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律呂尺度
黃鍾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九寸,積八百一十分。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七寸二分九釐,積四百三十分四百六十七釐二百一十豪。容黍一千二百粒。
大呂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八寸四分二釐七豪二百四十三分豪之二百三十九,積七百五十八分五百一十八釐五百一十八豪奇。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六寸八分二釐六豪三分豪之二,積四百零三分一百零七釐八百四十豪。容黍一千二十四粒。
太簇古尺徑三分三釐八亳五絲一忽,長八寸,積七百二十分。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六寸四分八釐積三百八十二分六百三十七釐五百二十豪。容黍一千零六十七粒。
夾鍾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七寸四分九釐一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豪之一千一百八十三,積六百七十四分二百三十八釐六百八十三豪奇。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六寸0分六釐八豪二十七分豪之四,積三百五十八分三百一十八釐零八十豪。容黍九百九十九粒。
姑洗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七寸一分一釐一豪九分豪之一,積六百四十分。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五寸七分六釐,積三百四十分一百二十二釐二百四十豪。容黍九百四十八粒。
仲呂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六寸六分五釐九豪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豪之二千九百零三,積五百九十九分三百二十三釐二百七十三豪奇。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五寸三分九釐三豪二百四十三分豪之二百二十一,積三百一十八分五百零四釐九百六十豪。容黍八百八十八粒。
蕤賓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六寸三分二釐0豪之八十一分豪之八十,積五百六十八分八百八十八釐八百八十八豪奇。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五寸一分二釐,積三百零二分三百三十釐八百八十豪。容黍八百四十三粒。
林鍾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六寸,積五百四十分。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四寸八分六釐,積二百八十六分九百七十八釐一百四十豪。容黍八百粒。
夷則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五寸六分一釐八豪七百二十九分豪之四百七十八,積五百零五分六百七十九釐零一十二豪奇。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四寸五分五釐一豪九分豪之一,積二百六十八分七百三十八釐五百六十豪。容黍七百四十九粒。
南呂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五寸三分三釐三豪三分豪之一,積四百八十分。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四寸三分二釐,積二百五十五分零九十一釐六百八十豪。容黍七百一十一粒。
無射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四寸九分九釐四豪六千五百六十一分豪之二千二百六十六,積四百四十九分四百九十二釐四百五十五豪奇。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四寸0分四釐五豪八十一分豪之三十五,積二百三十八分八百七十八釐七百二十豪。容黍六百六十六粒。
應鍾古尺徑三分三釐八豪五絲一忽,長四寸七分四釐0豪二十七分豪之二十,積四百二十六分六百六十六釐六百六十六豪奇。今尺徑二分七釐四豪一絲九忽,長三寸八分四釐,積二百二十六分七百四十八釐一百六十豪。容黍六百三十二粒。
黃鍾同形管聲
黃鍾同形管聲同形管周徑積分表繁,詳正義,不列。
八倍黃鍾之管 黃 鍾宮聲工字 正黃鍾之管
七倍黃鍾之管 大 呂清宮高工 黃鍾八分之七之管
六倍黃鍾之管 太 簇商聲凡字 黃鍾八分之六之管
五倍黃鍾之管 夾 鍾清商高凡 黃鍾八分之五之管
四倍黃鍾之管 姑 洗角聲六字 黃鍾八分之四即二分之一之管
三倍半黃鍾之管 仲 呂清角高六 黃鍾八分之三分半之管
三倍黃鍾之管 蕤 賓變徵五字 黃鍾八分之三之管
