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後家不置《文選》,蓋惡其不根藝實。然朝廷顯官,須公卿子弟爲之,何者?少習其業,目熟朝廷事,臺閣之儀,不教而自成。寒士縱有出人之才,固不能閒習也,則子弟未易可輕。”德裕之論,偏異蓋如此。然進士科當唐之晚節,尤爲浮薄,世所共患也。
宣宗大中元年,禮部侍郎魏扶放及第二十三人,續奏:“堪放及第三人封彦卿、崔瑑、鄭延休等,皆以文藝爲衆所知,其父皆在重任,不敢選取,其所試詩賦並封進。”奉進止:“令翰林學士、戶部侍郎、知制誥韋琮等考。”盡合程度,其月二十三日奉進止:“並付所司放及第。有司考試,只合在公,如涉徇私,自有刑典。從今以後,但依常例取捨,不得別有奏聞。”
懿宗咸通四年,進士皮日休上疏,請以《孟子》爲學科,曰:“臣聞聖人之道不過乎經,經之降者不過乎史,史之降者不過乎子,子不異乎道者《孟子》也。
今國家有業莊、列之書者,亦登於科,其誘善也則深,而懸科也未正。伏望命有司去莊、列之書,以《孟子》爲主,有能精通其義者,其科選視明經同。”不報。
昭宗天復元年赦文,令中書門下選擇新及第進士中有人在名場,才沾科級,年齒已高者,不拘常例,各授一官。於是禮部侍郎杜德祥奏:揀到新及第進士陳光問年六十九,曹松年五十四,王希禹年七十三,劉象年七十,柯崇年六十四,鄭希顏年五十九。詔光問、松、希禹可秘書省正字,象、崇、希顏可太子校書。
洪氏《容齋隨筆》曰:“昭宗當斯時亂離極矣,尚能眷眷於寒儒,甚可書也。《摭言》云:上新平內難,聞放進士,甚喜,特授官,制詞曰:‘念爾登科之際,當予反正之年,宜降異恩,各膺寵命。’時謂此舉爲五老榜。”
《唐登科記》總目:
高祖武德元年上書拜官一人
二年、三年、四年,不貢舉。
五年,秀才一人,進士四人。
六年,進士四人。
七年,秀才二人,進士六人。
八年,秀才一人,進士五人。
九年,秀才二人,進士七人。
太宗貞觀元年,秀才二人,進士四人。
二年,米貴不舉貢。
三年,秀才二人,進士五人。
四年,秀才一人,進士九人。
五年,秀才一人,進士十五人。
六年,秀才一人,進士十二人。
七年,秀才二人,進士十三人。
八年,秀才一人,進士九人。
九年,進士六人。
十年,進士十一人。
十一年,秀才一人,進士八人。
十二年,秀才一人,進士十一人。
十三年,秀才二人,進士十七人。
十四年,秀才一人,進士五人。
十五年,秀才一人,進士十四人。
十六年,不貢舉。
十七年,進士十五人。
十八年,秀才一人,進士二十四人。
十九年,秀才三人,上書拜官一人。
二十年,秀才一人,進士三人。
二十一年,進士七人。
二十二年,進士九人。
二十三年,秀才一人,進士八人。
高宗永徽元年,秀才一人,進士十四人。
二年,進士二十五人其年始停秀才舉。
三年、四年不貢舉,應制及第三人。
五年,進士一人。
六年,進士四十三人,應制及第一人。
顯慶元年,進士三人。
二年,進士二十二人。
三年,進士十七人,諸科一人。
四年,進士二十人。
五年,進士十四人,上書拜官一人。
六年,進士五人,召拜官一人。
龍朔二年,進士八人。
三年,不貢舉。
麟德元年,進士三人,諸科二人。
二年,進士並落下。
乾封元年,幽素舉十二人。
二年,進士五人。
總章元年,進士二十六人。
二年,不貢舉。
咸亨元年,進士五十四人。
二年、三年,不貢舉。
四年,進士七十九人。
上元元年,進士五十七人,重試及第十一人。
上元二年,進士四十五人,別敕二人,續試三人。
儀鳳元年,不貢舉,諸科四人。
二年,不貢舉,上封拜官一人。
三年,不貢舉,諸科一人。
調露元年,不貢舉。
二年,進士一人。
永隆二年,進士一人。
開耀二年,進士五十五人,重試及第十八人。
永淳二年,進士五十五人。
嗣聖二年,進士十三人重試三十六人。
武后光宅元年,進士十六人,上書拜官並諸科九人。
二年,進士五十九人。
垂拱元年,進士二十二人,再取五人。
二年,進士四人。
三年,進士六十五人。
四年,進士二十四人,諸科三十人。
永昌二年,進士神都六人,西京二人,諸科一人。
二年,神都十二人,西京四人,諸科五人。
三年,進士十六人。
長壽二年,進士十八人,減策及第二人。
三年,不貢舉,諸科二人。
延載二年,進士二十二人。
證聖元年,不貢舉,諸科一人。
天冊萬歲二年,進士二十七人,南郊舉及第三人。
萬歲通天二年,進士二十七人,諸科十人。
三年,不貢舉,諸科二人。
聖曆元年,進士二十二人。
二年,進士十六人,諸科一人。
三年,進士二十人。
久視二年,進士十九人,諸科二人。
大足元年,進士二十七人。
二年,不貢舉,諸科十人。
長安二年,進士二十一人。
三年,進士三十一人,諸科四人。
四年,四十一人,續奏四人。
中宗神龍元年,進士六十一人,重試及第十二人,諸科二十九人。
二年,進士三十二人,諸科三十九人。
景龍元年,進士四十八人,諸科三人。
二年,進士四十人,諸科六人。
三年,不貢舉,諸科八人。
睿宗景雲元年,進士五十二人。
二年,諸科五十六人。
延和元年,進士三十七人。
元宗先天元年,諸科二十七人。
開元元年,進士七十一人,重奏六人。
二年,進士十七人,諸科十二人。
三年,進士二十一人。
四年,進士十六人上書及第一人。
五年,進士二十五人。
六年,進士三十二人。
七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八人。
八年,進士五十七人。
九年,進士三十八人。
十年,進士三十三人。
十一年,進士三十一人。
十二年,進士二十一人。
十四年,進士三十一人。
十五年,進士十九人,諸科三人。
十六年,進士二十人。
十七年,進士二十六人,諸科一人。
十八年,進士二十六人。
十九年,進士二十三人,諸科二人。
二十年,進士二十四人。
二十一,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一人。
二十二,年進士二十九人,諸科九人。
二十三,年進士二十七人,諸科五人。
二十四,年進士二十人,諸科七人。
二十五,年進士二十七人,諸科三人。
二十六,年進士二十三人,諸科二十一人。
二十七,年進士二十四人,諸科五人。
二十八,年進士十五人,諸科五人。
二十九,年進士十三人,諸科四人。
天寶元年,進士二十三人,諸科二人。
二年,進士二十六人。
三載,進士二十九人。
四載,進士二十五人。
五載,進士二十一人。
六載,進士二十三人,諸科一人。
七載,進士二十四人。
八載,進士二十人。
九載,進士二十一人。
十載,進士二十人。
十一載,進士二十六人。
十二載,進士五十六人。
十三載,進士三十五人,諸科一人。
十四載,進士二十四人。
十五載,進士三十三人。
肅宗至德二載,進士二十二人,江淮六人,成都府十六人,江東七人。
乾元元年,進士二十三人。
二年,進士二十五人。
三年,進士二十六人。
上元元年,進士二十九人。
代宗寶應元年,停貢舉。
二年,進士二十七人。
廣德二年,進士十三人,又十二人。
永泰元年,進士二十七人。
二年,兩都共二十六人。
大曆二年,進士二十人,諸科一人。
三年,進士十九人,諸科三人。
四年,進士二十六人,諸科二人。
五年,進士二十六人。
六年,進士二十八人,諸科二人。
七年,進士三十三人,諸科四人。
八年,進士三十四人,諸科五人。
九年,進士三十二人。
十年,進士二十七人,諸科一人。
十一年,進士十四人。
十二年,進士十二人。
十三年,進士二十一人,諸科二人。
十四年,進士二十人。
德宗建中元年,進士二十一人,諸科二十七人。
二年,進士十七人,諸科二人。
三年,進士二十八人,諸科一人。
四年,進士二十七人,諸科三人。
興元元年,進士五人。
貞元元年,進士三十三人,諸科二十一人。
二年,進士二十七人,諸科一人。
三年,進士三十三人,諸科五人。
四年,進士三十一人,諸科二十六人。
五年,進士三十六人,諸科六人。
六年,進士二十九人,諸科三人。
七年,進士三十人,諸科二十二人。
八年,進士二十三人,諸科八人。
九年,進士三十二人,諸科八人。
十年,進士二十八人,諸科二十六人。
十一年,進士二十七人,諸科八人。
十二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四人。
十三年,進士二十人,諸科六人。
十四年,進士二十人,諸科九人。
十五年,進士十七人,諸科四人。
十六年,進士十九人,諸科八人。
十七年,進士十八人,諸科八人。
十八年,進士二十三人,諸科三人。
十九年,進士二十人,諸科六人。
順宗永貞元年進士二十九人,諸科十人。
憲宗元和元年進士二十三人,諸科三十六人。
二年,進士二十八人,諸科十一人。
三年,進士十九人,諸科二十四人。
四年,進士二十人,諸科七人。
五年,進士三十二人,諸科十二人。
六年,進士二十人,諸科十三人。
七年,進士二十九人,諸科十四人。
八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二人。
九年,進士二十七人,諸科十一人。
十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三人。
十一年,進士三十三人,諸科十四人。
十二年,進士三十五人,諸科十四人。
十三年,進士三十二人,諸科十三人。
十四年,進士三十一人,諸科十二人。
十五年,進士二十九人,諸科十三人。
穆宗長慶元年,進士三十三人,駁下十人,重試十四人,諸科三十八人。
二年,進士二十九人,諸科十人。
三年,進士二十八人,諸科十九人。
四年,進士三十三人,諸科十五人。
敬宗寶曆元年,進士三十三人,諸科三十二人。
二年,進士三十五人,諸科十二人。
文宗太和元年,進士三十三人,諸科十五人。
二年,進士三十七人,諸科三十六人。
三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二十六人。
四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七人。
五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六人。
六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五人。
七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五人。
八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十一人。
九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五人。
開成元年,進士四十人,諸科九人。
二年,進士四十人,諸科三人。
三年,進士四十人,諸科七人。
四年,進士三十人,諸科二人。
五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八人。
武宗會昌元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六人。
二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三人。
三年,進士二十二人,諸科十四人。
四年,進士二十五人,續放一人,諸科七人。
五年,進士二十七人,覆試落下八人,諸科五人。
六年,進士十六人,諸科五人。
宣宗大中元年,進士二十三人,諸科二十人。
二年,進士二十二人,諸科十七人。
三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人。
四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三人。
五年,進士二十七人,又三十人,諸科二十二人。
六年,進士二十八人,諸科九人。
七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一人。
八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五人。
九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六人。
十年,進士三十人,諸科五人。
十一年,進士三十人,諸科三人。
十二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四人。
十三年,進士三十人,諸科三人。
十四年,進士三十人,諸科三人。
懿宗咸通二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二人。
三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一人。
四年,進士三十五人,諸科十一人。
五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九人。
六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十八人。
七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十七人。
八年,進士三十人,諸科二十人。
九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一人。
十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人。
十一年,停舉。
十二年,進士四十人,諸科九人。
十三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一人。
十四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人。
十五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一人。
僖宗乾符二年,進士三十人,諸科九人。
三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一人。
四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人。
五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八人。
六年,進士三十人,諸科九人。
七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十四人。
廣明二年,進士十二人,續賜第二人。
中和二年,進士二十八人,諸科二人。
三年進士,三十人,諸科二人。
四年,停舉。
五年,進士三十五人,諸科二人。
光啟二年,進士九人,諸科二人。
三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一人。
四年,進士二十八人,諸科一人。
昭宗龍紀元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七人。
大順元年進士二十一人,諸科一人。
二年,進士二十七人,諸科六人。
三年,進士三十人,諸科六人。
景福二年,進士二十八人,諸科十二人。
乾寧元年,進士二十八人,諸科三人。
二年,進士二十五人,重放一十五人,落下十人,諸科三人。
三年,進士十二人,諸科四人。
四年,進士二十人,諸科三人。
五年,進士二十人,諸科一人。
光化二年,進士二十七人,諸科一人。
三年,進士三十六人,諸科二人。
四年,進士二十六人,諸科三人。
天復二年、三年停舉。
四年,進士二十六人,諸科一人。
天祐二年,進士二十三人,諸科二人。
三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四人。
四年,進士二十人,諸科二人。
右唐二百八十九年逐歲所取進士之總目。
按:昌黎公《贈張童子序》言:“天下之以明二經舉,其得升於禮部者,歲不下三千人,謂之鄉貢;又第其可進者,屬之吏部,歲不及二百人,謂之出身。”然觀《登科記》所載,雖唐之盛時,每年禮部所放進士及諸科,未有及五七十人者,與昌黎所言不合。又開元十七年,限天下明經、進士及第每年不過百人,又太和敕進士及第不得過四十人,明經不得過百一十人。然記所載逐年所取人數如此,則元未嘗過百人,固不必爲之限也。又明經及第者,姓名尤爲寥寥,今曰不得過百一十人,則是每科嘗過此數矣,豈《登科記》所載未備而難憑邪?《唐史》、《摭言》載華良入爲京兆解不送,以書讓考官曰:“聖唐有天下垂二百年,登進士科者三千餘人。”以此證之,則每歲所放不及二十人也,《登科記》不誤矣。又按《容齋隨筆》言:“唐開元間,國子祭酒楊璩上言:‘省司奏限天下明經、進士及第,每年不過百人,切見流外出身,每歲二千餘人,而明經、進士不能居其什一,則是服勤道業之士不如胥吏之得仕也。若以出身人太多,則應諸色裁損,不應獨抑明經、進士。’當時以其言爲然。淳熙九年,大減任子員數,是時吏部四選開具以三年爲率,文班進士大約三四百人,任子文武亦如之,而恩幸流外蓋過二千之數,甚與開元類也。”今考唐每歲及第者,極盛之時不能五十人。姑以五十人爲率,則三歲所放不過百五十人。而宋自中興以後,每科進士及第動以四五百人計,蓋倍於唐有餘矣。又唐士之及第者,未能便解褐入仕,尚有試吏部一關。韓文公三試於吏部無成,則十年猶布衣,且有出身二十年不獲祿者。而宋則一登第之後,即爲入仕之期。夫其數之多如此,取之易復如此,則宋之以進士入仕者,其冗當數倍於唐,而今謂淳熙之事纔類開元,何邪?
○舉士
梁太祖開平元年,敕:“近年舉人,當秋薦之時,不親試者號爲‘拔解’,今後宜止絕。”又敕:“禮部貢院每年所放明經及第,不得過二十人。”
乾化元年,以尚書左僕射楊涉知貢舉,非常例也。開元時,以禮部侍郎專知貢舉,其後或以他官領,多用中書舍人及諸司四品清資官,唯會昌中,命太常卿王起知貢舉,時亦檢校僕射。五代時,或以兵部尚書,或以戶部侍郎、刑部侍郎爲之,不專主於禮侍矣。
後唐莊宗同光三年,敕:“今年新及第進士符蒙正等,令翰林院覆試。升王徽、桑維翰居魁、亞,降符蒙正第四。今後禮部所試,委中書門下子細詳覆奏聞。”
明宗天成三年,工部侍郎任贊奏請:“諸色舉人不是家在遠方、水陸隔越者,逐處選賓從官僚中藝學精博一人,各於本貫一例分明比試。如非通贍,不許妄給文解。”
長興三年,敕:“今後落第舉人,所司已納家狀者,次年便赴貢院就試,並免再取文解。”
長興四年,禮部貢院奏新立條件如後:
一、九經、五經、經明呈帖由之時,試官書“通”、“不”後,有不及格者,唱落後,請置筆硯,將所納帖由分明,却令自閱,或者試官錯書“通”、“不”,當與改正。如懷疑者,便許請本經當面檢對,如實是錯,即於帖由上書名而退。
一、五科常年駁榜出,多稱屈塞。今年並明書所對經書墨義,云第幾道“不”,第幾道“粗”,第幾道“通”,任將本經書疏照證。如考試官去留不當,許將狀陳訴,當再加考較。如合黜落,妄有披述,當行嚴斷。
一、今年舉人有抱屈落第者,許將狀披訴於貢院,當與重試。如貢院不理,即詣御史臺論訴。請自試舉人日,令御史臺差人受舉人訴屈文狀,並引本身勘問所論事件。或知貢舉官及考試官已下敢受貨賂,陞擢親朋,屈抑藝能,陰從請託,及不依格去留,一事有違,請行朝典。
一、懷挾書策,舊例禁止。請自今後入省門搜得文書,不計多少,準例扶出,殿將來兩舉。
一、遙口受人、回換試處及抄義題帖書時諸般相救,準例扶出,請殿將來三舉。
一、藝業未精,準格落下,恥見同人,妄扇屈聲,擬爲將來基址;及他人帖對過場數多者,便生誣玷,或羅織謳駡者,並當收禁,牒送御史臺,請賜敕鞫。
如知貢舉官及考試官事涉私徇,屈塞藝士,請行朝典。若虛妄者,請嚴行科舉,牒送本道重處色役,仍永不得入舉場,同保人亦請連坐,各殿三舉。
奉敕“宜依”。
又奏:“準《會要》:貢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近來直至臨鎖院前,赴應天門外朝見。今後請令舉人復赴正仗如舊法。或以人數不少,請只取諸科解頭一人就列,其餘續到者俟齊日別令朝見奉敕依。”
石林葉氏曰:“唐末,禮部知貢舉,有得程文優者,即以已登第時名次處之,不以甲乙爲高下也,謂之‘傳衣缽’。和凝登第,名在十三,後得范魯公質,遂處以十三。其後范登相位,官至太子太傅,封國於魯,與凝皆同,世以爲異也。”
後周太祖廣順三年,敕:“禮部貢院於引試之前,精加考校,逐場去留。無藝者,雖應舉年深,不得饒借場數。有藝者,雖遭黜落,並許陳訴,只不得街市省門故爲喧競,及投無名文字訕毀主司,如有故違,必行嚴斷,配流邊遠,同保人永不得赴舉。主司不得受薦託書題,如有書題,密具姓名聞奏,其舉人不得就試。”又令:“今後舉人須取本鄉貫文解,若鄉貫阻隔,只許兩京給解。”
南唐設科舉,既而罷之。
先公曰:“按《五代通錄》,自梁開平至周顯德未嘗無科舉,而偏方小國兵亂之際,往往廢墜。如江南號爲文雅最盛,然江文蔚、韓熙載皆後唐時中進士第,宋齊邱、馮延已仕於南唐,皆白衣起家爲秘書郎,然則南唐前此未嘗設科舉,科舉昉於此時耳,顧以江文蔚一言罷之。如以文蔚之言‘前朝進士公私相半’爲譏,則文蔚固亦前朝進士也。然明年以徐鉉建言,復置科舉。暨我朝開寶中,唐之爲國不一二年將亡,而猶命張佖典貢舉,放進士,可悲也已!”
