去官赦降原減條,所留尚多,所删尚少,請更删改存留。”從之。
四年,大享明堂,赦。七年,郊,大赦。八年,赦。
門下侍郎韓維言:“請自今每近郊赦,令刑部、大理寺、開封府並依當時決遣獄訟,不減日限,其情重難釋者,別爲一等奏斷。”從之。
紹聖二年,大享明堂,赦。四年四月,西邊進築,赦陝西、河東。九月,彗出氐,赦。元符元年,郊,赦。二年,以西邊進築畢功,赦陝西、河東。三年,上不豫,大赦。
中書省言:“《元祐編敕》惟傳習妖教、託幻變之術及故盜決河堤堰不以赦降原減,餘犯一再遇非次赦,或兩經大禮者,聽從原免。元符新敕删去,遂使犯法者無由自新。”詔依元祐法。
徽宗即位,大赦元符三年正月。四月,皇太子生,大赦。建中靖國元年,郊,赦。
崇寧二年,大赦。三年,郊,赦。五年,彗出西方,赦。大觀元年正月,大赦。九月,大享明堂,赦。二年,受八寶,赦。四年五月,星孛奎、婁,大赦。十一月,郊,赦。
政和二年,受元圭,大赦。三年四月,赦梓夔路。十一月,郊,赦。四年,祭地,赦。五年,立皇太子,赦。
知興仁府夏鰭言:“諸路奏獄,有因祖父母爲人所毆而子孫毆之以致死者,並坐情理可憫奏裁,多免流配;若遇赦則不復奏裁,即作鬭殺情理減等流配。是不遇赦者爲幸,遇赦者爲不幸。請自今雖遇赦,亦令奏裁。”從之。
六年,上玉皇號,大赦。修京西大內成,赦京西路。十一月,郊,赦。七年,大享明堂,赦。重和元年,受定命寶,大赦。六月,赦四川及陝西、河東。九月,大享明堂,赦。十一月,改元,大赦。宣和元年,赦陝西、河東。三年,討方臘,大赦。方臘平,赦江、浙、淮南等路。四年,郊,赦。五年,入燕,赦兩河、燕、雲路。六年,大赦。七年五月,赦京東、河北。十一月,郊,赦。
欽宗即位,大赦。靖康元年五月,赦河北。
神宗大赦凡十一:即位覃恩一,南郊四,明堂二,星變一,景靈宮成,奉安一,帝不豫祈福一,立皇太子一。曲赦凡十一:兩京、鄭州、河陽以山陵畢功,河北諸州以水災、地震,西京以奉安二后神御,河東、陝西以師旅,熙河、秦鳳以恢復而熙河獨再,廣東、西、湖南以交趾平,潁昌府以帝藩邸受封,梓州路以夷人平。德音凡八:以冬無雪,以皇子生,以日食正陽之月者再,以奉安中太一,以慈聖光獻皇后弗豫,以山陵復土,以四后升祔。親錄在京繫囚凡十五,及諸路者一,及西京者二。
哲宗大赦凡八:即位覃恩一,南郊二,明堂三,太皇太后不豫一,星變一,帝不豫一。德音凡九:兩京畿、河陽以永裕陵復土,西京以修奉應天禪院會聖宮影殿成,兩京、畿、河陽、鄭州以宣仁皇后山陵復土,陝西、河東兩路以西邊進築九城,以建西安州,而連雪久陰、上清儲祥宮成、受傳國寶、皇子生,皆及天下。
徽宗大赦二十六:即位覃恩一,南郊八,明堂三,皇子生,親謁原廟,九鼎成,星變二,受八寶,受元圭,立皇子,上玉皇尊號,受定命寶,太一宮成,罷方田,收復燕雲。曲赦十四:荊湖北路以平荊湖猺賊,熙河、秦鳳、永興軍路以收復湟州,熙河蘭湟路以撫定鄯、廓,熙河、陝西、河東、京西路以興復解鹽池寶,廣西以夜郎、康居之屬納土,熙河蘭湟、秦鳳、永興軍路以辟陝西疆土,四川以平西南夷,淮南西路以平淮南賊,陝西、河東路以破西夏,陝西、河東路以夏人納款,河北、河東路以收復燕京、燕山府、雲中路。德音二十七:四京、畿內以日食,以皇太后罷同聽政,兩京、畿、河陽、鄭州以永泰陵復土,以升端州爲肇慶府,以皇太后服藥,以日食正陽之月,兩京、畿、河陽以欽聖憲肅皇后園陵復土,四京、畿內以景靈西宮成,西京、畿內、河陽、鄭州以欽成皇后園陵復土,西京、畿以哲宗神御殿成,四京、畿內以延福宮火,以升澶州爲開德府,真、光、壽、舒、和、宿、泗、楚、揚、亳、蘇、常、湖、潤、杭、秀、越、潁、徐、拱州,高郵、無爲軍,江寧、潁昌府,河南、應天府及陳留縣管內以妖賊張懷素平,兩京、河陽、鄭州以帝疾康寧,以收復溱、播州梓夔路,兩京、畿,河陽、鄭州管內以昭懷皇后圓陵復土,河北、京西、京東路以修三山河橋成,兩浙、江東、福建、淮南路以方臘伏誅,京東、河北路以盜賊;而北郊凡三,以禁中神御成,以皇帝元命之月,以神霄宮成,皆及天下。
欽宗大赦二:即位覃恩,金國講和。德音一:河北路以金人出境。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即位於南京,大赦,改元。六月,以皇長子生,大赦。
右僕射李綱言:“登極赦獨遺河東、北而不及勤王之師。夫兩路爲朝廷堅守而赦令不及,勤王之師雖未嘗用,然在道半年,亦已勞矣,況疾病死亡者不可勝數,恩恤不及,後復有急,何以使人!”上嘉納。故此赦於二者特詳。
二年十一月,郊,赦。三年二月,上如杭州,大赦。三月,苗傅、劉正彦叛,請太后聽政,大赦。四月,上復位,大赦。
四年三月,以虜退,大赦。紹興元年正月,上在越州,大赦,改元。九月,大享明堂,大赦。二年九月,以彗出大赦。四年,大享明堂,大赦。七年,大享明堂,大赦。九年正月,以大金講和大赦,十年,大享明堂,大赦。十二年,以皇太后至臨安,大赦。十三年,郊,赦。
十五年四月,以彗出東方,大赦。十六年,郊,赦。十九年,郊,赦。二十二年,郊,赦。二十五年,郊,赦。
右正言淩哲言:“陛下深念比年臣僚有緣誣告不測之罪投竄遐裔,無路自明,廼因郊祀赦,曠然與之昭雪,或除罪籍,或復元官,冤憤既伸,萬物吐氣,甚盛德也。至於奸賍狼籍巳經按治,跡狀顯著人所共知者,亦復巧飾詞理,公肆誕謾,咸以違忤權臣爲辭。今陛下方開公正之路,小人乃欲啟僥倖之門,此正清議之所不容也。又況此曹嗜利之人,與生俱生,未易悛革,倘復齒仕途,再臨民社,且益務掊克以殘虐吾民,其害將又甚於前日矣。請特詔有司,應自今陳雪過名之人,並須檢會元犯事因,如係賍罪已經勘劾者,乞止依元斷條法施行。”詔刑部看詳。本部言:“命官犯罪,若元因論訴按發鞫勘賍證結錄別無番異者,並欲具元斷因依告示。其餘特放罪,或因緣連坐之人,後來有司看詳,委有冤抑者,即行開具因依,申取朝廷指揮。”從之。
二十八年,郊,赦。二十九年,以太后不豫,大赦。三十一年,大享明堂,赦。十二月,以虜渝盟,上親征,赦新復州軍。
孝宗受內禪,即位,大赦。隆興二年十二月,赦沿邊諸州。乾道元年正月,郊,赦。八月,立皇太子,大赦。三年七月,以皇太子疾,大赦。十一月,郊,赦。六年十一月,郊,赦。七年二月,立皇太子,大赦。淳熙二年,行上皇慶壽禮,大赦。三年十一月,郊,赦。六年大,享明堂,赦。九年,大享明堂,赦。
大理卿王尚之言:“近以民間詞訴,官司按劾多有連及赦前事者,復送有司根勘。如此則與不曾經大赦無以異,非所以示信也。請降指揮,應今後送所司推勘者,只合將大赦後罪犯依法結斷;若所犯在大赦前,苟非惡逆以上,並不許推究。”從之。
十年,行太上皇帝慶壽禮,赦。十二年,郊,赦。十三年,行上皇后慶壽禮,赦。十四年,上皇違豫,大赦。十五年,大享明堂,大赦。
光宗受內禪,大赦。紹熙二年,郊,赦。
殿中侍御史張釜言:“國家三歲一郊,霈曠蕩之澤以幸天下,德至渥也。然赦文與令甲牴牾者有失參考。乞預飭省、部,令將各按具到赦文內合行事件逐一比照見行條法,法意寬而條或從窄,則改定赦文,令捨窄而就寬;赦文本寬而法或從窄,則明載赦書,令捨法而從赦。毋令引法以沮赦,毋令因赦以傷恩,如此,則國家曠蕩之澤不爲虛文。”從之。
容齋洪氏《隨筆》曰:“熙寧七年旱,神宗欲降赦,時已兩赦矣。王安石曰:
‘湯旱以六事自責,曰政不節與?若一歲三赦,是政不節,非所以弭災也。’乃止。安石平生持論務與衆異,獨此說爲至公。近者六年之間,再行覃霈。婺州富人盧助教,以刻核起家,因至田僕之居,爲僕父子四人所執,投寘杵臼內,搗碎其軀爲肉泥,既鞫治成獄,而遇巳酉赦恩獲免。至復登盧氏之門,笑侮之曰:
‘助教何不下莊收穀?’兹事可爲冤憤,而州郡失於奏論。紹熙甲寅歲至四赦,兇盜殺人一切不死,惠奸長惡,何補於治哉?”又曰:“淳熙十六年二月《登極赦》:‘凡民間所欠債負,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遂有方出錢旬日,未得一息,而並本盡失之者,人不以爲便。何澹爲諫大夫,嘗論其事,遂令只償本錢,小人無義,幾至喧讙。紹興五年七月覃赦,乃只爲蠲三年以前者。按晉高祖天福六年八月,《赦》云:‘私下債負取利及倍者並放。’此最爲得。又云:‘天福五年終已前,殘稅並放。’而今時所放官物,常是以前二年爲斷,則民已輸納,無及於惠矣。唯民間房賃欠負,則從一年以前皆免。比之區區五代翻有所不若也。”
五年,壽皇不豫,赦天下。
寧宗七月即位,赦天下。九月,合祭天地於明堂,大赦。
是歲五月,以孝宗大漸,嘗肆赦。七月,上登極。九月,宗祀明堂。尚書省契勘:“一歲之間三行赦放,恐有兇惡累犯之人指恩作過。內曾犯徒流罪巳經登極赦恩免罪,後再犯徒流,以情理深重者未曾斷遣,別聽朝廷指揮。”其指揮與赦文同降,但以白紙連書於黃牒前云。蓋前所未有。
慶元三年十月,以冬雷,赦。十一月,郊,赦。六年八月,以太上皇違豫,赦。九月,祭明堂,赦。嘉泰三年十一月,郊,赦。開禧二年六月,以北伐曲赦泗州。
九月,祭明堂,赦。三年四月,以誅吳曦,曲赦四川。五月,以皇太后違豫,赦天下。十一月,以立皇太子,赦天下。嘉定二年,祀明堂,赦天下。五年,郊,赦。八年,祀明堂,赦。十一年,祀明堂,赦。十四年,祀明堂,赦。十五年,受玉寶,大赦。十七年,上違豫,赦。
○總敘
伏犧氏始畫八卦,造書契書者,文字;契者,刻木而書其側。故曰:書契也。一云:以書契約其事也。鄭元:以書書木邊言其事,刻之木,謂之書契也,以代結繩之政,由是文籍生焉。伏犧、神農、黃帝之書,謂之《三墳》墳,大也,言大道也。少昊、顓頊、高辛、唐、虞之書,謂之《五典》,言常道也。
至於夏、商、周之書,雖設教不倫,雅誥奧義,其歸一揆,是故歷代寶之,以爲大訓。八卦之說,謂之《八索》索,求也,求其義也。九州之志,謂之《九邱》。邱,聚也。言九州所有,土地所生,風氣所宜,皆聚此書也。
按:古書之流傳於今者惟《六經》,《六經》之前,則《三墳》、《五典》、《八索》、《九邱》是已。《周官》外史掌三皇五帝之書,則國家之所職掌者此也。楚左史倚相能讀《三墳》、《五典》、《八索》、《九邱》,則學士大夫之所誦習者此也。今其書亡,而其義則略見於孔氏《尚書》之序,故錄之以爲經籍之始。《索隱史記三皇紀》言:“《春秋緯》稱自開辟至於獲麟,凡二百二十六萬七千歲,分爲十紀,凡世七萬六百年。一曰九頭紀,二曰五龍紀,三曰攝提紀,四曰合雒紀,五曰連通紀,六曰序命紀,七曰循蜚紀,八曰因提紀,九曰禪通紀,十曰疏仡紀。”則上古之書蓋不可勝計,然其說荒誕,故無取焉。
《周官》:太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國之治;掌八法,以逆官府之治;八則,以逆都鄙之治太史,日官也。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凡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有約劑者藏焉,以貳六官六官各有一通,此太史亦副寫一通,故云“以貳六官”。小史掌邦國之志,奠系世、辨昭穆志,猶記也。《春秋傳》所謂《周志》,《國語》所謂《鄭書》之屬是也。史官主書,故韓宣子聘於魯,觀書太史氏。系世,謂《帝系》、《世本》之屬是也。小史主定之。內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詔王治;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以逆會計國法:六典、八法、八則;掌敘事之法,受納訪,以詔王聽治敘,六敘也。納訪,納謀於王也。六敘六曰:以敘聽其情。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如《春秋》王命內史興父策命晉侯之類,凡四方之事書內史讀之若今尚書入省事,王制祿,則贊爲之,以方出之贊爲之,爲之辭也。以方版書而出之,賞賜亦如之。內史掌書王命,遂貳之副寫藏之。
外史掌書外令王令下畿外,掌四方之志志,記也。謂若魯之《春秋》,晉之《乘》,掌三皇、五帝之書,掌達書名於四方若謂《堯典》、《禹貢》,達此名使知之。若以書使於四方,則書其令書王令以授使者。
御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贊冢宰王所以治之,令冢宰掌王治。
凡治者受法令焉爲書寫其治之法。
小行人掌五物者謂國札喪、兇荒、師役、福事、災禍,共五者,及其萬民之利害爲一書,其禮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順爲一書,其悖逆、暴亂、作慝、猶犯令者爲一書,其札喪、兇荒、厄貧爲一書,其康樂、和親、安平爲一書。
凡此五物者,每國辨異之,以反命於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按:成周之時,自太史以至小行人,皆掌官府之典籍者也,其名數亦多。今除《寶訓》及《太平六典》之外,亦無可考者矣。
孔子生於周末,睹史籍之繁文,懼覽之者不一,遂乃定禮樂,明舊章,删《詩》爲三百篇,約史記而修《春秋》,贊《易》道以黜《八索》,述職方以除《九邱》,討論《墳》、《典》,斷自唐、虞以下,訖於周。
程子曰:所謂大道,若性與天道之說,聖人豈得而去之哉!若言陰陽、四時、七政、五行之道,亦必至要之理,非如後世之繁衍末術也。固亦常道,聖人所以不去也。或者所謂羲、農之書,乃後人稱述當時之事,失其義理,如許行爲神農之言,及陰陽、權變、醫方稱黃帝之說耳,此聖人所以去之也。《五典》既皆常道,又去其三,蓋上古已有文字,而制立法度,爲治有跡,得以紀載,有史官以識其事,自堯始耳。
九峰蔡氏曰:今按《周禮》:外史掌三皇五帝之書,周公所錄,必非僞妄。
而春秋時《三墳》、《五典》、《八索》、《九邱》之書,猶有存者,若果全備,孔子亦不應悉删去之;或其簡編脫落,不可通曉,或是孔子所見,止自唐、虞以下,不可知耳,今亦不必深究其說也。
《禮記經解》:孔子曰:入其國,其教可知也觀其風俗,則知其所以教。