二倍半黃鍾之管 林 鍾清變徵高五 黃鍾八分之二分半之管
二倍加四分之一黃鍾之管 夷 則徵聲乙字 黃鍾八分之二又加此一分之四分之一之管
二倍黃鍾之管 南 呂清徵高乙 黃鍾八分之二即四分之一之管
正加四分之三黃鍾之管 無 射羽聲上字 黃鍾八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分之三之管
正加半黃鍾之管 應 鍾清羽高上 黃鍾八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分之二之管
正加四分之一黃鍾之管 半黃鍾變宮尺字 黃鍾八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分之一之管
正加八分之一黃鍾之管 半大呂清變宮高尺 黃鍾八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八分之一之管
正黃鍾之管 半太簇宮聲工字 黃鍾八分之一之管
管音
樂之節奏,成於聲調,聲也者,五聲二變之七音;調也者,所以調七音而互相爲用者也。聲調之原,本自旋宮,因管律絃度七音取分之不同而旋宮異。古旋宮之法,合竹與絲並著之。自隋以來,獨以絃音發明五聲之分,律呂旋宮,遂失其傳。夫旋宮者,十二律呂皆可爲宮,立一均之主,各統七聲,而十二律呂皆可爲五聲二變也。聲調者,聲自爲聲,調自爲調,而調又有主調、起調、轉調之異,故以轉調合旋宮言之,名爲宮調。五聲二變旋於清濁二均之一十四聲,則成九十八聲,此全音也。然調雖以宮爲主,而宮又自爲宮,調又自爲調。如宮立一均之主,而下羽之聲,又大於宮,故爲調之首,古所謂宮逐羽音是也。羽主調,宮立宮,一均七聲之位定,則當二變者不起調,而與調首音不合者亦不起調。蓋以羽起調,徵在其前,變宮居其後。二音與羽相近,得聲淆雜,而變徵爲第六音,亦與羽首音不合。此所以當二變之位,與五正聲當徵位者,俱不得起調也。至於止調,亦取本調相合,可以起調之聲終之。當二變與徵位者,亦不用焉。其立羽位調首之音,自本聲起者,即爲本調。首音與五音爲羽,與角次相合。首音與三音爲羽,與宮又次相合,且均調相應。首音與四音爲羽,與商轉相合可出入。故本調爲一調,自宮位起者爲一調,自角位起者爲一調,自商位起者復爲一調。自羽位、宮位、角位起者爲正,自商位起者爲假借,故曰可出入,如曲中所謂與某宮某調相出入者是也。轉相合者,下羽之調首至角爲第五位,商之第三音至正羽第八音亦五位也。一均四調,七均二十八調,合清濁之一十四均,則爲五十六調。樂工度曲,七調相轉之法,四字起四爲正調,樂工轉調,皆用四字調爲準,以四乙上尺工凡六七列位,視某字當四字位者,名爲某調。一如五聲二變遞轉旋宮之法,以四字當羽位爲起調處也。乙字起四爲乙字調,上字起四爲上字調,尺字起四爲尺字調,工字起四爲工字調,凡字起四爲凡字調,合字起四爲合字調。此指笛孔言。四字調乙、凡不用,乙字調上、六不用,上字調尺、五不用,尺字調工、乙不用,工字調凡、上不用,凡字調合、尺不用,合字調五、工不用,即如羽聲主調,當變宮、變徵聲者不用也。又四字調乙、凡不得起調,而六字亦不得起調,即如羽聲當羽位主調,二變不得起調,而徵聲亦不得起調也。此七調之七字相轉,即五聲二變之旋相爲宮,宮調聲字,實爲一體。析而言之,則有四科:一曰七聲定位,以五聲二變立一定之位,自下羽至正羽,共列爲八,顯明隔八相生之理,視下羽位聲字律呂,知其爲某宮之某調,視宮位聲字律呂,知其爲某調之某宮,視二變位,知某聲字、某律呂之當避。二曰旋宮主調,以五聲二變旋於七聲定位之下,亦分八位,如羽聲立下羽之下,宮聲立宮位之下,則爲宮聲立宮而羽聲主調。又如商聲立下羽之下,變徵立宮位之下,則爲變徵立宮而商聲主調。三曰和聲起調,以十二律呂兼倍半以備用,按所生之音,各隨其均序於旋宮之下,仍以調主相和之聲所起各調注本律、本呂之下,以正各調之名。如黃鍾立宮,則夷則立下羽之位以主調,倍無射、正蕤賓當二變不起調,正夷則立徵位亦不起調,故用倍夷則起調者爲正羽調,起黃鍾宮聲爲正宮,起太簇商聲爲正商,起姑洗角聲爲正角,此正宮之四調也。大呂立宮,則倍南呂立下羽之位主調,用以起調者爲清羽調,起大呂宮聲爲清宮,起夾鍾商聲爲清商,起仲呂角聲爲清角,此清宮之四調也。其餘立宮主調,皆依此例。四曰樂音字色,以律呂簫笛所命字色,隨聲調而序其次,列於律呂之下。如黃鍾爲工字,而簫應黃鍾者爲工字,笛應黃鍾者爲五字,皆注於黃鍾本律之下,大呂爲高工字,而簫之高工、笛之高五亦皆注於大呂本律之下。其立羽位之字,即爲主調,其立宮位之字,即爲立宮,其當二變之位,則不用當徵位者亦不以起調。以此四科列爲表,旋宮、轉聲、主調、起調之理犁然矣。
黃鍾宮聲主宮
黃鍾宮聲立宮,倍夷則下羽主調爲上字調。
大呂清宮立宮
大呂清宮立宮,倍南呂清下羽主調,爲高上調。
太簇商聲立宮
太簇商聲立宮,倍無射變宮主調,爲尺字調。
徵 羽 無射 上 凡 不起調
羽 變宮 倍無射半黃鍾 尺 六 同調首
夾鍾清商立宮
夾鍾清商立宮,倍應鍾清變宮主調,爲高尺調。
徵 清羽 應鍾 上 凡 不起調
羽 清變宮 倍應鍾半大呂 尺 六 同調首
姑洗角聲立宮
姑洗角聲立宮,黃鍾宮聲主調,爲工字調。
徵 變宮 倍無射半黃鍾 尺 六 不起調
羽 宮 黃鍾 工 五 同調首
仲呂清角立宮
仲呂清角立宮,大呂清宮主調,爲高工調。
徵 清變宮 倍應鍾半大呂 尺 六 不起調
羽 清宮 大呂 工 五 同調首
蕤賓變徵立宮
蕤賓變徵立宮,太簇商聲主調,爲凡字調。
角 羽 無射 上 凡 變徵角
變徵 變宮 倍無射半黃鍾 尺 六 不起調
林鍾清變徵立宮
林鍾清變徵立宮,夾鍾清商主調,爲高凡調。