世宗顯德二年,敕:“國家設貢舉之司,求俊茂之士,務詢文行,以中科名。
比聞近年以來,多有濫進,或以年勞而得第,或因媒勢以出身。今歲所貢舉人,試令看詳,果見紕繆,須至去留。其李覃、何{日嚴}、楊徽之、趙鄰幾等四人宜放及第,其嚴說、武允成、王汾、閭邱舜卿、任惟吉、周度、張慎微、王翥、馬文、劉選、程浩然、李進等一十二人藝學未精,並宜黜落,且令苦學,以俟再來。禮部侍郎劉溫叟失於選士,頗屬因循,據其過尤,合行譴謫,尚示寬恕,特與矜容,劉溫叟放罪。將來貢舉公事,仍令所司具條理奏聞。”
其年五月,尚書禮部侍郎、知貢舉竇儀奏:“其進士請今後省卷限納五卷以上,於中雖有詩、賦、論各一卷,餘外雜文、歌篇,並許同納,只不得有神道碑、志文之類。其帖經對義,並須實考通三已上爲合格,將來却覆試,候考試終場,其不及人以文藝優劣定爲五等:取文字乖舛、詞理紕繆最甚者爲第五等,殿五舉;其次者爲第四等,殿三舉;以次稍優者爲第三等、第二等、第一等,並許次年赴舉。其所殿舉數,並於所試卷子上朱書,封送中書門下,請行指揮及罪發解試官、監官等。其諸科舉人,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監官、試官爲首罪,勒停見任;舉送長官,聞奏取裁。監官、試官如受賂,及今後進士如有倩人述作文字應舉者,許人告言,送本處色役,永不得仕進,同保人知者殿四舉,不知者殿兩舉。
受倩者如見在官停任,選人殿三選,舉人殿五舉,諸色人量事科罪。”從之。
又奏:“諸科舉人所試墨義,第一場十‘否’者殿五舉,第二場、第三場十‘否’者殿三舉,其三場內凡有九‘否’殿一舉。”
按:貢舉而以墨義之“通”、“否”爲陞黜,淺陋殊甚,有同兒戲。然“否”之多者,殿舉亦如之,猶略有古人簡不率者示罰之遺意云。
竇儀又奏:“乞依唐穆宗時考試及第進士,先具姓名、雜文申送中書請奏覆訖,下當司與諸科一齊放榜。”五年,右諫議大夫、知貢舉劉濤於東京試士,放榜後,率新及第進士劉坦已下一十五人來赴行在,以其所試詩賦進呈。上以其詞多紕繆,命翰林學士李昉覆試,退落郭浚、趙保雍等七人,濤坐責官。
《五代登科記》總目:
梁太祖開平二年,進士十八人,諸科五人。
三年,進士十九人,諸科四人。
四年,進士十五人,諸科一人。
五年,進士二十人,諸科十人。
乾化二年,進士十一人,諸科一人。
三年,進士十五人。
四年,停舉。
五年,進士十三人,諸科二人。
貞明二年,進士十二人,諸科一人。
三年,進士十五人,諸科二人。
四年,進士十二人,諸科二人。
五年,進士十三人,諸科一人。
六年,進士十二人,諸科三人。
七年,停舉。
龍德二年,進士十四人,諸科二人。
三年,停舉。
唐莊宗同光二年,進士十四人,諸科二人。
三年,進士四人。
四年,進士八人,諸科二人。
明宗天成二年,進士二十三人,諸科九人。
三年,進士十五人,諸科四人。
四年,進士十三人,諸科二人。
長興元年,進士十五人,重試落下八人,諸科一人。
二年,進士四人。
三年,進士八人,諸科八十一人。
四年,進士二十四人,諸科一人。
愍帝長興五年,進士十七人,諸科一人。
廢帝清泰二年,進士十四人,諸科一人。
三年,進士十三人。
晉高祖天福二年,進士十九人。
三年,進士二十人。
四年、五年,停貢舉。
六年,進士十一人,諸科四十五人。
七年,進士七人。
八年,進士七人。
九年,進士十三人,諸科五十六人。
開運二年,進士十五人,諸科八十八人。
三年,進士二十人,諸科九十二人。
漢高祖天福十二年,進士二十五人,諸科一百五十五人。
隱帝乾祐元年,進士二十三人,諸科一百七十九人。
二年,進士十九人,諸科八十人。
三年,進士十七人,諸科八十四人。
周高祖廣順元年,進士十三人,諸科八十七人。
二年,進士十三人,諸科六十六人。
三年,進士十人內落下二人,諸科八十三人。
世宗顯德元年,進士二十人,諸科一百二十一人。
二年,進士十六人,諸科一百十六人。
三年,進士六人,諸科二十九人。
四年,進士十人,諸科三十五人。
五年,進士十五人,內落下七人,諸科七十二人。
六年,進士十人,諸科五十人。
按:五代五十二年,其間惟梁與晉各停貢舉者二年,則降敕以舉子學業未精之故,至於朝代更易,干戈攘搶之歲,貢舉未嘗廢也。然每歲所取進士,其多者僅及唐盛時之半,土宇分割,人士流離,固無怪其然。但《三禮》、《三傳》、學究、明經諸科,唐雖有之,然每科所取甚少,而五代自晉、漢以來,明經諸科中選者,動以百人計。蓋帖書、墨義,承平之時,士鄙其學而不習,國家亦賤其科而不取,故惟以攻詩賦中進士舉者爲貴。喪亂以來,文學廢墜,爲士者往往從事乎帖誦之末習,而舉筆能文者固罕見之,國家亦姑以是爲士子進取之塗,故其所取反數倍於盛唐之時也。國初,諸科取人亦多於進士,蓋亦承五季之弊云。
歐陽公《什邡陳氏榮鄉亭記》曰:“什邡之吏特不喜儒,必摧辱中傷之。民既素饒,樂鄉里,不急祿仕,又苦吏之爲,故未嘗有儒其業與服以遊者。甚好學者,不過專一經,工歌詩,優游自養,爲鄉丈人而已。逮陳君巖夫始爲進士,然亦未嘗敢儒衣冠謁縣門,出入閭巷必鄉其服。已而州下天子詔書,索鄉舉秀才,巖夫始改服詣門應詔,吏方相驚。既州試之,送禮部,中丙科以歸省其父,曰:‘噫!吾始惡進士之病已,而不知其可以爲榮也。’乃築亭以旌之。”鼂歸來子序張穆之《觸鱗集》曰:“五季文物蕩盡,而魯儒猶往往抱經伏農野,守死善道,蓋五十年不改也。太祖皇帝既定天下,魯之學者始稍稍自奮,白袍舉子,大裾長紳,雜出戎馬介士之間,父老見而指以喜曰:‘此曹出,天下太平矣。’方是時,厭亂,人思復常,故士貴,蓋不待其名實加於上下,見其物色士類,而意已悅安之,此儒之效也。”愚嘗讀此二篇,而後知五代之時,雖科舉未嘗廢,而士厄於離亂之際,不得卒業,或有所長,而不能以自見,老死閭閻,不爲少矣!
宋朝禮部貢舉,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禮部,春考試。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於尚書省。凡進士,試詩、賦、雜文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九經,帖書一百二十帖,對墨義六十條。五經,帖書八十帖,對墨義五十條。《三禮》,對墨義九十條;《三傳》,一百一十條;《開元禮》《三史》各三百條。學究,《毛詩》對墨義五十條,《論語》十條、《爾雅》、《孝經》其十條、《周易》、《尚書》各二十五條。明法,對律令四十條,兼經並同《毛詩》之制。各間經引試,通六爲合格,仍抽卷問律,本科則否。皆本貫發解,若有鄉貫阻越及在化外,得於開封府投牒,奏俟朝旨。諸州以本判官試進士,錄事參軍試諸科,或不曉經藝,即選以次官充諸科,並本判官監試。試紙,長官印署面給之。帖經對義,監官、試官對考通否,逐場定去取。凡試日,壞挾所業經義及遙口相授者,即時遣出。所試合格,取通多業精者爲上,餘次之。解文,首具元請解及已落見解人數,所試經義,朱書“通”、“否”,監官、試官署名於其下。進士文卷、諸科義卷、帖由,並隨解文送貢院。其有殘廢篤疾,並不得預解。或應解而不解,不應解而解,監官、試官爲首罪,停所任,受賂以枉法論,長官聽朝旨。凡見任官應進士舉,謂之“鎖廳試”。所屬官司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既集貢院,十人或五人同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家狀並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將臨試期,知舉官先引問聯保,與狀僉同而定焉。凡就試,禁挾書爲奸,進士試詞賦,唯《切韻》、《玉篇》不禁。進士文理紕繆者,循舊制殿五舉;諸科初場十“否”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否”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否”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諸已發解及進士,雖有挾書之禁,而不搜索。
太祖皇帝建隆三年,詔:“及第人不得拜知舉官子弟弟姪,及目爲師門、恩門,並自稱門生。”故事,知舉官將赴貢院,臺閣近臣得薦所知進士之負藝者,號曰:“公薦。”上慮其因緣挾私,詔禁之。
乾德元年,詔曰:“一經皓首,十上千名,前史之明文、昔賢之苦節,懸科取士,固當優容。按舊制,九經一舉不第而止,非所以啟迪仕進之路也。自今一依諸科,舉人許令再應。”
按:自唐以來,所謂明經者,不過帖書、墨義而已。愚嘗見東陽麗澤呂氏家塾,有刊本呂許公夷簡應本州鄉舉試卷,因知墨義之式蓋十餘條,有云:“作者七人矣。請以七人之名對。”則對云:“七人,某某也。謹對。”有云:“見有禮於其君者,如孝子之養父母也。請以下文對。”則對云:“下文曰:‘見無禮於其君者,如鷹鸇之逐鳥雀也。’謹對。”有云:“請以注疏對”者,則對云:
“注疏曰云云。謹對。”有不能記憶者,則只云:“對未審。”蓋既禁其挾書,則思索不獲者不容臆說故也。其上則具考官批鑿,如所對善,則批一“通”字;所對誤及未審者,則批一“不”字。大概如兒童挑誦之狀,故自唐以來賤其科,所以不通者,殿舉之罰特重,而一舉不第者不可再應,蓋以其區區記問猶不能通悉,則無所取材故也。藝祖許令再應,待士之意亦厚矣。
乾德五年,盧多遜知貢舉,上復詔參知政事薛居正於中書覆試,皆合格,乃賜及第。
先是,陶穀子邴擢上第,上曰:“聞穀不能訓子,邴安得登第?”乃詔:
“食祿之家有登第者,禮部具析以聞,當令覆試。”
開寶三年,詔禮部貢院閱貢士及諸科十五舉以上終場者,具姓名以聞。至是,籍到司馬浦等一百六人,並賜本科出身此特奏名恩例之始。
五年,初,歲取進士不過十數人,知貢舉奏合格人姓名而已。至是,禮部試到進士安守亮等十一人及諸科十七人,上召對講武殿,始下制放榜,新制也。
六年,李昉知貢舉,取宋準等十一人,上以進士武濟川、《三傳》劉睿材質最陋,黜去之。濟川,昉鄉人也,上頗不悅。會有訴昉用情取捨者,上乃令籍終場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皆召見,擇其一百九十五人,並準以下,乃御講武殿各賜紙札,別試詩賦。命殿中侍御史李瑩等爲考官,得進士二十六人、五經四人、《開元禮》七人、《三禮》三十八人、《三傳》二十六人、《三史》三人、學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賜及第,又賜錢二十萬以張宴會。昉等尋皆坐責。自兹殿試遂爲常例。
是歲,新修《開寶通禮》成,詔:“鄉貢《開元禮》宜改稱鄉貢《通禮》,本科並以新書試問。”
江南進士林松、雷說試不中格,以其間道來歸,並賜《三傳》出身。
是歲,詔貢士之下第者,特免將來請解,許直詣貢部。
八年,親試舉人,得王嗣宗等三十六人。
按:殿前試士始於唐武后,然唐制以考功郎中任取士之責,後不過下行其事,以取士譽,非於考功已試之後再試之也。開元以後,始以禮部侍郎知貢舉,送中書門下詳覆,然惟元和間,錢徽爲侍郎知貢舉,宰相段文昌言其取士不公,覆試多不中選,徽坐免官。長慶以後,則禮部所取士,先詳覆而後放榜,則雖有詳覆之名,而實未曾再試矣。五代以來,所謂詳覆者,間有陞黜人。宋太祖乾德六年,命中書覆試,則以帝疑陶穀之子不能文而中選,故覆之,亦未嘗別爲之陞黜也。
至開寶六年,李昉知舉,放進士後,下第人徐士廉等打鼓論榜,上遂於講武殿命題重試。御試自此試始。昉等所取十一人,重試共取二十六人,然於昉等所取十一人內,只黜武濟川一人,餘十人則高下一依元次,而續取到二十六人,不過附名在此十人之後,共爲一榜,然則是年雖別試而共爲一榜,亦未嘗有省試、殿試之分也。至八年,覆試禮部貢院合格舉人王式等於講武殿,內出試題,得進士三十六人,而以王嗣宗爲首;王式者,禮部所定合格第一人,則居其四。蓋自是年御試始別爲昇降,始有省試、殿試之分,省元、狀元之別云。
九年,詔翰林學士李昉等閱諸道所解孝弟力田等人,試問所業,毋可採,乃悉退去。詔劾本部官濫舉之罪見《孝廉門》。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上初即位,思振淹滯,顧謂侍臣曰:“朕欲博求俊彦於科場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二,亦可爲致治之具矣。”於是禮部上所試合格人姓名,上御講武殿覆試,內出詩賦題,賦韻平仄相間,依次用。命李昉、扈蒙定其優劣爲三等,得呂蒙正以下一百九人。越二日,覆試諸科,得三百餘人,並賜及第。又詔禮部閱貢籍,得十舉以上至十五舉進士、諸科一百八十餘人,並賜出身;九經七人不中格,亦憐其老,特賜同《三傳》出身。凡五百餘人,皆賜綠袍靴笏,賜宴開寶寺,上自爲詩二章賜之。第一、第二等進士及九經授將作監丞、大理評事,通判諸州,其餘皆優等注擬,寵章殊異,歷代未有也。薛居正等言取人太多,用人太驟,不聽。
唐朝有敕賜及第,以表特恩,至是,御試中第者皆稱之。其後文學之臣有不由科第者,或獻文別試,亦敕賜進士及第。
按:是年諸道所發貢士,得五千二百餘人,賜第者共五百餘人,爲十取其一。
石林葉氏曰:“國初取進士,循唐故事,每歲多不過三十人。太宗初即位,天下已定,有意於修文,嘗語宰相薛文惠公治道長久之術,因曰:‘莫若參用文武之士。’是歲御試題,以‘訓練練將’爲賦,‘主聖臣賢’爲詩,蓋示以參用之意。特取一百九人,自唐以來未之有也。遂得呂文穆公爲狀頭,李參政至第二人,張僕射齊賢、王參政化基等數人皆在其間。自是連放五榜,通取八百一人,一時名臣悉自兹出矣。”
三年九月,上御講武殿試禮部貢士舉人,進士加論一首,自是以三題爲準。
故事,禮部惟春放榜,至是秋試,非常例也。是冬,諸州舉人並集,會將親征北漢,罷之。自是每間一年或二年乃貢舉。
按:《選舉志》言是年試進士始加論一首,然考《登科記》所載,建隆以來,逐科試士皆是一賦、一詩、一論,凡三題,非始於是年也。
五年,覆試進士,得蘇易簡以下一百二十一人,並分甲乙之第,賜宴。
時顏明遠、劉昌言、張觀、樂史等四人皆以見任官舉進士,上惜科第不與,特授近藩掌書記。
是歲,有趙昌國者,求應百篇舉謂一日作詩百篇。不設此科,求應者即試之,上出雜題二十字曰“松風雪月天,花竹鶴雲煙,詩酒春池雨,山僧道柳泉”。
各令賦五篇,篇八句。逮日旰,僅成數十首,率無可觀。上以此科久廢,特賜及第,以勸來者。仍詔有司今後應百篇舉,約此題爲式。
七年,詔:“諸州長吏解送舉人,取版籍分明,爲鄉里所推,仍十人爲保,保內有行止逾違者連坐,不得赴舉。”
八年,詔曰:“歲千秋賦,是曰彞章。爰自近年,遂隳前制,止一偕於計吏,許常赴於貢闈,豈足程功,頗容徼幸。復歸舊貫,允葉至公。宜令諸道下第舉人依舊重請文解。”
是年,試進士始分三甲,第一甲並知縣。
雍熙二年,令考官親戚別試。是年,親試舉人,初唱名賜第,賜梁顥以下一百七十餘人,諸科一百餘人。李昉、呂蒙正之子皆入等,上以勢家不宜與孤寒競進,罷之。左右言尚有遺材,復試又得洪湛等七十餘人,諸科三百餘人,並賜及第。
四年,先是,上閱試舉人,累日方畢,宰相屢請以春官之職歸有司,如唐故事,乃詔歲命春官知舉。
端拱元年,禮部放進士程宿以下二十八人,諸科一百一十人。榜既出,而謗議蜂起,上意其遺材,遽召下第人覆試於崇政殿,得進士馬國祥以下及諸科凡七百人,以試中爲目,用白詔紙書其名氏以賜之,令權知諸縣簿、尉。六月,又命右正言王世則等召諸下第進士及諸科於武成王廟重試,得合格數百人。上覆試詩賦,又拔進士葉齊以下三十一人,諸科八十九人,並賜及第。
容齋洪氏《隨筆》曰:“太宗雍熙二年、端拱元年,禮部放進士之後,慮有遺材,至於再試再放。雍熙復試凡百七十六人,端拱復試諸科,因此得官者至於七百,一時待士可謂至矣。然太平興國末,孟州進士張雨光以試不合格,縱酒大駡於街衢中,言涉指斥,上怒,斬之,同保九輩永不得赴舉。恩威並行,至於如此。”二年,親試舉人,有中書吏人及第,上令奪所授敕牒,乃詔禁吏人應舉。
淳化三年,是歲,諸道舉人凡萬七千餘人,蘇易簡知舉,殿試始令糊名考校。
內出《卮言日出賦》題,試者不能措辭,相率叩殿檻上請。有錢易者,日未中三題皆就,以其輕俊,特命黜之。得孫何以下三百餘人,諸科八百餘人,就宴,賜御製詩三首、箴一首,又詔刻《禮記•儒行篇》賜近臣及京朝官受任於外者,並以賜何等。初,內殿策士,例賜御詩以寵之,至陳堯叟始易以箴,至是,詩箴並賜。
舊制,《三史》、《通禮》各試三十場,每場墨義十道。制:“自今只試墨義十五場,餘十五場抽卷令面讀,能知義理、分辨其句、識難字者爲合格,不合者落。”
自端拱元年試士罷,進士擊鼓訴不公後,次年,蘇易簡知貢舉,固請御試。
是年,又知貢舉,既受詔,徑赴貢院,以避請求。後遂爲例。
容齋洪氏《隨筆》曰:“淳化三年,太宗試進士,出《卮言日出賦》題,孫何不得知所出,相率叩殿檻,乞上指示之,上爲陳大義。景德二年,御試《天道猶張弓賦》後,禮部貢院言:‘近進士惟鈔略古今文賦,懷挾入試。昨者,御試以正經命題,多懵所出。’則知題目不示以出處也。大中祥符元年,試禮部進士,內出《清明象天賦》等題,仍錄題解,摹印以示之。至景祐元年,始詔御藥院:御試曰,進士題目,具經史所出摹印給之,更不許上請。”
按:藝祖、太宗皆留意於科目,然開寶八年,王嗣宗爲狀元,止授秦州司理參軍,嘗以公事忤知州路沖,沖怒,械係之於獄。然則當時狀元所授之官既卑,且不爲長官所禮,未至如後世“榮進素定,要路在前”之說也。至太平興國二年,始命第一、第二等進士及九經授將作監丞、大理評事,通判諸州,其次皆優等注擬,凡一百三十人。淳化二年試士,第一甲至三百二人,皆賜及第。太宗時,惟此二年科目恩數最爲優渥。《涑水記聞》言太平興國之事,以爲太祖幸西都,張齊賢以布衣獻策,帝善之,歸語太宗曰:“吾幸西都得一張齊賢,我不欲官之,汝異日可收以自輔。”是榜齊賢中選,適在數十人後,及注官,乃詔盡與超除。如此,則是通榜恩數之厚,是太宗欲曲爲張齊賢之地。馬永卿《語錄》載淳化二年之事,則以爲武當山道士鄧若拙嘗出神,見二仙官相語曰:“來春進士榜,有宰相三人,而一人極低,如何!”對曰:“高低不可易也,獨甲科可易,不若以第二甲爲第一甲。”道士覺以告人。既而唱名,上適有宮中之喜,因謂近臣:
“第一甲多放幾人,言止則止。”遂唱第一甲,上意亦忽忽忘之,至三百人,方悟。是年榜三百五十三人,而第一甲三百二人,第二甲五十一人,丁謂第四人,王欽若第十一人,張士遜第二百六十人。後丁謂、王、張皆爲宰相。如此,則是黃甲人數之多,是神物欲曲爲張士遜之地。二說頗涉偏私詭異,故李大性所著《典故辨疑》深言其不然。愚以爲太宗寤寐英賢,如恐不及,時出特恩,以示獎勵,故初無一定之例。有如太平興國二年、三年,第一等、第二等並授通判,而五年則前二十三名授通判,八年則第一甲授知縣,雍熙二年第一等爲節察推官,淳化三年則止前四名授通判,則累科授官之崇庳無定例也。分甲取人,始於太平興國八年,然是年第三甲五十四人,第二甲一百五十七人,反三倍於第三甲之數。
端拱元年、二年,則又不分甲。淳化三年,第二甲五十一人,第一甲三百二人,反六倍於第二甲之數,則累科分甲人數之多少無定例也。好事者徒見二張致身宰輔,而不擢高科,而二科恩例適爾優厚,故必以爲曲爲二人之地耳。
真宗咸平元年,詔禮部放榜,得進士孫僅以下五十人,高麗賓貢一人。自淳化五年停舉凡五年,至是始行之。
其年,密州發解官坐薦送非人,當入金,特詔停任。因詔告諭諸路,以警官吏。
容齋洪氏曰:“按《登科記》,孫僅榜五十人,自第一至十四人,惟第九名劉燁爲河南人,餘皆貫開封府,其下二十五人亦然。不應都人士中選如是其多,疑外方寄名託籍,爲進取之便耳。”
二年,詔:“天下貢舉人應三舉者,今歲並免取解,自餘依例舉送。”
三年,親試舉人,上臨軒三日無倦色,得進士陳堯咨以下四百九人,諸色四百三十餘人。又試進士五舉、諸科八舉,及嘗經御試,或年逾五十者,得進士及諸科凡九百餘人,共千八百餘人,其中有晉天福隨計者。較藝之詳,推恩之廣,近代未有也。
詔曰:“孔門四科,德行爲貴。言念近歲,偷薄成風,務扇朋遊,以圖進取,潛相詬病,指摘瑕疵,有玷士倫,頗傷俗化。自今兩京、諸路所解舉人,宜先廉訪行實,或藝文可採而操履有虧,投書匿名,飾詞訕上之類,並嚴加懲斷,勒歸鄉縣課役,永不得就舉。如輒敢解送,所由官吏必當論罪,仍令御史臺覺察之。”
又親試河北貢舉人,賜進士齊革等十三人、諸科三百四十五人及第、同出身。
既下第,求試武藝及量材錄用者又五百餘人,悉賜裝錢慰遣之,命禮部敘爲一舉。
容齋洪氏《隨筆》曰:“國朝科舉取士,及太平興國以來,恩典始重,然各出一時制旨,未嘗輒同。士子隨所得而受之,初不以官之大小有所祈訴也。太平之二年,進士一百九人,呂蒙正以下四人得將作丞,餘皆大理評事,充諸州通判。
三年,七十四人,胡旦以下四人將作丞,餘並爲評事,充通判及監當。五年,一百二十一人,蘇易簡以下二十三人皆將作丞、通判。八年,二百三十九人,自王世則以下十八人評事、知縣,餘授判、司、簿、尉,未幾,世則等移通判,簿、尉改知令、錄,明年並遷守評事。雍熙二年,二百五十八人,自梁顥以下二十一人才得節察推官。端拱元年,二十八人,自程宿以下但權知諸縣簿、尉。二年,一百八十六人,陳堯叟、曾會至得光祿丞、直使館,而第三人姚揆但防禦推官。
淳化三年,三百五十三人,孫何以下二人將作丞,二人評事,第五人以下皆吏部注擬。咸平元年,孫僅但得防推。二年,孫暨以下但免選注官。蓋此兩榜,真宗在諒闇,禮部所放,故殺其禮。及三年,陳堯咨登第,然後六人將作丞,四十二人評事,第二甲一百三十四人節使推官、軍事判官,第三甲八十人防團軍事推官。”
