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薦必行,所舉輒試,其於選士之道,豈不傷於容易哉?然而課責既嚴,進退皆速,不肖者旋黜,才能者驟陞,是以當代謂知人之明,累朝賴多士之用太后不惜爵位,以寵四方豪桀自爲助,雖妄男子,言有所合,輒不次官之;至不稱職,尋亦廢誅不少縱,務取實才真賢,故當時有“把推碗脫”之語。而一時所得,如姚崇、宋璟輩,皆足以建開元之太平。事見《則天傳》。此乃近於求才貴廣、考課貴精之效也。陛下誕膺寶曆,思致理平,雖好賢之心有逾前哲,而得人之盛未逮往時。蓋由鑒賞獨任於聖聰,搜擇頗難於公舉,但速登延之路,罕施揀覈之方。遂使先進者漸益凋訛,後來者不相接續,施一令則謗沮互起,用一人則瘡痏立成。此乃失於選才太精、制法不一之患也德宗天資猜忌,用人太精,東省閉閣累月,南臺惟一御史。則夫舉用之法,傷易而得人;陛下慎簡之規,太精而失士。是知雖易於舉用,而不易於苟容,則所易者適足廣得人之資,不爲害也;不精於法制,而務精於選才,則所精者適足梗進賢之途,不爲利也。人之才行,自昔罕全,苟有所長,必有所短。若錄長補短,則天下無不用之人,責短捨長,則天下無不棄之士。加以情有憎愛,趣有異同,假使聖如伊、周,賢如楊、墨,求諸物議,孰免譏嫌?昔子貢問於孔子曰:‘鄉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鄉人皆惡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鄉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惡之。’蓋以小人、君子,意必相反,其在小人之惡君子,亦如君子之惡小人。將察其情,在審其聽,聽君子則小人道廢,聽小人則君子道消。今陛下謹選宰臣,必以爲重於庶品;謹擇長吏,必以爲愈於末流。及至宰臣獻規,長吏薦士,陛下則但納橫議,不稽始謀。是乃任以重者輕其言,待以輕者重其事,且又不辨所毀之虛實,不校所議之短長,人之多言,何所不至。是將使人無所措其手足,豈獨選任之道失其端而已乎!”
貞元四年,吏部奏:“艱難以來,年月積久,兩都士類,散在遠方,三庫敕甲,又經失墜,因此人多罔冒,吏或詐欺。分見官者謂之‘擘名’,承已死者謂之‘接腳’,乃至制、敕、旨、皆被改張毀裂。如此之色,其類頗多,所以選集加衆,真僞混然。謹具由歷狀樣,乞委觀察使、諸州府縣,於界內應有出身以上,合依樣通狀發到所司攢勘,即奸僞必露,冤抑可明。”
貞元九年,御史中丞韋正伯劾奏稱:“吏部貞元七年冬京兆府逾濫解送之人,已授官總六十六人。或有不到京銓試,選授官告;又按選格銓狀自書,試日書跡不同,即駁放;殿選違格文者,皆不復騐;及降資不盡,或與注官。伏以承前選曹,乖謬未有如此,遂使衣冠以貧乏待闕,奸濫以賄賂成名,非陛下求才審官之意。”由是刑部尚書劉滋以前任吏部尚書,及吏部侍郎杜黃裳皆坐削階。
韓愈《贈張童子序》曰:“天下之以明二經舉於禮部者,歲至三千人。始自縣考試定其可舉者,然後升於州若府,其不能中科者,不與是數焉。州若府總其屬之所升,又考試之如縣,加察詳焉,舉其可舉者,然後貢於天子,而升之有司,其不能中科者,不與是數焉,謂之‘鄉貢’。有司總州府之所升而考試之,加察詳焉,第其可進者,以名上於天子而藏之,屬之吏部,歲不及二百人,謂之‘出身’,能在是選者,厥惟艱哉!二經章句僅數十萬言,其傳注在外皆誦之,又約知其大說,繇是舉者或遠至十餘年,然後與乎三千之數,而升於禮部矣;又或遠至十餘年,然後與乎二百之數,而進於吏部矣。班白之老半焉,昏塞不能及者皆不在是限,有終身不得與者焉。”
按:如昌黎公之說,則知唐選舉之法,州府所升者試之禮部,禮部所升者試之吏部,其法截然;且禮部所升之士,其中吏部之選十不及一,可謂難矣。然觀御史韋正伯所劾奏貞元七年冬京兆府逾濫解送之人,已授官總六十六人,則似未經禮部者徑入吏部。又《會要》稱太和元年中書門下奏:‘凡未有出身,未有官,如有文學,抵合於禮部應舉;有出身,有官,方合於吏部赴科目選。近年以來,格文差互,多有白身及散、官並稱鄉貢者,並赴科目選。及注擬之時,即妄論資次,曾無格例,有司不知所守。’則知唐中葉以後,法度大段隳廢紊亂矣。
憲宗時,宰相李吉甫定考遷之格,諸州刺史、四品以上皆五考。見《考課門》
楊於陵爲吏部侍郎。初,吏部程判,別詔官參考,齊抗當國,罷之。至是,尚書鄭餘慶移疾,乃循舊制。於陵建言:“他官但第判能否,不知限員,有司計員爲留遣之格,事不相謀,莫如勿置。”於是有詔三考官止較科目選,至常調悉還吏部。又請修甲歷,南曹置簿相檢實,吏不能爲奸。
初,吏部選才,將親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縣案牘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此所以爲“判”也。後日月浸久,選人猥多,案牘淺近,不足爲難,乃採經集古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既而來者益衆,而通經正籍又不足以爲問,乃徵僻書曲學隱伏之義問之,唯懼人之能知也。張鷟有《龍筋鳳髓判》,《白樂天集》有《甲乙判》,《元微之集》亦有判百餘篇
容齋洪氏《隨筆》曰:“唐銓選以身、言、書、判擇人。既以書爲藝,故唐人無不工楷法;以判爲貴,故無不習熟,而判語必駢儷,今所傳《龍筋鳳髓判》及《白樂天集•甲乙判》是也。自朝廷至縣邑,莫不皆然,非讀書善文不可也。
宰臣每啟擬一事,亦必偶數十語,今鄭畋敕語、堂判猶存。世俗喜道瑣細遺事,參以滑稽,目爲‘花判’。其實乃如此,非若今人握筆據案,只署一字亦可。國初尚有唐餘波,久而革去之,但貌體豐偉,用以取人,未爲至論。”
按:唐取人之法,禮部則試以文學,故曰策,曰大義,曰詩賦;吏部則試以政事,故曰身,曰言,曰書,曰判。然吏部所試四者之中,則判爲尤切,蓋臨政治民,此爲第一義,必通曉事情,諳練法律,明辨是非,發摘隱伏,皆可以此覘之。今主司之命題,則取諸僻書曲學,故以所不知而出其所不備;選人之試判,則務爲駢四儷六,引援必故事,而組織皆浮詞。然則所得者,不過學問精通、文章美麗之士耳。蓋雖名之曰判,而與禮部所試詩賦、雜文無以異,殊不切於從政,而吏部所試爲贅疣矣。陵夷至於五代,干戈侵尋,士失素業,於是所謂試判,遂有一詞莫措,傳寫定本,或只書“未詳”,亦可應舉。蓋判詞雖工,亦本無益,故及其末流,上下皆以具文視之耳。
文宗太和元年八月,敕:“諸道、諸軍、諸使應奏判官,並每年冬薦等所奏判官,除新開幕府據元額署外,其向後奏請,如是元闕,即云:‘闕某職,今奏某人充。’如已有,今更奏,即云:‘某職某人緣某事停,奏某人替。’其前使下臺省官合冬薦者,除府使罷外,既有薦用,當其要籍,不合便稱去職。自今已後,如帶職掌授臺省官兩考者,不在冬薦限;如其實有故罷免者,亦須待授官周歲,然後許冬薦,狀中具言罷免事故。其他據品秩合冬薦者,則依元敕。”
太和二年三月,都省奏落下吏部三銓注今春旨甲內超資官洪師敏等六十七人。
敕:“都省所執是格,銓司所引是例,互相陳列,頗似紛紜。所貴清而能通,亦猶議事以制。今選已滿,方此爭論,選人可哀,難更停滯。其三銓已授官,都省落下者,並依舊注,重與團奏,仍限五日內畢。其如官超一資、半資,以今授稍優者,至後選日量事降折。尚書、侍郎注擬不一,致令都省以此興詞,鄭絪、丁公著宜罰一季俸。東銓所落人數較少,楊嗣復罰兩月俸。其今年選格,仍分明標出近例,冀絕徼求。”時尚書左丞崔弘景以吏部注擬多不守文,選人中僥幸者衆,糾按其事,落下甲敕選人輩,惜已成之官。經宰相喧訴,故特降此敕。
七年,中書門下奏:“今後請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於本府、本道常選人中,擇堪爲縣令、司錄、錄事參軍人,具課績、才能聞薦。其諸州先申牒觀察使,都加考覆,申送吏部。至選集日,不要就選場更試書判,吏部尚書、侍郎引詣選曹,試時務狀一道,訪以理民之術,及自陳歷仕以來課績,令其一一條對,擇其理識優長者,以爲等第,便以大縣注擬。如刺史所舉並兩人得上下考者,就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優與進改。其縣令、錄事參軍得上下考兼陟狀者,許非時放選。如犯賍至一百貫已下者,舉主量削階秩;一百貫已上者,移守僻遠小郡。觀察使委中書門下奏聽進止。所舉人中兩人善政、一人犯賍,亦得贖免,其犯賍官永不齒錄。”從之。
昭宗天祐元年,敕:“應天下州府令、錄,並委吏部三銓注擬。自四月十一日以後,中書並不除授。或諸道薦奏量留,即度可否施行。”
《杜氏通典》評曰:“按秦法,唯農與戰始得入官。漢南孝悌、力田、賢良、方正之科,乃時令徵辟,而常歲郡國率二十萬口貢止一人。約計當時推薦,天下纔過百數,則考精審擇,必獲器能。自兹厥後,轉益煩廣。我開元、天寶之中,一歲貢舉凡有數千,而門資、武功、藝術、胥吏,衆名雜目,百戶千途,入爲仕者又不可勝紀,比於漢代,且增數十百倍,安得不重設吏職,多置等級,遞立選限以抑之乎?常情進趨,共慕榮達,升高自下,由邇陟遐,固宜驟歷方至,何暇淹留著績。秦氏列郡四十,兩漢郡國百餘,太守入作公卿,郎官出宰縣邑,便宜從事,闕略其文,無所可否,責以成效,寄委斯重,酬獎亦崇。今之部符三百五十,郡縣差降,復爲八九,邑之俊乂,不得有之,事之利病,不得專之,八使十連,舉動咨稟,地卑禮薄,事下任輕,誠曰徒勞,難階超擢,容易而授,理固然也。始,後魏崔亮爲吏部尚書,無問賢愚,以停解日月爲斷,時沉滯者皆稱其能。魏之失才,實從亮始。洎隋文帝,素非學術,盜有天下,不欲權分,罷州郡之辟,廢鄉里之舉,內外一命,悉歸吏曹,纔廁班列,皆由執政。則執政參吏部之職,吏部總州郡之權,罔懲體國推誠、代天理物之本意,是故銓綜失敘,受任多濫。
豈有萬里封域,九流叢湊,掄材受職,仰成吏曹,以俄頃之周旋,定才行之優劣,求無其失,不亦謬歟!而後有司尊賢之道,先於文華;辨論之方,擇於書判。靡然趨尚,其流猥雜。所以閱經號爲‘倒拔’,徵詞同乎射覆,置循資之格,立選數之制,壓例示其定限,平配絕其逾涯,或糊名考覈,或十銓分掌。苟濟其末,不澄其源,則吏部專總,是作程之弊者;文詞取古,是審才之末者;書判又文詞之末也。凡爲國之本,資乎人甿;人之利害,係乎官政。欲求其理,在久其任;欲久其任,在少等級;欲少等級,在精選擇;欲精選擇,在減名目。俾士寡而農工商衆,始可以省吏員,始可以安黎庶矣。誠宜斟酌理亂,詳覽古今,推仗至公,矯正前失。或許辟召,或令薦延。舉有否臧,論其誅賞,課績以考之,陞黜以勵之。振斯刓弊,其效甚速,實爲大政,可不務乎!”
○舉官
後唐莊宗同光二年,自唐末喪亂,縉紳之家,或以告敕鬻於族姻,遂亂昭穆,至有舅叔拜甥姪者。選人僞濫者衆,郭崇韜欲革其弊,請令銓司精加考核。時南郊行事官千二百人,注官者纔數十人,塗毀告身者十之九。選人或號泣道路,或餒死逆旅。
明宗天成二年,制:“選人或因遠地干戈、私門事故,遂至過格。今後如過格十年外,不在赴集之限。又據長定格,選人中有隱憂者殿五選。伏以人倫之貴,孝道爲先,既有負於尊親,定不公於州縣,有傷風化,須峻條章。今後諸色官員內,有隱憂冒榮者,勘責不虛,終身不齒,其入仕告敕,並付所司焚毀。”
三年,敕:“北京及河北諸道攝官內,有莊宗御署及朕署,便與據正官資敘;其僞朝授官,勘騐不虛,亦同告身例處分。興元以西,曾授僞蜀爵命敕,到後一周年爲限,各於本罷任處投狀分析,申奏點勘,出限不敘理。”
中書奏:“吏部流外銓諸色選人試判兩節,並不優劣等第與官資。其業文者,任徵引古今;不業文者,但據事理判斷可否,不當罪在有司。吏部南曹關:‘今年及第進士內,《三禮》劉瑩等五人,所試判語皆同。’勘狀稱:‘晚逼試期,偶拾得判草寫淨,實不知判語不合一般者。’”敕:“貢院擢科,考詳所業;南曹試判,激勸效官。劉瑩等既不攻文,只合直書其事,豈得相傳藁草,侮瀆公場?
及至定期覆試,果聞自懼私歸,宜令所司落下放罪,許再赴舉。”其年十月,敕:
“訪聞每年及第舉人牒試、吏部關試,判題雖有,判語全無,只見各書‘未詳’,仍或正身不至。如斯乖謬,須議去除。此後關送舉人,委南曹官吏準格考試。如是進士並經學及第人,曾親筆硯,其判語即須緝搆文章,辨明治道;如是委無文章,許直書其事,不得只書‘未詳’。如開試時,正身不到,又無請假文書,却牒貢院,申奏停落。”
按:唐以試判入仕,五季因之,然以此三條觀之,其爲文具可知也。有如流外銓,必胥吏之徒,非以文學進身者,則所對不責其引徵古今,但據事理判斷,誠是也。至於及第進士,而乃一詞莫措,傳寫定本,雷同欺誑,至煩國家立法,明開曾親筆硯、委無文章兩途以處之,則烏取其爲進士乎?況正身多不至,則所謂試者,不過上下相與爲欺耳,可無試也。
長興二年,敕:“舉選之衆,例是艱辛,曾因兵火之餘,多無敕甲,不有詳延之路,永爲遐棄之人。其失墜告身者,先取本人狀,當授官之日,何人判銓?
與何人同官?上任、罷任與何人交代?仍勘歷任處州縣,如實,則別取命官三人保明施行。”
周世宗顯德元年,初令翰林學士、兩省官舉令錄。除官之日,署舉者姓名,若貪穢敗官,連坐。
宋朝之制,凡入仕有貢舉、奏蔭、攝署、流外、從軍五等。吏部銓唯注擬州縣官。舊幕職皆使府辟召,國朝但吏曹擬授。京諸司六品以下官皆無選,中書特授。周朝每藩郡有闕,或遣朝官權知。太祖始削外權,牧伯之闕,止令文臣權蒞。
其後,內外皆非本官之職,但以差遣爲資歷。京朝官則審官院主之,使臣則三班院主之,少卿、監以上、刺史、副率內職,中書、樞密院主之。
太祖皇帝建隆三年,詔:“常參官並翰林學士內有嘗佐藩郡及歷州縣官者,各保舉堪充幕職、今錄一人,不必以親爲避,但條析具實以聞,當於除授制書辨其舉主,它日有所犯不如舉狀,連坐之。”
知制誥高錫奏:“請許人訐告濫舉,所告不實者罪之,得實者白身授以官,有官者優擢,非仕宦者賞緡錢。”從之。
四年,詔:“自前藩鎮多奏初官人爲掌書記,頗越資序。自今歷兩任有文學者,方得奏舉。”又詔陶穀等於見任前任幕職、州縣官中舉堪爲藩郡通判者一人,如謬舉,量事連坐。又詔:“自今諸州吏民不得即詣京師舉留即度、觀察、防禦、團練等使,刺史、知州、通判、幕職、州縣等官。若實以治行尤異著名,吏民固欲借留,或請立碑頌德者,許即於本處陳述,以俟上報。”真宗咸平時,復詔禁之。
乾德二年,詔翰林學士等四十二人,各舉才堪通判者各一人。又詔吏部南曹,以人才可副陞擢者送中書門下引騐以聞。上慮銓衡止憑資歷,或英才沈於下僚故也。
開寶四年,詔:“自今諸州不得以攝官視事,其闕員處,即時以聞,當委有司除注。”十一月,又詔:“近以諸道攝官,悉令罷去,及慮若更民政,欲著吏能,雷同遐棄,良可惜也。宜委有司按其歷任,經三攝無曠敗,即以名聞。任僞署者不在此限。”
五年,先時,令諸州印發春季選人文解,自千里至五千里外,分定日限爲五等,各發離本處,及京百司文解,並以正月十五日前到省,餘季準此。若州府違限及解狀內少欠事件,不依程式,本判官、錄事參軍、本曹官罰置殿選。諸州員闕,並仰申闕解除,以木夾重封題號,逐季入遞,合格日四時奏,年滿,俟敕下準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銓據狀申奏,以四時取解參選。至是,國家取荊、益、交、廣,辟土既廣,吏員多闕,是以歲常放選。選人南曹投狀,判成送銓,銓司依次注授。其後,選部闕官,即特詔免解,非時赴集,謂之“放選,”習以爲常,取解季集之制,有名而無實矣。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先是,選人試判三道,考爲三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優,爲上;一道全通,二道稍次而文稍堪,爲中;三道全次而文翰紕繆,爲下。判上者,職事官加一階,州縣官超一資;判中,依資;判下,入同類,惟黃衣人降一資。至是,詔增爲四等:以三道全次,文翰無取者,惟中下;依舊格判下之制,以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紕繆者,爲下,殿一選。
六年,令諸路轉運使下所屬州府,令長吏擇見任判司薄尉之清廉明幹者,具以名聞。當驛召引對,授以知縣之任。
八年,詔:“自今應臨軒所選官吏,並送中書門下,考其履歷,審取進止。”時上選用庶僚,不專委有司,皆引對,觀其敷納,有可採者,悉與超擢;復慮因緣矯飾,徼幸冒進,乃有是詔。
雍熙二年,令翰林學士、兩省、御史臺、尚書省官,各於京官、幕職、州縣中舉可升朝者一人。
四年,詔曰:“進賢推士,當務至公;行爵出祿,固無虛授。苟畢得其材實,亦何吝於寵章。近者諸處奏薦,多涉親黨,既非得舉,徒啟幸門。將塞津谿,宜行告諭:自今諸路轉運使及州郡長吏,並不得擅舉人充部內官,其有闕員,即時具奏。”
端拱三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舉朝官一人爲轉運使。是日,詔曰:
“國家詳求幹事之吏,外分主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國,職任尤重,物情舒慘,靡不由之。尚慮徼功,固當責實,交相繩檢,於理攸宜。自今轉運使凡釐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穀,成績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於民者,令諸州歲終件析以聞,非殊異者不得條奏。”詔:“三司、三館職事官已陞擢者,不在論薦;其有懷材外任,未爲朝廷所知者,方得奏舉。”
四年,令內外官所保舉人有變節逾濫者,舉主自首,原其罪。
上勵精求治,聽政之暇,因索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問朝士有德望者,悉令諸官。仍令自今中外官所舉之人,並須析其爵里及歷仕殿最以聞,不得有隱。
所舉責實無騐者,罪之;如得狀者,有賞典。