角 清羽 應鍾 上 凡 清變徵角
變徵 清變宮 倍應鍾半大呂 尺 六 不起調
夷則徵聲立宮
夷則徵聲立宮,姑洗角聲主調,爲合字調。
角 變宮 倍無射半黃鍾 尺 六 徵角
變徵 宮 黃鍾 工 五 不起調
南呂清徵立宮
南呂清徵立宮,仲呂清角主調,爲高六調。
角 清變宮 倍應鍾半大呂 尺 六 清徵角
變徵 清宮 大呂 工 五 不起調
無射羽聲立宮
無射羽聲立宮,蕤賓變徵主調,爲四字調。
宮 羽 無射 上 凡 羽宮
商 變宮 倍無射半黃鍾 尺 六 羽商
應鍾清羽立宮
應鍾清羽立宮,林鍾清變徵主調,爲高五調。
宮 清羽 應鍾 上 凡 清羽宮
商 清變宮 倍應鍾半大呂 尺 六 清羽商
倍無射變宮立宮
倍無射變宮立宮,夷則徵聲主調,爲乙字調。
宮 變宮 倍無射半黃鍾 尺 六 變宮宮
商 宮 黃鍾 工 五 變宮商
倍應鍾清變宮立宮
倍應鍾清變宮立宮,南呂清徵主調,爲高乙調。
宮 清變宮 倍應鍾半大呂 尺 六 清變宮宮
商 清宮 大呂 工 五 清變宮商
絃音
絃音合律呂立論者,始自淮南子,淮南本之管子,管子曰:「凡將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開以合九九,以是生黃鍾小素之首以成宮。三分而益之以一,爲百有八爲徵,不無有三分而去其乘適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復於其所,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適足,以是成角。」夫審絃音,無論某絃之全分,定爲首音,因而半之,平分爲二。其聲既與首音相合而爲第八音矣,次以首音之全分,因而四之,去其一分而用其三分,其聲應於全分首音之第四音。此度乃全分首音與半分八音之間,又平分爲二分之度。是即管子所謂「凡將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開以合九九」者也。先主一而三之者,以全分首音一分度爲主,而以三因之,其數大於全分爲三倍也。四開以合九九者,以三倍全分之數,四分而取其一,以合九九八十一之度,爲宮聲之分也。小素云者,素,白練,乃熟絲,即小絃之謂,言此度之聲立爲宮位,其小於此絃之他絃,皆以是爲主,故曰以是生黃鍾小素之首以成宮也。以八十一三分益一爲百有八爲徵,乃此絃首音全分之度,此宮絃上生下徵之數。於是以百有八,三分去一,爲七十二,是爲商。商七十二,三分益一,爲九十六,是爲羽。羽九十六,三分去一,爲六十四,是爲角。司馬氏律書:徵羽之數小於宮,而管子徵羽之數大於宮者,用徵羽之倍數,所謂下徵、下羽也。首絃起於下徵,即白虎通絃音尚徵之義。今由三分損益之法詳推其數,黃鍾正徵上生皆得七十二,爲正商;正商上生得九十六,爲下羽;下生得四十八,爲正羽;下羽、正羽皆得六十四,爲正角;正角上生得八十五,小餘三三。爲下於宮音之變宮;下生得四十二,小餘六六。爲高於羽音之變宮;下於宮音之變宮,高於羽音之變宮,皆得五十六,小餘八八。爲變徵:是爲濁均。變徵上生得七十五,小餘八五。爲清宮;清宮上生得一百有一,小餘一三。爲清下徵:下生得五十,小餘五六。爲清徵;清下徵清徵皆得六十七,小餘四二。爲清商;清商上生得八十九,小餘八九。爲清下羽;下生得四十四,小餘九四。爲清羽;清下羽、清羽皆得五十九,小餘九三。爲清角;上生得七十九,小餘九一。爲下於清宮之清變宮;下生得三十九,小餘三三。爲高於清羽之清變宮;下於清宮之清變宮、高於清羽之清變宮皆得五十三,小餘二七。爲清變徵:是爲清均。凡宮至商,商至角,角至變徵,徵至羽,羽至變宮,皆得全分,而變徵至徵,變宮至宮,則祗半分。管子起音篇,司馬氏律書皆五聲之正,淮南子始載二變之數,但不當以十二律呂名之。尤足取者,則二變之度分,與二變之比於正音,一爲和、一爲謬之說也。所謂應鍾,即絃音之變宮度也,所謂蕤賓,即絃音之變徵度也。絃音變宮之在下徵第一絃爲第三音,居第三位,即如宮絃之角聲第三位,音雖不同,而分則恰值正聲之度,故曰姑洗生應鍾,比於正音爲和也。變徵之在下徵第一絃爲第七音,居第七位,即如宮絃之變宮第七位,音亦不同,而分則皆爲變聲之度,故曰應鍾生蕤賓,不比正音爲繆也。五聲二變之清濁,定絃音各分之等差,今列於表:
首絃首音起於下徵,全度一百八分。二音下羽,得全度一百八分之九十六。三音變宮,得全度一百八分之八十五。小餘三三。四音正宮,得全度一百八分之八十一。五音正商,得全度一百八分之七十二。六音正角,得全度一百八分之六十四。七音變徵,得全度一百八分之五十六。小餘八八。八音正徵,得全度一百八分之半。爲五十四。
首絃首音起清下徵,全度一百一分。小餘一三。二音清下羽,得全度一百一分之八十九。小餘八九。三音清變宮,得全度一百一分之七十九。小餘九一。四音清宮,得全度一百一分之七十五。小餘八五。五音清商,得全度一百一分之六十七。小餘四二。六音清角,得全度一百一分之五十九。小餘九三。七音清變徵,得全度一百一分之五十三。小餘二七。八音清徵,得全度一百一分之半。爲五十,小餘五六。
二絃首音起於下羽,全度九十六分。二音變宮,得全度九十六分之八十五。小餘三三。三音正宮,得全度九十六分之八十一。四音正商,得全九十六分之七十二。五音正角,得全度九十六分之六十四。六音變徵,得全度九十六分之五十六。小餘八八。七音正徵,得全度九十六分之五十四。八音正羽,得全度九十六分之半。爲四十八。
二絃首音起清下羽,全度八十九分。小餘八九。二音清變宮,得全度八十九分之七十九。小餘九一。三音清宮,得全度八十九分之七十五。小餘八五。四音清商,得全度八十九分之六十七。小餘四二。五音清角,得全度八十九分之五十九。小餘九三。六音清變徵,得全度八十九分之五十三。小餘二七。七音清徵,得全度八十九分之五十。小餘五六。八音清羽,得全度八十九分之半。爲四十四,小餘九四。