四年,詔:“淄、青、齊州及河北經蕃寇蹂踐處,貢舉許免取解。”此泛免之始
五年,親試舉人,得進士王曾以下三十八人,《九經》、諸科百八十人。是歲,貢舉人集闕下萬四千五百餘人,陳恕知貢舉,所取士甚少進士、諸科共取二百一十八人,約六十六人取一人,諸州舉送官被黜責者甚衆。
景德二年,親試舉人,得進士李迪等二百四十餘人,特奏一百餘人,諸科五百餘人,諸科特奏七十餘人。先是,迪與賈邊皆有聲場屋,及禮部奏名,而兩人皆不與。考官取其文觀之,迪賦落韻,邊論“當仁不讓於師”,以“師”爲“衆”,與注疏異,特奏令就御試。參知政事王旦議:“落韻者失於不詳審耳;捨注疏而立異,不可輒許,恐士子從今放蕩,無所準的。”遂取迪而黜邊。當時朝論大率如此。
虞部員外郎、知鄭州王矩上書自薦,求進士第。上以矩自燕薊歸化,居官清白而自強學業,特賜及第,驛召赴聞喜宴。上以去歲河朔用兵,民甚驚擾,其乘城捍寇,多出士人,故廣示甄採。
詔應賜進士、諸科同出身,試將作監主簿者,並令守選。故事,登科皆有選限;近制,及第即命以官。上初復廷試,賜出身者亦免選;至是,策名之士尤衆,多設等級,以振淹滯,雖藝不及格,悉賜同出身,試秩解褐,故令有司循用常調,以示甄別。又詔:“貢舉之門,因循爲弊,躁競斯甚,繆濫益彰。宜令權住二年,庶使服勤,更專學問,無失大成之術,式符虛佇之懷。仍委禮部貢院:自今科場,務精考試,無容濫進,用革澆風。比又有州郡全無解送,是謂曠官。其諸路府州將來秋賦,當職官如依前顧避,全不解人,致有上言,必行朝典。”
禮部貢院上言:“請諸色舉人各歸本貫取解,不得寄應,及權買田產立戶,諸州取解發寄應舉人,長吏以下請依例科罪,犯者罪亦如之。有鄉里遐遠,久住京師,許於國子監取解,仍須本鄉命官委保,判監引騐,乃得附學,發解日奏。
請差官考試。”
三年,詔:“進士就試,不許繼燭。自今開封府、國子監、諸路州府,據秋賦投狀舉人,解十之四,如藝業優長,或荒繆至甚,則不拘多少。今歲秋賦,止解舊人,新人且令習業。川、廣舊取解人,並許免解。”
翰林學士鼂迥等議:“令諸州約分數解送,或自來舉子止有三兩人,欲聽全解,或其間才業卓然不羣者,別以名聞。其文武升朝官適親,許附國學。”此胄試之始
貢院言:“昨詳進士所納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舊卷,或爲傭書人易換文本,是致考校無準。請自今並令舉人親自投納,於試紙前親書家狀。如將來程試與公卷全異,及所試文字與家狀書體不同,並駁放之。或假用他人文字,辨認彰露,即依例扶出,永不得赴舉。其知舉官亦望先一月差入貢院,考較公卷,分爲等第。如事業殊異者,至日更精加試騐,所冀抱藝者不失搜羅,躁進者難施僞濫。”
四年,令禮部糊名考較。先是,上嘗問輔臣以天下貢舉人數,王旦曰:“萬三千有餘,約常例奏名十一而已。”上曰:“若此,則當黜者不啻萬人矣。典領之官,必須審擇。鼂迥兢畏,當以委之。”且謂滕元晏少交遊,命迥等知貢舉,元晏等封印卷首。凡封卷首及點檢詳試別命官皆始此,先糊名用之殿試,今復用之禮部也。初,陳彭年舉進士,以輕俊爲宋白所出,於是彭年與迥等更定條制,設關防,不復揀擇文行。雖杜絕請託,然寘甲科者多非人望,自彭年始也。
大中祥符元年,南省下第舉人周叔良等百二十人訟知貢舉官朋附權要,抑塞孤寒,列上勢家子弟四十餘人,文字淺近,非合奏名。上曰:“貢舉謗議,前代不免。朕今召所謂勢家子弟者,別坐就試。”既而叔良等所陳皆妄,命配隷許州。
二年,禮部貢院言:“準詔議定國子監、兩京、諸路以五次解到舉人內,取一歲數多者,自今解十之三,永爲定式。”詔令於五年最多數中特解十之五,庸振淹滯,以廣搜羅。
六月,親試東封路服勤詞學、經明行修,賜進士梁固以下三十一人。
四年,親試祀汾陰路服勤詞學、經明行修,賜進士張師德以下三十一人。
按:自雍熙、端拱而後,取士之法,省試之後乃有殿試,已爲定例。獨此二年《會要》所載,乃停貢舉年分,禮部未嘗放進士,然則此六十餘人者,乃是封禪特恩所試,如後來進省到殿之類是也。
四年,開封府進士郭顏、孫碩等同保赴舉,碩預薦,顏被黜,詣府自首有服紀不當赴舉,欲以累碩。上惡其險躁無儒行,令配顏蔡州,勿齒儒籍。又詔曰:“如聞河朔諸州解送舉人難於考核,頗多黜落。宜令轉運使於落解舉人最多處,內有顯負苦辛者,遣官別加考試,及格人送禮部。”
五年,上聞貢院監門官以諸科舉人挾書爲私,悉解衣閱視,失取士之體,亟令止之。又令貢院錄諸州發解試題以聞,以將廷試,慮或重復。自是用以爲例。
又詔令自今貢舉人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特聽罰贖。
先是,挾書赴試者,並同保人殿一舉。是歲試諸科,以挾書扶出者十八人,計同保九十三人,而十二人當奏名。有司以聞,上特令赴殿試,乃詔禮部裁定殿舉之制。禮部言:“諸科懷挾書策,比對義十‘不’、詞理紕繆者情理稍重;其進士所挾,未必全是所試文字。請自今挾書犯者依條殿舉,其同保殿舉指揮更不施行。”奏可。
八月,詔:“諸衛將軍、諸司使副、三班、知州處貢舉人,令通判、幕職、錄事參軍及考試官解發,知州止同署解狀,所解不當,亦免其罪。”
七年,詔:“諸州解送舉人內黜落多處,宜令本州選官覆試,取藝業優長者送禮部,以二月一日爲限。進士、諸科其曾經殿試,並河北、陝西諸科曾至終場,及他州兩至終場下第者,悉免取解。”
容齋洪氏《隨筆》曰:“天禧三年,京西轉運使胡則言:‘滑州進士王世質等訴本州黜落,即取元試卷付許州通判崔立看詳,立以爲世質等所試不至紕繆,已牒滑州依例解發。’詔轉運司具析不先奏裁,直令解發緣由以聞,其試卷仰本州繳進,世質等仍未得解發。及取到試卷,詔貢院定奪,乃言詞理低次,不合充薦,復黜之,而劾胡則、崔立之罪。蓋是時貢舉條制猶未堅定,故有被黜而來訴其枉者,至於省試亦然,如葉齊之類由此登第,後來無此風矣。”
八年,始制謄錄院。
時懷、衛、濱州以部內官屬少進士登科者,因聚數州進士都試之。乃詔:
“自今諸州發解,如乏試官,宜令轉運司選鄰州官充,不得移舉就他州並試。”
天禧二年,詔:“自今鎖廳,應舉人所在長吏先考試藝業,合格者始聽取解。
如至禮部不及格,當停見任,其前後考試官、舉送長官皆重寘罪。”至天聖時,除其法。
四年,詔以近年開封府舉人稍多,屢致詞訟,令翰林學士承旨鼂迥等議定條制。迥等上言:“諸州舉人多以身有服制,本貫難於取解,遂奔湊京轂,寓籍充賦。人數既衆,混而爲一,有司但考其才藝,解送之際,本府土著登名者甚少,交搆喧競,亦由於此。欲請自今舉人有期周卑弱以下服者,聽取文解;寄應舉人實無戶籍者,計召官保任,於本府戶籍人數外別定分數薦送。”詔從之。
○舉士
仁宗天聖二年,賜舉人宋郊、葉清臣、鄭戩以下及諸科凡四百八十餘人及第、出身有差。先是,上封事者言,經學未究經旨,乞於本科問策一道。對者多紕繆,上以執經肄業不善爲文,特命取其所長,用廣仕路,並不黜落。國朝以策擢高第者自清臣始。郊與弟祁俱以詞賦得名,時奏祁第一,太后不欲弟先兄,乃擢郊第一,祁第十。
時天下登第者,不數年輒赫然顯貴,取士之路可謂盛矣。雖耄鈍之士,數詘於試,後多收入仕版,謂之“特奏名”。至或因循不學,欲積舉以應令,乃詔曰:
“學猶殖也,不殖將落,遜志務時敏,厥修乃來。朕慮天下之士或有遺也,既已臨軒較得失,而憂其屢不中科,則衰邁而無所成,退不能返其里閭,而進不得預於祿仕,故常數之外,特爲之甄採。而狃於寬恩,遂隳素業,頹弛苟簡,浸以成風,甚可恥也。自今宜篤進厥學,無習僥幸焉。”
景祐初,詔曰:“鄉學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狹,使孤寒棲遲,或老而不得進,朕甚閔之。其令南省就試進士、諸科十取其二。進士五舉年五十、諸科六舉年六十,嘗經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預先朝御試,雖試文不合格,毋輒黜,皆以名聞。”自此率以爲常。
石林葉氏曰:“唐禮部試,詩賦題不皆有所出,或自以意爲之,故舉子皆得進問題意,謂之‘上請’。本朝既增殿試,天子親御殿,進士猶循禮部故事。景祐中,稍厭其煩瀆,始詔御藥院具試題,書經史所出,模印給之,遂罷上請之制。”
王氏《揮麈錄》曰:“韓忠獻億景祐中參仁宗政事,天下稱爲長者。四子仲文綜、子華絳、持國維、玉汝縝俱禮部奏名,忠獻啟上曰:
‘臣子叨陛下科第,雖非有司觀望,然臣既備位政府,豈當受而有之?天下將以爲由臣致此,臣雖不足道,使聖明之政,人或議之,非臣所安也。臣教子既已有成,又何必昭示四方,以爲榮觀哉!乞盡免殿試唱第,幸甚!’誠懇再三,上嘉嘆而允所請。忠獻既薨,仲文、子華、玉汝相繼再中甲科,獨持國曰:‘吾前已奏名矣,當遵家君之言,何必布之遠方邪?’不復更就有司之求。故文潞公薦持國疏云:‘曾預南宮高薦,自後不出仕宦。’其後仲文知制誥,子華、玉汝皆登宰席,持國賜出身,至門下侍郎,爲本朝之甲族云。”
按:嘉祐二年御,試方令禮部所奏進士俱免黜落,知以前蓋有過省而殿試不中者矣,故韓忠獻諸子仲文、子華、玉汝必再中甲科而後可以言登第。若嘉祐二年以後,則凡預禮部正奏名,皆爲有出身之人矣。
四年,賈昌朝言:“有親戚事本州,及或爲發解官,及侍父祖遠宦距本州二千里,宜敕轉運司選官類試,以十率之,取二人。”詔近臣議,而丁度等謂舊制限十月二十五日上名於省,若二千里而赴試,或有不及,願寬其期一月,聽如昌朝說。由是諸路始有別頭試。其年,詔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試,封彌、謄錄如禮部。
寶元中,李淑侍經筵,帝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俾以故事對。淑退而上奏曰:“唐調露二年,劉思立爲考功員外郎,以進士止試策,滅裂不盡其學,請帖經以觀其學,試雜文以觀其才。自此沿以爲常。至永隆二年,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試策。天寶十一載,進士試一大經,能通者試文、賦,又通而後試策,五條皆通中第。建中二年,趙贊請試以時務策五篇,箴、論、表、贊各一篇,以代詩、賦。太和三年,試帖經,略問大義,取精通者次試論、議各一篇。八年,禮部試以帖經、口義,次試策五篇,問經義者三、問時務者二。厥後變易,遂以詩、賦爲第一場,論第二場,策第三場,帖經第四場。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篆爲貴,得取士之實矣。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校,而每場輒退落,士之中否特係於幸不幸。願約舊制,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而敕有司並試四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爲去留。”詔有司議,稍施行焉。
慶曆四年,臣僚上言,改更貢舉進士所試詩、賦、策、論先後,詔下兩制詳議。知諫院歐陽脩言:“凡貢舉舊法,若二千人就試,常額不過選五百人每年到省就試及取人之數,大約不過此。是於詩賦、策、論六千卷中每一人三卷
選五百人,而日限又迫,使考試之官殆廢寢食,疲心竭慮,因勞致昏,故雖有公心而所選多濫,此舊法之弊也。今臣所請者,寬其日限,而先試以策而考之,擇其文辭鄙惡者,文意顛倒重雜者,不識題者,不知故實,略而不對所問者限以事件若干以上,誤引事跡者亦限件數,雖能成文而理識乖誕者,雜犯舊格不考式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計於二千人可去五六百。以其留者次試以論,又如前法而考之,又可去其二三百。其留而試詩賦者,不過千人矣。於千人而選五百,則少而易考,不至勞昏。考而精當則盡善矣,縱使考之不精,亦選者不至大濫,蓋其節鈔剽盜之人,皆以先經策、論去之矣策、論逐場旋考,則卷子不多,考官不至勞昏,去留必不誤。比及詩賦,皆是已經策、論粗有學問理識不至乖誕之人,縱使詩賦不工,亦可以中選矣。如此可使童年新學全不曉事之人無由而進,此臣所謂變法必須隨場去留,然後可革舊弊者也。其外州解送到,且當博採只可盡令試策,要在南省精選。若省榜奏人至精,則殿試易爲考矣。故臣但言南省之法,此其大概也。其高下之等,仍乞細加詳定,大概當以策、論爲先。”
按:詩、賦不過工浮詞,論、策可以騐實學,此正理也。今觀歐公所陳,欲先考論、策,後考詩、賦,蓋欲以論、策騐其能否,而以詩、賦定其優劣,是以粗淺視論、策,而以精深視詩、賦矣。蓋場屋之文,論、策則蹈襲套括,故汗漫難憑;詩、賦則拘以聲病對偶,故工拙易見。其有奧學雄文,能以論、策自見者,十無一二,而紛紛鵠袍之士,固有頭場號爲精工,而論、策一無可採者。蓋自慶曆以來,場屋之弊已如此,不特後來爲然也。故歐公之言,欲先試論、策,擇其十分亂道者先澄汰之,不特使之稍務實學,且使司衡鑒者所考少則易精;又既工論、策,則不患其不長於詩、賦,縱詩、賦不工,而所取亦不害爲博古通經之士矣。
又按:祖宗以來,試進士皆以詩、賦、論各一首,除制科外,未嘗試策。天聖間,晏元獻公請依唐明經試策而不從。寶元中,李淑請並詩、賦、策、論四場通考,詔有司施行。不知試策實始於何年。當考。
知制誥富弼言:“國家沿隋唐設進士科,自咸平、景德以來,爲法尤密,逾於前代,而得人之道或有未至。夫省試有三長,殿試有三短:主文衡者四五人皆一時詞學之臣,而又選館閣才臣數人,以助考較,復有監守巡察、糊名、謄錄,上下相警,不容毫釐之私,一長也。引試凡三日,詩、賦可以見詞藝,論、策可以觀才識,四方之士得以盡其所蘊,二長也。貢院凡兩月餘,研究差次,可以窮功悉力,三長也。殿試考官濫取而不擇,一短也。一日試詩、賦、論三篇,不能盡人之才,二短也。考校不過十日,不暇研究差次,三短也。若曰禮部放榜則權歸有司,臨軒唱第則恩出主上,則是忘取士之本,而務收恩之末也。且歷代取士,悉委有司,獨後漢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亦未聞天子親試也。至唐武后載初之年,始有殿試,此何足法哉!必慮恩歸有司,則宜使禮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諸殿庭,唱名賜第,則與殿試無所異矣。”遂詔罷殿試,而議者多言其輕上恩,隳故事,旋復殿試如舊。
上命侍臣條奏急務,參知政事范仲淹等奏列十事,其三請精貢舉,欲復古,興學校,取士本行實。詔近臣議,於是翰林學士宋祁等合奏言:“今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於鄉里,則不能覈名實;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於記誦,則不足盡人材。臣等參考衆說,擇其便於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則學者修飾矣;先策、論,則文詞者留心於治亂矣;簡程式,則宏博者得以馳騁矣;問大義,則執經者不專於記誦矣。”乃詔:“州縣立學,本道使者選屬部爲教授,不足則取於鄉里宿學之有道業者。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賦;舊嘗充賦者,百日而止;試於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虧行、冒名等禁。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爲去取,而罷帖經、墨義。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可爲永式。”初,保寧軍推官胡瑗教授湖州,科條纖悉備具,諸生信愛,如其子弟。至是,下湖州取其法,著爲學令。是冬,詔罷日限。以余靖言廣學舍所以待有志之士,去日限所以寬食貧之人,或者謂仲淹既去,而執政意皆異,故有是詔。
時言初令不便者甚衆,以爲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汗漫難知,祖宗以來,莫之有改,得人嘗多。乃詔一依舊條。
嘉祐二年,親試舉人,凡進士與殿試者始皆免黜落。
時進士益相習爲奇僻,鈎章棘句,浸失渾淳,歐陽脩知貢舉,尤以爲患,痛裁抑之,仍嚴禁挾書者。既而試榜出,時所推譽皆不在選,澆薄之士候修晨朝,羣聚詆斥之,街司邏卒不能止,至爲《祭歐陽修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於法。然自是文體亦少變。
時上書者言:“四年一貢舉,四方士子,客京師以待試者恆六七千人,一有喧噪,其徒衆多,勢莫之禁。且中下之士,往往廢學數年;才學之士,不幸有故,一不應詔,沈淪十數年,或累舉滯留,遂至困窮老且死者甚衆,以此毀行冒法干進者不可勝數。宜間歲一貢舉,中分舊數而薦之。”王洙侍邇英閣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帝曰:“古者選士如此,今率四五歲一下詔,故士有抑而不得進者。爲今之計,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下有司議,而議者乃合奏曰:“臣等謂易以間歲之法,無害而有利,不足疑也。使舉子不幸有疾病喪服之故者,不致久沈,且程文偶不中選,旋亦遇貢舉,則無滯才之嘆,而天下所薦舉數既減半,禮部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矣。近年挾書代筆傳義者多,因使權貴富豪之子得以濫進。蓋由人衆,有司無繇察,若人少,則諸僞濫勢自不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其塗而進。”於是下詔間歲貢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爲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與進士等,而罷說書舉。其不還鄉里而寓戶他州以應選者,嚴其法: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於州,州長貳復審察得實,然後上本道使者類試。已保任而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若省試而文理紕繆,坐元考官。
時以科舉既數,則高第之人倍衆,其擢任恩典宜損於故,乃詔曰:“朕惟國之取士,與士之待舉,不可曠而冗也,故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著爲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日嘗不次而用,若循舊比,終至濫官,甚無謂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與進士第一,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陞通判;再任滿,試館職前此前三名皆爲通判。其餘以次減降。”自是驟顯者鮮,而所得人材及其風浸比舊亦浸衰。
容齋洪氏《隨筆》曰:“本朝自太平興國以來,以科舉羅天下士,士之策名前列者,或不十年而至公輔,呂文穆公蒙正、張文定公齊賢之徒是也。及嘉祐以前,亦指日在清顯,東坡《送張子平序》以謂仁宗一朝十有三榜,數其上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不至於公卿者五人而已。蓋爲士者知其身必達,故自愛重而不肯爲非,天下公望亦以鼎貴期之,故相與愛惜成就,以待其用。至嘉祐四年之制,前三名始不爲通判,第一人才得評事、簽判,代還陞通判,又任滿始除館職。王安石爲政,又殺其法,恩數既削,得人衰矣。觀天聖初榜,宋鄭公郊、葉清臣、鄭文肅公戩,高文莊公若訥、曾魯公公亮五人連名,二宰相,二執政,一三司使。
第二榜,王文忠公堯臣、韓魏公琦、趙康靖公槩連名。第三榜,王宣徽拱辰、劉相沆、孫文懿公抃連名。楊寘榜,寘不幸即死,王岐公珪、韓康公絳、王荊公安石連名。劉煇榜,煇不顯,胡右丞宗愈、安門下燾、劉忠肅公摯、章申公惇連名,其盛如此。治平以後,第一人作侍從,蓋可數矣。”
沈氏《筆談》曰:“舊制,天下貢舉人到闕,悉皆入對,數不下三千人,謂之‘羣見’。遠方士皆未知朝廷儀範,班列分錯,有司不能繩。覲見之日,先設禁闈於著位之前,舉人皆拜於禁闈之外,蓋欲限其前列也,至有更相抱持以望黼坐者,有司患之,近歲遂止令解頭入見,然尚不減數百人。嘉祐中,予忝在解頭,別爲一班,最在前列,目見班中唯從前一兩行稍應拜起之節,自餘亦終不成班綴而罷,每爲閣門之累。常言殿庭中班列不可整齊者唯有三色,謂舉人、蕃人、駱駝。”
又曰:“禮部貢院試進士,設香案於階前,主司與舉人對拜,此唐故事也。
所坐設位供張甚盛,有司具茶湯飲漿。至試學究,則悉徹帳幕氈席之類,亦無茶湯,渴取飲硯水,人人皆黔其吻。非故欲困之,乃防氈席及供應人私傳所試經義,蓋嘗有敗者,故事爲之防。歐文忠有詩‘焚香禮進士,徹幕待經生’,以爲禮數重輕如此,其實自有謂也。”
按:沈公所記典故,皆源於唐時,宋朝因之,至嘉祐時猶然。後來天下所解進士,非中選禮部,待對親策之日,不得覲清光。而禮部試士之時,雖無所謂五經學究,然其所以待進士者,禮亦殺於祖宗之時矣。
