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庫元史

元史元史卷五十四  志第六

元史卷五十四  志第六

授時曆經上

步氣朔第一

步氣朔第一

至元十八年歲次辛巳爲元。上考往古,下驗將來,皆距立元爲算。周歲消長,百年各一,其諸應等數,隨時推測,不用爲元。

日周,一萬。歲實,三百六十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分。通餘,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分。朔實,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通閏,十萬八千七百五十三分八十四秒。歲周,三百六十五日二千四百二十五分。朔策,二十九日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氣策,十五日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半。望策,十四日七千六百五十二分九十六秒半。弦策,七日三千八百二十六分四十八秒少。氣應,五十五萬六百分。閏應,二十萬一千八百五十分。沒限,七千八百一十五分六十二秒半。氣盈,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半。朔虛,四千六百九十四分七秒。旬周,六十萬。紀法,六十。置所求距算,以歲實上推往古,每百年長一;下算將來,每百年消一。乘之,爲中積。加氣應,爲通積。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日周約之爲日,不滿爲分。其日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天正冬至日辰及分。如上考者,以氣應減中積,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減旬周。餘同上。

置天正冬至日分,以氣策累加之,其日滿紀法,去之,外命如前,各得次氣日辰及分秒。

置中積,加閏應,爲閏積。滿朔實,去之不盡,爲閏餘,以減通積,爲朔積。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日周約之,爲日,不滿爲分,即所求天正經朔日及分秒。上考者,以閏應減中積,滿朔實,去之不盡,以減朔實,爲閏餘。以日周約之爲日,不滿爲分,以減冬至日及分,不及減者,加紀法減之,命如上。

