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葉氏曰:“富公以茂材異等登科,後召試館職,以不習詩賦求免,仁宗特命試以策論,後遂爲故事。制科不試詩賦自富公始。至蘇子瞻又去策止試論三篇。熙寧初,罷制舉,其事遂廢。”
又曰:“故事,制科分五等,上二等皆虛,惟以下三等取人。然中選者亦皆第四等,獨吳正肅公嘗入第三等,後未有繼者。至嘉祐中,蘇子瞻、子由乃始皆入第三等。已而子由以言太直,爲考官胡武平所駁,欲黜落,復降爲第四等。設科以來,止吳正肅與子瞻入第三等,故子瞻謝啟云:誤占久虛之等。”
玉山汪氏曰:“范子功亦入制科第三等,後熙寧間,孔文仲考中第三等,以忤王安石,特旨絀之。”
神宗熙寧七年,呂惠卿以爲制科止於記誦,非義理之學,且進士已試策,與制科無異。乃詔罷之。
先時,秘閣考制科,陳彦古六論不識題語何出,字又不及數,準式不考。蓋自秘閣試制科以來,未有如彦古空疏者。次年,乃罷制科。
哲宗元祐元年,復制科。
紹聖元年,罷制科。自朝廷罷詩賦、廢明經,詞章記誦之學俱絕,至是而制科又罷,無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乃置宏詞,以繼賢良之科。
三省言:“唐世取人,隨事設科,其名有詞藻宏麗、文章秀異之屬,究其所試,皆異乎進士、明經。今既復舊科,純用經術,諸如詔、誥、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布、誡諭,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而不可闕,先朝已嘗留意,特科目未及設。”二年,詔立宏辭科,歲許進士登科者詣禮部請試,若見守官,須受代乃得試,率以春試上舍日附試,不自立院也。差官鎖引,悉依進士,惟詔、誥、赦敕不以爲題,所試者,章、表、露布、檄書用四六,頌、箴、銘、誡諭、序、記用古今體,亦不拘四六。考官取四題,分二日試,試者雖多,取毋過五人。中程者上之三省,三省覆視,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辭格超異者,恩命臨時取旨。
徽宗大觀四年,改爲詞學兼茂科,科舉歲,附貢士院試,取毋過三人,不中率,許闕。仍不試檄書,增制詔,分二日試四題,其二以歷代史事借擬爲之,餘以本朝典故或時事。宰臣執政親屬毋得試。
高宗紹興元年,下詔復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有司講求舊制,每科場年,命中丞、給、舍、諫議大夫、學士、待制三人舉一人,不拘已仕未仕命官仍以不曾犯賍私罪人充。先具詞業策、論共五十篇,繳送兩省、侍從參考之,分三等,文理優長爲上,次優爲中,常平爲下。次優已上並召赴閣試。歲九月,命學士、兩省官考試於秘閣,御史監之,試六論每首五百字以上,於《九經》、《十七史》、《七書》、《國語》、《荀》、《揚》、《管子》、《文中子》正文內出題,差楷書祗應,四通以上爲合格。仍分五等,以試卷繳奏御前拆號,入四等以上者,召赴殿試。其日,上臨軒親策限三千字以上,宰相撰題,差初覆考、詳定官。赴試人引見賜坐,殿廊兩廂設垂簾、幃幕、青褥、紫案,差楷書祗應,內侍賜茶果。對策先引出處,然後言事。第三等爲上,恩數視廷試策第一人;第四等爲中,視廷試第三人,皆賜制科出身;第五等爲下,視廷試第四人,賜進士出身;不入等,與簿、尉差遣。以上並謂白身者,若有官人,則進一官與陞擢。
舊制,六論於正文及注疏內出題。至是,有司請除疏義勿用。
七年,詔以太陽有異,氛氣四合,令中外侍從各舉能直言極諫一人。呂祉舉選人胡銓,江藻舉布衣劉度,上即日除銓樞密院編修官,而度不果召。
孝宗乾道元年,詔令尚書、兩省、諫議大夫已上、御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一人,仍具詞業繳進。
苗昌言奏:“國初嘗立三科,景德增而爲六。仁宗皇帝時,李景請依景德故事,親策賢良秘閣,六論專取《六經》及問時務,其史傳注疏乞不條問。帝亦以爲問隱奧觀其博,不若取其能明世之治亂,有補闕政。又詔以景德六科定爲制舉之目,俾少卿、監已上奏舉內外京朝官;增置書判拔萃科、高蹈丘園科、沈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總爲十科,並許布衣應詔。於是何詠、富弼、余靖、尹洙、蘇紳、張方平、江休復、張伯玉輩出焉。其立法寬,故得士廣也。自紹興復科,三歲一下詔,垂四十年,未聞有一介魁壘豪傑之士出應制書,豈盛治之世無其人耶?蓋責之至備,而應之者難;求之不廣,而來者有隔爾。臣請參稽前制,間歲下詔,權於正文出題,其僻書注疏不得以爲問目。追復天聖十科,開廣薦揚之路,振起多士積年委靡之氣,太平之治不難立也。”上詔禮部集館職、學官議之,皆曰:“注疏誠可略,科目不必廣。天下之士屏處山林,滯跡遐遠,侍從之臣豈能盡知?伏見國初制科,上命監司、守臣解送。乾德中,以無人應制,許直詣閣門請應。若依乾德故事,恐起僥幸,請如國初之制。”詔可。
先是,翰林學士汪應辰以眉山布衣李垕應詔,上覽其文稱獎,命依格召試,會有沮之者,不果試。是歲,宰相虞允文爲上言之,始依元祐獨試故事,命翰林學士王{日嚴}、起居舍人李彦穎考試,參詳垕六論凡五通,上喜曰:“繼自今其必有應詔者矣。”十一月,上親策於集英殿,有司考入第四等。復御殿引見,賜制科出身,授節度推官,其策依正奏名第一甲例,謄寫爲冊進御及德壽宮,並焚進諸陵。淳熙四年,李垕之弟塾復舉賢良方正,而近習又恐制科之攻己,其搖沮焉。會臺州趙汝愚舉姜凱,信守唐仲友舉鄭建德,吏部侍郎趙粹中舉馬萬頃應詔。上問輔臣:“召試賢良,故事有黜落者否?”對曰:“昨李垕止獨試。若數人,須分優劣。”既而監察御史潘緯言:“制科不過三事,一、繳進詞業,二、試六論,三、對制策。而進卷率皆宿著,廷策豈無素備,惟六論一場謂之‘過閣’,人以爲難。若罷注疏而復以四通爲合格,則與應進士舉,一場試經義五篇者何異?”乃詔增爲五通。其年,始命官、糊名、謄錄如故事。所試六論,後二日,試院言:
“文卷多不知題目所出,及引用上下文不盡,有僅及二通者。”上命賜束帛罷之,舉者周必大等皆放罪。舊試六題,一明一暗。時考官所命多暗僻,失國家求言之意矣。
淳熙十一年,詔罷注疏出題。於是郡國舉莊治、滕峸,試六論皆四通,而考官顏師魯以其文理平凡,不應近制,又罷之。自是薦紳重於特舉,山林恥於自耀,鏐然而起者鮮矣。
自李垕之後,制科無合格者。又三十餘年,永康何致者,爲郡守陳纘館客,纘入朝薦之,有旨召試。會同薦者滕峸、杜富遭憂不赴詔,須服闋並召。致躁急,欲先得試,纘介蘇師旦言之韓侂胄,得內批如所請,中書繳還,後又爲臺諫論其進論中言“伊尹始負堯舜之道,而終爲天下開淩犯之端”之語爲詆誣,坐罷歸。辛未歲,致以吳挺薦召,又爲臺臣所論,乃勒歸鄉增修所學焉。
葉適論制科曰:“用科舉之常法,不足以得天下之才,其偶然得之者,幸也。
自明道、景祐以來,能言之士有是論矣,雖然,原其本以至其末,亦未見有偶然得之者,要以爲壞天下之才而使之至於舉無可用,此科舉之敝法也。至於制科者,朝廷待之尤重,選之尤難。使科舉不足以得才,則制科者亦庶幾乎得之矣。雖然,科舉所以不得才者,謂其以有常之法而律不常之人;則制舉之庶乎得之者,必其無法焉,而制舉之法反密於科舉。今夫求天下豪傑特舉之士,所以恢聖業而共治功,彼區區之題目記誦、明數暗數制度者,胡爲而責之?而又於一篇之策,天文、地理、人事之紀,問之略徧,以爲其說足以酬吾之問,則亦可謂之奇才矣。當制舉之盛時,置學立師,以法相授,浮言虛論,披抉不窮,號爲制科習氣,故科舉既不足以得之,而制舉又或失之。然則朝廷之求爲一事也,必先立爲一法,若夫制科之法,是本無意於得才,而徒立法以困天下之泛然能記誦者耳,此固所謂豪傑特起者輕視而不屑就也。又有甚此者:蓋昔以三題試進士,而爲制舉者以答策爲至難,彼其能之,則猶有以取之。自熙寧以策試進士,其說蔓延,而五尺之童子無不習言利害,以應故事,則制舉之策不足以爲能,故哲宗以爲今進士之策有過此者,而制科由此再廢矣。是以八九十年,其薦而不得試者,其試而不見取者其,幸而取者,其人才凡下,往往不逮於科舉之俊士。然且三年一下詔而追復,不俟科舉之歲皆得舉之,將何所爲乎?設之以至密之法,與之以至美之名,使其得與此者爲急官爵計耳。且天下識治知言之人,不應如是之多,則三歲以策試進士,使肆言而無所用,是誠失之矣。今又使制舉者,自以其所謂五十篇之文,泛指古今,敷陳利害,其言泛雜,見者厭視,聞者厭聽。且士之猥多,無甚於今世,挾無以大相過之實,而冒不可加之名,則朝廷所以汲汲然而求之者,乃爲譏笑之具。今宜暫息天下之多言,進士無親策,制舉無記誦,無論著,稍稍忘其故步,一日,天子慨然自舉之,三代之英才未可驟得,亦不至如近世之冗長無取,非惟無益而反有害也。”
巽巖李氏《制科題目編序》曰:“閣試六論,不出於經史正文,非制科本意也。蓋將傲天下士以其所不知,先博習強記之餘功,後直言極諫之要務,抑亦重惜其事而艱難其選,使賢良方正望而去者歟?然而士終不以此故而少挫其進取之鋒,問之愈深,則對之愈密,歷數世未嘗有敗績失據之過。士豈真多能哉?斯執事者優容之也。逮熙寧中,陳彦古始不識題,有司淮式不考,而制科隨罷。君子謂彦古不達時變,宜其黜也。先是,孔文仲以直言極諫忤宰相意,駁高第,斥小官。彼狡焉思縱其淫心,以殘害典則,厭是科之不便於己也,欲亟去之而不果,遂則姑置焉,名存而實亡矣。凡所謂賢良方正,尚肯復遊其間乎?彦古區區,昧於一來,是必不敢高論切議也,殆揣摩當世,求合取容耳。傳注義疏之麽麽纖微且不及知,矧惟國家之大體,渠能有所發明哉!而執事猶惡其名,決壞之然後止。
彦古之黜,宜也,而使天下遂無得以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舉者,獨何心歟?至於元祐,廑復旋廢,其得失之跡,又可見矣。今天子明詔三下,而士莫應,豈非猶懲於彦古故邪?蓋古之所謂賢良方正者,能直言極諫而己;今則惟博習強記也,直言極諫則置而不問,甚至惡聞而諱聽之,逐其末而棄其本乃至此甚乎,此士之所以莫應也。余勇不自制,妄有意於古人直言極諫之益,而性最疏放,勉從事於博習強記,終不近也。恐其幸而得從鼂、董、公孫之後,曾是弗察,而猥承彦古之羞,乘此暇日,取五十餘家之文書,掇其可以發論者,各數十百題,具如別錄。
間亦顛倒句讀,竄伏首尾,乃類世之覆物謎言,雖若不可知,而要終不可欺,戲與朋友共占射之,賢於博奕云耳,實非制科本意也。因書以自警云。”
按:制科所難者六論,然所謂四通、五通者中選,所謂準式不考者聞罷,則皆以能言論題出處爲奇,而初不論其文之工拙,蓋與明經墨義無以異矣。況有博聞強記如巽巖者,聚諸家奇僻之書,掇其可以爲論題者,抄爲一編,揣摩收拾,殆無所遺,然則淺學之士,執此以往,亦可哆然以賢良自名,而有掇巍科之望矣。
科目取人之弊,一至於此!然觀《邵氏聞見錄》言范文正公以制科薦富鄭公,富公辭以未習,范公曰:“已爲君辟一室,皆大科文字,可往就館。”以是觀之,所謂大科文字者,往往即巽巖所編之類是也。以富公異時之德業如許,然應制科之初,倘不求其文而習焉,則亦未必能中選。東坡作《張文定公墓銘》言:“天下大器,非力兼萬人,孰能舉之?非仁宗之大,孰能容此萬人之英?蓋即位八年,而以制策取士,一舉而得富弼,再舉而得公。”蓋所以誇制科得人之盛,然制科之爲制科,不過如此,則二公之所蘊蓄抱負,此豈足以知之乎?
◎博學宏辭科
紹興三年立此科,凡十二題,制、誥、詔、表、露布、檄、箴、銘、記、贊、頌、序,於內雜出六題,分爲三場,每場一古一今。試人先投所業三卷,朝廷降付學士院,考其能者召試。遇科場年,應命官,除歸明、流外、入貲及嘗犯賍人外,公卿大夫子弟之俊秀者皆得試,每次所取不得過五人,若人才有餘,臨時取旨,具合格字號,同真卷繳納中書看詳。推恩則例比舊制更加優異,以三等取人:上等轉一官,選人改秩,無出身人賜進士及第,並免召試,除館職;中等減三年磨勘,與堂除,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下等減二年磨勘,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並許召試館職。大觀中,有詞學兼茂科,建炎初猶有應者,至是始更立焉。自復科以來,所得鴻筆麗藻之士,多有至卿相、翰苑者。紹興中,得十有七人;隆興至淳熙,得十有三人;紹熙,一人;開禧至嘉定,三人。初,洪遵入中等,洪適入下等。高宗覽其文,嘆曰:“此洪皓子邪?父在遠,能自立,忠義報也。”即以遵爲秘書省正字,適爲樞密院編修官。詞科即入館自遵始。後三歲,洪邁繼之。
真德秀、留元剛應選,有司書德秀卷曰“宏而不博”,書元剛卷曰“博而不宏”。
寧宗喜其文,命俱寘異等。其後有司值郡試,必摘其微疵,僅從申省或降旨陞擢而已。
容齋洪氏《隨筆》曰:“本朝宏詞雖用唐時科目,而所試文則非也。自乙卯至於紹熙癸丑二十榜,或三人,或二人,或一人,並之三十三人,而紹熙庚戍闕不取。其以任子進者,湯岐公至宰相,王曰嚴至翰林承旨,李獻之學士,陳子象兵部侍郎,湯朝美右史,陳峴方進用,而予兄弟居其間,文惠公至宰相,文安公至執政,予冒處翰苑。此外皆係已登科人,然擢用者唯周益公至宰相,周茂振執政,沈德和、莫子齊、倪正父、莫仲謙、趙大本、傅景仁至侍從,葉伯益、季元衡至左右史,餘多碌碌,而見存未顯者陳宗召也。然則吾家所蒙,亦云過矣。”
葉適論宏詞曰:“法或生於相激。宏詞之廢久矣,紹聖初,既盡罷詞賦,而患天下應用之文由此遂絕,始立博學宏詞科。其後又爲詞學兼茂,其爲法尤不切事實。何者?朝廷詔誥典冊之文,當使簡直宏大,敷暢義理,以風曉天下,典謨、訓誥諸書是也。孔子錄爲經常之詞,以教後世,而百王不能易,可謂重矣。至兩漢詔制,詞意短陋,不復仿佛其萬一。蓋當時之人,所貴者武功,所重者經術,而文詞者,雖其士人嘩然自相矜尚,而朝廷忽略之,大要去刀筆吏之所能無幾也。
然其深厚溫雅,猶稱雄於後世,而自漢以來莫有能及者。若乃四六對偶,銘檄贊頌,循沿漢末以及宋、齊,此真兩漢刀筆吏能之而不作者,而今世謂之奇文絕技,以此取天下士而用之於朝廷,何哉!自詞科之興,其最貴者四六之文,然其文最爲陋而無用。士大夫以對偶親切、用事精的相誇,至有以一聯之工,而遂擅終身之官爵者,此風熾而不可遏,七八十年矣。前後居卿相顯人,祖父子孫相望於要地者,率詞科之人也。其人未嘗知義,其學未嘗知方也,其才未嘗中器也,操紙援筆以爲比偶之詞,又未嘗取成於心而本其源流於古人也。是何所取而以卿相顯人待之,相承而不能革哉!且又有甚悖戾者,自熙寧之以經術造士也,固患天下習爲詞賦之浮華而不適於實用,凡王安石之與神宗往反極論,至於盡擯斥一時之文人,其意曉然矣。紹聖、崇寧號爲追術,熙寧既禁其求仕者不爲詞賦,而反以美官誘其己任者使爲宏詞,是始以經義開迪之,而終以文詞蔽淫之也,士何所折衷?故既以爲宏詞,則其人己自絕於道德性命之本統,而以爲天下之所能者盡於區區之曲藝,則其患又不特舉朝廷之高爵厚祿輕以與之而己也,反使人才陷入於不肖而不可救。且昔以罷詞賦而置詞科,今詞賦、經義並行久矣,而詞科迄未嘗有所更易。是何創法於始,而不能考其終,使不自爲背馳也!蓋進士、制科,其法猶有可議而損益之者,至宏詞則直罷之而已矣。”
○孝廉
漢文帝十二年,詔曰:“孝悌,天下之大順也;力田,爲生之本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萬家之縣,云亡應令,豈實人情?是吏舉賢之道未備也。其遣謁者勞賜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三匹。”自二百石以上,每百石加三匹也
孝景後二年,詔曰:“其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衆。有市籍不得官,亡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
孝武元光元年冬,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
董仲舒對策曰:“臣愚以爲使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各二人。”故州郡舉茂材、孝廉,皆自仲舒發之。
元朔元年,詔曰:“朕深詔執事,興廉舉孝,今或闔郡不薦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積行之君子雍於上聞也。”詳見《鄉舉里選考》
按:漢時詔郡國薦舉人才,賢良方正與孝廉二科並行。然賢良一科,文帝與武帝時,每對輒百餘人,又徵詣公車,上書自衒鬻者以千數;而孝廉之選,文帝之詔以爲萬家之縣亡應令者,武帝之詔以爲闔郡不薦一人,蓋賢良則稍有文墨材學者可以充選,而孝廉則非有實行可見者不容謬舉故也。
孝宣黃龍元年,詔曰:“舉廉吏,誠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秩祿上通,足以效其賢材,自今以來毋得舉。”言吏六百石者不得復舉爲廉吏也
孝平元始元年,令宗室:“其爲吏舉廉佐吏,補四百石。”
◎西漢舉孝廉
路溫舒以決曹史舉,遷山邑丞
龔勝郡吏,三舉孝廉,再爲尉,一爲丞鮑宣以郡功曹舉,遷郎
京房以孝廉舉,爲郎
趙廣漢以州從事舉茂材,察廉,遷陽翟令
張敞以太守卒史察廉,爲甘泉倉長
尹翁歸以督郵舉廉,爲緱氏尉;又以都內令舉廉,爲弘農都尉
王尊以州從事舉,遷鹽官長
蓋寬饒郡文學舉,遷郎
劉輔遷襄賁令
蕭望之御史官屬,遷治禮丞
薛宣以大司農斗食屬察廉,補不其丞;又以不其丞察廉,遷樂浪都尉丞
馮逡野王子,遷郎
朱博以太常掾察廉,補安陵丞
杜鄴遷郎
王嘉光祿掾察廉,爲南陵丞;復察廉,爲長陵尉
師丹遷郎
孟喜遷郎
黃霸左馮翊卒史,察補河東均輸長;復察廉,爲河南太守丞
尹賞以郡吏察廉,爲樓煩長
王吉郡吏舉孝廉,爲郎
平當以大鴻臚文學察廉,爲順陽長
東漢之制,郡太守舉孝廉,郡口二十萬舉一人。《百官志》
故事,尚書郎以令史久次補之,光武始用孝廉爲尚書郎。
建武十二年,詔三公舉廉吏各二人,光祿歲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歲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農各二人,將兵將軍歲察廉吏各二人。
章帝建初元年,初舉孝廉、郎中寬博有謀任典城者,以補長、相。
和帝時,大郡口五六十萬舉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萬並有蠻夷者亦舉二人,帝以爲不均,下公卿會議。丁鴻與司空劉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階品,蠻夷錯雜,不得爲數。自今郡國率二十萬口歲舉孝廉一人,四十萬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帝從之。《丁鴻傳》
永元七年四月,詔曰:“舊典因孝廉之舉以求人,有司詳選郎官寬博有謀才任典城者三十人。”既而悉以所選郎出補守相。
十三年,詔:“緣邊郡口十萬以上,歲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二歲舉一人;五萬以下,三歲舉一人。”
