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初,承梁喪亂之後,鐵錢不行。始梁末,又有兩柱錢及鵝眼錢,時人雜用,其價同。但兩柱重而鵝眼輕,私家多鎔鑄,又間以錫鐵,兼以粟帛爲貨。文帝元嘉五年,改鑄五銖,初出,一當鵝眼十。宣帝大建十一年,又鑄大貨六銖,以一當五銖之十,與五銖並行。後還當一,人皆不便,乃相與訛言曰:“六銖錢有不利縣官之象。”未幾而帝崩,遂廢六銖而行五銖,竟至陳亡。其嶺南諸州多以錢米布交易,俱不用錢。
後魏初置太和,錢貨無所用也。
孝文帝始詔天下用錢。十九年,公鑄粗備,文曰“泰和五銖”,詔京師及諸州鎮皆通行之。內外百官祿皆準絹給錢,匹爲錢二百。在所遣錢工備爐冶,人有欲鑄,就聽鑄之,銅必精煉,無所和雜。
宣武帝永平三年冬,又鑄五銖錢。孝明熙平元年,京師及諸州鎮或不用,或有止用古錢,不行新錢,致商貨不通,貿遷頗隔。
孝明熙平初,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竊尋太和之錢,孝文留心創制,後與五銖並行,此乃不刊之式。臣竊聞之,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因其所宜,順而致用。‘太和五銖’,雖利於京邑之肆,所不入徐、揚之市徐,今彭城琅琊郡地。揚,今壽春郡地。土貨既殊,貿鬻亦異,便於荊、郢之邦者,則礙於兗、徐之域荊,今南陽郡地。郢,今汝南郡地。兗,今魯郡、東平郡地,致使貧人有重困之切,王道貽隔化之訟。臣之愚意,謂今之太和與新鑄五銖,及諸古錢方俗所便用者,雖有小大之異,並得通行,貴賤之差,自依鄉價。庶貨環海內,公私無壅。其不行之錢,及盜鑄毀大爲小,巧僞不如法者,據律罪之。”詔曰:
“錢行已久,今東南有事,且可依舊。”
澄又奏:“‘太和五銖’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常模,寧可專貨於京邑,不行於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爲便。至於京西、京北域內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爲難,塞之則有乖通典。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穀則有負擔之難,錢之爲用,貫繦相屬,不假斗斛之器,不勞枰尺之平,濟代之宜,便益於此。請並下諸方州鎮,其太和及新鑄並古錢內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鵝眼、環鑿,依律而禁。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唯太和、五銖二錢得用公造新者,其餘雜種,一用古錢,生新之類,普同禁約。諸方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使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銖並行,若盜鑄錢者,罪當重憲。”詔從之。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於市。
二年冬,尚書崔亮奏:“弘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斗得銅五兩四銖;葦池谷礦,一斗得銅五兩;鸞帳山礦,一斗得銅四兩;河內郡王屋山今玉山縣礦,一斗得銅八兩;南有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並是往昔銅官,舊跡見在。謹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冶利,並許開鑄。”詔從之。自後所行之錢,人多私鑄,錢稍小薄,價用彌賤。建義初,重制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
孝莊帝初,私鑄者益更薄小,乃至風飄水浮,米斗幾直一千。秘書郎楊偘奏曰:“臣頃在雍州,表陳聽人與官並鑄五銖錢,使人樂爲,而俗弊得改。旨下尚書,八座不許。以今況昔,爲理不殊,求取臣前表,經御披析。”偘乃隨宜剖說,帝從之,乃鑄五銖錢。御史中尉高恭之又奏曰:“四民之業,錢貨爲本,救弊改鑄,王政所先。自頃以來,私鑄薄濫,官司糾繩,挂網非一。在今銅價,八十一文得銅一斤,私造薄錢,斤餘二百。既示之以深利,又隨之以重刑,得罪者雖多,奸鑄者彌衆。今錢徒有五銖之文,而無二銖之實,薄甚榆莢,上貫便破,置之水上,殆欲不沉。此乃因循有漸,科防不切,朝廷失之,彼復何罪。昔漢文以五分錢小,改鑄四銖,至孝武復改三銖爲半兩。此皆以大易小,以重代輕也。
論今據古,宜改鑄大錢,文載年號,以記其始,則一斤所成,七十六文。銅價至賤,五十有餘,其中人功、食料、錫炭、鉛沙,縱復私營,不能自潤。直置無利,應自息心,況復嚴刑廣設。以臣測之,必當錢貨永通,公私獲允。”後遂用楊侃計。永安二年秋,詔更鑄,文曰“永安五銖”,官自立爐,亦聽人就鑄,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官欲知貴賤,乃出藏絹,分遣使人於二市賣之,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利之所在,盜鑄彌衆,巧僞既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時鑄錢都督長史高謙之即高恭之兄,字道讓上表求鑄三銖錢曰:“蓋錢貨之立,本以通有無,便交易,故錢之輕重,世代不同。太公爲周置九府圜法,至景王時更鑄大錢。秦兼海內,錢重半兩。漢興,以秦錢重,改鑄莢錢。至孝文五年,復爲四銖。孝武時,悉復銷壞,更鑄三銖,至元狩中,變爲五銖,又造赤仄,以一當五。王莽攝政,錢有六等,大錢重十二銖,次九銖,次七銖,次五銖,次三銖,次一銖。魏文帝罷五銖錢,至明帝復立。孫權江左鑄大錢,一當五百。
權赤烏五年,復鑄大錢,一當千。輕重大小,莫不隨時而變。況今寇難未除,州郡淪沒,人物凋零,軍國用少,則鑄小錢可以富益,何損於政,何妨於人也?且政興不以錢大,政衰不以錢小,唯貴公私得所,政化無虧,既行之於古,亦宜效之於今矣。臣今請鑄,以濟交乏五銖之錢,任使並用,行之無損,國得其益。”詔將從之,事未就,會卒。
北齊神武霸政之初,猶用永安五銖。遷鄴已後,百姓私錢,體制漸別,遂各以爲名,有雍州青赤,梁州生厚、緊錢、古錢,河陽生澀、天柱、赤牽之稱。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以絹布。神武乃收境內之銅及錢,仍依舊文更鑄,流之四境。未幾之間,漸復細薄,奸僞競起。
武定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銖,名須稱實,宜秤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用,計一百文重一斤四兩二十銖,自餘皆準此爲數。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秤,懸於市門,私人所用之秤,皆準市秤以定輕重。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銖,然後聽用。若入市之錢不重五銖,或雖重五銖而多雜鉛鑞,並不聽用。若輒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其薄小之錢,若便禁斷,恐人交乏絕,畿內五十日,外州百日爲限。羣官參議,咸以爲時穀稍貴,請待有年。王從之而止。
文宣受東魏禪,除永安之錢,改鑄“常平五銖”,重如其文。其錢甚貴而製造甚精。其錢未行,而私鑄已興,一二年間,即有濫惡,雖殺戮不能止,乃令市增長銅價,由此利薄,私鑄少止。至乾明、皇建之間,往往私鑄。鄴中用錢有赤郭、青熟、細眉、赤生之異,河南所用有青薄鉛錫之別,青、齊、徐、兗、梁、荊河等州,輩類各殊。武平以後,私鑄轉甚,或以生鐵私銅,至於齊亡,卒不能禁。
後周之初,尚用魏錢。及武帝保定元年,乃更鑄布泉之錢,以一當五,與五銖並行。梁、益之境,又雜用古錢交易。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之錢《漢書。西域傳》:“罽賓國以銀爲錢,文爲騎馬,幕爲人面。”其止即漫也。烏弋山燕國之錢與罽賓國同,文爲人頭,幕爲騎馬,加金銀釋其仄。安息亦以銀爲錢,文爲王面,幕爲夫人面,王死即更鑄。大月氏亦同,而官不禁。建德三年,更鑄五行大布錢,以一當十,大收商賈之利,與布泉錢並行。四年,又以邊境之錢,人多盜鑄,乃禁五行大布不得出入四關,布泉之錢聽入而不聽出。五年,以布錢漸賤而人不用,遂廢之。初私鑄者絞,從者遠配爲戶。齊平以後,山東之人猶雜用齊氏舊錢。至宣帝大成元年,又鑄“永通萬國”錢,以一當千,與五行大布、五銖,凡三品並用。
隋文帝開皇元年,以天下錢貨輕重不一,乃更鑄新錢,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銖”,而重如其文,每錢一千重四斤二兩《後魏。食貨志》云,齊文襄令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用,計一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銖,則一千錢重十二斤以上。而隋代五銖錢一千重四斤二兩,當是大小秤之差耳。是時,錢既雜出,百姓或私有鎔鑄。三年,詔四面諸關各付百錢爲樣。從關外來,勘樣相似。然後得過;樣不同者則壞以爲銅,入官。詔行新錢以後,前代舊錢有五行大布、永通萬國及常平,所在勿用,以其貿易不止。四年,詔依舊不禁者,縣令奪半年祿。然百姓習用既久,猶不能絕。五年,詔又嚴其制。自是錢貨始一,所在流布,百姓便之。是時,見用之錢,皆須和以錫鑞。錫鑞既賤,求利者多,私鑄之錢,不可禁約。其年詔乃禁出錫鑞之處,並不得私有採取。十年,詔晉王廣聽於揚州立五爐鑄錢。其後奸猾稍多,漸磨爐錢郭取銅私鑄,又雜以鉛錫,遞相仿傚,錢遂輕薄。乃下惡錢之禁。京師及諸州邸肆之上,皆令立榜置樣爲準,不中樣者不入於市。十八年,詔漢王諒聽於并州立五爐鑄錢。又江南人間錢少,晉王廣又請於鄂州白紵山有銅礦處鑄錢,於是詔聽置十爐鑄錢。又詔蜀王秀於益州立五爐鑄錢。是時錢益濫惡,乃令有司檢天下邸肆見錢,非官鑄者皆毀之,其銅入官。而京師以惡錢貿易爲吏所執有死者。數年之間,私鑄頗息。大業以後,王綱弛紊,鉅奸大猾遂多私鑄,錢轉薄惡,每千宜重二斤,後漸輕至一斤。或剪鐵鍱,裁衣糊紙以爲錢,相雜用之,貨賤物貴,以至於亡。
唐武德四年,廢五銖錢,鑄“開元通寶”錢,每十錢重一兩,計一千重六斤四兩,得輕重大小之中。置錢監於洛、并、幽、益等諸州。賜秦王、齊王三爐,右僕射裴寂一爐以鑄。盜鑄者死,沒其家屬。
高祖初入關,民間行線環錢,其制輕小,凡八九萬纔滿半斛。乃鑄“開元通寶”,其文,給事中歐陽詢制詞及書,時稱其工。字含八分及篆、隷三體,其詞先上後下,次左後右讀之。自上及左迴環讀之,其義亦通,流俗謂之“開通元寶”錢,鄭虔《會粹》云,詢初進蠟樣日,文德皇后掐一甲跡,故錢上有掐文。每兩二十四銖,則一錢重二銖半以下,古秤比今秤三之一也,則今錢爲古秤之七銖以上,古五銖則加重二銖以上。
顯慶五年,以盜鑄惡錢多,官爲市之,以一善錢售五惡錢。民間藏惡錢,以待禁弛。
儀鳳四年,以天下惡錢轉多,令東都出遠年糙米及粟於市糶,斗別納惡錢百文。其惡錢令少府、司農相知,即令鑄破;其厚重合斤兩者,任將行用。
乾封元年,改鑄“乾封泉寶”錢,徑寸,重二銖六分,以一當舊錢之十。逾年而舊錢多廢。明年,以商賈不通,米帛踴貴,復行“開通元寶”錢,天下皆鑄之。然私錢犯法日蕃,有以舟筏鑄江中者。詔所在納惡錢,而奸亦不息。儀鳳中,瀕江民多私鑄錢爲業,詔巡江官督捕,載銅、錫、鑞過百斤者沒官。四年,命東都糶米粟,別納惡錢百文,少府、司農毀之。時鑄多錢賤,米踴貴,乃詔少府鑄,尋復舊。永淳元年,私鑄者抵死,鄰保從坐。
武后長安中,令懸樣於市,令百姓依樣用錢。俄而揀擇艱難,交易留滯,乃令錢非穿穴及鐵錫、銅液,皆得用之,熟銅、排斗、沙澀之錢皆售。自是盜鑄蜂起,江淮尤甚,吏莫能捕。先天之際,兩京錢益濫,郴、衡錢纔有輪郭,鐵錫五銖之屬皆可用之,或鎔錫模錢,須臾千百。
玄宗開元初,宰相宋璟請禁惡錢,行二銖四參錢,毀舊錢不可用者。江淮有官爐錢、偏爐錢、棱錢、時錢,遣監察御史蕭隱之使江淮括惡錢。隱之嚴急煩擾,怨嗟盈路,坐貶官。璟又請糶十萬斛收惡錢,少府毀之。
開元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布帛不可以尺寸爲交易,菽粟不可以抄勺貿有無。古之爲錢,以通貨幣,頃雖官鑄,所入無幾,約工計本,勞費又多,公私之間,給用不贍,永言其弊,豈無變通。往者漢文之時,已有放鑄之令,雖見非於賈誼,亦無廢於賢君。古往今來,時移事異,亦欲不禁私鑄,其理如何?公卿百僚詳議可否。”秘書監崔沔議曰:“夫國之有錢,時所通用。若許私鑄,人必競爲,各徇所求。小如有利,漸忘本業,大計斯貧。是以賈生之陳七福,規於更漢令;太公之創九府,將以殷貧人。況依法則不成,違法乃有利。謹按《漢書》,文帝雖除盜鑄錢令,而不得雜以鉛鐵爲他巧者。然則雖私鑄,不容奸錢。
錢不容奸,則鑄者無利。鑄者無利,則私鑄自息。斯則除之與不除,爲法正等。能謹於法而節其用,則令行而詐不起,事變而奸不生,斯所以稱賢君也。今若聽其私鑄,嚴斷惡錢,官必得人,人皆知禁,誡則漢政可侔,猶恐未若皇唐之舊也。
今若稅銅折役,則官冶可成;計估度庸,則私錢無利。易而可久,簡而難誣,謹守舊章,無越制度。且夫錢之爲物,貴以通貨,利不在多,何待私鑄,然後足用也!”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議曰:“古者以珠玉爲上幣,黃金爲中幣,刀布爲下幣。管子曰:‘夫三幣,握之則非有補於暖也,捨之則非有損於飽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與之在君,奪之在君。以人戴君如日月,親君如父母,用此術也,是謂人主之權。今之錢,即古之下幣也。陛下若捨之任人,則上無以御下,下無以事上,其不可一也;夫物賤則傷農,錢賤則傷賈,故善爲國者,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輕,錢輕由乎物多,多則作法收之使少,少則重,重則作法布之使輕。輕重之本,必出乎是,柰何而假於人?其不可二也;夫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雜以鉛鐵則惡,不重禁不足以懲息。且方今塞其私鑄之路,人猶冒死以犯之,況啟其源而欲人之從令乎!是設陷阱而誘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許人鑄錢,無利則人不鑄,有利則人去南亩者衆。去南亩者衆,則草萊不墾,又鄰於寒餒,其不可四也;夫人富溢則不可以賞勸,貧餒則不可以威禁,故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貧富之不齊也。若許其鑄錢,則貧者必不能爲。臣恐貧者彌貧而服役於富室,富室乘之則益盜。昔漢文時,吳濞,諸侯也,富埒天子;鄧通,大夫也,財侔王者。此皆鑄錢所致也。必欲許其私鑄,是與人利權而捨其柄,其不可五也。陛下必以錢重而傷本,工費而利寡,則臣願言其失,以效愚計。夫錢重者,猶人日滋於前,而爐不加於舊。又公錢重,與銅之價頗等,故盜鑄者破重錢以爲輕錢。
禁寬則行,禁嚴則止,止則棄矣,此錢之所以少也。夫鑄錢用不贍者,在乎銅貴,銅貴之由,在於採用者衆矣。夫銅以爲兵則不如鐵,以爲器則不如漆,禁之無害,陛下何不禁於人?則銅無所用,銅無所用,則銅益賤,銅賤則錢之用給矣。夫銅不布下,則盜鑄者無因而鑄,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公錢不破,則人不犯死刑,錢又日增,末復利矣。是一舉而四美兼也。伏惟陛下熟察之。”其年十月六日,敕:“貨幣兼通,將以利用,而布帛爲本,錢刀是末。賤本貴末,爲弊則深,法教之間,宜有變革。自今以後,所有莊宅、口馬交易,並先用絹布、綾羅、絲綿等,其餘市買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二十六年,於宣、潤等州置錢監。
時兩京用錢稍善,米粟價益下。其後錢又漸惡,詔出錢所在置監,鑄“開元通寶”錢,京師庫藏皆滿。天下盜鑄益起,廣陵、丹陽、宜城尤甚。京師權豪歲歲取之,舟車相屬。江淮偏爐錢數十種,雜以鐵錫,輕漫無復錢形。公鑄者號官爐錢,以一當偏爐錢七八,富商往往藏之,以易江淮私鑄者兩京錢有鵝眼、古文、綖環之別,每貫重三四斤,至翦鐵而緡之。宰相李林甫請出絹布三百萬匹,平估收錢,物價踴貴,訴者百萬人。兵部侍郎楊國忠欲招權以市恩,揚鞭市門曰:“行當復之。”明日,詔復行舊錢。天寶十一載,又出錢三十萬緡,易兩市惡錢;出左藏庫排斗錢,許民易之。國忠又言非鐵錫、銅沙、穿穴、古文,皆得用之。是時增調農人鑄錢,既非所習,皆不聊生。內作判官韋倫請厚價募工,繇由役用減而鼓鑄多。天下爐九十九:絳州三十,揚、潤、宣、鄂、蔚皆十,益、郴皆五,洋州三,定州一。每爐歲鑄錢三千三百緡,役丁匠三十,費銅二萬一千二百斤、鑞三千七百斤、錫五百斤。每千錢費錢七百五十。天下歲鑄三十二萬七千緡。
肅宗乾元元年,戶部侍郎第五琦以國用未足,幣重貨輕,乃請鑄“乾元重寶”錢,徑一寸,每緡重十斤,以一當十,與“開元通寶”參用。及琦爲相,又鑄重輪乾元錢,一當五十,每緡重十二斤。與三品錢並行。法既屢易,物價騰踴,斗米至七千錢,死者滿道。初,有“虛錢”,京師人人私鑄,並小錢,壞鐘、像,犯禁者愈衆。鄭叔清爲京兆尹,數月榜死者八百餘人。上元元年,減重輪錢以一當三十,“開元”舊錢與乾元十當錢,皆以一當十,碾磑鬻受,得爲實錢,虛錢交易皆用十當錢,由是錢有虛實之名。
史思明據東都,鑄“得一元寶”錢,徑一寸四分,以當“開元通寶”之百。
既而惡“得一”非長祚之兆,改其文曰“順天元寶”。
代宗即位,“乾元重寶”錢以一當二,重輪錢以一當三,凡三日而大小錢皆以一當一。自第五琦更鑄,犯法者日數百,州縣不能禁止,至是人甚便之。其後民間乾元、重輪二錢鑄爲器,不復出矣。