置天正經朔日及分秒,以弦策累加之,其日滿紀法,去之,各得弦望及次朔日及分秒。

置有沒之氣分秒,如沒限已上爲有沒之氣。以十五乘之,用減氣策,餘滿氣盈而一,爲日,併恒氣日,命爲沒日。

置有滅之朔分秒,在朔虛分已下爲有滅之朔。以三十乘之,滿朔虛而一,爲日,併經朔日,命爲滅日。

授時曆經上

步發斂第二

步發斂第二

土王策,三日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秒半。

月閏,九千六十二分八十二秒。

辰法,一萬。

半辰法,五千。

刻法,一千二百。

各以四立之節,爲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各得其季土始用事日。

正月

立春,正月節。  東風解凍。  蟄蟲始振。  魚陟負冰。

雨水,正月中。  獺祭魚。   侯鴈北。   草木萌動。

二月

驚蟄,二月節。  桃始華。  倉鶊鳴。  鷹化爲鳩。

春分,二月中。  玄鳥至。  雷乃發聲。 始電。

三月

清明,三月節。  桐始華。  田鼠化爲鴽。  虹始見。

穀雨,三月中。  萍始生。  鳴鳩拂其羽。  戴勝降于桑。

四月

立夏,四月節。  螻蟈鳴。  蚯蚓出。  王瓜生。

小滿,四月中。  苦萊秀。  靡草死。  麥秋至。

五月

芒種,五月節。  螳螂生。  鵙始鳴。  反舌無聲。

夏至,五月中。  鹿角解。  蜩始鳴。  半夏生。

六月

小暑,六月節。  溫風至。   蟋蟀居壁。   鷹始摯。

大暑,六月中。  腐草爲螢。  土潤溽暑。   大雨時行。

七月

立秋,七月節。  涼風至。  白露降。  寒蟬鳴。

處暑,七月中。  鷹乃祭鳥。 天地始肅。 禾乃登。

八月

白露,八月節。  鴻鴈來。  玄鳥歸。  羣鳥養羞。

秋分,八月中。  雷始收聲。 蟄虫壞戶。 水始涸。

九月

寒露,九月節。  鴻鴈來賓。 雀入大水爲蛤。 菊有黃華。

霜降,九月中。  豺乃祭獸。 草木黃落。   蟄蟲咸俯。

十月

立冬,十月節。  水始冰。  地始凍。   雉入大水爲蜃。

小雪,十月中。  虹藏不見。 天氣上升,  閉塞而成冬。

十一月             地氣下降。

大雪,十一月節。  鶡鴠不鳴。 虎始交。  荔挺出。

冬至,十一月中。  蚯蚓結。  麋角解。  水泉動。

十二月

小寒,十二月節。  鴈北鄉。  鵲始巢。  雉雊。

大寒,十二月中。  鷄乳。   征鳥厲疾。 水澤腹堅。

置天正閏餘,以日周約之,爲日,命之,得冬至去經朔。以月閏累加之,各得中氣去經朔日算。滿朔策,去之,乃全置閏,然俟定朔無中氣者裁之。

置所求分秒,以十二乘之,滿辰法而一,爲辰數;餘以刻法收之,爲刻;命子正算外,即所在辰刻。如滿半辰法,通作一辰,命起子初。

授時曆經上

步日躔第三

步日躔第三

周天分,三百六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五分。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

半周天,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八十七秒半。

象限,九十一度三十一分四十三秒太。

歲差,一分五十秒。

周應,三百一十五萬一千七十五分。

半歲周,一百八十二日六千二百一十二分半。

盈初縮末限,八十八日九千九十二分少。

縮初盈末限,九十三日七千一百二十分少。

置半歲周,以閏餘日及分減之,即得天正經朔入縮曆。冬至後盈,夏至後縮。以弦策累加之,各得弦望及次朔入盈縮曆日及分秒。滿半歲周去之,即交盈縮。

視入曆盈者,在盈初縮末限已下,爲初限,已上,反減半歲周,餘爲末限;縮者,在縮初盈末限已下,爲初限,已上,反減半歲周,餘爲末限。其盈初縮末者,置立差三十一,以初末限乘之,加平差二萬四千六百,又以初末限乘之,用減定差五百一十三萬三千二百,餘再以初末限乘之,滿億爲度,不滿退除爲分秒。縮初盈末者,置立差二十七,以初末限乘之,加平差二萬二千一百,又以初末限乘之,用減定差四百八十七萬六百,餘再以初末限乘之,滿億爲度,不滿退除爲分秒,即所求盈縮差。

又術:置入限分,以其日盈縮分乘之,萬約爲分,以加其下盈縮積,萬約爲度,不滿爲分秒,亦得所求盈縮差。

角十二一十 亢九二十   氐十六三十 房五六十

心六五十  尾十九一十  箕十四十

右東方七宿,七十九度二十分。

斗二十五二十牛七二十   女十一三十五虛八九十五太

危十五四十 室十七一十  壁八六十

右北方七宿,九十三度八十分太。

奎十六六十 婁十一八十  胃十五六十 昴十一三十

畢十七四十 觜初    參十一一十

右西方七宿,八十三度八十五分。

井三十三三十鬼二二十   柳十三三十 星六三十

張十七二十五翼十八七十五 軫十七三十

右南方七宿,一百八度四十分。

右赤道宿次,並依新製渾儀測定,用爲常數,校天爲密。若考往古,即用當時宿度爲準。

置中積,以加周應爲通積,滿周天分,上推往古,每百年消一;下算將來,每百年長一。去之,不盡,以日周約之爲度,不滿,退約爲分秒。命起赤道虛宿六度外,去之,至不滿宿,即所求天正冬至加時日躔赤道宿度及分秒。上考者,以周應減中積,滿周天,去之;不盡,以減周天,餘以日周約之爲度;餘同上。如當時有宿度者,止依當時宿度命之。

置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累加象限,滿赤道宿次,去之,各得春夏秋正日所在宿度及分秒。

置四正赤道宿全度,以四正赤道日度及分減之,餘爲距後度;以赤道宿度累加之,各得四正後赤道宿積度及分。

積度至後黃道

分後赤道度率積度至後赤道

分後黃道度率積差差率

初一 一0八

六五 八十二秒

一一一0八

六五一0八

六三八十二秒二分四六

二一二一七

二八一0八

六0三分二八四分一一

三一三二五

八八一0八

五七七分三九五分七六

四一四三四

四五一0八

四九十三分一五七分四一

五一五四二

九四一0八

四三二十分五六九分0七

六一六五一

三七一0八

三三二十九分

 六三十分七三 二十九分六三十分(七)三 上項爲積差數,即此度前各度黃赤道差率之積;下項爲差率,可由下行積差減本行積差求得。此誤。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正。律曆融通已校。

