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庫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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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田賦考三

致堂胡氏曰:“胥吏利於督租,固小人常情也。長民者士大夫也,不恤百姓,而以胥吏所利者爲生財之術,無窮之源,則於胥吏何責焉!前代著令曰:‘凡言放稅者,不得過四分,每有水旱,許訴災傷,或下赦令盡蠲之。’而有司徵督如故。農氓不諭,乃有‘黃紙放、白紙催’之謠,蓋不知令甲之文也。是則赦令行一時之恩,以收人心;令甲著永久之制,恐失財賦。陰行虐政,陽行惠澤,豈先王之用心哉!三司吏不肯釋除逋負,非獨其利在焉,亦以在上之意,吝於與而嚴於取也。此百姓膏肓之病也。明宗能蠲二百萬緡,潞王能蠲三百萬石,豈非衰亂之時盛德之事哉?”

卷四•田賦考四

○歷代田賦之制

晉天福四年,敕:“應諸道節度使、刺史,不得擅加賦役及於縣邑別立監徵。

所納田租,委人戶自量自概。”

吳越王錢弘佐年十四即位,問倉吏:“今畜積幾何?”對曰:“十年。”王曰:“然則軍食足矣,可以寬吾民。”乃令復其境內稅三年。

致堂胡氏曰:“錢氏當五代時,不廢中國貢獻,又有四鄰之交,史氏乃謂:

‘自武穆王鏐常理重斂以事奢侈,下至魚鷄卵鷇,必家至而日取。每笞一人以責其負,則諸案吏各持簿立於庭,凡一簿所負,唱其多少,量爲笞數,已,則以次唱而笞之,少者猶積數十,多至百餘,人不堪其苦。’信斯言也,是取之盡錙銖,用之如泥沙,安得倉廩有十年之積,而又復境內三年之稅,則其養民亦厚矣。故以史所載,則錢氏宜先亡,而享國最久,何也?是故司馬氏記弘佐復稅之事,而《五代史》不載;歐陽公記錢氏重斂之虐,而《通鑒》不取,其虛實有證矣。”

吳徐知誥用歙人汪臺符之策,括定田賦,每正苗一斛,別輸三斗,官授鹽二斤,謂之“鹽米”。入倉則有“䕠米”。

吳氏《能改齋謾錄》曰:“今所在輸秋苗,一斛之外,則別納‘鹽米’三斗,亦始於《五代史》南唐耳。《江南野史》:李先主世括定田產,自正斛上別輸三斗,於官廩受鹽二斤,謂之‘鹽米’,百姓便之。及周世宗克淮南,鹽貨遂艱,官無可支,至今輸之,猶有定制,此事與太宗朝和買絹無異。”余考《東齊記事》載夏秋沿納之物,如鹽鈔之類,名件頗碎,慶曆中有司建議併合歸一名,以省帙鈔。程文簡公爲三司使,獨以爲仍舊爲便,若沒其舊名,異日不知,或再敷鹽麴,則致重復。此亦善慮者也。

宋咸淳六年,江東饒州樂平縣士民白劄子陳:“恭惟公朝勤恤民隱,比年以來,寬恩屢下,有如郊禋則預放明年之租,秋苗則痛除斛面之取,快活條貫,誠前所無,惠至渥也。今有五代以來所未蠲之苛政,四海之內所未有之暴賦,而獨於小邑不得免焉。倘不引首一鳴,是疲民永無蘇醒之期矣。竊見五季暴政所興,江東、西釀酒則有‘麴引錢’,食鹽則輸‘鹽米’,供軍須則有‘鞋錢’,入倉庫則有‘䕠錢’。宋有天下,承平百年,除苛解饒,麴、鹽、鞋、䕠之征,一切削去。獨鹽、䕠米一項,諸路皆無,而江東獨有之;江東諸郡皆無,而饒州獨有之;饒州六邑皆無,而樂平獨有之。照得本州元起催苗額十有八萬,此正數也。樂平正苗二萬七千五百餘石,每石加‘鹽米’四斗、‘䕠米’二斗八升二合,於是一石正苗,非三石不可了納。夫所謂正苗者,隷之上供,籍之綱解,顆粒不敢言蠲減者也。加鹽、䕠米者,上供綱解未嘗取諸此,徒以利郡縣而已。夫均爲王土,而使此邑獨受橫斂,豈理也哉!士民懷此,欲陳久矣。

徒以前此版籍不明,苗額失陷,政復哀籥,必遭沮格。今推排成矣,租額登矣,正賦之毫髮不遺者,民既不敢虧官,則加賦之苦樂不均者,官稍捐以子民,宜無不可。且此項重斂,利歸州郡,害在閭閻,其於朝廷綱解,曾無損益。用敢合詞控告,欲望特賜指揮,行下本州,契勘樂平每年輸納鹽、䕠米一項,詣實供申,從朝廷斟酌蠲減施行。”

右鹽、䕠米爲南唐橫賦,藝祖平南唐,首命樊知古將漕江南,訪求民瘼,而樊非其人,訖不能建明蠲除。繼而運使陳靖言之於祥符間,提舉劉誼言之於元豐間,蓋南唐正賦之外,所取不一,宋因之,名曰“沿納”,鹽、䕠米其一也。在後沿納之賦多從蠲減,至中興後,內翰洪公、敷文魏公又嘗言之,則專指鹽、䕠米而言。而此米獨饒州有之,而饒州所徵,則樂平獨重。洪、魏以鄉寓公知之爲詳,言之亦懇切,而未有中主其事者,遂抑不復行。先公丁卯居憂,時與郡士李君士會討究本末,戊辰入覲,繼登揆席,諷李拉邑之士友請於郡,俾郡上其事,而久之未有發喙者。先公乃自草白劄子,作士民所陳,徑自朝省下本州契勘。而郡守回申,止欲少作豁除,具文塞責。蓋此米雖不係上供綱解,而州縣經費所仰,故郡難其事。先公却回元奏,俾從實再申。守知不可拒,乃再詣實申上,即進呈,奉旨蠲除。蓋自晉天福時創例,至是凡三百一十四年而始除云據吳虎臣《能改齋謾錄》稱,今所在有之。虎臣此書,作於紹興間,則知南渡後此賦之未減者,非獨饒州而已。而洪、魏二公則謂獨饒有此,當考。此宋咸淳年間事,《通考》所載,本不及咸淳,但欲見此項蠲除之難,故述其本末,附創法之後。

漢隱帝時,三司使王章聚斂刻急。舊制,田稅每斛更輸二斗,謂之“雀鼠耗”,章始令更輸二斗,謂之“省耗”。舊錢出入皆以八十爲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謂之“省陌”。

致堂胡氏曰:“百姓輸稅足,雀鼠耗蠹倉廩,乃有司之責,而亦使百姓償之,斂稅重矣。然稱之曰‘雀鼠耗’,尚爲有名,章乃使十倍而償。十、百、千、萬,有定數矣。以八十爲百,既非定數,然出入皆然,尚爲均一,章乃於出者特收其三。省耗不已,於是有一斛之稅,又取其三斛者。省陌不已,於是有一千之省,又取其頭子者。故曰作法於貪,敝將若何!章以此佐國用於一時,信號爲能臣,然國所以興而遂亡,身所以貴而遂殺者,乃自於此。故言利之臣,自以謂時之不可少我,而不知人之不多我也,可不戒哉!”

周廣順二年,敕:“約每歲民間所收牛皮,三分減二,計田十頃,稅取一皮,餘聽民自用及買賣,惟禁賣於鄰國。”先是,兵興以來,禁民私賣牛皮,悉令輸國受直。唐明宗之世,有司止償以鹽。晉天福中,並鹽不給。漢法,犯牛皮一寸抵死。然民間日用,實不可無,帝素知其弊,至是,李穀建議均於田亩,公私便之。

顯德二年,敕:“應自前及今後有逃戶莊田,許人請射承佃,供納租稅。如三周年內本戶來歸業者,其桑土不以荒熟,並莊園交還一半;五周年後歸業者,三分交還一分;其承佃戶自出力蓋造到屋舍,及栽種樹木園圃,並不在交還之限。

如五周年後歸業者,莊田除本戶墳塋外,不在交付,如有荒廢桑土,承佃戶自來無力佃蒔,祗仰交割與歸業戶佃蒔。其近北諸州陷番人戶來歸業者:五周年內,三分交還二分;十周年內,還一半;十五周年內,三分還一分;此外不在交還之限。應有冒佃逃戶物業不納租稅者,其本戶歸業之時,不計年限,並許總認。”

洪氏《容齋隨筆》曰:“國朝當五季衰亂之後,隨宜損益,然一時設施,固亦有可採取。”今觀周世宗顯德二年射佃逃田詔敕,其旨明白,人人可曉,非若今之令式文書盈幾閣,爲猾吏舞文之具,故有捨去物業三五十年,妄人詐稱逃戶子孫,以錢買吏,而奪見佃者,爲可嘆也。

三年,宣三司指揮諸道州府,今後夏稅以六月一日起徵,秋稅至十月一日起徵,永爲定例。又敕:“舊制,織造絁、紬、絹、布、綾、羅、錦、綺、紗、縠等,幅闊二尺。起來年後,並須及二尺五分,不得夾帶粉藥。宜令諸道州府,來年所納官絹,每匹須及十二兩;其絁、紬只要夾密停匀,不定斤兩;其納官紬、絹,依舊長四十二尺。”

洪氏《容齋隨筆》曰:“今之稅絹,尺度長短闊狹、斤兩輕重,頗本於此。”

顯德四年,敕節文:“諸道州府所管屬縣,每年夏稅徵科了畢,多是却追縣典上州會末文鈔,因兹科配斂掠。宜令今後科徵了足日,仰本州但取倉場庫務納欠文鈔,如無異同,不在更追官典。諸道州官管內縣鎮,每有追催公事,自前多差衙前、使院職員及散從、步奏官。今後如是常程追催公事,祗令府望知後承受遞送,不得更差專人,若要切公事及軍期,不在此限。”

按:五季離亂之時,世主所尚者,用兵爭強而已。其間唐明宗、周世宗粗爲有志於愛民重農者。有如農務未開而受理詞訟,徵科既足而追會科斂,皆官吏奸貪之情,爲閭里隱微之害。而天成、顯德之詔敕,丁寧禁切之,於倥偬日不暇給之時,而能及此,可謂仁矣。

顯德五年,賜諸道均田詔,曰:“朕以干戈既弭,寰海漸寧,言念地征,罕臻藝極,須議並行均定,所冀求適輕重。卿受任方隅,深窮治本,必能副寡昧平分之意,察鄉閭致弊之源,明示條章,用分寄任。佇聆集事,允屬惟公。”乃命左散騎常侍艾穎等三十四人使諸州檢定民租。

先時,上因覽元稹《長慶集》,見在同州時所上《均田表》,因令制素成圖,直考其事,以便觀覽,徧賜諸道,議均定民租。至是,乃詔行之。

宋太祖皇帝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周末,遣使度田不實,至是,上精擇其人,仍加戒飭。未幾,館陶令坐括田不實,杖流海島,人始知畏。

五代以來,常檢視見墾田,以定歲租,吏緣爲奸,稅不均適,由是百姓失業,田多荒萊。上憫之,乃詔禁止,許民辟土,州縣無得檢括,止以見佃爲額。

止齋陳氏曰:“按孔氏《闕里志》云:先是,歷代以聖人之後,不預庸調,至周顯德中遣使均田,遂抑爲編戶。又按:太平興國中,遣左補闕王永、太僕寺丞高象先均福建田稅,歲蠲僞閩錢五千三百二十一貫、米七萬一千四百餘石。用知周朝均田,孔氏抑爲編戶,本朝至蠲僞閩之斂以數千萬計,以其政之寬猛,足以卜其受命之長短矣。”

又命課民種樹,每縣定民籍爲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爲差,桑棗半之,令、佐春秋巡視。宣州言州境無隙地種蒔,慮不應詔旨。乃令諸州隨風土廣狹,不宜課藝者,不須責課。太平興國二年,又禁伐桑棗爲薪。

遣使監輸民租,懲五代藩鎮重斂之弊。閻式等坐監輸增羨貶杖,常盈倉吏以多入民租棄市。

建隆四年,詔令逐縣每年造形勢門內戶夏、秋稅數文帳,內頑滑逋欠者,須於限內前半月了足係見任文武職官及州縣勢要人戶。雍熙四年,又詔形勢戶納租於三限前半月足。

詔諸州勿得追縣吏會末即周顯德四年所禁。

令諸州受民租籍,不得稱分、毫、合、勺、銖、釐、絲、忽,錢必成文,絹帛成尺,粟成升,絲綿成兩,薪蒿成束,金銀成錢。

詔曰:“自頃兵荒,人民流徙,州縣未嘗檢覆,親鄰代輸其租。自今民有逃亡者,本州具戶籍頃亩以聞,即檢視之。”

乾德四年,詔曰:“出納之吝,謂之有司。倘規致於羨餘,必深務於掊克。

知光化軍張全操上言,三司令諸處倉場主吏,有羨餘粟及萬石,芻五萬束以上者,上其名,請行賞典。此苟非倍納民租,私減軍食,何以致之?宜追寢其事,勿頒行,除官所定正耗外,嚴加止絕。”

大中祥符八年,復詔禁諸倉羨餘。

開寶三年,詔諸州府兩稅所科物,非土地所宜者,不得抑配。

六年,詔諸倉場受納所收頭子錢,一半納官,一半公用,令監司與知州、通判同支使。頭子錢納官始於此。

止齋陳氏曰:“是歲,令川陝人戶,兩稅以上輸納錢帛,每貫收七文,每匹收十文,絲綿一兩、茶一斤、稈草一束各一文。頭子錢數始略見於此。”

謹按:咸平三年十月,三司權判孫冕等奏:“天下諸夏秋稅斛斗收倉耗例,並夏秋稅斛斗、匹帛諸般物色等收頭子錢,徧令檢尋,不見元定宣敕。”又按:

後唐天成二年,戶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納錢八文,三文倉司喫食補襯。”長興元年,見錢每貫七文,稈草每束一文盤纏,其所收與開寶數同,則頭子舊有之,至此稍條約之耳。康定元年三月,三司劄子,除利、益、梓、夔四路外,餘路自今頭子錢並令納官。頭子錢盡納官始於此。熙寧二年十月,提舉河北常平廣惠倉皮公弼請今來給納,欲每貫、石收五文足。諸路依此。則給納並收頭子錢始於此。

政和四年四月,湖南轉運司奏,應給應係省錢物,許每貫、石、匹、兩各收頭子錢五文,乞專充補助。直達綱之費增收錢始於此。自增收之請,起宣和六年閏三月,發運判官盧宗原欲於淮、浙、江、湖、廣、福九路應出納錢物,每一月交收頭子錢一文,充糴本。靖康元年罷。紹興五年四月,總制司狀:“賦入之利,莫大於雜稅、茶鹽出納之間,若每貫增頭子錢五文,有益於國計。”專切措置財用所看詳:“係省錢物,依節次指揮,每貫共收二十三文省,一十文作經制起發。今相度將雜稅出納每貫收見錢上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并州縣舊得一十三文省,經制一十文省,餘入總制窠名。”十年七月,應官司收支錢物,量添頭子錢每貫一十文足。至紹興十年,諸司錢物不復分別,並每貫收四十三文矣。乾道元年十月,復添收一十文足,至今爲定制。

八年,詔今後民輸稅紬不滿半匹,絹不滿匹者,許計丈尺納價錢,毋得以三戶五戶聚合成匹送納煩擾。

三月,詔曰:“中國每租二十石輸牛革一,準千錢。西川尚存僞制,牛驢死者,革盡輸官,宜蠲去之,每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準錢千五百。”

太平興國二年,江南西路轉運使上言:“諸州蠶桑素少,而金價頗低,今折稅,絹估小而傷民,金估高而傷官。金上等舊估兩十千,今請估八千;絹上等舊估匹一千,今請估一千三百,餘以次增損。”從之。

景德五年,知袁州何蒙上言,本州二稅請以金折納。上曰:“若是,則盡廢耕農矣。”不許。

端拱元年,詔納二稅於各路元限外,可並加一月限元限見後唐天成四年。

或值閏月,其田蠶亦有早晚,令有司臨時奏裁。納租,官吏以限外欠數差定其罰。

淳化元年,詔江南、兩浙承僞制重賦流亡田廢者,宜令諸州籍頃亩之數,均其賦,減十分之三,以爲定制。召遊民勸其耕種,給復五年,州縣厚慰撫之。

淳化四年,詔曰:“戶口之數,悉載於版圖;軍國所資,咸出於租調。近年賦稅減耗。簿書糾紛,州縣之吏非其人,土地之宜不盡出,小民因以多辟,下吏緣而爲奸,乃有匿比舍而稱逃亡,挾他名而冒耕墾,征役不均於苦樂,收斂未適於輕重。宜示詢求,以究情僞。今諸路知州、通判,限詔到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鰥窮,窒塞奸幸,及民間未便等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

先時,知封邱縣竇玭上言:“畿甸民苦稅重,兄弟既壯乃析居,其田亩聚稅於一家即棄去。縣案所棄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及冒名佃作。願一切勘責。”上頗聞其弊,乃賞擢玭,俾案察京畿諸縣田租。玭專務苛刻,以求課最,民實逃亡者,亦搜索於鄰里親戚家,益造新籍,甚爲煩擾,凡數月,罷之。

五年,宋、亳諸州牛多死,官借錢令市牛。有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犁,不用牛,以人力運之。詔依其製造成以給,民甚賴之。

五月,詔曰:“作坊工官造弓弩用牛筋,歲取於民,吏督甚急,或殺耕牛供官,非務農重穀之意。自今後官造弓弩,其縱理用牛筋,他悉以馬筋代之。”

至道元年,除兗州歲課民輸黃𠟌、荊子、茭芟十六萬四千八百圍,因令諸道轉運使,檢案部內無名配率如此類者以聞,當悉蠲之。

六月,詔曰:“近歲以來,天災相繼,民多轉徙,田卒汙萊,招誘雖勤,逋逃未復,宜申勸課之旨,更示蠲復之恩。應州縣曠土,並許民請佃爲永業,仍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二分之一。州縣官吏勸民墾田之數,悉書於印紙,以俟旌賞。”

開封府言:“京畿十四縣,自今年二月以前,民逃者一萬二百八十五戶。訪聞多有坐家申逃,及買逃戶桑土,不盡輸稅,以本戶挾佃詭名,妄破官租,及侵耕冒佃,近居遙佃,妄稱逃戶,並以己租妄保於逃籍者。”詔殿中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行檢視,限一月,許其首露,不復收所隱之稅。詔下,歸業者甚衆。

二年,以陳靖爲勸農使。

靖時爲直史館,上言曰:“謹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浙右、隴蜀、河東等處,地里夐遠,雖加勸督,未能遽獲其利。古者強幹弱枝之法,必先富實於內。今京畿周環三二十州,幅員數千里,地之墾者十纔一二,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復有匿里舍而稱逃亡,棄耕農而事遊惰。逃亡既衆,則賦稅歲減而國用不充,斂收科率,無所不行矣。遊惰既衆,則地利歲削而民食不足,寇盜殺傷,無所不至矣。臣望擇大臣一人有深識遠略者,兼領大司農事,典領於中,又於郎官中選才智通明,能撫字役衆者爲副,執事於外,皆自京東、京西擇其膏腴未耕之處,申以勸課。臣又嘗奉使四方,深見民田之利害,汙萊極目,膏腴坐廢,亦加詢問,頗得其由,皆詔書累下,許民復業,蠲其租調,寬以歲時,然鄉縣之間,擾之尤甚。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朝耕尺寸之田,幕入差徭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於損益。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亦既亡遯,則鄉里檢其資財,至於室廬、什器、桑棗、材木,咸計其直,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所詣,以兹浮蕩,絕意歸耕。

如授臣斯任,則望備以閒曠之田,廣募遊惰之輩,誘之耕墾,未計賦稅,許令別置版圖,便宜從事。耕桑之外,更課令益種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鷄豚。給授桑土,潛擬井田,營造室居,使立保伍,逮於養生送死之具,慶吊問餽之資,咸俾經營,並令條制。俟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戀家懷土,即計戶定征,量田輸稅,以司農新附之名籍,合計府舊收之簿書,斯實敦本化人之宏量也。若民力有不足,官借緡錢,或以市糇糧,或以營耕具。凡此給受,委於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時價折估,納之於倉,以成數開白戶部。”上覽之喜,謂宰相曰:“靖此奏甚有理,可舉而行之,正朕之本意。”因召對獎諭,令條對以聞。靖又言:“逃民復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騐,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其乏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其田騐肥瘠爲三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並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計百亩,十收其二。

其室廬、蔬韭及桑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及十丁者給百五十亩,七丁者百亩,五丁七十亩,三丁五十亩,二丁三十亩。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餘悉蠲。令常參官於幕職州縣中各舉所知一人堪任司農丞者,分授諸州通判,即領農田之務。又慮司農官屬分下諸州,或張皇紛擾,其事難成,望許臣領三五官吏於近甸寬鄉設法招擕,俟規畫既定,四方遊民必盡麇至,乃可推而行之。”呂端曰:“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望以其狀付有司詳議。”乃詔鹽鐵使陳恕等共議,請如靖之奏。乃詔以靖爲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亮上言功難成,願罷其事。上志在勉農,猶詔靖經度。未幾,三司以爲費官錢多,萬一水旱,恐遂散失,其事遂寢。

按靖所言,與元魏孝文時李安世之策略同,皆是官取荒閒無主之田以授民。

但安世則仿井田,立還授之法,而此則有授無還,又欲官給牛、種等物貸之,而五年後,方收其租,責其償,此所以費多而難行。然前乎此,有至道元年之詔;後乎此,咸平二年之詔。至道之詔,勸誘之詞意懇切;咸平之詔,關防之規畫詳明。雖不必如靖所言張官置吏,計口給田,多費官錢,而自足以收勸農之效矣。

