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庫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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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五•國用考三

○漕運

秦欲攻匈奴,運糧,使天下飛芻挽粟運載芻稿令疾至,故曰飛芻。挽粟,謂引車船也。音晚,起於黃、腄音誰。東萊二縣、琅琊負海之郡,轉輸北河言沿海諸郡,皆令轉輸至北河。北河,今朔方之北河也,率三十鍾而致一石六斛四斗爲鍾。計其道路所費,凡用百九十二斛乃得一石。

漢興,高帝時,漕運山東之粟,以給中都官,歲不過數十萬石。

婁敬說帝都關中。張良曰:“關中阻三面而守獨以一面,東制諸侯,諸侯安定;河、渭漕挽天下,西給京師,諸侯有變,順流而下,足以委輸,敬說是也。”孝文時,賈誼上說曰:“天子都長安,而以淮南東道爲奉地,鏹道數千,不輕致輸,郡或乃越諸侯而遂調均發徵,至無狀也。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爲都,輸將繇使,其遠者不在五百里而至;公侯地百里,中之而爲都,輸將繇使,遠者不在五十里而至。輸者不苦其繇,繇者不傷其費,故遠方人安。及秦,不能分人寸地,欲自有之,輸將起海上而來,一錢之賦,數十錢之費,不輕而致也。上之所得甚少,而人之所苦甚多也。”

孝武建元中,通西南夷,作者數萬人,千里負擔餽糧,至十餘鍾致一石。其後,東滅朝鮮,置滄海郡,人徒之衆,擬西南夷。又衛青擊匈奴,取河南地今朔方。復興十萬餘人,築衛朔方,轉漕甚遠,自山東咸被其勞。

元光中,大司農鄭當時言於帝曰:“異時關東運粟,漕水從渭中上,度六月而罷,而渭水道九百餘里,時有難處。引渭穿渠,起長安,傍南山下,至河三百餘里,徑易漕,度可三月罷,而渠下民田萬餘頃,又可得以溉,此損漕省卒,而卒肥關中之地,得穀。”上以爲然,發卒穿渠以漕運,大便利也。其後,番係言:

“漕從山東西,歲百餘萬石,更底柱之險,敗亡甚多,而亦頗費。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陰下,引河溉汾陰、蒲阪下皮氏,今絳郡龍門縣。汾陰、蒲阪,今河東郡寶鼎、河東二縣,度可得五千頃,故盡河壖棄地,度可得穀二百萬石以上。

從渭上,與關中無異,而底柱之東,可無復漕。”上又以爲然,發卒作渠田。數歲,河移徙,渠不到,田者不能償種。久之,河東渠田廢,予越人,令少府以爲稍入時越人徙者以田予之,其租稅入少府,其入未多,故謂之稍。其後,又有人上書欲通褒斜道褒、斜,二水名。褒水東流,南入沔,今漢中郡褒城縣。斜水北流入渭,今武功縣及扶風郡。及漕,事下御史大夫張湯,湯言:“抵蜀從故道,多阪,回遠。今穿褒斜道,少阪,近四百里。而褒水通沔,斜水通渭,皆可以行船漕。漕從南陽上沔入褒,褒之絕水至斜,間百餘里,以車轉,從斜入渭。如此,漢中穀可致,而山東從沔無限,便於底柱之漕,且褒、斜材木竹箭之饒,擬於巴蜀。”上以爲然,拜湯子卬爲漢中守,發數萬人作褒斜道五百餘里。道果便近,而水多湍石,不可漕。

武帝作柏梁臺,宮室之修,由此日麗。徒奴婢衆,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乃足。

元封元年,桑弘羊請令民入粟補吏、贖罪,他郡各輸急處,而諸農各致粟,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邊餘穀。

按:漢初,致山東之粟,不過歲數十萬石耳。至孝武,而歲至六百萬石,則幾十倍其數矣。雖征斂苛煩,取之無藝,亦由河渠疏利,致之有道也。

昭帝元鳳二年,詔:“曰前年減漕三百萬石。”三年,詔曰:“民被水災,頗匱於食,其止四年勿漕。”

孝宣即位,歲數豐穰,耿壽昌五鳳中奏言:“故事,歲漕關東穀四百萬斛以給京師,用卒六萬人。宜糴三輔、弘農、河東、上黨,太原等郡穀,足供京師,可以省關東漕卒過半。”天子從其計。御史大夫蕭望之奏言:“壽昌欲近糴漕關內之穀,築倉理船,費直二萬萬餘萬萬,億也,有動衆之功,恐生旱氣,人被其災,壽昌習於商功分銖之事,其深計遠慮,誠未足任,宜且如故。”帝不聽,漕事果便。

光武北征,命寇恂守河內,收四百萬斛以給軍,以輦車驪駕,轉輸不絕。

虞詡爲武都太守,開漕船道,而水運通利。

明帝永平十三年,汴渠成。河、汴分流,復其舊跡。初,平帝時,河、汴決壞,久而不修。建武時,光武欲修之而未果。其後,汴渠東侵,日月彌廣,兗、豫百姓怨嘆。會有薦樂浪王景能治水者,乃詔發卒數十萬,遣景與將作謁者王吳修汴渠堤,自榮陽東至千乘海口千餘里。十里立一水門,令更相洄注,無潰漏之患。費以百億計。

致堂胡氏曰:“世言隋煬帝開汴渠以幸揚州。文士考《禹貢》言堯都冀州,居河下流,而八都貢賦重於用民力,故每州必記入河之水。獨淮與河無相通之道,求之故跡而不得,乃疑汴水自禹以來有之,不起於隋。世既久遠,或名鴻溝,或名官渡,或名汴渠,大概皆自河入淮,故淮可引江湖之舟以達於冀也。今據《後漢書》,則平帝時己有汴渠,曰‘河、汴決壞’,則謂輸受之所也。至是,發卒四十萬修渠堤,則平地起兩岸,而汴水行其中也。十里立一水門,更相洄注,則以節制上流,恐河溢爲患也。是正與今之汴渠制度無異,特未有導洛之事耳。史曰‘渠堤自榮陽而東’,則上疑其爲鴻溝,下疑其爲官渡者,恐未得其要。官渡直黃河也,故袁、曹相距,沮授曰:‘悠悠黃河,吾其濟乎!’汴渠自西而東,鴻溝乃橫亙南北,故曰未得其要也。獨所謂自禹以來有汴者,此則不易之論也。”

漢丞相諸葛亮勸農講武,作木牛流馬運米,集斜谷口,治斜谷邸閣,息民休士三年而後用之。

木牛,其法:“方腹曲脛,一腳四足,頭入領中,舌著於腹。載多而行少,宜住,可大用,而不可小使;特行者數十里,羣行者二十里。曲者爲牛頭,雙者爲牛腳,橫者爲牛領,轉者爲牛足,覆者爲牛背,方者爲牛腹,垂者爲牛舌,曲者爲牛肋。刻者爲牛齒,立者爲牛角,細者爲牛鞅,攝者爲牛鞦軸。牛御雙轅,人行六尺,牛行四步。載一歲糧,日行三十里,而人不大勞,牛不飲食。”流馬亦有尺寸之數。

先公曰:“邸閣者,倉稟之異名歟!魏晉以來多稱之。《晉史•景紀》言,蜀將姜維寇狄道,帝曰:‘姜維攻羌,收其質任,聚穀作邸閣訖而復轉行至此’云云。是邸閣者,倉稟之名耳。”

魏齊王正始四年,司馬宣王使鄧艾行陳、項以東至壽春今淮陽郡至壽春郡。

艾以爲田良水少,不足以盡地利,宜開河渠,可以大積軍糧,又通運漕之道。宣王從之,乃開廣漕渠。東南有事,興衆泛舟而下,達於江淮,資食有儲而無水害,艾所建也語在《屯田篇》。

晉武帝太始十年,鑿陝南山,決河,東注洛以通運漕雖有此詔,竟未成功。

懷帝永嘉元年,修千金堨於許昌以通運。

成帝咸和六年,以海賊寇抄,運漕不繼,發王公以下千餘丁,各運米六斛。

穆帝時,頻有大軍,糧運不繼,制王公己下十三戶共借一人,助度支運。

趙王虎以租入殷廣,轉輸勞煩,令中倉歲入百萬斛,餘皆儲之水次;令刑贖之家得以錢代財帛,無錢聽以穀麥,皆隨時價輸水次倉。

後魏自徐揚內附之後徐州,今彭城。揚州,今壽州,仍代經略江淮。於是轉運中州,以實邊鎮,百姓疲於道路。有司請於水運之次,隨便置倉,乃於小平、石門、白馬津、漳涯、黑水、濟州、陳郡、大梁凡八所,各立邸閣,每軍國有需,應機漕引。此費役微省。時三門都將薛欽上言:“計京西水次汾、華二州,恆農、河北、河東、平陽等郡,年常綿絹及貲麻皆折公物,僱車牛送京,道險人敝,費公損私。略計華州一車,官酬絹八疋三丈九尺,別有私人僱價布八十疋;河東一車,官酬絹五疋二丈,別有私人僱價布五十疋。自餘州郡,雖未練多少,推之遠近,應不減此。今求車取僱絹三疋,市木造船,不勞採斫。計船一艘,舉十三車,車取三疋,合有三十九疋,僱作首並匠及船上雜具食直,足以成船。計一船賸二七十八疋,布七百八十疋。又租車一乘,官格二十斛成載;私人僱價,遠者五斗布一疋,近者一石布一疋。準其私費,一車有布遠者八十疋,近者四十疋。造船一艘,計舉七百石,準其僱價,應有千四百疋。今取布三百疋造船一艘,並船上覆理雜事,計一船有賸布千一百疋。又其造船之處,皆須鋸材人功,並削船茹,依功多少,即給當州郡門兵,不假更召。汾州有租庸調之處,去汾不過百里,華州去河不滿六十,並令計程依舊酬價,車送船所。船之所運,唯達㵢陂。

其陸路後㵢陂至倉門,調一車僱絹一疋,租一車布五疋,則於公私爲便。”詔從之,而未能盡行也。

孝文太和七年,薄骨律鎮將刁雍上表曰:“奉詔高平、安定、統萬薄骨律鎮,今靈武郡。高平,今平涼郡。安定,即今郡。統萬,即朔方郡也及臣所守四鎮,出車五千乘,運屯穀五十萬斛,付沃野鎮以供軍糧。臣鎮去沃野八百里,道多深沙,輕車往來,猶以爲難,設令載穀二十石,每至深沙,必至滯陷。又穀在河西,轉至沃野,越渡大河,計奉五千乘運十萬斛,百餘日乃得一返,大廢生人耕墾之業。車牛艱阻,難可全至,一歲不過三運,五十萬斛乃經三年。臣聞鄭、白之渠,遠引淮海之粟,溯流數千里,周年乃得一至,猶稱國有儲糧,人用安樂。

求於㒟牽㒟屯山在今平涼郡高平縣,今笄頭山語訛亦曰汧沌山,即㒟牽㒟屯山也河水之次造船二百艘,二船爲一船,一船勝二十斛,一舫十人,計須千人。

臣鎮內之兵,率皆習水。一運二十萬斛,方舟順流,五日而至。自沃野牽上,十日還到,合六十日得一返。從三月至九月三返,運送六十萬斛,計用人工輕於車運十倍有餘,不費牛力,又不廢田。”詔曰:“知欲造船運穀,一冬即成,大省人力,既不費牛,又不廢田,甚善。非但一運,自可永以爲式。”

隋文帝開皇二年,以京師倉稟尚虛,議爲水旱之備,詔於蒲、陝、虢、熊、伊、洛、鄭、懷、邠、衛、汴、許、汝等水次十三州熊州,今福昌縣。伊州,今陸渾縣。洛州,今絳縣。餘縣並今郡置募運米丁。又于衛州置黎陽倉,陝州置常平倉,華州置廣通倉衛、陝、華並今郡,轉相灌注。漕關東及汾、晉之粟,以給京師。又遣倉部侍郎韋瓚,向蒲、陝以東,募人能於洛陽運米四十石。

經底柱之險,達於常平者,免其征戍。其後以渭水多沙,流有深淺,漕者苦之。

四年,詔宇文愷率水工鑿渠,引渭水,自大興城即今西京城也東至潼關,三百餘里,名曰廣通渠。轉運通利,關內便之。

煬帝大業元年,發河南諸郡男女百餘萬開通濟渠,自西苑引穀、洛水達於河。

又引河通於淮海。自是天下利於轉輸。四年,又發河北諸郡百餘萬衆開永濟渠。引沚水,南達於河,北通涿郡今范陽郡。自是丁男不供,始以婦人從役。五年,於西域之地置西海、鄯善、且末等郡逐吐谷渾得其地,並在今酒泉、張掖、晉昌郡之北,今悉爲北狄之地。譴天下罪人,配爲戍卒,大開屯田,發四方諸郡運糧以給之。七年冬,大會涿郡。分江淮南配驍衛大將軍來護兒,別以舟師濟滄舳,艫數百里。並載軍糧,期與大兵會於平壤高麗所都。置洛口回洛倉,穿三千三百窖,窖容八千。

致堂胡氏曰:“隋煬積米,其多至二千六百餘萬石,何兇旱水溢之足虞!然極奢於內,窮武於外,耕桑失業,民不聊生,所謂江河之水不能實漏甕。倉窖充盈,適足爲重斂多藏之罪耳。”

唐都長安,而關中號稱沃野,然其土地狹,所出不足以給京師,備水旱,故常轉漕東南之粟。高祖、太宗之時,用物有節而易贍,水陸漕運,歲不過二十萬石,故漕事簡。自高宗以後,歲益增多,而功利繁興,民亦罹其弊矣。初,江淮漕租米至東都輸含嘉倉,以車或馱陸運至陝。而水行來遠,多風波覆溺之患,其失常十七八,故其率一斛得八斗爲成勞。而陸運至陝纔三百里,率兩斛計庸錢千。

民送租者,皆有水陸之直,而河有三門底柱之險。顯慶元年,苑西監褚朗議鑿三門山爲梁,可通陸運。乃發卒六千鑿之,功不成。其後,將作大匠楊務廉又鑿爲棧,以挽漕舟。挽夫繫二鈲於胸,而繩多絕,挽夫輒墜死,則以逃亡報,因繫其父母妻子,人以爲苦。開元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朝集京師,元宗訪以漕事,耀卿條上。便宜,曰:“江南戶口多,而無征防之役。然送租、庸、調物,以歲二月至揚州入斗門,四月己後,始渡淮入汴,常苦水淺,六七月乃至河口,而河水方漲,須八九月水落,始得上河入洛,而漕路多梗,船檣阻隘。江南之人,不習河事,轉僱河師水手,重爲勞費。其得行日少,阻滯日多。今漢、隋漕路,瀕河倉稟,遺跡可尋。可於河口置武牢倉,鞏縣置洛口倉,使江南之舟不入黃河,黃河之舟不入洛口。而河陽、柏崖、太原、永豐、渭南諸倉,節級轉運,水通則舟行,水淺則寓於倉以待,則舟無停留,而物不耗失。此甚利也。”元宗初不省。二十一年,耀卿爲京兆尹,京師雨水,穀踴貴,元宗將幸東都,復問耀卿漕事,耀卿因請罷陝陸運,而置倉河口,使江南漕舟至河口者,輸粟於倉而去,縣官僱舟以分入河、洛;置倉三門東西,漕舟輸其東倉,而陸運以輸西倉,復以舟漕,以避三門之水險。元宗以爲然,乃於河陰置河陰倉,河西置柏崖倉,三門東置集津倉,西置鹽倉;鑿山十八里以陸運。自江淮漕者,皆輸河陰倉,自河陰西至太原倉,謂之北運,自太原倉浮渭以實關中。元宗大悅,拜耀卿爲黃門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江淮都轉運使,以鄭州刺史崔希逸、河南少尹蕭炅爲副使,益漕晉、絳、魏、濮、邢、貝、濟、博之租輸諸倉,轉而入渭。凡三歲,漕七百萬石,省陸運傭錢三十萬緡。是時,民久不罹兵革,物力豐富,朝廷用度亦廣,不計道里之費,而民之輸送所出水陸之直,增以“函腳”、“營窖”之名,民間傳言用斗錢運斗米,其糜耗如此。及耀卿罷相,北運頗艱,米歲至京師纔百萬石。

三十五年,遂罷北運。而崔希逸爲河南陝運使,歲運百八十萬石。其後,以太倉積粟有餘,歲減漕數十萬石。二十九年,陝郡太守李齊物鑿底柱爲門以通漕,開其山巔爲挽路,燒石沃醯而鑿之。然棄石入河,激水益湍怒,舟不能入新門,候其水漲,以人挽舟而上。天子疑之,遣宦者按視,齊物厚賂使者,還言便。齊物入爲鴻臚卿,以長安令韋堅代之,兼水陸運使。堅治漢、隋運渠,起關門,抵長安,通山東租賦。乃絕灞滻,並渭而東,至永豐倉與渭合。又於長樂坡瀕苑墻鑿潭於望春樓下,以聚漕舟。堅因使諸舟各揭其郡名,陳其土地所產寶貨諸奇物於栿上。先時民間唱俚歌曰“得體紇那邪”。其後寶符於桃林,於是陝縣尉崔成甫更《得體歌》爲《得寶弘農野》。堅命舟人爲吳、楚服,大笠、廣袖、芒屩以歌之。成甫又廣之爲歌辭十闋,自衣闕後綠衣、錦半臂、紅抹額,立第一船爲號頭以唱,集兩縣婦女百餘人,鮮服靚妝,鳴鼓吹笛以和之。衆艘以次輳樓下,天子望見大悅,賜其潭名曰廣運潭。是歲,漕山東粟四百萬石。自裴耀卿言漕事,進用者常兼轉運之職,而韋堅爲最。初,耀卿興漕路,請罷陸運,而不果廢。自景雲中,陸運北路分八遞,僱民車牛以載。開元初,河南尹李傑爲水陸運使,運米歲二百五十萬石,而八遞用車千八百乘。耀卿罷久之,河南尹裴迥以八遞傷牛,乃爲交揚兩遞,濱水處爲宿場,分官總之,自龍門東山抵天津橋爲石堰以遏水。其後大盜起,而天下匱矣。肅宗末年,史朝義兵分出宋州,淮運於是阻絕,租庸鹽鐵溯漢江而上。河南尹劉晏爲戶部侍郎,兼句當度支、轉運、鹽鐵、鑄錢使,江淮粟帛,繇襄、漢越商於輸京師。及代宗出陝州,關中空窘,於是盛轉輸以給用。廣德二年,廢句當度支使,以劉晏顓領東都、河南、淮西、江南東西轉運、租庸、鑄錢、鹽鐵,轉輸至上都,度支所領諸道租庸觀察使,凡漕事亦皆決於晏。

晏即鹽利僱傭分利督之,隨江、汴、河、渭所宜。故時轉運船繇潤州陸運至揚子,斗米費錢十九,晏命囊米而載以舟,減錢十五;繇揚州距河陰,斗米費錢百二十,晏爲歇艎支江船二千艘,每船受千斛,十船爲綱,每綱三百人,篙工五十人,自揚州遣將部送至河陰,上三門,號“上門填闕船”,米斗減錢九十。調巴、蜀、襄、漢麻枲竹篠爲綯輓舟,以朽索腐材代薪,物無棄者。未十年,人人習河險。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江南之運積揚州,汴河之運積河陰,河船之運積渭口,渭船之運入太倉。歲轉粟百一十萬石,無升斗溺者。輕貨自揚子至汴州,每馱費錢二千二百,減九百,歲省十餘萬緡。又分官吏主丹陽湖,禁引溉,自是河漕不涸。大曆八年,以關內豐穰,減漕十萬石,度支和糴以優農。晏自天寶末掌出納,監歲運,知左右藏,主財穀三十餘年矣。及楊炎爲相,以舊惡罷晏,轉運使復歸度支,凡江、淮漕米,以庫部郎中崔河圖主之。及田悅、李惟岳、李納、梁崇義拒命,舉天下兵討之,諸軍仰給京師。而李納、田悅兵守渦口,梁崇義扼襄、鄧,南北漕引皆絕,京師大恐。江淮水陸轉運使杜佑以秦、漢運路出浚儀十里入琵琶溝,絕蔡河,至陳州而合,自隋鑿汴河,官漕不通,若導流培岸,功用甚寡;疏鷄鳴岡首尾,可以通舟,陸行纔四十里,則江、湖、黔中、嶺南、蜀、漢之粟可方舟而下,繇白沙起東關,歷潁、蔡,涉汴抵東都,無濁河溯淮之阻,減故道二千餘里。會李納將李洧以徐州歸命,淮路通而止。戶部侍郎趙贊又以錢貨出淮迂緩,分置汴州東西水陸運兩稅鹽鐵使,以度支總大綱。貞元初,關輔宿兵,米斗千錢,太倉供天子六宮之膳不及十日,禁中不能釀酒,以飛龍駝負永豐倉米給禁軍,陸運牛死殆盡。德宗以給事中崔造敢言,爲能立事,用爲相。造以江、吳素嫉錢穀諸使顓利罔上,乃奏諸道觀察使、刺史選官部送兩稅至京師,廢諸道水陸轉運使及度支巡院、江淮轉運使,以度支、鹽鐵歸尚書省,宰相分判六尚書事。以戶部侍郎元琇判諸道鹽鐵、榷酒,侍郎吉中孚判度支諸道兩稅。增江、淮之運,浙江東、西歲運米七十五萬石,復以兩稅易米百萬石,江西、湖南、鄂岳、福建、嶺南米亦百二十萬石,詔浙江東、西節度使韓滉,淮南節度使杜亞運至東、西渭橋倉。諸道有鹽鐵處復置巡院,歲終宰相計課最。崔造厚元琇,而韓滉方領轉運,奏國漕不可改。帝亦雅器滉,復以爲江淮轉運使。元琇嫉其剛,不可共事,因有隙。琇稱疾罷,而滉爲度支、諸道鹽鐵、轉運使,於是崔造亦罷。