七一七五九

七0一0八

二三四十分三六十二分四0

八一八六七

九三一0八

一二五十二分七六十四分0八

九一九七六

0五一0八

0一六十六分八四十五分七六十一十八四

0六一0七

八六八十二分六0十七分四五

十一一十一九一

九二一0七

七二一00

0五十九分一六

十二一十二九九

六四一0七

五五一一九

二一二十分八七

十三一十四0七

一九一0七

四0一四0

0八二十二分五八

十四一十五一四

五九一0七

二0一六二

六六二十四分三0

十五一十六二一

七九一0七

0四一八六

九六 一八六(九六)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正。律曆融通已校。二十六分0五

十六一十七二八

八三一0六

八四二一三

0一 二(一三0)一據驗算補。律曆融通已校。二十七分七九

十七一十八三五

六七一0六

六三二四0

八0二十九分五五

十八一十九四二

三0一0六

四二二七0

三五三十一分三0 三十一分(三)0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律曆融通已校。

十九一二十四八

七二一0六

二二三0一

六五三十三分0七

二十一二十一五四

九四一0五

九九三三四

七二三十四分八五二十一一二十二六0

九三一0五

七五三六九

五七三十六分六三

二十二一二十三六六

六八一0五

五四四0六

二0三十八分四二

二十三一二十四七二

二二一0五

三0四四四

六二四十分二0

二十四一二十五七七

五二一0五

0六四八四

八二四十二分

二十五一二十六八二

五八一0四

八二五二六

八二四十三分七九

二十六一二十七八七

四0一0四

五六五七0

六一四十五分五九

二十七一二十八九一

九六一0四

三二六一六

二0四十七分三八

二十八一二十九九六

二八一0四

0八六六三

五八四十九分一七

二十九一三十一00

三六 三十一(00)三六 此係積度數,即第四欄度率累加之積,亦可用前行積度加度率驗算。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正。律曆融通已校。一0三

