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庫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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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刑法典凡八卷·卷一百六十九 刑法七·守正

議曰:釋之爲理官,時無冤人,綿歷千祀,至今歸美。所云:「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廷尉,天下之平。若爲之輕重,是法不信於民也。」斯言是矣。又云:「方其時,帝使誅之則已。」斯言非矣。王者至尊無畏忌,生殺在乎口,[一0]禍福及乎人。故易旅卦曰:「君子以明慎用刑。」周官司寇,察獄至於五聽、三訊,罪惡著形,方刑於市,使萬人知罪,而與衆棄之。天生烝民,樹之以君而司牧之,當以至公爲心,至平爲治,不以喜賞,不以怒罰。此先哲王垂範立言,重慎之丁寧也。猶懼暴君虐后,倉卒震怒,[一一]殺戮過差,及於非辜。縱釋之一時權對之詞,且以解驚蹕之忿,在孟堅將傳不朽,固合刊之,爲後王法。以孝文之寬仁,釋之之公正,猶發斯言,陳於斯主;或因之淫刑濫罰,引釋之之言爲據,貽萬姓有崩角之憂,俾天下懷思亂之志,孫晧、隋煬旋即覆亡,略舉一二,寧唯害人者矣。嗚呼!載筆之士,可不深戒之哉!

後漢

後漢光武爲蕭王時,在河北。祭遵爲軍市令,帝舍中兒犯法,格殺之。帝怒,收遵。主簿陳副諫曰:「明公常欲衆之整齊,今遵奉法不避,是教令也。」帝乃貰之,[一二]以爲刺姦將軍。乃謂諸將曰:「當避祭遵。吾舍中兒犯法尚殺之,必不私公等。」其爲重刑慎法,執正御人也如是。[一三]

光武建武中,董宣爲洛陽令。湖陽公主家奴蒼頭白日殺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及主出,以奴驂乘,宣數主之失,叱奴下車,因格殺之。主訴於帝,帝怒,召宣,欲箠殺之。宣曰:「陛下聖德中興,而縱奴殺良人,將何以爲治天下乎?臣請得自殺!」即以頭擊楹,[一四]流血被面。帝令黃門持之。使宣叩頭謝主,不從;帝強使頓之,[一五]宣兩手據地,終不肯俯。主曰:「文叔爲白衣時,藏亡匿死,吏不敢至門。今爲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帝笑曰:「天子不與白衣同。」因敕:「強項令出!」賜錢三十萬。時爲吏者,趨於法矣。

明帝時,奉車都尉竇固出擊匈奴,騎都尉秦彭爲副。彭在別屯,而輒以法斬人。固奏彭專擅,請誅之。帝問郭躬曰:「軍征,校尉一統於督。督,謂大將。彭無斧鉞,何得殺人?」躬曰:「一統於督,謂在部曲也。前漢書音義曰:「大將軍行,有五部,部有曲。」今彭專軍別將,有異於此。兵事呼吸,不容先關督帥。且漢制棨戟即爲斧鉞。[一六]」有衣之戟曰棨。帝從躬議。又有兄弟共殺人者,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報,論也。重,死刑。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一七]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帝問郭躬,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爲誤,誤者其文則輕。[一八]當罰金。」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詩小雅。如砥,貢賦平。如矢,賞罰中。[一九]『君子不逆詐』。君王法天,[二0]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遷躬廷尉。

章帝時,侍御史寒朗與三府掾共按楚獄,顏忠、王平辭及曲成侯劉建等四人。[二一]四人辭未嘗與忠、平相見。時帝怒甚,吏恐,諸所連及,一切陷之,無敢以情恕者。朗試以建等物色問忠、平,錯愕不能對。[二二]朗心傷其冤,乃上言忠、平所誣,[二三]疑天下無辜類多如此。帝曰:「四侯無事,何不早奏,而久繫至今邪?」朗曰:「臣恐海內別有發其姦者,故未敢時奏。」帝怒駡曰:「吏持兩端,促提下!」[二四]左右方引去,朗曰:「願一言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國爾,誠冀陛下一覺悟爾。臣見拷囚者,咸共言妖惡大故,臣子所宜同嫉,今出之不如入之,可無後責。是以拷一連十,拷十連百。又陛下問公卿得失,皆言舊制大罪禍九族,陛下大恩裁止於身,[二五]天下幸甚。及其歸舍,仰屋竊歎甚多冤。[二六]臣今所陳,誠死無悔。」帝意解,詔朗出。後二日,車駕幸洛陽獄,錄囚徒,理出者千餘人。

隋文帝開皇中,大理掌固來曠上封事,[二七]言大理官司恩寬。帝以曠爲忠直,遣每朝於五品行中參見。曠又告少卿趙綽濫免囚徒,[二八]帝使信臣推驗,初無阿曲。帝又怒曠,命斬之。綽固爭,以爲曠不合死。帝乃拂衣入閤,綽又矯言:「臣更不理曠,自有他事未及奏聞。」帝命引入閤,綽再拜請曰:[二九]「臣有死罪三。臣爲大理少卿,不能馭掌固,使曠觸挂天刑,[三0]死罪一也。囚不合死,而臣不能死爭,死罪二也。臣本無他事,而謬言求入,死罪三也。」帝解顏。會獻皇后在坐,命賜綽二金杯酒,飲訖,并以杯賜之。曠因免死,配徙廣州。

大唐

大唐貞觀初,太宗務止姦吏,乃遣人以財物試之。有司門令史受饋絹一匹,上怒,將殺之。民部尚書裴矩諫曰:「此人受賄,誠合重誅。但陛下以物試之,即行極法,所謂陷其入罪,[三一]恐非導德齊禮之義。」上納其言,謂百僚曰:「矩廷折,不肯面從,天下何憂不治。」其年,溫州司戶參軍柳雄於隋資妄加階級,人有言之者,上令其自首,不首與爾死罪。遂固言是真,[三二]竟不肯首,大理推得其偽,將處雄死罪。少卿戴冑奏:「公法止合徒。」上曰:「我已與其斷當,但與死罪。」[三三]冑曰:「陛下既付臣法司,罪不至死,不可酷濫。」上作色遣殺,冑言之不已,至於四五,然後赦之。仍謂之曰:「冑但能爲我如此守法,豈畏濫有誅夷也。」七年,貝州鄃縣令裴仁軌私役門夫,[三四]上欲斬之。殿中侍御史李乾祐奏曰:「法令者,陛下制之於上,率土遵之於下,與天下共之,非陛下獨有也。仁軌犯輕罪而致極刑,是乖畫一之理。臣守職憲司,不敢奉制。」九月八日,吏部尚書、權檢校左武衞大將軍長孫無忌被召,不解佩刀入東上閤門。[三五]右僕射封德彝議以監門校尉不覺,合死;[三六]無忌誤帶刀入,徒二年,罰銅二十斤。大理少卿戴冑駮之曰:[三七]「校尉不覺與無忌帶入,同爲誤耳。臣子之於君父,不得稱誤。准律云:『供御湯藥、飲食、[三八]舟船,誤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錄功捨過,[三九]非憲司所決;若當據法,[四0]罰銅未爲得衷。」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法也。何得以無忌國親,[四一]便欲阿之。」更令重議。德彝執議如初,冑又駮之曰:「校尉緣無忌致罪,於法當輕。若論其過誤,則其情一也,而生死頓殊,敢以固請。」[四二]乃免校尉死刑。其年九月,盛開選舉,或有詐偽資蔭者,[四三]上令自首,不首者死。俄有詐偽事洩,大理少卿戴冑斷流。上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斷從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擬賣獄乎?」冑曰:「陛下既付所司,臣不敢虧法。」[四四]上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冑曰:「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發耳。陛下發一朝之忿而許殺之,既知不可而寘之於法,[四五]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若順忿違信,臣竊爲陛下惜之。」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憂也。」十一年五月,[四六]上問大理卿劉德威曰:「近來刑網稍密,何也?」對曰:「誠在君上,不由臣下,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律文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今則反是,失入則無辜,失出則獲大罪,所以吏各自愛,競執深文,畏罪之所致耳。」太宗然其言。由是失於出入者各依律文。[四七]十八年九月,茂州童子張仲文忽自稱天子,口署其流輩數人爲官司。大理以爲指斥乘輿,雖會赦猶斬。太常卿攝刑部尚書韋挺奏:「仲文所犯,止當妖言。今既會赦,准法免死。」上怒挺曰:「去十五年,懷州人吴法至浪入先置鉤陳,口稱天子,大理、刑部皆言指斥乘輿,咸斷處斬。[四八]今仲文稱妖,同罪異罰。卿作福於下,而歸虐於上邪?」挺拜謝,趨退出。自是,憲司不敢以聞。數日,刑部尚書張亮復奏:「仲文請依前以妖言論。」上謂亮曰:「日者,韋挺不識刑典,以重爲輕。朕時怪其所執,不爲處斷。卿今日復爲執奏,不過欲自取剛正之名耳!曲法要名,朕所不尚。」亮默然就列。上因謂之曰:[四九]「爾無恨色,而我有猜心。[五0]夫人君含容,屈在於我。可申君所請,屈我所見。其仲文宜處以妖言。」[五一]

上元三年九月,左威衞大將軍權善才、[五二]右監門中郎將范懷義並爲斫昭陵柏,大理奏官減死外並除名,[五三]上特令殺之,大理丞狄仁傑執奏,稱罪不當死。[五四]上引入,謂曰:「善才斫陵上柏,是我不孝,必須殺之。」仁傑又執奏,上作色令出,[五五]仁傑進曰:「臣聞逆龍鱗,忤人主,自古以爲難,臣愚以爲不然。[五六]居桀紂時則難,堯舜時則易。臣今幸逢堯舜,不懼比干之誅。昔漢文帝時,有盜高廟玉環,張釋之廷爭,罪止棄市;魏文帝將徙冀州士家十萬戶,辛毗引裾而諫,亦見納用。且明主可以理奪,忠臣不可以威懼。今陛下不納臣言,臣恐暝目之後,[五七]羞見釋之、辛毗於地下也。陛下作法,懸之象魏,徒罪死罪,[五八]具有等差。[五九]豈有犯非極刑,即令賜死?法既無恆,則萬姓何所措手足!陛下必欲變法,請從今日爲始。古人云:『假使盜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之?』今陛下以昭陵一株柏殺一將軍,千載之後,[六0]謂陛下爲何主?此臣所以不敢奉詔殺善才,陷陛下於不道。」上意乃解,謂仁傑曰:「既能爲善才正我,豈不能爲我正天下也。」

武太后時,徐弘敏,字有功,延載初爲司刑寺丞。時魏州人馮敬同,告貴鄉縣尉顏餘慶與博州刺史虺沖同反。餘慶,博州人,沖先放粟債於貴鄉百姓,遣家人斂索,託餘慶爲徵,所得徵錢,沖家人自買弓箭。餘慶兼修啟狀於沖,[六一]直敍寒溫,并言債負不可徵得。敬同遂以此狀論告。武太后令殿中侍御史來俊臣就推,俊臣所推徵債是實,其弓箭非餘慶爲市,遂奏餘慶與沖同謀反。曹斷緣會永昌赦,稱其與虺貞同惡魁首並已伏誅,其支黨未發者將從原放,遂准律改斷流三千里。侍御史魏元忠奏:「餘慶爲沖徵債,叶契兇謀,又通書啟,即非支黨。請處斬,家口籍沒。」奉敕依。有功執奏曰:「謀反大逆,罪極誅夷,殄其族未足以謝愆,[六二]汙其宮寧可以塞責。今據餘慶罪狀,頗共虺沖交涉,[六三]爲沖理債,違敕是情,於沖致書往反爲驗。既屬永昌恩赦,在餘慶罪即合原狀。據永昌元年赦曰:『其與虺貞等同惡徒黨,魁首既並伏誅,其支黨事未發者,特赦原。』謹詳魁首兩文,在制非無所屬。尚書曰:『殲厥渠魁。』名例律曰:『造意爲首。』魁即其帥,首乃原謀。魁帥首謀已露者,既並伏法;支派黨與未發者,特從原宥。伏誅既標『並』字,[六四]足明魁首無遺。餘慶赦後被言發覺,即爲支黨。必其慶是魁首,[六五]當時尋已伏誅。若從魁首逃亡,亦應登時追捕。進則不入伏誅之例,退則又異捕亡之流,將同魁首結刑,何人更爲支黨?況非常之恩,千載罕遇;莫大之罪,萬死蒙生。豈令支黨之人,翻同魁首;應生之伍,更入死條。嫉惡雖臣子之心,好生乃聖人之德。今赦而復罪,即不如無赦;生而又殺,則不如無生。竊惟聖朝伏當不爾。[六六]餘慶請依後斷爲支黨,[六七]處流。」有功玉階具奏,太后大怒,抗聲謂有功曰:「若爲喚作魁首?」有功對曰:「魁是大帥,首是原謀。」太后又曰:[六八]「餘慶可不是魁首?」有功又對曰:「若是魁首,虺沖敗日,並合伏誅。今赦後事彰,只是支黨。」太后又謂曰:「違敕徵債,與虺沖買弓箭,何爲不是魁首?」有功又對曰:「違敕徵債,誠如聖旨;所買弓箭,狀不相關。」太后又謂曰:「二月內與沖徵債,[六九]八月又通書,此豈不是同謀?」有功又對曰:「所通之書,據狀是寒溫。其書搜檢不獲,餘慶先經奏訖。通書徵債,只是支黨。」太后怒少解,乃謂曰:「卿更子細勘問,是支黨不是支黨奏來。」當時百僚供奉及仗衞有三二百人,[七0]莫不股慄,而有功神色不動,[七一]奏對無差,人皆服其膽力,直而不撓。

故左相蘇良嗣亡後被告反,[七二]男踐言、踐忠、踐義,推事使、金吾將軍丘神勣奏稱請准法絞刑者,[七三]奉敕依。頃又有敕:「蘇良嗣往者頻被言告,指驗非虛。朕以其年迫桑榆,[七四]情敦簪履,掩其惡迹,竟不發揚。洎乎歸壤之辰,爰備飾終之禮。不謂因子重發逆蹤,所司執法論科,請申毀柩之罰。朕念勞志切,惟舊情深,是於囚赦之科,[七五]特降非常之霈。式延恩於朽骼,俾流渥於幽魂。[七六]特免斲棺之刑,寬其籍沒之典者。」少卿郭奉一等所奉:「蘇良嗣作逆先死,准敕免斲棺,矜其籍沒,其男踐言等緣坐,既在敕無文,請准法處絞刑。奉依者。」有功執奏曰:[七七]「踐言、踐忠,良嗣之子,緣其父逆,並合絞刑。[七八]但爲敕稱:『屈法申恩,特降非常之霈。』又言:『念勞志切,惟舊情深,特免斲棺之刑,寬其籍沒之典。』兩節皆具『特』字,信知恩是非常。父免斲棺之刑,子無緣坐之死;既寬籍沒之典,理絕收錄其家。[七九]按名例律:[八0]『因罪人以致罪,若罪人遇恩原減,亦准罪人原減法。』又云:『即緣坐家口雖配沒,罪人得免者,[八一]亦免。』斲棺爲其父逆,因父致其絞刑,父既特遇殊恩,子便不拘恒律。[八二]踐言等並即不合緣坐處盡。[八三]錄奏者。」奉敕:「踐言等緣坐合死,朕好生惡殺,不忍加刑,宜特免死配流。」

逆人丘神勣弟神鼎并男晙,被奴羊羔告反。司刑司直劉志素推案,奏稱:「神鼎身居文職,黑襖子即是武夫之衣,若不夙懷叛心,擬投豫州,無故不合輒造。又燒卻反狀分明,[八四]請付法者。」曹斷:「神鼎處斬,家口籍沒者。」有功批云:「丘神鼎,丘神勣之弟。兄反,[八五]弟合沒官。憑狀以推,事跡可驗,在於斷結,理固難踰。羊羔稱投豫州,並作兩箇皂襖。[八六]假令事實,[八七]終在赦前,況乃涉虛,何以爲據?往時縱犯,今日方告,准赦據敕,不合推科。使人爲鼎著皁衣,將爲叛逆,曹司以燒卻文狀,處以叛謀。竊尋此途,頗傷苛酷。且衣之五采,隨人好尚。武夫一著,豈限玄黃。燒書雖匪赦前,推勘須窮窟穴,或言周易,乍道卜書;[八八]既云拋著厠中,又云鼎自裂破。書既著標,便非反書;必是反書,書論何事?爲是簿帳,爲是讖圖,竟不甄明,遂無承款,即處以斬,乃沒其家。請更審詳,[八九]務令允當者。」劉志素又批:「丘鼎反逆,[九0]夙蘊苞藏,非只一途,豈惟今日。虺貞豫州作逆之歲,於時秩滿神泉,准其家在西京。言旋即合歸舍,爲與虺貞相應,迂道水下嘉州,[九一]更至荊、襄,路過淹留,遂經一歲。當聞豫州起逆,星夜即向唐州。接荊河界首,於懸泉館,遂共男晙俱作黑褐襖子,擬充戰服,即明事相應接。及聞貞敗,星夜走來神都,即將襖子布施天宮寺。明知原來所造緣反。近以兄勣反彰之後,復燒卻反逆文書。此反不誅,誰反合殺?況又聖澤哀矜,[九二]重令來中丞推覆,追奴問鼎,勘按逾明。[九三]論其本愆,辜當萬死。徐丞內縱姦慝,[九四]外詐平反。奉敕令推反人得實,寧敢隱默者。」曹又依前斷,[九五]舉申秋官詳議者。符下,員外鄭思齊判:「凡斷刑名,須得指實。朦朧作狀,斟酌結刑,司刑此申,過爲非理。欲令集議,須審議由,狀未指歸,遣議何事?仰尋所推之按,取堪憑據之由,[九六]處分訖申者。」曹斷又依前者。有功又批:「赦前縱實合免,恩後謀狀未分。不反何爲燒書,法家無文臆度。使人的知是反,鞫按何不具言?當時按狀朦朧,奏後方便●普薎反略。[九七]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王法須平,居輕無宜入重。恐乖泣辜之惠,方虧祝網之慈。在愚所窺,請更商度者。」劉志素又批:「丘鼎謀反,與虺族同謀,苞藏日深,又共逆黨連結。有功侮文巧法,[九八]黨逆不忠,批退欲縱反人,每事唯希僥倖,不尋按狀,孟浪即批。批即不據科條,法外豈得依允。請據志素所批之狀,[九九]與有功意故縱逆人之平,即請申秋官及臺,集衆官議。」奉敕依。得春官員外郎楊思雅等一百十七人依有功議,[一00]以緣坐爲允;又得夏官尚書楊執柔等百二十二人等議,[一0一]並無反狀,更差明使推。[一0二]准議狀,奏請差五品使。推事使杜無二奏無反狀,准赦例處分釋放。

汾州司馬李思順,臨川公德懋之子也,被韋秀告稱:「思順共秀竊語云,汾州五萬戶,管十一府,多尚宿宵,好設齋戒。[一0三]大雲經上道:『理復思順好,李三五年少。』思順恰第三,兄弟五箇者。」監察御史李恆等奏稱:「據思順潛謀逆節,苞藏禍心,研覈始引唐興辯占,復承應讖。[一0四]請從極法。」奉敕依奏者。司直裴談斷:「處斬刑,家口籍沒者。」主簿程仁正批:「合從妖處絞。只向韋秀一人道狀,當不滿衆,合斷三千里者。」裴談又判:「請依前斷錄奏者。」焦元亶判:「退司寺官卻議者。」有功議曰:「謀危社稷,罪合反條。自述休徵,坐當妖例。反依斬法,妖從絞論。律著成文,犯標定狀。狀在事難越狀,文存理無棄文。若違狀以結刑,舍文而斷獄,則乘馬何俟銜勒,遏流豈用隄防?[一0五]今判官處以反謀,勾司批從妖說;[一0六]不恥下問,竊欲當仁。李思順解大雲經,韋秀稱其竊語私解,明非衆說。竊語不合人知,虛實唯出秀辭,是非更無他證。縱解『三五年少』,只是自述休徵。既異結謀之蹤,元非背叛之事。即從叛逆,籍沒其家,便是狀外棄文,豈曰文中據狀。請依程仁正批,妖不滿衆,處流三千里者正。」[一0七]焦元亶判:「具申秋官請議者。」右臺中丞李嗣等二十人議稱:「請依王行感例,流二千里,庶存畫一者。」守司府卿于思言等六十三人議稱:[一0八]「依徐有功議者。」錄奏,敕:「思順志懷姦慝,妄說圖讖。唯其犯狀,合寘嚴刑;爲其已死,特免籍沒者。」緣有功議,遂免破家。[一0九]