滉遂劾琇常餽米淄青、河中,而李納、懷光倚以搆叛,貶琇雷州司戶參軍,尋賜死。是時,汴宋節度使春夏遣官監汴水,察盜灌溉者。歲漕經底柱,覆者幾半。

河中有山號“米堆”,運舟入三門,僱平陸人爲門匠,執標指麾,一舟百日乃能上。諺曰:“古無門匠墓。”謂皆溺死也。陝虢觀察使李泌益鑿集津倉山西迳爲運道,屬於三門倉,治上路以回空車,費錢三萬緡,下路減半;又爲入渭船,方五板,輸東渭橋太倉米至凡百三十萬石,遂罷南路陸運。其後諸道鹽鐵、轉運使張滂復置江淮巡院。及浙西觀察使李錡領使,江淮堰埭隷浙西者,增私路小堰之稅,以副使潘孟陽主上都留後。李巽爲諸道轉運、鹽鐵使,以堰埭歸鹽鐵使,罷其增置者。自劉晏後,江淮米至渭橋浸減矣,至巽乃復如晏之多。初,揚州疏太子港、陳登塘,凡三十四陂,以益漕河,輒復堙塞。淮南節度使杜亞乃濬渠蜀岡,疏句城湖、愛敬陂,起堤貫城,以通大舟。河益庳,水下走淮,夏則舟不得前。

節度使李吉甫築平津堰,以泄有餘,防不足,漕流遂通。然漕益少,江淮米至渭橋者纔二十萬斛。以諸道鹽鐵、轉運使盧坦糴以備一歲之費,省冗職八十員。自江以南,補署皆剸厲院監,而漕米亡耗於路頗多。刑部侍郎王播代坦,建議米至渭橋五百石亡五十石者死。其後判度支皇甫鎛議萬斛亡三百斛者償之,千七百斛者流塞下,過者死;盜十斛者流,三十斛者死。而覆船敗輓,至者不得十之四五。部吏舟人相挾爲奸,榜笞號苦之聲聞於道路,禁錮連歲,赦下而獄死者不可勝數。其後貸死刑,流天德王城,人不畏法,運米至者十亡七八。鹽鐵、轉運使柳公綽請如王播議加重刑。太和初,歲旱河涸,掊沙而進,米多耗,抵死甚衆,不待覆奏。秦漢時故漕興成堰,東達永豐倉,咸陽縣令韓遼請疏之,自咸陽抵潼關三百里,可以罷車輓之勞。宰相李固言以爲非時,文宗曰:“苟利於人,陰陽拘忌,非朕所顧也。”議遂決。堰成,罷輓車之牛以供農耕,關中賴其利。故事,州縣官充綱,送輕貨四萬,書上考。開成初,爲長定綱,州擇清疆官送兩稅,至十萬遷一官,往來十年者授縣令。江淮錢積河陰,轉輸歲費十七萬餘緡,行綱多以盜抵死。判度支王彦威置縣遞羣畜萬三千三百乘,使路傍民養以取傭,日役一驛,省費甚博。而宰相亦以長定綱命官不以材,江淮大州,歲授官者十餘人,乃罷長定綱,送五萬者書上考,七萬者減一選,五十萬減三選而己。及戶部侍郎裴休爲使,以河瀕縣令董漕事,自江達渭,運米四十萬石。居三歲,米至渭橋百二十萬石。凡漕達於京師而足國用者,大略如此。其他州、縣、方鎮,漕以自資,或兵所征行,轉運以給一時之用者,皆不足紀。

貞元初,陸贄上奏,言:“邦畿之稅,給用不充,東方歲運租米,冒淮湖風浪之險,溯河、渭湍險之艱,費多而益寡。習聞見而不達時宜者,則曰國之大事,不煩費損,故有用斗錢運斗米之言。雖知勞煩,不可廢也。習近利而不防遠慮者,則曰每至秋成,但令畿內和糴,既易集事,又足勸農,何必轉輸,徒耗財用。臣以兩家之論,互有短長,各申偏執之懷,俱昧變通之術。若國家理安,錢穀俱富,烝黎蕃息,力役靡施,然後常以羨財,益廣漕運,雖有厚費,適資貧人。貞元之始,鉅盜初平,太倉無兼月之儲,關輔遇連年之旱,而有司奏停水運,務省腳錢,至使郊畿煙火殆絕,餒殍相望,斯所謂睹近利而不防遠患者也。近歲關輔年穀屢登,數減百姓稅錢,許其折納粟麥,公儲委積,足給數年,農家猶苦穀賤。今夏江淮水潦,漂損田苗,米價倍貴,流庸頗多,關輔以穀賤傷農,宜加價糴穀,以勸稼穡。江淮以穀貴民困,宜減價糶米,以救兇災。今宜糴之處則無錢,宜糶之處則無米,而又運彼所乏,益此所餘,所謂習聞見而不達時宜者也。今淮南諸州米,每斗當錢一百五十文,從淮入渭橋,每斗船腳又約用錢二百文,計運米一斗,總當錢三百五十文,其米既糙且陳,尤爲京邑所賤。據市司月估,每斗只糶得錢三十七而己,耗其九而存其一,餒彼人而傷此農,制事若斯,可謂深失矣。今約計一年和糴之數,可當轉運二年;一斛轉運之資,足以和糴五斛。比較即時利害,運務且合悉停。臣竊慮停運,則舟船無用,壞爛莫修;倘遇兇災,復須轉漕,臨時鳩集,理必淹遲。臣今欲減所轉之數,以實邊儲。其江淮諸道,運米至河陰,河陰運米至太原倉,太原運米至東渭橋,來年各請停所運三之二。其江淮所停運米八十萬斛,委轉運使每斗取八十錢,於水災州縣糶之,以救貧乏,計得錢六十四萬緡,減僦直六十九萬緡。請令戶部先以二十萬緡付京兆,令糴米以補渭橋倉之闕數,斗用百錢,以利農人;以一百二萬六千緡付邊鎮,使糴十萬人一年之糧,餘十萬四千緡,以充來年和糴之價;其江、淮米錢僦直,並委轉運使折市綾、絹、絁、綿,以輸上都,償先貸戶部錢,如此,則不擾一人,無廢百事。但於常用之內,收其枉費之資,百萬贏糧,坐實邊鄙,又有勸農振乏之利,存乎其間矣!”

元祐間,東坡蘇氏《論綱梢欠折利害奏狀》曰:“臣聞唐代宗時,劉晏爲江淮轉運使,始於揚州造轉運船,每船載一千石,十船爲一綱,揚州差軍將押赴河陰。每造一船,破錢一千貫,而實費不及五百貫。或譏其枉費,晏曰:‘大國不可以小道理,凡所創置,須謀經久,船場既興,執事者非一,須有餘剩,養活衆人,私用不窘,則官物牢固。’乃於揚子縣置十船場,差專知官十人,不數年間,皆致富贍。凡五十餘年,船場既無破敗,餽運亦不闕絕。至咸通末,有杜侍御者,始以一千石船,分造五百石船二隻,船始敗壞。而吳堯卿者,爲揚子院官,始勘會每船合用物料,實數估給,其錢無復寬剩。專知官十家即時凍餒,而船場遂破,餽運不給,不久遂有黃巢之亂,劉晏以一千貫造船,破五百貫爲千繫人欺隱之資,以今之君子寡見淺聞者論之,可謂疏繆之極矣!然晏運四十萬石,當用船四百隻,五年而一更造,是歲造八十隻也。每隻剩破五百貫,是歲失四萬貫也。而吳堯卿不過爲朝廷歲寬四萬貫耳!得失至微,而餽運不繼,以貽天下之大禍。臣以此知天下之大計,未嘗不成於大度之士,而敗於寒陋之小人也。國家財用大事,安危所出,願常不與寒陋小人謀之,則可以經久不敗矣。”

按:西漢與唐俱都關中,皆運東南之粟以餉京師,自河、渭溯流而上,然漢武帝時,運六百萬斛,唐天寶極盛之時,韋堅爲水陸運使,僅一歲能致四百萬斛餘。歲止二百五十萬斛。而至德以後,僅百餘萬而已,俱未能如漢之數。且考之《食貨志》,及參以陸、蘇二公之言,則運彌艱,費彌重,豈古今水道有險易之不同邪?當考。

咸通元年,南蠻陷交趾,徵諸道兵赴嶺南。詔湖南水運自湘江入澪渠,並江西水運,以餽行營諸軍。溯運艱難,軍屯廣州乏食,潤州人陳磻石詣闕言:

“海船至福建,往來大船一隻可致千石;自福建不一月,至廣州得船數十艘,便可得三五萬石,勝於江西、湖南溯流運糧。”又引劉裕海路進軍破盧循故事。乃以磻石爲鹽鐵巡官往揚子縣專督海運,於是軍不闕供。

後唐同光三年,吏部尚書李琪奏請敕下諸道,合差百姓轉般之數,有能出力運官物到京者,五百石以上,白身授一初任州縣官,有官者依資次遷授,欠選者便與放選,千石以上至萬石者,不拘文武,顯示賞酬。免令方春農人流散,此亦轉倉贍軍之一術也。敕租庸司下諸州,有應募者聞奏施行。

長興二年,敕應沿河船般倉,依北面轉運司船般倉例,每一石於數內與正銷破二升。

四年二月,三司使奏:“洛河水運,自洛口至京,往來牽船下卸,皆是水運,牙官每人管定四十石。今洛岸至倉門稍遠,牙官運轉艱難,近日例多逃走。今欲於洛河北岸別鑿一灣,引船直至倉門下卸,其工役欲於諸軍傔人內差借。”從之。

周顯德二年,上謂侍臣曰:“轉輸之物,向來皆給斗耗,自漢以來,不與支破。倉稟所納新物,尚破省耗,況水路所般,豈無損失,今後每石宜與耗一斗。”

致堂胡氏曰:“受稅而取耗,雖非良法,誠以給用,猶不使民徒費。今觀世宗之言,則知晉、漢間取雀鼠耗及省耗,未嘗爲耗用,直多取以實倉稟耳。比及輸運,其當給耗,反不與之,而或責之綱吏,或還使所出州縣補其虧數,亡身破家,不可勝計,豈爲國撫民之道也!不宜取而取者,省耗糜費是也;當予而未嘗予者,漕運斗耗是也。世宗既與之,善矣;省耗應罷而未罷,豈非以多故未及邪?

明宗、潞王時,可謂窘匱,猶放逋租數百萬,世宗誠欲蠲除省耗,又何難哉?

四年,詔疏下汴水,一派北入於五丈河,又東北達於濟。自是,齊、魯之舟楫皆至京師。

六年,命侍衛馬軍都指揮使韓令坤,自京東疏汴水入於蔡河。侍衛步軍都指揮使袁彦,浚五丈河以通漕運。

宋東京之制:受四方之運者,謂之“船般倉”,曰永豐、通濟、萬盈、廣衍通濟有四倉,景德四年改第三曰萬盈,第四曰廣衍、延豐舊廣利,景德中改。大中祥符二年,增第二、順成舊常豐,景德中改、濟遠舊常盈,景德中改、富國,凡十倉,皆受江淮所運,謂之東河,亦謂之裏河。曰永濟、永富二倉,受懷、孟等州所運,謂之西河。曰廣濟第一倉,受潁、壽等州所運,謂之南河,亦謂之外河。曰廣積、廣儲二倉,受曹、濮等州所運,謂之北河。受京畿之租者,謂之稅倉。曰廣濟第二倉,受京東諸縣。廣積第一、左右騏驥院、天駟監凡三倉,受京北諸縣。左天廄坊倉受京西諸縣舊有義豐倉,大中祥符元年改。大盈、右天廄二倉,受京南諸縣。受商人入中者,謂之折中倉,有裏、外河二名,又有茶庫倉,或空則兼受船般斛斗。草場則汴河南北各三所,騏驥、左右天廄坊、天駟監各一所,以受京畿租賦及和市所入。諸州皆有正倉、草場,受租稅、和糴、和市芻粟,並掾曹主之。其多積之處,亦別遣官專掌。凡漕運所會,則有轉般倉。

太祖皇帝乾德二年,令諸州自今每歲受民租及筦榷所獲之課除支度給用外,凡緡帛之類,悉輦送京師,官乏車牛者,僦民車以給。

六年,令諸州輦送上供錢帛,悉官給車乘,當水運者,官爲具舟,不得調發居民,以妨農作。

初,荊湖、江、浙、淮南諸州,擇部民之高貲者部送上供物,民質不能檢御舟人,舟人侵盜官物,民破產以償,乃詔遣牙將部送,勿復擾民。

自江南東,歲漕米數百萬給京師,太宗恐倉吏給受不平,遣皇城卒變服偵邏,廉得永豐倉持量者八輩受賕爲奸,悉斬之,監倉免官治罪。

端拱元年,徐休復上言:“京師內外凡大小二十五倉,官吏四百二人,計每歲所給不下四百萬石,望自今米、麥、菽各以一百萬石爲一界,每界命常參官、供奉官、殿直各一人,專知、副知各二人,凡七人共掌之。”詔可。

二年,國子博士李覺上言曰:“鼂錯云‘欲民務農,在於貴粟’,蓋不可使至賤,亦不可使至貴。今王都萬衆所聚,導河渠,達淮海,貫江湖,歲運五百萬斛,以資國費,此朝廷之盛,臣庶之福也。近來都下粟麥至賤,倉稟充牣,紅腐相因,或以充賞給,斗直數十,錢此工賈之利而軍農之不利也。夫軍士妻子不過數口,而月給糧數斛,即其費有餘矣。百萬之衆,所餘既多,遊手之民,資以給食,農夫之粟,何所求售?況糧之來也,至遠至艱;官之給也,至輕至易。歲之豐儉,不可預期,儻不幸有水旱之虞,卒然有邊境之急,何以救之?今運米一斛至京師,其費不啻三百錢,諸軍舊日給米二升,今若月賦錢三百,人必樂焉。

是一斗爲錢五十,計江淮運米工腳,亦不減此數。望明敕軍中,各從其便,願受錢者,若市價官米斗爲錢二十,即增給十錢,裁足以當工腳之費,而官私獲利,數月之內,米價必增,農民受賜矣。若米價騰踴,即官復給糧,軍人糶其所餘,亦獲善價,此又戎士受賜矣。不十年,官有餘糧,江外之運,亦漸可省。”上覽奏嘉之。

天禧末,京城所積倉粟一千五百六十萬餘石,草一千七百萬五千餘圍。

國初以來,四河所運粟未有定制。至太平興國六年,汴河歲運江淮米三百萬石,菽一百萬石;黃河粟五十萬石,菽三十萬石;惠民河粟四十萬石,菽二十萬石;廣濟河粟十二萬石:凡五百五十萬石。非水旱大蠲民租,未嘗不及其數。至道初,汴河運米至五百八十萬石。自是,京城積粟盈溢。大中祥符初,至七百萬石凡漕運,大約其數,亦計臨時移易焉。凡水運自淮南、江南、荊湖南、北路所運粟,於揚、真、楚、泗州四處置倉以受其輸,既而分調舟船溯流而入京師,置發運使領之。荊湖、江、淮、兩浙以及嶺表金銀、香藥、犀象、百貨亦同之。

惟嶺表陸運至虔州而後水運咸平五年七月,又命戶部判官淩策,與江南轉運同計度,省自京至廣南香藥驛遞軍士及使臣計六千一百餘人。陝西諸州菽粟,自黃河三門沿流由汴河而至,亦置發運使領之。陳、潁、許、蔡、光、壽等六州之粟帛,由石塘、惠民河而至。京東十七州之粟帛,由廣濟河而至,皆有京朝官廷臣督之。凡三水皆通漕運,而歲計所賴者,惟汴流焉河北衛川東北有御河達乾寧軍,其運物亦有廷臣主之。川陝諸州金帛,自劍門列傳置,分輦負擔,以至租布、及官所市布,由水運送江陵。自江寧遣綱吏運送京師,咸平中,定歲運六十六萬疋,分爲十綱舊常至數百萬疋。天禧末,水陸上供金帛、緡錢二十三萬一千餘貫、兩、端、疋,珠寶、香藥二十七萬五千餘斤。諸州歲造運船,至道末三千三百三十七艘,天禧末減四百二十一虔州六百五,吉州五百二十五,明州一百七十七,婺州一百三,溫州一百二十五,臺州一百二十六,楚州八十七,潭州二百八十,鼎州二百四十一,鳳翔斜谷六百,嘉州四十五。

止齋陳氏曰:“本朝定都於汴,漕運之法分爲四路。江南、淮南、浙東西、荊湖南北六路之粟,自淮入汴至京師;陝西之粟,自三門、白波轉黃河入汴至京師;陳、蔡之粟,自閔河、蔡河入汴至京師;京東之粟,自十五丈河歷曹、陳濟及鄆至京師,四河所運惟汴河最重。

景德中,漕東南粟歲不過四百五十萬石,後增至六百萬。天聖中,發運使請所部六路計民稅一石,量糴粟二斗五升,歲可更得二百萬石給京師。仁宗曰:

“常賦外增糴,是重擾民。”不許。時江南穀貴民貧,尚書員外郎吳耀卿以爲言,詔歲減五十萬,後是三司奏,復增至六百萬。然東南災歉,輒減歲漕數,或百萬或數十萬。又轉移以給他路者時有焉。

慶曆中,詔減廣濟河歲漕一十萬石。後黃河歲漕益減耗,纔運菽三十萬石,而歲創漕船,市材木,役牙錢,勞費甚廣;嘉祐四年,詔罷所運菽,減漕船三百艘。自是歲漕三河而已。

江、湖上供米,舊轉運使以本路綱輸真、楚、泗州轉般倉,載鹽以歸,舟還其郡,卒還其家。而汴舟詣轉般倉漕米輸京師,歲擢運者四。河冬涸,舟卒亦還營,至春復集,名曰放凍。卒得番休,逃亡者少;而汴船不涉江路,無風波沈溺之患。其後發運使權益重,六路上供米團綱發船,不復委本路,獨發運使專其任。

文移坌並,事目繁夥,有不能檢察,則吏胥可以用意於其間。操舟者賕諸吏,輒得詣富饒郡市賤貿貴,以趨京師。自是江、汴之舟,合雜混轉無辨矣,挽舟卒有終身不還其家而老死河路者。籍多空名,漕事大敝。皇祐中,發運使許元奏:

“近歲諸路因循,糧綱法壞,遂令汴綱至冬出江,爲他路轉漕,兵不得息。宜敕諸路增船載米,輸轉般倉充歲計如故事。”於是言利者多以元說爲然,朝廷爲詔如元奏。久之,而諸路綱不集。嘉祐三年,復下詔切責有司以格詔不行,及發運使不能總綱條,轉運使不能斡歲入,預敕江、淮、兩浙轉運司,以期年功,各造船補卒,團本路綱,期自嘉祐五年汴綱不得復出江。至期,諸路船猶不足。汴綱既不得至江外,江外船亦不得至京師,失商販之利;而汴綱工卒訖冬坐食,苦不足,皆盜毀船材,易錢以自給,船愈壞,漕歲額又愈不及。論者初欲漕卒得歸息,而近歲汴綱多傭丁夫,每船卒不過一二人,至冬當留守船,實無得歸息者。時元罷久矣。後至者數奏請出汴船,執政守前詔不許。御史亦以爲言。治平三年,始詔出汴船七十綱,未幾,皆出江復故。治平二年,漕粟至京師,汴河五百七十五萬五千石,惠民河二十六萬七千石,廣濟河七十四萬石。又運金帛緡錢入左藏庫、內藏庫者,總其數一千一百七十三萬,而諸路轉移以相給者皆不與焉。繇京西、陝西、河東運薪炭至者,薪以斤計爲一千七百一十三萬,炭以秤計爲一百萬。是歲,諸路創漕船二千五百四十艘。大約京師歲費粟四百餘萬石,芻四百餘萬圍,粟則漕運之人及畿縣歲賦、商人入中皆在焉,芻亦賦於畿縣,或體量和市。既而罷商人入中粟,至景祐初議復之。論者或謂糴京師,則穀價翔貴,命官度利害,後雖復之,然入中者無幾。芻以體量和市者,遇歲儉則蠲之,前後不可勝數。至和中,一歲凡蠲二十五萬。三司嘗請以布償芻直,登、萊端布爲錢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仁宗以取直過厚,命差減其數云。

英宗治平四年,三司言:“京師粳米支五歲餘,久且陳腐,請令發運司以上供穀五十萬石糶穀貴處,市金帛儲榷貨務,以給三路軍需。”從之。

發運司始於仁宗。時許元自判官爲副使,創汴河一百綱,漕荊湖、江、淮、兩浙六路八十四州米至真、揚、楚、泗轉般倉而止,復從通、泰載鹽爲諸路漕司經費。發運司自以汴河綱運米入京師。

神宗熙寧七年,詔委官疏浚廣濟河,增置漕舟,依舊運京東米上供。

宣徽南院使張方平言:“國初,浚河渠三道以通漕運,立上供年額,汴河六百萬石,廣濟河六十二萬石,惠民河六十萬石。廣濟河所運,止給太康、咸平、尉氏等縣軍糧而已,唯汴河運米麥,此乃太倉蓄積之實。近罷廣濟河,而惠民河斛斗不入太倉,大衆之命惟汴河是賴。議者不己,屢作改更,必致汴河日失其舊。

願留神慮。以固基本。”

京東察訪鄧潤甫等言:“山東沿海州郡地廣,豐歲則穀賤,可募人爲海運。

山東之粟可轉之河朔,以助軍食。”詔京東、河北路轉運相度,訖無施行。

薛向爲江淮發運使,先是,漕運吏卒上下共爲侵盜貿易,甚則託風水沉沒以滅跡。而官物陷折者,歲不減二十萬斛。至向,始募客舟與官舟分運,以相檢察,而舊弊悉去。

七年,提舉汴河提岸司言:“京東地富,穀粟可以漕運,但以河水淺澀,不能通舟。近修京東河岸,開斗門通廣濟河,爲利甚大。今請通津門裏汴河岸,東城裏三十步內,開河一道,及置斗門,上安水磨,下通廣濟河,應接行運。”從之。

八年,詔罷歲運糧百萬石赴西京。先是,導洛入汴,運東南粟以實洛下,至是,戶部奏罷之。

元祐七年,知揚州蘇軾上言:“臣竊見嘉祐中,張方平論京師軍儲云:‘今之京師,古所謂陳留,四通八達之地,非如雍、洛有山河之險足恃也,特恃重兵以立國。兵恃食,食恃漕運,漕運一虧,朝廷無所措手足。’因畫十四策。內一項云,糧綱到京,每歲少欠不下六七萬石,皆以折會填償,發運司不復抱認,非祖宗之舊也。臣以此知嘉祐前,歲運六百萬石,而以欠折六七萬石爲多。訪聞去歲止運四百五十餘萬石,而欠折之多,約至三十餘萬石,運法之壞,一至於此。