其爲人也,溫柔敦厚,《詩》教也;疏通知遠,《書》教也;廣博易良,《樂》教也;絜靜精微,《易》教也;恭儉莊敬,《禮》教也;屬辭比事,《春秋》教也屬,猶合也。《春秋》多記諸侯朝聘會同,有相接之辭,爭辨之事。故《詩》之失,愚;《書》之失,誣;《樂》之失,奢;《易》之失,賊;《禮》之失,煩;《春秋》之失,亂失,謂不能節其教也。《詩》,敦厚,近愚;《書》,知遠,近誣;《易》,精微,愛惡相攻,遠近相取,則不能容人,近於傷害;《春秋》,習戰爭之事,近亂。其爲人也,溫柔敦厚而不愚,則深於《詩》者也;疏通知遠而不誣,則深於《書》者也;廣博易良而不奢,則深於《樂》者也;絜靜精微而不賊,深於《易》者也;恭儉莊敬而不煩,深於《禮》者也;屬辭比事而不亂,則深於《春秋》者也言深者,既能以教,又防其失也。《疏》皇氏六云:《解》者,分析之名;此篇分析《六經》,體致不同,故名曰《經解》也。《六經》,其教雖異,總以禮爲本,故紀者錄入於《禮》。
長樂劉氏曰:此經言周衰之時,諸侯之國雖不能逮文、武之時,猶能各通一經,以化其民,故孔子歷聘之時,入其國而其教可知。
山陰陸氏曰:不言“失之”而言“之失”者,《六經》無失也,學者之失而已。
金華應氏曰:醇厚者未必深察情僞,故失之愚;通達者未必篤確誠實,故失之誣;寬博者未必嚴立繩檢,故失之奢。沉潛思索,多自耗蠹,且或害道;弄筆褒貶,易紊是非,且或召亂。樂正崇四術以訓士,則先王之《詩》、《書》、《禮》、《樂》,其設教固已久。《易》雖用於卜筮,而精微之理非初學所可語。
《春秋》雖公其紀載,而策書亦非民庶所得盡窺。故《易象》、《春秋》韓宣子適魯始得見之,則諸國之教未必盡備六者。蓋自夫子删定贊繫筆削之餘,而後傳習滋廣,經術流行。夫子既廣其傳而又慮其所敝,故有此言。然入其國即知其教,非見遠察微者不能也;觀其教即防其失,非慮遠防微者不能也。
《莊子•天下篇》:古之人其備乎!配神明,醇天地,育萬物,和天下,澤及百姓,明於本數,繫於末度,六通四辟,小大精粗,其運無乎不在。其明而在數度者,舊法世傳之史尚多有之。其在於《詩》、《書》、《禮》、《樂》者,鄒魯之士、縉紳先生多能明之。《詩》以道志,《書》以道事,《禮》以道行,《樂》以道和,《易》以道陰陽,《春秋》以道名分。其數散於天下而設於中國者,百家之學時或稱而道之。天下大亂,賢聖不明,道德不一,天下多得一察焉以自好。譬如耳目鼻口,皆有所明,不能相通。猶百家衆技也,皆有所長,時有所用。雖然,不該不徧,一曲之士也。判天下之美,析萬物之理,察古人之全,寡能備於天地之美,稱神明之容。是故內聖外王之道,“闇而不明,鬱而不發”,天下之人各爲其所欲焉以自爲方。悲夫!百家往而不反,必不合矣!後世之學者,不幸不見天地之純、古人之大體,道術將爲天下裂。
按:莊生之時,六籍未經秦火,其書具在也,而諸子百家,各以其說舛馳而淆亂之,是以有闇而不明,鬱而不發之憂。周以荒唐謬悠之言著書,蓋亦百家之一也,而此段議論誠醇正,無異聖賢之格言。東坡謂莊子蓋助孔子者,於此見之。
所謂“後之學者,不幸不見天地之純、古人之大體,道術將爲天下裂”。似逆知將有坑焚之禍,而深悲之矣。嗚呼!
秦始皇三十四年,丞相李斯上書曰:“異時諸侯並爭,厚招遊學。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當家則力農工,士則學習法令。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誇主以爲名,異趣以爲高,率羣臣以造謗。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禁之便。臣請史官非秦記者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有藏《詩》、《書》、百家語者,皆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而不舉,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爲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學法令,則以吏爲師。”制曰:“可。”
魏人陳餘謂孔鮒曰:“秦將滅先王之籍,而子爲書籍之主,其危哉!”子魚曰:“吾爲無用之學,知吾者惟友。秦非吾友,吾何危哉?吾將藏之以待其求,求至,無患矣。”
夾漈鄭氏曰:陸賈,秦之鉅儒也。酈食其,秦之儒生也。叔孫通,秦時以文學召待詔博士。數歲,陳勝起,二世召博士、諸儒生三十餘人而問其故,皆引《春秋》之義以對。是則秦時未嘗不用儒生與經學也。況叔孫通降漢時,自有弟子百餘人,齊、魯之風亦未嘗替。故項羽既亡之後,而魯爲守節禮義之國。則知秦時未嘗廢儒,而始皇所坑者,蓋一時議論不合者耳。
又曰:蕭何入咸陽,收秦律令圖書,則秦亦未嘗無書籍也。其所焚者,一時間事耳!後世不明經者,皆歸之秦火,使學者不睹全書,未免乎疑以傳疑。然則《易》固爲全書矣,何嘗見後世有明《易》之人哉!臣向謂“秦人焚書而書存,諸儒窮經而經絕”,蓋爲此發也。《詩》有六亡篇,乃“六笙”詩,本無辭;《書》有逸篇,仲尼之時已無矣。皆不因秦火。自漢以來書籍,至於今日,百不存一二,非秦人亡之也,學者自亡之耳。
按:秦雖出自於西戎,然自非子、秦仲以來,有國於豐、岐者數百年。春秋之時,盟會聘享,接於諸侯,《秦誓》紀於《書》,《車鄰》、《小戎》之屬列於《詩》,其聲名文物蓋藹然先王之遺風矣。今下令焚《詩》、《書》,而曰“史官非秦記皆燒之”,則《秦誓》、《秦風》亦秦記也,獨非《詩》、《書》乎?李斯者,襲流血刻骨之故智,而佐之以人頭畜鳴之僞辯,固世所羞稱者。然斯學於荀卿,卿之道,蓋祖述六經,憲章仲尼者也,是其初亦自儒者法門中來。
然則始皇既非聲教不通之編夷而驟有中華,李斯亦非椎朴少文之俗物而盲處高位,今乃以焚滅經籍、坑戮儒生爲經國之遠猷者,其說有二:曰愧,曰畏。愧則愧其議己也,畏則畏其害己也。自載籍以來,《詩》、《書》所稱桀有暴德而天下歸殷,紂有暴德而天下歸周,幽、厲有暴德而周室東遷,浸微浸滅,五霸疊興,七雄分據。始皇既已習聞其說矣,今雖諉曰:“德兼三皇,功過五帝”,而其所行,則襲桀、紂、幽、厲之跡耳,夫豈不自知之?而儒者記纂,明以語人曰:如是而興,如是而亡,不啻燭照、數計龜卜而示後來以軌範。蓋始皇之所愧而畏者此也。
自夫子歷聘列國,孟氏以儒術遊於諸侯,思濟天下之溺而引時君於當道者,至拳拳也;雖不肯枉道以求售,然思濟天下之溺,至拳拳也。繼而蘇、張之徒,專以口舌干時君,雖其所持者詭遇之術,妾婦之道,與孔、孟之學如黑白薰蕕之相反,然其汲汲皇皇、求以用世之意則類也。而范睢之於魏冉,蔡澤之於范睢,皆逞其辯口,扼其吭而奪之位。於是士生斯時,皆以讀書遊說爲可以得志而取高位。李斯亦以說客進身者也,故韓非入秦,以策干始皇,則忌而誅之。天下豈無尚如非者欲睨其後乎?蓋李斯之所愧而畏者此也。《詩》、《書》、百家語之在人間者焚之,其在博士官者存之,蓋亦知其本不可廢也。罷俟置守者,私其土地於己也;焚書而獨存博士官者,又欲私其經術於己也。主相之心,務欲滅經籍以愚天下,峻法律以威天下,而使之“莫予毒”,以爲鞏固不拔之計。然陳勝、項梁、項籍、劉季之徒,本非有祖述湯武、弘濟蒼生之夙志,俱以罹於禁網,遁跡亡命,出萬死不顧一生之計,奮梃而起,以成土崩瓦解之勢。趙高熏腐小醜,亦非有文墨詞辯,足以傾動上聽;徒以少習深文,依於忮忍,故陷扶蘇、蒙恬,戮諸公子,夷李斯,如出一律。蓋犯法而作亂者,陳、吳、劉、項也,倚法而作奸者,趙高也。然則隳秦七廟而具斯五刑者,非《詩》、《書》也,乃秦之法律也。