英宗治平三年,詔曰:“先帝以士久不貢怠於學,而豪傑者不時舉,故下間歲之令。而自更法以來,其弊浸長。里選之牒仍故,而郡國之取減半;計偕之籍屢上,而道塗之勞良苦,朕甚閔焉。其令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於未行間歲之法已前,四分取三爲率,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之數。”恩典不增而貢舉期緩,士得休息,官以不煩矣。
知諫院司馬光上言,請貢院逐路取人,其略曰:“朝廷每次科場所差試官,率皆兩制、三館之人,其所好尚,即成風俗。在京舉人追趨時好,易知體面,淵源漸染,文采自工,使僻遠孤陋之人與之爲敵,混同封彌,考較長短,勢不侔矣。
孔子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言雖微陋之處,必有賢才,不可誣也。是以古之取士,以郡國戶口多少爲率,或以德行,或以才能,隨其所長,各有所取,近自族姻,遠及夷狄,無小無大,不可遺也。今或數路中全無一人及第,則所遺多矣。國家用人之法,非進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爲詩賦論策者不得及第,非遊學京師者不善爲詩賦論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學士皆棄背鄉里,違去二親,老於京師,不復更歸。其間亦有身負過惡,或隱憂匿服,不敢於鄉里取解者,往往和買監牒,妄冒戶貫,於京師取解。自間歲開場以來,遠方舉人憚於往還,只於京師寄應者,比舊尤多。國家雖重爲科禁,至於不用蔭贖,然冒犯之人歲歲滋甚。所以然者,蓋由每次科場及第進士,大率皆是國子監、開封府解送之人,則人之常情,誰肯去此而就彼哉!夫設美官厚利進取之塗以誘人於前,而以苛法空文禁之於後,是猶決洪河之尾而捧土以塞之,其勢必不行矣。”
參知政事歐陽修上言:“竊以國家取士之制,比於前世,最號至公。蓋累聖留心,講求曲盡,以謂王者無外,天下一家,故不問東西南北之人,盡聚諸路貢士,混合爲一,而惟才是擇;又糊名、謄錄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爲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厚薄於其間。故議者謂國家科場之制,雖未復古法,而便於今世,其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傳》曰:‘無作聰明亂舊章。’又曰:‘利不百者不變法。’今言事之臣偶見一端,即議更改,此臣所以區區欲爲陛下守祖宗之法也。臣所謂‘偶見一端’者,蓋言事之人,但見每次科場東南進士得多,而西北進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進士爾。殊不知天下至廣,四方風俗異宜,而人性各有利鈍。東南之俗好文,故進士多而經學少;西北之人尚質,故進士少而經學多。所以科場取士,東南多取進士,西北多取經學者,各因其材性所長,而各隨其多少取之。今以進士、經學合而較之,則其數均;若必論進士,則多少不等,此臣所謂偏見之一端,其不可者一也。國家方以官濫爲患,取士數必難增,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則却須多減東南之數。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蓋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十餘人,是十人取一人,比之東南十倍假借之矣。若至南省,又減東南而增西北,則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已假借者又假借之,此其不可者二也。東南之士於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選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試合格者多;西北之士學業不及東南,當發解時又十倍優假之,蓋其初選已濫矣,故至南省,所試合格者多;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則東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至於他路,理不可齊,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須充足十一之數,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捨顛倒,能否混淆,其不可者三也。且朝廷專以較藝取人,而使有藝者屈落,無藝者濫得,不問繆濫,只要諸路數停,此其不可者四也。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則寄應者爭趨而往,今開封府寄應之弊可騐矣。此所謂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今廣南東、西路進士例各絕無舉業,諸州但據數解發,其人亦自知無藝,只來一就省試而歸,冀作攝官爾。朝廷以嶺外煙瘴,北人不便,須藉攝官,亦許其如此。今若一例與諸路十人取一人,此爲繆濫又非西北之比,此其不可者六也。凡此六者乃大概爾,若舊法一壞,新議必行,則弊濫隨生,何可勝數!故臣謂且遵舊制,但務擇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選,人自無言,此乃當今可行之法爾。若謂上習浮華,當先考行,就如新議,亦須只考程試,安能必取行實之人?議者又謂西北近虜,士要牢籠,此甚不然之論也。使不逞之人不能爲患則已,苟可爲患,則何方無之?前世賊亂之臣,起於東南者甚衆,其大者如項羽、蕭銑之徒是已;至如黃巢、王仙芝之輩,又皆起亂中州者爾,不逞之人,豈專西北?矧貢舉所設,本待材賢,牢籠不逞,當別有術,不在科場也。惟事久不能無弊,有當留意者,然不須更改法制,止在振舉綱條爾。近年以來,舉人盛行懷挾,排門大噪,免冠突入,虧損士風,傷敗善類,此由舉人既多,而君子小人雜聚,所司力不能制,雖朝廷素有禁約,條制甚嚴,而上下因循,不復申舉。惟此一事,爲科場大患,而言事者獨不及之。願下有司議革其弊,此當今科場之患也。”
按:分路取人之說,司馬、歐陽二公之論不同。司馬公之意,主於均額,以息奔競之風;歐陽公之意,主於核實,以免繆濫之弊。要之,朝廷既以文藝取人,則歐公之說爲是。蓋士既求以用世,則奔名逐利,所不能免,不必深訾,至於棄親匿服、身負過惡者,皆素無行檢之人,此曹雖使之生長都城,早遊館學,超取名第,亦未必能爲君子。若以爲遠方舉人,文詞不能如遊學京師者之工,易以見遺,則如歐、曾、二蘇公以文章名世,詔今傳後,然亦出自窮鄉下國,未嘗漸染館閣,習爲時尚科舉之文也,而皆占高第。然則必須遊京師而後工文藝者,皆剽竊蹈襲之人,非穎異挺特之士也。
神宗熙寧二年,議更貢舉法,罷詩賦、明經、諸科,以經義、論、策試進士。
初,王安石以爲古之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元解明經人數增進士額。詔兩制、兩省、待制以上,御史、三司、三館議之。
韓維請罷詩賦,各習大經,問大義十道,以文解釋,不必全記注疏,通七以上爲合格;諸科以大義爲先,黜其不通者。蘇頌欲先士行而後文藝,去封彌、謄錄之法。直史館蘇軾上議,略曰:“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吏、皂隷未嘗無人,而況於學校貢舉乎!雖用今之法,臣以爲有餘。使君相無知人之明,朝廷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從常患無人,而況學校貢舉乎!雖復古之制,臣以爲不足矣。夫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復生於今,其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嘗立學矣,天下以爲太平可待,至於今惟空名僅存。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將變今之禮,易今之俗,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財以養遊士,置官立師,而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爲紛紛,其與慶曆之際何異?至於貢舉,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兼採譽望而罷封彌;或欲變經生朴學,不用帖墨而考大義。此皆知其一未知其二者也。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爲僞也。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上以廉取人,則敝車羸馬,惡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不至。德行之弊,一至於此!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爲有用,詩賦爲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爲無用矣。雖知其無用,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爲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近世文章華麗無如楊億,使億尚在,則忠清鯁亮之士也;通經學古無如孫復、石介,使復、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矧自唐至今,以詩賦爲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於天下,而必欲廢之?”
上讀軾疏曰:“吾固疑此,今得軾議,釋然矣。”他日以問王安石,安石曰:
“不然。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一人一義,十人十義,朝廷欲有所爲,異論紛然,莫肯承聽,此蓋朝廷不能一道德故也。故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趙抃是軾言,安石曰:“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別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乃科法敗壞人才,致不如古。”於是卒如安石議,罷明經及諸科,進士罷詩賦,各占治《詩》、《書》、《易》、《周禮》、《禮記》一經,兼以《論語》、《孟子》。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爲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取諸科解名十分之三增進士額,諸科如許用舊業一試後,非嘗應諸科人毋得創以諸科求試。其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捨諸科而爲進士者,乃得用所增之額以試,皆別爲一號考取,蓋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向慕改業也。
按:科舉不足以盡取人之法,然自隋唐以來,入官者皆以是爲進身之階,及其人之賢否,則初不緣此。柳子厚《送崔符序》言:“今世尚進士,故天下舉歸之,而更其科以爲得異人乎?無也。惟其所尚,又舉而從之。尚之以孝弟,孝弟猶是人也;尚之以經術,經術猶是人也。”姚康撰《科第錄序》言:“以顏、孔爲心者,雖日視淫靡,莫能遷其操;以桀、跖爲行者,雖日聞仁義,莫能治其性。
若膺鄉舉里選,亦此流也;若搜茂材異行,亦此流也。則何必目秀才爲樸,名進士爲薄邪。”蓋唐人已有此論,即坡公之意也,但變聲律爲議論,變墨義爲大義,則於學者不爲無補。然介甫之所謂“一道德”者,乃是欲以其學使天下比而同之,以取科第。夫其書縱盡善無可議,然使學者以干利之故,皓首專門,雷同蹈襲,不得盡其博學詳說之功,而稍求深造自得之趣,則其拘牽淺陋,去墨義無幾矣,況所著未必盡善乎?至所謂“學術不一,十人十義,朝廷欲有所爲,異論紛然,莫肯承聽”,此則李斯所以建焚書之議也,是何言歟!
既罷明經、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諸科之不能改試進士者。試以律令、刑統大義、斷案,中格即取,惟嘗應明經、諸科試在熙寧五年前者得試,非此類,有司不受。既得官,又得預刑法官試,中者推恩有加。
三年,親試舉人,初用策。舊制,進士一日而兼試詩、賦、論,謂之“三題”,特奏名人止試論一道。至是,進士就席,有司猶循故事給《禮部韻》及題,出乃策問也。
葉祖洽對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簡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初考爲三等,覆考爲五等。上令宰相陳升之面讀,以祖洽爲第一。考官蘇軾疾其阿諛,因擬進士策一篇以進。
是年,南郊赦書,訪求節行才識學術之士,諸路監司以劉蒙等二十一人應詔,送舍人院試,而命以官。
熙寧初,詔:“進士、諸科經仁宗朝殿試,或進士、明經三舉,殿試五舉,省試下,諸科五舉,殿試七舉,省試下,並免解。因應舉授諸州司士、長史、文學、助教、參軍,不理選限。年未六十,注權入官。”三年,又詔:“景祐五年以前禮部試下,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年六十五,若遞加一舉,則不限年,州縣以名聞,特與推恩。府、監舉人以京朝官二人保識。進士七舉、諸科八舉、年四十、禮部嘗奏名者,並特赴殿試,惟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各減一舉以優之。舊止試論,至是,如進士試時務策一道。自同五經出身而降爲九等,上等注官,次守選,次遇郊注官,及不理選限各有差。”
詔:“諸州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毋得試於其州,類其名上之轉運司,使與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以解,不用其所避州解額。”
五年,詔宗室非袒免親,許應舉補官。
十年,始立宗子試法:凡祖宗袒免親已命者,附鎖廳試;非袒免以外,例許應舉,國子監、禮部皆別試、別取,十人取五,試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廷試策問與進士同,而別考累舉不中,年及四十以聞,而錄用之。
六年,詔進士、諸科及選人、任子並令試斷案、律令大義或時議,始出官。
其後又詔進士第一人以下並試。初,詔自三人以下始令試法,中書習學練亨甫言:
“高科任簽判及職官,預一州之事,其於習法豈所宜緩?前此試刑法者,世皆指爲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爲榮矣。”乃詔悉試。
帝因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令,吳充曰:“漢儒陳寵以法律講受,徒衆常數百人。有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縉紳,多恥此學。明法一科又徒能誦其文,罕通其意。近歲將補官者,必聚而試之,此有以見恤刑之意。”
舊制,進士諸科以甲次高下率錢期集,貧者或稱貸。是年,始賜錢三千緡爲期集費。
舊制,新進士入謝,進謝恩銀百兩。至是,罷之。
八年,頒王安石《詩》、《書》、《周禮》義於學官,謂之《三經新義》。
先是,安石奏學官試文,且言黎侁、張諤文勝而違經旨,帝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有所著,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安石曰:“已令陸佃、沈季長訓釋《詩義》矣。”帝曰:“佃輩信能發明奧旨乎?”安石曰:
“雖命之訓,而臣實商度也。”
舊制,開封府發解三百餘額,國子監額不及其半。至是,合試而通取之。
九年,殿試進士。初,覆考官陳澤等考上一甲文卷失當,贖金有差。詔自今唱名盡四甲,而禮部正奏名上十人,未與者奏聽裁決。
元豐元年,詔開封府、國子監舉人並試,通取解額。其諸州不滿百人者,令漕司取便近州各用本所額,就一州考取。御史黃廉言:“別試所解試業《詩》者十人而取至四五,《書》之一經止取一人,等之業文,不應能否相絕如此。願分經立額,均收其長。”詔自今《詩》、《易》悉占三分,《書》二分,《周禮》、《禮記》通二分。又言:“朝廷多用講官考試,諸生在學,熟知其平時議論趨向,則試文易投其好,而遠士往往見黜。考官毋用監學講授人。”詔差官日取裁。知諫院黃履言:“諸科舊試記誦,故口授爲傳義,重其法禁。今大義須文,豈容口授?而重法如故,仍釀立告賞,證左又皆其徒,慮有誣枉,請改立法。”從之。
五年,先是,帝見黃裳所爲文,愛之。至是,禮部奏進士,有裳名。及進讀試策,在前列者皆不稱旨。命求裳名,至未甲始見,乃擢爲第一。考官以高下失實贖金。
八年,濟、博、棣三州諸科舉人訴於禮部,言:“諸科舊額多歸進士,僅有存者,又有以盡解新科明法。今試而中,無額可解。”於是常留諸科舊額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知徐州蘇軾上言,乞爲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之士別開仕進之門。
事見《胥吏門》
哲宗元祐二年,更科場法。進士分四場:第一場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賦及律詩各一首,第三場論一道,四場子史、時務策二道。經義進士不兼詩賦人許增治一經,詩賦人兼一經。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爲大經,《書》、《易》、《公羊》、《穀梁》、《儀禮》爲中經,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
尚書省言:“近歲承學之士聞見淺陋,辭格卑弱,患在治經者專守一家,不識諸儒傳記之說,爲文者唯知解釋,不通聲律體要之學,深慮適用之文從此遂息。
兼一經之內,可以爲題者無幾,有司所試,多其平日已嘗宿爲,若非議而更之,必且大弊。”而禮部請置《春秋》博士,進士專爲一經。又侍御史劉摯奏:“國朝取士,試賦、論、策,更百餘年,號爲得人。熙寧初,以章句破碎大道,乃罷詩賦而改試以經,可謂知本。然今之治經,大與古異。專誦熙寧所頒新經、《字說》,佐以莊、列、釋氏之書,試者累輩百千,概用一律,其中雖有真知聖人本指,該通先儒舊說,與時尚不合,一切捐棄。且詩賦、經義,均之以言取人,賢否邪正,未可遽判。第從有司去取較之,詩賦有聲律法度,故工拙易見,所從命題者廣,故寡重復;經義命題不出此書,既可夙具,稍更數試,題多重出,既格律不嚴,難以一見判其高下,或時得竊他人之文以爲已作。此於取棄難易之間,科第當否,由之以分。願復詩賦,與經義兼行,其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自已之說,禁用字解、釋典,以救文弊,亦使學者兼通他書,稍至博洽。”又言:“近制,明法舉人試律令大義及斷案,謂之‘新科明法’,中其選者,吏部即注司法,敘名在進士及第人之上。古者治本禮義,而刑法僅以助之。舊制,刑法最爲下科,然必責之兼經,則猶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今新科罷兼經,專試刑書,又所取比舊猥多,調擬之法失其次序。欲加試《論語》、《孝經》大義,仍裁半額,注官並依科目次序。”詔近臣集議以聞。
左僕射司馬光言:“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於詞采。神宗罷賦、詩及諸科,專用經義、論、策,此乃復先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欲蓋掩先儒,令天下學官講解及科場程試,同已者取,異已者黜,使聖人坦明之言轉陷於奇僻,先王中正之道流入於異端。
若已論果是,先儒果非,何患學者不棄彼而從此,何必以利害誘脅如此其急也?