推事使顧仲琰奏稱:「韓純孝受逆賊徐敬業偽官同反,其身先死,家口合緣坐。」奉敕依曹斷,家口籍沒。有功議:「按賊盜律:『謀反者斬。[一一0]』處斬在爲身存,[一一一]身亡即無斬法。緣坐元因處斬,無斬豈合相緣?緣者是緣罪人,因者爲因他犯。犯非己犯,[一一二]例是因緣。所緣之人先亡,所因之罪合減。合減止於徒坐,徒坐頻會鴻恩。今日卻斷沒官,未知據何條例。若情狀難捨,敕遣戮屍,除非此途,理絕言象。伏惟逆人獨孤敬同柳明肅之輩,[一一三]身先殞沒,不許推尋。未敢比附敕文,但欲見其成例。勘當尚猶不許,家口寧容沒官?」申覆,依有功所議,斷放。此後援例皆免沒官者,三數百家。

推事使奏:「瀛州人李仁恆等三十七人,[一一四]被告稱謀反。」曹斷:「並處斬,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有功執曰:「玄淑里正元得戶人緣祖紛爭,因相言告,[一一五]或以反逆相喚,或將奔叛相牽。反逆須有同謀,奔叛寧無叶契?無謀無契,口語口陳,即以實論,頗亦苛酷。搶擀元無影響,[一一六]星文本自參差,縱使實有反言,只恨換其宗姓。因恨稱有,正是口陳;徒侶絕無,明非實反。賊盜律云:『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流三千里。』疏云:『口陳欲叛者,[一一七]杖八十。』准依告狀,並是口陳之言;原究犯情,皆非心實之計。忝居商度,用此當宜。如不使推,請從鄙見。如將未允,[一一八]終須重推。」錄奏,敕依。得宗君哲狀,稱:「無反可尋,請依徐丞見,流三千里。」奉敕依,會赦免。

御史郭弘霸奏:「宕州刺史皇甫懷節,爲芳州司倉薛璟所告,稱其當州刺史李思徵謀反。」[一一九]曹斷:「處斬、籍沒者。」有功批執曰:「思徵,芳部宣條;懷節,宕州分竹。爰因羌叛,奉使討除,[一二0]暫見思徵,屏人共語,即疑懷節與徵同謀。同謀須述謀由,共語當論語狀。語既無狀,謀又無由。思徵伏誅,一無牽引,薛璟陷辟,方始告言。[一二一]璟元共徵同情,懷節復與徵連結,節當共徵私語,語狀在璟合知,徵在不知語由,徵死誰明反狀?寧有比州刺史,[一二二]奉敕討羌,白日入州,官人參謁,暫與思徵相見,遂即平章反謀。察獄以情,未聞此理。羌走出界,無賊可擊,所領之兵,更留何用,爲此放散,倒將爲反。[一二三]節實擬反,更須發兵,成集之兵,何須放卻?非誣之狀,於此更明。懷節據狀無反。請差使推鞫。」無反,爲發兵遲,斷爲官當。會赦,總免。

推事使,[一二四]左臺監察御史盧偡奏稱:「告事人問趙推之,得款唐子產與推之手狀,遣告長孫仲宣,實不知事由者。依問唐子產,得款與推之手狀,令告仲宣宅中私置爐,擬打槍矟,謀反是實。其長孫仲宣是子產親舅,爲子產先與三舅庶幾妾成蹊私通,仲宣既知,即駡辱子產,爲此誣告者。」曹斷:「准律:『誣告謀反大逆者,斬;從者,絞。』又條云:『教令人告事虛,[一二五]應反坐;得實,應賞。皆以告者爲首,教令爲從。』推之爲首,處斬;子產爲從,處絞。」推之在禁告密,因得引見,遂訴枉屈。武太后曰:「趙推之得唐子產手狀,即告。於子產引虛,[一二六]自是子產之罪,何得枉斷殺推之。宜令停決,正斷奏聞者。」有功重執曰:「推之所告反由,元於子產處得。奉敕勘當,具狀是誣,付法科繩,已斷處斬。奏書臨決,恩旨遣停。聖上爲子產引虛,則將推之枉死。[一二七]但教令告事,律著正文,告者爲首,教者爲從。若其事虛受責,推之合當重科;如其反實論功,子產纔霑薄賞。律開此制,[一二八]本防避罪爭功;在於憲司,固當守文奉法。」奉敕依奏。遷有功爲侍御史。

長壽二年,有敕:「公坐流,私坐徒以上,會赦應免死罪者,皆限赦後百日內自首。如其不首,依法科罪者。」有功以爲,犯罪未發,許首而原。豈有未發之罪,要令百日自首,不首依法科辜?[一二九]深以爲不便。乃奏曰:「周易云:『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論語云:『人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今陛下播非常之恩,寬殊死之罪,已發覺者,咸赦除之,是啟其改過之心,通其自新之路。何容赦前未發覺之罪,赦後必須令其自首?且鬭訟律云:『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一三0]以其罪罪之。』若使無人告言,所犯終無自發。如告赦前之事,[一三一]准律以罪罪之。今赦前之事,罪不首者,還依法律論科,[一三二]即國家肆眚之恩,徒自頒於天下,便是萬萬有罪,一罪不霑。雖密雲有靄於西郊,[一三三]甘雨莫滋於南畝。臣愚,竊爲陛下不取。經圖長久,深爲未便。臣忝當耳目之地,謬處駮正之司,知無不爲,正在今日。特乞天恩,將臣所見,付羣官集議,商搉利害之狀,[一三四]具行藏之理奏聞。庶刑獄不煩,人無怨黷。」太后曰:「前代帝王可即,能達道理,自我作古,所奏不須。」有功奏曰:「陛下聖斷,所稱自我作古,臣即不敢。然臣請付羣臣集議,未知許議以不?」[一三五]太后曰:「令五品以上議奏。」時人皆歎其忠諫。

有功前後執正大獄,凡有六七百家,以此頻被推彈,亦經數四,對答並是理直,咸得無罪。時周唐革命,將相陰謀,非其父兄,即其子弟,往往事洩,多被論告,差使推勘,獲實即酬官賞。[一三六]由是告密之輩,推覈之徒,因相誣搆,共行深刻。新開總監之內,洛州牧院之中,遞成祕獄,互爲峻網,塞窗墐戶,[一三七]粗杖大枷,追攝掩捉,匪朝伊夕,炬火圍宅,刀棒闌門,苦楚拷掠,非承不放。[一三八]來俊臣既便斬雲弘嗣,[一三九]亦手刃張虔勖。郭弘霸傳李思徵之首,王弘義亦梟毛玄素之元。朝野屏氣,道路以目。於斯時也,誰敢忠正?遂於羣邪之側,衆諂之傍,孑然介立,守法不動,抑揚士伍,慷慨朝端,始卒不渝,險易如一。於是酷法之吏,誣告之人,見嫉甚於仇讎矣。徐公事跡,並潘好禮纂錄。中宗神龍元年三月制,以執法平恕,追贈越州都督,授一子官。[一四0]

論曰:詳觀徐大理之斷獄也,自古無有斯人,豈張、于、陳、郭之足倫,固可略舉其事。且四子之所奉,[一四一]多是令主,西漢,張釋之,文帝時爲廷尉;[一四二]于定國,宣帝時爲廷尉;東漢陳寵、郭躬,章帝時爲廷尉:皆遇仁明之主。誠吐至公,用能竭節。若遇君求治,其道易行。武太后革命,欲令從己,作威而作周政,寄情而害唐臣。徐有功乃於斯時,而能定以枉直,執法守正,活人命者萬計;將死復捨,忤龍鱗者再三。以此而言,度越前輩。徐大理有功,久爲法官,歷秋官郎中、司刑少卿,後贈大理卿。前後雪獄甚多,[一四三]被酷吏薛季昶等奏有功黨援兇逆,天后赫怒,爲法司結刑,[一四四]三經斷死。則張、于之輩,豈比至其難乎。[一四五]

神龍元年正月,韋月將上變,告武三思謀逆。中宗大怒,命斬之。大理卿尹思貞以發生之月,執奏以爲不可行刑,竟決杖流嶺南。三思令所由以非法害之,[一四六]思貞又固爭之。三年,節愍太子之誅武三思事變之後,其詿誤者並配流,未行,有韋氏黨密奏請盡誅之。上令鞫斷,大理卿鄭惟忠奏曰:「今大獄始決,人心未寧,若更改推,必遞相驚恐,則反側之子無由自安。[一四七]遂依舊斷。[一四八]

開元二年八月,監察御史蔣挺有所犯,敕朝堂杖之。黃門侍郎張廷珪執奏曰:「御史,憲司清望,[一四九]耳目之官。有犯當流即流,[一五0]不可決杖,可殺而不可辱也。」十年八月,冀州武強縣令裴景仙犯乞取,[一五一]贓積五千匹。事發,上大怒,令集衆殺之。大理卿李朝隱奏曰:「景仙緣是乞贓,罪不至死。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昔締構,[一五二]首參元勳。載初年中,家陷非罪,凡其兄弟,皆被誅夷,唯景仙獨存,今見承嫡。據贓未當死坐,准犯猶入請條。[一五三]十代宥賢,功實宜錄;一門絕祀,情或可哀。願寬暴市之刑,俾就投荒之役,則舊勳不棄,平典斯允。」手詔不許。朝隱又奏曰:「輕重有條,臣下當守。枉法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乞覓爲贓,數千匹止當流坐。今若乞取得罪,便處斬刑,後有枉法當科,欲加何辟?[一五四]所以爲國惜法,期守律文,非敢以法隨人,曲矜仙命。射兔魏苑,驚馬漢橋,初震皇赫,竟從逆議,[一五五]豈威不能制,而法貴有恆。又景仙曾祖寂,定爲元勳,恩倍恆數。若寂勳都棄,仙罪特加,則叔向之賢何足稱者,若敖之鬼不其餒而?捨罪念功,乞垂天德。」遂決一百,配流。[一五六]

通典·刑法典凡八卷·卷一百六十九 刑法七

赦宥

赦宥周 漢 後漢 北齊 大唐

易蒙卦曰:「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脫桎梏,以往吝。」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又,解卦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虞書曰:「宥過無大,刑故無小。過誤所犯,雖大必宥。不忌故犯,雖小必刑。罪疑惟輕,功疑惟重。刑疑附輕,賞疑從重,忠厚之至也。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通典·刑法典凡八卷·卷一百六十九 刑法七·赦宥

周官司寇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曰訊羣臣,二曰訊羣吏,三曰訊萬民。刺,殺也。

三訊罪定,則殺之。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一五七]宥,寬也。人言殺,殺之;言寬,寬之。上服,劓、墨;下服,宮、刖之刑。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不識,謂愚人無識。過失,謂若律「過失殺人不坐死」者。遺忘,若仇讎當報甲,[一五八]見乙,誠以爲甲而殺。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憃愚。」又:「國君過市,刑人赦。」

呂刑云:「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刑疑赦從罰,罰疑赦從免。其當清察,[一五九]能得其理。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刑疑,則赦從罰。六兩曰鍰。鍰,黃鐵也。劓辟疑赦,其罰惟倍;倍百爲二百鍰。剕辟疑赦,其罰倍差;倍差,謂倍之又半,爲五百鍰。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宮,次死之刑。[一六0]序五刑,先輕,轉至重者,事之宜。大辟疑赦,其罰千鍰。」五刑疑,[一六一]各入罰,不降相因,古之制也。

禮曰:「疑獄,汎與衆共之,[一六二]衆疑,赦之。」

管仲曰:「文有三侑,[一六三]武無一赦。赦者,先易而後難,久而不勝其禍;法者,先難而後易,久而不勝其福。故惠者,人之仇讎也;法者,人之父母也。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無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夫盜賊不勝,則良人危;法禁不立,則姦邪繁。故赦者,奔馬之委轡也。」

漢景帝四年赦:「有犯死罪欲腐者,許之。」腐,宮刑也。丈夫割勢不復生子,如腐木不生實矣。

後漢

後漢光武建武中,大司馬吴漢疾篤。帝親臨,問所欲言,對曰:「臣無識知,惟願慎無赦而已。」

章帝章和元年,赦天下繫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郭躬上封事曰:「聖恩所以減死罪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無慮萬人,廣雅曰:「無慮,都凡也。」[一六四]又自赦以來,捕得甚衆,而詔令不及,皆當重論。伏惟天恩莫不蕩宥,[一六五]臣以爲赦前犯死罪,而繫在赦後者,[一六六]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諸邊。」帝善之,下詔赦焉。

安帝永初中,尚書陳忠上言:「母子兄弟相代死者,聽,赦所代者。」從之。

北齊

北齊,赦日,武庫令設金雞及鼓於閶闔門外之右。[一六七]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聲,脫枷鎖,遣之。

大唐

大唐令曰:「赦日,武庫令設金雞及鼓於宮城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聲訖,宣制放。其赦書頒諸州,用絹寫行下。」律曰:「會赦及降者,盜者准枉法猶徵正贓,餘贓非見在及收贖之物限內未送者,並從赦降原。」

武德四年,[一六八]王充、竇建德平,[一六九]大赦天下。既而責其黨與,並令遷配。侍書侍御史孫伏伽諫曰:「今月十三日發雷雨之制,既云常赦不免皆赦除之,[一七0]此非直赦其有罪,亦是與天下斷當,許以更新。因何王充、建德部下赦後又欲遷之?[一七一]此是陛下自違本心,欲遣下人若爲取則?[一七二]如臣愚見,經赦合免責情欲遷配者,[一七三]並請放之,[一七四]則天下幸甚。」

貞觀二年七月,上謂侍臣曰:[一七五]「凡赦,惟及不軌之輩。古語云:『小人之幸,君子不幸。』『一歲再赦,婦兒喑啞。』[一七六]凡養稂莠者,傷禾稼;惠奸兇者,賊良人。昔『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夫小仁者,大仁之賊。故我有天下以來,不甚放赦。今四海安寧,禮義興行,數赦則愚人常冀僥倖,惟欲犯法,不能改過,當須慎赦。」

天寶十三載二月赦文:「左降官承前遭憂,皆不得離任。孝行之道,所未弘通;情理之閒,深可哀恤。如有此類,宜並放歸,仍申省計至服滿日,准法處分。自今以後,編入常式。」

通典·刑法典凡八卷·卷一百六十九 刑法七·禁屠殺贖生附

大唐

禁屠殺贖生附 大唐[一七七]

武太后聖曆三年,[一七八]斷屠殺。鳳閣舍人崔融上議曰:[一七九]「春生秋殺,天之常道;冬狩夏苗,國之大事。豺祭獸,獺祭魚,自然之理也。一乾豆,二賓客,不易之義也。上自天子,[一八0]下至庶人,莫不揮其鸞刀,烹之鶴鼎,所以充庖廚。故能幽明感通,人祇輯睦,萬王千帝,殊塗同歸。今者禁屠宰,斷弋獵,三驅莫行,一切不許,將恐違聖人之達訓,紊明王之善經,一不可也。且江南諸州,乃以魚爲命,河西諸國,以肉爲齋,一朝禁止,倍生勞弊,[一八一]富者未革,貧者難堪,二不可也。加有貧賤之流,刲割爲事,家業倘失,性命不全,雖復日戮一人,終慮未能總絕,但益恐嚇,惟長姦欺,外有斷屠之名,內誠鼓刀者衆,勢利倚依,請託紛紜,三不可也。雖好生惡殺,是君子之小恩;而考古會今,非國家之大體。但使順月令,奉天經,[一八二]造次合禮儀,從容中刑典,自然人得其性,物遂其生。何必改革,方爲盡善?」禁止屠殺,以活飛走,亦同赦宥,用拯生人,[一八三]故附於此。下同。

景龍元年,遣使往江淮,分道贖生,以所在官物充直。中書舍人李乂上疏曰:「江淮水鄉,採捕爲業,魚鼈之利,黎元所資。雖雲雨之私有霑於末類,而生成之惠未洽於平人。何則?江湖之饒,生育無限;府庫之內,[一八四]支供易殫。費之若少,[一八五]則所濟何成;用之倘多,則常支有闕。[一八六]與其拯物,豈若憂人?[一八七]且鬻生之徒,惟利斯視,錢刀日至,網罟年滋,施之一朝,營之百倍。未若迴救贖之錢物,減貧無之徭賦,治國愛人,其福勝彼。」

二年九月敕:「鳥雀昆蟲之屬,不得擒捕,以求贖生。犯者先決三十。宜令金吾及州縣市司嚴加禁斷。」[一八八]

通典·刑法典凡八卷

卷一百六十九 刑法七

校勘記[一] 晉侯御僕 「御僕」原倒,據左傳襄公三年杜注乙。

[二] 懼自犯不武不敬之罪 「罪」原訛「死」,據左傳襄公三年杜注改。

[三] 不能致訓至於用鉞 「能」原訛「敢」,「鉞」原訛「越」,據左傳襄公三年及明抄本、王吴本改。注同。按: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鉞」字不誤。

[四] 致身於司寇 「身」原訛「死」,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左傳襄公三年杜注作「尸」。

[五] 故特爲設禮食 「特爲」原倒,「食」原訛「會」,據左傳襄公三年杜注乙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特爲」未倒。

[六] 昔周公殺管叔 「殺」原作「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七] 親叔昆弟有過不違 「叔」原訛「屬」,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八] 上使誅之則已 「使」原誤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九] 且罪等俱死罪也盜玉環不若盜長陵土之逆也然以逆順爲本 原作「議法者以逆順爲本」,乃明人妄自刪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補復原。

[一0]生殺在乎口 「乎」原作「其」,據北宋本改。

[一一]倉卒震怒 「震」原訛「致」,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帝乃貰之 「貰」原作「賞」,據後漢書祭遵傳七三八頁改。

[一三]其爲重刑慎法執正御人也如是 「爲」原作「餘」,「也」原作「類」,據北宋本改。按: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類」亦作「也」。

[一四]即以頭擊楹 「頭」原訛「頸」,據後漢書酷吏列傳二四九0頁改。

[一五]帝強使頓之 「使」原脫,據後漢書酷吏列傳二四九0頁補。

[一六]且漢制棨戟即爲斧鉞 「即」原脫,據北宋本補。按:後漢書郭躬傳一五四三頁有「即」。

[一七]誤言兩報重 「言」原脫,據後漢書郭躬傳一五四四頁補。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脫「誤」有「言」。

[一八]誤者其文則輕 「誤」原涉上而脫,據後漢書郭躬傳一五四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補。

[一九]賞罰中 「中」原訛「均」,據後漢書郭躬傳李賢注一五四四頁改。

[二0]君王法天 「君」原訛「且」,據後漢書郭躬傳一五四四頁改。

[二一]顏忠王平辭及曲成侯劉建等四人 「及」原被明人增改作「引隧鄉侯耿健、朗陵侯臧信、護澤侯鄧鯉」,非通典之舊。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刪復原。

[二二]錯愕不能對 句上原有「二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二三]朗心傷其冤乃上言忠平所誣 原作「朗知其詐乃上言建等無罪爲中平所誣」,乃明人修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二四]促提下 「下」後原有「捶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二五]陛下大恩裁止於身 「陛下」原脫,據後漢書寒朗傳一四一七頁及北宋本改。

[二六]仰屋竊歎甚多冤 「甚」原作「知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

[二七]大理掌固 「固」原訛「囚」,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下同。

[二八]濫免囚徒 隋書刑法志七一五頁「囚徒」作「徒囚」。

[二九]綽再拜請曰 「綽」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五頁及北宋本補。

[三0]使曠觸挂天刑 「天」原訛「大」,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五頁改。

[三一]所謂陷其入罪 原作「是爲陷之入罪」,明人改「所謂」爲「是爲」,清人又改「其」爲「之」。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三二]遂固言是真 「遂」原作「雄」,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三三]我已與其斷當但與死罪 「其」、「但」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三四]貝州鄃縣令裴仁軌 「鄃」原脫,據唐會要卷四0、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七頁補。

[三五]入東上閤門 「門」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三六]合死 「合」下原有「罪」,明人擅增,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三七]大理少卿 「少」原脫,據舊唐書戴冑傳二五三二頁、唐會要卷三九、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六頁補。

[三八]飲食 原倒作「食飲」,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三九]陛下若錄功捨過 「陛下」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四0]若當據法 「當」下原有「罪」,據舊唐書戴冑傳二五三二頁、唐會要卷三九、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七頁刪。