秦以儒者爲博士,每國家有大事,則下博士議之。然因淳于越進議封建,而下焚書之令;因盧生輩竊議時事,而下坑儒之令。蓋此二事者,皆激於博士之正論。然則其所進用者,必皆得面諛順指如周青臣、叔孫通輩,然後能持祿苟免耳。
稍引古義持正論,則批逆鱗、觸奇禍。是書雖存而實亡,博士官雖設而實廢矣。又按《史記》言:始皇聞盧生竊議亡去,大怒,曰:“吾前收天下書不中用者盡去之。悉召文學方術士甚衆,欲以興太平,求奇藥。今聞韓衆去不報,徐巿等費以鉅萬計,終不得藥,徒奸利相告日聞。”然則始皇所謂不中用者,所焚之六籍是也;所謂召文學、方術士求奇藥者,所存之醫藥、卜筮等書是也。然六籍雖厄於煨燼,而得之口耳所傳,屋壁所藏者,猶足以垂世立教千載如一日也。醫藥、卜筮、種樹之書,當時雖未嘗廢錮,而並未嘗有一卷流傳於後世者。以此見聖經賢傳,終古不朽,而小道異端,雖存必亡,初不以世主之好惡而爲之興廢也。
《西漢書•儒林傳》序曰:秦始皇兼天下,燔《詩》、《書》,殺術士,文學從此闕矣。陳涉之王也,魯諸儒持孔子禮器往歸之,於是孔甲爲涉博士,卒與俱死師古曰:《孔光傳》云:“鮒爲陳涉博士,死陳下。”今此云孔甲,將名鮒而字甲也。陳涉起匹夫,驅適戌以立號師古曰:驅,與驅同。適,讀曰謫,不滿歲而滅亡,其事至微淺,然而縉紳先生負禮器往委質爲臣者,何也?以秦禁其業,積怨而發憤於陳王也。及高皇帝誅項籍,引兵圍魯,魯中諸儒尚講誦習禮,弦歌之音不絕,豈非聖人遺化好學之國哉?於是諸儒始得修其經學,講習大射、鄉飲之禮。叔孫通作漢禮儀,因爲奉常,諸弟子共定者,咸爲選首,然後喟然興於學。然尚有干戈,平定四海師古曰:言陳豨、盧綰、韓信、黥布之徒相次反叛征伐也,亦未遑庠序之事也。孝惠、高后時,公卿皆武力功臣,孝文時頗登用師古曰:言少用文學之士,然孝文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竇太后又好黃老術,故諸博士具官待問,未有進者師古曰:具官,謂備員而已。
漢興,言《易》,自淄川田生;言《書》,自濟南伏生;言《詩》,於魯則申培公,於齊則轅固生師古曰:培、固者,其人名;公、生者,其號也。他皆類此。培,音陪,燕則韓太傅師古曰:名嬰也;言《禮》,則魯高堂生;言《春秋》,於齊則胡母生,於趙則董仲舒。及竇太后崩,武安君田蚡爲丞相,黜黃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學儒者以百數,而公孫弘以治《春秋》爲丞相,封侯,天下學士靡然鄉風矣。
《西漢書•藝文志》序曰:昔仲尼沒而微言絕李奇曰:微不顯之言也。師古曰:精微要妙之言耳,七十子喪而大義乖師古曰:七十子,謂弟子達者七十二人。舉其成數,故言七十。故《春秋》分爲五韋昭曰:謂《左氏》、《公羊》、《穀梁》、《鄒氏》、《夾氏》也,《詩》分爲四韋昭曰:謂《毛氏》、《齊》、《魯》、《韓》,《易》有數家之傳。戰國從衡,真僞分爭縱,音於容反,諸子之言,紛然殽亂。至秦患之,乃燔滅文章,以愚黔首。
漢興,改秦之敗,大收篇籍,廣開獻書之路。迄孝武世,書缺簡脫,禮壞樂崩師古曰:編絕散落,故簡脫,脫,音吐活反,聖上喟然而稱曰:“朕甚閔焉!”於是建藏書之策如淳曰:劉歆《七略》曰:“外則有太常太史、博士之藏,內則有延閣、廣內、秘室之府。”置寫書之官,下及諸子傳說,皆充秘府。至成帝時,以書頗散亡,使謁者陳農求遺書於天下,詔光祿大夫劉向校經、傳、諸子、詩賦,步兵校尉任宏校兵書,太史令尹咸校數術師古曰:占卜之書,侍醫學柱國校方技師古曰:醫藥之書也。每一書已師古曰:已,畢也,向輒條其篇目,撮其指意,錄而奏之師古曰:撮,總取也,音於括反。會向卒,哀帝復使向子侍中奉車都尉歆卒父業師古曰:卒,終也。歆於是總羣書而奏其《七略》,故有《輯略》師古曰:輯,與集同,謂諸書之總要,有《六藝略》六藝,六經也,有《諸子略》,有《詩賦略》,有《兵書略》,有《數術略》,有《方技略》。今删其要,以備篇籍師古曰:删去浮冗,取其指要也。其每所條奏及篇數,有與總凡不同者,轉寫脫誤,年代久遠,無以詳知。
夾漈鄭氏曰:班固《藝文志》出於《七略》者也。《七略》雖疏而不濫,若班氏步步趨趨,不離於《七略》,未見其失也;間有《七略》所無,而班氏雜出者,則躓矣。揚雄所作之書,劉氏蓋未收,而班氏始出,若之何以《太元》、《法言》、《樂箴》,三書合爲一,總謂之揚雄所序三十八篇,入於儒家類?按儒者舊有五十二種,固新出一種,則揚雄之三書也。且《太元》,《易》類也;《法言》,諸子;《樂箴》,雜家也;奈何合而爲一家?是知班固焜中元無倫類。
劉歆爲侍中,遷光祿大夫,領《五經》,卒父前業,欲建立《左氏春秋》及《毛詩》、《逸禮》、《古文尚書》皆列於學官。哀帝令歆與《五經》博士講論其義,諸博士或不肯置對師古云:並不與歆意同,故不肯立其學也。置對,置辭以對也。歆因移書太常博士,責讓之曰:“昔唐、虞既衰,而三代疊興師古曰:疊,互也。音大結反,聖帝明王,累起相襲,其道甚著。周室既微,而禮樂不正,道之難全也如此。是故孔子憂道之不行,歷國應聘,自衛反魯,然後樂正,《雅》、《頌》乃得其所;修《易》,序《書》,制作《春秋》,以紀帝王之道。及夫子沒而微言絕,七十子終而大義乖,重遭戰國,棄籩豆之禮,理軍旅之陳,孔氏之道抑,而孫、吳之術興。陵夷至於暴秦,燔經書,殺儒士,設挾書之法,行是古之罪師古曰:以古事爲是者,即罪之,道術由是遂滅。漢興,去聖帝明王遐遠,仲尼之道又絕,法度無所因襲。時獨有一叔孫通,略定禮儀,天下唯有《易》卜,未有他書。至孝惠之世,乃除挾書之律,然公卿大臣絳、灌之屬,咸介胄武夫莫以爲意。至孝文皇帝,始使掌故鼂錯從伏生受《尚書》。
《尚書》初出於屋壁,朽折散絕,今其書見在,時師傳讀而已。《詩》始萌芽。
天下衆書,往往頗出,皆諸子傳說,猶廣立於學官,爲置博士。在漢朝之儒,唯賈生而已。至孝武皇帝,然後鄒、魯、梁、趙頗有《詩》、《禮》、《春秋》先師師古曰:前學之師也,皆起於建元之間。當此之時,一人亦能獨盡其經,或爲《雅》,或爲《頌》,相合而成。《泰誓》後得,博士集而讀之。故詔書稱曰:‘禮壞樂崩,書缺簡脫,朕甚閔焉!’時漢興已七、八十年,離於全經,固已遠矣師古曰:言廢絕己久,不可得其真也。及魯恭王壞孔子宅,欲以爲宮,而得古文於壞壁之中,《逸禮》有三十九,《書》十六篇。天漢之後,孔安國獻之,遭巫蠱倉卒之難,未及施行。及《春秋》左氏邱明所修,皆古文舊書,多者二十餘通,藏於秘府,伏而未發。孝成皇帝閔學殘文缺,稍離其真,乃陳發秘藏,校理舊文,得此三事,以考學官所傳,經或脫簡,傳或間編師古曰:脫簡,遺失也。間編,謂舊編爛絕,就更次之,前後錯亂也。間,音古竟反,傳問民間,則有魯國桓公、趙國貫公、膠東庸生之遺學,與此同抑而未施。此乃有識者之所惜閔,士君子之所嗟慟也。往者綴學之士,不思廢絕之闕,苟因陋就寡,分文析字,煩言碎辭,學者罷老且不能究其一蓻師古曰:罷,讀曰疲。究,竟也。