至於律令敕式,皆當官者所須,何必置明法一科,使爲士者豫習之?夫禮之所去,刑之所取,爲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誦徒流絞斬之書,習鍛煉文致之事,爲士已成刻薄,從政豈有循良,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
四年,知杭州蘇軾狀奏:“據本州進士汪溉等一百四十人詣臣陳狀稱:‘準元祐四年四月十九日敕,詩、賦、經義各五分取人。朝廷以謂學者久傳經義,一旦添改詩賦,習者尚少,遂以五分立法,是欲優待詩賦,勉進詞學之人。然天下學者寅夜競習詩賦舉業,率皆成就,雖降平分取人之法,緣業已習就,不願再有改更;兼學者亦以朝廷追復祖宗取士故事,以詞學爲優,故士人皆以不能詩賦爲恥。比來專習經義者十無二三,見今本土及州學生員多從詩賦,他郡亦然。若平分解名,委是有虧詩賦進士,難使捐已習之詩賦,抑令就經義之科。或習經義多少各以分數發解,乞據狀敷奏者。’臣曩者備員侍從,實見朝廷更用詩賦本末,蓋謂經義取人以來,學者爭尚浮虛,文字止用一律,程試之日,工拙無辨。既去取高下,不厭外論,而已得之後,所學文詞不施於用,以故更用祖宗故事,兼取詩賦。而橫議之人欲收姑息之譽,爭言天下學者不樂詩賦,朝廷重失士心,故爲改法,各取五分。然臣在都下,見太學生習詩賦者十人而七;臣本蜀人,聞蜀中進士習詩賦者十人而九;及出守東南,親歷十郡,及多見江、湖、福建士人皆爭作詩賦,其間工者已自追繼前人。專習經義,士以爲恥。以此知前言天下學者不樂詩賦皆妄也。惟河北、河東進士,初改聲律,恐未甚工,然其經義文詞亦自比他路爲拙,非獨詩賦也。朝廷於五路進士,自許禮部貢院分數取人,必無偏遺一路士人之理。今臣所據前件進士汪溉等狀,不敢不奏,亦料諸處似此申明者非一,欲乞朝廷參詳衆意,特許將來一舉隨詩賦、經義人數多少,各紐分數發解。如經義零分不及一人,許並入詩賦額中。仍除將來一舉外,今後並只許應詩賦進士舉,所貴學者不至疑惑,專一從學。謹錄奏聞,伏候敕旨。”貼黃:“詩賦進士亦自兼經,非廢經義也。”
又詔舉經明行修科,分路立額,共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各用其州解額,無其人則缺之。
司馬光奏:“乞每歲委陞朝文官保舉一人,應經明行修科,與進士並置。程試一如進士,惟於及第後推恩優異,以勸勉天下舉人,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竊料此法初行,其奔競屬請固不能免,若朝廷於所舉人違犯名教及賍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行遣三五人後,自皆謹擇其人,不敢妄舉。如此,則士之居鄉居家,獨處闇室,立身行已,不敢不謹,惟懼玷缺有聞於外矣。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訐,而士行自美矣。”
王覿言:“人情進取相妨則相擠,若經明行修科本用其州解額,雖名實孚應,衆必合意詆之。此科本以厚風俗,恐俗未及厚而反敗之也。乞創額以消爭進。”
權知貢舉蘇軾言:“今名器爵祿出之太易,每一試,進士、諸科及特奏名約八九百人。祖宗舊制,禮部已奏名,至御試而黜者甚多。至嘉祐中年,始盡賜出身,近歲雜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又進士升甲,本爲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時聖斷。今禮部十人以上,別試、國子、開封解試、武舉第一人,經明行修進士及自該特奏而預正奏者,皆定著於令,遞升一甲,則是法在有司,恩不歸於人主,甚無謂也。”軾又言:“比得命案例具今舉該特奏者,約已及四百五十人,今又許例外遞減一舉,則當復增數百人。此曹垂老,無他進望,布在州縣,惟務黷貨,以爲歸計。前後恩科命官幾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奮厲有聞於時?而殘民敗官者不可勝數,以此知其無益有損。議者不過謂初政宜廣恩澤,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無窮之吏,戶部以有限之財祿無用之人,而所至州縣舉罹其害,乃即位之初有此過舉,謂之恩澤,非臣所識也。願斷自聖意,止用前命,仍詔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誠有學問,即許出官,其餘皆補文學、長史之類,不理選限,免使積弊之極增重不已。”
八年,中書言:“御試請復用祖宗法,試詩、賦、論三題。且言:士子多已改習詩賦,太學生員總二千一百餘人,而不兼詩賦者纔八十二人,可見習賦者多。
於是詔:“來年御試,習詩賦人復試三題,專經人且令試策,自後概試三題。”
紹聖元年,禮部已定御試三題條約,至三月,詔仍試策。又詔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仍除去《字說》之禁。又詔禮部,取凡內外試題,悉集以爲籍,遇試,頒付考官,以防復出。罷《春秋》科,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既而復立《春秋》博士,崇寧又罷之。
時有建言請於《詩》、《書》、《周禮》三經義中出題以試舉人者。朝廷下其議,有司承意,謂爲可行。既而右正言鄒浩言:“三經義者,所以訓經,而其書非經也。以經造士,而以非經之題試之,甚非先帝專用經術之義。”後出題訖依舊法。
徽宗崇寧三年,詔曰:“神考議以三舍取士,而罷州郡科舉,其法行於畿甸,而未及郡國。肆朕纂圖,制詔有司講議其方,成書來上,悉推行之,設辟廱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又與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朕勸勵學者至矣。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於學校。其詔天下,將來科場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庶幾復古。”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四年,詔:“將來大比,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辟廱太學其亟以此意諭達遠士,使即聞之。”時州縣悉行三舍法,當官者子弟得免試入學,而士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其不能輟身試補者,僅可從狹額應科舉,不得如在籍者三舍、解試兼與而兩得,其貧且老者尤甚病之。時人議其法曰:“利貴不利賤,利少不利老,利富不利貧。”故詔書及此而加以審訂,未遽廢科舉也。
大觀元年,詔舉八行。
自元祐仿古,創立經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藝文,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科,其時御史既已咎其無所甄別矣。及八行科立,專以八行全偏爲三舍高下,不間內外,皆不試而補,則往往設爲形跡,以求入於八行,固已可厭,至於請託徇私,尤難防禁。大抵兩科相望幾數十年,乃無一人卓然能自著見,與名格相應者。而八行又有甚弊。士子跅弛,公私交患苦之,不能誰何,乃借八行名稱,納之學校,使其冀望無罰應貢,則稍且自戢,而長史實恐繆舉從坐,故寧使之占額不貢。以是知略實藝而追古制,其難蓋如此也。
政和二年,親試舉人,始罷賜詩,改賜箴。先時,御史李章言作詩害於經術,自陶潛至李、杜皆遭譏詆。詔送敕局立法,宰臣何執中遂請禁人習詩賦。又詔士毋得習史學。
吳氏《能改齋漫錄》曰:“先是,崇寧以來,專意王氏之學,士非三經、《字說》不用。至政和之初,公議不以爲是,蔡嶷爲翰林學士,慕容彦逢爲吏部侍郎,宇文粹中爲給事中,張琮爲起居舍人,列奏:“欲望今後時務策並隨事參以漢唐歷代事實爲問。”奉御筆:“經以載道,史以紀事,本末該貫,乃稱通儒。可依所奏。今後時務策問並參以歷代事實,庶得博習之士,不負賓興之選。”未幾,監察御史兼權殿中侍御史李彦章言:“夫《詩》、《書》、《周禮》,三代之故,而史載秦、漢、隋、唐之事。學乎《詩》、《書》、《禮》者,先王之學也;習秦、漢、隋、唐之史者,流俗之學也。今近臣進思之論,不陳堯舜之道,而建漢唐之陋,不使士專經,而使習流俗之學,可乎?伏望罷前日之詔,使士一意於先王之學,而不流於世俗之習,天下幸甚!”奉御筆:“經以載道,史以紀事,本末該貫,乃爲通儒。今再思之,紀事之史,士所當學,非上之所以教也。
況詩賦之家皆在乎史,今罷黜詩賦而使士兼習,則士不得專心先王之學,流於俗好,恐非先帝以經術造士之志。可依前奏,前降指揮更不施行。”時政和元年三月戊戌也。
按:尊經書,抑史學,廢詩賦,此崇、觀以後立科造士之大指,其論似正矣。
然經之所以獲尊者,以有荊舒之三經也;史與詩之所以遭斥者,以有涑水之《通鑒》、蘇黃之酬唱也。羣憸借正論以成其奸,其意豈真以爲六籍優於遷、固、李、杜也哉?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舉仍自發解。
六年,禮部試進士萬五千人。詔特增百人額,差知舉官五人。
是年,賜第八百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有儲宏等隷大閹梁師成爲使臣或小史,皆賜之第。
先是,大觀三年,宦者梁師成中甲科。政和四年,以鄧洵武之子、鴻臚寺丞雍進頒文可採,特令直赴廷試。自後此類頗多。
政和八年,嘉王揩考在第一,不欲令魁多士,升次名王昴爲首。
按:太宗時,李昉、呂蒙正之子御試入等,上以勢家不當與孤寒爭進,黜之,顏明遠等四人以見任官舉進士,上惜科第不與,特授近蕃掌書記,蓋惟恐權貴占科目以妨寒畯也,今親王得以爲狀元。又按:端拱二年,有中書堂後官及第,上奪所授敕牒,勒歸本局,詔今後吏人無得應舉,蓋惟恐雜流取名第,以玷選舉也。
今閹宦與其隷皆得以登甲科,蓋至是祖宗之良法蕩然矣。
王氏《揮麈錄》曰:“國初每歲放榜,取士極少,如安德裕作魁日,九人而已,蓋天下未混一也。至太宗朝浸多,所得率江南之秀。其後又別立分數,考校五路舉子,以北人拙於詞令,故優取。熙寧三年廷試,罷三題,專以策取士,非雜犯不復黜。然五路舉人尤爲疏略,黃道夫榜,傳臚至第四甲黨鎛卷子,神宗笑曰:‘此人何由過省?’知舉舒信道對以五路人用分數取末名過省,上命降作第五甲末。自後人益以廣。宣和七年沈元用榜,正奏名殿試至八百五人,蓋燕雲免省者既衆,天下赴南宮試者萬人,前後無逾此歲之盛。”
欽宗靖康元年,復置《春秋》博士,用以取士。
賜出身凡士不繇科舉若三舍,而賜進士第或出身者,其所從得不一路:遺逸、文學、吏能、言事,或奏對稱旨,或試法而經律入優,或材武,或童幼而能文,或邊臣之子以功來奏,其得之雖有當否,總其大較,要有可考。熙寧四年,太子左贊善大夫吳安度試舍人院已八等,有司以安度所試《綠竹詩》背王芻古說,而直以爲竹,遂黜不取。富弼言:“《史記》敘載淇園之竹,正衛產也,安度語有據。”遂賜進士出身。五年,祝康、李舉之試經書、律令大義,而有司考之入優,遂以令賜明經出身。其後梁子野、黃葆光賜出身,遂同進士。七年,王韶破木征,使其子淳來獻捷,帝喜甚,遂以賜之。其後趙邇在政和間擒蠻卜漏,編次用兵首末,授其子永裔來奏,永裔亦得賜。八年,章惇薦大理寺丞歐陽發有史學,又得賜。九年,中丞鄧綰薦遂州布衣馮正符受賜,己而綰敗,正符亦坐附會追奪。元符元年,承務郎李景夏召對;三年,上舍生何太正應詔言事,皆特賜。崇寧二年,又賜右司郎官林攄、蘇州進士俞燾等。明年,蔡京子攸亦與焉。四年,宋喬年察訪熙河稱旨;大觀四年,開封少尹張叔夜皆以職事賜。政和中,小學生曹芬、駱庭芝以能文賜。自此達官貴胄既多得賜,又上書獻頌得之者多至百數,不勝紀矣。靖康新政,懲奸臣蔽塞,凡行義有聞、議論忠讜,悉加賜以示好惡。張炳、雷觀、陳東、尹焞、鄧肅相望得賜,而天下知所鄉矣。
○舉士
高宗建炎元年,詔曰:“國家設科取人,制爵待士,歲月等陰陽之信,法令如金石之堅。頃緣寇戎侵犯京邑,爰致四方之雋,已愆三歲之期,比申飭於攸司,涓上春而明試,深虞道阻,寬佇浹旬。而駐蹕行宮,時巡方岳,非若中都當遠近之會,可使四方得道里之均。特從權宜,創立規制,分禮闈之奏額,就諸路之漕臺,俾謹擇於考官,用精蒐於實學,士省勞費,鄉烝譽髦,悉預計偕,以俟親策,敷告多士,咸體至懷。諸道令提刑司選官,即轉運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國子監、開封府人就試於留守司,御史一人董之,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
《朝野雜記》:“建炎二年,王唐公爲禮部侍郎,建言復以詞賦取士,自紹興二年科場始。曾侍御統請廢經義而專用詞賦,上意鄉之,呂元直不可而止。十三年,國學初建,高抑崇司業言:‘士以經術爲本,請頭場試經義,次場試詩賦,末場試子史論、時務策各一首。’許之。十五年,詔經義、詩賦分爲兩科,於是學者競習詞賦,經學浸微。二十六年冬,上諭沈守約曰:‘恐數年之後,經學遂廢。’明年二月,詔舉人並兼習兩科內大小經義共三道。三十一年,言者以爲老成經術之士,強習辭章,不合音律,請復分科取士,仍詔經義合格人有餘材,許以詩賦不足之數通取,不得過三分,自今年太學公補試行之,迄今不改。先是,舉人既兼經義、詩賦、論、策,因號四科,然自更制以後,惟紹興十四年、二十九年兩行之而止,蓋舉人所習已是爲二,不可復合矣。”
按:熙寧四年,始罷詞賦,專用經義取士,凡十五年;至元祐元年,復詞賦與經義並行;至紹聖元年,復罷詞賦,專用經義,凡三十五年;至建炎二年,又兼用經、賦。蓋熙寧、紹聖則專用經而廢賦,元祐、建炎則雖復賦而未嘗不兼經,然則自熙寧以來,士無不習經義之日矣。然元祐初,始復賦,欲經、賦中分取人,而東坡公上疏言:“自更法以來,士工習詩賦者,十人而七。欲朝廷隨經、賦人數多少,各自立額取人。”則知當時士雖不習詩賦者十五年,而變法之餘,一習即工且多矣。至建炎、紹興之間,則朝廷以經義取士者且五六十年,其間兼用詩賦纔十餘年耳。然共場而試,則經拙而賦工;分科而試,則經少而賦多。流傳既久,後來所至場屋,率是賦居其三之二,蓋有自來矣。
二年,詔:“下第進士,六舉曾經御試、八舉曾經省試、並年四十以上,四舉曾經御試、五舉曾經省試、並年五十以上,河北、河東、陝西舉人數內,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年,一舉者年五十五已上,諸道轉運司、開封府皆以名聞,令直赴廷試。”
按:仁宗嘉祐二年,廷試始免黜落,然則自後凡經御試者,無不出官之人。
熙、豐年間,亦嘗有曾經御試推恩之令,蓋爲嘉祐二年御試不中者設也。今中興之初,復有此令,則自建炎上距嘉祐以前,蓋七十餘年,豈復有曾經御試之人乎?