[四一]何得以無忌國親 「無忌」下原有「一人」,「親」原作「戚」,明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改。

[四二]生死頓殊敢以固請 「生死」原倒,「固」原脫,據舊唐書戴冑傳二五三二頁、唐會要卷三九、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補。

[四三]或有詐偽資蔭者 「詐偽」原作「偽爲」,據舊唐書戴冑傳二五三二頁、唐會要卷三九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詐爲」。

[四四]臣不敢虧法 「敢」原脫,據舊唐書戴冑傳二五三二頁、唐會要卷三九、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七頁補。

[四五]既知不可而寘之於法 「法」原訛「流」,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四六]十一年五月 「月」下原有「內」,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四七]由是失於出入者 「於出」原脫,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0頁、唐會要卷三九補。

[四八]咸斷處斬 「咸」原作「羣」,據北宋本改。按:唐會要卷三九、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七頁均作「咸」。

[四九]上因謂之曰 原脫「謂」,據傅校本、明刻本補。

[五0]而我有猜心 「有」原訛「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唐會要卷三九也作「有」。

[五一]其仲文宜處以妖言 「以」原訛「於」,據唐會要卷三九、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七頁改。

[五二]左威衛大將軍權善才 「威衛」原訛「武衛」,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訛「威儀」,據北宋本、明抄本改。按:唐會要卷四0、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八頁均作「威衛」。

[五三]大理奏官減死外並除名 傅校本訛作「大理奏逐破其五除名」,明刻本訛作「大理奏遂破其五除名」,王吴本、殿本、局本訛作「大理奏遂欲破其產除名」,據北宋本、明抄本改。惟北宋本、明抄本脫「死」,今據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八頁增補。

[五四]稱罪不當死 「罪」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五五]上作色令出 「出」原作「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唐會要卷四0、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八頁均作「出」。

[五六]臣愚以爲不然 「然」原作「難」,據舊唐書狄仁傑傳二八八六頁、唐會要卷四0、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八頁改。

[五七]今陛下不納臣言臣恐瞑目之後 「臣恐」原脫,據唐會要卷四0、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八頁補。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脫「臣言」。

[五八]徒罪死罪 上「罪」原作「流」,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唐會要卷四0作「徒罪死罪」,舊唐書狄仁傑傳二八二六頁、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八頁作「徒流死罪」。

[五九]具有等差 「等差」原倒,據舊唐書狄仁傑傳二八八六頁、唐會要卷六一七七四一八頁乙。

[六0]千載之後 「後」原作「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一]餘慶兼修啟狀於沖 「狀」北宋本作「疏」。

[六二]殄其族未足以謝愆 「足」原訛「可」,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六三]頗共虺沖交涉 「共」原作「與」,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六四]伏誅既標並字 「誅」原訛「請」,據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九頁改。按:上引永昌元年赦文有「魁首既並伏誅」之語。

[六五]必其慶是魁首 「其」原訛「餘」,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六六]竊惟聖朝伏當不爾 「惟」原作「謂」,「伏」原作「決」,「當不」原倒,據北宋本及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九頁改乙。按: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伏」「當不」猶不誤,而改「惟」爲「謂」。王吴本「伏」猶不誤,而乙「當不」爲「不當」。殿本、局本更進而改「伏」爲「決」矣。

[六七]餘慶請依後斷爲支黨 「請」下原有「當」,「後」原作「律」,明人臆改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九頁改回。按:上文云:「餘慶赦後被言發覺,即爲支黨。」此後即指赦後而言。

[六八]太后又曰 「又」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六九]二月內與沖徵債 「內」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七0]有三二百人 原作「二三百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乙。

[七一]神色不動 「動」原作「變」,據北宋本及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一九頁改。

[七二]故左相蘇良嗣亡後被告反 「亡後被告反」原脫,據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0頁補。

[七三]奏稱請准法絞刑者 「准」原訛「被」,據北宋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0頁改。

[七四]朕以其年迫桑榆 「迫」原作「逼」,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0頁也作「迫」。

[七五]是於囚赦之科 「赦」原作「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0頁作「是矜因赦之科」。

[七六]俾流渥於幽魂 「渥」原作「德」,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0頁改。

[七七]有功執奏曰 「執」上原衍「斷」,據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0頁刪。

[七八]並合絞刑 「並合」原作「合坐」,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0頁也作「並合」。

[七九]理絕收錄其家 「絕」原訛「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0頁也作「絕」。

[八0]按名例律云 「云」原脫,據北宋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0頁補。

[八一]罪人得免者 「得免」原訛「先死」,據北宋本改。按:唐律疏議卷四、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0頁均作「得免」。

[八二]父既特遇殊恩子便不拘恒律 「特」原訛「得」,「恒」原作「常」,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0頁也作「特」。

[八三]踐言等並即不合緣坐處盡 「處」原脫,據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0頁補。

[八四]又燒卻反狀分明 「又」原訛「文」,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改。「反狀」王吴本作「文狀」。

[八五]兄反 「兄」下原有「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按: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無「先」。

[八六]並作兩箇皂襖 「並」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補。

[八七]假令事實 「事」原作「是」,據北宋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改。

[八八]乍道卜書 「乍」原作「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八九]乃沒其家請更審詳 「乃」下原有「籍」,「審詳」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刪乙。

[九0]丘鼎反逆 「丘」原作「神」,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改。下同。

[九一]迂道水下嘉州 「道水」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乙。

[九二]況又聖澤哀矜 「聖」原訛「至」,據諸本改。

[九三]勘按逾明 「按」原訛「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改。

[九四]徐丞內縱姦慝 「慝」原訛「匿」,據北宋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改。

[九五]曹又依前斷 「曹又」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斷」下原衍「者」,據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刪。

[九六]取堪憑據之由 「據」原作「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改。

[九七]奏後方便●略 「●」北宋本作「●」,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作「㔡」。

[九八]有功侮文巧法 「巧」原作「弄」,後人擅改。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改回。

[九九]請據志素所批之狀 「請」原訛「惟」,據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作「情」,蓋「請」之形訛。

[一00]一百十七人依有功議 「有功」原作「志素」,清人妄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改回。

[一0一]夏官尚書 「尚」原訛「商」,據諸本改。

[一0二]更差明使推 「更」上原衍「准」,據北宋本、王吴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一頁刪。

[一0三]好設齋戒 「戒」原訛「解」,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二頁改。

[一0四]復承應讖 「應」原訛「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二頁改。

[一0五]則乘馬何俟銜勒遏流豈用隄防 「則」原作「譬」,「何」原作「不」,「豈」原作「不」,皆後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二頁改回。按: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亦作「何」、「豈」。

[一0六]勾司批從妖說 「勾司」原訛「司直」,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二頁改。

[一0七]處流三千里者正 「者正」原脫,據北宋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二頁補。

[一0八]守司府卿于思言 「守」上原有「留」,「于」原作「丁」,並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二頁刪改。

[一0九]遂免破家 「破」原訛「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二頁改。

[一一0]謀反者斬 「斬」原脫,據明刻本補。按:唐律疏議卷一七、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二頁均有「斬」字。

[一一一]處斬在爲身存 「斬」下原衍「者」,「在」原作「正」,據北宋本、明抄本、王吴本刪改。按: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二頁「在」作「本」。

[一一二]犯非己犯 原作「非己所犯」,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一三]獨孤敬 原作「徐敬業」,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二頁改。

[一一四]李仁恆 「恆」北宋本作「怛」,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二頁作「里」。

[一一五]玄淑里正元得戶人緣祖紛爭因相言告 「紛爭」原訛「分事」,「言告」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乙。按:「元得戶人」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二頁作「無得人戶」。

[一一六]搶擀元無影響 「搶擀」原作「槍檊」,北宋本作「搶檊」,今據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二頁改。按:文選傅毅舞賦:「良駿逸足,搶捍凌越。」

[一一七]口陳欲叛者 「叛」原訛「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唐律疏議卷一七、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三頁作「叛」。

[一一八]如將未允 「如將」原作「將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三頁改。

[一一九]當州刺史 「當」原作「芳」,據北宋本、王吴本改。按: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三頁也作「當」。

[一二0]奉使討除 原作「奏使討擒」,據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三頁改。按:北宋本「除」字不誤。

[一二一]方始告言 「告」原脫,據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三頁補。

[一二二]寧有比州刺史 「寧」原脫,據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三頁補。

[一二三]倒將爲反 「倒」原訛「致」,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四]推事使 「使」原脫,據北宋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三頁補。

[一二五]教令人告事虛 「教」原訛「放」,據北宋本改。按:唐律疏議卷二四即作「教」。

[一二六]於子產引虛 「於」原作「今」,據北宋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三頁改。

[一二七]則將推之枉死 「推」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三頁作「奏」。

[一二八]律開此制 「制」原訛「條」,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六七四0三頁改。

[一二九]不首依法科辜 「辜」原作「罪」,據北宋本、明抄本改。

[一三0]以赦前事相告言者 「相」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按:唐律疏議卷二四有「相」。

[一三一]如告赦前之事 「事」原作「罪」,據北宋本改。

[一三二]罪不首者還依法律論科 「不」下原有「自」,「法律」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乙。

[一三三]雖密雲有靄於西郊 「西」原作「四」,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三四]商搉利害之狀 「搉」原訛「推」,據北宋本改。

[一三五]未知許議以不 原脫「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三六]獲實即酬官賞 「實」原訛「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三七]塞窗墐戶 「窗」「戶」原互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一三八]苦楚拷掠非承不放 「拷掠」原倒,「承不放」原訛「罪亦承」,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改。

[一三九]來俊臣既便斬雲弘嗣 「斬」原作「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一四0]授一子官 「子」原訛「品」,王吴本誤同。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殿本改。按:舊唐書徐有功傳二八二0頁作「子」。

[一四一]且四子之所奉多是令主 「奉」原訛「奏」,「是」原訛「逢」,據北宋本改。按: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是」字不誤。

[一四二]西漢張釋之文帝時爲廷尉 「張釋之」原在「文帝時」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一四三]前後雪獄甚多 「雪」下原有「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四四]天后赫怒爲法司結刑 「天」原訛「太」,「爲」原訛「付」,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王吴本「爲」字猶未誤。

[一四五]豈比至其難乎 「比至」原作「足比」,王吴本作「至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四六]三思令所由以非法害之 「由」原作「司」,「以」上原有「因」,乃清人增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刪復原。

[一四七]則反側之子無由自安 「則」原脫,據北宋本補。

[一四八]遂依舊斷 「依」下原有「令」,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一四九]憲司清望 「憲司」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按:唐會要卷四0也作「憲司」。

[一五0]有犯當流即流 「當流」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按:唐會要卷四0也作「當流」。

[一五一]裴景仙 「裴」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作「張」,誤。

[一五二]往昔締構 「昔」舊唐書李朝隱傳三一二六頁、唐會要卷四0作「屬」。

[一五三]准犯猶入請條 「請」原訛「議」,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舊唐書李朝隱傳三一二六頁、唐會要卷四0、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二0頁均作「請」。

[一五四]欲加何辟 「欲」原訛「當」,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舊唐書李朝隱傳三一二六頁、唐會要卷四0、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二0頁均作「欲」。

[一五五]竟從逆議 冊府卷六一七七四二0頁同。舊唐書李朝隱傳三一二六頁、唐會要卷四0「逆」作「廷」。

[一五六]配流 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按:唐會要卷四0也作「配流」。

[一五七]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之刑」原脫,據周禮小司寇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五八]若仇讎當報甲 「甲」原訛「不」,據周禮司刺鄭注及北宋本、明抄本改。

[一五九]其當清察 「清」原訛「精」,據尚書呂刑偽孔傳及北宋本改。

[一六0]宮次死之刑 「宮」「次」之間原有「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十一字,乃後人所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六一]五刑疑 「五」上原有「死刑也」三字,亦後人所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六二]疑獄汎與衆共之 「汎」下原有「問」,據禮記王制刪。

[一六三]文有三侑 「侑」原訛「情」,據管子法法篇改。

[一六四]都凡也 「凡」原訛「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後漢書郭躬傳李賢注引廣雅一五四五頁作「凡」。

[一六五]伏惟天恩莫不蕩宥 「伏」原脫,據後漢書郭躬傳一五四四頁補。

[一六六]而繫在赦後者 「繫」下原有「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按:後漢書郭躬傳一五四五頁無「或」。

[一六七]於閶闔門外之右 「閶闔」原倒,「外」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0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補。

[一六八]武德四年 「武」上原有「唐」,據北宋本刪。

[一六九]王充竇建德平 「王」下原有「世」,清人所增,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下文「王充」原作「世充」,亦據各本改。

[一七0]皆赦除之 「赦除」原倒,據舊唐書孫伏伽傳二六三七頁、唐會要卷四0乙。

[一七一]因何王充建德部下赦後又欲遷之 「因何」原倒,據北宋本乙。按:舊唐書孫伏伽傳二六三七頁、唐會要卷四0均作「因何」。

[一七二]欲遣下人若爲取則 「爲」原作「何」,據北宋本改。按:舊唐書孫伏伽傳二六三七頁也作「爲」。

[一七三]經赦合免責情欲遷配者 「情」原作「罰」,明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按:舊唐書孫伏伽傳二六三八頁也作「情」。

[一七四]並請放之 「並請」舊唐書孫伏伽傳二六三八頁、唐會要卷四0作「請並」。

[一七五]上謂侍臣曰 「曰」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七六]婦兒喑啞 「婦兒」原作「善人」,清人據唐會要卷四0改,非通典之舊,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按:王吴本倒作「兒婦」。御覽卷六五二作「奴人」。

[一七七]禁屠殺贖生附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無此題。

[一七八]武太后聖曆三年 「武太后」上原有「大唐」,清人所增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一七九]崔融上議曰 「議」原作「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唐會要卷四一也作「議」。

[一八0]上自天子 「自」原訛「至」,據北宋本及唐會要卷四一改。

[一八一]倍生勞弊 「勞」原作「姦」,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按:唐會要卷四一也作「勞」。

[一八二]但使順月令奉天經 「順」「奉」原訛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唐會要卷四一乙正。

[一八三]用拯生人 「拯」原訛「極」,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王吴本改。

[一八四]府庫之內 「內」原作「物」,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八五]費之若少 「少」原作「小」,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八六]則常支有闕 「有」原作「又」,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八七]與其拯物豈若憂人 「憂」原作「愛」,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與其」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作於」,王吴本作「仁於」。唐會要卷四一作「與其」。

[一八八]州縣市司嚴加禁斷 「嚴加」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卷一百七十 刑法八

通典卷第一百七十

刑法八

通典·刑法典凡八卷·卷一百七十 刑法八·寬恕

寬恕 囚繫 舞紊 峻酷 開元格

寬恕殷 漢 後漢 宋 大唐

湯出野,見張網四面者,湯曰:「嘻!盡之矣。」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入吾網。」諸侯聞之曰:「湯德至矣!及禽獸。」乃叛桀而歸湯。

漢文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誹謗訞言之罪,[一]是使衆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其除之!人或咒詛上,以相約而後相謾,[二]謾,欺也。初爲要約,共行咒詛,後相欺誑,[三]中道而止,無實事。吏以爲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爲誹謗。此細人之愚,無知抵死。自今有犯此者,勿聽治。」時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秦惡政,務在寬厚,恥言人過。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訐,面相斥罪也。[四]吏安其官,人樂其業,風流篤厚,禁網疎闊。文帝選張釋之爲廷尉,[五]罪疑者予民,從輕斷之。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謂普天之下重罪者。有刑措之風。感齊女子淳于緹縈言,除肉刑。具肉刑議。

景帝之初,制曰:「孝文皇帝除誹謗,去肉刑宮刑,[六]罪人不孥,德侔天地。然加笞與重罪無異,重罪,謂死刑。幸而不死,不可爲人。謂不能自起居。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全。「自今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行、所將,[七]行謂按察也,音下更反。其與飲食計償費,勿論」。計所費而償其直,勿論罪。罷磔曰棄市。先是,諸死刑皆磔之於市,今罷之,若妖逆則磔之,磔,謂張其尸也。其刑具刑制上篇。[八]

宣帝制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論。凡首匿者,言爲謀首而藏罪人。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元帝柔仁好儒,[九]見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劉向別錄云,申子學號刑名。刑名者,以名責實,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宣帝好觀其君臣篇。繩謂彈治。[一0]大臣楊惲、蓋寬饒等坐刺譏語而誅。嘗侍燕從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一一]姬周之政。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名實,眩,亂視。不知所守,何足委任。」乃歎曰:「亂我家者,太子也!」及即位,下詔曰:「法令者,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豈刑中之意哉![一二]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

成帝河平中,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一三]甫刑,即周書呂刑也。初爲呂侯,號曰呂刑,後改爲甫侯,故又稱甫刑。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他比,日以益滋。奇請,謂常文之外,主者別有所請以定罪也。他比,謂引他類以比附之,[一四]稍增律條也。奇,居宜反。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一五]令較然易知,條奏。」有司無仲山甫將明之材,自有司以下,史家之言。詩大雅之言,[一六]王有誥命,即仲山甫將之;國有不善事,[一七]則仲山甫明之也。將,行也。[一八]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但鉤摭微細,[一九]毛舉數事,以塞詔而已。毛舉,言舉毫毛之事。塞,當也。是以大議不立。議者或曰,法難數變,此庸人不達,疑塞理道者也。塞,謂不通。

班固曰:「自建武、永平,人亦新免兵革之禍,有樂生之慮,與高、惠之閒同,而政在抑強扶弱,朝無威福之臣,邑無豪桀之俠。[二0]以口率計,斷獄少於成、哀之閒什八,可謂清矣。十少其八。然而未能稱意比崇於古者,以其疾未盡除,[二一]而刑本不正也。」

後漢

後漢章帝初,尚書陳寵上疏曰:「今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繁於詆欺放濫之文,[二二]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帝納寵言,每事務於寬厚。其後遂詔有司,絕鉆鑽諸慘酷之科,說文曰:「鉆,鐵鋷也。」其炎反。鋷音陟葉反。鑽,臏刑,謂鑽去臏骨也。解妖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文致,謂前人無罪,文飾致於法中。是後人俗和平,屢有嘉瑞。初,寵曾祖父咸,成、哀閒以律令爲尚書,平帝時,[二三]王莽篡位,父子相與歸鄉里,閉門不出入,乃收藏其家律令書文,皆壁藏之。咸性仁恕,常戒子孫曰:「爲人議法,當依於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比。」故世謂陳氏持法寬平也。元和三年,廷尉郭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決獄斷刑多依矜每附經典,事從輕恕,活者甚衆。寵復鉤校律令條法,[二四]溢於甫刑者除之,鉤,猶動也,[二五]音工侯反。溢,出也。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禮記曰:「禮經三百,曲禮三千。」鄭玄注曰:「禮篇多亡,[二六]本數未聞。」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去禮之人,[二七]刑以加之,故曰取也。失禮則入刑,相爲表裏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耐者,輕刑之名。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并合爲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二八]會寵得罪,遂罷。

宋文帝元嘉中,王弘爲衞將軍,輔政,上疏曰:「同伍犯法,無士人不罪之科,然每至詰謫,輒有請訴。[二九]若常垂恩宥,即法廢不行;依事糾責,則物以爲苦。謂宜更其制,使得優苦之衷。[三0]又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並加大辟,議者咸以爲重。宜進主守偷十匹,常偷五十匹死,[三一]四十匹降以補兵。既得小寬人命,[三二]亦足以爲懲戒。」從之。

大唐

大唐高祖初至京師,革隋峻法,約爲十二條,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餘並蠲除之。及受禪,詔宰相劉文靜因開皇律令而損益之,盡刪大業苛慘之法,[三三]制五十三條,務存寬簡,以便於時。

