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東鹽熙寧八年,三司使章惇言:“東西永利兩監,鹽歲課舊額二十五萬餘緡。自許商人入中糧草,增饒給錢支鹽,商人得鈔千錢,售價半之,縣官陰有所亡,坐賈獲利不貲。又私鹽不禁,歲課日減,今纔十萬四千餘緡,若計糧草虛估,官纔得實錢五萬餘緡,視舊虧十之八。請如解鹽例,募商人入錢請買,或官自鬻,重私販之禁,歲課且大增,並邊市糧草,一用見錢。”乃詔官自運鹽,鬻於本路。知太原府韓絳言其不便,請通商,乃令商人輸錢於邊,給券,於東西監請鹽,以除加饒折糴之弊。仍令商人自占所賣地,即官鹽已運至場務者,令商人買之,加運費。
蜀鹽熙寧中,患井鹽不可禁,欲盡實私井而運解鹽以足之,修起居注沈括以爲不可,遂寢。九年,劉佐入蜀經度茶事,乃歲運解鹽十萬席,未幾,罷之。
崇寧二年,川峽利、洋、興、劍、蓬、聞、巴、綿、漢、興元府等州,並通行東北鹽。四年,梓、遂、夔、綿、漢、大寧監等鹽仍舊鬻於蜀,惟禁侵解池鹽。
蠶鹽熙寧五年,京西漕臣陳知儉言蠶鹽畸零,非民所願,乃罷之,第令輸錢。七年,復詔開封府界蠶鹽折以糧者,三等戶以下許代以錢,願輸本色者聽。
元祐初,有司言罷所俵蠶鹽,而令虛納鹽錢,於義未安,乃詔舊經蠶鹽處仍舊散斂。有司復奏府界、京西、京東等路用蠶鹽三萬二千五十席,預出鹽引,募人算請於解鹽司以給用。六年,徐州、淮陽軍仍舊散斂,京東及晉、絳、隰、磁州皆罷。元符三年,重定散蠶鹽給納之限,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澶州皆罷。初,東南歲支蠶鹽,即不欲鹽,計其數輸價錢六分,如京東、西之制。政和三年,慮州縣抑民,詔罷兩浙、淮南支俵,其江、湖四路下鹽事、常平司共相度聞奏。後遂詔淮、浙支俵蠶鹽去處,依市賣客鹽價例支給價錢,俵散依舊,來數輸納物帛,其丁口鹽錢亦依上件指揮散納。中興後,亦不復散鹽,而差損民間所納之直。
東萊呂氏曰:“《洪範》,初一曰五行,一曰水,水曰潤下,潤下作咸,此鹽之根原。五行之氣無所不在。水周流於天地間,潤下之性無所不在。其味作咸,凝而爲鹽,亦無所不在。種類品目甚多,世所共知者有三,如出於海,出於井,出於地。三者鹽之尤多,世共知之。如青州出於東井,幽薊東海、嶺南南海皆出於海,劍南西川出於井,如河東鹽出於池,如解池,鹽之尤著者,大略三種。三種之外,所出亦多。如河北有鹵地,此出於地者;如永康軍鹽出於崖,此出於山者。又有出於石,出於木,品類不一。大抵鹽生民之日用,不可一日缺者,所以天地之間,無處不有。自《禹貢》青州貢鹽、絺,此海鹽之見於經。三代之時,鹽雖入貢,與民共之,未嘗有禁法。自管仲相桓公,當時始興鹽筴,以奪民利。
自此後,鹽禁方開。雖漢興除山澤之禁,到武帝時,孔僅、桑弘羊祖管仲之法,鹽始禁榷。至昭帝之世,召賢良文學論民疾苦,請罷鹽鐵,又桑弘羊反覆論難,所以鹽榷不能廢。元帝雖暫罷之,卒以用度不足復建。自此之後,雖鹽法有寬有急,然禁榷與古今相爲終始,以此知天下利源不可開,一開不可復塞。於是論其作俑出於管仲,計近功淺效,奪民利以開鹽禁,自此天下之鹽皆入禁榷。論禁榷之利,惟是海鹽與解池之鹽,最資國用。南方之鹽皆出於海,北方之鹽皆出於池。
如蜀中井鹽,自贍一方之用,於大農之國計不與焉。前代鹽法興衰皆不出於所論,今且論本朝鹽本末。本朝就海論之,惟是淮鹽最資國用。方其國初,鈔鹽未行,是時,建安軍置鹽倉,乃令真州發運。在真州,是時,李沆爲發運使,運米轉入其倉,空船回,皆載鹽,散於江、浙、湖、廣。諸路各得鹽,資船運而民力寬,此南方之鹽,其利廣而鹽榷最資國用至道二年十一月,西京作坊使楊允恭言:“淮南十八州軍,其九禁鹽,餘不禁。商人由海上販鹽,官倍數而取之,至禁鹽地,則上下其價。民利商鹽之賤,故販者益衆,至有持兵器往來爲盜者。且行法宜一,今請悉禁,官遣吏主之。”詔知制誥張秉與鹽鐵使陳恕等會議,恕言其不可,允恭再三爲請,乃從之。是歲,收利鉅萬。解池之鹽,朝廷專置使以領之,北方之鹽盡出於解池大中祥符九年,陝西轉運副使張象中言:“安邑、解縣貯鹽三千二百七十六菴,計三億八千八百八十萬八千九百二十八斤,計直二千一百七十六萬一千八十貫,切慮遺利,望行條約。”帝曰:“地財之阜,此亦至矣。若過求增羨,慮有時而闕,不可許也。”當時,南方之鹽全在海,北方全在解池。然而南方之鹽,管得其人則其害少,惟北方解池之鹽,有契丹、西夏之鹽嘗相參雜,奪解池之利,所以本朝議論最詳,大抵解池之鹽,味不及西夏,西夏優而解池劣;價直,西北之鹽又賤。所以沿邊多盜販二國鹽以奪解池,所以國家常措置關防,西夏常護視入中國界。大抵南方所出是海鹽,自漢以來,海鹽、井鹽用煎熬之制,皆烹煉然後成,兩處之鹽,必資人力。如解池之鹽,大抵姑耕種,疏爲畦垅,決水灌其間,必俟南風起,此鹽遂熟,風一夜起,水一夜結成鹽。所以北方皆坐食鹽,如南風不起,則課利遂失。夫海鹽、井鹽全資於人,解地之鹽全資於天而人不與。至徽宗時,如兩浙之鹽多有變更。自蔡京秉政,費轉搬倉之法,使商賈入納於官,自此爲鈔鹽法,請鈔於京師,商賈運於四方。有長引、短引,限以時日,各適所適之地,遠近以爲差。蔡京專利罔民,所以鹽法數十日一變。鹽法既變,則鈔鹽亦不可用,商賈既納錢之後,鈔皆不用,所以商賈折閱甚多,此海鹽之一變也。解鹽之變,緣徽廟初,雨水不常,圍塹不密,守者護視不固,爲外水參雜。雨水不常,外水瀰滿流入,解池不復成鹽,此所以數年大失課利。後大興徭役,盡車出外水,漸可再復,此是解鹽之一變也。若論禁榷之利,天下之鹽固皆禁榷,惟是河北之鹽自安、史亂河北一路,緣藩鎮據有河北鹽,後本朝因而以鹽定稅,所以河北一路鹽無禁榷《唐志》:“自兵興,河北鹽羈縻而已。至皇甫鎛奏置榷鹽使,如江淮榷法,犯禁者歲多。及田弘正舉魏博歸朝廷,穆宗命河北罷榷鹽。”《國朝會要》:“開寶三年四月,詔河北諸州,鹽法並許通行,量收稅錢,每斤過稅一文、住賣二文,隱而不稅,悉沒官,以其半給捕人定賞。”仁宗時,議者要禁榷,仁宗不肯。神宗時,荊公、章惇亦欲禁榷,神宗亦不許。自後章惇爲相,方始行禁榷,犯刑禁者甚多,盜賊滋起。河北所以不可禁榷,兼河北之鹽又與其他不同。如井鹽,官司只纔一井,故井鹽可榷。如解池之鹽,亳釐封守,亦可禁榷。海鹽亦待煎起爐閉爐,非一旦所成,官司及時禁察,亦可禁榷。惟河北鹽是鹵地,其地甚廣,非如井、池可以爲墻園籬塹封守;又却纔煎便成,非如海鹽必待煎煮,可以禁察,所以最易得犯禁。自章惇禁榷河北,一到靖康之末,盜賊愈多。河北風俗慓悍,鹽又易成,小人圖利,所以不體朝廷之法,遂輕來相犯。鹽大略如此。然推大綱論之,鹽固是三代以前與民共之,若就後世不得已,彼善於此論之,取諸山澤不猶勝取之於民!蓋所謂興販煎鹽皆非地著之人,因而取之,必寬民力。本之民力,然而取之欲寬,不盡其利,則鹽可以公行,若迫而取之,必有官刑。此見小者必至於失大,而鹽法之弊所以不可施行也與!”
自熙寧初,始變礬法。歲課所入,元年爲錢三萬六千四百緡有畸,並增者五歲,乃取熙寧六年中數,定以一十八萬三千一百緡有畸爲新額。至元豐六年,課增至三十二萬七千九百緡,而無爲軍礬聽民自鬻,官置場售之,歲課一百五十萬斤,用本錢萬八千緡,自治平至元祐,數無增損。初,熙寧間,東南九路官自賣礬,發運司總領焉。元祐初通商,紹聖復熙寧之制。大觀元年,定河北、河東礬額各二十四萬緡,淮南九萬緡,復罷官賣,聽客販。政和初,以虧損額數,於是復官賣,罷客販如舊制。
高宗建炎初,淮、浙亭戶,官給本錢。諸州置倉,令商人買鈔算請,五十斤爲一石,六石爲一袋,輸鈔錢十八千。又詔運司勿得將鹽本錢支給他用。
紹興元年,詔臨安府、秀州亭戶合給二稅,依皇祐專法計納鹽貨。以亭戶皆煎鹽爲生,未嘗墾田故也。二年,詔淮、浙鹽每商人每袋貼納通貨錢三千,已算請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陳,如私鹽律。十一月,詔淮、浙鹽場所出鹽以十分爲率,四分支今降指揮以後交鈔,二分支今年九月以後交鈔,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後文鈔。先是,呂頤浩以對帶法不可用,令商人貼納錢,至是,復以分數如對帶法,於是始加嚴察矣。三月,詔鹽場官煎賣鹽比租額增者推賞。四年,詔淮、浙鹽每袋增貼納錢三貫文,並計綱赴行在,尋命廣鹽亦如之。九月,以入納遲細,減所添錢。然自建炎三年改鈔法,紹興三年九月又改,十一月又改,今年正月又改,及令所改,凡五變,而建炎舊鈔支發未絕,乃命以資次前後從上並支焉。
六年,趙鼎奏久不變法,建康日納鹽錢甚盛。上曰:“法既可信,自然悠久。”
孝宗乾道六年,戶部侍郎葉衡奏:“今日財賦之源,煮海之利居其半,然年來課入不增,商賈不行者,皆私販之害也。且以淮東、二浙鹽貨出入之數言之,論鹽額則淮東之數多於兩浙五之一,以去歲賣鹽所得錢數論之,淮東多於二浙三之二,及以竈之多寡論之,兩浙反多淮東四之三,蓋二浙無非私販故也。乞委官分路措置。”
淳熙十三年,臣僚言總鎋權制亭、竈,刻剝本錢,却縱亭戶私煎盜賣,詔淮、浙場見差總鎋並罷。
《朝野雜記》曰:“淮、浙鹽額最多者,泰州歲產鹽一百六十一萬石,嘉興八十一萬石,通州七十八萬石,慶元三十九萬石。淮、浙鹽一場十竈,每竈晝夜煎鹽六盤,一盤三百斤,遇雨則停。淳熙末,議者謂總鎋、甲頭權制亭、竈,兜請本錢,恣行刻剝,懼其赴愬,縱令私煎,且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間十日雨,則一場私鹽三十六萬斤矣。而又有所謂鑊子鹽,亭戶小火,一竈之下,無慮二十家,家皆有鑊,一家通夜必煎兩鑊,得鹽六十斤,十竈二百家,以一季計之,則鑊子鹽又百餘萬斤矣。一場之數已如此,諸路可知。十三年九月己未,遂罷總鎋,令亭戶自請本錢焉。
寧宗慶元元年二月詔循環鹽鈔住罷,將增剩鈔名改作五支文鈔給算,與日前已投在倉通理資次支請。以淮東提舉陳損之言:“循環、增剩兩等文鈔,據客人稱循環鈔多有弊。蓋自宣和間客人先買一鈔,却更重買一鈔,其先鈔號爲舊鈔,而重買謂之新鈔。舊鈔可以攙支,重買復爲舊鈔,如此循環,實商賈之利也。乞截日住罷,只用一色增剩鈔支請。”於是富商鉅賈有頓爲貧民者矣。嘉泰四年十二月,詔支客鹽並以舊鈔七分、新鈔三分,以舊鈔理資次。
開禧以後,節次有繳納舊鈔換新鈔,指揮不一。唐乾元初,第五琦爲鹽鐵使,變鹽法,劉晏代之,當時舉天下鹽利纔四十萬緡。至大曆末,增至六百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宋朝元祐間,淮鹽與解池等歲四百萬緡,比唐舉天下之賦已三分之二。紹興末年以來,泰州海寧一監支鹽三十餘萬席,爲錢六七百萬緡,則是一州之數,過唐舉天下之數矣。
右《中興四朝食貨志》言,紹興間一州鹽利過唐時舉天下之數,其說固然矣。
然考之唐史,則至德間鹽每斗十錢而已,至第五琦變鹽法而十倍其榷,然不過每斗爲錢一百一十。而建炎初商人賈鈔,計鹽六石爲一袋,至輸錢十八千,繼而每袋又增貼納錢三千,則其時鹽價比之第五琦所榷已是三倍有餘,而至德之價則又懸絕矣。蓋鹽直比唐則愈貴,緡錢比唐則愈輕,所以其數之多如此,要亦未可全歸之征利之苛也。
閩、廣之鹽,自祖宗以來漕司官般官賣,以給司存。建炎間,淮、浙之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未幾,淮、浙之商既通,而閩、廣之鈔法遂罷。然舊法,閩之上四州曰建、劍、汀、邵,行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曰福、泉、漳、化,行產鹽法隨稅納鹽也。官賣之法既革,產鹽之法亦弊,鈔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故當時轉運、提舉司申乞上四州依上項指揮,下四州且令從舊。
及鈔法既罷,歲令漕司認鈔錢二十萬緡納行在所榷茶務,自後或減或增,卒爲二十二萬緡紹興三年,詔榷免五萬貫。五年,依舊認二十萬。十二年,詔添十萬,計三十萬。二十七年,特減八萬,爲二十二萬。
上四州用鈔法,以私販多鈔額,隨即停鈔法,仍係官賣。
下四州隨產納鹽,而州縣苛取,每產一文以上至二十文,皆納鹽五斤,而胥吏交納錢數又倍之。嘉定間,臣僚奏乞行下,將產二十文以下合納鹽五斤者並行蠲免,從之。
二廣之鹽皆屬於漕司,量諸州歲用而給之鹽。然廣東之俗富,猶可通商,廣西之地廣漠而彫瘁,食鹽有限,商賈難行。況自東廣而出,乘大水而無灘磧,其勢甚易;自西廣而出,水小多灘磧,其勢甚難。是廣西之鹽不得與廣東比倫也。建炎末鬻鈔,未幾復止,然官般、客鈔亦屢有更革,東、西兩漕屢有分合。紹興八年,詔廣西鹽歲以十分爲率,二分令欽、廉、雷、高、化州官賣,餘八分行鈔法。又詔廣東鹽九分鈔法,一分產鹽州縣出賣。廣南土曠民貧,賦入不給,故漕司鬻鹽,以其息什四爲州用,可以粗給,而民無加賦,若客鈔既行,州縣必致缺乏。
孝宗乾道四年,罷鹽鈔,令廣西漕司自認鈔錢二十萬。其後再行鈔法,而州縣間率以鈔抑售於民,其害甚於官般,乃詔官賣如故。
蜀鹽有隆州之仙井、邛州之蒲江、榮州之公井、大寧富順之井監、西和州之鹽官、長寧州之淯井,皆大井也。若隆、榮等十七州,則皆卓筒、小井而已。
自祖宗以來,皆民間自煮之。成都、童川、利路自元豐間,歲輸課利錢銀絹,總爲八十萬緡,比軍興所輸,已增數倍矣。然井有耗淡而鹽不成者,官司慮減課額,不肯相騐封閉。高宗建炎二年十一月德音,令逐路漕臣躬親按視。紹興二年九月,四川總領趙開初變鹽法,仿大觀法置合同場,收引稅錢,大抵與茶法相類,而嚴密過之。每斤輸引錢二十有五,土產稅及增添約九錢四分,所過稅錢七分,住稅一錢有半,每引別輸提勘錢六十,其後又增貼納等錢。凡四川四千九百餘井,歲產鹽約六千餘萬斤,引法初行,每百斤爲一擔,又增十斤勿算以優之,其後遞增至四百餘萬緡。二十九年十二月,詔減西和州賣鹽直之半。先是,州之鹽官井歲產鹽七十餘萬斤,半爲官吏柴茆之費,半鬻於西和、成、鳳州,歲得錢七萬緡,爲西和州鑄錢本。鹽多地狹,每斤爲直四百,民甚苦之,故有是命。
初,趙開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戶但如額煮鹽,赴官輸土產稅而已。其後咸脈有盈縮,月額有登耗,官以虛鈔赴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壞。
井戶既爲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與之,每擔有增及百六十斤者。又逃廢絕沒之井,許人增額承認,小民利於得井,每界遞增,鹽課加多而不可售,公私皆病。紹熙間,楊輔爲總計,遣官核去虛額,棧閉廢井,申嚴合同場法。
○榷酤禁酒
《酒誥》:“文王誥教小子,有正有事,無彞酒。越庶國,飲惟祀,德將無醉。”矧汝剛制於酒,厥或告曰:‘羣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
又惟殷之迪諸臣惟工乃湎於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
東坡蘇氏曰:“自漢武帝以來至於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賞或不貲,未嘗少縱,而私釀終不能絕。周公獨何以能禁之?曰:周公無所利於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責之學,乙笞其子而奪之食。此周公之所以能禁酒也。”
《周官》:萍氏掌幾酒、謹酒幾者,幾察酤賣過多及非時者。謹者,使民節用而無彞也。
漢文帝即位,賜民餔五日餔,布也。王德布於天下,合聚飲食爲餔。
漢興,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羣飲酒,罰金四兩。
十六年九月,令天下大餔。
後元年,詔戒爲酒醪以靡穀。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大餔,民得酤酒。
武帝天漢三年,初榷酒酤。
昭帝元始六年二月,詔有司問郡國所舉賢良文學民所疾苦,乃罷榷酤官。從賢良文學之議也。令民得以律占租,賣酒升四錢。
顏氏曰:“占謂自隱度其實,定其辭也。武帝時賦斂煩多,律外而取,今始復舊。”
公非劉氏曰:“罷酤、占租、賣酒錢,共是一事。以律占租者,謂令民賣酒,以所得利占而輸其租矣。占不以實,則論如律也。租,即賣酒之稅也。賣酒升四錢,所以限民不得厚利爾。《王子侯表》,旁況侯殷坐貸子錢不占租,皆免侯,義與此占租同。”
先公曰:“按:‘租’字古時恐以爲錢貨所直之名。如《食貨志》賈誼諫:
‘法使天下公得僱租鑄錢。’顏注‘僱傭之直,或租其本’是也。”
王莽篡漢,始立法,官自釀酒賣之。
義和魯匡言:“山澤、鹽、鐵、錢、布帛、五均賒貸,斡在縣官,唯酒酤乃獨未斡。《詩》‘曰無酒酤我’,而《論語》曰‘酤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
夫《詩》據承平之時,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御也。《論語》孔子當周衰亂,酒酤在民,薄惡不誠,是以疑而勿食。今絕天下之酒,則無以行禮相養;放而亡限,則費財傷民。請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爲一均,率開一盧以賣如淳曰:“盧,肆地。”臣瓚曰:“盧,酒甕也。”師古曰:“盧者,賣酒之區也,以其一邊高,形如鍛家盧,故取名耳。”讎五十釀爲準。一釀用粗米二斛、麴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麴三斛,並計其賈而參分之,以其一爲酒一斛之平。除米麴本賈,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及糟𧟭灰炭𧟭,酢漿也,纔代反給工器薪樵之費。”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洛陽薛子仲、張長叔,臨菑姓偉等姓姓名偉也乘傳求利,交錯天下。因與郡縣通奸,多張空簿,府藏不實,百姓愈病。莽知民苦之,復下詔曰:“夫鹽,食肴之將;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用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藏;五均賒貨,百姓所取平,卬以給贍;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卬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故斡之。每一斡爲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奸吏猾民並侵,衆庶各不安生。
東漢和帝永元十六年,詔兗、豫、徐、冀四州雨多傷稼,禁酤酒。
順帝漢安二年,禁酤酒。
桓帝永興二年,以旱蝗饑饉,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足。
漢末,曹操表奏酒禁,孔融爭之。
趙石勒以民始復業,資儲未豐,重制禁釀。行之數年,無復釀者。
致堂胡氏曰:“用兵以食爲尤急,故禁酒,爲其糜米穀也。而後世當尚武之時,取利於酒,奪民酤而榷之官,比承平時責利加倍;而軍屯所在,又許之置場自釀,爭多競勝,謂足以充軍費、省民力,豈古今世變之異歟!不然,何曹操、石勒能行之,而後之君子不能也?