信口說而背傳記,是末師而非往古。至於國家將有大事,若立辟雍、封禪、巡狩之儀,則幽冥而莫知其原師古曰:幽冥,猶暗昧也。猶欲保殘守缺,挾恐見破之私意,而無從善服義之公心。或懷妒嫉,不考情實,雷同相從,隨聲是非,抑此三學,以《尚書》爲備蘇林曰:備之而已。臣瓚曰:當時學者謂《尚書》唯有二十八篇,不知本有百篇也。師古曰:瓚說是也,謂《左氏》爲不傳《春秋》,豈不哀哉!今聖上德通神明,繼統揚業,亦閔文學錯亂,學士若兹,雖昭其情,猶依違謙讓師古曰:依違,言不專決也,樂與士君子同之。故下明詔,試《左氏》可立不,遣近臣奉指銜命,將以輔弱扶微,與二三君子比意同力,冀得廢遺師古曰:比,合也。經蓻有廢遺者,冀得興立之也。比,音頻寐反。
今則不然,深閉固拒而不肯試,猥以不誦絕之師古曰:猥,苟也。苟不誦習之,而欲絕去此學,欲以杜塞餘道,絕滅微學。夫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此乃衆庶之所爲耳,非所望於士君子也。且此數家之事,皆先帝所親論,今上所考視,其古文舊書,皆有徵騐,外內相應,豈苟而已哉!夫禮失求之於野,古文不猶愈於野乎?往者博士《書》有歐陽,《春秋》公羊,《易》則施、孟,然孝宣皇帝猶廣立穀梁《春秋》,梁邱《易》,大小夏侯《尚書》,義雖相反,猶並置之。何則?與其過而廢之也,寧過而立之。《傳》曰:‘文、武之道未墜於地,在人;賢者志其大者,不賢者志其小者。’今此數家之言,所以兼包大小之義,豈可偏絕哉?若必專已守殘師古曰:專執已所偏見,苟守殘缺之文也,黨同門,妒道真師古曰:黨同師之學,妒道藝之真也,違明詔,失聖意,以陷於文吏之議,甚爲二三君子不取也。”
劉歆總羣書,著《七略》,大凡三萬三千九十卷,王莽之亂,焚燒無遺。
程氏《演繁露》曰:漢世藏書,舊知有禁中、外臺之別。今讀劉向敘載所定《列子》之書,而知中書之外,又有太常太史、與中秘而三也。向言所校三藏本篇章,大率中書多,外書少,知漢留意中秘,故比他本特備也。史遷紬金匱石室以成《史記》,豈嘗許其稽閱中秘邪?或太史所藏,於漢家事實則金匱石室以加嚴邪?然不知正在何地也。
光武中興,篤好文雅,明、章繼軌,尤重經術。四方鴻生钜儒,負帙自遠至者,不可勝算,石室蘭臺,彌以充積。又於東觀及仁壽閣集新書,校書郎班固、傅毅等典掌焉,並依《七略》而爲書部。明帝幸三雍,尊養三老五更。饗射禮畢,帝正坐自講,諸儒執經問難於前,冠帶縉紳之人,圜橋門而觀聽者,蓋億萬計。
建初中,大會諸儒於白虎觀,考詳同異,連月乃罷。肅宗親臨稱制臨決,如石渠故事前書甘露二年,詔諸儒講《五經》同異,蕭望之等平奏其議,上親制臨決焉。又曰:施仇甘露中論《五經》於石渠閣。《三輔故事》曰:石渠閣在未央殿北,藏秘書之所,顧命史臣,著爲《通議》即《白虎通議》是。孝和亦數幸東觀,覽閱書林。靈帝熹平時,詔諸儒正定《五經》,刊於石碑,爲古文、篆、隷三體書法,以相參檢,樹之學門古文,謂孔子壁中書。篆,秦始皇使程邈所作也。隷書,亦程邈所獻也。主於徒隷,從簡易,謝承《書》曰:碑立太學門外,瓦屋覆之,四面攔障,開門於南。河南郡設吏卒視之。揚龍驟《洛陽記》載朱超石《與兄書》云:《石經》文都似碑,高一丈許,廣四尺,駢羅相接,使天下咸取則焉。初,光武遷還洛陽,其經牒秘書,載之二千餘兩。自此以後,參陪於前。及董卓移都之際,吏民擾亂,自辟雍、東觀、蘭臺、石室、宣明、鴻都諸藏典策文章,競共剖散。其縑帛圖書,大則連爲帷蓋,小乃制爲縢囊縢,亦幐也。音徒恆反。《說文》曰:幐,囊也。及王允所收而西者,裁七十餘乘,道路艱遠,復棄其半矣。後長安之亂,一時焚蕩,莫不泯盡焉。
魏氏代漢,採掇遺亡,藏在秘書中、外三閣。魏秘書郎鄭默,始制《中經》。
秘書監荀勗,又因《中經》,更著《新簿》,分爲四部,總括羣書。一曰甲部,紀六藝及小學等書;二曰乙部,有古諸子家、近世子家、兵書、兵家、術數;三曰丙部,有史記、舊事、皇覽簿、雜事;四曰丁部,有詩賦、圖贊、《汲冢書》。
大凡四部,合二萬九千九百四十五卷。但錄題及言,盛以縹囊,書用緗素。至於作者之意,無所論辯。
晉惠、懷之亂,京華蕩覆,石渠閣文籍,靡有子遺。
東晉之初,漸更鳩聚。著作郎李充以勗舊簿校之,其見存者,但爲三千一十四卷。充遂總沒衆篇之名,但以甲乙爲次。自爾因循,無所變革。其後中朝遺書,稍流江左。宋武帝入關,收其圖籍,府藏所有,纔四千卷,赤軸青紙,文字古拙。
文帝元嘉八年,秘書監謝靈運造《四部目錄》,大凡六萬四千五百八十二卷,元徽元年,秘書丞王儉又造《目錄》,大凡萬五千七百四卷。儉又別撰《七志》:
一曰《經典志》,紀六藝、小學、史記、雜傳;二曰《諸子志》,紀今古諸子;三曰《文翰志》,紀詩賦;四曰《軍書志》,紀兵書;五曰《陰陽志》,紀陰陽圖緯;六曰《術藝志》,紀方技;七曰《圖譜志》,紀地域及圖書。其道、佛附見,合九條。然亦不述作者之意,但於書名之下,每立一傳,而又作九篇條例,編乎首卷之中,文義淺近,未爲典則。
齊永明中,秘書丞王亮、監謝朏,又造《四部書目》,大凡一萬八千一十卷。
齊末兵火,延燒秘閣,經籍遺散。
梁初,秘書監任昉,躬加部集,又於文德殿內列藏衆書,華林園中總集釋典,大凡二萬三千一百六卷,而釋氏不與焉。梁有秘書監任昉、殷鈞《四部目錄》,又《文德殿目錄》。其術數之書,更爲一部,使奉朝請祖暅撰其名,故梁有《五部目錄》。普通中,有處士阮孝緒,沉靜寡欲,篤好墳史,博採宋、齊已來王公之家凡有書記,參校官簿,更爲《七錄》:一曰《經典錄》,紀六藝;二曰《記傳錄》,紀史傳;三曰《子兵錄》,紀子書、兵書;四曰《文集錄》,紀詩賦;五曰《技術錄》,紀數術;六曰《佛錄》;七曰《道錄》。其分部題目,頗有次序,割析辭義,淺薄不經。梁武敦說詩書,下化其上,四境之內,家有文史。
元帝克平侯景,收文德之書及公私經籍,歸於江陵,大凡七萬餘卷,周師入郢,咸自焚之。
陳天嘉中,又更鳩集,考其篇目,遺闕尚多。
後魏始都燕、代,南略中原,初收經史,未能全具。道武嘗問博士李先曰:
“天下何物最善,可以益人神智?”對曰:“莫若書籍。”帝曰:“書籍凡有幾何?如何可集?”對曰:“自書契以來,世有滋益,以至於今,不可勝計。苟人主所好,何憂不集。”乃命郡縣大收書籍,悉送平城。孝文徙都洛邑,借書於齊,秘府之中,稍以充實。暨於爾朱之亂,散落人間。
後齊遷鄴,頗更搜聚,迄於天統、武平,校寫不輟。
後周始基關右,外通強鄰,戎馬生郊,日不暇給。保定之始,書止八千,後稍加增,方盈萬卷。武帝平齊,先封書府,所加舊本,纔至五千。
隋文帝開皇三年,秘書監牛弘表請分遣使人,搜討異本。每書一卷,賞絹一疋,校寫既定,本即歸主。於是民間異書,往往間出。
牛弘上表,請開獻書之路。曰:“昔周德既衰,舊經紊棄。孔子以大聖之才,開素王之業。憲章祖述,制《禮》刊《詩》。正五始而修《春秋》,闡《十翼》而弘《易》道。及秦皇馭宇,吞滅諸侯,先王墳籍,掃地皆盡。此則書之一厄也。
漢興,建藏書之策,置校書之官。至孝成之代,遣謁者陳農,求遺書於天下,詔劉向父子,仇校篇籍。漢之典文,於斯爲盛。及王莽之末,並從焚燼。此則書之二厄也。光武嗣興,尤重經誥,未及下車,先求文雅。至肅宗親臨講肄,和帝數幸書林。其蘭臺、石室、鴻都、東觀,秘牒填委,更倍於前。及孝獻移都,吏人擾亂,圖畫縑帛,皆取爲帷囊,所收而西,纔七十餘乘,屬西京大亂,一時燔蕩。