當時議者以爲:“自天寶至今九百餘萬。《王制》:上農食九人,中農夫七人。以中農夫計之,爲六千三百萬人。少壯相均,人食米二升,日費米百二十六萬斛,歲費四萬五千三百六十萬斛,而衣倍之,吉凶之禮再倍,餘三年之儲以備水旱兇災,當米十三萬六千八十萬斛,以貴賤豐儉相當,則米之直與錢均也。田以高下肥瘠豐耗爲率,一頃出米五十餘斛,當田二千七百二十一萬六千頃。而錢亦歲毀於棺瓶埋藏焚溺,其間銅貴錢賤,有鑄以爲器者,不出十年,錢幾盡,不足以周當世之用。”諸道鹽鐵轉運使劉晏以江、嶺諸州,任土所出,皆重粗賤弱之貨,輸京師不足以供道路之直。於是積之江淮,易銅鉛薪炭,廣鑄錢,每歲得十餘萬緡,輸京師及荊、揚二州,自是錢日增矣。
建中元年九月,戶部侍郎韓洄上言:“江淮錢監,歲共鑄錢四萬五千貫,輸於京師,度工用轉送之費,每貫計錢二千,是本倍利也。”今商州有紅崖冶出銅益多,又有洛源監久廢不理。請增工鑿山以取銅,興洛源故監,置十爐鑄之,歲計出錢七萬二千貫,度用工轉送之費,貫計錢九百,則浮本矣。其江淮七監請皆停罷。”從之。
二年八月,諸道鹽鐵使包佶奏:“江淮百姓近日市肆交易錢,交下粗惡,揀擇納官者三分纔有二分,餘並鉛錫銅蕩,不敷斤兩,致使絹價騰貴,惡錢漸多。
訪聞諸州山野地窖,皆有私錢,轉相貨易,奸宄漸深。今後委本道觀察使明立賞罰,切加禁斷。”
貞元九年正月,張滂奏:“諸州府公私諸色鑄造銅器雜物等。伏以國家錢少,損失多門。興販之徒,潛將銷錢一千爲銅六斤,造寫器物,則斤直六百餘。有利既厚,銷鑄遂多,江淮之間,錢實減耗。伏請準從前敕文,除鑄鏡外,一切禁斷。”
十年六月,敕:“今後天下鑄造、買賣銅器,並不須禁止,其器物約每斤價直不得過一百六十文。委所在長吏及巡院同勾當訪察,如有銷錢爲銅者,以盜鑄錢罪論。”
十四年十二月,鹽鐵使李若初奏:“諸道州府多以近日泉貨數少,繒帛價輕,禁止見錢不令出界,致使課利有缺,商賈不通。請指揮見錢任其往來,勿使禁止。”從之。
憲宗以錢少,復禁用銅器。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路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京兆尹裴武請禁與商賈飛錢者,搜索諸坊,十人爲保。鹽鐵使李巽以郴州平陽銅坑二百八十餘,復置桂陽監,以兩爐日鑄錢二十萬。天下歲鑄錢十三萬五千緡。命商賈蓄錢者,皆出以市貨,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唯銀無益於人,五嶺以北,採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
元和四年,京師用錢緡少二十及有鉛錫錢者,捕之;非交易而錢行衢路者,不問。復詔採五嶺銀坑,禁錢出嶺。六年,貨易錢十緡以上者,參用布帛。蔚州三河冶距飛狐故監二十里而近,河東節度使王鍔置爐,疏拒馬河水鑄錢,工費尤省,以刺史李聽爲使,以五爐鑄,每爐月鑄錢三十萬。自是河東錫錢皆廢。自京師禁飛錢,家有滯藏,物價頓輕。判度支盧坦、兵部尚書判戶部事王紹、鹽鐵使王播請許商人於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緡增給百錢,然商人無至者。
復許與商人敵貫而易之,然錢重幣輕如故。憲宗爲之出內庫錢五十萬緡市布帛,每匹加舊估十之一。會吳元濟、王承宗連衡拒命,以七道兵討之,經費屈竭。皇甫鎛建議,內外用錢每緡墊二十外,復抽五十送度支以贍軍。
十二年敕:“自今文武官僚,不問品秩高下,並公郡縣主、中使,下至士庶、商旅、寺觀、坊市,所有私貯見錢,並不得過五千貫。如有過此,許從敕出後,限一月市別物收貯。如限內未了,更請限亦不得過兩月。限滿違犯者,白身人處死;有官人等聞奏科貶,其賸貯錢納官,五分取一充賞。”時京師裏閈區肆所積,多方鎮錢,如王鍔、韓弘、李惟簡,少者不下五十萬貫。於是競買地屋以變其錢,而高貲大價多依倚左右軍官錢爲名,府縣不能究治,竟不行。
先是,三年,詔:“應天下商賈先蓄見錢者,委所在長吏,令收市貨物,官中不得輒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貨易,以求便利。周歲之後,此法徧行,朕當別立新規,設蓄錢之禁。所以先有告示,許其方員,意在他時行法不貸。”
按:後之爲國者,不能制民之產,以均貧富,而徒欲設法,以限豪強兼併之徒。限民名田,猶云可也;限民蓄錢,不亦甚乎!然買田者志於吞併,故必須上之人立法以限其頃亩;蓄錢者志於流通,初不煩上之人立法以教其懋遷也。今以錢重物輕之故,立蓄錢之限,然錢重物輕,正藏鏹逐利者之所樂聞也。人棄我取,誰無是心?正不必設法禁以驅之,徒開告訐之門而重爲煩擾耳。
穆宗即位,京師鬻賣金銀十兩亦墊一兩,糴米鹽百錢墊七八。京兆尹柳公綽以嚴法禁止之。尋以所在用錢墊陌不一,詔從俗所宜,內外給用,每緡墊八十。
寶曆初,河南尹王起請銷錢爲佛像者以盜鑄錢論。
太和三年,詔佛像以鉛、錫、土、木爲之,飾帶以金銀、鍮石、烏油、藍鐵,唯鑒、磬、釘、鐶、鈕得用銅,餘皆禁之,盜鑄者死。是時峻鹽鐵錢之禁,告千錢者賞以五千。
四年,詔積錢以七千緡爲率,十萬緡者期以一年出之,二十萬以二年。凡交易百緡以上者,匹帛米粟居半。河南府、揚州、江陵府以都會之劇,約束如京師。
未幾皆罷。
八年,河東錫錢復起,鹽鐵使王涯置飛狐鑄錢院於蔚州,天下歲鑄錢不及十萬緡。文宗病幣輕錢重,詔方鎮縱錢穀交易。時雖禁銅爲器,而江淮、嶺南列肆鬻之,鑄千錢爲器,售利數倍。宰相李珏請加爐鑄錢,於是禁銅器,官一切爲市之。天下銅坑五十,歲採銅二十六萬六千斤。及武宗廢浮屠法,永平監官李郁彦請以銅像、鐘、磬、爐、鐸皆歸巡院,州縣銅亦多矣。鹽鐵使以工有常力,不足以加鑄,許諸道觀察使皆得置錢坊。淮南節度使李紳請天下以州名鑄錢,京師爲京錢,大小徑寸如開元通寶,交易禁用舊錢。會宣宗即位,盡由會昌之政,新錢以字可辯,復鑄爲像。昭宗末,京師用錢八百五十爲貫,每百纔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爲百云。
○歷代錢幣之制
後唐同光二年,令京師及諸道,於市行使錢內,檢點雜惡鉛錫錢,並宜禁斷;沿江州縣每舟船到岸,嚴加覺察,不許將雜鉛錫惡錢往來換易好錢,如有私載。
並行收納。
天成元年,中書門下奏:“訪聞諸道州府所買賣銅器價貴,多是銷鎔見錢,以邀厚利。”敕:“宜徧古曉,如元舊破損銅器及碎銅,即許鑄造銅器。生銅器每斤價定二百,熟銅器每斤四百,如違省價,買賣之人依盜鑄錢律文科斷。”又敕:“諸道州府約勒見錢,素有條制,若全禁斷,實匪通規。宜令三京、諸道州府,城門所出見錢如五百以上,不得放出。”
二年,敕:“買賣人所使見錢,舊有條流,每陌八十文。近訪聞在京及諸道市肆人戶,皆將短陌轉換長錢。今後凡有買賣,並須使八十陌錢,如有輒將短錢興販,仰所在收捉禁治。”
四年,制:“今後行使錢陌內,捉到一文、二文係夾帶鉛鐵錢,所使錢不計多少,納官科罪。”
晉天福三年,詔曰:“國家所資,泉貨爲重,銷蠹則甚,添鑄無聞。宜令三京、鄴都諸道州府,無問公私,應有銅者,並許鑄錢,仍以“天福元寶”爲文,左環讀之。每一錢重二銖四參,十錢重一兩,仍禁將鉛鐵雜鑄。諸道應有久廢銅冶,許百姓取便開煉,永遠爲主,官中不取課利。除鑄錢外,不得接便別鑄銅器。”
其年十一月,敕:“先許鑄錢,切慮逐處缺銅,難依先定銖兩。宜令天下公私應有銅欲鑄錢者,取便酌量輕重鑄造,不得入鉛鐵及缺落不堪久遠流行。”
四年,敕:“以天下公私鑄錢雜以鉛錫,缺小違條。今後祗官鑄造,私下禁舊法。”
漢隱帝時,王章爲三司使,聚斂刻急。舊制,錢出入皆以八十爲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謂之“省陌”。
周顯德二年,帝以縣官久不鑄錢,而民間多銷錢爲器皿及佛像,錢益少,乃立監採銅鑄錢。自非縣官法物、軍器及寺觀鐘、磬、鈸、鐸之類聽留外,自餘民間銅器、佛像,五十日內悉令輸官,給其直。過期隱匿不輸,五斤以上罪死,不及者諭刑有差。其銅鏡,官中鑄,於東京置場貨賣,許人戶收買興販。朝廷及諸州見管法物、軍器,舊用銅制及裝飾者,候經使用破壞,即仰改造,不得更使銅,內有合使銅者,奏取進止。
上謂侍臣曰:“卿輩勿以毀佛爲疑。夫佛以善道化人,苟志於善,斯奉佛矣,彼銅像者,豈所謂佛邪!且吾聞佛志在利人,雖頭目猶捨以布施,若朕身可以濟民,亦非所惜也。”
致堂胡氏曰:“令之而行,禁之而止,惟爲人所難者能然,若世宗欲禁銷錢而毀銅像是也。銅像,人所敬畏,尚且毀之,錢之不可銷必矣。韓愈拜京兆尹,神策六軍不敢犯法,曰‘是尚欲除佛者’,亦猶是也。銷錢爲器,其利十倍。錢所以權百貨,平低昂,其鑄之也,不計費,不謀息,今而銷之,可不禁乎?雖然,銷而爲器,錢雖毀而器存焉。若夫散而四出,舟遷車轉,入於他國,歸於蠻夷,其害豈特爲害而已!而不聞世宗禁之,則不以泉貨貿遠方之寶可知已,錢之散也,以貿遠方之寶故也。上好之,下效之,於是關防不嚴,法制隳壞,真錢日少,僞錢日多。以不貲之價,靡有限之錢,雖萬物爲銅,陰陽爲炭,亦且不給,區區器像又何濟乎!故惟至廉無欲,然後可蓄生人之共寶。而又關防嚴密,法制具在,鼓鑄不廢,則中國之錢真可流於地上矣。”
唐主李璟既失江北,困於用兵,鍾謨請鑄大錢,以一當十,文曰“永通泉貨”。
謨得罪而大錢廢,韓熙載又鑄鐵錢,以一當二。
錢有銅鐵二等。五代相承用唐錢。諸國割據者,江南曰“唐國通寶”,又別鑄如唐制而篆文。其後鑄鐵錢,每十錢以鐵錢六權銅錢四而行,乾德後只以鐵錢貿易,凡十當銅錢一。兩浙、河東自鑄銅錢,亦如唐制。西川、湖南、福建皆用鐵錢,與銅錢兼行。湖南文曰“乾封泉寶”,徑寸,以一當十。福建如唐制。
宋初,錢文曰“宋元通寶”。太平興國後,又鑄“太平通寶”錢。太宗親書“淳化元寶”,作真、行、草三體。自後每改元必更鑄,以年號元寶爲文。
太祖皇帝建隆三年,禁諸州鐵鑞錢,民間有者悉送官。
乾德五年,禁輕小惡錢,限一月送官。
自平廣南、江南,聽權用舊錢,勿得過本路之境。
國初因漢制,其輸官錢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爲陌,然諸州私用各隨俗,至有以四十八錢爲陌。是歲,所在用七十七爲陌,貫及四斤半以上。
真宗咸平四年,舊制犯銅禁七斤以上,並奏裁處死,詔自今滿五十斤以上取裁,餘第減之。
天禧三年,詔犯銅、鍮石,並免極刑。
鐵錢者,川陝、福州承舊制用之。
開寶三年,令雅州百丈縣置監鑄鐵錢,禁銅錢八兩川。後令兼行,銅錢一當鐵錢十。
太平興國八年,以福建少銅錢,令於建州鑄大鐵錢,與銅錢並行,尋罷鑄。
凡鑄銅錢有四監:饒州曰永平,池州曰永豐,江州曰廣寧,建州曰豐國京師、昇鄂州、南安軍、舊並有錢監,杭州有寶興監,後並廢之。每千文用銅三斤十兩,鉛一斤八兩,錫八兩,成重五斤。惟建州增銅五兩,減鉛如其數。至道中,歲鑄八十萬貫,景德中,至一百八十三萬貫。大中祥符後,銅坑多不發,天禧末,鑄一百五萬貫。鐵錢有三監:邛州有惠民,嘉州有豐遠,興州有濟衆益州、雅州舊亦有監,後廢。大錢貫重十二斤兩,以準銅錢舊皆用小鐵錢,十當銅錢之一。景德二年,令知益州張詠、西川轉運使黃觀同裁度嘉、邛二州所鑄大鐵錢,每貫用二十五斤八兩成直,銅錢一小鐵錢十,相兼行用。後以鐵重,多盜鎔爲器,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淩策言:“錢輕則行者易賫,錢小則鎔者鮮利。請減景德二年之制,其見使舊錢亦令仍舊行用。”從之。歲總鑄二十一萬餘貫。
太祖時,取唐朝飛錢故事,許民入錢京師,於諸州便換。其後,定外地閒慢州乃許指射。自此之後,京師用度益多,諸州錢皆輸送,其轉易當給以錢者,或移用他物。
先是,許商人入錢左藏庫,以諸州錢給之,而商旅先經三司投牒,乃輸於庫,所由司計一緡私刻錢二十。開寶三年,置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者詣務陳牒,即日輦致左藏庫,給以券,仍敕諸州凡商人賫券至,當日給付,不得住滯,違者科罰,自是毋復停滯。至道末,商人便錢一百七十餘萬貫,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萬貫。
初,蜀人以鐵錢重,私爲券,謂之“交子”,以便貿易,富人十六戶主之。其後富人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數起。寇瑊嘗守蜀,乞禁交子。薛田爲轉運使,議廢交子則貿易不便,請官爲置務,禁民私造。詔從其請,置交子務於益州。
諸路錢歲輸京師,四方繇此錢重而貨輕。景祐初,始詔三司以江東、福建,廣南歲輸緡錢合三十餘萬易爲金帛,錢流民間。
凡鑄銅錢,用劑八十八兩得錢千,重八十兩十分。其劑,銅居六分,鉛、錫居三分,皆有奇贏。鑄大鐵錢,用鐵二百四十兩得錢千,重百九十二兩。此其大法也。有許申者,爲三司度支判官,建議以藥化鐵與銅雜鑄,輕重如銅錢法,而銅居三分,鐵居六分,皆有奇贏,亦得錢千,費省而利厚。詔鑄於京師。然鑄錢雜鉛、錫,則其液流速而易成,申雜以鐵,鐵澀而多不就,工人苦之,後卒無成。
國朝錢文皆用“元寶”而冠以年號,及改號寶元,文當曰“寶元元寶”,詔學士議,因請改曰“豐濟元寶”,仁宗特命以“皇宋通寶”爲文。慶曆以後,復冠以年號。
時軍興,陝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採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以鑄錢。既而陝西都轉運使張奎、知永興軍范雍請鑄大銅錢。與小錢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奎等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及奎徙河東,又鑄大鐵錢於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以助關中軍費。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大鐵錢,而陝西復採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朝廷因敕江南鑄大銅錢,而江、池、饒、儀、虢州又鑄小鐵錢,悉輦致關中。數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民間盜鑄者衆,錢文大亂,物價翔踴,公私患之。
於是奎復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而河東鐵錢既行,盜鑄者獲利十六,錢輕貨重,其患如陝西,言者皆以爲不便。知并州鄭戩請河東鐵錢以二當銅錢一,行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爐日鑄,且行舊錢。
知澤州李昭遘亦言河東民燒石炭,家有橐冶之具,盜鑄者莫可詰,而北虜亦能鑄鐵錢,以易並邊銅錢而去,所害尤大。朝廷嘗遣魚周詢、歐陽修分察兩路錢利害,至慶曆末,遂命學士張方平、宋祁,御史中丞楊察與三司雜議。時葉清臣復爲三司使,與方平先上陝西錢議,曰:“關中用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大多,致奸人盜鑄,其用日輕。比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於下,終取償於上,縣官雖有折當之虛名,乃罹虧損之實害。救弊不先自損,則法未易行。請以江南、儀商等州大銅錢一當小銅錢三。”又言:“奸人所以不鑄小鐵錢者,以鑄大銅錢得利厚而官不能必禁,若鑄大銅錢無利,又將鑄小鐵錢以亂法。請以小鐵錢三當銅錢一。”既而又請河東小鐵錢如陝西,亦以三當一,且罷官所置爐。朝廷皆施用其言。自是奸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錢。其後,詔商州罷鑄青黃銅錢,又令陝西大銅錢、大鐵錢皆以一當二,盜鑄乃止。然令數變,兵民耗於資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
神宗熙寧四年,陝西轉運使皮公弼言:“頃歲西邊用兵,始鑄當十錢。後兵罷,多盜鑄者,乃以當三,又減作當二,行之至今,銅費相當,盜鑄衰息。請以舊銅、鉛盡鑄當二錢。”從之。其後折二錢遂行天下。
慶曆中,陝西、河東皆用鐵錢,後小鐵錢獨行於河東,而陝西許用銅錢,及大鐵錢以一折二。然小鐵錢凡四十萬緡積在同、華二州,熙寧詔賜河東,以鐵償之。永興路安撫吳中復請以錢四十買缺薄惡錢一斤,以所買惡錢悉改鑄大錢。秦鳳轉運使熊本言:“今雖以錢四十得僞錢一斤,及銅錢千易當二錢千,其實鐵錢一斤纔當斤鐵耳!千錢爲鐵六斤,鑄爲錢二千,而以銅錢千易之,官失多矣。又錢多,一年改鑄未得竟也。且民賣千錢得二百五十折二大錢,纔易其半,又禁其通行大錢,則方災傷民所有錢四亡其三,何以救災?”
判應天府張方平上言:“臣向者再總邦計,見諸爐歲課上下百萬緡,天下歲入茶、鹽、酒稅,雜利僅五千萬緡。公私流布,日用而不息,上自社稷百神之祀、省御供奉、官吏廩祿、軍師乘馬、征戍聘賜,凡百用度,斯焉取給,出納大計備於此矣。景德以前,天下財利所入,茶、鹽、酒稅,歲課一千五百餘萬緡。太宗以是料兵閱馬,平河東,討拓跋,歲有事於契丹。真宗以是東封岱宗,西祀汾雎,南幸亳、宋,未嘗聞加賦於民,而調度克集。至仁宗朝,重熙累盛,生齒繁庶,食貨滋殖。慶曆以後,財利之入,乃至三倍於景德之時,而國計之費,更稱不贍。
則是本末之源,盈虛之數,其疏闊不侔久矣。陛下憫時事之積弊,志在變而通之,創立法制,凡大措置事以十數,要在經國利民,崇德而廣業也。其中率錢募役一法,爲天下害實深,且舉應天府爲例,畿內七縣共主客六萬七千有餘戶,夏秋米麥十五萬二千有零石,絹四萬七百有零匹,此乃田亩桑功之自出,是謂正稅,外有沿納諸色名目雜錢十一萬三千有零貫,已是因循弊法。然雖有錢數,實不納錢,並係折納穀帛,惟屋稅五千餘貫,舊納本色見錢。大體古今賦役之制,自三代至於唐末、五代,未有輸納之法也。今乃歲納役錢七萬五千三百有零貫文,散青苗錢八萬三千六百餘貫,累計息錢一萬六千六百有零貫,此乃歲輸實錢三千餘貫。
又弛邊關之禁,開賣銅之法,外則泄於四夷,內則縱行銷毀。鼓鑄有限,壞散無節,錢不可得,穀帛益賤。凡公私錢幣之發斂,其則不遠。百官、羣吏、三軍之俸給,夏秋糴買穀帛、坑冶場監本價,此所以發之也;屋廬正稅、茶鹽酒稅之課,此所以斂之者也。民間貨布之豐寡,視官錢所出之多少,官錢出少,民間已乏,則是常賦之外,錢將安出?”