真宗咸平二年,詔曰:“前許民戶請佃荒田,未定賦稅,如聞抛棄本業,一向請射荒田。宜令兩京諸路曉示,應從來無田稅者,方許請射係官荒土及遠年落業荒田,候及五年,官中依前敕,於十分內定稅二分爲永額。如見在莊田土窄,願於側近請射,及舊有莊產,後來逃移,已被別人請佃,礙敕無路歸業者,亦許請射,州縣別置籍鈔上,逐季聞奏。其官中放收要用田土,及係帳逃戶莊園、有主荒田,不得誤有給付。如抛本業,抱稅東西,改易姓名,妄求請射者,即押歸本貫勘斷。請田戶吏長常切安撫,不得攪擾。”

咸平六年,廣西轉運使馮璉上言:“廉、橫、賓、白州民田雖耕墾,未嘗輸送,已命官檢括,令盡出常租。”上曰:“遐方之人,宜省徭賦。”亟命停罷。

大中祥符元年,詔:“版籍之廣,賦調方興,尚慮有司有循舊式,資一時之經費,俾鄰郡以均輸。況稼穡之屢登,宜庶民之從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應諸路今年夏稅賦,止於本州軍輸納。”又詔:“河北罷兵,其諸州賦稅,止於本處送納。”

詔:“夏稅,諸州軍所納大小麥,納外殘欠,許以秋色斛斗折納。”

四年,詔諸州所須繁碎物折便以正稅折斛者皆罷。大中祥符五年,上以江、淮、兩浙路稍旱即水田不登,乃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爲種,擇民田之高仰者蒔之。蓋旱稻也。內出種法,令轉運司揭榜示民。其稻比中國者穗長而無芒,粒差小,不擇地而生。

六年,知濱州呂夷簡請免稅河北農器,諸路農器悉免輸算。

天禧四年,詔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爲勸農使,使臣爲副使,取民籍視其差等,不如式者懲革之。勸恤農民,以時耕墾,招集逃散,檢括陷稅,凡農田事悉領焉。

自景德中置勸農之名,然無職局,至是,始置局案,鑄印給之。

開寶末,天下墾田二百九十五萬三千三百二十頃六十亩。

至道二年,墾田三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二十五亩。

天禧五年,墾田五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頃三十二亩。

大凡租稅有穀、帛、金鐵、物產四類。穀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雜子粟之品七:曰粟、小粟、梁穀、礆、床粟、秫米、黃米。稻之品四:粳米、糯米、水穀、旱稻。麥之品七:曰小麥、大麥、青稞麥、《麥廣》麥、青麥、白麥、蕎麥。黍之品三:曰黍、蜀黍、稻黍。穄之品三:曰穄、秫穄、𪎭穄。菽之品十六:曰豌豆、大豆、小豆、綠豆、紅豆、白豆、青豆、褐豆、赤豆、黃豆、胡豆、落豆、元豆、蓽豆、巢豆、雜豆。雜子之品九:曰脂麻床子、稗子、黃麻子、蘇子、苜蓿子、萊子、荏子、草子。布帛絲綿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綾,三曰絹,四曰紗,五曰絁,六曰紬,七曰雜折,八曰絲線,九曰綿,十曰布葛。金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鑞,四曰銅、鐵錢。物產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麻草、芻菜。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六曰雜物六畜之品三:曰馬、羊、豬。齒、革、翎毛之品七:曰象牙,麂皮,鹿皮,牛皮,狨、鵝翎、雜翎。竹之品四:曰𥬕竹、箭䈽竹、篛葉、蘆䕠。木之品三:曰桑、橘、楮皮。麻之品五:曰青麻、白麻、黃麻、冬、苧麻。草之品五:曰紫蘇、茭、紫草、紅花、雜草。芻之品四:曰草、稻草、穰、茭草。油之品三:曰大油、桐油、魚油。紙之品五:曰大灰紙、三鈔紙、芻紙、小紙、皮紙。薪之品三:曰木柴、蒿柴、草柴。雜物之品十:曰白膠、香桐子、麻鞋、版瓦、堵笪、赩器、苕帚、麻翦、藍澱、草薦。至道末,歲收穀三千一百七十萬七千餘石,錢四百六十五萬六千餘貫,絹一百六十二萬五千餘匹,絁、紬二十七萬三千餘匹,布二十八萬二千餘匹,絲線一百四十一萬餘兩,綿五百一十七萬餘兩,茶四十九萬餘斤,芻茭三千餘萬圍,蒿二百六十八萬餘圍,薪二十八萬餘束,炭五十三萬餘秤,鵝翎、雜翎六十二萬餘莖,箭䈽八十九萬餘隻,黃鐵三十萬餘斤,此皆逾十萬之數者,他物不復紀。天禧末所收:穀增一百七萬五千餘石,錢增二百七十萬八千餘貫,絹減一萬餘匹,絁、紬減九萬二千餘匹,絲線減五十萬五千餘兩,布增五萬六千餘匹,綿減一百一十七萬五千餘兩,茶增一百一十七萬八千餘斤,芻茭減一千一百萬五十餘圍,蒿減一百萬餘圍,炭減五十萬四千餘秤,鵝翎、雜翎增一十二萬九千餘莖,箭䈽增四十七萬餘隻,黃鐵增五萬餘斤。又鞋八十一萬六千餘量,麻皮三十九萬七千餘斤,鹽五十七萬七千餘石,紙十二萬三千餘幅,蘆䕠二十六萬餘張。大率名物約此,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視當時所須焉。

歲時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官莊、屯田、營田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曰雜變之賦,牛革、蠶鹽、食鹽之類,隨其所出,變而輸之者是也;曰丁口之賦,計丁率米是也。其輸有常處,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須,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其輸之遲速,視收成早暮而寬爲之期,夏有至十月,秋有至明年二月者,所以紓民力也。自祖宗承五代之亂,王師所至,首務去民疾苦,無名苛細之斂,剗革幾盡,尺縑斗粟,無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閣,殆無虛歲,倚閣者,後或歲兇,亦輒蠲之。而又田制不立,畎亩轉易,丁口隱漏,兼併僞冒者,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古爲薄。丁謂嘗曰“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二者有之”,蓋謂此也。

乾興元年十一月時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詔限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衙前將吏應復役者毋過十五頃,止於一州之內。而任事者以爲不便,尋廢詳見《差役門》。又禁近臣置別業京師,又禁寺觀毋得市田。

天聖初,詔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賦,減舊額之半。後又詔流民能自復者,賦亦如之。既而又與流民期,百司復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

時天下生齒日蕃,田野多辟,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唐州閒田尤多,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徙戶實之,或議以卒屯田,或請廢爲縣。嘉祐中,趙尚寬守唐州,勸課勞來,歲餘,流民自歸及自他所至者二千餘戶,引水溉田或數萬頃。

詔增秩賜錢,留再任。

寶元中,詔諸州旬上雨雪,著爲令。

皇祐中,作寶岐殿於苑中,每歲詔輔臣觀刈穀麥,罕復出郊矣。

皇祐中,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餘頃。

治平中,四百四十餘萬頃。

皇祐、治平,三司皆有《會計錄》,其間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墾田之數增倍。

以治平數視天禧則猶不及,而敘《治平錄》者,以爲此特計其賦租以知頃亩之數,而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餘萬頃矣。蓋祖宗重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姑著其可見者如此。治平中,廢田見於籍者,猶四十八萬餘頃。景祐時,諫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而歐陽修亦言:“秘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諮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召二人者。”三司亦以爲然,且請於亳、壽、蔡、汝四州擇尤不均者均之。於是遣諮蔡州。諮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於民。既而諮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自郭諮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至皇祐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穀乃減七十一萬八千餘石,蓋田賦不均,故其弊如此。其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歲增賦穀帛之類,無棣總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既而或言滄州民以爲不便,詔如舊。嘉祐時,復詔均定,命三司使包拯與呂居簡、吳中復總之,繼以命張剡、呂公弼,乃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爲不可均。已而復罷,纔均數郡田而已。

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請除之。”詔可。自是州縣有言稅之無名若苛細者,所蠲甚衆。

自唐以來,民計日輸賦外,增取他物,復折爲賦,所謂“雜變之賦”也,亦謂之“沿納”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官司歲附帳籍,並緣侵擾,民以爲患。明道中,因詔三司,“沿納”物以類併合。於是三司請悉除諸名品,並爲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凡歲賦,穀以石計,錢以緡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藁稭、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皇祐中比景德之數,增四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百姓,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每歲以災害蠲減者,又不在此,蓋不可悉數云。

神宗熙寧元年,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戶五年內,凡科役皆免。

今汝州四縣,如有客戶不過一二年,便爲舊戶糾決,與之同役,以此即又逃竄,田土多荒,乞仍舊法五年內無差科。”從之。

初,趙尚寬、高賦爲唐州守,流民自占者衆,凡百亩起稅四亩而已。稅輕而民樂輸,境內無曠土。至是,轉運司以土辟稅百亩增至二十亩。御史翟恩言,恐再致轉徙,宜戒飭使者,量加以寬民。詔從之。

唐、鄧、襄、汝州,自治平以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元豐中,乃以所墾新田差爲五等輸。元祐元年罷之,大觀三年復元豐法,俄又罷之。

二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事。應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溝洫之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

六年,司農寺請立勸民種桑法,天下民種桑柘,毋得增賦。先時,河東等戶以桑之多寡爲高下,故植桑者少,蠶織益微。至和中,詔罷之。時又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仿屋粟、里布爲之罰,民以爲病。既而詔罷之。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八月,詔司農以《方田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爲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辯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爲地符。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爲限,舊嘗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爲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爲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之。若瘠鹵不毛,及衆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溝、墳墓,皆不立稅。凡田方之角,立土爲埄,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生、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爲正。令既具,乃以濟州钜野尉王曼爲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六年,詔土色分五等,疑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多爲等以期均當,勿拘以五。七年,詔從鄧潤甫之請,京東十七州選官四員,各主其方,分行郡縣,各以三年爲任。

又詔每方差大甲頭二人、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亩,方田官騐地色,各勒甲頭、方戶同定。詔災傷路分權罷。司農寺言:“乞下諸路及開封府界,除秋田災傷三分以上縣權罷外,餘候農隙。”河北西路提舉司言,乞通一縣災傷不及一分勿罷。

元豐元年,詔:“京東東路民訴方田未實,其先擇詞訟最多一縣,據各等第,酌中立稅,候事畢無訟,即案以次縣施行。”

五年,開封府言:“方田法,取稅之最不均縣先行,即一州而及五縣,歲不過兩縣。今府界十九縣,準此行之,十年乃定。請歲方五縣。”從之。其後必歲稔農隙乃行,而縣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七年,京東東路提舉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田訟最多,乞擇三五縣先方田。”詔候豐歲推行。

八年,帝知官吏奉行多致騷擾,詔罷方田。天下之田已方而見於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頃云。

五年,都水使者范子淵奏:“自大明抵乾寧,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植。”從之。先是,中書言:“黃河北流,今已淤斷,恩、冀下流,退皆田土,頃亩必多。深慮權豪橫占,及舊地主未歸,乞詔河北轉運司,候朝廷專差朝臣同司職官同立標識,方許受狀,定租給授。”

天下總四京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五十六頃,內民田四百五十五萬三千一百六十三頃六十一亩,官田六萬三千三百九十三頃。

右此元豐間天下墾田之數,比治平時所增者二十餘萬頃。按:前代混一之時,漢元始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千餘頃,隋開皇時墾田一千九百四十萬四千餘頃,唐天寶時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八千餘頃,其數比之宋朝或一倍,或三倍,或四倍有餘。雖曰宋之土宇北不得幽、薊,西不得靈、夏,南不得交趾,然三方之在版圖,亦半爲邊障屯戍之地,墾田未必多,未應倍蓰於中州之地。然則其故何也?

按:《治平會計錄》謂田數特計其賦租以知其頃亩,而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餘萬頃。蓋祖宗重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

又按:《食貨志》言天下荒田未墾者多,京襄唐、鄧尤甚,至治平、熙寧間,相繼開墾,然凡百亩之田,起稅止四亩,欲增至二十亩,則言者以爲民間苦賦重,再至轉徙,遂不增。以是觀之,則田之無賦稅者,又不止於十之七而已。蓋田數之在官者,雖劣於前代,而遺利之在民多矣,此仁厚之澤所以度漢唐歟!

二稅:熙寧十年見催額五千二百一萬一千二十九貫、石、匹、斤、兩、領、團、條、角、竿。

夏稅一千六百九十六萬二千六百九十五貫、匹等:

內銀三萬一千九百四十兩錢三百八十五萬二千八百一十七貫斛斗三百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八十五石匹帛二百五十四萬一千三百匹絲綿五百八十四萬四千八百六十一兩雜色茶鹽蜜麴麩面椒黃蠟黃蘖甘草油子菜子藍紙苧麻棻木柴茆鐵地灰紅花麻皮鞋板瓦百二十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二斤、兩、石、角、筒、秤、張、塌、條、簷、團、束、量、口。

秋稅三千五百四萬八千三百三十四貫、匹等:

內銀二萬八千一百九十七兩錢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二貫斛斗一千四百四十五萬一千四百七十二石匹帛一十三萬一千二十三匹綿五千四百九十五兩草一千六百七十五萬四千八百四十四束雜色茶鹽酥蜜青鹽麴油椒漆蠟棗苧麻柿子木板瓦麻皮柴炭蒿茅茭草蒲席鐵翎毛竹木蘆䕠鞋一百九十四萬四千三百一斤、兩、石、口、根、束、領、莖、條、竿、隻、簷、量。

開封府界田一十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一頃六十七亩,官田五百一十六頃六十四亩,見催額四百五萬五千八十七貫、石、匹、兩、束、量夏稅九十九萬八千九百二十四貫、石、匹、兩、束、量。秋稅三百五萬六千一百六十三貫、石、束、斤、量、兩。

京東路田二十五萬八千二百八十四頃六十亩,官田八千九百九頃一亩,見催額三百萬九百一貫、匹、兩、石、束、量夏稅一百五十五萬五千八百八十貫、匹、兩、石。秋稅一百四十四萬五千二十一貫、石、束、量。

京西路田二十萬五千六百二十六頃三十八亩,官田七千二百八頃八十八亩,見催額四百六萬三千八百七十貫、石、匹、兩、量、角、束夏稅一百四十四萬九百三十二貫、石、匹、兩、量、角、個。秋稅二百六十二萬二千九百三十八貫、石、匹、束、量、兩、個。

河北路田二十六萬九千五百六十頃八亩,官田九千五百六頃四十八亩,見催額九百一十五萬二千貫、石、匹、兩、量、斤、束、端夏稅一百三十九萬三千九百八十三貫、石、匹、兩、量、斤。秋稅七百七十五萬八千一百七貫、匹、石、斤、束。

陝府西路田四十四萬五千二百九十八頃三十八亩,官田一千八百五頃二十二亩,見催額五百八十萬五千一百一十四貫、石、匹、端、兩、斗、量、口、斤、根、束夏稅一百一十一萬一百五貫、石、匹、端、兩、斗、量、口、斤。秋稅四百六十九萬五千九貫、石、匹、端、量、束、斤、口、根。

河東路田十萬二千二百六十七頃三十亩,官田九千四百三十九頃三十亩,見催額二百三十七萬二千一百八十七貫、石、匹、量、兩、斤、束夏稅四十萬三千三百九十五貫、匹、石、兩、量。秋稅一百九十六萬八千七百九十二貫、石、匹、量、兩、斤、束。

淮南路田九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四頃二十亩,官田四千八百八十七頃一十三亩,見催額四百二十二萬三千七百八十四貫、石、匹、兩、斤、秤、角、量、領束夏稅二百五十五萬八千二百四十九貫、石、匹、兩、斤、秤、角、量。秋稅一百六十六萬五千五百三十五貫、石、匹、束、領、量。

兩浙路田三十六萬二千四百七十七頃五十六亩,官田九百六十四頃四十二亩,見催額四百七十九萬九千一百二十二貫、石、匹、兩、領夏稅二百七十九萬七百六十七貫、石、匹、兩、斤。秋稅二百萬八千三百五十五貫、石、匹、領。

江南東路田四十二萬一千六百四頃四十七亩,官田七千八百四十四頃三十一亩,見催額三百九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九貫、石、匹、兩、斤、束、領夏稅二百萬四千九百四十七貫、石、匹、兩、斤。秋稅一百九十五萬八千二百二十二貫、石、束、匹、領、斤。

江南西路田四十五萬四百六十六頃八十九亩,官田一千七百六十四頃五十七亩,見催額二百二十二萬六百二十五貫、匹、石、兩、斤、領夏稅七十四萬八千七百二十八貫、匹、石、兩、斤。秋稅一百四十七萬一千九百三十七貫、石、斤、領。

荊湖南路田三十二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九十六亩,官田七千七百七十二頃五十九亩,見催額一百八十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二貫、石、匹、串、斤、束、莖、兩夏稅四十四萬八千三百六十四貫、石、匹、兩、串、斤。秋稅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二百四十八貫、石、匹、斤、束、莖。

荊湖北路田二十五萬八千九百八十一頃二十九亩,官田九百三頃七十八亩,見催額一百七十五萬六千七十八貫、石、匹、兩、張、量、塌、條、束、斤、領、竿、隻夏稅五十一萬五千二百七貫、石、匹、兩、張、量、塌、條。秋稅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二百四十八貫、石、匹、斤、束、莖。

福建路田一十一萬九百一十四頃五十三亩,官田五頃三十七亩,見催額一百一萬六百五十貫、石、匹、斤夏稅一十八萬六千二百九十二貫、石、匹、斤。秋稅八十四萬四千三百五十八貫、石。

成都路田二十一萬六千六十二頃五十八亩,官田六十五頃一十九亩,見催額九十二萬六千七百三十二貫、石、匹、兩、張、斤、擔夏稅七萬五千八百貫、石、匹、兩、張、斤。秋稅八十五萬九百三十二貫、石、匹、束、斤、擔。

梓州路田爲山崖,難計頃亩,見催額八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七貫、石、匹、兩、斤、擔、束、量夏稅二十三萬八千九百八十三貫、石、匹、兩、斤、擔。秋稅五十九萬三千二百四貫、石、匹、束、量、斤、擔。

利州路田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一頃五亩,官田一千九十九頃八十四亩,見催額六十六萬五千三百六貫、石、匹、兩、斤、束、等夏稅一十八萬六千七百二十四貫、石、匹、兩、斤。秋稅四十七萬八千五百八十二貫、石、匹、束、斤、。

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頃九十七亩,官田二百二十三亩,見催額一十四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貫、石、匹、兩、團、斤、角、束夏稅七萬四千二百九貫、石、匹、兩、團、斤、角。秋稅六萬六千八百七十三貫、石、匹、束。

廣南東路田三萬一千一百八十五頃一十八亩,官田二百七十頃七十二亩,見催額七十六萬五千七百一十五貫、匹、斤、石夏稅一十三萬五千七百六十四貫、匹、斤。秋稅六十二萬九千九百五十一貫、石。

廣南西路田一百二十四頃五十二亩,官田四百二十七頃二十八亩,見催額四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八貫、石、斤、束、領夏稅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二貫、石、斤。秋稅三十四萬三千二百七十六貫、石、束、領、斤。

右以上係元豐間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投進《中書備對》內所述天下四京一十八路墾田並夏、秋二稅見催額數目,《國朝會要》及《四朝食貨志》並不曾登載如此詳密,故錄於此。

卷五•田賦考五

○歷代田賦之制

哲宗元祐初,御史論陝西轉運使呂太中假支移之名,實令農戶計輸腳錢十八,百姓苦之。乃下提刑司體量,均其輕重之等:以稅賦戶籍在第一、等二等者支移三百里。第三等、第四等二百里,第五等一百里。不願支移而願輸道里腳錢者,亦酌度分爲三,各從其便焉。

六年,用有司議,河東助軍糧草,支移無得輸三百里,災傷五分以上,免其折變。

紹聖元年,臣僚言:“元祐敕,典賣田宅,徧問四鄰,乃於貧而急售者有害。

乞用熙寧、元豐法,不問鄰以便之。應問鄰者,止問本宗有服親,及墓田相去百戶內與所斷田宅接者,仍限日以節其遲。”宋初,亦有問親鄰之法。

徽宗崇寧三年,宰臣蔡京等請復行方田,從之。推行自京西、河北兩路始。

四年,尚書省言:“諸妄說方田條法,扇惑愚民,致賤價賣斷田業,或毀伐桑柘者,杖以曉衆。”從之。監察御史宋聖寵言:“元豐方田之法,廢且二十年,猾吏毀去案籍,豪民毀壞埄界,乞按視補葺。”詔行下。

七月,詔:“方田路分,令提舉司視稅最不均縣,每州歲方一縣或兩縣,遇災傷權罷。”

知開封府太康縣李百宗上言:“州縣官吏有苟簡懷異之人,往往以本縣豐熟妄爲災傷,以避推行。或有好進之徒,以人戶實被災傷妄爲豐熟,務要邀求恩賞,殊不能體朝廷使民之美意。乞覺察禁治。”從之。

五年,詔:“諸路見行方田,切慮民間被方不均,公吏騷擾乞取難禁,除已方外權罷。”

大觀二年,詔復行方田。

四年,詔:“去歲諸路災傷,應已經方量而高下失當,見有陳訴,未爲畢事,合依,已命權罷。其賦稅,依未方時舊則輸納。”又詔:“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稅,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芻草之直,民戶因此廢業失所。監司其推原本制,悉加改正,毋失其舊。”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極多,不下百數,及至均稅,不過十等。第一等雖出十分之稅,地土肥壤,尚以爲輕;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鹵,出稅雖少,猶以爲重。若不入等,而依條只收柴蒿錢,每頃不過百錢至五百,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稅,其間下色之地,與柴蒿之地不相遠,乃一例每亩均稅一分,上輕下重,故人戶不無詞訴。欲乞依條據土色分外,只將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數。謂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即第十等內上等依元數,中等以十五亩,下等以二十亩折地一亩之類是也。”詔諸路概行其法。