及太宗初,令公卿更議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唯斷其右趾,應死者多蒙全活。太宗尋又矜其受刑之苦,謂蕭瑀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斷人右趾,念其受痛,意甚不忍。」瑀曰:「古之肉刑,乃死刑之外。陛下於死刑之內,降從斷趾,便是以生易死,足爲寬法。」上曰:「朕意以爲如此,故欲行之。又有上書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其後,蜀王府法曹參軍裴弘獻上疏駁律,遂令參掌刪改之。[三四]於是與房玄齡等建議,以爲古肉刑既廢,制爲死、流、徒、杖、笞凡五等,以備五刑,今復設刖足,是爲六刑。減死意在於寬,加刑又如煩峻。[三五]與八座定議奏聞。於是又除斷趾法,改爲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三六]殿中監盧寬持私藥入尚食廚,所司議當重刑。上曰:「衹是錯誤不解。」遂赦之。二年三月,大理少卿胡演進每月囚帳,上覽焉。問曰:「其閒罪亦有情可矜,何容皆以律斷?」[三七]對曰:「原情宥罪,非臣下所敢。」上謂侍臣曰:「古人云:『鬻棺之家,欲歲之疫。』匪欲害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覆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珪奏曰:「但選良善平恕人,[三八]斷獄允當者,賞之,即姦偽自息。」上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議之。」後大理引囚過,次到岐州刺史鄭善果。[三九]上謂演曰:「如鄭善果等,[四0]官位不卑,縱令犯罪,不可與諸囚同例。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須將身過朝堂聽進止。」又舊條,兄弟分後,蔭不相及,連坐俱死,祖孫配沒。[四一]會有同州人房強,弟任統軍於岷州,以謀反伏誅,強當從坐。太宗嘗錄囚徒,憫其將死,爲之動容,顧謂侍臣曰:「刑典仍用,蓋風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用刑之道,當審事理之輕重,然後加之以刑罰。[四二]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槩加誅,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反逆有二:一爲興師動衆,二爲惡言犯法。輕重有差,而連坐皆死,豈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詳議。於是玄齡等復定議曰:「按禮,孫爲王父尸;按令,祖有蔭孫之義。然則祖孫親重,兄弟屬輕。應重反流,合輕翻死,據禮論情,[四三]深爲未愜。今定律:祖孫與兄弟緣坐,俱配沒。[四四]其以惡言犯法不能爲害者,情狀稍輕,兄弟免死,配流爲允。」從之。自是比古死刑,[四五]殆除其半。據隋代舊律,減大辟入流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四六]其當徒之法,唯奪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苛去慘、變重爲輕者,不可勝紀。又制:「在京見禁囚,刑部每月一奏。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其大祭祀及致齋日、[四七]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日月及假日,[四八]並不得奏決死刑。」因大理丞張蘊古、交州都督盧祖尚並以忤旨誅斬,[四九]帝尋追悔,遂下制,凡決死刑,雖令即殺,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三覆奏。初,河內人李好德風疾瞀亂,有妖妄之言,詔大理丞張蘊古按其事。蘊古奏好德顛病有徵,法不當坐。理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貫屬相州,好德兄厚德爲其刺史,情在阿縱。又,盧祖尚固辭交州。並處斬。既而悔之,遂有此制。上又曰:「古之行刑,君爲徹樂減膳。朕廷無恆設之樂,莫知何徹,然對食即不啖酒肉。自今以後,令尚食相知,[五0]刑人日勿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五一]並宜停教。曹司斷獄,多據律令,[五二]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門下覆理,有據法合死而情在可宥者,宜錄狀奏。」自是全活者甚衆。其五覆奏,決以前一日一覆奏,決日又三覆奏。唯犯惡逆者,一覆而已。著之於令。四年十一月,制:「決罪人不得鞭背。」太宗以暇日開明堂圖,見五藏之系,咸附背脊,[五三]乃歎曰:「夫箠者,刑之最輕者也。死者,生之至重者也。豈容犯最輕之刑而或致死?自古帝王不悟,不亦悲夫!」即日遂有此制。[五四]六年十二月,[五五]上親錄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歸於家,令明年秋來就刑。其後,應期畢至,詔悉原之。[五六]

高宗即位,遵貞觀故事,務在恤刑。嘗問大理卿唐臨在獄繫囚之數,臨對曰:「見囚五十餘人,[五七]唯二人合死。」上以囚數全少,甚喜也。總章二年五月,上以常法外先決杖一百者,多致殞斃,乃下詔曰:「別令於律外決杖一百者,前後總五十九條,內有盜竊及蠹害尤甚者。[五八]今量留十二條,自餘四十七條,並宜停廢。」

武太后長壽三年五月敕:「貶降官並令於朝堂謝之,仍容三五日裝束。至任日,不得別攝餘州縣官,亦不得通計前後勞考。」

開元十年六月敕:「自今以後,准格敕應合決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貶之色,杖訖,許一月內將息,然後發遣。其緣惡逆、指斥乘輿者,臨時發遣。」二十五年,[五九]刑部斷獄,天下死罪唯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嶠上言:「大理獄院,由來相傳殺氣太盛,鳥雀不栖,至是有鵲巢其樹。」[六0]於是百僚上表賀,以爲幾至刑措。天寶元年二月敕:「官吏准律應犯枉法贓十五匹合絞者,自今以後,特加至二十匹。仍即編諸格律,著自不刊。」[六一]六載正月敕:「自今以後,所斷絞、斬刑者,[六二]宜削除此條,仍令法官約近例,詳定處分。」

論曰:聖唐刑名,極於輕簡。太宗文皇帝降隋氏大辟刑百六十三條入流、入徒免死,其下遞減唯輕。開闢以來,未有斯比。如罪惡既著,制命已行,愛惜人命,務在哀矜,臨於剿絕,仍令數覆。獲罪自然引分,萬姓由是歸仁,感茲煦嫗,藏於骨體。雖武太后革命二紀,[六三]安祿山傾陷兩京,西戎侵軼,賊泚竊發,皇輿巡狩,宇內憂虞,億兆同心,[六四]妖氛旋廓,刑輕故也。國家仁深德厚,[六五]固可侔於堯舜,夏殷以降,無足徵矣。

通典·刑法典凡八卷·卷一百七十 刑法八

囚繫

囚繫夏 殷 周周易旅卦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月令曰:「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去桎梏。」

通典·刑法典凡八卷·卷一百七十 刑法八·囚繫

夏桀不循祖法而爲虐政,召湯,囚之夏臺。

殷紂立,無道,囚文王於羑里。

周官司寇:「凡害人者,寘之圜土,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六六]害人,爲百姓害者。[六七]寘,置也。弗使冠飾者,著黑幪,若古之象刑。明刑者,書其罪於大方版,著其背。任之以事,若今罰作也。舍,釋也。出,謂逃亡也。[六八]反於中國者,舍之還鄉里也。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凡囚者,謂非盜賊,自以他罪拘者。拲者,兩手共一木。桎梏者,兩手各一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雖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弊,斷也。拲音居勇反。弊音必勢反。

通典·刑法典凡八卷·卷一百七十 刑法八·舞紊

舞紊漢 梁 北齊

漢武帝以張湯爲廷尉,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監吏深刻者;[六九]即上意所欲釋,予監吏輕平者。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詆;詆,誣也。即下戶羸弱,時口言「雖文致法,上裁察」。於是往往釋湯所言。下戶羸弱,湯欲佐助,雖具文奏之,而又口奏,言雖律令之文合致此罪,[七0]聽上裁察,蓋爲此人希恩宥也。於是上得湯此言,往往釋其人罪,非未奏之前口豫言之也。[七一]遷御史大夫。時大興兵伐匈奴,縣官空虛。湯排富商大賈,出告緡令,鉏豪強并兼之家,舞文巧詆以輔法。輔,助也。以巧詆助法,言不公平。文書盈於几閣,典者不勝徧睹,[七二]是以郡國承用者駮,不曉其指,用意不同。或罪同而論異,姦吏因緣爲市,弄法而受財,若市買之交易。所欲活則傅生,所欲陷則予死比,傅讀曰附。議者咸冤傷之。杜周爲廷尉,其治大抵倣張湯,倣,依。而善候伺。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久繫待問而微見冤狀。客有謂周曰:「君爲天下決平,不循三尺法,專以人主意指爲獄,[七三]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爲律,後主所是疏爲令;當時爲是,何古之法乎!」

梁武帝敦睦九族,優借朝士,[七四]有犯罪者,皆諷臣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即按以法。其緣坐老幼不免,一人亡逃,[七五]則舉家質作。人既窮急,[七六]姦宄益深。後帝親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爲法,急於黎庶,緩於權貴,非久長之術。[七七]誠能反是,天下幸甚。」帝銳意儒雅,疎簡刑法,[七八]自公卿大臣,[七九]咸不以鞫獄爲意。姦吏招權,巧文弄法,貨賄成市,多致枉濫。大率二歲刑以上,歲至五千人。是時徒居作者具五任,其無任者著斗械。[八0]任,即保。若疾病,權解之。是後囚徒或有優劇。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宮視事,見而愍之,乃上疏曰:「臣奉敕權視京師雜事,竊見南北郊壇、材官、[八一]車府、太官下省、左裝等處,並啟請四五歲以下輕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異,而甲付錢署,乙配郊壇。錢署三所,於事爲劇;郊壇六處,在役則優。今聽獄官詳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難遇其人,流泉易啟其齒,[八二]將恐玉科重輕,全關墨綬;金書去取,更由丹筆。愚謂宜詳立條制,以爲永准。」

北齊

北齊武成帝河清中,有司奏上齊律。其不可爲定法者,別制權令二卷,與之並行。後平秦王高歸彥謀反,須有約罪,律無正條,於是遂有別條權格,[八三]與律並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則附依輕議,欲入則附從重法,姦吏因之,舞文出沒。至於後主,權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陰中以法。綱紀紊亂,卒至於亡。

通典·刑法典凡八卷·卷一百七十 刑法八

峻酷

峻酷殷 秦 漢 梁 後魏[八四] 北齊 後周 隋 大唐

三苗作五虐之刑,殺戮無辜,爰始淫爲劓、刵、椓、黥。始爲截人耳鼻,椓陰黥面,[八五]以加無辜,故曰五虐。

通典·刑法典凡八卷·卷一百七十 刑法八·峻酷

殷紂爲炮格之刑,[八六]膏銅柱,下加之以炭,[八七]令有罪者行焉,名曰炮格之刑。又醢九侯,脯鄂侯。周西伯獻洛西之地,以請除炮格之刑,紂許之。後淫亂不止,比干死爭,紂曰:「吾聞聖人之心有七竅。」剖而觀之。諸侯皆叛。

秦孝公納衞鞅說,變法令,舍人無驗者坐之,[八八]棄灰於路者刑,步過六尺者罰。初,令之作也,一日臨渭決囚七百餘人,渭水盡赤。具刑制上。

始皇專任獄吏,燕人盧生竊歎曰:「帝親幸獄吏,樂以行殺爲威,天下畏罪持祿,莫敢盡忠。上不聞過而日驕,下懾伏謾欺以取容。」[八九]始皇聞之,怒曰:「諸生在咸陽者,吾使廉問,或爲妖言以亂黔首。」於是使御史悉按問諸生。諸生傳相告引,乃自誣,[九0]犯禁者四百六十餘人,皆坑之。三十六年,有墜星下東郡,[九一]至地爲石。或刻其石曰:「始皇死而地分。」帝聞之,遣御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舍者誅之,[九二]因燔其石。

胡亥以趙高爲郎中令,更法律令,有罪者相坐收族,胡亥從之。羣臣諸公子有罪,令高治之。殺大臣蒙毅等,公子十二人戮死尸於市,十公主磔死於杜,[九三]財物沒入縣官,餘相連坐者不可勝數。時山東羣盜大起,不能禁。胡亥責李斯,斯懼,乃阿意,以書對曰:「夫賢主必能行督責之術,則人不犯。故韓子曰:『慈父有敗子,而嚴家無格虜。』」[九四]胡亥悅,行督責益嚴,刑者相半,死人成積於市。[九五]以殺人多者爲忠臣。丞相去疾及李斯,與將軍馮劫諫胡亥,以寇盜並起,皆苦於轉戍,且止阿房作者。胡亥曰:「君不能禁盜,又欲罷先帝所爲,何以在位?」遂下之吏。去疾、劫曰:「將相不辱。」皆自殺。高因譖李斯子由爲三川守,與盜通。令高按問斯。高詐爲御史十輩,往訊斯,斯以實對,輒令榜掠。斯急,上書,高令棄之不奏。後胡亥使人驗斯,斯懼如前使者,乃誣伏。遂具斯五刑,腰斬咸陽市,夷三族。

漢義縱,河東人也。以鷹擊毛鷙爲治,言如鷹隼之擊,奮毛羽執取飛鳥也。[九六]爲定襄太守。縱至,掩定襄獄中重罪二百餘人,[九七]及賓客昆弟私入相視者亦二百餘人。[九八]縱壹切捕鞫,曰「爲死罪解脫」。壹切皆捕之也。及爲解脫死罪,盡殺之。[九九]是日,皆報殺四百餘人。奏請得報而論殺。[一00]郡中不寒而慄。竟坐事誅。

嚴延年爲河南太守,其治務在摧折豪強,[一0一]扶助貧弱。貧弱雖陷法,曲文以出之;其豪桀侵小民者,[一0二]以文內之。飾文而入之爲罪。[一0三]衆人所謂當死者,一朝出之;所謂當生者,[一0四]詭殺之。詭違正理而殺之。吏民莫能測其意深淺,戰慄不敢犯禁。按其獄,皆文致不可得反。致,至密也。言其文案整密也。反音幡。吏忠盡節者,厚遇之如骨肉,皆親嚮之,出身不顧,以是治下無隱情。然疾惡太甚,中傷者多,尤巧爲獄文,善史書,所欲誅殺,奏成於手,中主簿親近史不得聞知。奏可論死,奄忽如神。冬月,傳屬縣囚,會論府上,總集郡府而論殺。流血數里,河南號曰「屠伯」。竟以政治不道,棄市。初,延年母從東海來,到雒陽,[一0五]適見報囚。奏報行決也。母大驚,便止都亭,不肯入府。延年出至都亭謁母,母閉閤不見。延年免冠頓首閤下,[一0六]良久,母乃見之,因數責延年:「幸得備郡守,專治千里,不聞仁愛教化,有以全安愚民,顧乘刑罰多刑殺人,[一0七]顧,反也。乘,因也。欲以立威,豈爲民父母意哉!天道神明,人不可獨殺。言多殺人者,己亦當死。我不意當老見壯子被刑戮也。言素意不自謂如此。行矣!去女東歸,掃除墓地耳。」言待其喪至也。遂去。歸郡,見昆弟宗人,復爲言之。後歲餘,果敗。東海莫不賢智其母。

王溫舒爲河內太守。先爲廣平都尉時,[一0八]皆知河內豪姦之家。及往,以九月至,令郡具私馬五十匹,爲驛自河內至長安。設方略,捕郡中豪猾,相連坐千餘家。上書請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盡沒入償贓。奏行不過二日,得可,事論報,[一0九]至流血十餘里。河內皆怪其奏,以爲神速。盡十二月,郡中無犬吠之盜。溫舒竟坐誅。

尹賞爲長安令。長安中姦猾浸多,閭里少年羣輩殺吏,受賕報仇,相與探丸爲彈,爲彈丸,作赤、白、黑三色,而共探取之。得赤丸者斫武吏,得黑者斫文吏,白者主治喪;其黨與有爲吏及他人所殺者,則主其喪事。城中薄暮塵起,剽劫行者,死傷橫道,枹鼓不絕。枹,擊鼓椎也,音孚。賞以三輔高第選守長安令,[一一0]得一切便宜從事。賞至,修治長安獄,穿地深方各數丈,致令辟爲郭,致,謂積累也。令辟,㼾甎也。郭,謂四周之內也。致,讀如本字,[一一一]又音綴。令音零。辟音避歷反。以大石覆其口,名爲「虎穴」。乃部戶曹掾史,與鄉吏、亭長、里正、父老、伍人,五家爲伍。[一一二]伍人者,[一一三]各其同伍之人也。雜舉長安中輕薄少年惡子,惡子,不承父母教命者。無市籍商販作務,而鮮衣凶服被鎧扞持刀兵者,悉籍記之,凶服,危險之服也。鎧,甲也。扞,臂衣也。籍記,爲名籍以記之。得數百人。賞一朝會長安吏,車數百兩,分行收捕,皆劾以爲通行飲食上蔭,下嗣。羣盜。賞親閱,見十置一,置,放也。其餘盡以次內虎穴中,百人爲輩,覆以大石。數日一發視,皆相枕藉死,便輿出,瘞寺門桓東,瘞,埋也。舊亭傳於四角面百步築土四方,上有屋,屋上有柱出,高丈餘,有大板貫柱四出,名曰桓表。縣所治夾兩邊各一桓。陳、宋之俗言桓聲如和,今猶謂之和表。即華表。楬著其姓名,楬,杙也。椓杙於瘞處而書死者名也。楬音竭,杙音弋,字並從木。[一一四]百日後,乃令死者家各發取其尸。

王莽居攝,翟義、劉信起兵,莽討敗之,夷三族,誅及種嗣,至皆同坑,以棘五毒并葬之。其後陳良、終帶叛入匈奴,莽求得,行焚如之刑,燒殺之。及天下兵起,董忠反,莽敗之。[一一五]莽令剉忠,收其家族,以醇醯毒藥、[一一六]尺白刃、叢棘埋之。

梁元帝即位於江陵。帝素苛刻,及周師至,獄中死囚且數千人,有司請皆釋之,[一一七]以充戰士。帝不許,並令棒殺之。事未行,而城陷。

後魏

後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十一年六月,誅司徒崔浩。清河崔氏無遠近,及范陽盧氏、太原郭氏、河東柳氏,皆浩之姻親,盡夷其族。初,崔浩修國史,標立石銘,刊國記。浩本書事備而不典,既刊在衢路,往來行者以爲言,事遂聞發。浩及祕書郎吏以下數百人盡死。浩之將誅也,幽縶,置之檻內,送於平城南,使衞士數十人溲疎有反其上,呼聲嗷嗷,聞於行路。自宰司之被害,未有如浩之甚。

文成帝太安四年,始設酒禁。是時,年穀屢登,士人多因酒致酗訟,或議王政,故一切禁之,釀、酤、飲斬,吉凶賓親,則開禁有日程。增置內外候官,伺察諸曹、外部州鎮,至有微服雜亂於府寺閒,以求百官疵失。其所窮理,有司苦加訊測,[一一八]而多相誣逮,輒劾以不敬。諸司官贓二丈,皆斬。又增律七十九章,門房之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一一九]刑六十二。

秦州刺史于洛侯爲政,貪酷安忍。[一二0]部人當熾奪人呂勝脛纏一具,[一二一]洛侯輒鞭當熾一百,截其右腕。又王隴客刺殺王羌奴、王愈二人,依律罪死而已。[一二二]洛侯生拔隴客舌,[一二三]刺其本,并刺胸腹二十餘瘡。隴客不堪苦痛,[一二四]隨刀戰動,乃立四柱,磔其手足,命將絕,始斬其首,支解四體,[一二五]分懸道路。見之者無不傷楚歎愕,合州驚震,人懷怨憤。又王元壽等一時反叛。[一二六]有司糾劾。孝文帝詔使者於州常刑人處宣告兵人,然後斬洛侯以謝百姓。[一二七]

北齊

北齊文宣帝自六年之後,遂以功業自矜,酷暴昏狂,任情喜怒。爲大鑊、長鋸、剉、碓之屬,並陳於庭,意有不快,則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臠噉,以逞其意。時楊遵彥秉政,乃命憲司先定死罪囚,置於仗衞之中,帝欲殺人,則執以應命,謂之供御囚。經三月不殺者,則免其死。[一二八]帝嘗幸金鳳臺,受佛戒,多召死囚,編籧篨爲翅,令之飛下,謂之放生,墜皆致死,帝以爲歡。時有司折獄,又皆酷法,訊囚則用車輻拱杖,[一二九]夾指壓踝,又立之燒犂耳上,或使以臂貫燒車釭,既不勝其苦,皆致誣伏。

後周

後周宣帝性殘忍暴虐,自在儲貳,惡其叔父齊王憲及王軌、宇文孝伯等。及即位,並先誅戮。由是內外不安,俱懷危懼。其後,荒淫日甚,惡聞其過,誅殺無度,[一三0]疎斥大臣。又數行肆赦,爲姦者皆輕犯刑法,政令否塞,下無適從。於是又廣刑書要制,而更峻其法,謂之刑經聖制。宿衞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沒。上書字誤者,科其罪。又作礔礰車,以威婦人。其決人罪,[一三一]云與杖者,即百二十;云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名曰「天杖」。帝既酣飲過度,有下士楊文祐因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恆常醉,政事日無次。」鄭譯奏之,帝怒,命賜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後更命中士皇甫猛歌,猛又諷諫,鄭譯又奏之,又賜猛杖百二十。是時下自公卿,內及妃后,咸加捶楚,上下愁恐焉。[一三二]