八二七一二

七五五十分九五

三十一三十二0四

一八一0三

五五七六三

七0五十二分

七三 五十二分七三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正。律曆融通已校。

三十一一三十三0七

七三一0三

三二 一(0三三)二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律曆融通已校。八一六

四三五十四分五0三十二一三十四一一

0五一0三

0六八七0

九三五十六分二六

三十三一三十五一四

一一一0二

八0九二七

一九五十八分

三十四一三十六一六

九一一0二

五四九八五

二0五十九分七四

三十五一三十七一九

四五一0二

二九十四四

九四六十一分四五

三十六一三十八二一

七四一0二

0三十一0六

三九 十一(0六三九)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補。律曆融通已校。六十三分一四

三十七一三十九二三

七七一0一

七七十一六九

五三六十四分八一

三十八一四十二五

五四一0一

五二十二三四

三四六十六分四七

三十九一四十一二七

0六一0一

二六十三00

八一六十八分0八

四十一四十二二八

三二一0一

0二 一(0一0)二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律曆融通已校。十三六八

八九六十九分六七

四十一一四十三二九

三四一00

七五十四三八

五六七十一分二四

四十二一四十四三0

0九一00

四九十五0九

八0七十二分七六四十三一四十五三0

五八一00

二七十五八二

五六七十四分二六

四十四一四十六三0

八五一00

00十六五六

八二七十五分

七一十六(五)六(八)二七十五分七一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正。律曆融通已校。

四十五一四十七三0

八五九九

七四十七三二

五三七十七分一二七十七分(一)二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律曆融通已校。

四十六一四十八三0

五九九九

五一十八0九

六五七十八分五0

四十七一四十九三0

一0九九

二五十八八八

一五七十九分八四

四十八一五十二九

三五九九

0一十九六七

九九八十一分一二

四十九一五十一二八

三六九八

七六二十四九

一一八十二分三七

五十一五十二二七

一二九八

五一二十一三一

四八八十三分五七

五十一一五十三二五

六三九八

二七二十二一五

0五八十四分七二

五十二一五十四二三

九0九八

0三二十二九九

七七八十五分八三

五十三一五十五二一

九三九七

八0二十三八五

六0八十六分八八五十四一五十六一九

七三九七

五五二十四七二

四八八十七分八九

五十五一五十七一七

二八九七

三一二十五六0

三七八十八分八五

五十六一五十八一四

五九九七

0八二十六四九

二二八十九分七七

五十七一五十九一一

六七九六

八五二十七三八

九九九十分六三

五十八一六十0八

五二九六

六一二十八二九

六二九十一分四四

五十九一六十一0五

一三九六

三九二十九二一

0六九十二分二二

六十一六十二0一

五二九六

一六三十一三

二八九十二分九四

六十一一六十二九七

六八九五

九四三十一0六

二二九十三分六一

六十二一六十三九三

六二九五

七二九五七二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正。律曆融通已校。三十一九九

八三九十四分二六

六十三一六十四八九

三四九五

五一三十二九四

0九九十四分

八五六十四(八九)三四九十四分八五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正。律曆融通已校。

六十四一六十五八四

八五九五

二九三十三八八

九四九十五分三八六十五一六十六八0

一四九五

0九三十四八四

三二九十五分九0

六十六一六十七七五

二三九四

八七三十五八0

二二九十六分三八

六十七一六十八七0

一0九四

七0三十六七六

六0九十六分八一

六十八一六十九六四

八0九四

五0三十七七三

四一九十七分一九

六十九一七十五九

三0九四

二七三十八七0

六0九十七分五六

七十一七十一五三

五七九四

一二三十九六八

一六九十七分八九

七十一一七十二四七

六九九三

九二四十六六

0五九十八分一八

七十二一七十三四一

六一九三

八五四十一六四

二三九十八分四五

七十三一七十四三五

四六九三

五三四十二六二

六八九十八分六八

七十四一七十五二八

九九九三

四三四十三六一

三六九十八分九一九十八分九(一)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律曆融通已校。

七十五一七十六二二

四二九三

二九四十四六0

二七九十九分一0七十六一七十七一五

七一九三

一五四十五五九

三七九十九分二五

七十七一七十八0八

八六九三

0四四十六五八

六二九十九分四0

七十八一七十九0一

九0九二

八六四十七五八

0二九十九分五二

七十九一七十九九四

七六九二

七五四十八五七

五四九十九分六二

八十一八十八七

五一九二

六五四十九五七

一六九十九分七二

八十一一八十一八0

一六九二

五五五十五六

八八九十九分七九

八十二一八十二七二

七一九二

四四五十一五六

六七九十九分八四

八十三一八十三六五

一五九二

三八五十二五六

五一九十九分八九

八十四一八十四五七

五三九二

二八五十三五六

四0九十九分九三

八十五一八十五四九

八一九二

二二五十四五六

三三九十九分九六

八十六一八十六四二

0三九二

一五五十五五六

二九九十九分九七八十七一八十七三四

一八九二

一二五十六五六

二六九十九分九九

八十八一八十八二六

三0九二

一0五十七五六

二五一

八十九一八十九一八

四0九二

0四五十八五六

二五一

九十一九十一0

四四九二

0四五十九五六

二五一

九十一三一九十一0二

四八二八

七七六十五六

二五三一

二五

九十一九十一 按此項即前行積度九十一度與度率三十一分之和。梅文鼎曆學駢枝作「九十一(三一)」,是。 九十一三一

二五 六十八七

五0 

置四正後赤道宿積度,以其赤道積度減之,餘以黃道率乘之,如赤道率而一;所得,以加黃道積度,爲二十八宿黃道積度;以前宿黃道積度減之,爲其宿黃道度及分。其秒就近爲分。

角十二八十七  亢九五十六  氐十六四十  房五四十八

心六二十七   尾十七九十五 箕九五十九

右東方七宿,七十八度一十二分。

斗二十三四十七 牛六九十   女十一一十二  虛九分空太

危十五九十五  室十八三十二 壁九三十四

右北方七宿,九十四度一十分太。

奎十七八十七  婁十二三十六 胃十五八十一  昴十一0八

畢十六五十   觜初0五   參十二十八

右西方七宿,八十三度九十五分。

井三十一0三  鬼二一十一  柳十三       星六三十一

張十七七十九  翼二十0九  軫十八七十五

右南方七宿,一百九度八分。

右黃道宿度,依今曆所測赤道准冬至歲差所在算定,以憑推步。若上下考驗,據歲差每移一度,依術推變,各得當時宿度。

置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以其赤道積度減之,餘以黃道率乘之,如赤道率而一;所得,以加黃道積度,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及分秒。

