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時曆經下
步中星第五
步中星第五
大都北極,出地四十度太強。
冬至,去極一百一十五度二十一分七十三秒。
夏至,去極六十七度四十一分一十三秒。
冬至晝,夏至夜,三千八百一十五分九十二秒。
夏至晝,冬至夜,六千一百八十四分八秒。
昏明,二百五十分。
初二十三九0
三0三三一百一十五度二一
七三 一百一十五度二(一七三) 按此表「黃道積度」爲太陽在黃道之度數。「內外度」爲黃道與赤道相距度數,黃道在赤道北爲內度,黃道在赤道南爲外度。內外度最大值爲二十三度九十分三十秒,即「黃赤大距」。「內外差」即內外度前後項之差。「冬、夏至前後去極」指太陽在冬、夏至之前或之後黃道積度之去極度數。冬至前後太陽在赤道南,故去極度減一象限爲外度。夏至前後太陽在赤道北,故一象限減去極度爲內度。「冬晝夏夜」指冬至前後半晝刻分及夏至前後半夜刻分;以五千分相減爲「夏晝冬夜」數。據冬夏至去極度數、大都地理緯度可求日出沒時間,而定晝夜刻分數,半之則爲半晝夜刻分數。「晝夜差」爲前後刻分數之差。此處「三」誤。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古今律曆考已校。六十七度四一
一三一千九百0七
九六三千九二
0四0九
一二十三八九
九七九九一百一十五二一
四0六十七四一
四六一千九百0八
0五三千九一
九五二九
二二十三八八
九八一分六六一百一十五二0
四一六十七四二
四五一千九百0八
三四三千九一
六六四七
三二十三八七
三二二分三一一百一十五一八
七五六十七四四
一一一千九百0八
八一三千九一
一九六六
四二十三八五
0一二分九九一百一十五一六
四四六十七四六
四二一千九百0九
四七三千九0
五三八五
五二十三八二
0二三分六五一百一十五一三
四五六十七四九
四一一千九百一0
三二三千0八九
六八一分0四
六二十三七八
三七四分三二一百一十五0九
八0六十七五三
0六一千九百一一
三六三千0八八
六四一分二二
七二十三七四
0五四分九八一百一十五0五
四八六十七五七
三八一千九百一二
五八三千0八七
四二一分四二
八二十三六九
0七五分六五一百一十五00
五0六十七六二
三六一千九百一四
00三千0八六
00一分六一九二十三六三
四二六分三六一百一十四九四
八五六十七六八
0一一千九百一五
六一 二十三(六三四二)一百一十四(九四八五)六十七(六八0一)一千九百(一五六一) 據驗算改。第一、四項律曆融通已校。三千0八四
三九一分七九
十二十三五七
0六七分0二一百一十四八八
四九六十七七四
三七一千九百一七
四0 一千九百(一七四0)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正。律曆融通已校。三千0八二
六0一分九九
十一二十三五0
0四七分六九一百一十四八一
四七六十七八一
三九一千九百一九
三九三千0八0
六一二分一八
十二二十三四二
三五八分三九一百一十四七三
七八六十七八九
0八一千九百二一
五七三千0七八
四三二分三七
十三二十三三三
九六九分0八一百一十四六五
三九六十七九七
四七 六十七(九七四七)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一千九百二三
九四三千0七六
0六二分五六
十四二十三二四
八八九分七五一百一十四五六
三一六十八0六
五五一千九百二六
五0三千0七三
五0二分七四
十五二十三一五
一三十分四七一百一十四四六
五六六十八一六
三0一千九百二九
二四三千0七0
七六二分九四
十六二十三0四
六六十一分一四一百一十四三六
0九六十八二六
七七一千九百三二
一八三千0六七
八二三分一四
十七二十二九三
五二十一分八五一百一十四二四
九五六十八三七
九一一千九百三五
三二三千0六四
六八三分三0
十八二十二八一
六七十二分五四一百一十四一三
一0六十八四九
七六一千九百三八
六二三千0六一
三八三分五一
十九二十二六九
一三十三分二五一百一十四00
五六六十八六二
三0一千九百四二
一三 一千九百(四二一三)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律曆融通已校。三千0五七
八七三分六九二十二十二五五
八八十三分九五一百一十三八七
三一六十八七五
五五一千九百四五
八二三千0五四
一八三分八八
二十一二十二四一
九三 二十二(四一九三) 據驗算改。律曆融通已校。十四分六六一百一十三七三
三六六十八八九
五0一千九百四九
七0三千0五0
三0四分0七
二十二二十二二七
二七十五分三七一百一十三五八
七0六十九0四
一六一千九百五三
七七三千0四六
二三四分二六
二十三二十二一一
