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以幽、營立國,禮樂制度規模日完,授曆頒朔二百餘年。今奉詔修遼史,體與宋、金儗,其大明曆不可少也。曆書法禁不可得,求大明曆元,得祖冲之法于外史。冲之之法,遼曆之所從出也歟?國朝亦嘗因之。以冲之法算,而至於遼更曆之年,以起元數,是蓋遼大明曆。遼曆因是固可補,然弗之補,史貴闕文也。外史紀其法,司天存其職,遼史志是足矣。作曆象志。
曆
大同元年,太宗皇帝自晉汴京收百司僚屬伎術曆象,遷于中京,遼始有曆。先是,梁、唐仍用唐景福崇玄曆。晉天福四年,司天監馬重績奏上乙未元曆,號調元曆,太宗所收于汴是也。穆宗應曆十一年,司天王白、李正等進曆,蓋乙未元曆也。聖宗統和十二年,可汗州刺史賈俊進新曆,則大明曆是也。高麗所志大遼古今錄稱統和十二年始頒正朔改曆,驗矣。大明曆本宋祖冲之法, 大明曆本宋祖冲之法 考異:「祖冲之曆,已見前史,而此志全錄之,蓋作史者徒求卷帙之富,於史例無當也。」汪曰楨古今推步諸術云:「遼賈俊大明曆無考,見遼史志。謂即劉宋時祖冲之大明術,其說出于臆度附會;實則『大明』之名偶同,非即祖術也。」檢本志下文稱:「至遼,聖宗以賈俊所進新曆,因宋大明舊號行之。」是元人修史時已知賈俊新曆與宋祖冲之術不同,不過因襲大明舊號。但本卷仍全錄宋書所載祖冲之曆。具見沈約宋書。具如左。
宋武帝大明六年,祖冲之上甲子元曆法,未及施用,因名大明曆。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
紀法: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歲: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閏:一百四十四。
閏法:十二。
月法: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餘數:二十萬七千四十四。
歲餘:九千五百八十九。
沒分: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
沒法: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
虛分:萬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
會周: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滿章歲爲積月,不盡爲閏餘。閏餘二百四十七以上,其年有閏。以月法乘積月,滿日法爲積日, 滿日法爲積日 「積日」原誤「積月」,據宋書改。不盡爲小餘。六旬去積日,不盡爲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餘千八百四十九以上,其月大。
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九十。小餘滿日法從大餘, 小餘滿日法從大餘 「小」字原脫,據曆理補。大餘滿六旬去之,命如前,次月朔也。
加朔大餘七,小餘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滿四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也。
以閏餘減章歲,餘滿閏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閏所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爲正。
置入上元年數算外,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爲積日,不盡爲小餘。六旬去積日,不盡爲大餘。大餘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加大餘十五,小餘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滿六從小餘,小餘滿紀法從大餘, 小餘滿紀法從大餘 「小餘」二字原脫,據宋書補。命如前,次氣日也。
加冬至大餘二十七,小餘萬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 季冬土用事日也 「冬」原誤「月」,據宋書改。又加大餘九十一,小餘萬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
以九十乘冬至小餘,以減沒分,滿沒法爲日,不盡爲日餘,命日以冬至,算外,沒日也。
加日六十九,日餘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二,餘滿沒法從日,次沒日也。日餘盡爲滅。
以紀法乘朔積日爲度實,周天去之,餘滿紀法爲積度,不盡爲度餘。命以虛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
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虛去度分。
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爲行分,不盡爲小分,小分滿法從行分,行分滿法從度。
加一度。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以朔小餘乘百二十四爲度餘,又以朔小餘乘八百六十爲微分,微分滿月法從度餘, 微分滿月法從度餘 「餘」字原脫,據曆理補。度餘滿紀法爲度。以減朔夜半日所在,則月所在度。
大月加度三十五,度餘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餘萬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萬三千七百三十六,入虛去度也。
一日 十四行分十三益七十盈初五千三百四
二日 十四十一益六十五盈百八十四萬二千三百一十六五千二百七十
三日 十四八益五十七盈三百五十五萬七百六五千二百一十九
四日 十四四益四十七盈五百五萬八千三百八五千一百五十一五日 十三二十一益三十四盈六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五十七五千六十六
六日 十三十七益二十二盈七百二十萬二千六百九十一四千九百八十一
七日 十三十一益六盈七百七十七萬二千七百一十一四千八百七十九
八日 十三五損九盈七百九十四萬九百五十二四千七百七十七
九日 十二二十二損二十四盈七百七十萬七千四百一十五四千六百七十五
十日 十二十六損三十九盈七百七萬二千一百四千五百七十三
十一日 十二十一損五十二盈六百三萬五千七四千四百八十八
十二日 十二八損六十盈四百六十六萬三千一百四千四百三十七
十三日 十二六損六十五盈三百九萬三百三四千四百三
十四日 十二四損七十盈百三十八萬三千五百八十四千三百六十九
十五日 十二五益六十七縮四十五萬七千六十九四千三百八十六
十六日 十二七益六十二縮二百二十三萬七百五十五四千四百二十十七日 十二十益五十五縮三百八十七萬五十四四千四百七十一
十八日 十二十四益四十四縮五百三十一萬九千三百八十五四千五百二十九
十九日 十二十九益三十二縮六百四十八萬四百四四千六百二十四
二十日 十三 益十九縮七百三十一萬六千六百八