安帝元初六年,詔光祿勳與中郎將選孝廉郎寬博有謀、清白行高者五十人,補令、長、丞、尉。
延光二年八月,初令三署郎通達經術任牧民者,視事三歲以上,皆得察舉。
順帝即位,令郡國守、相視事未滿歲者,一切得舉孝廉吏。
陽嘉元年,左雄上言:“孔子曰‘四十不惑’,《禮》稱‘彊仕’。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材異行,自可不拘年齒。”帝從之。胡廣、郭虔、史敞上書駁之曰:“凡選舉因才,無拘定制。六奇之策,不出經學;鄭、阿之政,非必章奏。甘、奇顯用,年乖彊仕;終、賈揚聲,亦在弱冠。前世以來,貢舉之制莫或回革,今以一臣之言,剗戾舊章,便利未明,衆心不厭。矯枉變常,政之所重,而不訪臺司,不謀卿士。若事下之後,議者剝異,異之則朝失其便,同之則王言己行。臣愚以爲可宣下百官,參其同異,然後覽擇勝否,詳採厥衷。”帝不從。辛卯,初令郡國舉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諸生通章句,文吏能箋奏,乃得應選;其有異才異行,若顏淵、子奇,不拘年齒。久之,廣陵所舉孝廉徐淑年未四十,臺郎詰之,對曰:“詔書曰:‘有如顏回、子奇,不拘年齒。’是故本郡以臣充選。”郎不能屈,左雄詰之曰:“昔顏回聞一知十,考廉問一知幾邪?”淑無以對,乃罷卻之。閏月丁亥,令諸以詔除爲郎,年四十以上,課試如孝廉科者,得參廉選,歲舉一人。
左雄前議舉吏先試之於公府,又覆之於端門,尚書張盛奏除此科,黃瓊復上言:“覆試之作,將以澄清洗濁,覆實虛濫,不宜改革。”帝乃止。
二年,張衡言:“自初舉孝廉,迄今二百歲矣,皆先孝行,行有餘力,始學文法。辛卯詔書,以能章句奏案爲限,雖有至孝,猶不應科,此棄本而取末。曾子長於孝,然實魯鈍,文學不若游、夏,政事不若冉、季。今欲使一人兼之,苟外有可觀,內必有闕,則違選舉孝廉之志矣。”
漢安元年,尚書令黃瓊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選,專用儒學文吏,於取士之義猶有所遺,乃奏增孝悌及能從政者爲四科。帝從之。
桓帝即位,詔曰:“孝廉、廉吏,皆當典城牧民,禁奸舉善,興化之本,常必由之。詔書連下,分明懇惻,而在所玩習,遂至怠慢,選舉乖錯,害及元元。
頃雖頗繩正,猶未懲改。方今淮夷未殄,軍師屢出,百姓疲悴,困於調發。庶望羣吏,惠我勞民,蠲滌貪穢,以祈休祥。其令秩滿百石,十歲以上,有殊才異行,乃得參選。賍吏子孫,不得察舉。杜絕邪僞請託之原,令廉白守道者得信其操。
各明守所司,將觀厥後。”
詔侍中、尚書、中官子弟不得爲吏察孝廉。
徐氏曰:“按孝廉之舉,始自西都,嘗考元朔詔書云:‘深詔執事,興廉舉孝,今或至闔郡不薦一人。其與中二千石、禮官、博士議不舉者罪。’有司奏議曰:‘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詳觀此文,則孝之與廉,當是各爲一科。故蕭望之、薛宣、黃霸、張敞等皆以察廉補長、丞,獨王吉、京房、師丹、孟喜皆以舉孝廉爲郎,劉輔舉孝廉爲襄賁令,至東都則合爲一科矣。西都止從郡國奏舉,未有試文之事;至東都,則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無異於後世科舉之法矣。西都未始限年;至東都則年四十以上始得察舉矣。
黃瓊言,左雄所上孝廉之選,專用儒學文吏,於取士之選猶有所遺,乃奏增孝悌及能從政者爲四科。則知當時雖以孝廉名科,而未嘗責其孝行廉隅之實,是亦失設科之本意也。雖然,漢世諸科,雖以賢良方正爲至重,而得人之盛,則莫如孝廉,斯亦後世之所不能及。”
按:西漢舉賢良、文學,則令其對策,而孝廉則無對策之事,蓋所謂賢良、文學者,取其忠言嘉謨,足以佐國,崇論宏議,足以康時,故非試之以對策,則無以盡其材。若孝廉,則取其履行,而非資其議論也。今亦從而有試焉,則所謂孝廉者,若何而著之於篇乎?又況左雄所言諸生試家法謂儒有一家之學,六藝專門之類,文吏課箋奏,則又文之靡者,去賢良所對尚復遠甚,而何以言孝廉乎?雄又言:‘郡國孝廉,古之貢士,出則寧民,宣協風教,若其面墻,則無所施用。’愚以爲真孝實廉之人,豈有不學墻面之理?而以家法、箋奏應選者,又豈可遽許以學古入官之事也?然史言雄立此法之後,濟陰太守胡廣等十餘人皆坐繆舉免黜,唯汝南陳蕃、潁川李膺、下邳陳球等三十餘人得拜郎中,自是牧守畏慄,莫敢輕舉。則知當時孝廉一科濫吹特甚,於文墨小技尚未能精通,固無問其實行也。科以孝廉名,而猶如此,則其他可知。王荊公詩言:“文章始隋唐,進取歸一律。安知鴻都事,竟用程人物!”嗚呼!其來久矣,非始於隋唐也。
許荊祖父武,太守第五倫舉爲孝廉,武以二弟晏、普未顯,欲令成名,乃請之曰:“禮有分異之義,家有別居之道。”於是共割財產,以爲三分,武自取肥田、廣宅、奴婢強者,二弟所得悉劣少。鄉人皆稱弟克讓,而鄙武貪婪,晏等以此並得選舉。武乃會宗親,泣曰:“吾爲兄不肖,盜聲竊位,二弟年長,未豫榮祿,所以求得分財,自取大譏。今理產所增,三倍於前,悉以推二弟,一無所留。”於是郡中翕然,遠近稱之,位至長樂少府。
按:此後漢初之事。當時之所謂孝廉,必取其實行,稽諸鄉評,譽望著者入選掄,而聲稱損者遭擯棄,故所舉大概皆得其人。中葉以來,此意不存,往往多庸妄之流,以干請而得之,於是只得假試文之事,以爲革繆之法矣。
◎至孝
安帝永初五年,舉至孝與衆卓異者。
桓帝建和元年,詔大將軍、公卿、郡國舉至孝篤行之士各一人。
延熹九年,詔公卿、校尉、郡國舉至孝。
獻帝建安五年,詔三公舉至孝二人,九卿、校尉、郡國各一人,皆上封事,靡有所諱。
徐氏曰:“按《荀爽傳》:太常趙典舉爽至孝,對策陳便宜。靈帝詔舉有道之士,而謝弼、陳淳、公孫度俱對策,除郎中。由是觀之,漢世諸科皆有制策,有司因以定其科第之等也。”
◎東漢舉孝廉
馬棱伏波族孫,以郡功曹舉,遷謁者
魏霸韋彪馮豹賈琮鄭弘周章張霸桓典桓鸞劉平江革周槃第五倫鍾離意寒朗朱穆徐防張敏胡廣袁安翟劭霍諝陳禪龐參陳龜橋元黃憲不就
楊彪張綱王龔種暠陳球杜根劉陶李雲傅燮蓋勳張衡不就
左雄李固杜喬吳祐延篤段熲陳蕃李膺劉祐宗慈巴肅
范滂尹勳蔡衍羊陟陳翔檀敷劉儒賈彪符融不就
鄭太不就
荀彧皇甫嵩朱雋劉虞公孫瓚袁術許荊第五訪劉矩劉寵陽球劉琨張興包咸楊仁董鈞服虔穎容許慎高龔劉梁
高彪劉茂張武戴封雷義王烈謝夷吾李郃公沙穆華佗不就
長水校尉樊鯈上言:“郡國舉孝廉,率取年少能報恩者,耆宿大賢多見廢棄。
宜敕郡國簡用良俊。”
種暠始爲縣門下吏,時河南尹田歆外甥王諶,名知人,歆謂之曰:“今當舉六孝廉,多得貴戚書命,不宜相違,欲自用一名士,以報國家,爾助我求之。”明日,諶送客於大陽郭,遙見暠,異之。還白歆曰:“爲尹得孝廉矣,近洛陽門下吏也。”歆笑曰:“當求山澤隱滯,乃洛陽吏邪?”諶曰:“山澤不必有異士,異士不必在山澤。”歆即召暠於庭,辨詰職事,暠辭對有序,歆甚知之,召署主簿,辟太尉府,舉高第。
按:東京選舉,孝廉一科爲盛,名士多出其中,然以此二段觀之,則濫吹者亦多。如樊鯈所言取年少能報恩者固非矣;若田歆庭詰種暠,而觀其辭對有序,則謂之能吏可耳,所謂孝廉豈於一應對之頃而知之乎?
魏黃初二年,初令郡國口滿十萬者,歲察孝廉一人,其有秀異,無拘戶口。
三府議:“舉孝廉本以德行,不復限以試經。”司徒華歆以爲:“喪亂以來,六籍隳廢,當務存立,以崇王道。夫制法者所以經盛衰,今聽孝廉不以經試,恐學業從此而廢。若有秀異,可特徵用,患於無其人,何患不得哉!”帝從其言。
魏舒年四十餘,郡舉上計掾,察孝廉,宗黨以舒無學業,勸令不就,可以爲高。舒曰:“若試而不中,其負在我,安可虛竊不就之高,以爲己榮乎?”於是自課百日,習一經,因而對策升第。
東晉元帝初,以天下喪亂,務存慰勉,遠方孝、秀,不復策試。後以經略粗定,乃令試經。其後孝、秀莫敢應命,至者多辭以疾詳見《舉士門》。
宋制,州舉秀才,郡舉孝廉,皆策試見《舉士門》。
北齊制,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考功郎中策賢良見《舉士門》
周武帝詔郡舉經明行修者爲孝廉,歲一人見《舉士門》。
唐太宗貞觀十八年,引汴、鄜諸州所舉孝廉,賜坐於御前,上問以皇王政術,及皇太子問以曾參說《孝經》,並不能答。太宗謂曰:“昔楚莊王言事,羣臣莫逮,退而有憂色,曰:‘諸侯能自得師者王,自謀而莫己若者亡。今以不穀之不德,羣臣莫能逮,吾國其幾於亡乎!’朕發詔徵天下俊異,纔以淺近問之,咸不能答。海內賢哲將無其人邪?朕甚憂之。”
代宗寶應二年,禮部侍郎楊綰奏:“請每歲舉人依鄉舉里選察秀才孝廉。”敕旨:“每州每歲察孝廉,取在鄉閭有孝弟廉恥之行薦焉,委有司以禮待之,試其所通之學,五經之內精通一經,兼能對策達於理體者,並量行業授官。其明經、進士並停,進舉亦宜準此,同所司作條件處分。”七月二十六日,禮部侍郎楊綰奏:“貢舉條,孝廉各令精通一經。其取《左氏傳》、《公羊》、《穀梁》、《禮記》、《周禮》、《儀禮》、《毛詩》、《尚書》、《周易》任通一經,每經問義二十條,皆取傍通諸義,務窮根本;試策三道,問古今理體及當時要務,取堪行用者,仍每日問一道,頻三日畢。經義及策全通爲上第,其上第者望付吏部便與官;其問義每十條通七、策通二爲中第,與出身;下者罷之。又《論語》、《孝經》皆聖人深旨,《孟子》亦儒門之達者,其學官望兼習此三者,其爲一經,其試如上。秀才舉人,望令精通五經問義二十條,對策五道,全通者爲上第,上第者送名中書門下,請超與處分;問義十條通七、策通四爲中第,中第者送吏部與官;下者罷之。孝悌力田,但能熟讀一經,言經音切,即令所司舉送,試通,便與出身。其今年舉人或舊業既成,理難速改,或遠州所送,身己在途,事須收獎,不可中廢。其今秋舉人中有情願依舊業舉者亦聽。今年之後,並依新敕敕旨。進士、明經置來日久,今頓令改業,恐難有其人。諸色舉人宜與舊法兼行。”至建中元年六月九日,敕孝廉科宜停。
宋太祖皇帝開寶八年,詔諸州察民有孝悌力田、奇才異行,或有文武材幹,年二十以上至五十可任使者,選擇具送闕下。如無人塞詔,亦以實聞。
九年,詔翰林學士李昉等於禮部貢院同閱諸道所解孝悌力田及有人材武學,凡七百四十人。試問所習之業,皆無可採。而濮州以孝悌薦名者二百七十人,上駭其頗多,召問於講武殿,率不如詔;猶稱素能習武,復試以騎射,則隕越顛沛失次。上顧曰:“止可隷兵籍。”皆號告求免,乃悉令退去,詔劾本部官司濫舉之罪。
按:以孝廉或孝悌名科,蓋取其平日之素履,固難於一閱試之頃而知之也。
然自東漢以來,孝廉遂爲取士科目之通稱,不復有循名責實之舉,不過試以文墨小技,而命之官;至倥偬之際,則並不試文,而悉官之矣。隋唐而後,始有進士、明經等科,遂無復有舉孝廉之事。蓋隋唐而後之進士、明經,即東漢以來之孝廉,皆借其名以爲士子進取之塗耳。然上之人慕孝廉之美名,故時有察舉之詔,而貞觀之孝廉,至不能答曾參所說《孝經》;開寶之孝弟,至不能言所習之業,淺陋可笑如此。蓋自以文藝取人,士之精華果銳者,皆盡瘁於記問詞章聲病帖括之中,其不能以進士、明經自進者,皆椎樸無文之人,遂欲別求進身之塗轍,故夤緣州郡,以應詔舉。詳史所載,二帝所以詢訪之者,固非僻經奧傳,傲以所不知也,而已不能答,則其無所抱負可知。景祐間,李淑言:“所謂茂材者,本求出類之雋,而士之不利鄉舉者應焉,非求材之本意也。”意貞觀、開寶所解孝悌力田,文武才幹皆不能應鄉舉之輩耳。
○武舉
漢興,六郡良家子選給羽林、期門師古曰:“六郡,謂隴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也。”以材力爲官,名將多出焉。軍功多用超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
公孫賀,北地人,少爲騎士從軍。李廣,隴西人,以良家子從軍。趙充國,隴西人,以六郡良家子善騎射,補羽林。傅介子,北地人,以從軍爲官。甘延壽,北地人,以良家子善騎射,爲羽林。馮奉世,上黨人,以良家子選爲郎。張次公以勇悍從軍。常惠應募隨蘇武使匈奴。鄭吉以卒伍從軍。傅介子斬樓蘭王,士刺王者皆補侍郎。灌夫以候司馬從擊吳、楚。蘇建以校尉從大將軍。
唐武舉起於武后之時。長安二年,始置武舉,其制有長垛、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馬槍、翹關、負重、身材之選。翹關者,長一丈七尺,徑三寸半,凡十舉後,手持關距,出處無過一尺;負重者,負米五斛,行二十步:皆爲中第,亦以鄉飲酒禮送兵部。其選用之法不足道,故不復書。
按:《選舉志》言:“唐武舉起武后之時,其選用之法不足道,故不詳書。”然郭子儀大勳盛德,身係安危,自武舉異等中出,是豈可概言其不足道邪?《唐登科記》所載異科出身者衆,獨軼武舉,亦一欠事。
永隆元年,岳牧舉武陟縣尉員半千及第,上御武成殿親問曰:“《兵書》云天陣、地陣、人陣之名,何謂也?”半千對曰:“臣觀載籍,多謂天陣謂星宿孤虛也,地陣謂山川向背也,人陣謂偏伍彌縫也。以臣愚見,謂不然矣。夫師出以義,有若時雨,得天之時,此天陣也;兵在足食,且耕且戰,得地之利,此地陣也;士卒輕利,將帥和睦,此人陣也。若用兵去是三者,其何以戰。”上深賞之。
右補闕薛謙光言:“今武能制敵之科,祗令彎弧。夫趙雲雖勇,資諸葛之指揮;周勃雖雄,乏陳平之計略。若使樊噲居蕭何之任,必失指蹤之機;使蕭何入戲下之軍,亦無免主之效。是知謀將不取於弓馬,良相不資於射策。願降明制,循名責實,文則試以效官,武則令其守禦。”
唐武選,兵部主之。課試之法如舉人之制,取其軀幹雄偉,應對詳明,有驍勇材藝,及可爲統帥者。若文吏求爲武選,取身長六尺以上,籍年四十以下,強勇可以統人者。武夫求爲文選,取書判精通,有理人之才,而無殿犯者。
宋有武舉、武選。咸平時,令兩制、館閣詳定入官資序故事,而未嘗行。
仁宗天聖八年,親試武舉十二人,先閱其騎射,而後試之。
景祐四年,韓億言:“武臣宜知兵書,而禁不得傳,請纂其要以授之。”於是出《神武秘略》以授邊臣。
慶曆六年,策武舉。馮維師奏:“武舉以策爲去留,弓馬爲高下。”
神宗熙寧五年,樞密請建武學於武成王廟,選文武官知兵者爲教授,使臣未參班與門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應格,聽入學,給食,習諸家兵法。
教授纂次歷代用兵成敗、前世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試。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監押、寨主,未有官人與經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親民至大使臣;有兩省、待制或本路鈐鎋以上三人保舉堪將領者,併兼諸衛將軍,外任回,歸環衛班。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縝判學,內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緡。生員以百人爲額。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入學。生員及應舉者不過二百人。春秋各一試,步射以一石三斗,馬射以八斗,矢五發中的;或習武伎,副之策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並爲優等,補上舍,以三十人爲額。
八年,詔武學與文舉同時鎖試,以防進士之被黜而改習者。
高宗建炎二年,兵部言:“應武舉得解、免解人,各召保官賫公據赴部引騐,於行在殿前司試弓馬訖,就淮南轉運司別場附試程文。”從之。
紹興十六年,始建武學。兵部上《武士弓馬及選試去留格》:凡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若公私試步騎射不中,即不許試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斗以下九斗,凡五等。上可其奏,因謂輔臣:“國家武選,政欲得人,今諸將子弟皆恥習弓馬,求換文資,數年之後,將無人習武矣。宜勸誘之。”
凡武學生習《七書》兵法,步騎射分上、內、外三舍,學生以百人爲額。置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或武舉高選人爲之;學諭一員,以武舉補官人爲之。
孝宗隆興元年,御試得正奏名三十七人。殿中侍御史胡沂言:“臣觀唐之郭子儀,以武舉異等,初補右衛長史,歷振遠、橫塞、天德軍使。祖宗時,試中武藝人並赴陝西任使。又武舉中選者,或除京東捉賊,或三路沿邊,試其效用;或經略司教押軍隊,準備差使。今率授以榷酤之事,是所取非所用,所用非所學也。
臣請取近歲中選人數,量其才品之高下、考任之深淺,授以軍職,使之習練邊事,諳曉軍旅,實選用之初意也。”
乾道五年,廷試,始依文舉給黃牒。同正奏名三十三人,榜首賜武舉及第,餘並賜武舉出身。
上垂意武科,以授官與文士不類,詔自今第一人補秉義郎,堂除諸司計議官,序位在機宜之上;第二、第三人保義郎,諸路帥司準備將領,代還,轉忠翊郎;第四、第五人承節郎,諸路兵馬監押,代還,將保義郎,皆仿進士甲科恩例。四年,又以文舉狀元代還,例除館職,亦召武舉榜首爲閤門舍人。五年,御試得正奏名四十四名,始立武學國子額,收補武臣親屬,其文臣親屬願赴武補者亦聽。
七年,初立《武舉絕倫並從軍法》:凡願從軍者,殿試第一人與同正將,第二、第三名同副將,第五名已上、省試第六名已下並同準備將。從軍以後,立軍功及人才出衆,特旨擢用。上曰:“武舉本求將帥之才,今前名皆從軍,以七年爲限,則久在軍中,諳練軍政,他日可備擢用。”
武臣試換文資,祖宗朝、許從官三人薦舉。紹興令敦武郎以下聽召保官二人,以經義、詩賦求試。其後,太學諸生久不第者,多去從武舉,已,乃鎖廳應進士第,凡以秉義或忠翊皆換京秩,恩數與第一人等。後以林穎秀言:“武士捨棄弓矢,更習程文,褒衣大袖,專效舉子。夫科以武名,不得雄健喜功之士,徒啟其僥幸名爵之心。”於是詔自今毋得鎖換。
寧宗初,復武科鎖換令。
○任子
《漢儀注》,吏二千石以上,視事滿三歲,得任同產若子一人爲郎。
董仲舒對策曰:“夫選吏多出於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未必賢也。”王吉言:“舜、湯不用三公九卿之世,而舉臯陶、伊尹,不仁者遠。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驕驁,不通古今,至於積功治人,亡益於民,此《伐檀》所爲作也。
宜明選求賢,除任子之令。外家及故人,可厚以財,不宜居位。”
哀帝元年,除任子令。
先公曰:“漢二千石任職二年,得任其子若同產,蓋有八九歲爲郎備宿衛者。
朝夕左右與聞公卿議論,執戟殿陛,中郎將以兵法部屬之,而淳厚有行者,光祿勳歲課第之。時出意上書疏,足以裨缺失,而天子亦因以習知其性,而職其才之能否,自郎選爲縣令,自大夫選爲守相,或持節四方,天子時課其功而召之入。
蓋上之久留意其選,而法制使之然也。”
◎西漢任子入任