自王安石爲政,始罷銅禁,奸民日銷錢爲器,邊關海舶不復譏錢之出,國用日耗。又青苗、助法皆徵錢,民間錢荒,故方平極言之。
八年,皮公弼又請鑄鐵折二錢,從之。
御史周尹言:“臣去冬奉使,經由永興、秦鳳路,伏見盜鑄錢不少,問其本末,蓋是錢法用一當二鐵錢易得,而民間盜鑄者費少利倍。又訪聞得所在官中積聚,約有數百萬餘貫,民間收藏者猶不在其數。緣上件錢貨起初元以一當十,後來減爲折三,近歲又作折二,已於國家重貨十損其八,若更作一文行用,即又損一分,所以不當,輒有奏請。昨來朝廷差汪輔之往逐路揀選鐵錢萬數不多,今三司指揮更不行用,仍行改鑄,務監每一日鑄及三千貫。即一年之內,除節假、旬假,實有三百日,課程約只得九十萬貫以來,計三二年間,未滿數百萬貫,況日課未必及三千貫之數也!若改鑄之法或只仍舊作折二錢,即民間盜鑄定亦不可止絕。臣欲望作折二鑄錢,更不別行改鑄,亦不須揀選,起自今後只作一文行用,則盜鑄者所獲之利,不充所費,自然無復冒禁作過,歲省重辟,而農商交易獲衆貨流通之利。且約官中所有,止就四百萬貫言之,若以二爲一,即猶得二百萬貫之數,致力簡省,便可得用。”
諸路鑄錢總二十六監,每年鑄銅、鐵錢五百四十九萬九千二百三十四貫。內銅錢十七監,鑄錢五百六萬貫;鐵錢九監,鑄錢八十八萬九千二百三十四貫。
◎銅錢逐監錢數
阜財監西京二十萬貫。黎陽監衛州二十萬貫。永興軍、華州、陝府錢監,各鑄二十萬貫,計六十萬貫。垣曲監絳州二十六萬貫。同安監舒州
一十萬貫。神泉監睦州一十萬貫。富民監興國軍二十萬貫。熙寧監衡州二十萬貫。寶泉監鄂州一十萬貫。廣寧監江州三十四萬貫。永豐監池州四十四萬五千貫。永平監饒州六十一萬五千貫。豐國監建州二十萬貫。永通監韶州八十萬貫。阜民監惠州七十萬貫。
◎鐵錢逐監錢數
在城、朱陽兩監虢州各十二萬五千貫。阜民、洛南兩監商州各十二萬五千貫。威遠鎮通遠軍、滔山鎮岷州兩監共二十五萬貫。嘉州二萬五千貫。邛州七萬三千二百三十四貫。興州四萬一千貫。
◎銅錢一十三路行使
開封府界。京東路。京西路。河北路。淮南路。兩浙路。福建路。江南東路。
江南西路。荊湖南路。荊湖北路。廣南東路。廣南西路。
◎銅鐵錢兩路行使
陝府西路。河東路。
◎鐵錢四路行使
成都府路。梓州路。利州路。夔州路。
右元豐間畢仲衍所進《中書備對》,言諸路銅、鐵錢監與所鑄錢數目,及行使地分詳明,今錄於此。蓋比國初至景德中,則銅錢增九監,而所鑄增三百餘萬貫,鐵錢增六監,而所鑄增六十餘萬貫云。
哲宗元祐六年,申錢幣闌出之禁,立銅錢出界徒流編配首從之法。
言者謂,自熙寧七年削除錢禁,以此邊關重車而出,海舶飽載而回,沿邊州軍錢出外界,但每貫收稅錢而已,是中國貨寶與四夷共用之也。
戶部侍郎蘇轍北使還,論事宜曰:“臣切見北界別無錢幣,公私交易並使本朝銅錢。沿邊禁錢條法雖極深重,而利之所在,勢無由止。本朝每歲鑄錢以百萬計,而所在常患錢少,蓋散入四夷,勢當爾也。謹按: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土皆產鐵。見今陝西鑄折二鐵錢,萬數極多,與銅錢並行,而民間輕賤鐵錢,鐵錢十五僅能比銅錢十,而官用鐵錢與銅錢等,緣此解鹽鈔法久遠必敗。河東雖有小鐵錢,然數目極少,河北一路則未嘗鼓鑄。臣等嘗聞議者謂可於三路並鑄鐵錢,而行使之地止於極邊,諸州極邊見在銅錢並以鐵錢兌換,般入近裏州郡,如此則雖不禁錢出外界,而其弊自止矣。伏乞下戶部,令徧問三路提、轉、安撫司詳講利害,如無窒礙,乞早賜施行。惟河東路極邊數郡,訪聞每歲秋成,必假銅錢於北界人戶收糴,乞令相度,若以綢絹優與折博有無不可。此計若行,爲利不小。”
徽宗崇寧二年二月庚午,初令陝西鑄折十銅錢並夾錫錢。左僕射蔡京奏:
“據陝西轉運副使許天啟申,送到新鑄銅錢、鐵錢樣,已降指揮,銅錢於歲終須管鑄三十萬貫,鐵錢鑄二百萬貫。自來鑄錢,張官置吏,招刺軍兵,所費不少,而軍兵之役最爲辛苦,官得至薄,率三錢得一錢之利,蓋是久失擘畫。今陝西河中府等處,民間私鑄最多,召募私鑄人,令赴官充鑄錢工匠,廣爲營屋,許其一家之人在營居止,不必限其出入,官給以物料,盡其一家人力鼓鑄,計其工直,率十分中支若干分數充其工價,又可收私鑄人在官,蓋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欲令許天啟相度,疾速準此施行,仍與舊來軍工相兼鼓鑄。今來所鑄銅錢,除陝西、四川、河東係鐵錢地分更不得行使外,諸路並準折十行用,其錢唯令陝西鐵錢地分鑄造,却於銅錢地分行使,貴絕私鑄之患,如有私鑄,並以一文計小錢十科罪。又陝西銅錢至重,每一錢當鐵錢三或四,今夾錫鑄造,樣制精好,欲一錢當銅錢二支用,令許天啟相度,依此施行。”從之。
夾錫錢始於二年,河東運判洪中孚言:“二虜以中國錢鐵爲兵器,若雜以鉛錫,則脆不可用,請改鑄夾錫當三、當十鐵錢。”從之。
尚書省言,崇寧監鑄御書當十錢,每貫重一十四斤七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二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除火耗一斤五兩,每錢重三錢。
四年,尚書省言東南諸路盜鑄當十錢者多,乃詔廣南、福建路更不行使當十錢,有者兌換,於別路行使,其本路別鑄小平錢。以閩、廣係出銅處故也。又詔荊湖、江、浙當十錢並改作當五錢。
五年,蔡京罷相,監察御史沈畸言:“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千,此權時之宜,豈可行於太平無事之日!自爲當十之議,召禍起奸,遊手之民一朝鼓鑄,無故而有數倍之息,何憚而不爲?雖日斬之,其勢不可遏也。”
六月,詔當十錢惟京師、陝西、兩河許行,諸路並罷。令民於諸縣鎮寨送納,給以小錢,自一百至十貫止,令通用行使如川鈔引法。
張商英爲相,上言:“當十錢自唐以來,爲害甚明,行之於今,尤見窒礙。
蓋小平錢出門有限有禁,故四方客旅物貨交易得錢者,必入中求鹽鈔,收買官告、度牒,而餘錢又流布在街市小民間,故官司內外,交相利養。自當十錢行,一夫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錢既爲輕賫之物,則告、牒難售,鹽鈔非操虛錢而得實價則難行,輕重之勢然也。今欲權於內庫並密院諸司,借支應干封椿金銀、物帛並鹽鐵等,下令以當十錢盜鑄爲濫害法,限半年更不行用。令民間盡所有於所在州軍送納,每十貫官支金銀物帛四貫,文擇其僞鑄者送近便改鑄小平錢,存其如樣者。俟納官足,十貫作三貫,文各撥還元借處,然後京城作舊錢禁施行,乃可議榷貨通商鈔法。”
蔡縧《國史補》:“國朝鑄錢沿襲五代及南唐故事,歲鑄之額日增,至慶曆、元豐間爲最盛,銅、鐵錢歲無慮三百餘萬貫,及元祐、紹聖而廢弛,崇寧初則已不及祖宗之數多矣。魯公秉政,思復舊額,以銅少終不能得,考夫古人之訓,子母相權之說,因作大錢,以一當十,至大觀,上又爲親書錢文焉。蓋昔者鼓冶,凡物料火工之費,鑄一錢凡十得息者一二,而贍官吏、運銅鐵,悉在外也,苟稍加工,則費一錢之用,始能成一錢。而當十錢者,其重三錢,加以鑄三錢之費,則製作極精妙廼得大錢一,是十得息四矣,始亦通流,又以其精緻,人愛重之。
然利之所在,故多有盜鑄,如東南盜鑄,其私錢既鍥薄,且製作粗惡,遂以猥多成弊。大觀三年,魯公既罷,朝議改爲當三,當三則折閱倍焉,雖縣官亦不能鑄矣,而大錢遂廢。初議改當三也,宰執爭輦錢而市黃金,在都金銀鋪未之知,不兩月命下,時傳以爲訕笑。”
交子天聖以來,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爲額。
熙寧元年,始立僞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
二年,以河東公私共苦運鐵錢勞費,詔置潞州交子務。
明年,漕司以其法行則礬、鹽不售,有害入中糧草之計,奏罷之。四年,復行於陝西,而罷永興軍鹽鈔務,文彦博言其不便,未幾,竟罷其法。
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將易,而後界給用已多,詔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萬,以償二十三界之數。交子之有兩界自此始。
九年,以措置熙河財利孫迥言:“商人買販,牟利於官,且損鈔價。”於是罷陝西交子法。
紹聖元年,成都路漕司言:“商人以交子通行於陝西而本路乏用,請更印製。”詔一界率增造十五萬緡。是歲,通舊額書放百四十萬六千三百四十緡。
崇寧元年,復行陝西交子。
大觀元年,改四川交子爲錢引。自朝廷取湟、廓、西寧,籍其法以助兵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損。及更界年,新交子一乃當舊者之四,故更張之。
成都漕司奏:“交子務已改爲錢引務,欲以四十三界引準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並更爲錢引。”從之。又詔:“陝西、河東數路引直五千至七千,而成都纔直二三百,豪右規利害法,轉運司覺捕扇惑之人,準法以行。民間貿易十千以上,令錢與引半用。”言者謂錢引雜以銅、鐵錢,難較其直增損。詔令以銅、鐵錢隨所用分數比計,作銅錢聞奏。知威州張特奏:“錢引元價一貫,今每道止直一百文。蓋必官司收受無難,自然民心不疑,便可遞相轉易通流,增長價例。乞先自上下請給不支見錢,並支錢引,或量支見錢一二分,任取便行,使公私不得抑勒,仍嚴禁止害法不行之人。”從之。大凡舊歲造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新舊相因。大觀中,不蓄本錢而增造無藝,至引一緡當錢十數。錢引,崇寧間行於京東西、淮南、京師諸路,惟福建、江、浙、湖、廣不行。趙挺之以爲福建,蔡京之鄉里也,故免焉。
高宗紹興三年,劉大中宣諭江南歸,言泉司官吏之費歲十三萬緡,請省官屬。
從之。
宋朝鼓鑄,饒、池、江州、建寧府四監,歲鑄銅錢百三十四萬緡,充上供饒州永平監,四十六萬五千;江州廣寧監,二十四萬;池州永豐監,三十四萬五千;建寧豐國監,二十四萬四百;衡、舒、嚴、鄂、韶、梧州六監,歲鑄百五十六萬緡,充逐路支用衡州咸寧監,二十萬;舒州同安監,十萬;嚴州神泉監,十五萬;鄂州寶泉監,十萬;韶州永通監,八十三萬;梧州元豐監,十八萬。
建炎兵革,州縣困敝,鼓鑄皆廢。紹興初,並廣寧監於虔州,並永豐監於饒州後來只在饒州置司,贛州只係巡歷,歲鑄纔及八萬緡。以銅、鐵、鉛、錫之入,不及於舊,而官吏廩稍工作之費,視前日自若也。每鑄錢一千,率用本錢二千四百文。時范汝爲作亂,權罷建州鼓鑄,二年復鑄十二萬緡,泉司應副銅、錫六十五萬餘斤。
二十四年,罷鑄錢司,歸之漕司。
二十八年,上命御府銅器千五百事付泉司,大索民間銅器,告者有賞,其後得銅二百餘萬斤。寺觀鐘、磬、鐃、鈸既籍定投務外,不得添鑄。
二十九年,立爲限制,命官之家存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變轉金銀,算請茶、鹽、香、礬鈔引之類,越數隱寄,許人告。
按:此即唐元和間所行,皆是以民間錢少而不能流通,縣官費重而不能廣鑄,故爲此末策耳。
孝宗隆興元年,詔鑄當二、小平錢,如紹興之初。自乾、淳、迄嘉泰、開禧皆如之。
乾道六年,並鑄錢司歸發運司。
七年,復置。
八年,於饒、贛各置提點官。
自大中祥符及崇寧以來,錢皆精好。高宗嘗諭近臣,欲盡如舊制,不較工料之費。乾道八年,孝宗以新鑄錢淆雜,詔提點鑄錢及永平監官、左藏西庫監官、戶工部長貳,議罰有差。
淳熙二年,並贛州歸饒州而加都大焉。
祖宗內帑歲收新錢一百五萬江、池、饒、建四監,而每年退却六十萬,三年一郊,又支一百萬赴三司,是內帑每年纔得十一萬六千餘緡,而左藏得九十三萬三千餘緡也。今歲額止十五萬,而隷封椿者半,內藏者半,左藏咸無焉。又自國家置市舶於浙,於閩,於廣,舶商往來,錢寶所由以泄。是以自臨安出門有禁,下江有禁,入海有禁。凡舶船之方發也,官必點視,及遣巡捕官監送放洋。然商人先期以小舟載錢離岸,及官司之點、巡捕之送,一爲虛文。於是許火內人告,以其物貨之半充賞;又或以裝發,則舶回日亦許告首,盡以回貨充賞。沿海州軍以銅錢入海船者有罰。淳熙五年五月,詔蕃商往來夾帶銅錢五百文,隨離岸五里外依出界法。
臣僚言:“泉、廣二舶司及西、南二宗司,建州回易,悉載金錢。四司既自犯法,郡縣巡尉其能誰何?至淮、楚屯兵,月費五十萬,見錢居其半,南北貿易,緡錢之入敵境者,不知其幾。於是沿邊皆用鐵錢矣。”所以淮南舊鑄銅錢,乾道初,詔兩淮、京西悉用鐵錢,荊門隷湖北,以地接襄、峴,亦用鐵錢,而淮西鼓鑄鐵錢未辦。議者欲取之蜀,事既行,參政洪造以爲不便,上然之,但即蜀中取十五萬緡,行之廬、和而已。
六年,詔司農丞許子中往淮西措置鐵錢。子中言舒、蘄、黃州皆產鐵,合置監舒州置同安監,蘄春置蘄春監,黃州置齊安監,且鑄折二錢。詔戶部支湊二十萬貫爲本。又詔發運司通管四監江州、興國軍、臨江軍、撫州。子中所管三監舒、蘄、黃,每歲各認三十萬貫,其大小鐵錢,令兩淮通行。
七年,舒、蘄守臣皆以鑄錢增羨遷官,然淮民爲之大擾。
光宗紹熙二年,詔帥、漕司賑糶收破缺鐵錢及私錢。明年,又降度牒二百道換私鐵錢。
臣僚言江北公行以銅錢一準鐵錢四,禁之。當時銅錢之在江北者,自乾道以來,悉以鐵錢收換,或以會子一貫換錢一貫省,其銅錢解赴行在及建康、鎮江。
沿江州軍關津去處,委官檢察,又於江之南北各置官庫,以銅、鐵錢交換。凡沿江私渡及極邊徑路,嚴禁透漏。
紹熙十五年,置利州紹熙監,鑄錢十萬緡以救錢引。地多山林,宜炭鐵,仍增鑄十五萬緡。未行,卒減鑄十萬。
二十二年,嘉州守臣王知遠乞復嘉之豐遠、邛之惠民二監,鑄小平錢。
寧宗嘉定元年,即利州鑄當五大錢。
三年,制司欲盡收舊引,又於紹興、惠民二監歲鑄共三十萬貫,其料並同當三錢。時議者恐其利厚而盜鑄滋多,而總所方患引直日低,雖盜鑄不禁,蓋欲錢輕則引重也。會子高宗紹興元年,因婺州之屯駐,有司請椿辦合用錢,而舟楫不通,錢重難致。乃詔戶部造見錢關子付婺州,召客人入中,執關赴榷貨務請錢,有願得茶、鹽、香貨鈔引者聽。於是州縣以關子充糴本,未免抑配,而榷貨務又止以日納三分之一償之,人皆嗟怨。
六年二月,詔置行在交子務。臣僚言:“朝廷措置見錢關子,有司浸失本意,改爲交子,官無本錢,民何以信?”極論其不可。於是罷交子務,令榷貨務樁垛見錢印造關子。
二十九年,印給公據、關子,赴三路總領所:淮西、湖廣各關子八十萬緡,淮東公據四十萬緡,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內關子作三年行使,公據二年,許錢銀中半入納。
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造會子,樁見錢,於城內外流轉,其合發官錢,並許兌會子赴左藏庫送納。明年二月,詔會子務隷都茶場。正以客旅算請茶、鹽、香、礬等,歲以一千萬貫,可以陰助稱提,不獨恃見錢以爲本,又非全仰會子以佐國用也。
三十二年十二月,詔定僞造會子之罰犯人處斬,賞錢一千貫,如不願支賞,與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窩藏之家能自告首,特與免罪,亦支上件賞錢,或願補前名目者聽。日造會子,監官分押,每一萬道解赴戶部覆印。當時會紙取於徽、池州,續造於成都府,又造於臨安府。會子初止行於兩浙,後又詔通行於淮、浙、湖北、京西。除亭戶鹽本並用見錢外,其不通水路去處上供等錢,許盡用會子解發。其沿流州軍,錢、會中半。民間典賣田宅、牛畜、車船等如之,或全用會子者聽。
孝宗隆興元年,詔官印會子以“隆興尚書戶部官印會子之印”爲文,更造五百文會,又造二百、三百文會,置江州會子務。
乾道二年,因左司諫陳祐言會子之敝,出內庫及南庫銀一百萬兩收之。
三年正月,度支郎中唐瑑言:“自紹興三十一年至乾道二年七月,共印過會子二千八百餘萬道,止乾道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前,共支取過一千五百六十餘萬道,除在官司樁管循環外,其在民間者,有九百八十萬道。自十一月十四日以後,措置收換,截至三年正月六日,共繳進過一百一十八萬九千餘貫,尚有八百餘萬貫未收,大約每月收換不過六七十萬。緣諸路綱運依近指揮,並要十分見錢,州縣不許民戶輸納會子,是致在外會子,往往商賈低價收買,輻輳行在,所以六務支取擁並。”詔給降度牒及諸州助教帖各五千道付榷貨務,召人全以會子入納,候出賣將盡,申取朝廷節續給降,務欲盡收會子也。六月,戶部曾懷言,會子除收還外,有四百九十萬貫在民間,乞存留行使。十二月,以民間會子有破損者,別造五百萬換給。他日,又詔損會貫百錢數可照者,並作上供錢解發,鉅室以低價收者坐罪。
四年,以取到舊會毀抹截鑿付會子局重造,三年立爲一界,界以一千萬貫爲額,逐界造新換舊。差戶部尚書曾懷同共措置,鑄“提領措置會子庫”印,依左藏庫推賞,其將帶經過務場不得收稅。蔣芾奏曰:“此月用會子收回金銀,若會子稍多,又出錢銀收之。”陳俊卿奏曰:“斂散抑揚,權之在上,可以無敝。”其年四月一日,興工印造,至歲終可造一千萬貫,措置收換舊會。每道收糜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應舊會破損,但貫百字存,印文可騐者,即與兌換,內有假僞,將辯騐人吏送所司,其監官取朝廷指揮。每騐出一貫僞會,追究元收兌會子人,錢三貫與辯騐人。如官吏用心,訖事無假僞,具姓名推賞。自十二月一日始置局收換,至明年三月十日終盡絕,更不行用。
淳熙三年,詔第三界、四界各展限三年,令都茶場會子庫將第四界銅板,接續印造會子二百萬赴南庫樁管。當時戶部歲入一千二百萬,其半爲會子,而南庫以金銀換收者四百萬,流行於外者纔二百萬耳。
范成大《攬轡錄》載:“虜本無錢,惟煬王亮嘗一鑄正隆錢,絕不多餘,悉用中國舊錢。又不欲留錢於河南,效中國楮幣,於汴京置局造官會,謂之‘交鈔’,擬見錢行使。而陰收銅錢,悉運而北,過河即用錢,不用鈔。鈔文略曰:‘南京交鈔所準戶部符,尚書省批降,檢會昨奏南京置局印造一貫至三貫例交鈔,許人納錢給鈔,河南路官私作見錢流轉。若赴庫支取,即時給付,每貫輸工墨錢一十五文。候七年納換別給,以七十爲陌。僞造者斬,捕告者賞錢三百千。’前後有戶部管當令史、官交鈔庫使副書押,四圍畫龍鶴有飾。”
右石湖乾道間充泛使入金國,道汴京,有交鈔所,載其所見如此。其時中國亦以幣權錢,然東南之地有會子,又有川引、淮交、湖會,而鼓鑄之所亦復不一,所以常困錢幣多而賤,秤提無策。而彼則惟以交鈔行之河南,以中國舊錢行之河北,似反簡易也。元祐間,穎濱使遼回奏事,亦言北界別無錢幣,惟用中國錢云。
光宗紹熙元年,詔第七、八界會子各展三年。臣僚言:“會子界三年爲限,今展至再,則爲九年矣,何以示信?”詔造第十界立定年限。
寧宗慶元元年,詔會子界以三千萬爲額,額外更增,許執奏不行。
嘉定二年,臣僚言三界會子數目滋多,稱提無策。詔封樁庫撥金銀、度牒、官誥綾紙、乳香,湊成二十萬,添貼臨安府官局,收換舊會,品搭入納,以舊會之二換新會之一。而稱提新會最嚴,未免告訐肆起,根連株逮而苛政出;估籍徒流,鄉井相望而重刑用;假稱提而科敷抑配,酷吏得志。
泉州守臣宋鈞,南劍州守臣趙崇亢、陳宓,皆以稱提失職,均降一官,崇亢、陳宓各展二年磨勘。自是,歲月扶持,民不以信,特以畏耳。然糴本以楮,鹽本以楮,百官之俸給以楮,軍士支犒以楮,州縣支吾無一而非楮,銅錢以罕見爲寶,前日樁積之本,皆絕口而不言矣。是宜物價翔騰,楮價損折,民生憔悴,戰士常有不飽之憂,州縣小吏無以養廉爲嘆,皆楮之弊也。楮弊而錢亦弊。昔也以錢重而制楮,楮實爲便;今也錢乏而制楮,楮實爲病。況僞造日滋,欲楮之不弊,不可得也。且國家建隆之初,賦入尚少,東征西伐,兵餽不絕於道,未嘗藉楮以開國也。靖康以來,外攘夷狄,內立朝廷,左支右吾,日不遑暇,未嘗藉楮以中興也。至於紹興末年,權以濟用,至於孝宗,謀慮及此,未嘗不曲盡其心焉。當時內有三宮之奉,外有歲幣之費,而造楮惟恐其多,收換惟恐其不盡,而或無以示民信也。至於光、寧以來,造愈多而弊愈甚,其所幸者,恭儉節用,無土木之妖,動靜有常,無錫予之泛,所以楮雖弊而有以養其原也。
川引高宗紹興三年六月詔,四川自祖宗以來,先計引數,封樁本錢,常停重錢以權輕券,故法不弊。中間印給泛料數多,即將本錢侵用,故引法日壞。況自張浚開宣府,趙開爲總餉,以供糴本,以給軍需,增引日多,莫能禁止。
七年二月,川陝副帥吳玠請置銀會於河池。五月,中書省言引數已多,慮害成法。詔止之。蓋祖宗時,蜀交書放兩界,每界止一百二十餘萬。令三界通行,爲三千七百八十餘萬,以至於紹興末年,積至四千一百四十七萬餘貫,所有鐵錢僅及七十萬貫,又以鹽酒等陰爲稱提。是以餉臣王之望亦請添印錢引以救目前,不得不爲朝廷久遠之慮。當時詔添印三百萬,委之望約度,給用即止。後之望只添印一百萬。
孝宗隆興二年,餉臣趙沂依前指揮添印二百萬。
淳熙五年閏六月,臣僚言:“蜀中錢引已增至四千五百餘萬,增而不已,必至於不可行,乞立定額,毋得增添。”從之。
光宗紹熙二年五月,詔川引展界行使。
寧宗嘉泰末,兩界書放凡五千三百餘萬緡,通三界書放益多矣。開禧末年,餉臣陳咸以歲用不足,嘗爲小會,卒不能行。嘉定初,每緡止直鐵錢四百以下,咸乃出金銀、度牒一千三百萬,收回半界,期以歲終不用。然四川諸州去總所遠者千數百里,期限已逼,受給之際,吏復爲奸。於是商賈不行,民皆嗟怨,一引之直,僅售百錢。制司乃揭榜,除收兌一千三百萬引外,三界依舊通行,又檄總所取金銀就成都置場收兌,民心稍定。自後引直五百鐵錢有奇,若關外用銅錢,引直百七十錢而已。
嘉定三年春,制、總司收兌九十一界二千九百餘萬緡,其千二百萬緡,以茶馬司羨餘錢及制司空名官告,總所樁管金銀、度牒對鑿,餘以九十三界錢引收兌。
又造九十四界錢引五百餘萬緡,以收前宣撫程松所增之數,應民間輸納者,每引百帖八千。其金銀品搭,率用新引七分,金銀三分,其金銀品色官稱,不無少虧,每舊引百,帖納二十引。蓋自元年、三年兩收舊引,而引直遂復如故。昔高宗因論四川交子,最善沈該稱提之說,謂官中嘗有錢百萬緡,如交子價減,即官用錢自買,方得無弊。
淮交紹興末年,會子行,未有兩淮、湖廣之分。
乾道元年,戶部侍郎林安宅言,督府忘費,印給會子太多而本錢不足,遂致有弊,乞別給會子二十萬,背印付淮南州軍行使,不得越過他路。
二年六月,詔別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於兩淮州縣行使,其日前舊會聽對換。應入納買賣,並以交子見錢中半。如往來不便,詔給交子、會子各二十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務,使淮人之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對換循環使用。然自紹興末年以前,銅錢禁用於淮而易以鐵錢,會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於是商賈不行,淮民以困。右司諫陳良祐言:“莫若如舊,從民便。
鐵錢已散,銅錢已收,且令兼行,以鐵錢二當銅錢一,交子可以盡罷無疑也。”上曰:“朕亦知其不可行,只爲武鋒一軍在彼。”良祐又奏交子不便,詔兩淮郡守、漕臣各條其利害。皆謂所降交子數多,而銅錢並會子又不過江,是致民旅未便。詔銅錢並會子依舊過江行使,其民間交子許作見錢納官,應在官交子日下盡數赴行在左藏庫交納。
後又詔銅錢並會子依舊過江行使。又詔江南州郡民間行使淮交者從便。至嘉定十五年,增印及三百萬,其數日增,價亦日損,稱提無其術也。