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詔令,輒於舊管稅額之外,增出稅數,號爲‘蹙剩’,其多有一邑之間及數萬者。欲望下逐路提舉司,將應有增稅縣分,並依近降指揮,重行方量,依條均定稅數,不得於元額外別有增損。”止令提刑司體量詣實聞奏。

大觀二年,詔:“天下租賦科撥支折,當先富後貧,自近及遠。乃者漕臣失職,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爲令。”所謂支移,視地遠近,遞遷有無,以便邊餉,內郡罕用焉。間有移用,則任民以所費多寡自擇,故或輸本色於支移之地,或輸腳費於所居之邑。折變之法,納月初旬估中價折準,仍視歲豐兇定物之低昂,官吏毋得私其輕重。

初,京西舊不支移,崇寧中,將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也,今特免,若地里腳錢則宜輸。”自是歲以爲常。腳錢之費,斗爲錢五十六,比元豐既當正歲之數,而反覆紐折,數倍於昔,農民至鬻牛易產猶不能繼,漕司乃用是取辦理之譽,言者極論其害。政和元年,遂詔支移而所輸地里腳錢不及斗者,免之。尋詔五等戶稅不及斗者,支移皆免。

重和間,言者謂:“物有豐匱,價有低昂,估豐賤之物,俾民輸送,折價既賤,輸官必多,則公私乏利。而州縣之吏,但計一方所乏,不計物之有無,責民所無,其患無量。至於支移,徙豐就歉,理則宜然。豪民賍吏故徙歉以就豐,挾輕貨以賤價輸官,其利自倍。而下貧之戶各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腳費,視富戶反重,因之逋負,困於追胥。”又非法折變,既以絹折錢,又以錢折麥。以絹較錢,錢倍於絹;以錢較麥,麥億於錢。展轉增加,民無所訴。”前後奏請,帝必爲之申禁且定法,而有司終不承惻怛之意焉。

宣和元年,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稅,神考良法,陛下推行,今十年,告成者六路,可謂緩而不迫矣。御史臺受訴,乃有二百餘亩方爲二十亩者,有二頃九十六亩方爲七十亩者,虔州之瑞金是也。有租稅一十三錢而增至二貫二百者,有租稅二十七錢則增至一貫四百五十者,虔之會昌是也。蓋方量官憚於跋履,並不躬親,而行繵拍埄,騐定土色,一任之胥吏。望詔常平使者密行檢察,若未按舉,他時有訴不平,則明加貶黜改正。”詔令諸路提刑司體問。

二年,詔罷諸路方田。又詔:“自今諸司毋得起請方田。諸路未方田縣分已方量,賦役不以有無論訴,悉如舊額輸稅。民因方田而逃移歸業者,逋欠並放。”

高宗紹興元年,江西、湖南宣撫大使朱勝非言:“民間之病,正稅外科敷煩重。稅米一斛有輸至五六斛,稅錢一緡有輸及十八緡者,和糴與正稅等,而未嘗支錢。他皆類此。”又言:“輸苗請以限前聽民從便納早占米充支用。”從之。

江東帥臣李光言:“廣德縣秋苗舊納水陽鎮,鄉民憚遠。乞每一石貼三斗七升充腳剩,就本軍送納。自是立爲年額。”詔蠲其半。

六年,殿中侍御史周秘言:“昨朝廷展放淮南稅限,聞州縣有收撮課子之例,夏則撮麥,秋則撮穀。又有助軍米、借牛租,名色十一,往往取至四五分。重斂如此,乃以愛惜民力欺朝廷,使百姓虛被放免之惠。蓋稅賦則所取少而有限,收撮則所取多而無時,今欲信朝廷寬恤之令,寬百姓輸納之力,除已立定課子合官私中分外,餘宜一切禁止。”權發遣淮南兩路張成憲言:“還業之人稅額未定,乞據實種頃亩權納課子五年。”並從之。

七年,知揚州鼂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殘,未行租稅,民復業與創戶者,雖阡陌相望,懼後來稅重,聞之官者十纔見一二。昔晚唐民務稼穡則增其租,故播種少;吳越民墾荒田而不加稅,故無曠土。望詔兩淮更不增賦,庶民知勸。”詔可。

二十年,用正言章夏奏,詔州縣收納二稅出剩數並附赤歷,無得撥歸公使庫。

二十三年,張守帥江西,奏請蠲積欠預和買、和糴,上欲行之,時秦檜爲相,方損度爲月進,且日虞四方財用之不至,怒而不行。是時,兩浙州縣合納綿、紬、稅絹、茶絹、雜錢、白米六色,皆以市價折錢,却別科米麥,有一亩地納四五斗者。京西根括隱田,增添租米,加重於舊。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麴引錢,名色不一。曹泳爲戶部侍郎,又責荊南已蠲口賦二十餘萬緡甚急。

檜晚年怒不可測,而泳其親黨,兇焰熾然。蓋自檜再相,密諭諸路暗增民稅七八,嘗建言:國家經費,惟仰二稅,間乞蠲免,理宜禁絕。雖經界之行,或謂但求括摘漏稅,亦無實惠及民,故民力重困,饑死者衆,皆檜之爲也。

紹興三年,戶部言:“人戶抛棄田產,已詔三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內雖已請射及撥充職田者,並聽理認歸業,官司占田不還,許越訴。如孤幼兒女及親屬依例合得財產之人,委守令面問來歷,取索契照。如無契照,句勒耆保鄰佐照證得實,即時給付,或僞冒指占者論如律。如州縣沮抑,及奉行不虔,隱匿曉示,委監司按治。”從之。

紹興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東南有逃田,湖浸相連,塍岸久廢,歲失四萬三千餘斛。乞招誘流民疏導耕墾,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額。又郡民之陷虜者,棄田三萬六千餘頃,皆掌以舊佃戶,諸縣已立定租課,許以二年歸業。圭田瘠薄,民以舊籍爲病,願除其不可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後皆次第行之此經界張本也。

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稅;二、推割不行;三、衙門及坊場戶虛供抵當;四、鄉司走弄稅名;五、詭名寄產;六、兵火後稅籍不信,爭訟日起;七、倚閣不實;八、州縣隱賦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戶自陳,稅籍不實;十、逃田稅偏重,人無肯售。經界正則害可轉爲利。且言:“平江歲入,昔七十萬斛有畸,今按籍雖三十萬斛,然實入纔二十萬斛耳。詢之土人,皆欺隱也。望考按覈實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椿年嘗知寧國縣,宣諭使劉大中薦其練習民事,稽考稅額,各有條理。五年秋九月召對,椿年奏:“州縣不治,在不得人,若於二稅稍加措置,不至大陷,用度自足。”尋通判洪州,屢遷浙東提舉。八年春三月,三省奏:“臺州有匿名書,稱椿年刻薄等事,欲率衆作過。”上曰:“兵火以來,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檢察,若稍留心,便生誣毀,此必州縣吏所爲。萬一作過,當遣兵勦殺。”後卒無事。至是,乃建此議。”上謂宰執曰:“椿年之論,頗有條理。”秦檜曰:“其說簡易可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止緣經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翌日甲午,以椿年爲兩浙運副,專委措置經界。椿年條畫來上,請先往平江諸縣朱熹所謂“先自其家田上量起”者是也,俟其就緒,即往諸州,要在均平,爲民除害,更不增稅額。如水鄉秋收後妄稱廢田者,許人告;陂塘塍埂之壞於水者,官借錢以修之;縣令、丞之才短者聽易。置圖寫墟亩,選官按覆,令各戶各鄉造砧基簿,仍示民以賞罰,開諭禁防,靡不周盡。吏取財者論如法。

詔:“人戶田產多有契書,而今來不上砧基簿者皆沒官。”又詔:“州縣租稅簿籍,令轉運司降樣行下,真謹書寫。如細小草書,官吏各科罪。其簿限一日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並用椿年請也。

初,椿年置經界局於平江府,守臣周葵問之曰:“公今欲均賦邪,或遂增稅也?”椿年曰:“何敢增稅。”葵曰:“苟不欲增,胡爲言本州七十萬斛?”椿年曰:“當用圖經三十萬斛爲準。”

倉部員外郎王循友言:“國家平昔漕江、淮、荊、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餘萬,加以和糴,而近歲上供纔二百八十餘萬,兩浙膏腴沃衍,無不耕之土,較之舊額亦虧五十萬石。此蓋稅籍欺隱,豪強詭挾所致。比漕臣建議正經界,朝廷從之,望敕諸路漕臣各根檢稅籍。”

十四年,椿年權戶部侍郎,仍舊措置經界。十二月,椿年以母憂罷,兩浙運副王鈇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

十七年,李椿年再權戶部侍郎,專一措置經界。自椿年去位,有司稍罷其所施行者,及是免喪還朝,復言:“兩浙經界已畢者四十縣,其未行處,若止令人戶結甲,慮形勢之家尚有欺隱,乞依舊圖畫造簿,本所差官覆實。先了而民無爭訟者推賞,弛慢不職者劾奏。”皆從之。椿年又言:“已打量及用砧基簿計四十縣,乞結絕。其餘未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結甲縣分,欲展期一月,許人戶首實。昨已起新稅,依額理納,俟打量寬剩亩角,即行均減,更不增添稅額。仍令都內人各書詣實狀,遇有兩爭,即對換產稅。”並詔可。

十九年,詔:“汀、漳、泉三州據見今耕種田亩收納二稅,未耕種者權行倚閣。”行經界法於諸路,而劇盜何白旗擾汀、漳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山窮谷中,兵火之餘,舊籍無有存者,豪民漏稅,常賦十失五六,郡邑無以支吾,於是計口科鹽,大爲民害。是年冬十一月,經界之事始畢。

初,朝廷以淮東西、京西、湖北四路被邊,姑仍其舊,又漳、汀、泉三州未畢行。明年,詔瓊州、萬安昌化吉陽軍海外土產瘠薄,已免經界,其稅額悉如舊。

又瀘南帥臣馮揖抗疏論不便,於是瀘敘州、長寧軍並免,渠果州、廣安軍既行亦復罷。自餘諸路州縣皆次第有成。二十一年,前權發遣臨江軍王伯淮代還,言:

“本州倚郭清江縣修德鄉有稅錢四十餘貫、苗米四百餘石,人煙、田產並在筠州高安縣祈豐鄉。上項苗稅,在經界法謂之‘鴧佃’,在鄉村謂之‘包套’。經界既定,兩縣隨產認稅,於是清江有稅無田,高安有田無稅,清江不免以無田之稅增均於元額之田,高安即以無稅之田減均於元額之稅,是高安得偏輕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謹按:國朝淳化癸巳歲,詔建臨江軍,取筠之瀟灘鎮爲清江縣,割高安之建安、修德兩鄉隷之。新豐與修德接壤,故有交鄉鴧佃之弊,乞究實改正。”詔委轉運盧奎措置。

◎受納稅限

建炎四年,右諫議大夫黎確言:“近歲貪吏至與專庫分利,凡民戶自詣輸納夏稅,和買縑帛等,往往多端沮抑,不堪留滯之苦,則委之攬納之家而去。民有倍稱之出,官受濫惡之物。”詔物帛非紕疏濫惡,官吏過有抑退者,許越訴。

紹興三年,詔:“江、浙諸州縣帛及折帛錢,並以七月中旬到行在。不足者,守、貳竄黜。”用戶部請也。

四年,右司諫劉大中言:“契勘租稅條限,係五月半起催,八月半納畢,災傷放免不盡者限一月。祖宗以來,未之有改。今戶部令七月終以前數足,迫促太甚。納畢者,人戶送納到官之期也;起發數足者,諸州團並起發到行在之期也。

且以道里遠近酌中言之,吉州陸路到臨安二十八程,水程倍之。若依此,則須五六月納足,豈不大段迫促?今戶部不過以大禮賞格未足,上動朝廷,不知本部平時所管何事!平時蠹耗,未嘗講究;平時失陷,未嘗稽考;乃臨時畫旨促限,變亂祖宗舊制,全不恤民。夫祀所以爲民祈福也,迫取物帛,反爲民害,有傷和氣,有累聖德。”詔展限一月。

二十五年,戶部看詳,令文思院造一石斛斗,用火印下諸轉運司依式製造,付州縣行用輸納,庶免吏胥輕重其手,重爲民病。

紹興十年,臣僚言:“賦稅之輸,止憑鈔旁爲信,穀以升,帛以尺,錢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鈔受納,親用團印:曰‘戶鈔’,則付人戶收執;曰‘縣鈔’,則關縣司銷籍;曰‘監鈔’,則納官掌之;曰‘住鈔’,則倉庫藏之,所以防僞冒、備毀失也。今所在監、住二鈔廢不復用,而縣司亦不即據鈔銷簿,方且藏匿以要賂。望申嚴法令,戒監司、郡守檢察受納官司,凡戶、縣、監、住四鈔皆存留,以備互照。”從之。

三十二年,詔:“諸縣人戶已納稅租鈔和、預買紬絹之類同,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並科罪。人戶賫出戶鈔,不爲照使,抑令重納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原。著爲令。”

紹興二十六年,戶部言:“今年人戶畸零租稅,欲令依法折納價錢,如願與別戶合鈔送納本色者聽。”初,秦檜畫旨,不得合零就整。至是,鍾世明權侍郎,恐奉行抵捂擾民,乃奏行之。

◎預借

建炎四年,上初自海道回蹕,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隨軍轉運劉濛議,於民間預借秋科苗米。壬子,御史沈與求奏罷之。

紹興五年,詔預借民戶和買紬絹二分,止輸見緡,毋得抑納金銀。每千除頭子錢外,縻費毋過十文。

十九年,詔禁止鎮江府預借苗米。

◎支移折變

紹興二年,左司諫吳表臣言:“諸州折變有至數倍者,請今後並以中價細估。”詔違法漕、憲各罰銅十斤。

三年,詔婺州額上供羅並權折價錢,以州人言每歲輸納兩數太重故也。令二廣人戶稅租合支移者,量地里遠近遞趲,無得過三百里。

四年,起四川布估錢。初,成都崇慶府、彭漢鄧州、永康軍六郡,自天聖間官以三百錢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後不復予錢。至是,宣撫司又令民間每匹輸估錢三引,歲七十萬匹,估錢二百餘萬引慶元初,累減至一百三十餘萬引。

六年,右諫議大夫趙霈言:“岳州自版籍不存,不以田亩收稅,惟種一石作七亩科敷,而反覆紐折,有至數十倍者。”詔本路憲臣體究改正。

十年,明堂赦:“諸路州縣人戶合納田稅免收頭子、市利、船腳等錢。”

十一年,臣僚言:“昨詔折帛錢以十分爲率,紬折二分,絹折三分,綿折五分,所以寬民力也。今州縣乃盡令折錢,却抵價收買,以取出剩。民戶積欠許逐年隨稅帶納,今州縣乃一並督輸。乞詔有司禁約。”

十八年,知蘄州呂延年代還,言:“五季時,江南李氏暴斂害民,江西一路稅苗數外倍借三分,以應軍須。本朝官司名爲‘沿納’,蓋謂事非創立,特循沿李氏舊法也。積歲既久,又以此項錢米支移折變,里巷之民,怨聲猶在。乞量與裁定,仍將沿納錢米免支移折變。”

二十八年,右正言朱倬奏:“福建米斗折納八百有畸,倍於廣右;近饒州樂平縣亦科四百五十,恐別郡承風,有虧仁政。欲依祖宗折科法,合納初定實價,耗費共不得過百錢,非緊急無得折科。”從之。

孝宗淳熙三年,劉邦翰、林樞奏:“湖北州縣請佃官田,未歸業人戶見耕田,期以一年自陳,分三限起稅;不實,許人告。”

臣僚言:“湖北人戶廣占官田,量輸官賦,似爲過優,此議者所以開陳告之門,而欲從實起稅也。不思朝廷往日經界,獨兩淮、京西、湖北仍舊,蓋以四路被邊,土廣人稀,誘之使耕,猶懼不至,若復履亩而稅,孰肯遠從力耕,以供上之賦哉?今湖北惟鼎、灃地接湖南,墾田猶多,自荊南、安、復、岳、鄂、漢、沔,汙萊彌望猶昔,戶口稀少,且非土著,皆江南狹鄉百姓,老耄擕幼遠來請佃,所籍田亩寬而稅賦輕也。若立限陳首,誘人告訐,恐於公家無一毫之補,而良民有無窮之擾矣。且當誘以開耕,不宜恐以增稅。使田疇盡辟,歲收滋廣,一遇豐稔年歲,平糴以實邊,則漕運所省亦博。望依紹興十六年詔旨,以十分爲率,每年增額一分,或不願開耕,即許退佃。期限稍寬,取之有漸,遠民安業,一路幸甚!”

浙西提舉顏師魯奏:“今鄉民間於閒曠磽確之地,積日累月,墾成田圍,用力甚勤,或未能以自陳起稅,爲人告首,即以盜耕罪之,給半充賞,其何以勸力田者哉?”上曰:“農民開墾曠土,豈可以盜耕之法治之!可止令打量起稅。”

七年夏,大旱,知南康軍朱熹應詔上封事言:“今日民間特以稅重爲害,正緣二稅之入,朝廷盡取以供軍,州縣無復贏餘,不免於二稅之外別作名色巧取。

今民貧賦重,惟有覈兵籍,廣屯田,練民兵,乃可以漸省列屯坐食之兵,損省州縣供軍之數。使州縣事力漸舒,然後可以禁其苛斂,責其寬恤,庶幾窮困之民得保生業,無流徙之患。”

隆興元年,詔:“應人戶抛下田屋,如有歸者依舊主,業已請佃者即時推還,出二十年無人歸認,依戶絕法。”

又詔:“貧乏下戶,或因賦稅,或因饑饉逃亡,官司即時籍其田土,致令不復歸業。今州縣申嚴赦文五年之限,應歸業者即給還。”

◎受納稅限

紹興三十二年,詔:“州縣受納青苗,官吏並緣多收加耗,規圖濫數,肆爲奸欺,虛印文鈔給與人戶,民間相傳,謂之‘白鈔’。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貪賍之徒重爲民蠹!今後違犯官吏並坐重典,仍沒其家此孝宗即位初詔。”

乾道七年修《受納苗米縱吏乞取法》,受納官比犯人減一等,州縣長官不覺察,同罪。

淳熙四年,執政奏:“往年諫官論州縣先期趣辦催科之弊,而戶部長、貳執奏不行,謂遞年四月五月合到行在折帛錢,共六十一萬貫,指擬支遣,若不預催,恐致缺課。”上曰:“既是違法病民,朝廷須作措置,安可置而不問?”次日,奏:“戶部每年八月於南庫借六十萬緡應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撥還。今若移此六十萬緡於四月上旬支借,則戶部自無缺用,可以禁止預催之弊。”上喜曰:

“如此措置,不過移後就前,却得民力少寬,於公私俱便。”乃詔諸路州縣並依條限催理二稅,違者劾奏。十三年,趙汝愚守成都,民當輸納,使自概量,各持羨米去,民甚便之。

淳熙十一年,詔:“受納綿並依法:夏稅重十二兩,和買重十一兩,毋得過行揀擇。如有紕疏糊藥合退者,勿用油墨印,違許越訴。”

◎受納稅糧

十二年,臣僚言:“州郡取民無制,其尤害民者,改鈔一事也。縣以新鈔輸之州,州改爲舊鈔以受之。夫一歲止有一歲之財賦,一政止有一政之財賦,顧乃今歲所輸,改以補去歲之虧,甚者以補數歲之缺;後政所輸,改以償前政之欠,甚者以償累政之欠。而廣右有此弊,而江浙此弊尤甚也。伏乞禁戢州郡,今後毋得改鈔。”詔付戶部。

光宗紹熙元年,秘書監楊萬里上言:“民輸苗則以二斛輸一斛;稅絹則正絹外有和買,而官未嘗給直,又以絹估直而倍折其錢。舊稅亩一錢輸免役一錢,今歲增其額,不知所止,既一倍其粟,數倍其帛,又數倍其錢,而又有月樁錢、板帳錢,不知幾倍於祖宗之舊,又幾倍於漢唐之制乎?此猶東南之賦可知者也,至於蜀賦之額外無名者,不得而知也。陛下欲薄賦斂,當節用度,而後財可積,國可足,然後賦可減,民可富,邦可寧。不然,臣未知其所終也!”

時金主璟新立,萬里迓使客於淮,聞其蠲民間房園地基錢,罷鄉村官酒坊,減鹽價,又除田租一年,竊仁義以誑誘中原之民,使虛譽達於吾境,故因轉對而有是奏。

臣僚言:“今州縣守令皆以財賦爲先,不以民事爲意。上供有常額,而以出剩爲能;省限有定期,而以先期爲辦;斛、斗、升、合所以準租,而對量加耗;尺、寸、銖、兩所以均稅,而展取畸零。不求羨餘之獻,則爲乾沒之謀,民財既竭,民心亦怨,饑寒迫之,不去爲盜者鮮矣!”