宋文帝時,揚州大水,主簿沈亮建議禁酒。從之。
後魏明帝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斗,糵穀五千九百六十斛,麴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百神郡祀依式供營,遠蕃客使不在斷限。
陳文帝時,虞荔以國用不足,奏立榷酤之科。天嘉二年從之。
隋文帝開皇三年,先時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至是,罷酒坊,與百姓共之。
唐初無酒禁。乾元元年,京師酒貴,肅宗以廩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期以麥熟如初。二年,饑,復禁酤,非光祿祭祀、燕蕃客,不御酒。
代宗廣德二年,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此外不問公私,一切禁斷。
大曆六年,量定三等,逐月稅錢,並充布絹進奉。
德宗建中元年,罷酒稅。三年,復制禁人酤酒,官自置店酤,收利以助軍費,斛收置三千,州縣總領,灕薄私釀者論其罪。尋以京師四方所湊,罷榷。
致堂胡氏曰:“善政建於古聖王者,後世鮮克遵之,以謂時異事殊,不可膠柱而調瑟也。不善之政興於聚斂之臣者,後世多不肯改,以爲強兵足用,不可既有而棄之也。榷酒茗、算舟車、筦山澤,古聖王所不爲,而後世以爲大利之源,置官立法,防之嚴,取之悉,甚於常賦,一有廢弛,立見闕匱。不知三代之天下,亦後世之天下,亦廩官吏,亦用軍旅,亦賑水旱,亦交四夷,所仰者獨貢、助、什一而足,是何道也?故取之有制,用之有節,量入以爲出,無侈靡妄費,則貢、助、什一不啻足矣。費出無涯,徵求無藝,貢、助常法所不能支,則必榷之又榷,算之又算,筦之又筦,稱貸於富家,稅陌於大旅,多至於倍蓰,加至於什百,於是財竭下叛,並國而失之。是故知治體者欲罷官榷酒,使民自爲之,而量取其利,雖未盡合古制,亦裕民去奢之漸也。德宗盡罷之,善矣,已而侔利最急。故知盡罷之,未若勿榷而以予民之爲善也。”
貞元二年,復禁京城、畿縣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每斗榷百五十錢,其酒戶與免雜差役。獨淮南、忠武、宣武、河東榷麴而已。
按:昔人舉杜子美詩,以爲唐酒價每斗爲錢三百。今榷百五十錢,則輸其半於官矣。
憲宗元和六年,京兆府奏:“榷酒錢除出正酒戶外,一切隨兩稅、青苗錢據貫均率。”從之。
十二年,戶部奏:“準敕文,如配戶出榷酒錢處,即不得更置官店榷酤;其中或恐諸州府先有不配戶出錢者,即須榷酤。請委州府長官據當處錢額,約米麴時價收利,應額足即止。”
太和八年,遂罷京師榷酤。凡天下榷酒爲錢百五十六萬餘緡,而釀費居三之一,貧戶逃酤不在焉。
會昌六年敕:“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麴,並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納榷酒錢,並充資助軍用,各有權許限,揚州、陳許、汴州、襄州、河東五處榷麴,浙西、浙東、鄂岳三處置官店酤酒。如聞禁止私酤,官司過爲嚴酷,一人違犯,連累數家,閭里之間,不免咨怨。宜從今以後,如有百姓私酤及置私麴者,但許罪止一身;同謀容縱,任據罪處分。鄉井之內,如有不知情,並不得追擾,兼不得沒入家產。”
昭宗世,以用度不足,易京畿邊鎮麴法,後榷酒以贍軍。鳳翔節度使李茂貞方顓其利,按兵請入奏利害,天子遽罷之。
梁開平三年敕:“聽諸道州府百姓自造麴,官中不禁。”
後唐天成三年敕:“三京、鄴都、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於夏秋田苗上,每亩納麴錢五文足陌。一任百姓造麴,醞酒供家,其錢隨夏秋徵納,並不折色。其京都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及關城草市內,應逐年買官麴酒戶,便許自造麴,醞酒貨賣,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一年,逐月計算,都買麴錢數內十分祗納二分,以充榷酒錢,便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徵納。榷酒戶外,其餘諸色人亦許私造酒麴供家,即不得衷私賣酒。如有故違,便仰糾察,勒依中等酒戶納榷。其村坊一任沽賣,不在納榷之限。”
吳氏《能改齋謾錄》曰:“今之秋苗有麴腳錢之類,此事起於五代後唐。當時雖納麴錢,而民間却許自賣酒。時移事變,麴錢之額遂爲定制,而民間則禁私酤矣。”
長興元年赦節文:“人戶秋苗一亩元徵麴錢五文,今後特放三文,止徵二文。”
二年,放麴錢。官中自造麴,逐年減舊價一半,於在城貨賣。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鄉村人戶或要供家,一任私造。令下,人甚便之。其年七月,以課額不迨,準前禁,鄉村百姓造麴,其已造到者,令納官,量支還麥本。
周顯德四年敕:“停罷先置賣麴都務。應鄉村人戶今後並許自造米醋,及買糟造醋供食,仍許於本州縣界就精美處酤賣。其酒麴條法依舊施行。”先是,晉、漢以來,諸道州府皆權計麴額,置都務以沽酒,民間酒醋例皆灕薄。上知其弊,故命改法。
吳氏《能改齋謾錄》曰:“《魏名臣傳》,中書監劉放曰:‘官販苦酒,與百姓爭錐刀之末。請停之。’苦酒,蓋醋也。醋之有榷,自魏已然,乃知不特近世也。”
宋朝之制,三京官造麴,聽民納直以取。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則所在皆請官酤。
陳滑蔡穎隨郢鄧金房州、信陽軍舊皆不榷。太平興國初,京西轉運使程能請榷之,乃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麥給釀,以官錢市樵薪及吏工俸料。歲計獲利無幾,而主吏規其盈羨,又醞齊不良,酒多灕壞,至課民婚葬,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苦之。歲儉物貴,殆不償其費。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詔募民自釀,輸官錢減常課三之二,使易辦;民有應募者,檢視其資產,長吏及大姓其保之,後課不登則均償之。是歲,取諸州歲課錢少者四百七十二處,募民自酤,或官賣麴收其直。其後民應募者寡,猶多官釀。
陝西雖榷酤,而尚多遺利,咸平五年,度支員外郎李士衡請增課以助邊費,乃歲增十一萬餘貫。兩浙舊制,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釀,乃蠲其禁,其榷酤歲課如麴錢之制,附兩稅均率。雍熙二年,詔:“杭州更榷法以來,城郭富豪之家,坐收酤醞之利;鄉村貧弱之戶,例納配率之錢。非便,可仍依江南例,官造酒,減價酤賣,其所均錢並罷納。”天禧四年,轉運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遺利尚多。”乃歲增課九萬八十貫。
川陝承僞制,賣麴價重,開寶二年,詔減十之二。既而頗興榷酤,言事者多以爲非便,乃罷之,仍舊賣麴。
太宗皇帝太平興國元年,詔:“先是募民掌茶鹽榷酤,民多增常數求掌以規利。歲或荒儉,商旅不行,致虧常課,多籍沒家財以償,甚乖仁恕之道。今後宜並以開寶八年額爲定,不得復增。”
真宗景德四年,詔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規,宜令計司立爲永式。自今中外不得復議增課,以圖恩獎。”
時承平日久,掌財賦者法禁愈密,悉籠取遺利,凡較課,以祖額前界遞年相參。
景德初,榷務連歲有羨,三司即取多收者爲額,上以其不俟朝旨,或致掊克,乃詔增額皆奏裁。
至道二年,兩京諸州收榷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百五十六萬五千餘貫,京城賣麴錢四十八萬餘貫。天禧末,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鐵錢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餘貫,賣麴增三十九萬一千餘貫。
漢初,犯私麴者並棄市,周祖始令至五斤死。建隆二年四月,以周法太峻,令民犯私麴者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典,其餘論罪有差;私市酒、麴者,減造者罪之半。三年三月,再下酒、麴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閭三十斤,棄市;民敢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處死;所定里數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乾德四年,詔比建隆之禁第減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閭一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輕而犯者鮮矣。
壁三務
大寧監一務
渝四務
萬一務
忠一務
無定額:
萊蕪監利國監河康定軍沙苑監太平監司竹監大通監麟豐
永平監辰沅淯州監黎茂威劍門關
無榷:
夔黔達開施涪雲安梁山福汀泉漳興化廣南東、西兩路州軍
右《會要》所載熙寧以前天下酒課歲額,以大數爲之第等如此,內大郡課多者,除錢之外,又有總絹布之類,不悉錄。
止齋陳氏曰:“國初,諸路未盡禁酒。吳越之禁自錢氏始,而京西禁始太平興國二年,閩、廣至今無禁。大抵祖宗條約,酒課大爲之防。淳化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敕令諸州以茶鹽酒稅課利送納軍資府,於是稍嚴密矣。咸平四年五月四日,敕諸州麴務自今後將一年都收到錢,仍取端拱至淳化元年三年內中等錢數立爲祖額,比較科罰,則酒課立額自此始,然則藏之州縣而已。慶曆二年閏九月二十四日,初收增添鹽酒課利錢歲三十七萬四千一百三十餘貫上京,則酒課上供始於此,從王琪之請也今戶部所謂王福部一文添酒錢是也。熙寧五年正月四日,令官務每升添一文,不入係省文帳,增收添酒錢始於此,則熙寧添酒錢也。崇寧二年十月八日,令官監酒務上色每升添二文,中下一文,以其錢贍學。四年十月,量添二色酒價錢,上色升五文,次三文,以其錢贍學,則崇寧贍學添酒錢也五年二月四日,罷贍學添酒錢。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令諸路依山東酒價升添二文六分,入無額上供起發,則政和添酒錢也。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曾紆申請權添酒錢。每升上色四十二文,次色十八文,以其錢一分州用,一分充漕計,一分提刑司椿管,則建炎添酒錢也。紹興元年五月六日,令諸州軍賣酒虧折本錢,隨宜增價,不以多寡,一分州用,一分漕計,一分隷經制。前此酒有定價,每添一文,皆起請後行之,至是,州郡始自增酒價而價不等矣。十二月十八日,令添酒錢每升上色二十文,下色十文,一半提刑司椿管,一半州用。三年四月八日,令煮酒量添三十文作一百五十文足,以其錢起發。五年閏二月二十三日,置總制司。六月五日,令州縣見賣酒務,不以上下,每升各增五文,隷總制,而總制錢始於此。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令賣煮酒權增升十文,以四文州用,六文令項椿管贍軍,是爲六文煮酒錢。七年正月二十二日,令諸州增置戶部贍軍酒庫一所,以其息錢三分留本州充本,餘錢應副大軍月椿,無月椿處起發,是爲七分酒息錢。
八年六月十日,令兩浙諸路煮酒增添十文足,並蠟蒸酒增添五文足,內六文隷總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都督府申請,權添煮酒一十文,內四文木州糜費,六文三省、樞密院椿管,激賞庫拘收,是爲六分煮酒錢。而又有發運司造舡添酒錢,每升上色三文,次二文;提舉司量添酒錢,不以上下色,升一文。蓋不知所始。
紹興十一年二月八日,並爲七色酒錢,隷經制,而坊場名課亦數增長,與蜀之折估不與焉,則紹興添酒錢也。酒政之爲民害至此極矣,不可不稍寬也。”
仁宗時,河北酒稅務有監臨官,而轉運司復遣官比視歲課,浸以侵民,詔禁之。既而又請場務歲課三千緡以上者,以使臣監臨,帝曰:“歲入不多而增官,得無擾乎?”乃詔歲課倍其數,乃增使臣。時天下茶鹽酒稅歲課有比年不登者,詔取一歲中數別爲額,後雖羨溢,勿復增。
嘉祐初,又詔酒稅場務毋得抑配人戶,苛阻商旅,求羨餘以希賞。
乾興初,言者謂天下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者禁羣飲、教節用之義。
遂詔鄉村毋得增置酒場,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弗聽;主者欲自增課,委官吏度異時不致虧負,然後上聞。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請酒場利薄者悉禁增課,從之。
初,酒場歲課不登,州縣多責衙前或五保輸錢以充其數。嘉祐、治平中,數戒止之,又詔蠲京師酒戶所負麴錢十六萬緡。
皇祐中,酒麴歲課合緡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減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絲纊、芻粟、材木之類,總其數四萬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五云。
英宗治平四年,詔江南近復村酒場抑民市酒者罷之。
神宗熙寧四年,三司承買酒麴坊場錢率千錢稅五十,儲之以祿吏。七年,諸郡舊不釀酒者,許以公使錢釀之,率百緡爲一石,溢額者論以違制律。
崇寧二年,知漣水軍錢景允言建立學舍,請以承買醋坊錢給用。詔常平司計其無害公費乃如所請,仍令他路準行之。
先是,元祐初,臣僚請罷榷醋,而戶部以爲本無禁文,命加約束。至紹聖二年,翟思請諸郡醋坊日息用度之餘,悉歸之常平,以待他用。及是,景允有請,故令常平司計之。
宣和六年,戶部奏諸路增酒錢,請如元豐法,悉充上供,爲戶部用,毋以入漕司。從之。
高宗建炎三年,張浚用趙開總領四川財賦。開言蜀民已困,惟榷酤尚有贏餘,遂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帑賣供給酒,即舊撲賣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以米赴官自釀,每斛輸錢三十,頭子錢二十二。明年,徧其法於四路,於是歲迎增至六百九十餘萬貫,凡官槽四百所,私店不與焉。於是東南之酒額亦日增矣。
四川制置使胡世將即成都潼川府、資普州、廣安軍創清酒務,許人戶買撲分認,歲課爲錢四萬八千餘緡。自趙開行隔槽法,所增至十四萬六千餘緡紹興元年額,及世將改官監,所入又倍自,後累增至五十四萬八千餘緡紹興二十五年額,而外邑及民戶坊場又爲三十九萬緡淳熙二年額。然隔槽之法始行,聽民就務槽醞賣,官計所入之米而取其課,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醞賣虧欠,則責入米之家認定月額,不復覈其米而第取其錢,民始病矣。
中興後,增添酒價錢入漕計及總制司本末,見前止齋論。
紹興十三年,詔淮東總所酒止於元置州軍,淮西總所止於建康,揚州止於本州,不於別州縣村鎮添置,其有添置及諸軍開沽,並與停閉。
十五年,罷夔路酒禁。夔舊無酒禁,爲場店一百四十餘所,建炎末增至六百餘所,約增額錢四萬二千九百餘貫,然土荒人少,不以爲便。至是,宣撫司與轉運司對數補填,遂弛其禁。十二月,詔南北十一庫並隷左右司,充贍軍激賞酒庫。
二十一年,詔諸軍買撲酒坊特許依舊監官賞格。四萬、三萬貫以上場務,增及一倍,減一年磨勘,以下者遞賞有差。
乾道間,又詔諸酒庫除本任旬發窠名錢外,能補納前官拖欠者,各有賞勸。
又詔十萬貫以上場務酒官,任滿與減四年磨勘,餘等第推賞有差。
二十五年,罷逐路漕司寄造酒。以侍御史湯鵬舉言諸州縣寄造,不支本錢,專用耗米,始於李椿年,甚於曹泳故也。
三十年,以檢點措置贍軍酒庫改隷戶部既而戶部。侍郎邵大受等言:“歲計賴經、總制,窠名至多,今諸路歲虧二百萬,皆緣諸州公使庫廣行造酒,別置店沽賣,以致酒務例皆敗壞。”乃詔戶部行下提刑司檢察諸州,將違法酒店日下住罷,其諸州別置酒庫如軍糧酒庫、防椿庫、月椿庫之類,並省務寄酒及帥司激賞酒庫,應未分隷經、制錢去處,並日下立額分隷,補趁虧額。
三十一年,殿帥趙密以諸軍酒坊六十六歸之戶部又見九年,同安郡王楊存中罷殿巖,復以私家撲酒坊九處上之,歲通收息六十萬緡有奇,以十分爲率,七分起赴行在,三分應副漕計。蓋自軍興以來,諸帥擅榷酤之利,由是,縣官始得資之以佐經費焉。
乾道元年,以浙東、西六十四所撥付三衙,分認課額,歲付左藏南庫,輸餘錢充贍軍器等用。五年,三衙以酒庫還之戶部。
孝宗興隆二年,右正言鼂公武言:“私酒、私麴有禁法也,未聞有犯糯米之罰者,乞行禁止。”
二年,臣僚言:“贛州並福建、廣南等處,以煙瘴之地,許民間自造酒服藥。
小民無力醞造,榷酤之利,盡歸豪戶。乞將所造酒經官稅畢,然後出賣,其稅錢椿發行在。”從之。
八年,詳定敕令所以知常德府劉邦翰言:“湖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貧之家,不捐萬錢則不能舉一吉凶之禮。乞將課額令民隨產業均納,其醞造酤賣聽民便。”然以酒課均分民間,即是兩稅之外別生一稅,他日漁利之臣仍舊酤榷而此稅不除,反爲民害,乃檢《乾道重修敕令》,禁止抑買。
淳熙三年,詔減四川酒課錢四十七萬三千五百餘貫,令禮部給除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補還今歲減數;自來年以後,於四川合應副湖廣總所錢內,截上件錢補足。從制使范成大之請也。
七年,從右正言葛邲之請,詔:“民間買撲酒坊,一界既滿,無人承買,雖欲還官而官司不受,無以償還,虛受刑責。仰諸路提刑司委官體究蠲放。”
八年,兵部侍郎芮輝言:“潭州自紹興初劇盜馬友行稅酒法,一方便之,於官無費,歲得錢十四五萬緡。昨守臣辛棄疾變榷酒,人多移徙,乞依舊法。”
按:榷酒之課額既重,官自醞造,則不免高價抑勒人戶沽買。欲以課額隨民均配而縱其自釀,則又是兩稅之外別生一稅,他日必有稅不除而再榷酒之事。惟有於要鬧坊場之地聽民醞造,納稅之後,從便酤賣,實爲公私兩利,但恐各處先立定高大之額,則所收稅未必能及額耳。縣官惟務榷利,而便民之事乃愧於一劇盜,何邪?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曰:“舊兩浙坊場一千三百三十四,歲收淨利錢八十四萬緡,至是,合江、浙、荊湖人戶撲買坊場,一百二十七萬緡而已。蓋自紹興初概增五分之後,坊場敗闕者衆故也。”
水心葉氏《平陽縣代納坊場錢記》曰:“自前世鄉村以分地撲酒,有課利買名淨利錢,恣民增錢奪買。或賣不及,則爲敗缺而當停閉。雖當停閉而錢自若,官督輸不貸。民無高下,枚戶而償,雖良吏善政,莫能救也。嘉定二年,浙東提舉司言:‘溫州平陽縣言,縣之鄉村坊店二十五,當停閉二十一,有坊店之名而無其處,舊傳自宣和時則然。錢之以貫數二千六百七十三,州下青冊於縣,月取歲足,無敢蹉跌。保正賦飲戶不實,杯盂之酤,罌缶之釀,強家幸免,浮細受害。
窮山入雲,絕少醉者,鬻樵僱薪,抑配白納,而永嘉至有算亩而起,反過正稅,斯又甚矣。且縣人無沈湎之失,而受敗缺之咎,十百零細,承催乾沒,關門逃避,攘及鍋釜,子孫不息,愁苦不止,惟垂裁哀,頗加救助。伏見近造僞會子抵罪者所籍之田,及餘廢寺亦有殘田,謂宜賜縣就用,禾利足以相直,補青冊之缺,釋飲戶之負,不勝大願。’於是朝廷惻然許之。命既布,一縣無不歌舞贊嘆,以紀上恩。夫坊場之有敗缺,州縣通患也。今平陽獨以使者一言去百年之疾,然則昔所謂莫能救者,豈未之思歟!某聞仁人視民如子,知其痛毒,若身嘗之,審擇其利,常與事稱,療之有方,子之有名,不以高論廢務,不以空意妨實,然後舉措可明於朝,廷而惠澤可出於君上,此其所以法不弊而民不窮也。”
按:水心此記足以盡當時坊場之弊。祖宗之法,撲買坊場,本以酬獎役人,官不私其利;又禁增價攙撲,恐其以逋負破家,皆愛民之良法也。流傳既久,官既自取其錢,而敗闕停閉者,額不復蠲,責之州縣,至令其別求課利以對補之,而後從則凋弊之。州縣他無利孔,而有敗闕之坊場者,受困多矣。
○榷茶
唐德宗建中元年,納戶部侍郎趙贊議,稅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爲常平本錢。時軍用廣,常賦不足,所稅亦隨盡,亦莫能充本儲,及出奉天乃悼悔,下詔亟罷之。
貞元九年,復稅茶。先是,諸道鹽鐵使張滂奏:“去歲水災,詔令減稅。今之國用,須有供儲。伏請於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時估,每十稅一,充所放兩稅。其明年已後所得稅錢外貯,若諸州遭水旱,賦稅不辦,以此代之。”詔可,仍委張滂具處置條目。每歲得錢四十萬貫,茶之有稅自此始。
然稅無虛歲,遭水旱處亦未嘗以稅茶錢拯贍。
致堂胡氏曰:“茶者,生人之所日用也,其急甚於酒。然王鉷、楊慎矜、韋堅以及劉晏皆置而不征,猶爲忠厚。天地生物,凡以養人,取之不可悉也。張滂稅茶,則悉矣。凡言利者,未嘗不假託美名,以奉人主私欲,滂以茶稅錢代水旱田租是也。既以立額,則後莫肯蠲,非惟不蠲,從而增廣其數,其法嚴峻者有之矣,或至於官盡榷之,商旅不得貿遷,而必與官爲市。在私,則終不能禁,而椎埋惡少竊販之害興,偶有敗獲,奸人猾吏相爲囊橐,獄迄不直,而治所由歷,株連枝蔓,致良民破產,接村比里,甚則盜賊出焉。在公,則收貯不虔,發泄不時,至於朽敗,與新斂相妨,或沒入竊販,無所售用,於是舉而焚之,或乃沈之,殃民害物,咸弗恤也。其原則在於得數十萬緡錢而已。夫弛山澤之禁以予民,王政也。必不得已,聽商旅貿遷而薄其征。茶也者,東南所有,西北所無,雖曰薄征,其入於王府者亦不貲矣。息盜奪,止訟獄,佐國用,其利亦大矣,張滂、王涯豈足效哉!