蘇武以父任爲郎。劉向以父任爲輦郎。孔光子男放爲侍郎。董恭爲御史,任賢爲太子舍人。蕭育以父任爲太子庶子。史丹九男,皆以丹任爲侍中。汲黯以父任爲太子洗馬。史丹、馮野王皆以父任爲太子中庶子。伏湛以父任爲博士弟子。
辛慶忌以父任爲右校丞。杜延年以三公子補軍司空。虎賁諸郎皆父死子代。
△右父任
霍去病任光爲郎。楊惲以忠任爲郎。袁盎兄噲任盎爲郎中。
△右兄任
成帝時,侯霸以族父任爲太子舍人。趙兼淮南王舅,子由以宗家任爲郎。
△右宗家任
元始二年,龔勝、邴漢乞骸骨,策曰:“其上子若孫若同產、同產子一人。
所上子男,皆除爲郎。”
△右致仕任
安帝建光元年,以公卿,校尉、尚書子弟一人爲郎、舍人。
◎東漢任子入仕
桓郁桓焉周勰耿秉馬廖宋均黃瓊袁敞黃琬臧洪何休
延熹中,宦官方熾,任及子弟爲官,布滿州縣。
按:任子法始於漢,而其法尤備於唐。《漢》、《唐史》列傳中,凡以門蔭入仕者,皆備言之,獨《魏》、《晉》、《南》、《北史》不言門蔭之法,而列傳中亦不言以門蔭入仕之人,何也?蓋兩漢入仕之途,或從辟召,或舉孝廉,至隋唐則專以科目取人,所以漢唐之以門蔭入仕者,皆不由科目與辟召者也。自魏晉以來,始以九品中正爲取人之法,而九品所取,大概多以世家爲主,所謂“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故自魏晉以來,仕者多世家。逮南北分裂,凡三百年,而用人之法,多取之世族,如南之王、謝,北之崔、盧,雖朝代推移,鼎遷物改,猶卬然以門地自負,上之人亦緣其門地而用之,故當時南人有“三公之子傲九棘之家,黃散之孫蔑令長之室”之說,北人亦有“以貴襲貴,以賤襲賤”之說。往往其時仕者,或從辟召,或舉孝廉,雖與兩漢無異,而所謂從辟召、舉孝廉之人,則皆貴胄也。其起自單族匹士而顯貴者,蓋所罕見。當時既皆尊世胄而賤孤寒,故不至如後世之誇特起而鄙門蔭,而史傳中所以不言以蔭敘入官者,蓋所以見當時雖以他途登仕版,居清要者,亦皆世家也。
唐制:凡用蔭,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從七品上,從三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品上,從五品及國公子從八品下餘見《舉官門》。
宋太祖皇帝乾德元年,詔減每歲奏補千牛、齋郎之額,自今臺省六品、諸司五品登朝第二任,方得蔭補。
止齋陳氏曰:“唐制:禮部簡試太廟齋郎、郊社齋郎,文資也;兵部簡試千牛備身及太子千牛,武資也,蓋文武蔭補之制。自後唐天成三年,和凝奏齋郎歲以三十人爲限;同光二年,奏千牛左右仗各六員,歲以十二員爲限。至是減之,歲凡補二十五員。恭惟藝祖初定任子之法,臺省六品、諸司五品必嘗登朝歷兩任,然後得請,不請者則不補矣。太宗淳化,始因改元恩霈,文班中書舍人、武班大將軍以上,並許蔭補,如遇轉品,即許更蔭一子,而奏薦之廣自此始。至道二年,始有壽寧節推恩之令,則聖節奏薦自此爲例。大中祥符元年,始有東封禮畢推恩之令,則郊禋奏薦自此爲例。前朝患之,累嘗裁定。聖節奏薦,自嘉祐元年罷,今惟郊禋如故。至於致仕、遺表之恩,凡與者皆特典也,而後亦爲定制。至熙寧始裁定:諸衛將軍、諸司副使,累奏不得過二人;非任路分都監差遣,即須入仕三十年方聽奏薦,而限年限員之法立。宣和四年,中大夫至帶職朝奉郎入官十五年,諸衛大將軍至武翊大夫入官二十年宣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敕,內侍官武功大夫至武翊郎,累奏不得過二人。逮於孝宗,法度益嚴。淳熙九年,更務裁抑,始立遇郊蔭補恩澤正數:宰相十人開府儀同三司以上同,執政八人,侍從六人觀察使至節度使、侍御史同,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右武大夫及至通侍大夫同、帶職朝奉郎、朝儀大夫三人武翊大夫至武功大夫同;致仕、遺表恩澤,文臣見任宰相八名舊十二名,曾任宰執七名舊十名,見任執政六名舊九名,曾任執政謂帶職者五名舊七名,在內侍從、在外待制以上、或不帶職大中大夫以上二名舊二名;無遺表止得致仕者,侍御史舊二名、中散中奉至中大夫舊二名、朝奉郎至朝議大夫一名,武臣見任使相七名舊九名,曾任使相六名舊八名,見任執政、太尉謂許依執政官例者六名舊七名,曾任執政、節度使五名舊七名,諸衛上將軍至承宣使四名舊五名,觀察使三名舊四名,通侍大夫二名舊四名,正侍至右武大夫舊二名、諸衛大將軍、武功至武翊大夫一名遙郡同。”
又詔:“齋郎每歲以十五人爲額,取年貌合格、誦書精熟者充。覆試不如所奏,三司坐之。”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詔:“應以門蔭授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求差使者,當令於國學聽習經書,以二年爲限,仍令審官院與判監官考試訖,以名聞。”既而引對大理評事錢象中、太常寺舉禮郎陳宗紀,並以學業未精,令且習讀,俟次年引對。又詔:“己有官而再奏者,至所合授止。”又詔:“鎖廳就試,至禮部不合格者,停見任。”詳見《舉士門》
石林葉氏曰:“祖宗時,見任官應進士舉,謂之鎖廳,雖中選,止令遷官,而不賜科第,不中則停見任,其愛惜科名如此。淳化三年,滁州軍事推官鮑當等應舉合格,始各賜進士及第,自是遂皆賜第。”
七年,幸南京,詔文武臣僚逮事太祖者,賜一子恩澤。
初,轉運使辭日,皆得奏一人。天禧後,唯川、廣、福建路始聽,餘路再任者始得奏焉。
仁宗慶曆中,大減恩蔭制入仕之路,罷聖節奏蔭恩例。學士以下,遇郊恩許奏大功以上親,再遇郊許奏小功以下親。蔭長子孫皆不限年,諸子孫須年過十五,若弟姪須過二十,必五服親乃得蔭。己嘗蔭而物故者,無子孫祿仕,聽再蔭。自是任子之恩殺矣。
英宗登極,四方監司、州守賀即位押貢奉人,悉命以官。
知諫院司馬光言:“監司、太守遣親屬奉表至京師者,不問官職高下、親屬遠近,一例推恩,乃至班行、幕職、權知州軍,或所遣之人非親屬者,亦除齋郎、差使、殿侍,此蓋國初承五代姑息藩鎮之弊,大臣因循故事,不能革正。國家爵祿,本待賢才及有功效之人,今使此等無故受官,誠爲太濫。今縱不能盡罷,其進表人若五服內親者,或乞等第授以官;其無服及非親屬者,並量賜金帛罷去,庶少救濫官之失。”時以詔令己行,不從。
英宗慨然思革天下之弊,時方患官冗,言者皆謂由三歲一磨勘,其進甚亟,稍遷以至高位,故獲蔭者衆。乃令自今待制以上,自遷官後六歲,無過遷之,有過益展年,至諫議大夫止。京朝官四歲磨勘,至前行郎中止。少卿、監限七十員,員有闕,以前行郎中久次者補之;少卿、監以上遷官,聽旨。
神宗熙寧四年,中書言:“蔭補者免試注官,多不習事,以致失職。試者又須限年二十五,才者既滯,所試又止律、詩,豈足甄才。及己受任而無勞可書,亦無薦者,法當再試書判三道,亦成虛文。今請守選者歲以二月八月試斷案二,或律令大義五,或議三道,法官同銓曹官撰式考試,第爲三等,上之中書。上等免選注官,優等依判超例升資,無出身者賜之。試不中或不能就試,滿三歲亦許注官,惟不得入縣令、司理、司法。自是更不試判,仍除去免選恩格。若歷任有舉者五人,自與免試注官,其蔭補人亦罷試詩。年及二十許自言,而試斷案、律義及議應格,即許注官,優等亦賜出身。試而不中,或不能試,年及三十,自許參注。若年及二十,授官己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試。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監當三年,在任有二人薦之,免展。”詔悉從之。
舊制:蔭補初赴選,皆試律暨詩;己仕而無勞績、舉薦及無免試恩,皆試判。
更制以後,暨試律義、斷案議,後又增試經義。中選者皆得隨銓擬注,其入優等者,往往特旨擢賜進士出身。
熙寧初,裁損奏蔭之法,自宰相、使相而下,並及宮掖、外戚,遞有減損。
舊制,諸妃遇聖節奏親屬一人,間一年許奏三人,郊禮許奏一人,今定諸妃每遇聖節並郊,許奏有服親一人。舊制,皇親妻兩遇郊,許奏親屬一人,今罷。舊制,郡、縣主遇郊,許奏親生子及其夫之親,今只許奏親子。舊制,臣僚之妻爲國夫人者,得遺表恩,今除之。舊制,公主每遇聖節、郊禮,許奏夫之親屬一人,並遇公主生日,許奏一人,今罷生日恩,聖節許奏有服親。
按:熙寧所裁損奏蔭之法,先自妃嬪、公主始,此法之所以必行。外如皇親妻及命婦、郡縣主所蔭,其恩尤濫,故並抑之。而聖節奏蔭恩例,則仁宗時己罷之,往往行之於臣僚,而未嘗行之於姗、主。至此方有施行,然亦但裁抑其濫及者,而未嘗盡罷此例云。
五年,曾布等言:“中外臣僚陳請恩澤,未有定制。今欲見任二府,許乞差遣一人;宰相、樞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罷者,陳乞轉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餘以次有差。”
徽宗宣和元年,侍御史張汝舟言:“奏補之法,有太濫者,有太吝者。今法所該奏補,與先朝同,而所從該奏者異。昔之官至大夫,歷官不下三五十年,而今之出官,有閱三五年間己至大夫者矣。文武官至大夫既易且速,其來日衆,而奏補未嘗限年,此所以爲太濫也。朝請至朝奉郎得致仕恩,雖亡歿在給敕後,皆得蔭補;至若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求致仕,而受敕不在生前者,乃格其恩不與,於是有以疾危而致仕,身謝而未受敕者,則其家往往匿哀須限,仍以不及親授不與泚恩者多矣,此所以爲太吝也。欲乞文武官雖遇郊當蔭,文入官不及十五年、武入官不及二十年,皆未許蔭補,以抑其太濫。至於文武官及大夫以上嘗乞休致,而身謝在出敕前,並許奏蔭,以補其所不及。”詔除寺、監長貳至開封少尹,係用職事蔭補,不合限年,餘悉從之。
司諫李會言:“比年大臣子弟僅能勝衣,即簉從列,遇大禮亦得奏補。其稚年顯貴,身既濫矣,未有子而移蔭他人,是曡濫也。請待制以上無出身人,須年及三十、通歷任及十年者,遇郊許奏。”從之。其後朱勝非追記當時權臣欺君濫恩,其言曰:“祖宗舊制,宰執子弟例不堂除,只於銓部注擬,罷政不以罪,則推恩遷擢。蓋二府號表則之地,不阿其親,當以身率故也。趙普子弟皆官右列,普再相,長子遂受莊宅使。元祐中,范純仁再相,子正平博學有文行,未嘗出官,竟死選調。紹聖中,章惇作相九年,子援及持皆高第有學問,士論推許,並爲州縣幕職監當官。惟是仁宗朝,夏竦子安期以累任邊帥,授待制、直學士。熙寧間,王安石薦其子雱爲崇政殿說書,除待制,後因《三經義》成,遷直學士,力辭不受。然安期猶有才幹,雱猶有學問,至蔡京拜相不數年,子六人、孫四人同時爲執政、從官。宰相鄭居中子修年、億年,劉正夫子皂民、阜民,余深子日章、兄清,王黼子閎孚,白時中子彦暉,執政蔡卞子仍,鄧洵仁子襄,鄧洵武子雍,並以曲恩幸例,列於從班,而阜民、襄、閎孚尤懦呆,或始十餘歲。宣和末,諫官李會疏論,以爲:“尚嬉竹馬,己獲荷囊;未應娶婦,己得任子。”時亦覺其太濫,遂免奉朝而列侍從如故。
高宗建炎元年,李綱言:“宣、靖以來,宰相子悉以恩澤至待制、雜學士。”乃詔宰執子弟任待制己上者,並罷。
紹興四年,太尉、神武右軍都統制張俊乞以明堂恩,任子宗元文資。吏部言有礙條格,詔特許之。武臣非使相而以文資祿子孫者,自是爲例。
中書舍人趙思誠言:“孤寒之士,名在選部,皆侍數年之闕,大率十年而不得一任。今親祠之歲,任子約四千人,是十年之後,增萬二千員,科舉取士不與焉。將見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調者矣。祖宗朝秘書監,今之中大夫也;諸寺卿,今之中奉、中散大夫也。仕至此者,皆實以年勞、功績得之,年必六十,身不過得恩澤五六人。政和、宣和之後,私謁行,橫恩廣,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員數比祖宗時不知其幾倍,而恩例未嘗少損,有一人而任子至十餘者。此而不革,實政事之大蠹也。望特旨侍從官共議所以革弊之術,示之以至公,斷之以必行。”詔下其議。會思誠去國,議遂格。
二十二年,右諫議大夫林大鼐言:“武臣多出軍中,爵秩多而族姓少,凡有奏薦,同姓皆期功,異姓皆中表。閭巷之徒,附會以進,寨帥、栅長利其高貲,有司不能詰其端,他人不能伺其隙。請自今須經統鎋長官結罪保明,詭冒者連坐之。”
孝宗即位,慨然思革冗官之弊,初詔百官任子者遇郊恩權免奏薦,年七十人遇郊不許奏子。俄又詔,未奏者許一名。
乾道九年,詔武臣嘗任執政官,遇郊聽補文資。於是恩數視執政者亦得之。
蓋戚里、宗王與夫攀附之臣,皆爭以文資祿其子,不可復正矣。
寧宗嘉泰初,言者以官冗恩濫,諸宗女夫授官者,依舊法終身只任一子,兩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門客,著爲令。
《慶元蔭補新格》:使相以上十人,執政官、太尉八人,文官大中大夫以上及侍御史、武臣節度、承宣、觀察使六人,文臣中散大夫以上、武臣防、團、刺史及橫行四人,文臣帶職朝郎以上、武臣正使三人。致仕、遺表:文臣前宰相、見任三少、使相共八人,曾任三少、使相七人,曾任執政官六人,大中大夫以上二人;武臣使相已上八人,節度使六人,承宣使五人,觀察使四人;文臣中大夫、武臣防禦使己下,並不得推遺表恩。先是,紹興初,中書舍人趙思誠嘗上任子限員之議,詔從官討論申省,淳熙九年八月庚子,始用廷臣集議行之。既而從官有身前已奏六人,而身後推恩爲吏部所格者,開禧未,議者有請,乃詔致仕、遺表恩澤在限員之外,若非泛恩澤,則概不許云謂監司、帥臣遇有恩,及泛使出疆之類。銓試者,舊有之,凡任子若同進士出身之人皆赴,建炎兵火後權停,紹興三年始復舊。無出身人許習經義、詩賦、時議或《刑統》義、斷案。十三年九月,詔兼試二場,惟有出身人試律如故。其任子之在蜀者,舊法令益、梓兩路漕司輪年分春秋銓試;乾道二年,從知蜀州楊民望之請,委制置司主之。後有降敕差監試、考試官,惟蜀士同出身之在東南者,則免銓試。故事,春秋再試,十人而取七。乾道二年後,上春試,二人而取一;紹熙末,議者病其寡學,乃請三人而取一;後三年,謝用光爲吏部侍郎,上言今世祿之家己留意學問,請復舊制,詔許焉。今蜀中銓試甚寬,凡假手者率費七百緡,又勢要子孫鮮不與選。或謂宜悉赴吏部,然吏部亦不免此,要當如祖宗時先試而後命可也。舊銓試未合格者許堂除,淳熙中,孝宗始嚴其令。八年八月,趙衛公帥瀘,奏其子昱書寫機宜文字。
既受敕矣,木待問蘊之在西掖,緣他事以未銓試爲言,遂寢其命。紹熙元年八月,計司業衡又奏,乞中選人就吏部長貳廳前簾試,試中然後許參選小經義一首,或小賦或省題詩一首。明年四月,吏部條具如所奏,內同進士出身並恩科人更不簾試,仍下四川制置司一體施行。從之。黃子由時爲考功郎官,建言今已增試律義,自不須更簾試。大臣進呈,光宗曰:“簾試以革代筆之弊,正當加嚴,豈可廢也!”三年八月,謝子肅侍郎又言:“銓試不中,四十以上注殘零闕人,乞令郎官就長貳廳寫律一條,俾之解釋,如或不通,未得參注。”從之。始任子降等補文學者,與恩科人皆免銓試。考宗以爲非是,亦命試焉。惟宗室子銓試,則終場無雜犯者皆出官,蓋朝廷優天屬之意廣東、西漕司舊亦有銓試,乾道八年罷之。
乾道元年,吏部尚書葉顒上言:“選人差注格法、堂除賞典,並在中銓人之上。比年以來,調官者急於請謁,而堂除不勝其多;在官者巧於經營,而賞典不勝其濫。至於銓試,號爲公選,舊來一歲二試,十取其七,今乃從而損之,歲止一試,十取其五。夫其嚴且難如此,而注授之際,乃爲多且濫者所升壓,非所以爲平也。”上從其議,命更法焉。
淳熙十二年,臣僚言:“比年銓試,有以國戚而與宮觀,有以勳閥而與差遣,問嘗中銓乎,曰未也。臣聞古之行法,必自貴近始。捨貴近而行於疏遠,則天下不服;法行而天下不服,則法廢矣。請明詔執事,自今一時除授未察其中否者,令吏部條具來上,未中者許給舍繳駁,臺諫彈罷,雖宮觀、岳祠帶貼職者亦在所不與。蓋貼職者,天子之優恩,非可假此以免試也;岳祠、宮觀,臨民之漸也。
不中銓試,不以貼職而出官,不以岳祠、宮觀而臨民,則幸塞矣。”從之。
○童科小學附
漢興,蕭何草律曰:“太史試學童,能諷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爲史;又以六體試之,課最者以爲尚書御史史書令史。吏民上書,字或不正,輒舉劾。”
後漢左雄奏召海內名儒爲博士,使公卿子弟爲諸生,有志操者加其俸祿。及汝南謝廉、河南趙建章年始十二,各能通經,雄並奏童子郎漢法:孝廉試經者拜爲郎,年幼才俊者拜童子郎。黃琬以公孫爲童子郎。臧洪年十五,以父功拜童子郎,知名太學。任延年十二,爲諸生,顯名太學中,號爲:“任聖童”。張堪年十六,受業長安,志美行厲,諸儒號曰“聖童”。杜安年十三,入太學,號“奇童”。黃香年十二,博學經典,京師號曰:“天下無雙,江夏黃童。”司馬朗十二,試經爲童子郎。監試者以其身體壯大,疑朗匿年,劾問朗,曰:“朗之內外,累世長大,朗雖稚弱,無仰高之風,損年以求早成,非志所爲也。”監試者異之。
唐有童子科,凡十歲以下能通一經,及《孝經》、《論語》每卷誦文十通者予官,通七者與出身。
廣德二年,停童子歲貢。大曆三年,又復之,仍每歲令本貫申送禮部,同明經舉人之例考試訖,奏聞。十年,再停之。
開成三年,敕:“諸道應薦萬言及童子,朝廷設科取士,門目至多,有官者合詣吏曹,未試者即歸禮部,文詞學藝,各盡其長。此外更有招延,則爲冗長。
起今以後,不得更有聞薦,俾由正路,冀絕幸門。”雖有是命,而以童子爲薦者,比比有之
後唐莊宗同光三年,禮部貢院奏:“今後童子委本州府依諸色舉人例考試經解選省,任稱鄉貢童子,長吏不能表薦。若無本處解送,本司不在考試之限。”
天成三年,敕:“近年諸道解童子,皆越常規,或年齒漸高,或神情非俊,或道字頗多訛舛,或唸書不合格文,積成乖敝。此後應州府不考藝能,濫發文解,其逐處判官責罰。仍下貢院將解到童子精加考較,須是年顏不高,唸書合格,道字分明,即放及第。”
長興元年,敕:“童子準往例委諸道表薦,不得解送,每年所放不得過十人,仍所唸書並須是正經,不得以諸子書虛成卷數。及第後,十一選集,初任未得授親民官。”
周太祖廣順三年,戶部侍郎、權知貢舉趙上交奏:“童子元唸書二十四道,今欲添唸書通前五十道,念及三十道者放及第。”從之。
宋真宗景德二年,撫州進士晏殊年十四,大名府進士姜蓋年十二,並長吏以聞。至是,亦召試,殊詩賦各一篇,蓋詩六章,賜殊進士出身,蓋同學究出身。
後旨復召殊試詩、賦、論,嘉其敏贍,擢授秘書省正字。
王氏《揮麈錄》曰:“《真宗實錄》,召試神童蔡伯俙,授官之後,寂無所傳。明清因於故書中得其奏狀一紙云:‘伏念臣先於大中祥符八年,真宗皇帝遣內臣毛昌達宣召賜對,試誦真宗皇帝御製歌詩,即日蒙恩釋褐,授守秘書省正字。臣遭遇之年,方始三歲,及賜臣御詩云:七閩山水多才俊,三歲奇童出盛時。
續蒙宣赴東宮侍仁宗皇帝讀書,朝夕親近,頗歷歲年。其後臣年一十七歲,以家貧陳乞差遣,仁宗皇帝聖念矜憐,特依所乞,仍有旨餘人不得援例。自兹累歷任使,今來本任,至來年二月當滿。重念臣生事蕭條,累族重大,又無得力兒男可以供侍,一日捨祿,無以爲生。幸遇皇帝陛下至仁至治,無一物失所,其於老者惠恤尤深。臣以祥符八年三歲,甲子庚申,即未至衰老,欲望聖慈特賜許臣再任管句江州太平觀一任,覬仍廩稍,得養單貧。’蓋元豐初,計其年尚未七十,司農少卿,今之朝議大夫也,碌碌無所聞,豈非聰明不及於前時邪?”