九0十六分0六一百一十三四三
三三六十九一九
五三一千九百五八
0三三千0四一
九七四分四三
二十四二十一九五
八四十六分七八一百一十三二七
二七六十九三五
五九一千九百六二
四六三千0三七
五四四分六二
二十五二十一七九
0六十七分四七一百一十三一0
四九六十九五二
三七一千九百 六七
0八三千三二
九二四分八0
二十六二十一六一
五九十八分二0一百一十二九三
0二六十九六九
八四一千九百七一
八八三千二八
一二四分九八
二十七二十一四三
三九十八分九0一百一十二七四
八二六十九八八
0四一千九百七六
八六三千二三
一四五分一六
二十八二十一二四
四九十九分六0一百一十二五五
九二七十0六
九四一千九百八二
0二三千一七
九八五分三五
二十九二十一0四
八九二十分二七一百一十二三六
三二七十二六
五四一千九百八七
三七三千一二
六三五分四九
三十二十八四
六二二十分九九一百一十二一六
0五七十四六
八一一千九百九二
八六三千0七
一四五分六七三十一二十六三
六三二十一分六八一百一十一九五
0六七十六七
八0一千九百九八
五三三千0一
四七五分八五
三十二二十四一
九五二十二分三五一百一十一七三
三八七十八九
四八二千0四
三八二千九百九五
六二六分0一
三十三二十一九
六0二十三分0三一百一十一五一
0三七十一一一
八三二千一0
三九二千九百八九
六一六分一六
三十四十九九六
五七二十三分七一一百一十一二八
00七十一三四
八六二千一六
五五二千九百八三
四五六分三三
三十五十九七二
八六二十四分三七一百一十一0四
二九七十一五八
五七二千二二
八八二千九百七七
一二六分四八
三十六十九四八
四九二十五分0三一百一十七九
九二七十一八二
九四二千二九
三六二千九百七0
六四六分六三
三十七十九二三
四六二十五分六六一百一十五四
八九七十二0七
九七二千0三五
九九二千九百六四
0一六分七八
三十八十八九七
八0二十六分三一一百一十二九
二三七十二三三
六三二千0四二
七七二千九百五七
二三六分九二
三十九十八七一
四九二十六分九三一百一十0二
九二七十二五九
九四二千0四九
六九二千九百五0
三一七分0三
四十十八四四
五六二十七分五二一百0九七五
九九七十二八六
八七二千0五六
七四二千九百四三
二六七分一九
四十一十八一七
0四二十八分一四一百0九四八
四七七十三一四
三九二千0六三
九三二千九百三六
0七七分三二四十二十七八八
九0二十八分七二一百0九二0
三三七十三四二
五三二千0七一
二五二千九百二八
七五七分四四
四十三十七六0
一八二十九分二九一百0八九一
六一七十三七一
二五二千0七八
六九二千九百二一
三一七分五六
四十四十七三0
八九二十九分八四一百0八六二
三二七十四00
五八二千0八六
二五二千九百一三
七五七分六八
四十五十七0一
0五三十分三八一百0八三二
四八七十四三0
三八二千0九三
九三二千九百0六
0七七分七八
四十六十六七0
六七三十分九0一百0八0二
一0七十四六0
六七二千一百0一
七一二千八百九八
二九七分八九
四十七十六三九
七七三十一分四一一百0七七一
二0七十四九一
六六二千一百0九
六0二千八百九0
四0七分九八
四十八十六0八
三六三十一分九一一百0七三九
七九七十五二三
0七二千一百一七
五八二千八百八二
四二八分0八
四十九十五七六
四五三十二分三六一百0七0七
八八七十五五四
九八二千一百二五
六六二千八百七四
三四八分一七
五十十五四四
0九三十二分八五一百0六七五
五二七十五八七
三四二千一百三三
八三二千八百六六
一七八分二六
五十一十五一一
二四三十三分二六一百0六四二
六七七十六二0
一九二千一百四二
0九二千八百五七
九一八分三二
五十二十四七七
九八三十三分六四一百0六0九
四一七十六五三
四五二千一百五0
四一二千八百四九
五九八分四0五十三十四四四
三四三十四分0七一百0五七五
七七七十六八七
0九二千一百五八
八一二千八百四一
一九八分四六
五十四十四一0
二七三十四分四五一百0五四一
七0七十七二一
一六二千一百六七
二七二千八百三二
七三八分五四
五十五十三七五
八二三十四分八一一百0五0七
二五七十七五五
六一二千一百七五
八一二千八百二四
一九八分五九
五十六十三四一
0一三十五分一五一百0四七二
四四七十七九0
四二二千一百八四
四0二千八百一五
六0八分六四
五十七十三0五
八六三十五分四七一百0四三七
二九七十八二五
五七二千一百九三
0四二千八百0六
九六八分六九
五十八十二七0
三九三十五分七八一百0四0一
八二七十八六一
0四二千二百0一
七三二千七百九八
二七八分七五
五十九十二三四
六一三十六分0七一百0三六六
0四七十八九六
八二 七十八(九六八二)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二千二百一0