又恐是特爲科試入下等,不理選限、未出官者而設,蓋此曹亦謂之曾經御試,故令其再試而官之,以示優渥之恩。史志所載不明,當考。
是年,親試舉人於行都,賜進士李易以下四百五十餘人,第一人左宣教郎,二人、三人左宣義郎,餘推恩有差。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入五等者亦予調官,川、陝、河北、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即家賜第。皆龍飛特恩也。
故事,廷試上十名,御藥院先以文卷奏御定高下。上曰:“取士當務至公,考官自足憑信,豈容以一人之意更自昇降?”詔自今勿先進卷子。
紹興元年,以歲當明堂,復詔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詞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考官。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
侯延慶言:“用兵以來,太學既罷,青衿解散,文籍淪墜。今諸道州軍進士已有定額,獨行在職事及釐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客,往往鄉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爲名。”詔從之,令轉運司附試。是年,德音:“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毀失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州軍給據訖,仍申部注籍。”
二年,親策進士張九成等。時淩景夏爲第二,呂頤浩言,景夏詞實勝九成,請更寘第一。上曰:“士人初進,便須別其忠佞。九成上自朕躬,下至百執事,言之無所畏避。”乃擢寘首選。九成以類試及親策俱第一,特進一官。四川類試正奏名第一人,依殿試第五人恩例。
九年,詔:“陝西久陷僞境,與四川類試,必不能中程式。其令禮部措置,別號取放。”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
御史中丞廖剛言:“國朝三歲一舉,每以今年大禮,明年科場,又明年省、殿試爲準,故注授人先後到部,不至攙並。今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難以應辦,一不便也。近歲初官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二不便也。更展一年,則舊制合矣。”天子是其議,其來年詔曰:“三歲賓興之制,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爲彞典。頃緣多故,洊展試期,致取士之年適當宗祀,而入仕之衆並集銓曹,攸司困供億之繁,多士興滯留之嘆。宜從革正,用復故常,庶蕆事惟均,有便於國,調官無壅,亦便爾私。其紹興十年,諸州依條發解,於紹興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殿試。自後科場示此爲準。”
十三年,初立同文館試。凡在行朝,去本貫及千里以上者,許附試國子監。
詔:“祖宗舊法,諸路州軍科場,並限八月五日鎖院。緣福建去京遠,遂先期用七月;川、廣尤遠,遂用六月。今福建、二廣趨京不遠,恐試下舉人冒名再試他州,可依限八月初五日鎖院。”
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士,舉人有就數州取解者。至是,詔諸道發解並以中秋日引試,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焉。
太學博士王之望言:“舉人程文,或純用本朝人文集數百言,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舊式皆不可考。建炎初,悉從删去,故犯者多。”詔申嚴行下。
十九年,詔:“自今科試前一歲,諸州軍及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畢,送試院。其臨期投狀射保者,皆勿受。”
自熙、豐間,程顥、程頤以道學倡於洛,海內皆師歸之。中興以來,始盛於東南,士子科舉之文稍祖頤說。先是,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行禁絕,而胡寅辨其非。至紹興末年,正字葉謙亨上言:“向者朝論專尚程頤之學,士有立說稍異者,皆不在選。前日大臣則陰右王安石,稍涉頤學,一切擯棄。程、王之學,時有所長,皆有所短,取其合於孔、孟者,皆可以爲學也。”上曰:“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安石,誠爲偏曲。”詔有司自今毋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道學之禁,至是稍解矣。
禮部侍郎周葵言:“科舉足以取士。近年主司迎合大臣之意,多取經傳之言可爲諛佞者,以爲問目,學者因之,專務苟合時好。如論伊尹、周公,則競爲歸美宰相之言;《春秋》譏貶失禮,則指爲褒稱之事。悖戾聖人之意,大率類此。至於前古治亂興亡之變,以時忌絕口不道,後生晚輩往往不讀史書。望詔有司選通經博古之士,置之上游;其穿鑿迎合,議論乖僻,不合體式者,皆行黜落;若矯枉過正,不顧所問,務爲詆訐者,亦復勿取。”從之。
二十五年,上謂輔臣曰:“往年秦塤對策,皆檜、熺語,有司擬爲第一,朕抑寘第三,不使與寒士爭。今可舉行祖宗故事,應禮部舉人內有權要親族者,並令覆試。仍追奪塤出身,改曹冠等七人階官並帶‘右’字,餘並駁放。”
二十七年,先時蜀士赴殿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上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皆寘下列,至是,先期諭都省,寬展試日以待。宰相沈該奏:“天時向暑,臨軒非便。請後至者臣等策之,中書定高下。”上曰:“三年策士,朕豈憚一日之勞邪?”及唱第,王十朋爲首,第二人閻安中,第三人梁介。安中、梁介皆蜀士也。上大悅。
二十九年,孫道夫侍經筵,一日,極論四川類試請托之弊,請盡令赴禮部。
上曰:“後舉但當遣御史監之。”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曰:“蜀去天萬里,可使士子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遂詔監司守倅賓客力可行者赴省,餘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始降敕差官。四川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初,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優之也。後以何耕對蜀人才策,爲秦檜所怒,乃改禮部類試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御試者。
惟上不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已上附第二甲焉。
孝宗隆興元年,詔:“應令人代名及爲人冒名赴省者,各計所受財依條外,並永不得應舉。”
省試舊以十四人取一名,隆興初,建、劍、宣、鼎、洪五州進士,三舉實到場者,皆以覃恩免解。有旨增省額百人,遂以十七人取一人,而四川類省試則十六人取一名,後不復改。
容齋洪氏《隨筆》曰:“黃魯直以元祐三年爲貢院參詳官,有書帖一紙云:
‘正月乙丑,鎖太學,試禮部進士四千七百三十二人;三月戊申,具奏進士五百人。’乃是在院四十四日,而九人半取一人,視今日爲不侔。”
臣僚言:“科舉之制,州郡解額狹而舉子多,漕司數寬,士往往捨鄉貫而圖漕牒。乞申嚴詐冒之禁,立爲中制。”從之。四年,乃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御史已上,並不許牒試。
乾道六年,詔自今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歷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私弊也。
七年,虞允文請辛巳以來歸正人,依仿祖宗陝西、河北赴南省試,別立號取人。從之。
八年,禮部尚書胡沂、郎官蕭國梁造貢籍成,上之,凡諸道舉人鄉貫、治經、三代、年甲、舉數悉備。
淳熙二年,御試。上嘗謂輔臣,欲令文士能射御,武臣知詩書,命討論殿最來上。至是,唱第後之二日,上御殿,引按文士詹騤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新制也。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進士俱襴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限斗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多命中焉。凡三箭中帖爲上等,正奏第一人轉一官,與通判,餘循一資;二箭中帖爲中等,減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爲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黃甲,餘升名次而已。特奏名第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學,凡不中者並賜帛。
六年,詔:“特奏名自今三人取一,寘在第四等以前,餘並入第五等。其末等納敕者舊許再試,今止許一試。舊免解人有故不入試者,理爲一舉,今不理。
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許納敕三次,爲定制焉。
容齋洪氏《隨筆》曰:“唐開元中,國子祭酒楊璩言:‘竊見流外出身每歲二千餘人,而明經、進士不能居其什一,則是服勤道業之士,不如胥吏之得仕也。
若以出身人太多,則應諸色裁損,不應獨抑明經、進士。’當時以其言爲然。淳熙九年,大減任子員數,是時,吏部四選開具,以三年爲率,文班進士大約三四百人,任子文武亦如之,而恩幸、流外蓋過二千之數,甚與開元類也。”
十一年,御試。時進士試策,薄暮未納卷者三,奉旨賜燭。既而侍御史劉國瑞言:“宮庭之間,自有火禁,貢舉之條,不許見燭。雖聖恩寬厚,假以須臾,竊恐玩習成風,浸隳法制。其納卷最後者,請下御試所降黜。”從之。舊例,廷試舉人至暮者許賜燭,然殿深易黑,日昃則殿上燭出矣。凡賜燭,正奏名降一甲,如在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如在第五等,與攝助教。舉人試藝於省闈及國子監、兩浙轉運司者,皆禁燭。
十四年,御試得進士王容以下。上天姿英明,大廷策士,多自陞黜,不盡由有司。是舉,王容蓋自第三親擢爲榜首。時儒生疊興,辭章雅正,號“乾淳體”。
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爲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返爲大成。今《樂經》亡而《禮經》闕,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廢其一。經之爲教,己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捨其所難而就其所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若諸子之學同出於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可闕者,而學者豈能一旦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書》、《詩》爲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爲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爲一科,而酉年試之。試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義一道,論則分諸子爲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爲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爲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爲一科。
時務則律曆、地理爲一科,以次分年,如經、子之法,試策各二道。又使治經者必守家法,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舉衆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不通之經,無不通之史,而皆可用於世矣。”雖熹議未上聞,而天下誦之。
項安世擬對學士院試策曰:“科舉之法,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自太平興國以來,科名日重,實用日輕,以至於今二百餘年,舉天下之人才,一限於科目之內。入是科者,雖檮杌、饕餮必官之;出是科者,雖周公、孔子必棄之。習之既久,上不以爲疑,下不以爲怨。一出其外而有所取捨,則上蓄縮而不安,下睥睨而不服。共知其弊,而甘心守之,不敢復議矣。故曰‘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不論伊、傅、周、召如何,但使諸葛亮、王猛處此,必當自出意度,別作爐韝,以陶鎔天下之人物,以收拾天下之才智,以共了當時之事,決不矻矻受此纏縛也。
自王導、謝安以下,隨世就事之人,欲於妥帖平靜之中,密緻分數劑量之效,則必不敢變今之說,取今之士矣。此固無以議爲也。然則用王、謝之術爲之調度,亦有道乎?曰:‘有。時於尋常尺寸之中,略出神明特達之舉,稍更闒茸己甚之習,薄伸渾厚平直之氣,則猶愈於已也。’蓋天下之事,雖貴於守法,而亦不可以一付於法。法者所以抑僥幸,非所以抑豪傑也。夫所謂僥幸者,其才不應得,而冒欲得之之謂也。一人得之,衆人攀之,其門一開,不可復禁。故上之人立法以拒之,使之欲進而無隙,欲求而無辭,是則法之效也。若夫豪傑之士,其德宜爲人上,其才宜爲世用,非所謂僥幸者,此法之所求,非法之所拒也。人所共服,莫敢與比,以此爲例,誰敢攀之?有若是者,時出而用之,以示天下不專以操筆弄墨取人主之官爵,則亦足以補風化,隆實行,扶善人而愧惡子也。”又曰:
“夫科目之盛,自李唐起,而唐之取士,猶未盡出於此也。有上書而得官,如和逢堯、員半千之類是也;有隱逸而召用,如陽城、李渤之類是也;有出於辟舉,如韓愈之出於張建封、董晉是也;有出於延譽,如吳武陵之薦杜牧之是也。至於本朝,法令始密,科場條貫,如縛胥吏,而鄉舉里選之意纖悉無遺矣。然祖宗之時,猶有度外之事,如張詠當爲舉首,而以遜其鄉人,則猶有朋友之義也;宋祁當爲第一,而令與兄,則猶有兄弟之恩也;延入客次,先通所爲文,則猶有禮意也;李畋、張及二人並解,則猶未立額也。此外又有陳乞之恩,聘召之禮,元祐經行之舉,三舍行藝之規,則其意亦知徒文之不足以盡士矣,故孫復、蘇洵之用,猶出於常法之外,而雷簡夫、姚嗣宗之官,或由於特達之授。然意欲不安,而法已一定,雖或少出常度,然亦千萬中之一二耳,須臾之才行,不足以勝二百年之科目也。”
按:取士之弊,人人能言之,然晦菴、平甫二公之說,則不廢科目之法,而自足以救科目之弊,其說猶爲確實可行云。
光宗初,建議者云:“省闈試士,春令尚淺,天寒晷短,間遇風雪,則硯冰筆凍,書字不成,縱有钜材,莫克展佈。請展至二月朔,而殿試則於四月初選日。”從之。
寧宗慶元二年,以諒陰不親策,省試進士,得正奏名鄒應龍等。
自韓侂胄襲秦檜故智,指道學爲僞學,臺臣附之,上章論列,詔榜朝堂,而劉德秀在省闈奏疏,至云:“僞學之魁,以匹夫竊人主之柄,鼓動天下,故文風未能丕變。請將《語錄》之類並行除毀。”既而葉翥上言:“士狃於僞學,專習《語錄》詭誕之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有葉適《進卷》、陳傅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輒效。請內自太學,外自州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三名程文,上御史臺考察。太學以月,諸路以季。其有舊習不改,則坐學官、提學司之罪。”是舉也,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
四年,言者云:“今之詩賦,雖未近古,然亦貫穿六藝,馳騁百家,拘以駢儷之制,研精覃思,始能成章。惟經義一科,全用套類,父兄相授,囊括冥搜,片言隻字,不脫毫分,溢篋盈箱,初無本領,旅進場屋,鮮有出於揣擬之外,天下士子,誰務實學哉!望令有司,所出《六經》題目,各於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爲一題,庶幾實學得盡己見,而挾冊讎僞者或可退聽。”從之。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又多置下陳;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三曰國朝正史與實錄等書,人間私藏,具有法禁,惟公卿子弟,或因父兄得以竊窺,有力之家,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爲策問,寒遠之士,無繇盡知。請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列,《春秋》卓異者,不妨巍占,若所作無異諸經,自當雜定高下。其策題並須明白指問。”詔從之。
開禧二年,詔諸道運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候省試中,牒發御史臺,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御藥院內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駁放。”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別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自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爲考官,亦不避。
是年,始因議臣有請,詔自今在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考校。
開禧元年,檢詳毛憲爲考官,其子自知以迎合用兵冠多士。韓侂胄既敗,乃用言者奏,奪憲次對,而降自知爲第五甲末。
嘉定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祖宗舊制,諸科舉人問大義十道,能以本經注疏對,而加之以文辭潤色者爲‘上’;或不指明義理,但引注疏及六分者爲‘粗’;其不識本義,或連他經文義乖戾、章句斷絕者‘否’。夫經本注疏,則學有源流;文先義理,則士有器識。而今之時文,束於命題之短長,狃於立說之關鍵,而有司強裂句讀,專務斷章,是在我者己先離絕旨意,破碎經文,則何以責其盡合於大義哉?望詔有司革去舊習,使士子去機巧而深義理,考注疏而辯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則實學之士出矣。”詔從之。
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於貢院,特旨賜之餐錢,集英殿賜第之三曰赴焉。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彦,分職有差。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復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侈寵靈、重好會、明長少也。又數日,赴國子監謁謝先聖、先師,用釋奠禮。遂賜聞喜宴,侍從已上及知舉官、館職皆預焉。
試刑法者,亦自熙、豐間始。舊附銓試院,兵火後權停,紹興三年始復,後又降敕別差試官二員,專撰刑法問題,號爲假案。其合格分數,例以五十五通作十分爲率,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係二十七通七釐半,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係二十四通七釐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係二十二通以上,凡試入二等者,選人改京秩,蓋趙忠簡爲相,以刑名之學其廢日久,故白請優之,今遂爲大理評、丞之選。四年制置司請每三年就類省試院別差刑法官二員校試。從之。
新科明法者,熙寧間改舊明法科爲之。崇寧初廢,取其解省額歸禮部。建炎二年正月,大理少卿吳朅言:“法官闕人,請復此科,許進士嘗得解貢人就試。”從之。
紹興十一年,始就諸路秋試,每五人解一名,省試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經。
明年御試,御藥院請分爲第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十四年七月,言者以爲濫,請解、省試各遞增二人解試七人取一,省試九人取一,所試斷案刑名通粗,以十分爲率,斷案及五分、《刑統》義文理俱通者爲合格,無則闕之,仍自後舉兼經。十六年二月,遂罷之,迄今不復置矣。
新科明法,始就諸道秋試,每各五人解一,省試十取其一。御藥院又擬恩例,第一等賜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後三歲,議者謂得解人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試法。乃詔自今斷案、刑名通粗以十分爲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爲合格,及雖全通而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仍自後舉兼經。