湖會孝宗隆興元年,湖廣餉臣王珏言:“襄陽、郢、復等處大軍支請,以錢銀品搭。令措置於大軍庫堆垛見錢,印造五百並一貫直便會子,發赴軍前,當見錢流轉,於京西、湖北路行使。乞鑄勘會子、覆印會子印,及下江西、湖南漕司根刷舉人落卷,及已毀抹茶引故紙,應副抄造會子。”從之。及印造之權既專,則印造之數日增,且總所所給止行本路,而京南水陸要衝,商賈必由之地,流通不便。乃詔總所以印造銅板繳申尚書省,又撥茶引及行在會子收換焚毀。而總領所謂:“江陵、鄂州商旅輻輳之地,每年客販官鹽動以數百萬緡,自來難得回貨。
又湖北會子不許出界,多將會子就買茶引,回往建康、鎮江等處興販。今既有行在會子可以通行,誰肯就買茶引?緣每年帖降引數多。若賣不行,軍食必闕。”朝廷遂寢其議,乃再印給湖北會子二百萬貫,收換舊會。至嘉定十四年,詔造湖廣會子三十萬,對換破損會。自後因仍行之。
按:錢幣之權當出於上,則造錢幣之司當歸於一。漢時,常令民自鑄錢,及武帝則專令上林三官鑄之,而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輸其銅三官。然錢以銅、鐵、鉛、錫而成,而銅、鐵、鉛、錫搬運重難,是以歷代多即坑冶附近之所置監鑄錢;亦以錢之直日輕,其用日廣,不容不多置監冶,鑄以供用。中興以來,始轉而爲楮幣。夫錢重而直少,則多置監以鑄之可也;楮輕而直多,則就行都印造足矣。今既有行在會子,又有川引、淮引、湖會,各自印造,而其末也,收換不行,稱提無策,何哉?蓋置會子之初意,本非即以會爲錢,蓋以茶、鹽鈔引之屬視之,而暫以權錢耳。然鈔引則所直者重承平時,解鹽場四貫八百售一鈔,請鹽二百斤,而會子則止於一貫,下至三百、二百。鈔引只令商人憑以取茶、鹽、香貨,故必須分路如顆鹽鈔只可行於陝西,末鹽鈔只可行於江淮之類,會子則公私買賣支給無往而不用,且自一貫造至二百,則是明以之代見錢矣。又況以尺楮而代數斤之銅,賫輕用重,千里之遠、數萬之緡,一夫之力克日可到,則何必川自川,淮自淮,湖自湖,而使後來或廢或用,號令反覆,民聽疑惑乎?蓋兩淮、荊湖所造,朝廷初意欲暫用而即廢,而不知流落民間,便同見鏹,所以後來收換生受,只得再造,遂愈多而愈賤,亦是立法之初,講之不詳故也。
東萊呂氏曰:“泉布之設,乃是阜通財貨之物,權財貨之所由生者。考之於古,如《管子》論禹湯之幣,禹以歷山之金,湯以莊山之金,皆緣兇年,故作幣救民之饑。考之《周官。司市》,凡國有兇荒,則市無征而作布。又考單穆公諫景王之說,古者天災流行,於是量資幣,權輕重,作幣以救民。以《管子》與《周禮》、單穆公之論,觀夏商之時所以作錢幣,權一時之宜,移民通粟者,爲救荒而設,本非先王財貨之本慮。所以作錢幣,論國用,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以三十年通制,則有九年之食,以爲財貨之盛。三登曰太平,王道之盛也。以此知古人論財貨,但論九年之積,初未嘗論所藏者數萬千緡,何故?所論農桑,衣食財貨之本;錢布流通,不過權一時之宜而已。先有所謂穀粟,泉布之權方有所施,若是無本,雖積鏹至多,亦何補盈虛之數。所以三代以前論財賦者,皆以穀粟爲本,所謂泉布,不過權輕重,取之於民。所以九貢、九賦用錢幣爲賦甚少,所謂俸祿亦是頒田制祿,君、卿、大夫不過以采地爲多寡,亦未嘗以錢布爲祿。所以三代之人多地著,不爲末作,蓋緣錢之用少。如制祿既以田,不以錢,制賦又自以穀粟布帛,其間用錢甚少,所以錢之權輕,惟兇年饑荒所以作幣。先儒謂金銅無兇年,權時作此,以通有無,以均多少而已。所以三代之前論布泉者甚少。
到得漢初有天下,尚自有古意,王公至佐吏以班職之高下,所謂萬石、千石、百石,亦是以穀粟制祿。不過口、算,每人所納,百餘年尚未以錢布爲重,至武帝有事四夷,是時國用不足,立告緡之法,以括責天下,自此古意漸失,錢幣方重。
大抵三代以前,惟其以穀粟爲本,以泉布爲權,常不使權勝本,所以當時地利既盡,浮遊末作之徒少。後世此制壞,以匹夫之家藏鏹千萬,與公上爭衡,亦是古意浸失,故後世貢禹之徒欲全廢此,惟以穀帛爲本,此又却是見害懲艾,矯枉過直之論。大抵天下之事,所謂經權本末,常相爲用,權不可勝經,末不可勝本,若徒見一時遊手末作之弊,欲盡廢之,如此則得其一,不知其二。後世如魏文帝時天下盡不用錢,貢禹之論略已施行,遂有濕穀薄絹之弊,反以天下有用之物爲無用,其意本要重穀帛,反以輕穀帛。天下惟得中適平論最難,方其重之太過,一切盡用,及其廢之太過,一切盡不用,二者皆不得中。然三代以前更不得而考,自漢至隋,其泉布更易雖不可知,要知五銖之錢最爲得中。自漢至隋,屢更屢易,惟五銖之法終不可易。自唐至五代,惟武德時初鑄‘開元錢’最得其中,自唐至五代,惟‘開元’之法終不可易。論者蓋無不以此爲當。以此知數千載前有五銖,後有‘開元’最可用。何故?論太重,有所謂直百、當千之錢;論太輕,則有所謂榆莢、三銖之錢。然而皆不得中,惟五銖、‘開元’銖兩之多寡,鼓鑄之精密,相望不可易。本朝初用開元爲法,其錢皆可以久行。自太宗以張齊賢爲江南轉運,務欲多鑄錢,自此變‘開元’錢法,錢雖多,其精密俱不及前代。本朝張齊賢未變之前,所謂‘太平錢’尚自可見,齊賢既變法之後,錢雖多,然甚薄惡不可用。
當時務要得多,不思大體。國家之所以設錢以權輕重本末,未嘗取利。論財計不精者,但以鑄錢所入多爲利,殊不知鑄錢雖多,利之小者,權歸公上,利之大者。
南齊孔顗論鑄錢不可以惜銅愛工,若不惜銅,則鑄錢無利,若不得利,則私鑄不敢起,私鑄不敢起,則斂散歸公上,鼓鑄權不下分,此其利之大者。徒徇小利,錢便薄惡,如此,奸民務之皆可以爲。錢不出於公上,利孔四散,乃是以小利失大利。南齊孔顗之言乃是不可易之論。或者自緣錢薄惡後,論者紛紛,或是立法以禁惡錢,或是以錢爲國賦,條目不一,皆是不揣其本而齊其末。若是上之人不惜銅愛工,使奸民無利,乃是國家之大利。泉布之法,總而論之,如周、如秦、如漢五銖、如唐開元,其規或可以爲式,此是錢之正。若一時之所鑄,如劉備鑄大錢以足軍市之財,第五琦鑄‘乾元錢’,此是錢之權也。如漢武帝以鹿皮爲幣,王莽以龜貝爲幣,此是錢之蠹也。或見財貨之多,欲得廢錢;或見財貨之少,欲得鼓鑄。皆一時矯枉之論,不可通行者也。若是權一時之宜,如寇瑊之在蜀創置交子,此一時舉偏救弊之政,亦非錢布經久可行之制。交子行之於蜀,則可;於他,利害大段不同。何故?蜀用鐵錢,其大者以二十五斤爲一千,其中者以十三斤爲一千,行旅賫持不便,故當時之券會,生於鐵錢不便,緣輕重之推移,不可以挾持。交子之法,出於民之所自爲,託之於官,所以可行。鐵錢不便,交子即便。今則銅錢稍輕,行旅非不可挾持,欲行楮幣,銅錢却便,楮券不便。昔者之便,今日之不便。議者欲以楮幣公行,參之於蜀之法,自可以相依而行,要非經久之制。今日之所以爲楮券,又欲爲鐵錢,其原在於錢少,或稍爲銅器,或邊鄙滲漏,或藏於富室。今則所論利害甚悉。財利之用,在於貿易,孔顗之論,宜不惜銅愛工,不計多寡,此最的當推本之論。錢之爲物,饑不可食,寒不可衣,至於百工之事,皆資以爲生,不可缺者。若是地力既盡,穀帛有餘,山澤之藏咸得其利,錢雖少不過錢重。錢雖重,彼此相權,國家之利,亦孔顗之論。要當尋古義,識經權,然後可也。”
水心葉氏曰:“錢之利害有數說。古者因物,權之以錢;後世因錢,權之以物。錢幣之所起,起於商賈通行,四方交至,遠近之制,物不可以自行,故以金錢行之。然三代之世,用錢至少,自秦、漢以後浸多,至於今日,非錢不行。三代以前,所以錢極少者,當時民有常業,一家之用,自穀米、布帛、蔬菜、魚肉,皆因其力以自致,計其待錢而具者無幾。止是商賈之貿遷,與朝廷所以權天下之物,然後賴錢幣之用。如李悝平糴法,計民一歲用錢只一千以上,是時已爲多矣,蓋三代時尚不及此。土地所宜,人力所食,非穀粟則布帛,與夫民之所自致者,皆無待於金錢,而民安本著業,金錢亦爲無用,故用之至少,所用之數,以歲計之,亦是臨時立法,制其多少。後世不然,百物皆由錢起,故因錢制物,布帛則有丈尺之數,穀粟有斛斗之數,其他凡世間飲食資生之具,皆從錢起,銖兩多少,貴賤輕重,皆由錢而制。上自朝廷之運用,下自民間輸貢、州縣委藏、商賈貿易,皆主於錢,故後世用錢百倍於前。然而三代不得不少,後世不得不多。何者?三代各斷其國以自治,一國之物自足以供一國之用,非是天下通行不可闕之物,亦不至費心力以營之。上又明立禁戒,不要使天下窮力遠須,故《書》曰‘惟土物愛,厥心臧’。《老子》曰:‘致治之極,民甘其食,美其服,樂其俗,鄰國相望,鷄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其無所用錢如此,安得不少!後世天下既爲一國,雖有州縣異名,而無秦、越不相知之患,臂指如一,天下之民安得不交通於四方?則商賈往來,南北互致,又多於前世,金錢安得不多?古者以玉爲服飾,以龜爲寶,以金銀爲幣,錢只處其一,朝廷大用度、大賜予,則是金盡用黃金。既以玉爲服飾,玉是質重之物,以之爲飾,過於金、珠遠矣。漢世猶用金銀爲幣,宣、元以後,金幣始盡。王莽欲復古制,分三等幣,後不復行。至東漢以後,黃金最少,又緣佛、老之教盛行,費爲土木之飾,故金銀不復爲幣,反皆以爲器用服玩之具。玉自此亦益少,服飾却用金銀,故幣始專用錢,所以後世錢多。此數者,皆錢之所由多。用錢既多,制度不一,輕重、大小、厚薄皆隨時變易,至唐以‘開元錢’爲準,始得輕重之中。古錢極輕,今三代錢已無,如漢五銖、半兩,其在者尤輕薄不可用。蓋古者以錢爲下幣,爲其輕易,後世以錢爲重幣,則五銖、半兩之類宜不可用。然大重則不可行,所以‘開元’爲輕重之中。
唐鑄此錢,漫衍天下,至今猶多有之,然唐世無錢尤甚。宋朝則無時不鼓鑄,以‘開元錢’爲準,如太平、天禧錢又過於‘開元’。仁宗以前,如‘太平錢’最好,自熙寧以後不甚佳。國初惟要錢好,不計工費,後世惟欲其富,往往減工縮費,所以錢稍惡,若乾道、紹興錢又不及熙豐遠矣。然而唐世所以惡錢多,正以朝廷不禁民之自鑄。要之利權當歸於上,豈可與民共之?如劉秩之論與賈誼相似,當漢文帝欲以恭儉致昇平,謂天下無用錢處,故不復收其權柄,使吳、鄧錢得布天下,吳王用之,卒亂東南。唐以開元、天寶以後,天下苦於用兵,朝廷急於興利,一向務多錢以濟急,如茶、酒、鹽、鐵等末利既興,故自肅、代以來,漸漸以末利征天下,反求錢於民間。上下相征,則雖私家用度,亦非錢不行,天下之物隱沒不見,而通行於世者惟錢耳!夫古今之變,世數之易,物之輕重,貨之貴賤,其間疊往疊來,不可逆知,然錢貨至神之物,無留藏積蓄之道,惟通融流轉,方見其功用。今世富人既務藏錢,而朝廷亦盡征天下錢入於王府,已入者不使之出,乃立楮於外以待之。不知錢以通行天下爲利,錢雖積之甚多,與他物何異?人不究其本原,但以錢爲少,只當用楮,楮行而錢益少,故不惟物不可得而見,而錢亦將不可得而見。然自古今之弊相續至於今日,事極則變,物變則反,必須更有作新之道,但未知其法當如何變得。其決不可易者,廢交子,然後可使所藏之錢復出。若夫富強之道,在於物多,物多則賤,賤則錢貴,錢貴然後輕重可權,交易可通。今世錢至賤,錢賤由乎物少,其變通之道,非聖人不能也。”
○歷代戶口丁中賦役
夏禹平水土九州,人口千三百五十五萬三千九百二十三。塗山之會,諸侯執玉帛者萬國。及其衰也,諸侯相兼,逮湯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餘國,方於塗山,十損其七。周武王定天下,列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國,又減湯時千三百國,人衆之損亦如之。周公相成王,致理刑措,人口千三百七十萬四千九百二十三,此周之極盛也。
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以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凡征役之施捨,與其祭祀飲食喪紀之禁令鄭司農云:“九比,謂九夫爲井。”康成謂:“九比者,冢宰職出九賦者人之數也。”。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爲伍,五伍爲兩,四兩爲卒,五卒爲旅,五旅爲師,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乃均土地,以稽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以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爲羨,唯田與追胥竭作羨,饒也。田,謂獵也。追,追寇賊也。竭作,盡行。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捨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捨,以歲時入其書征之,給公上事也。國中,城郭內。年十五以下爲六尺;二十爲七尺,國中晚賦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復多役少;野早賦而晚免之,以其復少役多。
《朱子語錄》曰:“問:‘周制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鄉遂所以不爲井者何故?曰:‘都鄙以四起數,五六家始出一人,故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鄉遂以五起數,家出一人爲兵,以守衛王畿。役次必簡,故《周禮》惟挽柩則用之,此役之最輕者。”
山齋易氏曰:“近郊之民,王之內地,共輦之事,職無虛月,追胥之比,無時無之。故七尺而征,六十而捨,則稍優於畿外,非姑息也。遠郊之地,王之外地也,其溝洫之制,各有司存,野役之起,不及其羨。故六尺而征,六十五而捨,則稍重於內地,非荼毒也。園廛二十而一,若輕於近郊也,而草木之毓,夫家之聚,不可以擾,擾則不能以寧居,是故二十而稅一。漆林二十而五,若重於遠郊也,而器用之末作,商賈之資利,不可不抑,不抑則必至於忘本,是二十而五,係近郊、遠郊勞佚所繫。”
《載師》: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夫稅者,百亩之稅;家稅者,出士徒車輦,給徭役。橫渠張氏曰:“夫家之征,疑無過家一人者,謂之夫;餘夫竭作,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謂之家。”。
《閭師》:凡無職者,出夫布。
民無職者一而已,《載師》出夫家之征,《閭師》止言出夫布,何也?《載師》承上文宅不毛、田不耕之後,乃示罰之法也。《閭師》承上文九職任民之役,乃常法也。均一無職之民,而待之有二法,何也?蓋古人於遊惰不耕及商賈末作之人,皆於常法之外別立法以抑之。如關市或譏而不征,或征之。譏者,常法也;征者,所以抑之也。間民或出夫布,或並出夫家之征。夫布,其常也;並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當如橫渠之說,鄭注謂令出一夫百亩之稅,則無田而所征與受田者等,不幾太酷矣。
遂大夫以歲時稽其夫家之衆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與其可施捨者,掌其政令禁戒。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贊王治三官以貳佐王治者,當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均人掌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政讀爲征。人民,則治城郭、塗巷、溝渠。牛馬、車輦,轉委積之屬。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旬,均也;兇札,則無力政。
《王制》: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
宣王既喪南國之師敗於姜戎是也,乃料民於太原。
仲山甫諫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協孤終掌民數者。無父曰孤。終,死也,司商協民姓掌賜族受姓之官,司徒協旅合師旅,司寇協奸刑官,知死刑之數,牧協職牧養犧牲,合其物色之數,工協革百工之官,更制度合其數,場協入場圃黍稷之數,廩協出廩人掌九穀出用之數,是則少多、死生、出入、往來者,皆可知也。於是乎又審之以事事,謂國籍田、蒐狩,簡知其數,王治農於籍、蒐於農隙,耨獲亦於籍,獮於既烝,狩於畢時烝,秋時。畢,冬時,是皆習民數者也,又何料焉。不謂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惡事也言王不謂其衆少而大料數之,是示以寡少,又厭惡政事,不能修之意也。臨政示少,諸侯避之。治民惡事,無以賦令。且無故而料民,天之所惡也,害於政而妨於後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廢滅。
平王東遷三十餘年。莊王十三年,齊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萬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戰國之時,考蘇、張之說,計秦及山東六國戎卒,尚餘五百餘萬,推人口數尚當千餘萬。秦兼諸侯,所殺三分居二,猶以餘力北築長城四十餘萬,南戍五嶺五十餘萬,阿房、驪山七十餘萬,十餘年間,百姓死沒,相踵於路。陳、項又肆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餘萬,彭城之戰,雎水不流。漢高帝定天下,人之死傷亦數百萬,是以平城之卒不過三十萬,方之六國,十分無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東遷以後,漢初戶口數目,大約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爲更卒,已復爲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更卒,謂給郡縣一月而更者。正卒,謂給中都官者也。漢興,循而未改。
漢高祖四年八月,初爲算賦《漢儀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爲一算,爲治庫並車馬。
按:戶口之賦始於此。古之治民者,有田則稅之,有身則役之,未有稅其身者也。漢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賦,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給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稅之且役之也。
十一年,詔曰:“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爲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據四年算賦減其半也。”
更賦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疊爲之,一月一更,是爲卒更也。貧者欲得僱更錢者,次直者出錢僱之,月二千,是爲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爲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爲過更也。律說,卒、踐更者,居也。居更縣中五月乃更也。後從尉律,卒踐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貨志》曰:‘月爲更卒,已復爲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漢初因秦法而行,後遂改易,有謫乃戍邊一歲耳。”。
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唯賈人與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謫之也。
文帝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賦四十常賦,歲一事,每算百二十。時天下民多,故三歲一事,賦四十也。
吳以銅鹽,故百姓無賦,卒、踐更,輒予平賈。
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
徐氏曰:“按《高紀》: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爲疲癃。”《漢儀注》:“民年二十三爲正,一歲爲衛士,一歲爲材官、騎士,習射御,馳戰陳,年五十六乃免爲庶民,就田里。”則知漢初民在官三十有三年也。今景帝更爲異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則在官三十有六年矣。
武帝建元元年,詔民年八十復二算二口之算也。
元封元年,行所巡縣,無出今年算。
昭帝元鳳四年,詔毋收四年、五年口賦《漢儀注》: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勿收更賦注見上。
按算賦十五歲以上方出,此口賦則十五歲以前未算時所賦也。
元平元年,詔減口賦錢。有司奏請減什三,上許之。
宣帝地節三年,流民還歸者且勿算事。
甘露元年,減民算三十一算減錢三十也。
五鳳三年,減天下口錢。
按:漢始有口賦,然頗輕於後代。至昭、宣時又時有減免,且令流民還歸者勿算。故其時膠東相王成遂僞增上流民自占八萬餘口,以蒙顯賞。則以流徙者算數既除,州郡無逋負之責,可以容僞故也。
元帝時,貢禹請民年二十乃算。
禹以爲古民亡賦算口錢,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賦於民。民產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輒殺。宜令民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議,令民產子七歲乃出口錢自此始。
成帝建始二年,減天下賦錢,算四十。
惠帝即位,令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所與同居,謂同籍同財也。
《貨殖傳》:秦、漢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庶民農工商賈,率一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即二十萬,而更繇租賦出其中,衣食好美矣。
按:漢法有口賦、有戶賦。口賦,則算賦是也。戶賦,見於史者惟此二條。
《貨殖傳》所言,則是封君食邑戶所賦。然則地土之不以封者,縣官別賦之歟?