三絃首音起於變宮,全度八十五分。小餘三三。二音正宮,得全度八十五分之八十一。三音正商,得全度八十五分之七十二。四音正角,得全度八十五分之六十四。五音變徵,得全度八十五分之五六。小餘八八。六音正徵,得全度八十五分之五十四。七音正羽,得全度八十五分之四十八。八音少變宮,得全度八十五分之半。爲四十二,小餘六六。
三絃首音起清變宮,全度七十九分。小餘九一。二音清宮,得全度七十九分之七十五。小餘八五。三音清商,得全度七十九分之六十七。小餘四二。四音清角,得全度七十九分之五十九。小餘九三。五音清變徵,得全度七十九分之五十三。小餘二七。六音清徵,得全度七十九分之五十。小餘五六。七音清羽,得全度七十九分之四十四。小餘九四。八音清少變宮,得全度七十九分之半。爲三十九,小餘九五。
四絃首音起於正宮,全度八十一分。二音正商,得全度八十一分之七十二。三音正角,得全度八十一分之六十四。四音變徵,得全度八十一分之五十六。小餘八八。五音正徵,得全度八十一分之五十四。六音正羽,得全度八十一分之四十八。七音少變宮,得全度八十一分之四十二。小餘六六。八音少宮,得全度八十一分之半。爲四十,小餘五。
四絃首音起於清宮,全度七十五分。小餘八五。二音清商,得全度七十五分之六十七。小餘四二。三音清角,得全度七十五分之五十九。小餘九三。四音清變徵,得全度七十五分之五十三。小餘二七。五音清徵,得全度七十五分之五十。小餘五六。六音清羽,得全度七十五分之四十四。小餘九四。七音清少變宮,得全度七十五分之三十九。小餘九五。八音清少宮,得全度七十五分之半。爲三十七,小餘九二。
五絃首音起於正商,全度七十二分。二音正角,得全度七十二分之六十四。三音變徵,得全度七十二分之五十六。小餘八八。四音正徵,得全度七十二分之五十四。五音正羽,得全度七十二分之四十八。六音少變宮,得全度七十二分之四十二。小餘六六。七音少宮,得全度七十二分之四十。小餘五。八音少商,得全度七十二分之半。爲三十六。
五絃首音起於清商,全度六十七分。小餘四二。二音清角,得全度六十七分之五十九。小餘九三。三音清變徵,得全度六十七分之五十三。小餘二七。四音清徵,得全度六十七分之五十。小餘五六。五音清羽,得全度六十七分之四十四。小餘九四。六音清少變宮,得全度六十七分之三十九。小餘九五。七音清少宮,得全度六十七分之三十七。小餘九二。八音清少商,得全度六十七分之半。爲三十三,小餘七一。
六絃首音起於正角,全度六十四分。二音變徵,得全度六十四分之五十六。小餘八八。三音正徵,得全度六十四分之五十四。四音正羽,得全度六十四分之四十八。五音少變宮,得全度六十四分之四十二。小餘六六。六音少宮,得全度六十四分之四十。小餘五。七音少商,得全度六十四分之三十六。八音少角,得全度六十四分之半。爲三十二。
六絃首音起於清角,全度五十九分。小餘九三。二音清變徵,得全度五十九分之五十三。小餘二七。三音清徵,得全度五十九分之五十。小餘五六。四音清羽,得全度五十九分之四十四。小餘九四。五音清少變宮,得全度五十九分之三十九。小餘九五。六音清少宮,得全度五十九分之三十七。小餘九二。七音清少商,得全度五十九分之三十三。小餘七一。八音清少角,得全度五十九分之半。爲二十九,小餘九六。
七絃首音起於變徵,全度五十六分。小餘八八。二音正徵,得全度五十六分之五十四。三音正羽,得全度五十六分之四十八。四音少變宮,得全度五十六分之四十二。小餘六六。五音少宮,得全度五十六分之四十。小餘五。六音少商,得全度五十六分之三十六。七音少角,得全度五十六分之三十二。八音少變徵,得全度五十六分之半。爲二十八,小餘四四。
七絃首音起於清變徵,全度五十三分。小餘二七。二音清徵,得全度五十三分之五十。小餘五六。三音清羽,得全度五十三分之四十四。小餘九四。四音清少變宮,得全度五十三分之三十七。小餘九五。五音清少宮,得全度五十三分之三十七。小餘九二。六音清少商,得全度五十三分之三十三。小餘七一。七音清少角,得全度五十三分之二十九。小餘九六。八音清少變徵,得全度五十三分之半。爲二十六,小餘六三。
旋宮轉調
絃音旋宮轉調,其要有四:一,定絃音應某律呂聲字,即得某絃度分。如倍無射之律變宮合字定絃,則得徵絃之分;黃鍾之律宮聲四字定絃,則得羽絃之分;太簇之律商聲乙字定絃,則得變宮絃之分;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定絃,則得宮絃之分;蕤賓之律變徵尺字定絃,則得商絃之分;夷則之律徵聲宮字定絃,則得羽絃之分;無射之律羽聲凡字定絃,則得變徵絃之分。此陽律一均七聲定絃之正分也。陰呂定絃七聲之分亦如之。
一,絃音轉調不能依次遞遷,必以宮調爲準,故七聲因之而變。如琴之正調爲宮調,其商調以七絃遞高一音,但六絃、七絃太急易,或變宮調以七絃遞下一音,則一絃、二絃又慢不成聲,故宮調七絃立準,轉調則七絃內有更者,有不更者,有宜緊者,有宜慢者,絃之轉移間,宮調旋焉。如一絃、三絃、六絃俱慢下管律一音,在絃度爲半分,而餘絃不移,即轉爲商調。蓋正宮調一絃、六絃定倍無射之律;變宮合字得徵絃分者,下爲倍夷則之律;羽聲凡字轉角絃之分,三絃定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得宮絃分者,下爲太簇之律,商聲乙字轉羽絃之分,其二絃、四絃、五絃、七絃不移者,仍應本律。但二絃、七絃原得羽絃分者,轉爲徵絃之分;四絃原得商絃分者,轉爲宮絃之分;五絃原得角絃分者,轉爲商絃之分。