二十一日 十三七益四縮七百八十一萬七千九百九十六四千八百一十一
二十二日 十二十二損十一縮七百九十一萬七千六百七四千九百一十三
二十三日 十三十九損三十七縮七百六十一萬五千四百四十五千一十五
二十四日 十四一損三十九縮六百九十萬一千四百九十五五千一百
二十五日 十四十六損五十二縮五百八十七萬一千七百三十五五千一百八十五
二十六日 十四十損六十二縮四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五十九五千二百五十三
二十七日 十四十二損六十七縮二百八十五萬七千七百三十二五千二百八十七
二十八日 十四十損七十四縮百八萬二千三百七十九五千三百三十一
以通法乘朔積日爲通實,通周去之,餘滿通法爲日,不盡爲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萬一千七百四十六。曆滿二十七日,日餘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則去之。
加一日。
以夜半入曆日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滿紀法爲度,不盡爲度餘,以盈加縮減平行度及餘爲定度。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紀法進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遲疾加之。虛去分,如上法。
一日益十六初
三日益十四三十一
七日益一七十一
十一日損十三五十四十二日損十五四十一
置通實以會周去之,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爲朔入陽曆分, 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爲朔入陽曆分 「三」原誤「二」,據宋書改。各去之,爲朔入陰曆分,各滿通法得一日,不盡爲日餘。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餘皆二萬七百七十九。曆滿十三日,日餘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則去之。陽竟入陰,陰竟入陽。
加一日。
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餘,滿三百三爲日餘,不盡倍之爲小分,則朔差數也。加一十四日,日餘二萬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爲日,即望差數也。又加之,後月朔也。
置朔望夜半入陰陽曆及餘,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數加之。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日餘滿通法從日,日滿一曆去之。命日算外,則朔望加時入曆也。朔望加時入曆一日,日餘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十二日,日餘萬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令差數日餘加夜半入遲疾曆餘, 令差數日餘加夜半入遲疾曆餘 「令」原誤「合」,據宋書改。日餘滿通法從日,則朔望加時入曆也。以入曆餘乘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如差法而一,以盈減縮加本朔望小餘爲定小餘。益之或滿法,損之或不足,以日法進退日。
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爲少,二爲半,三爲太。又有餘者三之,滿日法得一爲強,以強幷少爲少強,幷半爲半強,幷太爲太強。得二者爲少弱,以幷少爲半弱,幷半爲太弱,幷少爲半弱幷半爲太弱 此十字原脫,據算理補。幷太爲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置入陰陽曆餘乘損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損益兼數爲定。定數十二而一爲度。不盡四而一,爲少、半、太。又不盡者三而一,不盡四而一爲少半太又不盡者三而一 「四」原誤「三」,「三而一」原脫,據算理補正。一爲強,二爲少弱,則月去日道數也。陽曆在表,陰曆在裏。
測景漏刻中星數:測景漏刻中星數 表中數字應校改如下:大寒,夜漏刻分「二」應作「三」,明中星度行分「六」應作「五」。雨水,明中星度行分「七」應作「六」。驚蟄,昏中星度「九十一」應作「九十七」,補行分「九」。穀雨,日中景「二尺二寸六分」應作「三尺二寸六分」,昏中星度行分「三」應作「二」,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應作「二百五十五」。立夏,明中星度行分「七」應作「十一」。小滿,夜漏刻「二十六」應作「三十六」。芒種,夜漏刻「二十五」應作「三十五」。小暑,晝漏刻分「八分」,「分」字衍;夜漏刻分「一」應作「二」;明中星度行分「一」應作「二」。處暑,明中星度「二百五十四」應作「二百五十五」。霜降,明中星度行分「七」應作「六」。
冬至一丈三尺四十五五十五八十二行分二十一二百八十三行分八
小寒一丈二尺四寸三分四十五六五十四四八十四二百八十二六
大寒一丈一尺二寸四十六七五十三二八十六一二百八十六
立春九尺八寸四十八四五十一六八十九三二百七十七三
雨水八尺一寸七分五十五四十九五九十三二百七十三七
驚蟄六尺六寸七分五十二九四十七一九十一二百六十八二十春分五尺三寸七分五十五五四十四五百二三二百六十四三
清明四尺二寸五分五十八一四十一九百六二十一二百五十九八
穀雨二尺二寸六分六十四三十九六百一十一三二百五十四四
立夏二尺五寸三分六十二四三十七六百一十四十八二百五十一七
小滿一尺九寸九分六十三九二十六一百一十七十二二百四十八十七
芒種一尺六寸九分六十四八二十五二百一十九四二百四十七二
夏至一尺五寸六十五三十五百一十九十二二百四十六十七
小暑一尺六寸九分六十四八分三十五一百一十九四二百四十七一
大暑一尺九寸九分六十三九三十六一百一十七十二二百四十八十七
立秋二尺五寸三分六十二四三十七六百一十四十八二百五十一十一
處暑三尺二寸六分六十四三十九六百一十一二二百五十四四
白露四尺二寸五分五十八一四十一九百六二十一二百五十九八秋分五尺三寸七分五十五五四十四五百二三二百六十四三
寒露六尺六寸七分五十二九四十七一九十七九二百六十八二十
霜降八尺一寸七分五十五四十九五九十三二百七十三七
立冬九尺八寸四十八四五十一六八十九三二百七十七三
小雪一丈一尺二寸四十六七五十三三八十六一二百八十六
大雪一丈二尺四寸三分四十五六五十四四八十四二百八十二六
各以度數如夜半日所在,各以度數如夜半日所在 「如」應作「加」。則中星度。
木率:千五百七十五萬三千八十二。
火率:三千八十萬四千一百九十六。
土率:千四百九十三萬三百五十四。
金率:二千三百六萬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四。
置度實各以率去之,餘以減率,其餘,如紀法而一,爲入歲日,不盡爲日餘,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以入歲日及餘從天正朔日積度及餘,滿紀法從度,滿三百六十餘度分則去之,命以虛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以術伏日及餘加星合日及餘,餘滿紀法從日,命如前,見日也。