穆宗即位,兩鎮用兵,帑藏空虛,禁中起百尺樓,費不可勝計。鹽鐵使王播乃增天下茶稅,率百錢增五十。江淮、浙東西、嶺南、福建、荊襄茶,播自領之,兩川以戶部領之。天下茶加斤至二十兩,播又奏加取焉。
右拾遺李珏上疏諫曰:“榷茶起於養兵,今邊境無虞,而厚斂傷民,不可一也。茗飲,人之所資,重賦稅則價必增,貧弱益困,不可二也。山澤之饒,其出不貲,論稅以售多爲利,價騰踴則市者稀,不可三也。”
文宗時,王涯爲相,判二使,復置榷茶使,自領之,徙民茶樹於官場,榷其舊積者,天下大怨。令狐楚代爲鹽鐵使兼榷茶使,復令納榷,加價而已。李石爲相,以茶稅皆歸鹽鐵,復貞元之舊。
武宗即位,鹽鐵轉運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稅。是時,茶商所過州縣有重稅,或掠奪舟車,露積雨中,諸道置邸以收稅,謂之“拓地錢”,故私犯益起。大中初,鹽鐵轉運使裴休請:“釐革橫稅,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課利自厚。又正稅茶商,多被私販茶人侵奪其利,今請委強幹官吏,先於出茶山口及廬、壽、淮南界內,布置把捉,曉諭招收,量加半稅,給陳首帖子,令所在公行,更無苛奪。所冀招懷窮困,下絕奸欺,使私販者免犯法之憂,正稅者無失利之嘆。”從之。
休著條約: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論死;長行羣旅,茶雖少亦死;顧載三犯至五百斤、居舍儈保四犯至千斤,皆死;園戶私鬻百斤以上,杖脊,三犯加重徭;伐園失業者,刺史、縣令以縱私鹽論。廬、壽、淮南皆加半稅,稅商給自首之帖,天下稅益增倍貞元。江淮茶爲大模,一斤至五十兩。諸道鹽鐵使于悰每斤增稅五錢,謂之“剩茶錢”,自是斤兩復舊。
按《陸羽傳》:“羽嗜茶,著經三篇,言茶之原、之法、之具尤備,天下益知飲茶矣。時鬻茶者至畫羽形置煬突間,祀爲茶神。有常伯熊者,因羽論復廣著茶之功。其後尚茶成風,回紇入朝,始驅馬市茶。”羽貞元末卒,然則嗜茶、榷茶,皆始於貞元間矣。
宋制,榷貨務六:江陵府、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爲軍、蘄州之蘄口乾德二年八月,始令京師及建安、漢陽等軍、蘄口置務。太平興國二年,又於江陵府、襄復州、無爲軍增置務。端拱二年,又於海州置務。淳化四年,廢建安、襄復州務。其後京城務但會給交鈔往還,而不積茶貨。又有場十三:蘄州曰王祺、石橋、洗馬又有黃梅場,景德二年廢,黃州曰麻城,廬州曰王同,舒州曰太湖、羅源,壽州曰霍山、麻步、開順口,光州曰商城、子安。又買茶之處:江南則宣、歙、江、池、饒、信、洪、撫、筠、袁州,廣德、興國、臨江、建昌、南康軍;兩浙則杭、蘇、明、越、婺、處、溫、臺、湖、常、衢、;湖南則江陵府、潭、澧、鼎、岳、鄂、鎮、歸、峽州,荊門軍;福建則劍南劍、建州虔、吉、郴、辰州,南安軍,皆折稅課,本州買給民用。山場之制,領園戶,受其租,餘悉官市之。又別有民戶折稅課者,其出鬻皆在本場。諸州所買茶,折稅受租同山場,悉送六榷務鬻之江陵府受本府及潭、鼎、澧、岳、歸、峽州茶;真州務受潭、袁、池、吉、饒、撫、洪、歙、江、宣、岳州,臨江、興國軍茶;海州務受杭、湖、常、睦、越、明、溫、臺、衢、婺州茶、漢陽軍務受鄂州茶;無爲軍務,撫、吉州,臨江軍,而增南康軍茶;蘄口務受潭州、興國軍茶。凡茶有二類,曰片、曰散。片茶烝造,實卷摸中串之,惟建、劍則既烝而研,編竹爲格,置焙室中,最爲精潔,他處不能造。其名有龍、鳳、石乳、的乳、白乳、頭金、蠟面、頭骨、次骨、末骨、粗骨、山挺十二等龍、鳳皆團片,石乳、頭乳皆狹片,名曰“京”。的乳亦有闊片者。乳以下皆闊片,以充歲貢及邦等之用,洎本路食茶江、浙、荊湖舊貢新茶芽者三十餘州,有歲中再三至者。大中祥符元年,上憫其勞,詔罷之。餘州片茶,有進寶、雙勝、寶山、兩府出興國軍,仙芝、嫩蕊、福合、祿合、運合、慶合、指合出饒、池州,泥片出虔州,綠英、金片出袁州,玉津出臨江軍,靈川福州,先春、早春、華英、來泉、勝金出歙州,獨行、靈草、綠芽、片金、金茗出潭州,大拓枕出江陵,大小巴陵、開勝、開卷、小卷、生黃、翎毛出岳州,雙上、綠芽、大小方出岳、辰、澧州、東首、淺山、薄側出光州,總二十六名。其兩浙及宣、江、鼎州止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爲號。散茶有太湖、龍溪、次號、末號出淮南,嶽麓、草子、楊樹、雨前、雨後出荊湖,清口出歸州,茗子出江南,總十一名。江、浙又有以上中下、第一至第五爲號者。
凡買價:蠟茶,每斤自三十五錢至一百九十錢,有十六等;片茶,每大片自六十五錢至二百五錢,有五十五等;散茶,每一斤自十六錢至三十八錢五分,有五十九等。歲課山場八百六十五萬餘斤。和市:江南一千二十萬餘斤,兩浙一百二十七萬九千餘斤,荊湖二百四十七萬餘斤,福建三十九萬三千餘斤。其貿鬻:蠟茶,每斤自四十七錢至四百二十錢,有十二等;片茶,自十七錢至九百一十七錢,有六十五等;散茶,自十五錢至百二十一錢,有一百九等。至道末,賣錢二百八十五萬二千九百餘貫,天禧末,增四十五萬餘貫。天下茶皆禁,唯川陝、廣聽民自買賣,不得出境。
太祖皇帝乾德二年,詔民茶折稅外,悉官買,敢藏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論罪;主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並持仗販易爲官私擒捕者,皆死。
太平興國二年,重定法,務輕減。主吏盜官茶販鬻錢三貫以上,黥面送闕下;茶園戶輒毀敗其叢樹者,計所出茶論如法。
八年,詔禁僞茶。又詔民間舊茶園荒廢者蠲之,當以茶代稅而無茶者,許輸他物。
淳化三年,詔盜官茶販鬻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雍熙後用兵,乏於餽餉,多令商人輸芻糧塞下,酌地之遠近不爲其直,取市價而後增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緡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顆、末鹽及茶。
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江、淮茶鹽。
三年八月,監察御史薛映、秘書丞劉式等上言:“向者,朝廷制置緣江榷貨八務,以貯南方之茶,便於商人貿易。今四海無外,諸務皆宜廢罷,令商人就出茶州府官場算買,既大省輦運,又商人皆得新茶。”詔從之。遂以三司鹽鐵副使雷有終爲諸路茶鹽制置使,左司諫張觀與映副之,令商榷利害。次年四月,廢緣江榷貨八務,聽商人就出茶州軍買販,大減榷務茶價。詔既下,商人頗以江路回遠非便,有司以損其直,虧失歲計爲言。七月,復置緣江八務,罷制置使、副。至道初,劉式猶固執前議,西京作坊使楊允恭上言:“商人雜市諸州茶,新陳相糅,兩河、陝西諸州,風土各有所宜,非參以多品,則商旅少利,罷榷務令就茶山買茶不可行。”上欲究其利害之說,令宰相召鹽鐵使陳恕、副使、判官與式、允恭定議,召問商人,皆願如淳化所減之價,不然者,即望仍舊。有司職於出納,既難於減損,皆同允恭之說,式議遂寢。即以允恭爲江南、淮南、兩浙發運兼制置茶鹽使,西京作坊副使李廷遂、著作郎王子與副之。二年,從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之,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務者,悉償以茶。自是鬻鹽得實錢,茶無滯積,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餘貫,允恭等皆被賞。
止齋陳氏曰:“乾德時,東南六路、閩、浙歸職方,餘尚未平。太祖榷法蓋禁南商擅有中州之利,故置場以買之,自江以北皆爲禁地。太平興國中,樊若水奏,江南諸州茶官市十分之八,其二分量稅聽自賣,逾江涉淮,乘時射利,紊亂國法,望嚴禁之,則謂乾德榷法也。自若水建議,其法始密。凡茶之利,一則官賣以實州縣;一則沿邊入中糧草,算請以省餽運;一則榷務入納金銀錢帛算請以贍京師。而河東、北互市,川陝折博,又以所有易所無,而其大者最在邊備。蓋祖宗以西北宿兵供億之費,重困民力,故以茶引走商賈,而虛估加擡以利之。其後理財之臣往往以遺利在民,數務更張,然大概無過李諮、林特二法,二法大概以抑茶商及邊民耳。故林特以見錢買入中賤價交鈔,而以實錢算茶,然猶以五十千或五十五千算茶百千,則是去虛估加擡未遠也。至李諮復祖劉式之意淳化三年,秘書丞劉式起請,令商旅自就園戶買茶,於官場貼射,廢榷貨務,始斷然罷去買納茶本,使客自就山園買茶,而官場坐收貼納之利,行之三年而罷。然當時議者徒咎諮法不能惜留在京見錢,而不及其刻剝商賈之怨。景祐以後,西邊事興,始復行加擡法。嘉祐四年,天下無事,仁皇慨然一切弛禁。當時詔書曰:
‘上下征利垂二百年,江、湖之間,幅員數千里,爲陷阱以害吾民。尚慮幸於立異之人,因緣爲奸之黨,妄陳奏議,以惑官司。必寘明刑,用懲狂謬。’自此,茶不爲民害者六七十載矣。此韓琦相業也。至蔡京始復榷法,於是茶利自一錢以上皆歸京師。其子蔡縧自記之曰:‘公始說上以茶務,若所入厚,專以奉人主。’此京本意,而西北邊糧草名曰便糴,而均糴、結糴、貼糴、括糴之名起。蓋以官告、度牒之類等第抑配,而邊民不聊生矣。京之誤國類如此。”
凡園戶,歲課作茶輸其租,餘則官悉市之。其售於官者,皆先受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百姓歲輸稅願折茶者,亦折爲茶,謂之折稅。此收茶之法。
凡民鬻茶者,皆售於官,其以給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商賈之欲貿易者,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券隨所射予之,謂之交引;願就東南入錢若金帛者聽,計直予茶如京師。凡茶入官以輕估,其出以重估,縣官之利甚博,而商賈轉致於西北,以致散於夷狄,其利又特厚。此鬻茶之法。
自西北宿兵既多,餽餉不足,因募人入中芻粟,度地里遠近,增其虛估,給券,以茶償之。後又益以東南緡錢、香藥、象齒,謂之“三說”,而塞下急於兵食,欲廣儲峙,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實利,人競趨焉。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金帛日益寡。而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轉鬻於茶商或京師坐賈號交引鋪者,獲利無幾。
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畜貿易,以射厚利。繇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鉅賈,券之滯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
景德中,丁謂爲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謂邊糴纔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餘萬茶利盡歸商賈。當時以爲至論,厥後雖屢變法以救之,然不能亡弊。
天聖元年,有司請罷三說,行貼射之法即李諮所陳,見上文。
景祐中,葉清臣上疏言:“嘗計茶利歲入,以景祐元年爲率,除本錢外,實收息錢五十九萬餘緡,天下所售受食茶,及本息歲課亦祗及三十四萬緡,而茶商見行六十五州軍,所收稅錢已及五十七萬緡。若令天下通商,祗收稅錢,自是數倍,即榷務、山場及食茶之利,盡可籠取。又況不廢度支之本,不置榷場之官,不興輦運之勞,不濫徒黥之辟。臣意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徵稅無彞準,通商之後,必虧歲計。臣按管氏鹽鐵法,計口受賦,茶爲人用,與鹽鐵均,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賦,民獲善利,又去嚴刑,口出數錢,人不厭取。”時下其議,皆以爲不可行。至嘉祐中,何鬲、王嘉麟上書請罷給茶本錢,縱園戶貿易,而官收租錢與所在征算,歸榷貨務以償邊糴之費。時韓琦、富弼等執政,力主其說,乃議弛禁,以三司歲課均賦茶戶,謂之租錢,與諸路本錢悉儲以待邊糴。自是唯蠟茶禁如舊,餘茶肆行天下矣。論者尤謂朝廷志於便人,欲省刑罰,其意良善,然茶戶困於輸錢,而商賈利薄,販鬻者少,州縣徵稅日蹙,給費不充。學士劉敞、歐陽修等頗論其事,略言:“昔時百姓之摘山者,皆受錢於官,今也顧使納錢於官,受納之間,利害百倍;先時百姓冒法販茶者被罰耳,今悉均賦於民,賦不時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先時大商賈爲國貿遷,而州郡收其稅,今大商富賈不行,則稅額不登,且乏國用。”時朝廷方排衆論而行之,敝等言不從。
民之種茶者,領本錢於官而盡納其茶,官自賣之,敢藏匿及私賣者有罪此國初之法。以十三場茶買賣本息並計其數,罷官給本錢,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一切定爲中估而官收其息,如茶一斤售錢五十有六,其本錢二十有五,官不復給,但使商人輸息錢三十有一,謂之貼射此天聖之法。園戶之種茶者,官收租錢,商賈之販茶者,官收征算而盡罷禁榷,謂之通商此嘉祐之法。
治平中,歲入蠟茶四十八萬九千餘斤,散茶二十五萬五千餘斤,茶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緡,又儲茶錢四十七萬四千三百二十一緡,而內外總入茶稅錢四十九萬八千六百緡,推是可見茶法得失矣。
吳氏《能改齋漫錄》曰:“建茶務,仁宗初,歲造小龍、小鳳各三百斤,大龍、大鳳各三百斤,入香、不入香、京挺共二百斤,蠟茶一萬五千斤。小龍、小鳳,初因蔡君謨爲建漕,造十斤獻之,朝廷以其額外免勘。明年,詔第一綱盡爲之,故《東坡志林》載溫公曰:‘君謨亦爲此邪?’”
神宗熙寧七年,始建三司幹當公事李杞入蜀經畫買茶,於秦鳳、熙河博馬,與成都路漕司議合。事方有端,而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惟茶,乏茶與市。即詔趣杞據見茶計水陸運至,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餘錢,以著作佐郎蒲宗閔同領其事。初,蜀之茶園皆民兩稅地,不殖五穀,惟宜種茶。賦稅一例折輸絹、綢、綿、草,各以其直折輸,役錢亦視其賦。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而稅額總三十萬。杞被令經度,即諸州創設官場,歲增息爲四十萬,而重禁榷之令。其輸受之際,往往壓其斤重,侵其價直。既而運茶積滯,歲課不給,乃建議於彭、漢二州歲買布各十萬匹,以折腳費,實以布息助茶利,亦未免積滯。復建議歲易解鹽十萬席,顧運回東船載入蜀,而禁商販。未幾,鹽法復難行,宗閔乃議川陝略民茶息收十之三,盡賣於官場,更嚴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沒緣身所有物,以待給賞。於是蜀茶盡榷,民始病矣。
知彭州呂陶言:“川陝四路所出茶貨,北方東南諸處,十不及一,諸路既許通商,兩川却爲禁地,虧損治體,莫甚於斯。只如解州有鹽池,民間煎者乃是私鹽;晉州有礬山,民間煉者乃是私礬。今川蜀茶園乃百姓已物,顯與解鹽、晉礬事體不同。恭惟仁聖恤民之心,必不如此。”又言:“國家置市易司籠制百貨,歲出息錢不過十之二,必以一年爲率。今茶場司不以一年爲率,務重立法,盡榷民茶,隨買隨賣,取息十之三,或今日買十千之茶,明日即作十三千賣之客旅,日以官本變轉,殊不休已,比至歲終,不可勝算,豈止三分而已?此於市易之條自相違戾。又客旅及儈人以榷茶,不許私交市,共邀難園戶,於外預商計裁價,園戶畏法懼罪,且欲變貨營生,窮迫之間,勢不獲已,則一聽客言,斤收實錢七分賣之官,餘三分留爲客人買茶之息。如此則園戶有三分之虧,而官中名得其息,自是園戶本錢,客人無所費也。乞下本路體量更改。”不報。
自熙寧七年至元豐八年,蜀道茶場四十一,京西路金州爲場六,陝西賣茶爲場三百三十二,稅息至李稷加爲五十萬,及陸師閔爲百萬云。
初,熙寧五年,以福建茶陳積,乃詔福建茶在京、京東西、淮南、陝西、河東仍禁榷,餘路通商。
王子京爲轉運副使,言:“建州蠟茶舊立榷法,自熙寧權聽通商,自此茶戶售客人茶甚良,官中所得唯常茶,稅錢極微,南方遺利無過於此,乞仍行榷法。”元祐初,罷子京事任,令福建禁榷州軍仍其舊。
元豐中,宋用臣都提舉汴河堤岸,創奏修置水磨,凡在京茶戶擅磨末茶者有禁,並赴官請買,而茶鋪入米豆雜物拌和者有罰,募人告者有賞。訖元豐末,歲獲息不過二十萬,商旅病焉。元豐修置水磨,止於在京及開封府界諸縣,未始行於外路。及紹聖復置,其後遂於京西鄭滑州、穎昌府,河州澶州皆行之。
哲宗元祐二年,熙河、秦鳳、涇原三路茶仍官爲計置,永興、鄜延、環慶許通商,凡以茶易穀者聽仍舊,毋得逾轉運司和糴價,其所博斗斛勿取息。
侍御史劉摯上言:“蜀地榷茶之害,園戶有逃以免者,有投死以免者,而其害猶及鄰伍。欲伐茶則有禁,欲增植則加市,故其俗論謂地非生茶也,實生禍也。
願選使者考茶法之弊欺,以蘇蜀民。”
右司諫蘇轍上言:“盜賊之法,賍及二貫,止徒一年,出賞五千,今民有以錢八百和買茶四十斤者,輒徒一年,賞三十千,立法苟以自便,不顧輕重之宜。
蓋造立茶法,皆傾險小人,不識事件。”且備陳五害。詔遣黃廉等體量。
紹聖元年,陝西復行禁榷,凡茶法並用元豐舊條。
“徽宗崇寧元年,右僕射蔡京議大改茶法,奏言:“自祖宗立額榷之法,歲收淨利凡三百二十餘萬,而諸州商稅七十五萬貫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其盛時幾五百餘萬緡。慶曆之後,法制浸壞,私販公行,遂罷禁榷,行通商之法。自後商旅所至,與官爲市,四十餘年,利源浸失。謂宜荊湖、江、淮、兩浙、福建七路所產茶,仍舊禁榷官買,勿復科民,即產茶州縣隨所置場,申商人園戶私易之禁。凡置場地,園戶皆籍名數,歲鬻於官吏,皆用倉法,園戶自前茶租折稅仍舊。產茶州軍許其民赴場輸息,量限斤數,給短引,於旁近郡縣便鬻,餘悉聽商人於榷貨務入納金銀、緡錢或並邊糧草,即本務給鈔,取便算請於場,別給長引,從所指州軍鬻之。商稅自場給長引,沿路登時批發,至所指地,然後計稅盡輸,則在道無苛留。買茶本錢以度牒及鹽鈔、諸色封椿、坊場、常平剩錢通三百萬緡爲率,給諸路,諸路措置,各分命官。”詔悉聽焉。俄定諸路措置茶事官置司:湖南於潭州,湖北於荊南,淮南於揚州,兩浙於蘇州,江東於江寧府,江西於洪州。
其置場所在:蘄州即其州及蘄水縣,壽州以霍山、開順,光州以光山、固始,舒州即其州及羅源、太湖,黃州以麻城,廬州以舒城,常州以宜興,湖州即其州及長興、德清、安吉、武康,睦州即其州及清溪、分水、桐廬、遂安,婺州即其州及東陽、永康、浦江,處州即其州及遂昌、青田,蘇、杭、越各即其州,而越之上虞、餘姚、諸暨、新昌、剡縣皆置焉,衢、臺各即其州,而溫州以平陽。大法既定,其制置節目,不可毛舉。
四年,京復議更革,遂罷官置場,商旅並即所在州縣或京師請長短引,自買於園戶。茶貯以籠篰,官爲抽盤,循第敘輸息訖,批引販賣,茶事益加密矣長引許往他路,限一年。短引止於本路,限一季。
按:京崇寧元年所行乃禁榷之法,是年所行乃通商之法,但請引抽盤商稅,苛於祖宗之時耳。
大觀三年,計七路一歲之息一百二十五萬一千九百餘緡,榷貨務再歲一百十有八萬五千餘緡。京專用是以舞智固權,自是歲以百萬緡輸京師所供私奉,掊息滋厚,盜販公行,民滋病矣。
政和二年,大增損茶法。凡請長引再行者,輸錢百緡,即往陝西,加二萬,茶以百二十斤;短引輸緡錢二十,茶以二十五斤。私造引者如川錢引法。歲春茶出,集民戶約三歲實直及今價上戶部。茶籠篰並官制,聽客買,定大小式,嚴封印之法。長短引輒竄改增減及新舊對帶、繳納申展、住賣轉鬻科條悉具。初,客販茶用舊引者,未嚴斤重之限,影帶者衆。於是又詔凡販長引斤重及三千斤者,須更買新引對賣,不及三千斤者,即用新引以一斤帶二斤鬻之,而合同場之法出矣。場置於產茶州軍,而簿給於都茶務。凡不限斤重茶,委官秤制,毋得止憑批引爲定,有贏數即沒官,別定新引限程及重商旅規避秤制之禁,凡十八條,若避匿鈔劄及擅賣,皆坐以徒。復慮茶法猶輕,課入不羨,定園戶私賣及有引而所賣逾數,保內有犯不告,並如煎鹽亭戶法。短引及食茶關子輒出本路,坐以二千里流,賞錢百萬。
大抵茶、鹽法主於蔡京,務巧掊利,變改法度,前後罷復不常,民聽眩惑。
高宗建炎初,於真州印鈔,給賣東南茶、鹽,以提領真州茶鹽爲名。三年,置行在都茶場,罷合同場一十八處,惟洪州、江州、興國軍、潭州、建州各置合同場,監官一員。罷食茶小引建炎三年九月旨,別印小引,每引五貫文,許販茶六十斤。比附短引,增添斤重,暗虧引錢,損害茶法,住罷。淳熙二年復置。
凡茶、鹽經從而把隘官軍以搜檢奸細爲名而騷擾者,依軍法施行。明年,以罰太重,減徒。
三年,捕私茶賞罰依鹽事指揮。祖宗應犯榷貨並不根究來歷,止以見在爲坐。
嘉祐著令,今戶部言,不係出產州軍捕獲私販茶、鹽,可以不究來歷其出產州軍私販者,並係亭、竈、園戶爲之,一概不究,無以杜私販之弊。詔自茶、鹽外,其餘榷貨並不根究來歷。他日,都省又言,應犯私茶、鹽,不得信憑供指,妄有追呼。詔從之。
紹興二十七年,令凡商販淮南長引茶,令秤發官司先問客人所指住賣州縣,經由場務及合過官渡,並背批月日姓名,即時放行;如不行批引,縱放私茶,與正犯茶人一等犯罪。蓋自榷場轉入虜中,其利至博,淮河私渡譏禁甚嚴,然民觸犯法禁自若。
寧宗嘉泰四年,知隆興府韓邈奏:“戶部茶引,歲有常額,隆興府惟分寧產茶,他縣並無,而豪民武斷者乃請引認租,借官引以窮索一鄉,無茶者使認茶,無食利者使認食利,所至驚擾。乞下省部,非產茶縣並不許人戶擅自認租,他路亦比類施行。”從之。
四川茶建炎元年四月,成都路運判趙開言榷茶、買馬五害,請用嘉祐故事,盡罷榷茶,而令漕司買馬;或未能然,亦當減額以蘇園戶,輕價以惠行商,如此則私販衰而盜賊息矣。朝廷遂擢開同主管川、陝茶馬。二年十一月,開至成都,大更茶法,仿蔡京都茶場法,印給茶引,使商人即園戶市茶,百斤爲一大引,除其十勿算。置合同場以譏其出入,重私商之禁,爲茶市以通交易。每斤引錢春七十、夏五十,市利、頭子在外。所過征一錢所止一錢五分,引與茶隨,違者抵罪。
自後引息錢至一百五萬緡。紹興復提舉官,又旋增引錢。至十四年,每引收十二道三百文,視開之初又增一倍矣。
自熙、豐來,蜀茶官事權出諸司之上,而其富亦甲天下,時以其歲剩者上供。
舊博馬皆以粗茶,乾道末始以細茶遺之。然蜀茶之細者,其品視南方已下,惟廣漢之趙坡、合州之水南、峨眉之白芽、雅安之蒙頂,土人亦珍之。然所產甚微,非江、建比也。
乾道初,川、秦八場馬額共九千餘匹,川馬五千匹,秦馬四千匹。淳熙以後,爲額共萬二千九百九十四匹,自後所市未嘗及焉。
建茶建炎二年,葉濃之亂,園丁散亡,遂罷歲貢。紹興四年明堂,始命市五萬斤爲大禮賞。十二年興榷場,取蠟場爲榷場本,禁私販,官盡榷之,上供之餘許通商,官收息三倍。上供龍鳳及京鋌茶歲額,視承平纔半,蓋高宗以錫賚既少,懼傷民力,故裁損其數云。
○坑冶
《周官》,丱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爲之厲禁以守之,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物地,占其形色之鹹淡也。授之,教取者之處,巡其禁令。
齊管仲言鹽鐵之利。漢桑弘羊建議榷鹽鐵。東漢以後鹽鐵本末並見《鹽鐵門》不再錄。
漢武帝行幸回中,詔曰:“往者朕郊見上帝,泰山見金,宜更鑄黃金爲麟趾褭蹄以協瑞焉。”
東坡《仇池筆記》曰:“王莽敗時,省中黃金六十萬斤。陳平四萬斤間楚,董卓郿塢金亦多。其餘三五十斤者不可勝數。近世金不以斤計,雖人主未有以百金與人者,何古多而今少也?鑿山披沙無虛日,金爲何往哉?頗疑寶貨神變不可知,復歸山澤邪?”