真宗咸平二年,秘書郎陳彭年請復舉官自代之制,詔秘書直學士馮拯、陳堯叟參詳之。拯等上言:“竊詳往制,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使,刺史、少尹,畿、赤令,並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訖三日內,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則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今緣官品制度,沿革不同,伏請令兩省、御史臺官、尚書省六品以上,諸司四品以上,授訖,具表讓一人自代,於閣門投下,方得入謝。在外者,授訖三日內,具表附驛以聞。”詔可。
景德元年,詔:“內外羣官所保舉人,亦有中道變遷,但或不令言上,必恐負累滋多。宜令比類並許陳首,當懲責其人,特免連坐。”
四年,又令:“舉官所舉差遣,本人在所舉任內犯賍,即用連坐之制;其改他任犯賍,元舉主更不連坐。”
大中祥符二年,詔:“幕職、州縣官初任者,或未熟吏道,羣官勿得薦舉。”
三年四月,詔:“自今每年終,翰林學士以下常參官,並同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各一人,明言治行堪何任使,或自已諳委,或衆共推稱。
至時,令閤門、御史臺計會催促,如年終無舉官狀,即具奏聞,當行責罰。如十二月內差出,亦須舉官後方得入辭。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邊、川、廣鈐鎋親民者,亦同此例。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結罪奏舉部內官屬,不限名數,明言在任勞績;如無人可舉及顯有逾濫者,亦須指述,不得顧避。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如有違限,委都進奏院具名以聞,當依不申考帳例科罪。三司使副即結罪舉奏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仍令中書置籍,先列被舉人名銜,次列歷任功過及舉主姓名、薦舉度數,一本留中書,一本常以五月一日進內。次年籍內,仍計向來功過及薦舉度數,使臣即樞密院置籍。兩省、尚書省、御史臺官,凡出使迥,並須採訪所至及經歷鄰近郡官治跡善惡以聞。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到闕,各具前任部內官治跡能否,如鄰近及經由州縣訪聞羣官善惡,亦須同奏,先於閤門投進後,方得入見。或朝廷要人任使,及有不治州縣難了公事,並於上件籍內選擇過犯數少,舉任及課績數多,並資歷相當者差委,仍於宣敕內盡列舉主姓名。或能一任幹集,即特與遷轉;苟不集事,本犯雖不去官,亦移閒慢僻遠處。內外羣臣並舉及三人幹事者,仰中書、樞密院具名取旨,當議甄獎;如並舉三人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當行責降;或得失相參,亦與折當。”
天禧三年,吏部銓言:“本司令錄稍多,員闕甚少,請權借審官院京朝官知縣闕注擬一任。”詔審官院以五千戶以下縣借之。
仁宗天聖六年,詔:“審刑院舉常參官在京刑法司者爲詳議官;大理寺詳斷、刑部詳覆、法直官,皆舉幕職、州縣曉法令者爲之。自請試律者須五考,有舉者乃聽試律三道、疏二道,又斷中小獄案二道,通者爲中格。”
時舉官擢人,不常其制。國子監闕講官,嘗詔諸路轉運使舉經義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又嘗詔近臣舉常參官歷通判無賍罪而才任繁劇者,已之親及執政近屬毋得舉;欲官諸邊要,亦嘗詔節度使至閤門使、知州軍、鈴鎋、諸司使,舉殿直以上材勇使邊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閣待制舉奏之;邊有警,又或詔諸轉運使、提點刑獄、升朝官舉所部官才任將帥者;三路知州、通判、縣令,皆詔近臣舉廉幹吏選任之,毋拘資格。至於文行之士,錢穀之才,刑名之學,各因時所求而薦焉。而守選者更郊赦減與赴調。後立法:所舉未遷而罪賍暴露者,免劾。
自天聖後,進者頗多,物議患其冗,始戒近臣,非受詔毋輒舉官。又下詔風厲,毋以爲薦舉阿私。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復薦。失舉而已擢用,聽自言不實,弗爲負。
又詔磨勘遷京官者,增四考爲六考,增舉者四人爲五人,犯私罪又加一考。
舉者雖多,無本道使者亦爲不應格。議者以身、言、書、判爲無益,乃罷之,而試判者亦名文具,因循無所去取。
御史王端以爲:“法用舉者兩人,得爲令;爲令無過譴,遷職事官、知縣;又無過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舉者兩人,保其三任也。朝廷初無參伍考察之法,偶幸無過,輒信而遣之,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進。因仍弗革,其弊將深。”乃定令:被薦爲令,任內復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無輒升補。時增設禁限,常參官已授外任,毋得奏舉。京官見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馬都監、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員外郎嘗任知州、通判,諸司副使嘗任兵馬都監者,乃聽舉。明年,流內銓復裁內外臣僚歲貢數,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觀察使至諸司副使,舉吏各有等數,毋得輒過;而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睦州團練推官柳三變到官未逾月,而知州呂蔚薦之。侍御史知雜郭勸言:“蔚未睹善狀而薦之,蓋私之也”。乃限到官一考,方得薦。又詔:“選人六考改官而嘗犯私罪者,加一考。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歲舉京官不得過二人,其嘗參官毋得復舉。”自是舉官之數省矣。又命監司以所部州多少、劇易之差爲舉令數,非本部無輒舉。其後又增舉主至三員。蓋官冗之弊浸極,故保薦之法,大抵初略而後詳也。
仁宗朝,尤以選人遷京官爲重,雖有司引對法當與,帝亦省察其當否乃可之。
蘇軾《策別》曰:“國家取人,有制策,有進士,有明經,有諸科,有任子,有府史雜流。凡此者,雖衆無害也。其終身進退之決,在乎召見改官之日,此尤不可以不愛惜慎重者也。今之議不過曰:‘多其資考,而責之以舉官之數,且彼有勉強而已。資考既足,而舉官之數亦以及格,則將執文墨以取必於我,雖千百爲輩,莫敢不盡與。’臣竊以爲今之患正在於任文太過,是以爲一定之制,使天下可以歲月必得,甚可惜也。方今之便,莫若使吏六考以上皆得以名聞於吏部吏部,以其資考之遠近、舉官之衆寡而次第其名,然後使一二大臣雜治之,參之以其材器之優劣而定其等,歲終而奏之,以詔天子廢置;度天下之吏每歲以物故、罪免者幾人,而增其數,以所奏之等補之,及數而止。使其予奪亦雜出於賢不肖之間,而無有一定之制,則天下之吏不敢有必得之心,將自奮厲磨淬,以求聞於時,而向之所謂用人之大弊者,將不勞而自去。然而議者必曰:‘法不一定,而以才之優劣爲差,則是好惡之私有以啟之也。’臣以爲不然。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綱,而其出入變化,固將付之於人。昔者,唐有天下,舉進士者羣至於有司之門,唐之制,惟有司之信也。是故有司得以搜羅天下之賢俊,而習知其爲人,至一日之試,則固已不取也。唐之得人,於斯爲盛。今以名聞於吏部者,每歲不過數十百人,使一二大臣得以訪問參考其才,雖有失者,蓋已寡矣。如必曰:‘任法而不任人,天下之人必不可信。’則夫一定之制,臣亦未知其果不可以爲奸也。”又曰:“夫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長吏舉之;又恐其舉之以私而不得其人也,故使長吏任之,他日有敗事,則以連坐,其過惡重者其法均。且夫人之難知,自堯舜病之矣。今日爲善,而明日爲惡,猶不可保,況於十數年之後,其幼者已壯,其壯者已老,而猶執其一時之言,使同被其罪,不已過乎?天下之人,仕而未得志也,莫不勉強爲善以求舉;惟其既已改官而無憂,是故蕩然無所不至。方其在州縣之中,長吏親見其廉謹勤幹之節,則其勢不可以不舉,彼又安知其終身之所爲哉!故曰‘今之法,責人以其所不能’者,謂此也。一縣之長察一縣之屬,一郡之長察一郡之屬,職司者察其屬郡者也。此三者其屬無幾耳,其貪,其廉,其寬猛,其能與不能,不可謂不知也。今且有人牧牛羊者而不知其肥瘠,是可復以爲牧人歟?夫爲長而屬之不知,則此固可以罷免而無足惜者。今其屬官有罪,而其長不即以聞,他日有以告者,則其長不過爲失察,而去官者又以不坐。夫失察,天下之微罪也。職司察其屬郡,郡縣各察其屬,此非人之所不能,而罰之甚輕,亦可怪也。今之世所以重發賍吏者,何也?夫吏之貪者,其始必詐廉以求舉。舉者皆王公貴人,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以身任之。居官莫不愛其同類等夷之人,故其樹根牢固而不可動。連坐者常六七人,甚者至十餘人,此如盜賊質劫良民以求苟免耳。爲法之弊,至於如此,亦可變矣!如臣之策,以職司、守令之罪罪舉官,以舉官之罪罪職司、守令。今使舉官與所舉之罪均,縱又加之舉官,亦無如之何,終不能逆知終身之廉者而後舉,特推之於幸不幸而已。苟以其罪罪職司、守令,彼其勢誠有於督察之。臣知貪利小人無容足之地,又何必於舉官焉難之。”
石林葉氏曰:“祖宗時,監司、郡守薦部吏,初無定員,有其人則薦之,故人皆謹重不肯輕舉,改官人每歲殆無幾。自慶曆後,始以屬邑多寡制數。于是各務充元額,不復更考材實,改官人每歲遂至數倍。事有欲革弊而反以爲弊,固不得不謹其初。治平中,賈直孺爲中司,嘗以爲言,朝廷終莫能處,蓋人情沿習既久,雖使復舊,亦不可爲也。”
英宗時,御史中丞賈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監凡二千八百餘員,可謂多矣。而吏部奏舉磨勘選人未引見者,至二百五十餘人。臣不敢遠引前代,且以先朝事較之:方天聖中,法尚簡,選人以四考改官,而諸路使者薦部吏,數未有限,而在京臺閣及常參官嘗任知州、通判者,雖非部吏皆得薦。時磨勘改官者,歲纔數十人。後資考頗增,而知州薦吏,視屬邑多少裁定其數,又常參官不許薦士,其條約比天聖漸繁,而改官者固已衆矣。然磨勘應格者,猶不越旬日即引對,未有待次者也。皇祐中,始限監司奏舉之數,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減六七十人。皇祐及今纔十年耳,而猥多至於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數省,今也法密而其數增,此何故哉?正在薦吏者歲限定員,務充數而已。如一郡之守歲許薦五人,而歲終不滿其數,則人人以爲遺已。當舉者避謗畏譏,欲止不敢,此薦者所以多,而真才實廉未免慁於無能也。謂宜明詔天下,使有人則薦,不必滿所限之數。”天子納其言,下詔申敕焉。
明年,詔:“中外臣僚歲得舉京官者,視元數以三分率之,減一分;舉職官有舉者三人,任滿選如法。”所以分減舉者數,省京官也。是歲,判吏部流內銓蔡抗言:“奏舉京官人尚多,度二年引對乃可畢,計每歲所舉,無慮千九百員,被舉者既多,則磨勘者愈衆。且今天下員多闕少,率三人而待一闕,若不稍改,後將除吏愈艱。臣愚以爲可罷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歲得舉官法。”從之。自是,舉官之數彌省矣。
治平三年,命宰執舉館職各五人。先是,上謂中書曰:“水潦爲災,言事者云咎在不能進賢,何也?”歐陽修曰:“今年進賢路狹,往時入館有三路,今塞其二矣。進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進士五人以上皆得試,第一人及第,有不十年即至輔相者;今第一人兩任方得試,而第二人以下不復試,是高科路塞矣。往時,大臣薦舉即召試,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試,是薦舉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勞老病之人,此臣所謂薦舉路狹也。”上納之,故有是命。韓琦、曾公亮、趙概等舉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試。宰臣以人多難之,上曰:“既委公等舉之,苟賢,豈患多也?先召試蔡延慶等十人,餘須後時。”
石林葉氏曰:“國朝以史館、昭文館、集賢院爲三館,皆寓崇文院,其實無別舍,但各以庫藏書列於廊廡間爾。直館、直院謂之‘館職’,以他官兼者謂之‘貼職’。凡狀元、制科一任還,即試詩賦各一而入,否則用大臣薦而試,謂之‘入館’。官制行,廢崇文院爲秘書監,建秘閣於中,自監、少至正字,列爲職事官,罷直閣、直院爲名,而書庫仍在,獨以直秘閣爲貼職之首,皆不試而除,蓋特以爲恩數而已。”
治平四年,陳汝羲試學士院,中等,除集賢校理。御史吳中言:“比擇十人先試館職,而汝羲亦預,漸至冗濫,兼詩賦非所以經國治民。請用兩制薦舉,仍罷試詩賦,代之以策。”詔兩制詳議。其年,試胡宗愈輩,仍用詩賦。熙寧元年,罷試詩賦,而更以策、論。二年,王介等五人,始以策、論試於學士院,皆除館職。後比年有試者,蘇稅、陳睦、李清臣、劉摯、王欽臣等,皆以試除。四年,太常丞許將以所業獻,召試,爲集賢校理。五年,呂公弼薦王安禮材堪大用,召對稱旨,欲峻用之,其兄安石辭,乃以爲崇文院校書。曾布常舉鄧潤甫可備經筵館職,詔取潤應制科進卷視之,擢爲集賢校理。
舊制,凡設試以待命士,而入之銓注者,自蔭補、銓試之外,有進士律義、武臣呈試材武及刑法等官,而銓試所受爲特廣。蔭補初赴選,皆試律暨詩;已任而無勞績、舉薦及無免試恩,皆試判。熙寧更制以後,概試律義、斷案議,後又增試經義。中選者皆得隨銓擬注,是銓試之凡也。
按:是時進士、選人之守選者,亦皆試而後放,然特詳於蔭補云。
四年,詔曰:“故事,二府初入,舉所知者三人,將以觀大臣之能。比年多因請謁干譽,薦者不公。其令中書、樞密院,舉人皆明言才業所長,堪任何事,以副朕爲官擇人之意。”
熙寧二年,陳升之拜相,循例爲侯叔獻、程顥皆與堂除,又陞一任。帝曰:
“薦士不考才實,以輔臣故例得進秩陞任,此何爲也?”於是罷兩府初入舉官之制。
熙寧二年,御史乞罷堂選知州,曾公亮執不可。帝曰:“精擇判審官人付之,何爲不可?”王安石曰:“中書所總已多,通判亦有該堂選者,徒留滯,不能精擇,歸之有司,宜也。”
按:課試儒生,有司之事也,今以禮部考校爲未當,而必俟乎親策。進退百官,宰相之事也,今以中書選擇爲留滯,而一付之審官,輕重失倫矣。況司牧之任,千里休戚所係,非他官比,而廟堂一不之問,則所謂“中書所總已多”者,其事豈有重於進賢退不肖者乎?
三年,置審官西院。舊制:文臣京朝官,審官院主之;武臣內殿崇班至諸司使,樞密院主之;供奉以下,三班院主之。至是,詔曰:“樞輔之任重矣,不當親有司之事。其以審官爲東院,別置西院,專領閣門祗候以上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又詔:“川陝、福建、廣南七路之官罷任,迎送勞苦,其令轉運使立格就注,免其赴選。著爲令。”後增湖南爲八路。
帝以舊舉官往往緣求請得之,多且濫,欲革去奏舉,而概以公法,仍詔內外舉官法皆罷,令吏部、審官院參議選格。
四年,詔堂選、堂占悉罷。吏部始立定選官格,其法各隨所任職事,以入任功狀立格,以待擬注。
權開封府推官蘇軾上言:“大抵名器爵祿,人所奔趨,必使積勞而後遷,以明持久而難得,則人各安其分,不敢躁求。今若多開驟進之門,使有意外之得,公卿、侍從,跬步可圖,其得者既不肯以僥幸自名,則其不得者必皆以沉淪爲嘆,使天下常調舉生妄心,恥不若人,何所不至?欲望風俗之厚,豈可得哉!選人之改京官,常須十年以上,洊更險阻,計析毫釐,其間一事聱牙,常至終身淪棄。
今乃以一人之薦舉而與之,猶恐未稱,章服隨至,使積勞久次而得者,何以厭服哉?夫常調之人,非守則令,員多闕少,久已患之,不可復調多門,以待巧者。
若巧者侵奪已甚,則拙者迫怵無聊,利害相形,不得不察。故近歲樸拙之人愈少,巧進之士益多,惟陛下重之,惜之,哀之,救之。如近日三司獻言,使天下郡選一人,催驅三司文字,許之先次指射,以酬其勞。則數年之後,審官、吏部又有三百餘人得先占闕,常調待次,不其愈難?此外勾當發運均輸,按行農田水利,已振監司之體,各懷進用之心,轉對者望以稱旨而驟遷,奏課者求爲優等而速化,相勝以力,相高以言,而名實亂矣。惟陛下以簡易爲法,以清淨爲心,使奸無所緣,而民德歸厚。臣之所願厚風俗者,此之謂也。”
按:罷諸司之薦舉,付銓選於吏部,此熙寧所定之法,蓋所以示至公而絕幸門也。今東坡公所言乃如此,豈此法特所以待守常安分之人,而阿諛時指,附會新法,如所謂六七少年、使者四十餘輩,則初不在此限乎?
哲宗元祐時,司諫蘇轍言:“祖宗舊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許出官,自餘進士、諸科,初命及已任而應守選者,非逢恩不得放選。先朝患官吏不習律令,欲誘之讀法,乃減任子出官年數,除去守選之法,概令試法,通者隨得注官。自是天下爭誦律令,於事不爲無補。然人人習法,則試無不中,故蔭補者例減五年,而選人無復選限。吏部員多闕少,聞今已用元祐四年夏秋闕,官冗至此亦極矣!