臣到任以來,所斷糧綱欠折等人不可勝數,衣糧罄於折會,船車盡於折賣,質妻鬻子,聚爲乞丐,散爲盜賊,竊計京師及緣河諸郡,例皆如此。蓋祖宗以來,通許綱運,攬載物貨,既免徵稅,而腳錢又輕,故物貨流通,緣路雖失商稅,而京師坐獲富庶。自導洛司廢,而淮南轉運司陰收其利,數年以來,官用窘逼,轉運司督迫諸處稅務,日急一日。謹按一綱三十隻船,而稅務那官不過一員,未委如何點檢得三十隻船一時皆徧,而必勒留住岸一船檢點即二十九隻船,皆須住岸伺候。以淮南一路言之,真、揚、高郵、楚、泗、宿六州軍所得糧綱稅錢,不過萬緡。而所在稅務專欄,因金部轉運司許令檢點,緣此爲奸,邀難乞取,十倍於官。

遂致綱稍皆窮困骨立,亦無復富商大賈肯以物貨委令搭載。以此專仰攘取官米,無有限量,折賣船板,動使淨盡,事敗入獄,以命償官。顯是金部與轉運司違條刻剝,得糧綱稅錢一萬貫,而令朝廷失陷綱運米三十餘萬石,利害皎然。臣聞東南餽運,所係國計至大,故祖宗以來,特置發運司,專任其責,選用既重,威令自行。如昔時許元輩,皆能約束諸路,主張綱運,其監司州郡及諸場務,豈敢非理刻剝邀難?但發運使得人,稍假事權,申明元祐編敕,不得勒令住岸條貫,嚴賜約束行下,庶刻薄之吏不敢取小害大,東南大計,自然辦集。”

徽宗大觀三年,尚書省言:“六路上供斛斗己令直達,而奉行之吏因循,止將歲貢額斛於真、揚、楚、泗倉廒爲卸納摺運之地。又以所管斛斗代諸路歲額不足之數,且欠發運司米一百二十餘萬斛不償。乞將見在斛斗盡令般發赴朝廷。”從之。

轉般之法,東南六路斛斗,自江、浙起綱至於淮甸,以及真、揚、楚、泗,爲倉七以聚蓄軍儲。復自楚、泗置汴綱般運上京,以發運使董之。故常有六百萬石以供京師,而諸倉常有數年之積。州郡告歉,則折納上等價錢,謂之額斛。計本州歲額,以倉儲代輸京師,謂之代發。復於豐熟以中價收糴。穀賤則官糴,不至傷農,饑歉則納錢,民以爲便。本錢歲增,兵食有餘。國家建都大梁,足食足兵之法,無以加於此矣。崇寧初,蔡京爲相,始求羨財以供侈費,用所親胡師文爲發運使,以糴本數百萬緡充貢,入爲戶部侍郎。自是來者效尤,時有進獻,而本錢竭矣。本錢既竭,不能增糴,而儲積空矣。儲積既空,無可代發,而轉般無用矣。乃用戶部尚書曾孝廣之說,立直達之法。時崇寧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也。孝廣之言曰:“往年南自真州江岸,北至楚州淮堤,以堰瀦水,不通重船,般剝勞費。遂於堰傍置轉般倉,受逐州所輸,更用運河船載之入汴,以達京師。雖免推舟過堰之勞,然侵盜之弊由此而起。天聖中,發運使方仲荀奏請度真、楚州堰爲水閘,自是東南金帛、茶布之類直至京師,惟六路上供猶循用轉般法,吏卒糜費與在路折閱,動以萬數。欲將六路上供斛斗,並依東南雜運直至京師或南京府界卸納,庶免侵盜乞貸之弊。自是六路郡縣各認歲額,雖湖南、北至遠處所,亦直抵京師,豐不加糴,歉不代發。方綱米之來也,立法峻甚,船有損壞,所至修整,不得逾時。州縣欲其速過,但令供狀,以錢給之,以至沿流鄉保悉致騷擾,公私橫費,無有紀極。又鹽法已壞,回舟無所得,舟人逃散,船亦隨壞,本法盡廢,弊事百出,良可嘆也。”

譚稹言:“伏讀聖訓,自轉般之法廢爲直達,歲運僅足。自開歲綱運,不至兩河,所糴所般,數目不多,何以爲策?令臣詢訪措置以聞。竊詳祖宗建立真、楚、泗州轉般倉之本意,可謂至密。一則以備中都緩急,二則以防漕渠阻節,三則綱般裝發,資次運行,更無虛日。自其法廢,河道日益淺澀,遂致中都糧儲不繼,仰煩聖訓,丁寧訓飭,謂淮南三轉般倉,今日不可不復,置淮南路泗州,江南路真州,兩浙路楚州。仍乞先自泗州爲始,候一處了當,次及真、楚,既有糴本,順流而下,不甚勞費。乞賜施行,然後俟豐歲計置儲蓄,取旨立法轉般,以爲永法。”詔:“稹所陳利害甚明,並可依奏。候睦賊平日,令發運司措置施行。”五年二月新,淮南路轉運判官向子諲奏:“轉般之法,寓平糴之意,江、湖有米,則可糴於真;二浙有米,則可糴於揚;宿、毫有米,則可糴於泗。坐視六路之豐歉,間有不登之處,則以錢折斛,發運司得以斡運之,不獨無歲額不足之憂,因以寬民力。萬一運渠旱乾,則近有汴口倉庾,今日所患者,向來糴本歲五百萬緡,支移殆盡,難以全仰朝廷。乞將經制司措置地契、賣糟、量添七色等錢,以樁充糴本,假之數年,可以足用。”六月,詔特支降度牒一百萬貫,香、鹽鈔一百萬貫,付呂淙、盧知原均斛斗,專充應副轉般。令尚書省措置取旨。

大觀以後,或行轉般,或行直達,詔令不一。

政和元年,張根爲江西轉運副使,歲漕米百二十萬以給中都。江南州郡僻遠,官吏艱於督趨,根常存三十萬石於本司爲轉輪之本,以寬諸郡,時甚稱之。

高宗建炎初,詔諸路綱米以三分之一輸行在所,餘赴京師。二年八月,詔二廣、湖南北、江東西路綱運赴江寧府,福建、兩浙路赴平江府,京畿、淮南、京東西、河北、陝西路及川綱並赴行在。又詔二廣、湖南北綱運如經由兩浙,亦許赴平江府送納;福建綱運經由江東、西,亦許赴江寧府送納。三年閏八月,又詔諸路綱運除見錢並糧斛赴建康府戶部送納外,其金銀絹帛並赴行在所。紹興初,因地之宜,以兩浙粟專供行在,以江東之粟餉淮東,以江西之粟餉淮西,荊湖之粟餉岳、鄂、荊南。量所用之數,責漕臣將輸,而歸其餘行在,錢帛亦然。惟水運有舟楫之勞,陸運有夫丁之擾,僱舟差夫,不勝其弊,民間有自毀其舟楫不願藏舟,自廢其田而不願有田。王事鞅掌,人胥病之,於是申水腳糜費七分錢三分錢法,嚴卸綱無欠復拘留人船之戒,慮擄船之爲民害也。既優價僱募客舟矣,又許將一分力勝搭帶私物捐其稅,及於兩浙、江東西、四川瀘敘嘉黔間自造官舟。

又揆道里之遠近,灘磧之險阻,置轉般倉;修堰閘,開浚河道。以便漕運。

紹興四年,川陝宣撫吳玠調兩川夫運米十五萬斛至利州,率四十餘千致一斛,饑病相仍,道死者衆。漕臣趙開聽民以粟輸內郡,募舟挽之,人以爲便。然嘉陵江險,灘磧相望,夏苦漲流,冬阻淺澀,終歲之運,殆莫能給。玠再欲陸運,帥臣邵溥爭之,且言:“宣司己取蜀民運腳錢百五十萬,其忍復使之陸運乎!”乃卒行水運。總所委官就糴於沿流諸郡,復就興、利、閬州置場,聽客人中賣。又減成都水運對糴米,免四川及京西路請州租以寬之。

綱運之官,其責繁難,人以爲憚。故自紹興以來,優立賞格,其有少欠,許糴填補足,其綱欠及一分,纔送有司究弊。後來獻說者止欲從窄減作五釐,且以百石論之,五釐止五斗耳,使之全無侵蠹,當風揚擲,亦不免五釐之少,則舉無納足之綱。於是戶部言:“乞將少欠五釐以上,一分以下之人,立限二十日糴填。”

孝宗淳熙元年,詔:“不以所欠多少,並與放除。其綱米赴倉卸納,以陳易新,不得就舟支遣。其折帛錢綱在路違法借貸重其罰,或借貸官錢收買物貨無償,許估賣出豁其金銀錢帛色額;低次虧損官錢者,行下元買納場吏人名下追理,不得均攤民戶。其有因綱運欠折追降官資者,如本非侵盜,且補納己足,許保明敘復。”

吳氏《能改齋漫錄》曰:“本朝東南歲漕米六百萬石,而江西居三分之一,蓋天下漕米多取於東南,而東南之米多取於江西也。”東萊呂氏曰:“古者,天子中千里而爲都,公侯中百里而爲都。天子之都,漕運東西南北,所貢入者,不過五百里;諸侯之都,漕運所貢入者,不過五十里。所以三代之前,漕運之法不備。雖如《禹貢》所載入於渭,亂於河之類,所載者不過是朝廷之路;所輸者不過幣帛九貢之法。所以三代之時,漕運之法,未甚講論,正緣未是事大體重。到春秋之末,戰國之初,諸侯交相侵伐,爭事攻戰,是時稍稍講論漕運之法,然所論者尚只是行運之漕,至於國都之漕,亦未甚論。且如《管子》所論,粟行三百里,則無一年之積粟;行四百里,則無二年之積粟;行五百里,則衆有饑色;如孫武所謂千里餽糧,士有饑色,皆是出征轉輸,至其所以輸國都不出五百里、五十里,國都所在各有分,故當時亦尚未講論。惟是後來,秦併諸侯,罷五等,置郡,然後漕運之法,自此方詳。秦運天下之粟,輸之北河,是時,蓋有三十鍾致一石者。地里之遠,運粟之多,故講論之詳,方自此始。後來歷代最盛,無如漢、唐。在漢初,高后、文、景時,中都所用者省,歲計不過數十萬石而足,是時,漕運之法亦未講。到得武帝,官多徒役衆,在關中之粟四百萬猶不足給之,所以鄭當時開漕渠、六輔渠之類,蓋緣當時用粟之多,漕法不得不講。然當漢之漕在武帝時,諸侯王尚未盡輸天下之粟,至武、宣以後,諸侯王削弱,方盡輸天下之粟,漢之東南漕運,至此始詳。當高帝之初,天子之州郡與諸侯封疆相間雜,諸侯各據其利,粟不及於天子。是時,所謂淮南東道皆天子奉地,如賈生說是漢初如此。至漢武帝時,亦大概有名而無實,其發運粟入關,當時尚未論江淮。到得唐時,方論江淮,何故?漢會稽之地去中國封疆遼遠,開墾者多,粟不入京師,以京師之粟尚不自全,何況諸侯自封殖?且如吳王濞作亂,枚乘之說,言京都之倉不如吳之富,以此知當時殖利自豐,不是運江淮之粟。到唐時,全倚辦江淮之粟。唐太宗以前,府兵之制未壞,有征行,便出兵,其不征行,各自歸散於田野,未盡仰給大農,所以唐高祖、太宗運粟於關中不過十萬。後來,明皇府兵之法漸壞,兵漸多,所以漕粟自此多。且唐睿宗、明皇以後,府兵之法己壞,是故用粟乃多,向前府兵之法未壞,所用粟不多。唐漕運時,李傑、裴耀卿之徒未甚講論,到二子講論,自是府兵之法既壞,用粟既多,不得不講論。且如漢漕係鄭當時之議,都不曾見於高、惠、文、景之世。唐之李傑、裴耀卿之議,都不曾見於高祖、太宗之世,但只見於中、睿、明皇之時,正緣漢武官多役衆。唐中、睿以後,府兵之法壞,聚兵既多,所以漕運不得不詳。大抵這兩事常相爲消長,兵與漕運常相關。所謂宗廟、社饗之類,十分不費一分,所費廣者,全在用兵,所謂漕運,全視兵多少。且唐肅宗、代宗之後,如河北諸鎮,皆強租賦不領於度支。當時有如吐蕃、回紇爲亂,所用猶多。鎮武、天德之間,歲遣兩河諸鎮,所以全倚辦江淮之粟。議論漕運,其大略自江入淮,自淮入汴,自洛入河,自河入渭,各自征輸,水次各自置倉。如集津倉、洛口倉、含嘉倉、河陰倉,渭橋轉相般運,道途之遠,此法遂壞。自當時劉晏再整頓運漕之法,江淮之道,各自置船,淮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水之曲折,各自便習,其操舟者所以無傾覆之患,國計於是足。所以唐人議論之多,惟江淮爲最急。德宗時,緣江淮米不至,六軍之士脫巾呼於道,韓滉運米歲至,德宗、太子置酒相慶。可見唐人倚辦於此,如此其急。唐時漕運,大率三節:江淮是一節,河南是一節,陝西到長安是一節。

所以當時漕運之臣,所謂無如此。三節最重者京口。初,京口濟江淮之粟所會於京口,京口是諸郡咽喉處。初時,潤州、江淮之粟至於京口,到得中間,河南、陝西互相轉輸。然而三處惟是江淮最切,何故?皆自江淮發足,所以韓滉由漕運致位宰相,李錡因漕運飛揚跋扈,以至作亂。以此三節,惟是京口最重。所謂漢漕,一時所運,臨時制宜,不足深論。到得宋朝定都於汴,是時,漕運之法分爲四路:東南之粟自淮入汴至京師;若是陝西之粟,便自三門、白波轉黃河入汴至京師;若是陳、蔡一路粟,自惠民河至京師。京東粟自廣濟河至京師。四方之粟有四路,四條河至京師。當時最重者惟是汴河最重,何故?河西之粟,江無阻,及入汴,大計皆在汴;其次北方之粟,自三門、白波入關,自河入汴入京師,雖惠民、廣濟來處不多,其勢也輕。本朝置發漕兩處,最重者是江淮至真州,陸路轉輸之勞;其次北之粟,底柱之門,舟楫之利。若其他置發運,如惠民河、廣濟河雖嘗立官,然不如兩處之重。此宋朝之大略如此。然而宋朝所謂歲漕六百萬石,所專倚辦江淮,其所謂三門、白波之類,非大農仰給之所,惟是江淮最重。在祖宗時,陸路之粟至真州入轉般倉,自真方入船,即下貯發運司,入汴方至京師,諸州回船,却自真州請鹽散於諸州,諸州雖有費,亦有鹽以償之,此是宋朝良法。

凡以江淮往來,遲速必視風勢。本朝發運使相風旗,有官專主管,相風旗合則無罪;如不合,便是奸弊。夫船之遲速,何故以風爲旗?蓋緣風動四方,萬里只是一等,所以使得相風旗。真州便是唐時揚子江,後來本朝改號曰真州。運法未壞,諸州船只到真州請鹽回,其次入汴、入京師。後來發運歲造船,謂之發運官船,與諸州載米發運,申明汴船不出江,諸州又自造船。雖有此約束,諸州船終不應付,因此漕法漸壞,惟發綱發運未罷。及蔡京爲相,不學無術,不能明考祖宗立法深意,遂廢改鹽法,置直達江,無水處不如此。是時奸吏多,雖有運漕之官,不過催督起發,其官亦有名而無實。大抵用官船逐處漕運時,便都無奸計。若用直達江,經涉歲月長遠,故得爲奸,所費甚多,東南入京之粟亦少。故太倉之粟少似東南蓄積,發運有名無實,此召亂之道也。本朝漕運之法壞自蔡京,東京發運本原大略如此。

卷二十六•國用考四

○振恤

《周禮》:遺人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鄉里之委積,以恤民之囏阨;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郊里之委積,以待賓客;野鄙之委積,以待羈旅;縣都之委積,以待兇荒委積者,稟人、倉人計九穀之數足國用,以其餘共之,所謂餘法用也。職內邦之移用亦如此也,皆以餘財共之。少曰委,多曰積。稟人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豐兇。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此皆謂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詔王殺邦用。

漢高祖二年,關中大饑,米斛萬錢,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漢。

文帝六年,大旱,蝗。發倉庾以振貧民。

武帝四年,山東被水災,民多饑乏。於是天子遣使虛郡國倉稟,以振貧民。

猶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貸。尚不能救,乃徒貧民於關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士十餘萬口,衣食皆仰給於縣官,數歲,貸與產業,使者分部護,冠蓋相望,費以億計。

元鼎二年,詔曰:“水潦移於江南,迫隆冬至,朕懼其饑寒不治。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方下巴蜀粟致之江陵,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諭告所抵,無令重困。吏民有救振饑民免其厄者,具以名聞。”

河內貧民傷水旱萬餘家,汲黯以便宜持節發河內倉粟,以振貧民,請歸節伏矯制罪。上賢而釋之。

昭帝元鳳三年,詔曰:“乃者民被水災,頗匱於食,朕虛倉稟,使使者振困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貸,非丞相、御史所請,邊郡受牛者勿收責武帝始開邊,徒民屯田,皆與犁、牛。後丞相、御史復間有所請。令敕自上所賜予勿收責,丞相所請乃令其顧稅耳。”

宣帝本始四年,詔曰:“今歲不登,己遣使者振貸困乏,使農移就業。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書入穀,輸長安倉,助貸貧民,以車船載穀入關,得無用傳傳,傳符也。欲穀之多,故不問其出入。”

元帝初元元年,詔振業貧民,貲不滿千錢者賦貸種、食。

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務農,無田者皆假之,貸種、食如貧民。

永光四年,詔所貸貧民勿收責。

成帝河平四年,振貸瀕河郡水傷不能自存者,避水他郡國,所在冗食之冗,散。稟食使生活,不占著戶給役使也。

永始二年,詔曰:“關東比歲不登,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入穀物助縣官振贍者,已賜直,其百萬以上,加賜爵右更,欲爲吏,補三百石,其吏也遷二等。三十萬以上,賜爵五大夫,吏亦遷二等,民補郎。十萬以上,家無出租賦三歲。萬錢以上,一年。”

光武建武六年,令郡國有穀者,給稟高年、鰥、寡、孤、獨、篤癃,無家不能自存者。

明帝永平十八年,賜鰥、寡、孤、獨、篤癃不能自存者穀,人三斛。

章帝建初十六年,詔貧民有田業而匱乏者貸種糧,勿收責。

以後,以各處水旱、饑饉,振貸非通行天下者不書。

獻帝興平元年,三輔大旱,帝出太倉米豆作糜食饑人。

時穀一斛五十萬,豆麥一斛二十萬,人相食啖,白骨委積。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倉米豆,爲饑人作糜粥,經日而死者如故。帝疑振恤有虛,乃親於御座前量試作糜,乃知非實,使侍中劉艾出責有司,收侯汶考實,杖五十。自是之後,多得全濟。

魏文帝黃初二年,冀州大蝗,民饑,遣使開倉稟以振之。

明帝景初元年,冀、兗、徐、豫四州遇水,遣使循行。沒溺死亡及失產財者,所在開倉振給之。

吳大帝赤烏三年,民饑,詔開倉稟以振貧窮。

晉成帝咸康元年,揚州諸郡饑,遣使開倉振給。

宋文帝元嘉中,三吳水潦,穀貴人饑。彭城王義康立議:“以東土災荒,人稠穀踴,富商蓄米,日成其價。宜班下所在,隱其虛實,令積蓄之家,聽留一年儲,餘皆勒使糶貨,爲制平價。又沿淮歲豐,令三吳饑人,即以貸給,使強壯轉運,以贍老弱。”又詔以會稽、宣城二郡米穀百萬斛賜遭水人。

二十年,諸州郡水旱,人大饑,遣使開倉振恤。

魏孝文太和元年,詔州郡水、旱、蝗,人饑,開倉振恤。

七年,以冀、定二州饑,詔郡縣爲粥於路以食之。定州上言,爲粥所活者,九十四萬七千餘口。冀州上言,爲粥所活者,七十五萬一千七百餘口。

宣武延昌元年,州郡十一大水,詔開倉振恤,以京師穀貴,出倉粟八十萬石以振恤貧民。

隋文帝開皇十四年,關中大旱,民饑,上遣左右視民食,得豆屑雜糠以獻,爲之流涕,不御酒,殆將一期。乃帥民就食於洛陽,敕斥候不得輒有驅逼,男女參廁於仗衛之間,遇扶老擕幼,輒引馬避之,慰勉而去;至艱險之處,見負擔者,令左右扶助之。

唐太宗謂黃門侍郎王珪曰:“開皇間大旱,隋文帝不許振給,而令百姓就食山東,比至末年,天下儲積可供五十年。煬帝恃其富饒,侈心無厭,卒亡天下。

但是倉庾之積足以備兇年,其餘何用哉!”

唐太宗貞觀二年,山東旱,遣使振恤饑民,鬻子者,出金寶贖還之。

以後,發常平義倉振恤事,並見《市糶考》,兹不再錄。

周顯德六年,淮南饑,上命以米貸之,或曰:“民貧,恐不能償。”上曰:

“民猶子也,安有子倒懸而父不爲解者!安責其必償也?”