石林葉氏曰:“漢時,賜臣下黃金每百斤、二百斤,少亦三十斤,雖燕王劉澤,以諸侯賜田生金亦二百斤,楚梁孝王死,有金四十餘萬斤。蓋幣輕,故米賤金多也。”
按:如二公之說,則金莫多於漢,然民間之淘取,官府之徵斂,史未嘗言之,度未必如後世之甚也。三代之時,服食器用,下之貢獻有程,上之用度有節,未嘗多取於民。後之言利者,始以爲山海天地之藏,上之人當取其利以富國,而不可爲百姓豪強者所擅。其說發於管仲,而盛於桑弘羊、孔僅之徒,然不過曰鹽、曰鐵,則以其適於民用也,金爲天地之秘寶,獨未聞有征榷之事。漢法,民私鑄鐵者釱左趾,博士使郡國,矯詔令民鑄農器者罪至死,鐵官凡四十郡,而不出鐵者又置小鐵官,徧於天下,獨未聞有犯金之禁。鐵至賤也,而榷之析秋毫;金至貴也,而用之如泥沙。然則國家之征利,無資於金也。《貨殖傳》所載蜀卓氏、山東程鄭、宛孔氏、魯丙氏稱爲尤富,然皆言其擅鐵冶之利,而未聞有藏金之事。
然則豪強之致富,不由於金也。上下之間,好尚如此,蓋猶有古人不貴難得之貨之遺意云。
後漢明帝永平十一年,漅湖出黃金,廬江太守取以獻。
後魏宣武帝延昌三年,有司奏長安驪山今昭應縣有銀礦,二石得銀七兩。
其秋,恆州今代郡、安邊、馬邑又上言白登山今馬邑郡界有銀礦,八石得銀七兩、錫三百餘斤,其色潔白,有逾上品。詔並置銀官,常令採鑄。又漢中舊有金戶千餘家,常於漢水沙金,年終輸之。後臨淮王彧爲梁州刺史,奏罷之。
按《酉陽雜俎》:魏明帝時,昆明國貢避寒鳥,常吐金屑如粟。《蜀都賦》:
“金沙銀礫注。”注:“永昌有水,出金如糠,在沙中。”《南史夷貊傳》:林邑國“有金山,石皆赤色,其中生金。金夜則出飛,狀如螢火。”此皆沙金之見於史傳者。昔時遐方裔夷所產,今則東南處處有之矣。
唐,凡金、銀、鐵、錫之冶一百八十六:陝、宣、潤、饒、衢、信五州,銀冶五十八,銅冶九十六,鐵山五,錫山二,鉛山四。汾州礬山七。
貞觀初,侍御史權萬紀上言宣、饒二州銀大發,採之歲可得數百萬緡。帝曰:
“朕之所乏者非財也,但恨無嘉言可以利民耳!卿未嘗進一賢,退一不肖,而專言稅銀之利,欲以桓、靈視我邪?”乃黜萬紀還家。
麟德二,年廢峽山銅冶四十八。
開元十五年,初稅伊陽五重山銀、錫。
天寶五載,李林甫爲相,謂李適之曰:“華山有金礦,採之可以富國,主上未知也。”他日,適之因奏事言之,上以問林甫,對曰:“臣久知之,但華山陛下本命王氣所在,鑿之非宜,故不敢言。”上以林甫爲愛已,薄適之慮事不熟,適之自是失恩。
德宗時,戶部侍郎韓洄建議,山澤之利宜歸王者,自是隷鹽鐵使。
元和時,天下銀冶廢者四十,歲採銀萬二千兩,銅二十六萬六千斤,鐵二百七萬斤,錫五萬斤,鉛無常數。
二年,禁採銀,一兩以上者笞二十,遞出本界,州縣官吏節級科罪。
開成元年,復以山澤之利歸州縣,刺史選吏主之。其後諸州牟利以自殖,舉天下不七萬緡,不能當一縣之茶稅。
宣帝增河、湟戍兵衣絹五十二萬餘匹,裴休請復歸鹽鐵使以供國用,增銀冶二、鐵山七十一,廢銅冶二十七、鉛山一。天下歲率銀二萬五千兩、銅六十五萬五千斤、鉛十一萬四千斤、錫萬七千斤、鐵五十三萬二千斤。
後唐長興二年敕:“今後不計農器、燒器、動使諸物,並許百姓逐便自鑄造,諸道監冶除依常年定數鑄辦供軍熟鐵並器物外,祗管出生鐵,比已前價,各隨逐處見定高低,每斤一例減十文貨賣,雜使熟鐵亦任百姓自煉。巡檢、節級、勾當賣鐵場官並鋪戶,一切並廢。鄉村百姓祗於夏秋苗亩上納農器錢一文五分足,隨夏秋二稅送納。”
晉天福六年赦節文:“諸道鐵冶三司,先條流百姓農具破者,須於官場中賣,鑄時却於官場中買鐵。今後許百姓取便鑄造買賣,所在場院不得禁止攪擾。”
宋興,金、銀、銅、鐵、鉛、錫之貨,凡諸軍產金有五,曰:商饒歙撫州、南安軍至道元年,廢邵武軍院。二年,又廢成州二院。饒州舊禁商人市販,頗致爭訟,大中祥符五年,從淩策之請,除其禁,官收算焉。產銀有三監,曰:桂陽、鳳州之開寶本七房冶,開寶五年賜名、建州之龍焙;又有五十一場,曰:饒州之德興,虔州之寶積,信州之寶豐,建昌之馬茨湖、看都,越州之諸暨,衢州之南山、北山、金水舊又有靈山場,大中祥符二年奏,處州之慶成、望際,道州之黃富,福州之寶興,漳州之興善、毗婆、大深、巖洞,汀州之黃焙、龍門、寶安,南劍州之龍逢、寶應、王豐、杜唐、高才、贍國、新豐巖、梅營、龍泉、順昌,邵武軍之焦阮、龍門、小杉、青女、三溪、黃上、同福、磥磜,南安軍之穩下,廣州之上雲,韶州之樂昌、螺阮、靈源,連州之同官,英州之賢德、堯山、竹溪,恩州之梅口,春州之陽江;三務曰秦州隴城、隴州、興元府太平興國四年,於五台置冶,後廢。秦州舊有太平監,後去其名。又賀州有寶盈場及杭州務,後並省。產銅有三十五場,饒、處、建、英州各一,信州、南安軍各二,汀州三,漳州四,邵武軍八,南劍州十二饒州日興利,建州日同德,英州日禮平,信州日鉛山,南安軍日南康、城下,汀州日鍾僚,餘皆與銀場同;一務曰梓州之銅採國初,坊、隴二州亦置場,後廢。又嘉州亦有採場,咸平六年置。又產鐵有四監,曰大通兗州之萊蕪萊蕪監領杏山、阜陽、何家、魯東、汶陽、萬家、宜山七冶。舊又有石門、大叔、道士等冶,景德中,以鐵數不登,並廢。汶陽、南魯西治,大中祥符七年廢,徐州之大通、利國,相州之利成;又有十二冶,曰河南之淩雲,虢州之麻莊,同州之韓山,鳳翔之赤谷、磑平,儀州之廣石河,蘄州之回嵐、瓷窰,黃州之龍陂,袁州之貴山,興國軍之慈湖,英州之黃石;二十務曰晉、磁、鳳、澧、道、渠、合、梅州各一,陝州之集津,耀州之榆林,坊州之玉華,虔州之上平、符竹、黃平、青堂,吉州之安福,汀州之莒溪、古田、龍興、羅村;二十五場曰信州之丁溪、新溪,鄂州之聖水、荻洲、樊源、安樂、龍興、大雲、建州之晚化,南劍州之毫村、東陽、武夷、平林、塗阬、安福、萬足、桃源、交溪、婁杉、湯泉、立沙、黃溪,邵武軍之萬德、寶積、連州之牛鼻又有沂州鄫城冶、磁州苑城冶、齊州龍山冶。澤、淄、秦、潭、利、英、白、鬱林州皆舊出鐵,後並廢。產鉛有三十六場、務,曰越、建、連、英、春州各一,韶州、南安軍各二,衢州、汀州各三,漳州四,邵武軍八。
南劍州十二並與銀、銅場同名。產錫有九場,曰河南之長水,虔州之安遠,南安之城下,南康之上猶,道州之黃富,賀州之太平川、石場,潮州之黃岡,循州之大任舊信州有鉛場,後廢。產水銀有四場,曰秦、階、商、鳳州。產朱砂有三場,曰:商宜州、富順。
太祖皇帝開寶三年,詔曰:“古者不貴難得之貨,後代賦及山澤,上加侵削,下益抗敝。每念兹事,深疾於懷,未能捐金於山,豈忍奪人之利!自今桂陽監歲輸課銀宜減三分之一。”
太宗至道二年,有司言鳳州山內出銅丱,定州諸山出銀礦,請置官署掌其事。
上曰:“地不愛寶,當與衆庶共之。”不許。
至道末,天下歲課銀十四萬五千餘兩,銅四百一十二萬二千餘斤,鐵五百七十四萬八千餘斤,鉛七十九萬三千餘斤,錫二十六萬九千餘斤。天禧末,金一萬四千餘兩,銀八十八萬三千餘兩,銅二百六十七萬五千餘斤,鐵六百二十九萬三千餘斤,鉛四十四萬七千餘斤,錫二十九萬一千餘斤,水銀二千餘斤,朱砂五千餘斤,然金銀除坑冶、丁稅、和市外,課利、折納、互市所得皆在焉。
開寶五年,詔罷嶺南道媚川都採珠。
先是,劉鋹於海門鎮募兵能探珠者二千人,號“媚川都”。凡採珠者必以索繫石,被於體而沒焉,深者至五百尺,溺死者甚衆。及平嶺南,廢之,仍禁民採取。未幾,復官取。容州海渚亦產珠,官置吏掌之。
自太平興國二年,貢珠百斤。七年,貢五十斤,徑寸者三。八年,貢千六百一十斤。皆珠場所採。
金、銀、銅、鐵、鉛、錫之冶,總二百七十一。金產登、萊、商、饒、汀、南恩六州,冶十一。銀產登、虢、秦、鳳、商、隴、越、衢、饒、信、虔、郴、衡、漳、汀、泉、福、建、南劍、英、韶、連、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軍,桂陽監,冶八十四。銅產饒、信虔、建、漳、汀、泉、南劍、韶、英、梓十一州,邵武軍,冶四十六。鐵產登、萊、徐、兗、鳳翔、陝、儀、虢、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劍、英、韶、渠、合、資二十四州,興國、邵武二軍,冶七十七。鉛產越、衢、信、汀、南劍、英、韶、連、春九州,邵武軍,冶三十。錫產商、虢、虔、道、潮、賀、循七州,冶十六。又有丹砂產商、宜二州,冶二;水銀產秦、鳳、商、階四州,冶五。皆置吏主之。然大率山澤之利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
仁宗、英宗每下赦書,輒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者廢冶,或蠲主者所負歲課,率以爲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故冶之興廢不常,而歲課增損係焉。
皇祐中,歲得金萬五千九十五兩,銀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兩,銅五百一十萬八百三十四斤,鐵七百二十四萬一千一斤,鉛九萬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錫三十三萬六百九十五斤,水銀二千二百一斤。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餘。既而山澤興發,至治平中,或增冶或復故者,總六十八。是歲,視皇祐金減九千六百五十六,銀增九萬五千三百八十四,銅增一百八十七萬,鐵、錫增百餘萬,鉛增二百萬,獨水銀無增損,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餘斤。今之論次諸冶,以治平中所有云。
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帝命獎官吏,王曾曰:“採金多則背本趨末者衆,不宜誘之。”
景祐中,登、萊民饑,詔弛金禁,聽民自取,後歲豐然後復故。
吳氏《能改齋漫錄》曰:“登、萊州產金,自太宗時已有之,然尚少,至皇祐中始大發。民廢農桑採掘地採之,有重二十餘兩爲塊者,取之不竭,縣官榷買,歲課三千兩。”
《中書備對》諸路坑冶金數:
萊州金四千一百五十兩。房州金六十六兩。登州金三十九兩。商州金三十九兩。饒州金三十四兩。沅州金一百三十二兩。汀州金一百六十七兩。邕州金七百四兩。
神宗熙寧元年,詔:“天下寶貨坑冶,不發而負歲課者蠲之。”
七年,廣西經略司言邕州填乃峒產金,請置金場。後五年,凡得金爲錢二十五萬緡。
元豐四年,以所產薄,詔罷貢金。
八年,知熙州王韶奏本路銀、銅坑發。詔令轉運、市易司共計之,以所入爲熙河糴本。七月,詔坑冶坊郭鄉村並淘採烹煉,人並相爲保,保內及於坑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
元豐元年,是歲諸路坑冶金總計萬七百一十兩,銀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五兩,銅千四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鐵五百五十萬一千九十七斤,鉛九百十九萬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錫二百三十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銀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兩有奇。
七年,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領於虞部。
哲宗紹聖二年,江、淮、荊湖等坑冶司言:“新發坑冶,漕司慮給本錢,往往停閉不當,請令本司同遣官詳度。”從之。
湖南漕司言:“潭州益陽縣近發金苗,以碎礦淘金賦榷入官,請修立私出禁地之制。”從之。
徽宗崇寧四年,湖北置旺溪金場監官。以其歲收金千兩,鈐鎋司請置官故也。
大觀二年,詔:“金銀坑發,雖告言或方檢視,而私開淘取以盜論。九月,銀、銅坑冶舊不隷知縣、縣令者,並令兼監,賞罰減正官一等。
政和元年,張商英言:“湖北產金,非止辰、沅、靖溪洞,其峽州夷陵、宜都縣,荊南府枝江、江陵縣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採之地。漕司既乏本錢,提舉司買止千兩,且無專司定額。請置專切提舉買金司,有金苗無官監者,許遣部內州縣官及使臣掌幹。”詔提舉官措畫以聞,仍於荊南置司。
政和二年,詔工部以坑冶所收金、銀、銅、鉛、錫、鐵、水銀、朱砂物數,置籍簽注,歲半消補,上之尚書省。自是,戶、工部,尚書省皆有籍鈎考,然所憑惟帳狀,至有額而無收,有收而無額,乃責之縣丞、監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遞年違負之數。九月,措置陝西坑冶蔣彞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兩,他物有差。”詔輸大觀西庫,彞增秩,官屬各減磨勘年。
六年,詔:“承買坑冶,歲計課息錢十分蠲一。”以頻年無買者,欲優假之故也。五月,中書言劉芑計置萬、永州產金,甫及一歲,收二千四百餘兩。詔特與增秩。
宣和元年,石泉軍江溪沙磧麩金,許民隨金脈淘採,立課額,或以分數取之。
坑冶,國朝舊有之,官置場、監,或民承買,以分數中賣於官。舊例諸路轉運司,本錢亦資焉,其物悉歸之內帑。崇寧以後,廣搜利穴,榷賦益備。凡屬之提舉司者,謂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錢與剩利錢爲本,金銀等物往往皆積之大觀庫,自蔡京始也。政和間,數罷數復,然告發之處,多壞民田,承買者立額重,或舊有今無而額不爲損。
政和間,臣僚言諸路產鐵多,民資以爲用而課息少,請仿茶、鹽法,榷而鬻之。於是戶部言:“詳度官置爐冶,收鐵給引,召人通市。苗脈微者令民出息承買,以所收中賣於官,毋得私相貿易。”從之。
先是,元豐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奏:“徐、鄆、青等州歲制軍器及上供鐵之類數多,而徐州利國、萊蕪二監歲課鐵少不能給。請以鐵從官興煽,計所獲可多數倍。”詔從其請。自是,官榷其鐵,且造器用,以鬻於民,至元祐罷之。其後,大觀初,涇源干當、皇城使裴絇上言:“石河鐵冶令民自採煉,中賣於官,請禁民私相貿易。農具、器用之類,悉官爲鑄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輸官而償其直。”乃詔毋得私相貿易如所奏,而農具、器用勿禁。於是官自賣鐵,唯許鑄䥱戶市之。
欽宗靖康元年,諸路坑冶苗礦微,或舊有今無,悉令蠲損,凡民承買金銀並罷。
高宗建炎三年,詔:“福建、廣南自崇寧以來,歲買上供銀數浩大,民力不堪,歲減三分之一。”
紹興七年,工部言:“知臺州黃巖縣劉覺民乞依熙寧法,以金銀坑冶召百姓採取,自備物料烹煉,十分爲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許坑戶自便貨賣。江西運司相度,江州等處金銀坑冶亦乞依熙、豐法。”從之。
十四年,詔:“見今坑冶立酌中課額,委提刑、轉運司不得別有抑勒,抱認虛數,令有力之家計囑幸免,切致下戶受弊。”
孝宗隆興二年,鑄錢司言,坑冶監官歲收買金及四千兩、銀及十萬兩、銅錫及四十萬斤、鉛及一百二十萬斤者,各轉一官;知、通、令、丞部內坑冶每年比租額增剩者,推賞有差。
寧宗嘉定十四年,臣僚言:“產銅之地,莫盛於東南,如括蒼之銅廊、南算、孟春、黃渙峰、長拔、殿山、爐頭、山莊等處,諸暨之天富,永嘉之潮溪,信上之羅桐,浦城之因獎,尤溪之安仁、杜唐、洪面、子坑五十餘所,多係銅銀共產,大場月解淨銅萬計,小場不下數千,銀各不下千兩,爲利甚博。至今雙瑞、西瑞、十二巖之坑出銀,繁澣、大定、永興等場銀鉛並產,興盛日久。又信之鉛山與處之銅廊皆是膽水,春夏如湯,以鐵投之,銅色立變浸銅,以生鐵煉成薄片,置膽水槽中浸漬數日,上生赤煤,取刮入爐,三煉成銅,大率用鐵二斤四兩,得銅一斤。淳熙元年七月指揮,信州鉛山場浸銅,每發二千斤爲一綱,應副饒州永平監鼓鑄。夫以天地之間畀坑冶,而屬吏貪殘,積成蠹弊,諸處檢踏官吏大爲民殃,有力之家悉務辭遜,遂至坑源廢絕,礦條湮閉。間有出備工本,爲官開浚,元佃之家方施工用財,未享其利,而嘩徒誣脅,甚至黥配估籍,冤無所訴,此坑冶所以失陷也。”
○雜征斂山澤津渡
《周官》:委人掌斂野之賦,斂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野,遠郊以。外所斂野之賦,謂野之園圃、山澤之賦也。凡疏材,草木有實者也。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禦冬之具也。載師漆林之征,二十而五疏:漆林特重者,自然所生,非人力所作故也。
漢高祖時,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至於封君湯沐邑,各自爲奉養,不領於天下之經費言各收其所賦稅以自供,不入國朝之倉庫也。
文帝後六年,弛山澤。
章氏曰:“漢之山澤、園池之稅,本以給供養而少府掌之。其後,仿古虞衡之意而置水衡,乃取少府之所謂山林、苑池之稅,而付水衡以平之。然他日猶有江海陂池屬少府者,而海丞主海稅、果丞主果實。二者皆少府屬官猶掌之於少府之下,則亦不盡屬之也。惟文帝時趙弛其賦,而後世猶有增益其稅而故爲六筦之令,其增損行廢固有時邪?