淳熙七年,秘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於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傳以古義。祖宗朝,詔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復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謂宜使習太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以定去留。”上曰:“古之儒者以經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宜如所奏。”乃詔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再場各三道;第四場試大經義一道、小經義二道;第五場試《刑統》律義五道。明年,詔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已上爲合格。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屬,頗難其人,獄案來上,致多差舛,其原在於習法之不精,試法之不詳也。自昔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內斷案五場,各以刑名八件計四十通,律義一場計十通,斷案以試其法令,律義以試其文理。自後有欲便其所習,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止三場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金科玉條,瑣密繁碎,自非終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牽於程文,以移其功。考試主文,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之設,正欲深明憲章,習熟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法於數字之內,決是非於片言之間。政和、紹興案題字不過五七百,多不滿千;比年不求題意之精密,專務繁冗以困人,敷衍支離,動輒二千字。自朝至於日中昃,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進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選;刑法考官,不過在朝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托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臣以爲宜罷去經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爲定。所問法題,稍簡其字數,而求精於法。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或主文臨期點定。如是,則讞議得人矣。”從之。六年,議者云:“今止試《刑統》,是盡廢義理,而專以法律爲事,雜流進納之人皆得就,又可徑除職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綴也。
請復試經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與刑統大義通爲五場;所出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造。雜流入貲人毋得收試。”
文武雜試高宗建炎元年,追復祖宗故事,於科舉之外有文武傑特者,試而官之。時郡國薦士四人適至,命中書省各試策一道。何烈對策,依廷試禮稱“臣”,上以其寒遠,一體推恩。既而有言其疏者,於是降充末名,補下州文學,考官汪藻等皆坐黜。而軍中便宜借補者衆,詔內有武勇之人,委諸道提刑、安撫司依弓馬所格法比試,合格人赴御營使司審試,擬定名目,上大省部,給進武、進義校尉兩等文帖換授。既而上言者云:“立功之人色目不一,或輸家財助國,或賫蠟彈,冒險阻,或以進言獻策。今率試以弓馬,而舊補授至陞朝官、大使臣者,例得校尉,未爲允愜。宜令借補文臣,試兵書戰策,以爲殿最,餘並騐實免試注官。”
東萊呂氏曰:“取士科目,自夏商以前,不見於經,其可見者,至周始有。
自周後數千載,凡其間廢置、沿革、輕重,就所偏者看,皆自可考;然而考論須見得所以廢置、因革、輕重之所以然。以大略觀之,大抵向前重,向後愈輕。且如《周禮》以鄉三物教民,謂之賓興,只看‘賓’之一字,當時蓋甚尊士。詳考前一段,他是一個本末度數精詳具備,固不必說;只看他‘賓興之,三年大比,獻賢能之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如此其重。及至後世,如飲墨水,如奪席、脫容刀,如棘圍,如糊名,若防奸盜然。爲士者須深思其故:何故古如此重,後世如此輕?須當深究之。三代之時,士一個進修之至,惟上之人自求之,故如此重。又須看當時之於士,待之甚重,而考之則甚詳;後世待之既輕,考之又略。且如《王制》論鄉秀士升於司徒,曰選士;司徒又論其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然後方免其徭役;大樂正又論造士之秀者升諸司馬,曰進士,這里方可受爵祿。司馬,政官也,以其可使從政也。凡經四級,然後始可從政。然猶未也,司馬又辨論官材,論其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待其位定,始與之以祿。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前凡經四級,已入仕之後凡經三級。經七級,然後始得祿。其考之之詳如此。成周之時,見得官爵皆天位天祿,不敢輕授。至後世,與之甚遽,全以文字高下爲進退,蓋有以一日之長而決取終身之富貴者。當時考之甚詳如此,然論其大略,漢唐以來,大抵自重而漸輕,自緩而漸速。由漢以來,雖不能如三代拜受之禮,然猶州長身勸爲之駕,雖以當時號爲諂諛如公孫弘者,猶是鄉人勸勉而來,未嘗自進。到得後來,唐始令投牒自進,而士始漸輕,此所謂‘自重而漸輕’。自漢至唐,進士登第者尚未釋褐,或是爲人所論薦,或再應皆中,或藩方辟舉,然後始得釋褐。至本朝始,放進士及第即放釋褐,此所謂‘自緩而漸速’。科目雖多,其間歷代常行自有數。自漢至隋以前,惟孝廉與秀才常行;自隋唐至本朝,惟進士、明經常行;至熙寧後,王荊公用事,改取士之法,自是進士獨存,明經始廢熙寧四年,明經科廢罷,此其大略可見。其次便是制科。制科卻歷代常行不廢,漢則因事而舉,六朝亦間舉,至唐及本朝亦未嘗廢;到得熙寧間,王荊公得政,孔文仲對策議新法,制科始罷。至元祐初,又再復得兩三舉,至紹聖初,章惇爲相,欲行荊公法,又再罷景德四年,帝曰:“比設此科,欲求才識,若但考文義,苟有濟時之用安得知?今策問宜用經義,參之時務。”熙寧二年,賢良孔文仲考入第三等,詔:“毀薄時政,不足收錄,告示發付本任。”天聖八年,茂才富弼,景祐二年,體用吳育;景祐六年,賢良蘇轍、蘇軾。大抵三代之時,不專是語言文章,至漢以來,則有所謂射策、對策,是時已成科舉之習,雖然,尚理會經義,又與時議。到隋煬帝之時,風俗浮華,始有進士之科,方有律賦。自唐以來,孝廉、秀才之科尚在,但只是明經、進士二科盛而秀、孝衰。是時,有記問者則得明經,有辭藻者則得進士。當時南北未分,兩邊各自設科。既分之後,後周進士未設,尚自理會秀、孝二科。是時,南人高南師,北人高北師,各守家法,莫之能定,當時主司有欲優劣之者,反爲所難。隋煬帝時,風俗浮華,進士科始立。至唐初間,進士、明經都重;及至中葉以後,則進士重而明經輕,蓋當唐之時,文華之士多了,故如此。到得本朝,待遇不同,進士之科往往皆爲將相,皆極通顯;至明經之科,不過爲學究之類。當時之人爲之語曰:‘焚香取進士,嗔目待明經。’才設進士試時,便設香案,有拜跪之禮;才到明經試時,則設棘監守,惟恐他傳義。當時進士却有帖經之制,他文士都不屑去記這傳義,於是有贖帖。才是進士科試帖經,不知是或作一篇文,或作一賦,便可贖帖經。及至熙寧間,荊公罷詞賦,帖經、墨義並歸進士一科,齊、魯、河朔之士往往守先儒訓詁,質厚不能爲文辭,所以自進士科一並之後,榜出多是南人預選,北人預者極少。自哲廟以後,立齊、魯、河朔五路之制,凡是北人皆別考,然後取人南北始均。慶曆中,范文正公、富公、韓魏公執政,欲先試論策,使工文辭者言古今治亂,簡其程式,使得以逞,問以大義,使不專記誦,自是古文漸復。一年而三公皆罷政,此制遂停。王文正公爲相,南省試進士《當仁不讓於師論》,賈時邊、李迪皆有名場屋,及榜出,二人不與。試官取其文觀之,李以落韻,邊以‘師’爲‘衆’,與注疏異,特奏令御試。王文公以爲落韻者不審爾。若捨注疏而立說,不可許,遂取李黜邊。前輩之守注疏如此嚴。至王荊公始以注疏不可用,作《三經說》,令天下非從《三經》者不預選;罷詞賦,又以《春秋》有《三傳》難通,罷之。
至元祐間,始復詞賦,增《春秋》。又至紹聖,章惇執政,欲復介甫法,遂復罷詞賦,去《春秋》。後來至欽宗,又始復元祐制太平興國三年,詔律賦以平仄次用韻。天聖五年,詔參考策論。慶曆四年,宋祁等言:“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以學校。先策論,則文辭者留心於治亂;簡其程式,則宏博者得以騁;問以大義,則執經者不專於記誦。賦許依放唐人賦。”詔頒下。慶曆五年,詔進士諸科如舊制考校注云。先是,頒行宋祁等新制,上封者言非便,熙寧四年,詔進士罷詩賦、帖經、墨義,各令占一經,並《論語》、《孟子》。諸科稍令改進士科。大抵須是有鄉舉里選底風俗,然後方行得鄉舉里選之制。所以楊綰復鄉舉里選,未幾停罷,緣是未有這風俗。今已爲士,須思所以爲風俗者何由,又須深察三代之所以厚而後世之所以薄者何故,則亦庶乎復古。”
《宋登科記》總目:
太祖建隆元年,進士十九人,榜首楊礪。
二年,進士十一人,榜首張去華。
三年,進士十五人,榜首馬適。
四年,進士八人,榜首蘇德祥。
乾德二年,進士八人,榜首李景陽制科一人。
三年,進士七人,榜首劉察。
四年,進士六人,榜首李肅制科二人。
五年,進士十人,榜首劉蒙叟。
六年,進士十一人,榜首柴成務。
開寶二年,進士七人,榜首安德裕。
三年,進士八人,榜首張拱;賜十五舉未及第人司馬浦等一百六人本科出身。
四年,進士十人,榜首劉寅。
五年,進士十一人,榜首安守亮。
六年,進士十一人,榜首宋準,再試取十六人、落下一人;諸科九十六人。
七年,停貢舉。
八年,進士三十一人,省元王式,狀元王嗣宗;諸科二十四人。
九年,停貢舉。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進士一百九人,省元狀元呂蒙正;諸科二百七人,十五舉以上一百八十四,凡五百餘人。
三年,進士七十四人,省元狀元胡旦;諸科八十二人。
四年,不貢舉。
五年,進士一百二十一人,省元狀元蘇易簡,諸科五百三十四人。
六年、七年,停貢舉。
八年,進士二百三十九人省元王禹偁,狀元王世則;諸科二百八十五人。
雍熙元年,不貢舉。
二年,進士二百五十八人,省元陳充,狀元梁顥;諸科六百九十九人。
三年、四年,不貢舉。
端拱元年,進士二十八人,諸科一百一人。覆試得進士、諸科七百人;又武成王廟重試,得進士三十一人,諸科八十九人,省元程宿是年,不臨軒。
二年,進士一百八十六人,諸科四百七十八人,省元陳堯叟,狀元同。
淳化元年、二年,不貢舉。
三年,進士三百五十三人,諸科七百七十四人,省元孫何,狀元同。
四年、五年,至道元年、二年、三年,並不貢舉。
真宗咸平元年,進士五十人,諸科一百五十人,省元孫僅,狀元同。
二年,進士七十一人,諸科一百八十人,省元孫暨,狀元同。
三年,進士四百九人,諸科一千一百二十九人,省元李庶幾,狀元陳堯咨。
四年,停貢舉,制科七人。
五年,進士三十八人,諸科一百八十人,省元王曾,狀元同。
六年,不貢舉。
景德元年,不貢舉。
二年,進士二百四十七人,諸科五百七十人,省元劉滋,狀元李迪。
三年,不貢舉,制科二人。
四年,不貢舉,制科二人。
大中祥符元年,進士二百七人,諸科三百二十人,省元鄭向,狀元姚曄。
二年,親試東封路,進士三十一人,狀元梁固。
三年,停貢舉。
四年,祀汾陰路,進士三十一人,狀元張師德。
五年,進士一百二十六人,諸科三百七十七人,省元、狀元徐奭。
六年,停貢舉。
七年,亳州、南京路進士二十一人,狀元張觀。
八年,進士二百八十人,諸科六十五人,省元高餗,狀元蔡齊。
九年,停貢舉。
天禧元年、二年,停貢舉。
三年,進士一百四十人,諸科一百五十四人,省元程戡,狀元王整。
四年、五年,乾興元年,並停貢舉。
仁宗天聖元年,停貢舉。
二年,進士二百人,諸科三百五十四人,省元吳感,狀元宋郊。
三年、四年,停貢舉。
五年,進士七十七人,諸科八百九十四人,省元吳育,狀元王堯臣。
六年、七年,停貢舉。
八年,進士二百四十九人,諸科五百七十三人,省元歐陽修,狀元王拱辰;制科二人,拔萃二人。
九年,停貢舉,拔萃四人。
明道元年、二年,並停貢舉。
景祐元年,進士四百九十九人,諸科四百八十一人,制科三人,拔萃四人,省元黃庠,狀元張唐卿。
二年、三年、四年,並停貢舉。
寶元元年,進士三百一十人,諸科六百一十七人,制科二人,省元范鎮,狀元呂湊。
二年、康定元年、慶曆元年,並停貢舉。
二年,進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楊寘,狀元同;制科一人。
三年、四年、五年,並停貢舉。
六年,進士五百三十八人,諸科四百一十五人,制科一人,省元裴煜,狀元賈黯。
七年、八年,停貢舉。
皇祐元年,進士四百九十八人,諸科五百五十人,制科一人,省元馮京,狀元同。
二年、三年、四年,並停貢舉。
五年,進士五百二十人,諸科五百二十二人,省元徐無黨,狀元鄭獬。
至和元年、二年,嘉祐元年,不貢舉。
二年,進士三百八十八人,諸科三百八十九人,省元李實,狀元張衡;制科一人是歲,始定爲間歲一科舉。
四年,進士一百六十五人,諸科一百八十四人,省元劉摯,狀元劉煇;制科三人。
六年,進士一百八十三人,諸科一百二人,省元江衍,狀元王俊民。
八年,進士一百九十三人,諸科十一人,省元孔武仲,狀元許將。
英宗治平二年,進士二百人,諸科十八人,制科二人,省元彭汝礪,狀元同始詔三歲一科舉。
四年,進士二百五十人,諸科三十六人,省元許安世,狀元同時神宗已即位。
神宗熙寧三年,進士二百九十五人,省元陸佃,狀元葉祖泠;明經、諸科四百七十二人,制科二人。
六年,進士四百人,諸科四十人,省元邵剛,狀元余中。
九年,進士四百二十二人,諸科一百九十四人,省元張嵫,狀元徐鐸。
元豐二年,進士三百四十八人,省元先浚明,狀元時彦。
五年,進士四百四十五人,明經三人,省元劉槩,狀元黃裳。
八年,進士四百八十五人,省元焦蹈,狀元同是歲,諒闇,不臨軒。
哲宗元祐三年,進士五百二十三人,制科一人,省元章援,狀元李常寧。
六年,進士五百一十九人,省元鄒起,狀元馬涓;制科三人。
紹聖元年,進士五百一十二人,省元劉範,狀元畢漸;制科三人,宏詞科八人。
四年,進士五百六十四人,省元汪革,狀元何昌言;詞科九人。
元符三年,進士五百六十一人,省元李崟,狀元同是歲,諒闇,不臨軒。
徽宗崇寧二年,進士五百三十八人,省元李階,狀元霍端友。
五年,進士六百七十一人,省元吳倜,狀元蔡薿是科爲始,罷諸州發解,並省試,並從學校逐年貢士。
大觀三年,進士六百八十五人,宗室上舍四十二人,上舍魁李彌遜,狀元賈安宅。
政和二年,進士七百一十三人,上舍魁師驥,狀元莫儔。
五年,進士六百七十人,宗子上舍十七人,上舍魁傅崧卿,狀元何㮚。
八年,進士七百八十三人,上舍魁何奎,狀元王嘉。
宣和三年,進士六百三十人,上舍魁宋齊愈,狀元何渙。
六年,進士八百五人是年,復省試,省元楊椿,狀元沈晦。
高宗建炎二年以軍興,分路類省試,進士四百五十一人,狀元李易;四川、河北、京東進士八十七人。
紹興二年,進士二百五十九人,狀元張九成;四川進士一百二十人。
五年,進士二百二十人,省元樊光遠,狀元汪應辰;四川進士一百三十七人。
八年,進士二百九十三人,省元黃公度,狀元同是年,不親策。引見正奏名,與四川類省奏名參定編排。
十二年,進士二百五十四人,省元何溥,狀元陳誠之;四川進士一百四十四人。
十五年,進士三百人,省元林機,狀元劉章;四川進士七十三人。
十八年,進士三百三十人,省元徐履,狀元王佐;四川進士二十三人。
二十一年,進士四百四人,省元鄭聞,狀元趙逵;四川進士十八人。
二十四年,進士三百四十八人,省元秦塤,狀元張孝祥;四川進士六十三人。
二十七年,進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張宋卿,狀元王十朋先時,四川類省道遠,趁赴殿不及者別奏名。是年,無不到。
三十年,進士四百一十二人,省元劉朔,狀元梁克家;四川進士十六人。
孝宗隆興元年,進士五百四十一人,省元木待問,狀元同是年,不親策,同紹興八年。
乾道二年,進士四百九十二人,省元何澹,狀元蕭國梁。
五年,進士五百九十二人,省元方恬,狀元鄭僑。
八年,進士三百八十九人,省元蔡幼學,狀元黃定。
淳熙二年,進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章穎,狀元詹騤。
五年,進士四百一十七人,省元黃渙,狀元姚穎。
八年,進士三百七十九人,省元俞烈,狀元黃由。
十二年,進士三百九十五人,省元邵康,狀元衛涇。
十四年,進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湯鸘,狀元王容。
光宗紹熙元年,進士五百五十七人,省元錢易直,狀元余復。
四年,進士三百九十六人,省元徐邦憲,狀元陳亮。
寧宗慶元二年,進士五百十六人,省元莫子純,狀元鄒應龍。
五年,進士四百一十二人,省元蘇大璋,狀元曾從龍;四川進士四人。
嘉泰二年,進士四百三十五人,省元傅行簡,狀元同是年,諒闇,不臨軒。
開禧元年,進士三十八人,省元林執善,狀元毛自知。
嘉定元年,進士四百二十六人,省元朱停,狀元鄭自誠;四川進士四人。
四年,進士四百六十五人,省元周端朝,狀元趙建夫。
七年,進士五百二人,省元姚宏中,狀元袁甫。
十年,進士五百二十三人,省元陳塤,狀元吳潛。
十三年,進士四百七十五人,省元邱大發,狀元劉渭。
十六年,進士五百五十人,省元王胄,狀元蔣重珍。
理宗寶慶二年,進士九百八十七人,省元王會龍,狀元同是年,諒闇,不臨軒。
紹定二年,進士五百五十七人,省元陳松龍,狀元黃朴。
五年,進士四百九十三人,省元葉大有,狀元徐元傑。
端平二年,進士四百六十六人,省元楊茂子,狀元吳叔告。
嘉熙二年,進士四百二十二人,省元繆烈,狀元周坦。
淳祐元年,進士人,省元劉自,狀元徐儼夫。
四年,進士人,省元徐霖,狀元留夢炎。
七年,進士人,省元馬廷鸞,狀元張淵微。
十年,進士人,省元陳應雷,狀元方逢辰。
寶祐元年,進士人,省元丁應奎,狀元姚勉。
四年,進士人,省元彭方迥,狀元文天祥。
開慶二年,進士人,省元李雷奮,狀元周震炎。
景定三年,進士人,省元李珏,狀元方山京。
度宗咸淳元年,進士人,省元阮登炳,狀元同是年,諒闇,不親策。
四年,進士六百六十五人,省元胡躍龍,狀元陳文龍。
七年,進士人,省元劉夢薦,狀元張鎮孫。
十年,進士人,省元李大同,狀元王龍澤。
右宋三百一十五年逐科取士之總目,以《登科記》及《會要》參考,並省元、狀元之名具錄於此。國初,殿試本覆試也。唐以來,或以禮部所取未當,命中書門下詳覆,至宋,藝祖、太宗重其事,故御殿覆試。至雍熙四年,宰相請如唐故事,以春官之職歸有司,上從之。次年,命宋知白知舉,榜出而謗議蜂起,或擊登聞鼓求別試,於是再行覆試,凡得數百人。又明年,則知貢舉蘇易簡等不敢專其事,固請御試,上從之。自此遂爲定例。然是年以後,如陳堯叟、孫何、王曾皆禮部所取第一人,而御試復以之冠多士,可見當時殿試,不過審覆其繆濫者黜之,而元在前列者,固未嘗別第其昇降也。景德以後,多別取狀元,然省元亦皆置之龜列,《石林燕語》謂:“故事,南省奏名第一人,殿試唱過三名不及,則必越衆抗聲自陳,雖考校在下列,必得升等。吳春卿、歐陽公皆由是升第一甲。獨范景仁避不肯言,等輩屢趣之,皆不應,至第十九人方及,徐出拜命而退,時服其靜退。自此遂爲故事。”然則仁宗時,省元亦例在前列,蓋當時殿試雖曰別命試官,糊名考校,然賜第之時,往往亦參採譽望,乃定掄魁。歐陽公作《蔡齊行狀》言:“凡貢士當賜第者,考定,必召其高第數人並見,又參擇其材質可者,然後賜第一。及公召見,衣冠偉然,進對有法,天子以爲無能出其右者,乃擢爲第一。”可見當時掄魁,未嘗不參取譽望,則文章冠禮闈者,就爲狀頭,要亦此意。後來無此法矣。
○賢良方正
漢文帝二年,詔曰:“廼十一月晦,日有食之。二三執政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正朕之不逮。”
十五年,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上親策之,傅納以言。
賈山《至言》:“今陛下念思祖考,述追厥功,圖所以昭光洪業休德,使天下舉賢良方正之士,天下皆訢訢焉曰:‘將興堯舜之道,三王之功矣!’天下之士莫不精白以承休德。今方正之士皆在朝廷矣,又選其賢者使爲常侍、諸吏,與之馳驅射獵,一日再三出。臣恐朝廷之解弛,百官之墮於事也,諸侯聞之,又必怠於政矣。臣聞山東吏布詔令,民雖老羸癃疾,扶杖而往聽之,願少須臾毋死,思見德化之成也。今功業方就,名聞方昭,四方鄉風,今從豪俊之臣、方正之士,直與之日日獵射,擊兔伐狐,以傷大業,絕天下之望,臣竊悼之。《詩》曰:
‘靡不有初,鮮克有終。’臣不勝大願,願少衰射獵,以夏歲二月,定明堂,造大學,修先王之道。風行俗成,萬世之基定,然後唯陛下所幸耳。古者大臣不媟,故君子不常見其齊嚴之色、肅敬之容,大臣不得與宴遊,方正修潔之士不得從射獵,使皆務其方以高其節,則羣臣莫敢不正身修行,盡心以稱大禮。如此,則陛下之道尊敬,功業施於四海,垂於萬世子孫矣。誠不如此,則行日壞而榮日滅矣夫。士修之於家,而壞之於天子之廷,臣竊愍之。陛下與衆臣宴遊,與大臣方正朝廷論議。夫遊不失樂,朝不失禮,議不失計,軌事之大者也。”
按:山之言固善矣,然古者內外庭不分,人主出入起居,皆與賢士大夫遊,故文帝視朝而受郎官止輦之言,馳坂而受袁盎攬轡之諫,蓋使其日侍左右,得以隨事納規,則未爲無補,乃盛世事也。至武帝時,侍中分掌乘輿服物,下至褻器虎子之屬,孔安國以儒者爲侍中,特聽掌御唾壺,則其媟慢已甚。然有臣如汲長孺,則帝雖雄暴,而所以禮遇之者,特出丞相大將軍之上。蓋所以取重者存乎其人,固不因親近而遂至於玩狎也。後世此意不存,人主親士大夫之時少,親宦官、宮妾之時多,雖輔弼股肱之臣,亦不過質明趨朝,鞠躬屏息,縉笏奏事,卑卑而前,數語即退,而所與遊處親密者,皆嬖幸近習之流耳。況賢良方正之士,脫跡草萊而觀光上國,其視黃屋之後塵、重瞳之睟表,遠在雲霄之上,勢分隔而情意日疏,等威嚴而震怖易起,所謂臨軒詳延之事,特具文耳,安得如漢世之日近清光,而得以時效忠讜乎?然則山所言願少弛擊狐伐兔之事,而講求立經陳紀之計,誠爲至當之論;至謂必使大臣不得預宴遊,方正修潔之士不得從射獵,然後可以建功業,則非古義也。又曰:“夫士修之於家,而壞之於天子之廷。”夫所謂賢良方正者,取其能直言極諫,以劘切上躬耳。今反爲人主宴遊射獵所蠱而壞之,則何以謂之賢良方正乎?汲黯、魏徵之流,豈以日侍遊獵之故而遂不能正其身、高其節乎?
又按:《鼂錯傳》言:文帝時,詔有司舉賢良文學士,錯在選中。對策者百餘人,惟錯爲高第,遷中大夫。錯未舉賢良時,己爲太子家令,上書言事,帝賜璽書寵答曰:“皇帝問太子家令:上書言兵體三章,聞之。書言:‘狂夫之言,而明主擇焉。’今則不然。言者不狂,而擇者不明,國之大患,故在於此。使夫不明擇於不狂,是以萬聽而萬不當也。”則帝於言事之微臣,所以尊崇之者至矣,未嘗有媟慢之意,如山所言也。制策略謂:“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宣,民之不寧,四者之闕,悉陳其志,毋有所隱。上以薦先帝之宗廟,下以興愚民之休利,著之於篇,朕親覽焉。觀大夫所以佐朕,至與不至,書之,周之密之,重之閉之,興自朕躬,大夫其正論,毋枉執事。嗚呼,戒之!二三大夫其帥志毋怠!”則其所以虛心詔訪者,尤爲懇惻。然觀錯所對,言“五帝神聖,其臣莫及,陛下神明德厚,不下五帝,執事之臣莫能望清光,陛下不自躬親,而待不望清光之臣,臣竊恐神明之遺也。”大概皆導諛納諂之言,殊辜帝孜孜訪求之本意,反不如爲太子家令時所言勸農、備邊之策爲確實也。錯在高第而所對如此,則其餘百餘人者可知。然則賢良方正負文帝,帝未嘗負賢良方正也。
孝武建元元年,詔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諸侯相,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
帝即位,舉賢良文學之士,前後百數,而董仲舒以賢良對策仲舒,孝景時爲博士,天子覽其對而異焉,乃復策之,對畢,復策之,遂以爲江都相。轅固,帝初即位時,以賢良徵,諸儒嫉毀,言固老,罷歸之。
帝初即位,詔天下舉方正賢良文學材力之士,待以不次之位。四方士多上事,言得失,自衒鬻者以千數,其不足採者,輒報聞罷
丞相綰奏:“所舉賢良,或治申、商、韓非、蘇秦、張儀之言,亂國政,請皆罷。”奏可。
先公曰:“此行仲舒之言也,衛綰特使之書奏耳。建白大義,豈綰所能辨哉!