置所求年冬至日躔黃赤道差,與次年黃赤道差相減,餘四而一,所得,加象限,爲四正定象度。置冬至加時黃道日度,以四正定象度累加之,滿黃道宿次,去之,各得四正定氣加時黃道宿度及分。

置四正恒氣日及分秒,冬夏二至,盈縮之端,以恒爲定。以盈縮差命爲日分,盈減縮加之,即爲四正定氣日及分。置日下分,以其日行度乘之,如日周而一;所得,以減四正加時黃道日度,各得四正定氣晨前夜半日度及分秒。

以四正定氣日距後正定氣日爲相距日,以四正定氣晨前夜半日度距後正定氣晨前夜半日度爲相距度,累計相距日之行定度,與相距度相減;餘如相距日而一,爲日差;相距度多爲加,相距度少爲減。以加減四正每日行度率,爲每日行定度;累加四正晨前夜半黃道日度,滿宿次,去之,爲每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及分秒。

置其日行定度,半之,以加其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得午中黃道日度及分秒。

以二至加時黃道日度距所求日午中黃道日度,爲二至後黃道積度及分秒。

置所求日午中黃道積度,滿象限,去之,餘爲分後;內減黃道積度,以赤道率乘之,如黃道率而一;所得,以加赤道積度及所去象限,爲所求赤道積度及分秒;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 此下疑有脫文。朱載堉律曆融通、聖壽萬年曆此句後有「滿赤道宿度去之」一句,黃宗羲授時曆故有「滿赤道宿次去之」一句。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及分秒。

危,十二度六十四分九十一秒。  入娵訾之次,辰在亥。

奎,一度七十三分六十三秒。   入降婁之次,辰在戌。

胃,三度七十四分五十六秒。   入大梁之次,辰在酉。

畢,六度八十八分五秒。     入實沈之次,辰在申。

井,八度三十四分九十四秒。   入鶉首之次,辰在未。

柳,三度八十六分八十秒。    入鶉火之次,辰在午。

張,十五度二十六分六秒。    入鶉尾之次,辰在巳。

軫,十度七分九十七秒。     入壽星之次,辰在辰。

氐,一度一十四分五十二秒。   入大火之次,辰在卯。

尾,三度一分一十五秒。     入析木之次,辰在寅。

斗,三度七十六分八十五秒。   入星紀之次,辰在丑。

女,二度六分三十八秒。     入玄枵之次,辰在子。

各置入次宿度及分秒,以其日晨前夜半日度減之,餘以日周乘之,爲實;以其日行定度爲法;實如法而一,所得,依發斂加時求之,即入次時刻。

授時曆經上

步月離第四

步月離第四

轉終分,二十七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分。

轉終,二十七日五千五百四十六分。

轉中,十三日七千七百七十三分。

初限,八十四。

中限,一百六十八。

周限,三百三十六。

月平行,十三度三十六分八十七秒半。

轉差,一日九千七百五十九分九十三秒。

弦策,七日三千八百二十六分四十八秒少。

上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四十三秒太。

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八十七秒半。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九十四分三十一秒少。

轉應,一十三萬一千九百四分。

置中積,加轉應,減閏餘,滿轉終分,去之,不盡,以日周約之爲日,不滿爲分,即天正經朔入轉日及分。上考者,中積內加所求閏餘,減轉應,滿轉終,去之,不盡,以減轉終,餘同上。