武帝元狩四年,初算緡錢。
公卿言:“郡國頗被災害,貧民無產業者,募徙廣饒之地。陛下損膳省用,出禁錢以振元元,而民不齊出南亩,商賈滋衆。貧者畜積無有,皆仰縣官。異時算軺車、賈人之緡錢皆有差,請算如故。諸賈人末作貫貸賣買,居邑貯積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占,隱度也,各隱度其財物多少,而爲名簿送之於官也,率緡錢二十而算一。諸作有租及鑄以手力所作而賣之者,率緡錢四十算一。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軺車一算比,例也。身非爲吏之例,非爲三老,非爲北邊騎士,而有軺車,皆令出一算,商賈人軺車二算商賈人有軺車,使多出一算,重其賦,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賈人有市籍,及家屬,皆無得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入田貨。”是時,豪富皆爭匿財,唯卜式數求入財以助縣官。天子乃超拜式中郎,賜爵左庶長,田十頃,佈告天下,以風百姓,而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於是告緡錢縱矣縱,放也,放令告言。楊可告緡徧天下如淳曰:“告緡令楊可所告言也。”師古曰:“此說非也。楊可據令而發動之,故天下皆被告。”,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獄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監分曹往,往即治郡國緡錢,得民財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抵破,民媮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業,而縣官以鹽鐵緡錢之故,用少饒矣。
東萊呂氏曰:“卜式爲小忠而不知大體者也,其願輸家業半助邊,丞相弘以爲此非人情,不軌之臣。然罷報之後,此助縣官之心終不衰,則非矯飾也。惜其未嘗講學,故區區以輸財爲忠。是時,富豪皆爭匿財,惟式獨欲助費,事勢相激,故武帝寵式者日厚,嫉富豪者日深。中家以上大率破,雖假手於桑弘羊輩,苟無式以形之,未必如是之酷也。”
元鼎四年,令民得畜邊縣得畜牧於邊縣,官假馬母,三歲而歸,及息十一,以除告緡,用充入新秦中邊有官馬,令民能畜官母馬者,滿三歲,十母馬還一駒,以給用度,得充實秦中人,故除告緡之令也。
先公曰:“按:古緡之令,至是行之五年矣。武帝之聚斂,正爲征伐計也,得馬息遂不告緡,此漢之所以猶愈於秦也。嘗觀文帝時,纔令民實粟塞下,便可以減田租;武帝時,纔令邊民畜馬取息,便可除告緡,蓋一事輒有一事之益。後世厲民之政,一行則與國俱弊,無可哀救,雖復縣官百方措置,徒爲煩擾,而於民間無分毫之益,可嘆也夫”
宣帝五鳳中,大司農中丞耿壽昌白增海租三倍,天子從其計。御史大夫蕭望之言:“故御史屬徐宮家在東萊,言往年加海租,魚不出。長老皆言武帝時縣官嘗自漁,海魚不出,後復與民,魚乃出。夫陰陽之感,物類相應,萬事盡然。壽昌習於商功分銖之事,其深計遠慮未足任,宜如故。”上不聽。
元帝元鳳元年,令郡國無斂今年馬口錢往時有馬口出斂錢,今省。武帝時,租及六畜。
王莽初,設六筦之令,諸採取名山澤衆物者稅之。
王莽末,邊兵二十萬人仰縣官衣食,用度不給,數橫賦斂。又一切稅吏民,貲二十而取一。又令公卿以下至郡縣黃綬吏皆保養軍馬師古曰:“保者,不許其死傷。”,吏盡復以予民轉令百姓養。民搖手觸禁,不得耕桑。
後漢和帝永元五年,自京師離宮果園上林廣成圃悉以假貧民,恣得採捕,不收其稅。九月,官有陂池令得採取,勿收假稅二歲。
九年,詔:“山林饒利,陂池魚採,以贍元元,勿取假稅。”□十二年、十五年俱有此令,不復錄。
順帝時,長吏、二千石聽百姓謫罰者輸贖,號爲“義錢”,託爲貧人儲,而守令因以聚斂。尚書僕射虞詡上疏:“元年以來,貧百姓章言長吏取受百萬以上者,匈匈不絕,謫罰吏人至數千萬,而三公、刺史少所舉奏。尋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錢給貸貧人走卒,五百之類,行鞭杖者。此言錢者,令其出資錢,不役身也,司空劾按,州及郡縣皆坐免黜。令宜遵前典,蠲除權制。”於是詔書下詡章,切責州郡,謫罰輸贖自此而止。
靈帝令刺史、二千石及茂材、孝廉遷除,皆責助軍修宮錢,大郡至二三千萬,餘各有差。當之官者,皆先至西園諧價,然後得去。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又令郡國貢獻先輸中府,名爲“道行費”蓋正貢外別有所獻也。詳見《國用門》。
晉自渡江以來,至於梁、陳,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詳見《商稅門》。
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魏師南侵,軍旅大起,用度不充。王公、妃主及朝士、牧守,各獻金帛等物,以助國用,下及富室小人,亦有獻私財數千萬者。揚、南徐、兗、江四州富有之家貲滿五十萬,僧尼滿二十萬者,並四分借一,過此率計,事息即還。
宋孝武帝大明初,揚州刺史西陽王子尚上言:“山湖之禁,雖有舊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火氣}許氣反山封水,保爲家利。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強者兼領而占,貧弱者薪樵無托,至漁採之地,亦又如兹。斯實害理之深弊。請損益舊條,更申常制。”有司檢壬辰詔書:“擅占山澤,強盜律論,賍一丈以上,皆棄市。”左丞羊希以“壬辰之制,其禁嚴刻,事既難遵,理與時弛。而占山封水,漸染復滋,更相因仍,便成先業,一朝頓去,易致怨嗟。今更刊革,立制五條。凡是山澤,先恆{火氣}爐力居反種竹木、雜果爲林仍,及陂湖江海魚梁鰍鮆場七由反。即移反,常加工修作者,並不追舊。各以官品占山見《官品》、《占田門》,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占闕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有犯者,水上一尺以上,並計賍,依常盜論。除晉壬辰之科。”從之。
齊武帝即位,詔免逋城錢,自今以後,申明舊制。初,晉、宋舊制,受官二十日,輒送修城錢二千。宋太始初,軍役大興,受官者萬計,兵戎機急,事有未遑,自是,令僕以下並不輸送。二十年中,大限不可勝計,文符督切,所在擾亂,至是除蕩,百姓悅焉。
齊武帝時,王敬則爲東揚州刺史今會稽郡,以會稽邊帶湖海,人無士庶,皆保塘陂,敬則以功力有餘,悉詳斂爲錢,以送臺庫,帝納之。
竟陵王子良上表曰:“臣忝會稽,粗嫺物俗,塘丁所上,本不入官。良由陂湖宜壅,橋路須通,均夫計直,人自爲用。若甲分毀壞,則年一修改;乙限堅牢,則終歲無役。今乃通課此直,悉以還臺,租賦之外,更生一調。致令塘路崩蕪,湖源泄散,害人損政,實此爲劇。建元初,軍用殷廣,浙東五郡,丁稅一千,乃質賣妻子,以充此限。所逋尚多,尋蒙蠲原。而此等租課,三分逋一,明知徒足擾人,實自弊國。愚謂課塘丁一條,宜還復舊。”
唐高宗龍朔三年,減百官一月俸,賦雍、同等十五州民錢作蓬萊宮。
唐肅宗即位時,兩京陷沒,民物耗弊,乃遣御史鄭叔清等籍江淮富商右族貲畜,什收其二,謂之率貸。諸道亦稅商賈以贍軍,錢一千者有稅。
德宗時,朱滔、王武俊、田悅背叛,國用不給,陳京請借富商錢。度支杜佑以爲軍費纔支數月,幸得商錢五百萬緡,可支半歲。乃以戶部侍郎趙贊判度支,代佑行借錢令,約罷兵乃償之。搜督甚峻,民有自經者,家若被盜。然總京師豪人田宅奴婢之估,纔得八十萬緡。又取僦匱納質錢及粟麥糶於市者,四取其一,長安爲罷市,遮邀宰相哭訴。乃以錢不及百緡,粟米不及五十斛者免,而所獲纔二百萬緡。
時軍用不給,乃稅間架、算除陌。其法:屋二架爲間,上間錢二千,中間一千,下間五百。吏執筆握算,入人家計其數,或有宅屋多而無他資者,出錢動數百緡。敢匿一間,杖六十,告者賞錢五萬。除陌法者,公私給與及買賣,每緡官留五十錢舊算三十,今加爲五十;給他物及相貿易者,約錢爲率算之。市牙各給印紙,人有買賣,隨日署記,翌日合算之。有自貿易不用市牙者,給其私簿,無簿者投狀自集。其有隱錢百者沒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賞十千,出犯人家。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專其柄,率多隱盜,公家所入不能半,而怨讟滿天下。
舊制,諸道軍出境,則仰給度支。時討賊兵在外者衆,上優恤士卒,每出境,加給酒肉,本道糧仍給其家,一人兼三人之給。故將士利之,各出軍纔逾境而止。
月費錢百三十餘萬緡,常賦不能給,趙贊乃奏行二法,愁怨之聲,盈於遠近。及涇原兵反,大呼長安市中曰:“不奪爾商戶僦質,不稅爾間架、除陌矣。”於是間架、除陌、竹、木、茶、漆、鐵之稅皆罷。
致堂胡氏曰:“當是時,天下稅戶三百八萬五千餘,戶稅穀二百一十五萬七千餘斛,而籍兵七十六萬七千餘人,是稅戶四、穀斛三而養一兵,他用不預焉。
被甲荷戈者既不常飽,量入以爲出,國非其國矣。”
今按:德宗之橫斂,諉曰軍興乏用也。然瓊林、大盈之積,特不過假軍興之名,而厚賦以實私藏。是以餉賜稍不如意,反使涇原驕橫之卒,得藉口以爲作亂之階。然則平時刻剝生民而姑息軍卒,竟何益哉!
唐貞觀初,京司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供公私之費。其後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賜而已。諸司置公廨本錢,以番官貿易取息,計員多少爲月料。
十二年,罷諸司公廨本錢,以天下上戶七千人爲胥士,視防閣制而收其課,計官多少而給之。
十五年,復置公廨本錢,以諸司令史主之,號“捉錢令史”。每司九人,補於吏部,所主纔五萬錢以下,市肆販易,月納息錢四千,歲滿受官。諫議大夫褚遂良上疏言:“京七十餘司,更一二載,捉錢令史六百餘人受職。太學高第,諸州進士,拔十取五,猶有犯禁罹法者,況廛肆之人,苟得無恥,不可使其居職。”太宗乃罷捉錢令史,復給京官職田。
開元十八年,御史大夫李朝隱奏請藉百姓一年稅錢充本,依舊令高戶及典正等捉,隨月收利,將供官人料錢,並取情願自捉,不得令州縣牽挽。
乾元元年,敕長安、萬年兩縣各備錢一萬貫,每月收利,以充和顧。
時祠祭及蕃夷賜宴、別設,皆長安、萬年人吏主辦,二縣置本錢,配納質積戶收息以供費。諸使捉錢者,給牒免徭役,有罪,府縣不敢劾治。民間有不取本錢,立虛契,子孫相承爲之。嘗有毆人破首,詣閒廄使納利錢,受牒貨罪。御史中丞柳公綽奏諸司捉錢戶,府縣得捕役,給牒者毀之。自是,不得錢者不納利矣。
寶應元年敕:“諸色本錢,比來將放與人,或府縣自取,及貧人將捉,非唯積利不納,亦且兼本破除。今請一切不得與官人及窮百姓並貧典吏,揀擇當處殷富幹了者三五人,均使翻轉回易,仍放其諸色差遣,庶得永存官物,又冀免破人家。”
貞元元年敕:“自今後應徵息利本錢,除主保逃亡轉徵鄰近者放免,餘並準舊徵收。其所欠錢,仍任各取當司闕官職田,量事糶貨,充填本數。”
元和二年,宰臣上言:“聖政惟新,事必歸本,疏理五坊戶色役,令府縣却收,萬人欣喜,恩出望外。臣等輒釐革舊弊,率先有司,其兩省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總一百二十四人,望令歸府縣色役。”從之。
元和十一年,御史中丞崔從奏:“捉錢人等比緣皆以私錢添雜官本,所防耗折,裨補官利。吏近日訪聞商販富人投身要司,依託官本,廣求私利,可徵索者自充家業,成逋欠者證是官錢,非理逼迫,爲弊非一。今請許捉錢戶添放私本,不得過官本錢,勘責有剩,並請沒官。”
十四年,御史中丞蕭俯奏:“諸司、諸軍、諸使公廨諸色本利錢等,伏緣臣當司及秘書省等三十二司利錢,準赦文,至十倍者,本利並放,展轉攤保;至五倍者,本利並放。緣前件諸司、諸使、諸軍利錢,節文並不該及,其中有納利百姓,見臣稱訴納利已至十倍者,未蒙一例處分,求臣上達天聽。伏以南北諸司事體無異,納利百姓皆陛下赤子,若恩澤均及,則雨露無偏,乞特賜準赦放免。”
會昌元年正月赦節文:“每有過客衣冠,皆求應接行李,苟不供給,必致怨尤。刺史、縣令但取虛名,不惜百姓,夫畜皆配民戶,酒食科率所由。蠹政害人,莫斯爲甚。宜爲本道觀察使條流,量縣大小及道路要僻,各置本錢,逐月收利。或前觀察使前任臺省官不乘館驛者,許量事供給,其錢便以留州留使錢充,每至季終申觀察使。如妄破官錢,依前科配,並同入己賍論,仍委出使御史糾察以聞。”
按:捉錢之事,惟唐有之。蓋以供諸司公用之費。雖曰官出本錢,令其營運納息,非鑿空之橫斂,及其久也,民利非假官之勢,則不請本錢,白納利息;官利於取民之財,則所徵利息數倍本錢,而其爲無藝甚矣。故述其事,附之雜征斂之後。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詔除滄、德、棣、淄、齊、鄆乾渡三十九處所算錢,或水漲,聽民置渡,勿收其算。
五代時,有津渡之算,水或枯涸,改置橋梁,有司猶責主者備償,至是詔除。
此後諸州有類是者,多因恩宥蠲除。陳州私置蔡河瑣,民船勝百斛者取百錢,有所載,倍其征,太平興國中詔除之。
建隆二年,詔:“自今宰相、樞密使、帶平章事、兼侍中、中書令、節度使,依故事納禮錢,宰相、樞密使三百千,藩鎮五百千,充中書門下公用,仍於中書刻石記授。上年月已經納者,後雖轉官,不再更納。舊相復入者,納如其數。”時中書門下言“唐制,凡視事於中書者,納禮錢三千緡,近頗隳廢,乞舉行之”故也。
按:朝廷視官制祿,所以養賢。官莫崇於相,則祿賜宜優於百僚,今於上日反徵其錢,以充公用,可乎?今考《五代會要》,後唐天成元年,門下、中書兩省狀:“準舊例,檢校官合納光省禮錢。近降敕命,除翊衛勳庸、藩垣將佐外,其餘不帶平章事節度使,及防禦、團練、刺史、諸道副使、郎中以下,並三司職掌鹽院官、縣令、錄事參軍、判司等,凡關此例,並可徵收。伏緣省司舊例,別無錢物,祗徵禮錢,以充公廨破使。遭值離亂,致失規繩,乞依元行依例徵理,自防禦、團練、刺史至諸道將校、押衙,各納錢有差。”則爲例已久,且不止於使相而已。又考是年十二月中書奏:“準故事,應諸道藩鎮帶平章事處,各納禮錢五百千,充中書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內鋪陳什物。”敕從之。則納此錢者,似是唐末以來,方鎮據土地,修貢獻,求爲使相之人,恐非盛唐之制。然觀建隆之詔,則在廟堂爲相者皆納矣。又考梁開平五年敕:“食人之食者憂人之事,況丞相位尊,參決大政,而堂封未給,且無餐錢,朕甚愧之。宜令日食萬錢之半。”則當時爲相者,俸廩尚無之,況修公署置什物乎!此所以反有無藝之橫取也。
又按:所謂修公署、備什物之類,唐時有諸司捉錢戶,捉官本錢,營運納息,以供此費。至五代之時,則不復有之,而令居職者履任之初,自出此錢。國初承五代之法,遂亦有之,故並附於捉錢之後。
太宗淳化元年,詔:“諸處魚池,舊皆省司管係,與民爭利,非朕素懷。自今應池塘河湖魚鴨之類,任民採取,如經市貨賣,乃收稅。”
先時,淮南、江、浙、荊湖、廣南、福建,當僭僞之時,應江湖及池潭陂塘聚魚之處,皆納官錢,或令人戶占賣輸課,或官遣吏主持。帝聞其弊,詔除之。
又有橘園、水磑、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鋪、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僞國舊制而未除,前後累詔廢省。
開寶三年,令買撲坊務者收抵當。
止齋陳氏曰:“買撲始見此,至淳化中而買撲酬獎之法次第舉矣。買撲之利歸於大戶,酬獎之利歸於役人,州縣坐取其贏以佐經費,以其剩數上供,此其大略也。自熙寧悉罷買撲酬獎之法,官自召買,實封投狀,著價最高者得之,而舊章舉廢矣。”
神宗元豐二年,導洛通汴司言:“綱船爲商人附載,有留阻之弊。今洛水入汴無湍駛,請置堆垛場於泗州,賈物至者,先入官場,官以船運至京,稍輸船算。”從之。□三年,詔近京以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爲場。
元豐二年,三司言:“人戶買撲官監,及非新酬衙前場務所增收錢,併合入三司帳。而司農寺以謂官監、務外,皆是新法拘收錢,不當入三司。乞留以助募役;兼歲入百萬緡,於市易務封椿,若失此錢,恐不能繼。”爭辯久之,乃從司農之請。
七年,府界、諸路坊場錢歲收六百九十八萬六千緡,穀、帛九十七萬六千六百石、疋有奇。
新法既鬻坊場、河渡,司農又並祠廟鬻之,募人承買,收取淨利。官既得錢,聽民爲賈區廟中,判應天府張方平言:“管下五十餘祠,百姓盡已承買。閼伯主祀大火,火爲國家盛德所承;微子開國於宋,亦本朝受命建號所因。又有雙廟,乃唐張巡、許遠。今既許承買,小人以利爲事,必於其間營爲招聚,紛雜冘褻。歲收甚微,實損大體。欲乞不賣此三廟,以稱國家嚴恭之意。”上震怒,批出曰:“慢神辱國,無甚於斯!”於是天下祠廟皆得不鬻。明年二月,中丞鄧潤甫言:
“興利之臣議前代帝王陵寢皆合請射耕墾,而司農可之。緣此,唐之諸陵悉見芟刈,聞昭陵已翦伐無遺。乞下所屬依舊禁止。”詔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侍御史劉摯言:“坊場舊法,買戶相承,皆有定額,毋得增價。新法乃使實封八狀,唯利價高,有舊纔百緡而益及千緡者,其後類多敗闕。
請罷實封之法,令諸路轉運、提舉司會新舊之數,酌取其中,立爲永額,召人承買。”其後,詳定役法所度之事,請下之諸州,若累界有增,以次高一界爲額;增虧不常,以酌中爲額。或前次所負及五分,縣以聞州,州與漕司次第保上之,仍立界滿承買抵當之制,餘皆如舊法。從之。