其倍無射之律,變宮合字爲徵絃分者,轉變徵應於倍應鍾之呂,清變宮高六,應姑洗之律;角聲上字爲宮絃分者,轉變宮應於仲呂之呂,清角高上,此二分當二變不用。因三絃定太簇之律,商聲乙字得羽絃之分以起調,四絃原得商絃之分者,轉爲宮絃之分以立宮,故曰商調。如二絃、四絃、五絃、七絃俱緊上管律半音,在絃度亦爲半分,而餘絃不移,即轉爲角調。蓋正宮調二絃、七絃定黃鍾之律,宮聲四字得羽絃分者,上爲大呂之呂,清宮高五轉徵絃之分。四絃定蕤賓之律,變徵尺字得商絃分者,上爲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轉宮絃之分。五絃定夷則之律,徵聲工字得角絃分者,上爲南呂之呂,清徵高工轉商絃之分。其一絃、三絃、六絃不移,仍應本律,但一絃、六絃轉爲角分,三絃轉爲羽分,而轉變徵、變宮者不用。因三絃應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得羽絃之分以起調,四絃原得商絃之分者,上爲角絃之分,轉宮絃之分以立宮,故曰角調。如獨緊五絃管律半音,在絃度亦爲半分,即轉爲變徵調。四絃應蕤賓之律,變徵尺字得羽絃之分以起調。五絃原得角絃之分者,上爲變徵之分,轉爲宮絃之分以立宮,故曰變徵調。如獨慢三絃管律一音,在絃度爲半分,即轉爲徵調,因五絃應夷則之律,徵聲工字得羽絃之分以起調,一絃、六絃原得徵絃之分者,轉爲宮絃之分以立宮,故曰徵調。如以一絃、三絃、六絃慢下管律一音,四絃慢下管律半音,在絃度俱爲半分,即轉爲羽調,因一絃、六絃應倍夷則之律,羽聲凡字得羽絃之分以起調,二絃、七絃原得羽絃分者,上爲變宮之分,轉宮絃之分以立宮,故曰變宮調也。
一,絃音諸調雖無二變,而定絃取音,必審二變之聲,必計二變之分。如陽律一均,即徵絃七聲之分言之,散聲爲全分首音,其二音與羽絃應者爲羽分,三音與變宮絃應者爲變宮分,至七音與變徵絃應者爲變徵分,八音仍與全絃應,故爲旋於首音。其各分與各絃相應,亦自與各律相應。計其分,則首音徵至二音羽,三音羽至三音變宮,皆得全分。三音變宮至四音宮,祗得半分。四音宮至五音商,五音商至六音角,六音角至七音變徵,皆得全分。七音變徵至八音徵,亦得半分。以宮絃七聲之分言之,散聲爲全半首音,其二音與商絃應者爲商分,與角絃應者爲角分,三至七音與變宮絃應者爲變宮分,八音仍與全絃應。而四音變徵至五音徵,七音變宮至八音宮,皆祗半分。蓋太簇商聲乙字所應之絃分至姑洗角聲上字所應之絃分,與無射羽聲凡字所應之絃分至半黃鍾變宮合字所應之絃分,其間必爲半分,故各絃七聲之分不移,而所應聲律有間雜之別。各分全半之間,宮調旋焉。以宮調七絃爲準,據每調徵絃七聲言之,商調之徵,乃宮調之羽轉而爲徵分者也。宮絃之羽,全絃首音爲羽,其變宮變徵在二音、六音,是二音至三音,六音至七音,爲半分也。今全絃轉爲徵,則變宮、變徵在三音、七音,是三音至四音,七音至八音,爲半分矣。故全絃定黃鍾之律宮聲四字者不移,二音即應太簇之律商聲乙字,其間得全分三音。若取姑洗之律角聲上字,則二音至三音爲半分,仍與宮調之羽同,是以必取仲呂之呂清角高上,其間絃度始得全分,其四音仍應蕤賓之律變徵尺字。蓋太簇乙字至姑洗上字爲半分,加仲呂高上之半分,得一全分,而仲呂高上至蕤賓尺字爲半分,此所以二音至三音得全分,爲羽至變宮,而三音至四音爲半分,乃變宮至宮分也。五音仍應夷則之律徵聲工字,六音仍應無射之律羽聲凡字,此四音至五音,五音至六音,亦得全分。至七音若取半黃鍾之律變宮合字,則六音至七音爲半分,亦與宮調之羽同,必取半大呂之呂清變宮高六,其間絃度始得全分,其八音仍與首音同應黃鍾之律宮聲四字。蓋無射凡字至半黃鍾合字爲半分,加半大呂高六之半分,得一全分,而半大呂高六至黃鍾四字爲半分,此所以六音至七音得全分,爲角至變徵,而七音至八音爲半分,乃變徵至徵分也。角調之徵,乃宮調之變宮與清宮調之羽相雜而爲徵分者也。宮調之變宮全絃首音即變宮,而變徵在五音,是首音至二音,五音至六音,爲半分也。清商調之羽全絃首音爲清羽,其清變宮、清變徵在二音、六音,是又二音至三音,六音至七音,爲半分也,今全絃轉爲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至八音,爲半分矣。首音若仍定太簇之律商聲乙字,則首音徵至二音羽所得全分,必當取於仲呂之呂清角高上,其本調羽絃,則亦應仲呂之呂清角高上,是清角調非正角調矣。因取姑洗之律角聲上字爲正角調,故起調於羽絃者,必取姑洗正角聲,而徵絃羽分亦當應姑洗之律。是以角調徵絃散聲首音,反比正宮調變宮絃之散聲首音下半音,取清宮調之羽絃散聲,大呂之呂清宮高五,其分始合,蓋因本調羽聲得正角之律故也。二音應姑洗之律角聲上字爲羽分,三音應蕤賓之律變徵尺字爲變宮分,四音應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爲宮分,五音應南呂之呂清徵高工爲商分,六音應半黃鍾之律正變宮六字爲角分,七音應黃鍾之律正宮四字爲變徵分,八音仍應大呂之呂清宮高五,是則三音蕤賓至四音林鍾爲半分,七音黃鍾至八音大呂爲半分,正爲本調徵絃之變宮至宮,變徵至徵之二半分也。變徵調之徵,乃宮調之宮轉而徵分者也。宮調之宮,變徵、變宮在四音、七音,是四音至五音,七音至八音,爲半分也。今全絃轉爲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至八音,爲半分,移宮調之宮四音至五音半分,爲三音至四音半分,則四音取南呂之呂清徵高工,三音夷則至四音南呂爲半分,七音太簇至八音姑洗爲半分。徵調之徵,乃宮調之商轉而爲徵者也。