置天正經朔入轉日及分,以弦策累加之,滿轉終,去之,即弦望及次朔入轉日及分秒。如徑求次朔,以轉差加之。

各視入轉日及分秒,在轉中已下,爲疾曆;已上,減去轉中,爲遲曆。

初初疾初十四六七

六四初

一一十二二十疾一三0

七七十四五五

七三十四六七

六四

二二十四四十疾二四九

六三十四四0

二九二十九二三

三七

三三十六六十疾三五三

0五十四二一

三0四十三六三

六六

四四十八八十疾四三七

四八十三九八

七七五十七八四

九六

五六十一疾四九九

三八十三七二

七一七十一八三

七三

六七十三二十疾五三五

二二十三四四

四六八十五五六

四四

七末八十二六十疾五四二

八一十三二三

五三九十九00

九0

八七十四十疾五二九

四七十二九四

七五一百一十二二四

     四三九五十八二十疾四八七

三五十二六九

四八一百二十五一九

     一八十四十六疾四一九

九六十二四七

七七一百三十七八八

     六六十一三十三八十疾三三0

八六十二二九

六0一百五十三六

    四三十二二十一六十疾二二三

五九十二一四

九六一百六十二六六

     0三十三九四十疾一0一

六八十二0四

六二一百七十四八0

     九九十四初二八十遲初三0

八八遲初三0八八 按此表「入轉日」爲月離近地點日數。以一近點月日數分爲三百三十六辰,故每日爲十二(二十)限。「遲疾度」爲本日前月平均行度與實際行度差之和。「轉定度」爲月本日實際行度。「轉積度」爲本日前月實際行度之和。此處有脫誤,據驗算補。律曆融通已校。十二0八

五二一百八十六八五

     六一十五一十五遲一五九

二三十二二一

二二一百九十八九四

     一三十六二十七二十遲二七四

八八十二三七

五二二百一十一一五

     三五一七三十九四十遲三七四

二二十二五七

三0二百二十三五二

     八七十八五十一六十遲四五三

八0十二八0

六三一二(八0六)三 高麗史卷五一曆志授時曆經與驗算合,據改。律曆融通已校。二百三十六一0

     一七十九六十三八十遲五一0

0四十三0七

五三二百四十八九0

     八0二十七十六遲五三九

三八十三三三

七七二百六十一九八

     三三二十一末七十九八十遲五四二

四八十三五七

一二二百七十五三二

     一0二十二六十七六十遲五二二

二三十三八五

一一二百八十八八九

     二二二十三五十五四十遲四七三

九九十四0九

五五三百二七四

三三

二十四四十三二十遲四0一

三一十四三0

四六三百一十六八三

     八八二十五三十一遲三0七

七二十四四七

八二三百三十一一四

     三四二十六一十八八十遲一九六

七七十四六一

六三三百四十五六二

     一六二十七六六十遲七二

0一十四七一

五四三百六十二三

    七九置遲疾曆日及分,以十二限二十分乘之,在初限已下爲初限,已上覆減中限,餘爲末限。置立差三百二十五,以初末限乘之,加平差二萬八千一百,又以初末限乘之,用減定差一千一百一十一萬,餘再以初末限乘之,滿億爲度,不滿退除爲分秒,即遲疾差。

又術:置遲疾曆日及分,以遲疾曆日率減之,餘以其下損益分乘之,如八百二十而一,益加損減其下遲疾度,亦爲所求遲疾差。

以經朔弦望盈縮差與遲疾差,同名相從,異名相消,盈遲縮疾爲同名,盈疾縮遲爲異名。以八百二十乘之,以所入遲疾限下行度除之,即爲加減差,盈遲爲加,縮疾爲減。以加減經朔弦望日及分,即定朔弦望日及分。若定弦望分在日出分已下者,退一日,其日命甲子算外,各得定朔弦望日辰。定朔干名與後朔干同者,其月大;不同者,其月小;內無中氣者,爲閏月。

置經朔弦望入盈縮曆日及分,以加減差加減之,爲定朔弦望入曆,在盈,便爲中積,在縮,加半歲周,爲中積;命日爲度,以盈縮差盈加縮減之,爲加時定積度;以冬至加時日躔黃道宿度加而命之,各得定朔弦望加時日度。

凡合朔加時,日月同度,便爲定朔加時月度;其弦望各以弦望度加定積,爲定弦望月行定積度;依上加而命之,各得定弦望加時黃道月度。

各置定朔弦望加時黃道月行定積度,滿象限,去之,以其黃道積度減之,餘以赤道率乘之,如黃道率而一,用加其下赤道積度及所去象限,各爲赤道加時定積度;以冬至加時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各爲定朔弦望加時赤道月度及分秒。象限已下及半周,去之,爲至後;滿象限及三象,去之,爲分後。