隋文帝性猜忌,素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恆令左右覘內外,[一三三]小有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贓污,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令斬之。十年,尚書左僕射高熲、[一三四]理書侍御史柳彧等諫,以爲朝堂非殺人之處,殿廷非決罰之地。帝不納。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羣生,務在去弊,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一三五]致陛下決罰過嚴。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賢路。」帝於是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一三六]故多致死。」帝不懌,乃令殿內去杖,[一三七]欲有決罰,各委所由。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帝寵高熲過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內無杖,遂以馬鞭笞殺之。[一三八]自是殿內復置杖。未幾怒甚,又於殿廷殺人,兵部侍郎馮基固諫,[一三九]帝不從,竟於殿廷行決。帝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羣僚之不諫者。[一四0]開皇十六年,有司奏合川倉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問其事,以爲主典所竊。復令孝卿馳驛斬之,沒其家爲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後盜邊糧者,一斗以上皆死,[一四一]家口沒官。十七年,詔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諸有殿失,雖備科條,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其諸司屬官,若有愆犯,[一四二]聽於律外斟酌決杖。於是上下相驅,迭行捶楚,以殘暴爲幹能,以守法爲懦弱。是時,帝意每尚慘急,而姦回不止。又定盜一錢棄市法,聞見不告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盜一榱桷,三人同竊一瓜,事發即時行決。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財者邪?但爲枉人來耳。而爲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一錢而死也。而不爲我以聞,吾更來,而屬無類矣。」帝聞之,爲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帝嘗發怒,六月棒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帝報曰:「六月雖曰生長,此時必有雷霆。天道既於炎陽之時震其威怒,則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殺之。帝猜忌益甚,臣僚用法尤峻。[一四三]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臣衣劒之不齊者,或以白帝,帝謂之曰:「爾爲御史,何縱捨自由?」命殺之。諫議大夫毛思祖諫,又殺之。左領軍府長史考校不平,將作寺丞以課麥𪌭遲晚,[一四四]武庫令以署庭荒蕪,獨孤師以私受蕃客鸚鵡,帝察知,並親臨斬決。仁壽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常,不復依准科條。[一四五]時楊素正被委任,素又稟性高下,公卿股慄,不敢措言。素於鴻臚少卿陳延不平,[一四六]蕃客館庭中有馬屎,又庶僕氈上樗蒲,旋以白帝,皆於西市棒殺,而搒捶陳延,殆至於斃。大理寺丞楊遠、劉子通等,[一四七]性愛深文,每隨衙奏獄,能順帝旨。[一四八]帝大悅,並遣於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詔獄,[一四九]專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則按以重抵,無殊罪而死者不可勝原。[一五0]遠又能附楊素,每於塗中接候,而以囚名目白之,皆隨素所爲輕重。其臨終赴市者,莫不塗中呼枉,仰天而哭。

煬帝大業中,外征四夷,內窮嗜欲,兵革歲動,賦斂滋繁。窮人無告,聚爲盜賊。帝乃更立嚴刑,敕天下竊盜以上,罪無輕重,不待聞奏,皆斬。百姓轉相羣聚,攻剽城邑,[一五一]誅罰不能禁。帝以盜不息,乃益肆淫刑。九年,又詔爲盜者籍沒其家。自是羣賊大起,郡縣官人又各擅威福,[一五二]生殺任情矣。及楊玄感反,帝誅之,罪及九族。其尤重者,行轘裂梟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以下臠噉其肉。百姓怨嗟,天下大潰。

貝州刺史厙狄士文至州,發擿姦隱,[一五三]長吏尺布斗粟之贓,無所寬貸。得千餘人而奏之,悉配防嶺南,[一五四]親戚相送,哭泣之聲徧於州境。至嶺南,遇瘴癘死者十八九,於是父母妻子唯哭士文。士文聞之,令人捕捉,捶撾盈前,而哭者彌甚。有京兆韋焜爲貝州司馬,河東趙達爲清河令,二人並苛刻,唯長史有惠政。時人爲之語曰:「刺史羅剎暴,司馬蝮虵瞋,長史含笑判,清河生喫人。」[一五五]士文竟坐免。

田式爲襄州總管,專以立威爲務,每視事於外,必盛氣以待其下,官屬股慄,無敢仰視。有犯禁者,雖至親昵,無所容貸。其女壻京兆杜寧,自長安省之,式誡寧無出外。寧久之不得還,竊上樓瞻眺,以暢鬱思。式知之,笞寧五十。其所使奴,嘗詣式白事,[一五六]有蟲上其衣衿,揮袖拂去之。式以爲慢己,立即棒殺之。或僚吏姦贓,部內劫盜者,無問輕重,悉禁地牢中,寢處糞穢,令其苦毒,自非身死,終不得出。每赦書到州,式未暇省讀,[一五七]先召獄卒,殺重囚,然後宣示百姓。其刻暴如此,[一五八]由是除名爲百姓。

王文同爲恆山郡守。[一五九]有一人豪猾,每持長吏長短,前後守令咸憚之。文同下車,聞其名,召而數之。令左右刳木爲大橛,埋之於庭,出尺餘,四角各埋小橛。令其人踣心於木橛上,[一六0]縛四支於小橛,以棒毆其背,應時潰爛。郡中大駭,吏人相視懾氣。及煬帝征遼東,令文同巡察河北諸郡。文同見有沙門齋戒菜食者,以爲妖妄,皆收繫獄。至河閒,召諸郡官人,小有遲違者,輒覆面於地,箠殺之。有沙門相聚講論,及長老共爲佛會者數百人,文同以爲結聚惑衆,斬之。又悉裸僧尼,驗有淫狀非童男女者數千人,復將殺之。百姓號哭於路,諸郡驚駭,各奏其事。帝聞而大怒,遣使者達奚善意馳鏁之,[一六一]斬於河閒,以謝百姓。讎人剖其棺,臠其肉而噉之,斯須咸盡。

大唐

大唐武太后臨朝,屬徐敬業、越王貞等起兵,[一六二]遂立威刑,以服天下,將移神器,漸引酷吏,務令深文。長壽年,有上書人言嶺表流人有陰謀逆者,乃遣司刑評事萬國俊就按之,若得反狀,便行斬決。國俊至廣州,徧召流人,擁之水曲,[一六三]以次加戮,三百餘人一時併命。然後鍛鍊,曲成反狀。仍更誣奏云:「諸道流人,咸有怨恨。若不推究,爲變非遙。」太后又命攝監察御史劉光業、王德壽、鮑思恭、王處貞、屈貞筠等,分往劒南、黔中、安南、嶺南等六道按鞫流人。光業誅九百餘人,德壽誅七百人,其餘少者不減數百人,亦有雜犯及遠年流人枉及禍焉。

時周興、來俊臣等,相次推究大獄。乃於都城麗景門內,新置推事使院,時人謂之「新開獄」。俊臣又與侍御史侯思止、[一六四]王弘義、郭霸、李敬仁,評事康暐、衞遂忠等,招集告事者數百人,共爲羅織,以陷良善。前後枉遭殺害者,不可勝數。又造告密羅織經一卷,其意旨皆網羅前人,[一六五]織成反狀。俊臣每鞫囚,無問輕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於甕,以火圜繞炙之,[一六六]兼絕其糧餉,[一六七]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又作大枷,凡有十號:一曰定百脈,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膽,六曰實同反,七曰反是實,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又令寢處糞穢,備諸苦毒。有制書寬囚徒,俊臣必先遣獄卒盡殺重囚,然後宣示。自是海內兇懼,道路側目。

天授二年正月,御史中丞知大夫事李嗣貞以來俊臣等用法嚴酷,上疏曰:「臣聞陳平事漢祖,謀疎楚君臣,乃用黃金五萬斤,行反閒之術。項王果疑臣下,陳平反閒遂行。今告事紛紜,虛多實少,當有兇慝。[一六八]焉知必無陳平,先謀疎陛下君臣,[一六九]後謀良善?陛下昨語臣云:『我比來已作此意。』[一七0]便是愚臣管測,先天而天不違。至如羅織之徒,即疎閒之漸。陳平反閒,其遠乎哉?王制曰:『凡制刑決獄,以成告於正,正聽之,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與孤卿大夫、公、侯、伯、子、男以獄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成又告於王,[一七一]王三宥之,然後制刑。』臣竊見比日獄官一單車使推訖,萬事即定,法家隨斷,輕重不推,或有臨時便決,[一七二]不待聞奏。此權由臣下,非審慎之法,儻有冤濫,何由可知?況乎九品之官,專命推覆,操殺生之柄,竊人主之威,按覆既不在秋官,省審復不由門下,事非可久,物情駭懼。老子云:『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今若假此威權,便是窺國家利器也,不可不慎。」麟臺正字陳子昂上書曰:「臣聞之,聖人出,必有驅除,蓋天人之符,應休命也。日者東南微孽,敢謀亂常,陛下順天行誅,罪惡咸服,豈非上天意欲彰陛下神武之功哉!而執事者不察天心,以爲人意,惡其首亂倡禍,法合誅屠,將息姦原,窮其黨與,遂使陛下大開詔獄,重設嚴刑,冀以懲刱,勸於天下,[一七三]大或流血,[一七四]小禦魑魅。今朝廷惶惶,莫能自固,[一七五]海內傾聽,以相驚恐。[一七六]愚臣昧焉,竊恐非五帝、三王伐罪弔人之意也。頃年以來,伏見諸方告密,囚累百千輩。大抵所告,[一七七]以揚州爲名,及其窮竟,百無一實。遂使姦臣之黨,快意相讎,睚眦之嫌,則稱有密,一人被訟,百人滿獄,使者推捕,冠蓋如市。咸謂陛下愛一人而害百人,天下喁喁,[一七八]莫知寧所。伏願念之,即天下幸甚。」京兆府萬年縣主簿徐堅上疏曰:「臣聞書有五聽之道,慮失實情也;令著三覆之奏,恐致虛枉也。比見有敕,勘當反逆,命使者得實便決殺。人命至重,不可再生,倘萬分之中有一不實,欲訴無路,懷枉誰明,飲恨吞聲,赤族從戮,豈不痛哉!此不足肅姦逆而明刑典,[一七九]適所以長威福而生疑懼。臣願絕此處分,依法覆奏,則死者甘伏,知泣辜之恩;生人歡悅,見詳刑之意。」[一八0]

聖曆元年,武太后謂侍臣曰:「往者來俊臣等推按刑獄,朝臣遞相牽引,咸承反逆。中閒疑有枉濫,更遣近臣就獄親問,皆得手狀,承引不虛。近日俊臣死後,更無聞有反者,然則以前就戮者,不有冤濫者邪?」夏官侍郎姚元崇對曰:「比破家者,皆是枉錯自誣,告者持以爲功,[一八一]天下號爲羅織,甚於漢之黨錮。陛下令近臣就獄問者,近臣亦不自保,何敢動搖?今日以後,臣以微軀及一門百口保見在內外官更無反者。乞陛下得告狀收掌,[一八二]不須推問。」太后大悅曰:「以前宰相皆順成其事,陷朕爲淫刑之主。」太后頗悟。於是監察御史魏靖上疏曰:「來俊臣身處極法,[一八三]以其羅織良善。臣聞郭霸自刺而唱快,萬國俊被遮而遽亡。[一八四]霍獻可臨終,[一八五]膝拳於頂;[一八六]李敬仁將死,舌至於臍。皆衆鬼滿庭,羣妖橫道,唯徵集應,若響隨聲。備在人傳,[一八七]不爲虛說。伯有晝見,殆無以過。此亦羅織之一據也。倘使平反者數人,衆共詳覆來俊臣等所推大獄,庶鄧艾獲申於今日,孝婦不濫於昔時,恩渙一流,天下幸甚。」於是制緣來俊臣、丘神勣等所推鞫人身死籍沒者,[一八八]令三司重檢勘,有冤濫者,並皆雪免矣。

中宗神龍元年制:「以丘神勣、來子珣、周興、萬國俊、來俊臣、魚承曄、王景昭、索元禮、傅游藝、王弘義、張知默、裴籍、焦仁亶、侯思止、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備、陳嘉言、劉光業、王德壽、王處貞、屈貞筠、鮑思恭等,自垂拱以來,多枉濫殺人者,所有官爵,並令追奪。」於是天下稱慶。

通典·刑法典凡八卷·卷一百七十 刑法八

開元格

開元格[一八九]周朝酷吏來子珣、京兆府萬年縣。萬國俊、荊州江陵縣。王弘義、冀州。侯思止、京兆府。郭霸、舒州同安縣。焦仁亶、蒲州河東縣。張知默、河南府緱氏縣。李敬仁、河南府河南縣。唐奉一、齊州金節縣。來俊臣、周興、丘神勣、索元禮、曹仁悊、王景昭、裴籍、李秦授、劉光業、王德壽、屈貞筠、鮑思恭、劉景陽、王處貞。以上檢州貫未獲及。

右二十三人,殘害宗支,毒陷良善,情狀尤重,身在者宜長流嶺南遠處。縱身沒,子孫亦不許仕宦。[一九0]

陳嘉言、河南府河南縣。魚承曄、京兆府櫟陽縣。皇甫文備、河南府緱氏縣。傅游藝。

右四人,殘害宗支,毒陷良善,情狀稍輕,身在者宜配嶺南。縱身沒,子孫亦不許近任。

敕依前件

開元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通典·刑法典凡八卷

卷一百七十 刑法八

校勘記[一] 今法有誹謗訞言之罪 「訞言」原脫,據漢書文帝紀一一八頁、冊府卷六0九七三一七頁、通鑑卷一三四五三頁補。

[二] 以相約而後相謾 「後」原訛「復」,據漢書文帝紀一一八頁改。

[三] 後相欺誑 「後」原訛「復」,據漢書文帝紀師古注一一八頁改。

[四] 訐面相斥罪也 「面」原脫,據漢書刑法志師古注一0九七頁補。

[五] 文帝選張釋之爲廷尉 「文帝」原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六] 去肉刑宮刑 「宮刑」原無,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補。

[七] 受其官屬所監所行所將 「受」上原有「皆」,據漢書景帝紀一四0頁刪。按:漢書「所監」下尚有「所治」,通典蓋避高宗諱而未錄。

[八] 其刑具刑制上篇 「其刑」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九] 元帝柔仁好儒 「元帝」下原有「爲太子」,乃清人所增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刪。

[一0]宣帝好觀其君臣篇繩謂彈治 「君臣篇繩謂彈治」原作「書故以刑名繩下」,王吴本同,此明人擅改者。今據漢書元帝紀師古注二七八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一一]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 「任」原作「用」,「用」原訛「尚」,據漢書元帝紀二七七頁及北宋本改。

[一二]而欲羅元元之不逮豈刑中之意哉 「羅」原訛「罪」,「刑中」原倒,據漢書刑法志一一0三頁、冊府卷六0九七三一九頁改乙。

[一三]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原作「其大辟之罪二百」,據漢書刑法志一一0三頁、冊府卷六0九七三一九頁改。按:尚書呂刑原文即如漢志所引。

[一四]謂引他類以比附之 「比」原脫,據漢書刑法志師古注一一0四頁補。

[一五]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 下「二千石」與「刑」、「約省」原並脫,據漢書刑法志一一0三頁、冊府卷六0九七三一九頁補。

[一六]詩大雅之言 原作「大雅烝人之詩言」,乃清人修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回。

[一七]國有不善事 「事」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八]將行也 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補。

[一九]但鉤摭微細 「微細」原倒,據漢書刑法志一一0三頁及北宋本、明刻本乙。

[二0]邑無豪桀之俠 「俠」原訛「吏」,據漢書刑法志一一一0頁改。

[二一]比崇於古者以其疾未盡除 「盡」原脫,據漢書刑法志一一一0頁補。按:漢志「比崇」作「比隆」,通典避玄宗諱改。

[二二]繁於詆欺放濫之文 「欺」原訛「毀」,據後漢書陳寵傳一五四九頁及北宋本改。

[二三]平帝時 原脫,據後漢書陳寵傳一五四七頁及北宋本補。

[二四]寵復鉤校律令條法 「條」原作「刑」,據後漢書陳寵傳一五五四頁改。

[二五]鉤猶動也 「動」原訛「勘」,據後漢書陳寵傳李注一五五五頁及北宋本改。

[二六]鄭玄注曰禮篇多亡 「注」原脫,「禮」上原衍「經」,據後漢書陳寵傳李注一五五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刪。

[二七]去禮之人 「去」原訛「失」,據後漢書陳寵傳李注一五五五頁及北宋本改。

[二八]傳之無窮 「傳」上原有「俾」,據後漢書陳寵傳一五五四頁及北宋本、明抄本刪。

[二九]無士人不罪之科然每至詰謫輒有請訴 原作「士人不科罪然每詰謫轉有請訴」,北宋本作「人士不罪科然每至誥謫轉有請訴」,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人士不科罪然每至詰謫轉有請訴」,俱有脫誤。今據宋書王弘傳一三一七頁、南史王弘傳五七一頁、冊府卷六一五七三八三頁補改。

[三0]使得優苦之衷 「優」原訛「憂」,據北宋本及冊府卷六一五七三八三頁改。

[三一]宜進主守偷十匹常偷五十匹死 「十匹常偷」原脫,據宋書王弘傳一三一八頁、南史王弘傳五七一頁補。

[三二]既得小寬人命 「得」原脫,據宋書王弘傳一三一八頁及北宋本補。

[三三]盡刪大業苛慘之法 「法」字原脫,參照舊唐書刑法志二一三四頁、唐會要卷三九、冊府卷六一二七三四二頁訂補。

[三四]裴弘獻上疏駁律遂令參掌刪改之 「律」下原衍「令」,「掌」原訛「軍」,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改。

[三五]加刑又如煩峻 「如」原作「殊」,王吴本作「于」,皆後人臆改。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冊府卷六一二七三四三頁改回。按:舊唐書刑法志二一三六頁、唐會要卷三九作「加」。

[三六]改爲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爲加」與「二年」原脫,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三六頁、新唐書刑法志一四0九頁、唐會要卷三九、冊府卷六一二七三四三頁補。

[三七]其閒罪亦有情可矜何容皆以律斷 「何容」原訛作「疑容可」,據唐會要卷四0改正。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脫「何」。王吴本未補「何」,而改「矜」爲「疑」,改「皆」爲「可」。殿本、局本復補「矜」留「疑」,留「可」補「皆」,可謂越改越亂。

[三八]王珪奏曰但選良善平恕人 「奏」原脫,「但」上原有「今」,據北宋本、明抄本及唐會要卷四0補刪。按:傅校本、明刻本無「今」。

[三九]次到岐州刺史鄭善果 「到」原訛「列」,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唐會要卷四0改。

[四0]如鄭善果等 「等」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四一]祖孫配沒 原作「祖坐罪死孫配流」,乃後人妄改者。今據北宋本及舊唐書刑法志二一三六頁、唐會要卷三九、冊府卷六一二七三四三頁刪改。

[四二]然後加之以刑罰 「罰」原脫,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三六頁、冊府卷六一二七三四三頁補。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訛「罪」。

[四三]據禮論情 「禮」原訛「理」,據北宋本及舊唐書刑法志二一三六頁改。

[四四]俱配沒 「沒」原訛「役」,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三六頁、新唐書刑法志一四一0頁、冊府卷六一二七三四四頁改。按:唐律疏議卷一七,諸謀反大逆人祖孫並沒官。

[四五]自是比古死刑 「刑」原訛「罪」,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舊唐書刑法志二一三六頁、冊府卷六一二七三四四頁均作「刑」。

[四六]減大辟入流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 原脫「減大辟入流者九十二條」及下「流」字,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三八頁、新唐書刑法志一四一0頁、冊府卷六一二七三四四頁補。

[四七]其大祭祀及致齋日 「日」下原有「期」,明人擅增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四八]斷屠日月及假日 「月」下原衍「蝕」,據唐律疏議卷三0、舊唐書刑法志二一三八頁刪。

[四九]並以忤旨誅斬 原「旨」下有「被」,據北宋本刪。

[五0]令尚食相知 原作「令供御官知」,明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0頁改回。

[五一]內教坊及太常 「內」原脫,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0頁、通鑑卷一九三六0九0頁補。按:胡注云:「武德中,置內教坊于禁中,有內教博士。」

[五二]多據律令 「令」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0頁、通鑑卷一九三六0九0頁作「文」。

[五三]太宗以暇日開明堂圖見五藏之系咸附背脊 「開」原作「觀」,「咸附背脊」原作「皆附於背」,乃明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五四]即日遂有此制 「遂」原訛「隨」,據北宋本、明抄本及唐會要卷四0改。

[五五]六年十二月 「六」原訛「五」,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王吴本改。按:唐會要卷四0也作「六」。

[五六]詔悉原之 「詔」上原有「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五七]見囚五十餘人 「餘」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按: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0頁有「餘」。