紹興元年,臣僚言:“諸路逃絕田產,自經界以來,今四十年,未聞一丁一戶復業。夏秋官課,州責之縣,縣責之保、正長,其爲擾甚大。鄉村父老謂當春時布種,無一亩一角不耕之地。望下諸路縣道,勒令鄉胥指定逃田坐落,就令見耕種人請佃輸官。”從之。

知漳州朱熹奏言:“經界最爲民間莫大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圖籍尚存,田稅可考,貧富得實,訴訟不繁,公私兩便。獨漳、泉、汀三州未行,細民業去稅存,不勝其苦,而州縣坐失常賦,日朘月削,安可底止!臣不敢先一身之勞佚,而後一州之利病,切獨任其必可行也。然行之詳則足爲一定之法,行之略則適滋他日之弊,故必推擇官吏,委任責成,打量亩步,算計精確,攢造圖帳,費從官給,隨產均稅,特許過鄉通戶均紐,庶幾百里之內,輕重齊同。本州有產田,有官田,有職田,有學田,有常租課田,名色不一,稅租輕重亦各不同。比來吏緣爲奸,實佃者或申逃閣,無田者反遭俵寄。今欲每田一亩隨九等高下定計產錢幾文,而總合一州諸色稅租錢米之數,以產錢爲母,每一文納米幾何,只就一倉一庫受納。既輸之後,却照元額分隷爲省計,爲職田,爲學糧,爲常平,各撥入諸色倉庫。除二稅簿外,每三年鄉造一簿,縣造都簿,通載田亩產錢實數,送州印押,付縣收管,民有交易,對行批鑿,則版圖一定,而民業有經矣。又有廢寺間田爲人侵占,許本州召人承買,不惟田業有歸,亦免稅賦失陷,又合韓愈氏‘人其人,廬其居’之遺意。但此法之行,貧民下戶皆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猾吏實所不樂,皆善爲辭說,以惑羣聽;賢士大夫之喜安靜、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能無虞。今已仲秋,向去農隙衹有兩月,乞即詔監司州郡施行。”又貽書宰輔云:“經界事講究鉅細本末,不敢不盡,規畫措置,十已八九。蓋以本州田稅不均,州縣既失經常之入,至取所不應取之財,以足歲計,如縣科罰,州賣鹽之類是也。上下莫能相正,窮民受害,有不忍聞。若不經界,實無措手。”先是,漳、泉二州被命相度,而泉州操兩可之說,朝廷疑焉。著作郎黃艾輪對,又言之,且云:“今日以天下之大,公卿百官之衆,商量一經界,累年而不成,大於此者若之何!”上乃諭輔臣令先行於漳州。明年春,詔漕臣陳公亮同熹協力奉行,南方地暖,農務既興,非其時也。熹猶冀嗣歲可行,益加講究,每謂:“經界半年可了,以半年之勞,而革數百年之弊,向後亦須五十年未壞,合令四縣作四樓以貯簿籍,州作一樓以貯四縣圖帳。”條畫既備,徧榜郡境,細民知其不擾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田隱稅,侵漁貧弱者,胥爲異論以搖之,至有進狀言不便者,前詔遂格。閱兩月,熹請祠去,尋命持湖南使者節,猶以經界不行自劾,議者惜之。

◎預借

乾道三年,知常州錢建入對,奏:“縣令佐、稅役、鄉胥,陪貼錢物,至借貸稅戶,暗銷官物,洎監司、州郡催督,又貼大胥以緩之,所以版曹財賦每每不足,其患起於細微,而所侵蠹甚大。”上然之。

淳熙十六年,兩浙轉運使耿秉奏,宜興縣預借今年、明年折帛錢共三萬一千二百餘貫,望與除豁。詔令封椿庫照數支還會子,付本縣理還,今後再有預借,並知、通坐之。又詔令南庫支還戶部所借江山縣折帛錢,其諸縣預借,並令各州措置補還,庶絕其弊。

嘉定五年,臣僚言:“預借非法也,頑民、豪戶易預借之名,而以寄庫爲說。

當催夏絹,則曰有錢在官;及督秋苗,則曰未曾倒折。所寄者一半,而所逋者亦一半。今預借之弊在在有之,而江西特甚,乞嚴切禁止。預借之弊除,而輸借之名正。”從之。

臣僚言:“四川州縣二稅積欠,其弊在吏。去去年預借今年秋科,今年預借明年夏科,有給鈔而不銷簿者,有盜印鈔而匿財者,有私立領而官不受理者,有公吏攬取而不歸公上者。一遇赦恩,吏之罪釋然,而民之憂如故。乞下諸路遵守條約,毋得預借。”詔制、總兩司覺察。

四川宣撫虞允文言:“州縣預借人戶稅賦,合於總領所椿管,添造錢引三百萬貫,委制、總及漕臣考覈實數補填。自今後預借,官以違制論,吏以盜論。”從之。

◎支移折變

隆興三年,太府少卿魯訔奏:“乞下戶部將折帛以匹計者爲錢有幾,以尺計者爲錢有幾,自來全折錢處依舊外,餘丁鹽、綿、絹及下戶不成匹兩者盡折錢。

蓋零細者利於納錢,端匹者利於納絹,出產去處便於本色,不出產去處便於折錢。

若以見價紐折,其直必輕,則折帛之弊可革。請下諸路運司條約州縣,劾其違者。”詔可。又詔今後折帛銀並依左藏庫價折納,不得輒有減降。

淳熙八年,詔申嚴許從民便之制,若願納本色,州縣勒令折錢,或願納價錢,攬戶過數乞取,許詣轉運司訴。

嘉泰三年,知紹興府辛棄疾奏:“州縣害農之甚者六事,如輸納歲計有餘,又爲折變高估趣納其一也。往時有大吏爲郡四年,多取斗面米六十萬斛及錢百餘萬緡,別貯之倉庫,以欺朝廷曰‘用此錢糴此米’,還盜其錢而去。願明詔內外臺察劾無赦。”從之。

嘉定三年,江淮制置使黃度奏:“福州長溪縣去州七八百里,苗米不能至州送納,遂爲攬戶高價售鈔,縣又縱吏爲奸。請照紹興府新昌縣例,明許折納,縣以錢上之州,州置場糴米。”從之。其後諫議大夫鄭昭先奏:“福州苛取十一縣輸納之贏,以補長溪折納之數,是僅免長溪一邑跋涉之勞,而使十一縣陰受侵漁之害。蓋米可無糴,錢可無出,而自足支遣。望嚴行約束,違者重坐之。”

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如稅絹出於蠶,苗米出於耕是也。今一倍折而爲錢,再倍折而爲銀,銀愈貴,錢愈艱得,穀愈不可售,使民賤糶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爲民害。願明詔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寘於罰。”從之。

慶元六年,臣僚言:“折科太重,名目不一,州則增省額以敷於縣,縣則增州額以敷於民,反覆細折,何啻三倍!民困重斂,莫此爲甚。”詔戶部條約。

寧宗嘉定六年,監察御史倪千里言:“民間常賦,丈尺版籍,自有定數。今催科故存畸欠,異日却追畸零,或欠零寸,必納全尺,此畸稅漏催之弊。帛之尺寸,米之合勺,劃刷根括,秋毫盡矣,乃於既足之餘,復有重催之害,一追再追,乞取浩瀚。此文引乞覓之弊。乞詔諸監司禁戢州縣,措置更革,奉行不虔者劾治。”從之。

△代輸

隆興二年,知贛州趙公稱收到寬剩錢十萬餘緡,請爲民代輸今年夏稅。

乾道二年,知邵州李元老奏,節省剩錢五十餘貫,乞理納向後年分下戶稅賦。

淳熙五年,知昭州王光祖將郡計餘剩爲民送納夏料役錢。知隆興府張子顏爲八縣人戶代輸二稅舊欠。知江陰軍林元奮將公使庫趲到錢補足人戶所欠上供本色夏稅。八年,知泉州程大昌奏:“本州歲爲臺、信等州代納上供銀二萬四千兩,係常賦外白科,苦民特甚。蓋科取一害,先期預借一害,不給鈔或勒重納又一害。

臣已措畫爲民代輸淳熙九年一年上供銀數齊足,乞從今禁預借,及不即給鈔者官吏並坐之,許民越訴。”

十二年,知隆興府程叔達乞蠲淳熙十年未納苗稅,其未納苗稅及上管分隷之數自行管認。趙汝愚知太平州、鄭僑知建寧府、韓同卿知泰州、曾㮚知婺州、宇文紹彭知太平州任內,俱撙節浮費,將州用錢爲下等人戶代輸,並補還各郡積欠稅賦、折帛等錢。諫議大夫鄭昭先言,諸路縣道抑令戶長代輸逃絕之戶,往往破家。詔申嚴禁戢。

◎畸零

淳熙六年,臨安府守臣吳淵言:“準乾道令:人戶納二稅,每貫收朱墨錢二十文足,不成貫者收十五文,不成百者免收。今自九百九十文至一百文例取十五文足,顯有不均。乞一百文收二文足,每一百增二文,至七百文省,即收十五文足,委是利民,且不衝改條令。”上曰:“畸零稅賦納錢不及一貫者,皆貧民下戶,所當矜恤。”乃從之。

卷六•田賦考六

○水利田

魏史起引漳水溉鄴。

魏襄王時,史起爲鄴令。起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賦田之法,一夫百亩,鄴獨二百亩,是田惡也。漳水在其旁,西門豹不知用,是不知也。”於是乃引漳水溉鄴,以富魏之河內。民歌之曰:“鄴有賢令兮爲史公,決漳水兮灌鄴旁,終古舄鹵兮生稻粱。”

秦開鄭國渠。

韓欲疲秦人,使毋東伐,乃使水工鄭國間說秦,令開涇水,自中山西抵瓠口爲渠,並北山,東注洛,三百餘里,欲以溉田。中作而覺,秦欲殺國,國曰:“始臣爲間,然渠成亦秦之利也。”乃使卒就渠。渠成,用溉注填閼之水,溉舄鹵之地四萬餘頃,收皆亩一鍾,於是關中爲沃野,無兇年,秦以富強,名曰“鄭國渠”。

秦李冰開蜀渠。

秦平天下,以李冰爲蜀守。冰壅江水作堋部朋反,穿二江成都中,雙過郡下,以通舟船,因以灌溉諸郡,於是蜀沃野千里,號爲“陸海”。

公非劉氏《七門廟記》曰:“予爲廬州從事,始以事至舒城,觀所謂七門三堰者。問於居人:其田溉幾何?對曰:‘凡二萬頃。’考於圖書,則漢羹頡侯信始基,而魏揚州刺史劉馥實修其廢。昔先王之典,有功及民則祀之,若信者,可謂有功矣。然吾恨史策之有遺,而憐舒人之不忘其思也。昔高帝之起,宗室昆弟之有材能者,賈以征伐顯,交以出入傳命謹信爲功,此二者皆裂地爲王,連城數十;代王喜以棄國見省,而子濞亦用力戰王吳。獨信區區,僅得封侯,而能勤心於民,以興萬世之利,而愛惠豈與賈、濞相侔哉?夫攻城野戰,滅國屠邑,是二三子之所謂能,能殺人者也;與夫辟地墾土,使數十萬之民世世無饑餒之患,所謂善養人者,於以相譬,猶天地之懸絕也。然覃、濞以功自名,信不見錄,豈殺人易以快意,養人不見形象哉?然彼賈、濞之死,泯無聞久矣,而信至今民猶思之。”

按:此漢初之事,史所不載,然溉田二萬頃,則其功豈下於李冰、文翁邪?

愚讀《公非集》,表而出之,以補遺軼。

漢文帝以文翁爲蜀郡太守,穿煎㳛羊朱反口,溉灌繁田千七百頃,人獲其饒。

武帝開渭渠、龍首渠、白渠。

元光中,大司農鄭當時言:“引渭穿渠,起長安,並南山下,至河三百餘里,渠下民田萬餘頃,又可得以溉田,益肥關中之地,得穀。”天子以爲然,令齊水工徐伯表巡行表記之,悉發卒數萬人穿漕渠,三歲而通,渠下民頗得以溉田矣。其後,河東守番係請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陰下,引河溉汾陰、蒲坂下皮氏,今龍門縣地,屬絳郡。汾陰,今寶鼎縣地。蒲坂,今河東縣地,並屬河東郡,度可得五千頃。五千頃故盡河壖棄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穀二百萬石以上。天子以爲然,發卒數萬人作渠田。數歲,河移徙,渠不利,則田者不能常種。久之,河東渠田廢,與越人,令少府以爲稍入時越人有徙者,以田與之,其租稅入少府也。稍,慚也。其人未多,故謂之“稍”。其後莊熊羆言:

“臨晉民即今馮翊縣願穿洛以溉重泉以東萬餘頃重泉在今馮翊郡界,今有乾坑,即熊羆之所穿渠故惡地,誠得水,可令亩十石。”於是爲發卒萬餘人穿渠,自徵音懲引洛水至商顏下徵在馮翊郡,即今郡之澄城縣。商顏,今馮翊縣界。岸善崩洛水岸,乃鑿井,深者四十餘丈,往往爲井,井下相通行水,水頹以絕商顏下流曰“頹”,東至山嶺十餘里間。井渠之生自此始。穿渠得龍骨,故名曰“龍首渠”。作之十餘歲,渠頗通,猶未得其饒。是時,用事者爭言水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關中輔渠、靈軹引諸水,汝南、九江引淮,東海引钜定澤名,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爲溉田,各萬餘頃,他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勝言。自鄭國渠起,至元鼎六年,百三十六歲,而倪寬爲左內史,奏請穿鑿六輔渠在鄭國渠之裏,今尚謂之輔渠,亦曰六渠,以益溉鄭國傍高仰之田素不得鄭國之溉灌者。仰謂上向。帝曰:“農,天下之本也。泉流灌浸,所以育五穀也。左、右內史地,名山、川原甚衆,細民未知其利,故爲通溝瀆,畜陂澤,所以備旱也。今內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租挈,收田租之約令。郡謂四方諸郡,其議減,令吏民免農,盡地利,平徭行水,勿使失時平徭者,均齊渠堰之力役,謂俱得水之利。”後十六歲,趙中大夫白公此時無公爵,蓋相呼尊老之稱也復奏穿渠,引涇水,首起谷口,尾入櫟音藥陽谷口,今雲陽縣治谷是也,注渭中,袤二百里,溉田四千五百餘頃,因名曰白渠。民得其饒,歌之曰:“田於何所?池陽、谷口。鄭國在前,白渠起後。舉鍤爲雲,決渠爲雨鍤,鍬。涇水一石,其泥數斗。且溉且糞,長我禾黍水停淤泥,可以當糞。衣食京師,億萬之口。”言此兩渠之饒也。

自河決瓠子後二十餘歲,歲數不登,而梁、楚尤甚。天子既封禪,巡祭山川,其明年旱,乾封少雨,乃發卒塞瓠子決河,築宮其上,名“宣房宮”,而道河北行二渠,復禹舊跡,梁、楚乃無水災。是後,用事者爭言水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關中輔渠、靈軹輔渠,倪寬所穿引堵水,汝南、九江引淮,東海引钜定,太山下引汶水,皆穿渠爲溉田,各萬餘頃,他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勝言,然其著者在宣房。

元帝時,召信臣造鉗盧陂。

建昭中,召信臣爲南陽太守,於穰縣理南六十里造鉗盧陂,累石爲堤,傍開六石門以節水勢,澤中有鉗盧王池,因以爲名。用廣溉灌,歲歲增多至三萬頃,人得其利。及後漢,杜詩爲太守,後收其業,時歌之曰:“前有召父,後有杜母。”

《息夫躬傳》:躬言:“秦開鄭國渠以富國強兵,今爲京師,土地肥饒,可度地勢水泉,廣灌溉之利。”天子使躬持節領護三輔都水,躬上表,欲穿長安城,引漕注太倉下,以省轉輸。議不可成,乃止。

《翟方進傳》:汝南有鴻隙大陂,郡以爲饒。成帝時,關東數水,陂溢爲害。

方進爲相,與御史大夫孔光共遣掾行視,以爲決去陂水,其地肥美,省、隄防費,而無水憂,遂奏罷之。及翟氏滅,鄉曲歸惡,言方進請陂下良田不得而奏罷陂云。王莽時,常枯旱,郡中追怨方進,童謠曰:“壞陂誰?翟子威。飯我豆食羹芋魁。反乎覆,陂當復,誰云者?兩黃鵠。”

後漢章帝建初中,王景爲廬江太守。郡部安豐縣有楚孫叔敖所起芍陂,先是荒廢,景重修之,境內豐給陂徑百里,灌田萬頃,在今安豐縣界。

順帝永和五年,馬臻爲會稽太守,始立鏡湖,築塘周迴三百十里,灌田九千頃,至今人獲其利。

晉武帝咸寧元年,東南水災,杜預請決壞諸陂,從之。

詔曰:“今年霖雨過差,又有蟲災,潁川、襄城,自春以來略不下種,深以爲慮。主者何以爲百姓計?”當陽侯杜預上疏曰:“臣輒思惟,今者水災,東南特劇,非但五穀不收,居業並損,下田所在渟汙,高地皆多墝塉,百姓困窮,方在來年。雖詔書切告長吏、二千石爲之設計,而不廓開大制,定其趣捨之宜,恐徒文具,所益蓋薄。當今秋夏蔬食之時,而百姓已有不贍,前至冬春,野無青草,則必指仰官穀,以爲生命。此乃一方之大事,不可不早爲思慮。臣愚謂既以水爲田,當恃魚菜螺蚌,而洪陂汎濫,貧弱者終不能得。今者,宜大壞兗及荊河州東界兗州東界,今濟陽、濟陰、東平、魯郡之間。荊河州東界,今汝南、汝陰、譙郡之間也諸陂,隨其所歸而宣導之,令饑者盡得水產之饒,百姓不出境界之內,朝暮野食,此目下日給之益也。水去之後,填淤之田,亩收數鍾,至春大種五穀,五穀必豐,此又明年之益也。”杜預又言:“諸欲修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爲便,非不爾也,然此施於新田草萊,與百姓居相絕離者耳。往者東南草創人稀,故得火田之利。頃來戶口日增,而陂堰歲決,良田變生蒲葦,人居沮澤之際,水陸失宜,放牧絕種,樹木立枯,皆陂之害也。陂多則土薄水淺,潦不下潤,故每有水雨,輒復橫流,延及陸田。言者不思其故,因云此種不可陸種。臣計漢之戶口,以騐今之陂處,皆陸業也。其或有舊堰,則堅完修固,非今所謂當爲人害也。臣見尚書胡威啟宜壞陂,其言墾至。臣又見宋漢、侯相、應遵上便宜,求壞泗陂,徙運道。時下都督度支共處當,各據所見,不從遵言。臣按遵上事,運道東詣壽春,有舊渠,可不由泗陂出,泗陂在彼地界,壞地凡萬三千餘頃,傷敗成業。遵縣領應佃三千六百口,可謂至少,而無患地狹,不足肆力,此皆水之爲害也。當所共恤,而都督度支方復執異,非所見之難,直以不同害理也。人心所見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異,軍家之與郡縣,士大夫之與百姓,其意莫有同者,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此理之所以未盡,而事之所以多患也。臣又按荊河州界中,度支所領佃者,州郡大軍雜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餘頃,計三年之儲,不過二萬餘頃,以常理言之,無爲多積無用之水。況於今者水澇甕溢,大爲災害,臣以爲宜發明詔,敕刺史二千石:漢氏舊堰及山谷私家小陂,皆當修繕以積水;其諸魏氏以來所造立,及諸因雨決溢蒲葦馬腸陂之類,皆決瀝之。長吏二千石躬先勸,諸食力之人並一時附功令,比及水凍,得粗枯涸,其所修功實之人,皆以俾之。其舊陂堰溝渠當有所補塞者,皆尋求微跡,一如漢時故事,早爲部分列上,須冬間東南休兵交代,各留一月以佐之。夫川瀆有長流,地形有定體,漢氏居人衆多,猶以爲患,今因其所患而宣瀉之,跡古事以明近,大理昭然,可坐論而得。

臣不勝愚意,常竊謂最是今日之實益也。”朝廷從之。

按:水利之說,三代無有也。蓋井田之行,方井之地,廣四尺,謂之溝;十里之成,廣八尺,謂之洫;百里之同,廣二尋,謂之澮。夫自四尺之溝,積而至於二尋之澮,則夫一同之間,而捐膏腴之地以爲溝洫之制,捐賦稅之入以治溝洫之利,蓋不少矣,是以能時其蓄泄,以備水旱。子產相鄭,猶必使田有封洫,蓋謂此也。自秦人開阡陌,廢井田,任民所耕,不計多少,而溝洫之制大壞。後之智者,遂因川澤之勢,引水以溉田,而水利之說興焉,魏起、鄭、白之徒以此爲功。然水就下者也,陂而遏之,利於旱歲,不幸霪潦,則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此翟子威、杜元凱所以決壞堤防,以紓水患也。

張闓音開爲晉陵內史,時所部四縣並以旱失田,闓乃立曲阿新豐塘今丹陽郡,溉田八百餘頃,每歲豐稔。

宋文帝時,劉義欣爲荊河刺史,治壽陽壽春。芍陂良田萬頃,堤堰久壞,秋夏常苦旱。乃因舊溝引淠水在汝南入陂,伐木開溱,水得通涇,由是豐稔。

後魏刁雍爲薄骨律鎮將,至鎮,上表曰:“富平西三十里薄骨律鎮,今靈武郡。富平,今回樂縣有艾山,南北二十六里,東西四十五里,鑿以通河,似禹舊跡。其兩岸作溉田大渠,廣十餘步,山南引水入此渠中,計昔時高於河水不過一丈,河水激急,沙土漂流。今日此渠高於河水二丈三尺,又河水浸射,往往崩頹。渠既高懸,水不得上,雖復諸處按舊引水,水亦難求。今艾山北,河中有洲渚,水分爲二,西河小狹,水廣百四十步。臣今請入來年正月,於河西高渠之北八里,分河之下五里,平地鑿渠,廣十五步,深五尺,築其兩岸,令高一丈。

北行四十里,還入占之高渠,即修高渠而北,復八十里,合百二十里,大有良田。

計用四千人四十日功,渠得成就。所欲鑿新渠口,河下五尺,水不得入。今求從小河東南岸斜斷到西北岸,計長二百七十步,廣十步,高二尺,絕岸小河。二十日功,計得成畢,合計用功六十日。小河之水盡入新渠,水則充足,溉官私田四萬餘頃。旬日之間,則水一徧,水凡四溉,穀得成實。”從之。公私獲其利。