抑無此賦也?庶民農工商賈以下,似是百戶賦二十,與上懸絕,殊不可曉,又謂之息二千,豈官每戶貸以一文,而萬戶取其息二千乎?當考。
漢自高祖訖於孝平,民戶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漢極盛矣漢之戶口至元始二年最爲殷盛,故志舉之以爲數。
王莽篡位,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者爲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爲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遊無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冗,散也,人勇反,縣官衣食之。
世祖建武二十二年,地震,壓死者其口賦逋稅勿收。
明帝即位九月,發天水三千人討叛羌,復是歲更賦。
永平五年,復元氏田租、更賦六歲。
永平九年,徙朔方者復口算。
章帝元和元年,人無田徙他界者,除算三年。
二年,詔曰:“《令》‘人之有產子者復,勿算三歲’。令諸懷妊者賜胎養穀,人三斛,復其夫勿算一歲,著以爲令。”
和帝永元六年,流民就踐還歸者,復一歲田租、更賦。
安帝元初四年,除三年過更、口算。
元初元年,除三輔三歲更賦、口算。
順帝永建五年,郡國貧人被災傷者,勿收責今年過更。
陽嘉元年,勿收更、租、口賦。
永和四年,除太原民更賦,金城、隴西地震災甚者,勿收口賦。
桓帝永壽元年,復泰山、琅琊更、算。
光武中元二年,戶四百二十七萬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萬七千八百二十。
明帝永平十八年,戶五百八十六萬百七十三,口三千四百一十二萬五千二十一。
章帝章和二年,戶七百四十五萬六千七百八十四,口四千三百三十五萬六千三百六十七。
和帝永興元年,戶九百二十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二,口五千三百二十五萬六千二百二十九。
安帝延光四年,戶九百六十四萬七千八百三十八,口四千八百六十九萬七百八十九。
順帝建康元年,戶九百九十四萬六千九百一十九,口四千九百七十三萬五百五十。
沖帝永嘉元年,戶九百九十三萬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萬四千一百八十三。
質帝本初元年,戶九百三十四萬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萬六千七百七十二。
右《郡國志》注,伏無忌所記,每帝崩輒記戶口及墾田大數列於後,以見滋減之差墾田數見《田賦門》。光武中興之後,三十餘年所附養,至末年,戶數僅及西都孝平時四分之一,兵革之禍可畏哉!嗣是累朝休養生息,每每增羨,固其理也。但沖、質二帝享國各止一年二年之間,史所載無大兵革饑饉,而永嘉戶數損於建康一萬,本初戶數損於永嘉五十八萬有奇,殊不可曉,豈紀錄之誤邪?
桓帝永壽二年,戶千六百七萬九百六,口五千六萬六千八百五十六。
右東都戶口極盛之數。此係《後漢書。郡國志》所載,如《通典》則以爲戶千六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六。戶少於《漢書五》百三十八萬有奇,口多於《後漢書》六百四十二萬有奇,未知孰是。
靈帝遭黃巾之亂,獻帝罹董卓之難,大焚宮廟,劫御西遷,京師蕭條,豪傑並爭,郭汜、李傕之徒,殘害又甚,是以興平、建安之際,海內荒廢,天子奔流,白骨盈野。故陝津之難,以箕撮指,安邑之東,後裳不全。遂有戎寇,雄雌未定,割剝庶民三十餘年。及魏武克平天下,文帝受禪,人衆之損,萬有一存。
魏武據中原,劉備割巴蜀,孫權盡有江東之地,三國鼎立,戰爭不息。魏氏戶六十六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四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八十一。
漢昭烈章武元年,有戶二十萬,男女九十萬。蜀亡時,戶二十八萬,口九十四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
吳赤烏五年,戶五十二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吳亡時,戶五十三萬,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後宮五千餘人。
劉昭補注《後漢。郡國志注》曰:“魏景元四年,與蜀通計民戶九十四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萬二千八百九十一。又按正始五年,揚威將軍朱照日所上吳之所領兵戶凡十三萬二千,推其民數,不能多蜀矣。昔漢永和五年,南陽戶五十餘萬,汝南戶四十萬,方之於今,三帝鼎足,不逾二郡,加有食祿復除之民,兇年饑疾之難,且可供役裁足一郡,以一郡之用供三帝之用,斯亦勤矣。”魏武帝初平袁氏,定鄴都,制賦,戶絹二匹、綿二斤見《田賦門》。
晉武帝平吳之後,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爲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占田數見《田賦門》。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爲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爲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爲老小,不事。
蜀李雄薄賦,其人口出錢四十文。巴人謂賦爲賨,因爲名焉。賨之名舊矣,其賦錢四十,則起於李雄也。
晉武帝太康元年,平吳之後,九州攸同,大抵編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口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此晉之極盛也。
後趙石勒據有河北,初文武官上疏,請依劉備在蜀、魏王在鄴故事。魏王即曹公。以河內、魏、絳等十一郡並前趙國合二十四,戶二十九萬,爲趙國。前秦苻堅滅前燕慕容暐,入鄴閱其名籍,戶二百四十五萬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千九百九十八萬七千九百三十五,徙關東豪傑及諸雜夷十萬口於關中,平燕定蜀之後,僞代之盛也。時關隴清宴,百姓豐樂,自長安至於諸州,二十里一亭,四十里一驛,行者取給於途,工賈資販於道。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公王以下口稅三斛,唯蠲在身之役。
八年,又增稅米五石。
南燕主慕容備德優遷徙之民,使之長復不役,民緣此疊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以避課役。尚書請加隱核,從之。得蔭戶五萬八千。
宋武帝北取南燕,平廣固今北海郡,西滅姚秦,平關、洛,長河以南盡爲宋有。帝素節儉,文帝勵精勤民,元嘉之治,比於文、景。國富兵強,更務遠略,師徒覆敗,江左虛耗。今按本史,孝武大明八年,戶九十萬六千八百七十,口四百六十八萬五千五百一。
宋文帝元嘉中,始興太守孫豁上表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課三十斛,一戶內隨丁多少悉皆輸米,且十三兒未堪田作,或是單迥,便自逃匿。戶口之減,實此之由。宜更量課限,使得存立。今若減其米課,雖有交損,考之將來,理有深益。”詔善之。
按:漢以前,田賦自爲田賦,戶口之賦自爲戶口之賦。魏晉以來,似始混而賦之,所以晉孝武時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只口稅三斛增至五石。而宋元嘉時,乃至課米六十斛,與晉制懸絕,殊不可曉。豈所謂六十斛者非一歲所賦邪?當考。
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制:天下人戶,歲輸布四尺。
孝武大明中,王敬弘上言:“舊制,人年十二半役,十六全役,當以十三以上自能營私及公,故以充役。考之見事,猶或未盡。體有強弱,不皆稱年。循吏恤隱,可無甚患,庸愚守宰,必有勤劇,況值苛政,豈可稱言!至今逃竄求免,胎孕不育,乃避罪憲,實亦由兹。今皇化維新,四方無事,役名之宜,應存消息。
十五至十六宜爲半丁,十七爲全丁。”帝從之。
齊氏六主,年代短促,其戶口未詳。
齊自永元以後,魏每來伐,繼以內難,揚、徐二州人丁三人取兩,以此爲率,遠郡悉令上米。準行一人五十斛,輸米既畢,就役如故。又先是諸郡役人,多依人士爲附隷,謂之屬名。又東境役苦,百姓多注籍詐病遣外,醫巫在所檢占,諸屬名並取病身,凡屬名多不合役,往往所在並是復蔭之家。凡注病者,或以積年皆攝充將役,又追責病者租布,隨其年歲多少,銜命之人皆務貨賂,隨意縱捨。
梁武之初,亦稱爲治,後侯景逆亂,竟以幽斃。元帝纔及三年,便至覆滅,墳籍亦同灰燼,戶口不能詳究。
陳武帝荊州之西既非我有,淮、肥之內力不能加。宣帝勤恤民隱,時稱令主,閱其本史,戶六十萬,而末年窮兵黷武,遠事經略,吳明徹全軍只輪不返,銳卒殲焉。至後主亡時,隋家所收戶五十萬,口二百萬。
後魏起自陰山,盡有中夏。孝文遷都河洛,定禮崇儒。明帝正光以前,時惟全盛,戶口之數,比夫晉太康倍而餘矣。
按:太康平吳後,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口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云倍而餘,是其盛時則戶有至五百餘萬矣。
道武帝時,詔採諸漏戶合輸綸綿。自後諸逃戶占爲紬繭羅縠者甚衆,於是雜、營戶師徧於天下,不隷守宰,賦役不同,戶口錯亂。景穆帝即位一切罷之,以屬郡縣。
按:人戶之以輸財別爲戶計,不隷郡縣,其事始此。魏令每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詳見《田賦門》。
爾朱之亂,政移臣下,分爲東西。權臣擅命,戰爭不息,人戶流離,官司文簿散棄。今按舊史,戶三百三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八。
其時以征伐不息,唯河北三數大郡多千戶以下,復通、新附之郡,小者戶纔二十,口百而已。
齊神武秉政,乃命孫騰、高崇之分責無籍之戶,得六十餘萬,於是僑居者各勒還本籍,是後租調之入有加焉。
北齊承魏末喪亂,與周人抗衡,雖開拓淮南,而郡縣褊小。文宣受禪,性多暴虐,及武成、後主俱是僻王,至崇化二年爲周所滅。有戶三百三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十萬六千八百八十。
北齊武成清河三年,乃令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爲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爲中丁,六十六以上爲老,十五以下爲小。
後周閔、明二主,俱以弑崩。武帝誅權臣,攬庶政,恭儉節歷,考覈名實,五六年內,平蕩燕、齊,嗣子昏虐,亡不旋踵。大象中有戶三百五十九萬,口九百萬九千六百四。
周制: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五十九皆任於役,豐年不過三旬,中年則二旬,下年則一旬。起徒役無過家一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從役;百年者,家不從役;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役。若兇札,亦無力征。
隋文帝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爲黃,十歲以下爲小,十七歲以下爲中,十八歲以上爲丁,以從課役,六十爲老乃免。開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煬帝即位,戶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爲丁。高熲奏:“人間課稅,雖有定分,年恆徵納,除注常多,長吏肆情。文帳出沒,既無定簿,難以推校。乃輸籍之樣,請徧下諸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各隨便近,五黨三黨,共爲一團,依樣定戶上下。”帝從之,自是奸無所容。
《通典》論曰:“隋受周禪,至大業二年,有戶八百九十萬。蓋承周、齊分據,暴君慢吏,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網隳廢,奸僞尤滋。高熲睹流冗之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爲浮客,被強家收太半之賦;爲編甿奉公上,蒙輕減之征。浮客悉自歸於編戶,隋代之盛由此。
東坡蘇氏曰:“古者以民之多寡,爲國之貧富。故管仲以陰謀傾魯、梁之民,而商鞅亦招三晉之人以並諸侯。當周之盛時,其民物之數登於王府者,蓋拜而受之。自漢以來,丁口之蕃息與倉廩府庫之盛莫如隋,其貢賦輸籍之法,必有可觀者。然學者以其得天下不以道,又不過再世而亡,是以鄙之,而無傳焉。孔子曰‘不以人廢言’,而況可以廢一代之良法乎!文帝之初,有戶三百六十餘萬,平陳所得又五十萬,至大業之始,不及二十年,而增至八百九十餘萬者,何也?方是時,布帛之積至於無所容,資儲之在天下者至不可勝數,及其敗亡塗地,而洛口諸倉,足以致百萬之衆,豈可少哉!”
文帝恭儉爲治,不加賦於人。煬帝大業五年,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極盛也後周靜帝時,有戶三百九十九萬九千六百四,至隋開皇九年平陳,得戶五十萬,及是纔二十六七年,直增四百八十萬七千九百二十二。
煬帝承其全盛,遂恣荒淫,建洛邑,每月役丁二百萬人;導洛至河及淮,又引沁水達河,北通涿郡,築長城東西千餘里,皆徵百萬餘人。丁男不充,以婦女充役,而死者大半。天下之人十分九爲盜賊,以至於亡。
大業五年,民部侍郎裴蘊以民間版籍脫漏,戶口及詐注老少尚多,奏令貌閱,若一人不實,則官司解職。又許民糾得一丁者,令被糾之家代輸賦役。是時,諸郡計帳進丁二十四萬三千,新附口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帝臨朝覽狀曰:“前代無賢才,致此罔冒。今戶口皆實,全由裴蘊。”由是漸見親委。
唐制:民始生爲黃,四歲爲小,十六爲中,二十一爲丁,六十爲老授田法見《田賦門》。
定天下戶,量其資產定爲三等。後詔三等未定昇降,宜爲九等。凡丁附籍帳者,春附則課役並征,夏附則免課從役,秋附則課役俱免其冒詐隱避以免課役者,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制:每歲一造帳,三年一造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
唐貞觀戶不滿三百萬,三年,戶部奏中國人因塞外來歸及突厥前後降附,開四夷爲州縣,獲男子一百二十餘萬口。侯君集破高昌,得三郡、五縣、二十二城,戶八千四十六,口三萬七千七百,馬四千三百匹。永徽元年,戶部奏:去年進戶一十五萬,通天下戶三百八十萬。
致堂胡氏曰:“方隋之盛也,郡縣民戶尚版圖者,八百九十餘萬。自李密、王、竇爲倡,而山東盡爲盜區,是後四方並興,擁衆十數萬而加多者,垂五十餘黨,以郡縣反者尚不與焉。至唐武德六七年間,蓋干戈雲擾狼吞虎噬者十三四年,而後內盜悉平。後二年太宗即位,貞觀仁義之治興,休息生養,至高宗永徽三年,天下樂業阜生,將一世矣,有司奏戶口纔及三百八十萬。然則略會之隋氏極盛之民,經離亂之後,十存不能一二,皆起於獨孤後無《關雎》之德,廢長立少,而其禍至此也。”
總章元年,司空李勣破高麗國,虜其王,下城百七十,戶六十九萬七千二百,配江淮以南、山南、京西。
證聖元年,鳳閣舍人李嶠上表曰:“臣聞黎庶之數,戶口之衆,而條貫不失,按此可知者,在於各有管統,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流散非一,或違背軍鎮,或因緣逐糧,苟免歲時,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積歲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關防,或往來山澤,非直課調虛蠲,闕於恆賦,亦自誘動愚俗,堪爲禍患,不可不深慮也。或逃亡之戶,或有檢察,即轉入他境,還行自容,所司雖具設科條,頒其法禁,而相看爲例,莫適遵承;縱欲糾其愆違,加之刑罰,則百州千郡庸可盡科?前既依違,後仍積習,檢獲者無賞,停止者獲原,浮逃不悛,亦由於此。今縱更搜檢,委之州縣,則還襲舊蹤,卒於無益。臣以爲宜令御史督察檢校,設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撫之,施權衡以御之,爲制限以一之,然後逃亡可還,浮寓可絕。所謂禁令者,使閭閻爲保,遞相覺察,前乖避皆許自新,仍有不出,輒聽相告,每糾一人,隨事加賞,明爲科目,使知勸沮。所謂恩德者,逃亡之徒久離桑梓,糧儲空闕,田野荒廢,即當賑其乏少,助其修營,雖有缺賦懸徭,背軍離鎮,亦皆捨而不問,寬而勿征;其應還家而貧乏不能致者,乃給程糧,使達本貫。所謂權衡者,逃人有絕家去鄉,失離本業,心樂所住,情不願還,聽於所在隷名,即編爲戶。夫願小利者失大計,存近務者喪遠圖。今之議者,或不達於變通,以爲軍府之地,戶不可移,關輔之人,貫不可改;而越關繼踵,背府相尋,是開其逃亡而禁其割隷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總計割隷,猶當計其戶等,量爲節文,殷富者令還,貧弱者令住;檢責已定,計料已明,戶無失編,人無廢業,然後按前躅,申舊章,嚴爲防禁,與人更始。所謂限制者,逃亡之人應自首者,以符到百日爲限,限滿不出,依法科罪,遷之邊州。如此,則戶無所遺,人無所匿矣。”
武后神龍元年,戶六百三十五萬六千一百四十一。
萬歲通天元年,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繼別籍者,所析之戶並須與本戶同,不得降下;其應入役者,共計本戶丁中,用爲等級,不得以析生蠲免。”
元宗開元十四年,戶七百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五。
八年,宇文融請括籍外逃戶羨田,從之見《田賦門》。
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云:“諸戶主皆以家長爲之,戶內有課口者爲課戶,無課口者爲不課戶。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爲不課戶,無夫者爲寡妻妾,餘準舊令。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一人,九十二人,百歲五人,皆盡子孫聽取,先親皆先輕色,無近親外取白丁者人,取家內中男者並聽;諸以子孫繼絕應析戶者,非年十八以上不得析,即所繼處有母在,雖小亦聽析出;諸戶欲析出口爲戶及首附口爲戶者,非成丁皆不合析,應分者不用此令。諸戶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徵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令貌形狀,以爲定簿,一定以後,不須更貌,若有奸欺者,聽隨事貌定,以附於實。”九年,制:天下雖三載定戶,每載亦有團貌,自今以後,計其轉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追團貌。
天寶十三載,戶九百六十一萬九千二百五十四。
《通典》:天寶十四載,管戶總八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九,應不課戶三百五十六萬五千五百一,應課戶五百三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管田總五千二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九;不課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九百八十八,課口八百二十萬八千三百二十一,唐之極盛也。
三載,更令民十八以上爲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又制:如聞百姓或有戶高丁多,苟爲規避;父母見在,別籍異居。宜令州縣勘會,一家有十丁以上放兩丁征行賦役,五丁以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化。如更犯者,準法科罪。
《通典》曰:“我國家自武德初至天寶末,凡百三十八年,可以比崇漢室,而人戶纔比於隋氏,蓋有司不以經國馭遠爲意,法令不行,所在隱漏之甚也。”愚論見《田賦門》。
致堂胡氏曰:“世有博古者,言自古人主養民至一千萬戶則止矣。三代以上無經據者;兩漢而後,誠未有溢於一千萬戶;明皇幾之矣,繁夥既甚,理復虧耗,豈人力所能遏哉!是以數言亦然亦不然也。然者,以漢文、景而武帝繼之,以隋高祖而煬帝繼之,以明皇而祿山出焉。不然者,堯、舜、禹、啟太平凡三百餘年,周成王身致刑措,康王、穆王、昭王嗣守丕業,太平亦二百餘年,豈與後世中國無事之時淺促之比也。然則唐、虞、夏、周之民,豈止一千萬戶而已哉!養之既至,教之又備,無夭札瘥及兵革殺戮之禍,父子祖孫連數十世爲太平之民,王者代天理物,於是爲盡矣。明皇享國雖久,戶口雖多,不待易世而身自毀之,比禍亂稍平,幾去其半,徒以內有一楊太真,外有一李林甫而致之。嗚呼!可不監哉,可不監哉!”