朱興仲《續歸田錄》云:“伯俙字景蕃,與晏元獻俱五六歲以神童侍仁宗於東宮,元獻自幼梗介,蔡最柔媚,每太子過門闌高者,蔡伏地令太子履其背而登。既踐祚,元獻被知遇,至宰相;蔡竟不大用,以舊恩常領郡,頗不循法令,或被劾取旨,上識其姓名,必曰:‘藩邸舊臣,且令轉官。’凡更四朝,元符初致仕,己八十歲矣。監司薦之,乞落致仕與宮祠,其辭略云:‘蔡伯俙年八十歲,食祿七十五年。’余謂人生名位固可得,罕得綿長如此者。”
按:史言晏殊以景德二年召試,年十四。仁宗以大中祥符三年生,則仁宗有生之年,殊年已十九。今謂殊與蔡伯俙俱以五六歲爲神童,侍仁宗於東宮,誤矣。
仁宗即位,以童子賜出身者凡十人。寶元元年,以爲無補而罷之。
神宗元豐時,置在京小學,有“就傅”、“初筮”兩齋。
徽宗政和四年,小學生近千人,尚有繼至者,分十齋處之。增教諭俸,不許受束脩。自八歲至十二歲,率以誦經書字多少差次補內舍、上舍。若能文,從博士試本經、小經義各一道,稍通補內舍,優補上舍。後曹芬以文優,賜同上舍出身。
崇寧五年,參在京小學規約,頒之州縣小學,州隷教授,縣隷學長,其小學生皆自備餐錢附食。至宣和罷其法。
童子科,元豐以後,賜出身者五人。元祐時,詔禮部自今請試童子誦書,毋收接。大觀後,復其科,賜補官者五人。
高宗建炎二年,初試童子。祖宗朝,皆天子親試,其命官、免舉,皆臨時取旨,無常格也。
孝宗淳熙八年,始詔分爲三等:凡全誦六經、《孝經》、《語》、《孟》,及能文如大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或賦及詩各一首,爲上等,與推恩;誦書外能誦一經,爲中等,免文解兩次;止能誦六經、《語》、《孟》,爲下等,免文解一次。覆試不合格,與賜帛。
寧宗嘉定十四年,詔自今歲取三人,期以季春集闕下,先試於國子監,而中書覆試,爲定制焉。
高宗一朝,童子求試者三十有六人,授官者五人萬頃、彭興宗、張揉、朱虎臣、劉轂。永免文解者一人晏章。免文解者一人紹興三年,林佐國始。
賜帛罷遣者九人紹興三年四月。兄弟童子三人饒州江安國、定國,戴松、戴滋,又張嵒叟、嵒卿未知何許人。惟朱虎臣者,能排陣步射及誦《七書》,故補承信郎;劉轂以小校子五歲善騎射,故補校尉。虎臣,浮梁人,既召見,又特賜金帶,以寵異之,此亦前所未有。
孝宗一朝,童子求試者七十四人,而命官者七人。有呂嗣興者,衢州人也,四歲能誦《書》、《切韻》、變四聲、畫八卦。上召見,面俾吟詩,遂授右從政郎,賜錢三百緡,令伴皇孫榮國公讀誦,乾道八年春也。又有臨川王克勤,尤爲警敏,初命右從事郎,廬陵李如圭、三山林公洽、何擢並右迪功郎,三山何致遠將仕郎,廬陵郭洵直下州文學。
光宗一朝,童子求試者十七人,無補官者。惟從事郎吳剛年九歲,能誦六經、《語》、《孟》,以壽聖親姪孫,特改承務郎,仍依初補法,壬子四月也。
晏元獻初以童子召試,遂賜出身,令秘閣讀書,久之,即以爲正字。乾道末,上踵故事,以臨川王克勤敏叔爲秘書省讀書,制祿視正字之半。淳熙初,上幸秘閣,館職皆遷官,選人改京秩。有司言克勤於上,詔以爲文林郎。久之,臺官有言其過者,遂除初等職官。後復以鎖廳中第,爲太學博士。自後未有繼者。
自置童子科以來,未有女童應試者。自淳熙元年夏,女童林幼玉求試,中書後省挑試所誦經書四十三件,並通,詔特封孺人。
○吏道
◎西漢時以試吏入官
路溫舒縣獄吏
衛青縣吏,給事侯家
公孫弘獄吏
張湯長安吏
杜周廷尉史
王訢郡、縣吏
陳萬年郡吏于定國獄吏
龔勝郡吏
丙吉魯獄吏
趙廣漢郡吏
焦延壽郡吏察舉,補小黃令
公非劉氏《送焦千之序》曰:“東西漢之時,賢士長者未嘗不仕郡縣也。自曹掾、書史、馭吏、亭長、門幹、街卒、遊徼、嗇夫,盡儒生學士爲之。才試於事,情見於物,則賢不肖較然。故遭事不惑,則知其智;犯難不避,則知其節;臨財不私,則知其廉;應對不疑,則知其辯。如此,則察舉易,而賢公卿大夫自此出矣。今時士與吏徒異物,吏徒治文書,給廝役,戇愚無知,集詬無節,乘間窺隙,詭法求貸,笞駡僇辱,安以爲已物,故無可以興善者;而儒生學士之居於鄉里,不過閉門養高,其外則遊學四方,以崇名譽,然後可以出羣過人矣。而欲法前世,一使郡縣議其行而察舉之,難矣。”
今按:西都公卿士大夫或出於文學,或出於吏道,亦由上之人並開二途以取人,未嘗自爲抑揚,偏有輕重,故下之人亦隨其所遇以爲進身之階,而人品之賢不肖,初不係其出身之或爲儒或爲吏也。是以張湯、趙周輩之深文巧詆,趙廣漢、何並之強明健決,固胥吏氣習也。若公孫弘之儒雅,丙吉之賢厚,龔勝之節操,尹翁歸之介潔,亦不嫌於以吏發身。則所謂吏者,豈必皆浮薄刻核之流而後始能爲之乎?後世儒與吏判爲二途,儒自許以雅,而詆吏爲俗,於是以剸繁治劇者爲不足以語道;吏自許以通,而誚儒爲迂,於是以通經博古爲不足以適時。而上之人又不能立兼收並蓄之法,過有抑揚輕重之意,於是拘譾不通者一歸之儒,放蕩無恥者一歸之吏,而二途皆不足以得人矣。
和帝永元十四年,初復郡國上計補郎官。
漢制,郡國歲盡遣上計掾史條上郡內衆事,謂之計簿。東都上計吏多留補郎官,中間嘗罷,今復之。
桓帝時,郡國計吏多留拜爲郎。太尉楊秉等上言:“三署見郎七百餘人,帑藏空虛,浮食者衆,而不良守相欲因國爲池,澆濯衅穢,宜絕橫拜,以塞覬覦之端。”自此終桓帝世,計吏無留拜者。
趙壹舉郡上計到京師,司徒袁逢受計,計吏數百人皆拜伏廷中,莫敢仰視,壹獨長揖而己。逢異之,讓曰:“下郡計吏而揖三公,何也?”對曰:“酈食其長揖漢王,今揖三公,何遽怪哉?”逢斂衽下堂,執其手,延置上坐,坐者皆屬觀。壹造河南尹羊陟,陟初不見,後延與語,大奇之。西還,謁弘農太守皇甫規,門者不即通,壹遁去。規聞大驚,以書謝曰:“今旦,白有一尉、兩計吏,不道屈尊門下言只以爲計吏,不知是壹也,更啟乃知己去。如印綬可投,夜豈待旦?”
按:以趙壹之文才儒雅,而失身計吏,以取傲忽如此,非深相知者,蓋不知其爲壹也。
徐氏曰:“東京入仕之途雖不一,然由儒科而進者,其選亦艱,故才智之士多由郡吏而入仕。以胡廣之賢,而不免爲郡散吏;袁安世傳《易》學,而不免爲縣功曹;應奉讀書五行並下,而爲郡決曹吏;王充之始進也,刺史辟爲從事;徐稚之初筮也,太守請補功曹。蓋當時仕進之路有如此者,初不以爲屈也。”
主事,二漢有之。漢光祿勳有南北庭主事,主三署之事,於諸郎之中察茂材者爲之後漢范滂自光祿四行遷光祿主事。時陳蕃爲光祿勳,滂執公儀詣蕃,蕃亦不止,滂懷恨投版棄官而去。郭泰聞之曰:“若范孟博者,豈宜以公禮隔之!”蕃乃謝之。又胡伯蕃、公沙穆並爲之。
令史,漢官也。後漢尚書令史十八人,曹有三人,主書。後增劇曹三人,合二十一人,皆選於蘭臺、符節,精練有吏能者爲之《漢官儀》云:“能通《蒼頡》、《史籀篇》,補蘭臺令史;滿歲,補尚書令史;滿歲,爲尚書郎。後漢韋彪上疏曰:“往時楚獄大起,故置令史以助郎職,而類多小人,好名奸利。今者務簡、可皆停省。”其尚書郎,初與令史皆主文簿,其職一也,即缺,以令史久次者補之。光武始革用孝廉,孝廉恥焉丁邯以孝廉爲郎,稱病不就。光武詔問:“實病乎,羞爲郎乎?”對曰:“臣實不病,恥以孝廉爲令史職耳。”帝怒,杖之數十,詔問:“欲爲郎否?”邯曰:“能殺臣者陛下,不能爲郎者臣也。”中詔遣出,終不爲郎。又郎中袁著詣闕上書,訟梁冀驕暴,冀陰殺之。學生劉常爲名儒,素善著,冀召常補令史以辱之。舊制,尚書郎限滿補縣長,令史補丞、尉。尚書令鄭弘奏曰:“職尊賞薄,多無樂者。請郎補千石,令史爲長。”帝從之《蜀志》:董厥爲府令史,諸葛亮稱之曰:“董令史,良士也。”後遷至尚書令史、平臺事。
按:成周之制,元士以上,命官也;府史胥徒,庶人之在官者也。然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則未嘗曰官綦貴而吏綦賤也。後世爲胥吏者,作奸犯科,不自愛重,放縱於義理之外,故爲世所輕,而儒者尤恥與爲伍。秦棄儒崇吏,西都因之。蕭曹以刀筆吏佐命爲元勳,故終西都之世,公卿多出胥吏,而儒雅賢厚之人亦多借徑於吏以發身。其時,儒與吏未甚分別,故以博士弟子之明經者補太守卒史,而不以爲恧。元、成以來,至東漢之初,流品漸分,儒漸鄙吏,故以孝廉補尚書郎、令史而深以爲恥,蓋亦習俗使然。然胡廣、袁安之進身者亦由郡吏,而丁邯則決不肯爲尚書令史,何也?蓋東都亦未嘗廢試吏入仕之塗,故方其未遇,而浮沈里巷無所知名也,則雖郡吏亦屑爲之;及其既以孝廉異科薦舉徵召,則未免自負清流,雖尚書機要之地,亦恥其爲郎、令史矣。然考《晉書•百官志》:
“魏青龍二年,尚書陳矯奏置都官、騎兵,合凡二十五郎。每一郎缺,白試諸孝廉能結文案者五人,謹封奏其姓名以補之。”然則丁邯雖誓死不爲,而自光武立法之後,孝廉之爲郎者遂爲久例歟。
都事,晉有尚書都令史八人,秩二百石,與左右丞總知都臺事。宋、齊八人;梁五人,謂之五都令史,職與晉同。舊用人常輕,武帝詔曰:“尚書五都,職參政要,非但總領衆局,亦乃方軌二丞。頃須求才,未臻妙簡,可革用士流,以盡時彦。”乃以都令史視奉朝請其時以太學博士劉訥兼殿中都,司空法曹參軍劉顯兼吏部都,太學博士孔虔孫兼金部都,司空法曹參軍蕭軌兼左民都,宣毅墨曹參軍王顒兼中兵都:五人並以才地兼美歷兹選。
隋開皇初,改都令史爲都事,置八人。煬帝分隷六尚書,六人領六曹事。唐因之。
主事,後魏於尚書諸司置主事令史。隋於諸省又各置主事令史員。煬帝三年,並去令史之名,但曰“主事”,隨曹閒劇而置,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滿十者亦一人,雜用士人。唐並用流外。
右歷代都事、主事,皆吏長之名也。
西晉令史,朝晡詣都座朝,江左唯早朝而已。賈充爲尚書令,以目疾,表置省事吏四人,尚書置省事自此始也。其品職與諸曹令史同劉卞入太學,試經爲臺四品吏。訪問令寫黃紙一鹿車,卞曰:“劉卞非爲人寫黃紙者也。”訪問知,怒,退爲尚書令史。姚萇執符堅,遣僕射尹緯詣堅問事。堅見其朅傑,問曰:“卿於朕世何官?”緯答曰:“尚書令史。”堅曰:“卿宰相材,王景略之儔,而朕不知,宜其亡也。”。
晉、宋蘭臺寺正書令史,雖行文書,皆有品秩,朱衣執版。
孔顗爲御史中丞,坐鞭令史,爲有司所糾。
梁、陳與晉、宋同。
後魏令史亦朱衣執笏,然謂之流外勳品。
北齊尚書郎判事,正令史側坐。書令史、過事令史皆平揖郎,無拜。
自隋以來,令史之任,文案煩屑,漸爲卑冗,不參官品。開皇十五年,詔州縣佐史三年一代,不得重任。
煬帝以四省、三臺皆曰“令史”,九寺、五監、諸府衛皆曰“府史”。於時令史得官甚少,年限亦賒。
牛弘嘗問於劉炫曰:“按《周禮》,士多而府史少。今令史百倍於前,減則不濟,何也?”炫曰:“古人委任責成,歲終考其殿最,案不重較,文不煩悉,府史之任,掌要目而己。今之文簿,嘗慮覆理,鍛煉辛苦甚密,萬里追證百年舊案,故諺曰:‘老吏抱案死。’今古不同,若此之遠也。”弘又曰:“後魏、北齊之時,令史從容而已;今則不遑寧舍,其事何由?”炫曰:“齊氏立州不過十,二州行臺遞相統領,文書行下,不過十條,今州二百,其繁一也。往者,州唯置綱紀,郡置守丞,縣唯令而已。其所具僚,則長官自辟,受詔赴任,每州不過數十。今則不然,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纖介之跡,皆屬考功,其繁二也。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官不省而欲從容,其可得乎!”弘甚善其言而不能用。
唐武德中,天下初定,京師糴貴,遠人不願仕流外,始於諸州調佐史及朝集典充選,不獲己而爲之,遂促年限,優以敘次,六七年有至本司主事及上縣尉者。
自此之後,遂爲宦途。總章初,詔諸司令史考滿者,限試一經。時人嗟異,著於謠頌是歲,京師饑旱,弘文、崇賢、司成三館學士並放歸本貫。又閻立本、姜恪爲相,立本善畫,恪有邊功。當時爲之語曰:“左相宣威沙漠,右相馳譽丹青,三館學士放散,五台令史明經。”。
張元素少爲刑部令史。太宗嘗對朝臣問之曰:“卿在隋何官?”對曰:“縣尉。”又問未爲縣尉時,曰:“流外。”又問何曹,元素辱之,出閤殆不能步,色如死灰。褚遂良上疏,以爲:“君能禮其臣,乃能盡其力。元素雖寒微,陛下重其材,擢至三品,豈可復對羣臣窮其門戶?棄宿昔之恩,使之鬱結於懷,何以責其仗節死義乎?”上曰:“朕亦悔之。”孫伏伽與元素在隋皆爲令史,伏伽於廣坐自陳往事,一無所隱。
高宗永徽時,吏部侍郎劉祥道上言:“三省都事、主事、主書,比選補皆取流外有刀筆者,雖欲參用士流,率以儔類爲恥,前後相沿,遂成故事。且掖省崇峻,王言秘密,尚書政本,人物所歸,專責曹史,理有未盡。宜稍革之,以清其選。”
元宗開元十七年,國子祭酒楊璩上言:“省司奏限天下明經、進士及第,每年不過百人。竊見流外出身,每歲二千餘人,而明經、進士不能居其什一,則是服勤道業之士,不如胥吏之得仕也。若以出身人太多,則應諸色裁損,不應獨抑明經、進士也。”
按:張元素事太宗,深以流外爲恥。彼創業之時,依乘風雲,致位將相,其發身微賤,蓋有甚於流外者矣,不必恥也。然至明皇時,承平己久,正當分別流品,汰除冗濫,以清仕途,而流外出身,歲不下二千人。蓋唐進士科取人頗少,士欲求用,而有所限制,則捷出他徑,處汙穢而不羞矣。
劉晏爲度支使,常以爲辦集衆務,在於得人,故必擇通敏情悍廉勤之士而用之。至於句檢簿書,出納錢穀,事雖至細,必委之士類。吏惟書符牒,不得輕出一言。常言:“士陷賍賄,則淪棄於時,名重於利,故士多清修;吏雖廉潔,終無顯榮,利重於名,故吏多貪污。”
鄭餘慶爲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時主書滑渙與宦人劉光琦相倚爲奸,每宰相議爲光琦沮變者,令渙往請必得,由是四方貲餉奔委之,弟泳至官刺史。杜佑、鄭絪政頗姑息,而佑常行輩待,不名也。至餘慶議事,渙傲然指畫諸宰相前,餘慶叱去。後渙以賍敗,憲宗聞而善之。
唐法,置公廨本錢,與諸司令史主之,號“捉錢令史”,歲滿受官見《貲選門》。
凡流外,兵部、禮部舉人,郎官得自主之,謂之小選。
後唐明宗天成四年,中書奏:“吏部流外銓諸色選人,試判兩節,並以優劣等第申奏。文優者,宜超一資注擬,次者依資,又其次者與同類官中比擬。仍準元敕,業文者任徵引今古,不業文者但據公理判斷。可否不當,罪在有司。”
宋太祖皇帝開寶五年,詔:“流外選人,經十考入令、錄者,引對方得注擬。
驅使散從官、伎術人,資考雖多,亦不注擬。”
上親閱諸司流外人,勤歸農者四百人。
六年,上知堂後官擅權,多爲奸賍,欲更用士人,命選令、錄、簿、尉充之。
而有司所選,終不及數,乃召舊任者四人,面加戒勵,令復故。
太宗端拱元年,詔河南府法曹參軍梁正辭、楚邱縣主簿喬蔚等五人爲作監丞,充中書堂後官。堂吏拔選人授京官爲之,自此始也。
二年,上親試舉人,有中書守當官陳貽慶舉《周易》學究及第。上知之,令追奪所受敕牒,釋其罪,勒歸本局。因謂侍臣曰:“科級之設,待士流也,豈容走吏冒進,竊取科名!”乃詔自今中書、樞密、宣徽、學士院,京百司,諸州係職人吏,不得離局應舉。
至道元年,以堂後官欒崇吉爲度支副使。崇吉提點中書五房公事,明習文法,清白勤事,故上越次而如之。即召堂後官、著作郎楊文質爲秘書丞,代掌五房事,謂之曰:“汝見擢用欒崇吉否?當自勉勵也。”
雍熙時,以堂後官充職事官,仍詔除入謝外不赴朝參,見宰相禮同胥吏。尋又詔:“流外出身,曾坐真徒,歷四任,不入令、錄。”
真宗咸平元年,詔吏部銓:“凡注諸縣令佐,勿得全用流外。”
流外補選之例:五省、御史臺、九寺、三監、金吾司、四方館職掌,每歲遣近臣與判銓曹,就尚書省同試律三道,中者補正名,理勞考。後以就試人多懷挾傳授,乃有鎖院、巡搜、糊名之法。試百司吏人,問律及疏,所對合格,復口誦之,以防懷挾傳授之弊。然其自敘勞績,臣僚爲之陳請,特免口誦,謂之“優試”,得優試者率中選。後因言者,遂復減吏部考試百司人,歲以二十人爲額,毋得僥幸求優試。
神宗熙寧三年,詔中書置檢正五房公事官一員,每房各置檢正公事二員,並以士人陞朝官充。
石林葉氏曰:“樞密都承旨與副承旨,祖宗皆用士人比僚屬事,參謀議。真宗後,天下無事,稍稍遂皆用吏人,歐公建言請復舊制,而不克行。熙寧初,始用李評爲都承旨。評初受命,文潞公爲樞密使,以舊例見之,不爲禮。評訴於神宗,上命史官檢詳故事,以久無士人爲之,檢不獲,乃詔如閤門使見樞密之禮。”
按:檢正、都承,後來皆從官爲之。今觀此,則知祖宗立法之初,或命胥吏,或命士人,固無定例也。既胥吏所嘗爲之官,則宰相所以待之者,宜其禮貌少殺於士大夫。然考之《國史》,檢正之初立也,鄧綰實爲之。鄧以上書阿附新法進身,有“笑駡從他笑駡,好官須我爲之”之語,則豈以充檢正爲恧者哉!