致堂胡氏曰:“稱貸所以惠民,亦以病之。惠者紓其目前之急也,病者責其他,日之償也。其責償也,或嚴其期,或徵其耗,或取其息,或予之以米而使之歸錢,或貧無可償而督之不置,或胥吏詭貸而徵諸編民。凡此皆民之所甚病也。有司以豐取約予爲術,聚斂之臣以頭會箕斂爲事,大旱而稅不蠲,水澇而稅不蠲,蝗、蝻、螟、賊而稅不蠲。長官督稅不登數,則不書課;民戶納欠不破產,則不落籍。出於民力尚如此,而況貸於公者,其責償固不遺餘力矣!世宗視民猶子,匡救其乏而不責其必償,仁人之心,王者之政也。”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遣使振貸揚、泗饑。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

“揚、泗饑民多死,郡中軍儲尚有餘萬斛,倘以貸民,至秋收新粟,公私俱利。”有司沮之曰:“若來歲不稔,孰任其咎?”義倫曰:“國家以廩粟濟民,自當召和氣,致豐年,寧憂水旱邪?此當斷自宸衷。”上從之。三月,詔賜沂州饑民種、食。又詔振宿、蒲、晉、慈、隰、相、衛州饑。

開寶四年,劉鋹平,詔振廣南管內州縣鄉村不接濟人戶,委長吏於省倉內量行振貸,候豐稔日令只納元數。

八年,平江南,詔出米十萬石振城中饑民。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以粟四萬石振同州饑。

淳化二年,詔永興、鳳翔、同華陝等州歲旱,以官倉粟貸之,人五斗,仍給復三年。

五年,命直史館陳堯叟等往宋、亳、陳、潁等州,出粟以貸饑民。每州五千石,及萬石仍更不理納。

真宗咸平二年,詔出米十萬石振兩浙貧民。

五年,遣中使詣雄、霸、瀛、莫等州爲粥,以振饑民。

兩浙提刑鍾離瑾言:“百姓闕食,官設糜粥,民競赴之,有妨農事。請下轉運司量出米振濟,家不得過一斗。”從之。

仁宗、英宗一遇災變,則避朝變服,損膳徹樂。恐懼修省,見於顏色,惻怛哀矜,形於詔令,其德厚矣。災之所被,必發倉稟振貸,或平價以糶;不足,則轉漕他路粟以給;又不足,則誘富人入粟,秩以官爵。災甚,則出內藏或奉宸庫金帛,或鬻祠部度僧牒,東南則留發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或百萬石濟之。賦租之未入、入未備者,或縱不取,或寡取之,或倚格以須豐年。寬逋負,休力役,賦入之有支移、折變者省之;應給蠶鹽若和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農者罷之。薄關市之征,鬻牛者免算。利有可與民共者不禁,水鄉則蠲蒲、魚、果、蓏之稅。民流亡者,關津毋責渡錢;過京師者,分遣官諸城門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爲淖靡食之,或賦以間田,或聽隷軍籍。老幼不能自存者,聽官司收養,因饑役若厭溺死者,官爲瘞理祭之,厭溺死者加賜其家錢粟。蝗爲害,則募民捕,以錢若粟易之,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下詔州郡戒長吏存拊其民,緩縲繫,省刑罰,饑民劫囷窖者薄其罪。且以戒監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罷懦不任職者。間遣內侍存問,災甚則遣使安撫。其前後所施,大略如此。

初,天下沒入戶絕田,官自鬻之。至嘉祐二年,樞密使韓琦請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別爲倉貯之,以給州縣郭內之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謂之廣惠倉,領以提點刑獄,歲終具出納之數,以上三司。戶不滿萬,留田租千石,萬戶倍之,戶二萬留三千石,三萬留四千石,五萬留六千石,七萬留八千石,十萬以上留萬石。田有餘,則鬻如舊。四年,詔改隷司農寺,州選官二人,主出納。歲十月,則遣官騐視應受米者,書其名於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給米,人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有餘乃及諸縣,量其大小而均給之。其大略如此。

慶曆八年,河北、京東西大水,大饑,人相食。詔出二司錢帛振之。流民入京東者不可勝數,知青州富弼擇所部豐稔者五州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益以官廩,隨所在貯之。擇公私廬舍十餘萬區,散處其人,以便薪水。官吏自前資、待闕、寄居者,皆給其祿,使即民所聚,選老弱者廩之。山林河泊之利,有可取以爲生者,聽流民取之,其主不得禁。官吏皆書其勞,約爲奏請,使他日得以次受賞於朝,率五日輒遣人以酒肉糧飯勞之,人人爲盡力。流民死者爲大冢葬之,謂之“叢冢”。自爲文祭之。及流民將復其又業,各以遠近受糧。凡活五十餘萬人,募而爲兵者又萬餘人。上聞之,遣使慰勞,就遷其秩。弼曰:“救災,守臣職也。”辭不受。前此救災者皆聚民城郭中,煮粥食之,饑民聚爲疾疫。及相蹈籍死,或待次數日不食,得粥皆僵仆,名爲知人,而實殺之。弼所立法簡便周至,天下傳以爲法。時救鄆州劉夔亦發廩振饑,民賴全活者甚衆,盜賊衰止,賜書褒獎。

曾鞏《救災議》曰:“河北地震、水災,隳城郭,壞廬舍,百姓暴露乏食,主上憂憫,下緩刑之令,遣持循之使,恩甚厚也。然百姓患於暴露,非錢不可以立屋廬;患於乏食,非粟不可以飽。二者不易之理也。非得此二者,雖主上憂勞於上,使者旁午於下,無以救其患、塞其求也。有司建言,請發倉廩與之粟,壯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主上不旋日而許之賜之,可謂大矣!然有司之所言,特常行之法,非審計終始,見於衆人之所未見也。今河北地震、水災,所毀壞者甚衆,可謂非常之變也。遭非常之變者,必有非常之恩,然後可以振之。今百姓暴露乏食,己廢其業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廩於上,則其勢必不暇乎他爲。是農不復得修其畎亩,商不復得治其貨賄,工不復得利其器用,間民不復得轉移執事,一切棄百事而專意於待升合之食,以偷爲性命之計,是直以餓殍之義養之而已,非深思遠慮爲百姓長計也。以中戶計之:戶爲十人,壯者六人,月當受粟三石六斗,幼者四人,月當受粟一石二斗,率一戶月當受粟五石,難可以久行也,則百姓何以贍其後?久行之,則被水之地既無秋成之望,非至來歲麥熟之時,未可以罷。自今至於來歲麥熟,凡十月,一戶當受粟五十石。今被災者十餘州,州以二萬戶計之,中戶以上,及非災害所被,不仰食縣官者去其半,則仰食縣官者爲十萬戶。食之不徧,則爲施不均,而民猶有無告者也;食之徧,則當用粟五百萬石而足,何以辦?此又非深思慮爲公家長計也。至於給授之際,有淹速,有均否,有真僞,有會集之擾,有辨察之煩,措置一差,皆足致弊。又羣而處之,氣久蒸簿,必生疾癘,此皆必至之害也。且此不過能使之得旦暮之食耳,其餘屋廬搆築之費,將安取哉?屋廬搆築之費既無所取,而就食於州縣,必相率而去其故居,雖有頹墻壞屋之尚可完者,故材舊瓦之尚可因者,什器衆物之尚可賴者,必棄之而不暇顧,甚則殺牛馬而去者有之,伐桑棗而去者有之,其害可謂甚也。今秋氣己半,霜露方始,而民露處,不知所蔽,蓋流亡者亦己衆矣,如是不可止,則將空近塞之地。空近塞之地,失戰鬭之民,此衆士大夫之所慮而不可謂無患者也。空近塞之地,失耕桑之民,此衆士大夫所未慮而患之尤甚者也。何則?失戰鬭之民,異時有警,邊戍不可以不增爾;失耕桑之民,異時無事,邊糴不可以不貴矣。二者皆可不深念歟?萬一或出於無聊之計,有窺倉庫,盜一囊之粟、一束之帛者,彼知己負有司之禁,則必鳥駭鼠竄、竊弄鋤挺於草茅之中,以扞遊徼之吏。強者既囂而動,則弱者必隨而聚矣。不幸或連一二城之地,有枹鼓之警,國家胡能晏然而己乎!況今外有夷狄之可慮,內有郊祀之將行,安得不防之未然,銷之於未萌也!然則爲今之策,下方紙之詔,賜之以錢五十萬貫,貸之以粟一百萬石,而事足矣。何則?今被災之州爲十萬戶,如一戶得粟十石,得錢五千,下戶常產之貲,平日未有及此者也。彼得錢以完其居,得粟以給其食,則農修其畎亩,商得治其貨賄,工得利其器用,間民得轉移執事,一切得復其業,而不失其常生之計,與專意以待二升之稟於上,而勢不暇乎他爲,豈不遠哉?此可謂深思遠慮爲百姓長計者也。由有司之說,則用十月之費,爲粟五百萬石,由今之說,則用兩月之費,爲粟一百萬石,況貸之於今而取之於後,足以振其艱乏,而終無損於儲蓄之實,所實費者錢五钜萬貫而已,此可謂深思遠慮爲公家長計者也。又無給授之弊、疾癘之憂,民不必去其故居,苟有頹墻壞屋之尚可完者,故材舊瓦之尚可因者,什器衆物之尚可賴者,皆得而不失,況於全牛馬,保桑棗,其利又可謂甚也。雖寒氣方始而無暴露之患,民安居足食,則有樂生自重之心,各復其業,則勢不暇乎他爲,雖驅之不去,誘之不爲盜矣。夫饑寒餓殍之民,而與之升合之食,無益於救災補敗之數,此常行之弊法也。今破去常行之弊法,以錢與粟一舉而振之,足以救其患,復其業。河北之民,聞詔令之出,必皆喜上之足賴,而自安於畎亩之中,負錢與粟而歸,與其父母妻子脫於流離轉死之禍,則戴上之施而懷欲報之心,豈有己哉!天下之民聞國家措置如此,恩澤之厚,其孰不震動感激,悅主上之義於無窮乎?如是而人和不可致,天意不可悅者,未之有也。”

英宗治平四年,河北旱,民流入京師。待制陳薦請以糶使司陳粟貸民,戶二石。從之。

御史中丞司馬光上疏曰:“聖王之政,使民安其土,樂其業,自生至死,莫有離散之心。爲此之要,在於得人。以臣愚見,莫若謹擇公正之人爲河北監司,使之察災傷州縣,守宰不勝者易之,然後多方那融斗斛,各使振濟本州縣之民。

若斗斛數少不能周徧者,且須救土著農民,各據版籍,先從下等次第振濟,則所給有限,可以豫約矣。若富室有蓄積者,官給印歷,聽其舉貸,量出利息,候豐熟曰,官爲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誑誘,則將來百姓爭務蓄積矣。如此,饑民知有可生之路,自然不棄舊業,浮遊外鄉。居者既安,則行者思反,若縣縣皆然,豈得復有流民哉?”

神宗熙寧元年,降空名度牒五百道付兩浙運司,令分賜本路,召人納米或錢振濟。

帝以內侍有自淮南來者,言宿州民饑多盜,繫囚衆,本路不以聞。詔遣太常博士陳充等視宿、亳等州災傷。又詔河北災傷州軍劫盜死罪者並減死,刺配廣南牢城,年豐如舊。

司馬光上疏論曰:“臣竊聞降敕下京東、京西災傷州軍,如人戶委是家貧,偷盜斛斗因而盜財者,與減等斷放,未知虛的,若果如此,深爲不便。臣聞《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簿征、緩刑、弛力、舍禁、去幾,率皆推寬大之恩,以利於民,獨於盜賊愈更嚴急。所以然者,蓋以饑饉之歲,盜賊必多,殘害良民,不可不除也。頃年嘗見州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爲小仁者,或遇兇年有劫盜斛斗者,小加寬縱,則盜賊公行,更相劫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偷盜斛斗因而盜財者與減等斷放,是勸民爲盜也。百姓乏食,官中當輕徭簿賦,開倉振貸,以救其死,不當使之相劫奪也。今歲府界、京東、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法以除盜賊,猶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可禁御,又況降敕以勸之,臣恐國家始於寬仁而終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

按:溫公此奏,乃言之於英宗治平年間,非此時所上,今姑附此。

六年,詔:“自今災傷,用司農常法振救不足者,並預具當修農田水利工役募夫數及其直上聞,乃發常平錢斛募饑民興修,不如法振救者,委司農劾之。”

七年,賜環慶路安撫司度僧牒千,以備振濟漢蕃饑民。

元豐元年,詔以濱、棣滄州被水災,令民第四等以下立保貸請常平糧有差,仍免出息。

帝曰:“振濟之法,州縣不能舉行,夫以政殺人與刃無異。今出入一死罪,有司未嘗不力爭,至於兇年饑歲,老幼轉死溝壑,而在位者殊不恤,此出於政事不修而士大夫不知務也。”

九年,知太原府魏絳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給米豆,至次年三月終止。河東地寒,與諸路不同,乞自十一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如有餘,即及三月終。”從之。

振貧始於嘉祐中罷鬻諸路戶絕田,以夏秋所輸之課,給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

神宗以來,其法不廢。自蔡京置居養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州縣奉行過當,費用既多,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

元豐間,詔青、齊、淄三州被水之民老幼疾病無依者,給口食,如乞丐法。

哲宗元祐六年,翰林學士承旨、知杭州蘇軾言:“浙西二年諸郡災傷,今歲大水,蘇、湖、常三州水通爲一,杭州死者五十餘萬,蘇州三十萬,未數他郡。

今既秋田不種,正使來歲豐稔,亦須七月方新穀,其間饑饉變故,未易度量。乞令轉運司約度諸郡合糶米斛數目,下諸路封椿,及年計上供赴浙西諸郡糶賣。”詔賜米百萬斛,錢二十餘萬緡,振濟災傷。

紹聖元年,帝以京東、河北之民乏食,流移未歸,詔給空名假承務郎敕十、太廟齋郎補牒十、州助教不理選限敕三十、度牒五百,付河北東、西路提舉司,召人入錢粟充振濟。

東萊呂氏曰:“荒政條目,始於黎民阻饑,舜命棄爲后稷,播時百穀,其詳見於《生民》之詩。到得後來,如所謂禹之水,湯之旱,民無菜色《荀子》:“禹十年水,湯七年旱,而天下無菜色者”,其荒政制度不可考。及至成周,自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周禮•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簿征,三曰緩刑,其詳又始錯見於六官之書。然古者之所謂荒政,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則有九年之蓄出《禮記•王制》,遇歲有不登,爲人主者則貶損減省喪荒之式,見於小行人之官,札喪兇荒厄窮爲一書《周禮•秋官》。當時天下各自有廩藏,所遇兇荒則振發濟民而己。當時措置與後世不同,所謂移民、平糴,皆後世措置。且自周論之,太宰以九式均節物用,三曰喪荒之式,又遺人掌縣鄙之委積,以待兇荒,而大司徒又以簿征、散利。凡諸侯莫不有委積,以待兇荒,兇荒之歲,爲符信發粟振饑而己。當時斂散輕重之式未嘗講。侯甸採衛皆有餽遺,不至於穀價翔踴,如弛張斂散之權亦不曾講。惟到春秋、戰國,王政既衰,秦饑乞糴於晉,魯饑乞糴於齊出《左傳》,歲一不登,則乞糴於鄰國,所謂九年之制度,已自敗壞。見《管子•輕重》一篇,無慮百千言,不過君民互相攘奪。收其權於君上,己非君道。所謂荒政,一變爲斂散輕重,先王之制因壞。到後來斂散輕重之權又不能操,所以啟奸民幸兇年以謀禍害,民轉死於溝壑,至此一切急迫之政。五代括民粟,不出粟者死,與斂散輕重之法又殆數等,大抵其法愈壞,則其術愈粗。論荒政古今不同,且如移民、易粟,孟子特指爲苟且之政,己非所以爲王道,秦漢以下,却謂之善政。漢武帝詔令:‘水潦移於江南,方下巴蜀之粟,致之江陵本紀元鼎二年詔。’唐西都至歲不登,關中之粟不足以供萬乘,荒年則幸東都。自高祖至明皇,不特移民就粟,其在高宗時,且有‘逐糧天子’之語。後來元宗溺於苟安,不出長安並出《通鑒》。。

以此論之,時節不同,孟子所謂苟且之政,乃後世所謂善政。且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須必世百年而可行,亦未易及此。後之有志之士,如李悝之平糶法,非先王之政,豐年收之甚賤,兇年出之振饑,此又思其次之良規。到得平糶之政不講,一切趣辦之政,君子不幸,遇兇荒之年,不得己而講,要之,非常行。使平糴之法常行,則穀價不貴,四民各安其居,不至於流散,各可以自生養。至於移民、移粟,不過以饑殍之養養之而已,若設糜粥,其策又其下者王莽末年,民愈貧困,常若枯旱,穀價翔貴,北邊及青、徐地人相食,雒陽以東,米石二千。莽遣三公、將軍開東方諸倉,振貸窮乏。又分遣大夫、謁者,教民煮木爲酩,酩不可食。流民入關者數十萬人,置養贍宮以廩之。吏盜其廩,饑死者十七八。大抵荒政,統而論之,先王有預備之政,上也;使李悝之政修,次也;所在蓄積有可均處,使之流通,移民、移粟,又次也;咸無焉,設糜粥,最下也。雖然如此,各有差等。有志之士,隨時理會便其民。戰國之時,要論三十年之通計,此亦虛談,則可以行平糴之法。如漢、唐坐視無策,則移民、通財雖不及先王,亦不得不論。又不得已而爲糜粥之養,隨所遇之時,就上面措置得有法亦可。大抵論荒政,統體如此。今則所論,可行者甚多,試舉六七條。且如漢載粟入關中無用傳宣帝本始四年,歲不登,民以車船載穀入關,毋得用傳。出《本紀》。後來販粟者免稅,此亦可行之法。此法一行,米粟流通。如後世勸民出粟,散在鄉里,以田里之民,令豪戶各出穀,散而與之,此一條亦可行。又如富鄭公在青州,處流民於城外所謂“室廬”,措置種種有法,當時寄居遊士分掌其事,不以吏胥與於其間富鄭公自郭移青,會河朔大水,民流京東。公以爲從來拯救,當聚之州縣,人既猥多,倉廩不能供,散以粥飯,欺弊百端,由此人多饑死;死者氣薰蒸,疾疫隨起,居人亦致病弊。是時方春,野有青菜,公出榜要路,令饑民散入村落,擇所部豐稔者三州,勸民出粟,得十五萬斛,益以官廩,隨所在貯之。各因坊村,擇寺廟及公私空屋,又因山巖爲窟室,以處流民。富民不得陂澤之利,分遣寄居間官往主其事,間有健吏,募流民中有曾爲吏胥、走隷者,皆給其食,令供簿書、給納、守禦之役。借民倉以貯,擇地爲場,掘溝爲限,與流民約,三日一支,出納之詳,一如官府。公推其法於境內,吏之所至,手書其勞,酒炙之餽日至,人人忻戴,爲之盡力。比麥熟,人給路糧遣歸,餓死者無幾,爲大冢葬之。謂之“叢冢”。其間強壯堪爲禁卒者,募得數千人,奏乞撥充諸軍。自是天下流民處,多以青州爲法。又如趙清獻公在會稽,不減穀價,四方商賈輻輳出《言行錄》。熙寧中,以大資政知越州,兩浙旱蝗,米價踴貴,餓死者十五六。諸州皆榜衢路,禁人增米價,公獨榜衢路,令有米者增價糶之。於是諸州米商輻輳詣越,米價更賤,民無餓死者。此一條亦是可行之法。凡六七條皆近時可舉而行者。自此推之,不止六七條,亦見《歷世大綱》,須要參酌其宜於今者。大抵天下事雖古今不同,可行之法,古人皆施用得徧了,今但則舉而措之而己。今所論荒政,如平糴之政,條目尤須講求。自李悝平糴至漢耿壽昌爲常平倉,元帝以後或廢或罷,到宋朝遂爲定制。仁宗之世,韓魏公請罷鬻沒官之田,募人承佃,爲廣惠倉,散與鰥寡孤獨。慶曆、嘉祐間,既有常平倉國朝淳化三年置。景德三年,於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兩浙置。天禧四年,詔益、梓、夔州,荊湖南北、廣南東西路並置,又有廣惠、廣濟倉振恤,所以仁宗德澤洽於民,三倉蓋有力。至王荊公用事,常平、廣惠量可以支給,盡糶轉以爲錢,變而爲青苗,取三分之息,百姓遂不聊生。廣惠之田賣盡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乞令河南、京東、淮南轉運司施行常平、廣惠倉出納乃預備之法。廣惠倉斛斗,除依律合支老疾、乞丐人,據數量留外,其餘並令常平倉監官通管,一般轉易。其兩倉見錢,依陝西出俵青苗錢例,每於夏秋未熟以前,召人戶請領,令隨稅送納斛斗;內有願請本色斛斗,或納時價貴,願納見錢,皆聽。仍於京東、淮南、河西三路先行此法措置。”四年,詔賣廣惠倉田,雖得一時之利,要之竟無根底。元祐間雖復,章惇又繼之,三倉又壞,論荒政者不得不詳考。”

高宗建炎元年,詔勸誘富豪出粟米濟糶饑民,賞各有差。

糶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闕進義校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武校尉;二萬石以上,取旨優異推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援名目,當比類施行。

紹興二十八年,浙東、西田苗損於風水。詔出常平米振糶,更令以義倉振濟。

在法,水旱檢放及七分以上者濟之,詔自今及五分處,即撥義倉米振濟。

孝宗隆興二年,霖雨害稼,出內帑銀四十萬兩,付戶部變糴以濟之。其年,淮民流於江、浙十數萬,官司雖濟而米斛有限,乃詔民間不曾經水災處占田萬亩者,糶三千石;萬亩以下,糶一千石。

乾道三年,臣僚言:“日前富家放貸,約米一斗,秋成還錢五百。其時米價既平,糶四斗始克償之,農民豈不重困?”詔應借貸米穀只還本,取利不過五分。

七年,中書門下省言:“湖南、江西旱傷,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凡出米振濟,係崇尚義風,不與進納同。”

無官人:一千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限將仕郎者聽,以上補官或進士,則免文解及補上州文學、迪功郎各有差。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官,以上循資及占射差遣有差。武臣亦如之。五千石以上,文武臣並取旨優與推恩。

臣僚言:“諸路旱傷,乞以展放,展閣責之運司,糴給、借貸責之常平司,覺察妄濫責之提刑司,體量措置責之安撫司。”上諭宰執曰:“轉運只言檢放一事,恐他日振濟之類必不肯任責。”虞允文奏曰:“轉運司管一路財賦,謂之省計。凡州郡有餘、不足,通融相補,正其責也。”

淳熙八年,詔支會子二十二萬,並浙東路常平義錢內支一十萬貫,付提舉朱熹,措置振糶。

十年,江東憲臣尤袤召人,言:“東南民力凋弊,中人之家至無數月之儲。

前年旱傷,江東之南康、江西之興國俱是小壘,南康饑民一十二萬二千有奇,興國饑民七萬二千有奇。且祖宗盛時,荒政著聞者,莫如富弼之在青州,趙抃之在會稽,在當時已是非常之災,夷考其實,則青州一路饑民止十五萬,幾及南康一軍之數;會稽大郡,饑民纔二萬二千而已,以興國較之,已是三倍。至於振贍之米弼,用十五萬,抃用三萬六千。今江東公私合力振救,爲米一百四十二萬,去歲江西振濟興國一軍,除民間勸誘所得,出於官者自當七萬,其視青州一路、會稽一郡,所費實相倍蓰,則知今日公私誠是困竭,不宜復有小歉。國家水旱之備止有常平義倉,頻年旱暵,發之略盡。今所以爲預備之計,唯有多出緡錢,廣儲米斛而己。”又言:“救荒之政,莫急於勸分。昨者朝廷立賞格以募出粟,富家忻然輸納,故庚子之旱不費支吾者,用此策也。自後輸納既多,朝廷吝於推賞,多方沮抑,或恐富家以命令爲不信,乞詔有司施行。”