五年,戶部郎中高鎛言:“場務敗闕者請止損淨息,其省額如故。”從之。
又詔:“無人承買者許自陳,損其錢數,明諭以召人,願增價者聽。若不售,則更減之,減及八分而不售者,提刑司審核,權停閉。”
徽宗自崇寧來,言利之言殆析秋毫。其最甚,若沿汴州縣創增鎖栅,以牟稅利;官賣石炭,增賣二十餘場,而天下市易務炭皆官自賣。名品瑣碎,則有四腳、鋪床、榨磨等錢,水磨錢、侵街房廊錢、廟圖錢、淘沙金錢,不得而盡記也。
大觀三年,臣僚言:“比歲諸郡求以坊場增給公帑,不啻二十餘萬緡,且慮朝廷封樁,浸爲廚傳之費。請考元豐舊制,詳議行之。”詔令戶部以所用封樁及坊場錢數申尚書省。
按:坊場即墟市也,商稅、酒稅皆出焉。今考其明言酒務者入《榷酤門》,明言貨稅者八《征商門》,而泛言坊場者,則以附雜征榷之後。
牙契稅契始於東晉,歷代相承,史文簡略,不能盡考。宋太祖開寶二年,始收民印契錢,令民典賣田宅輸錢印契,稅契限兩月。
止齋陳氏曰:“元降指揮,應典賣物會問鄰至,有不願,即書之於帳,聽即兩月批印,違者依漏稅法。所以防奸僞,省獄訟,非私之也。慶曆四年十一月,始有每貫收稅錢四十文省之條,至政和無所增。宣和四年,發運使、經制兩浙江東路陳亨伯奏,乞淮、浙、江、湖、福建七路,每貫增收二十文,充經制移用通舊收錢不得過一百省。紹興五年三月敕:“每貫勘得產人合同錢一十文,入總制名起發。”乾道七年,戶部尚書曾懷奏:“人戶交易一十貫內正錢一貫,除六百九十五文充經、總制錢外,有三百二十五文,欲存留一半,餘入總制錢帳,另項起發。”
至是,牙契今爲州縣利源矣。
神宗元豐時,令民有交易則官爲之據,因收其息。
徽宗崇寧三年敕:“諸縣典賣牛畜契書,並稅租鈔旁等印賣田宅契書,並從官司印賣。除紙筆墨工費外,量收息錢,助瞻學用,其收息不得過一倍。”
大觀二年,以出賣鈔旁息錢事涉苛細,罷之。
政和中,應奉事起,乃復行。
宣和五年,詔:“諸路所收鈔旁定帖錢,除兩浙路隷應奉外,餘路並逐州委通判拘收,與發運司充糴本。”
高宗建炎元年赦:“應今日以前典賣田宅、馬牛之類,違限印契合納倍稅者,限百日,許自陳蠲免。”
二年,初復鈔旁定帖錢靖康時嘗罷之,命諸路提刑司掌之,無得擅用。
紹興二年,右朝奉郎姚沇言:“諸路曾被兵火去失契書業人,許詣所屬陳理,本縣下鄰保證實,給戶帖。”從之。
五年,詔諸路勘合錢每貫收十文足即鈔旁定帖錢。
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競產而執出白契者,毋得行用。從兩浙運副吳革請也。
革言:“在法,田宅契書縣以厚契印造,遇人戶有典賣,納紙墨本錢買契書填。緣縣典自掌印板,往往多印私賣,致有論訴。今欲委逐州通判立千字文號印造,每月給付諸縣,遇民買契,當官給付。”
冬十一月,詔:“諸路州縣出賣戶帖,令民間自行開其所管地宅田亩間架之數而輸其直,仍立式行下。”時諸路大軍多移屯江北,朝廷以調度不繼,故有是詔。既而中書言恐騷擾稽緩,乃立定價錢,應坊郭鄉村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一等足計綱赴行在,即旱傷及四分以上,權住聽旨。又用殿中侍御史王縉言,詔州縣止以簿籍見在數目出給戶帖,務要簡便不擾,如容縱乞取,重寘於法,令刑獄使者察之。時州縣追呼頗擾,乃命通判職官徧詣諸邑,面付人戶,其兩浙下戶展限二月。內諸路簿籍不存者,計先納價錢,俟造簿畢日給帖。
二十六年,戶部言:“印契違日限者,罪之而沒其產,太重難行,徒長告訐。
欲並依紹興法舊限六十日投稅,再限六十日賫錢請契。”從之。
二十七年,詔:“人戶買賣耕牛,並免投納契稅。”
孝宗乾道七年,戶部言:“每交易一十貫,納正稅錢一貫,除六百七十五文充經、總制錢外,三百二十五文存留,一半充州用,餘一半入總制錢帳,如敢隱漏,依上供錢法。人戶違限不納,或於契內減落價貫,規免稅錢,許牙人並出產戶陳首,將物業半給賞,半沒官。每正稅錢一百文帶納頭子錢二十一文二分,州縣過數拘收、公人邀阻作弊,並重置典憲。”從之。
臣僚言:“乞詔有司,應民間交易並令先次過割,而後稅契。凡進產之家,限十日繳連小契自陳,令本縣取索兩家砧基赤契,並以三色官簿夏稅簿、秋苗簿、物力簿令主簿點對批鑿。如不先經過割,不許投稅。”詔:“赦令所參照見行指揮,修立成法。”
八年,詔:“今後遇赦,删去稅契違限許免倍自首一節。監司、州郡無得自擅免倍稅契,違者坐之。”
言者謂今之置產者,未嘗以稅契爲意,蓋起於赦恩許其免納而自首,況監司、州郡不候朝旨,免倍稅契,所收錢不復分隷窠名,一切以資妄用,故有此令。
淳熙六年,敕令所進呈《重修淳熙法》,上親筆圈記人戶內驢、駝、馬、船契書收稅,諭輔臣曰:“凡有此條,並令删去,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言。”
七年,臣僚言:“民間典賣田產,必使之請官契,輸稅錢,其意不徒利也,慮高貲之家兼併日增,下戶日益朘削,是亦抑之之微意。今州縣以人戶物力科配,空給印紙,名爲預借契錢,殊失法意。”詔禁止之。
寧宗嘉定十三年,臣僚言:“州縣交易,印契所以省詞訟,清稅賦,而投報輸直,亦有助於財計。今但立草契,請印紙粘接其後,不經官投報者,不知其幾也。印契具文,過割可廢,間有交易已畢,遷徙他郡,二稅茫無所歸,州縣徒費追擾,至於改換等色、減退亩步者,不知其幾也。乞申嚴成法。”從之。
經、總制錢宣和末,陳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因以爲名,廢於靖康,建炎復之。紹興初,孟庾提領措置財用,又因經制之額,增析而爲總制錢。蓋南渡以來,養兵耗財爲夥,不敢一旦暴斂於民,而展轉取積於細微之間,以助軍費,初非強民而加賦也。建炎二年冬,上在維揚,四方貢賦不以期至,於是戶部尚書呂頤浩、翰林學士葉夢得等言:“亨伯以東南用兵,嘗設經制司,取量添酒錢及增收一分稅錢、頭子、賣契等錢,斂之於細而積之甚衆,求之於所欲而非強其所不欲。如增收印契錢出於兼併之家,無傷於下戶;增收賣酒錢合於人情,而無害於民;官吏俸給除頭子錢百分取一。靖康初相繼遽罷。欲望博延羣議,更加討論。
乃亨伯爲河北轉運使,又行於京東西、河北路,昨來河北、京東西一歲得錢近二百萬緡,所補不細,今若行於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歲入無慮數百萬計。況邊事未寧,苟不知出此,緩急必致暴斂,與其暴斂於倉卒,曷若取積於細微。”於是除不便於民者如納免行錢、減罷曹官役人錢、鈔旁定帖錢、院虞候充獄子重祿錢、牛畜等契息錢、契白紙錢,以權添酒錢、添賣糟錢、人戶典賣田宅增添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並樓店務增添三分房錢五項,令東西八路州軍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收充經制錢,命各路憲臣領之,州委通判拘收,季終起發。紹興五年閏二月,參政孟庾提領措置財用,乞以總制司爲名,而總制錢自此始矣。四月,臣僚言:“賦入之利,莫大於雜稅。
茶鹽出納之間,每貫增頭子錢五文,歲入不少。”而財用司言:“茶鹽已復鈔價,其頭子錢難以增添,而諸路州縣出納係省錢所收頭子錢,依節次指揮,每貫共收錢二十三文省,內一十文省作經制起發上供,餘一十三文並充本路州縣並漕司支用。今欲令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於每貫見收頭子錢上,量行增添,共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并州舊來合得一十三文省外,餘盡並入經制窠名帳內起發,補助軍需。”尚書省又言:“耆、戶長僱錢並抵當庫椿四分息錢、轉運移用錢、勘合朱墨錢、出賣係官田舍錢,及赦限內典賣牛畜等印契稅錢、進獻納貼錢、常平司七分錢、茶鹽司袋息錢,並令諸路州縣樁管,應辦軍期。”而總制司又言:“人戶稅賦畸零,如析居異財,絹綿零至一寸一錢者,亦收一尺、一兩,米零至一勺、一抄者,亦收一升之類,並與折納。至於二廣、福建、江東西路免役一分寬剩錢,若無災傷減閣,並令發付行在,及兩浙西路役人僱錢,除歲用外,應副外大軍支用。”八月,江西提舉司言:“常平錢物,舊例每貫收頭子錢五文足,今合依諸錢例增作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舊法支費外,餘增到錢與經制司別作一項窠名起發。”十一月,尚書省言:“經總制錢,監司州郡或以軍期應辦爲名,輒行借兌拘截取撥者。乞依諸路州軍通判已得指揮施行州縣輒將經制錢擅行應副兌借拘截取撥,輒有侵支互用者,內所委官所當職及取撥官,並先降兩官放罷,人吏徒二年,各不以去官赦降原減。”紹興十六年,戶部侍郎李朝正言:“諸路每歲所取經、總制錢,委本路提刑並檢法、幹辦官點磨拘催,歲終欲通行殿最。”
增及一分以上,減三季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議賞。有差虧一分以上,展三年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議罰有差。
二十六年,禮部侍郎賀允中言:“比年經、總制錢以二十六年以前最高者十九年之數立額,其當職官既誘以厚賞,又驅以嚴責,額一不登,每至橫斂,民受其弊。望詔有司立歲額。”既而倉部郎中黃祖舜乞自十九年之外,有稍高年分,或少損其數,詔從之。三十一年,詔諸路州軍未起二十六年、二十七年經、總制錢特與除放,其二十八年以後欠數,令提刑司督責補發。孝宗乾道元年,詔諸路州縣出納,每貫添收錢一十三文省,充經、總制錢,仍將所增錢別項發納左藏西庫,補助經費。自是,公家出納經、總制錢,每千共收五十六文。光宗登極,從吏部尚書顏師魯奏,減江東西、福建、淮東、浙西路經總制錢共十七萬一千緡。
嘉泰初,除四川外,東南諸州額理經制錢七百八十餘萬四川九十萬緡。
月椿錢始於紹興二年也。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勝非共議,令江東漕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以朝廷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應辦。當時漕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抛,既有偏重之弊,又於本司移用錢不肯取撥,止取於朝廷窠名,曾不能給十之二三上供、經制無額、添酒錢,並淨利錢、贍軍酒息錢、常平錢,及諸司封椿不封椿、係省不係省錢,皆是朝廷窠名也。於是州縣橫斂,銖積絲累,僅能充數,一月未畢,而後月之期已逼,江東、西之害尤甚。
七年,戶部員外郎霍蠡言:“願詔諸路守臣條具所樁實有窠名幾何,臨時措畫者若爲而辦。”八年,侍郎士㒟畏及參政李光皆言月樁之害,上感動,每諭宰臣:“若得休兵,凡取於民者悉除之。”九年正月復河南州軍赦,務與民休息,令轉運司具逐州見認月樁錢數申朝廷,據實科撥。二月,詔以州縣大小所入財賦,欲斟量適當,易於椿辦。其日後殿進呈,各有窠名,但多爲漕司占留,遂不免敷及百姓。上曰:“若所撥科名錢不足,從朝廷給降應副,不得一毫及民。”紹興十七年,減江東、西月椿錢一十二萬七千緡有奇。光宗登極,用吏部尚書顏師魯奏,減江、浙諸郡月椿錢一十六萬五千緡有奇。
江、浙轉運趙汝愚上言:“臣伏自到任以來,不住詢訪民間利害,及今來巡歷所至,有可以寬裕民利者。本司已隨事斟酌輕重,次第罷行,獨有諸縣措置月椿錢物,其間名色類多違法,最爲一方細民之害。臣試舉其大者,則有曰麴引錢、曰納醋錢、賣紙錢、戶長甲帖錢、保正牌限錢、折納牛皮筋角錢,兩訟不勝,則有罰錢,既勝,則令納懽喜錢,殊名異目,在處非一。臣嘗詢究,蓋已累經朝廷指揮及前後監司約束往罷矣。大抵類能力制於一時,而不能保無於後日,其弊正如鼠穴,左固則右逸矣。至詰其所從出入,則首以月椿無科名,循例措置爲辭。甚者奸賍之吏,又並緣掊克,以濟其私,預於簿書之間,陰爲抵讕之計。有司熟視,不可稽考,其間設有能自植立,整齊紀綱者,則往往窘於調度,拘率牽制,困不得逞。其豪宗大姓,因得持是數者,挾持官吏,以漁獵細民。流弊萬端,不可殫述,其原則始於月椿太重而已。臣不勝憤懣,因盡考諸縣月椿出納之數,及其初科降之目,與夫先後因革之制觀之。其始緣江、淮用兵,供億數萬,朝廷深恐一時乏事,遂令本路計月椿辦大軍錢物,而月椿之名始立。然其時降到旁通式內,猶許先取無額經制錢;不足,方取上供錢;又不足,則取諸司封椿錢。其後又增置贍軍七分酒息錢,其餘不以有無拘礙錢物,皆許移用,甚至急闕,則朝廷亦時支降茶引、度牒之類以濟之。是時兵火之初,所在皆有餘積,公私未告病也。今諸司封椿固不得用,而無額經制錢州縣皆有定額,不盡分隷月椿,此外所存名目,惟上供錢及七分酒息錢二種而已,其餘蓋盡以取足於州縣也。況夫比年以來,州縣用度日廣,財賦日蹙,所以予之者歲益加少謂如州縣科撥二稅與州縣贍用之類,而取之者歲益加多謂如增收頭子錢、勘合錢、閏月坊場錢之類,非作法以取諸民,則何以哉!臣嘗略計本路月椿之數,每歲爲緡錢七十萬,而格外所入者半之,雖其間亦有傅致文法者,大抵法外之斂,什嘗三四也。今朝廷縱未能大有蠲除,以盡掃宿弊,臣謂宜令有司擇其間最重者稍賑恤之。”
板帳錢亦軍興後所創。嘉定十六年正月五日,兩浙運判耿秉言:“二浙近在日邊,疾苦易於上聞,固宜州縣之間,雍容爲政。今百里之寄,銓曹見缺,至無人願就,是安可不思所以救之。蓋今縣邑之所苦者,不過板帳錢額太重耳!額重而收趁不及,計無所出,則非法妄取。以納斛斗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賍而課其入。索到盜賊,不還失主;檢校財產,不及其卑幼。亡僧、絕戶,不候覈實而拘籍入官;逃產、廢田,不與銷豁而逼勒填納。遠債之難索者,豪民獻於官,則追催甚於正稅;私納之爲罰者,仇家訟於縣,則監納過於賍錢。賒酒不至於公吏,而抑配及保正、戶長。檢稅不止於商旅,而苛細及於盤合,奩具。今年之稅賦已足,而預借於明年;田產之交易未成,而探契以寄納其他。如罰酒、科醋、賣紙、稅醬、下拳錢之類,殆不可以徧舉,亦不能徧知,無非違法。州郡利其能辦財賦,佯若不聞,一且告發,則邑宰坐罪而去,後人繼之未免循復前例。蓋其太重之額既不減,則亦別無他策爾!
且是法創立,經隔已數十年,物價有低昂,戶口有息耗,安可不隨時而加損?乞令臣與諸郡從長斟酌,將合減之數開具聞奏,去其太甚而立爲中制,庶幾仰副聖天子惠養斯民之意。”從之。於是鎮江府丹陽、金壇兩縣一歲通減錢二千八百四十四貫有奇,平江府常熟縣每年與減一萬貫,昆山、吳江縣每年合與減發三千貫。
自此諸路有陳情,亦優減不一矣。
葉適應詔條奏曰:“何謂一曰經總制錢之患?昔李憲經始熙河,始有所謂經制財用者,其後童貫繼之,亦曰經制,蓋其所措畫,以足一方之用而已,非今之所謂經制也。方臘既平,東西殘破,郡縣事須興復,陳亨伯以大漕兼經制使,移用諸路財計,其時所在艱窘,無以救急,故減役錢,除頭子,賣糖酵,以相補足。
靖康召募勤王兵,翁彦國以知江寧兼總制,括民財以數百萬計,已散者視若泥沙,未用者棄之溝壑。維揚駐蹕,國用益困,呂頤浩、葉夢得實總財事,四顧無策,於是議用陳亨伯所收經制錢者。其說以爲征商雖重,未有能強之而使販,賣酒雖貴,未有能強之而使飲。若頭子之類,特取於州縣之餘,而可供猝迫之用。夢得號爲士人,而其言如此,蓋辦目前者不暇及遠,亦無怪也。然其所取,止於一二百萬而已。其後內則爲戶部,外則爲轉運使,不計前後,動添窠名。黃子遊、柳約之徒,或以造運船,或以供軍興,遞添酒稅,隨刻頭子,趙鼎、張浚相繼督師,悉用取給。而孟庾以職事之重,當總制之名,耆戶長、壯丁僱錢始行起發,役法由此大壞。二制並出,色額以數十計。州縣之所趁辦者,本不過數條,瓜剖棋布,皆以分隷,一州則通判掌之,一路則提點刑獄督之,胥吏疲於磨算,屬官倦於催發。酒有柳運副、王祠部、都督府二分本柄,虧折官本;茶有秤頭、篰息、油單、壓面;商稅有增添七分,免役有一分寬剩;得產有勘合,典賣有牙契。至於後也,僧道有免丁,截撥有糜費。故酒之爲勝也,幾至於二百;頭子之去貫也,至於五十六。而其所收之多也,以貫計者至於千七百萬。凡今截取以畀總領所之外,戶部經常之用,十八出於經、總制。士方其入仕,執筆茫然,莫知所謂,老胥猾吏,從旁而嗤之。上之取財,其多名若是,於是州縣之所以誅求者,江、湖爲月椿,兩浙、福建爲印板帳,其名尤繁,其籍尤雜。上下焦然役役以度日月者,五十年於此。向之學士大夫,尤有知其不善,嘆息而不能拯;今之新進後出者,有智者驚,有勇者奮,視兩稅爲何物,而況遠及先王貢賦之法乎!臣嘗計之,自王安石始正言財利,其時青苗、免役之所入,公上無所用,坊場、河渡、免行、茶湯、水磨、堆垛之額,止以給吏祿而已。前有薛向,後有吳居厚,可謂刻薄矣。蔡京繼之,行鈔法,改鈔幣,誘賺商旅,以盜賊之道利其財,可謂甚矣。然未有收拾零細,解落貫陌,飲人以不貲之酒,其患如經、總制之甚者。蓋王安石之法,桑弘羊、劉晏之所不道;蔡京之法,又王安石之所不道;而經、總制之爲錢也,雖吳居厚、蔡京亦羞爲之。至其急迫皇駭,無所措其手足,則雖紹興以來號爲名相如趙、張者皆安焉,又以遺後人。而秦檜權忮劫脅一世而出其上,及其取於棄餘瑣屑之間以爲國用者,是何其無恥之至是也哉!故總制錢不除,一則人才日衰,二則生民日困,三則國用日乏。陛下誠有意加惠天下,以圖興復,以報仇怨,拔才養民,以振國用,在一出令而已。”
又曰:“何謂人才日衰?本朝人才所以衰弱不逮古人者,直以文法繁密,每事必守程度,按故例,一出意則爲妄作矣。當其風俗之成,名節之厲,猶知利之不當言,財之不當取,蓋處而學與出而仕者雖不能合,而猶未甚離也。今也不然,其平居道先古,語仁義、性與天道者,特雅好耳,特美觀耳,特科舉之餘習耳。一日爲吏,簿書期會迫之於前,而操切無義之術用矣,曰‘彼學也,此政也’,學與政判然爲二。縣則以板帳、月椿無失乎郡之經常爲無罪,郡則以經、總制無失乎戶部之經費爲有能而已矣。夫置守、令、監司以寄之人民社稷,其所任必有大於此者,而今也推是術以往,風流日散,名節日壞,求還祖宗盛時,豈復可得!