知徐州蘇軾上言:“昔者以詩賦取士,今陛下以經術用人,名雖不同,然皆以文詞進耳。考其所得,多吳、楚、閩、蜀之人;至於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蓋自古豪傑之場,其人沈鷙勇悍,可任以事,然欲使治聲律,讀經義,以與吳、楚、閩、蜀之士爭得失於毫釐之間,則彼有不仕而已,故其得人常少。夫惟忠孝禮義之士雖不得志,不失爲君子;若德不足而才有餘者,困於無門,則無所不至矣。故臣願陛下特爲五路之士別開仕進之門。漢法:郡縣秀民,推擇爲吏,考行察廉,以次遷補,或至二千石,入爲公卿。古者不專以文詞取人,故得士爲多。黃霸起於卒史,薛宣奮於書佐,朱邑選於嗇夫,丙吉出於獄吏,其餘名臣循吏由此而進者,不可勝數。唐自中葉以後,方鎮皆選列校以掌牙兵。是時四方豪傑不能以科舉自達者,皆爭爲之,往往積功以取旄鉞。雖老奸鉅盜或出其中,而名卿賢將如高仙芝、封常清、李光弼、來瑱、李抱玉、段秀實之流,所得亦己多矣。王者之用人如江河。江河所趨,百川赴焉,蛟龍生之;及其去而之他,則魚鱉無所還其體,而鯢鰍爲之制。今世胥史、牙校皆奴僕庸人者,無他,以陛下不用也。今欲用胥史、牙校,而胥史行文書,治刑獄錢穀,其勢不可廢鞭撻,鞭撻一行,則豪傑不出於其間。故凡士之刑者不可用,用者不可刑。故臣願陛下採唐之舊,使五路監司、郡守共選士人,以補牙職,皆取人材心力有足過人而不能從事於科舉者祿之。以今之庸錢,而課之鎮稅場務、督捕盜賊之類,自公罪杖以下聽贖,依將校法,使長吏得薦其才者,第其功閱,書其歲月,使得出仕,比任子而不以流外限其所至。朝廷察其異者,擢用數人,則豪傑英偉之士,漸出於此塗,而奸猾之黨可得而籠取也。”
按:祖宗時,吏可出仕爲官,而外官又可以入爲省吏。嘗觀《歐陽公集•外制》,有堂後官李元方可大理寺丞、審官院令史馬登可遂州司戶、前杭州司理參軍范袞可衛尉寺丞充堂後官等制,皆在昭陵之時,蓋不特藝祖、太宗朝爲然也。今坡公復拳拳欲立吏人出官之法,蓋祖宗時,省院要路之吏可以年勞出官,而州縣小吏則未有入仕之法。此五路人士既拙於文詞,多不能以科目發身,則立試吏之途以收拾之,亦良法也。
哲宗元祐元年,監察御史上官均言:“百司胥吏,大率積累及二十餘年,方得出官。惟三省吏爲最優幸,凡千點檢諸司文書,率隨其司酬獎減年,出官最速;其未願出官者,坐理資任,至爲郡守。宜加裁抑,使毋過厚,則雜流可以少損。”
先時,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官,雖未至員外郎,奏補聽如舊制。至崇、觀時,蔡京優待堂吏,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換防禦使、觀察使,由此任子百倍以前。
《朝野雜記》曰:“堂後官者,三省諸房都錄事也。補職及一年,改宣教郎;五年,願出職者與通判;十年以上,予郡。建炎初,李伯紀爲相,建請堂吏出職止通判。從之,迄今不改。”又曰:“凡吏職年滿,依法補授將仕郎;後有恩賞者,許循修職郎,用考第開升,至從政郎止。其不因年勞,非泛補授者,未得注擬,具元補因依奏裁。”
○貲選進納
漢文帝從鼂錯之言,令民入粟邊,六百石爵上造第二等,稍增至四千石爲五大夫第九等,萬二千石爲大庶長第十八等,各以多少級數爲差。
景帝二年,詔曰:“人不患其不知,患其爲詐也;不患其不勇,患其爲暴也;不患其不富,患其無厭也。其唯廉士寡欲易足,令貲算十以上廼得官服虔曰:“訾萬錢、算百二十七也。”應劭曰:“古者,疾吏之貪,衣食足知榮辱,限訾十算,乃得爲吏。十算,十萬也。賈人有財,不得爲吏,廉士無訾,又不得官,故減訾四算得官矣。‘訾’與‘貲’同。”,廉士算不必衆,有市籍不得官,無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
按:漢初,限訾富者乃得官,蓋恐其家貧而爲吏則必貪故也。然致富者多賈人,而賈人又不得爲吏有市籍即賈人也,然則訾不及算與及算而爲賈人者,皆不可以爲官,則所限者衆矣。故景帝詔減作訾算四乃得官云。
景帝時,上郡以西旱,復修賣爵令,而裁其價以招人裁謂減省;及徒復作,得輸粟於縣官以除罪。
武帝時,董仲舒對策言:“選郎吏又以富貲,未必賢也。”
武帝即位,干戈日滋,財賂衰耗而不贍,入物者補官,出貨者除罪,選舉陵遲,廉恥相冒,興利之臣自此始也。其後府庫益虛,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爲郎增秩,及入羊爲郎,始於此。
元朔五年,置賞官,命曰武功爵《茂陵中書》有武功爵,一級曰造士,二級曰閒輿衛,三級曰良士,四級曰元戎士,五級曰官首,六級曰秉鐸,七級曰千夫,八級曰樂卿,九級曰執戎,十級曰左庶長,十一級曰軍衛。此武帝所製,以寵軍功,級十七萬,凡直三十餘萬金《索隱》曰:“大顏云:‘一金,萬錢也。計十一級,級十七萬,合百八十七萬金。’而此云三十餘萬金,其數必有誤者。”顧氏按:“或解云,一級十七萬,自此以上,每級加一萬,至十七級,合成三十七萬也。”或說:“‘七’當爲‘一’,即十一級,衍‘萬’字,其曰直三十餘萬者,蓋賣爵必級級少增其價,至直三十餘萬金也。”。諸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先除官首,武功爵第五也。位稍高,故得試爲吏,先除用也;
千夫如五大夫千夫,武功爵第七級。五大夫,舊二十等爵第九級也。言千夫爵秩比於五大夫,故楊僕以千夫爲吏,殆謂此,其有罪又減二等。爵得至樂卿樂卿,武功爵第八。言買爵唯得至第八也,以顯軍功。軍功多,用越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吏道雜而多端,則官職廢耗。
元狩四年,除故鹽鐵官家富者爲吏,吏道益雜,不選,而多賈人矣。
元鼎二年,始令史得入穀補官,郎至六百石師古曰:“吏更遷補高官,郎又就增其秩,得至六百石也。”。
元鼎三年,所忠言:“世家子弟富人或鬭鷄走狗馬,弋獵博戲,亂齊民。”乃徵諸犯令,相引數千人,命曰“株送徒”,入財者得補郎,郎選衰矣言被牽引者爲其根株所送,當充徒役;而能入財者,即當補吏。
按:漢初,入仕之途,不加澄汰。懼民之棄本逐末而儲蓄不豐也,遂立爲入粟之法;懼吏之貧乏無藉而貪欲無厭也,遂立爲貲算之法。雖有愧於古人任賢使能之意,然猶不過隨時以救弊,而上之人初未嘗利其財也。至武帝,以征伐之餘,用度不足,始立賞官,明開鬻賣之門,入穀者,入羊者,入奴婢者,煮鹽冶鐵者,皆得入仕。至株送之法行,則陷之以罪罟,以取其財,而復酬之以官,於是名器益濫矣。
西漢以貲爲郎:如淳曰:“漢制,貲五百萬得爲常侍郎。”
張釋之司馬相如
《楊惲傳》:“惲遷中郎將。郎官故事,令郎出錢市財用,給文書,廼得出,名曰‘山郎’山,財用之所出,故取名焉。移病盡一日,輒償一沐言出財用者,雖非休沐,常得在外也,或至歲餘不得沐。其豪富郎,日出遊戲,或行錢得善部,貨賂流行,轉相放傚。惲爲中郎將,罷山郎,移長度大司農,以給財用長,久也。一歲之調度。言總一歲所須財物,文書調度,移司農以官錢給之。
其疾病、休謁、洗沐,皆以法令從事,有罪輒奏免,薦其賢者。郎官化之,莫不自勵。絕請謁貨賂之端,宮殿翕然稱之。”
《貢禹傳》“禹言:‘孝文時,貴廉潔,賤貪污,賈人、贅婿及吏坐賍者,皆禁錮不得爲吏,賞善罰惡,不阿親戚,罪白者伏其誅,疑者以與民,毋贖罪之法,固令行禁止。武帝始臨天下,尊賢用士,辟地廣境,自見功大威行,遂從嗜欲,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法,使犯法者贖罪,入穀者補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盜賊並起,亡命者衆。郡國恐伏其誅,則擇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能欺上府者,以爲右職;奸軌不勝,則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故亡義而有財者顯於世,欺謾而善書者尊於朝,悖逆而勇猛慧貴於官。故俗皆曰:“何以孝弟爲?財多而光榮。何以禮義爲?史書而仕宦。何以謹慎爲?
勇猛而臨官。”故黥劓而髡鉗者,猶復攘臂爲政於世,行雖犬彘,家富勢足,目指氣使,是爲賢耳。故謂居官而置富者爲雄桀,處奸而得利者爲壯士。察其所以然,皆以犯法得贖罪,求士不得真賢,相、守崇財利誅,不行之所致也。今欲興至治,致太平,宜除贖罪之法。相、守選舉不以實,及有賍罪者輒誅,亡但免官,則爭盡力爲善,貴孝弟,賤賈人,進真賢,舉實廉,而天下治矣。”
按:《楊惲傳》所載,及貢禹所言,大概皆爲貲郎設也。任官不以材德選,而徒擇其貲力之富厚,豈理也哉!然貲郎之見於《漢史》者,惟張釋之、司馬相如。釋之十年不得調,有“久宦減仲產”之嘆;相如亦謝病免歸成都,家徒四壁立。蓋其初非以德選,遂爲世所輕,而宦亦不達,故資產之富厚者,反因遊宦而貧。雖以釋之之才,相如之文,苟非一日他有以見知人主,自致顯榮,則必爲貲郎所累,終身坎壈矣。士之所以進身者,其發軔可不審哉!
《黃霸傳》:“馮翊以霸入財爲官,不署右職,使領郡錢穀計。”夫輸財於官而得仕者,猶不以右職畀之,況徒以其家資之厚而予之官者乎?
○輸財得官
卜式武帝時,上書願輸家財半助邊,不報;再獻錢三十萬,拜郎中。後爲御史大夫,封侯
黃霸武帝末,以待詔入錢賞官,補侍郎謁者,坐同產有罪劾免;後復入穀沈黎郡,補左馮翊二百石卒史,至丞相
楊僕以千夫爲吏。一千夫即武功賞第七級。至樓船將軍,封侯
東漢安帝永初三年,三公以國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錢穀得爲關內侯、虎賁、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緹騎營士各有差。
桓帝延熹四年,占賣關內侯、虎賁、羽林、緹騎營士、五大夫錢各有差。
靈帝光和元年,初開西邸賣官,自關內侯、虎賁、羽林入錢各有差。私令左右賣公卿,公千萬,卿五百萬。
《山陽公載記》曰:“時賣官,二千石二千萬,四百石四百萬,其以德應選者半之,或二分之一,於西園立庫貯之。”
中平四年,賣關內侯,假金印紫綬,傳世,入錢五百萬。時開鴻都門,榜賣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黃綬各有差。其富者則先入錢,貧者到官而後倍輸,或因常侍、阿保別自通達。是時,段閭、樊陵、張溫等雖有功,勤名譽,然皆先輸貨財而後登公位。崔烈時因傅母入錢五百萬,得爲司徒,及拜日,帝曰:“悔不小靳,可至千萬。”烈於是聲譽衰減。
帝欲以羊績爲太尉,時拜三公者皆輸東園禮錢千萬,中使督之,名爲左騶,其所之往,輒迎致禮敬,厚加贈賂。績乃坐使人於單席,舉緼袍示之,曰:“臣之所貲,惟此而己。”左騶白之,帝不悅,以故不登公位。
劉陶爲京兆尹,到職當出修宮錢直千萬時拜職名當出買官之錢,謂之修宮錢,陶既清貧,而恥以錢買職,稱疾不聽政。帝重陶才,原其病。
武帝、靈帝賣官之事同,而其指意則異。武帝取之於豪富之百姓,蓋風以毀家紓國之公誼,故卜式、黃霸雖以貲財進身,而不害其爲名士也。靈帝取之於貪饕之公卿,蓋縱其剝下媚上之私心,故崔烈,張溫雖以公譽登仕,而無救其爲小人也。
晉武帝太康三年,問司隷校尉劉毅曰:“朕可方漢何帝?”毅曰:“桓、靈。”帝曰:“吾雖德不及古人,猶克己爲治,南平吳會,混一天下,方之桓、靈,不己甚乎?”對曰:“桓、靈賣官錢入官庫,陛下賣官錢入私門,以此言之,乃不如也。”
後魏明帝時,孝宣二年初,承喪亂之後,倉廩虛罄,遂班入粟之制:輸粟八千石賞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職人輸七百石賞一夫階,授以實官;白人輸五百石聽依第出身,千石加一大階;諸沙門有輸粟四千石入京倉者,授本州統,各有差。
唐置公廨本錢,以諸州令史主之,號“捉錢令史”,每司九人,補於吏部。
所主纔五萬錢,以下市肆販易,月納息錢四千,歲滿授官。諫議大夫褚遂良上言:
“七十餘司,更一二載,捉錢令史六百餘人受職。太學高第、諸州進士,拔十取五,猶有犯禁罹法者,況廛肆之人苟得無恥,不可使其居職。”太宗乃罷捉錢令史,復詔給百官俸。又令:文武職事三品以上給親事、帳內。以六品、七品子爲親事,以八品、九品子爲帳內,歲納錢千五百,謂之品子課錢。凡捉錢品子無違負者,滿二百日,本屬以簿附朝集使上於考功、兵部,滿十歲,量文武授散官。
至德二年七月,宣諭使、侍御史鄭叔清奏:“承前諸使下召納錢物,多給空名告身,雖假以官,賞其忠義,猶未盡才能。今皆量文武才藝,兼情願穩便,據條格議,同申奏聞,便寫告身。諸道士、女道士、僧、尼如納錢,請準敕回授餘人,並情願還俗、授官勳邑號等亦聽;如無人回授及不願還俗者,準法不合畜奴婢、田宅、貲財,既助國納錢,不可更拘常格。其所有貲財,能率十分納三分助國,餘七分並任終身自蔭,身歿之後,亦任回與近親。又準敕納錢百千文,與明經出身,如曾受業,粗通帖策,修身謹行,鄉曲所知者,量減二十千文;如先經舉送到省落第,灼然有憑,帖策不甚寥落者,減五十千文;若粗識文字者,準元敕處分;未曾讀學,不識文字者,加三十千。應授職事官並勳階號及贈官等,有合蔭子孫者,如戶內兼蔭丁、中三人以上免課役者,加一百千文,每加一丁、中,累加三十千文。其商賈準令所在收稅,如能據所有貲財十分納四助軍者,便與終身優復;如於敕條外有悉以家產助國,嘉其竭誠,待以非次;如先出身及官資,並量資歷好惡,各據本條格例節級優加擬授;如七十以上情願授致仕官者,每色內量十分減二分錢。”時屬幽寇內侮,天下多虞,軍用不充,權爲此制,尋即停罷。
元和十二年,詔:“入粟助邊,古今通制。如聞定州側近秋稼方登,念切救人,不同常例。有人能於定州納粟五百石者,放優出身,仍減三選;一千石者,無官便授解褐官,有官者依資授官;二千石者,超兩資。如先有出身及官,情願減選者,每三百石與減一選。”又敕:“入蕃使不得與私覿正員官告,量別支給,以充私覿。”
舊例,使絕域者許賣正員官十員,取貲以備私覿。雖優假遠使,殊非典法,故革之。
十五年,復其制,入回鶻使仍舊與私覿正員官十三員,吐蕃使八員。
宋興以來,所重者獨進士,若納粟授官,止贖刑而己,於民政無預也。
神宗熙寧元年,行入粟補官法,出將作監主簿、助教告敕七十道,付河北安撫司募人入粟。尋又賜河東空名敕誥。
徽宗宣和三年,臣僚言:“元豐所立進納官法,多所裁抑,應入令、錄及因賞得職官,止與監當,該磨勘者即換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法意深矣。邇者,東南用兵,民入金穀,皆得補文武官,理選依限如官戶,此不便也。且富而入納者,皆嘗與不入納者均受科取,今復其戶不輸,是得數千緡於一日,而失數千斛於無窮也。況大戶得復則移其科於下戶,下戶重貧,州縣緩急,當責何人辦事?
況不注監當,不限磨勘,與士大夫涇渭並流,駑驥同皂,又弊之大者。乞改用進納本法。”詔:“近東南捕賊,入金粟而補之官,與常平法進納者異。可如已命毋改。該注親民官,而有田業在所蒞,其毋得注。”
高宗紹興二十年,用吳逵言,置力田科,命江、浙、福建監司守臣募民往兩淮開墾田地。歲收穀五百石歸官莊者,免本戶差役;七百石,補進義副尉;至四千石,補進武校尉,並作力田出身。其被賞後再開墾及元數,許參選如法,理名次在武舉特奏名出身之上,遇科場許赴轉運司應舉。
孝宗淳熙二年,詔進納補官請舉年及合免舉之人,許納補授文書,直赴南省。
七年,中書門下省言:“湖南、江西旱傷,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凡出米振濟,係崇尚義風,不與進納同。一千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將仕郎者聽;二千石,補進武校尉,如係進士,與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補承信郎,如係進士,與補上州文學;五千石,補承節郎,如係進士,補迪功郎。
○方伎
西漢衛綰以戲車爲郎,事文帝仕至丞相。鄧通以濯船爲黃頭郎佞幸。
周仁以醫見,景帝爲太子時,爲舍人仕至侍中。吾邱壽王年少以善格五召待詔仕至大中大夫。荀彘以御見,侍中。武帝時,虞初以方士侍祠,東郭先生以方士待詔公車。武帝即位,博開藝能之路,悉延百端之學,通一伎之士咸得自效,絕倫超奇者爲右,亡所阿私《龜筴傳》。
丞相魏相奏言知音善鼓雅琴者趙定、龔德,皆召見待詔,伍宏以醫待詔。
成帝時,言祭祀、方術者皆得待詔。又有本草待詔《郊祀志》。
范曄《東漢書•方伎傳》論曰:“漢自武帝頗好方術,天下懷挾道藝之士,莫不負策抵掌,順風而屆焉謂李少翁、欒大之徒。後王莽矯用符命。及光武,尤信讖言,士之赴趨時宜者,皆騁馳穿鑿,爭談之也。故王梁、孫咸名應圖籙,越登槐鼎之任,鄭興、賈逵以附同稱顯,桓譚、尹敏以乖忤淪敗。自是習爲內學,尚奇文,貴異數,不乏於時矣。是以通儒碩生,忿其奸妄不經,奏議慷慨,以爲宜見藏擯謂桓譚、賈逵、張衡之流。子長亦云:‘觀陰陽之書,使人拘而多畏。’蓋謂此也。”
※《東漢書•方術傳》所載在仕路者
任文公善天官風角,仕至司空掾
郭憲善術,仕至光祿勳
許楊善術,曉水脈,仕至都水掾
王喬有神術,仕至縣令
謝夷吾善風角,仕至太守
李郃善《河洛》風星,以孝廉舉,仕至司徒
樊英善風角、星算,《河洛》七緯,推步災異。以隱士聘,任至光祿大夫
公沙穆善《河洛》步推之術,仕至弘農令
單颺善天官算術,仕至漢中太守
韓說善圖緯,仕至江夏太守。
按:史所載兩漢士大夫明方術,善技藝,而在仕途有至大官者,如衛綰、周仁、吾邱壽王,則假方術以進,而自他有文行以取顯貴者也;如李郃、樊英之徒,則雖善方術,而本不假此以進身取位者也。然考《東漢書•方術傳》所載,則終身肥遁,不求聞達者甚多,有不應辟舉者,有變姓名不知所終者,真賢士也。其與後世之以一伎自名,而奔走形勢之塗,以爲干名徇利之階者,大有迳庭矣。
唐高祖以舞胡安叱奴爲散騎侍郎,禮部尚書李綱諫曰:“古者,樂工不與士齒,雖賢如子野、師襄,皆終身繼世,不易其業。唯齊末封曹妙達爲王,安馬駒爲開府,有國家者以爲殷監。今天下新定,建義功臣行賞未徧,高才碩學猶滯草萊,而先擢舞胡爲五品,使鳴玉曳組、趨蹌廊廟,非所以規模後世也。”上不從,曰:“吾業已授之,不可追也。”
故事,伎術官皆本司定,送吏部附申。謂秘書、殿中、太常、左春坊、太僕等伎藝之官,唯得本司遷轉,不得外敘。若本司無闕,聽授散官;有闕,先授。
若再經考滿者,聽外敘。