四八二千七百八九
五二八分七八
六十十一九八
五四三十六分三三一百0三二九
九七七十九三二
八九二千二百一九
二六二千七百八0
七四八分八一
六十一十一六二
二一三十六分五九一百0二九三
六四七十九六九
二二二千二百二八
0七二千七百七一
九三八分八四
六十二十一二五
六二三十六分八三一百0二五七
0五八十00五
八一 八十0(0)五八(一)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二千二百三六
九一二千七百六三
0九八分八九
六十三十八八
七九三十七分0五一百0二二0
二二八十0四二
六四二千二百四五
八0二千七百五四
二0 二千七百五四(二0)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正。律曆融通已校。八分九0六十四十五一
七四三十七分二四一百0一八三
一七八十0七九
六九二千二百五四
七0二千二百五四(七0)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正。律曆融通已校。二千七百四五
三0八分九二
六十五十一四
五0三十七分四四一百0一四五
九三八十一一六
九三八十一(一)六(九三)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二千二百六三
六二二千七百三六
三八八分九四
六十六九七七
0六三十七分六一一百0一0八
四九八十一五四
三七二千二百七二
五六二千七百二七
四四八分九七
六十七九三九
四五三十七分七六一百00七0
八八八十一九一
九八二千二百八一
五三二千七百一八
四七八分九七
六十八九0一
六九三十七分九一一百00三三
一二八十二二九
七四二千二百九0
五0二千七百0九
五0八分九八
六十九八六三
七八三十八分0七九十九九五
二一八十二六七
六五二千二百九九
四八二千二百(九九四)八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律曆融通已校。二千七百00
五二九分00
七十八二五
七一三十八分一七九十九五七
一四八十三0五
七二二千三百0八
四八二千六百九一
五二九分00
七十一七八七
五四三十八分二八九十九一八
九七八十三四三
八九二千三百一七
四八二千六百八二
五二九分0一
七十二七四九
二六三十八分三八九十八八0
六九八十三八二
一七二千三百二六
四九二千六百七三
五一九分0一
七十三七一0
八八三十八分四七九十八四二
三一八十四二0
五五二千三百三五
五0二千三百三(五五0)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律曆融通已校。二千六百六四
五0九分0一
七十四六七二
四一三十八分五四九十八0三
八四八十四五九
0二二千三百四四
五一二千六百五五
四九九分0一七十五六三三
八七三十八分六二九十七六五
三0八十四九七
五六二千三百五三
五二二千六百四六
四八九分0一
七十六五九五
二五三十八分六七九十七二六
六八八十五三六
一八二千三百六二
五三二千六百三七
四七九分0一
七十七五五六
五八三十八分七三九十七六八八
0一九十六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八十五七四
八五二千三百七一
五四二千六百二八
四六九分00
七十八五一七
八五三十八分七七九十六四九
二八八十六一三
五八二千三百八0
五四二千六百一九
四六九分00
七十九四七九
0八三十八分八一九十六一0
五一八十六五二
三五二千三百八九
五四二千六百一0
四六九分00
八十四四0
二七三十八分八五九十五七一
七0八十六九一
一六二千三百九八
五四二千六百0一
四六九分00
八十一四0一
四二三十八分八八九十五三二
八五八十七三0
0一二千四百0七
五四二千五百九二
四六九分00
八十二三六二
五四三十八分八九九十四九三
九七八十七六八
八九九十四(九)三九七八十七(六八)八九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二千四百一六
五四二千五百八三
四六八分九七
八十三三二三
六五三十八分九0九十四五五
0八八十八0七
七八九十四(五五0)八八十八(0七七)八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二千四百二五
五一二千五百七四
四九八分九七
八十四二八四
七五三十八分九二九十四一六
一八八十八四六
六八二千四百三四
四八二千五百六五
五二八分九七
八十五二四五
八三三十八分九三九十三七七
二六八十八八五