浙東提舉朱熹與丞相王淮書曰:“今上自執政,下及庶僚,內而侍從,外而牧守,皆可以交結附託而得。明公不此之愛,而顧愛此迪功、文學、承信、校尉十數人之賞,以爲重惜名器之計,愚亦不知其何說也。大抵朝廷愛民之心,不如惜費之甚,是以不肯爲極力救民之事;明公憂國之念,不如愛身之切,是以但務爲阿諛順旨之計。此其自謀,可謂盡矣,然自旁觀論,則亦可謂不思之甚也。”

寧宗嘉定二年,起居郎賈從熟言:“出粟振濟,賞有常典,多者至命以官,固足示勸,然應格泚賞者未有一二。偏方小郡,號爲上戶者,不過常產耳,今不必盡責以振濟,但隨力所及,或糶或貸,廣而及於一鄉,狹而及於一都,有司核實量多寡與之免役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庶幾官不失信,民必樂從。”從之。

卷二十七•國用考五

○蠲貸

漢文帝二年,民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

十二年,賜天下民田租之半。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右除田租,始於漢文,以後或因行幸所過除田租,或各處災傷除田租,非徧及天下者不錄。詳見《田賦考》。

武帝元朔元年,諸逋貸在孝景後三年以前,皆勿收。

昭帝始元二年,詔所振貸種食勿收責。

按:漢以來始有蠲貸之事,其所蠲貸者有二:田賦一也,逋債二也,何三代之時獨不聞有所蠲貸邪?蓋三代之所以取民,田賦而已,貢、助、徹之法雖不離乎什一,然往往隨時隨地爲之權衡,未嘗立爲一定不易之制,故《禹貢》九州之地,如人功多則田下而賦上,人功少則田上而賦下。兗州之地,蓋十有三載而後可同於他州,又有雜出於數等之間,如下上、上錯、下中三錯之類,可見其未嘗立爲定法。孟子以爲治地莫不善於貢,亦病其較數歲之中以爲常,然則數歲之外亦未嘗不變易,非如後世立經常之定額,其登於賦額者,遂升合不可懸欠也。蓋其所謂田賦者,既隨時斟酌而取之,則自不令其輸納不敷而至於逋懸,既無逋懸,則何有於蠲貸?而當時之民,亦秉義以事其上,所謂“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所謂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農,則又不至如後世徇私忘公,而徼幸其我蠲。至於田賦之外,則未嘗他取於民,雖有春省耕,補不足;秋省斂助不給之制,然未聞責其償也。春秋時,始有施捨己責之說,家量貸而公量收之說。秦、漢而下,賦稅之額始定,而民不敢逋額內之租,征斂之名始多,而官復有稅外之取。夫如是,故上之人不容不視時之豐歉、民之貧富而時有蠲貸之令,亦其勢然也。由唐以來,取民之制愈重,其法愈繁,故蠲貸之令愈多,或以水旱,或以亂離。改易朝代,則有所蠲;恢拓土宇,則有所蠲;甚至三歲祀帝之赦,亦必有所蠲,以爲常典。蓋征斂之法本苛,逋欠之數日多,故蠲貸之令不容不密,而桀黠頑獷之徒,至有故逋常賦以待蠲,而以爲得策,則上下胥失之矣。

宣帝元康元年,詔所振貸勿收。

神爵元年,詔所振貸物勿收。

元帝永光四年,詔所貸貧民勿收責。

鴻嘉元年,詔逋貸未入者勿收。

四年,逋貸勿收。

成帝河平四年,詔諸逋租賦所振貸勿收。

後漢章帝元年,詔以大旱,勿收兗、豫、徐州田租。

和帝永元四年,詔郡國秋稼爲旱蝗所傷者,什四以上,勿收田租。九年,詔如之。

順帝永建元年,詔以疫癘水旱,令人半輸今年田租;其傷害什四以上,勿收責;不滿者,以實除之。

桓帝延熹九年、靈帝熹平四年,皆有是詔。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取蜀,赦。益州士民,復除租稅之半。

吳大帝嘉禾三年,寬民間逋賦,勿復督課。

十三年,詔原逋責。

晉武帝泰始元年,受禪。復天下租賦及關市之稅一年,逋債宿負皆勿收。

太康元年,平吳,將吏渡江復十年;百姓及百工復二十年。

二年,詔四方水旱甚者,無出田租。

五年,減天下戶課三分之二。

六年,以歲不登,免租貸宿負。

惠帝永平元年,除天下戶調絹綿。

成帝咸和四年,詔遭賊州縣,復租稅三年。

孝武太元四年,郡縣遭水旱者,減租稅。

五年,以比歲荒歉,大赦。自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債,皆蠲除之。

十七年,大赦。除逋租宿債。

宋武帝即位,大赦。逋租宿債勿收。

齊高帝即位,大赦,除逋租宿債梁、陳受禪,皆然。

魏道武天興元年,詔大軍所經州郡,皆復貲租一年,除山東人租賦之半。

二年,又除州郡租賦之半。

太武延和三年,詔以頻年征伐,有事西北,運輸之役,百姓勤勞,令郡縣括貧富,以爲三級,富者租賦如常,中者復二年,下窮者復三年。

孝文帝太和六年,分遣大使巡行州縣,遭水之處免其租賦。

隋文帝開皇九年,以江表初平,給復十年;自餘諸州並免當年租賦。

十二年,詔河北、河東今年田租三分減一,兵減半,功調全免。

唐高祖武德元年,即位。詔義師所過給復三年,其餘給復二年。

四年,平王世充、竇建德,大赦。百姓給復一年,陝、鼎、函、虢、虞、芮、邠七州轉輸勞費,幽州管內久隔寇戎,並給復二年。

太宗即位,免民逋租宿負。又免關內及蒲、芮、虞、秦、陝、鼎六州二歲租,給復天下一年。

貞觀元年,以山東旱,免今年租。

中宗復位,免民一年租賦。

睿宗即位,免天下歲租之半。

元宗開元五年,免河南、北蝗水州今歲租。

八年,免水旱州逋負。

九年,免天下七年以前逋負。

十七年,免今歲租之半。

二十七年,免今年租。

天寶十四載,免今年租、庸半。

肅宗乾元二年,免天下租、庸,來歲三之一;陷賊州,免三歲租。

代宗即位,免民逋負租宿負。次年,又詔免之。

憲宗元和四年,免山南東道、淮南、江西、浙東、湖南、荊南今歲稅。

十四年,大赦。免元和二年以前逋負。

武宗會昌六年,以旱,免今年夏稅。

宣宗大中四年,蠲度支、鹽鐵、戶部逋負。

九年,以旱,遣使巡撫淮南,減上供餽運,蠲逋租。又罷淮南、宣歙、浙西冬至、元日常貢,以代下戶租稅。

懿宗咸通七年,大赦。免咸通三年以前逋負。

後唐莊宗天成二年,詔免三司逋負近二百萬緡。

潞王即位,以劉昫判三司,釣考舊逋,必無可償者請蠲之。詔長興以前,戶部及諸道逋租三百三十萬石咸免之。貧民大悅,三司吏怨之。

致堂胡氏論見《田賦考》。

宋太宗皇帝至道二年,秘書丞高紳上言:“受詔詣江南諸州,首至宣州,檢責部內逋官物千二百四十八萬。”即日詔太常丞黃夢錫乘傳案其事,皆李煜日吏掌郵驛、鹽鐵、酒榷、供軍槀稭等,以鐵錢計,其數逮四十年,州郡不爲削去其籍。夢錫檢勘合理者纔三四萬,民貧無以償。乃詔悉除逋籍。

真宗咸平元年,判三司催欠司王欽若上言:“諸路所督逋負並十保人償納未盡者,請令保明聞奏;均在吏屬科理者,請蠲放之。”詔可。又令川峽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以償。自是,每有大赦,必令臺省官與三司同詳定逋負,引對蠲放。天書降,放五百八十萬;東封,放五百四十九萬;汾陰,放五百九十四萬。其後所放,大約準此。

巽巖李氏《送湯司農歸朝序》曰:“側聞真宗初即位,王文穆公與毋賓古同佐三司。賓古謂:‘天下宿逋自五代訖咸平理督未己,民病不能勝,將啟蠲之。’文穆得賓古言,即夕俾吏治其數。翌日具奏,真宗愕曰:‘先帝曷不知此?’文穆曰:‘先帝固知之,特留遺陛下收天下心耳!’真宗感悟,因遣使四出蠲宿逋,凡一千餘萬,釋繫囚三千餘人,由是遇文穆甚異,卒用爲相。仁宗繼立,推廣先志,亟改追欠司曰蠲納司,旋命近臣詳定應在名物,下諸路轉運使,期以三年悉蠲之。每三年復一大赦,凡宿逋之總於蠲納司者,苟非侵盜,皆得除洗。歷聖相授,率由舊章,所蠲當以數百萬計,究其本原事跡,實自文穆發之。文穆晚繆所爲,要不合古,而真宗獨加寵待,亦惟文穆旱有恤民之言,宜爲宰相故爾。”

仁宗天聖六年,詔:“天下應在物,轉運司選所部官,期三年內悉除之。百萬以上,歲中除十之八者陞陟;不及百萬,而歲中悉除者錄其勞;過期者劾其罪。”是歲,有司言所蠲二百三十六萬。

嘉祐四年,蠲三千二百一十六萬,其餘或千萬,或數百萬,推是以知四十餘年之間,以恩釋者多矣。然有司或務聚斂,有嘗以恩除而追督不捨者,朝廷知其弊,下詔戒飭。

英宗治平三年,詔逋負非侵盜皆除之。或請所負須嘉祐七年赦後己輸十之三,乃以赦除端明殿學士錢明逸言:“此非赦意,請如初令。”詔可。

神宗熙寧元年,釋逋負貸糧一百六十二萬八千五百石有奇,錢十一萬七千四百緡有奇。

元豐五年,詔內外市易務,在京酒戶罰息錢並除之。後又詔倍罰麴錢三分己放一分外更免一分。

哲宗元祐元年,右司諫蘇轍言:“乞將民間官本債負出限役錢,及酒坊元額罰錢,見今資產耗竭,實不能出者,令州縣監司保明除放。”詔令戶部勘會。轍謂此事惟州縣可見,若令戶部取之,州縣文字,往來問難,淹延歲月,救民之急,不當如此,乞與一切放免。於是詔戶部勘會應係諸色欠負窠名,數目若干,係息或罰,及逐戶己納過息罰錢數,並抛下免役及坊場淨利等錢,仍以欠戶見有無抵抵當物力,速具保明以聞。尋詔內外見監理市易官錢,特許以納過息罰錢充折,如己納及官本,即便與放免,並坊場淨利錢亦依此。

五年,詔府界諸路人戶,積年負欠,以十分爲率,每年隨夏、秋料各帶納一分,願並納者聽。又詔諸路負欠,許將斛斗增價折納。

御史中丞傅堯俞言:“風聞逐處監司,以今歲蠶麥並熟,催督積年逋負,百姓必不能用一熟之力,了積年之欠,徒費鞭朴,長公人貪暴乞取之弊。諸路監司且令帶納一料,候秋成更令帶納。”

知杭州蘇軾言:“二聖嗣位以來,恩貸指揮多被有司巧爲艱閡,故四方皆有黃紙放白紙收之語。雖民知其實,止怨有司,然陛下未嘗峻發德音,戒飭大臣,令盡理推行,則亦非獨有司之過也。況臣所論市易、鹽錢、酒稅、和買絹四事,錢物雖多,皆是虛數,必難催理。除是復用小人如吳居厚、盧秉之類,假以事權,濟其威虐,則五七年間,或能索及三五分。若官吏兵循常法,何緣索得,三五年後,人戶竭產,伍保散亡,勢窮理盡,不得不放。當此之時,亦不得謂之聖恩矣。

伏乞留神省覽,或執政只作常程文字行下,一落胥吏庸人之手,則茫然如墮海中,民復何望矣!”

七年,軾又上言曰:“臣聞之孔子曰:‘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夫民既富而教,然後可以即戎,古之所謂善人者,其不及聖人遠甚。今二聖臨御,八年於兹,仁孝慈儉,可謂至矣,而帑廩日益困,農民日益貧,商賈不行,水旱相繼,以上聖之資無善人之效,臣竊痛之。所至訪問耆老有識之士,陰求其所以,皆曰:‘方今民荷寬政,無他疾苦,但爲積欠所壓,如負千鈞而行,免於僵仆則幸矣,何暇舉首奮臂,以營求於一飽之外哉!’今大姓富家,昔日號爲無比戶者,皆爲市易所破,十無一二矣,其餘自小民以上,大率皆有積欠。監司督守令,守令督吏卒,文符日至其門,鞭笞日加其身,雖有白圭、倚頓,亦化爲篳門圭竇矣。

自祖宗以來,每有赦令,必曰凡欠官物,無侵欺盜用,及雖有侵盜而本家及五保人無家業者,並與除放。祖宗非不知官物失陷,奸民幸免之弊,特以民既乏竭,無以爲生,雖加鞭撻,終無所得,緩之則爲奸吏之所蠶食,急之則爲盜賊之所憑籍,故舉而放之,則天下悅服。雖有水旱盜賊,民不思亂,此爲捐虛名而收實利也。自二聖臨御以來,每以施捨己責爲先務,登極赦令,每次郊赦,或隨事指撝,皆從寬厚。凡今所催欠負,十有六七,皆聖恩所貸矣,而官吏刻簿,與聖意異,舞文巧詆,使不該放。監司以催欠爲職業,守令上爲監司之所迫,下爲胥吏之所使,大率縣有監催千百家,則縣中胥徒,舉欣欣然日有所得,若一旦除放,則此等皆寂寥無獲矣。自非有力之家納賂請求,誰肯舉行恩貸,而積欠之人,皆鄰於寒餓,何賂之有?其間貧困掃地,無可蠶食者,則縣胥教令通指平人,或云衷私擅買,抵當物業;或雖非衷私,而云買不當價。似此之類,蔓延追擾,自甲及乙,自乙及丙,無有窮己。每限皆空身到官,或三五限得一二百錢,謂之破限。官之所得至微,而胥徒所取,蓋無虛日,俗謂此等爲縣胥食邑戶。嗟乎!聖人在上,使民不得爲陛下赤子,而皆爲奸吏食邑戶,此何道也!商賈販賣,例無見錢,若用見錢,則無利息,須今年索去年所賣;明年索今年所賒,然後計算得行,彼此通濟。今富戶先已殘破,中民又有積欠,誰敢賒賣物貨?則商賈自然不行,此酒稅課利所以日虧,城市房廊所以日空也。諸路連年水旱,上下共知,而轉運司窘於財用,例不肯放稅,縱放亦不盡實,雖無明文指撝,而以喜怒風曉官吏,孰敢違者?所以逐縣例皆拖欠兩稅,較其所欠,與依實檢放無異,於官了無所益,而民有追擾鞭撻之若。近者詔旨凡積欠皆分爲十料催納,通計五年而足,聖恩隆厚,何以加此?而有司以謂有旨倚閣者,方待依十料指撝,餘皆並催。縱使盡依十料,吏卒乞覓,必不肯分料少取。人戶既未納足,則追擾常在,縱分百料,與一料同。

臣頃知杭州,又知潁州,今知揚州,親見兩浙、京西、淮南三路之民,皆爲積欠所壓,日就窮蹙,死亡過半,而欠籍不除,以致虧欠兩稅,走陷課利。農末皆病,公利並困,以此推之,天下大率皆然矣。臣自潁移揚州,舟過濠、壽、楚、泗等州,所至麻麥如雲,臣每屏去吏卒,親入村落,訪問父老,皆有憂色,云豐年不如兇年,天災流行,民雖乏食,縮衣節口,猶可以生。若豐年舉催積欠,胥徒在門,枷棒在身,則人戶求死不得,言訖淚下。臣亦不覺流涕。又所至城邑,多有流民,官吏皆云以夏麥既熟,舉催積欠,故流民不敢歸鄉。臣聞之孔子曰:‘苛政猛於虎。’昔嘗不信其言,以今觀之,殆有甚者。水旱殺人,百倍於虎;而人畏催欠,乃甚於水旱。臣竊度之,每州催欠吏卒不止五百人,以天下言之,是常有二十餘萬虎狼散於民間,百姓何由安生?朝廷仁政何由得成乎?臣自到任以來,日以檢察本州積欠爲事,內己有條貫除放,而官吏不肯舉行者,臣即指撝本州一面除放去訖。其於理合放而於條未有明文者,即且令本州權住催理,聽候指撝;其於理合放而於條有礙者,臣亦未敢住催,各具利害,奏取聖旨。”

元符三年十二月時徽宗己即位,詔兩浙轉運司應舊欠朝廷及他司錢物斛斗總計六百五十餘萬,分作十五年撥還,仍自建中靖國元年爲始。

時右司員外郎陳瓘進《國用須知》,言帝嗣位之初,肆赦天下,大弛逋負,其數太多,不無僥倖,方國用匱乏之時,傾天下之財而無孑遺,大臣爲無益之舉,以壞先憲,不可以不慮。會御史中丞趙挺之亦言:“契勘元祐七年所放,不問係與不係欠負,凡民間錢物宜輸於官者,一切均放之。然所放欠,乃元豐八年三月己前,蓋七年已前也,今元符三年乃放元符三年已前者,則所放不貲矣。祖宗以來,放欠自有程式,今不取祖宗以來舊法,而獨取元祐七年之法,其間放欠,止依所放名件,而不依所放年歲,顯有情弊。乞並送戶部勘當,將建隆以來至元祐六年赦敕契勘,如不曾放過名件,並合依祖宗以來赦敕催納。方當內外告乏之時,朝廷能收宜取之物,以助國用,非小補也。”

宣和六年,臣僚言:“京西等處二稅,及坊場、酒稅拖欠貫萬不少,悉非良民不納,多是形勢頑猾,人戶欺隱。又高郵縣共欠一十餘萬貫石,作逃移者四萬七千餘戶,每歲輒除額稅五萬二千餘貫石。蓋州縣之官不能治豪右,抑兼併,貧下之戶爲豪右兼併,其籍必妄申逃移,失陷省稅。乞詔有司驅磨按治,庶使貧下之民,均被聖澤。”從之。

高宗建炎二年,詔元年夏秋稅租及應欠負官物並除放。

紹興二年,詔遣范汝爲平,蠲本州路上四州今年夏、秋稅及夏料役錢。下四州曾遭寇掠者,蠲今年夏稅。

三年,詔諸州軍所欠紹興元年夏秋二稅並和買,上三等人戶與倚閣一半,第四等以下並倚閣,分限三年帶納。又詔潭、郴、鼎、澧、岳、復、循、梅、惠、英、虔、吉、撫、汀、南雄、荊南、南安、臨江皆盜賊所蹂踐,及軍行經歷處,與免科差及催欠各二年。

六年,詔去年旱傷及四分己上州縣,紹興四年已前積欠租稅皆除之。執政初議倚閣,上曰:“若倚閣州縣,因緣爲奸,又復催理擾人。”乃盡蠲之。

七年,詔:“駐蹕及經由州縣,見欠紹興五年已前賦稅,並坊場淨利所負並蠲之。”

二十一年,詔:“自紹興十一年至十七年諸色拖欠錢物,除形勢及公吏、鄉司,與第二等已上有力之家,餘並蠲之。”

二十三年,溫州布衣萬春上書,言:“乞將民間有利債欠,還息與未還息,及本與未及本者並除放,庶少抑豪右兼併之權,伸貧民不平之氣。”上謂輔臣曰:

“若止償本,則上戶不肯放債,反爲細民害。”乃詔私債還利還本者,並與依條除放。

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許興古言:“今銓曹有知縣、縣令共二百餘闕,無願就者,正緣財賦督迫,民官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罷獻羨餘,蠲民間積欠,謹擇守臣,戒飭監司,奉法循理,則稱民安矣。”詔行之。

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紹興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戶積欠,擬令戶部開具有無侵損歲計。”上曰:“不須如此,止令具數,便於內庫撥還。朕平時不妄費內庫所積,正欲備水旱。本是民間錢,却爲民間用,何所惜?”乃詔平江等處,應日前積久稅賦並蠲之。

二十九年,詔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前積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餘緡,及四等以下戶係官所欠皆除之。

三十年,臣僚言:“自岳飛得罪,湖北轉運司拘收前宣撫司庫務金幣物斛,計置六百九十餘萬緡,有未輸納者八十九萬緡,至是一十年,拘催不已。此皆出軍支使及回易逃亡之數,即非侵盜,無所追償,望即除放。”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赦文:“應官司債負房賃、稅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截止紹興三十二年以前並除放。如別立名額追納者,許越訴官吏,並坐之。”

乾道元年正月,有事于南郊赦,蠲減並循舊制。自後每三歲郊禋赦皆如之。

詔蠲福建路寺、觀寬剩錢。

先是閩部寺、觀計口給食,常住所餘,盡爲官拘。是致僧道不肯留心管業,田多不耕,耕者旋復逃棄,抑勒鄰保補欠,累及鄉民,乃有是命。

廣東帥臣林安宅言:“近者湖南兇賊奔衝本路,韶、連、南雄、封州,德慶、肇慶府之西,會廣州之懷集、清遠,皆遭蹂踐,或被焚蕩。乞依廣西例,免今年夏秋二稅,並命應副轉運司,供贍荊南及本路大兵錢糧。”詔並英、賀、郴州,桂陽軍未起錢物悉蠲之。十二月,宰執進呈立皇太子赦內一項,應爲人曾孫,如祖孫四世見在,特與免本身色役、二稅、諸般科敷一年。戶部慮虧損歲計,欲每戶放止五十干。上曰:“豈可失信於人?雖數多亦不柰何。”

乾道二年,詔饒州歲進金一千兩,特減七百兩。

五年,蠲諸路州軍隆興元年至乾道二年終拖欠上供諸色窠名錢糧,及乾道二年己前上供、科糴綱運欠米。又蠲江淮等路紹興二十七年至乾道二年終拖欠內藏庫歲額錢共八十七萬五千三百緡有奇。

六年,戶部侍郎王佐等言:“軍興以後,行在省倉、諸路總所借兌過錢一百九十六萬餘緡、銀三十八萬五千餘兩、金二百餘兩、度牒五千道。殿步馬軍司元借過酒本錢二十二萬五千餘緡,及諸郡寄招軍兵兌支錢五萬八千緡,起發忠勇軍衣,賜綿一萬二千九百餘兩、絹三千八百餘疋,並乞蠲放。”從之。

九年,詔大理寺見追賍錢自乾道七年二月以前並蠲之。

淳熙四年,臣僚言:“屢赦蠲積欠,以蘇疲民,州縣不能仰體聖意,至變易名色以取之。宜下諸路漕司,如合該除放無得更取之於州,州無得更取之於縣,仍督逐縣銷豁欠簿,書其名數,榜民通知。”詔可。