此則書之三厄也。魏文代漢,更集經典,皆藏在秘書內、外三閣,遺書郎鄭默删定舊文。論者美其朱紫有別。晉氏承之,文籍尤廣晉。秘書監荀勗,定魏《內經》,更著《新簿》,屬劉、石馮陵,從而失墜。此則書之四厄也。永嘉之後,寇竊競興,其建國立家,雖傳名號,憲章禮樂,寂滅無聞。劉裕平姚,收其圖籍,五經子史,纔四千卷,皆赤軸青紙,文字古拙,並歸江左。宋秘書丞王儉,依劉氏《七略》,撰爲《七志》;梁人阮孝緒,亦爲《七錄》。總其書數,三萬餘卷。
及侯景渡江,破滅梁室,秘省經籍,雖從兵火,其文德殿內書史,宛然猶存。蕭繹據有江陵,遣將破平侯景,收文德之書及公私典籍,重本七萬餘卷,悉送荊州。
及周師入郢,繹悉焚之於外城,所收十纔一二。此則書之五厄也。後魏爰自幽方,遷宅伊、洛,日不暇給,經籍闕如。周氏創基關右,戎車未息,保定之始,書止八千,後加收集,方盈萬卷。高氏據有山東,初亦採訪,騐其本目,殘闕猶多。及東夏初平,獲其經史,四部重雜,三萬餘卷,所益舊書,五千而巳。今御出單本,合一萬五千餘卷,部帙之間,仍有殘缺,比梁之舊目,止有其半。至於陰陽《河》、《洛》之篇,醫方圖譜之說,彌復爲少。臣以經書自仲尼迄今,數遭五厄,興集之期,屬膺聖代。今秘藏見書,亦足披覽,但一時載籍,須令大備,不可王府所無,私家乃有。若猥發明詔,兼開購賞,則異典必致,觀閣斯積。”上納之。
漢世,鄭元並爲衆經注解,服虔、何休,各有所說。元《易》、《詩》、《書》、《禮》、《論語》、《孝經》,虔《左氏春秋》,休《公羊傳》,大行於河北;王肅《易》亦間行焉。晉世,杜預注《左氏》。預元孫坦,坦弟驥,於宋朝並爲青州刺史,傳其家業,故齊地多習之。自魏末,大儒徐遵明門下講鄭元所注《周易》,遵明以傳盧景裕及清河崔瑾。景裕傳權會、郭茂。權會早入鄴都,郭茂恆在門下教授。其後能言《易》者,多出郭茂之門。河南及青、齊之間,儒生多講王輔嗣所注,師訓蓋寡。齊時,儒士罕傳《尚書》之業,徐遵明兼通之。
遵明受業於屯留王聰,傳授浮陽李周仁及勃海張文敬、李鉉、河間權會,並鄭康成所注,非古文也。下里諸生,略不見孔氏注解。武平末,劉光伯、劉士元始得費甝《義疏》,乃留意焉。其《詩》、《禮》、《春秋》,尤爲當時所尚,諸生多兼通之。《三禮》並出遵明之門,徐傳業於李鉉、祖雋、田元鳳、馮偉、紀顯敬、呂黃龍、夏懷敬。李鉉又傳授刁柔、張買奴、鮑季詳、邢峙、劉晝、熊安生。
安生又傳孫靈暉、郭仲堅、丁恃德。其後生能通《禮經》者,多是安生門人。諸生盡通《小戴禮》,於《周》、《儀禮》兼通者,十二三焉。通《毛詩》者,多出於魏朝劉獻之。獻之傳李周仁,周仁傳董令度、程歸則,歸則傳劉敬和、張思伯、劉軌思。其後能言《詩》者,多出於二劉之門。河北諸儒能通《春秋》者,並服子慎所注,亦出徐生之門。張買奴、馬敬德、邢峙、張思伯、張奉禮、張雕、劉晝、鮑長宣、王元則並得服氏之精微。又有衛覬、陳達、潘叔虔,雖不傳徐氏之門,亦爲通解。又有姚文安、秦道靜,初亦學服氏,後兼更請杜元凱所注。其河外儒生,俱服膺杜氏。其《公羊》、《穀梁》二傳,儒者多不厝懷。《論語》、《孝經》,諸學徒莫不通講。諸儒如權會、李欽、刁柔、熊安生、劉軌思、馬敬德之徒,多自出義疏,雖曰專門,亦皆相祖習也。大抵南北所爲章句,好尚互有不同。江左:《周易》則王輔嗣,《尚書》則孔安國,《左傳》則杜元凱;河洛:《左傳》則服虔子慎,《尚書》、《周易》則鄭康成,《詩》則並主於毛公,《禮》則同遵於鄭氏。南人約簡,得其英華;北學深蕪,窮其枝葉。考其終始,要其會歸,其立身成名,殊方同致矣。
右《北史•儒林傳》序,言南北諸儒明經傳授學術之詳,最爲明備,故錄於此。
隋平陳已後,經籍漸備。檢其所得,多大建時書,紙墨不精,書亦拙惡。於是總集編次,存爲古本。召天下工書之士,京兆韋霈、南陽杜頵等,於秘書內補續殘缺,爲正副二本,藏於宮中,其餘以實秘書內外之間,凡三萬卷。煬帝即位,增秘書省官百二十員,並以學士補之。帝好讀書著述,自爲揚州總管,置王府學士至百人,常令脩撰,以至爲帝前後近二十載,脩撰未嘗暫停。自經術文章、兵農地理、醫卜釋道,乃至捕搏鷹狗,皆爲新書,無不精洽,共成三十一部,萬七千卷。初,西京嘉則殿有書三十七萬卷,帝命秘書監柳顧言等詮次,除其複重猥雜,得正御本三萬七千餘卷,納於東都脩文殿。又寫五十副本,分爲三品:上品紅琉璃軸,中品紺琉璃軸,下品漆軸。於東都觀文殿東西廂搆屋以貯之。東屋藏甲、乙,西屋藏丙、丁。又聚魏以來古跡名畫,於殿後起二臺:東曰妙楷臺,藏古跡;西曰寶臺,藏古畫。又於內道場集道、佛經,別撰目錄。其正御書,皆裝翦華淨,寶軸錦標,於觀文殿前爲書室十四間,窻戶、床褥、廚幔,是咸極珍麗。每三間開方戶,垂錦幔,上有二飛仙,戶外地中施機發。帝幸書室,有宮人執香爐前行,踐機則飛仙下,收幔而上,戶扉及廚扉皆自啟。帝出,則復閉如故。
唐分書爲四類,曰:經、史、子、集,而藏書之盛,莫盛於開元。其著錄者,五萬三千九百一十五卷,而唐之學者自爲之書者,又二萬八千四百六十九卷。嗚呼!可謂盛矣。《六經》之道,簡嚴易直而天人備,故其愈久而愈明。其餘作者衆矣,質之聖人,或離或合,然其精深閎博,各盡其術,而怪奇偉麗,往往震發於其間,此所以使好奇博愛者不能忘也。然凋零磨滅,亦不可勝數,豈其華文少實,不足以行遠歟?而俚言俗說,猥有存者,亦其有幸不幸者歟?今著於篇,其有名而忘其書者,十蓋五六也,可不惜哉!初,隋嘉則殿書三十七萬卷。至武德初,有書八萬卷,重複相糅。王世充平,得隋舊書八千餘卷,太府卿宋遵貴監運東都,浮舟溯河,西致京師,經砥柱舟覆,盡亡其書。貞觀中,魏徵、虞世南、顏師古繼爲秘書監,請購天下書,選五品以上子孫工爲書者手繕寫,藏於內庫,以官人掌之。元宗命左散騎常侍、昭文館學士馬懷素爲修圖書使,與右散騎常侍、崇文館學士褚無量整比。會幸東都,乃就乾元殿東序檢校。無量建議御書以宰相宋璟、蘇齎同署,如貞觀故事。又借民間異本傳錄。及還京師,遷書東宮麗正殿,置修書院於著作院。其後大明宮光順門外、東都永福門外,皆創集賢書院,學士通籍出入。既而太府月給蜀郡麻紙五千番,季給上谷墨三百三十六丸,歲給河間、景城、清河、博平四郡兔千五百皮爲筆材。兩都各聚書四部,以甲、乙、丙、丁爲次,列經、史、子、集四庫。其本有正有副,軸帶帙簽,皆異色以別之。安祿山之亂,尺簡不藏。元載爲相,奏以千錢購書一卷,又命拾遺苗發等使江、淮括訪。至文宗時,鄭覃侍講,進言經籍未備,因詔秘閣搜採,於是四庫之書復完,分藏於十二庫。黃巢之亂,存者蓋鮮。昭宗播遷,京城制置使孫惟晟斂書本軍,寓教坊於秘閣,有詔還其書,命監察御史韋昌範等諸道求購,及徙洛陽,蕩然無遺矣。
後唐莊宗同光中,募民獻書,及三百卷,授以試銜。其選調之官,每百卷減一選。天成中,遣都官郎中庾傅美訪圖書於蜀,得九朝《實錄》及雜書千餘卷而已。明宗長興三年,初令國子監校定《九經》,雕印賣之。
石林葉氏曰:唐以前凡書籍皆寫本,未有摹印之法,人以藏書爲貴。人不多有,而藏者精於仇對,故往往皆有善本。學者以傳錄之艱,故其誦讀亦精詳。五代時,馮道始奏請官鏤板印行。國朝淳化中,復以《史記》、《前》、《後漢》付有司摹印,自是書籍刊鏤者益多,士大夫不復以藏書爲意。學者易於得書,其誦讀亦因滅裂。然板本初不是正,不無訛誤,世既一以板本爲正,而藏本日亡,其訛謬者遂不可正,甚可惜也。余襄公靖爲秘書,嘗言《前漢書》本謬甚,詔與王原叔同取秘閣古本參校,遂爲刊誤三十卷。其後劉原父兄弟《兩漢》皆有刊誤。
余在許昌,得宋景文用監本手校《西漢》一部,末題用十三本校,中間有脫兩行者,惜乎今亡之矣!