裴延擕爲幽州刺史,范陽郡有舊督亢渠,徑五十里。漁陽、燕郡有故戾諸堰,廣袤三十里。皆廢毀多時不復,水旱爲害。延擕自度水形營造,未幾而就,溉田萬餘頃,爲利十倍。

唐武德七年,同州治中雲得臣開渠,自龍首引黃河溉田六十餘頃。

貞觀十一年,揚州大都督府長史李襲稱以江都俗好商賈,不事農業,乃引雷陂水,又築白城塘,溉田八百餘頃,百姓獲其利。

永徽六年,雍州長史長孫祥奏言:“往日鄭、白渠溉田四萬餘頃,今爲富商大賈競造碾磑,堰遏費水。”太尉長孫無忌曰:“白渠水帶泥淤,灌田益其肥美。

又渠水發源本高,向下支分極衆,若使流至同州,則水饒足。比爲碾磑用水,泄渠水隨入滑,加以壅遏耗竭,所以得利遂少。”於是遣祥等分檢渠上碾磑,皆毀之。至大曆中,水田纔得六千二百餘頃。

開元九年,京兆少尹李元紘奏疏:三輔諸渠,王公之家緣渠立磑,以害水田。

一切毀之,百姓蒙利。

廣德二年,戶部侍郎李棲筠等奏拆京城北白渠上王公、寺觀碾磑七十餘所,以廣水田之利,計歲收粳稻三百萬石。

大曆十二年,京兆尹黎幹開決鄭、白二水支渠,毀碾磑,以便水利,復秦、漢水道。

建中三年,宰相楊炎請於豐州置屯田,發關輔人開陵陽渠詳見《屯田門》。

貞元八年,嗣曹王臯爲荊南節度觀察使。先是,江陵東北七十里有廢田旁漢古堤,壞決凡二處,每夏則爲浸溢。臯始命塞之,廣良田五千頃,亩收一鍾。楚俗佻薄,舊不鑿井,悉飲陂澤。臯乃令合錢鑿井,人以爲便。

元和八年,孟簡爲常州刺史,開漕古孟瀆,長四十里,得沃壤四千餘頃。十二月,魏博觀察使田弘正奏準詔開衛州黎陽縣古黃河故道,從鄭滑節使薛平之請也。先是,滑州多水災,其城西去黃河止二里,每夏雨漲溢,則浸壞城郭,水及羊馬城之半。薛平詢諸將吏,得古黃河道於衛州黎陽縣界,遣從事裴弘泰以水患告於田弘正,請開古河,用分水力。弘正遂與平皆以上聞,詔許之。乃於鄭、滑兩郡徵促萬人,鑿古河,南北長十四里,東西闊六十步,深一丈七尺,決舊河以注新河,遂無水患焉。

十三年,湖州刺史于頔復長城縣方山之西湖,溉田三十頃。

長慶二年,溫造爲郎州刺史,奏開復鄉渠九十七里,溉田二千頃,郡人利之,名爲“右史渠。”至太和五年,造復爲河陽節度使,奏浚懷州古渠枋口堰,役功四萬,溉濟源、河內、溫、武陟四縣田五千頃。

長慶中,白居易爲杭州刺史,浚錢塘湖,周迴三十里,北有石涵,南有筧,凡放水溉田,每減一寸可溉十五頃,每一伏時可溉五十餘頃。作《湖石記》,言若堤防如法,蓄泄及時,則瀕湖千餘頃田無兇年矣。

周顯德五年,以尚書司勳郎中何幼沖爲開中渠堰使,命於雍耀二州界疏涇水以溉田。

宋太宗皇帝淳化四年,知雄州何承矩及臨濟令黃懋請於河北諸州置水利田,興堰六百里,置斗門灌溉詳見《屯田門》。

神宗熙寧元年,遣使察農田水利,程顥等八人充使。王臨言:“保州塘濼以西可築堤植木,凡十九里。堤內可引水處即種稻,水不及處並爲方田。又因出土作溝,以限戎馬。”從之。中書言:“諸州縣古跡陂塘,異時皆畜水溉田,民利數倍。近歲多所湮廢。”詔諸路監司訪尋州縣可興復水利處,如能設法勸誘興修塘堰圩堤,功利有實,當議旌寵。

蘇軾上書論之,略曰:“天下久平,民物滋息,四方遺利皆略盡矣。今欲鑿空尋訪水利,所謂‘即鹿無虞’,豈惟徒勞,必大煩擾。所在追集老少,相視可否,吏卒所過,鷄犬一空。若非灼然難行,必須且爲興役,何則?沮格之罪重,而誤興之過輕,人多愛身,勢必如此。且古陂、廢堰,多爲側近冒耕,歲月既深,已同永業。苟欲興復,必盡追收,人心或搖,甚非善政。又有好訟之黨,多怨之人,妄言某處可作陂渠,規壞所怨田產;或指人舊物,以爲官陂,冒佃之訟,必倍今日。臣不知朝廷本無一事,何苦而行此哉!”

熙寧四年,御史劉摯言:“內臣程昉、大理寺丞李宜之於河北開修漳河,功力浩大,朝廷既令權罷,則利害姑置之。朝廷又令總領淤田司事,臣謹按程昉等將命興事,初不以事之可否實聞於朝,復恐生事興患,未有窮已。乞明布昉等罪狀,重行貶竄。”王安石爲昉辯甚力,遂寢不報。

六年,賜屯田員外郎侯叔獻等淤田各十頃。叔獻等引河水淤田,決清水於畿縣、澶州間,壞民田廬冢墓,歲被其患。他州縣淤田類如此,朝廷不知也。

七年,提舉河北常平等事韓宗師劾程昉導滹沱河水淤田,而堤壞水溢,廣害民稼,欺罔十六罪。詔昉分析,王安石復爲之辯明云。

原武等縣民,因淤田侵壞廬舍墳墓,又妨秋種,相率詣闕訴。使者聞之,急責其令追呼,將杖之,民即繆曰:“詣闕謝耳。”使者因代爲百姓謝淤田表,遣吏詣鼓院投之。狀有二百餘名,但二吏來投,安石喜,上亦不知其妄也。

呂氏曰:“汴河乃京師之司命,安石信小人之狂言,謂決水淤田,可以省漕食。甚至河北塘濼,乃北邊之設險,而安石以塘濼爲無益,數欲廢之。本朝恃河以捍虜,恃汴以通食,恃塘濼以安邊,而安石乃於根本之地,數出高奇之策以動之,其罪大矣。”

六年,詔:“創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原。”

沈括言:“浙西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瀆皆湮廢之。乞下司農貸官錢募民興役。”從之。

七年,賜江寧府常平米五萬石修水利。

九年,前相度淮南路水利劉瑾言:“體訪揚州江都縣古鹽河,高郵縣陳公塘等湖,天長縣白馬塘、沛塘,楚州寶應縣泥港、射馬港,山陽縣渡塘溝、龍興浦,淮陰縣青州澗,宿州虹縣萬安湖、小河,壽州安豐縣芍陂等,可興置。古鹽、萬安湖、小河已令司農寺結絕,欲令逐路轉運司選官覆案施行。”從之。

興修水利田:起熙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爲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高宗紹興七年,潭州守臣呂頤浩修復馬氏時龜塘田萬頃。

侍御史蕭振奏:“乞詔親民官各分委土豪,共修陂塘水利,縣滿任批書印歷,量加旌賞。”

隆興元年,知紹興府吳芾乞浚會稽、山陰、諸暨縣舊湖,以復水利,及築蕭山縣海塘,以限咸潮。從之。又開掘鑒湖。

乾道二年,詔漕臣王炎相視開掘浙西勢家新圍田,謂草蕩、荷蕩、菱蕩、及陂湖、溪港岸際築塍畦圍裹耕種者,所至令守、倅、縣令同共措置。

五年,知明州張津奏,乞開東錢湖瀦水灌田。從之。

七年,四川宣撫使王炎奏開興元府山河堰,溉南鄭、褒城田九十三萬三千亩有奇。詔獎諭。

淳熙二年,淮東總領錢良臣奏,修復鎮江府練湖凡七十二源,灌田百餘萬亩。

從之。

三年,監察御史傅淇奏:“近臣僚奏陳圍田湮塞水道之害,陛下復令監司守臣禁止圍裹,此乃拔本塞源之要術。然豪右之家,未有無所憑依而肆意築圍者,聞浙西諸縣江湖草蕩,計亩納錢,利其所入,給據付之。望條約諸縣,毋得給據與官民戶及寺觀。”上曰:“此乃侵占之田,今絕其源,後去毋復此患。可令漕司、常平司察之。”

寧宗嘉定七年,令臨安府復西湖舊界至,自嘉泰以後續租地段侵占湖面處,盡行開拓,仍盡蠲歲增租錢。

◎圩田水利

江東水鄉堤河兩涯,田其中,謂之圩。農家云:“圩者圍也,內以圍田,外以圍水。”蓋河高而田在水下,沿堤通斗門,每門疏港以溉田,故有豐年而無水患。

紹興元年,詔宣州、太平州守臣修圩,議修圩官賞罰。詔修圩錢米及貸民種糧,並於宣州常平義倉米撥借。又詔建康新豐圩租米,歲以三萬石爲額。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九百五十餘頃。近歲墾田不及三分之一,至是,始立額。

紹興二十三年,詔以永豐圩賜秦檜。檜死,圩復歸有司。

乾道元年,詔令淮西總領所撥付建康中收到子粒令項樁管,非詔旨毋得擅用。

臣僚言:“秦檜既得永豐圩,竭江東漕計修築堤岸,自此水患及於宣、池、太平、建康。昨據總領所申:通管田七百三十頃,共理租二十一萬一千餘秤。當年所收纔及其半,次年僅收十五之一。假令歲收盡及元數,不過米二萬餘石,而四州歲有水患,所失民租何翅十倍?乞下江東轉運司相度,本圩如害民者廣,乞依浙西例開掘,及免租戶積欠。”從之。江東轉運司奏:“永豐圩自政和五年圍湖成田,今五十餘載,橫截水勢,每遇泛漲,衝決民圩,爲害非細。雖營田千頃,自開修至今,可耕者止四百頃,而損害數州民田,失稅數倍。欲將永豐圩廢掘瀦水,其在側民圩不礙水道者如舊。”詔從之。其後漕臣韓元吉言:“此圩初是百姓請佃,後以賜蔡京,又以賜韓世忠,又以賜秦檜,繼撥隷行宮,今隷總所。五十年間,皆權臣大將之家,又在御府,其管莊多武夫健卒,侵欺小民,甚者剽掠舟船,囊橐盜賊,鄉民病之,非圩田能病民也。”於是開掘之命遂寢。

乾道九年,詔戶部侍郎葉衡覈實寧國府、太平州圩岸。五月,衡言:“寧國府惠民、化成舊圩四十餘里,新增築九里餘,太平州黃州鎮福定圩周迴四十餘里,延福等五十四圩周迴一百五十餘里,包圍諸圩在內,蕪湖縣圩岸大小不等,周迴總約二百九十餘里,通當塗圩岸共約四百八十餘里。並皆高闊壯實,瀕水一岸種植榆柳,足捍風濤,詢之農民,實爲永利。”於是詔獎諭。

知寧國府汪澈言:“他圩無大害,惟童圩最爲民害,只決此圩,水勢且順。”從之。

◎湖田圍田

紹興五年春二月,寶文閣待制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旱則放湖水溉田,澇則決田水入海,故不爲災。本朝慶曆、嘉祐間,始有盜湖爲田者,三司使切責漕臣甚嚴。政和以來,創爲應奉,始廢湖爲田,自是兩州之民,歲被水旱之患。壬子歲,嘗取會餘姚、上虞兩邑利害,自廢湖以來,每縣所得租課不過數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賦動以萬計,遂先罷兩邑湖田。其會稽之鑒湖、鄞之廣德湖、蕭山之湘湖等處尚多,望詔漕臣訪問,應明、越湖田盡行廢罷,其江東、西圩田,蘇、秀圍田,並徧下諸路監司守令條上。”詔諸路漕臣躬親相度,以聞於朝。

二十三年,諫議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廣,而平時無甚害者,太湖之利也。近年瀕湖之地,多爲軍下侵據,累土增高,長堤彌望,名曰‘垻田。’旱則據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水則遠近泛濫,不得入湖,而民田盡沒。望詔有司究治,盡復太湖舊跡,使軍民各安,田疇均利。”從之。

按:圩田、湖田多起於政和以來,其在浙間者隷應奉局,其在江東者蔡京、秦檜相繼得之。大概今之田,昔之湖。徒知湖中之水可涸以墾田,而不知湖外之田將胥而爲水也。主其事者皆近倖、權臣,是以委鄰爲壑,利已困民,皆不復問。《涑水記聞》言:“王介甫欲興水利,有獻言欲涸梁山泊可得良田萬頃者,介甫然其說,復以爲恐無貯水之地,劉貢甫言,在其旁別穿一梁山泊則可以貯之矣。介甫笑而止。當時以爲戲談。”今觀建康之永豐圩、明越之湖田,大率即涸梁山泊之策也。

◎沙田蘆場

紹興二十八年,詔戶部員外郎莫濛同浙西、江東、淮南漕臣趙子潚、鄧根、孫藎檢視逐路沙田、蘆場。先是,言者謂江、淮間沙田、蘆場爲人冒占,歲失官課至多,故以命濛等。既而侍御史葉義問等言貧民受害,乃詔:“沙田、蘆場止爲世家詭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戶勿一例根括。”尋詔官戶十頃、民戶二十頃以上並增租,餘如舊。置提領官田所領之,不隷戶部。

二十九年,詔盡罷所增租。

卷七•田賦考七

○屯田

漢昭帝始元二年,發習戰射士,調故吏將屯田張掖郡調,發遣之也。故吏,前爲官職者。

宣帝神爵元年,後將軍趙充國擊先零羌,罷騎兵,屯田以待其敝。

充國奏曰:“臣所將吏士、馬牛食,月用糧穀十九萬九千六百三十斛,鹽千六百九十三斛,茭藁二十五萬二百八十六石。難久不解,徭役不息,又恐他夷卒有不虞之變。且羌虜易以計破,難用兵碎也,故臣愚心以爲擊之不便。計度臨羌東至浩音告舋音門,即金城郡廣武縣地。臨羌在今西平郡,羌虜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墾,可二千頃以上,願罷騎兵,留弛刑應募,及淮陽、汝南步兵與吏私從者,合凡萬二百八十一人,用穀月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三斛、鹽三百八斛,分屯要害處。冰解漕下,繕鄉亭,浚溝渠漕下,以水運木而下也,理湟音皇陿音陝以西道橋七十所,令可至鮮水左右。田事出,賦人二十亩田事出,謂至春人出營田也。賦謂班與之,至四月草生,發郡騎及屬國胡騎伉健各千,倅馬十二,就草倅馬,副馬。十二者,千騎則與副馬二百匹也,爲田者遊兵,以充入金城郡,益積蓄,省大費。今大司農所轉穀至者,足支萬人一歲食。

謹上田處及器用簿,唯陛下裁許。”又上便宜十二事:“步兵九校一部爲一校,吏士萬人,留屯以爲武備,因田致穀,威德並行,一也。又因摧折羌虜,令不得歸肥饒之地,貧破其衆,以成羌虜相畔之漸,二也。居民得並田作,不失農業,三也。軍馬一月之食,度支田士一歲,罷騎兵以省大費,四也。至春省田士卒,循河湟漕穀至臨羌,以示羌虜,揚威武,傳世折衝之具,五也。以間暇時下所伐材,繕治郵亭,充入金城,六也。兵出,乘危徼幸,不出,令反畔之虜竄於風寒之地,離霜露、疾疫、瘃墮之患墮謂因寒而墮指也,坐得必勝之道,七也。亡經阻遠追死傷之害,八也。內不損威武之重,外不令虜得乘間之勢,九也。又亡驚動河南大開、小開皆羌種,使生他變,十也。治湟陿中道橋,令可至鮮水,以制西域,信威千里,從枕席上過師,十一也。大費既省,繇役豫息,以戒不虞,十二也。留屯田得十二便,出兵失十二利,屯田內有亡費之利,外有守禦之備,騎兵雖罷,虜見萬人留田,爲必禽之具,其土崩歸德,宜不久矣。”詔罷兵,獨留充國屯田。明年五月,充國奏:“羌本可五萬人軍,凡斬首七千六百級,降者三萬三千人,溺河湟饑餓死者五六千人,定計遺脫與煎鞏、黃羝俱亡者不過四千人。羌靡忘等自詭必得,請罷屯兵。”詔可。充國振旅而還。

按:屯田所以省餽餉,因農爲兵,而起於漢昭、宣之時。然文帝時,鼂錯上言:“遠方之卒,守塞一歲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選常居者,家室田作以備之,爲之高城深塹,先爲室屋,具田器,募罪人及免徒復作,及民之欲往者,皆賜高爵,復其家,俾實塞下,使屯戍之事省,輸將之費寡。”則其規模已略出此,但文帝則與以田屋,令其人自爲戰守,而此屯田則以兵留耕,因取其耕之所獲以餉兵,微爲不同。又按:武帝征和中,桑弘羊與丞相、御史請屯田故輪臺地,以威西域,而帝下詔深陳既往之悔,不從之。其事亦在昭、宣之前。然輪臺西於車師千餘里,去長安且萬里,非張掖、金城之比,而欲驅漢兵遠耕之,豈不謬哉?

賴其說陳於帝既悔之後耳。武帝通西域,復輪臺、渠犁,亦置營田校尉領護,然田卒止數百人。今弘羊建請以爲溉田五千頃以上,則徙民多而騷動衆矣。帝既悔往事,思富民,宜其不從也。

東漢邊郡置農都尉,主屯田殖穀。

光武建武四年,劉隆討李憲,憲平,遣隆屯田武當。馬援以三輔地曠土沃,而所將賓客猥多,乃上書求屯田上林苑中,帝許之。

六年,王霸屯田新安。夏,李通破公孫述於西城,還屯田順陽。

八年,王霸屯田函谷關。張純將兵屯田南陽。

明帝永平十六年,北伐匈奴,取伊吾地,置宜禾都尉以屯田,遂通西域。

章帝建初二年,罷伊吾盧屯田兵。

和帝永元二年,擊伊吾破之。

三年,班超定西域,復置戊己校尉。

十四年,安定降羌燒何種反,曹鳳請廣設屯田,隔塞羌胡交關之路,及省委輸之役。上乃拜鳳爲金城西部都尉,將徙士屯龍耆。後金城長史上官鴻上開置歸義、建威屯田二十七部。侯霸復開置東、西邯屯田,增留、逢二部,帝皆從之。

列屯夾河,合三十四部,其功垂立,會永初中諸羌叛,乃罷。

順帝永建四年,虞詡上疏曰:“《禹貢》雍州之域,厥土惟上,且沃野千里。

夫棄沃壤之饒,損自然之財,不可謂利。”書奏,帝乃復三郡朔方、西河、上郡,激河浚渠爲屯田,省內郡費歲一億計。明年,校尉韓皓轉湟中屯田,置西河間,以逼羣羌。羌以屯田近之,恐必見圖,乃解仇詛盟。馬續上移屯田湟中,羌意乃安。至陽嘉元年,以湟中地廣,增置屯田五部。並爲十部。

永建六年,以伊吾膏腴之地,旁近西域,匈奴資之以爲鈔暴,復令開設屯田,如永平故事。鄧訓擊敗迷唐諸羌,威信盛行,遂罷屯田,各令歸郡,唯置弛刑徒二千餘人,分以屯田,爲貧人耕種。修理城郭塢壁而已。

陽嘉元年,復置元菟郡屯田六部。傅燮爲漢陽太守,廣開屯田,列置四千餘營。

獻帝建安元年,募民屯田許下。

中平以來,天下亂離,民棄農業,諸軍並起,率乏糧穀,無終歲之計,饑則寇掠,飽則棄餘,瓦解流離,無敵自破者不可勝數。袁紹在河北,軍人仰食桑椹;袁術在江淮,取給蒲蠃。民多相食,州裏蕭條。羽林監棗祗及韓浩請建置屯田,操從之,以祗爲屯田都尉,以騎都尉任峻爲典農中郎將,募民屯田許下,得穀百萬斛。於是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積穀,倉廩皆滿,故操征伐四方,無運糧之勞,遂能兼併羣雄。軍穀之饒,起於祗而成於峻。

建安十四年,曹操引水軍自渦入淮,出肥水,軍合肥,開芍陂屯田。

諸葛亮由斜谷伐魏。亮以前者數出,皆以運糧不繼,使己志不伸,乃分兵屯田,爲久駐之計。耕者雜於渭濱居民之間,而百姓安堵,軍無私焉。

魏齊王芳正始四年,司馬宣王督諸軍伐吳,時欲廣田畜穀,爲滅賊資,乃使鄧文行陳、項以東至壽春自今淮陽郡項城縣以東至壽春郡。艾以爲田良水少,不足以盡地利,宜開河渠,可以大積軍糧,又通運漕之道,乃著《濟河論》以喻其指。又以爲:“昔破黃巾,因爲屯田,積穀於許都,以制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南,每大軍征舉,運兵過半,功費百億,以爲大役。陳、蔡之間,土下田良,可省許昌左右諸稻田,並水東下。令淮北屯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佃且守,水豐,常收三倍於西,計除衆費,歲完五百萬斛,以爲軍資。六七年間,可積三千萬斛於淮上,此則十萬之衆五年之食也。以此乘吳,無往而不克矣。”宣王善之,皆如艾計,遂北臨淮水,自鍾離而南,橫石以西,盡沘旁脂反水四百餘里,五里置一營,營六十人,且佃且守,兼修廣淮陽、百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潁,大理諸陂於潁南北,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頃,淮南、淮北皆相連接,自壽春到京師,農官兵田,鷄犬之聲,阡陌相屬。每東南有事,大軍興衆,汎舟而下,達於江淮,資食有儲而無水害,艾所建也。

晉羊祜爲征南大將軍,鎮襄陽。吳石城守去襄陽七百餘里,每爲邊害,祜患之,竟以詭計令吳罷守。於是戍邏減半,分以墾田八百餘頃,大獲其利。祜之始至也,軍無百日之糧,及至季年,有十年之積。

太康元年平吳之後,當陽侯杜元凱在荊州今襄陽郡修召信臣遺跡召信臣所作鉗盧陂、六門堰,並今南陽郡穰縣界,時爲荊州所統,激用滍音蚩、淯音育諸水,以浸原田萬餘頃,分疆刊石,使有定分,公私同利,衆庶賴之,號曰“杜父”。舊水道唯沔漢達江陵千數百里,北無通路。又巴邱湖,沅湘之會,表裏山川,實爲險固,荊蠻之所恃也。預乃開楊口,起夏水,達巴陵千餘里夏水、楊口在今江陵郡江陵縣界,巴陵即今郡,內瀉長江之險,外通零桂之漕零陵、桂陽並郡,南土歌之曰:“後世無叛由杜翁,孰識知名與勇功!”