宜追復祖宗守選舊法,而選滿之日,兼行先朝試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
蔭補入學,肄業一年,不犯上三等罰,方許就銓試。詳見《學校門》
御史上官均言:“定差不便有七:諸路赴選,中試乃差,八路隨意即射,不均一也;諸路吏選,有待試,有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略計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矣,不均二也;八路雖坐愆停罷,隨許射注,而吏選無愆犯人,既須試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擬,此不均之弊三也;選人俸給,替則隨罷,又待次大率四年,方再得祿,況八路待次,又許權攝,祿無虛日,不均四也;八路土人得特奏名者,免試就注家便,年高力憊,不復望進,往往營私廢職,其弊五也;仕八路久,知識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無親故請囑,其弊六也;八路監司,地遠而專,便使蕩滅功過名次,人亦不敢爭校,故有力者多得優便,而孤寒滯却,其弊七也。定差本意,止因省迓送僱費,然事極弊生,八路闕常有餘,吏部闕常不足。今立法互季疊用,而運司定差猶占其半,是半均半不均也。如聞迓送僱直,歲計不堪多,用坊場、河渡錢已可給用,請並八路定差,盡歸吏部,殊爲均便。”
左僕射司馬光言:“臣竊惟爲政之要,莫若得人。百官稱職,則萬務咸治。
然人之才性,各有所能,或優於德而嗇於材,或長於此而短於彼,雖臯、夔、稷、契,止能各守一官,況於中人,安可求備?是故孔門以四科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隨器授任,則世無可棄之士。臣誤蒙甄擢,備位宰相,謹選百官,乃其職業,而智識淺短,見聞褊狹。知人之難,聖賢所重,寰宇至廣,俊彦如林,或以恬退滯淹,或以孤寒遺逸,被褐懷玉,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於挾私,難服衆心;若止循資序,則官非其人,何以致治?莫若使在位達官,人舉所知,然後克葉至公,野無遺賢矣。臣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爲師表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舉有官人,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舉文武有官人,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舉知州以上資序,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同上,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同上,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舉有官人,九曰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舉有官人,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同上。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諫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得於十科中舉三人非謂每科舉三人,各隨所知,於十科內一歲共舉三人,具狀云:‘臣切見某人有何行能並須指陳實事,不得徒飾虛辭。位在上者得舉下,下不得舉上,臣今保舉堪充某科,如蒙朝廷擢用後,不如所舉謂舉行義純固而違犯名教之類,及犯入已賍,臣甘伏朝典不辭。’候奏狀到日,付中書省置簿抄錄舉主及所舉官姓名,別置合舉官臣僚簿,歲終不舉及人數不足,按劾施行。或遇在京及外方有事,須令差官體量、相度、檢點、磨勘、剗刷、催促、推勘、定奪,則委執政親檢逐簿,各隨所舉之科選差,令試管勾上件事務。若能辦集,即別置簿記其勞績,遇本科職任有闕謂若經筵或學官有闕,即用行義純固、經術精通等科;臺諫有闕,即用節操方正科之類,則委執政親檢逐簿,選名實相稱,或舉主多,有勞績之人補充,仍於本人除官敕告前,盡開坐舉主姓名於後。或不如所舉,其舉主從貢舉非其人律科罪;犯正入已賍,舉主減三等科罪。若因受賄徇私而舉之,罪名重者,自從重法。期在必行,不可寬宥,雖見爲執政官,朝廷所不可輟者,亦須降官示罰。所貴人人重謹,所舉得人。”
光又言:“朝廷執政只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採訪毀譽,則愛譽憎毀,情僞萬端。與其聽遊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中一科‘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者,嚴加譴責,無所寬宥,則今後自然謹擇,不敢妄舉矣。”詔皆從之。
詔:“大臣奏舉館職,並如制召試除授。其朝廷特除,不用此令。”
先是,右正言劉安世言:“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飭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聰明,稍優其稟,不責以吏事,所以滋長德器,養成其名卿賢相也。自近歲以來,其選浸輕。或緣世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或徇權貴之薦,未嘗較試,遂獲貼職。多開幸門,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詔執政,詳求文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得輒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至是乃降詔命,而言未盡行,安世復奏:“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惟其望實素著,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方令貼職。今既過聽臣言,追復舊制,又有所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是不問人材高下、資歷深淺,但非奏舉,皆可直除。名爲更張,弊源尚在。願仿故事,資序及轉運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僥幸,重館職之選。”
熙寧四年,殿中侍御史呂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萬衆,所係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資格用之,凡再爲半刺,有薦者三人,則得之矣。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養。請令內外從臣,歲舉可爲守臣者各三人,略資序而採公言,庶其可以擇才庇民也。”詔:“內外待制、大中大夫以上,歲舉再歷通判資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於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縣者,其守臣有闕,先差本資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薦者。”八月,殿中侍御史韓川言:“近委大中大夫以上歲舉守臣,而薦所不及,雖課入優等,皆未預選,此倚薦以爲信也。
然大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騖請求、因緣宛轉者,常多得之。跡遠地寒,雖歷郡久,治狀著,課入上考,偶以無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及四縣州。
且州以縣之多少而分簡劇,亦爲未盡。蓋繁簡在事不在縣,固有縣多事不繁,亦有縣少事不簡者。願參以考績之實,著爲通令,仍不以縣之多少而爲簡劇。”詔吏部立法以聞。已而歲舉積多,吏部無闕以授。四年,遂罷大中大夫以上歲舉法,唯奉詔乃舉焉。
紹聖元年,吏部侍郎彭汝礪乞:“稍責吏部甄別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錄,尚書暨郎官銓擇而以名聞,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則引對,次即試用,下者還之本選。若資歷、舉薦應入高,而才行不副,許奏而降其等。凡皆略許出法而加陞絀,歲各毋過三人。”
徽宗政和六年,臣僚言知縣、縣令凡百七十餘闕,無願注者。命吏部措置。
已而吏部取在選應入者,隨其資序,自上而下,不以願否,徑有差注,如硬差法,遂有貫戶福建而強注四川者。明年,上知其遠難赴,特許便鄉差注,路雖遠,毋過三十驛;已注者聽改注。
重和元年,臣僚言:“八路定差,歲久弊多,嘗究其原,在付非其人,而又舉職不專也。且四選之在吏部,尚書、侍郎專總其事,而八路則委之轉運。既以軍儲、吏祿、供餽、支移爲已責,而差注視爲末務,乃付之主管文字官。其人又以稽考簿書、檢勘行移爲先,而不復究心差注,乃付之士案,率吏胥擬定,而僉廳特視成書判而已,幾何而不廢法哉!比年以來,賄賂公行,隨其厚薄爲注闕之高下。甚者曰:‘某闕供給厚,遺我一季之得,則可差矣;某地圭租優,歸我一科之資,則以汝往矣。’苟賤不廉之士,亦增賕以市,而取償於至官之後。間有剛正而無賂者,則定差之牘,脫漏言詞,隱落節目,暨其上部,必致退却,待其參會重上,已半歲所矣。士大夫以身在八路,勢須畏忌,若必投訴,是訴所蒞監司也,以是闕多而不調者衆。宜督察典領之官,歲終取吏部退難有無、多寡爲之課而賞罰之,可以公擬注而絕吏賕。”從之,仍立爲法。
陞改、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陞任,舊悉有制。自熙寧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又歲又分舉,制益詳矣。
先時,選人應改官,必對便殿。舊制,五日一引,不過二人,其後待次者多,至有逾二年乃得引。帝憫其留滯,至元豐四年,乃詔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熙寧四年,定十六路提點刑獄歲舉京官、縣令額:京東西、河東、淮南路,京官七人,職官三人,縣令五人,成都府、梓州、江南東西路,京官五人,職官三人,縣令四人;福建、利州、荊湖南北、廣南東西路,京官四人,職官三人,縣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職官二人,縣令二人。
六年,詔察訪官舉京官、職官、縣令者,河東、兩浙十二人,餘路十人,陞陟不限數。
選人任中都官者,舊未有薦舉法。至是,詔其屬有選人六員者,歲得舉三員。
又定提舉市易司歲舉京官五員。
元祐元年,歲舉陞陟始立額,如舉改官及職、令之數。復通判舉法。詔歲舉京官、縣令各一員,仍間疊而舉。用孫覺言,吏部選人改官,歲以百人爲額。
紹聖元年,右司諫朱勃言:“選人初受任,雖有能者,法未得舉爲京官;而有挾權善請求者,職官、縣令舉員既足,又並改官舉員求之。”詔歷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又言:“選人改官歲限百人,而元祐變法,三人爲甲,月引三見。積累至今,待次者亡慮二百八十餘人,以數而計,歷二年三季始得畢見。請酌元豐令增損之。”詔依元豐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歲毋過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別奏定。
大觀四年,裁減國學長貳歲舉改官而立之數,大司成十五員,祭酒、司業各八員。
政和三年,尚書省修立改官格:“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將仕郎七考,有改官舉主而職司居其一,即與磨勘;如因坐公私愆犯,各隨輕重加考及舉官有差。”從之。
七年,臣僚言:“官冗吏員增多,本因入流日衆。熙寧郊禮,文武奏補總六百一十一員;元豐六年,選人磨勘改京朝官總一百三十有五員。近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補約一千四百六十有奇,選人改官約三百七十有奇。其來既廣,吏員益衆,欲節其來,惟嚴守磨勘舊法,不可苟循妄予而已。且今之磨勘,有局務減考第者,有用遠減舉官者,有用酬賞比類者,有因大人特舉者,有託因事到闕而不用滿任者,有約法違礙許先次而改者,凡皆棄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將又倍蓰於今而未可計也。請詔三省若吏部:舊有正法,自當如故,餘皆毋得用例。”詔:“惟川、廣水土惡弱之地,許減舉如制,餘悉用元豐法從事,其崇寧四年之制勿行。”
高宗建炎初,詔即駐蹕所置吏部。時四選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諸道州、府、軍、監,條具屬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歷任、功過、舉主、到罷月日,編而籍之。
詔:“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士夫在部注授,雖銓未中而年及者,皆聽注官。”二年,詔:“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審量,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之人,乃聽參選。在部知州軍、通判、簽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舊以三年爲任者,令權以二年爲任,兵休仍舊。”以赴調者萃東南,選法留滯故也。
四年,言者論:“近世銓衡之官,守法不立。自京、黼用事,有詣堂及吏部闕者,判一‘取’字,雖已注人,亦奪予之,甚至部有佳闕,密獻以自效。爲寒遠患,逾二十年。望明戒吏部長貳,自今堂中或取部闕,並須執守,毋得供報。”從之。
紹興元年,詔館職選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並自陳改官。
選人改官,舊無定數。紹興以後,多不過九十人、少或至五十人紹興二十年,八十八人;二十五年,六十八人;三十年,七十四人;三十一年,五十人,捕盜及職事官皆不在數。三十二年,遂至一百十三人。孝宗患之,隆興元年四月,詔以百員爲額。乾道三年七月,又通四川爲百二十員。七年十月,有司請不限員,奏可,時虞丞相當國也。淳熙初,上以官冗,稍嚴陞改之令,於是六年引見改官不及七十員,而捕盜在焉。周洪道爲吏部尚書,七年二月,因請以七十員爲額。是年四月,又增八十員,職事官並引見改官六十五人,四川換給一十五人,特旨改官不與。十三年三月,又詔職事官改官在八十員歲額之外。自是歲改京官者僅百員,今遂爲永制。奏舉京官,祖宗時無定數,有其人則舉之。太平興國後,諸州通判亦得舉京官。熙寧中,取以爲提舉常官員數。元祐中,嘗暫復之。至紹聖又罷。淳熙六年九月,上以歲舉京官數濫,命給舍、臺諫議之。王仲行、傅希呂時兼給事中,乃請六曹、寺、監戶部右曹郎官同歲減舉員三之一,諸路監司減四之一,禮部、國子監長貳減三之二,前執政歲減二員,諸州無縣者歲止一員。
歲終不除運副,而判官補發者不理爲職司。奏可。慶元元年十一月,復詔判官補發副狀,理爲職司。又詔職司狀不得用二紙,用姚察院愈奏也。在京選人,舊無外路監司薦舉。渡江後,詔以六部長貳作職司。乾道七年九月,罷之。惟館學官通理四考,不用舉主改官,蓋累聖優賢之意。
二年,呂頤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職。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監司、郡守及舊格堂除通判,內自察官、省郎已上、館職、書局編修官外,餘闕並寺監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準備將領、正副將已上,其部將、巡尉、指使以下,並歸部注。”從之。
三年,右僕射朱勝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自渡江後,文籍散佚,會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祐吏部法來上,乃以省記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而成此書。
五年,詔:自今注擬,並選擇非老疾及不曾犯賍與不緣民事被罪之人。時建議者云:“州縣親民,莫如縣令。今率限以資格,雖貪懦之人,一或應格,則大官大職得以自擇。請詔監司、郡守條上劇邑,遴選清平廉察之人,如前日預十科之目者爲之。”
二十二年,右諫議大夫林大鼐上言曰:“中興之初,恩或非泛,人得僥幸,有以從軍而改秩者,有以捕盜而改秩者,有以登對而改秩者。今則朝廷無事,謹惜名器,改秩無他,惟有薦舉一路,而貪躁者速化,廉靜者陸沉。臣欲取考第員數增減以便之,增一任者減一員,十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
如減舉法行,須實歷縣令,不得仍請岳祠。其或負犯殿選,自如常坐。士有應此格者,行無玷闕,年亦蹉跎,無非孤寒老練安義分之人。望付有司條上,以弭奔競。”議者以進士登科、門蔭子弟,纔沾一命,不復參部,多于堂除,有紊銓法。
詔禁之。
二十九年,敕令所删定官聞人滋請:“凡在官者歷任及十考已上,無公私過犯,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陞改。或疑其太濫,則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人數,立爲限隔,舉狀、年勞,參酌並用。”於是天子以其議下近臣,而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希亮等上議曰:“自一命已上仕於州縣之間,雖有真賢實廉,勢不能自達於上,故爲之立薦舉之法。必使之歷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若舉之而非其人,有才而不見舉,是則監司、郡守之罪,而非法之不善也。今如議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才者苟冀終更,率不過出官十餘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今欲酌每歲改官之員,減其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滯之嘆,此不可二也。
京官易得,馴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末流之弊,此不可三也。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以爲如故便。”滋議遂寢。
三十一年,詔:“初官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方聽受監司、郡守京削之薦。”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淩景夏言:“國家設銓選以聽羣吏之治,其掌於七司,著在令甲,則所守者法也。今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以復知,去者不能以盡告。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復致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復可伸。貨賄公行,奸弊滋甚。嘗睹漢之公府則有辭訟比,以類相從,使不良吏不得生因緣;尚書則有決事比,以省請讞之弊。比之爲言,猶今之例。臣謂今吏部七司亦宜許置例冊,凡換給之期限,戰功之定處,去失之保任,書填之審實,奏薦之限隔,酬賞之用否,凡經申請,或白堂,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擬定,而長貳書之於冊,永以爲例。每半歲則上於尚書省,仍關御史臺而詳焉。如是,則巧吏無所施,而銓敘平允矣。”
先是,劉珙爲吏部員外郎,有才智善,摘檢奸弊。一日,命汎中庭張幕設案,置令式其中,使選集者得出入繙閱,與吏辯,吏愕眙不能對。時議翕然稱之。
孝宗隆興元年,詔:“選人歷十二考已上,無賍私罪,與減舉主一員。”
用聞人滋之言也。舊舉主須員足,乃以其牘上,若舉主物故或罷免則不計。
故有得薦牘十餘而不克磨勘者。淳熙中,始有逐旋放散之令,人皆便之。
乾道二年,令科舉前一歲,量留司戶、薄、尉、職官、教官窠闕,以待黃甲進士。又詔:“見任在京監當、六部架閣等,如係京朝官以上,須實歷知縣一任,始聽關陞。通判資序初改秩者,如之。”是時多以堂除理實歷,越次關陞,故有斯詔。
先是,有出身人許注教官,理爲作縣。是歲,詔:“自今有出身,曾任縣令,初改官,許注教官,餘並先注知縣。”自是改秩者,無不制邑矣。
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才,在銓部則宜守成法。夫法本無弊,而例實敗之。法者,公天下而爲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昔者之患,在於用例破法;比年之患,在於因例立法,故謂吏部者,‘例部’也。今《七司法》,自晏敦復裁定,不無疏略,然已十得八九,有司守之以從事,可以無弊。而循情廢法,相師成風,蓋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寬,今至於法令繁多,官曹冗濫,蓋繇此也。望詔有司裒集參附法及乾道續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抵捂者弗去,凡涉寬縱者悉刊正之。庶幾國家成法,簡易明白,賕謝之奸絕,冒濫之門塞矣。”於是詔從修焉。既而吏部尚書蔡洸以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分門編類,冠以“吏部條法總類”爲名。十一月,參知政事龔茂良進《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卷,詔頒行焉。
三年,吏部言:“六十不得入選,今文臣武臣皆有隱減年甲之弊。”詔禁之。
時州郡上闕狀稽違,多畀人私攝,乃詔下諸道轉運司,州委通判,縣委縣丞,監司委屬官,以時申發,稽違隱漏者罪之。
光宗紹熙二年,吏部侍郎羅點言:“銓量之法,得以察其人物,覈其功過而進退之,而有司奉行,浸成文具。羣趨而進,一揖而退,是非賢否,一不暇問;甚者循習舊例,纔注差遣,更不銓量。伏請自今令長貳從容接談,稍問以事,除癃疾已有定法,如絕不通曉及有過尤者,別與注擬。”從之。
寧宗慶元中,制:“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中興以來,數申嚴其令。今除殿試上三名、南省元外,並令作邑。”自後雖宰相子、甲科人,無不宰邑者矣。
○辟舉
三代以前,天下列國有三卿、五大夫、一十七士。大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國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公、侯、伯之大夫再命子,子、男之大夫一命。其士以下皆不命,皆國君專之。漢初,王、侯國百官皆如漢朝,唯丞相命於天子,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及景帝懲吳、楚之亂,殺其制度,罷御史大夫以下官。至武帝,又詔:“凡王、侯吏職秩二千石者,不得擅補。其州郡佐吏,自別駕、長史以下,皆刺史、太守自辟。”歷代因而不革。
漢初,掾吏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則爲百石屬。其後皆自辟除,故通爲百石云。
世祖詔:“方今選舉,賢佞朱紫錯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自今以後,審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異孝廉之吏,務盡實覈,選擇英俊、賢行、廉潔、平端於縣邑,務授試以職。有非其人,臨計過署,不便習官事,書疏不端正,不如詔書,有司奏罪名,並正舉者。”
建武二年,衛颯辟大司徒府,舉能案劇,除侍御史。
安帝元初六年,詔三府選掾屬高第,能惠利牧養者五人。
舊任三府選令史,光祿試尚書郎,時皆特拜,不復選試。李固與吳雄上疏,選舉補置,可歸有司。帝感其言,自是稀復特拜,切責三公,明加考察,朝廷稱善。楊秉亦言所徵皆特拜不試爲非。
翟酺爲侍中,時尚書有缺,詔將大夫六百石以上試對政事、天文、道術,以高第者補之。酺自恃能高,而忌故太史令孫懿恐有先用,乃紿懿曰:“圖書有漢賊孫登,將以才智爲中書所害,觀君表相,似當應之。”因對之涕泣。懿憂懼移病不試,由是酺對第一,拜尚書。
按:東漢用人,多以試取之。諸科之中,孝廉、賢良、有道皆有試,遷官則如博士,如尚書皆先試,至於辟舉、徵召,無不試者。李固、楊秉所言,皆以試爲是,特拜爲非。然所試率文墨小技,固未足以知其賢否也。況於翟酺者,以市井權譎之術,冒取高第,又足爲賢乎?
孝靈帝時,司徒楊賜、太尉桓焉皆坐辟詔禁錮黨人免。
徐氏曰:“按公府之有辟命,自西京則然矣。然東漢之世,公卿尤以辟士相高。卓茂習《詩》、《禮》爲通儒,而辟丞相府史;蔡邕少博學好詞章,而辟司徒橋元府;周舉博學洽聞,爲儒者宗,而辟司徒李邰府。又有五府俱辟如黃瓊者,四府並命如陳紀者。往往名公钜卿以能致賢才爲高,而英才俊士以得所依乘爲重,是以譽望日隆,名節日著,而一洗末世苟合輕就之風。孟子曰:“觀近臣以其所爲主,觀遠臣以其所主。”其斯之謂與!
州從事史十二人,皆州自辟除,通爲百石。
按《魯恭傳》:“恭再在公位,選辟高第至列卿、郡守者數十人,而其耆舊大姓或不蒙薦舉,至有怨望者。恭聞之曰:‘學之不講,是吾憂也。諸生不有鄉舉者乎?’終無所言。”蓋東漢時,選舉、辟召皆可以入仕。以鄉舉里選循序而進者,選舉也;以高才重名躐等而升者,辟召也。故時人猶以辟召爲榮云。
孫寶爲京兆尹,故吏侯文以剛直不苟合,常稱疾不仕。寶以恩禮請文爲布衣友,日設酒食,妻子相對。文求受署爲掾,進見如賓禮。數月,以立秋日署文東部督郵,入見,敕曰:“今日鷹隼始擊,當順天氣,取奸惡,掾部詎有其人乎?”文仰曰:“無其人不敢受職。”寶曰:“誰也?”文曰“霸陵杜稚季”云云。於是稚季不敢犯法。寶爲京兆三歲,京師稱之。任延爲會稽都尉,吳有龍邱萇者,隱居太末,王莽時,四輔、三公連辟,不就。掾吏白延請召之,延曰:“龍邱先生躬德履義,都尉掃灑其門,猶懼辱焉,召之不可。”遣功曹奉書記,致醫藥,吏使相望於道。積一歲,萇乃乘輦詣府,願得先死備錄。延辭讓再三,遂署議曹祭酒。
按:兩漢二千石長吏皆可以自辟曹掾,而所辟大概多取管屬賢士之有才能操守者。蓋必如是,乃能知閭里之奸邪、黔庶之休戚,故治狀之顯著,常必由之。
後世長吏既不與之以用人之權,而士自一命以上,拘於三互之法,不使之效職顯能於本土。士之賢者亦以隱情惜已,不預郡府之事爲高,而與郡守、縣令共治其民者,則皆兇惡貪饕、舞文悖理之胥吏,大率皆本土人也。然則豈三互之法可行之於僚掾,而獨不行之於胥吏?可施之於有行止之命官,而獨不可施之於無藉在之惡少乎?
魏王淩爲青州刺史。青土初定,請王基爲別駕,後召爲秘書郎,淩復請還。
頃之,司徒王郎辟基,淩不遣。朗書劾州曰:“凡家臣之良,則升於公輔,公臣之良,則入於王職,是故古者侯伯有貢士之禮。今州取宿衛之臣,留秘閣之吏,所希聞也。”淩猶不遣。淩流稱青土,亦由基葉和之輔也。
劉虞備禮署田疇爲從事,令其奉表行。在既而虞爲公孫瓚所殺,疇至,哭於虞墓。北歸,率宗族附從數百人,掃地而盟曰:“君仇不報,不可以立於世。”遂入徐無山中,營深險平敵地而居,徵辟皆不就。
曹爽辟王沈及羊祜,沈勸祜應命,祜曰:“委質事人,復何容易。”遂不就。
古人之於所爲主也,有君臣之義焉,故難則死之。羊叔子之賢,蓋知曹爽之不足以死故也。
北齊武平中,後主失政,多有佞幸,乃賜其賣官分占州郡,下及鄉官,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者。自是之後,州郡辟士之權浸移於朝廷,以故外吏不得精核,由此起也。
後周時,刺史僚佐、州吏則自署,府官則命於朝廷。
隋文帝時,牛弘爲吏部尚書,高搆爲侍郎,最爲稱職。當時之制,尚書舉其大者,侍郎銓其小者,則六部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內一命以上之官,州郡無復辟署矣。
弘問於劉炫曰:“魏、齊之時,令史從容而已,今則不遑寧舍,何也?”炫對曰:“往者,州唯置綱紀,郡置守丞,縣唯令而已。其所事具寮則長官自辟,受詔赴任,每州不過數十。今則不然。大小之官,悉是吏部,纖介之績,皆屬考功,所以繁也。”唐制,二品、三品冊授,五品以上制授,守五品以上敕授,六品以下旨授,其視品及流外官皆判補之判補即辟舉之類。
肅、代以後,天下兵興多故,官濫而銓法益壞。沈既濟上疏極言之,欲請:
“五品以上及羣司長官,宰臣進敘,吏部、兵部得參議焉;六品以下或僚祖之屬,聽州府辟用。則銓擇之任委於四方,結奏之成歸於二部。必先擇牧守,然後授其權,高者先署而後聞,卑者聽版而不命。牧守、將帥或選用非公,則吏部、兵部得察而舉之。”有《選舉雜議》十條,詳見《舉官門》
既濟《選舉雜議》五:“或曰:‘今日多情故,長官許其選吏,必綱紀紊失,不如今已之有倫也。’答曰:‘不假古義,請徵目前以明之。今諸道節度、都團練、觀察、租庸等使,自判官、副將以下,皆使自銓擇。縱其間或有情故,大舉其例,十猶七全,則辟吏之法見行於今,但未及於州縣耳。利害之理,較然可觀,何紀之失?何綱之紊?向令諸使僚佐盡授於選曹,則安獲鎮方隅之重、理財賦之殷也。’”六:“或曰:‘頃年嘗見州縣有攝官,皆是牧守所自署置,政多苟且,不議久長,纔始到官,已營生計,迎新送故,勞弊甚矣。今令州郡召辟,則其弊亦爾,柰何?’答曰:‘國家職員,皆稟朝命,攝官承乏,苟濟一時,不日不月,事必停省,人雖流而責不及,績雖著而官不成,便身而行,不苟何待?若職無移奪,命自州邦,所攝之官,便爲己任,上酬知己,下利班榮,爭竭智力,人誰不盡?今常調之人,遠授一職,已數千里赴集,又數千里之官,挈擕妻孥,往復勞苦,必一周而在路,料間歲而停官,成名非知已之恩,後任可計考而得。此之不苟,而誰爲苟!’”