又曰:世言雕板印書始馮道,此不然。但監本《五經》板道爲之爾。柳玭《家訓序》言其在蜀時,嘗閱書肆,云“字書、小學,率雕板印紙”。則唐固有之矣,但恐不如今之工。今天下印書,以杭州爲上,蜀本次之,福建最下。京師比歲印板,殆不減杭州,但紙不佳。蜀與福建多以柔木刻之,取其易成而速售,故不能工。福建本幾徧天下,正以其易成故也。
致堂胡氏曰:《易》、《書》、《詩》、《春秋》,全經也。先賢以之配皇帝王霸,言世之變,道之用,不出乎是矣。《論語》、《孟子》,聖賢之微言,諸經之管鎋也。《孝經》非曾子所爲,蓋其門人纘所聞而成之,故整比章指,又未免有淺近者,不可以經名也。《禮記》多出於孔氏弟子,然必去呂不韋之《月令》及漢儒之《王制》,仍傳集名儒,擇冠、婚、喪、祭、燕饗、相見之經,與《曲禮》以類相從,然後可以爲一書。若《大學》、《中庸》,則《孟子》之倫也,不可附之《禮》篇。至於《學記》、《樂記》、《間居》、《燕居》、《緇衣》、《表記》,格言甚多,非《經解》、《儒行》之比,當以爲《大學》、《中庸》之次也。《禮運》、《禮器》、《玉藻》、《郊特牲》之類,又其次也。
若《周官》則決不出於周公,不當立博士使學者傳習,姑置之足矣。古者經而無數,逮孔子删定繫作,然後《易》、《詩》、《書》、《春秋》成焉。然孔、孟之門,經無五六之稱,其後世分《禮》、《樂》爲二,與《四經》爲六歟?抑合《禮》、《樂》爲一,與《四經》爲五歟?廢仲尼親筆所注之《春秋》,而取劉歆所附益之《周禮》,列之學官,於是《六經》名實益亂矣。有天下國家,必以經術示教化,不意五季之君,夷、狄之人,而知所先務,可不謂賢乎!雖然,命國子監以木本行,所以一文義,去舛訛,使人不迷於所習,善矣。頒之可也,鬻之非也。或曰:天下學者甚衆,安得人人而頒之?曰:以監本爲正,俾郡邑皆傳刻焉,何患於不給?國家浮費,不可勝計,而獨靳於此哉!此馮道、趙鳳之失也。
後漢乾祐中,禮部郎司徒調請開獻書之路。凡儒學之士,衣冠舊族,有以三館亡書來上者,計其卷帙,賜之金帛,數多者授以官秩。時戎虜猾夏之後,官族轉徙,書籍罕存。詔下,鮮有應者。
周世宗以史館書籍尚少,銳意求訪。凡獻書者,悉加優賜,以誘致之。而民間之書,傳寫舛誤,乃選常參官三十人校仇刊正,令於卷末署其名銜焉。自諸國分據,皆聚典籍,惟吳、蜀爲多,而江左頗爲精真,亦多修述。
宋建隆初,三館有書萬二千餘卷。乾德元年,平荊南,盡收其圖書,以實三館。三年,平蜀,遣右拾遺孫逢吉往收其圖籍,凡得書萬三千卷。四年,下詔購募亡書。《三禮》涉弼、《三傳》彭幹、學究朱載等,皆詣闕獻書,合千二百二十八卷。詔分置書府,弼等並賜以科名。閏八月,詔史館:凡吏民有以書籍來獻,當視其篇目,館中所無者收之,獻書人送學士院試問吏理,堪任職官者,具以名聞。開寶八年冬平江南,明年春,遣太子洗馬呂龜祥就金陵籍其圖書,得二萬餘卷,悉送史館,自是羣書漸備。兩浙錢俶歸朝,又收其書籍。先是,朱梁都汴,正明中,始以今右長慶門東北廬舍十數間列爲三館,湫隘卑庳,纔蔽風雨。周廬徼道,出於其側,衛士騶卒,朝夕喧雜,歷代以來,未遑改作。每諸儒受詔有所論撰,即移於他所,始能成之。太平興國初,太宗因幸三館,顧左右曰:“若此之陋,豈可以蓄天下圖籍,延四方之士邪!”即詔經度左昇龍門東北舊車路院,別建三館,命中使督其役,棟宇之制,皆親所規畫。三年二月書院成,詔曰:
“國家聿新崇搆,大集羣書,宜錫嘉名,以光策府。其三館新修書院,宜目爲崇文院。”自經始至於畢功,臨幸者再,輪奐壯麗,甲於內庭。西序啟便門,以備行幸,於是盡遷舊館之書以實之。院之東廊爲昭文書庫,南廊爲集賢書庫,西廊有四庫,分經、史、子、集四部,爲史館書庫。六庫書籍正副本,凡八萬卷,策府之文,煥乎一變矣。九年正月詔曰:“國家宣明憲度,恢張政治,敦崇儒術,啟迪化源,國典朝章,咸從振舉,遺編墜簡,當務詢求,眷言經濟,無以加此。
宜令三館以開元四部書目,閱館中所闕者,具列其名,詔中外購募。有以亡書來上,及三百卷,當議甄錄酬獎;餘第卷帙之數,等級優賜。不願送官者,借本寫畢還之。”自是四方書籍,往往間出。端拱元年,詔分三館之書萬餘,別爲書庫,目曰秘閣。以禮部侍郎李至兼秘書監,右司諫、直史館宋泌兼直秘閣,右贊善大夫、史館檢討杜鎬爲校理。淳化二年五月,以史館所藏天文、曆算、陰陽、術數、兵法之書凡五千十二卷,天文圖畫一百十四卷,悉付秘閣。八月,賜宴於秘閣。
右僕射李昉,吏部尚書宋琪,左散騎常侍徐鉉,及翰林學士、諸曹侍郎、給事中、諫議舍人等皆預焉。大陳圖籍,令觀之。翌日,又詔御史中丞王化基及直館並賜宴,復令觀書。是歲李至等上言曰:“王者藏書之府,自漢置未央宮,則有麒麟、天祿閣,命劉向、揚雄典校其書,皆在禁中,謂之中書,即內庫書也。後漢之東觀,亦禁中也。至桓帝始置秘書監,掌禁中圖書秘記,謂之秘書。及魏文帝分秘書立中書,而秘書監專掌藝文圖籍之事。後以秘書屬少府,王肅爲秘書監,表論曰:‘魏之秘書,即漢之東觀也。’由是不屬少府,而蘭臺亦藏書,故薛夏云:
‘蘭臺爲外臺,秘書爲內閣。’然則秘閣之書,藏之於內明矣。晉、宋以還,皆有秘閣之號。故晉孝武好覽文藝,敕秘書郎徐廣料秘閣四部書三萬餘卷;宋謝靈運爲秘書監,補秘閣之遺逸;齊末,兵火延燒秘閣,經籍遺散;梁江子一亦請歸秘閣觀書;隋煬帝寫秘閣之書,分爲三品,於觀文殿東西廊貯之。然則秘閣之設,其來久矣。及唐開元中,繕寫四部書以充內庫,命散騎常侍褚無量、秘書監馬懷素總其事,事成,列於乾元殿之東廊。然則秘閣之書,皆置之於內也。自唐室陵夷,中原多故,經史文籍,蕩然流離,僅及百年,斯道幾廢。國家承衰敝之季,開政治之源,三館之書,購求漸廣,經籍之道,於是復興。陛下運獨見之明,下惟新之詔,復建秘閣,以藏奇書,總羣經之博要,資乙夜之觀覽,斯實出於宸心,非因羣下之建議也。況睿藻神翰,盈溢編帙,其所崇重,非復與羣司爲比。然自創置之後,載離寒暑,而官司所處,未有定制。望降明詔,令與三館並列,敘其先後,著爲永式。其秘書省既無籍,元隷百司,請如舊制。”詔可其奏,列秘閣次於三館。三年八月,館閣成,上制贊親書,並篆額勒石,立於閣前。
容齋洪氏《隨筆》曰:國初承五季亂離之後,所在書籍,印板至少,宜其焚蕩,了無孑遺。然太平興國中,編次《御覽》,引用一千六百九十種,其綱目並載於首卷,而雜書、古詩賦又不及具錄,以今考之,無傳者十之七八矣,則是承平百七十年,翻不若極亂之世。姚鉉以大中祥符四年集《唐文粹》,其序有云:
“況今歷代墳籍,略無亡逸。”觀鉉所類文集,蓋亦多不存,誠爲可嘆!