東晉元帝督課農功,二千石長吏以入穀多少爲殿最,其宿衛要任,皆令赴農,使軍各自佃,即以名廩。大興中,三吳大饑,後軍將軍應詹上表曰:“魏武帝用棗祗、韓浩之議,廣建屯田,又於征伐之中,分帶甲之士,隨宜開墾,故下不甚勞,大功克舉。間者流人奔東吳東吳,東吳今儉,皆已還返。江西良田曠廢未久,火耕水耨,爲功差易。宜簡流人,興復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與百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則倉庾盈億,可計日而待之。”

穆帝昇平初,荀羨爲北部都尉,鎮下邳今臨淮郡縣屯田於東陽之石鱉亦在今之臨淮郡界,公私利之。

齊高帝敕桓崇祖修理芍陂田,曰:“卿但努力營田,自然平殄虜寇。昔魏置典農,而中都足食;晉開汝、潁,而河、汴委儲。卿宜勉之。”

後魏文帝大統十一年,大旱。十二年,秘書丞李彪上表:“請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爲屯田人,相水陸之宜,料頃亩之數,以賍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其正課並征戍雜役。行此二事,數年之中穀積而人足矣。”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豐贍,雖有水旱不爲害。

北齊廢帝乾明中,尚書左丞蘇珍芝又議修石鱉等屯,歲收數十萬石。自是淮南軍防糧足。

孝昭帝皇建中,平州刺史嵇曄建議開幽州督亢舊陂今范陽郡范陽縣界,長城左右營屯,歲收稻粟數十萬石,北境得以周贍。又於河內置懷義等屯,以給河南之費,自是稍止轉輸之勞。

武成帝河清三年,詔沿邊城守堪耕食者營屯田,置都子使以統之,一子使當田五十頃,歲終課其所入,以論褒貶。

隋文帝開皇三年,突厥犯塞,吐谷渾寇邊,轉輸勞敝,乃令朔方總管趙仲卿於長城以北大興屯田。

唐開軍府以捍要衝,因隙地置營田,天下屯總九百九十二。司農寺因屯三頃,州、鎮諸軍每屯五十頃,水陸腴瘠、播植地宜與其功庸煩省、收率之多少,皆決於尚書省。苑內屯以善農者爲屯官、屯副,御史巡行蒞輸。上地五十亩,瘠地二十亩,稻田八十亩,則給牛一。諸屯以地良薄與歲之豐兇爲三等,具民田歲獲多少,取中熟爲率。有警,則以兵若夫千人助收。隷司農者,歲三月,卿、少卿循行治不法者,凡屯田收多者褒進之。歲以仲春籍來歲頃亩、州府軍鎮之遠近,上兵部,度便宜遣之。

開元二十五年,詔:“屯官敘功,以歲豐兇爲上下。鎮戍地可耕者,人給十亩以供糧。方春,令屯官巡行,謫作不時者。”天下屯田,收穀百九十餘萬斛。

初,度支歲市糧於北都,以贍武振、天德、靈武、鹽、夏之軍,費錢五六十萬緡,溯河舟溺甚衆。

建中初,宰相楊炎請置屯田於豐州,發關輔民鑿陵陽渠以增溉。京兆尹嚴郢嘗從事朔方,知其利害,以爲不便,疏奏不報。郢乃奏:“五城舊屯,其數至廣,以開渠之糧貸諸城官田,約以冬輸;又以開渠功直布帛先給田者,據估轉穀。如此,則關輔免調發,五城田辟,比之浚渠利十倍也。”時楊炎方用事,郢議不用,而陵陽渠亦不成,然振武、天德良田廣袤千里。

元和中,振武軍饑,宰相李絳請開營田,可省度支漕運,及絕和糴欺隱。憲宗稱善,乃以韓重華爲振武、京西營田、和糴、水運使,起代北,墾田三百頃,出賍罪吏九百餘人,給以耒耜、耕牛,假糧種,使償所負粟。一歲二熟,因募人爲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百亩,就高爲堡,東起振武,西逾雲州,極於中受降城,凡六百餘里,列栅二十,墾田三千八百餘頃,歲收粟二十萬石,省度支錢二千餘萬緡。重華入朝,奏請益開田五千頃,法用人七千,可以盡給五城。會李絳已罷,後宰相持其議而止。憲宗末,天下營田皆僱民或借庸以耕,又以瘠地易上地,民間苦之。穆宗即位,詔還所易地,而耕以官兵。耕官地者,給三之一以終身。靈武、邠寧土廣肥而民不知耕,太和末,王起奏立營田。後黨項大擾河西,邠寧節度使畢諴亦募士開營田,歲收三十萬斛,省度支錢數百萬緡。

開元令:“諸屯田應用牛之處,山原、川澤,土有硬軟,至於耕墾,用力不同,土軟處每一頃五十亩配牛一頭,強硬處一頃二十亩配牛一頭。即當屯之內,有軟有硬,亦依此法。其稻田每八十亩配牛一頭。諸營田若五十頃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以收斛斗皆準頃亩折除。其大麥、蕎麥、乾蘿蔔等,準粟計折斛斗,以定等級。”天寶八載,天下屯收百九十一萬三千六百六十石,關內五十六萬三千八百一十石,河北四十萬三千二百八十石,河東二十四萬五千八百石,河西二十六萬八十八石,隴右四十四萬九百二石。

上元中,於楚州古射陽湖置洪澤屯,壽州置芍陂屯,厥田沃壤,大獲其利。

宋太祖皇帝端拱二年,以左諫議大夫陳恕爲河北東路招置營田使、魏羽爲副使,右諫議大夫樊知古爲河北西路招置營田使、索湘爲副使,欲大興營田也。

先是,自雄州東際於海,多積水,戎人患之,未嘗敢由此路入寇。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里,地平廣無隔閡,每歲胡騎多由此而入。議者以爲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浚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邊廩而限戎馬。雍熙後數用兵,岐溝、君子館敗衄之後,河朔之民,農桑失業,多閒田,且戍兵增倍,故遣恕等經營之。恕密奏:“戍卒皆惰遊,仰食縣官,一旦使冬被甲兵,春執耒耜,恐變生不測。”乃詔止令葺營堡,營田之議遂寢。

淳化四年,知雄州何承矩請於順安寨西引易河築堤爲屯田。既而河朔頻年霖澍水潦,河流湍溢,壞城壘民舍,復請因積潦處畜積爲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

滄州臨津令黃懋上書,請於河北諸州作水利田。懋自言閩人,閩地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今河北州軍陂塘甚多,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五年內,公私必獲大利。乃詔承矩往河北諸州水所積處大墾田,以承矩爲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懋充判官,發諸州鎮兵萬八千人給其役。凡雄莫霸州、平戎破虜順安軍興堰六百里,置斗門,引淀水灌溉。初年種稻,值霜早不成,次年方熟。初,承矩建議,沮之者頗衆,又武臣習攻戰,亦恥於營葺,種稻又不成,羣議益甚,幾罷役。至是,議者乃息,莞蒲、蜃蛤之饒,民賴其利。

按:古者,兵與農共此民也,故無事則驅之爲農而力稼穡,有事則調之爲兵而任征戰,雖唐府兵之法猶然。至於屯田,則驅遊民辟曠土,且耕且戍,以省餽餉,尤爲良法。自府兵之法既壤,然後兵農判而爲二,不特農疲於養兵,而兵且恥於爲農。觀陳恕所奏及沮何承矩屯田之議者可見,然則國力如之何而不敝於餉軍也哉!

真宗咸平五年,殿直牛睿請增廣方田,疏治溝塍,爲胡馬之閡。詔邊臣經度之。順安軍、威虜軍、保州、定州皆有屯田。

大中祥符九年,改定州、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爲屯田務。凡九州軍皆遣官監務,置吏屬,召募役兵,自京師傳送,鬻稭幹以補牛闕。

陝西轉運使劉綜上言:“宜於古原州建鎮戎軍,以備賊遷,請於軍城四面置屯田務,開田五百頃,置下軍二千人、牛八百頭以耕種之。又置堡寨,使其分居,無寇則耕,寇來則戰。”從之。既而原、渭亦開方田,戎人內屬者皆依之得以安居。

太宗時,度支判官陳堯叟等上言:“自唐季以來,農政多廢,民率棄本,不務力田,是以家鮮餘糧,地有遺利。臣等每於農亩之業,精求利害之理,必在乎修墾田之利,建用水之法。討論典籍,備窮本末。自漢、魏、晉、唐以來,於陳、許、鄧、潁、蔡、宿、亳至於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跡具在。望選稽古通明之士,分爲諸州長吏,兼管農事,大開公田,以通水利,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民以充役,每一夫給牛一頭,治田五十亩。雖古制一夫百亩,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復也。亩約收三斛,歲可得十五萬斛,凡七州之間置二十屯,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不知其極矣。行之二三年,必可至倉廩充實,省江、淮漕運。其民田之未辟者,官爲種植,公田之未墾者,募民墾之,歲登所取,並如民間主客之例,此又敦本勸農之至道也。傅子曰:‘陸田命懸於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時,則一年之功棄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也。’且蟲災之害又少於陸,水田既修,其利兼倍,與陸田不侔矣。”上覽奏嘉之,即遣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傳往諸州案視經度。事卒不行。

襄州襄陽縣有屯田三百餘頃,知州耿望請置營田務,是歲,種稻三百餘頃。

五年,以其煩擾,罷之。

唐州赭陽陂亦有營田務,歲種七十餘頃。後以其所收薄,且擾人,罷之,賦貧民。

天禧末,諸州屯田總四千二百餘頃,而河北屯田歲收二萬九千四百餘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江淮、兩浙承魏制,皆有屯田,克復後,多賦與民輸租,第存其名。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利在畜水,以限戎馬而已。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有田三百六十七頃,得穀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

屯田因兵屯得名,則固以兵耕;營田募民耕之,而分里築室,以居其人,略如鼂錯田塞之制,故以營名,其實用民而非兵也。國初,惟河北屯田有兵,若江、浙間名屯田者,皆因五代舊名,非實有屯也。祥符九年,李允則奏改保州、定州營田務爲屯田務,則募兵以供其役。熙寧取屯田務罷之,則又收務兵各隷其州,以爲廂軍,則屯、營固異制矣。然咸平中,營田襄州,既而又取鄰州兵用之,則非單出民力。熙、豐間,屯營多在邊州,土著人少,則不復更限兵民,但及給用即取之,於是屯田、營田實同名異,而官莊之名最後乃出,亦往往雜用兵民也。

其間又有牧地者,本收間地以給牧養,後亦稍取可耕者以爲之田,而邊地荒棄者,又立頃亩,招弓箭手田;其不屬弓箭手而募中土人往耕者,壤地租給大抵參錯,名雖殊而制相入也。

神宗熙寧元年,詔以坊監牧馬餘地立田官,令專稼政,以資牧養之用。按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七監地,餘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租佃,收草粟以備枯寒,從樞密副使邵亢請也。

四年,河北屯田司屢言豐歲所入亦不償費,詔沿邊屯田,不以水陸,悉募民租佃,罷屯田務,收其兵爲州廂軍。

五年,知延州趙汯乞根括閒田及募弓箭手,詔如其請行之。

汯上議曰:“今陝西雖有曠土,而未嘗耕墾,屯戍不撤,而遠方有輸納之勤。

願募民耕閒田。”經略安撫使郭逵言:“今懷寧寨新得地百里,已募弓箭手,無閒田可耕。”遂括得地萬五千餘頃,募蕃漢兵幾五千爲八指揮。知熙州王韶乞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又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寨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爲額,每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熙河多美田,朝廷委提點秦鳳刑獄鄭民憲興營田,奏辟官屬,以集其事。

七年,章惇初築沅州,亦爲屯田務。元豐二年,以所收不及額,罷之。

九年,詔:“熙河路有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權點廂軍田之,官置牛具、農器,人給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孰爲優劣,以行賞罰。”六月,鄭民憲言:逃走弓箭手並營田地土,作多方設法,召人請佃。今來認租課,乞許就近於本城寨送納,特與蠲免支移、折變。”從之。

知河州鮮于師中乞以未募弓箭手地百頃爲屯田。從之。

樞密使吳充言:“實邊之策,惟屯田爲利。近聞鮮于師中建請,朝廷以計置弓箭手重於改作,故裁令試治百頃而已。然屯田之法,行之於今誠未易,惟有因今弓箭手以爲助法,公田似有可爲。且以熙河四州較之,無慮一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爲公田,大約歲收亩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水旱、肥瘠,三分除一,亦可得十萬。官無營屯、牛具、廩給之費,借用衆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損,省轉輸,平糴價,凡六便。”詔議其事。議者謂弓箭手皆新招,重以歲連不善,若使之自備功力耕佃,恐人心動搖,宜俟稍稔推行。

元豐元年,詔經制熙河財用司括冒耕地,期半歲,使民得自言。

五年,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復土地,及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亩,每五十頃爲一營。”“四寨堡見缺農作廂軍,乞許於秦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從之。

八年,樞密院上河東經略司之言曰:“去年出兵耕種木瓜原地,凡用將兵萬八千餘人,馬二千餘匹,費錢七千餘緡,穀近九千石,糗糧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緡錢千三百,米三千二百石,役耕民千五百,僱牛千具,皆強民爲之,所收禾、粟、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又借轉運司錢穀以爲子種,至今未償。增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賜約束。”詔諭呂惠卿毋蹈前失。

先一年,惠卿僱五縣耕牛,發將兵外護耕新疆於木瓜原等處五百餘頃,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至是,乃詔戒之。

元祐元年,永興軍民庶進狀言:“興平縣有地二百四十餘頃,久輸二稅。熙寧五年,本縣抑令退爲牧地。”詔提刑司審定以奏,如他州縣更有以稅地改牧地者,亦具以聞。提刑司乞與免納租錢,給種如故。

大觀二年,陝西轉運副使孫琦言:“西寧、湟、廊三州良田沃野,並給族部,略無稅賦。今進築之初,宜召諸首領與族長開諭,令量立租課,責期限,並委族長使之催輸。”詔童貫度其宜以行。

五年,提舉涇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漢蕃田土,其已開熟地仍許著業外,若非朝命所給,而州軍帥司一時私自撥予,或川原漫坡地土今仍荒閒者,並以給招闕額人馬,惟其不堪耕種者,方許撥充牧地,庶可究極地利,增廣人兵。”從之。

祖宗時,營田皆置務淳化中,河北有屯田務。祥符九年,改定州、保州營田務爲屯田務。天聖四年,廢襄、唐二州營田務。慶曆元年,陝西置營田務。

何承矩建議於河北端拱元年歐陽修募弓箭手於河東慶曆二年,陳恕、樊知古招置營田於河東、北端拱二年,范仲淹大興屯田於陝西慶曆元年,耿望置屯田襄州咸平二年,章惇初築沅州亦爲屯田務熙寧七年。正以極邊兩不耕之地,並邊多流徙之餘,因地之利,課以耕耘,贍師旅而省轉輸,此所以爲扈邊實塞之要務,足國安民之至計也。然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營者,分里築室,以居其人,如鼂錯田塞之制。咸平中,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熙、豐間,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於招弓箭手不盡之地,復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

然前後施行,或以侵占民田爲擾虞奕於徽,或以差借耨夫爲擾咸平二年,耿望襄州借夫,或以諸郡括牛爲擾慶曆間,范雍括諸郡牛,或以兵民雜耕爲擾,又或以諸路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爲擾元符三年九月,提舉河東營田言,至於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惟因弓箭手爲助田法,一夫受田百亩,別以十亩爲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爲便矣。然弓箭手之招至者,末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且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人心易搖,卒莫之行熙寧九年正月,鄭民憲言。

紹興元年,鎮撫使、知荊南府解潛奏,措置荊南、歸、陝、荊門、公安五州營田。其後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

二年,德安、復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有逃戶歸業者收畢給之,過三年者不受理。凡軍士所屯之田,皆相其險隘,立爲堡寨,其弓兵等,半爲守禦,半爲耕種,如遇農時,則就田作,有警則充軍用。凡耕種則必少增錢糧,秋收給斛斗犒賞,依鋤田客戶則例,餘並入官。凡民戶所營之田,水田亩賦粳米一斗,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輸,給爲永業。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漸衆,亦置堡寨屯聚。凡屯田事務,營田司兼行;營田事,府、縣官兼行,更不別置官吏。當時廷紳因規奏請,相與推廣,謂:“一夫受田百亩,古制也。厥今諸荒田甚多,惟恐人力不足,兼肥瘠不同,難以概論,當聽人戶量力取射。其有闕少牛畜,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拽一犁。凡受田,五人爲一甲,別給菜田五亩爲廬舍、稻場。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爲殿最。”下諸鎮推行之。又詔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又詔湖北、浙西、江西屯營田,徭役科配並免。

五年,屯田郎中樊賓言:“荊湖、江南與兩浙膏腴之田彌亙數千里,無人可耕,則地有遺利;中原士民扶擕南渡,幾千萬人,則人有餘力。今若使流寓失業之人,盡田荒閒不耕之田,則地無遺利,人無遺力,可以資中興。”

六年,右僕射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爲營田。凡官田、逃田並拘籍,以五頃爲一莊,募民承佃。命措置官樊賓、王弗行之。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岳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江淮營田置司建康,歲中收穀三十萬有奇。

八年,監中岳李寀言:“營田之官或抑配豪戶,或強科保正,田瘠難耕,多收子利。”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兼領。於是詔帥臣兼領營田,內見帶營田使名者即仍舊。

詔獎諭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約收二十五萬石,補助軍糧,以省餽餉。

十六年,定江淮、湖北營田,以紹興七年至十三年所收數內取三年最多數,內取一年酌中爲額,縣官奉行有方,無詞訴抑勒處,分三等定賞罰。

隆興元年,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非田之不可耕也,無耕田之民也。官司慮其功之不就,不免課之遊民;遊民不足,不免抑勒百姓,捨已熟田,耕官生田。私田既荒,賦稅猶在。或遠數百里追奪以來,或名雙丁,役其強壯,占百姓之田以爲官田,奪民種之穀以爲官穀,老稚無養,一方騷然。有司知其不便,申言於朝,罷之誠是也。然臣竊謂自去歲以來,置耕牛,置農器,修長、水二渠,費已十餘萬,其間豈無已墾辟之地?豈無廬舍場圃尚可卒業?一旦舉而棄之,必爲勢家所占,則是捐十萬緡於無用之地,而荊襄之田終不可耕也。

臣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給之食,以半歲爲期,今逾期矣。官不能給,則老弱饑餓者轉而他之,殊失斯民向化之心,兼亦有傷國體。臣愚以爲荊襄之田尚有可承之規,與其棄之,孰若使歸正之民就耕,非惟可免流離,庶使中原之民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繈負而至。異日墾辟既廣,田疇既成,然後取其餘者而輸之官,實爲兩便。”詔除見耕種人依舊外,餘令虞允文同王珏疾速措置。

揚州、興元府、階、成、岷、鳳等處屯田,後皆以所得不償所費,罷之。

議者皆曰:“漢趙充國、魏棗祗屯田皆卓有成效。”不知充國以方隆之漢,敝垂盡之先零;棗祗以未裂之中原,營於無虞之許下,其爲之也暇,且無有害其成者。今禾黍未登場,而馳突蹂踐,有不可必,苟嚴其備,有以限戎馬之來,則沿邊莽堰,莫非可耕之地矣。

○官田籍田附

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又曰:“《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爲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

《朱子集注》:“當時助法盡廢,典籍不存,惟有此詩可見周亦用助,故引之也。”

《月令》:孟春之月,天子乃擇元辰,親載耒耜,措之於參、保介之御間。

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諸侯九推保介,車右也。置耒於車右與御者之間,明已勸農,非農者也,反執爵於大寢,三公、九卿、諸侯、大夫皆御,命曰“勞酒”既耕而宴飲,以勞羣臣。

《周禮》:甸師掌率其屬而耕耨王籍,以時入之其屬,庶人也。王籍,謂王者籍田千亩,所親帥公卿以下親耕農人耕之處也。庶人終於千亩,故曰率其屬,入其所收黍稷,以供粢盛。

宣王即位,不籍千亩籍,借也,借民力以爲之。天子籍田千亩,諸侯百亩。自厲王之後,藉田禮廢,宣王即位,不復古也。

虢文公諫曰:“不可。夫民之大事在農。古者,太史順時《𤫽》音脈土,陽癉丁佐反憤盈,土氣震發癉,厚也。憤,積也,農祥晨正農祥,房星。晨正,謂立春之日,晨正於午,日月底於天廟天廟,營室也。孟春之月,日月皆在營室,土乃脈發。先時九日,太史告稷曰:‘自今至於初吉初吉,二月朔,陽氣俱蒸,土膏其動。弗震弗渝,脈其滿眚,穀乃不殖言陽氣升,土膏動,當即發動變瀉其氣,不然,則脈萌而氣結,更爲災疫。’稷以告王曰:

‘史帥陽官以命我司事陽官,春官。司事,主農事曰:‘距今九日,土其俱動,王其祗祓,監農不易。’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百吏、庶民,司空除壇於籍,命農大夫咸戒農用農大夫,田畯。先時五日,瞽告有協風至,王即齋宮,百官御事,各即其齋三日。王乃淳濯饗醴,及期,鬱人薦鬯,犧人薦醴,王裸鬯,饗醴乃行,百吏、庶民畢從。及籍,后稷監之,膳夫、農正行籍禮,太史贊王,王敬從之。王耕一垡,班三之班,次也。王一垡,公三,卿九,大夫二十七也,庶民終於千亩。其后稷省功,太史監之;司徒省民,太師監之;畢,宰夫陳饗,膳宰監之。膳宰贊王,王歆太牢,班嘗之,庶人終食。是日也,瞽師、音官以風土音官,樂官。風土,以音律省土風,風氣和則土氣養也。廩於籍東南,鍾而藏之廩,御廩,以藏王所籍田,以奉粢盛,而時布之於農。稷則徧戒百姓,紀農協功,曰:‘陰陽分布,震雷出滯。’土不備墾,辟在司寇。乃命其旅曰:

‘徇,農師一之,農正再之,后稷三之,司空四之,司徒五之,太保六之,太師七之,太史八之,宗伯九之,王則大徇。耨獲亦如之。’民用莫不震動,恪恭於農,修其疆畔,日服其鎛,不解於時,財用不乏,民用和同。是時也,王事惟農是務,無有求利其官,以干農功。三時農而一時講武,故征則有威,守則有財。若是,乃能媚於神而利於民矣,則享祀時至而布施優裕也。今天子欲修先王之緒而棄其大功,匱神乏祀而困民財,將何以求福用民?”王不聽。

漢高祖二年,故秦苑囿園池,令民得之。

文帝二年,詔曰:“夫農,天下之本也。其開籍田,朕親率耕,以給宗廟粢盛。”

賈誼說上曰:“一夫不耕,或受其饑。今背本而趨末,生之者甚少,而糜之者甚多,天下財產何得不蹙!今驅民而歸之農,皆著於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遊手之民轉而緣南亩,則畜積足而人樂其所矣。”上感誼言,乃開籍田。

十三年,詔曰:“朕親率天下農耕,以供粢盛;皇后親桑,以奉祭服。其具禮儀令立耕、桑之禮制也。”

景帝後二年,親籍田。

武帝元年,罷苑馬,以賜貧民養馬之苑,禁百姓芻牧,今賜民爲田。

征和四年,上耕於钜定地名,近東海。

昭帝始元元年,上耕於鈎盾弄田時帝年九歲,未能親耕帝籍。鈎盾,宦者近署,故往試耕爲戲弄也。弄田,在未央宮中。

六年,上耕於上林。

元鳳二年,罷中牟苑,賦貧民。

宣帝地節元年,假郡國貧民田。

三年,詔:“池籞未御幸者,假與貧民。又令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

元帝初元元年,以三輔、太常、郡國公田及苑可省者,振業貧民;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省苑民,以振困乏。

二年,詔罷水衡禁苑、宜春下苑、少府佽飛外池、嚴籞池田,假與貧民。

五年,罷北假田官主假賃見田官與民,收其稅。或曰:北假,地名也。

永光元年,令民各務農亩,無田者假之。

哀帝建平元年,太皇太后詔:“外家王氏田非冢塋,皆以賦貧民。”

《後漢。禮儀志》:正月始耕,晝漏上水初納,執事告祠先農,已享賀循《籍田儀》曰:“漢耕日,以太牢祭先農於田所。”薛綜注《二京賦》曰:“爲天神借民力於此田,故名曰帝籍,田在國之辰地。耕時,有司請行事,就耕位,天子、三公、九卿、諸侯以次耕。力田種各耰訖,有司告事畢《漢舊儀》曰:“春秋耕於籍田,官祠先農。先農即神農炎帝也。祠以一太牢,百官皆從,大賜三輔二百里孝悌、力田、三老帛。種百穀萬斛,爲立籍田倉,置令、丞。穀皆以給祭天地、宗廟、郡神之祀,以爲粢盛。”是月令日,郡國守相皆勸民始耕如儀...

明帝永平九年,詔郡國以公田賜貧民各有差。

十三年,汴渠成,詔曰:“今五土之宜,反其正色,濱渠下田賦與貧人,無令豪右得固其利。”

章帝建初元年,詔以上林池籞田賦與貧人。

元和元年,詔:“郡國募人無田欲徙他界就饒者,悉聽之。到在所賜給公田,爲顧耕庸,賃種餉,貫與田器,勿收租五歲,除算三年。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

三年,詔曰:“《月令》,孟春善相邱陵土地所宜。今肥田尚多,未有墾辟,其悉以賦貧民,給與種糧,務盡地力,勿令遊手。”

安帝永初元年,以廣城遊獵地及被災郡國公田假與貧民。

魏制:天子親耕籍田,藩鎮闕諸侯百亩之禮。

晉武帝太始四年正月,帝躬耕籍田於東郊,詔曰:“近代以來,耕籍田於數步之內,空有慕古之名,曾無供祀訓農之實,而有百官車徒之費。今循千亩之制,當率羣公卿士躬稼穡,以先天下。於東郊之南,洛水之北去宮八里,遠十六里爲北千亩。”帝御木輅以耕。自惠帝後禮廢。

宋文帝元嘉十二年,將親耕,司空、大司農、京尹、令、尉度宮之辰地八里之外,整制千亩,中開阡陌。

齊武帝永明中,耕籍田。

梁依宋、齊禮,天監十三年,以啟蟄而耕。普通二年,移籍田於建康北岸。

後魏太武帝天興三年春,始躬耕籍田。

北...

唐太宗貞觀三年二月,籍於千亩之甸。

高宗永徽三年正月,率公卿耕於千亩之甸。

乾封二年、儀鳳二年、景雲三年,並躬耕籍田。

元宗開元二十三年正月,躬耕籍田。

宋太宗端拱元年,親耕籍田,以勸農事。

天禧元年,以久罷畋遊,其京城四面禁圍草地,令開封府告諭百姓,許其耕牧。

四年,福建轉運使方仲荀言:“福州王氏時,有官莊千二百一十五頃,自來給與人戶主佃,每年只納稅米。乞差官估價,令見佃人收買,與限二年,送納價直。”

仁宗天聖三年,屯田員外郎張希顏奏:“福建八州皆有官莊,七州各納租課,惟福州只依私產納稅,復免差徭,顯是幸民。乞相均米數,依州價折納見錢,銅、鐵中半。”從之。

嘉祐二年,詔以天下沒入戶絕田募人耕,收其利,置廣惠倉,以賑貧人見《賑恤門》。熙寧間,以廣惠倉之入,歸之常平。

神宗熙寧二年,三司言:“天下屯田、省莊,皆子孫相承租佃歲久,乞不許賣,其餘沒官納莊願賣者聽。”從之。

七年,詔:戶絕莊產召人充佃,及入實封狀承買,以其直增助諸路常平錢。

開封府界、諸路係省莊屯田、營田,稻田務及司農寺戶絕、水利田,並都水監、淤田官莊司四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八頃一十六亩,內三司官田莊四千五百九十三頃四十...

八年,詔:“凡官田及己佃而逃,或佃租違期應剗佃者,不別召佃,悉籍之官,爲招募衙前之用。如未有投募,且令租佃,以應募者而給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詔市易折納田產並依戶絕田產法。

政和元年,時朝廷以用度艱窘,命官鬻賣官田,江西路一歲失折上供無慮二十餘萬斛。運副張根建言,田既不存,當減上供。朝廷深察所以然,遂止不賣。

總領措置官田所言:“元奏存留屯田,爲係河北、河東、陝西邊防利害,乞存之不鬻。自三路外,名屯田者其實悉以民耕,與凡官田無異,無係邊防,自應鬻賣。”從之。

知吉州徐常奏:“諸路惟江西乃有屯田,非邊地,其所立租,則比稅苗特重,所以祖宗時,許民間用爲永業,如有移變,雖名立價交佃,其實便如典賣己物。

其有得以爲業者,於中悉爲居室、墳墓,既不可例以奪賣,又其交佃歲久,甲乙相傳,皆隨價得佃,今若令見業者買之,則是一業而兩輸直,亦爲不可。而況若賣而起稅,稅起於租,計一歲而州失租米八萬七千餘石,其勢便當損減上供。是一時得價而久遠失利,此議臣見近利而失遠圖,公私交害也。”於是都省乞下江西核實,如屯田紐利多於二稅,即住賣之;爲稅田而稅多租少,即鬻之。他路仿此。詔可。

臣僚言:“天...

八月,詔:“乃者,有司建明盡鬻係官田宅,苟目前之利,廢久長之策。其總領措置官並罷,已賣田宅給還元直,仍拘入官。如舍屋已經改更,但課虧租額者,與免仍舊修蓋。官田已嘗爲墓,據合用亩步約價者,與免遷移。”

六年,始作公田於汝州。公田之法:縣取民間田契根磨,如田今屬甲,則從甲而索乙契;乙契既在,又索丙契,展轉推求,至無契可證,則量地所在,增立官租。一說謂按民契券而以樂尺打量,其贏則拘入官,而創立租課。

初,因中官楊戩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爲稻田者,置務掌之,號稻田務。

復行於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城,西至沔池,北逾大河,民田有逾初券亩步者,輒使輸公田錢。政和末,又置營繕所,亦爲公田。久之,後苑、營繕所公田皆並於城西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輸租舉入焉,皆內侍主其事,所括凡得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農亩困敗,但能輸公田錢,而正稅不復有輸。後李彦又立城西括田所,而公田皆彦主之。靖康初,誅彦。

宣和元年,提舉水利農田所奏:“浙西平江諸州積水減退,欲委官分詣鄉村檢視露出田土,惟人戶見業已納省稅不括外,其餘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蕩及湖濼、退灘、沙塗等地,悉標記置籍,召人請射種植,視鄉例拘納租課,樁充御前錢物,專一應奉御前支用,置局提舉。如造謗惑衆沮害之人,罪徒。”從之。

三年,詔:“方量根括到田土租稅課利內,特與減一半。”十月,尚書省言:“諸路學田並西南外宗室財用司田產,元所給佃租課太輕,不足於用。”詔許添立實封入狀,添立租課,剗佃一次,如佃人願從添數,亦仍給佃。

高宗建炎元年,從江南經制使翁彦國言,拘籍蔡京、王黼等莊田,令佃戶就種,歲減租課二分。

三年,令:“應天下係官田,令有司依鄉例紐納佃租,期以半月,許民自陳輸租額,過期依見行條法。”

紹興元年,詔盡鬻諸路官田。命各路憲臣總領措置。

時以軍興,用度不足,又先時知永嘉縣霍蠡言:“溫州四縣沒官田,勢家詭名請佃,歲責保正長代輸,公私病之。”乃詔並召人鬻。五年,又詔:見佃人願承買者聽,佃及三十年以上者,減價錢三之二。

十二年,戶部言:“諸路常平司未賣田,令見佃人添租三分,不願者勒令離業,召人佃。”

知邵州呂稽仲言:“湖南、廣西閒田甚多,若輕租召佃,收其所輸,糴其贏餘,可寬州縣。”詔戶部措置。

劉夔爲福州帥,貿易僧寺田以取資。至張守帥閩,始議存留上等四十餘刹,以待高僧外,悉令民實封請買。歲入七八萬緡,以助軍衣,餘寬百姓雜科,民皆便之。

二十六年,戶部侍郎韓仲通言:“蜀地狹人稠,而京西、淮南係官膏腴之田尚衆,乞許人承佃,官貸牛、種,八年仍償。並邊免十年租,次邊半之,滿三年充己業。”從之。

戶部言:“諸路賣官田錢,乞以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糴本。今諸買官田者,免納稅契錢,又免和買二年,免物力...

諫議大夫何溥言:“比議臣欲優恤見佃者,令減價二分承買,而復謂其低價買、增價賣,或借錢收買、增價準折,許人告即拘沒。夫始憐其失業而爲之減價,終設爲轉賣之說而開其爭端,望明詔改正。”

兩浙轉運司言:“申括到平江府省田一十六萬六千七百二十八亩,每亩納上供省苗三斗三升六合,計米三萬九千四十七石,係民戶世業。今若出賣,便爲私田,止輸二稅,暗失上供歲額苗米。”乃止。

臣僚言:“江東西、二廣村甿之間,人戶凋疏,彌望皆黃茅、白葦。民間膏腴之田,耕布猶且不徧,豈有餘力可置官產?浙東、西最號繁盛,所買僅及百餘萬緡,累月尚未足數,且有抑勒之患。況江、廣米穀既平,錢貨艱得,亩直不過貫百,縱根括無遺,其能應期限乎?若謂命令已行,難於寢罷,乞寬之一年,聽民情願,無或抑勒,違者坐之。”詔可。

又言:“二年之間,三省、戶部困於文移,監司、州郡疲於出賣。上下督責,始限一季,繼限一年,已賣者纔十三,已納者纔十二,其事猶未竟也。蓋買產之家,無非大姓,估價之初,以上色之產輕立價貫,揭榜之後,率先投狀,至於拆封,往往必得,今之已賣者是也。若中下之產,無人計囑,所立之價,輕重不均,今之無人承買者是也。宜且令元佃之家著業納租,歲猶可得數十萬斛。”從之。

寧宗開禧三年冬,韓侂胄既誅,復與虜講解。明年,改元嘉定,始用廷臣言,置安邊所,命戶部侍郎沈詵等條畫來上,凡侂胄與其他權倖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隷焉。初,以御史提其綱,繼委之版曹或都司、寺、監官,其後又俾畿漕領之。諸路歲輸米七十二萬二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緡有奇。兩浙、江東西、淮東西、福建皆有籍,以給行人金繒之費。迨虜好既絕,軍需邊用每於此乎取之。

卷八•錢幣考一

○歷代錢幣之制

自太皥以來則有錢矣,太皥氏、高陽氏謂之金,有熊氏、高辛氏謂之貨,陶唐氏謂之泉,商人、周人謂之布,齊人、莒人謂之刀。

神農列廛於國,以聚貨帛,日中爲市,以交有無。虞、夏、商之幣,金爲三品,或黃,或白,或赤;或錢,或布,或刀,或龜貝。

管子曰:“湯七年旱,禹五年水,人之無饘章延反,糜也,有賣子者。

湯以莊山之金鑄幣,而贖人之無饘賣子者;禹以歷山之金鑄幣,以救人之困。”“夫玉起於禺音虞氏,金起於汝、漢,珠起於赤墅,東西南北去周七八千里,水絕壤斷,舟車不能通。爲其途之遠,其至之難,故託用於其重,以珠玉爲上幣,以黃金爲中幣,以刀布爲下幣。”三幣,握之則非有補於暖也,食之則非有補於飽也,先王以守財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調也若五穀與萬物平,則人無其利。故設上中下幣,而行輕重之術,使一高一下,乃可權制利門悉歸於上。

周制,以商通貨,以賈易物。太公又立九府圜法《周官》有太府、玉府、內府、外府、泉府、天府、職內、職幣、職金,皆掌財幣之官,故云九府。圜,謂均而通也,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外圜而內孔方,輕重以銖黃金以斤爲名,錢以銖爲重也;布帛廣二尺二寸爲幅,長四丈爲疋。故貨寶於金,利於刀,流於泉流行於泉,布於布布於民間,束於帛束,聚也。

《周官。司市》:國兇荒札喪,則市無征而作布兇年物貴,置錢以饒民。

夾漈鄭氏曰:“謂之泉者言其形,謂之金者言其質,謂之刀者言其器,謂之貨、謂之布者言其用。古文‘錢’字作‘泉’者,言其形如泉,文一變而爲刀器,再變而爲圜法即太公所作。自圜法流通於世,民實便之,故泉與刀並廢。後人不曉其謂也,觀古錢其形即篆泉文也,後世代以‘錢’字,故‘泉’之文借爲泉水之泉,其實‘泉’之篆文下體不從水也。先儒不知本末,因謂流於泉,布於布,寶於金,利於刀,此皆沿鑿之義也。”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布,泉也。有法,百官之公用也,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賓客、喪紀、會同、軍旅,共其財用之幣,賫賜予之財賫,行道之財用也,凡邦之小用皆受焉。歲終則會,唯王及后之服不會。

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以其賈買之物揭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買者各從其抵,都鄙從其主,國人、郊人從其有司,然後予之抵,故賈也。主者,別治大夫也。康成謂:“抵,本也。本謂所屬吏,主、有司是也。”。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辯而授之,以國服爲之息鄭司農謂:“以其所賈之國所出爲息也。假令其國出絲絮,則以絲絮償;出絺葛,則以絺葛償。”康成謂:“以其於國服事之稅爲息也。於國事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則期出息五百。”。凡國事之財用取具焉,歲終則會其出入,而納其餘。

按:《周禮》主財之官雖多,而專掌錢布則惟外府、玉府二官,外府掌賫賜之出入,泉府掌買賣之出入。自王介甫以鄭注國服爲息之說行青苗誤天下,而後儒之解此語者,或以“息”爲生息之息,或以“息”爲休息之息,然於義皆無所當。蓋古人創泉布之本意,實取其流通。緣貨則或滯於民用,而錢則無所不通;而泉府一官最爲便民,滯則買之,不時而欲買者則賣之,無力者則賒貸與之。蓋先王視民如子,洞察其隱微,而多方濟其缺乏,仁政莫尚於此,初非專爲謀利取息設也。不原其立官之本意,而勦其一語以斷天下大事可乎?

買之於方滯之時,賣之於欲買之際,此與常平賤糴貴糶之意同。泉府則以錢易貨,常平則以錢易粟,其本意皆以利民,非謀利也。然後世常平之法轉而爲和糴,且以其所儲他用而不以濟民,則惟恐其數之不多,利之不羨,於是亦以理財之法視之矣。

周景王二十一年患錢輕,更鑄大錢,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泉五十”,肉、好皆有周郭,以勸農,贍不足。

王將鑄大錢,單穆公曰:“不可。古者天災降戾,於是乎量資幣,權輕重,以賑救民。民患輕,則爲作重幣以行之幣輕物貴也,於是乎有母權子而行,民皆得焉重曰母,輕曰子。相權,並行也。若不堪重,則多作輕而行之,亦不廢重,於是乎有子權母而行,大小利之民患幣重,則多作輕錢而行之,亦不廢去重者。言重者行其貴,輕者行其賤。今王廢輕而作重,民失其資,能無匱乎?若匱,王用將有所乏,乏則將厚取於民,民不給,將有遠志,是離民也。且夫有備未至而設之,有至而後救之,是不相入也。可先而不備,謂之急;可後而先之,謂之召災。且絕民用以實王府,猶塞川原而爲潢汙也,其竭無日矣。”王弗聽。

楚莊王以爲幣輕,更以小爲大,百姓不便,皆去其業。孫叔敖爲相,市令言於相曰:“市亂,人莫安其處,行不定。”叔敖白於王,遂令復如故,而百姓乃安。

秦兼天下,幣爲二等,黃金“鎰”爲名,上幣二十兩爲鎰。改周一斤之制,更以鎰爲金之名數也。高祖初賜張良金百鎰,此尚秦制也。上幣者,二等之中,黃金爲上,而錢爲下也;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爲器飾寶藏,不爲幣,然各隨時而輕重無常。

漢興,以爲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莢錢如榆莢也。莢音頰。黃金一斤復周之制,更以斤名金。而不軌逐利之民畜積餘贏以稽市物,踴騰躍稽,貯滿也。言以其贏餘之財畜積羣貨,使物甚騰躍也,米至石萬錢,馬至匹百金。

高后二年,行八銖錢即秦半兩錢也。漢初患其重,更鑄榆莢,人患太輕,故復行此。六年,行五分錢即莢錢。

文帝五年,爲錢益多而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爲“半兩”。除盜鑄錢令,使民放鑄。

賈誼諫曰:“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銅錫爲錢,敢雜以鉛鐵爲他巧者,其罪黥顧租,謂僱傭之直,或租其本。然鑄錢之情,非殽雜爲巧,則不可得贏,而殽之甚微,爲利甚厚。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今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勢,各隱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乃者民抵罪多者,一縣百數,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衆。夫縣法以誘民,使入陷阱,孰積於此!曩禁鑄錢,死罪積下言死罪多委積於下;今公鑄錢,黥罪積下。爲法若此,上何賴焉?又民用錢,郡縣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干時錢重四銖,法錢百枚當重一斤十六銖,輕則以錢足之若干枚,令滿平也,或用重錢,平稱不受秦錢重半兩,漢初鑄莢錢,文帝更鑄四銖錢。秦錢與莢錢皆當廢,而故與四銖並行。民以其見廢,故用輕錢則百加若干;用重錢雖以一當一,猶復不受之,是以郡縣不同也。法錢不立法錢,依法之錢也,吏急而壹之乎,則大爲煩苛而力不能勝;縱而弗呵乎,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苟非其術,何鄉而可哉!今農事棄捐而採銅者日蕃,釋其耒耜,冶鎔吹炭,奸錢日多,五穀不爲多。善人怵而爲奸邪,願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將甚不詳,奈何而忽!國知患此,吏議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術,其傷必大。令禁鑄錢,則錢必重,重則其利深,盜鑄如雲而起,棄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奸數不勝而法禁數潰,銅使之然也。故銅布於天下,其爲禍博矣。今博禍可除,而七福可致也。何謂七福?上收銅勿令布,則民不鑄錢,黥罪不積,一矣;僞錢不蕃,民不相疑,二矣;採銅鑄作者反於耕田,三矣;銅畢歸於上,上挾銅積以御輕重,錢輕則以術斂之,重則以術散之,貨物必平,四矣;以作兵器,以假貴臣,多少有制,用別貴賤,五矣;以臨萬貨,以調盈虛,以收奇羨,則官富實而末民困,六矣;制吾棄財,以與匈奴逐爭其民,則敵必懷,七矣。故善爲天下者,因禍而爲福,轉敗而爲功。今久退七福而行博禍,臣誠傷之。”上不從。