唐制,凡醫術不過尚藥奉御,陰陽、卜筮、圖書、工巧、造食、音聲及天文,不過本色局署令,鴻臚譯語不過典客署令。
中宗神龍元年,太白山人鄭普思以方術除秘書監。其年,又除方術人葉靜能爲國子祭酒。
元宗開元七年,敕:“出身非伎術而以能任伎術官者,聽量與員外。其選敘考勞,不須拘伎術例。”
天寶十三載,吏部奏:“準格,伎術官各於當色本局署員外置,不得同正員之數。”從之。
文宗太和五年,敕:“諸色藝能授官,今後如有罪犯停職者,委本司牒報吏部,不在敘用限。”
後唐莊宗同光二年,初,胡柳之役,伶人周匝爲梁所得,帝每思之。入汴之日,匝謁見於馬前,帝甚喜。匝涕泣言曰:“臣所以得生全者,皆梁教坊使陳俊、內園栽接使儲德源之力也。願就陛下乞二州以報之。”帝許之。郭崇韜諫曰:
“陛下所與共取天下者,皆英豪忠勇之士。今大功始就,封賞未及一人,而先以伶人爲刺史,恐失天下心。”既而伶人屢以爲言,帝謂崇韜曰:“吾已許匝矣,使吾慚見此三人。公言雖正,當爲我屈意行之。”乃以俊爲景州刺史,德源爲憲州刺史。時親軍有從帝百戰未得刺史者,莫不憤嘆。
宋太祖皇帝開寶十年,詔:“司天臺學生及諸司伎術工巧人,不得擬外官。”
教坊使衛德仁以老求外官,且援同光故事乞領郡。上曰:“用伶人爲刺史,此莊宗失政,豈可效之邪!”宰相擬上州司馬,上曰:“上佐乃士人所處,資望甚優,亦不可輕授,此輩但當於樂部遷轉。”乃以爲太樂署令。
真宗天禧元年,詔:“伎術人雖任京朝官,審刑院不在磨勘之例。”
魯國長公主以趙自化藥餌有功,請授尚食使兼醫官院事。上曰:“自化頃因雍王元份以求刺郡,尋諭以方術之流不可任郡。今復有此請,命樞密使召戒之。”
乾興元年,中書言:“舊制,翰林醫官、圖畫、琴棋待詔轉官,止光祿寺丞;天禧四年,乃遷至中允、贊善、洗馬同正。請勿逾此制,惟特恩至國子博士而止。”
徽宗大觀四年,並書學生入翰林書藝局,畫學生入翰林圖畫局,醫學生入太醫局,而算書生則歸之太史局畫學、醫學等並見《學校考》。
○舉官
《虞書》:“帝!光天之下,至于海隅蒼生,萬邦黎獻,共惟帝臣。惟帝時舉,敷納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
臯陶曰:“都!亦行有九德,亦言其人有德,乃言曰,載采采載,行。採,事也。稱其人之有德,必舉事以爲騐。”禹曰:“何?”臯陶曰:“寬而慄寬弘莊慄,柔而立,願而恭,亂而敬亂,治也,擾而毅擾,順也。毅,果也,直而溫,簡而廉性簡易而有廉隅,剛而塞剛斷而實塞,強而義,彰厥有常,吉哉明九德之常,以擇人而官之!日宣三德,夙夜浚明,有家九德中有其三。宣,布;夙,早;浚,思也。卿大夫稱家。言能日日布行三德,早夜思之,須明行之,可以爲卿大夫;日嚴祗敬六德亮采,有邦嚴敬其身,行六德,可爲諸侯。翕受敷施,九德咸事,俊乂在官,百僚師師,百工惟時。
撫于五辰,庶績其凝。”
《周官》:“舉能其官,惟爾之能;稱匪其人,惟爾不任。”
按:古人之取士,蓋將以官之,然則舉士之與舉官,非二途也。三代之時,法制雖簡,而考核本明;毀譽既公,而賢愚自判。往往當時士之被舉,未有不入官者也。降及後世,巧僞日甚,而法令亦滋多,遂以科目爲舉士之途,銓選爲舉官之途,二者各自爲防閒檢校之法。至唐,則以試士屬之禮部,試吏屬之吏部,於是科目之法、銓選之法,日新月異,不相爲謀,蓋有舉於禮部而不得官者,不舉於禮部而得官者,則士所以進身之塗轍,亦復不一,不可比而同之也,於是立舉士、舉官兩門以統之。然三代、兩漢之時,二者本是一事,故摭其事實,原其法意之詳於士者入《舉士門》,詳於官者入《舉官門》。然大概未嘗各自立法,於後世之爲也,故所紀多互見,必參考然後得之。
秦自孝公納商鞅策,富國強兵爲務,仕進之塗唯辟田與勝敵而已。至始皇遂平天下。
漢高祖十一年,詔曰:“賢士大夫既與我定有天下,而不與吾共安利之,可乎?有肯從吾遊者,吾能尊榮之。佈告天下:其有意稱明德者,御史、中執法、郡守必身勸勉,遣詣丞相府,署行、義及年。有而不言,覺,免。”詳見《舉士門》
景帝詔曰:“有市籍,貲多不得官,廉士寡欲易足。今貲算十以上乃得官,貲少則不得官,朕甚憐之。減至四算算得官。”詳及注見《貲選門》
漢制,凡郡國之官,非傅相,其他既自署置,又調僚屬及部人之賢者,舉爲秀才、廉吏,而貢於王庭,多拜爲郎,居三署,無常員,或至千人,屬光祿勳。
故卿校、牧守居閒待詔,或郡國貢送、公車徵起,悉在焉。光祿勳復於三署中銓第郎吏,歲舉秀才、廉吏,出爲他官,以補闕員。
武帝元封五年,以名臣文武欲盡,詔曰:“蓋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
故馬或奔踶而致千里,士或有負俗之累而立功名負俗,謂被世譏論也。夫泛駕之馬、跅弛之士,亦在御之而已。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異等,可爲將相及使絕國者。”
先公曰:“汲黯常諫帝曰:‘陛下求賢甚勞,未盡其用,輒已殺之。以有限之士,供無已之誅,臣恐天下賢材將盡,陛下誰與共爲治乎’?帝笑曰:‘有材不肯盡用,與無材同,不殺何施?’蓋至是名臣文武欲盡,則黯之說十餘年而遂騐矣。帝徒知殺之之易,而不知招之之難也,無怪乎詔下而無有應舉者。雖然,帝於是春秋高而血氣亦浸定矣。”
元帝永光元年,詔丞相、御史舉質樸、淳厚、謙遜、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
師古曰:“始令丞相、御史舉此四科人以擢用之,而見在郎及從官,又令光祿每歲依此科考校,定其第高下,用知其人賢否也。”
按:西都舉人之法,如孝廉及賢良方正,有未仕而舉者,有既仕而舉者。至是,復詔舉此四科。蓋未仕者則以此開選舉之門,而既仕者就以此定考課之法也。
成帝陽朔二年,奉使者不稱,詔丞相、御史與中二千石、二千石,雜舉可充博士位者,使卓然可觀。
元延元年,詔以日食、星隕,令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哀帝建平元年,詔大司馬、列侯、將軍、中二千石、州牧、守、相,舉孝弟淳厚能直言通政事,延於側陋可親民者各一人。
東漢之制,選舉於郡國屬功曹,於公府屬東西曹,於天臺屬吏曹尚書,亦曰“選部”。
光武建武十二年,詔三公舉茂材各一人、廉吏各一人,左右將軍歲察廉吏各二人,光祿歲舉郎茂材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歲察廉吏一人,監御史、司隷、州牧歲舉茂材各一人。改前漢常侍曹尚書爲吏部尚書,其所進用,加以歲月先後之次。又詔三公以四科辟召。見《辟舉門》
舊制,光祿舉三署郎,以高功久次、才德尤異者爲茂材四行四行,淳厚、質樸、謙遜、節儉也。
明帝永平九年,令司隷校尉、部刺史歲上墨綬長吏視事三歲以上,理狀尤異者各一人,與計偕上。
章帝時,詔復用前漢丞相故事,以四科辟士。凡所舉士,先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其德行尤異不宜試職者,疏於他狀;舉非人兼不舉者,罪。
武帝因董仲舒之言立制,故事在丞相府,今復用之。第一科補西曹南閣祭酒,二科補議曹,三科補四辭八奏,四科補賊決。
和帝永元五年,詔曰:“選舉良材,爲政之本;科別行能,必由鄉曲。而郡縣舉吏,不加簡擇,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試之以職,乃得充選,又德行尤異,不須經職者,別著狀上。而宣佈以來,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從好,司隷、刺史訖無糾察。今新蒙赦令,且復申敕,後有犯者,顯明其罰。在位不以選舉爲憂,督察不以發覺爲務,非獨州郡。是以庶官非人,下民被傷,由法不行故也。”
安帝永初二年,詔王主官屬墨綬下至郎、謁者,其經明任博士,居鄉里有廉清孝順之稱,國相歲移名,與計偕上尚書,公府通調,令得外補。
永初五年,詔三公、特進、九卿、校尉,舉列將子孫明曉戰陣任將帥者。
安帝時,三府任輕,陳忠上疏曰:“今之三公,雖當其名,而無其實,選舉誅賞,一由尚書。尚書見任,重於三公。”
延光二年,詔選三署郎及吏人能通《古文尚書》、《毛詩》、《穀梁春秋》各一人。
順帝陽嘉元年,詔曰:“間者以來,吏政不勤,於災咎屢臻,盜賊多有。退省所由,皆以選舉不實,官非其人。令刺史、二千石之選歸任三司三公也。
其簡敘先後,情覈高下,歲月之次,文武之宜,務存厥中。”
二年,郎顗上疏曰:“今選舉牧守,委任三府。長吏不良,既咎州郡,州郡有失,豈復不歸貢舉者?”書奏,帝復使對尚書,顗對曰:“今選舉皆歸三司,非有周、召之才,而當則哲之重,每有選用,輒參之掾屬,公府門巷,賓客填集,送去迎來,財貨無已。其當遷者,競相薦謁,各遣子弟,充塞道路,開長奸門,興致浮僞,非所謂率由舊章。尚書職在幾衡,宮禁嚴密,私曲之意,差不得通,偏黨之恩,或無所用。選舉之任,不如還在機密。”
按:自光武不任三公,事歸臺閣,故選舉之任亦在尚書。今陳忠之說如彼,而郎覬之說復如此,要之,三公與尚書均是人也,得其人則皆能舉賢,失其人則皆不免徇私。苟欲徇私,則何所不至?而謂其“職在機衡,宮禁嚴密,私意不得通”,疏矣。
永和三年,令大將軍、三公舉故刺史、二千石及見令、長、郎、謁者、四府掾屬剛毅武猛謀謨任將帥者各二人,特進、卿、校尉各一人。
左雄舉故冀州刺史馮直任將帥,直嘗坐賍受罪,周舉以此劾奏雄。雄曰:
“詔書使我選武猛,不使我選清高。”舉曰:“詔書使郡選武猛,不使郡選貪污也。”
桓帝時,綱紀隳紊,凡所選用,莫非情故。時議以州郡相阿,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之人,不得相臨,遂有三互法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不得交互爲官。是時,史弼遷山陽太守,其妻钜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轉拜平原相。
禁網益密,選用艱難,幽、冀二州久缺,而公府限以三互,經時不補。議郎蔡邕上言曰:“幽、冀舊壤,缺職經時,而三府選舉,逾月不定,而坐設三互,自坐留閡。昔韓安國起自徒中,朱買臣出於幽賤,並以才宜,還守本邦,豈復顧循三互,限以未制?願蠲除近禁,無拘三互,以差厥中。”書奏,不省。
靈帝時,呂強上言:“舊典選舉委任三府,三府有選,參議掾屬,咨其行狀,度其器能,受試任用,責以成功。若無可察,然後付之尚書舉劾,請下廷尉,覆按虛實,行其誅罰。今但任尚書,或復敕用。如是,三公得免選舉之負,尚書亦復不坐,責賞無歸,豈肯空自勞苦乎?”
黃琬爲五官中郎將,陳蕃爲光祿勳,深相敬待,數與議事。舊制,光祿舉三署郎,以高功久次、才德尤異者爲茂才四行。時權富子弟多以人事得舉,而貧約守志者以窮退見遺。京師爲之謠曰:“欲得不能,光祿茂材。”於是琬、蕃同心,顯用名士,平原劉醇、河東朱山、蜀郡殷參等並以才行蒙舉。蕃、琬遂爲權富郎所見中傷,坐免官禁錮。
曹公初建魏府,以毛玠、崔玠爲東曹掾吏,銓衡人物,選用先尚勤儉,於是天下士人皆砥礪名節,務從約損。和洽言於公曰:“天下大器,在位與人,不可以一節儉也。儉素過中,自以處身則可,以此格物,所失或多。今朝廷之儀,吏有著新衣好車者,不謂之廉潔。至令士大夫故汙辱其衣,藏其輿服,朝府大吏或自挈壺飧,以入官寺。夫立教觀俗,貴處中庸,爲可繼也。今崇一概難堪之行,以檢殊途,勉而爲之,必有疲瘁。古之大教,務在通人情而已,凡激詭之行,則容僞矣。”
魏文帝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見《舉士門》
漢昭烈既崩,諸葛孔明秉政,懲惡舉善,量能授任,不計資敘。時犍爲郡守李嚴以楊洪爲功曹,嚴未去郡,而洪以才能已爲蜀郡守。洪門下書佐何祗有才策,洪未去郡,而祗已爲廣漢郡守。
孫氏有江東,選曹尚書主選舉。吳郡暨艷性峭刻,好清議,爲尚書,以郎署混淆,多非其人,艷欲激濁揚清,別其善否,乃覈選三署,皆貶高就下,降損數等,其居位貪婪,志節卑污者,皆以爲軍吏,置之營府。於是怨聲囂然,競言艷用私情,虧公法,艷坐自殺。
明帝太和之後,俗用浮靡,遞相標目,而夏侯、諸葛、何、鄧之儔,有“四聰”、“八達”之稱,帝深所嫉惡。於是士大夫之有名聲者,或禁錮廢黜以懲之。
帝曰:“選舉莫取有名,名如畫地作餅,不可啖也。”吏部尚書盧毓曰:“名不足以致異人,而可以得常士;常士畏教慕善,然後有名。”
其後士人多務進趨,廉遜道缺,劉寔著《崇讓論》以矯之,其略曰:“古聖王之化天下,所以貴讓者,欲以出賢才,息爭競也。夫人情莫不欲已之賢也,故勸令讓賢以自明賢也,豈假讓不賢哉!故讓道興,賢能之人不賢而自至出矣,至公之舉自立矣,百官之副亦豫具矣。一官缺,擇衆官所讓最多者而用之,審才之道也。在朝之土相讓於上,下皆化之,推賢讓能之風從此生矣。爲一國所讓,則一國士也;天下所共推,則天下士也。推讓之風行,則賢不肖灼然殊矣。故非時獨乏賢也,時不貴讓,一人有先衆之譽,毀必隨之,名不得成,使之然也,雖令稷、契復存,亦不復全其名矣。能否混雜,優劣不分,士無素定之價,官職有缺,主選之吏不知所用,但按官次而舉之。同才之人先用者,非勢家之子,則必爲有勢者之所念也。非能獨賢,因其先用之資而復遷之無已,不勝其任之病發矣。夫一時在官之人,雖雜有凡猥之材,其中賢明者亦多矣,豈可謂皆不知讓賢爲貴耶?
直以時皆不讓,習以成俗,故遂不爲耳。人臣初除,皆通表上聞,名之謝章,所由來尚矣。原謝章之本意,欲進賢能以謝國恩也。昔舜以禹爲司空,禹拜稽首,讓於稷、契及咎繇,益讓熊羆,伯夷讓夔、龍。唐、虞之時,衆官初除,莫不皆讓也。謝章之義,蓋取於此。季代不能讓賢,虛謝見用之恩而已。相承不變,習俗之失也。夫敘用之官得通章表者,其讓賢推能乃通,其不能有所讓,徒費簡紙者,皆絕不通。人臣初除,各思推賢能而讓之矣,讓文付主者掌之。三司有缺,擇三司所讓最多者而用之,此爲一公缺,三公已豫選之矣。且主選之吏,不必任公而選三公,不如令三公自共選一公爲詳也。推之四征、尚書、郡守皆然。夫衆官百郡之讓,與主者共相比,不可同歲而論也。賢愚皆讓,百姓耳目盡爲國耳目。
夫人情爭則欲毀已所不如,讓則競推於勝已。故世爭則毀譽交錯,優劣不分,難得而詳也;時讓則賢智顯出,能否之美,歷歷相次,不可得而亂也。當此時也,能退身修己者,讓之者多矣,雖欲守貧賤,不可得也;馳騖進取而欲人見讓,猶却行而求前也。夫如此,愚智皆知進身求通,非修之於已則無由矣,浮聲虛論,不禁而自止矣。”
齊王嘉平初,夏侯元請使官長各考其屬能否,而中正則惟考行跡。詳見《舉士門》
晉武帝泰始七年,詔公卿以下舉將帥各一人。
太康九年,令內外羣官舉清能,拔寒素。又令舉守令之才。
晉依魏氏九品之制,內官吏部尚書、司徒、左長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國有小中正,皆掌選舉。凡吏部選用,必下中正徵其人居及祖父官名。
山濤爲吏部尚書,再居選職,共十有餘年。每一官缺,輒啟擬數人,詔旨有所向,然後顯奏,隨帝意所欲爲先。故帝之所用,或非舉首,衆情不察,以濤輕重任意。或譖之於帝,故帝手詔戒濤曰:“夫用人惟才,不遺疏遠單賤,天下便化之。”而濤行之自若,一年之後,衆情乃浸。濤所奏甄拔人物,各爲題目,時稱“山公啟事”。
侍中彭權遷,當選代。按:“雍州刺史郭奕高簡有雅量,在朝廷足以肅正左右;衛將軍王濟才高美茂,後來之冠,此二人誠顧問之秀。聖意倘惜濟主兵者,驍騎將軍荀愷智器明敏,其典宿衛,終不減濟。博士祭酒庾純強正有學義,亦堪此選。國學初建,王、荀已亡,純能其事,宜當小留,粗立其制,不審宜爾有當聖旨者否?又尚書令缺,宜得其人。征南大將軍祜體義立政,可以肅整朝廷。”又云:“有疾苦者,大將軍雖不整,正須筋力,戎馬間猶宜得健者。征北大將軍瓘貞正靜一,中書監荀勗達練事物。三者皆人彦,不審有可參舉者不?”
王戎遷尚書左僕射,領吏部,始爲甲午制。凡選舉皆先治百姓,然後授用。
司隷傅咸奏戎,曰:“《書》稱‘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今內外羣官,居職未期而戎奏還,既未定其優劣,且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詐由生,傷農害政。
戎不仰依堯舜典謨,而驅動浮華,虧敗風俗,宜免戎官。”戎與賈、郭通親,竟得不坐。戎與時卷舒,自經典選,未嘗進寒素,退虛名,但與時浮沉,戶調門選而已。
王戎有人倫鑒識,嘗目山濤如璞玉渾金,人皆欽其寶,莫能名其器;王衍神姿高徹,於瑤林瓊樹,自然是風塵表物。謂裴頠拙於用長,荀勗工於用短,陳道寧䋿䋿初六反如束長竿。族弟敦有高名,戎惡之。敦每候戎戎,輒託疾不之見,敦後果爲逆亂。其鑒賞先見如此。
按:西晉時,以吏部尚書執用人之柄,山濤、王戎相繼居是職,二人雖賢否不同,而皆有知人之鑒。《鉅源啟事》中所處分者,內則要地,外則方面;戎所評議者,亦一時名勝,非後進小吏也。蓋當時尚書權任之重如此。後來居是職者,既未嘗有二公之鑒識,且其所權衡,不過麽麽微官,所謂“唯取年勞,不簡賢否,使義均行雁,次若貫魚,勘簿呼名,一吏足矣,數人而用,何謂銓衡”者是也。
近世葉水心言:“今之大臣,以堂除與人者,乃昔日銓選常行之事。大臣不知其職任有大於此者,而止以堂除爲宰相之大權,則毋怪銓選爲奉行文書之地也。使今日銓選得稍稍自用,若堂除之選盡歸銓部,然後大臣知職任,而銓選亦能少助朝廷用人,尚書、侍郎不虛設矣。”此語足以箴後來之失。然後來之大臣,苟非作奸擅權、固位植黨者,其於用人亦不過謹守資格,以爲寡過之地,毋以異於吏部之銓衡。如蕭何之以大將舉韓信,狄仁傑之以宰相舉張柬之,其事亦寥寥矣。
九品之法漸敝,中正任久,愛憎由已,遂計官資以定品格,天下惟以居位爲貴。尚書僕射劉毅上言:“九品始因魏初喪亂,是軍中權時之制,非經久之典也。
宜用土斷,復古鄉舉里選之法。”因言九品有八損,而官才有三難:人物難知,一也;愛憎難防,二也;情僞難明,三也。凡官不同事,人不同能。今九品不狀才能之所宜,而以九等爲例,以品取人,或非才能之所長,以狀取人,則爲本品之所限。若狀得其實,猶品狀相妨,況不實者乎!”詳見《舉士門》
按:既曰九品中正之官設之於州縣,是即鄉舉里選之遺意。然未仕者,居鄉有履行之善惡,所謂品也;既仕者,居官有才能績效之優劣,所謂狀也。品則中正可得而定,狀則非中正可得而知。今欲爲中正者,以其才能之狀,著於九品,則宜其難憑。要知既入仕之後,朝廷自合別有考課之法,而復以中正所定之品目第其升沉,拘矣。況中正所定者,又未必允當乎!