六0八十八八(五六0)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二千四百四三
四五二千五百五六
五五八分九七八十六二0六
九0三十八分九四九十三三八
三三八十九二四
五三二千四百五二
四二二千五百四七
五八八分九六
八十七一六七
九六三十八分九四九十二九九
三九八十九六三
四七二千四百六一
三八二千五百三八
六二八分九六
八十八一二九
0二三十八分九五九十二六0
四五九十00二
四一二千四百七0
三四二千五百二九
六六八分九六
八十九九0
0七三十八分九五九十二二一
五0九十0四一
三六二千四百七九
三0二千五百二0
七0八分九六
九十五一
一二三十八分九五九十一八二
五五九十0八0
三一二千四百八八
二六二千五百一一
七四八分九五
九十一一二
一七一十二分一七九十一四三
六0九十一一九
二六二千四百九七
二一二千五百0二
七九二分七九
九十一三一空空九十一三一
四三九十一三一
四三二千五百二千五百空
置所求日晨前夜半黃道積度,滿半歲周,去之,在象限已下,爲初限;已上,復減半歲周,餘爲入末限;滿積度,去之,餘以其段內外差乘之,百約之,所得,用減內外度,爲出入赤道內外度;內減外加象限,即所求去極度及分秒。
置所求入初末限,滿積度,去之,餘以晝夜差乘之,百約之,所得,加減其段半晝夜分,爲所求日半晝夜分;前多後少爲減,前少後多爲加。以半夜分便爲日出分,用減日周,餘爲日入分;以昏明分減日出分,餘爲晨分;加日入分,爲昏分。
置半夜分,倍之,百約,爲夜刻;以減百刻,餘爲晝刻;以日出入分依發歛求之,即得所求辰刻。
置晨分,倍之,五約,爲更率;又五約更率,爲點率。
置所求更點數,以更點率乘之,加其日昏分,依發歛求之,即得所求辰刻。
置半日周,以其日晨分減之,餘爲距中分;以三百六十六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乘之,如日周而一,所得,爲距中度;用減一百八十三度一十二分八十七秒半,倍之,五除,爲更差度及分。
置距中度,以其日午中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臨宿次,命爲初更中星;以更差度累加之,滿赤道宿次去之,爲逐更及曉中星宿度及分秒。其九服所在晝夜刻分及中星諸率,並准隨處北極出地度數推之。已上諸率,與晷漏所推自相符契。
各於所在以儀測驗,或下水漏,以定其處冬至或夏至夜刻,與五十刻相減,餘爲至差刻。置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以至差刻乘之,進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所得內減外加五十刻,即所求夜刻;以減百刻,餘爲晝刻。其日出入辰刻及更點等率,依術求之。
授時曆經下
步交會第六
步交會第六
交終分,二十七萬二千一百二十二分二十四秒。
交終,二十七日二千一百二十二分二十四秒。
交中,十三日六千六十一分一十二秒。
交差,二日三千一百八十三分六十九秒。
交望,十四日七千六百五十二分九十六秒半。
交應,二十六萬一百八十七分八十六秒。
交終,三百六十三度七十九分三十四秒。
交中,一百八十一度八十九分六十七秒。
正交,三百五十七度六十四分。
中交,一百八十八度五分。
日食陽曆限,六度。 定法,六十。
陰曆限,八度。 定法,八十。
月食限,十三度五分。 定法,八十七。
置中積,加交應,減閏餘,滿交終分,去之;不盡,以日周約之爲日,不滿爲分秒,即天正經朔入交汎日及分秒。上考者,中積內加所求閏餘,減交應,滿交終去之,不盡,以減交終,餘如上。
置天正經朔入交汎日及分秒,以交望累加之,滿交終日,去之,即爲次朔望入交汎日及分秒。
各置入交汎日及分秒,減去經朔望小餘,即爲定朔望夜半入交。若定日有增損者,亦如之。否則因經爲定,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餘皆加七千八百七十七分七十六秒,即次朔夜半入交;累加一日,滿交終日,去之,即每日夜半入交汎日及分秒。
求定朔望加時入交
置經朔望入交汎日及分秒,以定朔望加減差加減之,即定朔望加時入交日及分秒。
置經朔望入交汎日及分秒,以月平行度乘之,爲交常度;以盈縮差盈加縮減之,爲交定度。
日食:視定朔分在半日周已下,去減半周,爲中前;已上,減去半周,爲中後;與半周相減、相乘,退二位,如九十六而一,爲時差;中前以減,中後以加,皆加減定朔分,爲食甚定分;以中前後分各加時差,爲距午定分。
月食:視定望分在日周四分之一已下,爲卯前;已上,覆減半周,爲卯後;在四分之三已下,減去半周,爲酉前;已上,覆減日周,爲酉後。以卯酉前後分自乘,退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爲時差;子前以減,子後以加,皆加減定望分,爲食甚定分;各依發斂求之,即食甚辰刻。