是則人才日衰者,經、總制錢使之也。何謂生民日困?俗吏小人之說,必曰‘經、總制錢者,朝廷所以取州縣之棄餘,而板帳、月椿,各自以力趁辦,其於民固未嘗明加之賦斂也,贏縮多少,惟人而已’,臣請以事騐之,知州去民尚遠,而知縣去民最近者也。月椿、板帳,多者至萬緡,少者猶不下數千緡。昔之所謂窠名者,強加之名而已,今已失之,所以通融收簇者,用十數爪牙吏,百計罔民,日月消削。蓋昔之號爲壯縣富州者,今所在皆不復可舉手,今之所謂富人者,皆其智足以兼併,與縣官抗衡,及衣冠勢力之家在耳。若夫齊民中產,衣食僅足,昔可以耕織自營者,今皆轉徙爲盜賊餓死矣。若經、總制不除,州縣破壞,生民之困未有已也。何謂國用日乏?今歲得緡錢千五百萬,昔三代及漢、唐不能進焉,所以裕國也,而何乏之敢言?陛下知夫博者乎?其驟爲孤注,與不博而丐其贏之一二者,皆其本先竭者也。爲國有大計,自始至末,必有品節條章,豈有左右望而羅其細碎不收之物?且均之爲朝廷出納也,又從而刻削其頭子,賣酒取數倍之息,若此者猶可以爲國乎?使國不貧,宜不至此,既至此矣,何以能富?故經、總制錢不除,則取之雖多,斂之雖急,而國用之乏終不可救也。今欲變而通之,莫若先削今額之半,正其窠名之不當取者罷去。然後令州縣無敢爲板帳、月椿以困民,黜其舊吏刻削之不可訓誨者,而拔用惻怛愛民之人,使稍修牧養之政。其次罷和買,其次罷折帛,最後議茶鹽而寬減之。若此,則人財不衰,生民不困矣。夫財用之所以至此者,兵多使之也。財與兵相爲變通,則兵數少而兵政舉,若此則國用不乏矣。陛下豈有愛於多財多兵哉,直未得其所以去之之道耳!一舉而天下定,王業之所由始也。”
右經總制、月椿、板帳等錢所取,最爲無名。雖曰責辦州縣,不及百姓,然朱文公嘗論其事,以爲“自戶部四折而至於縣,如轉圜於千仞之坂,至其址而其勢窮矣。縣何所取之,不過巧爲科目,以取之於民耳,而議者必且以爲朝廷督責官吏補發,非有與於民也,此又與掩耳盜鐘之見無異,蓋其心非有所蔽而不知,特藉此說以詿誤朝聽耳。”此至當之論。昔太史公論桑弘羊之善理財,以爲民不加賦而上用足,而司馬溫公謂其不過設法陰奪民利。然弘羊所謂理財,若鹽鐵,則取之山澤也;若酒酤,均輸、舟車之算,則取之商賈逐利者也。蓋山海天地之藏,而商賈坐籠不貲之利,稍奪之以助縣官經費,而不致盡倚辦於農田之租賦,亦崇本抑末之意。然則弘羊所爲,亦理財之良法,未可深訾也。至後世則若茶鹽,若酒酤,若坑冶,若商稅,官既各有名額以取之,未嘗有遺利在民間矣,而復別立窠名,以爲取辦州縣,所斂不及民,將以誰欺?此水心所以言非惟桑弘羊、劉晏所不道,雖蔡京、吳居厚之徒亦羞爲之者是也。蓋宋承唐之法,天下財賦除其供輦送京師之外,餘者並留之州郡。至於坊場、坑冶、酒稅、商稅,則興廢增虧不常,是以未嘗立爲定額。其留州郡者,軍資庫、公使庫、係省錢物,長吏得以擅收支之柄。景德以來,雖屢有拘鎋此算之令,然祖宗法度寬大,未嘗究竟到底。
熙、豐以後,驅磨方密,然又有青苗、助役、市易、免行等項錢物,則州郡所入,亦復不少。過江以來,軍屯日盛,國用大困,遂立經、總制等窠名以取之,雖曰增征商之羨餘,減出納之貫陌,而亦所以收州縣之遺利也,然倥偬之際,不暇審訂,故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抛,而額之重者不可復輕,督迫之餘,州縣遂至別立苛橫之法,取之於民。紹興講和以後,至乾、淳之時,諸賢論之屢矣,如趙丞相所奏,及水心應詔所言,最爲詳明。然言其弊而不思所以革弊之方,則亦未免書生之論。蓋經、總制等窠名皆起於建炎、紹興間,而彼何如時也?強敵壓境,歲有薦食吞噬之謀;翠華南巡,未知稅駕息肩之所。兵屯日盛,將帥擅命,而却敵之功無歲無之,固非計財惜費之時,則何暇爲寬征薄斂之事?隆興再講和好之後,國勢稍張,敵患亦息。雖曰詰戎兵、討軍實,不當廢弛,然文物禮樂既已粲然承平之舊矣,則無名之征、權宜之法,豈不可講求而蠲削之?議者必曰錢穀數目浩大,而科取各有去著,未易盡捐。然酒價、牙契之利可以增羨,則當於坊場要鬧之地、人物殷實之處而明增之,不當例立此法,而使州縣之凋弊無措者,不免別賦於民以取足也。官員請俸之給可以克除,則當視其員之太冘者、俸之太優者而明減之,不當掯留頭錢而使士大夫之受俸於官者,不免有曰惠而實不至之譏也。州郡椿留之財賦可以收取,則當擇其郡計之優厚者,於留州錢內明增上供,而凋弊之郡則不復責取。如此考覈明白之後,則正其名色曰某郡酒坊、牙契錢增羨幾何,某郡增解戶部上供錢幾何,諸州減除冘官俸錢幾何,按期申解而盡削經總制、月椿、板帳之名,則是三者之名已去,而三者之利未盡捐也。其未盡捐者,明以增課、減俸等項之所得起解。而其名既去,則州縣不得借鑿空取辦、挨那不敷之說,而違法取財以困民,上下之間,豈不兩利?蓋天下之財皆朝廷之財,遮藏諱避而暗取之,固不若考核名實而明取之。且使牙契、酒坊增羨等項既明屬版曹,則異日或有趁辦不行之處,亦未嘗不可明致蠲減之請。今朝廷之所以取之州縣者,曰經總制、月椿、板帳錢也,而州縣之所藉以辦此錢者,曰酒坊、牙契、頭子錢也。或所取不能及額,則違法擾民以足之,曰輸納斛面、富戶詞訟、役人承替、違限科罰之類是也。上下之間,名目各不吻合。州縣以酒坊、牙契不辦訴之版曹,則朝廷曰“吾所取者經、總制錢而已,未嘗及此”,則不知其實取此以辦彼也。百姓以斛面、罰錢等事訴之朝廷,則州縣曰“吾以辦經、總制錢而已,未嘗入已”,而不知上取其一而下取其十也。互相遮覆,文不與而實與,百姓如之何而不困?固不若大行核實,擇其可取者正其名,而使不失經常之賦;其不應取者,削其名而可絕並緣之奸,豈非經久之計!壽皇英主,乾、淳間賢俊滿朝,而計不及此,惜哉!
○均輸市易和買
《周官》:泉府掌以市之征市,斂布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以其賈買之物揭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買者各從其抵,都鄙從其主,國人郊人從其有司,然後予之。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凡民之貨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爲之息。注見《錢幣考》。
水心葉氏曰:“熙寧大臣慕周公之理財,爲市易之司,以奪商賈之贏,分天下以債,而取其什二之息,曰:‘此周公泉府之法也。’天下之爲君子者,又從而爭之曰:‘此非周公之法也,周公不爲利也。’其人又從而解之曰:‘此真周公之法也。聖人之意、《六經》之書,而後世不足以知之。’以此嗤笑其辨者。
然而其法行而天下終以大敝,故今之君子真以爲聖賢不理財,言理財者必小人而後可矣。夫泉府之法,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以其賈買之,其餘者祭祀、喪紀皆有數,而以國服爲之息。若此者,真周公所爲也。何者?當是時,天下號爲齊民,未有特富者也。開闔、斂散、輕重之權一出於上,均之田而使之耕,築之室而使之居,衣食之具,無不畢與。然而祭祀、喪紀猶有所不足,則取於常數之外。若是者,周公不與,則誰與之?將無以充其用而恤之也,則民一切仰上而其費無名,故賒而貸之,使以日數償,而以其所服者爲息。且其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民不足於此,而上不斂之,則爲不仁。然則二者之法,非周公誰爲之?蓋三代固行之矣。今天下之民不齊久矣,開闔、斂散、輕重之權不一出於上,而富人大賈分而有之,不知其幾千百年也,而遽奪之,可乎?奪之可也,嫉其自利而欲爲國利,可乎?嗚呼!居今之世,周公固不行是法矣。夫學周公之法於數千歲之後,世異時殊,不可行而行之者,固不足以理財也。謂周公不爲是法,而以聖賢之道不出於理財者,是足爲深知周公乎?且使周公爲之,固不以自利,雖百取而不害,而況其盡與之乎?然則奈何君子避理財之名,苟欲以不言利爲義,坐視小人爲之,亦以爲當然而無怪也!徒從其後頻蹙而議之,厲色而爭之耳。然則仁者固如是邪!”
愚論見《錢幣考》。
漢武帝元封元年,置均輸官。
桑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爭,物以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爲賦,而相灌輸。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躍。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準”。天子以爲然而許之,一歲之中,諸均輸五百萬匹,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是時,歲小旱,上令百官求雨。卜式言曰:“縣官當食租衣稅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販物求利,烹弘羊,天乃雨。”
昭帝時,霍光輔政,令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使丞相、御史相與語人疾苦。
文學曰:“理人之道,防淫佚之原,廣教道之端,抑末利而開仁義,無示以利,然後教化可興,而風俗可移也。今郡國有均輸,與人爭利,散敦厚之樸,成貪鄙之行,是以百姓就本寡而趨末衆。夫末修則人侈,本修則人懿,懿則財用足,侈則饑寒生。願罷均輸以進本退末。”大夫曰:“匈奴背叛,數爲寇暴,備之則勞中國,不備則侵盜不止。先帝哀邊人之愁苦,爲虜所俘,乃修鄣塞,飾烽燧,屯戍以備之。邊用不足,故置均輸,蕃貨長財,以助邊費。今議者欲罷之,是內空府庫之財,外乏執備之用,罷之不便。夫國有沃野之饒,而不足於食者,器械不備也;有山海之貨,而不足於財者,商工不備也。隴、蜀之丹砂毛羽,荊、揚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楠梓竹箭,燕、齊之魚鹽氈裘,兗、豫河之漆絲絺紵,養生奉終之具也,待商而通,待工而成。故聖人作爲舟楫之用,以通川谷;服牛駕馬,以達陵陸;致遠窮深,所以交庶物而便百姓也。”文學曰:“有國有家者,不患貧而患不安。故天子不言多少,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失,蓄仁義以風之,勵德行以化之,是以近者親附,遠者說德。王者行仁政,無敵於天下,惡用費哉!
夫導人以德,則人歸厚;示人以利,則人俗薄。俗薄則背義而趨利,趨利則百姓交於道而接於市。夫排困市井,防塞利門,而民猶爲非,況上爲之利乎?傳曰:
‘諸侯好利則大夫鄙,大夫鄙則士貪,士貪則庶人盜。’是開利孔爲人罪梯也。
夫古之賦稅於人也,因其所工,不求其拙,農人納其穀,工女效其織,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百姓賤賣貨物,以便上求。間者郡國或令作布絮,吏恣留難,與之爲市。吏之所入,非獨濟、陶之縑,蜀、漢之布也,亦人間之所爲耳。行奸賣平,農人重苦,女工再稅,未見輸之均也。縣官猥發,闔門擅市,則萬人並收,並收則物騰躍,騰躍則商賈牟利。自市則吏容奸,豪而富商積貨儲物,以待其急。
輕賈奸吏,收賤以取貴,未見準之平也。蓋古之均輸,所以齊勞逸而便貢輸,非以爲利而賈物。”大夫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難,物多苦惡,不償其費。故郡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開委府於京師,以籠貨物,賤則買,貴則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牟利,故命曰‘平準’。準平則民不失職,均輸則人不勞,故平準、均輸,所以平萬物而便百姓也。古之立國家者,開本末之塗,通有無之用,故《易》曰:‘通其變,使人不倦。’故工不出則農用乏,商不出則寶貨絕。農用乏則穀不殖,寶貨絕則財用匱。故均輸所以通委財而周緩急,是以先帝開均輸以足人財。王者塞人財,禁關市,執準守時,以輕重御人,豐年則貯積以備乏絕,兇年歲儉則行幣物,流有餘而拯不足。往者財用不足,戰士或不得祿,今山東被災,賴均輸之蓄,倉廩之積,戰士以奉,饑人以振。故均輸之蓄,非所以賈萬人而專奉兵師之用,亦所以振困乏而備水旱也。古之賢聖,理家非一室,富國非一道,理家養生必於農,則舜不甄陶,而伊尹不爲庖。故善爲國者,以末易本,以虛易實。今山澤之材,均輸之藏,所以御輕重而役諸侯也。”
先公曰:“今按桑大夫均輸之法,大概驅農民以效商賈之爲也。然農民耕鑿,則不過能輸其所有,必商賈懋遷,乃能致其所無。今驅農民以效商賈,則必釋其所有,責其所無,如賢良文學之說矣。太史公《平準書》云‘令遠方各以其物貴時商賈所轉販者爲賦,而相灌輸’,此說疑未明。班孟堅採其語曰‘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而相灌輸’,此說渙然矣。蓋作‘如異時’三字,是謂驅農民以效商賈之爲也。東萊呂氏尊遷抑固,是以取《書》而不用《志》語。然義理所在,當惟其明白者取之,是以《通鑒》取《志》語云。”
水心葉氏曰:“《平準書》直敘漢事,明載聚斂之罪,比諸書最簡直。然觀遷意,終以爲安寧變故,質文不同,山海輕重,有國之利。按《書》‘懋遷有無化居’,周譏而不征,《春秋》通商惠工,皆以國家之力,扶持商賈,流通貨幣,故子產拒韓宣子,一環不與,今其詞尚存也。漢高祖始行困辱商人之策,至武帝乃有算船、告緡之令,鹽鐵、榷酤之入,極於平準,取天下百貨居之。夫四民交致其用而後治化興,抑末厚本,非正論也。使其果出於厚本而抑末,雖偏,尚有義,若後世但奪之以自利,則何名爲抑?恐此意遷亦未知也。”
王莽篡位,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
莽有所興造,必欲依古經文。劉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售,與欲得,即《易》所謂“理財正辭,禁民爲非”者也。莽乃下詔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樂語》,《樂元語》。河間獻王所傳,道五均事。言天子取諸侯之書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傳記各有斡焉。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衆庶,抑併兼也。”遂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各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市長皆爲五均司市稱師。東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爲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
工商採金銀銅連錫、登龜取貝者,皆自占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諸取衆物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嬪婦蠶桑織紝紡績補縫,工匠醫卜及他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里區謁舍居處所在爲區。謁舍,今客舍,皆各自占所爲於其所在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爲貢。敢不自占,占不以實,盡沒入所採取,而作縣官一歲。諸司市嘗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爲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爲其市平,毋拘他所。衆民賣買五穀布帛絲綿之物,周於民用而不售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無令折錢。萬物昂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與民。其賈低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庾,積也。積物待貴。
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毋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產業者,均受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
按:古人立五均以均市價,立泉府以收滯貨而時其買賣,皆所以便民也。所謂“國服爲息”者,乃以官物賒貸與民,則取其息耳。今莽借五均、泉府之說,令民採山澤者、畜牧者、紡織者,以至醫巫技藝,各自占所爲,而計其息,十一分之一,以其一爲貢,則是直攫取之耳,周公何嘗有此法乎?噫!古人之立法,惡商賈之趨末而欲抑之;後人之立法,妒商賈之獲利而欲分之。
東漢章帝時,尚書張林上言:“宜自交趾、益州上計吏往來,市珍寶,收採其利,武帝所謂均輸也謂租賦並僱運之直,官總取而官轉輸於京,曰均輸。”詔議之。尚書僕射朱暉曰:“按《王制》,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食祿之家不與百姓爭利。今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非明主所宜行。”帝不從。其後用度益奢。
齊武帝永明中,天下米穀布帛賤,上欲立常平倉,市積爲儲。六年,詔出上庫錢五千萬,於京師市米,買絲綿綾絹布詳見《糴門》。
唐德宗時,趙贊請置常平官,兼儲布帛,於兩都、江陵、成都、揚、汴、蘇、洪置常平輕重本錢,上至百萬緡,下至十萬,積米、粟、布、帛、絲、麻,貴則下價而出之,賤則加估而收之,並榷商賈錢,以贍常平本錢。帝從之。屬軍用迫蹙,亦隨而耗竭,不能備常平之數。
德宗時,宮中取物於市,以中官爲宮市使,置“白望”數十百人,以藍敝衣、絹帛,尺寸分裂酬其直。又索進奉門戶及腳價錢,有賫物入市而空歸者。每中官出,沽漿賣餅之家皆徹肆塞門。諫官御史言其弊,而中官言京師百姓賴宮市以養,帝以爲然。順宗即位乃罷之。
按:“京師百姓賴宮市以養”之語,出於中官之口。此輩逢君之惡,豈能顧義理之是非,生民之休戚。然王莽之五均,介甫之易市,亦皆以爲便百姓而行之,且舉《周官》泉府之法以緣飾其事,然則名爲效周公,而識見乃此閹之流耳!