宋營陽王時,以蔡廓爲吏部尚書,廓謂傅亮曰:“選事若悉以見付,不論;不然,不能拜也。”亮以語錄尚書徐羨之,羨之曰:“黃、散以下,悉以委蔡,吾徒不復措懷;自此以上,故宜互參同異。”廓曰:“我不能爲徐千水署紙尾。”遂不拜。千木,羨之小字。選案黃紙,錄尚書與吏部尚書連名,故云“署紙尾”。宋黃門,第五品也。
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郡縣以六周而代,刺史或十餘年。及孝武即位,仕者不復拘老幼,守宰以三周爲滿。時中軍錄事參軍周朗上疏曰:“欲爲教者,宜以二十五家選一長,百家置一帥。男子十三至十七,皆令學經;十七至二十,皆令習武。訓以書記圖緯、忠孝仁義之禮,廉讓恭勤之則;授以兵經戰略、軍部舟騎之容,挽強擊刺之法。習經者五年有成,而言之司徒;習武者三年善藝,亦升之司馬。若七年而經不明,五年而勇不達,即更求其言行,考其事業,必不足取者,雖公卿子弟,長歸農亩,終身不得爲吏。”兼述農桑生植之本,及禮教刑政之端。帝省之不悅。左衛將軍謝莊以其時搜才路狹,又上表曰:“九服之曠,九流之難,提鈞懸衡,委之選部。一人之鑒易限,而天下之才難原。以易限之鑒,照難原之才,使國無遺授,野無滯器,其可得乎?請普令大臣,各舉所知,以付尚書銓用。”不從。帝又不欲重權在下,乃分吏部,置兩尚書,以散其權。
裴子野曰:“官人之難,尚矣。居家視其孝友,鄉黨察其誠信,出入觀其志義,憂難取其智謀,煩之以事,以求其理,臨之以利,以察其廉。《周禮》,始於學校,論之州里,考諸六事,然後貢於王庭。其在漢家,州郡積其功能,五府舉爲掾屬,三公參其得失,尚書奏之天子。一人之身,所閱者衆,故能官得其才,罕有敗事。魏晉易是,所失弘多。夫厚貌深衷,險如谿壑,擇言觀行,猶懼弗周,況今萬品千羣,俄析乎一面,庶僚百位,專斷於一司,於是囂風遂行,不可抑止,干進務得,兼加諂黷,無復廉恥之風、謹願之操,官邪國敗,不可紀綱。假使龍作納言,舜居南面,而治致平章,不可必也,況後之官人者哉!孝武雖分曹爲兩,不能反之於周漢,朝三暮四,其庸愈乎。”
顏峻爲吏部尚書,留心選舉,奏無不可。後謝莊代峻,意多不行。峻容貌嚴毅,莊風姿甚美,賓客喧訴,嘗懽笑答之。人言:“顏峻嗔而予人官,謝莊笑而不與人官。”
按:自魏晉以來,州郡無上計之事,公府無辟召之舉。士之入仕者,始則中正別其賢否,次則吏部司其升沉而已。所以尚書之權最重,而其於人恩怨亦深。
故賈充與任愷爭權,則啟令其典選,俾之易生間隙;蔡廓以主闇時艱,不欲居通塞之地。蓋非精於裁鑒者,不能稱其任,而恬於權勢者,多不樂居其位也。
齊因宋代限年之制,鄉舉里選不覈才德,其所進取以官婚胄籍爲先,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三十試吏,故有增年矯貌以圖進者。詳見《舉士門》
左僕射王儉請解領選,謂褚淵曰:“選曹之始,近自漢末。今若反古,使州郡貢計,三府辟士,與衆共之,猶賢一人之意。古者選衆,今則不然,奇才絕智所以見遺於草澤也。”淵曰:“誠如卿言。但行之已久,卒難爲改也。”
梁初,無中正制,年二十五方得入仕。天監中,制:“九流常選,年未三十,不得一經者,不得爲官。”詳見《舉士門》
陳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唯經學生策試得第、諸州迎主簿、西曹左奏及嘗爲挽郎,得未壯而仕。諸郡唯正王爲丹陽尹經迎得出身者亦然,庶姓尹則否。有高才、異行、殊勳,別降恩旨敘用,不在常例。凡選無定時,隨缺則補。
官有清濁,以爲昇降,從濁得清,則勝於遷。若有遷授,但移轉一人爲官,則諸官多須改動。其用官式,吏部先爲白牒,列數十人名,尚書與參掌者共署奏,敕或可或否。其可者則下於選曹,量貴賤,別內外,隨才補用;以黃紙錄名,八座通署,奏可乃出,以付於典名;典名書其名帖鶴頭板,修容整儀,送所授之家。
其別發詔除者,即宣付詔局,詔局草奏聞,敕可,黃紙寫出門下,門下答詔,請付外施行,又敕可,付選司行名。得官者不必待行名到,但聞詔出,明日即入謝後,詣尚書上省拜受。若拜王公則臨軒。凡拜官皆在午後。初,武帝承侯景喪亂之後,綱維頹壞,制度未立,百官無復考校殿最之法,但更年互遷,驟班進秩,法無可稱者。後徐陵、孔奐繼爲吏部尚書,差有其序。
後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選舉。每以季月與吏部銓擇可否;其秀才對策第居中,上表敘之。
文成帝和平三年,詔曰:“今選舉之官,多不以次,令班白處後,晚進居先,豈所謂彞倫攸敘也!諸曹選補,宜各書勞舊才能。”其後中正所銓,但在門第,吏部彞倫,仍不才舉。
崔浩爲冀州大中正,薦冀、定、相、幽、并五州士數十人,各起家爲郡守。
景穆帝爲浩曰:“先召之人亦州郡選也,在職已久,勤勞未答,令先補前召外任郡縣,以新召者代爲郎吏。又守宰人宜使更事者。”浩固爭而遣之。高允曰:
“崔公其不免乎!苟遂其非,而較勝於上,何以能濟。”
郭祚爲吏部尚書,特絜清,重惜官位,至於銓授,假令得人,必徘徊久之,然後下筆,即云:“此人便已貴矣。”由是事頗爲稽滯,每招怨讟。然而所拔用者,量材稱職,士論歸之。
孝文勵精求治,內官通班以上,皆自考覈,以爲黜陟。見《考課門》
任城王澄爲吏部尚書,詔澄簡舊臣。初,魏自公侯以下迄於選臣,動有萬數,冗散無事。澄品爲三等,量其優劣,盡其能否,咸無怨言。
自太和以前,精選中正,德高鄉國者充;其邊州小郡,人物單鮮者,則並附他州;其在遐陋者,則闕而不置。當時稱爲簡當,頗爲得人。及宣武、孝明之時,州無大小,必置中正。既不可悉得其人,故或有庸鄙者操銓覈之權,而選敘頹紊。
至正始元年冬,乃罷諸郡中正。時有以雜類冒登清流,遂令在位者皆五人相保,無人保任者奪官還役。
清河王懌以官人失序,上表曰:“孝文帝制出身之人,本以門品高下有恆。
若準資蔭,自公卿令僕之子,甲乙丙丁之族,上則散騎秘著,下隷御史長兼,皆條例昭然,文無虧沒。自此或身非三事之子,解褐公府正佐;地非甲乙之類,而得上宰行僚。自兹以降,亦多乖舛。且參軍事專,非出身之職,今必釋褐而居;秘著本爲起家之官,令或遷轉以至。斯皆仰失先準,有違明令,非所謂式遵遺範,奉順成規。此雖官人之失,相循已久,然推其彌漫,抑亦有由。何者?信一人之明,當九流之廣,必令該鑒氏族,辨照人倫,才識有限,固難審悉。所以州置中正之官,清定門胄,品藻高卑,四海畫一,專屍衡石,任實不輕。故自置中正以來,暨於太和之日,莫不高擬其人,妙盡兹選,皆須名位重於鄉國,才德允於具瞻,然後可以品裁州郡,綜覈人物。今之所置,多非其人。乞明爲敕制,使官人選才,備依先旨,無令能否乖方,違才易務;並革選中正,一依前軌,庶清源有歸,流序允穆。”靈太后詔依表施行,而終不能用。
征西將軍、冀州大中正張彞之子仲瑀上封事,請銓別選格,排抑武夫,不使預清品。於是武夫憤怒,羽林、虎賁千餘人焚彞第,殺其父子。詔斬其兇強者八人,餘大赦以安之。
張彞既死,靈太后乃命武官得依資入選。既而官員少,應調者多,選曹無以處之。及崔亮爲吏部尚書,乃奏爲格制,官不問賢愚,以停解日月爲斷。雖復官需此人,停日後者終不得取;庸才下品,年月久者則先擢用。時沉滯者,皆稱其能。
亮甥劉景安貽書規之,亮答曰:“昔有中正,品其才第,上之尚書,據狀量人授職,此乃與天下羣賢共爵人也。吾謂當爾之時,無遺才、無濫舉矣,而汝猶云十收六七。況今日之選,專歸尚書,以一人之鑒,照察天下,劉毅所云:‘一吏部、兩郎中而欲究鑒人物,何異以管窺天而求其博哉!’今勳人甚多,又羽林入選,武夫倔起,而不解書計,唯可彍弩前驅,指蹤捕噬而已。忽令佩組乘軒,求其烹鮮之效,未嘗操刀,而使剸割。又武人至多,官員至少,不可周溥。設令十人共一官,猶無官可授,況一人冀一官,何由不怨哉?吾近面執,不宜使武人入選,請賜其爵,厚其祿。既不見從,是以權立此格,限以停年耳。”
水心葉氏曰:“按:《蕭寶寅傳》載魏世外官代還六年方敘,內官四年爲限。
今亮立此格,專以停罷後歲月斷之,不總計其平生資歷,抑新進,拔滯淹,故爲有意,利柄在已,人不得干,雖曰失之,猶有所獲。不若後世沈塗考任,無復止法,容僥幸,長躁求,使士大夫皆安傲然取必於上,其得失相較又遠矣。”
先公曰:“按:停年格立於武人入選之後,武人入選始於羽林作亂之餘,此當時事情也。《通鑒》述崔亮答書,削去本旨,已爲未然;胡氏、葉氏之論古今得失則然矣,而停年之所以立,弗深考也。”
後甄琛、元修義、城陽王徽相繼爲吏部尚書,利其便已,踵而行之。自是賢愚同貫,涇渭無別,魏之失才,從亮始也。及辛雄爲吏部郎中,上疏曰:“自神龜以來,專以停年爲選。士無善惡,歲久先敘;職無劇易,名到授官。執案之吏,以差次日月爲功能;銓衡之人,以簡用老舊爲平直。且庸劣之人,莫不貪鄙。委斗筲以共理之重,託碩鼠以百里之命,皆貨賄是求,肆心縱意,其制雖煩,不勝其欲。致令徭役不均,發調違謬,聚斂盈門,囚執滿道。蓋助陛下理天下者,唯在守令,最須簡置,以康國道。但郡縣選舉,由來所輕,貴遊雋才,莫肯居此,宜改其弊,以定官方。請上等郡縣爲第一清,中等爲第二清,下等爲第三清。選補之法,妙盡才望。如不可並,後地先才,不得拘以停年,竟無銓革。三載黜陟,有稱者補在京名官,如前代故事,不歷郡縣不得爲內職,則人思自勉,上下同心,枉屈可申,強暴自息。”書奏,會帝崩。及孝莊帝初,詔求德才文藝政事強直者,縣令、郡守、刺史皆敘其志業,具以表聞。得三人以上,縣令、太守、刺史賞一階,舉非其人者黜一階。凡官郡守、縣令,六年爲滿,滿後六年爲敘。
薛淑爲吏部郎中,上言:“使選曹唯取年勞,不簡賢否,義均行雁,次若貫魚,勘簿呼名,一吏足矣,數人而用,何謂銓衡!請積勞之中,有材堪牧人者,在先用之限;其餘不堪者,既壯藉其力,豈容老而棄之。將佐丞尉,去人稍遠,小小當否,未爲多失,宜依次補序,以酬其勞。”不報。
東魏元象中,文襄王高澄秉政,攝吏部尚書,乃革後魏崔亮年勞之制,務求才實。自遷鄴以後,掌大選知名者不過數四,文襄年少高朗,其弊也疏;袁聿修沈密謹厚,所傷者細;楊遵彦風流辯給,所取失於浮華;唯辛術貞明簡實,新舊參舉,管庫必擢,門閥不遺,衡鑒之美,一人而已。至孝昭帝皇建二年,詔:
“內外執事官從五品以上、三府主簿、錄事參軍、諸王文學、侍御史、廷尉三官、尚書郎中、中書舍人,每在三年之內,各舉一人:或夙在朝倫,沈屈未用;或先官後進,今見停散;或白屋之人,巾褐未釋。其高才良器,允文允武,理識深長,幹具通濟,操履凝峻,學業宏贍,諸如此輩,隨取一長,無待兼資,方充舉限。舉薦之文,指論事實,隨能量用,必陳所堪,不得高談,謬加褒飾。所舉之人,止在一職,三載之內,有犯死罪以下、刑罪以下,舉主準舉人之犯,各罰其金;自鞭以下,舉主勿論。若未經三載而更,餘轉通計後官日月,合滿三周。凡所舉人,必主事立功,裨益時政,不限年之遠近,舉主之賞,亦當非次,被舉之人,別當擢授。其違限不舉,依式罰金。又擁旄作鎮,任總百城,分符共理,職司千里,凡其部統,理宜委悉。刺史於所管之內下郡太守、縣令、丞、尉、府佐、錄事參軍以降,州官、州官都主簿以下,但泚在吏職,及前爲官並白人等,並聽表薦。太守則曹掾以下及管內之人,亦聽表舉。其大州、中州、小州,畿內、上郡、中郡,並三年之內各舉一人,其不入品州並自餘郡守,不在舉限。”
楊愔典選二十餘年,獎擢人倫,以爲已任。然取士多以言貌,時致謗言,以爲愔之用人,似貧士市瓜,取其大者。
水心葉氏曰:“魏以停年致亂,高氏反之。觀此,則奔走一時材用,以赴功名,自不係君德也。銓敘羣彦,雖曰吏部之職,然宰相知人,能盡器使,乃職業中一大事。”
後周以吏部中大夫一人掌選舉,小吏部下大夫一人以貳之。初,霸府時,蘇綽爲六條詔書,其四曰擢賢良。綽深思本始,懲魏、齊之失,罷門資之制,其所察舉,頗加精謹。及武帝平齊,廣收遺逸,乃詔山東諸州舉明經幹理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
樂遜上疏論選舉曰:“選曹賞錄勳賢,補擬官爵,必宜與衆共之,有明揚之授,使人得盡心,如睹白日。其材有昇降,功有厚薄,祿秩所加,無容不審。即如州郡選置,猶集鄉閭,況天下選曹,不取人物?若方州列郡,自可內除,此外付選曹銓敘者,既非機事,何足可密。人生處世,以榮祿爲重,修身履行,以基身名,逢時既難,失時爲易。其選置之目,宜令衆心明白,然後呈奏,使功勤見知,品物稱悅。”
隋文帝開皇七年,制:“諸州歲貢三人,工商不得入仕。”開皇十八年,詔京官五品以上及總管、刺史,並以志行修謹、清平幹濟二科舉人。牛弘爲吏部尚書,高搆爲侍郎,選舉先德行而後文材,最爲稱職。當時之制,尚書舉其大者,侍郎銓其小者,則六品以下官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內一命以上之官,州郡無復辟署矣。
牛弘問於劉炫曰:“魏、齊之時,令史從容而已,今則不遑寧處,其事何由?”炫曰:“往者,州唯置紀綱,郡置守丞,縣唯令而已。其所事具僚,則長官自辟,受詔赴任,每州不過數十。今則不然,大小之官,悉是吏部,纖介之跡,皆屬考功,所以繁也。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官事不省,而欲從容,其可得乎?”弘甚善其言而不能行。
自後周以降,選無清濁。及盧愷攝吏部尚書,與侍郎薛道衡、陸彦師等甄別物類,頗爲清簡,而譖愬紛紜,愷及道衡皆除名。
沈既濟曰:“選法之難行,久矣。夫天產萬類,美寡而惡衆;人分九流,君子孤而小人羣。雖消長疊有,而善惡不常,此古今之通理然也。將退不肖而懲其濫,必懸法以示人,而俾人知懼,舉善以勸,而不仁自遠,可以陰騭而潛移之,故難明斥其惡而強擠也,暨艷、張彞皆以不及是而敗,悲夫!斯理甚明,蓋非英明之君,不可以語焉。故崔、毛當魏武而政舉,盧、薛值隋文而身墜,時難不其然乎!”
煬帝制:“百官不得計考增級,其功德行能有昭然者乃擢之。”
大業三年,始置吏部侍郎一人,分掌尚書職事。時武夫參選,多授文職,八年,詔曰:“頃自班朝治人,乃由勳敘,拔之行陣,起自勇夫,蠹政害人,寔由於此。自後諸授勳官,並不得授文官職事。”
帝自江都幸涿郡,御龍舟渡河入永濟渠,敕選部、門下、內史、御史四司於前船選補。受選者三千餘人,徒步隨船三千餘里,不得處分,死者什一二。
致堂胡氏曰:“甚矣美才難得,而凡馬之衆也。夫自江都至涿郡,隨舟徒行,自東南而極北,逖矣。而受選之士三千餘人,甘於重趼逐逐而不去,以至死亡者,於以見此三千餘人皆恣睢嵬瑣之流耳。委以章綬,錯諸百姓之上,處於庶務之間,決知其不免於瘝曠之負也。故善爲天下者,如漢光武、唐太宗皆減省吏員,而賢才是擇,唯恐其壅於上聞也。專顧己私者,不爲官擇人,入仕者數倍於員闕,以收其虛譽;而嶄然見頭角者,則消磨汰斥之,惟恐其與已軋也。於是服膺官使,新故更代,往往恣睢嵬瑣之流,而天下之禍亂起矣。”
○舉官
唐制,凡選有文武,文選吏部主之,武選兵部主之,皆爲三銓,尚書、侍郎分主之。凡官員有數,而署置過者有罰,知而聽者有罰,規取者有罰。每歲五月,頒格於州縣,選人應格,則本屬或故任取選解,列其罷免、善惡之狀,以十月會於省,過其時者不敘。其以時至者,乃考其功過。同流者五五爲聯,京官五人保之,一人識之。刑家之子、工賈異類及假名承僞、隱冒昇降者有罰。文書乖錯,隱幸者駁放之,非隱幸則不。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辨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取,則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得者爲留,不得者爲放。五品以上不試,上其名中書門下。六品以下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巴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詢其便利而擬;已注而唱,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三唱而不厭,聽冬集。厭者爲甲,上於僕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然後以聞。主者受旨而奉行焉,謂之“奏受”。視品及流外則判補,皆給以符,謂之“告身”。凡官已受成,皆廷謝。凡試判登科,謂之“入等”,甚拙者謂之“藍縷”。選未滿而試文三篇,謂之“宏辭”;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中者即授官。凡出身,嗣王、郡王,從四品下;親王諸子封郡公者,從五品上;國公,正六品上;郡公,正六品下;縣公,從六品上;侯,正七品上;伯,正七品下;子,從七品上;男,從七品下。皇帝緦麻以上親、皇太后期親,正六品上;皇太后大功、皇后期親,從六品上;皇帝袒免、皇太后小功緦麻、皇后大功親,正七品上;皇后小功緦麻、皇太子妃期親,從七品上。外戚,皆以服屬降二階敘。娶郡主者,正六品上;娶縣主者,正七品上;郡主子,從七品上;縣主子,從八品上。凡用蔭,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從七品上;從三品子,從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從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從八品上;從五品及國公子,從八品下。凡品子任雜掌,及王公以下親事、帳內勞滿而選者,七品以上子,從九品上敘。其任流外而應入流內,敘品卑者亦如之。九品以上及勳官五品以上子,從九品下敘。三品以上蔭曾孫,五品以上蔭孫。孫降子一等,曾孫降孫一等。贈官降正官一等,死事者與正官同。郡、縣公子,視從五品孫;縣男以上子,降一等;勳官二品子,又降一等。二王后孫,視正三品。凡秀才,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從八品上;中上第,從八品下。明經,上上第,從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從九品下。進士、明法,甲第,從九品上;乙第,從九品下。弘文、崇文館生及第亦如之。應入五品者以聞。書、算學生,從九品下敘。凡弘文、崇文生,皇帝緦麻以上親,皇太后、皇后大功以上親,一家聽二人選。職事二品以上、散官一品、中書門下正三品同三品、六尚書等子孫並姪,功臣身食實封者子孫,一蔭聽二人選。京官職事正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供奉官三品子孫,京官職官從三品、中書黃門侍郎並供奉三品官、帶四品五品散官子,一蔭一人。凡勳官選者,上柱國,正六品敘;六品而下,遞降一階。驍騎尉、武騎尉,從九品上敘。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敘;每一考,中上進一階,上下二階,上中以上及計考應至五品以上奏而別敘。六品以下遷改不更選,及守五品以上官,年勞歲一敘,給記階牒。考多者,準考累加。凡醫術,不過尚藥奉御;陰陽、卜筮、圖畫、工巧、造食、音聲及天文,不過本色局、署令;鴻臚譯語,不過典客署令。凡千牛備身、備身左右,五考送兵部試,有文者送吏部。凡齋郎,太廟以五品以上子孫,及六品職事並清官子爲之,六考爲滿;郊社以六品職事官子爲之,八考而滿。皆讀兩經粗通,限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擇儀狀端正無疾者。武選,凡納課品子,歲取文武六品以下、勳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年十八以上,每州爲解上兵部,納課十三歲而試,第一等送吏部,第二等留本司,第三等納資二歲,第四等納資三歲,納已,複試,量文武授散官。若考滿不試,免當年資;遭喪免資。無故不輸資及有犯者,放還之。凡捉錢品子,無違負滿二百日,本屬以簿附朝集使,上於考功、兵部。滿十歲,量文武授散官。其視品國官府佐應停者,依品子納課,十歲而試,凡一歲爲一選。自一選至十二選,視官品高下,以定其數,因其功過而增損之。
高祖武德初,天下兵革新定,士不求祿,官不充員。有司移符州縣,課人赴調,遠方或賜衣續食,猶辭不行。至則授用,無所黜退。不數年,求者浸多,亦頗加簡汰。
舊制,內外官皆吏部啟奏授之,大則署制三公,小則綜覈品流。自隋以降,職事五品以上官,中書門下訪擇奏聞,然後下制授之。唐承隋制,初則尚書銓掌六品、七品選,侍郎銓掌八品選,三年一大集,每年一小集。其後,尚書、侍郎通掌六品以下選,其員外郎、監察御史,亦吏部唱訖,尚書、侍郎爲之典選。自貞觀以後,員外郎乃制授之。又至則天朝,以吏部權輕,監察亦制授之。其銓綜也,南曹綜覈之,廢置予奪之,銓曹注擬之,尚書門下兼同之,門下詳覆之,覆成而後過官。至肅宗即位靈武,強寇在郊,始命中書以功狀除官,非舊制也。
凡諸王及職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在京師者,冊授諸王及職事二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一品,並臨軒冊授;其職事正三品、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並朝堂冊。訖,皆拜廟。冊用竹簡,書用漆;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視五品以上,皆敕授。凡制、敕授及冊拜,皆宰司進擬。自六品以下,旨授;具視品及流外官,皆判補之。凡旨授官,悉由於尚書,唯員外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則否供奉官名起居、補闕、拾遺之類,雖是六品以下官,而皆敕授,不屬選司。開元四年始有此制。唐取人之路蓋多矣。方其盛時,著於令者:納課品子萬人,諸館及州、縣學六萬三千七十人,太史歷生三十六人,天文生百五十人,太醫藥童、針咒諸生二百一十一人,太卜卜筮三十人,千牛備身八十人,備身左石二百五十六人,進馬十六人,齋郎八百六十二人,諸衛三衛監門直長三萬九千四百六十二人,諸屯生、副千九百八人,諸折衝府錄事、府史一千七百八十二人,校尉三千五百六十四人,執仗、執乘每府三十二人,親事、帳內萬人,集賢院御書手百人,史館典書、楷書四十一人,尚藥童三十人,諸臺、省、寺、監、軍、衛、坊、府之胥史六千餘人。凡此者,皆入官之門戶,而諸司主錄以成官及州縣佐史未敘者不在焉。至於銓選,其制不一。凡流外,兵部、禮部舉人,郎官得自主之,謂之“小選”。太宗時,以歲旱穀貴,東人選者集於洛州,謂之“會選”。高宗上元二年,以嶺南五管、黔中都督府得即任仕人,而官或非其才,乃遣郎官、御史爲選補使,謂之“南選”。其後江南、淮南、福建大抵因歲水旱,皆遣選補使即選其人。而廢置不常,選法又不著,故不復詳焉。