七年,池州言:“檢放旱苗米四萬五千餘石,其經總制錢二萬六千餘貫,係於苗上,收趁無所從出。”詔蠲之。

浙東提舉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繼,朝廷命檢放秋苗,蠲閣夏稅。緣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己輸納,其得減放者皆頑猾人戶,事件不均。望詔將去年剩納數目,理作八年蠲豁。”詔戶部看詳。

詔:“淳熙七年、八年,諸路州軍,應住催並,權免拘催,候秋成理納,或隨料留納。苗稅緣係連年旱傷,可特與蠲放。”

十年,先是,戶部尚書曾懷申請:“妄訴災傷,僥幸減免稅租,許人告,依條斷罪,仍沒其田一半充賞。”至是,江東運副蘇諤奏:“昨稱災傷,止是規免本年一料稅租,斷罪給賞,己是適中,難以拘沒其田。”從之。

朱熹戊申封事:“臣伏見祖宗舊法,凡州縣催理官物,己及九分以上,謂之‘破分’,諸司即行住催,版曹亦置不問。由是州縣得其贏餘,以相補助,貧民些小拖欠亦得遷延,以待蠲放。恩自朝廷,惠及閭里,君民兩足,公私兩便,此誠不刊之令典也。昨自曾懷用事,始除此法,盡刷州縣舊欠,以爲隱漏,悉行拘催,於是民間稅物,豪分銖兩,盡要登足。懷以此進身,遂取宰相,而生靈受害,冤痛日深。得財失民,猶爲不可,況今政煩賦重,民卒流亡,所謂財者,又無可得之理,若不早救,必爲深害。”

按:以此二事觀之,曾懷之爲刻剝小人可知矣。

淳熙十六年二月,光宗受禪即位。蠲赦條畫一依壽皇登極赦事理。

臣僚言:“紹興三十二年赦止放官司債負,今乃易官司之司爲公私之私。赦下之後,並緣昏賴者衆,乃詔私債納息過本者放,未過本者,免息還本,並緣昏賴者科罪。”

紹熙元年,臣僚言:“陛下嗣位之初,首議蠲貸,意州縣可以均受其賜。今郡之督責於縣者如故,縣之誅求乎民者無所遺也。乞令諸路監司,將知名闕乏,縣、道、諸郡公心共議蠲減無名之供,而後禁戢不止之取。一郡則通一郡之事力,而寬融所當減之縣;監司則通一路之事力,而寬融所當減之州。期以一季,開具減放名色錢數聞奏。”詔可。

紹熙五年,寧宗即位登極赦,蠲放一如淳熙十六年故事。

慶元五年,臣僚奏:“乞蠲潭州科納、承平時黃河築埽鐵纜錢、寧國府抱認廢圩米。”從之二項係攸縣及宣城縣民田亩內抱認科納,今除之。

嘉泰四年,前知常州趙善防言:“貧民下戶,每歲二稅但有重納,未嘗拖欠,朝廷蠲放,利歸攬戶、鄉胥,而小民未嘗沾恩。乞明詔自今郊霈與減放次年某料官物,或全料,或一半,其日前殘零,並要依數納足,則貧民實被寬恩,官賦亦易催理。”從之,開禧元年,詔免兩浙身丁錢絹,自來年並除之。

右宋以仁立國,蠲租己責之事,視前代爲過之,而中興後尤多。州郡所上水旱、盜賊、逃移,倚閣錢穀,則以詔旨徑直蠲除,無歲無之,殆不勝書。姑撮其普及諸路與所蠲名目頗大者登載於此。蓋建炎以來,軍興用度不給,無名之賦稍多,故不得不時時蠲減數目,以寬民力。又西蜀自張魏公屯軍關陝,以趙開爲隨軍轉運,軍前支使餽,餽餉尤浩。故賦稅茶、鹽,榷酤,和買布、絹,對糴米糧,及其他名色錢物,錙銖必取,率是增羨,蜀民頗困。事定之後,凡無名橫斂,不急冗費,多從蠲減云。

卷二十八•選舉考一

○舉士

《周官》: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御、書、數物,猶事也。興,猶舉也。民三事教成,鄉大夫舉其賢者、能者,以飲酒之禮賓客之,既則獻其書於王。

鄉大夫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衆寡,以禮禮賓之。鄭司農云:“興賢,若今舉孝廉;興能,若今舉茂材。”

厥明,鄉老及鄉大夫羣吏,獻賢、能之書於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天府,掌祖廟之寶藏者。內史,副寫其書者,當詔王爵祿之時。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舞當射之時,民必觀焉,因詢之也。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

《王制》: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詳見《學校考》。

州長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正月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以考其德行道藝而勸之,以糾其過惡而戒之。若以歲時祀祭州社,則屬其民讀法,亦如之。

三年大比,則大考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

黨正各掌其黨之政令教治。及四時之孟月吉日,則屬民而讀邦法,以糾戒之以四孟月朔日讀法者,彌親民者於教亦彌數。春秋祭榮,亦如之。正歲,屬民讀法而書其德行道藝,以歲時蒞校比。及大比,亦如之。

族師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書其孝悌睦姻有學者。

閭胥各掌其閭之徵令。凡春秋之祭祀、役政、喪紀之數,聚衆庶,既比則讀法,書其敬敏任恤者。

《禮書》曰:“閭胥聚民無常時,族師屬民有常月。族師歲屬以月吉與春秋,黨正歲屬以孟吉與正歲,州長歲屬以正月之吉與春秋,然後鄉大夫三年大比之,以卑者其職煩,尊者其事簡也。由黨正而下,有所讀有所書;州長則有所讀無所書,而有所考;鄉大夫則考而興之,無所讀。敬敏任恤,易知者也,故閭師書之。

孝悌睦姻有學,難知者也,故族師書之。德行則非特孝悌也,道藝則非特有學也,故黨正書之。書之者易,考之、興之者難,故書之止於黨正,考之在州長,興之在鄉大夫,以卑者其責輕,尊者其任重也。凡此皆教之有其術,養之有其漸。方其在學也,一年視離經辨志,三年視敬業樂羣,五年視博習親師,七年視論學取友,謂之小成,九年知類通達,強立而不反,謂之大成,此中年考校之法也。大胥掌學士之版,春合舞,秋合聲,於其合聲,則頒次其所學而辨異之。諸子掌國子之倅,春合諸學,秋合諸射,以考其藝而進退之,比年考校之法也。學之考校如此,鄉之考察又如彼,所掌非一人,所積非一日,此人人所以莫不激昂奮勵,以趨上之所造也。”

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三歲大比,則率其吏而興甿,明其有功者,屬其地治者興甿,舉民賢能,如六鄉之所爲也。屬,猶聚也。又因舉吏治功者,而聚敕其餘以治職事。

按:六鄉之外爲六遂。遂大夫之職,猶鄉大夫之職也。州長以下之職,猶縣正以下之職也。然勵教化、興賢能之事,鄉詳而遂略。先儒謂鄉以教爲主,遂以耕爲主,豈遂民不可教而鄉民不可耕邪?蓋亦當互文以推之。

《國語》齊桓公內正之法:正月之朝,鄉長復事。君親問焉,曰:“於子之鄉,有居處好學慈孝於父母聰慧賢仁發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明,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公又問焉,曰:“於子之鄉,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長弟于鄉里、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不比,其罪有五。”有司已於事而竣。是故鄉長退而修德進賢,公親見之,遂使役官。及五屬大夫復事,公問之如初。五屬大夫於是退而修屬,屬退而修縣,縣退而修鄉,鄉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誅也。

因讀《國語》此章,而參以《王制》所言司徒俊選之事,然後知古之聖賢,其於化民成俗、選賢與能二事,視其賢愚升沈,舉切吾身,故其爲法甚備。其教人也,不特上賢以崇德,而必欲簡不肖以絀惡;其舉人也,不特進賢受上賞,而必欲蔽賢蒙顯戮。蓋賞罰相須而行,則始不視爲具文。後世非不立學校也,而未聞有不帥教之罰,蓋姑選其能者,而無能之人則聽其自爲不肖而已。非不興選舉也,而未聞有蔽賢之戮,蓋姑進其用者,而未用之人則聽其自爲不遇而已。其教之也不備,其選之也不精,宜人才之所以日衰也。雖然,惟其教訓之法不備,所以選舉之塗不精。士生斯世,蓋自爲材而未嘗有所賴於上之人,則所謂焉知賢才而舉之,何以識其不才而捨之,而蔽賢之罰亦無所施矣!

漢高祖十一年,詔曰:“蓋聞王者莫高於周文,伯者莫高於齊桓,皆待賢人而成名。今天下賢者智能豈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進!今吾以天之靈,賢士大夫定有天下,以爲一家,欲其長久,世世奉宗廟亡絕也。賢人既與我共平之矣,而不與吾其安利之,可乎?賢士大夫有肯從我遊者,吾能尊顯之。佈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國,相國鄼侯下諸侯,王御史中執法下郡守,其有意稱明德者,必身勸,爲之駕有賢者,郡守身自往勸勉,令至京師,駕車遣之。遣詣相國府,署行、義、年行狀年紀也。有而弗言,覺,免。

年老癃病勿遣”

文帝十五年,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詳見《賢良方正考》。

孝武元光元年冬,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

元朔五年,制詔補博士弟子。郡國縣官有好文學,敬長上,肅政教,順鄉里,出入不悖,所聞,令相長丞上屬所二千石。二千石謹察可者,令與計偕,詣太常,得受業如弟子。

按:漢制,郡國舉士,其目大概有三:曰賢良、方正也,孝廉也,博士弟子也。然是三者,在後世則各自爲科目,其與鄉舉里選,又自殊塗矣,故姑載其立法之始,略見於此,而其詳各見本考。

元光五年,徵吏民有明當世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計者,上計簿使也,郡國每歲遣詣京師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徵之人與計者偕來,而縣次給之食也。

先時,董仲舒對策曰:“臣愚以爲使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擇其吏民之賢者,歲貢各二人以給宿衛,且以觀大臣之能,所貢賢者有賞,不肖者有罰。夫如是,諸侯、吏二千石皆盡心於求賢,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後遂令州郡舉茂材、孝、廉,皆自仲舒發之。

元朔元年,詔曰:“公卿、大夫,所使總方略,壹統類,廣教化,美風俗也。

夫本仁祖義,鏐德祿賢,勸善刑暴,五帝、三王所由昌也。朕夙興夜寐,嘉與宇內之士臻於斯路。故旅耆老,復孝敬,選豪俊,講文學,稽參政事,祈進民心,深詔執事,興廉舉孝,庶幾成風,紹休聖緒。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並行,必有我師。今或闔郡不薦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積行之君子壅於上聞也。二千石官長紀綱人倫,將何以佐朕燭幽隱,勸元元,厲蒸庶,崇鄉黨之訓哉?且進賢受上賞,蔽賢蒙顯戮,古之道也。其與中二千石、禮官、博士議不舉者罪。”有司奏議曰:“古者,諸侯貢士,壹適謂之好德適,得其人,再適謂之賢賢,三適謂之有功,乃加九錫;不貢士,壹則黜爵,再則黜地,三則黜爵地畢矣。夫附下罔上者死,附上罔下者刑,與聞國政而無益於民者斥,在上位而不能進賢者退,此所以勸善黜惡也。今詔書紹先帝聖緒,令二千石舉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風易俗也。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奏可。

按:齊桓公內政之法,與漢高皇、孝武二詔俱爲舉賢設也。觀其辭旨,皆以爲人才之遺佚,咎在公卿之蔽賢,至立法以論其罪。後來之法,嚴繆舉之罰而限其塗轍者有之矣,未有嚴不舉之罰而責以薦揚者也。蓋古之稱賢能者,皆不求聞達之士,而後世之干薦舉者,皆巧於奔競之人,故法之相反如此。國家待士之意固薄,而士之不自重,深可慨也。

制:郡國口二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四十萬以上二人,六十萬三人,八十萬四人,百萬五人,百二十萬六人;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人。

限以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習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覆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決斷,材任三輔縣令。

孝昭元始五年,詔舉郡國文學高第各一人。

元鳳元年,賜郡國所選有行義者涿郡韓福等五人帛,人五十疋,遣歸。

孝宣本始元年,地震。詔內郡國舉文學高第各一人。

地節三年,詔令郡國舉孝悌、有行義聞於鄉里者各一人。

元康元年,詔博舉吏民厥身修正,通文學,明於先王之術,宣究其意者各二人,中二千石各一人。

元康四年,詔遣大中大夫循行天下,舉茂材異倫之士。

孝元初元三年,詔丞相、御史舉天下明陰陽災異者各三人。

建昭四年,臨遣諫大夫、博士循行天下,舉茂材特立之士。

孝成河平四年,日食。遣光祿大夫、博士行瀕河之郡,舉淳厚有行能直言之士。

陽朔二年,奉使者不稱。詔丞相、御史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雜舉可充博士位者,使卓然可觀。

鴻嘉二年,詔舉淳厚有行義能直言者,冀聞切言嘉謀,正朕之不逮。

永始二年,日食。臨遣大中大夫循行天下,與部刺史舉淳樸遜讓有行義者各一人。

元延元年,詔以日食星隕,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哀帝建平元年,詔大司馬、列侯、將軍、中二千石、州牧、守相舉孝悌淳厚能直言通政事、延於側陋可親民者各一人。

四年,詔將軍、中二千石舉明兵法有大慮者。

孝平元始元年,以日食,詔公卿、將軍、中二千石舉淳厚能直言者各一人。

二年,詔舉武勇有節明兵法,郡一人,詣公車。冬,詔中二千石舉治獄平,歲一人。

五年,召天下通知逸經、古記、天文、歷算、鍾律、小學、《史篇》、方術、《本草》及以《五經》《論語》、《孝經》、《爾雅》教授者,在所爲駕一封軺傳,遣詣京師,至者數千人。

東漢之制:選舉於郡國屬功曹,於公府屬東西曹,於天臺屬吏曹尚書,亦曰:

“選部”。凡郡國守相,視事未滿歲,不得察舉孝廉。以其未久,不周知也東漢舉士,多以孝廉,詳見本考。

建武六年,詔舉賢良、方正各一人以後並見本考。

建武十二年,詔三公舉茂材各一人,光祿勳歲舉茂材、四行各一人,監察御史、司隷、州牧歲舉茂材一人四行,謂淳厚、質樸、謙遜、節儉也。

章帝時,所徵舉率皆特拜,不復簡試。士或矯飾,謗議漸生,乃詔曰:“夫鄉舉里選,必累功勞。今刺史、守相不明真僞,茂材、孝廉歲以百數,既非能著,而當授之政事,甚無謂也。”餘見《孝廉考》。

時陳事者多言郡國貢舉率非功次,故守職益懈而吏事浸疏,咎在州郡。有詔下公卿朝臣議,大鴻臚韋彪上議曰:“夫國以簡賢爲務,賢以孝行爲首。孔子曰:

‘事親孝,故忠可移於君。’夫人才行少能相兼,孟公綽優於趙、魏老,而不可以爲滕、薛大夫。忠孝之人,持心近厚;鍛煉之吏,持心近薄。三代所以直道而行者,在其所以磨之故也。士宜以才行爲先,不可純以閥閱。然其要在於選二千石,二千石賢,則貢舉皆得其人矣。”帝深納之。

元和二年,令郡國上明經者,口十萬以上五人,不滿十萬三人。

安帝建光元年,令公卿、特進、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國守相舉有道之士各一人。

元初元年,詔三公、特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守舉淳厚質直各一人。

陳忠上疏曰:“嘉謀異策,宜輒納用。若有道之士對問高者,宜垂省覽,以廣直言之路。”書御,有詔拜有道高第士沛國施延爲侍中。

永初二年,詔曰:“間者公卿郡國舉賢良方正,遠求博選,開不諱之路,冀得至謀,以鑒不逮,而所對皆循尚浮言,無卓爾異聞。其有百僚及郡國吏人,有道術、明習災異陰陽之度璇璣之數者,各使指變以聞。二千石長吏明以詔書,博衍幽隱,朕將親覽,待以不次。”

順帝陽嘉元年,除郡國耆儒十九人補郎、舍人。二年,又除京師耆儒年六十以上四十八人補郎、舍人,及諸王國郎。

順帝永嘉元年,尚書令左雄議改察舉之法,限年四十以上,儒者試經學,文吏試章奏。胡廣駁之。詔從雄議。詳見《孝廉門》。

先公曰:“公府,三公府也。端門,太微垣,左右執法所捨,即御史府,猶近世御史臺。覆試,進士之法也,試之公府,而覆之端門,此所以牧守不敢輕舉而察選清平也。是法也,胡廣首駁其非,帝不從,既行而廣出爲濟陰太守,首坐繆舉之罰,蓋公正之法,庸回者之所不便也。左伯豪在當世,風節剛勁,舉雄者虞詡也,雄所舉者周舉也。觀舉雄者,與雄所舉者,雄之爲人可知矣;得雄之爲人,雄之爲法可知矣。范史推其效騐,至於傾而未顛,決而未潰,皆仁人君子心力之所爲,而陳蕃、李膺之徒,皆在雄法中所得之人。其坐繆舉者,胡廣輩爾。”

靈帝建寧元年,詔郡國守相舉有道之士各一人。

范曄論曰:“漢初,詔舉賢良、方正,州郡察孝廉、秀才,斯亦貢士之方也。

中興以後,復增淳樸、有道、賢能、直言、獨行、高節、質直、清白、淳厚之屬,榮路既廣,觖望難裁。自是竊名僞服,浸以流競,權門貴仕,請謁繁興。自左雄任事,限年試才,雖頗有不密,固亦因識時宜,而黃瓊、胡廣、張衡、崔瑗之徒,泥滯舊方,互相詭駁。循名者屈其短,算實者挺其效,故雄在尚書,天下莫敢妄選,十餘年間,稱爲得人,斯亦效實之證乎!順帝始以童弱反政,而號令自出,知能任使,故士得用情,天下喁喁,仰其風采。遂乃備元纁玉帛,以聘南陽樊英,天子降寢殿,設壇席,尚書奉引,延問得失,急登賢之舉,虛降已之禮。於是處士鄙生,忘其拘儒,拂巾衽褐,以企旌車之招矣!至乃英能承風,俊乂咸事,若李固、周舉之淵謨弘深,左雄、黃瓊之政事正固,桓焉、楊厚以儒學進,崔瑗、馬融以文章顯,吳祐、蘇章、種暠、欒巴牧民之良幹,龐參、虞詡將帥之宏規,王龔、張皓虛心以推士,張綱、杜喬直道以糾違,郎顗陰陽詳密,張衡機術特妙,東京之士,於兹盛焉。向使廟堂納其高謀,疆埸宣其智力,帷幄容其謇辭,舉措稟其成式,則武、宣之軌,豈其遠而,《詩》云:“靡不有初,鮮克有終。”可爲恨哉!逮孝桓之時,碩德繼興,陳蕃、楊秉,處稱賢宰;皇甫、張、段,出號名將;王暢、李膺,彌縫袞闕;朱穆、劉陶,獻替匡時;郭有道獎鑒人倫,陳仲弓弘道下邑。其餘宏儒遠智,高心潔行,激揚風流者,不可勝言。而斯道莫振,文武陵墜,在朝者以正議嬰戮,謝事者以黨錮致災。往車雖折,而來軫方遒,所以傾而未顛,決而未潰,豈非仁人君子心力之爲乎?

魏文帝時,三方鼎立,士流播遷,四民錯雜,詳覆無所。延康元年,尚書陳羣以爲天朝選用不盡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選,擇州郡之賢有識鑒者爲之,區別人物,第其高下。又制郡口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其有秀異,不拘戶口。其武官之選,俾護軍主之。

州、郡、縣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處人在諸府公卿及臺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爲之,區別所管人物,定爲九等。其有言行修著則升進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義虧缺則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是以吏部不能審定,覈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銓第等級,憑之授受,謂免乖失。及法弊也,唯能知其閥閱,非復辨其賢愚,所以劉毅云:“下品無高門,上品無寒士。”南朝至於梁、陳,北朝至於周、隋,選舉之法,雖互相損益,而九品及中正,至開皇中方罷。

黃初三年,詔曰:“今之計、考,古之貢士也,十室之邑,必有忠信,若限年然後取士,是呂尚、周晉不顯於前世也。其令郡國所選勿拘老幼,儒通經術,吏達文法,到皆試用。有司糾故不以實者。”

齊王嘉平初,曹爽既誅,司馬宣王秉政,詳求理本。中護軍夏侯元言曰:

“夫官才用人,國之柄也,故銓衡專於臺閣,上之分也;孝行考乎閭巷,優劣任之鄉人,下之敘也。夫欲清教審選,在明其分敘,不使相涉而已。今令中正但考行倫輩,倫輩當行均,斯可官矣。行有大小,比有高下,則所任之次,渙然別矣。

奚必使中正干銓衡之機於下,而執機柄者有所委仗於上,上下交侵以生紛錯哉!