陸贄秉政,請令臺閣長官各自舉其屬,有不職,坐舉者。帝初許之,或言諸司所舉皆親黨,招賂遺,無實才,帝復詔宰相自擇。贄上奏言其非便,帝雖嘉之,然卒停薦士詔。陸贄疏見《舉士門》
按:自隋時,海內一命之官,並出於朝廷,州郡無復有辟署之事。士之才智可效一官者,苟非宿登仕版,則雖見知於方鎮岳牧,亦不能稍振拔之,以收其用。
至唐,則仕者多由科目矣,然辟署亦時有之,而其法亦不一。有既爲王官而被辟者,若張建封之辟許孟容,李德裕之辟鄭畋,白敏中之辟王鐸是也;有登第未釋褐入仕而被辟者,若董晉之於韓退之是也;有強起隱逸之仕者,若烏重允之於石洪、溫造,張博之於陸龜蒙是也;有特招智略之士者,若裴度之於柏耆,杜慆之於辛讜是也。而所謂隱逸智略之士,多起自白衣。劉貢甫言:“唐有天下,諸侯自辟幕府之士,唯其才能,不問所從來,而朝廷常收其俊偉,以補王官之缺,是以號稱得人。”蓋必許其辟置,則可破拘攣,以得度外之士,而士之偶見遺於科目者,亦未嘗不可自效於幕府,取人之道,所以廣也。宋時,雖有辟法,然白衣不可辟,有出身而未歷任者不可辟,其可辟者復拘以資格,限以舉主。蓋去古法愈遠,而倜儻跅弛之士,其不諧尺繩於科目,受羈於銓曹者,少得以自達矣。
宋太祖皇帝建隆四年,詔:“自前藩鎮多奏初官人爲掌書記,頗越資序。自今歷兩任有文學者,方得奏舉。”
開寶四年,詔:“自今諸州不得以攝官視事;其闕員處,即時以聞,當委有司除注。”繼又詔:“委有司按其歷任經三攝無曠敗者,具以名聞。”詳見《舉官門》
太宗雍熙四年,詔:“今後諸路轉運使及州郡長吏,並不得擅舉人充部內官,其有闕員,即時具奏。”
神宗熙寧間,內外小職任,長吏舊得奏舉者悉罷,一歸吏部,以爲選闕。已而銓法所授,才與職多不相當,遂又即選闕取其不可專以法注者,仍許辟置,然亦罕矣。至要司劇任,或創有興建,長吏欲得其所親信者與相協濟,則往往特命許之,於是辟置亦不能全廢也。時開封府許自辟其府曹官,自餘如東西審官、三班、流內銓主簿,陝西湖城鎮等監官,發運、轉運司管幹文字及掌機宜文字,元豐中,三司在京倉庫、御廚、店宅務,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幹當公事,及差使使臣,並川路買茶起綱場監官之類,並許自辟,不從吏部注擬。
哲宗元祐元年,監察御史上官均言:“廣南攝官凡兩經解發,攝簿尉一任無過,遂得正授。若重加舉數,亦可少節其濫。”
徽宗大觀二年,詔:“祖宗銷革五代辟置,自一命以上,非王命不除。自今諸路毋得直牒差官及以待闕得替官權。”
政和六年,吏部侍郎韓粹彦言:“三年,患官久闕則乏事,嘗詔:‘見官若當終更,已及三月,或創闕及非次闕而經三季無辟牘來上,則不俟長吏奏報,吏部徑自用闕。’有明命矣。今奏舉闕,如防河、捕盜、榷鹽、三路沿邊掌兵,欲俟所委舉官自列無人,乃從吏部用闕。”從之。
赦文舉其所知,古之道也。比臣僚妄請,盡罷舉辟,意謂遵奉元豐,而不知元豐一時之命,尋以復舊。蓋事有繁簡,人有能否,若不令長吏薦舉,天下之大,人才之衆,朝廷何由盡知?必致滯才廢事。
宣和七年,臣僚言:“在部右選員猥多,無闕可受,而法須急綱運差使者,所差不得過一二百人,額差不足,至於借差至再三,而又不足,遂借及大使臣。
每被差訟訴紛拏,爭欲求免。此其弊在於干求辟舉,莫肯參選。固有連三任自初官以至陞朝,足未嘗攝吏部門,故在部者多遭役使。今欲須用部闕足一任,乃許就辟。自後部授、外辟,常令相間,苟不如式,受辟與辟之者皆坐罪。”詔議立法。
高宗建炎初,兵革方殷,詔河北招撫使、河東經制使及安撫等使,皆得辟置將佐官屬,行在五軍並御營司將領,亦辟大小使臣。於是負才略武勇者,或以簪笏從戎,或以布衣授官,入幕不可勝數。而諸道郡縣,自戎馬侵軼、盜賊殘擾之餘,官吏解散,諸司誘人填闕,皆先領職而後奏給付身。於是江、浙州郡守將,皆假軍興之名,換易官屬,占使窠闕。又有罪籍未該敘復、守選未合參部者競趨焉。朝論患之,乃下吏部盡令改正,使歸部依格注擬。除陝西五路、兩河、兩淮、京東等路經略安撫司屬官聽舉辟,餘路皆罷。諸道巡檢、縣尉、刑獄官闕,許提刑司具名奏辟。
四年,臣僚上言:“南渡以來,土宇未復,宦遊之所睥睨者,江、浙、閩、廣數路而已。朝廷既侵用吏部闕員,而提領安撫司又奏辟其親舊。貴遊子弟,稍有黨援,則足不至銓部,輒得便地,占善闕。淩邁超越,無復資格,長奔競之風,塞寒俊之路。臣謂大郡守倅及軍旅之事,或須擇人任使者,自從朝廷除授,其餘員闕,與諸司所辟舉,一皆付之銓曹,使有司以法授之。如郡縣常經兵毀,吏部榜闕無願就者,即許權行辟舉。”從之。
起居郎朱震言:“方今經營荊楚,控制上流,遠方之民,理宜綏撫。如聞峽州四縣,多用軍功或胥吏補知縣,攔吏補監務,民被其害。願取各州官闕,委安撫奏辟。”從之。
紹興二年,呂頤浩以左僕射都督諸軍,請辟參謀官以下文武七十七人,戶部尚書李彌大、秘書少監傅崧卿預焉。而李彌大言於上曰:“東晉王導、謝安爲都督,未嘗離朝廷。今邊圉幸無他,頤浩不宜輕動。且臣爲天子侍從,非頤浩可辟。
請於諸軍悉置軍正,如漢朝故事,察官、郎官爲之。陛下必欲遣臣,請與崧卿別爲一司,專司其過失以聞。”彌大遂改命。呂頤浩又言:“督府屬官,不限員數,徒以開請謁,縻祿廩。請以準備差遣辟文資,以準備差使辟武資臣,各以十五人爲限。”詔可。七月,議者言:“比年帥守、監司辟官,攙奪部注,朝廷不能奪,銓曹不能違。又多畀以添差不釐務之闕,上自監司、倅貳以下至掾屬給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員,一務之中監當六七員,較祖宗朝殆三四倍。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祿,生民安得不重困乎!請敕有司裁省其闕,不得已則以宮廟之祿畀之。”奏可,自今已就辟差理資任者,毋得據舊闕,以妨下次。
三年,敕:“不曾經吏部注授參選,及雖有請受歷之類,而別無省部手照文字人,明敕諸路監司、郡守,並不許奏辟差遣。”
六年,詔:“諸道宣撫司屬官,許本司奏辟,內京官以二年爲任,願留再任者取旨。”自兵興,所辟官有更十年不退者,故條約焉。
○考課
虞,五載一巡守,羣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
帝曰:“咨!汝二十有二人,欽哉,惟時亮天功。”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咸熙。
周,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時巡,考制度於四岳,諸侯各朝於方岳,大明黜陟。
冢宰,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會,大計也,聽其政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則大計羣吏之治,而誅賞之。
漢法,刺史以六條察二千石,歲終奏事,舉殿最六條: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淩弱,以衆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爲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爲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訛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好,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也。
兒寬爲左內史,有軍發,以負租課殿,當免;民恐失之,輸租不絕,課更以最。
宣帝始親政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職奏事,以傳奏其言,考試功能。侍中、尚書功勞當遷,及有異善,厚加賞賜;二千石有治理效,輒以璽書勉勵;公卿闕,則選諸所表,以次用之。
丙吉傳:歲竟,丞相課其殿最,奏行賞罰。朱邑爲北海太守,以治行第一,入爲大司農。尹翁歸爲扶風,盜賊課常爲三輔最。韓延壽爲東郡太守,斷獄大減,爲天下最。河南太守召信臣治行常爲第一。荊州刺史奏信臣爲百姓興利,賜黃金四十斤。陳萬年、鄭昌皆以守相高第,入爲右扶風。義縱、朱博、尹賞皆縣令高第,入爲長安令。
地節四年,詔令郡國歲上繫囚以掠笞若瘦死者,所坐各、縣、爵、里,丞相、御史課殿最聞。
黃龍元年,詔曰:“上計簿,具文而已,務爲欺謾,以避其課。三公不以爲意,朕將何任?御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使真僞毋相亂。”
元帝時,京房言:“古帝王以功舉賢,則萬化成,瑞應著;末世以毀譽取人,故功業廢而致災異。宜令百官各試其功,災異可息。”詔使房作其事。房奏考功課吏法晉灼曰:“令、丞、尉治一縣,崇教化亡犯法者輒遷。有盜賊,滿三日不覺,則尉事也。令覺之,自除,二尉負其罪。率相準如此法。”,上令公卿朝臣會房會議溫室,皆以房言煩碎,令上下相伺,不可許。上意鄉之。時部刺史奏事京師,上召見諸刺史,令房曉以課事,刺史復以爲不可行,唯御史大夫鄭弘、光祿大夫周堪初言不可,後善之。上令房上弟子曉知考功課吏事者,欲試用之。
房上中郎任良、姚平,“願以爲刺史,試考功法,臣得通籍殿中,以奏事,以防壅塞”。石顯、五鹿充宗皆疾房,欲遠之,建言宜試以房爲郡守。上乃以房爲魏郡太守,秩八百石,房得以考功法治郡。房自請,願無屬刺史,得除用他郡人,自第吏千石以下,歲竟乘傳奏事。天子許焉。房去月餘,爲顯等所譖,下獄坐死。
按:考課之法,漢行之久矣,今房始以是爲言,而帝善之,則其所陳必有異乎人者。史文不詳,無以定其得失。但既曰:“考課”,則必黜幽陟明,立爲一定之法,使一皆可行,又必上下之間,體統相維,而後可以舉行。今房欲使其弟子二人爲刺史,而已居中通籍,爲其奏事,以防壅塞;及其爲太守,則又請無屬刺史,則是以考課之法爲其一家之學,而他人皆不能行。且已欲自課第吏千石以下,而不欲刺史課已,則體統隳矣。此所以來讒賊之口而殺其身也。
蕭育爲茂陵令,會課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見責問。育爲之請,扶風怒曰:
“君課第六,裁自脫,何暇欲爲左右言?”
永光元年,詔丞相、御史舉質樸、淳厚、謙遜、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又使尚書選第中二千石,而大鴻臚卿野王能行第一。
東漢之制,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課,歲盡即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司徒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司空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
李忠爲丹陽守,墾田增多,三公考課爲天下第一。賈琮爲交趾刺史,在事三年,爲十三州最。
明帝永平九年,令司隷校尉、部刺史歲上墨綬長吏視事三歲以上理狀尤異者各一人,與計偕上,及尤不政理者,亦以聞。
舊制,州牧奏二千石長吏不任位者,事皆下三公,三公遣掾吏按騐,然後黜退。光武時用明察,不復委任三府,而權歸刺舉之吏。朱浮上疏曰:“陛下即位以來,不用舊典,信刺舉之官,黜鼎輔之任,至於有所效奏,便加退免,覆案不關三府,罪譴不蒙澄察。陛下以使者爲腹心,使者以從事爲耳目,是謂尚書之平,決於百石之吏,故羣下苛刻,各自爲能。兼以私情,容長憎愛,故有罪者心不厭服,無咎者坐被空文,非所以經盛衰、貽後王也。”
魏明帝時,以士人毀稱是非,混雜難辨,進令散騎常侍劉邵作都官考課之法七十二條,考核百官。其略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效,然後察舉。或辟公府爲親人長吏;轉以功次補郡守者,或就秩而加賜爵焉。至於公卿及內職大臣,率考之。事下三府。是時,大議考課之制,散騎黃門侍郎杜恕以爲用不盡其人,雖文具無益,上疏曰:“書稱‘明試以功,三考黜陟’,帝王之盛制。然歷六代而考績之法不著,關七聖而課試之要未立,臣誠以爲其法可粗依,其詳難備舉故也。語曰:‘世有亂人而無亂法。’若使法可專任,在唐、虞可不須稷、契之佐,殷、周無責伊、呂之輔矣。今奏考功者,陳周、漢之云爲,掇京房之本旨,可謂明考課之要。至於崇揖讓之風,興濟濟之理,臣以爲未盡善也。古之三公,坐而論道,內職大臣,納言補闕,無善不紀,無過不舉。且天下至大,萬幾至衆,誠非一明所能偏照,故君爲元首,臣爲股肱,明一體相資而成也。”後考課竟不行。
晉武帝泰始初,務崇理本,詔河南尹杜預爲黜陟之課,其略曰:“臣聞上古之政,因循自然,虛已委誠,而信順之道應,神感心通,而天下之理得。其後敦樸漸散,彰美顯惡,設官分職,以頒爵祿,弘宣六典,以詳考察。然獨倚明折之輔,建忠貞之司,使名不得越功而獨美,功不得後名而獨隱,皆疇咨博訪,敷納以言。及至末代,不能紀遠而求於密微,疑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簡書。簡書愈繁,官方愈僞,法令滋彰,巧飾彌多。昔漢之刺史,亦歲終奏事,不制算課,而清濁粗舉。魏氏考課,即京房之遺意,其文可謂至密。然由於累細,故歷代不能通也。豈若申唐堯之舊典,去密就簡,則簡而易從也。今科舉優劣,莫若委任達官,各考所統。在官一年以後,每歲言優者一人爲上第,劣者一人爲下第,因計偕以名聞。如此六載,主者總集採按,其六歲處優舉者超用之,六歲處劣舉者奏免之,其優多劣少者敘用之,劣多優少者左遷之。今考課之品,所對不均,誠有難易。若以難取優,以易而否,主者固難準量輕重,微加降殺,不足復曲以法書也。”
後魏孝文帝太和中,詔曰:“三載考績,自古通經;三考黜陟,以彰能否。
今若待三考然後黜陟,可黜者不足爲遲,可進者大成賒緩。...
宣武帝時,太尉、侍中、高陽王雍上表曰:“竊惟三載考績,百王通典。今任事上中者,三年陞一階;散官上第者,四載登一級。閒冗官本非虛置,或以賢能而進,或因累勤而舉,如其無能,不應黍兹高選。以勤以能進之朝伍,或征官外戍,遠使絕域,催督逋懸,察檢州鎮,皆是散官,以充劇使,乃於考陟,排同閒伍。檢散官之人,才非皆劣;稱事之輩,未必悉賢。而考閒以多,課煩以少,上乖天澤之均,下生不等之苦。復尋正始之格,汎後任事上中者,三年陞一階;汎前任事上中者,六年進一級。三年一考,自古通經。今以汎前六年陞一階,檢無愆犯,倍年成級。以此推之,明以汎代考也。”徐州刺史蕭寶寅又論曰:“方今守令,厥任非輕,及考課悉以六載爲程,既而限滿代還,復經六年而敘。是則歲周十二,始得一階。於東西兩省、文武閒職、公府散佐、無事冗官,或數旬方應一直,或弦朔止於暫朝,及其考日,更得四年爲限。是則一紀之內,便登三級。
彼以實勞劇任,而遷貴之路至難;此以散位虛名,而陞陟之方甚易。何內外之相懸,令厚薄之如是!”
孝明帝延昌二年,又將大考百寮,散騎常侍、領三公郎中崔鴻以考令於體例不通,乃建議曰:“竊惟王者爲官求才,使人...
貴賤內外萬有餘人,自非犯罪,不問賢愚,莫不上中,才與不肖,比肩同轉。雖有善政如龔、黃,儒學如王、鄭,才史如班、馬,文章如張、蔡,得一分一寸,必爲常流所攀,選曹亦抑爲一概,不曾甄別。琴瑟不調,改而更張,雖明旨已行,猶宜消息。”時不從。
《虞書》言“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此古帝王考課之法。董仲舒言:
“古之所謂功者,以任官稱職爲差,非謂積日累久也。故小才雖累日,不離於小官;賢才雖未久,不害爲輔佐。今則不然。累日以取貴,積久以致官,是以廉恥貿亂,賢不肖渾淆,未得其真。”此後世年勞之法,二法雖相似,而其意實相反。
考課是以日月騐其職業之修廢,年勞是以日月計其資格之深淺。後世之所謂考課者,皆年勞之法耳。故賢者當陟,或反以資淺而抑之;不肖者當黜,或反以年深而陞之。故考課之法行,則庸愚畏之;年勞之法行,則庸愚便之。崔鴻所言,即崔亮所行也。亮奏立停年之格,見《舉官門》
宋文帝元嘉時,守宰以六期爲斷。及宋末,以治民之官六年過久,乃以三年爲斷,謂之“小滿”。
唐考功之法,凡百司之長,歲較其屬功過,差以九等,大合衆而讀之。流內之官,敘以四善:一曰德義存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
高祖武德二年,上親閱郡臣考績,以李綱、孫伏伽爲上第。
太宗貞觀三年,尚書右僕射房元齡、侍中王珪掌內外官考,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奏其不平,追按勘問。王珪不伏舉按,上付侯君集推問,秘書監魏徵奏稱:“必不可推鞫。且元齡、王珪國家重臣,俱以忠直任使,其所考者既多,或一人兩人不當,終非有阿私。若即推繩此事,便不可信任,何以堪當委重?假令錯謬有實,未足虧損國家;窮鞫若虛,失委大臣之體。且萬紀比來恆在考堂,必有乖違,足得論正;當時鑒見,切無陳說,身不得考,方始糾彈,徒發在上瞋怒,非是誠心爲國。無益於上者,有損於下。所惜傷於理體,不敢有所阿爲。”遂釋不問。
六年,監察御史馬周上疏曰:“臣竊見流內九品以上,令有等第,而自比年入多者不過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臣謂令設九等,正考當今之官,必不施之於異代也。縱朝廷實無好人,猶應於見在之內比較其尤善者,以爲上第。豈容皇朝之士,遂無堪上下之考者?朝廷獨知貶一惡人,可以懲惡;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勸善。臣謂宜每年選天下政術尤最者一二人,爲上上,其次爲上中,次爲中上,其次爲上下,則中人已上可以自勸。”
高宗時,滕王元嬰爲全州刺史,頗縱驕逸,動作無度。帝戒之,且曰:“朕以王骨肉至親,不能致於理,今書王下下考,以愧王心。”
司刑太常伯盧承慶嘗考內外官,有一人督運遭風失米,承慶考之曰:“監運損糧,考中下。”其人容色自若,無言而退。承慶重其雅量,改注曰:“非力所及,考中中。”其人既無喜色,亦無愧詞。又改曰:“寵辱不驚,考上上。”
致堂胡氏曰:“考士者當較其平素,今以一時容止而進退之,厚貌深情者得以蒙其奸矣。然觀承慶判注之語,則知古者考課有所毀譽,而得之者以爲榮祿,此亦《山公啟事》之餘俗也。後世課最負犯,立爲定目,依式而書,於吏文無謬則善矣,其人有異績美行,無由察錄,而貪賊素害,幸免按舉者,即以無過著於官簿。賢否混亂,功罪同區,未之有改也。豈非激揚之闕政乎?”
中宗神龍中,御史中丞盧懷慎上疏曰:“臣聞孔子曰:‘爲邦百年,可以勝殘去殺。’又曰:‘苟有用我者,期月已可,三年有成。’故《書》云‘三載考績’,校其功也。子產,賢者也,其爲政尚累年而化成,況常材乎?竊見比來州縣官佐,下車布政,有多者一二年,少者三五月,遽即遷除,不論課考;或歷時未改,便傾耳而聽,企踵而睹,爭求冒進,不顧廉恥,亦何暇宣風布化,求瘼恤人哉!戶口流散,百姓凋敝,職爲此也。何則?人知吏之不久,則不從其政;吏知遷之不遙,又不盡其能,偷安苟且,脂韋而已。又古之爲吏者長子孫,倉氏、庾氏即其後也。臣請都督、刺史、上佐、兩畿縣令等,在任未經四考,不許遷除。
察其課效尤異,或錫以車裘,或就加祿秩,或降使臨問,並璽書慰勉,若公卿有闕...
天寶二年,考功奏:“準考課令,考前釐事不滿二百日,不成合考者。‘釐事’謂都論在任日至考時,有二百日即成考,請假、停務並不合破日。比來多不會令文,以爲不入曹局,即爲不釐事,因此破考。臣等參量,但請俸祿,即同釐事。請假不滿百日,停務不至解免,事須卻上其考,並合不破。若有停務逾年,不可更請祿科,兼與成考。”從之。
肅宗乾元二年,御制郭子儀、李光弼、苗進卿、李輔國考辭。
代宗寶慶元年,吏部奏:“州縣官三考一替,如替人不到,請校四考後停。”
二年,考功奏請立京、外按察司。京察連御史臺分察使,外察連諸道觀察使,各訪察官吏善惡。其功過稍大,事當奏者,使司案成便奏,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具狀報考功。其功過雖小,理堪懲勸者,案成即報考功。至校考日,參事跡以爲殿最。
德宗貞元元年,以刑部尚書關播、吏部侍郎班宏爲校內外官考使。七年,考功奏:“準諸司皆據功過論其考第,自至德後至今三十年來,一例申中上考。今請復其能否,以定昇降。”從之。又言:“準考課令,三品已上及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考,並奏取裁,親王及大都督亦同。伏詳此文,則職位崇重,考績褒貶,不在有司,皆合上奏。今緣諸州刺史、大都督府長...