置經朔望入盈縮曆日及分,以食甚日及定分加之,以經朔望日及分減之,即爲食甚入盈縮曆;依日躔術求盈縮差,盈加縮減之,爲食甚入盈縮曆定度。
視日食甚入盈縮曆定度,在象限已下,爲初限;已上,用減半歲周,爲末限;以初末限度自相乘,如一千八百七十而一,爲度,不滿,退除爲分秒;用減四度四十六分,餘爲南北汎差;以距午定分乘之,以半晝分除之,所得,以減汎差,爲定差。汎差不及減者,反減之爲定差,應加者減之,應減者加之。在盈初縮末者,交前陰曆減,陽曆加,交後陰曆加,陽曆減;在縮初盈末者,交前陰曆加,陽曆減,交後陰曆減,陽曆加。
視日食甚入盈縮曆定度,與半歲周相減相乘,如一千八百七十而一,爲度,不滿,退除爲分秒,爲東西汎差;以距午定分乘之,以日周四分之一除之,爲定差。若在汎差已上者,倍汎差減之,餘爲定差,依其加減。在盈中前者,交前陰曆減,陽曆加;交後陰曆加,陽曆減;中後者,交前陰曆加,陽曆減;交後陰曆減,陽曆加。在縮中前者,交前陰曆加,陽曆減;交後陰曆減,陽曆加;中後者,交前陰曆減,陽曆加;交後陰曆加,陽曆減。
置正交、中交度,以南北東西差加減之,爲正交、中交限度及分秒。
視交定度,在中交限已下,以減中交限,爲陽曆交前度;已上,減去中交限,爲陰曆交後度;在正交限已下,以減正交限,爲陰曆交前度;已上,減去正交限,爲陽曆交後度。
視交定度,在交中度已下,爲陽曆;已上,減去交中,爲陰曆。視入陰陽曆,在後準十五度半已下,爲交後度;前準一百六十六度三十九分六十八秒已上,覆減交中,餘爲交前度及分。
視去交前後度,各減陰陽曆食限,不及減者不食。餘如定法而一,各爲日食之分秒。
視去交前後度,不用南北東西差者。用減食限,不及減者不食。餘如定法而一,爲月食之分秒。
置日食分秒,與二十分相減、相乘,平方開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入定限行度而一,爲定用分;以減食甚定分,爲初虧;加食甚定分,爲復圓;依發斂求之,爲日食三限辰刻。
置月食分秒,與三十分相減、相乘,平方開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入定限行度而一,爲定用分;以減食甚定分,爲初虧;加食甚定分,爲復圓;依發斂求之,即月食三限辰刻。
月食既者,以既內分與一十分相減、相乘,平方開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入定限行度而一,爲既內分;用減定用分,爲既外分;以定用分減食甚定分,爲初虧;加既外,爲食既;又加既內,爲食甚;再加既內,爲生光;復加既外,爲復圓;依發斂求之,即月食五限辰刻。
置食甚所入日晨分,倍之,五約,爲更法;又五約更法,爲點法。乃置初末諸分,昏分已上,減去昏分,晨分已下,加晨分,以更法除之,爲更數;不滿,以點法收之,爲點數;其更點數,命初更初點算外,各得所入更點。
食在陽曆,初起西南,甚於正南,復於東南;食在陰曆,初起西北,甚於正北,復於東北;食八分已上,初起正西,復於正東。此據午地而論之。
食在陽曆,初起東北,甚於正北,復於西北;食在陰曆,初起東南,甚於正南,復於西南;食八分已上,初起正東,復於正西。此亦據午地而論之。
視其日日出入分,在初虧已上、食甚已下者,爲帶食。各以食甚分與日出入分相減,餘爲帶食差;以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分而一,如月食既者,以既內分減帶食差,餘進一位,如既外分而一,所得,以減既分,即月帶食出入所見之分;不及減者,爲帶食既出入。以減所食分,即日月出入帶食所見之分。其食甚在晝,晨爲漸進,昏爲已退;其食甚在夜,晨爲已退,昏爲漸進。
置日月食甚入盈縮曆定度,在盈,便爲定積;在縮,加半歲周,爲定積。望即更加半周天度。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各得日月食甚宿次及分秒。
授時曆經下
步五星第七
步五星第七曆度
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
曆中
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八十七秒半。
曆策
一十五度二十一分九十秒六十二微半。
周率,三百九十八萬八千八百分。
周日,三百九十八日八十八分。
曆率,四千三百三十一萬二千九百六十四分八十六秒半。
度率,一十一萬八千五百八十二分。
合應,一百一十七萬九千七百二十六分。
曆應,一千八百九十九萬九千四百八十一分。
盈縮立差,二百三十六加。
平差,二萬五千九百一十二減。