[五八]盜竊 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五九]二十五年 「二」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補。按:下文所記舊唐書刑法志二一五0頁亦謂開元二十五年事。

[六0]至是有鵲巢其樹 「鵲」原訛「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及舊唐書刑法志二一五一頁改。

[六一]著自不刊 「自」原訛「目」,據北宋本改。按:唐會要卷四0作「爲」。

[六二]所斷絞斬刑者 「絞斬」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乙。按:唐會要卷三九、冊府卷六一二七三四八頁也作「絞斬」。

[六三]雖武太后革命二紀 「武」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六四]宇內憂虞億兆同心 「虞」原訛「危」,「億兆」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乙。

[六五]國家仁深德厚 「仁深德厚」原倒作「深仁厚德」,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正。

[六六]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三年不齒 「其」上原有「反於中國三年不齒」八字,「雖出三年不齒」原無,乃後人妄自增刪者。今據周禮司圜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補復原。

[六七]害人爲百姓害者 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姓」下有「所」。按:無「所」義長。

[六八]出謂逃亡也 此五字原倒在「反於中國者舍之還鄉里也」下,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上移。

[六九]予監吏深刻者 「吏」原訛「史」,據漢書張湯傳二六三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改。下同。

[七0]而又口奏言雖律令之文合致此罪 「而」原脫,「罪」原訛「律」,據漢書張湯傳師古注二六四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改。

[七一]往往釋其人罪非未奏之前口豫言之也 「罪」原脫,「非」原訛「蓋」,據漢書張湯傳師古注二六四0頁及北宋本補改。

[七二]典者不勝徧睹 「勝」漢書刑法志一一0一頁作「能」。

[七三]專以人主意指爲獄 「指」下原有「以」,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七四]梁武帝敦睦九族優借朝士 「九」原訛「親」,「借」原訛「惜」,據隋書刑法志七00頁及北宋本改。

[七五]一人亡逃 「亡逃」原倒,據隋書刑法志七0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七六]人既窮急 「急」原作「迫」,據隋書刑法志七00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七]非久長之術 「術」原作「計」,據隋書刑法志七0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七八]疎簡刑法 「疎」原訛「雖」,據隋書刑法志七0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改。

[七九]自公卿大臣 「臣」原作「夫」,據隋書刑法志七0一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八0]其無任者著斗械 「斗」原訛「十」,據隋書刑法志七0一頁改。

[八一]材官 原脫訛作「宮」,據隋書刑法志七0一頁補改。按:北宋本雖脫「材」,「官」字猶不誤。

[八二]流泉易啟其齒 「泉」原訛「舞」,據隋書刑法志七0一頁改。

[八三]於是遂有別條權格 「格」原訛「令」,據隋書刑法志七0七頁改。

[八四]後魏 原無,據本節內容增。

[八五]椓陰黥面 「陰」原訛「竅」,據尚書呂刑偽孔傳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改。

[八六]殷紂爲炮格之刑 「格」原作「烙」,非。據史記殷本紀一0六頁及北宋本改。下同。

[八七]下加之以炭 「下」原脫,據史記殷本紀集解引列女傳一0六頁補。

[八八]舍人無驗者坐之 「坐之」原訛「罪」,據史記商君傳二二三六頁及傅校本、明刻本改。按:北宋本脫此二字。

[八九]下懾伏謾欺以取容 「懾」原訛「攝」,據史記秦始皇本紀二五八頁及北宋本改。

[九0]乃自誣 「誣」史記秦始皇本紀二五八頁作「除」。

[九一]有墜星下東郡 「墜星」原倒,據史記秦始皇本紀二五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九二]盡取石旁舍者誅之 「舍者」原作「居人」,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九三]殺大臣蒙毅等公子十二人戮死尸於市十公主磔死於杜 「毅」原訛「敖」,「公子」原脫,「十公主磔」原作「六公子戮」,據史記李斯傳二五五二頁改補。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亦作「十公主磔死於杜」,與李斯傳同,而後人輒據秦始皇本紀二六八頁改作「六公子戮死於杜」,非杜佑本意。

[九四]慈父有敗子而嚴家無格虜 「父」史記李斯傳二五五五頁作「母」。

[九五]死人成積於市 「人」原作「尸」,據史記李斯傳二五五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九六]言如鷹隼之擊奮毛羽執取飛鳥也 「擊奮」原倒,據漢書酷吏傳師古注三六五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九七]獄中重罪二百餘人 「二」原訛「三」,據漢書酷吏傳三六五四頁及北宋本改。

[九八]及賓客昆弟私入相視者亦二百餘人 此十五字原倒在「皆報殺四百餘人」之下,今據漢書酷吏傳三六四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移正。

[九九]壹切皆捕之也以爲解脫死罪盡殺之 此十五字注文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00]奏請得報而論殺 此七字注文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0一]其治務在摧折豪強 「摧」原訛「推」,據漢書酷吏傳三六六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0二]其豪桀侵小民者 「桀」原作「強而」,據漢書酷吏傳三六六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刪。

[一0三]飾文而入之爲罪 「爲」原作「於」,「罪」下原有「也」,據漢書酷吏傳師古注三六六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刪。

[一0四]所謂當生者 「謂」原脫,據漢書酷吏傳三六六九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0五]到雒陽 「雒」原訛「睢」,據漢書酷吏傳三六七一頁及北宋本改。

[一0六]延年免冠頓首閤下 「閤下」原脫,據漢書酷吏傳三六七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0七]顧乘刑罰多刑殺人 下「刑」原脫,據漢書酷吏傳三六七二頁及北宋本補。

[一0八]先爲廣平都尉時 「都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太守」,誤。

[一0九]事論報 「事」原脫,據漢書酷吏傳三六五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一0]選守長安令 「長安」原訛「長守」,據漢書酷吏傳三六七三頁及北宋本改。

[一一一]致讀如本字 「字」原訛「音」,據諸本改。

[一一二]伍人 「伍」原訛「五」,據漢書酷吏傳三六七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下同。

[一一三]伍人者 「伍」上原衍「人」,據漢書酷吏傳師古注三六七四頁及北宋本刪。

[一一四]字並從木 「字」原脫,據漢書酷吏傳師古注三六七五頁及北宋本補。

[一一五]莽敗之 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補。

[一一六]醇醯 「醯」原訛「酖」,據漢書王莽傳四一八五頁改。

[一一七]請皆釋之 「皆」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0二頁及北宋本補。

[一一八]有司苦加訊測 「測」魏書刑罰志二八七五頁作「惻」。

[一一九]大辟三十五 「五」原訛「二」,據魏書刑罰志二八七五頁改。按:本書卷一六四也作「五」。

[一二0]貪酷安忍 「安」原作「殘」,據魏書酷吏傳一九一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一]部人當熾奪人呂勝脛纏一具 「當」上原有「王」,「呂勝」原脫訛作「腞」,據魏書酷吏傳一九一七頁北史酷吏傳二八九四頁刪改。按:「人」魏書、北史作「民」,通典諱改。

[一二二]依律罪死而已 「罪死」原倒,據魏書酷吏傳一九一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一二三]洛侯生拔隴客舌 「生」原脫,據魏書酷吏傳一九一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二四]不堪苦痛 「苦痛」原倒,據魏書酷吏傳一九一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一二五]支解四體 「四」原訛「其」,據魏書酷吏傳一九一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六]人懷怨憤又王元壽等一時反叛 「怨憤」原倒,「又」原訛「文」,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改。

[一二七]然後斬洛侯以謝百姓 「然後」原脫,據魏書酷吏傳一九一八頁、北史酷吏傳二八九四頁補。按:北宋本有「然」無「後」。

[一二八]則免其死 「則」原訛「皆」,據隋書刑法志七0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二九]訊囚則用車輻拱杖 「拱」原作「縐」,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隋書刑法志七0四頁作「𤠮」。

[一三0]誅殺無度 「殺」原作「戮」,據隋書刑法志七一0頁及北宋本改。

[一三一]其決人罪 「罪」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一0頁補。

[一三二]上下愁恐焉 「恐焉」原作「怨」,據北宋本、傅校本改。

[一三三]恆令左右覘內外 「覘」原訛「觀」,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隋書刑法志七一三頁作「覘視」。

[一三四]尚書左僕射高熲 「左」原訛「右」,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三頁及北宋本改。

[一三五]犯者不息 「犯」下原衍「法」,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三六]比常杖數百 「比」上原衍「皆」,「杖」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三頁刪補。按:北宋本無「皆」字。

[一三七]乃令殿內去杖 「令」原作「命」,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三頁及北宋本改。

[一三八]遂以馬鞭笞殺之 「殺」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三頁補。

[一三九]兵部侍郎馮基 「部」下原衍「右」,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三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四0]而怒羣僚之不諫者 「僚」原作「臣」,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三頁及北宋本改。

[一四一]一斗以上皆死 隋書刑法志七一四頁「斗」作「升」。

[一四二]若有愆犯 「愆」原訛「僭」,據隋書刑法志七一四頁及北宋本改。

[一四三]帝猜忌益甚臣僚用法尤峻 「益」原作「愈」,據北宋本改。按:隋書刑法志七一五頁「益甚」作「二朝」,義長。

[一四四]將作寺丞以課麥𪌭遲晚 「𪌭」原訛「麪」,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五頁改。按:麥𪌭即麥秸,建築所需,故將作寺徵之。通典「𪌭」訛「麪」,隋志「課」訛「諫」,遂俱不可通。

[一四五]不復依准科條 「條」隋書刑法志七一五頁作「律」。

[一四六]素於鴻臚少卿陳延不平 「於」原訛「與」,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五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四七]大理寺丞楊遠劉子通等 「丞」原訛「卿」,據隋書刑法志七一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四八]能順帝旨 原作「能希旨」,後人擅改者,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

[一四九]每有詔獄 「每」下原衍「月」,據隋書刑法志七一六頁及北宋本刪。

[一五0]不可勝原 「原」原訛「言」,據隋書刑法志七一六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五一]攻剽城邑 「剽」原作「掠」,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七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五二]自是羣賊大起郡縣官人又各擅威福 「賊」原作「盜」,「郡」原脫,據隋書刑法志七一七頁改補。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賊」。「郡」明刻本訛「羣」,傅校云:「羣當爲郡。」

[一五三]發擿姦隱 「擿姦」原倒,據隋書酷吏傳一六九二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

[一五四]悉配防嶺南 「悉」上原衍「士文」,據明刻本刪。

[一五五]清河生喫人 「河」原訛「和」,據諸本改。

[一五六]嘗詣式白事 「嘗」原訛「常」,據隋書酷吏傳一六九四頁改。

[一五七]式未暇省讀 「式」原作「或」,據隋書酷吏傳一六九四頁改。

[一五八]其刻暴如此 「刻暴」原倒,據隋書酷吏傳一六九四頁及北宋本、傅校本、明刻本乙。

[一五九]王文同爲恆山郡守 「守」隋書酷吏傳一七0一頁作「丞」。

[一六0]令其人踣心於木橛上 「橛」原脫,據隋書酷吏傳一七0一頁補。

[一六一]達奚善意 「奚」原訛「其」,據隋書酷吏傳一七0二頁及北宋本改。

[一六二]屬徐敬業越王貞等起兵 「業」下原有「反」字,今據傅校本、明刻本刪。按:北宋本、明抄本「業」下有「起」字。

[一六三]擁之水曲 「曲」原訛「中」,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三頁改。

[一六四]侍御史 「侍」原脫,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四頁、酷吏傳上四八三七頁補。

[一六五]皆網羅前人 「網羅」原倒,「前」原訛「善」,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四頁、唐會要卷四一乙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前」字不誤。

[一六六]以火圜繞炙之 「以火圜」原作「火四圍」,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四頁、酷吏傳上四八三八頁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火燒圓繞炙之」。

[一六七]兼絕其糧餉 「兼」原訛「或」,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四頁也作「兼」。

[一六八]當有兇慝 「慝」原訛「惡」,據北宋本及唐會要卷四一改。

[一六九]先謀疎陛下君臣 「謀」原脫,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補。

[一七0]我比來已作此意 「來」原脫,據唐會要卷四一補。

[一七一]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與孤卿大夫公侯伯子男以獄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成又告於王 原脫作「大司寇聽之三公以獄成告於王」,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及唐會要卷四一補。按:李嗣貞所引禮記王制,與王制原文不盡同。

[一七二]或有臨時便決 「或有臨」原作「有無即」,據唐會要卷四一改。按: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作「或有時便決」,脫「臨」。

[一七三]冀以懲刱勸於天下 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四頁作「冀以懲姦觀于天下」。唐會要卷四一作「冀以懲創于天下」。

[一七四]大或流血 「或」原訛「者」,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按: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五頁、唐會要卷四一均作「或」。

[一七五]莫能自固 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五頁、唐會要卷四一同。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能」作「不」。

[一七六]以相驚恐 「相」原脫,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五頁、唐會要卷四一補。

[一七七]囚累百千輩大抵所告 「囚」原訛「因」,「抵」原訛「應」,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六頁、唐會要卷四一改。

[一七八]天下喁喁 「喁喁」原訛「唱之」,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六頁、唐會要卷四一改。

[一七九]此不足肅姦逆而明刑典 「刑典」原倒,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乙。按:唐會要卷四一也作「刑典」。

[一八0]見詳刑之意 「詳」原訛「祥」,據北宋本及唐會要卷四一改。

[一八一]皆是枉錯自誣告者持以爲功 「誣」下原有「而死」,「持」原作「特」,此乃後人據舊唐書姚崇傳三0二一頁增改者,非杜氏之舊。今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回。惟古本脫「者」,據舊唐書、唐會要補。

[一八二]乞陛下得告狀收掌 「收」上原有「但」,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八三]來俊臣身處極法 「身」原訛「所」,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八頁、唐會要卷四一改。

[一八四]萬國俊被遮而遽亡 「被」原訛「披」,據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八頁、唐會要卷四一改。

[一八五]霍獻可 「霍」原訛「崔」,據北宋本及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八頁、元和姓纂卷一0改。按:北宋本作「●」。●音霍。霍爲飛聲,●爲高飛,義訓相因,故俗借●爲霍。「崔」乃「●」之形訛。

[一八六]膝拳於頂 唐會要卷四一同。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八頁「頂」作「項」。

[一八七]備在人傳 「傳」舊唐書刑法志二一四九頁、唐會要卷四一作「謠」。

[一八八]於是制緣來俊臣丘神勣等 「緣」原作「錄」,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改。

[一八九]開元格 「格」下原有「附」,據北宋本、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刪。

[一九0]子孫亦不許仕宦 「許」原作「得」,據諸本改。

通典·州郡典凡十四卷

卷一百七十一 州郡一

通典卷第一百七十一

州郡一

通典·州郡典凡十四卷·卷一百七十一 州郡一

州郡序

州郡序 序目上

州郡序[一]

天下之立國宰物尚矣,其畫野分疆之制,自五帝始焉。道德遠覃,四夷從化,即人爲治,不求其欲,斯蓋羈縻而已,寧論封域之廣狹乎!堯舜地不過數千里,東漸于海,西被流沙,朔南暨聲教,[二]五帝之至德也。武丁、成王東則江南,西氐羌,南荊蠻,北朔方,三代之大仁也。秦氏削平六國,南取百越,北卻匈奴,築塞河外,地廣而亡,逮戰國之酷暴也。漢武滅朝鮮、閩越,開西南夷,通西域,逐北狄,天下騷然,人不聊生,追悔前失,引咎自責,下詔哀痛,息戍輪臺,既危復安,幸能覺悟也。隋煬逐吐谷渾,開通西域,招來突厥,征伐高麗,身弒祀絕,近代殷鑒也。夫天生烝人,樹君司牧,是以一人治天下,非以天下奉一人,患在德不廣,不患地不廣。[三]秦漢之後,以重斂爲國富,卒衆爲兵強,拓境爲業大,遠貢爲德盛,爭城殺人盈城,爭地殺人滿野,用生人膏血,易不殖土田。小則天下怨咨,羣盜蜂起;大則殞命殲族,遺惡萬代,不亦謬哉![四]則五帝三王可以師範。凡言地理者多矣,在辨區域,徵因革,知要害,察風土,纖介畢書,樹石無漏,動盈百軸,豈所謂撮機要者乎!如誕而不經,徧記雜說,何暇編舉。謂辛氏三秦記、常璩華陽國志、羅含湘中記、盛弘之荊州記之類,皆自述鄉國靈怪,人賢物盛。參以他書,則多紕謬,既非通論,不暇取之矣。或覽之者,不責其略焉。

第一 序目上凡郡府三百二十九[五]

第二 序目下

第三 古雍州上 今置郡府二十四

京兆府雍 華陰華 馮翊同 扶風岐 汧陽隴 新平邠 安定涇 彭原寧 安化慶 平涼原 靈武靈 五原鹽 寧朔宥 洛交鄜 中部坊 延安延 咸寧丹上郡綏 銀川銀 新秦麟 朔方夏 九原豐 榆林勝 安北府

第四 古雍州下 今置郡府十八

天水秦 隴西渭 金城蘭 會寧會 安鄉河 臨洮洮 和政岷 寧塞廓 西平鄯 武威涼 張掖甘 酒泉肅 晉昌瓜 燉煌沙 伊吾伊 交河西 北庭庭安西府

第五 古梁州上 今置郡府二十六

漢中梁 洋川洋 上洛商 安康金 房陵房 通川通 潾山渠 南平渝 涪陵涪 南川南 瀘川瀘 清化巴 始寧壁 咸安蓬 符陽集 巴川合 南賓忠南浦萬 閬中閬 南充果 安岳普 盛山開 雲安夔 犍爲嘉 陽安簡 仁壽陵

第六 古梁州下 今置郡府三十七

通義眉 和義榮 資陽資 南溪戎 河池鳳 武都武 同谷成 順政興 懷道宕 同昌扶 陰平文 江油龍 交川松 合川疊 益昌利 普安劍 巴西綿梓潼梓 遂寧遂 蜀郡益 德陽漢 濛陽彭 唐安蜀 臨邛邛 盧山雅 通化茂 臨翼翼 江源當 歸誠悉 靜川靜 蓬山柘 恭化恭 維川維 雲山奉越嶲嶲 雲南姚 洪源黎

第七 古荊河州 今置郡府十八

河南府洛 陝郡陝 弘農虢 臨汝汝 滎陽鄭 陳留汴 睢陽宋 譙郡亳 濟陰曹 潁川許 淮陽陳 汝陰潁 汝南荊河 淮安唐 南陽鄧 武當均 襄陽襄漢東隨

第八 古冀州上 今置郡府二十二

河內懷 汲郡衛 鄴郡相 廣平洺 鉅鹿邢 信都冀 趙郡趙 常山鎮 博陵定 河間瀛 文安莫 饒陽深 上谷易 范陽幽 順義順 歸化 歸德燕 媯川媯 漁陽薊 密雲檀 北平平 柳城營

第九 古冀州下 今置郡府十九

河東蒲 絳郡絳 平陽晉 高平澤 上黨潞 樂平儀 陽城沁 大寧隰 文城慈 西河汾 太原并 昌化石 樓煩嵐 鴈門代 定襄忻 安邊蔚 馬邑朔雲中雲 單于府

第十 古兖州 今置郡府十

靈昌滑 濮陽濮 濟陽濟 魏郡魏 博平博 東平鄆 平原德 樂安棣 景城滄 清河貝古青州 今置郡府七北海青 濟南齊 淄川淄 高密密 東萊萊 東牟登 安東府古徐州 今置郡府五彭城徐 臨淮泗 魯郡兖 東海海 瑯琊沂

第十一 古揚州上 今置郡府十二

廣陵揚 淮陰楚 鍾離濠 壽春壽 永陽滁 歷陽和 廬江廬 同安舒 蘄春蘄 弋陽光 宣城宣 秋浦池

第十二 古揚州下 今置郡府二十七

丹陽潤 晉陵常 吴郡蘇 吴興湖 餘杭杭 新定睦 新安歙 會稽越 餘姚明 臨海台 縉雲處 永嘉溫 東陽婺 信安衢 鄱陽饒 潯陽江 章郡洪 臨川撫 廬陵吉 宜春袁 南康虔 建安建 長樂福 清源泉 漳浦漳臨汀汀 潮陽潮

第十三 古荊州 今置郡府三十三

江陵荊 夷陵峽 巴東歸 竟陵復 富水郢 安陸安 齊安黃 漢陽沔 江夏鄂 義陽申 長沙潭 巴陵岳 衡陽衡 零陵永 江華道 桂陽郴 連山連邵陽邵 武陵朗 澧陽澧 黔中黔 寧夷思 盧溪辰 盧陽錦 靈溪溪 潭陽巫 清江施 涪川費 夜郎珍 播川播 義泉夷 龍標業 溱溪溱