宋太宗皇帝太平興國七年,詔:“應劍南東西、川峽路從前宮市及織錦綺、鹿胎、透背、六銖、欹正、龜殼等,宜令諸州自今只織買綾、羅、綢、絹、布、木綿等,餘並罷之。”
宋朝如舊制,調絹、綢、布、絲、綿,以供軍需,又就所產折科、和市。其纖麗之物,則東京有綾錦院初,平蜀得錦工百人,始置院,所織有錦綺、鹿胎、花羅、縐穀、綾絁。咸平初,嘗停織機百餘,令織絹,西京、真定府、青益梓州亦有場院,主織錦綺、鹿胎、透背潭州舊有綾錦務,淳化四年廢,江寧府、潤州有織羅務江寧歲無定額,潤州萬匹。又婺州歲買萬。潤州務舊十二日爲一匹,王子與制置江淮,匹減一日,歲終不如數,至被笞箠。景德三年,詔復舊,梓州有綾綺場又溢州市買院亦織熟色綾,及彭錦漢卬蜀眉陵簡遂資榮普州、懷安軍皆織大小絹、欹正、花紗。大名府、貝滄德博棣杭越湖婺州和市小綾。廬、壽州折科小綾。乾德四年,蓬州請以租絲配民織綾,給其工直,詔不許。舊濟州有機戶十四,歲受直織綾,間寶三年,詔廩給者送闕下,餘罷之。湖州亦有織綾務,太平興國中,從轉運使熊延吉之請,停務,女工五十人悉縱之。至道元年,杭州置織務,歲市諸州絲給其用,後罷。又毫州市縐紗,大名府織縐縠廬、壽州亦折科白縠,青、齊、鄆濮、淄、濰、沂、密、登、萊、衡、永、全州市平絁廬壽濠泗和泰光州、高郵漣水軍亦折科官絁。又東京榷貨務歲入中平羅、小綾各萬匹,以供服用及歲時賜與。諸州折科、和市,皆無常數,唯內庫所需,則有司下其數,充足而止。
淳化五年,又詔:“官中買物有元不出產處,毋得抑配擾民。”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轉運使李士衡言:“本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緡錢,常預假於豪民,出倍稱之息,及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請令官司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從之,仍令優予其直。自是,諸路亦如之。或蠶事不登,則許以大小麥折納,仍免其倉耗及頭子錢。
吳氏《能改齋漫錄》曰:“本朝預買綢絹,謂之和買絹。按:《玉壺清話》與《澠水燕談》二書,皆以爲始於祥符初。因王旭知潁州,時大饑,出府錢十萬緡,與民約曰:‘來年蠶熟,每貫輸一縑。’謂之和買,自爾爲例。而《澠水燕談》又以爲其後李士衡行之陝西,民以爲便,今行天下,於歲首給之。然予按范蜀公《東齋記事》稱是太宗時馬元方爲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錢貸之,至夏秋令輸絹於官。預買綢絹,蓋始如此。以三書考之,當以范說爲是,蓋范嘗爲是官耳。予讀詩人袁陟世弼所爲墓志,序其當仁宗時,爲太平州當塗知縣。
且言江南和市綢絹,豫給民錢,郡縣或以私惠人,而不及農者,當塗尤甚,世弼所爲條約,細民始均得之,乃知太宗之所以惠愛天下多矣。而其後以鹽代錢,以爲縑直。又其後也,鹽亡而額存,然後知《左氏》所謂‘作法於涼’,其說不誣矣。”
國初,凡官所需物,多有司下諸州,從風土所宜及民產厚薄而率買,謂之“科率”。開寶三年,令天下諸州,凡絲、綿、綢、絹、麻、布、香藥、毛翎、箭笴、皮革、筋角等,所在約支二年之用,不得廣有科市,以致煩民。淳化五年,詔諸州科買物非風土所出,多課民轉市於他處,及調役飛挽不均者,件析以聞,當議均減。
止齋陳氏曰:“和、預買始於太平興國七年,然折錢未有定數,如轉運使輒加重,詔旨禁絕之。熙寧理財,多折見錢,而諸郡猶有添起貫陌不等之弊,朝廷隨即行遣。今之困民,莫甚於折帛,而預、和市尤爲無名之斂。然建炎初行折帛,亦止二貫,戶部每歲奏乞指揮,未爲常率。四年爲三貫省,紹興二年爲三貫五百省,四年爲五貫二百省,五年七貫省,七年八貫省。至十七年,有旨稍損其價,兩浙綢絹每匹七貫文,內和買六貫五百文,綿每兩四百文,江東路綢絹每匹六貫文,則科折之重,至此極矣,不可不務寬之也。
皇祐中,詔曰:“三司歲下諸路科買,多出倉猝,故物價翔踴傷民。其度民所堪,先期告戒,若府庫有備,勿復收市。”
嘉祐三年,樞密副使張屏請罷民間科率及營造不急之物,其庫務物之闕供者,在所以官分售之。於是置減省司於三司,命韓絳、陳升之等總其事。自是,多所裁損矣。
初,京師有雜買務、雜買場,以主禁中貿易。景祐中,嘗詔須庫物有缺,乃聽市於雜買務。皇祐中,帝謂輔臣曰:“國朝懲唐宮市之弊,置務以京朝官、內侍參主之,以防侵擾,而近歲非所急物一切收市,擾人甚矣。”乃申景祐之令,使皆給實直。其後內東門市民間物,或累歲不償錢,有司請自今悉開雜買務,以見錢市之;內出金帛欲易錢者,舊付雜賣場,至是又悉請送左藏庫計直易錢,詔皆可之。至嘉祐中,復詔金帛付雜賣場,以三司判官監視,平估以售,毋抑配小民。
英宗治平四年,三司言:“在京糯米有餘蓄,請令發運司損和糴數五十萬石,市金帛上京,儲之榷貨務,備三路軍需。”從之。
神宗熙寧三年,御史程顥言:“京東漕司王廣淵,和買綢絹,增數抑配,率錢千課絹一匹,其後和買並稅絹,匹皆輸錢一千五百。”詔條析以聞。時王安石右廣廉顥言不行。
祖宗時官市布帛,依時直以濟用度,其有預給直,俾偕歲賦以輸公上,謂之和、預買。然價輕而物重,民力浸困,其後官不給直而賦取益甚矣。
時右正言李常亦言:“廣廉以陳汝羲所進羨餘錢五十餘萬緡,隨和買絹錢分配,於常稅折科放買外,更取二十五萬緡。請以顥言付有司行之。”不從。
七月,以京東預買綢絹並息錢五十萬緡賜常平場司。
按:熙寧初,王介甫秉政,專以取息爲富國之務。然青苗則春散秋斂,是以有賒貸之息;市易則買賤賣貴,是以有貿易之息。至於和買,則官以錢買民之綢絹而已,息錢惡從出?蓋當時言利小人如王廣廉輩,以千錢配民,課絹一匹,其後匹絹令輸錢一千五百,是假和買綢絹之名,配以錢而取其五分之息,如明道所言,可見其刻又甚於青苗矣。
元豐四年,遣李元輔變運川陝西路司農物帛。中書言:“物帛至陝西,擇省樣不合者貿之,糴糧儲於邊,期以一年畢。”
五年,戶部上其數,凡八百十六萬一千七百八十四兩,三百四十六萬二千緡有奇。
均輸、市易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今天下財用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諸路上供,歲有常數。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贏;年儉物貴,難以供億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今發運使實總六路之賦入,而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爲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詔令本司俱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事,賜內藏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石。時議慮其爲擾,多以爲非。
向既董其事,乃請置官設屬,帝曰:“兹事鼎新,脫有紛紜,須朝廷堅主之,使得自擇其屬。若委以事而制於朝廷,是教玉人雕琢也。”向於是辟劉忱、衛琪、孫珪、張穆之、陳倩爲屬,又請有司具六路歲所當上供之數、中都歲所用及見儲度可支歲月,凡當計置幾何,皆預降付有司。從之。
權開封府推官蘇軾言:“均輸立法之初,其說尚淺,徒言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然而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爲雖不明言販賣,然既已許之變易,變易既行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夫商賈之事,曲折難行,其買也先期而予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今官買是物,必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爲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以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復如前,商賈之利,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緡以予之,此錢一出,恐不可復。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
諫官李常論均輸不便。他日,帝語宰執曰:“朕問常何以名均輸,常言買賤賣貴而已。朕諭以《禹貢》納粟、納稭,此即均輸之意,豈買賤賣貴哉!”王安石曰:“常所言乃平準,非均輸也。蓋常亦不曉均輸之名耳。”帝復以手詔褒諭薛向,然均輸後訖不能成。
元豐二年,帝因論薛向建京師買鹽鈔法無成事,語侍臣曰:“新進之人輕議更法,其後見法不可行,猶遂非憚改。均輸之法,如齊之管仲、漢之桑弘羊、唐之劉晏,其智僅能推行,況其下者乎?朝廷措置終始,所當重惜,雖少年所不快意,然於國計甚便,姑靜以待之。”
熙寧五年,詔曰:“天下商旅物貨至京,多爲兼併之家所困,宜出內藏庫錢帛,選官於京師置市易務。”先是,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師百貨所居,市無常價,貴賤相傾。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爲天下。”於是中書奏:“在京師市易務監官二,提舉官一,句當公事官一。許召在京諸行鋪牙人充本務行人,牙人內行人令供通已所有,或借他人產業金銀充抵當,五人已上充一保。
遇有客人物貨出賣不行願賣入官者,許至務中投賣,句行人、牙人與客人平其價,據行人所要物數,先支官錢買之;如願折博入官物者,亦聽以抵當物力多少,許令均分賒請。相度立一限或兩限送納價錢,若半年納,即出息一分,一年納,即出息二分,以上並不得抑勒。若非行人見要物,而實可以收蓄變轉,亦委官司折博收買,隨時估出賣,不得過取利息。其三司諸司庫務年計物,若比在外科買省官私煩費,即亦一就收買。”故降是詔。又以贊善大夫、戶部判官呂嘉問提舉在京市易務,仍賜內藏庫錢一百萬緡、京東市錢八十七萬緡爲市易本錢,其餘合有交鈔及折博物令三司應副。
時三司起請市易十三條,其一云“兼併之家較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務覺察,三司按治,”御批削去此條。
七月,上諭王安石:“聞市易極苛細,人皆怨謗,如榷貨鬻冰則民鬻雪者皆不售,市梳樸則梳樸貴,市脂麻則脂麻貴。”安石皆辯解之,以爲鬻冰由園苑,梳樸爲兼併者欲占,脂麻以不稔,自當貴耳。上又謂:“市易鬻果,太煩碎,罷之如何?安石曰:“立法當論有害於人與否,不當以煩碎廢也。”
七年,詔權三司使曾布、翰林學士呂惠卿同究詰市易事。
先是,帝出手詔付布,謂市易司市物,頗害小民之業,衆言喧嘩。布乃引監市易務魏繼宗之言,以爲呂嘉問多取息以千賞,商旅所有者盡收,市肆所無者必索,率賤市貴鬻,廣裒贏餘,是挾官府爲兼併也。王安石具奏,明其不然,乃更令惠卿偕布究詰之。布即上行人所訴,並疏惠卿奸欺狀,且言:“臣自立朝以來,每聞德音,未嘗不欲以王道治天下,今市易之爲虐,固已凜凜乎間架、除陌之事矣。嘉問奏:‘近差官往湖南販茶,陝西販鹽,兩浙販紗,皆未敢計息。’臣以爲如此政事,書之簡牘,不獨唐、虞、三代所無,歷觀秦、漢以來衰亂之世,恐未之有也。”五月,乃詔章惇、曾孝寬即軍器監鞫布所究市易事,又令戶房會財賦數,與布所陳異,而呂嘉問亦以雜買務多入月息錢不覺,皆從公坐有差。未幾,布禠職,與嘉問皆出守郡,魏繼宗仍奪秩勒停。初,市易之建,布實預之。後揣帝意有疑,遂急治嘉問,而惠卿與布有宿怨,故卒擠之,而市易如故。
九年,中書言市易息錢並市利錢,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緡有奇,詔呂嘉問等推恩有差。自後凡二年一較。十年,定上界本錢以七百萬緡爲額,不足,以歲所收息益之;其貸內帑錢,歲償以息二十萬緡。
元豐二年,詔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爲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外,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貪人及無賴子弟多取官貨,不能償積息,罰愈滋,囚繫督責,徒存虛數,實不可得。於是都提舉市易王居卿建議,以田宅金銀抵當者減其息,無抵當徒相保者不復給;自元豐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所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緡;負本息者延其半年。
衆議頗以爲愜。
按:均輸、市易、皆建議於熙寧之初,然均輸卒不能行,市易雖行之而卒不見其利,何也?蓋均輸之說始於桑弘羊,均輸之事備於劉晏。二子所爲雖非知道者所許,然其才亦有過人者。蓋以其陰籠商販之利,潛制輕重之權,未嘗廣置官屬,峻立刑法,爲抑勒禁制之舉,迨其磨以歲月,則國富而民不知,所以《史記》、《唐書》皆亟稱之,以爲後之言利者莫及。然則薛向之徒,豈遽足以希其萬一?
宜其中道而廢也。然所謂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則夫祖宗時以賦稅而支移、折變,以茶鹽而入中糧草,即其事矣。苟時得能吏以斡運之,使其可以裕國而不至困民,豈非理財之道?固不必親行販易之事,巧奪商賈之利而後爲均輸也。介甫志於興利,苟慕前史均輸之名,張官置吏,廢財勞人,而卒無所成,誤矣。至於市易,則假《周官》泉府之名,襲王莽五均之跡,而下行黠商豪家貿易稱貸之事,其所爲又遠出桑、劉之下。今觀其法制,大概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爲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是三者,桑、劉未嘗爲之,然自可以富國,則其才豈後世所能及?然貸息、抵當、貿遷之事,使富家爲之,假以歲月,豈不獲倍蓰千萬之利?今考之熙寧五年賜內藏庫及京東路錢爲市易本,共一百八十七萬緡,至九年,中書言市易息錢並市利錢僅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緡有奇。嗚呼!以縣官而下行黠商豪家之事,且貿遷圖利,且放償取息,以國力經營之,以國法督課之,至使物價騰踴,商賈怨讟,而孳孳五年之間,所得子本蓋未嘗相稱也,然則是豈得爲善言利乎!桑、劉有知,寧不笑人地下?又按:鄭介夫熙寧六年進《流民圖》,狀言自市易法行,商旅頓不入都,競由都城外徑過河北、陝西,北客之過東南者亦然。蓋諸門皆準都市易司指揮,如有商貨入門,並須盡數押赴市易司賣,以此商稅大虧。然則市易司息錢所獲,蓋不足以補商稅之虧矣。
熙寧三年,王韶置秦鳳市易司於古渭城。
六年,置兩浙市易司於杭州,又置夔路市易司於黔州。十二月,置成都市易司。
八年,置廣州市易司,又置鄆州市易司。
熙寧六年,詳定行戶利害所言:“乞約諸行利入厚薄納免行錢,以祿吏與免行戶祗應。自今禁中買賣,並下雜賣場、雜買務,仍置市易估市物之低昂,凡內外官司欲占物價,則取辦焉。”皆從之。
鄭俠奏議跋云:“京城諸行,以計利者上言云,官中每所需索,或非民間用物,或雖民間用物,間或少缺,率皆數倍其價收買供官。今立法,每年計官中合用之物,令行人衆出錢,官爲預收買,準備急時之用,如歲終不用即出賣,不過收二分之息,特與免行。所貴於行人不至於急時枉用數倍之價,至於破壞鋟本。
此法固善,若要深合民心,上等行人多出,中等助之,下等貧乏特與免,官中只取足用,無冀其餘,則善矣。洎至立法,更不辨上、中、下之等,一例出錢,富者之幸,貧者之不幸,其不願者固多,而願者少矣。纔立法,隨有指揮:元不係行之人,不得在街市賣壞錢納免行錢人爭利,仰各自詣官投充,行人納免行錢,方得在市賣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賞。此指揮行,凡十餘日之間,京師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負水擔粥以至麻鞋頭髮之屬,無敢不投行者。適因獻丞相書言及是,又黎東美之前得子細陳述,相次聞已有指揮,些少擎負販賣者免投行,然已逾萬緡之數。三月二十七日聖旨所先放,乃此免行錢也。”
元豐三年,詔免行月納錢不及百者皆除之,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哲宗元祐元年,外內監督市易及功場淨利錢,許以所入息並罰錢比計,若及官本者並釋之。
紹興四年,復置市易務,唯以錢交市,收息毋過二分,勿令貸請。
元符三年,市易務改名平準務。
哲宗紹聖元年,戶部言兩浙蠶絲薄收,今歲和買並稅綢絹,請令四等下戶輸錢,易左帑等綢絹用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尚書省言預買錢多,人戶願請比歲例增給。詔諸路提舉司假本司剩利錢,同漕司來歲市綢絹,計綱赴京。
左司員外郎陳瓘言:“預買之息,重於常平數倍,人皆以爲苦,何謂願請?
今復創增,雖名濟乏,實聚斂之術。”
大觀元年,以坊郭戶預買,有家至千匹或四五百匹者,令諸路漕司詳度以聞。
政和元年,臣僚言:“兩浙因紹聖中王同老之請,和買並稅綢絹匹有頭子錢,又收市倒錢四十,例外約增數萬緡,以分給典吏等,多者千餘緡,少者五百緡。”於是詔罷市利錢。
政和六年,成都路官戶預買許減其半,後河北諸路皆如之。既而臣僚言二浙官戶猥多,請均和、預之數,乃照舊嘗全利者如舊。
七年,詔:“和、預買絹本以利民,比或稍償雜物,或徒給虛券,爲民害多。
其令漕司會一路之數,分下州縣經畫,不以錢而以他物,不以正月而以他月給者,以違制論。”
高宗建炎三年,車駕初至杭州,朱勝非爲相。兩浙運副王琮言:“本路上供、和買綢絹,歲爲一百一十七萬匹,每匹折納錢兩千,計三百五萬緡省,以助國用。”詔許之。東南折帛錢自此始。
折帛、和買,非古也。國初二稅輸錢米而已,咸平三年,始令州軍以稅錢、物力科折帛絹,而於夏科輸之,此夏稅折帛之所從始也。大中祥符九年,內帑發下三司預市綢絹,時青、齊間絹匹直八百,綢六百,官給錢率增二百,民甚便之,自後稍行之四方。寶元後改給鹽七分、錢三分,崇寧三年,鈔法既變,鹽不復支,三分本錢亦無。
九月,御筆:“朕累下寬恤之詔,而迫於經費,未能悉如所懷。今聞江南和、預買絹,其弊尤甚,可下江、浙減四分之一,以寬民力,仍俵見錢,違寘之法。”
二年,戶部請諸路上供絲帛並半折錢如兩浙例,於是左相呂頤浩視師,右相秦檜奏從之。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自此始。時江、浙、湖北、夔路歲額綢三十九萬匹,江南、川、廣、湖南、兩浙絹二百七十三萬匹,東川、湖南綾羅絁七萬匹,四川、廣西路布七十七萬匹,成都府錦綺千八百餘匹,皆有奇。
神武右軍統制張俊置到產業,乞蠲免應干和買等事紹興四年,詔特依。
後省言:“國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廣,粒米寸帛,悉出民力。陛下哀憫元元,權俾士大夫及勳戚之家與編戶一等科敷,蓋欲寬民力,均有無。今俊獨得免,則當均在餘戶,是使爲俊代輸也,人心謂何?兼方今大將不止俊一人,使各援此例求免,何以拒之?望命有司檢會官戶科敷及和、預買等見行條法,札俊使知。”詔令以次官書行。後省又言:“從俊之請,則恩加於將帥而害及於編戶,望收還前詔,乃所以安俊。”其命遂寢。越數年,俊乞免歲輸和買絹俊時爲少傅、淮西宣撫使,三省擬本歲特賜俊絹五千匹,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諭之曰:“諸將皆無此,獨汝欲開例,朕固不惜,但恐公議不可。汝自小官,朕拔擢至此,須當自飭,如作小官時,乃能長保富貴,爲子孫之福。”俊惶悚力辭賜絹。俊喜殖產,其罷兵而歸,歲收租米六十萬斛。右司諫王瑨言:“軍興以來,費用百出,州縣科敷,有不能免,已詔官戶並同編戶,所以寬下民也。諸寺院之多產者,類請求貴臣改爲墳院,冀免科敷,朝廷優禮大臣,特從所請。然官戶既不免,墳院豈緣官戶得免哉!況今前宰執員數不少,所在僧徒,僥幸干請,使莊產多者獨免,則合科之物歸之下戶,非官戶同編戶之意也。”詔戶部申嚴行下。
詔諸路憲臣覈州縣已未支還和買本錢實數來上,初,魏矼在考功,建言州縣和、預買絹不給本錢,乞就折民間應納役錢,使官無受給之弊,民無請給之勞。
尋下轉運、常平司議,冬十月,兩浙轉運司言:“本路歲用和買本錢七十三萬餘緡,無可那撥。”而常平司言:“此錢既充和買,則役人無以給之。”其議遂止。
按:折帛元出於和買。其始也,則官給錢以買之;其後也,則官不給錢而白取之;又其後也,則反令以每匹之價折納見錢,而謂之折帛。倒置可笑如此,則官價之不給久矣,今乃甫詔諸路憲臣覈州縣已未支和買本錢實數來上,豈其時上之人元未知邪?或官吏肆爲欺蔽,復以和買名色妄有支破邪?魏矼之說固爲當理,然役錢者,應納之物也;折帛者,橫取之物也。官惟其乏錢,是以不免橫取於民,若其可蠲,則自當明蠲橫取之折帛錢,正不必以應納之役錢比折也。
四年十一月,初令江、浙民戶悉納折帛錢。
六年,兩浙轉運使李迨始取婺秀湖州、平江府歲計寬剩錢二十二萬八千緡有奇,依折帛錢條限起發。
十七年,詔減折帛錢,江南每匹爲六千,兩浙七千,和買六千五百;綿,江南每兩三百,兩浙四百,自來年始。
孝宗乾道四年,宰執進呈度支郎官劉師尹奏:“江、浙四路折帛錢,紹興初年立價折納,至十一年頓增一倍。十二年九月赦書止令折十之一,十五年又詔兩浙夏稅綢絹匹減一貫,和預買減一貫二百,江東西減兩貫。緣州縣不盡遵依,暗有增添,乞裁減以寬民力。”上曰:“朕未嘗妄用一毫,只爲百姓,可從之。”冬十有二月甲辰,詔兩浙、江東西路乾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並權與減半輸納一年,如州縣過取一文以上,許人戶詣檢、鼓院進狀陳訴。”
淳熙十一年,臣僚言浙東和買紹興路偏重,浙西臨安府偏重。尋論兩浙漕臣錢沖之、臨安守臣張杓條奏。
又言:“和買科取,人皆規避,田愈多則折戶愈不一。其始也,敷及上戶而中戶不與;其後也,上戶巧爲規避而中戶不得免。乾道二年,每物力戶二十一千敷和買一匹,至淳熙七年,十五千敷一匹,數年後可知也。其弊皆由不以田亩均敷,其害至此,惟平江一郡和買皆亩均,故民之詭名少。望先自浙東西行以亩均敷之法,則民不偏受其害。”
汪義端言:“若和買用亩頭均敷,則上戶頓減而下戶頓增。蓋下五等人戶元不預和買,但每丁有丁絹,有丁綿,有丁鹽錢,今又以亩頭均受上戶和買,則是以一小民之身,些小薄瘠之產,而納數項之稅賦。合將逐縣浮財物力,只照舊例均敷於四等以上爲是。”
光宗紹熙元年,臣僚言:“廣德軍兩縣物力不多,而和、預買絹乃二萬六千餘匹,視他郡十倍其數,民何以堪?戶部看詳,紹興三年已減一萬一千一百餘匹,後因守臣胡彦國於經界時妄復元數,民不勝困,於是江東運副林岍奏,增復之數姑減一半,漕司通融,代納三分之一,餘二分倚閣。今本部更與抱認一分,餘一分令本軍措置。”從之。
三年,臣僚言:“今日取民已重,未能蠲除,使之均平,民亦無怨。然有甚不均者,夏稅和買之有折帛,官戶則多納本色;秋米之有加耗,官戶則止納正數,和糴非正賦,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戶而不及官戶。夫有官君子,居位食祿,正宜率先鄉里,以應公上之需,乃恃勢自私如此,不均孰甚焉!望申嚴諸州縣,應折變、加耗、科敷之類,官民戶並一概輸納,違許內外臺劾奏。”從之。
秘書郎孫逢吉言:“和買爲民間白著之賦,雖正月給散本錢之法尚載令甲,而人戶鈔旁亦有見錢請給之文,然上下皆知其爲文具也。中興之初,絹價暴增,匹至十貫,高宗念下戶重困,乃令上戶輸絹,下戶輸錢,於是有折帛之名,匹折六貫或七貫。和議既定,物帛梢賤又令輸綢者以八分折錢,輸絹者以三分折錢,餘輸本色,遂爲定制。朝廷以經費之故,未能裁損,州縣又於此外苛取,民力安得不重困哉!”
侍御史林大中論江、浙四路和買之弊,略謂:“今日東南所入之數,較之祖宗時已不啻數倍,掌計之人倘循中制取之,一歲之入自足以給一歲之用。苟爲國斂怨,所得少而所失多矣。”
時東南諸路歲起綢三十九萬匹浙東上供八萬,淮衣、福衣八千。浙西上供九萬二千,淮衣萬六千。江東上供九萬,淮、福衣二萬七千。江西上供五萬二千,淮、福衣萬五千。湖北上供三百。皆有奇,絹二百六十六萬匹浙東上供四十三萬六千,淮、福衣五萬三千,天申大禮八千。浙西上供三十八萬一千,淮、福衣十三萬八千,天申大禮萬匹。江東上供四十萬六千,淮、福衣十三萬九千,天申大禮八千。江西上供三十萬四千,淮、福衣六萬七千,天申大禮八千已上。皆有奇。淮東天申大禮五萬九百五十,淮西大禮三千七百,湖南天申大禮四百,廣東天申大禮四千六百,廣西天申大禮六千五百,綾羅絁三萬餘匹浙西綾八千七百,婺州羅二萬,湖南平絁三千。其淮、福衣及天申大禮與綾羅綢總五十二萬匹有奇,皆起正色。其綢絹二百五十六萬餘匹,約折錢一千七百餘緡,而綿不與焉。
葉適應詔條奏言:“何謂和買之患也?自州縣而後至於民,民猶怨州縣而後又於朝廷,和買則正取之民而已。固以二稅爲常賦也,豈宜使經用有不足,於二稅之內而復有所求哉?經用不足,則大正其名實可也。承平已前,和買之患尚少,民有以乏錢而須賣,官有以先期而便民。今也舉昔日和買之數委之於民,使與夏稅並輸,民自家力錢之外,浮財營運,生生之具悉從折計。且若此者,上下皆明知其不義,獨困於無策而莫之敢蠲耳!陛下斷然出命以號天下,曰:‘自今並罷和買之爲上供者所用綢絹,惟軍衣未可裁損,其他宮禁、官吏時節支賜,格令之所應與者,一切不行可也。’和買既罷,取民之名正,義聲暢於海內矣。”
又曰:“何謂折帛之患?支移、折變,昔者之弊事固多矣,而今莫甚於折帛。
折帛之始,以軍興,絹價大踴至十餘千,而朝廷又方乏用,於是計臣始創爲折帛,其說曰‘寬民而利公’。其後絹價即平,而民之所納折帛錢乃三倍於本色,既有夏稅折帛、又有和買折帛。且本以有所不足於夏稅,而和買以足之,今乃使二者均折,於事何名而取何義乎?其事無名,其取無義,平居自治其國且不可,而況欲大有爲於天下乎!雖然,折帛之爲錢多矣,所資此以待用者廣矣,陛下必鈎考其凡目,而後可以有所是正。若經、總制錢不減,和買、折帛不罷,捨目睫之近而遊視於八荒,此方、召不能爲將,良、平不能爲謀者也。”
寧宗嘉泰二年,判建康府吳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寧兩縣,昨因兵火,遂將營運和買綿絹數,在外三縣內句容除元額外,增絹二千一十九匹、綿二萬一百六十兩。繼嘗請減於朝,而時相無田土在句容謂秦檜,獨不與減。今欲與盡減續增之綿,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認減數。”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