置交終日及分,內減經朔入交日及分,爲朔後平交日;以加經朔入轉,爲朔後平交入轉;在轉中已下,爲疾曆;已上,去之,爲遲曆。

置經朔,加朔後平交日,以遲疾曆依前求到遲疾差,遲加疾減之,爲正交日及分,其日命甲子算外,即正交日辰。

置朔後平交日,以月平行度乘之,爲距後度;以加經朔中積,爲冬至距正交定積度;以冬至日躔黃道宿度加而命之,爲正交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

置冬至距正交積度及分,在半歲周已下,爲冬至後;已上,去之,爲夏至後。其二至後,在象限已下,爲初限;已上,減去半歲周,爲末限。

置初末限度,以十四度六十六分乘之,如象限而一,爲定差;反減十四度六十六分,餘爲距差。以二十四乘定差,如十四度六十六分而一;所得,交在冬至後名減,夏至後名加,皆加減九十八度,爲定限度及分秒。

置冬至加時赤道度,命爲冬至正度;以象限累加之,各得春分、夏至、秋分正積度;各命赤道宿次去之,爲四正赤道宿度及分秒。

以距差加減春秋二正赤道宿度,爲月離赤道正交宿度及分秒。冬至後,初限加,末限減,視春正;夏至後,初限減,末限加,視秋正。

各置春秋二正赤道所當宿全度及分,以月離赤道正交宿度及分減之,餘爲正交後積度;以赤道宿次累加之,滿象限去之,爲半交後;又去之,爲中交後;再去之,爲半交後;視各交積度在半象已下,爲初限;已上,用減象限,餘爲末限。

求月離赤道正交後半交白道舊名九道出入赤道內外度及定差

置各交定差度及分,以二十五乘之,如六十一而一;所得,視月離黃道正交在冬至後宿度爲減,夏至後宿度爲加,皆加減二十三度九十分,爲月離赤道後半交白道出入赤道內外度及分;以周天六之一,六十度八十七分六十二秒半,除之,爲定差。月離赤道正交後爲外,中交後爲內。

置每日月離赤道交後初末限,用減象限,餘爲白道積;用其積度減之,餘以其差率乘之;所得,百約之,以加其下積差,爲每日積差;用減周天六之一,餘以定差乘之,爲每日月離赤道內外度;內減外加象限,爲每日月離白道去極度及分秒。

置定限度,與初末限相減相乘,退位爲分,爲定差;正交、中交後爲加,半交後爲減。以差加減正交後赤道積度,爲月離白道定積度;以前宿白道定積度減之,各得月離白道宿次及分。

各以月離赤道正交宿度距所求定朔弦望加時月離赤道宿度,爲正交後積度;滿象限,去之,爲半交後;又去之,爲中交後;再去之,爲半交後;視交後積度在半象已下,爲初限;已上,用減象限,爲末限;以初末限與定限度相減相乘,退位爲分,分滿百爲度,爲定差;正交中交後爲加,半交後爲減。以差加減月離赤道正交後積度,爲定積度,以正交宿度加之,以其所當月離白道宿次去之,各得定朔弦望加時月離白道宿度及分秒。

置經朔弦望入轉日及分,以定朔弦望加減差加減之,爲定朔弦望加時入轉;以定朔弦望日下分減之,爲夜半入轉;以晨分加之,爲晨轉;昏分加之,爲昏轉。

置定朔弦望日下分,以其入轉日轉定度乘之,萬約爲加時轉度,以減加時定積度,餘爲夜半定積度;依前加而命之,各得夜半月離宿度及分秒。

置其日晨昏分,以夜半入轉日轉定度乘之,萬約爲晨昏轉度;各加夜半定積度,爲晨昏定積度;加命如前,各得晨昏月離宿度及分秒。

累計相距日數轉定度,爲轉積度;與定朔弦望晨昏宿次前後相距度相減,餘以相距日數除之,爲日差;距度多爲加,距度少爲減。以加減每日轉定度,爲行定度;以累加定朔弦望晨昏月度,加命如前,即每日晨昏月離白道宿次。朔後用昏,望後用晨,朔望晨昏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