肅宗至德元年,戶八百一萬八千七百一十。
乾元三年,戶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三十四。
敕:“逃亡戶不得輒徵,親近及鄰保務從減省,要在安存。”又敕:“應有逃戶田宅並須官爲租賃,取其價直以充課稅。逃人歸復,宜並却還。所由亦不得稱負欠租賦,別有追索。”
《通典》:乾元三年,見到帳百六十九州,應管戶總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三十四,不課戶總百一十七萬四千五百九十二,課戶七十五萬八千五百八十二,管口總千六百九十九萬三百八十六,不課口千四百六十一萬九千五百八十七,課口二百三十七萬七百九十九。自天寶十四載至乾元三年,損戶總五百九十八萬二千五百八十四,損口總三千五百九十二萬八千七百二十三。
愚嘗論漢以後以戶口定賦,故雖極盛之時,而郡國所上戶口版籍終不能及三代、兩漢之數,蓋以避賦重之故,遞相隱漏。且疑天寶以上戶不應不課者居三分之一有奇,今觀乾元戶數,則不課者反居其太半,尤爲可笑。然則,是豈足憑乎詳見《田賦門》。
代宗廣德二年,戶二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五。
詔一戶三丁者免一丁,凡亩稅二升,男子二十五爲成丁,五十五爲老,以優民。
二年,敕:“如有浮客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者,便準式據丁口給授,如二年以上種植家業成者,雖本主到,不在却還限,任別給授。”
大曆元年,制:“逃戶復業者,給復二年。如百姓先賣田宅盡者,宜委本州縣取逃死戶田宅,量丁口充給。”
德宗建中元年,定天下兩稅戶,凡三百八十萬五千七十六。
《通典》:主戶百八十餘萬,客戶百三十餘萬。
《通典》論曰:“昔賢云:‘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夫子適衛,冉子僕,曰:‘美哉,庶矣!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故知國足則政康,家足則教從,反是而理者,未之有也。夫家足不在於逃稅,國足不在於重斂,若逃稅則不土著而人貧,重斂則多養羸而國貧,不其然矣管子曰:‘以正戶籍,調之養羸。’羸者,大賈蓄家也。正數之戶既避其賦役,則至浮浪,以大賈蓄家之所役屬,自收其利也。
三王以前,井田定賦。秦革周制,漢因秦法。魏晉以降,名數雖繁,亦有良規,不救時弊。昔東晉之宅江南也,慕容、符、姚疊居中土,人無定本,傷理爲深,遂有庚戍土斷之令,財豐俗阜,實由於兹。其後法制廢弛,舊弊復起,義熙之際,重舉而行,已然之效,著在前志。隋受周禪,得戶三百六十萬,開皇九年平陳,又收戶五十萬,洎於大業二年,干戈不用,唯十八載,有戶八百九十萬矣自平陳後,又加四百八十餘萬。其時承西魏喪亂,周、齊分據,暴君慢吏,賦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網隳紊,奸僞尤滋。高熲睹流冗之病,建輸籍之法,於是定其名,輕其數,使人知爲浮客,被強家收大半之賦,爲編甿奉公上,蒙輕減之征浮客,謂避公稅,依強家作佃家也。荀悅論曰:‘公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於亡秦。是惠不下通,威福分於豪人也。’高熲設輕稅之法,浮戶悉自歸於編戶,隋代之盛,實由於此。先敷其信,後行其令,烝庶懷惠,奸無所容。隋氏資儲徧於天下,人俗康阜,熲之力焉。國家貞觀中有戶三百萬,至天寶末百三十餘年,纔如隋氏之數。聖唐之盛,邁於西漢,約計天下編戶合逾元始之間,而名籍所少三百餘萬貞觀以後,加五百九十萬,其時天下戶都有八百九十餘萬也。漢武黷兵,人口減半,末年追悔,方息征伐。其後至平帝元始二年,經七十餘載,有戶千二百二十餘萬。唐百三十餘年中,雖時起兵戎,都不至減耗,而浮浪日衆,版圖不收,若比量漢時,實合有加數。約計天下人戶,少猶可有千三四百萬矣。直以選賢授任,多在藝文,才與職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責實之義,闕考言詢事之道。習程典,親簿領,謂之淺俗,務根本,去枝葉,目以迂闊。
職事委於郡胥,貨賄行於公府,而至此也。自建中初,天下編甿百三十萬,賴分命黜陟,重爲按比,收入公稅,增倍而餘諸道加出百八十萬,共得三百一十萬。
遂令賦有常規,人知定制,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甿,皆被其籍。誠適時之令典,拯弊之良圖舊制:百姓備公上,計丁定庸調及租,其稅戶雖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自兵興以後,經費不充,於是徵斂多名,且無常數,貪吏橫恣,因緣爲奸,法令莫得檢制,烝庶不知告訴。其丁狡猾者即多規避,或假名入仕,或托跡爲僧,或占募軍伍,或依倚豪族,兼諸色役,萬端蠲除。鈍劣者即被徵輸,困竭日甚。建中新令,並入兩稅,常額既立,加益莫由,浮浪悉收,規避無所。而使臣置制各殊,或有輕重未一,仍屬多故。兵革洊興,舊額既在,見人漸艱。詳今日之宜,酌晉、隋故事,版圖可增其倍,征繕自減其半。賦既均一,人知稅輕,免流離之患,益農桑之業,安人濟用,莫過於斯矣計諸簿帳所收,可有二百五十餘萬戶。按歷代戶口,多不過五,少不減三,約計天下,除有兵馬多處食鹽,足知見在之數。者採晉、隋舊典制置,可得五百萬矣。以五百萬戶共黜二百五十萬戶稅,自然各減數。古之爲理也,在於周知人數,乃均其事役,則庶功以興,國富家足,教從化被,風齊俗一。夫然,故災沴不生,悖亂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閭、族、黨、州、鄉、縣、遂之制,維持其政,綱紀其人。孟冬司徒獻民數於王,王拜而受之,其敬之守之如此之重也。及理道乖方,版圖脫漏,人如鳥獸,飛走莫制,家以之乏,國以之貧,奸宄漸興,傾覆不悟,斯政之大者遠者,將求理平之道,非無其本歟!”
憲宗元和時,戶二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六十三。
史官李吉甫撰《元和國計簿》十卷,總計天下方鎮凡四十八道,管州府二百九十三,縣一千四百五十三,見定戶二百四十四萬二百五十四其鳳翔、鄜坊、邠寧、鎮武、涇原、銀夏、靈鹽、河東、易定、魏博、鎮翼、范陽、滄景、淮西、淄清十五道七十一州,並不申戶口數目。每歲賦入倚辦,止於浙西、浙東、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萬戶,比量天寶供稅之戶,四分有一。天下兵戎,仰給縣官八十三萬餘人,比量士馬,三分加一,率以兩戶資一兵。其他水旱所損徵科妄斂,又在常役之外。
六年,制:“自定兩稅以來,刺史以戶口增損爲其殿最,故有析戶以張虛數,或分產以繫戶名,兼招引浮客,用爲增益,至於稅額,一無所加。徒使人心易搖,土著者寡。觀察使嚴加訪察,必令詣實。”
衡州刺史呂溫奏:“當州舊額戶一萬八千四百七,除貧窮死絕、老幼單獨不支濟外,堪差科戶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後團定戶稅,次檢責出所由隱藏不輸稅戶一萬六千七百。昨尋舊案,詢問閭里,承前徵稅並無等第;又二十餘年都不定戶,存亡孰察,貧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設法團定,檢獲隱戶數約萬餘,州縣雖不曾科徵,所由已私自斂率。與其潛資於奸吏,豈若均助於疲人?臣請作此方圓,以救彫瘵,庶得下免偏苦,上不缺供。”敕旨:“宜付所司。”
庫部員外郎李渤上言:“臣過渭南長源鄉,舊四百戶,今纔百戶,閿鄉縣舊三千戶,今纔千戶,他處皆然。蓋由聚斂之臣,剝下媚上,惟思竭澤,不慮無魚故也。”執政惡之,渤謝病免。
致堂胡氏曰:“天寶初,戶幾一千萬,元和初,合方鎮有戶百四十四萬,是十失其八也。憲宗急於用兵,則養民之政不得厚,重以用異、鑄聚斂,受諸道貢獻,百姓難乎其阜蕃矣。”
穆宗長慶時,戶三百九十四萬四千五百九十五。
敬宗寶曆時,戶三百九十七萬八千九百八十二。
文宗開成四年,戶四百九十九萬六千七百五十二。
《唐。食貨志》:天寶戶數通以二戶養一兵,長慶以後,率三戶養一兵詳見《國用門》。
武宗會昌時,戶四百九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一。
會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遷,黎民之性,苟非難窘,豈至流亡!將欲招綏,必在資產。諸道頻遭災沴,州縣不爲申奏,百姓輸納不辦,多有逃移。長吏懼在官之時破失人戶,或恐務免徵稅,減克料錢,祗於見在戶中分外攤配;亦有破除逃戶桑地,以充稅錢。逃戶產業已無,歸還不得,見戶每年加配,流亡轉多。自今以後,應州縣開成五年已前逃戶,並委觀察使、刺史差強明官,就鄉村詣實檢會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長加檢校,租佃與人,勿令荒廢,據所得與納戶內徵稅,有餘即官爲收貯,待歸還給付,如欠少,即與收貯,至歸還日,不須徵理。自今以後,二年不歸復者,即仰縣司召人給付承佃,仍給公憑,任爲永業。其逃戶錢草斛斗等,計留使錢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並仰於當州、當使雜給用錢內,方圓權落下,不得克正員官吏料錢及館驛使料。遞乘作人課等錢,仍任大戶歸還日,漸復元額。”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戶見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暫時東西,便被鄰人與所由等計會,推云代納稅錢,悉將斫伐毀拆,及願歸復,多已蕩盡,因致荒廢,遂成閒田。從今已後,如有此色,勒村老人與所由並鄰近等同檢勘分明,分析作狀,送縣入案,任鄰人及無田產人,且爲佃事與納稅,如五年內不來復業者,便任佃人爲主,逃戶不在論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樹木等,權佃人逃戶未歸五年內,不得輒有毀除斫伐,如有違犯者,據根口量情科責,並科所由等不檢校之罪。”
會昌五年,天下所還俗僧尼二十六萬五千餘人,奴婢爲兩稅戶十五萬人。
周廣順三年,敕:“天下縣邑素有差等,年代既深,增損不一。其中有戶口雖衆,地望則卑;地望雖高,戶口至少,每至調集,不便銓衡。宜立成規,庶協公共。應天下州府及縣,除赤縣、畿縣、次赤、次畿外,其餘三千戶以上爲望縣,二千戶以上爲緊縣,一千戶以上爲上縣,五百戶以上爲中縣,不滿五百戶爲中下縣。宜令所司,據今年天下縣戶口數,定望、緊、上、中、下次等奏聞。”戶部據今年諸州府所管縣戶數目,合定爲望縣六十四,緊縣七十,上縣一百二十四,中縣六十五,下縣九十七。
○歷代戶口丁中賦役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戶九十六萬七千三百五十三。乾德元年,平荊南,得戶十四萬二千三百。湖南平,得戶九萬七千三百八十八。
三年,蜀平,得戶五十三萬四千二十九。
開寶四年,廣南平,得戶十七萬二百六十三。
八年,江南平,得戶六十五萬五千六十五。
九年,天下主客戶三百九萬五百四。
此係《會要》所載。本年主客戶數如前行所載,開寶八年平江南以前戶數,出《通鑒長編》,通算只計二百五十六萬六千三百九十八,與《會要》不合,當考。詔更定縣望,以戶四千以上爲望,次爲緊、爲上、爲中、爲中下,凡五等。
乾德元年,令諸州歲奏男夫二十爲丁,六十爲老,女口不預。
開寶四年,詔曰:“朕臨御以來,憂恤百姓,所通抄人數目,尋常別無差徭,只以春初修河,蓋是與民防患。而聞豪要之家,多有欺罔,並差貧闕,豈得均平?
特開首舉之門,明示賞罰之典。應河南、大名府、宋亳宿領青徐兗鄆曹濮單蔡陳許汝鄧濟衛淄濰濱棣滄德具冀澶滑懷孟磁相邢洺鎮博瀛莫深楊泰楚泗州、高郵鄆所抄丁口,宜令逐州判官互相往彼,與逐縣令佐子細通檢,不計主戶、牛客、小客,盡底通抄,差遣之時,所冀共分力役。敢有隱漏,令佐除名,典吏決配,募告者以犯人家財賞之,仍免三年差役。”
太宗雍熙元年,令江、浙、荊湖、廣南民輸丁錢,以二十成丁,六十入老,並身有疾廢者免之。
至道元年,詔復造天下郡國戶口版籍。
自唐末四方兵起,版籍亡失,故戶稅賦莫得周知,至是始命復造焉。
至道三年,天下主客戶四百一十三萬二千五百七十六。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詔除兩浙、福建、荊南、廣南舊輸身丁錢,凡四十五萬四百貫。
三司使丁謂言:“東封及汾陰賞賜億萬,加以蠲復諸路租賦,除免口算,聖澤寬大,恐有司經費不給。”上曰:“國家所務,正爲澤及下民,但敦本抑末,節用謹度,自然富足。”
初,湖、廣、閩、浙因僞國舊制,歲斂丁身錢米,所謂丁口之賦。大中祥符間,詔除丁錢,而米輸如故。至天聖中,婺、秀二州猶輸丁錢,轉運司以爲言,乃除之。其後龐籍請罷漳泉州、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皇祐三年,帝命三司首減郴、永、桂陽監丁米,以最下數爲準,歲減十餘萬石。既而漳、泉、興化軍亦第損之。嘉祐四年,復命轉運司裁定郴、永、桂陽與道、衡二州所輸丁米及錢絹雜物,無業者弛之,存業者減半,後雖進丁,而復增取。時廣南猶或輸丁錢,亦命轉運司條上。自是所輸無幾矣。
天禧五年,天下主客八百六十七萬七千六百七十七,口一千九百九十三萬三百二十。
詔:“諸州縣自今招來戶口,及創居入中開墾荒田者,許依格式申入戶籍,無得以客戶增數。”舊制,縣吏能招增戶口,縣即申等,仍加其俸緡,至有析客戶者,雖登於籍,而賦稅無所增入。故條約之。
仁宗天聖七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一十六萬二千六百八十九,口二千六百五萬四千二百三十八。
慶曆八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七十二萬三千六百九十五,口二千一百八十三萬六十四。
嘉祐八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二百四十六萬二千三百一十七,口二千六百四十二萬一千六百五十一。
英宗治平三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二百九十一萬七千二百二十一,口二千九百九萬二千一百八十五。
神宗熙寧八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五百六十八萬四千五百二十九,口二千三百八十萬七千一百六十五。
湖廣承僞政,舊輸丁米,大中祥符以後,屢裁損猶不均。四年,詔屯田員外郎周之純往廣東相度均之。
元豐二年七月,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復算於身丁。
夫廣西之民,身之有丁也,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世弊法。
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至於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遂詔月給錢遞減二千,歲遂減一千二百餘緡。
按:廣南丁錢,史所載大中祥符間盡蠲之,獨丁米未除。今觀誼之言,則尚有丁錢也。作法於貪,難革而易復,可畏哉!