定差,一千八十九萬七千。
伏見,一十三度。
合伏一十六日八十六三度八十六二度九十三二十三分
晨疾初二十八日六度一十一四度六十四二十二分
晨疾末二十八日五度五十一四度一十九二十一分
晨遲初二十八日四度三十一三度二十八一十八分
晨遲末二十八日一度九十一一度四十五一十二分
晨退四十六日五十八四度八十八
一十二半空三十二
八十七半
夕退四十六日五十八四度八十八
一十二半空三十二
八十七半一十六分夕遲初二十八日一度九十一一度四十五
夕遲末二十八日四度三十一三度二十八一十二分
夕疾初二十八日五度五十一四度一十九一十八分
夕疾末二十八日六度一十一四度六十四二十一分
夕伏一十六日八十六三度八十六二度九十三二十二分周率,七百七十九萬九千二百九十分。
周日,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二分九十秒。
曆率,六百八十六萬九千五百八十分四十三秒。
度率,一萬八千八百七分半。
合應,五十六萬七千五百四十五分。
曆應,五百四十七萬二千九百三十八分。
盈初縮末立差,一千一百三十五減。
平差,八十三萬一千一百八十九減。
定差,八千八百四十七萬八千四百。
縮初盈末立差,八百五十一加。
平差,三萬二百三十五負減。
定差,二千九百九十七萬六千三百。
伏見,一十九度。
合伏六十九日五十度四十六度五十七十三分
晨疾初五十九日四十一度八十三十八度八十七七十二分
晨疾末五十七日三十九度0八三十六度三十四七十分
晨次疾初五十三日三十四度一十六三十一度七十七六十七分晨次疾末四十七日二十七度0四二十七度(0)四 據高麗史卷五二曆志授時曆經改。按此係晨次疾末平度數,應與夕次疾初同。律曆融通已校。二十五度一十五六十二分
晨遲初三十九日一十七度七十二一十六度四十八五十三分
晨遲末二十九日六度二十五度七十七三十八分
晨退二十八日九十六
四十五八度六十五
六十七半六度四十六
三十二半
夕退二十八日九十六
四十五八度六十五
六十七半六度四十六
三十二半四十四分
夕遲初二十九日六度二十五度七十七
夕遲末三十九日一十七度七十二一十六度四十八三十八分
夕次疾初四十七日二十七度0四二十五度一十五五十三分
夕次疾末五十三日三十四度一十六三十一度七十七六十二分夕疾初五十七日三十九度0八三十六度三十四六十七分
夕疾末五十九日四十一度八十三十八度八十七七十分
夕伏六十九日五十度四十六度五十七十二分周率,三百七十八萬九百一十六分。
周日,三百七十八日九分一十六秒。
曆率,一億七百四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五分六十六秒。
度率,二十九萬四千二百五十五分。
合應,一十七萬五千六百四十三分。
曆應,五千二百二十四萬五百六十一分。
盈立差,二百八十三加。
平差,四萬一千二十二減。
定差,一千五百一十四萬六千一百。
縮立差,三百三十一加。
平差,一萬五千一百二十六減。
定差,一千一百一萬七千五百。
伏見,一十八度。
合伏二十日四十二度四十一度四十九一十二分
晨疾三十一日三度四十二度一十一一十一分
晨次疾二十九日二度七十五一度七十一一十分
晨遲二十六日一度五十初八十三八分
晨退五十二日六十四
五十八三度六十二
五十四半初二十八
四十五半
夕退五十二日六十四
五十八三度六十二
五十四半初二十八
四十五半一十分夕遲二十六日一度五十初八十三
夕次疾二十九日二度七十五一度七十一八分
夕疾三十一日三度四十二度一十一一十分
夕伏二十日四十二度四十一度四十九一十一分周率,五百八十三萬九千二十六分。
周日,五百八十三日九十分二十六秒。
曆率,三百六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五分。
度率,一萬。
合應,五百七十一萬六千三百三十分。
曆應,一十一萬九千六百三十九分。
盈縮立差,一百四十一加。
平差,三減。
定差,三百五十一萬五千五百。
伏見,一十度半。
合伏三十九日四十九度五十四十七度六十四一度二十七分半
夕疾初五十二日六十五度五十六十三度0四一度二十六分半
夕初末四十九日六十一度五十八度七十一五十八度(七十)一 按此係夕疾末限度數,應與晨疾初限度同。今從殿本補。一度二十五分半
夕次疾初四十二日五十度二十五四十八度三十六一度二十三分半
夕次疾末三十九日四十二度五十四十度九十一度一十六分
夕遲初三十三日二十七度二十五度九十九一度二分
夕遲末一十六日四度二十五四度0九六十二分夕退一十日九十五
一十三三度六十九
八十七一度五十九
一十三
夕退伏六日四度三十五一度六十三六十一分
合退伏六日四度三十五一度六十三一度(六十)三 據高麗史卷五二曆志授時曆經改。按此係合退伏限度數,應與夕退伏限度同。律曆融通已校。八十二分
晨退一十日九十五
一十三三度六十九
八十七一度五十九
一十三六十一分
晨遲初一十六日四度二十五四度0九