以術伏度及餘加星合度及餘,餘滿紀法從度,入虛去度分,命如前,星見度也。
以小分法除度餘,所得爲行分,不盡爲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滿法從度,留者因前,逆則減之、伏不盡度。伏不盡度 「盡」應作「書」。從行入虛,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虛,則加之。
初與日合,伏,十六日,日餘萬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餘三萬七千五百四,晨見東方。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又留二十八日 「二」原誤「一」,據宋書改。從,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百一十二日 「二」原誤「五」,據宋書改。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九十八日,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 「三萬」原誤「五萬」,據宋書改。行三十三度,度餘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
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初與日合伏七十二日 「七十二日」原誤「二十七日」,據宋書改。日餘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餘二萬八千八百六十五,晨見東方。從,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遲,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從,遲,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七百八十日,日餘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餘三萬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餘萬九千八百九。
初與日合,伏,十七日,日餘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餘萬九千三百三十三,晨見東方,行順,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從,日行二分,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三百七十八日,日餘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度餘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
初與日合,伏,三十九日,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小遲,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 「三十三度」原誤「二十三度」,據宋書改。留,九日。遲,日行十六分,遲日行十六分 「遲」應作「逆」。九日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與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見東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九日。從,遲,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五百八十三日,日餘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三。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三 「一十三」應作「一十二」。合二百九十一日,合二百九十一日 「合」上應補「一」字。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初與日合,伏,十四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三十度,度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見西方。從,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遲,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遲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 「遲」應作「逆」。「二十二分」原誤「二十一分」。據宋書改。 遲疾曆 表中數字據曆理推算應校改如下:第一格:行五,行分二十一應作二十二。行二十,應補行分一。行二十二,月行度十二應作十三,行分十二亦應作十三。行二十五,行分十六應作六。行二十八,行分十應作十四。第二格:行二十三,三十七應作二十七。第三格:行四,五百五萬八千三百八,三百八應作二百八。行七,七百七十七萬二千七百一十一,末「一」字應刪。行十七,三百八十七萬五十四,五十四應作五百一十四。行十八,五百三十一萬應作五百三十萬。行二十四,六百九十萬應作六百九十一萬。行二十五,五百八十七萬一千,一千應作二千。第四格:行十八,四千五百二十九,二十九應作三十九。行二十,應補「四千七百九」五字。行二十八,五千三百三十一,三十一應作二十一。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與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見東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從,遲,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東方,日度餘如初。一終百一十五日,日餘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歲,歲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虛度之初,陰陽遲疾並自此始。
梁武帝天監三年,冲之子暅上疏,論何承天曆乖謬不可用。九年正月,詔用祖冲之所造甲子元曆頒朔。陳氏因梁,亦用祖冲之曆。至遼,聖宗以賈俊所進新曆,因宋大明舊號行之。金曰重修大明曆。傳至皇元亦曰重修大明曆。及改授時曆,別立司天監存肄之,每歲甲子冬至重修其法。書在太史院,禁莫得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