宮調之商,變徵、變宮在三音、六音,是三音至四音,六音至七音,爲半分也。今全絃轉爲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至八音,爲半分,移宮調之商六音至七音半分,爲七音至八音半分,則七音取仲呂之呂清角高上,三音無射至四音半黃鍾爲半分,七音仲呂至八音蕤賓爲半分。羽調之徵,乃宮調之角轉而爲徵分者也。宮調之角,變徵、變宮在六音、五音,是二音至三音,五音至六音,爲半分也。今全絃轉爲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至八音,爲半分也。移宮調之商二音至三音半分、五音至六音半分,爲三音至四音半分、七音至八音半分,則三音取半大呂之呂清變宮高五,六音取仲呂之呂清角高上,七音取林鍾之呂清變徵高尺,三音半大呂至四音黃鍾爲半分,七音林鍾至八音夷則爲半分。變宮調之徵,乃宮調之變徵與清宮調之角相雜而爲徵分者也。宮調之變徵、變宮在首音四音,是首音至二音,四音至五音,爲半分。清宮調之角,變徵變宮在二音、五音,是又二音至三音,五音至六音,爲半分也。今全絃轉爲徵,則三音至四音,七音至八音,爲半分。爰定南呂之呂清徵高工爲散聲首音,三音黃鍾至四音大呂爲半分,七音夷則至八音南呂爲半分,此絃音定陽律七調旋相爲用之法也。定陰呂七調立調之羽分,亦必以陰呂爲主,其各絃各分陰陽間用亦如之。
一,絃音諸調,惟宮與商徵得與律呂相和爲用,宮調各絃之七聲,皆應陽律一均。二變七聲之分亦然。清宮調各絃七聲及二變七聲之分,皆應陰呂一均,此絃音宮調所以得與律呂相和。商調各絃之五正聲,皆應陽律,惟二變聲轉陰呂,清商調亦惟二變雜入陽律,此商調五正聲所以得與律呂相和。徵調各絃之五正聲變宮聲皆應陽律,惟變徵一聲取陰呂,清徵調亦惟變徵一聲雜入陽律,此又徵調五正聲變宮聲得與律呂相和也。至角調五正聲內,徵絃、宮絃、商絃皆應陰呂,而二變反得陽律。且商聲乙字、羽聲凡字,各絃各分皆不得用,遺此二聲字與宮調同,清角聲五聲二變陰陽相雜亦然。是角調不可與律呂相和,變徵調五正聲內宮絃應陰呂,二變亦得陽律,羽聲凡字各絃各分皆不得用,清變徵調亦宮絃雜入陽律,是變徵調不可與律呂相和,然祗借一音,即與宮調聲字爲同,較角調則爲正也。羽調五正聲內角絃應陰呂,二變應陰呂,清羽調角絃二變應陽律,是雖不可與律呂相和,然據絃音猶爲七聲俱備之一調。變宮調五正聲內徵絃宮絃皆應陰呂,而二變反得陽律。且商聲乙字、羽聲凡字,各絃各分皆不得用,遺此二聲字與角調同,清變宮五聲二變陰陽相雜亦然,是亦不可與律呂相和也。
宮調
徵 一絃, 定倍無射之律, 變宮合字, 得下徵之分。
羽 二絃, 定黃鍾之律, 宮聲四字, 得下羽之分。
應太簇之律, 商聲乙字, 爲變宮之分。
宮 三絃, 定姑洗之律, 角聲上字, 得宮絃之分。
商 四絃, 定蕤賓之律, 變徵尺字, 得商絃之分。
角 五絃, 定夷則之律, 徵聲工字, 得角絃之分。
應無射之律, 羽聲凡字, 爲變徵之分。
徵 六絃, 定半黃鍾之律, 變宮六字, 得徵絃之分。
羽 七絃, 定半太簇之律, 宮聲五字, 得羽絃之分。
徵 一絃, 定倍應鍾之呂, 清變宮高六, 得下徵之分。
羽 二絃, 定大呂之呂, 清宮高五, 得下羽之分。
應夾鍾之呂, 清商高乙, 爲變宮之分。
宮 三絃, 定仲呂之呂, 清角高上, 得宮絃之分。
商 四絃, 定林鍾之呂, 清變徵高尺, 得商絃之分。
角 五絃, 定南呂之呂, 清徵高工, 得角絃之分。
應應鍾之呂, 清羽高凡, 爲變徵之分。
徵 六絃, 定半大呂之呂, 清變宮高六, 得徵絃之分。
羽 七絃, 定半夾鍾之呂, 清宮高五, 得羽絃之分。
角慢 一絃, 定倍夷則之律, 下羽凡字, 得變徵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倍無射之律,得倍應鍾之呂, 變宮合字,清變宮高六, 爲下徵之分,轉變徵之分。徵 二絃, 定黃鍾之律, 宮聲四字, 得下羽之分,轉徵絃之分。
羽慢 三絃, 定太簇之律, 商聲乙字, 得變宮之分,轉羽絃之分。
應姑洗之律,得仲呂之呂, 角聲上字,清角高上, 爲宮絃之分,轉變宮之分。宮 四絃, 定蕤賓之律, 變徵尺字, 得商絃之分,轉宮絃之分。
商 五絃, 定夷則之律, 徵聲工字, 得角絃之分,轉商絃之分。
角慢 六絃, 定無射之律, 羽聲凡字, 得變徵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半黃鍾之律,得半大呂之呂, 變宮六字,清變宮高六, 爲徵絃之分,轉變絃之分。徵 七絃, 定半太簇之律, 宮聲五字, 得羽絃之分,轉徵絃之分。
角慢 一絃, 定倍南呂之呂, 清下羽高凡, 得變徵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倍應鍾之呂,得黃鍾之律, 清變宮高六,宮聲四字, 爲下徵之分,轉變徵之分。徵 二絃, 定大呂之呂, 清宮高五, 得下羽之分,轉徵絃之分。
羽慢 三絃, 定夾鍾之呂, 清商高乙, 得變宮之分,轉羽絃之分。
應仲呂之呂,得蕤賓之律, 清角高上,變徵尺字, 爲宮絃之分,轉變宮之分。宮 四絃, 定林鍾之呂, 清變徵高尺, 得商絃之分,轉宮絃之分。
商 五絃, 定南呂之呂, 清徵高工, 得角絃之分,轉商絃之分。
角慢 六絃, 定應鍾之呂, 清羽高凡, 得變徵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半大呂之呂,得半太簇之律, 清變宮高六,宮聲五字, 爲下徵之分,轉變徵之分。徵 七絃, 定半夾鍾之呂, 清宮高五, 得羽絃之分,轉徵絃之分。