元豐六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七百二十一萬一千七百一十三,口二千四百九十六萬九千三百。
右以上係《國朝會要》所載戶口數目,今考元豐三年,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經進《中書備對》,內載天下四京、一十八路戶口主客數目,微爲不同,又有各路細數,今具錄於後:
天下總四京、一十八路。戶,主客一千四百八十五萬二千六百八十四。
主一千一十萬九千五百四十二內四十一萬九千五百二十二戶元供弓箭手,僧院、道觀、山涇、山團、傜、典佃、喬佃、船居、黎戶不分主、客、女戶,今並附入主戶數。
客四百七十四萬三千一百四十四內一萬五百二十二戶,元供交界浮居散戶、蕃部無名目戶,今並附入客戶數。
口,主客三千三百三十萬三千八百八十九。
主二千三百四十二萬六千九百九十四內六十八萬三千八百八十三口,元供弓箭手、山傜、童行、僧道、蜒船居、黎戶,今入主口數。
客九百八十七萬六千八百九十五內一萬一百二十八口元供浮居散戶,今入客戶數。
丁,主客一千七百八十四萬六千八百七十三。
主一千二百二十八萬四千六百八十五內二十九萬八千二百七十五口,不分主客。
客五百五十六萬二千一百八十八。
東京開封府,縣二十二:
開封祥符陳留雍邱襄邑咸平太康扶溝尉氏鄢陵中牟管城新鄭陽武酸棗長垣封邱白馬韋城
胙城東明考城。
戶,主一十七萬一千三百二十四。
口,主二十九萬五千九百一十二,客八萬五千一百八十。
丁,主二十一萬二千四百九十三。
京東路州一十五:
兗徐曹青鄆密齊濟登萊單濮濰淄縣七十八。
戶,主八十一萬七千九百八十三,客五十五萬二千八百一十七。
口,主一百六十六萬九百三,客八十八萬五千七百七十四。
丁,主九十五萬七千五百五十四,客五十六萬五千六百九十三。
京西路州一十四:
許孟陳襄鄧隨金房汝蔡郢均唐穎。府一:河南。
軍一:信陽。
縣七十九。
戶,主三十八萬三千二百二十六,客二十六萬八千五百一十六。
口,主六十四萬四千七百五十七,客四十五萬八千一百三十。
丁,主四十萬七百四十,客二十六萬九千六百二十三。
河北路州二十三:
定澶相恩邢滄懷衛博磁洺棣深瀛雄霸祁冀趙德濱莫保。
府二:
大名真定。
軍十一:
永靜乾寧信安廣信安肅保定順安保順德清永寧北平。
縣一百四。
戶,主七十六萬五千一百三十,客二十一萬九千六十五。
口,主一百四十七萬三千六百八十三,客四十萬七千五百一。
丁,主七十七萬三千八百九十一,客二十萬五千四百六十七。
陝府西路州二十六:
陝同華耀邠涇秦鄜延解隴成
鳳虢坊丹階商寧原慶渭環熙岷河府三京兆鳳翔河中軍六慶成鎮戎保安康定通遠德順。
縣一百一十八。
戶,主六十九萬七千九百六十七,客二十六萬四千三百五十一。
口,主二百一萬五千四百三十六,客七十四萬六千三百六十八。
丁,主一百六萬七千九百三十六,客四十二萬五千六百五十一。
河東路州十四:
潞晉麟府代絳隰忻汾澤憲嵐石
豐。府一:太原。軍七:威勝寧化平定岢嵐火山保德吉鄉。監一:
大通。
縣七十三。
戶,主三十八萬三千一百四十八,客六萬七千七百二十一。
口,主七十五萬二千三百一,客一十三萬八千三百五十八。
丁,主三十七萬二千三百九十,客七萬七千四百六十二。
淮南路州一十八:
揚壽廬宿濠和蘄海楚舒泰泗亳光滁黃真通。軍一:無爲。
縣六十九。
戶,主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八十四,客三十五萬五千二百七十。
口,主一百三十九萬三千五百五十五,客六十三萬七千三百二十六。
丁,主一百三十二萬三百六,客十五萬二千三百。
兩浙路州一十四:杭越蘇潤湖婺明常衢溫合秀睦
處。
縣七十九。
戶,主一百四十四萬六千四百六,客三十八萬三千六百九十。
口,主二百六十萬五千四百八十四,客六十一萬八千二百一十五。
丁,主一百六十二萬九千五百三十二,客二十九萬八千二十七。
江南東路州七:
宣歙江池饒信太平。府一:江寧。軍二:
廣德南康。縣四十八。
戶,主九十萬二千二百六十一,客一十七萬一千四百九十九。
口,主一百六十萬九千六百一十二,客二十八萬九千八百四十三。
丁,主一百一萬九千一百三十四,客一十八萬六千二十七。
江南西路州六:
洪虔吉袁撫筠。軍四:興國建昌臨江南安。縣四十七。
戶,主八十七萬一千七百二十,客四十九萬三千八百一十三。
口,主二百一萬六百四十六,客一百六萬五千二百一。
丁,主八十八萬四千三百二十九,客三十八萬七百九十八。
荊湖南路州七:潭衡永郴邵全道監一:桂陽。縣三十三。
戶,主四十五萬六千四百三十一,客三十五萬四千六百二十六。
口,主一百一十五萬三千八百七十二,客六十七萬四千二百五十八。
丁,主六十二萬二千九百三十三,客三十二萬二千五百四十六。
荊湖北路州九:
鄂安岳鼎溫峽歸辰沅。府一:荊南。縣四十五。
戶,主三十五萬五百九十三,客二十三萬八千七百九。
口,主七十萬二千三百五十六,客五十萬九千六百四十四。
丁,主二十八萬五千五百二十六,客二十萬七千六百二十四。
福建路州六:福建泉南劍漳汀。軍二:邵武興化。縣四十五。
戶,主六十四萬五千二百六十七,客三十四萬六千八百二十。
口,主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五百九十四,客六十七萬四千四百三十八。
丁,主七十九萬七百一十九,客五十六萬二百三十。
成都府路州一十二:眉綿漢彭蜀嘉邛簡黎雅茂威。府一:
成都。軍一:永康。監一:陵井。縣五十八。
戶,主五十七萬四千六百三十,客一十九萬六千九百三。
口,主二百七十八萬九千二百二十五,客八十六萬四千五百二十三。
丁,主六十八萬五千二十,客二十七萬七百二十四。
梓州路州一十一:
梓遂果資普合榮渠昌戎瀘。
軍二:懷安康安。監一:富順。縣四十九。
戶,主二十六萬一千五百八十五。
口,主八十八萬五千五百一,客五十二萬八千二百一十四。
丁,主三十七萬四千六百六十九,客三十萬五千五百二十九。
利州路州九:利閬洋文劍興巴蓬龍。府一:興元。縣三十九。
戶,主一十七萬九千八百三十五,客一十二萬二千一百五十六。
口,主四十萬二千八百七十四,客二十四萬五千九百九十二。
丁,主一十九萬五千三百八十七,客一十四萬四千五百九十一。
夔州路州九:夔忠萬施開達涪渝黔。軍三:雲安梁山南平。監一:
大寧。縣三十一。
戶,主六萬八千三百七十五。
口,主二十一萬五千五百九十五,客二十五萬二千四百七十二。
丁,主一十四萬九千七十,客一十七萬一千一十七。
廣南東路州一十四:
廣韶循潮連南雄英賀封端新康惠南恩。縣四十。
戶,主三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九,客二十一萬八千七十五。
口,主八十一萬二千一百四十七,客三十二萬二千五百一十二。
丁,主七十三萬五千七百四十七,客二十六萬二千五十九。
廣南西路州二十四:桂客邕象昭梧藤龔潯貴柳宜賓橫融化高雷白欽鬱林廉瓊順。軍三:
萬安昌化朱崖。縣六十。
戶,主一十六萬三千四百一十八,客七萬八千六百九十一。
口,主五十八萬四千六百四十一,客四十七萬九百四十六。
丁,主二十七萬三千六百七十四,客四十一萬九千三百一十六。
哲宗元祐六年,天下主客戶一千八百六十五萬五千九十三,口四千一百四十九萬二千三百一十一。
元符二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九百七十一萬五千五百五十五,口四千三百四十一萬一千六百六。
徽宗崇寧元年,天下主客戶共升戶三十萬三千四百九十五,口四十萬九千一百六十三,增入元符元數,計戶二千合一萬九千五十,口四千三百八十二萬七百六十九。
政和三年,詳定《九域圖志》蔡攸、何志同言:“本所取會天下戶口數類多不實,且以河北二州言之:德州主客戶五萬二千五百九十九,而口纔六萬九千三百八十五;霸州主客戶二萬二千四百七十七,而口纔三萬四千七百一十六。通二州之數,率三戶四口,則戶版刻隱,不待校而知之。乞詔有司申嚴法令,務在核實。”從之。八月,淮南轉運副使徐閎中言:“《九域志》,在元豐間主客戶共一千六百餘萬,大觀初已二千九十一萬,乞詔諸路應奏戶口,歲終再令提刑、提舉司參考同保。”從之。
六年,戶部言:“淮南轉運司申:《政和格》知、通、令、佐任內增收漏戶一千至二千戶常格,一縣戶口多者止及三萬,脫漏難及千戶,少得應賞之人,繇此不盡心推括。看詳令、佐任內增收漏戶八百戶,升半年名次;一千五百戶,免試;三千戶,減磨勘一年,七千戶,減二年;一萬二千戶,減三年。知、通隨所管縣通理,比令、佐加倍。”從之。
按:以史傳考之,則古今戶口之盛,無如崇寧、大觀之間。然觀當時諸人所言,則版籍殊欠核實所紀似難憑,覽者詳之。
高宗紹興三十年,天下主客戶一千一百三十七萬五千七百三十三,口一千九百二十二萬九千八。
紹興五年,詔:“諸路經殘破州縣,親民官到任,據見存戶口實數批上印歷,滿任日亦如之,以考殿最。”
八年,尚書劉大中奏:“自中原陷沒,東南之民死於兵火、疫癘、水旱以至爲兵、爲緇黃及去爲盜賊,餘民之存者十無二三,奸臣虐用其民,誅求過數,丁鹽綢絹最爲疾苦。愚民寧殺子而不願輸,生女者又多不舉,民何以至是哉?乞守令滿日以生齒增減爲殿最。”
又詔:“應州縣鄉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戶,及無等第貧乏之家,生男女不能養贍者,於常平錢內人支四貫文省,仍委守令勸諭父老,曉譬禍福。若奉行如法,所活數多,監司保明推賞。”
孝宗乾道二年,諸路主客戶一千二百三十三萬五千四百五十,口二千五百三十七萬八千六百八十四。
淳熙八年,臣僚言:“饑饉之時,遺棄小兒爲人收養者,於法不在取認之限,聽養子之家申官附籍,依親子孫法。昨葉夢得守潁昌,歲大饑,仍爲空名券,坐上件法印版付里胥,凡有收養者給其券,所全活甚衆。乞下州縣鏤版,諭民通知。”
又詔,申嚴建、劍、汀、邵四州不舉子之禁。
光宗紹熙四年,諸路主客戶一千二百三十萬二千八百七十三,口二千七百八十四萬五千八十五。
寧宗嘉定十六年,諸路主客戶一千二百六十七萬八百一,口二千八百三十二萬八十五。
兩浙路戶二百二十二萬三百二十一,口四百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
江南東路戶一百四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口二百四十萬二千三十八。
江南西路戶二百二十六萬七千九百八十三,口四百九十五萬八千二百九十一。
淮南東路戶一十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九,口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淮南西路戶二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口七十七萬九千六百一十二。
廣南東路戶四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口七十七萬五千六百二十八。
廣南西路戶五十二萬八千二百二十,口一百三十二萬一千二百七。
荊湖南路戶一百二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口二百八十八萬一千五百六。
荊湖北路戶三十六萬九千八百二十,口九十萬八千九百三十四。
福建路戶一百五十九萬九千二百一十四,口三百二十三萬五百七十八。
京西路戶六千二百五十二,口一萬七千二百二十一。
成都府路戶一百一十三萬九千七百九十,口三百一十七萬一千三。
利州路戶四十萬一千一百七十四,口一百一萬六千一百一十一。
潼川府路戶八十四萬一千一百二十九,口二百一十四萬三千七百二十八。
夔州路戶二十萬七千九百九十九,口二十七萬九千九百八十九。
右《國朝會要》所載戶口,南渡前無各路數目,故以《中書備對》所書元封各路數編入,而南渡後莫盛於寧宗嘉定之時,故備書之。
身丁錢者,東南、淮、浙、湖、廣等路皆有之。自馬氏據湖南始取永、道、郴、州、桂陽軍、茶陵縣民丁錢、絹、米、麥,嘉祐四年,詔無業者與除放,有業者減半。然道州丁米每歲猶爲二千石,人甚苦之。紹興五年,守臣趙坦請以二分敷於田亩,一分敷於民丁。詔下其議,漕司言:“如此,則貧民每丁當輸二斗有奇,乞盡敷於田亩。”言者以爲太重,請損其一分。詔漕司相度四月甲辰。
六年,樞密院檢詳王迪又請兩路丁錢隨田稅帶納八月己亥,不果行。十四年,知永州羅長源言於朝,遂盡放湖南諸郡丁錢十月庚子,然上供椿數則如故。後十餘年,楊良佐邦弼爲漕,乃奏除之。江東諸郡丁口鹽錢,李氏有國日所製也。
蓋以泰州及靜海軍今通州鹽貨計口俵散,收錢入官。其後失淮南,而鹽不可得,既又令折綿絹輸之,民益以爲病。明道二年,范文正公爲江淮安撫,乞會一路主戶,以見在鹽價,於春時給鹽食用,隨夏稅送納價錢。奏可。其後謂之蠶鹽者,此也。兩浙身丁錢者,始未行鈔法以前,歲計丁口,官散蠶鹽,每丁給鹽一斗,輸錢百六十有六,謂之丁鹽錢。皇祐中,許氏以紬絹依時直折納,謂之丁絹。自鈔法既行之後,鹽盡通商,而民無所給,每丁仍增錢爲三百六十,謂之丁身錢。大觀中,始令三丁納絹一匹,當時絹賤,未有倍費,其後物價益貴。乃令每丁輸絹一丈、綿一兩,皆取於五等下戶,民甚病之。建炎三年,詔以一半折絹,一半納見錢十一月丁未,於是歲爲絹二十四萬匹、綿百萬兩、錢二十萬緡。
紹興初,又用嚴守顏爲言,曾得解人免丁錢三年四月甲午。二十五年,上念浙民之困,免丁絹錢綿一年,以內府錢帛償戶部八月己丑。乾道元年,孝宗以兩浙歲澇,又免災傷郡邑身丁錢十三萬七千緡、絹十六萬三千匹,皆有奇二月癸卯。惟臨安以駐蹕所在,每三年一下詔除之,歲滿復然。至開禧元年十二月御筆,浙路身丁錢自今永與除免,恩施浸博矣。先是,紹興末,呂公雅廣問爲浙漕,以湖州丁絹多所隱漏,乃給申帖付民戶,俾自排丁名,得四十萬丁,每丁爲錢千四百、絹八尺有奇三十一年四月丁亥。明年,守臣陳之茂因請折絹,以五千爲匹,仍止歲額爲定,不以添丁而增賦。詔皆可之正月丁巳。自是湖州以五丁科一匹矣。未幾,又曾以七丁爲一匹。乾道八年,余處恭爲烏程令,請於朝,乞以七丁科一匹。曾欽道秉政,奏行之。自是爲例。兩淮丁錢者,不知所從始。乾道末,詔民戶一丁充民兵者,本名丁錢勿輸七年八月丙辰。二廣丁錢,亦不知其所始。廣西郡縣貧薄,凡民間父祖年六十以上而身丁未成者,亦行科納,謂之挂丁錢。紹熙初,詔令本路監司約束二年郊赦申明。大抵丁錢多僞國所創,余嘗謂唐之庸錢,楊炎已均入二稅,而後世差役復不免焉,是力役之征亦取其二也。本朝王安石令民輸錢以免役,而紹興以後,所謂耆戶長、保正僱錢復不給焉,是取其三也。合丁錢而論之,力役之征,蓋取其四矣。而一有邊事,則免夫之令又不得免焉,是取其五也。孟子曰:“有布縷之征,有穀粟之征,有力役之征。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則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今布縷之征,有折稅,有和、預買,川路有激賞,而東南有丁絹,是布縷之征三也。穀粟之征,有稅米,有義倉,有和糴川路謂之勸糴,而斗面加耗之輸不與,是穀粟之征亦三也。通力役之征而論之,蓋用其十矣,民安得不困乎?余惡夫世之俗吏,不知財賦本末源流,故以趣辦爲能,而撥其本也。故詳錄其事,以待上問而出焉閩、浙、湖、廣丁錢,在國初歲爲四十五萬緡,大中祥符四年七月嘗除之,後又復。
西漢戶口至盛之時,率以十戶爲四十八口有奇,東漢戶口率以十戶爲五十二口,可準周之下農夫。唐人戶口至盛之時,率以十戶爲五十八口有奇,可準周之中次。自本朝元豐至紹興戶口,率以十戶爲二十一口,以一家止於兩口,則無是理,蓋詭名子戶漏口者衆也。然今浙中戶口,率以十戶爲十五口有奇,蜀中戶口,率以十戶爲二十口弱,蜀人生齒非盛於東南,意者蜀中無丁賦,於漏口少爾。昔陸宣公稱租庸調之法曰:“不校閱而衆寡可知,是故一丁授田,決不可令輸二丁之賦,非若兩稅,鄉司能開闔走弄於其間也。自井田什一之後,其惟租庸調之法乎!”
右二段係《建炎以來朝野雜記》所載宋朝丁錢本末,及歷代戶口詳略之概,其考訂精核故書之。
水心葉氏曰:“爲國之要,在於得民,民多則田墾而稅增,役衆而兵強。田墾稅增,役衆兵強,則所爲而必從,所欲而必遂。是故昔者戰國相傾,莫急於致民,商鞅所以壞井田開阡陌者,誘三晉願耕之民以實秦地也。漢末天下殫殘,而三國爭利,孫權搜山越之衆以爲民,至於帆海絕徼,俘執島居之夷而用之。諸葛亮行師,號爲秉義,不妄虜獲,亦拔隴上家屬以還漢中。蓋蜀之亡也,爲戶二十四萬,吳之亡也,爲戶五十餘萬,而魏不能百萬而已。舉天下之大,不當全漢數郡之衆。然則因民之衆寡爲國之強弱,自古而然矣。今天下州縣,直以見入職貢者言之,除已募而爲兵者數十百萬人,其去而爲浮屠、老子及爲役而未受度者,又數十萬人,若此皆不論也。而戶口昌熾,生齒繁衍,幾及全盛之世,其衆強富大之形,宜無敵於天下。然而偏聚而不均,勢屬而不親,是故無墾田之利,無增稅之入,役不衆,兵不強,反有貧弱之實見於外,民雖多而不知所以用之,直聽其自生自死而已。而州縣又有因其丁中而裁取其絹價者,此其意豈以爲民不當生於王之土地而征之者歟?夫前世之致民甚難,待其衆多而用之,有終不得者,今欲有內外之事,因衆多已成之民,率以北向,夫孰敢爭者!而論者曾莫以爲意,此不知其本之甚者也。以臣計之,有民必使之辟地,辟地則增稅,故其居則可以爲役,出則可以爲兵。而今也不然,使之窮居憔悴,無地以自業。其駑鈍不才者,且爲浮客,爲傭力,其懷利強力者,則爲商賈,爲竊盜,苟得旦暮之食,而不能爲家。豐年樂歲,市無貴糶,而民常患夫斗升之求無所從給。大抵得以稅與役自通於官者不能三之一,有田者不自墾,而能墾者非其田,此其所以雖蕃熾昌衍,而其上不得而用之也。嗚呼!亦其勢之有不得不然者矣。夫吳越之地,自錢氏時獨不被兵,又以四十年都邑之盛,四方流徙盡集於千里之內,而衣冠貴人不知其幾族,故以十五州之衆,當今天下之半。計其地不足以居其半,而米粟穀帛之直三倍於舊,鷄豚、菜茹、樵薪之鬻五倍於舊,田宅之價十倍於舊,其便利上腴,爭取而不置者,數十百倍於舊。蓋秦制萬戶爲縣,而宋、齊之間,山陰最大而難治,然猶不過三萬,而兩浙之縣以三萬戶率者,不數也。夫舉天下之民未得其所,猶不足爲意,而此一路之生聚,近在畿甸之間,十年之後,將以救之乎?夫跡其民多而地不足若此,則其窮而無告者,其上豈宜有不察者乎?田無所墾而稅不得增,徒相聚搏取攘竊以爲衣食,使其俗貪淫詐靡而無信義忠厚之行,則將盡棄而魚肉之乎!噫!此不可不慮也。漢之末年,荊、楚甚盛,不惟民戶繁實,地著充滿,而材智勇力之士森然出於其中,孫、劉資之以爭天下。及其更唐、五代,不復振起,今皆爲下州小縣,乃無一士生其間者。而閩、浙之盛,自唐而始,且獨爲東南之望。然則亦古所未有也。極其盛而將坐待其衰,此豈智者之爲乎?且其土地之廣者,伏藏狐兔,平野而居虎狼,荒墟林莽,數千里無聚落,奸人亡命之所窟宅,其地氣蒸鬱而不遂;而其狹者,鑿山捍海,擿決遺利,地之生育有限,民之鋤耨無窮,至於動傷陰陽,侵敗五行,使其地力竭而不應,天氣亢而不屬,肩摩袂錯,愁居戚處,不自聊賴,則臣恐二者之皆病也。夫分閩、浙以實荊、楚,去狹而就廣,田益墾而稅益增,其出可以爲兵,其居可以爲役,財不理而自富,此當今之急務也。而論者則又將曰‘慮其因徙而生變’,夫豈有不變之術而未之思乎!抑聽其自變者乎!”
○奴婢傭賃品官占戶
《周官》:大宰以九職任萬民,八曰臣妾,聚斂疏材。九曰間民,無常職,轉移執事臣妾,男女貧賤之稱。轉徙執事,若今傭賃也。
《酒人》:奚三百人古者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爲奴,其少才知以爲奚,今之侍史、官婢。
漢高祖令民得賣子。
五年,詔民以饑餓自賣爲人奴婢者,皆免爲庶人。
文帝勸務農桑,帥以儉節,未有兼併之害,故不爲民田及奴婢爲限。
賈誼曰:“歲惡不入,請賣爵子。”又曰:“今人賣僮者,爲之繡衣絲履,偏諸緣,納之閒中,是古天子後服所以廟而不晏者也。”
鼂錯勸帝募民徙塞下,募民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
女子緹縈願沒入爲官婢,以贖父罪。
後四年,免官奴婢爲庶人。
武帝建元元年,赦吳楚七國帑輸在官者吳、楚七國反時,其首事者妻子沒入爲官奴婢,帝即位,哀而赦之。
《司馬相如傳》,卓王孫僮客八百人,程鄭亦數百人。
董仲舒說上曰:“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塞兼併之路,去奴婢,除專殺之威不得專殺奴婢也。”
其後府庫並虛,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爲郎增秩。
楊可告緡徧天下告民匿緡錢不算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監分曹往,即治郡國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官益雜置多謂雜置官員,分掌衆事,徙奴婢衆,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乃足。
元帝時,貢禹言:“官奴婢十餘萬,遊戲無事,稅良民以給之,宜免爲庶人。”
杜延年坐官奴婢乏衣食免官。
今按:豪家奴婢,細民爲饑寒所驅而賣者也。官奴婢,有罪而沒者也。民以饑寒至於棄良爲賤,上之人不能有以賑救之,乃復效豪家兼併者之所爲,設法令其入奴婢以拜爵復役,是令饑寒之民無辜而與罪隷等也。況在官者十餘萬人,而復稅良民以養之,則亦何益於事哉!