晨遲末三十三日二十七度二十五度九十九六十二分
晨次疾初三十九日四十二度五十四十度九十一度二分
晨次疾末四十二日五十度二十五四十八度三十六一度一十六分
晨疾初四十九日六十一度五十八度七十一一度二十三分半一度(二十)三(分半) 據高麗史卷五二曆志授時曆經改。按此係晨疾初初行率數,應與夕次疾初初行率同。律曆融通已校。晨疾末五十二日六十五度五十六十三度0四一度二十五分半
晨伏三十九日四十九度五十四十七度六十四一度二十六分半周率,一百一十五萬八千七百六十分。
周日,一百一十五日八十七分六十秒。
曆率,三百六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五分。
度率,一萬。
合應,七十萬四百三十七分。
曆應,二百五萬五千一百六十一分。
盈縮立差,一百四十一加。
平差,二千一百六十五減。
定差,三百八十七萬七千。
晨伏夕見,一十六度半。
夕伏晨見,一十九度。
合伏一十七日七十五三十四度二十五二十九度0八二度一十五分
五十八夕疾一十五日二十一度三十八一十八度一十六一度七十分
三十四夕遲一十二日一十度一十二八度五十九一度一十四分
七十二夕退伏一十一日一十八
八十七度八十一
二十二度一十
八十
合退伏一十一日一十八
八十七度八十一
二十七度(八十一二十) 按此係合退伏平度,應與夕退伏平度同。今從北監本刪。二度一十
八十一度三分
四十六晨遲一十二日一十度一十二八度五十九
晨疾一十五日二十一度三十八一十八度一十六一度一十四分
七十二晨伏一十七日七十五三十四二十五二十九度0八一度七十分
三十四置中積,加合應,以其星周率去之,不盡,爲前合;復減周率,餘爲後合;以日周約之,得其星天正冬至後平合中積中星。命爲日,日中積;命爲度,日中星。以段日累加中積,即諸段中積;以平度累加中星,以平度累加中星 據高麗史卷五二曆志授時曆經補。經退則減之,即爲諸段中星。上考者,中積內減合應,滿周率去之,不盡,便爲所求後合分。
各置中積,加曆應及所求後合分,滿曆率,去之;不盡,如度率而一爲度,不滿,退除爲分秒,即其星平合入曆度及分秒;以諸段限度累加之,即諸段入曆。上考者,中積內減曆應,滿曆率去之,不盡,反減曆率,餘加其年後合,餘同上。
置入曆度及分秒,在曆中已下,爲盈;已上,減去曆中,餘爲縮。視盈縮曆,在九十一度三十一分四十三秒太已下,爲初限;已上,用減曆中,餘爲末限。
其火星,盈曆在六十度八十七分六十二秒半已下,爲初限;已上,用減曆中,餘爲末限。縮曆在一百二十一度七十五分二十五秒已下,爲初限;已上,用減曆中,餘爲末限。
置各星立差,以初末限乘之,去加減平差,得,又以初末限乘之,去加減定差,再以初末限乘之,滿億爲度,不滿退除爲分秒,即所求盈縮差。
又術:置盈縮曆,以曆策除之,爲策數,不盡爲策餘;以其下損益率乘之,曆策除之,所得,益加損減其下盈縮積,亦爲所求盈縮差。
各置其星其段中積,以其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其段定積日及分秒;以天正冬至日分加之,滿紀法去之,不滿,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
各置其段定積,以天正閏日及分加之,滿朔策,除之爲月數,不盡,爲入月已來日數及分秒。其月數,命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段入月經朔日數及分秒;以日辰相距,爲所在定朔月日。爲所在定朔月日 據庚午元曆、金大明曆補。
各置其段中星,以盈縮差盈加縮減之,金星倍之,水星三之。即諸段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時所在宿度及分秒。
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時分,百約之,乃順減退加其日加時定星,即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加命如前,即得所求。
各以其段日辰距後段日辰爲日率,以其段夜半宿次與後段夜半宿次相減,餘爲度率。
各置其段度率,以其段日率除之,即其段平行度及分秒。
以本段前後平行分相減,爲其段汎差;倍而退位,爲增減差;以加減其段平行分,爲初末日行分。前多後少者,加爲初,減爲末;前少後多者,減爲初,加爲末。倍增減差,爲總差;以日率減一,除之,爲日差。
前伏者,置後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爲末日行分。
後伏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爲初日行分。以減伏段平行分,餘爲增減差。