角調
角 一絃, 定倍無射之律, 變宮合字, 得下徵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黃鍾之律, 宮聲四字, 爲下羽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緊 二絃, 應太簇之律,得大呂之呂, 商聲乙字,清宮高五, 得變宮之分,轉徵絃之分。
羽 三絃, 定姑洗之律, 角聲上字, 得宮絃之分,轉羽絃之分。
應蕤賓之律, 變徵尺字, 爲商絃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 四絃, 應夷則之律,得林鍾之呂, 徵聲工字,清變徵高尺, 得角絃之分,轉宮絃之分。
商緊 五絃, 應無射之律,得南呂之呂, 羽聲凡字,清徵高工, 得變徵之分,轉商絃之分。
角 六絃, 定半黃鍾之律, 變宮六字, 得徵絃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半太簇之律, 宮聲五字, 爲羽絃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緊 七絃, 應半姑洗之律,得半夾鍾之呂, 商聲乙字,清宮高五, 得變宮之分,轉徵絃之分。
角 一絃, 定倍應鍾之呂, 清變宮高六, 得下徵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大呂之呂, 清宮高五, 爲下羽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緊 二絃, 應夾鍾之呂,得太簇之律, 清商高乙,商聲乙字, 得變宮之分,轉徵絃之分。
羽 三絃, 定仲呂之呂, 清角高上, 得宮絃之分,轉羽絃之分。
應林鍾之呂, 清變徵高尺, 爲商絃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 四絃, 應南呂之呂,得夷則之律, 清徵高工,徵聲工字, 得角絃之分,轉宮絃之分。
商緊 五絃, 應應鍾之呂,得無射之律, 清羽高凡,羽聲凡字, 得變徵之分,轉商絃之分。
角 六絃, 定半大呂之呂, 清變宮高六, 得徵絃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半夾鍾之呂, 清宮高五, 爲羽絃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緊 七絃, 應半仲呂之呂,得半姑洗之律, 清商高乙,商聲乙字, 得變宮之分,轉徵絃之分。
商 一絃, 定倍無射之律, 變宮合字, 得下徵之分,轉商絃之分。
角 二絃, 定黃鍾之律, 宮聲四字, 得下羽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太簇之律, 商聲乙字, 爲變宮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 三絃, 定姑洗之律, 角聲上字, 得宮絃之分,轉徵絃之分。
羽 四絃, 定蕤賓之律, 變徵尺字, 得商絃之分,轉羽絃之分。
應夷則之律, 徵聲工字, 爲角絃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 五絃, 應無射之律,得南呂之呂, 羽聲凡字,清徵高工, 得變徵之分,轉宮絃之分。
商 六絃, 定半黃鍾之律, 變宮六字, 得徵絃之分,轉商絃之分。
角 七絃, 定半太簇之律, 宮聲五字, 得羽絃之分,轉角絃之分。
商 一絃, 定倍應鍾之呂, 清變宮高六, 得下徵之分,轉商絃之分。
角 二絃, 定大呂之呂, 清宮高五, 得下羽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夾鍾之呂, 清商高乙, 爲變宮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 三絃, 定仲呂之呂, 清角高上, 得宮絃之分,轉徵絃之分。
羽 四絃, 定林鍾之呂, 清變徵高尺, 得商絃之分,轉羽絃之分。
應南呂之呂, 清徵高工, 爲角絃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 五絃, 應應鍾之呂,得無射之律, 清羽高凡,羽聲凡字, 得變徵之分,轉宮絃之分。
商 六絃, 定半大呂之呂, 清變宮高六, 得徵絃之分,轉商絃之分。
角 七絃, 定半夾鍾之呂, 清宮高五, 得羽絃之分,轉角絃之分。
宮 一絃, 定倍無射之律, 變宮合字, 得下徵之分,轉宮絃之分。
商 二絃, 定黃鍾之律, 宮聲四字, 得下羽之分,轉商絃之分。
角慢 三絃, 定太簇之律, 商聲乙字, 得變宮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姑洗之律,得仲呂之呂, 角聲上字,清角高上, 爲宮絃之分,轉變徵之分。徵 四絃, 定蕤賓之律, 變徵尺字, 得商絃之分,轉徵絃之分。
羽 五絃, 定夷則之律, 徵聲工字, 得角絃之分,轉羽絃之分。
應無射之律, 羽聲凡字, 爲變徵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 六絃, 定半黃鍾之律, 變宮六字, 得徵絃之分,轉宮絃之分。
商 七絃, 定半太簇之律, 宮聲五字, 得下羽之分,轉商絃之分。