李渤爲考功員外郎,歲終當考校自宰相而下陞黜之名第,其考,以宰相段文昌等爲下考。奏入不報。會渤請急,馮宿領考功,以:“考課令取歲中善惡爲上下,郎中校京官四品以下黜陟之由,三品以上爲清望官,歲進名聽內考,非有司所得專。渤舉舊事爲褒貶,違朝廷制,請如故事。”渤議遂廢。
十四年,考功奏:“今後應注考狀,但直言某色行能、某色異政,或樹勞效,或推斷糾舉,便書善惡,不得更有虛美閒言。注考並不得失於褒貶,如違,據所失輕重,準令降書考官考。又準敕:御史臺分察,及諸道觀察使訪察官吏善惡功過,具狀報考功。近日都不見牒報。今後諸司不申報者,州府本判官便與下考。”從之。
宣宗大中五年,吏部奏:“刺史、縣令如賦稅畢集,判斷不滯,戶口無逃散,田亩守常額,差科均平,廨宇修飾,館驛如法,道路開通之類,皆爲尋常職分,不合計課。自今後但云所勾當常行公事,並無敗闕。唯職分乖缺及開田、招戶、辨獄、雪冤及新制置之事,則任錄其由申上,亦須簡要,不得繁多。又近年以來,刺史皆自錄課績申省,務衒者則張皇其事,謙退者則緘默不言。今後其巡內刺史,請並委本道觀察使定其考第,然後錄申,本州不得自錄課績申省。又州府申官人覆得冤獄,書殊考者,其元推官人多不懲殿,或云‘書考日當書下考’,至時又不提舉。請自今以後,書辨獄官人殊考日,便須書元推官下考;如元推官自以爲屈,任經廉使及臺省陳論。其官人先有殿犯,官長斷云‘至書考日與下考’者,如至時不舉,其本判官當書下考。其所申到下考,省司校其所犯,如與令式相符,便校定申奏,至敕下後,並須各牒州府。又近日諸州府所申奏錄課績,至兩考三考以後,皆重具從前功課申省,以冀褒升。省司或檢勘不精,便有僥幸。今後不得更具從前功績申上。又近日諸州府所申考解,皆不指言善最,或漫稱考秩,或廣說門資,既乖令文,實爲繁弊。今後如有此色,並請準令降其考第。從前以來,應得考之人,並給考牒以爲憑據。近年考事容易,給牒不一。或一人考牒,數處請假;或數年之後,方始來請。自今以後,校考敕下後,其得殊考及上考人,省司便據人數,一時與修寫考牒,請準吏部告身及禮部春關牒,每人各出錢收贖,其得殊考者出一千文,上考者出五百文,其錢便充寫考牒紙筆雜用。以前件事條等或出於令文,或附以近敕,酌情揣事,不至乖張。謹並條例進上。”奉敕依。
周世宗顯德五年,尚書考功奏:“奉新敕:‘起今年正月一日後授官,並以三周年爲限,閏月不在其內者。’當司所書校內外六品以下赴選官員考第,今後以一周年校成一考,如欠日不計,限滿三周年校成三考;如考滿後未有替人,在任更一周年與成第四考,欠日不在計限。兼逐年月日,自上以來,課績功過,第二考須具經考後課績,不得重曡計功,其末考須是具得替年月日,比類昇降。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官到任者,準格例三十個月書校三考;今年正月一日後來授官到任者,準新敕三周年爲月限,每一周年書校一考,閏月不在其內。所有諸道州府校考申發考帳,及當司校奏,各依前後格敕施行。”
按:周以前皆以三十月爲三考,至是,始令三周年云。
宋太祖皇帝建隆二年,舊制,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閒劇爲月限,考滿即遷,上謂宰相非循名責實之道。會監門衛將軍魏仁滌等以治市征有羨,詔並增秩,因罷歲月敘遷之制,非有勞者未嘗進秩矣。
止齋陳氏曰:“太祖置審官院考課中外職事,受代京朝官引對磨勘,蓋復序進之制。其後稍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咸平五年十二月,令審官院考校京朝官,令任及五年以上無賍私罪者以名聞,當遷其秩,諸路轉運使令中書進擬。景德三年六月,令三班院考校使臣,以七年爲限。曾犯賍罪,則文臣七年,武臣十年天禧三年十一月,郊赦,京朝官犯賍罪經七年者,委中書門下取旨。五行曾犯賍罪經十年者,委樞密院取旨。治平三年九月,詔待制以上六歲至諫議大夫止今太中大夫,京朝官四歲至前行郎中止今朝請大夫,少卿、監以七十員爲額今朝議大夫,於是始有止法。元豐四年,中書擬定磨勘轉官,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三年;太中大夫以上,進士八年,餘十年今考功令改諫議大夫爲權六曹侍郎;承務郎以上至朝請大夫,進士八年,餘十年。崇寧四年,改朝請大夫至中散大夫七年,中大夫非兩制不得轉太中大夫。
紹興四年,修立承務以上四年即轉奉直、朝議、中散、中奉、中大夫者七年紹興八年添入中大夫。諸朝議、奉直大夫並特恩人以八十員爲額,餘如舊法。武臣大使臣修武郎至武德大夫五年,武功大夫七年,轉遙郡刺史;以後十年至遙郡防禦使止。而止法尤爲嚴密矣。進納人至從義郎止,吏職非泛補授至訓武郎止,樞密院人亦至訓武止,三省人至朝請大夫止。已出官,不得轉中大夫。內侍至武功郎止,駙馬都尉至承宣使止,而醫官不過和安大夫,太史局官不過春官大夫。
橫行,非戰功不得除授。”
三年,詔吏部流內銓、南曹,門下省,令議成長定格一卷,循資格一卷,制敕一卷,凡二十二道。
止齋陳氏曰:“選人七階,祖宗朝以考第資歷無過犯,或有勞績者遞遷,謂之“循資”。若磨勘應格,自令、錄以上今從政郎及六考者,皆改著作佐郎,無出身及十考者,改大理寺丞今宣教郎。舊宣德郎,政和改今名,其有功賞者,減一考。若未該磨勘,循格至支使今文林郎及八考者,有出身人改太子中允,餘改太子中舍今通直郎。其四色判官今承直郎及九考以上者,改秘書丞今承議郎,無出身人止殿中丞今奉議郎,十二考以上改太子博士今奉議郎。自仁宗始以考第改官者猥多,遂詔用帥守、通判、監司保舉,以歲改百員爲額。元豐稍鐫改官之額,觀察判官以上改奉議郎,無出身人改通直郎;掌書記改通直郎,支使以下一例改宣德郎。”
先是,令文:州縣官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準見戶十分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若戶口耗者,準增戶法減一分,降考一等。主司因循例不進考,唯按視缺失,不以輕重,便書下考。至是,有司上言:請以減損戶口一分科內,係欠一分以上,並降考一等;如以公事曠違,有制殿罰者,亦降一等。又置縣尉,頒《捕賊條》,給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內獲者,令、尉等第議賞三限不獲者,尉罰一月俸,令半之。尉三罰,令四罰,皆殿一選,三殿停官。令、尉與賊鬭而能盡獲者,賜緋陞擢。
六年,詔:“諸州縣官今後罷任,具治所廨舍倉庫有無壞隳及所增修著爲籍,受代則書於考課之文。其損壞不完者殿一選,完葺建置而不煩民力者減一選。凡考第之法,內外選人周一歲爲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周一歲,書爲第四考。已書之績,不得重計。”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先是,諸州掾曹及縣令、簿、尉皆戶部南曹給印紙、歷子,俾州郡長吏書其績用、愆過,秩滿有司詳視,差其殿最。詔有司申明:其諸州有別給公據者,罷之。繼又詔申明:有司批書,凡漏書一事者殿一選,三事降一資;及不得增減功過,阿私罔上,違事者書考之官議罪。
端拱三年,以戶部侍郎王沔、度支副使謝泌、秘書丞王仲華,同磨勘京朝官功過;吏部侍郎張宏、戶部副使高象先、膳部員外郎范正辭,同磨勘幕職、州縣官;樞密院都承旨趙鎔、李著,左贊善大夫魏廷式,同磨勘三班。自是,考績之司各有條制矣。
四年,磨勘京朝官之司曰審官院,幕職官、縣官曰考課院。詔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劉昌言同知審官院事,凡京朝官考較功過,以定任使之昇降,皆其職也。又以判流內銓、翰林學士蘇易簡,虞部員外郎、知制誥王旦等同知考課院。凡常調選人,流內銓主之;奏舉及歷任有私累者,考課院主之。
按:考課之任,唐則屬之吏部,專以考功郎中主之。宋興之初,祖宗特重其事,故不但委之司存,而特命清望之官同任其事,如五年之命王沔、謝泌之流是也。至是年,始立審官院、考課院,於是專有司存。然所命同知院事者,亦皆名流貴官爲之,比唐制爲重矣。
真宗咸平四年,舊制,每郊祀推恩,百僚多獲序進,諫官孫何等請罷之。至是,詔:“郊祀禮行慶成,止加勳、階、爵、邑,而命審官院考課朝官殿最,引對遷秩。”京朝官磨勘始此。
景德元年,令諸路轉運使辨察所部官吏能否爲三等:公勤廉幹、惠及民者爲上,幹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聲者爲次,畏懦貪猥者爲下。四年,初令見任京朝官及三年方得磨勘遷官,後又令京朝官在外任滿三年當考課考者,附驛上狀。
仁宗尤矜憐下吏,以銓法選人有私罪皆未聽磨勘,諭近臣凡衙謝弗至與對揚失儀,舊嘗論罪,其勿論。其後吏部銓引選人九人,瀛州束鹿縣尉王得說歷官寡過,書考最多而無保任者,帝察其孤寒,特擢爲大理寺丞。
天聖時,詔:“自今兩地臣僚,非有勳德善狀,不得非時進秩;非次罷免者,毋以轉官帶職爲例。兩省以上,舊法四年一遷官,今具履歷聽旨。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歷任嘗有罪,先以情重輕及勤績與舉者數奏聽旨。”
慶曆三年,從輔臣范仲淹等所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須請望官五人保任始得遷。其後御史劉元瑜以爲適長奔競,非所以養士廉恥,乃罷之。
八年,詔近臣言時政,翰林學士張方平言:“祖宗之時,文武官不立磨勘年歲,不爲昇遷次序。有才用名實之人,或從下位便見超擢;無才用名實之人,有守一官十餘年不改轉者。其任監當或知縣、通判、知州,有至數任不得遷者。故當時人皆自勉,非有勞效,知不得進。自祥符之後,朝廷之議益循寬大,故令自監當入知縣,知縣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兩任爲限;又守官及三年,即例得磨勘。先朝行之,人始知恩,未見有弊。及今歲年深久,習以爲常,皆謂本分合得,無賢不肖,莫知所勸。願陛下稍革此制,其應磨勘敘遷者,必有勞績可褒,或朝廷持敕擇官保任者,即與轉遷;如無勞績,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考。其保任之法,不當一例,應須選擇清望有才識之人,即命舉之。如此,則是委執政之臣舉清望官,委清望官舉親民官,官有闕員,隨員數舉之,又足以見聖恩急才愛民之意也。”
至和元年,以賈黯判流內銓。時承平日久,百官職業皆有常憲度,樂於因循,而銓衡徒文書備具而已,黯始欲以風義整救其弊。益州推官桑澤在蜀三年,不知其父死。後代還,舉者甚多,應格當遷,方投牒自陳。人皆知其嘗喪父,莫肯爲作文書。澤知不可,乃去,發喪制服,以不得家問爲解。澤既除喪,求磨勘,黯謂:“澤三年不與其父通問,亦有人子之愛於其親乎?使澤雖非匿喪,猶爲不孝也。”言之於朝,澤坐廢歸田里,不齒終身。晉州推官李亢,初以入錢得官,已而有私罪,默自引去,匿所得官,以白衣應舉及第。積十歲,當應勘,乃自首言其初事。黯以爲此律所謂罔冒也,奏罷之,奪其勞考。
容齋洪氏《隨筆》曰:“國朝尚存唐制考課之法。慶曆、皇祐中,黃亞夫庶佐一府三州幕,其集所載考詞十四篇,黃司理者曰:‘治許獄歲再周矣,論其罪棄市者五十四,流若徙三百十有四,杖百八十六,皆得其情,無有冤隱不伸。非才也,其孰能?其考可書中。’舞陽尉者曰:‘舞陽大約地廣,他盜往往囊橐於其間,居一歲,爲竊於強者凡十一。前件官捕得之,其亡者一而已矣。非才焉,固不能。可書中。’法曹劉昭遠者曰:‘法者,禮之防也。其用之以當人情爲得,刻者爲之,則拘而少恩。前件官以通經舉進士,始掾於此,若老於爲法者,每抱具獄,必傅之經義然後處,故無一不當其情。其考可書中。’他皆類此。不知其制廢於何時,今但付之士案吏,據定式書於印紙。比者,又令郡守定縣令臧否高下,人亦不知所從出。若使稍復舊貫,似爲得宜。雖未必人人盡公得實,然思過半矣。”
嘉祐二年,詔:“文武官舊皆陳乞磨勘,有傷廉節。截自今,歲滿令審官、三班院舉行之。”
同知諫院司馬光言:“自古得賢之盛,莫若唐虞之際,然稷任播種,益主山林,垂爲共工,龍作納言,契敷五教,臯陶明刑,伯夷典禮,後夔典樂,皆各守一官,終身不易。苟使之更來疊去,易地而居,未必能盡善也。今以羣臣之材,固非八人之比,乃使之徧居八人之官,遠者三年,近者數月,輒以易去,如此而望職事之修,功業之成,必不可得也。非特如是而已,設有勤恪之臣,悉心致力,以治其職,羣情未洽,績效未著,在上者疑之,同列嫉之,在下者怨之。當是時,朝廷或以衆言而罰之,則勤恪者無不解體矣。奸邪之臣,衒奇以嘩衆,養交以市譽,居官未久,聲聞四達,蓄患積弊,以遺後人。當是之時,朝廷或以衆言而賞之,則奸邪者無不爭進矣。所以然者,其失在於國家採名不採實,誅文不誅意。夫以名行賞,則天下飾名以求功;以文行罰,則天下巧文以逃罪矣。”
英宗治平三年,考課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監淄州鹽酒稅務。坐考劣降等自田始。
考績之制,舊無審定殿最格法。自發運使率而下之至於知州,皆歸考課院,專以監司所第等級爲據。至考監司,則總其甄別吏部能否,副以採訪不行,合二事爲課,悉書中等,無所高下。神宗即位,凡職皆有課,凡課皆責實。監司所上守臣謂不占等者,展年降資;而治狀優異者,增秩賜金帛,以璽書獎勵之。若監司以上,則命御史中丞、侍御史考校。又詔立考課縣令之法,以斷獄平允、賦入不擾、均役止盜、勸課農桑、賬恤饑窮、導修水利、戶籍增衍、整治簿書爲最,而參用德義清謹、公平勤恪爲善,參考縣令治行,分定上、中、下等。至其能否尤殊絕者,別立優、劣二等,歲上其狀,以詔賞罰。其入優、劣者,賞罰尤峻。繼又令:一路長吏無甚臧否,不須別爲優、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區別以聞。隨內外官職司以考核。而中書皆置之籍。每歲竟,或有除授,則稽差殿最,取其尤甚者而進絀之。
元豐三年,詔御史臺六察案官,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多寡爲殿最,中書置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陞黜。已而中書上所修法,以朝廷用其言斷罰人方爲糾劾,帝批曰:“或上簿亦可。”
高宗紹興二年,臣僚言:“守令有四善四最考課之法,雖具載條格,欲明詔監司守臣遵行。”詔命吏部申明行下。
三年,禮部員外郎舒清國言:“諸道郡縣頃罹兵毀,請以戶口增否,別立守令考課,分爲上、中、下三等,每等又爲三甲,置籍考校。縣令課績,知、通考之;知州課績,監司考之;考功會其已成,較其優劣而賞罰焉。”從其議。
六年,王弗請令江淮官久任而課其功過。上曰:“朕昔爲元帥時,見州縣官言:‘在官者以三年爲一任,一年立威信,二年守規矩,三年則務收人情,以爲去計。’今止以二年爲任,雖有葺治之心,亦無暇矣。可如所奏中興之初,赴調之士萃於東南,令權以二年爲任,以紓留滯,兵休日仍舊。”又詔:“自今監司分上下半年,開具所部知縣有無善政顯著、繆懦不職,申省。”
十四年,司封郎中李澗言:“今知縣再任,六考乃陞通判,而丞與諸司屬官,初無吏責,反以四考關陞,故人皆有所擇而不願就。又因民事得罪之人,雖微罪亦終身廢棄,故人皆有所懼而不敢就。請自今應理親民者,並通及六考關陞,而應緣民事之人,自徒以上乃取旨。”
二十五年,監察御史何溥言:“州縣之間,貪吏爲虐,監司不問,郡守不訶,甚失陛下委任之意。臣請郡守不治,而監司得以按之,則郡守當坐縱容之罪;監司不按,而臺諫得以劾之,則監司當受失察之罪。而又每歲校其所按之多寡,以爲殿最之課。”從之。
二十七年,校書郎陳俊卿上言:“人之才性,各有所長。稷、契、臯陶、垂、益、伯夷,在唐、虞之際,各守一官,至終身不易。此數君子者,使之更來疊去,易地而居,未必盡其能,況其餘乎?今也監司帥臣,小州換大州,東路易西路,送迎擾擾;內而朝廷百執事,亦往往計日待遷,視所居之官有如傳舍。臣嘗考太祖朝,任魏丕掌作坊十年,劉溫叟高臺丞十有二年,太宗朝,劉蒙正掌內藏二十餘年,此祖宗之良法也。望令監司、帥守有政術優異者,或增秩賜金,或待終秩而後遷,使久於其職,察其勤惰而陞黜之,庶幾人安其分,而萬事舉矣。”詔三省行之。
孝宗興隆元年,先是,以恩例減磨勘者,率以四年爲一官,有初官部數綱而徑轉朝郎者。至是,始著對用之令,凡一年減年,對一年實歷乃得。
四年,臣僚言:“有其事斯有其勞,有其勞斯謂之考。今有丐祠於私室,受祿於公家,秩終則計考書歷,用以陞改,甚不稱陛下勸勤責實之意。”乃詔:選人任岳祠並不理爲考。
乾道三年,廷臣上言:“我祖宗盛時,有京朝官考課,有幕職、州縣官考課。
其後爲審官院,爲考課院,皆命中書或兩制臣僚校其能否,以施賞罰,百餘年如一日也。獨熙寧中始罷之,自此州縣之吏,苟簡自恣,不復知有殿最,雖有批書,徒爲文具。至若身爲侍從,則並與批書俱亡矣,尚何考焉?今陛下勵精庶政,棕核名實,望遵故事,應監司、郡守朝辭日,別給御前歷子,如薦賢才爲幾人,使各錄其正犯,若爲治錢穀,若爲理獄訟,興某利,除某害,各爲條目,使之祗奉新書,黽勉從事。每考,令當職官吏從實批書,代還,使藉手以見陛下,然後詔執事精加考核。其風績有聞者,優與增秩;所蒞無狀者,罰自無赦。薄海內外,風俗丕變,賢者效職,而中下之才亦皆強於爲善。”上乃詔經筵官參照祖宗考課之法,講而行之。
廣西提刑張維考察本部守令,以政平訟理爲臧,以政不平訟不理爲否,而臧否之中,復有優劣。凡臧之品有三:臧之最,臧之次,臧之下。否之品有二:否之最,否之次。天子嘉其法,頒之諸道,視以爲式,令監司、帥臣歲終各以其能否之實聞於朝,其有貪墨庸懦,庇而不發,致臺諫論列者,各有罰。其冬,禮部郎官胡元質論其法猶未盡,上問其故,元質曰:“治效赫然,職事廢弛,臧否定矣。其有治狀隱而未著,無功過可書,一切名之以否,則何武之平平,陽城之下下皆可也否也?願令監司、帥臣置之臧否之外,無強名之。”上曰:“善。”
八年,詔:“臧否爲三等:治效顯著爲臧,貪刻庸繆爲否,無功無過爲平。
令詳加考察,明著事實,如不公,令御史臺彈奏。”
張拭、胡銓久不理年勞,上嘉其廉靜,詔拭特遷兩官,銓磨勘四官。
光宗初,言者謂:“臧否之法,多由請託,繆者營救其入否,平者僥幸其爲臧。況觀其初而未安於政者,先在所否;待久而後見其過者,預以爲臧。臧否一定,則臧者雖有疵而終不指,否者雖有美而終不錄。願詔各舉所知,而罷其令。”
寧宗慶元三年,右正言應武言:“祖宗以一郡之官總之太守,諸郡之官總之監司,而又以諸道之監司總之御史。朝廷以殿最三等察監司,監司以三科考郡守而下,皆辨其職而進退之。今郡國按刺之權浸輕,多徇私情而廢公法。臣嘗考承平舊制,於御史臺別立考課職司一司,以刺舉多者爲中,無所刺舉爲下。蓋監司受察,則郡守不得苟安;郡守振職,則僚屬莫敢自肆。願陛下遵而行之,申嚴其令,歲終各以能否之實聞於上,以詔陞黜。其貪墨昏懦,致臺諫奏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詔行焉。
○太學
《王制》:“有虞氏養國老於上庠,養庶老於下庠。夏后氏養國老於東序,養庶老於西序。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國之西郊皆學名也。異者,四代相變,或上西,或上東,或貴在國,或貴在郊。上庠、右學,太學也,在西郊。下庠、左學,小學也,在國中王宮之東。東序、東膠,亦太學,在國中王宮之東。西序、虞庠,亦小學,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學於西郊。國老謂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謂士及庶人在官者。養國老者爲太學,養庶老者爲小學。”
米廩,有虞氏之庠也。序,夏后氏之序也。瞽宗,殷學也。泮宮,周學也庠之爲言祥也,於以考禮詳事,魯謂之米廩,虞帝上孝,令藏粢盛之委焉。序,次序王事也。瞽宗,樂師,瞽矇之所宗也,古者有道德者使教焉,死則以爲樂祖,於此祭之。泮之爲言班也,於此班政教也。
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校、序、庠皆鄉學;學,國學也。共之,無異名也。
《禮書》曰:“四代之學,虞則上庠、下庠,夏則東序、西序,商則右學、左學,周則東膠、虞庠,而周則又有辟廱、成均、瞽宗之名。則上庠、東序、右學、東膠,太學也,故國老於之養焉;下庠、西序、左學、虞庠,小學也,故庶老於之養焉。《記》曰:‘天子設四學。’蓋周之制也。周之辟廱即成均也,東膠即東序也,瞽宗即右學也,蓋以其明之以法、和之以道則曰辟廱鄭氏釋《王制》謂:“辟,明也。廱,和也,所以明和天下。”毛氏釋《詩》謂:“水旋邱如璧以節觀者,故曰辟廱。”孔穎達曰:“《禮》注解其義,《詩》注解其形”,以其成其虧、均其過不及則曰成均,以習射事則曰序,以糾德行則曰膠,以樂祖在焉則曰瞽宗,以居右焉則曰右學。蓋周之學,成均居中,其左東序,其右瞽宗,此太學也;虞庠在國之西郊,小學也。《記》曰:‘天子視學,命有司行事,祭先聖先師焉。卒事,遂適東序,設三老、五更之席。’又曰:‘食三老、五更於太學,所以教諸侯之弟。祀先賢於西學,所以教諸侯之德。’夫天子視學,則成均也。命有司行事,祭先聖先師焉,即祀先賢於西學也,祀先賢於西學,則祭於瞽宗也。有司卒事,適東序,設三老、五更之席,即養國老於東膠也,養國老於東膠,即食三老、五更於太學也。然則商之右學,則周謂之西學,亦謂之瞽宗;夏之東序,在周謂之東膠,亦謂之太學。蓋夏學上東而下西,商學下右而上左,周之所存,特其上者耳。則右學、東序,蓋與成均並建於一邱之上而己。由是觀之,成均頒學政,右學祀樂祖,東序養老、更,右學、東序不特存其制而己。又因其所上之方而位之也。夫諸侯之學,小學在內,太學在外,故《王制》言‘小學則公宮南之左,太學在郊。’以其選士由內以升於外,然後達於京故也。天子之學,小學居外,太學居內,故《文王世子》言‘凡語於郊,然後於成均,取爵於上尊。’以其選士由外以升於內,然後達於朝故也。”
江陵項氏《松滋縣學記》曰:“學制之可見於書者自五帝始,其名曰成均。