第十四 古南越 今置郡府七十一

南海廣 始興韶 義寧岡 海豐循 恩平恩 南陵春 臨賀賀 高要端 感義藤 晉康康 臨封封 開陽瀧 高涼高 連城義 新興新 銅陵勤 懷德竇始安桂 平樂昭 蒙山蒙 開江富 蒼梧梧 潯江潯 臨江龔 鬱林鬱林平琴平琴 安城賓 賀水澄 常林繡 象郡象 龍城柳 融水融 朗寧邕懷澤貴 寧仁黨 寧浦橫 橫山田 脩德嚴 龍池山 永定巒 招義羅南潘潘 普寧容 陵水辯 南昌白 定川牢 寧越欽 安南府 武峩武峩龍水雩 忻城芝 九真愛 福祿福祿 文陽長 日南驩 承化峰 玉山陸合浦廉 安樂巖 海康雷 溫水禺 湯泉湯 臨潭瀼 扶南籠 正平環樂古古 珠崖崖 昌化儋 延德振 瓊山瓊 萬安萬安

通典·州郡典凡十四卷·卷一百七十一 州郡一·序目上

上古

序目上[六]上古 唐虞 三代 秦 漢 後漢 三國 晉 宋 齊 梁 陳 後魏 北齊 後周 隋

昔黃帝方制天下,立爲萬國,易稱「首出庶物,萬國咸寧」。蓋舉其大數。及少皞氏之衰,其後制度無聞矣。若顓頊之所建,帝嚳受之,創制九州,統領萬國。雍、荊、荊河、梁、徐、冀、青、兖、揚。

唐堯

至堯遭洪水,[七]而天下分絕,使禹平水土,還爲九州,如舊制也。舜攝帝位,分爲十二州,雍、荊、荊河、[八]梁、冀、幽、并、青、營、徐、兖、揚。故虞書云「肇十有二州」,是也。[九]

夏氏革命,又爲九州。塗山之會,亦云萬國,四百年間,遞相兼并。殷湯受命,其能存者三千餘國,亦爲九州,分統天下。冀、荊、荊河、雍、揚、兖、徐、幽、營。營,則禹貢青州也。載祀六百。及乎周初,尚有千八百國。而分天下爲九畿: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曰侯畿,亦曰服。又外曰甸畿,又外曰男畿,又外曰采畿,又外曰衞畿,又外曰蠻畿,又外曰夷畿,要服也。又外曰鎮畿,又外曰藩畿。荒服也。[一0]自侯、甸、男、采、衞、蠻、夷、鎮、藩,即九畿也,各相去五百里爲限也。至成王時,亦曰九州,屬職方氏。揚荊荊河青兖雍幽冀并。其後諸侯相并,有千二百國。及平王東遷,迄獲麟之末,二百四十二年間,諸侯征伐,更相吞滅,不可勝數,而見於春秋經、傳者,百有七十國焉。百三十九國知土地所在,三十一國不知其處也。蠻夷戎狄,不在其數。逮乎下分地理,上配天象,所定躔次,總標十三。及周之末,唯有七國。[一一]秦昭王時,西周盡獻其地,邑三十六,口三萬,受獻而歸其人。至莊襄王滅東西之二國[一二],七城而已。

秦制天下爲四十郡,其地則西臨洮而北沙漠,東縈南帶,皆臨大海。

漢興,以秦地太大,更加置郡國。其後開越攘胡,土宇彌廣,改雍曰涼,梁曰益,又置徐州,復禹舊號,置交,[一三]初爲交趾,後爲交州。北有朔方,初爲朔方,後爲并州。凡爲十三州部刺史。司隸、并、荊、兖、荊河、揚、[一四]冀、幽、青、徐、益、交、涼。而不常所理。至哀、平之際,凡新置郡、國六十三焉,與秦四十,合百三。縣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國二百四十一。地東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萬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此漢之極盛也。

後漢

後漢光武以官多役煩,乃併省郡、國十,縣、道、侯國四百餘所。[一五]其後亦爲十三州部:司隸治河南,今府。荊河治譙,今酇縣。兖治昌邑,今魯郡金鄉縣。徐治郯,郯音談。今臨淮郡下邳縣。青治臨淄,今北海郡縣。涼治隴,今天水郡隴城縣。并治晉陽,今太原府。冀治鄗,河各反。今趙郡高邑縣。幽治薊,今范陽郡。揚治歷陽,今郡縣。益治雒,今永昌郡。[一六]荊治漢壽,今武陵郡武陵縣。交治廣信,今蒼梧郡蒼梧縣。漸復加置郡國。至於靈、獻,凡百有五焉,縣、道、侯國千一百八十,桓帝永興初,有鄉三千六百八十二,亭萬二千四百二十。東樂浪郡,西燉煌郡,南日南郡,北鴈門郡,西南永昌郡,四履之盛,亦如前漢。

三國

魏氏據中原,有州十三:司隸、荊、荊河、[一七]兖、青、徐、涼、秦、冀、幽、并、揚、雍。分涼州置秦州,理上邽,今天水郡;揚治壽春,今郡;徐治彭城,今郡;荊治襄陽,今郡;涼治武威,今郡;餘並因前代。[一八]有郡國六十八。東自廣陵、文帝黃初六年親征,幸廣陵故城,及旋師,留張遼屯江都。齊王嘉平後屬吴,即今郡。壽春、毌丘儉、諸葛誕皆鎮之。合肥、明帝青龍元年,滿寵於合肥西北三十里築新城,[一九]吴軍頻攻不拔,即今廬江郡。故魏明帝云:「先帝東置合肥,南守襄陽,西固祁山,賊來輒破於三城之下者,地有所必爭之也。」沔口、建安十五年,文聘爲江夏太守,鎮焉。其後吴軍頻攻不拔。青龍後屬吴,即今漢陽縣。[二0]西陽、黃初中,滿寵令將守之,今齊安郡。襄陽,建安二十四年,徐晃守之,蜀將關羽攻,不下。重兵以備吴;江淮之間,除鎮兵處,更無人居。青龍之中,孫權遣數千家佃於江北,爲滿寵破之。西自隴西、今郡是。南安、今隴西郡隴西縣。齊王嘉平五年,蜀將姜維來伐,攻隴西、南安,皆不克。祁山、明帝太和二年,蜀將諸葛亮攻祁山城,不拔,今同谷郡長道縣東十里。漢陽、明帝青龍二年,蜀將諸葛亮來伐,遣兵備於此,即今天水郡。陳倉,建安二十四年,因蜀將破夏侯妙才於漢中,[二一]遂令張郃守陳倉。太和二年,諸葛亮以數萬人攻陳倉,將軍郝昭以千人守二十餘日,不拔,在今縣東三十里故城是。[二二]攻郿又不克,在今縣東北十五里故郿城是。並今扶風郡縣。[二三]重兵以備蜀。

蜀主全制巴蜀,置益、治成都,今郡。梁治漢中,今郡。二州,有郡二十二,以漢中、建安末,破魏將夏侯妙才後,遂有漢川,以魏延鎮守,後蔣琬、姜維相繼鎮於此,即今郡地。興勢、後主延熙七年,將軍王平守之,魏大將軍曹爽攻,不克。今洋川郡興道縣也。白帝,先主章武元年屯之,遂爲重鎮。後主建興十五年,吴將全琮來攻,不克。即今雲安郡。並爲重鎮。

吴主北據江,南盡海,置交、治龍編,今安南府。廣、孫權置,治番禺,今南海郡。荊、治南郡,今江陵郡。郢、治江夏,即今郡。揚治建業,今丹陽郡江寧縣。五州,有郡四十有三。以建平、自孫權黃武初破蜀先主後得之,孫晧天紀四年,晉軍沿流來伐,守將吴彥請增兵,晧不從。今巴東郡。西陵、建安二十四年,因蜀將關羽北討魏將于禁等於襄陽,陸遜爲宜都守,鎮此。黃武初,蜀先主來伐,遜大破之,後步闡、陸抗並鎮焉。即今夷陵郡。樂鄉、吴孫晧建衡三年,陸抗所築樂鄉城,後朱然修之成焉。晉王濬攻樂鄉,獲水軍督陸景,平西將軍施洪以城降。在今江陵郡松滋縣東。南郡、自建安末克關羽後,蜀將糜芳來降,遂得之。孫晧鳳凰元年,將張咸、任延並守之。晉軍平吴,當陽侯杜元凱赴於此。[二四]即今江陵郡。巴丘、建安十九年魯肅、孫晧寶鼎元年萬彧並鎮守。即今巴陵郡。夏口、建安十三年,孫權征黃祖,克之,後遂置兵鎮。孫晧天紀元年,孫慎守之。及晉平吴,將軍胡奮赴於此。即今江夏郡。武昌、孫權甘露元年城武昌,陸遜、諸葛恪、滕牧鎮守。[二五]及晉平吴,將軍王戎赴於此。即今江夏郡縣。[二六]皖城、建安十九年,孫權克之。孫權赤烏四年,[二七]諸葛恪屯此。今同安郡。皖音患。牛渚圻、孫晧天紀末,何植鎮守。晉平吴,大將王渾赴於此。即今宣城郡當塗縣采石也。濡須隖,建安十七年築,後曹公頻來,攻不克。在今歷陽縣西南百八十里。並爲重鎮。其後得沔口、孫權嘉禾後,陸遜、諸葛瑾屯守。邾城、赤烏四年,陸遜常以三萬兵戍之。今齊安郡。東西界臨江,與江夏郡武昌相對。廣陵。孫亮建興二年,[二八]衞尉馮朝城廣陵。自三國鼎立,更相侵伐,互有勝負,疆境之守,彼此不常,讒得遽失,則不暇存也。今略紀其久經屯鎮及要害之地焉。其守將亦略紀其知名者,餘不可徧舉,他亦倣此。

晉武帝太康元年平吴,分爲十九州部:置司州,治洛陽;今河南府。兖治廩丘;今濮陽郡雷澤縣是。荊河治項;今淮陽郡項城是。冀治房子,今趙郡縣。并治晉陽;青治臨淄;徐治彭城;荊初治襄陽,後治江陵;今郡。揚初治壽春,後治建業;凉治武威;分三輔爲雍,治京兆;今府。分隴山之西爲秦,治上邽;今天水郡縣。益治成都;分巴漢之地爲梁,治南鄭;今漢中郡縣。分雲南爲寧,治雲南;今郡。幽治涿;今范陽郡范陽縣。分遼東爲平,治昌黎;今安東府。交治龍編;[二九]今安南府。分合浦之北爲廣,治番禺。又增置郡國二十有三,[三0]凡州百五十有六,縣千一百有九,以爲冠帶之國,盡秦漢之土。及永嘉南渡,境宇殊狹,九州之地有其二焉。初,元帝命祖逖槙雍丘,建武初,逖北鎮守雍丘,今陳留郡縣。逖死,北境漸蹙。大興四年逖死。於是荊河、自淮北,今汝南、汝陰、南陽等郡以北。青、兖四州[三一]今東萊、東牟、高密、北海、淄川、濟南等郡地。及徐州之半,今彭城、瑯琊等郡。陷劉曜、石勒,以合肥、戴若思鎮守之。淮陰、劉隗鎮守,即今山陽郡縣。壽陽、祖約鎮守,後又陷於石勒,季龍死後復之,即今壽春郡地。泗口、劉遐鎮守,即今臨淮郡宿遷縣界。角城安帝義熙中置,亦在宿遷縣界。爲重鎮。成帝時,酇守將退屯襄陽,咸和初,魏該屯酇,[三二]爲劉曜將黃秀所逼而退守襄陽,後亦陷石勒,尋復之。庾翼、朱序皆鎮於此,又爲苻堅將苻丕所陷,尋又復之。即今郡。穆帝時,平蜀漢,永和三年,桓溫西討,擒李勢。復梁、益之地。梁州則漢川,益則蜀川是。又遣軍西入關,至灞上,十年,桓溫討苻健於今京兆府萬年縣白鹿原,戰敗。再北伐,一至洛陽,永和十二年,溫討慕容儁,破其將姚襄於伊水,時襄已降。一至枋頭,廢帝太和四年,[三三]溫又討慕容暐,敗還。今汲郡衞縣界。枋音方。所得郡縣,軍旋又失。洎苻堅東平慕容暐,太和五年。西南陷蜀漢,西北剋姑臧,孝武太元元年,張天錫敗。[三四]今武威郡是。則漢水、長淮以北,悉爲堅有。及堅敗,太元八年。[三五]再復梁、九年,將郭寶平梁州。益、蜀郡太守任權斬苻堅益州刺史李平,益州平。青、徐、兖、荊河之地,其後青、兖陷於慕容德,安帝國諱改焉。崇安三年,[三六]德據之,殺幽州刺史辟閭渾,時鎮廣固,[三七]即今北海郡也。荊河、司陷於姚興,崇安三年。以彭城爲北境藩扞。朱序鎮守。

後益、梁又陷於譙縱。義熙初陷。每因劉、石、苻、姚衰亂之際,則進兵屯戍在於漢中、襄陽、彭城,然大抵上明、今江陵郡松滋縣。江陵、夏口、武昌、合肥、壽陽、淮陰,常爲晉氏鎮守,其刺史所治,皆置州兵,雖有不經攻圍,互是重鎮,他皆類此。義熙以後,又復青、兖、司、荊河、梁、益之地,而政移於宋矣。

宋武帝北平廣固,[三八]晉安帝義熙六年,平慕容超,得青州之地。廣固即今北海。西定梁、益,九年,朱齡石平譙縱。又克長安,十三年親征,平姚泓。盡得河南之地。長安尋爲赫連勃勃所陷,至廢帝滎陽王景平中,武牢以西,[三九]復陷於後魏。今大較以孝武大明八年爲正。[四0]凡二十有二州:[四一]揚治建業,南徐治京口,今丹陽郡丹徒縣。徐治彭城,南兖治廣陵,兖治瑕,今魯郡縣。南荊河治歷陽,荊河治汝南,今汝南郡汝陽縣。江治潯陽,今郡縣。青治臨淄,初治歷城,今濟南郡縣,後治廣固;後又移治臨淄,即今縣是。冀治歷城,司治義陽,今郡。荊治南郡,郢治江夏,今郡。湘治臨湘,今長沙郡。雍治襄陽,梁治南鄭,秦亦治南鄭,益治成都,今蜀郡。寧治建寧,今雲南郡。廣治南海,交治龍編,越治臨鄣。今合浦郡。自東晉成帝時,中原流民多南渡,遂於江漢淮之間僑立州郡,以撫其民。中間併省廢置,離合非一,不能詳誌焉。[四二]今紀其所治經久者,他皆類此。郡凡二百三十有八,縣千一百七十有九。初,文帝元嘉中遣將北伐,水軍入河,克魏碻磝、滑臺、武牢、洛陽四城,碻磝即今濟陽郡城;滑臺,今靈昌郡城;武牢,今汜水縣;洛陽,今故洛陽城。碻音口交反。[四三]磝音敖。其後又失。又分軍北伐,西軍克弘農、開方二城,並今弘農郡。以東攻滑臺不克,而平碻磝,守之,尋皆敗退。元嘉二十七年,王玄謨於滑臺敗歸。時柳元景拔弘農、開方,及玄謨敗,亦棄而退。於是後魏主太武總師,經彭城、臨江,屯於瓜步,今廣陵郡六合縣東。退攻盱眙,不拔而旋。臧質守之,魏師攻圍三旬,不拔。今淮陽郡縣。明帝時,後魏又南侵淮北,青、冀、徐、兖四州及荊河州西境悉陷沒,泰始二年,徐州刺史薛安都引魏軍,自是沈文秀東陽城、崔道固歷城,並爲魏將慕容白曜所陷。安都以彭城,常珍奇以懸瓠並降魏。懸瓠,今汝南郡城。則長淮爲北境,僑徐、兖於淮南淮陰立兖州,鍾離立徐州。立青冀二州,寄治贛榆。今東海郡東海縣。贛,古淡反。其後十餘年而宋亡。然初強盛也,南鄭、襄陽、懸瓠、元嘉二十七年,[四四]後魏主太武率兵攻圍汝南,太守陳憲等拒四十餘日,魏人積屍與城齊,不拔而退。彭城、歷城、東陽,南廢帝景平初,[四五]築夔鎮守。後魏攻圍,數旬不克。即今北海郡治東城。皆爲宋氏藩扞。

齊氏,淮北之地所以全少,青州治朐山,今東海郡。朐音衢。冀治渦口,今臨淮郡漣水縣。[四六]荊河治壽春,荊河州自東晉以後,或治淮南,或治淮北,不恆其所,今舉其要害之地。北兖治淮陰,北徐治鍾離,今郡。又置巴東,治巴。今雲安郡。其餘州郡,悉因宋代,州二十有三,郡三百九十有五,縣千四百七十有四。其後頻爲後魏所侵,至東昏永元初,沔北諸郡,相繼敗沒。今南陽郡地。又遣軍北伐,敗於馬圈,退屯盆城,[四七]魏馬圈城去襄陽三百里,時陳顯達攻圍四十餘日不拔,魏援師至,敗還。在今南陽郡界。又失壽春,永元二年,荊河州刺史裴叔業以城叛入魏。後三年,齊亡。齊氏七主,凡二十四年,內難繁興,不遑外略。及東昏暴虐,北境彌蹙也。始全盛也,南鄭、明帝建武二年,後魏大將元英來伐,梁州刺史蕭懿守拒,攻圍百餘日不下。樊城、今襄陽郡安養縣。建武中,後魏主孝文率兵十萬,數旬攻圍,將曹武拒,[四八]不下。襄陽、義陽、壽春,高帝又建鎮,謂垣崇祖曰:「兵衝要地,切備魏師。」俄而魏將王肅以師二十萬至,敗而歸。淮陽、角城、明帝初,後魏南侵,以李安仁戍之。[四九]漣口、朐山爲重鎮。

梁氏州郡,多沿舊制。天監中,州二十有三,郡三百五十,縣千二十有五。[五0]其後更有析置,大同中,州百有七,郡縣亦稱於此。自侯景逆亂,建康傾陷,墳籍散逸,不可得而詳焉。初,武帝受禪,數年即失漢川及淮西之地,天監三年,梁州刺史夏侯道遷以本部叛降後魏,自劍閣以北並陷沒。[五一]又魏將元英破將軍馬仙琕於義陽,[五二]失地。其後諸將頻年與魏軍交戰於淮南淮北,互有勝負。自天監四年以後,將張惠紹克魏宿遷城,[五三]韋叡克合肥,裴邃克霍丘城、[五四]朐山城,尋皆敗,唯合肥獨存。雖得懸瓠、彭城,俄而又失。天監七年,[五五]魏軍主白早生、[五六]荊河州刺史胡遜以懸瓠,普通六年,徐州刺史元法興以彭城並內屬,無何,悉復於魏。又克壽春。普通七年,將夏侯亶、元樹等克之,[五七]獲魏揚州刺史李憲。自齊東昏永元二年陷後魏,至是凡二十七年,南朝始復。中大通初,大舉北伐,淮北城鎮,相次克平,直至洛陽,暫爲梁有。中大通元年,魏將尒朱榮害胡太后及少主,魏朝大亂。遣將陳慶之率軍送元顥爲魏主,入河陽,六旬五日,尒朱榮來攻,慶之渡河,守北中府城,數日顥敗,慶之亦奔退,所得之地尋亦失之。中府地即今河陽北城是。其後又復漢中。大同中,將蘭欽克之。自天監二年失漢川,凡經四十三年卻復。至東魏,將侯景以河南地降,逆亂相尋,有名無實。及景平後,江北之地,悉陷高齊,漢川、蜀川沒於西魏。太清初,侯景以十三州來降,旋爲東魏將慕容紹宗所敗。二年,景舉兵反,圍建康,陷之。及景平後,元帝承聖初,齊將辛術南伐,盡復淮南江北之地,得傳國璽,反於齊。三年,西魏將達奚武陷漢川,尉遲迥陷蜀川。其漢川經九年復失。大抵雍州、今襄州。下溠音槎戍、[五八]漢東郡棗陽縣東南。夏口、白苟堆、大同中,東魏靜帝遣將堯雄爲南境守將。雄曰:「白苟堆,梁之北面重鎮,請備之。」在今汝南郡真陽縣。硤石城、今汝陰郡下蔡縣。合州、即合肥。鍾離、將康絢鎮守之。淮陰、朐山爲重鎮。天監三年,角城戍主柴慶宗以角城,十年,東莞太守劉晣以朐山,[五九]並降入魏。