宮 一絃, 定倍應鍾之呂, 清變宮高六, 得下徵之分,轉宮絃之分。
商 二絃, 定大呂之呂, 清宮高五, 得下羽之分,轉商絃之分。
角慢 三絃, 定夾鍾之呂, 清商高乙, 得變宮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仲呂之呂,得蕤賓之律, 清角高上,變徵尺字, 爲宮絃之分,轉變徵之分。徵 四絃, 定林鍾之呂, 清變徵高尺, 得商絃之分,轉徵絃之分。
羽 五絃, 定南呂之呂, 清徵高工, 得角絃之分,轉羽絃之分。
應應鍾之呂, 清羽高凡, 爲變徵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 六絃, 定半大呂之呂, 清變宮高六, 得徵絃之分,轉宮絃之分。
商 七絃, 定半夾鍾之呂, 清宮高五, 得下羽之分,轉商絃之分。
羽慢 一絃, 定倍夷則之律, 下羽凡字, 得變徵之分,轉下羽之分。
應倍無射之律,得倍應鍾之呂, 變宮合字,清變宮高六, 爲下徵之分,轉變宮之分。宮 二絃, 定黃鍾之律, 宮聲四字, 得下羽之分,轉宮絃之分。
商慢 三絃, 定太簇之律, 商聲乙字, 得變宮之分,轉商絃之分。
角慢 四絃, 應姑洗之律,得仲呂之呂, 角聲上字,清角高上, 得宮絃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蕤賓之律,得林鍾之呂, 變徵尺字,清變徵高尺, 爲商絃之分,轉變徵之分。徵 五絃, 定夷則之呂, 徵聲工字, 得角絃之分,轉徵絃之分。
羽慢 六絃, 定無射之律, 羽聲凡字, 得變徵之分,轉羽絃之分。
應半黃鍾之律,得半大呂之呂, 變宮六字,清變宮高六, 爲徵絃之分,轉變宮之分。宮 七絃, 定半太簇之律, 宮聲五字, 得下羽之分,轉宮絃之分。
羽慢 一絃, 定倍南呂之呂, 清下羽高凡, 得變徵之分,轉下羽之分。
應倍應鍾之呂,得黃鍾之律, 清變宮高六,宮聲四字, 爲下徵之分,轉變宮之分。宮 二絃, 定大呂之呂, 清宮高五, 得下羽之分,轉宮絃之分。
商慢 三絃, 定夾鍾之呂, 清商高乙, 得變絃之分,轉商絃之分。
角慢 四絃, 應仲呂之呂,得蕤賓之律, 清角高上,變徵尺字, 得宮絃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林鍾之呂,得夷則之律, 清變徵高尺,徵聲工字, 爲商絃之分,轉變徵之分。徵 五絃, 定南呂之呂, 清徵高工, 得角絃之分,轉徵絃之分。
羽慢 六絃, 定應鍾之呂, 清羽高凡, 得變徵之分,轉羽絃之分。
應半大呂之呂,得半太簇之律, 清變宮高六,宮聲四字, 爲下徵之分,轉變宮之分。宮 七絃, 定半夾鍾之呂, 清宮高五, 得下羽之分,轉宮絃之分。
羽 一絃, 定倍無射之律, 變宮合字, 得下徵之分,轉下羽之分。
應黃鍾之律, 宮聲四字, 爲下羽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 二絃, 應太簇之律,得大呂之呂, 商聲乙字,清宮高五, 得變宮之分,轉宮絃之分。
商 三絃, 定姑洗之律, 角聲上字, 得宮絃之分,轉商絃之分。
角 四絃, 定蕤賓之律, 變徵尺字, 得商絃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夷則之律, 徵聲工字, 爲角絃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緊 五絃, 應無射之律,得南呂之呂, 羽聲凡字,清徵高工, 得變徵之分,轉徵絃之分。
羽 六絃, 定半黃鍾之律, 變宮六字, 得徵絃之分, 轉羽絃之分。
應半太簇之律, 宮聲五字, 爲羽絃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 七絃, 應半姑洗之律,得半夾鍾之呂, 商聲乙字,清宮高五, 得變宮之分,轉宮絃之分。
羽 一絃, 定倍應鍾之呂, 清變宮高六, 得下徵之分,轉下羽之分。
應大呂之呂, 清宮高五, 爲下羽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 二絃, 應夾鍾之呂,得太簇之律, 清商高乙,商聲乙字, 得變宮之分,轉宮絃之分。
商 三絃, 定仲呂之呂, 清商高上, 得宮絃之分,轉商絃之分。
角 四絃, 定林鍾之呂, 清變徵高尺, 得商絃之分,轉角絃之分。
應南呂之呂, 清徵高工, 爲角絃之分,轉變徵之分。
徵緊 五絃, 應應鍾之呂,得無射之律, 清羽高凡,羽聲凡字, 得變徵之分,轉徵絃之分。
羽 六絃, 定半大呂之呂, 清變宮高六, 得徵絃之分,轉羽絃之分。
應半夾鍾之呂, 清宮高五, 爲羽絃之分,轉變宮之分。
宮緊 七絃, 應半仲呂之呂,得半姑洗之律, 清商高乙,商聲乙字, 得變宮之分,轉宮絃之分。
右絃音旋宮轉調,就琴絃立論,以羽絃起調爲主,故旋宮首徵黃鍾定二絃羽位爲宮調。律呂後編以七音立論,立宮爲主,黃鍾爲宮,則絃之宮分聲應黃鍾,商分應太簇,角分應姑洗,變徵分應蕤賓,徵分應夷則,羽分應無射,變宮分應半黃鍾。即倍無射。大呂爲宮,七音之分應陰呂亦然。以分言,則宮分應黃鍾者即黃鍾之分,商分即太簇之分,角分即姑洗之分,變徵分即蕤賓之分。至徵分應夷則者,則非夷則之分,而爲林鍾之分。羽分應無射者,亦非無射之分,而爲南呂之分。變宮分應半黃鍾者,非半黃鍾之分,而爲應鍾之分。大呂爲宮,變徵分則爲變林鍾之分,徵分則爲夷則之分,羽分則爲無射之分,變宮分則爲變黃鍾之分。其陰陽各七均,均各七絃,有表詳樂問,不備載。