成帝永始四年,詔曰:“公卿列侯、親屬近臣多蓄奴婢,被服綺縠,其申飭有司,以漸禁之。”
哀帝即位,詔曰:“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蓄奴婢,田宅亡限,其議限例。”有司條奏:“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官奴婢年五十以上,免爲庶人。”
王莽名天下奴婢曰“私屬”,不得買賣。
光武建武二年五月,詔曰:“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悉聽之,敢拘執,論如律。”下同
六年十一月,詔王莽時吏人沒入爲奴婢不應舊法者,皆免爲庶人。
七年,吏人遭饑亂,及爲青徐賊所掠爲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制不還,以賣人法從事。
十一年,詔曰:“天地之性人爲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
八月癸亥,詔曰:“敢炙灼奴婢,論如律。所炙灼者爲廢民。”
十月壬午,詔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十二年三月,詔隴蜀民被掠爲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爲庶民。
十三年十二月甲寅,詔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掠爲奴婢者,皆一切免爲庶民,或依託爲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掠人法從事。
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詔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爲庶,民賣者無還直。
殤帝延平元年,詔諸官府、郡國、王侯家奴婢姓劉及疲癃羸老,皆上其名,務令實悉。
安帝永初四年,諸沒入爲官奴婢者,免爲庶人。
晉武帝平吳之後,令王公以下得蔭人以爲衣食客及佃客,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品、九品一戶詳見《職官門》。
晉元帝太興四年,詔曰:“昔漢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時,涼州覆敗,諸爲奴婢亦皆復籍,此累代成規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難爲揚州諸郡僮客者,以備征役。”
東晉寓居江左以來,都下人多爲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無過四十戶,每品滅五戶,至第九品五戶。其佃穀皆與大家量分。其典計,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參軍、殿中監、監軍、長史、司馬部曲督、關外侯、材官、議郎以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數中。官品第六以上並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舉輦、跡禽、前驅、由基、強弩司馬、羽林郎、殿中冗從虎賁、殿中虎賁、持椎斧武騎虎賁、持鈒色立反冗從虎賁、命中武騎一人。其客皆注家籍。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丁女並半之。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爲丁。男年十六亦半課,年十八正課,六十六免課。其男丁每歲役不過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役之。其田,亩稅米二升。蓋大率如此。其度量,三升當一升,秤則三兩當今一兩,尺則一尺二寸當今一尺。
按:此即漢人封君食邑戶之遺意。然漢不過每戶歲賦二百錢,而此所賦乃過重者,蓋封君所得只是口賦,而漢人有田者官別賦之;晉以來人皆授田,無無田之戶,是以戶賦之入於公家及私屬皆重。又一品所占不過四十戶,非漢列侯動以千戶萬戶計者比也。
後魏令:每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十頭當奴婢八詳見《田賦門》。
孝文太和九年,詔均天下人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婦人二十亩,奴婢依良。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亩,婦人五亩,奴婢依良。
皆從還受之法詳見《田賦門》。
周武帝保定五年,詔江陵人年六十五以上爲官奴婢者已令放免,其公私奴婢年七十以外者,所在官私贖爲庶人。
建德元年,又詔江陵所獲俘虜充官口者,悉免爲百姓。
容齋洪氏《隨筆》曰:“元魏破江陵,盡以所俘士民爲奴,無問貴賤,蓋北方夷俗皆然也。自靖康之後,陷於金虜者,帝子王孫、宦門士族之家盡沒爲奴婢,使供作務。每人一月支稗子五斗,令自春爲米,得一斗八升,用爲糇糧;歲支麻五把,令緝爲裘。此外更無一錢一帛之入。男子不能緝者,則終歲裸體,虜或哀之,則使執爨,雖時負火得暖氣,然才出外取柴歸,再坐火邊,皮肉即脫落,不日輒死。惟喜有手藝如醫人、繡工之類,尋常只團坐地上,以敗席或蘆籍襯之。
遇客至開筵,引能樂者使奏技,酒闌客散,各復其初,依舊環坐刺繡,任其生死,視如草芥云。
唐制: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爲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皆謂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農;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長,令遠京師,配嶺南爲城奴也。一免爲審戶,再免爲雜戶,三免爲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
顯慶二年,敕:“放諸奴婢爲良及部曲、客女者聽之,皆由家長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附。諸官奴婢年六十以上及廢疾者,並免賤。”
永昌元年,越王正被誅,家僮勝衣田者千餘人,於是制王公已下奴婢有數。
萬歲通天元年,敕:“士庶家僮僕有驍勇者,官酬主直,並令討擊契丹。”
大足元年,敕:“以北緣邊州縣,不得畜突厥奴婢。”
天寶八載,敕:“京畿及諸郡百姓,有先是給使在私家驅使者,限敕到五日內,一切送內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約,定數驅使,雖王公之家不得過二十人,其職事官一品不得過十二人,二品不得過十人,三品不得過八人,四品不得過六人,五品不得過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過二人,八品、九品不得過一人。其嗣郡王、郡主、縣主、國夫人、諸縣君等,請各依本品同職事及京清資官處分,其有別承恩賜,不在此限。其蔭家父祖先有者,各依本蔭職減比見任之半,其南口請以蜀蠻及五溪、嶺南夷獠之類。”
大曆十四年,詔:“邕府歲貢奴婢,使之離父母之鄉,絕骨肉之戀,非仁也。宜罷之。”
元和四年,敕:“嶺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多被公私掠賣爲奴婢,宜令所在長吏,切加捉搦,井審細勘責。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許交關,犯者準法處分。”
八年,敕嶺南諸道,不得輒以良口餉遺販易。
長慶元年,詔禁登、萊州及緣海諸道,縱容海賊掠賣新羅人口爲奴婢。
四年,敕諸司、諸使,各勘官戶奴婢,有廢疾及年七十者,準格免賤從良。
會昌五年,中書門下奏:“天下諸寺奴婢,江淮人數至多,其間有寺已破廢,全無僧衆,奴婢既無衣食,皆自營生。洪、潭管內人數倍多,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處,計必不少,並放從良百姓。”旨依。
大中九年,禁嶺南諸州貨賣男女,如有以男女傭賃與人,貴分口食,任於當年立年限爲約,不得將出外界。
昭宗大順二年,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諸軍,或因收擄百姓男女,宜給內庫銀絹,委兩軍收贖,歸還父母。其諸州府,委本道觀察使取上供錢充贖,不得壓良爲賤。”
後唐同光二年,赦:“應百姓婦女俘虜他處爲婢妾者,不得占留,一任骨肉識認。”
天成元年,敕:“京城諸道,若不是正口,不得私書契券,輒賣良人。”
周顯德五年,新定《刑統》:“詃誘良口、勾引逃亡奴婢與貨賣所盜資裝者,其詃誘勾引之人,伏請處死,良口奴婢準律處分,居停主人重斷,或分受賍物至三疋以上處死;將良口於蕃界貨賣,居停主人知而不告官者,亦處死。”
宋太祖皇帝開寶二年,詔:“奴婢非理致死者,即時檢視、聽其主速自收瘞,病死者不須檢視。”
四年,詔:“應廣南諸郡民家有收買到男女爲奴婢,轉將傭僱以輸其利者,今後並令放免,敢不如詔旨者,決杖配流。”
淳化二年,詔:“陝西沿邊諸郡先歲饑貧,民以男女賣與戎人,宜遣使者與本道轉運使分以官財物贖還其父母。”
至道二年,詔:“江南、兩浙、福建州軍,貧人負富人息錢無以償,沒入男女爲奴婢者,限詔到並令檢勘,還其父母,敢隱匿者治罪。”
真宗咸平元年,詔:“川陝路理逋欠官物,不得估其家奴婢價以償。”
六年,詔:“士庶家僱僕,有犯不得黥其面。”
天禧三年,詔:“自今掠賣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領並處死,誘致者同罪,未過界者決杖黥配。”
大理寺言:“按律,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徒二年。又諸條,主驅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其有愆犯決罰至死及過失殺者,勿論。自今人家傭賃,當明設要契,及五年,主因過驅決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殺者,減常人一等;如過失殺者,勿論。”從之。
○歷代鄉黨版籍職役
昔黃帝始經土設井,以塞爭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爲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於中。一則不泄地氣,二則無費一家,三則同風俗,四則齊巧拙,五則通財貨,六則存亡更守,七則出入相司,八則嫁娶相媒,九則無有相貸,十則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親,生產可得而均,均則欺淩之路塞,親則鬭訟之心弭。既牧之於邑,故井一爲鄰,鄰三爲朋,朋三爲里,里五爲邑,邑十爲都,都十爲師,師七爲州。夫始分於井則地著,計之於州則數詳,迄乎夏、殷,不易其制。
周制,大司徒:令五家爲比,使之相保;五比爲閭,使之相受;四閭爲族,使之相葬;五族爲黨,使之相救;五黨爲州,使之相賙;五州爲鄉,使之相賓鄭元曰:“此所以勸民者也。使之者,皆謂立其長而教令使之。保,猶任也。救,救兇災也。賓,賓客其賢者也。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託也。賙者,謂禮物不備,相給足也。閭,二十五家。族,百家。黨,五百家。州,二千五百家。救,救兇災也。賓,賓客其賢者也。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託也。賙者,謂禮物不備,相給足也。閭,二十五家。族,百家。黨,五百家。州,二千五百家。鄉,萬二千五百家。”此總謂郊內者也。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人數及其財物也。受邦國之比要,則亦受鄉遂矣。鄭司農云:“五家爲比,故以比爲名,今時八月按比是也。要,謂其簿。”
比長:每比下士一人掌五家,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親,有罪奇邪則相及。徙於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徙,謂不便其居,或國中徙郊,或郊徙國中,皆從而付所處之吏,明無罪惡;徙於他,則爲旌節而行之謂徙異鄉,有節乃達;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納之。
閭胥:每閭中士一人掌二十五家,各掌其閭之徵令,歲時數其閭之衆寡,辨其施捨。凡春秋之祭祀、役政、喪紀之數,聚衆庶,既比而讀法,書其敬敏任恤者,凡事掌其比,撻罰之事失禮者之罰也。
族師:每族上士一人掌一百家,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屬民讀邦法,書其孝悌睦姻有學者,春秋祭酺亦如之。登其族之夫家衆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輦。比、伍、閭、族各爲聯,使之相保相受,賞罰相及,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若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歲終則會。
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掌五百家,各掌其黨之政令教治,四孟月屬氏讀法,春秋祭禜亦如之。國索鬼神而祭祀䄍祭,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凡黨之祭祀、喪紀、昏冠、飲酒,教其禮事,掌其戒禁。師田行役,則以法治其正事。正歲屬民讀法,書其德行道藝。歲終則會。
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掌二千五百家,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正月吉屬民讀法,考其德行道藝,糾其過惡而勸戒之。歲時祭祀州社,則屬民讀法。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州之大祭、大喪,皆蒞其事。師田行役,則帥而致之,掌其戒令賞罰於軍因爲師帥。歲終則會。正歲讀法。三年大比,則大考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
遂人:掌邦之野郊外曰野。此野謂甸、稍、縣、都,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五家爲鄰,五鄰爲里,四里爲鄼作管反,五鄼爲鄙,五鄙爲縣,五縣爲遂,皆有地域溝樹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穡經、形體,皆謂制分界也。鄰、里、鄼鄙、縣、遂,猶郊內比、閭、族、黨、州、鄉也。鄭司農云:“田野之居,其比、伍之名與國中異制,故五家爲鄰。”鄭元謂異其名者,示相變耳。遂之軍法、追胥、起徒役如六鄉。里有序而鄉有庠,序以明教,庠則行禮而視化焉夫均其厚薄則生產平,統之於都則其數舉,家於鄉遂則其戶可詳,五人爲伍則人之衆寡可知。故《管子》曰:“欲理其國者,必先知其人,欲知其人者,必先知其地。”自昭、穆之後,王室中衰,井田廢壞,不足以紀人之衆寡,宣王是以料人於大原,由兹道失之。
鄰長:每鄰一人掌五家,掌相糾相受。凡邑中之政相贊,徙於他邑,則從而授之。
里宰:每里下士一人掌二十五家,掌比其邑之衆寡,與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以歲時合耦於鋤,以治稼穡,趨其耕耨,行其秩序,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斂其財賦。
鄼長:每鄼中士一人掌一百家,各掌其鄼之政令,以時校登其夫家,比其衆寡,治其喪紀、祭祀之事。作民則旗鼓兵革帥而至。歲時簡器稼器,兵器,趨其耕耨,稽其女工。
鄙師:每鄙上士一人掌五百家,各掌其鄙之政令、祭祀。作民謂起役也則掌其戒令,以時數其衆寡,而察其美惡而誅賞。歲終則會。
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掌二千五百家,各掌其縣之政令、徵比,以頒田里,以分職事,掌其治訟,趨其稼事,而賞罰之。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移執事,謂移用其民。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
章氏曰:“三代役法,莫詳於周。《周禮》,五、兩、軍、師之法,此兵役也;師田、追胥之法,此徒役也;府史、胥徒之有其人,此胥役也;比、閭、族、黨之相保愛,此鄉役也。有司徒焉,則因地之善惡而均役;有族師焉,則校民之衆寡以起役;有鄉大夫焉,則辨年之老少以從役;有均人焉,則論歲之豐兇以行復役之法。”
齊威公用管仲,仲曰:“夫善牧者非以城郭也,輔之以什,司之以伍。伍無非其里,什無非其家,故奔亡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不求而得,不召而來,故人無流亡之意,吏無備追之憂。故主政可行於人,人心可繫於主。”是以制國,郊內則以五家爲軌,軌十爲里,里四爲連,連十爲鄉,鄉五爲帥。國內十五鄉,自家至帥。郊外則三十家爲邑,邑十爲卒,卒十爲鄉,鄉三爲縣,縣十爲屬,屬有五。自家至屬,各有官長,以司其事,以寓軍政焉,而齊遂霸。
徐偉長《中論》曰:“夫治平在庶功興,庶功興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數周。
民數周爲國之本也。先王周知其萬民衆寡之數,乃分九職焉。九職既分,則劬勞者可見,勤惰者可聞也,然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事役既均,故上盡其心,而人竭其力,然而庶功不興者,未之有也。庶功既興,故國家殷富,大小不匱,百姓休和,下無怨疾焉,然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故泉有源,怡有本。道者,審本而已矣。故《周禮》,孟冬,司寇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司會、冢宰貳之。其重之也如是。今之爲政者,未之知恤民也,譬猶無田而欲樹藝,雖有農夫,安能措其強力乎?是以先王制六鄉、六遂之法,所以維持其民,而爲之綱目也。使其鄰比相保愛,賞罰相延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逆順,可得而知也。及亂君之爲政也,戶口漏於國版,夫家脫於聯伍,避役逋逃者有之,於是奸心競生,而僞端並作,小則濫竊,大則攻劫,嚴刑峻令不能救也。人數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貢賦,以造器用,以制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國以建典,家以立度,五禮用修,九刑用措,其唯審人數乎!”
秦用商鞅變法,令民爲什伍,而相收司連坐,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不告奸者與降敵同罰。
按:秦人所行什伍之法與成周一也。然周之法則欲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爲仁厚輯睦之君子也。秦之法,一人有奸,鄰里告之,一人犯罪,鄰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爲暴戾刻核之小人也。
漢高祖二年,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帥衆爲善,置以爲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爲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復勿繇戍,以十月賜酒肉。
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徼循禁賊盜。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漢官儀》曰:“遊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弓弩、戟、楯、刀劍、甲鉦。鼓吏赤幘行縢,帶劍佩刀,持盾被甲,設矛戟,習射。設十里一亭,亭長,亭候。五里一郵,郵間相去二里半,司奸盜。亭長持二尺版以劾賊,執繩以收執賊。”。
水心葉氏曰:“縣、鄉、亭之制,本於商鞅。鞅雖改法,要是周衰,國大者難用舊制,齊、晉、楚裂地名官以自便,往往在商鞅之前矣。古者百里之狹,自爲朝廷,由後世觀之,疑若煩民。然三老、嗇夫、遊徼,猶各有職掌,近民而分其責任。若後世蕩然無復紀秩,而令、長悍然獨以征取爲事,則又鞅之所不爲也。”
新城三老董公遮說漢王爲義帝發喪,討項羽。
文帝十二年,詔以戶口率置三老常員,遣謁者勞賜三老帛,人五匹。
武帝元狩元年,遣謁者賜縣三老帛,人五匹;鄉三老人三匹。
元狩六年,遣謁者循行天下,謁三老、孝弟以爲民師。
戾太子發兵誅江充,長安擾亂,言太子反。上怒甚,壺關三老茂上書,言太子亡邪心,上感悟。
宣帝元康元年,加賜三老帛。四年及甘露三年,皆賜帛有差。
王尊爲京兆尹,坐免。湖三老公乘興等上書訟尊治京兆功效日著。書奏,天子後以尊爲徐州刺史。
王尊爲東郡太守,河水甚溢。尊躬率吏民,投沈白馬,狀以身填金堤,水波稍却。白馬三老奏其狀,制詔秩尊中二千石。
黃霸守潁川,吏民興於行誼,賜三老爵及帛。
韓延壽守馮翊,有昆弟訟田,延壽曰:“咎在馮翊。”稱疾病,不聽事,令、丞、嗇夫、三老亦自繫待罪。
元帝初元元年,賜三老帛,人五匹。
五年,賜三老帛,人五匹。
永光二年,賜三老帛。
成帝建始元年,賜三老錢、帛。
綏和元年,賜三老帛。
平帝元始三年,賜三老帛。
西漢凡縣、道有蠻夷曰道、國列侯所食縣曰國、邑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千五百八十七,鄉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萬九千六百三十五。
東漢鄉置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正女義婦,遜財救患,及學士爲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閭,以興善行。鄉置有秩、遊徼、三老。有秩,郡所置,秩百石,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惡,爲役先後,知民貧富,爲賦多少,平其差品。遊徼掌徼循,禁司奸盜。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亭有長,以禁盜賊。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漢官儀》曰:“鄉戶五千則有秩。”
明帝即位,賜爵三老、孝弟、力田人三級。注云:“三老、孝弟、力田,皆鄉官之名。三老,高帝置,孝弟、力田,高后置,所以勸導鄉里,助成風化。”
今考西漢《高后紀》,元年,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師古曰:“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勸厲天下,令各敦行務本。”然則三老鄉各一人,孝弟、力田既祿秩如許尊,未必各鄉皆設,有其人則置之耳。孝文、武、宣、成、哀紀,各有賜孝弟、力田金帛爵級事。
元和二年,帝耕於定陶。詔曰:“三老,尊年也;孝弟,淑行也;力田,勤勞也。國家甚休之。其賜帛人一匹,勉率農功。”
永平三年,賜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級。
十二年,賜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級。
十七年,賜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級。
章帝建初三年,賜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級。
四年,立皇太子,賜爵同。
和帝永光八年,賜爵同。
十二年,賜爵同。
元興元年,立皇太子,賜爵同。
安帝永初三年,帝加元服,賜爵二級。
元初元年,賜爵同。
延光元年,賜爵人二級。
順帝永建元年,賜爵人三級。
四年,賜爵二級。
陽嘉元年,賜爵三級。
桓帝建和元年,賜爵同。
獻帝建安元年,賜爵人二級。
晉制:每縣戶五百以上皆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鄉戶石每千以下,置治書吏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縣率百戶置里吏一人,其土廣人稀,聽隨宜置里吏,限不得減五十戶。戶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縣皆置方略吏四人。洛陽縣置六部尉。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餘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鄴、長安置吏如三千戶以上之制。
東晉哀帝崇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斷。
孝武時,范甯陳時政曰:“昔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狹注本郡。自爾漸久,人安其業,丘垅墳柏,皆以成行,無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實。今宜正其封疆,土斷人戶,明考課之科,修閭伍之法。難者必曰:‘人各有桑土之懷,下役之慮。’斯成併兼之所執,而非通理之篤論也。古者失地之君,猶臣所寓之主;列國之臣,亦有違適之禮。隨會仕秦,致稱《春秋》;樂毅逭燕,見褒良史。且今普天之人,原其氏出,皆隨代移遷,何至於今而獨不可。”帝善之。
安帝義熙九年,宋公劉裕緣人居土,上表曰:“臣聞先王制治,九土攸序,分境畫野,各安其居。故井田之制,三代以崇。秦革其政,漢遂不改,富強兼併,於是爲弊。在漢西京,大遷田、景之族,以實關中,即以三輔爲鄉閭,不復係之於齊、楚。九服不擾,所託成舊。自永嘉播越,爰託淮、海,朝運匡復之算,人懷思本之心,經略之圖,日不暇給,是以寧人綏治,猶有未遑。及至大司馬桓溫,以人無定本,傷理爲深,庚戌土斷,以一其業,於時財阜國豐,實由於此。自兹迄今,彌歷年載,畫一之制,漸用頹弛。雜居流寓,閭伍不修,王化所以未純,民瘼所以猶在,自非改調張,無以濟治。夫人情滯常,難與慮始,謂父母之邦以爲桑梓者,誠以生焉終焉,敬愛所託。請依庚戌土斷之科,庶存其本,稍與事著。
然後率之以仁義,鼓之以威聲,超大江而跨黃河,撫九州而復舊土。則戀本之志,乃速申於當年,在始暫勤,要終必易。”於是依界土斷,唯青、兗、徐三州人居晉陵者,不在斷限,諸流寓郡縣多被並省。
宋孝武大明中,王元謨請土斷雍州諸僑郡縣今襄陽、漢東等郡也。
齊高祖建元二年,詔朝臣曰:“黃籍,人之大紀,國之理端。自頃氓僞已久,乃至竊注爵位,盜易年月。或戶存而文書已絕,或人在而反記死叛,停私而云隷役,身強而稱六疾,皆政之鉅蠹,教之深疵。比年雖却改籍書,終無得實。若約之以刑,則人僞已遠;若綏之以德,又未易可懲。諸賢並深明理體,各獻嘉謀,以何科算能革斯弊也。”
虞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條取人,孝建元年書籍,衆巧之所始也。
元嘉中,故光祿大夫傅崇,年出七十,猶手自書籍,躬加隱校。古之共理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理正,其在勤明令長。凡受籍,縣不加檢勘,但封送州,州檢得實,方却下歸縣。吏貪其賂,人肆其奸,奸彌深而却彌多,賂逾厚而答逾緩。
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揚州等九郡黃籍共却七萬一千餘戶。於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猶未四萬。神州奧區,尚或如此,江、湘諸郡,尤不可言。愚謂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爲正。人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書籍,宜更立明科,一聽首悔,迷而不返,依制必戮。使官長審自檢校,必令明洗,然後上州,永以爲正。若有虛昧,州縣同咎。今戶口多少,不減元嘉,而版籍頓闕,弊亦有以。自孝建以來,入勳者衆,其中操干戈衛社稷者,三分殆無一焉。尋蘇峻平後,庾亮就溫嶠求勳簿,而嶠不與,以爲陶侃所上,多非實錄。物之懷私,無代不有。又有改注籍狀,詐入仕流,昔爲人役者,今反役人。又生不長髮,便謂道人。或抱子並居,竟不編戶,遷徙去來,公違土斷,屬役無漏,流亡不歸。法令必行,自然競反。爲理不患無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帝省表,納之。乃別置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數巧,以防懈怠。至武帝永明八年,謫巧者戍緣淮各十年,百姓怨咨。帝乃詔曰:“既往之愆,不足追咎。自宋昇明以前,皆聽復注。其有謫邊疆,皆許還本。自此後有犯,嚴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