說者曰:以成性也。然則有民斯可教,有教斯可學,自開辟則既然矣。有虞氏始即學以藏粢而命之曰庠,又曰米廩,則自其孝養之心發之也。夏后氏以射造士,如《行葦》、《矍相》之所言,而命之曰序,則以檢其行也。商人以樂造士,如夔與《大司樂》所言,而命之曰學,又曰瞽宗,則以成其德也。學之音則校,校之義則教也,蓋仿於商人。先王之所以教者備矣。周人脩而兼用之,內即近郊並建四學,虞庠在其北,夏序在其東,商校在西,當代之學居中南面,而三學環之,命之曰膠,又曰辟廱。郊言其地,璧言其象,皆古人假借字也。其外亦以四學之制,參而行之。凡侯國皆立當代之學,而損其制,曰泮宮,凡鄉皆立虞庠,凡州皆立夏序,凡黨皆立商校,於是四代之學達於天下。夫人而習聞之,故今百家所記,參錯不同者無他,皆即周制雜指而互言之也。”
司徒脩六禮以節民性,明七教以興民德,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養耆老以致孝,恤孤獨以逮不足,上賢以崇德,簡不肖以絀惡六禮:冠、昏、喪、祭、鄉、相見。七教:父子、兄弟、夫婦、君臣、長幼、朋友、賓客。八政:飲食、衣服、事爲、異別、度、量、數、制。命鄉簡不率教者以告。耆老皆朝於庠,元日習射上功,習鄉上齒,大司徒率國之俊士與執事焉朝猶會也。此庠謂鄉學也。鄉謂飲酒也。將習禮以化之。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率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率教者移之右,如初禮中年考校而又不變,則使轉徙其居也。
不變,移之郊,如初禮郊,鄉界之外。不變,移之遂遠郊之外,如初禮。
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移居於司徒也。秀士,鄉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藝者。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可使習禮者。學,太學。升於司徒者不征於鄉,升於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不征,不給其徭役。造,成也,能習禮則爲成士。正義云:“此徭役者,供學及司徒細碎之徭役。”樂正從四術,立四教即詩、書、禮、樂,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春秋教之以禮、樂,冬夏教之以詩、書。王太子,王子,羣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凡入學以齒。將出學,小胥、大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於大樂正,大樂正以告於王此所簡者,謂王太子,王子,羣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大胥、小胥皆樂官屬也。出學,謂九年大成學止也,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不變,王親視學亦習禮以化之。不變,王親臨,重棄賢者子孫。此習禮皆於大學也。不變,王三日不舉去食樂,屏之遠方,西方曰棘,東方曰寄棘,逼也。逼寄於夷戎。不屏於南北,謂其太遠,終身不齒。
《禮書》曰:“鄉簡不率教者,至於四不變然後屏之,小樂正簡國子之不帥教,止於二不變則屏之者,先王以匹庶之家爲易治,膏粱之性爲難化。以其易治,故鄉遂之所考,常在三年大比之時。以其難化,故國子之出學,常在九年大成之後。三年而考,故必在於四不變,然後屏之。九年而簡,則雖二不變,屏之可也。古之學政,其輕者有觥撻,其重者不過屏斥而己。若夫萬民之不服教,其附於刑者歸於士。”
又曰:“秀於一鄉者謂之秀士,中於所選謂之選士,俊士以其德之敏也,造士以其材之成也,進士以其將進而用之也。選士升於司徒而不征於鄉,俊士升於學而不征於司徒。俊士亦謂之造士,蓋學至於此,材成德敏,非可一名命之也。《傳》曰:‘十人曰選,百人曰俊。’此論其大致然也。古之六卿,其分職也未嘗不通,其聯事也未嘗不分。司徒掌邦教,司馬掌邦政,未嘗不分也。有發則司徒教士以車甲,升造士則司馬辯論官材,未嘗不通也。《周官》大司馬之屬司士曰:‘以德詔爵’。此司馬辯論官材之謂也。”
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移名於司馬。進士,可進受爵祿也。司馬辯論官材辯其論,官其材,觀其所長也,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師氏掌以媺詔王媺音美。掌國中失之事以教國子弟教之使識舊事。中,中禮者。失,失禮者。凡國之貴遊子弟學焉。
保氏掌諫王惡,而養國子以道。
大司樂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國之學政,而合國之子弟焉均,調也。樂師主調其音,大司樂主受此成事以調之樂。董仲舒云:成均,五帝之學。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則以爲樂祖,祭於瞽宗祭於學宮中。
大胥掌學士之版,以待致諸子學士,謂卿大夫諸子學舞者。版,籍也,今時鄉戶籍,世謂之戶版。大胥主此籍,以待當召聚學舞者。卿大夫之諸子,則按此籍以召之。春入學,舍菜、合舞。秋頒學,合聲春使之學,秋頒其材藝所爲。合聲亦等其曲折,使應節奏。
《文王世子》:凡學戶孝反,教也世子及學士必時學士,謂司徒論俊選所升於學者。春夏學干戈,秋冬學羽籥,皆於東序干戈,萬舞,象武也,用動作之時學之。籥舞,象文也,用安靜之時以學之。小樂正學干,大胥贊之;籥師學戈,籥師丞贊之四人皆樂官之屬,通職,秋冬亦學以羽籥。小樂正,樂師也,《周禮》樂師掌國學之政,教國子小舞。大胥所掌見上。籥師掌教國子舞羽吹籥。《疏》曰:“此經雜,多有諸侯之禮,故謂之大樂正、小樂正也。小舞即年幼小時教之舞,其舞即帗舞、羽舞、皇舞、耗舞、干舞、人舞也。《周禮》唯有籥師,此云籥師丞者,或諸侯之禮,或異代之法。胥鼓《南》《南》,南夷之樂。胥掌以大樂之會正舞位,旄人教夷樂則以鼓節之。春誦、夏弦,大師詔之瞽宗。秋學禮,執禮者詔之。冬讀書,典書者詔之。禮在瞽宗,書在上庠誦謂歌樂也。弦謂以絲播詩。陽用事則學之以聲,陰用事則學之以事,因時順氣,於功易也。周立三代之學,學書於有虞氏之學,典謨之教所由興也。學舞於夏后氏之學,文武中也。學禮樂於殷之學,功成治定,與己同也。凡祭與養老乞言、合語之禮,皆小樂正詔之於東序學以三者之威儀也。合語謂鄉射、鄉飲酒、大射、燕射之屬也。《鄉射義》曰:“古者於旅也語。”疏曰:合語謂合會義理而語說。《詩•楚茨》論祭祀之事云:“笑語卒獲。”箋云:“古者於旅也語。”是祭有合語也。養老既乞言,自然合語也。周立三代之學,三代學皆立大學、小學。今按:下養老於東序,是周之大學,夏之東序也。又《王制》之養老於虞庠,是周之小學爲虞庠也。大樂正學舞干戚、語說、命乞言,皆大樂正授數學以三者之義也。戚,斧也。語說,合語之說。數,篇數。疏云:謂大樂正授世子及學士等篇章之數,爲之講說,使知義理。大司成論說在東序論說,課其義之深淺、才能優劣。此云“樂正司業,父師司成”,則大司成,司徒之屬師氏也。凡侍坐於大司成者,遠近間三席可以問間猶容也。容三席則得指畫相分別也。席之以制,廣三尺三寸三分,則是所謂甬丈也。終則負墻郤就後席相避。列事未盡不問錯尊者之語不敬也。
《樂書》曰:“《王制》之教造士,春秋以禮、樂,冬夏以詩、書,《文王世子》之教世子,春夏以干戈、秋冬以羽籥者,升於學者之造士,則其才向於有成,其教之也易,故先其難者,而以詩、書後於禮、樂。貴驕之世子,則其性誘於外物,其教之也難,故先其易者,而以干戈羽籥後於禮、樂、詩、書。《周官》師氏教國子在司徒教民之後,《記》言教國之子弟在鄉遂之後,其教之難易蓋可見矣。然《王制》主於教造士,而王太子,王子,羣后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亦預焉。《文王世子》主於教世子,而國之學士亦及焉。特其所主者異,教之所施有先後爾。”
凡語於郊者語謂論說於郊學。疏曰:郊,西郊也,周以虞庠爲小學,在西郊,天子親視學而考課論說也,必取賢斂才焉。或以德進,或以事舉,或以言揚大學正論造士之秀者升諸司馬,曰進士,謂此矣。曲藝皆誓之曲藝,小技能。誓,謹也。皆使謹習其事,以待又語又語爲後復論說也。疏:令待後復論說之日,如春待秋時也。三而一有焉三說之中有一善則中之,以有曲藝,不必盡善,乃進其等進於衆學者。等,輩,以其序又以其藝爲次,謂之郊人,遠之候事官之缺者以代之。遠之者,不曰俊選曰郊人,賤技藝。疏:謂之郊人,以其猶在郊學也。於成均以及取爵以上尊也天子飲酒於虞庠,則郊人亦得酌於上尊以相旅。
《尚書大傳》:“使公卿之太子,大夫、元士之適子,十有三年始入小學,見小節焉,踐小義焉;二十入大學,見大節焉,踐大義焉。故入小學知父子之道、長幼之序,入大學知君臣之義、上下之位。故爲君則君,爲臣則臣,爲父則父,爲子則子。”
程子曰:“古者八歲入小學,十五入大學,擇其才之可教者聚之,不肖者復之農亩。蓋士農不易業,既入學則不治農,然後士農判。古之學者自十五入學,至四十方仕,中間自有二十五年學,又無利可趨,則所志可知。須去趨善,便自此成德。後之人自童稚間己有汲汲趨利之意,何由得向善?其古人必使四十而仕,然後志定。只營衣食郤無害,惟利祿之誘最害人。”
朱子《大學章句序》曰:“人生八歲,則自王公以下至於庶人之子弟,皆入小學,而教之以灑掃、應對、進退之節,禮樂射御書數之文。及其十有五年,則自天子之元子、衆子,以至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與凡民之俊秀,皆入大學,而教之以窮理、正心、修己、治人之道。此又學校之教、大小之節所以分也。”
按:八歲入小學,十五入大學,《大戴禮•保傅傳》及《白虎通》之說。十三年入小學、二十入大學,《尚書大傳》之說。程、朱二子從《保傅》、《白虎通》。
又按:注云十五年入小學、十八入大學者,謂諸子姓既成者至十五入小學,其早成者十八入大學。《內則》曰“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學書計”者,謂公卿已下教子於家也。今以諸書所載及此注詳之,則《保傅》及《白虎通》所言八歲入小學者,乃天子世子之禮。所謂小學則在師氏虎門之左,大學則在王宮之東,亦皆天子之學也。《尚書大傳》所言十三年入小學,乃公卿、大夫、元士適子之禮。蓋公卿已下之子弟年方童幼,未應便入天子之學,所以十年出就外傅,且學於家塾,直至十五,方令入師氏所掌虎門小學。而天子則別無私學,所以世子八歲便入小學歟?
《王制》:“天子曰辟雍辟,明也。雍,和也。所以明和天下。”
《詩•靈臺》:“簴業維樅,賁鼓維鏞。於論鼓鐘,於樂辟雍。”“於論鼓鐘,於樂辟雍。鼉鼓逢逢,矇瞍奏公。植者曰簴,橫者曰拘業,大板也。樅,崇牙也,賁,大鼓。鏞,大鐘。論之言倫也,言得其倫理。水旋邱如璧曰辟廱,以節觀者。逢逢,和也。有眸子而無見曰矇,無眸子曰瞍。公,事也。”
朱子曰:“《王制》論學曰:‘天子曰辟廱,諸侯曰泮宮。’說者以爲辟廱,大射行禮之處也,水旋邱如璧以節觀者。泮宮,諸侯鄉射之宮也,其水半之。蓋東、西門以南通水,北無也。故《振鷺》之詩曰:‘振鷺於飛,於彼西雍。’說者以雝爲澤,蓋即旋邱之水,而其學即所謂澤宮也。蓋古人之學與今日不同,孟子所謂‘序者射也’,則學蓋有以射爲主者矣。蘇氏引《莊子》言文王有辟廱之樂,遂以辟廱亦爲學名,而曰古人以學教胄子,則未知學以樂而得名歟?樂以學而得名歟?則是又以爲習樂之所也。張子亦曰辟廱古無此名,其制蓋始於此。故周有天下,遂以名天子之學,而諸侯不得立焉。《記》所謂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宮者,蓋射以擇士云爾。”
東萊呂氏曰:“或疑是詩敘臺池苑囿與民同樂,胡爲以辟廱學校勦入之。彼蓋未嘗深考。三代人君與士大夫甚親,遊宴之暬御、征行之扈衛,無往而不與髦俊俱焉。樂正司業,父師司成,則樂者固學士之所常隷也,夫豈有二事哉!”
《文王有聲》:“鎬京辟廱,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皇王烝哉。”
張氏曰:“靈臺辟廱,文王之學也。辟廱之在鎬京者,武王之學也。辟廱至此始爲天子之學。”
江陵項氏《枝江縣新學記》曰:“古者周天子之居民也,不但天子,諸侯之國自二十五家以上則有學焉。學莫尚於斯矣。方是時,建官三百六十,以張備法而紀衆民,視其中無一事無法者,而獨於建學無制,則其吏非應文也。無一民無養者,而獨無粟士之廩,則其士非爲養也。而上下顧交趨之如裘葛飲食,然則必有不可捨焉者矣。天子之學謂之辟雍,班朝、布令、享帝、右祖則以爲明堂,同律、候氣、治歷、考詳則以爲靈臺。諸侯之學謂之泮宮,大師旅則將士會焉,大獄訟則吏民期焉,大祭祀則始祖享焉。蓋其制皆於國之勝地,披水築宮爲一大有司,國有大事則以禮屬百官、羣吏,下民而講行之,無事則國之耆老、子弟遊焉以論鼓鐘而修孝弟。其地尊,其禮大,三百六十官皆不得治其事。意者三公之老而致仕者掌之,謂之鄉老。二鄉而公一人,則六鄉蓋三公矣。故曰三公在朝,三老在學。公與老皆無職於六官,學、序、庠、塾皆無制於六典。古之言道者固如是也。嗚呼,此意深矣。”
漢興,高帝尚有干戈,平定四海,未遑庠序之事。至武帝,始興太學。
徐氏曰:“按《三輔黃圖》,太學在長安西北七里,有市有獄。”
董仲舒《對策》曰:“養士莫大乎太學。太學者,賢士之所關也,教化之本原也。今以一郡一國之衆,對亡應書者謂舉賢良文學之詔書也,是王道往往而絕也。臣願陛下興太學,置明師,以養天下之士,數考問以盡其材,則英俊宜可得矣。”後武帝立學校之官,皆自仲舒發之。
元朔五年,置博士弟子員。
前此博士雖各以經授徒,而無考察試用之法,至是官始爲置弟子員,即武帝所謂興太學也。
太史公曰:余讀功令名見後至於廣勵學官之路,未嘗不廢書而嘆也。曰:
嗟乎!周室衰而《關雎》作《韓詩》說也,幽、厲微而禮樂壞,諸侯恣行,政由強國。故孔子憫王路廢而邪道興,於是論次《詩》、《書》,修起禮、樂。
世以渾濁莫能用,是以仲尼干七十君無所遇,西狩獲麟,曰“吾道窮矣”。故因史記作《春秋》,以當王法,其辭微而指博,後世學者多錄焉。自孔子卒後,七十子之徒散遊諸侯,大者爲師傅卿相,小者及教士大夫,或隱而不見。故子路居衛,子張居陳,澹臺子羽居楚,子夏居西河,子貢終於齊。如田子方、段干木、吳起、禽滑釐之屬,皆受業於子夏之倫,爲王者師。是時獨文侯好學。陵遲以至於始皇,天下並爭於戰國,儒術既詘焉,然齊、魯之間,學者獨不廢也。於威、宣之際,孟子、荀卿之列,咸遵夫子之業而潤色之,以學顯於當世。及至秦季世,焚《詩》、《書》,坑儒士,《六藝》從此缺矣。陳涉起匹夫,不滿半歲竟滅亡,其事至微淺,然而縉紳先生之徒,負孔子禮器往委質爲臣孔申爲涉博士者,何也?以秦焚其業,積怨而發憤於陳王也。及高皇帝誅項籍,舉兵圍魯,魯中諸儒尚講誦習禮樂,弦歌之聲不絕,豈非聖人之遺化,好禮樂之國哉?夫齊、魯之間於文學,自古以來,其天性也。故漢興,然後諸儒始得修其經藝,講習大射、鄉飲之禮。叔孫通作漢禮儀,因爲太常,諸生弟子共定者,咸爲選首,於是喟然嘆興於學。然尚有干戈,平定四海,亦未遑暇庠序之事也。孝惠、呂后時,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時,頗徵用,然本好刑名之言。及至孝景,不任儒者,而竇太后又好黃、老之術,故諸博士具官待問,未有進者。及今上即位,公孫弘以《春秋》白衣爲天子三公自孔子後,公孫弘始以儒者得政,天子學士靡然鄉風矣。公孫弘爲學官,悼道之鬱滯,乃請曰:“丞相、御史言:制曰‘蓋聞導民以禮,風之以樂。婚姻者,居室之大倫是時論學者尚知本如此。今禮廢樂崩,朕甚憫焉。故詳延天下方正博聞之士。太常議,與博士弟子,崇鄉里之化,以廣賢材焉’。
此武帝制也。而其建請之議,條畫之目,則公孫丞相實發之。
謹與太常臧、博士平臧,孔臧。平,博士之長也。博士,太常之屬等議曰:聞三代之道,鄉里有教,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其勸善也,顯之朝廷;其懲惡也,加之刑罰。故教化之行也,建首善自京師始,由內以及外。今陛下昭至德,開大明,配天地,本人倫,勸學修禮,崇化厲賢,以風四方,太平之原也。
古者政教未洽,不備其禮,請因舊官而興焉舊官爲博士舊授徒之黌舍也。至是官置弟子員,來者既衆,故因舊黌舍而興修之。爲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復其身。太常擇民年十八已上,儀狀端正者,補博士弟子此太常所補也。詔書既曰崇鄉里之化,則太常所補弟子,不過取諸關中而已。郡國縣道邑有好文學,敬長上,肅政教,順鄉里,出入不悖所聞者,令相長丞上屬所二千石,二千石謹察可者,當與計偕,詣太常,得受業如弟子此郡國所擇也。自好文學已下條目甚詳,而太常弟子止取儀狀端正者,蓋太常天子近臣,常以儒宗爲之,任其選擇,不必立法也。一歲皆輒試太常所補、郡國所擇,雖有兩途,至於受業一年而後試,則考察無二法也,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錯以文學爲太常掌故。應劭曰:“掌故六百石吏,主故事。”按博士秩比六百,不應掌故秩反過之。蓋應劭之誤;其高第可以爲郎中者,太常籍奏郎中,宿衛之臣,故具名籍以待上選也。即有秀才異等,輒以名聞非常選也。其不事學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藝,輒罷之,而請諸不稱者罰諸不稱者,謂太常之謬選,博士之失教,及郡國之濫以充賦也。臣謹按詔書律令下者,明天人分際,通古今之義,文章爾雅,訓辭深厚,恩施甚美。小吏淺聞,不能究宣,無以名布諭下欲爲學者開入仕之路,故以宣佈詔書爲名,與三代賓興之意異矣。此俗儒之所喜,而高士所不屑也。
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爲官,遷留滯。請選擇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藝以上,補左右內史、大行卒史左內史後爲左馮翊,右內史後爲京兆尹、右扶風。大行後爲大鴻臚;比百石以下,補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邊郡一人。先用誦多者,若不足,乃擇掌故補中二千石屬掌故尊於文學掌故,即前所謂秩比二百石以上者也。中二千石屬即左右內史、大行卒史也,大行中二千石,左右內史雖二千石亦通言之也,文學掌故補郡屬文學掌故即博士弟子通一藝所補也。郡屬即郡太守卒史也、備員既無誦多者,故選掌故彼善於此者以充數。請著功令新立此條,請以著於功令。功令,篇名,若今選舉令。他如律令此外並如舊律令。”制曰:“可。”自此以來,則公卿大夫士彬彬多文學之士矣公卿多文學之士,而治效反少於前日,此太史公所嘆也。
先公曰:“按《漢書》此條有‘博士弟子通一藝以上者補文學掌故缺’,又有‘吏百石通一藝以上者補卒史’,恐是兩樣人。溫公《通鑒》析爲二端,東萊《大事記》殊未明。武帝崇儒興學只是好名,當時文學布在州郡,極留滯,故弘請選用之爲學官,而復補卒史及郡屬、備員,意輕可知。”
竊詳此段自“太常擇民年十八以下”至“請諸不稱”,是指白身受業而通一藝者。自“擇其秩比二百石”至“補郡屬備員”,是指已仕受業而通一藝者。然白身通藝者可以爲郎中,則其官反高郎中秩比三百石,已仕通藝者只可爲左右內史、太守卒史,則其位反卑佐史秩百石以下,殊不可曉。考訂精詳者必能知之。按西漢《公卿百官表》:“博士,秦官,掌通古今。”秦焚《詩》、《書》,獨存博士官所職者,則猶令其司經籍。然既曰通古今,則上必有所師承,下必有所傳授,故其徒實繁。秦雖存其官而甚惡其徒,常設法誅滅之。始皇使御史案問諸生,傳相告引,至殺四百六十餘人。又令冬種瓜驪山,實生,命博士諸生就視,爲伏機,殺七百餘人。二世時,又以陳勝起,召博士諸生議,坐以非所宜言者又數十人。然則秦之於博士弟子,非惟不能考察試用之,蓋惟恐其不澌盡泯沒矣。叔孫通面諛脫虎口而逃亡,孔甲持禮器發憤而事陳涉,有以也哉。
《儒林傳》:“自武帝立《五經》博士,開弟子員,設科射策,勸以官祿。”
師古曰:“射策者,謂爲問難疑義,書之於策,量其大小,置爲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顯,有欲射者,隨其所取而釋之,以知優劣。射之言投射也。”
按:此即後世糊名之意。但糊名則是隱舉人之名以防囑托徇私,此則似是隱問難之條以防假手宿搆,其欲示公一也。
張湯請博士弟子治《尚書》、《春秋》補廷尉史。
按:湯本傳:“上方鄉文學,湯決大獄,欲傅古義,乃請博士弟子治《尚書》、《春秋》,補廷尉史。湯雖文深意忌不專平,然得此聲譽。而深刻吏多爲爪牙用者,依於文學之士。丞相弘數稱其美。”夫《尚書》、《春秋》所言,豈有舞文巧詆、慘酷深刻如湯之爲乎?今以上鄉文學,而令博士弟子以其所學附會緣飾之,則所謂廷尉卒史者,往往皆曲學阿世如公孫丞相之流耳。狄山以博士稍持正論抗湯,則觸禍機矣。賈山所謂“士修之於家而壞之於天子之廷”,此語當爲武帝發。
孝文則未嘗壞天下士也。
昭帝舉賢良文學,增博士弟子員滿百人。
宣帝末,增倍之。
元帝好儒,能通一經者皆復。數年,以用度不足,更爲設員千人。郡國置。
《五經》百石卒史。
成帝末,或言孔子布衣,養徒三千人,今天子太學弟子少。於是增弟子員三千人。歲餘,復如故。
先公曰:“西漢博士隷太常,有周成均隷宗伯之意。州有博士,郡有文學掾,《五經》之師,儒宮之官,長吏辟置,布列郡國,亦有黨庠遂序之意。然有二失。
鄉里學校人不升於太學,而補弟子員者自一項人好文學、敬長上,儀狀端正;公卿弟子不養於太學,而任子盡隷光祿勳。自有四科,考試殊塗異方,下之心術分裂不一,上之考察馳鶩不精。”
哀帝時,置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寧三年謂處家持喪服。
按:學校禮義之地,博士弟子公卿之儲,則親喪而予寧持服宜也。然漢時居官者實未嘗行喪禮。薛宣後母死,弟修去官持服,宣謂修三年喪少能行者,由是兄弟不和。翟方進母死,既葬三十六日,起視事,自以爲身備漢相,不敢逾國家之制注:即文帝遺詔所謂也。宣、方進皆爲相封侯,猶不能捨去祿位,躬行三年之喪,而乃欲立此法以律從學干祿之士乎?