祖宗藏書之所,曰三館、秘閣,在左昇龍門北,是爲崇文院。自建隆至大中祥符,著錄總三萬六千二百八十卷。八年,館閣火,移寓右掖門外,謂之崇文外院。借太清樓本補寫,既多損蠹,更命繕還。天聖三年,成萬七千六百卷,歸於太清。九年冬,新作崇文院,館閣復而外院廢。時巳增募寫書史,專事完緝。景祐初,命翰林學士張觀,知制誥李淑、宋郊,編四庫書,判館閣官覆視錄校。二年,上經、史八千四百二十五卷;明年,上子、集萬二千三百六十六卷。差賜官吏器幣,就宴輔臣、兩制、館閣官,進管句內侍官一等。詔購求逸書,復以書有謬濫不完,始命定其存廢。因倣《開元四部錄》爲《崇文總目》。慶曆初,成書,凡三萬六百六十九卷。然或相重,亦有可取而誤棄不錄者。嘉祐四年,右正言、秘閣校理吳及言:“內臣監館閣久不更,書多亡失,補寫不精。請選館職,分吏編寫,重借書法,求訪所遺事。”並施用。令陳襄、蔡抗、蘇頌、陳繹編定四館書,不兼他局,二年一代。遂用黃紙寫印正本,以防蠹敗。又選京朝官、州縣官四人編校,二年遷館職,闕即隨補。歲餘,詔曰:“國初承五代之後,簡編散落,三館聚書僅纔萬卷。其後平定列國,先收圖籍,亦嘗分遺使人,屢下詔令,訪募異本,校定篇目,聽政之暇,無廢覽觀。然比開元,遺逸尚衆,宜加購賞,以廣獻書。中外士庶,並許上館閣闕書,卷支絹一疋,五百卷與文資官。”明年冬,奏黃本書六千四百九十六卷,補白本二千九百五十四卷,賜宴如景祐,自是編寫不絕。收獻書二百一十七部,千三百六十八卷,合《崇文總目》除前志所載,删去重複訛謬,定注一千四百七十四部,八千四百九十四卷。熙寧四年,集賢院學士、史館修撰宋敏求言:“前代崇建策府,廣收典籍,所以備人君覽觀,以成化天下。今三館、秘閣各有四部書,分經、史、子、集,其書類多訛舛,累加校正,尚無善本。蓋逐館幾四萬卷,校仇之時,務存速畢,每帙止用元寫本一冊校正而已,更無兼本照對,第數既多,難得精密,故藏書雖富,未及前代。欲乞先以《前漢書•藝文志》所載者,廣求其本,令在館供職官重複校正,校正既畢,然後校後漢時諸書。竊緣戰國以後,及於兩漢,皆是古書,文義簡奧,多有脫誤,須得他本參定。乞依昨來《七史》例,於京師及下諸路藏書之家,借本謄寫送官,俟其已精,方及魏、晉,次及宋、齊,至唐則分爲數等,取其堪傳者,則校正,庶幾秘府文籍,得以全善。”事雖不行,然補寫校定,訪求闕遺,未嘗廢也。七年,命三館秘閣編校所看詳成都府進士郭有直及其子大亨所獻書三千七百七十九卷,得秘閣所無者五百三卷。詔官大亨爲將作監主簿。自是中外以書來上,凡增四百四十部,六千九百三十九卷。元豐三年,改官制,廢館職,以崇文院爲秘書省。刊寫分貯集賢院、史館、昭文館、秘閣。經籍圖書,以秘書郎主之;編緝校定,正其脫誤,則校書郎、正字主之。歲於仲夏曝書,則給酒食費,諫官、御史及待制以上官畢赴。元祐中,詔秘書省見校對黃本書籍,可添一員,以選人秦觀充。黃本書,即嘉祐中寫印正本。紹聖初,罷不復置。崇寧中,詔兩浙、成都府路有民間鏤板奇書,令漕司取索,上秘書省。大觀二年,詔大司成分委國子監、太學、辟雍等官,校本監書籍,候畢,令禮部覆校。四年,秘書監何志同言:
“漢著《七略》,凡爲書三萬三千九百卷,隋所藏至三十七萬卷,唐開元間八萬九千六百卷。慶曆間,常命儒臣集四庫爲籍,名曰《崇文總目》,凡三萬六百六十九卷。慶曆距今未遠也,按籍而求之,十纔六七,號爲全本者,不過二萬餘卷,而脫簡斷編,亡散缺逸之數浸多。謂宜及今有所搜採,視舊錄有未備者,頒其名數於天下,選文學博雅之士,求訪《總目》之外,別有異書,並借傳寫或官給劄,即其家傳之,就加校正,上之策府。”即從其請。政和七年,校書郎孫覿言:
“太宗皇帝建崇文殿爲藏書之所。景祐中,仁宗皇帝詔儒臣即秘書所藏編次條目所得書,以類分門,賜名《崇文總目》。神宗皇帝以崇文院爲秘書省,釐正官名,獨四庫書尚循《崇文》舊目。頃因臣僚建言訪求遺書,今累年所得《總目》之外,已數百家,幾萬餘卷。乞依景祐故事,詔秘書省官,以所訪遺書,討論撰次,增入《總目》,合爲一書。乞別制美名,以更《崇文》之號。”廼命覿及著作佐郎倪濤、校書郎汪藻、劉彦通撰次,名曰《秘書總目》。宣和初。提舉秘書省官建言,置補寫御前書籍所於秘書省,稍訪天下之書,以資校對。以侍從官十人爲參詳官,餘官爲校勘官。進士以白衣充檢閱者數人,及年,皆命以官。四年四月詔曰:“朕惟太宗皇帝底寧區宇,作新斯文,屢下詔書,訪求亡逸。策府四部之藏,庶幾乎古,歷歲浸久,有司玩習,多致散缺,私室所閟,世或不傳。可令郡縣諭旨訪求,許士民以家藏書在所自陳,不以卷帙多寡,先具篇目,申提舉秘書省以聞,聽旨遞進,可備收錄,當優與支賜。或有所秘未見之書,有足觀採,即命以官,議加崇獎其書錄竟給還。若率先奉行,訪求最多州縣,亦具名聞,庶稱朕表章闡繹之意。”又詔曰:“三館圖書之富,歷歲滋久,簡編脫落,字畫訛舛,校其卷帙,尚多逸遺,甚非所以示崇儒右文之意。”廼命建局,以補全校正文籍爲名,設官總理,募工繕寫,一置宣和殿,一置太清樓,一置秘閣,俾提舉秘書省官兼領。“凡所資用,悉出內帑,毋費有司,庶成一代之典。”三詔同日而下,四方奇書,自是間出。五年二月,提舉秘書省言:“有司搜訪士民家藏書籍,悉上送官,參校有無,募工繕寫,藏之御府。近與三館參校榮州助教張頤所進二百二十一卷,李東一百六十二卷,皆繫闕遺,乞加褒賞。”詔頤賜進士出身,東補迪功郎。七年,提舉秘書省又言:“取索到王闡、張宿等家藏書,以三館、秘閣書目比對,所無者凡六百五十八部,二千四百一十七卷。及集省官校勘,悉善本,比前後所進書數稍多。”詔闡補承務郎,宿補迪功郎。然自熙寧以來,搜訪補緝,至宣和盛矣。至靖康之變,散失莫考。今見於著錄,往往多非曩時所訪求者,凡一千四百四十三部,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四卷。高宗渡江,書籍散佚。獻書有賞或以官,故家藏者或命就錄,鬻者悉市之。乃詔分經、史、子、集四庫。仍分官日校。又內降詔,其略曰:“國家用武開基,右文致治。藏書之盛,視古爲多。艱難以來,網羅散失,而十不得其四五。令監司郡守,各諭所部,悉上送官,多者優賞。”又復置補寫,所令秘書省提舉,掌求遺書,詔定獻書賞格。自是多來獻者。淳熙四年,秘書少監陳騤等言:“中興館閣藏書,前後搜訪,部帙漸廣,乞倣《崇文總目》類次。”五年,書目成。計見在書四萬四千四百八十六卷。較《崇文》所載,實多一萬三千八百一十七卷;復參三朝所志,多八千二百九十卷;兩朝所志,多三萬五千九百九十二卷。嘉定十三年,以四庫之外書復充斥,詔秘書丞張攀等續書目,又得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三卷,而太常太史博士之藏,諸郡諸路刻板而未及獻者不預焉。蓋自紹興至嘉定,承平百載,遺書十出八九,著書立言之士又益衆,往往多充秘府。紹定辛卯火災,書多闕。今據《書目》、《續書目》及搜訪所得嘉定以前書,詮校而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