武帝年未二十,而奮然知所決擇如此,可謂英主矣。然轅固以老而見棄,莊助以容悅見錄,仲舒雖殷勤三策,而不能引以自近也。以舉賢良一事考之,帝終身之得失皆可推矣。”
元光五年,詔策賢良。帝初即位,招賢良文學士,時公孫弘年六十,以賢良徵爲博士,使匈奴,還報,不合意,上怒,以爲不能,弘乃移病免歸。至是,復徵賢良文學,菑川國復推上弘,弘謝曰:“前己嘗西,用不能罷,願更選。”國人固推弘,弘至太常,上策詔諸儒,弘奏對。時對者百餘人,太常奏弘第居下。
策奏,天子擢弘對爲第一,召入見,容貌甚麗,拜爲博士,待詔金馬門。
按:《武帝本紀》言元光元年策賢良,所載制策與《公孫弘傳》所載文小異。
弘對策在元光五年,而本紀又於制策之末稱董仲舒、公孫弘出焉。按:仲舒對策在建元元年,俱不在元光元年,本紀誤。
弘初以賢良徵爲博士,後罷歸,再以賢良徵,方對策。然則賢良之未對策者,亦可以爲博士歟?董仲舒、轅固亦皆先爲博士,後舉賢良。
按:西都賢良策之載於史者,鼂、董、公孫、杜欽、谷永、杜鄴而己。仲舒最醇正,又值武帝即位之始,初心清明,故異其對,而復再三詢叩,得以罄其所學。弘素曲學,又值不稱旨罷免之餘,宜其姑爲平緩無忤之說以取容,自不足責。鼂錯知治體,善議論,非弘之比,又遇謙恭好問之主如文帝,且己嘗受知,辱眷於太子家令,言事之時,又非如仲舒泛泛下僚,猝奉大對之比,乃諄復乎五帝神聖之說,贊頌不容口而略無建明,惜哉!欽、永阿王氏,論益卑矣。鄴指陳外戚,譏切丁、傅,稍不負方正之名。王吉、貢禹之正大,朱雲、何武之剛方,必有嘉論,惜史逸其傳云。
昭帝始元元年,遣故廷尉持節郡國,舉賢良。
五年,詔令三輔、太常舉賢良各二人。
六年,詔有司問郡國所舉賢良文學民所疾苦,議罷鹽鐵、榷酤。
有司者,丞相車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也;賢良、文學者,茂陵唐生、魯國萬生、中山劉子、九江祝生與其徒六十餘人也。其建議之首曰:“有詔書,使丞相、御史與所舉賢良、文學語,問民間所疾苦。”文學對曰:“竊聞治人之道,防淫泆之原,廣道德之端,抑末利而開仁義,毋示以利,而後教化可興,風俗可移也。今郡國有鹽鐵酒榷均輸,與民爭利,散敦厚之樸,成貪鄙之化,是以百姓就本者寡,趨末者衆,願悉罷之。”御史大夫桑弘羊難之,以爲此國家大業,所以制四夷、安邊足用之本,罷之不便。
按:自孝文策鼂錯之後,賢良方正皆承親策,上親覽而第其優劣。至孝昭,年幼未即政,故無親策之事,乃詔有司問以民所疾苦。然所問者鹽鐵、均輸、榷酤,皆當時大事,令建議之臣與之反覆詰難,講究罷行之宜,卒從其說,爲之罷榷酤。然則雖未嘗親奉大對,而其視上下姑相應以義理之浮文者,反爲勝之。國家以科目取士,士以科目進身者,必如此然後爲有益於人國耳賢良及大夫問難本末,見《征榷考》。
宣帝本始四年,郡國地震,詔令三輔、太常、內郡國舉賢良方正各一人。
地節三年,詔令內郡國舉賢良方正可親民者。
詔曰:“乃者九月地震,朕甚懼焉。有能箴朕過失,及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以正朕之不逮,毋諱有司。”
神爵四年,令內郡國舉賢良可親民者各一人。
孝元初元二年,以地震隴西郡,詔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舉茂材異等、直言極諫之士。
永光二年,以日食,詔令內郡國舉賢良方正各一人。
何武爲京兆尹,坐舉方正所舉者召見槃辟雅拜行禮容拜也。槃辟猶盤旋也,有司以爲詭衆虛僞,武坐左遷楚內史。
孝成建始二年,詔三輔、內郡舉賢良方正各一人。
建始三年,以日蝕、地震,詔:“丞相、御史與將軍、列侯、中二千石及內郡國,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詣公車,朕將覽焉。”
上盡召直言之士詣白虎殿對策。
元延元年,以日食、星隕、孛見,令公卿大夫、博士、議郎以經對,與內郡國舉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各一人令公卿與內郡國共舉。
孝哀帝元壽元年正月,以日食,有詔令公卿大夫與將軍、列侯、中二千石等,察舉賢良方正及能直言者各一人。
◎西漢舉賢良文學
鼂錯以太子家令舉,遷授中大夫
董仲舒以博士舉,遷授江都相公孫弘以博士舉,遷博士待詔
杜欽以武庫令舉,遷授議郎
嚴助郡舉,擢授中大夫
朱雲以博士舉,遷授槐里令
王吉以雲陽令舉,遷授昌邑中尉
貢禹以博士舉,遷授河南令
魏相郡卒史舉,遷授茂陵令
蓋寬饒以郎舉,遷諫大夫孔光以議郎舉,遷授諫大夫
谷永以太常丞舉,待詔公車
杜鄴以涼州刺史舉,不及拜官,卒
何武以太守卒史舉,遷授諫大夫
轅固以清河王太傅舉,尋罷歸里
黃霸以丞相長史舉,遷揚州刺史朱邑以太守卒史舉,遷大司農丞
世祖建武六年十月,詔曰:“吾德薄不明,寇賊爲害,強弱相陵,元元失所,永念厥咎,內疚於心。其敕公卿舉賢良方正各一人。”
七年四月,詔曰:“比陰陽錯謬,日月薄食。百姓有過,在予一人,大赦天下。公卿、司隷、州牧舉賢良方正各一人,遣詣公車,朕將覽試焉。”
章帝建初元年三月,詔曰:“朕以無德,奉承大業,夙夜慄慄,不敢荒寧,而災異仍見,與政相應。朕既不明,涉道日寡,又選舉乖實,俗吏傷人,官職耗亂,刑罰不中,可不憂與!昔仲弓季氏之家臣,子遊武城之小宰,孔子猶誨以賢才,問以得人,明政無大小,以得人爲本。夫鄉舉里選,必累功勞。今刺史、守相不明真僞,茂才、孝廉歲以百數,既非能顯,而當授之政事,甚無謂也。每尋前世舉人貢士,或起甽亩,不繫閥閱,敷奏以言則文章可採,明試以功則政有異跡,文質彬彬,朕甚嘉之。其令太傅、三公、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國守相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
五年二月朔,日有食之,詔:“公卿己下,其舉直言極諫能指朕過失者各一人,遣詣公車,將親覽問焉。其以巖穴爲先,勿取浮華。”
和帝永元六年三月,詔曰:“陰陽不和,水旱違度,思得忠良之士,以輔朕之不逮。其令三公、中二千石、二千石、內郡守相,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昭巖穴,披幽隱,遣詣公車,朕將悉聽焉。”帝乃親臨策問,選補郎吏。
安帝永初元年三月,日有食之,詔公、卿、內外衆官、郡國守相舉賢良方正、有道術之士,明政術、達古今、能直言極諫者各一人。
五年閏三月,詔曰:“朕以不明,統理失中,思得忠良正直之臣,以輔不逮。
其令三公、特進、侯、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守、諸侯相,舉賢良方正、有道術、達於政化、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及至孝行與衆卓異者並遣詣公車,朕將親覽焉。”
順帝即位,詔公、卿、郡守、國相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
漢安元年二月,詔大將軍、公、卿舉賢良方正、能探賾索隱者各一人。
沖帝即位,詔三公、特進、侯、卿、校尉,舉賢良方正、幽逸修道之士各一人。
桓帝建和元年四月,京師地震,詔大將軍、公、卿、校尉,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
三年六月,詔大將軍、三公、特進、侯,其與卿、校尉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
永興二年二月,京師地震,詔公、卿、校尉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各一人。
延熹八年正月,日有食之,詔公、卿、校尉舉賢良方正。
永康元年五月,詔公、卿、校尉舉賢良方正。
◎東漢舉賢良文學
魯丕郡功曹舉,遷議郎
申屠剛蘇章李法爰延崔駰周燮不就劉瑜荀淑皇甫規張奐劉淑劉焉
魏明帝青龍元年,詔公、卿舉賢良篤行之士各一人。
晉武帝泰始四年,詔公、卿及郡國守相舉賢良方正直言之士。
摯虞舉賢良,與夏侯湛等十七人策爲下第,拜中郎。武帝詔曰:“省諸賢良答策,雖所言殊途,皆明於王義,有益政道。欲詳覽其對,究觀賢士大夫用心。”因詔諸賢良方正直言會東堂策問,曰云云。虞對畢,擢爲太子舍人。
阮種與却詵、王康對賢良,俱居上第,即除尚書郎。然毀譽之徒,或言對者因緣假托,帝乃更延羣士,庭以問之。詔曰:“前者對策所問,未盡子大夫所欲言,故復延見,其具陳所懷。”種策奏,帝親覽焉,又擢爲第一,轉中書郎。
按:試賢良而至於再策,始於漢武帝之待仲舒,而晉武之時亦有之。蓋於對者數百人之中特拔之,而且再策之,可見二帝於策士之事究心如此。後世亦不過付之有司,視以具文耳。
唐制,天子自詔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材。其制詔舉人,不有常科,皆標其目而搜揚之。試之日,天子親臨觀之,試己,糊其名於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與出身。
元宗開元八年,上親策應制舉人於含元殿,謂曰:“古有三道,今減從一道。
近無甲科,朕將存其上第,務收賢俊。”仍令有司設食。
石林葉氏曰:“漢舉賢良,文帝二年,對策者百人,鼂錯爲高第。武帝元光五年,對策者亦百餘人,公孫弘爲第一。當時未有黜落法,對者皆預選,但有高下耳。至唐,始對策一道而有中否,然取人比今多。建中間,姜公輔等二十五人;太和間,裴休等二十三人;其下如貞元中,韋執誼、崔元翰、裴垍等皆十八人;元和中,牛僧孺等;長慶中,龐嚴等,至少猶皆十四人。”
容齋洪氏《隨筆》曰:“唐德宗貞元十年,賢良方正科十六人,裴垍爲舉首,王播次之,隔一名而裴度、崔羣、皇甫鎛繼之。六名之中,連得五相,可謂盛矣。
而邪正夐不侔,度、羣同爲元和宰相,而鎛以聚斂賄賂亦居之,度、羣極陳其不可,度恥與同列,表求自退,兩人竟爲鎛所毀而去。且三相同時登科,不可謂無事分,而玉石雜糅,薰蕕同器,若默默充位,則是固寵患失,以私妨公,裴、崔之賢,誼難以處也。本朝韓康公、王岐公、王荊公亦同年聯名,熙寧間,康公、荊公爲相,岐公參政,故有‘一時同榜用三人’之語,頗類此云。”
天寶十三載,御勤政樓試四科舉人,其詞藻宏麗,問策外更試詩、賦各一道。
制舉試詩、賦自此始。
憲宗元和元年,敕制舉人試訖,有通夜納策,計歸不得者,並於光宅寺止宿,金吾衛使差人監引至宿所,切加句當,勿令喧雜。
是年,策賢良,詔楊於陵、鄭敬、李益、韋貫之同考核。賢良牛僧孺、皇甫湜、李宗閔條對甚直,無所畏避,考官第其策居三等。權幸惡其詆訐,而不中第者乃注解其策,同爲唱誹,貫之等皆坐貶黜。
致堂胡氏曰:“制策亦以空言取人,然其來最古,得人亦多;至於末流,應科者既未必英才,而發問之目往往摘抉細隱,窮所難知,務求博洽之士,而直言極諫之風替矣。要必深詔中外,精求方聞,有學行者勿令先獻所業,直召至殿廷而親策以當世之急務,與夫政事之闕失,使舉古治宜於今者,如其可採,則就加任使,以合於堯舜奏言試功之舉,則瑰瑋傑特之才不困於簸揚淘汰,而國家收多士之實用矣。”
文宗太和三年,賢良、前進士劉蕡對策切直,指陳時事,不避貴近,言辭激切,士林感動。考官馮宿、賈餗、龐嚴等有所畏忌,不敢上聞,隨例擯斥,議者不平。諫臣或將其策白於宰臣,宰臣怯憚,亦不敢爲之明白。同對李郃抗表請讓官於蕡,不報。
按:既曰制科,則天子親策之,親覽之,陞黜之權,當一出於上。漢武帝之於董仲舒也,意有未盡,則再策之,三策之;晉武帝之於摯虞、阮種亦然。公孫弘所對,太常奏爲下第,而帝擢爲第一。蓋漢世人主於試賢良,皆親第其優劣,臣下所不可得而軒輊也。唐之制科,則全以付之有司矣,故牛僧孺輩以直言忤權幸,則考官坐其累;而劉蕡所陳尤爲忠憤鯁切,則自宰相而下皆不敢爲之明白。
雖是當時閹宦之勢可畏,亦由素無親覽之事,故此輩得以劫制衡鑒之人也。
◎唐制科名目及中制科人姓名
顯慶二年,志烈秋霜科,韓思彦及第。
乾封元年,幽素科,蘇朅、解琬、苗神容、格輔元、徐昭、劉訥言、崔谷神及第。
上元二年,辭殫文律科,崔融及第。
垂拱四年十二月,辭標文苑科,房晉、皇甫瓊、王旦及第。
永昌元年正月,蓄文藻之思科,彭景直及第;抱儒素之業科,李文願及第。
長壽三年四月,臨難不顧、徇節寧邦科,薛稷、寇泚及第。
證聖元年,長才廣度、沉跡下僚科,張漪及第。
通天元年,文藝優長科,韓琬及第。
神功元年九月,絕倫科,蘇齎、崔元童、袁仁敬、何鳳、孟溫禮、洪子輿、盧從願、趙不欺及第。
大足元年,理選使孟詵試拔萃科,崔翹、鄭少微及第;疾惡科,馮萬石及第。
長安二年,龔、黃科,馬克麾及第。
神龍二年,才膺管、樂科,張大求、魏啟心、魏愔、盧絢、張文成、楮璆、咸澒業、郭鄰、趙不爲及第;才高位下科,馮萬石、鼂良正、張敬及第。
三年,材堪經邦科,張九齡、康元朅及第;賢良方正科,蘇晉、宋務光、寇泚、盧怡、呂恂及第。
景龍三年,抱器懷能科,夏侯銛及第;茂才異等科,王敬從、盧重元及第。
景雲二年,文以經國科,袁暉、韓朝宗及第;藏名負俗科,李俊之及第。
先天元年,文經邦國科,韓休及第;藻思清萃科,趙冬曦及第;寄以宣風則能興化變俗科,郭鄰之及第;道侔伊、呂科,張九齡及第;手筆俊拔、超越輩流科,杜昱、張子漸、張秀明、常無名、趙居正、賈登、邢鉅及第。
開元二年,直言極諫科,梁昇卿、袁楚客及第;悊人奇士、逸淪屠釣科,孫逖及第;良才異等科,邵閏之、崔翹及第。
五年,文儒異等科,崔侃、褚庭晦及第;文史兼優科,李昇期、康子元、達奚珣及第。
六年,博學通議科,鄭少微、蕭誠及第。
七年,文辭雅麗科,邢鉅、苗晉卿、褚思光、趙良器及第。
十二年,將帥科,裴敦復、房自謙及第。
十五年,武足安邊科,鄭昉、樊衡及第;高才沈淪、草澤自舉科,鄧景山及第。
十七年,才高未達、沉跡下僚科,吳鞏及第。
十九年,博學宏詞科,鄭昉、陶翰及第。
二十一年,多才科,李史魚及第。
二十三年,王霸科,劉璀、杜綰及第;智謀將帥科,張重光、崔圓、李廣琛及第。
天寶元年,文辭秀逸科,崔明允、顏真卿及第。
六年,風雅古調科,薛據及第。
十三年二月,辭藻宏麗科,楊綰及第。
大曆二年,樂道安貧科,楊膺及第。
六年,諷諫主文科,鄭珣瑜、李益及第。
建中元年,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姜公輔、元有直、樊澤、呂元膺及第;文辭清麗科,奚陟、梁肅、劉公亮、鄭轅、沈封、吳通元及第;經學優深科,孫玭、黎逢、白季隨及第;高蹈邱園科,張紳、衛良儒、蘇哲及第;軍謀越衆科,夏侯審、平知和、鄭儋、淩正、周渭、丁俯及第;孝弟力田聞於鄉閭科,鄭黃中、崔浩、李牧及第。
正元元年九月,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韋執誼、鄭利用、穆質、楊鄬、裴復、柳公綽、歸登、李直方、崔邠、鄭敬、魏弘簡、沈回、田元佑、徐兗及第;博通墳典、達於教化科,熊執易、劉簡甫及第;識洞韜略、堪任將帥科,許贄及第。
四年四月,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崔元翰、裴次元、李彞、崔豐、史牟、陸震、柳公綽、趙參、徐弘毅、韋彭壽、鄒儒立、王乃、杜倫、元易、王真及第;清廉守節、政術可稱、堪任縣令科,李巽及第;孝悌力田聞於鄉閭科,張浩及第。
十年十二月,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裴垍、王播、朱諫、裴度、熊執易、許堯佐、徐弘毅、崔綰、皇甫鎛、王仲舒、許季同、仲子陵、鄭士材、邱穎及第;博通墳典、通於教化科,朱穎及第;詳明政術、可以理人科,張平叔、李景亮及第。
元和元年四月,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元稹、韋惇、獨孤郁、白居易、曹景伯、韋慶復、崔綰、羅讓、崔護、薛存慶、韋珩、李蟠、元修、蕭俯、沈傳師、柴宿及第;達於吏理、可使從政科,陳岵及第。
三年四月,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牛僧孺、皇甫湜、李宗閔、李正封、吉弘宗、徐晦、賈餗、王起、郭球、姚袞、庾威及第;博通墳典、達於教化科,馮苞、陸亙及第;軍謀宏達、材任將帥科,樊宗師及第;達於吏理、可使從政科,蕭睦及第。
長慶元年十二月,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龐嚴、任畹、呂述、姚中立、韋曙、李回、崔嘏、崔龜從、韋正貫、崔知白、陳元錫及第;詳明政術、可以理人科,崔郢及第;軍謀宏達、材任將帥科,吳思、李商卿及第;博通墳典、達於教化科,李思元及第。
寶曆元年四月,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唐伸、楊儉、韋端符、舒元裒、蕭敞、楊魯士、來擇、趙祝、裴惲、韋絲、李昌寶、嚴楚封、李涯、蕭夷中、馮球、元晦及第;詳明吏理、達於教化科,韋正貫及第;軍謀宏達、材任邊將科,裴儔、侯雲章及第。
太和二年閏三月,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李郃、裴休、裴素、南卓、李甘、杜牧、馬植、鄭亞、崔博、崔璵、王式、羅邵京、崔渠、韓賓、崔慎由、苗愔、韋昶、崔煥、崔讜及第;詳明吏理、達於教化科,宋混及第;軍謀宏達、堪任將帥科,鄭冠、李式及第。
容齋洪氏《隨筆》曰:“唐世制舉科目猥多,徒異其名耳,其實與諸科等也。
張九齡以道侔伊呂策高第,以《登科記》及《會要》考之,蓋先天元年九月,明皇初即位,宣勞使所舉諸科九人,經邦治國、材可經邦,才堪刺史,賢良方正,與此科各一人;藻思清華、興化變俗科各二人。其道侔伊呂策問殊平平,但云:
興化致理,必俟得人;求賢審官,莫先任舉。欲遠循漢魏之規,復存州郡之選,慮牧守之明不能必鑒。次及越騎、佽飛皆出畿甸,欲均井田於要服,遵邱賦於革車,並安人、重穀,編戶、農桑之事,殊不及爲天下國家之要道,則其所以待伊呂者亦狹矣。九齡於神龍二年中材堪經邦科,本傳不書,計亦此類耳。”
後周世宗顯德四年十月,詔曰:“制策懸科,前朝盛事,莫不訪賢良於側陋,求讜正於箴規,殿廷之間,帝王親試。其或大裨於國政,有益於時機,則必待以優恩,縻之好爵,拔奇取異,無尚於兹,得士者昌,於是乎在。爰從近代,久廢此科,懷才抱器者鬱而不伸,隱耀韜光者晦而莫出,遂使翹翹之楚多致於棄捐,皎皎之駒莫就於縻縶,遺才滯用,闕孰甚焉!應天下諸色人中,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學優深可爲師法,詳閒吏理達於教化者,不限前資、見任職官,黃衣、草澤,並許應詔。其逐處州府,依每年貢舉人式例,差官考試,解送尚書吏部,仍量試策論三道,共三千字以上,當日內取文理俱優、人物爽秀,方得解送,取來年十月集上都。其登朝官亦許上表自舉。”
宋朝之制,國初制舉,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學優深可爲師法、詳閒吏理達於教化,凡三科。應內外職官前資見任、黃衣、草澤人,並許諸州及本司解送於吏部對御策,試三千言,以文理俱優者中其選。
真宗咸平四年,詔學士、兩省、御史臺五品,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於內外京朝、幕府州縣官、草澤中,各舉賢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見任轉運使及館閣職事人應詔。
景德二年,詔:“復置博通墳典達於教化、才識兼茂明於體用、武足安邊、洞明韜略運籌決勝、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等科,委中書門下先加程試。如器業可觀,具名聞奏,朕將臨軒親試。”
時命兩制考文卷,中等者甚少,又命侍讀、待制重考。上猶慮遺才,令中書重詳定訖,試論六首合格者以聞。
大中祥符元年,時上封者言:“兩漢舉賢良,多因兵荒災變,所以詢訪闕政。
今國家受瑞建封,不當復設此科。”於是悉罷。
凡特旨試藝者,有於中書學士舍人院,或特遣官專試,所試詩、賦、論、策、頌、制詔或三篇,或一篇。景德後,唯將命爲知制誥者,方試制誥。東封及祀汾陰時,獻文者多試業得官。
仁宗天聖七年,詔曰:“朕開數路以詳延天下之士,而制舉獨久置不設,意吾豪傑或以故見遺也,其復置此科。”於是增其名,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博通墳典明於教化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帷幄科,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科,凡六,以待京、朝官之被舉及起應選者。又置書判拔萃科,以待選人之應書者。又高蹈邱園科,沉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及應書者。又武舉以待方略勇力之士。其法,先上藝業於有司,有司較之,然後試秘閣,中格,然後天子親策之。
後數歲,李淑上書言:“吏部故事,選人以格限未至者,能試判三節,謂之拔萃。此特有司之事耳,而陛下乃親策之,非其稱矣。又所謂茂材異等,本求出類之雋也,而士之不利鄉薦者,始出而應焉。臣以爲此二者皆非國家求才之本意也,宜有以易之。”於是罷書判拔萃科,令幕職州縣官皆得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等科;諸常試鄉舉被黜者,毋復應茂才異等科。其後十餘年,又詔:自今制科須近臣論薦,毋得自舉。初,御史唐詢與參知政事吳育有隙。帝數稱近歲制科得人,以育爲賢,而詢奏言:“自古災異乃冊賢良,今者,六科率不用公卿推引,而特視進士之期。凡應此科者,至自稱曰賢良方正,曰茂才異等,曰博通墳典,臣以爲習扇澆浮,莫甚於此,可悉罷之。”而育復奏曰:“冊賢良自鼂錯始,錯非以災異舉也。”帝以育言爲然,由是制科得不廢,而特禁其自薦而已。
公是劉氏《雜說》曰:“夫自舉之與人舉之,所以厲世矯俗,豈可同日而語哉?今不惟進士自舉而已,至於賢良方正亦自舉也,豈不過乎!夫賢良,美稱也;方正,善行也。古之當此名者,方將高臥潛處,不知羔雁珪璧之聘,三四至而遂能起乎,今皆循循然窺顏色、求便利而進矣。爭門齰指,不足以諭其情;側肩攫金,不足以況其態;鼓腹自鬻,不足以比其羞:無乃其實與名不相符哉!今世皆知高賢良於進士矣,不知賢良之害於俗,甚於進士也。何以言之邪?人有言曰:‘南城之澤有兔焉,可逐而取也。’彼聞之者,必爭先致力焉,然其至者,必遊手惰農耳。又有言曰:‘有鹿焉。’則不獨遊手惰農而後爭之,必將有捨業而往者矣,則兔小而鹿大故也。夫進士,兔也;賢良,鹿也。二者皆足以動貪利之心,而賢良之所動者多,可不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