陽朔二年,詔曰:“古之立太學,將以傳先王之業,流化於天下也。儒林之官,四海淵源,宜皆明於古今,溫故知新,通達國體,故謂之博士。否則學者無述焉,爲下所輕,非所以尊道德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丞相、御史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雜舉可充博士位者,使卓然可觀。”
平帝時,王莽秉政,增元士之子得受業如弟子,勿以爲員常員之外,更開此路。歲課甲科四十人爲郎中,乙科二十人爲太子舍人,兩科四十人補文學掌故云。奏起明堂、辟廱、靈臺,爲學者築舍萬區。
班固《儒林傳贊》:“自武帝立《五經》博士,開弟子員,設科射策,勸以官祿,訖於元始,百有餘年,傳業者浸盛,枝葉蕃滋,一經說至百餘萬言,大師衆至千餘人,蓋利祿之路然。”
辟廱武帝封泰山還,登明堂,兒寬上壽曰:“間者聖統廢絕,陛下發憤,祖立明堂、辟廱。”
河間獻王來朝,獻雅樂,對三雍宮注:三雍,明堂、辟廱、靈臺也。
成帝時,犍爲郡於水濱得古磬十六枚,劉向因是說上:“宜興辟廱,設庠序,陳禮樂,隆雅、頌之聲,盛揖遜之容,以風化天下。”成帝以向言下公卿議,會向病卒,丞相大司空奏請立辟廱,案行長安城南。營表未作,遭成帝崩,羣臣引以定謚,及王莽爲宰衡,欲耀衆庶,遂興辟廱,因以篡位。
按:據此說,則辟廱王莽時方立之。武帝置博士弟子員,不過令其授學,而擇其通藝上第者擢用之,未嘗築宮以居之也。然考兒寬所言與河間獻王對三雍宮之事,則似已立於武帝之時,何也?蓋古者明堂、辟廱共爲一所。蔡邕《明堂論》曰:“取其宗祀之清貌,則曰清廟。取其正室之貌,則曰太廟。取其尊崇,則曰太室。取其向明,則曰明堂。取其四門之學,則曰太學。取其四面周水圓如璧,則曰辟廱。異名而同事。”武帝時封泰山,濟南人公玉帶上黃帝時《明堂圖》。
明堂中有一殿,四面無璧,以茅蓋,通水,水圜宮垣,爲復道,上有樓,從西北入,名曰崑崙,天子從之以入,拜祀上帝。於是上令奉高作明堂汶上,如帶圖,修封時以祠太一、五帝。蓋兒寬時爲御史大夫,從祠東封,還登明堂上壽,所言如此,則所指者疑此明堂耳。意河間獻王所對之地亦是其處,非養士之辟廱也班固《漢書》、《武帝贊》有“興太學”之說,然《董仲舒傳》只言“後武帝立學校之官,皆自仲舒發之”,明元未嘗有庠序也。至成帝時劉向所言,則專爲庠序而設。然班固《禮樂志》言:“世祖受命中興,乃立明堂、辟廱。顯宗即位,躬行其禮,宗祀光武皇帝於明堂,養三老、五更於辟廱,威儀既盛美矣。然德化未流洽者,禮樂未興,羣下無所從說,而庠序尚未設之故也。”則知東都亦未嘗以辟廱爲庠序。然世祖建武五年己立太學,而固之時尚言庠序未設,何邪?當考。
又按:徐天麟《西漢會要》言:“《三輔黃圖》:漢辟廱在長安西北七里。”恐即王莽所立。又言:“太學亦在長安西北七里,有市有獄。”豈即辟廱邪?或別一所邪鮑宣得罪下獄,博士弟子王咸舉幡太學下,曰:“欲救鮑司隷者集此下。”諸生會者千餘人。此亦西都已立太學之一證。當考?
西漢以博士入官:
賈誼吳公薦爲博士
董仲舒疏廣薛廣德彭宣貢禹韋賢夏侯勝轅固後蒼韓嬰胡毋生嚴彭祖江公
以太常掌故入官:
鼂錯以文學充
以博士弟子入官:
息夫躬兒寬終軍朱雲眭弘明經
蕭望之射策甲科
匡衡射策甲科
馬宮射策甲科
翟方進射策甲科
何武射策甲科王嘉射策甲科
施讎房鳳射策乙科
召信臣射策甲科
世祖建武五年十月,營起太學,車駕幸太學,賜博士弟子各有差。
《洛陽記》:“太學在洛陽城南開陽門外,去宮八里。講堂長十丈,廣二丈,堂前石經四部。服方領習矩步者委蛇乎其中。”
光武中興,先訪儒雅,四方學士雲會京師。於是立《五經》博士,各以其法教授,凡十四博士,太常差次總領焉。
十四博士,謂《易》有施、孟、梁邱、京氏,《尚書》歐陽、大小夏侯,《詩》齊、魯、韓,《禮》大、小戴,《春秋》嚴、顏。太僕朱浮以國家既興,宜廣博士之選,乃上書曰:“夫太學,禮義之官,教化所興。博士之官,爲天下宗師,使孔聖之言傳而不絕。舊事,策試博士,必廣求詳選,爰自畿夏,延及四方。伏聞詔書更試五人,唯起見在洛陽城者。臣恐自今以往,將有所失。求之密邇,容或未盡,而四方之學,無所勸樂。凡策試之本,貴得其真,非有期會,不及遠方也。及諸所召試,皆私自發遣,非有傷費煩擾於事也。語曰:‘中國失禮,求之於野。’臣浮幸得與講圖讖,故敢越職。”帝然之。
東漢之制,太常卿每選士博士,奏其能否。建武中,太常選試博士四人,陳元爲第一。張元舉孝廉爲郎,會《顏氏》博士缺,元策試第一,拜爲博士。蔡茂試博士,對策陳災異,以高等擢拜議郎。楊仁舉孝廉,除郎,太常上仁經中博士,仁自以年未五十,不應舊科,上府遜選。《漢官儀》:“博士限年五十以上。”
按:西京博士但以名流爲之,無選試之法。中興以來,始試而後用。蓋既欲其爲人之師範,則不容不先試其能否也。
博士舉狀曰:“生事愛敬,喪沒如禮。通《易》、《尚書》、《孝經》、《論語》,兼綜載籍,窮微闡奧,隱居樂道,不求聞達。身無金痍痼疾三十六屬。
不與妖惡交通、王侯賞賜。行應四科,《經》任博士。”下言某官某甲保舉。
十九年,車駕幸太學,會諸博士論難於前。桓榮被服儒衣,溫恭有醞藉,辯明經義,每以禮遜相厭,不以辭長勝人,儒者莫及,特加賞賜。又詔諸生雅吹擊磬,盡日乃罷。
中元元年,初營明堂、辟廱、靈臺,未用事。
明帝永平二年,臨辟廱,初行大射禮。
光武始建三廱,明帝即位,親行其禮。天子始冠通天,衣日月,備法物之駕,盛清道之儀,坐明堂而朝羣后,登靈臺以望雲物,祖割辟廱之上,尊養三老、五更。饗射禮畢,帝正坐自講,諸儒執經問難於前,冠帶縉紳之人,圜橋門而觀聽者蓋億萬計。其後復爲功臣子孫、四姓末屬別上校舍,搜選高能以受其業,自期門羽林之士,悉令通《孝經》章句,匈奴亦遣子入學。濟濟乎,洋洋乎,盛於永平矣。
蔡邕《明堂論》曰:“明堂者,天子太廟,所以崇禮其祖以配上帝者也。夏后氏曰世室,殷人曰重屋,周人曰明堂。東曰青陽,南曰明堂,西曰總章,北曰元堂,中曰太室。《易》曰:‘《離》也者,明也,南方之卦也,聖人南面而聽天下,向明而治。’人君之位,莫正於此焉,故雖有五名而主以明堂也。其中正焉皆曰太廟。謹承天隨時之令,昭令德宗祀之禮,明前功百辟之勞,起尊老敬長之義,顯教幼誨稚之學。朝諸侯選造士於其中,以明制度。生者乘其能而至,死者論其功而祭。故爲大教之官,而四學具焉,官司備焉。譬如北辰,居其所而衆星拱之,萬象翼之。政教之所由生,專受作之所自來,明一統也。故言明堂,事之大,義之深也。取其宗祀之清貌,則曰清廟。取其正室之貌,則曰太廟。取其尊崇,則曰太室。取其向明,則曰明堂。取其四門之學,則曰太學。取其四面周水圓如璧,則曰辟廱。異名而同事,其實一也。《春秋》因魯取宋之奸賂則顯之太廟,以明聖王建清廟明堂之義。《經》曰:‘取郜大鼎於宋,戊申納於太廟。’《傳》曰:‘非禮也。君人者,將昭德塞違,故昭令德以示子孫,是以清廟茅屋,昭其儉也。夫德儉而有度,昇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照百官,百官於是戒懼而不敢易紀律。’所以大明教也。以周清廟論之,魯太廟皆明堂也。魯禘祀周公於太廟明堂,猶周宗祀文王於清廟明堂也。《禮記•檀弓》曰:‘王齋禘於清廟明堂也。’《孝經》曰:‘宗祀文王於明堂。’《禮記•明堂位》曰:‘太廟,天子曰明堂。’又曰:‘成王幼弱,周公踐天子位以治天下,朝諸侯於明堂,制禮作樂,頒度量,而天下大服。成王以周公爲有勳勞於天下,命魯公世世禘祀周公於太廟,以天子禮樂,升歌《清廟》,下管《象》舞,所以異魯於天下。’取周《清廟》之歌歌於魯太廟,明堂魯之廟猶周清廟也,皆所以昭文王、周公之德以示子孫者也。《易傳•太初篇》曰:‘天子旦入東學,晝入南學,暮入西學。在中央曰太學,天子之所自學也。’《禮記•保傅篇》曰:‘帝入東學,上親而貴仁;入西學,上賢而貴德;入南學,上齒而貴信;入北學,上貴而尊爵;入太學,承師而問道。’與《易傳》同。魏文侯《孝經傳》曰:‘太學者,中學明堂之位也。’《禮記•古大明堂之禮》曰:‘膳夫是相禮,日中出南圍,見九侯門子。日側出西圍,視五國之事。日闇出北圍,視帝節猶。’《爾雅》曰:
‘宮中之門謂之闈。’王居明堂之禮,又別陰陽門,東、南稱門,西、北稱闈,故《周官》有門闈之學,師氏教以三德,守王門,保氏教以六藝,守王闈。然則師氏居東門、南門,保氏居西門、北門也,知掌教國子。與《易傳》、《保傅》王居明堂之禮參相發明,爲四學焉。《文王世子篇》曰:‘凡大合樂,則遂養老。天子至,乃命有司行事,興秩節,祭先師先聖焉。始之養也,適東序,釋奠於先老,遂設三老位焉。春夏學干戈,秋冬學羽籥,皆於東序。凡祭與養老、乞言、合語之禮,皆小樂正詔之於東序。’又曰:‘大司成論說在東序。’然則詔學皆在東序。東序,東之堂也,學者詔焉,故稱太學。仲夏之月,令祀百辟卿士之有德於民者。《禮記•太學志》曰:‘禮,士大夫學於聖人、善人,祭於明堂,其無位者祭於太學。’《禮記•昭穆篇》曰:‘祀先賢於西學,所以教諸侯之德也。’即所以顯行國禮之處也。太學,明堂之東序也,皆在明堂辟廱之內。《月令記》曰:‘明堂者,所以明天氣,統萬物。’明堂上通於天,象日辰,故下十二宮象日辰也。水環四周,言王者動作法天地,德廣及四海,方此水也。名曰辟雍。
《王制》曰:‘天子出征,執有罪,反,舍奠於學,以訊馘告。’《樂記》曰:
‘武王伐殷,爲俘馘於京太室。’《詩•魯頌》云:‘矯矯虎臣,在泮獻馘。’京,鎬京也。太室,辟廱之中明堂太室也。與諸侯泮宮俱獻馘焉,即《王制》所謂‘以訊馘告’者也。《禮記》曰:‘祀乎明堂,所以教諸侯之孝也。’《孝經》曰:‘孝悌之至,通於神明,光於四海,無所不通。《詩》云:“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言行孝者則曰明堂,行悌者則曰太學,故《孝經》合以爲一義,而稱鎬京之詩以明之。凡此皆明堂、太室、辟廱、太學事通合之義也。其制度數各有所法。堂方百四十四尺,坤之策也。屋圓,屋徑二百一十六尺,乾之策也。太廟明堂方三十六丈,通天屋徑九丈,陰陽九六之變也。圓蓋方載,六九之道也。八闥以象八卦,九室以象九州,十二宮以應辰。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以四戶八牖乘九室之數也。戶皆外設而不閉,示天下不藏也。通天屋高八十一尺,黃鐘九九之實也。二十八柱列於四方,亦七宿之象也。堂高三丈,亦應三統。四鄉五色者,象其行。外廣二十四丈,應一歲二十四氣。四周以水,象四海。王者之大禮也。”
按:如蔡邕之說,則古者明堂、辟廱、太學、太廟合爲一所,以朝、以祭、以教、以饗、以射,皆於其地。東漢時辟廱以爲天子養老、大射行禮之所,太學以爲博士弟子授業之所,析爲二處,與古異。要之太學與辟廱固不可析爲二處,養老、大射其與傳道授業亦豈二事哉。
班固《辟廱詩》:“乃流辟雍,辟廱湯湯。聖皇蒞止,造舟爲梁。皤皤國老,乃父乃兄。抑抑威儀,孝友光明。”
致堂胡氏曰:“明帝幸辟雍,遣使者安車迎三老、五更於太學。詳此禮,則知東京太學與辟廱相去亦非近地。蓋漢世辟廱不爲養士之所,顯宗以迎老更而至焉。非此時也,則黌宇之設遂虛之邪?商、周在先代之學,故《記》言養國老於某庠養、庶老於某序。且食三老、五更於太學矣,不應以爲未足,又建辟廱也。”
永平九年,爲四姓小侯開立學校,置《五經》師四姓爲外戚樊氏、郭氏、陰氏、馬氏諸子弟,以非列侯,故曰小侯。
安帝元初六年,鄧太后召和帝弟濟北、河間王子男女年五歲以上四十餘人,又鄧氏近親子孫三十餘人,並爲開邸第,教學經書,躬自監試。尚幼者使置師保,朝夕入宮,撫循詔導,恩愛甚渥。
肅宗建初中,大會諸儒於白虎觀,考詳同異,連月乃罷。帝親臨稱制,如石渠故事,顧命史臣,著爲《通義》。又詔高堂生受《古文尚書》、《毛詩》、《穀梁》、《左氏春秋》,雖不立學官,然皆擢高第爲講郎,給事近署,所以網羅逸軼,博存衆家。
和帝永元十二年,賜博士弟子員在太學者布,人三疋。
司徒徐防上疏,以爲“漢立博士十有四家,設甲乙之科以勸勉。伏見太學試博士弟子,皆以意說,不修家法。臣以爲博士及甲乙策試,宜從其家章句,開五十難以試之。解釋多者爲上第,引文明者爲高說;若不依先師,義有相伐者,皆正以爲非。”上從之。
和帝亦數幸東觀,覽閱書林。及鄧後稱制,學者頗懈。時樊準、徐防並陳敦學之宜,又言儒職多非其人,於是制詔公卿妙簡其選,三署郎能通經術者,皆得察舉。
順帝永建六年,繕太學,更開拓房室。
將作大匠翟酺言:“孝文皇帝始置一經博士,武帝大合天下之書,而孝宣論《六經》於石渠,學者滋盛,弟子萬數。光武初興,愍其荒廢,起太學博士舍、內外講堂,諸生橫巷,爲海內所集。明帝時辟廱始成,欲毀太學,太尉趙熹以爲太學、辟廱皆宜兼存,故並傳至今。而頃者頹廢,至於園採芻牧之處。宜更修繕,誘進後學。”帝從之。學者爲酺立碑銘於學。
陽嘉元年,以太學新成,試明經下第者補弟子,增甲乙科員各十人。除郡國耆儒九十人補郎、舍人。左雄又奏召海內名儒爲博士,使公卿子弟爲諸生,有志操者加其俸祿。及汝南謝廉、河南趙建,年始十二,各能通經,雄並奏拜童子郎。
於是負書來學,雲集京師。
前漢成帝末,歲課甲科四十人、乙科二十人,今各增十人,則甲科五十人,乙科三十人,並丙科二十人爲一百人。
自安帝覽政,薄於藝文,博士倚席不講,朋徒相視怠散,學舍頹敝。順帝感翟酺之言,更修黌舍,凡所造搆二百四十房,千八百五十室。
質帝本初元年,令郡國學明經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詣太學。自大將軍至六百石,皆遣子受業。歲滿課試,以高第五人補郎中,次五人太子舍人。又千石、六百石、四府掾屬、三署郎、四姓小侯,先能通經者各令隨家法,其高第者上名牒,以次賞進。
梁太后詔:令大將軍以下,悉遣子入學,每歲輒於鄉射月一饗會之,以此爲常《漢官儀》曰:春三月、秋九月習鄉射禮,禮生皆使太學學生。自是遊學增盛,至三萬餘生。然章句漸疏,而多以浮華相尚,儒者之風蓋衰矣。
桓帝延熹五年,太學西門自壞。襄楷上疏曰:“太學,天子教化之宮,其門無故自壞者,言文德將喪,教化廢也。”
時甘陵有南北部黨人之譏,汝南、南陽又有“畫諾”、“坐嘯”之謠。因此流言轉入太學,諸生三萬餘人,郭林宗、賈偉節爲之冠,並與李膺、陳蕃、王暢更相褒重。學中語曰:“天下模楷李元禮,不畏強御陳仲舉,天下俊秀王叔茂。”又渤海公族進階公族,姓也,名進階、扶風魏齊卿,並危言深論,不隱豪強。
自公卿以下,莫不畏其貶議,屣履到門。牢修乃上書,誣告膺等養太學遊士,交結諸郡生徒,更相驅馳,共爲部黨,誹訕朝廷,疑亂風俗。天子震怒,下郡國捕黨人,佈告天下,使同忿疾,收執膺等。辭所連及,陳寔之徒二百餘人,書名三府,禁錮終身。自是正直廢放,邪枉熾結,海內希風之徒,遂共相標榜,指天下名士,爲之稱號。上曰“三君”,次曰“八俊”,曰“八顧”,曰“八及”,曰“八廚”,猶古之“八元”、“八愷”也。
東坡蘇氏《南安軍之學記》曰:“學莫盛於東漢,士數萬人,噓枯吹生,自三公九卿皆折節下之,三府辟召常出其口,其取士議政可謂近古。然卒爲黨錮之禍,何也?曰:此王政也。王者不作,士自以其私意行之於下,其禍敗固宜。”