且衆職之屬,各有官長,但使官長各以其屬能否獻之臺閣,則據官長能否之第,參以鄉閭德行之次,擬其倫比,勿使偏頗。中正則唯考行跡,別其高下,審定輩類,勿使昇降,而總之於臺閣。官長所第,中正所輩擬,比隨次率而用之,如其不稱,責負在外。則內外相參,得失有所,庶可靜風俗而審官才矣。”兼請除重設之官,定服制之等。宣王辭不能改,請俟於他賢。

晉武帝泰始五年,詔州郡舉勇猛秀異之才。

散騎常侍傅元、皇甫陶以爲政教頹敝,風俗不淳,上疏曰:“近者魏武好法術,而天下貴刑名;魏文慕通達,而天下賤守節。其後綱維不攝,而虛無放誕之論盈於朝野,使天下無復清議,而亡秦之病復發於今。陛下聖德,化鄰唐、虞,唯未舉清遠有禮之臣以敦風節,未退虛鄙以懲不恪也。”帝乃使元草詔進之。元奏曰:“臣聞先王分士農工商以經國制事,各一其業而殊其務。自士以上子弟,則爲之立太學以教之,選明師以訓之,隨才優劣以之授用。農以豐其食,工以足其器,商賈以通其貨。故雖天下之大,兆庶之衆,而無遊人在其間。漢魏不定其分,百官子弟不修經藝而務交遊,未知蒞事而坐享天祿;農工之業多廢,或逐淫利而離其事;徒係名於太學,然不聞先王之風。今聖政滋始,而漢魏之失未改,散官衆而學校未設,遊手多而親農者少,工器不盡其宜。臣以爲宜亟定其制。前皇甫陶上事,欲令賜拜散官皆課使親耕,天下享足食之利。禹、稷躬稼,祚崇後代,是以《明堂》、《月令》著帝籍之制。伊尹古之名臣,耕於有莘;晏嬰齊之大夫,避莊公之難,亦耕於海濱。昔者聖帝明王,賢佐俊士,皆嘗從事於耕農矣。

王人賜官,冗散無事者,不督使學,則當使耕,無緣放之,使坐食百姓也。今文武之官既衆,而賜拜不在職者又多,加服役爲兵,不得耕稼,當農者之半,南面食祿者參倍於前。使冗散之官爲農,收其租稅,家得其實,而天下之穀可以無乏矣。《虞書》曰:‘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是爲九年之後乃有遷敘也。故居官久,則念立慎終之化;不久,則競爲一切之政。六年之限,日月淺近,不周黜陟。陶之所上,義合古制,惟陛下裁之。”武帝甚善而終不能用。於時雖風教頹失而無典制,然時有清議,尚能勸俗。陳壽居喪,使女奴丸藥,積年沈廢;郄詵篤孝,以假葬違常,降品一等,其爲懲勸如是。其後中正任久,愛憎由已,而九品之法漸弊,遂計官資以定品格,天下惟以居位者爲貴。尚書僕射劉毅以九品者始因魏初喪亂,是軍中權時之制,非經久之典也,宜用土斷,復古鄉舉里選之法。上疏曰:“夫九品有八損,而官才有三難,皆興替之所由也。人物難知,一也;愛憎難防,二也;情僞難明,三也。今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榮辱在手,操人主威福,奪天朝權勢,愛惡隨心,情僞由已,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公無考校之負,私無告訴之忌,損政之道一也。置州郡者,本取州里清議,咸所歸服,將以鎮異同,一言議,不謂一人之身,了一州之才。一人不審,遂爲坐廢,若然,雖宣尼之聖,莫不有過,則可廢何獨責於中人哉?使是非之論,橫於州里,嫌隙之讎,結於大臣,損政之道二也。本立格制,謂人倫有序,若貫魚成次;才德優劣,倫輩有首尾也。今之中正,坐徇其私,推貴異之器,使在九品之下,負載不肖,越在成人之首,損政之道三也。委以一國之重,而無賞罰之防,使得縱橫,無所顧憚。諸受枉者抱怨積久,獨不蒙天地無私之德,長壅蔽於邪人之銓,損政之道四也。古先政教,崇鄉黨之義,故得天下之人,退而修本。今一國之士,多者千數,或流徙異邦,或給事殊方,猶不識其面,況能盡其才乎?而中正知與不知,將定品狀,必採聲於臺府,納毀於流言。任已則有不識之弊,聽受則有彼此之偏,所知以愛憎奪其平,所不知者以人事亂其度,既無鄉老紀行之議,又非朝廷考績之課,遂使爲官之人,棄近求遠,背本趨末,損政之道五也。凡所以立品設狀者,求人才而論功報也。今於限當報,雖職之高,還附卑品,無績於官,而獲高敘,是爲抑功實而崇虛名也,損政之道六也。凡官不同事,人不同能,今九品不狀才能之所宜,而以九等爲例。以品取人,或非才能之所長;以狀取人,則爲本品之所限。若狀得其實,猶品狀相妨,況不實者乎!損政之道七也。前九品詔書,善惡必書,以爲褒貶。今之九品,所下不章其罪,所上不列其善,廢褒貶之義,任愛憎之斷,天下之人焉得不懈於德行而銳於人事乎!損政之道八也。職名中正,實爲奸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損。臣以爲宜罷中正,除九品,棄魏氏之弊法,立一代之美制。”

按:魏晉以來,雖立九品中正之法,然仕進之門則與兩漢一而已。或公府辟召,或郡國薦舉,或由曹掾積累而陞,或由世胄承襲而用,大率不外此三四塗轍。

然諸賢之說,多欲廢九品,罷中正,何也?蓋鄉舉里選者,採毀譽於衆多之論,而九品中正者,寄雌黃於一人之口。且兩漢如公府辟掾屬,州郡選曹僚,皆自薦舉而自試用之,若非其人,則非特累衡鑒之明,抑且失侍毗之助,故終不敢十分徇其私心。至中正之法行,則評論者自是一人,擢用者自是一人,評論所不許,則司擢用者不敢違其言,擢用或非其人,則司評論者本不任其咎。體統脈絡,各不相關,故徇私之弊,無由懲革。又必限以九品,專以一人,其法太拘,其意太狹,其跡太露,故趨勢者不暇舉賢,如劉毅所謂“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是也。畏禍者不敢疾惡,如孫秀爲琅琊郡吏,求品於清議王戎從弟衍,衍將不許,戎勸品之,及秀得志,朝士有怨者皆被害,戎、衍獨免是也。快恩讎者得以自恣,如何劭初亡,袁粲吊劭子岐,岐辭以疾,粲曰:“今年決下婢子品”是也。又如陳壽遭父喪,有疾,使婢丸藥,客見之,鄉里以爲貶,坐是沈滯累年。謝惠連愛幸會稽郡吏杜德靈,及居父憂,贈以五言詩十餘首,坐廢,不豫榮伍。尚書僕射殷景仁愛其才,乃白文帝,言:“臣小兒時,便見此文,而論者云是惠連,其實非也。”文帝曰:“若此,便應通之。”元嘉七年,乃始爲彭城王義康參軍。閻纘父卒,繼母不慈,纘恭事彌謹,而母疾之愈甚,乃誣纘盜父時金寶,訟於有司,遂被清議十餘年。纘孝謹不怠,母后意解,更移中正,乃得復品。以此三事觀之,其法甚嚴,然亦太拘。蓋人之履行稍虧者,一入品目,遂永不可以抆拭湔滌,則天下無全人矣。況中正所品者未必皆當乎!固不若採之於無心之鄉評,以詢其履行,試之以可見之職業,而騐其才能,一如兩漢之法也。

東晉元帝制:揚州歲舉二人,諸州各一人。時以天下喪亂,務存慰勉,遠方孝、秀,不復策試,到即除署。既經略粗定,乃詔試經,有不中科,刺史、太守免官。其後,孝、秀莫敢應命,有送至京師,皆以疾辭。

太興三年,尚書孔坦議請普延五歲,許其講習。乃詔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也。

按:孝廉諸科,自東漢以來,皆有策試之事。夫以文墨小技,而定其優劣,己不足以稱其科名矣。今觀東晉之事,則應舉者皆不能試之人,且以孝廉、秀才自名,而必遲以五歲,待其講習,乃能預於試,不亦有靦面目乎?然觀惠帝永寧初,王接舉秀才,報友人書曰:“今世道交喪,將遂剝亂,而智識之士鉗口韜筆,非榮此行,欲極陳所言,冀有覺悟。”會是歲三王舉義,惠帝復阼,以國有大慶,天下秀才、孝廉,一皆不試,接以爲恨。然則上下相蒙,姑息具文,其來久矣,宜其皆欲僥幸於不試也。

宋制:丹陽、吳、會稽、吳興四郡,歲舉二人,餘郡各一人。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試,天子或親臨之。及公卿所舉,皆屬於吏部,序才銓用。凡舉得失,各有賞罰,失者其人加禁錮,年月多少,隨郡議制。

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孝武即位,仕者不拘長幼。詳見《舉官門》。

齊尚書都令史駱宰議策秀才格,五問並得爲上,四三爲中,二爲下,一不合與第。謝超宗以爲片辭折獄,寸言挫衆,魯史鏐貶,孔論興言,皆無俟繁而後秉裁。夫表事之深,析理之會,豈必委牘方切理道,非患對不盡問,患以常文弗奇,必使一通峻正,寧劣五通而常,與其俱奇,必使一亦宜採。詔從宰議。因習宋代限年之制,然而鄉舉里選,不覈才德,其所進取以官婚、胄籍爲先。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三十試吏,故有增年矯貌以圖進者。其時士人皆厚結姻援,奔馳造請,浸以成俗。至和帝時,梁武帝爲丞相,上表曰:“前代選官,皆立選簿,應在貫魚,自有銓次。胄籍昇降,行能臧否,或素定懷抱,或得之餘論,故得簡通賓客,無俟掃門。頃代陵夷,九流乖失。其有勇退忌進,懷質抱直者,選部或以未經朝謁,難於進用。或有晦善藏聲,自埋衡泌者,又以名不表著,絕其階緒。

必須書刺投狀,然後彈冠,則是驅迫廉撝,獎成澆競。愚謂自今選曹宜精隱核,依舊立簿,使冠履無爽,名實不違,庶人識涯涘,造請自息。且聞中間立格,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過立試吏,求之愚懷,抑有未達。何者?設官分職,惟才是務。若限歲登朝,必增年就官,故貌實幼童,籍已逾立,滓穢名教,於斯爲甚。”乃施行。

梁初,無中正制,年二十五方得入仕。天監中,又制九流常選,年未三十不通一經者,不得爲官。若有才同甘、顏,勿限年次。至七年,州置州重,郡置郡崇,鄉置鄉豪,各一人,專典搜薦,無復膏粱寒素之隔。普通七年,詔凡州歲舉二人,大郡一人。

敬帝太平二年,復令諸州各置中正,仍舊選舉,皆須中正押上,然後量授,不然則否。

尚書左僕射沈約論曰:“漢末喪亂,魏武始創,軍中倉卒,權立九品。蓋以論人才優劣,非謂代族高卑。因此相沿,遂爲成法。自魏至晉,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舉代人才,昇降蓋寡。徒以憑籍代資,用相淩駕,都正俗士,斟酌時宜,品目多少,隨事俯仰,劉毅所云‘下品無高門,上品無賤族’也。歲月遷訛,斯風漸篤,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已還,遂成卑庶。周、漢之道,以智役愚,臺隷參差,用成等級。魏晉以來,以貴役賤,士庶之科,較然有辨。夫人君南面,九重懸絕,陪奉朝夕,義隔鄉士,階闥之任,宜有司存。”武帝天監中,約又上疏曰:“頃自漢代,本無士庶之別,自非仕宦,不至京師,罷公卿、牧守,並還鄉里,小人瞻仰,以成風俗。且庠校釭布,傳經授受,學優而仕,始自鄉邑。本於小吏幹佐,方至文學、功曹,積以歲月,乃得察舉人才秀異,始爲公府所辟,遷爲牧守,入作臺司。漢之得人,於斯爲盛。今之士人,並聚京邑,其有守土不遷,見謂愚賤。且當今士子繁多,略以萬計,常患官少才多,無地以處。秀才自別是一種任官,非若漢代取人之例也。假使秀才對五問可稱,孝廉答一策能過,此乃雕蟲小道,非關理功得失,以此求才,徒虛語耳。”鴻臚卿裴子野又論曰:“《書》云:‘貴貴,爲其近於君也。’天下無生而貴者,是故道義可尊,無擇負販,苟非其人,何取代族?周衰禮壞,政出臣下,卿士大夫,自相繼及,非夫嗣嫡,猶等家臣。且徒步匹夫,見禮侯伯,式閭擁篲,無絕於時。其後四方豪勢之家,門客千數,卑身折節,比食同袍,雖相傾倚,亦成風俗。迄於二漢,尊儒重道,朝廷州里,學行是先。雖名公子孫,還齊布衣之士,士庶雖分,而無華素之隔。有晉以來,其流稍改,草澤高士,猶廁清塗。降及季年,專稱閥閱。自是三公之子,傲九棘之家;黃散之孫,蔑令長之室。轉令互爭銖兩,所論必門戶,所議莫賢能。苟且之俗成,傲慢之禍作,非所以敦弘退讓、厲德興化之道也。”

陳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唯經學生策試得第、諸州迎主簿、西曹左奏及嘗爲挽郎,得未壯而仕。詳見《舉官門》。

後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選舉,每以季月與吏部銓擇可否。其秀才對策第居中上表敘之。詳見《舉官門》。

韓麒麟子顯宗上言:“前代取士,必先正名,故有賢良、方正之稱。今州郡貢察,徒有秀、孝之名,而無秀、孝之實。而朝廷但檢其有門地,不復彈坐。如此,則可別貢門地,以敘士人,何假置秀、孝之名?或云,代無奇才,不若取士於門,此亦失矣!豈可以代無周、召,便廢宰相而不置哉?但當較其寸長銖重者,即先敘之,則賢才無遺矣。”

正始元年冬,乃罷諸郡中正。詳見《舉官門》。

北齊選舉多沿後魏之制,凡州縣皆置中正。其課試之法: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考功郎中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輿出,坐於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對。字有脫誤者,呼起立席後;書有濫劣者,飲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席脫容刀。

周武帝既平齊,廣收遺佚。乃詔山東諸州舉明經幹理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至宣帝太成元年,詔州舉高才博學爲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爲孝廉,上州、上郡歲一人。

隋文帝開皇七年制:諸州歲貢三人。工商不得入仕。

杜正元開皇舉秀才,試策高第。時海內惟正元一人舉秀才,餘常貢者隨例銓注訖,正元獨不得進止。曹司以策過楊素,素怒曰:“周、孔更生,尚不得爲秀才,剌史何忽妄舉此人!”素志在試退正元,乃手題使擬司馬相如《上林賦》、王褒《聖主得賢臣頌》、班固《燕然山銘》、張載《劍閣銘》、《白鸚鵡賦》,曰:“我不能爲君住宿,可至未時令就。”正元及時並了,素大驚曰:“誠好秀才。”其弟正藏亦舉秀才,蘇威監選。時射策甲第者合奏,曹司難爲別奏,抑爲甲科。正藏訴屈,威怒,改爲丙第。正倫亦舉秀才。隋世天下舉秀才不十人,而正元一門三秀才。

按:常貢者,不分優劣,隨例銓注之人也。舉秀才者,文才傑出,對策高第之人也。隋雖有秀才之科,而上本無求才之意,下亦無能應詔之人,間有一二,則反訝之,且嫉之矣。楊素苛酷俗吏,宜其疾視如此;蘇威儒者也,亦復沮抑正藏。士生斯時,何其不幸邪!

治書侍御史李諤以選才失中,上書曰:“自魏之三祖,更尚文詞,忽君人之大道,好雕蟲之小藝。下之從上,有同影響,競騁浮華,遂成風俗。江左齊、梁,其弊彌甚,貴賤賢愚,唯務吟詠。遂復遺理存異,尋虛逐微,競一韻之奇,爭一字之巧。連篇累牘,不出月露之形;積案盈箱,惟是風雲之狀。代俗以此相高,朝廷據兹擢士。祿利之路既開,愛尚之情愈篤。於是閭里童昏,貴遊總丱,未窺六甲,先製五言。捐本逐末,流徧華壤,遞相師祖,澆灕愈扇。及大隋受命,聖道聿興。是以開皇四年,普詔天下,公私文翰,並宜實錄。其年九月,泗州剌史司馬幼之上表華艷,付所司理罪。由是公卿大臣咸知正路,莫不鑽仰墳素,棄絕華綺,擇先王之令典,行大道於兹代。如聞在外州縣,仍踵弊風,選吏舉人,未遵典則。至於宗黨稱孝,鄉曲歸仁,學必典謨,交不苟合,則擯落私門,不加收齒;其學不稽古,逐俗隨時,作輕薄之篇章,結朋黨而稱譽,則選充吏職,舉送天朝。蓋由縣令、刺史未行風教,猶挾私情,不存公道。臣既忝憲司,職當糾察。

若聞風即劾,恐挂網者多,請敕諸司普加搜訪,有如此者,具狀送臺。”

煬帝始建進士科。

卷二十九•選舉考二

○舉士

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舊,然其大要有三。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於有司而進退之。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經,有進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而明經之別,有五經,有三經,有二經,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科。此歲舉之常選也。其天子自詔者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舉選不繇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於州縣。試已,長吏以鄉飲酒禮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弦,牲用少牢,歌《鹿鳴之詩》,因與耆艾敘長少焉。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結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戶部集閱,而關於考功員外郎試之。

凡秀才,試方略策五道,以文理通粗爲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爲及等。凡明經,先帖文,然後口試,經問大義十條,答時務策三道,亦爲四等。凡《開元禮》,通大義百條、策三道者超資與官,義通七十、策通二者及第,散、試官能通者依正員。凡《三傳》科,《左氏傳》問大義五十條,《公羊》、《穀梁傳》三十條,策皆三道,義通七,策通二以上爲第。能通一史者,白身視五經、《三傳》,有出身及前資官視學究一經。凡史科,每史問大義百條、策三道,義通七,策通二以上爲第。能通一史者,白身視五經、《三傳》,有出身及前資官視學究一經,三史皆通者,獎擢之。凡童子科,十歲以下能通一經及《孝經》、《論語》,卷誦文十,通者予官,通七予出身。凡進士,試時務策五道,帖一大經,經策全通爲甲第;策通四,帖過四以上爲乙第。凡明法,試律七條、令三條,全通爲甲第,通八爲乙第。凡書學,先口試,通,乃墨試《說文》、《字林》二十條,通十八爲第。凡算學,錄大義本條爲問答,明數造術,詳明術理,然後爲通。試《九章》三條,《海島》、《孫子》、《五曹》、《張邱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算》各一條,十通六,《記遺》、《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爲第。試《綴術》、《緝古》錄大義爲問答者,明數造術,詳明術理,無注者,合數造術,不失義理,然後爲通。《綴術》七條、《緝古》三條,十通六,《記遺》、《三等數》帖讀十得九爲第。落經者雖通六不第。凡弘文、崇文生,試一大經、一小經,或二中經,或《史記》、《前》、《後漢書》、《三國志》各一,或時務策五道,經、史皆試策十道,經通六,史及時務策通三,皆帖《孝經》、《論語》共十條,通六爲第。凡貢舉非其人者、廢舉者、校試不以實者,皆有罰。其教人取士著於令者,大略如此。而士之進取之方,與士之好惡,所以育材養士、招徠獎進之意,有司選士之法,因時增損不同。初,秀才科等最高,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貞觀中,有舉而不第者坐其州長,由是廢絕。高宗時,劉祥道上疏言:“唐有天下四十年,未有舉秀才者,請自六品以下至草野,蕃加搜訪,毋令赫赫之辰,斯舉遂絕。”開元二十四年以後,復有此舉,其時進士漸難,而秀才本科無帖經及雜文之限,反易於進士。主司以其科廢久,不欲收獎,應者多落之,三十年無及第者。天寶初,禮部侍郎韋陟始奏請有堪此舉者,令官長特薦,其常年舉送者並停。自是士族所趣向,唯明經、進士二科而已。

凡舉司課試之法:帖經者,以所習經掩其兩端,中間開唯一行,裁紙爲帖,凡帖三字,隨時增損,可否不一,或得四,或得五,或得六爲通。後舉人積多,故其法益難,務欲落之,至有帖孤章絕句,疑似參互者以惑之,甚者或上抵其注,下餘一二字,使尋之難知,謂之“倒拔”。既甚難矣,而舉人則有驅縣孤絕、索幽隱爲詩賦而誦習之,不過十數篇,則難者悉詳矣,其於平文大義,或多墻面焉。

秀才之科久廢,而明經雖有甲、乙、丙、丁四科,進士則甲、乙二科。自武德以來,明經唯有丁第,進士唯有乙科而已。進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經倍之,得第者十一二。

其制詔舉人不有常科,皆標其目而搜揚之。試之日,或在殿庭,天子親臨觀之,試已,糊其名於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與出身。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詔而舉者多則二千人,少不減千人,所收百纔有一。

高祖即位,詔:“諸州明經、秀才、俊士、進士明於理體,爲鄉里稱者,縣考試,州長重覆,歲隨方物入貢。”

高宗永徽二年,始停秀才科。

上元二年,加試貢士《老子》策,明經二條、進士三條。

天后表曰:“伏以聖緒出自玄元,五千之文,實惟聖教。望請王公以下內外百官皆習老子《道德經》,其明經咸令習讀,一準《孝經》、《論語》,所司臨時策試。”從之。

永隆二年,考功員外郎劉思立言:“明經多鈔義條,進士唯誦舊策,皆亡實才,而有司以人數充第。”乃詔自今明經試帖十得六以上,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然後試策。

武后載初元年二月,策問貢人於洛城殿,數日方了。殿前試人自此始。

致堂胡氏曰:“漢策問賢良,非試之也,延於大殿,天子稱制,訪以理道,其事重矣。貢士既試於南宮,已精其較選,而又試之殿廡,是以南宮爲不足信邪?

其先所第名必從而昇降之,殆猶兒戲耳。故先正富文忠公請罷殿試,其說甚當,然未能有行焉,無亦悅其名,以謂親屈帝尊,策天下士,其鏐然爲舉首者,天子所親擢歟?夫南宮禮闈遴選文學卿大夫,使司衡鑒,嚴莫甚焉。以是爲未也,重複試之,於是上者或下,後者或先,前日所考,殆成虛設。古者明試以言,豈其若是之勞且玩也?又況事始自僭竊亂淫之武后,可不革哉!”

按:致堂之言固善,然武后所試諸路貢士,蓋如後世之省試,非省試之外再有殿試也。唐自開元以前,試士未屬禮部,以考功員外郎主之。武后自詭文墨,故於殿陛間下行員外郎之事。

右補闕薛謙光上疏言:“今之舉人有乖事實,或明詔試令搜揚,則驅馳府寺,請謁權貴,陳詩奏記,希咳唾之澤,摩頂至足,冀提擕之恩,故俗號舉人爲‘覓舉’。夫覓者自求之稱,非人知我之謂也。故選曹授職,喧囂於禮闈,州郡貢士,諍訟於陛闥,謗議紛紜,浸成風俗。今夫舉人,詢於鄉閭,歸於里正而已。雖跡虧名教,罪加刑典,或冒籍竊資,邀勳盜級,假其賄賂,即爲無犯。設如才應經邦,唯令試策;武能制敵,只騐彎弧。昔漢武見司馬相如賦,恨不同時,及置之朝廷,終文園令,知其不堪公卿之任故也。吳起將戰,左右進劍,起曰:‘將者提擕桴鼓,臨難決疑,一劍之任,非將事也。’然則虛文豈足以佐時,善射豈足以克敵?要在文察其行能,武觀其勇略而已。又漢法所舉之主,終身保任。今宜寬平年限,容其採訪,稱職者受薦賢之賞,濫舉者抵欺罔之罪,自然舉得才行,君子道長矣。”

長壽二年,太后自製《臣範》兩卷,令貢舉人習業,停《老子》。

中宗神龍初,制:“貢舉人停習《臣範》,依前習《老子》。”

元宗時,詔舉人減《尚書》、《論語》策,而加試《老子》。

按:《六經》孔孟之說,有國家者所當表章,爲士者所當習業也,老氏豈得以並之?武后假聖緒之說,狐媚其君,及其竊位,則復以其所自著所謂《臣範》者同之六籍,以易《老子》。夫麀聚之醜,牝晨之禍,豈足以垂世立範乎!