陳氏比於梁代,土宇彌蹙,西不得蜀漢,北失淮肥,以長江爲境。文帝天嘉初,湘川之地爲周軍所陷;二年,侯瑱克平之。湘川,今澧陽、武陵、長沙、衡陽等郡之地。[六0]有州四十有二,地轉狹而州益多,暨後州郡又數倍多於前代,[六一]故不可詳。郡百有九,縣四百三十有八。宣帝太建中,[六二]頻年北伐,諸將累捷,盡復淮南之地。將吴明徹於壽春城斬高齊將王琳。更經略淮北,大破齊軍於呂梁。及旋師,屬高齊國亡,又總軍北伐,至呂梁,周軍來拒,又大破之。自太建五年北伐,七年破齊軍,九年又破周將梁士彥,悉得梁淮北城鎮下邳、朐山。旋爲周軍所敗,悉虜其衆,時梁士彥守彭城,明徹來攻未下。十年,周將王軌來伐,明徹退師,全軍沒於清口也。自是江北之地,盡沒於周,又以長江爲界。十二年,周大將司馬消難以淮西地來降,又遣將周羅睺攻克新野,[六三]尋並失之。及隋軍來伐,遣將守狼尾灘,後主禎明三年,戚欣守之。今夷陵郡宜都縣界。荊門、將呂仲肅據之,[六四]亦宜都界。安蜀城、將顧覺鎮之,亦夷陵郡縣。公安、將陳紀鎮之,今江陵郡縣。巴陵以下,並風靡退散,[六五]信州道大總管、清河公楊素自峽中舟師東下,東方守將相繼而破。信州即今雲安郡也。隋軍自采石、隋將韓擒武襲陷之。[六六]京口賀若弼襲陷之。渡江而平之。

後魏

後魏起自北方,至道武,率兵下山東,攻拔慕容寶中山,今博陵郡唐昌縣。遂有河北之地,於是遷都平城。今雲中郡。慕容氏喪敗,遣將南略地,至於滑臺、許昌、今潁川郡。彭城。明元帝泰常中,始於滑臺、許昌置兵鎮守。道武天興中,長孫肥等克滑臺、許昌,尋不能守,至是始有之。太武帝時,又得蒲坂、今河東郡。長安、統萬。始光中,遣軍伐赫連昌,克蒲坂及長安,又克統萬,後遂滅赫連。統萬即赫連所都,今朔方郡是。神䴥中,宋師來伐碻磝、今濟陽郡城。滑臺、武牢,今河南府汜水縣是。[六七]戍將皆不守,尋並復之。神䴥三年,宋將到彥之、王仲德等陷滑臺、武牢、洛陽,遣安頡、叔孫建等擊敗走之。太延以後,東平遼東,西平姑臧,[六八]三年,東伐馮弘,五年,西伐沮渠茂虔,並滅之。於是西至流沙,東接高麗。所未得者,漢中及南陽、懸瓠、彭城、青州之南而已。其後帝自南征,遂臨瓜步,宋淮北城鎮守將,多有敗沒。太平真君十一年,因宋將王玄謨來侵,克碻磝城,戍將濟州刺史王買德棄城而走,[六九]宋師至滑臺敗,帝乘勝至江上。獻文天安初,自河之南,長淮之北,皆爲魏有。時因宋晉安王子勛之亂,遣將慕容白曜略地,破宋將沈文秀、畢衆敬、[七0]薛安都、崔道固、常珍奇,遂有其地。孝文遷都洛陽,太和十九年徙都。頻歲親征,皆渡淮沔。二十年,屯八公山;二十一年,屯新野及樊城。宣武初,又得壽春,景明初,齊將裴叔業以壽春來降,後至明帝孝昌二年,又陷入梁。續收漢川,至於劍閣,兼得淮西之地。正始初,梁將夏侯道遷以漢中降,又元英破梁將馬仙琕於義陽,遂有其地。莊帝時,梁軍洛陽,數旬敗走。永安初,因尒朱榮害胡太后、少帝之亂,梁將陳慶之送元顥爲魏主。爾後內難相繼,不暇外略,三四年後,分爲東、西魏矣,皆權臣擅命。具周、齊事中。自永安末年,尒朱世隆稱兵入洛,圖籍散亡,不可詳記。今按舊史。管州百十有一,郡五百十有九,縣千三百五十有二。按魏收史所載州郡,是東魏靜帝武定中,其時洛陽以西及關中梁益之地,悉屬西魏,收猶總而編之。自太武以後,漸更強盛,東征西伐,克定中原。屬宋明以後及於齊梁,國土漸蹙,自守不暇,雖時有侵掠,而退不旋踵,故魏之城鎮,少被攻圍,因利進取,不常所守也。

北齊

北齊神武東魏天平末,大舉西伐,至蒲津。[七一]靜帝天平四年,三道伐西魏,齊神武自總大衆至蒲津,竇泰自風陵濟河,至潼關,高敖曹入武關,陷上洛,以泰軍敗沒並旋師。風陵在潼關北岸相對。西魏乘勝攻陷陝州。周文帝率李弼等東征,下陝州,擒刺史李徽伯。[七二]即今陝郡。神武西至沙苑。其年冬,大敗而歸。今馮翊郡界。西軍又乘勝襲陷洛陽。西魏將獨孤如願據金墉。明年,西師又至於河陰,今洛陽縣北。時拒守河陽城,潘相樂守北城,揚州公永樂守南城,[七三]即今城。後周文帝親征,不克。西師敗歸。元象元年,[七四]周文帝親征,敗還。如願亦棄金墉遁走,神武遂毀其城。其後神武攻圍西魏玉壁,不克。興和四年,[七五]西魏將王思政守之。今絳郡稷山縣。西師來伐,至於邙山。武定初,周文帝親征,神武禦之,敗,殺周將王雄。後神武又圍玉壁,不克。武定四年,西魏將韋孝寬守之。文襄遣將圍潁川,拔之。自武定五年冬攻圍,至明年六月城陷。於是河南自洛陽之西,河北自晉州之西,今平陽郡。悉入西魏。文宣之代,命將略地,南際於江矣。天保二年,屬侯景亂梁,遣辛術南討,遂得傳國璽。又過江得梁夏口,後二國通和,旋師矣。武成河清中,築戍於軹關。河清二年,遣斛律光築之。今河南府濟源界。其年,周軍至洛陽,敗還。晉公護統軍將楊𢷋等至軹關,[七六]敗走。後主武平中,陳軍來侵,盡失淮南之地。武平五年以後,陳將吴明徹頻歲來侵,淮南城鎮皆不守,諸將累敗。周師攻拔河陰大城。周武親征,有疾,班師。幼主崇化末,[七七]西師攻拔晉州,今平陽郡。因之國滅。齊都於鄴,即今郡縣。自東、西魏之後,天下三分,梁陳有江東,宇文有關西,高氏據河北,有州九十有七,郡百六十,縣三百六十有五。文宣天保七年,[七八]已併省州三,郡百五十三,縣五百八十九,鎮二,戍二十六。當齊神武之時,與周文帝抗敵,十三四年間,凡四出師,大舉西伐,周師東討者三焉。略舉齊神武、周文帝統師親征,諸將攻戰則不復紀。自文宣之後,纔守境而已。大抵西則姚襄城、今文城郡西城,則姚襄所築,西臨黃河,控帶龍門之險,周齊交爭之地。後主武平二年,大將斛律光破周兵於城,遂立鎮焉。洪洞、今平陽郡縣北故城,四固垂復,控據要險。崇化末,周師既克晉州,其城主張元靜以城降周。晉州、武平關、三關並今絳郡正平縣界。柏崖、城侯景所築,今河清縣西。軹關、河陽,南則武牢、陸子章增築城守。洛陽、北荊州、今陸渾縣東北故城是。孔城防、今伊闕縣東南故城是。汝南郡、今臨汝郡梁縣南。魯城,今臨汝郡魯山縣東北。[七九]置兵以防周寇。自洛陽之南,襄城、汝陰、汝南以北,皆齊有。及陳師侵軼,數歲齊亡,南境要害,未遑制置也。

後周

周文帝西魏大統中,東魏師至蒲津。文帝大統二年,齊神武親征至蒲津,以竇泰死,退軍。文帝東征,克陝州,兼得宜陽郡、邵郡。邵郡,今絳郡垣縣。宜陽郡,今福昌縣。[八0]東師又至沙苑。其年冬,齊神武親征,大敗,走。後文帝東征,至河陰,先勝後敗。大統四年,殺魏將高敖曹。築城於玉壁。大統八年,將王思政築之,齊神武攻圍不克。至十二年,韋孝寬守之,齊神武又攻圍六旬,不克。文帝又至邙山,先勝後敗。大統九年。得梁雍州。十六年,梁雍州刺史岳陽王詧舉州內附。廢帝初,克平漢中。自梁侯景逆亂,遣將達奚武克之也。又遣軍平蜀。將尉遲迥克之。文帝西征至姑臧,後又平江陵。齊王廓後元初,于謹平之,殺梁元帝。自是疆理西有姑臧,西南有全蜀,南至於江矣。明帝武成二年,將賀若敦克陳湘川之地,三年失之。今澧陽、武陵、長沙、衡陽等地是。其河南自洛陽之東之北,河東自平陽之界,屬於高齊。至武帝建德中東征,拔齊晉州城,尋又東征,破齊師於晉州城下。建德五年,攻拔晉州,使梁士彥守之。齊後主來攻,三旬餘不拔,六年,又破齊後主軍。乘勝平齊。後遣軍破陳軍於呂梁,將王軌破陳將吴明徹,悉虜其衆也。其東南之境,盡於長沙。[八一]通計州二百十有一,郡五百八,縣千二十有四。當全盛戰爭之際,則玉壁、初王思政守,後韋孝寬守,東師攻不拔,遂置勳州。邵郡、齊子嶺、今王屋縣東二十里周齊分界處。通洛防、故函關城,武帝保定中改名,在今新安縣東。黃櫨、三城,今永寧縣西北。宜陽郡、陝州、土剗、[八二]今長水郡西北二十五里。三荊、將獨孤信略定北荊州,今即伊陽縣。東荊州後改曰淮州,今淮安郡。荊州今南陽郡。三鵶鎮,今汝州魯山縣西南,名平高城。置兵以備東軍。

隋文帝開皇三年,遷都大興城,即今城。遂廢諸郡,以州治人。自三代以前爲九州,兩漢加置十三州,晉宋之後,分析漸多,至於魏齊後周,雖割據鼎立,天下分裂,其於州郡,乃倍兩漢之地。隋氏以官繁人弊,遂廢五百餘郡,而以州治人,名則因循,職事同於郡守,[八三]無復刺舉之任。自九載廓定江表,尋以戶口滋多,析置州縣。煬帝大業初,移治陽城,即今城。又平林邑,更置三州。既而併省諸州。三年,改州爲郡,乃置司隸刺史,分部巡察。本史不分別所領諸郡。五年,平定吐谷渾,更置四郡。大凡郡百九十,縣千二百五十五,東西九千三百里,南北萬四千八百一十五里,東南皆至於海,西至且末,隋氏西境唯得今燉煌郡以東。且,子余反。北至五原。即今九原郡。按,隋氏北境唯至於河。隋氏之盛,極於此矣。

通典·州郡典凡十四卷

卷一百七十一 州郡一

校勘記[一] 州郡序 原無「序」,今據王吴本增。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作「州郡第一并序」。

[二] 朔南暨聲教 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朔南」上有「北朔方」三字,與禹貢文違,故不補。

[三] 不患地不廣 「地」原作「功」,據朝鮮本、王吴本改。

[四] 不亦謬哉 朝鮮本疊此句。

[五] 序目上凡郡府三百二十九 「九」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王吴本作「八」,前四本於卷十一最後脫「秋浦池」,王吴本雖補,而「八」字仍承舊本。按:原目卷數下僅存序目或古州名稱、郡府數字,而州郡細目均被刪削。今據上列各本並參校各卷正文回補。

[六] 序目上 此題右原有「州郡一」三字單占一行,今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刪。此題及以下朝代名稱各本亦無,爲檢閱方便計,故仍之。

[七] 至堯遭洪水 原脫「至」,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王吴本補。

[八] 雍荊荊河 「荊河」原作「豫」,清人擅改。通典例避代宗諱,因禹貢有「荊河惟豫州」一語,故稱「豫州」爲「荊河州」。今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王吴本改回。惟各本誤脫一「荊」,今據禹貢增。前後注文原亦作「豫」,逕改。

[九] 肇十有二州是也 「十有」原倒,「是」原脫,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乙補。王吴本「是」字猶未脫。

[一0]荒服也 王吴本、殿本同。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荒」作「藩」,非是。

[一一]唯有七國 王吴本、殿本及通考卷三一五同。傅校本、明刻本、朝鮮本「七」作「十」。

[一二]滅東西之二國 「之二國」原作「周王國」,王吴本作「周之王國」。今據傅校本、明刻本、朝鮮本改。

[一三]置交 原作「南置交阯」,非通典之舊。今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王吴本刪「南」「阯」二字。

[一四]荊河揚 原「揚」在前,今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乙。

[一五]縣道侯國四百餘所 「國」原脫,據後漢書郡國志三五三三頁、御覽卷一五七七六二頁補。

[一六]益治雒今永昌郡 此正文三字、注文四字,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脫。

[一七]有州十三司隸荊荊河 「三」原訛「二」,誤脫一「荊」,今據通考卷三一五改補。按:下注云:「荊治襄陽。」可證正文脫「荊」字。

[一八]餘並因前代 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無「餘」。

[一九]合肥西北三十里 三國志滿寵傳七二四頁無「北」。「三」傅校本、明刻本、朝鮮本作「二」,非。明抄本、王吴本均作「三」。

[二0]即今漢陽縣 「漢陽縣」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作「濮陽郡」,非。

[二一]夏侯妙才 即夏侯淵。通典避高祖諱,故稱字。

[二二]三十里 朝鮮本「三」作「二」。

[二三]並今扶風郡縣 「縣」原脫,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補。

[二四]杜元凱赴於此 「赴」原作「趨」,據傅校本、明抄本、王吴本改。下同。

[二五]滕牧 「牧」原訛「允」,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王吴本及三國志三嗣主傳一一六六頁改。

[二六]即今江夏郡縣 「縣」王吴本、殿本、局本作「是」,擅改。今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改回。

[二七]孫權赤烏四年 原無「孫」,據傅校本、明刻本、朝鮮本補。

[二八]孫亮建興二年 「二」原訛「三」,據三國志三嗣主傳一一五二頁訂改。按:建興盡二年,無三年。

[二九]交治龍編 「龍」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均作「昌」,涉上而誤。

[三0]又增置郡國二十有三 「三」原訛「二」,據晉書地理志四0七頁改。

[三一]於是荊河青兖四州 王吴本、殿本同。按:此僅三州,疑脫「冀」。傅校本、明刻本、朝鮮本作「於是荊河青四州」,僅二州。通考卷三一五作「荊豫青兖四州」,有「荊」,亦非是。

[三二]咸和初魏該屯酇 「和」原訛「陽」,「該」原訛「諺」,據晉書成帝紀一七0頁訂改。魏該,晉書有傳一七一三頁。

[三三]廢帝太和四年 「四」原作「三」,據晉書海西公紀二一二頁、桓溫傳二五七六頁訂改。

[三四]孝武太元元年張天錫敗 「太元元年」原訛作「太和五年」,今據晉書孝武帝紀二二七頁、通鑑卷一0四三二七五頁訂改。按: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王吴本均無「敗」字。

[三五]太元八年 「太元」原訛「太和」,據晉書孝武帝紀二三二頁、通鑑卷一0五三三一二頁訂改。

[三六]崇安三年 「崇安」即「隆安」,通典避玄宗諱改。下同。

[三七]時鎮廣固 「鎮」下原有「守」,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刪。

[三八]宋武帝北平廣固 原脫「帝」,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王吴本補。

[三九]武牢以西 「武牢」即虎牢,通典避李虎諱改。

[四0]今大較以孝武大明八年爲正 原無「八年」,據宋書州郡志一一0二八頁訂補。

[四一]凡二十有二州 明抄本、王吴本、殿本、局本皆然,與宋書州郡志所列州數合。明刻本、朝鮮本下「二」作「三」,恐誤。

[四二]不能詳誌焉 「誌」明抄本作「列」,明刻本、朝鮮本、王吴本作「制」。

[四三]碻音口交反 原無「音」,據傅校本、明抄本增。

[四四]元嘉二十七年 「七」原作「六」,據晉書文帝紀九八頁、索虜傳二三四四頁訂改。

[四五]南廢帝景平初 「南」原脫,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王吴本及通考卷三一五補。

[四六]冀治渦口今臨淮郡漣水縣 通考卷三一五同。南齊書州郡志上二六0頁「渦口」作「連口」。通鑑卷一四一四四二二頁胡注云:「渦口,渦水入淮之口也。渦口對淮南岸即齊馬頭郡。杜佑曰『渦口,今臨淮漣水縣』,非也。」

[四七]退屯盆城 王吴本、殿本同。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無「退」字。

[四八]將曹武拒 「曹」原訛「曾」,據南齊書曹虎傳五六三頁、通鑑卷一四一四四二一頁訂改。「曹武」即曹虎,通典諱改。

[四九]李安仁 即李安民,傳見南齊書卷二七五0四頁。通典避太宗諱而改「仁」。

[五0]縣千二十有五 通考卷三一五同。隋書地理志上八0六頁「五」作「二」。

[五一]自劍閣以北並陷沒 王吴本、殿本同。「以」「沒」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均作「之」。

[五二]馬仙琕 「琕」原訛「埤」,據魏書景穆十二王傳四九八頁、梁書本傳二七九頁改。下同。梁書云:「初,仙琕名仙婢。及長,以婢名不典,乃以玉代女,因成『琕』云。」

[五三]將張惠紹克魏宿遷城 「宿遷」梁時作「宿預」,見梁書武帝紀中四三頁、張惠紹傳二八五頁。至唐代宗李豫即位,始改爲「宿遷」。

[五四]霍丘城 「霍」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訛作「崔」,王吴本、殿本、局本訛作「翟」。今據梁書裴邃傳四一四頁改。

[五五]天監七年 「七」原訛「六」,據梁書武帝紀中四八頁、通鑑卷一四七四五八六頁訂改。

[五六]白早生 魏書世宗紀二0六頁、通鑑卷一四七四五八六頁同。梁書武帝紀中四八頁「早」作「皁」。

[五七]元樹 「樹」原訛「植」,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及梁書武帝紀下七0頁改。按:元樹,梁書有傳五五五頁。

[五八]下溠音槎戍 通考卷三一五同。朝鮮本無「戍」。

[五九]劉晣 「晣」原訛「晰」,據梁書馬仙琕傳二八0頁、魏書世宗紀二一0頁、盧昶傳一0五七頁、通鑑卷一四七四五九八頁改。胡三省注云:「晣,之舌翻。」

[六0]衡陽 原脫「陽」,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王吴本及通考卷三一五補。

[六一]暨後州郡又數倍多於前代 王吴本、殿本同。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及通考卷三一五「州」作「周」,恐誤。疑「後」下脫「主」。

[六二]宣帝太建中 「太」原訛「大」,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改。

[六三]周羅睺 殿本、局本作「㬋」,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王吴本作「侯」,並誤。據隋書本傳一五二三頁、北史本傳二五九六頁、通鑑卷一七七五五一一頁改。

[六四]將呂仲肅據之 原脫「呂」,據隋書楊素傳一二八三頁補。

[六五]並風靡退散 「散」王吴本、殿本、局本作「敗」,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及通考卷三一五改。

[六六]韓擒武 即韓擒虎,通典諱改。

[六七]汜水縣 「汜」原作「氾」,據諸本改。

[六八]姑臧 「姑」原訛「始」,據諸本改。

[六九]王買德 魏書世祖紀下一0四頁、通鑑卷一二五三九四七頁「德」作「得」。

[七0]畢衆敬 「敬」原作「欽」,據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朝鮮本改。按:魏書本傳一三五九頁、北史本傳一四二五頁皆作「敬」。

[七一]蒲津 周書文帝紀下二二頁、通鑑卷一五七四八七五頁均作「蒲坂」。下同。

[七二]李徽伯 「徽」王吴本、殿本、局本訛「祥」,據周書文帝紀下二三頁改。按:傅校本、明抄本、明刻本、高麗本作「徵」,形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