建和初,詔:“諸學生言十六以上,比郡國明經試,次第上名。高第十五人、上第十六人爲郎中,中第十七人爲太子舍人,下第十七人爲王家郎。”永壽二年,詔復課試諸生,補郎、舍人。其後復制:“學生滿二歲,試通二經者,補文學掌故;其不能通二經者,須後試復隨輩試之,通二經者,亦得爲文學掌故。其已爲文學掌故者,滿二歲,試能通三經者,擢其高第爲太子舍人;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隨輩試,第復高者亦得爲太子舍人。已爲太子舍人,滿二歲,試能通四經者,推其高第爲郎中;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隨輩試,第復高者亦得爲郎中。滿二歲,試能通五經者,推其高第補吏,隨才而用;其不得第者,後試復隨輩試,第復高者亦得補吏。”
其後綱紀隳紊,凡所選用,莫非情故,乃立三互法詳見《舉官門》。
靈帝熹平五年,試太學生年六十以上百餘人,徐郎中、太子舍人至王家郎、郡國文學吏。黨人既誅,其高明善士多坐流廢。諸博士試甲乙科,爭第高下,更相告訟。亦有私行金貨定蘭臺添書經字,以合其私文。熹平四年,靈帝乃詔諸儒正定《五經》,刊於石碑,爲古文、篆、隷三體書法以相參檢,樹之學門古文,謂孔子壁中書。篆書,秦始皇使程邈所作。隷書亦程邈所獻,主於徒隷,從簡易也。
鴻都門學初,靈帝好學,自造《皇羲篇》五十章,因引諸生能爲文賦者。
本頗以經術相招,後諸爲尺牘及工書鳥篆者皆加引召,遂至數十人。侍中祭酒樂松、賈護,多引無行趨勢之徒,並待制鴻都門下,喜陳方俗、閭里小事,帝甚悅之,待以不次之位。蔡邕上封事言:“古者取士,必使諸侯歲貢。孝武之時,郡舉孝廉,又有賢良、文學之選,於是名臣輩出,文武並興。漢之得人,數路而已。
夫書畫辭賦,才之小者,康國理政,未有其能。陛下即位之初,先涉經術,聽政餘日,觀省篇章,聊以遊意,當代博奕,非以教化取士之本。而諸生競利,作者鼎沸。其高者頗引經訓風喻之言;下則連偶俗語,有類俳優;或竊成文,虛冒名氏。臣每受詔於盛化門,差次錄第,其未及者,亦復隨輩皆見拜擢。既加之恩,難復收改,但守奉祿,於義已弘,不可復使理人及仕州郡。昔孝宣會諸儒於石渠,章帝集學士於白虎,通經釋義,其事優大,文武之道,所宜從之。若乃小能小善,雖有可觀,孔子以爲‘致遠則泥’,君子故當志其大者。”光和元年,遂置鴻都門學,畫孔子及七十二弟子像。其諸生皆敕州郡、三公舉用辟召,或出爲刺史、太守,入爲尚書、侍中,乃有封侯賜爵者。士君子皆恥與爲列焉。後又詔中尚方爲鴻都文學梁松、江覽等三十二人圖像立贊,以勸學者。尚書楊球奏曰:“臣聞《傳》曰:‘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按松、覽等皆出於微篾,斗筲小人,依憑世戚,附託權豪,俯眉承睫,徼進明時。或獻賦一篇,或鳥篆盈簡,而位升郎中,形圖丹青。亦有筆不點牘,辭不辯心,假手請字,妖僞百品,莫不被蒙殊恩,蟬蛻滓濁。是以有識掩口,天下嗟嘆。臣聞圖象之設,以昭勸戒,欲令人君動鑒得失。未聞孺子小人,詐作文頌,而可妄竊天官,垂象圖素者也。今太學、東觀足以宣明聖化。願罷鴻都之選,以消天下之謗。”書奏不省。
先公曰:“鴻都門,漢宮門也。太子保之廢,來歷與九卿朝臣俱詣鴻都門,證太子無過,即其所也。太學,公學也;鴻都學,私學也。學乃天下公,而以爲人主私,可乎?是以士君子之欲與爲列者則以爲恥,公卿州郡之舉辟也,必敕書強之。人心之公,豈可誣也。雖然,有所由然也。在昔明帝之朝,幸辟廱辯說,講白虎觀,稱制臨決也,先儒戴氏論曰:天下是非析於理,不析於勢,君子論學,無庸於挾貴爲也。天子之尊,羣臣承望不及,是是非非,豈能盡斷於天下之理乎?明、章皆崇儒重道之君也,尊禮師傅,是正經義,豈不盡善盡美哉;明帝臨幸辟雍,自爲辯說,已失人君之體矣;章帝患《五經》同異,博集諸儒會議白虎觀,天子稱制臨決,去聖久遠,《六經》殘闕,諸儒論難,前後異說,而欲以天子之尊臨,定是非於一言之間,難矣哉。鴻都之興,蔡邕言之,以爲章帝白虎釋義,其事優大。彼靈帝之童心稚識,何足語此。愚謂啟帝之私心者,往往自白虎觀之稱制臨決始。”
按:靈帝之鴻都門學,即西都孝武時待詔金馬門之比也。然武帝時,雖文學如司馬遷、相如、枚臯、東方朔輩,亦俱以俳優畜之,固未嘗任以要職。而靈帝時,鴻都門學之士至有封侯賜爵者,士君子皆恥與爲列,則其人品可知。然當時太學諸生三萬餘人,其持危言核論,以激濁揚清自負者,誅戮禁錮,殆靡孑遺,而其在學授業者,至爭第,相更告訟,無復廉恥。且當時在仕路者,上自公卿,下至孝廉、茂材,皆西園諧價,獻修宮錢之人矣。於鴻都學士乎何誅!
獻帝初平四年九月,試儒生四十餘人,上第即位郎中,次太子舍人,下第者罷之。
詔曰:“孔子嘆學之不講,不講則所識日忘。今耆儒年逾六十,去離本土,營求糧資,不得事業。結童入學,白首空歸,長安農野,永絕榮望,朕甚憫焉。
其依科罷者,聽爲太子舍人時長安中爲之謠曰:“頭白皎然,食不充糧。裹衣褰裳,當還故鄉。聖主愍念,悉用補郎。捨是布衣,被服元裳”。”
十月,太學行禮,車駕幸永福城門,臨觀其儀。賜博士以下各有差。
先公曰:“試士科選也,觀禮文字也,天下承平,行之可也。是時奸兇亂朝,殺戮宰輔,諸侯據地,箋虐王臣,盜賊未平,道路不通,國家岌岌有危亡之形。
而獻帝方爲此舉,何其不知務。漢祚至此時,己如日薄桑榆,如人迫耄荒,乃不自哀,而哀耆儒之不遇邪?”
東漢以博士入官:
蔡茂承宮郎顗曹褒盧植戴憑歐陽歙牟長楊倫魏應
○太學
《魏志•王肅傳》注:“自初平之元,至建安之末,天下分崩,人懷苟且,紀綱既衰,儒道尤甚。至黃初元年之後,新主乃復始掃除太學之灰炭,補舊石碑之缺壞,備博士之員錄,依漢甲乙以考課。申告州郡,有欲學者皆遣詣太學。太學始開,有弟子數百人。至太和、青龍中,中外多事,人懷避就,雖性非解學,多求詣太學。太學諸生有千數,而諸博士率皆粗疏,無以教弟子。弟子本亦避役,竟無能習學,冬來春去,歲歲如是。又雖有精者,而臺閣舉格太高,加不念統其大義,而問字指墨法點注之間,百人同試,度者未十。是以志學之士,遂復陵遲,而來求浮虛者各競逐也。正始中,有詔議圓丘,普延學士。時郎官及司徒領吏二萬餘人,雖復分布,見在京師者尚且萬人,而應書與議者略無幾人。又是時朝堂公卿以下四百餘人,其能操筆者未有十人,多皆相從飽食而退。嗟夫!學業沈隕,乃至於此。是以區區私心,常貴乎數公者,各處荒亂之際,而能守志彌篤者也數公,謂董遇、賈洪、邯鄆淳、薛夏、隗禧、蘇林、樂詳等七人爲儒宗。”黃初五年,立太學,制《五經》課試之法,置《春秋穀梁》博士。時慕學者始詣太學爲門人。滿二歲,試通一經者稱弟子,不通一經者罷遺選舉補官,並如後漢建和之制。
明帝太和二年,詔申敕郡國貢士以經學爲先。
四年,詔曰:“世之質文,隨教而變。兵亂以來,經學廢絕,後生進趣,不由典謨。豈訓導未洽,將進用者不以德顯乎?其郎吏學通一經,才任牧民,博士課試,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華不務道本者,皆罷退之。”
齊王正始中,劉馥上言:“黃初以來,崇立太學,一十餘年,而成者蓋寡。
由博士選輕,諸生避役,高門子弟,恥非其倫,故無學者。雖有其名,而無其實;雖設其教,而無其功。宜高選博士,取行爲人表,經任人師者,掌教國子。依遵古法,使二千石以上子孫,年從十五,皆入太學。明制黜陟,陳榮辱之路。”
明帝時,高柔上疏曰:今博士皆經明行修,一國清選,而使遷除限不過長,懼非所以崇顯儒術,帥勵怠隋也。宜隨學行優劣,待以不次之位,敦崇道教,以勸學者,於化爲弘。
按:兩漢博士皆名儒,而由博士入官者多至公卿。今觀劉馥、高柔所言,則知魏時博士之遴選既不精,而博士之遷昇亦復有限矣。
吳主孫休永壽元年立學制曰:“古者建國,教學爲先,所以遵理,爲時養器也。宜按舊制,置學官,立《五經》博士,覈取應選,加其寵祿。見吏之中及將吏子弟有志好者,各令就業。一歲課試,差其品第,加以位賞。使見之者樂其榮,聞之者羨其稱,以惇王化,以正風俗。”
晉武帝初,太學生三千人。太始八年,有司奏:“太學生七千餘人,才任四品,聽留。”詔曰:“己試經者留之。大臣子弟堪受教者,令入學。其餘遣還郡國。”
咸寧二年,起國子學法《周禮》國之貴遊子弟國子,受教於師者也。
惠帝元康元年,以人多猥雜,欲辨其涇渭,於是制立學官品,第五品以上得入國學。
東晉元帝時,太常賀循言:“尚書被符,經置博士一人。又多故歷紀,儒道荒廢,學者能兼明經義者少。且《春秋》三傳,俱出聖人,而義歸不同,自前代通儒,未有能通得失兼而學之者也。況今學義甚頹,不可令一人總之。今宜《周禮》、《儀禮》二經置博士二人,《春秋》三傳置三人,其餘則經置一人,各八人。”太常車允上言:“按二漢舊事,博士之職唯舉明經之士,選轉各以本資,初無定班。魏及中朝多以侍中、常侍儒學最優者領之,職雖不同漢氏,盡於儒士之用,其揆一也。今博士八人,愚謂宜依魏氏故事,擇朝臣一人經學最優者,不繫位之高下,常以領之。每舉太常共研厥中。其餘七人,自依常銓選。”大興初,欲脩立學校,唯《周易》王氏,《尚書》鄭氏、《古文》孔氏,《毛詩》、《周官》、《禮記》、《論語》、《孝經》、《鄭氏》、《春秋左傳》杜氏、服氏,各置博士一人。其《儀禮》、《公羊》、《穀梁》及鄭《易》皆省,不置博士。
太常荀崧上疏曰:“昔武皇帝崇儒術,以賈馬、鄭、杜、伏、孔、王、何、顏、尹之徒,章句傳注衆家之學,置博士十九人。二十州之中,師徒相傳,學士如林,猶選張華、劉實居太常之官,以重儒教。伏聞節省之制,皆三分置二。博士舊員十有九人,準古計今,猶未中半。九人以外,猶宜增置。《周禮》。《左氏》、《公羊》、《穀梁春秋》,臣以爲宜各置一人,以傳其學。”遇王敦難,不行。
征南軍司戴邈上言:“喪亂以來,庠序隳廢。議者或謂平世尚文,遭亂尚武,此言似之而實不然。夫儒道深奧,不可倉卒而成,比天下平泰然後脩之,則廢墜已久矣。又貴遊之子,未必有斬將搴旗之才,從軍征戍之役,不及盛年使之講肄道義,良可惜也。世道久喪,禮俗日弊,如火之消膏,莫之覺也。今王業肇建,萬物權輿,宜篤道崇儒,以勵風化。”從之。
成帝咸康三年,國子祭酒袁朅、太常馮懷以江左浸安,請興學校。帝從之。
乃立太學,徵生徒。而士大夫習尚老、莊,儒術終不振。
致堂胡氏曰:“東晉請建學校者,惟戴邈與袁、馮三君子懇懇言之,而終不能革清談之俗,還孔、孟之教,任是責者,其庾亮乎。”
先公曰:“是時趙亦下書,令郡國立《五經》博士。初,勒置大小博士,至是復置國子博士。南北之學並興,而江左雖微,中原喪亂,則自若也。”
孝武太元初,於中堂立行太學。於時無復國子生,置太學生六十人,國子生權銓大臣子孫六十人。事訖罷其國子生見祭酒、博士,單衣角巾,執經一卷以代手版。
自穆帝至孝武,並以中堂爲太學。
太元九年,尚書謝石請興復國學,以訓胄子,頒下州郡,普修鄉校。帝納其言。明年,選公卿二千石子弟爲生,增造廟房屋百五十五間。而品課無章,君子恥與其列。國子祭酒殷茂上言:“臣聞舊制,國學生皆取冠族華胄,比列皇儲。而中混雜蘭艾,遂令人情恥之。”詔雖褒納,竟不施行。
秦王堅臨太學考學生經義,上第擢敘者八十三人。又作教武堂於渭城,命太學生明陰陽兵法者教授諸將。陽平公融坐擅起學舍,爲有司所糾。高泰謂王猛曰:
“昔魯僖公以泮宮發《頌》,齊宣王以稷下垂聲,今陽平公開建學宮,追蹤齊、魯,不聞明詔褒美,乃更煩有司舉劾乎?”乃止。自永嘉之亂,庠序無聞。及堅之僭,頗留心儒學。
宋武帝詔有司立學,未就而崩。
文帝元嘉二十年,立國學,二十七年廢。
帝雅好藝文,使丹陽尹廬江何尚之立元學,太子率更令何承天立史學,司徒參軍謝元立文學,散騎常侍雷次宗立儒學,爲四學。
司馬氏曰:“《易》曰:‘君子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孔子曰:‘辭達而已矣。’然則史者,儒之一端;文者,儒之餘事。至於老、莊虛無,固非所以爲教也。夫學者所以求道,天下無二道,安有四學哉!”
齊高帝建和四年,詔立國學,以張緒爲祭酒,置學生百五十人,取王公以下子孫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家上都二千里爲限。帝崩,乃以國諱廢學。
先公曰:“齊高即位之初,求直言,崔祖思以爲人不學則不知道,此逆亂之所由生,宜開文武二學,使人依方習業,優殊者侍以不次。此國學之所以置歟?
《南史•儒林傳•敘》言:‘國學時或建置,而勸課未博,建之不能十年,取文具而已。’宋、齊一也。張緒見謂風流,在清簡寡欲之目,以爲有正始之風。善清言而已,師道恐不止於清言。然當時以爲極選矣。是春置學,秋以國哀罷,曾不及歲。江左之學校如此。”武帝永明三年,詔立學。初,宋太宗置總明觀以集學士,亦謂之東觀。上以國學既立,省總明觀。召公卿以下子弟,置生二百二十人。其年秋中悉集。
時王儉領國子祭酒。詔於儉宅開學士館,以總明四部書充之。又詔儉以家爲府。自宋世祖好文章,士大夫悉以文章相尚,無以專經爲業者。儉少好禮樂及《春秋》,言論造次必於儒者。由是衣冠翕然,更尚儒術。儉十日一還學,監試諸生,巾卷在庭,劍衛、令史,儀容甚盛。作解散髻,斜插簪,朝野慕之,相與仿傚儉以宰相領祭酒。令國子生單衣角巾,執經代手版。
東昏侯永元初,詔依永明舊事廢學。時有司奏,國學、太學兩存焉。
國子助教曹思文上表曰:“今制書始下,而廢學先聞,將恐觀國之光者,有所闕也。若以國諱官廢,昔晉武立學,爰洎元始,百餘年中,未嘗暫廢,其間豈無國諱?永明以德太子故廢,斯非古典。今之國學,即古之太學,天子入國學,以行禮也;太子入國學,以齒讓也。太學之與國學,斯是晉代殊其士庶,異其貴賤耳。然貴賤士庶皆須教,國學、太學兩存之可也。”
梁武帝天監四年,置《五經》博士各一人,又置胄子律博士。
五年,置集雅館以招遠學。又詔皇太子及王侯之子,年在從師者,皆入學。
幸國子學,策試胄子,賜訓授之司各有差。
致堂胡氏曰:“史稱武帝雅好儒術,至是置《五經》博士,開館宇,招後進,四館所養士逾千人,射策通明者除吏。又修孔子廟以示尊師。他日,又幸國子監,親臨講肄。且令皇太子及王侯之子,年可從師者,皆入學。可謂勤矣。然儒風不振,人才不出,何也?帝心尚佛,自天監改元,即不肉食,此躬行也,故特以美行興學養士,故人不從其令而從其意。意乃身率,令乃文具。其後綱維不立,人紀胥廢,國破身隕,爲萬世笑,蓋始於此。人主心術所尚,可不慎哉!”
陳天嘉以後,稍置學官,雖博延生徒,成業蓋寡。其所採掇,蓋亦梁之遺儒。
後魏道武帝初定中原,始於平城立太學,置《五經》博士,生員千餘人。天興二年,增國子、太學生員三千人。
帝問博士李光曰:“天下何物最善,可以益人神智?”對曰:“書籍。”帝曰:“書籍凡有幾何?如何可集?”對曰:“自書契以來,世有滋益,以至於今,不可勝計。苟人主所好,何憂不集?”珪從之,命郡縣大索書籍,送平城。又命集博士、儒生,比衆經文字義類相從者凡四萬餘字,號曰《衆文經》。
明年,特改國子爲中書學,立教授、博士。
太武始光三年,別立太學於城東。後徵盧元、高允等,令州郡各舉才學,於是人多砥礪,儒術轉興。
孝文太和中,改中書爲國子,又開皇子之學,建明堂、辟廱。及遷都洛陽,立國子、太學、四門小學。又詔求天下遺書,秘閣所無、有裨時用者,加以厚賞。
宣武時,復詔營國學,樹小學於四門,大選儒生以爲小學博士,員四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