太宗貞觀五年六月十一日,敕:“準貞觀四年正月一日制,春秋舉薦官,中書、門下奏:常參官八品以上、外官五品以上正員及額內得替者,並停薦。其使下郎官、御史、丁憂廢省官,在外者,望委諸道觀察使及州府長史;其在京城,委中書、門下、尚書省、御史臺。常參清官並諸使三品以上,左右庶子、詹事、少卿監、司業、少尹、諭德、國子博士、長安萬年縣令、著作郎、中允、中舍、秘書、太常丞,贊善、洗馬等,每年一度聞薦。”至六年十二月一日,敕:“自今已後,王府官宜停薦,其見任宰相及勳臣子弟,亦不須舉人。”至八年:“每冬薦官,比來所舉人數頗多,自今以後,中書門下兩省、御史臺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應合舉人,各令每人薦不得過兩人,餘官不得過一人,準前敕處分。”至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敕:“每年冬薦官,吏部準式檢勘或成者,宜令諸司尚書左右丞、本司侍郎引試都堂,訪以理術,兼商量時務。狀考其理識通者及考第事跡,定爲三等,並舉主姓名錄奏。試日,仍令御史一人監試。”
按:唐初所謂冬薦,即後來所謂舉狀也。但如國子博士、長安萬年縣令皆有薦人之權,則其途亦廣。然所薦必試而後用,則薦人者亦必審而後發,不至如後來全以請謁囑託而得之者矣。
高宗總章二年,司列少常伯裴行儉始設長名榜,引銓注法,復定州縣昇降爲八等,其三京、五府、都督、都護府悉有差次,量官資授之。其後李敬元爲少常伯,委事於員外郎張仁褘,仁褘又造姓歷,改狀樣、銓歷等程式,而銓總之法密矣。然是時仕者衆,庸愚咸集,有僞主符告而矯爲官者,有接承他名而參調者,有遠人無親而置保者。試之日,冒名代進,或旁坐假手,或借人外助,多非其實。雖繁設等級,遞差選限,增譴犯之科,開糾告之令以遏之,然猶不能禁。大率十人競一官,餘多委積不可遣,有司患之,謀爲黜落之計,以僻書隱學爲判目,無復求人之意,而吏求貨賄,出入昇降。
黃門侍郎、知吏部選事劉祥道上疏曰:“今之選司,取士傷多且濫。每年入流數過一千四百人,是傷多也;雜色入流,不加銓簡,是傷濫也。古之選者,爲官擇人,不聞取人多而官員少也。今官員有數,入流無限,以有數供無限,遂令九流繁總,人隨歲積。謹約在所須人,量支年別入流者,今內外文武官一品以下、九品已上,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五員,略舉大數,當一萬四千人。壯室而仕,耳順而退,取其中數,不過支三十年。此則一萬四千人,三十年而略盡。若年別入流者五百人,三十年便得一萬五千人,定須者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五人,足充所須之數。況三十年之外,在官者猶多,此便有餘,不慮其少。今每年入流者遂至一千四百餘人,應須數外,恆餘兩倍。又比來放選者,見停亦千餘人,更復年別新加,實非處置之法。望請釐革,稍清其選。”中書令杜正倫亦言入流者多,爲政之弊。
公卿以下憚於改作,事竟不行。
武后初,試選人皆糊名,後以爲非委任之方,罷之。務收人心,士無賢不肖,多所進獎。職員不足,乃令吏部大置試官以處之,故當時有“車載斗量”之謠。
又以鄧元挺、許子儒爲侍郎,無所藻鑒,委成令史,依資平配。李嶠爲尚書,又置員外郎二千餘員,悉用勢家親戚,給俸祿,使釐務,至與正官相毆者。又有檢校、敕攝、判知之官。
中宗時,韋后及太平、安樂公主等用事,於側門降墨敕斜封授官,號“斜封官”,凡數千員。內外盈溢,無廳事以居,當時謂“三無坐處”,言宰相、御史及員外郎也。又以鄭愔爲侍郎,大納貨賂,選人留者甚衆,至逆用三年員闕,而綱紀大潰。韋氏敗,始以宋璟爲吏部尚書,李乂、盧從願爲侍郎,姚元之爲兵部尚書,陸象先、盧懷慎爲侍郎,悉奏罷斜封官,量闕留人,雖資高考深,非才實者不取。初,尚書銓掌七品以上選,侍郎銓掌八品以下選。至是,通其品而掌焉。
未幾,璟、元之等罷,殿中侍御史崔蒞、太子中允薛昭希太平公主意,上言:
“罷斜封官,人失其所,而怨積於下,必有非常之變。”乃下詔盡復斜封別敕官。
元宗即位,勵精爲治,制:“凡官不歷州縣者,不擬臺、省。”已而悉集新除縣令宣政院,親臨問以治人之策,而擢其高第者。又詔員外郎、御史、諸供奉官皆進名敕授,而兵、吏部各以員外郎一人判南曹。由是銓司之任輕矣。其後戶部侍郎宇文融又建議置十銓,乃以禮部尚書蘇齎等分主之。太子左庶子吳競諫曰:
“《易》稱‘君子思不出其位’,言不侵官也。今以齎等分掌吏部選,而天子親臨決之,尚書、侍郎皆不聞,議者以爲萬乘之君,下行選事。”帝悟,復以三銓還有司。
開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兼吏部尚書。先是,選司注官惟視其人之能否,或不次超遷,或老於下位,有出身二十年不得祿者。又州縣亦無等級,或視大入小,或初近後遠,皆無定制。光庭始奏用循資格,各以罷官若干選而集,官高者選少,卑者選多,無問能否,選滿則注,限年躡級,毋得逾越,非負譴者,皆有升無降。
有庸愚沉滯者皆喜,謂之“聖書”,而才俊之士無不怨嘆。宋璟爭之不能得。及光庭卒,中書令蕭嵩以爲非求才之方,奏罷之。詔曰:“凡人年三十而出身,四十乃得從事,更造格以分寸爲差,若循新格,則六十未離一尉。自今有異材高行,聽擢不次。”然有其制而無其事,有司但守文奉式,循資例而已。
按:自漢董仲舒對策,以謂:“古之所謂功者,以任官稱職爲差,非謂積日累久也。”然則年勞之說,自西漢以來有之矣,然未嘗專以此爲用人之法。至崔亮之在後魏,裴光庭之在唐,則遂以此立法矣。此法既立之後,庸碌者便於歷級而升,不致沉廢;挺特者不能脫穎以出,遂至邅迥。宋、蕭二公皆以爲非,明皇雖從其言,而卒不能易其法。非特明皇不能易而已,傳之後世,踵而行之,卒不可變。何也?蓋守法之事,庸愚皆能之;知人之明,則賢哲亦不敢以此自詭故也。昔熙寧間,東坡公擬進士御試策曰:“古之欲立非常之功者,必有知人之明;苟無知人之明,則循規矩,蹈繩墨,以求寡過。二者審於自知,而安於才分者也。道可講習而知,德可勉強而能,惟知人之明不可學,必出於天資。如蕭何之識韓信,豈有法之可傳者?以諸葛孔明之賢,而短於知人,故失之於馬謖,而孔明亦審於自知,故終身不敢用魏延。我仁祖之在位也,事無大小,一付之於法,人無賢不肖,一付之於公議,事已效而後行,人已試而後用,終不敢求非常之功者,誠以當時大臣不足以與知人之明也。古之爲醫者,聆音察色,洞視五藏,則其治疾也,有剖胸、決脾、洗擢胃腎之變。苟無其術,不敢行其事。今無知人之明,而欲立非常之功,解縱繩墨,以慕古人,則是未能察脈,而欲試華佗之方,其異於操刀而殺人者幾希矣。”然則後之論者,雖君相之用人,猶以循規矩,蹈繩墨爲主,則知人之事,固難以責之吏部尚書也。
天寶二年,李林甫領吏部尚書,日在政府,選事悉委侍郎宋遙、苗晉卿。御史中丞張倚新得幸於上,遙、晉卿欲附之。時選人集者以萬計,入等者六十四人,倚子奭爲之首,羣議沸騰。議沸騰安祿山入言於上,上悉召入等人面試之,奭手持試紙,終日不成一字,時人謂之“曳白”。遙、晉卿等皆坐貶官。
天寶九載,敕:“吏部取人,必限書、判,且文學政事,本自異科,求備一人,百中無一。況古來良宰,豈必文人。又限循資,尤難獎擢。自今已後,簡縣令但才堪政理,方圜取人,不得限以書、判及循資格注擬。諸畿、望、緊、上、中,每等爲一甲。委中書門下察問,選擇堪者,然後奏授。大理評事,緣朝要子弟中有未歷望、畿縣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經事。自今後有此色及朝要至親,並不得注擬。”
初,諸司官兼知政事者,至日午後乃還本司視事,兵部、吏部尚書侍郎知政事者,亦還本司分闕注唱。開元以來,宰相位望漸崇,雖尚書知政事,亦於中書決本司事以自便。而左右相兼兵部、吏部尚書者,不自銓總。又故事,必三銓、三注、三唱而後擬官,季春始畢,乃過門下省。楊國忠以右相兼吏部尚書,建議選人視官資、書判、狀跡、功優,宜對衆定留放。乃先遣吏密定員闕,一日,會左相及諸司長官於都堂注唱,以誇神速;或於宅中引注,虢國姊妹垂簾觀之,或有老醜者,指名以爲笑,士大夫遭詬恥。故事,兵、吏部注官訖,於門下過,侍中、給事中省,不過者謂之“退量”。國忠注官,呼左相陳希烈於坐隅,給事中列於前,曰:“既對注擬,即是過門下了。”侍郎韋見素、張倚皆衣紫,與本曹郎官藩屏外排比案牘,趨走諮事,國忠顧謂簾中曰:“兩個紫袍主事何如?”楊氏大噱。
先公曰:“唐之選格,寬嚴失中。其始立法,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已銓而注,詢其便利,而擬其官;已注而唱示之,不厭者得反通其辭,三唱而不厭,聽冬集。厭者爲甲,上於僕射,乃上門下省,給事中讀之,黃門侍郎省之,侍中審之,不審者皆得駁下,既審然後上聞,主者受旨而奉行焉,此其詳也。惟若是,是以有出身二十年不獲祿者。自裴光庭作循資格,謂之“聖書”,至楊國忠任情廢法,而選法始大壞。然以韓文公之才,猶三選無成,十年如初,不得已,就張建封之辟,然後得祿。蓋嚴則賢愚同滯,寬則賢否混淆,亦法使之然也。
肅宗即位於靈武,以崔渙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時京師未復,舉選不至,詔渙爲江淮宣諭選補使。收採遺逸,不以親故自嫌,常曰:“抑才虞謗,吾不忍爲。”然聽受不甚精,以不職罷。
代宗大曆六年,元載爲宰相,奏:“凡別敕除文武六品以下官,乞令吏部、兵部無得檢勘。”從之。時載所奏擬多不遵法度,恐爲有司所駁故也。
先公曰:“史稱載納賄除吏,恐有司之駁正也。然近世廟堂除官,超資越格,惟意所爲,有司亦曷嘗敢問?是唐之法令猶存耳。”
肅、代以後兵興,天下多故,官員益濫,而銓法無可道者。德宗時,試太常寺葉律郎沈既濟極言其弊,曰:“近世爵祿,失之者久,其失非他,四‘太’而已:入仕之門太多,世胄之家太優,祿利之資太厚,督責之令太薄。臣以爲當輕其祿利,重其督責。夫古今選用之法,九流常敘,有三科而已:曰德也,才也,勞也。而今選曹皆不及焉。且吏部甲令,雖曰度德居任,量才授職,計勞升敘,然考校之法,皆在書判簿歷、言辭俯仰之間,侍郎非通神,不可得而知。則安行徐言非德也,空文善書非才也,累資積考非勞也。苟執不失,猶乖得人,況衆流茫茫,耳目猶不足者乎!蓋非鑒之不明,非擇之不精,法使然也。王者觀變以制法,察時而立政。按前代選用,皆州府察舉,至於齊、隋,署置多由請托。故當時議者,以爲與其率私,不若自舉;與其外濫,不若內收。是以罷州府之權,而歸於吏部。此矯時懲弊之權法,非經國不刊之常典。今吏部之法蹙矣,不可以坐守刓弊。臣請五品以上及羣司長官,俾宰臣進敘,吏部、兵部得參議焉;六品以下或僚佐之屬,聽州府辟用。則銓擇之任,委於四方;結奏之成,歸於二部。必先擇牧守,然後授其權,高者先署而後聞,卑者聽版而不命。其牧守、將帥,或選用非公,則吏部、兵部得察而舉之。聖王明目達聰,逖聽遐視,罪其私冒不慎舉者,小加譴黜,大正刑典,責成授任,誰敢不勉?夫如是,則接名僞命之徒,菲才薄行之人,貪叨賄貨,懦弱奸宄,下詔之日,隨身而廢,通計大數,十去八九矣。如是,人少而員寬,事覈而官審,賢者不獎而自進,不肖者不抑而自退。
或曰:‘開元、天寶中,不易吏部之法,而天下砥平。何必外辟,方臻於理?’臣以爲不然。夫選舉者,經邦之一端,雖制之有美惡,而行之由法令。是以州郡察舉,在兩漢則理,在魏、齊則亂;吏部選集,在神龍、景龍則紊,在開元、天寶則理。當其時,久承升平,御以法術,慶賞不軼,威刑必齊,由是而理,匪用吏部而臻此也。況以此時用辟召之法,則理不益久乎?”天子雖嘉其言,而重於改作,訖不能用。
既濟《選舉雜議》十條,二:或曰:“昔後漢貢士,諸生試經學,文史試箋奏。則舉人試文,乃前王典故,而子獨非於今,何也?”答曰:“漢代所,貢乃王官。耳凡漢郡國每歲貢士,皆拜爲郎,分居三署,儲才待詔,無有常職,故初至必試其藝業而觀其能否。至於郡國僚吏,皆府主所署,版檄召用,至而授職,何嘗賓貢,亦不試練。其遐州陋邑,一掾一尉,或津官戍吏,皆登銓上省,受試而去者,自隋而然,非舊典也。”四:或曰:“吏部有濫,止由一門;州郡有濫,其門多矣。若等爲濫,豈若杜衆門而歸一門乎?”答曰:“州郡有濫,雖多門,易改也;吏部有濫,雖一門,不可改也。何者?凡令選法,皆擇才於吏部,述職於州郡。若才職不稱,紊亂無任,責於刺史,則曰:‘官命出於吏曹,不敢廢也。’責於侍郎,則曰:‘量書、判、資考而授之,不保其往也。’責於令史,則曰:
‘按由歷出入而行之,不知其他也。’黎庶受弊,誰任其咎?若牧守自用,則罪將焉逃?必州郡之濫,獨換一刺史則革矣;如吏部之濫,雖更其侍郎無益也。蓋九流浩浩,不可得知,法使之然,非正司之過。故云‘門雖多而易改,門雖一而不可改’者,以此。”
致堂胡氏曰:“銓選年格之弊,有志於治天下者,莫不以爲當革,而莫有行之者,豈皆智之不及歟?蓋以自不能無私,而度人之不能公也;自以不能知人,而度人之亦不能知也。故寧付之成法,猶意乎拔十得五而已。縱未可盡革,如沈既濟之論,亦可救其甚弊,俾吏部守案籍、成法,人才之賢否,一不預焉,大則委宰臣敘進,下則聽州府辟舉,其徇私不稱,則吏部覺察,御史按劾,豈有不得人之患哉?雖然,世無不可革之弊。以周、漢良法,魏崔亮、裴光庭一朝而廢之,則崔亮、裴光庭所建,何難改之有?爲政在人,人存則政舉矣。其本則係乎人君有愛民之意與否耳。
初,吏部歲常集人,其後三數歲一集,選人猥至,文簿紛雜,吏因得以爲奸利,士至蹉跌或十年不得官,而闕員亦累歲不補。陸贄爲相,乃懲其弊,命吏部據內外員三分之,計闕集人,歲以爲常。是時,河西、隴右沒於虜,河南、河北不上計,吏員大率減天寶三之一,而入流者加一,故士人二年居官,十年待選,而考限遷除之法浸壞。
帝初任楊炎、盧杞,引植私黨,排陷忠良,天下怨疾。貞元後,懲艾其失,雖置宰相,至除用庶官,必反覆參詰乃得下。及陸贄秉政,始請臺閣長官得自薦其屬,有不職,坐舉者。帝初許之,或言諸司所舉皆親黨,招賂遺,無實才,帝復詔宰相自擇。贄上奏言其非便,帝雖嘉之,然卒停薦士詔。
贄疏言:“夫理道之急,在於得人;而知人之難,聖哲所病。聽其言則未保其行,求其行則或遺其才。校勞考則巧僞繁興,而端方之人罕進;徇聲華則趨進彌長,而沉退之士莫勝。自非素與交親,備詳本末,探其志行,閱其器能,然後守道藏用者可得而知,沽名飾貌者不容其僞。故孔子云:‘視其所以,觀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夫欲觀視而察之,固非一朝一夕之所前也,是以前代有鄉里舉選之法,長吏辟舉之制漢制,其州郡佐史,自長吏以下,皆太守、刺史自辟。當時如杜喬則楊震所辟,李膺則胡廣所辟。唐制,採訪、節度官屬,自判官以下,得自辟舉,未報則稱攝,已命則同正。當時如杜甫則嚴武所辟,韓愈則董晉所辟,他皆類此,所以明歷試,廣旁求,證行能,息馳騖也。昔周以伯冏爲太僕,命之曰:‘慎簡乃僚,罔以巧言令色便辟側媚,其惟吉士。’是則古之王朝但命其大官,而大官得白簡僚屬之明騐也。漢朝務求多士,其選不唯公府辟召而已,又有父任、兄任,皆得爲郎。選入之初,雜居三所,臺省有闕,即用補之。是則古之郎官皆以任舉充選,此其明騐也。魏晉以後,暨於國初,採擇庶官,多由選部,唯高位重職,乃由宰相考庶官之有成效者,請而命焉。故晉代山濤爲吏部尚書,中外品員,多所啟授。宋朝以蔡廓爲吏部尚書,先使人謂宰相徐羨之曰:‘若得行吏部之職則拜,不然則否。’羨之答云:‘黃、散已下悉委。’蔡廓猶憤恚,以爲失職,遂不之官。是則黃門、散騎侍郎皆由吏部選授,不必朝廷列位,盡合簡在臺司,此其明騐也。國朝之制,庶官五品以上,制敕命之;六品已下,則並旨授。制敕所命者,蓋宰相商議奏可而除拜之也;旨授者,蓋吏部銓材授職,然後上言,詔旨但畫聞以從之,而不可否者也。開元中,吏部注擬選人,奏置循資格限,自起居、遺、補及御史等官,猶並列於選曹銓綜之例,著在格令,至今不刊,未聞常參之官,悉委宰臣選擇,此又近事之明騐也。其後舊典失序,幸臣專朝,捨僉議而重已權,廢公舉而行私惠,是使周行庶品,苟不出時宰之意者,則莫致焉。任衆之道益微,進善之途漸隘。近者,每須任使,常苦乏人,臨事選求,動淹旬朔,姑務應用,難盡當才。豈不以薦舉陵遲,人物衰少,居常則求精太過,有急則備位不充?欲令庶績咸熙,固亦難矣。臣實駑鈍,一無所堪,猥蒙任使,待罪宰相。雖懷竊位之懼,且乏知人之明,自揣庸虛,終難上報。唯廣求才之路,使賢者各以彙征;啟至公之門,令職司皆得自達。臣當謹守法度,考課百官,奉揚聰明,信賞必罰,庶乎人無滯用,朝不乏才,以此爲酬恩之資,以此爲致理之具。爰初受命,即以上陳,求賢審官,粗立綱制。凡是百司之長兼副貳等官,及兩省供奉之職,並因察舉勞效,須加獎任者,並宰臣敘擬以聞,其餘臺省屬僚,請委長官選擇,指陳才實,以狀上聞。一經薦揚,終身保任,各於除書之內,具摽舉授之由,示衆以公,明章得失。得賢則進考增秩,失實則奪俸贖金,亟得則鏐升,亟失則黜免。非止搜揚下位,亦可閱試大官,前志所謂‘達觀其所舉’,即此義也。自蒙允許,即以宣行。南宮舉人,纔至十數,或非臺省舊吏,則是使府佐僚,累經薦延,多歷仕任。議其資望,既不愧於班行;考其行能,又未聞於闕敗。而議者遽以騰口,上煩聖聰,道之難行,亦可知矣。陛下勤求理道,務徇物情,因謂舉薦非宜,復委宰臣揀擇。崇任輔弼,博採輿詞,可謂聖德之盛者。然於委任責成之道,聽言考實之方,閒邪存誠,猶恐有闕。所謂‘委任責成’者,將立其事,先擇其人;既得其人,謹謀其始;既謀其始,詳慮其終。終始之間,事必前定,有疑則勿果於用,既用則不復有疑。待終其謀,乃考其事。事愆於素者,革其弊而黜其人;事協於初者,賞其人而成其美,使受賞者無所與遜,見黜者莫得爲辭。夫如是,則苟無其才,孰敢當任?苟當其任,必得竭才,此古之聖王委任責成,無爲而理之道也。所謂‘聽言考實’,虛受廣納,洪接下之規;明目達聰,廣濟人之道。欲知事之得失,不可不聽之於言;欲辨言之真虛,不可不考之於實。言事之得者,勿即謂是,必原其所得之由;言事之失者,勿即謂非,必窮其所失之理。稱人之善者,必詳考行善之跡;論人之惡者,必明辨爲惡之端。凡聽其言,皆考其實;既得其實,又察以情;既盡其情,復稽於衆。衆議、情、實,必參相得,然後信其說,獎其誠,如或矯誣,亦寘明罰。夫如是,則言者不壅,聽之不勞,無浮妄亂教之談,無陰邪害善之說,無輕信見欺之失,無潛陷不辯之冤,此古之聖王聽言考實,不出戶而知天下之方也。陛下既納臣而用之,旋聞橫議而止之,於臣謀不責成,於橫議不考實,此乃謀失者得以辭其罪,議曲者得以肆其誣。率是以行,觸類而長,固無必定之計,亦無必實之言。計不定則理道難成,言不實則小人得志,國家所病,常必由之。聖旨以爲外議云:‘諸司所舉皆有情故,兼受賄賂,不得實才者。’臣請陛下當使所言之人,詳陳所犯之狀,某人受賄,某舉有情,陛下然後以事質於臣,臣復以事質於舉主。若便首伏,則據罪抵刑;如或有詞,則付法閱實。謬舉者必行其罰,誣善者亦反其辜,自然憲典克明,邪慝不作。懲一沮百,理之善經,何必貸其奸賍,不加辯詰,私其公議,不出主名,使無辜見疑,有罪獲縱,枉直同貫,人何賴焉。
聖旨又以‘官長舉人,法非穩便,令臣並自揀擇,不可信任諸司者。’伏以宰輔,常制不過數人,人之所知,固有限極,必不能徧諳多士,備閱羣才。若令悉命羣官,理須輾轉詢訪,是則變公舉爲私薦,易明揚以暗投。倘如議者之言,所舉多有情故,舉於君上,且未絕私,薦於宰臣,安肯無詐。失人之弊,必乂甚焉。所以承前命官,罕有不涉私謗,雖則秉鈞不一,或自行情,亦由私訪所親,轉爲所賣。其弊非遠,聖鑒明知。今又將徇浮言,專任宰臣除吏,宰臣不徧諳識,踵前須訪於人。若訪於親朋,則是悔其覆車,不易其前轍之失也;若訪於朝列,則是求其私薦,必不如公舉之愈也。二者利害,惟陛下更詳擇焉。恐不如委任長官,謹簡僚屬,所揀既少,所求亦精,得賢有鑒識之名,失實當闇謬之責。人之常性,莫不愛身,況於臺省長官,皆是久當朝選,孰肯徇私妄舉,以傷名取責者乎?所謂臺省長官,即僕射、尚書、左右丞、侍郎及侍御史、大夫、中丞是也。陛下比擇輔相,多亦不出其中。今之宰相,則往日臺省長官也;今之臺省長官,乃將來之宰臣也。但是職名暫異,固非行舉頓殊。豈有爲長官之時,則不能舉一二屬吏,居宰臣之位,則可擇千百具僚?物議悠悠,其惑斯甚。聖人制事,必度物宜,無求備於一人,無責人於不逮,尊者領其要,卑者任其詳。是以人主擇輔臣,輔臣擇庶長,庶長擇僚佐,所任愈崇,故所擇愈少,所試漸下,故所舉漸輕。進不失倫,則杜絕徼求,將務得人,無易於此。是故選自卑遠,始升於朝者,各委長吏任舉之,則下無遺賢矣;寘於周行,既任以事者,於是宰臣序進之,則朝無曠職矣;才德兼茂,歷事不逾者,然後人主將任之,則海內無遺士矣。夫求才貴廣,考課貴精。求廣在於各選所知,長吏之薦擇是也;考精在於按名責實,宰臣之序進是也。求不廣,則下位罕進;下位罕進,則用常乏人;用常乏人,則懼曠庶職;懼曠庶職,則苟取備員,是以考課之法不暇精也。考課不精,則能否無別;能否無別,則砥礪漸衰;砥礪漸衰,則職業不舉;職業不舉,則品格浸微,是以賢能之功不克彰也。皆失於不廣求人之道,而務選士之精;不思考課之行,而望得人之美。是以望得彌失,務精益粗,塞源浚流,未見其可。臣欲詳懲舊說,伏慮聽覽爲煩,粗舉一端,以明其理。往者,則天太后踐祚臨朝,欲收人心,尤務拔擢,洪委任之意,開汲引之門,進用不疑,求訪無倦,非但人得薦士,亦得自舉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