是時,吳以諸侯即山鑄錢,富埒天子,後卒叛逆。鄧通以鑄錢,財過王者。

故吳、鄧錢布天下。

賈山上書諫,以爲錢者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貴。富貴者,人主之操柄也,令民爲之,是與人主共操柄,不可長也。其後,復禁鑄錢。

景帝中六年,定鑄錢僞黃金棄市律。

人有告鄧通盜出徼外鑄錢,下吏騐問,頗有,遂竟案,盡沒之。

武帝建元元年,行三銖錢壞四銖造此也。重如其文。

五年,罷三銖錢,行半兩錢。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元狩四年,四十餘年。

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多即銅山而鑄錢,民亦盜鑄,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有司言曰:“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奸或盜磨錢質而取鋊鋊,銅屑也,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乃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重如其文。其明年,有司言三銖錢輕,輕錢易作奸詐,乃更請郡國鑄五銖,周郭其質,令不得磨錢取鋊。

元狩四年,造白金及皮幣。

時縣官大空,而富商賈或滯財役貧,轉穀百數,冶鑄。鬻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於是天子與公卿議,更造錢幣以贍用。時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銀錫,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黃金爲上,白金爲中,赤金爲下。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奸或盜磨錢質而取鋊,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今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爲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又造銀錫白金。以爲天用莫如龍,地用莫如馬,人用莫如龜,故曰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龍,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馬,直五百;三曰復小,撱之撱下而長,其文龜,直三百一重八兩,則二重六兩,三重四兩。其後,官鑄赤仄。白金稍賤,民弗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餘,終廢不行。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而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計。赦自出者百餘萬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抵無慮皆鑄金錢矣。犯法者衆,吏不能盡誅,於是遣博士褚大、徐偃等分行郡國,舉併兼之徒、守相爲利者劾之。

時張湯用事,帝與湯造白鹿皮幣,以問大司農顏異,對曰:“今王侯朝賀以蒼璧,直數千而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上不悅。湯奏異腹誹,坐死。

元鼎二年,令京師鑄官赤仄。

時郡國鑄錢,而民多奸鑄,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仄以赤銅爲其郭也,一當五,賦官用非赤仄不得行。其後二歲,赤仄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於是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入其銅三官。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奸乃盜爲之。

元帝時,貢禹言:“鑄錢採銅,一歲十萬人不耕,民坐盜鑄陷刑者多。富人藏錢滿室,猶無厭足。民心動搖,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奸邪不可禁,原起於錢。疾其末者絕其本,宜罷採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復以爲幣,除其販賣租銖之律租銖,謂計其所賣物價,平其錙銖而收租也,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穀,使百姓一意農桑。”議者以爲交易待錢,布帛不可尺寸分裂,禹議亦寢。

《師丹傳》,有上書言古者以龜、貝爲貨,今以錢易之,民以故貧,宜可改幣。上以問丹,丹對言可改。章下有司議,皆以爲行錢以來久,難卒變易。

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銖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云。

石林葉氏曰:“《漢書。王嘉傳》,元帝時都內錢四十萬萬,水衡錢一十五萬萬,少府錢十八萬萬,言其多也。以今計之,纔八百三十萬貫耳,不足以當榷貨務盛時一歲之入。蓋漢時錢極重而幣輕,穀價甚賤時至斛五錢耿壽昌以穀賤傷農,建常平之議,其年斛五錢,故嘉言是時外戚貲千萬者少。正使有千萬,亦是今一萬貫,中下戶皆有之。漢律,丞相、大司馬、大將軍月俸六萬,乃今六十貫,御史大夫四萬;而大將軍米月三百五十斛,下至佐史,秩百石,猶月八斛有奇。其賜臣下黃金每百斤、二百斤,少亦三十斤,雖燕王劉澤以諸侯賜田生金亦二百斤,梁孝王死,有金四十餘萬斤。幣輕,故米賤金多。近世患國用不足,以爲錢少,故夾錫當十等交具,卒未嘗有補。蓋錢之多寡係幣之輕重,不在鼓鑄廣狹也。”

又曰:“如魏文侯相李悝言,一夫治田百亩,亩收粟一石半,爲粟百五十石。

一夫五口,人月食一石半。百亩之入,以其十五石爲稅,九十石爲食,餘四十五石。石錢三十,計錢千三百五十,而社閭、嘗新、春秋之祠只用錢三百,而其餘錢以爲五口之衣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今只餘千五十,不足四百五十。則固不嫌錢之少也。然正使幣輕,亦何至是?蓋日用猶不滿一錢,不知何以爲生。”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張晏曰:“按今所見契刀、錯刀,形質如大錢,而肉好輪厚異於此,大錢形如大刀環矣,契刀身形員,不長二寸也。其文左曰“契”,右曰“刀”,無“五百”字也。錯刀則刻之作字也,以黃金填其文,上曰“一”,下曰“刀”。二刀泉甚不與志相應也,似札單差錯,文字磨滅故耳。”師古曰:“張說非也。王莽錢刀今並尚在,形質及文並與志相合。”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

莽即真,以爲書“劉”字有金刀,乃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小錢徑六分,重一銖,文曰“小錢直一”。

次七分,三銖,曰“麽錢一十”麽,小也。次八分,五銖,曰“幼錢二十”。次九分,七銖,曰“中錢三十”。次一寸,九銖,曰“壯錢四十”。因前“大錢五十”,是爲錢貨六品,直各如其文。黃金重一斤,直錢萬。朱提銀重八兩爲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朱提,縣名,屬犍爲,出善銀。朱音殊。提字音上支反。

他銀一流直千。是爲銀貨二品。元龜岠冉長尺二寸冉,龜甲緣也。岠,至也。度背兩邊緣尺二寸也,直二千一百六十,爲大貝十朋兩貝爲朋。朋直二百一十六,元龜十朋,故二千一百六十也。公龜九寸,直五百,爲壯貝十朋。

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爲麽貝十朋。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爲小貝十朋。是爲龜寶四品。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爲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爲一朋,直五十。麽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爲一朋,直三十。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爲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爲朋,率枚直錢三。是爲貝貨五品。大布、次布、第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麽布、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銖,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銖,文各爲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是爲布貨十品布亦錢。凡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鑄作錢、布皆用銅,殽以鏈、錫許慎曰:“鏈,銅屬也。”然則以鏈及雜銅而爲錢也。鏈,音連,文質周郭放漢五銖錢云放,依。其金銀與他物雜,色不純好,龜不盈五寸,貝不盈六分,皆不得爲寶貨。元龜爲蔡,非四民所得居,有者,入太卜受直。其後百姓憒亂,其貨不行,民私以五銖錢市買。莽患之,下詔敢挾五銖錢者爲惑衆,投諸四裔。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於市道。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稱數。莽知民愁,乃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並行,龜、貝、布屬遂廢。莽天鳳元年,復中下金、錢、龜、貝之貨,頗增減其價直,而罷大小錢,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其廣八分,其圓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其文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銖,直貨泉二十五。貨泉徑一寸,重五銖,文右曰“貨”,左曰“泉”,枚直一,與貨布二品並行。又以大錢行久,罷之,恐民挾不止,乃令民且獨行大錢,與新貨泉俱放直一,並行盡六年,毋得復挾大錢矣。每壹易錢,民用破業,而大陷刑。莽以私鑄錢死及非沮寶貨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勝行,乃更輕其法: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爲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舉告,與同罪比音頻未反;非沮寶貨,民罷作一歲,吏免官。犯者愈衆,又五人相坐皆沒入,郡國檻車鐵鎖,傳送長安鍾官鍾官,主鑄錢者,愁苦死者十六七。漢錢舊用五銖,自王莽改革,百姓皆不便之。及公孫述廢銅錢,置鐵官鑄鐵錢,百姓貨幣不行。時童謠曰:

“黃牛白腹,五銖當復。”好事者竊言王莽稱黃,述欲繼之,故稱白腹,五銖漢貨,言漢當復併天下。

世祖建武十六年,始行五銖錢,天下賴其便。

初,王莽亂後,貨幣雜用布帛金粟。建武初,馬援在隴西,上書言宜如舊鑄五銖錢。事下三府,三府奏以爲未可許,事遂寢。及援還,從公府求得前奏難十餘條,乃隨牒解釋,更具表言。帝從之。

建武時,長安鑄錢多奸,第五倫爲督鑄錢掾領長安市,倫平銓衡,正斗斛,市無阿枉,百姓悅服。

桓帝時議改鑄大錢,劉陶言其不便,乃止。

時有上書言人以貨輕財薄,故致貧困,宜改鑄大錢。事下四府羣僚及太學能言之士。陶上議曰:“當今之憂,不在於貨,在於民饑。蓋民可百年無貨,不可一朝有饑,故食爲至急也。議者不達農殖之本,多言冶鑄之便,故欲因緣行詐,以賈國利。國利將盡,取者爭競,造鑄之端,於是乎生。蓋萬人鑄之,一人奪之,猶不能給,況一人鑄之,萬人奪之乎?夫欲民殷財阜,要在止役禁奪,則百姓不勞而足。陛下欲鑄錢齊貨,以救其弊,此猶養魚沸鼎之中,棲鳥烈火之上。水木本魚鳥之所生也,用之不時,必致焦爛。”帝乃止,不鑄錢。

靈帝中平三年,鑄四出文錢。

錢皆四道,識者竊言侈虐已甚,形象兆見,此錢成,必四道而去。及京師亂,錢果流布四海。

獻帝初平元年,鑄小錢。

董卓壞五銖錢,更鑄小錢,悉取洛陽、長安銅人、鐘簴、飛廉、銅馬之屬以充鑄,故貨賤物貴,穀石數萬。又錢無倫理文章,不便人用。

昭烈取蜀,鑄直百錢。

先主攻劉璋,與士衆約,若事定,府庫、百姓,孤無取焉。及入成都,士庶皆捨干戈,赴諸庫藏取寶物,軍用不足,備憂之。西曹掾劉巴曰:“此易耳!但當鑄直百錢,平諸物價,令吏爲官市。”備從之,旬月之間,府庫充實。文曰“直百”,亦有勒爲五銖者,大小秤兩如一焉,並徑七分,重四銖。

魏文帝黃初二年,罷五銖錢,使百姓以穀帛爲市。至明帝世,廢錢穀用既久,人間巧僞漸多,競濕穀以要利,作薄絹以爲市,雖處以嚴刑不能禁。司馬芝等議以爲用錢非徒豐國,亦以省刑,若更鑄五銖錢,則國豐刑省,於是爲便,明帝乃立五銖錢。

孫權嘉平五年,鑄大錢,一當五百。赤烏元年,又鑄當千錢。故呂蒙定荊州,孫權賜錢一億。錢既太貴,但有空名,人間患之。權聞百姓不以爲便,省息之,鑄爲器物,官勿復出也。私家有者,並以輸藏,平卑其直,勿有所枉。

晉用魏五銖錢,不聞有所更創。

元帝過江,用孫氏舊錢,輕重雜行,大者謂之“比輪”,中者謂之“四文”。

吳興沈充又鑄小錢,謂之“沈郎錢”。錢既不多,由是稍貴。

孝武太元三年,詔曰:“錢,國之重寶,小人貪利,稍壞無已,監司當以爲意。廣州夷人寶貴銅鼓,而州境素不出銅,聞官司賈人皆食比輪錢斤兩差重,以入廣州,貨與夷人,鑄敗作鼓。其重爲禁制,得者科罪。”

安帝元興中,桓元輔政,議欲廢錢用穀帛,朝議以爲不可,乃止。

孔琳之議曰:“《洪範》八政,貨爲食次,豈不以交易之所資,爲用之至要者乎!若使百姓用力於爲錢,則是妨爲生之業,禁之可也。今農自務穀,工自務器,各隷其業,何嘗致勤於錢?故聖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既無毀敗之費,又省運致之苦,此錢所以嗣功龜、貝,歷代不可廢者也。穀帛本充於衣食,今分以爲貨,則致損甚多,又勞毀於商販之手,耗棄於割截之用,此之爲弊,著於目前。故鍾繇曰:‘巧僞之人,競濕穀以要利,制薄絹以充資。’魏代制以嚴刑,弗能禁也。是以司馬芝以爲用錢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錢之不用,由於兵亂積久,用之於廢,有由而然,漢末是也。今既用而廢之,則百姓頓亡其利。今既度天下之穀,以周天下之食,或倉庫充溢,或糧靡斗儲,以相資通,則貧者仰富。致之之道,實假於錢,一朝斷之,便爲棄物。是有錢無糧之人,皆坐而饑困,以此斷之,又立弊也。且據今用錢之處不爲貧,用穀之處不爲富,又人習來久,革之怨惑。語曰:‘利不百,不易業。’況又錢便於穀也!魏明帝時,錢廢用穀四十年矣,以不便於人,乃舉朝大議,精才達政之士,莫不以宜復用錢,下無異情,朝無異論。彼尚捨穀帛而用錢,足以明穀帛之弊著於已誡也。愚謂救弊之術,無取於廢錢。”朝議多同琳之,故元議不行。

前涼張軌太府參軍索輔言於軌曰:“古以金貝皮幣爲貨,息穀帛量度之耗。

二漢制五銖錢,通易不滯。晉太始中,河西荒廢,遂不用錢,裂匹以爲段數,縑布既壞,市易又難,徒壞女工,不任衣用,弊之甚也。今中州雖亂,此方全安,宜復五銖,以濟通變之會。”軌納之,立制準布用錢,錢遂大行,人賴其利。

宋文帝元嘉七年,立錢置,鑄四銖錢,文曰“四銖”,重如其文。

人間頗盜鑄,多翦鑿古錢取銅,帝甚患之。錄尚書、江夏王義恭建議以一大錢當兩,以防穿鑿,議者多同之。何尚之議曰:“夫泉貝之興,以估貨爲本,事在交易,豈假多數?數少則幣重,數多則物重,多少雖異,濟用不殊,況復以一當兩,徒崇虛價。夫錢之形式,大小多品,直云大錢,則未知其格。若止於四銖、五銖,則文皆古篆,既非庸下所識,如或漫滅,尤難分明,公私交亂,爭訟必起,此最足深疑者也。命旨兼慮翦鑿日多,以致銷盡,鄙意復謂直由糾察不精,致使立制以來,發覺者寡。今雖有懸金之名,竟無酬與之實,若申明舊科,擒獲即報,畏法希賞,不日息矣。”中領軍沈演之以爲:“晉遷江南,疆境未廓,或土習其風,錢不普用。今封略開廣,聲教遐暨,金鏹布洽,爰逮邊荒。用彌廣而貨愈狹,如復競竊翦鑿,銷毀滋繁,刑雖重禁,奸弊方密,肆力之甿,徒勤不足以供贍。誠由貨貴物賤,常調未革。愚謂若以大錢當兩,則國傳難毀之寶,家贏一倍之利,不俟加憲,巧源日絕。”上從演之議,遂以一錢當兩,行之經時,公私非便,乃罷。時言事者多以錢貨減少,國用不足,欲禁私銅,以充官鑄五銖。范泰又陳曰:“夫貨存貿易,不在多少,昔日之貴,今日之賤,彼此共之,其揆一也。

但今官人均通,則無患不足。若使必資廣以收國用者,則龜貝之屬,自古而行。銅之爲器,在用也博矣,鍾律所通者遠,機衡所揆者大。器有要用,則貴賤同資;物有適宜,則家國共急。今毀必資之器而爲無施之錢,於貨則功不補勞,在用則君人俱困,較之以實,損多益少。良由階根未固,意存遠略。伏願思可久之道,贖欲速之情,則嘉謨日陳,聖慮可廣。”

自元嘉中鑄四銖錢,輪郭形制,與古五銖同價無利,百姓不資盜鑄。孝武孝建初,鑄四銖,文曰“孝建”,一邊爲“四銖”。其後稍去“四銖”,專爲“孝建”。

尚書右丞徐爰議曰:“貨薄人貧,公私俱罄,不有革造,將至大乏。宜應遵式古典,收銅繕鑄,納贖刊刑,著在往策。合宜以銅贖刑,隨罪爲品。”詔可之。

所鑄錢形式薄小,輪郭不成就。於是人間盜鑄者雲起,雜以鉛錫,並不牢固。又翦鑿古錢,以取其銅,錢既轉小,稍違官式。雖重制嚴刑,人吏官長坐罪免者相係,而盜鑄彌甚,百物踴貴,人患苦之。乃立品格,薄小無輪郭者悉加禁斷。時議者又以銅轉難得,欲鑄二銖錢。顏峻曰:“議者將謂官藏空虛,宜更改變,天下銅少,宜減錢式,以救災弊,賑國吊人。愚以爲不然。今鑄二銖,恣行新細,於官無解於乏,而人奸巧大興,天下之貨將糜碎至盡。空立嚴禁,而利深難絕,不過一二年間,其弊不可復救,此其不可一也。今鎔鑄獲利,不見有頓得一二倍之理,縱復得此,必待彌年,又不可二也。人懲大錢之改,兼畏近日新禁,市井之間,必生紛擾,富商得志,貧人困窮,又不可三也。況又未見其利而衆弊如此,失算當時,取誚百代!”上不聽。

廢帝景和二年鑄二銖錢,文曰“景和”,形式轉細。官錢每出,人間即模效之,而大小厚薄皆不及也。無輪郭,不磨爐,如今之剪鑿者,謂之“來子”,尤輕薄者謂之“荇葉”,市井通用之。永光元年,沈慶之啟通私鑄,由是錢貨亂敗,一千錢長不盈三寸,大小稱此,謂之“鵝眼錢”,劣於此者謂之“綖環錢”。入水不沈,隨手破碎,市井不復斷數,十萬錢不盈一掬,斗米一萬,商賈不行。

明帝太始初,唯禁鵝眼、綖環,其餘皆通用。復禁民鑄,官署亦廢工,尋又普斷,唯用古錢。

齊高帝建元四年,奉朝請孔覬上書曰:“三吳國之關閫,比歲被水潦而糴不貴,是天下錢少,非穀穰賤,此不可不察也。鑄錢之弊,在輕重屢更。重錢患難用,而難用爲無累;輕錢弊盜鑄,而盜鑄爲禍深。人所盜鑄,嚴法不禁者,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惜銅愛工也者,謂錢無用之器,以通交易,務欲令輕而數多,使省工而易成,不詳慮其患也。自漢鑄五銖錢,至宋文帝五百餘年,制度有廢興,而不變五銖者,其輕重可法,得貨之宜也。以爲宜開置錢府,方督貢金,大興鎔鑄,錢重五銖,一依漢法。府庫以實,國用有儲,乃量俸祿,薄賦稅,則家給人足。頃盜鑄新錢者,皆效作翦鑿,不鑄大錢也。若官錢已布於人,使嚴斷翦鑿,小輕破缺無周郭者悉不得行,官錢細小者稱合銖兩,銷以爲大。利貧良之人,塞奸巧之路。錢貨既均,遠近若一,百姓樂業,市道無爭,衣食滋殖矣。”時議者以爲錢貨轉少,宜更廣鑄,重其銖兩,以防人奸。上乃使諸州大市銅炭,會上崩乃止。

武帝時,竟陵王子良上表曰:“頃錢貴物賤,殆欲兼倍,凡在觸類,莫不知兹。稼穡艱劬,斛直數十,機杼勤苦,匹纔三百。所以然者,實亦有由。人間錢多翦鑿,鮮復完者,公家所受,必須圓大,以兩代一,困於無所,鞭捶質繫,益致無聊。”

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襄、梁、益用錢,其餘州郡則雜以穀帛交易,交、廣之域則全以金銀爲貨。

武帝乃鑄錢,肉好周郭,文曰“五銖”,重四銖三參二黍,其文則重一斤三兩。又別鑄,除其肉郭,謂之“公式女錢”,徑一寸,文曰“五銖”,重如新鑄五銖,二品並行。百姓或私以古錢交易者,其五銖徑一寸一分,重八銖,文曰“五銖”,三吳屬縣行之。女錢徑一寸,重五銖,無輪郭,郡縣皆通用。太平百錢二種,並徑一寸,重四銖,源流本一,但文字古今之殊耳,文並曰“太平百錢”。

定平一百五銖,徑六分,重一銖半,文曰“定平一百”。稚錢五銖,徑一分半重四銖,文曰“五銖”,源出於五銖,但狹小,東境謂之“稚錢”。五銖錢徑七分半,重三銖半,文曰“五朱”,源出稚錢,但稍遷異,以“銖”爲“朱”耳,三吳行之,差少於餘錢。又有對文錢,其原未聞。豐貨錢徑一寸重四銖,代之謂之富錢,藏之令人富也。布泉錢徑一寸,重四銖半,代謂之“男錢”,云婦人佩之即生男也。此等輕重不一,天子頻下詔書,非新鑄二種之錢,並不許用。而趨利之徒,私用轉甚,至普通中,乃議盡罷銅錢,更鑄鐵錢。人以鐵錢易得,並皆私鑄,及大同以後,所在鐵錢,遂如邱山,物價騰貴,交易者以車載錢,不復計數而惟論貫。商旅奸詐,因之以求利。自破嶺以東,八十爲陌,名曰“東錢”,江、郢以上,七十爲陌,名曰“西錢”,京師以九十爲陌,名曰“長錢”。大同元年,天子乃詔通用足陌。詔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多,至末年遂以三十五爲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