長壽三年,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以來,天下諸州所貢物,至元日皆陳在御前,唯貢人獨於朝堂列拜,則金帛羽毛升於玉階之下,賢良文學棄彼金門之外,恐所謂貴財而賤義,重物而輕人。伏請貢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制可。

元宗開元五年,始令鄉貢明經、進士見訖,國子監謁先師,學官開講問義,有司爲具食,清資五品以上官,及朝集使皆往閱禮焉。又令諸州貢舉省試不第,願入學者聽。敕諸州貢士:上州歲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數。

開元十七年,國子祭酒楊璩上言:“伏聞承前之例,每年應舉常有千數,及第兩監不過一二十人。臣恐三千學徒虛費官廩,兩監博士濫縻天祿。臣竊見入仕諸色出身,每歲尚二千餘人,方於明經、進士多十餘倍,則是服勤道業之士不及胥吏之得仕也。陛下設學校,務以勸進之;有司爲限約,務以黜退之。臣之微誠,實所未曉。今監司課試,十已退其八九;考功及第,十又不收一二。若長以爲限,恐儒風漸墜,小道將興。若以出身人多,應須諸色都減,豈在獨抑明經、進士也?”上然之。璩又言:“主司帖試明經,不務求述作大旨,專取難知,問以孤經絕句或年月日。請自今並帖平文。”從之。

洋州刺史趙匡《舉選議》曰:“漢朝用人,自詔舉之外,其府寺郡國屬吏,皆令自署,故天下之士脩身於家,而辟書交至,以此士務名節,風俗用修。魏氏立九品之制,中正司之,於是族大者第高,而寒門之秀屈矣。國朝舉選用隋氏之制,歲月既久,其法益訛。夫才智因習就,固然之理。進士者,時共貴之,主司褒貶,實在詩賦,務求巧麗,以此爲賢,溺於所習,悉昧本原,欲以啟導性靈,獎成後進,斯亦難矣。故士林鮮體國之論,其弊一也。又人之心智蓋有涯分,而九流七略,書籍無窮,主司徵問,不立程限,故脩習之時,但務鈔略,比及就試,偶中是期,業無所成,固由於此。故當代寡人師之學,其弊二也。疏以釋經,蓋筌氾耳。明經讀書,勤勞已甚,既口問義,又誦疏文,徒竭其精華,習不急之業,而當代禮法,無不面墻,及臨人決事,取辦胥吏之口而已,所謂所習非所用,所用非所習者也。故當官少稱職之吏,其弊三也。舉人大率二十人中方收一人,故沒齒而不登科者甚衆,其事難,其路隘也如此,而雜色之流廣通,其路也此一彼十,此百彼千,揆其秩序,無所差降。故受官多底下之人,修業抱後時之嘆,待不才者何厚,處有能者何薄!崇末抑本,啟昏窒明。故士子捨學業而趨末伎,其弊四也。收人既少,則爭第急切,交馳公卿,以求汲引,毀訾同類,用以爭先。

故業因儒雅,行成險薄,非受性如此,勢使然也。浸以成俗,虧損國風,其弊五也。大抵舉選人以秋初就路,春末方歸,休息未定,聚糧未辦,即又及秋。正業不得脩習,益令藝能淺薄,其弊六也。羈旅往來,縻費實甚,非唯妨闕正業,蓋亦隳其舊產,未及數舉,索然以空,其弊七也。貧窶之士,在遠方欲力赴京師,而所冀無際,以此揆度,遂至沒身,使兹人有抱屈之恨,國家有遺才之缺,其弊八也。官司運江、淮之儲,計五費其四,方達京邑,芻薪之貴又十倍四方,而舉選之人每年攢會,計其人畜,蓋將數萬,無成而歸,十乃七八,徒令關中煩耗,其弊九也。爲官擇人,唯才是待。今選司量格,並格之以年數。合格者判雖下劣,一切皆收;如未合格而應科目者,才有小瑕,莫不見棄。故無能之士,祿以例臻,才俊之流,坐成白首,此非古人求賢審官之義,亦已明矣,其弊十也。選人不約本州所試,悉令聚於京師,人既浩穰,文簿繁雜,因此渝濫,其事百端。故俗間相傳云:‘入試非正身,十有三四;赴官非正身,十有二三。’此又弊之尤者。

今若未能頓除舉選,以從古制,且稍變易,以息弊源,則官多佳吏,風俗可變。”

開元二十四年,考功員外郎李昂爲舉人詆訶,帝以員外郎望輕,遂移貢舉於禮部,以侍郎主之。禮部選士自此始。侍郎親故移試考功,謂之“別頭”。

開元二十五年,敕曰:“進士以聲韻爲學,多昧古今;明經以帖誦爲功,罕窮旨趣。自今明經問大義十條,對時務策三首,進士試大經十帖。”

天寶六載,上欲廣求天下之士,命通一藝以上皆詣京師。李林甫恐草野之士對策斥言其奸惡,建言舉人多卑賤愚憒,恐有俚言污濁聖聽。乃令郡縣長官精加試練,灼然超絕者,具名送省,委尚書覈試,御史中丞監之,取名實相副者聞奏。

既而至者皆試以詩、賦、論,遂無一人及第者。林甫乃上表賀野無遺賢。

按:溫公《通鑒》載此事於天寶六載,然以《唐登科記》考之,是年進士二十三人,風雅古調科一人,不知何以言無一人及第也。當考。

天寶十二載,敕天下罷鄉貢,舉人不由國子及郡縣學者勿舉送。

十四載,復鄉貢。

肅宗乾元初,中書舍人李揆兼禮部侍郎言:“主司取士,多不考實,徒峻其堤防,索其書策,殊不知藝不至者,居文史之囿,亦不能摛其詞藻,深昧求賢之意。”及試進士文章日,於庭中設《五經》、諸史及《切韻》本於床,而引貢士謂之曰:“大國選士,但務得才,經籍在兹,請恣尋檢。”

舒元輿舉進士,見有司鈎校苛切,既試尚書,雖水、炭、脂炬、飧具皆人自將,吏一唱名乃得入,列棘圍,席坐廡下。因上書言:“古貢士未有輕於此者。且宰相、公卿由此出,而有司以隷人待之,誠非所以下賢意;羅棘遮截,疑其爲奸,又非所以求忠直也。”

吳氏《能改齋謾錄》曰:“《杜陽雜編》記舒元輿進士,既試,脂炬人皆自將。以余考之,唐制如此耳。故《廣記》云:唐制,舉人試日,既暮,許燒燭三條。韋永貽試日先畢,作詩云:‘褒衣博帶滿塵埃,獨上都堂納卷回。蓬巷幾時聞吉語,棘籬何日郤重來?三條燭盡鐘初動,七轉丹成鼎未開。殘月漸低人擾擾,不知誰是謫仙才。’又云:‘白蓮千朵照廊明,一片昇平《雅》、《頌》聲。纔唱第三條燭盡,南宮風月畫難成。’而舊說亦言:舉人試日,已晚,主文權德輿於簾下戲云:‘三條燭盡,燒殘舉子之心。’舉子遽答云:‘八韻賦成,驚破侍郎之膽。’故《國史•竇正固傳》:‘舊制,夜試以二燭爲限,長興二年,改令晝試。正固以短晝,奏復夜試。’周廣順中,竇儀奏復用晝。乃知本朝循周,不許見燭。”

代宗廣德二年,賈至爲侍郎,建言:歲方艱歉,舉人赴省者,兩都試之。兩都試人自此始。

寶應二年,禮部侍郎楊綰言:“進士科起隋大業中,是時猶試策。高宗朝,劉思立加進士雜文,明經填帖,故爲進士者皆誦當代之文,而不通經史,明經者但記帖括。又投牒自舉,非古先哲王側席待賢之道。請依古察孝廉,其鄉閭孝友信義廉恥而通經者,縣薦之州,州試其所通之學,送於省。自縣至省,皆勿自投牒,其到狀、保辨、識牒皆停。而所習經,取大義,聽通諸家之學。每問經十條,對策三道,皆通爲上第,吏部官之;經義通八、策通二爲中第,與出身;下第,罷歸。《論語》、《孝經》、《孟子》兼爲一經。其明經、進士及道舉並停。”詔議之。給事中李棲筠等議曰:“三代之選士任賢,皆考實行,是以風俗淳一,運祚長遠。漢興,監其然,尊儒術,尚名節,雖近戚竊位,強臣擅權,弱主外立,母后專政,而亦能終彼四百,豈非學行之效邪?魏、晉以來,專尚浮侈,德義不修,故子孫速顛,享國不永也。今綰所請,實爲正論。然自晉室之亂,南北分裂,人多僑處,必欲復古鄉舉里選,竊恐未盡,請兼廣學校,以明訓誘。雖京師州縣皆立小學,兵革之後,生徒流離,儒臣師氏,祿廩無向。請增博士員,厚其廩稍,選通儒碩生間居其職,十道大郡置太學館,遣博士出外,兼領郡官,以教生徒。保桑梓者,鄉里舉焉;在流寓者,庠序推焉。朝而行之,夕見其利。”而衆論以爲舉進士久矣,廢之恐其失業。乃詔明經、進士與孝廉兼行。

江陵項氏曰:“風俗之弊,至唐極矣。王公大人巍然於上,以先達自居,不復求士。天下之士,什什伍伍,戴破帽,騎蹇驢,未到門百步,輒下馬奉幣刺,再拜以謁於典客者,投其所爲之文,名之曰‘求知己’。如是而不問,則再如前所爲者,名之曰‘溫卷’。如是而又不問,則有執贄於馬前自贊曰:‘某人上謁者。’嗟乎,風俗之弊,至此極矣!此不獨爲士者可鄙,其時之治亂蓋可知矣。”

德宗貞元十八年,敕:“明經、進士,自今以後,每年考試所收人:明經不得過一百人,進士不得過二十人。如無其人,不必要滿此數。”

十九年,敕:“禮部舉人,自春以來,久愆時雨,念其旅食京邑,資用屢空,其禮部舉今年宜權停。”

博士韓愈上狀曰:“伏見今月十日敕,今年諸色選舉宜權停者。道路相傳,皆云以歲之旱,陛下憐憫京師之人,慮其乏食,故權停舉選,以絕其來者,所以省費而足食也。臣伏思之,竊以爲十口之家,益之以一二人,於食未有所費。今京師之人不啻百萬,都計舉者不過五七千人,並其僮僕、畜馬,不當京師百萬分之一,以十口之家計之,誠未爲有所損益。又今年雖旱,去歲大豐,商賈之家必有儲蓄,舉選者皆賫持資用,以有易無,未見其弊。今若暫停舉選,或恐所害實深,一則遠近驚惶,二則人士失業。臣聞古之求雨之詞曰:‘人失職歟?’然則人之失職足以致旱,今緣旱而停舉選,是使人失職而召災也。”

憲宗元和時,明經停口義,復試墨義十條,五經取通五,明經通六。其嘗坐法及爲州縣小吏,雖藝文可採,勿舉。

初,開元時,禮部考試畢,送中書門下詳覆,其後中廢。侍郎錢徽所舉送,覆試多不中選,由是貶官,而舉人雜文復送中書門下。長慶三年,侍郎王起言:

“故事,禮部已放榜,而中書門下始詳覆。今請先詳覆而後放榜。”議者以爲起雖避嫌,然失貢職矣。

《錢徽傳》:“徽爲禮部侍郎,宰相段文昌以所善楊渾之諉徽求致第籍。渾之者,憑子也,多納古帖、秘畫於文昌。徽不從,文昌怒,即奏徽取士以私,乃詔覆試,徽坐貶。”

洪氏《容齋隨筆》曰:“唐穆宗長慶元年,禮部侍郎錢徽知舉,放進士鄭朗等三十三人。後以段文昌言其不公,詔中書舍人王起、知制誥白居易重試,駁放盧公亮等十人,貶徽江州刺史。《白公集》有奏狀論此事,大略云:‘伏料自欲重試進士以來,論奏者甚衆,蓋以禮部進士,例許用書策,兼得通宵,得通宵則思慮必周,用書策則文字不錯。昨重試之日,書策不容一字,木燭只許兩條,迫促驚忙,幸皆成就,若比禮部所試,事校不同。及駁放公亮等敕文,以爲《孤竹管賦》出於《周禮》正經,閱其程試之文,多是不知本末。’乃知唐試進士,許挾書及見燭如此。”又曰:“高鍇爲禮部侍郎知貢舉,閱三歲,頗得才實。始,歲取四十人,才益少,詔減十人,猶不能滿,此《新唐書》所載也。按《登科記》:

開成元年,中書門下奏進士元額二十五人,詔加四十人,奉敕依奏。是年及二年、三年,鍇在禮部,每舉所放各四十人,至四年,始令每年放三十人爲定,則《唐書》所云誤矣。《摭言》載鍇第一榜,裴思謙以仇士良關節取狀頭,鍇庭譴之,思謙回顧厲聲曰:‘明年打脊取狀頭!’第二年,鍇知舉,誡門下不得受書題,思謙自擕士良一緘入貢院,既而易紫衣,趍至階下,白曰:‘軍容有狀薦裴思謙秀才。’鍇接之,書中與求巍瓘。鍇曰:‘狀元已有人,此外可副軍容意旨。’思謙曰:‘卑吏奉軍容處分,裴秀才非狀元請侍郎不放。’鍇俯首良久曰:‘然則略要見裴學士。’思謙曰:‘卑吏便是也。’鍇不得已,遂從之。思謙及第後,宿平康里,賦詩云:‘銀缸斜背解明璫,小語低聲賀玉郎。從此不知蘭麝貴,夜來新惹桂枝香。’然則思謙俊俊不羈之士耳,鍇徇兇璫之意,以爲舉首,史謂頗得才實,恐未盡然。先是,太和三年,鍇爲考功員外郎,取士有不當,監察御史姚中立奏停考功‘別頭’試。六年,侍郎賈餗又奏復之,事見《選舉志》。”

按:唐科目考校無糊名之法,故主司得以採取譽望,然以錢徽、高鍇之事觀之,權幸之囑託,亦可畏也。東漢及魏、晉以來,吏部尚書司用人之柄,然其時諉曰“取行實甄材能”,故爲尚書者,必使久於其任,而後足以察識。今唐人禮部所試,不過於寸晷之間,程其文墨之小技,則所謂主司者,當於將試之時,擇士大夫之有學識操守者,俾主其事可矣,不必專以禮部爲之。今高鍇之爲侍郎知貢舉也,至於三年,仇士良之挾勢以私裴思謙也,至於再囑,於是鍇亦不能終拂兇璫以取禍矣。此皆預設與久任之弊也。

元和中,中書舍人李肇撰《國史補》,其略曰:“進士爲時所尚久矣,是故俊乂實在其中,由此而出者,終身爲文人,故爭名常爲時所弊。其都會謂之舉場,通稱謂之秀才,投刺謂之鄉貢,得第謂之進士,互相推敬謂之先輩,俱捷謂之同年近年及第,未過關試,皆稱新及第進士,所以韓中丞儀嘗有《知聞近過關試》,儀以一篇紀之曰:“短行軸了付三銓,休把新銜惱筆尖。今日便稱前進士,好留春色與明年。”有司謂之座主,京兆府考而升之者謂之等第,外府不試而貢者謂之拔解然拔解亦須預託人爲詞賦,非謂白薦,將試各相保謂之合保,羣居而賦謂之私試,造請權要謂之關節,激揚聲價謂之還往,既捷,列名於慈恩寺塔謂之題名會,大燕於曲江亭子謂之曲江會曲江大會在關試後,亦謂之關宴。宴後同年各有所之,亦謂之離會,籍而入選謂之春關,不捷而醉飽謂之打眊矂,匿名造謗謂之無名子,退而肄業謂之過夏,執業以出謂之夏課亦謂之秋卷,挾藏入試謂之書策,此其大略也。其風俗係於先達,其制置存於有司。雖然,賢者得其大者,故位極人臣常有十二三,登顯列十有六七,而元魯山、張睢陽有焉,劉辟、元翛有焉。”

永徽之後,以文儒亨達鮮不由兩監者,於時場籍先兩監而後鄉貢,蓋以朋友之臧否、文藝之優劣,切磋琢磨,匪朝伊夕,抑揚去就,與衆共之故也。

天府解送,自開元、天寶之際,率以在上十人謂之“等第”,必求名實相副,以滋教化之原。小宗伯倚而選之,或至渾化,不然,十得七八,苟異於是,則往往牒貢院請落由。暨咸通、乾符則爲形勢吞嚼,故廢置不定。

同、華解衆推利市,與京兆無異,若首送,無不捷者。

諫議大夫殷侑言:“《三史》爲書,勸善懲惡,亞於《六經》。比來史學多廢,至有身處班列,而朝廷舊章莫能知者。”於是立史科及《三傳》科。

文宗太和八年,宰相王涯以爲禮部取士乃先以榜示中書,非至公之道。自今一委有司,以所試雜文、鄉貫、三代名諱送中書門下。

唐衆科之目,進士爲尤貴,而得人亦最爲盛,歲貢常不減八九百人。縉紳雖位極人臣,而不由進士者,終不爲美。其推重,謂之“白衣公卿”,又曰“一品白衫”;其艱難,謂之“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先是,進士試詩賦及時務策五道,明經策三道。建中二年,中書舍人趙贊權知貢舉,乃以箴、論、表、贊代詩賦,而皆試策三道。太和八年,禮部復罷進士議論而試詩賦。文宗從內出題以試進士,謂侍臣曰:“吾患文格浮薄,昨自出題,所試差勝。”乃詔禮部歲取登第者三十人,苟無其人,不必充其數。時文宗好學嗜古,鄭單以經術位宰相,深嫉進士浮薄,屢請罷之。帝曰:“敦厚、浮薄,色色有之。進士科取人二百年矣,不可遽廢。”因得不罷。

容齋洪氏《隨筆》曰:“唐以賦取士,而韻數多寡、平仄次敘,元無定格。

故有三韻者,《花萼樓賦》以題爲韻是也;有四韻者,《蓂莢賦》以‘呈瑞聖朝’,《舞馬賦》以‘奏之天庭’,《丹甑賦》以‘國有豐年’,《泰階六符賦》以‘元亨利貞’,爲韻是也;有五韻者,《金莖賦》以‘日華川上動’爲韻是也;有六韻者,《水止魍魎》《人鏡》、《三統指歸》、《信及豚魚》、《洪鐘待撞》、《君子聽音》、《東郊朝日》、《蠟日新天》、《宗樂德》、《訓胄子》諸篇是也;有七韻者,《日再中》、《射已之鵠》、《觀紫極舞》、《五聲聽政》諸篇是也;八韻有二平六仄者,《六瑞賦》以‘儉故能廣,被褐懷玉’《日五色賦》以‘日麗九華、聖符土德’,《徑寸珠賦》以‘澤浸四荒,非寶遠物’爲韻是也;有三平五仄者,《宣耀門觀試舉人》以‘君聖臣肅,謹擇多士’,《懸法象魏》以‘正月之吉、懸法象魏’,《元酒》以‘薦天明德,有古遺味’,《五色土》以‘王子畢封,依以建社’,《通天臺》以‘洪臺獨出,浮景在下’,《幽蘭》以‘遠芳襲人,悠久不絕’,《日月合璧》以‘兩耀相合,候之不差’,《金柅》以‘直而能一,斯可制動’爲韻是也;有五平三仄者,《金用礪》以‘商高宗命傅說之官’爲韻是也;有六平二仄者,《旗賦》以‘風捲雲舒,軍容清肅’爲韻是也。自太和以後,始以八韻爲常。唐莊宗時,常覆試進士,翰林學士承旨盧質以《後從諫則聖》爲賦題,以‘堯舜禹湯,傾心求過’爲韻。舊例,賦韻四平四仄,質出韻乃五平三仄,大爲識者所誚,豈非是時已有定格乎?國朝太平興國三年九月,始詔自今廣文館及諸州府禮部試進士賦,並以平仄次用韻。其後又有不依次者,至今循之。”

九年,中書門下奏:“面奉進止,令條流進士數,及減下諸色入仕人等。進士,準太和四年格,及第每年不過二十五人,今請加至四十人;明經,準太和八年敕減下人數外,及第不得過一百一十人,今請再減下十人。”

武宗會昌五年,舉格節文:“公卿百家子弟及京畿內士人、寄客、外州府舉士人等,修明經、進士業者,並隷名所在監及官學,仍精加考試。所送人數:其國子監明經,舊格每年送三百五十人,今請送二百人,進士依舊格送三十人,其隷名明經亦請送二百人;其宗正寺進士送二十人;其東監、同、華、河中所送進士不得過三十人,明經不得過五十人;其鳳翔、山南西道東道、荊南、鄂岳、湖南、鄭滑、浙西、浙東、鄜坊、宣商、涇邠、江南、江西、淮南、西川、東川、陝虢等道所送進士不得過一十五人,明經不得過二十人;其河東、陳許汴、徐泗、易定、齊德、魏博、澤潞、幽孟、靈夏、淄青、鄆曹、兗海、鎮冀、麟勝等道所送進士不得過一十人,明經不得過十五人;金汝、鹽豐、福建、黔府、桂府、嶺南、安南、邕容等道所送進士不得過七人,明經不得過十人。其諸支郡所送人數,請申觀察使爲解都送,不得諸州各自申解。諸州府所試進士雜文,據元格並合封送省。準開成三年五月三日敕落下者,今緣自不送所試以來,舉人公然拔解;今諸州府所試,各須封送省司檢勘,如病敗不近詞理,州府妄給解者,試官停見任用闕。”

時宰相李德裕尤惡進士。初,舉人既及第,綴行通名,詣主司第謝。其制:

序立西階下,北上東向;主人席東階下,西向;諸生拜,主司答拜,乃敘齒、謝恩,遂升階,與公卿觀者皆坐,酒數行,乃赴期集。又有曲江會、題名席。至是,德裕奏:“國家設科取士,而附黨背公,自爲門生。自今一見有司而止,其期集、參謁、曲江、題名皆罷。”德裕嘗論公卿子弟囏於科舉,武宗曰:“向聞楊虞卿兄弟朋比貴勢,妨平進之路。昨黜楊知至、鄭朴等,抑其大甚耳。有司不識朕意,不放子弟即過矣,但取實藝可也。”德裕曰:“鄭肅、封敖子弟皆有材,不敢應舉。臣無名第,不當非進士,然臣祖天寶末以仕進無他岐,勉彊隨計,一舉登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