前遲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爲初日行分。
後遲者,置後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爲末日行分;以遲段平行分減之,餘爲增減差。前後近留之遲段。
木火土三星,退行者,六因平行分,退一位,爲增減差。
金星,前後退伏者,三因平行分,半而退位,爲增減差。
前退者,置後段初日行分,以其日差減之,爲末日行分。
後退者,置前段末日行分,以其日差減之,爲初日行分;乃以本段平行分減之。餘爲增減差。
水星,退行者,半平行分,爲增減差;皆以增減差加減平行分,爲初末日行分。前多後少者,加爲初,減爲末;前少後多者,減爲初,加爲末。又倍增減差,爲總差;以日率減一,除之,爲日差。
各置其段初日行分,以日差累損益之,後少則損之,後多則益之,爲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順加退減,滿宿次去之,即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置其星其段定積日及分秒,若滿歲周日及分秒,去之,餘在次年天正冬至後。如在半歲周已下,爲入盈曆;滿半歲周,去之,爲入縮曆;各在初限已下,爲初限;已上,反減半歲周,餘爲末限;即得五星平合見伏入盈縮曆日及分秒。
各以其星其段初日星行分,與其段初日太陽行分相減,餘爲行差。若金、水二星退行在退合者,若金水二星退行在退合者 庚午元曆、金大明曆作「若金在退行,水在退合」,授時曆此句文字略有改動,然應作「若金水二星在退行退合者」,意始合,此處史文疑有倒誤。以其段初日星行分,倂其段初日太陽行分,爲行差;內水星夕伏晨見者,直以其段初日太陽行分爲行差。
木火土三星,以平合晨見夕伏定積日,便爲定合伏見汎積日及分秒。
金水二星,置其段盈縮差度及分秒,水星倍之。各以其段行差除之,爲日,不滿,退除爲分秒。在平合夕見晨伏者,盈減縮加;在退合夕伏晨見者,盈加縮減;各以加減定積爲定合伏見汎積日及分秒。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行差除其段初日太陽盈縮積,爲距合差日;不滿,退除爲分秒,以太陽盈縮積減之,爲距合差度。各置其星定合汎積,以距合差日盈減縮加之,爲其星定合定積日及分秒;以距合差度盈減縮加之,爲其星定合定星度及分秒。
金水二星,順合退合者,各以平合退合行差,除其日太陽盈縮積,爲距合差日;不滿,退除爲分秒,順加退減太陽盈縮積,爲距合差度。順合者,盈加縮減其星定合汎積,爲其星定合定積日及分秒;退合者,以距合差日盈減縮加、距合差度盈加縮減其星退定合汎積,以距合差日盈減縮加 據庚午元曆、金大明曆改正。律曆融通已校。爲其星退定合定積日及分秒;命之,爲退定合定星度及分秒。以天正冬至日及分秒,加其星定合定積日及分秒,滿旬周,去之,命甲子算外,即得定合日辰及分秒。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及分秒,加其星定合定星度及分秒,滿黃道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躔黃道宿度及分秒。徑求五星合伏定日:木、火、土三星,以夜半黃道日度,減其星夜半黃道宿次,餘在其日太陽行分已下,爲其日伏合;金、水二星,以其星夜半黃道宿次,減夜半黃道日度,餘在其日金、水二星行分已下者,爲其日伏合。金、水二星伏退合者,視其日太陽夜半黃道宿次,未行到金、水二星宿次,又視次日太陽行過金、水二星宿次,金、水二星退行過太陽宿次,爲其日定合伏退定日。
各置其星定見定伏汎積日及分秒,晨加夕減九十一日三十一分六秒,如在半歲周已下,自相乘,已上,反減歲周,餘亦自相乘,滿七十五,除之爲分,滿百爲度,不滿,退除爲秒;以其星見伏度乘之,一十五除之;所得,以其段行差除之,爲日,不滿,退除爲分秒;見加伏減汎積,爲其星定見伏定積日及分秒;加命如前,即得定見定伏日辰及分秒。
各以伏見日行差,除其段初日太陽盈縮積,爲日,不滿,退除爲分秒;若夕見晨伏,盈加縮減;如晨見夕伏,盈減縮加;以加減其星定見定伏汎積日及分秒,爲常積。如在半歲周已下,爲冬至後;已上,去之,餘爲夏至後。各在九十一日三十一分六秒已下,自相乘;已上,反減半歲周,亦自相乘。冬至後晨,夏至後夕,一十八而一,爲分;冬至後夕,夏至後晨,七十五而一,爲分;又以其星見伏度乘之,一十五除之;所得,滿行差,除之,爲日,不滿,退除爲分秒,加減常積,爲定積。在晨見夕伏者,冬至後加之,夏至後減之;夕見晨伏者,冬至後減之,夏至後加之;爲其星定見定伏定積日及分秒;加命如前,即得定見定伏日晨及分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